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5 03:3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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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河道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發揮河道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河道管理保護,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堅持統一規劃、綜合利用、嚴格保護、分清責任的原則,服從防洪總體安排,保障河道行洪安全。
第三條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主管機關,其所屬的河道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河道的日常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公安、環境保護、規劃、建設、交通、信息產業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河道管理的有關工作。
沿河各單位、村(居)委會應當按照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在水行政主管部門協調指導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劃定的責任范圍,履行河道管護義務。
管理河道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管理,興利除害,充分發揮河道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自治區河道管理條例》、《河道采砂收費辦法》、《**自治區河道采砂收費管理實施細則》,結合自治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州境內所有河道管理。
第三條河道管理實行按水系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建立行政區域責任制。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全州河道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州河道的統一規劃、統一管理。按水系、流域、跨縣市的河流及縣市之間的邊界河道,由州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或其授權的河流流域管理機構實施管理;其他河道,由州、縣市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實施管理。
州、縣市人民政府其他機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河道主管機關作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四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撓河道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河道治理計劃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貫徹科學發展觀,堅持生態治水,通過加強領導、科學規劃、明確職責、落實責任、精心實施,逐步改善市區河道水環境。
二、工作目標
全面完成以市區引水河道線路及其支河為主的疏浚清淤工作。
三、工作安排
月,根據規劃要求,完成年河道疏浚清淤計劃任務的統計,并上報市政府;成立水環境整治水利指揮部,全面協調指導全市河道疏浚清淤工作;編制全市水環境整治實施意見,指導全市河道疏浚清淤工作。
農村河道綜治意見
為切實抓好我區農村河道綜合整治工程,根據“水環境正常、水安全保證、水文化豐富、水生態良好、水景觀優美”的河道綜合整治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特制訂本實施意見。
一、整治目標
以“水清、流暢、岸綠、景美”為總體目標,從2012年起,集中開展全區農村河道整治建設。通過整治,使全社會愛水、護水、治水意識得到明顯增強,河道水質得到明顯提高,河道生態得到明顯改善,努力打造規劃布局合理、功能設施完善、引洪排澇暢通、生態環境良好的河道水系格局。
二、整治任務
(一)整治范圍
繞城線以外的全區農村河道。
加強河道堤防信息宣傳通知
各堤防管理段、局內各科室:
為貫徹落實省河道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河道堤防信息宣傳工作的通知》(堤建函〔2012〕14號)精神,做好我局河道堤防信息宣傳工作,及時反映堤防工作動態,樹立河道堤防部門良好的社會形象,增強廣大堤防干部職工做好堤防宣傳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現將進一步加強河道堤防信息宣傳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一)把握河道堤防信息宣傳工作重點。應急搶險物資儲備體系建設,防汛備汛工作情況;運用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保證汛期工程設施安全運行情況;安全度汛面臨的主要困難、問題及對策建議;大江大河及中小河流防汛保安措施、應急處置情況;防洪保安工程建設及災后水毀修復情況;中小河流治理和加固建設情況;防汛抗旱決策指揮、河道堤防監管及信息化建設情況;工作創新、人才隊伍建設、黨建、精神文明建設、創先爭優和身邊的先進典型等。
(二)豐富河道堤防信息宣傳形式。一方面要積極向本市網、市政府信息公開系統、市委辦和市政府辦信息科報送河道堤防工作動態及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做好對內宣傳;另一方面,要積極鼓勵干部職工向水利部網、長江水利網、省水利廳網、省河道局網投稿,向社會媒體,特別是水利行業報刊和黨報黨刊投稿,以正確的輿論導向和豐富的宣傳形式,促進我市河道堤防建設管理工作。
(三)抓好河道堤防信息采集報送工作。要依據省河道局《關于做好2012年政務信息采集報送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三貼近”(貼近上級需求、貼近社會熱點、貼近基層工作)、“四注重”(注重快、注重準、注重特色、注重立意高)的指導思想,本著“全面、準確、客觀、及時”的原則,認真開展河道堤防信息的收集、調研、反饋和報送工作。
城關河道管理通知
為進一步加強我縣城關地區河道管理,鞏固淮北大堤加固工程成果,確保防洪安全,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禁止在河灘地修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設施;
2、禁止在河灘地范圍內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石渣、煤灰、泥土、垃圾,沉置船、排筏;
3、禁止在河灘地私自開荒種地、植樹;
4、禁止在河灘地范圍內修建影響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5、禁止在堤身鏟草皮、挖堤筑路;
河道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了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鄉水環境,發揮河道綜合效益,根據*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河道(含湖泊、蕩、漾)的整治、利用、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本市行政區域內長江防洪工程設施、湖泊等的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航道管理的相關法律、法規。
第三條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管理工作的領導,統一制定和組織實施河道規劃,維護河道水環境,提高河道防洪排澇能力,發揮河道綜合功能。
鎮人民政府按照其職責權限,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河道管理的相關工作。
河道采砂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確保河勢穩定和防洪、通航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和《**市河道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管理范圍內(以下簡稱河道)從事開采砂石(以下簡稱采砂)及其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做好有關組織、協調工作,及時處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市、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原則負責河道采砂的管理工作。
長江、嘉陵江、烏江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其中,市直管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市河道管理站具體管理,其余河段的河道采砂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沿江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具體管理。
其他河流的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由所在區縣(自治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
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
《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已經2005年11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加強河道采砂管理,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通航及涉河工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福建省防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河道采砂及其管理活動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挖砂、石、土等活動。
第三條河道采砂實行統一管理、全面規劃、總量控制、科學采挖。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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