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氣污染防治監督范文

時間:2023-06-02 15: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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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污染防治監督

篇1

為切實抓好省委、省政府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及大氣污染防治專項督察反饋意見整改落實,堅決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思路。

認真貫徹區委主要領導強調的“十個全面”和政府主要領導提出的“九個方面要求”精神,結合好省委、省政府環境保護督察“回頭看”及大氣污染防治專項督察反饋意見,堅決把污染防治作為當前最大的政治、最緊要的任務。進一步對目標任務進行細化、分解,確保將治污壓力傳導到每一名干部。

二、整體部署。

堅持全員出動不停歇,掛起“作戰圖”,排出“時間表”,以必勝的決心迎接困難挑戰,全力推進各項任務精準落實,全面改善我區空氣質量。

三、細化任務。

加強區片屬地責任,嚴格考核,全面開展揚塵、散煤清理、企業管控、禁燒禁燃、環保夜查、煤改氣、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水污染防治等污染防治攻堅工作。

建筑工地及道路揚塵:建筑工地要嚴格按照“六個百分百”標準進行管控,嚴格落實屬地監管責任,每個建筑施工工地都要有村主要干部具體人員分包。對于道路揚塵方面,再次細化網格分包制度,鎮村干部每日不間斷上路巡查。

潔凈取暖推廣及散煤清理:散煤清理要堅持常態化管控,目前全鎮村已全部實行“煤改氣”覆蓋,各村由支部書記負總責,大力宣傳,積極引導群眾安全使用天然氣,每日要對轄區內散煤進行排查、清理,每天下午向鎮上報清理進度,對于進入轄區內銷售散煤的車輛結合工商部門進行勸返,杜絕劣質散煤的使用。

禁燒禁燃工作:堅持“常抓不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保持“全年禁燒、全面禁燒”,實行網格化監管制,鎮村干部分地塊管控,嚴格管理,完善禁燒體系建設,制定禁燒獎懲制度,進行大力宣傳,各村安排專職巡查員,每日不間斷巡查。對于禁限燃放工作,從本月開始,全鎮轄區內不得再出現有燃放煙花爆竹的現象,大力宣傳上級禁限燃放政策,轉換群眾傳統觀念,撇棄陋習,要在全鎮上下形成良好的禁燃氛圍,鎮村要成立工作小組,制定工作制度,全力做好禁燃工作。

“散亂污”企業管控:持續加大對“散亂污”企業的排查力度,發現一起,取締一起,堅決做到不增一個“散亂污”企業。堅決取締淘汰“兩斷三清”類企業,徹底打消業主不切實際的幻想,堅決做到不讓一個“散亂污”企業反彈。嚴格落實“環保設備潔凈運行、生產廠房干凈整潔、環評證照手續齊全”三項標準,持續推進標準件企業規范生產、潔凈生產。對不符合“三項標準”的企業,堅決做到先停后治,對所查處的問題逐一對照,什么時候整改完成,什么時候解封。尤其是對偷排偷放企業,發現一起,依法處置一起,決不手軟留情。

重污染天氣及錯峰生產管控:在接到上級應急響應的通知后,鎮村干部要嚴格落實工作方案,立即通知相關企業按照上級要求執行應急方案及措施,各應急企業由村干部具體分包負責,在應急響應期間,鎮環保所人員,要每日不間斷的對應急相關企業巡查,確保全部按要求執行到位。錯峰生產企業本鎮共涉及一家,要嚴格按照上級要求限產、停產,實行錯峰生產方案,鎮村二級分包干部要不定期督察,全力落實好錯峰管控。

環保夜查工作:要堅持每天進行夜查,從涉氣企業及施工工地等進行督查,每日要由當日值班領導干部帶隊,并對轄區內露天燒烤、飯店等進行夜查,確保我鎮每個生產企業排污設施正常運行,廢氣百分百排出,危廢臺賬健全,督促排污設施凈化設備定期更換;廠區車間內勤打掃勤清理;無露天焚燒現象,堅決取締木炭燒烤,要求飯店的抽油煙設施正常運行排污設施定期清洗,全面提高業主的安全意識、環保意識。

水污染防治:要重點抓好河道環境衛生,涉及沿河村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責任,每天安排專職巡堤員和保潔員進行河道整治工作,發現垃圾禁止垃圾傾倒,做好周圍垃圾、雜物、雜草清理及周圍養殖業、廠攤的取締與管控。

四、全力保障。

強化責任,凝聚合力。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抓好大氣污染防治。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屬地管理”的原則,明確年度工作任務和職責分工,確保“任務到位、項目到位、資金到位、責任到位”。各村負責本轄區的大氣污染治理工作,鎮直各部門充分履行職能,加強協調配合,按照職責分工開展相應工作,制定相關配套措施,保證任務落實,全面搞好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大力宣傳,營造氛圍。加大宣傳力度,全面普及大氣環境保護知識,全面提升全民環保意識,積極宣傳大氣污染聯防聯控的重要意義,倡導文明節約、綠色的消費方式和生活習慣,引導公眾從自身做起,從點滴做起、從身邊的小事做起,在全社會樹立“同呼吸、共奮斗”的行為準則,共同改善空氣質量。

篇2

關鍵詞:多中心治理;京津冀環境污染;協同治理

近年來,我國環境污染問題愈加嚴重,在對地區人民的身體健康造成不良影響的同時,也阻礙了地區環境與經濟的建設和發展。環境治理的工作量較大,且在相鄰區域的界限并不明顯,在此種情況下,加強多中心治理理論的應用與地區政府間關于環境治理的協同合作力度,已成為各地區政府及有關環保部門在環境治理過程中需要著重開展的關鍵工作。

一、多中心治理理論及相關文獻綜述

多中心治理,即社會中的多元行為主體在一定集體行動規則的指導下,通過相互協調、互相配合和彼此博弈,進而形成一種協作式公共事務組織模式并以此種模式進行公共事務管理與提供優質公共服務,并實現過目標可持續發展的一類治理方式。多中心治理理論下的環境治理則是多個行動主體為共同應對環境變化而采取的相關措施,主要包括知識傳播、決策制定、監督管理和激勵等。需要說明的是,雖然環境治理過程中,需社區、企業、環境部門等多元主體的參與,但仍需要以政府為主,構建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論的環境治理措施。王小新進行了京津冀大氣污染防治政府間合作的研究。臧乃康分析了長三角區域公共治理合作機制,提出利用企業和民間自發可以全面推動長三角區域公共治理合作機制的建立。吳堅提出構建以協商為基礎的區域多中心跨界水污染治理體系來解決跨界水污染治理問題,充分調動政府和市場的力量。

二、京津冀環境污染協同治理現狀

受環境問題影響,京津冀地區進一步加大了關于環境污染協同治理工作的力度。2015年1月,天津市三次人大會議正式通過《天津市天氣污染防治條例》,其中專門設置了關于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協作的說明,同時指出,京津冀地區應定期對區域中的大氣污染防治的相關事項進行協商,并根據地區防治需要,進一步加速高污染交通工具的淘汰速度。北京地區則通過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將財政有效分配至地區多個環境治理主體當中,并根據《北京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北京水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調整并退出百余家污染企業,同時,強化與河北、天津的合作力度,展開關于大氣污染、水污染以及環境噪聲污染防止的科研工作,為推動京津冀地區節能減排與產業標準的統一奠定了良好基礎。河北省則通過出臺《河北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和《河北省環境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等,以改善全省與京津冀地區的整體環境為目標,以優化能源結構與加強環境協同治理為手段,調整產業結構,嚴抓重點企業的污染治理工作,并積極加強同北京和天津地區關于環境污染治理的合作,計劃以2013年為基準,在2017年將全省大氣的PM2.5年均濃度降幅25%。

京津冀地區近年來積極開展環境治理的協同防治工作,但環境質量的改善結果卻并不樂觀。因此,未來有必要也必須進一步加強包括大氣環境在內的京津冀地區的整體環境治理協同合作力度,將環境污染控制在標準范圍內,實現地區環境共同治理目標。

三、基于多中心治理理論的京津冀環境污染協同治理措施

(一)加大政策法規建設力度

多中心治理理論下的京津冀地區環境污染協同治理應以相關政策法規作為基礎和前提。京津冀地區環境治理過程中,需要在進一步明確各省關于環境治理的相關政策方針的基礎上,根據地區環境治理的實際情況,加大對京津冀地區環境治理法律法規的建設力度,并將經濟快速發展與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及建立環境友好型社會進行有機結合,促進并協調京津冀地區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關系。在此過程中,還應強調其他環境治理主體的合作和溝通。

(二)建立上級監督管理機構

各地區有關部門在環境治理的協同合作過程中,需要一個較為權威的機構對相關治理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因地區政府間均為平行關系,故需要上級成立專門的組織機構對京津冀地區關于環境治理的合作情況和工作質量與進度進行監督,確保各地政府及相關部門能夠結合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并落實相關節能減排政策,并對突發的環境事件做出迅速反應,減少因政府自利性和其他組織功利性而對環境治理協同合作產生的破壞,在明確各方權責的基礎上,確保京津冀地區環境治理過程中政府協同合作的高效性。

(三)改革政績考核機制

京津冀地區在后續的環境治理協同合作過程中,需改進以傳統的基于各地區單一GDP的政績考核機制,并從環境治理和環境保護的層面出發,以地區合作協定為依據,根據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政策戰略方針,將生態考核指標納入到各地區環境治理的績效考核機制當中,促使地方官員、企業領導者、監督管理部門和社會公民相互協作,提高環境治理效果。還需說明的是,各地政府在多主體的環境治理過程中還應充分發揮主導作用,通過將節能減排、治理重污染企業等相關工作提升到關系地區可持續發展的戰略高度,將環境治理與相關負責人的政績相掛鉤,從而提高其參與京津冀地區環境治理協同合作的積極性,提高地方政府的關于環境治理的合作意愿,形成政府合作開展環境治理的自發機制,為京津冀地區環境治理協同合作的順利開展提供良好的機制保障。

參考文獻:

[1]魏娜,趙成根.跨區域大氣污染協同治理研究――以京津冀地區為例[J].河北學刊,2016,01(14):144-149.

篇3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觀,落實總書記“讓人民群眾呼吸上新鮮空氣”的指示精神,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集中解決影響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和環境質量的飲食業污染問題,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

二、整治目標及工作任務

對市區建成區內所有飲食行業(包括賓館、飯店、酒樓、酒吧、咖啡屋、茶樓、戶外營業點、機關和企事業單位招待所、食堂等經營和服務行業)煙塵及油煙進行整治,實現市區空氣質量明顯好轉,全面達到國家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目標。

具體工作任務為:1.戶內經營的飲食業,不得使用燃煤爐灶,限期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戶外經營的飲食業分期分批進店經營;取締露天燒烤。2.戶內經營的飲食業必須安裝油煙凈化裝置,并保證正常運行,對所排放的油煙進行處理,確保外排油煙廢氣達到《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3.排放油煙的飲食業單位必須設置不影響周圍居民生活環境及市容的規范排煙道,禁止煙塵、油煙和異味無組織排放。

三、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市區飲食行業煙塵油煙整治工作的領導,市政府決定成立由相關部門組成的*市市區飲食業煙塵油煙整治領導小組,統一組織領導全市飲食業煙塵油煙整治工作。

*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市環保局,李鳳剛兼任辦公室主任,吳平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主要負責督查、協調飲食行業煙塵油煙集中整治工作。各區也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具體負責本轄區飲食行業煙塵油煙的整治工作。

四、部門分工

在市區飲食行業煙塵油煙整治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下,按照管轄權、隸屬關系和全市集中整治工作進度要求,對市區所有飲食行業煙塵及油煙進行集中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將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整治工作進行監督,新聞單位對集中整治行動進行跟蹤報道。

(一)各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轄區內飲食業單位煙塵油煙污染的整治工作,重點做好調查摸底、宣傳動員和社會穩定工作。

(二)環保部門負責對市區內需進行污染治理的飲食業單位下達《限期治理通知》,并督促其按要求完成治理任務;加強對新建、擴建、改建飲食業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的管理,監督建設單位認真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對各類環境違法行為依法進行治理;切實做好市區飲食業煙塵油煙污染集中整治行動的協調工作。

(三)市商務局要加強對飲食服務行業的管理,做好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宣傳和督導工作,督促現有飲食業單位按照市政府要求完成治理任務。監督并指導新建飲食業單位認真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加強對飲食業經營單位和市場的管理;對今年年底以前未按照市政府要求治理油煙煙塵污染的飲食業單位,要吊銷其工商營業執照,停止營業;對未獲得環保部門排污許可的新建飲食單位擅自開張的,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負責取締露天燒烤和戶外經營飲食戶的進店經營工作,排出時間表并組織實施。

(五)市城管局負責清理戶外違法占道經營飲食業工作,并協調飲食業的燃氣供應工作。

(六)市公安局負責本次集中整治行動中的治安防范工作。

(七)供電部門負責對未完成治理任務、被責令停產治理和關閉取締飲食業經營的單位停止供電。

(八)供水總公司負責對被停業或關閉、取締飲食經營單位停止供水。

(九)新聞單位負責整個整治活動的宣傳報道。

五、實施步驟

(一)準備階段(20*年6月份)

1.調查摸底階段。由各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管轄的建成區范圍內的飲食業單位、戶外飲食業經營攤點和露天燒烤情況進行調查摸底,特別對群眾投訴較強烈的小區、街道進行重點調查,要逐家核實,務求全面、準確。將市區飲食行業情況逐一登記造冊,建立檔案,上報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2.宣傳發動階段。按照管轄權,分別組織召開不同層次的動員會,大力宣傳《*市城市飲食業煙塵油煙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全社會環境意識,營造飲食行業煙塵油煙污染治理的輿論氛圍。電視臺、報社和電臺等新聞媒體配合做好宣傳報道工作。

(二)組織實施階段(7月1日至11月15日)

1.7月1日至7月31日,根據《河南省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辦法》、《*市城市飲食業煙塵油煙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辦法》,對于2003年9月1日前建成營業并需進行污染治理的飲食業單位,由市環保局統一印制限期治理通知書,市環境監察支隊和各區環境監察大隊按照各自管轄范圍負責送達并監督實施。對群眾反映強烈、污染嚴重的飲食業單位實行停產治理;對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飲食業單位,堅決關閉取締。

對于2003年9月1日后,未經環評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或投入營業的飲食業單位,要立即停止建設、停止營業,限期補辦環評審批手續,并認真執行環保“三同時”制度。

2.8月1日至8月15日,環保部門督促城市建成區內所有需進行限期治理的飲食業單位和個體經營業主將治理、整改方案分別提交市環保局或區環保分局進行審查備案。

3.8月15日至11月15日,所有需限期治理的飲食業單位和個體經營業主,必須拆除燃煤爐灶,改用清潔燃料;按要求設置規范排煙道并加裝油煙凈化裝置(油煙凈化裝置由市環境保護產業協會考察認定),對油煙進行治理,并穩定達標排放。

4.11月15日至11月30日,分別由市環保局、各環保分局負責組織初步驗收,寫出初驗報告報市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5.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或經治理仍達不到環保要求、驗收不合格的,依法予以罰款、停業或關閉處理。

(三)檢查驗收階段(12月1日—12月15日)

領導小組將根據總體工作的安排組織有關成員單位組成驗收組,嚴格按照標準,分階段、有側重地對整治工作完成情況進行全面檢查驗收。

六、工作要求

本次飲食行業煙塵油煙集中整治工作,是全市“整治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專項行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市政府予以高度重視,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分工,通力協作,密切配合,認真開展好這項工作。

(一)高度重視,強化領導。飲食業煙塵和油煙污染嚴重影響人民群眾的生活居住環境,如不進行整治或整治不到位,將會影響社會安定和我市飲食業的健康發展。各有關單位要從講政治、保穩定、促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飲食業煙塵和油煙集中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加強領導。各成員單位都要明確分管此項工作的領導、相關科室和具體工作人員,要明確任務,抓出實效。

(二)細化方案,落實責任。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按照飲食業煙塵和油煙污染整治工作要求,結合本單位職責,認真研究制定飲食業污染治理具體工作計劃,特別要突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重點進行集中整治。要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制定出有針對性的工作措施,狠抓落實。整治工作中要注意細化分解工作任務,實行定科室、定具體人員、定整治要求、定完成時間、定獎懲措施“五定目標責任制”,確保集中整治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協調配合,形成合力。環保、商務、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門要在市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緊緊圍繞整治目標任務,按照各自的職責和權限,強化整治力度,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相關部門要有計劃的開展聯合執法,共同打好飲食行業污染治理攻堅戰。

(四)標本兼治,長效管理。按照“綜合整治、標本兼治”的原則,針對集中整治工作中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的問題,認真總結經驗,及時制定相關制度,并切實加強經常性的監督管理,嚴防污染反彈。環保部門對飲食業實行不定期現場檢查制度,發現擅自停用已安裝油煙凈化設施的,依法進行處罰;對因故需暫停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的,必須向環保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環保部門應及時將審批情況抄送商務、工商、城管等部門。

篇4

江西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條例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于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以電能驅動的機動車和鐵路機車、農用拖拉機除外。

本條例所稱機動車排氣污染,是指由排氣管、曲軸箱和燃油系統向大氣排放和蒸發各種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條 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應當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規劃、交通規劃和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采取防治機動車排氣污染的措施,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協調處理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主管部門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發展改革、能源、價格、工商、商務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的宣傳。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投訴和舉報電話。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機動車持續排放黑煙等可視污染物和排氣污染超標行為,有權投訴和舉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投訴和舉報予以處理和答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聘任社會監督員,協助開展對機動車排氣污染環境行為的監督。

第二章 預防與控制

第八條 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執行國家規定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需要,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本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制定嚴于國家規定的現階段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并報經國務院批準。

本省執行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當向社會公告后實施。

第九條 機動車制造企業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指標納入產品質量管理,保證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并在產品說明書中標明機動車排氣污染所達到的排放標準。

第十條 機動車銷售企業應當依法銷售符合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所銷售的機動車應當附有制造企業提供的排氣污染物檢測報告。

機動車銷售企業銷售本省以外制造的機動車,應當將所銷售的每種車型的污染物排放技術指標、排氣污染物檢測報告報送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鼓勵清潔能源機動車的開發、生產、銷售和使用。

鼓勵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先進技術的開發和應用。

禁止制造、銷售或者進口排氣污染物超過國家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

第十二條 對未達到本省執行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新購機動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

對未達到本省執行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在省外登記的機動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機動車轉移登記。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優先發展公共交通事業,鼓勵和支持城市公共客運企業優先選用清潔能源機動車,限期對排氣污染物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城市公共客運車輛實行更新淘汰。

第十四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和機動車排氣污染程度,劃定機動車限制行駛的區域、時段和車型,并設置限行標志。

采取前款規定的交通限制措施,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公開征求公眾的意見,組織聽證,并在實施之日起三十日之前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規定質量標準的機動車燃料。

機動車燃料銷售企業應當執行本省確定的國家階段性機動車燃料質量標準,并在銷售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機動車燃料的質量標準。

第十六條 新建加油站及新登記油罐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套安裝油氣回收系統;已建加油站及在用油罐車應當在國家標準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油氣回收綜合治理設施安裝。

第十七條 道路客運和貨運企業應當配備符合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采取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措施,減少排氣污染。在用車輛不符合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要求進行維修治理或者更新。

企業應當對自備在場(廠)區內進行專業作業的機動車采取排氣污染防治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將此類機動車污染物達標排放納入企業環境行為管理。

第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定期保養和及時維修機動車,保證機動車排氣符合規定的排放標準。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保證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的正常使用,不得拆除或者擅自改裝。

第三章 檢驗與治理

第十九條 實行機動車環保檢驗制度。機動車環保檢驗周期應當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一致。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省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選擇適合本省實際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驗方法,確定相應的排放限值,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眾的原則,確定全省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的數量和布局,并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全省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的數量和布局,落實本市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的數量和布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引導和鼓勵建設能夠同時承擔機動車環保檢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和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的社會化機動車檢驗檢測機構。

第二十一條 承擔機動車環保檢驗的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省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的計量認證,具有法人資格。

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告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名錄。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公開檢驗資格、檢驗制度、檢驗程序、檢驗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費標準、監督投訴電話;

(二)按照規定的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出具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

(三)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機動車環保檢驗數據;

(四)執行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驗收費標準;

(五)建立機動車環保檢驗檔案,并按規定保存;

(六)不得以任何形式經營或者參與經營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治理業務。

第二十三條 實行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分類管理制度。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分為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和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四條 新購機動車達到本省執行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時免予環保檢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第二十五條 在用機動車經環保檢驗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國家環保部門的規定核發相應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達不到規定排放標準的,可以維修并進行復檢。經復檢達到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對達到強制報廢條件的機動車,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不得進行環保檢驗。

第二十六條 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應當粘貼在機動車前窗右上角。

禁止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以及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第二十七條 在用機動車不符合制造當時的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不得上路行駛,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予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對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機動車營運定期審驗手續。

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所有人可以自行選擇其機動車注冊登記所在地的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進行環保檢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到指定的環保檢驗機構進行環保檢驗。

第二十九條 在用機動車在注冊登記地以外區域使用三個月以上的,可以根據需要在使用地進行環保檢驗并向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領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第三十條 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大氣污染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機動車進行維修,使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機動車經過維修后,在規定的維修質量保證期內正常使用時,因維修質量原因造成其排氣污染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負責繼續維修,使其達到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不得推銷或者指定使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的產品,不得指定承擔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的維修單位。

第三十二條 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經檢驗不符合制造當時標準且無法修復的,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強制報廢規定予以報廢。

報廢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應當及時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所有人不主動報廢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強制報廢。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經濟鼓勵、限制行駛等措施,逐步淘汰具有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按照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標準,組織制定、實施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方案;

(二)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三)組織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行政執法活動;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相關職責。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并定期向社會公布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情況。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在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等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現場抽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抽測時,應當出示行政執法證件,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行駛中的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以遙感等技術檢測方法進行抽測。抽測不得影響道路正常通行。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無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和具有黃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實施交通限制措施,對違反交通限制措施的實行記分處理。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納入對車輛營運、機動車維修的監督管理內容,加強對機動車維修單位排氣污染維修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和機動車維修單位的計量管理,定期檢定校核排氣檢驗設施、設備。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工商、商務部門應當加強機動車燃料生產、銷售活動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機動車燃料質量違法行為。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應當科學測算、合理核定機動車排氣污染檢驗收費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查處違法收費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駕駛人拆除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排氣污染控制裝置,造成機動車排氣污染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從事機動車環保檢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報告或者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維修治理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停止從事機動車環保檢驗活動,由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使用其他車輛的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予以收繳,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相應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在限制行駛區域、時段上路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人拒絕、阻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抽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經抽測達不到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復檢;逾期不維修、復檢并繼續在限行區域、時段上路行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罰款;經維修、復檢達不到規定排放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注銷其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第四十七條 從事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的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門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辦理機動車注冊、轉移登記的;

(二)不按照規定核發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

(三)對機動車環保檢驗機構及其檢驗行為,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情節嚴重的;

(四)對未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核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或者辦理機動車營運定期審驗手續的;

(五)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和駕駛人到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環保檢驗,推銷或者指定使用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的產品,指定承擔機動車排氣污染治理的維修單位的;

(六)對機動車維修企業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情節嚴重的;

(七)對生產、銷售不符合規定標準的機動車燃料的行為不依法查處的;

(八)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排氣污染如何管理排氣污染是指汽車排放的有害氣體引起的空氣污染。主要有害氣體為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碳氫化合物、二氧化硫等。因汽油品種、汽車載重量、發動機性能、道路狀況、氣象條件等因素,其數量和種類不同。由于汽車的排氣高度處于人的呼吸帶,故排氣污染對人體健康危害很大。

(一)公開檢驗資格、檢驗制度、檢驗程序、檢驗方法、污染物排放限值、收費標準、監督投訴電話;

(二)按照規定的檢驗方法、技術規范進行檢驗,出具真實、準確的檢驗報告;

(三)按照規定向所在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送機動車環保檢驗數據;

(四)執行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主管部門核定的機動車排氣污染檢驗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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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農村環境;污染;防治

中圖分類號:X321 文獻標識碼:A

農村環境是指以農村居民為中心鄉村區域范圍內各種天然的和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它包括該區域內的土地、大氣、水、動植物、交通道路、設施、構筑物等。農村環境保護是指對農業或農村環境資源的保護與管理活動。由于農村環境是農業環境的中心,因此加強農村環境保護是保護農村經濟和社會持續、穩定和協調發展的需要,也是保證農村居民身體健康的需要,對提高農村環境質量與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和環境可持續發展均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及意義。

一、農村環境現狀。

(1)農村環境污染日趨嚴重

我國社會經濟持續多年的迅猛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使我國生態環境面臨巨大壓力,農村環境污染問題日益嚴重。首先污染源和污染物種類增多。過去,我國農村環境污染主要來源于傳統農業生產及農村居民生活,污染物主要是生活污水和少量垃圾。近年來,我國農村除養殖傳統的豬、牛、羊、雞、鴨、鵝外,還出現兔、牛蛙、肉鴿等,水產品及飼料添加劑等品種繁多;種植新型農產品,使用新型農藥及化肥、地膜、農機等;鄉鎮企業、外來企業原輔材料、產品和生產裝備多樣化。

(2)農村生態環境惡化。

畜禽糞便直排、農作物秸稈大量堆積或直接焚燒等粗陋傳統的處理方式嚴重影響農村的生態環境。由于對規模化養殖廢棄物的綜合利用和激勵措施重視不夠,畜禽糞便等優質肥料資源變成污染農村環境的污染源,導致農村環境質量惡化。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率低,部分農作物秸稈被粗放焚燒或拋棄,不僅造成資源浪費,還造成一定程度的大氣污染和水體污染。

(3)企業污染越來越大。

部分地方政府保片面追求政績,對環保審批手續把關不嚴,越來越多的污染企業搬遷入住到農村。農村環境監管的不及時、不到位,部分企業受經濟利益驅使,治污設施長期閑置不正常使用,廢水不經處理直排江河,有的企業甚至私設排污口,偷排超標污水。還有一些鍋爐爐灶、生活大灶排放超標煙塵。農村環境質量有日趨惡化的態勢。

二、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對策。

(1)加大綜合治理力度,開展農村環境綜合整治

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包括:畜禽養殖及集鎮生活污水的污染治理,生活垃圾的統一收集填埋,河道“三清”(清淤、清障、清水面漂、浮物)以及控制水土流失。積極開展農村環境污染綜合治理,重點抓好水污染治理、飲用水源保護、固體廢棄物治理、人畜糞便污染治理和綜合利用,加大農村環保執法力度,對污染和破壞農村環境的違法行為依法查處。

(2)強化監督和管理,建立農業污染監測體系。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和《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賦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灌溉污水水質、土壤、農產品及基本農田環境污染進行監測的法定職責。同時,農業部門還應承擔突發性農業污染事件的調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開展農業環境整治的技術研究等。堅持“環保惠民”,建立“政府主導,農民主體,環保牽頭,部門協助,聯合推進”的農村環境保護機制。建章立制,強化污染監督和管理,是確保農業農村環境不受污染的重要保證。要根據《環保法》,制訂各地各村切實可行的村規民約,把保護環境、防止環境污染納入全民環保行動中,多方努力引導農民主動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協助農民引用先進的生產技術,通過“綠色”的生產經營方式,使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相互協調,達到改善農村生態環境目的。

(3)推廣清潔生產,加速農業廢棄物資源化處理。

在農村推廣清潔生產,將農業廢棄物、畜禽糞便、作物秸稈等通過資源化途徑加以綜合利用,這是治理農業污染的最佳途徑。如畜禽糞便和秸稈通過沼氣化處理,既利用了沼氣能源,又可利用沼渣、沼液作果園、桑園肥料;還有以畜禽糞便為基質加工成復合有機肥料,既保持了化肥使用簡便、肥效快的特點,又彌補了化肥對土壤的不利影響,還較為徹底地解決了糞便污染環境問題。最大程度地使農業廢棄物得到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處理。

(4)充分調動廣大群眾參與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積極性。

農村環境污染防治離不開法律、經濟、行政、科學技術等手段的充分運用,更離不開人民群眾的廣泛參與和監督。針對農村環境污染本身具有主體分散、排污隨機、不易監測、不易確定等特點,防治監管僅靠政府實現難度非常大,要走群眾路線,充分調動廣大群眾保護環境的積極性,依靠群眾的力量,齊抓共管,城鄉聯防聯治,以較小的社會成本,實現保護農村環境的國家大計。

(5)強化農村環境污染防治措施進一步提高農村環境污染綜合防治能力。

加強飲用水源地保護,科學劃定和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警示牌,加大巡視監管力度,切實保護飲用水安全。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嚴格控制農產品主產區和重點生態功能區的開發強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嚴格保護耕地土壤質量。加快城鄉污水處理廠、村級污水集中處理池、沼氣池等處理設施建設,配套完善生活污水收集管網,有序推進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強度。加大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處理力度,“村收集、鄉中轉、縣處理”,堅決杜絕把農村作為“垃圾堆存場”的現象發生。建立農村重點污染源和污染狀況普查制度,對污染集中連片地區實施集中治理。完善城鄉所有污染物排放的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強化城鄉統一監管,進一步提升農村環境監管的組織力量和能力。監測本地區土壤質量,調整嚴重污染耕地用途,制定污染耕地土地轉換和土壤污染治理規劃。

三、結語

重視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工作,事關新農村建設和糧食安全的國家大計。相關部門應提高思想認識,大力開展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齊抓共管、城鄉同治,統籌城鄉發展,把農村環境污染防治工作落到實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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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態文明建設與環境保護工作的主要成效

1、堅持綠色發展,環境基礎設施逐步完善。隨著我鄉群眾思想進步,環境意識的增強,加強了對自然環境的保護,增強了對環境治理的投資,全面了開展了水土保持工程、防林護林工程,并取得了實效,森林覆蓋率達到58%。并在鄉道路上安裝太陽能路燈,栽植桂花樹500株,重視可持續發展及綠色生態。

2、加強污染防治,生態環境質量逐步提高。在全鄉組建專門的清掃保潔隊伍,鄉場鎮組建4人專門清掃保潔員,各村由社長專門保潔。新建環境衛生硬件設施,全鄉修建2個垃圾中轉站,14個垃圾中轉池,建垃圾池87個,建立健全環境衛生綜合整治長效機制,全鄉環境面貌明顯改變,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處理率達到80%。

合理劃定養殖區域。開展畜禽水產養殖污染綜合防治,推廣畜禽清潔養殖和畜禽糞污無害化、資源化處理技術,實施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標準化建設和改造。加大力度整治生活污水和農村規模化畜禽養殖,生活污水集中收集處理率達到80%,畜禽養殖污染治理率達到95%,養殖廢棄物全部實現綜合利用。

建立河長制巡河制度,開展河道垃圾、廢棄物清理,打撈河道漂浮物,保持河道、水面整潔。組建隊伍,加強日常清撈,保障全鄉河流水域基本消除“水葫蘆”,基本清除河道“水葫蘆”危害。

3、加強環境監管,嚴格履行環境執法工作。開展轄區環境保護大檢查,為全面掌握我鄉環境保護和治理工作打下基礎;加強區域突出環境問題治理力度,區域油煙廢氣治理工作基本完成;加強危廢管理工作,全面排查和規范危廢處置和存放。

逐步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制定了河長巡河、舉報投訴受理、考核與問責等工作制度,定期通報河湖管理情況。建立了河道“警長”體系,履行指導、協調、監督和違法查處等工作職能,落實鄉村基層河段長巡河制度,做到每天有人巡查、有工作記錄,及時發現并解決問題。

下沉責任主體,進一步突出鄉村在農村生活垃圾處理中的責任主體地位,做好垃圾收集管理和群眾文明衛生習慣引導工作,繼續完善保潔機制和垃處理機制,落實人員、設備和經費等保障。

成立了秸稈禁燒工作領導小組,落實了應急管控措施,對涉及油菜、小麥秸稈禁燒的農戶進行了教育引導及處罰。對區域內實行24小時巡查,確保秸稈禁燒期間堅持做到白天不見煙,夜晚不見火,確保不發生應秸稈焚燒發生的安全事故。

二、生態文明建設與環境保護工作的主要做法

1、加強領導,形成認識統一、責任明確的良好機制。專門成立了以鄉長為組長、分管領導為副組長、各村支部書記為成員的生態環境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對全鄉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統籌安排。

2、廣泛宣傳,形成層層發動、人人參與的良好氛圍。豐富宣傳方式。精選宣傳內容,拓展宣傳內涵,既用好掛橫幅、設立宣傳牌等傳統方式,又發揮手機媒體、互聯網媒體、LED顯示屏等新媒體作用,拓寬宜傳渠道。突出重點、集中造勢,形成強大、良好的與論環境和工作氛圍。新聞媒介和宣傳手段,多角度深層次地宣傳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重大意義,通過生態文明和環保培訓、講座等形式,有效提高全鄉群眾對生態環保的責任意識,增強生態觀念,營造了良好的社會氛圍。

1、創新機制,形成全面監管、嚴格執法的良好格局。

加強部門聯動,做到“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選聘環保義務監督員及聯絡員,制定《環保環境監管實施方案》,建立相關考核制,積極落實屬地環境監管和企業環境保護主體責任。

2、突出重點,形成狠抓落實、以點帶面的良好作風。

環境監管項目集中養殖場、河道等各類污染源嚴查環境違法行為,對未達標排放、未批先建、批少建多違法行為等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不達標的責令關停,重點污染源務必整治到位。堅持每周到現場實地檢查,嚴厲打擊各類違法排污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以“鐵的決心、鐵的手腕、鐵的紀律”,確保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有效開展。

三、生態文明建設與環境保護工作存在的不足

新環保法實施以來,我鄉的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雖然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難和問題。

1、部分企業生態環境意識淡薄,思想認識有待進一步提高。目前,少數企業環保法制觀念不強,重發展、輕環保,致使違法行為時有發生。

2、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的社會共識有待進一步深化。加強環境保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系統工程,涉及各個部門和社會各界,全民意識還需提升,保護生態環境的主動性、自覺性還需加強。

3、交通粉塵、油煙廢氣、秸稈燃燒、噪聲污染擾民等問題較為突出,環境質量還有待改善,監管有待加強。

4、環保機制尚需完善,政府職能作用有待進一步發揮。環境管理和執法任務面廣量大,人員配置需要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和監測手段相對滯后,現有人員綜合素質和執法能力等與新形勢下環保工作要求仍有一定差距。

四、生態文明建設與環境保護工作目標任務

1、圍繞環保目標,營造生態環境共建共享的社會氛圍。黨的十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使生態文明建設的戰略地位更加突出。要把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工作作為當前和今后工作的重要內容,進一步明確責任,形成政府統一領導、環保辦統一管理、全鄉共同參與的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的良好局面。要加強環境宣傳,提高全鄉群眾生態文明意識。廣泛開展宣傳教育和培訓活動,積極引導廣大人民群眾自覺參與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深入開展綠色創建活動,倡導鼓勵綠色消費、低碳生活、綠色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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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思想統領工作全局,堅持以改善環境質量,惠普群眾為出發點,以創建國家文明城市為著力點,集中解決影響人民群眾身心健康和環境質量的熱點、難點問題,按照“統一領導,分工負責,示范試點,逐步推開,依法管理”的原則,開展飲食服務業油煙、噪聲污染專項整治活動。進一步改善我市環境質量,提高公眾生活質量,提升城市品位和綜合競爭力,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

二、整治范圍及內容

整治范圍為市城市規劃區(區、縣城區、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東城區)范圍所有飲食服務業單位(包括賓館酒店、餐廳餐館以及單位食堂)。

(一)嚴格控制新改擴建餐飲業油煙污染新、改、擴建的飲食經營單位(戶),必須全部使用清潔燃料(電、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等),安裝油煙凈化裝置,嚴格執行環境保護前置審批手續,必須通過環保、衛生部門審批,方可辦理營業執照。

(二)集中整治現有餐飲業油煙污染

1.有油煙排放的飲食經營單位(戶)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凈化率和排放濃度達到《飲食業油煙排放標準(試行)》(GB18483—)要求。

2.油煙排氣筒應合理規劃、設置,防止對周圍居民造成影響,不得向城市公共雨水或污水管道排放。

3.噪聲排放要求。各噪聲源(排風機、鼓風機、冷卻塔、空調器等)應采取必要的隔音降噪措施,不得影響周邊居民生活環境。噪聲排放穩定達到《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相應功能區的標準要求。

4.產生的廢棄食用油脂、餐廚垃圾,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置,不得亂堆亂放。

5.依法取締經限期治理但逾期污染物排放未達標的飲食業單位(戶);依法取締無任何整改條件或無任何環保設施的飲食業單位(戶);依法取締無證、照或證、照不全的飲食業單位(戶)。

三、工作職責

1.縣(區)政府(管委會)是飲食業油煙污染專項整治工作的責任單位,負責轄區內整治工作的組織實施。要結合實際情況,細化實施方案,召集、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及街道、社區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2.市工商局:負責對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新、改、擴建餐飲經營單位(戶)辦理工商營業執照,把好市場準入關;負責取締和查處無照經營的餐飲單位;依法受理和查處其他相關部門移交的案件。

3.市衛生局:負責檢查飲食業單位(戶)的衛生狀況,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要依法查處;對拒不改正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要依法吊銷其餐飲服務許可證。

4.市城管局:做好占道經營、店外經營餐飲經營戶、食品加工點的治理工作。

5.市城鄉規劃局:負責督辦縣(區)屬地責任單位拆除飲食業單位(戶)違章建筑。

6.市公安局:負責對單位及個人阻礙公務的行為依法作出處理,保證整治工作順利開展。

7.市民政局:負責城市飲食業油煙整治工作中的弱勢群體社會保障問題。

8.市環保局:負責對整治工作實施統一協調、督辦;負責指導各縣(區)做好飲食業單位(戶)項目的環評審批與環保“三同時”驗收;負責做好專項整治的驗收、總結工作。

四、工作安排

專項整治工作從年12月1日開始至年5月31日結束,分為調查摸底、治理整改、總結驗收3個階段。

(一)調查摸底階段(年12月)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根據各自的方案,組織有關部門對轄區內飲食服務業進行調查,摸清底數。做好登記、造冊、建檔工作,確定油煙污染整治單位名單、整治要求、整治時限。

(二)治理整改階段(年12月—年4月)

按照“先大后小,先重點后一般”的原則,優先治理嚴重擾民、群眾反映較大、污染嚴重的飲食服務業單位(戶);工作重點以油煙的污染防治為主,兼顧噪聲防治。整治工作在開展試點的基礎上分3批進行,第一批集中整治主要街道兩側,居民生活小區內或其他嚴重擾民、群眾反映較大,污染較重的飲食服務業單位(戶);第二批集中整治營業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的飲食業單位(戶),第一批未能達到油煙排放標準的飲食服務業單位(戶);第三批集中整治營業面積50平方米以上,100平方米以下的飲食業單位(戶),第二批未能達到油煙排放標準的飲食服務業單位(戶)。縣(區)分別選擇2個以上飲食業單位(戶)進行試點,安裝油煙凈化裝置。試點工作年2月底前完成,

第一批限期治理工作完成時限為年4月底。

第二批限期治理工作完成時限為年10月底。

第三批限期治理工作完成時限為年4月底。

(三)檢查驗收階段

根據專項整治的標準,分期分批檢查驗收。飲食業單位(戶)按整治標準完成任務的,應向環保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環保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通過限期治理;驗收不合格的飲食業單位(戶),限期整改達標。

第一批限期治理工作驗收時間為年5月份。

第二批限期治理工作驗收時間為年11月份。

第三批限期治理工作驗收時間為年5月份。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市城區飲食業油煙污染專項整治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任召集人,市環保局、市城鄉規劃局、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衛生局和相關縣(區)為成員單位,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環保局,負責研究部署和督促推進我市飲食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協調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各地、各部門、各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細化工作方案,加強配合,協調一致,形成合力,扎實做好專項整治各項工作,確保整治工作穩步推進,從根本上解決餐飲業油煙污染問題。

(二)嚴格落實責任。工商、衛生、環保等部門要依法嚴格審批飲食業單位(戶)項目,各司其職,建立規范的審批制度。城鄉規劃部門對新建的商住混合樓要規劃設置公用煙道;新建、改建、擴建餐飲項目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保“三同時”制度,在住宅樓、未設立專用煙道的商用和綜合樓宇、商用綜合樓宇中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新建、改建餐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不合格的不得建設,環保部門不予審批環評文件,達不到環保“三同時”制度要求的,不予通過驗收;衛生部門要依據有關規定,嚴格審批,達不到衛生標準的,不予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未通過環保、衛生許可的餐飲項目,工商部門不得辦理營業執照。已建成飲食業單位(戶)達不到環保、衛生要求的,工商、衛生等部門不予年檢年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