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基礎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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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1方法
1.1.1對照組管理方法對照組患者采用傳統管理方法,根據患者情況對患者實施分類管理,定期給予患者抗精神病藥物治療。
1.1.2實驗組管理方法實驗組患者的管理方法在對照組的基礎之上實施個案管理方法。主要包括(:1)組建個案管理小組:個案管理小組主要由醫師和護士組成,也包括一些心理衛生人員和志愿者等,主要職責是根據每個人的特長,對患者實施個案管理;(2)對個案進行評估:主要從患者的身體和精神狀況、對疾病的反應、社會和生活功能、藥物管理等幾個方面對患者的現狀進行評估;(3)明確問題和目標:根據患者的評估情況,發現存在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和家屬協商共同制定管理目標并根據相應的指標對康復效果進行評價;(4)制定管理措施:具體說來,就是對患者的既往病史、心理和身體狀況、用藥依從性進行考察以制定用藥措施;對患者的日常生活、家庭和社會關系、適應能力、職業狀況、康復依從性和主動性檢查進行考察以制定康復措施;(5)定期宣傳督導:定期對患者及其家屬開展心理健康知識教育、慢性病康復指導等活動。按計劃完成既定管理目標,對完成情況實施督導。每月安排精神科執業醫師對患者的精神和身體狀況進行檢查、調整或修改既定的管理措施和解決一些疑難問題,對個案管理的實施予以指導。
1.2評價標準分別采用SDSS和BPRS對患者的社會功能缺陷程度和精神病嚴重程度進行評價。SDSS包含10個項目,采用1~3分的評分方法,分值越高表明患者的社會功能缺陷越嚴重;BPRS包含18個項目,采用1~7分的評分方法,分值越高表明患者病情越嚴重。
1.3統計學方法所有數據采用SPSS17.0統計學軟件進行處理,正態計量資料采用“x±s”表示,組間比較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用例數(n)表示,計數資料組間率(%)的比較采用χ2檢驗;以P<0.05為差異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管理6個月后,2組患者的SDSS評分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12個月后,實驗組SDSS評分明顯優于對照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見表1。管理6個月后,2組患者的BPRS評分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12個月后,實驗組BPRS評分明顯優于對照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
3討論
篇2
1.1評價指標入組時對患者家屬采用自編問卷進行調查,由患者家屬自填,采用無記名問卷方式,要求陪護家屬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獨立評定,當場填寫當場收回,總計發放70份,回收有效率100%。用焦慮自評量表(SAS)和抑郁自評量表(SDS)在患者入院后3天內對其家屬進行第1次評定,第2次評定是在實施護理干預2周后進行。問卷內容:①自制的一般資料問卷調查,包括受試者的年齡、性別、職業、文化程度、陪護家屬與患者的關系、對患者病情了解的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以及家屬的各種心理狀態等項目。②應用SAS、SDS量表各由20個項目,將20個項目的各項得分相加得總粗分,用粗分乘以1.25得到標準分,用于評定受試者有無焦慮或抑郁以及焦慮和抑郁的程度。評分標準為4級,≤40分為無焦慮、41分~59分為輕度、60分~79分為中度、≥80分為重度。受試者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填寫并標明產生負性心理的相關因素,統計各項例數及百分比。
1.2統計學方法將干預前后調查所得數據應用SPSS10.0統計軟件處理,計量資料以(x±s)表示,干預前后比較采用t檢驗,以P<0.05為差異具有統計學意義。
2結果
2.1干預前后患者家屬SAS及SDS評分比較(表1)。
2.2家屬產生負性心理的相關因素排序(表2)
3討論
上述評定結果顯示:綜合干預后患者家屬的SAS、SDS評分較干預前有明顯降低且有非常顯著的統計學意義(P<0.01)。影響患者家屬產生負性心理的主要因素有:精神衛生知識缺乏;患者的病態表現;陌生的住院環境等共6項,針對患者家屬產生負性心理的不同原因實施相應的心理干預后,其焦慮、抑郁表現明顯下降,干預前后比較差異有顯著統計學意義(P<0.01),說明通過實施心理干預,制定詳細的護理措施可有效改善患者家屬的心理狀況。因此,護士應重視家庭、社會因素對患者的影響,主動與患者家屬溝通[4],同時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知識的宣傳力度,普及精神衛生知識,使社會能給予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屬更多的理解、支持和關愛,鼓勵患者家屬在面對可能獲得的社會支持時,積極爭取,勇敢接納,以提高社會支持的利用度。通過針對性的護理干預,為患者家屬普及了精神疾病的相關知識,使其掌握了對精神病患者相應的應對方式,增強了家屬幫助患者戰勝疾病的信心,有效降低了患者家屬的心理緊張,減少了焦慮、抑郁等心理問題的發生。
4小結
篇3
【關鍵詞】高血壓腦出血;術后并發癥;下肢深靜脈血栓;護理
【中圖分類號】R47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484(2013)04-0276-02
高血壓腦出血(hypertensive cerebral hemorrhage,HCH)是一種常見的神經外科急癥,以頭痛、頭暈、意識障礙、偏癱、失語等局灶性神經功能缺損為特征, 下肢深靜脈血栓(deep venous thrombosis,DVT)是常見的術后并發癥之一[1],以髂-股靜脈血栓最常見,易造成不同程度的慢性深靜脈功能不全,若栓子脫落隨血液進入肺內可引起肺栓塞并最終導致“猝死” [2,3]。因此,對HCH并發下肢DVT形成患者進行早期有效的治療,對改善病情、提高生活質量具有重要意義[4]。我科自2007年1月~2011年12月共行HCH手術272例,其中術后發生下肢DVT11例,分析其發生原因,并給予針對性預防護理措施,效果滿意,現報告如下。
1 臨床資料
本組HCH手術患者272例,其中術后并發DVT11例,男4例,女7例,年齡22~82歲,平均 (53.41±6.71)歲。11例患者均行下肢靜脈彩超檢查確診為DVT,其中左側肢體9例,右側肢體2例;中央型1例,周圍型2例,混合型8例。11例均出現患肢小腿或大腿腫脹、疼痛、皮溫高、局部皮膚顏色青紫淤血、淺靜脈曲張等癥狀。經積極治療和精心護理,10例臨床癥狀均消失,1例并發肺栓塞死亡。
2 DVT發生的高危因素
2.1 疾病相關性因素
HCH患者多有高血脂、高血壓和高血糖病史,其血液濃縮、黏稠度高,該類患者多伴有肢體癱瘓,下肢肌肉失去肌泵擠壓作用導致血流滯緩,加之機體處于應激狀態,兒茶酚胺分泌增加引起血管收縮,加速下肢DVT形成。另外,HCH患者多并發肺部、泌尿系統等部位的炎癥,而炎癥反應時中性粒細胞可釋放細胞因子和趨化因子,并通過黏附分子與血小板及血管內皮細胞接觸,激活凝血系統,使機體處于高凝狀態[5]。
2.2 及臥床時間
HCH患者常需絕對臥床,而長期仰臥或側臥位導致的胴窩靜脈淤滯一直被認為是形成DVT的重要因素;另外,鎮靜劑及肌松劑的使用使患者肢體主動運動減少,下肢肌肉收縮活動下降,靜脈瓣膜功能喪失,促使了DVT的發生[6],有報道稱,臥床時間超過10d的患者DVT的發生率可達60%[7]。
2.3 藥物因素
臨床上為了緩解HCH患者術后顱高壓癥狀常大劑量使用脫水劑、利尿劑等藥物,而該類藥物難免導致血流黏稠度增加、凝血酶原釋放和血小板聚集,進而增加了DVT發生的幾率。另外,手術麻醉劑的使用導致周圍靜脈擴張和下肢肌肉完全麻痹喪失收縮功能,靜脈回流減慢,靜脈壁平滑肌松弛,內皮細胞受牽張而膠原纖維暴露,更易導致DVT的發生。
此外,頻繁靜脈采血不同程度地加重了對靜脈內膜的損傷[8];深靜脈置管的使用,尤其是經股靜脈置管的患者DVT的發生率可達21.5%[9]。
3 護理措施
3.1 心理護理
HCH發病突然且又并發DVT,栓子一旦脫落甚至危及生命,患者往往難以接受,絕大多數患者出現嚴重的精神緊張、煩躁、恐懼及悲觀情緒,尤其肺動脈栓塞患者表現強烈。因此,醫護人員應從心理上多關心體貼病人,講解DVT病因、治療方法、預后及注意事項等相關知識以消除患者恐懼及悲觀情緒,使得患者以積極的心態配合治療。
3.2 一般護理
3.2.1 早期發現 臨床工作中應重視患者主訴,若發現患者出現不明原因的肢體腫脹和疼痛時,應警惕下肢DVT形成的可能,對于長期臥床患者,應密切觀察雙下肢皮膚顏色、溫度、腫脹程度、有無壓陷。
3.2.2 環境及 將病房溫度調至22~26℃,血栓形成后10~14 d絕對臥床休息,抬高患肢高出心臟平面20~30 cm,同時膝關節微屈150°,利于靜脈回流。臥床患者每3-4h翻身叩背(由下往上,由外而內),鼓勵深呼吸、咳嗽,或行霧化吸入,使痰液松解利于排出。床上活動時動作不宜過大;急性期后鼓勵患者穿彈力襪逐漸下床活動,適當壓迫淺靜脈,促使深靜脈血液回流,但避免劇烈活動。
3.2.3 定期巡視 每4 h觀察患肢皮膚溫度、色澤、水腫、彈性及肢端動脈搏動情況并記錄;每日測量并記錄雙下肢同一部位的周徑,并與之前的測量值比較,如患肢周徑增加,說明靜脈回流受阻,應及時處理。
3.2.4 禁止按摩及擠壓 禁止按摩患肢,勿用力排便,避免發生血栓脫落,造成肺動脈栓塞,如出現煩躁、咳嗽、胸悶、胸痛、呼吸困難、口唇紫紺、咯痰帶血、血壓下降等情況,應立即使患者平臥,避免深呼吸、咳嗽和劇烈翻動,給予高濃度氧氣吸入,必要時氣管插管或機械通氣。
篇4
【關鍵詞】 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 單唾液酸四己糖神經節苷酯鈉聯合新生兒撫觸; 臨床療效; 預后
doi:10.14033/ki.cfmr.2016.31.02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6805(2016)31-0041-03
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屬于一種胎兒及新生兒的腦損傷性疾病,誘發因素為圍生期缺氧,極易損傷新生兒中樞神經細胞,引發一定程度后遺癥,從而造成兒童神經系統傷殘及新生兒死亡。因此,對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患兒進行早期干預,為其神經系統恢復提供良好的前提條件,促進兒童后遺癥發生率的降低具有極為重要的臨床意義[1]。本研究在治療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的過程中采用單唾液酸四己糖神經節苷酯鈉聯合新生焊Тシ椒ǎ取得了顯著的臨床療效,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隨機選取筆者所在醫院2013年5月-2015年5月收治的80例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患兒,所有患兒均符合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的診斷標準[2],家屬均知情同意;將顱內出血、其他神經系統疾病等患兒排除在外。依據治療方法將這些患兒分為單唾液酸四己糖神經節苷酯鈉聯合新生兒撫觸組(聯合治療組,n=40)和常規治療組(n=40)兩組。兩組患兒的一般資料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見表1。
1.2 方法
常規治療組患兒接受基礎治療,并采用統一的喂養策略對其進行喂養。聯合治療組患兒接受基礎治療的同時接受單唾液酸四己糖神經節苷酯鈉聯合新生兒撫觸治療,具體操作為:給予患兒靜脈滴注20 mg單唾液酸四己糖神經節苷酯鈉(長春翔通藥業有限公司,生產批號:H20066833)+20 ml5%葡萄糖注射液,1次/d,2周為1個療程。同時在喂養30 min后對患兒進行撫觸,在溫箱中放置患兒,首先將嬰兒潤膚油涂抹在撫觸部位,分別按摩頭面部、背部等,15 min/次,2次/d。
1.3 觀察指標
治療前后分別運用中國新生兒20項行為神經評分法(NBNA)對兩組患兒的新生兒行為進行測定,分值0~40分,35分為分界,35分及以上為正常,35分以下為異常[3]。同時,對兩組患兒的意識、肌張力、吸吮能力、原始反射等臨床癥狀恢復時間進行觀察。
1.4 療效判定標準
若治療后患兒具有基本清晰的意識,正常的前囟張力、肌張力、原始反射,瞳孔具有靈敏的對光反射,NBNA評分在35分以上,則為顯效;若治療后患兒具有較為清晰的意識,較低的肌張力,較弱的原始反射,較好的精神癥狀,NBNA評分在30分以上,則為有效;若治療后患兒的病情無改善甚至加重,NBNA評分在30分以下,則為無效[4]。治療總有效率=(顯效+有效)/總例數×100。
1.5 統計學處理
采用SPSS 18.0統計學軟件包對本次研究相關數據進行處理與分析,計量資料以(x±s)表示,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以率(%)表示,采用字2檢驗,P
2 結果
2.1 兩組患兒治療前后的NBNA評分變化情況比較
兩組患兒治療后的NBNA評分均顯著高于治療前,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治療后聯合治療組患兒的NBNA評分顯著高于常規治療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2 兩組患兒的臨床療效比較
聯合治療組患兒的治療總有效率為92.5%(37/40),顯著高于常規治療組的65.0%(26/40),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3 兩組患兒的臨床癥狀恢復時間比較
聯合治療組患兒的意識恢復時間、肌張力恢復時間、原始反射恢復時間、吸吮能力恢復時間均顯著短于常規治療組,差異均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單唾液酸神經節苷酯鈉在哺乳類動物神經組織中存在,屬于一種神經節苷酯,對神經元的分化生長、細胞再生等具有直接而深刻的影響,能夠有效保護缺氧缺血性腦損傷。在缺氧缺血急性期中,單唾液酸神經節苷酯鈉的可能作用機制為對興奮性氨基酸神經毒作用進行拮抗,使神經細胞膜保持穩定,對細胞膜Na+-K+ATP酶活性進行保護,對腦細胞在缺氧缺血下一氧化氮合成增加及細胞內鈣離子超載引發的損傷進行抑制,促進氧自由基的降低,對神經細胞凋亡進行抑制,對神經遞質進行調節,促進腦水腫的減輕[5]。相關醫學學者研究表明[6],單唾液酸神經節苷酯鈉能夠將良好的前提條件提供給神經組織的發育及分化。相關醫學學者研究表明[7],在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的早期治療中,單唾液酸神經節苷酯鈉能夠對患兒的腦結構及近遠期功能進行改善,促進患兒致殘率的降低。
新生兒撫觸也屬于一種重要的治療方法,通過有序有技巧地撫觸新生兒皮膚表面,運用手法對新生兒皮膚感受器進行溫和刺激并向中樞神經系統傳輸,促進生理效應的產生,能夠將良好的前提條件提供給新生兒身心健康。新生兒皮膚具有極為敏感的觸覺,撫觸能夠為新生兒β-內啡肽的分泌提供良好的前提條件,刺激還能夠增加神經營養因子放,對部分受損的神經系統進行修復,促進神經元凋亡的減少。相關醫學學者研究表明[8],新生兒撫觸能夠促進新生兒安全感的提升,對其情緒進行穩定,同時對迷走神經進行刺激,增加胰島素及胃泌素分泌,為體內蛋白質、糖原等的合成,神經系統、骨骼肌肉發育及智能發展提供良好的前提條件。本研究結果表明,聯合治療組患兒的NBNA評分顯著高于常規治療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總之,單唾液酸四己糖神經節苷酯鈉聯合新生兒撫觸治療新生兒缺氧缺血性腦病的臨床療效顯著,能夠有效改善患兒預后,值得推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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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中圖分類號] R47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2-4062(2017)04(b)-0164-02
近年來,在老齡化趨勢影響下,精神病合并糖尿病發病率呈明顯上升趨勢,而這類患者治療措施較多,臨床癥狀控制難度較大,而臨床護理難度加大,同時臨床護理危險性也較高[1]。為進一步探明住院精神病合并糖尿病患者的可靠護理方法,該次研究選擇2014年1月―2017年2月期間在該院住院治療的78例精神病合并糖尿病患者作為研究對象,對精神病合并糖尿病患者臨床護理的新舉措進行為了總結分析,現報道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擇2014年1月―2017年2月期間在該院住院治療的78例精神病合并糖尿病患者作為研究對象,隨機分為對照組和觀察組,各39例。兩組患者均符合中國精神病分類方案與診斷標準第3版修訂本(CCMD-Ⅲ)[2]相關診斷標準,糖尿病病史明確,住院時間≥5 d。觀察組,男22例,女17例,年齡23~72歲,平均年齡(47.43±24.56)歲,其中18例精神分裂癥,15例抑郁癥,精神發育遲滯所致精神障礙6例;糖尿病史1~7年,平均(4.12±3.02)年。對照組,男21例,女18例,年齡21~72歲,平均年齡(47.51±25.48)歲,其中17例精神分裂癥,16例抑郁癥,精神發育遲滯所致精神障礙6例;糖尿病史1~8年,平均(4.47±3.56)年。兩組患者在年齡、性別等一般資料方面,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對照組按常規行精神病合并糖尿病護理,包括血糖監測、精神病性癥狀護理、飲食護理,觀察組在對照組基礎增加針對性護理新舉措,如下。
1.2.1 護理風險評估 入院后,護理人員應全面翻閱患者病史,重點查看患者既往史、精神病史、糖尿病史、年齡等主要因素,劃分患者的危險因素,護理隱患高危環節等,評估患者風險,根據患者具體情況,制定具體護理計劃,與家屬協商,修改調整護理計劃,鼓勵家屬積極配合完成治療及護理。
1.2.2 血糖和精神病性癥狀控制 按醫囑,及時給藥,口服降糖藥物者,需及時提醒患者服藥,并親自查看患者完成服藥過程,避免患者漏服或不按時服藥。同時,向患者和家屬介紹降糖藥物和抗精神病藥物的治療機理和重要作用,重點強調藥物治療的重要作用,使患者和家屬認識到規律服藥的重要性。同時,告知患者和家屬常見的不良反應,包括低血糖反應和抗精神病藥物毒副作用等,要求患者和家屬密切監測,及時發現,及時通知醫護人員處理。
1.2.3 心理干?A和健康教育 精神病發作期,盡量減少探視人數,保持病區安靜,讓患者充分休息,護理人員與患者交流時應盡量選擇態度明確、溫和的言語,避免激怒或刺激患者,加重患者精神病性癥狀。患者發作間歇,自知力恢復時,可進行心理干預,了解患者病因 ,針對性采取心理疏導措施。同時,鼓勵家屬多陪伴患者,了解患者情感動向,給予患者情感支持,讓患者感受到家庭溫暖,促進社會功能恢復。此外,住院期間全面實施健康教育,講解兩種疾病伴發的機制、治療方法、家庭護理方法、患者社會功能鍛煉。
1.2.4 運動和飲食干預 按醫囑明確飲食治療要求,必要時為患者制定短期食譜,幫助患者和家屬熟悉飲食要求,養成正確飲食習慣。應提醒患者必須嚴格限制飲食,堅持低糖、低脂的原則,嚴格控制高脂、碳水化合物等食物攝入量。鼓勵患者在身體條件允許后進行適當體育鍛煉,盡量在餐后活動,避免發生低血糖反應,同時幫助控制血糖,體感勞累后應暫停休息。
1.3 觀察指標
定期測量患者空腹血糖和餐后2 h血糖,統計兩組入院時和出院時血糖水平,比較兩組血糖指標平均值。同時評估兩組患者住院期間護理滿意度情況,調查指標包括疾病基礎護理、護理技能、護理安全、健康教育等,總評分0~100分, 80~100為滿意;評分79~60分為一般,評分0~59分為不滿意;該問卷預調查Cronbach α系數是0.87,該調查問卷效信度良好。
1.4 統計方法
該次研究采用SPSS 20.0 統計學軟件分析所有數據,計量資料采用t檢驗,用(x±s)表示;采用χ2檢驗計數資料[n(%)]表示,P
2 結果
2.1 兩組患者干預前后血糖水平比較
入院時,觀察組空腹血糖、餐后2 h血糖水平與對照組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出院時,觀察組空腹血糖、餐后2 h血糖水平顯著低于對照組,組間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
2.2 兩組患者護理滿意度比較
觀察組滿意18例、一般20例,不滿意1例,滿意度為97.44%; 對照組滿意12例、一般17例,不滿意10例,滿意度為74.36%(29/39)。觀察組護理滿意度(97.44%)顯著高于對照組(74.36),組間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8.573,P
2.3 ?勺榛頰呋だ聿渙際錄?
治療期間:觀察組僅出現跌倒1例,護理安全不良事件發生率為2.56%(1/39),對照組出現2例,墜床1例,意脫管2例,藥物漏服2例,護理安全不良事件發生率為17.95%(7/39),組間差異有統計學意義(χ2=5.014,P
3 討論
篇6
關鍵詞:精神病醫院;經濟管理;改革;效能提高
精神病醫院雖然作為提供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為社會特殊群體提供公共衛生醫療服務,但其運營也是需要巨大的經濟成本的,在當今環境下,精神病醫院的各項經濟成本不斷增加,所需的開支范圍明顯增大,給國家和地方財政,以及精神病醫院本身造成了沉重的負擔。當前狀況下,怎樣加強精神病醫院的經濟管理,促進其保障效能的提高是一個非常緊急,非常現實的問題,也是一個急待研究和解決的問題。
一、精神病醫院的經濟管理內涵
精神病醫院的經濟管理涉及多方面的內容,涵蓋多種科目的知識和信息。新的醫改政策賦予了精神病醫院經濟管理新的內涵,精神病醫院的經濟管理已經不僅是拘泥于傳統的獎金的計算以及價目表的管理等方面的內容,而且還需要基于綜合分析精神病醫院各項財務狀況和醫保以及其他各方面相關信息的基礎上,開展具體詳細的經濟管理工作,從而才能為精神病醫院的管理者作出相關的各項經濟決策以及其他各方面的經濟管理決策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依據。精神病醫院的經濟管理工作首先要做到有利于對經營成本的有效控制,其次還要有利于精神病醫院經濟效益的提高,另外,也必須有利于充分激發精神病醫院全體醫務工作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熱情,還有利于對精神病醫院所籌備的基金的有效管理和控制。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點,精神病醫院的經濟管理必須利于精神病醫院的良好運作,并為精神病人的順利就醫提供便利。
二、精神病醫院經濟管理目前面臨的問題
從精神病醫院發展的長遠來看,目前我國精神病醫院的經濟管理還存在諸多的問題,歸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缺少綜合管理人才,多數情況下,精神病醫院的管理者都是工作基層一步步的晉升上去的,這些人員主要是醫術精湛的醫學專家和學者,盡管他們在這醫學方面具有很深的造詣,但是在經濟管理這方面卻很是缺少相關的經驗和專業知識,并且,由于他們還要負責醫學治療和研究方面的一些事務,這又導致了其精力的分散,很難對精神病醫院的經濟管理工作進行有效的管理,這也就成了精神病醫院經濟管理的主要障礙。一般來說精神病醫院管理人員比較重視財務管理方面,并且也具備財務相關的管理理念。但是卻不能像重視財務管理那樣重視整個精神病醫院的經濟管理,而這也導致財務管理工作缺乏配套管理工作的支持。也就難以發揮其自身最大的優勢。另外,如果由一些專業管理財政的人來進行精神病醫院的經濟管理,由于他們不了解醫務方面的知識,也很難有效的做好管理工作,提高效能。
2.經濟管理模式粗放式。伴隨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粗放式經濟管理模式早已不再適應精神病醫院管理工作,它在人力資源管理,成本績效管理,利潤管理,質量監督和管理等多個方面都已經很難帶來比較理想的管理效果,反而會阻礙精神病醫院經濟管理工作的正常開展。 使其難以與先進的經濟管理理念融合,從而導致精神病醫院經濟管理工作不能取得應有效果,這樣一來,精神病醫院的粗放型管理模式最終會導致其持續競爭優勢的喪失。
3.無法有效的調和不同利益者之間的矛盾沖突。從當前的情況看,無論是民辦精神病醫院還是公辦精神病醫院,其經營活動均會涉及不同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從而難免導致各種各樣的利益沖突,這些利益沖突如果不能合理有效的解決,將會導致很多問題的出現和蔓延,從而影響精神病醫院的財政等各方面的來源,其后果將是導致精神病醫院的經濟管理工作舉步維艱,難以有條不紊的開展下去,最終的結果就是精神病醫院的停止運轉。
三、精神病醫院的經濟管理的思路和策略
1.必須推進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的創新。新醫改施行后,對精神病醫院的各種運營模式也提出了相應的要求,精神病醫院的管理模式不能固守陳規,要及時轉變思想、更新觀念,采取多種形式和途徑,促進橫向發展的實現,廣泛的吸引有效資金,倡導聯合辦院的指導方針,堅持你投資我發展的發展戰略,充分發掘和利用自身優勢,不斷推進學科的建設和發展,從而提升精神病醫院的整體競爭優勢和實力。
2.要大力發展和培養綜合型人才,這方面需要精神病醫院和國家的共同配合,要根據當前精神病醫院經濟管理這方面缺口的要求,重點培養和發展一批既懂經濟管理科學又了解醫學的綜合型人才,讓這些人才來管理精神病醫院的經濟工作,會更專業,更周全,效果自然也會更好。
3.強化成本管理,成本控制是精神病醫院保持優秀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所必需考慮的問題,這要求精神病醫院必須以獨立的經濟型組織對日常經營活動進行管理,設立相關運營制度與步驟來確保成本目標的實現,例如對于庫存成本而言,精神病醫院經濟管理者務必明確醫藥材料的需求量、消耗量和價格等一系列內容,以保證合理安排庫存減少對流動性資金的占用,從而也降低庫存成本。
四、結束語
總之,要實現精神病醫院的良性持續長遠發展,必須首先找出其目前的問題之所在,然后根據這些問題,切合實際的提出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運用于實踐當中加強其經濟管理,才能最終促進保障效能提高。
參考文獻:
[1]張建平:淺析醫院成本核算管理.現代經濟信息,2010,24 .
[2]付英華:醫院全成本核算的問題與探討.財經界,2010,12.
篇7
【關鍵詞】社區精神病病人;管理與防治;社會問題
Managementofpsychoticsincommunity
【Abstract】ObjectiveTodiscusstheissuesrelatingofthesupervisionandtreatmentofthementalpatients.MethodsCombiningthetreatmentwithmedicine,psychotherapy,workingandamusementwasperformed.ResultsAfterthetreatmentfor6~8months,19casesrecoveredanddischarged,8caseswereinformedtotheirworkunits,amongwhich3recoveredandtheother5improved,9casesrecoveredbutstillinthehospital(norelativeandworkunit)andtheother1deceasedinthehospitalduetootherillness.ConclusionTheattentionandinvolvementofthewholesocietytothesupervisionandtreatmenttothementalpatientsisoneofthemainmeasuretoreducetheaccidentceventandmaintainthestabilityofthesociety.
【Keywords】mentalpatientsinthecommunity;supervisionandtreatment;socialissue
本文資料源自本院近10年來收治的由市政法部門批準經公安人員移送的嚴重影響社會秩序且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不良后果的精神病病人[1]。現將管理與防治結果報告如下。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37例收治對象為1996年4月~2005年4月由市政法部門交辦的嚴重影響社會治安且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不良后果的精神病患者[2],全部病例臨床檢查與觀察均符合CCMD-2-R精神分裂癥的診斷標準[3]。其中男35例,女2例,年齡28~51歲者34例,余3例具體年齡不詳。
1.2方法
1.2.1藥物治療入院后根據病人的年齡、身體狀況及理化檢查結果與飲食情況選用不同的抗精神病藥物,因對病人的家庭情況及以前是否有過重大疾病、是否有藥物過敏史等均不了解,在選用藥物時盡量選用副作用小、發生過敏幾率低的精神藥物。從小劑量開始,如氯丙嗪從12.5mg開始,在病人無任何副作用的情況下再逐步加大治療量。因藥物劑量過小不能控制病人情緒時則加大安定或氯硝安定的日治療量,以使病人處于鎮靜狀態,達到減輕躁動情緒、避免意外發生的目的。
1.2.2心理治療經藥物治療1~3個月后,當病人情緒基本穩定且能與人進行簡單的交流時,與病人進行溝通。首先向其講明治病的目的就是使其早日康復,重返社會,與家人團聚。要達到這一目的就必須與醫生配合,樹立戰勝疾病的信心。在此基礎上逐步詢問病人的家庭情況,是否有工作單位以及病人的姓名、年齡、學歷、住址和婚姻狀況等。根據收集到的有關資料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治療[4],最終達到病人要求治病、主動敘述自己的內心體驗與要求,這就是心理治療的目的所在。
1.2.3工娛療法當病人陽性癥狀完全消失,情緒穩定,生活基本自理的基礎上,對病人進行工療與娛療訓練。首先讓病人學會整理個人衛生和集體衛生,此后讓其從學習簡單的手工勞動到較復雜的勞動技能,如擇菜、洗菜、切土豆絲等,在此同時根據病人愛好與特長讓患者參加工娛療活動,從聽音樂到學習不同的樂器[5],以及學習打乒乓球、羽毛球、籃球等,以提高病人的自信心,充分發揮病人的潛在能力。經過一定時間的訓練后鼓勵病人多參加集體活動,從中逐步掌握社交技巧,以便達到完全康復的目的[6]。
2結果
2.1療效評估經過6~8個月的住院治療,經我院與病人住地派出所、街道辦事處、居委會及病人家屬多次溝通聯系,痊愈出院19例(其中本市17例,外埠2例),已聯系到病人單位且其單位同意補辦住院手續的8例(其中3例痊愈,5例顯效),已治愈或基本治愈但無出院條件(屬三無人員)的9例,1例因合并軀體病在住院期間死亡。
2.2效益評估
2.2.1社會效益本資料中的37例病人在入院前表現有不同程度的沖動、毀物、影響交通、赤身露體、致人傷亡或殘暴異性,給一方治安和人民群眾的心理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這些病人入院后不僅得到了很好的有效治療,而且為社會治安秩序的穩定與建設祥和快樂、團結奮進的社區做出了難以用金錢衡量的貢獻。
2.2.2經濟收入概況本文中37例病人除8例病人單位同意補辦入院手續并原則同意補交一定數額的住院費用外,其余29例病人不是三無人員就是家庭無經濟能力承擔病人的住院費用,本院實際收費僅占病人應繳納費用的十分之一。
3討論
本文資料顯示與全國各地的有關報道相似,精神疾病患者給醫療單位帶來了極大的壓力和經濟負擔,對政府交辦的收容治療任務理當堅決執行,可長期下去難以負重。就我國的國情而言,這些病人也難以完全由政府包干一切費用。像這樣的精神病人日趨增多,已經影響了社會的穩定,給社會、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精神病人造成的傷人事件已屢見不鮮,精神病患者對社會危害程度已呈逐年上升趨勢,因此,精神病病人的社區管理與防治已成為急需解決的社會問題。
如何解決本文中述及的這類精神病病人的社區管理與治療,就全國而言目前還沒有可借鑒的經驗。筆者認為以下措施是否可行,僅供政府、社會團體及同仁參考。一是衛生主管部門盡快草擬精神衛生法草案以供國家權力機關審定,草案中應規定精神病人的親屬所承擔的義務與權利,以及違背了應承擔義務的職責;二是政府牽頭,集公安、民政、財政、衛生等職能部門共同負責這類病人的社區管理與治療的費用;三是在社區內成立精神衛生休養站,經過專業培訓的社區門診所的醫生或護士負責治療,由轄區民警負責對精神病患者進行法制教育,由社區的街道辦事處負責安排力所能及的手工活,這樣在保持病人勞動技能的同時又能給患者一定的報酬;四是是否在精神衛生法中明文規定所有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全體人民群眾每年上繳一定數額的經費,由衛生、民政部門共同負責這筆費用的支出。在經費保障的基礎上才能保證三無病人及經濟貧困的精神病人得到及時的治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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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郝偉,江開達.精神病學,第5版.北京:人民衛生出版社,2004,239-240.
4馬惠霞.中國影響心理健康的個體因素研究綜述.中國心理衛生雜志,2005,19(3):214.
篇8
【關鍵詞】 氯硝安定 氟哌啶醇 精神病性破壞行為
在住院特別是新入院的精神病人中,常出現嚴重的躁動、攻擊及其它精神病性破壞行為。病人在接受抗精神病藥物治療的同時,常需要非腸道給藥以迅速控制破壞行為[1]。本研究試圖前瞻性比較氯硝安定和氟哌啶醇對急性精神病性破壞行的療效和副反應。
1 對象與方法
對象:為2009年12月-2010年12月有沖動破壞行為的新入院病人46例,男10例,女36例;平均年齡31±9.45歲。根據CCMD-3診斷標準,診斷精神分裂19例、分裂樣精神病6例、情感性精神障礙19例、癲癇性精神障礙1例。嗜酒所致精神障礙1例(排除嚴重的軀體疾病)。沖動破壞行為包括攻擊病人或工作人員,破壞物品,自傷撞頭等。采用雙盲法給予肌注兩藥,醫生用OAS(外顯攻擊量表)在注射前、后2小時及24小時各評定一次;用BPRS評定嚴重程度,注射前、后24小時各評定一次;同時觀察病人在注射后24小時內出現的副反應(為更精確證實非腸道用藥的療效,在注射后24小時內不予口服藥物)。
2 結果
2.1 兩組病人OAS基礎評分無顯著性差異,注射后2小時、24小時平均評分都明顯下降,與自身注射前比較有顯著性差異(P<0.01)。BPRS基礎評分,兩組無顯著性差異。氯硝安定組注射后24小時與自身注射前比較,差異無顯著性;氟派啶醇組注射后24小時與自身注射前比較,有顯著性差異P<0.01(見表1)。
表1 兩組注射前后OAS評分、BPRS評分比較(x-±s)
按配對t檢驗,注射后2小時、24小時OAS評分,分別與注射前自身比較,0P<0.01。注射后24小時BPRS評分與注射前自身比較aP>0.05,0P<0.01。
2.2 分別比較兩組注射后2小時及24小 注射后24小時,BPRS減分率也無顯著性差異,POAS減分率,均無顯都性差異(P>0.05)。兩組在 >0.05(見附表2)。 轉貼于
表2 兩組注射前后OAS、BPRS減分率比較
兩組病人在注射后1小時,均有10例病人入睡。注射后24小時內,兩組病人出現副反應為:氯硝安定組除9例病人出現行走不穩外,未見其它不良反應,氟派啶醇組出現行走不穩定7例、靜坐不能3例、急性肌張障礙2例、震顫5例、心率加快2例。
3 討論
氯硝安定系苯二氮類藥物,自70年代初就作為抗癲癇藥用于臨床。近年來報道氯硝安定具有抗躁狂、抗焦慮及抗幻覺妄想作用[2],常見副反應有頭暈、無力和輕度的共濟失調等[3]。
氟哌啶醇是一種強效的抗精神病藥,對控制興奮躁動、行為紊亂、幻覺妄想療效良好,但副反應常較重而難以避免,以錐體外系副反應如震顫、靜坐不能、扭轉痙攣、吞咽困難等發生率較高。有些病人被迫停藥或減量,影響急性興奮躁動的控制[3]。本文提示,對精神病人的沖動破壞行為迅速肌注2mg氯硝安定或10mg氟哌啶差異。雖兩組注射后24小時BPRS評分與注射前自身比較結果不同,但兩組注射后24小時減分率無顯著性差異。說明氯硝安定組在注射后24小時,BPRS評分也有所下降,但沒有氟哌啶醇組下降明顯,即氟哌啶醇在改善精神病性癥狀方面優于氯硝安定。與氟哌啶醇相比,氯硝安定副反應較少,除行走不穩外,未發現其它副反應,可能與用藥時間較短有關。提示臨床在控制沖動破壞行為時,為避免可能的錐體外系副反應,可考慮用氯硝安定(本研究僅說明氯硝安定對精神病性沖動行為在短時間內有效,是否有預防精神病人的沖動破壞行,有待進一步臨床研究)。
參 考 文 獻
[1]Carl Salzman,M·D·et al.Parenteral lorazepam versus Parenteral Haoperidol for the Control Psychotic Disruptive Behavior·J Clin Psychiatry 1991,52[4,April].177-180.
篇9
(1.中國政法大學 中歐法學院,北京 102249;2.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檢察院,浙江 杭州 311100)
摘 要:目前我國《婚姻法》禁止有關重型精神病人結婚,并將與有關重型精神病人的婚姻一概做無效化處理,此限制侵犯了精神病人及其配偶的婚姻自主權且與《民法通則》對民事行為的規定不一致。根據實踐狀況和可撤銷婚姻制度與無效婚姻制度的不同,區分對待嚴重程度不同的精神病患者,將輕度重型精神病作為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可以平衡婚姻自由與婚姻秩序兩大價值并對精神病人的子女和財產權利加以保護,是十分合理的。
關鍵詞 :精神病;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婚姻自由;婚姻秩序
中圖分類號:DF5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5)02-0124-03
基于精神病人基本無法承擔婚姻家庭義務與優生優育的原則,我國《婚姻法》明確將精神病作為無效婚姻的法定事由之一。然而,不分類型的一概將與精神病人的婚姻做無效處理侵犯了精神病人配偶的婚姻自主權以及既已產生的親屬關系的穩定性,且與民法基本精神相悖。本文從目前將精神病規定為無效婚姻事由的不合理性及區別對待輕型精神病與重型精神病的角度淺析將與輕度重型精神病人的婚姻規定為可撤銷婚姻的合理之處。
一、目前我國關于精神病人結婚權利的規定及不合理之處
(一)目前我國關于精神病人結婚權利的規定
在我國,精神病人并不享有結婚的權利。《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結婚;第十條的規定,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無效。盡管《婚姻法》條文并未明確,但實踐中一般將《母嬰保健法》中規定的婚前醫學檢查涉及的疾病作為“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該法第八條明確將有關精神病囊括在婚前醫學檢查的范圍內,又在第九條規定有關精神病人在發病期的,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另在第三十八條明確了所指精神病的含義,即“有關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癥、狂躁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根據上述規定,我國禁止處在發病期間的“有關精神病人”結婚,無論其有無對締結婚姻的認知能力;而結婚時處于發病期,婚后尚未治愈的“有關精神病人”,即使辦理結婚登記,其婚姻也為無效婚姻。
(二)現行法律對精神病人結婚限制的不合理之處
出于保障后代健康,實現婚姻三大職能與維護社會婚姻秩序的目的,目前我國對精神病人結婚權利的限制體現了立法者對婚姻職能的定位,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婚內權利義務的實現和優生優育,對社會婚姻秩序和社會發展有積極意義。但直接將有關精神病作為無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并不合理。
首先,與憲法精神相悖。結婚是帶有強烈個人意志的主觀選擇,只要公民能表達主觀意志且沒有損害國家、社會或第三人合法權益,其選擇就應得到憲法尊重。《婚姻法》選擇禁止精神病人結婚的原因之一是促進優生優育,但在某些精神病并不屬于遺傳疾病,且有其他手段來防止這種情況發生的前提下直接選擇剝奪精神病人結婚權利的做法有倚仗國家強制力管控私權之嫌。同時,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問題的解釋》規定,以婚姻當事人患有精神病婚后尚未治愈為由,向法院宣告婚姻關系無效的申請主體還包括當事人的近親屬,不利于保護精神病人的自主權。
其次,與《民法通則》相悖。根據《民法通則》關于無效民事行為的規定,導致民事行為無效的主要原因在于行為人欠缺行為能力,或者該行為嚴重侵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利益。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均需利害關系人向法院申請,由法院宣告。《婚姻法》在缺乏對相關精神病人行為能力前置認定的情況下,未加區分的一律將有關精神病人的結婚認定為無效,與《民法通則》的規定缺乏一致性。
再次,“無效婚姻在否定既成社會事實的基礎上產生,如果刻板的堅持無效婚姻的自始、當然無效,就不可避免的造成法律與事實的脫節,并且對其間弱者的打擊也是致命的”[1]。目前,婚前強制婚檢被取消,越來越多的“有關精神病人”締結無效婚姻的現象將更為普遍。這類精神病人與其配偶一起共同生活,甚至孕育了子女,一概讓他們承擔婚姻無效的責任和后果,讓原本的婚生子女受到非婚生子女的待遇,在立法邏輯上很難自圓其說。同時不加以區分的對精神病人的婚姻無效化無異于將本處弱勢地位的精神病患者置于更不利的地位。
二、輕度重型精神病作為可撤銷婚姻法定事由的理論基礎——平衡婚姻自由和婚姻秩序
婚姻的兩大價值在于婚姻自由和婚姻秩序,在設計婚姻制度、對某類特殊人群的婚姻權利加以限制的時候也應以平衡兩大價值為標尺。由于輕度重型精神病人與重度重型精神病人的不同特點以及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不同,將輕度重型精神病作為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可以很好的平衡婚姻自由和婚姻秩序,具有正當性。
(一)以平衡婚姻自由和婚姻秩序的角度區分對待輕度重型精神病人和重度重型精神病人
根據臨床表現分類,醫學上有輕型精神疾病和重型精神病之分,而在重型精神病中也存在不同嚴重程度之分。事實上,存在相當部分的重型精神病人對結婚這一行為有認知能力,也能在其不發病時適當履行婚姻權利義務,本文對這部分精神病人稱為“輕度重型精神病人”。
對于重度重型精神病人來說,因為其無法認知結婚這一民事行為的意義,也當然無法表達其對婚姻的選擇意志以實現婚姻“合意”,法律應主要從維護婚姻即社會秩序的角度禁止其結婚,將與這類精神病人締結的婚姻完全作為無效婚處理。而輕度重型精神病人,其對婚姻有部分認知能力,也能做出自我判斷和選擇并與其結婚對象達成“合意”。在限制這類精神病人的制度設計上,不能只注重婚姻秩序的維護,而應注重其婚姻自由的保護,與重度重型精神病人區別對待。這種區別對待的方式也與《民法通則》中針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民事行為效力做不同認定的態度相一致。
(二)將輕度重型精神病作為可撤銷婚姻的事由的合理性
無效婚姻,是指男女兩性的結合因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婚姻。可撤銷婚姻,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可以因行為人的要求而撤銷從而使婚姻關系自始無效的婚姻。在采用婚姻無效和婚姻可撤銷雙軌制的國家里,精神類疾病幾乎都被作為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例如,英國1973年的《婚姻訴訟法》將由于精神不健全,一方未有效同意的婚姻作為可撤銷婚姻[2],而美國的《統一結婚離婚法》和大多數州的法律則將“一方精神耗弱”作為可撤銷婚姻的事由[3]。這種既注重有關精神病人結婚權利又不放棄婚姻秩序維持的趨勢體現了上文分析的平衡婚姻兩大價值的理念,而我國是否需要借鑒則需具體比較將有關精神病作為無效婚姻事由還是可撤銷婚姻事由的不同之處。
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均在不同程度上違反了婚姻成立的要件,其區別主要有以下4點:
1.違反的要件不同。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最早被一起規定于1900年德國民法典,無效婚姻被設計為違反公益要件,可撤銷婚姻被設計為違反私益要件,無效婚姻的違法程度一般比可撤銷婚姻的違法程度要高。
2.認定的程序和請求期間不同。有些兼采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國家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認定程序做不同規定,可撤銷婚姻必須通過判決宣告撤銷而無效婚姻則自然無效。
3.法律后果不同。根據最初的婚姻無效和可撤銷制度,婚姻被宣告無效的,自始不產生婚姻的效力,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于無效婚姻中受胎所生的子女為非婚生子女;婚姻因法定事由被撤銷的,撤銷之前的婚姻為有效婚姻,撤銷前當事人為夫妻關系,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撤銷后當事人之間無夫妻關系,所生子女是否為婚生子女在學術界存在爭論。①
4.制度功能不同。無效婚姻調整違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其后果是自始無效,主要是出于對社會利益的維護,對違法婚姻加以制裁。而可撤銷婚姻調整的是違法程度較低的婚姻,有些國家的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后其無效不溯及撤銷前,可撤銷婚姻這一制度更多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無效婚姻制度的價值在于通過消除非法婚姻對社會的危害實現穩定的婚姻和社會秩序,而可撤銷婚姻制度的主要價值在于針對社會危害性較低但尚存違法性的婚姻給予婚姻自由的適當保護。與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重婚和近親婚不同,同有關精神病的患者締結的婚姻既未挑戰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也未嚴重違背社會倫理道德,《婚姻法》對基本于公益無害的精神病患者施以同樣的嚴格限制顯然有失公允。同有關精神病患者締結的婚姻又屬于社會危害性較低但可能危害私益的婚姻,因此,由可撤銷婚姻制度來調整輕度重型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合理的。
三、輕度重型精神病作為可撤銷婚姻法定事由的具體裨益
將輕度重型精神病作為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不僅可利用除斥期間規則維持婚姻的穩定性,還可以更好的保護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子女的合法權益,這種設計兼顧婚姻自由和婚姻秩序,明確了婚姻權利限制的標準,對我國婚姻制度的完善也有裨益。
(一)保護雙方的結婚自主權
在普遍承認婚姻契約說的西方國家,婚姻自由被推向新的層面,當事人的合意作為締結婚姻的必要條件越來越獨立于其他人的意志,甚至越過國家的婚姻管理程序使婚姻關系取得法律效力[4]。如果說對重型精神病人結婚權利的限制是出于對精神病人配偶結婚權利的保障,那么這種限制不僅剝奪了有意志表達和婚姻認知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結婚自主權,那些自愿成為有關精神病人配偶的公民的結婚自由同樣受到了侵害。如果一方明知對方有生理上的缺陷,自愿與之結婚,在生活上相互扶助,互相慰藉、照料,行使夫妻間其他權利義務,于社會和雙方并無害處,法律非要宣告他們之間的婚姻無效欠缺正當理由。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婚姻法的司法解釋,無效或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盡管與相關精神病人的婚姻并非自然無效,而是需法院宣告,但令與相關精神病人的婚姻自始陷入無效且近親屬也有申請婚姻無效權的制度設計難以保障既成事實婚姻的穩定性,反而使有關精神病患者及其配偶時刻陷于婚姻無效的恐慌中。相比直接讓有關精神病患者的婚姻無效,將輕度重型精神病作為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可以保護婚姻雙方的結婚自主權,婚姻法規定,可撤銷婚姻存在一年的除斥期間。輕度重型精神病患者的配偶如果在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則婚姻合法有效,穩定的婚姻關系得以建立和延續。
(二)保障精神病配偶的離婚權利
離婚自由也是婚姻自由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由于精神病人異常的精神狀態和由此導致的婚姻義務的不完全履行,與禁婚精神病患者的合意離婚較難實現。
具體到輕度重型精神病人,即使其能夠表達解除婚姻的真意,與其進行合意離婚也并非易事。一方面,輕度重型精神病患者在婚前隱瞞其疾病,其配偶婚后才得知其患病的可能性并不能排除。而患有精神病的一方在婚前蓄意隱藏其病情無非是為了促成婚姻締結,令帶有強烈結婚意志的精神病患者主動提出或同意離婚十分困難。另一方面,輕度精神病患者本身無力承擔完整的婚內義務,作為被照顧扶助的對象,其自主提出解除婚姻關系的概率較低,反而存在極力阻撓離婚的可能。
針對以上兩種情況,有必要給予婚后才得知配偶患病情況的公民及自愿與輕度重型精神病人締結婚姻的公民以特殊保護。對婚前不知配偶身患禁婚精神病的公民而言,其結婚的意思表示建立在重大誤解之上,賦予其對婚姻的撤銷權與《民法通則》有關可撤銷民事行為的規定相一致。而對于自愿與輕度精神病人結婚的公民,盡管其結婚時自愿與精神病患者結為連理,但相較精神正常人員的配偶,其需承擔更多的家庭責任,甚至完全無法享有婚姻權利。法律賦予這類精神病患者的配偶以再次選擇權,即在其發現自身無法履行相關婚姻義務時撤銷婚姻的權利,對其提供法律上的救濟是必要的。倘若自愿與輕度重型精神病患者結婚的公民放棄撤銷權,則可在一定層面上推定其具有在婚后承擔更多婚內義務的強烈意志,有利于婚姻秩序的維持,若嗣后上述婚姻無法被撤銷也無法通過協議解除時,也完全可以利用訴訟離婚制度保障當事人權益。
(三)保護已發生的身份關系所產生的系列人身、財產關系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無效婚姻自始無效,可推知無效婚姻當事人的子女屬于非婚生子女。子女對于婚姻無效并無過錯,父母的違法行為不應累及子女,因此有學者認為這一嚴厲的后果對子女來說是不公平的,會引起不良的社會后果[5]。盡管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但非婚生子女與父母之間的自然血緣聯系也不因婚姻無效而解除,將本由事實婚姻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置于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與事實不符且會使其面臨歧視及輿論帶來的社會壓力。對于可撤銷婚姻中子女的法律地位,《婚姻法》并未明確其屬于婚生還是非婚生,但這一點可以通過區別規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加以補全。參考其他國家,英國法規定無論婚姻是否合法有效,只要子女出生在婚姻成立之后,即為婚生;而《法國民法典》第202條規定:“即使締結婚姻的雙方均無善意;婚姻對子女仍產生效果。”[6]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設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制度是為懲治惡意當事人,但如果要以犧牲子女利益為代價就并不合理。但從法理上講,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前的婚姻效力也是得到法律肯定的,所以將婚姻被撤銷前出生的子女作為婚生子女于法不悖。
根據《婚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無效婚姻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具體到與禁婚精神病的無效婚姻財產分割,由于精神病人本處于弱勢地位且無法完整表達自己的主觀意志,一方面協議分割財產難以實現,另一方面容易出現脅迫同意分割財產的現象,則易將精神病人置于不利地位。而在當事人協議不成時法院將根據無過錯原則分割財產也因很難證明一方過錯與否,或在雙方均無過錯時導致個人收入仍屬個人財產,使重型精神病人失去特殊保護。與婚姻被宣告無效后的財產分割不同,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前是合法有效的,因而同居期間的財產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財產制度調整,可以很好的保護弱勢一方的利益,進而保障社會秩序的穩定。
四、增加配套規定以完善對輕度重型精神病人結婚權利的限制
首先,由于需區別對待輕度重型精神病患者和重度重型精神病患者,《婚姻法》應限縮禁婚精神疾病的范圍。又由于《婚姻法》有關優生優育的考量,需明確允許輕度重型精神病人結婚的前提,即如果此類精神病可能遺傳,結婚雙方自愿放棄生育權并配合相關節育措施。其次,盡管從法理上分析,可撤銷婚姻當事人的子女應屬婚生子女,可撤銷婚姻在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相關法律規定的缺失導致實踐中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與無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并無二致。因此需增加有關可撤銷婚姻溯及力及子女、財產問題的明確規定。再次,盡管輕度重型精神病人的配偶在婚姻中將承擔更多的婚內義務和家庭責任,但不乏一方惡意與精神病患者結婚后直接撤銷的可能性。又基于精神病患者本身所處的弱勢地位,有必要規定對惡意導致婚姻無效或可撤銷行為的懲罰及相應賠償。
區別對待輕度重型精神病患者和重度重型病患者并將輕度重型精神病作為可撤銷婚姻的法定事由,是建立在實踐和平衡婚姻自由和婚姻秩序基礎上的合理分類,這種規定一方面可以彌補當前我國《婚姻法》一律將有關重型精神病作為無效婚姻法定事由的不足,另一方面也可以很好的保障既成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體現了法律對已經發生的身份事實的寬容,使法律更具有人文關懷的精神。配合相關的法律規定加以補強,這種符合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立法國際潮流的規定不啻為《婚姻法》完善的重要選擇。
注 釋:
①關于婚姻撤銷后所生子女,有學者認為在婚姻撤銷前受胎即使在婚姻撤銷后出生,仍為婚生子女:巫昌禎.婚姻家庭法新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166;也有觀點認為即使是婚姻撤銷前受胎但在婚姻撤銷后出生,為非婚生子女:饒紅瓊.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法律問題研究.四川大學,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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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關鍵詞] 重性精神病;社區管理;依從性;探討
[中圖分類號] R749 [文獻標識碼] C [文章編號] 1674-4721(2011)11(c)-141-02
To explore the community management in heavy psychosis patients
LV Fang
Gaibei Health Cover of Shangyu City, Zhejiang Province, Shangyu 312369, 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explore and results of management of severe mental illness in the community. Methods: Retrospective analyzed of 164 psychiatric patients of management, procedures and results. Results: 164 patients screened 94 patients with severe psychosis, severe mental illness into treatment management programs, through community management after they all recovered. Conclusion: Patients with serious mental illness to implement community management will help nursing work to improve patient adherence to treatment, to effectively alleviate the psychiatric symptoms, the patient and society to promote contacts and exchange of feelings, should be widely applied.
[Key words] Heavy psychosis; Community management; Compliance; Explore
隨著社會進入轉型期,各種矛盾增多,競爭壓力加大,人口和家庭結構變化明顯,精神障礙和精神衛生問題已經成為重要的公共衛生問題和較為突出的社會問題[1]。而精神障礙患者是社會上最痛苦的群體,也是社會中的弱勢群體,精神病患者特別是精神分裂癥患者往往是在年輕時發病,很早就喪失了勞動能力。許多患者沒有醫療保險,獲得的醫療救助等社會支持也有限,治療費用對他們的家庭而言是沉重的負擔,一些精神病患者由于沒有得到很好的治療和監護,精神病患者在社會上肇事的案例明顯增多,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精神衛生問題成為與社會發展過程中相伴而生的日趨嚴重的社會問題[2]。而目前專業的精神衛生機構的不足,專業的醫務人員的缺乏與日益增長的需求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距[3]。為了使廣大精神病患者能夠得到基本的治療康復服務,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基層的社區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顯得尤為重要。本鎮于2004年初將精神病管理納入社區衛生服務中,2010年實施重性精神病治療管理項目,近幾年來,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累積了一定的經驗。現將體會總結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在2010年2~10月的調查中,本鎮總人口2.6萬,全鎮共有164例精神病患者,各種精神疾病總的患病率為6.47%,其中,男性87例,女性77例;疾病類型:精神分裂癥100例,雙向障礙64例。年齡最小11歲,最大78歲,平均45.6歲。管理方式:1級管理人數0例,2級管理人數4例,3級管理人數69例,4級管理人數91例;并對其中42例免費提供抗精神病藥物。2010年,從精神病患者中篩查出重性精神病患者94例,納入重性精神病治療管理項目中。
1.2 管理方式及步驟
在近幾年的精神病管理社區工作中,特別是近一年來從事的重型精神病治療管理項目工作中,項目啟動后,本鎮成立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項目領導小組,下設項目辦公室、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小組和“三人愛心”小組,項目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鎮及各相關部門的協調工作,制訂全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項目實施計劃,開展全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項目的組織落實工作,處理日常事務。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小組負責本村重性精神病患者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對每個患者成立“三人愛心”小組,由各村責任醫生、公共衛生聯絡員、患者家屬組成,負責本村重性精神病患者的監護、服藥、隨訪等工作。建立工作機制,組建鎮、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網絡。網絡人員由精神科專業醫師和護士、個案管理員(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的醫護人員、村委會人員和民警、民政助理、殘聯助殘員等)組成。針對不同人員分別開展項目管理、個案管理、規范化治療、計算機數據管理、民警、村委會人員和患者家屬的相關項目知識和技能培訓。逐步開展重性精神病患者篩選、登記和復核工作。解鎖救治項目區關鎖患者,發現1例解鎖救治1例。結合實際工作,逐步開展對有危險傾向患者危險性評估;個案管理員對有肇事肇禍傾向的患者進行每月1次追蹤隨訪;對有危險傾向的貧困患者提供免費藥物治療、相關化驗檢查、療效評價與治療方案調整;對有經濟困難的貧困危險患者進行應急處置。基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工作職責主要有5項:①承擔重性精神病患者的信息收集與報告工作,開展重性精神病患者線索調查并登記,上報縣級精防機構,登記已確診的重性精神病患者并建立健康檔案。②在精神衛生醫療機構的指導下,定期隨訪患者,指導患者服藥,向患者與家庭成員提供護理指導,開展社區患者危險行為評估,實施個案管理計劃。③協助精神衛生醫療機構開展重性精神病患者的應急醫療處置。④向精神衛生機構轉診疾病復發者。⑤參與重性精神病防治知識健康教育工作。
2 結果
164例患者中篩查出重性精神病患者94例,納入重性精神病治療管理項目中,經過社區管理后均痊愈。至目前為止,隨訪人數為164例,肇事人數為0例。
3 討論
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癥、偏執性精神病、雙向障礙、分裂性情感障礙等[4]。發病時,患者喪失對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對行為的控制力,并可能導致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長期患病者可以造成社會功能的嚴重損害[5]。通過各部門共同努力,本鎮的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主要體現在建立了以鎮政府為主導、有關部門各盡其職、社會各界廣泛參與的組織管理體系,完善鎮衛生院為骨干、各村委為基礎、家庭為依托的精神病防治康復工作系統[6]。加大了對重性精神疾病的醫療救助和監管,并加強了精神衛生知識宣傳,采取藥物治療、心理疏導、康復訓練和社會服務等綜合防治措施。推進了體現人道、有利于患者參與社會生活的開放式管理,促進精神病患者康復,預防精神疾病。讓社會大眾充分認識精神衛生問題的嚴重性,提高自我保健能力,積極預防和減少精神疾病發生,促進本鎮精神衛生工作全面發展[7]。
總之,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實行社區管理,有利于護理工作的開展,提高了患者對治療的依從性,有效緩解了精神癥狀,促進了患者與社會的接觸和情感交流,值得推廣應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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