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理法治化的意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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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法治化的意義

篇1

關鍵詞:家事立法;價值取向;社會類型;社會結構;

作者簡介:熊金才,男,汕頭大學地方政府研究所研究員,汕頭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學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民商法與社會保障法。

人類婚姻家庭制度的發展史整體上看是從單一向多元、從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從身份向契約、由非我向本我的演變歷程,實質上是婚姻當事人的個人價值逐步為社會接納和法律認可的過程。這一過程歷經數千年,期間雖有波折,但總體發展趨勢清晰而明確。相較傳統婚姻家庭制度對婚姻當事人個人權利與自由的倫理道德桎梏和宗教禁忌,當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多元立法價值取向推崇婚姻自由、夫妻別體、性別平等彰顯自由、平等和人權精神。未婚同居、同性結合等非典型婚姻形態的合法化彰顯婚姻倫理自由化,以及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對個人生活方式選擇權的認可。單親家庭、丁克家庭、同性結合家庭等家庭結構的多元化既是婚姻自由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婚姻倫理、家庭功能、家庭觀念、生育觀念和養老觀念等實質性變遷的標志。配偶隱私權、配偶性自主權、配偶生育權等配偶自由性人格權的擴張以法律規范的形式對個人自由與人格獨立予以確認。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夫妻混合財產制、夫妻特別財產制以及婚前財產協議等改變了傳統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單一的法定財產制形式,體現了夫妻一體到夫妻別體的演變和夫妻人身關系弱化的發展趨勢。離婚經濟補償、離婚損害賠償、離婚經濟幫助等離婚救濟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不斷為夫妻個人生活方式選擇的沖突尋求平衡機制,實現自由與秩序、權利與義務的協同,最終達成個人與社會全面發展之法律目的價值。從法社會學的角度看,當代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立法價值取向的多元化具有深刻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基礎,是社會類型演進、社會結構分化以及文化多元化等的產物。

一、社會類型演進與婚姻家庭法立法價值取向的多元化

婚姻家庭法立法價值取向的單一或多元受政治結構、社會結構、經濟結構和家庭結構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是自然律與社會律共同作用的結果,存在傳統與現代、工業化國家和非工業化國家以及單一文化和多元文化間的差異。在以自然經濟為主導的傳統機械團結型社會里1,生產力低下,城市化程度低,人口流動小,家庭、家族以及一定地理區域內人們的相互依存度高,婚姻家庭關系主要靠倫理、道德、宗教和習俗等非法律控制手段予以規范。在這種封閉的農耕經濟社會里,人們認識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能力低,結婚生育,壯大家庭、家族勢力是應對人與人、人與自然關系的雙重需要。婚姻家庭制度的價值取向單一而明確,即:規范性秩序,繁衍人口,維系代際互助和社會可持續發展對人口的需求。因此,結婚、離婚、生育以及夫妻財產歸屬等均由不得婚姻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婚姻當事人的個人權利讓位于家庭利益、家族利益和國家利益,個人價值不被尊重。

從婚姻的締結以及婚姻與生育的關系看,是否結婚、何時結婚、與誰結婚、如何結婚以及婚后是否生育等均由不得當事人的自主選擇。古希臘、古羅馬、中世紀的歐洲各國、古代中國以及伊斯蘭教國家等均有早婚早育和鼓勵生育的政策。“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既是傳統中國婚姻目的之闡釋,也是對婚姻當事人的倫理道德束縛。何時結婚受鼓勵婚育和處罰晚婚政策的規范,如春秋戰國時期實行的“丈夫二十而室,女子十五而嫁”,“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西漢實行的“民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的政策等。[1]婚姻對象的選擇需遵從“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直系尊親屬,尤其是男性直系尊親屬,有絕對的主婚權,不容子女違抗。在古羅馬,訂婚同樣出于父命。女方對其父所選擇之人,非人格減等或品行惡劣,不得抗拒。傳統中國婚姻締結須遵循“六禮”程序,即:納彩、問名、納吉、納徵、請期、親迎。[2]43羅馬法則規定了共食婚、買賣婚和時效婚。從婚姻與生育的關系看,傳統婚姻家庭制度中婚姻與生育互為一體,不可分離。[3]一方面,婚外生育與性倫理相背離,受到法律與非法律控制的雙重制約;另一方面,婚后不育被視為對婚姻、家庭和家族義務的違背,因此傳統中國有“不孝有三,無后為大”之說,傳統婚姻家庭制度有“七出”之“無子”休妻之規。

在夫妻人身與財產關系方面,無論東方還是西方,傳統婚姻家庭制度中夫妻地位整體上是不平等的,妻在人身與財產方面均處于附屬地位。中國傳統禮法視夫妻為一體,妻附屬于夫,無獨立人格,亦無財產所有權和財產繼承權。寡妻寡妾雖可承父份或子份得部分遺產,但須選擇昭穆相當的同宗之人立為嗣子,遺產當歸嗣子所有。個別不立嗣者,也只能作為“養老之資”,不得變賣,改嫁時更不能帶走。財產作為一個家族得以生存、繁盛的根本,其“外流”受到嚴格限制。傳統中國一夫一妻多妾制的目的之一是為了確保家族的延續,保證有一定數量的合法繼承人,即為了“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這一婚姻根本目的而衍生的媵妾制度。羅馬法的親屬制度中,妻子的家庭地位低下,其人身和財產均受夫支配。如夫對妻有懲戒權,妻的財產為夫的財產所吸收,即吸收財產制。[4]23在婚姻關系的解除方面,傳統婚姻家庭制度均對婚姻解除施加嚴格的限制,如歐洲中世紀的寺院法禁止離婚以及傳統中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規定的休妻制度等。

始于18世紀中葉的工業革命帶來經濟制度和社會制度的根本性變革,推動人類社會由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由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工業社會的轉變。與工業化和商品經濟相伴而生的城鎮化以及社會分工、分層與分化等催生了多元文化和多元價值觀,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多元化奠定了經濟社會基礎。工業革命在推進經濟社會制度變革的同時,也促成了政治法律思想的巨變,其中包括以洛克和約翰·密爾為代表的自由主義法學的興起。自由主義法學強調個人價值與自由,認為個人利益高于國家利益,國家的目的是保護個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5]77-80自由資本主義時期西方自由主義法學等法學思潮的興起與發展推動了民主政治的發展,并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個人權利的法律確認,為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實現由身份向契約、由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的轉變以及婚姻家庭法立法價值取向的多元發展奠定了政治法律思想基礎。

1804年的《法國民法典》確立了近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契約自由和夫妻平等原則,并對婚姻的締結、婚姻效力、婚姻解除以及夫妻權利義務和父母子女關系等做出了具體規定。該法典廢除了古婚姻家庭制度中妻對夫的人身依附關系,賦予成年男女(男25歲,女21歲)在一定條件下合意結婚的自由。其中有關夫妻忠實義務、互助義務、訂立財產契約的權利以及協議離婚的權利等彰顯了自由資本主義的自由、平等與人權精神。11896年的《德國民法典》在第四編“親屬法”中規定了夫妻財產關系,確立了夫妻分別財產制。該法典規定,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和婚后取得的財產是雙方當事人的個人財產,夫妻各方對其個人財產享有完全所有權,包括獨立管理其財產的權利。《德國民法典》規定的夫妻分別財產制是對已婚婦女個人財產權利的法律確認,對提升已婚婦女的經濟社會地位,實現夫妻平等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2

進入現代社會,民主政治在愈益廣泛的范圍內得以弘揚,市場經濟的主導地位進一步鞏固,法律相對于非法律控制手段在調整社會關系中的優先性進一步確立,不同文化和價值觀的相互影響更加明顯,為婚姻家庭法立法價值取向的開放和多元創造了適宜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環境。整體看,以婚姻當事人個人權利為本位的立法價值取向在工業化國家已經確立。在那些處于轉型過程中的國家里,婚姻當事人的個人價值也逐步獲得法律認可。當前,我國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價值取向正在經歷由傳統至現代、由單一至多元的變遷,如確立了婚姻自由、夫妻平等原則,完善了夫妻財產所有權權能,建立了離婚救濟制度,形成了家事糾紛多元解決機制的雛形等。但處于社會轉型期的我國,現行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在文化傳承和制度創新兩個方面仍存在不足。從婚姻家庭制度的文化傳承看,我國婚姻家庭文化傳統中的一些精華不斷流失,如兄友弟恭、夫義妻賢、代際互助等等。從制度創新的不足看,當下我國婚姻家庭法配偶自由性人格權規定的法律漏洞多,調整效果差;配偶財產權,尤其是女方財產權保障乏力;未成年子女權益,特別是社會轉型過程中因制度不公衍生的弱勢兒童群體的權益保障機制不完善。此外,國家監護制度以及家庭保障功能外移的社會對接機制等的缺失等使得我國婚姻家庭在由傳統至現代轉型過程中產生的諸多問題不能獲得有效解決。

二、社會結構變遷與婚姻家庭法立法價值取向的多元化

社會結構指社會的分層、文化和控制等。[6]12-139社會結構隨社會類型演進而處于動態變化中,與社會類型相得益彰。機械團結型社會自然經濟狀態下,社會分層少、文化單一,法律控制相較倫理、道德、宗教與習俗等非法律控制手段不具有優先性,因此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價值取向單一,法的數量相對也少。在市場經濟主導的有機協作型社會,工業化和社會化大生產帶來的城鎮化、產業化、商業化和專業化使得社會分工日益細化,社會分層不斷加劇,文化和價值觀日漸多元。因為不同社會分層、不同文化和不同社會控制下的不同群體的政治話語權、經濟狀況和價值觀念存在差異,對婚姻家庭、夫妻權利義務、父母子女關系等的認知不同,行為方式有別,出現了農民工的臨時夫妻現象[7],權勢階層的婚外家庭現象,中產階層日漸普遍的不婚不育現象等。上述差異在豐富婚姻家庭內涵的同時,也推動了婚姻家庭法立法價值取向的多元化進程。

婚姻家庭法立法價值取向的單一或多元與特定社會分層的多少呈正態相關關系,即社會分層越多,其對婚姻家庭制度規范需求的差異性越大,立法的價值取向越多元。宏觀看,不同社會類型的社會結構各異,社會分層多寡有別,婚姻家庭法立法價值取向的多元化進程不一。工業化國家的婚姻形態與家庭結構等要比非工業化國家更加多樣化,因其社會分層更多,對法律的需求更大,立法價值取向也更加多元。微觀看,同一國家或地區的不同群體因其享有的社會資源和法律保護差異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介入范圍、方式和程度有別,這同樣是社會分層的結果。以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夫妻約定財產制為例,該制度在落后農村地區適用的比例遠遠低于經濟較發達的城鎮地區。計劃生育政策調整效果的城鄉差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社會分層差異作用的結果。

制度性社會分層與分化從不同的角度解釋了為什么社會分層與分化能夠催生婚姻家庭法立法價值取向的多元化。比如,我國長期以來實行的以農業反哺工業的雙重二元經濟制度和以戶籍為標準的城鄉分割的二元社會保障制度,擴大了城鄉差距,加劇了社會分層與分化1,削弱了農村家庭以及家族的保障功能。[8]4由此衍生出的農村隔代家庭、離異家庭、臨時家庭、留守老人、留守婦女、留守兒童、流動兒童、流浪兒童等一系列問題要求國家采取更加積極的態度構建家庭保障外移的社會對接機制,強化國家對制度性貧困以及社會弱勢群體救助與福利供給的責任承擔,以彌補制度性社會分化和減少制度不公產生的社會不平等,促成社會政策的社會整合和社會團結功能的實現。[9]2-11

文化的單一與多元是影響婚姻家庭法立法價值取向多元化進程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為法律的變化與文化成正比。2單一文化的封閉性形成對不同價值觀的強有力排斥,制約了婚姻家庭法立法價值取向的多元發展。多元文化的兼容并蓄使多元價值互動并存,其在為不同價值觀的人們選擇個人生活方式提供了更多可能的同時,亦為婚姻家庭法立法價值取向的多元化創造了條件。以婚姻形態的多元化為例,不同文化以及不同文化中的不同群體對同性戀的態度不同并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產生不同的影響。迄今為止,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多元文化國家的實踐,而在單一文化國家,尚無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先例。3即便是在同一文化中,不同群體因受教育水平不同及價值觀差異,其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態度也不同。如城市人、年輕人、受教育程度較高者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比例高于鄉里人、老年人和受教育程度較低者。在親子鑒定、輔助生殖技術、配偶隱私權、配偶性自主權、配偶生育權等一系列富有當代人權內涵問題的認知方面,亦存在顯著的文化差異并對相關立法的調整效果產生影響。

從社會控制與婚姻家庭法立法價值取向的互動關系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多元化與非法律控制是反比例關系,即:當其他社會控制較少時,立法價值取向越多元;當其他社會控制較多時,立法價值取向越單一。4傳統社會,婚姻家庭關系主要由非法律控制手段調整,如在中國奴隸制社會和封建社會,婚姻家庭關系主要由禮法調整;西方奴隸制社會和封建社會的婚姻家庭關系主要由習慣法和寺院法調整。近代社會,非法律控制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中的地位雖有所減弱,但仍然占據重要地位。現代社會,社會類型的演進和社會結構的變遷促使法律與道德、法律與宗教趨向分離,宗教與道德對婚姻家庭關系的調整效果減弱。當前中國社會性倫理的自由化、婚姻形態的多樣化、家庭結構的多元化、家中心理念的淡化以及夫妻人身關系的弱化等等發展趨勢充分體現了倫理道德與習俗等非法律控制手段對婚姻家庭關系規范的式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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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依法治校 法制 高職院校

黨的十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為貫徹會議精神,教育部印發了《依法治教實施綱要》,要求各院校轉變觀念,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教育的綜合改革,促進教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保障在2020年基本實現教育現代化目標。依法治教是依法治國在高校教育體系的具體體現。用法治的精神改革教育體系,其目的在于建立一個理性、民主、契約、自由的校園環境,這也是現代大學制度之精神。現代大學制度有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政府、學校、社會三者之間的關系,即政府進行管理、社會參與教育、高校依法治教。第二個層面為高校內部的管理,作為管理者的學校與接受管理的教師、學生之間的關系。無論是國家對學校的管理,還是高校自我管理都需要法律章程、規章制度的支持。因此,學校應當運用法治和法制來推動現代大學制度的建設。本科院校提出并實踐依法治教有數余年之久,依法治校的理念得到了普及;依法治校工作機制基本建立;規章制度建設在逐步完善;師生權利保護得到重視,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反觀高職院校,法治意識薄弱、法制理念缺失的現象仍舊普遍存在,更甚者,現有的規章制度與現行法律相悖。這些均不利于現代大學制度的推廣和建設。

一、國內外研究現狀

現有相關理論主要集中在本科院校,針對高職院校管理法治化的理論研究不夠豐富,研究內容主要圍繞如何處理好政府、社會、學校三者的關系,偏于宏觀層面。國內主要研究成果:徐顯明《確立依法治校理念,提升依法治校水平》、劉樹忠《論依法治校在高校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江曼洪《對當前高職院依法治校的幾點思考》、有從收集到的研究成果來看,國內研究對象主要集中在本科院校,高職院校依法治校的研究成果較少。研究范圍主要集中在理順政府、社會、高校三者關系;保護師生合法權益;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方面展開,缺乏對法治理念、法治文化的探究。研究角度側重于法學、教育學的理論研究,對實踐工作的研究相對較少。

國外相關論述主要集中在具體制度建設上,譬如人事管理制度改革、教學評價等。主要有夏文莉、史紅兵的《從美國聯邦政府資助科研間接成本看待大學可持續發展》、劉筱毅《國外高校人事制度現狀及對我國高校人事制度改革其實淺析》、《英國高等教育對我國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的啟示》、黃珊《美國大學制度的進步性對中國現代大學制度建設的啟示》。

二、“依法治校”下的高職院校

本文從微觀的角度切入,為高職院校在自我管理中的法治化、規范化提供新視野。本研究認為依法治校在高職院校應從以下三個維度著手,制度、理念和文化:一、加快推進規章制度的建設。形成章程、學校基本制度、部門規章制度、單位內部管理制度四個層面的制度體系,并加強規范管理。二、做到校務公開。崗位職責、各種辦事程序、相關規章制度的制定等信息應當及時公開;暢通信息渠道,維護師生的知情權和監督權;避免學術權力和行政權力合二為一,清新學術氛圍。三、建立學校法律服務和支持體系。隨著社會參與教育的深入,學校和市場的聯系愈發緊密,法律風險也隨之提高;維護學校師生的權益,要健全學校法律顧問制度,成立專門負責法律的機構,同時加強師生的普法工作。四、營造校園法治文化氛圍。將法治融入進師生生活,發展普法講座,或者形成相關法律知識手冊,在大學里生根發芽。心中有法,依法治校才能順利推廣,現代大學制度才能形成。這對夯實高職院校自我法治管理的理論基礎有重大意義。各學院可成立與“依法治教視域下的高職院校規章制度建設”相關的課題研究,并將成果用于實際管理中。制度、理念、文化三管齊下,推進法治治理新格局。明確各管理、教學部門在依法治教改革中的任務,共同推進已有規章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法務體系、機構的建設;法治校園氛圍的營造等工作,在法治治校的理念下辦出職業院校的特色。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高職院校的法制建設對于高職院校貫徹黨的“十精神”具有重大意義,從制度、理念、文化三管齊下,建立健全法制、法治保障體系;從微觀層面落實法律保障,打牢法治基礎,才能使建立健全現代大學制度在高職院校實現。

參考文獻:

[1]梁明.堅持依法治校實現高職院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J].法制與經濟旬刊, 2011,(4).

[2]李伶.依法治校與高職院校科學發展[J].襄陽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1.

[3]文莉, 陳珍.依法治校視角下高職院校法治教育新路徑研究[J].邊疆經濟與文化, 2015,(12).

篇3

論文摘要:隨著高校改革的深入,學校-5-學#-~-N的關系也在發生深刻的變化。在某些方面出現了過去未有的矛盾和問題如何運用法律的觀點分析、認識學校和學生之間的關系,如何使學生管理工作走上科學、規范的“法治”軌道,促進育人工作的健康發展,需要我們認真思考和研究。

學校作為教育事業單位,不同于國家行政管理機關那樣的執法主體。其對學生的管理有其特殊性。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主要是按照國家法律調整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用法治的原則,處理學校與學生之間發生的各種矛盾,在管理規章制度的制定與執行上規范化、合法化。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一個似乎新鮮,但又非常現實的課題。學校的教育職能和司法的公正性及公平性在本身受到挑戰的同時給我們提出了現實的課題: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應該依法進行。學生管理的法治化,不僅僅是一個理論問題,已經成為一個現實的實際問題。法院對學生的司法救濟,不是干預了學校的辦學自主權。而是匡正了學校在學生管理問題上的錯誤觀念,其意義超出i一個學校、個另i1事件本身。它迫使我們深思,以改變傳統的思維定勢和習慣做法。

隨著高校改革不斷深化,特別是學生自費就學、自主擇業,對高校傳統的管理觀念、管理模式產生了嚴重的沖擊。但是,由于傳統思維和習慣,我們較少從法律角度認真思考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在對學生的管理上,對法治原}}l與精神重視遵從不足。因此,主觀隨意性較大,特別是在從嚴管理的思想指導下,在制定或執行一些規章

制度時,片面強調學校的權力,對學生的權利重視不夠。以從嚴管理就有助于學生成才的簡單推理,代替對規章制度、一些做法合理性、甚至合法性的冷靜思考。往往愿望是好的,但是超越了法律的界限。

探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問題,必須全面、準確分析認識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目前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在法律意義上包含著兩重內容。

i、具有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高校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代表國家,或者說受國家的委托,對學生教育的有關事項進行管理。學校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種法律關系強調的是管理與服從,是一種縱向關系,雙方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

2、學校與學生雙方還形成了一種屬于或具有服務合同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學校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制定招生條件、招收學生,然后學生接受學校的一定管理,學校向學生提供教育服務,應視為一種合同關系。學校和學生之間雖然沒有簽訂明確的民事合同,但從民事角度出發,一種以實際履行為承諾的合同依然存在于學生和學校之間。學生自費就學,自上擇業,學校收取費用,提供服務。盡管由1幾公辦學校的性質和我國人民群眾收人水平的限制,現在乃至將來一段時期,學校的收費還不能全部滿足培養學生的支出,“合同”雙方“對價”不完全相等,但雙方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性質是存在的。這種法律關系,在法理卜雙方法律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屬于私法性質,主要屬于民法的調整范疇。忽略這層關系,單純認定學生與學校之間是行政管理關系,一是不準確的。當然,在學校特殊環境下,民事關系的雙方,實際地位井不對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服務合同,明顯屬干“格式合同”的性.質,學生處于被動接受學校規定的狀態。

無論是行政法律關系,還是類似服務合同的{民事關系,作為一方的主體學生始終處于弱者的地位。因而,如何把握這兩種關系,如何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就成為學生管理法治化需要注意的問題。

在現實的學生管理過程中,有時是很難判定哪類事項屬于行政管理性質的行為,哪些屬于民事性質的行為。從理論卜,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二者是能夠分清。也應該分清的。這對于確認學生管理的指導原則具有實際意義。

從行政法律關系講,必須依法行政。行政法律關系帶有強制特征,行政苦理一方具有強制執行權力。這種強制往往會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產生很大的影響。正因為這樣、行政管理或行政執法中,只有法律授予的權力及其行使才是合法的、權力不能超越授權范圍,超出范圍就要·承擔行為無效及必要法津責任的后果。而且,行政權力的行使需要嚴格按照法律的程序進行。嚴格的法律程序是保證權力正確行使,制約權力的重要手段。

從民事法律關系講,合同雙方必須平等履行各自義務。對于格式性的合同關系,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制。如我國《合同法》規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得免除其基本義務,不得.ail用格式合同損害對方的權}}l o

在新形勢下,如何將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法治化涉及對學校與學生雙方的要求,由于學校與學生實際地位的不對等,應該主要是規范學校的行為。根據我國高校的實際狀況,應該注重以卜兒個方面。 要澄清一些錯誤認識。由于種種原因,學校的一些管理工作者對法治化存有誤解。有的人將法治化與嚴格管理對立,認為遵循所謂法治原ny ,就是放松管理,就是放任學生的某些不良行為。這種認識與現代法治觀念相悖,實際是人治思維在起作用。偏離法律軌道的嚴格管理,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

強化法治觀念,‘堅特法治原則。現代法治是與民主政治的發展緊密相連的。法治可以從不同的視點分析。從治理、管理這個角度,法治既是一種指導原則、一種方法、模式,也是一種狀態。它是對權力、權利的確認和保障,也是對權力、權利的規制、約束,是對權力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的平衡與規范。

現代法治包含了一系列基本的原則,諸如權力法定、公開透明、法制統一、注重程序等,法治化就必須遵守這些原則。在這方面,我們{有許多需要完.r._的地方。比如有的學校,對學生的處罰(分)}i;il度公開不夠,存的甚平是暗箱操作,對什么樣的情況給樸何種處理,缺乏詳細的規定、人為})司素太幣:有的學校的系(學院)沒有學校的正式授權、自己設定對學生處罰(分)權,}.!!一學校‘法制”缺乏統一;處罰(分)學生時,1仁未r;}行嚴格的程序,對學生的}Y hC權沒有給f.星夠的保障。所有這些。都說明.自校學生.i ;;法治化中存在的問題,說明強化法治觀念、’峽寸車法治原則具有作常現實的意義。

嚴格,誰確執行國家法律、依法’U。近幾年國家關J幾教育管理的法律幣在逐步健全,高校的行政節F’}’職能必項遵守行政法治要求,按照權限法定的京則行事。法律有規定的必須遵守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也應該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超越法律范H}l .限制學生的權利,或者處’iii(分)學生,不管t:觀愿望如何,都是不允許的。特}}l要防if-權力的濫用與亂用。某些學校的系(學院)自己沒定對學生的處罰(分),實r},}是超越權限的行為。

注重“立法”質長。在學校‘立法”一一制定管理規fr.制JK時、特別是’。學生利益密切相關的管理制度時,應i亥進行認賓的研究,注意聽取學生的L, }A! ,某些fFii }} nj以實行類似聽證的做法,使制度科學化合理化,切實增強制度的可執行性。對學rf:_的管理措施,只能在相關法律規定的框架卜實施,防止某些管理規定本身違反法律的問題。學校的各種規章應該公示,要使得學生f解和掌握。

處罰(分)學’l毛,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嚴格的程序本身是民上與法治的內在要求。嚴格的程序也是提高執法權威,保證“實體法”正確實施的重要條件。處罰(分)學生時,涉及退學、]!:除等事項時,建議實行公開的咨詢、答辯程序,必須給介補生異議權和異議期限,允許學牛提出復議,處理這種復議的機構應與原處i}l(分)決定機關保持相對獨立性。

篇4

【關鍵詞】社會管理;法制保障;創新

一、什么是社會管理

社會管理,從狹義上說,它作為政府的一項職能,與政治管理、經濟管理相對,即政府對社會公共事務中排除掉政治統治事務和經濟管理事務的那部分事務的管理和治理,其所涉及的范圍包括社會政策所作用的領域。廣義上,社會管理就是政府和社會組織對社會生活、社會結構、社會制度、社會事業和社會觀念等各個環節進行組織、協調、服務、監督和控制的過程。

社會管理是以維系社會秩序為核心,通過政府主導、多方參與、規范社會行為、協調社會關系、促進社會認同、秉持社會公正、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治安、應對社會風險,為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創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礎運行條件和社會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的活動。

我國的法律中對社會管理概念確實存在不足,進而指出,“社會管理立法是社會管理的依據與實現社會管理法治化的前提。加之社會管理法治化是我國社會管理創新的必然選擇,它呼吁要認真對待作為法律概念的社會管理。”

二、我國現存的“社會管理”的不足

社會管理是一個老問題,但是創新社會管理是一個新問題,因為在當前這個社會飛速發展的時期,舊的理念和方法已經無法完善應對層出不窮的新情況。自我國改革開放直到進入新世紀以來,經濟體制深刻變革、社會結構深刻變動、利益格局深刻調整、思想觀念深刻變化,帶來社會變革,給我國的發展進步帶來巨大活力。

面對社會領域復雜的矛盾和新的問題,現存的社會管理模式沿襲計劃經濟下的行政管理模式,在理念思路、體制機制、方法手段等諸多方面存在難以完全適應,缺乏自下而上的權利管理。

三、我國關于創新社會管理的實踐和路徑

選擇是基于現實的需要和社會經濟階段性的要求,需要根據政治、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形式,來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科學總結和認識并遵循社會自身運行規律,運用新的社會管理理念、技術、方法和機制等,構建新的社會管理模式,形成良好的社會秩序,產生理想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

四、社會管理創新和法治的關系

法律具有明確性、穩定性,立法程序更嚴格,且立法主要是對過去經驗的固化與對現實問題的回應,而不是主要針對未來可能出現的問題,因此法律在一定意義上還具有保守性、守舊性。創新顯然是對既有規則和方法的突破與變革。

在法治社會的應用角度看:社會管理不應脫離法治的軌道,社會管理創新不是要去法治化,社會管理法治化也不是要擯棄、扼殺社會管理的創新。

然而,比照上述要求,檢討我國各地各級機關在轟轟烈烈開展的創新社會管理實踐中的具體做法。生活實例里往往存在著脫離法治軌道和損害法律權威的情況發生,有學者將這些做法概括為三個不好的傾向,也就是“行為方式的模仿性、內容選擇的隨意性和主題內涵的擴張性”。

五、當前如何在創新社會管理中實現法治保障

(一)創新社會管理要堅持法治的“三公原則”――公平、公正、公開

相關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的任務相當繁重。而且,法律實施的任務更加緊迫。社會管理千絲萬縷,而處在當下轉型期的現實社會管理工作更是紛繁復雜。特別是社會大眾的法治觀念、權利意識、平等意識大大增強,對社會管理立法以及社會管理執法與司法的要求更高,必須適應這一新形勢。

(二)創新社會管理要以建設“法治政府”為著力點

依法治國的重點和難點在依法治權、依法治官。且我國行政權有一權獨大的歷史傳統。因此,我國的法治建設重點在行政法治,難點也在行政法治。如何按照法治要求,形成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體制事關政治改革成敗。具體到社會管理領域。改變由政府壟斷社會管理權利的局面,建立起以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制度成為社會管理創新的重點內容。

(三)創新社會管理要大力加強行政程序法治建設

程序與實體相對應,互為表里,不可或缺。程序對于實體而言,不只具有工具意義,其本身具有獨立價值。

我國的程序法在整體上比較落后,行政程序法尤其如此。迄今沒有全國性的統一行政程序法。按照十要求,社會管理創新就是要通過法治保障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的制度體系,在實體的職能權限方面劃定了政府“管理什么,不管什么”問題后,首要的就是政府怎么管理這個程序問題,即是要拓展人民的有序參與渠道,順應公民主體意識。其次,結合法治政府建設的目標,以社會管理創新為契機與動力,加快社會管理程序建設,盡早完成國家層面的《行政程序法》立法工作。

(四)社會管理創新要堅持以民生建設為突破口

我國自改革開放以來,實施以市場化為主導的經濟社會變革,利益分配格局嚴重分化,短短的時間內就進入了“矛盾的多發期”形成的以失地農民、進城民工、下崗職工等為代表的社會底層弱勢群體。社會貧富差距加大。而媒體不斷爆出的“拼爹”事件從另一端反映了我國社會階層的結構化、碎片化現象嚴重。利益分配失衡導致民生問題突出,這已成為當前社會矛盾易發多發性背后的深層次原因。

社會服務的主題是民生保障。要實現“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社會建設目標,實現基本公共服務的均等化,完善社會保險制度、社會福利制度與社會救助體系,加強對弱勢群體的保護,暢通完善個人權益保護機制、個人訴求表達機制、社會矛盾化解機制,聽民聲,順民意,排民憂,解民難,消民怨,無不需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而每一項改革均涉及復雜的利益和交織的矛盾,會遇到很多困難和阻力。但這些改革和創新又具有最廣泛的民意基礎,能凝聚最寬泛的改革共識,能獲得最深厚的改革推動力,是創新社會管理體制的最佳突破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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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鄭長忠.社會管理創新背景下的共青團發展――黨的青年群眾工作的新命題.中國青年研究.2012(1)

篇5

“與其他辦案部門不同,社區檢察不觸及正向程序辦案,那么它設立的意義在哪里?在于通過逆向監督實現檢察職能由被動應對轉向主動預防。社區檢察的設立初衷便是將檢察職能在法治軌道上延伸。我們現在談的創新思維、科技引領也都是為了更好地輔佐檢察人員提升專業化能力和監督水平,將檢察職能長效發揮。”

在10月26日召開的上海市社區檢察部門“依托檢察職能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專項工作交流會上,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社區檢察指導處談劍秋處長對社區檢察的釋義簡明有力。

2010年6月,上海檢察機關開始探索派駐社區檢察工作,把法律監督的觸角延伸到了基層。社區檢察室是基層檢察機關向街道、鄉鎮派駐的,在社區群眾身邊的檢察機構。目前,上海全市已設立45家社區檢察室,建立了由處、科、室三級機構組成的獨立條線,也成為全國唯一一家有完整派駐基層檢察部門機構序列建制的省級單位。并基本實現對全市公安派出所和街鎮司法所監督的全覆蓋,既監督派出所受理、立案等刑事執法活動,也監督監外執行。

當然,構成社區檢察重要職能的還包括――基層職務犯罪社會化預防,以及依托檢察職能,參與社會治理。社會治理的主要責任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其主要職責應當是通過發揮檢察權對行政執法權的監督制約作用,更好地實現社會治理體制的良性運作,進而參與并推動社會治理創新。因此,社區檢察部門在參與基層社會治理中的職能定位,便主要集中在檢察監督職能上。

“我們推進這項工作,要聚焦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利用社區檢察室扎根基層的優勢,著力發現問題,依托檢察職能,積極開展前端治理和后端整治,立足監督定位,促進相關機構職能履行,加強法律服務,引導矛盾化解。”說這話時,談劍秋的眼神透出堅定。“當然,我們承擔了這份職責,開展了這項工作,就要與時代并行,不斷探索創新,積極提升我們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其實,在基層設立社區檢察室,本身就是檢察機關檢力下沉,延伸觸角,依托檢察職能推動基層治理法治化的創新舉措和有效手段。檢察機關通過執法辦案,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解決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中的紛爭矛盾,懲罰犯罪,引導其他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規范守法,就是檢察機關直接參與社會治理的過程。

在年初的條線會和專項工作會上,市院社區檢察指導處就對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工作做了新形勢下的重點部署,提出了“適應改革發展,主動融入基層社會治理;加強內部聯動,形成檢察工作整體優勢;把握監督定位,有效參與社會治理;著眼法治化建設,積極建言獻策”的工作要求,各區社區檢察科也結合檢察建議回訪監督或自選主題開展了專項工作。

10月26日,全市社區檢察部門的負責人再次共聚一堂,交流探討社區檢察部門參與基層社會治理工作的切入點和方式方法,如何更好地發揮聯動融合作用,在社會治理工作中真正有所作為,并展現更大成效。

融入基層,延伸法律監督的觸角

社區檢察工作的“社區屬性”,不僅僅指檢察室設在社區,或者能為地區老百姓提供多少法律上的支持,更重要的應該是主動融入社區建設,在靈活變通的專項工作中,體現檢察機關法律監督的觸角價值,發揮“監督觸角”的作用。

這些年來,全市社區檢察部門逐漸熟悉了街鎮治理模式,檢察室除了面向所在地街鎮,更主動輻射區域內其他對應街鎮。和各鄉鎮“穩定辦”、“綜治辦”、街道“平安辦”等機構建立工作聯系,宣傳社區檢察面向社區開展法律監督、保障法律一體實施的工作職能,及時掌握社區治理狀況。并且,在街鎮綜治中心、網格中心等窗口,公開設置社區檢察職能介紹和聯系方式的公告牌,通過窗口指引妥善處理和檢察職能相關的涉法涉訴問題,及時發現法律監督線索。

“咦,奉城鎮這幾年好幾個村書記都‘出事’了……”通過橫、縱比對各種數據材料,奉賢區院社區檢察科的檢察官們發現,位處該區的奉城鎮從2012年以來,50個村居就有5個村書記發生職務犯罪,都是通過手中權力為他人謀利,收受賄賂。犯罪領域也集中在村級工程建設領域,比如協助政府管理村莊改造、農田基礎設施建設等過程。

結合社區檢察室近年來法制宣傳進村居活動的開展情況,檢察官們了解到奉城鎮的基層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在對村干部的監督、教育和管理方面非常薄弱,大量村干部本身缺乏法制觀念和廉潔意識,存在“你拿我也拿”、“不拿白不拿”的效仿心態,導致村干部腐敗問題接連發生,甚至同一個村的多名干部相繼發生問題。

經過研判,奉賢區院社區檢察科鎖定了村官職務犯罪的專項治理主題,并立即聯合本院反貪、案管、公訴部門,通過網上辦案軟件查找歷年案件,借閱卷宗材料,向案件承辦人詢問了解具體情況,分析查找專項檢察的工作切入點。最終形成了有效的村級工程建設領域村官職務犯罪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同時與奉城鎮紀委聯合開展專項檢察,并陸續走訪當地黨委、政府、案發單位等,從權力配置、權力監督、財務管理等方面分析案發原因,逐一找出管理癥結,提出基層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建章立制,堵漏防患,并對必要的回訪也做了安排。

不僅如此,促進轄區綜合治理,要從社區、村鎮、基層、老百姓身邊最常發生的問題入手。基于從檢察建議回訪監督中提煉出社會治理工作項目的經驗,奉賢社區檢察科強化了這項認知,主動加強了和街道各相關部門的聯系,從派出所刑事執法監督、社區矯正監督,以及行政案件申請監督、受理等多種渠道,探尋其中常見、多發、影響地區老百姓生活和社會治安的苗頭性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并于今年,結合區域刑事案件,延伸開展了跨境賭博衍生社會問題、電瓶車盜竊防范等多個社會治理專項。“我們的主動拓展就想使社區檢察工作變得更富有生命力,并在基層社會治理工作中找到支撐點,充分體現社區檢察的‘社會屬性’。”奉賢區院社區檢察科科長向記者介紹。

無獨有偶。松江區院結合地區實際選擇轄區工業園區的大型企業作為調研對象,會同街鎮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園區及企業周邊的綜合治理工作,在專項工作的選擇上也突出了貼近重點工作和現實需求。

近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和中心城區制造業溢出,松江制造業規模不斷壯大,在大量外來人口導入的同時,社會管理和治安問題也日益凸顯。全區每年發生的刑事案件中,外來人口犯罪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其中發生在大型企業廠區及周邊生活區的案件占據相當大的比例。

其中,世界最大的筆記本電腦生產商、長期位列上海市出口創匯榜前列的達豐(上海)電腦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豐公司”),更是長期受到刑事案件高發的困擾。坐落于松江出口工業區內的達豐公司,廠區和生活區占地達100萬平方米,現有員工約4萬人(高峰期時有近8萬人),月入職、離職人員達兩千人。據統計,2014年1月至2016年9月,在達豐公司廠區及生活區范圍內,公安機關接到報警逾4500件。雖然治安情況有逐年好轉的趨勢,但像達豐公司這樣的大型企業仍然是松江區治安和刑事案件的高發地,在松江工業區中也具有代表性。

針對這一區域特點,松江區院社區檢察科將開展綜合治理的重點聚焦于轄區大型企業,選取案件多發的典型企業,從分析案發原因、查找防控短板和制定針對性治理措施入手,探索社會力量和廠方合力推動廠區綜合治理。尤其對達豐公司這樣的松江出口工業區龍頭企業,推動落實好“廠區+社區”綜合治理工作,對帶動區內其他大型企業完善綜合治理有很大的借鑒作用,對促進區域社會治理也有積極意義。

松江社區檢察科以推進達豐公司綜合治理工作為重點,根據前期與相關職能部門達成的共識,發揮檢察、法院、公安、司法、街鎮和工業區綜治部門等各自的職能優勢,在預防犯罪法制宣傳、勞務市場招聘監管、企業周邊環境綜治等多方面入手,推進“廠區+社區”綜合治理模式,多管齊下營造企業發展和地區平安的良好社會環境,受到轄區內企業一致點贊。

無縫對接,源自內部聯動

從公安派出所刑事執法活動監督和監外執行監督中發現社會管理問題,是社區檢察部門的一項重點工作和有效思路。通過加強和區院各部門特別是刑事檢察部門的工作溝通,亦可了解到一段時期內區域發案特點和社會治理盲點、難點,并從區域內有影響、有典型意義的案(事)件中捕捉線索,由點及面挖掘優化基層社會治理的價值點。

2016年1月31日,閔行區臨滄路某碼頭發生了一起事故,犯罪嫌疑人張某無證駕駛大型自卸貨車運載建筑黃沙,在倒車時與行人廖某相撞致其當場死亡。區院檢察官在辦案中發現,張某工作至今從未取得過駕照,所駕駛的貨車系拆車場買來的報廢車輛,經過鑒定,該車制動、轉向、燈光信號均不合格,張某供稱碼頭老板在明知其無證的情況下仍雇傭其工作了近三年。

由于閔行區毗鄰黃浦江,水域面積較大,區內沿江碼頭較多。對于本案反映出的問題,閔行區院的檢察干警第一時間聯想到,類似情況也可能存在于其他碼頭,如果碼頭內無證駕駛情況不少,車輛又得不到及時監管,將對本碼頭安全生產埋下系列隱患……沒有猶疑,閔行區院社區檢察科立即派員與轄區內有沿江碼頭的街鎮溝通,聯合對碼頭進行抽樣走訪調查。經排摸發現,閔行轄區內共有39個碼頭,其中16個為私人承包碼頭,上述刑事案件中反映出的問題不同程度地存在于這些私人承包的碼頭內。

檢察干警兵分兩路,一邊前往事發地深入調研,另一邊將“私人承包碼頭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第一時間匯報給區院分管檢察長和市院業務處。“碼頭堆場內無證駕駛車輛監管問題”專項綜合治理方案也在市院業務處的指導下出爐。很快,轄區內碼頭數量最多的吳涇檢察室被點名負責開展各碼頭的實地調查、找出問題癥結,有針對性地開展綜治工作。

為確定監管責任歸屬,干警們先后走訪了市政建設養護公司(涉案碼頭的出租方)、安檢所、交通委及航務所。通過梳理法條,最終確認了區航務所對碼頭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負有安全監管職責。

之后,閔行社區檢察科立即召開工作現場會,聯合碼頭、區航務所等單位,通報專項檢察情況,以案論法,制發《檢察建議書》以促使相關責任單位切實履行安全監管責任,維護正常的生產秩序。依托與本院辦案部門的信息聯動、案件篩查機制發現類案問題,閔行區院社區檢察科還開展了法制宣傳進村居、規范社區服刑人員納管宣告、公安派出所受案立案等專項檢察活動。

不得不說,以問題為導向,利用好立足社區的優勢,單獨或會同辦案部門開展社會治理工作,既凸顯了“社區檢察”的檢察特性,又能體現“社區檢察”對檢察辦案工作的延伸,努力實現“打一案,防一片”,成效顯著。

檢察+科技:

法治思維糅合創新思維

不同于以往“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運作模式,社會治理將法治放到了更為重要的位置上。

篇6

關鍵詞:基層管理;法制化;社區

自從“十二五規劃”實施到現在各地方政府將工作中心逐漸轉移到民生問題,證明我國從中央到地方都對基層建設給予了很大重視。基層社會管理是國家政權分配到地方的體現,其與社會基本活動息息相關。基層建設的好與壞,直接關系著整個社會管理體系的效率與質量。隨著我國社會主義進程不斷邁進,基層管理主體也逐漸由專門管理轉為了分區域分工管理和群眾自治,而基層管理的方式和內容也應與時俱進。因此,以新視角新觀點來研究基層社會管理是必須且亟需的。

一、基層社會管理概述

基層社會管理,是指以維系社會秩序為核心,通過政府主導、社會多方參與,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應對社會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為人類社會生存和發展創造既有秩序,又有活力的基礎運作條件和社會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的活動。社區和家庭是一個社會的根本,人從嬰幼兒開始,在社區和家庭中成長,社區和家庭對他們的影響是深遠且根深蒂固的。要想保持社會穩定,就要從社區著手。

法律規定,地方政府有權在自己所管轄的地區行使管理職能。政府在行使這些職能時,不僅需要進行由上至下的監管,更多時候需要參與到社會活動中去,例如訂立合同、合作開發、社會工作授權等。在這過程中,政府與社區、與社會進行著頻繁的互動,構成了現在的地方社會。地方政府要行使自己的職能,必須保證基層社會的秩序、運行、發展和創新。

二、基層社會管理法治化建設

基層管理的有序有效實施應以城鄉社區為平臺,從立法、執法角度出發,充分發揮其作用。

(一)社區管理體制建設

社區管理體制建設是指社區各個管理部門的體系結構、職能設置、及其分工的合理性。我國的社區按行政范圍劃分可分為城市和農村。隨著我國現代化節奏的加快,人民逐漸步入小康社會,城市社區格局愈發復雜,社會收入差距日益加大,原有的街道居委會式或單位大雜院式傳統模式逐漸被物業管理式小區、工業技術開發區、高新產業區、科技園區等取代。農村社區也發生了很大變化,隨著新農村建設以及農村城市化政策的推進,農村社區逐漸集中,人口向城市流動,形成典型的城鄉結合處。不管是農村還是城市,在現今這個多元化社會,基層管理面臨著許多新問題。社區管理體制的完善需要法律的規范和強制。

第一,社區管理體制應依法建設。目前,我國的基層管理剛剛發展起來,還未完全成型,社區的系統性尚未完整、功能還不完備、權限分工也存在著模糊之處,需要進一步完善。在城市,人的自主性越發增強,社區形式的多樣化需要系統的法律制度進行規范和管理;在農村,社區功能較之以往發生了很大變化,需要在法律制度上進行創新。

第二,社區管理體制應依法運行。社區管理離不開黨的領導,基層管理應符合政府的整體規劃,無論是社區選舉、決議還是一般事務管理,都應依法進行。

第三,社區管理體制應依法保障。社區成員權利一般通過社區活動得到體現,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權利需要通過社區這一途徑得到實現,因此,社區管理中的各個途徑需要法律進行規范,從而使每個社區成員乃至整個社區管理體系的權利得以發揮作用。

(二)社區管理隊伍建設

社區管理隊伍包括社區管理中的領導者及基層工作者,他們肩負著建設社區、管理社區和維護社區發展的重任。社區管理隊伍質量的高低直接決定了社區的優劣。目前,我國基層管理尚處于起步階段,社區管理隊伍結構復雜,管理水平參差不齊,不能適應管理需要。因此,在社區管理隊伍建設上,不僅需要從法律上設定社區管理者身份及其工作內容,還需要加強社區法治教育,普及法律知識,保證社區管理工作的依法進行。

(三)社區糾紛解決制度建設

幾乎所有社區都具有人口構成復雜、受教育程度參差不齊、經濟能力差異較大等特征,這樣復雜的群居生活,產生糾紛在所難免。這些糾紛大多是家庭、鄰里間財產及權益糾紛,也有些是群眾和政府間利益協調上的分歧。這些問題需要社區配備相應的應對程序及措施,才能維持社區乃至整個社會的穩定。

三、基層社會管理法治化的完善

(一)立法體系完善

目前,我國已頒布實施了兩步關于基層管理的法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這兩部法律規定了村、居民委員會的責任和義務,解決了基層管理中的很多問題。但是,社區管理工作復雜且多樣性強,這兩部法律遠遠不能滿足需求。因此,應先對整個社區管理體系進行合理規劃,在此基礎上,秉著集權與分權相結合的原則,根據各個地區的實際情況,對社區工作的管理進行進一步的細分。

另一方面,在現階段,居民的權利義務意識較淡薄,村民、居民委員會在行使管理職能時困難重重,且管理層面有限。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應當結合現階段民情,從強調外部管理逐漸轉變為由內而外的治理,積極構建基層自治體系。

(二)明確法律地位

社會基層管理組織在社區工作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其法律地位卻未得到足夠重視。因此,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確其包括管理地位、管理權限、管理職責在內的權利義務,使基層工作得到有力的法律支持。明確基層管理組織的法律地位不僅能用法律強制力保證基層管理工作的依法進行,同時,還能促進基層管理工作積極性,起到引導公民積極參與、配合基層管理的作用,形成政府、社區管理者、社區居民三方有效溝通,積極互動,形成和諧發展的社會管理局面。

(三)加強法制宣傳

基層社區管理的法制建設不僅需要各方面積極參與,還需要長期穩定的法治宣傳。從普及法律入手,使居民逐漸認識法律、了解法律、用法律保護自己的權益。另一方面,法制宣傳還可以促進政府政策的實施,使居民能夠了解政府管理意圖和目的,在理解的基礎上積極配合社區管理工作,同時也減少了因不懂法引起的各種糾紛。在宣傳形式上,可以采用新聞媒體、戶外廣告、標語、普法課程等方式開展,頻率要適中,既無需過密使人厭煩,亦不要過疏喪失宣傳效果。

(四)培養法律意識

公民是基層管理中最主要的客體及參與者,公民法律意識直接決定了基層管理工作的難易,其法律意識越高,越能理解政府管理目的,越會積極配合政府管理,其法律意識略低,則會認為所有的管理工作都是無意義的,都是與其對著干的。依法治國是我國的基本方針,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體現。首先,應使每一位公民都了解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我國的根本大法,是所有法律法規及地方規章的準繩,每一位中國公民都應遵守憲法、了解憲法、在其所允許的范圍內進行活動。其次,應使社區內每一位居民了解其權利義務。這樣做的目的不僅在于可以使居民用法律規范自己的行為,保護自己權益,更能使政府行為得到有效的監督,真正做到依法治國,執法為民。最后,應使每一位居民了解常用的訴訟方法,培養其訴訟意識,使公民的權益得到真正有效的保護。

(五)加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是一種社會公益福利措施。在我國,依然存在著因自然、經濟、文化等原因處于不利的社會地位,難以用自己的力量維護自己的權益的群體。法律援助為這些弱勢群體中的當事人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使他們可以像正常人一樣,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犯。這也正體現的法律的平等性。基層社會管理也不應忽視這些弱勢群體,積極組織設立地方法律援助點,通過免費法律咨詢和法律教育等方式,使法律進入社區,進入所有群體當中。

綜上所述,基層社會管理是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重要微觀基礎,基層管理需結合社會各層級力量,協調社會各方面利益,有效配置社會資源,將法治植入人心,合力推進社會法治化進程,并最終構建出和諧發展的基層社會。(作者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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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管理權 大學生權利 權利沖突 權利救濟

近些年,學生高校的案件頻繁發生,這些案件背后蘊藏著高校管理中,如何在高效運行同時保障大學生合法權利的問題。高校如何依法治校已顯得至關重要。

一、高校管理中與學生權利沖突的現象

自從1998年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開了學生高校先河以來,學生訴高校的案件猶如雨后春筍。高校擴招后學校管理機制中引入市場機制,學生的觀念也發生了變化,更注重自身與高校之間平等主體的關系,因此他們更加注重自身權利的維護,要求學校維護自身作為學生所享有的權利,同時也要求學校維護自身作為公民所享有的權利。學生以教育權、知情權、姓名權、隱私權、名譽權等受到侵犯為由,將學校推上被告席,這些訴訟幾乎涵蓋了學生管理的各個方面。高校性質向來爭論不休,理論界與實務界比較認同的是高校事業單位法人性質,但是高校的一些具體行為也是具有行政被告資格的,高校面臨著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高校的紛爭將增多,這就要求高校在管理中切實做到依法治校。

二、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沖突的原因分析

(一)高校管理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及細化程度不夠

高校管理法律法規是高校行使自主管理權的前提和依據,也是對高校行使自主管理權的規范和監督。我國已經頒布了一系列規范高校管理的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但隨著教育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學生管理法律法規的疏漏不斷顯現出來。如法律法規各層次之間存在矛盾,尤其是下位規范與上位規范相抵觸的現象比較普遍。另外,在法律法規中沒有對高校與學生沖突解決途徑做一些明確規定,對高校的性質也沒有明確定位,對一些具體事項細化程度不夠。

(二)學生權利意識提高而高校法治不足

在我國大力推行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背景下,民主與法制觀念已經深入人心,學生法律意識明顯增強。《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條規定: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這樣就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高等學校的民事主體地位。2008年西安電子科技大學被學生戲稱的“卡門事件”正是體現了高校在自身行為方面法治理念的缺乏。

(三)高校管理缺乏正當程序

高校依法行使自主管理權時,尤其是對違紀學生做出處理決定時,缺乏符合法治精神的正當程序。學生高校案件中,很多案件都是高校沒有履行法定程序。如:沒有采取合法手段對其事實進行調查取證,告知其行為觸犯了學校管理或規定,另外,也沒給學生申辯機會對其行為做出解釋。學校在處理程序上過于簡單,校方自身操作完就結束,省略學生知情權這個環節。除此之外,處理結果出來之后,也沒有走合法程序,如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一案,學校沒有將通知直接以書面形式送達,也沒有告知學生在知道處理結果后,多少期限內有哪些救濟途徑。

(四)高校缺乏完善的學生權利救濟機制

在學生與高校的管理糾紛中,需要有健全的權利救濟機制來維護和保障學生合法權益。雖然現行申訴機制對于學生權利起到一定保護作用,但也存在諸多問題。法律和規章均沒有規定申訴的性質,導致申訴在一定程度上無法行使。另外,缺乏申訴程序性規定,沒有對行政申訴受理部門、受理條件、申訴處理方式做出具體的規定,因此申訴結果也沒有保障。在實踐中,雖然一些學校付諸實行校內調解制度,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督和制約機制,其并沒有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所以,權利救濟機制的不健全導致許多學生的被侵權利得不到有效救濟,從而使學生與高校的沖突升級。

三、如何平衡高校管理權與學生權利

(一)完善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律法規

近年來,高校管理中與學生沖突最根本的原因是由于缺乏法律條文作依據,雙方從自身利益出發各執一詞,法院審理時也必須參照《民法》及《行政訴訟法》等。因此擴大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法律中的規范事項及對其法律規定進行細化則越顯關鍵。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應該對已有法律中的某些比較模糊或者容易產生歧義的事項做出司法解釋,這樣一來,法院在接受案件之后就不會顯得沒法可依。我國法律存在滯后性,但是高等學校與高校學生都是特殊的主體,因此必須要在完善擴充現有《高等教育法》的基礎上,對一些高校與學生的沖突產生一些前瞻性和預測性的規定。國運興衰,系于教育!因此完善教育方面的法律日趨緊迫。

(二)樹立“依法治校”理念,規范學校管理行為

高校管理已趨向法治化,但是在實際中,高校領導及各部門,并沒有完全做到依法行事,法治理念還需深入貫徹實施。《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教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學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這賦予高校自主管理權限,但是,高校必須做到在管理中不與現有法律法規沖突。比如:高校規章制度必須與國家的高等教育法律法規相協調,而不能與現有的法律法規相抵觸,因此學校要注意更新自身的學生管理規定,及時梳理校紀校規,去除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規定,制定符合法律法規而又具有現實管理意義的規章制度,也就是高校管理制度法治化。在制定章程過程中,可以聘請法學專家對其進行審查,確認沒有問題才投入實際操作,以免等沖突產生后學校處于被動地位。

(三)建立高校合理的管理程序

高校在管理中要做到程序合法,規范行使管理權。正當程序是法治的核心,是法治從法律形態到現實形態必不可少的環節,是實體性權利的保障。因此,高校在管理過程中要做到以下程序:1.對學生的違紀事項進行調查取證,對事實進行確認;2.學校提出的當事學生違紀的事實證據和處分意見,告知當事學生可以進行申辯和質證,各高校應根據規定,制定本校的《學生申訴委員會工作條例》并依此作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開展工作的依據,學校對學生申訴應當出具申訴決定書,送達本人或其人,申訴決定書應包括處分的事實和理由,真正做到程序正當;3.對處理決定以書面形式告知學生并進行校內備案。

(四)完善學生救濟機制

《教育法》第42條第4款規定: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可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訟。因此,高校要建立健全校內申訴制度,學校應該在申訴人員組成上經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被選舉人中要包括: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等,真正建立起校內申訴制度,把申訴制度落到實處,保障學生權利。另外,對于學校一些具有行政主體地位而做出的管理決定,應該允許學生進行行政復議,比如在畢業證和學位證的頒發上,學校是被以法律法規形式直接授權或者間接授權其行政主體地位,因此在此事項上產生的沖突要告知學生其行政復議的時間期限。司法救濟是大學生權利受到侵害進行救濟的最后渠道,亞里士多德稱之為“矯正的正義”。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大小直接影響學生權利保護范圍大小,因此我國應以法律法規擴大法院的受理高校案件的范圍。對于沒有明確規定的案件可以援引其他法律,比如齊玉苓案則是直接援引了《憲法》和《民法》。

結語

高校有其自身的特殊屬性,加之學生是特殊的權利主體,正確處理好高校發展與學生權利保障之間的關系,影響到我國和諧校園的構建。因此,我們必須平衡兩者關系,規范高校管理,也要讓學生遵守校規校紀,不能不維權也不能盲目維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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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樊華強. 從大學生權利反思高校教育管理[J].黑龍江高等教育研究,2010.

[5] 楊群英.大學生權利與高校管理權沖突及其法律救濟制度[J].湖南農業大學學報,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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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多元化教育;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

一、我國目前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中存在的問題

同志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上明確指出:我們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不斷努力地實現法治國家、法治社會、法治政府的一體化建設。這一重要論述,指明了法治社會建設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豐富和發展了法治思想和社會治理理論。建設法治社會,要求我們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理社會。進一步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不斷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隨著我國改革開放30年的發展進程,中國法學教育事業雖然有了明顯的進步和發展,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嚴重缺乏法律人才這一局面。但是目前大多數的法律院校培養出來的法律人才均不能夠完全很好地適應中國現階段社會主義政治經濟的發展需求。未來,從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方向來看對法律人才的需求將會進一步大量地增加。然而,目前我國存在的嚴重問題是,一方面一些人僅僅有著單一的法律知識,還不足以運用到日益復雜的環境中去。另一方面我國目前正面臨著對于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嚴重缺失狀態,應用復合型法律復合型人才表現在素質、能力、層次上,隨著金融領域、房地產領域等等的發展,對于專業型技術人才的需求缺口越來越大,而供給的高素質人才卻供不應求。這些問題都有待于解決,更專業化,更多元化的人才有待于培養,也有待于投入到市場中去。

二、培養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的緣由與意義何在

(一)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是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

長久以來,我國對于法學人才的培養模式基本上沿襲的是前蘇聯所謂的“對口教育”,“專才教育”模式。[1]但這種傳統的蘇聯模式存在著諸多問題,比如課程體系梯度設置的不合理性,專業課的設置過多,教學方法落后,學生實務的操作能力明顯欠缺,培養目標的單一匱乏性,考試模式固定呆板,忽視了對學生創造性新思維的開發與培養,嚴重缺乏創新性,不能夠很好地適應現代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而早在20世紀60年代,國外就已經興起了以科技教育、人文教育與通識教育并重的一種探索性教育模式,后被人們稱之為應用復合型人才培養教育模式。[2]新時期,為適應社會政治經濟的快速發展,由此帶來的社會對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強烈需求這一社會現象,卓越法律人才計劃的實施正是為了應對社會出現的這一現象。目的在于要切實提高我國法律人才培養的質量,同時也響應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旨在通過各高校對法學學生的切實有效,具有較高強度針對性地教育培養中,逐步造就出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以滿足社會政治經濟不斷快速發展,所引起的對這類人才的高度需求!從而進一步促進人類社會的不斷向前發展與進步。

(二)培養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是法治社會下的必然要求

依法辦事是社會主義法治化背景下的一項重要準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當中,只有嚴格地遵循法制規范,才能夠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進而保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有序健康發展!然而,在現實社會的政治經濟運行中,不斷出現各種類型的新型復雜的社會問題。為應對這些復雜的社會問題,就進一步推動了高校對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的目標是提高學生運用法學與其他學科知識方法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是法學教育與不同類型的法律職業的深度銜接,多元化教育的目的在于要求學生一方面精通法律基礎知識。另一方面熟悉不同行業領域的專業知識,從而將兩者熟練的相結合并運用,最終解決社會中不同類型的糾紛,這符合現代社會發展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的最佳標準。[3]

三、國外多元化教育培養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的模式范本。

(一)將必修課與選修課按照適當比例做出安排

美國本科法學教育基本上大致涵蓋了一名合格律師所應具備的法學的基本理論知識與實務技能,分為必修課與選修課兩個方面。其中,以必修課為主,選修課為輔。學生在學好必修課的基礎之上,根據自身的情況可以自主的選擇選修課來彌補自己認為的知識有所欠缺之處,從而不斷豐富完善自己的閱歷和思維方式。

(二)著重培訓法律實務應用技巧能力

英國的律師資格考試分為“職業適合性階段”和“基礎法學階段”。首先主要向學生開設基本法律的內容,使學生具備一名法律從業者的學術知識。進而法學院與律師學院或其它法律實踐技能培訓中心聯合開設法律技術訓練課程。另外開設課程專門提供一些更為傳統的寫作技巧,英國高校十分重視將理論學術基礎知識與法律實務技巧應用相結合。

(三)建設雙學士學位制

澳大利亞在進行法學本科的教育培訓的同時也注重對其他相應學科的培訓,學生在本科學習的時間里可以根據自己的能力以及興趣愛好去選擇兩項不同的專業去學習,在本科畢業的時候,即可獲得法律和其他一個專業的雙學士學位。

四、如何不斷完善多元化教育對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建設

(一)完善實踐教學的改革,將必修課與選修課有效地相結合,相互補充。

“必須課+選修課”,法學課程目前大致包括法理學、經濟法學、法制史、刑法學、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民法學、商法學、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法學、國際法學和軍事法學等。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與發展,社會分工越來越細,社會中的許多細微之處雖然也會涉獵到法學領域,但這些細微的領域卻并沒有被包含于現有的法學學科當中。在社會生活的實踐中,我們必須充分地把握每一個不同的細節知識,在面對各種新型的復雜問題的時候,才能得以很好地去解決這些問題。生活中往往細節決定成敗,作為一名應用復合型性法律人才,他必須具備敏銳的觀察力和高度縝密的心思,才能更好地實現自己作為一名法律人應有的真正價值意義所在。

(二)切實實行“行業導師+實務導師”的雙重培訓方法。[4]

在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中,高等院校應當將校內導師的教育和校外導師的引導相結合,方能夠取得最佳的效果。在引進通過社會人士帶動學習和幫助提高法律人才的實際操作能力的初衷下,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幫助學生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提高自己的業務效率。首先引入一些有著豐富的社會經驗的法學界法官、公檢機關的檢察官以及優秀的律師,讓這些人員深入校園,深入教學實踐課堂,充實師資隊伍,快速幫助法學專業的同學提高能力。其次,具有法律和實務經驗的人才將大量地加入法學師資。可以通過各種機制例如定期考核評教來督促和提高這些師資的實際教學能力,同時也給予他們更多的出國進修等機會,吸引更多的人才加入。最后,將專家帶入課堂,專家致力于最前沿的法律研究,同時也有必要將優秀的法學觀念帶入到基礎教學中去,在初期培養人才的時候就將觀念注入新一代的法學學生的理念中,優秀的學者不僅僅局限于我國國內,更應吸收和采納更多優秀的外籍專家,明確專家的職責,實現專業化教學和實踐化教學相結合,通過各種各樣的多方位的培訓來增加學生的積極性,增加學生的實踐機會,為培養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培養增加亮點!

(三)鼓勵倡導學生獲取雙學士學位

在主修法學專業課的同時,通過輔修第二學歷,學生能夠掌握兩門不同的專業知識,從而達到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的基本標準。在畢業之后,走向社會后,將更加具有競爭優勢,能夠更熟練地處理各種復雜的法律實務問題。積極鼓勵同學將所學到的法律知識與其他各方面的知識廣泛的互相結合,綜合運用,從而在不斷形成法律思維的過程中,也注重了對自身邏輯思維的有效訓練,廣泛關注社會政治經濟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知識,決不能僅僅局限于單一的法律知識,才能更好的適應社會政治經濟快速的發展變化,真正成為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

(四)建立行之有效的實踐教學體系,全面提升學生的實踐創新能力[5]

為了強化學生法律技能和綜合性實踐創新能力的培養,要求各高校在法學專業本科人才培養方案中集中設置模擬法庭、專業研討課、法律診所、課外研學、畢業實習與畢業論文等校內實踐教學相關的環節。同時,應當積極組織和鼓勵同學們參與法院開庭審理、模擬法庭和辯論競賽、法律援助、普法活動等豐富多樣的法律實踐活動。切實努力加強與法律實務部門的緊密聯系,進而建立“高校與實務部門聯合培養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的新機制。(作者單位:吉林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李龍.《論中國法學教育的改革》,載《中國法學》1997年第6期.

[2]徐維祥.《創建一體化雙專業復合型人才培養模式》,載《中國高等教育》2009年第7期.

[3]劉莉.《多科型大學復合型法律人才培養的多元化實訓模式探究》,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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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蘇法治政府建設的主要經驗

以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為堅實基礎。法治政府建設無法脫離經濟社會發展而孤立進行,它是建設新江蘇、再上新臺階的系統性工程之一。江蘇法治政府建設的實踐證明,經濟與社會的率先發展是法治政府建設的現實基礎,而法治政府建設的深入推進則為江蘇經濟增L、社會進步不斷提供法治引領、制度規范和保障作用。數據顯示,江蘇GDP突破7萬億,在全國占比達1/10,與法治政府建設和經濟社會形成的良性互動有著內在的必然聯系。

化能力提升與文化建設為精神動力。據觀察,法治政府的制度建設必須與政府工作人員法治能力提升以及整個社會的法治文化建設有機結合,方能取得成效。江蘇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在于提高公職人員特別是領導干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其中,領導干部的法治意識、法治觀念、法律素養、法治能力至為重要,這就需要注重法治文化建設,使法治政府建設與法治文化建設的有機結合,共同推進。

把法治惠民和人民滿意作為價值追求。在法治建設進程中,江蘇始終堅持把法治惠民作為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認真實施法治惠民實事工程,推進法治實事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全省各地通過實施法治實事工程,推動解決了一大批涉及環境保護、教育經費、醫療衛生、勞動爭議、公正規范執法、社會保障、食品安全以及征地拆遷等群眾關注的難點熱點問題。依法保障公民權利,努力維護群眾利益,從而得到人民群眾的廣泛認同。據統計,全省公眾安全感達到95%,群眾法治建設滿意率達到92%以上。

把制度完善與機制優化作為重要保障。江蘇法治政府建設將制度構建和體制機制保障放在前提、基礎位置。依照中央部署,遵循建設規律,結合省情實際,不斷總結全省各地在法治政府建設實踐中的有益經驗,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創新完善體制機制,如行政權力網上公開透明運行、政社互動的“太倉模式”、公職律師制度、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海安樣本”等在全國范圍內均有很大影響力和示范效應。

用法治創建與實效考評做有力杠桿。法治創建和實效考評是推動江蘇全省各地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工作載體,也是檢驗、衡量法治政府建設成效的重要標尺。在江蘇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開發創建了考評方面的量化指標體系并付諸應用,大大提升了省內各級政府機關和公務人員尊法學法用法守法的意識和能力。

二、江蘇法治政府建設中存在的具體問題

法治思維與辦事能力尚需提升。據觀察,部分領導干部在處理改革發展穩定與法治的關系上,在作出決策、處置重大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方面,法治意識不強,法律知識不足,法治能力欠缺。因此“關鍵少數”的法治思維與法治能力的提升,乃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

公眾參與和社會溝通尚待深化。據調研,江蘇重大決策的公眾參與程度不高,有時流于形式。相關部門在組織、引導普通社會公眾介入日常性的參與活動方面的工作成效不顯著,對公眾意見尊重吸納程度較差,公眾參與的動力減弱,導致公眾對政府作出的部分決策存在不理解、不支持,甚至產生抵觸情緒。

制度建設與政策實施仍待強化。一是江蘇部分涉及經濟發展、民生建設的建章立制工作輕重緩急把握有時不到位,部分重點領域的政府立法未能及時有效組織開展。二是部分制度建設存在應付上級要求、追求政績色彩,在實際中難以有效實施或發揮應有作用。三是對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評估清理不及時的現象也時有發生。

多元互動與良法善治有待提高。在社會治理領域,多元主體互動參與,良法善治的社會治理局面尚未普遍形成。調研顯示,現有社會治理的過程中,重管理輕服務,重控制輕商談,重秩序輕權利,重結果、輕程序,重經濟效率、輕社會公平等現象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

監督問責與考核量化仍需加強。主要表現一是問責制度雖已普遍建立,但難以嚴格實施。二是立體化監督體系雖然形成,但及時監督乏力。三是政府內部監督不到位與規避外部監督時有存在。四是考評機制已經運行,但評價體系及具體標準的科學化程度尚需繼續提升。五是考評結果運用尚不夠規范,考核指引效應尚不明顯。

三、推進江蘇法治政府建設的對策與建議

深化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建設。建議:一是應加強對領導干部法治思維能力方面的培訓,重點培養領導干部的規則思維、權利思維與程序思維。二是可加強對政府工作人員的法治教育培訓,要求諳熟與本職工作相關的法律知識。注重通過法治實踐提高領導干部和政府工作人員法治思維和依法行政能力,在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工作實踐中,在全省各級行政機關和領導干部中逐步形成尊法、學法、用法、守法的良好氛圍,逐步強化重視法治素養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導向。

提高制度建設質量和實施效果。建議一是在建章立制過程中,向社會公開征求立法建議項目,根據輕重緩急程度合理編制政府立法規劃,制度建設兼顧前瞻性與可行性。二是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規規章由政府法制機構組織起草,避免政府立法中部門利益的干擾。三是開展制度實施的成本收益分析等活動,注重制度實效的發揮。四是開展立法后評估等活動,根據評估結果適時調整制度內容,提升制度建設質量。五是推進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常態化。

規范參與式行政程序建設。建議:一是應拓寬參與渠道,豐富參與形式,提升參與效果。如對涉及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決策、政府立法、規范性文件制定等方面的信息可充分公開,為公眾有效參與提供前提條件。二是需積極引導和規范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確保各類公眾參與都能在制度渠道內妥當地進行。三是防止公眾參與的表面化、形式化,完善對公眾參與意見的處理反饋機制,強化對未采納公眾意見說明理由方面的程序建設。四是將說理貫穿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的全過程,加強公眾參與行政執法監督載體建設。

提升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建議:一是應加強對社會矛盾糾紛信息的收集研判,引導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表達訴求和維護權益。二是需積極培育基層群眾自我管理的意愿與能力,實現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的有效銜接與良性互動。三是靈活運用各種法律手段和方式履行社會治理職能,提升行政機關在解決行政爭議和民事糾紛中的作用。

強化監督問責和考核制度落實。建議:一是抓住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少數”,加強對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監督,加強對基層依法行政的監督,更加重視輿論監督,對群眾和新聞媒體投訴反映的問題,應認真及時地調查核實,依法處理公布。二是完善并嚴格落實相關的問責制度。注重對地方建設法治政府實際效果的考核和對領導干部推動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績效的考核,并注重考核結果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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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已成為當前的緊迫課題

法治文化是法治建設的根本內驅力。當前,在我國加強法治文化建設,不僅具有重大的理論價值,更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一)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黨的大確立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戰略目標。十多年來,我國在法治建設進程中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毋庸諱言,在農村現實生活中仍存在大量與法治社會相悖的現象,侵害農民合法權益的事情還時有發生。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沒有在全社會建立起深入人心的法治文化,則是最深層的、最根本的原因。可以說,離開了法治文化,一個國家的法治建設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13億人民有9億生活在農村,要加快依法治國進程,推進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已成為當務之急。

(二)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是基于揚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現實需要。

產生于小農經濟基礎上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從根本上來說是“人治”文化,是與現代法治觀念相悖的。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主要特點是:重禮輕法,重德輕刑;“人治”高于“法治”;重刑輕民,重義務,輕權利等等。這些傳統法律思想直到今天仍然具有強大的影響力,仍然在阻礙著我國法治的現代化進程,特別對農村基層民主法治建設產生著阻礙作用。要消除傳統法律文化的不良影響,就必須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進行揚棄,并借鑒國外現代法治經驗和整個人類文明成果,努力建設有中國特色的農村法治文化。

(三)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根本要求。

和諧社會,從本質上來說必然是法治社會,離開了法治的保障,和諧社會就不可能實現。農村法治文化作為和諧文化的組成部分,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和內容。首先,法治文化與和諧社會的目標具有一致性。法律是一種行為規范,其價值和目的就在于裁判世間糾紛、懲罰違法犯罪、維護公平正義。和諧社會追求的也是矛盾、沖突得到有效化解,使社會歸于和平與安寧,所以兩者在目標上具有根本的一致性。其次,法治文化是和諧社會建設的推動力。法治文化有助于社會民主法治、公平正義的實現,有助于營造誠信友愛的社會氛圍,有助于保障充滿活力的新農村建設,有助于建立人與自然的和諧關系。

二、當前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現狀

多年來,農村基層經過持續深入開展普法教育,法治觀念逐漸深入人心,運用法律手段解決矛盾紛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正在成為更多農民的首選,農村的法治水平正在向建設較高層次現代法治文化的方向提升。但當前農村有的地方,受自然經濟長期形成的傳統觀念影響,法治文化的建設還相對滯后,農民的法治觀念依然比較淡漠,法律在調整和化解社會矛盾、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方面還未能充分發揮應有的作用,社會法治化的程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農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

當前,阻礙農村民主法治進程、影響現代法治文化建設的因素主要有:

(一)長期人治歷史造成了人們畏法息訟的心理和行為習慣。

由于我國傳統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農村一些地區至今還缺乏現代商品社會所具有的那種民主政治的傳統,有一些農民的權利和平等競爭的意識比較淡漠,重傳統禮俗而輕法律規范。有的農民受封建社會“法即刑”觀念的影響,片面視法為懲罰的工具,視尋求司法訴訟為畏途,每遇糾紛和沖突,往往依憑“鄉下事鄉下了”的傳統,尋求“私了”或糾纏于行政解決的途徑,還不習慣也不善于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權益;有的基層干部在處理農村大量的復雜事務時,常漠視法律,依然習慣于用傳統的辦法息事寧人,一味以不擴大事態為目的,丟棄法治原則,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必要性和權威性尚未被人們所接受。

(二)落后的社會文化環境對法治文化建設產生消極影響。

農村地區的法治文化形態是整個社會文化形態的一個重要構成,兩者息息相關。作為鄉村文化活動中心的鄉鎮所在地,其社會文化環境對法治氛圍的影響十分明顯。局部農村地區由于經濟和社會文化事業發展相對滯后,造成鄉村文化生活貧乏蒼白。在一些社會文化環境較差的地方,文化設施還較為缺少,文化活動的品味不高,有的地方賭風盛行,迷信成風,不健康的書刊、音像泛濫,并處于無人過問的狀態,因而嚴重地毒害了社會空氣,戕害了青少年的心靈,導致有的青少年因此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三)少數地方政府的隨意行為造成農民對法律信仰的缺失。

有的農村地區,由于農民傳統上對地方行政長官的尊從,使得鄉鎮區域常常是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社會區域而存在的,這就使得鄉鎮執法主體的行為對區域內法治文化的狀態發生重要影響。在一些社會文化欠發達、法治環境較差的地方,有的鄉鎮干部因自身文化和法律水平的局限,未能依法正確有效地行使行政權力,有的甚至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區域內依然是傳統的人治氛圍;有的公款吃喝成風,參與賭博成癖;有的受地方勢力、家族利益所左右,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力想方設法謀取私利;甚至有的干部自身違法亂紀,貪污受賄。其負面效應所及,污染了一方的社會空氣,致使部分農民對法律的信仰難以養成,對法律正義的期待難有信心。

三、加快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的對策

在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實施城鄉一體化的實踐中,如何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以法律手段來規范、引導、保障農業和農村持續穩定協調發展,逐步把農村經濟、政治、文化和社會建設納入法治化軌道,這是一項宏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是當前新農村建設中亟待解決的一個重大課題。

如何在新農村建設中同步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建設,筆者認為可把以下幾方面作為工作的著力點:

(一)加強農村法治文化宣傳,營造依法辦事的社會氛圍。

“五五”普法規劃首次將農民列為普法的重點對象,為此要通過法制宣傳教育培育農民的現代法治意識,引導他們尊重法治的理念和價值取向,營造出崇尚法治的社會氛圍,使依法辦事成為人們思維和行為的自覺,使法律成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可缺少的武器。法制宣傳教育所具有的增強公民法治觀念、提高法律素質的功能,在推進法治的過程中正是承擔著法治文化建設的重要職能。隨著新農村建設的全面啟動,在城鄉一體化進程的加快,村鎮規劃的土地征用、基礎設施建設的招標投標、城鄉流通體系有序構建、農民工權益的切實保障、社會治安的和諧穩定等,都與法律法規息息相關。因此,在開展“法律六進”活動中,要有效地整合社會資源,構建農村“大普法”的格局,結合當地農村的特色和實際,以“關注民生,普法惠農”為主題,開展形式多梓、豐富多彩的農村普法活動,把法律真正交給農民,使農民了解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義原則深入人心,使法律能夠在廣大農村扎根開花。在普法過程中,首先要滿足人的全面自由發展的要求,從“以人為本”的人文精神出發,樹立人文的普法理念,從法律對農民的思維、道德、生產和生活方式的影響入手,通過法治文化的傳播提高農民的法律文化素質,從而形成一種依法辦事、循法而動的行為定勢。要以村級“兩委會”成員、黨員、村民代表為重點,有計劃分步驟地進行,注重選擇農民身邊需要的法律,開展普法互動活動,讓農民從被動接受向主動關注轉變,把事關農民切實利益的《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物權法》、《農業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擺在突出位置。要利用村級服務中心的農民法制學校、法律圖書角、法制宣傳欄、新聞媒體、法制文藝等平臺,大力宣傳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優秀成分,并使之與現代法治精神相融合,逐步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農村法治文化,讓農民對普法宣傳效果看得見、摸的著、記得住,并從中嘗到甜頭,得到“實惠”。

(二)完善農村民主制度,構筑安定有序的法治屏障。

要以貫徹實施新修訂的《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為契機,深化民主法治村(社區)創建,強化村民自治,實現從“人治”向“法治”、“制治”的轉變。要切實保障廣大農民群眾依法享有的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民利,扎實推進村級事務公開和財務公開,讓廣大農民真正成為農村社會管理的主人,成為民主制度的直接受益者,切實體現“以人為本”,從而不斷促進廣大農民群眾民主意識、法治意識的提高,實現農村社會的穩定與進步。做到“民選干部為人民、民選干部受監督”,同時要求村干部主動帶頭守法,使村級決策管理和財務活動真正走上規范化、制度化、公開化的軌道,還政于民,對村民負責,受村民監督。

(三)加強道德文化建設,構建和諧農村的精神支撐。

構建和諧法治新農村,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不僅要從法律制度上維護社會穩定、保障社會的公平正義,還要提供教育和引導,從道德文化上營造諒解寬容的和諧意識,提供和氣、和睦、和諧的精神支撐,為法治和諧農村奠定廣泛的群眾基礎和堅實的社會基礎,形成社會進步的凝聚力。要建立起以法律為核心的農村新道德體系,推動法律與道德走向統一。要強化《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八榮八恥”及新農村建設20字方針的宣傳教育,同時,還要依靠廣大農民群眾在農村開展禁毒、禁賭等專項斗爭,消除“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取締非法宗教活動和封建迷信活動,以凈化農村社會環境,促進農村形成學法律、講道德、樹新風的文化氛圍。

(四)加強涉農執法力度,打造依法行政的法治環境。

加強對農民的司法保護,依法切實維護農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為此要合理設置基層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法庭等機構,降低農民的訴訟成本。要建立高素質的農村司法隊伍和涉農執法隊伍,保證其獨立、公正,依法行使職權。要堅決打擊各種坑農、害農的犯罪活動。加強執法力度,嚴厲打擊制售假種子、假化肥、假農藥和非法吸收農民存款、集資詐騙、賭博等犯罪活動。要落實村“兩委會”干部職務犯罪預防。建立健全村組干部監督制度,推動村務財務公開。要落實農民群眾工作,妥善解決農民群眾反映的非訴類問題。強化執法監督,完備執法監督機制,嚴肅糾正和查處各種執法不嚴、執法違法行為,定期對執法、司法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法律法規的正確有效實施,樹立法律的權威。

(五)健全利益協調制度,建立規范有效的法治機制。

建立和諧法治新農村,推進城鄉一體化進程,必須注重建立健全規范有效的法治機制和利益協調制度。

一要建立完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健全慈善救濟、優撫福利、社會幫扶相結合的救助機制,完善農村貧困家庭就業、就醫和子女就學資助制度,從源頭上減少生活利益驅動而形成的不穩定因素。

二要建立完善農村法律援助制度。完善農村法律服務體系,積極為農民群眾提供法律服務,使農民的權益受到侵害后能通過法律途徑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