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法律文化差異范文

時間:2023-08-07 17:3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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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法律文化差異

篇1

關鍵詞 法律文化 法律格言 中西差異

中圖分類號:D91 文獻標識碼:A

法律文化是指一個民族或國家在長期的共同生活過程中所認同的、相對穩定的、與法和法律現象有關的制度、意識和傳統學說的總體。包括法律意識、法律制度、法律實踐,是法的制度、法的實施、法律教育和法學研究等活動中所積累起來的經驗、智慧和知識,是人們從事各種法律活動的行為模式、傳統、習慣。中西法律文化的形成和發展過程中存在諸多差異,這從中西方對法的認識和表達上可見一斑,其中,法律格言是中西法律文化中一種新穎的比較研究路徑,本文試圖通過對中西法律格言進行比較分析,找到中西法律文化中的某些差異。

法律格言(legal maxims)是人們在長期的生產生活實踐中,以其簡潔、精致的語言承載和表述法律規則、法律的原則,乃至法律的精神,凝聚著千百年來廣大人民的實踐智慧,是人類文明的寶貴財富。其中,法律格言還可大致分為法律人對法的認識和表達和民間智慧對法的語言濃縮。老百姓對法和法律文化的認識表達往往簡潔直白,詼諧幽默,像“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而知識分子特別是政治家、思想家和改革家對法的認識和表述則很精練和深刻,往往直接是對法的本質、功能和作用的總結,如“法者,定分止爭也”,這些在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較中更具代表性。本文暫只比較從中西方著作和言論中流傳下來的法律格言。培根曾經在其《格言集》的序言中指出:“愿拉丁格言的使用能夠……使法律論證得以體現更加健全和完備的法律思維、糾正粗俗的錯誤、乃至在一定程度上修正我國法律的性質和外觀?!毕M型夥筛裱阅軌驇椭覀冋J識法律文化,并在此基礎上更加理性地適用法律!

1 中國法律格言映射下的法律文化傳統

中國古代法律格言一部分都出自于當時政治家、思想家、改革家和知識分子的著作、言論和思想之中,集中體現的是君臣對于法的認識和看法。“明主治吏不治民”,一方面,知識分子運用自己對法的理解和實踐取得君王的信任,躋身政治和官吏之列,另一方面。君王又利用知識分子產生對法的認識和總結進行國家的統治和官吏的有效管理。從古至今,我們如數家珍的名字有管仲、孔丘、孟子、商鞅、韓非子、司馬遷、長孫無忌、王安石、司馬光、沈家本、梁啟超等等。這些歷史名人傳流下來的格言至今影響著人們。

《管子?任法》篇有言“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即要求君主和官吏在適用法律上要“不知親疏、遠近、貴賤、美惡,以度量斷之”。管仲將法律稱為“公法”,認為法具有最高權威,具有普遍適用的價值功能,任何社會成員都不能置于法外,凌駕于法律之上。即使法自君出,但是法律高于意欲,君主也應帶頭遵守法律,君主不得隨意更改法律,也應有悟守法律的義務,并要求官吏和百姓同樣遵守。

《論語?為政》子曰:“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導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意指用政令引導人們,用刑罰整治人們,人們為了免子處罰而服從君主或勉力按法令去做,但他們并不知道違法犯罪是可恥的事情。在孔子看來,只有發自內心深處的感情和理念,才是最真、最美、最有效的。

《孟子?離婁上》中“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為政”是說只有善德不足以處理國家的政務,只有法令不能夠使之自己發生效力。意謂治理國家必須把行善政與行法令結合起來。

“法者,定分止爭也”、“法不阿貴,繩不繞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辭,勇者弗敢爭,刑過不避大夫,賞善不遺匹夫”則體現法的功能和作用,即使是對高貴的人,有權勢的人也不徇情。意指執法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禁奸止過,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國無刑民,故日明刑不戮。行刑重其輕者,輕者不生,則重者無所至矣,此謂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輕其輕者,輕者不止,則重者無從止矣,此謂治之其亂也”充分體現了古代中國法家的“重刑主義”,以此實現重刑懲奸,以刑去刑。

“札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懲其未犯,防其未然”、“銷惡于未萌,彌禍于未形”體現了中國法律文化中的“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禮則入刑,相位表里”及犯罪預防原則。

“國不可無法,有法而不善與無法等”、“昔之欲抑民權,必以塞民智為第一義;今日欲伸民權,必以廣民智為第一義”、“立國于大地,不可無法也。立國于20世紀文明競進之秋,尤不可以無法,所以障人權,亦所以過邪僻,法治國之善者,可以絕寇賊、息訟爭”等法律格言體現近現代在受西方法律文化影響后對法的理解,開始用法去追求自由、平等和人權。

以上法律格言映射下的中國法律文化傳統可總結為一個國家的良好秩序和有效管理在于要有“良君、良吏和良法”、“有國家無個人”、“外禮內法,禮法結合”、“刑治主義”等。

2 西方法律格言反映出的法律文化傳統

在西方法律格言的流傳方面,有一個很明顯的特點是古代西方(如古希臘古羅馬等國家)很早就出現了法律職業家、教育家和思想家,而絕少出現“法自君出”的現象。所以,今天我們能看到的法律格言,從古希臘柏拉圖開始到近現代馬克思、恩格斯(雖然中間有斷代,不像中國的法律格言那樣具有歷史連續性),他們的職業中很少是官吏,更多的是哲學家,如柏拉圖、亞里士多德、伏爾泰、盧梭、孟德斯鳩、黑格爾、馬克思、恩格斯等;也有法律職業家、法學家,如蓋尤斯、烏爾比安、伯比尼安、保羅、莫迪斯蒂努斯、西塞羅、貝卡利亞、梅因、耶林、薩維尼、哈耶克、霍姆斯、弗里德曼、龐德等;以及政治家、教育家、改革家、法官、律師和作家;很顯然,這些不同的社會階層所代表階層利益更加廣泛,同時對法的認識和思考會更加深刻和全面。

西方法律文化傳統在以下西方法諺中明顯表現出“自由平等秩序”、“法律至上”、“權利至上”、“正義至上”、“程序至上”、“權力制約”“民主法治”等原則。

(1)“自由平等”原則:“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幣,一面寫著平等,一面寫著自由,這枚金幣叫人權”、“唯有服從人們自己為自己所規定的法律,才是自由”、“平等是一項神圣的法律,一項先于其他一切法律的法律,一項派生其他法律的法律”。

(2)“法律至上”原則:“法官除了法律就沒有別的上司”、“在民主的國家里,法律就是國王;在專制的國家里,國王就是法律”、“就真正意義上的法律而言,不管在哪個國家中,哪兒沒有法律,哪兒就沒有自由。自由使我們免于他人的強制和暴力,而這在沒有法律的地方是不可想象的”。

(3)“權利至上”原則:“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若干不可轉讓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為權利而斗爭是權利人對自己的義務”,“法律沒有禁 止的,都是公民的權利”。

(4)“正義至上”原則:“正義是給予每個人他應得的部分的這種堅定而恒久的愿望”、“遲到的正義是非正義”、“法律應當與正義保持一致”。

(5)講程序、重秩序原則:“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首要問題不是自由,而是建立合法的公共秩序。人類可以無自由而有秩序,但不能無秩序而有自由”、“正義要實現,而且要以人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

(6)“權力制約”原則:“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

(7)“民主法治”原則:“民主并不是什么好東西,但它是我們迄今為止所能找到的最好的一種制度”、“法治應包括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8)“公平公正”原則:“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了”。

3 中西法律文化傳統之間的差異

語言能表達出什么內容?法律格言能還原多少法律文化傳統?經過對中西法律格言的比較分析,筆者認為,(1)在我們比較的這一部分法律格言中,比較的客體大致相同,都是中西方各個歷史時期的精英人物對法的認識和表達,具有可比性:(2)這些法律格言能夠流傳至今,它們本身就是中西法律文化的一部分,能夠充分體現中西法律文化傳統;(3)中西法律文化傳統的形成和發展都經過了長期的歷史積累和沉淀,縱向來看,我們可以比較中西法律文化的整體差異,相互之間有何優劣,取長補短;橫向來看,中西法律文化的形成和轉變都經歷過幾次重要的歷史時期,截取同一時期的歷史人物的法律格言進行比較,可以發現中西之間法律文化曾經驚人的相似,似出同源,中國法律格言“懲其末犯,防其未然”和“刑為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則與西方法律格言“智者非因犯罪已然發生才去懲罰,實乃為了防止犯罪而施刑責”和“刑罰的威懾力不在于刑罰的嚴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相得益彰,但二者在歷史的長河中又流向不同的方向。其根由是一個值得我們繼續探索的問題。

通過以上對中西法律格言的分析,我們已經可以發現二者之間的差異。中國傳統法律文化體現為有治人無治法、重良君良吏良法、重國家輕個人、重刑輕民、隆禮重法;西方傳統法律文化則體現為法律至上、正義至上、程序至上、權利至上、權力制約。這些差異從法律格言中體現出來,更反映到了中西方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

4 學習與借鑒

篇2

    關鍵詞:法律英語 英語翻譯 文化差異 法系差異 心理思維差異

    法律英語,是以英語為基礎,用以表述法律科學概念及訴訟或非訴訟法律事務時所用的語種或某一語種的部分用語,它是在立法和司法等活動中形成和使用的具有法律專業特點的語言。法律英語特點鮮明,在詞匯使用上莊重規范,書面語多,句法結構紛繁復雜,大量使用祈使句、被動語態、綜合復雜句以及虛擬語氣等。法律英語目前已經成為法律與英語中的一門交叉學科,在社會上日益得到廣泛的重視和應用,本文主要對法律英語翻譯進行了總結分析,希望能夠對法律英語翻譯的進一步發展有所幫助。

    一、法律英語的特征

    法律英語就其文體來說屬于職業專用英語,是一種正式的書面語體,是應用語的一個分支,也是具有良好發展前景的一種語種。其行文莊重、結構嚴謹、表達準確。作為一種專用英語,法律英語在詞匯的使用、句法的安排、文體的選擇上都有自己獨有的特征,具體來說:

    1.句法特征

    句法特征是法律英語特征的重要組成部分,常包括慣用長句,分詞短語使用普遍(為了清晰地表達句意,法律英語往往更多地使用分詞短語來代替從句做定語、狀語或賓語),介詞和介詞短語使用頻率高,條件從句使用率高。法律英語句法的這些特征是我們研究和對其進行翻譯時所必須深入考慮和分析的。

    2.詞匯特征

    詞匯特征是法律英語特征的又一重要組成部分,具體來說分為使用法律專門術語(法律英語在長期的法律實踐中逐漸形成了一些具有個性化色彩的法律語言);拉丁語頻繁被使用(由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拉丁語在英美法律實踐中頻繁被使用);相對詞義的詞語大量涌現;普通詞語被賦予法律含義,如Party在法律英語中被理解為“當事人”等。

    3.文體特征

    法律英語屬于書面英語。在起草法律文件時,嚴密準確是法律英語最重要的最基本的要求和特征。只有嚴密準確的法律英語才能保障法律的權威性,才能更好地反映立法意圖并體現立法原則,才能更好地維護法律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才能更好地便于對法律進行解讀和執行,從而有利于提高整個社會的法制水平。

    二、法律英語翻譯

    1.法律英語翻譯的一般原則

    法律英語是一種應用性比較強的語言類型,法律英語翻譯一般來說要遵循以下一些基本原則:①詞語使用的莊嚴性。法律英語由于其直接鑒定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所以對用詞的準確性要求相當高。這一點是在進行翻譯時必須牢記的。②準確性原則。在對法律英語進行翻譯時應當表達清楚具體,并盡量擺脫漢語思維習慣的影響,注意兩種語言在表達上存在的差異,避免因使用錯誤的詞語而使翻譯失去準確性。③精煉性原則。翻譯法律英語除了準確外,還應遵循精煉的原則,即用少量的詞語傳達大量的信息。精煉性原則要求應盡量做到舍繁求簡,避免逐詞翻譯、行文拖沓。④術語一致性原則。為了維護同一概念、內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終同一,以免引起歧義,即使同一詞語多次重復,一經選定就必須前后統一等。法律英語的這些翻譯原則是我們在進行法律英語翻譯時所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

    2.法律英語翻譯的基本方法

    法律英語翻譯是國家間進行交流的一個重要內容,法律英語翻譯的目的就是克服客觀物質世界存在的民族差異性的障礙,促進國家之間的法律交流。根據筆者多年的學習、觀察,法律英語翻譯的基本方法主要有:①選擇內涵最接近的法律詞匯進行翻譯。在中西法律文化之間,有些詞的含義是不可能完全一致的,但是,在一般的情況下在這兩種文化之間會存在內涵最為接近的詞匯,這時可以采用而不會導致太大的誤讀。②創造新的法律詞匯。很多的情況之下,譯者們在面臨一種文化中有而另一種文化中無的事物時,會采用音譯的辦法,翻譯法律英語時也需要進行一種創造性的加工和想象,如羅馬法系中的“legal person”最初被譯成“法人”,“due procedure”譯成“正當程序”等都是一種建設性的創新。③必要的解釋。由于中西方諸多法律理念的基本差異,法律英語中有許多的詞匯如果直接翻譯,就會使它的意義非常不明確,此時,在忠實原文內涵的基礎上做一些人為的增減就非常必要。法律英語以上的一些基本翻譯方法是我們在進行法律英語翻譯中可以采取的一些基本方法。

    三、影響法律英語翻譯的因素

    1.語言文化差異

    英漢兩種語言文化背景不一,在行文結構、遣詞習慣及句法層面上相去甚遠。英語句子重分析,故造句多形合。而漢語句子則重意合,是靠邏輯事理的順序來實現意合、流動、氣韻三位一體的橫向鋪排的。由于兩種語言特征各異,再加之法律語言的措辭要求嚴謹,故在翻譯時往往不能正確遵循各自的語法要求,從而不利于表達。語言文化背景的差異已經得到社會各界廣泛的認可和重視。

    2.包括法系在內的法律文化差異

    王佐良先生認為:“翻譯工作者處理的是個別之詞,面對的卻是兩大文化?!狈捎⒄Z翻譯不僅僅是兩種語言的對譯,恰恰相反,由于法律英語涉獵范圍甚廣,包括各部門法以及諸多法律邊緣學科,故從事法律英語翻譯的人士須熟悉中英有關的法律知識,如果缺少相應的法律文化底蘊尤其是一些法制史方面知識的了解,稍有不慎就會謬以千里,造成不完全理解或理解錯誤。法律文化的差異目前已經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和重視。

    3.思維方式差異

    中西方由于語言文化習慣、生活習慣和飲食習慣的差異導致他們在邏輯思維方式上同樣存在差異,思維方式的差異一方面將影響到其思考、分析問題的方式方法,另一方面也將影響到其理解、翻譯語言的方式。因而,可以說,思維方式的差異同樣是影響法律英語翻譯的重要因素之一。

    法律英語是法律與英語相結合而形成的一門應用非常強的學科。法律英語翻譯之難就在于翻譯的過程要實現法律與英語的雙重要求。區別于其他的英語翻譯,法律英語由于其準確性要求高,法律知識面要求廣,因而法律英語對翻譯人員提出了更高的綜合素質要求。這既對他們是一個挑戰也是一次機遇。希望本文對法律英語翻譯的有關知識點的總結和梳理能夠對我們認識和把握法律英語翻譯,并進而提高法律英語的翻譯質量和水平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1]邱貴溪.論法律文件翻譯的若干原則.載.中國科技翻譯.2000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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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陳水池,羅孝智.法律英語用詞的準確性特征.載.湘潭師范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03年9月.

    [4]謝燕鴻.法律英語翻譯的準確性與模糊性.載.雙語學習.2007年9月.

    [5]李慧.文化差異對法律英語翻譯的影響.載.經濟與社會發展.2006年第11期.

篇3

案情回放

1.“吻癱機場”獲罪案

2010年元旦的周末,1月3日傍晚5時,美國新澤西羅格斯大學分子生物學聯合項目博士研究生江海松,在新澤西紐瓦克自由國際機場送別女友時,趁警衛離開崗位,在其女友的幫助下,從警戒安全繩索下方彎身鉆入已安檢乘客區域,與即將登機的女友擁抱吻別,兩人牽手走進只有通過安檢的旅客才能進入的機場安全區。他并非搭機旅客、并未接受安檢,在女友登機不久后即離開機場并開車回家了。大約30秒后,那名警衛人員才返回崗位。與此同時,“吻別”引起的后果凸現出來了,一名看到整個過程的旅客隨后向機場警察報告了此事,為與女友道別江海松違規闖入紐瓦克機場安全區域的行為屬于違反安全事件,引起了相關部門的恐慌。機場出于反恐原因,立刻關閉C航站樓約6小時,機場安檢人員要求數千名剛剛通過安檢的乘客重新接受安全檢查,造成1.6萬名旅客被困、100個航班誤點、27個航班取消的后果。該事件使得紐瓦克機場成為全美矚目的飛航安全的問題機場,并導致聯邦議員特地造訪該機場了解,在聯邦參議院委員會針對飛航安全所召開的聽證會上也提到此事件。

1月8日晚,江海松在自己的家中被紐瓦克機場警方逮捕,在機場接受了詢問,于午夜之后被獲準回家。28歲的中國赴美博士生江海松,出生于中國江西省,2004年畢業于上海交通大學后即赴美國留學,是新澤西州魯特格斯大學分子生物學聯合項目博士研究生。1月8日晚上10時35分,在紐瓦克新航港局大樓里江海松在書面說明中告訴航務局警方:“我只是想要在女友登機以前,多花一點時間陪伴她。我并沒有在安全門以內地區做任何事,也沒有留下任何東西,我只是與女友一起走過安全門,然后在安全門的入口,排隊等候登機。在我的女友登機后,我就立刻離開了。我并沒有在機場做任何事。后來我就開車回家了?!?/p>

1月9日,他受到紐瓦克市府指控擅闖罪的聆訊,他最高將面臨坐牢30天及500美元的罰款。面臨非法進入安全區的指控,以及500美元的罰款,一名美國國會參議員稱,鑒于此事影響比較大,應該對其實施更嚴厲的處罰。

2月9日下午,新澤西州的紐瓦克地方法院首次審理此案。法庭上,檢察官表示,還沒有和對方就認罪協議進行討論,但是認為江海松應該被處以非法闖入的最嚴厲處罰,入獄30天,罰款500美元;江海松不認罪,他和律師埃里克?布魯斯向法官表示,他們需要更多時間搜集證據;法官裁定3月9日重新開庭。庭審結束后,江海松的律師向媒體發表了簡短聲明,“這只是一個為愛昏頭的小伙子希望和自己的女朋友吻別,他犯了錯,但所犯錯誤本身并不是嚴重罪行?!苯K赡壳懊媾R最高30天監禁及500美元罰金的判決。他的律師向記者表示,將為江海松尋求輕判可能,最理想的結果是能以社區服務代替監禁和罰金。對此,主檢察官馬文?亞當斯稱,目前雙方尚未討論到以上細節,但檢察官們仍然會請求法官判處江海松最高刑期。美國新澤西州眾議員斯潘塞當天也來到法庭,她對記者表示,江海松案最高只能判處30天監禁及500美元罰金,“這與因他所引起的麻煩相比太輕了”。斯潘塞說,她已經向新澤西州的立法機關提交法案,一旦法案通過,未來如果再有類似江海松的案件發生,最高可能會被判處3個月監禁及1.5萬美元罰金。但斯潘塞提交的這個法案不會對江海松的判決產生影響。

美國媒體對此案極為關注,在紐瓦克地方法院門前,聚集了數十家媒體記者及數輛電視轉播車,CNN、福克斯電視臺等美國主要媒體均在當天早間新聞預報江海松將受審的消息,并持續關注。中國駐紐約總領館表示,總領館已經給予江海松充分選擇余地以及充分法律參考意見。中國駐紐約總領館僑務領事王幫富在江海松案首度開審結束后對記者表示,中國駐紐約總領館將繼續與江海松及其律師保持聯絡,提供必要的協助。

2010年3月9日,新澤西州紐瓦克地方法院對“吻癱”美國機場案進行審理,認定江海松犯了“非法進入安檢區”罪,江海松在法庭上認罪,表示對事件造成的困擾深切道歉。鑒于他認罪,法官宣判罰款500美元以及社區服務100小時代替監禁,他表示接受。江海松稱將從10日起上交罰款,其律師埃里克?布魯斯認為判決“合理”,因為江海松并非有意給旅客制造不便。就此,“吻癱機場”案件畫上了句號,但是給我們留下了諸多值得深思的方面。

2.“替人代考”獲罪案

2010年2月4日,現年24歲的馮佳文,在英國華威大學持另一名學生的考試證和護照,代其參加英文考試。監考人員發現馮與護照上人的相貌很不一樣,頓時起了疑心,隨即搜查了馮的背包,發現包內馮的證件與考試用的護照完全不符。獲悉此事的校方當即報警,于是馮佳文被逮捕。馮佳文向警方交代,他從當地一家華人留學中介所找到替人代考的活兒,條件是“每通過一場考試,就可以獲得400英鎊的報酬”,重賞之下必有勇夫,誘人的報酬使馮當上了“”。

2010年4月30日,在考文垂刑事法庭上,馮佳文承認自己犯有“蓄意持有假證件罪”;同時,他承認在去年7月23日替人代考過另一場考試。以犯有“蓄意持有假證件罪”,法院判處馮佳文監禁6個月。英國法律規定替人代考是欺詐犯罪,華威大學發言人指出這種替人代考的行為十分不誠實。近些年來,隨著留英華裔學生的增多,留學中介也開始普遍設立。有些留學生因為成績達不到大學的要求,求助于當地留學中介,于是就出現了替人代考的現象。華人留學生代考被抓已經發生多次,去年12月,有另外兩名中國學生涉嫌代考華威大學的入學英文考試,他們分別被判5個月和6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