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救濟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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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濟制度

篇1

一、完善農村社會救濟制度財力需求預測的參量設置

(一)農村貧困救濟對象界定

2000年我國對農村貧困提出雙重標準,即收入低于絕對貧困線625元的絕對貧困人口和收入處于625~865元之間的低收入人口,兩者所占比重約分別為3%和5%。由于新時期的反貧是建立在原來的基礎上,因此要注意銜接性和連續性。既要對未解決溫飽的絕對貧困人口繼續救濟,又要對部分已解決溫飽但自我保障能力弱、極易返貧的低收入人口進行扶持,以改善其生存和自我發展的條件。國際上一些發達國家通常把20%的低收入人口作為相對貧困的標準,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還達不到這個條件,但新時期的農村救濟可以以低收入人口的收支狀況作為參照基礎,將一部分低收入人口納入到救濟對象當中來。結合目前我國農村反貧工作的階段性特點,可以設計高、低兩個方案。低方案是只將絕對貧困人口作為救濟對象,高方案是除了絕對貧困人口以外,還將5%的低收入人口納入到救濟對象中來。

(二)農村貧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線

對農村貧困人口的救濟金給付,離不開最低生活保障線的確定。本部分預測分析的基本立意是測算我國2006~2010年在保證農村貧困人口基本生存狀態的前提下需要給付多少救濟金。

基本生存狀態的含義是指,在一定的社會環境下個人或家庭維持生命正常活動所必須的消費需求,包括兩部分費用:一部分是最低食品支出費用;另一部分是最低非食品支出費用,如衣著、住房、交通、燃料、生活用品、醫療、教育、服務等。以這些維持農民生存所必須消費的物品和服務的最低費用作為農村貧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線。

對農村貧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線的確定有很多種方法,如食品能量法、最低收入比例法、問卷調查法、恩格爾系數法、食物份額法和馬丁法等。1989年以來,我國農村調查隊采用的是食物份額法,后來做進一步改進采用馬丁法確定食物貧困線和非物貧困線,最低生活保障線即兩者之和。在過去制定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線時,過多強調了滿足貧困人口食物需求的重要性,而較少考慮非食品需求。隨著農村絕大部分絕對貧困人口溫飽問題的解決,今后反貧的EI標應側重提高貧困人口的生存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因此,在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線時,要適當考慮非食品支出部分的重要性。根據聯合國標準,恩格爾系數大于59%為貧困人口,可以將恩格爾系數等于59%作為我們制定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參照。這里根據恩格爾系數理論來確定農村貧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線,從統計年鑒和中國農村貧困監測報告查得農村絕對貧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的最低食物支出,利用公式:最低生活保障線=最低食物支出/恩格爾系數,分別得到2000~2005年低方案和高方案的最低生活保障線,結果如下。

2000~2005年最低生活保障線(低方案)依次是:900、908、903、918、962、984;

2000~2005年最低生活保障線(高方案)依次是:1246、1256、1252、1271、1331、1361;

對2000~2005年我國農村貧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數據進行分析,建立農村貧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線的時間趨勢模型。設農村貧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線為L,時間為t。利用Eviews軟件觀看散點圖和進行相關性分析,L與t之間呈直線趨勢并有較高的相關系數。則建立時間趨勢模型為:L=c(1)+c(2)t,利用Eviews軟件,采取最小二乘法進行回歸分析,得到結果如下:

低方案的回歸方程為:L1=869.5+17.1t(t=1,2,3……11)(低方案)。其中,R2=0.822169,擬合效果較好;F=18.49330,在假定0.05的顯著性水平下,F0.05(1,4)=7.71,F>F0.05(1,4),通過總體回歸方程的顯著性檢驗;t檢驗效果較好,通過參數顯著性檢驗。

高方案的回歸方程為:L2=1204.2+23.4t(t=1,2,3……11)(高方案)。其中,R2=0.831015,擬合效果較好;F=19.67080,在假定0.05的顯著性水平下,F0.05(1,4)=7.71,F>F0.05(1,4),通過總體回歸方程的顯著性檢驗;t檢驗效果較好,通過參數顯著性檢驗。

根據此模型預測2006-02010年農村貧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線,結果見表1。

(三)農村貧困人口人均純收入

篇2

關鍵詞:德國;社會市場;市場經濟;法律制度

Abstract:Germany''''ssocietymarketeconomylegalregimehastheimportantreferencefunctionwithoutdoubttoourcountry''''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Myself1993-1995yearskeepGermanperiod,happentohaveexperiencedGermany1994superelectionandtheGermaneconomy1990to1994transformfromthedeclinetotherecoveryprocess,thereforehavetheownobservationtoGermanylegalregime''''seffectivenessandthedeepunderstanding.

keyword:Germany;Socialmarke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

一社會市場經濟以及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基本含義

根據德國"經濟奇跡之父"艾茵哈特的設想,社會市場經濟就是把市場競爭自由原則和社會利益均衡原則相結合,把個人進取心與社會進步相結合,以社會大眾福利制為目的的市場經濟體制〔1〕。因取得社會進步和貫徹福利制是國家的任務,所以國家必須建立對經濟生活的宏觀調控機制。因此社會市場經濟的特征可以概括為三點:一是市場經濟,二是國家宏觀調控機制、三是大眾福利制。社會市場經濟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在德國取得執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聯盟和基督教社會聯盟提出的執政綱領,在他們戰后長期的執政中這一綱領得到了充分的實施,在社會市場經濟作為基本國策規定入憲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經一度執政的社會人的遵守。

所謂市場經濟,就是以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以自由競爭為手段的經濟體制。德國歷屆政府和學術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場經濟是和計劃經濟相對立的一種經濟體制,根據西方社會多年發展的經驗,因為市場經濟能夠保障個人自由并發揮個人積極性創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國民經濟發展的自覺的和永久的動力,而計劃經濟則不能做到這一點。因此德國實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礎上的市場經濟體制。其實戰后德國也有實施計劃經濟的機會,1949年聯邦德國成立時參與競選的社會就是把計劃經濟作為他們的競選綱領的。但是隨著社民黨人這次競選失敗,計劃經濟的主張在德國似乎永遠失去了支持者,而社會市場經濟成為憲法規定的國策。

所謂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指的是國家利用各種經濟手段對國民經濟進行積極干預的各種制度的整體,這是相對于資本主義發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經濟體制提出的。德國人認為,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并不能保證國民經濟的順利發展,正如1929-1933年的國際性經濟危機證明的那樣。為協調經濟發展,平衡社會利益分配,緩和階級沖突,國家必須采取積極的干預措施。這是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一。實行國家宏觀調控機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當競爭和限制競爭(壟斷),使企業始終處于競爭的狀態之中,使國民經濟始終具有發展的動力。國家宏觀調控機制,是社會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征。在市場經濟運轉正常的情況下,國家把經濟發展的一切決定權放手給企業和民間,但是一經顯示國民經濟發展有異常情形,國家則立即施行多種干預手段,對市場進行調整,使其歸于正常。德國人對此的概括是:"平時國家不問不管,緊時國家多方出面"。

所謂大眾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按德國基本法的規定,福利制是德國建立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之一。所謂社會市場經濟中的"社會"一詞,在德語中本來就有大眾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潤當然是市場經濟的動力,但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目的卻是為社會公眾造福。因此在德國,有關國計民生的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長期以來并不完全服從于市場經濟規則,也就是說這些行業并未全部進入競爭機制,因為它們不能完全著眼于利潤。在這些部門曾經保留著很大的國營經濟成分(但是從1995年1月1日起德國鐵路、航空公司、和郵政電訊實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營公司的形式進行了重新組合,現在的德國國營企業僅僅只有魯爾區的幾個煤礦)。另外德國還對社會的高收入階層實行累進稅制,并以國家財政支持對雇員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實行全面的保險,并對職業教育、兒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貧困者的社會救濟等方面進行補貼。

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國為保證市場經濟協調發展、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的手段、實現福利制國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總和。這些法律有,為商品生產和流通提供基本規則的民法和商法,為國家調控提供手段的競爭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穩定法等,保護勞動者的勞動法,實現福利制的社會立法等。這些法律構成一個相互協調的整體。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是一種完全法律化的經濟體制。它的運轉機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礎之上的。"法治原則"也是現代德國基本法規定的立國四大基本原則之一。該國現行有效的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大約3600多個,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條,小的有幾十條,它們基本上覆蓋了的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會經濟所需要的穩定政治環境。

二提供市場經濟基本規則的法律--德國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則的法律,亦即規范市場經濟的參加者及其行為的法律,在德國是民法和商法,這是毫無疑義的。民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作用,是規范市場經濟參加者身份,賦予市場經濟參加者用于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所需要的基本的權利、提供商品交換基本的法律規則。民商法把商品生產者與商品交換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開、誠實信用、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協調一致等原則,規定為民事權利主體、物權、債權、公司、票據、保險等具體的制度,保障市場經濟按照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運轉。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規則,是社會市場經濟中最重要的規則,這在德國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國有關的探討中,對此似乎缺乏足夠的認識〔2〕。

(一)德國民法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法律規范的總和,其法律規范涉及到全社會的每一個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國計民生的財產支配關系和流通關系,小到個人、家庭與鄰里之間的關系,都是民法的調整范圍。所以它是市場經濟社會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憲法可以相比。德國現行民法是1886年頒布、1900年生效的《德國民法典》。明年該法典誕生就已經整整100年了。100年來,德國社會與經濟狀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但是德意志聯邦共和國1949成立時制定的《德國基本法》即德國憲法承認《德國民法典》仍然有效。當然該法典也曾經過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結構和內容沒有大的改變。德國法律明確規定,任何企業的開辦者和經營者都必須有學習過《德國民法典》的經歷,每個大學生,無論是自然科學、人文科學、社會科學的,都必須有《德國民法典》的學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長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體系宏大,覆蓋面廣。民法因調整范圍廣泛,在一般國家也都是體系最寵大的法律。《德國民法典》開始制定時,正是分裂數百年的德國剛剛統一之時,立法者也想利用該法典把長期分裂割據而混亂不一的德國社會統一起來〔3〕,這就更加擴大了民法典的規模。因此,該法典在立法時基本上把當時能夠設想到的市民社會的民事法律關系統統都規定進去了。這就使得整個德國社會都建立在該法典之上,使得《德國民法典》實際上成了規范整個德國社會的最基本的社會關系的法典,也使得后來想廢止該法典的人常常自嘆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廢止該法典〔4〕)。同時也由于立法的這種背景和德國人一貫辦事細致認真的傳統,該法典的條文達到2385條,成為當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現行法典。

(2)采納科學,多有創新。《德國民法典》制定時,立法者盡量采納了當時法律科學研究的成果,使得這部法典非常富有創新性。這一點比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設置上,它放棄了在當時影響極大的1804年頒布的《法國民法典》把民法規范規定為"人"、"財產及對于所有權的各種變更"、"取得財產的各種方法"三篇結構,而根據本國法學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內容劃分為"總則"、"債務關系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這五編式的結構,這樣,民法的全部內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們從各編的題目就可以看出他們的相互區別和相互聯系。又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法人"、"物權"等法律概念和制度,關于"有限所有權"理論、"權利濫用禁止"理論等,也是《德國民法典》吸收法學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創使用的,目前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學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認并已經得到普遍使用。

(3)結構嚴謹,技術性強。《德國民法典》充分體現了德意志民族慣于抽象思維和講究專業化、技術化的特點。《德國民法典》中大量地應用了"事實的抽象-概括式表達"、"一般性條款"、"共同性規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學邏輯手段和技術,使得《德國民法典》的層次分明,而且結構嚴謹。為了節省文字和篇幅,該法典中還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術,很多條文直接引用其他條文的事實規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語言上,《德國民法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盡量使用法律規范語言而不是一般民眾的生活語言,這就使得法典條文的含義盡量地精確無誤。在《德國民法典》制定時,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術和語言進行了尖銳的批評,指責它過于專業化,疏遠民眾,是"教授的法律"。不過正因為此,該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計算機"〔5〕般的精確,給法官執法提供準確的應用規則,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從而使法律得到準確的貫徹,而大眾化的立法技術和立法語言是做不到準確執法的。

(4)立足長遠,講究質量。《德國民法典》同時還體現了德意志民族認真、精確的特點。該法典從1873年起草,到1896頒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計24年方才制成。在整個法典之中,至今人們還很難發現冗言贅語,也很難發現沒有實用意義的條文,一些被后來實踐證明過時的或缺損的內容,立法者也都進行了廢止和補充。舉世公認的是,《德國民法典》不愧為講究立法質量的楷模。

當然,時代的發展是無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時再完善,也得要不斷地進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國民法典》已經進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條文約500余條〔6〕。其中廢止的條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濃厚的家庭與婚姻制度方面的內容,增加的條文主要是禁止權利濫用、男女平權、侵權責任。消費者保護等方面的內容。總的來說,隨著時代的發展,民法的內容必須不斷增加。德國立法者也認識到,試圖用一部法典來概括和規范全部社會生活是不可能的。當增加個別條文無濟于事時,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為《德國民法典》附從法。目前這些附從法有《地上權條例》、《住宅所有權法》、《通用交易條件法定規則法》、《婚姻法》、《消費者信用法》等。

(二)德國商法

商法是規定以營業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為的法律規范的總和。顧名思義,商法就是專門規定有關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實的法律。從法律邏輯上來說,商人是民事主體的特別形式,商行為是民事行為的特別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適用規則上,應優先適用商法,在商法無特別規定時,可以適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國商法典》,對它和《德國民法典》之間的關系就是這樣規定的。

《德國商法典》和《德國民法典》是同時制定也是同時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聯邦共和國成立時又同時得到《德國基本法》的承認。德國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為雖然具有民事主體和民事行為的一般性質,但是在市場經濟運行中他們表現更多的是其獨特性,即具有以營業性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為目的,即以商業性盈利為目的的特點〔7〕。而且商行為比一般民事行為運轉更快,因而其風險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為社會公益和社會經濟生活安全而言,必須有國家立法對商人和商行為制定明確的規范。《德國商法典》包括四編共905條,第一編:商人,內容有商人,商業注冊,商號,商業帳簿,商業代表等規定,第二編: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關于無限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規定。第三編,商行為,內容有商行為的一般規定、買賣、批發、運輸、倉庫、運送等。第四編是海商法的規定。

《德國商法典》并沒有規定商法的全部內容。以后德國又單獨制定了《票據法》、《保險法》、《支票法》、《銀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業的迅猛發展,商法典的內容的更新和變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較突出的有:1937年有關股份的法律從商法典中抽出,制定為單獨的《股份法》;1986年通過《資產負債表規則法》用100多個條文使商法典第三編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據歐共體法制定了新的商業法。

三給國家提供宏觀調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對自由放任式市場經濟產生的經濟危機的深刻認識,德國才改行國家宏觀調控式市場經濟,其目的一是為了均衡社會經濟利益,二是為了防止因為壟斷而導致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的現象,防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就是說,國家不再把社會經濟的發展只當作私人事務,而要以社會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積極地干預社會經濟生活。如果說民商法提供給市場經濟參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權利,那么國家的積極的干預則是要給市場經濟提供和諧發展的秩序,保證它能順利發展。

在法治國家的原則下,國家的宏觀調控的范圍和方式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的規定。德國在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關于保護競爭的法律。

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民經濟發展的根本動力是競爭。因此促進競爭并保護競爭順利進行就成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的一項重要任務。國家對競爭不能如自由放任時期那樣放任不管,因為放任競爭會產生如下兩種損害競爭的情況:一是競爭的濫用,即不正當競爭;二是企業之間達成協議限制甚至扼殺競爭。為此德國專門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競爭法》又名《卡特爾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兩次修改。之所以又稱之為《卡特爾法》,因為該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業之間達成的限制競爭的卡特爾協議。有時卡特爾也指根據上述協議而產生的企業組織,如企業集團、企業組合等〔8〕。該法列舉的卡特爾形式有:交易條件卡特爾,它給一個行業的企業規定一個統一的合同條件:價格卡特爾,它規定一個統一的最低價格;顧客或者地區卡特爾,它為每個企業規定特定的顧客種類或者特定的營業地區等。卡特爾的極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將價格、交易條件、合同條款、有關產品的一般條件等全部統一規定從而形成壟斷的卡特爾形式。卡特爾行為可以產生于市場的各個行業,也可以發生在市場交易的各個階段。總之,卡特爾的本質,就是使企業減少甚至是免于競爭壓力,保證他們在不改進其為顧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的條件下而能夠獲得穩定的甚至是不斷提高的收入。

在對卡特爾行為進行國家干預時,確定它對于國民經濟的發展是否真正造成損害是非常必要的,因為企業的聯合有時是好事,有時是壞事。按《卡特爾法》的規定,當企業之間的協議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壟斷),并濫用此地位剝削合同相對人或者消費者時,即認為其是法律應該禁止的"限制競爭行為"即卡特爾行為。對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資源開發型企業等自然壟斷行業,也要根據上述標準來判斷其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國家對卡特爾行為的干預方式是:對要成立卡特爾的企業實行準許制,即企業之間成立卡特爾時必須向聯邦經濟部申請準許,否則為非法。對已經成立的卡特爾組織,由設在柏林的聯邦卡特爾局或者各州的卡特爾局進行調查,以確認他們是否能夠造成他們"支配市場"的地位以及他們是否有"控制濫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縱市場)的情形。由于對此情形的判斷在具體的事件中是很困難的,所以立法者賦予卡特爾局一種可以假設的權利:根據企業的某一行為(比如規定價格)確定,它在市場上是否具有限制競爭甚至取消競爭情況。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爾局將頒發一個"聯合禁止"命令,宣布企業之間的卡特爾行為無效,并將其予以解散。在德國,成立卡特爾必須得到聯邦經濟部的批準,而聯邦經濟部在這個問題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夠創造或者擴大就業機會的卡特爾才能獲得批準,而卡特爾的本性一般來說是消減就業機會的,故新成立卡特爾幾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國,只有環境保護企業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歐洲聯盟法(原來的歐共體法)制約的農業等行業,因不參與競爭,故也不受《卡特爾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當競爭法》又名《競爭法》,1909年制定。該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競爭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為,建立并發展公開、公正的競爭秩序,保護市場經濟的順利運行。《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卡特爾法》在具體調整范圍上雖有差別,但是他們的作用是互補的,目的是相同的。該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戰之前,它是德國政府早就認識到國家應當積極干預市場經濟的意義并實施了干預的一個象征。當然此后德國對該法也曾進行過一些補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頒布兩個附加條例等〔10〕。

該法把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分為四大類:第一種是"顧客誤導",指的是使得顧客自己作出決定而損害自己的種種不道德行為,如通過誘惑性廣告進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強迫買賣等。第二種是"妨礙對手",指通過毀滅性價格戰(即傾銷行為)、封鎖、貶低他人的廣告甚至違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競爭對手的競爭能力。第三種是"剝削性競爭",指的是企業對他人勞動的剝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產品上使用與他人相同的包裝等)、模仿他人的廣告、盜用他人的聲譽、誘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種是"違法競爭",指企業有意識地、有計劃地以違背稅法、工商法等謀取競爭優勢,獲得不正當利益,如給回扣、行賄等。另外該法還具體地列舉了一系列有關的法律事實,并從中甄別出正當與不正當的界限。這些事實有:迷惑性廣告、清倉出售、甩賣和季節末大甩賣、購物券交易、行賄、誣陷、營業性誹謗、吐露商業秘密等。

雖然《競爭法》對種種不正當的競爭行為作出了細致的規定,但是它又規定,判斷某種行為是否屬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權利,并不屬于企業和個人,而是屬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據事實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權判定某種競爭行為是否正當并決定是否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關于國家調節、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法律

即使各種社會經濟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競爭,有時國民經濟的發展也會出現一些異常情況,如通貨膨脹和失業等,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是常見的。此時就必須有國家出面,對社會經濟的發展進行調節,把市場經濟導向健康發展的軌道。德國1967年制定的《穩定法》就是給國家提供調節社會市場經濟的手段的法律。該法的全稱是《促進經濟穩定與增長法》。它規定,在社會市場經濟條件下聯邦政府有權以間接的干預措施調節經濟發展(所謂"經濟干預");調節的目標是,在經濟持續增長的同時保持穩定的物價、高的就業率和對外貿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鎮、鄉之間的經濟均衡發展:調節的主要手段是預算、稅收、社會福利措施等。它還規定,監督、調節社會市場經濟,是聯邦政府的義務,聯邦政府必須對協調各地的經濟發展負責,對各地區的投資用稅收進行引導,并在每年初就過去年度的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向國會報告。《穩定法》的施行,其意義一是它給國家提供了經常的明確的調節控制經濟發展的權利義務、以及實施調節的手段;二是它擴大了聯邦政府參與經濟事務的權力,縮小了經濟的地方自決權,對聯邦制條件下的經濟地方自治原則進行了修正。

德國在穩定社會經濟關系的方面,除利用《穩定法》進行大膽的調節之外,還采取了如下措施:

為抑制、消滅通貨膨脹,規定德國中央銀行德意志銀行獨立,使其脫離聯邦中央政府機構系列,中央銀行董事會的組成不屬于聯邦總理的職權。這樣,政府就無法決定貨幣發行量,這就消除了政府為追求經濟高速發展而濫發鈔票導致的通貨膨脹。

設立經濟發展理事會,成員有聯邦經濟部長、財政部長、各州政府一名代表、鄉級政府的代表等。理事會的任務是:對德國境內全局性的經濟發展問題進行協商,尋找解決經濟發展中的方法并盡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動。因德國是聯邦制國家,經濟事務的決策權屬于各州政府。成立經濟發展理事會后,聯邦政府便可以對各州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協調,并貫徹聯邦的經濟政策。

設立財政計劃理事會,其成員與經濟發展理事會組成方式一樣,其任務是協調國家、州和鄉的財政計劃,使公共收支與國民經濟的發展水平相適應。

設立社會力量監督國民經濟運行的常設機構,于1963成立的一個由德國境內沒有黨派色彩的五個著名經濟學家組成的專家理事會,人稱"五賢士會"。該理事會的主要任務是:鑒定宏觀經濟的發展狀況,每年秋季撰寫一部關于宏觀經濟發展的優劣的鑒定報告。這份報告要向社會公布,而且對政府實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開的聯邦議會上,聯邦政府要將他們對該鑒定的意見向議會提出專門的說明。

(三)關于市場準入的法律

對于允許公開競爭的行業,國家均規定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度,不達到標準者不得開業進入市場。市場準入制度是企業開業登記制度之外的另一種考核制度,任何營業者當然都必須經過國家登記方可開業,但德國法律要求,營業者在申請登記之前,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市場準入條件。這些條件是,對各種公司,依據商法的規定實行規范制和批準制;對個體商人,則要求其具備職業知識。對具有高級技術知識的個人營業者,如醫師、律師、會計師、經濟師和稅務顧問等,國家還要求他們必須經過特殊的培訓并達到一定的年齡。德國在市場準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嚴格而細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師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師傅這樣的個體開業者,法律也要求他們必須具備實科中學畢業(六年制中學)畢業、學徒三年、幫工五年、最后通過政府專門考試的履歷。

四關于勞動者的法律

勞動是社會財富的根本來源,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保護他們的合法利益,理所當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務之一。由于德國是私有制國家,貫徹的是"勞動自由"的原則,故勞動關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場化方式即采用勞動契約形式,由雇主與雇員自己決定是否發生雇傭關系,并決定工資、工作時間、工作條件、休假、勞動保護等有關勞動的具體事宜。在這種條件下,勞動者總是處于較不利的地位,他們的權益常常難以得到保護,勞資沖突的產生是必然的。為緩和這種沖突,穩定社會關系,德國法律在保護勞動者上采取了較大的舉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獨立于民法的勞動法。在《德國民法典》關于雇傭關系的規定顯然已經不足以保護勞動者的條件下,把勞動關系從雇傭的法律規范中分離出來,另外從19世紀末開始制定了一系列勞動法規,這些法規最初是針對個別行業制定的,尤其是針對礦工等勞動保護最為迫切的行業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戰后已經成為勞動法群體。1969年德國制定了專門的《勞動法統一法》,把所有的勞動法規統一為一個大法。該法以《德國民法典》和《德國商法典》為基礎,但又廣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確立了統一的勞動保護條件。該法的另一個顯著的成就是,把對勞動關系的司法管轄權從一般管轄權中分離出來,為成立獨立的勞動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據。

⒉設立獨立的勞動法院,對勞動關系進行特別司法管轄。德國于1979年制定《勞動法院法》,規定設立縣、州、聯邦三級勞動法院系統,審理雇主與雇員之間的勞動關系爭議。該法規定,區別于一般的民事爭議的是,勞動爭議的審理貫徹程序捷便和費用節儉的原則。

3提倡"社會伙伴關系"。所謂"社會伙伴關系"指的是德國社會的一種說法,它認為德國的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以及他們的代表者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的關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沖突,而是一種在客觀上既有矛盾但又誰也離不開誰的、要共同為經濟穩定和繁榮發揮積極的社會作用的伙伴關系。德國法律對這種說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勵的態度,法學家們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闡述這一說法。按照"社會伙伴關系",只有雇主與雇員之間、雇主聯合會與工會之間在出現勞資沖突時即互相斗爭又互相協調才能解決問題。這一看法可以說在德國形成了共識。1993-1994年德國南部的鋼鐵工人長達10個月的罷工就是在工會與雇主聯合會頑強而又靈活的斗爭中得到解決的。

2建立"共決權"制度。所謂"共決權"制度,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的,在所有的企業中建立的由就業者享有參與和雇主共同決定企業事務的權利的制度。這一制度的主要內容有:⑴"企業委員會"制度。按照1952年頒布、1989年修訂的《企業法》,在一切企業中設立企業企業委員會,企業委員會由就業者或者就業者代表組成,它享有代表就業者講話以及決定部分企業內部關于就業者事務的權利。其權利主要包括:在集體事務方面如就業者的休假計劃、工作時間、職員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崗位勞動監督、企業新技術引進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決定權;在企業對就業者的個人處置事務如就業者的培訓、崗位調換、解雇等問題上,企業委員會擁有知情權和建議權;在企業變更損害到20名以上的就業者的利益時,企業委員會有為他們取得利益補償和申請社會救濟的建議權等。企業委員會不同于工會,因前者是法定組織,有法定權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團,其權利來源于組織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業內部活動,而后者可以是行業的、地區的甚至是全國的組織。⑵就業者參加企業監事會制度。根據德國前述《企業法》、1951年的《產業企業共決權法》、1976年的《共決權法》等法律,就業者有權在一切股份公司、兩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擁有監事會席位。法律對就業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確規定,如在擁有500名以上就業者的礦山、鋼鐵企業中擁有1/3至半數的席位,在企業集團如康采恩的監事會中擁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監事會中,就業者監事行使與其他監事同樣的權利。

⒌工會的統一化和獨立化。德國法律規定,某一行業只能組織統一的工會,其目的是避免該行業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會的強大。所謂工會的獨立化,指的是德國法律規定,工會不能從屬于任何黨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獨立。該規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會作為黨派的競選的工具或者教派斗爭的工具,使工會保持其只為工人利益活動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勞動保護和勞動保險制度。德國對勞動保護的法律制度見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內容包括兩方面,一種是針對勞動中的危險對就業者的保護,如勞動秩序、就業者健康、勞動技術條件、危險品作業的保護等規定;另一種是勞動時間保護、勞動報酬保護、解約保護等。另外,對特殊勞動者如婦女、青年、重殘疾人、以及家庭勞動者等,由法律針對其特性作出規定。雖然德國法把勞動關系的締結仍然當作民法上的一種合同,承認其成立依據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勞動保護條款規定為強制性條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變和拋棄。同時,德國對一切就業者建立以企業資金和國家資金為基礎的強制性保險制度,它規定所有的雇員都必須參加醫療、養老、事故、失業等項保險,保險費由雇主與雇員各半分擔。如就業者失業,除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賠償外,還可免費接受由國家財政支持的職業培訓和轉崗培訓。

總之,一方面由于就業者技能的提高和勞動市場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對就業者的完備的保護,德國的就業者的法律地位和勞動條件已顯著提高,據1991年的統計資料,其勞動力價格已經成為世界之冠,個人的消費達到全國社會凈產值的56.1%,遠遠大于同期國家的各項支出〔11〕。

五關于社會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謂福利制,就是使德國公民享受全面的社會保障的制度,這是德國基本法規定的四大原則之一,也是實行社會市場經濟的目的,為實行福利制國家的目標,德國長期把農業、交通、郵電等行業置于市場之外,使之未進入競爭機制。同時,德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國家的財政為基礎在該國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這些制度除上文談到的就業者的福利措施外,還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國依據國家財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國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住房十分緊張,大量的無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場對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國政府開始實行住房市場的國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場調節。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國家強制投資住房市場,并獲得對住房的部分支配權,然后把住房低價出租給社會低收入者階層不定期居住,這就是所謂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義務法》(1948年)強制規定對房主解約的限制,后來該規定導致對《德國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護"的法律制度。依靠這些制度,德國的住房市場曾有過長期的對居住者寬松的局面。但是自從德國統一后,住房市場目前仍然比較緊張。

⒉養老。德國對全社會實行法定養老保險制度。養老保險是由國家財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滿65歲,婦女年滿60歲即可領取到養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國對全體居民實行十年制義務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費制度。對受教育有困難的居民,國家給予特殊的幫助,比如對殘疾人國家建立特別的學校予以教育。對經濟困難的大學生,國家給予未來可以減免的貸款。對失業者,國家舉辦專門的學校使他們免費學習新的技能。

⒋貧困者的社會救濟。德國對低收入者實行國家補助。補助的方式有發生活補助費、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對我國的參考價值

關于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這種制度而取得舉世注目的建設成就的情況,在我國已經有不少學者進行了介紹。此處當不再贅言。所應補充的是,在德國統一后原東德地區的經濟重建過程中,德國式市場經濟又一次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因東西德經濟發展水平相差巨大,統一后為發展東部經濟而耗費了大量資金,從而導致德國經濟從1990年到1993年沒有正增長率,但是德國馬克的幣值與匯率基本保持未變,通貨膨脹率沒有超過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沒有下降,未出現大的社會動蕩。1994年德國東部的經濟改建已經基本完成,德國經濟開始走出低谷,出現2%的增長率,1995年經濟可望持續增長。正因為此,執政已經三屆的基督教民主聯盟黨在多數人預期競選失敗的情況下,在1994年的超級大選中又一次取得了競選勝利。這一切與前蘇聯地區及東歐地區某些引進英美自由市場經濟模式的國家的政治動蕩、經濟難以發展、人民怨聲載道的情況形成鮮明的對照。

當然,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從法律政治學的角度來看并非是無可指責的。但是,對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國的市場經濟的法制建設尚處于初級階段,我們需要廣泛地吸收和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法制經驗,尤其是德國社會市場經濟法制的成功經驗。實事求是地說,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對我國在許多方面都有借鑒作用,最突出的方面應該是以下幾點:

⒈依靠民法來建立我國市場經濟社會的行為規范基礎。民商法是市場經濟法制建設的基礎。正如德國社會市場經濟的法律制度--其實也是其他市場經濟國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樣,市場經濟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為民法特別法的商法,因為他們提供了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整個社會的最基本的法律規則。但是實事求是地說,我國的立法者對此并無清楚的認識。目前我國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無法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作為整個社會的基本規范的需要。現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則"過于簡單,只有156條,在其實質內容方面,不但物權財產權(最突出的是不動產財產權)、債權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內容,也是市場經濟的基本的法律規范,在我國可以說是缺乏有實質意義的規定,而且已經被改革實踐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內容,如關于不許土地出租的規定等,到目前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條文,所有這些給我國目前的改革確實帶來不少困難。但同時這也給改革帶來良好的契機。因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舊的古老傳統很難適應當代的情勢,在產品經濟體制下制定的行為規則又被改革和人民群眾所拋棄,所以我國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間的基本的行為規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民間社會的行為規范的總和。因此,如果現在我國能夠制定出一部詳備而得當的民法,不但會彌補我國目前的民間社會行為規范缺乏的漏洞,而且會極大地促進改革的發展。這也是我們從《德國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時理應得到的經驗。

⒉依靠法治方法實現法治經濟。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這一點,目前從上到下已經沒有疑義。但是對怎樣才能實現法治經濟這一問題,理論界無人提及,實踐上可以說并不明確。因為,目前我們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說是與法治目標相違背的。其主要的表現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臺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沒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動"這一法治國家普遍的原則,而是繞過現行法律、甚至違背現行法律的規定,依靠非法律的種種手段推進改革的進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試驗、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這樣,幾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臺都會帶來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違背了法治國家的目的。這一點無疑也是我國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對此問題的解決可以參考德國等法治國家的作法。在德國,對政府的行為實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為均為非法"的原則,政府施政如有新的舉措,首先考慮的是把自己的綱領制定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動,如不然,政府的行為就是非法行為。這一原則雖有僵硬之嫌,但它卻維護了法律的尊嚴,遵循了法治的原則,收到了長遠的政治效益和經濟效益。我國對改革也應貫徹"先立法、后行動"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達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動納入法治軌道。要做到這一點在我國并不難,因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論上和實踐上已經為我國臺港地區或者其他國家證明是市場經濟的成功經驗,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從這些地區和國家引進的。那么在吸收這些地區和國家的經驗時同時引進他們的有關的法律制度、同時把這些法律制度通過立法轉化為我國的法律制度,應該說是比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參見張賢鈺:《德國社會市場經濟與法制的評價》,《中國法學》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9〕Sternusw.:EinfuehrungindasdeutscheRecht.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0,Seite123-124

篇3

從1948年正式建立到現在,戰后英國的社會救助制度先后經歷了三個重要的發展時期:1948到1965年是初步發展時期;1966到20世紀70年代末是完善時期;從1979年撒切爾政府上臺到現在是變革時期。1979年以來,英國社會救助制度總的變革趨勢是:社會救助的手段越來越趨于多樣化,服務型社會救助越來越占據重要地位,同時對申請人設置的限制性條款也越來越嚴格。

一、1979年以來英國社會救助制度的頻繁變革

1.保守黨政府時代(1979―1996年)

在1988年正式生效的《1986年社會保障法》里,作為英國社會救助制度的主要組成部分之一的補充補貼被收入支持所取代,家庭津貼變成了家庭信貸,而在之前幾年,住房津貼已經取代了房租減免。所有這些津貼改革的目的是簡化管理并避免“貧困陷阱”這種最壞的結果。[1]

1986年的《社會保障法案》創造了三種社會救助津貼:收入支持、家庭稅收抵免和住房津貼,這三種津貼都建立在相似的原則基礎之上。這項法案推動了英國社會保障體系向稅收抵免方向的發展,而且它把財產調查作為整個改革方案的中心。一種新的社會保障結構被引入,它較少在不同的津貼申請者之間進行區分,比如殘疾人、養老金領取者和單親家長。[2]

這項法案同時建立起了雙重的財產調查型收入支持體系:收入支持是為那些沒有工作或每星期工作時間少于24小時的人設立的,工作家庭稅收抵免是為那些每星期工作時間在24小時(后來減為16小時)以上的父母設立的。然而,撫養著16歲以下小孩的單身母親卻不用受工作方面的條件限制就能接受社會救助,就如同普惠式的兒童津貼一樣。[3]這再次反映出英國政府對兒童享受的福利的關注度明顯要高于對其他群體的福利的關注度,同時,這也反映出“少年兒童是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最寶貴的資源”的這一當代社會的重要理念。

1983年,保守黨政府引入了住房補貼計劃,以取代之前存在的針對低收入家庭的各種住房福利。最新的關于申請住房補貼的一般資格是在《1992年社會保障繳費和補貼法》中規定的。

保守黨政府在1971年設立了家庭收入支持,其在1988年被家庭稅收抵免所取代,它提供給每周工作時間在24小時(后被減少為16小時)以上的低收入父母。這項津貼對于單親家庭與雙親家庭一視同仁,發放的主要依據是家里孩子的數量及其年齡、家庭純收入、積蓄等。與收入支持一樣,家庭稅收抵免只面向積蓄在8000英鎊以下的家庭,只有積蓄在3000英鎊以下的家庭才能獲得全額的家庭稅收抵免。

在1986年以前執行的補充補貼計劃中,有些條款準許對幫助特殊支出做出一次性付款,諸如搬家、購置家具、修理房屋等等。政府在這些方面有很詳細的規定。《1986年社會保障法》廢除了這些名目,用社會基金取而代之,救助金局組織了一個受過專門培訓的小組負責管理。社會基金提供給收入支持和后來設置的非繳費型求職者津貼的領取者,以滿足被認為超過日常生活的正常開支的一次性需求,它由兩個不同部分組成:法定社會基金和任意社會基金。1987年實行的法定社會基金對寒冷天氣時的額外燃料支出,以及生育和喪葬費用提供資助。1988年開始實施的任意社會基金,對申請人提供預算借款和危機借款,以及社區照顧資助,社區照顧資助是提供給那些已經接受了一段時間的住院護理并需要回到社區安頓的人。此外,去醫院或其他醫療機構探親訪友時,可以得到交通補助。該服務還補助社區內“易受傷害”的群體改善生活條件,政府有詳細的規定來幫助社會基金官員決定這類需求。除了社會服務和醫療服務以外,社會基金提供的現金資助是很有限的。在預算范圍內,30%用于社區護理,70%用于借款。當然,生育和喪葬補助不在此范圍內。[4]

從1994年10月起,申請家庭稅收抵免及住房補貼的家庭可以獲得每周不超過40英鎊的補貼用于用于正規幼兒園的看護費用。此項幫助用于雙職工、單職工而另一方無力照顧孩子的家庭,以及單親家庭。它是提供給那些把不滿11歲得孩子送到日托所照看的家庭的。這項政策有助于減輕低收入工作家庭在照看孩子方面的負擔,同時也給予了一定精神上的鼓勵。

1996年,保守黨政府推行求職者津貼制度,政府提供繳費型求職者津貼和非繳費型的求職者津貼,以應對不斷增加的失業人口并緩解失業家庭的貧困。其中的非繳費型求職者津貼,則附帶了較為嚴格的家庭財產調查和就業行為調查,強調申請人必須積極努力尋找工作。自從1996年10月求職者津貼取代失業救濟補貼后,該項津貼在2000年以后取代了收入扶持而成為社會救助津貼中開支比例最大的津貼,其與收入扶持共同構成了當前英國社會救助制度的核心。

2.新工黨政府時代(1996―2009年)

1998年5月,新工黨政府提交了上臺以來的第一份財政預算報告,該報告明確指出要用工作家庭稅收抵免取代原有的家庭稅收抵免。1999年10月,工作家庭稅收抵免正式取代了家庭稅收抵免。工作家庭稅收抵免的設立清晰地表明了新工黨政府的政策意圖:提高至少有一個成年人就業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鼓勵無人就業的家庭中的成年人進入勞動力市場。工作家庭稅收抵免的設立明顯地是受到了1998年英國財政部的相關統計數據的影響,財政部的相關統計顯示:在1997年的英國,有五分之一的處在工作年齡段的家庭成員沒有工作,這一比例是1979年的兩倍。[5]就業比例如此之低,改革自然勢在必行。

1999年10月,工作家庭稅收抵免正式取代了原有的家庭稅收抵免。新工黨政府推出工作家庭稅收抵免的政策目標是讓這項津貼覆蓋150萬個低收入的工作家庭,這是家庭稅收抵免覆蓋面的兩倍以上。工作家庭稅收抵免包括每周48.8英鎊的基本津貼,加上隨著孩子年齡而增加的額外津貼,在孩子達到16到18歲時,該額外津貼達到最高額度即每周25.4英鎊。工作家庭稅收抵免的申請者必須保證每周工作時間不少于16小時,但那些每周工作時間在30小時以上的申請者還可以額外得到每周10.80英鎊的津貼。[6]

工作家庭稅收抵免的政策目標是有一個或兩個成年人都沒有工作的低收入家庭。與家庭稅收抵免相比,平均每個家庭每周可以從重額外獲得24英鎊的收入。[7]工作家庭稅收抵免的設立清晰地表明了新工黨政府的政策意圖:提高至少有一個成年人就業的低收入家庭的收入;鼓勵無人就業的家庭中的成年人進入勞動力市場。

2003年,工作家庭稅收抵免又被工作稅收抵免所取代,它仍然是針對低收入家庭的,與工作家庭稅收抵免不同的地方是:它不要求家庭中一定要有需要撫養的小孩。

2003年10月起,養老金補貼計劃正式實施,它包括保證補貼和儲蓄補貼兩個部分。保證補貼是專門針對60歲以上老人的收入支持計劃,如果個人的儲蓄超過10000英鎊,則保證補貼將被削減。儲蓄補貼的政策目標在于鼓勵儲蓄行為,使那些有一定儲蓄的老人得到更好的政策待遇,適用人士是65歲以上的養老金領取者,當申請者的收入達到一定水平,就喪失領取的資格。

2008年10月,英國政府開始實施就業及援助津貼制度,取代喪失工作能力補助與收入支持,收益人群是由于健康原因而不能工作的人。與求職者津貼類似,就業及援助津貼也分為兩類:繳費型與非繳費型。非繳費型的就業及援助津貼屬于社會救助,需要進行家計調查,申請人的銀行儲蓄不得超過16000英鎊。非繳費型就業及援助津貼的給付額計算方法與收入支持的計算方法類似。社會保障部門根據申請人的具體家庭狀況計算出該家庭的標準給付額,在此基礎上根據申請人的特殊情況,再追加額外給付。申請人一旦領取了非繳費型就業及援助津貼,就不可以再申請收入支持、求職者津貼和養老金補貼了。

3.聯合政府時代(2010年至今)

2010年,以保守黨為核心的聯合政府取代了新工黨政府,這標志著英國歷史翻開了新的一頁,同時也意味著英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必將迎來新一輪的變革,其將往何處去是目前英國民眾關注的熱點話題,其中自然也包括了對社會救助政策的關切。

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之下,英國政府于2010年11月11日公布了福利制度改革方案,承諾幫助失業者再就業,同時警告失業者如果拒絕工作、靠領取社會救助津貼過日子,將會面臨處罰。根據這一方案,英國政府將把個人和家庭所得種類繁多的補助和津貼整合起來統一發放。英國政府計劃于2012至2013年起實施此福利制度改革,并且計劃在5年內完成。

聯合政府還宣布了180億英鎊的福利支出削減計劃。工作稅收抵免計劃也遭到了削減:從2011/2012財年開始,連續三年凍結基本因素和30小時因素的給付;從2012/2013財年開始,取消50歲以后重新開始工作因素的給付,而有小孩的夫婦必須兩人每周工作時間達到24小時以上,其中一人的工作時間必須在16小時以上。

二、1979年以后英國社會救助制度頻繁變革的原因分析

1.貧困人口的增加

在1961到1979年間,英國所有的收入群體都從經濟的日益增長中得到了好處,其中最低收入群體的收入增長最快。然而,自1979年保守黨政府上臺后,英國經歷了一次收入和財富不平等的快速擴張過程。在1979年到1994/1995年間,扣除住房花費后,最富有的十分之一人口的收入增長了60%以上,而最貧窮的十分之一人口的收入卻下降了約10%。從1994/1995年間開始,平均生活水準的上升提高了大部分群體的收入水平,只有最貧窮的十分之一人口例外。[8]在1979到20022/2003年間的英國,實際凈收入每增加100英鎊,就有40英鎊為最富有的十分之一人口所得。收入不平等的如此加劇不僅在英國歷史上十分少見,其在國際范圍內也是罕見的。[9]

1980年以后,英國的貧困人口急劇上升。按照歐盟國家規定的貧困線即平均收入的50%計算,英國的貧困人口從1979年的440萬增加到1989年的1040萬。這1040萬的貧困人口占英國總人口的19%以及22%的兒童人口。[10]20世紀80年代英國貧困率的突然上升和保守黨的相關政策有關,但實際上也受到了當時社會和經濟變化的影響。這些變化主要包括;勞動力對市場對非熟練和半熟練工人需求量的下降,由此導致失業率的上升和工資的降低。此外,經濟全球化也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因素,其他國家的極具競爭力的外來勞動力導致英國國內的平均工資水平下降。

英國在20世紀八九十年代的經濟增長有利于富人但不利于窮人。比如,根據官方統計結果顯示;從1979年到1990年,最窮1/10人口的收入下降了17%;而同一時期.最富的1/10人口的收入增加了62%。從總人口來看,富人的實際收入增加了50%,而窮人的實際收入只增加了10%。而同樣有官方統計數據表明:到1991年,幾乎有1/3的英國兒童生活在貧困之中。最近的證據表明,在20世紀90年代后期,英國的不平等和貧困使最窮者的可支配收入與最富者的可支配收入的差距增大到了決裂的邊緣。[11]依據英國一些學者的估算,在20世紀末,英國有1400萬人生活在貧困之中.他們的收入還不到國民平均收入的一半,而生活在貧困家庭中的兒童數也從1979年的140萬增長到了1999年的450萬;與此同時,最富的1/10人口的收入仍然在持續增長。[12]

戈登在2000年指出,英國的貧困一直都在增長,并且已經有相當一部分人陷入了貧困。他的研究指出,英國14的家庭在遭受貧困,但福利國家的制度為他們提供了安全網,這使貧困者不至于陷入最困難的境地。到1999年,英國有50萬人遭受長期貧困,這比1990年下降了許多。[13]

在20世紀80年代,撒切爾領導下的保守黨政府對社會保險津貼進行了大幅度的削減。英國人享受到的來自社會保險領域的保護減少了,由此帶來的后果是:英國人對社會救助津貼的依賴增強了,特別是在日益增加的失業率與房租,以及低工資背景下。在20世紀90年代早期,超過800萬人依賴主要的社會救助津貼(現在的收入支持),其中的三分之一還依賴其他形式的社會救助津貼。[14]

2.失業率的上升和零就業家庭的增多

20世紀50和60年代,英國的平均失業率大概在2.5%的水平。失業率如此之低,這在英國歷史上都是很罕見的。那是個“充分就業”的年代,絕大部分的畢業生都能有一份全職工作,到法定年齡時再退休。然而,進入20世紀70年代中期以后,失業率開始飆升,1981年時高達9.6%。失業率跟著經濟周期而變化,20世紀80年代后期有所回落,90年代初又開始上升。90年代后期,失業率又降了些。然而,2002年的失業率仍高達5.2%,是20世紀50、60年代的兩倍。因此,20世紀八九十年代,失業率出現了大規模上升,大規模失業成為了英國勞動力市場的主要特征。在此期間,還出現了一種新現象:男性非經濟活動人口眾多。非經濟活動人口指的是那些沒有就業也沒有失業的人,也就是說,他們既不主動找工作也不愿意工作,包括在家里料理家務的人、因患病和殘障而離開工作崗位的人,以及已經提前退休但尚未領取國家養老金的人員。[15]

20世紀80、90年代還出現了一個全新的現象:零就業家庭。工作也兩極化了,雙職工家庭多起來了,零就業家庭也多起來了。1968年,零就業家庭只有4%,1975年為6.2%,1981年急劇上升到10.6%,1995年更是達到了16.7%。在此期間,單親家庭成為零就業家庭的風險最高,其次就是單身漢。[16]

3.社會福利開支的急劇增加和騙保現象猖獗

在戰后的英國,由于福利開支增長過快,必然導致財政負擔沉重,經濟效率下降。在福利開支中,社會救助占了很大的比重,因為社會救助與社會保險不同,是屬于非繳費型的社會福利,政府的責任更重大。

福利支出在政府財政支出中所占比例在1951年的是36%,1978年就增加到53%。[17]而在1980―1995年間,福利開支占英國GDP的比重又增長了5.8%。2008年金融危機席卷全球,英國的經濟遭受重創,福利開支給政府財政帶來的壓力有增無減。據統計,英國2009年包括失業救濟、就業培訓、低收入家庭補助及兒童、孕婦和傷殘人員的補助等在內的社會福利開支高達1920億英鎊,超過當年的國防、教育及醫療開支的總和,給英國財政和經濟復蘇帶來了嚴重負荷。由于英國給予失業者和單親家庭的社會救助補貼過高,而低工資階層因所得稅高,因此出去工作所得比賦閑在家多掙不了多少,從而導致許多人干脆長期閑在家里以領取社會救助補貼生存。高福利意味著高支出,高支出需要有高稅收來支撐。高稅收又被嫁接到企業身上,直接影響了英國企業的盈利能力,致使它們在世界市場上競爭力的下降。因此,就不難理解無論是保守黨政府,還是新工黨政府,還是現在的聯合政府,都頻繁地對社會救助制度進行變革了

英國政府在1998年的《打擊騙保,人人有責》綠皮書中宣稱,每年被騙取的社保資金達20億英鎊,“這筆錢可以用來為100萬尚沒有養老金的老人提供收入保障,還可以給1200萬兒童每周增發2英鎊的兒童津貼”,[18]按負責制定打擊騙保政策的大臣馬爾孔?威克斯的話說,在1998到2001年間,騙保人數下降以后省出的錢“可以給2500名醫生或近6000名護士發工資”。[19]

一個很明顯的事實是:社會救助成為了騙保的重災區。根據英國就業和養老金部的統計,在2000―2001年度,收入支持和求職者津貼兩項制度由于騙保和工作失誤,多支付了12億英鎊,其中7.74億是騙保所致。騙取收入支持的人數是20.4萬人,騙保率為5.4%;騙取求職者津貼的人數為8.6萬人,騙保率為8.6%;最常見的騙保形式是未申報收入和及未告知自己有配偶。[20]

三、結語

篇4

關鍵詞:社會保障;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法律制度

由于社會保障制度在各個國家實施的程度、實際的覆蓋率以及具體的實施時間都各有不同,這就導致作為社會保障制度主要組成部分的社會保險制度在世界各國的具體狀況也有所不同,其中最顯著的就是各個國家社會保險所包含的項目不同,而各個項目的資金又直接與社會保險基金相掛鉤。在我國,根據風險的不同,社會保險涉及到了多個不同的項目,而每一個項目又都會積累一筆數額巨大的基金,把這些基金綜合起來也就是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對這些基金該如何管理就成為了一大難題。在當前情況下,我國面臨著人口老齡化和通貨膨脹的雙重壓力,這對于社會保險基金來說,不僅意味著其支出壓力在不斷增大,而且還面臨著基金貶值的風險,我們既不能讓社會保險基金長久的累積,也不能讓社會保險基金流而不積,所以選擇一個正確的管理方式顯得尤為重要。

一、國內外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的現狀

結合我國目前社會保險具體運行狀況以及《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社會保險基金主要是指為了保障國民在年老、失業、患病、生育以及發生工傷時能夠及時獲得相應的幫助而成立的基金。[1]這個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企業以及企業職工的繳費、自由職業者的繳費、國家補貼等。而信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國,由于其存在諸多優點的原因迅速在英美法系國家得到推廣和運用。所謂的信托管理就是指通過設立信托的方式來進行管理。具體到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其實就是為了實現信托目的,通過委托人選任受托人的方式來管理運用社會保險基金,主要就是利用信托原理并通過信托制度設計來實現管理。[2]

(一)國外關于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的現狀

1.美國關于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的現狀

1939年,美國通過了對于社會保障制度的修正案,實際上也就是正式確立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本質就是信托,并且出臺了《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這部法律是美國關于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的標志性立法。美國將社會保險基金視為公共信托,其具體的管理運行要由《社會保障法》以及《信托法》來共同規范。[3]另外,《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自1974年頒布以來雖然歷經多次修改,但仍然堅持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尤其是對受托人的要求從未脫離最初的制度框架,在其中詳細規定了受托人責任、禁止交易、違反受托人義務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值得我國借鑒和學習。

2.英國關于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的現狀

信托制度最初的創設就來自于英國,而且在德國人創設社會保障制度后,英國也很快的進行了吸收借鑒,因而在這樣的背景下信托與社會保障制度在英國這片土壤上自然而然的得到了結合,這其中尤為突出的就是社會保險基金信托中的養老金信托。在英國,養老金信托立法呈現出體系化、全面化、精細化的特點。對養老金信托的管理不僅依靠于傳統的養老金法案,更多的還要信托法以及稅法的幫助,其中最顯著的特征就是英國養老金的設立必須采用信托方式。在英國,養老金監管特別強調信托,其將信托法作為養老金監管的基本法律。在監管模式的選擇上,其采用審慎人規則,具體說來就是并沒有對基金的投資進行過多的干預,大部分時候的監管都集中于投資決策環節,要求受托人要盡到忠實、勤勉等義務。英國的養老金信托重視對受益人權益保護,在其受托人中往往就包括受益人所選的代表,而且在通常情況下,受托人針對信托財產作出某項運作時受益人都享受充分的知情權,而且在法律上為其行使訴權提供了途徑。另外,英國又為社會保險基金信托進行專門而有限制性的稅收優惠,并在此基礎上不斷對受托人進行規范與管理完善。

(二)我國有必要對社會保險基金信托進行管理

社會保險基金就如同國民的錢袋子一樣,故其管理必須體現出安全性和增值性這兩大性能。對于安全性而言,社會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為企業和國民的繳費,相當于國民把錢交給國家來進行集中管理,以便共濟性的抵御各種風險因素。因此,社保基金的管理者必須要保障基金的安全,保證其不被挪用和侵蝕;對于增值性而言,這就要求基金管理者不僅要扮演好守護基金的角色,而且要通過一定的手段和方式實現基金的保值以及增值。這就要求基金的管理者要善于運用一系列管理以及投資方式來實現基金增值,在管理方面就需要從源頭上節約成本,并在具體運作中提高效率,而讓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與信托制度相結合則可以順利的實現這兩大性能。信托從產生時起就具有避稅的天然優勢,而減少稅收征收恰恰能夠做到節約成本,通過信托的方式來對社會保險基金進行管理,一方面國家可能針對信托制度會實行一定的稅收減免;另一方面,信托的當事人也可以充分利用信托的天然優勢,通過一系列的制度設計來實現降低稅負。信托制度可以實現社保基金在管理上更加專業化,在該制度中充當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者角色的就是受托人,在受托人的選任上要遵從委托人的意愿,通常情況下受托人都由熟悉市場經濟、國家政治以及法律法規的人來擔任,而且受托人在管理信托財產時要以實現信托目的,實現利益最大化為己任,要切實履行忠實、勤勉等義務。這樣的設計就足夠顯示出了采用信托方式管理社會保險基金能夠充分體現管理的專業性、精細化以及利益最大化。

二、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行政色彩濃重,缺乏市場導向性

社會保障制度起源于德國,其通過建立強制性的社會保險等保障制度措施來化解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各種風險,這種做法最突出的特點即是國家行政力量在制度設計與推行中扮演中堅力量。其后,世界上各個國家紛紛效仿德國的社會保障制度,只不過在制度的具體實施中,包括但是不限于資金的籌集、運營、監管等程序中政府行政力量干預程度有所不同而已。在我國,社會保障制度起步相對較晚,社會保險制度自1951年起才慢慢開始建立起來,從我國社會保險制度發展的歷程來看,政府在其中擔當重要推動力量,社會保險的各個環節都有政府的全程參與。單從社會保險制度的公共性質而言,該制度運行的核心就是把政府作為主要責任主體而形成的強制性事業,要依靠政府介入才能推動其發展。但是我們應該看到,社會保險制度尤其是數額巨大的基金,對其管理不能簡單的束縛于政府權力之下,要將其解放出來,以市場為導向積極參與競爭。在現實中,一方面我們的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總是認為財權與事權不相匹配,地方財政收入在不斷下降的同時卻要提供大量的公共服務。[4]另一方面,我們的政府卻又不能很好的做到簡政放權,對于社會保險基金來說,我們的政府應該在兼顧其公共性質之余,充分的考慮其所具有的經濟屬性,讓其回歸市場。這樣不僅能夠達到讓政府減負目的,而且能夠大大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運行效率。

(二)統籌層次過低,不利于集中化管理

我國社會保險統籌層次目前仍然處于一個較低層次,各個具體社會保險項目統籌層次不一,2010年的《社會保險法》也指出逐步實現全國統籌是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目標,但是這僅僅是針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其他保險項目卻沒有提及到全國統籌層次。而且從總體上看,我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仍停留在市、縣一級統籌。[5]這樣的統籌層次就導致了我國社會保險各項基金處于碎片化的狀態,與之相對應的基金管理必然也處于間斷、混亂狀態,由于大部分基金處在地方政府管控之中,各個地方實際情況各有不同,導致中央根本無法出臺統一的管理制度。這樣的管理狀態一方面帶來了基金管理成本上的增加,另一方面也導致腐敗容易滋生。

(三)基金結余量大,收益率較低

我國社會保險各個項目基金的結余量十分龐大,而且每年都呈現出上升的趨勢,面對如此之大的社會保險基金,如何保證其保值增值就顯得很困難,但是這又是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者必須要注重的一點。從我國目前的管理狀況來看,社會保險基金雖然結余量大,但其實每年的收益率都不高,這一方面說明目前我國針對社會保險基金并未形成一個保值增值的機制,另一方面也顯示出我國對于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尤其是投資運營的管理存在諸多問題。

(四)基金管理立法滯后,碎片化現象突出

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就研究領域及部門劃分而言當屬社會法范疇,但當前我國在這方面多為經濟學、管理學方面的研究,在法學層面上進行研究的較少,能夠綜合經濟學視角、管理學視角,并在此基礎上運用法學專業視角加以整合研究就更為少有,由此就帶來了一系列問題,首要的就是關于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方面的立法滯后,碎片化現象突出。另外,由于缺乏統一的基金管理規定,導致在具體實踐中出現多頭管理的局面,各個管理部門之間職責不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般都為政府的職能部門,缺乏獨立性,而且管理所依據的規章及文件發生沖突的情況時有發生。以上關于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存在的諸多問題表明,我們應該盡快建立一套法律制度規范來對其進行管理,防止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問題進一步擴大化。國外的社會保障制度相比較于國內起步較早,而且英美法系國家信托制度發達,在這樣的環境下,國外社會保障制度發達的國家大都將社會保險基金采用信托的方式進行管理,經過多年的運行實踐,這一方式得到了許多國家的認可。

三、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模式構建的建議

(一)完善相關立法,形成一個全面具體的法律體系目前我國對于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方面的立法大多為部門規章,有些為政府的規范性文件,作為穩定一國國民情緒的最低制度設計而言,這在法律位階上明顯過低。雖然2010年的《社會保險法》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這種尷尬,但是我們應該清楚的知道,在該法中并沒有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進行專門有效的規定,而且在其中諸多的授權性條款需要進一步細化解決。無論是在英國還是美國,對于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都是由多部法律來共同規范。我國雖然出臺了《信托法》,但是在實踐中并沒有將諸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范基金管理的行政法規及部門規章視為《信托法》的特別法。因此,在具體的信托管理關系構建中,要以《信托法》為基本法,配套出臺相應法律法規來用于具體規范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構建起一個條理清晰的法律架構。

(二)選任適格的受托人,構建嚴格的責權機制

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是否成功的關鍵之一就在于受托人的選任上,在選擇受托人時要充分的考慮勝任性以及適格性,一個好的受托人必然能夠為信托財產利益最大化提供幫助。縱觀世界各國,無論是信托制度發達的英國,還是社會保障完善的美國,它們無一例外的都對受托人進行了嚴格的限制,這種限制既包含選任方面,也包含具體的權利和義務規制。因而我國在對受托人進行相關規定時,可以借鑒國外的成熟做法,諸于受托人要充分保障受益人的知情權得到確實落實、受托人要嚴格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建立受托人違反義務承擔的責任以及構建受托人資格禁止等制度。

(三)改變基金信托管理監管規則

任何一項制度的貫徹落實都離不開監管,對于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的監管而言,根據國際上的成熟經驗可以看出監管關鍵在于受托人的內部治理,而受托人內部治理的前提又是在于監管模式的選擇上,對于這一點我們可以借鑒英國的審慎人規則。該規則在堅持傳統信托上對于受托人義務規定的前提下,不再過多的干預資產組合以及持有上限。著重在投資決策環節進行監管,這樣的規則能夠靈活的應對復雜市場經濟,有利于讓基金真正的回歸市場。另外,我們的立法要賦予監管機構一定的司法處置權,對于違反基金信托管理規定的相關行為要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責任、刑事責任等。社會保險基金信托管理不僅符合我國當前基金管理改革的路徑,而且與國際經驗相吻合,是我國的法治建設以及社會全體參與的結果,需要社會全體的信仰。[6]在進行改革的過程中要立足于本國實際情況,吸收借鑒國外有益經驗,讓我國的社會保險基金在安全性得到保障的前提下盡可能的實現保值增值效能。信托管理能夠讓社會保險基金真正的實現市場化、規范化運作,從長遠來看,必然會讓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更加合理化、有序化、科學化。

參考文獻:

[1]彭麗萍.社會保障基金信托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11.

[2]余雪明.比較退休基金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141.

[3]程曉燕.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法律問題研究[D].長春:吉林大學:2008.

[4]儲濤.基于擴大地方財源為視角的地方稅體系完善[J].邢臺學院學報,2015(3):92-94.

[5]鄭功成.全國統籌:優化養老保險制度的治本之計[N].光明日報,2013-7-23(15).

篇5

關鍵詞:農民工;養老保險;統籌賬戶

作者簡介:盧馳文(1968-),男,江西余干人,經濟學博士,上海政法學院社會學與社會工作系講師,主要從事中國社會保險統籌研究。

中圖分類號:C91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1096(2008)01-0079-03 收稿日期:2007-10-21

一、統籌城鄉建設社會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由于中央授權各地方政府建立農村及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導致與農民有關的社會保險制度重復建設,造成了管理的混亂和社會保障資源的極大浪費。與農民有關的社會保險制度五花八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全國各地的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差異性很大。就目前的實踐來看,對于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設計大體分為兩類方案:第一,單獨建立農民工社會綜合保險制度。上海、成都和大連等市實行了綜合保險制度,盡管這些城市對農民工實行的是同一類型的社會保險制度,可這些城市的農民工綜合保險還是有區別的。第二,基本上與城鎮職工適用同一種模式。盡管北京、南京、廣州、南昌等城市對農民工實行與城鎮職工大體相同的社會保險模式,但各地的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不相同,享受的待遇肯定不盡相同。總體而言,北京市農民工社會保險方案和城鎮職工的還是有較大區別。由于制定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權力下放到各統籌地區,各統籌地區對設計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看法和目標不一致,所以設計出來的方案五花八門。這些社會保險制度導致“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難以對接”(盧海遠,2004)。

其次,各地區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差異性也很大。各地對被征地農民安置的做法不一樣。有些地方由村集體和被征地農民按照城鎮職工繳費標準,采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加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體系;有些地方由村集體和被征地農民按照低于城鎮職工繳費標準,一次性繳費加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體系;有些地方將被征地農民納入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足以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有些地區政府為了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問題,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進行了完善。比如:青島城陽區按照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低標準“仿城”模式,把被征地農民納入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體系之中;北京市大興區針對被征地農民創建了個人賬戶與儲備調劑金相結合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模式。有些地區針對被征地農民單獨建立社會保險制度,比如:2003年10月,上海市頒布了《上海市小城鎮社會保險暫行辦法》,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到小城鎮社會保險體系。由此可見,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也是多種多樣,這說明全國各地對被征地農民的安置不太規范,難以真正維護廣大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

再次,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千差萬別,說明在維護農民利益方面存在不規范的做法,難以得到廣大農民擁護。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雖有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作為制度基礎,但各縣都根據本縣實際制定了農村社會養老暫行辦法,2000多個縣(市)制定的方案肯定各不一樣。由于沒有明確的集體補助標準,導致各地執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過程中出現同一單位集體補助過分懸殊,遭到一些農民的抵觸。“從10多年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踐的經濟績效分析,其效率在大部分農村地區并不理想(庹國柱、王國軍,2002)。”

最后,與農民有關的社會保險制度存在重復建設問題;不僅損害了廣大農民的社會保險利益,而且“多元化制度供給是社會保障資源的一種浪費”(楊翠迎,2005)。

農村和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重復建設和相互割離,嚴重損害了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利益。目前,國家在農村推行大病醫療保險制度,實行農民大病醫療保險統籌。北京市對外來農民工也實行醫療保險制度,但對發生在北京市以外的醫療費用不予報銷。而國家正推行的大病統籌制度正是按照戶籍制度進行的,也有嚴格轉院治療程序,沒有通過正規的轉院程序發生的大病醫療費用也無法報銷。假設:一個在北京打工的四川農民在北京患大病,如果他選擇在北京治療,就很可能無法享受四川農村大病醫療保險;如果他選擇在四川治療,就無法作為農民工享受北京的醫療保險,而且回家要花不少路費,還可能耽誤病情。北京的農民工醫療保險是以他勞動報酬一部分參加的社會保險,按理這個四川農民工應該享受這種保險待遇;而他在自己的家鄉四川也參加了國家推行的大病保險,不僅國家一年為他撥款20元,他本人一年也交了10元,甚至更多。正是國家沒有統籌建立農民和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制度,導致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利益受損。

浙江的城市化進程速度是很快的,假設一個浙江農民參加了本地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經繳費8年,包括集體補助共繳費4000元;他又在廣州的一個企業打工并參加了6年農民工社會保險繳費,廣州農民工的社會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城鎮職工相同,6年共繳納養老保險費28000元(包括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此時,這個農民的1畝土地被征用,獲得補償金40000元,浙江省政府要求把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體系,但必須從征地補償金中抽出一部分一次性補交社會保險費。一般選擇最低標準,即以所在統籌地區的上年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基數,個人賬戶占8%,統籌部分為20%,便于計算以平均工資為1000元計,補交15年的養老保險費為30240(15×12×1000×60%×28%=30240)元,即這個農民一次性要補交15年的養老保險統籌部分和個人部分共30240元。如果全國城鄉社會保險制度是統籌建立的,那么這個農民就可以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和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充抵,抵扣補交款后還有1760元剩余。而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是分割獨立的,特別是統籌部分不轉移,導致這個農民處境尷尬。如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不能轉移到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賬戶中,他必須用土地征用補償金中的30240元補交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如果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可以轉移到城鎮職工社會保險賬戶中,他也要用土地征用補償金中的26240元補交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費。正是因為他感到有了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就可能會盲目地退出農民工社會保險,不過退保只能領取個人賬戶中8000元[28000×(8%/28%)=8000],其中統籌部分20000元就無法再享受。退一步說,即使不盲目退保,如這個浙江農民在廣州不能繳費滿15年,也同樣不能享受廣州養老保險統籌部分。換句話,即使這個農

民不退保,由于流動性就業,他也未必能享受到廣州農民工統籌部分。可見,統籌建立全國城鄉社會保險制度,有利于促進中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是維護農民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利益的重要途徑。

二、統一同類群體社會保險制度

統籌城鄉建設社會保障制度,“就是要把農村和城市社會保障作為一個有機統一的整體加以規劃,逐步建立覆蓋全社會的社會保障制度,使得城市和農村居民能夠享受平等的社會保障(孟醒,2005)”。當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制度、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同時在運行。為了避免社會保險制度的五花八門和相互割離,為了搞好城鄉社會保險關系的銜接工作,國家在深化各類社會保險制度改革之前,必須對各類社會保險制度進行整合和規范。

首先,統一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統一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企業養老保險費率、統一籌集和管理使用基金、統一企業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人員管理、統一實行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做到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基本政策統一,只是各類基金的管理層次不一樣。機關事業單位也按照城鎮企業職工社會保險的模式進行改革。

其次,統一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整合全國農民工的社會保險制度,做到農民工社會保險繳費比例、繳費基數、待遇標準、基金管理和基金監管等方面的統一。第一,農民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應該和城鎮職工完全相同,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直接由中央負責統籌,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的享受條件及待遇水平與城鎮職工完全相同。第二,醫療保險只由用人單位繳費,大概為工資的4%,個人不繳費,只建統籌賬戶,不建個人賬戶。第三,不設農民工失業保險項目。鑒于全國各地農民工養老保險繳費比例高低各不一樣,建立中央統籌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之初,建議給予各統籌地區幾年的過渡期,允許各地逐漸調高繳費比例。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可按以下檔次逐步調高,第一檔:用人單位繳費比例10%,個人繳費比例4%;第二檔:用人單位繳費比例15%,個人繳費比例6%;第三檔:用人單位繳費比例20%,個人繳費比例8%。用人單位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之間的比值保持固定,有利于個人賬戶與統籌賬戶資金數量關系的推算。我國已有一部分地區(如北京、廣州、福州等)農民工的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當地城鎮企業職工完全一樣,一步到位也有一定的實踐基礎。分步到位和一步到位相比,筆者更主張一步到位。

再次,統一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制度,實際上是被征地農民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制度。目前,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尚不完善,農民參加農民工社會保險的人數較少,為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基本生活,各級政府要求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險體系。隨著時間的推移以及農民工社會保險制度的完善,參加農民工社會保險的農民越來越多,被征地農民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人數也會減少。盡管被征地農民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人數可能會減少,但相當長的一段歷史時期,被征地農民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問題仍然存在。為了規范被征地農民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辦法,國家應統一其繳費比例、繳費基數、待遇標準等。繳費基數是以統籌地區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資為準,還是以統籌地區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資的60%為準,都需要國家給予明確規定。被征地農民補繳社會保險費的繳費比例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繳費比例,還是按照城鎮企業職工的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國家也要做出明確規定。筆者認為,被征地農民補繳社會養老保險費以統籌地區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比例以個體工商戶的繳費比例為準,補繳15年的養老保險費。鑒于被征地農民人數眾多,以最小繳費基數,以最低繳費比例,以最少繳費年限補繳社會保險費,這樣會加大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缺口,會拉低城鎮職工基礎養老金的發放水平。2005年12月國務院對基礎養老金的計發辦法作了調整,建立了繳費年限與基礎養老金待遇掛鉤的制度。城鎮職工以最低繳費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通常不會滿足于繳費累計15年。以最低繳費基數繳費的職工也未必一輩子按最低繳費基數繳費,個體工商戶也未必滿足于繳費累計滿15年,并非各地都允許所有個體工商戶按照最低繳費基數繳費。為了保護耕地,提高耕地的價格,也為了保護其他職工的社會保險權益,繳費基數以統籌地區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資為準,按照城鎮企業職工的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補繳國家規定享受基礎養老金的最少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費。隨著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層次的提高,基礎養老金與對統籌賬戶貢獻的正相關度將會逐步提高;被征地農民以統籌地區的上一年的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并按照城鎮企業職工的繳費比例(單位繳費比例和個人繳費比例之和)補繳養老保險費,也有利于維護被征地農民自己的利益。

地方政府要求征地必須事先把被征地農民一次性補繳社會保險費的方案上報到勞動保障部門批準,在征地補償時優先補繳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否則,不能實施開發計劃。

最后,統一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體職業者的社會保險制度。全國各地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體職業者的社會保險繳費比例也不完全相同,普遍而言,其繳費比例低于城鎮企業職工的繳費比例。上海市2002年8月個體工商戶社會保險繳費比例為:(1)養老保險――個體業主為自己繳付18%,為幫工繳付10%;幫工自己繳付8%。(2)醫療保險――個體業主為本人繳費的比例為8%,為其幫工繳費的比例為7%;幫工自己的繳費比例為1%。(3)失業保險――個體業主為自己繳付3%,為幫工繳付2%;幫工自己繳付1%。江蘇省從2006年7月1日起,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比例統一為20%(個體工商戶中的雇工個人繳納8%,雇主為其繳納12%);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月繳費基數為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各地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體職業者的社會保險制度也應該統一,對繳費比例、繳費基數標準進行統一規定。繳費基數標準究竟是以統籌地區上一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準,是以上一年在崗職工的平均工資的60%為準,還是否與城鎮職工繳費基數的確定方法相同,都要做統一的規定。

我國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也屬于個體農民的社會保險制度,不過,這兩大保險事業都需要政府的財政補助才能辦好。由于國家的財力有限,農村的兩大保險制度還屬于起步階段,只是少數發達地區推行得比較好,而廣大的中西部地區推行困難重重;進一步而言,即使在發達地區,和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人均保費相比,農村的兩大社會保險也只能算低水平的保障。隨著工業反哺農業的能力增強,隨著城市支持農村的能力增強,這兩大農村社會保險制度也需要進一步整合和完善。

三、建立各類社會保險關系的銜接制度

首先,要建立農村社會保險與農民工社會保險關系相互

銜接的制度。目前農村社會保險采取自愿參加的方式,農民可以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也可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單獨研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確實需要把強制性列入其制度的內容之中;可是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民工養老保險相比較起來,農民工養老保險對農民生活的保障作用遠遠大于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孤立研究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必然認為強制性是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基本特征。可農民工醫療保險是國家強制執行的保險項目,而且其對農民工健康保障作用遠遠大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可大多數地區農民工醫療保險沒有個人賬戶,只有統籌賬戶,而且繳費比例也低于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國家為了解決農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的問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給予了財政支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是一項惠農政策。一些地區政府也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給予了財政補助。但是農民工外出務工的工作又不穩定,如何維護農民工的社會保險權益?

這就需要建立全國聯網的社會保險信息系統,給每個公民發放一個社會保險號和一張社會保險卡。政府給予農民社會保險財政補助之前,農民必須按規定交納社會保險費,政府給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財政補助也在社會保險卡上做記錄。憑此卡可以查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繳費信息,也可查詢農民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繳費信息,還可以查詢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信息。在農民工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之間,農民工必須至少參加一種,不過,允許農民優先選擇農民工醫療保險。沒有參加農民工醫療保險的農民必須參加新型的農村合作醫療。農民工養老保險能夠保障農民工老年基本生活,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現階段只是補貼老年農民的生活。故在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農民工養老保險之間,農民工養老保險則成為強制性保險,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則成為自愿參加的保險,而且農民(包括農民工)至少要參加其中的一種。在農民沒有參加農民工養老保險時,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就成為強制性的保險,當地政府有義務促使農民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所有這些,完全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查詢農民的繳費情況,無論農民在家還是外出務工,農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或縣政府部門,都能了解轄區內的農民的繳費信息,從而能夠有針對性開展農村社會保險工作。如農民工既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同時又參加了農民工養老保險,可他沒有繳滿農民工養老保險規定的可享受基礎養老金的最少繳費年限,他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賬戶的資金可以作為一次性補繳費用,轉入他的農民工養老金賬戶;若還不夠,可以補繳現金。補繳資金當然要分成兩部分,即統籌部分和個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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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制度

[中圖分類號]F27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26-0099-01

1 現行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內涵及特征

(1)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基礎的內容。社會保險會計核算制度是伴隨社會保險發展成熟起來的,它是對社會保險的內容進行記錄、計量和報告的一門專業會計。其理論淵源主要依據的是以庇古為代表的福利經濟學和以馬丁•費爾德斯坦為代表的健康經濟學。

我國《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中規定: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采用收付實現制,會計記賬采用借貸記賬法。在確立收付實現制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方法,主要目的是將社會保險基金納入國家社會保障預算體系,以實際收支的款項為確認標準,能如實反映國家社會保障預算的收支和結余情況。

(2)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的特征。一是社會保險基金會計主體的多樣性。一般情況下一個經濟主體內只有一個會計主體,但是在我國頒布的有關制度中經辦機構與社會保險基金是不相同的,基金經辦機構僅僅是一個經濟實體,所以基金經辦機構會計與社會保險基金會計要分設,這樣就形成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會計主體。二是社會保險基金會計銀行存款賬戶的分列性。一般企業在銀行的賬戶可收可支,具有結算功能。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規定:銀行存款賬戶既要開設支出戶又要開設收入戶。收入戶核算收到的社會保險費及有關收入;支出戶核算有關基金的支付及有關費用支出,該戶除從財政專戶存款中撥入款項外,一般只支不收。三是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平衡公式及會計要素的特殊性。國際上會計平衡公式一般為:“資產=所有者權益+負債”或“資產=資本+負債”,而由于我國社會保險會計的獨特性,它的平衡公式為:“資產=負債+基金”,這樣才能反映我國社會保險基金會計的特點。

2 當前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制度存在的問題

(1)現行收付實現制的會計核算基礎存在諸多不足。一是不能全面準確記錄反映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資產負債狀況,不利于保障基金的安全。當前,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采用的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資金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其中社會統籌部分采用的是建立在代際間轉移基礎上的現收現付制,而個人賬戶則跟普通的基金制度保持一致。以收付實現制為基礎的會計核算,是以現金的實際收付作為確認收支的依據,只能反映基金財務支出中以現金實際支付的部分,并不能反映那些已發生但尚未用現金支付的債務,如借入款項的利息、個人賬戶的應計利息等;這部分債務成為隱性債務并在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賬務和報表中得到反映,只有在實際支付利息或歸還本息時才支出,導致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賬務和報表不能準確記錄反映社會保險基金的負債狀況,不利保障基金安全。二是不能進行恰當的成本效益核算,不能準確反映社會保險基金活動的真實結果。社會保險基金是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勞動機會時的基本生活需要,通過向勞動者及其所在單位征收社會保險費,或國家財政撥款而收集起來的資金。社會保險基金具有強制性、儲存性、基本保障性、統籌性、特定對象性和增值性等特點。收付實現制以會計期間款項的收付為標準入賬,當收入產生和款項到賬的時間在同一區間時,收付實現制記錄的收入便不能說明經濟活動的真實結果;同理,當費用發生與支付不在同一區間時,收付實現制記錄的費用也不能準確反映當期活動的支付。

(2)會計核算歸屬不明確。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是以《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為依據,區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單獨設置會計科目,編制會計報表,進行會計核算等,并沒有正式將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納入政府或事業單位會計體系當中。單獨核算社會保險基金不能全面反映政府的基金預算。社會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納入政府會計核算體系中,作為政府托管基金的,歸屬政府會計的一部分。同時如果將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納入到政府會計體系中,也便于政府統一編制預算。

(3)會計核算制度不統一。其中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會計報表不統一,填報的會計報表既有人事部門的社會保險會計報表,又有勞動部門制定的企業社會保險會計報表,到了年終的時候還要填報財政部門的會計報表,這樣造成了會計核算不必要的麻煩;二是會計科目的設置不完善,養老、醫療保險的個人賬戶管理好壞直接關系到改革的進展,但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設立專門科目對其進行核算,其他科目設制也不完整,難以滿足社會保險會計核算的需要;三是會計核算制度不完善,由于記賬方法不統一,會計核算管理在社會保險基金的征繳、存儲、撥付核算中不能充分發揮作用。

3 完善社會保險基金會計核算制度的對策建議

(1)實現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相結合。實踐證明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執行收付實現制和權責發生制相結合的核算基礎是切實可行的,因為它不僅可以彌補社會保險基金會計的現行收付實現制核算基礎存在不足,滿足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的需要,而且又能使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經辦機構增進績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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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科學發展觀;農村養老保險

2009年9月1日,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稱《指導意見》),標志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稱“新農保”)試點工作正式啟動,農民老有所養即將變為現實。新農保的到來,標志著中國農民自古以來完全依賴家庭養老的模式即將成為歷史,這一重大惠農政策,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大舉措,是縮小城鄉差距、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的必然選擇,是拉動內需、有效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現實要求,對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將發揮巨大作用,具有劃時代的意義。

一、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是建立新農保的前提

一是要從戰略的高度和長遠的眼光謀劃新農保,提高對農村養老問題重要性的認識。這主要指各級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養老問題有一個正確的認識,決不能將養老仍然看成是一家一戶自己的事情。二是從農村人口的實際情況出發,改變傳統養老觀念,適應新條件下養老機制的轉變。

二、正確界定參保范圍是建立新農保的基礎

《指導意見》規定: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以在戶籍地自愿參加新農保。新農保強調以政策的優惠吸引農村適齡居民自愿參保,不搞強迫命令。農村居民如果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比如農民工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原則上不參加新農保;農村居民已經參加新農保,又進城務工按規定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可以停止繳納新農保保險費,新農保個人賬戶予以保留;農村居民因就業和居住等情況變化,在不同階段參加了多種養老保險制度的,國家將制定有關銜接政策,保障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權益。

三、合理籌集養老資金是建立新農保的關鍵

資金問題是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關鍵問題,資金缺乏也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建設嚴重滯后的關鍵原因。《指導意見》規定: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應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三部分構成。

1、個人繳費是新農保資金籌措的重要來源

新農保是一項社會保險制度,不同于濟貧扶困的社會救助制度,實行權利與義務相適應的原則,個人繳費是享受待遇的前提條件。除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經年滿60周歲的農村老年居民外,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

2、政府補貼是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資金籌措的可靠保證

新農保最大的特色,是政府對農村居民參保給予補貼。政府補貼分為兩部分:一是政府對基礎養老金給予全額補貼,其中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按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補助一半;二是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以利于調動農民參保積極性、幫助困難群眾參保,并增加個人賬戶積累。地方政府補貼標準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給予適當鼓勵;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應代其繳納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3、集體補助是新農保資金籌措的必要補充

農村土地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為其成員所共有,村集體有責任為本村農村居民養老保障提供經濟支持。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和個人,特別是村集體經濟改制后的經濟組織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四、保證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是建立新農保的終極目標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金能不能及時足額發放到位,是目前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否落到實處的關鍵。年滿60周歲、未按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老年人,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農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按月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以直接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所需費用全部由政府財政支付;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繳費。這是家庭養老傳統和相關法律規定在新農保政策中的體現。

一是基礎養老金。可按月支付,同一地區每位符合條件的農村老年人按同樣標準領取。目前中央確定的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55元;地方政府可以根(下轉第49頁)(上接第47頁)據本地實際情況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參保農村居民,可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地方政府支出。國家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水平。

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可按月支付,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這是根據目前我國60歲以上人口平均存活期計算出的經驗系數。該算法也與目前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算法相同,這有利于農民工流動就業的養老金權益轉換銜接。

符合條件的農村老年人領取養老金待遇,由本人提出或其直系親屬代為提出申請,每年對待遇領取條件和標準進行核定。行政村可以指定人員為村民代辦參保或申領手續,但必須經當事人簽章確認,且不得收取任何手續費。鄉鎮經辦機構會同公安派出所審核參保、領取人的戶籍、年齡、生存等情況,縣級經辦機構核定,并發給參保人參保繳費證明(證、卡)。

經辦機構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全國統一的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并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建設,逐步實現省級、中央集中數據管理。在信息化管理初期,紙質檔案、電子檔案要同時建立。要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

參保人死亡,無論是已經開始領取養老金,還是尚未開始領取養老金,其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包括個人繳費、集體補助等資金,可以依法繼承;但政府補貼的資金是從公共財政支出的,而且是用于參保農民個人養老保障的補貼,因此這部分余額不能繼承,繼續用于其它長壽老年人的養老金支付,體現社會互濟原則。

五、加強資金的管理與監督是建立新農保的可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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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教授委員會;制度設計;比較分析一、教授委員會制度發展概況

教授委員會作為一種大學管理體制萌芽于中世紀的巴黎大學,現已發展成為世界高等教育的管理模式之一,是教授參與到學校管理的一種主要途徑。教授委員會制度因契合我國大學民主管理、內部管理體制改革以及實現大學學術本位的需求,一直是我國高等教育研究的熱點。

國內教授委員會制度的理論研究主要集中在兩個層面:一是“教授治學”層面,認為教授委員會是一個學術組織或一種學術體制。[1]這種學術體制觀認為教授委員會作為一種綜合性的學術權力機構,職權主要是對學術事務的決策和非學術事務的咨詢,即強調教授委員會的本質是“治學”。二是“教授治校”層面,認為教授委員會是一種以學術權力為主導的高校內部管理體制[2],這種管理體制觀認為教授委員會的職權范疇不局限于學術事務,而是應主導學校發展,即強調教授委員會的本質是“治校”。兩種觀點爭議的焦點在于對教授委員會的三點基本判斷及定位:⑴教授治學還是教授治校;⑵參與學校事務還是主導學校發展;⑶咨詢還是決策。雖然兩種觀點的優劣學術界尚無定論,但雙方的研究成果共同推動著教授委員會制度的發展,深刻影響著教授委員會制度的實踐。

國內教授委員會制度的實踐始于東北師范大學,該校于2000年5月起,按學院、學科組成教授委員會,并嘗試在教授委員會集體決策的基礎上,實行院長(系主任)負責制。此舉被視為國內高校內部管理體制改革的一個新舉措。隨后,陸續有高校自發的實施教授委員會制度。2003年6月,北大人事改革方案中提出成立院級教授委員會,賦予其學術評價和教授聘任權。2003年12月,蘇州大學材料工程學院成立教授委員會,委員會在黨委和行政領導下擁有決策權。2004年,上海財經大學全面推行教授委員會制度,復旦大學管理學院、浙江大學醫學院相繼試行教授委員會制度。2007年4月,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成立教授委員會,教授委員會擁有學術事務最高決策權,院長必須對它負責。2007年8月,沈陽大學實行校院兩級教授委員會制度。2010年12月,安徽財經大學實行教授委員會制度。浙江省內其他高校中,中國計量學院、杭州師范大學分別于2009年6月、2010年10月試行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制度。

二、教授委員會制度設計比較分析

自2000年東北師范大學在學院一級建立教授委員會以來,全國已有越來越多的高校實行教授委員會制度。為進一步了解我國高校教授委員會的制度設計狀況,本報告選取東北師范大學、中國計量學院、杭州師范大學、上海師范大學、安徽財經大學、武漢大學、沈陽大學等高校的院(系)級教授委員會規章進行比較。其規章名稱、制定單位、制定時間如表1所示。表17所高校教授委員會規章名稱、制定單位與制定時間

高校名稱規章名稱制定單位制定時間東北師范大學教授委員會章程(試行)人事處2003年10月中國計量學院關于試行二級學院教授委員會制度的意見組織部2009年6月杭州師范大學關于成立教授委員會的實施意見二級管理改革領導

小組辦公室2010年10月上海財經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學院(系、所)教授委員會

管理辦法人事處2006年11月安徽財經大學安徽財經大學關于成立學院(部、所)教授

委員會的指導意見(試行)――2010年12月武漢大學院(系)教授委員會章程組織部2006年沈陽大學教授委員會工作暫行規定人事處2007年8月

(一)機構性質

教授委員會的機構性質是教授委員會制度設計的核心,直接影響著教授委員會制度設計的走向,指導著教授委員會工作的落實。7所高校的規章中均明確規定了教授委員會的機構性質,但又有所區別,大體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單一的“決策機構”型、復合的“決策+咨詢機構”型和單一的“咨詢機構”型。

單一的“決策機構”型。東北師范大學的教授委員會是唯一的單一“決策機構”類型,它規定“教授委員會是院(系)改革、建設與發展中重大事項的決策機構,是學校建立‘黨委領導、行政管理、教授治學’新型高校管理模式的重要基礎,是保證教授依法履行學術職責,建立院(系)民主管理與自主發展、自我完善機制的必要組織形式”。

復合的“決策+咨詢機構”型。中國計量學院、杭州師范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安徽財經大學、武漢大學屬于復合的“決策+咨詢機構”類型。中國計量學院明確“教授委員會是在二級學院黨政領導下有關二級學院學科建設、教學建設、學術管理、學術道德建設等學術方面重要事項的決策咨詢機構”。上海財經大學明確“教授委員會是學院學科建設、學術管理等有關重大事項的審議、咨詢和決策機構”。杭州師范大學則規定“教授委員會是學院(部)設立的學術咨詢、評價、審議機構以及部分學術事項的決策機構。安徽財經大學教授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在學院(部、所)層面上實現職能的載體,是學院(部、所)關于教學、學術、學位事宜的決策咨詢機構。武漢大學明確“教授委員會是在學院(系)黨委、行政領導下的決策、咨詢機構”。

單一的“咨詢機構”型。沈陽大學的教授委員會屬于單一“咨詢”類型。沈陽大學是唯一一所由學校層面推行教授委員會制度,但卻沒有賦予教授委員會決策權的高校。沈陽大學的教授委員會為學校落實科學發展觀,實施民主決策提供科學支撐,是校院兩級改革、建設與發展中重大事項的咨詢機構。主要原因可能在于沈陽大學試行的是校院兩級教授委員會制度,而校級層面的教授委員會如被定義為決策機構,則可能不符合《高等教育法》的相關規定。

?理論探討?國內教授委員會制度設計比較分析與對策研究(二)與院(系)黨委、行政的關系

教授委員會與院(系)黨委、行政的關系是制度設計者對教授委員會運行環境和運行模式的基本設定。7所高校中教授委員會與黨委行政的關系大致可分為三種類型。

1.東北師范大學實行教授委員會集體決策基礎上的院長(系主任)負責制;院(系)行政班子是院(系)的行政管理機構,對院(系)的教學、科研、人事、財務、社會服務等行政工作行使管理權。教授委員會作出的決策,由院長(系主任)負責組織實施;院(系)黨總支委員會是院(系)的政治核心,參與討論和決定院(系)發展的重要事項;受黨委委托,對教授委員會、行政班子負有保證監督的責任,并支持教授委員會、行政班子在其職責范圍內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教授委員會委員由學校聘任并設有相應的崗位待遇。

2.上海財經大學和杭州師范大學明確了教授委員會與同級黨委和行政之間是分工協作和相互監督的關系。

3.中國計量學院、安徽財經大學、武漢大學、沈陽大學的教授委員會受院(系)黨委和行政的領導。

(三)主要職責

教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教授委員會制度設計的主要內容,是其機構性質的外在表現,也是教授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直接依據。現行的教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范圍一般是學院的學術事務,或者學院的學術事務與重要的行政事務。

東北師范大學教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共9條,除第八條“聽取、審議院長(系主任)的學年工作計劃和年度工作匯報”外,其余8條職責都運用“討論、確定”和“討論、決定”的表述來加以規定,這是所有實行教授委員會制度的高校中表述最為明晰的,準確體現了其教授委員會決策型的機構性質。東北師范大學教授委員會職責范圍包含學術事務及院(系)改革、建設與發展中的其他重大原則問題。

其他高校對于教授委員會工作職責一般在10項以下,且都運用“審議、論證”等詞來描述。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安徽財經大學教授委員會是學校教學工作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學位委員會在學院(部、所)層面上實現職能的載體,因此其工作職責最為細致,共27項。

(四)議事規則

教授委員會的議事規則是教授委員會開展工作的基本方式,包括會議的召集、會議議題的提出、決策/議事的方式、有爭議時的處理方法等內容。比較7所高校的相關規定,議事規則可分為兩種類型: 例會制+表決制、召集制+表決/票決制。

例會制+表決制。沈陽大學的教授委員會定位為咨詢機構,實行例會制,采用表決方式通過議案,每學年召開2次會議。

召集制+表決/票決制。賦予教授委員會決策權的東北師范大學、中國計量學院、杭州師范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安徽財經大學、武漢大學召開教授委員會會議討論職責范圍內的事務都采用召集制,基本以三分之二委員到會視為有效。會議議題由主任委員確定(需與黨政領導溝通),采取表決制或票決制的議事方式,半數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示同意視為通過。當教授委員會對所討論的重要議題產生嚴重意見分歧,無法表決時,一般應暫緩作出決策,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充分交換意見后,再次召開會議決定。值得注意的是,上海財經大學賦予院長一票否決權;而東北師范大學和安徽財經大學規定院長(系主任)對教授委員會討論決定的問題有一次提請重議的權利。經重議,原討論決定的意見再次以到會人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贊成而獲得通過的,院長(系主任)須服從教授委員會的決議,但可將自己的意見作為保留意見上報學校。

(五)教授委員會的組成

教授委員會的組成是教授委員會制度設計的重要內容,影響著教授委員會代表性和獨立性。各高校對教授委員會組成的規定主要包括委員會的規模、委員的產生、主任委員的產生以及黨政領導參與教授委員會的相關規定。按照委員的產生方式分類,高校的教授委員會組成一般分為兩類:崗位聘任型和差額選舉型。

崗位聘任型。東北師范大學教授委員會采用崗位聘任的方式來確定委員人選。學校規定“教授委員會教授崗位,按二級學科或具有發展潛力的學科方向設置,其崗位數量根據學科建設和科學研究需要、學科隊伍狀況和應聘教授水平、能力及其學術地位確定。原則上,每個需要設置教授委員會教授崗位的二級學科或學科方向只設置一個教授委員會教授崗位”。這表明學校將每一個教授委員會的委員名額視為一個崗位,而且規定了相應的崗位待遇,由符合條件的教授自愿申請,學校經過一套聘任程序確定委員及主任委員人選后由校長聘任。規定同時明確了主任委員由院長(系主任)或學術帶頭人擔任,黨總支書記為院(系)教授委員會委員,代表院(系)黨總支委員會參與教授委員會的決策。

差額選舉型。中國計量學院、杭州師范大學、上海財經大學、安徽財經大學、武漢大學、沈陽大學同屬于這種類型。6校教授委員會的委員人數、委員候選人、正式委員產生程序上略有差別,但最終都由教師大會選舉或表決產生,主任委員由全體委員推選產生。除安徽財經大學與武漢大學外,其他四所高校都對學院黨政領導擔任教授委員會委員有特殊說明:中國計量學院規定主任委員一般由學科帶頭人擔任,院長、具有高級職稱的黨總支書記為當然委員,學院黨政領導在委員會中所占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委員數的1/2;杭州師范大學規定黨政班子成員原則上不兼任主任委員,同時明確7人組成的教授委員會中現任黨政班子成員不超過2名;9人組成的教授委員會中現任黨政班子成員不超過3名;上海財經大學規定教授委員會正式委員中不擔任學院黨政職務的委員須超過全體委員總數的1/2;沈陽大學規定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院領導班子成員為當然委員,黨政領導原則上不超過半數以上。

綜上所述,各高校實行的教授委員會制度存在較大差別,以改革力度來區分,目前高校實行的教授委員會改革大致可以分為三類:變革型、漸進型、保守型。以東北師范大學為代表的變革型高校在教授委員會制度中融合了“教授治校”的思想,在制度架構上具備了從“治學”向“治校”過渡的空間;以上海財經大學、中國計量學院等為代表的漸進型高校強調教授委員會的“治學”功能,強調學術權力與行政權力的分離;以沈陽大學為代表的保守型高校沒有賦予教授委員會決策權,此類教授委員會制度的意義在于提高了教授在學院事務中的參與度,進一步拓寬了民主渠道,推進了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各校教授委員會制度的差異體現了各高校對教授委員會的不同認識,也充分體現了高校辦學的自。

三、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教授委員會制度在實踐中都被賦予了高校的自身特色,規章制度設計不盡相同,但從整體上看,各高校在實踐教授委員會制度過程中暴露出一些共同問題,成為教授委員會發揮作用的阻力。

(一)學院自不足

實行教授委員會制度是建立新型大學中間層的有效手段,使學院的權力得以通過教授委員會這一渠道向教授們傾斜,但現實情況是在學校辦學受政府、社會過度干預,自尚且不足的背景下,學校能賦予學院的辦學自也極其有限。因此教授委員會雖然被賦予決策功能,但其所能決策的學術事務也非常有限,無法充分發揮教授委員會的“治學”作用。

(二)行政權力退出不徹底

高校在設計教授委員會制度時行政權力退出不夠徹底,有的是授權不夠,有的是在人員組成上加入行政因素,總體上呈現行政權力依舊保持一定掌控力的局面。往往對教授委員會授權充分的高校對學院黨政領導參與教授委員會都有特殊規定。例如東北師范大學規定主任委員由院長或學科帶頭人擔任,黨總支書記擔任委員,參與決策。

(三)監督評價機制不健全

制度設計缺乏系統思維,尚未建立制度化的、健全的監督評價機制,導致教授委員會出現監管方不明確或被多重領導的現象,不利于教授委員會的可持續發展。

四、意見和建議

各高校對教授委員會的理解和學校實際都各不相同,所以教授委員會的實踐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和模式,各校的實踐都是基于理論認識的一次自主探索。總結各方經驗,我們認為要建立一套契合學校發展需要的教授委員會制度需注意以下幾點。

(一)充分醞釀、明確定位

明確教授委員會的基本定位,就是要回答“教授治學”還是“教授治校”、參與學校事務還是主導學校發展、咨詢還是決策這三個問題,其本質是要明確將教授委員會當作學校內部管理體制中的一種學術機制還是一種新的管理體制。明確教授委員會的基本定位是開展制度設計的基本前提,是教授委員會制度有序推進的關鍵,也是教授委員會發揮實效的有力保障。學校和相關職能部門要廣泛征求民意,充分醞釀、統一思想,在制度設計之前就給出明確的指導性意見。

(二)統籌安排、綜合推進

教授委員會、校院兩級管理、目標管理責任制都是深化校內管理體制改革的一部分,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學校應該統籌安排,做好協同與銜接工作,使三項改革措施形成合力,共同推進校內管理體制改革。例如,教授委員會的考核可以納入目標管理的范圍;教授委員會制度可以配合校內兩級管理體制改革一同推進。

(三)厘清職責、理順關系

學校在制度設計過程中應重點厘清教授委員會職責范圍,理順與同級別黨政組織的關系,以保證教授委員會順利開展工作,并達到預期效果。首先,要以明晰的表述來規定教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其次,要在教授委員會章程中明確界定教授委員會與黨政組織、學術委員會等其他組織的關系。

(四)加強監督、有效管理

實行教授委員會制度,學院辦學自進一步擴大,學校應加強對教授委員會的監督,建立評價機制,并以此為抓手實現對教授委員會的有效管理。一是要保障民主監督渠道的暢通;二是要明確教授委員會的監督機構及其職責;三是按照目標管理的原則建立科學的、符合學校發展導向的評價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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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社區參與度 社會文化影響 感知 層次分析法

一、引言

隨著我國旅游業的迅速發展,人們逐步發現,旅游作為一種產業為旅游目的地帶來收益的同時也帶來了各種問題。從“社區”的角度去思索和尋求解決問題的方法,被認為是解決這一問題并實現旅游目的地可持續發展的一種有效的、可行的途徑與方法。本文運用層次分析法,借鑒旅游地社區參與度層次分析評價模型,通過揭示案例地社區參與度及影響因素的差異,對比不同區域居民對旅游的社會文化影響感知的差異,為旅游的可持續發展提供有益的參考。

郎德上寨是貴州黔東南巴拉河流域典型民族旅游村寨,天龍屯堡是明初駐軍屯田形成的獨具獨特文化特色的旅游古鎮,不同的文化底蘊形成了各自獨特的旅游發展模式,社區主導的朗德、公司主導的天龍,同時這兩個傳統村鎮都是著名的社區型旅游地,社區居民積極參與旅游開發,作為研究案例具有典型性。

二、旅游地社區參與度的調查研究

1、建構社區參與度評價指標體系

通過層次分析法,可以將社區參與問題分解為三個層次。

目標層(A):為社區總體參與度。

要素層(B):需要根據社區參與旅游開發的范疇來確定,通過參考文獻并結合我國旅游地社區參與的實際可以設定為旅游規劃與決策參與度 (B1)、旅游經營管理參與度 (B2)、旅游資源環境保護與宣傳教育參與度(B3)、旅游收益分配參與度 (B4) 四個因子。

指標層(C):在要素層的基礎上對每一個方面分別提取其內涵指標,各指標之間相互獨立,并且同時與“社區參與”這個理論緊密聯系,最終得到一個包含全面,各指標內涵獨立清晰的“目標層-要素層-指標層”的評價層次結構。(見表1)

表1: 社區參與度評價指標體系

2、評價數據采集

在社區參與度評價指標體系中,C22-C24, C41-C42為客觀統計性指標,其數據通過景區相關部門走訪獲得,客觀指標的統計數據直接轉為指標的賦值,對于難以直接獲取數據的非統計性指標。考慮到居民是社區主人, 他們親身參與旅游開發, 對社區參與的程度最為了解, 因此采取問卷調查的方法獲取數值。本文設定社區參與度最高為100分 (對應的參與度為100%),并將社區參與度水平分為三個層次, 其中得分小于40分為輕度參與, 得分在40~70分之間為中度參與, 得分大于等于70分為高度參與。

問卷整理后,將每題的得分平均分作為相應指標的得分。調查所得數據見表2。

表2 社區參與度評價指標得分

3、應用層次分析法獲得指標主觀權重與社區參與度評價值

關于社區參與度層次評價指標體系各指標的權重,筆者采用南京師范大學候國林等研究總結的熵權層次分析評價模型。其評價指標體系各指標權重如表3.

表3 旅游地社區參與度層次評價相對權重

數據來源:侯國林,黃震方.旅游地社區參與度熵權層次分析評價模型與應用[J].地理研究,2010,29(10):1802-1813.

4、計算社區參與度綜合評價值

對社區參與旅游的各影響指標,按其權重值與旅游地實際采集的指標數據,將其乘積作為每項的最后得分值,數學模型為:

其中:E為旅游參與度綜合評價值,Q為第i個評價指標權重值,P為第i個評價指標的分值,n為評價指標的數目。

經數據計算處理,兩地社區參與度評價值郎德上寨為58.266分, 天龍屯堡為39.375分。按照劃分標準,朗德上寨屬于中度參與,天龍屯堡屬于輕度參與。

三、兩地居民對旅游的社會文化影響感知調查研究

本文旨在了解兩地居民對旅游社會文化影響的感知差異,所以主要采用問卷調查并配合深度訪談的實證研究方法。有關感知部分的問卷共設計了8個問題,包括語言變化、風俗變遷、飲食結構、民族服飾、建筑樣式、生活方式、居民道德、價值觀等。考慮到社區居民文化素質比較低,所以問卷語言盡量符合當地的語言習慣。訪談主要在兩地各選擇10為受調查居民進行,受訪者以25-60 歲年齡段為主,文化程度主要集中在小學和中學水平,家庭收入來源以務農為主,副業為輔。兩地居民對旅游的社會文化影響感知情況如表5:

表4 兩地居民對旅游社會文化影響的感知調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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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指揮調度系統;院前急救;作用

1 前言

對于院前急救來說,通訊調度系統是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醫院應對突發性事件和平常院前急救的反應中心;它不僅可以協調、指揮、調度醫院對災害性事故和院前急救的醫療救援,而且可以對災害性事故和急救的有關信息進行整理、傳遞、貯存和接受,為急救中心的管理提供相關信息。隨著現代化通訊技術的發展,“120”指揮調度系統普遍使用高科技通訊技術,它對能夠高效、準確、安全、及時的進行醫療救援起到關鍵性的作用。

2008年3月,某市的院前急救系統開始正式使用現代化的通訊裝備和技術,在同一年的10月份,建成了該市的現代化指揮調度系統,該系統集衛星定位、電子計算機、無線、有線等技術為一身,在幾年來的使用中獲得較好的效果,現對該系統使用進行簡要介紹。

2 調度系統建設的總體目標

2.1 急救中心調度現狀

該市的急救中心承擔著對全市的突發災害和院前急救任務;時間對于危重病人意義重大,能夠精確、快速反應的指揮調度系統可以節省病人大量的時間,使其能夠盡快得到醫療救護。在進行調度系統升級改造前,該市是通過兩部電話來接收救護信息的,但使用120電話有很多弊端,相關部門統計結果顯示該號碼被撥錯率在80%以上,而且經常出現無法打通的情況,經常有人直接打到110處,請求堆放予以轉接到120,這就耽誤了病人的急救時間。有的人無聊時打120進行騷擾,使得一些急救電話難以接通,有時不清楚對方的電話號碼,導致警方也對此束手無策,給日常急救管理帶來許多不便。隨著通訊技術以及該市經濟的發展,通過有關專家對該市的通訊系統的論證和調查,決定將調度系統升級為由顯示子系統、GPS衛星定位系統、GIS地理信息系統、計算機信息處理子系統、無線通訊系統、有線通訊系統組成的現代化調度系統。該系統正式使用后,可以很短的定位出急救者的地理位置,并顯示可用急救資源的地理位置和工作狀態,操作人員就可以準確、快速的發出急救調度指令,進而使病人得到及時救護。

2.2 調度系統的工程情況

對調度系統升級時,首先該調度中心接通了2條5M的中繼線,該系統采用的是NO.1指令,使用單人方式接入。調度系統的計算機輔助系統具有GPS衛星定位子系統、呼救處理、數據管理、計算機輔助決策、網絡管理、計算機網絡、呼救處理等功能;并且采用了計算機網絡、大型數據庫、數據通訊、數字錄音、電子地圖、數字調度機等技術,進而實現了無縫連接,從該系統的結構上確保了院前急救的及時、準確;計算機輔助系統還具有模式化和開放式的結構,可以確保該系統的可擴充性和靈活性。當由高速寬帶平臺、光線等將急救人員的120電話接通到調度中心后,計算機主機可以立即進行語音服務、優先排隊以及錯號攔截;在急救電話進入到調度中心后,該市的電信局就會將該急救電話的裝機位置、戶主姓名、主叫號碼等信息通過一打一送的方式傳給急救調度中心。調度系統會自動調出派車單,自動將急救電話的有關信息傳遞到派車單上,派車單上同時包含了病人的急救預案、急救地點等相關信息。

調度系統所包含的GPS子系統,是由車載設備和調度中心的GPS控制器構成。GPS控制器具有應用和管理兩個界面,它具有很強的無線數傳能力以及較高的系統可靠性,可以完成包括傳輸車輛上下班登記信息、急救人員上下班信息,包含圖像數據傳輸接口、同步時鐘傳送功能、車輛不同時段的時間傳送功能、中心段信息下達功能、GPS車輛定位數據的傳送和接受等功能。調度系統所具有的GPS地理信息顯示子系統,可以將該市的所有救護車的動態信息以及實時位置顯示出來,而且可以1秒更新一次信息。計算機將依據救護車位置以及病人所在位置,按照指定醫院、醫院專長、就近救護的原則為病人分配最近的醫院進行救護。急救任務完成以后,GPS系統會自動將返回急救站時間、任務完成時間、到達醫院時間、達到現場時間以及出車時間等及時的進行匯報登記,并將這些數據進行歸檔處理。調度系統所包含的GIS地理信息顯示子系統,在調度中心接到急救電話后,就會自動的將該電話所在位置的局部電子地圖呈現在屏幕上,以便調度中心人員進行救護資源的調度。在接通急救電話的同時,系統就會自動將有關信息進行記錄,計算機會將這些信息及時錄入到大型數據庫中,信息包括救護車運行軌跡、搶救資料、病情、病人基本情況、錄音、通話時間等信息。

3 調度系統升級后的效果

在該市升級了調度系統以后,使得該市的急救質量得到大幅度提高,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①信息準確定得到提升;指揮調度系統可以自動查詢救護人的戶主姓名、呼救電話號碼、呼救電話地址等信息,并將該信息及時的反映到屏幕上,系統會自動對救護人進行定位,同時將附近可用的救護資源動態的顯示在屏幕上,確保了救護信息的準確性;②提升救護速度;系統在得到救護人的相關信息后,會自己產生派車單,該單包含局域地圖、救護預案、會面地址等信息,半分鐘的時間就可以準備完畢,大幅度降低了記錄和詢問的時間,使得救護速度得到明顯提升;③救護資料查詢更加方便;因系統會自動存儲有關的救護資料,包含軌跡、時間、資料以及語音等。救護人的救護資料也可以被存儲在系統的數據庫中,便于管理人員對資料的查詢和管理,資料的保存時間定為1年,當救護人與救護醫院出現醫療糾紛時,數據庫內的資料可以作為法律依據;④提高的通話質量;該市使用升級后的調度系統,大幅度降低了漏話、錯話的幾率,目前已經小于15%。因系統使用后減少了調度中心的反應時間,使得醫院的急救速度得到提升,為病人院前急救爭取了時間。

4 結語

通過以上對該市指揮調度系統的闡述和分析,可以得出該指揮調度系統具有以下特點:

⑴自動化水平高;該系統是集GPS/GIS、語音平臺、電話、微機為一體的綜合系統,它有大型計算機作為急救調度指揮中心,該計算機可以自動的調度急救車輛,采用簡便、快捷的鍵盤和鼠標操作代替了過去的筆記錄、按鈕、撥號等手動操作。

⑵救護信息一目了然;當需要救護的人的電話接入調度中心以后,電子屏幕上就會自動顯示出打電話人的地點,同時將可用救護資源同時在屏幕上顯示出來,調度中心就可以依據病人實際情況來進行急救指揮調度。

⑶信息化程度高;在救護人電話接入調度中心后,系統會自動記錄病人的急救時間、急救過程、調度、病情、呼救等數據以及語音資料,便于相關人員隨時參看記錄情況,同時極大方便了急救中心的日常統計。

在通訊指揮調度系統升級完畢后,極大的方便了該市的醫療救護,不僅方便了救護中心的操作,而且為病人的救護節省了大量寶貴的時間。鑒于系統的優越性,建議其他城市進行救護系統的升級,加強相關方面的資金投入力度。

參考文獻:

[1]王雪梅,.衛星定位的現代化通訊指揮調度系統在醫療急救中的應用[J] 中國現代藥物應用

[2]武秀昆.從等待救援(護)到參與救援(護)―急救優先分級調度系統的發展與應用[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