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體系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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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體系論文

篇1

關鍵詞:證券市場證券監管衍生監管體系

證券監管是指證券市場管理機構運用行政、經濟和法律手段,對證券的發行、交易以及證券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及其行為的規范性的監督管理活動。多年來,證券市場發展的經驗教訓表明,市場與市場主體的成熟與否與證券監管的成熟與否是相輔相成的。系統完善的證券監管體系是證券市場基本功能得以充分發揮的保障,是證券市場基本功能正常運轉的外在條件。伴隨金融對外開放,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必將面臨新的機遇與挑戰,而有效的市場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如何建立適應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己成為一項十分急迫的任務。

一、我國目前證券監管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盡管我國證券市場有明確的監管原則和目標,但在實際運行過程中,由于我國特殊的經濟環境和發展階段,使證券監管并不能充分而有效的運行,還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缺乏統一的監管體系。

我國目前采用的是集中統一型監管模型,也稱政府主導型模型,其特點:一是強調立法管理,具有完備的證券法律、法規體系;二是設立統一的全國性的證券管理機構承擔監管職務,與自律性監管模型相比,這種監管模式更具有權威性,更加嚴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監管職能。根據我國的具體國情和市場發育程度,目前選擇集中統一型監管模式無疑是明智的,但僅僅依靠監管會及其派出機構,顯然是無法搞好證券監管的,需要建立一個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組織在內的監管體系。同時證券交易所一線監管的失靈,又使監管環節中斷,無法預警和防范市場風險,整個監管體系出現機構殘缺、功能缺損的現象。

(二)證券市場自律功能尚未充分發揮作用

首先是自律組織不健全,據統計在目前近千家證券商、中介機構中,加人中國證券業協會的團體僅為121個;其次是自律組織管理混亂,現階段的自律組織,形式上由兩個證券交易所及其證券公司、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業協會組成,但實際運行中,各方彼此獨立,地方證券業協會隸屬關系各異,難以協調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和地方證券業協會大多屬于官辦機構,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構負責人兼任,與《證券法》規定的自律組織是通過對自身會員的自身約束、相互監督起到對政府監管的補充作用的精神相矛盾。另外,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由于管理機制不同,對證券監管力度也存在差異,致使各證券交易所在執行仲裁和行使懲戒職能時會出現不一致,所以,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作用不強。

(三)現行證券法律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增加了監管的難度

我國現有的法律框架還不完善。其一,缺乏相應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如《證券交易法》、《證券交易所法》、《投資公司法》等有關法律尚未出臺,這不僅使國內現有的交易行為缺乏必要的管理依據,而且證券法規體系不完善,不可避免的帶來可操作性差等問題。其二,在具體的交易規則等方面,影響公平、公正交易的因素尚未得到有效禁止,如《公司法》缺乏有效保護少數股東權益的條款,這也不符合國際慣例;其三,在法律體系的協調方面存在不足,最突出的是地方法規和全國性法規的矛盾;其四,對證券市場證券商的規范化管理和監督執法存在局限性,尤其表現在對一些特殊主體監管不力,如對少數證券公司在從事證券及非證券自營業務時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和處理缺乏力度。

(四)政府監管職能錯位

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對資本市場的監管相比,我國政府的監管存在明顯的職能錯位,這也是我國目前證券市場中存在的最大的問題,并由此造成了政府管理效率下降和行業自律作用削弱。目前證券監管部門疲于應付證券市場中不斷出現的經常性問題,缺乏中長期的證券市場戰略規劃研究;同時在監管手段上,仍注重計劃與審批手續,將指令性管理手段照搬于證券市場,這種違反證券市場操作的強制性管理方法成為證券市場秩序混亂的誘因,也是幾年來證交所自律作用微弱,證券協會形同虛設,發揮不了應有的自律功能的主要原因。

(五)監管人員素質不高。

證券監管是一項政策性、技術性、操作性都很強的專業工作,要求從事此項工作的監管人員具有較高的政治素養、專業水平和道德水平。而且,在國際化的條件下,新的金融衍生工具、市場操作手段也會應運而生,這就需要市場從業人員的素質與之相適應。但從目前來看,我國各級監管人員在數量、知識結構、業務素質等方面難以適應監管工作的客觀需要,因而監督管理人員素質的提高是提高監管水平的關鍵。

二、改善證券監管的幾點措施

(一)順應混業經營的發展趨勢,組建一體化的衍生監管體系

由于混業經營將是我國人世后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在我國目前的保護性過渡期內應該改變以往的分業監管體系和方法,逐步建立起與混業經營相適應的監管體系,加強整個金融監管的協調和合作,定期不定期的就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進行協調、交流監管信息,解決好分業監管中的一些重大問題,研究對策,有目的、有計劃地聯合建立金融監管方面的公共制度,如通報制度、質詢制度,提高監管質量和效率,為全面混業監管做好準備;另外,還要提高素質,明確職責,改進手段,強化聯合監管力度,不斷提高綜合監管的水平和效率,有效防范金融風險。

(二)加強自律管理,完善市場機制

證券市場的復雜性,法律的滯后性兼之證券管理機構超脫于證券市場之外,使得證券管理機構不能及時明察證券市場的發展變化,很難實現既要保持市場穩定有序,又要促進市場高效運作的管理目標,所以,我國在對證券市場實行全面監管的同時,應借鑒英國式的自律性監管體制的做法,加強自律組織的建設,以法律形式確認自律機構的法律地位,賦予其制定運作規范、規劃,監管市場,執行市場規則的權利;應明確規定自律組織承擔日常業務管理,有權制定、執行日常業務管理規則,并行使懲戒職能;建立我國證券業自律組織體系,這種體系由證券業協會和交易所組成的證券交易所協會組成,但自律組織并不是完全脫離證券組織機構,而應接受其指導、監督和管理,具體可以通過自律組織資格授予工作考核以及自律自治管理規則審批、授權、仲裁等方式進行,政府監管機構應采取措施,促使各證券交易所和證券公司建立市場監察部,加強內部管理,政府應扶持證券業協會的發展,使其在對從業人員的資格認定,市場交易活動的監視,市場參與者的管理、信息披露及專業技能培訓等方面發揮作用;應改變目前證券業協會大多屬于官辦機構和機構負責人多是由政府機關負責人兼任的做法;同時應明確各地方證券業協會的隸屬關系,建立統一的自律組織體系,統一證券交易所的管理體制,以便更好的發揮各自的職能作用。

(三)加強證券市場的法制建設,健全和完善法律體系

我國證券市場立法滯后,法規不完備,沒有形成完善的證券法規體系,在證券市場發展的過程中,國家沒有及時制定相應的法規和政策,相當長時間沒有出臺證券基本法,其間雖然制定法規法章250項,但大多屬于臨時應急性質,缺乏穩定性。1998年《證券法》雖然出臺了,但與之相配套的實施細則和相關法律,如《基金法》、《投資信托法》等遲遲未出臺,這在法律手段上,表現為可操作性差,執法力度弱,因此應盡快出臺《證券法》的實施細則,以便細化法律條款,增強可操作性,盡快制定《基金法》、《期貨法》,處理好《證券法》與相關法律的銜接,避免出現不一致問題。證券監管機構應根據市場出現的新問題,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對市場變化保持靈敏反應。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公開披露制度

包括為批準一項許可申請所必要的初步信息,為進行持續監管所要求的定期信息,在視察或危急情況下的非常信息,為實行有效監管,需要獲取整個市場組織的質量信息、市場交易信息、市場數據信息、公司運行信息,相應建立合理的信息披露制度,如向主要上市公司派駐監管員制度,定期報送風險報告和監管報告,隨時報告重大風險事項,實行市場監管督辦制度,限期整改、分級上報;實行監管質詢制度,要求被監管方對資料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做出解釋;實行監管公告制度,隨時向公眾公布監管結果,公布舉報電話,建立投資者、中介機構、新聞媒體參與、證券會實行的“四位一體”社會化監管。超級秘書網

(五)積極參與國際證券監管立法,努力推進證券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

篇2

論文關鍵詞 市場 監管 探索

在煙草行業改革與發展的新時期、新形勢下,國家局對如何轉變煙草專賣管理方式提出了新要求、新課題。構建“打擊嚴厲、管理到位、疏導及時、服務周到”的市場監管體系(以下簡稱“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就是一次有益的探索和思考。

一、實施“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的背景

2012年4月9日,國家煙草專賣局趙洪順副局長在全國煙草專賣管理暨專賣內管工作現場會上提出:著力構建“打擊嚴厲、管理到位、疏導及時、服務周到”的市場監管體系。堅持守土有責,強化屬地管理,堅決打擊各種形式不合法、不規范行為。提高市場分析和判斷能力,注重市場監測,加強對異常零售客戶的管理。適應社會環境的變化,有針對性地開展市場檢查,積極疏導零售客戶的合理訴求。牢固樹立服務零售客戶的理念,努力為零售客戶提供優質服務。

在煙草專賣管理工作中,著力構建“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也是符合《行政處罰法》有關要求的。《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還規定: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的內涵及方式

卷煙市場監管的目的是嚴格貫徹煙草專賣法律法規,查處和打擊涉煙違法犯罪行為,建立規范有序的煙草生產經營秩序,切實維護國家利益和消費者利益。實施“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既適應市場監管的目的,又符合市場監管內容的需要。打擊嚴厲、管理到位、疏導及時、服務周到,是市場監管方式的四個方面,既可單獨適用,也可綜合實施。

(一)打擊嚴厲

提升案件經營能力,強化信息情報網絡建設,開展聯合執法,突出對制售假行為、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主要方式是對情節較重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嚴重的取消煙草專賣經營資格;對無證經營行為,移交工商部門聯合予以取締;對涉煙犯罪行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管理到位

提高專賣執法人員分析判斷能力,對卷煙零售戶實施分類管理,以異常零售戶為重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市場檢查和管理。主要方式是實施《卷煙零售戶分類管理辦法》,結合卷煙業態,明確分類管理的重點,采取不同的監管措施和轉化舉措。

(三)疏導及時

對有違法行為的零售戶,通過實施行政指導舉措,進行教育轉化,避免再次違法;對輕微的無證經營行為引導整改或不再經營。主要方式是采取行政提示、行政告誡、行政約見、行政建議、行政回訪等方法,減少違規率,提升教育轉化率。

(四)服務周到

落實“與客戶共創成功”理念,通過為零售戶提供法制培訓、真假煙識別等,為零售戶經營發展建言獻策,提供多方位、多層次、寬領域的服務。主要方式是實施五層法規培訓,即新辦證戶入門培訓、經營初期培訓、違規戶專門培訓、守法戶常規集中培訓和日常上門培訓,提升服務水平。

三、實施“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的基本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專賣管理部門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打擊、管理、疏導和服務,所實施的執法行為不得超越管理權限,不應違背法律精神、原則和國家政策。

(二)合理性原則

注重公平、公正,所實施的疏導和服務應符合行政相對人的利益要求,方式方法應妥善。

(三)針對性原則

緊密圍繞市場監管工作中的重點、難點、熱點、薄弱環節,根據不同的對象、案件或行為性質、特點,選擇相應的市場監管或服務方式,實現最佳效果。

(四)以人為本原則

綜合運用各種行政措施和管理、服務手段,寓執法、監管于疏導、服務之中,有效解決隨意執法、趨利執法、不規范執法等問題。

(五)公開性原則

通過多種渠道,采取適當方式向零售戶公布“打擊嚴厲、管理到位、疏導及時、服務周到”的內容、形式等,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四、實施“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的重要意義

實施“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是在煙草行業改革與發展的新時期、新形勢下,對轉變煙草專賣管理方式提出的新要求。近幾年,連云港市局實施的柔性執法,已在構建和諧的執法環境,提高零售戶守法意識,保持良好卷煙市場秩序等方面顯示出成效。實施“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是對“柔性執法”的完善和提升。

(一)該體系是推進依法行政,構建和諧社會的現實要求

實施“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是推進依法行政、文明執法、建設法治煙草的體現,有利于提高專賣執法的親和力;是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專賣管理秩序和社會環境的體現,有利于優化發展軟環境。

(二)該體系是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轉變管理職能和服務方式的重要舉措

實施“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是專賣管理部門市場監管理念與模式的重大轉變,是在工作職能上從傳統管理型向公共服務型轉變,是在工作方法上從剛性監管為主向剛柔相濟、相輔相成轉變。是落實科學發展觀,建立新型煙草專賣執法管理模式的體現,有利于提高專賣管理部門的管理和服務水平。

(三)該體系是優化執法環境,實現執法成效與社會效果共贏的根本保證

實施“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有利于突出對重點違法行為的打擊,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可以減少或避免違法現象的發生,提高監管效率和效能;可以協調和解決專賣管理部門與相對人之間的矛盾,最大限度地消除誤解,爭取配合。

五、實施“打、管、疏、服”市場監管體系的注意事項

“打、管、疏、服”是一項綜合性的市場監管體系,需要專賣管理登多部門分頭實施,同時又要協調配合。在實施過程中,需要明確實施主體、職責,制定完善相應的制度文書,規范操作流程和程序,確保應用、監督、考評到位。

(一)部門協作,共同實施

機動大隊側重于打擊,日常監管大隊全面實施管理、疏導和服務,證件管理部門側重于管理和服務,案件審理部門側重于疏導和服務,綜合管理部門側重于督查考核。專賣監督管理部門繼續發揮好與公安、檢察、法院等機關的協作機制,共同解決調查取證、證據認定、法律適用等難題。繼續完善與工商部門打擊無證經營的協作機制,依法取締無證經營。

(二)形成體系,系統實施

該監管體系的建立,需要市縣局共同實施。要明確市縣局的分工,系統實施。打擊方面的制度應主要包含有:《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行政處罰案例指導制度》、《暫停整頓操作辦法》、《取消經營資格操作辦法》等。管理方面的主要制度應有:《卷煙零售戶分類管理辦法》、《8種檢查方式實施細則》等。疏導方面的主要制度有:《行政指導程序規定》和配套的實施細則、標準規范等。服務方面的主要制度有:《卷煙零售戶法制培訓實施細則》等。四個方面共用的制度有:《卷煙市場日常監管實施細則》、《卷煙市場互查實施辦法》、《煙草專賣行政執法用語規范》、《全程說理執法實施意見》、《市場凈化率考評辦法》等。

(三)完善標準,規范實施

打擊、管理、疏導和服務,每個方面都應有相應的實施標準和操作流程,實施單位應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流程規范,做好有關文書、資料的收集、保管、統計、分析等工作,按照要求規范實施。

(四)信息支撐,高效實施

綜合證件管理、市場監管、情報分析、案件審理、內部監管等功能,實施移動終端系統,提升市場監管針對性、科學性、系統性,提升市場監管整體效能。

篇3

關鍵詞:構筑工商市場監管平臺

論文全文: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及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對海南市場監管的模式、方式與手段提出了新的標準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監管市場的經濟衛士,如何應對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沖擊,創新市場監管機制,并與國際慣例接軌,這將是新時期海南工商行政管理者必須研究和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新時期加大海南工商市場監管力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海南作為全國最大的經濟特區,如何加大市場監管力度,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以達到社會經濟運行的最高效率和社會需求及社會利益的最大滿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是促進海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必然。

(一)加大海南工商市場監管力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首先,從構成要素來看,具有廣泛性。其中包括:以公有制為主體,其他經濟并存的所有制結構體系,包括市場體系、分配體系、宏觀管理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等,每一個構成要素包括多方面的內容,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工商部門作為市場監管的政府重要職能部門,更是任重道遠。其次,具有整體相關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本身是一個整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整體基本特征是通過各個構成要素的具體內容體現出來的,各個構成要素之間相互聯系、相輔相成的。再次,具有明顯的層次性。此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一種有序的法治經濟,必須加強監督管理和宏觀調控。國內外的實踐證明,市場主體只有依法進行管理,市場才是高效有序的。

(二)加大海南工商市場監管力度是發展海南經濟的必然要求。要發展經濟必須有繁榮的市場,而要有繁榮的市場,必須加強市場監管力度,以保證其有序運作,蓬勃發展。如旅游業要健康發展,必須規范旅游市場秩序,堅決制止黑導、黑車等違法行為,凈化海南旅游環境。可見,加大海南工商市場監管力度是發展海南經濟的必然要求。

(三)加大海南工商市場監管力度是適應WTO的必然要求。加入WTO,工商市場監管環境、監管對象和思維方式都發生了新的變化。經濟全球一體化的趨勢,在創造就業機會的同時,也使工商市場監管面臨更為復雜的形勢。因此,工商市場監管,必須與時俱進,按照WTO規則要求,一視同仁,消除對貿易活動的人為干預及其帶來的扭曲,創造公平有序的競爭環境。

二、當前海南工商市場監管的現狀

海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海南經濟衛士,在嚴厲打擊非法傳銷、假冒偽劣商品,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強化商標、廣告管理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諸多方面為海南經濟建設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但是,在肯定成績的同時,我們也必須清醒地看到目前工商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其主要表現在:

(一)工商市場監管體制還尚未完全理順。一是有些直屬局,不是“小局大所”,精干高效,而是“大局小所”,人數眾多,效率低下,職責不清、權限不明。二是工商所建設不平衡,人數差異大,人數多的工商所多達100多人,人浮于事,而人數少的僅2人,難以完成大量的監管和服務工作。三是有些工商所重收費、輕管理,執法不到位,對市場監管缺乏動態跟蹤管理,經濟戶口也不健全,難以做到執法重點下移,更難做到與國際慣例接軌。四是個體勞動者協會、廣告協會等各種協會中介組織不健全,有些市縣這些組織尚未建立,有的組織人員結構不合理,年齡老化,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

(二)工商市場監管的法規體系不完善。一是陳舊過時。一些現行的工商法規仍帶有濃厚的計劃經濟色彩,盡管前段時期進行了清理,廢止了一批,仍未能適應我國加入WTO的新形勢。二是不具體、不透明。有的法規規定很抽象,遇到具體問題,難以依法處置。三是隨意性大。有些工商法規游移空間大,給主觀隨意解釋提供了條件。四是缺乏權威性。從效力看,在目前法規體系尚未健全的情況下,出現講話不如批示等不正常的現象,法律法規的權威性尚未得到應有的體現。

(三)工商市場監管的模式、方法、手段滯后。墨守成規,安于現狀、不思進取,不與時俱進,“看看、摸摸、聞聞”等憑經驗辦事現象時有發生,形成了一套固化的東西。如有的工商管理人員把工商市場監管僅僅看成是調整市場攤位、收管理費而已,思想觀念不轉變,意識不到位,在執法過程中,流于形式,不講質量,簡單粗暴;仍然習慣于設關卡、搞審批、放不下部門利益,辦案工具、檢測技術等手段落后,監管僅在表面上,只重治標,不重治本。這些都與商品化的市場經濟不適應,與世貿組織的規則格格不入。

(四)對違法違規案件查處力度不夠。目前在市場監管和執法方面,干擾多,說情風重,查處難度大,本位主義、地方保護主義嚴重,一些案件是大案化小,小案化了,導致小案辦得多,大案辦得少,得過且過。一些直屬局三年來沒有辦過一宗上萬元的案件,有形市場(如農貿市場等)監管查處多,而無形市場(如證券市場、電子購物等)監管力度薄弱,對假冒偽劣商品案件的查處沒有建立良好的追溯制度。

(五)工商市場監管隊伍整體素質不高。許多市場監管人員雖然長期在工商系統工作,但缺乏系統的學習,業務素質不高。據了解在基層工商所,懂得筆錄、辦案的人員不過40%,難以承擔起監管市場的重任。

三、加大海南工商市場監管的對策

加入WTO,首先是政府加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政府監管市場的重要職能部門,必須適應新階段市場經濟的要求,按照“規范、統一、透明、服務、高效”的原則,提高服務水平和監管能力,創新監管制度和監管方式,更新監管手段,做到“當好市場運行的裁判員,維護好市場秩序的堅強衛士”。

(一)創新機制,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工商市場監管體系

1、創新機制,建立規范性的監管體制和公正合理的監管規則。入世后,海南工商市場監管要從傳統的對農副產品貿易市場監管轉移到對統一大市場的監管上來,在強化對有形市場監管的同時,加強對無形市場如證券、網上購物的監管,實行“政企脫購”。對市場監管對象要平等對待,一視同仁,建立公正合理的監管規則,合理確立管理范圍,調整管理規則,完善管理程序,改善管理方式,努力實現從收費型轉為管理型,從主要利用管理、審批等方式進行“干預”轉為通過建立健全法規、完善環境、提供服務,從主要為國有經濟服務轉為為所有多種所有制經濟成份服務,克服職能混淆,觀念不分,權力任意膨脹的行為。

2、與時俱進,實行市場監管的公正性、科學性和靈活性。市場結構的多樣性、復雜性,要求工商管理要與時俱進,對市場監管要實行“陽光作業”,杜絕暗箱操作,建立健全一整套科學規范的市場監管體系,制定市場規則,維護市場秩序,通過靈活先進的監管手段尤其是經濟杠桿的手段調節和實現經濟總量的平衡,創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二)實現監督、管理、服務的創新

1、嚴把市場準入關,強化對企業登記的監管。適應入世新形勢和新階段工商市場監管體制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堅決取締各類違法違章生產經營主體,堅決清理“五小”企業,大力查處“三無”企業,加大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集中開展清理網吧、音像制品等文化市場經營主體專項行動,凈化文化市場。

2、深入開展打擊假冒偽劣商品行動,加大反不正當競爭和反壟斷執法力度,堅決打破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以影響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械、農資為重點,加大打假專項整治行動,推進“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和查處網絡建設,進一步加大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力度,嚴厲查處仿冒商品的名稱、包裝和藥品市場、建筑市場、旅游市場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打擊走私販私活動,嚴厲查處一批社會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地區封鎖和限制競爭案件。以“反欺詐,打虛假”為契機,完善和實施廣告監測制度,強化對商標生產、流通領域全方位監管,嚴厲查處虛假廣告和商標侵權行為,對馳名商標、著名商標予以保護,為海南實施名牌戰略提供有力保障。

3、加強合同監管,建立企業信用制度。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也是信用經濟。工商市場監管必須加大對企業信用制度的監管力度,規范信貸、工程建筑等主要合同的簽約行為,指導企業深入開展“重信用、守合同”活動,逐步實施企業合同信用公示制和信用備案制,大力提高經營者商業道德水平。

(三)創新監管方式,提高市場監管水平和質量

1、創新企業注冊方式,建立行政審批與民事自律相結合的市場準入機制。完善“并聯審批”方法,使涉及前置審批的企業辦照時間縮短,提高辦事效率。改革企業名稱登記,推進名稱登記從行政核準向審核備案,探索建立行政許可與民事行為相結合的名稱登記管理制度。規范注冊工作程序,提高準入工作透明度和規范化,防止新的“三無”企業的產生。

2、創新企業管理方式,建立市場主體動態監管機制。建立健全“經濟戶口”,在“經濟戶口”管理上實現三個轉變,即從線條管理向立體綜合管理轉變,從靜態管理向動態管理轉變,從被動管理向主動管理轉變,使工商所的“經濟戶口”真正做到“底清數明,動態快速反應”。同時建立和完善對有違規行為企業的監控機制,使市場監管向制度化、規范化軌道方向發展。

3、創新監管方式,建立快速反應處理機制。進一步完善“12315”投訴舉報受理系統,確立來信、來訪、來電和網上投訴“一口受理,分類處理,落實責任”三位一體的工作機制。創新市場監管方式,推行“一個主體、兩個環節、三項工作”,實施對各類交易市場的長效規范管理。“一個主體”就是落實市場開辦者責任,市場的開發者對市場的運作和管理負有直接責任,對消費者權益保護負有連帶責任;“兩個環節”是指市場經營者準入環節和商品貨源進出環節;“三項工作”就是設立消費者投訴站、公示公告欄和告知承諾制度。創新業務工作方式,運用現代電子通信手段抓好網絡經營行為的監管,建立網上市場監管系統,實現海南電子商務應用的法律管轄和監督,構建高效便捷的市場監管網絡,努力實現工商行政管理從粗放型向集約型,從勞務型向智慧型轉變,使海南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適應現代市場監管的需要。

篇4

[論文摘要]股指期貨的交易風險不容忽視,我國政府應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和嚴格的交易風險防范機制以及健全市場監管機制,提高市場監管水平。以防范股指期貨的交易風險。

根據目前股票市場和期貨市場實際的規模、需求量和法律法規環境,我國已經具備了發展指數期貨交易的條件。根據其他國家開展指數期貨交易的經驗和教訓來看,指數期貨的風險防范問題是開展指數期貨交易重中之重的問題,所以在交易過程中,要建立完善的法律體系、嚴格的風險防范措施和健全的市場監管機制。

一、股指期貨交易一般性風險

由于股票指數期貨市場運作的不確定性,不但對期貨市場產生風險,而且對現貨市場產生風險,甚至將給市場宏觀主體和微觀主體以及整個社會、經濟環境造成危害。

(一)股指期貨交易風險的類型

按照巴塞爾委員會于1994年7月27日發表的《衍生產品風險管理指南》,可將股票指數期貨交易風險作如下分類。(1)市場風險。市場風險又稱價格風險,股指期貨價格風險包括投機者對期貨價格的預測失誤風險和套期保值風險。套期保值風險是指當股票指數期貨交易的標的物股票價格指數發生逆向變動,即股票期貨市場指數變動不完全與股票現貨市場指數變動成比例,使套期保值的對沖交易發生變化或破裂所造成的風險。造成股票指數期貨市場無法發揮應有的套期保值功能。套期保值中主要的風險為基差風險,由于現貨價格與期貨價格之間的收斂性是不確定的,尤其是在期貨到期之前進行對沖,期貨價格常常會過度偏離現貨價格,基差風險就可能增大。(2)信用風險。信用風險又稱違約風險,當交易的對方不愿意或不能夠完成契約責任時,信用風險就會出現。對手違約又可分為敵意違約和被迫違約兩類。前者為有能力履約但故意不履約,后者為的確沒有能力履約(如破產等原因)而不能履約。對于股指期貨交易而言,信用風險發生的概率極小,原因是在進行股指期貨交易時,交易所有一套獨特的交易體系,如設立一系列的保證金制度,最低資金要求,逐日盯市結算措施及強行平倉制度等,使整個市場的信用風險下降。但這種由結算公司充當所有投資者的交易對手,并承擔履約責任,一旦結算公司出現風險暴露,由于其風險過度集中,則將危及到整個體系的安全。(3)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包括兩類風險,一種是市場流動性風險,另一類是資金流動性風險。市場流動性風險是指市場交易量不足或無法獲得市場價格,導致投資者無法及時平倉的風險。資金流動性風險是指因市場投資者流動資金不足而導致合約到期時無法履行合約支付義務或無法按合約要求追加保證金的風險。在股指期貨市場上資金流動性風險通常是投機者操縱市場的重要手段。如果多、空方主力嚴重違規,將會使無數空頭或多頭面臨爆倉的危險,人為造成資金流動性風險。如我國“327國在期貨事件”由于空方主力嚴重違規、使多方面臨爆倉的絕境,便是人為制造流動風險的實例。(4)操作風險。操作風險是由于人為因素和風險管理控制方面的失誤而產生虧損的風險。其本質屬于管理問題。引起操作風險的主要原因,有人為的錯誤、電腦系統的故障、操作程序錯誤、系統失靈或內部控制失效等等。如巴林銀行倒閉案,就是典型的內控機制系統造成的。(5)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是交易合約及其內容與相關法律制度發生沖突致使合約無法正常履行或無法獲取所期待的經濟收益所造成的風險。當然,也包括相關法規制定不及時、不完整,當市場發生劇烈波動時被迫采取臨時措施而造成的風險。例如,我國在“327國債期貨事件”及許多商品期貨市場上都曾采取過的協議平倉,便是實例。

二、股指期貨交易的特殊風險

股指期貨作為金融衍生品種,除了一般性風險外,還由于標的物自身的特點和合約設計過程中的特殊性,而具有一些特定的風險:(1)基差風險。基差風險是股指期貨相對于其他金融衍生產品(期權、掉期等)的特殊風險。從本質上看,基差反映著貨幣的時間價值,一般應維持一定區間內的正值(即遠期價格大于即期價格),如美國標準普爾500種股票價格指數期貨(S&P500)的基差,在一般情況下為2到3點。但在巨大的市場波動中,也有可能出現基差倒掛甚至長時間倒掛的異常現象。基差的異常變動,表明股指期貨交易中的價格信息已完全扭曲,這將產生巨大的交易性風險。(2)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合約品種差異造成的風險,是指類似的合約品種,如日經225種股指期貨和東京證券股指期貨,在相同因素的影響下,價格變動不同。表現為兩種情況:一是價格變動的方向相反。二是價格變動的幅度不同。類似合約品種的價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變動幅度上的差異,也構成了合約品種差異的風險。(3)標的物風險。股指期貨交易中,標的物設計的特殊性,是其特定風險無法完全鎖定的原因。從套期保值的技術角度來看,商品期貨、利率期貨和外匯期貨的套期保值者,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通過建立現貨與期貨合約數量上的一致性、交易方向上的相反性來徹底鎖定風險。而股指期貨由于標的物的特殊性,使現貨和期貨合約數量上的一致僅具有理論上的意義,而不具有現實操作性。因為,股票指數設計中的綜合性,以及設計中權重因素的考慮,使得在股票現貨組合中,當股票品種和權數完全與指數一致時,才能真正做到完全鎖定風險,而這在實際操作中的可行性幾乎是零。因此,股指期貨標的物的特殊性,使完全意義上的期貨與現貨間的套期保值成為不可能,因而風險將一直存在。(4)交割制度風險。股指期貨采用現金交割的方式完成清算。相對于其他結合實物交割進行清算的金融衍生產品而言,存在更大的交割制度風險。如在利率期貨交易中,符合規格的債券現貨,無論如何也可以滿足一部分交割要求。股指期貨則只能是百分之百的現金交割,而不可能以對應股票完成清算。

三、股指期貨交易的風險防范

(一)建立完善的法規體系

為保證指數期貨交易安全運作,必須建立嚴密的法規與監管體系,健全交易者行為,防范指數期貨的風險,保證指數期貨市場的公平競爭和平穩運行。對于國外指數期貨,均有嚴密的法規與監管體系。以美國為例,指數期貨交易是在國家統一立法《期貨交易法》的制約下,形成了商品期貨委員會(CFTC)、期貨行業協會與期貨交易所三級監管模式,有效的抑制了風險的發生,并促進了市場的發展。我國目前期貨交易已形成統一監管體系,形成了證監會一期貨交易所兩級監管模式,而指數期貨也可沿用兩級監管模式,以方便風險管理。在法規體系上,可根據指數期貨的特征對《期貨市場管理暫行條例》的有關內容進行修改,在此基礎上制訂《指數期貨交易管理辦法》與《指數期貨交易規則》。從長期考慮應盡快制訂《期貨法》,使指數期貨交易有法可依、規范發展,防范市場操縱和防范市場風險,以更高法律效率的、更加完善的法規體系作保證。

(二)建立嚴格的交易風險防范機制

為了增強市場的抗風險能力,一方面要總結國內期貨市場風險監管的經驗,另一方面要借鑒國外指數期貨市場的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礎上做好以下工作:(1)科學定位指數期貨標的物。指數期貨標的物要包含大量具有較大市值的股票,保證市場不易縱。(2)確定合理的保證金水平。由于我國股價波動限制在10%,所以,指數期貨的保證金應在15%以上。(3)規定適度的漲停板幅度。由于我國股票市場不很成熟,保證金的追加速度受到金融服務效率的制約,所以要規定適度的漲跌停板。(4)在市場價格風險加大時,每日結算兩次,同時要求保證金在一小時內到位。因此,建立高效率的結算制度,是股指期貨風險控制的基本要求。(5)建立特殊情況下的強行平倉制度。當指數期貨市場連續單方無報價時,可采取商品期貨的處理方法,按規定的步驟強行平倉,釋放市場風險。(6)建立風險控制的巡回斷路系統。風險控制的巡回斷路系統是為了協調股票市場和指數期貨市場的價格變動,并對指數期貨的價格進行限制的措施,以減少股市和期市之間的系統風險。(7)嚴格的風險準備金制度。目前國內期貨市場的風險準備金非常有限,要推出指數期貨,就必須增強市場抵御突發性風險的能力,因此應該提高風險準備金提取比例。(8)實行更加嚴格的限倉制度,防止市場操縱行為。(9)建立風險預警系統。在參考國外風險預警的基礎上,建立國內指數期貨交易的風險預警系統,以便能夠在事前預測和控制指數期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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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貨誕生于19世紀70年代。自誕生以來發展極為迅速。其交易量占整個期貨交易總量的比例不斷攀升。目前,在許多重要的金融市場上,金融期貨交易量甚至超過了其基礎金融產品的交易量。從中國經濟發展的角度來說,在股權分置改革繼續深入、金融危機負面影響繼續存在的背景下,市場波動性加劇,風險日益放大。金融市場對規避風險的需求與日俱增,迫切需要金融期貨市場來規避風險

一、在后金融危機時代下金融期貨市場的發展環境

2008上半年金融危機爆發,對全球的金融市場帶來了嚴重的沖擊。世界上絕大多數經濟學家都認為,導致這次危機的直接原因主要是美國的消費模式和監管的松懈。從微觀E來講,危機的根本原因在于美國金融當局的監管不力,讓大量風險貸款債券進入金融流通領域。從而擴散到整個國際金融體制,引發了危機

雖然金融危機對金融衍生品的發展是個沉重的打擊,但由于金融衍生品市場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在風險的重新配置過程中能發揮積極作用。所以危機不可能終止其發展。而目前正是我國金融期貨發展的關鍵階段。我們不能因為此次危機的爆發而中斷金融期貨的創新發展。中國金融期貨市場通過將近20年的努力走到今天,從理論到實踐、從創建到穩步發展,走過了一段艱辛的歷程,取得了很大進步,為中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做出了積極的貢獻,中國金融期貨市場絕不能裹步不前、固步自封

二、中國金融期貸市場存在的一些問題

(一)我國金融期貨交易立法滯后、不健全,致使中國金融期貨市場面臨著諸多法律風險。目前我國金融期貨市場上法規欠缺,立法層次低,金融期貨市場中的合約在法律范圍內無效,合約內容不合法律規范,或者是因對方破產等原因,使合法的合約無法執行而造成的風險

(二)管理機構過多,從而導致管理混亂。中國現有諸如中國證券會、國務院有關職能部門、地方政府、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等管理機構。而且這些機構還存在著一定的權屬不清,政出多門現象,使得金融期貨市場難以適從,這勢必會造成市場混亂,競爭無序等現象的發生

(三)缺乏真正的市場均衡價格。使得金融期貨市場面臨著價格風險。由于金融期貨的杠桿作用,它們對其相關聯的基礎金融工具如股票指數、匯率、債券價格的變動極為敏感,波動的幅度比基礎市場變化大。由于金融期貨市場發育不成熟或是突發事件導致金融期貨的轉讓很困難,或要轉讓就要面對價格大幅度下跌的風險。而由于政府的宏觀政策或對相關市場的調控都會影響到金融期貨的價格,也會使其收益產生不確定性。

三、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的幾點對策

金融期貨對金融體系的影響很大,控制不力會引發金融風險

“327”國債期貨風波、東南亞金融危機都證明,期貨市場是把“雙刃劍”,監管不力、利用不好,會給現貨市場帶來極大的消極影響、加劇危機的發展。后金融危機背景下的今天更是如此

那么。針對本文中提到的問題及風險,作者認為需要采取以下相關措施

(一)完善金融期貨市場監管的法律體系

我國正處在金融期貨市場發展的初期階段,要不斷推進我國金融期貨市場法律監管體系建設,實現該法律體系建設的專業化、系統化、透明化。在后金融危機的形勢下,立法思路上要遵循科學借鑒原則,具體說來,一方面是加快立法,在數量上滿足金融期貨市場自身發展需要;另一方面要針對現代金融發展的快速、復雜、多變的特點,提高立法技術和專業水平,避免體系內部各法律法規出現相互矛盾或產生歧義。以建立一個結構合理、互為補充、協調一致的高質量的金融法律體系。并注意金融法律體系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配套和協調。

(二)規范金融期貨市場管理秩序

1.外部監管體系如央行、銀監會、證監會、交易所要在監管方面保持協調一致共同審定上市期貨合約,對從事期貨經營、期貨結算、咨詢等相關機構的設立進行審核并對其業務活動實施監管

2.要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和財務公開制度。不論是內部的風險管理制度還是外部的監管制度,其核心均在于發現金融期貨交易中潛在的風險,保證期貨交易有秩序順利地進行,而信息披露制度正是發現問題的關鍵手段

3.加強政府監管和行業管理。盡快建立更具有權威性的全國統一的期貨交易管理委員會,其職能部門的設置可參考CFTC組織;在實施期貨監管時,政府應注意發揮期貨協會的作用。政府自身也應注意保護民主決策機制,不斷增強監管行為的合理性

(三)加強基礎市場的建設,為期貨市場價格的均衡提供有力支撐

基礎的穩定為減少金融期貨交易中一些不必要的風險提供了一個長期有效的保障。作為一個新興市場,股市的遺留問題還很多。政策市場和資金推動型的不成熟股市的特征也十分明顯,如果證券投資基金控制股票風險都達不到一定的成熟度。把基金的一些市場行為拿到股指期貨上,恐怕只能加劇基金和股指期貨的風險。因此,有必要加緊完善基礎市場的建設。

四、總 述

目前,金融期貨市場已是當今世界金融市場中最具活力、不斷創新、并有廣闊發展前景的市場,世界許多國家與地區都把發展金融期貨市場作為金融發展戰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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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摘要:文章面對我國道路運輸市場監管存在的諸多問題,指出了加強行業管理的重要性,認為規范道路運輸管理行政執法,強化道路運輸管理服務職能,健全高效應急指揮體系,提高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和加強基拙建設和管理是提高運輸市場監管的必要措施。 

    目前,交通部《關于促進道路運輸業又好又快發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未來5到10年,道路運輸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服務業的戰略部署,充分發揮道路運輸業的比較優勢,著實提高市場監管能力,推進道路運輸業實現運輸安全高效、服務文明誠信、節能減排主導、技術裝備先進、市場規范有序、站運協調發展的目標。道路運輸市場監管作為道路運輸業的管理部門,落實《意見》,就是要以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管理,構建和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提供安全、便捷、可靠、經濟、優質的道路運輸公共服務,充分地滿足道路運輸服務消費者和道路運輸經營者的需求,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但是近年來,我國道路系統已發生多起重大運輸災害事故,這暴露出道路運輸安全仍存在許多薄弱環節,應引起有關管理機構高度重視。因此,在這種形勢下,對道路運輸現狀加以研究尤為必要,并有針對性地改善道路運輸條件,提高道路運輸的市場監管。 

    一、我國道路運輸市場監管的必要性 

    從道路運輸業的業態,尤其是我國道路運輸業的現狀及發展前景看,我國道路運輸業基本不具備自然壟斷的條件,決定其必須要在政府主導的市場監管下進行工作。某些公用事業性質的企業并不是自然壟斷的,并且也不是所有的自然壟斷企業都是公用事業。當前對道路運輸行業進行監管主要是出于以下的考慮。第一,包括汽車運輸在內的交通運輸業對公眾的影響是非常顯著的,政府不能對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系的道路運輸失去控制和主導。第二,道路運輸業內存在著極其不公平的惡性競爭,嚴重地影響了行業內眾多守法企業和行業外消費者的公共利益。所以盡管道路運輸業內的自然壟斷并不明顯,但作為一類公用事業的道路運輸業,政府對其進行監管是完全必要的。在市場監管中,政府具有以下權:政府保留控制進人的權利;政府保留管制價格的權利;政府保留為公共利益而指定質量標準和某些其他服務條件的權利;被授權者有責任向所有的消費者提供上述兩條確定的合理務。總之,政府主管部門為了保證行業的服務質量和服務條件,必須對該行業的市場進人進行監管,必要時還可對價格進行管制。但是監管并不是對競爭的全然抹殺,恰恰相反,監管的主要任務就是建立或者保持一種必不可少的條件,使全社會的資源得到有效的利用,同時保持競爭的機制。 

    二、當前道路運輸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 

    1、立法環節步伐緩慢 

    首先,從道路運輸業在國民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來看,客觀上要求有一部效力相應的全國性法律文件引導、規范道路運輸行業的健康發展。但是部門利益、地方利益分歧很難形成統一的制度安排,所以長期以來國家依靠部門規章對全國龐大的道路運輸行業進行引導、規范。受效力的影響,部門規章往往起不到統一監管的作用,這種局面,客觀上造成了道路運輸行業管理的地方化、多元化。其次,從1985年開始起草的《道路運輸條例》,歷時19年才出臺,立法步伐緩慢,對道路運輸業的秩序要求回應遲滯,從一個側面反映國家對道路運輸行業管理重要性認識的艱難轉變。還有一些地方道路運輸行業立法的內容在很大程度上淪為國家立法的翻版使得地方道路運輸立法對中央立法的具體化、補充性功能弱化,缺乏可操作性。在實踐中往往表現為國家立法沒有解決的問題,地方立法也沒有解決,國家立法的空白恰巧也是地方立法的空白。 

    2、常現多頭監管局面 

    《意見》對道路運輸的各個環節做出了嚴格的規定,設置了多個運管機構,各機構均可對外執法。但相互之間協調、配合不夠,人員、車輛調動不便。因此,不能形成管理合力,對運輸市場監管力度不夠。在一些地方幾個運管機構分屬多個領導分管,管理層級多、關系復雜、內部協調困難、存在各自為政的現象,管理關系不順。比如,2007年液氯泄漏事故中肇事車本身,按現有管理體制,就涉及到3個部門,槽罐歸質檢部門管,車體屬交通部門管,車輛上路通行又涉及公安部門。安全監管各部門之間存在著管理職能交叉的問題,進而造成了安全監管的漏洞。 

    3、安全監管不到位 

    近年來,我國在道路運輸安全監管方面開展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多方面的原因,針對道路運輸的安全監控與事故應急處置能力仍相對較弱,難以適應道路運輸迅猛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一是靜態管理嚴謹,動態監管薄弱。道路運輸的證書情況、運輸狀況等進行檢查詢問仍未跳出靜態監管的模式,運輸汽車的整個運輸、裝卸過程監管不夠,未能在真正意義上實現從靜態監管到動態監管的轉變:二是全程動態監管體系尚未建立。人力、物力資源的不足制約了全程動態監管的實施,科技設備不能滿足動態監管的需要;三是道路管理機構內部管理、運政等部門對危險品運輸的監管行政執法效率不高:四是道路運輸信息化管理十分落后,大部分部門和單位依靠經驗進行管理,遠遠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如果沒有信息系統,就難以為危險貨物作業人員和管理人員提供技術支持和應急處理指導,難以對道路進行有效的跟蹤管理。 

    4、從業資格證的定位存在偏差 

    目前人員資質成為道路運輸市場安全一作的重要一關。但是我們認為,從業資格證不具有安全管理功能,只有駕駛證才具有安全管理職能。《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提出從業資格證制度的目的是“為規范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活動,提高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素質,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提高道路運輸服務質量”。這可以看出,從業資格證制度中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能相對較弱。相比而言,安全管理職能應該是駕駛證的職能,駕駛員持有從業資格證只是要求其必須掌握關于營業生運輸的知識。 

    5、道路基礎設施薄弱 

    我國很多道路特別是農村道路點多、面廣、戰線長,大多數是農民群眾自籌自建。坡陡彎急,路況差,晴通雨阻現象嚴重。 

    三、加強道路運輸市場監管的措施 

    1、規范道路運輸管理行政執法 

    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既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也是實現和諧社會目標的重要措施。道路運輸管理系統要堅持依法行政理念,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依法履行《道路運輸條例》賦予的道路運輸監督檢查的職能,嚴格執行《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公正、規范、嚴格、文明執法,切實尊重和保護道路運輸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要進一步強化行政執法監督,繼續完善執法責任制,落實執法責任追究制度。以全面貫徹《交通行政執法檢查制度》等行政執法責任制度為重點,健全完善道路運輸執法監督機制,做好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層級監督,主動接受輿論監督和社會監督。要創新法律培訓和普法宣傳機制,提高道路運輸管理人員的依法行政能力和文明執法水平,提高廣大道路運輸經營者的守法意識。 

    2、強化道路運輸管理服務職能 

    道路運輸關系國民經濟持續快速發展,關乎千家萬戶切身利益。因此,道路運輸管理系統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強務理念,創新管理制度,推行陽光化作業,簡化辦事程序,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比如要努力推進城鄉客運一體化進程,大力開拓跨省和農村客運班線,建設“三優”、“三化”標準客運汽車站,為社會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道路運輸服務。同時圍繞現代物流業的發展要求,積極引導貨運企業利用現有場地、設備、設施,建立集倉儲、包裝、修車、加油、貨運、停車食宿為一體的等級貨運站,鼓勵運輸企業與生產企業、銷售企業聯合拓展物流配送業務,創造安全、高效、便民、和諧的道路運輸環境。 

    3,健全高效應急指揮體系 

    道路運輸突發事件具有突發性、快速性和嚴重危害性,這就要求我們首先要健全完善應急指揮體系、提高應急反應效率,最大限度地減少道路運輸事故的危害。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形成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道路運輸應急指揮網絡,以促進統一指揮、功能齊全、反應靈敏、運轉高效的應急機制的形成。確保各級應急指揮機構成員的結構合理。指揮機構中,既要考慮相關部門代表的合理性,也要考慮道路運輸的特殊性,確保應急人員中專業技術人員的合理比例。通過建立健全應急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完善落實應急會議制度、演習制度和培訓制度,提高應急指揮機構的指揮權威和指揮效能。 

    4、提高從業人員整體素質 

    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關系到道路運輸的各項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準和作業規范能否嚴格執行,各項安全管理措施能否落實到位。當前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多數素質偏低,不能完全適應道路運輸特別是危險品貨物運輸和管理工作的需要,一些環節的不安全隱患不能發現,對執行法律、法規和運輸生產過程的監督到不了位,這是當前管理中的一個薄弱環節。為了迅速提高道路危險品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的素質,必須通過多種渠道,采取多種形式,做好人才培訓工作,使駕駛員、押運員人人技術熟練、個個職業素質好。比如裝卸管理、押運人員應持相應工種的《崗位資格證》上崗作業,駕駛人員必須獲得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其中所有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都要嚴格按照《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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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金融市場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步伐不斷發展的,本文通過對金融市場現狀的分析,闡述金融市場存在的問題及發展,并探討了金融市場的發展方向。

金融市場,是指金融商品交易的場所,如貨幣資金借貸場所,股票債券的發行和交易場所,黃金外匯買賣場所等等。它是中央銀行利用貨幣政策工具對經濟進行間接調控的依托,是以市場為基礎,在全社會范圍內合理配置有限的資金資本資源,提高資本,資金使用效益的制度前提,同時也是發揮資本存量蓄水池作用,以迅速和靈活的融資方式把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渠道和場所。國家和中央銀行根據金融市場發出的信息,對國民經濟進行宏觀調控,同時,金融機構和企業也可依據金融市場信息做出相應的決策。

一、金融市場的現狀

金融市場按使用期限劃分,可分為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貨幣市場作為短期資金融通場所,滿足了參與者的流動性需求;資本市場作為長期資金的融通場所,為參與者提供了安全性和盈利性保障;各個市場各自獨立而又相互聯系,共同構成了不可分割的金融市場體系。發育完善、健康的金融市場體系,能使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迅速、有效、順暢傳導,促進經濟穩定發展。要想保持貨幣政策的獨立性,金融市場的建設和發展必不可少。隨著經濟體制和金融體制朝市場化方向的不斷發展,我國金融市場建設取得了突破性進展,規模不斷擴大,市場參與主體日趨廣泛,基本形成了初具規模、分工明確的市場體系,成為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市場創新繼續穩步推進,已有創新產品發展迅速;金融市場規模不斷擴大,市場涵蓋面和影響力不斷增強;金融市場改革進展順利,市場功能日趨深化;金融市場結構不斷優化,多層次金融市場體系建設穩步推進。我國金融市場正在向以建設透明高效、結構合理、機制健全、功能完善和運行安全的目標邁進。

二、我國金融市場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金融市場雖取得了較快的發展,但與國外成熟的金融市場相比仍存在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主要表現在:(一)金融結構失衡。我國的金融機構雖然呈現不斷優化趨勢,但現存結構狀態仍然不能夠滿足市場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以及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甚至嚴重制約了金融效率與國際競爭力的提高。(二)金融創新乏力。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金融創新還很落后,且存在金融創新過于依賴政府,在有限的金融創新中,各領域進展失衡的狀況。這些都降低了金融資源的效率,削弱了我國金融機構的創新競爭力。(三)金融監管存在突出問題。從內部看,金融機構面臨著與國有企業一樣的困境,即如何真正解決激勵與約束機制問題;從外部監管看,首先表現為金融法規建設滯后,中國現行有關金融監管方面的法律經過多年修改,已經較為系統,較為完善。但由于我國的整體法律基礎不牢固,金融監管經驗不足,法律的涵蓋面并不廣泛,法律的局限性嚴重,特別是一些臨時性的管理條件、實施辦法,缺乏一致性、連續性、權威性,對金融市場發展極為不利。(四)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塞不通,人為割裂,迫使資金變相暗通,阻礙了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的聯動效應,阻滯貨幣政策的傳導,減弱了貨幣政策效力,使貨幣市場的發展能有效地帶動資本市場的發展。且銀行機構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造成了金融市場的一些監管真空。

三、加快金融市場發展

加快金融市場發展,促進我國市場經濟的成熟與完善貨幣市場的發展是資本市場存在和發展的基礎。鑒于我國金融市場中貨幣市場、資本市場發展的不均衡現狀,筆者認為,應抓緊我國貨幣市場的發展,為各經濟主體提供一個發達的、高流動性、低風險性的短期資金融通市場;加快資本市場的發展,使其為實現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產業結構調整及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產權制度的改革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

(一)加快貨幣市場的發展

首先,要重新認識貨幣市場的地位和作用。

其次,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同業拆借市場。一是要規范、健全同業拆借市場交易網絡系統;二是充分發揮同業拆借市場的融資功能,在有效利用有形拆借市場的前提下,學習國外的先進經驗,穩步發展我國的無形拆借市場,提高我國同業拆借市場的融資能力;三是規范拆借市場行為,通過制定有關的交易規則和監管辦法,規范市場運作,嚴格市場管理和監控,使拆借市場運轉正常化、良性化;四是加大抵押擔保拆借比重,改變我國拆借市場上基本以信用拆借為主要手段的現狀,以此達到防范和分散風險的目的;五是加大中央銀行的調控力度。

第三,大力發展商業票據市場。

(二)加快資本市場的發展

首先,應調整非國有經濟與中小企業進入資本市場的政策,適當擴大它們的投資需求;其次,進一步健全國債市場;第三、適當擴大企業債券發行規模;第四,逐步使社會保障資金進入資本市場;第五、著力發展產權交易市場;第六、完善資本市場的組織結構體系;第七、發展機構投資者。

四、我國金融市場發展趨勢

(一)深化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在金融體制和金融市場深刻變化的背景下,對國有商業銀行要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起真正的現代企業經營管理體制,從根本上改變現有的經營管理模式,最終使其成為法人治理結構完善、內控機制健全、按照市場化機制運作的現代金融企業。同時,也要對股份制銀行進行制度創新,真正按照現代商業銀行的標準,建立內控嚴密、運轉規范高效的經營機制和管理體制,全面提升其經營管理水平和盈利水平。

(二)建立完善的保險市場運作機制。根據入世承諾,我國對保險業采取的過渡期保護措施2004年年底到期,取消對外資的地域限制,保險業競爭將進一步加劇。要轉變經營模式,徹底改變依靠低賠付率來維持高增長率的現狀,完善市場運作機制,使保險公司的工作重點切實轉換到完善內控、強化管理、創新產品、提高服務質量上來,這種轉變應該是保險公司自愿、主動適應市場機制的需要。

(三)建立有效的金融監管體系金融市場的發展一直伴隨并推動著金融監管體系的改革。判斷一個金融監管體系是否有效的基本原則應為是否能逐步放松管制,減少行政審批,為金融機構業務創新提供良好的環境。因此要切實把監管職能轉到主要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上來。通過行業規劃、政策引導、市場監管、信息以及規范市場準入等手段,調控金融市場,防范化解風險,促進金融市場持續、健康、快速地發展。

(四)規范證券市場主體行為首先是投資主體。我國的證券市場正經歷著從散戶與機構投資者并存向以機構投資者為主要投資主體的過渡時期。發展和完善證券投資基金及逐步地允許保險資金等投資證券市場是投資主體深化的主要途徑。其次是融資主體。為國有股、法人股的流通創造積極條件,逐步實現資產存量的流動;在規范化的基礎上,推進國有大中型企業的戰略性重組;擴大國有企業的債券發行規模,完善國有企業的資本結構,改變對銀行信貸的過度依賴;加大國有企業經營的外在壓力,促使其轉換經營機制,提高管理質量。最后是證券公司。建立風險控制長效機制,在制度設計上嚴防證券公司挪用客戶資金,同時建立有效的融資融券機制;完善客戶保證金的安全保管和受償制度,確保客戶資產安全;通過收購兼并的方式實現強強聯合,增強抵御風險能力。

參考文獻

[1]曹龍驥,貨幣銀行學.高等教育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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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文關鍵詞 歐盟 監管團 跨境金融機構

    歐盟作為世界上一體化程度最高的經濟體,在對跨境金融機構監管方面的進展,突出體現在建立和完善以規則為基礎的監管合作與協調上,其中包括對監管團(Supervisory College)制度的推進,即以金融機構母國監管者為主導者,聯合其他東道國監管機構共同進行監管,以增強監管機構間的信息共享與交流,促進跨境金融監管協調的有效性。

    一、歐盟新金融監管架構中的監管團制度

    金融危機使歐盟金融穩定架構經歷了嚴峻考驗,同時意識到宏、微觀金融審慎監管的有效配合,才能有效地維護歐盟的金融穩定。在《拉羅西埃爾報告》的基礎上,歐盟委員會在2009年5月27日了名為《關于歐盟金融監管》的通報(Communication),邀請有關各方對該通報擬進行的金融規制與監管改革發表意見和評論。該通報主要提出改革歐盟金融監管架構的兩大系統:一個是建立歐盟系統風險委員會ESRC),另一個是建立歐洲金融監管系統(ESFS)。五月通報(The Five Communication)指出監管團是監管體制的關鍵所在,因為它們將確保東道國與母國之間均衡的信息交流。

    2009年6月19日,歐盟理事會通過了《德拉魯西埃報告》(de Larosie Report) 提出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2010年9月22日,歐洲議會通過了以此報告為基礎形成的金融改革法案。自此,歐盟建立了泛歐金融監管體系,該體系可以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進行考量。從宏觀層面上而言,成立了由各國中央銀行行長組成的歐洲系統性風險管理委員會(ESRB),其是依據歐共體條約第95條建立的一個全新且獨立的機構,主要負責對歐盟的金融體系進行宏觀審慎監管,其涉及到整個歐洲市場可能出現的系統性風險。從微觀層面層面而言,成立了由各成員國監管部門代表組成的3個監管局,即升級危機前金融監管體系中的歐洲銀行監管委員會(EBC)、歐洲保險和職業年金監管委員會(EIOPC)、歐洲證券監管委員會(ESC),成立歐盟銀行監管當局(總部設在英國倫敦)、歐盟證券市場監管當局(總部設在法國巴黎)、歐盟保險及職業年金監管當局(總部設在德國法蘭克福),負責對歐洲銀行業、保險業和證券業進行區別化監管。這就從監管環境及體制上為聯合監管體制鋪平了道路。

    對于監管團制度,《德拉魯西埃報告》(de Larosie Report)建議應該在所有主要的跨境機構建立監管團。《報告》指出,應該即刻改變監管團建立相對有限的局面,到2009年底,應該在歐盟境內的所有主要跨境機構建立由母國及東道國監管部門代表組成的監管團。歐盟第三層級委員會(the Level 3 Committees)都應參與到協調監管機制中來,即確定監管團的行為和定位監管團的功能,并且其自身應參與到監管團中進行相應協調。顯然,CEBS的權限得到了強化,其在監管方面具有更多的專有權力,且擴大了CRD所規定的有關監管團的相應任務。

    二、歐盟對監管團制度的進一步推進

    2009年1月,歐洲銀行業監督委員會(“CEBS”)更新了兩部2007年頒布的關于監管團實施指引的文件,在執行方面更加細節化。歐盟委員會在提供巴塞爾新資本協議(BaselII)建議時指出,監管團的建立將有利于加強東道國和母國之間的合作。歐盟于2009年2月金融監理改革報告(Thede Larosie Group report),其中指出在針對跨境金融機構監管的工具中,監管團應該作為首要選擇。同時,在其第18條建議中指出,監管團應該運用于所有主要的跨境金融機構,并建議這些機構于2009年底在歐盟境內全部設置監管團。2009年1月,歐盟委員會作出一個決定,即進一步加強銀行監管委員會在重構CEBS方面的監管合作作用。決定還要求委員會應該“在有關立法的具體規定或在監管當局的要求下,各監管當局之間應該進行協調或者便于相互間的協調。據此,CEBS具有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權。而在此之前,監管團成員達成一致就可以做出所有決定,除了協調和相互合作之外,沒有任何機制用于化解沖突。至少對歐盟境內的監管當局而言,2009年的決定允許CEBS來協調這些爭議。該決定還特別要求CEBS致力于確保監管團的有效和持續的運作,特別是通過設定監管團的運作指南,監測不同監管團的行動的一致性和分享最佳的監管方式。如今,CEBS享有確保監管團適用歐盟法的權力,對金融機構采取協調一致的措施,并且確保跨境銀行受到由不是成員組成的監管團的持續監管。

    監管團是金融監管當局之間用于合作與協調的永久論壇,其將有協議,以描述金融機構行為之間合作。對于銀行集團,正如在修改的資本要求指令(CRD)中所定義的,應該啟動合作進程。在運用監管團對跨境金融機構進行協調監管方面,修改的資本要求指令(CRD)和償付能力監管標準起到了引領作用。根據CRD修訂版的規定,需要集中監管當局的力量以建立監管團。據此,監管團能夠交流關于金融機構的信息、主動執行監管任務、共同承擔責任并且對所負的金融機構推動監管審查項目。監管團的成員都來自于成員國的監管當局,該國系金融機構的分公司或重要分支機構的所在地。對于重要分支機構的所在國,其按先前的規定是沒有資格成為監管團的成員的。力量集中的監管者(theConsolidatingSupervisor)成為監管團的主席,其選擇參與的監管團成員、向EBA告知監管團的行動以及遵循任何保密協議的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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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創新

次貸危機發生后,美國政府針對監管體制中的漏洞,積極推行金融體制改革,對金融監管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試圖堵塞監管漏洞。2009年6月,奧巴馬政府頒布了被外界稱為金融體制改革方案的白皮書。該方案強調金融體制改革的目的:一是要增強美國資本市場的競爭力;二是要保護美國消費者利益和維護市場穩定。這是大蕭條以來美國進行的最大的金融改革,其改革的要點主要是:

(一)增設4個新的監管機構

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FSOC)負責促進信息交流和協調,確定新出現的風險,為監管機構提供解決爭議的論壇,對聯邦儲備委員會(FRB)識別“重大系統性風險公司”提供建議。

全國銀行監理會(NBS)負責對所有聯邦級別的存款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和外國銀行的機構進行審慎監管。

消費者金融保護署(CFPA)將負責對證券交易委員會和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管理規定中不包含的金融產品、服務進行管理。

全國保險辦公室(ONI)將作為財政部內設的機構,主要用來為資料交換提供場所,同時為全國和各州提供專業的金融保險信息服務。

(二)提升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監管系統性風險的能力

從次貸危機的爆發可以看出,即使是美國這樣金融最發達的國家,系統性風險對于經濟的威脅依舊是致命的。美國政府認為對大型金融機構的監管必須采取更保守的方式。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經營失敗問題不能僅從市場競爭角度來考慮,更需要從市場穩定性的角度來考慮。所以本次改革授予了聯邦儲備委員會更大的監管權,用來監測、識別系統性金融風險。

一是對重大系統性風險金融企業進行監管。聯邦儲備委員會同財政部參照金融服務監督委員會的建議,制定并確定一級金融控股公司的標準,并主要負責對該類公司的甄別。必要時它還可以將監管對象擴大到與其相關的所有子、母公司。

二是對非銀行控股公司的監管。聯邦儲備委員會應參照監管銀行控股公司的辦法,監督和管理具有類似存款機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填補原有監管系統對具有存款機構的行業貸款公司、信用卡銀行、信托公司等非銀行金融企業的監管真空地帶。

三是改組聯邦儲備委員會。聯邦儲備委員會將與財政部和其他機構共同商討改組方案,以更好地協調新監管的權責分配問題。

二、金融危機中美國的金融創新

雖然證券化資產等創新的金融工具引發了次貸危機,但在本次危機中,各種金融制度和工具的創新對解決危機起到了關鍵性和根本性的作用。這一點充分體現了金融創新的多面性,也從另一側面體現了金融創新對經濟金融的重大作用。

(一)監管工具的創新

從廣義方面講,金融白皮書本身就是一個大的制度的創新;從狹義方面講,此次美國金融改革主要從兩個方面向政府提供了防范和解決未來金融危機所需的工具:

1、建立針對銀行持股公司的特有的破產解決機制

該機制以《聯邦存款保險法》解決困境中的存款保險機構的方式為藍本,金融類論文允許監管機構在一定條件下接管銀行控股和一級金融控股公司,從而實現該機構無序破產。該項提案的主要目的是最大程度地切斷大型公司與系統性風險間的聯系。一旦它們發生風險,通過該機制能夠迅速將其同其他的關聯機構隔離,避免風險的蔓延。

2、修訂美聯儲緊急貸款權利

通過立法來對《聯邦儲備法》的第13(3) 進行修訂,要求美聯儲在“不尋常和緊急情況下”,向個人、合伙企業或公司提供信貸前,須獲得財政部長的書面批準,以便更加合理和有據地使用緊急貸款。

(二)流動性工具的創新

隨著次貸危機的加深和蔓延,美聯儲傳統流動性支持工具:公開市場操作、貼現窗口和證券借貸業務逐步失去作用。為應對信貸緊張的情況,美聯儲陸續推出一些新的流動性支持工具,其中包括短期拍賣工具、短期證券借貸工具和一級交易商信貸工具等。這些工具對救助金融危機中的金融企業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

1、短期拍賣工具(TAF)

通過TAF,美聯儲每月兩次向金融機構提供短期借款,提前確定數量,采取競價拍賣的方式確定利率,同時收取金融資產作為抵押。

2、短期證券借貸工具(TSLF)

TSLF是由美聯儲以拍賣方式用國債置換一級交易商的抵押資產,到期(期限為28天)后換回的一種資產互換協議。交易對手僅限于以投資銀行為主的一級證券交易商,交易商可提供的合格抵押資產包括聯邦機構債券、聯邦機構發行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AAA/Aaa級私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等。

三、次貸危機對我國的啟示

次貸危機從爆發至今已近兩年,人們對危機的機理及影響逐漸形成了比較一致的看法。我們必須清醒認識次危機爆發的深層次原因,吸取教訓總結經驗。下面談一談金融危機對我國的一些啟示:

(一)正確認識次貸危機對我國的影響

首先,次貸危機對我國金融業影響較小的根本原因是我國金融監管體系能夠適應金融業的發展。我國的金融體系目前采取的是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為主的模式。相對單一和保守的監管方式更能夠適應我國尚不發達的金融市場。由此可見,雖然我國金融業沒有明顯的“內傷”,但不代表我國的金融市場已經相當成熟。相反地,我國的金融市場還相當稚嫩,改變金融產品種類單一,監管手段簡單的現狀應是我國今后改革和前進的主要方向。

其次,次貸危機暴露了我國經濟結構的缺陷。多年以來的出口導向型的經濟結構為我國積累了大量以美元為主的外匯儲備。但是在這次金融危機中,一方面隨著美元的貶值,我國的外匯儲備隱形縮水嚴重,另一方面國外市場需求不足,造成我國經常項目順差銳減,國內勞動密集型出口企業產能過剩,紛紛倒閉。這說明我國內需不足的問題沒有從根本上改變;我國的出口在世界經濟格局中依然處于變相勞動力輸出的地位;外匯儲備的單一結構急需調整。

(二)辯證地對待金融產品的創新

次貸危機的導火線是以資產證券化為主的金融創新的濫用。人們經常誤以為金融創新是引發各種危機的根源,其實這種認識并不全面。金融創新在促進風險分散渠道多元化、提高市場效率方面具有積極的意義。特別是對于我國這樣金融產品種類很少,金融市場相對落后的國家,金融創新更是尤為重要,必須加以鼓勵和支持。

但是金融創新產品的濫用會造成監管的困難,并且金融創新的高杠桿的特點常常有將金融風險放大的趨勢。這些固有的缺陷,有時可能造成對金融體系的傷害,但恰當的使用,它又是醫治創傷的良藥。如果監管體制能夠及時跟上金融創新的步伐,必然能夠減小或消除金融創新中的不可控因素,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因此,在鼓勵金融創新的同時,也不能忽視金融創新的負面影響,需要不斷改進監管體系、監管方式,加強對金融創新的監管。采用審慎金融市場監管規則,提高衍生產品市場透明度和有效性,減少混亂和扭曲。

(三)積極地促進人才的培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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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會計監管過程面臨的問題與對策淺談

一、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的目標

首先,會計監管的目標是服務和服從于證券市場監管的總體目標。按照證券委員會國際組織的觀點,監管部門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是為了實現保護投資者利益、保證市場公平、有效和透明及降低系統風險三大目標,而這些目標也應是會計監管所要達成的目標。

其次,會計監管的具體目標是落實到保證會計信息的質量上,即確保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充分性和公平性。真實性要求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為依據,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會計信息所揭示的內容應當和事實相符合、一致。及時性要求會計核算應當及時進行,不得提前或延后;當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重大事件的報告提交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并向社會公布,說明事件的實質。充分性要求財務報告應當能夠全面、完整地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與公司證券發行和交易有關的各種重要信息,都必須毫無遺漏地予以披露。公平性要求會計信息的披露應該是面向所有市場參與者的公開和公平披露,而不是面向特定市場人士的選擇性披露;各類市場投資者有平等地獲取與證券投資有關的一切信息的權利,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前提下,作出理性的投資判斷,公平地參與交易和競爭。

二、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面臨的問題

(一)政府監管失靈

在我國,由于會計信息監管部門眾多,也由于會計信息所具有的經濟后果影響,相關監管部門紛紛確立自己的會計監管權,爭相出臺非正式的規定,以優先確定本部門的監管權,限制其他部門的爭權,而且部門的利益驅動使各部門在自身出臺規定時不可能主動與其他監管部門進行協調。我國的現實問題是,立法給予了政府會計規范的制定權,卻沒有明確政府會計規范制定低效或無效時應承擔的責任,政府的權力與責任是不對等的,政府會計規范行為取向是單一的,搭便車的心理使公眾不愿過問政府的行為及其影響,而懾于政府的權威,特別是在缺乏民主意識的情況下,更使多數人對規則的制定產生無能為力的感嘆,對輿論的不重視又使公眾唯一可以利用的正面武器被擱淺。

由于國內上市公司規模的擴大與證券市場規范化的進一步發展,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體系從無到有,監管規范日漸完善,但是會計信息失真現象卻越來越嚴重。證監會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的監管主要側重于上市過程的監管。上市公司監管得到加強,被查處的上市公司違規案有明顯增加。我國會計監管部門不斷地完善,會計信息披露的監管和處罰制度的建設,構建起監管規范的實施機制,但是對于嚴重的會計信息失真卻收效甚微。造成政府監管失靈的原因有權諸如責不清、力量不強、程序不明、執法力度不大、處罰不嚴,加之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和外部治理結構都不健全,法制也不健全等,都會造成政府監管失靈情況的發生。

(二)內部監管的不利

上市公司內部會計監管主要是由監事會、審計委員會以及內部審計部門實施的。但目前上市公司的內部會計監管力度非常有限,監事會、審計委員會并沒有起到監管的作用。《公司法》規定監事會的職權有:檢查公司財務對董事、經理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但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存在獨立性差、監事工作不到位、監事人員專業素質不高、知識結構不合理的現象,使得監事會難以真正發揮作用。同時,由于審計委員會是董事會的一個下設機構,是組成董事會的二級委員會,因此,審計委員會職責的有效履行不僅取決于審計委員會本身,還取決于董事會。如果董事會健康運行,審計委員會就可以按照董事會的運行原則良好運行;如果董事會運行失效,審計委員會就不可能成功。

(三)外部監管不利

上市公司外部監管主要依靠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以及新聞媒體進行的。但目前,社會性的監督機構并沒有起到最后防線的監督作用。我國目前有些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審計業務時,不按獨立審計準則等執業規范的要求,在未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未獲取充分的審計證據情況下就確認有關事項,造成審計后的會計報表失真或者發表了不恰當的審計意見。而且面對上市公司一些重大的關聯交易、或有事項、非經常性損益項目等未充分披露的情況,注冊會計師在審計過程中既不向公司提出,也不在審計報告中披露。而且,注冊會計師的違規行為沒有得到有力的懲處,在較低的違規成本和較高的收益之間,使得一些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冒險出具虛假報告。

三、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的對策

(一)科學完善相配套的法規體系

我國已初步形成了以《會計法》為主體,相關法律制度配合的多層次監管法律體系,但法律法規還存在不完善和規范滯后的狀況,使得虛假會計信息仍然存在或會計信息供給不足。為了加強會計監管的力度,應盡快對違反財務會計法規、構成犯罪的有關行為在刑法中制定出具體、明晰的條款。同時,要加大違規處罰力度,使提供失真會計信息者得不償失,從而消除會計信息失真的外部現象。

(二)加強對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

必須加強外部對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監管、監督其履行職責,為此可以借鑒美國的經驗,建立以政府為主導的獨立監管機構。同時,根據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完善《注冊會計師法》,制定《注冊會計師法實施細則》,為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依據:完善獨立審計準則,為注冊會計師提供技術支持;優化會計師事務所人才結構,嚴格規范年檢制度,加強注冊會計師后續教育;推進審計收費的市場化進程、完善事務所的組織形式、建立集團化的事務所。

(三)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和加大對會計造假的處罰力度

我國會計領域監管不力、責任不清、違法不究,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在于責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包括會計信息質量及質量監管責任追究制度沒有建立和落實,為此應當按照各部門的不同分工,建立相應的責任追究制度。同時,加大對會計造假行為的處罰力度,對披露過程中出現的違規現象,不僅要處罰上市公司和有關責任人,還要使管理當局承擔違規披露的民事責任。

(四)加強企業內部會計監管

對于內部控制制度,首先要加強對“人”的控制,把內控工作落到實處。其次要建立良好的信息溝通系統和內部控制評價制度,以確保內部控制系統能有效發揮作用。此外,還應該改善董事會人員構成,逐步推行獨立董事制度,強化董事會對會計信息質量的責任意識:規范、完善監事會機構,在公司之外、董事會之上設立由有專業知識、有權威的專家所組成的監事會,它不僅擁有對包括董事會和經理層在內的所有高層管理人員的監督權,而且擁有對董事會成員和經理人員的任免權,建立健全本單位的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結語:綜上所述,我國上市公司會計監管體系經過近十年的發展,雖然已經取得了很大進步,但仍需要進一步改進和完善。我國上市公司現代財務會計監管體系的構建是一個龐大的系統工程,必須緊密結合我國現階段實際國情,在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有序、快速推進。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