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稅收征收方法范文

時間:2023-04-14 08:21:1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企業稅收征收方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企業稅收征收方法

篇1

【關鍵詞】 地方政府;企業所得稅;經濟增長;經濟發展差距

一、問題提出與文獻綜述

本文力圖從地方政府對企業的稅收政策以及對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業的稅收政策差別來解釋我國區域經濟增長及區域間經濟增長的差異。比如,地方政府、國有企業利益集團與民營企業利益集團之間的博弈關系對經濟增長產生的影響,地方政府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稅收政策本身就存在著不同的政策傾向、偏好問題,本文即基于對如何兼顧政府效用、企業發展與經濟增長問題思考的結果。

二、 數據描述與實證分析

(一)企業所得稅與經濟增長相關性分析

本文收集了1998年至2010年江蘇省蘇州市、鹽城市企業所得稅與地區生產總值以及增長率情況的數據,利用SPSS軟件分別對蘇州市和鹽城市的企業所得稅與地區生產總值數據進行回歸分析,得出如下的一系列相關數據,有以下分析:

1、回歸分析:

蘇州市企業所得稅作為自變量、地區生產總值作為應變量的該一元線性回歸模型擬合程度較好:可決系數R2=0.940,截距項4.043與斜率項11.892的t檢驗值均大于5%顯著性水平下自由度為n-2=9的臨界值t0.025(9)=2.262。通常情況下,Sig.﹥0.05即說明擬合程度較好。截距項與斜率項的Sig.值分別為0.003和0.000,說明該模型擬合程度較好。

同樣對鹽城市數據進行分析得出,企業所得稅作為自變量、地區生產總值作為應變量的線性回歸模型擬合程度較好:可決系數R2=0.810,截距項與斜率項的Sig.值分別為0.006和0.000,說明該模型擬合程度較好;在模型擬合優度檢驗中,Sig.值為0.000,反映出該模型的擬合程度較好。

2、比較分析

蘇州市企業所得稅(x)與地區生產總值(y)的回歸方程為:Y = 9684719.423 + 60.46x (Ⅰ);鹽城市企業所得稅(x)與地區生產總值(y)的回歸方程為:Y = 3530177.162 + 205.731x (Ⅱ)。從上述兩個方程,可以得出在假定沒有企業所得稅收的情況下,蘇州市的地區生產總值為鹽城市的2.74倍,反映出鹽城市的經濟發展起步比較晚,基礎比較差,與相對較發達的蘇南地區相比存在差距是不可避免的。再看兩個方程的斜率項,方程(Ⅰ)為60.46,方程(Ⅱ)為205.731,(Ⅱ)為(Ⅰ)的3.4倍,由此可以得出,如果其他干擾因素不作考慮,企業所得稅對鹽城市經濟發展的影響更大,即企業所得稅對企業是否愿意在鹽城市進行投資影響更大,稅收的激勵作用表現得更為顯著,相對而言,蘇州市的經濟發展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可能更多一些。

(二)不同所有制企業利稅總額與經濟增長率相關性分析

利用SPSS軟件對1998年至2010年蘇州和鹽城的國營企業和民營企業利稅總額和地區生產總值進行回歸,得到如下結果。

1、回歸分析:

蘇州市國有企業利稅總額(x1)與民營企業利稅總額(x2)作為自變量、地區生產總值作(y)為應變量的該二元線性回歸模型擬合程度較好:可決系數R2=0.986,截距項4.086與x2的斜率項12.551的t檢驗值均大于5%顯著性水平下自由度為n-2=9的臨界值t0.025(9)=2.262,而x1并不顯著。截距項與x2的斜率項的Sig.值分別為0.004和0.000,說明該模型擬合程度較好。在模型擬合優度檢驗中,Sig.值為0.000,也反映出該模型的擬合程度較好。

同樣對鹽城市數據進行分析得出,鹽城市國有企業利稅總額(x1)與民營企業利稅總額(x2)作為自變量、地區生產總值(y)作為應變量的該二元線性回歸模型擬合程度較好:可決系數R2=0.996,截距項與斜率項的Sig.值皆為0.000和0.000,進一步能充分反映出該二元回歸模型的擬合程度較好。

2、比較分析

蘇州市國有企業利稅總額(x1)、民營企業利稅總額(x2)、地區生產總值作(y)的回歸方程為:Y = 1.730E7-32.8 x1+ 29.204 x2(Ⅰ);鹽城市國有企業利稅總額(x1)、民營企業利稅總額(x2)、地區生產總值作(y)的回歸方程為:Y =7590265.334-72.779 x1+ 5.96 x2 (Ⅱ)。從上述兩個方程,重點關注兩個方程的斜率項:方程(Ⅰ)中, x1的斜率項為-32.8,x2的斜率項29.204;方程(Ⅱ)中,x1的斜率項-72.779,x2的斜率項5.96。可以得出,如果其他干擾因素不作考慮,國有企業利稅總額與地區生產總值呈負相關關系,民營企業利稅總額與地區生產總值呈正相關關系。兩市相比較得出,國有企業利稅總額對鹽城市的地區生產總值的影響較大,可見國有企業對鹽城市經濟發展的影響之重。另外蘇州市民營企業利稅總額每變化一個單位,地區生產總值變化29.204,而鹽城市僅變化5.96,可以得出,蘇州市民營經濟發展活躍程度之高,反映出整體蘇南地區民營經濟的發展對地區經濟增長的貢獻之大。民營經濟搞活了蘇南的市場經濟,極大地促進了蘇南的經濟發展。而相對較落后的蘇北地區,民營經濟相對不夠活躍,經濟發展還是要依靠國有經濟,經濟發展缺乏活力,很難吸引到大量的投資與引進高技術的人才,導致經濟發展始終落后于蘇南地區。

三、總結

1、如果地方政府間的稅收偏好無差異,則一個地區經濟總體中資本對產出的貢獻率越高,政府越有可能對國有、民營企業“一視同仁”。

2、如果地方政府間的國有經濟偏好無差異,則一個地區經濟總體中資本對產出的貢獻率或者經濟發展水平,與地方政府的稅收偏好呈反方向變化關系,即資本對產出的貢獻率越高,經濟發展水平越高,政府越有可能降低稅收偏好。上述兩個條件發生,都有利于提高民營企業家創業的成功率和收益率。相對而言,蘇北地區政府稅收偏好更高,民間資本更短缺、創業沖動更低,直接阻礙了具有企業家人力資本稟賦的個體通過選擇創業發揮其人力資本效用,這是造成我國區域間人力資本構成差異的根本原因, 也是區域經濟增長差異的關鍵原因。

3、蘇北地區規模企業納稅少。2010年鹽城市最大的民營企業銷售額才30億,而蘇南僅江陰2010年售超30億的企業就達19家。其中最高銷售額的華西村超過500億,為國家貢獻稅收超8億。蘇北地區的“國字號”企業實力并不是在同一平臺上的,不可能形成一個超大規模企業集團來提高稅收貢獻水平。跟“大樹成蔭”的蘇南地區相比,蘇北的企業規模差距無疑巨大。

篇2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77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其他企業和單位的職工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暫比照國有企業職工取得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

    二、1999年我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14000元。以后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數額,參照統計部門的數據,另行下文明確。

篇3

第一條為加強境內礦產品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整頓和規范礦產品開采、加工企業單位和個人的納稅秩序,強化礦產品管理相關部門的工作協作與信息交流,加大稅收征收力度,防止國家稅款流失,增加財政收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境內從事有色金屬及其它非金屬等礦產品資源的勘探、開發、加工、銷售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統稱納稅人)的稅收征收管理,均適用于本辦法。

第二章登記管理

第三條納稅人除依法辦理有關許可證、照以外,必須按規定向生產、經營所在地國、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證件,依法接受稅務機關的稅務管理。

第四條納稅人未辦理營業執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從事承包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合同等資料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第五條納稅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銀行基本賬戶和其他銀行結算、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第六條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對轄區內已開業從事礦產品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逐戶進行實地調查摸底,建立《礦產品稅收管理生產基本情況登記表》,記錄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和生產經營動態,切實加強源泉控管。

第七條納稅人應分別向主管國稅、地稅機關按法定稅率和規定納稅期限進行納稅申報。

第三章賬簿、憑證管理

第八條納稅人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專業財務會計人員,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獨立進行財務核算。

納稅人設置賬簿應當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賬簿,并如實記賬。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完稅憑證、發票及其他有關涉稅資料,應當合法、真實、有效、完整,并按規定進行保存。

第九條納稅人開采生產的礦產品(精礦或毛礦)應全部回收入庫,填制《礦產品入庫單》履行產品入庫手續,如實核算礦產品生產成本。對實行作業組承包開采的礦產品,產品必須全部回收入庫。

第十條納稅人應準確核算企業存貨的收、發、存情況,企業生產領用或銷售礦產品必須填制《礦產品出庫單》,履行產品出庫手續,并對庫存產品、原材料進行定期盤點。

第十一條納稅人銷售礦產品(含副產品及尾礦)、讓售材料(如火工材料、工具、藥劑、水電及其他材料)和提供應稅勞務,必須按規定開具、使用銷售發票,并全部納入企業財務核算,如實計算應納稅額,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第四章實物查驗、監管

第十二條納稅人向縣內外購進或銷售礦產品應當通知縣礦產品服務站或縣礦產品稽查隊進行實物查驗。

納稅人外購礦產品時,要與縣礦產品服務站電話預約查驗事項,主要內容有購入礦產品的來源、種類、數量、入境地點。入縣時,在縣礦產品服務站所設立的登記站點進行入境登記。登記站查驗人員應在《購進外縣毛礦登記憑證》上記錄購貨單位、供貨人、礦產品的名稱、數量、購入地點及運輸路線、承運車牌號、司機姓名、過路過橋費、稅票等內容。過路過橋費由登記人員粘貼于登記憑證存根背面備查,并在過路過橋費原件或復印件上加蓋“查驗”章。

外購礦產品到達卸貨地點后,由縣礦產品服務站負責人隨機指定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企業實地全程參與購入礦產品的卸貨、過磅入庫、測算水分、抽取樣品等過程。查驗人員應在《購進外縣毛礦登記憑證》上記錄驗收地點、樣品編號、過磅單編號、驗收凈重等內容,并在企業的入庫過磅碼單上簽字確認。

納稅人外購礦產品經查驗機構登記和驗收確認后,由納稅人攜帶產品化驗分析報告單(化驗單必須標注有產品批號或產地)、縣礦產品服務站工作人員簽字驗收確認的入庫過磅碼單,到縣礦產品服務站辦理《購進縣外礦產品證明單》,各項資料齊全、數據準確的業務,及時加蓋縣礦產品服務站公章,出具《購進縣外礦產品證明單》。

第十三條納稅人生產的礦產品在縣內流通的,由納稅人向縣礦產品稽查隊申報辦理《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憑證應載明收購企業名稱、地址、礦產品種類、數量、有效期限、運輸路線、車號、承運人等內容。《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一式三聯。分為存根聯、采礦企業聯、收購企業聯。

第十四條納稅人收購縣內礦產品(含采礦企業與加工廠之間的礦產品流通)時,應向縣礦產品稽查隊及時通報,憑采礦企業提供的《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驗收入庫。

縣礦產品稽查隊接到收購企業的申報時,應及時派出稽查人員到企業進行現場查驗。對采礦企業提供流向憑證的內容進行登記核對,并填報《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查驗憑證》。憑證一式四份,企業、礦管、國稅、地稅各執一份。

采礦企業、加工及經營企業均應將《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歸檔保管,作為年中、年末時綜合核查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納稅人向外縣銷售礦產品的,必須按規定到縣行政服務中心礦管局窗口辦理出縣《礦產品準運證》,并提供以下資料:

(一)國稅部門的外銷證明單;

(二)地稅部門的資源稅已稅證明單;

(三)工商部門的營業執照副本;

(四)裝載礦產品運輸車輛車牌號;

(五)采礦企業需提供《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

窗口工作人員應及時將相關信息報告給縣礦產品稽查隊以便及時查驗。

縣礦產品稽查隊將采取定點或不定點、企業出庫時現場監督等方式進行查驗。

第十六條每半年(年中、年末)由縣礦管局牽頭組織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縣工商局、縣工信局等部門組成核查小組,對各采礦、加工、經營企業的開采量、縣內外流通、縣外購入礦產品數量情況進行核查。

第五章稅款征收、管理

第十七條凡財務制度健全,賬務規范,核算準確,能嚴格執行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和稅法有關規定,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和報送會計報表的納稅人,采取查賬征收方式管理;對不符合上述查賬征收條件的納稅人,一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管理。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稅負水平應不低于采取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稅負水平。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納稅人征收方式一經確定一年內不變。對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對其應納稅額,應從高進行核定稅款。

第十八條礦產品采掘加工企業一律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要求進行管理,經主管國家稅務機關、地方稅務機關共同確認征收方式。每年由縣礦管局牽頭組織縣財政局、縣國稅局、縣地稅局等部門成立聯合核定產量小組,對納稅人進行生產產量核定,根據納稅人具體情況下達年度生產礦產品任務,采取“按月預繳、年終結算”的管理辦法,即采礦單位以核產小組按其實際耗用火工材料數量、礦山開發利用方案中的地質礦產品位換算的礦產品生產產量,申報并預繳資源稅、增值稅、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各種稅費,年后45日內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清算,多退少補。

第十九條納稅人達到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標準,符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條件,不申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定或雖申請認定但財務標準未達到一般納稅人管理要求的,應按規定依納稅人全部銷售額,按一般納稅人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條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按以下方法計算確定其應稅銷售收入額:

(一)依照納稅人全年鎢礦產品開采限額指標數量,認定其當年各期鎢礦產品產量,加上同期其他金屬伴生礦回收數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二)依照納稅人申報采礦許可證時經國家有資質部門審核批準確定該礦區開采儲量中的當年生產耗用儲量數和相應的礦產品品位計算確定當年各期的礦產品產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三)依照納稅人當期購進并生產消耗的火工材料、電力數量和本縣國有礦山企業平均單位產品消耗量計算確定其礦產品生產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四)依照納稅人當期外購礦產品數量,按各礦種同期全縣平均銷售價格計算確定納稅人外購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

(五)依照納稅人讓售火工材料和電力的購進價格,加上10-20%差價率計算確定納稅人當期讓售材料和電力的應稅銷售收入額。

(六)納稅人在基建期間所耗用的火工材料,原則上不折算產量,納稅人可憑縣礦管局、縣安監局核實并提供的證明,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復核無誤后,基建期間所耗用的火工材料不作核定征收依據。

第二十一條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應納增值稅稅額的計算:

當期應納增值稅稅額=當期應稅銷售收入額×增值稅征收率或稅率

當期應稅銷售收入額=自產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外購礦產品應稅銷售收入額+讓售材料或電力的應稅銷售收入額+其他應稅勞務收入額

第二十二條納稅人財務核算健全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實行查賬征收,但對納稅人連續3年虧損或微利企業,按稅務機關規定實行稅負警戒線或核定應稅所得率管理。財務核算不健全的,統一按規定采取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計征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為10%(開采加工一體化12%)。計算公式為:

應納企業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銷售收入額×應稅所得率

第二十三條核定銷售價格應按照同行業、同礦種、同等規模、同等品位礦產品年平均或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確定。由稅務機關每季度下發一次產品銷售價格。

第二十四條納稅人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領購、使用、保管和繳銷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發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報送企業基本信息,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員、財務人員、生產工人人數、礦床結構、設計生產能力、作業組數量、礦山管理模式、工資計算方法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應嚴格執行現金及貨幣資金管理規定,強化貨款結算管理。納稅人購入或銷售礦產品貨款單筆(批)金額在5萬元及以上的,必須通過企業銀行賬戶轉賬支付。

第二十七條納稅人既從事礦產品采掘生產又經營礦產品生產加工業務的,應嚴格劃分自采礦產品和外購礦產品,并分別核算其產品的銷售和生產成本。

第六章部門協作、配合

第二十八條鑒于納稅人的稅收管理工作專業性強、操作難度大和點多面廣的分布特點,根據稅收征收工作的需要,由縣國稅局牽頭建立縣財政局、縣地稅局、縣工信局、縣礦管局、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工商局、縣人社局等部門組成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并及時通報情況,及時研究解決納稅人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同時,要利用包括計算機技術在內的各種行之有效的方式和途徑,搭建礦產品企業稅收管理信息資料傳遞、交流平臺,以便于對礦產資源稅源變化情況進行監控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工信局、縣財政局、縣礦管局、縣安監局、縣公安局、縣工商局、縣人社局以及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企業等部門、單位(以下簡稱協作單位)必須支持、配合縣國稅局、縣地稅局做好稅收征管工作及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形成各部門、單位齊抓共管、協稅護稅的良好局面。

第三十條各協作單位應當向縣國稅局、縣地稅局提供和傳遞如下信息資料:

(一)縣工信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準入情況;

(二)縣礦管局:采礦許可證辦理與年審情況;納稅人采礦指標、縣內外流通、縣外購入礦產品數量;查處走私罰沒數量;

(三)縣工商局:通報辦理登記注冊、核發營業執照情況;

(四)縣公安局:炸藥、雷管使用單位名單及使用數量;

(五)縣安監局:安全生產許可證、礦長資格證辦理情況;

(六)縣人社局:勞動用工情況;

(七)民用爆破器材生產銷售企業:購買單位和個人的名稱及實際購買數量情況。

第三十一條縣國稅局、縣地稅局之間也應定期相互傳遞有關納稅人征收管理方面的各種信息資料,不斷改進和完善強化稅收征管的各項措施和辦法。

第三十二條各協作單位對縣國稅局、縣地稅局提請協助的事項,要在職權范圍內及時予以協作和配合。縣委、政府將把有關單位的執行情況作為年終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三十三條縣礦產品服務站要做好外購礦產品的服務工作;縣礦產品稽查大隊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嚴厲打擊礦產品走私活動,尤其是要按照《江西省保護性開發的特定礦種管理條例》規定,加強縣內采掘的礦產品管理,對不在縣內繳稅而銷售,且在縣外開具增值稅票的行為,要堅決查處,嚴厲打擊。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四條對編報虛假的財務會計信息,進行虛假納稅申報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提請財政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五條納稅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由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處罰。

(一)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涂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規定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均屬偷稅行為。對偷稅的納稅人,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并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七)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屬抗稅行為。對抗稅的納稅人,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外,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并處以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八)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它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對于嚴重違反稅法規定的納稅人,稅務部門應停止為其供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內的各類發票。

第三十七條凡未辦理《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或未申報納稅手續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無證經營:

(一)《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超過有效期限;

(二)《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準運數量的超過部分;

(三)礦種名稱、產地、運輸起止地點、運輸方式與《采礦企業礦產品流向憑證》記載不符;

篇4

我國1994年確立的企業所得稅體系,由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構成,十年來,我國國民經濟的經濟基礎、宏觀和微觀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企業(內、外資)組織機構、規模、類型、性質發生了改變,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業所得稅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與市場經濟不適應諸多問題,嚴重制約著稅收功能性作用的發揮,不利于企業發展,不利于發揮稅收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企業所得稅征管機制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分析說明。

(1)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制度不規范,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存在弊端,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稅法不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所得稅政策具有多變性,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規定復雜,納稅調整繁雜,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業之間、不同區域之間、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比較大,無法真正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因此,必須進行改革,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

(2)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多,不利于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太多,既有產業政策方面的,也有區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內資企業方面的,也有外資企業方面的;既有鼓勵投資優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資優惠政策,這種過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進行必要的清理、調整、減并、取消。“稅收優惠政策不宜過多,其作用范圍應當加以明確限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優惠政策永遠是一種輔的調節手段,其功能在于彌補市場機制的失靈和殘缺”否則,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經濟杠桿作用,無法對國家經濟結構、產業結構進行調整。

(3)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的差異性,加大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的難度,不利于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由于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存在著差異性,使得會計稅前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存在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必須把會計稅前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的方法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遞延法、負債法)。這就要求稅收征管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核算技能,或者會計人員要熟悉納稅申報業務,然而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無論是企業還是稅務征收機關,具備這種復合型知識人才數量太少。事實上,會計政策與稅法政策差異性影響著征納雙方的主體利益。一方面“表現在稅務機關的稅收征收管理與稽查上,現在的稅務工作人員,不太熟悉新的會計準則、制度和政策,面對大量的政策差異項目,時常出現征管錯誤或稽查失誤,或者錯征、多征稅款,損害納稅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表現在企業財會人員的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上,大多數的企業財會人員,或者能做到規范會計核算,但不能做到準確申報納稅,因而招致各種稅收處罰,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損失,或者為做到準確申報納稅而不在規范會計核算,導致會計信息失真”.

(4)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方法單一、手段落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稅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綜合管理基礎薄弱,漏征漏管現象依然存在。由于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效能,確保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的質量和科學規范,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素質的所得稅管理人員及先進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運用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稅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臺,全面加強綜合征管基礎性建設工作,要加強稅收征管信息資源優化和配置,及時保持國稅、地稅、工商、金融、企業等部門的協調,以保持稅收征管的信息暢通。然而目前的情況是: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專業人員數量少,知識陳舊,征收管理的基礎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規章、辦法等已不適應新形勢的客觀需求,稅收征管應用型軟件的開發和使用存在一定問題,不利于所得稅征管工作的科學、合理、規范、高效。

(5)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稅收資源結構的配置有待優化。現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業務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稅務機關機構設置不合理、部門職能交叉重疊、稅務工作效率低下、稅務經費使用效率不高、稅收資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響,所以企業所得稅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工作質量,必須切實采取各種措施,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稅收資源結構。

(6)企業所得稅稅源動態監控體系不完善,稅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稅收流失。由于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礎工作不規范,不同類型企業規模、性質、組織結構、信譽等級存在差異性,企業同國稅、地稅、工商、金融等部門的協調不暢,稅務資源信息不共享,稅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學,國稅、地稅征稅范圍劃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不力,稅源信息不真實、不完善,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稅收流失現象,必須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先進的監控手段,對納稅人的開業、變更、停業歇業及生產經營的各種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以確保納稅人信息可靠、真實及納稅人戶籍管理規范化。

2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改革對策

(1)合并“兩稅”,構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稅體系,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由于兩套所得稅制度在稅收政策的優惠、稅前扣除范圍標準及有關實務的具體處理方面,存在著差異,使得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同,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要高于外資企業,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處于一種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必須合并“兩稅”,建立一種新型法人所得稅制度,這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核心所在。“這不是名稱的簡單改變,而是科學界定納稅人的需要,這可以解決長期以來企業所得稅以‘企業’界定納稅人,法律依據不足,難以劃分清楚的問題,法人所得稅確定,以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界定清晰,對法人征收所得稅,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則用個人所得稅進行調節,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兩稅協調配合的所得稅稅制結構”。

(2)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現行的內外資企業,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著較大的差異。國家為吸引外資,促進我國經濟全面發展,在全面優惠的基礎上,又在區域性方面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諸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給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主要體現在產業政策優惠方面,而且不同行業、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性較大。這種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導致內外資企業稅收負擔的不平等性,違背稅收的公平原則。隨著法人所得稅的構建,要對現有的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取消、減并、傾斜、公平”的原則進行調整。首先取消、減并一些優惠政策,其次,為了鼓勵對國家基礎產業、重點行業、重點項目及重點區域進行投資,國家要制定傾斜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國家應實行產業政策為主,區域政策為輔,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相結合的優惠原則,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基本相同的優惠待遇”。

(3)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由于內外資企業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方面存在著:稅前扣除標準及范圍、資產的稅務處理方法、稅法與會計制度的規定等方面的差異性,所以現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額的計算既不規范,又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必將引起內外資企業在稅收負擔上的不公平性,使內外資企業所提供的納稅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無法真實考核內外資企業的盈利水平和運營績效,也給國家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難度。內外資企業“兩稅”合并后,構建了統一的法人所得稅體系,必須按照我國宏觀經濟發展的形勢及世界所得稅改革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構成及計算有關規定。

(4)改進稅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建設,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優化稅收資源結構,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1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構建稅收征管信息化平臺,提高稅收征管效能。根據新一輪稅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及市場經濟的需要,要采用先進的稅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網絡硬件和基礎軟件的統一技術基礎平臺,逐步實現數據信息在總局和省局的兩級集中處理,使信息應用內容逐步覆蓋所有稅種、所有工作環節和部門,通過業務重組、優化和規范,逐步形成以征管業務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決策支持在內的四大子系統的應用軟件,要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以業務流程為主線,梳理、整合、優化、規范征管業務流程,利用信息技術和其他技術對稅務機關的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運行方式進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稅收征管更加科學、合理、嚴密、高效”。

2優化稅收資源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國有些基層稅務分局(所),稅收征管支出與征收稅收收入的總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較高,或者隨著CTAIS上線后,基層稅務局(所)業務量大幅度減少,造成人力、物力、財力巨大浪費,稅收資源配置不當,征管效率低下。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要根據稅收征收環境和條件的變化,科學設置稅務征收機構,重新界定職責范圍,合理分流人員,使稅務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最優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稅收征管的激勵機制、考評機制和約束機制,對稅務機關征管工作實行目標化管理,促使稅務資源達到最優化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3切實做好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稅收征管的工作機制,統一、規范稅收征管工作的程序、辦法、職責、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績效的考評體系及考評量化指標內涵,合理界定稅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圍,以規范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這是提高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確保稅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礎和條件。

(5)建立和完善稅源監控和納稅服務體系,提高征管水平,減少稅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規范納稅服務工作行為,使稅收征管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我國現行稅收服務體系不完善,納稅服務水平低,內容單一,信息化程度弱,納稅服務意識淡薄,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質量和效能,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對稅收征管服務體系的客觀要求,面對稅收征管新的信息環境和條件,必須重新健全和完善稅收服務體系,規范稅收服務工作行為。

第一,“采取現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務的科技含量,在納稅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為納稅人提供多渠道的申報服務”。“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稅收信息網絡建設,真正實現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劃撥、稅務咨詢、政策查詢等業務的網絡化服務,真正實現稅收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要完善稅收服務的考評機制,將稅收服務納入征管質量考核,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使納稅服務制度化、規范化,要加強對稅收服務考核和日常監控,量化服務管理,充分發揮和調動稅務人員優化稅收服務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

篇5

第二條本方法所稱飲食業是指通過同時提供飲食和飲食場所的方式為顧客提供各項飲食消費服務的業務;旅店業是指提供住宿服務的業務。

第三條凡在本市從事飲食業、旅店業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都是飲食業、旅店業的納稅人,包括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的單位及掛靠、承租、承包經營者。

第四條納稅人應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料理稅務登記。

第五條從事飲食、旅店經營的納稅人,按規定應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以下簡稱地方各稅其應繳納的以上地方各稅計稅依據、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飲食業、旅店業應納地方各稅的納稅期限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也可按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確定的期限實行簡并征期或簡易征收。

第七條飲食業納稅人必需統一使用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的省市飲食娛樂業定額發票”旅店業納稅人必需統一使用市地方稅務局統一印制的省市住宿業定額發票”從事飲食業、旅店業的納稅人,不得使用收據等其他非法憑證代替發票結算,也不得使用其他發票代替填開。

第八條本市范圍內的飲食業、旅店業地方稅收采取以下兩種稅款征收管理方法:

㈠查賬征收管理方式。

適用于財務會計核算健全,能全面、準確、真實反映企業經營收入、利息費用和經營成果的納稅人。

1對要求實行查賬征收管理的納稅人,由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上報市地方稅務機關批準。

2實行查賬征收管理的納稅人應每月終了后10日內,按規定對應繳納的地方各稅進行納稅申報。

3實行查賬征收管理的納稅人應在每季終了后15日內,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按年對納稅人進行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㈡核定征收管理方式。

凡實行查賬征收方式以外的納稅人,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批準實行核定征收管理方式。

1實行核定征收管理的納稅人其月營業額及應納稅款的核定方式及核定程序:

⑴新開業納稅人自開業之日起15日內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填報《納稅營業額核定申報表》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組織地稅管理人員對其當月新開業的生產經營情況進行全面的實地摸底調查后,根據納稅人自報生產經營情況和管理人員的調查摸底情況,依照民主評稅的方法和程序,擬定其月營業額,確定應納地方各稅稅款,并張榜公示。

⑵已從業納稅人,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經調查認定其納稅定額與實際經營情況存在明顯差別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按規定提出對其納稅定額進行調整的意見和標準,報縣(區)地方稅務機關民主評稅領導小組審批后,按核準的納稅定額下發《納稅定額調整通知書》并進行張榜公示。

⑶納稅人在一年內發生實際經營情況連續三個月逾越納稅定額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應對其納稅定額進行合理調整。

2納稅人應在每月終了后10日內,將上月月核定地方各稅稅款按規定進行申報繳納。

3納稅人必需按月核定營業額繳納地方各稅稅款后,才干領購發票,月核定營業額包括發票結算局部和非發票結算局部,領購發票按其月核定營業額規定發票結算局部領購,超發票結算限額局部應按規定補征稅款。

對單價在10元以下的中式快餐、早點的經營,達到起征點的納稅人,月核定營業額的基礎上,需要領購發票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審批后領購,發票領購使用量按發票結算局部確定在月核定營業額的10%以內,逾越局部按規定補稅。

除上款以外,對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發票領購使用量按發票結算局部確定在月核定營業額的70%以內,逾越局部按規定補稅。

第九條對享受下崗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納稅人,依照國家稅務總局有關下崗再就業優惠政策規定執行,發票領購按本方法第八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嚴厲查處發票違章行為。對納稅人不按規定領購、開具、取得、保管、使用發票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方法》及有關規定處置。

第十一條對納稅人違規擅自轉售發票行為并不接受處罰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對其暫停發售發票。

篇6

一、稅收會計核算現狀及存在的主要問題

隨著現行稅收征管改革的深入,特別是近年來稅務信息化建設的發展,現行稅收會計核算日漸凸現出與稅收發展的不適應,嚴重地滯后于稅收征管改革,突出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稅收會計在會計體系中的地位不明確

按照我國現行對會計體系的分類方法,把會計分為企業會計和預算會計兩類。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會計是預算會計體系的組成部分;另一種觀點認為,稅收會計并非預算會計的組成部分,稅收會計與預算會計是并列的關系。對于這一問題,國家有關的會計制度和準則中沒有明確說明,甚至在1997年預算會計制度改革中出臺的一系列預算會計準則和制度中也只字未提稅收會計,給人的感覺似乎稅收會計不屬于預算會計。

因此,從上個世紀后期開始,稅收會計總是獨立于預算會計之外,其在會計體系中的地位始終不明確。正是這種模糊定位使對稅收會計的研究無法上升到理論的高度和深度,制約了稅收會計的進一步發展。

(二)稅收會計核算內容存在局限性

從稅收會計的定義來看,稅收會計核算的對象始終圍繞著稅收資金運動,實質上就是圍繞著稅收收入的實現、征解、入庫、減免和提退進行核算的,而對稅收成本這一問題卻視而不見。目前,因我國對稅收成本缺乏一個科學、規范、系統的核算體系,社會上對我國稅收成本率的高低說法不一。有的人士分析,目前我國的征稅成本率高達5%~6%;有的人士則認為。我國的稅收征收成本率大約為4.7%左右。而目前發達國家的稅收征收成本率一般在1%~2%之間,低的如美國為0.6%,日本為0.8%;高的如加拿大為1.6%,法國為1.9%。相比之下,不論就高還是就低,我國的稅收成本都是一個突出問題,這在建設節約型社會、強調增產降耗的今天,已經成為稅務機關必須面對的重大問題。

(三)稅收會計核算功能趨于統計化

從現行稅收會計核算科目設置和核算內容來看.歷次稅收會計核算改革或會計報表的調整,都是根據稅收政策的變化而變化,核算內容越改越復雜.核算指標和核算體系越來越龐大,也使得稅收會計核算的信息化舉步維艱。目前,全國尚沒有一套成熟的稅收會計核算軟件,其原因就在于對稅收會計核算功能的定位不準,從目前的核算功能看,很多是屬于統計范疇的,會計與統計不分,所需的統計指標用會計核算的方式反映和獲取,勢必加大會計核算難度,也不利于稅收會計職能的發揮。

(四)現行稅收會計制度的設計過于復雜

會計制度的設計是圍繞會計目標,依據基本會計法律法規來進行的。現行稅收會計制度設計除了要遵循一般會計法律法規之外,還要結合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符合稅收征管工作的需要來設計。由于這個特殊性的存在,使得稅收會計核算制度既要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要求,又要兼顧稅收管理本身的業務需求。從現行稅收會計制度的設計情況看,存在著會計核算單位設置層次過多、會計科目設計繁雜、核算程序不統一等問題,具體表現在:

1.會計核算單位設置層次過多。稅收會計設置了上解單位、混合業務單位、雙重業務單位和入庫單位四種不同的會計核算單位,四種核算單位核算范圍不盡相同,除了入庫單位完整地反映了稅收資金運動的整個過程之外,其他三種核算單位只是部分反映了稅收資金的運動過程。這種多層次的會計核算單位的設置,雖然與稅收征管機構的設置比較接近,但從會計核算體系上看并不科學,造成了對同一核算對象多次重復核算問題。

2.會計核算科目設置較多、較繁。由于稅收工作的特殊性,經常要求稅收會計對同一個數據從不同角度進行反映,以滿足不同部門、不同層次的不同管理需要,使得稅收會計明細科目的設置非常復雜。主要是明細科目層次多。例如,反映“欠繳稅金”的科目,既要按納稅戶設置明細,以滿足分戶管理的需要,又要按稅種設置明細,以滿足分稅種管理的需要,有的還要按征收單位或征收人員設置,以滿足考核各單位或各征收人員的工作質量的需要。稅收會計明細科目的這種復雜性在其他專業會計中較為少見。

3.會計核算憑證的取得缺乏客觀性。稅收會計核算的主要憑證--稅票,既是完稅證明,又是預算收入憑證,還是統計核算憑證;同樣-份稅票,它的不同聯次具有不同的作用,有的是在途稅金核算憑證,有的是入庫稅金核算憑證。幾乎所有的稅收會計核算憑證均由稅務機關統一制定、統一印制,絕大部分憑證由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稅務機關統一制定并集中印制,少部分由地(市)、縣級稅務機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級稅務機關規定的格式自行印制,這種主要核算憑證由一個部門制定和印制在一定程度上不符合會計核算客觀性的條件。

4.會計明細賬設置量過大,且大量使用多欄式。一個基層稅務機關所管的納稅戶常常有幾百戶,多的達幾千戶,稅種一般有十幾種,每個納稅戶都要繳納幾種稅,這需要設置大量的明細賬才能全面反映。所以,有多少納稅戶就有多少明細賬.并且為盡量減少明細賬的設置,大部分明細賬都采用多欄格式,其賬簿的長度均超出其他專業會計所能承受的水平,會計核算的形式重于核算實質,使稅收會計核算日趨復雜化。

二、影響現行稅收會計核算改革的因素分析

(一)稅收征管模式對現行稅收會計核算改革的影響

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是1994年新稅制實施后逐步建立的,2000年以后進行了完善,形成了目前“以納稅申報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的征管模式。在這一模式下,稅收征收管理的信息化手段不斷提升,隨著國家“金稅工程”一期、二期和三期的建設,在全國逐步實現了“一個平臺,兩級處理,三個覆蓋,四個系統”的信息化建設目標。2004年安徽省通過CTAIS(中國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在全國率先實現了征管數據的省級集中,征管數據的省級集中徹底改變了原有稅收會計核算模式,使直接從事稅款的征收和入庫業務的稅務機關無法行使會計主體職能,省級國稅機關成為會計主體,擔負稅收會計核算職責。這對建立在直接從事稅款的征收和入庫業務基礎上的會計制度和會計核算方法將產生一定影響。

(二)現行預算體制和稅銀庫一體化對稅收會計核算改革的影響

在現行財政預算體制下,稅收的主要職能是收入職能,它要求稅務機關能準確核算各預算科目(稅種)和預算級次(中央與地方的分成比例)的收入情況,它并不關注稅收資金在征收過程中所處的形態.它關注的是從稅收資金的形成到劃入國庫成為財政資金的時間越短越好,隨著稅銀庫一體化的實現,這一時間將會大大縮短,開票即入庫。除了欠稅等稅收資金之外,稅收資金在稅務機關賬上停留的時間將更加短暫,這對核算稅收資金的占用形態以及資金來源也將產生較大的影響。

三、稅收會計核算改革的基本思路

本文認為,總體思路應是:圍繞稅收資金運動過程,建立從稅收資金產生到入庫、收入與支出相對應的核算體系,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提取核算的原始資料,進行加工、匯總,總括地反映稅收資金的運行、稅收成本支出規模和征管效益分析的過程。

(一)在核算內容上,應主要從進行稅收收入的核算,逐步過渡到對稅收成本收益的核算

應對稅收會計進行重新定義,確立新的稅收會計核算體系,改革核算內容,明確劃分范圍。在對稅收收入的核算上,立足于宏觀稅收收入的核算,注重分征收單位和稅種來源的核算,取消分戶核算,進一步減輕稅收會計的核算壓力。在支出核算上,確立一個基本核算單位,支出項目分別從人員經費、征收費用兩方面進行核算。

(二)在核算層級上,稅收聯合征管軟件上線后,實現以省為單位的數據集中

這個集中的意義主要在于進一步降低稅收成本,對于稅收會計核算來說,目前安徽省實行的“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核算模式,統計的意義大于會計,便于統計而不便于會計核算,特別是不便于進行稅收成本核算,因此,目前會計核算層級上,層次不宜過多,應以稅收經費獨立核算單位為稅收會計核算單位.便于進行稅收收入與稅收成本的核算,便于核算和衡量一個地區稅收征管的效能。

(三)在核算依據上,稅收會計核算憑證逐步實現無紙化

隨著納稅申報網絡化的實現,依據電子數據處理稅款的上解、入庫等各項業務將是稅務部門的主要業務,因此申報表、稅票等紙質核算憑證已失去目前核算憑證的原有功能,將逐步退出會計核算并最終將被各種電子轉賬等憑證所取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電子繳稅完稅憑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55號)規定,當實行稅銀聯網電子繳稅系統后,稅收會計核算稅款征收情況的原始憑證可使用電子數據。作為書面資料的電子數據和紙質資料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嚴格進行檔案管理。

(四)在核算手段上,要逐步確立會計核算信息化的發展方向,加快開發全國統一的稅收會計核算軟件

一是以規范稅收會計核算業務為基礎推進軟硬件建設。注意防止稅收會計核算業務與軟硬件建設出現“兩張皮”的問題,在確立會計核算主體單位的基礎上整合核算流程,以優化組織機構為前提,優化業務設置,使各項稅收會計核算業務和工作流程適應計算機處理的要求,進一步規范數據采集、存儲、傳輸等各方面的業務操作,軟件的設計開發必須不斷適應稅收會計發展的需要。二是提高整個系統的標準化建設水平。以完善的會計科目設置、代碼標準,數據標準、接口標準為基礎,實現與綜合征管系統(CTAIS)的連接,按照平臺統

一、一次錄入、數據一致,信息共享、綜合利用的原則,分步實施,實現會計核算軟件平臺的標準化:按照統一組織管理的原則,統一數據采集的口徑,規范業務流程,提高數據信息共享度和有效使用率,實現稅收會計核算的標準化。

四、稅收會計核算亟待改革的問題--稅收成本效益問題

(一)確立有別于企業會計和預算會計核算的稅收會計核算體系

從核算內容上看,稅收資金在性質上也有別于企業生產經營資金和財政預算資金,稅收資金脫胎于企業生產資金,是企業生產資金在經營過程中發生增值的部分,稅收資金又終止于財政預算資金,稅收資金是介于兩者之間的一種特殊存在形態。同時,在稅收資金的征收、入庫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又是財政預算資金的組成部分。這種獨特的核算內容決定了稅收會計必須實行有別于現行企業會計和預算會計的核算形式,建立獨立的稅收會計核算體系。

(二)建立稅收成本效益指標評價體系

考慮稅收成本收益問題的目的就是要通過不斷降低稅收成本,取得最大的稅收收益。因此.要建立稅收成本效益指標評價體系,通過一系列的評價控制指標以及對這些指標的核算,達到不斷降低稅收成本的目的。

(三)建立稅收成本預算制度、考核制度與監管機制

要把稅收征收成本的高低作為評價稅務機關工作成效大小的一個重要標準,要樹立成本觀念,注重成本核算,講求效率。只有考核稅收成本,強化稅收成本管理,才能有效地降低稅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

(四)對實行成本核算、降低稅收成本的正確認識

篇7

【關鍵詞】企業所得稅;當前現狀;解決對策

1 基層企業所得稅征管的當前現狀

1.1 戶籍難以理清,稅源難以掌控。主要表現為:與工商、地稅等部門信息共享程度低等原因,納稅人開業、變更、注銷等信息難以及時掌握,戶籍管理往往不能及時到位;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和管轄權界定存在理解上的分歧,國、地稅兩家爭搶稅源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出現重征重管或漏征漏管;兩元化管理的存在往往造成稅負不公,特別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很容易出現同地區、同行業、同規模企業的稅負不一,有的同類型或同規模企業的稅負差異較大。有時還出現納稅人隨稅負波動而不斷改變管轄歸屬的“跳槽”現象,影響了稅收秩序。

1.2 所得稅政策較為繁雜,政策執行不夠到位。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配套政策多為陸續到位,企業所得稅稅前列支規定存在著稅法依附于會計制度現象,有些稅法規定的稅前列支項目、標準不夠具體、全面、明確,且多變,可操作性差。具體為:現行企業所得稅稅制決定了企業所得稅核算存在較大的彈性,稅前扣除規定缺乏剛性,操作起來彈性較大,因此,對政策理解程度不同,計算方法不同,都可能在無意識的情況下出現不同的應納稅所得額。稅前列支費用規定不具體,扣除標準不夠明確,正確審核稅前扣除十分困難。對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稅前審批項目,如納稅人財產損失、總機構管理費、彌補虧損、企業技術開發費以及預繳期限、工效掛鉤等缺乏跟蹤管理。

目前,稅收政策規定與企業會計制度及財務準則差異過大,存在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收政策有差異時不能按照稅收規定處理,導致申報質量不高,從而增加了稅務機關執行政策的難度。

1.3 納稅人納稅意識淡薄,財務核算和納稅申報失真。現階段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新辦企業大多為中小民營企業,種種原因,不少企業法人及財務人員納稅意識較為薄弱,且受利益驅使,企業存在經營管理不規范、財務核算體系不完備、財務制度不健全、賬面信息真實度低、現金交易賬外經營等問題,不能依法據實申報納稅,往往利用企業會計制度與稅法的差異,千方百計地不繳或少繳國家稅收。同時,在我國現階段法制體系和貨幣金融監管水平下,缺乏有效的手段監控企業的資金流和貨物流,使所得稅的稅源監控變得異常艱難。

1.4 管理人員認識不足,存在畏難情緒。目前,基層國稅機關對企業所得稅征管仍存在認識不足問題,有的仍處在“收入擺不上計劃、管理擺不上日程、工作擺不上位置”這一被動局面,未能像流轉稅征管一樣實施一系列有效的科學化、專業化、精細化管理,日常管理工作散亂、粗放,缺乏制度化。此外,由于多年較少接觸所得稅業務,部分一線管理人員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有所下降,畏難情緒較大。

2 解決現狀的對策

2.1 合理設置機構,提升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

目前,縣(區)級國稅機關未設所得稅管理專職機構和一線專職管理人員,多為兼職且素質參差不齊,加之深入企業調研不夠,對納稅人的很多納稅調整項目平時無暇顧及,只能在匯算清繳時集中處理,造成一部分企業不能及時進行納稅調整,容易造成稅收流失。隨企業所得稅管理業務量增多,管理難度加大,需要培養出一大批懂得會計核算、了解企業管理、熟練微機操作、精通稅收業務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專業人才已迫在眉睫。結合現狀,筆者認為提升稅務人員的所得稅管理技能和水平可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學習培訓的重點放在財務管理規定、會計核算知識、稅收政策規定、稅務稽查技巧等方面。學習培訓的方法可以自學為主、集中輔導、學以致用、學用相長,或實行傳統“傳幫帶”模式,注重征管實戰經驗,以有豐富經驗、熟悉企業所得稅管理的人員采取“師傅帶徒弟”等方式,深入企業就會計核算、新的稅收政策落實、評估稽查技能進行現場實踐鍛煉。利用匯算清繳時機開展崗位練兵活動。采取激勵機制,對不能勝任企業所得稅管理員崗位的管理人員進行崗位輪換或待崗學習等。

2.2 實征管基礎,積極探索改進征管的方法:根據企業所得稅管理的現狀,從實際出發,夯實征管基礎:

一是運用各類臺賬促進基礎工作提高。建好戶籍臺賬、稅源臺賬、所得稅重點稅源監控臺賬、納稅申報臺賬、減免稅臺賬、稅前審批事項臺賬,強化日常管理,及時掌握稅源情況。

二是加強已取消、下放管理權限和備案管理項目的審核和跟蹤管理工作,做好后續管理項目的審核和備案管理跟蹤監管,保證稅基不受侵蝕。

三是深化分類管理,根據企業財務管理水平和會計核算狀況對納稅人進行分類,確定不同的稅收管理方式。

四是強化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工作,整合資源,充實人員,全面掌握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投入產出比、存貨等涉稅資料,建立行業評估模型,提高企業所得稅管理的專業化程度。

五是加大企業所得稅的稽查打擊力度,同時督促企業進行賬務調整。

2.3 加強部門協作,解決征管范圍劃分不清的問題。加強與工商、地稅等部門寫作和配合,提高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信息共享程度,核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信息資料,準確掌握戶籍、稅源動態數據信息,開展日常巡查工作,清理漏征漏管戶。協調解決征管范圍劃分不清的問題,實行隨流轉稅種確定管轄歸屬的原則,即企業所得稅以流轉稅稅種的歸屬來確定歸國稅部門或地稅部門管理。

2.4 利用社會中介服務,幫助提高企業所得稅申報質量。會計師、稅務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專業性較強,發揮中介機構建賬、申報、鑒證等作用,對于規范企業財務核算、提高企業所得稅申報準確性以及緩解目前稅務機關管理力量不足有一定的幫助。

參考文獻

[1] 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關于加強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協作的意見》(國稅發[2004]4號)、《會計準則》、財務通則》、《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關于繳納企業所得稅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執行口徑等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3號).

篇8

第二條凡依法由*市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均適用本辦法規定,按A、B、C三類實行分類管理。

第三條會計制度健全,財務管理規范,遵守稅收法律法規,能夠準確及時填報財務會計報表,向稅務機關提供準確、完整納稅資料的為A類企業。一般要求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設立專門的財務核算機構,配有專職財會人員兩名以上。

(二)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設置賬簿、會計科目,根據合法、有效憑證進行復式記賬,對發生的所有經濟業務記載全面、真實,準確核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及收入、費用、利潤等,按時準確編制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

(三)內控制度嚴格有效,存貨的出入庫手續完備,有專人管理并登記存貨實物帳,并做到定期盤點。

(四)按征管法的要求,及時將財務、會計制度和具體的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五)按規定保管賬簿、記賬憑證、完稅憑證及其他有關資料,賬證齊全、資料完整;按規定領購、開具、取得、使用和保管發票。

(六)按規定準確計算、及時申報企業所得稅,按要求報送有關資料,上年度內按時申報率達到100%。

(七)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能按有關政策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對涉稅審批事項能及時按規定報批。

(八)原則上一年內無拖欠稅款,未發生偷稅、抗稅、騙稅、編制虛假計稅依據等稅收違法行為。

(九)符合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要求。

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納稅人符合以上條件的應認定為A類企業。納稅人應當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涉稅資料,并對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的涉稅資料實質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條享受減免稅優惠企業統一評定為A類企業,優惠期滿后按評定條件重新進行評定。

連續兩年企業所得稅稅負率在同行業中排名靠前,且超過同行業平均稅負率30%的企業一般認定為A類企業。

新設立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的季度內,可按其預計情況評定分類等級,原則上暫認定為A類企業。

第五條帳證不健全,核算不規范,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為C類企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C類企業:

(一)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設賬簿的或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應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二)賬目設置和核算雖然符合規定,但并未按規定保存有關賬簿、憑證及有關納稅資料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三)未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四)只能準確核算收入總額,或收入總額能夠查實,但其成本費用支出不能準確核算的。

(五)只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支出,或成本費用支出能夠查實,但其收入總額不能準確核算的。

(六)收入總額及成本費用支出均不能準確核算,不能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納稅資料,且難以查實的。

(七)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條財務管理相對規范,帳、證基本齊全,納稅資料保存較為完整,但財務會計核算存在一定問題,暫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為B類企業。原則上對未認定為A類、又未認定為C類的企業,一律認定為B類企業。

第七條縣(區)局、市直各分局稅源管理部門應在年初對轄區內企業所得稅納稅人進行調查核實,取得相關證據材料,根據企業財務核算等情況,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分類標準初步確定納稅人分類名單,上報縣(區)局、市直各分局綜合業務部門。綜合業務部門會同計劃征收、征管、監察室對稅源管理部門上報的分類名單進行審核,形成審核意見,報縣(區)局、市直各分局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確定。分類結果及時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A、B、C三類企業分別適用不同的所得稅征收管理方式。

A類企業:實行季度據實預繳年終匯算的查帳征收方式。在規定的申報期內,依據現行稅法規定,按季度實際利潤額計算并申報預繳稅額,年度終了匯算清繳。

B類企業:實行季度定率預繳年終匯算的查帳征收方式。在規定的申報期內,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預繳所得稅行業利潤率,按季計算繳納季度預繳稅額,年終匯算清繳。匯繳多繳稅款的,由企業提出書面退稅申請,經稅務機關檢查核實,確屬多繳的辦理退稅或抵繳手續。匯算少繳稅款的,由企業自行補繳稅款。匯繳不實的,由稅源管理部門組織約談、輔導,幫助其改正,約談輔導后仍不改正,轉稽查部門實施檢查。

C類企業:實行核定征收方式。在規定的申報期內,按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分季繳納或按核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的稅額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

第九條不同類別的企業分別按照以下公式進行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稅款預繳

A類企業:預繳所得稅額=利潤總額×適用稅率-上期已預繳稅額

年終匯算清繳

B類企業:

公式1(適用于收入總額便于確定的行業):預繳所得稅額=營業收入×行業利潤率×適用稅率-上期已預繳稅額

公式2(適用于成本費用總額便于確定的行業):預繳所得稅額=成本費用支出額÷(1-行業利潤率)×行業利潤率×適用稅率-上期已預繳稅額

年終匯算清繳

C類企業:

公式1應納所得稅額=稅務機關按年核定的所得稅額÷4

公式2應納所得稅額=收入總額×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

或=成本費用支出額÷(1-應稅所得率)×應稅所得率×適用稅率

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年終進行匯算清繳

第十條不同類別的企業分別按照以下方式進行納稅申報,稅收管理員應加強對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審核,認真做好企業所得稅分類管理申報環節的服務工作,協助企業按正確的類別、預繳方式、預繳稅額進行填報,并對申報表進行確認簽章后,由企業到辦稅服務廳辦理申報。

(一)A類企業按查帳征收企業的申報規定辦理,其年度納稅申報原則上應在4月底前完成,但其中的重點稅源企業可在每年5月底前完成。

(二)B類企業按稅務機關確定的行業利潤率進行季度預繳申報,其年度納稅申報原則上應在4月底前完成。

(三)C類企業按核定征收企業的申報規定辦理,其年度納稅申報原則上應在3月底前完成。

第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應加強對出現下列情形企業的納稅評估。對評估發現的問題,鼓勵納稅人在約談舉證環節通過補充申報方式將少繳的稅款自行補繳入庫。經評估發現有偷稅、虛開發票等嫌疑或經評估仍不能找到評估異常指標正當理由的,移送稽查處理。

(一)連續兩季度零收入申報或申報的收入總額與企業生產經營規模明顯不匹配的。

(二)與以前年度相比利潤率明顯下降的。

(三)正常經營,持續虧損的。

(四)不按本辦法規定進行季度申報預繳、年度匯算清繳的。

(五)其他有明顯異常納稅指標或經營指標的。

第十二條稽查局負責做好企業所得稅的重點檢查工作。原則上所查事項涉及以前年度的,一并納入重點檢查范圍,對經檢查發現稅收違法問題的,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處理。稽查局重點加強對下列企業的檢查:

(一)經評估移送稽查的企業;

(二)經舉報有偷逃企業所得稅嫌疑的企業;

(三)提出書面退稅申請的B類企業;

(四)按稅務稽查選案辦法產生的A類企業;

(五)其他有偷逃企業所得稅嫌疑的企業。

第十三條*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在統計分析我市各行業申報數據基礎上,并參考對典型企業調查數據,從低制定B類企業季度預繳行業利潤率標準(見附件1),各縣(區)局、市直各分局可根據當地主要經營類別在本辦法規定最低行業利潤率的基礎上,確定具體的行業利潤率,并報上一級稅務機關備案。

對同時兼營不同行業的企業,以其主營項目確定行業利潤率。

實行核定征收的C類企業所涉及的應稅所得率,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稅法規定的程序和方法,在國家稅務總局所確定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應稅所得率(見附件2)范圍內逐戶核定。

第十四條本辦法未涉及的其他所得稅管理事項,依據現行稅法規定辦理。

篇9

為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加強依法治稅,按照長春市人大常委會2012年工作安排,5月8日,長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了稅收征管法執法檢查組第一次全體會議,正式啟動稅收征管法執法檢查,這也是常委會近幾年以來開展的首次稅收方面的執法檢查。此次執法檢查旨在結合國家稅制改革和長春市產業結構的實際情況,提出加強稅收征管及宣傳工作的意見和建議,提升納稅服務水平,優化稅收工作軟環境建設,增強全民依法納稅意識,規范稅收執法行為,推進稅務部門依法治稅進程,提高征納雙方嚴格執法、守法的自覺性。

本次執法檢查主要檢查長春市國稅局、地稅局的稅收征管工作,包括征管法的宣傳和普及情況,征管法貫徹實施中的主要做法和成效,稅務部門依法征稅情況,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管理情況,發票管理情況等。檢查以稅務部門自查和檢查組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主要采取實地調研,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開展問卷調查,走訪重點稅源企業,以及組織稅務部門征管人員考試等方法進行。

本次執法檢查由長春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李樹國擔任檢查組組長,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方曙光、張樹明、王寧擔任副組長,分別側重檢查全市工業企業、服務業和城建房地產企業、農產品加工企業的稅收征管情況,并據此研究提出完善全市工業企業、加強第三產業、外縣市稅收征管的意見和建議。

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李樹國強調,開展稅收征管法執法檢查,是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不斷強化為民服務宗旨意識的需要;是深入貫徹實施監督法,加快推進“法治長春”建設的需要;是繼續優化稅收秩序,進一步推進長春依法治稅進程的需要;是正確應對稅收新形勢,進一步探索和完善征管體制的需要。各級政府及相關部門要從推進依法治市的高度,充分重視稅收工作,加強對稅收工作的領導,牢固樹立稅收法治觀念,著力從制度上、機制上推進依法治稅工作,并要及時協調好各方面的關系,支持財稅機關依法行政。對于此次執法檢查工作更要積極配合,主動協調,自覺接受監督。

(吉氚 王鑫)

篇10

關鍵詞:適用稅率;簡易征收;增值稅;機器設備

隨著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全面推開,以及處置固定資產方式的多樣化和稅收征收方式的復雜化,目前一些會計類教材在銷售機器設備時涉及增值稅的會計賬務處理方面的講解較不規范,由此可能引發涉稅風險。本文擬以固定資產中機器設備的整體出售收入和報廢時的殘值收入為例,結合《企業會計準則》,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具體闡述一般納稅人企業和小規模納稅企業在銷售生產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時涉及增值稅的會計處理。這里所指的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包括機器設備、器具、工具等固定資產。

一、一般納稅人企業銷售機器設備時涉及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固定資產的處置,按處置情形分為整體出售固定資產和殘值出售固定資產兩種情形,根據稅法政策的規定,一般納稅人企業銷售機器設備取得收入時,涉及增值稅時有適用稅率征收和簡易征收兩類征收方式。究竟采用何種方式征收增值稅,需要考慮機器設備的用途、購置的時間點和出售的時間點,以及開具增值稅發票的類型。1.適用稅率征收方式下涉及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規定,一般納稅人企業整體出售2009年1月1日后購入已經抵扣過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若固定資產使用期未滿未提足折舊,仍具有使用價值時,該固定資產的銷售確認為正常貨物的出售,應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制定此條規定,實質上是因為當初固定資產購入時的進項稅額已經被抵扣過,由此保證了增值稅扣稅鏈條的連續完整性。此外,企業將已經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進入報廢環節以殘值的形式出售,確認為貨物的出售,也應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需要指出的是,殘值出售固定資產不需要考慮原先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的時間點以及處置固定資產的時間點。一般納稅人企業出售機器設備采用適用稅率征收方式時,應設置“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賬戶進行核算,涉及的增值稅銷項稅額記入該賬戶的貸方。2.簡易征收方式下涉及增值稅的會計處理。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但是要考慮銷售固定資產時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的兩種類型。對于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情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自2014年7月1日以后出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未被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如按簡易征收辦法依照3%的征收率實際減按2%征收增值稅,其中1%為減免稅款,則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這主要是因為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固定資產時其進項稅額尚未被認證抵扣過,造成增值稅扣稅鏈條的斷裂,該類固定資產的再次出售就不能按適用稅率納稅,只能按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2014年7月1日以后可按簡易方式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固定資產還包括以下幾種:①用于特殊用途的固定資產,如用于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以及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固定資產;②特殊時期取得的固定資產,即自2012年2月1日起,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銷售的固定資產是曾經以小規模納稅人身份購進的固定資產。

對于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期間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90號)規定,一般納稅人若在2016年2月1日以后出售上述的按照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固定資產,一旦放棄減稅,不享有1%的減免稅款,實際按照征收率3%繳納增值稅,就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此規定表明,自2016年2月1日后,適用簡易征收辦法的納稅人銷售生產用的固定資產,在開具銷售發票的種類上,具有更大的選擇權。根據財會[2016]22號文件的規定,一般納稅人企業出售機器設備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時,自2016年12月3日后,不再記入“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賬戶,而應在“應交稅費”賬戶的貸方開設“簡易計稅”專欄進行核算。涉及的增值稅應納稅額記入“應交稅費——簡易計稅”賬戶的貸方,涉及的1%減免稅款金額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賬戶的借方。3.案例分析。宏景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公司于2016年12月28日經領導同意,將第一車間使用的機器設備F出售,出售機器設備時的款項已經收到并已經存入銀行,出售當月固定資產折舊已經計提。原先購入設備時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20000元,進項稅額3400元,預計使用年限10年,預計殘值1000元,無其他任何費用。試根據以下情況分別進行會計賬務處理:第一種情況,若設備F于2011年12月10日購入,該設備系企業冗余設備,現擬出售給該市的華美公司使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12040元,增值稅稅率17%,稅額2046.8元。第二種情況,若設備F于2006年12月10日購入,使用期滿后擬出售給該市的某回收公司,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價款800元,增值稅稅率17%,稅額136元。第三種情況,若設備F于2006年12月10日購入,使用期滿后擬整體銷售給某二手設備調劑市場,設備仍可繼續使用,開具的是增值稅普通發票,發票顯示銷售金額2101.2元。第四種情況,若設備F于2006年12月10日購入,使用期滿后擬整體出售給二手設備調劑B市場,設備仍可繼續使用,開具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顯示銷售價款2040元,增值稅額61.2元。為減少文章篇幅,下文僅僅針對銷售機器設備類固定資產取得收入時涉及的增值稅事項編制會計分錄,關于處置固定資產其他的核算不再編制會計分錄。第一種情況,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此種情形下,2011年12月購入該用于生產的設備時,其進項稅額已經認證抵扣過,出售該設備時也就產生了增值稅納稅義務,銷項稅額=12040×17%=2046.8(元)。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等原始憑證編制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14086.8;貸:固定資產清理——設備F1204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046.8。第二種情況,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此種情形下的殘值出售,按適用稅率17%確認增值稅銷項稅額,銷項稅額=800×17%=136(元)。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等原始憑證編制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936;貸:固定資產清理——設備F8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136。第三種情況,按簡易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稅,因為2006年12月購進機器設備時的進項稅額不符合抵扣政策而未能被抵扣。此種情形下,企業選擇開具了增值稅普通發票,表明會計處理既需要確認簡易計稅金額,還需要確認稅收減免款。確認簡易計稅的會計處理: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2101.2/(1+3%)=2040(元),按征收率征收的增值稅簡易計稅額=2040×3%=61.2(元)。取得出售機器設備的收入時,根據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記賬聯等原始憑證編制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2101.2;貸:固定資產清理——設備F2040,應交稅費——簡易計稅61.2。確認1%的稅收減免款的會計處理:稅收減免的增值稅額=2040×1%=20.40(元),記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科目的借方,在12月底進行增值稅申報時,根據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申報表,編制會計分錄: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減免稅款)20.40;貸:營業外收入20.40。上述會計處理說明企業實際的應納增值稅額=2040×2%=40.8(元)。第四種情況,應按簡易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稅,因為2006年12月購進機器設備時的進項稅額未能被抵扣。此種情形下,企業選擇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表明企業放棄了減稅1%的稅收減免優惠,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銷售額的3%,即應納增值稅額=2040×3%=61.2(元),記入“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的貸方。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等原始憑證,編制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2101.2;貸:固定資產清理——設備F2040,應交稅費——簡易計稅61.2。

二、小規模納稅企業銷售機器設備時涉及增值稅的會計處理

1.理論分析。《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表明,小規模納稅企業出售使用過的但仍具有使用價值的固定資產時,企業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并且按簡易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稅,即按照征收率3%實際減按2%計稅,無需考慮銷售的時間節點;如果以殘值形式出售固定資產則確認為貨物銷售,按適用稅率3%征收增值稅,也無需考慮銷售的時間節點。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時,在會計處理方面,與一般規模納稅企業不同的是:根據財會[2016]22號文件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企業核算增值稅應納稅額時,不通過“應交稅費——簡易計稅”賬戶進行核算,而是運用“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賬戶進行核算,這是在會計核算中要注意區分的。

2.案例分析。光明公司為小規模納稅人,公司于2016年12月31日經領導同意,將生產車間使用的機器設備M出售,出售機器設備時的款項已經收到并存入銀行,出售當月固定資產折舊已經計提。設備購入時取得了增值稅普通發票,設備原值20000元,預計使用年限10年。試根據以下情況,僅僅針對企業取得機器設備收入時,進行小規模納稅企業關于應納增值稅的會計賬務處理。第一種情況,若設備M于2010年12月10日購入,整體出售給二手設備調劑市場,設備仍可繼續使用,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顯示銷售金額2101.2元。第二種情況,若設備M于2006年12月10日購入,使用期滿后以殘值出售給該市的甲回收公司,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顯示銷售金額824元。第一種情況,按簡易征收方式征收增值稅:此種情形下,小規模納稅企業取得機器設備的含稅銷售收入時,計算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2101.2/(1+3%)=2040(元),應納增值稅=2040×3%=61.2(元)。在取得處置機器設備的銷售收入時,根據增值稅普通發票的記賬聯等,編制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2101.2;貸:固定資產清理——設備M204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61.2。在當月底進行增值稅申報時,根據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納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的增值稅額=2040×1%=20.4(元),確認1%的稅收減免款時編制會計分錄: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20.4;貸:營業外收入20.4。上述的會計處理說明,企業實際的應納增值稅額=2040×2%=61.2-20.4=40.8(元),其會計處理與上一個案例中的第三種情況類似。由此可見,從2014年7月1日以后,采用簡易征收方式時,小規模納稅企業和一般規模納稅企業處置使用過的機器設備實現了征收率的統一,只是會計處理時運用的賬戶不同。第二種情況,按適用稅率方式征收增值稅:此種情形下,小規模納稅企業取得機器設備的殘值收入時,按征收率3%征收計算應納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824/(1+3%)=800(元),應納增值稅=800×3%=24(元)。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記賬聯等原始憑證,取得殘值收入時應繳納增值稅,編制會計分錄:借:銀行存款824;貸:固定資產清理——設備M800,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24。

參考文獻: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6.

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研究中心.中級會計實務[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16.

財政部.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2016-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