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責任的劃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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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責任的劃分

篇1

關鍵詞:一般納稅人 小規模納稅人 風險價值

由于我國增值稅實行的是憑票抵稅的制度,對于增值稅納稅人會計制度核算是否健全,是否能夠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及應納稅額有著較高的要求。所以《增值稅暫行條例》參照國際慣例從定性和定量兩個角度將納稅人按其經營規模及會計核算健全與否劃分為一般納稅選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一、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稅收籌劃

我國的增值稅是一種憑票管稅的稅種,對一般納稅人實行憑票扣稅,而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開具專用發票,只能開具普通發票,其應納稅額則按簡易方法計征。由于以上原因,導致一些納稅人認為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但實際上也不盡然。下面筆者從增值率和可抵扣進項物資占銷售額百分比兩個角度分別來分析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輕重及納稅人該如何選擇。

(一)產品增值率判斷法

所謂“增值率”,就是增值額與應稅銷售額的比值,而增值額則是銷售額減去購進貨物的價款,即:

增值率=(銷售額-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

      =(銷項稅額-進項稅額)÷銷項稅額

而按照我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

一般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增值率×稅率

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當兩者稅負相同時,且一般納稅人的稅率為17%,則有

銷售額×增值率×稅率=銷售額×征收率

增值率=征收率÷稅率=3%÷17%=17.65%

由上圖可以看出,當增值率為17.65%時,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是相同的;當增值率低于17.65%時,小規模納稅人的稅負重于一般納稅人;反之,當增值率高于17.65%時,一般納稅人的稅負會重于小規模納稅人。

(二)抵扣率判斷法

與增值率相對應,抵扣率就是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的比例,將上述的增值率經過變形后可以得出抵扣率,然后再進行納稅人身份的選擇。

增值率=(銷售額-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

    =1-購進項目金額÷銷售額=1-抵扣率

假設抵扣率為x,則有:17%×(1-x)=3%

這樣就會得到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抵扣率的無差別點:x=76.47%。這就是說,當納稅人抵扣率為76.47%時,兩種納稅人的抵扣率是相同的,稅負也是一樣的;而當納稅人抵扣率大于76.47%時,一般納稅人稅負輕于小規模納稅人;反之,則一般納稅人稅負重于小規模納稅人。

二、小規模納稅人與一般納稅人身份相互轉化的籌劃方式

在分析了小規模納稅人和一般納稅人增值率的無差別點、抵扣率的無差別點后,納稅人就可以根據自身經營狀況去進行納稅人身份選擇的稅收籌劃。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稅人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所以新開辦的企業,一定要合理預測自身的年應納稅銷售額,如果增值率低于應稅無差別平衡點,應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隨著企業不斷的成長,如果增值率高于應稅無差別平衡點了,也可以通過分立的方式縮小企業的銷售額,使其滿足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轉變為小規模納稅人,從而獲得稅收籌劃利益。

(2)對于小規模納稅人,當其銷售貨物的增值率低于應稅無差別平衡點的增值率時,為了減輕稅收負擔,增強企業的競爭力,小規模納稅人應該想辦法滿足一般納稅人認定的標準,變更為一般納稅人。成為一般納稅人的關鍵就是會計核算制度和銷售額,對于這個標準企業可以通過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擴大銷售額來實現;還可以通過類似企業聯合的方式使銷售額符合一般納稅人的認定要求,不管通過哪種方式實現小規模納稅人向一般納稅人的過渡都應該注意對增值率的控制,增值率應該始終保持在應稅誤差以下,以確保納稅人身份籌劃的效率。

三、納稅人身份選擇時的風險防范

由以上兩個角度進行分析后不難看出,無論是采用增值率進行判斷,還是利用抵扣率判斷,對納稅人身份的籌劃一定要把握好一個“度”的問題。除此之外,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切不可因一般納稅人可抵扣進項稅額而忽視了作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好處,也不可因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個別優勢以及賬務處理可以“不健全”而不思進取甚至做出違反財稅法律法規的行為。應該仔細斟酌其中利弊,力求達到風險與收益的最佳組合,切忌脫離企業實際而片面地進行納稅人身份籌劃。

另外,在進行納稅人身份選擇時還應該注意,國家稅務局2005年9月12日了《關于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對小規模納稅人進行了全面清查,凡年應稅銷售額依照增值額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的,稅務機關應當按規定認定其一般納稅人資格,對符合一般納稅人條件而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我認定手續的納稅人,應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稅稅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凡違反規定以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而不認定一般納稅人的,要追究經辦人和審批人的責任。”這個規定對那些已達到一般納稅人規模、而不申請辦理一般納稅人認定手續的小規模納稅人來說,是比較嚴厲的。因此,對上述籌劃方法要慎重使用。

參考文獻:

[1]王文崇,新增值稅條例下納稅人身份的稅收籌劃[J],合作經濟與科技,2010(19).

[2]李心合,論公司財務概念框架[J],會計研究,2010(7).

篇2

關鍵詞:內部審計;組織模式;內部控制

一、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異同

長久以來,許多人認為內部審計就是指企業內部審計,并將其與國家審計、注冊會計師審計并稱為根據審計主體劃分的3種不同審計類型。事實上,內部審計并非企業專利,它起源于古代官廳,目前也在非營利機構大有發展。正確理解內部審計,應將其看作是與外部審計相對的綜合性概念。它泛指設立在組織內部的審計機構開展的審計活動,包括企業內部審計和非企業組織內部審計。任何組織和機構都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內部審計機構。國家審計和注冊會計師審計是根據審計主體劃分的審計類型,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是根據審計機構與組織之間是否存在隸屬關系劃分的審計類型,它們的劃分標準不同,外延難免相互交叉,因此不能將它們混為一談。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是一組相對概念,它們常常共存并相互轉化。以集團公司為例,集團公司是一個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并存的典型。我們習慣將隸屬于集團公司的審計機構開展的審計活動稱之為是內部審計,但從被審計單位角度看這些審計活動又都來源于單位外部,也可以將其稱之為外部審計。同一個審計部門開展的審計活動有時可能是內部審計,有時可能是外部審計;同一項審計活動也可能站在這個角度看是內部審計,換一個角度看就變成外部審計了。那么究竟什么是內部審計?

有人認為內部審計產生的動因在于外部審計無法滿足所有者監督管理者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的需求;也有人認為外部審計產生的動因在于內部審計作為所有者監督管理者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的重要手段獨立性不夠。這個問題說到底其實是關于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兩者誰先產生的問題。之所以提出這兩種觀點,目的在于:無論這兩種觀點哪種是正確的,它都說明一個重要事實,即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各有所長,它們都在各自的領域發揮著重要作用,二者互為補充,不能相互替代。事實上,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最初的劃分就是以審計機構與組織之間是否存在隸屬關系為標準的。如果審計機構設置在組織內部,與組織之間存在隸屬關系,那么該機構開展的審計活動就是內部審計;反之,則為外部審計。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一方面組織規模不斷擴大,結構越來越復雜;另一方面內部審計外包現象的出現打破了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的傳統差別,這些都使得原有的劃分標準不足以再將二者區分開來。這同時也說明審計機構與組織之間是否存在隸屬關系雖然是劃分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唯一標準。我們不能僅以審計機構與組織之間的關系為標準來對內部審計和外部審計進行簡單地劃分。它們之間還存在著其他更為深刻的差別。

內部審計與外部審計在本質上都是確保委托關系恰當履行的重要制度安排。所不同的是,外部審計側重于從組織外部審查整個組織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的結果,目的是驗證整個組織的受托經濟責任是否已得到恰當履行,并就驗證結果發表審計意見。外部審計其主要職能是監督和鑒證,它的落腳點是審計結論或審計意見,表現為一種鑒證型審計。其優點在于獨立性和整體性更強,審計意見更權威;缺點在于成本較高,及時性不足;內部審計側重于審查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過程,審計對象不是組織整體,而是組織內部的某一個部門、某一種制度或某一項具體的經濟業務或活動(如采購業務、投資活動等),目的在于查找組織內部各部門履行受托經濟責任過程中存在的漏洞和不足,提供相應的改進建議,促進受托經濟責任得到更加恰當地履行,增加組織價值,主要職能為確認和咨詢,落腳點是審計建議,體現為一種管理型和建設型審計。其優點在于更詳細、更及時、更具有建設性,缺點在于整體性和全面性不足。

二、內部審計組織模式選擇

目前國內外現存的內部審計組織模式主要有董事會領導模式、監事會領導模式、總經理領導模式和財務總監或財會部門領導模式。有學者認為,內部審計服務的權力階層越高,獨立性越高,越能更好地開展審計工作。筆者不同意此觀點。除了財務總監或財務部門領導模式難以保證內部審計的獨立性應予淘汰之外,其他模式各有所長。組織在選擇內部審計模式時,應重點考慮自身的需求。如果所有者需要內部審計為所有者服務,用以監督管理者受托經濟責任的履行狀況,那么內部審計機構自然應置于董事會或監事會領導之下為所有者服務;如果所有者和管理者都認為內部審計為管理者服務更重要、更有利于增加組織價值,那么就應將內部審計置于管理者領導之下。總之,雖然審計起源于委托關系,但這并不意味著審計只能為所有者服務。內部審計的組織模式和地位與其承擔的職責相匹配,是建立良好的內部審計組織模式的最重要的原則,審計機構配置的過高或者過低都會影響內部審計職能、作用的發揮。

事實上,如果我們認真分析一個組織委托關系的構成狀況,就會發現管理者領導模式將是促進組織價值快速增加的最佳選擇。任何一個組織的委托關系一般都由所有者與管理者的委托關系(債權人與管理者之間也有委托關系,但由于債權人對組織內部審計模式的選擇并不起決定性作用,因此在文中未予討論。)、管理者上層與管理者下層的委托關系以及管理者與一般員工的委托關系等幾部分組成。在這幾部分當中,管理者是十分重要的環節。以前我們過于強調所有者與管理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忽視了兩者之間也有共同利益。所有者的最大利益是實現財產的保值增值,但他們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愿望能否實現還取決于管理者管理組織的狀況。管理者在本質上也希望實現組織價值最大化,因為管理者自身的價值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組織的價值來體現的。所有者需要監督管理者是否恰當地履行受托經濟責任是一方面,但相比之下,所有者也會認為如何幫助管理者管好組織、增加組織價值更為重要。在外部審計足以滿足所有者監督管理者履行受托經濟責任狀況的條件下,將內部審計機構置于管理者領導之下用于幫助管理者更好地管理組織、增加組織價值無疑是一個明智之舉。

三、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異同

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的關系問題一直是理論界爭執的問題。一般可歸納為以下兩種論點:一種論點認為,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是并存的,不存在誰包括誰的問題;另一種觀點認為內部審計本身就是內部控制的一個組成部分,二者是包含與被包含的關系。筆者認為,內部審計與內部控制兩者相互滲透、相互促進、相互需要,內部審計是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內部控制的再控制。

首先,1986年4月,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在第十二屆大會上發表的《總聲明》,對內部控制進行了權威性解釋:“內部控制作為完整的財務和其他控制體系,包括組織結構、方法程序和內部審計。它是由管理當局根據總體目標而建立的,目的在于幫助企業的經營活動合法化,具有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保證管理決策的貫徹,維護資產和資源的安全,保證會計記錄的準確和完整,并提供及時的、可靠的財務和管理信息”。該解釋將內部審計作為內部控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1992年COSO委員會《內部控制——整體框架》一書認為內部控制中的“監督”因素也包括內部審計。新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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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內部 經濟責任 審計 內涵 問題 對策

中圖分類號:F239.1 文獻標識碼:A

一、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內涵

1、內部審計是指部門或單位內部獨立的審計機構和人員,依照國家或部門、單位指定的法律、政策、制度等標準,采用專門的程序和方法,對本部門、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經濟活動進行審核,查明其合法性、合規性和效益性,并提出建議和意見,以加強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一種經濟監督活動。

2、加強內部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制度建設、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行為、促進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科學發展,對于增強領導干部依法履行經濟責任意識、完善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機制、促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二、內部經濟責任審計存在問題

(一)審計時間問題。

經濟責任審計一般應當遵循“先審后離”的原則。但在近年來的實際操作中,大部分項目是先離任后審計。這種先離任后審計,審計監督滯后的現象,從一定程度上講,經濟責任審計已經失去了考核、監督的意義,監督上的滯后,導致干部考察與使用“兩張皮”。

(二)審計對象問題。

當前很多提拔調任的領導干部,多數都是經過組織嚴格考核,公示通過后任命的。這樣,也往往使審計人員認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雖然很重要,但也只是走過場而已,而大部分員工對領導干部公開贊揚的多,而客觀批評的卻很少或不敢,使審計人員有時難以掌握真實情況,使很多領導產生“審計走過場”的心理定勢,因此很難體現經濟責任的權威性,更難以發揮經濟責任審計的作用。

(三)審計項目問題。

看重財務數據,忽視理性分析;看重問題明細,忽視任期效益,看重問題羅列,忽視責任劃分。財務審計內容重點不突出,審計質量難以提高,使任期經濟責任審計雷同于常規審計,影響了審計效果。

(四)審計方法標準問題。

目前主要采取了查閱、設舉報箱、公告審計、座談等方法。賬外審計方法上下功夫不夠,使審計的問題難以查深查透,審計質量無法提高。不同單位、不同行業的領導干部的審計標準和政績評價標準不統一,導致在認定經濟責任劃分時特別的個人責任劃分時審計單位和領導者往往存在分歧。

三、內部經濟責任審計的建議與對策

(一)先審后離。

針對領導干部離任審計監督滯后、審計結果難以有效運用以及審計任務相對集中等問題,今后應認真貫徹“先審后離”制度,積極推行任中審計。開展任中經濟責任審計,可以增強內部審計工作的主動性。開展任中審計后,可以科學確定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審計哪些部門(單位),審計哪些內容,審計哪些重點事先都可以做到心中有數,改變了離任審計被動、盲目的弊端。而且,按照年度經濟責任審計計劃,將預算執行審計、專項資金審計、審計調查等與經濟責任審計結合起來,避免了重復審計,實現了審計成果互用和資料共享節約了審計成本,提高了審計效率。

(二)定期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時間跨度長、情況復雜、要求很高,內審部門不可能在規定的時間內對一個部門的全部重要指標進行審核和作出評價。因此,必須突出重點,對其進行定期審計。有重點地對重點部門(單位)進行定期審計。對財政財務收支數額和政資金分配權較大的、群眾反映問題較多的部門的領導干部定期安排經濟責任審計,掌握基本情況。并通過定期審計,將這些部門的基本情況、基礎數據和有關的財政、財務數據等進行分類匯總,建立經濟責任審計數據庫。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數據實施監控,使審計人員能夠全面、及時、準確地掌握被審計單位的資金流向和基本情況,分析審核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并對照檢查其內控制度、行業政策和發展狀況、執行財經紀律等情況,加強經濟責任審計動態管理。

(三)確定審計重點。

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內容不但包括財政財務收支的審計,還包括各項經濟指標具體完成情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情況的審計。在內容上經濟責任審計應當突出重點,主要包括:第一,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重點審計合法性和真實性;第二,審計各項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政策執行情況、投資決策情況、廉政建設情況等,重點審計效益性。

(四)開展有效審計方法。

經濟責任審計除使用審計的一般方法外,還可以運用一些特殊的方法:一是“看”,對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的基礎設施等進行察看,通過觀察、分析產生審計疑問,從而確定審計重點;二是“問”,圍繞領導干部實施的經濟行為對有關人員進行詢問,全方位、多角度了解領導者施政情況;三是“訪”,圍繞領導干部的經濟決策和施政行為,走訪相關人員;四是“談”,組織領導干部所在單位不同層次的人員召開座談會,全面收集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職責等方面的情況。

(五)發揮審計成果。

篇4

【關鍵詞】 新審計準則; 三方關系人; 理論演變

傳統的審計理論一直認為,審計業務三方關系人是指審計人、被審計人以及審計業務委托人,審計活動的發生,就是基于這三方關系人發生聯系的結果。其基本情況是:基于受托經濟責任關系,首先產生了財產管理的委托人與財產管理的受托人,由于這里的委托人與受托人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以及道德風險的存在,因此客觀上產生了對受托人的受托經濟責任履約情況進行檢查鑒證的需要。受自身諸多條件的限制,委托人很難親自去檢查鑒證,這種檢查鑒證一般是由財產所有者委托給與受托人沒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去完成,于是社會上便出現了審計人,這三者之間一旦發生聯系,社會上就出現了所謂的審計活動。

2006年,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在借鑒國際最新審計準則的情況下對我國原先的獨立審計準則進行了全面的修訂,新修訂的準則重新命名為《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本文中將其簡稱為執業準則或新審計準則)。在新修訂的執業準則中第一次提到了“鑒證業務的三方關系人”,只不過鑒證業務三方關系人的提法與傳統的審計三關系人的提法已不盡相同。

執業準則認為,“鑒證業務涉及的三方關系人包括注冊會計師、責任方和預期使用者。”這里的預期使用者準則解釋為:預期使用者是指預期使用鑒證報告的組織或人員。由于鑒證業務涵蓋著審計業務,這樣一來,審計三方關系人理論也就由原先的老的三方關系人理論演變成了現在執業準則中的新的三方關系人理論。

執業準則中對三方關系人的理論表述上為什么會有一個這樣的變化,這種變化是否意味著原先的審計三方關系人理論的終結?對此需作些簡要解讀。

首先,老的三方關系人的提法已不能滿足執業準則中對我國注冊會計師業務重新劃分的需要,致使執業準則必須在一個更高的層面,也就是從整個鑒證業務層面對其進行重新的認識和表述,這是新的三方關系人理論產生的形式上的需求。

新審計準則頒布之前,我國對注冊會計師業務的劃分一是過于簡單;二是不太科學。比如:2004年我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中就明確指出,根據《注冊會計師法》的規定,我國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范圍分為審計服務及會計咨詢和會計服務業務。對注冊會計師業務這樣劃分與國際通行的對注冊會計師業務的劃分方法顯然相去甚遠。新的審計準則借鑒了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將我國注冊會計師的業務分為鑒證業務和相關服務。其中,鑒證業務又進一步劃分為審計業務、審閱業務和其他鑒證業務三類。這樣一種分類意味著審計業務只是鑒證業務中的一類業務且不是唯一的業務,與它同屬于鑒證業務的還有審閱業務和其他鑒證業務。如此一來,老的三方關系人的提法顯然已不能涵蓋所有的鑒證業務,比如,不能用審計人、被審計人去定義審閱業務中的關系人,道理很簡單,審閱業務不屬于審計業務,審閱業務與審計業務是兩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的業務。因此,用“審計”一詞去定義或界定非審計的鑒證業務的關系人在邏輯上本身就是講不通的事情。因此,在鑒證業務關系人方面不能沿用審計人、被審計人、審計委托人這三個概念,必須采用能夠涵蓋所有鑒證業務的關系人概念進行重新的表述,這樣在形式上就產生了需要對鑒證業務關系人進行重新表述的客觀要求。

其次,當注冊會計師所從事的包括審計活動在內的鑒證活動已經成為社會上很普遍的一種活動時,這種活動的關系人客觀上也已經發生了較大的變化,這時客觀上也需要對這些關系人進行重新研究和認識,這是新的三方關系人理論產生的內在需求。

可能會有人認為,為什么不能套用老的三方關系人的方法去界定或定義鑒證業務的三方關系人?比如,可以這樣界定或定義鑒證業務的三方關系人:鑒證人、被鑒證人和鑒證委托人。當然,這樣界定或定義鑒證業務關系人的方法也未嘗不可,只是眼光過于狹隘,局限在一項具體的鑒證活動中孤立地去觀察鑒證業務的關系人,沒有能夠從一個更高的層面,從整個社會的視角去研究、觀察在當今社會具有普遍意義的注冊會計師鑒證活動中到底存在哪幾方面的關系人。很顯然,套用老的三方關系人的方法去界定或定義注冊會計師鑒證活動中所存在的關系人,就有可能把鑒證活動中一個很重要的關系人給遺漏掉,那就是鑒證信息的預期使用者。因為鑒證信息的預期使用者除了委托人之外,還可能是眾多的不同利益集團,正因為這些不同利益集團的存在,才使注冊會計師的鑒證活動逐漸擺脫了孤立的、個別的活動的藩籬而使其更加具有社會性。

注冊會計師的業務范圍從最早的審計業務和相關服務擴展到現在包含審計業務在內的鑒證業務和相關服務,理論上也完成了由最早審計三方關系人的界定到新審計準則中的鑒證業務三方關系人界定的嬗變。筆者認為,新的三方關系人理論的出現,并非意味著老的三方關系人理論的消亡,新老三方關系人理論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它們之間并行不悖,各自發揮著自己的理論功用。它們之間的聯系是:新的三方關系人涵蓋了老的三方關系人、新的三方關系人理論是老的三方關系人理論演變、發展的必然結果;它們之間的區別是:由于新的三方關系人理論是基于整個社會的宏觀層面對鑒證(審計)活動關系人進行的重新認識和劃分的結果,因此,老的三方關系人理論的功用主要在于向人們解釋社會上為什么會有審計活動;而新的三方關系人理論的功用則側重于向人們揭示審計活動的社會性。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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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國的審計法律制度

1.審計機關的設置及組成。根據《法蘭西共和國憲法》的規定,法國設立審計法院。《審計法院法》對審計法院的組成作了明確規定。審計法院由院長、庭長、審計官、一級審計官、二級審計官、一級助理審計、二級助理審計組成。審計法院共設九個法庭,各庭分工負責不同的審計事務。總檢察長行使檢察權,一名首席檢察長和若干名檢察長協助總檢察長的工作。

2.審計機關的職責。

審計法院院長職責有:

(1)全面負責審計法院各項工作。首席院長在征得總檢察長同意后,決定審計法院的工作組織方式、各庭分工,并根據法庭庭長的建議,制定審計法院年度工作計劃。

(2)主持案件的審理、顧問室、法庭聯合會議、主持報告委員會和日程委員會的工作。

(3)任命審計法院官員。

(4)負責簽署審計法院的決定和命令。

(5)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法院的意見。

總檢察長通過提出公訴和意見行使監督檢察職責:

(1)對部門、單位的監督檢察。監督帳目的定期審查,如發現逾期未查,則依法處以罰款。在不侵害審計法院帳目審查權的情況下,總檢察長可以向審計法院提出公訴。必要時,總檢察長可以提出對公共機構會計人員處以罰款。

(2)對審計法院工作的監督檢察。監察審計法院各庭依法判決。根據檢察機構和駐各大區審計法庭官員的匯報,就不服大區審計法院判決的案件向審計法院提出上訴,還可以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3.審計機關的職權。

審計官進行審計時,有權行使審計法院的權力:

(1)帳目審查權。審計官檢查被審計單位的帳目,有權對擁有國家財產的組織機構或接受審計法院審查的法人機構的供應、設備、工程及建筑情況進行檢查。

(2)調查權。審計官擁有必需的調查權力,包括詢問、了解情況、調查和鑒定。

(3)索取資料權。被審計單位有義務向審計官提供文件和有關資料。審計官在審查帳目時,被審計單位應采取一切措施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特別是款項籌集、收取、結算和支付等憑證。在利用計算機系統管理的單位,審計官有權取得所需的計算機數據、密碼等。

(4)處罰權。審計法院正式開庭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并可作出處罰。

4.審計的范圍。

審計法院審計下列單位的公共帳目和經營活動:

(1)各級政府機關、政府各部門所屬的公共機構。

(2)接受財政撥款的企業或機構。

(3)從國家或其他接受審計法院監督的法人中享受附加稅、捐助、補貼或其他財政資助的機構。

(4)社會保險機構。

5.審計程序。

(1)報送。即駐各部門、各單位的會計人員應按時將會計報表、單據、憑證送達審計法院,審計法院普遍實行報送審計制度。

(2)審計。對報來的單據、報表進行審查。

(3)調查。根據審計中發現的問題,要求會計人員作出書面或口頭答復,也可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就地調查。

(4)寫出審計報告。

(5)判決。根據案情召開審計會議,進行審理、合議和投票表決。

(二)意大利的審計法律制度

1.審計機關的設置及組織。根據《意大利共和國憲法》,意大利設立審計法院。《審計法院法》具體規定了審計法院的組織。審計法院由院長、庭長、顧問、檢察長、副檢察長、首席法官、法官組成。審計法院共設三個法庭,一個庭行使審計職能,兩個庭行使司法職能。

2.審計機關的職責及其劃分。

審計法院的職責劃分為審計職責和司法職責:

(1)審計職責主要包括:審計共和國總統法令;審計國家支出;審計政府收入;對保管國家物資的倉庫、堆棧,以及法律規定的國家資產進行審計;對提出推銷要求的國家人所推銷的債券進行審計;對國家行政機構的總資產負債表,在提交議會前予以調整;對所有掌握國家資金或貴重物品的機構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公共機構的帳目進行評估;審計政府財產、國家會計總帳目以及特別法規定的類似職責。

(2)司法職責主要包括:就公務員在行使職責中所造成的稅務機關的損失的責任作出判決;對不服有關帳目和債務的行政措施提起上訴所作的判決;對要求退還不應按征稅法交納的直接稅問題所作的判決;對全部或部分由國家或其他法定機構支付的退休金起上訴所作的判決等。

3.審計簽證制度。意大利實行支付命令由審計法院進行審簽的制度。對先審后付和先付后審的事項由法律規定。有關國家經費的付款憑證、支付官員的信貸憑證以及其他支付證明,連同旁證材料,均須提交審計法院進行審計。支付官員應將報告連同旁證材料一起送交審計法院審計。審計法院有責任確保:支付的金額不超出預算規定,不做法律不允許的轉帳,經費的結算和支付均符合法律規定。

(三)西班牙的審計法律制度

1.審計機關的地位及組織。根據《西班牙憲法》的規定,西班牙設立審計法院。審計法院是國家和公共部門帳目和經濟活動的最高監督機構,直接隸屬于議會,并受議會委托行使其職能。《西班牙審計法院組織法》具體規定了審計法院的組織。審計法院內設機構有:院長、全會、領導委員會、審計處、審判庭、審計委員、檢察處和總秘書處。

2.審計機關的職責及其劃分。

西班牙審計法院的職責分為審計職責和司法職責兩種。

(1)審計范圍。主要是公共部門,具體包括:國家行政當局,自治區機關,地方機關,社會保險管理機構,自治性機構,國營公司和其他公共企業;對那些得到公共部門補貼、信貸、保護或其他資助的自然人或法人單位的審計工作,亦由審計法院負責。

(2)審計職責。審計職責是指使公共部門的財政活動符合合法性、效率性和經濟性原則以及根據公共收支計劃的執行情況行使的職責。審計法院應對公共部門的經濟、財政活動進行外部的、經濟的、全面的監督。

(3)司法職責。司法職責是審判掌管公共財物者應負的財會責任。這種財會性審判是審計法院專有的司法性權力。它是針對那些征集、監察、管理、保護、掌管或使用公共財產、資金或物品的人報送的帳目進行的。審計法院通過審判確認并追究的財會性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附加責任兩種。直接責任是整體性的,應當賠償所造成的全部損失;附加責任的賠償數量僅限于其行動所造成的損失,并可謹慎、公正地予以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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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審計方法;建筑工程;審計內容

引言

建筑工程審計是獨特的專門機構或人員,根據授權委派或接受委托,對由建筑工程引起的一系列投資、籌資、財務收支、技術經濟管理等活動以及與建筑工程有關的主體單位,相關的經濟管理部門的宏觀計劃,調控措施等進行監督的行為。

一、建筑工程審計的分類、方法

1、建筑工程審計分類

按審計主體來劃分,可分為國家審計、社會審計與內部審計;按審計階段來劃分,可分為前期準備階段審計、設計概算審計、施工圖預算審計、竣工決算審計;按審計環節來劃分,可分為招投標及標底審計、合同審計;按審計目的來劃分,可分為法紀審計、財務審計、效益審計、管理審計等;按審計時間來劃分,可分為事前(即開工前)審計、事中(即從開工到交付使用過程中)審計、事后(竣工驗收后)審計;按審計對象來劃分,可分為宏觀審計、微觀審計;按審計范圍來劃分,可分為全面審計、專項審計、重點審計。

2、建筑工程審計方法

建筑工程審計方法主要可以分為三大類:全面審計、抽樣審計以及篩選審計。具體可以參見下圖所示。但建筑面積不同。可根據兩個工程建筑面積之比與兩個工程分部分項工程量之比例基本一致的特點,將兩個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積造價以及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各分部分項工程量進行對比審查。如果基本相同時,說明擬審計工程造價是正確的,或擬審計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是正確的。反之,說明擬審造價存在問題,應找出差錯原因,加以更正。(3)擬審工程與已審工程的面積相同,但設計圖紙不完全相同時,可把相同部分對比審計,不能對比的分部分項工程按圖紙或簽證計算。

3、篩選審計法

建筑工程的各個分部分項工程的工程量、造價、用工量在每個單位面積上的數值變化不大,我們把過去審計積累的這些數據加以匯集、優選、歸納為工程量、造價、用工等幾個基本值表,并注明其適用的建筑標準,用來篩選各分部分項工程,篩下去的就不予審計了;沒有篩下去的就意味著此分部分項的單位建筑面積數值不在基本值范圍之內,應對該分部分項工程進行詳細審計。此方法的優點是簡單易做、便于掌握,審計速度和發現問題快。適用于住宅工程或不具備全面審計審查條件的工程。

除以上三種審計方法,還有標準圖審計法、分組計算審計法以及重點抽查審計法等等,由于篇幅有限,在此不再一一贅述。

二、審計方法選擇方法分析

運用恰當的審計方法,猶如打勝仗所采用的圣明策略。但同時必須抓住工程項目的關鍵環節,重點部位,理順審計程序,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工程項目經濟效益的前期審計

主要是對工程項目營銷情況、與業主《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工程項目的前期準備工作以及施工管理各項內控制度進行審計。

(1)、審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首先,審查是否簽定了合同。如果雙方簽訂的《工程施工合同》內容齊全,邏輯嚴密,雙方的權利義務對等,工程項目成本就可能合理.,否則工程項目成本可能偏高,施工企業就可能蒙受損失。

(2)工程項目施工準備工作情況的審查:施工組織設計是否先進、施工現場施工隊伍、機械設備和工程物資等是否滿足需要,各生產要素配備是否合理,工程項目管理部的設置、人員數量、人員素質能否符合管理要求。

(3)工程項目預算管理的審查:是否編制了工程項目成本預算、費用預算、資金預算等,編制依據是否充分,內容是否完整,預算額度是否合理。

(4)對內控制度建立的審查,是否建立了工程項目預算管理、合同管理、成本管理、勞務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各項制度是否完善。

2、工程項目經濟效益施工過程審計

施工過程審計也稱中期審計,主要是圍繞工程項目施工管理過程中的成本效益情況進行審計,通過對工程項目的事中審核,及時發現施工管理過程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和辦法,堵塞漏洞,努力降低工程項目成本,提高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

為提高審計效率,應憑借經驗和所掌握的信息、資料做出正確的選擇、選擇有效率的審計策略和方法。(1)可以通過檢查工程項目累計結轉收入和累計結轉成本是否基本配比,來發現收入確認可能存在的問題,但是難以判斷工程項目確定的工程完工程度是否可靠。 (2)可以取得建設單位或監理公司監督審批的工程形象進度工作量作為工程完工程度參考。(3)審計中可根據工程項目的規模、繁簡程度以及所編制工程預決算來確定工程完工度。(4)深入現場對已完工程量進行實地盤點和清查來確定收入。(5)還應重點檢查收入的計算、確認方法是否合乎規定等。

3、工程項目經濟效益終結審計

工程項目終結審計結果是反映工程項目經濟效益和管理水平的最終體現,它按照一定的標準評價工程項目最終的經濟效益和有關方面的經濟責任,有針對性地提出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改進的措施和建議。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審核。

(1)對已完工程項目的各項資產物資進行清查核實,防止資產流失。

(2)審查是否完成工程承包合同規定的各項指標,有無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3)工程是否按期交工,并辦理竣工結算,財務列賬是否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4)工程項目所發生的成本費用是否完整真實。

(5)工程期間有無發生安全質量事故,分析原因及責任。

(6)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全部交納了各項稅金,有無拖漏、少繳行為。

(7)對整個工程項目的經濟效益、工程管理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結論

綜上所述,建筑企業工程項目效益審計是一項重要的審計工作。從審核預算收入到實際成本,到工程款的資金到位,嚴格把關,對工程的效益將起到一個積極的促進作用。促使被審計的單位改善管理,提高效益,從而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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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行政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

在行政事業單位中,黨政領導干部的行為對于單位和部門的各項活動與決策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響,進行行政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不僅有利于加強對于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而且對于推動行政事業單位的黨風廉政工作有著積極作用和意義,而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指標作為經濟責任審計對象的重要量化形式,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建立與完善中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影響,甚至對于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結果在行政事業單位中的作用大小也有著一定的作用關系,是行政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研究中的一個重點。

一、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建立與完善的意義

首先,進行審計評價體系的建立與完善,是行政事業單位權力制約與監督機制對于經濟責任審計的一個客觀要求,主要體現在經濟責任審計本身作為領導干部權力制約監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實現領導干部經濟權力制約的重要手段,因此,通過科學、合理、標準、完善的審計評價體系,對于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進行科學、合理以及有效的評價,是領導干部管理部門以及被審計領導干部本身、廣大群眾十分關心的問題,所以說建立與完善審計評價體系是權力制約機制對經濟責任審計的客觀要求。

其次,完善和建立審計評價體系作為審計職能的內在要求主要體現在,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目的是對于黨政領導干部財務責任以及績效責任完成情況的一種監督、評價和鑒證,因此,通過建立與完善審計評價體系,實現對于領導干部的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是審計工作的本質與內在要求。

最后,建立與完善審計評價體系是審計規范化與法制化的必然要求,主要是指由于常規審計與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之間的不同,使得常規審計的標準、規范不能夠滿足經濟責任審計的要求,而為了促進審計工作的開展,就需要建立與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制度標準,因此,建立和完善審計評價體系也是審計工作法制化與規范化的必然要求。

二、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的難點分析

結合當前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干部任期審計評價的實際情況,在審計評價實施中面臨的工作難點主要體現在審計評價依據缺乏比較嚴重、審計評價的內容定位模糊和審計評價標準比較籠統等方面。

首先,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審計評價依據缺乏比較嚴重,主要體現在在實際工作中,在領導干部的賬面財政以及財政收支審計評價中,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比較明確充分,但是在對于財務數據所反映的經濟決策以及內部制約、經濟效果和非財務數據領域的審計評價中,依據缺乏現象比較嚴重,造成審計評價的開展比較困難。

其次,審計評價中,審計評價內容的最基本要求是尊重事實、客觀評價,不對于審計范圍以外的事項進行評價,這一基本要求強調了審計結果及其評價的局限性,并且對于如何評價到位,不出現越位、缺位情況,卻沒有明確的標準,導致審計評價內容定位比較模糊,影響審計評價的實施。

最后,審計評價中,審計評價標準在遵守財政紀律和廉政紀律等方面的標準都比較明確,但是在進行領導干部責任區分上,主要是按照領導責任以及直接責任進行劃分,但是對于具體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是涉及經濟效益大小方面的評價標準,卻沒有對其責任輕重進行明確規定,導致審計評價的標準比較籠統,影響審計評價實施。

三、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

在進行行政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中,由于領導干部的任期在時間上具有一定的跨度,并且其管理范圍也包括行政事業單位的政治、經濟以及生活等各方面,因此,為了更好的進行審計評價,需要對于經濟責任審計內容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劃分,并逐項進行客觀評價。結合審計評價體系,行政事業單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主要包括財政財務分析評價指標、客觀事實評價指標、綜合評價指標。

首先,在審計評價中,按照定量評價、定性評價和其他評價等不同評價標準,財政財務分析評價指標也存在著一定的區別。按照定量評價標準,財政財務分析評價指標中,行政類的財政分析指標主要包括財政收入、財政收支、預算執行、農科教費用、招待費用比率等,事業類財務分析指標包括經費自給率、資產負債率、公用支出率、人員支出率等,它們主要是進行財政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資金收入、支出情況評價的指標,用來進行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干部財政財務管理責任履行情況的評價。按照定性評價標準,在進行財政財務收支以及內控制度、管理水平等的審計評價中,需要與經驗相結合進行審計評價實施。最后,在通過數字指標,即不管是定性或者是定量標準進行評價時,需要結合領導干部任期期間的政治、經濟與社會環境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

其次,審計評價中的客觀事實評價指標是指在對于財務分析指標評價基礎上,結合實際情況以使經濟責任評價更加完善、科學的評價指標。其中行政類客觀事實評價指標包括任期財政財務收支真實性與合法性、任期資產情況、任期負債情況、代政府管理的各項基金與資金管理與效益情況、重大經濟事項決策、管理制度、任期廉政與遵紀守法情況等,事業類客觀事實評價指標包括任期單位財務收支情況、資產情況、負債情況、專項基金、結余資金、遵紀守法等。

最后,綜合評價指標包括任期目標、實際完成情況與前任實現對比、同行業對比等。

四、結束語

總之,進行行政事業單位黨政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有利加強對于領導干部的監督管理,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廉政工作的開展與建設,具有積極作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分析,有利促進經濟責任審計評價體系的建立完善。(作者單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參考文獻

[1]陳勇,王飛.淺議建立行政事業單位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評價指標體系[J].交通財會.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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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委托審計;風險管理;投資

中圖分類號:TV88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3)16-0125-02

隨著工程項目的規模進一步的擴大,原本繁瑣的審計任務更加龐大,對于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方來說,往往需要大量的專業審計人員進行工程審計管理。因此,委托審計中介機構正是在這種背景之下應運而生,其主要是通過自身大量專業審計管理人員,通過工程建設投資方的授權,進行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全程審計管理,同時對于審計內容以及方式以合同的形式進行約束。

委托審計是近些年來才出現的一種審計管理分支,其受到了廣泛工程投資企業的親睞,同時由于委托審計管理正處于一個發展的初期階段,那么其中必然還具有多方面的不完善,需要通過實踐進一步地進行規劃管理。

1 委托審計概述

1.1 委托審計的概念

委托審計主要是指項目的審計單位通過對中介審計機構的授權委托,將其原審計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委托給中介審計機構進行。委托審計在實踐中分為兩類:一類是沒有隸屬關系的審計機關間的委托,這種委托可以是辦理某一審計事項,也可以是辦理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調查、核實事項;另一類是審計機關將其審計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委托給內部審計機構或社會審計組織辦理,但審計事項應經審計機關審定并作出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而本文中主要所進行闡述的主要是第二種,工程建設投資方將其原有的審計事項委托于中介審計機構進行。受委托審計單位在審計的過程中,應當嚴格地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以及法規,進行工作審計,同時需要對委托方提交審計報告。在委托審計的過程中,最為主要的是委托人對于審計結果會有一個預定,受委托方的審計機構需要通過合理的措施進行預期目標的實現。隨著現代中介審計結構的越來越多,現代大型的工程項目投資方主要采取招標的形式進行中介委托審計企業的選擇,從而通過與優秀的中介委托審計企業合作,達成最佳的審計結果。

1.2 委托審計風險分析

在日常的委托審計管理過程中,委托審計風險主要展現為以下三大方面:

一是委托審計單位人員職業道德風險。由于審計管理的特殊性,審計管理從業人員必須嚴格地遵循職業道德規范,而在實際的工作過程中,由于利益的熏陶,還是會有部分人將原本的職業道德規范丟棄,選擇利益,做出有損委托單位利益的行為。在委托審計的過程中,審計結果的主要決定一方面在于受委托方的審計管理,另一方面在于執行審計管理的工作人員,且第二方面占據較大的比重。

二是受委托方審計能力風險。委托審計通常來說對于委托方,其并不能真正地知道受委托方企業的審計工作人員自身真實的能力。通常來說,受委托方的工作人員相關證件都較為齊全,但其實際的實踐經驗卻是參差不齊,因而導致工作質量出現較大程度的差異。由于對于受委托方審計能力的不準確評估,因此在委托審計的過程中可能會為委托方帶來一定的風險困擾。

三是委托審計過程中的風險。一旦委托審計項目確定之后,原有的委托方審計范圍內的審計事項將全部地由受委托方審計單位執行。那么在執行的過程中,受委托方的審計管理活動是否能夠嚴格地遵循法律規定以及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審計質量管理便成為了委托方在進行委托審計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如果委托方不能有效地針對受委托方審計管理活動的全程監督,那么風險的概率將更高。

2 委托審計管理問題分析

2.1 委托審計雙方責任劃分模糊

對于委托審計來說,有效地針對雙方職責進行劃分才能有效地規避由于職責的模糊而出現的審計風險。通常來說,由于委托方通過招標的形式對于審計工作進行委托執行,但在其執行的過程中,由于操作主體的變動,應當對于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各個環節的因素進行職責分配。例如,在受委托方進行審計管理的過程中,如果由于受委托方的工作人員自身道德方面出現問題,那么受委托方不僅需要承擔后果的全部責任,同時還需要對于委托方進行一定程度的賠償。只有加強對委托審計雙方責任的劃分進行明確的規范,才能有效地引起相關工作人員的重視。往往委托審計管理問題的出現,是由于初期的雙方責任劃分模糊,對于委托方來說不能依靠明確的條約對受委托方進行索賠,以補償自身的損失。

2.2 缺乏風險管理意識

對于多數的工程建設投資方來說,審計委托之后,委托所有的事項僅僅需要依靠中介機構全權進行就可以了,這樣的認識是多數的工程投資商共有的,其是不科學的。現在中介財務結構比較繁多,且它們的資質又不盡相同,因此在運用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存在一定程度的風險。而加上工程建設投資方對它們又沒有相應的風險管理措施,那么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工程建設投資方在委托審計構成中所承擔的風險系數。

2.3 審計工作質量不高

委托審計工作主要是為降低工程建設投資方的經濟以及人員壓力,而將委托審計的所有事項進行中介結構的委托行為,同時可以通過專業中介機構的經驗有效地避免在審計構成中可能出現的中介風險進行規避。但在實際的委托審計工作進行過程中,筆者發現,通過委托審計有時候并不能將審計中的水分進行最大化的消除,同時在工程建設投資方進行追蹤的審計審核過程中,依然沒有將其中的水分進行最大化的消除。在結算的報告中,有些時候工程建設投資方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并沒有將委托審計中的矛盾進行明確的審核意見,矛盾的依然存在導致了工程建設過程中審計工作的質量不高現象。

2.4 審計監管不到位

委托審計是以中介社會機構作為執行的主體,而工程投資方作為利益以及風險的最終承擔主體;為有效保障審計風險中的風險控制,工程建設投資方應當針對中介結構進行有效的審計監管,從而保證在審計的過程中,沒有因為利益因素的趨勢而使得審計工作偏離原來的軌道。在筆者的認識中,較多的委托審計工作主要存在以下方面的審計監管不到位現象:有的工程建設投資方進行監管的過程中,過分地監管會使得審計人員認為自身工作沒有得到信任,而降低自身的工作積極性。還有的工程建設投資商本根沒有進行中介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委托審計的監管行為,而出現中介結構工作人員因為利益驅使做出損害投資商的行為,或是工程建設方人員與中介審計機構攜手做出一些損害投資商整體利益的事件出現。

3 委托審計管理措施

3.1 明確審計管理目的

審計管理是為有效提升工程建設過程中的運作效率同時也是規范化管理工程審計事項的標準行為。在工程審計管理的過程中必須嚴格地以質量、速度、效益為主要目標,針對化地進行工作程序設計而全面提升工程審計管理的成效。質量目標是指工程實體質量和工作質量達到要求;進度目標是指工程進度和工作效率達到要求;效益目標是指工程成本及項目效益達到要求。明確審計管理的目標是審計管理工作有序進行的首要標準,對于審計管理目標的明確化也為審計管理工作的具體要求提供了有效的參考。

3.2 強化審計監管措施

強化審計管理委托方對于審計管理受委托方的監管措施,能夠有效地規避審計管理過程中的經濟問題以及風險問題出現。監管是為了有效防止由于利益因素的趨勢,相關責任人而做出損害投資商整體利益或是提升審計管理工作風險系數的行為。在進行審計管理監管的過程中不僅需要委托方對于受委托方行為的監管,同時還需要受委托方對其執行人員行為的監管。概括來說,強化審計管理監管措施需要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著手提升:其一,設定專門的監管機構并配備專業的監管人員,這樣能夠提升人員的專業性,同時在監管過程中能夠有效地提升監管的作用。對于監管人員而言,其監管行為必須進行一定程度上的經濟關聯,這樣能夠最大限度地提升監管人員的監管積極性,提升監管行為的成效。其二,對于審計工作中的資料,委托方應當及時地進行二次審核,二次審核是為了有效審核審計工作的真實性以及風險性評估,同時其也是降低工程建設投資方風險系數的有效手段。

3.3 樹立審計風險管理意識

審計風險管理意識是提升審計工作成效的有效保障,工程建設投資方在進行審計工作委托的過程中,必須保持高度的審計工作風險管理意識,才能在工程審計管理過程中有效地對于風險問題進行規避,降低投資方的風險系數,同時提升投資方的經濟效益。在委托審計風險管理的過程中,企業必須強化對于審計風險管理的重視程度才能夠有效地提升相關責任人在進行審計風險管理執行過程中的重視度。同時委托方的高度風險管理意識還能間接地對于受委托方在進行審計管理工作進展的過程中形成較高的工作壓力,當然這樣的壓力是為了有效地降低工程風險系數。

3.4 明確審計雙方管理責任

在委托審計管理的過程中,受委托人所進行的審計管理活動必須能夠有效地對委托人要求進行滿足。就工程建設投資商進行委托審計的管理過程中,委托審計雙方的責任主要展現為經濟責任以及風險責任兩大塊。而其中經濟責任與風險責任也同時是審計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終點。對于明確審計雙方管理責任,筆者認為應當從三大方面進行明確:首先必須以文件的形式對于在建設的過程中審計機構的監督權利以及責任、利益等方面進行明確的規范化說明,這樣能夠有效地提升審計管理工作的權威性,同時還能有效地調動審計管理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其次,在審計管理工作的進行過程中必須有效地對于審計管理制度進行雙方面的協商制定,同時對于相關的責任人進行經濟責任掛鉤,這樣能夠有效地激發相關責任人的行為動力。最后便是在審計工作的進行起初,相關崗位的職責說明必須進行明確的規范化制定,同時并按照其相關職責說明進行主要責任的分配。這樣,在實際工作中各負其責,共同努力實現預定目標,取得各自效益的最大化。

參考文獻

[1] 王淑梅.審計關系的理論分析:受托責任還是委托[J].稅務與經濟,2008,(3).

[2] 馬殿平,劉麗,李敏杰.建筑委托審計制度安排下的博弈分析[J].中國管理信息化,2008,(4).

[3] 朱立軍.基于委托理論的供應鏈長期合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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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握好審計檔案收集這一關

審計檔案的收集過程應把握好“三原則”,一是要確保資料的完整性。嚴格執行審計檔案“誰審計,誰立卷,邊收集,邊整理,審結卷成”的要求,及時將歸檔所需的工程資料統一歸納至檔案袋中,保證一個項目一個檔案袋,不可隨處零散存放,資料盡量提前留存加蓋紅章復印件,原件可歸還給原單位。二是要確保資料的有效性。要嚴格按照規程,審查有關資料的真理性、合理性、合法性,不能有遺漏和缺失。比如工程簽證上要有建設方、施工方、監理方負責人簽證蓋章,三方造價確認表要有建設方、施工方、審計方負責人蓋章簽證,相關批示要有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等,確保資料的法定效力。三是要確保資料的順序性。每筆資料都有先后順序和內在聯系,每個證據筆錄后都要附上相對應的資料,資料不能混淆,取證不能顛倒,保存文件材料之間的有機聯系。

二、細甄別,把握好審計檔案整理這一關

1.審計檔案整理要遵守“三原則”:要堅守既定原則。在實際工作中,多數審計人員將業務審計作為工作的重點,只盡力于各種的賬目審查,往往把檔案收集工作放在審計工作之后,對每步審計工作形成的文件材料不能及時收集并整理,特別是較為大型的審計項目,容易造成部分材料散失在不同工作人員手中,導致部分審計檔案收集不全。在實際工作中,應當將審計業務與檔案整理相結合,嚴格執行審計檔案“誰審計,誰立卷,邊收集,邊整理”的原則,保證檔案的完整性。要提高責任意識。在審計材料的收集過程中,一些工作人員檔案意識不強,存有應付工作的思想,在審計實踐中,對部分檔案材料把關不嚴格,審計檔案中往往存在文字錯誤、證明材料不全、鑒章缺失的問題;部分人整理工作不細致,文件材料不按照歸檔要求,存放無序問題時有發生。其次,檔案資料還存在內容不真實的問題。部分審計人員為了應付立卷歸檔,只將自己認為內容完整的文件進行歸檔,丟棄了部分反映審計活動的原始材料,因此,一些歸檔文件無法真實、直接地反映整個審計活動。對此,審計部門應提高認識,加強對審計人員的教育培訓,把審計檔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定位在審計工作的重要位置,認真負責,為開發利用審計檔案打下堅實的基礎。要注重整理方法。嚴格按照《審計文件材料立卷歸檔工作程序》中對審計檔案材料的收集范圍、方法的規定,加強對審計人員檔案業務的培訓和教育。第一,抓好廣泛收集和重點收集等工作,按照指定的接收任務計劃,安排1~2名人員負責審計檔案接收工作。此外,要及時對撤、并機構的檔案開展重點收集。第二,做好平時收集和事中收集等工作。因為審計工作涉及范圍較大,內容十分繁雜,很多檔案資料無法第一時間歸檔,或者是很難跟蹤收集,導致檔案出現殘缺、遺失等情況。2.審計檔案整理做到“三分類”:一是按職能分類。在立卷過程中,要將行政管理、審計監督活動中形成的文件資料的界限劃分清楚,并根據各自要求分別進行立卷。二是按項目立卷。主要內容包括定期審計、離任經濟責任審計、行業審計、財務收支審計、審計調查以及承包經營責任審計等。每個審計項目都可以分為一個卷或者多個卷,而在多卷項目分卷過程中,要保證不影響卷內文件資料的聯系性,通常來說,多個審計項目文件資料不能被合并成一個卷。三是按單元排列。通常有結論性文件材料、證明性文件材料和立項性文件材料等。其中,結論性文件材料要根據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并按照具體審計流程進行排列。立項性文件材料主要根據文件資料形成的順序,同時根據文件資料的重要程度進行排列。卷內文件主要按照先正件后附件、先匯總性文件后原始性文件等順序進行排列。分類后要將項目文件資料規范、整齊地裝在案卷中,并認真填寫好備考表,將案卷目錄編制好,同時還要對檔案保管期限做出正確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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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財務部門內部崗位設置與職責劃分原則

(一)會計核算工作的崗位設置與職責劃分

會計核算工作是財務部門的基礎部門,會計核算工作提供的財務信息為后續的財務管理打下良好的基礎。因此,會計核算工作的崗位設置是企業財務部門崗位設置的關鍵和基礎。會計核算崗位包含的內容比較多且繁雜,會計核算人員應當盡職盡責的審核各種原始憑證,及時登記會計賬簿等。會計核算工作的最終成果是財務信息資料,會計核算成果不僅僅能夠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也有利于企業財務管理人員的正確決策。

(二)財務預算工作的崗位設置與職責劃分

目前,財務預算已經成為企業財務部門當中不可缺少的內容。科學的財務預算有助于激勵員工積極開展業務工作,促進企業目標的實現。通過企業財務部門預算的實施,企業財務人員能夠及時地發現現有業務工作存在的問題,進而對發展計劃做出合適的調整。因此,財務預算崗位是財務部門崗位設置必須考慮的組成部分,企業應當重視財務預算工作人員的職責內容,保證財務預算崗位發揮應有的預算效果。

(三)資金管理工作的崗位設置與職責劃分

資金管理崗位是財務部門的重要部門,資金管理不僅僅是對資金運動進行有效管控,更涉及資金管理中的整個過程,包括籌集資金的來源、資金預算編制,資金使用狀況的考核。有效的資金管理有助于企業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保障企業運營的充足的資金使用,從而為企業的資金及時使用做好堅實基礎。因此,財務部門的崗位設置必須考慮資金管理的相關內容,從而確保資金管理的崗位職責足夠明確清晰,保障資金管理工作的順利完成。

(四)審計監督工作的崗位設置與職責劃分

企業財務部門中的內部審計監督模塊負責財務工作的過程監督與審核。有些企業的審計監督職能歸屬于財務部門,但是有些審計監督職能是由獨立的審計部門掌控。因此,在設置審計監督工作的職能時,要確保審計監督職能的獨立性,進而保證審計職能能夠發揮應有的效果,實現對財務工作的客觀性和主動性的時刻監督,進而彌補內部控制工作中的不足。

企業財務部門內部崗位設置與職責劃分對策

(一)準確定位內部崗位與職責

企業要準確定位內部崗位與職責,保證財務崗位設置合理,職責劃分正確。財務崗位的設置不僅要滿足職責劃分合理和定位準確以外,還應該滿足財務工作的實際需求,遵守財務工作的內在規律。財務崗位的設置應當包括合理的設置原則以及崗位工作內容要求。企業財務部門的崗位責任制度具有整體性、科學性和合理性,至少應當包含職責分工、部門協調以及考核與獎懲機制。不同的財務崗位所擁有的權限應當詳細闡述,明確責任以便發現問題時,及時找到解決問題的方案。例如,會計預算工作的相關職責內容,會計預算人員應當根據企業的發展現狀、外部環境、資金狀況以及對市場的預期做出合理時段內的財務預算,對于執行預算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地向上級反饋,及時查找預算偏離實際的原因,對于相關崗位應當落實責任,確保預算質量。

(二)重視內部崗位之間的相互協調

企業構建財務崗位設置制度時一定要重視崗位之間的協調,財務崗位責任制度的制定要嚴格按照相關的會計法律法規要求,避免財務違法行為引發的法律風險的發生。財務部門的內部崗位設置應當結合企業實際經營狀況,科學的確定崗位的職責,使得崗位的設置與職責劃分既不能逃避責任,也不能超出權限擴大操作權力。企業財務部門的內部崗位的設置要嚴格按照不相容職位相分離的制度,根據企業人員的數量,按照一崗多人、一人多崗等崗位設置方式實現不相容崗位之間的相互制約。財務崗位職責要明確財務部門、具體崗位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其內容既要有財務部門的職責范圍,還要有崗位分工后的主要職責、具體要求。財務工作協調是財務崗位責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明確工作協調的范圍和負責人,明確工作協調的內容和要求。

(三)構建完善的內部控制和內部監管機制

企業財務部門內部崗位設置與職責劃分工作離不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內部控制工作的實施必須有正確嚴謹的內部控制制度作為依據。有些企業不重視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則導致內部控制度的實施無法可依。在建立了完善的內部監督體制的情況下,才有利于內部控制工作的順利開展。在內部控制的構建中,企業應當根據自身的優勢,綜合考慮有效性、整體性以及成本等因素,集思廣益聽取各個員工的意見,努力構建一套適合自身的內部控制體系。除了內部控制制度以外,企業的內部監管機制同樣重要,內部監管機制構建涉及的方面比較廣泛。在企業可以構建審計部門或者是會計監督小組,同時也可以動員內部員工時刻監督經濟業務往來。企業在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監管制度環境中,財務部門的內部崗位才能按照規則發揮職能效果,進而保障財務信息的質量。

(四)提升財務部門人員的綜合素質

企業財務部門內部崗位工作離不開合格的財務人員。為了保證企業財務部門崗位職責能夠順利履行,加強財務部門人員的素質培養具有非常重要的實踐意義。財務部門人員不僅僅是會計核算人員,財務部門人員還包含其他會計預算、管理會計、資金管理人員。因此,總體上,財務部門人員應當具備更高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水準。隨著外部經濟環境的瞬息萬變,企業的財務部門工作對財務部門人員要求更高。首先,企業的財務部門應當是具備核算能力、管理能力和經營能力的綜合型人才,也就是財務部門人員應當具備扎實的財務專業知識以及工作技能,同時也應當了解計算機基本知識以及財務管理理論的相關內容,另外財務部門人員也應該知道組織的戰略目標以及市場定位并及時關注組織的經營狀況。財務部門人員只有具備綜合性的技能,才能更有利于實行財務部門工作,全方位監督和管理經濟業務的整個過程。因此,企業不斷提高財務部門人員的職業素質是履行崗位職責的重要基礎。企業應當定期組織人員學習最新的財經政策以及會計和財務管理理論知識,及時交流學習經驗和培訓心得,監督會計人員認真學習崗位管理制度,提高其業務工作能力,同時也要注重對財務部門人員職業道德的培養,宣傳道德楷模事跡,形成榜樣力量,從而不斷地提升財務部門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保障崗位設置的存在意義。

企業財務部門的指標

變現能力比率

變現能力是企業產生現金的能力。它取決于可以在近期轉變為現金的流動資產的多少 。

流動比率

公式:流動比率=流動資產合計 / 流動負債合計

企業設置的標準值 2

意義:體現企業的償還短期債務的能力。流動資產越多,短期債務越少,則流動比率越大,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越強。

分析提示:低于正常值,企業的短期償債風險較大。一般情況下,營業周期、流動資產中的應收賬款數額和存貨的周轉速度是影響流動比率的主要因素。

速動比率

公式 :速動比率=(流動資產合計-存貨)/ 流動負債合計

保守速動比率=0.8(貨幣資金+短期投資+應收票據+應收賬款凈額)/ 流動負債

標準值意義:比流動比率更能體現企業的償還短期債務的能力。因為流動資產中,尚包括變現速度較慢且可能已貶值的存貨,因此將流動資產扣除存貨再與流動負債對比,以衡量企業的短期償債能力。

分析提示:低于1 的速動比率通常被認為是短期償債能力偏低。影響速動比率的可信性的重要因素是應收賬款的變現能力,賬面上的應收賬款不一定都能變現,也不一定非常可靠。

變現能力分析總提示

(1)增加變現能力的因素:可以動用的銀行貸款指標;準備很快變現的長期資產;償債能力的聲譽。

(2)減弱變現能力的因素:未作記錄的或有負債;擔保責任引起的或有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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