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稅范文
時間:2023-03-18 20:39:4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社會保障稅,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社會保障稅;籌資模式;費改稅
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離不開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支撐,而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在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之上。因此,建立起適應我國社會保障要求的穩定、可靠、有效的社會保障資金籌集機制,不但是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需要,而且是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一、現行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的弊端
(一)籌資渠道單一、資金缺口大
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渠道應實現多樣化,而目前我國的籌資渠道相對較為單一,當前只有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實行較低比例的收繳制度,醫療保險只在個別城市實行試點個人收繳制度,生育保險尚在醞釀之中。各項保障費用基本來源于職工就職的單位,而個人對于基金的支出很少,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會保障基金來源受阻,資金缺口日益增大。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已經出現支付危機,據有關部門統計,截至2004年底,全國范圍內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帳規模累計已達7400億元,而且每年還會以1000多億元的速度增加。
(二)剛性不足、缺乏立法保護
社會保障基金收繳辦法由地方政府自行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會,缺乏嚴格有效的法律依據和強制有力的硬性約束,對于未能按照規定上繳的企業或者個人缺乏法律懲治措施,這導致了社會保障基金缺口的進一步增大。此外以“費”的形式征繳資金不像以“稅”的形式那樣具有強制性、固定性等特性。
(三)參保面窄、社會化程度低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覆蓋面僅限于城鎮、工礦區的企事業單位,即使在這些已參保的企業中,實際繳費人數與應繳費人數也存有巨大的差距。而我國農村的社會保障基金才剛剛展開,農民還未能充分享受到城市居民的社會福利,加上農民負擔過重,造成城鄉差距的進一步加大,這嚴重阻礙了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的宗旨。因此,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改變勢在必行。
(四)部門職能不清、管理機制混亂
我國目前參與到社會保障基金征繳的部門眾多,這些部門囊括了地稅、人事、勞動、民政、保險、衛生等單位,它們都在經辦和社會保障基金。然而這些部門之間缺乏明確的分工,各自為政,各行其道,這造成了管理成本高,而效率低下的惡劣狀況,嚴重阻礙了社保基金的征繳和統籌。
二、各國社保基金籌資模式比較分析
(一)世界各國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
目前,全世界已有172個國家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方式主要有三種方式:第一,征收社會保障稅,即政府通過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障金,直接構成政府的財政收入,并通過專門的社會保障預算進行管理。第二,征繳社會保險費,即通過雇主和雇員繳費形式籌集社會保障基金,不直接構成政府的財政收入,但由政府專門部門進行管理和運營。第三,強制儲蓄制,即將雇主為雇員繳納的保障基金及雇員按規定繳納的保障基金,都統一存入個人專門的社會保障賬戶,其本金及相應利息收入均歸個人所有,政府通常只保留少部門的稅收調節權。
(二)各種籌資模式比較分析對我國的啟示
三種社會保障基金的籌資模式在不同時期、不同國家和地區都曾起到良好的作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變化,征收社會保障稅這一形式越來越顯示出其強大的生命力。社會保障稅的實施使得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有了嚴密的法律依據,并且,“以納稅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無疑更有利于體現社會保險的強制性,提高社會保障基金的征繳力度和統籌層級,有利于不同地區間企業的公平競爭,也有利于增強公民的納稅意識。”對于社會保障統籌繳款方式而言,它所依據的是部門性、地方性的法規,法律層次低,缺乏約束力,管理分散,不便于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和管理;而采取儲蓄制形式,雖然考慮了收入與支出的對應關系,但是這種社保基金籌資模式對于賬戶管理要求較高,只適用于人口少,且地區發展水平差距不大的國家,特別是在經濟發展不景氣或企業經營虧損時難以保證社保基金的籌措時期。
通過以上三種籌資模式比較分析,結合我國目前社保基金籌資模式的現狀,建議我國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充分利用稅收三性的特征,依法征收社保基金,利用人們不斷增強的納稅意識,提高我國社保基金征繳的到位率。
三、我國社保基金籌資模式必然選擇——費改稅
(一)社保費改稅的優越性
1.廣開稅源,保障基金充沛。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廣開稅源,徹底改變現存由于自愿參保或者動員參保帶來的導致社保基金征收不足的弊端。依據稅法強制全部企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個人等依法上繳社保稅,保證社保基金籌集渠道的暢通,保障社保基金的充足率、到位率,從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基本權益,促進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
2.加強社保基金征收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社保稅的實施,顯示了稅收的“剛性”原則,能夠減少征管過程中的不繳、少繳、欠繳現象的發生,充分實現社會保險的強制性。社會保險費改稅后,形成了“稅務機關征收,財政部門管理,社保部門發放,審計部門監督”的管理新模式。將社保基金的征收、管理、發放分別由相應部門負責,協調了部門的職能分工,社保基金實現“收支兩條線”的運作,有效遏制了現存社保基金籌資和發放過程中腐敗行為的發生,保障了社保基金的安全。
3.利于社會統籌安排與調度。社會保障稅是國家為籌集社會保障基金,以工資薪金所得作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特定的稅目,其既有一般稅收的強制性,但又缺乏稅收的無償性。在全社會范圍為以“稅”的形式征收社保基金,克服了不同地區、不同部門間不公平現象的發生,避免因繳費率不同造成的企業負擔不均,有利于社保基金在整個社會范圍為統籌安排。社保稅的開展在宏觀和微觀上保證了基金的征繳,推進了社會的公平進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解決了原來勞動力因流動造成社保基金不能進行相應轉移的問題,社保基金不會因為人員工作地變更而中斷。
(二)社保費改稅的可行性
我國目前基本已經具備了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基本條件,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切實可行的。這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當前對于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征收模式已基本達成了社會共識,近些年社會各界對于要求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呼聲不斷高漲,學術界對于開征社會保障稅也進行了有益的探索,甚至提出了具體方案,這些研究和探索為開征社會保障稅奠定了堅實的社會基礎和理論基礎。
2.從國際比較結果看,繳稅制理應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社會保障籌資模式的首要選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社會保障籌資模式的選擇,開征社會保障稅是我國市場經濟下社會保障籌資模式的最佳選擇。
3.我國已經具備了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組織基礎與經濟基礎。從組織基礎看:稅務機關經過多年的稅收征管實踐,擁有一只強大且素質較高的征收隊伍、積累了大量和豐富的稅收征管經驗,作風過硬、業務精熟;具備功能齊全的征收設施和健全的報稅網絡,可以為繳費戶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服務;有較嚴密的稅源監控制度,熟悉和了解企業生產經營、工資水平、人員變化、財務收支等情況。從經濟基礎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實力以及城鄉居民收入大幅提高,我國已經具備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經濟基礎,我國的企業單位與職工個人也具有相應的承受能力。
(三)實施社會保障稅的政策建議
1.加快《社會保障稅》立法進程。原有的社會保障費主要是以行政政策為主要管理手段,給社保基金的籌集帶來了大量問題,隨著社保費改稅的實施,配套的法律必需加快制定,為社會保障稅提供法律上的依據。依據法律條款明確社會保障各個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保證社會保障體系合法、有序運行。
2.加強農村社保籌集渠道建設。目前我國社保基金籌集中面臨較為嚴重的問題之一便是社保基金覆蓋面窄,特別是廣大農民還主要依靠自我保障,這嚴重阻礙了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農村勞動人民的安居樂業,必須借助于社會保障稅的特性,開拓農村社保基金的籌資渠道,擴大農村參保面。
3.社會保障項目、范圍、標準的確定,必須遵循循序漸進與低水平的原則。各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過程表明,社會保障范圍與程度是與一國經濟發展水平及具體國情密切相關的。總的來說,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保障的范圍是逐步擴大的,層次是逐步提高的。由于我國尚處于生產力發展水平的較低層次,而人員基數過大,因此,我國應特別注意社會保障項目、范圍、標準的確定,必須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且低水平保障應成為我國長期堅持的原則。
4.明確社會保障功能的定位是保障而不是公平。社會保障一直強調社會公平的原則,一百余年來,稅和稅收規則作為福利國家的工具,被大多數福利國家用來影響收入分配,試圖通過合理的收入再分配政策調節市場經濟發展而導致的貧富懸殊,但實際的情況是,幾乎每一個政策評價都表明再分配的效果不好,即使在福利國家也不例外。對于中國而言,在開征社會保障稅之初,強調并明確社會保障的功能是保障而非公平,是一個真正需要引起我們普遍關注的至關重要的問題。
5.實現社會保障稅收收入統籌調劑。由于各個地區的社會保障收入能力和社會保障支出需要在不同時間段進行,因此,有必要建立起一個在全社會范圍內的社保基金余缺統一調劑機制,減輕國家財政負擔,協調地區平衡。
6.新舊籌資模式的銜接與轉換。社保費改稅是社會保障基金籌資模式的重大變革,因此,以稅務部門為主導的征收管理體系與現行征收辦法存在著諸多矛盾,社會保障費改稅的實行必須做好兩種新舊籌資模式的平穩過渡。這可以通過部門間職能的再分工來實現,對于原有社會統籌基金的處理,在社會保障稅開征后要逐步由原來勞動部門統籌與管理的社保基金交由財政部門管理,列入國家預算,由現社會機構代為保管,按照國家財政保障預算項目規定予以使用,審計部門監督社保基金的使用和發放。
【參考文獻】
[1]鄭猛.空帳不斷增加,如何“做實”養老金個人賬戶?[N].中國稅務報,2005-11-16.
[2]劉永祿,劉永新.社會保障稅: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理想方式[J].中國財政,2005,(6).
[3]于秀麗.中國社會保障制度模式選擇理論述評[J].社會保障制度,2005,(6).
篇2
我國社會保障法制建設先天不足,除殘疾人、婦女、老年人權益等方面頒布了相應的法律以外,社會保障的主要領域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等,至今沒有法律。因此,社會保險立法勢在必行。完善的社會保障立法,是制定社會保障政策法規的基礎,是社會保障管理機構、經辦機構、監管機構的設置,及其職責權限劃分的依據,也是對社會保障基金實行監管的前提條件。
社會保障稅的實施必須以法律為依據,應建立社會保障法與社會保障稅法。關于社會保障稅的優惠政策問題,如稅收減免、稅收抵扣等制度必須規范化,做到全國基本統一,以利于勞動力要素的流動。對于少數民族邊遠地區,可以用專門條例做出特別規定。社會保障稅的立法中還涉及中央和地方之間的稅收管理體制問題。我國地域遼闊,各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差異較大,短時間內社會保障不能達到全國統籌水平。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目標是努力達到省級統籌的水平,因而初期的社會保障稅只能作為地方稅種,待時機成熟后,由中央與地方共享,根據地區間差異確定中央收入比例,用于調節地區間的不平衡。
二、加強征收管理,以滿足社會保障財源需要
可以預測,社會保障稅稅基為所得額,在征管中容易遇到收入不明的問題。此外,工資制度的不規范,也加大了社會保障稅征管的難度。要解決以上問題,首先必須深化工資制度的改革。在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同時對國家公務員、財政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作相應調整,原因是這部分人員原工資沒有包含保障支出;而對企業類工資不必調整,因為20世紀80年代初期,企業的保障已全部由職工自己負擔;由于目前社會中的分配差別主要體現在發放給職工的各種補貼上,宜將已固定化的補貼加入工資的基數,作為征收的稅基,體現量能負擔原則。其次,應實現工資性收入的貨幣化,建立實名制的個人工資性收入銀行賬戶,用人單位通過銀行支付工資,以利于稅務部門的稽核。
三、完善預算制度,優化支出管理
社會保障稅的開支,應當與社會保障預算制度的完善結合起來。社會保障稅收入是一種基金性收入,與一般預算收入相比,具有完全不同的性質和專門的用途,其收支應自成體系,單獨管理。我國可以在目前由經常性預算和建設性預算組成的復式預算基礎上,增加一項社會保障預算,將社會保障的收支全部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這樣有利于將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運用,置于國家法律的制約和監督之下,更好地保證社會保障基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即使在社會保障預算的內部,不同稅目的收入也必須專門用于相應的支付項目。
在我國目前情況下,社會保障稅的稅率不可能很高,這就限制了社會保障預算的資金來源數額。而社會保障支出又有較強的剛性,其中養老金支出規模和水平會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口老齡化的加速而不斷增長;醫療保險支出會隨著醫療服務和藥品中高技術含量的增大而提高;失業保險支出則會隨著經濟增長速度的周期變化而有起伏。因此,當社會保障稅收不抵支時,一般預算收入應給予必要的支持,財政部門在編制預算時也應留有一定空間,以發揮財政對經濟的
“內在穩定器”作用。
四、建立事權明晰、責任明確的社會保障管理體系,增強監督力度
第一,各級政府內部建立協作分工的行政管理體系。涉及社會保障管理的部門有:社會保障主管部門、財稅部門、金融部門。社會保障主管部門制定政策,稅務機關征收,財政監督,銀行發放。
第二,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間的事權。中央政府集中精力解決社會保障基金籌集渠道、基金管理原則、提高社會保障待遇水平等重大問題。對困難地區的社會保障基金收支缺口,中央政府要根據地方政府財政經濟狀況,通過專項轉移支付給予幫助。地方政府承擔籌資征管、支付標準制定、社會化發放等社會保障事權,立足于自身努力,力求足額籌措資金。
第三,建立法律監督、行政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機制。法律監督是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社會保障基金運行過程實施全面的監督,依法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基金的安全有效運行。行政監督包括財政監督、稅務監督和審計監督。財政監督即通過財務會計制度執行、投資管理、預算審核等手段,對社會保障基金運行過程中的有關行為進行經常性審核和檢查。開征社會保障稅后,稅務監督主要通過稅法的執行和日收管理,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收支情況及納稅情況實施監督。審計監督是審計機關依據有關法律制度,對社會保障基金運行過程及結果進行定期審核。以上幾個方面的監督應相互配合,形成完整的行政監督體系。社會監督是指由社會中介機構,對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的年度會計報告進行審計,確保報告所提供的財務信息質量,并向社會公布。
五、盤活社會保障基金,實現保值增值
篇3
【關鍵詞】社會保障稅 稅基 勞動者報酬
隨著我國人口老年化的加快,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呼聲越來越高,但目前,單獨對于社會保障稅的稅基研究較少,對其研究較零碎的穿插在各個學者的研究之中,且大多認為直接將費基改稅基,即以勞動者報酬為稅基,但是在作者看來,將費基改稅基既有自身的優勢,也有自身不可克服的缺陷,本文就以我國以勞動者報酬為稅基征收社會保障稅的優缺點展開討論,以期能夠充實社會保障稅稅基方面的研究,并為將來社會保障稅的在我國的開征做出自己的貢獻。
一、以費基改稅基的優勢
(一)制度改革成本低,較易執行和實施
我國從1993年開始實施繳納社保金制度,距今已有23年的歷史,人民已經習慣傳統的費基征收方式,況且由于征稅的剛性,人們偷逃繳納社保金的約束增強,由于人們的短視和不理性的行為,在短期之中開征社會保障稅的阻力必然很大,若不以傳統的費基作為稅基來征收,必然加大制度改革成本,更為嚴重的往往會導致制度難以執行下去,面臨倒逼放棄改革的風險,所以,以傳統的費基為稅基來征收,能夠適應人們的傳統繳費習慣,面臨的改革阻力較小,改革成本較低;其次,以費基改稅基,沒有改變雇主和雇員的繳納社保金的習慣,在執行和實施層面也能夠避開很多不必要的麻煩,這也是大多數學者贊同社會保障稅的稅基以費基改稅基來確定的最直接原因。
(二)以費基為稅基,有利于加強社會保障稅的征管
實行“費改稅”后,以勞動者報酬為稅基來開征社會保障稅,由于其與個人所得稅的稅基接近,有利于稅務機關統一征收,能夠加強社會保障稅的征管,能夠有效減少征管成本,易與現行制度銜接,能夠優化現行制度的運行效率,也能夠有效地加強人們的納稅意識,為自己負責的意識;其次,將費基改為稅基,征收依據更為明確,征收更加透明化,資金使用更加規范化,能夠有效地減少逆向選擇問題和避免社會保障的“公地悲劇”問題,提升了繳納社會保障金的積極性,有利于社會保障的可持續發展。
二、以費基改稅基的劣勢
(一)與我國的追求的共同富裕目標不符
從西方國家的社會保障稅的稅基確定經驗上來看,西方市場經濟國家以按要素貢獻分配為基礎,社會保障被看作是與勞動力生產要素相關的“生產性再投資”(安東尼?吉登斯,1999),社會保障稅始終和勞動力價格相關。西方的社會保險籌資實踐也始終以勞動力要素價格作為稅(費)基。但是中國與西方發達國家不同,我們追求的的是“共同富裕”,若以勞動者報酬為稅基,對于沒有勞動報酬的人或勞動報酬較低的勞動者著而言,社會保障稅的累退性太強,公平性較低;其次,由于對于富人而言,貨幣的邊際效率較低,以費基為稅基征收,必然導致與“量能負擔”原則不符,富人繳稅較少,窮人繳稅較多,社會總的福利減少,與我們追求的共同富裕不符,以費基直接改稅基,很難滿足我們改革的初衷,未能在公平和效率之間找到平衡,是其本身很難克服的一個缺陷。
(二)以費基改稅基,面臨巨大的隱形債務壓力
社會保障稅遲遲未能開征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在我國社會保障體制改制過程之中,積累了巨大的隱形債務,個人賬戶名存實亡,在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制度設計中,如何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彌補社會保障的隱形債務是首要考慮的問題,以費基改稅基,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隱形債務的問題,雖然征稅,會導致征管效率的提高,逃稅率會下降、征稅率會上升,總體征收資金增多,但是由于我國的社會保障從之前的單位保障轉變為社會保障,以及從之前的現收現付模式轉變為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在整個制度轉制過程之中,積累了相當嚴重的歷史債務,據中國社科院在2015年初的一份研究報告,中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下的隱形債務達到86.2萬億元,上述數據只是社保中養老保險一項的一項數據,如果再加上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中國社保的虧空是十分巨大的。八十六萬億不是光光加強征管就可以彌補的資金缺口,以費基改稅基的方法,在實際操作中面臨巨大的隱形債務壓力,并不能有效地解決隱形債務問題。
(三)以勞動者報酬為稅基與我國的城鄉二元結構的實際不符
社會保障“費”改“稅”,在改革過程之中,我們應以廣覆蓋為原則進行,但是由于我國的特殊國情,城鄉長期分割,在實踐之中,形成典型的城鄉二元結構,農村人口與城市人口長期分離,農村人口收入難以貨幣化和進行財務反應,以勞動者報酬為稅基,在廣大的農村地區實施較為困難。而中國的農村人口又較多,并且真正急需社會保障的往往是廣大的農村人口,其次由于長期的二元結構,導致農民工的專業技能匱乏,就算在城市務工,也面臨同工不同酬,從事的往往是臟亂差的工作,導致其收入低下,以勞動者報酬為稅基,對于廣大的農村地區而言,過分強調了個人責任,公平性較差。對于農民的保障,我們應加強社會保障職責,提高保障的公共性,此時,以社會總產出的一部分為稅基,加強對于農村地區的保護,提高社會保障在農村地區的公共性,貌似更為可行。
三、總結
雖然,社會保障“費”改“稅”是我們的改革目標,但我們同樣要看到,中國的所特有的國情和面臨的現實問題,就稅基確定而言,就是一個很值得研究的問題,本文的研究較為粗淺,但覺得就中國的特殊情況而言,以勞動者報酬為稅基,未必就是最好的改革方案,但本文也未直接回答最好的改革方案,在此更多希望以此拋磚引玉,為大家思考提供一條新的思路。
參考文獻:
[1]曾尹鰨趙術高.部分積累制下的社會保障稅探究[J].稅務研究,2015,(2).
篇4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卻存在不少問題,有些還是相當嚴重的問題,表現有下列幾方面:
1、企業單位對應該計算繳納社會保障費的人員范圍能減少則減少。年初從上海電視臺的《新聞透視》節目中看到,上海有家保險公司的社會保障費繳納情況也經不起檢查,經以種種理由少繳漏納。那些小型企業、私營企業就更不用說了,能少則少,能逃盡量逃,嚴重對職工不負責任。按我國目前的政策規定,社會保障費的征繳單位不僅有國有企業,還包括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等等。凡應繳的企業,其在職的職工都應享有社會保障權益。在職職工應包括長期合同職工(即過去所說的固定職工)和按新勞動合同法招收的職工。有些企業卻有意通過增加臨時工、減少合同工或頻繁使用短期合同工等方式減少社會保障人員數量,尤其是外商投資企業,由于職工人員流動性大,職工人數不固定,有時也就很難核定納入社會保障的在職職工人數。
2、計算提取社會保障費的依據基準不實。現行政策規定,應以企業在職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準計算提取社保費。工資總額應該包括職工的基本工資、各種津貼、經常性獎金和其他工資。有些單位為了少提少繳社保費,或者只以職工的基本工資來計提,或者工資性開支化整為零然后只以部分數據計算繳納,或者巧立名目,使部分工資性報酬脫離工資總額概念范圍有的單位轉移部分工資開支渠道,明目張膽逃避計提。
3、無視國家政策,故意拖欠挪用。根據現行規定,企業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足額繳納,而報刊披露,有些企業往往以企業效益不好或資金緊張為理由,把已計提應繳的社會保障費截留下來,長期拖欠,任意挪作他用,有些企業不僅截留了企業應繳部分,而且截留了為職工代扣代繳的部分,更有甚者,有少數企業的領導竟然為了少數人的利益,只及時上繳少數人的社會保障費,置大多數職工的合法權益于不顧。版權所有
上述問題的存在,導致職工在該享受有關社會保障利益時,可能會因企業沒有連續定期繳納有關統籌費而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結果使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這不利于企業發展,也不利于社會穩定,甚至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與威信,影響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第一,部分企業領導干部思想狹隘。有些企業領導認為,計提社會保障費會增加企業負擔,減少企業利潤,所以盡可能少提少繳。也有的認為,社會保障費是職工以后的福利保障問題,至于提與不提,繳與不繳,與本任領導在位期間沒有直接關系,因而滋生了新的短期行為。第二,政府有關部門監管不力。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主要由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專項存儲,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管。由于有些地方領導不重視,監管部門又缺乏權威性,致使部分企業社會保障費計繳混亂,上繳率不高。
筆者認為,最根本的改革措施,更與以法治國的改革大框架接軌,制定頒布《社會保障稅法》依法征收,由稅務機關來嚴格執行。
筆者設想的具體改革辦法是這樣:
1、現行的企業應繳部分改為增加職工的工資收入,全部加入職工的工資總額中,發放到職工個人。
2、把法定參加社會保障人員的范圍擴大到所有國家機關人員、軍職人員、企事業單位員工,以及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等所有勞動者。
3、把依照《社會保障稅法》征收的社會保障稅和根據《人個所得稅法》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合并征收。即納稅期內,每人都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障稅。計算社會保障稅的同時,又對照《個人所得稅法》之規定,如果個人收入達到所得稅計征起征點的,再計算出個人應繳所得稅額,在同一張稅票收據上分行列示,合并繳納。
4、社會上每個人從取得工作勞動收入的第一個月起都有一個個人稅號,終身不變。也可以就直接以每人的身份證號為個人稅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個人稅號又自動轉變為從社會保障局領取養老金的個人領款專用帳號。
5、每人退休前的繳納稅款額與將來領取退休金數額直接掛鉤。美國人為何自覺自愿納稅?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每個美國公民的退休金不是由他們退休前的工作單位發的,而是由政府發的。政府發退休金是以他交過的稅按一定比例計算后確定發放金額的。也就是說,年輕時交的稅越多,老來得到的退休金越多。這是個非常值得我們借鑒的好方法。
上述改革措施設想是科學的,從稅法法理角度來講,國家稅收本來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從老百姓角度來講,每個公民勞動期間的繳納社會保障金與退休以后的領取養老金通過稅收這個國家財政主渠道來辦理解決,保障程度最高,是老百姓最放心的。再從政府角度來講,把人民的養老事業捺入財政稅收渠道管理,形成良性循環,取得法律保障,也是國家政府對老百姓應盡的政府義務。
篇5
關鍵詞:社會保障保障稅保障基金
1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分析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要求愈來愈強烈。國有企業改革進程中伴生的職工下崗、再就業及人才流動、人口老齡化等問題都要求盡快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尤其是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現狀已不能適應上述需要,亟待改進。
1.1現行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制度有必要改進
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始建于建國初期,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已經形成較為齊全的社會保障制度。尤其是1986年開始實行的養老、失業項目的社會統籌,使城鎮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迅速。但從目前社會保障籌資制度看,其對經濟發展的不適應性正日益暴露出來。
其一:現行社會保障籌資制度具有不規范性。目前,社會保障基金的征集管理政出多門,財政、勞動人事、民政、城建等部門都參與社會保障業務。國務院還允許鐵路、郵電等部門自行實施社會保障。這種資金籌集制度由于沒有統一的綜合協調部門,往往會出現部門之間的相互推諉。尤其是在對待下崗人員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上,經常出現無法及時歸口解決的現象。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保障功能的發揮。
其二:現行社會保障籌資制度具有不均衡性。由于社會統籌政策不統一,造成了負擔不均的現狀。目前,行政分工方式的社會統籌機制造成了不同部門、地區之間各行其是,彼此之間缺少橫向聯系。這種條塊分割的收繳方式,造成了不同所有制企業、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身份的職工之間在繳納社會保障基金方面的差別。有資料顯示,上海市規定的養老保險統籌比例是25.5%,北京市、天津市規定的比例是18%,河北省的比例是16%;鐵路郵電行業養老保險的統籌比例是17%。而北京市對不同經濟性質的企業規定的統籌比例也不同,對三資企業按16%統籌,對集體企業則按27%統籌。這種缺乏公平性的社會保障統籌制度不利于社會勞動力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合理流動,對經濟的發展有阻礙作用。
其三:現行社會保障籌資制度缺乏剛性,征收乏力。由于社會統籌基金的收繳辦法是由各地政府制訂,并依靠行政手段進行征收,因此缺乏嚴格的法律依據和強制手段,對企業也就缺乏相應的約束力。社會統籌基金往往不能保證按時征集到位,一些地方和部門存在拖欠養老保險金的現象。
1.2以征收社會保障稅取代現行社會統籌制度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有效方式
社會保障基金采用行政收費方式常常會遭到交費對象的抵制,這是由行政收費的“軟性”決定的。并且現行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一體化管理體制容易引起資金挪用,使職工交費的積極性受到影響。如果開征社會保障稅,則可以徹底改變上述狀況。
其一:稅法的剛性使稅收形式具有強制性特征,這有利于增強社會保障基金征收的剛性。在社會生產發展水平比較低,國家、集體、個人三方都不富裕的情況下,依靠自愿方式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是無法保證的。開征社會保障稅,依靠法律的強制手段征收社會保障基金,易于為社會成員所承認和接受,與一般的商業保險、行政性收繳有明顯區別。
其二:采用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障基金,可以使全國范圍內的征收率統一起來,以改變目前地區之間、部門之間、企業之間、職工之間負擔不均、待遇有別的政出多門現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可由此得到統一,以便為勞動力資源在全社會范圍內合理流動創造社會保障條件,打破地區及單位對人力資源的封鎖,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
其三:稅收的形式標志著社會保障的法制化:稅務部門負責征收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部門依法使用社會保障基金;納稅人依法交納社會保障稅,并有享受相應社會保障的權利。這不僅有利于穩定社會保障金的來源,使社會保障保持相對的穩定性、連續性,而且有利于克服社會保障金支出管理的混亂,降低社會保障基金運作的成本,有助于在全社會范圍內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科學的社會保障體制。
1.3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加快國有企業改革的需要
現行社會保障體制下,企業是社會保障事業的具體實施者,依然執行計劃體制下的運作方式。如社會統籌退休保障金的撥付,仍然是由勞動部門返還給企業,再以企業為單位,由企業支付給享受社會保障的職工,離退休職工仍由企業包管。從這個意義上說,企業就成了規模不同的社會保障機構,或者說本應由社會統一實施的社會保障被企業化了。這種企業辦社會的社會保障模式必然造成資源的浪費。同時,這種體制還易造成國有企業與外資企業之間、新老企業之間負擔的不均衡,不利于形成公平競爭的經濟環境,影響國有企業改革的進程。
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引入市場競爭機制。隨著國有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企業用工制度必然有較大變動,職工下崗逐漸成為困擾改革的一個重要問題。解決下崗職工的臨時生活保障問題、安置職工再就業必須依靠一套完整的社會保障制度,使國有企業的職工在其他所有制的企業實現再就業。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國有企業改革順利進行。下述資料能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這一問題。
上述資料顯示,國有企業職工再就業的渠道已經向非公有制企業傾斜。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將促進這一進程,開征社會保障稅正是加速這一進程的強有力的制度保證。
目前,國有企業職工的醫療費基本由企業負擔,這是典型的企業辦社會模式。國有企業對此常常顯得力不從心,尤其是離退休職工較多的國有企業,由于這一壓力而經常處于市場競爭的不利地位。國外沒有一個政府敢于把職工醫療風險完全交給企業。因此,開征社會保障稅是解決國有企業目前困境的必由之路。
1.4開征社會保障稅是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穩定社會秩序的需要
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顯示,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的比重已由1990年的5.56%上升至1995年的6.68%。根據國際通用標準,當65歲以上人口占一國人口總數的7%以上時,該國即屬于老年型國家。人口的老齡化對養老保險提出了新要求。盡快開征社會保障稅是穩定社會秩序、加速市場經濟發展的必要手段。
1.5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完善稅制體系的內容之一
目前我國稅制結構的特點是間接稅偏重,直接稅畸輕,1996年間接稅占稅收總額的67.1%,直接稅僅占稅收總額的16.8%。完善現行直接稅體系,充分發揮所得稅在經濟運行中的“內在穩定器”作用,適時開征社會保障稅是我國稅制改革的方向,符合稅收體系進一步完善的要求。
2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性分析
市場經濟的發展要求我們盡快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而現有的社會保險統籌制度已不能適應市場經濟與社會發展的要求,所以應當加快建立社會保障稅制的步伐,從我國實際出發,借鑒國外經驗,不失時機地開征社會保障稅。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2.1成熟的社會基礎
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推行,企業破產、倒閉現象不斷出現,企業用人自不斷加強,加之人口老齡化的到來,使職工的生活風險增加。對未來社會老齡化高峰嚴峻形勢的預期,使職工的風險意識普遍有所增強,迫切需要國家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為其生存提供起碼的物質保障。社會保障稅的專項返還性特征是納稅人受益的保證,使其易于為廣大群眾所接受。因此,開征社會保障稅具有成熟的社會基礎。
2.2完備的稅收征管體系
目前,國家稅務機關遍布全國30個省市自治區,機構廣泛分布于各地,從街道到鄉鎮均有稅務分支機構,更有數十萬業務熟練、素質高的稅務干部,在長期的稅收工作中積累了豐富的工作經驗。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中,由于采用源泉扣繳辦法,各單位的財務人員作為扣繳義務人也有著相當豐富的經驗,對社會保障稅的開征也是極有幫助的。這就為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征管體系的保證。
2.3可靠的稅源保證
社會保障稅屬于所得稅類,其征稅額的多少與居民的收入水平有直接關系。以來,我國人民收入水平有大幅度增長。有資料顯示:1978~1993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由133元上升到921元,增長了近6倍。城鎮居民家庭的人均收入由1981年的500元上升到1993年的2583元,增長了4倍多。居民儲蓄存款余額從1979年的不足300億元上升到1998年9月底的50000億元(金融時報1998年11月29日周日特刊)。經濟的發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提高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提供了穩定可靠的稅源基礎。
2.4可供借鑒的國內及國外經驗
我國有十幾年的社會統籌經驗可供借鑒,國外已有80多個國家和地區開征了社會保障稅,有較完備的社會保障稅體系及其經驗可資借鑒。從現實情況看,市場經濟越發達的國家,社會保障制度就越成熟與完善,也越重視用稅收手段進行宏觀調控與收入調節。其社會保障稅通常以工薪收入為計稅依據,稅款由雇員及雇主共同承擔,稅款專用于養老金、失業救濟和國家津貼。這些都為我國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提供了寶貴經驗。
3關于社會保障稅制的設想
根據我國的社會狀況和經濟發展水平,并借鑒國外開征社會保障稅方面的經驗,對我國開征該稅種的設想如下:3.1納稅人
以各類企事業單位、行政單位和職工個人為納稅人,具體應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三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戶、行政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職工。根據國外社會保障稅由雇主和雇員分別負擔的慣例,我國的社會保障稅亦應分別以企業、單位(雇主)和職工個人(雇員)為納稅人。
3.2征稅對象和計稅依據
社會保障稅應以納稅人支付或取得的工資總額收入為征稅對象。根據慣例,征稅對象扣除規定的減免項目后的余額,構成社會保障稅的計稅依據。
鑒于社會保障稅是一種特定的目的稅,具有專款專用的性質,原則上不允許減免稅。但由于自然條件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納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適當的減免稅優惠。
3.3稅目和稅率
社會保障稅的稅率形式,世界各國不盡一致,有的采用比例稅率,有的采用全額累進稅率等。就我國的具體情況而言,本著易于操作、簡便適用、降低征收費用的原則,我國應采用以比例稅率為主、定額稅率為輔的稅率結構。定額稅率適用于那些收入不穩定、不易計算的納稅人,其他納稅人適用比例稅率。稅目的范圍包括老年退休保險、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三個稅目,其它稅目待條件具備后再開征。
3.4征收管理
社會保障稅應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列入地方稅體系。由當地稅務部門按月計征,年終清繳,以滿足經常性支出需要。采取支付單位源泉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征納方法,即職工個人應納稅金在本單位發放工資、薪金時由單位代扣代繳;自營人員自行申報納稅;企業的稅金自行申報繳納,與所得稅的繳納同步進行;行政事業單位的稅金由財政部門負責劃轉。
「參考文獻
1陶繼侃,張志超,當代西方國家稅收,太原:山西經濟出版社,1997
2陳慶海,關于開征社會保障稅問題的探討,現代財經,1994(12):56~59
3劉植才,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與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思考,現代財經,1994(3):26~29
篇6
關鍵詞:社會保障;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稅法
中圖分類號:F810.4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3-0132-02
社會保障稅是以納稅人的所得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它除了具有一般稅收的基本特征外,還具有累退性、專款專用性、有償性、再分配性等明顯有別于其他稅種的特征。目前,在世界上已建立社會保障制度的172個國家中,有130多個國家開征了工資稅、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捐贈等不同名稱的社會保障稅。這些國家在社會保障稅實施過程中注意總結經驗和不斷加以完善的做法以及社會保障研究的經驗,可資借鑒和參考。目前,我國已有了一定的經濟基礎,民眾的社會保障意識已經達到了一定水準,相應的法治環境也已具備,這些都為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準備了必要條件。
一、國外社會保障稅概況
(一)瑞典
在瑞典,社會保障稅是預算的重要來源之一,在稅收收入中列為首位。瑞典的社會保障稅包括保健保險、基本退休金保險、企業倒閉支付工資保險等十項保險,稅率為34.83%,按不同用途分項確定、以所有在瑞典居住者工資的比例提取。雇主將代扣代繳的雇員的社會保障稅連同雇主本人的社會保障稅一同繳納,自由職業者自行上繳。稅務局將納稅人上繳的稅款存入各基金賬戶,交由國家社會保險局管理,由各基金組織分配使用。瑞典的社會保障稅模式的特點是征收與承保項目明確掛鉤,建立起一一對應的關系,專款專用,返還性非常明顯,體現了累進性,而且可以根據不同項目支出數額的變化調整稅率。
(二)英國
英國社會保障稅的特點是覆蓋面廣,凡在工作年齡之內的公民,都必須參加國民保險,從而獲得享受各種保險待遇的資格,而沒有資格參加國民保險的人則可享受國民補貼。而且根據不同就業人員或非就業人員的具體情況,設置不同的稅率,便于執行。比如,對收入較難核實的自營人員和自愿投保的人員采取了定額稅率,征管不會遇到麻煩;對自營人員的營業利潤按一個比率征收,也比較便利。由于設置了起征點,也使低收入者的稅負有所減輕。
(三)巴西
巴西是拉美實行社會保障制度、開征社會保障稅較早的國家,其體系和制度較為完善。其社會保障體系由三個機構進行管理:國家社會保障局主要負責資金援助方面的事務,國家社會保障醫療援助局以及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局主要負責征收社會保障稅及其他繳款。其社會保障稅主要用于籌集退休基金、醫療基金、家庭津貼及教育津貼。社會保障稅由雇員和雇主分比例共同負擔,雇員繳納的社會保障稅按月薪或臨時工作上個月所得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算,應稅工資具有最高限額。雇主與自由職業者應納的社會保障稅按一個固定的基數計算,這個工資基數與實際所得無關。基數按級次劃分,并根據加入社會保障管理局的期限而不同。
二、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性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初步建立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障“五保合一”的社會保障體系,充分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我國目前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辦法主要是以社會統籌的形式征繳社會保障費。這種形式主要是依據社會保障項目分別制定繳費辦法。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現有的社會保障體制已不適應發展的需要,日益暴露出諸多弊端,集中體現在社保統籌覆蓋面窄、社保繳費征收不規范等諸多方面,因此,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十分必要。此外,從物質基礎、群眾觀念、實踐經驗等諸多方面講,開征社會保障稅也是十分可行的。
(一)社會保障稅開征已經具備比較成熟的經濟物質基礎
國民經濟的持續增長,城鄉居民收入的不斷提高,人民生活有了很大改善,經濟負擔能力增強,為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提供了豐富可靠的稅源基礎,為開征社會保障稅提高了可能。同時,國有企業已基本完成脫困目標,也具備了一定的納稅能力。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發展前景廣闊,他們愿意也有能力負擔社會保障稅。
(二)社會保障稅開征已經具備比較成熟的社會心理基礎
隨著社會成員風險意識普遍增強,越來越多的人在參加商業保險的同時,迫切希望國家為其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由政府出面承擔此事,在稅收制度上對此加以明確和固定,群眾自然大力擁護,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的先例早已證明了這一點。因為只有現在繳納了社會保障金, 將來才能享受到社會保障福利,從自身長遠利益考慮,大多數公民都希望被納入社會保障體系,排除將來的養老、醫療、失業等后顧之憂。社會保障稅是典型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稅收,能使所有納稅人從中直接受益,易為廣大群眾所接受。
(三)社會保障稅開征已具備征管基礎
我國擁有嚴密而有效的稅收征收系統和征收管理機構。隨著各項改革事業的深入開展,社會保障稅征、管、用分工協作的統一體系已初具輪廓。同時,稅源監控、申報納稅、稅務稽查與稅務相結合的征管新格局逐漸形成,開征社會保障稅,不用再浪費人力、物力、財力重新設一套機構,可以充分利用現有稅務機關的組織機構、征管裝備和人力資源,充分發揮稅務機關人員素質、征管經驗等方面的優勢,大大提高社會保障基金的籌資效率,降低征收成本。
三、我國社會保障稅法框架構想
(一)納稅主體
以我國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在我國境內有工薪收入的勞動者(包括在各類企事業位、國家機關工作的工薪勞動者)為主要納稅主體,其中企事業單位承擔主要的稅收負擔,個人承擔一部分,國家也通過抵扣計稅所得等形式承擔一部分費用,一次體現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共同負擔原則。目前在確定納稅主體時還存在一些爭議,如自由職業者、農村居民是否應被劃為納稅主體。對此,應區別對待:前者應依據有所得就應納稅的原理,應就其收入繳納社會保障稅;后者人數巨大,收入普遍較低,要求其和城鎮居民繳納相同的社會保障稅是不可能的,因而可以選擇條件較好的地區進行試點,待條件成熟后再逐步推廣。
(二)征稅對象
社會保障稅應以行政事業單位或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和薪金數額為征稅對象。自由職業者由于全部勞動報酬難以確定,根據專稅專用和納稅人受益原則,以其獲得的毛收入為征稅對象。此外,由于目前社會中的收入分配差別主要體現在各種基數外補貼而非基本工資上,應將發給職工的各項補貼列入工資基數,以此作為征收社會保障稅的稅基。
(三)稅目
按照與現行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原則和大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社會保障稅的稅目設計應適合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與社會保障項目的寬窄相匹配。目前,我國社會保障項目有職工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女工生育保險五項。相比較而言,前三項在我國已具備廣泛深入的實踐經驗,過渡為社會保障稅難度較小,因此,可先重點設置這三大稅目。后兩項保險實踐時間不長,覆蓋面窄,不適宜在現階段將其作為社會保障稅的稅目。
(四)稅率
確定合理的稅率水平是建立社會保障稅的核心問題,從設計原理上說,社會保障稅稅率的確定應在測算社保基金支出需要和納稅人的承受能力的基礎上進行。我國目前宜采取分項比例稅率。適用比例稅率便于稅務機關計稅及征收管理,也利于初期推廣。且采用設立有起征點和最高限征額的比例稅率,有利于將納稅人繳納的社會保障稅數量差別控制在一定合理限度內。
(五)稅款的征收管理
社會保障稅的征收采取“申報繳稅”和“代扣代繳”方式。企業應納稅額由單位直接繳納,職工應納稅額由其單位扣繳,自由職業者自行申報納稅,事業單位的繳納由財政部門負責劃轉。社會保障稅由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后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并由財政按時足額劃轉到社會保障專門機構,按各社會保障項目分別支出,專款專用;社會保障專門機構負責收支安排,征收比率調整及開支情況檢查,以實現社會保障基金的“征、管、用”相分離。
(六)法律責任
社會保障稅作為獨立的稅種,為保障社會保障稅收收入及時、足額入庫,其征納必須與其他稅種一樣,通過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設定嚴厲的法律責任,明文規定違反者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通過法律的威懾力防止納稅人偷漏稅,以此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將社會保障稅的保護落到實處。對單位和個人不繳、少繳的拖欠行為,稅務部門要予以嚴厲打擊,明確行為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主要體現為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兩類,可具體表述為強制限期納稅、加收滯納金、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強制執行,情節嚴重的可處以刑事處罰等。總之,可以借鑒或利用我國現有的法律資源,對這一內容作出明確的規定。以充分利用和發揮稅收的強制作用。
參考文獻:
[1] 高枕.國外社會保障稅對我國社會保障稅法的借鑒意義[J].福建省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02,(4).
[2] 張平國.開征社會保障稅對我國稅制的影響[N].中國稅務報,2001-08-14(3).
[3] 馬國強,谷成.中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幾個基本問題[J].財貿經濟,2003,(5).
[4] 曹雪琴.稅收制度的國際比較[M].上海:學林出版社,1998.
[5] 孫遜.關于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基本構想[J].哈爾濱稅務,2000,(1).
篇7
【關鍵詞】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稅 配套改革 基金
一、國際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概況
自19世紀末德國首創社會保障(險)稅以來,目前,全世界已有172個國家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稅是許多國家征收的用于籌集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的一種稅,第二次世界大戰后得到迅速發展,現已被許多國家所采用并作為國家社會保障體系中主要的資金籌措手段。
(一)社會保障稅的課稅范圍
社會保障稅的課稅范圍通常是參加本國社會保險,并存在雇傭關系的雇主和雇員在本國支付和取得的工資、薪金及不存在雇傭關系的自營業主的所得,雇主和雇員的納稅義務一般以境內就業為標準,即凡在征稅國境內就業的雇主和雇員,不論國籍和居住地何在,都必須在該國承擔社會保險納稅義務。而對于本國居民為本國居民雇主雇傭但在國外工作取得的工資、薪金,則除個別國家外一般不列入課稅范圍。
(二)社會保障稅的課稅對象
與社會保障稅的課稅范圍相適應,其課稅對象主要是雇主支付的資薪金額、雇員取得的工薪收入額及自營業主的事業純收益額。在具體實施中,盡管各國社會保障稅的模式不同,課稅對象規定有所差異,但其基本內容是相同的。一是課稅對象不包括納稅人工資薪金以外的其他收入。即不包括由雇主和雇員工資薪金以外的投資所得、資本利得等所得項目,但作為稅基的工資薪金既包括由雇主支付的現金,還包括具有工資薪金性質的實物性及其他等價物的收入。二是應稅工資薪金通常規定最高限額,超過部分不繳納社會保險稅。三是一般不規定個人寬免額和扣除額。因為社會保險稅實行專稅專用原則,籌集的保險基金將全部返還給納稅人。
(三)社會保障稅的稅率
大多數發達國家社會保障稅實行分項比例稅率,針對退休、失業、傷殘、醫療等具體項目需要的社會保障支出量,規定高低不等的差別比例稅率。但也有少數國家,如英國采用多種稅率形式并舉的制度。
(四)社會保障稅的征收方法
由于社會保障稅的主要納稅人為雇主和雇員,因而雇員稅款大多實行源泉扣繳法,即由雇員所在公司負責扣繳,雇主應納的稅款由公司直接繳納;而對于自營業主及其社會成員應納的社會保障稅,則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的方法。
從總的情況來看,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稅一般都由多個稅種組成,這些稅種各有不同的稅率、稅目和使用方向,不同的稅種針對不同的社會保障項目設立。因此,發達國家的社會保障稅實際上是一個獨立的稅類。和其他稅類相比,其主要特點是該類稅收自成收支體系,雖然劃入財政收支盤子,但專款專用。
二、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現狀分析
現階段,我國主要通過征收社會保險費來籌集社會保障基金,這種籌資方式在運營和管理過程中暴露出了不少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管理不規范
在現行社會保障籌資方式下,有的省、市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由地稅部門負責,而繳費登記和繳費基數的核定卻分別由勞動、人事、衛生等部門管理。如城鎮企業職工的養老、失業、工傷保險由勞動部門管理;行政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由人事部門管理,而其中事業單位的失業保險又由勞動部門管理;醫療保險由衛生部門管理。由于管理部門分割,職能相互交叉,給社會保險費征繳帶來不少困難。
(二)繳費基數不統一
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是按企業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由不同管理部門分別核定。在企業工資分配渠道多樣化的情況下,各個部門對企業工資總額的口徑掌握不一,采取不同的標準核定繳費基數,導致負擔不均,企業意見很大,往往因此而不按時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增加了征收社會保險費工作的難度。
(三)覆蓋面過窄
目前,我國社會保險基本上只在一些較大的企業和部分行政事業單位中實行,一些中小企業和個體私營企業游離于社會保障統籌之外,不僅造成不同企業之間負擔不合理,而且可能導致在這些未參保企業工作的職工下崗后或退休后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給社會造成隱患和不安定因素。
(四)征收剛性不強
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的有關規定基本是依據勞動、人事、衛生等部門有關職能制定的,強制性手段較少。目前,盡管有的省、市社會保險費由地稅機關征收,但由于指導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的規范性文件由地方政府制定,因其法律層次不高,剛性不強,影響了社會保險費征收工作的深入開展。特別是遇到拒繳、少繳或拖欠社會保障費時,地稅部門想采取扣款、罰款和保全等強制性措施,但缺乏法律依據,執法難以到位。
三、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廣開稅源
如果國家通過立法改社會保險費為社會保障稅(以下簡稱“費改稅”)后,將徹底改變現在自愿參保或者動員參保的做法,可以依法強制覆蓋全部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戶及其職工個人以及其他納稅人,從而大大增加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更好地籌措社會保險基金。
(二)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強化征管
由于稅與費兩者的本質不同,稅更具有強制性、穩定性和公正性,從而可以保證社保基金的籌集。“費改稅”后,將從根本上確定社保稅的稅收本質和特性,稅務機關可以依據《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確保社會保障稅及時、足額入庫。
(三)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保證社保基金規范管理和安全
“費改稅”后,可以形成稅務機關征收,社保部門發放,財政部門管理,審計部門監督的管理模式,實行徹底的收支兩條線管理,確保社保基金安全。社保經辦機構也可以集中人力、精力做好社會保障的資金發放,實現應保盡保。
(四)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方便納稅人
稅務機關征收管理的專業化和信息化程度高,擁有完備的征管和服務網絡。“費改稅”后,由稅務機關一家征收,可以各稅統管,相對于現行社會保險費兩個部門征收的辦法,征稅的管理成本將大大降低,納稅人也由面對多個征管部門改為只面對一個征管部門,大大減輕負擔。
(五)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較好地與國際籌資方式接軌
開征社會保障稅是國際通行的做法。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符合國際主流和發展方向,能夠適應我國經濟體制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需要,消除外商投資企業對我國當前依靠行政手段征集社會保障基金造成的誤解和糾紛,妥善解決這些企業里中方職工的社會保障權益問題,促進我國對外開放。
四、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現實思考
(一)開征社會保障稅應遵循的原則
1.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原則。市場經濟的原則是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但作為對市場經濟進行調整補充,并對弱勢群體進行保護的社會保障稅,必須實行公平優先的原則。社會保障稅在全社會普遍征收,應以互助互濟為原則。通過對社會保障資金的征收和支付,適當縮小高低收入者之間的收入差距,彌補市場經濟的某些缺陷。與此同時,促進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2.輕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同時也是一個人口大國,在經濟起飛的現階段又必須保持較高的積累水平,這樣的基本國情決定了我國的社會保障水平不可能很高,必須與經濟發展水平保持一致。與此同時,我國生產力發展很不平衡,因此在社會保障稅的征收上必須不同地區不同對待。另外,應當注意避免福利保障的剛性給日后的經濟發展帶來消極的影響。
3.負擔與受益相對應的原則。該原則是稅收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的具體體現。國內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自由職業者均有義務繳納社會保障稅,不繳納者不受益。繳納項目和繳納數額的多少與受益項目及受益程度相對應。但對于特殊情況,即使不納稅,也可以享受社會保障待遇,領取保險金。
(二)社會保障稅的稅制要素設計
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總體思路是:堅持企業、個人共同負擔,低稅率、寬稅基,合理負擔的原則,同時依據我國國情,先城市后農村分步推進,逐步擴大受益面。其主要稅制內容:
1.納稅人。納稅人應包括城鎮各類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外資企業中的中方人員。當前個體勞動者和農民可借鑒英國的做法,采取自愿繳納的形式,以保證盡可能擴大征收面。當自愿繳納使人們感到能直接受益時,普遍征收可能成為現實,力爭讓每個人能享受國家保障。
2.課稅對象。單位以月職工工資總額為課稅對象,個人以月工資額為課稅對象。個體勞動者以純收入為征收對象,農民可考慮在逐步取消農業稅的同時,將農業稅轉為社會保障稅。同時遵循國際慣例,規定最高應稅限額,即對超過一定限額的工資薪金收入不征稅,不設減免項目,但允許所得稅前扣除。
3.稅目。設“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3個稅目,條件成熟后,逐步擴大稅目范圍。
4.稅率。如果社會保障稅的稅目設計為以上3個,從理論上看,社保稅稅率應該是養老、醫療和失業3個稅目的負擔之和,采用比例稅率,各地區根據經濟發展狀況的不同,可以進行差別浮動,但幅度不宜過大。稅率水平的確定要根據社會保障稅的來源和發放之間的關系來推算。
5.征收管理。社會保障稅屬“專款專用”性質,應由稅務部門負責征收,以便中央掌握資金,實行統一管理和調度,具體征收在支付工資時實行源泉扣繳,其他納稅人實行自行申報納稅。
五、開征社會保障稅應采取的配套措施
為使我國社會保障稅的實施達到理想效果,還應當完善與之密切相關的立法、社會保障機構和社會保障等制度。
(一)盡快完善社會保障法制建設
一是根據社會保障制度中各個具體項目的難易程度和實際進展情況先分項制定法規,然后在制定單項法規的基礎上,再考慮制定社會保險法、社會福利法等,明確社會保險管理機構之間的職責與權限,使社會保險管理有法可依。二是加快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立法。規定基金籌集方式、來源渠道、各方分擔比例、基金保值增值途徑等,保證社保基金正常運轉。三是健全社會保障的司法機制。要保證社會保障參與者的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能獲得相應的司法保護,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在此基礎上建立起以《社會保障法》為主體的社會保障法律體系,以法律的形式確定公民基本生活保障體系的基本事項,明確公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權利和義務。在健全法制的基礎上,加快完善以養老、失業、醫療保險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使公民在社會保障中真正得到實惠。
(二)相應調整其他稅費負擔
社會保障稅與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稅負水平,要同時設計,其總體稅負的確定要考慮企業和個人的承受能力。同時,要抑制其他不合理收費項目,降低各種合理性收費的負擔水平。
(三)合理規定稅前扣除政策
對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障稅,應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為配合多層次社會保障體制的建立,鼓勵企事業單位為職工設立補充養老保險,單位為職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應允許稅前適當扣除。
(四)拓寬社會保險基金籌集渠道
開征社會保障稅后,社會保障資金有了穩定增長的主要來源。但由于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建立時間不長,沒有形成社會保障的資金積累。目前,國家需要承擔的離退休職工和失業人員的社會保障支出越來越大,新開征的社會保障稅短時期難以滿足歷史形成的支出高峰的需要,需要開辟更多的籌資渠道,增強社會保障資金的支付能力。如發行社會保障債券,應對支付高峰期;發行社會保障彩票;加快其他“費改稅”的步伐,提高財政收入占GDP比重,增強各級財政實力,調整支出結構,以滿足社會保障支出需要。
(五)明確和強化社保經辦機構的管理服務職責
開征社會保障稅后,并不意味著現行負責征收社會保險費的社保經辦機構和人員需要分流和安置。隨著參保人數不斷增加,個人養老保險賬戶逐步做實,社保經辦機構管理個人賬戶、發放社會保障金的任務將越來越重,需要為參保人所做的服務工作也越來越多。因此,可以通過明確和強化社保經辦機構的管理、服務職能,賦予社保經辦機構適當的職責,管好個人賬戶,做好養老金等社會保障金的發放工作。
主要參考文獻:
[1]王喬,席衛群.比較稅制.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10月第1版.
[2]於鼎臣.稅收研究概論.暨南大學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3]林翰,鄔德政.對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的思考.特區經濟2005年5月25日.
篇8
關鍵詞:社會保障稅;必要性;開征原則
中圖分類號:F810.42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3-00-01
一、引言
近年來,我國社會保障體系逐漸完善,形成了基本符合市場經濟需求的社會保障體制框架。在改革的過程中,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模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由原來的企業分散地提取和管理轉變為社會化的統籌管理模式。但現行的社會保障體制依然存在諸多不足,如統籌層次較低,征收力度不夠,基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政策尚不統一,資金壓力大等。隨著我國社會老齡化的加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城鎮化改革的不斷推進,以及企業的經營模式以及理念的不斷轉變,各種因素都要求加強社會保障體制建設,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早在2010年4月1日,財政部部長謝旭人在《求是》雜志發表的文章中透露,將研究開征社會保障稅,完善社會保障籌資形式與提高統籌級次。當前,我國社會保障繳費逐漸趨近于稅收,兩者無論在計算依據、征收方法,還是費用負擔上,都極為類似并逐漸趨同,而將社會保險費改為社會保障稅勢在必行。
二、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必要性
社會保障稅(social security tax)是現代世界各國的時間所證明的最有效的社會保險籌資工具,相對于社會保障費(social security fee)有諸多優點。
社會保障稅的性質是稅收,具有強制、固定的特性。而社會保障費則屬于費的范疇。現今我國以收取社會保險費來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但由于資金壓力巨大,社會保障基金處于巨大的資金缺口之下,嚴重制約了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發展和完善。因此,現今我國有開征社會保障稅的迫切需要。
首先,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加強資金的征收力度。由于采用收費的方式,參保單位和職工的逆向選擇及道德風險應當用法律手段予以約束。開征社會保障稅將社會保險資金置于法律的強制力下,可以有效避免企業有意逃避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企業逃避繳費的責任,嚴重侵害了勞工權益和雇員福利,也侵蝕了社會保障費的費基。
其次,開征社會保障稅有利于擴大社會保障的覆蓋面,提高統籌級次。當前我國社保基金缺口大,抗風險能力不足,城鎮和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覆蓋率差距懸殊,需要國家逐步提高統籌層次,擴大基金規模。現今醫療保險的統籌級次較低,許多地區還停留在市縣一級,基金調劑能力弱,阻礙著勞動力的合理流動,而征收社會保障稅具有稅基寬,征收范圍廣,負擔公平的特點,可以通過統一征繳,統一管理,實現高度統籌。
第三,征收社會保障稅可以規范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而將基金的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加強預算管理,實現專款專用。目前的繳費辦法是由各地方政府制定,靠行政手段推向社會,缺乏嚴格的法律依據和強制性,需要以稅收的形式規范基金的管理。
第四,隨著我國經濟改革進入深水區,城鎮化的逐步推進,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障體系已經成為經濟發展和社會安定的迫切需求,征收社會保障稅符合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由于城鎮化過程中解放出更多的勞動力,我國以工資薪金為收入來源的群體將會更加龐大,流動人口增多,這需要社會保障體系的配合。社會保障稅可以在全國范圍內統一籌資比例,實現了“多收入者多交、少收入者少交”的“縱向公平”和“收入相同者負擔一致”的“橫向公平”,可以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縮小城鄉和東西部地區收入差距,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
三、國外社會保障稅的開征情況
開征社會保障稅在國外已經有成功的可以借鑒的經驗。目前,世界上有132個國家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至少有108個國家開征了社會保障稅。德國是世界上開征社會保障稅最早的國家,美國于1935年開征了社會保障稅,并于1968年成為本國的第二大稅種;巴西是開征社會保障稅最早的發展中國家,且從收入規模來看,已成為本國的第一大稅種。
1935年,在羅斯福總統的領導和主持下,美國通過了歷史上第一部社會保障法典――《社會保障法》。美國自1935年開始征收工薪稅,其社會保障稅的開征經過了統一立法、統一發卡、統一征繳三個步驟。美國《社會保障法》特別強調,鐵路公司員工退職稅、聯邦失業稅、個體業主稅也歸于社會保障稅之內。
四、我國開征社會保障稅應遵循的原則
首先,征收社會保障稅要統一立法,公平稅負。目前,我國尚無《社會保障法》。統一的社會保障法,是實行社會保障全國統籌的必要前提和法律保證,是保證稅負公平和公民權益的法律保障,也是規范社會保障資金管理的必經程序。
其次,應當遵守循序漸進的原則。我國面臨著東部和中西部經濟發展水平懸殊,農村人口眾多,城鄉收入差距大,戶籍管理嚴格諸多問題。應循序漸進,按照我國經濟轉型和城鎮化的步伐妥善改革、試點,針對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條件具備的項目,制定出符合各地區不同收入水平需求的浮動稅率,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第三,低標準,低稅率,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由于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社會保障稅的征收應當考慮到人民和企業的承受能力,根據我國實情,開設較少的項目并設定較低的稅率。如果項目過多,稅率過高,使得企業負擔過重,將會給經濟的轉型和發展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采用較低的稅率,秉著風險共擔的原則,將會大大減輕個人和企業的負擔。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可以在此基礎上增減項目和三方的比例并對稅率進行調整。
參考文獻:
[1]汪俊秀.社會保障稅:優化社會保障籌資模式的最佳選擇.稅務與經濟,2006,6.
[2]李紹光.社會保障稅與社會保障制度優化.經濟研究,2004,8.
篇9
論文關鍵詞:費改稅;社會保障稅;社會保障制度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相應建立起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的實質是一種對國民收入的再分配,對維護社會公平與調節社會經濟發揮著十分重要的作用。社會保障費與社會保障稅是世界各國范圍內籌措社會保障資金的兩種主要方式。社會保障稅是為解決社會保障財源問題而專門設立的一種稅,建立社會保障稅制度,是規范社會保障基金籌措方式的根本出路,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從長遠來看,實行社會保障“費”改“稅”,為社會保障提供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是從根本上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應對社會保障基金缺口的必然要求。
1 我國社會保障費的現狀以及弊端
隨著我國社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發展,社會保障問題也越來越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人們希望社會保障制度提高生活的安全系數,政府則希望借此制度實現社會的更加穩定。建國以來,尤其是改革開放以后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全面推進,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保障體系正在逐步形成。但在看到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積極推進,進行全方位的改革與創新的同時,也應看到我國現行征收社會保障費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1.1 社會保障資金收支缺口大,對經濟的支撐能力較弱
以“費”的形式征收社保費,不可避免地導致征收缺乏剛性,執法也難以到位,從而加劇社保資金缺口。從五項保險基金收支情況看,養老保險基金的問題最為突出。據勞動保障部預計,到2033年人口老齡化高峰時,當期的養老金支付缺口將達到4500多億元,空賬更是高達1.4萬億元。
1.2 社會保險的繳費范圍狹窄,覆蓋面小
我國目前大多數省市的社會保險統籌范圍只覆蓋了國有企業,非國有經濟主體幾乎沒有覆蓋到。即使是已經參保的企業,繳費人數與實際人數也有很大的差別。而且以費的形式籌集資金不具有強制性,狹窄的社保覆蓋面以及過于靈活的社會保險費籌集方式難以發揮其對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
1.3 社保費繳費政策不統一,統籌層次低
社保費依然屬于稅務機關代征行為,其征收主體地位不明確,也沒有賦予地稅部門相應的征收管理權和措施,在征繳過程中很難做到依法征收。社會保障法規建設滯后,使社會保險基金征繳工作缺乏必要的強制手段。而且由于目前各省的社會保險費繳費政策不統一,統籌層次過低,不僅會造成不同地區間企業的保險費負擔懸殊,而且使得社會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差、基金調劑功能弱,導致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不能按時足額發放,勞動力人才無法合理流動與配置。
2 開征社會保障稅的可行性與必要性分析 1 開征社會保障稅可以強化征收,加大籌集資金力度
社會保險稅比社會保險費具有更強的強制性和統一性。社會保障稅是由稅務部門對所有納稅人征收的用于社會保障支出,并納入國家財政預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保稅的征收管理和支付有嚴密的法律規定,比社保費更具有法律約束力和法律規范性,促使社會保障基金有穩定及時足額的收入保證。從國民經濟的角度說,社會保障稅作為中國政府財政收入來源的一部分,也是國家用以加強宏觀調控的重要經濟杠桿,對于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影響。 2 開征社會保障稅可實現全國范圍內社會保障的公平與效率目標
公平性是社會保險追求的主要目標。但由于由于各地在繳費方面存在差異以及社會保險普遍性原則不能很好的落實,導致基本保險待遇標準也存在很大不同。通過開征社會保障稅,全國普遍統一征收,不同單位和個人面對著相同的稅收制度,保險金發放實行統一政策,而且中央財政可集中一定財力進行地區間、行業間的資金余缺調劑,從而可以有效實現社會保障的公平性目標。企業也能夠建立起合理而靈活的用人制度,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招攬人才,人力資源的配置也將更合理,全國范圍內的生產效率也會有進一步的提高。
2.3 開征社會保障稅有利于規范收入來源渠道,降低籌資成本,化解財政風險
開征社會保險稅,可以提高社會保險的覆蓋面,促進規范、穩定的社保資金收入來源渠道和靈活的資金調劑機制形成,從而有利于縮小貧富差距,促進社會的安定。可以充分利用現有的稅務機構和預決算管理機制和稅務部門在人員素質、征管經驗和硬件設施方面的優勢,提高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效率,降低社會保障基金的征收成本。以稅收形式籌集社會保險基金,便于建立收支兩條線式規范的預算管理,增加專款專用的透明度,可以有效阻止濫用和挪用社會保險資金行為的存在,贏得納稅人的廣泛支持,也有利于廣大國民的監督。
3 社會保障費改稅的路徑選擇 1 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增強社會保障費用征繳力度,奠定社會保險的法律基礎
稅收的強制性能夠保證社會保險基金足額征繳,有效地杜絕拖欠、少繳、逃繳現象,對社會保險制度而言,征費與征稅均應當是依法進行的,強制性是否強,并不決定于“費”與“稅”的名稱,而是取決于法律的規范、執法的力度和當時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態。目前,國務院已制定失業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但一直沒有一部統一基礎性立法,社會保險制度作為國家重要支柱性制度,制定社會保險法已刻不容緩。 2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的設計,改善征繳困難的局面,奠定社會保險的制度基礎
制度設計是否合理、科學直接影響著制度的實施。目前社會保障費征繳困難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為制度設計不合理造成的。目前繳納費率太高,企業和個人負擔過重,企業千方百計少繳、逃繳,缺乏必要的懲處手段等問題突出。城鄉和地區,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社保制度缺乏銜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能轉移接續,跨地區就業勞動者的繳費年限不能累計計算,致使很多勞動者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參保積極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現了大量農民工退保的情況,造成勞動力無法合理流動,已經成為制約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如何增強社保基金的監管力度和透明度,增強其公信力。只有制度設計符合科學、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才能真正具有吸引力,使強制參保變為主動參保,整個制度才有持續發展的可能。 3 加快社保信息系統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實現企業個人財務資料共享,奠定社會保險制度的技術基礎
篇10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卻存在不少問題,有些還是相當嚴重的問題,表現有下列幾方面:
1、企業單位對應該計算繳納社會保障費的人員范圍能減少則減少。年初從上海電視臺的《新聞透視》節目中看到,上海有家保險公司的社會保障費繳納情況也經不起檢查,經以種種理由少繳漏納。那些小型企業、私營企業就更不用說了,能少則少,能逃盡量逃,嚴重對職工不負責任。按我國目前的政策規定,社會保障費的征繳單位不僅有國有企業,還包括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私營企業等等。凡應繳的企業,其在職的職工都應享有社會保障權益。在職職工應包括長期合同職工(即過去所說的固定職工)和按新勞動合同法招收的職工。有些企業卻有意通過增加臨時工、減少合同工或頻繁使用短期合同工等方式減少社會保障人員數量,尤其是外商投資企業,由于職工人員流動性大,職工人數不固定,有時也就很難核定納入社會保障的在職職工人數。
2、計算提取社會保障費的依據基準不實。現行政策規定,應以企業在職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準計算提取社保費。工資總額應該包括職工的基本工資、各種津貼、經常性獎金和其他工資。有些單位為了少提少繳社保費,或者只以職工的基本工資來計提,或者工資性開支化整為零然后只以部分數據計算繳納,或者巧立名目,使部分工資性報酬脫離工資總額概念范圍有的單位轉移部分工資開支渠道,明目張膽逃避計提。
3、無視國家政策,故意拖欠挪用。根據現行規定,企業必須在規定期限內及時足額繳納,而報刊披露,有些企業往往以企業效益不好或資金緊張為理由,把已計提應繳的社會保障費截留下來,長期拖欠,任意挪作他用,有些企業不僅截留了企業應繳部分,而且截留了為職工代扣代繳的部分,更有甚者,有少數企業的領導竟然為了少數人的利益,只及時上繳少數人的社會保障費,置大多數職工的合法權益于不顧。
上述問題的存在,導致職工在該享受有關社會保障利益時,可能會因企業沒有連續定期繳納有關統籌費而得不到應有的保障。結果使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害。這不利于企業發展,也不利于社會穩定,甚至影響了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與威信,影響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兩方面:第一,部分企業領導干部思想狹隘。有些企業領導認為,計提社會保障費會增加企業負擔,減少企業利潤,所以盡可能少提少繳。也有的認為,社會保障費是職工以后的福利保障問題,至于提與不提,繳與不繳,與本任領導在位期間沒有直接關系,因而滋生了新的短期行為。第二,政府有關部門監管不力。目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主要由社會保障經辦機構負責征收,專項存儲,并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監管。由于有些地方領導不重視,監管部門又缺乏權威性,致使部分企業社會保障費計繳混亂,上繳率不高。
筆者認為,最根本的改革措施,更與以法治國的改革大框架接軌,制定頒布《社會保障稅法》依法征收,由稅務機關來嚴格執行。
筆者設想的具體改革辦法是這樣:
1、現行的企業應繳部分改為增加職工的工資收入,全部加入職工的工資總額中,發放到職工個人。
2、把法定參加社會保障人員的范圍擴大到所有國家機關人員、軍職人員、企事業單位員工,以及個體工商戶、自由職業者等等所有勞動者。
3、把依照《社會保障稅法》征收的社會保障稅和根據《人個所得稅法》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合并征收。即納稅期內,每人都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障稅。計算社會保障稅的同時,又對照《個人所得稅法》之規定,如果個人收入達到所得稅計征起征點的,再計算出個人應繳所得稅額,在同一張稅票收據上分行列示,合并繳納。
4、社會上每個人從取得工作勞動收入的第一個月起都有一個個人稅號,終身不變。也可以就直接以每人的身份證號為個人稅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個人稅號又自動轉變為從社會保障局領取養老金的個人領款專用帳號。
5、每人退休前的繳納稅款額與將來領取退休金數額直接掛鉤。美國人為何自覺自愿納稅?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每個美國公民的退休金不是由他們退休前的工作單位發的,而是由政府發的。政府發退休金是以他交過的稅按一定比例計算后確定發放金額的。也就是說,年輕時交的稅越多,老來得到的退休金越多。這是個非常值得我們借鑒的好方法。
上述改革措施設想是科學的,從稅法法理角度來講,國家稅收本來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從老百姓角度來講,每個公民勞動期間的繳納社會保障金與退休以后的領取養老金通過稅收這個國家財政主渠道來辦理解決,保障程度最高,是老百姓最放心的。再從政府角度來講,把人民的養老事業捺入財政稅收渠道管理,形成良性循環,取得法律保障,也是國家政府對老百姓應盡的政府義務。
實施了費改稅后,它的征收和繳納,就歸入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管理范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如有違反,將受到法律制裁。同樣,稅務人員如玩忽職守,不征或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將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也將給予行政處分。
相關期刊
精品范文
1社會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