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權益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03 23:05:1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職業權益論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職業權益論文

篇1

關鍵詞:失業保險問題建議

引言

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建立健全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不僅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而且對維護社會穩定,共建和諧社會,保持經濟持續發展,起著重要作用。

一、我國目前失業保險條例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是在1986年正式建立的。建立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目的之一是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和勞動制度改革。1993年4月,國務院了《國有企事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1999年1月國務院又頒布了《失業保險條例》,它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進入了正常運行時期。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日益完善,失業保險制度越來越不能更好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實施中存在諸多問題和不足,極大地影響了失業保險的保障作用。概括起來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現行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面過窄,不能涵蓋所有勞動者。社會保障覆蓋面的大小,反映了一個國家社會保障的總體狀況,是社會保障的核心問題。我國的就業和失業保障制度主要是針對城鎮人口設計實施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我國的城鎮化進程快速提高,目前,全國外出務工的農民工總量規模巨大。

1.2現行失業保險基金規模小,基金承受能力較弱。由于失業保障制度在實施過程中出現失業保險覆蓋范圍越來越窄的的現象,導致收繳的失業保險數額有限,基金承受能力相對較弱,遠低于國際上失業救濟金的平衡水平,致使其難以應付越來越嚴峻的失業保障形勢,失業保險的受益率和替代率較低,失業保險金和失業補償的總體水平不高。

1.3失業保險統籌水平和統籌層次較低,影響失業保障作用的充分發揮。目前失業保險制度在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實行全市統籌,其他地區的統籌層次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大部分地區實際上是地級市層次的失業保險統籌。由于統籌層次較低,基金的整體承受能力較弱,從而造成了一些地區失業保險基金嚴重不足,而另一些地區則存在大量結余。我國現階段只有部分地區建立了調劑金制度,失業保險社會互濟的功能不能得以充分發揮。

1.4失業保險制度對如何合理地使用基金,合理確定基金使用的結構和比例,沒做明確說明。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鑒于我國目前失業人員多、基金有限的情況下,目前過于偏重失業人員的生活救濟,促進再就業的功能明顯弱化,不能形成有效的良性循環。

1.5《失業保險條例》的正常實施,缺乏與之相配套的監管機制。雖然1999年國務院的《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一些法規在實際工作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在失業保險實施過程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則沒有可靠的法律依據進行解決,法律中缺乏責任規范和制裁辦法,同時,失業保險制度所指定的監管機構,在分工和監管方面描述的比較籠統,致使監管部門不能完全發揮其有效的監督作用,使失業保險工作在征繳、使用、監管方面面臨嚴重困難。

二、健全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議

2.1擴大失業保險覆蓋面。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從業人員結構和層次的不斷發生變化,相對于正規就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具有自身的特殊性,應針對具體特點,合理確定標準和操作辦法,要有利于勞動力的合理流動,確保靈活就業人員能夠順利參保失業保險。這樣有利于保持社會安定。拓寬失業保險的覆蓋面,將這些人員盡快納入失業保險的征繳范圍,增加失業保險基金的存量的同時,使這部分人的失業保險得以保障。

2.2從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來考慮,是否也應統一建立起個人失業保險繳費賬戶。規定企業所繳納的費用按多少比例進入個人賬戶,多少比例進入統籌基金。明確享受失業保險的條件,不僅要根據繳費時間的長短,還要根據繳費賬戶的多少來確定應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還可采取根據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政府根據各行各業的情況,對失業率高的行業按高的費率來征收保險費,對失業率低的行業按相應的費率來征收。

2.3合理確定基金使用的比例。以失業救濟和保障基本生活為主,緊密結合再就業,實行有效管理。首先,將基金用于失業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包括失業救濟金、醫療補助金、生活困難補助和失業女職工生育補助金等方面進行合理分配;其次,運用一定的基金積極幫助失業職工再就業,包括轉業訓練費、生產自救費、職業介紹等,同時,通過發放一定的救濟金作為啟動資金,鼓勵失業職工組織起來就業和自謀職業;再次,為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對于那些一畢業就失業的大學生,可考慮從社會責任和社會效益的角度,逐步將他們納入失業保險的保障范圍,失業保險基金應該出一部分錢,通過發放職業培訓補貼等方式,幫助這些大學生盡快就業。

2.4建立失業保險信息監控網絡系統。為了使基金真正體現社會保障功能,應盡快建立信息監控網絡,實現失業保險的全方位監控。建議建立由政府有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勞動者代表、工會代表和其他公眾團體代表組成的社會監督機構,負責對失業保險工作的監督。按期、定時公布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增加基金使用的透明度,以有效控制基金的不明流向,杜絕挪用、侵占基金現象的發生,還要由財政、審計等部門加強對預算決算的審核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2.5盡快出臺與失業保險條例相配套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規。完善失業保險的法律法規體系,使失業保險制度的建設有法可依,為失業保險條例的有效實施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

2.6建立科學、完整的失業保險統計指標體系。沒有相關信息地收集,就沒有科學地分析與預測。建立以失業人數、失業結構、失業再就業比例與結構、失業保險基金收支數量與結構、失業保險金的增值與保值比例等指標為主的統計指標體系,有利于失業保險基金現狀的真實反映。

三、結論

完善的失業保險制度,牽動著整個社會發展、社會穩定的大局,它不僅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是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的需要,同時也是維護社會穩定,共建和諧社會的需要。

參考文獻:

篇2

[論文摘要]文章分析了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保護的內在關聯,繼而對我國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研究現狀進行了梳理和評析,指出在知識產權促進創意產業集群發展,創新知識產權服務模式以及特殊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等方面仍需深化研究,最后對陜西省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現存問題進行了分析。

[論文關鍵詞]創意產業 知識產權 現狀 問題

一、創意產業與知識產權保護

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以來,創意產業作為一種知識密集型的新興產業,已經成為各國經濟發展的重要領域。創意產業的發展,將文化藝術創作為基礎,以個體的創新能力為助力,創造出各種各樣的新的創意產品和服務。文化藝術作品創作與促進經濟發展形成有效的結合,無形的創意成果通過這種結合能夠轉化為實質的產品,并且帶來國家產業經濟的發展。創意產業領域多集中在文化創意領域,主要涵蓋工藝、設計、廣告、電影、表演、動漫、玩具以及游戲等等領域。隨著創意產業輻射領域的逐漸增加,集群發展態勢已成為各國創意產業發展的主要趨勢,而隨著集群發展態勢的形成,知識產權與創意產業愈加密不可分。

創意是創意產業的核心內容,要促使創意產業保持經濟活力,其關鍵在于形成良好的創意內生循環,即個體創新促使創意產業能夠不斷創新,創新產業中創造出的“無形創意”能夠順利形成實質成果,獲取利潤,免受剽竊和抄襲,形成激勵效應,鼓勵創造個體再次進行創意創造,形成良性循環,促使產業不斷發展。只有促使這種創意產業內生循環不斷運轉,創意產業才能被稱為朝陽產業,成為經濟發展的動力。而知識產權保護恰滿足了促進創意產業形成良性內循環的制度需求。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其保護對象主要針對創造性智力成果及經營性標記等內容,即無形的創新知識、技術與品牌等。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依賴于個體的創造力,源于知識的積累和升華,來自智慧的運用所形成的智力成果,如果缺乏有創新的創意,或者新創意沒有得到及時有力的保護,那么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如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而知識產權制度本身的制度特征決定了其可以為文化創意產業中的大量以產業化形式創造社會財富的各種新文化、新創作、新創意等無形智力成果提供保護。可見,知識產權保護是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核心價值,其作用主要體現在“其為權利人提供了對創新成果的專有壟斷的合法保障,通過為創造性勞動所創造的價值提供了合理的利益分配機制,知識產權制度建立起了對創意產業而言行之有效的法律保護框架”。

知識產權的這種核心價值貫穿于創意產業動態發展的過程始終。一個創意從產生到形成樣品,需要知識產權制度予以確權;再從樣品變成商品,繼而來到市場,進行交易,同樣離不開知識產權制度的保護。在這一過程中,各種因素互相交錯、互相影響關聯,每處都與知識產權緊密相關。具體而言,從創意的構思到創意產品生產,涉及創意產品營銷和推廣,以及創意衍生產品的開發,整個創意產業鏈各環節都與知識產權緊密相關。(見圖1)“文化創意成果的產生以知識產權的獲取為目的,文化創意產品的傳播以知識產權的交易為紐帶,文化創意產品的發展則以知識產權的保護為后盾。”因此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創意產業生存和發展的關鍵。

二、我國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研究現狀略攬

近年來,我國對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研究成果較多,目前研究的主要領域集中在創意產業發展和知識產權的內在關聯性,創意產業集群發展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途徑以及創意產品市場化過程中的知識產權服務模式等三個方面:首先,在對創意產業發展和知識產權的內在關聯性。研究主要集中在分析闡述知識產權與促進創意產業發展的本質要求之間的內在聯系等方面。強調創意企業的核心價值是知識產權,創意產業特征與知識產權特征吻合。其次,我國創意產業起步較晚,在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然面臨諸多制度性與實踐性的障礙。因此,在該領域的研究集中在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途徑研究領域,主要闡述從法律途徑以及通過政府監管途徑促進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并且強調創意企業自身及其行業協會在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中的重要作用。第三,探索創意產品市場化過程中知識產權服務模式、創意產業企業版權融資等方面。完善社會綜合服務體系促進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有學者提出應當建立貫穿文化創意產業創作、生產、流通、消費全過程的綜合版權服務體系,包括建立版權登記、版權交易、版權咨詢、版權、版權信息、版權認證、版權調查等綜合服務系統。近期,對創意產業發展過程中的版權融資相關法律問題亦成為學界研究熱點。

然而,結合創意產業發展實踐來看,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研究領域仍需對下列問題深入探討,首先,產業集群發展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產業集群發展態勢下,各類綜合創意產業,通過地域上的集中,將各種創意資源予以集合,共同打造品牌和價值鏈,使創意產品的產值達到最優化。在這一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會涉及各種復雜多樣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不同的保護模式又各具特點,研究具有復雜性。其次,在創新知識產權服務模式,建立專門的知識產權交易平臺,探索中小創意企業版權融資等問題上仍需繼續研究。從我國創意產業發展的實踐瓶頸來看,保證創意產業集群內知識產權轉移的暢通性,促進創意產品順利市場轉化,是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的首要目標。第三,從世界各國的創意產業集群化發展來看,與獨特的地域特征相結合是創意產業升值的成功經驗。而目前該領域中對知識產權促使創意產業發展的很多研究往往脫離這一要素,忽略了聯結“創意產業集群化”與“獨特本地特征”之間的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研究,忽視地方特色與創意產業之間的知識產權聯動效應。

三、陜西省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現存問題分析

在我省的諸多產業領域中,經濟增長最快、成效最顯著的當屬創意產業。2008年,西安文化產業增長值為119.34億元,占GDP比重5.5%,連續三年超過15%的增長率。2009年增長值約180億元,占GDP的比重約6%。我省已經形成以高新技術開發區、曲江文化產業園區等為中心的創意產業發展園區。近年來,陜西省不斷深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相繼出臺了《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工作的若干意見》、《陜西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陜西省知識產權專項戰略》和年度《知識產權戰略推進計劃》、《關中、陜北、陜南十一市(區)知識產權協作協議》、《陜西省加快發展文化產業實施方案》等知識產權制度,一方面更加全面的指導省內各地方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另一方面,針對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也提供了實施方案。通過政策引導、試點示范等一系列措施,陜西在創意產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亦存在諸多問題:

首先,創意產業鏈中,權責不清,權利意識不到位。創意產業鏈條涉及知識產權權利類型多且較為復雜。從主體來看,涉及創作權利主體、設計權利主體、表演者、出版者、錄音錄像制作人以及廣播組織等;從權利類型來看,更是分涉著作權與鄰接權兩大領域,共計數十種權利類型。雖然目前大眾的知識產權意識提高,大多僅停留于表面認識,以版權為例,大多數人對創意產業涉及的鄰接權領域并不清楚,而鄰接權利的產業化恰恰是歐洲以及英美國家版權產業的重點。

其次,盜版嚴重侵蝕創意產業鏈,正版化道阻且堅。以創意產業中最為活躍的影視產業為例,影視作品通過傳統途徑發行價格與視頻網站發行價格相差巨大,某熱播劇在傳統發行渠道每集數十萬,而在視頻網站的發行價格平均每集一萬左右。低收購價格對網絡影視發行商毫無吸引力可言。因此,互聯網影視發行鏈中,幾乎難見正版影視內容提供商的身影,盜版影視內容趁機而入,獲取利益。雖然近年來這種情況已經逐漸開始轉變,正版提供商也試圖進入互聯網影視發行鏈,但是比例仍然過小,正版化道路漫長。

篇3

一、醫藥制造企業全面預算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全面預算管理意識缺乏

目前,雖然很多醫藥制造企業的管理者已經開始意識到全面預算管理的重要性,但與“全員參與,全面預算”的要求相比還有很大差距。一些單位對全面預算管理的認識不充分,片面理解為全面預算工作只是財務部門的工作,與其他部門不相關,財務部門制定了預算,其他部門去執行,往往是預算不符合實際,執行的過程中不被重視或者遭到廢棄;但事實上,全面預算的實施是需要采購、倉儲、生產、銷售、財務、人力資源等部門的全員參與,一旦進行預算管理工作的部門獨立于其他部門而存在、處于孤立的狀態,制定的預算不符合實際情況,全面預算管理的價值將得不到發揮,醫藥制造企業全面預算的推進工作將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和阻礙,因而影響企業的經濟效益。另外,醫藥制造企業的領導者對全面預算管理也有顧慮,認為有預算就限制了個人的權利,束縛了經營思路,不利于面對市場發揮駕馭能力。

(二)全面預算管理與企業戰略目標相脫節

相信每一個醫藥制造企業對于自身的發展都會制定一個長遠的規劃,即企業的戰略發展目標。而一旦設定了發展目標,企業的日常管理和生產經營就要主動的向這個目標靠攏,為實現這個目標而共同努力。但是,許多企業在實際的全面預算管理中并沒有對接這個要求,預算的實際編制缺乏公司高層的參與,而公司的高層正是企業戰略目標的制定和規劃者。因此,導致企業的全面預算在編制的過程中缺乏戰略管理意識,預算在編制的過程中沒有與戰略目標相結合,甚至與企業的戰略發展目標相脫節,對企業的長期發展缺乏正確的管理意識,只顧眼前的蠅頭小利,很可能就阻礙了企業長遠健康的發展。

(三)全面預算執行不到位,缺乏監督考核機制

醫藥制造企業全面預算執行效果的好壞,以及怎樣才能更有效的執行全面預算管理,是當前我國醫藥制造企業所面臨的主要問題。一些醫藥制造企業雖然制定了全面預算計劃指標,但大多都是“重編制,輕執行”,很多的預算計劃指標都執行不到位,普遍存在考核的內容不全面、考核制度不健全,同時也缺乏考核的績效指標,缺乏對全面預算執行過程中的激勵和促進作用,無法調動全公司員工的積極性,使得預算的執行困難重重。全面預算考核是企業全面預算管理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階段,一旦與監督考核相脫節,就會造成全面預算管理無法充分發揮其對企業經營管理及資源合理分配的內在價值,形同虛設,“雷聲大、雨點小”的預算管理方法并不能從根本上提升醫藥制造企業的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也失去其戰

略意義。

二、改善醫藥制造企業全面預算管理問題的對策

(一)強化全面預算的管理意識

為了更好地提升醫藥制造企業的經濟效益、加強管理,必須在全公司范圍內加強全面預算管理的意識。首先,公司管理者要起到領導和帶頭作用,要認識到全面預算管理的作用,全面預算管理不是限制領導者的權利,而是為了加強內部管理,使生產經營更加有明確的目標,必須要不斷強化公司管理者全面預算的意識,使他們充分的做好企業全面預算的管理和監督工作,這對于企業的發展起到關鍵的領航作用。其次,在公司各部門進行全面預算專業知識的培訓,尤其是預算的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更加要進行系統的學習,完善全面預算的專業知識,提高全面預算管理的工作水平和能力。最后,不斷強化員工的參與性,從原料的采購、生產、銷售到售后服務等部門都要積?O的參與,讓他們充分理解企業的全面預算與每一個人都息息相關,是每一個員工的職責,從而在全公司上下樹立“人人參與、人人負責”的觀念,不給全面預算管理留死角,真正實現全面預算管理,以此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

(二)將全面預算管理與企業戰略目標相結合

醫藥制造企業應該把全面預算的編制提到戰略高度上來,公司的高層要參與到全面預算的編制中,時刻對預算編制的戰略方向進行嚴格的把控,使全面預算指標與公司的戰略發展目標相結合,調動各部門員工預算編制的積極性,充分的體現全員參與。同時,要制定細致的工作計劃,將戰略目標細分,具體的落實到各部門及員工個人,做到人人肩上扛指標,便于預算的執行與考核。再者,還要充分考慮到企業生命周期的因素,企業的生命周期包括初創期、成長期、成熟期、衰退期幾個階段,醫藥制造企業在制定全面預算指標方案的同時,一定要根據企業不同生命周期的特點,充分考慮不同時期企業資金投入的大小、產品市場的占有率及產品的制造成本及利潤率的情況,科學合理的編制全面預算。

(三)建立完善的監督考核機制,保證全面預算的有效執行

醫藥制造企業在預算的執行過程中應當設定不同級別的責任中心,并定期召開匯報總結大會,對各中心的預算執行情況進行適時的監管和分析,總結其在當期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并及時提出妥善的解決辦法,在下期的預算執行過程中進行改進調整,保證全面預算準確有效的執行。同時,要設立績效獎評機制,對于指標完成良好的員工和責任中心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在公司內部表彰嘉獎;對于預算指標執行不到位的員工和部門進行通報批評或給予一定的經濟處罰,以此調動員工參與全面預算的積極性,為醫藥制造企業全面預算管理的推進工作保駕護航,醫藥制造企業還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內部數據平臺,實現全面預算數據信息共享,這樣使各部門及時掌握預算執行情況,把全面預算管理公開化,讓那些不執行預算管理的部門無處藏身,更有利于監督預算的執行,保證全面預算管理的有效實施。

篇4

[關鍵詞]:返鄉農民工 權益損失 原因分析

隨著市場機制逐步形成和傳統二元社會結構體制的松動,中國的市場化、城市化與現代化進程加快,曾經被固定在土地上的農村勞動力開始大規模進城務工,實現自身職業的轉換,成為中國市場化進程中獨特的社會經濟現象。然而長期以來由于一系列制度的安排,農民在中國更多的是一種身份的象征,而不是一種職業的稱謂,身份上是農民,職業上是工人,從而出現了不被現行制度認可的具有雙重身份―亦工亦農。這種身份和職業的矛盾使他們并沒有同工業化和城市化同步,沒有真正融入城市的主流社會和主流生活,而是演變成為一個日益被邊緣化的新弱勢群體。農民工處在城市底層勞動力市場上,在非正規勞動力市場上從事著臟、苦、累、差和技術含量低的職業,收入低且工作沒有保障,他們的合法權益屢遭侵犯,成為城市中的弱勢群體。為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加快農民工市民化進程,促進農民工群體盡快融入城市社會生活,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現實意義,本文從制度、經濟和社會三個方面對農民工權益受損的原因進行分析。

一、制度原因分析

1.戶籍制度

1958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把人口分為農業人口和非農業人口兩類,它是在特定的歷史時期為推動傳統工業的起步和發展,控制農村人口向城市遷移,減輕城市壓力的背景下制定的,是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把公民分為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類,實際是兩種不同的社會身份。現在的戶籍管理制度成為城市農民工所面臨的勞動就業、技能培訓、義務教育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差別與歧視的制度基礎,這一制度是造成農民工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根本原因。雖然經過三十多年的改革開放,一些地方的戶籍制度進行了改革,對農村人口進入城鎮的限制有所松動,但效果不明顯。流入城市的農民工在城市工作后,仍然受到戶籍制度的阻礙而無法融入城市的社會經濟組織內。農民工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而出現的一個社會群體,他們不得不在體制外生存,在城市的邊緣徘徊,變成漂泊不定的流動人口,并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和社會保障等方面遇到一系列困難,城鄉勞動力市場上的二元勞動力市場分割的根本原因亦在于城鄉分割的二元戶籍制度。

2.就業制度

農民工就業制度的歧視是發生在具有同等競爭能力的人受到不平等的對待,或具有不同平等競爭能力的人受到同等的對待。包括在進入勞動力市場前、進入勞動力市場中以及退出勞動力市場過程中遇到不平等的待遇,如對城市農民工的總量控制、職業和工種限制,先城后鄉控制,強制性收取管理費和用工調節費,等等。市場前就業歧視,農民工在城市或流入地的職業身份,是通過進入勞動力市場獲得的,在與戶籍相連的就業制度作用下,城市管理部門制定了對于職業進入的種種限制,提高了農民工就業門檻和務工成本,加上農民工自身素質普遍低于城市居民,使農民工被排斥到了次屬勞動力市場上,從事一些城市居民不愿干的工作,成為城市社會的底層。農民工在職的時候也會受到就業待遇歧視、就業培訓歧視和就業保障歧視等,“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時”的現象越來越普遍。農民工離職時,沒有失業保險金,沒有社會保障,也沒有退休金。

3.社保制度

社會保障權是我國現代社會中社會成員應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當社會成員遭遇就業、疾病、工傷和意外傷害等風險時,國家(政府)有責任為其提供物質援助及相應幫扶。現行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表現在門檻高,覆蓋率低;社保金不能實現城鄉之間的有效對接;地方“障礙”導致社保金無法在城市之間轉移。城市職工普遍享受養老、醫療、失業、生育以及工傷五大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農民工雖然實現了農轉非的職業轉變,但是,他們基本上被排除在社會保障之外。以目前的五大社會保險體系為例,保障農民工生命健康的工傷保險是與農民工無緣,因為他們不是工人;他們也沒有失業保險,因為他們在農村有土地保障;養老保險的參保形式是“企業”加“個人”,農民工必須自己承擔全部養老保險的帳戶支持,有的地方財政狀況不好,就根本難以落實。農民工不享受這些保險待遇,被排除在社會保障之外,一旦農民工在城市就業、生活遭遇風險與困難時,他們無權享受城市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享受不到和城鎮居民相同的低保待遇。

4.土地制度

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制,但是“集體”的邊界不清,《農村土地承包法》對農村土地使用權、承包權未明確界定范圍,是一種模糊處理。在現實中,集體所有權有時成為虛假的空殼,農村承包權似乎發揮著所有權的作用,當土地使用權發生變更時,土地所有者難以獲得應有的權益;同時,土地制度在城鄉之間存在的嚴重不平等性和不公平性一直沒有改變:城鎮國有土地可依法相對自由交易,而農村土地在處置時要受非所有者的干預和制約。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基本虛置,農民的主體地位難以確定。《土地管理法》規定的補償標準將補償限于直接損失,間接損失的補償則不予考慮,并且目前土地征用具體補償標準主要是由行政機關裁量,法律賦予了地方政府征地的合法性和強制權,卻并未形成有效的監督,非常容易造成任意降低補償標準的現象,往往導致農民損失嚴重。同時,由于征地的決定權高度集中在政府手中,加之土地審批權重利大,容易滋生腐敗。

二、經濟原因分析

本文根據問卷調查的結果,農民工外出打工在廣東地區高達52.6%,返鄉期間失業率在6個月以上的占65.3%,因此本文計算農民工的損失以一年為基準,計算農民工權益損失的工資差異和失業保險金,均以廣東省城鎮職工和廣東省失業人員為參照物。

第一,與城鎮職工對比,農民工權益損失持續增加,由2002年的1530.17元增加到2008年的2816.5元,平均每年以12%的速度增長。金融危機造成農民工返鄉潮,企業出現“民工荒”,勞動力市場上勞動力供給小于需求,因此企業以提高工資為前提吸引勞動力。

第二,與農村務農人員對比,機會成本的損失逐年增大,并將持續上升,機會成本和農民工返鄉現象成正相關關系,機會成本越高,農民工返鄉人數越多。國家實施惠農政策,加大對三農的投入,提高對農業的補貼,加上農產品的價格上升,農民的收入增加。另外,政府提供就業崗位,創業補貼,崗前培訓指導,降低了農民工尋找工作的成本,從而提高了外出勞動力的機會成本。

三、社會原因分析

1.對待城鄉發展的態度

城市對進城的農民工采取的是“經濟吸納”和“社會拒入”的雙重態度。農民工能否在城市得到身份認同,能否市民化與城市化,依托于城市現有的政策能否為他們提供最大程度利益,能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政策法律法規的不完善也是造成農民工權益損失的原因。由于歷史發展的不可分割性和延續性,先前不合理的政策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又必然影響到后來的制度建設及其良性運行。人為的制定一些剝奪農民工就業權利和勞動權利的政策法規,使得農民工受到就業歧視和社會歧視,加上農民工自身與城市的文化差異背景,逐漸演變成城市邊緣一帶的人群。某些政府認為農民工的流動很大程度上是盲目無序的,組織大量人力管制外來流動人口,把農民工看成是擾亂城市管理秩序,造成社會不安的主要因素。限制性政策造成農民工受到社會歧視、經濟損失和人身自由權利的侵害。上海市對其用工政策確定為“先城鎮,后農村,先本市,后外地”。據不完全統計,城市限制農民工進入行業或領域最高可達60多種,一般中等城市也有40多種。政府制定的公共政策有失公平正義這一價值取向,沒有充分發揮公共管理的職能,監管、協調缺位,對侵害農民工權益的行為制止不力,政策偏差(尤其是財政政策)和政策機制某種程度上的失靈是導致農民工問題產生的主要根源。

2.城鄉文化融合程度

從文化的適應性來看,對于農民工而言, 城市的生活方式、待人接物方式、看待事物的觀念、人際關系以及風俗習慣都有別于他們的鄉土文化習俗,這使得帶有濃厚鄉土文化氣息的農民工進入城市后會發生價值觀、生活方式以及思維方式上的沖突。但相應的由于農民工文化適應力較弱,使他們在城市生活中逐步形成了自我隔離的狀況,逐步與城市的主流社會、主流文化相疏離。人力資本存量低、從數量上看,農民工是一個巨大的群體,但農民工人力資本低是其勞動力的顯著特征。表現為文化素質和職業技能素質低。文化素質低決定了其法律意識、維權意識及抵御風險的能力弱。缺乏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的了解,在權益受到侵害時,不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身的權益。職業技能低,表現為職業設計模糊、就業意向盲目、就業突進狹窄、就業行業和工種范圍窄,導致了在勞動力市場中沒有競爭優勢,只能在次級勞動力市場尋找不需要太高勞動技能的工作。由于中國農村與城市長期隔離,農民與市民之間長期缺少必要的溝通,傳統的文化觀念仍將農民歸入缺乏教育、愚昧落后、迷信保守之列,使得我們社會還存在輕視體力勞動者,輕視基層勞動人民的思想。

3.政府立法執法與監管不力

我國的社會預警機制還有待健全,一些相關政策總是在問題十分嚴重后才相繼出臺,這種滯后性勢必使得農民工權益遭受長期的、極大的損害。其次,政策法規實施的滯后性。目前已出臺了很多保護農民權益的相關政策規定,但從實際情形看,農民工權益保障卻有每況愈下的趨勢。其原因正如有些學者認為的那樣,保障農民工權益的法律法規以及訴求侵犯權益制度的渠道“不具備有效性”。由于多種因素的影響和制約,特別是地方政府對私利的追求和強大的傳統文化的影響,官商結合與政府及行政人員的尋租活動使法律失去有效性。另外,《勞動法》明文規定,勞動行政部門監督檢查人員有權進入用人單位檢查,但現實中監察員的嚴重短缺已使該條文形同虛設,許多勞動侵權行為無從監控,只能依賴年關時節運動式的大檢查,而此時農民工的許多權益已經受損。

4.不完善的公眾利益訴求機制

作為社會的弱勢群體,農民工們具有提高工資待遇、改善工作環境、維持基本尊嚴和獲取基本社會保障等方面的利益訴求渴望,有恢復國民待遇的強烈訴求。但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沒有一個爭取自身權益的“代言人”,在公共政策決策中沒有話語權,他們缺乏較為暢通的利益訴求渠道。目前,我國各行各業都有工會組織,唯獨農民工這個數目龐大的社會群體沒有自己的工會組織,工會維權組織的邊緣化。農民工在權益遭到侵犯的時候,只能求助于政府,這也是出現“政府替農民工討薪”的原因之一。缺乏正規的工會組織,農民工沒有合法的權益訴求渠道,權益的訴求得不到政府、社會的重視,導致權益長期缺失而無人問津;沒有專門化的維權機構,農民工得不到維權方式的正確指導,使得個別農民工被逼無奈采取極端暴力手段,最終走上違法犯罪的歧路。

參考文獻:

[1]國務院研究室課題組.農民工權益問題保障調研報告,中國農民工調研報告.北京:中國言實出版社,2006.165-212.

[2]林麗芬.試析城市農民工中的弱勢群體.黔東南民族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3,(5):42-43.

[3]劉麗輝.農民工就業成本與收益的經濟學分析.資源配置,2009,(7):71-73.

[4]欒敬東.“民工潮”的成因及社會經濟影響深層探析.安徽農業大學學報,2004,(13):52-53.

[5]申曉梅.論失業“救濟”制度向就業“保險”制度的轉型及其政策探析.人口與經濟,2007,(3):67-69.

[6]王美艷.轉軌時期的工資差異:歧視的計量分析.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2003,(5):93-98.

[7]王忠,郭松山.失業保險對失業者勞動供給的影響研究-來自中國經濟發達地區的證據.黑龍江八一農墾大學,2007,(4):103-106.

[8]謝莉莉.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及其公共政策研究[碩士學位論文].江蘇:蘇州大學,2007.

[9]楊守玉.農民工就業成本成因及對策初探.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08,(7):58-59.

[10]楊豫.農民工就業權益保障中的政府責任研究[碩士學位論文].廣西:廣西民族大學,2009.

[11]葉普萬,周明.農民工貧困:一個基于托達羅模型的分析框架.管理世界,2008,(9):174-176.

[12]伊立夫.城鄉勞動力市場分割的福利影響研究[碩士學位論文].浙江:浙江大學,2009.

[13]張峰.產權殘缺與農民利益受損及補償.湖北經濟學院報,2010,(1):59-62.

[14]張輝金,蕭洪恩.農民工回流現象的深層思考.農村經濟,2006,(8),102-104.

[15]張熙鳳.失業保險制度的差異性分析及就業啟示.決策參考,2010,(1):267-268.

[16]Borjas,G. J.,“Does Immigration Grease the Wheels of the Labor Market?”Brookings Papers on Economic Activty, 2001.69-119.

[17]Carrington,W., Detragiache,E. ,Vishwanath,T.“Equilibrium Migration with Endogenous Moving Cost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96, 86(4):909-930.

[18]Robert, kenneth D.“The Determinants of Job Choice by Rural Labor Migrants in Shanghai”,China Economics Review,2001,(12):13-39.

篇5

目前,大學生校外打工、勤工儉學的現象在各高校均很普遍.與此同時,大學生勤工儉學過程中與用人單位、雇傭方之間的糾紛也日漸增多.與其他勞動合同糾紛有所不同的是:大學生作為勞動者的法律地位始終受到質疑,甚至出現肯德基、麥當勞等洋快餐企業公然否認大學生勞動者身份,對其合法權益不予理睬等事件.其他現象如大學生被用人單位任意扣減報酬;用人單位利用大學生求職心切,強行索取各種不合理費用;乃至各種中介的欺騙行為也屢見報端論文.

究其原因,一般認為有以下四個方面:(1)相關立法不夠完善.1995年勞動部出臺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95《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作為特別法,《意見》專門否認了大學生的勞動者地位,使得大學生勤工儉學不能適用勞動法,而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對此也沒做明確規定.(2)大學生法律意識及維權意識不強.大學生在勤工儉學過程中,很少有意識要簽訂合同,就算簽訂合同,基本對合同內容也無法提出保護己方權利的有力條款.調查顯示:一旦出現糾紛,權益受到侵害后采取司法救濟的只占18%?.另據中國質量萬里行促進會的一項調查,大學生維權比例只占10%舊1.(3)公權部門缺位導致保護缺失.與勞動維權相關的公權部門主要包括勞動部門和工商部門.勞動部門的職能局限在保護、調整正式用工關系中的勞動者身上,缺乏足夠的精力對大學生勤工儉學權益加以保護;而工商部門的職權則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工商部門自身的法定職能并不涉及對大學生勞動糾紛的解決.工商部門對勞動用工的管理主要體現在注冊登記、營業執照的辦理、違法經營內容的查處上,與大學生的權益維護沒有太大的相關性.(4)高校相關就業指導部門缺乏適當的指導與幫助.目前,各高校一般都設有就業指導部門和學生權益維護部門.前者基本上是為畢業生服務的機構,而后者則為學生校內自治組織,很難在學生與用人單位的糾紛中起到實質性作用.

二、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分類及適用勞動法之法律依據

為了在法律上厘清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到底能否適用勞動合同法,有必要首先搞清常見的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有哪些類別.由于大學生勤工儉學主要為課外兼職,時問有限及經驗缺乏使其常常局限為幾種:家教、產品促銷、餐飲服務、散發廣告宣傳單等.以上行為從法律關系的角度基本可以分為兩類:(1)介于大學生與雇主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主要表現為家教,大學生受雇于自然人雇主,以提供一定的智力勞動為內容而與雇主之間發生的法律關系.這種法律關系一般認為不屬于受勞動法調整的勞動關系,而是屬于合同法調整的雇傭合同關系.(2)介于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如前文所述之散發廣告宣傳單、產品促銷等.在這種法律關系中,一方為大學生,另一方為單位而非自然人.一般認為其合乎勞動合同法關于勞動關系的相關表述,因而屬于勞動法調整的勞動合同關系.關于大學生勤工儉學適用勞動法之法律依據問題,我們認為:

(一)《勞動合同法》并未排除適用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該條可以被理解為關于訂立勞動關系的主體的規定.結合第二款之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可以看出,《勞動合同法》并沒有限制大學生的勞動關系主體身份.《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中也無相關禁止性規定論文.

勞動法理論上一般認為,適格勞動者應當符合四個標準,即年齡標準、體力標準、智力標準、行為自由標準‘“.大學生勞動者無論提供家教服務還是促銷服務均符合這里的四項標準,理應具備勞動法主體資格.《勞動合同法》第三節關于非全日制用工之規定,解決了大學生勤工儉學適用勞動法之類別對接上的困境.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

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第七十一條規定: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從上述兩條規定來看,大學生勤工儉學的性質是非全日制用工,實踐中大學生雙重法律關系的建立也有了法律依據.大學生可以與多家用工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即建立雙重或多重勞動關系,并且雙方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拿上述幾種勤工儉學的典型行為即家教、產品促銷、餐飲服務、散發廣告宣傳單等來分析,均可能存在多重勞動關系并存在隨時終止用工之現象,其與法律之規定恰好對接. (二)勞動部95(意見》并未否認大學生勞動者身份勞動部95(意見》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問勤工儉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論文.

首先,其出臺有特定之背景.1995年前后,國家關于大學生勤工儉學的態度是保護學生的就業權.當時大學生勤工儉學的情況開始出現.該條文重點在強調“不視為就業”.因為當時的大學生仍由國家包分配,如果把這種打工視為就業的話,學校就無需為學生分配工作了,實際上就會造成對勤工儉學者就業權利的不公.勞動部的這個意見有明確的立法取向,就是要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對大學生的這種規定不是要限制和損害大’≯生的合法權益,而是旨在保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

其次,“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是一個選擇性條款,可以不簽,也可以簽.如果大學生不是勞動主體,怎么還能簽訂勞動合同呢?因此,有學者指出該條款不僅不能證明大學生是沒有勞動者主體資格的,而且恰恰證明了大學生是有勞動者主體資格的.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是法律授權產生的,不能因為人的選擇而改變.資格要么有,要么就沒有.

最后,同是該部法律,95{意見》明確規定了幾種不適用勞動法的主體,第一種是國家公務員;第二種是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工作人員,即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第三種是農村勞動者;第四種是現役軍人;第五種是家庭保姆.這五類人員根據95《意見》第4條之規定,被嚴格限定為不受《勞動法》規范,而在校大學生并未被包含在內.隨后在2003年的時候,勞動部又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頒發了《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5小時,累計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30小時的用工形式.”勞動部的此項規定,也只是提到“勞動者”,而并沒有進行區分,沒有將大學生兼職排除在外,就是說凡是在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過5小時累計的,都屬于《關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問題的意見》之適用范圍.既然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下位法未作排除性規定即應視為對勞動者勞動權利的肯定.

(三)大學生勤工儉學適用勞動法符合勞動法立法之宗旨《勞動合同法》開宗明義,第一條規定: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一言蔽之,其立法宗旨乃在于“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

實踐中將大學生勤工儉學行為排除在勞動法適用范圍之外,恰恰有違和諧勞動關系的建立.大學生和用人單位的用工關系中,學生一方明顯處于弱勢地位,將大學生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符合一般法理關于保護弱者的基本原則.

把大學生納入勞動法的調整范圍,賦予兼職大學生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對違反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之法律責任具體化,并規定雙方的救濟途徑和程序有以下三方面的作用:第一,事前減少用人單位對大學生侵權的可能性.一旦兼職大學生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相應地大學生就有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會給合同雙方當事人特別是給用人單位一種威懾力,從而有利于減少侵犯大學生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發生.第二,可為大學生提供更為便捷的救濟途徑.和司法救濟相比,勞動仲裁在解決勞動糾紛方面具有快速、經濟等特點.一旦用人單位發生拖欠、克扣工資等侵權行為,大學生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而不至于被勞動仲裁委員會以大學生勤工儉學不屬于勞動法的調整范圍加以拒絕.第三,有利于相關部門對保護大學生勞動權益的重視.作為處理勞動糾紛的勞動監察部門和勞動仲裁委員會,由于大學生的勞動侵權糾紛成為其工作范圍以內的事情,其自身必會更加重視.這有利于最終解決各類侵權事件.與此同時,還應加快職業中介組織立法的進程,加強對中介市場的規范和管理.如此,才能凈化職業中介機構的服務環境,提升其服務水平,才能從制度上保障大學生合法權益不受非法侵害.

三、雇傭關系中的勤工儉學對勞動法的適用及例外論文

實務及理論上均有人質疑雇傭關系是否適用勞動法,對此,筆者認為:雇傭關系在性質上與勞動關系的相似度高于與合同關系的相似度,因而,在勞動法中規范雇傭關系似乎更合乎法理及邏輯.毋庸置疑,雇傭關系中包含人身性質與財產性質的內容;同時其平等性與隸屬性兼具,勞動力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的特征,均與勞動關系相似.而合同關系中一般并不存在主體間的隸屬,人身性質的內容也很少見.鑒于民事訴訟法關于勞動合同糾紛的訴訟采用特殊的舉證責任倒置的做法,出于保護弱勢群體的目的,將雇傭關系中的大學生勤工儉學納入勞動法管轄范圍更有利于維護大學生的合法權益,及實現勞動法保護弱者的立法宗旨.

關于例外,華東政法大學的董保華教授認為:大學生勤工儉學不能適用勞動法的最低工資規定.理由有二:其一,大學生不是勞動者,因為大學生的主要職責在學習而非勞動;其二,最低工資標準包含了根據贍養系數計算的贍養花費‘“.對此,筆者不能茍同.首先,如前所述,大學生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當擔負自我供養的責任,其父母已無法律上的撫養之責.同理,大學生作為成年人,也理當擔負贍養之責.現行教育法上關于學分制的規定,關于休學創業的規定等保證了大學生行使勞動權的可行性,也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其合法性.

誠然,由于大學生兼職勞動身份的特殊性,其在適用勞動法上肯定存在例外.比如關于社會保險的規定.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關系,用人單位必須要為勞動者辦理各項法定社會保險事項,主要包括養老、醫療、失業及女職工生育保險等.但是大學生勤工儉學具有事先可預見的短期性及不確定性,加之各高校均按教育法相關規定為學生購買了相關醫療保險.因此,筆者認為,除辦理必要的工傷保險外,其余險種可由雙方協商確定,似不宜強行規定.

篇6

論文摘要:教師作為國家公民,在公民權利義務和教師本身權力與義務之間存在遞進關系,這是由教師職業的特殊性決定的。而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教師權利與義務的特性,集中表現在為地方社會服務和培養應用型人才方面,這一特性的確立、實現和維護,關系著新建地方本科院校轉型的成敗。

我國《教師法》第三條規定:“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法》的這一規定指明了整個教師職業的內涵以及教師職業的特殊性,而教師職業的特殊性就決定了教師特有的權利和義務。但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教師的權利和義務與一般院校相比具有哪些特性,這些特性對地方本科院校的發展具有哪些影響?本文試圖通過與我國公民權利義務的比較,通過對地方本科院校特點的分析,來探討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教師權利和義務的表征問題。

一、教師權利特性的比較分析

我國《教師法》第七條明確規定了教師的權利,這些權利主要有:(;進行教育教學活動權利;(2)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的權利;(3)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4)獲取工資福利及帶薪休假的權利;(5)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的權利;(6)參加進修或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第二章專門規定了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公民的權利概括起來主要有:(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2)言論、通信、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3)宗教信仰的自由;(4)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5)勞動權、休息權,勞動者在年老、生病或喪失勞動能力時有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6)受教育權,進行科學研究、文藝創作和其它文化活動的自由;(7)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8)保護華僑的正當權益和歸僑、僑眷的合法權益;(9)對于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工作人員有提出控告和申訴的權利,因此而受到損失的,有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教師作為國家公民,自然賦有國家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是教師又是一個特殊的職業群體,表明其公民的權利要受到職業的影響,這就是說教師作為國家公民,在公民權利和教師本身權力之間存在一定的彈性,這種彈性也就是教師職業權利的特殊性。與國家公民權利相比較,教師職業權利的特殊性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教師獨有而一般公民不能具有的權利。這些權利如進行教育教學活動權利,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權利,參加進修或培訓的權利等,這些權利均為針對學校教育教學而言,為一般公民所不具有。一般公民雖然也具有社會教育和家庭教育的職責,也可以對學生的品行進行評價,但他們的作用只是一種輔助和參考的性質,不具有法定的決定性的作用。雖然教師教學的工作量和教學改革的項目可以量化,但是教師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質量,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的水準,還有參加進修或培訓活動的成效,這些都沒有一個具體的可以量化衡量的標準,也不能夠一概而論。這些活動的質量、水準和成效,完全取決于教師的覺悟、主觀努力和職業道德,這就是我們常說的“教書完全是一個良心活”,這是教師權利的顯著特點。另外,教師帶薪休假的權利,是教師不同于其他公民的特殊權利。

第二,教師的某些權利比一般公民權利具有更高的要求。在教師的六項權利和一般公民的九項權利之中,其中教師的第二項權利即從事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的權利,與一般公民的第六項權利是基本相同的。但是,一般公民進行科學研究、文藝創作和其它文化活動時具有極大的自由度,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愛好興趣和優越性進行,而教師在進行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時,則更多地要受到學科專業的限制,要在學科專業領域取得一定的成就后才能進行,他沒有一般公民自由選擇的程度。再如公民的第四項權利,即人格尊嚴、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表現在《憲法》中,即為第二章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和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由于我國實行“科教興國”的戰略,全社會都要尊師重教,所以,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教師的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比起一般公民來,更應該受到尊重、維護和保障。

第三,教師的某些公民權利要受到教師職業的限制。盡管說教師作為國家公民,享有國家公民的一切自由和權利,但因為教師是一個特殊的職業群體,所以其某些公民的自由和權利要受到職業的限制。比如《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教師必須遵循國家的教育方針,其言行要符合國家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利益。《憲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但是教師就不能出現傳教行為,必循遵守教育與宗教相脫離的原則。還有,公民有選擇個人生活方式的權利,但教師對自己的儀容儀表和興趣嗜好就要加以注意,以免對學生造成不良的影響。

所以,有學者指出:“由于教育是一項公益事業,在作為公民的權利和作為教師的職業義務發生矛盾時,通常要求教師能夠放棄個人利益,服從于社會公共利益。”不僅如此,教師的權利往往比一般公民具有更高的要求,而教師獨有而一般公民不能具有的權利也表現得十分關鍵和重要。教師權利的這些特性,不僅表現了教師職業的奉獻精神,也體現了教師職業的社會重要性。

二、教師義務特性的比較分析

我國《教師法》第八條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z)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牛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5)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公民義務,是指國家和社會要求公民必須承擔的一種責任。我國(憲法》第二章專門規定了我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公民的基本義務概括起來有:(1)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3)保衛祖國,依照法律服兵役和積極參加民兵組織;(4)依照法律納稅。

將《憲法》規定的一般公民的義務與教師的義務進行比較,可以看出教師義務所表現出來的兩種特性:

第一,教師義務是公民義務的模范遵守者、教育者和宣傳者,是公民義務在教師職業中的升華和提高。我國公民必須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而教師不但要主動履行這些義務,而且還要模范地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以起到為人師表的作用,而且還要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進行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而一般公民在履行義務時,不一定要起到為人師表的作用,也沒有向其他人進行宣傳教育的義務。

第二,教師獨有而一般公民并不履行的義務。教師在履行公民普遍的義務時,如遵紀守法,保衛祖國,照法納稅時,還要履行自己獨有的義務,這就是貫徹國家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為了為人師表,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還要不斷提高自身的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是一種職業的權利和義務,其產生是以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為基礎的,是公民的權利和義務在教師職業中的體現和升華。由于教師的主要職責是教書育人、科學研究和服務社會,這就決定了教師的義務和教師的權利都帶有公益性、教育性、宣傳性和為人師表性,這也是整個社會對教師職業及其作用期望甚高的原因。

三、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教師權利與義務特性的解析

新建地方本科院校一般位于地區一級(個別位于省級或副省級)的中心城市,由地方政府出資辦學,是由原來的專科層次升格成本科院校的,生源和就業渠道主要在地區境界,面向地方為地區社會經濟文化發展服務。潘愚元先生指出:“新建本科院校不論從全國布局還是高校自身來說,其共同特點在于:第一,它是培養應用型人才的,我們不排除個別的也去培養學術型人才,但基本上是培養應用型人才;第二,新建本科院校主要應該立足地方,為地方服務。這兩條應該是新建本科院校的共同特點。”川我們分析了整個教師職業的權利和義務的特性之后,根據新建本科院校的內涵,再來論證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教師權利和義務特性的表現。

按照上述的分析,新建本科院校教師的權利,除享有公民的權利和教師的一般權利外,其權利特性與教師一般的權利特征相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在教師獨有而一般公民不能具有的權利方面,他們進行的教育教學活動,應該更多地體現學校的定位和特色,體現應用型的內涵和實踐能力;在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的時候,也應該注重學生動手操作能力和實際應用能力的考察,注重學生學業與地方經濟社會需要的結合;參加進修或培訓時,應該有所側重,以提高自身的應用能力和實際技能為主,兼顧學科專業知識的提高。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教師的教育教學活動,應該體現地方特色,為地方杜會經濟文化發展服務,這應該成為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教師權利體現的顯著特點。

第二,在教師的某些權利具有更高的要求上,新建本科院校的教師的科學研究和學術活動,其自由度比一般公民和其他院校來講,應該要進行符合地方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應用技術研究和地方歷史文化的研究,彰顯我國“科教興國”的地方優勢,休現地方應用型院校的作用,從而充實全社會“尊師重教”的風氣內涵。

第三,在受到教師職業限制的某些公民權利上,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教師應該以自己的言行展現面向地方、服務地方的取向。努力尋求教育教學活動與地方社會經濟文化的結合點,培養應用型人才,促進地方經濟社會文化事業的發展,而不是按照研究型的路子發展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教育事業,這是對地方本科院校教師權力的特殊“限制”。

在教師義務方面,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教師的義務,除了公民的一般義務和教師的應有義務外,其義務的特殊反映,與教師的一般義務特征相比,應該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教師應該主動地轉變觀念,努力成為新建地方本科院校在地方性、應用型方面的模范遵守者、教育者和宣傳者,起到為人師表的作用,為學校的轉型和改革發展率先垂范,激勵他人破解難題,改革創新。

第二,新建地方本科院校教師應該主動履行自己獨有的義務,這就是貫徹新建地方本科院校的辦學方針和辦學定位,培育學校特色和亮點,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選擇,促進學生應用能力的發展,為地方經濟社會文化事業的發展輸送更好的建設人才。

篇7

長期以來,偵查部門重打擊、輕權益,對犯罪嫌疑人關系人的正當權益的維護,偵查部門常常忽略,在偵查過程中,如何在高效破案的同時,兼顧關系人的正當權益,是維護人權之需,更是新時代的法治要求。

關鍵詞:犯罪嫌疑人關系人;權益

長久以來,由于受到“嚴打”和“指標”思想的影響,在刑事案件偵查階段,公安機關等刑事犯罪偵查部門(以下簡稱‘偵查部門’)長期存在重打擊、重破案而忽視相關人員權益的狀況,尤其是在維護犯罪嫌疑人關系人方面更是存在較多的不足和疏漏之處,以至于因此在偵查過程中發生了眾多惡性事件。

幾年前,女子李某被警方帶走調查,李某曾多次哀求警方家中有年幼的女孩無人照看,但警方未采取任何措施,一周后,李某所在居民樓的住戶因聞到其屋內異味報案,這時才發現年幼的孩子餓死家中。這起典型的警方不作為案件引起了社會的猛烈抨擊,也引起了社會各界和公安機關的反思。

從表面上看,這起惡性事件的發生是由于警方不作為所致,但是從根本上看,則是由于偵查部門及其偵查人員忽視甚至漠視犯罪嫌疑人關系人權益所致。

一、犯罪嫌疑人關系人的界定

犯罪嫌疑人的關系人,目前學術界沒有關于這一概念的定義,筆者認為,犯罪嫌疑人的關系人是與犯罪嫌疑人存在法定、近親屬、辯護等密切關系的人員,其范圍應當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人、監護人、近親屬、辯護人等。具體又可以分為三類,第一類是法定人、近親屬等一類關系密切、具有親屬關系的人群;第二類是辯護人,是為其專門行使辯護權的人員,不同于前一類,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一般并沒有密切的親屬關系,而只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的需要而建立的法律業務關系,典型的是律師;第三類是與犯罪嫌疑人有其他特殊關系的人員,如商業上的買賣關系、債務關系等,這類關系人與犯罪嫌疑人不具有近親屬和辯護關系,但是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與否與之有直接關聯,否則便可能造成正當利益的損失。

十以來,國家要求構建“法治”思維,強調以法治經營各種事務。從法治的角度分析探討犯罪嫌疑人關系人(以下簡稱‘關系人’)權益,做好關系人權益維護,是學界應當積極承擔的重要議題,也是偵查部門需要著力做好的工作內容。

二、 犯罪嫌疑人關系人應當具有的正當權益

在筆者看來,不同類型的犯罪嫌疑人關系人,具有不同的權益。對于法定人、近親屬等具有密切關系的人,應當具有的主要是知情權、委托辯護權,尤其是知情權應當予以特變保障,在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其有權利及時獲得犯罪嫌疑人的相關信息,包括涉嫌的犯罪、采取的強制措施、羈押的地點等。對于辯護人,其應當具有和被充分保障的主要是辯護權、會見權、了解案情權等。對于其他與犯罪嫌疑人具有商業、債務等特殊關系的人員,主要具有的應當是保持必要業務聯系的權利,如當犯罪嫌疑人被偵查部門采取強制措施,人身不得自由,失去了商業聯系的自由,如果商業上的對方當事人需要犯罪嫌疑人確認相關事項以保證業務利益的時候,偵查部門則可以采取謹慎的必要措施使之聯系,以維護對方當事人的正當利益。

之所以要維護關系人具有的權益,是法治和人權的要求,也是哲學的辯證規律要求。從法治和人權的角度,法律規定了相關人員的權益,偵查部門和偵查人員就應當按照要求履行,順應法律,維護人權;從辯證法的角度看,如果不能較好地維護其他人的正當權益,偵查部門在打擊犯罪、安撫被侵害人的同時,恰恰也做出了傷害他人之事,打擊也帶來了新的傷害。如何在打擊和維護權益兩方面做好平衡,是偵查實務部門應當關注的關鍵議題。

三、我國有關關系人權益維護的法律規定

在刑事犯罪偵查領域,規定關系人權益的法律只有《刑事訴訟法》。2013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有關關系人權益的相關內容有:

1、 第九條規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雜居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訊,用當地通用的文字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件。

本條款體現了對訴訟參與人(包括相應的關系人)運用自己語言權利的維護。

2、 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該條說明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等關系人可以為犯罪嫌疑人委托辯護人,體現了對關系人委托辯護人權利的維護。

3、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相比修訂前,該條款取消了所有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須經偵查機關批準的前置規定,僅僅設置為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這些特殊的案件須經偵查機關批準,是對辯護律師的會見權利的支持,充分保障了辯護律師的職業權益。

4、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對于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取保候審。

5、第七十二條第二、三款規定,對具有如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

6、第八十三條規定: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該條規定了對關系人知情權的維護。

此外,除了上述對作為自然人的關系人權益的維護外,《刑事訴訟法》第99條第2款還規定: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該款內容說明,當國家、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時候,人民檢察院有責任和權利對此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維護國家、集體的民事權利,是對作為非自然人的關系人―人民檢察院的權益的維護和責任的賦予。但是,由于本文講述的是作為自然人的關系人權益的維護探究,因而,當關系人為非自然人時,并不在本文討論范圍之內。

四、我國法律和偵查部門在關系人權益維護方面存在的不足

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關系人的權益,但是由于該法律本身規定的并不全面,條款并不細致,缺乏相應的司法解釋,再加上偵查部門及其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不重視相應關系人的權益維護,因而在法律規定和實踐兩方面,對關系人的權益維護存在諸多欠缺和不足之處。

1、 法律規定不充分

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多條關于關系人可以享有的正當權益,但是仍不甚全面,缺乏細致性和可操作性。

如《刑事訴訟法》第83條,雖然規定了偵查部門應當及時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但是該條款并沒有明確什么是無法通知的情形,沒有明確被拘留人的家屬指哪些人,沒有明確如果被拘留人家屬的這一權益收到侵犯的時候應當怎么救濟,相應部門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等,也沒有關于該條款的相關司法解釋。

此外,除了上述幾條有關關系人權益的內容外,再沒有別的條款予以充分確認,也沒有建立完善的救濟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

2、 偵查部門對關系人權益的忽視

偵查部門對關系人權益的忽視主要集中在三個方面:

第一方面是對關系人權益的漠視。長期以來,偵查部門存在著重打擊的傾向,對嫌疑人權益尤其是關系人權益維護不周全。如本文前述案件中,嫌疑人曾多次哀求警方去照顧家中的孩子,可是警方卻不為所動,其中的原因無非是對嫌疑人的不信任和對關系人權益的模式,以至于導致了嚴重的惡性后果。

當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依據法律,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偵查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及時通知其家屬等關系人,以保證他們的知情權和委托權,可是在現實中,偵查部門常常以有礙偵查為由有意不通知或拖延通知其家屬,使犯罪嫌疑人家屬常常為找不到犯罪嫌疑人所累,有的只有靠打聽才得知情況。

第二方面是對關系人權益的侵犯。如果說對關系人權益的漠視應當歸為不作為的話,那么故意對關系人權益的侵犯則構成了亂作為甚至違法。常聽到有的偵查員聲稱“破案不可能沒有侵犯人權的地方”,如偵查部門在對犯罪嫌疑人的住所進行搜查時,未經犯罪嫌疑人家人允許就擅自闖入搜查,對犯罪嫌疑人家人的信件進行檢查等,雖熱偵查人員出于破案的目的,但是明顯以及侵犯了關系人的居住權和隱私權;在沒有搜查證或沒有見證人的情況下就對犯罪嫌疑人的家庭進行搜查,在侵犯犯罪嫌疑人權益的同時也侵犯了其家庭成員等關系人的權益。

第三方面是對辯護人行使辯護權的阻攔。雖然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取消了一般刑事案件中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須經偵查部門批準的規定,但是偵查部門在一些一般性案件中設置種種阻礙,事先警告律師、給看守所打招呼延遲律師會見等,限制了律師等辯護人行使辯護權。

五、維護關系人權益的建議

1、完善和細化相關法律條款

前述已經提到,目前規定犯罪嫌疑人關系人權益的法律是《刑事訴訟法》,作為一部專門的刑事訴訟法律,由其來規定相關關系人的權益已經完全足夠。但是由于規定的相關條款較少且可操作性不強,因而應當在偵查實踐的基礎之上增加和細化維護關系人權益的條款、增強條款的可操作性。對于規定不明確的,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出臺司法解釋。

2、 強化偵查部門尊重關系人權益的意識

要糾正偵查部門和偵查人員“重打擊、輕權益”的思想,強化其維護犯罪嫌疑人相關關系人權益的意識,在偵查實踐中積極維護關系人的正當權益。

在抓獲犯罪嫌疑人后,應當及時向其家屬通知相關情況,告知其家屬應有的權益,在不必要的案件中,不能因為擔心案件偵查受影響而拒不通知或拖延通知其家屬。在偵查過程中,如果涉及到犯罪嫌疑人關系人的,應當依法進行,減少不必要的影響。對犯罪嫌疑人的辯護人行使辯護權予以充分的保障,避免出現阻礙辯護人行使辯護權的事件。對于在商業上與犯罪嫌疑人有密切關系的人員,應當在嚴格保障偵查秘密的情況下,保障兩者間必要的和急切的業務聯系。

3、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僅僅靠提醒和警告,很難提高偵查部門和偵查人員的權益意識,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于忽視關系人權益的人員,構成違法違紀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增加偵查人員的壓力感,全面維護關系人的權益。

十以來,國家要求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在國家依法治國的方略下,充分維護和實現與犯罪嫌疑人相關的關系人的權益,杜絕對關系人權益的肆意損害,既是維護人權之需,更順應了法治的要求。

[參考文獻]

[1]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許明龍譯,商務印書館,2012年.

[2]馬騁:論和諧偵查―和諧社會視角下刑事偵查中的人權保障與偵查和解,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8年3月.

[3]謝日增:刑事訴訟法加強人權保障對偵查的影響與應對,西南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4年3月.

[4]付子堂,常安:民生法治論,中國法學,2009年12月.

篇8

【關鍵詞】大學生;平等就業;和諧社會;政府角色

大連地區目前部屬院校、省屬院校以及民辦院校共計20余所,每年畢業生人數達到10余萬人,就業形勢越來越嚴峻。相對于人數眾多的大學畢業生,就業崗位已經成為“稀缺資源”。用人單位在提供就業崗位的同時,往往會附帶上若干限制條件,求職者常常會受到各種理由的就業歧視,諸如性別歧視、年齡歧視、經驗歧視、學歷歧視、戶籍歧視等等,不一而足。因此,社會對于反對就業歧視,創造公平的大學生就業環境,實現平等就業的呼聲越來越高。大學生實現平等就業成為大連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一、大學生參與平等就業的現狀

所謂平等就業是指勞動者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和就業機會。大學生作為勞動者的一部分,同樣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和就業機會。從邏輯上講,平等有三個方面:條件的平等、機會的平等和結果的平等。我們按照這三個方面逐一論述目前大學生平等就業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一)大學生參與平等就業的條件不平等

大體上講,條件的平等指的是公共權利的平等。這包括法律面前的平等,在公共場所行動的平等,一人一張選票的原則——即我們稱之為政治權利和公民權的一組自由權。這里的原則,是以同一個標準去衡量所有的人,去對待所有的人,即所謂“一視同仁”。在這些情況下,個人如果因為公眾歧視而受到不平等待遇,我們將努力使他們平等,以使他們受到平等對待。這么做是為了讓每個人都能充分行使自己作為一個公民的權利。

與就業相關,對勞動權和平等就業權的保護,我國從建國初期開始就做出了積極的努力。首先,憲法第三十三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為平等就業鋪下了基石。憲法第四條、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特別針對少數民族、有的人以及婦女闡明了他們的平等地位,禁止歧視。其次,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擇業的權利”,第三章公平就業,詳細規定了禁止對婦女、少數民族勞動者、殘疾人、傳染病病原攜帶者以及農村勞動者進城就業設置歧視性限制。勞動法第十二條、就業促進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就業,不因民族、種族、性別、不同而受歧視”。勞動法第十三條、就業促進法第二十七條特別強調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就業權利,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婦女或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訟。再次,在一些單行法律中,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章“勞動權”中專門強調和重申了勞動法第十三條的精神,并且還進一步深化到“男女同工同酬”。但是不難發現,除了有關性別歧視以外,年齡歧視、經驗歧視、學歷歧視、戶籍歧視等早已超出了勞動法第十二條和就業促進法第三條的規定。這些歧視內容沒有單行法律法規令行禁止。此外,在司法過程中,各地法院對就業歧視案件的認識不一致,有的法院甚至將就業歧視案定性為勞動爭議案件,要求當事人必須經過仲裁前置才予立案,而另一個現實情況是,就業歧視案審判過程中,舉證責任分配不合理,原告負擔的舉證責任過重,造成了原告與被告兩者之間實質上的不平等。

從總體上看,由于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具體的保障措施和設置最有效的保障機構,立法的內容僅停留在一般的原則性內容上,司法實踐中缺乏有效的司法救濟,因而無法確切保障大學生平等就業權。

(二)大學生參與平等就業的機會不平等

機會平等是人類社會在從身份社會進入契約社會的過程中提出來的反對封建等級制度和世襲制度的革命綱領,是指社會成員在解決如何擁有作為一種資源的機會問題時應遵循的平等原則。機會平等的目的與“狀態”有關,指向一種實際狀態(地位、權力、財富、聲望)的改善,而尤其是指向某些職位,這些職位通常是一般人所艷羨并且有限的,因而這種改善常常并不止是要達到平均線,而是要超出平均線,甚至力求最大值,即要求“最佳”而不只是“基本”,就此而言,要求“機會平等”就常常不是要狀態平等,而寧可說是要狀態不平等。大學生就業類似這種情況。他們在就業過程中面臨的各種歧視問題,絕大多數都是出現在發達地區、發達城市或者勞動力市場供過于求的行業。這些地區、城市或行業在招聘員工的過程中,并不能總是向應聘者傳達一個信息——任何職務對每一個人都不是封閉的,都沒有任何涉及性別、年齡、戶籍或者專業的限制,所有人都有平等的權利去達到。因此,不平等就業就出現了。如果我們人為抹除那些在社會上強加的、在社會中實行的人與人之間的專斷區分,自然差異仍然存在。也就是說,大學生在呼吁機會平等的同時,由于自然差異仍然存在,最終不能保證每個人都擁有利用這些機會的手段、工具、資源或能力。盡管如此,社會仍然需要為大學生創立機會平等的就業環境,因為“機會平等”是對制度的要求,這與要求個人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機會甚至創造機會完全不同。

(三)大學生參與平等就業的結果不平等

個人間競爭的結果是人們享有不同程度的地位、收入、權威和各種社會福利。這些方面的平等,則視為結果平等。一個人社會地位的高低,主要取決于經濟收入的多少、社會權力的大小以及社會聲望的高低三個方面。不同職業、職位給就業者帶來的經濟收入、權力(權威)以及聲望存在顯著差別。在就業過程中,由于存在各種歧視,導致大學生選擇的收入、地位和權威上的實質不平等。但現實是,大學畢業生非正規就業問題日益突出。這些用人單位的基本福利保障,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沒有完全落實到位,大學生在這樣的組織中就享受不到這樣的基本保障。如果地位、收入、權威和各種社會福利等不同結果是自由獲得的,是依靠努力掙來的,在此基礎上這是正當的。但是人心有一種對于平等的變態愛好:讓弱者想法把強者拉下到他們的水平,使人們寧愿在束縛中平等,而不愿在自由中不平等。有大學生提出,政府是否可以采取一些強制的政策性措施,規定相關單位招收受保護群體的比例或名額。但是,在任命個人的職位時是不能做這樣的規定的。一位教授或一個醫生或一個公務員要通過能力測試,看是否適合其崗位,而不是用所謂的“群體代表性”或“群體比例”。如果必須適用一定的標準的話,這個標準必須是能力,而不是代表性。簡單說,努力減少結果的不同意味著一些人的自由被限制或被犧牲,以便使其他人跟他們更為平等。

二、解決大學生平等就業問題的對策

大學生不平等就業可能導致人們喪失投資教育的信心,可能危及社會穩定,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因此要實現大學生平等就業,提出破解大學生不平等就業的對策,首先要搞清楚大學生平等就業的至高訴求——大學生就業領域的公平原則,其次明確在減少差異或抑制它們的不當影響時政府的角色。

(一)大學生就業領域的公平原則

平等沒有一個普遍原則,不同領域的問題適用不同原則。就大學生平等就業問題而言,約翰·羅爾斯提出的差異原則可能更為適合。羅爾斯提出了一種最低限度最大化標準,這種標準力圖保證,所有人都將得到最低限度的一份。他相信個人會將自由選擇這種安排,因為他們希望將徹底失敗的風險降低到最低限度;所以他們愿意選擇跟最低風險相一致的“最大值”。這樣,羅爾斯得出了建立在最低限度最大化基礎上的“差異原則”。若必須存在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那必須滿足以下兩個條件:

它們必須是:(1)為了社會最弱勢成員所期待的最大利益(差異原則);(2)它們必須附屬于在機會公正平等條件下向所有人開放的職務和位置(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在操作過程中,公平機會原則優先于差別原則。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要求那些有著類似能力和志向的人也應當有類似的生活機會,有類似的期望和成就前景,有類似的手段和資源去達到他們所向往的職務和地位,而不管他們的社會出身是什么。當然,我們也可以參考亞里士多德的觀點,在某些方面予以“數量平等”,而另一些方面則以“比值平等”為原則。

(二)促進大學生平等就業時的政府角色

努力讓大學生實現平等就業必然導致由行政機構確定差異程度和補償程度。這樣做也許常常含有武斷和強制的成分,但仍然有公平公正的理由。最重要的是,我們已經確定,就大學生平等就業而言,我們求助于差異原則。在此基礎上,政府應該借鑒世界的積極經驗,同時既不放棄法律原則也不放棄社會干預。

1.借鑒世界的積極經驗

就業領域的不平等問題是一種普遍的社會現象,即使在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比如美國、日本等也存在類似問題。但是這些國家在實現就業和其他方面的平等權方面有很多積極的可供我們借鑒的經驗。制定和完善了反就業歧視法律法規,設立專門的反就業歧視機構,以及反就業歧視最有力的措施——反就業歧視訴訟。我們把視線轉向世界,并不是亦步亦趨地仿效他國所建立的法律制度,而是為了更好地學習適用于我們的東西;更不是照搬他國的法制制度,我們引以為鑒的是其法制的原則,而非其法制的細節。

2.制定平等就業的政策與法制

針對目前地方政府存在的對大學畢業生就業的各種歧視性政策問題,改革的重點應當清理不合理的規定,消除政策壁壘,尤其是消除針對大學生就業的各種歧視性規定。同時,取消目前實行的多部門行政管理體制,回歸大學畢業生普通勞動者身份,實行統一的勞動就業政策和就業管理體制。針對保護勞動者平等就業權法律內容有待完善以及司法救濟不力的問題,國家應從立法的角度積極努力,制定和完善反就業歧視的法律內容,為大學生平等就業提供有力保證。

3.規范用人單位的招工行為

政府應率先垂范,依法規范招工行為。當前的主要任務是全面清理目前在公務員招聘中各種歧視條款,在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招募與甄選過程中不搞歧視,積極促進大學生平等就業權的實現。同時,政府應該劃清自主招工與平等就業之間的界限,加強勞動監管,加大監察力度,強化就業歧視的法律責任。

4.健全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渴望公平,人們普遍認為生命具有同等價值,這個觀念告訴我們應確保每個人都能得到充分的保障,不管收入和地位如何。因此,大學生在任何性質的組織就業都應當享受國家法定的福利,包括各種社會保險。當前,政府應積極完善社會保障工作,加快完善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不斷擴大覆蓋面,使非正規就業的大學生享受應有的社會保障。同時政府應減少不同行業、不同企業社會保障待遇的差別,促進大學生實現平等就業,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參考文獻

[1](美)丹尼爾.貝爾.資本主義文化矛盾[M].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07.

[2]何懷宏.托克維爾對現代性的概括:平等[EB/OL](2011-05-20),.

[3]李雄.論平等就業權[D].重慶:西南政法大學2008博士學位論文.

[4]馬克思恩格斯選集[M].人民出版社,2001第25卷,第19頁.

[5]李雄,鄧滿.我國大學畢業生平等就業保障研究[J].理論導刊,2010.5

[6](法)托克維爾.論美國的民主[M].北京:商務印書館,2010(上卷),60.

[7](美)約翰.羅爾斯.正義論[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61-68.

篇9

關鍵詞:失地農民;問題;補償;保障

伴隨著我國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土地的用途越來越廣,失地農民的數量越來越多。農民失地是社會進步的結果,但也是我國社會穩定面臨的重大難題。本文通過概述失地農民問題,分析失地農民問題成因,找出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對策,以維護我國社會穩定,促進我國現代化建設。

一、失地農民已成為不可忽視的整體

“失地農民”一詞是現階段中國由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由農村型向城市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產生的新詞匯。據專家測算,目前我國失地農民累計不少于4000萬人。中國民主促進會中央委員會2010年關于制定《失地農民社會保險條例》的提案,指出,失地農民作為農民中的一個特殊群體,數量迅速擴大。據預測2020年我國失地農民總數將達1億人以上。[1]

農民作為土地的“主人”,在城市化和工業化占用土地的過程中理應成為土地的最大受益者,但事實上農民在土地上的收益大部分被剝奪。據陳錫文專家在2003年估計,改革開放以來通過低價征用農民的土地,使農民最少蒙受了2萬億元損失。[2]更有甚者,部分農民變成了“種田無地,就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游民”。這一問題已經成為我國不容回避的重大社會問題,失地農民已成為一個不可忽視的群體。

二、失地農民問題成因

土地對于農民來說,是家庭保障最基本的經濟基礎,也是農民最后的一道生活安全保障。而喪失了土地的農民,導致當代及其子孫后代的生活風險系數極大提高,筆者認為其主要原因表現在三個方面:就失地農民而言,就業率低;就政府而言,安置方法不到位;就國家而言,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

(一)就業率低。

失地農民由于文化程度不高,缺乏非農就業技能,在就業方面處于劣勢地位,有相當一部分處于失業和半失業狀態。多數失地農民由于缺少技術專長,常常是上崗又下崗,長期處于失業或半失業狀態,部分失地農民處境艱難。據抽樣調查,有60%失地農民生活困難,沒因失地影響基本生活的只占30%;有81%的失地農民對未來生活擔憂,其中擔憂養老占72.8%、經濟來源占63%、醫療占52.6%。[3]

(二)安置方法不到位。

我國目前主要的征地補償安置方式是貨幣補償方式,貨幣補償費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補償費只有3萬元。而九三學社中央在全國政協十屆二次會議上的一個提案曾指出:被征用的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至30%,企業占40%至50%,村級組織占25%至30%,農民僅占5%至10%。[4]而在這5%—10%中,也往往由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界定不清,農民實際只獲得了極少的一部分。由此可見,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補償標準明顯過低,農民得到的補償費用極為有限,再加上我國農村保障制度嚴重缺失,失地農民一旦把有限的補償安置費用完,而又找不到就業門路,生活就會陷入困境。

(三)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

就目前而言,我國絕大多數農村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高,還不具備把所有失地農民的醫療保障均納入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條件。失地農民一方面擔心失去農民身份既有的利益,例如,農村醫保、家電下鄉補貼等惠農政策;另一方面又擔心不能享受城鎮市民待遇,例如不能享有與城鎮市民一樣的養老醫療失業保險。

三、解決失地農民問題的對策

加強培訓,提高失地農民就業競爭力

首先,根據職業素質、就業狀況和勞動力市場供需狀況,進行科學文化知識培訓,以提高失地農民的綜合素質,做好職業技能培訓或轉崗培訓的指導工作。其次,一方面根據失地農民不同的年齡階段和文化層次,有針對性地安排不同的培訓內容,來提高他們市場就業的競爭力。另一方面要根據不同工作需求,開展多層次培訓。最后,根據不同培訓對象的接受程度和個人愛好,充分發揮他們的主動性,根據本人意愿選擇自己感興趣的行業,有針對性的開展農科知識培訓、經營知識培訓、技能知識培訓等。對有一定經營頭腦和經濟實力的人員進行創業培訓,鼓勵他們辦廠、開店,并對招用失地農民就業的給予一定的政策扶持,在稅費優惠、資金支持上享受城鎮下崗失業人員待遇。勞動保障部門要及時提供職業供求信息,使各種培訓與社會對各類職業工種的需要相對接。 完善執法監督機制,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一、加強科學決策和立法,明確監管責任,盡快研究制定并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條例》、《社會保險法》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法律條文。

二、杜絕借公共利益之名行經營牟利之實。一方面,充分保障農民對土地的相關權益,完善市場準入制度。為防止舞弊行為,把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就業安置、社會保障等問題是否有效解決,作為政績考核的重要指標,建立財務公開、信用和績效評級制度以及嚴格的經濟處罰制度。另一方面,規范征地程序,履行征地告知、落實聽證程序,切實保障農民征地前的知情權和咨詢權、征地中的參與權和話語權、征地后的受益權和監督權。

三、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結合農民現狀和未來生活需要,逐漸形成靈活的補償標準調整機制。

完善社會保障機制,保障無地農民基本生活,建立適當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過去農民吃、住、薪柴甚至水電基本都不花錢,農民失去土地后,則要考慮這些基本生活開支。針對此,民政局等相關部門應當及時了解并準確把握當地失地農民情況,對家中有老弱病殘的困難家庭給予最低生活保障金。另外,由于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相對落后、地區之間的貧富差異相對較大,根據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情況,最低生活標準可以存在差異,但國家投入重點要放到經濟欠發達地區。

建立形式多樣的醫療保障制度,結合失地農民的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形成國家、集體和個人共同投入、共擔風險的運行機制。例如,為失地農民建立相應的社會醫療救助制度,以政府資金為主,集體資金為輔,并引導周邊企業、慈善機構及個人等方面的捐助,使政府和民間相結合以保障失地農民醫療基金的充實。建立專門的醫療救助小組,一方面定期宣傳科學的醫療衛生知識,喚醒人們預防疾病的意識,另一方面了解當地人們的身體健康狀況,為應急突發疾病的防治做好鋪墊。在地區條件允許和農民自愿的情況下,將土地補償費中的一部分資金用于購買失地農民的大病醫療保險,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

建立渠道豐富的養老保障制度,一方面,政府和村集體負責一部分資金,用作養老保險基金投入到養老服務事業;另一方面,采取個人繳費的方法來充實個人養老賬戶,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失地農民的養老保障的待遇與繳費多少直接掛鉤,繳費水平可以較低但應有一個最低標準,并鼓勵多繳。

農民是農村社會的主體,要實現農村的和諧、快速和可持續發展,就必須要千方百計保護好農民的權益。失地農民,失去的不僅僅是土地本身,還有一系列直接或間接地與土地相關聯的權利和利益。解決好失地農民問題,事關我國社會穩定,事關我國現代化建設,要高度重視,妥善解決。

參考文獻:

[1]朱磊.政協委員呼吁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N].法制日報,2011-03-10.

[2]雷寰.北京市郊區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利益問題研究[D].中國農業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05.

[3]中國網.每年新增失地農民約200萬 60%失地農民生活困難。

[EB/OL].china.com.cn/news/local/2011-03/09/content_22092950.htm

篇10

語文 教師權威 消解 迷失 重塑

何謂教師權威?國內有學者認為,教師權威是指“國家社會賦予的教育權力及在教育實踐中教師憑借個人因素所形成的使學生自愿服從與自覺接受并影響和改變學生心理和行為的一種巨大影響力”[1]。美國學者R?克利弗頓和L?羅伯特認為教師權威決定于制度性與個人因素兩方面。教師的制度性權威包括法定權威和傳統權威,由制度性因素形成;而教師的個人權威則包括知識權威和感召權威,由個人因素形成。[2]

一、語文教師權威的消解

隨著教學理論的不斷更新,教師權威逐漸開始消解。縱觀眾多影響因素,不難發現對話教學理念對教師權威消解的重要性,可以說,它使語文教師在法定權威、傳統權威、知識權威以及感召權威方面都明顯被削弱。

1.語文教師法定權威的消解

法定權威是教師因合法合理的社會制度(包括教育法規、章程、條例等)而獲得的權威。對于權威樹立,制度起著重大作用,教師權威也是如此。在應試教育的壓力下,相當一段時間,我國的學校教育都十分重視教師的制度權威,要求學生絕對服從教師,將這種權威絕對化、集中化。它反映在教學過程中,以教師為中心,強調教師主體性,而學生常被看作材料來加以雕刻塑造。如此師生關系極其不融洽,矛盾無處不在,一旦教師權威運用過度,師生沖突在所難免。對話教育主張教學是師生展開對話的過程,強調教學中要充分發揮師生雙方的主動性和創造性,這就要求教師要放低姿態,積極與學生交流、討論,允許學生發表見解與質疑,與他人分享觀點。可見,對話教育時代教師的法定權威已被逐漸消解。

2.語文教師傳統權威的消解

傳統權威,是指在長期的傳統文化影響下所形成的權威。在傳統教育中,人們常說的“一日為師,終生為父”以及“師道尊嚴”等便是社會賦予教師無上的權威。然而,對話教育強調多元開放的教學,主張師生都是民主平等的主體,要求教師不能再擺出一副威嚴的面孔,而是要將學生看成是發展形成中的人,要在課堂上努力營造一種民主、平等的氣氛。這種理念對教師傳統權威的消解可以說是顛覆性的。學生漸漸意識到其實教師也只是一位普通的公民,也會為了柴米油鹽醬醋茶而奔波,他們不是不食人間煙火的“圣人”。

3.語文教師知識權威的消解

知識權威,是指教師由教育教學方面的知識而獲得的權威。教師的這種權威是基于現代客觀主義知識觀之上。即認為知識是外在于人而普遍存在的真理,具有普遍性、客觀性,是穩定的、價值中立的,同時也是封閉的,是可以被人掌握且能夠進行傳授的。正如英國教育社會學家麥克?楊所說:“在傳統的知識體系中,教師在知識傳遞的環境中具有最大限度的控制權和檢測權。”[3]對話教育的知識觀認為,知識不是一種固定不變的、絕對的真理,而是一種開放的、動態的解釋,是內在于人的認識過程之中,具有多樣性、不確定性、建構性和可質疑性等特征。這種知識觀承認學生個體知識在教學中的積極作用和合理存在,強調教學過程中學生個體知識的參與,知識學習不再是教師主導下的單一的認知活動,而是通過教師與學生各自知識的相遇和互動來不斷促進學生個體知識的生長。傳統教學中教師絕對的知識權威被消解了。

4.語文教師感召權威的消解

感召權威,是教師因其自身的人格、情感、品德、教育教學技能、言語表達等個人魅力而獲得的使學生自覺自愿服從的感召力。教育教學活動中教師必然更多是以“作為教師的人”而不是“作為人的教師”出現。即他們通常以社會代言人的身份出現,這也就決定了教師在價值觀與世界觀方面要向學生做出示范。較之以前,價值觀相對單一,具有較好人格魅力的教師很容易獲得學生的信服,進而擁有著較高的感召權威。然而,隨著對話時代的到來,人類突破了空間與時間的界限,道德、價值觀念更加多元化,現實社會中的價值觀念、道德規范與思想意識除了社會所倡導的主流外還存在一些非主流。面對各種不同的價值觀念、思想意識和行為規范的碰撞,新時期的學生不再是被動地接受,而是能自主地進行選擇。如此一來,教師的感召權威也難逃被消解的命運。

二、語文教師權威的迷失

在遭受責難和被消解的情況下,人們對教師權威這個詞開始望而生畏避而不談。問題被束之高閣,但并不意味著已被解決,對待教師權威,教師處于自我迷失狀態,要么因為別人的口誅筆伐而放棄權威,要么唯恐失去而牢牢抓住權威。

1.不充分的教師權威

(1)教師在文本解析中的放任

對話教育強調語文閱讀教學中要尊重學生在學習過程中的獨特體驗,有些語文教師課堂上一味讓學生自讀文本,不敢對文本進行分析,甚至學生對文本理解出現嚴重偏差時也不糾正,唯恐被冠以“不尊重學生獨特體驗”的帽子。如有位教師上《皇帝的新裝》,學生自讀完課文后,師生展開對話。教師問“文章中誰值得我們學習?”有學生表示騙子值得學習。為什么呢?因為這兩個騙子是一種“義騙”,他們只騙皇帝和大臣,而且騙的方法很巧妙,是“巧騙”。面對這樣的回答,教師表示:“孩子敢講真話,值得學習;騙子進行‘義騙’‘巧騙’也值得學習”[4]。對于這樣一個存在明顯偏差的理解,教師不予否定,沒有發揮教師在文本解析方面的權威作用對學生進行正確的價值引導。這一切不能不引起我們的警惕,價值虛無與多元價值對話,距離只有一步之遙。

(2)教師在課堂調控中的缺位

有些教師擔心自己跟不上時代,放棄了課堂上必要的教師權威,一味遷就學生,成了學生的“自然仆人”,使課堂偏離了語文教學的軌道。如某教師在教《塞翁失馬》時,對于學生提出的“塞翁丟失的馬是公還是母?”表現出極大的興趣,于是放棄了自己原先的設計方案,就此問題與學生開展起探究性的對話活動。“馬應該是公的,因為只有公馬才具有這樣的號召力。”“馬應該是母的,只有母馬才有這么大的誘惑力使得那么多馬跟著它。”……學生們的發言五花八門,后來差不多一節課就在師生這樣的討論中過去了。[5]

(3)教師課堂評價的違心與偏失

教師的課堂評價必須是發自內心的,客觀的,應該有分析與評判,對于學生正確或接近正確的回答要引導其找出證據,完善其表達,提升其價值;對學生不正確的回答,在肯定其主動性與勇氣的同時,也要實事求是地指出存在的問題。然而,有些語文教師因害怕影響學生參與對話的積極性,或害怕影響課堂的“順利進行”,對學生進行課堂評價無論回答如何,統統用“好好好、是是是”加以判決,對學生的不同意見用“答案是豐富多彩的”來評判。其實,對于學生而言,他們除了喜歡聽到肯定的話語外,更渴望得到情感的交融和思想的碰撞。教師這種違心的、蜻蜓點水式的評價不僅不能激發學生參與對話的熱情,反而使對話教學只能在淺層的表面上打轉。

2.不合理的教師權威

有些教師抱著“只要教育者有理由提出要求,學生就必須立即服從”[6]的觀點,似乎教師權威就意味著教師凌駕于學生之上,學生必須服從教師。這些教師將權威等同于權力,奉行“權力至上主義”,以自我為中心,注重自我感受,將威風發揮得淋漓盡致,追求所謂功利的“最大化”和行為的“效率”。他們不能從內心深處去關愛兒童,不在意自己的行為是否會抑制甚至傷害兒童。誠然,權威是擁有權力的,權威者行使權力必須依據教育中的一系列規則和制度,教師一旦超出這些規則的范圍而濫施權威,就滑向了權力主義,其表現出來的教條、粗暴無疑會對兒童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

三、教師權威的重塑

教師自我權威的迷失給當下的語文教學帶來了“城門失火,殃及池魚”的后果,語文教學質量嚴重下滑。“沒有權威就沒有正常的國民教育”,教師權威是教育活動正常開展的前提與保障。對話教育時代加強教師權威不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如前所述,制度與個人因素影響著教師的權威,制度從外在方面形成了教師的法理權威,而個人因素從內在方面形成了教師的專業權威。因此,對話教學理念下教師權威的重塑可以通過法理權威與專業權威的構建來實現。

1.法理權威的重塑路徑

教師法理權威的重塑首先應打破傳統的建構模式,在學校教育目標的基礎上,將單向度的“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建構一種動態的法理權威。如此一來,學校和社會的應然使命得以充分發揮,再結合相關的教育法律法規等,切實保證了教師權威的合法性。這種通過社會授權建構的法理權威,在制度與社會信任度的基礎上,使教師地位及其職業屬性更加明晰,從而免去了外界因素對教師職業的干擾和侵犯。

其次,需要逐步縮小學生與教師間因制度性原因而產生的身份與地位的差距,減少學生對教師的“畏懼感”,要重視教師作為既定文化化身的價值,確保其以法定的角色來傳遞民族精神和國家意志,傳遞主流社會意識和價值觀,引導學生的社會化發展。

最后,還應通過立法形式從制度層面確保教師所獲得的社會地位與職業待遇,通過完善相應的保障體制,讓教師在工作及生活方面都能無所顧忌。同時,要借助媒體為提高教師地位及其職業影響做好“尊師重教”宣傳,使教師能在良好環境中樹立其形式權威,確保其權威價值能在日常的學校生活實踐中得以體現。

2.專業權威的重塑路徑

教師專業權威的構建首先需要教師調整心態,逐漸實現自身的角色轉換與定位。對話教育時代,教師權威的削弱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教師必須要理性看待權威,避免因噎廢食放棄權威或害怕失去而陷入權力主義;必須要正視自己與學生的關系,自覺維護學生權益;必須重新審視自己的角色,努力使自己從傳統社會文化知識的灌輸者轉變為傳遞者,由學校教育教學的實施者轉變為研究者,由學生全面學習的監督者轉變為引導者。

其次,教師要努力提高自身的專業素養,強化專業影響力。教師權威運行離不開其專業素養。一個教師要想使自己具有較高的權威影響力,加強自身的專業素養必不可少。因此,教師要樹立終身學習的理念,成為不斷探求的實踐者;要不斷豐富自己的各種知識,成為學識淵博的復合型教師;要逐漸提升自己的各種能力,成為本領過硬的教學型名師;要更新教育理念,轉變教學方式,成為新式教學的領路者。

最后,教師要提升人格魅力,增強道德感召力。尼采說:“要提高別人,自己必須是崇高的。”夏尊也曾說:“以言教者訟,以身教者從。”對教師權威而言,專業的知識與教學技能固然重要,但人格魅力更為重要。因為人格魅力是一股強大的教育力量,它能夠激勵學生學業的發展,陶冶學生的情感,升華學生的道德。因此,教師要尊重、關心學生,加強與學生的交流;要平等、公正地對待每一位學生,客觀看待學生和自身的過錯;要擁有良好的品行儀表,保持耐心;要以身作則,遵守規章制度;要拓寬自身的興趣愛好,給學生以多方面的指導。

――――――――

參考文獻

[1] 卞良.我國中學教師權威面臨的挑戰欲重塑.教學與管理,2012(5).

[2] [英]馬丁.論權威.羅述勇,譯.國外社會科學,1987(2).

[3] [德]雅斯貝爾斯.什么是教育.鄒進,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1.

[4] 孫紹振.語文教學中教師的主體性問題――兼評教師“首席”論.語文建設,2005(12).

[5] 伍明華.消解迷失重構――論對話教學理念下的語文教師權威.湖南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