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制度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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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制度論文

篇1

論文摘要:本文從分析經濟社會循環經濟發展的體制障礙入手,借鑒了發達國家循環經濟立法的經驗,為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制度和經濟核算制度提供參考。

我國正處于傳統產業經濟向新型循環經濟轉變的歷史時期。這一時期社會各個領域都在發生著巨大變化,社會經濟的發展與自然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只有始終堅持人與自然的和諧共處與協同進化,才能推進我國人口、資源、環境的全面可持續發展。盡管我國已頒布相關法律法規,為發展循環經濟奠定了一定基礎,但是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還存在諸多與循環經濟理念不相適應的制度規定,對循環經濟的形成與發展設置了障礙。

一、體制障礙

1.稅收制度上存在的障礙。我國現行稅制不僅缺少以環境保護為目的、針對環境污染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稅種而且還存在某些不利于循環經濟發展的稅種。

(1)增值稅。企業增值稅是我國現行稅收制度中的主要稅收來源,增值稅的計稅依據是增值的比例。雖然現行增值稅法規定,對利用三廢產品生產的產品免征增值稅,對廢舊物資回收企業也實行其他稅收優惠政策,但是我國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過少,征收范圍也過小,很多企業均享受不到國家的這些優惠政策。

(2)資源稅。現行資源稅是針對自然資源的經濟價值而征收的一種財產稅。我國資源稅規定對開采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和生產鹽的7種礦藏品征稅,并按資源自身條件和開采條件的差異設置了不同的稅率。就目前而言:一是資源稅征收范圍過小,僅限于部分不可再生資源,導致大量非征稅資源價格偏低;二是已開征的資源稅稅率太低,導致資源的價格嚴重背離其價值。這些不但造成了資源的不合理開發和利用,而且加大了初次資源和經過循環生產的再生利用資源之間的價格差,使得廢棄物轉化為商品后的經濟效益難以實現,不利于循環經濟的發展。

(3)消費稅。消費稅是對特定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征收的流轉稅。目前,我國消費稅包括的11個稅目所涉產品的消費大多直接影響環境狀況,消費稅的征收起到了限制污染的作用。其中,對汽油、柴油和小汽車、摩托車征收的消費稅對環境污染有較強的抑制作用。但總的來說,消費稅對環境保護的程度非常有限,許多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的消費品尚未被列入征稅范圍,如電池、一次性用品、煤炭、化肥、農藥等。我國的消費稅還沒有起到引導公眾綠色消費的作用,還不能適應循環經濟對消費環節的綠色要求。

(4)排污費。排污收費制度建立十多年來,為污染控制籌集了大量資金,對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巨大貢獻。但該制度也存在著許多問題:一是收費標準偏低,使得企業寧愿繳納排污費也不愿積極治理污染;二是收費方法不合理,總體上實行的是單項超標排污收費制度,即只對超過濃度標準的排污者征收,且當排放的污染物在同一排污口含有兩種以上有害物質時按最高一種計算排污費,導致排污者僅注重被收費的污染物的治理;三是排污費的使用不合理。我國排污收費制度建立的初衷是用排污費補償治污資金的不足,因此排污費的80%要返還排污者治理污染,但由于沒有相應的約束機制,返還的資金只有少數被用于污染治理。可見,現行排污收費制度不利于企業自覺采納循環生產模式,不利于循環經濟在我國的形成和發展。

2.經濟核算制度上存在的障礙。以往的預算、統計、會計和審計等經濟法律制度在進行國民經濟資本與成本評估時都未將環境的價值因素納入社會成本中,這就在無形之中助長了人們以破壞環境和掠奪資源的粗放式經濟發展模式去謀求暫時的、局部的經濟利益。

(1)會計制度。我國傳統會計只反映了企業主體與企業主體內部的經濟關系,只承認那些能以貨幣計量的并且能用價格確認和交換的東西,未將資源和環境的消耗計入成本,僅計算了微觀的經濟成本,而沒有計算宏觀的社會成本,變相鼓勵了以犧牲環境、透支未來而取得短期利益的做法。

(2)審計制度。傳統審計制度重企事業單位的財政財務情況、輕企業的經濟績效審計,對于環境績效審計更是一片空白。根據環境審計具體內容的不同,還可以將環境審計的具體目標細分為以下四類分項目標:①評價環境法規政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法規政策制定部門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法規、政策與制度;②評價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工作效率,揭示影響其工作效率的消極因素,提出改進建議;③評價環境規劃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幫助有關部門制定出更加科學合理的環境規劃;④評價環境投資項目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為改善環境投資提出建設性意見。而當前我國的審計制度設計上,無論是國家審計還是獨立審計或者內部審計,這一方面都很欠缺。

(3)GDP核算。傳統GDP核算沒有扣除自然資源消耗和環境污染的損失,因而社會成本和效益并不清晰,既不能準確反映一個國家財富的變化,也不能反映某些重要的非市場經濟活動及社會公眾的福利狀況,特別是不能反映經濟發展給生態環境造成的負面影響。

二、完善對策

1.稅收制度上。與國外相對完善的生態稅收制度相比,我國缺少針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或產品課征的專門性稅種,即生態稅收,這就限制了稅收對環境污染的調控力度,也難以起到環保作用。

以德國為例,為了更好地貫徹循環經濟法,德國于1998年制定了“綠色規劃”,在國內工業經濟界和進入投資中將生態稅引進產品稅制改革中。德國生產排除或減少環境危害產品的企業只需繳納所得稅即可。此外,企業還可享受折舊優惠,環保設施可在購置或建造的財政年度內折1360%,以后每年按成本的10%折舊。

以日本為例,日本的循環經濟立法是世界上最完備的,日本政府一直積極支持循環利用項目,制定了各種資金投入和稅金制度來支持循環經濟的發展。在稅收上,日本采取了以下措施:①政府對廢塑料制品類再生處理設備,在使用年度內除了普通退稅外,還按取得價格的14%進行特別退稅。②對廢紙脫墨處理裝置、處理玻璃碎片用的夾雜物剔除裝置、鋁再生制造設備、空瓶洗凈處理裝置等,除實行特別退稅外,還可獲得3年的固定資產稅退還。③對公害防治設施可減免固定資產稅,根據設施的差異,減免稅率分別為原稅金的40%~70%。④對各類環保設施,加大設備折舊率,在其原有折舊率的基礎上再增N14%~20%的特別折舊率。

美國亞利桑納州1999年頒布的有關法規中,對分期付款購買回用再生資源及污染控制型設備的企業可減稅(銷售稅)10%。美國康奈狄克州對前來落戶的再生資源加工利用企業除可提供低息風險資本小額商業貸款以外,州級企業所得稅、設備銷售稅及財產稅也可相應減免。美國對公共事業建設和公共投資項目,包括城市廢物貯存設施、危險廢物處理設施、市政污水處理廠等,給予免稅的優惠待遇;而企業單一的污染控制設施難以享受這一優惠待遇。

參照發達國家的做法,結合我國實際,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改進:①增值稅。擴大涉及環境保護的增值稅稅種,讓節約資源和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享受到國家的增值稅優惠政策,也可以參照日本采取退稅政策。②消費稅。樹立綠色消費稅的立法理念,將有關措施進一步改進和細化。特別是在實行差別稅率的同時進一步擴大差別稅率的差距。③資源稅。擴大征收范圍,對某些雖可再生但速度緩慢及對國計民生有較大影響的資源也征收資源稅;完善計稅依據,只要自然資源被開采,無論資源是否銷售或自用,開采企業都要納稅。④排污費。可以參照國際通行的做法開征污染稅。污染稅的課征對象是直接污染環境的行為和在消費過程中會造成環境污染的產品。

2.經濟核算制度上。

(1)會計制度設計。應逐步構建和完善綠色會計理論體系。綠色會計把視野擴大到主體同生態環境之間的關系,將整個社會生產消費和相應的生態循環都反映到會計模式上,來計算和揭示會計主體的活動給社會環境帶來的經濟后果。它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增加,產生“社會利益”,或表現為社會資源的減少,形成“社會成本”,并將社會利益與社會成本加以比較來評價企業的社會貢獻。

綠色會計應克服傳統會計的缺陷,其基本目標就是在促使企業提高經濟效益的同時高度重視生態環境和物質循環規律,合理開發和利用環境資源,努力提高環境效益和社會效益,其具體目標是充分披露有關的環境信息,為決策者實施經濟和環境決策提供信息幫助。

(2)審計制度設計。對應于綠色會計,我國還應該進一步健全發展綠色審計。綠色會計提供企業在履行環保責任方面的會計信息,此信息是否真實有待于綠色審計的監督、評價與鑒證。綠色審計是一種控制活動,通過檢查企業的環境報告,對其受托環境責任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從而實現對企業受托環境責任履行過程的控制。其目的是促進環境管理系統的積極有效運行,控制社會經濟活動的環境影響,促進可持續發展目標的實現。我國已先后頒布了一系列的環保法規,這為綠色審計工作的執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篇2

論文摘要:循環經濟以其清潔生產和資源節約的特征成為未來經濟發展的模式。循環經濟的特點要求必然以制度作為重要保障。目前,建立循環經濟制度中企業內部制度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它不僅可以節約制度成本,而且也可以運用市場機制調動企業建立循環經濟的積極性,企業并購方式是實現外部制度內部化、充分利用企業內部制度優勢建立循環經濟的重要途徑。而國家政策引導、稅收優惠及財政補貼可以促進這種并購行為的進行。

傳統發展模式以物質財富和GDP的增長為主要目標,因而人類經濟活動一直沿襲著高投人、高消耗、高污染的增長模式,使經濟發展出現了不可持續性。當傳統發展模式面臨巨大挑戰時,以資源節約和清潔生產為特征的循環經濟就成為未來發展的必然選擇。川然而,經濟主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標卻經常導致資源浪費與環境污染,所以制度約束與先進的資源節約和清潔生產技術是循環經濟建立的重要保障。

一、企業并購是用企業內部制度建立循環經濟的重要途徑

利用企業并購方式建立循環經濟就是將污染與被污染企業或初級利用資源和次級利用資源的企業通過并購合并成一個企業或集團,從而達到降低污染或降低資源消耗的目的,從而促進循環經濟的建立。現實中,如果污染與被污染企業是相互獨立的,在沒有外部制度的約束下,污染的發生幾乎是一個必然現象,如河北省白洋淀的因污染而導致的死魚事件就是一個非常典型的事例。河北省百洋淀于2006年2,3月份受到了嚴重污染,導致大面積死魚。初步統計,經濟損失達900多萬元。經監測與調查,白洋淀水體污染的原因主要是近年來地處白洋淀上游地區的滿城縣造紙工業污水排放量明顯增加所致。然而如果滿城縣的造紙廠和白洋淀的漁場合并成一個企業這一后果發生的概率則可大大降低甚至避免,從而實現循環經濟。我們就以造紙廠與漁場作為例子來說明,兩企業是一種典型的污染與被污染造成損失的關系。造紙廠是污染企業,其污染在造成環境破壞的同時,主要對位于其下游的漁場造成了損失。如果兩企業為獨立關系,則易形成污染企業污染物排放過多,破壞生態環境,不僅給被污染企業而且也給社會造成巨大損失。而如果這些污染與被污染企業合并成一個企業就可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這是因為使用治污設備的成本雖然高,卻遠遠低于污染所造成的損失。如果企業并購的話,污染企業為了在市場條件下實現合并企業的最大利潤必然主動使用排污設備。

假設造紙工業是一個企業,漁場也是一個企業,而且這兩個企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兩個獨立經濟主體,以追求利潤最大化作為自己的生產經營目標。兩企業的利潤函數分別為:

造紙廠

漁場Y:

其中Pz為紙的價格,Z為造紙廠的產量,C為造紙廠的成本,X為污染排放量,尸:為魚的價格,Y為漁場的產量,C:為漁場的成本。

如果兩企業獨立,河流又是共享資源,為了追求利潤最大,造紙廠必然選擇將污染量排放至能夠使其獲得最大利潤的水平上,也就是使0的X水平(如圖)。對于造紙廠來說只要污染排放量增加會降低污染企業單位成本,即邊際排污成本(MCz)大于0時,污染就會繼續下去,直到的水平,造紙廠的邊際成本最終降到0。也就是說,如果造紙廠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中,企業在利潤最大化目標的驅使下,向環境盡可能多地排放污染物是一個必然結果。對漁場而言,污染的存在會增加其成本,直接降低產量并減少利潤,但它卻無法控制污染。所以,在不存在外部制度約束這種排污行為的情況下,污染量會出現在最大限度上。然而,兩企業合并,可使污染水平大大降低。兩企業合并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并企業在利潤最大化動機驅使下,排污量將會減少至理水平。

企業中,造紙廠因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成本節約必然降低至某一不為零的水平,即MCZ和MCY(污染給漁場帶來的邊際成本)的交點決定的絕對值水平,使污染排放量合并企業污染量的合理水平。造紙廠的污染物排放量在合并企業利潤最大化目標的驅使下將主動通過企業內部制度設法降低至合并企業污染量的社會最優水平,不會給其他企業帶來損害。循環經濟的減量化(即污染排放量的降低)就得到了實現。這種方式在資源節約利用上也是同樣道理。如果初級資源利用企業與次級資源利用企業合并的話,為實現合并企業利潤最大化,則企業就有動力去研發或購進這種循環利用資源的設備,以達到資源循環利用及節約資源的目的,實現循環經濟。

通過以上的解釋可以知道,企業并購方式可以建立循環經濟。實際上,這種建立循環經濟方式的最大特點就是通過企業并購把對排污企業及初級利用資源企業高資源消耗的監督和控制的外部制度轉化成了企業內部制度,合并企業為了實現利潤最大化,通過企業內部制度的制定與實施,實現了降低污染和資源節約的目的。

二、利用企業并購建立循環經濟的制度優勢

要實現循環經濟,制度與科技是重要的保障,而在兩者中制度的導向決定了技術進步的方向,所以比較而言制度更為重要。用什么樣的制度建立循環經濟,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與企業有關的制度可以有企業內部制度與企業外部制度。企業外部制度是指國家制定用以規范經濟主體行為的一些政策規章等。對于為實現循環經濟而設立的外部制度來說有其可行性,但這些制度往往是限制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行為的,是對企業的約束。這種外部制度對企業而言,沒有遵守的主動性,往往被動執行,甚至有時可能在一定的條件下規避和破壞制度,使制度流于形式。河北省白洋淀的嚴重污染而導致的死魚事件就是一個典型例子。從上可知,白洋淀水體污染的原因主要是滿城縣造紙工業污水排放量增加所致。在該縣,環保部門也制定了各企業進行污水處理的外部制度,然而,因污水處理設備使用成本高,降低了企業利潤,大多企業污水處理設備不正常運行,存在嚴重的偷排偷放問題。而且據調查,河北省污染企業治理后的反彈率達30%;其他省份的污染治理也面臨同樣的困境。由于目前監測技術手段比較落后,不能實現實時監測,這就給企業偷排創造了時機。有些企業其治污設備只是一個擺設,是為了應付檢查。為了降低運行成本和增加企業利潤,企業寧可冒違反制度的風險而偷排,造成了治污制度形同虛設。然而對于社會來說,損失遠遠大于污染企業利潤的增加。兩企業合并后,企業比較污染所帶來的較大損失與較小利潤,在不存在外部監控制度的條件下,也必然會主動采取治污措施。

企業外部制度也往往導致尋租行為。運用企業外部制度建立循環經濟,污染企業極有可能在制度的規定下,尋求制度實施者的保護,使制度難以落實。如白洋淀污染事件中,有關負責人的監管不力占了很大成分,主要是這些官員運用手中權利為自己謀取了利益,而放松或根本對污染企業不再進行監管。這種外部制度所賦予政府的責任與權利越大越多,則尋租行為就會越多,社會的公平性受到的影響越大,市場運行效率就越低。而企業內部制度往往是基于企業成本節約或利潤增加來制定的,這使企業本身具有實施這種制度的內在動力與積極性。國家宏觀經濟制度與政策固然對建立循環經濟有諸多好處,但如果能使企業自身具有能動性,即將宏觀外部制度轉變為企業內部利益驅動,使企業主動制定建立循環經濟的內部制度,對實現循環經濟大有幫助。實現這一轉化的主要途徑是把污染與被污染企業或初級資源利用企業與次級資源利用企業進行并購。企業并購建立循環經濟的方式,不僅節約了大量的政府監測成本(包括人力、物質與科技的投人),而且也減少了尋租行為的產生,有利于社會的公平公正,提高經濟運行效率。

三、利用企業并購構建循環經濟的對策

第一,政策引導。國家可利用發展規劃引導企業的并購行為。政府規劃一方面指明了地區發展的重點與方向。另一方面也為企業未來發展提供了導向性作用。如果規劃中有了這種并購的發展方向,則企業勢必會向這種方向努力。另外,國家在出售污染或被污染國有企業時,也可優先出售給與該企業有污染與被污染關系及可能進行資源循環利用的企業。

篇3

1.數據及模型

在研究中,我們采用柯布—道格拉斯模型,引入的變量包括:土地、勞動、資本、土地制度、農業財政補貼、農業稅,價格指數。其中,土地、勞動和資本主要衡量的是農業生產過程中,基本要素投入對于產出的影響。勞動為當年從事農業生產的人數,資本主要以當年農業機械總動力衡量。土地制度、農業財政支出、農業稅,以及價格指數主要解釋了制度因素對于農業產出的影響。土地制度以每年末轉化為占生產隊比例來衡量;農業財政補貼,反映國家對于農業支持支持對于產出的影響;價格指數指標主要用于考察價格波動對農民生產的激勵效果,從而對產出的影響。

2.計量結果及分析

利用EViews統計軟件,對影響農業經濟水平的因素進行了計量分析,

(1)從分析結果來看,R方為0.989,調整后的R方為0.977,該模型回歸擬合較好。

(2)在回歸模型中,作為基本要素投入的變量土地,顯著性水平為0.613,并未通過顯著性水平為0.05的t檢驗,表明該時間段內,土地要素對于產出的影響較小。

(3)在回歸模型中,作為制度影響因素的變量農村財政補貼,顯著性水平為0.447,并未通過顯著性水平為0.05的t檢驗,表明該時間段內,財政補貼對于產出的影響較小。

(4)在回歸模型中,作為制度影響因素的變量農業稅,顯著性水平為0.135,并未通過顯著性水平為0.05的t檢驗,表明該時間段內,農業稅對于產出的影響較小。

(5)在回歸模型中,作為制度影響因素的變量價格指數,顯著性水平為0.934,并未通過顯著性水平為0.05的t檢驗,表明該時間段內,價格指數對于產出的影響較小。部分原因可能在于計劃經濟下,價格未能有效引導資源配置,另一方面,糧食收購價格較為穩定,導致價格激勵機制不顯著。

(6)在回歸模型中,作為制度影響因素的變量中,僅土地制度,即比重通過顯著性水平為0.05的t檢驗,顯著性水平為0.0003,說明該因素對農業經濟具有顯著影響。1978——1984年間,比重由0%變為99%,總產出增長58.49%,而該時期土地制度改革所帶來產出增長貢獻率為46.53%,即土地制度改革一項就貢獻了產出增長的79.55%。

二、結論

1.明確界定土地權利

該統計結果表明,由體制轉變為是改革開放后農業經濟快速發展的主要源泉。西昌市普遍實行后,發揮了集體的優越性和個人的積極性,既能適應分散經營的小規模經營,也能適應相對集中的適度規模經營,因而促進了勞動生產率的提高以及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提高了廣大農民的生活水平。

2.拓寬農業人口就業渠道

篇4

制度主義經濟學的誕生,被認為是由于正統的新古典經濟理論的理論假定與它的形式論證的范圍和方式是不可接受的,因此,要了解制度經濟學的研究范式,必然不能不了解作為主流派的新古典經濟學。新古典經濟學的理論核心,通常由一系列與理性、知識、邊際、均衡和人類當事者有關的思想組成,主要包括:

1、所有經濟當事者的理性的、最大化行為。這是因為這些當事者被假定為根據外部給定的偏好最優化。

2、沒有嚴重的信息問題[1]。包括與未來有關的根本不確定性、對復雜世界的結構和參數的廣泛無知、以及個人對普遍現象認識的分歧。

3、理論的焦點為趨向或達到了的靜止均衡狀態,而不是整個歷史時期中的連續的轉變過程。

但是,關于個人選擇和理性最大化這些核心的新古典結構,以及信息問題易于處理的連續假定,都已受到最近某些經濟理論發展的很大影響,如斯科特、威廉森、阿爾欽、西蒙等經濟學家的理論思想,盡管他們在對待主流經濟理論的態度和與主流經濟理論的距離方面存在差異,但他們還是存在許多共同的主題,他們普遍觀點包括:

1、根據已知的或確定的選擇進行理性的最大化這一假定,日益被抨擊為過于狹窄和簡單。這些批評有的是直截了當的,如指出取得相關信息費用的困難(威廉森),有的則比較激烈,甚至涉及比教深的信息和知識問題及理性本身的性質。

2、在對新古典時間和均衡概念不同程度地日益感到不可逆返的同時,把經濟現象視為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經濟當事者在不可逆返的時間過程中學習的結果這種觀念,正日益加強,人們越來越把經濟現象看成是進化和動態的,而不是新古典經濟學所謂的均衡。

3、對于經濟生活中制度的概念意義和實際重要性的認識,正在不斷提高。一種新觀念正在形成,即經濟協調不可能只是市場上的價格信號問題,而且還必須得到廣泛范圍的其他經濟的、社會的制度的支持。盡管后者有舊時盛行的新古典的反對,但還是被看作是經濟研究的重要而理所當然的主題。

正是對新古典經濟學基本理論假設和前提的質疑和否定,以及對新的因素如時間、信息、不確定性,以及非理性的考慮,才使得一種更加復雜但卻與現實更近的一系列經濟思想被提出來。

正如上面所分析的,在經濟分析的諸多因素中,對于經濟生活中制度的概念意義和實際重要性的正逐漸的提高,人們對制度的認識不斷深入,在新古典經濟理論之外,把制度作為經濟發展的“內生變量”納入經濟分析已經被普遍接受,這樣一種經濟分析在現代被稱作新制度經濟學。

新制度經濟學與新古典經濟理論之不同除了在假設前提及方法論[2]上背叛作為主流的個體主義、理性、最大化思想外,分析工具也不同。新制度經濟學以制度、交易成本、產權、意識形態等分析取代了新古典理論對時間、均衡、價格機制及邊際的信仰。

新古典經濟理論為了使復雜的世界便于認識和分析,把世界想象成只有大炮和面包,把市場想象成只有冰淇淋和蛋糕,制度主義者認為簡化世界的復雜性并不能解決真正的問題,可行的辦法是通過制度行使一種簡化識別負擔(cognitiondask)的關鍵功能(制度經濟學,史漫飛,142頁)來解決問題。因為制度的一個功能就是使復雜的人際關系過程變得更易于理解和更可預見,從而不同個人之間的協調也就更易于發生。以這樣一種方式來解決問題是人類思維方式的成熟和進步。它通過制度這一中間變量來約束和簡化原來復雜的變量,而不是從復雜的變量中選取幾個代表性的變量。如果這一思維方式能為廣大經濟學家所接受,也許會有一場經濟學的革命隨之發生。

我們可以想象,在社會的混亂和無政府狀態中,由于信息、監督和執行問題常常難以解決,勞動分工是不可能的,可靠的約定無法作出,人們相互淪為他人機會主義行為的囚徒而難以自拔。

因此,略為思考一下,我們就能體會到制度對于化解變化莫測的社會關系所帶來的好處。制度使他人的反應更可預見,世界更加有序,從而使一個人更加容易與一個復雜的世界打交道,也使個人更加易于避免“超負荷識別”(cognitiveoverload)。

舒爾茨把制度定義為行為規則,這個定義已為制度經濟學家所接受。因此,普遍認為制度是一系列為社會所認可的非正式約束和政府以法規形式所制定的正式約束的規則網絡,它約束人們的行為,減少專業化和勞動分工發展帶來的交易費用的增加,解決人來面臨的合作問題,創造有效組織運行的條件。

在制度限制他人的行動并排除某幾類未來事件時,它們也減少著“遠期無知”(forwardignorance)它為人們創造一種信心,使人們感到,生活中的常規很少變化,全在掌握之中。所以,它們限定了指向未來的風險。

并且,用制度降低復雜性的效果可以相當泛化(non-specific),一些好的制度,它能給人們以心理上的舒適感和安全感:感到自己屬于一個文明的、有序的共同體,在這個共同體中生活,協調成本很低,風險有限,人們能有在家的感覺,周圍的人都是可以信任的。

同時,制度能增強生產要素—如勞動—在滿足人類需求上的效能,這種作用的方式類似于其他一些生產要素,如資本,資本使勞動更加有效率。因此,我們沒有理由不把制度視為一種寶貴的生產性資產,制度經濟學家因此把制度稱為“制度資本”(institutionalcapital)。

制度經濟學家把制度在經濟分析中貫徹到底的最佳分析工具是產權在市場理論中的運用。新制度經濟學家運用產權作為分析經濟的工具就象新古典理論運用價格機制一樣駕輕就熟,左右逢源。

資本主義系統以建立和保護排他性私人產權的制度為基礎。但令人奇怪得失,用以解釋資本主義經濟運轉,指導資本主義經濟發展政策的新古典經濟理論中卻沒有系統的有關產權的理論。原因在于新古典經濟理論預先假定了產權的既定性和永恒性,既然它是確定的,那么就不用考慮它在經濟運轉中的作用了。

實際上,產權在經濟運轉中具有多種功能,產權是一個社會所強制的選擇一種經濟品的使用的產權,它能使人們的交易形成合理的預期,它界定人們如何受益和如何受損,引導人們實現將外部性教大地內在化的激勵(將受益和受損的效應內在化)。

如果指出產權的經濟功能還不能說服新古典經濟理論家把產權納入經濟分析的視野,新制度經濟學家還指出,產權并不想新古典理論所假定的那樣,是確定的,不變的,而是不斷變化,而且從來沒有一個產權是完整的,產權實際上是由一系列的權利束所組成,它分成不同的權利,并由不同的人行使不同的產權。而且產權功能的發揮并非無條件的,它需要一系列的文化和制度背景支持,不同類型的產權,如私有產權、公共產權、國有產權,在不同的時期,不同的背景下,其經濟功能是不一樣的。但一般地,競爭的邏輯表明,對一個人產權的更完整的界定減少了不確定性,并會增進資源的有效配置與使用。但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以及信息費用與原因,產權從來沒有被完整而清晰的界定過。正如科斯定理所言,如果交易成本為零,產權的初始界定就不影響交易,正因為交易成本不可能為零,所以經濟資源的的有效配置與使用必須以產權界定為前提。

到目前為止,我們可以簡單的歸納新古典經濟理論與制度經濟學的分歧不在于新制度經濟理論對正統理論的否定與背景,而是對其的擴展。新古典經濟學家認為,社會經濟發展是知識,技術,財富,自然資源,和人口的函數,而新制度經濟理論的經濟函數還包括例如制度、交易成本、產權、不確定性、意思形態等因素。

但就目前的發展而言,制度經濟學盡管有其優點,但它過去并沒有卡爾-馬克思或約翰-凱恩斯那種提供理論體系的能力。因此,制度主義在新的發展中,可以有效地把馬克思在例如經濟制度的性質和生產理論方面的一些思想和凱恩斯及后凱恩斯主義者在例如不確定性和貨幣理論方面的成果吸引近來。

二、研究的趨勢:是統一,還是并行?

在我們認為正統經濟學把他的分析限定于交換或資源配置,以及有關的決策,忽視社會和經濟環境對于個人偏好的塑造,無視生產技術始終是不斷變化的時候,新古典經濟理論也不是一直毫無進展。實際上遠非如此,它一定程度上表現出生機勃勃的氣勢,有時候甚至在經濟理論領域出現攻城掠地的勢態。

戰后新古典經濟學研究的擴展,主要表現在研究的范圍上的擴展,必須肯定的是這種發展是積極的。新古典理論這種研究范圍的擴展可以從邊際主義分析[3]在公共選擇領域的運用和最大化假設在集體行動分析的鋒芒中看出來,新古典經濟理論在戰后的發展還表現在經濟理論在公共管理理論嫁接移植的杰出表現。

我們首先要區分公共選擇理論和集體行動(或集團理論)理論,因為他們在當前的一些理論著作中常被混作同一理論來看待,因為他們的研究在相當程度上具有很大的共性,實際上他們是新古典理論中不同分析工具的運用,它們所要解決的問題也是不同的,研究的是公共領域的兩個不同方向。

丹尼斯-謬勒對公共選擇作如下定義:“公共選擇理論可以定義為非市場決策的經濟研究,或者簡單地定義為把經濟學應用于政治學。”可見,公共選擇研究的是理想狀態下的政治市場主體依據公共價值和政治規則作決策選擇。決策選擇實際上是價值選擇,而價值問題正是新古典邊際分析的用武之地,邊際效用價值理論是新古典經濟理論研究市場決策理論的有用工具。因此,公共選擇理論是用邊際分析去研究非市場決策行為,安東尼-唐斯于1957年通過把正統的邊際分析運用于政治領域而進行了這種擴展。

如果說公共選擇理論研究的是集體(政治集體)的價值選擇,集體行動理論研究的則是構成集體(政治組織中的政治家和官僚)的成員對于這一價值激勵的響應的理論。傳統理論認為可以從個體理性和最大化假設邏輯地推出集團會從自身利益出發采取行動。而事實上由于“塔便車”[4]行為的存在,除非一個集團中人數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強制或其他某些手段以便個人按他們的共同利益行事,否則,有理性的、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個人是不會采取行動來實際他們共同的或集團的利益的。它是新古典理論個體主義方法論和最大化假設分析在集體行動理論中的運用,研究的是作為個人的行為,區別于公共選擇理論研究的公共價值選擇。但共同的是他們確實都是新古典理論分析范圍的擴展,更不能把他們視為制度經濟學所攻下的又一坐城池。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新古典學派的這些發展,在上述領域的邊界上很快悄然停止了。他們既不想也不喜歡把技術的決定因素導入分析系統,再可以與新制度經濟學會師與政治學這樣的情況下悄然卻步,在根本上反對考慮這些塑造或影響個人嗜好與偏好的因素。雖然少數正統經濟理論家的路標指示的方向是正確的,但要跨越這種邊界就要求形象、范式和基本意識形態相應地作巨大的變動,這顯然是新古典主流派經濟學家所不能接受的。

以上兩個方面是新古典理論分析的主動出擊,同時新古典經濟理論的擴展還表現在新公共管理學者對新古典經濟理論的原封不動的全盤引進。從政治學中分離出來的行政學發現自己除了一些規范性的概念闡述外,實在沒什么分析工具能讓人信服它作為科學管理理論一員的地位,于是通過對新古典經濟理論從人性假設到邊際分析、競爭市場理論的全盤引進,掀起了一場“新公共管理”運動。

在不作嚴格區分的情況下,以上三種情況都被稱作新制度經濟學的研究擴展,這是因為在目前的狀態下,制度經濟學派的成分混雜不純。但從研究的方法和所運用的分析工具做深入的區分,不難看出,不管是公共選擇理論還是集體行動理論他們所堅持的仍然是新古典經濟分析的框架,一般認為這是主流派對其反對者制度學派的滲透,他們試圖在新古典理論的框架中去實現制度主義的目的。正如他們正在和已經所做的,如貝克爾對社會組織和習慣的分析,奧爾森的集團理論,不坎南對政治決策的過程的分析,斯蒂格勒對政府管制的分析,以及波斯納對法律的系統分析等。就某些方面來說,他們甚至已經作出了比制度經濟學家更深層次的制度分析。

而考察當代西方新制度經濟學,可以看出它越來越把經濟現象看成是進化和動態的,而不同于新古典經濟學所謂邊際、均衡的分析。塞謬爾斯認為,“制度學派思想的主要特點是它的整體主義和進化主義”(《制度經濟學》,《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中文版,第二冊,933頁)。制度經濟學家們傾向于避免求助于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并且戒絕在缺乏制度的體現而強調均衡、最優和純粹競爭市場的模型中進行解難研究。他們寧可參加現實世界的理論和經驗分析,例如特殊制度的運行,企業——政府關系和經濟發展的條件。他們傾向于把現代經濟生活當作一個整體觀察,相對于方法論上的個體主義,它具有以下特點:

1、它是一種質的分析,而不是單純量的計算,它所進行的是案例分析和歸納,而不是進行邏輯推理。

2、它試圖建立的模型是結構性的,而不是預言性的。結構模型在解釋人類行為時總是仔細地把它納入其制度和文化背景,而預言性模型在解釋人類行為時總是仔細地陳述假設和演繹的含義。

3、它所采用的心理學觀點是行為主義的,而不是個人主義的。行為主義把人類行為的根基建立在制度結構(標準,工作規則,用法和習慣)上,而不是建立在個人偏好上,這種個人偏好由于其內省式主觀特征而被看做是不可靠的。

因此,新制度經濟學家在批判新古典經濟學家所使用的靜止的,機械的均衡研究方法只研究資本主義社會關系的外表的時候指出,正如社會經濟發展是一個過程,而不是一個均衡的常態,經濟學應該研究的是社會經濟結構的歷史變遷與制度的演進,研究由于技術變化所致的社會、文化、心理、法律和組織形態的變遷,研究的應該是變化的過程,而不是歷史的橫斷面,進而解釋這些制度的作用,和他們所適應的社會經濟關系,以及預測社會經濟的發展方向等[5]。

三、新制度經濟學對政治科學的影響

如果把新古典經濟理論對在制度的框架內去實現制度主義目的的嘗試和新制度主義經濟理論統稱為新制度經濟學,那么它的研究內容被認為包括以下四個層面:

第一層面是社會理論層面。從制度的角度看,是指鑲嵌在社會制度之中的非正式制度,主要包括習慣、傳統、道德、信仰等,主要體現為一個社會的某種意識形態。

第二層面是社會的制度環境層面。主要包括生活于一個社會的正式的游戲規則,體現在產權制度、政治制度、司法、官僚、行政體制等正式制度。

第三個層面是對組織治理機制的分析。因為社會正常運行是有成本的,而契約治理是通向秩序的有效途徑。因此,有效的治理結構能重新形成激勵。

第四個層面就是新古典經濟理論分析的范疇所在。新古典經濟理論注重技術創新分析,而忽略了組織創新的研究。新制度經濟學試圖通過尋找組織創新與技術創新相結合的方式來糾正它。

新制度經濟學主要關心的是前面所說的制度分析四個層面中的前三個層面,即關于意識形態、制度環境和治理結構的制度問題。而制度環境包括法律、政治、司法和行政體制等,它們都是國家發展中的關鍵因素,并且可以就其進行國家內部和國家之間的相互比較。同時,許多公共政策問題也與制度的第二、第三層面相關。包括意識形態在內,它們都是傳統政治科學的研究范疇。因此,新度經濟理論發展對政治科學研究的各個領域都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國家一向作為傳統政治學研究的主要對象,國家理論也是多數政治思想家理論體系的核心內容。而試圖在新古典經濟理論的框架內進行制度分析的新制度經濟學家將國家作為影響經濟績效和制度變遷的內生變量納入分析框架,并運用經濟理論進行研究和探討,從而形成其獨特的國家理論。這一理論的主要內容包括國家的起源、特征與目的,國家與產權制度的形成,國家在制度變遷中的作用,意識形態與國家的相對穩定性等問題。新制度經濟學在把經濟分析的研究方法導入國家理論,從而形成國家理論研究的新范式的同時,也為政治學研究科學化提供了一個嶄新的視覺與途徑選擇。

長期以來,意識形態一直是者所關心的主題,一直到最近,西方主流經濟學家才較多地關注這一問題。而新制度經濟學家則把他完全納入經濟分析的變量行列。新制度經濟學家認為意識形態是減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務費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作為關于世界的一套信仰,意識形態傾向于從道德上判定勞動分工、收入分配和社會現行制度結構。因此,意識形態構成一種人力資本,它幫助個人對其他人在勞動分工、收入分配和現行制度結構中作用作出道德判定。因為較大的意識形態擁有量(ideologicalendowment)能減少消費虔誠的影子價格;個人的意識形態是相對穩定的;意識形態具有貨幣時間價值;對現行制度安排的合乎理性的意識形態信念能淡化機會主義行為。新制度經濟學對意識形態的重新闡述提醒了人們對政治理論思想的科學價值的重新再認識。

新制度經濟學對政治科學研究的影響還表現在如把經濟分析運用與政治市場的公共選擇理論以及集體行動理論等,他們被認為是開辟了政治科學研究的微觀領域走向科學化的光明途徑,建立可驗證和可預測的系統化的微觀政治科學成為可能。此外,將制度分析方法運用于政治行為研究提供了分析政府機構中腐敗與反腐敗問題的視角,提供了加強政府公務員職業道德建設、提高政府結構效率的依據,開辟了政府機構行政改革的新途徑與新思路。這些都對政治科學的研究發展產生了廣泛的影響。

參考書目:

1.《關于制度變遷的經濟學理論:誘致性變遷與強制性變遷》林毅夫收于《制度變遷與財產權力——產權學派譯文集》,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制度變遷的理論:概念與原因》Douglass.C.North收于《制度變遷與財產權力——產權學派譯文集》,上海三聯書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3.《制度經濟學——社會秩序與公共政策》,柯武剛、史漫飛,商務印書館,2000

4.《制度經濟學派》,傅殷才,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第一版

5.《公共選擇理論》,方福前,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一版

6.《制度經濟學》,塞謬爾斯,《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中文版,第二冊,933頁

7.《現代制度主義經濟學宣言》,(英)G-M-霍奇遜,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8.《威廉姆森談新制度經濟學》,劉鳳義,《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2年,第一期

9.《新制度經濟學》,彭得琳,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10.《政治科學》(第六版),(美)邁克爾-羅金斯等,華夏出版社,2001年出版

11.《新制度經濟學的國家理論探析》,黃新華,《廈門大學學報》,2000年第一期

注釋:

[1]信息問題:新古典理論認為個人的完全理性及所掌握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被認為是作出正確的決策選擇的前提條件。但現實中不僅信息的獲取是困難的,而且個人處理信息的能力也是有限理性的。

[2]新古典的研究方法被認為是個體主義和靜止均衡的,而新制度主義的研究方法則是整體的和演進的。

[3]在接下來的文中將會提到,安東尼·唐斯于1957年在其《民主的經濟理論》一文中通過把正統的邊際分析運用于政治領域而進行了這種擴展。

篇5

【關鍵詞】保險經紀人保險經紀人制度

保險經紀人制度是伴隨著海上保險的發展最先在英國建立起來的。大約在公元前2000年前,地中海沿岸已有廣泛的海上貿易活動,由于當時航海技術及造船技術都很落后,所以航海的風險很大。在長期的海上貿易中逐漸形成了海上保險,即“一人為眾,眾為一人”的共同海損原則。15世紀末16世紀初,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及達·伽馬開辟通往亞洲的東方航線,使得世界貿易中心由地中海沿岸轉移到了位于大西洋沿岸的英國。隨著英國經濟貿易的發展,現代保險業開始在英國發展起來。1720年英國國王特許皇家交易所和倫敦保險公司專營海上保險,作為保險人和投保人媒介的保險經紀人便應運而生。

一、中國保險經紀市場的現狀

我國長期以來采用保險人制度,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國的保險“市場”只有一家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保險市場中的保險條款、費率全部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在業務開拓過程中只需招收保險人銷售保險產品,客觀上不存在對保險經紀人的需求。保險經紀人是伴隨著中國的改革開放和保險市場格局的形成而出現的。

20十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我國的經濟和保險事業都獲得了突飛猛進的發展,對保險經紀人的需求日益增多。保險經紀業逐步發展,保險經紀人制度逐步形成,成為保險市場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法律形式正式確立了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然而中國的保險經紀人制度在其形成與發展過程中產生了諸多矛盾和問題。如:保險經紀人組織形式單一,有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備,保險經紀人素質不高,行業自律、內控機制缺位,地下保險經紀時有發生等等。這些均不利于我國保險市場的良性運行,也制約著我國保險業向更高層次發展。特別是加入WTO后,我國保險市場與保險經紀市場對外開放將進一步加大,未來對保險經紀人的使用會越來越頻繁,保險經紀人之間的競爭將會越來越激烈。這些問題如果再不從制度上加以解決,勢必損害我國保險經紀人的職業形象,引起保險經紀市場秩序的混亂,影響保險經紀業的發展和我國保險業與國際保險業的接軌,最終將阻礙整個保險業的良性發展。在此背景下,十分有必要從理論上對保險經紀人制度給予明確的界定和解釋,認真分析研究我國保險經紀人制度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建立一個真正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完善的保險經紀人制度,從而促進中國保險業健康、全面地發展。

1999年中國保監會決定正式批準成立我國首批保險經紀公司,并于1999年5月15日在全國舉行了首次注冊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當時全國共有7186人參考,144人一次性通過資格考試。1999年底中國保監會批準首批三家全國性保險經紀公司江泰、長城、東大正式籌建。2000年6-7月這三家首批保險經紀公司正式成立。同時,中國保監會重新審批原來中國人民銀行和工商局所批準的國內保險經紀公司和國外經紀公司駐國內辦事處的經營執照。對于國內原來批準的保險經紀公司、從事經紀業務的商務公司,保監會經審查后一律認為不合格,堅決予以取締。2001年底中國保監會又批準了7家保險經紀公司成立,地點分別在北京、上海、南京、西安、深圳。2003年1-10月,中國保監會審批開業的保險經紀公司就有48家。

目前,保險經紀人市場在我國尚處于初步發育階段,在這一階段存在著較多的問題。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有三個。

1、業務內容不明晰

保險經紀公司對自身的優勢沒有清楚的認識,不知道主要應開展哪些業務、達到哪些目的。在某種程度上,以保險經紀公司目前的表現,只能稱其為更高一級的保險人,和國外的經紀公司存在著很大差距。

2、保險經紀的人力資源相當缺乏

保險經紀人中拿到保險經紀人資格證書的人數較少,而且他們中的大部分是保險公司的從業人員,要這些人轉變工作的難度較大。特別是經紀人資格只是最基本的要求,并不代表其具有足夠的從業技能和經驗。和其他金融行業比較,保險公司的從業人員文化素質明顯偏低,這種人力資源的匱乏使保險經紀人的發展缺乏堅實的基礎。

3、缺少有效的監管,造成了一些混亂局面

例如,在為投保人選擇保險公司時,保險經紀公司側重于傭金的高低;許多保險公司同經紀人爭奪業務,一些未在我國注冊的保險經紀公司進入市場搶占業務。同時,財會上沒有保險經紀人開支的費用科目,也沒有統一的費用標準。目前國家對保險人的傭金標準有統一的規定,對于保險經紀人采用和保險人統一的傭金標準肯定行不通,但是也不能任由經紀公司和保險公司討價還價,因為這樣會影響保險市場的穩定。

二、保險經紀人制度發展滯后的原因分析

保險經紀人的發展滯后有多方面的原因。經濟發展水平,保險業的發達程度,當局對保險業的監管目標與監管方式等都影響或制約經紀人制度的發展。

1、保險經紀人素質不高

目前我國保險經紀從業人員由于經驗少、技術低,與保險經紀業務發展要求相距很遠。盡管已舉行了幾次保險經紀人資格考試,但取得資格的人數不多,遠遠不能滿足保險經紀市場的需要。

2、保險經紀人組織形式過于單一

就目前來說,我國不允許個人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也不允許保險經紀人以合伙企業形式存在。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是在《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中確定的,在該規定出臺之前保險經紀公司只能以有限責任公司的形式存在,嚴重缺乏靈活性。如我國臺灣地區,保險經紀人組織形式可選用個人形式和公司形式,凡具備經紀人資格者可以個人形式申請開業。英國等一些國家允許以合伙形式開業。

3、保險經紀人市場不夠完善

我國保險市場上保險主體不多,市場壟斷還比較強,存在著競爭不充分、不公平以及法規不健全等問題。從保險經紀人的設立來看,我國實行審批制,這無疑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不利于保險經紀人市場的培育。英國、美國、日本采取的都是注冊登記制,只要符合條件的就可登記注冊。

4、保險經紀人傭金制度不規范

《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第五十條規定:保險經紀公司依法辦理業務,應按雙方當事人約定收取經紀傭金。但實踐中,保險公司一般以投保人所需繳納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支付保險經紀人傭金。一般來說,我國目前財產險的傭金是保費的10%~30%,人壽和健康險的傭金比例一般在10%以下,意外傷害險傭金比例在20%左右。作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場主體,保險經紀人必然為多賺取傭金而選擇保費率高但保障水平低的保險公司投保,從而損害了投保人的利益。

5、保險觀念落后

我國多數投保人的保險觀念比較陳舊,對保險服務沒有高層次的要求。在實踐中,有些投保人認為經紀人傭金雖然由保險公司支付,但“羊毛出在羊身上”,不通過經紀人而直接向保險公司投保可以節省傭金。因此,讓投保人真正了解保險經紀、充分利用保險經紀人,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在保險人方面,某些保險公司由于機構大而全、冗員太多,對成本核算不細,認為通過保險經紀人展業不如利用本公司人員展業,以降低成本。加之目前許多保險公司展業人員的收入直接與業務掛鉤,保險經紀介入保險市場,使得原來屬于保險公司的業務被拿走了卻還要付費,因此初期的磨擦不可避免。

三、保險經紀人制度建立的意義

保險經紀人無論是對于投保人、被保險人還是保險人而言,都具有重要意義。

對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而言,由于保險市場的日趨成熟,市場中的供需雙方在數量上都有了較大的增長。同時,隨著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新的風險引出了人們對保險的新需求。保險人向市場所能提供的保險商品的種類也逐漸呈現出復雜化和多樣化的趨勢。這時,投保人要憑借自身的知識對保險人、投保種類和投保數量等因素做出符合自身風險和經濟條件的正確選擇是有一定困難的。而具有保險專業知識的保險經紀人的出現,就能夠使投保人的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并使投保人享有高水準的專業服務。

對保險人而言,自1988年3月中國平安保險公司的成立打破中國保險市場長期壟斷的局面之后,到目前已有20多家保險公司活躍在我國保險市場上。這一方面為保險市場注入了新的血液,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加劇了競爭。競爭的最終目的就是用低于市場平均成本的成本來獲得高于市場平均利潤的利潤。對保險人來說,既要擴大承保范圍、拓展新業務,又要把成本降到最低,僅依靠自身的人力、物力、財力是遠遠不夠的。保險經紀人可以利用其靈活性與專業性,有效地幫助保險人拓展業務、降低成本,同時有助于在市場上形成公平的競爭機制。

為促進保險市場的發展,我國保險市場必須與國際接軌,并采用國際同業的一些通常做法。在國際上,各國保險市場普遍存在著保險經紀人,且保險人的大部分業務都是經紀人招攬的。以英國保險市場為例,保險經紀人掌握著英國55%以上的保險業務,而法國的工業客戶每年則有近90%的保費是通過經紀人交給保險公司的。此外,我國加入WTO以后,大批外商進入中國市場,如不采用外商所熟悉的通過保險經紀人的方式招攬業務,我國保險業就有可能失去一個巨大的市場。因此,我們必須建立健全保險經紀人制度,以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參考文獻】

篇6

管理一個班級,就如同管理一個國家,必須要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所以,管好一個班級,先要制定一套切實可行的規章制度,從學習、紀律、衛生、品德、儀表等各個方面嚴格規范學生的一言一行。具體來說,制定規章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制度要全面細化

班級管理制度的制定應涉及到學生學習和生活的方方面面,要使學生在校期間的所有言行都受到制度的規范和約束。比如,在課堂上應該如何表現,在課間應該如何表現,在宿舍應該如何表現,在集會時應該如何表現,在穿著打扮方面應該注意哪些問題……這些看起來比較瑣碎的問題,恰恰是學生最愛出錯的地方,而有了相關的制度,學生就有了一個參照的標準,知道什么是應該做的,什么是不應該做的,就不容易做出過于離譜的事情。

(二)制度要切實可行

班級管理制度要符合本班學生實際,不能定得過高,給學生造成太大的壓力,否則適得其反。比如,我在制定有關學習方面的制度時更注重對學困生學習態度和學習過程的規范與要求,而對于學習成績則沒有固定的指標。因為我校學生普遍學習基礎差,對知識的領悟能力不高,若給他們定下過高的學習目標,他們就會因為目標的難以實現而厭學,反而不利于他們的健康發展。再說,針對中職學生,重要的是培養他們的生活技能和積極樂觀的人生態度,不能只注重書本知識的傳授。

(三)制度要有獎有懲

班級管理制度的內容既要有懲罰的條款,又要有獎勵的條款。如果只懲罰不獎勵,就會挫傷學生的積極性;如果只獎勵不懲罰,也不能起到對個別調皮學生的約束作用。比如,我在課堂紀律方面有這樣的規定:凡在課堂上睡覺、閑談、吃東西、玩手機等的學生,每次扣除品德積分3分,而一周之內沒有違反過一次課堂紀律,上課能做到認真聽講、積極回答教師提出的問題的學生,本周的品德積分在正常加分的基礎上再加3分。因為我校學生的品德積分與他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所以對于品德積分的加減,學生還是比較重視的。

二、發揮好班委會的職能作用

一個班級的管理不能只靠班主任一個人,更重要的是要發揮好班委會的職能作用。班委會的職能發揮得好,學生的主動性就調動得好,班級管理工作也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班委會的組建

班主任接管一個班級以后的第一件事情就是要組建得力的班委會。班委會的組建可以通過以下幾種途徑來進行:一是毛遂自薦,二是同學們的舉薦,三是班主任的考察。大多數學生還是比較希望加入到班委會的陣營中來的,有些自信開朗的學生經常會毛遂自薦,也有一些有責任心也有能力但行事謹慎、低調的學生不愿毛遂自薦,卻會被其他同學極力舉薦出來,班主任要通過平時的觀察、側面的調查、當面交談等方法,對這些學生進行慎重的篩選,重點應考慮責任心和能力這兩方面的因素。

(二)班委會的分工

班委會一般都由以下崗位組成:班長、學習委員、衛生委員、文體委員等。班主任要按照學生的性格特點、能力和特長等,讓他們對號入座。擔任班長的學生,首先要有全局意識,任何事情要能以全班的利益為出發點,其次要有較強的責任心和管理能力,再次就是要在全班同學中有一定的威信,這樣的班長才能得到大家的擁護。而學習委員應該選學習踏實、成績較優異的學生;衛生委員應該選責任心強而又能吃苦耐勞的學生;文體委員則應該選活潑開朗且有特長的學生。

(三)班委會的團結

班委會成員雖然都有明確的分工,但他們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需要相互協調配合,不能有“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消極態度。班主任要教育好班委會全體成員,要求他們有大局意識,在干好自己本職工作的同時,協助其他成員搞好班里的各項工作。某個班干部缺勤的時候,其他的班干部要積極接替缺勤班干部的工作。比如,學習委員不在的時候,其他班干部要及時替其收發作業,不能出現因某個班干部的缺勤而導致一些工作沒人去做、班級秩序陷入混亂的局面。

三、關愛是最強大的武器

在班級管理中,很多教師只強調對學生要嚴格,卻很少提到對學生要關愛。殊不知,在班級管理中,關愛比嚴厲更有效。如果學生感覺到了教師對自己的關愛,他就會心存感激,愿意和教師接近,愿意聽教師的話,也愿意用同樣的愛心來回報教師。如果一個教師不懂得關愛學生,只對學生提出種種苛刻的要求,這反而會成為學生的一種負擔,久而久之便會引發學生的逆反心理,不利于班級管理工作的有效開展。

(一)關愛要面向全體學生

每一個學生都渴望得到教師的關愛。教師面對全班學生,一定要公平對待,不能有半點私心。即無論學習優劣、品德好壞、家境貧富,都要一視同仁。很多教師總是喜歡學習認真、遵守紀律的學生,對這些學生的關心和照顧總是多于其他學生,這雖說是人之常情,卻恰恰是引起一些差生叛逆的因素之一。那些各方面表現差的學生,你越忽視他,他越想用各種方法引起你的注意,激起你的憤怒,以此來獲取你的關注。另外,一個偏心的教師,也很難得到全班學生的尊敬。這就對我們的管理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因此,教師要公平地對待每一位學生,做到一視同仁。

(二)關愛要做到無微不至

關愛學生,就要從細微處著手,就要從學生學習和生活的方方面面去關心、關注。對于學習較差的學生,要從學習方法等方面多加指導。如果學生生病了,要及時去看望,病中的人是渴望關愛的,也是最容易被感動的,如果教師在學生生病期間去探望他,他一定會心存感激,在以后的日子里,也會更聽教師的話,服從教師的管理。對于家庭條件困難的學生,教師也可以適當給予一些物質上的幫助,讓學生切實感受到教師和父母一樣關心、疼愛自己,從而也就會更愿意聽教師的話。

四、總結

篇7

因此,應以緩進為原則,積極建立經紀人的自我管理體系以控制潛在風險。浮動傭金制迫使券商的整體利潤水平攤薄,券商只有加強證券營銷,擴大銷售規模才有可能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而證券經紀人=實踐中,許多券商也將自己的經紀人組織稱為營銷團隊或其他名稱>制度的最大的優勢正是它強大的營銷潛能。經紀人制度=或稱營銷團隊制度>是典型的進攻型經營模式。從本質上講,它是通過改變傳統營業部職員的激勵約束制度來刺激強大的營銷潛力,挖掘客戶的潛在交易需求。在實踐中,不少券商實際上將小型的營業分支異化為少數經紀人組成的營銷團隊,從而大幅度擴展了營業網點的覆蓋面。從#$$$年開始,由原開封證券改制而來的新型券商富友證券建立了以經紀人團隊為核心的營業模式,在僅有三家營業部的情況下大幅度地拓展了市場份額,引起國內券商的矚目和競相效仿?(@。但市場上亦能聽到不少反對的聲音,一些券商認為證券經紀人制度并非是適合所有券商的靈丹妙藥,推行過程中的風險和阻力值得轉型中的券商慎重考慮。本文主要討論經紀人制度隱含的風險及其制度防范。

一、經紀人制度=或營銷團隊>的天然缺陷=一>經紀人的法律地位不明我國至今仍沒有任何法律規范明示證券經紀人的合法地位,甚至正式的法律文本中根本沒有證券經紀人這種提法。最初證券經紀人的得名來自對保險經紀人的模仿,許多券商推行這項制度時也充分借鑒了目前人壽保險經紀團隊的管理體制?#@。由于法律地位不明,證券經紀人無法獨立承擔經營風險,證券經紀人的任何行為在法律上都將被視為其所屬營業部的行為,轉而由券商代為承擔風險責任。營業部將原有員工剝離出來行使營銷職能的目的就在于建立開放式的經營體制,通過經紀人團隊的自發收縮膨脹來增加經營彈性,減少固定成本支出,回避市場風險。而事實上法律上不獨立的經紀人組織反而可能由于自主性過強、疏于控制而加大經營風險。這種情況下,經紀人開發的客戶越多,券商面臨的風險就越大。典型的風險如經紀人代客理財造成的巨額虧損,可能遠遠大于經紀人營銷增加的傭金收入。

支持系統建設滯后,惡性競爭難以避免經紀人營銷體系的成功運轉前提是將營銷職能與金融產品的設計生產相分離,通過后臺生產加前臺銷售的模式強化經紀人的營銷效率,因而成功的經紀人營銷體系對券商總部的后臺支持系統要求是比較高的。雖然目前市場上亦有券商通過銷售簡單的“通道型”產品取得相對的成功,但我們認為,當市場上許多券商都開始推行這種營銷體系時,繼續依靠簡單產品和缺乏支持的經紀人組織生存的券商將必然地走向衰落。由于傳統營業部職員習慣于“坐商”角色,與營銷相關的職業技能培訓、信息系統建設、研究力量組織等輔助銷售的功能系統都必須從頭開始規劃,更無法有效地與前臺銷售力量結合。在支持系統滯后的條件下,急于拓展業務的經紀人團隊面對客戶并無真正差別化的金融產品可賣,那么其營銷行為必然流于低層次的價格競爭,像壽險經紀人初期那樣靠拉關系擴大銷量。當市場上所有的經紀人都采取這種方式競爭時,營業部的利潤將進一步攤薄,日益深陷價格泥潭。如果忽視價值型營銷的理念成為市場中的主流,全部經紀人的營銷合力會進一步透支客戶資源的潛力,快速誘發客戶與券商之間的信任危機,迫使證券經濟市場的規模縮小,破壞證券市場的長期均衡。最終,看似簡單的經紀人制度通過連鎖反應,間接危及整個證券市場的價格水平和資金融通效率。這種大家都不愿看到的結局其實已有其他行業的先行者提供了豐富的教訓,典型的如快餐業中的紅高粱連鎖加盟店。#

三、經營成本結構上的轉換易于損耗人力資本的整體貢獻經紀人資薪與業務拓展效果密切掛鉤,客觀上促成了營業部經營成本重心從固定成本向變動成本的轉化。對習慣固定資薪結構的原有員工來說,與業績掛鉤的資薪結構往往意味著較大的風險,甚至實際收入的減少,從而易于招致員工的不滿情緒。來自基層的反對力量雖然不如決策層的反對直接,但卻會以間接的消極怠工、降低客戶認同度等形式表現出來,這種消極的抵抗將會大幅降低人力資本的整體效率,而且易于使原本正確的投資決策日漸偏離正常軌道,影響高層推動轉型的信心。

二、經紀人制度推行中的過程風險#一$轉型方式選擇不當的風險由傳統經紀業務模式向以經紀人制度為主體的營銷模式轉型是一個充滿變數的動態過程。由于國內大多數券商并沒有控制營銷組織的現成經驗,在轉型的初期必然會出現多方面的制度和管理漏洞。如果經紀人的服務質量跟不上,反而可能會使推行經紀人制度的券商的長期利益受損。券商出于激勵原有營業部員工向經紀人轉型的考慮,從一開始就會采取積極的營銷措施提高客戶的認同度和主動性。其中一些舉措#如向主動轉型的客戶給予更高的傭金折扣和贈送價值不菲的禮品等$由于過于向有意轉型的客戶傾斜而易于激發未轉型客戶的不滿,如果控制不力,反而可能加速客戶向競爭者流失。

此外,積極的營銷預期將帶動有效的客戶自發傳播,而客戶自發傳播從而引起自發需求的假設可能由于傳播速度過快而違背“以時間換制度”的初衷。轉而接受經紀人模式的客戶數量應在不同時點上與公司接受新客戶的能力相匹配。實踐中,通常人們容易頭腦過熱,忽視過程控制,采取激進的做法,誘使長期運營中積累起來的矛盾驟然爆發。當前市場上較成功的案例通常都是適應一定背景條件的,比如新設券商由于老客戶的數量幾乎可以忽略不計,因而采取存量客戶競拍的方式是可行的。而已經在地方市場上存續多年的券商如果盲目照搬,新老客戶間的矛盾、營銷人員之間的矛盾將成為成功推行的重大阻力。#二$總部與營業部之間的配合風險營業部與券商總部由于所處的決策層次不同,決策習慣上必然存在一定的差異。經紀人制度的推行是與具體營業部生存發展息息相關的,從根本上說是由營業部的需求拉動起來的,只是考慮到營業部研究水平有限及視角過于微觀的局限性,轉型方案的設計和實施通常由券商總部統一規劃實施。但這樣的實施過程就存在著總部與營業部間的配合不當風險,很容易造成極端的現象,即營業部在轉型方案的設計上毫無作為而選擇聽任總部安排。營業部不支持經紀人模式或消極對抗的風險亦值得轉型中的券商重視。傳統營業部與券商總部在地理位置上的分離使營業部難以得到有效監控,許多券商所了解的營業部情況僅限于營業部提交的財務報告。由此,總部制定的轉型方案如果事先未能得到營業部的認同,可能將會給營業部管理者的既得利益帶來不利影響,在實施中就難以取得預期效果;反之,若總部對營業部轉型實施管制過嚴過細,一方面可能因缺乏對當地市場的直觀了解而提出偏差較大的方案,另一方面會大幅削弱營業部執行的積極性。這種兩難境地通常會迫使總部作出妥協,放寬對營業部的限制,從而造成營業部風險監控不力的局面。

三、經紀人制度風險的控制與防范#一$強化制度控制,建立經紀人團隊的自我管理體系證券經紀人制度的雙刃劍特性決定了必須要建立相應的風險防范制度以求與經紀管理體系相得益彰。如下圖:可把風險防范制度根據時間序列的不同分成兩類,一類是創設階段的準入型風險控制方法,包括資格審核、創業基金制和完善的培訓體系;另一類是經營階段的日常風險控制方法,包括銷售人獨立核算制、經營風險準備制及營銷管理總部的日常監控。創設階段的風險控制制度主要是為了保證素質較高的營銷隊伍,分別對銷售人的證券知識或經驗、創業資金額度及市場營銷知識作出一定要求,如富友證券規定:設立銷售組織需由與公司簽約員工所組成,創業基金不低于%萬元(特殊情況經營銷總部書面批準后不低于&萬元),銷售人員需經過總部組織的專業營銷培訓及考試后持證上崗’()。關于培訓體系的建設,我們認為最有效的途徑是借鑒壽險公司的培訓體系或者直接請壽險公司培訓人員參與。由于以往公司經紀業務是幾乎沒有營銷概念的“坐商”,營業部員工普遍缺乏營銷意識,因而建設培訓體系的第一步,就是向銷售人員灌輸證券營銷意識,從根本上撬動營銷人員的理念。接下來,只要不吝給予業績優秀的銷售人員以豐厚的回報,樹立榜樣,銷售人員之間互相競爭、互相促進的機制很容易自發地形成。經營階段的控制制度主要是為了防止銷售組織操縱客戶資源、銷售人訴訟損失及銷售組織間惡性競爭或串謀欺騙公司的行為。

篇8

關鍵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稅收制度稅收中性稅收調控公平與效率

一、21世紀中國經濟體制的基本格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將日臻完善

1.20世紀末市場化程度已明顯提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框架已初步建立

到20世紀90年代末,我國的雙重體制格局還沒有徹底改變。不過,即使仍然沿用“雙重體制”,也是非國有經濟這一新的體制成分以及與之相關的市場機制開始占據優勢,國有經濟的份額處于不斷下降的狀態,傳統計劃經濟逐步“過渡”到初級階段的市場經濟。這樣,當前的體制格局實際上可以概括為:非國有經濟迅猛發展并在國民經濟中所占份額越來越大,市場經濟體制的框架已初步形成,新體制已從“邊緣”向“中心”靠攏。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體制格局變動基本上是沿著“計劃經濟”——“計劃經濟為主、市場調節為輔”——“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軌跡運行的,這個過程實際上可以概括為市場化進程,因而市場化程度指標可以用來表示體制改革所能達到的水平。

2.21世紀的上半葉,進一步提高市場化程度,構建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是完全可能的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經過20年的改革,中國國民經濟的市場化取得了長足的進展。由總體市場化程度近乎零到50%左右,這種變化是相當深刻的,從一定意義上說是歷史性的。對此,應當給予充分肯定。但同時也應看到,中國經濟總體的市場化程度并不理想,距離目標模式尚有不小的空間。特別是要素市場化程度(36.57%)和政府行為適應市場化需要的程度(36.6%)過低,充分暴露了我國經濟市場化進程中的薄弱環節,即使是市場化程度超過50%的產品市場領域(61.71%)和企業改革領域(51%),其內部結構也存在諸多矛盾,離市場經濟的目標模式還有不小的距離。不過,總體來講,從衡量市場化程度的五個方面(產品市場化程度、要素市場化程度、企業市場化程度、政府行為適應市場化程度以及經濟國際化程度)都可以看出,中國的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素已經初步形成。

在20世紀的最后20年中,總體市場化程度從近乎零到50%左右。那么,我們有理由相信,在新的世紀,盡管我們要更多地觸及市場化改革中的“硬骨頭”,進入改革的“深水區”,如金融體制改革、國有企業的改制、要素市場的發育和政府職能的轉換等,但我們畢竟積累了20多年的改革經驗,現在的經濟環境也比較寬松,政府駕御復雜的市場經濟運行的能力也有了明顯提高,因此,只要我們繼續深化改革,大膽創新,就一定會加快國民經濟市場化的進程。按照20世紀最后20年的改革步伐推算,到2010年我國的市場化水平將有顯著的提高,總體市場化水平達到70%是完全可能的。在此基礎上,再經過20年,即到2030年使中國國民經濟的市場化達到比較發達的市場經濟國家的程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基本實現。

二、促進市場經濟體制基本框架建立與完善的稅收制度

1.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既要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又要重視宏觀調控對市場缺陷的彌補作用,具體到稅制的設計上,就是要處理好稅收中性和稅收調控的關系

稅收是一種分配方式,也是一種資源配置方式。國家征稅是將社會資源從納稅人轉向政府部門,在這個轉移過程中,除了會給納稅人造成相當于納稅稅款的負擔以外,還可能對納稅人或社會帶來超額負擔。所謂超額負擔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征稅一方面減少納稅人支出,同時增加政府部門支出,若因征稅而導致納稅人的經濟利益損失大于因征稅而增加的社會經濟效益,則發生在資源配置方面的超額負擔;二是由于征稅改變了商品的相對價格,對納稅人的消費和生產行為產生不良影響,則發生在經濟運行方面的超額負擔。稅收的中性就是針對稅收的超額負擔提出的。稅收理論認為,稅收的超額負擔會降低稅收的效率,而減少稅收的超額負擔從而提高稅收效率的重要途徑,在于盡可能保持稅收的中性原則。由此,我們可以判斷,稅收中性包含兩個最基本的含義:一是國家征稅使社會所付出的代價以稅款為限,盡可能不給納稅人或社會帶來其他的額外損失或負擔;二是國家征稅應避免對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干擾,特別是不能使稅收超越市場機制而成為資源配置的決定因素。在稅制建設上,稅收中性的要求是:稅制結構應科學、合理,有利于平等的市場競爭,如稅制應該統一,稅負應當公平,避免重復征稅;稅制應當簡化,方便納稅;擴大稅基,合理制定稅率;稅收征管制度應健全有效率,征納成本低。

稅收中性是相對的。現代經濟發展的歷史已經證明并且仍將證明,市場是配置資源的有效手段,但市場并非萬能,也還存在著許多缺陷,市場對某些經濟現象亦常常顯得無能為力,需要由市場以外的力量加以彌補或矯正。稅收調控就是有效的外部力量之一。稅收的操作主體是國家,因而稅收政策的制定及其運用體現著國家的宏觀目標與偏好,從而國家運用稅收引導經濟發展,調節經濟運行時,有著其他各種經濟手段所無法比擬的調控力,直接有效,強制規范,成為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

一般認為,稅收的宏觀調控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調節經濟周期,實現經濟穩定;二是促進經濟增長;三是公平收入分配,縮小個人收入差距。在稅制建設上,稅收調控的要求是:及時、足額、穩定地取得財政收入,為政府進行宏觀調控掌握必要的財力、物力,在我國當前突出的表現應該是提高整個財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和中央財政收入占全部財政收入的比重;調節供求總量平衡,抑制通貨膨脹和防范通貨緊縮,實現經濟的穩定增長;促進國民經濟產業結構的合理化;矯正收入分配不公,防止兩極分化,包括縮小地區間差距。

舉世矚目的1994年稅制改革,初步建立了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稅制體系。新稅制運行兩年來,保證了稅收收入持續高速增長,促進了國民經濟快速、持續、健康發展,得到了社會各界的高度評價,新稅制是成功的。如果從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關系分析,94稅改正確把握了兩者的關系,在稅改主要內容上體現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統一。

從流轉稅改革來看,取消工商統一稅,實行內外資企業統一的流轉稅制: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擴大到整個工業生產和流通領域,稅率趨向統一,這都體現了稅收中性的一面;在普遍開征增值稅的同時,對煙酒等11種消費品和石油、天然氣等7種礦產品分別開征了消費稅和資源稅,并實行差別較大的稅率,這又體現了稅收對特種消費品高額收益和自然資源級差收益的非中性的特殊調節。就增值稅本身來說,規定了基本稅率、低稅率和零稅率以及減免稅優惠規定,這又體現了它非中性的一面。再就絕大多數產品適用同一基本稅率這一中性特征來看,由于各種產品的供求彈性不同,必然會影響稅負轉嫁的程度,從而影響產品的相對價格和生產者消費者的抉擇,其稅制運行結果又會是非中性的。這反過來說明,絕對的中性稅收是沒有的,稅收中性與非中性、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是辯證統一的。從所得稅改革來看,通過統一內資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實行稅利分流,取消稅前還貸,取消國有大中型企業調節稅,取消企業稅后征集“兩金”,取消獎金稅等一系列措施,使所得稅向中性化方向前進了一大步。但同時仍存在非中性的問題,就企業所得稅而言,一是內外資企業仍實行兩套稅制,稅負不平;二是稅率上內資企業仍實行33%、28%、17%三檔稅率;三是無論是內資企業還是外資企業都保留了大量的減免稅優惠。從所得稅改革的整體來看,既通過稅收的中性化為企業間的平等競爭創造了必要條件,又通過稅收的非中性措施體現了對小企業、特殊行業企業(如殘疾人企業)的照顧,在這里體現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統一。

與此同時,新稅制還通過統一稅政,集中稅權,理順分配關系,取消困難性減免,嚴格控制偷漏稅,強化稅收征管等方式,在有效地保障了財政收入的同時,也體現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統一。

在進一步完善新稅制的過程中,仍然需要正確處理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關系,例如,合并內外資企業所得稅,建立統一的法人或公司所得稅制,體現稅收中性的要求。但即便是實行統一稅率,現存的內外資企業的大量減免優惠規定也很難取消或統一,有些規定甚至是很必要的,這在事實上表現為一定的非中性。再如,流轉稅中的增值稅被公認為是具有中性優勢的稅種,但仍在稅率(三檔)、進項稅額規定、小規模納稅人征稅辦法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非中性。即使今后通過改進完善有關規定也難以完全避免。因此,對待稅收中性原則,應堅持相對論,防止絕對化。只有這樣,,才能把握稅收中性與稅收調控的辯證關系,也才能建立起既與國際慣例相符、又符合中國國情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稅收制度。

2.順應市場經濟體制兼顧公平與效率并優先考慮效率的要求,適時轉換稅制結構模式

長期以來,我國的稅制結構實行的是流轉稅類為主體的模式,1994年稅制改革后,這一狀況更趨強化,僅增值稅和消費稅兩個稅種,其稅收收入就占全部稅收的五成左右,如加上營業稅、關稅等其他流轉稅種,其比重高達80%左右。可以說,我國稅制結構的這一現狀,從歷史上看,與生產力水平較低有密切關系,同時也與我國長期以來實行計劃經濟體制有密切關系。然而,上述兩個重要條件在現階段已有根本性改變。我國正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稅制結構符合公平原則、效率原則和社會原則,要求稅制結構有利于資源合理配置、收入公平分配、經濟穩定增長目標的實現,而所得稅制則有利于這些原則和目標的實現。人們通常說積極財稅政策下的減稅手段,則是在所得稅占主導地位條件下才有可能產生應有的效果。因為,減稅即減少所得稅收,使廠商的利潤和個人的收入增加,由此達到刺激消費和鼓勵投資的功效。為此,我國的積極財稅政策要想獲取更大的效用,必須及早轉換稅制結構模式,從流轉稅為主體模式先轉向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模式,再轉向所得稅為主體模式。目前,我國的生產力水平已為第一步的模式轉換提供了堅實的經濟基礎。從國外經驗看,一國稅制結構從流轉稅為主體模式轉向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模式,其經濟條件為人均國內生產總值700美元左右。如日本轉換時的水平為789美元,美國815美元、英國717美元、原西德647美元。我國目前的人均GDP已達700美元左右,這還是根據市場匯率計算出來的,如果根據購買力平價理論,我國的經濟實力遠超出該水平。所以,我國稅制結構模式的轉換,不僅具有從根本上解決經濟過剩下需求不足這一重大難題的迫切需要,而且也具備模式轉換的經濟條件。

3.現代企業制度是市場經濟有效運行的微觀基礎,因而要建立與現代企業制度相適應的稅收制度

現代企業制度有三種最基本的形式,即:業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而從國外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經歷和中國國有企業改革的需要來看,公司制是國有企業進行現代企業制度改革所采取的一種主要企業組織形式,也是產權制度創新的一個有效途徑。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其共同特點都是公司資產的股份化。這便于公司拓寬融資渠道,形成多元化的投資主體、也有利于公司產權的轉讓和流動,促進存量資產的合理重組,實現資產的最佳使用效益。稅收作為對微觀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結果進行課征的一種分配活動,隨著企業組織形式的變化和產權制度的不斷創新,其有關政策和制度也必須作進一步完善,以更好促進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

首先,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實現徹底的政企分開。但是我國目前實行的分稅制仍以行政隸屬關系來劃分所得稅的歸屬,把中央企業所得稅劃歸國家稅務局,地方企業所得稅劃歸地方稅務局,這容易造成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出于自己利益的考慮,用行政手段干預所屬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出現新的政企不分的局面。因此,為使政府與企業行為徹底分開,分稅制對所得稅的劃分不應以企業行政隸屬為依據,而應象增值稅那樣,以稅收收入分割為標準,在中央和地方之間劃分所得稅收入。

其次,隨著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造的進展,公司的產權主體會呈現出多樣化趨勢。在一個由國有法人股、國家股、外資股、個人股組成的公司制企業里,所有制性質已顯得非常淡薄。所以,以單一產權主體的企業為對象所建立的企業所得稅制必須向以多元化產權為主體的公司為對象的公司法人所得稅制發展。這就要求:第一,盡快統一以所有制性質劃分的內外兩套不同的企業所得稅合并為統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稅。第二,規范目前股份制企業所得稅,特別是股份上市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無論是從公司公平競爭角度還是從稅法嚴肅性角度來看,對股份制企業都要求實行統一的稅制。但股份制企業實際執行的所得稅卻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性。這表現在:(1)實行新稅制后,已批準在香港上市的九家公司繼續執行15%的所得稅,以后到香港新上市則執行統一的33%法定稅率。(2)各省市在滬深兩地的上市公司,除了少數執行統一的33%法定稅率外,許多省市出于地方本位利益考慮,為增強地方企業在股市的競爭力,經省市政府批推,所得稅率有按15%執行的,也有按24%執行的,既不統一,又不公平。(3)特區企業與內地企業在所得稅上存在較大差異,影響了內地股份制公司的競爭力。所以,為建立統一的公司法人所得稅制,必須明確規定所有公司,無論是海外?鮮泄凈故槍諫鮮泄?無論是特區公司還是內地公司;無論是上市公司還是非上市公司都應執行統一的33%法定公司稅率。只有這樣才能嚴肅稅法,進而促進股市的正常發展和公司間的公平競爭。第三,制定集團公司的所得稅規范。企業公司制改造,必然會產生大量的集團型公司,目前全國已有上百家企業集團正在進行公司制改造的試點。所以,為適應公司發展的集團化趨勢,對集團公司的所得稅必須制定專門的條款予以明確。在國外,稅法對集團公司的所得稅都有專門的規定,因為集團公司的所得稅涉及到股息抵免、納稅方式的選擇、公司綜合所得的界定、合并納稅報表的編制等比較復雜的事項。而我國對集團公司稅收問題只規定股息、紅利收入比照聯營企業收入處理,核心企業對緊密層企業資產控股為100%的,可由控股成員企業選擇由核心企業統一合并納稅等幾條比較籠統的規定,缺乏詳細的可操作性規定。第四,明確特殊問題所得稅處理規范。產權流動有利于盤活國有企業資產存量,實現資源優化配置。而收購與兼并是產權流動與重組的重要方式,對收購與兼并過程中產生的所得稅問題如何處理,目前我國稅法還沒有明確規定,對此,統一后的公司所得稅法必須盡快予以明確。

4.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而社會保障稅制又是健全與規范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性條件,所以在新的世紀要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

健全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它是市場經濟運行的“穩定器”和“安全網”。但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還很不完善:不僅缺乏強有力的社會保障法,還沒有將保障資金列入預算內管理,而且由于保障基金的籌集實行“按地區、分行業、定單位”的辦法,各地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保障項目多少不一,基金籌集標準高低不同,資金管理分散,籌集成本高,調劑面窄,對資金的使用缺乏有力的監督,普遍存在資金浪費、挪用問題,無法專款專用,難以滿足保障支出的需要。較現實的解決辦法就是參照國際經驗,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制定社會保障法,開征社會保障稅。具體實施方案是:(1)在保障項目上,設立退休、失業和醫療三個必繳稅目,對工傷和生育等保障項目,暫時仍由企業或家庭自我保障。(2)結合大多數國家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為雇主(公司)、雇員和個體經營者的現實情況和我國國情,我國社會保障稅的納稅人原則上也應該是所有支付工薪的單位、工薪收入者和個體經營者。(3)按照國際慣例,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為雇員的工薪收入(不包括資本利得、利息、股息所得等)、個體經營者的純收益額或營業利潤;在稅率上一般按比例稅率征收,并且對稅基的最高額有限定,當然限征額要根據物價指數適時調整。(4)社會保障稅可作為共享稅,由國家稅務機關征收。在分享比例上,目前可將稅款的大部分劃歸地方收入,少部分劃歸中央,供中央在全國范圍內調劑。(5)社會保障稅應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稅款入庫后再撥付給社會保障部門使用支配,為此必須改變目前多頭分散管理的局面,在地方機構改革中成立專門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

5.加大費稅改革的力度,為市場經濟運行與發展提供寬松環境

在規范的市場經濟體制中,稅收是政府取得財政收入最重要的方式,稅費的界限和關系也是十分清晰的。但在我國,由于政府職能轉換的滯后和經濟利益的驅動,政府部門間、單位間、地區間的相互攀比、巧立名目、提高標準、使得非稅收入持續快速膨脹,現在已到了嚴重失控的地步。從全國的情況看,1996年非稅收入已達9798億元,比當年稅收收入的6909億元多出近3000億元,“費”與“稅”的比例高達1:0.704,“費”大于“稅”已是不爭的事實。從增長速度看,全國行政事業性收費1988年為4l5億元,1992年為600億元,1996年高達2900億元,非稅收入增長速度遠遠快于GDP和稅收的增長速度。無論是稅費之比還是非稅的增長速度在當今世界上都是極其罕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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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德國;社會市場;市場經濟;法律制度

Abstract:Germany''''ssocietymarketeconomylegalregimehastheimportantreferencefunctionwithoutdoubttoourcountry''''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Myself1993-1995yearskeepGermanperiod,happentohaveexperiencedGermany1994superelectionandtheGermaneconomy1990to1994transformfromthedeclinetotherecoveryprocess,thereforehavetheownobservationtoGermanylegalregime''''seffectivenessandthedeepunderstanding.

keyword:Germany;Socialmarke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

一社會市場經濟以及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含義

根據德國"經濟奇跡之父"艾茵哈特的設想,社會市場經濟就是把市場競爭自由原則和社會利益均衡原則相結合,把個人進取心與社會進步相結合,以社會大眾福利制為目的的市場經濟體制〔1〕。因取得社會進步和貫徹福利制是國家的任務,所以國家必須建立對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機制。因此社會市場經濟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市場經濟,二是國家宏觀調控機制、三是大眾福利制。社會市場經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德國取得執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聯盟和基督教社會聯盟提出的執政綱領,在他們戰后長期的執政中這一綱領得到了充分的實施,在社會市場經濟作為基本國策規定入憲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經一度執政的社會人的遵守。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以自由競爭為手段的經濟體制。德國歷屆政府和學術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場經濟是和計劃經濟相對立的一種經濟體制,根據西方社會多年發展的經驗,因為市場經濟能夠保障個人自由并發揮個人積極性創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國民經濟發展的自覺的和永久的動力,而計劃經濟則不能做到這一點。因此德國實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其實戰后德國也有實施計劃經濟的機會,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時參與競選的社會就是把計劃經濟作為他們的競選綱領的。但是隨著社民黨人這次競選失敗,計劃經濟的主張在德國似乎永遠失去了支持者,而社會市場經濟成為憲法規定的國策。

所謂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指的是國家利用各種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積極干預的各種制度的整體,這是相對于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經濟體制提出的。德國人認為,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并不能保證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正如1929-1933年的國際性經濟危機證明的那樣。為協調經濟發展,平衡社會利益分配,緩和階級沖突,國家必須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這是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一。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壟斷),使企業始終處于競爭的狀態之中,使國民經濟始終具有發展的動力。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是社會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在市場經濟運轉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把經濟發展的一切決定權放手給企業和民間,但是一經顯示國民經濟發展有異常情形,國家則立即施行多種干預手段,對市場進行調整,使其歸于正常。德國人對此的概括是:"平時國家不問不管,緊時國家多方出面"。

所謂大眾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按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福利制是德國建立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之一。所謂社會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一詞,在德語中本來就有大眾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潤當然是市場經濟的動力,但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卻是為社會公眾造福。因此在德國,有關國計民生的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長期以來并不完全服從于市場經濟規則,也就是說這些行業并未全部進入競爭機制,因為它們不能完全著眼于利潤。在這些部門曾經保留著很大的國營經濟成分(但是從1995年1月1日起德國鐵路、航空公司、和郵政電訊實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營公司的形式進行了重新組合,現在的德國國營企業僅僅只有魯爾區的幾個煤礦)。另外德國還對社會的高收入階層實行累進稅制,并以國家財政支持對雇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實行全面的保險,并對職業教育、兒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貧困者的社會救濟等方面進行補貼。

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國為保證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的手段、實現福利制國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總和。這些法律有,為商品生產和流通提供基本規則的民法和商法,為國家調控提供手段的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穩定法等,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法,實現福利制的社會立法等。這些法律構成一個相互協調的整體。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是一種完全法律化的經濟體制。它的運轉機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法治原則"也是現代德國基本法規定的立國四大基本原則之一。該國現行有效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大約3600多個,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條,小的有幾十條,它們基本上覆蓋了的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會經濟所需要的穩定政治環境。

二提供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法律--德國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的法律,亦即規范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及其行為的法律,在德國是民法和商法,這是毫無疑義的。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是規范市場經濟參加者身份,賦予市場經濟參加者用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所需要的基本的權利、提供商品交換基本的法律規則。民商法把商品生產者與商品交換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開、誠實信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協調一致等原則,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物權、債權、公司、票據、保險等具體的制度,保障市場經濟按照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運轉。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規則,是社會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規則,這在德國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國有關的探討中,對此似乎缺乏足夠的認識〔2〕。

(一)德國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法律規范涉及到全社會的每一個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支配關系和流通關系,小到個人、家庭與鄰里之間的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它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憲法可以相比。德國現行民法是1886年頒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明年該法典誕生就已經整整100年了。100年來,德國社會與經濟狀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49成立時制定的《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承認《德國民法典》仍然有效。當然該法典也曾經過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結構和內容沒有大的改變。德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的開辦者和經營者都必須有學習過《德國民法典》的經歷,每個大學生,無論是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的,都必須有《德國民法典》的學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長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體系宏大,覆蓋面廣。民法因調整范圍廣泛,在一般國家也都是體系最寵大的法律。《德國民法典》開始制定時,正是分裂數百年的德國剛剛統一之時,立法者也想利用該法典把長期分裂割據而混亂不一的德國社會統一起來〔3〕,這就更加擴大了民法典的規模。因此,該法典在立法時基本上把當時能夠設想到的市民社會的民事法律關系統統都規定進去了。這就使得整個德國社會都建立在該法典之上,使得《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成了規范整個德國社會的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的法典,也使得后來想廢止該法典的人常常自嘆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廢止該法典〔4〕)。同時也由于立法的這種背景和德國人一貫辦事細致認真的傳統,該法典的條文達到2385條,成為當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現行法典。

(2)采納科學,多有創新。《德國民法典》制定時,立法者盡量采納了當時法律科學研究的成果,使得這部法典非常富有創新性。這一點比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設置上,它放棄了在當時影響極大的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把民法規范規定為"人"、"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三篇結構,而根據本國法學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內容劃分為"總則"、"債務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這五編式的結構,這樣,民法的全部內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們從各編的題目就可以看出他們的相互區別和相互聯系。又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人"、"物權"等法律概念和制度,關于"有限所有權"理論、"權利濫用禁止"理論等,也是《德國民法典》吸收法學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創使用的,目前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學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認并已經得到普遍使用。

(3)結構嚴謹,技術性強。《德國民法典》充分體現了德意志民族慣于抽象思維和講究專業化、技術化的特點。《德國民法典》中大量地應用了"事實的抽象-概括式表達"、"一般性條款"、"共同性規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學邏輯手段和技術,使得《德國民法典》的層次分明,而且結構嚴謹。為了節省文字和篇幅,該法典中還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術,很多條文直接引用其他條文的事實規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語言上,《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盡量使用法律規范語言而不是一般民眾的生活語言,這就使得法典條文的含義盡量地精確無誤。在《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術和語言進行了尖銳的批評,指責它過于專業化,疏遠民眾,是"教授的法律"。不過正因為此,該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計算機"〔5〕般的精確,給法官執法提供準確的應用規則,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從而使法律得到準確的貫徹,而大眾化的立法技術和立法語言是做不到準確執法的。

(4)立足長遠,講究質量。《德國民法典》同時還體現了德意志民族認真、精確的特點。該法典從1873年起草,到1896頒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計24年方才制成。在整個法典之中,至今人們還很難發現冗言贅語,也很難發現沒有實用意義的條文,一些被后來實踐證明過時的或缺損的內容,立法者也都進行了廢止和補充。舉世公認的是,《德國民法典》不愧為講究立法質量的楷模。

當然,時代的發展是無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時再完善,也得要不斷地進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國民法典》已經進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條文約500余條〔6〕。其中廢止的條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濃厚的家庭與婚姻制度方面的內容,增加的條文主要是禁止權利濫用、男女平權、侵權責任。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內容。總的來說,隨著時代的發展,民法的內容必須不斷增加。德國立法者也認識到,試圖用一部法典來概括和規范全部社會生活是不可能的。當增加個別條文無濟于事時,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為《德國民法典》附從法。目前這些附從法有《地上權條例》、《住宅所有權法》、《通用交易條件法定規則法》、《婚姻法》、《消費者信用法》等。

(二)德國商法

商法是規定以營業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顧名思義,商法就是專門規定有關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實的法律。從法律邏輯上來說,商人是民事主體的特別形式,商行為是民事行為的特別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適用規則上,應優先適用商法,在商法無特別規定時,可以適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國商法典》,對它和《德國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就是這樣規定的。

《德國商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同時制定也是同時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時又同時得到《德國基本法》的承認。德國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為雖然具有民事主體和民事行為的一般性質,但是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他們表現更多的是其獨特性,即具有以營業性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目的,即以商業性盈利為目的的特點〔7〕。而且商行為比一般民事行為運轉更快,因而其風險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為社會公益和社會經濟生活安全而言,必須有國家立法對商人和商行為制定明確的規范。《德國商法典》包括四編共905條,第一編:商人,內容有商人,商業注冊,商號,商業帳簿,商業代表等規定,第二編: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關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第三編,商行為,內容有商行為的一般規定、買賣、批發、運輸、倉庫、運送等。第四編是海商法的規定。

《德國商法典》并沒有規定商法的全部內容。以后德國又單獨制定了《票據法》、《保險法》、《支票法》、《銀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業的迅猛發展,商法典的內容的更新和變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較突出的有:1937年有關股份的法律從商法典中抽出,制定為單獨的《股份法》;1986年通過《資產負債表規則法》用100多個條文使商法典第三編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據歐共體法制定了新的商業法。

三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對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產生的經濟危機的深刻認識,德國才改行國家宏觀調控式市場經濟,其目的一是為了均衡社會經濟利益,二是為了防止因為壟斷而導致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的現象,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就是說,國家不再把社會經濟的發展只當作私人事務,而要以社會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積極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如果說民商法提供給市場經濟參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權利,那么國家的積極的干預則是要給市場經濟提供和諧發展的秩序,保證它能順利發展。

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范圍和方式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德國在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關于保護競爭的法律。

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競爭。因此促進競爭并保護競爭順利進行就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對競爭不能如自由放任時期那樣放任不管,因為放任競爭會產生如下兩種損害競爭的情況:一是競爭的濫用,即不正當競爭;二是企業之間達成協議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為此德國專門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競爭法》又名《卡特爾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兩次修改。之所以又稱之為《卡特爾法》,因為該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業之間達成的限制競爭的卡特爾協議。有時卡特爾也指根據上述協議而產生的企業組織,如企業集團、企業組合等〔8〕。該法列舉的卡特爾形式有:交易條件卡特爾,它給一個行業的企業規定一個統一的合同條件:價格卡特爾,它規定一個統一的最低價格;顧客或者地區卡特爾,它為每個企業規定特定的顧客種類或者特定的營業地區等。卡特爾的極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將價格、交易條件、合同條款、有關產品的一般條件等全部統一規定從而形成壟斷的卡特爾形式。卡特爾行為可以產生于市場的各個行業,也可以發生在市場交易的各個階段。總之,卡特爾的本質,就是使企業減少甚至是免于競爭壓力,保證他們在不改進其為顧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的條件下而能夠獲得穩定的甚至是不斷提高的收入。

在對卡特爾行為進行國家干預時,確定它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否真正造成損害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企業的聯合有時是好事,有時是壞事。按《卡特爾法》的規定,當企業之間的協議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壟斷),并濫用此地位剝削合同相對人或者消費者時,即認為其是法律應該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即卡特爾行為。對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型企業等自然壟斷行業,也要根據上述標準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家對卡特爾行為的干預方式是:對要成立卡特爾的企業實行準許制,即企業之間成立卡特爾時必須向聯邦經濟部申請準許,否則為非法。對已經成立的卡特爾組織,由設在柏林的聯邦卡特爾局或者各州的卡特爾局進行調查,以確認他們是否能夠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以及他們是否有"控制濫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縱市場)的情形。由于對此情形的判斷在具體的事件中是很困難的,所以立法者賦予卡特爾局一種可以假設的權利:根據企業的某一行為(比如規定價格)確定,它在市場上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甚至取消競爭情況。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爾局將頒發一個"聯合禁止"命令,宣布企業之間的卡特爾行為無效,并將其予以解散。在德國,成立卡特爾必須得到聯邦經濟部的批準,而聯邦經濟部在這個問題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夠創造或者擴大就業機會的卡特爾才能獲得批準,而卡特爾的本性一般來說是消減就業機會的,故新成立卡特爾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國,只有環境保護企業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歐洲聯盟法(原來的歐共體法)制約的農業等行業,因不參與競爭,故也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當競爭法》又名《競爭法》,1909年制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競爭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為,建立并發展公開、公正的競爭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卡特爾法》在具體調整范圍上雖有差別,但是他們的作用是互補的,目的是相同的。該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它是德國政府早就認識到國家應當積極干預市場經濟的意義并實施了干預的一個象征。當然此后德國對該法也曾進行過一些補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頒布兩個附加條例等〔10〕。

該法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分為四大類:第一種是"顧客誤導",指的是使得顧客自己作出決定而損害自己的種種不道德行為,如通過誘惑性廣告進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強迫買賣等。第二種是"妨礙對手",指通過毀滅性價格戰(即傾銷行為)、封鎖、貶低他人的廣告甚至違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第三種是"剝削性競爭",指的是企業對他人勞動的剝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與他人相同的包裝等)、模仿他人的廣告、盜用他人的聲譽、誘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種是"違法競爭",指企業有意識地、有計劃地以違背稅法、工商法等謀取競爭優勢,獲得不正當利益,如給回扣、行賄等。另外該法還具體地列舉了一系列有關的法律事實,并從中甄別出正當與不正當的界限。這些事實有:迷惑性廣告、清倉出售、甩賣和季節末大甩賣、購物券交易、行賄、誣陷、營業性誹謗、吐露商業秘密等。

雖然《競爭法》對種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作出了細致的規定,但是它又規定,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并不屬于企業和個人,而是屬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據事實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權判定某種競爭行為是否正當并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關于國家調節、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

即使各種社會經濟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競爭,有時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會出現一些異常情況,如通貨膨脹和失業等,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常見的。此時就必須有國家出面,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節,把市場經濟導向健康發展的軌道。德國1967年制定的《穩定法》就是給國家提供調節社會市場經濟的手段的法律。該法的全稱是《促進經濟穩定與增長法》。它規定,在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聯邦政府有權以間接的干預措施調節經濟發展(所謂"經濟干預");調節的目標是,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保持穩定的物價、高的就業率和對外貿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鎮、鄉之間的經濟均衡發展:調節的主要手段是預算、稅收、社會福利措施等。它還規定,監督、調節社會市場經濟,是聯邦政府的義務,聯邦政府必須對協調各地的經濟發展負責,對各地區的投資用稅收進行引導,并在每年初就過去年度的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向國會報告。《穩定法》的施行,其意義一是它給國家提供了經常的明確的調節控制經濟發展的權利義務、以及實施調節的手段;二是它擴大了聯邦政府參與經濟事務的權力,縮小了經濟的地方自決權,對聯邦制條件下的經濟地方自治原則進行了修正。

德國在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方面,除利用《穩定法》進行大膽的調節之外,還采取了如下措施:

為抑制、消滅通貨膨脹,規定德國中央銀行德意志銀行獨立,使其脫離聯邦中央政府機構系列,中央銀行董事會的組成不屬于聯邦總理的職權。這樣,政府就無法決定貨幣發行量,這就消除了政府為追求經濟高速發展而濫發鈔票導致的通貨膨脹。

設立經濟發展理事會,成員有聯邦經濟部長、財政部長、各州政府一名代表、鄉級政府的代表等。理事會的任務是:對德國境內全局性的經濟發展問題進行協商,尋找解決經濟發展中的方法并盡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動。因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經濟事務的決策權屬于各州政府。成立經濟發展理事會后,聯邦政府便可以對各州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并貫徹聯邦的經濟政策。

設立財政計劃理事會,其成員與經濟發展理事會組成方式一樣,其任務是協調國家、州和鄉的財政計劃,使公共收支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

設立社會力量監督國民經濟運行的常設機構,于1963成立的一個由德國境內沒有黨派色彩的五個著名經濟學家組成的專家理事會,人稱"五賢士會"。該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鑒定宏觀經濟的發展狀況,每年秋季撰寫一部關于宏觀經濟發展的優劣的鑒定報告。這份報告要向社會公布,而且對政府實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開的聯邦議會上,聯邦政府要將他們對該鑒定的意見向議會提出專門的說明。

(三)關于市場準入的法律

對于允許公開競爭的行業,國家均規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不達到標準者不得開業進入市場。市場準入制度是企業開業登記制度之外的另一種考核制度,任何營業者當然都必須經過國家登記方可開業,但德國法律要求,營業者在申請登記之前,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市場準入條件。這些條件是,對各種公司,依據商法的規定實行規范制和批準制;對個體商人,則要求其具備職業知識。對具有高級技術知識的個人營業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稅務顧問等,國家還要求他們必須經過特殊的培訓并達到一定的年齡。德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嚴格而細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師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師傅這樣的個體開業者,法律也要求他們必須具備實科中學畢業(六年制中學)畢業、學徒三年、幫工五年、最后通過政府專門考試的履歷。

四關于勞動者的法律

勞動是社會財富的根本來源,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理所當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務之一。由于德國是私有制國家,貫徹的是"勞動自由"的原則,故勞動關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場化方式即采用勞動契約形式,由雇主與雇員自己決定是否發生雇傭關系,并決定工資、工作時間、工作條件、休假、勞動保護等有關勞動的具體事宜。在這種條件下,勞動者總是處于較不利的地位,他們的權益常常難以得到保護,勞資沖突的產生是必然的。為緩和這種沖突,穩定社會關系,德國法律在保護勞動者上采取了較大的舉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獨立于民法的勞動法。在《德國民法典》關于雇傭關系的規定顯然已經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條件下,把勞動關系從雇傭的法律規范中分離出來,另外從19世紀末開始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規,這些法規最初是針對個別行業制定的,尤其是針對礦工等勞動保護最為迫切的行業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已經成為勞動法群體。1969年德國制定了專門的《勞動法統一法》,把所有的勞動法規統一為一個大法。該法以《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為基礎,但又廣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確立了統一的勞動保護條件。該法的另一個顯著的成就是,把對勞動關系的司法管轄權從一般管轄權中分離出來,為成立獨立的勞動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

⒉設立獨立的勞動法院,對勞動關系進行特別司法管轄。德國于1979年制定《勞動法院法》,規定設立縣、州、聯邦三級勞動法院系統,審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爭議。該法規定,區別于一般的民事爭議的是,勞動爭議的審理貫徹程序捷便和費用節儉的原則。

3提倡"社會伙伴關系"。所謂"社會伙伴關系"指的是德國社會的一種說法,它認為德國的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的代表者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的關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沖突,而是一種在客觀上既有矛盾但又誰也離不開誰的、要共同為經濟穩定和繁榮發揮積極的社會作用的伙伴關系。德國法律對這種說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勵的態度,法學家們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闡述這一說法。按照"社會伙伴關系",只有雇主與雇員之間、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在出現勞資沖突時即互相斗爭又互相協調才能解決問題。這一看法可以說在德國形成了共識。1993-1994年德國南部的鋼鐵工人長達10個月的罷工就是在工會與雇主聯合會頑強而又靈活的斗爭中得到解決的。

2建立"共決權"制度。所謂"共決權"制度,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的,在所有的企業中建立的由就業者享有參與和雇主共同決定企業事務的權利的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有:⑴"企業委員會"制度。按照1952年頒布、1989年修訂的《企業法》,在一切企業中設立企業企業委員會,企業委員會由就業者或者就業者代表組成,它享有代表就業者講話以及決定部分企業內部關于就業者事務的權利。其權利主要包括:在集體事務方面如就業者的休假計劃、工作時間、職員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崗位勞動監督、企業新技術引進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決定權;在企業對就業者的個人處置事務如就業者的培訓、崗位調換、解雇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在企業變更損害到20名以上的就業者的利益時,企業委員會有為他們取得利益補償和申請社會救濟的建議權等。企業委員會不同于工會,因前者是法定組織,有法定權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團,其權利來源于組織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業內部活動,而后者可以是行業的、地區的甚至是全國的組織。⑵就業者參加企業監事會制度。根據德國前述《企業法》、1951年的《產業企業共決權法》、1976年的《共決權法》等法律,就業者有權在一切股份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監事會席位。法律對就業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確規定,如在擁有500名以上就業者的礦山、鋼鐵企業中擁有1/3至半數的席位,在企業集團如康采恩的監事會中擁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監事會中,就業者監事行使與其他監事同樣的權利。

⒌工會的統一化和獨立化。德國法律規定,某一行業只能組織統一的工會,其目的是避免該行業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會的強大。所謂工會的獨立化,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工會不能從屬于任何黨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獨立。該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會作為黨派的競選的工具或者教派斗爭的工具,使工會保持其只為工人利益活動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制度。德國對勞動保護的法律制度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內容包括兩方面,一種是針對勞動中的危險對就業者的保護,如勞動秩序、就業者健康、勞動技術條件、危險品作業的保護等規定;另一種是勞動時間保護、勞動報酬保護、解約保護等。另外,對特殊勞動者如婦女、青年、重殘疾人、以及家庭勞動者等,由法律針對其特性作出規定。雖然德國法把勞動關系的締結仍然當作民法上的一種合同,承認其成立依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勞動保護條款規定為強制性條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變和拋棄。同時,德國對一切就業者建立以企業資金和國家資金為基礎的強制性保險制度,它規定所有的雇員都必須參加醫療、養老、事故、失業等項保險,保險費由雇主與雇員各半分擔。如就業者失業,除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賠償外,還可免費接受由國家財政支持的職業培訓和轉崗培訓。

總之,一方面由于就業者技能的提高和勞動市場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對就業者的完備的保護,德國的就業者的法律地位和勞動條件已顯著提高,據1991年的統計資料,其勞動力價格已經成為世界之冠,個人的消費達到全國社會凈產值的56.1%,遠遠大于同期國家的各項支出〔11〕。

五關于社會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謂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這是德國基本法規定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為實行福利制國家的目標,德國長期把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置于市場之外,使之未進入競爭機制。同時,德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國家的財政為基礎在該國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這些制度除上文談到的就業者的福利措施外,還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國依據國家財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國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住房十分緊張,大量的無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場對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國政府開始實行住房市場的國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場調節。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國家強制投資住房市場,并獲得對住房的部分支配權,然后把住房低價出租給社會低收入者階層不定期居住,這就是所謂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義務法》(1948年)強制規定對房主解約的限制,后來該規定導致對《德國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護"的法律制度。依靠這些制度,德國的住房市場曾有過長期的對居住者寬松的局面。但是自從德國統一后,住房市場目前仍然比較緊張。

⒉養老。德國對全社會實行法定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滿65歲,婦女年滿60歲即可領取到養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國對全體居民實行十年制義務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費制度。對受教育有困難的居民,國家給予特殊的幫助,比如對殘疾人國家建立特別的學校予以教育。對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國家給予未來可以減免的貸款。對失業者,國家舉辦專門的學校使他們免費學習新的技能。

⒋貧困者的社會救濟。德國對低收入者實行國家補助。補助的方式有發生活補助費、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參考價值

關于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這種制度而取得舉世注目的建設成就的情況,在我國已經有不少學者進行了介紹。此處當不再贅言。所應補充的是,在德國統一后原東德地區的經濟重建過程中,德國式市場經濟又一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東西德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巨大,統一后為發展東部經濟而耗費了大量資金,從而導致德國經濟從1990年到1993年沒有正增長率,但是德國馬克的幣值與匯率基本保持未變,通貨膨脹率沒有超過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沒有下降,未出現大的社會動蕩。1994年德國東部的經濟改建已經基本完成,德國經濟開始走出低谷,出現2%的增長率,1995年經濟可望持續增長。正因為此,執政已經三屆的基督教民主聯盟黨在多數人預期競選失敗的情況下,在1994年的超級大選中又一次取得了競選勝利。這一切與前蘇聯地區及東歐地區某些引進英美自由市場經濟模式的國家的政治動蕩、經濟難以發展、人民怨聲載道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照。

當然,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從法律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并非是無可指責的。但是,對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我們需要廣泛地吸收和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法制經驗,尤其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制的成功經驗。實事求是地說,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對我國在許多方面都有借鑒作用,最突出的方面應該是以下幾點:

⒈依靠民法來建立我國市場經濟社會的行為規范基礎。民商法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礎。正如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是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樣,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為民法特別法的商法,因為他們提供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整個社會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的立法者對此并無清楚的認識。目前我國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無法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整個社會的基本規范的需要。現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則"過于簡單,只有156條,在其實質內容方面,不但物權財產權(最突出的是不動產財產權)、債權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的法律規范,在我國可以說是缺乏有實質意義的規定,而且已經被改革實踐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內容,如關于不許土地出租的規定等,到目前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條文,所有這些給我國目前的改革確實帶來不少困難。但同時這也給改革帶來良好的契機。因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舊的古老傳統很難適應當代的情勢,在產品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行為規則又被改革和人民群眾所拋棄,所以我國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間的基本的行為規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間社會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因此,如果現在我國能夠制定出一部詳備而得當的民法,不但會彌補我國目前的民間社會行為規范缺乏的漏洞,而且會極大地促進改革的發展。這也是我們從《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時理應得到的經驗。

⒉依靠法治方法實現法治經濟。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一點,目前從上到下已經沒有疑義。但是對怎樣才能實現法治經濟這一問題,理論界無人提及,實踐上可以說并不明確。因為,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說是與法治目標相違背的。其主要的表現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臺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動"這一法治國家普遍的原則,而是繞過現行法律、甚至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依靠非法律的種種手段推進改革的進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試驗、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這樣,幾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臺都會帶來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違背了法治國家的目的。這一點無疑也是我國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對此問題的解決可以參考德國等法治國家的作法。在德國,對政府的行為實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為均為非法"的原則,政府施政如有新的舉措,首先考慮的是把自己的綱領制定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動,如不然,政府的行為就是非法行為。這一原則雖有僵硬之嫌,但它卻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遵循了法治的原則,收到了長遠的政治效益和經濟效益。我國對改革也應貫徹"先立法、后行動"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達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動納入法治軌道。要做到這一點在我國并不難,因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已經為我國臺港地區或者其他國家證明是市場經濟的成功經驗,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從這些地區和國家引進的。那么在吸收這些地區和國家的經驗時同時引進他們的有關的法律制度、同時把這些法律制度通過立法轉化為我國的法律制度,應該說是比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參見張賢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與法制的評價》,《中國法學》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9〕Sternusw.:EinfuehrungindasdeutscheRecht.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0,Seite123-124

篇10

1.印度人口數量龐大,人口素質相對較低。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與人口數量有著重要的關系,只有具備相應的人口才能形成一定的經濟規模。但是如果人口數量過于龐大,超過本國資源與環境的承載能力,就會成為制約經濟增長的因素。目前印度人口約11億,并將于2050年達到16億,超過中國成為世界人口第一大國。印度人口的爆炸性增長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其經濟增長的成果,影響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與人口數量相比,人口素質則更是影響一國經濟增長的因素。印度人口素質相對較低,據2001年人口普查結果,男性與女性的識字率分別為75.85%和54.16%,總識字率為65.38%,有近四成人口是文盲,適齡人口進入高校的比例為10%。這些低文化、低級技能的勞動力不但不能成為促進經濟發展的人力資源,而且將成為制約其經濟崛起的關鍵因素。

2.貧困問題嚴重。印度的經濟改革并沒有使窮人的生活水平得到多少改善,就業增長緩慢,失業人數增加。據2001年人口普查,全國10.27億人中勞動力有4.234億人,就業人數為4.164億,失業率為7%。據聯合國《2001年人文發展報告》,按購買力平價,每人每天生活費1美元為貧困線,印度貧困線以下的人口為44%。印度總理辛格在60周年獨立日演講中毫不掩飾地說:“盡管我們實現了強勁的經濟增長,但貧困和失業并沒有消除。印度的真正獨立在于消除目前的貧困。”嚴重的失業和貧困問題不僅削弱了印度的社會凝聚力,而且成為社會動亂的主要根源,進而影響到經濟的發展。

二、民族矛盾與宗教矛盾

印度民族眾多,宗教復雜。印度有13個大民族和上百個小民族,這些民族的語言、、生活習俗等方面有許多不同之處,甚至相互對立。印度是極富宗教傳統的國家,也是世界上宗教和教派最多的國家,幾乎擁有世界上所有的宗教。民族與宗教矛盾等因素不僅嚴重阻礙了印度經濟的發展,而且很大程度上威脅著社會的穩定。印度獨立后,民族宗教的暴力沖突造成的人員死亡人數,大大超過了三次印巴戰爭的死亡人數。印度民族問題中最嚴重的是民族分裂主義的傾向,有些民族中的激進勢力還展開了不同規模的武裝斗爭或暴力恐怖活動。

獨立半個多世紀以來,教派沖突持續不斷。印度教與伊斯蘭教的沖突是侵害印度社會肌體的痼疾。圣雄甘地和尼赫魯總理早就認識到教派主義的嚴重危害,多次譴責教派主義,認為教派主義是“威脅印度生存的最大危險之一”,提倡世俗主義以化解教派沖突。然而,教派沖突的毒汁已經滲透到印度社會的血液中,印度教徒和穆斯林積怨太深,一點火星即可引發熊熊大火。獨立以后,教派沖突導致無數無辜平民喪生,造成社會動亂,威脅著印度的統一和國家安定,嚴重阻礙了經濟的發展。同時,也影響印度與巴基斯坦等伊斯蘭國家的關系,損害印度的國際形象。

三、種姓制度

印度社會有別于其他社會的主要特征是它的種姓制度。這種制度將全部人口劃分為相互排斥、界定明確、可繼承的社會職能的不同群體。馬克思早在100年前就指出:“種姓制度是印度進步和強盛道路上的基本障礙。”種姓制度對印度經濟增長產生極為消極的影響:第一,它會削弱人們開展經濟活動的動力。因為在種姓制度下,當人們通過自己的努力也沒有機會來改變自己的社會地位以及對財富的占有,那么就會失去工作動力而走向宿命論;第二,它會削弱人們進行人力資本投資的積極性。基于同樣的原因,那些在種姓制度中處在底層的階級、特別是那些無法進入種姓系列的賤民階級,就根本不會有動力對自己和家人進行人力資本投資、接受正規的學校教育,因為在階層劃分呈現剛性,職業完全是自然繼承的制度下,人們投資于教育的結果并不能產生任何收益,所以任何具有經濟理性的下層居民都不會對沒有任何收獲的教育進行投資。種姓制度既會導致普通勞動者缺乏財富創造的動力,又會使得大部分底層勞動者缺乏財富創造的能力。

種姓制度在現代印度的延續,使社會分割成一個個互相排斥、彼此對立的社會集團,印度社會從根基處即處于分裂狀態,這不僅造成社會凝聚力的嚴重缺失,而且使政府的政策在決策時首鼠兩端,如走鋼絲,在執行時阻力重重,不易貫徹。種姓制度不但過去是,而且現在也是印度實現經濟崛起的基本障礙。

四、基礎設施薄弱

印度經濟現在面臨的最大制約因素是基礎設施嚴重滯后,而且效率低下,贏利性差,尤其表現在鐵路,公路,港灣等領域。

1.鐵路。印度的鐵路運輸已經處于飽和狀態,在運輸能力和運輸安全性方面都存在問題,其鐵路軌道至今還分為寬軌線、米軌線和窄軌線三種,給鐵路運輸帶來了不便,而且也會因轉軌提高成本和造成貨物的損壞。

2.公路。公路已取代鐵路成為印度運輸的主力,占貨物運輸的70%和旅客運輸的85%。總體上看,印度的公路運輸狀況的極其惡劣,城市的交通堵塞已達到極限。由于缺乏全天候的公路,雨季期間發生物流不暢的地區不在少數,根據印度社會基礎設施委員會公布的推測數字,在2012年以前,光高速公路建設就得耗費17200億盧比的投資。

3.港灣。印度的港口基礎設施不足,效率低。平均船滯期為3.5天(2003/04年的數字),和新加坡的6-8小時比有很大的差距。

五、能源短缺

1.電力短缺。自20世紀80年代以后,印度的電力需求不斷擴大,電力短缺問題日益表面化,停電、電力供應不穩定等問題經常發生,許多工廠和事務所都不得不自己配置發電設施,甚至有些家庭也自己設置發電設備。

2.石油短缺。印度目前飽受石油短缺困擾。印度總理辛格曾多次表示,“能源安全是目前僅次于食品安全的突出問題”。有統計顯示,印度境內石油儲量很小,可開采量不足8億噸,按照目前的開采速度僅能維持20年左右。同時,印度已是世界第七大原油消費國和世界能源需求增長第二快的國家。美國能源部在一份報告中甚至預測,印度的能源需求到2025年將在目前基礎上增長一倍,達到每天740萬桶。在這種情況下,從海外進口便成為解決能源缺口的唯一途徑。據印度官方統計,目前印度每年需要大約1.2億噸原油,其中70%靠進口,預計到2020年,僅原油進口量就將達到1.5億噸。國際石油價格的猛漲對印度經濟產生了極大的沖擊。

六、地區安全形勢嚴峻

穩定的周邊環境是一個國家經濟崛起的重要條件,印度周邊地區的不穩定性因素是其經濟崛起的一大障礙。從綜合國力來看印度當之無愧是南亞地區最強大的國家,但是印度并沒有在政治上和軍事上在該地區取得主宰地位。在目前情況下,不論在意識形態、文化以及經濟方面,印度還不具備控制周邊中小國家的能力。在經濟上,印度與南亞其它國家經濟同質化或同構性的產業模式不但不利于南亞區域合作的深化而且增加了各國間的經濟競爭性。印度與巴基斯坦的對抗和沖突是事關南亞地區乃至整個亞洲安全的最突出的問題。印巴對抗從1947年印巴分治就開始了,在冷戰時曾引發三次印巴戰爭。三次兵戎相見的舊恨未除又不斷增添新仇。目前,兩國間的軍備競賽還在不斷的升級,兩國都擁有了核武器,印巴的核競賽無疑增加了兩國核失控的危險性。一旦爆發核戰爭,對任何一國來說都是一種自我毀滅。這也更是影響印度經濟崛起的重要原因。

作為一個歷盡滄桑的古國,印度近年來實現了經濟的迅猛發展,但上述制約因素卻限制了印度經濟進一步發展的步伐,決定了印度的經濟崛起將是一個崎嶇而漫長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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