食品衛生許可證范文

時間:2023-03-16 21:19:3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食品衛生許可證,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與發放,保障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遵守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四條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衛生許可證由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確定的職責范圍發放。

地方性法規或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級別做出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六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銷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名錄。

第七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衛生行政部門內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采取備案、登記、注冊等方式重復或者變相重復設置食品衛生許可。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預算。按照規定可以收費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所收繳的費用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章衛生許可證申請

第十一條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

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

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

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二)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

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章衛生許可證發放審查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

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筑結構、布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三)廁所、加工制作專間、更衣室、庫房、供水、通風、采光、防塵防鼠防蟲害、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衛生設施和設備設置情況;

(四)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評分應達到總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對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章衛生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許可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并確定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上加貼食品衛生等級標志。

第二十六條衛生許可證載明的單位名稱應當與工商部門核準的名稱一致;單位注冊地地址與生產地地址不同的,填寫地址時應當分別標明。

第二十七條衛生許可證由衛生部統一規定式樣。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衛生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第二十八條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衛食證字〔發證年份〕第XXXXXX-YYYYYY號(XXXXXX指行政區域代碼,YYYYYY指本行政區域發證順序編號)。

第二十九條同一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改變生產經營地址的,應當重新申請并辦理衛生許可證。

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衛生許可證其他內容的,應當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對生產工藝、主要設備改變或者原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擴建或者改建的,衛生行政部門在予以變更前應當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同意延續衛生許可證的,原編號不變,有效期為四年。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新申請衛生許可證辦理。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6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并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三十四條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受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達到A級。

第三十五條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轉讓。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衛生許可證,方便消費者監督。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限期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三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衛生許可證發放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社會的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內部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有關工作人員,可以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時,按照下列原則:

(一)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承辦人出具申請人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意見的,追究承辦人行政責任;

(二)承辦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主管領導仍然批準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承辦人和主管領導均有過錯的,主要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管檔案,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好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等記錄的歸檔工作。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要求,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發現被許可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時,應當責令改正;被許可人有主管部門的,應當通報其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按照規定,對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處罰。

對無證無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發放衛生許可證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給不符合

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三)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決定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撤銷食品衛生許可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衛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四)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根據《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篇2

第一條為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與發放,保障衛生行政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食品生產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并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第三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遵守本辦法,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四條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和新資源食品生產企業生產活動的衛生許可,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

其他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活動的衛生許可證由省級、設區的市級、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確定的職責范圍發放。

地方性法規或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對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級別做出明確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六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衛生許可證信息管理制度,定期公告取得或者注銷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名錄。

第七條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制度,加強對衛生行政部門內部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

第八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不得采取備案、登記、注冊等方式重復或者變相重復設置食品衛生許可。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衛生許可證發放和管理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有權進行舉報,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實施食品衛生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預算。按照規定可以收費的,應當按照公布的法定項目和收費標準收取,所收繳的費用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章衛生許可證申請

第十一條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

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

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

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二)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

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第三章衛生許可證發放審查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權限、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

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筑結構、布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三)廁所、加工制作專間、更衣室、庫房、供水、通風、采光、防塵防鼠防蟲害、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衛生設施和設備設置情況;

(四)食品采購、貯存、加工制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評分應達到總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對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章衛生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五條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地址、許可范圍、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內容。

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并確定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上加貼食品衛生等級標志。

第二十六條衛生許可證載明的單位名稱應當與工商部門核準的名稱一致;單位注冊地地址與生產地地址不同的,填寫地址時應當分別標明。

第二十七條衛生許可證由衛生部統一規定式樣。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衛生許可證的有效期不超過半年。

第二十八條衛生許可證編號格式為:(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衛食證字〔發證年份〕。

第二十九條同一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點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分別申領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改變生產經營地址的,應當重新申請并辦理衛生許可證。

食品生產經營者變更衛生許可證其他內容的,應當按照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

對生產工藝、主要設備改變或者原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擴建或者改建的,衛生行政部門在予以變更前應當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三十一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60日內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同意延續衛生許可證的,原編號不變,有效期為四年。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新申請衛生許可證辦理。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6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并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三十四條委托生產加工食品的,受委托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受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達到A級。

第三十五條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托方、受委托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第三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衛生許可證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讓、涂改、出借、倒賣、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轉讓。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衛生許可證,方便消費者監督。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監督檢查,發現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責令下級衛生行政部門限期糾正或者直接予以糾正。

第三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衛生許可證發放職責,應當自覺接受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以及社會的監督。

衛生行政部門接到舉報內部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對情況屬實的,應當立即糾正。

第三十九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由上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有關衛生行政部門可以給予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對有關工作人員,可以給予批評教育、離崗培訓、調離執法崗位、取消執法資格等處理;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追究有關人員行政責任時,按照下列原則:

(一)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承辦人出具申請人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意見的,追究承辦人行政責任;

(二)承辦人認為申請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主管領導仍然批準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承辦人和主管領導均有過錯的,主要追究主管領導行政責任。

第四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管檔案,加強對被許可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并按照規定要求做好監督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等記錄的歸檔工作。

第四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進行監督檢查,應當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按照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的要求,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二條衛生行政部門發現被許可人不符合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時,應當責令改正;被許可人有主管部門的,應當通報其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按照規定,對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作出行政處罰。

對無證無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工商等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發放衛生許可證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其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可以撤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給不符合

條件的申請人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超越法定職權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三)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法定程序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依法可以撤銷發放食品衛生許可證決定的其他情形。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撤銷食品衛生許可證,對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衛生許可證依法被吊

銷的;

(四)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根據《食品衛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篇3

具體流程是:

1、申請人填寫相應的申請表,到當地受理窗口遞交某某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2、提交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材料;

3、食品衛生許可證辦理人員審批,在收到申請后五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決定,受理后二十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

篇4

關鍵詞:衛生許可證;標準化;監督管理

1 衛生許可證發放標準化概述

(一)衛生許可證簡介

根據衛生部制定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所有想要從事食品生產或經營活動的個人或單位,都必須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并取得衛生許可證,才可以從事食品的生產或經營活動。

要取得衛生許可證,首先要進行申請,向衛生行政部門遞交生產經營場所使用證明、產品配方和工藝流程圖、產品衛生檢測報告、衛生許可證申請書等材料,并對其遞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其次由衛生行政部門接收申請,對申請人或申請單位是否符合申請要求以及申請材料是否齊全進行核對和判斷,并根據核對結果做出受理、不受理、當場更正、補正申請材料等不同的處理。確定接受受理后,衛生行政部門要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過程必須公平、公正、公開。另外,對于按照法律規定應當舉行聽證會的事項,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在做出許可決定之前對社會公眾進行公告,并舉行聽證會。最后,衛生行政部門依據審查結果,做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

(二)衛生許可證發放標準化的意義

近年來,雖然國家在食品衛生管理方面嚴格把關,并出臺了一系列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得食品的生產和經營活動日趨規范化和程序化,但每年仍有大大小小的食品安全問題不斷出現,使人們的身體和心理都受到了一定的損害,也對食品市場的發展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打擊。食品衛生問題是關系到國民人身安全和身體健康的大問題,因此,加強政府部門監管,嚴格規范衛生許可證發放標準化,是杜絕食品安全事件的重要手段。

2 衛生許可證發放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知識普及度不足

在中國,從事食品生產和經營的人員和單位數量龐大,且人員素質和知識水平參差不齊,不僅造成了相關市場的混亂,也對政府部門的管理和監督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因此,應當對這類人員進行及時和完整的法律知識普及,促使人們在從事食品生產和經營活動之前,主動辦理衛生許可證,減少無證生產、無證經營、先營業后辦證、變更和注銷不及時等事件的發生。

(二)辦證人員專業技能不足

辦理衛生許可證的過程相對嚴謹和繁雜,如果辦理人員對其中的辦理程序或相關法律文件不夠熟悉,容易使辦理過程中出現資料審查不完全、審查結果缺乏客觀性等問題。因此,應當提高衛生行政部門人員的整體工作水平和知識素養,及時開展相關培訓,并制定嚴格的獎懲措施,以使衛生許可證的辦理和發放更為嚴格和規范。

(三)人情關系辦證問題嚴重

有些從事食品加工或經營活動的人員,為了盡早開門營業以獲取利益,便拉關系找熟人,將辦理和發放衛生許可證的程序盡可能簡化,同時降低了審查標準,造成了發放程序的極度不標準和不規范,因此應當嚴厲禁止此類事件的發生,對相關審查人員做出嚴格處理,并按照相關法律程序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所取得的衛生許可證進行處理。

(四)辦理和發放效率低下

正是由于衛生許可證的辦理和發放過程效率相對低下,才使一些人迫于時間壓力靠人情關系較快地取得衛生許可證。因此,要杜絕此類事件,就必須提高衛生行政部門的辦事效率,在擴充人員數量的同時提高人員工作效率,建立完善的人員激勵措施,促使辦事人員更認真、更高效地進行衛生許可證的辦理和發放。

(五)執法人員監管力度不足

由于按照《行政處罰法》對違反衛生許可證相關規定的人員的處罰較為繁瑣,因此許多衛生監督員為了省事或避免引起糾紛,放低監督標準或簡化處罰程序,甚至對違法者放任不管,不僅使市場產生混亂,降低了執法人員的威信,也容易引起群眾的不滿情緒。因此,必須建立和強化衛生監督機構的權威性和執法力度,鼓釗褐詼暈拗ぞ營進行舉報,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對違法人員進行處置。

3 促進衛生許可證發放標準化

(一)內容標準化

1.型號

衛生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過程中需要注意,不同單位和個人應當采用不同的許可證型號。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使用1號衛生許可證,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單位使用2號衛生許可證,個體工商戶使用3號衛生許可證。在辦理過程中,應當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依據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明材料向不同單位頒發不同的衛生許可證。

2.單位名稱

按照相關規定,衛生許可證單位名稱必須與營業執照單位名稱一致,符合《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且通過工商行政部門的審查,食品生產或經營單位在變更單位名稱時,不僅要變更營業執照的單位名稱,也要對衛生許可證的單位名稱提出變更申請。

3.單位地址

衛生許可證中的地址為個人或單位從事食品生產或經營活動的詳細地址。市區為市名、路名、門牌號;農村地區為市名、區名或縣名、鄉名或鎮名、路名、門牌號或行政村名、自然村名,形式必須規范,不可簡化或省略。

4.許可內容

在衛生許可證上,不僅要寫清單位被許可生產或經營商品的名稱,也要嚴格注明其被允許從事活動的范圍,包括生產、零售、批發等。

5.有效期限

衛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兩年,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滿后,申請人應主動申請換發證。執法人員每年進行一次年度審查,對于不合格者責令改正。

(二)程序標準化

在進行衛生許可證的辦理和發放過程中,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嚴禁簡化辦理程序和審查不嚴格等行為,從接收申請到發放許可證,秉公辦事,做到公正公平。同時要加強對辦理人員的培訓,提高辦事效率和辦理過程的規范性,培養認真嚴謹的工作態度,以避免辦理人員工作疏忽帶來的不必要的麻煩。

另外,應當普及和規范窗口化服務,以方便申請人進行許可證申請和材料的遞交,同時能夠有效分解辦理程序,分散辦理人員的權利,避免托關系走后門情況的發生。

除了針對政府部門辦事人員,對社會大眾的相關培訓也必不可少,在培訓過程中,不僅要向人們宣傳相關的法律知識和衛生許可證的辦理程序,也要培養人們遵法守法、依法辦事的理念。

(三)監管標準化

針對衛生行政部門監督執法人員,應當加強建設監督執法隊伍,對執法人員的職責范圍、責任感、法律意識、業務能力等進行系統的培訓,培養素質高、能力強的監督群體,杜絕放任自流、亂收費等現象的發生。

除此之外,應當對社會大眾進行相關法律法規的普及,灌輸執法部門嚴查嚴打的執法理念,樹立執法部門威信,以減少執法人員執法過程中所受到的阻礙。

4 結束語

要促進衛生許可證發放的標準化和規范化,就必須以衛生許可證的內容標準化為基礎,在受理、審查、發放的各個階段嚴格把關,提高辦證人員效率和素質,同時加強對執法監管人員的培訓,從各個環節,對衛生許可證的發放進行嚴格整頓,以最終促進衛生許可證發放的標準化。

參考文獻

[1]劉一君. 試論食品衛生許可證制度[J]. 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 2001, 12(4):57-57.

[2]羅金滬, 鄭智中, 姚建平. 食品衛生許可證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 中國公共衛生管理, 2002, 18(3):208-209.

[3]閆敏. 《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工作的探討[J]. 職業與健康, 2004, 20(5):61-61.

[4]陳旭皎. 如何提高發放衛生許可證的質量[J]. 中國衛生監督雜志, 2001, 8(1):45-46.

篇5

【中圖分類號】 G 478.5

【文章編號】 1000-9817(2008)07-0655-01

【關鍵詞】 食品處理和加工;衛生保健質量;學生保健服務

隨著現代生活節奏的加快,在校就餐的中小學生越來越多,中小學及幼兒園食堂的衛生狀況已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并逐步成為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重點。為了解石家莊市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食堂衛生狀況,有效防止食物中毒事件的發生,石家莊市衛生防疫站于2005年3-7月對市區中小學校及幼兒園食堂衛生狀況進行了調查。

1 對象與方法

1.1 對象 抽取石家莊市中小學校及幼兒園99所,其中中小學食堂73所,幼兒園食堂26所。

1.2 方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監督辦法》的有關要求,對學校、幼兒園食堂的衛生狀況進行現場調查,利用食品安全快速檢測車用快速檢測方法對學校、幼兒園食堂所用副食調料進行現場檢測。

依據《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GB/T 5009.37-2003)對各類食用植物油的酸價進行檢驗;依據《食用植物油衛生標準》(GB 2716-2005)對檢驗結果進行判定。食用鹽中碘含量的測定及判斷參照國家標準GB 14880-1994。

1.3 數據處理 采用χ2檢驗對不同來源的數據進行統計學分析處理。

2 結果

2.1 衛生許可證持有情況 調查的99所中小學校及幼兒園食堂中,有衛生許可證的64所,持證率為64.65%。其中中小學校食堂73所,有衛生許可證的40所,占54.79%;幼兒園食堂26所,有衛生許可證的24所,占92.31%。幼兒園食堂衛生許可證持有率高于中小學食堂(P<0.05)。

2.2 副食調料抽檢結果 抽查食堂食用油206份,合格118份,合格率為57.28%;香油90份,合格56份,合格率為62.22%;木耳71份,合格48份,合格率為67.61%;食鹽94份,合格72份,合格率為76.60%。檢測結果顯示,除幼兒園使用的木耳的合格率明顯高于中小學食堂外(P<0.05),其余3種副食調料的合格率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3 討論

調查結果顯示,石家莊市區中小學食堂衛生許可證持有率較低,幼兒園食堂衛生許可證持有率較高,其原因主要有:(1)幼兒園食堂的衛生監管已逐漸步入正軌;而且隨著幼兒園的市場化,其飯菜質量及食堂的衛生狀況,是家長給孩子選擇幼兒園時考慮的重要條件之一,直接影響到幼兒園的生源。故幼兒園普遍對食堂的衛生管理工作比較重視。(2)中小學校食堂是隨著就餐學生逐漸增多發展起來的,是食品衛生監管工作的薄弱環節。學校負責人對食堂管理的重視程度不夠,衛生意識較差;加之有的學校食堂為承包經營,學校缺乏對食堂承包人的制約管理,食堂的經營者素質比較低,對《食品衛生法》的基本內容不了解,或知道其中有關規定卻又不能夠很好執行,對申辦衛生許可證存有僥幸心理;另外,承包人更換頻率快,導致衛生監督部門監管難度較大。

檢測結果顯示,除幼兒園使用的木耳合格率明顯高于中小學校食堂外,其余3種副食調料合格率均比較低。說明中小學校及幼兒園對副食調料的采購管理均存在把關不嚴的問題。另外,食堂的負責人存在僥幸心理,未嚴格按國家有關規定向經營單位索取食品衛生合格證,導致使用的副食調料的合格率較低,為食物中毒的發生埋下了隱患。

篇6

第二條學生集體用餐系指集中供應中小學校、中等專科學校、技工學校(以下統稱中小學校)學生,以供學生用餐為目的而配制的膳食和食品。

學生集體用餐包括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和學生課間餐。

學生普通餐:符合食品衛生要求,適合學生需要量的膳食。

學生營養餐:以保證學生生長發育為目的,根據營養要求而配制的膳食。

學生課間餐:為補充學生課間需要而制作的食品。

第三條凡集中供應中小學校學生集體用餐的生產經營者和組織供應學生集體用餐的中小學校,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中小學校學生集體用餐的監督管理工作。

學生集體用餐的生產經營者及其主管部門負責企業或本部門的衛生管理工作。

參加學生集體用餐的學校負責學校內的組織供應中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學生課間餐生產經營者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領取衛生許可證。學生營養餐的生產經營者,其衛生許可證中必須有獲準"學生營養餐"的許可項目。未領取衛生許可證者不得生產經營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和學生課間餐。

第六條學生集體用餐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內外環境、衛生設施、工藝流程、生產用水、個人衛生、生產用具以及貯存、消毒、運輸等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法》第八條有關規定。運送路程較遠的膳食要有保溫設備。

第七條學生集體用餐生產經營人員應按規定經體檢合格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

學生營養餐生產經營單位除應符合上款要求外,還應配備專(兼)職營養師(士),或經培訓合格的營養配餐員。廚師須經食品衛生和營養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學生集體用餐必須采用新鮮潔凈的原料制作,嚴禁使用《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和學生課間餐。食品、包裝材料或容器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規定,膳食要保持一定的溫度。

學生集體用餐不得直接供應未經加熱的食品,制售涼拌生食菜肴要保證衛生質量。

學生營養餐每份所含的熱能的營養素應達到營養要求,學生營養餐的烹調應注意減少營養素的損失。

學生課間餐的食品每份應當單獨包裝。

第九條實行學生集體用餐的中小學校應設專(兼)職人員負責學生集體用餐管理工作。管理人員應掌握必要的食品衛生和營養知識,應重視學生對飯菜質量的要求,發生食物中毒時應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積極采取控制措施。

學校訂購集體用餐時,應當確認生產經營者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訂購學生營養餐時,應確認衛生許可證注有"學生營養餐"的許可項目,不得訂購無衛生許可證生產經營的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和學生課間餐。

學校應當設有學生洗手、餐具清洗設備和符合衛生標準的飯菜暫存場所。

負責分發學生集體用餐食品的人員每年要進行體檢。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包括病原攜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人員,不得進行學生集體用餐的分裝、發放工作。

第十條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油、蔬菜或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規模較小的農村學校,暫不作為實行學生集體用餐的單位對待。但是,按本辦法應體檢的人員必須經體檢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當地衛生部門應對該類食堂的指導,學校應努力改善食堂衛生條件,加強食堂衛生管理,保障學生健康。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有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篇7

關鍵詞:南縣;食品衛生

兒童青少年時一個特殊的人群,他們集體生活在學校特殊環境中,學校環境設備、衛生設施對他們都有很大的影響。學校的食品衛生安全,更是對保證學生在校期間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維護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社會的穩定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在政府的高度重視下,一系列衛生法規的實施,學校的衛生狀況的到日益改善,但是不少學校仍然存在發生食物中毒的隱患,學生食堂和小賣部書突出薄弱環節[1]。近幾年來,學校發生食物中毒事件屢有報道。不重視衛生防疫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工作機制不健全,工作措施沒落實是發生上述事件的重要原因。隨著社會和政府部門對學校食品安全問題的重視,學校衛生狀況調查研究應引起衛生監督工作者的重視。只有系統地了解我縣學校的食堂衛生狀況,才能有效防止食物中毒等事件的發生,切實保障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以我縣30所學校的30個學生食堂、25個餐飲店為調查對象。其中高中及職業學校6所,食堂6個,商店8個;初中及小學24所,學生食堂24個,餐飲店17個;向學生售賣食品的校外流動攤點27個,涉及食品生產經營246名。

1.2現場調查自制調查問卷,調查內容主要有: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種類、從業人員的一般情況衛生管理、采購食品索證、衛生設施,加工場所環境衛生、隨機抽取學生食堂待用的公用餐具(碗、餐盤)及周邊餐飲店餐具,按照GB/493494《食(飲)具消毒標準》中大腸菌群快速檢測紙片法采樣檢測大腸菌群,陰性為合格。調查問卷現場填寫,現場收回。調查員對每一份問卷進行檢查,查漏補缺。所有問卷用epidata 3.1錄入,實行雙人錄入,實時校驗,保證錄入質量。

1.3數據統計分析采用SPSS 17.0軟件進行統計分析,對于計量資料使用t檢驗,對于計數資料使用χ2檢驗,所有檢驗均采取雙側檢驗,以P

2結果

2.1基本情況調查83戶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其中調查的30所食堂中,持有效衛生許可證的有28家,占93.33%,無證經營的1家,1家衛生許可證過期使用。25家周邊餐飲店中,持有效衛生許可證的22家,占88.00%,無證經營的三家;學校周邊的流動攤點28個,均無衛生許可證。調查的30所學校中,13所有專( 兼) 職衛生管理人員。246名餐飲從業人員中,具有健康體檢合格證的176名,持證率為71.54%。其中食堂從業人員188名,持健康體檢合格證167名,占88.83%, 其中: 職業中學和高中86名, 持合格證者83名,占96.51%,初中及小學102名,持健康合格證者84名,占82.35%;校外流動攤點從業人員27名,持有效健康合格證的僅3名,持證率11.11%。30所食堂中,有健全衛生制度為24家,占80%;其中認真落實的有13家。35家做到采購食品及原料索取合格證,并且做到驗貨登記,建立臺帳,占63.64%;

2.2衛生設施與加工場所環境衛生措施與加工場所環境情況見表1。

2.3餐具消毒檢測效果比較檢測學校食堂餐具564份,其中合格451份,占79.96%;周邊餐飲店餐具365份,合格192份,占52.60%,食堂餐具與周邊餐具消毒效果比較,見表2。

3討論

雖然隨著政府部門和教育部門的重視,學校食品衛生得到一定的改善,但是本次部分中小學生食品衛生現況調查表明,我縣學校食品衛生還是存在以下幾個問題。①衛生許可證辦證率不高,雖然學校辦證率較高,但是未達到100%,周邊餐飲店衛生許可證率較低,是衛生監督管理的薄弱環節,也是以后衛生監督工作的重點。②衛生設施不健全,本次現況調查發現,大多數學校食堂及周邊餐飲店存在結構布局不合理規范,主要表現為功能分區不全,粗加工間、烹調間、餐具洗滌間和食品儲存間缺少或不符合衛生要求。③衛生管理人員和食品從業人員衛生法律意識淡薄,未進行健康檢查和崗前衛生知識培訓、未取得健康證而擅自上崗的現象比較嚴重,但是學校食堂在這點上要好于周邊餐飲店。④餐具消毒效果總體合格率低,其原因可能主要為投入經費不足,缺乏足夠的消毒設備,不能夠嚴格按照標準進行消毒,衛生意識淡薄,只是應付檢查,存在一定的僥幸心理。

上述問題說明,我縣中小學生食品衛生還是存在一定的隱患,其主要原因是認識、管理和監督方面不足。在以后的工作中應做到以下幾點:①衛生監督部門應加大監督力度,把學校特別是周邊餐飲店和流動攤點作為食品衛生整治工作的重點來抓,定期組織定期和不定期地抽查。②教育部門應樹立食品衛生意識,對食堂從業人員定期檢查和考核,加強對各學校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和食品從業人員的衛生知識培訓,做好飲食從業人員培訓、消毒知識及常見病預防基本知識的宣傳做好,對餐具消毒嚴格把關。③各餐飲機構應加強自身的管理,嚴格執行食品采購、加工、儲藏、銷售和餐具消毒保潔的規范和標準。④加強食品衛生知識和法規的宣傳,學校利用課堂、宣傳欄、宣傳窗等形式開展經常性的食品衛生知識宣傳,向學生們進行食品衛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學生的食品衛生知識水平,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2]。

參考文獻:

篇8

一、學校建立食品衛生安全主管領導負責制,配備專職或兼職的食品衛生安全管理人員。

二、學校食堂在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發放的有效食品衛生許可證后方可開辦。

三、學校食堂實行后勤社會化、承包(托管)經營等形式的,應當選擇具有有效營業執照和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餐飲企業提供餐飲服務,并與其簽訂合同。如不能達到安全和衛生要求的,學校應當予以更換。

四、食堂員工必須每年一次定期體檢,并持有效的健康證上崗工作。平時應當接受衛生知識培訓,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搞好個人衛生,工作前做到洗手消毒和佩戴口罩。

五、采購食品應當按照以下規定予以實施:

(1)食堂采購實行領導負責制,指定專職采購、驗收人員。并實行組長負責制。

(2)采購原料必須做到無害無毒,不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動植物及有礙人體健康的原料,不使用無商品名稱、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存期等不符合國家《食品標簽通用標準》的食品原料。

(3)采購食品原料時必須向供貨商索取衛生許可證及產品檢驗合格證。不得擅自采購來歷不明的食品。杜絕加工銷售摻雜作假、以劣充好的偽劣食品,采購的原料須有專業人員驗收質量和數量,并做到每天一次性配好中、晚餐原料。

(4)配菜中心的報價和自行采購的發票都必須寫明品種、數量、單價、金額。報價、發票應當與當天的菜單相符合。

(5)食品原料必須做到分類存放,生熟分開,并做好防塵、防蠅、防鼠、防潮。加工熟食品應當洗手消毒,佩戴口罩,使用售貨夾。

(6)加工蔬菜做到反復漂洗,避免蔬菜污染,預防引起食物中毒。

(7)生熟食品分開存放,每天留樣保存48小時,并標明時間,菜名,留樣人員等。生熟砧板要分開,擺放食品和廚具要規范、整潔、有序。

(8)餐具要有專人負責,做到安全衛生,使用前必須進行消毒。

(9)食堂應當保持衛生、整潔、無異味、無蟲害、地面無積水、污物,垃圾桶隨時蓋嚴、并及時清理,定時進行大掃除。

(10)脫排油煙機和煙道要定期清洗,廚房必須配全消防器材。非食堂工作人員嚴禁進入廚房。

六、飲水衛生應當按照以下規定予以實施:

(1)學生的飲用水由學校衛生教師負責管理。

(2)提供給學生的飲用水和飲水設備必須具有衛生許可證。

(3)由總務處負責,衛生室監督,每月定期做好飲水機內部消毒清洗工作。

篇9

        大家好!

       為了認真總結二OO四年度我縣衛生監督工作,進一步發揚成績、克服不足,按照省市衛生監督機構及衛生局的統一部署和整體要求,為全面扎實地抓好今年的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更好的發揮衛生監督工作為經濟建設服務、為人民健康服務的作用,根據會議安排,我做如下發言。

        一、二00四年全縣衛生監督工作簡要回顧:

(一)、注重宣傳,營造良好的衛生監督執法環境。

       二OO四年度,我所采取各種有效形式,累計培訓各類從業人員1.2萬人次,發放宣傳材料12500余份。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保護日,圍繞“誠信、維權”主題,聯合有關部門單位,開展了宣傳咨詢活動,并對查出的假冒偽劣食品、保健品、化妝品、一次性醫用物品、消殺滅產品等進行了銷毀,社會反響較大,評價較好。五月一日,聯合縣總工會、安監局、勞動與社會保障局進行了《職業病防治法》宣傳。十一月份,以“關注農民工的食品安全”為主題進行了《食品衛生法》宣傳周系列活動。通過開展一系列宣傳培訓活動,有效提高了廣大群眾特別是公共衛生從業人員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法制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環境大有改善。

       (二)、加大力度,各項衛生監督工作任務全面完成。

       加強業務管理與指導,推動鄉鎮衛生監督工作深入開展。為了加強對全縣鄉鎮衛生監督員的業務指導,明確工作職責,落實工作任務,整體提高全縣衛生監督工作的管理水平,按照衛生局安排,我所研究制定了《民勤縣鄉鎮衛生監督員工作職責》、《民勤縣鄉鎮衛生監督員考核細則》和《民勤縣鄉鎮衛生監督員獎懲辦法》,并調整任命了部分鄉鎮衛生監督員。通過年終衛生工作考核評價,認為此項舉措明確了責任,細化了分工,調動了積極性,促進了衛生監督工作,對鄉鎮衛生監督工作的規范、有序開展,產生了積極的效果。

突出重點,抓好日常監督管理與專項整治工作的緊密結合。按照全年工作計劃和目標管理的要求,在做好日常監督執法工作的基礎上,二OO四年組織對城鄉食品、公共場所從業人員、生活飲用水供水人員進行了健康檢查和健康合格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全年配合疾控中心共體檢各類從業人員2556人,辦理健康證2523個,辦證率達98.7%,查出“五病”患者33人,調離率100%;新發、換發食品《衛生許可證》909家,復核407家;新發、換發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153家,復核28家;協助配合市衛生局發放《放射工作衛生許可證》39家;按照衛生局統一安排,參與醫療機構審核、驗收工作,新發、換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99家;新發、換發保健食品、消殺滅產品《衛生許可證》48家,新發、換發生活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14個。

開展專項整治活動,進一步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全年共組織安排各類專項整治11項。包括: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期間的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醫療機構、醫療市場專項整治;奶粉市場專項整治;酒類市場專項整治;一次性衛生用品專項檢查工作;打擊非法行醫、非法采供血液及單采血漿專項整治工作;“清查放射源、讓百姓放心”專項行動工作;全縣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餐巾紙(一次性紙巾)專項整治工作;學校衛生安全專項督查;生活飲用水專項督查等。通過開展專項督查整治,有效規范了衛生產業市場經濟秩序,打擊了假冒偽劣、保護了廣大生產經營者及社會群眾的衛生健康安全權益。據統計,去年共出動城鄉衛生監督人員6200人次,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個人2274個,6822戶次。共查出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單位、個人286家,其中:警告172家,限期改進61家,取締無證經營33家,立案行政處罰30家,沒收銷毀偽劣過期食品、保健食品、化妝品、一次性醫療物品、消殺滅產品20個品種2500多公斤,標價3萬多元;清理清除非法醫療廣告8次,查處沒收非法醫療廣告單35600余張。通過整治,達到了保護合法、打擊非法、凈化市場、促進發展的目的。

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全面展開。2004年度我所組織對全縣城區餐飲業、學校食堂、生產加工企業、超市、商場、部分食品經營商店進行了量化考核評分,對擬評定為A級、B級的食品單位按規定進行了上報。其中,民勤縣騰格里酒業食品有限公司通過了省衛生廳專家組考核驗收,被省衛生廳確定為食品衛生信譽度A級單位,并授予“食品衛生A級單位”牌匾,在全省進行了通報表彰。

集中式餐具消毒工作取得進展。為了整體提升我縣餐具消毒質量,經積極籌措,多方考察,去年12月初成立了“民勤縣壽康集中式餐具消毒公司”,從近幾個月的試生產看,該項目的投資運行,為廣大群眾飲食衛生安全提供了比較有效的保證,受到越來越多的食品消費者的接受和支持,前景看好。

注重各種衛生質量監測,提高衛生監督工作的技術含量。二00四年全年共采樣2693份,并委托縣疾控中心進行了檢驗。其中:食品監測:各類食品采樣檢驗452份,合格425份,合格率94.02%;餐具消毒監測:各類餐具采樣檢驗785份,合格557份,合格率70.95%;飲用水監測:生活飲用水采樣檢驗15份,合格15份,合格率100%;公共場所消毒監測:公共用具采樣檢驗237份,合格183份,合格率77.37%;化妝品監測:各類化妝品采樣檢驗20份,合格20份,合格率100%;醫療用品、器械消毒監測:各類醫療用品、器械采樣檢驗1284份,合格1041份,合格率81%;一次性紙巾(面巾)監測:一次性紙巾(面巾)采樣檢驗73份,合格73份,合格率100%。通過開展監測評價工作,為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提供了比較可靠的技術保障和依據,基本做到了查有目標、罰有依據,從而提高了衛生執法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權威性。

二、二00四年鄉鎮衛生監督工作考核概況:

(一)、總體情況:

        1、由于采取了一系列得力措施,2004年,鄉鎮食品、公共場所、化妝品等監管成效比較顯著,從業人員體檢率、“五病”人員調離率《衛生許可證》辦理率、《健康證》辦理率和監督覆蓋率等有關指標均有所提高,監管頻次也由2003年的1~2次/年·單位普遍增加到2004年的2~4次/年·單位。多數鄉鎮衛生監督員能夠認真履行職責,落實監督任務,基本做到了底細清楚,查有記錄,監管到位。

2、各單位均建立了傳染病登記報告制度,對各類傳染病基本能夠全面登記和報告,傳染病報告率有所提高。

3、醫療機構及醫療市場監督管理卓有成效,經考核,所有鄉鎮的醫療機構均取得了《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未查出非法行醫機構和非法行醫活動,院內無出租科室、外包科室或超范圍開展診療活動的現象,無非法采供血液及單采血漿等現象,絕大多數單位的衛生技術人員均取得了執業資格,并能合法執業。

4、大多數單位的醫療廢物能夠正確分類并基本做到無害化處理,一次性醫用物品或醫療器械使用規范,用后能夠按規定處理。

5、學校衛生管理工作取得較大進展。各鄉鎮衛生院對轄區內的中小學生建立了學生健康檔案。除大壩衛生院2004年度未進行學生健康體檢外,其他衛生院年內均進行了學生健康檢查,并且體檢工作有記錄、有總結。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個別衛生院法定傳染病未能及時、全面、準確的報告。

2、大部分衛生院對轄區內醫療機構、公共場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監督檢查不夠徹底全面,存在監管盲點,同時,監督程序不夠規范,管理質量需要進一步提高。如檢查時未制做現場檢查筆錄或下達衛生監督意見書,文書書寫不夠準確、規范等。

3、職業病監督管理方面,各鄉鎮普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單位監管不到位,底細不夠清楚,無相應的管理制度,防護措施設備未能得到落實。

4、各有關單位雖辦理了《放射工作衛生許可證》,但大部分單位的上崗人員未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X光室、CT室等場所無明顯警示標志。

5、醫療廢物的收集、處理、銷毀是薄弱環節。由于受設備、技術、人力、場地等因素的影響,個別單位不能將醫療廢物按規定分裝和銷毀,甚至與生活垃圾混放。

       6、個別單位對衛生監督工作重視不夠,支持不夠,甚至消極對待,變相抵觸的情況有一定存在。

       三、二OO五年衛生監督工作重點:

根據上級要求,對照二OO四年度工作考核情況,2005年我縣的衛生監督工作,要按照“主動、務實、創新”的工作思路,全面貫徹落實各項衛生法律法規,繼續加強衛生監督體系建設,以加強食品衛生安全監管和整頓醫療市場,打擊非法行醫為重點,全面強化各項衛生監督工作,為廣大人民群眾的飲食衛生、醫療安全和身體健康服務,為經濟建設保駕護航。

(一)、加強學習,提高衛生監督執法隊伍素質。

加強對全縣城鄉衛生監督人員的職業道德、法律法規、業務知識及執法能力的學習和培訓,縣衛生監督所計劃在適當時間舉辦1~2期全縣衛生監督員執法技能培訓班,以達到有效提高衛生監督員的業務素質,提高衛生監督效率和質量的目的。

(二)、認真貫徹執行《食品衛生法》,確保廣大人民群眾的食品衛生安全。

加強對各類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經常性衛生監督檢查,尤其要加強對城鄉結合部、農村和邊遠地區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攤販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加大監督力度,消除監督盲區。嚴格落實衛生審查和衛生許可證制度,督促做好食品生產經營從業人員的體檢及《健康證》發放管理工作,對查出的“五病”患者依法調離。與疾控中心配合,按規范要求,完成食品采樣監測、檢驗及評價任務,并通過適當方式和渠道向社會公布結果。抓好日常監督,各類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許可證持證率達100%,從業人員健康合格證持證率達98%以上,監督覆蓋率達100%,年監督頻次達4次/單位以上。

全面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按照《甘肅省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和工作程序,以餐飲業為重點,對全縣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行量化分級管理,培養典型,扶優扶強,提高我縣食品衛生質量和監督管理的整體水平。

加強餐飲業消毒管理,積極推行大力普及先進的消毒方法,提高消毒質量,保證飲食安全。在城區各餐飲單位推行使用安全可靠的消毒餐具;鄉鎮較大餐飲單位逐步推行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或強制配備電子消毒柜等設施,以有效切斷疾病的傳播途徑,預防食源性疾病的發生。

繼續做好食品專項整治工作,抓好高危食品安全監管。重點加強對肉及肉制品、奶及奶制品、豆制品、冷飲、水產、調味品、散裝食品等高危產品的監管,加大對城鄉結合部食品加工小作坊、街面流動食品攤販、農貿市場、農村婚喪家庭宴席的監督管理力度,嚴厲打擊無證非法生產經營制假販劣等不法行為,堅決取締非法加工黑窩點,確保食品衛生質量安全。

加大對食品原料、加工工藝、餐具消毒“三防設施”等方面的衛生監督力度。對農貿市場、超市、商場、批發市場、夜市等重點場所要多方位進行全程監督管理。加大食品索證力度,對“三證”(衛生許可證、產品合格證、衛生檢驗報告證明)不全的食品、半成品、原料等經銷行為,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

加強食物中毒預防和控制工作,提高對食物中毒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警及調查處理能力。

(三)、強化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管理,整頓規范醫療市場秩序,嚴厲打擊非法行醫活動。

嚴把醫療機構準入關和醫務人員資格準入關,認真細致地進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母嬰保健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放射工作衛生許可證》、醫務人員執業證、資格證等的監督檢查,加大整改和處罰力度,堅決打擊取締各類形式的非法行醫活動。尤其要重點查處藥店非法行醫及醫療機構超范圍行醫現象,同時,對醫療美容服務業要按照《醫療美容服務管理辦法》規定,加強督查監管,以規范凈化醫療市場,保證群眾就醫安全。

加大《傳染病防治法》學習貫徹及執法力度,加強對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和疾控機構的傳染病登記、報告、監測、防控、救治工作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防治措施落實到位。

加強醫療機構消毒管理,防止醫源性疾病和院內感染事件發生。強化對醫療用品醫療器械消毒質量、醫院廢棄物處理的監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產品消毒質量采樣監測,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醫療機構要從嚴查處。

(四)、因地制宜,積極開展職業病防治監督。

加強對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規范職業病的預防、保健,并查處違法行為;對承擔職業病健康檢查、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進行監督管理,規范職業病的檢查和救治;做好對建設項目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審核、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衛生審查和竣工驗收等工作,進一步落實防護設施,規范操作規程。

積極開展《職業病防治法》宣傳,督促職業危害單位健全完善各項衛生管理制度,逐步提高企業法人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及衛生保護意識,提高監督覆蓋率和頻次,配合勞動、安監、環保等部門開展職業病危害的查處和管理工作。

(五)、突出重點,提高學校衛生管理水平。

將學校衛生作為工作重點,切實加強對校園公共衛生建設的監督和指導,堅決取締校園周邊衛生條件不合格的各類飲食場所和流動飲食攤點。

加強學生學習生活環境衛生監督監測。對學生的學習時間、教室、宿舍人均面積、采光、照明、微小氣候、課桌椅、黑板、環境噪聲等對照相關標準科學監管。要把學校飲用水衛生、食品衛生、學校公共場所衛生等作為重點進行監督監測。

規范學校衛生檔案管理。督促學校、托幼機構完成學生、兒童年度體檢任務,促進學校衛生、學生健康及學校傳染病防治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和科學化。

(六)、做好其它衛生監督工作。

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公共場所、生活飲用水、化妝品、采供血機構、母嬰保健機構、血液及血制品、生活飲用水、化妝品、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消殺產品的衛生監督檢查,提高監督覆蓋面和監督頻次,加大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取締非法生產經營活動。

(七)、加大衛生監督工作的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衛生監督執法環境。

采取多種形式開展衛生監督執法宣傳報道。一是在《食品衛生法》、《職業病防治法》等衛生法律法規宣傳周、日開展系列宣傳活動;二是通過適當的渠道和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健康相關產品抽檢結果;三是選送稿件,通過有關新聞媒體和報刊雜志宣傳我縣衛生監督情況,以營造全社會關注、參與、配合、支持衛生監督執法工作的良好氛圍。

篇10

第一條為保證輻照食品衛生安全,保障消費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以下簡稱(食品衛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以下簡稱《放射防護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對食品輻照加工實行許可制度。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從事輻照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章食品輻照加工單位和人員管理

第四條從事食品輻照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和放射工作許可證后方可開展工作。

第五條申請從事食品輻照加工的單位和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輻照室有良好的通風設施,輻照室內臭氧和氮氧化合物的濃度低于國家《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中的限值;

(二)輻照室有多重安全聯鎖裝置和劑量監測裝置,對γ輻照裝置還應備有迫降裝置,并保證各種裝置安全有效可靠;

(三)有專業劑量測試人員、操作人員和防護人員以及衛生檢驗實驗室和常規劑量計;

(四)有輻照食品生產管理細則、工藝操作規程,安全守則,各類人員的崗位責任制等規章制度;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食品輻照加工單位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向放射工作人員提供合格的衛生防護用品,指導其正確使用,并建立個人劑量檔案。

從事輻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員必須遵守有關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并按要求配戴個人劑量計和報警儀。

第七條從事輻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員必須進行就業(上崗)前健康體檢,就業(上崗)后的定期健康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體檢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衛生醫療機構負責。

第八條從事輻照加工的放射工作人員必須進行放射防護知識培訓,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給《放射工作人員證》,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員證》者不得上崗從事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人員放射防護知識培訓工作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專業機構負責。

第九條輻照設施的建造必須符合安全、衛生要求。其竣工后,必須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驗收,驗收合格的,發給《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認可書》。未取得《建設項目竣工驗收認可書》的,不得投入運行。

第十條輻照裝置必須能準確調整運行速度,以滿足不同劑量范圍的要求。

對輻照的食品應按良好的輻照工藝進行輻照。

第十一條對輻照設施衛生防護的監督檢查,衛生行政部門依照《γ輻照加工裝置衛生防護管理規定》進行。

第三章輻照食品管理

第十二條輻照新研制的輻照食品品種,由輻照加工單位或個人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經衛生部審核批準后發給輻照食品品種批準文號,批準文號為"衛食輻字()第號"。

第十三條研制10kGy以下的輻照食品新品種,研制單位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初審,初審合格后由研制單位報衛生部審批。研制單位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供下列衛生安全性評價資料;感官性狀、營養及微生物等指標。

第十四條研制10kGy以上的輻照食品新品種,研制單位應向衛生部直接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衛生安全性評價資料:感官性狀、營養、毒理及輻解產物、微生物等指標。

第十五條衛生部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輻照食品衛生安全評價專家組,負責新研制的輻照食品的衛生安全性評價工作。

第十六條食品(包括食品原料)的輻照加工必須按照規定的生產工藝進行,并按照輻照食品衛生標準實施檢驗,凡不符合衛生標準的輻照食品,不得出廠或者銷售。

嚴禁用輻照加工手段處理劣質不合格的食品。

第十七條食品不得進行重復照射,但對下列食品可進行重復照射,其總的累積吸收劑量不得大于10kGy:

(一)為控制病蟲害而進行輻照的含水份低的食品,如谷類、豆類、脫水食品及類似產品;

(二)用低劑量(小于1kGy)輻照過的原料制成的食品;

(三)為達到預期效果,可將所需的全部吸收劑量分多次進行照射的食品;

(四)含5%以下輻照配料的食品。

第十八條待輻照加工的食品與已輻照加工的食品應當分別放置,防止交叉污染。

第十九條輻照食品在包裝上必須貼有衛生部統一制定的輻照食品標識(見附錄)。

第二十條定型包裝的輻照食品的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進口可能有霉變、生蟲或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侵染的食物、食品原料等,鼓勵在口岸地進行輻照檢疫處理,以保障人體健康及防止食物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衛生部設立的輻照食品檢測中心是全國輻照食品檢測的最高技術仲裁機構,是全國輻照食品技術指導中心。

第二十三條輻照食品的監督檢查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進行一次抽檢,抽檢結果于同年十月報衛生部,并山衛生部統一公布。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四條未取得放射工作許可證而擅自從事食品輻照加工的,按照《放射防護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而擅自從事食品輻照加工的,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條規定處罰。

既未取得放射工作許可證,也未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而擅自從事食品輻照加工的,按照前兩款規定合并處罰。

第二十五條對未經過健康體檢或未經過放射防護知識培訓的人員從事食品輻照加工的,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七條或《放射防護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六條輻照食品的包裝標識或者產品說明書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按照《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處罰。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的,按照《食品衛生法》和《放射防護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決定。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食品衛生法》第五十條或《放射防護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對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規定的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輻照食品:用鉆60、絕-137產生的γ射線或電子加速器產生的低于10MeV電子束輻照加工處理的食品,包括輻照處理的食品原料、半成品。

新研制的輻照食品品種:國家輻照食品衛生標準中未列入的食品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