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證券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30 07: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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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論文

篇1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資產流動性資本充足率

一、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史

資產證券化最早出現在60年代末美國的住宅抵押貸款市場。當時美國的儲貸協會和儲蓄銀行承擔了大部分住宅抵押貸款業務。在投資銀行和共同基金的沖擊下,這些機構的儲蓄資金被大量提取,利差收入日益減少,經營狀況惡化。針對上述情況,政府決定啟動并搞活住宅抵押貸款二級市場,以緩解儲蓄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1968年,美國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公開發行“過手證券”,開資產證券化之先河,此后資產證券化在全球迅猛發展。

通俗地講,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包括貸款或其他債務工具)進行一系列的組合,使其能產生穩定而可預期的現金流收益,再配以相應的信用增級,將其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具體來說,資產證券化就是發起人把持有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分類整理為一批批資產組合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再由特殊目的載體以該資產作為擔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收回購買資金的一個技術和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收益分析

作為一項金融創新,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被廣泛接受并取得迅猛發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它能給證券化的參與各方帶來收益。下面從各相關參與者,即發起人、投資人和投資銀行的角度來對資產證券化的收益進行分析。

1、發起人方面

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融資成本,增加資產流動性,提高資本充足率和資本使用效率,改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結構,并提供多樣化的資金來源和更好的資產負債管理,使得發起人能夠更充分地利用現有條件,實現規模經濟。

在傳統的融資方式中,融資者獲取資金的成本的高低取決于其本身的信用評級。與之相比,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發起人的融資成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歷史信用記錄良好,真實出售隔離了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再通過信用增級等手段,證券的信用級別大大提高,這樣融資成本就相應地降低了。此外,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對較低,只需對進行證券化的資產信息進行披露,融資成本進一步降低。

2、投資人方面

資產證券化在市場中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高質量的投資選擇機會。由于組成資產池的資產是優質資產,并且有完善的信用增級,多數能獲得AA以上的評級,這使得這樣發行的證券的風險通常很小,而收益卻相對較高,在二級市場上也有很高的流動性。所以,資產支持證券越來越受到投資者,尤其是像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和貨幣市場基金這些投資品種受到限制的機構的歡迎。

資產證券化為投資者提供了多樣化的投資品種。現代證券化交易中的證券一般不是單一品種,而是通過對現金流的分割和組合而設計出的具有不同檔級的證券,甚至可以把不同種類的證券組合在一起形成合成證券,以更好地滿足不同投資者對期限、風險和利率的不同偏好。

3、投資銀行方面

資產證券化為投資銀行開辟了新的業務,為其帶來了巨大的商機。作為證券化的過程中的融資顧問和承銷商,投資銀行參與了產品的設計、評價、承銷以及二級市場交易等活動,持續穩定的資產證券化為其帶來了可觀而穩定的服務費收入。

三、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意義

資產證券化對中國的發展具有諸多現實意義。從宏觀方面看,銀行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降低金融風險,促進經濟發展,還具有促進擴大消費、發展住宅產業的功效。從微觀方面看,開展住房按揭等貸款的證券化可以增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優化資產負債匹配結構,分散抵押貸款風險,有利于降低按揭貸款利率,減輕購房人的還款利息負擔,也便于簡化不動產轉讓手續,擴大不動產交易市場。

1、資產證券化對我國資本市場的推動作用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分流儲蓄資金,壯大資本市場規模。2005年1月,我國全部金融機構存款余額為25.84萬億元。與此相對應,證監會公布的資料顯示,在2005年4月7日股市暴跌之前,滬深兩市股票市價總值為52080億元,股票市場只起到了部分分流資金的作用。數萬億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及其在二級市場的放大效應,將是分流儲蓄的重要手段。

(2)資產證券化能提供新的金融市場產品,豐富資本市場結構。資產證券化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變為信用風險較低、收益較穩定的可流通證券,豐富了證券市場中的證券品種,特別是豐富了固定收益證券的品種,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儲蓄替代型投資工具。這無疑會豐富市場的金融工具結構,對優化我國的金融市場結構能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3)資產證券化降低融資成本,豐富了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為籌資主體提供了一種融資成本相對較低的新型籌資工具,可以使籌資主體利用銀行信用以外的證券信用籌集資金。

(4)資產證券化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選擇。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風險低、標準化和流動性高的特點,其市場前景廣闊。資產證券化還可以為投資者提供多樣化的投資品種,可以通過對現金流的分割組合而設計出一系列證券投資組合,以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偏好。

(5)資產證券化能促進貿易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協調發展。資產證券化通過巧妙的結構設計和獨特的運作方式,猶如一道橋梁,在多個層面上將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有機聯系起來。資產證券化一方面為銀行信貸風險“減壓”,另一方面,在為資本市場增添交易品種的同時,也為市場輸送源源不斷的資金“血液”,進而促進資本市場和銀行體系的協調發展。

2、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的意義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商業銀行的資本管理,提高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是資本凈額除以總的風險資產之后得出的,即: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與操作風險所需資本)。其中,風險加權資產是由銀行的各項資產乘以它們各自的風險權重而得。根據銀監會對銀行資產的風險權重的規定,住房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而證券化之后回收的現金的風險權重為0,這樣計算出來的分母變小,資本充足率自然會提高。銀行可以將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主動靈活地調險資產規模,以最小的成本增強資產流動性,提高資本充足率。

(2)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商業銀行優化資產負債結構,提高資產流動性。資產證券化為資產負債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過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功能,商業銀行可以將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剝離于資產負債表之外,及時獲取高流動性的現金資產,從而有效緩解流動性風險壓力。

(3)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貸款率。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不良資產成批量、快速地轉換為可轉讓的資本市場產品,重新盤活部分資產的流動性,將銀行資產潛在的風險轉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資產的有效途徑。

(4)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商業銀行增強贏利能力,改善收入結構。資產證券化的推出將為給商業銀行擴大收益、調整收入結構提供機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原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還可以為其他銀行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及發行服務賺取收益。

(5)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國內銀行適應金融對外開放,提高整體競爭力。實施資產證券化,可以使國內銀行通過具體的證券化實踐來發展機構,積累經驗,培養人才,縮小同發達國家金融機構在資產證券化業務方面的差距。這樣,國內銀行就會在證券化業務方面占據一定的市場份額,從而提高同外資金融機構競爭的能力,不至于在外資金融機構進入后處于被動狀態。

3、資產證券化對其他方面的意義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推進我國住房按揭市場的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中的一項重要創新,其運作方式已經十分成熟。在中國開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不僅能有效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促進中國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而且對于豐富中國的債券產品,推動中國資本市場發展也有重要意義。

(2)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優化國企資本結構。我國的國有企業受間接融資方式的限制,其資本結構以大量負債為主,企業在銀行的貸款占企業外源融資的比重很高。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國有企業不會增加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從而可以改善自身的資本結構。同時資產證券化還有利于國有企業盤活資產,提高資產周轉率。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使作為國有企業的單一債權人的銀行能夠出售債權,從而緩解國有企業的過度負債問題,大大改善國有企業的資本結構。

(3)資產證券化有助于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資產轉化為債券后,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這種債券就可能成為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工具。證券化資產的比重越高,規模越大,貨幣市場的流動性和交易性就越強,央行公開市場操作對商業銀行流動性的影響就越顯著,貨幣政策的傳導效率就越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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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建清: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從貨幣市場走向資本市場[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篇2

【摘要】本文比較分析了國際會計準則(IAS)演進過程中四種典型的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模式,在此基礎上,研究我國的終止確認標準,并通過與IAS相比較,分析存在的差異與不足。

資產證券化是當今國際資本市場中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金融產品。它煥發出勃勃生機,同時也給會計界帶來諸多新挑戰。其中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問題是關鍵的核心問題,即判斷證券化中資產轉讓究竟是屬于融資擔保還是真實出售?如果作為融資處理,證券化資產作為抵押品,應保留在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發起人獲得的資金作為負債處理;如果作為銷售處理,則證券化資產應從資產負債表剔除,同時確認銷售收益或損失。顯然,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產生的結果大不相同,對發起人的財務報表結構將產生重大的影響,也決定著其所構建的證券化形式能否達到預期的財務目標。而其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取決于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

一、IAS的終止確認標準分析

綜觀IAS,資產證券化的終止確認標準可分為全部風險收益、實質風險收益、金融合成分析和繼續涉入四種模式。

(一)全部風險收益模式

它體現在1991年的IASED40中,是最早的終止確認標準,現已經被摒棄。該標準規定:金融資產和負債只有假定全部風險和收益轉讓給他人時才允許進行終止確認。顯然,如果轉讓方保留了轉讓資產相關的一部分風險和報酬,哪怕僅僅是非常次要的風險和報酬,該資產也不能終止確認。該標準存在以下主要缺陷:

1.與“資產”的概念存在內在的不一致性。資產定義的核心要求是會計主體擁有對某一項目的控制權。在簡單交易情況下,控制某項資產與從相應資產中承擔相關的風險與收益是同等的概念。但在證券化交易中,由于存在復雜的合約安排,使控制權與風險、收益相分離,此時根據風險與收益來判定,有可能不符合資產確認的原則。

2.不能客觀、公正地反映會計信息。它將金融資產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但資產證券化可通過復雜的合約安排使控制權與其風險、收益被有效地分解開來,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金融衍生工具作為載體分散給不同的投資者。

3.實際操作難度大。要找出相關資產上包含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并對它們進行評價,并非易事。

(二)實質風險收益模式

它體現在1994年的IASED48中。該標準規定:如果與某項金融資產相關的風險與報酬幾乎全部(Substantialall)轉移給了轉入方,則轉讓方應終止確認該資產。它體現了實質重于形式的財務報表質量特征,是對全部風險收益模式的改進。但要確認交易的實質困難,先找出相關資產上包含的所有風險和報酬,并對它們進行評價;再判斷它們是否“幾乎全部”轉移出去,在實際操作中都有相當難度,且它仍將金融資產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它也存在全部風險收益模式的主要缺陷。此外,該標準中“幾乎全部”是一相對數量,而“相對數量”概念模糊,存在許多不確定性因素,在實務中很大程度依賴于專業判斷,容易造成具有相同經濟性質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會計信息不可比。

(三)金融合成分析模式

它體現在1998年頒布的IAS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該標準的核心在于控制權決定資產的歸屬,而且承認金融資產和負債能分成不同的組成部分。資產轉讓能否做銷售處理,看其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轉讓方保留的風險和報酬可以視為轉讓合約的產物,應按新的金融工具予以確認。

1.比較優勢

與前兩種模式相比,金融合成分析模式是比較成熟和可行的。到目前為止,IAS39和FAS140采用的都是這一模式的終止確認標準。它的主要優勢有:(1)以“控制權的轉移(surrenderofcontrol)”作為資產轉讓的終止確認標準,符合資產的定義。(2)減少了判斷風險和報酬是否幾乎全部轉移出去的不確定性。(3)認為金融資產及其所附屬的風險和報酬是可分割的,能客觀公正地反映轉讓方對轉讓資產的權利與義務。

2.存在的問題

面對不斷創新、日益復雜化的資產證券化交易,金融合成分析模式在理論和實踐中凸顯出以下問題:一是控制權標準較難認定。對于“控制”的認定,各方意見并不統一,FASB和IASC對于控制權轉移的具體判斷條件就不盡相同。實際運用時也會由于人為因素造成很難判斷控制權是否已轉移。二是該標準在實際應用中仍然存在“相對數量”的判斷。三是易導致各國之間出現不協調或不可比的現象。該標準有關銷售的確認條件包含著法律因素,而國與國的法律規定并不一致。

(四)繼續涉入模式

它體現在2002年關于IAS39修改意見的征求意見稿中,以“沒有繼續涉入(nocontinuinginvolvement)”作為銷售確認判斷標準。該標準規定,只要轉讓方對被轉讓資產的全部或部分存在任何的繼續涉入,不考慮繼續涉入的程度,與繼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被轉讓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的條件,作為融資擔保處理,而不涉及繼續涉入的那部分資產則應終止確認,作為銷售處理。

繼續涉入模式的優勢體現在:

1.與資產的概念具有內在一致性。資產證券化的本質特征決定了基礎資產上的風險和報酬是高度分散的。因此,辨別哪一方保留了大部分的風險和報酬有相當難度。而且擁有一項資產的控制權與保留了這項資產上的大部分風險和報酬往往不相一致。由于“控制”的概念本身與未來現金流上的風險和報酬有著藕斷絲連的關系,在判斷被轉讓的整體資產上的控制權是否轉移往往摻雜了風險和報酬的因素,使“控制”的概念模糊不清,在實踐中不易把握。采用部分銷售的概念,將資產細分為獨立的單元,對于繼續涉入有關的這部分資產單元而言,控制權和保留了該資產上的風險和報酬是相一致的。這樣,對每個細分的資產單元無論是運用“控制權是否轉移”的判斷標準,還是運用“風險與報酬”的判斷標準都是一致的,既符合資產的定義,又不存在相互之間的矛盾。

2.巧妙地回避了“相對數量”的考慮。該標準要求一項交易符合終止確認條件必須沒有任何的繼續涉入。因此,在具體應用中只需要解決“有沒有”,而不需要解決“有多少”的問題,應用起來比較簡單清晰。

3.是一種比較折中的會計處理方法,它通常會導致一項資產證券化交易被確認為部分銷售和部分融資,容易被實務界接受。

4.避免了可能存在的法律和會計不同角度考慮的內在矛盾,更好地反映經濟實質。它將法律因素排除在銷售確認的判斷標準之外,有利于消除由于各國的法律差異引起的會計處理的不協調。

就實務應用而言,繼續涉入模式比前三種模式可靠性高,但它也存在缺陷,不能很好地揭示不同的繼續涉入方式所引起的不同的資產性質。在資產證券化交易中,不同方式的繼續涉入往往具有不同的性質。例如,轉讓者持有的看漲期權和看跌期權,與其相應的那部分資產的未來現金流上的風險和報酬就截然不同。然而,繼續涉入模式不區分繼續涉入的性質都將其分配到賬面價值入賬,導致在報表上并不能很好地揭示這部分資產的性質,不利于報表使用者的理解。

綜觀IAS的演進過程,每一模式都克服了前一模式的缺陷,都比前一模式更準確、更充分地反映該階段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實質,但隨著金融創新活動的不斷深化,證券化中資產轉讓的方式越來越復雜,使資產轉讓的實質難以判斷,相應階段的會計確認標準也逐漸不能適應時勢發展的需要而凸顯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新的會計確認標準也應運而生。可以說,IAS關于證券化中資產轉讓的會計確認模式的發展代表了一個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的過程。

二、我國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分析

2006年2月,我國財政部了《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該準則將全面系統地解決資產證券化等結構化融資交易中關于金融資產轉移的會計問題,代表著我國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

(一)我國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判斷流程

根據新準則,筆者歸納總結出我國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判斷流程,如圖1所示。

第一步,確定SPE是否應納入企業的合并報表。企業對金融資產轉入方具有控制權的,應當將轉入方納入合并報表范圍。此外,還必須確認資產是部分還是整體轉移。

第二步,判斷企業是否轉讓了收取金融資產現金流量的權利。企業如果轉讓了這一權利,則直接進入第四步進行判斷;如果SPE必須納入企業的合并報表,那么從集團的角度看,企業向SPE轉移資產的行為不能認為是真實銷售,此時,企業并沒有轉讓這一權利,則必須進入第三步判斷。

第三步,判斷企業是否承擔轉遞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的義務,并同時滿足轉遞的三個條件(詳見準則第四條)。如果是,則進入第四步判斷;如果否,則繼續確認資產。

第四、五、六步,涉及風險與報酬的轉移。通過比較轉移前后該金融資產未來現金流量凈現值及時間分布的波動使其面臨的風險,判斷企業面臨的風險是否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了實質性改變。如果是,表明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與報酬轉移給了轉入方,應終止確認資產;如果沒有,則表明企業保留了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與報酬,企業應繼續確認資產。在企業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與報酬的情況下,企業的確轉移了部分風險和報酬,則需要依據控制權進一步判斷。

第七步,判斷企業是否放棄了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如果是,則終止確認資產;如果沒有,則企業按繼續涉入所轉移金融資產的程度,確認有關資產(第八步)。

(二)與IAS的比較分析

將上述判斷流程與IAS相比較,不難發現,我國金融資產轉讓的終止確認判斷標準既充分借鑒了國際慣例,與國際準則趨同;同時又充分考慮了中國現階段的經濟及法律環境。主要體現在:

1.該標準充分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演進的經驗,融合了三種典型的證券化資產終止確認模式,以“風險和報酬”分析加“控制”分析為基礎。同時,針對復雜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加入繼續涉入的衡量指標,實現了在新的規范中與國際的先進成果鏈接。

2.上述判斷流程可以概括為:如果企業轉讓了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或者在沒有轉讓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的情況下對資產不具有控制權,就可以對資產進行終止確認。其終止確認的判斷依據和流程與IAS修正版第39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基本一致。兩者不僅有對資產的風險和報酬幾乎全部轉移的判定,同時還有資產控制權的判定。對于資產終止確認的判定也都是相當嚴格。這有助于提高資產證券化作為銷售處理的門檻,防范金融風險。

3.對一些細節的界定有所不同。例如對“控制權”轉移的認定,我國注重的是轉入方出售該金融資產的能力,規定:“轉入方能夠單獨將轉入的金融資產整體出售給與其不存在關聯方關系的第三方,且沒有額外條件對此項出售加以限制的,表明企業已經放棄對該金融資產的控制。”IAS39則從轉讓方和受讓方兩方面判斷,主要看是否某一方能夠無限制地出售或抵押被轉讓的資產。

(三)存在的不足

我國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在理論上還存在一些不足:

1.這種混合了“風險和報酬”加“控制”的綜合標準在實際操作中能否協調,是否會存在內在的不一致性。

2.存在“相對數量”的判斷,如“實質性改變”和“幾乎所有”等,這無疑會增加實際操作的難度。

3.對于沒有放棄控制權的金融資產,只按繼續涉入的程度確認有關資產,并沒有考慮繼續涉入的性質。因此,它不能很好地揭示不同的繼續涉入方式所引起的不同的資產性質。

篇3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資產支持證券(ABS),特殊目的載體(SPV),特殊目的信托(SPT),特殊目的公司(SPC)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和交易結構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念

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以特定資產(又稱基礎資產)的未來現金流為支撐發行證券的融資活動,所發證券被稱為資產支持證券(ABS,Asset-BackedSecurities)。與股票、企業債券、政府債券不同,資產支持證券不依賴于發起主體(資產的原始權益人)的整體信用,僅是對特定資產的要求權。資產證券化將特定資產從發起主體中分離出來,作為支付證券本金與利息的來源,不再受發起主體的信用、經營和其它資產狀況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發源于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ResidentialMortgage-BackedSecurities)。20世紀60年代后期,美國政府實行擴張性的貨幣政策,通貨膨脹加劇,利率急劇上升,居民存款大量向資本、實物資產和消費品市場轉移,眾多存貸款機構陷入了“脫媒”的困境,因住房按揭貸款而產生的“短存長貸”問題暴露無遺,整個金融體系面臨嚴峻的償付風險,并危及房地產業的發展。當時,美國大部分存貸款機構不滿足發行股票、債券的條件,即使降低發行要求,也難以得到投資者認可,已無法依靠股市、債市解決金融體系對長期資金的需求問題。在政府先行和大力推動下,從1970年美國政府信用機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FNMA,FederalNationalMortgageAssociation)推出全美第一張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以來,資產證券化這一當時應急之需的重大金融創新便蓬勃發展起來,發行規模不斷擴大,基礎資產種類也不斷向商用房抵押貸款、企業經營性貸款、貿易應收款、汽車銷售貸款、基礎設施收費、學生教育貸款等眾多領域延伸。如今,資產支持證券構成了美國固定收益證券(固定收益證券指投資者購買時到期收益率就已確定的證券,如國債、企業債券,絕大部分資產支持證券都屬固定收益證券。)市場的主體。截至2005年底,美國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余額市值高達7.9萬億美元,占美國固定收益證券市

圖12005年底美國固定收益證券市場結構

資料來源:SecuritiesIndustryandFinancialMarketsAssociation。

3場流通總市值25.3萬億美元的31.3%,居第一位,3遠高于公司債(5.0萬億美元)和國庫券(4.2萬億美元)(見圖1)。

(二)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

由于資產支持證券與發起主體的整體信用無關,資產證券化一般都要通過資產組合、信用增級和風險隔離安排,才能降低融資成本和得到投資者認可。資產組合,指構建由期限、地理、人口和行業分布等不同風險特征的多項資產組成的資產池,在擴大基礎資產規模的同時,增強未來現金流的穩定性,降低融資成本。信用增級,指通過第三方擔保、信用評級、利差賬戶(“利差賬戶”指將證券利息率低于資產收益率的部分存入指定賬戶,為證券的本息支付提供擔保。)、優先/次級結構(“優先/次級結構”指基于同一項基礎資產發行優先級和多檔次級證券,每期按優先級順序支付本息,次級證券可能在某期或若干期得不到本息償付,即以優先級較低的證券為優先級較高的證券提供擔保。)、次級證券自留(“次級證券自留”指發行的某檔次級證券由發起人自己購買,為優先級較高的證券提供擔保。)等手段,提高證券的信用水平。風險隔離,指通過特殊的交易結構安排(見圖2),實現資產支持證券與發起主體破產風險的完全隔離。資產證券化因此又被稱為結構性融資(圖2)。

圖2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以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為例)

1.發起人將特定資產組合“真實出售(“真實出售”指按法律規定經轉讓的資產被確認為不再與出售方有風險和收益聯系的資產轉讓行為。)”給特殊目的載體(SPV,SpecialPurposeVehicle)。SPV有信托(Trust)和公司(Company)兩種形式。以信托關系設立的SPV稱為特殊目的信托(SPT);以公司形式設立的SPV稱為特殊目的公司(SPC)。

2.SPV完成對擬發資產支持證券的優先/次級結構和內部信用增級安排的設計;與外部信用機構簽訂相關合同,完成外部信用增級;與資產管理服務商簽訂服務合同;與資金托管人簽訂資金托管合同;與證券承銷商簽訂證券承銷協議。

3.SPV以證券銷售收入償付發起人資產出售價款,通過服務商、托管人將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償付給投資者。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程

我國規范化的資產證券化活動是從1996年開始的,按照融資來源不同,可劃分為境外資產證券化和境內資產證券化兩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境外資產證券化(1996-2004年)

我國從20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以“收費還貸”模式進行大規模的公路建設,但當時國內資金緊張,資金供給與建設進度時常脫節,許多項目“走走停停”,嚴重制約著我國公路建設事業的發展;國內法律環境和資本市場條件也不允許公路建設通過發行資產支持證券進行融資。在此情況下,一些項目開始通過境外已有SPV或在境外設立SPV,利用境外成熟的法律環境和資本市場,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實現了“引資搞建設”的目的(見圖3)。

圖3境外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以公路收費證券化為例)

1996年,珠海市政府在開曼群島注冊了SPC珠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由珠海高速以珠海市機動車管理費和外地過境機動車所繳納的過路費為支撐,成功在美國發行了總額2億美元的債券,用于廣州到珠海的鐵路及高速公路建設,開啟了我國基礎設施收費境外證券化融資的先例。20世紀90年代后半期,我國高速公路項目境外證券化融資共籌集約15.5億美元資金。

我國一些企業還通過應收款的境外證券化籌集或融通資金,如1997年我國恒源電廠集團有限公司選擇雷曼兄弟公司為融資顧問,在開曼群島設立SPC西部資源國際恒源公司,以其與供電局簽有的長期供電協議所決定的應收款為支撐,在美國資本市場發行了資產支持債券,為公司2×30萬KW火力發電廠項目籌資約3.5億美元。

(二)第二階段:境內資產證券化(2005年至今)

在境外資產證券化活動開展的同時,我國實施境內資產證券化的條件逐步具備。一是法律和社會中介服務體系日趨完善。1999年10月1日起實施的《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規定不再有禁止牟利的限制(1986年頒布的《民法通則》有債權轉讓不得牟利的規定),確立了資產證券化中債權轉讓的法律效力;2001年10月1日起實施的《信托法》使發起人通過SPT模式進行資產證券化成為可能;社會信用評級和擔保機構等社會中介服務組織迅速發展,信用環境得到改善。二是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展迅速,實施資產證券化的市場操作平臺日趨成熟。截至2005年5月底,我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可交易債券存量已達5.4萬億元,是1997年市場啟動之初的80倍;1-5月的回購和現券交易總量就達7.5萬億元,是1997年全年的237倍;機構投資者群體已經形成,涵蓋中外資銀行、證券公司、社保基金、基金公司、保險公司、農村信用社等的機構投資者數量已達4600多家。三是銀行要求資產證券化的內在動力明顯增強。加入WTO以后,我國金融市場逐漸開放,資本充足率(資本/風險加權資產)+1偏低已成影響我國商業銀行上市融資和參與全球競爭的突出問題。通過國家注資和股市融資(增大分子),我國部分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有所提高,但隨著放貸規模不斷擴張,資本充足率又呈下降趨勢,特別是沒有得到國家注資、無條件上市的銀行面臨的資本充足率壓力較大,迫切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來降低風險加權資產(減小分母,如個人住房抵押貸款的風險權重是50%,對企業貸款的風險權重是100%,而現金資產的風險權重為零)來保障必要的資本充足率水平。

我國于2005年3月正式啟動了境內資產證券化的試點工作,相關部門配套出臺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資產支持證券交易操作規則》、《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等規定。國家開發銀行和建設銀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進行了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2005年12月15日,國家開發銀行發起的“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設銀行發起的“建元”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在我國銀行間市場順利發行,標志著采取國際公認技術和結構設計(見圖4)的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境內誕生,是我國資本市場發展的又一個里程碑。2006年12月18日,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市場以SPT模式合計對外發行了37億元的優先級資產支持證券(次級證券合計23.5億元,由信達和東方自留),盤活了部分不良資產。

目前,我國境內資產證券化發行總額僅100多億元,規模小且基礎資產種類比較單一,尚處起步階段。

圖4開元和建元資產支持證券交易結構

資料來源:宗軍、吳方偉,“我國資產支持證券的特征及其發展建議”,《中國金融》2006年第2期。

三、需解決的關鍵問題與政策建議

資產證券化對分散我國過度集中于銀行的金融風險,保障金融穩定;構建多層次資本市場,拓寬投融資渠道;改善銀行資本結構,提高銀行資本充足率等作用顯著,需大力推動發展。對此,各界已有共識。但要推進我國境內資產證券化規模化和多樣化發展,需重點研究解決如下問題:是否需要發展SPC模式的資產證券化。

目前,我國境內資產證券化都采用SPT模式。但與SPC模式相比,SPT模式存在明顯劣勢:一是交易成本高。考慮到定價、交易的復雜性,信托模式通常適合于同一發起人的同一類大額資產的證券化,難以將多個發起人的資產納入一個信托(我國《信托法》對是否允許多個發起人共同設立一個信托雖未做規定,但若多個發起人設立一個信托,會使交易十分復雜,例如不同發起人即使同類資產的風險特征不一樣,在一個信托中因資產組合會降低風險,但因此而產生的收益該如何在多個發起人之間分配的問題就很難解決。),不利于通過構建大規模資產池來攤薄發行費用。而設立專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公司則可克服上述缺陷。SPC可以購買一個或一組發起人的多樣化資產,構建適合投資者風險偏好的資產池,進行分批次、大規模的資產證券化,顯著降低交易成本。同時,SPC作為獨立的利益主體,會積極進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專業化、主動化管理,有利于進一步提高資產證券化的效率。二是不支持用資產證券化方式預先籌集基礎設施建設資金。我國《信托法》規定:“信托財產不能確定,信托無效”,即信托財產必須是已經存在財產,因此在基礎設施建成以前無法通過SPT模式實現未來該設施收費的證券化融資。當前,我國正處于工業化、城市化快速發展階段,每年能源、交通、通信、供水、供電、供熱、環保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需求都在萬億以上,完全依靠先籌資建設,建成后再想辦法回收資金的做法已行不通,需要將社會資金直接引入基礎設施建設階段。當前,借鑒國外運用PFI(PFI,即PrivateFinanceInitiative(私人融資激勵),指政府通過特許經營等法律安排鼓勵私人部門投資參與公共項目建設和運營,常見模式有BOT、BOOT等。)模式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的成功經驗,我國正在推進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融資體制改革,許多城市公用事業領域已向外資和境內民間資本開放,但受境內法律限制,無法設立從事證券化業務的SPC,也就無法從已顯流動性過剩的境內籌集建設資金,多數項目都由外資合作方在境外設立SPC并從境外資本市場融資,外匯流入又反過來進一步增加了境內面臨的流動性壓力。

以上分析表明,SPT模式不利于資產證券化效率的提高和基礎資產范圍的擴展,因此,我國有必要發展SPC模式的證券化。建議由國務院就資產證券化出臺專門條例,明確SPC的法律地位,規范資產證券化的有關行為;條件成熟時,再上升為法律。我國《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等均未提及SPC及資產支持證券的有關事項,SPC目前尚未得到法律認可,因此,要發展SPC模式的資產證券化首先要明確SPC的法律地位。不僅如此,還要通過各種法律的特殊安排,保障SPC本身不致破產和實現風險隔離。例如,各國或地區的相關法律一般都規定:SPC不得進行兼并重組;SPC的母公司不得強制其破產;SPC只能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SPC除履行證券化交易中確立的債務及擔保義務外,不應發生其它債務和擔保義務;SPC的股東除經主管機關核準外,不得將股份轉讓他人;SPC必須設立至少一名獨立董事,且獨立董事在公司提交自愿破產申請、實質性改變公司目標和修改組織文件時享有一票否決權;SPC對每項資產證券化必須設立獨立賬戶,單獨核算;SPC必須就每項資產證券化的執行情況按規定格式和內容定期進行公開披露;主管機關或指定監督機構可隨時派員或委托專業機構檢查SPC的資產證券化執行情況和其它相關事宜等等。同時,由于資產證券化的利差收入不大,稅負(資產證券化主要涉及營業稅、印花稅和所得稅,還有雙重征稅問題)對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有重大影響,各國或地區一般都對資產證券化提供特殊的優惠政策。上述規定,在資產證券化的先發展國家,如美國,一般散見于公司法、破產法、擔保法、證券法、會計制度和稅法等眾多法律法規之中;而在資產證券化后發展國家,如韓國、菲律賓、泰國、巴西等,考慮到修改眾多原有法律法規來適應資產證券化發展要求會耗時費力,一般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門立法,以使其不受已有法律法規的制約。我國與上述后發展國家面臨同樣的情況,因此為促進境內資產證券化進一步發展,作為過渡性安排,可先由國務院就資產證券化出臺專門條例,明確SPC的法律地位,規范資產證券化的有關行為,待條件成熟時,再上升為法律。

參考文獻

〔1〕何小鋒:《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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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宗軍、吳方偉:“我國資產支持證券的特征及其發展建議”,《中國金融》2006年第2期。

〔9〕邢恩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投融資操作實務》,同濟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篇4

【論文摘要】: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金融技術,在發達國家的使用非常普遍。在我國,資產證券化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到目前為止資產證券化還遠沒有成為金融機構自覺性的群體行為。文章主要分析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障礙及發展前景。

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資產證券化,以其旺盛的生命力在全世界范圍內迅猛發展。中國資產證券化探索較晚,2005年3月21日央行宣布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作為試點單位,分別啟動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按揭資產證券化的工作。4月20日《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正式頒布,這標志著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邁出重要的一步。雖然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一定的障礙,但其廣闊的發展前景卻是無可否定的。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障礙

1.符合資產證券化的資產供給問題

資產證券化中的供給問題,主要是可供證券化的資產合格性問題。從資產證券化最早的美國的實踐來看,資產證券化首選的標的資產是住房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而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和汽車貸款才剛剛起步。但從理論上講,只要借助于各種技術安排,提高信息收集與處理能力,設立各種安全機制,提高信用,減少毀約和拖欠,穩定未來現金流入量,降低證券化資產的風險,那么能夠實現證券化的金融資產將會增多,因此增加符合資產證券化要求的標的資產是目前要解決的首要問題。

2.資產證券化需求方面的問題

目前,我國還沒有形成成熟的資產證券的投資群體。從發達國家的情況來看,資產證券的投資者主要是機構投資者,包括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外國投資者等。但是在我國,由于機構投資者的資格要求受到制度限制,因此機構投資者對該類證券的投資受到一定的約束。當然,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成為證券需求者,但是能否使個人投資者這種潛在的需求力量變成現實,關鍵還在于提高證券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動性,使其具有較大的吸引力。

3.資產證券化中的法律問題

(1)資產轉讓的法律問題

我國商業銀行在資產證券化中,首先面臨的難題便是資產轉讓的審批問題。金融資產的轉讓需要政府主管機關的審批,資產相關的抵押權、質押權等物權需要主管機關的轉移登記才能生效,即使主管機關審批后,轉讓時操作上的最大的障礙是,一個一個地通知債務人。這些問題都有待有效解決。

(2)特殊目的機構規范問題

特殊目的機構(SPV)是一個非常特殊的法律實體,關于它的法律規范是否健全、科學直接關系到資產證券的安全性。在我國,證券化主要是以信托作為SPV機構,但SPV則是因資產證券化而產生的一個特殊機構,因業務特殊性而導致對SPV的法律規范應針對其特點來建立專門規范標準,才可保證資產證券化的安全性。

資產證券化中還存在其他的法律障礙,如各參與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信貸資產相關權利的轉移方式、非信貸資產轉移的方式及其相關權利的轉移等,這些問題都需要深入進行探討并提出解決方案。

4.中介服務問題

信貸資產證券化涉及多方參與主體,各個提供中介服務的主體的

專業化水平的高低和信譽程度影響著證券化產品被投資者認同的程

度。但是我國信用評級機構普遍規模不大、評級標準不一,其權威性存在較大質疑,投資者難以據此作為投資依據。

我國必須通過完善各監管法規和監管指標,為資產證券化交易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同時以法律約束其行為,規范金融秩序。這樣才能使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從一開始就走向規范化發展的道路,以避免金融風險的產生。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前景

從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現行情況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外在環境還不完善,信貸資產證券化在短期內規模不會迅速擴容。目前我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的發起機構還只限于銀行。從長遠看,中國資產證券化的未來有著廣闊的發展空間。

1.資產證券化發起機構范圍將逐步擴大

證券化是一項重要的金融創新手段,特別是中小商業銀行面臨的資金約束較大,中小商業銀行利用證券化釋放的資本可以實現穩健的擴張經營,提高競爭力。將來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金融機構將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從長遠來看,企業也可以采取資產證券化方式提高資金的流動性。資產證券化將成為未來金融業和企業融資的主要方式之一。

2.資產證券化的資產類別將逐漸增加

我國目前已開展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基礎設施中長期貸款證券化的試點。從優質的信貸資產開始,下一步可逐步推廣到各種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的證券化,實現信貸資產的拓廣。

(1)消費信貸的證券化

我國的消費信貸市場目前正處于高速發展的成長期。個人征信系統的商業性開通,提供了個人信用信息的通道,使得基于個人信用能力的信用卡、短期消費信貸、汽車抵押貸款有了信貸發放的依據,同樣具有證券化資產應具有的可預測的、穩定的現金流,比較良好的信用記錄,高質量標準化的合同。這些都為個人消費信貸業務證券化的發展提供了歷史機遇。(2)應收賬款的證券化

目前我國企業均有一定的應收賬款。新頒布的《物權法》擴大了動產擔保物的范圍,允許應收賬款質押,明確了應收賬款的登記機構為人民銀行信貸征信系統,在動產擔保制度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有利于動產擔保價值發揮,促進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融資。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財務特點和財務安排的具體要求,對應收賬款證券化融資,借助證券化提供一種償付期與其資產的償還期相匹配的資產融資方式,增加資產流動性。

(3)保險風險的證券化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損失嚴重的國家之一。實行保險風險證券化,通過資本市場轉移保險風險,增加有效的風險轉移方式,通過保險風險證券化進一步增強承保能力,促進巨災風險防范體系的建立,使保險公司的經營變得相對穩定,推動保險業的發展。

3.資產證券化的資金渠道將逐步拓寬

(1)保險資金

隨著保險業的不斷發展,保險業資產總額快速增長,保險資金運用規模日益擴大,07年年底我國保險資金總額為2.89萬億元,運用余額為2.7萬億元。隨著保險功能和作用的不斷深化,我國的保險市場有著巨大的發展空間,保險資金成為重要的資金來源。

(2)養老保險金

目前養老金可投資的領域正逐步放開,養老保險金管理機構將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機構投資者。另外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2007年度報告,基金境內投資范圍已包括資產證券化產品。

(3)企業年金

截至2007年底,我國企業年金規模達1300億元。我國已允許依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可進入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債券投資等業務。企業年金基金將成為資產證券化市場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

(4)證券投資基金

03年至今,我國證券投資基金資產規模的平均增長率超過90%。目前證券投資基金投資資產證券的通道已經打開。

總之作為一項金融技術,資產證券化在發達國家的使用非常普遍。隨著我國金融體系的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以及我國對金融創新產品需求,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前景非常樂觀。

參考文獻

[1]何小鋒.資產證券化—中國的模式[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2]夏德仁,王振山.金融市場學[M].大連: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2.

篇5

[關鍵詞]固定資產投資證券投資決策方法

投資是企業重要的財務活動之一,它通常是指企業將一定的財力和物力投入到一定的對象上,以期在未來獲取收益的經濟行為。投資活動可以按多種標準進行分類,其中按投資方式的不同可分為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直接投資又稱為實物投資,是指直接用現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進行投資,直接形成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能力。直接投資往往數額大,回收期長、與生產經營聯系緊密。

間接投資一般也稱為證券投資,是指用現金、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資產購買或取得其他單位的有價證券(股票、債券等)。

固定資產投資的規模大小和技術的先進程度、證券投資的規模大小和投資對象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企業經營和發展的潛力,因此,對固定資產投資和證券投資決策方法的研究和使用對企業的生存和發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固定資產投資決策

1、固定資產投資決策方法。如前所述,固定資產投資直接影響企業的生產經營規模,由于它投資數額大、投資回收期長、一經決策和實施就難以改變,因此固定資產投資決策成敗與否后果深遠。實務中,企業在進行固定資產投資決策時,一般都要提出幾種投資方案,進行反復比較后從中選取最佳或最合理的方案,這就需要運用凈現值法、內含報酬率法、現值指數法、投資回收期法、平均報酬率法等投資決策方法,但現行財務管理理論和實踐對固定資產投資主要采用凈現值(簡稱NPV)法。所謂凈現值是指投資方案的未來現金流人量的現值和現金流出量的現值的差額。用公式可表達為:

NPV=∑CIt/(1+i)t—∑COt/(1+i)t

其中:CIt表示第t年的現金流入量;COt表示第t年的現金流出量;i表示預定的折現率。

凈現值法的決策規則是:在只有一個備選方案的采納與否決策中,凈現值為正者則采納,凈現值為負者不采納;在有多個備選方案的互斥選擇決策中,應選用凈現值是正值中的最大者。

2、對固定資產投資決策方法的說明。不難發現,凈現值法與其他方法相比具有以下優點:

(1)凈現值法考慮了資金的時間價值,能夠反映各種投資方案的凈收益,即以各種投資方案收益的大小作為投資決策的依據,因此是一種較好的方法。

(2)凈現值法與企業的財務管理目標相一致。投資方案的凈現值就是該方案能夠給企業增加的價值,因此要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這一目標,就必須在多種備選方案中選擇凈現值最大且不小于零的投資方案。

因此,現行企業財務管理工作中主要采用凈現值法進行固定資產的投資決策。

二、證券投資決策

1.證券投資決策方法。證券投資決策的目標就是將投資收益和投資風險風險聯系起來,對二者進行權衡后選擇最為合理的證券進行投資。因此,證券投資決策主要是討論如何在規避風險的基礎上最大限度地獲取證券投資收益,這就是著名的投資組合理論。投資組合理論最初由馬考維茨(HMarkowitz)于20世紀50

年代創立,后經威廉•夏普(WSharpe)等人發展,主要運用證券投資回報率的期望值E和系統風險系數β兩個指標表示一個證券(或證券組合)的投資價值,以此為基礎的分析被稱為“E—β”分析。

證券投資組合的風險可以分為兩種性質完全不同的風險,即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系統風險又稱為不可分散風險或市場風險,是由于一些會影響到所有公司的因素如戰爭、通貨膨脹、經濟衰退、金融危機、國際市場的變化引起的風險。這些因素對任何企業來說,都是不可避免的;非系統風險又稱為可分散風險或公是指發生于個別公司的因素如新產品開發失敗、失去一項重要合同、重大項目投標的失敗、競爭對手的出現、生產工藝技術的老化等所造成的風險,此類風險可以通過多元化的投資來分散或消除。

2.對證券投資決策方法的說明。資本市場理論和實踐研究表明,證券的回報率和系統風險之間存在著很高的相關性,即風險與收益對等,高風險可以用高回報來補償,而低風險則伴隨著低回報。在完全有效的資本市場中,證券的價格反映其價值,證券的價格在任何時刻都應與其價值相符,因此購買或出售證券只能獲得與該證券的系統風險相一致的回報率。也就是說,證券投資的凈現值等于零。因此證券投資決策不能用凈現值作為評價指標,而應采用“E—β”分析法。

綜上所述,對固定資產投資與證券投資決策方法的差異歸納為以下幾點:(1)現行企業財務管理理論和實踐對固定資產投資決策主要采用凈現值(NPV)法,而對證券投資決策則采用回報率與風險(E—β)分析法。

(2)只有當固定資產投資方案的凈現值不小于零時,才有可能接受該方案,而證券投資方案的凈現值一般為零。

(3)由于證券市場的競爭性遠遠高于產品市場,使得證券市場能夠迅速達到競爭性均衡狀態,因此,證券投資的平均租金高于零;而產品市場或者因為存在壟斷和寡頭,或者因為某個或某些企業的創新而使得該行業調整到競爭性均衡狀態還需要一定的時間,所以固定資產投資可以賺取經濟租金。

三、原因分析

1.從資本資產定價模型的角度來看。上面的分析似乎表明固定資產決策和證券投資決策是兩種截然不同的決策類型,其實并非如此,兩者實際上都使用資本資產定價模型來量化風險。

威廉•夏普1964年開創的資本資產定價模型(CapitalAssetPricingModel,簡稱CAPM)被認為是財務管理學形成和發展中最重要的里程碑,它的出現第一次使人們能夠對風險進行定量分析。這一模型為:

Kj=Rf+βj(Km—Rf)。

式中:Kj表示第j種股票或第j種證券組合的必要報酬率;Rf代表無風險報酬率;βj表示第j種股票或第j種證券組合的β系數;Km表示所有股票或所有證券的平均報酬率。

可見,資本資產定價模型簡單、直觀地揭示了證券的期望報酬率與風險之間的關系。

例:當前的無風險報酬率為6%,市場平均報酬率為12%,A項目的預期股權現金流量風險大,其值β為1.5;B項目的預期股權現金流量風險小,其β值為0.75,則:

A項目的必要報酬率=6%+1.5×(12%—4%)=18%

B項目的必要報酬率=6%+0.75×(12%—4%)=12%

因此,資本資產定價模型是證券投資分析的直接工具,應用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可以直接預測證券投資組合的期望報酬率;而在固定資產投資決策中,資本資產定價模型同樣發揮作用,即可以用于估計固定資產投資方案的機會成本,固定資產投資方案的風險越大,資金的機會成本也就越大。如果固定資產投資方案的凈現值大于零,就說明該固定資產投資方案的期望報酬率大于資金的機會成本。

因此,無論是固定資產投資決策還是證券投資,資本資產定價模型都是一個有效的工具,所不同的是,在證券投資決策中,資金的機會成本就是該證券投資的期望報酬率;在固定資產投資決策中,用估計的資金機會成本作為折現率對固定資產投資方案的預期現金流量進行折現,計算其凈現值,并根據計算結果的大小對投資方案作出取舍。

2.從經濟租金和有效資本市場假說的角度來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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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沉睡專利”不應包含“阻卻專利”

專利權系綜合性權利,含有財產權屬性,相對應的即可認定專利屬于一種資產。一般認為,資產是指企業過去交易或者其他事項形成的、由企業擁有或者控制的、預期會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資源。可見,資產的經濟屬性是能夠為權利人提供未來的經濟利益。消極利用專利雖然沒有形成新的工藝技術或者產品材料,但若通過遏制競爭對手開發出替代產品來確保專利權人的壟斷利潤,可以獲得間接收益。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稱之為“阻卻專利”(BlockingPatent)。筆者認為,所謂“沉睡專利”的經濟屬性應當已經退化,而“阻卻專利”并不符合這一條件,盡管其并未由專利權人積極開發,但其已然明確反映了專利的經濟屬性,故而應予剔除。

(二)“沉睡專利”不應包含“瑕疵專利”

專利的法律屬性系由專利人控制并有利用價值,即對應的沒有質量瑕疵與權利瑕疵。所、謂“瑕疵專利”(QuestionablePatent),指請求保護的范圍過寬或專利本身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質量不高的專利。“瑕疵專利”雖然已獲得相關授權,但因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而存在可能被宣告無效的情形。筆者認為,“瑕疵專利”一則在法律屬性上有所欠缺,二則因其法律屬性的缺失,無法將其視做有效資產,故而不應將其列入“沉睡專利”之列。綜上,不妨對“沉睡專利”做此定義,其系指專利權人在獲得專利授權之后,不考慮商業化的消極利用,無法將其市場化而被迫擱置的專利。

二、考察資產證券化模式的制度優勢

專利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為相關專利權人,所轉讓的是專利實施許可收費權,形成相關“權利束”,構建有效基礎資產,完成融資基礎架構。證券化的目的與功能在于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換為具有高度流動性的證券,資產證券化用“資產匯集—資產分割—證券發行”的模式折射其資產重組與風險隔離的原理。結合專利而言,資產證券化模式為專利權人融資集資提供了廣闊空間與優越條件。

(一)證券化可使融資更充分

一般而言,若專利權人不通過專利交易而通過專利質押獲得資金,其所能獲得的資金相對較少,且因為質押會使其處分專利權的自由空間大幅縮小。鑒于評估單項專利的價值所需考量的因素較多,金融機構(通常是銀行)為了降低風險、確保信用,一般都會壓低專利作價,導致專利權人所能獲得資金較實際價值減少很多。另一方面,我國《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二百二十七條對專利質押做出了相應規定,使專利的使用價值與交換價值雙重退化,權利人很難實現融資的初始目的。如果專利權人通過資產證券化模式獲得融資,那么將是一次性初始給付,為其開展進一步的研發提供更為有力的資金支持。具體而言,專利權人如果作為發起人,將專利所附衍生權利轉讓(所有權不轉讓),在資產證券化模式下將得到一次性支付,較一般銀行貸款具有優勢。同時,這種向市場直接融資的方式讓風險通過市場加以稀釋,保證了專利權人的融資金額與其專利的實際價值更加契合。

(二)專利池可消化一定風險

構建專利池也將消化一定風險。構建專利池,就是利用相關專利之間的互補性,彌合單項專利交易、融資中存在的缺陷,最大限度降低專利估值困難的不確定性(如外部侵權、技術更新等)。實踐中,單項專利所能涵蓋的技術內容或者輻射范圍是有局限的,否則就可能落入保護過寬的窘境。這同時意味著,單項專利在很多時候需要其他互補專利共同生產出商品或提供服務才能產生收益。另一方面,構建專利池契合了資產證券化中資產重組的基本原理———將基礎資產加以有效整合,通過精致設計,實現結構分層,滿足不同需求。

(三)證券化可契合收費規律

SPV(特殊目的機構,SpecialPurposeVehi-cle,簡稱SPV)的盈利設計契合專利許可的收費特點。專利實施許可的收費規律是隨著時間推移收費愈來愈少,現金流的穩定系數逐漸降低。結合中國國情而言,目前投資者的投機主義思想較濃,真正的價值投資者在市場中寥寥無幾,況且無論是投機或投資,事實上總是對未來風險存在預期,這就導致SPV不得不設計一些投資期限較短的產品迎合多數投資者的需要。短周期投資的觀念與專利實施許可自身的特性與需求正好契合,降低了專利資產證券化的操作難度。

(四)市場化可檢驗管理成本

專利估值的一大困難即在于環境因素較為復雜,監管成本難以明確。通過先期的資產證券化試點,可以通過市場發現專利(專利集合)的管理成本,包括預防侵權、處理侵權、應對訴訟等方面。這將為之后的證券化模式提供有益的借鑒。與專利質押不同的是證券化面向大眾,具有相當的公開性,必須履行相應的公示義務;另一方面則是經由市場檢驗,比先驗性的模型設計更具合理性。

(五)投資者可同步享受收益

投資者通過參與專利資產證券化的投資,可以直接獲得專利實施許可的收益,分享科技進步的成果,回避了投資中小科技公司的經營風險,實現了某種意義上的真正直接投資。此外,還可以吸引投資者關注知識產權保護,培養尊重知識產權的觀念,形成良性循環,為改善市場環境提供有利條件,為健全制度環境減少人為阻力。

三、檢討資產證券化模式的法律供給

社會經濟狀況與經濟發展結構對法律供給具有決定性作用。在改革開放以前,中國經濟發展的停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科學技術的進步,技術融資制度的豐富完善缺乏生存的土壤與市場的考驗。近年來中國經濟增長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民眾財富如何在市場經濟中保值增值、資本(產)與產業的紐帶如何構建,成為值得深思的問題。更多的合理訴求催逼更高的制度要求,檢討制度供給的不足與完善。制度供給的優化將內化外部成本,降低負外部性,在提升制度需求的同時,激發融資安排的設計優化,落實相應的財富保護依據與措施。結合專利資產證券化,相應法律法規的協調與完善將為其順利施行保駕護航。

(一)檢討之一:將來債權轉讓制度的不足與優化

專利資產證券化模式如果能夠成立,就要求其存有可以作為基礎資產的債權。按照日本學者我妻榮的觀點,近代社會債權中有一類取得獨立地位的、對所有權起一直作用的債權,這種債權為確保其清償力而從總財產中抽象出其擔保價值。抽象出的擔保價值具有獨立性,當與證券結合,便成為安全且快捷的交易客體。從制度環境來看,我國已經具備較為完善的專利許可制度,這為專利債權化提供了制度基礎。在資產證券化的模式當中,專利實施許可費作為專利衍生權利的一種,具有債權屬性。發起人(專利權人)只要通過債權轉讓,便可使之成為基礎資產。盡管就應然層面而言,資產的可轉讓性并不存疑,但就目前我國的將來債權轉讓制度而言,相關法律規范尚不完善。我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均對附條件與附期限的民事行為做出了規定,《合同法》也對附條件與附期限的合同做出了規定。兩相比較,前者主要針對一般意義上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后者直接針對合同的法律效力,但加以深究即可發現兩者均未涉及將來債權的法律屬性———是否可將其視為一種的附條件或附期限的債權問題。結合上文的分析來看,將來債權轉讓不僅具有可行性,且在證券化交易中也有一定的必要性。對將來債權做出規定,明確規定其具有可轉讓性,并對轉讓過程中的細節問題結合多方考量做出具體規定外,既是當務之急也是大勢所趨。另一方面,還須讓將來債權可有效轉讓的制度與證券化資產應真實銷售的意旨有機偶合起來。筆者認為,除了民法上強調的意思表示真實與商法上強調的轉讓價格合理外,還應針對資產證券化模式校驗“特設機構的追索權”、“剩余利潤分配請求權”、“未銷售剩余證券的回購權”等標準。特設機構的追索權系指專利基礎資產轉讓后,由于專利自身的風險導致損失(例如專利許可費無法正常收回),特設機構是否有就此損失向發起人請求賠償的權利。畢竟發起人一旦將資產轉讓給特設機構,該資產風險損失應全部由特設機構承擔,才符合一般意義上的真實出售。此外,發起人往往預先與發起人達成協議,對超過收益的部分實行回收,請求分配剩余的利潤。但法律認定剩余利潤分配請求權的本質為擔保貸款融資。其一,事先約定將使基礎資產折扣或抵押權未超過部分收益固定化,回避承擔市場風險的可能性,不符合資產轉讓真實出售最一般的理解;其二,如果允許發起人享有剩余利潤分配請求權,基于道德風險的考量,發起人可能在資產轉讓時盡量加大折扣或增大超額部分,以降低對證券化資產的審核,并在最后獲得固定收益。如果基于專利所發行的證券并未實際銷售完,發起人可回購剩余證券以促成整個證券化操作的完成,則明顯消除了特設機構在資產真實出售情況下應承擔的風險,也不符合真實出售。

(二)檢討之二:有效破產隔離制度的不足與優化

所謂破產隔離系指將資產原始所有人的破產風險與證券化交易隔離開來。這是資產證券化交易所特有的技術,也是區別于其他融資方式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方面。破產隔離中,SPV無非公司形式(SPC)與信托形式(SPT)兩種。針對SPV,不妨從公司法、破產法、財稅法三個方面加以檢討。

第一,SPV的載體屬性要求其設立程序簡單、管理便利、資本要求不高。《公司法》的最新修訂,降低了SPV的設立成本。另一方面,《公司法》并未對SPV的業務營運有明確規制。從公司形式的SPV所從事的業務觀察,其主要購買、持有資產并借以發行資產擔保證券以及進行盈余資產的再投資。筆者認為,法律應確認以上業務構成其經營范圍并嚴格限制其所從事其他業務,避免發生危及資產的其他負債。

第二,SPV如果采用一般公司模式,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框架下,依然接受《企業破產法》的調整與規制。設計SPV的初衷在于即使發行人破產,SPV的財產也不會被歸入清算財產。SPV與其他主體(尤其是發起人)都應當是獨立開來的法律主體,不存有關聯交易或自我交易,而實踐中他們之間的交易有被《企業破產法》撤銷權制度沖擊的可能。

第三,對SPV在各環節中的收入(例如在發行環節中的現金流獲得與償付環節的現金流支付),按照現行有關財稅法律制度規定,會被認定為SPV的應稅收入,進而課征所得稅。但實際上SPV并未得到相應收入,而是支付給投資人。目前,國內大多數學者都支持通過信托模式構建SPV。信托法的相關規定確立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原則上為證券化中風險隔離機制提供了制度保障,為SPT的構建給予了一定的法律支撐。《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的相應規定,也將專利信托納入了信托公司的經營范圍。另一方面,《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似乎也在反面印證了信托財產的獨立性。但是,我國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的不健全與受托人法的缺位,將導致實踐中利用信托公司作為SPV的可行性削弱。信托財產登記制度的不健全將導致公示效力(公信力與推定力)的退化,受托人法的缺位,將對受托人履行信義義務得到有效監督構成制度障礙。筆者認為,應該盡快完善信托立法,圍繞“信托財產獨立性”的程序保障與“信托行業審慎性”的實體支撐,夯實SPT模式的可行性與安全性。

四、結語

篇7

資產證券化對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財政部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各相關機構在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時的會計核算和相關內容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正式展開,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其會計規范將不斷走向成熟,并與國際會計慣例趨于一致。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

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做出規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有關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內容:(1)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3)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4)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

篇8

一、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及基本內涵

1.資產證券化的起源。

20世紀60年代末以前,銀行從本質上可以看作是將貸款持有到期的貸款人。隨著時間的推移,存款已遠遠不能滿足日益高漲的信貸資金需求。當時,承擔美國大部分住宅抵押貸款業務的儲蓄金融機構,在投資銀行和共同基金的沖擊下,儲蓄資金被大量提取,從而流動性出現嚴重不足。為擺脫這一困境,美國政府決定啟動并激活住宅抵押貸款二級市場。1968年,美國國民抵押協會首次公開發行“過手證券”,開創了資產證券化先河;1985年,美國又推出了汽車貸款證券化業務。資產證券化這一金融創新產品的推出,改變了傳統商業銀行“資金出借者”的角色,使銀行同時具有了“資產出售者”的職能。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的迅猛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內涵和品種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它不再被僅僅理解為商業銀行解決流動性不足的手段,而是在更重要的意義上逐漸發展成為一種內容豐富的理財觀念和方式。

2.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內涵。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重新組合,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進而提高金融資源(主要是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資產證券化的整個過程較為復雜,涉及發起人、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特別目的載體)、信用評級機構、投資者等諸多方面。其過程大致如下圖所示:

發起人將待證券化的資產組合成資產池,并以銷售的方式轉移給SPV作為其基礎資產;然后,SPV以該基礎資產預期所產生的現金流入作為支撐,向投資者發行資產支撐證券(ABS,Asset-basedSecurity),并用發行收入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基礎資產費用,并最終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入償還投資者。

在上述過程中,SPV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一方面,它在其與發起人之間構架了風險隔離機制。這樣,在發起人破產時,被出售的資產池內的資產不作為發起人的破產財產參與破產清算,從而達到了破產隔離的目的。破產隔離機制使得資產池的質量與發起人自身的信用水平分離開來,投資者就不會再受到發起人的信用風險影響。另一方面,SPV對所取得的基礎資產通過外部信用增級(如證券保險等)或內部信用增級(如超額抵押等),以提高證券化后資產的信用等級,吸引投資者。

二、資產證券化對我國商業銀行所具有的現實意義

資產證券化使貸款成為具有流動性的證券,有利于盤活金融資產,化解初始貸款人的流動性風險,改善資產質量,降低融資成本,增強抵御金融風險的能力,對商業銀行的競爭和發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1.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提供了有效的風險控制手段,使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能力大大增強。

商業銀行的負債以中短期存款為主;而資產,尤其是貸款資產則出現長期化傾向。對此,我國商業銀行也不例外:住房抵押貸款、汽車貸款在銀行資產中的比重不斷提高,同時,普通貸款項目也出現長期化的趨勢。這使得商業銀行本金回流期限被長期合約所框定。資產與負債期限結構的不匹配使得處于整個市場與經濟波動中的商業銀行經營風險加大,并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危及整個金融體系的健康運行。為解決這一矛盾,傳統商業銀行只能嚴格限制中長期貸款的投放,其結果是社會中長期資金需求不能得到滿足,進而影響社會和經濟的發展速度,對商業銀行本身的盈利能力也將產生不利影響。

資產證券化業務的出現,則為解決上述矛盾提供了一個較為圓滿的辦法。商業銀行可以根據自身戰略規劃,積極開展各種貸款業務;同時,針對利率風險、匯率風險、流動性風險等風險管理需要,將原來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轉化為證券,并銷售出去,從而有效緩解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壓力。因此,資產證券化過程實際上也是商業銀行的風險分散過程。

2.資產證券化可以擴大商業銀行的收益來源,增強商業銀行盈利能力。

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金融創新的興起和表外業務的發展,西方國家和地區的商業銀行競相發展中間業務,且已形成一股新興的國際金融潮流。對于它們而言,中間業務已成為主要業務品種和收入來源,在總收入中的占比達到40%—50%,有的甚至超過70%.而我國商業銀行中間業務起步較晚,目前尚主要集中在結算類和類,并且,中間業務收入占全部營業收入的比例大約只有6%—17%.也就是說,我國商業銀行的收益仍嚴重依賴利差收入。為應對銀行業日益激烈的競爭,我國商業銀行必須積極利用其專業化優勢發展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并以此作為新的利潤增長點。

資產證券化的推出,給商業銀行擴大收益來源提供了機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原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另外,還可以通過為其他銀行的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及發行服務等而獲得收入。

3.資產證券化可以促使商業銀行加強管理約束,增強業務的規范化和透明度。商業銀行為促使其資產(主要是信貸資產)證券化,必須全面增強信貸業務管理約束,建立健全較好的產品定價和信貸管理基本機制,將信貸產品標準化、規范化,鎖定風險、簡化信息含量,增強證券化資產信息的透明度,以降低SPV為基礎資產信用增級所花費的成本,同時增強投資者對證券真實價值的認可程度,進而降低商業銀行融資代價、提高基礎資產的銷售價格。

因此,可以說,商業銀行實施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實質上也就是促使其主動增強業務的規范化和透明度的過程。

4.資產證券化可以幫助商業銀行有效進行資產負債管理,改善資本充足率。

資產證券化為商業銀行有效地管理資產負債提供了一種嶄新的方式。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將缺乏流動性的信貸資產,如某一攬子貸款或部分應收款,組合成資產池,轉入流動性較好的資本市場,同時,轉出的資產也從商業銀行的資產負債表上移出。于是,商業銀行可以加速將金融資產轉化為現金,資產負債結構隨之得到改善,資產負債的期限也趨于合理。

同時,貸款的風險權重常常高于債券的風險權重,因此,善于管理的銀行可以通過對其貸款進行證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來改善其資本充足率的大小。這對我國資本充足率普遍較低的商業銀行而言,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5.資產證券化有助于我國商業銀行增強競爭力,應對外資銀行的挑戰。

目前,我國處于入世的“后過渡期”,2006年,我國金融領域將向外資金融機構全面開放。為此,我國商業銀行正在積極進行改革,建行、中行正在進行股份制改革試點和上市前準備工作,工行、農行也明確了在今后幾年爭取上市的目標。一時間,能否成功改組上市似乎成了評價我國商業銀行改革的一個最重要內容。筆者認為,不能把注意力只集中在銀行的股份制改革、上市方面——這只能說是商業銀行改革成功的市場表現,銀行盈利能力、風險控制能力和核心競爭能力的提高才應是商業銀行改革的目的之所在。

資產證券化具有廣闊的發展空間和豐厚的收益水平,有助于我國商業銀行深化改革、增強核心競爭力和盈利能力,應對我國金融領域全面開放后來自外資銀行的挑戰。

三、我國商業銀行在開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應注意的問題

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具備了開展資產證券化的條件,并已有初步嘗試。2003年初,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與德意志銀行簽署了資產證券化和分包一攬子協議合作項目,涉及債權金額25.52億元,被稱為我國第一個資產證券化項目;2003年6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內成功推出賬面價值約132億元的資產處置信托項目。

但總體而言,現階段,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無論是理論知識準備還是實際操作經驗,都還十分欠缺,在社會環境、制度建設等方面尚存在一些問題,需要我國在開展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加以注意。

1.評級成本問題。我國國內資產在國際市場上的信用評級并不高,而較低的信用評級也就意味著較高的融資成本,同時,為評級而聘請國際專家所需成本也比較高。所以,從商業角度考慮,我國現階段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還不適宜廣泛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實施。但隨著該項業務在我國的廣泛開展,走出國門是必然趨勢。因此,我國應加快信用體系及相關機制建設,提高企業及其資產信用等級,并加強商業銀行風險控制,規范信貸業務操作,提高信息透明度,以應對全球化后銀行業的激烈競爭。

2.會計、稅收、法律問題。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所涉及的會計、稅收、法律等方面的問題,是資產證券化能否成功的關鍵所在。這些方面涉及證券資產的合法性、流動性和盈利性,與各方參與者的利益息息相關,并直接關系到資產證券化的動機和結果。因此,我國應加快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有關會計、稅收、法律等方面問題的研究,并盡快出臺相關規定,以規范該項業務在我國的應用。

3.風險問題。商業銀行在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風險,如聲譽風險、戰略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因此,我國在積極研究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還應加強對其中有關潛在風險的化解對策研究,以求得收益最大化和風險最小化。當然,上述問題的解決不可能一蹴而就。我國應加快相關問題的研究,積極完善各方面條件,邊摸索邊實踐,正確引導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廣泛開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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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程虎,“關于我國資產證券化若干問題的探討”,《經濟與管理研究》,2002.3.

篇9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資產流動性資本充足率

一、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歷史

資產證券化最早出現在60年代末美國的住宅抵押貸款市場。當時美國的儲貸協會和儲蓄銀行承擔了大部分住宅抵押貸款業務。在投資銀行和共同基金的沖擊下,這些機構的儲蓄資金被大量提取,利差收入日益減少,經營狀況惡化。針對上述情況,政府決定啟動并搞活住宅抵押貸款二級市場,以緩解儲蓄金融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1968年,美國政府國民抵押協會首次公開發行“過手證券”,開資產證券化之先河,此后資產證券化在全球迅猛發展。

通俗地講,資產證券化是指將一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包括貸款或其他債務工具)進行一系列的組合,使其能產生穩定而可預期的現金流收益,再配以相應的信用增級,將其預期現金流的收益權轉變為可在金融市場上流動、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型證券的技術和過程。具體來說,資產證券化就是發起人把持有的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分類整理為一批批資產組合轉移給特殊目的載體,再由特殊目的載體以該資產作為擔保,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并收回購買資金的一個技術和過程。

二、資產證券化的收益分析

作為一項金融創新,資產證券化之所以能被廣泛接受并取得迅猛發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它能給證券化的參與各方帶來收益。下面從各相關參與者,即發起人、投資人和投資銀行的角度來對資產證券化的收益進行分析。

1、發起人方面

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融資成本,增加資產流動性,提高資本充足率和資本使用效率,改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結構,并提供多樣化的資金來源和更好的資產負債管理,使得發起人能夠更充分地利用現有條件,實現規模經濟。

在傳統的融資方式中,融資者獲取資金的成本的高低取決于其本身的信用評級。與之相比,資產證券化可以降低發起人的融資成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具有穩定的、可預期的現金流,歷史信用記錄良好,真實出售隔離了原始權益人的破產風險,再通過信用增級等手段,證券的信用級別大大提高,這樣融資成本就相應地降低了。此外,資產證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對較低,只需對進行證券化的資產信息進行披露,融資成本進一步降低。

2、投資人方面

資產證券化在市場中為投資者提供了一個高質量的投資選擇機會。由于組成資產池的資產是優質資產,并且有完善的信用增級,多數能獲得AA以上的評級,這使得這樣發行的證券的風險通常很小,而收益卻相對較高,在二級市場上也有很高的流動性。所以,資產支持證券越來越受到投資者,尤其是像養老基金、保險公司和貨幣市場基金這些投資品種受到限制的機構的歡迎。

資產證券化為投資者提供了多樣化的投資品種。現代證券化交易中的證券一般不是單一品種,而是通過對現金流的分割和組合而設計出的具有不同檔級的證券,甚至可以把不同種類的證券組合在一起形成合成證券,以更好地滿足不同投資者對期限、風險和利率的不同偏好。

3、投資銀行方面

資產證券化為投資銀行開辟了新的業務,為其帶來了巨大的商機。作為證券化的過程中的融資顧問和承銷商,投資銀行參與了產品的設計、評價、承銷以及二級市場交易等活動,持續穩定的資產證券化為其帶來了可觀而穩定的服務費收入。

三、我國開展資產證券化的重要意義

資產證券化對中國的發展具有諸多現實意義。從宏觀方面看,銀行資產證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場的效率,降低金融風險,促進經濟發展,還具有促進擴大消費、發展住宅產業的功效。從微觀方面看,開展住房按揭等貸款的證券化可以增強商業銀行的流動性,優化資產負債匹配結構,分散抵押貸款風險,有利于降低按揭貸款利率,減輕購房人的還款利息負擔,也便于簡化不動產轉讓手續,擴大不動產交易市場。

1、資產證券化對我國資本市場的推動作用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分流儲蓄資金,壯大資本市場規模。2005年1月,我國全部金融機構存款余額為25.84萬億元。與此相對應,證監會公布的資料顯示,在2005年4月7日股市暴跌之前,滬深兩市股票市價總值為52080億元,股票市場只起到了部分分流資金的作用。數萬億信貸資產的證券化及其在二級市場的放大效應,將是分流儲蓄的重要手段。

(2)資產證券化能提供新的金融市場產品,豐富資本市場結構。資產證券化將流動性較差的資產轉變為信用風險較低、收益較穩定的可流通證券,豐富了證券市場中的證券品種,特別是豐富了固定收益證券的品種,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儲蓄替代型投資工具。這無疑會豐富市場的金融工具結構,對優化我國的金融市場結構能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3)資產證券化降低融資成本,豐富了融資方式。資產證券化為籌資主體提供了一種融資成本相對較低的新型籌資工具,可以使籌資主體利用銀行信用以外的證券信用籌集資金。

(4)資產證券化為投資者提供了新的投資選擇。資產證券化產品具有風險低、標準化和流動性高的特點,其市場前景廣闊。資產證券化還可以為投資者提供多樣化的投資品種,可以通過對現金流的分割組合而設計出一系列證券投資組合,以滿足投資者不同的投資偏好。

(5)資產證券化能促進貿易市場和資本市場的協調發展。資產證券化通過巧妙的結構設計和獨特的運作方式,猶如一道橋梁,在多個層面上將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有機聯系起來。資產證券化一方面為銀行信貸風險“減壓”,另一方面,在為資本市場增添交易品種的同時,也為市場輸送源源不斷的資金“血液”,進而促進資本市場和銀行體系的協調發展。

2、資產證券化對商業銀行的意義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商業銀行的資本管理,提高資本充足率。資本充足率是資本凈額除以總的風險資產之后得出的,即:資本充足率=(資本-扣除項)/(風險加權資產+12.5倍的市場風險與操作風險所需資本)。其中,風險加權資產是由銀行的各項資產乘以它們各自的風險權重而得。根據銀監會對銀行資產的風險權重的規定,住房貸款的風險權重為50%,而證券化之后回收的現金的風險權重為0,這樣

計算出來的分母變小,資本充足率自然會提高。銀行可以將信貸資產進行證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主動靈活地調險資產規模,以最小的成本增強資產流動性,提高資本充足率。

(2)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商業銀行優化資產負債結構,提高資產流動性。資產證券化為資產負債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過證券化的真實出售和破產隔離功能,商業銀行可以將不具有流動性的中長期貸款剝離于資產負債表之外,及時獲取高流動性的現金資產,從而有效緩解流動性風險壓力。

(3)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化解不良資產,降低不良貸款率。通過資產證券化將不良資產成批量、快速地轉換為可轉讓的資本市場產品,重新盤活部分資產的流動性,將銀行資產潛在的風險轉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資產的有效途徑。

(4)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商業銀行增強贏利能力,改善收入結構。資產證券化的推出將為給商業銀行擴大收益、調整收入結構提供機會。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原貸款銀行在出售基礎資產的同時可以獲得手續費、管理費等收入,還可以為其他銀行資產證券化提供擔保及發行服務賺取收益。

(5)資產證券化有助于國內銀行適應金融對外開放,提高整體競爭力。實施資產證券化,可以使國內銀行通過具體的證券化實踐來發展機構,積累經驗,培養人才,縮小同發達國家金融機構在資產證券化業務方面的差距。這樣,國內銀行就會在證券化業務方面占據一定的市場份額,從而提高同外資金融機構競爭的能力,不至于在外資金融機構進入后處于被動狀態。

3、資產證券化對其他方面的意義

(1)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推進我國住房按揭市場的發展。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是20世紀70年代以來國際金融領域中的一項重要創新,其運作方式已經十分成熟。在中國開展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不僅能有效防范系統性金融風險,促進中國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而且對于豐富中國的債券產品,推動中國資本市場發展也有重要意義。

(2)資產證券化有利于優化國企資本結構。我國的國有企業受間接融資方式的限制,其資本結構以大量負債為主,企業在銀行的貸款占企業外源融資的比重很高。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國有企業不會增加資產負債表上的負債,從而可以改善自身的資本結構。同時資產證券化還有利于國有企業盤活資產,提高資產周轉率。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使作為國有企業的單一債權人的銀行能夠出售債權,從而緩解國有企業的過度負債問題,大大改善國有企業的資本結構。

(3)資產證券化有助于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渠道,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資產轉化為債券后,可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上市,這種債券就可能成為央行公開市場操作的工具。證券化資產的比重越高,規模越大,貨幣市場的流動性和交易性就越強,央行公開市場操作對商業銀行流動性的影響就越顯著,貨幣政策的傳導效率就越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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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尹龍:資產證券化:動力、約束與制度安排[J].金融研究,19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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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建清: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從貨幣市場走向資本市場[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4.

篇10

資產證券化對會計處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此,財政部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對各相關機構在實施信貸資產證券化時的會計核算和相關內容的披露,進行了規范。但隨著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正式展開,還會出現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其會計規范將不斷走向成熟,并與國際會計慣例趨于一致。

重視資本監管

資產證券化對傳統會計的沖擊,其核心主要表現在會計確認方面,即資產證券化應作為一項有擔保的融資業務而作表內處理,還是應確認為一項銷售業務而作表外處理。該問題之所以關鍵,在于金融企業實行資產證券化目的,很大程度上在于將銀行資產以“真實出售”的方式,轉移到資產負債表外,減少銀行的風險加權資產,從而在不增加資本的情況下,提高資本充足率。

當然,如果風險確實得以轉移,銀行就無須再為這部分資產計提監管資本;但若還保留了相當數量的風險,就須計提相應的監管資本。事實上,目前大多數國家都將資本監管作為監管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核心內容。

傳統上使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對資產進行確認,但該方法在資產證券化條件下,會存在由于概念內涵不一致,而不能夠全面反映由于金融工具的發展,使風險與報酬有效分解的狀態,同時過于依賴獲得資產的交易順序等問題,難以適應越來越復雜化的金融環境。

面對環境壓力,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125號財務會計準則(SFAS-No1125)《金融資產轉讓和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突破了傳統的會計處理方法,而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把著眼點放在資產的控制權上,沒有像以前那樣強調資產所有權和風險。它的原則是,誰控制了資產,誰就該將資產記錄于其資產負債表上,不管誰對該資產承擔風險,除非誰承擔風險的問題,成為判斷誰是資產控制者的實質因素。

顯然,金融合成分析法將轉讓與轉讓所附條件分別進行處理,對“控制”、“風險”、“收益”進行相對獨立的反映,使對證券化交易的會計反映更加全面,對證券化交易實質的揭示更加準確。正由于“金融合成分析法”存在這些優點,該方法也逐漸被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認同,并為大多數國家所接受。

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控制”標準的使用更偏向于把轉讓資產視為銷售,而進行表外處理,并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工具(金融合約)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實現表外處理(或表外附注形式披露)表內化。詳盡披露信息

由于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復雜的合約安排能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收益分離,并以各種相互獨立的衍生金融工具為載體,分散給不同持有方,為了揭示投資風險,應對證券化資產的收益和控制權進行合理披露,應在重視表內列報的基礎上,重視表外披露。

鑒于此,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資產證券化的披露做出了詳盡規定,在IAS-No139中指出:“如果企業進行了證券化或簽訂了回購協議,則應就發生在當前財務報告期的這些交易,和發生在以前財務報告期的交易形成的剩余留存利息,進行單獨披露,披露的內容包括:(1)這些交易的性質和范圍,包括相關擔保的說明、有關用于計算新利息和留存利息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的數量信息。(2)金融資產是否已終止確認。”

除了提供判斷特定金融工具余額和交易的特定信息外,IASC還鼓勵企業提供關于金融工具的使用范圍、相聯系的風險、所服務的經營目的和評述等相關信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對證券化資產的披露做出規定,SFAS-No1140新的披露準則不僅要求企業披露有關資產證券化有關的會計政策、數量、現金流量、確定保留權益公允價值的關鍵假設,及公允價值對關鍵假設變動的敏感程度,還要求企業披露以下內容:(1)靜態資產組合的現狀及預計的損失;(2)反映由于提前支付、損失及折扣率的不利變化,可能對保留權益的公允價值減低的重點測試;(3)本期內證券化特殊目的主體與轉讓人之間全部的現金流量;(4)轉讓人所管理的表內和表外資產中,期末拖欠債務及本期的凈信用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