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文物保護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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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文物保護論文

篇1

關鍵詞:基層文物;保護管理工作;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 G264 【文獻標識碼】 B【文章編號】 1671-1297(2012)09-0299-02

隨著國家對文物保護工作的日益重視,我國的文物保護工作取得了長足發展,特別是省市一級的文物保護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基層文物保護工作依然面臨著很多問題,尤其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新農村建設的快速推進等一系列新情況、新任務的不斷出現,如何更加科學、合理、有效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是基層文物保護利用工作面臨的嶄新課題,也是各級黨委政府必須認真思考的現實問題,本文將對基層文物保護工作面臨的問題做簡要的分析,并結合文物保護工作者的身份提出幾點對策。

一 基層文物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1.文物保護意識淡薄

對文物的保護,部分基層干部以及大部分農牧民對文物的保護認識不到位,認為文物保護是文物部門的事,與己無關,甚至毫不顧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隨意破壞文保單位周邊環境面貌。還廣泛存在著“重經濟建設、輕文物保護”的思想,只重眼前利益、局部利益,不顧長遠利益、社會效益,視文物保護為包袱,缺乏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意識。少數基層干部認為文物保護是文物部門的事情,與當地政府無關,缺乏“守土有責”的責任意識,不能與文物保護部門形成合力。

2.文物保護經費缺乏

文物保護和管理工作是一項社會公益性事業,主要經費來源還是政府財政預算。這一點在《文物保護法》中明確規定,也是國務院要求的“五納入”內容之一,然而在現實中很難落實。以我縣為例,多倫諾爾鎮作為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城區內存在著大量有待維修保護的古建筑,但文物部門獲得的財政預算只能對瀕臨損毀文物進行搶救性維修,我們也承認,各項事業的發展都離不開錢,就目前地方經濟的現狀也不可能拿出很多錢來滿足各項事業發展。但文物保護事業有其自身特點,文物是不可再生資源,如果目前不對文物保護進行最低限度的經費投入,那么即使今后經濟發達了,文物的損失也無法挽回,將愧對子孫后代。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也將成為一句空話。

3.法律法規抵觸

從當前的操作過程來看,與文物保護政策相抵觸的是《土地管理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凡公布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必須依法劃定相應的保護范圍與建設控制地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保護范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而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在新農村的建設中,建新房必須拆有價值老屋。文物部門在文物普查中也陸續有所發現,如果不及時公布文物保護單位,將會難逃被拆除的厄運;如果公布文物保護單位,又缺乏足夠的經費保護,致使文物保護工作面臨著進退兩難的境地。

4.文物保護工作的現狀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

由于基層文物保護單位的實際能力有限,對區域內文物家底不清,基礎數據不準的情況很難從根本上轉變;由于編制的限制以及經費的缺乏,文物宣傳展示工作很難深入開展;沒有正規的博物館,文物的存放存在著巨大的安全隱患;在管理方面缺乏科學規范,在服務方面缺乏主動意識;文管隊伍的自身建設明顯滯后,特別是經營管理人才和專業人才匱乏,職工隊伍素質還不能完全適應事業發展的需要。

二 解決基層文物保護工作問題的對策

基層文物保護工作任務繁重而又艱巨,全面推進文物事業的發展,根本在于更新觀念,強化領導,關鍵在于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的文物工作“五納入(即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納入財政預算,納入體制改革,納入各級領導責任制)”的要求狠抓落實,重點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文物保護意識

保護好文物是功在當代、惠及子孫的千秋事業,是體現城市文明程度以及綜合實力的重要標志,全社會必須關注這項事業。以我縣為例,多倫縣多倫淖爾鎮作為自治區首批歷史文化名鎮,城區內存在著匯宗寺、善因寺、山西會館、清真寺、碧霞宮等大量的文物保護單位,按照自治區文化大區建設目標,縣級黨委政府應進一步認識文物保護的重要性和緊迫性,進一步增強文物保護的責任感,要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如編印一些宣傳文物保護方面的小冊子分發給有關部門、學校、社區等;舉辦學習培訓;召開紀念會、學習座談會、學術研討會等;建立一座條件完備的現代化博物館,通過開辦特色展覽,在陳列內容、主題、環境氛圍方面創造渲染,充分利用文物最直觀、最生動、最真實、最可信的特點,使文物教育功能更具吸引力、感染力和說服力。通過加大宣傳,強化和提高市民和保護地群眾的文物保護意識,進一步增強保護好文物的自覺性。

2.建立市場機制,多渠道籌集保護資金

文物保護,都存在著資金缺乏的問題,但即使經費缺乏,也應保護。縣政府應把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在加大政府投入的同時,建議解放思想,進一步拓寬融資渠道,出臺一些為保護文物的優惠政策,鼓勵引導企業、社會團體、協會、宗教和個人等參與、捐助文物保護事業;借鑒兄弟旗縣的成功經驗,在堅持文物保護法的基礎上,支持和引導各方參與保護開發,并讓他們從中受益。以多倫縣為例,縣委政府在引進企業的同時,鼓勵企業參與對匯宗寺、山西會館等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保護,幾年來,匯宗寺、山西會館已經得到了很好的保護,并通過旅游開發手段,每年吸引大批游客游訪,在做好文物保護工作的同時還實現了可觀的經濟效益,這種做法還可以應用的其他文物保護單位中來。

3.要進一步規范動土管理

在生產建設領域落實文物前置審批程序是文物得到有效保護的重要保證。要繼續堅持“先申報審批后動土”的原則,凡是在文物保護地段動土,一律按程序逐級申報,規劃、土地、城建等部門要大力支持和配合,實行動土申報許可制度,嚴格履行報批程序。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要依法履行動土申報手續;文物部門要規范動土管理制度,加強違規動土的巡查監管。以確保勘探發掘工作的有效銜接,避免因生產建設導致破壞文物的事件發生。對違反規定擅自動土施工的,要嚴格依法查處。

4.健全文物行政管理機構,提高管理隊伍的人員素質

縣級文物保護部門作為基層文物單位,存在著人員編制不夠、體制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需要的現象。因此要做好文管體制改革,配齊相應編制和專業人員。要引進高素質的文物保護專業人才,把引進文物保護人才像引進科技、教育等方面人才一樣,制定優惠政策。通過引進人才,迅速提高文物保護隊伍的素質,同時,應該加強在職人員的培訓工作,舉辦各種專題性的短期訓練班,提高在職人員的專業素質。切實提高文物保護工作人員的待遇,注重對后備人員的培養工作。

參考文獻

[1] 劉心玉.我國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現狀與對策[J].邊疆經濟與文化,2012(8)

篇2

1 文保單位是重要的非遺物質載體

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物。簡言之,文物是歷史的遺留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相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簡言之,非遺是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文化遺產。兩相比較,其區分在于物質屬性和非物質屬性。

以古建筑為例。位于泉州市洛江區萬安街道和惠安縣洛陽鎮之間的洛陽橋(宋—明)是全國重點文保單位,“洛陽橋傳說”、“蔡襄與洛陽橋的傳說”列入福建省級非遺保護名錄。洛江區留公陂(俗稱陳三壩,南宋)是福建省級文保單位,“陳三五娘傳說”列入國家級非遺保護名錄。安溪清水巖是全國重點文保單位,“安溪清水祖師信俗”列入國家級非遺保護名錄。鯉城區亭店楊氏民居(清)是全國重點文保單位,“楊阿苗民居營造技藝”列入國家級非遺保護名錄,“閩南傳統民居營造技藝(楊阿苗民居營造技藝)”作為“中國傳統木結構營造技藝”子項目之一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

2 文保單位是重要的非遺展示空間

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和紀念意義而必須就原地保護的文物,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的標準程序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列入國家有計劃的、科學的管理之中。在文保單位之外劃出一定區域作為保護范圍,在保護范圍外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環境風貌。文物保護單位分為縣級、省級和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三級,實行分級管理和原址保護,對于因建設工程需要無法實施原址保護,必須遷移異地保護或者拆除的,有嚴格的審批程序。由于文保單位的不可移動性及其獨具的社會功能,各級文保單位往往成為當地社會大眾的活動場所,客觀上也成為常年非遺展示空間。

以宗教建筑為例。有廟有戲臺,這是泉州地區多數農村和有條件的街區廟宇的一大特色。泉州涂門街通淮關岳廟(清—民國)是福建省級文保單位,“關岳信俗(泉州)”列入福建省級非遺保護名錄,香火鼎盛。其殿宇為單檐硬山頂,穿斗式木架構,裝飾精美的木雕、石雕和泥雕,屋脊剪瓷龍雕,造型各異,其間配有花鳥走獸,體現閩南古建筑的藝術風格。泉州木雕、石雕分別列入各級非遺保護名錄。通淮關岳廟每逢關帝生日,都會搭臺展演地方戲曲,泉州梨園戲、高甲戲、打城戲都列入國家級非遺保護名錄。洛江區羅溪鎮龜峰巖建筑群(明—清)是福建省級文保單位,龜峰巖主祀關圣夫子,埕前辟有戲臺,上演地方戲。戲臺下方中層有南音室,是當地傳承南音的場所。南音(別稱泉州弦管)入選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在宗教場所安排地方戲曲演出和利用寺廟建筑開展南音傳承活動,類似情況在泉州地區十分普遍,擴大了這些非遺項目的生存發展空間。

3 文保單位因非遺而增強保護價值

文保單位包括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動文物,之所以成為文保單位,就在于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以墓葬為例。位于惠安縣的王潮墓是福建省文保單位,現存王潮墓前的文官、武士、虎、馬、楊等圓雕和蓮花浮雕,宋代雕就,距今1100多年,是現存年代最早的惠安石雕代表作,其風格既繼承北派的質樸粗獷,又兼有南派的細膩纖巧,是了解唐末五代惠安石構建筑技術和石雕工藝的重要實例。王潮(846~897)是唐末五代時期閩王王審知的兄長,王潮與王審知、王審邽三兄弟合稱“開閩三王”,是福建和泉州重要的歷史人物,“惠安石雕”列入國家級非遺保護項目名錄,王潮墓作為古墓葬的文物價值進一步增強。

位于泉州清源山風景區的江加走墓是泉州市文保單位。江加走(1871~1954),著名木偶頭雕刻大師,被譽為木偶之父,其作品定為國家一級藝術品。1954年10月,江加走病逝,文化部撥款為其在清源山老君巖前筑基立碑。“江加走木偶頭雕刻”列入國家級非遺保護項目名錄,進一步凸顯江加走墓作為近現代重要史跡的文物價值。

4 文物保護非遺保護兩者相互促進

文化遺產積淀和凝聚著深厚豐富的文化內涵,隨著經濟發展、文化多元化和城鄉現代化進程的加快,我國的文化生態發生巨大變化,一些文化遺產及其生存環境受到嚴重威脅,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被提到各級政府議事日程,受到全社會關注。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傳承發展”的方針。兩者都有“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的要求,差異在于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強調“加強管理”,非物質文化遺產強調“傳承發展”,就保護工作而言,加強文保管理有助于非遺項目的傳承發展,非遺項目傳承發展為文保單位的長效管理提供技術保障。

以傳統建筑為例。文保單位一定時間都需要修繕,特殊情況下,還有遷移和重建問題。文保單位的保護性修繕遵循“修舊如舊”原則,按照法律規定,文保單位的修繕計劃、工程設計方案和工程資質等有嚴格的報批程序。閩南傳統建筑的輪廓、造型,特別是磚石混砌、墻面裝飾和色彩紋樣,在中國建筑史上有其獨特之處。閩南傳統建筑修繕需要運用傳統手工藝技能作保證。另一方面,得到妥善保護的閩南傳統建筑,也成為一些重要非遺項目科研、教育、傳承基地。顯然,保護文保單位及融為一體的非遺項目,息息相關。文化遺產是[( dylw.NEt) 專業提供專 業論文寫作和發表教育論文的服務,歡迎光臨]不可再生的珍貴資源,文保單位的職責首先在于對具有歷史、文藝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產得到全面有效保護。同時,很多文保單位,尤其是國家級、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都是當地重要的旅游景點,宣傳展示文保單位的非遺項目,使社會大眾對文保單位有更深刻的認識,有利于文保單位資源的合理利用,有利于拓展文保單位工作的社會基礎,從而進一步做好文保單位的管理工作。

5 結論

文保工作和非遺保護作為文化遺產保護的兩個分支,有內在關聯性。重視文保單位的非遺因素,全面做好文保單位的記錄檔案,修繕、建設和宣傳、推介,合理利用文物資源,有助于文物保護和非遺保護,有助于進一步豐富文保單位的歷史內涵和藝術、科學價值,進一步提升文保單位的職能作用和社會影響力。

參考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修訂).2013.

篇3

【摘 要】隨著我國博物館事業的持續勃興,分布在全國2300多個獨立縣級行政區域的眾多中小型博物館必須受到應有的關注與重視。然而這些博物館多數依然處于“貧困”的狀態,文物儲藏不夠,科學研究薄弱,展覽環境欠佳,體現出其在館藏資源及其利用方面所存在的瓶頸性問題。針對此,爭取時代性的短期項目贏得各種資源,樹立“締結聯盟,共謀發展”的理念,建立博物館文化產品的網絡營銷模式,大力推進文物資源的數字化存儲和利用,應是值得考慮的可行之道。

我國的博物館事業正在蓬勃發展之中,2900多座各類博物館已基本構筑起了中國比較完整的博物館體系,且許多新的博物館仍在誕生之中。伴隨著這一數量的不斷增加,我國博物館發展的重心已由數量上的擴張向服務質量的提升轉變,這已成為一個不爭的事實[1]。筆者在從事大學博物館學的教學過程中,時常鼓勵學生利用學習間隙深入實際,對基層中小型博物館的發展現狀展開調研,一方面旨在培育當代青年人的文化遺產危機與保護意識,另一方面使其親臨實際,體認目前文博事業所存在的真實問題與潛力,從而明確自身未來的職業定位和發展方向。學生收集、反饋的信息基本印證了筆者多年來所思考的一個問題,即:同我國公布的文物保護單位的數量與管理質量之間所形成的剪刀差一樣,我國博物館運作成效的提高也遠遠趕不上其數量的急劇增長,尤其中小型博物館在這方面的問題更為突出,而歸根結底,其原因皆可圍繞館藏資源及其利用現狀展開討論。

博物館的館藏資源亦即文物藏品,可以經由征集、發掘和社會捐贈等渠道獲得,也可以通過復制或租借得到補充。但是,“博物館自身收藏的文物是最主要的資源,它是博物館賴以生存的物質條件。博物館規模的大小,聲譽的高低,效益如何,都與其文物藏品的數量與質量有極大的關系。……有了豐富的文物資源,往往能吸引其他資源來為之‘錦上添花’。在博物館這樣公益性的事業中,只有把它辦成真正的歷史、藝術殿堂,成為文化實力的象征,成為文明的標志,才會產生‘名館效應’,才會吸引更多的社會的捐贈和人才加入。……所以,要使博物館得到社會的廣泛承認和支持,就必須努力打造自己的特色品牌”[2],而這一品牌必須以豐富而又富于鮮明個性的館藏資源為重要基礎。

毋庸置疑,我國有很多富于特色的博物館,而且充滿了活力,但2900座博物館中的絕大部分則不然。尤其是那些地處基層或縣域的眾多中小型博物館,由于歷史欠賬過多,長期的積貧積弱,很多仍處于“貧困”狀態,甚或幾近閉館邊緣。主要表現為:其一,文物儲藏不夠。或者數量太少,多則近千件,少則四五百件;或者種類單一,有的陶器居多,而且多集中于一個時代,如漢代,有的瓷器為主,但多屬明清時期;或者精品稀缺,珍貴者極少,多為一般文物,且品相較差。其二,科研能力薄弱。研究成果稀少,多年不見正式發表的專業論文、論著問世,缺乏對外廣泛持續的學術交流,不能確立在同行中的良好地位,陷入一種惡性循環的境地,從而造成了現存數量有限的館藏資源的閑置與浪費,使博物館的應有功能無法合理發揮。其三,展覽環境欠佳。有的博物館長期固守著單一的基本陳列,對其標本極少予以更新,陳列設備陳舊,展示手段單調乏味,根本不能適應現代博物館展覽的要求,導致其門可羅雀,幾無人氣,從而嚴重制約了自身的發展。2008年5月8日至9日,在“《國際博物館》與中國遺產保護論壇”上,來自江西的文先國先生發表了題為《如何完善地方基層博物館的價值體系與社會責任擔當平衡》的論文,對地方基層博物館的現狀進行了分析,也認為中國目前的2000余家博物館大多屬于小型博物館。這個小型,不僅是指博物館建筑的小型化,而且是指文物收藏的不豐富,文物陳列的不高雅,科學研究的不精深。收藏的情況不理想,陳列教育的功能就很難實現 [3]。由以上所述可知,我國中小型博物館目前館藏資源存在兩方面的問題,要么是資源儲藏不夠充足,要么是研究、利用的深度與廣度有所欠缺。

至于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許多業界人士與專家學者都有精辟的分析,大體歸納起來,不外乎“資金短缺”、“人才匱乏”、“體制不暢”等。筆者以為,在今天市場經濟逐步成熟、公益性博物館逐步免費開放的形勢下,“現代營銷”意識淡薄是當下諸多基層博物館最為缺乏的東西。這一薄弱環節的存在,導致許多博物館無法擺脫舊式桎梏的束縛,依然在抱殘守缺,依然在“等、靠、要”,而不是大膽走向市場,在市場中尋找發展壯大的良機。因此,中小型博物館必須在“現代營銷”理念的推動下,積極拓寬資金來源渠道,不拘一格引進高素質專業人才,采用現代信息技術,走“締結聯盟,共同發展”之路,才能扭轉被動局面。

一、爭取時代性的短期項目

以贏得各種資源

博物館人應時刻將眼光“由內轉外”,即瞄向社會,緊抓時展的脈搏,一旦發現有利時機,即可開展相應的運籌,以豐富自身的各種資源。這一點英國的博物館界就做得非常好。據載,2008年北京奧運會前夕,英國的布賴頓和霍維博物館整合多方資源,舉辦了具有中國元素的《1650年至1930年英國具有中國藝術風格的物品展》,取得了空前成功,一時間觀眾如潮,并先后收到來自英國遺產彩票基金會的49萬英鎊、英國藝術協會的8萬英鎊和約克郡文藝復興中心的5萬英鎊的贊助,以及一些來自私人的資金支持;而今,為了迎接2012年的倫敦奧運會,英國的許多博物館又在積極尋找良機,蓄勢待發。奧林匹克文化項目負責人禾德利·斯萬說,奧運工作為博物館提供了與奧運贊助商聯絡的良好機會,例如在向遺產彩票基金申請贊助的13個博物館中,英國國家海洋博物館已經脫穎而出,收到來自基金會的500萬英鎊的贊助,用于改擴建圖書館、特別餐廳,以及一些配套設施[4]。

就國內而言,許多博物館也抓住了2008年北京奧運會的機會,故宮博物院推出了《金昭銀輝——故宮博物院藏清代金銀器展》、《盛世琳瑯——故宮博物院藏清代乾隆朝玉器精品展》、《盡善盡美殿本精華展》等十大精品展,首都博物館推出了《古希臘競技精神展》、《中國記憶——5000年文明瑰寶展》、《紫禁城內外競技游戲展》等五大歷史文化展覽,中國科技館、中國革命軍事博物館、中國美術館、中華民族藝術珍品博物館、北京展覽館、798藝術區,綿陽、曲靖、運城、杭州、長沙、昆明及香港的博物館和相關機構都紛紛舉辦了相關的展覽活動,贏得了顯著的社會聲譽。

世博會被譽為世界經濟、科技、文化的“奧林匹克”盛會,自然也會吸引全球人的眼光,舉辦相關的展覽無疑也會產生多種效益。2010年上海世博會正式舉辦之前,組委會組織的900天巡展活動曾在全國范圍內引起了不小的轟動,然而在全國330多個地級市、2000多個縣級市中只有極小的比例被此次巡展光顧,還有更多地方、更多人的參觀愿望沒能實現,因此,各地博物館如能抓住機遇,舉辦各種形式的世博會相關展覽,當是對此次盛會的一種良好補充,可惜未見到相關的展覽報導。

二、樹立“締結聯盟,共謀發展”的理念

建立“博物館聯盟機制”,實現館際資源的優勢互補。同類博物館可以依據具體情況組成區域內或跨區域的聯盟組織,如行業博物館聯盟、縣域博物館聯盟、民營博物館聯盟等等。聯盟以實踐推進為核心,通過舉辦聯合展覽、聯合巡展、館際借展、藏品交流以及開設聯合網站等形式,促進博物館的社會影響力,聯盟內部或各聯盟之間可以常設經驗交流性質的論壇、沙龍等,開展相應的理論探討,以進一步推進博物館實踐。簡言之,館際聯盟合作計劃可以把有限的資金集中在一起,從而降低商業風險,增加展覽的豐富性、可行性。比如,2010年上海世博會,中國各地約有95%以上的人出于種種原因不能去現場參觀,那么我們能否聯合起來舉行世博會的相關展覽呢?一個博物館或許力量有限,但是幾個、十幾個博物館聯合起來,相信可以為那些不能赴滬實地參觀的人們在自己的家門口舉辦一個盡管不能勝似親臨,但畢竟有所體認的別開生面的“世博會”,同樣能夠使世博會知識和世博會精神得以傳播。

2009年春,倫敦博物館協會曾推出一個大型展覽,其展品來自多家博物館,包括漢考克博物館、紐卡斯爾大學博物館、謝夫頓博物館、哈頓博物館等。該協會顧問簡·溫特沃斯認為,大型公司或許有足夠的基金來建立許多小型分公司,但博物館卻承擔不起,這種多家博物館的聯合,既分享了展品,保障了展覽質量,利于為觀眾推出完美的展覽,又分擔了風險,為每個博物館提供了展示自己的空間,并能為觀眾提供多層次的服務。分別以威爾士國家博物館和蘇格蘭國家博物館為主體的協會,也開始吸納其他博物館加入。前面提及的《1650年至1930年英國具有中國藝術風格的物品展》匯聚了來自英國50多家博物館和科研機構的展品,其中包括皇家收藏和大英博物館、國家美術館、威爾士國家博物館、蘇格蘭國家博物館的藏品等,開創了跨地區多家博物館合作的先河。英國博物館、圖書館和檔案館協會表示,為了2012年的倫敦奧運會,他們期待著更多博物館能夠通過共享資源和經驗,創造一個奧運文化傳統。

國內迎接北京奧運會的許多展覽其實也是以聯盟的形式開展的。首都博物館集合全國26省市55座博物館的館藏精品而舉辦的《中國記憶——5000年文明瑰寶展》最引人矚目,展品包括很多國人耳熟能詳但又鮮有機會一睹真容的珍貴文物:商代后期的太陽神鳥金飾、公元前9世紀周恭王時期的史墻銅盤、秦始皇兵馬俑、馬王堆漢墓T形帛畫、漢代葬服金縷玉衣、唐初紙本歐陽詢《夢奠帖》等。同時,首博與故宮博物院聯合舉辦的《紫禁城內外競技游戲展》則拉近了中國傳統體育與現代奧運的距離,游客可以觀看到有“古代高爾夫”之稱的宋代紋胎球、乾隆御用十喜花膛鍤子槍和來自故宮大內的象牙象棋等富于趣味的古代體育器材。從2008年7月16日到8月29日,中國美術館與故宮博物院聯合舉辦的《明清繪畫精選——故宮博物院、中國美術館藏品聯展》在中國美術館的三層與五層展廳舉行。由中國博物館協會、中國工藝美術協會、中國文物保護基金會等5家單位聯合主辦的“奧林匹克之旅——中華民族藝術珍品文化節”也在北京市崇文區新落成的中華民族藝術珍品博物館拉開大幕,文化節向中外賓朋展示了中國和世界各國藝術家的杰作,展覽內設“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展區”、“北京頂級藝術品展區”、“中國工藝美術大師珍品展區”和“唐卡藝術展區”等,精美的展品令參觀者流連忘返。由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第29屆北京奧林匹克運動會組委會、中國郵政集團公司聯合主辦的“北京2008年奧林匹克博覽會”于8月8日至18日在北京展覽館舉行。北京798藝術區也在奧運期間舉辦了《版畫盛典——為奧運喝彩》、《世界紀錄:當代藝術與體育》等數量達103個的主題展覽展示活動。

可見,締結聯盟、共謀發展益處多多,對于中小型博物館來說,更可以發揮集聚效應,實現多邊共贏。

三、建立博物館文化產品的

網絡營銷模式

今天的時代是網絡時代、信息時代,我們足不出戶就能廣知天下諸事,也能享受各種送貨上門、驗貨付款的服務,當當網、卓越網、中國圖書網等已經做大做強,并已為愈來愈多的客戶所接受。發達的現代網絡技術和迅捷的快遞方式充分結合,為各類文化產品的社會營銷創造了極為靈活、便利的環境條件。文物、博物館領域運用這一模式也同樣可以獲得成功。博物館開發豐富多彩、富于特色的文化產品并經由網絡開展營銷,既可以持久宣傳自身社會形象,又可以帶來可觀的經濟收益。如果說獨自建立、維護一個博物館文化產品的網站對于一個中型或小型博物館來說是件難事的話,那么,多家博物館聯合建立相應的網站應當不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比如英國的博物館行業就采用了這種聯合經營的方式。“文化標簽網”是一個聯合了60家英國藝術機構的在線零售商店,其目的是使全世界都能夠便捷地發現并買到他們的產品。參與其中的包括一些倫敦主要的文化機構,比如泰特美術館、V&A博物館、大英博物館和皇家美術學院等,也包括一些地區性的機構,比如牛津的阿什莫爾博物館、利物浦的藍外套,還包括一些全國性的藝術組織,比如英國名勝古跡國民托管組織等。目前該網站所涉及的主要是英國境內的組織,但其未來計劃是在全球范圍內推廣,希冀能將全球的藝術機構和博物館網羅在一起,共同展示推銷自己的文化產品。目前,該網站不僅成為許多博物館重要的宣傳陣地,而且每年能獲得30%的額外收益,大大減輕了博物館運作的經濟壓力。

我國的各類博物館數量已達到了2900座,許多博物館都有獨具特色的文化產品,也建立了自己的網站,但迄今尚未見到類似的專門營銷博物館文化產品的聯盟式網站,因此這仍是一處巨大的空白,亟待研究與開拓。四、大力推進文物資源的

數字化存儲和利用

博物館館藏資源的現代數字化保存和利用在今天顯得尤為重要。對于大型博物館而言,一方面許多館藏珍品因展廳的局限無法全部展示,另一方面由于珍品的極度稀缺或脆弱性也無法長期實物亮相;對于中小型尤其是多數小型博物館而言,面臨的問題更多的是館藏文物珍品嚴重不足或展覽環境差強人意。所以,借助于現代信息技術既可以改變目前危及文物標本的舊式展覽方式,也可以彌補館藏可用資源的嚴重不足,從而提升博物館的人氣。

我國的中小型博物館一般面積有限,規模不大,人員較少,人氣不足,技術力量也相對薄弱,其日常的業務活動主要是面向本市、本縣、本地區的。這些特點使得中小型博物館必須在突出特色上下功夫,“特色”已經嚴密關系到此類博物館的生死存亡,尤其是在當前免費開放政策影響下,只有拿出富有吸引力的且與現實社會有共鳴的博物館產品,才能贏得觀眾,擴大社會效益。

而現代化信息技術的適度應用無疑是造就中小型博物館自身“特色”的必由之路。文物資源的數字化不僅有利于擴充現有資源存量,實現館藏資源的信息化管理,而且有益于豐富博物館的常規展覽,推動博物館的文化產業。數字化過程中,通過運用數碼照相機、數碼攝像機、三維掃描儀、非線性編輯系統以及相關的軟件技術,可以實現對破損文物的虛擬修復,使其得到虛擬展示的要求,也可以通過獲取其它場所的文物信息,經由逆向工程開展相應的復制工作,實現本館展覽深層次的序列化、完整性、系統性;通過相關文物視音頻信息的采集處理,也可以實現其向數字化產品的物質性轉化,從而推動產業化的發展。

當然,展陳數字化建設更有助于中小型博物館突出特色,以質取勝。首先,數字化展示可以有效地延展展覽空間和展覽內容,這對于展廳面積、館藏資源等條件都十分有限的中小博物館來說是非常有利的發展機會。數字化展示使得資料的搜尋與獲取變得更容易,其方便快捷的更新方式也使得博物館能夠更多頻次地更新展陳、組織專題活動,提高觀眾的參觀質量。其次,地方性博物館多帶有地域性、民俗性等特點,民俗內容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展示應當成為該類博物館的主要特色和亮點。而如果仍然按照傳統的展示手法,這些內容很難產生永久的吸引力,因此,采用聲、光、電、影等數字化或虛擬手段就成為展示這些內容的最重要方式。合理有效地做好數字化民俗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展示,既是對這些遺產的保護,也能擴大博物館的社會效益。最后,數字化手段依靠的是最先進、最有吸引力的高新技術,最容易吸引人們的目光,提升參觀興趣。在基本陳列中采用觸摸標本、模型操作表演、多媒體觸摸屏、影視幻燈等多種教育手段,可以調動觀眾的多種感官,幫助觀眾多方面地接觸展覽內容,保持觀眾的興奮感和新奇感[5]。不過限于種種條件,眾多的中小型博物館在短期內不可能實現這樣的目標,數字化也必然是一個長期的任務,因此開展館際結合、館校結合,循序漸進地引進數字化技術是必經之路,而不少大館已有了成熟的經驗,不少高校在硬軟件方面也具有自己的優勢,故而“借雞下蛋”的策略應當成為中小型博物館數字化的首選。

走進博物館,體驗博物館,在今天已經成為眾多國人文化休閑的重要內容,這既是對散布在全國2300多個市縣的中小型博物館的劃時代考驗,也是博物館人重新審視自我、轉變觀念、提升服務的重大機遇。而這一切都必須緊緊圍繞館藏資源展開,所以豐富館藏資源、深研館藏資源、用足館藏資源是必經之路,融入現代信息技術、變單兵作戰為多兵種聯合是時代與社會之所需,若果能如此,則我們的中小型博物館必將迎來新的曙光。我們樂見其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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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崔波,孫波:《從“數量擴張”走向“質量提升”——單霽翔局長談博物館發展》,《中國文物報》2008年12月12日。

[2]馬自樹:《關于博物館文物資源的幾個問題》,《中國文物報》2001年8月5日。

[3]文先國:《如何完善地方基層博物館的價值體系與社會責任擔當平衡》,《國際博物館》2008年特刊。

篇4

【關鍵詞】文物旅游景區 游客管理 措施

文物旅游景區是旅游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游客游覽觀賞的主要空間載體。它以歷史文化遺物、遺跡為主要特色,能夠滿足游客游覽觀光、放松娛樂、探索求知等多方面的需求。改革開放以來,在經濟建設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下,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外出旅游。在旅游旺季,文物旅游景區大都呈現人滿為患的景象。由于不少文物旅游景區忽視了游客管理,造成了許多不良的后果,如文物破壞、環境污染、旅游資源負荷度加重等等,給文物旅游景區造成了重大損失。因此,必須把景區游客管理作為文物旅游景區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游客管理的含義和內容

游客管理是文物旅游景區管理活動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旅游景區經營管理者通過多種手段和途徑對景區內游客的接納量、旅游過程感受、人身財產安全等方面進行科學管理,提升旅游景區的吸引力,實現景區經濟效益的最大化。

游客管理是維護文物旅游景區正常運轉的重要保障,它能夠最大限度的降低游客因不文明和不合理行為造成的對景區的破壞,從而構建優良的旅游文化氣氛,促進景區管理目標的實現。目前,學術界基本認同“游客管理包括對游客旅行目的地管理、游客容量管理、游客滿意度管理、游客行為管理、游客體驗管理、游客影響管理、游客安全管理等”。[1]此外,“在國內外的研究中,對于游客管理的目的也已基本達成共識,主要有兩個:一是減小對于資源及生態環境的破壞,二是提高游客的滿意度”。[2]

二、文物旅游景區游客管理的主要問題

縱觀我國大部分文物旅游景區,或過于重視經濟效益忽略游客管理,或缺乏對旅游景區綜合規劃及治理。雖然部分旅游景區重視游客管理,但管理手段偏重硬性措施,加之不少景區對從業人員的培訓與管理不到位,基層管理人員素質比較低等原因,目前我國文物旅游景區在游客管理方面存在以下問題:

1.缺乏全面專業的游客管理機制

當前,我國文物旅游景區游客管理的方法多是從保護文物、景區旅游建設等方面出發,而沒有專業的游客管理機制,所以景區管理者的游客管理意識需要進一步提升,游客管理的運行機制需要及時進入設立階段。

2.對游客管理的人性化不夠全面

在多數文物旅游景區發生游客不文明行為的時候,當地景區管理者大都會采用硬性化手段進行處理,缺乏合理的教育、引導游客改善不文明行為。此外,隨著汽車的普及,很多游客選擇自駕游,但一旦進入景區內發現很少有停車場地,在尋找車位時存在著很大困難。

3.游客對文物資源的不良影響

對于文物旅游景區來說,文物資源是景區存在的前提。像石碑、橋梁、亭廟等文物景觀,易受到交通共振、環境污染、人群噪聲及呼出氣流等多方面因素的干擾。“對于某些特殊情況的文物景觀來說,其傳承與保護的負面影響直接因素主要是二氧化碳、細菌含量的增多,而這些因素與游人數量是直接相關的”。[3]

4.游覽旺季時的應急機制不健全

根據當前實際,旅游旺季時不少著名的文物旅游景區客流量都能輕松突破景區最優接待量,甚至一些景區旅游人數嚴重超過了當日最大接待量。上述情況造成的后果將十分嚴重,我們知道游客數量的增長超過景區自身承載能力時,將很容易對景區生態環境、旅游設施、美譽度等方面產生極大的破壞。由于多數景區缺乏有效的游客管理措施,加之旅游旺季時,客流量的快速集中也給游客的人身安全帶來很大的隱患。

毫無疑問,目前文物旅游景區在游客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已經影響到了景區的和諧發展。所以,深化文物旅游景區游客管理的研究,從而指導景區管理人員科學開展管理活動,使游客管理規范運行起來,對于推動景區旅游可持續發展乃至旅游業健康發展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三、改進景區游客管理的措施和建議

針對上述主要問題,作為景區的管理者應當積極努力創新,切實加強文物旅游景區環境和秩序的維護及管理,引導游客文明旅游。具體來說,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開展工作:

1.重視游客管理規劃,加強游客管理體系建設

文物旅游景區的建設規劃可以直接影響游客的活動和情感體驗,進而對景區管理產生重要的作用。景區停車場所、觀光道路、公共衛生等基礎設施以及游客服務中心的設計都與游客的游樂感受有著密切聯系。

文物旅游景^游客管理應當明確具體的管理實施者、對象、措施等內容,并且要加強對管理效果的監督與反饋,實行動態化管理。在科學合理的規劃設計下,文物旅游景區能夠有效降低游客活動對環境帶來的負面影響。

2.增強游客管理意識,提高人性化管理水平

當前我國旅游業的發展趨勢主要以經濟效益為導向,很多旅游景區都存在重建設、輕管理的問題。文物旅游景區若想取得更大發展,就必須重視游客管理。因此景區管理人員應該加強對游客管理的重視程度,提升游客管理意識。此外,“旅行社也需要對導游用詞嚴格把關,加強導游詞的知識含量和科學性,發揮導游‘文明的引導者和傳播者’的作用”。[4]

作為文物旅游景區,采取人性化管理手段,真誠地關心和尊重游客,從而贏得游客對景區的真心愛護。從這個角度看,建立一套完善的人性化管理措施勢在必行。通過合理的安排旅游行程,設置更多便捷的旅游網絡服務設施,收集整理并及時處理游客的投訴和建議,最大限度地提升游客的滿意度。

3.營造良好的景區氛圍,強化服務意識

眾所周知,人會受到所處環境的影響,在下意識中產生與當前環境相對應的行動。一個旅游景區的環境越是惡劣,游客對不文明行為的管控能力越差;與之相反,倘若游客身處在清潔和優美的環境中,其自身文明意識、環保意識會得到極大的激發。因此,營造優美的景區氛圍感染游客,使其深入其中是加強游客管理的良好方式。

當前,由于文物旅游景區對游客管理的認識不夠,對于在職人員的管理技能培訓比較欠缺,加之旅游行業的從業人員流動性大,能力水平不高。因此,提升景區管理人員及導游的水平和服務意識十分必要。

4.加強游客宣傳教育,倡導文明旅游行為

對游客進行教育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它的核心是通過影響游客的意愿和行為來達到保護景區旅游資源的目的,是景區管理的重要手段。景區大多數游客的破壞行為都很難馬上被發現,尤其是空間面積比較大的景區,而且單憑罰款教育等簡單粗暴的方式難以根除游客的破壞行為。因此,采取積極教育和耐心引導的方式,致力于提高游客的文物保護和環境保護意識,激發游客的責任感,從而使游客形成自覺保護文物資源和環境的行為,是解決旅游活動中游客破壞行為的一條根本出路。

綜上所述,文物旅游景區對游客采取科學管理的終極目的是既不破壞旅游資源,又可以最大程度地滿足游覽需要,實現文物旅游景區生態、經濟可持續發展。因此研究和建立科學的游客管理策略,對于提升文物旅游景區的服務水平和美譽度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王雷利.芻議景區旅游管理中游客管理的重要性[J].管理科學.2016.(6).

[2].李欣.我國文化遺產類旅游景區游客管理對策分析[J].現代商貿工業.2009.(7).

[3]馬永勇.遺產型景區游客行為管理研究[D].中國海洋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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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蘭州城市學院立足“應用型大學”的辦學定位,努力提升人才培養水平、增強科學研究能力,每年30多場高水平科技學術報告,讓城市學院在科研方面,始終與國內國際先進觀點保持同步。先進的理念和同步與國際的方法,讓城市學院譜寫著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方面的新篇章。

整合資源 科研工作展活力

作為觀念、智慧、知識、技術、人才之源的高等學府,主動服務地方經濟發展,既是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國特色高等教育發展的必由之路,更是時代賦予高校的歷史使命。

近年來,蘭州城市學院在“轉型跨越、富民興隴”的新征程中,學校上下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緊緊抓住國家推進新型城鎮化建設,國家生態安全戰略“兩屏三帶”、華夏文明傳承創新區建設,省委、省政府實施的“3341”項目工程及打造“絲綢之路經濟帶黃金段”等重大戰略機遇期,主動承擔起推動甘肅轉型跨越發展的歷史重任,把項目申報管理和通過構建教學、科研、社會服務互相促進的格局作為科研工作的重要環節和推進工作的重要抓手。科研立項數量持續增長,高層次研究項目明顯增加。大力加強與省內外科研結構的合作與交流,整合科研力量,組建科研機構。

積極整合科研資源,突出科研優勢和特色,培育新的學科增長點,提高科研創新能力和科研競爭力,蘭州城市學院的科技成果數量和水平顯著提升。科研工作緊盯學校發展戰略目標,抓經費、抓項目、抓成果,努力提高學校科研水平,努力提高服務地方經濟的能力;強化科研管理,加強橫向、縱向科技合作,項目經費穩步增長,科技成果的數量和質量同步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產生的社會效益明顯,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貢獻率顯著提高,同時也為全面推動學校學科建設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自2006年以來,學校共發表省級以上論文4172篇,其中SCI172篇,EI 64篇,CPCI-S 17 篇,CSCD 185篇,CSSCI317篇,北大核心363篇。出版著作40部,主編教材109部,參編教材106部。獲得省級科研成果獎共計32項,其中一等獎2項,二等獎4項,三等獎26項;獲得地廳級科研成果獎共計55項,其中一等獎5項,二等獎18項,三等獎32項,12項被鑒定為達到國內領先水平,1項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立足全省,成果發揮效益

2014年2月,隴南文縣的鐵樓鄉入貢山村來了一支特殊的小分隊,小分隊與當地民眾一起,通過民眾表演與當地民眾一起分享了白馬藏人的春節節俗活動“遲哥晝”、“火把節”和“十二相”,這支小分隊就是蘭州城市學院西北方言研究中心的成員,他們通過假期走基層,對地方民俗文化進行深度訪查、調研和整理工作,同時會為地方民俗文化提出如何傳承和發展的研究意見。

作為“甘肅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的蘭州城市學院西北方言研究中心,近年來不斷研究探索方言及相關文化對地方民眾的影響,整合一批科研素質較高、業務能力較強的部分教師組成調查團隊展開了調研活動。無論是永靖縣民歌“花兒”“儺舞”還是皋蘭縣社火表演、文縣白馬藏族民俗,都是西北方言研究中心逐一研究的對象,每到一處,都能與當地民眾熱切地融合在一起,與民眾分享民俗的樂趣,與政府共享傳承保留文化的建議意見,將其研究成果傳播到省內各地,提升了甘肅地域文化的軟實力,擴大了西北地域文化的國家影響力和國際傳播力。“學校漢語言一直是優勢專業,每次走基層,當地百姓很高興。我們把民俗文化的意義告訴民眾,讓他們在自娛自樂的方式中,對珍貴的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城市學院漢語言文學教授馬小萍這樣說到。

此外,在省委“華夏文明傳承創新區”大項目的背景下,城市學院蘭州城市學院當代敦煌文化創意研究中心,立足敦煌文化的發展傳承和文化產品的研發與咨詢,經過研究,他們提出將敦煌元素建筑裝飾、日常用品、形象塑造授權產品研發生產納入“華夏文明傳承保護和創新發展國家級示范區”建設規劃,得到甘肅省委、省政府的批準;同時,建立了敦煌文化藝術創意產品研發基地,并被納入《甘肅省委省政府中國華夏文明傳承創新區建設方案》中。

除了以重點學科服務地方經濟,學校的不少科研項目也都轉化成了顯示成果。高天鵬教授的發明專利《一種鮭鱒魚廢棄物提取活性膠原肽的方法》,已于2010年通過省科技廳堅定,達到國內領先水平。項目通過運用現代生物技術對高寒冷水魚--鮭鱒魚加工過程中產生的魚皮、魚鱗等廢棄物進行膠原肽提取和制備工藝研究,得到了有利于探索未來試生產的有關參數,為將來開發含膠原肽的食品和營養品,提供技術支撐。對廢物的再利用和實現廢物資源化,變廢為寶,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增加農民收入和地方財政收入具有現實意義。通過技術入股在永登碧泊產業公司實現了轉化。

履行職能,服務地方發展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指出,高校要牢固樹立主動為社會發展服務的意識,全方位開展服務,充分發揮智囊團、思想庫作用。蘭州城市學院非常注重在辦學理念中強化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意識,牢固樹立適應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服務觀,努力為新型城鎮化建設服務。

立足蘭州,服務甘肅,面向西北,輻射全國的服務意向,城市學院依據學科特色和科研力量,以甘肅省城市發展研究院為依托,大力提升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大力提高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成效,并以此來為學校拓展更為廣闊的發展空間。

2012年,一本《中國生態城市綠皮書》,引發了國內外媒體進行廣泛的關注,引起了社會積極的反響。 這本書是蘭州城市學院與中國社會科學院、國內部分知名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所著。2014年在研究人員歷時一年的調研和實地考察、資料收集和論證、數據采集和對比測算的基礎上,順利完成了《中國生態城市綠皮書》2014年度報告,其中對全國280多個地級城市進行考核評價和科學排名,盡可能體現出綠皮書的權威性、實證性、原創性、前瞻性和導向性。

“這本書的合作權可是來之不易。”說起與中科院的合作過程,科技處處長高天鵬感慨萬分。“原本,國家有這個項目計劃時,是要與設獎大學或者其他985高校合作的。”高天鵬說,城市學院院長當時在合作與中科院進行一個項目研究合作,得知這一消息,立即提出申請,磨破了嘴,跑斷了腿,提出許多甘肅院校合作該項目的積極意義,打動了中科院工作人員,于是將項目“搶”了過來。

《中國生態城市綠皮書》的問世,極大地提高了我省在全國生態城市建設方面的話語權。學校先后又承擔并完成了蘭州新區管委會委托的《蘭州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皋蘭縣、永登縣工業商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的《皋蘭縣循環經濟發展總體規劃》《永登縣循環經濟發展總體規劃》,為“雙聯”單位天水市秦安縣郭嘉鎮制訂了發展規劃,并在招商引資、科研支持、文化扶貧、師資和勞務技能培訓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

此外,學校組織專家對白銀市旅游產業布局、景區開發、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商品研發等方面進行策劃包裝,同時在白銀市文化傳承和文物保護、文化資源開發與利用等方面進行合作與交流,并于今年5月同白銀市人民政府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學校還與新疆巴州地區、蘭州、武威、定西、臨夏、平涼、天水等市州結成“校地合作”伙伴關系。

篇6

[中圖分類號]F5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5006(201?)

Doi:

引言

近十余年來,中國旅游業快速發展。各大企業集團甚至各地方政府紛紛進軍旅游,搶占優勢吸引物資源。圍繞旅游開發中的利益分配問題,社會矛盾和沖突不斷。例如2013年鳳凰古城門票風波 以及2014年7月的峨眉山事件 ,都吸引了社會大眾的廣泛關注與熱烈討論。筆者曾于2012年發表了《為旅游吸引物權立法》一文(載于《旅游學刊》2012年第8期),提出通過從法律上清晰界定“旅游吸引物權”的權益屬性,以解決中國旅游發展實踐中所謂“官商民博弈”的問題[1]。論文自發表以來,陸續得到學界、政府部門、民眾和基層村(組)長們的肯定和贊同。這反映出我們在對現實的觀察和理論的提煉中已經抓住了問題的重點。人們迫切希望能夠將這一學理性的概念運用到實踐中去,真正指導實踐。當然,也存有一些質疑,如張瓊和張德淼的《旅游吸引物權不可統一立法之辨析》(載于《旅游學刊》2013年第12期)[2]、《旅游吸引物權整體立法保護質疑》(載于《法治研究》2013年第6期)[3]兩篇論文以及辛紀元等的《旅游吸引物權的表達與實踐》(載于《云南師范大學學報》2014年第5期)[4]。筆者非常欣喜地看到學界對這一問題的爭論,甚至希望這樣的質疑和爭論更多,因為學術爭論是推動學術進步的必要條件。基于上述實踐需要與理論爭議,本文聚焦于解決兩個問題:一是旅游吸引物權在現實中的應用問題,具體涉及旅游吸引價值(資產)的評估;二是從理論上澄清一些關于吸引物權的爭論和質疑。由于張瓊和張德淼的兩篇商榷文章的觀點大致相同,我們選擇發表時間最晚(亦即意味著作者對該問題的思考更為成熟)的《旅游吸引物權不可統一立法之辨析》一文(以下稱“張文”)作為討論的材料,附帶回應辛紀元等研究者的質疑。需要額外說明的是,旅游吸引物權的提出并無偏袒于官商民任何一方的傾向,而是秉持分配公平的基礎是權利平等的立場。權利界定清晰以后,一切均應當納入法制的軌道,通過制度化的手段解決問題。為了討論的方便,我們同樣先討論兩個案例,然后回應質疑,最后提出一種吸引價值(資產)評估方法。案例材料部分來源于筆者2014年8月在安徽黟縣西遞和宏村開展的實地調查,部分源自媒體公開報道的材料和學者們在兩個案例地開展的廣泛研究。

1 西遞和宏村案例

2013年7月,世界文化遺產地西遞景區的運營方――西遞旅游服務公司(簡稱西旅公司)被納入黟縣所屬國資徽黃旅游集團(簡稱徽黃公司)旗下,正式成為后者的全資子公司。在此之前,西遞旅游一直由成立于1993年9月的村辦集體企業西旅公司自主經營。在此(改制)以前,西旅公司經營所得按照以下方案分配:每年門票收入的20%用于上繳稅收和文物保護基金,其余80%按照50:50的比例分配給公司(作為集體經濟收入)與西遞村(各占門票收入的40%)。西遞村所得的門票收入,20%留作村集體公益事業基金,其余80%作為旅游發展紅利分配給村民,即村民所謂“分紅”。分紅基于兩種分配方式的組合:按人口分配(以“門前三包環境保護費”的名義發放)和按房屋建筑面積分配(按老屋新屋分一到五等,以“年終資源保護費”的名義發放)。二者在總量上的比例大約為45:55。徽黃公司接管后,按照2012年西旅公司分配給村集體和村民的620萬元紅利作為保底基數(約占2012年西遞村的門票收入3441萬元的18%),同時將以后每年門票收入超出2012年門票收入部分按照8%的比例計提給村集體。西旅公司所屬經營性固定資產評估作價后交付給徽黃公司有償使用,租賃金每年約70萬元。同時,村中走馬樓等店面留給村經營使用,其租賃金也全部歸村集體支配。2013年10月西遞村的評估表顯示,西旅公司經營性固定資產1296.12萬元,無形資產10.39萬元。村集體資源性資產(2014年4月評估)83916.24元(僅指林木)、土地659畝、山林7261畝 。目前,徽黃公司接手西遞景區經營已有一年,西遞村民與政府之間雖有小摩擦,但景區總體運營秩序良好。

對比同屬世界文化遺產、與西遞相鄰的宏村。1986年,宏村旅游開發起步,由黟縣旅游局主導開發,但多年經營下來成效不佳。1997年9月,黟縣政府與中坤科工貿集團(簡稱中坤集團)簽訂了為期30年總投資2518萬元的租賃經營合作協議書――《黃山市黟縣旅游區古民居、旅游項目合作協議書》,并根據協議成立了“京黟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京黟公司)。中坤集團以現金方式,黟縣以古民居旅游資源和古祠堂群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權為投入,股份合作經營。關于經營性收入的分配,1999年京黟公司和宏村簽訂的《宏村旅游開發協議書》中規定:門票收入的95%歸京黟公司;京黟公司每年支付給宏村9.2萬元,并將每年門票收入的1%支付給宏村。同時,京黟公司還將支付7.8萬元和每年門票收入的4%給際聯鎮(現宏村鎮)。因認為利益分配不合理且政府侵犯產權與中坤集團簽約,2000年,宏村村民用馬車阻擋游客,拒絕游客參觀。同時,村民聯名將黟縣縣政府作為被告,中坤集團和京黟公司作為第三人告上法庭,控訴其侵犯財產權 。2001年,雙方修訂了合同:京黟公司將門票收入的33%支付給黟縣,其中20%作為“文物保護基金”;13%支付給宏村村鎮兩級單位,其中宏村鎮占5%,宏村占8%。宏村所得門票收入按農業人口平均分配,沖突暫時平息。2013年,宏村人均分紅約2800元。由于核心矛盾(即侵權問題)沒有解決,村民、政府、企業三方的利益博弈仍將繼續。

西遞和宏村案例看似平淡無奇,實則隱含著兩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①徽黃公司既然獲得了西旅公司的經營性固定資產和旅游經營權,為什么還要額外向村民支付620萬的分紅?在黟縣改革者看來,只要保證村民的分紅收益不受損,就能推動西遞公司納入國資徽黃旅游集團。這雖然是改革之計,但在學理上還需要厘清620萬的分紅價值產生的真正來源。

②如果認為村民索取的620萬元是西遞古村落吸引物權益的價值實現,即旅游吸引物權的用益權的轉讓,那么,為什么是620萬元,為什么還需要額外分配給超過2012年門票收入基數的8%?

在我們看來,這兩個問題實質上都與吸引物權相關。前者是關于吸引物權的轉移問題,后者涉及的則是吸引物(古村落)的吸引價值的市場實現問題。

2 事實上無法消滅的旅游吸引物權

我們首先結合“張文”對第一個問題加以論述。“張文”對旅游吸引物權立法的質疑主要基于以下4點:①權利設置冗余,主張通過保障旅游開發合同(即債權關系)加以解決;②旅游吸引的無形性;③旅游吸引物權無法排他;④不應對集合物整體統一立法。“張文”認為旅游開發商對社區居民支付的對價,即“旅游吸引孳息”,已在現有法定孳息規定范圍內,因此“特別規定旅游吸引孳息及用益物權人對孳息的收益權似乎有畫蛇添足之意”[2,92]。讓我們先來計算一下西遞村民所獲得的收益包括哪些類型:①經營性資產租金70萬元/年。租賃對象包括:辦公樓、廚房、餐廳、生態停車場、旅游公廁、景觀石、水口、園林、山門、佛殿、新售票中心、西遞古驛道、車輛(3部)等固定性經營資產以及無形資產(景區經營權)。②保底的620萬元村級收益,其中包括門前三包和資源保護費521.96萬元、村委會管理費38.71萬元、東西邊觀光園土地流轉費9.76萬元、村莊環境衛生費16.97萬元、房屋保險費4.39萬元、60歲以上老人生活補助23.20萬元、村民有線電視收視費4.92萬元。③每年門票收入超出2012年門票收入3441.29萬元部分的8%。④留給村集體經營使用的西旅公司走馬樓店面租金 。上述可見,西遞村民所獲得的收益類型絕大部分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中可以找到明確的孳息來源,如土地流轉費、固定資產租金、經營權轉讓費等。但其中超出2012年基數的8%的門票收入和以門前三包費和資源保護費的名義來進行分配的521.96萬元收益卻無法在現行法律框架中找到明確的依據。這筆資金的價值來源既非土地補償金,也非建筑物租金或旅游經營權轉讓費(徽黃公司已支付),因為不涉及任何產權的轉移和使用功能的變化。如果游客到村中農戶家中就餐、購物或住宿(即物理性使用),農戶還將根據其具體消費內容另外收費。因此,這部分收益實質是來源于將西遞古村落提供給游客觀光性使用(無損于吸引物的任何物理特性)而獲取的租金,即古村落旅游吸引力租金。如“張文”所指出的,這“正是旅游吸引物吸引價值所產生的收益性資產的體現”[2], 92。

資產作為未來收益的源泉,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其本身就體現為一種權益,理應對其產權歸屬給予界定。從社會現實來看,經濟資源在法律上的所有權屬和事實上的所有權屬并不總是完全一致[5]。如果不從法律上將旅游吸引物因其吸引力在未來所產生的收益這項資產的產權界定清楚,這項資產將變成“無主財產”。人們必定爭相攫取這一稀缺的經濟資源。這正是引起旅游開發中企業、居民、政府利益糾葛無窮的根本原因。在一些學者看來,西遞村按人口與房屋分紅一定程度上是尊重村民產權的體現。“以古建筑資源保護費形式發放的房屋分配是對村民的房產權、公共景物所有權等的有償使用”[6],30。這里的“景物所有權”實質上就是我們所提出的旅游吸引物權,而“公共”一詞應屬“集體”之意。Barzel曾特別強調,“從法律上界定一項資產的所有權比在事實上界定它,花費的資源通常要小”[7]。因為,產權殘缺不但會引發分配的不公正,而且將導致生產和交易的低效率。目前西遞和宏村旅游開發中以租賃旅游吸引物權為主的經營模式,實是農村集體的吸引物權還沒有得到明確的法律界定的結果,隱含著極大的未來利益爭奪風險。而且,權利的界定不因物的市場價值的大小為轉移。即便某項資產的市場價值為零,它仍然是擁有該資產的所有權人的權益。

我國于100多年前引進了德國潘德克頓法學,并沿用這一大陸法體系編制了民法典。該體系從財產權中分離出債權和物權兩個范疇,分別對應于對物發生的權利與對人發生的權利兩種類型[8]。《物權法》即是這一體系下物權與債權二元分野的產物。按照該體系,物權和債權在權利性質、權利客體、權利效力、權利設定的方式以及權利的期限五個方面都具有不同的特征: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物權的客體是物,而債權的客體是給付行為;物權具有排他效力,能夠對權利人以外的一切人發生效力,而債權只涉及債之法律關系的雙方;物權中的所有權基于其自身的性質為無期限的權利,而就債權而言,法律上一般是不允許設定無期限的債權[9]。從這一劃分標準來看,“公共景物所有權”即旅游吸引物權作為一項新型財產權已經突破了債權范疇,而具備了典型物權所共有的一般特征,同時又有其獨有的特性。一是吸引物權以權利人的財產(土地、房屋或物品)上利益為標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物的直接支配產生利益(如成立西旅公司進行經營管理),因而具有絕對支配權和排他權;二是吸引物權的客體是特定物――旅游吸引物;三是吸引物權作為“財產上利益”,其權利期限基于權利人之所有權期限;四是吸引物權因其無形性,目前未能并列我國物權法的典型物權種類之中,因而尚有賴于立法定分。“張文”主張通過保障旅游開發合同,即通過規范人與人之間的債權關系來解決吸引力資產的權利歸屬問題,不僅是對吸引物權的財產權屬性的誤判,也難以確保此項權利的穩定和不受侵犯。

“張文”還指出,旅游吸引力不屬于《物權法》中的無形物,無法成為物權客體,因為“物權法調整的無形物為無線電磁波、煤氣、天然氣等”[2],93。實際上,“張文”列舉的電磁波、煤氣等無形物實質是有體物,只不過不為肉眼所見。現代量子理論認為,任何物質都具有波粒二象性,電磁波由光子組成。而旅游吸引力的無形性更多地指涉人類精神范疇。這正是我們指出“現行《物權法》對于物之無形價值的用益部分考慮較少,……尚難以完全適用于旅游吸引物之利用情形”[1],15,因而需要特別對旅游吸引物權進行界權的根本的原因。旅游吸引價值的來源包括審美價值、環境價值、科學價值和游憩價值等等,屬于物的無形的價值形態。如果將西遞和宏村看作讀者購買的一本書籍,正如讀者購買的并非是裝訂成冊的紙張、油墨甚至塑料光碟(可比作西遞和宏村的土地、山林等),也并非是在購買文字本身(可看作磚瓦建筑);讀者購買的實質上是作者通過組織各種文字而表達出來的思想或知識(即古村落民居基于其生產生活聚落空間形態而呈現出來的美學、科學和歷史價值)。知識是無形的,因而需要設立知識產權對其權益歸屬加以規范。西遞和宏村因其吸引力而產生的市場收益也需要明確其權益歸屬,即產權。之所以我們主張基于物權理論來設立吸引物權,其一是基于對以價值形態存在的財產利益的保護已經成為現代物權理論的基本觀點和趨勢。對于物之旅游吸引價值的利用已經遠遠超過現行《物權法》規定的物之利用情形,因而需要單獨設立[1]。而且,現代法律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已經為設立旅游吸引物權提供了可操作的范例;其二是基于旅游吸引力與物不可分離。旅游吸引物權與土地或物品的所有權不可分,并具有從屬性。但“吸引價值完全可以從土地及其物的物理形態中剝離出來,作為一項收益性資產而獨立存在”[1,14]。這里的剝離指的是價值層面的剝離,即旅游吸引物權可以成為其他交易的標的物;它可以僅僅涉及權利的交易,而不涉及客體的交易。旅游吸引物權作為一項收益性資產的價值可以超越于物的物理形態本身單獨進行評估和衡量,正如知識的價值已經超出了書本的物理形態。而不是“張文”所理解的旅游吸引物權可以從物的所有權中剝離出來。“張文”認為我們“前后觀點相互否定、自相矛盾”[2,,92實是自身誤解所致。

事實上,物權的客體――物,從其發端之時即未局限于有體物范疇。古羅馬法學家關于“物”的分類就包括“有體物”與“無體物”;其中無體物甚至包括了權利本身。可見,物的客體不應只限于有體物。《意大利民法典》第810條規定“民法上的物是指可以成為權利客體的資產”[10];英美財產法也將“作為交易對象的任何有價值的資產均被恰當地當作物”[11]。按照“物即財產”的傳統認識,將無體物排除在“財產”范圍之外,這顯然是不合乎社會現實的。有日本民法學者認為:只要是可以進行管理的“無體物”,在可管理的范圍內,也可稱為物權的客體[12]。就當代社會而言,物權與債權的二元結構分類已經不斷遭遇困境,股權和知識產權的存在就說明僅僅將物權的客體設定為有體物已不能解決社會發展中的實際問題。對此,現代物權的客體亦有所發展。我國《物權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據劉媛媛的研究,“早先由學者起草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第10 條第2 款就規定‘能夠為人力控制并具有價值的特定空間視為物’。這些都表明我國未來立法和司法實踐的趨向是將物的范圍進行擴大。”[12]這些都為旅游吸引物權這種新型物權的出現預留出了空間。

“張文”以及辛紀元等還認為,旅游吸引物權不滿足“排他性”的條件,因此不認可對其權益屬性加以界定。眾所周知,現實生活中普遍存在名義上屬于私人的資產,但由于私人產權的實際執行成本過高而無法保持其權利的排他性的現象[6]。目前,各大景區景點要么修建圍墻、柵欄,要么利用天然屏障阻止游客使用的目的,無一不是為了保持旅游吸引物權的排他性。并且,使用者完全可以通過直接購買物本身或支付相應的租金做到絕對地排他,只不過為此支付的費用將因過于高昂而無人問津。

旅游吸引物權的設立顯然應當遵循“一物一權原則”,即在單個的物之上設立單個的物權。正如“張文”以酒店為例指出的,如果某項物的所有權完整(包含旅游吸引物權)且明確,那么吸引價值收益歸所有權人;如果變更、轉讓吸引物權(不一定變更、轉讓物本身),吸引物產生的價值收益屬于用益物權人所有。“張文”認為我們主張“在集合物上成立一個權利”[2],94顯然是更深的誤解。從學術層面上看,對于概念的探討經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其定義往往視研究者所要探討的問題的具體的情形而定。按照徐菊鳳和任心慧的研究,旅游吸引物這一概念用于指稱對旅游者具有吸引力的旅游活動對象。它“只強調某一客觀對象對旅游者具有吸引力”,“并不會對客體本身的固有屬性做出改變”[13]。旅游吸引物權正是這一客體的吸引力市場價值化后的權益(資產)歸屬的表達。“張文”所引用的概念已經明確指出,旅游吸引物“包括”吸引人們前往某地旅游的所有因素和物品。這僅僅表明旅游吸引物存在多種類型,但如果由此認定旅游吸引物“是而且只能是”所有因素和物品的集合體的話,這樣的理解明顯有失偏頗。徐菊鳳和任心慧也通過考證指出,將“吸引物外延擴大到一切旅游接待和服務設施。這其中或者存在誤讀,或者利珀論著自身存在前后文表述不一致之處”[13]。況且,“張文”所引用的《旅游地理學》一書中的原文為:“在有的情況下,旅游吸引(物)是指旅游地吸引旅游者的所有因素的總和”[14]。“張文”在引用時,明顯忽略了“在有的情況下”這一條件狀語。

產權安排通過影響人們的預期來影響經濟行為[15],因此它一開始就有合法化的要求。并且,產權具有正式的法律表達,對于資本的形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16]。從各國社會經濟發展歷史來看,國家保護有效率的產權制度是長期經濟增長的關鍵[5]。“旅游吸引物權的本質屬性是財產權”[4]。英美法系沒有區分物權和債權兩個概念,各種權利在財產的統一概念下被予以平等保護[17],因此不需要就旅游吸引資產提出專門的權利類型。由于我國物權法的構建基于物權法定原則,而使物權成為一個相對封閉的體系。旅游吸引物權即使已經具備了物權的基本權能,但只要法律不承認其為物權,則其始終不能具備物權的全部效力,這就會為各種侵權行為的產生提供空間。我們提出“為旅游吸引物權立法”的緣由也在于此。旅游吸引物權的設立可以界定社會成員運用這一特別資產的權利范圍,有助于從制度上規范和約束人們的經濟行動,減少因產權模糊而帶來的社會沖突和交易成本。它不僅具有法理上的合理性、社會實踐經驗的合理性,也具有滿足旅游吸引物交易保護要求的邏輯合理性,因而需要相應的“法律表現”予以肯定。

3 旅游吸引物價值(資產)的評估與定價

旅游吸引物權的提出基于社會的現實要求,對其的實踐應用就成為重點關注的問題。首當其沖的問題就是怎樣將這項權益性資產變現,成為市場中能夠操作的資產甚至資金。這就涉及到這項權益性資產的市場價值評估問題。我們在此提出一個可能的操作方法。

現行的資產評估方法主要有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首先,成本法明顯不適用于旅游吸引物之情形。諸如西遞和宏村、平安寨梯田、傣族園之類人文景觀,如果按照現行成本法計算其重置成本,然后再扣減去各類貶損因素,其現值幾乎接近于零。但此類吸引物經過數百上千年的歷史積淀而形成,是人類的無價之寶。正如宏村2000年訴政府侵權一案中,黟縣法制辦復函中指出:“宏村旅游區的資源是無形的,是無價的。” 同樣,市場法也不能完全適用于旅游吸引價值(資產)的評估。市場法是指將市場上與被評估資產完全相同或非常類似的參照物的價格直接作為被評估資產的評估價格的方法。按照這種方法,由于西遞與宏村均屬于世界文化遺產,而且區位相鄰且建筑風格材料等非常類似,就可以用西遞村的旅游吸引資產的價格來估測宏村的旅游吸引資產價格。這種方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無法解決旅游吸引價值大小受區位條件以及地理環境的顯著影響的問題。例如,2010年宏儒公路通車以前,游客去宏村游玩需要先經過西遞村,再到達宏村。西遞因而在旅游發展規模上(門票收入和接待人數)都超過宏村。宏儒公路通車后,游客可以從黃山風景區直接抵達宏村游玩,宏村的旅游規模繼而遠超西遞。2013年,西遞景區共接待游客81.21萬人,旅游總收入3.73億元;宏村景區接待游客152.03萬人,旅游總收入達7.97億元。可見,即便對于僅僅相距25千米的西遞和宏村,其旅游吸引力的市場表現也差異甚大。

收益法是通過估測被評估資產未來預期收益的現值來判斷資產價值的各種評估方法的總稱。收益法評估的理論基礎是效用價值論(utility theory of value),即商品價值取決于消費者對商品效用的估價。消費者的購買決策反映其偏好, 由此可以測度物品價值;物品的市場收益越高,其資產價值也就越大。這一經濟學基本原理早已廣泛應用于對旅游資源游憩價值的評估[18]。1967年, Krutilla and Fisher最早提出了基于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用貨幣價值來評估游憩資源價值的方法[19]。20世紀70年代后期開始,旅行費用法(travel cost method, TCM)逐步被應用于游憩資源的價值評估中,之后在技術上又進一步發展為ZTCM ( zonal travel cost method)、ITCM (individual travel cost method) 和RUM (random utility method) [20]。20世紀80年代,享樂定價法(hedonic priced method, HPM)開始出現在游憩資源價值評估中[21];90年代,基于消費者消費意愿調查的條件價值法(contingent valuation method, CVM)開始在游憩資源的價值評估中處于主導地位[22]。近十年來又出現了將CVM與TCM相結合應用的方法。在此期間,游憩費用法(expenditure method, EM)也間或有所應有。目前,這些方法已經廣泛地應用于國家公園[23,24]、各類自然保護區[25-27]和文化遺產地[28,29]的環境資源價值評估以及旅游項目的經濟價值評估[30]之中。

盡管上述游憩資源價值評估方法與資產評估收益法在基本的評估原理上是相通的,即都是基于效用價值論,但正如劉敏等所指出的,不能將旅游地游憩價值評估與旅游吸引物的吸引力資產價值評估相互混淆[31]。游憩資源價值評估方法以游客在游憩地(項目)游憩過程中實際支出的(如EM)或意愿支付的(如CVM)有關費用的總和作為游憩資源的經濟價值的評估基準。這些費用包括交通費、食宿費、門票費、攝影費、購物費等支出以及游客的時間成本。其中存在的根本問題是不能有效地區分資產本身的市場價值和資產運營產生的價值收益。一個明顯的事實是,同等規模、數量和類型的資產,會因經營管理方的不同而獲得不同的甚至差別很大的市場收益。此外,無論是TCM還是CVM都需要通過問卷調查來揭示或確定游客的支付行為或支付意愿。而問卷調查法就其方法本身而言就存在偏差。例如,董雪旺等對九寨溝游憩價值的評估表明,CVM調查不具有良好的效度[32];TCM在應用中可靠性和有效性不足[33]。而且,游客的支付意愿也并不能夠同等地轉化為現實的支付行為。兩者之間實質上差異甚大。

基于游憩資源價值評估法的缺陷,我們提出基于門票收益來評估物的旅游吸引價值,同時結合市場法進行校正的方法。之所以提出以門票收益為基準,原因在于:其一,門票收益法與各類評估法的基本原理一致。門票收益本身就是對市場偏好的直接反映,是消費者對旅游吸引效用的現實評價(實際支付意愿)。其二,具有良好的可區分性。門票收益是某物因其旅游吸引價值帶來的現金流的直觀體現,不包含人們因物的吸引力而利用該物進行經營所獲得的收入。可以有效地區分資產本身的價值和運營資產獲得的價值。例如,張紅霞和蘇勤基于TCM 法對宏村2008 年的國內游憩價值核算為23593.14萬元[28],而同期宏村門票收入為4036.41萬元。兩者差異巨大。根據2014年8月筆者在當地的調查,除了寫生的學生外,在西遞和宏村住宿和餐飲的游客只占游客總人數的很小比例。其三,門票收益法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而且可接受性強。前述西遞和宏村案例表明,無論是企業、村民還是政府,其提出異議和解決爭議的基礎都圍繞著門票收入的分配。不僅西遞和宏村如此,傣族園、平安寨以及峨眉山事件的解決都是基于門票收入的百分比。這說明,用門票收益作為評估的基準可以為各利益相關方廣為接受。而且在現實中,也廣泛存在旅游企業以門票收費權作質押再融資的做法。

由于旅游吸引力的大小受市場推拉因素的影響,因此地理區位與運營方的營銷投入等等因素對于物的旅游吸引價值有著顯著的影響。旅游收益的來源除了物品本身的吸引力租金外,還包括外力(如營銷或經營管理技術投入)造成的增值收益和因交通條件改善帶來的正外部性收益[34]。前述宏儒公路通車對西遞和宏村旅游吸引力造成的影響就是明顯的例證。營銷、管理等投入對于提升旅游吸引力的積極作用也為西遞和宏村的普通村民們廣泛接受。原西旅公司總經理唐國強曾談到:“2003年西遞門票收入是1000萬元,宏村只有200萬元到300萬元;2004年兩村門票收入差不多。去年(2012年,作者注)你也知道,西遞不到宏村的一半,……去年西遞的營銷費用不到20萬,比不過宏村” 。基于此,采用門票收益法對旅游吸引資產進行評估還需要剝離出吸引資產因外部性增值和投入增值兩部分因素。同時,還應區分出旅游吸引資產和為開發利用旅游吸引力而投資建成的經營性資產兩種類型。

為方便研究,我們假設存在一個尚未經過開發的具有某種旅游吸引力的物(土地或物品)。當其開發為旅游吸引物之后,其旅游收益應當包括門票收益和基于其吸引力而開展的經營活動(如西遞和宏村居民提供的住宿餐飲服務等)所得收益;如果額外投資建成了一些經營性資產,那么還應當包括這些經營性資產建設與運營收益。門票收益中又包含了以下3種類型的收益:由于物的(本底)旅游吸引力而帶來的現金流;營銷和管理投入提升吸引力帶來的額外的現金流以及其因其他物品的正外部性(例如政府投資修建交通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提升吸引力帶來的額外的現金流。當然,營銷、管理投入以及外部性也會帶來經營性收益的增值,其他資產的建成和運營也可能因產生協同效應、規模效應而帶來的額外的門票收入。但其中只有因物的(本底)旅游吸引力而帶來的現金流才能作為旅游吸引物因其吸引價值而產生的市場收益,即旅游吸引資產價值,如圖1中虛框部分。

總之,旅游吸引物權的提出不僅具有法理性,而且具有巨大的現實意義和廣闊的應用潛力。明確其權利和收益可以解決所有權人、企業、政府之間因產權歸屬不清和資產價值不明導致的在利益分配上的無窮糾葛和在吸引物保護方面的推諉扯皮,使旅游行業發展更加標準化、規范化,將旅游吸引物保護的責任―義務明晰化、法治化。由此推動的旅游吸引資產評估不僅有助于建立合理的旅游收益分配機制,解決國家公園或保護區的門票定價問題,推動旅游可持續發展,也有助于旅游經營者更加清晰地認識旅游者的偏好,做出正確的管理決策。本文基于對現實的觀察和思考,結合現行資產評估方法中的收益法和市場法,根據旅游吸引物生命周期特點,提出了基于門票收益的旅游吸引資產剝離方法,應屬在旅游吸引資產評估方面的有益嘗試。它不僅具有科學性、可操作性而且具有現實可接受性。顯然,沒有一個權威可以武斷地評判怎樣評價資產才是正確的,也不可能存在唯一正確的旅游吸引價值(資產)評估方法。我們希望本方法的提出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引發大家廣泛思考與討論,共同改進和完善旅游吸引價值(資產)評估方法。

本文僅涉及旅游吸引資產本身的評估,至于旅游吸引物權人、旅游企業以及政府怎樣分配旅游收益才公平合理,可參見作者在《分配正義》[38]一文中的探討。實質上,基于門票收益的旅游吸引資產剝離方法的提出,已經隱含著我們認為旅游收益分配應當同時兼顧旅游吸引物權利人、用益人和政府多方的利益的觀點。我們認為,無論是旅游研究者還是法律研究者,都應當深入社會實踐的場域之中。法律的目的在于引導和調節社會生活行為,是可改變的,不應對其持教條和僵化的觀點,停留在書面化的法律條文上,在概念里面打轉。我們深知,法律法規文字的嚴謹性非常重要。我們非法學出身,也許在行文上有所疏漏,有失嚴謹,這是我們需要盡量克服的,但如果因此而做文字游戲的話,則不是實事求是的研究態度。

致謝:非常感謝匿名審稿人富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學術寬容,使本文得以完善!但文責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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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visiting Tourist Attractions Rights

ZUO Bing1,2,BAO Jigang1,2

(1. School of Tourism Management, Sun Yat-Sen University, Guangzhou 510275, China; 2. Center for Tourism Planning and Research, Guangzhou 510275, China)

Abstract: This paper makes a legal analysis of tourist attractions rights (TAR) to clarify some of the associated theoretical aspects, which were questioned by Zhang and Zhang (2013), and it discusses the potential status of TAR in the system of property rights. The present study makes the following points. (1) TAR possess the typical characteristics of property rights. TAR should be regarded as beneficial rights in rem instead of as creditor’s rights. (2) Traditional property law is concerned with tangible matters, but TAR belong to res incorporales (intangible assets) in a similar manner to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AR are based on fictitious property and should be claimed by property law so as to meet the demands of tourism development. (3) TAR are a form of separate usufructuary rights. TAR are characterized by ownership excludability and can thus become the subject matter of market transactions. (4) Tourist attractions emphasize only the attractive values of a property (Sache) for the tourist. Whether tangible or intangible, a tourist attraction does not change property attributes or other characteristics. Therefore, setting TAR as rights in rem does not violate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 of “one thing, one right.”

This paper is based on current practices in China’s tourism, and it proposes an innovative method for evaluating the market value of tourist attractions. The method incorporates the advantages of two commonly used means of evaluating assets: the income approach and the market approach. In addition, the introduced method involves measuring the market value of tourist attractions by employing the amount of ticket receipts that corresponds to the minimum point of marginal cost as the benchmark. Taking the villages of Hongcun and Xidi in Anhui Province as examples, this paper demonstrates the potential practicality and acceptability of the new meth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