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責任審計內容范文
時間:2023-06-22 09:4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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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財務收支審計;財務報表
引言
進入新世紀以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繁榮,企業和事業單位迎來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和挑戰。一方面,市場規模不斷擴大,企業和事業單位創造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不斷增多。另一方面,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不斷拓寬,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審計難度日益加大。經濟責任審計對領導層有重要的約束作用,為了促進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對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進行對比分析。
一、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相同之處
1.根本性質相同
首先,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根本性質相同。無論是經濟責任審計,還是財務收支審計,都是非常重要的審計業務類型。在開展上述兩種審計業務的過程當中,相關人員必須對企業或事業單位的財務資料進行審查,保證審查過程的透明性。在確保財務資料數據無誤后,方可以編制審計報告,提供審計評估。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可以對領導層的行為進行規范、對企業或事業單位的經濟發展情況進行審核、對財務報表作出精確評價。
2.基本方法相同
其次,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基本方法相同。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時,需要調查企業或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檢查財務報表的各項指標。財務報表上包括企業或事業單位的凈收入、利潤總額等。在開展財務收支審計時,同樣需要查看企業或事業單位的財務報表,對報表上的各項經濟指標進行確認。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的常用調查方法有抽樣調查法、對比分析法、直接審查法等等。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的常用調查渠道有召開內部會議、進行財務匯報等等。
3.法定程序相同
再次,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法定程序相同。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為了規范審計業務,國家對企業和事業單位的審計流程作出了明確規定。一般來說,審計流程包括審計方案準備、審計方案實施、審計報告撰寫等。無論是經濟責任審計,還是財務收支審計,都必須遵循既定的審計流程。審計流程具有科學性和規范性的特征,有利于提高審計管理的效率。國家為審計業務提供了法律保障,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工作必須在制度之內運行。
4.監察規則相同
最后,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監察規則相同。在對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進行監察時,必須遵循公正原則。經濟責任審計以領導層作為主體,對領導層起著重要的制約作用,如果審計失責,會導致問題的發生。財務收支審計以企業和事業單位作為主體,對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發展至關重要,如果監察不力,將無法幫助企業預測市場的發展方向。因此在開展上述審計工作時,必須遵循腳踏實地的監察規則。
二、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的不同之處
1.審計內容不同
首先,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內容不同。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是對領導層的經濟責任進行審查和核算,一旦領導層出現失責問題,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從這個角度來看,經濟責任審計更偏向于“責任”的內容。財務收支審計是對企業的經營情況作出評價,計算企業在一段時間內所獲得的經濟收益。從這個角度來看,財務收支審計更偏向于“財務收支”的內容。
2.審計資料不同
其次,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資料不同。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時,企業需要遵循相關法律法規,對領導干部的工作進行督查。一方面,審計部門需要和紀檢部門建立溝通與聯系,獲取領導干部的工作資料、廉政資料等。另一方面,審計部門需要搜集基層意見,對領導干部作出客觀且正確的評價。在開展財務收支審計時,審計部門需要獲取企業的財務報表、財務賬簿等,還有企業其他經濟活動的票據。
3.審計效益不同
再次,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效益不同。經濟責任審計面向的主體是領導層,對領導干部起著重要的糾偏作用。在開展經濟責任審計后,領導越權行為越來越少,干部工作效率越來越高,企業和事業單位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財務收支審計面向的主體是企業或事業單位,在開展這一審計工作后,企業可以根據審計報告制定發展決策,提升自身的綜合競爭力。
4.審計時限不同
最后,經濟責任審計和財務收支審計的審計時限不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需要相關部門的授權,審計部門不能自主決定工作內容。經濟責任審計的時限比較長,最大時限甚至超過了十年。與之相較,財務收支審計的時限比較短,僅僅發生在會計期間。
三、準確掌握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關系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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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責任審計的特點
1.審計定位的雙重性
經濟責任審計復合了審計監督與干部監督,是一種“對事又對人”的獨特審計模式,其雙重性特征在審計對象和審計目的上體現充分。在審計對象上,承載了對經濟事項或活動的審計檢查,對主要負責人(或法定代表人)任期履職情況的審計評價。在審計目的上,既體現了對干部的監管,又促進了干部提高效能,經濟責任審計發揮了監督經濟、考核干部之功效。
2.審計職能的綜合性
經濟責任審計是一項政策性強、涉及面寬、風險責任大,兼容審計、紀檢監察、組織人事、國資監管和財政監督等職能的綜合監督形式。為有效開展審計工作,從中央到地方均已建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制度,要求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在各司其職的同時,在重要的工作環節或處理重大問題上形成合力,相互支持,協調配合,保證審計工作順利進行。
3.實施啟動的法定性
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啟動有清晰的時間界定,領導干部、主要負責人任期屆滿,或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輪崗、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接受經濟責任審計。根據干部管理監督工作的需要,也可在任期內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4.審計程序的特定性
經濟責任審計與其他審計項目相比在程序上相應增加了一些特殊規定。例如在審計立項方面,按干部管理權限和審計管轄范圍,經干部管理部門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托、授權后,由審計部門列入審計項目計劃組織實施,是一種“受托”、“被動”的審計行為。
5.結果用途的多樣性
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一果多用”,是各級政府、干部管理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加強宏觀經濟管理、國資監管和財政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對干部考核、獎懲、任免及做出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決定時的重要參考依據。
二、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審計、管理審計的關系
經濟責任審計與財務審計、管理審計可謂源自一脈,相互之間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只有正確認識三者的關系,才能切實發揮各自在經濟監督中的作用。
1.審計依據
《審計法》修改前,經濟責任審計是根據五部委的要求,按中辦、國辦文件精神和審計法規的規定進行的審計活動;修改后,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一種審計類型,與財政財務審計同屬依法開展的常規審計項目。而管理審計則是組織自身發展的內在需要,我國目前缺乏公認的管理審計準則,缺乏系統規劃和方法體系,開展工作隨意性較大。
2.審計目的
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審計,客觀、公正評價責任人經濟責任的履行情況,以促進領導干部勤政廉政,全面履行職責,為干部管理部門考核使用干部提供依據,旨在加強干部監管。財務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審計,查錯防弊,以維護資產安全,保證經營管理合法合規,為領導決策提供真實可靠的依據。管理審計的目的是:通過審計,深入剖析經濟管理行為,以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防范經營風險,優化資源配置,實現組織可持續發展戰略目標。三類審計目的各不相同,經濟責任審計作為人事、經濟監督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著眼于明確責任、監督過程、評價結果;財務審計是對會計資料及經濟活動的糾偏查證,強調真實、合法;管理審計是對管理活動由表及里的評判,突出效率和效益。
3.審計內容
以醫療衛生行業為例,經濟責任審計的核心是“經濟活動應履行的職責義務”,審計內容有:(1)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2)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及保值有效情況;(3)重大經濟事項決策、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運作機制的建立與執行,以及決策程序和決策效果情況;(4)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5)內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情況;(6)任期運營業績狀況以及相關的經濟工作目標完成情況;(7)對所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情況;(8)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經紀律和廉潔自律情況等。財務審計以財務記錄為范圍,審計內容有:(1)預算執行和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2)各類收入、支出、結余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3)資產負債和凈資產等真實、合法、有效情況。管理審計以某項業務或某一職能為范圍,深入剖析評價組織結構、組織目標和戰略規劃、管理制度和管理方式、人力資源的開發與利用、經濟(經營)活動的組織實施、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等適當、合法、有效情況。從審計內容看,經濟責任審計是以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為基礎,以組織目標、運營業績、管理效能及守法盡責為主線,對責任人權利運行過程及其效果做出責任界定和評價的一種特殊審計形式,蘊含了財務審計和管理審計的相關內容。
4.經濟業績評價指標
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的設置是一個系統、復雜的工程,評價應圍繞審計目標、范圍和內容,結合行業特征、責任人的職責范圍確立,并僅限于經濟責任。醫療衛生行業經濟業績評價指標主要有:(1)反映預算管理指標,包括預算執行率、財政專項撥款執行率等;(2)反映增值能力指標,包括凈資產收益率和任期年均凈資產收益率、收支結余率等;(3)反映資產營運能力指標,包括總資產周轉率、流動資產周轉率、不良資產比率等;(4)反映償債能力指標,包括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等;(5)反映發展能力狀況指標,包括總資產增長率和任期年均總資產增長率、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年均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率、收入增長率和任期年均收入增長率、固定資產凈值率等;(6)反映社會貢獻狀況指標,包括工資總額增長率和職工人均工資收入增長率、次均門急診費用、每出院人次平均費用等。管理審計涉及經營業績評價定量指標,主要有:(1)反映財務效益狀況指標,即凈資產收益率、經費自給率等;(2)反映資產營運能力指標,即總資產周轉率、流動資產周轉率、存貨周轉率和應收賬款周轉率等;(3)反映償債能力指標,即資產負債率、流動比率、速動比率等;(4)成本管理指標,即每門診人次支出及門診收入成本率、每出院人次支出及住院收入成本率、萬元業務收入能耗支出、萬元醫療收入衛生材料支出等;(5)收支結構指標,即人員經費支出比率、公用經費支出比率、管理費用率、藥品和衛生材料支出率、藥品收入占業務收入比重等;(6)反映成長能力指標,即總資產增長率、凈資產增長率、收入增長率及其三年平均增長率等。此外,還有反映資產效率、人力效率及經濟規模效益等指標。財務審計一般不需運用經濟技術指標對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評價,但是在財務審計基礎上,經審計鑒證的財務數據和財務指標通常為經濟責任審計和管理審計的評價提供有效支撐。從上述量化指標看,經濟責任審計和管理審計的經濟評價指標有著本質的聯系,都包含效益水平、營運管理、債務風險和發展能力等方面,但是各有側重,經濟責任審計從國有資金績效評價的角度,突出評價資產的安全、質量及保值增值情況,對任期各個年度的業績狀況均有所反映;而管理審計則對投入產出的效率和效果,以及管理能力進行相應的比對,強調實現效益最大化和組織發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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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有關法規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等有所規定,但并未細化。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由于各種困難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規范等問題,影響了審計質量,增加了審計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內容不明確。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細則規定中只說明了什么可以評價,并沒有規定不可以評價或不可以過多評價的內容。因此,在部分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中,為使審計報告更容易得到被審計對象的認同,往往存在審計評價內容過于全面化的傾向。表現為:一是充分肯定責任人的成績,對存在的問題只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這種對成績、問題避重就輕的評價,不利于審計目標的實現;二是把被審計單位的社會效益、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把被審計單位可持續發展納入評價內容,增加了審計評價的難度,加大了審計風險。
2、審計內容過多,造成審計評價目的不明確。許多審計單位將經濟責任審計同一般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等合并進行,把經濟責任審計建立在單位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之上,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內容過多,這就產生了審計評價目的不明確的問題。為了避免矛盾,審計評價往往就事論事,泛泛而論,只談事實,對經濟責任的歸屬采用回避的態度,違背了審計評價的重要性原則。特別是不能區分被審計領導的個人責任和單位集體的責任。
3、經濟責任的不確定性和審計對象種類的復雜性,給審計評價帶來困難。在高等學校中,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種類非常復雜,涉及院校職能部處、院系所、教輔單位和后勤產業等不同經濟運行模式的單位,以后還有可能涉及到校級領導。有些干部上任后并不知道自己有什么經濟責任,學校沒有直接授權。有些院長、系主任和所長是專家學者型的人物,他們甚至不直接分管其單位的財務和行政工作。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不明確給評價帶來困難。
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未能建立,審計報告文本非標準化。評價最大的困難是沒有指標和標準。雖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經有幾年的時間,但是審計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未能建立,審計人員在審計評價過程中缺乏標準,比如對重大經濟事項、重大經濟損失的判斷標準不一致,對審計責任大小的評判就難免存在偏差。
此外,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報告并未采用嚴謹的、規范的標準文本。在實際評價中沒有嚴格遵照經濟責任審計有關文件規定,往往帶有主觀隨意性,評價用語不夠準確規范,使人難于理解或產生歧義,有些評價結論過于絕對化。
5、審計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審計評價質量難以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了審計工作政策性強、責任大,要求審計人員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強的業務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然而,審計工作在很長一段時間里不被重視,審計人員地位不高,造成人員素質不高。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差異較大,不能滿足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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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計目的落腳點不同財務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對財務審計對象與財務相關的工作進行真實性與合理性分析,確定其是否符合企業發展的實際需求,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奠定基礎,促進我國經濟持續發展,保障國民生活水平。經濟責任審計主要針對領導個人,通過該審計工作客觀真實的評價領導干部在過去一段時間的經濟責任履行狀況,從狹義上來說可以看做是對領導干部的績效考評。通過經濟責任審計能夠真實反映領導干部在審計期間是否出現不真實或違背相關規章制度的行為,并需要對其所作所為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其次,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還能夠克制領導干部以公謀私行為,為其日后的發展提供參考依據,若在審計中發現情節比較嚴重的經濟違法行為將依法對其進行制裁。
(二)審計內容的側重點不同根基相關部門的規定,經濟責任審計中的經濟責任主要指相關領導干部在任期內在其領導部門所進行的各項經濟活動(主要包括該部門的財政支出以及財政收入、企業部門的資產負債、經濟損益等)的真實性以及有效性進行判斷,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判斷該領導干部的行為是否能夠為企業帶來實際經濟效益,且該干部在任職期間是否存在的現象,最后綜合評價該領導干部對企業的實際影響。財務審計則是將審計側重點放在各單位的財務支出以及財務收入上,在內容上更加廣泛,且責任的承擔由整個審計對象部門來承擔,即使明確到部門人員也有主次之分,從這方面來看與經濟責任審計區別較大。
(三)審計方法不同財務審計過程中的審計方法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對各種書面材料的審查,主要包括審計對象部門過去一段時間的各種會計財務憑證以及工作過程中的各項報告記錄。書面資料的審計方法多種多樣,主要包括核對法、審閱法、分析法、比較法、抽查法等,驗證書面資料的真實性,并通過對這些資料的審計了解相關部門在過去一段時間內的經營狀況。另一種是對過去一段時間審計對象的實際工作進行審計。實際審計過程中通常將兩種審計方法相結合,從而真實有效的反映審計對象的工作狀況。經濟責任審計則是在財務審計的基礎上,對相關責任人的重大決策及主要的經濟指標進行審計與核實,體現廉政、有效、可靠的工作方式。
二、審計項目互動,資源共享
財務審計和經濟責任在存在一定的異同,實際審計過程中都具自己獨特的優勢,因此在實際運用過程中可以將二者結合,在審計過程中實現互動,共享審計資源。在審計過程中充分利用現有的審計資料,并結合經濟審計重點內容以及相關領域,在財務審計過程中可以對項目中的重要責任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實現資源有效共享,通過對財務的一次審計能夠得到多項成果。另外還可通過將任期績效評價工作與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結合起來,起到良有效的監督作用,促進企業科學發展。
三、結束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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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責任審計 工作機制 分類管理
一、國內外研究現狀綜述
國內關于經濟責任審計的研究多集中在政府部門、國企等單位,涉及高校的并不多,并且主要以本科院校為研究對象,集中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于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研究。陳曉芳、桂珍若(2006)區分高校不同部門、不同性質單位的負責人的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作了明確闡述。張曉紅(2009)分析了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現狀及原因,指出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了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優化框架。王亞榮、馮民柱(2011)認為應當從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入手,分析其應當履行的經濟責任,最后確定詳細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內容。石莎莎、楊明亮(2012)基于受托責任理論,分析了將社會責任納入高校領導經濟責任審計內容的必要性。賈明春、張鮮華(2013)以教育部直屬高校為樣本,實證分析了影響高校科研績效的各項因素,提出應當強化高校校長經濟責任審計中對科研績效的評價。胡萍(2015)將高校經濟責任審計對象進行分類,將不同類型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分為“共性責任”和“特性責任”,并詳細列出了“共性責任”和“特性責任”的內容。
(二)關于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研究。王奇杰、陳悅東(2008),朱瑩、 楊柏冬(2010)將層次分析法用于解決高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的權重分配問題。王奇杰等(2008)基于科學發展觀的視角構建了高校校長經濟責任審計的指標體系,包括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吳秋生(2012)認為,經濟責任有積極面和消極面。對積極經濟責任應當采用指標分析評價法,消極經濟責任應當采取問題責任界定法。耿彥軍(2013)分析了高校不同財權配置模式下,高校院系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和評價指標。張凱(2015)設計了高校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共性指標,還設計并詳細解讀了高校不同職能部門、教學部門負責人的個性指標。
(三)關于經濟責任審計其他方面研究。孫寶厚(2008)認為審計質量與審計風險成反比。劉更新(2012)分析了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機制框架。楊玉新(2012)分析了審計各個階段的流程及存在的風險,提出了完善方案和風險防范措施。楊從印、劉琴(2015)以教育部直屬高校為樣本,調查了以經濟責任審計發現問題整改為重點的經濟責任審計開展情況。
高校中本科院校和高職院校無論是辦學規模、組織結構還是人才培養模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區別,這也決定了本科院校和高職院校經濟責任審計管理、實施、評價、成果運用等方面存在顯著不同。首先,財務管理模式方面,與本科院校多實行分級管理的財務管理模式相比,高職院校由于辦學規模小,其組織結構相對簡單,大多實行集中的財務管理模式,即學校只設一級財務部門,統一進行整個學校的所有財務管理、經費收支、預算及決算。校內所有二級單位均無權設置財務機構,也無任何財權。在這種模式下,二級學院(系部)及不同職能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就與本科院校有著很大的區別。其次,內部審計隊伍建設方面,本科院校大多設置了獨立的內審機構,設置不同專業領域的專職內審人員。相比之下,很多高職院校的內審機構尚未獨立設置,內審人員的專業水平、業務能力也與本科院校有很大的差距。
從國內學者的研究來看,多以本科院校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研究的潛在對象,并沒有區分本科與高職院校的現實差別。而且在目前實際工作中,高職院校也沒有專門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機制作為參考,實施及管理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存在著不同學校不同做法的普遍現象。
二、建立健全高職院校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工作機制的探討
(一)建立健全高職院校經濟責任審計制度保障機制。
1.加強內部審計組織領導。(1)進一步提高高職院校領導對于內審工作重要性的認識。高職院校的主管部門應當把內部審計的開展情況列入學校主要負責人的業績考核內容之一。在對高職院校負責人任中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時,將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情況和效果作為審計的側重點,以此提高高職院校領導層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重視程度。(2)要求高職院校校長參加全省教育內部審計工作會議。(3)保證學校審計部門的知情權。學校審計部門作為高職院校的內部監控機構,應當充分享有對學校重大事項的知情權,校長辦公會議紀要應及時抄送內審部門,必要時學校審計部門主要負責人應列席校長辦公會議,便于內審工作的有效開展。(4)組織校內審計培訓。在校內積極舉辦內部審計以及財務規范培訓,要求校級領導及中層干部參加。通過相關法規與案例的學習,加強其對內部審計及財務風險的了解,充分認識內部審計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即內部審計將防范關口前移,及時發現問題并進行整改,在一定程度上能夠降低領導的財務風險,也能提高整個學校的資產使用效益。(5)加強上級主管部門對高職院校的走訪調研。上級主管部門加強對高職院校的實地走訪督查或調研,與學校黨政領導進行深度交流。對專職審計人員配備、內審經費、經濟責任審計輪審情況等問題進行深入探討,使高職院校領導意識到內審工作的必要性。
2.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建設。(1)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學校主要負責人應直接領導內審工作。建立健全以校長為組長,分管審計校領導、分管財務校領導為副組長,組織人事、紀檢監察、財務、審計等部門主要負責人為成員的內部審計聯席會議制度,并明確各部門工作職責,制定議事規則,及時研究解決審計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定期將審計結果在聯席會議上通報,以制度促進審計信息的公開,從而充分發揮審計的作用。有關基建修繕工程項目審計的專題聯席會議,應該要求基建后勤部門和工程項目管理的主要負責人參加。年度審計計劃、審計報告應納入校長辦公會議研究范圍,在會上傳達新形勢下教育廳、審計廳等上級部門對教育系統內部審計的工作要求,提高學校領導的審計意識。把審計結果作為學校相關決策的重要依據。(2)確保高職院校內審機構的獨立性。(3)建立全面、系統、可操作的學校內審規章制度體系。根據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最新出臺的相關審計法規和會議、文件精神,針對學校實際和審計工作新形勢新要求新情況,及時制定、修訂學校內部管理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基建修繕工程審計、教學科研實驗室建設等各類專項資金審計方面的規章制度,規范內部審計的立項程序和操作規程,做到學校內審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4)完善學校內控制度建設。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建設長效機制。深入分析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所產生的原因,提高內部管理水平。對屬于內控制度缺失的要及時提出整改意見和要求,不定期地對學校的管理制度進行梳理和修訂,不斷完善內部規章制度體系。屬于人員操作層面的,要加強人員管理,對流程不規范不清晰的要加強過程管理。學校要加強資金監管,結合學校實際,建立完善覆蓋項目決策、管理、實施主體的逐級考核問責機制,實行全過程信用記錄制度和責任倒查制度,加大對違規行為的處罰。加強資金預算和項目論證工作,在實施過程中,要嚴格按照經費管理辦法及財務制度執行,以控制業務活動的真實性為重點,加強經費支出的報銷審核,規范報銷流程,提高項目風險管理與控制能力。加強內部監督管理部門間的溝通交流,不能以審計監督來代替內控機制,協調發揮各類監督綜合作用。
(二)建立健全高職院校經濟責任審計分類管理機制。
1.明確經濟責任審計對象。將凡是負有經濟責任的部門、單位“正職”及主持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實際主持本部門本單位工作的副職領導干部全部納入經濟責任審計范圍,形成全覆蓋格局。在高職院校的經濟責任審計中,不同被審計人員的經濟責任存在著很大差異。在審計原則、審計程序及評價標準的選擇上,根據被審計人員的不同類別有所側重,以確??茖W、客觀、公正地評價。高職院校內無論是什么部門,其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都存在著共性。主要是(1)資產的管理和使用情況。(2)預算執行情況,包括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3)內部控制的建立和執行情況。(4)任期內遵守廉潔規定情況。在這些共性的責任之外,各部門由于工作崗位性質、部門職責不同及經濟活動復雜程度等因素,負責人的經濟責任也有著很大的區別,可以據此將經濟責任被審計人員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學校下屬經營活動頻繁、實行獨立核算的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其經濟責任除了共性責任之外,還在于各項經濟指標的完成情況。第二類是承擔著重要經濟管理職能、管理使用學校資金數額大的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如財務、基建后勤、資產設備、網絡中心等。這些部門管理整個學校的財務收支、基建維修工程、設備采購、實驗室網絡及設備使用等,由于其部門職能所致而使得主要負責人的經濟責任重大。第三類是承擔著重要的經濟管理職能、管理使用學院資金數額大的系部(二級學院)、教學管理等職能部門的主要負責人。這些部門管理使用著大量的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學生幫困資金、獎助學金等專項資金,除了共性的經濟責任外,其責任重點還在于專項資金管理使用的合規性、效益性。第四類是其他職能部門、科研單位、群眾團體的主要負責人。這些部門由于崗位性質其經濟責任較小,管理資金也少。
2.實施經濟責任審計分類管理。由于經濟責任審計對象不同,相應的經濟責任也有所區別。為了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針對高職院校實際情況,遵照全面審計與重點審計相結合的原則,按照被審計人員經濟責任的分類,對學校內部管理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分類管理。對于第一類獨立經營核算的下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采用對單位財務審計或主要負責人任中審計加離任審計方式,至少每年對單位開展一次財務審計或者任期內對主要負責人進行一次任中審計,離任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于第二類經濟責任重大、承擔重要經濟管理職能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實行任中審計加離任審計,一個任期內必審一次,離任時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于第三類管理著各種專項資金的部門主要負責人,宜采用專項資金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相結合的方式,以離任審計為主,加以必要的任中專項審計。對于第四類其他職能部門、科研單位、群眾團體等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一般實行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必要時開展審計調查或抽審。
(三)建立健全高職院校經濟責任審計運行機制。經濟責任運行機制就是處理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人、審計人、被審計人以及信息使用人之間關系以及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效開展的各項程序和制度。具體來看,主要有委托人與審計人之間的委托機制,審計人與被審計人之間的執行機制,信息使用人與被審計人之間的成果運用機制。
1.經濟責任審計委托機制。經濟責任的產生起源于財產、資源的所有權與管理權的兩權分離。財產、資源的所有者將其經營管理權委托給無所有權的人,由此而產生關系。為了降低成本,所有者委托獨立的第三方對人的管理行為進行監督。在高職院校經濟責任審計實踐工作中,校內管理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人通常是組織人事部門。雖然這些部門不是公共財產的所有人,但是經濟責任審計是對領導干部的審計,對他們的管理一般是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的,所以組織人事部門作為經濟責任審計的委托人是符合我國國情的。在操作中,高職院校組織人事部門向內部審計聯席會議提出學校內部管理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建議,經聯席會議研究審議后,報校黨委或校長辦公會議批準通過。組織人事部門向審計部門發函,由審計部門具體實施。
2.經濟責任審計執行機制。經濟責任審計執行過程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審計準備階段、審計實施階段、審計終結階段。(1)在審計準備階段,審計部門按照組織、人事部門的書面委托書,對被審計部門進行審前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可單獨立項,也可將經濟責任審計與專項資金審計、財務收支審計、內部控制審計、績效審計等聯合立項,制訂切實可行的審計實施方案,組成審計工作組,向被審計人員送達審計通知書并開展審計。(2)在審計實施階段,現場審計正式開始前,應當召開審計進點會,審計工作組全體人員、被審計對象、所在部門或單位相關人員參加,必要時可邀請分管校領導出席,通報審計工作具體安排和要求,聽取被審計人員介紹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等。在實施審計時,應當根據被審計對象的類別,明確相應的經濟責任,側重不同的審計重點。除了查閱會計憑證、文件記錄等原始資料、實地盤點以及對一些疑問進行詢證之外,還可以通過與被審計干部談話,與被審計部門或單位其他干部、教職員工代表分別座談,多渠道了解被審計對象執行財經紀律、“三重一大”、廉政從業等方面的情況。(3)在審計終結階段,審計人員在充分整理、分析審計工作底稿和詢證單的基礎上,編寫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送達被審計對象,充分征求其及所在部門的意見。如果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持有異議,審計人員則需要進一步核實。根據最終無異議的征求意見稿出具正式審計報告,并做好文件歸檔。正式審計報告應送達委托審計的組織人事部門,被審計人員本人及其分管校領導。對審計報告提出的有關整改事項,被審計部門現任領導干部應積極采取措施進行整改,并自收到審計報告2個月內提交審計整改結果報告,已離任干部應予配合。內部審計聯席會議應對有關審計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必要時審計部門可開展回頭看檢查整改情況。后一輪審計時要將前一輪審計提出的整改事項作為審計內容。
3.經濟責任審計成果運用機制。經濟責任審計的最終目的是審計結果的有效運用。兩辦《規定》中雖然已提出應當將審計結果作為考核、任免、獎懲被審計領導干部的重要依據,但缺乏強制性,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率仍然不高。干部管理監督部門對審計結果的應用不夠重視,審計結果還未真正成為干部使用和監督的重要依據。要進一步明確經濟責任審計在干部考核中的具體作用,積極探索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分析運用,健全與經濟責任審計相配套的組織人事工作制度。此外,還必須強化以下幾個方面:建立健全審計結果公開制度;加強對基建工程的審計整改;加強對科研項目及專業建設、課程建設等專項的審計整改,進一步規范科研及專項經費使用;加強對財務的審計整改,確保資金運用安全規范高效。
(四)建立健全高職院校經濟責任審計人才保障機制。
1.加強組織保障力度。學校內審人員的年度績效考核應當單獨進行,根據內審人員的職責履行情況及工作業績,由內審部門負責人與分管審計的校領導直接考核評價,切實保護內審人員的工作積極性。
2.提升內審工作的效度。鑒于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特殊性,以及高職院校同類崗位經濟責任的同質性和可比性,可探索實行同類崗位附近高職院校內部聯合審計,尤其是經濟責任較重的崗位,增強內審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加大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質量保障力度。
3.加大人才保障力度。應當出臺政策為高職院校內審人員的后續教育、學歷進修和職稱晉升等提供有利條件。同時要重視實踐對業務能力提升的重要性,為高職院校內審人員參與上級主管部門開展的各類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積極創造條件。加強各個高校之間內部審計工作的交流,研討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中遇到的難點和熱點問題,不斷提升業務水平。
參考文獻:
[1]耿彥軍.新形勢下我國高校院系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研究[J].中國內部審計,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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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有關法規對經濟責任審計的范圍等有所規定,但并未細化。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由于各種困難造成了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不規范等問題,了審計質量,增加了審計風險。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經濟責任審計的評價不明確。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細則規定中只說明了什么可以評價,并沒有規定不可以評價或不可以過多評價的內容。因此,在部分高校經濟責任審計中,為使審計報告更容易得到被審計對象的認同,往往存在審計評價內容過于全面化的傾向。表現為:一是充分肯定責任人的成績,對存在的問題只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這種對成績、問題避重就輕的評價,不利于審計目標的實現;二是把被審計單位的效益、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工作以及把被審計單位可持續納入評價內容,增加了審計評價的難度,加大了審計風險。
2、審計內容過多,造成審計評價目的不明確。許多審計單位將經濟責任審計同一般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內部控制制度審計等合并進行,把經濟責任審計建立在單位財務收支審計的基礎之上,經濟責任審計涉及內容過多,這就產生了審計評價目的不明確的問題。為了避免矛盾,審計評價往往就事論事,泛泛而論,只談事實,對經濟責任的歸屬采用回避的態度,違背了審計評價的重要性原則。特別是不能區分被審計領導的個人責任和單位集體的責任。
3、經濟責任的不確定性和審計對象種類的復雜性,給審計評價帶來困難。在高等學校中,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種類非常復雜,涉及院校職能部處、院系所、教輔單位和后勤產業等不同經濟運行模式的單位,以后還有可能涉及到校級領導。有些干部上任后并不知道自己有什么經濟責任,學校沒有直接授權。有些院長、系主任和所長是專家學者型的人物,他們甚至不直接分管其單位的財務和行政工作。審計對象的經濟責任不明確給評價帶來困難。
4、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未能建立,審計報告文本非標準化。評價最大的困難是沒有指標和標準。雖然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已經有幾年的時間,但是審計評價指標和標準體系未能建立,審計人員在審計評價過程中缺乏標準,比如對重大經濟事項、重大經濟損失的判斷標準不一致,對審計責任大小的評判就難免存在偏差。
此外,高校經濟責任審計的審計報告并未采用嚴謹的、規范的標準文本。在實際評價中沒有嚴格遵照經濟責任審計有關文件規定,往往帶有主觀隨意性,評價用語不夠準確規范,使人難于理解或產生歧義,有些評價結論過于絕對化。
5、審計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審計評價質量難以保證。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特殊性決定了審計工作政策性強、責任大,要求審計人員具備較高的政策水平、較強的業務能力和綜合分析能力。然而,審計工作在很長一段時間里不被重視,審計人員地位不高,造成人員素質不高。審計人員的工作能力和政策水平差異較大,不能滿足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需要。
提高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質量是保證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的重要環節,應從以下六個方面采取對策:
1、規范審計評價的范圍和要求。為了避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隨意性,使評價與目標一致,必須明確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對被審計領導干部的評價主要是界定和確認其經濟方面應負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主管責任是指其任職期間,單位在財務收支不真實、資金使用效益差和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問題上應負的責任。直接責任是指被審計領導任職期間在侵占國家資產、違反領導干部廉政規定和其他違法違紀問題上應負的責任。由于高校屬于非營利性組織,中層領導工作重點大多在行政管理和教學科研方面。在審計調查中,被審計對象會過多地介紹一些非經濟行為的情況。因此,在評價領導干部工作業績時,容易偏離“經濟”這個主題,過多地評價領導干部的非經濟行為。這就要求我們要準確把握審計機構在干部監督機制中的職能。審計機構不是干部管理部門,而是干部監督管理機制中的一個重要環節。我們從事經濟責任審計也只是為干部管理部門提供領導干部在經濟行為方面遵守財經法規、履行工作職責的相關情況。因此,在作出審計評價時,審計機構應從經濟角度,而且僅限于審計所涉及的范圍和內容,緊扣經濟責任這個主題,客觀、公正、謹慎地評價領導干部的業績和經濟責任。評價工作業績必須是審計對象采取經濟手段,通過財政收支、財務收支形式取得的業績;評價經濟責任必須是審計對象行使經濟職權過程中發生的,或行使職權過程中發生的經濟責任。
評價必須突出重點,應做到:不超越審計職權,對非經濟責任,對非被審計人的責任不評價;評價不超越審計目的及其應審的范圍和內容,對非審計事項不進行評價,審計未涉及的問題不評價,不屬于審計范圍的不評價;應避免涉及領導干部的政治素質、人事管理、工作作風甚至生活作風等非經濟方面的表現。遵循重要性原則,抓住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進行評價;要依據事實和規章,遵循一定的程序,定性結論要恰當、準確,不至于引起誤解和錯覺。但對某些與經濟活動有關的非經濟行為,如某領導干部為節約單位費用壓縮各種會議、精簡機構人員等,也可作出適當的評價。需要強調的是,為使審計報告更容易得到被審計對象的認同,對被審計對象非經濟方面所取得的貢獻,如科研項目的爭取情況、培養學生的情況等方面可以在審計基本情況介紹中簡短介紹,但無須放在審計評價中表述。
2、區分不同審計對象,確定重點評價。高校組織機構比較復雜,因此審計評價的重點也應有所不同。對不同單位的審計對象,在領導干部對本單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領導干部應遵守廉政條例等方面是一致的,但對有經營目標和僅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職能的院系領導,責任評價的重點有較大差異。前者要重點評價單位資產的保值經濟責任審計增值情況,而后者則應將評價重點放在被審計對象所在單位執行財經法規情況、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以及資金的使用效益等方面。因此,高校審計部門對不同的審計對象,應規定不同的審計評價標準。
3、把握好評價的尺度和參照標準。評價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關鍵是把握好評價的尺度和參照標準。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根據審計評價所確定的重點內容,參照以下四種標準進行評價:
一是定量評價標準。即根據審計查證的事實,用具體數值來評定領導干部工作業績與經濟責任。這種適用于評價領導干部由于工作失誤或管理不善等原因給國家造成的經濟損失和任職期間國有資產增減變化情況;領導干部自身違反廉政規定、違法違紀等情況。由于定量評價直接引用了審計查證的具體數據,比較客觀真實地反映了經濟行為的本身,既直觀明了,又可以有效地防范審計風險。
二是定性評價標準。即審計調查所取得的數據與事實,將要評價的內容劃分若干檔次來評定某項經濟行為的性質。這種方法適用于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財政、財務核算的真實性、合規性,領導干部對本單位存在的財政、財務活動不真實、不合法及損失浪費等問題應負的責任,這里關鍵是將審計數據量化成評定某項經濟行為性質的具體標準。筆者認為,內部控制制度、財政財務核算可以采用百分率法制定評價標準。即將內部控制制度評審及符合性測試中發現的失控點數量占應有控制點的百分比劃分若干檔次來評價內部控制制度健全、基本健全、不健全,運行上的有效、基本有效、無效。將查出的違紀違規金額或虛假賬金額占單位總資產的百分比劃分若干檔次,評價財務核算的合規、基本合規和不合規,真實、基本真實和不真實。界定經濟責任可以按照審計署印發的《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實施細則》規定的標準,確定領導干部對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應負的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
三是對比評價標準。即將審計確認的某項經濟行為在某一時段或某一時點上所取得的量化指標與其他可比口徑的同類經濟業務量化指標進行對比,用比值來評價領導干部的工作業績,這一方法適用于評價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可以采用多種比較方法,如計劃與實際完成指標相比較;同期與當期指標相比較;規模、條件相當的不同地區、同行業與本地區、本行業各項指標相比較等。
四是性評價標準。即對一些沒有可比口徑的經濟行為,應用綜合分析方法確定一個標準,以此來評價這項經濟行為的優劣高低。這種方法適用于評價一些專項資金使用后所帶來的經濟效益和效益;一些經濟決策實施后所產生的實際效果。評價一項投資或一個決策,應圍繞該投資和決策所處經濟環境、政策環境和投入規模確定應該達到怎樣的效益標準,如果明顯低于這個標準,即使取得了一定的效益,也不應給予較高的評價。如何確定一項經濟行為所應達到的效益標準,既是評價的難點,也是評價的重點。這就要求審計人員應用綜合分析方法,結合資金投入的項目論證報告和經濟決策的可行性報告等資料,充分考慮經濟環境、政策環境、工作環境等客觀因素對經濟行為效果的,確定評價一項經濟行為效益性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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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堅持穩健性、客觀性、全面性的原則。審計評價的內容、范圍只限于領導干部的任期內經濟責任,絕不能作超出審計范圍的審計評價。同時,一定要采取謹慎負責的態度,盡量用審核后的數字來進行評述,用寫實性的方法來進行。對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應以客觀的實際發生的經濟事項為依據,不能受主觀意念的支配。堅持審計什么就評價什么,是什么情況就評價什么情況,對事實既不夸大,也不縮小。所作的審計評價,必須在充分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全面分析審計所查出的問題,避免以偏概全。不能用單個的事實去評價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
二要明確評價對象,劃清責任界限。按照《審計法》的規定和中辦、國辦的《兩個暫行規定》的要求,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對象也只能是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情況及其任職期間的經營管理業績、相關經濟責任和廉潔自律等問題。劃清領導干部任期內與非任期內經濟責任的界限,不能將前任領導取得的成績或存在的問題當成是現任領導的成績或問題。劃清集體決策與個人決策的界限,由集體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集體負責;由領導個人決策造成的失誤,應由領導個人負責。劃清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界限,有的問題是由一般工作人員造成的,領導只負領導責任;有的問題是領導直接經手或親自指揮的,領導應負直接責任。
三要把握好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和內容。根據《縣級以下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規定》中“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界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范圍也只能是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情況及其他的有關經濟問題。即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要以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內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為中心,其審計對象的具體內容和范圍應當與“黨政領導干部應當負有的經濟責任”這個概念的內涵外延相一致;也就是說,若是黨政領導干部任期內不應當負有經濟責任的財政、財務收支等經濟事項就不應該列為審計評價的范圍。我們再從審計內容的角度來說,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應以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為基礎,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及財務會計制度進行評價。要結合審計查證結果,評價經濟責任人任期內貫徹執行財經法規情況、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資金的使用效益情況等。
四要確定統一的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從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兩個方面來確定。定量指標是指能夠用數值表示的指標,包括絕對數與相對數,如預算的執行及決算或財務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等。定性指標是指不能夠直接用數值表示的指標,如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與有效性、領導干部遵守財經法紀和廉潔自律情況、單位重大經濟決策的運行情況和領導干部在經濟決策中所起的作用等。對于定性指標也要給予一定的權重,使其定量化,以避免評價時的隨意性或以偏概全。
在確定審計評價的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時,要按單位性質來制定,以便有比較。如:可制定鄉鎮領導經濟責任審計指標評價體系;行政單位領導經濟責任審計指標評價體系;企事業單位領導經濟責任審計指標評價體系。在統一的評價指標下對領導任期內的每項指標執行情況好壞,再鋪以分值來衡量就更能準確評價領導任期內的經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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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Since the issu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more and more serious, the public and government’s demand for high-quality information on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increasing rapidly. Building a scientific and effective evaluation system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the practice of our country’ social responsibility audit. Based on such circumstances, the author tried to discuss theevaluation system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audit in following five aspects: evaluation objectives, evaluation principles, evaluation methods, evaluation indicators, evaluation criteria.
關鍵詞:社會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
Key words: social responsibility audit;evaluation;index system
中圖分類號:F270.7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05-0230-03
0引言
國家審計署長李金華在2004年第二屆“中國財經法律論壇”的演講中指出,審計署已要求審計人員對企業的社會責任給予更多關注,并強調關注社會責任將是國家審計工作發展的必然趨勢。目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理論發展相對西方國家還比較滯后,尚未建立系統的社會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我國在企業社會責任審計方面的實踐也僅局限在退休金、養老基金、行業保險基金和環境的某一個方面的審計。為了推動我國社會責任審計理論和實踐的發展,借鑒國際先進發展經驗,建立一套科學、系統的適合我國國情的社會責任審計評價體系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圍繞社會責任審計的評價目標、評價原則、評價方法、評價指標、評價標準等五個方面對社會責任審計評價體系進行探討。
1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評價目標
社會責任審計目標是社會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基礎和邏輯起點,是社會責任審計工作的具體指導思想。我國學者陳金池[1]認為社會責任審計是促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一個工具,提出審計報告從而影響企業的經營及管理決策。他認為社會責任審計的目標主要是監督企業經營活動的社會后果,影響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我國學者陽秋林教授(2005)[2]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審計是以維持人類可持續發展為目標,由專門的審計機構積極主動地接受政府、社團和社會個人的委托,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和手段,對企業所履行的各種社會責任進行有效審計,以審查和監督企業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她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目標是維持可持續發展。劉長翠[3]將社會責任審計具體化為對企業收益、環境保護、職工福利、所在社區義務、產品質量和售后服務等方面進行關注,該定義側重對具體方面的考慮。以上對社會責任審計目標的定義側重點有所不同,根據上述研究,本文就社會責任審計的特點,將社會責任審計的目標分為具體目標和最終目標。具體目標包括審計主體針對企業在社會責任領域,也即員工權益保護、消費者責任、債權人和投資人責任、供應商責任、社區貢獻、政府責任、環境責任、公益事業的八個方面,根據所獲取的審計證據對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情況進行客觀、全面、準確的綜合評判。最終目標是通過總體評價和報告企業社會責任狀況,從而監督和規范企業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提高企業社會效益,實現企業自身價值最大化與社會價值最大化的統一,實現社會的和諧發展和可持續發展。
2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評價原則
社會責任審計的評價原則是社會責任審計實踐中把握重點,進行客觀評價的總綱領,因此本文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審計評價應該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2.1 系統性原則企業的社會責任問題是一個與企業道德相關的范疇[4],與企業的經營理念和方式有緊密的聯系。因此企業的社會責任審計評價應著眼于全局,即既要考慮企業內部狀態,也要考慮企業外部反映,既要考慮企業社會責任的政策及管理這些未能充分反映到財務結果中的過程管理,也要考慮形成企業財務記錄的結果評價。
2.2 重要性原則企業的社會責任事項是十分廣泛的,審計主體對納入審計范圍的事項,應在全盤把握的基礎上針對重要事項的進行重點核查,如對法律法規規定性事項,對公認的企業社會責任底線事項如員工勞動權益保護、社會誠信、環境保護責任應給予重點詳細審計。
2.3 可操作性原則??刹僮餍栽瓌t是指社會責任審計評價標準必須簡明、具體、易懂,便于審計人員進行分析,易于判斷被審計對象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履行情況的優劣,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的理解。此外,審計評價標準還應充分考慮客觀因素,并從實際情況出發,對被審計單位的可控制因素進行評價。
2.4 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原則。社會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是對企業社會責任狀況的總體評價。由于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目標涵蓋的范圍和內容較為復雜、廣泛,簡單的標準難以全面評價被審計事項,因此需要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結合起來進行審計評價。
3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評價方法
同傳統審計必須依據企業財務報告及相關財務資料為基礎進行一樣,社會責任審計以企業社會責任信息及相關資料為依據進行,根據以往的研究,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計量方法有四種:社會責任會計法、聲譽評分法、內容分析法、指數法。那么結合傳統審計的評價方法及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方法的特點,筆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評價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3.1 對比分析法對比分析法是傳統財務審計常用到的一種方法,在社會責任審計中也同樣有效。它既可以是審計人員將收集到的數據同相關標準相比較 也可以同其他同類行業企業情況相比較,然后對比較結果進行分析,以發現問題。運用對比分析法時,一要注意選擇適當的審計標準,如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或法律法規、國際標準等;二要注意由于社會責任審計的評價標準難以確定及不完善,有時需要借鑒來自其他方面的標準,此時,審計人員應考慮被審計單位與該標準適用單位之間的差異,以便對審計標準作出適當調整,從而能夠客觀評價社會責任審計。
3.2 比率分析法它是由審計人員在所收集的基礎數據的基礎上,通過計算有關比率來剖析問題的一種方法。它既可在審計期的數據與初始狀態數據基礎上計算得來,也可以是部分與整體相比較得來,還可以是在其他有內在聯系的有關數據比較得來。比率分析和對比分析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問題,但由于比率是一個相對的概念,所以它可以彌補對比法的不足,把一些不可比的數據轉化為可比的數據,從而揭示了有關信息的內在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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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層次分析法層次分析法是將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適用于多準則、多目標的決策分析方法。企業社會責任問題的復雜性和綜合性,使得所取得的審計證據必然是多方面的,如果僅僅依據某方面單項的指標是難以對企業的社會責任進行客觀的、科學的、總體性的評價。該方法則可以幫助審計人員將復雜的企業社會責任因素以及一些定性的因素模型化、數量化。
層次分析法的原理為按問題性質和總目標將問題分解成不同層次, 構成一個多層次的分析結構模型,然后在各因素之間進行簡單的比較和計算,就可以得出不同方案的權重或確定相對的優劣次序,從而為最佳方案的選擇提供依據。
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對象是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的企業,它們對社會造成的影響會有所不同,其社會責任審計評價的重點區域應各有側重。那么審計主體應根據企業自身的具體特點,針對企業不同方面的社會責任權衡輕重并進行評價。如對于化工型企業來說,審計主體會更加關注企業在環境方面的影響方面和評價,而對于服務型企業來說,這個方面就沒有那么重要,審計主體可能更重視對消費者責任的審計等。
3.4 模糊綜合評價法模糊綜合評價法是模糊數學與層次分析法相結合的一種綜合評價方法,從根本上講屬于一種多層次分析方法[5]。它是一種非數學模型法,與純粹的數學模型相比較,更強調人的思維判斷在決策過程中的作用。據以構建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模糊評價模型,對于定量因素,運用數量化的統計、計量分析,對于定性因素,可采用專家德爾菲法確定企業社會責任審計評價指標的權重。即對不同的企業在確定社會責任領域各要素對總體評價的影響權重時可采取多位注冊會計師進行專業判斷,以提高審計評價的質量和審計工作的有效性。在對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定性指標設定標準值時,應請具備相應方面知識的注冊會計師和相關行業專家對相關的背景資料進行多輪的咨詢調查并修正后,采用統計方法綜合得出專家群體對評價指標標準值和權重的判斷賦值結果后,再進行相關分析。
3.5 軟件輔助分析法軟件輔助審計方法已經成為現代財務審計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它的優勢在于對常用的或復雜的計算和分析方法進行模型化的設計,由系統根據錄入的基礎數據進行計算和分析,減少審計工作中對數據的大量計算分析,大大的提高了審計效率和效果。社會責任審計內容廣泛和復雜,特別是定量與定性因素的分析,對審計主體的要求比較高,上述層次分析法及模糊綜合評價方法的各步工作如果由審計人員手工開展,則需要審計人員掌握模糊層次分析法的運用,并要求具有較強的數學推演能力。因此,筆者認為,如果將該方法固化為一定的審計評價軟件,通過軟件運行獲取注冊會計師及專家對每一社會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所賦予的各項指標影響權重以及指標評分標準,而在具體運用的時候,只需要審計人員在已經計算好的各類社會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影響權重的基礎上輸入指標得分,就能夠得到綜合業績評價的得分,操作簡單。
這樣,借助于計算機軟件輔助審計,一方面促進了科學的審計評價方法的運用,另一方面也降低了審計人員進行綜合審計評價的主觀隨意性,同時極大提高了社會責任審計的審計評價質量和效率。
4社會責任審計的評價標準
社會責任審計的標準是指企業在執行社會責任審計的過程中應遵循的標準。
學者李嘉明[6]認為社會責任審計的標準可以分為三個層次: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國際組織和相關機構的社會責任標準;企業自行擬定的內部標準。筆者結合我國國情,認為社會責任審計評價標準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強制性標準,如有關的法律法規,國家、行業等制定的標準。二是非強制性標準,如有關利益相關方的評價標準等。根據其來源并結合社會責任審計評價目標和原則,認為評價標準應當包含以下基本內容。
4.1 真實合規性評價標準真實合規性評價標準是指被審計單位披露的社會責任信息資料必須真實地反映其社會責任活動,且這些活動必須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社會責任支出是否真實,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其賬務處理是不是根據國家有關會計制度對會計信息的要求而做出等等。
4.2 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及管理系統評價標準企業社會責任管理系統評價標準,即企業社會責任的價值導向評價標準。其主要內容包括對企業政策層面的評價和企業管理層面的評價。企業的社會責任從產生之日起便與道德的范疇相聯系,企業的政策是企業經營戰略和理念的書面化表達,是重要的價值觀傳遞方式,企業有怎樣的政策直接關系著企業在社會責任活動方面的態度和價值觀。而管理活動是聯結企業價值觀,戰略政策與企業行為活動的橋梁,其有效性間接影響企業社會責任活動的結果。因此企業社會責任政策和管理活動評價標準是社會責任審計綜合評價不可或缺的部分。
4.3 利益相關者期望和反饋評價標準企業利益相關者即社會公眾和政府是企業社會責任的影響主體,這決定了在評價企業社會責任方面,他們的參與是提高社會責任審計結果有效性,降低審計風險的一個重要途徑,目前最具影響和得到廣泛認可的世界著名的美體公司(The Body Shop)的社會責任審計設計中,將公眾期望和評價的獲取作為審計程序的重要部分。盡管公眾和政府的期望和反饋評價標準難以確定,但是卻能對企業社會責任狀況做出相對客觀的評價。因此在社會責任審計的前期準備階段或預審階段,可以針對企業社會責任的主要影響主體如政府相關管理結構、內部員工、供應商、債權人、主要消費群體、社區居民等就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方面的相關問題進行訪問、問卷調查并進行統計,以他們對企業社會責任的期望和反饋的滿意度作為評價標準的一個方面,參與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綜合評價。
5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評價指標
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評價指標應當在企業社會責任評價體系目標的指導下進行設置,這樣才有利于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目標的實現。筆者認為可以借鑒社會責任評價標準對社會責任指標的設置來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評價指標。因此筆者參考G3報告指引、SA8000標準[7]和AA1000標準及我國法律、法規中與社會責任有關的規定通過以下指標對企業社會責任審計評價。具體指標見上頁表1。
以上僅是對指標和影響因素的大致描述,在審計過程中對這些指標的衡量應分為兩類,一類是定量指標,另一類是定性指標。對于定量指標可以通過公式進行計算。而對于定性指標則需要通過選擇適當的方法如層次分析法[8]等進行量化,再據此進行綜合分析評價。通過對這些指標的選取和量化分析,能夠比較科學、客觀地反映企業的社會責任總體情況,較好地解決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問題,并可得出較為系統、直觀的量化評價結果,減少企業社會責任審計過程中由于審計人員自身的社會責任觀念與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的觀念不同對審計評價形成影響。往往財務審計結果的公正性在某種意義上還取決于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社會責任審計更是如此。不同審計人員工作經驗、社會閱歷、知識積累以及認知心理均可導致其對被審計事項形成不同的看法,因此對指標的有效選擇和量化分析有效避免了這種隨意性,使社會責任審計評價工作更為系統化、科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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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理論框架;實證研究
一、 引言
隨著經濟的發展,企業對社會生活的影響日益深入,社會對企業的期望也不僅僅是創造價值這么簡單,也希望他們能夠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近些年,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得到人們的關注,國內學者也加大了對社會責任審計的研究。
毛洪濤、張正勇(2010)對國內1993年至2009年間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相關研究進行回顧和總結,發現在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研究開始的這段時間,研究領域比較窄,側重于社會責任審計的基本理論方面,研究方法也較單一,規范研究方法較多,沒有案例研究、實證分析、調查研究等研究方法。
筆者閱讀了大量的文獻,發現在2010年至2014年之間我國關于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研究有了很大的改變,不僅相關文獻的數量有所增多,研究廣度和研究深度也有了很大的改進,還有一些學者開始從事實證方面的研究,填補了這一領域的空白。以下我將分為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理論研究和實證研究兩部分對近五年的相關文獻進行回顧和總結。
二、 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理論框架研究
筆者通過閱讀相關文獻,發現廣大學者對社會責任審計的理論框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企業社會責任審計主體、審計內容和審計方式這幾方面。
(一)企業社會責任審計主體
在我國,能夠對企業開展審計的主體一般包括三類,分別是國家審計機關、社會中介審計機構和企業內部審計機構。所以學者對社會責任審計的主體出現了不一樣的認識。
朱賢磊(2010),劉夢馨、朱賢磊、閔婕(2011)等學者們認為,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審計起步晚,得到的重視不夠,研究資源不足,面臨著很多問題,而這些問題可以通過政府審計來克服,把政府審計所獨有的政治屬性引入到社會責任審計的工作中來對于解決這些問題有一定的幫助。鄒相煜、刑小玲(2011)指出,由國家機關進行審計工作有一定的權威性和強制性,所以在社會責任審計工作開展的初始階段,應當由國家審計機關開展。
湯慧臣、王曉震(2010),曾瑩(2011),張慶龍、陳凌云(2012),許清雅(2012)等學者認為,由于社會責任審計比傳統的財務審計、經濟責任審計、績效審計要復雜很多,與其相關的利益相關者數量眾多,所以應當選擇具有較強獨立性的民間審計為主體。周蘭、郭芬(2011)指出,社會責任審計工作要求審計人員具備很高的專業素質和豐富的實踐經驗,這將大大提升審計質量及效率,而具備這些能力的最優人選大多是來自民間審計機構的注冊會計師人員。
張濟建、張為為(2010)主張從內部審計的角度開展社會責任審計的工作。他們提出“合作內審”這一審計模式,也就是企業委托外部審計機構代為處理一部分內審的工作,這樣不僅可以節約不必要的人力成本,同時也可以利用外部人士的專業知識提高審計質量,給企業內部的審計機構以最大的自主性和靈活性。
還有一些學者認為靠單一的審計主體來完成社會責任審計并不現實,他們提出了多元主體的觀點。周曉惠、許永池(2011),趙哲(2012)認為,應該采用以國家審計機構和社會審計機構雙主體的聯合審計模式。王卉(2011)在對商業銀行的社會責任審計進行研究后,提出商業銀行應構建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相結合的雙層次的社會責任審計主體體系。張鳳元(2013)指出,以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來看,適合建立以社會審計為核心,政府審計、內部審計為輔助的聯合審計體系,這樣可以將各個審計主體的優勢突出出來,更好地完成審計工作。
筆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審計主體的選擇最重要的是要考慮我國的具體國情,目前企業社會責任的缺乏和觀念的弱化使得對企業社會責任行為予以監督與評價顯得尤為迫切,而能夠做到這一點的只有國家審計機關。所以筆者認為現階段可先以國家審計為主體開展審計工作,加快推進我國社會責任審計的步伐,等到相關法律法規得到完善的時候,可以引入民間組織或內部審計作為審計主體,一同開展審計工作。
(二)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內容
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內容是由審計主體開展審計工作時進行審計的范圍,是審計工作能夠順利開展的保證,使社會責任審計達到應有的效果。根據我國的現狀,還沒有關于一套完整的關于社會責任審計的規章制度,所以國內學者對于審計的內容觀點不一,沒有形成科學合理的體系。
湯慧臣、王曉震(2010),鄒相煜、刑小玲(2011),張慶龍、陳凌云(2012)認為審計的內容應當反映企業對職工、對消費者、對生態環境,對政府和廣大公眾履行責任的情況。劉莎、馬春英(2012)認為應當將審計內容分為三個方面,企業承擔經濟責任、法律道德責任和慈善責任的評價。張濟建、張為為(2010)認為應當包括四個方面:質量審計,人力資源審計,環境審計,道德審計。
筆者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內容應該與審計目標相一致,審計目標規定審計的內容和范圍,審計內容應該圍繞審計目標展開,將目標完善和細化。所以審計內容應當包括企業對各個利益相關者的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
(三)企業社會責任審計方式
在明確了審計主體和審計內容之后,我國學者對審計方式進行了總結。湯慧臣、王曉震(2010),鄒相煜、刑小玲(2011)將審計方式分為兩類:附帶審計和專項審計。如果企業社會責任是作為財務報告的一部分,隨財務報告進行披露的,可以采取附帶審計的方法,也就是在進行財務審計的同時,增加一項對社會責任的審計;如果企業單獨編制了社會責任報告,則可以展開專項審計,也就是審計機關單獨對被審計單位的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進行審計。陳青(2010)提出一種綜合的審計方法,他建議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責任、績效情況、財務責任和社會責任同時進行審計,既要做明確的區分,不偏重于某一側面,又可以同時兼顧各個層面上的工作。在實際開展審計工作時,審計方法的選擇應該由審計主體以達到最優的審計效果為目的,根據實際的審計環境進行科學的選擇。
三、 企業社會責任審計實證研究
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研究還處于剛剛起步的階段,研究方法的比較少,所以只能提出比較粗糙的對于方向和原則的建議,對實務起不到指導的作用。毛洪濤、張正勇(2010)指出,目前國內社會責任審計在實證領域的研究相對較少,由于理論研究出來的結果不能夠通過實證研究得到很好的證實,所以這也會阻礙理論研究的發展,這使得我國社會責任審計的研究發展得比較緩慢。
筆者閱讀了2010至2014年間的大量文獻,發現國內學者也開始利用案例研究、調查研究等實證研究方法。陳曉榮(2011)對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有效性進行了實證檢驗,驗證了社會責任審計對職工權益、外部環境的審計和企業績效有積極影響。孫巖(2012)采用實驗方法,研究了公司社會責任報告中獨立的第三方鑒證對個體投資者投資決策的影響。研究發現,對社會責任報告進行獨立的第三方鑒證會使利益相關者對公司的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和股票價值做出較高評價,并提高對公司投資的可能性。王娜(2010),蔡衛敏(2011),肖瓊宇(2013)進行了案例研究,將構建的企業社會責任審計方法應用于某個企業,或針對特定企業的組織結構設計社會責任審計程序。
他們發現對社會責任報告中提到的不同部分的社會責任,運用針對性較強的方法進行審計,提供了更清楚的審計方法,對審計工作的開展提供了參考。
通過閱讀相關文獻,筆者發現近五年我國學者研究社會責任審計的方法越來越多,但是相關的實證研究還是很少,且研究還停留在較淺的層面,權威性不夠,對實務起不到指導的作用。我們需要用更貼近實際的研究方法,例如案例研究、調查研究等,將規范研究與實證研究相結合,使研究成果更能夠為實務起到指導作用,更好地推動我國社會責任審計的發展。(作者單位:上海對外經貿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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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績效審計視角下經濟責任審計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經濟責任審計的實施仍處在探索與建設的時期。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問題在實施經濟責任審計的過程中暴露出來,這些問題對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及質量產生了嚴重的不利影響,使得經濟責任審計常常無法收到有效的結果。目前,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點。
1.1 審計力量不足
目前我國經濟責任審計任務繁重,特別是在政府換屆期間,各部門的人動較大,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不得不應對集中下達的眾多審計任務,這就很難保證經濟責任審計任務能夠有效的完成。另外,從審工作人員整體素質無法達到行業性質的需求。被審對象往往是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因此從事審計工作要具有很高的要求與政策性,從審人員往往責任重大,需要不斷提高其業務能力,培養其綜合分析能力,提高其政策水平。我國從審專職工作人員相對較少,能夠全面掌握經濟責任審計要點、準確界定經濟責任、作出客觀評價的專職人員更為緊缺,在審計過程中常常會發生審計評價無法切中要害,審計的深度和廣度達不到要求,未能提供高水平的審計評價等現象。從事經濟責任審計的專職人員的知識層次、實踐經驗、理論素養、敬業精神均亟待提升。
1.2 缺乏合理的效益性目標界定
從審計的目標來看,經濟責任審計主要是為上級部門、監管部門及人事部門考察與任命干部提供科學的評價根據。然而在實施審計工作的過程中,從審人員往往能夠很容易地認定干部任期的微觀經濟效益,對于宏觀經濟效益的確定卻十分困難;能夠準確地認定干部任期的經濟效益,對于社會效益地卻難以作出準確評價;能夠全面地認定干部任期的當前經濟效益,對于長遠經濟效益卻不易作出客觀的評定。無法有效全面地對黨政干部工作期間的各類效益進行評估,往往會導致經濟責任審計的全面性降低。
1.3 缺乏準確的評價標準
長期以來,我國對財政資金使用中的監督大多集中于總量監督和結構監督兩個方面,而忽視對財政資金使用效果的監督。經濟責任審計不能對這個問題進行有效的監督,所以應賦予績效分析和評價的新內容。由于績效審計的對象往往會有很大差別,對被審對象的效益性等方面進行評價所遵循的標準也會有很大差別,難以實現統一標準。首先,現有的審計體系制度不夠全面,存在很多不足之處?,F有審計體系僅僅要求從審人員對經濟指標、經濟決策、財政財務收支、廉潔自律等內容監督,局限于經濟責任的內容,然而,對具體的評價方法、評價標準、評價制度未作規定。我國需要建立一個科學的、執行力強的審計理論體系。其次,工作績效信息往往具有多元性、差異性等特點,使得信息的準確獲取具有一定的難度。因此,在對領導干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同時,需要對其所承擔的社會管理責任、政治責任、機關效能建設責任等工作績效進行評價。
1.4 經濟責任審計結合績效審計上還有瑕疵
近年來,經濟責任審計越來越多地考慮到績效審計的一些思路和理念,有一些部門和領域開展的也還不錯,但兩者在結合上還有瑕疵??冃徲嬌婕氨粚徲媽ο笕纹谒幉块T經營管理和經濟情況的許多領域,牽扯到的事務繁多,涵蓋范圍廣闊。然而,現有審計體系關于績效審計的內容仍處于建設過程中。例如,對行政事業單位等非營利性組織的績效評價范圍較小,僅對資金閑置、擠占挪用等問題提出了審計要求,而對決策失誤,損失浪費等問題缺乏更深層次的查處,審計揭示和探討的問題缺乏廣度,應涉及單位業績成效的管理,甚至政府的服務宗旨和服務部門任務的定位等更加有深度的問題。
從審人員應掌握多學科專業知識和技能,才能夠應對審計對象的復雜性,克服審計評價標準不一的困難,以實現對審計目標全面、廣泛的績效審計。同時,審計工作組應建立完善的專業人才結構制度,以滿足審計項目要求。然而,我國從審人員在績效審計這一方面存在著很大不足:其一,從審人員缺乏良好的社會科學教育,調查或評價工作經驗較少,對被審計政治領域缺乏深入的了解;其二,雖然我國開展審計工作已有二十多年,但審計人員長期從事就賬查賬工作,很少涉及績效審計工作,缺少績效審從審經驗,這也是影響開展績效審計工作進程的一個重要因素。
2 績效審計的科學性及二者結合的重要意義
績效審計要求宏觀經濟調控政策得以有效落實,在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前提下,不斷提高經濟發展的質量。通過績效審計,不僅可促進黨政領導干部進一步完善社會管理制度,解決民生問題,提高社會服務,且有利于精神文明公平公正建設,使得領導干部更加關注醫療、教育、社保等與人民生活密切相關的問題。有效的績效審計,有利于促進政府職能轉變,改革為服務型政府、責任型政府、法治型政府,可以極大地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以及經濟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能夠有效地遏制數字出官,官出數字這類不良的社會現象。
審計工作主要是對責任主體部的金融活動和效益的評估,對我們的經濟責任進行準確的評價是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關鍵問題。績效審計要按照有關規定和準則,采用審計的程序和方法,監督其財政收支和相關經濟行為的效益,通過有效的分析提煉,進一步監督及評估被審單位或項目經濟活動的有效性及合理性,給出改進意見,提高效益。
另外,績效審計的開展是制衡領導干部權力的一個重要手段,因為它是對經濟、效率、效果的一個綜合評價。經濟責任審計中引入績效審計的目的就是從第三者的角度,向有關利害關系人提供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信息,促進資源管理者或經營者改進工作,更好地履行經濟責任。
3 績效審計視角下的經濟責任審計改善途徑
3.1 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力量
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們要面對的問題越來越多,新常態下,新生事物也是需要更多的人力去解決,加強經濟責任審計的理論十分重要。必須要按部就班有計劃,有足夠的力量進行及時的領導干部審計,避免出現審計調查解決問題的審計工作組力量不足的情況,一些財政金融的收入和支出都少的部門,或者沒有金融資源配置和行政審批機關權力的部門,一些質量問題較少的行業,開展專項審計就可以了。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履行相關的范圍之內的授權審核,通過現有的審計可以更清晰地驗證,具體授權范圍內的具體事務的領導干部和檢查、評估、宣傳,在任期間可以安排特別審計調查。建立和完善各級經濟責任審計制度,重要的是提高經濟責任審計人員機構,讓熟悉審計政策,有一定級別的干部從事這項工作。為了盡快適應發展需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力量。
3.2 建立經濟責任審計科學規范的評價體系
在擬定和制定評價體系的過程中,審計部門和紀律檢查和監督以及組織和人事部門必須在協作工作的過程中進行方案的制定,研究擬定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標準和法規的定義,來保證實現經濟責任審計效率和公正性。經濟責任的范圍涵蓋的范圍非常廣泛,不同部門之間的財務責任的領導干部是非常不同的。負責定義和評價應堅持定量和定性的標準,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準確把握政府部門的本質差異,企業和機構之間的評估標準來確定領導干部。在實踐中,這樣做只要根據評價評分量化方法,可以確定本次審計評價更準確,直接使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
此外,需要設置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和綜合使用國有資產和金融資本。
3.3 讓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真正發揮有效作用
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就是對領導干部有一個制約,這是經濟責任審計的本質問題,所以,從一定程度上說,讓經濟責任審計真正成為監督和制約干部的手段,就要加入績效這個東西,有了績效,才能真正讓經濟責任審計發揮作用,否則,經濟責任審計只能是走形式,無法發揮它的全部作用。
各級組織部門要根據新形勢發展的要求和干部任用條例的有關規定,堅持先免職、再審計、后任用的措施,在決定干部離任或有調整意向前,先免除其領導職務,再委托審計機關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形成之后,領導和組織和人事部門審計結果來參考和評估,決定是否對其繼續任用,當然這在現行體制內還是一個假設。但是,組織和人事部門要去思考,如果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對經濟責任尚不清楚或不研究不作為,沒有約束的行為,一律不認可,確保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到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也可以將經濟責任審計實踐之前任命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內容和干部任命前系統結合。對于在表面背后產生的經濟財務收支不平衡和無效率的經濟責任問題,應該全面地分析,得出問題的原因,誰的孩子誰抱走,屬于主管機關部門負責的,屬于所屬單位單位負責的,負責前任領導應當負責的,都應該有一筆清楚的賬,不可以籠統地歸咎于當前一任的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