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預警方法范文
時間:2023-06-15 17: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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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Abstract: In fact, analysis of risk analysis of dam and early-warning system is to further strengthen the concrete embodiment of dam safety management, its content mainly involves the dam disease model, dam risk analysis and early warning system for in-depth research, hoping to provide reference and reference more valuable for readers.
Key words: dam; risk analysis; prediction method; research
中圖分類號: TV698
1前言
現如今,國內的大中小型水庫共有8.5萬座,并且這些水庫都是防洪工程和水利設施建設所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內容。但是,受各種因素影響,其1/3的水庫大壩都成為了病險水庫大壩。根據有關部門的數據統計顯示,到21世紀,是水庫大壩加固以及排除險情的高峰時期。過去,在判斷水庫大壩是否為安全的,通常都是對水庫大壩的結構系統進行嚴格審核,但是,卻完全將非工程策略對降低水庫大壩風險所發揮的積極作用忽視了。所以,在保證水庫風險大壩處于安全狀態的基礎上,還需要對水庫大壩的運行風險予以評價,只有這樣,才能提高水庫大壩的整體運行效益。另外,因受印尼海嘯影響,當前對安全預警的研究成為一焦點課題。
2研究此課題的重要意義
在對大壩風險進行分析時,可以結合所制定的相關標準規范,可將病險水庫大壩風險予以正確排序,而且將其當作今后資金流向以及管理策略制定的主要依據,這樣一來,可以把資金進行科學、合理的分配,同時還可以從根本上解決水庫大壩除險加固資金不缺乏等問題。另外,針對那些運行風險偏低的水庫來說,近期內不需要開展除險加固工作,這樣可以從根本上提高水庫大壩的運行效益。除此之外,近年來,計算機技術的迅猛發展,我們可根據水庫大壩的安全監測結果建立一完全的安全預警體系,從而在當出現災情時,有可用的應急方案。同時這也是當前我國水利工程研究的一個重點課題。
3研究現狀分析
3.1病險水壩運行風險研究
風險的概念最初是由卡薩格蘭迪提出的,同時結合風險概念又出現了安全評價思想。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美國就將風險風險運用到水庫大壩管理當中。隨后,1984年開展的國際大壩安全會議,重點對水庫大壩風險進行了全面探討,這勢必會進一步加快風險管理在各個國家的發展以及應用。直到上世紀90年代,此方法已經取得了巨大進步。現如今,各個國家都已經建立了水庫大壩風險管理體系。但是,由于各個國家自身發展特點不同,所以,導致風險管理理論以及方法都有很大的差別,但是,通過大量實踐表明,都取得了可喜的成果。
3.2可靠度的研究
我國對于水庫大壩風險結構可靠度研究起步相對較晚一些。自20世紀50年代開始,引入了由蘇聯最先提出的極限狀態設計法。直到20世紀60年代,土木工程便對水庫大壩結構安全度進行了深入探究。隨后,國家相關建筑管理部門組織高水平的科研人員對水庫大壩的可靠度設計方法予以深入探究。直到1983年,我國建立了《建筑結構設計統一標準》,其中,在此標準當中,主要涉及到結構設計所要遵循的諸多原則,同時又指出了建筑結構可靠度分析法以及統一的設計表達式。
3.3預警模型研究
和其它國家相比,我國水庫大壩的預警體系研究起步較晚。在我國,由向衍以及馬福橫等人充分利用計算機可視化技術,開發出一套相對完善的混凝土結構診斷預警體系。而此預警體系原理圖采用的是三維結構,同時又包含預警體系整體結構以及內核子系統。
4病險水庫大壩病害類型以及運行風險概率的探究
4.1病害類型統計
根據有關部門的數據統計顯示:早在20世紀60——70年代所建立的水庫大壩,因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從而使得病害水庫大壩病害十分嚴重,例如:裂縫、凍融、日照碳化等。
4.2病害原因探究
4.2.1洪水病害
現如今,大部分水庫大壩設計流量的都是利用數理統計方法獲得的,但是,因水文現象具有一定的隨機性且代表性不強等因素的影響,再加上,未對洪水疊加考慮十分全面,這樣一來,造成所設計出的泄水建筑物設計標準較低、控制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等問題出現。
4.2.2結構病害
水庫大壩壩體遭到破壞是造成大壩潰決的另一個原因。例如:2005年的青海省英得爾水庫大壩失事事件發生,根本原因是溢洪道底板和壩體相互接觸的部位出現較大的裂縫,這樣一來,當庫水在流經壩體裂縫時,使壩體產生接觸滲流現象,繼而使溢洪道局部發生滑動,最終倒是潰口事件的發生。
4.2.3地震病害
當地震波和建筑物相互碰撞之后,會使建筑物發生振動,所以,便會在結構當中出現極其復雜的動應力,這樣建筑物便會遭到嚴重破壞。根據相關部門的數據表明:由于地震而導致水庫大壩出現失事案例是非常少的。到目前為止,只有在1999年臺灣省發生的7.8級地震,導致思康水庫大壩發生大面積的垮塌,其所帶來的損失也是難以估量的。
5病險水庫大壩風險分析
在實際生活中,怎樣知道大壩風險度以及評價風險都是在可接受范圍之內,那么必須實現對水庫失事之后的結果進行分析,同時還需要對風險作出評價,使其在符合我國國情可接受風險范圍之內。然而,較為常用的風險評價方法為固定專家權重法,但是此種方法還存在很多不足,進而采用修正之后的專家權重法準確的出潰壩損失分配系統,同時在先輩研究基礎上,對大壩風險度予以估測,從而為今后水庫大壩除險加固提供更多可靠的數據。另外,也可以借鑒國外發達國家可接受風險探究成果,從而確定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的可接受風險指標。再結合不同指標要求,把病險水庫大壩風險度分成三大主要區域,即可接收風險區域、可容忍風險區域以及不可容忍風險區域。再針對不同的情況,選用不同的應急方案。
6病險水庫大壩風險預警方法分析
6.1預警的重要性分析
由于印尼海嘯對東南亞國家帶來巨大的傷亡。在地震專家分析其根本原因時指出:由于不具備海嘯預警體系,所以才導致巨大的人員傷亡。而如果建立海嘯預警體系,那么能使上千甚至上萬人幸免于難。西方一著名地震學家認為:若建立一個完善的預警體系,那么便可以事先預測是否有地震發生,進而及時向受災地區發出報警信號。所以,充分理由預警體系,能夠及時發現和處理各種自然災害的發生,減少人員傷亡和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6.2預警體系結構分析
預警體系結構大致可以劃分為三層:第一層為信息管理層,重點是轉換和分析各種監測資料;第二層為預警分析層,此層是充分利用各種先進的技術對所收集的信息進行處理與評判,再借助通信系統,向人們預警信號;第三層為輔助決策層,利用專家服務系統為業務提供決策服務。
6.3預警體系內核分析
6.3.1警源分析系統
此系統指的是借助邏輯模型,重點對影響水庫大壩建筑的各個觀測資料,例如:變形、滲流、裂縫等,分析對水庫大壩的影響程度的一類系統。
6.3.2警兆識別系統
此系統指的是警情發生的一種先兆。尤其是在水利施工過程中,警兆實際上是對變形、滲流等各種物理量隨著時間變化而所展現出的各種動態特征。而此結果是受多種因素影響所得到的。
7結束語
總體來說,我國病險水庫占據總水庫的比例是非常大的,約為1/3。另外,傳統判斷水庫大壩是否為安全的方法,通常都是對水庫大壩的結構系統進行嚴格審核,這樣一來,便完全將非工程策略對降低水庫大壩風險所發揮的積極作用忽視了。近年來,由于我國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從而使得對水庫大壩智能化系統研究逐漸深入。結合具體的病險水庫大壩運行風險概率建立完善的預警體系。可以說,所建立的水庫大壩預警體系能夠對未來病險水庫大壩預警體系的完善與再研發起到積極作用。這樣一來,當出現災情時,可以立即啟動應急方案,盡可能的將損失降到最低。
【參考文獻】
[1]蔣清華,馬福恒,向衍.病險水庫大壩風險預警系統架構初探[J].中國安全生產科學技術,2006(6).
[2]李雷,陸云秋.我國水庫大壩安全與管理的實踐和面臨的挑戰[J].中國水利,2003(21).
篇2
關鍵詞:風險社會;環境風險;預防為主原則;預防原則;風險防范
現代工業社會的不斷發展帶來了越來越多的人為災難,人們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不同層面都能感受到風險。面對越來越多的風險,公眾的神經變得越來越敏感和脆弱,風險問題由此成了當今社會爭論的焦點。20世紀80年代德國著名學者烏爾里希?貝克提出了風險社會理論,該理論迅速成為社會科學領域重要議題。他在《風險社會》一書中并沒有對“風險社會”概念做出直接歸納,而是從當代社會中的風險概念出發引出“風險社會”概念應含之意。貝克認為:風險概念直接與反思現代化的概念相關,可以被界定為系統地處理現代化自身引致的危險和不安全感的方式。風險,與早期的危險相對是與現代化的威脅力量以及現代化引致的懷疑的全球化相關的一些后果①。之后他在《風險社會在思考》中總結“風險社會”概念意味著:既不是毀滅也不是信任/安全,而是“真實的虛擬”;是有威脅的未來,(始終)與事實相反,成為影響當前行為的一個參數;既是對事實也是對評價的陳述,它在“數字的道德”中結合了起來;控制或缺乏控制,就像在“人為的不穩定”中表現出的那樣;認識(再認識)沖突中表現出來的知識或不知;出于風險的“全球性”而使全球和本土同時重組;知識、潛在沖突和癥候之間的差別;—個人為的混合世界,失去了自然與文化之間的二元性②。風險社會理論提出之初正值切爾諾貝利核電危機發生之際,而與環境有關的風險一直是風險社會理論的主要議題之一。應對風險社會背景下與環境有關的風險,環境法應有所作為,它的作用之一就是要防止某種不確定的不安全轉變為現實威脅。環境法預防原則與對安全追求的社會價值體系具有一致性。但是,現行環境法預防原則在風險社會的語境中受到挑戰,預防原則應有所突破并進行重構。
一、預防原則產生與發展
預防原則作為一項法律原則最初規定于聯邦德國的預防性規則,這項規則的要點是為了防止環境破壞,社會應該未雨綢繆,在潛在危險行為發生之前做出詳細計劃。1976年聯邦德國議會通過清潔空氣法將預防原則作為一項基本原則。預防性原則作為一項法律原則最初規定于聯邦德國的預防性規則,這項規則的要點是為了防止環境破壞社會應該未雨綢繆,在潛在危險行為發生之前做出詳細計劃。1976年聯邦德國議會通過清潔空氣法將預防原則作為一項基本原則。這些原則要求政策制定者考慮科學不確定性問題。但是關于不可逆的環境損害問題,要考慮風險防范措施。聯邦德國在處理酸雨、全球氣候變暖、北部海域污染等問題時經常提到這個原則。通過在這些領域適用風險預防措施來確立這個原則的合法性。風險預防措施的實施對當時德國工業環境保護和環境法的發展做出了貢獻。
20世紀80年代,預防原則開始經常出現在國際環境保護條約、協議和宣言中。比這更早的關于預防原則的國際文件,是1982年世界自然和1987年第二次北海保護部長會議宣言。它們清楚的規定了風險預防原則。
20世紀90年代是預防原則全面發展和實施的重要階段,更多國家了解、接受了這個原則,并發展了這個原則的應用范圍和領域。預防原則成為可持續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學者指出20世紀90年代以后幾乎所有的與環境有關國際法律文件都承認預防原則。值得指出的是1992年在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發展大會中發表的《里約環境宣言》是預防原則的發展的一個里程碑。《里約宣言》的第15條指出,“為了保護環境,各國應根據它們的能力廣泛采取預防性措施。凡有可能造成嚴重的或不可挽回的損害的地方,不能把缺乏充分的科學肯定性作為推遲采取防止環境退化的費用低廉的措施的理由”。1998年Wingspread會議進一步將該原則表述為:“當一項活動對人類健康或環境產生威脅時應采取預防措施,即使因果關系的科學證明沒有完全建立……。在這種情況下活動的支持者,而不是公眾的,應承擔舉證責任。”《里約宣言》規定的預防原則的表述是一種弱勢形式表述,而Wingspread會議則采取的是一種強勢形式表達。這兩個條約被認為包含了風險預防原則的核心要素,即在應采取行動應對某些風險時科學不確定性不是不采取預防措施的理由。風險預防原則的弱勢形式是合理的,而且有必要在國際上得到廣泛的認可Jonathan Hughes,“How Not to Criticize 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Journal of Medicine and Philosophy,2006,31,pp447–464。
二、中國環境法之預防為主原則
法的繼承、法律移植和法制改革是當代中國法律發展的基本途徑和方法沈宗靈主編:《法理學》(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99-107頁。。從時間上看中國的現代環境法產生發展較之西方社會更晚一些,因此中國的現代環境法很注重吸收和借鑒國外先進經驗。預防為主原則是中國環境法在早期就得以承認的一項原則,是在借鑒、吸收預防原則基礎上發展而來的。20世紀70年代西方社會已經認識到人對自然的巨大影響,認識到預防是比事后治理更有效更符合成本收益的做法。1976年德國已經將預防原則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收入清潔空氣法。70年代末正值我國環境法蓬勃發展之際,1978年《憲法》將環境保護作為國家的一項基本職責確立了下來蔡守秋主編:《環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55頁。。1979年《環境保護法(試行)》將保護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作了全面的原則性規定。之后預防為主原則成為環境法的主要原則之一被確定延續下來。
預防為主原則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整治原則的簡稱。這在環境法學界已經得到公認,不同學者也對該原則作了闡述。呂忠梅教授認為預防為主原則的內涵是指:國家在環境保護工作中采取各種預防措施,防止開發和建設活動中產生新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而對已經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破壞要積極治理呂忠梅:《環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1頁。。陳泉生教授認為該原則由預防、防治、綜合治理三個部分組成。所謂預防是指預防一切環境污染或環境破壞造成的危害,它包括通常不會發生的危害,時間和空間上距離遙遠的危害,以及累積型的危害。所謂防治,是指對一切環境污染或環境破壞所進行的治理。所謂綜合治理,又稱綜合整治,則是指根據環境污染或者環境破壞的具體情況,對預防和防治進行統籌安排,綜合運用各種手段來保護和改善環境陳泉生:《環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頁。。汪勁認為預防原則是指對開發和利用環境的行為所產生的環境質量下降或環境破壞等應當事前采取預測、分析和防范措施,以避免、消除由此可能帶來的環境損害。預防為主、防治結合要求將環境保護的重點放在事前防止環境污染和自然破壞之上,防止環境問題的產生和惡化,同時也要求積極治理和恢復現有的環境污染與自然破壞,以保護生態系統的安全和人類的健康及其生產安全汪勁:《環境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頁。。這些學者對該原則的論述中體現了某些共同的思想就是承認防患于未然的重要性和在損害發生之前采取措施的必要性。
法律原則在立法中的表達形式并不相同,既有通過直接明確的條文形式立于法條之中的,也有通過不同具體法律條文間接表現出的。作為一項環境法的基本原則,預防為主原則就是通過相關法律條文間接體現的。從相關法律條文的具體闡述看,《環境保護法》和其他單行法并未直接使用“預防”一詞,但是該原則在相關的法律規定中一直有所體現。《憲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環境保護法》第1條也用到了“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論述。《環境保護法》第25 條規定:“新建工業企業和現有工業企業的技術改造,應當采取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設備和工藝,采用經濟合理的廢棄物綜合利用技術和污染物處理技術。”《環境保護法》第13 條規定確立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該法第26 條規定了“三同時”制度。這些規定體現了從源頭上防止污染思想,是預防為主原則的間接表述。此外,在專門性環境立法的層次上,《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環境影響評價法》等法律法規,在各自的適用領域重申、補充、豐富或發展了以上基本原則。此外預防原則在環境立法中的適用具體、集中體現在幾項具體環境法律制度中。汪勁教授將這些環境法律制度歸類于“事前預防類法律制度”。事前預防類的法律制度是預防為主原則在環境立法中的具體體現和具體適用,主要包括:環境標準制度、環境計劃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呂忠梅:《環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201頁。。此外清潔生產機制、許可證制度也體現預防為主原則。
三、風險社會下預防為主原則的困境
預防為主原則在范疇上缺乏風險預防,這本身可能導致新的與環境有關的風險的產生,這是風險社會背景下預防為主原則的困境之一。預防為主原則與預防原則不盡相同文中預防為主原則特指我國環境法中的預防原則,即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原則,用預防原則特指國際通行的預防原則。。我國環境法產生于20世紀70年代,此時在國際上各種環境污染與公害事件頻發。各國環境立法目的開始準備,在環境損害出現之前就采取預防措施的思想被廣為接受。鑒于西方的經驗教訓,我國環境法在產生之初就采用了預防為主原則。中國環境法預防為主原則接受了在對環境有影響的行為帶來環境損害之前就采取行動以避免危害的產生之思想。但預防原則有兩層含義:一是運用已有的知識和經驗,對開發和利用環境行為帶來的可能的環境危害事件之前采取措施以避免危害的產生;二是在科學不確定的條件下,基于現實的科學知識去評價環境風險,即對開發和利用環境行為可能帶來的尚未明確或者無法具體明確的環境危害進行事前預測、分析和評價,促進開發決策避免這種可能造成的環境危害及其風險的出現呂忠梅:《環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54頁。。從環境法學者關于預防為主原則概念的論述看,關于預防原則的第一層含義大家獲得了共識:應該利用各種手段防止環境利用導致對環境產生的不利影響。但對于預防原則的第二層次含義即對不確定風險防范法律未作規定,不同學者的觀點也各異。目前中國已經進入以環境(或生態)風險(或危險)為標志的風險社會。面對越來越多的與環境有關的風險,僅將預防為主原則局限于預防環境污染、破壞等確定性損害之上,而忽視風險防范將導致更多的風險生產,導致惡性循環。
實踐中預防為主原則成效甚微,此為風險社會背景下預防為主原則困境之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作為一項原則在中國環境法產生之初就已經確立,對相關環境立法、環境執法、環境司法均有指導作用。預防為主原則應該貫穿于環境法治的整個過程中,對一切與環境有影響的行為指引。根據預防為主原則設置了相關法律制度、機制:清潔生產機制、環境影響評價機制、環境標準制度、環境計劃制度和許可制度。這些制度在實踐中起到了積極效應,但作用卻非常有限。最初以防止環境污染為主出現的預防原則在環境污染面前成效甚微。以水污染為例,根據《2010中國環境狀況公報》顯示全國地表水污染依然較重,七大水系總體輕度污染,近岸海域水質總體為輕度污染。據財新網不完全統計,自2005至2011年近六年中我國已發生了15起重大水污染事故張煥平:《近6年15起重大化工水污染事故一覽》,wwwcaingcom/2011-08-17/100291673html,2011-09-05。加上康菲漏油事故,統計數據應該是近六年來我國已經發生了16起重大水污染事故。。近年來,環境問題日益突出,污染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因環境問題引發的不斷增加。自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發生以來,全國發生各類突發環境事件76起,平均每兩天就發生一起。如果環境保護繼續被動適應經濟增長,這種狀況將難以遏制,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勢參見《環保工作要實現歷史性轉變——國家環保總局局長周生賢答本報記者問》,《學習時報》第332期(2007年4月)。。這些環境糾紛、污染事故的發生充分證明了預防為主原則的失靈。
實踐中重治理而輕預防,此為風險社會背景下預防為主原則的困境之三。環境法預防原則具體內容與適用體現在四個方面:第一,合理規劃、有計劃的開發利用環境和自然資源;第二,運用環境標準控制和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第三,對開發利用環境和資源的活動實行環境影響評價;第四,增強風險防范意識,謹慎地對待具有科學不確定性的開發利用活動汪勁:《環境法學》(第二版),北京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96-97頁。。第四個方面的內容,即風險防范的內容,中國環境法尚未做出規定,環境法學界對是否采取風險防范的原則也未達成統一意見。與風險預防不同,前面三個方面內容作為預防原則的適用在我國環境法中均有規定,然而這些被認為是貫徹預防為主原則的相關內容,在長期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指導下依舊被“末端控制”所控制。環境標準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被認為是最典型的預防為主的制度,可即便是這兩個典型制度也不完全是預防的。相關的規定考慮的重點依舊是污染物的處理處置方式,是污染治理設施。
四、預防原則的重構
法律是社會歷史發展的產物,物質生活條件對法律的產生和發展起著決定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法需要實現自我更新、自我調整、自我完善,保持活力和生命力。預防為主原則是中國在借鑒西方經驗并結合中國國情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改革開放之初起到了積極作用。進入風險社會,預防為主原則要起到應有的作用,需要實現自我更新、調整與完善。
篇3
[關鍵詞]風險預防原則;環境風險;環境法。
一、風險預防原則的產生與發展。
(一)風險預防原則的產生。一般認為,風險預防原則最早源于聯邦德國Vorsorge法則①,該法則的核心是社會應當通過認真的提前規劃和阻止潛在的有害行為來避免環境破壞。
1976年聯邦德國議會通過的空氣清潔法就將風險預防原則作為一項基本原則納入其中,它賦予德國政策的制定者在缺乏科學確定性,但又擔心出現不可逆轉的環境損害時,可采取風險預防措施的權利。聯邦德國在處理酸雨、全球變暖和北海污染的問題上就經常引用該原則以證明其所采取的強硬政策的合法性,并在當時大大地促進了德國環保產業的發展。
(二)風險預防原則在國際環境法中的確立和發展。風險預防原則被提出后,首先在國際環境法逐漸得到了肯定和采用。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風險預防原則開始頻繁出現在一些保護環境的國際條約、協議和宣言中。較早使用風險預防原則表述的國際文件是1982年《世界自然》,而在1987年第二次保護北海國際會議通過的部長宣言中則明確提出了風險預防原則,即:“為了防止北海遭受危險的物質可能帶來的損害,預防的方法是必要的,它可以要求即使在沒有明確的科學證據能證明因果關系的情況下,也要采取行動控制這一類物質的排放。”[1]1987年《關于消耗臭氧層物質的蒙特利爾議定書》對于確立和傳播風險預防理念具有重要意義,該議定書在當時對于氟氯氫化物與臭氧層破壞的關聯上并沒有確切科學證據的情況下仍然規定:締約方“決定為保護臭氧層,采取預先防范性措施,平衡地控制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全球釋放總量”。
20世紀90年代是風險預防原則全面發展和落實的一個重要階段,它被更多的國家理解并接受,其適用范圍和領域越來越廣,并成為可持續發展思想的重要組成部分。有學者就指出:1990年以后的國際環境法律文件幾乎都采納了風險預防原則。[2]其中值得一提是1992年在里約熱內盧召開的聯合國環境與發展會議,該會議通過的《里約宣言》對風險預防原則的確認具有里程碑意義。《里約宣言》第15條專門規定:“為了保護環境,各國應按照本國的能力,廣泛適用預防措施。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損害的威脅時,不得以缺乏科學充分確實證據為理由,延遲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防止環境惡化。”同時,作為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的兩個重要成果:《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和《生物多樣性公約》也都把風險預防原則作為實現自身目標的重要原則之一。《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3條第3款規定:“各締約方應當采取預先防范措施,預測、防止或盡量減少引起氣候變化的原因,并緩解其不利影響。當存在造成嚴重或不可逆轉的損害的威脅時,不應當以科學上沒有完全的確定性為理由推遲采取這類措施,同時考慮到應付氣候變化的政策和措施應當講求成本效益,確保以盡可能最低的費用獲得全球效益。”《生物多樣性公約》也在序言中指出:
“注意到生物多樣性遭受嚴重減少或損失的威脅時,不應以缺乏充分的科學定論為理由,而推遲采取旨在避免或盡量減輕此種威脅的措施。”
2000年《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從序言到具體條款都始終貫穿了風險預防原則,在其序言中明確提出將轉基因生物體生物安全的國際法律保護,建立在風險防范法律原則基礎之上。該議定書的序言第四段重申了《里約宣言》的第十五項原則,正文第1條規定“本議定書的目標是依循《關于環境與發展的里約宣言》原則15所訂立的預先防范辦法,協助確保在安全轉移、處理和使用憑借現代生物技術獲得的、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可持續使用產生不利影響的改性活生物體領域內采取充分的保護措施,同時顧及對人類健康所構成的風險并特別側重越境轉移問題。”
綜上所述,預先防范原則自在20世紀80年代產生以來得到了迅速發展,并已擴展到包括了保護臭氧層、氣候變化、有毒有害廢物處理、防止水污染和空氣污染、生物安全等環境保護的所有領域,成為國際環境法的一項重要原則。
(三)風險預防原則在各國國內法中的確立和發展。國際環境法所確立的風險預防原則反映了國際社會在環境保護問題上的共識,對于指導各國環境法的制定和修訂起著重要的指引作用。一些環境保護法律比較先進的國家已在其國內法中將風險預防原則作為一項法律原則加以采納,用以防范環境風險。例如,在憲法層次上,2005年2月法國議會通過的憲法修正案認可了風險預防原則。在環境基本法層次上,加拿大1999年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前言中規定“……加拿大政府承諾執行風險預防原則,一旦出現嚴重的危險或不可逆轉的破壞,缺乏完全科學確定性,不得以延遲節省成本措施為理由來預防環境退化,”明確地把風險預防和污染者付費、污染預防、保護環境與人類健康并列地規定為環境法的4個基本原則。法國1998年制定的《環境法典》在第110條第1款規定了風險預防原則,指出“根據這一原則,不允許以缺乏足夠的科學技術知識因而無把握為借口延誤時機,在費用可接受的范圍內,不對可能給環境造成重大損失的、無法避免的可預見災害及時采取適當的防治措施。”[3]在環境單行法律、法規的層次上,德國《化學物質與化學品法》、丹麥《化學物質與化學品法》、瑞典《化學品法令》與《化學物質排放法令》多處規定了預防的準則,并把預防環境風險和人體健康風險的要求融入到所有條文之中。
二、風險預防原則的主要構成要素。
(一)啟動時點:遇有無法接受的危險。適用風險預防原則將面臨的首要問題是,這種環境風險所帶來的威脅達到何種程度時才予以適用。對于風險預防原則啟動時點有著不同的規定,有的規定的啟動條件較為嚴格,如《里約宣言》規定的是“遇有嚴重或不可逆轉的威脅”;《生物多樣性公約》則規定“嚴重減少或損失的威脅”;有的規定的啟動條件較為寬松,如199年《巴馬科公約》的規定是“可能對人類或者環境導致危害”;2000年《卡塔赫納生物安全議定書》規定的是“潛在不利影響”。雖然這些條款規定的標準有所差異,但其共同之處在于它們都包含了承載價值的語言,表達了對可接受損害程度的道德判斷。
威脅的嚴重、重大、不可逆轉的具體判斷標準是什么呢?
以上列舉的環境法律文件并沒有直接給出答案。實際上,由于經濟發展水平、環境保護發展的程度以及文化背景等因素的不同,世界各國對環境風險的承受能力也是不同的。因此,在環境標準的制定上肯定存在差異,這就必然會直接影響到各國對環境風險威脅的嚴重性程度的判斷,制定一個統一的嚴重性標準顯然也是不現實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預防原則”的啟動時點規定為“道德上無法接受的損害”,它包括“威脅到人類的生命或健康的損害;嚴重和有效地無法挽回的損害;對當代或后代不公平的損害;未有充分地考慮那些受影響者的人權而實施的損害。”這為各國的立法者提供了較為權威的參考。
(二)科學的不確定性。這是指沒有充分確實的科學證據。
證明某種行為與危險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這說明當科學上對損害的因果關系、規模、可能性和性質有相當大的不確定性時,“預防原則”仍然可以發揮作用。科學不確定性是風險預防原則區別于以往的環境保護原則的最明顯的特點。大部分國際環境條約和各國的國內法都要求不需等到有確定的科學證據,但是至少也應該有合理的根據,這說明風險預防原則不是基于人們的對風險的焦慮認識或情感原因,而是建立在理性認識的基礎上,旨在指導人們面臨潛在的巨大環境風險時作出明智的決定。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只能建立在充分的科學依據之上,即某種形式科學分析是必需的,而若僅僅是幻想或憑空推想不能引發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4]
(三)成本與效益的評估。風險預防原則的這個要素是指其適用應當在總體的社會、經濟影響上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為了避免因適用風險預防原則而付出過高的社會代價,國際社會采納了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即運用比例原則評估風險預防措施是否符合相稱性:一項依據風險預防原則而采取的措施,不但要有制定的必要性,同時需要具有法理上與經濟成本上的合理性,并且要使風險預防措施與風險管理之間具有適當的聯系。[5]
(四)適當的預防措施的采用。預防措施應當與所選定的保護級別以及可能造成的損害大小相對應,即根據不同的風險水平采取適當的預防措施。常用的預防措施包括:禁止性措施、暫停或延緩性措施、使用最佳可行技術、最佳環境實踐、尋找替代方法和進一步研究并搜集更多信息等。
三、關于我國環境法確立風險預防原則的思考(一)我國國內法中尚未確立風險預防原則因為時代的局限,作為我國環境基本法的1989年《環境保護法》僅規定了適用于環境損害的“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沒有規定和體現風險預防原則。有學者認為我國環境法中現有的“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已經包含了風險預防原則的精神,沒有必要再專門對風險預防原則進行確認,但從實際情況來看這解釋是不妥當的。因為從立法的時間來看,《環境保護法》是早在1989年就獲得通過,而當時風險預防原則還根本沒有傳入我國,因此,《環境保護法》的立法意圖中不可能含有對該原則的考慮。此外,從立法內容上看,風險預防原則和我們平時所說的“預防為主”的原則是不同的兩個原則,認為前者包含在后者之中顯然是不科學的。到目前為止,我國只在少數環境領域實施了風險預防原則,如《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45條對消耗臭氧層物質的控制作出了規定,除此之外,風險預防原則在其他環境領域是缺乏立法規范的。
(二)我國確立風險預防原則的必要性分析1.確立風險預防原則是防范日益嚴重的環境風險的客觀需要。我國改革開放初期只注重經濟增長,忽略環境保護,而這種經濟增長是以大量消耗、破壞環境資源,造成環境污染為代價的,與經濟高速增長相伴的是我國的環境危機也空前加劇了,出現了一系列環境問題;而目前在我國經濟轉型期,一些急功近利的項目使得我國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現象日趨嚴重,對社會構成了巨大威脅。[6]總體而言,我國的環境問題十分嚴重,環境風險日益突出。目前我國環境法對于含有科學不確定性的環境風險尚缺乏規制,但是這類特殊的環境風險一旦發生,將會使我們付出很大代價。
2.確立風險預防原則是實踐科學發展觀,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客觀需要。目前我國提出要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深入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大力推進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加快推進節能減排,加快污染防治。我國環境保護進入了以保護環境優化經濟增長歷史性轉變的新階段,而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還不能很好地適應環境保護歷史性轉變的新需求。風險預防原則作為一項基本原則如果能在我國環境保護法中確立的話,將對于整個環境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質、基本內容和基本價值傾向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3.確立風險預防原則是履行國際義務的需要。雖然我國已加入了1992年聯合國《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及《生物多樣性公約》,但從國內立法的態度上看,我國在對待風險預防原則問題上是比較謹慎的,還未將其確定為環境法的基本原則之一。為了能與我國在對外關系中有關該問題的立場相一致,并給世界各國樹立一個有信必守、負責任的大國形象,我國應在國內法上積極承認風險預防原則并予以貫徹。
(三)確立風險預防原則的具體建議1.在環境基本法中確立風險預防原則作為基本原則的地位。從國際環境條約和國外立法的成功經驗來看,規定風險預防原則,對于預防今后可能發生的重大環境損害,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當前,我國立法機關正在開展修訂《環境保護法》的工作,我們應利用這個時機在我國環境基本法中確立風險預防原則的基本原則地位,并以其指導環境立法、司法和執法活動。只有把風險預防原則上升為環境基本法所確認的基本準則,才能使其發揮協調其他環境立法、指導環境司法和環境執法的作用,才能使我國的環境法律體系全面構筑起一道道預防重大環境風險的制度防線。
2.在重要環境保護領域積極落實風險預防原則。風險預防原則主要涉及到人類、動植物健康領域和生物安全等領域,在這些領域的法律法規中應加入與風險預防原則的相關規定或具體制度,例如我國應當在規范轉基因生物、危險化學品專門性法律采取風險預防的措施。
3.建立健全與風險預防原則的相關法律制度。風險預防原則的真正實現,除了確立其基本原則的地位,還需要具體的法律機制和法律制度的配合。目前,我國法律中已經包含了部分與風險預防原則相關的法律制度,如清潔生產制度、標簽制度、許可證制度和一定程度的風險性活動實施者責任制度等,但這些制度還需要進一步的完善和發展。筆者建議應增強清潔生產制度的強制執行效力,增加風險性活動實施者的有關保證責任和監測過程中的經濟責任的規定,建立環境風險評價制度,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注:
①Vorsorge在德語中意為“事先的考慮和擔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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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趙國青。外國環境法選編[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
[4]See The 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The Precautionary Principle,published in2005,P13.
篇4
除了原則,一項制度規范的構成還需要其他具體的內容。為了更好地防范和控制與教學企業建設有關的法律責任與風險,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教學企業的首選法律主體形式是合適的,但這不排除其他主體形式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適用。由此,根據我國現行法的有關規定,該法律責任與風險的預警、防控的基本內容應該至少包括以下兩個主要方面。其一是學校在設立教學企業時的法律風險。總體上講,這方面主要是合同責任與風險,其主要包括:(1)締約過失責任的風險;(2)違約責任的風險;(3)其他與合同有關的責任與風險。根據我國合同法和公司法等有關規范內容,這部分所涉及的合同主要是校企共同建設教學企業的有關合作協議及其關聯協議,其種類可以是發起人協議、合伙協議、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勞務合同、技術合同、知識產權轉讓或許可合同、委托合同、擔保合同等。其二是教學企業自身的法律義務與責任所致的風險。通常,這方面主要是作為企業主體的教學企業因其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而須由學校(作為教學企業的投資人、所有人、管理人或聯營一方當事人)承擔相關責任的風險。具體來講,其類型主要包括:(1)教學企業基于對外合同關系的締約過失責任或違約責任的風險;(2)教學企業因為侵權行為而產生的法律責任與風險;(3)教學企業基于企業治理的法律責任與風險。又根據我國的合同法、侵權責任法、知識產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勞動法、公司法和行政法律等有關規范內容,這部分所涉及的合同行為主要包括各類民商事合同和經濟合同,但不排除必要或者特殊情形下的行政合同與勞動合同。而其所涉及的侵權行為則可能包括知識產權侵權(尤指專利侵權、網絡著作權侵權等)、不正當競爭侵權、產品責任侵權、侵犯消費者權益、侵犯勞動者權益等。除此,其所涉及的企業治理的內容則主要在于現代公司法人治理和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兩個方面。
二、預警與防控的措施
在教學企業的建設過程中,學校要采取的法律風險預警與防控的規范化措施,應當根據上述指導原則,結合預警與防控的基本內容,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分析。
第一,從機構與人員設置的角度看,學校應當根據自身的需要和條件,設置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由其直接負責教學企業建設過程中的法律風險防控工作,統籌處理該建設過程中的各項法律事務、問題及風險。由此,該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應當具備從事相應的法律工作和高職教育教學工作的專業知識、能力和其他必要條件,其主要內容可以包括:(1)熟悉相應的法律法規;(2)掌握基本的法律原則、法律概念等法學理論知識;(3)能運用一般的法律思維、方法、邏輯處理與上述法律風險預警與防控相關的法律事務并解決問題;(4)了解高職教育教學改革和發展的方向與趨勢;(5)熟悉高職教育教學的特點;(6)掌握高職教育教學的基本規律;(7)能運用符合高職教育教學要求的方式、方法處理與教學企業建設有關的事務并解決問題。除此之外,學校還應安排至少一名校級領導直接負責或主管該專門機構或者專職人員在上述法律風險防控工作中的決策、指揮和組織等領導工作。遇有重大法律風險事項或者事件,應當由該直接負責的校級領導上報學校,由學校集體處置,作出有關決策、決定或安排。另外,有條件的學校還可配備熟悉與建設教學企業有關的各項法律規定和具有法律職業資格及相應實踐能力的兼職法律顧問,由其配合、輔助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有針對性地處理某些重大、疑難、復雜的具體事項、事件或案件,并解決問題。
第二,從風險預警與防控的具體內容及方法的角度分析,針對上述法律風險,學校應當通過事前、事中與事后的全過程處理方式與措施,既分階段又有效銜接地進行應對,同時兼顧專項防控和必要的宣傳、教育與培訓,以實現合理、有序、全面、高效的預警與防控。具體而言,其主要內容可包括以下方面:(1)事前預警。在這方面,學校應當通過事前預防機制,對相關行為所涉及的法律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并在調研的基礎上進行法律風險的分析,繼而作出風險點的提示與預警。其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風險預防和侵權風險預估。其主要措施應包括合同義務的分析與法律風險評估、締約之際的過失防止、有關教學企業建設行為法律性質的預分析與風險評估。(2)事中監控。它是指學校應當通過事中監控機制,對正在發生和進行的相關行為及其所涉及的法律事項、問題等進行監視,并在此基礎上進行法律風險的分析,繼而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控制該風險。其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履行的監控、行為侵權的監控和教學企業治理事務的監控。其主要措施應包括:合同的全面、適當履行(涉及的內容如出資的財產標的名稱、種類、性質、范圍、數額或價金,有無擔保負擔,辦理財產轉移的手續,財產瑕疵擔保,有關建設項目及文件的審批、登記事項的辦理等)、行為侵權的分析與應對、企業治理事項的依法處理與綜合管理、相關法律手續的及時辦理及有關問題的合法處置等。(3)事后處理。當出現違約、侵權或其他違法行為而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時,學校應依法及時處理、應對相關事件、問題或者糾紛,積極主張權利,正確維護權利,合法規避、減輕自身的損失、責任與風險。其內容應主要包括違約處理與責任承擔、侵權處理與責任承擔、企業治理違法行為處理與責任承擔。其主要措施應包括:違約補救與爭議解決、違約責任分析與權利救濟、侵權補救與糾紛處理、侵權責任分析與權利救濟、企業治理的違法行為補救、整改與處置、企業治理的違法行為責任分析與應對,以及相關合同、涉法文書、文件、檔案、材料及其他數據、證據信息的及時分類、備案、歸檔及其備查、備用,尤其是對其中可能涉訴的證據材料要依法制作、取得和保全。另外,還要對相關事務、事件、事項及其法律問題與風險的處理進行分析、總結、上報與反饋。(4)法律要素、要件的監控。它是指學校在處理上述各項法律事務、事件的過程中,要嚴格遵守法律有關行為主體、客體、對象、標的、標的物、權利與義務、日期、期限、格式、通知、答復、生效手續、保密、證明等方面的規定,按照合法、合理、規范、有序的操作流程作出有關行為。其具體方式可以是通過流程圖、圖表等形式對合同事務、侵權事務和企業治理法律事務所涉及的行為的要件、要素進行監控,并對其中的法律風險點及其應對作出提示與處理。(5)專項法律風險的防控。針對教學企業建設所涉及的具有較強專業性與復雜性的知識產權、企業治理的法律事務、問題與風險,學校還應進行獨立模塊的專項事務與風險管理,并要將其納入教學企業建設的整體、綜合管理。(6)宣傳、教育與培訓。在此方面,學校應當主要針對教學企業建設工作在合同法與合同管理、侵權責任法與侵權防控、企業法律治理與依法經營、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等領域的意識、思維、知識、工作方式與行為習慣等內容,通過各種形式、不同層次的宣傳、教育與培訓,或者提供其他條件,幫助、支持和鼓勵全體教職員工和學生,尤其是具體的建設事務所涉及的負責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學習、遵守并運用有關法律,處理相關事務與問題。
第三,從單項事務風險預警與防控的操作步驟的角度分析,對于上述某項具體行為、事務的法律風險的預警與防控,其一般操作步驟可按如下所列:(1)通過了解、調查,弄清有關法律事實(包括行為和事件),并對有關行為、事件進行法律上的定性;(2)通過分析,掌握有關具體法律關系的要素(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3)通過研究,明確、細化當事人的具體權利與義務(主要涉及合同上的權利與義務、侵權之債的權利與義務和企業法律治理上的權利與義務);(4)對有關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進行分析、認定,并明確責任的內容與承擔方式;(5)針對上述法律上的具體權利、義務與責任,作出具體、明確的法律風險提示,制定具體的預警、防控與處理方案,并安排合適的應對措施;(6)嚴格執行上述具體方案,落實應對措施,并對其所涉及的事務的處理過程中形成的各種有法律意義的文件、檔案、物品、數據等材料、信息進行存檔、備案,以待備查、備用;(7)對上述有關事務處理的過程與內容(尤其是典型、重大事項和案件)進行分析,總結經驗與教訓,形成書面材料,作出反饋,為后續的學習、交流、參考與借鑒提供實用的依據。
第四,從爭議解決方式和時效的角度看,對于因建設教學企業所引起的法律糾紛,學校應盡量通過協商或調解解決,協商不成或者調解不成功的,應首先考慮仲裁方式解決。對于希望通過仲裁方式解決糾紛、爭端的,最好應在有關合作協議中約定仲裁條款,如果沒有事先約定仲裁條款的,應在事后盡力達成仲裁合同。對于教學企業建設過程中涉及的各項權利的保護,學校應當注意對訴訟時效期間的監控和訴訟時效中斷、中止等規則的運用,必要情形下,應當積極主張有關權利,并保存相關證據材料,以免由于疏忽導致有關權利的喪失。第五,從制度協調和機構協調的角度看,學校的其他規章、制度等,其規定、內容與教學企業建設中的法律風險預警、防控與處理制度、方案和措施等有關規定、內容相互矛盾、沖突的,應當進行適時、必要的修改或調整,并使它們彼此之間保持內容協調、規定一致。教學企業建設中的法律風險的預警、防控與處理工作,除了需要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的直接承擔與負責之外,還需要學校其他有關部門、人員的嚴密配合與協同處置,情況緊急或存在其他必要情形時,其他相關部門、人員應服從該專門機構或專職人員作出的有關臨時性安排、口頭安排等非正式安排。只有這樣,學校才能確保風險預警與防控行為的效力及效率。
三、總結
篇5
關鍵詞:工程經濟管理;成本控制;預防方法
中圖分類號:TL364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工程經濟管理工作是一項復雜而系統的工程,同時也是工程項目鏈構筑的重要組成環節,所以,搞好工程經濟的管理對促進項目的經營和生產、提升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有著非同小可的重要作用和意義。企業管理者要高度重視項目經濟管理工作,并將其納入到項目改革的重要議程當中。科學的開展工程經濟管理工作,不僅可以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更能使企業和社會的整體經濟效益得到提升。
一、工程經濟管理風險的類型
1、投標報價風險
(1)中標與否的不確定性風險
在施工單位投標時,應分析資格預審申請書、招標文件及項目的條件、承包方式等信息,如果對這些信息分析不夠全面出現漏洞的話,就很可能會造成投標失敗。 再加上現在的建筑市場強手如林,施工企業投標競爭異常激烈,許多招標工程都要求合理最低價中標,微利經營成為了當今市場競爭的必然結果。 如果投標人決策失誤,會失去承攬工程的機會,更不會有盈利。一旦沒有中標,企業在這之間所投入的人力、財力、物力都要打水漂了。
(2)低價中標的風險
施工企業低價中標后,由于建筑市場規則的不合理性,施工企業普遍處于弱勢地位,業主經常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將不合理的工程款項結算方式強加給建筑施工企業。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企業順利拿下這項工程,也同樣會面臨一種風險,那就是有可能自己辛苦中的標干不下來,沒有利潤不說,還可能會賠錢。
(3)對招標單位的若干要求采取勉強答應所帶來的中標風險。 例如,施工企業如果對招標單位的讓利要求、墊資要求、撥款方式等其他要求,投標方在承諾時如果太勉強,在中標后工程實施的過程中,一旦不能兌現,力不從心,會導致招標方索賠等后果。
(4)墊資項目帶給施工企業的資金風險。 由于一些原因,業主一時無力承擔此項工程款,施工企業為了取得施工資格,不得不墊資施工、貸款施工。 在施工期間一旦遇到一些不可預知的事件導致項目拖延甚至停頓,后果將不堪設想。
2、施工管理風險
(1)來自外界的不可抗力因素影響的風險。 在施工期間不可避免的會受到當地水文、地質、氣候條件等因素的影響,這些現象的發生具有不可預知性,一旦發生,或多或少都會對工期的進度造成一定的影響,嚴重的話還可能會徹底摧毀已建成的項目產品,而且這方面的風險一般不在投標人的掌控之內。
(2)來自施工單位自身的風險。 在選擇施工方案的時候,若不能綜合考慮到自身施工技術、設備承載能力、工期、水文地質條件等因素的影響,很可能在已選好的施工方案下難以按預期完成目標,工程施工方案技術含量越高,施工越復雜,其所面臨的風險也越大。 另外,工程安全與質量也存在一定風險。 在工程施工中,由于施工人員未嚴格遵守施工技術規范、安全操作條例而導致工程安全質量事故的事例經常發生;業主臨時提出加快工程進度,卻不給予施工企業補償,這些都會給建筑施工企業帶來損失。 企業對勞務分包隊伍的管理是否得當也會影響到企業的整體效益,其風險性也是存在的。 從現場實際操作來看,分包方通常會暗地里套取工程款后甩手不干,這種情況時有發生,再者,即使分包方按照合同要求進行施工,也存在一定風險,這是因為在建筑工程實施期間需要使用大量的農民工,即使施工企業對他們進行一定的培訓,他們也會由于缺乏操作經驗、對施工環境不熟悉等原因,存在質量事故和工傷隱患的風險。 如果選擇了錯誤的勞務隊伍,還會引起合同糾紛。
(3)來自業主方面的風險
施工合同是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效益的協議,本應秉著公平、互利、平等的原則簽訂。但業主單位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通過施工合同的各種不合理條款將工程風險與責任轉嫁給施工企業,如將 2%-2.5%的工程總承包風險費視作轉嫁所有風險的跳板,把二、三類設計變更、非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不可預見的風險、增加工程量等均強加給承包的施工企業。 另一方面,施工單位要掌握業主的信譽和財力,特別是項目的資金來源、可靠程度以及工程款的支付能力。 如若對這些了解不夠,比如說,在施工期間業主可能會因為一些原因無力繼續承擔工程費用,導致施工方工期延誤和工人窩工,自然會給施工單位造成一定損失。
二、工程經濟管理風險的預防方法
1、建立健全工程經濟管理體系。目前,企業應加強完善工程經濟管理體系,主要應做到以下幾點:首先,建立完善的組織體系,包括工程設計部、市場營銷部、工程經濟部等,使工程經濟管理滲透到工程項目的各個環節;其次,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利用競爭機制開展工程招投標工作,防止因缺乏監督而出現管理漏洞;最后,建立完善的采購制度,嚴格執行材料檢查檢驗制度,防止劣質產品混入施工現場,同時要加強材料管理,有效降低施工成本。
2、要加強施工人員業務培訓和教育
企業的發展離不開堅實的人力資源基礎,對于人力技術密集型建筑企業來說,人是影響企業經營效率的重要因素之一。施工企業要強化施工人員的業務素質教育,不斷提高其安全施工、科學施工觀念和能力,要針對老員工開展各種專項施工技術培訓工作,要發揮老員工的經驗傳、幫、帶新員工,幫助新員工更快的掌握施工技能、更快的適應施工環境。要將人力資源建設作為重要工作內容來抓,將其視為企業生存發展之本。 定期組織專業技術骨干開展經驗交流會,不斷提高全體施工人員的施工技能和素質,有效降低了各種人為因素導致的工程風險。
3、企業要加強對勞務分包隊伍的培訓和管理
一項工程完成的好壞與快慢跟施工作業人員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 如果施工隊整體業務素質不高,與別的施工單位相比就處于劣勢,甚至造成工期延誤,給企業帶來損失。 所以,對施工隊伍進行有力的培訓是必不可少的一步,一個素質良好的施工隊對企業來講是一筆巨大的財富,除了對施工隊伍進行培訓外,企業也應該看到來自他們的風險,比如有的施工領班為了一己私利把民工工資收入囊中后潛逃,由此而引起的訴訟和行政干預,企業只能“付款善后”,嚴重影響到企業項目的成本管理,導致項目虧損。 針對這種現象,企業應該更加重視合同約束,堅決不允許不簽訂合同就進場施工,必須明確合同雙方責任,對施工隊伍要加大監管力度,決不允許其放任自流,濫用工程款。 企業負責人要定時定點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防止出現工人滯工的現象發生。
4、加強施工各個環節的風險管理
主要包括:加強投標報價管理,防止出現低價競標現象;加強施工合同管理,明確雙方的權力義務關系;加強對施工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工程質量與安全;嚴格審查勞務分包合同。
5、要認真編制工程量計價清單,防止出現報價與實際形成價相差懸殊的現象發生
預算員要根據工程的實際情況,既要防止因“低價中標”的影響而有意減少報價,又要實事求是地估算出工程的合理報價。 另外,在工程總量計價確定后,投標人要根據變化的工程量對單價實時做出調整,在對單價調整的過程中一定要避免顯而易見的畸高或畸低,以免被招標人認為該報價沒有科學依據而被視為廢標或降低中標的機會。
6、加強科學管理項目方法使用
項目管理建立明確目標,在明確的目標下開展相關的施工項目,以此來按照之前制定的計劃進行,有利于工程項目更快更平穩更有效的進行。同時要加強項目成本。工程工期以及工程質量相互結合的模式,不能單一的只重視其一,要保證管理目標的合理性,提高工程經濟效益。
結束語
工程經濟學能夠幫助企業實現以最小的投入獲得最大的產出,是企業實現工程經濟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工程經濟管理中存在很多風險,防范風險已經成為建筑企業當前最重要的任務。面對工程經濟管理的現狀,我們要正確認識這些管理中存在的風險,加強對工程經濟管理風險的防范,提高企業競爭力和綜合實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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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港口環境;風險評估;DEMATEL方法
1 港口環境風險管理技術思路
2015.8?12天津港發生爆炸事故,再次引起了環境污染,同時也給人民的生命財產帶了重大損失。這次事故再次給我們敲響了環境風險防范和管理的警鐘。港口環境風險的主要特點是危害性和不確定性[1]。中國目前的港口環境風險管理一般分為四個階段:環境風險識別、環境風險預測與評估、港口環境風險綜合分析以及風險的防范和管理措施的制定[2]。
其中,港口環境風險綜合分析是從整體出發,分析各種風險因素之間的關系。港口環境風險的防范和管理是指通過對風險因素的評估結果以及綜合分析結論,利用可行的工程管理手段最大限度地降低風險的過程[2-4]。
DEMATEL(Decision Making Trial and Evaluation Laboratory)方法是一種運用圖論與矩陣工具進行系統因素分析的方法,通過計算每個因素的原因度與中心度,來確定每個因素在系統中的地位和因素間的因果關系。該方法對于處理較復雜的社會問題,特別是系統中的要素關系不夠明確的問題更為有效[5]。故文章采用該方法在港口環境風險綜合分析階段進行量化的分析,為制定風險防范和管理措施提供建議。
2 基于DEMATEL方法的天津港環境風險因素分析
環境風險因素識別是環境風險評價的基礎, 通過對天津港現狀調研與歷史風險事故統計分析[6],主要的環境風險因素識別見表1。
(1)首先分析各因素之間相互影響關系,如因素Ai對因素Aj
有直接影響,則影響程度定義為:“無影響”為0、“影響較弱”為1、“影響弱”為2、“影響強”為3、“影響很強”為5,然后構建各因素之間的直接影響矩陣X,見表2。
(2)規范化直接影響矩陣X,得矩陣Y。具體做法為:對X矩陣的各行求和,得出最大值,設為m,令Y=X/m。
(3)計算被影響度A、影響度B、中心度C和原因度R。
每個影響因素的被影響度A為綜合影響矩陣Z中這個影響因素下的列和,表示該元素受其它所有因素的綜合影響值。每個影響因素的影響度B為綜合影響矩陣Z中這個影響因素下的行和,表示該元素對其他所有元素的綜合影響值。每個影響因素的中心度C為綜合影響矩陣Z中關于這個影響因素的行和與列和之和,表示該因素在系統中的重要性程度。每個影響因素的原因度R為綜合影響矩陣Z中關于這個影響因素的行和與列和之差,表示該因素與其他因素的因果邏輯關系程度。若R為正,表示該因素對其他因素的影響大,稱為原因因素;若R為負,則表示該因素受其他因素的影響大,稱為結果因素。
(4)繪制因素的原因-結果圖,見圖1。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和建議:
(1)天津港港口環境風險的原因因素(即原因度大于零),按原因度大小排列的前四位是:雷擊、天氣原因、誤操作、設施老化。它們對其他風險因素的發生的影響很大,需要制定有效的防范計劃和管理措施。其中,對于不可控的雷擊和天氣原因,我們要做好預警和防范措施;而誤操作和設施老化是可控的,可以通過加強管理來控制。
(2)天津港港口環境風險的結果因素(原因度小于零),按大小排序前三位為:船舶故障、管道接口泄漏、罐體破裂。它們極易受到其它風險因素的影響而發生,必須加以重視。
(3)按中心度大小排序前兩位分別是:火災和船舶故障,說明這兩個因素對環境安全的影響很大,需要重點管理。
3 結束語
港口項目占地面積大,處于水陸交界處,內容復雜,環境影響因素繁多,且各因素相互作用,如何識別港口環境風險中的關鍵影響因素,加以重點防范與管理是風險管理的前提。文章運用DEMATEL方法對港口環境風險因素進行綜合定量分析,理清各風險因素之間的關系,找出主要影響因素,為港口項目生產運營的環境風險防范和管理提供建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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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煤層氣;經濟評價;收益風險比;概率分析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08.115
[中圖分類號]X19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5)08-0149-02
煤層氣是一種儲存在煤層中的非常規天然氣,其開發利用具有重要的經濟及社會效益。煤層氣勘探開發項目具有資本和技術密集、風險程度高的特點。經濟評價是煤層氣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對于提高煤層氣項目決策的科學化水平,實施低成本發展戰略,充分發揮投資效益,降低煤層氣項目的投資風險,促進煤層氣產業的快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目前,煤層氣項目的經濟評價的基本方法是折現現金流方法。該方法理論基礎較為完備,可操作性強,適合資源采掘行業,是國內外煤層氣項目經濟評價實踐中使用的主要方法。但該方法下的風險評價方法――盈虧平衡分析法和敏感性分析法均存在一定的缺陷,難以評價與項目效益相匹配的整體風險水平。因此,在煤層氣項目經濟評價中引入收益風險比法這一新的評價方法將有利于提高評價結果的科學性和準確性。
1 現有風險評價方法及其存在的問題
1.1 盈虧平衡分析
該方法的缺點在于其并不適用于資源采掘這種投入產出具有自身獨特特點的行業,且該方法只能從整體上反映出項目的抗風險能力,而不能反映各不確定因素的影響程度。同時,該方法的假設條件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并不成立。
1.2 敏感性分析
該方法的缺點在于假定各個不確定因素以同等概率出現、每次只允許一個因素變動且一個因素的變動幅度、方向與其他因素無關。但是實際上項目在運行過程中,往往會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因素同時變動,發生概率和變動幅度均可能不同。因此,單因素敏感性分析不能真實反映項目承擔風險的情況,其結果的實用性和準確性受到影響。
2 收益風險比法
針對盈虧平衡分析法和敏感性分析法存在的缺陷,本文嘗試提出收益風險比法這種綜合評價項目經濟效益和整體風險水平的方法。
2.1 收益風險比的含義
收益風險比是一個相對指標,分子是收益指標,代表煤層氣項目的期望經濟價值,這里采用凈現值(NPV)的均值來進行計算,分母是不確定性指標,代表煤層氣項目經濟價值的期望方差,這里采用標準差來進行計算。這一指標越大越好,較高的收益風險比代表著相同不確定性條件下更高的經濟效益或者相同經濟效益條件下更低的不確定性。
2.2 收益風險比的計算
2.2.1 計算思路
收益風險比(e)計算的關鍵是計算期望收益和期望方差。一般情況下,期望收益和期望方差通過以概率論和數理統計原理為基礎的蒙特卡洛模擬計算是最為科學的。但由于中國煤層氣產業發展尚未成熟,大多影響煤層氣項目的參數的準確取值及相關的概率分布類型無法確定,這就導致蒙特卡洛模擬法的可操作性及科學性無法得到保證。然而,該方法通過反復進行隨機抽樣來模擬影響項目投資效益的不確定因素的變化,計算分析這些不確定因素對目標的影響的思路是可以借鑒的。基于此,本文采用基于單因素敏感性分析及情景分析的收益風險比的計算思路。
2.2.2 模型建立
假設影響煤層氣項目凈現值(NPV)的n個相對獨立的主要因素為xi(i=1,2,…,n),則煤層氣項目凈現值可表示為:NPV=f(x1,x2,…,xn)。設n個影響因素xi中,每個影響因素均有m種典型情景值,每個因素的情景值可表示為xi,j(i=1,2,…,n;j=1,2,…,m),不同因素的情景值可取相同值,也可以根據各因素自身特點取不同值。相應地,每個因素取各個情景值的概率為pi,j(i=1,2,…,n;j=1,2,…,m),該概率值為主觀概率,可通過專家通過打分的方式來確定。n個影響因素隨機取m種可能的情景值,通過組合就可得到mn種可能的取值組合。相應地,這些因素組合值也夠造出了mn個凈現值的可能值npvk,可表示為:npvk=f(x11,x21,…,xi,j)(i=1,2,…,n;j=1,2,…,m;k=1,2,…,mn)。由于各影響因素相對獨立,各個凈現值可能值出現的概率可由決定該值的影響因素的概率值的乘積得到,即pk=p11*p21…pi,j。由此,煤層氣項目期望凈現值可表示為:。同樣,煤層氣項目期望凈現值的標準差可表示為: 。由此,煤層氣項目的收益風險比可表示為: 。
2.3 收益風險比法的決策準則
根據收益風險比的含義,計算過程及煤層氣項目的基本特點,可建立如下的收益風險比用于煤層氣項目經濟評價的決策準則。
(1)如果e
(2)如果0≤e≤e*,則項目在經濟上可行,但總體風險水平較高。
(3)如果e>e*,則項目在經濟上可行且總體風險水平不高。
e*是項目具有經濟可行性前提下的風險基準值,它的取值可根據企業的總體風險偏好及項目實際情況來確定。風險厭惡型企業可取較低值,而風險偏好型企業可取較高值。
3 實例應用
A項目是典型的煤層氣開發項目。本文以A項目為例,采用上述方法測算其效益指標及風險指標。該項目經濟評價基本參數:建設期2年,生產期17年,商品率90%,價格采用當地煤層氣市場價格,財政補貼0.2元/立方米。
該項目收益風險比的計算步驟是:首先,通過單因素敏感性分析,可知煤層氣價格、產量、建設投資及經營成本是影響該項目效益的最主要不確定性因素;其次,通過專家咨詢法,對這4個因素分別設置不同的五種典型情景值,其中,價格變化幅度為-20%~20%,產量變化幅度為-30%~30%,建設投資變化幅度為-15%~15%,經營成本變化幅度為-20%~20%,在此基礎上分別對各因素的情景值賦予相應的主觀概率;然后,通過凈現值計算模型分別計算4個因素不同情境組合下的凈現值及相應的概率,據此可計算期望凈現值及凈現值期望方差;最后,可計算得到收益風險比的計算值為3.56。根據前述的決策準則,這里e*根據企業實際風險偏好值取為1,該評價結果值表明A項目在經濟上可行且與效益水平匹配的總體風險水平較低。從應用效果來看,該方法能夠滿足煤層氣項目決策對于效益及風險量化評價的需要,可適用于不同類型煤層氣勘探開發項目的經濟評價。
4 結 語
應用實例的計算結果表明,該方法科學可行,應用效果良好,采用收益風險比法計算得到的項目經濟評價指標相對于常規經濟評價方法可以在更好地反映項目效益的同時反映其整體風險水平。收益風險比法是對現有煤層氣經濟評價方法與參數體系的有益補充,它的引入將提高同一項目不同方案及不同項目的評價與優選決策的科學性。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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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關鍵詞】創業板;信息披露;風險控制;法律責任
目前,距首批上市企業進入創業板市場已經有兩年半的時間,人們從最初關注“完善融資渠道”的意義,更多的轉為如今對高風險性控制的關注。從創業板市場最初的發行上市這一源頭來控制風險,嚴格發行過程中涉及的主要信息披露主體的責任,使其主動選擇真實披露上市信息,將有利于我國創業板市場的健康發展。
一、創業板市場信息披露現狀
創業板市場是主板市場之外的一種專門為高成長性中小型新興公司、高科技企業提供融資渠道、促進高科技產業發展的創新性股票市場。由于實行較低的上市公司標準和要求,使得其存在著很高的市場風險。
毋庸置疑,嚴把上市過程準入關,強化信息披露監管,是最大限度地降低因“披露”不實、不規范和不及時而導致市場風險的有效保障;但是,現實中的信息披露情況卻并不樂觀。上市過程中相關信息披露責任人為了能獲得自己的利益,往往會把“誠信披露”的義務拋之腦后,隱瞞擬上市公司的真實情況以獲得上市資格,這成為導致市場風險的元兇。
“海普瑞”在創業板上市創下了財富神話,創立“海普瑞”的李鋰、李坦夫婦也榮登中國內地新首富;但是一份要求查處“海普瑞”涉嫌虛假陳述的申請書遞至證監會,稱“海普瑞”在《招股說明書》中涉嫌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損失,要求證監會進行調查;[1]還有媒體發表《海普瑞“神話”的財務啞謎》報道,質疑其2009年可能存在虛增收入并夸大利潤。此外,在創業板上市的國內最大戶外品牌“探路者”也被告上法庭,被的理由居然也是其創業板上市資格存在虛假欺騙行為;金剛玻璃公司也發生應收賬款披露不真實的事件。[2]通過審視創業板市場上市企業的這些違規行為,使我們不得不承認,創業板市場上市過程中信息披露的真實性令人擔憂。
二、創業板市場違規信息披露原因的經濟學分析
上市過程中涉及信息披露的主體實際上有很多,但上市公司本身的信息披露卻最為重要。因此,本文這里以此種信息披露主體的成本收益為切入點進行分析。
(1)一般證券市場狀況
對于上市公司這一信息披露主體而言,進行虛假的信息披露成本主要包括:信息披露的正常成本、虛假信息所付出的額外成本,如因虛增收入和利潤多繳納的增值說和所得稅、機會成本、處罰成本等;其收益包括:成功上市后發行股融資、再融資、與主力機構暗箱操作,獲取股價上漲的收益等。
利用成本收益模型來分析:設成本C=C1+PN,收益R=R1- PN。C1代表虛假信息披露的經濟成本,R1代表各種經濟收益,P表示披露虛假信息被社會公眾察覺或被證券監管機構查處的概率,N表示因察覺而導致的法律成本,也就是處罰成本。(見圖1)
當CR,即披露虛假信息的成本收益空間處于R曲線上方時,披露主體有更多的動機披露真實信息。在經濟成本一定的情況下,如果社會公眾能夠更多更詳細地察覺披露信息中的真偽,或者證券監管機構查處虛假信息的能力和力度更大,那么P會更大,即披露虛假信息被察覺和查處的概率更大;另一方面,如果社會公眾在察覺虛假信息之后能夠更堅定地“聲討”這家上市公司和保薦人,或者法律責任更重一些,例如證券監管機構的罰款更高一些,高到可能使其“傾家蕩產”,那么N就會更大,即因披露虛假信息而可能獲得處罰會更大。即R曲線會向左下方移動,而C曲線會向左上方移動(見圖2),也就是說,信息披露主體披露虛假信息的博弈空間縮小,而披露真實信息的博弈空間會擴大。[3]
(2)創業板市場特殊狀況
相比較一般的證券市場而言,創業板市場具有特殊性。它為新興高成長性的中小企業及高科技企業提供直接融資渠道和市場,以支持和推動新興高科技企業的迅速成長。所以,創業板實行較低的上市公司標準和要求,上市對象定位于尚處創業階段、發展規模尚且不足的中小企業。根據會計學研究的成果,“規模較小的公司往往風險較大,市場對高風險的公司定價通常也較高,也就是說,規模越小的公司,市場對其反應就越大”。[4]正是由于創業板的這種特殊性,所以企業一旦在創業板市場成功上市后,往往會引起很大的市場反應,獲得的融資收益也比一般證券市場大得多。正如前文提到的“海普瑞”公司,上市后使得公司的創辦人一夜之間躋身中國內地新首富。從上市公司的角度來說,創業板市場提供了融資機會,只要能成功上市就會獲得高額的融資收益,所以其往往愿意冒更大的風險進行違規信息披露,導致披露真實信息的空間比一般的證券市場更小(見圖3)。
(3)小結
根據上文,我們可得出完善上市過程信息披露的兩個有效途徑:加大信息查處概率和增加信息披露法律成本。但相比較大量不知真實性的信息披露報告而言,監管部門的查處力量有限,而公眾所獲得的信息更是少之又少,在實踐中查出虛假陳述的概率是很小的;因此法律成本的大小就變成制約信息披露主體披露信息真實性的重要成本因素。鑒于創業板市場的特殊性,我們需要設計比主板市場更為嚴格的法律成本。
三、嚴格法律責任,加大信息披露違法成本
一般認為,法律責任應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民事責任。由于這三種責任性質不同,所以在心理上反映出的成本大小也是不同的。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法律責任,所以在信息披露主體心理上反映出的成本也應是最大的;民事責任由于面對的賠償主體較多,賠償數額相對會大一些,所以心理上反映出的成本次之;行政責任相對來說,由于多為警告等形式,心理上反映出的成本最小。加大信息披露違法成本,要綜合的運用這三種法律責任。
就刑事責任而言,目前的刑事責任設置存在很多問題。例如:虛假披露方面犯罪的刑罰以短期自由刑和罰金為主;只對在持續信息披露中財務報告虛假行為作規定;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大都要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在情節上要有“嚴重后果”等。所以,要嚴格信息披露主體刑事法律責任,最基本的就應該設置適當的處罰方式,要對上市過程信息披露虛假行為作出規定,使之與其他責任相互配合,更好的起到威懾作用。
在行政責任方面,我國目前的行政責任方式包括行政處罰和證券市場禁入制度。對虛假信息披露的主體處罰不能過輕,不能僅僅適用“警告”的行政處罰方式,而要加大處分的威懾力,最直接的方式就是提高罰款金額、適用市場禁入資格等。
最后,關于民事賠償法律責任制度,可以說民事責任是信息披露法律責任中最不可缺少的一項責任。因為,違規者承擔民事責任能最大限度的補償投資者因其虛假陳訴造成的損失,而且最后的賠償總額也相對較大。民事責任雖很重要,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行為人承擔侵權民事責任時,還是需要符合特定的標準:首先,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應當分析其是否符合理性人標準;其次,虛假陳述的內容是否構成侵權,關鍵在于該內容是否重大;最后,行為人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取決于虛假陳述是否導致投資者的經濟損失。關于計算虛假陳述侵權的賠償額,要采用交易價差額計算法,[5]以投資人因虛假陳述而實際發生的損失為限。需要注意的是,虛假陳訴與投資者之間的投資損失的因果關系包括兩方面的內容。首先是交易因果關系,即如果沒有違法行為,交易就不會完成,至少不會以最終表現完成。其次是損失因果關系,即原告的損害(一般指投資值的減少)直接歸因于被指控的違法行為以及違法方式。損失因果關系是被指控行為與原告金錢損失之間的一種必然聯系。在行為人是否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時,要從這兩方面的因果聯系加以認定。[6]
相對于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更偏重于“經濟處罰”,法律成本可以以一種“定量”的方式體現出來,其表現形式更多的是罰金和民事賠償,在現實中較容易實現。
總之,嚴格信息披露主體法律責任,加大信息披露違法成本,要綜合的運用三種法律責任承擔形式,使得信息披露主體在考慮風險成本和風險收益后,能主動的選擇真實披露信息,從而有助于從創業板上市源頭控制風險。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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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篇9
關鍵詞:利率市場化;地方法人金融機構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674-0017-2015(1)-0081-03
一、利率市場化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影響分析
石嘴山市金融機構經過多年的改革與發展,全市目前有6家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包括2家村鎮銀行、1家城市商業銀行、2家農商行和1家農信社。2014年6月末,全市6家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資產總額為526.83億元,存、貸款余額分別為380.65億元和284.61億元,實現利潤3.64億元,其中,中間業務收入僅有0.18億元,存貸款利差依然是石嘴山市法人金融機構收入組成的主要來源。隨著利率市場化的不斷推進,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面臨的潛在風險不斷加大。
(一)存款競爭加劇。2014年6月末,石嘴山市法人金融機構存款總額為380.65億元,同比增幅6.17%,從規模上看仍然保持增長態勢,但增速明顯放緩,較2012年最高峰時低30.8個百分點;同時,法人機構存款成本上升,石嘴山市6家地方法人金融機構1年期存款均執行基準利率的1.1倍。除此之外,為了吸引更多存款擴充貸款存量,部分法人金融機構通過為儲戶支付營銷費用來吸收存款。以1萬元1年期存款為例,某家農商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由調整前的3.0%上升至3.3%,營銷費用由120元增加為200元,加上其他營銷成本導致該機構存款成本不斷推高。
(二)貸款價格沒有競爭優勢。受自身人才和利率定價機制的限制,轄內6家法人金融機構對影響貸款定價各因素的權重、標準的確定缺乏系統性數據積累,并且在定價方式方法的選擇運用上經驗不足,導致其利率定價缺乏合理性和科學性。2014年6月末,石嘴山市地方法人金融機構1年期貸款平均利率為11.42%。對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來說,存款成本的上升導致貸款利率下降空間有限,法人機構失去競爭優勢。同時,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貸款定價水平與大型國有商業銀行相比普遍偏高,貸款價格缺乏競爭力。
(三)盈利空間受到進一步擠壓。對于主要依賴存貸款利差獲利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利率市場化后,同業競爭加劇,存貸款利差收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盈利空間被壓縮。以地方法人金融機構1萬元1年定期存貸款利息進行測算,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在存款利率上限調整前的利差為672元,調整后的利差為612元,減少了60元,盈利空間縮小。與此同時,存貸利差收窄導致轄內6家法人金融機構利息收入均出現負增長,減幅達11.3%。
(四)風險管理能力受到挑戰。轄區法人機構長期以來更多關注市場風險,而忽略對其他風險的管理和監控。利率市場化改革加速,存款成本提高、大客戶脫媒和利差收窄等影響了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迫使其尋求高收益的資產配置,其新增信貸資源更多地向中小企業和資本市場業務等高收益領域傾斜。但這些領域的風險較高,而石嘴山市的法人金融機構風險管理還基本處于起步階段,管理基礎較為薄弱,無論是風險管理機制還是風險管理人才儲備都較為缺乏,風險管理面臨重大挑戰。自2013年下半年以來,石嘴山市法人金融機構中,除石嘴山銀行因業務發展相對全面,風險管理能力不斷提升而降低了不良貸款率外,其它法人金融機構的不良貸款率均出現上升。
二、利率市場化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風險的傳導機制
利率市場化通過影響金融環境而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產生一定風險,其傳導機制如圖1所示:
(一)存貸款利率上升。利率管制的一個重要結果就是使得管制利率長期低于實際的市場實際利率水平,而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對資金資源的利用和分配,往往受國家和地方政策的影響,難以真正反映資金的供需狀況。利率市場化后,存貸款利率會根據實際的市場資金供需狀況及通貨膨脹預期,發展到較高的均衡利率水平。
(二)存貸款利差縮小。利率市場化后,在資金來源方面,為防止資金流向金融市場其他領域,存款利率會出現“棘輪效應”,難以向下調整,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資金成本增加;在資金運用方面,由于企業可以有更多融資方式進行選擇,對于大型優質信貸企業,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議價能力被削弱,因而貸款利率上升水平有限,導致存貸利差出現收窄現象。
(三)信用總量擴張。長期以來,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營業利潤幾乎全部來源于存貸款利差。利率市場化后,存貸款利差減小,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為了尋求規模擴張和經營績效,通過尋求更多的貸款投放量來增加營業利潤,必然導致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信用總量的擴張和信用總量增速的提高。
(四)資產價格上漲。利率市場化后,實際利率水平的提高,對于企業而言,通過利率計算的未來成本和價格也相應提高,導致企業的債務成本高于生產資本預期的收益水平,在這種條件下,企業不愿進行生產性投資與開發,而是選擇進行金融投資來獲利。資金過多地流入資本市場,資產價格上漲并出現泡沫,給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資產質量帶來挑戰。
三、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面臨的潛在風險
(一)利率風險。利率風險是地方法人金融機構長期存在的一種風險,但是隨著利率市場化后金融環境的改變,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利率風險加劇,其表現形式主要有:
1、利率定價風險。利差縮小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存貸款競爭將會更加激烈,在競爭的金融市場中,客戶有選擇金融機構的自由,所以針對相同客戶的資金定價會趨于一致。由于風險和收益的替代關系,各金融機構可能會對不同的客戶,根據風險的大小采取區別定價。但是由于信息不對稱,區別定價缺乏準確的依據,金融機構陷入保持高利率而降低金融資產質量和保持低利率而降低資產收益的兩難選擇。假定收益率為R*時收益最大,那么降低和提高利率都會導致金融機構預期收益的減少,確定最優的R*定價成為經營難點。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受自身利率定價機制不完善因素的影響,利率市場化后,利率定價風險被放大。
2、期權性風險。利率市場化后,利率波動的頻率與幅度會顯著提高,使利率期限結構更加復雜,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應對利率不確定性的風險難度加大。利率變動時,利率敏感性資產與利率敏感性負債由于其期限結構的不一致而產生價值變動的不一致,從而引起收益變動的風險;當存貸款利率變動不同步時,即使利率敏感性資產與利率敏感性負債期限相匹配,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凈息差收入也會受到影響。由于多數貸款合同都規定允許貸款客戶提前還貸,即授予客戶期權,當利率變動方向有利于客戶還貸時,客戶便會使用這項權利,然后再以新的較低的利率重新申請貸款,而金融機構則承受了由提前還貸帶來的利息收入損失。
(二)信用風險。利率市場化不僅加大了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利率風險,而且實際利率水平迅速上升也會使其信用風險加大。由于金融市場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現象,利率上升往往刺激信貸市場產生逆向選擇效應和逆向激勵效應,作用形式主要由以下兩種:
逆向選擇。由于利率市場化帶來的利率上升,使得企業融資成本提高,對于經營績效好的企業,往往會選擇其他融資成本較低的渠道,而留下經營績效較差、風險抵御能力較低的企業向地方法人金融機構融資。這就導致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貸款客戶整體經營能力下降、風險系數增加。如果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提高利率,低風險項目將會受到排擠,高風險項目驅逐低風險項目,結果將提高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信貸風險,產生逆向選擇。道德風險。由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不能完全監督借款人行為,所以貸款利率的提高會產生逆向激勵效應,刺激借款人將貸款用于高風險項目,形成道德風險。
(三)資產管理風險。利率市場化后,地方法人金融機構一方面面臨存款競爭加劇,吸儲成本高的的負債風險;另一方面又面臨著不良資產增加,存貸利差收窄,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不發達,缺乏有效的利潤增長源的資產風險。同時,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缺乏有效規避和分散利率的金融工具,很難根據利率風險評估結果及時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增加了銀行資產負債管理的難度,資產管理風險加大。
四、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應對風險的策略選擇
(一)大力發展中間業務。據資料顯示,發達國家中間業務在總業務收入所占比例大都在60%以上,有些甚至高達80%,而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中間業務收入占比還不足10%,說明中間業務還有巨大的發展空間。建議地方法人金融機構加大產品和服務創新,逐漸擴大中間業務收入占比。對于個人類客戶,以賬戶管理、信用卡及分期業務、保險等產品為切入點;對于公司類客戶,以企業年金、現金管理平臺、對公理財產品等產品為突破口,提高產品的契合度。對于中低端客戶,以理財顧問、產品交叉營銷等服務來鎖定客戶;對于高端客戶,以私人銀行、財富管理等服務來滿足客戶。通過為不同客戶群體提供的差異化服務,不斷提升客戶對保值增值的要求。
(二)加強利率風險管理。地方法人金融機構應設立專門的利率管理部門,從利率預測、利率定價和利率風險內控加強應對。一是加強利率預測能力。建議從多種渠道收集反映經濟情況、貨幣政策的信息,關注貨幣供應量、公開市場操作的動向、再貼現率、再貸款率等動向,建立利率預測模型,及時調整利率水平。二是提升利率定價水平。建議通過對資金成本的核算、對綜合收益的預測、對資金供求關系的分析、對業務風險程度的評估及營銷競爭策略等多方面綜合分析和研究,建立有效的利率定價模型,實行差別利率和浮動利率,提高資金管理水平。三是嚴格利率風險內控。建議定期對利率進行內部檢查規避道德風險。同時,還應實施價格公示制度,明確優惠利率的條件和對象,便于進行制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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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isks and Strategies of Local Corporate Financial Institutions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Interest Rate Marketization
――A Case of Shizuishan City
WANG Caiqin WANG Qian
(Shizuishan Municipal Sub-branch PBC, Shizuishan Ningxia 753000)
篇10
關鍵詞:財務預警;財務指標;模型;研究
中圖分類號:F2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8)08-0205-02
1 國外關于財務預警方法的研究
關于公司財務預警的研究在國外歷史悠久。總體而言,運用于財務預警的方法可分為統計類和非統計類兩大類,詳細的財務預警方法分類如圖1所示。
圖1
1.1 一元判別法
最早的財務預警研究是Fitzpatrick的單變量破產預測研究。其后,美國學者Beaver提出了較為成熟的單一變量模型,又稱一元判別模型。一元判別方法簡單易行,然而此后就很少出現專門的單變量研究。
1.2 多元線性判別
1968年,Ahman首次使用了多元判定分析預測財務困境。他對1946-1965年間對提出破產申請的33家公司和33家非破產公司進行了研究,運用多元判別模型建立了z模型此后,多變量分析方法被廣泛采用,成為一種主流方法。
1.3 多元邏輯回歸模型
進入20世紀80年代,研究者開始使用邏輯回歸模型來估計企業進入困境的概率,以概率高低來判定企業未來進入困境的可能性。為克服線性模型的局限,研究人員引進了邏輯和概率比回歸方法。1980年Ohlson用多元邏輯回歸方法分析了1970-1976年間破產的105家公司和2058家公司組成的非配對樣本,發現利用公司規模、當前的變現能力進行財務危機的預測準確率達到96.12%。
1.4 遞歸劃分算法(遞歸分割法RPA)
1985年,Frydman等提供了一種新分類方法――遞歸劃分算法。遞歸劃分算法兼具多變量模型的信息容量大和單變量模型簡潔的優點,同時,由于這種方法屬于非參數研究方法,從而避免了參數類研究方法的諸多缺陷。在RPA模型中可以選用非財務指標和定性指標,但復雜的分類樹結構可能引起樣本的過度適應,預測風險高,因此分類樹結構宜簡不宜繁,便于靈活應用。
1.5 神經網絡模型(NNS)
1991年,Coats和Fant論述了神經網絡模型可正確預測公司的財務危機的觀點,并用了47家財務危機公司和47家健康公司檢測模型的預測效果,擬和度達100%。神經網絡模型克服了選擇模型函數形式的困難,同時運用神經網絡模型預測財務困境存在很多爭議。因此綜合起來看,NNS是否全面優于計量經濟模型很難評價。
1.6 其他非統計類財務預警方法
其他非統計類財務預警方法還包括有專家系統法、實驗法、災害理論、混沌系統理論、期權定價理論等等。
1988年,Messier和Hansen將專家系統法(Es)首次引入到財務預警中。1991年,Gregory-Allen和Henderson.Jr。指出災害理論可以用來描述公司的破產并作了實證檢驗,結果證明,在一定條件下,災害理論能在公司公告時預測公司股票收益率的結構性漂移。
1994年,Lindsay和Campbell應用混沌系統對46對破產公司和非破產公司的配對樣本進行分析,指出健康公司比非健康公司顯現更多的混沌現象。
2000年,Chafitou和Tfigeorgis使用期權定價模型研究了1983-1994年間的39對美國企業,結果發現到期債務面值、企業資產的當期市價、企業價值變化的標準差等期權變量在預測破產方面作用顯著,當這些期權變量與盈利能力、現金流/流動性、利息相關變量綜合運用時則效果更好。
盡管目前財務危機預測方法層出不窮,但主流的分析方法只有一元判別模型、多元判別模型和多元邏輯回歸模型三大類。其他研究方法由于模型開發歷史較短,研究不夠廣泛,模型的穩定性尚有待進一步檢驗。
2 國內關于上市公司財務預警方法的研究現狀
2.1 主要方法
在國內,受證券市場發展的影響,對財務預警的研究起步較晚。1986年,吳世農、黃世忠首次在我國介紹了企業破產的分析指標和預測模型。1990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管理科學組先后支持佘廉等人從事企業預警研究,并于1999年出版了企業預警管理叢書。之后我國學者才真正開始了對財務預警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主要還是借鑒國外的模型。總體來說,研究方法可以分為兩大類:單模型研究和多模型比較研究。
2.1.1 單模型研究方法
1996年周首華、楊濟華提出了F分數模型,它是在充分考慮了企業現金流量的變動等方面的情況后,對z模型進行了修正。2000年,張玲使用更細分的樣本數據,用1998―1999年120家上市公司組成的樣本,同樣用線性判別分析方法進行了預測研究。
國內研究應用邏輯回歸模型的,以陳曉、陳治鴻的研究為代表。另外類似的研究有儲一軍和姜秀華,結果同樣發現多元邏輯回歸模型預測效果良好。張愛民等借鑒Altman的多元z值判定模型,運用統計學的主成分分析方法,建立了主成分預測模型,結果顯示了一定的有效性。楊保安等利用BP神經網絡對中信實業銀行的30個企業客戶的財務風險狀況進行了判別分類,認為BP神經網絡方法是企業財務危機預警中較好的應用工具,并能為銀行貸款授信、預警提供有效決策。而楊怡光則認為:人工神經網絡、混沌分析等新的數學分析方法,由于方法的復雜性以及可操作性等方面的問題,在實踐中不便使用。
2.1.2 多模型比較研究方法
陳靜以1998年的27家被特別處理的公司和沒有被特別處理的公司為對象,使用了1995-1997年的財務報表數據,進行單變量分析和多元線性判定分析,同時對兩種方法進行了比較。這項研究作為國內最早的實證財務困境預測研究,利用中國的數據,作了有益的探索。但由于受樣本與數據的限制,樣本量小,結果難有廣泛適用性。
吳世農、盧賢義以我國上市公司為研究對象,選取了70家處于財務危機的公司和70家財務正常的公司為樣本。首先應用剖面分析和單邊量判定分析,確定了6個預測指標,然后應用Fisher線性判定分析、多元線性回歸分析和Logistic回歸分析三種方法,分別建立財務危機預測模型。結果表明:三種模型都能在財務困境發生前發出相對準確的預測。而相對同一信息集,Logistic預測模型的誤判率最低。
2.2 主要缺陷
(1)與國外相比,國內財務預警研究方法多是采用單變量分析、多元判別模型和多元邏輯回歸模型,很少涉及生存分析法和其他非統計類方法。而國外對于非統計類方法進行了很多大膽的嘗試,總體效果比較好。
(2)預警指標只能反映結果(即風險程度)風險量變的過程和產生風險的根本原因不充分、不詳細,不利于內部管理者提出應對風險的防范措施。資產負債表反映的是某一時點的財務狀況,而損益表反映的則是一定期間的經營成果,沒有反映危機量變的過程及其產生危機的直接因素。而現有各種財務風險預警方法利用的數據大部分來源于會計報表(而且利用的大部分是年度會計報表),即當前人們只注重研究企業的經營結果即質變的問題,而忽視了量變的問題研究。佘叢國、席酉民指出當前我國預警研究存在的問題之一就是:重警兆和警度的研究,忽視對警義和警源的分析,從而對企業危機產生的本質特征缺乏深入了解,限制了指標體系的可靠性和說明力。
(3)財務風險預警的時效性較差由于現有財務風險預警方法需依賴會計報表數據,然而會計報表一般在當期結束以后一個月甚至三個月才能公布,時間比較滯后。對于風險預警而言時間就是其生命,然而顯然現有財務風險預警的時效性較差,一旦發生風險危機,預警晚矣。
(4)預警指標不科學當出現大量不良資產時,有些預警指標失靈(不能把潛在的風險及時揭示出來)。
3 完善我國財務風險預警的思路
因我國財務風險預警存在以上不足,在此特提出如下思路:在現有財務風險預警指標的基礎上稍作修改,成為我國企業的年度財務風險預警指標體系;另外為了應對瞬息萬變的市場,及時反映萌芽狀態的風險和產生該風險的直接原因,建立一套企業內部管理者適用的財務風險預警子系統――資產風險預警系統,主要用于企業年度內各月份的風險監控。資產風險預警是指企業針對各項資產風險控制點收集整理監測數據,通過與預警標準的對比分析進行風險識別、評估和報告,及時采取有關措施防范和控制資產風險發生的過程。
狹義上的財務風險也稱籌資風險,是指企業因舉債而導致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的可能性。其主要衡量指標是資產負債率,其風險主要存在于資產和負債之中。企業雖然對資產風險和負債風險都必須進行控制,但其控制程度卻有不同,其差異主要體現在企業負債規模不但受企業自己控制,而且很大程度上受債權人的約束;而企業資產的投放一般不受他人的限制。由于企業的負債行為受到法律、企業債權人或潛在債權人的約束,企業無法如愿獲得高比例的負債。另外,從財務管理學資本結構實務中可得知,最佳的資本結構不用求出某個最佳點,而只需算出最佳區域,即上線和下線即可。同樣,在求企業最佳的資產負債率時也不必算出某一點,而只需算出安全區域,得出預警線即可,也就是說資產負債率可以在一定區域內擺動,應有一個緩沖區。所以對負債風險的預警只進行年度預警即可,而不必每月進行預警,在各月份中應重點進行資產風險的預警。資產的投放則與負債相反,不但不受對方限制,有些時候還受到對方的鼓勵,甚至引誘。企業負債受到企業外部條件的約束,企業想高比例負債變得非常困難,甚至無法實現。而資產的投放幾乎不受外部條件的限制,完全需要靠企業管理者或股東來控制。另外,資產風險控制好了,資產的流動性好,在客觀上也會降低負債風險,使企業能夠及時清償債務。因此,企業需要重點對企業資產的品質和數量進行風險管理和控制,那么建立資產風險預警也就順理成章了。
4 建立風險預警系統需要解決的問題
(1)在建立預警指標體系時,既要考慮指標體系的完備性,又要考慮到指標間反映預警主體的非重復性,盡可能使所建立的指標體系為指標集中的最小完備集。這些指標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不良資產、存貨規模、應收賬款規模、對外投資總額等。
(2)對不良資產的判斷問題。近年來,不良資產一詞常常出現,但其概念一直眾說紛紜,其判斷標準更是五花八門。雖然《企業會計制度》中對不良資產計提減值準備有所規定,但只是些籠統性原則,不便于實際操作,也沒有對不良資產作出明確的定義。
(3)資產風險預警具體實施的要點。建立了資產風險預警系統之后,預警組織及其制度是風險預警實施的基礎。預警組織可以成立獨立的部門,也可以設置在財務部門或其他管理部門之內。預警制度則包括預警組織形式,數據的傳遞、獲取、計算,警情的報告,草擬預警指令等。
5 結語
雖然財務預警方法研究取得了重大進展,開始進入快速成長階段,但總體上看,尚未進入成熟階段。而我國的相關研究更相對滯后,基于財務預警方法現狀的研究,財務預警方法的運用還應在以下兩個方面有所突破:首先,國內目前還沒有對具體行業進行分析、建模。由于每個行業的狀況不同,影響財務危機的因素自然不同,因此,分行業研究更有價值。國外在分行業研究中發現,由于行業的不同,同一預警變量包含信息量有所不同,其預測效果大有差別。其次,國內財務預警還只局限于對被特別處理的公司的預測上,為投資者買賣股票提供一些投資依據,對企業自身的預警也并不多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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