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伙協議書范文

時間:2023-04-12 03: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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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伙協議書

篇1

住址:

身份證件號碼:

乙方:

住址:

身份證件號碼:

甲乙雙方遵照公平、自愿、互利、誠實守信的原則,就合伙經營xxxxxxxxxx公司,經友好協商依法達成如下條款,以資信守。

第一條、合伙經營項目

1、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 xxxxxxxxxx公司。

2、合伙期間,根據市場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修改經營項目以及增加投資額。

第二條、出資形式及出資比例

1、甲乙雙方以現金形式出資,總投資為 萬元,甲方出資 萬元,乙方出資 萬元,各占投資總額的 % 。

第三條、合伙經營期間的風險、負債負擔、利潤分配

1、甲乙雙方堅持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的原則。其中對于合伙經營的負債優先以合伙營業收入償還,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按出資比例進行負擔,但是對外,甲乙雙方均具連帶責任。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其清償的金額超出自己應負比例的則有權向其他應承擔清償義務的合伙人追償。

2、合伙經營的收入在應繳納的稅費、勞務報酬等經營費用之后的利潤應按照甲乙各自的投資比例予以分配,即甲乙進行平均分配。

第四條、合伙工商登記、報稅

由甲方辦理工商、稅務等證照登記事宜。

第五條、合伙經營管理

1、雙方在經營過程中均需認真負責,用心經營。

2、對于涉及財務、賬目以及借款、還款、聘用勞務人員等資金使用事項應須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方可進行。

第六條、合伙人的增加、退出

1、他人可以入伙,但須經甲乙雙方同意,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重新調整合伙出資比例以及債務、利潤分配比例。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新入伙的合伙人對于入伙之前和入伙之后合伙經營的債務與其他合伙人對外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2、合伙經營期間,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災害、法律政策調整),經合伙人協商一致,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前退出合伙業務,假如退伙導致只有一名合伙人繼續經營,則合伙組織解散,各合伙人(包括退伙人和繼續經營的合伙人)應共同進行合伙業務終止的清算,經清算的合伙資產應在償還合伙債務之后按各自出資比例進行盈余分配,打算繼續經營的一名合伙人應出資收購合伙資產,其收購的出資資金作為合伙人財產由各合伙人按出資比例進行利益分配。

退伙人應對于退伙之前的合伙經營債務應按各自出資比例承擔清償責任,但是對外負擔連帶清償責任,清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比例超出自己應負比例的有權向其他應負清償義務的合伙人追償。退伙合伙人在按上述條款償還應承擔的合伙債務之后其出資可以退回,出資不宜退回的可以從合伙財產中折價給于補償。

第七條、合伙期限

本合伙業務經營期限暫定為五年,自本合伙協議簽訂之日起計算。合伙期限屆滿,經各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續展延長經營期限,也可以根據市場情況提前終止合伙經營。提前終止合伙或者延長合伙經營應須提前六個月取得各合伙人的一致意見,在期滿前辦理完畢有關手續。

第八條、甲乙雙方的特別約定

1、鑒于工商、稅務證照等均辦理至甲方名下,因此甲乙雙方特別約定,對于合伙經營期間發生的行政處罰、勞務糾紛、債務糾紛或意外傷害等情況產生的經濟賠償(含罰款)均應由甲乙雙方以合伙財產共同負擔,合伙財產不足以清償賠償(含罰款)的,應由各合伙人按各自出資比例分擔,一方負擔超出自己應負擔比例的有權向另一方追償。

第九條、合伙終止

出現下列情況情形則合伙終止:

(一)合伙期滿;

(二)合伙雙方協商同意提前終止的;

(三)合伙經營的業務重大虧損已難以繼續經營的;

(四)合伙人退伙,只剩一名合伙人繼續經營的;

(五)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第十條、合伙清算

合伙終止時應當進行清算,清算組由全體合伙人組成,其職責包括:

(一)清理合伙財產,編制財產清單和負債表;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七)分配合伙財產、利潤。

上述清算事務完畢,則合伙組織自動解散,本合伙協議即失效。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本合伙經營期間,甲乙雙方(含增加的入伙人)應誠實守信、友好合作,共同處理合伙期間的問題,努力提高經營業績,嚴格按照本協議履行各自義務;任何一方嚴重損害對方合法利益,給合伙經營造成損失的,應向對方賠償。

第十二條、其他事宜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補充規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協議生效

1、本協議自甲乙雙方共同簽字或蓋章之日生效,即具有合同約束力。

2、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各執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

篇2

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聯合出資共同經營___ _公司(企業)(以下簡稱公司),特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合伙投資宗旨 :

第二條 合伙投資經營項目和范圍:

第三條 合伙投資期限合伙投資期限

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

1、 合伙投資人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2、 合伙投資人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3、 合伙投資人___________ 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4、合伙投資人的出資,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并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5.本合伙投資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投資期間各合伙投資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投資終止后,各合伙投資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6. 資金增減由 決定,并報請 協商,根據資金增減合理調整本協議有關分配比例的規定。

7. 財產為全體成員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經全體聯營成員一致通過,不得處分 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財產、資產、權益和債務。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投資債務先由合伙投資財產償還,合伙投資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投資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投資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投資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投資人并經全體合伙投資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投資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投資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投資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伙投資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第七條 合伙投資負責人及其他合伙投資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伙投資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伙投資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投資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伙投資債務;⑤____________。2.其他合伙投資人的權利:①參予合伙投資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伙投資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伙投資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伙投資重大事項。

2. 經營管理:

由出資各方派人共同經營管理。公司的經營方針,重大決策(包括生產銷售計劃、利潤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 一致通過的原則。

設經營管理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經營管理機構設經理一人,由____擔任,副經理____人,由____擔任,任期____年。 (合伙投資名稱)的主管會計由____擔任。(合伙投資名稱)的財務會計帳目受 監督檢查。

第八條 禁止行為及違約責任

1. 未經全體合伙投資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投資人私自以合伙投資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投資,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 .禁止合伙投資人經營與合伙投資競爭的業務。

3. .禁止合伙投資人再加入其他合伙投資。

4. 禁止合伙投資人與本合伙投資簽訂合同。

5. 如合伙投資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投資實際損失賠償。具體為: 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伙投資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 合伙投資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 合伙投資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 合伙投資期屆滿;

② 全體合伙投資人同意終止合伙投資關系;

③ 合伙投資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

④ 合伙投資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

⑤ 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 合伙投資終止后的事項:

① 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 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投資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 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投資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投資共同財產償還,合伙投資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投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合伙投資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投資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投資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其他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投資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投資人:____________合伙投資人:____________

篇3

2017合作經營協議書范本【一】

合伙投資人姓名:黃三 身份證號:

合伙投資人姓名:黃兵 身份證號:

第一條 合伙投資宗旨

雙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一致決定聯合出資共同經營 蒙疆寧公司 (以下簡稱公司),特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合伙投資經營項目和范圍

抓豬兒子逮小雞

第三條 合伙投資期限

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日止。

第四條 出資額、方式

1、 合伙投資人黃三以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

2、 合伙投資人黃兵以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元。

3本合伙投資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伙投資期間各合伙投資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投資終止后,各合伙投資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4. 資金增減由雙方協商決定,根據資金增減合理調整本協議有關分配比例的規定。

5. 財產為雙方所共有,任何一方不經另一方通過,不得處分共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財產、資產、權益和債務。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伙投資債務先由合伙投資財產償還,合伙投資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投資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 合伙投資負責人及其他合伙投資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伙投資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伙投資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投資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伙投資債務;⑤____________。

2. 經營管理:

由出資各方共同經營管理。公司的經營方針,重大決策(包括生產銷售計劃、利潤分配、提留比例、人事任免等)采取 一致通過的原則。

(合伙投資名稱)的主管會計由____擔任。(合伙投資名稱)的財務會計帳目受 監督檢查。

第七條 禁止行為及違約責任

1. 未經合伙投資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投資人私自以合伙投資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投資,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 .禁止合伙投資人經營與合伙投資競爭的業務。

3. .禁止合伙投資人再加入其他合伙投資。

4. 如合伙投資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投資實際損失賠償。

第八條 合伙投資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 合伙投資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

① 合伙投資期屆滿;

② 合伙投資人雙方同意終止合伙投資關系;

2. 合伙投資終止后的事項:

① 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 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投資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

③ 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投資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投資共同財產償還,合伙投資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投資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合伙投資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投資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投資人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投資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投資人:____________合伙投資人: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

2017合作經營協議書范本【二】

甲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 身份證號碼: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____________事宜達成如下合伙協議:

第一條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備的資金管理優勢和對茶葉消費市場的了解,及茶葉消費市場上所需綜合服務的部分空白,經營一家_________,使合伙人通過合法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伙名稱、主要經營地

合伙經營的_________名字為:_________

經營場所位于: _________,面積:_________

第三條合伙經營項目和范圍

經營項目為_________,范圍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

第四條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為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五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2、各合伙人的出資,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由合伙負責人甲方統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監督和核查權。

3、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協議終止當天或按合伙人約定的時間予以返還。

第六條盈余、工資分配與債務承擔

1、工資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獎金分配:隨著合伙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后,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伙人商議后決定。

3、盈余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稅費等的收入為凈利潤,即合伙創收盈余,此為合伙分配的重點,將以合伙人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4、債務承擔:如在合伙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須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伙人書面同意退伙;

③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損失。

2. 當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經濟損失;

③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伙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伙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

第八條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甲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限為:

1. 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 對合伙項目進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訂立經營價格、購進常用貨物;

4. 支付合伙債務;

5.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決定權、監督權和具體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重大事項應由占出資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執行;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協議的約定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伙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伙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退伙的情況下,其余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經營;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同意,接納該繼承人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已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

4.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銷;

6.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或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自合伙企業解散后15日內指定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律師、會計師等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后,按下列順序清償:合伙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伙所欠稅款;合伙的債務;返還合伙人的出資。

4.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三款盈余分配的辦法進行分配。

5.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四款債務承擔的辦法辦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三條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繳足出資,按退伙處理;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處理,轉讓的合伙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合伙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因違反《合伙企業法》而導致合伙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伙人違反本協議第十條規定,應按其他合伙人實際損失進行全額賠償,對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體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協議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五條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三)本協議一式肆份,合伙人各執壹份,送工商管理機關存檔壹份;

(四)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

全體合伙人簽章處:

篇4

申請設立專利機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機構名稱和章程(合伙協議書);

(二)具有規定數目的專利人;

(三)具有必要的資金,申請設立合伙制專利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于3萬元人民幣的資金,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制專利機構的,應當具有不低于1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四)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工作設施;

(五)機構負責人應當具有專利人資格。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業務的,在該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律師中,應當有3名以上專職律師具有專利人資格。

二、發起形式

申請設立合伙制專利機構的,應當由2名以上具有專利人資格的人員共同出資發起,對該專利機構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申請設立有限責任制專利機構的,應當由5名以上具有專利人資格的人員共同出資發起,以該專利機構的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三、出資發起人員的條件

(一)具有專利人資格;

(二)專職從事專利業務;

(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四)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五)屬于《專利條例》第二十五條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作為專利機構的出資發起人員。

四、機構名稱

專利機構只能享有和使用一個名稱,該名稱不得在全國范圍內與正在使用或者已經使用過的專利機構名稱相同或者相近似。

合伙制專利機構的名稱,應當為所在城市名稱+字號+“專利事務所”;有限責任制專利機構的名稱,應當為所在城市名稱+字號+“專利有限公司”。

律師事務所開辦專利業務的,可以使用該律師事務所的名稱。

五、申請材料

申請設立專利機構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專利機構設立申請表;

(二)專利機構章程(合伙協議書);

(三)驗資(出資)證明;

(四)專利人資格證書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五)人員簡歷及人事檔案的關系證明;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七)其他證明材料。

律師事務所申請開辦專利業務的,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開辦專利業務申請表;

(二)司法行政機關出具的同意其開辦專利業務的函件;

(三)律師事務所章程(合伙協議書);

(四)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復印件和資金證明;

(五)專利人的律師執業證復印件、專利人資格證復印件和身份證復印件;

(六)辦公場所和工作設施的證明;

(七)其他證明材料。

六、審批程序

設立專利機構的審批程序如下:

(一)申請設立專利機構的,應當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經審查,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上報國家知識產權局核準;認為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預批準決定,并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申請,應當自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通知上報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知識產權局重新進行審查。獲得預批準的專利機構按照要求辦理有關事項(工商登記等)后,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頒發專利機構注冊證和機構代碼。

篇5

合伙人(甲方):

出生年月:

址:

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乙方):

名:

出生年月:

址:

身份證號碼:

鑒于,幾方同意共同投資經營“xxxx

”項目,為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幾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餐飲的經營宗旨: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門店名號、主要經營地址:

第三條

合伙期限。自2009年6月

日起,至

日止,共

年。

第四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合伙人

____以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

元。

合伙人

____以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

元。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出資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合伙人共同承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外幾方應當按投資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

入伙、退出、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合伙人雙方同意;

2.

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另一方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伙人退伙后,幾方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給其它合伙人。未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不得將合伙股份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轉讓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結算。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幾方合伙人共同選舉

為合伙負責人。以

為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

幾方合伙人選舉

____負責合伙門店的財務。

幾方合伙人選舉

____負責合伙門店的運營。

幾方合伙人共同商議覺得合伙門店的重大事項,議事規則另行制定并幾方簽署。

第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況下,另幾方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業務。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觀情況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下,依該合伙人的書面授權或法定選擇,既可以結算其財產,其他合伙人繼續經營;也可經另幾方合伙人同意,接納其指定的直系親屬、配偶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雙方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雙方合伙人擔任。

3.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約定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4.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協議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而導致合伙門店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確定合伙經營門店,與

公司《管理咨詢協議》,委托該公司提供的管理咨詢服務,人力資源派遣,財務管理,獲得該公司的商標許可,并支付相關費用。

(三)本協議確定合伙經營門店,對外為個體工商戶承擔民事責任,對內則依據本協議確定各合伙人的責任、權利、義務。

(四)本合同一式五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五)本合同經雙方合伙人簽名后生效。

合伙人(甲方):

出生年月:

址:

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乙方):

名:

出生年月:

址:

身份證號碼:

見證人:

簽署時間:

篇6

第一條為了規范合伙企業的行為,保護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條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第四條合伙協議依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

第五條訂立合伙協議、設立合伙企業,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第六條合伙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伙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第七條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

第八條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合法財產及其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九條申請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伙協議書、合伙人身份證明等文件。

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并在登記時提交批準文件。

第十條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企業登記機關能夠當場登記的,應予當場登記,發給營業執照。

除前款規定情形外,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是否登記的決定。予以登記的,發給營業執照;不予登記的,應當給予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合伙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合伙企業成立日期。

合伙企業領取營業執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業名義從事合伙業務。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章普通合伙企業

第一節合伙企業設立

第十四條設立合伙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伙人。合伙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伙協議;

(三)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普通合伙”字樣。

第十六條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合伙人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需要評估作價的,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也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委托法定評估機構評估。

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

第十七條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十八條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伙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伙;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第十九條合伙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第二節合伙企業財產

第二十條合伙人的出資、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均為合伙企業的財產。

第二十一條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不得請求分割合伙企業的財產;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伙企業財產的,合伙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二條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伙協議即成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依照本法和修改后的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三節合伙事務執行

第二十六條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

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

第二十七條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

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

第二十八條由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合伙人為了解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二十九條合伙人分別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對其他合伙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法第三十條規定作出決定。

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三十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本法對合伙企業的表決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伙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三十二條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合伙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

第三十四條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三十五條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

被聘任的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超越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履行職務,或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合伙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第四節合伙企業與第三人關系

第三十七條合伙企業對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伙企業權利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八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第三十九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條合伙人由于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四十一條合伙人發生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相關債權人不得以其債權抵銷其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其他合伙人未購買,又不同意將該財產份額轉讓給他人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為該合伙人辦理退伙結算,或者辦理削減該合伙人相應財產份額的結算。第五節入伙、退伙

第四十三條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

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四十四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十五條合伙協議約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四十六條合伙協議未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條合伙人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四十八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三)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四)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合伙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

第五十條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一)繼承人不愿意成為合伙人;

(二)法律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該繼承人未取得該資格;

(三)合伙協議約定不能成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五十一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的合伙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

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五十二條退伙人在合伙企業中財產份額的退還辦法,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五十三條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四條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分擔虧損。第六節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第五十五條以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為客戶提供有償服務的專業服務機構,可以設立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是指合伙人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責任的普通合伙企業。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未作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至第五節的規定。

第五十六條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樣。

第五十七條一個合伙人或者數個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伙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及合伙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十八條合伙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伙企業債務,以合伙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后,該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九條特殊的普通合伙企業應當建立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執業風險基金用于償付合伙人執業活動造成的債務。執業風險基金應當單獨立戶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章有限合伙企業

第六十條有限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適用本章規定;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第二章第一節至第五節關于普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有限合伙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伙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限合伙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伙人。

第六十二條有限合伙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伙”字樣。

第六十三條合伙協議除符合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序;

(三)執行事務合伙人權限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序;

(五)有限合伙人入伙、退伙的條件、程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相互轉變程序。

第六十四條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第六十五條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有限合伙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第六十七條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第六十八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訟;

(七)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第六十九條有限合伙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條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七十三條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七十四條有限合伙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伙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伙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于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伙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七十五條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七十六條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為普通合伙人并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伙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伙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伙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伙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伙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七十八條有限合伙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第七十九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第八十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伙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八十一條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八十二條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八十三條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八十四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四章合伙企業解散、清算

第八十五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八十六條合伙企業解散,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八十七條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一)清理合伙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二)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伙企業未了結事務;

(三)清繳所欠稅款;

(四)清理債權、債務;

(五)處理合伙企業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六)代表合伙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第八十八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人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第八十九條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九十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九十一條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十二條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清算申請,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償。

合伙企業依法被宣告破產的,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合伙企業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登記,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合伙企業未在其名稱中標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樣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領取營業執照,而以合伙企業或者合伙企業分支機構名義從事合伙業務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停止,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第九十六條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或者合伙企業從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七條合伙人對本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約定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始得執行的事務擅自處理,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不具有事務執行權的合伙人擅自執行合伙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九條合伙人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合伙協議的約定,從事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或者與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的,該收益歸合伙企業所有;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條清算人未依照本法規定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企業登記機關責令改正。由此產生的費用和損失,由清算人承擔和賠償。

第一百零一條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牟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收入和侵占的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二條清算人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合伙企業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財產,損害債權人利益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

第一百零四條有關行政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收受賄賂、侵害合伙企業合法權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篇7

合伙人之一要求確認其與合伙企業存在勞動關系,并支付工資報酬、購買社會保險是否可行,當前司法實踐對此還沒有統一的認定,因此該問題引發了筆者的深思:合伙事務執行人是否必須應該是我國法律規定的合伙人之一?合伙事務執行人與其他合伙人之間是怎樣的一個法律關系?合伙事務執行人與合伙企業之間的法律關系該如何界定?等問題。我國《合伙企業法》第26條的規定可以看出,對于合伙事務執行人必須是合伙人之一,如實踐中存在非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情況引發的相關問題并沒有相關的處理依據,而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在勞動關系層面的界定,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也沒有統一的法理意見。本文試圖從合伙事務執行人與企業間法律關系的各種學說、合伙事務執行人產生、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合伙事務執行人與企業權利義務主要適用的法律、勞動法與合伙企業法的立法思想等方面進行闡述,力求理清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的產生或合伙事務的執行涉及的法律關系,從而對學理和審判實踐有所裨益。

關鍵詞

合伙事務執行人;個人合伙企業;勞動關系

一、引子:一個合伙事務執行人申請確認與合伙企業構成勞動關系的案例

2011年5月原告顧某與被告馬某及鄭某、卿某四人簽訂《合伙經營協議書》,約定:四人共出資200萬元在北川經營中餐和茶樓,其中馬某出資100萬元,鄭某出資60萬元,卿某出資30萬元,原告顧某出資10萬元;出資比例分別為50%、30%、15%、5%,該比例既是合伙份額,也是利潤分配和風險承擔的依據;被告馬某為合伙執行人,負責合伙事務的全面管理和日常運行。合伙協議同時對相關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2011年7月28日被告馬某以其名義在北川工商局辦理了北川羌族自治縣永昌鎮某酒店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經營者姓名為馬某。北川某酒店開業后,原告以執行經理的身份參與了酒店的日常管理,也為自己制定工資為8000元/月,由原告每月在出納處領取。后因生意經營虧損,酒店無力再繼續經營,暫停營業。原告請求:北川羌族自治縣永昌鎮北川某酒店支付原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社會保險、經濟補償金。對于合伙人之一的原告的請求,能否構成勞動關系,實踐中存在兩種觀點:一種是構成勞動關系,原告作為合伙人之一要求工資是其在合伙過程中的付出的額外勞動所得,應該得到支持;另一種觀點認為不構成勞動關系,合伙人之一執行合伙事務,系根據我國合伙企業法規定,由合伙協議約定或全體合伙人之間的合意決定一個或多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系對合伙事務的協商委托管理,合伙事務執行人并非與合伙企業構成管理與被管理的具有人身依附性及隸屬關系的勞動關系。本文從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任職資權利義務、身份特點等方面區別于勞動關系構成要件上進行論述,闡明筆者觀點: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并非與合伙企業構成勞動關系。

二、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產生、權利義務及地位

我國將合伙企業劃分為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兩種,雖然兩種合伙企業的構成和出資、相竟業務等方面有不同的規定,但是兩種合伙企業無一例外的做了由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規定,當然,對于有限合伙而言,只有普通合伙人有權利進行合伙事務的執行。

(一)合伙事務執行人的產生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作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組織執行合伙事務的,由其委派的代表執行?!钡诹邨l對有限合同企業的事務執行人是這樣規定的,“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兩個法條,把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執行人的資格定格在了合伙人上,從法理上理解,這種設置可能與合伙企業法律設置及承擔方式有關。當今經濟發展,社會誠信度不高,合伙企業的性質及責任承擔方式在維護合伙企業及第三人利益上,具有更強的法律規保障。在人合和資合問題上,合伙企業是典型的人合企業,這從一定意義上講,是因為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著一種無限連帶責任,雖有限合伙人例外于普通合伙人,但是他畢竟無法成為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作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合伙事務執行人而言,自己的行為出發點有自身利益的需要,這種利益不是勞務付出的報酬,最主要的是投資所需要的收益回報,加上對企業營業失敗承擔一種無限連帶責任,激發了合伙事務執行人爭取合伙企業利益最大化的初衷。因此,法律對于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身份的特殊規定與一般公司經理、董事有所不同的理由就顯而易見。

(二)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的權利義務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根據合伙協議或全體合伙人的約定執行合伙企業經營的相關事務,對外代表合伙企業進行業務經營,對合伙企業負責,可以自行決定除合伙協議約定或者法律規定需由全體合伙人表決的合伙事務,這種對外經營權與代表權,是合伙事務執行人根據約定或者法律規定的權利。合伙事務執行人對于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而言,負有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企業經營和財務狀況的義務,為其他合伙人查閱合伙企業會計賬簿、經營資料等提供便利和條件。同時,對于根據協議約定或法律規定需要其他合伙人共同表決的事項,應承擔提請義務。亞當•斯密經濟學中將從事經濟活動的所有人都假設為“理性人”,認為每一個從事經濟活動的人所采取的經濟行為都是力圖以自己的最小經濟代價去獲得自己的最大經濟利益。當人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也是“理性人”,對合伙企業的盡職盡責、忠誠義務而言,因與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企業負責人不同,基于對合伙利潤分配及對合伙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對外債務承擔方式,合伙事務執行人為合伙人之一的特殊身份,其自當會盡職遵守,這點勿需特殊強調。

(三)合伙事務執行人與公司法定代表人地位區別合伙事務執行人首先是合伙人之一,對合伙企業所負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對于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而言,不管該法人代表所屬職位為董事長、總經理或者董事也好,也無論對公司、企業出資多少與否,其資產與公司、企業相互分離與獨立,不對公司對外所負債務承擔個人責任。因此,在地位上,合伙人的權利與義務與合伙企業的權利義務緊密相連,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權利在于領取工資或者收取紅利,義務在于對代表公司義務經營,對內管理公司。這種地位上的區別表明合伙事務執行人與企業的聯系更加緊密,其權利和義務比公司法定代表人責任更強,義務更多。

三、合伙事務執行人和合伙企業關系區別于勞動關系

(一)勞動關系的主要構成要件書面勞動合同作為構成勞動關系的最為明顯的一個證據,一般情況下,書面勞動合同就能很直觀的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對于實踐中,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如何構成勞動關系,勞社部發〔2005〕12號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構成勞動關系有三個條件:(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此規定較為原則性,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還需要將當事人間實際權利義務內容的事實特征與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進行比對,在客觀事實特征的基礎上就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深入進行剖析,才能得出相應的判斷。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可以概括為:一是雙方都有建立勞動關系的主體資格,二是雙方建立勞動關系的原因和目的只是為了實現交換(財產屬性),三是勞動者一方向特定雇主提供勞動,雇主在規定的時間內可以排他性命令、使用勞動者(人身屬性),四是雇主對雇員有保護義務,雇員對雇主有忠誠義務。

(二)合伙事務執行人與合伙企業之間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勞動關系本身的人身依附性表現的比較強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從事的勞動時間、紀律、場所、勞動內容及勞動的成果等都具有較多的規定,因此,勞動者在人身上更多的依附于用人單位。對于合伙事務執行人而言,是自己為自己服務,對于自己的時間有隨意支配的權利,即使是在合伙事務執行中與其他合伙人對合伙事務的執行有約定,但是其自身并非依附于該企業,其本身也就是整個合伙的代表,不需要對外出示任何的證明材料,與合伙企業本身是一種平等的關系。

(三)合伙事務執行人與合伙企業間不具有財產交換性合伙事務執行人本身是合伙企業的“主人”之一,根據《合伙企業法》第16條第三款“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其評估辦法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并在合伙協議中載明。”的規定,合伙人是可以依勞務出資的,這種勞務可以是一種技術,一種管理能力,也可以是某特定的人本身所具有的隱性價值等,對于執行合伙事務即便是額外付出的勞動,這種勞動也是為謀取自身利益,具有更多的自主性,這種勞動是可以在合伙企業盈余分配上進行體現的。而即便這種多付出的勞動可以在合伙企業盈余中拿出一部分予以回報,這種回報本質上也不同于勞動者的工資。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服務,是勞力與智力與財產交換,勞動者得到回報的方式體現在工資上,這種交換實質上是不對等的,一定上體現了某種資本主義式的“剝削”,而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盈余分配中的這額外勞動回報更多體現的是一種對等交換,沒有“剝削性”。

四、界定合伙企業事務執行人與合伙企業的關系

在民事法律領域,談到關系,也就是民事法律關系。要探討合伙事務執行人與合伙企業之間的關系,主要看雙方之間權利義務關系上約定。合伙事務的執行主要是合伙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約定,合伙人之間地位平等,事務執行人依約定以合伙企業的名義對外進行經營。咋一看,這種代表行為看似一種委托行為,即合伙企業委托其中一個合伙人以合伙企業的名義行為,而行為結果看似也由合伙企業承擔。實則,我們知道,這種行為的結果并非僅由合伙企業承擔,同時,在對外合伙事務執行人也是合伙企業的擁有者之一,說其是合伙企業的人也是不妥的。實質上,合伙事務執行人也就是合伙企業的代表人,這種代表同民事訴訟中的“訴訟代表人”有一定的相似性,其所為行為的結果對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及本人都有利害關系。因此,筆者認為,合伙事務執行人也就是合伙企業的“事務代表人”。因此,案例中顧某按合伙協議執行合伙事務,并非系合伙企業受雇人,僅為合伙事務執行人,其與合伙企業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中所具有的財產交換屬性和人身依附性,因此,其不能與合伙企業構成勞動關系。

五、結語

篇8

餐飲合作經營協議書參考

甲方:

乙方:

為了結合雙方優勢,共同致力于開創連鎖餐飲經營,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優勢互補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在合作意向上達成一致,結為合作伙伴,現就雙方合作的具體事宜及雙方的權力與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宗旨

共同開創連鎖餐飲經營事業

第二條合作經營項目和范圍

連鎖餐飲產品的研發;連鎖餐廳的籌措、設立、經營、推廣、管理;

第三條合作期限

本協議生效時起至 止,并僅限于雙方共同設立的前兩家實體餐廳

第四條合作方式

(1)產品研發及連鎖餐廳籌措期間,乙方以委托顧問的方式為甲方提供餐廳食品的研發、連鎖餐廳的設立籌備等;

(2)甲乙雙方以合伙關系,共同經營管理連鎖餐廳第一間及第二間實體餐廳。甲乙雙方根據產品研發和連鎖餐廳的設立進度分期分批進行投資。具體如下:

1.設立第一家實體餐廳時: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為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90%。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為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10%。

乙方該期出資由甲方無息出借給乙方。待該實體店鋪盈利時,從乙方盈利分配所得中直接扣除后返還給甲方。

2.設立第二家實體餐廳時:

甲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為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90%。

乙方以現金方式出資,出資額為該實體店鋪投資額的10%。

各合伙人的出資,于實體店鋪設立前 日內交齊,乙方若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對第二家實體店鋪不享有合伙人權利,不能參與該實體店鋪之盈利分配。

3.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產品研發及連鎖餐廳籌措期間:

① 向乙方支付5000元/月的研發經費,該經費包含產品研發過程中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通訊費、車船費、材料費、廚具器具費等;

② 向第三方購買相關餐飲核心產品之原料、配方,享有該產品配方之所有權,并有權不向乙方披露;

③ 組織餐飲產品研發,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④ 連鎖餐廳之經營權、商標權、產品之所有權等為甲方享有;

⑤ 負責確定連鎖餐廳的品牌、定位、logo設計,并享有其所有權;

2、合伙期間各項決策由甲

乙雙方按照出資比例進行表決確定。甲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利義務為:

① 對外以合伙名義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 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 組織餐飲產品的研發,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④ 實體餐廳設立后,享有5000元/月的工資;

⑤ 支付合伙債務;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產品研發及連鎖餐廳籌措期間:

①負責策劃連鎖餐廳之定位,設計連鎖餐廳品牌、logo;

②負責餐飲產品之研發、改進,并將所得之產品配方披露給甲方,甲方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③負責餐廳烹飪設備的規劃、設計,實現烹制設備的標準化;

④定制餐廳產品材料選購、加工、配送的各項標準和流程,將食品加工從廚房中分立出來,實現后勤生產的標準化;

⑤負責定制餐廳各級管理、各項工序、各種操作的標準及崗位流程,將餐廳操作有序且量化,實現餐廳操作的標準化;

⑥乙方提交的各類規范規程、崗位手冊、策劃設計方案、技術成功等的所有權、著作權歸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⑦乙方未按上述規定履行其顧問職責的,甲方有權隨時解除協議,乙方應返還甲方支付的委托顧問費,并賠償給甲方造成的損失。

2、合伙期間

①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實體餐廳設立后,享有5000元/月的工資;

②乙方應當盡職盡責負責店鋪之經營管理,將其多年管理連鎖餐廳之經驗應用到合伙實體餐廳之運營中,具體包括但不限于:

負責餐飲產品之研發、改進,并將所得之產品配方披露給甲方,甲方享有該研發產品之所有權;

負責連鎖餐飲產品的定位、包裝設計;

負責餐廳的選址、定位、外觀設計、室內布置、成設、裝潢,構建餐廳衛生、健康、溫馨的外部形象,建立良好的就餐環境;

負責餐廳及其經營產品的宣傳與推廣,定制餐廳的宣傳口號、定期策劃促銷活動,積極開拓市場,努力使餐廳及產品獲得客戶的滿意和認可;

負責餐廳員工之招募、錄用、培訓、考勤、管理,制定員工崗位手冊,營造融洽的勞資關系,調動員工的工作熱情和積極性;盡忠職守;

定期向甲方匯報餐廳之運營情況、產品之顧客反饋,同甲方共同商討餐廳之發展方向及改善措施。

③未經甲方同意,禁止乙方以合伙連鎖餐廳之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其收益歸合伙所有;若造成損失則由乙方按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④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內經營與合伙連鎖餐廳存在競爭的業務及相關餐飲業務,及禁止乙方在合伙期限內在與合伙連鎖餐廳存在競爭業務及相關餐飲業務的企業內擔任負責及管理職務。

⑤乙方在合伙期限內應當盡忠職守,嚴格遵守餐飲行業之執業道德和操守,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為個人利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牟取一己私利。

⑥自第三家實體餐廳時起,乙方不享有第三家及以后所有連鎖餐廳之權利、不承擔與此相關的所有義務;

⑦禁止乙方再加入其他合伙。

⑧禁止乙方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⑨合伙期間,乙方提交的各類規范規程、崗位手冊、策劃設計方案、技術成功等的所有權、著作權歸甲方所有,且不得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權益,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⑩如乙方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經甲方勸阻后仍執意孤行的,可由甲方決定除名。

第六條 合伙期間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實體店鋪的利潤為實體店鋪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后的盈余,產品折舊年限不能超過三年。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

時,以各合伙人的出資額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合伙期間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

①合伙第一年內不得退伙。乙方若未經甲方同意在合伙第一年內退伙的,乙方應當雙倍返還研發籌措期間由甲方支付之研發經費,立即返還第一家實體餐廳設立時甲方出借給乙方之借款,承擔甲乙雙方設立之實體餐廳之虧損,且返還從所設立之實體餐廳中享受的盈利分紅;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3.出資的轉讓:在合伙期限內,乙方可以原出資額為限將其在合伙中的出資轉讓給甲方。

第八條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伙期屆滿;②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九條保密條款 :

合同有效期內,雙方在合伙或合伙之外從對方獲得任何有價值的商業信息或技術信息應予以嚴格保密,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披露或泄露,也不得擅自許可別人使用,違反本條將視為嚴重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一切由此導致的經濟損失。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連鎖餐廳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東莞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鷂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關于餐飲合伙協議

合伙人(甲方):姓 名 出生年月 住 址

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乙方):姓 名 出生年月 住 址

身份證號碼:

合伙人(丙方):姓 名 出生年月 住 址

身份證號碼:

鑒于,

幾方同意共同投資經營“ ”餐飲品牌,為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幾方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第一條 餐飲的經營宗旨:

第二條 合伙經營項目、門店名號、主要經營地址:

第三條 合伙期限。自XX年6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

第四條 出資金額、 方式、期限。

合伙人 以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合伙人 以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合伙人 以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合伙人 以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合伙人 以現金 方式出資,計人民幣 元。

本合伙出資共計人民幣 元。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或收回。

第五條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合伙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1、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出資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務先以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合伙人共同承擔。 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后,另外幾方應當按投資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六條 入伙、退出、出資的轉讓。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須經合伙人雙方同意;

2. 承認并簽署本合伙協議;

3. 除入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伙

合伙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

2、經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

3、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企業的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給另一方合伙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合伙人退伙后,幾方合伙人與該退伙人按退伙時的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 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伙人轉讓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給其它合伙人。未經過全體合伙人同意,不得將合伙股份轉讓給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轉讓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結算。

第七條 合伙負責人及合伙事務執行。

幾方合伙人共同選舉 為合伙負責人。以 為營業執照上的負責人。

幾方合伙人選舉 負責合伙門店的財務。

幾方合伙人選舉 負責合伙門店的運營。

幾方合伙人共同商議覺得合伙門店的重大事項,議事規則另行制定并幾方簽署。

第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伙人的權利:

1. 合伙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伙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權;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進行,合伙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權利。

(二)合伙人的義務:

1. 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維護合伙財產的統一;

2. 分擔合伙的經營損失的債務;3. 為合伙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伙,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 禁止合伙人參與經營與本合伙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進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伙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 合伙營業的繼續。

(一)在一方退伙的情況下,另幾方合伙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業務。

(二)在合伙人因其它客觀情況無法繼續經營的情況下,依該合伙人的書面授權或法定選擇,既可以結算其財產,其他合伙人繼續經營;也可經另幾方合伙人同意,接納其指定的直系親屬、配偶為新的合伙人繼續經營。

第十一條 合伙的終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屆滿;

2. 雙方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

3. 合伙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4. 被依法撤銷;

5. 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應當進行清算,并通知債權人。

2. 清算人由雙方合伙人擔任。

3. 清償后如有剩余,則按本協議約定的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4. 清算時合伙有虧損,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各合伙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伙人由于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伙人追償。

第十二條 違約責任。

(一)合伙人未按本協議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

(二)合伙人未經其他合伙人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可按退伙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伙處理;由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伙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法律而導致合伙門店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伙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伙人之間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向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其他。

(一) 經協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后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確定合伙經營門店,與 公司《管理咨詢協議》,委托該公司提供的管理咨詢服務,人力資源派遣,財務管理,獲得該公司的商標許可,并支付相關費用。

(三)本協議確定合伙經營門店,對外為個體工商戶承擔民事責任,對內則依據本協議確定各合伙人的責任、權利、義務。

(四)本合同一式幾份,合伙人各執一份。

(五)本合同經雙方合伙人簽名后生效。

合伙人

合伙人

合伙人

簽署時間:

描述餐飲合作經營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為了結合雙方優勢,共同致力于開創餐飲經營,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共同發展,優勢互補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在合作意向上達成一致,結為合作伙伴,現就雙方合作的具體事宜及雙方的權力與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合作宗旨:共同開創餐飲經營事業

第二條合作經營項目:餐廳籌措、設立、經營、管理;

第三條合作期限 年:從 至 止,

第四條合作方式

甲方出資 萬元。乙方出資 萬元。

2.雙方的出資,于餐廳設立前十日內交齊,一方若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對餐廳不享有合伙人權利,不能參與該餐廳之盈利分配。

3.合伙期間雙方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伙終止后,雙方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第五條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合伙期間各項決策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甲方為合伙負責人。其權利義務為:

① 對外以合伙名義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② 對合伙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③ 餐廳設立后,享有20xx元/月的工資;

④ 支付合伙債務;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①參予經營管理;

②餐廳設立后,享有20xx元/月的工資;

③負責會計職務。

第六條 合伙期間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余分配,以出資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利潤為餐廳的總收入減去總支出后的盈余,產品折舊年限不能超過三年。

2.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以雙方的出資額為據,按比例承擔。

第七條:合伙期間入伙、退伙、出資轉讓

1.入伙: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雙方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伙:①合伙第一年內不得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③退伙需提前一月告知對方并經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3.出資的轉讓:在合伙期限內,可以原出資額為限將其在合伙中的出資轉讓給對方或者第三人。

第八條合伙的終止及事項

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終止:

①合伙期屆滿;②雙方同意終止合伙關系;③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伙終止后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比例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一方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九條甲乙雙方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餐廳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敦煌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執 一份,乙方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訂立雙方簽字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

篇9

    一、指導思想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與政府部門脫鉤改制,是為了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估價機構管理體制,形成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為投資主體、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運行機制,使估價機構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我約束、自我發展、平等競爭的房地產中介機構。

    二、基本原則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脫鉤改制工作,要正確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妥善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既要保證改制后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保持必要的財產條件,又要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三、脫鉤改制工作的組織領導

    為加強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脫鉤改制工作的領導,省建設廳設立全省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脫鉤改制辦公室,辦公室與住宅與房地產業處合署辦公,具體負責全省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脫鉤改制工作的組織實施。各市房地產管理部門也應設立相應辦事機構,負責組織領導本級和所屬各市(縣)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脫鉤改制工作。

    四、脫鉤改制的內容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必須在人員、財務、職能、名稱四個方面與掛靠單位脫鉤,并按照《合伙企業法》或《公司法》的要求,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為投資發起人設立合伙制或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具體要求如下:

    (一)人員脫鉤

    1.留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所有在職人員,不再是原掛靠單位的在編人員,其人事關系全部轉至當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其黨、團、工、婦關系與原掛靠單位相應脫鉤。

    2.脫鉤后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行自主管理。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主管部門(簡稱原主管部門,下同)不再任免和管理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負責人,由其自行決定具有注冊房地產估價師資格的人員擔任經營者、管理者及法人代表人。

    3.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一律不得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兼職、掛職。原主管部門派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工作的人員,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本人意愿,決定去留。

    (二)財務脫鉤

    1.在脫鉤改制過程中由原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脫鉤改制機構進行財務審計、清產核資、界定產權、評估資產和財產分割,并簽定產權劃分協議、提出資產處置意向,涉及財產分割的要按照有關規定由原主管部門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解決。

    2.在界定產權和進行財產處置時,應堅持“誰投資,誰所有”的原則,并充分考慮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人員智力勞動形成資產積累的特點,妥善處理好脫鉤改制過程中的財產問題。

    要嚴肅紀律,防止在脫鉤改制工作中拿原則做交易,嚴禁違章調度資金、私分或轉移錢物。對以權謀私、違法亂紀的人,要嚴肅查處。

    3.脫鉤后,原主管部門不再持有或變相持有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股份,其原持有的股權或出資可采取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購買或轉為債權的方式一次性或者逐年收回。

    (三)職能脫鉤

    1.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脫鉤后,不再是原主管部門的下屬機構,不再行使行政職能,不得以原主管部門的名義執業或招攬業務。要破除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的行政性、部門性壟斷及地區性封鎖,全面開放房地產價格評估市場。

    2.原主管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正當的執業活動進行干預,不得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收取不符合規定的費用或者變相攤派。

    (四)名稱脫鉤

    脫鉤改制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不應含有原掛靠單位名稱的痕跡,不得冠以黨政機關、行業及其他容易引起誤解的字樣,不得直接以行政區域或地名作為機構名稱。

    (五)改制的組織形式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改制要按照《公司法》、《合伙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建立以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為投資主體設立的合伙制或有限責任制評估機構。

    合伙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兩名以上符合規定條件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其他經國家認可的注冊評估師出資設立。(縣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脫鉤改制后兩年內,允許符合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房地產評估員作為出資人。)合伙人按照出資比例或協議約定,以各自的財產承擔法律責任。

    有限責任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五名以上符合規定條件的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其他經國家認可的注冊評估師出資發起設立。(縣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脫鉤改制后兩年內,允許符合房地產估價師執業資格考試報考條件的房地產評估員作為出資人。)出資人以其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六)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

    在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中,應堅持“誰投資、誰擁有產權的”原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在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適當考慮專業人員智力勞動積累形成的資產因素。安置補償費原則上按脫鉤人員上一年工資總額不低于2倍的標準予以補償。具體人員的補償額由本機構按照工齡、職稱等條件進行計算。

    對房地產不價格評估機構的國有資產,經掛靠單位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協商,可以由掛靠單位一次性收回,也可以視情況全部或部分以租用或長期借款等形式租借給改制后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其中,辦公用房等不動產的租金應參照當地同類不動產平均租金水平確定;借款利息應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

    (七)人員安置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脫鉤改制中,同等條件下要優先安排使用原有在編人員;不能安排使用的要妥善做好安置工作。應予安置的人員是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脫鉤改制基準日前在編人員,安置費用和各項社會保障統籌費用原則上從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資產中解決,不足部分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與掛靠單位協商解決。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脫鉤改制基準日前,凡是掛靠單位編制內人員安排到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工作的(包括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已辦理離退休手續人員),在脫鉤改制中,可根據本人愿意和掛靠單位的具體情況,由掛靠單位妥善解決;因掛靠單位機構改革等原因無法安置造成下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養老、醫療、失業保險,并根據實際情況支付相應的安置費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自行錄用(含以掛靠單位名義調入)的人員,一律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人事、勞動部門的規定處理;凡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社會養老、醫療、失業保險的,應予補辦。

    掛靠單位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確無能力支付下崗人員安置費用和各項社會保障統籌費用的,各有關部門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解決下崗人員的基本生活和再就業問題。

    五、脫鉤改制的期限和步驟

    (一)期限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脫鉤和改制工作應同步進行。凡在本省境內注冊登記并取得省建設廳或建設部核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機構,應于2000年12月15日前上報改制方案,2001年1月15日前全部完成改制工作。逾期未完成脫鉤或改制不符合規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一律取消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

    (二)步驟

    1.在職工自主決定去留的基礎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與掛靠單位通過協商確定人員安置方案。凡繼續留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職齡人員,其人事檔案轉入當地人才交流中心,并由機構或個人與人才交流中心簽定人事協議。

    2.由掛靠單位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協商確定脫鉤改制基準日,并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簽定產權劃分協議書和資產處置意向書(協議書由掛靠單位與合伙人或出資人簽定)。資產清查、財務審計的截止日期為產權界定和資產處置的基準日。

    3.妥善處理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改制前的有關責任問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要與掛靠單位協商解決好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改制前的風險責任,以誰占有職業風險金,誰承擔改制前的職業風險為原則,對原有業務檔案、債權債務、法律責任等提出處理意見。

    4.在上述脫鉤的具體事項達成一致意見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與掛靠單位簽定協議書具體內容包括:

    (1)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脫鉤前人、財、物等基本情況及基準日資產清查、財務審計結果;

    (2)原掛靠單位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定的產權劃分協議書和資產處置意向書;

    (3)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人員安置方案;

    (4)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職業風險責任、業務檔案、債權債務等處理結果。

    5.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依據《合伙企業法》、《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規定,民主協商選舉產生合伙人、出資人。召集合伙人(出資人)會議,選舉機構負責人,研究本機構的改制工作。通過民主協商確定機構改制的組織形式、出資總額和出資比例,制定機構章程或合伙人協議,同掛靠單位簽定資產處置協議書,研究本機構的改制方案。

    6.改制方案的具體內容包括:

    (1)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脫鉤前人、財、物等基本情況及基準日資產清查、財務審計結果;

    (2)原掛靠單位與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簽定的產權劃分和資產處置協議;

    (3)改制的基本原則和目標;

    (4)改制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組織形式、名稱;

    (5)改制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組織結構和議事規則;

    (6)改制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合伙人(出資人)的組成及出資情況。

    上述步驟完成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持脫鉤協議書和改制方案(有國有資產的,還應出具財政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對國有資產處置的確認文件)逐級上報省建設廳備案和審查批準后,由省建設廳出具同意機構改制的批準文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憑批準文件到所在地工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后重新申請新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等級。

    六、上報改制材料

    1.改制申請及改制方案;

    2.由全體出資人、合伙人簽名的機構章程或合伙人協議。

    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制定機構章程并主要載明以下事項:

    (1)機構名稱和住所;

    (2)機構經營范圍;

    (3)機構注冊資本;

    (4)法定代表人;

    (5)出資人的姓名、出資的方式、出資額;

    (6)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7)出資人變動出資的條件和方式;

    (8)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9)機構解散與清算辦法;

    (10)其他事項。

    合伙制形式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合伙人應簽定合伙協議書,主要載明以下事項:

    (1)機構的名稱和辦公地點;

    (2)合伙人姓名、資歷、住址;

    (3)合伙人出資方式、出資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4)合伙人的權利和業務;

    (5)合伙機構事務的執行;

    (6)入伙與退伙的規定和程序。

    3.改制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基本情況表(見附表一);

    4.合伙人(出資人)基本情況表(見附表二);

    5.合伙人出資或個人財產的有效證明件;

    6.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和復印件、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其他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和職齡評估專業人員一覽表(見附表三);

    7.改制后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內部管理制度,包括專業人員管理制度及后續教育辦法、財務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制度、評估質量控制制度、風險責任控制制度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操作規程等;

    8.具有法定資格的驗資證明;

    9.辦公場所的證明;

    10.機構或個人與人才交流中心簽定的人事協議,原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返聘人員,由人事檔案保管單位出具證明。

    七、其他事項

    1.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所屬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在脫鉤改制中,確需保留事業性的評估機構,應該符合《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件》的有關規定,但對該機構不再評定其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等級,該機構不得向社會承攬房地產價格評估業務,不得收取評估費用。其業務范圍僅限于房屋重置價格確定、房地產課稅評估等政府職能性、公益性的房地產價格評估以及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其他職能。

    2.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合伙人、出資人按下列規定掌握: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的職齡不分男女指不滿65歲。超過65歲的,不再擔任合伙人、出資人。

    3.脫鉤改制后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等級仍按建設部《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資格等級管理的若干規定》(建房〔1997〕12號)要求執行。

    4.脫鉤改制期間一律不批新增加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篇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中國儀器儀表搜索聯盟》合作協議用于規范雙方之間關于本協議包括的法律關系及權利義務。

2.有關中國儀器儀表搜索聯盟的定義用聯盟的方式推動和擴大儀器儀表行業網站的影響力和市場競爭力,為儀表企業和用戶提供更加集約的信息、龐大的數據、專業的服務。該聯盟的聲明權和權及標識由搜儀網

______擁有和解釋。

3.加入中國儀器儀表搜索聯盟的成員標準

3.1

具有中國相關法律許可的icp證的行業性網站;

3.2

在行業內具有相當的影響力和知名度;

3.3

儀器儀表類b2b、b2c型電子商務平臺。

4.合作內容

4.1

該搜索聯盟主要合作內容是與具有產品搜索、企業搜索、供求搜索、人才搜索、行業網站搜索、行業品牌搜索等搜索功能的行業網站進行互換推廣服務;

4.2乙方在甲方選擇的上述類別下檢索頁上加上有甲方相應檢索鏈接的文字標識,該文字標識經甲方確認后生效并終于本協議規定的合作到期時間;

4.3

甲方在其網站_____________

位置加上中國儀器儀表搜索聯盟標識,該標識經甲方確認后生效并終于本協議規定的合作到期時間;注:詳情請參閱_____網關于中國儀器儀表搜索聯盟標識的認定____________。

5.甲方的權力和義務

5.1

甲方有權在協議期限內,要求乙方在協議指定的位置添加甲方的標識。

5.2

協議到期,甲方有權要求撤消在乙方網站的標識。

5.3

甲方有義務在協議期限內,在自己網站指定位置添加乙方的標識。

5.4

協議到期,甲方有權撤消甲方自己網站上相應位置乙方的標識。

6.乙方的權力和義務

6.1

乙方有權在協議期限內,要求甲方在協議指定添加乙方標識。

6.2

協議到期,乙方有權要求撤消在甲方網站的標識。

6.3

乙方有義務在協議期限內,在自己網站指定位置添加甲方的標識。

6.4

協議到期,乙方有權撤消乙方自己網站上相應位置甲方的標識。

6.5

協議期限內,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關于本合作相關范圍的技術支持。

7.合作協議中斷及終止

7.1在協議有效期內,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協議,雙方也不得擅自中斷或終止對儀表企業、用戶提供本協議規定的服務。

7.2在下列情況下,雙方可以中斷對儀表企業、用戶的服務:a.不可抗力;b.為維護、檢修、升級系統的需要以及相關第三方為維護、檢修、升級系統所使用的主機、電力設備、公共網絡等相關配套設施需要;c.

儀表企業、用戶存在違反雙方的服務條約,經雙方通知后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更正的;

d.其他必須中斷服務的情況(由雙方認可)。

8.其他條款

8.1

合作雙方其它服務條款與本服務協議內容相沖突時,以本服務協議為準。

8.2

由于不可抗力導致雙方任何一方無法按照本服務協議繼續執行的,由合作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合作雙方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8.3

爭議解決: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合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或者向乙方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本合作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正式生效,協議有效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地址:

郵編:

聯系人:

電話:

e-mail:

傳真:

授權代表簽字:

簽署日期蓋章:

乙方:

地址:

郵編:

聯系人:

電話:

e-mail:

傳真:

授權代表簽字

商家合作方案作品2

合作方(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

合作方(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

身份證號:

電話:

電話:

店鋪名稱:

住址:

店鋪地址:

甲、乙雙方本著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協議范圍內,雙方的關系確定為合作關系。為拓展市場更好地、更規范地服務消費者,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和對乙方的個人情況的審核,同意乙方將

(產品)

加入在位_______省(市、自治區)_________市(地區)_______縣(區)______街道

號的

(店鋪名稱)內進行銷售。

第二條訂立本協議的目的在于確保甲、乙雙方忠實地履行本協議規定的雙方的職責和權利。乙方作為單獨的經營者進行經濟活動。因此,他必須遵守所有經營者共同的法律要求。作為一個經營者,乙方不是甲方的人,也不是甲方的雇員和合伙人。乙方不是作為甲方委托代表,乙方無權以甲方的名義簽定協議,使甲方在任何方面對第三人承擔責任,或由甲方負擔費用,承擔任何義務。

第三條有效期從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簽約日計,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雙方任何一方要提前終止合作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乙方可在協議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延長協議合作的書面請求,經甲方同意,可以續簽《__________合作協議書》;在續約前若有第三方要求與甲方合作,乙方有優先權。

第四條由于乙方所銷售的產品與甲方店鋪銷售的產品為錯位產品,不影響甲方產品的銷售,不存在于搶生意之說,在協議有效期內甲方不得私自從其它渠道拿與乙方同種產品在店內進行銷售。

由于乙方是借用甲方的店鋪①乙方愿意以每月租金為

元支付給甲方,甲方騰出

平方的地方(靠近門口)做為乙方進行營業的柜臺,就此柜臺在協議有效期甲方不得隨便占用更不可更改使用面積,甲乙雙方的產品銷售互不干擾

②乙方愿意每月從自己產品月銷售總額(根據一個月下來的收據)中提取

%作為租用甲方店鋪之租金付于甲方。

③乙方以幫助甲方銷售甲方所經營的產品每月銷售總額達為

元作為租用甲方店鋪之租金相互抵消,若乙方未達甲方要求的的月銷售總額,乙方將按月銷售總額的差額部分的

%支付于甲方。(以上3條任選一條)每月租金(包括水電費)支付(合計)日為每月月底最后一天。

第五條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為了共贏,相互幫助銷售對方產品,各方按照幫對方月進行銷售的月銷售總額的

%提成作為勞動酬勞。(此條款僅供雙方愿意進一步合作時作為參考,同時與第四條中給出的3條參考建議不相沖突)

第六條附加條例:

第七條如果產生有關本協議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釋、終止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絕協商的,則任何一方均可訴請人民法院裁決。飯店合伙經營協議書第八條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備案一份,復印件無效。乙方茲承認簽署本協議,并已閱讀及明白本協議所列條款所包含的規定,并同意受其約束。

第九條如果某個條文認為是不適用或無效的,或是有需要補充的,可以在本協議的附加條例中予以更改、修正或是補充,該條文不適用或無效不應影響整個協議的效力。同時簽署的本協議的附加條例中的更改和修正或補充,在本協議中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商家合作方案作品3

甲方: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身份證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合伙人本著公平、平等、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伙協議如下:

出資額、方式、期限

甲乙雙方自愿合伙經營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總投資為人民幣_____萬元,甲出資______萬元,占投資總額的____%,乙出資_____萬元,占投資總額____%。

合伙期間各合伙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

本合伙依法組成合伙企業,由甲方負責辦理工商登記,擔任法人代表。

本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為十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六個月辦理有關手續。

盈余分配與債務承擔

企業盈余分配,按照各自的投資比例分配。

債務承擔:合伙債務先由合伙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時,企業債務按照各自投資比例負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債務后,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五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負擔的部分。

入伙、退伙、出資的轉讓

入伙:1、需承認本合同;2、需經甲乙雙方同意;3、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并辦理增加出資額的手續和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退伙:1、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伙;2、不得在合伙不利時退伙;3、退伙需提前兩個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經全體合伙人同意;4、退伙后以退伙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5、未經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給合伙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出資的轉讓:允許合伙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伙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變人以外的第三人,liuxue86.com第三人按入伙對待,否則以退伙對待轉讓人。

出現下列事項,合伙終止:

合伙期滿;

合伙雙方協商同意;

合伙經營的事業已經完成或無法完成;

其他法律規定的情況。

甲乙雙方合伙人的權利:1、參予合伙事業的管理;2、檢查合伙賬冊及經營情況;3共同決定合伙重大事項.

禁止行為:未經全體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茯得利益歸合伙,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禁止合伙人經營與合伙競爭的業務。

禁止合伙人與本合伙簽訂合同。

如合伙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伙實際損失賠償。

合伙的終止及終止后的事項

(一)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1、合伙期屆滿;

2、全體合伙人同意終止合伙關系;3、合伙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伙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5、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合伙終止后的事項:1、即行推舉清算人,并邀請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2、清

算后如有盈余,則按收取全權、清償債務、返

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余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伙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3、清算后如有虧損,不論合伙人出資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財產償還,合伙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糾紛的解決

合伙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于合伙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約定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訂立并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并開始營業。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伙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協議一式兩面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協議自合伙人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