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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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 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監管;文獻綜述
中圖分類號: F832 文獻標識碼:A
1 引言
近年來,金融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的迅猛發展使全球經濟和金融體系中的不確定因素增加,加大了全球的金融風險,對世界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在日益全球化的今天,不僅出現了對金融機構行為準則一致性的要求,而且也出現了對金融當局監管行為一致性的要求。本文從國內外學者所論述的金融監管理論出發,結合國際金融危機的特點,對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理論進行了簡單歸納與評述。
2 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產生的理論基礎和現實基礎
2.1 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理論基礎
(1) 國家管轄權理論。傳統的金融監管理論主要是在國家管轄權理論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其核心是國家單獨監管。國家單獨監管源于國際法中國家管轄權中的屬地管轄權,它是指一國對其領土范圍內的所有人、物和事都享有充分、排他的管轄權。賀力平(2001)從傳統國別金融監管的角度進行了研究,認為沒有一個國別性的金融當局能單獨對付發生在國際金融市場上的系統風險。
從本質上說,是各國經濟和金融市場的對外開放以及伴隨這種相互開放而來的金融市場一體化和全球化帶來了轉變國內金融機構經營方式和經營行為的需要,以及轉變金融當局監管方式和監管行為的需要。
(2)制度非均衡與制度變遷理論。建立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機制是金融監管制度變遷的必然結果。在金融監管領域,制度均衡是指金融監管制度中的所有監管主體均不具備改變現狀的能力和動機,金融監管制度在總體上處于均衡狀態。同樣,制度非均衡在金融監管制度結構發展過程中也是常態,國家單獨監管制度隨著金融全球化的加深日益暴露出其局限性,此時全球金融監管處于非均衡狀態。根據制度變遷理論,如果能找到一種新的金融監管制度能最大程度的實現國際金融監管的潛在收益,各行為主體就會推動直至實現金融監管制度的變遷。
2.2 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現實基礎
Kern Alexander(2003)對國際金融監管的必要性進行了論證,認為只有加強國際金融監管,才能防止系統性風險。各國當局應該加強國際金融監管合作,建立全球協調一致的機制與體系。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與競爭并存的背景下,各國監管當局只有選擇長期的合作,才能將損失降到最低,獲得國際金融監管的最優狀態,而統一長效機制是獲得最優監管結果的最好選擇(李麗君,2010)。
國際金融危機凸顯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必要性。全球化有利于全球資源優化配置,但也擴大了危機的傳播范圍,加速了危機的傳導速度。目前,一系列體現世界向國際統一監管方向的努力已經開始,如IMF強調要加強政府金融監管部門間的協調;歐盟已開始加強成員國監管機構的合作;一些大型跨境金融機構還采取了監管團制度(楊文生、周立妍,2010)。
另外蘇焱(2006)對區域金融合作進行了研究。隨著區域性經濟發展的日趨高漲,作為跟進配套服務的金融領域,同樣也日趨凸現區域性的特點。東南亞金融危機,在本質上說明了在國際化背景下,單個國家的銀行監管法制在日趨擴大的金融活動中的缺陷,凸顯了金融活動國際化和銀行監管國別化之間的矛盾。
3 國內外學者的主要研究成果及簡單評述
3.1 金融衍生品的國際監管合作
在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國經濟和金融形勢的動蕩,通常都會通過日益通暢的資金渠道迅速傳遞給所有關聯國家。國際金融動蕩及其迅速產生的波及效應,使得任何一個國家,甚至國際金融組織,在市場抗衡中均處于弱勢地位。因此,為了維護全球金融安全,促進金融發展,各國和國際金融組織對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開展廣泛的國際合作成為歷史的必然。(潘曉岑,2010)
Lance Taylor 、John Eatwell(1991)提出創建一個擁有超國界監管權力的治理主體――世界金融監管局,并授予其在國際金融衍生品交易中進行強制信息披露和懲罰違約主體的權力。譚艷芝(2009)提出建立一個由雙邊治理機制、多邊治理機制、全球統一治理機制組成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監管的國際合作制度,以實現各國監管的合作與協調。陳欣(2006)認為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國際監管合作應該從規則性監管協調與應對危機的監管協作兩方面著手,在統一監管目標的前提下,在信息共享的基礎上加強監管合作。鐘偉(2000)提出了一個國家監管和國際監管的合作協調框架,他認為在短期應該對國際金融組織進行有效監管,并對跨國金融機構實施統一監管;在中期則將金融監管區域合作作為金融監管國際合作的微觀基礎;遠期應該全球統一并賬監管。上述國內外學者的研究多偏重于具體規則協調或國際合作機制的構建,并沒有把兩者有機的結合起來進行系統的研究。如何圍繞金融衍生品交易監管國際合作這個主題,從構建制度和協調規則兩方面出發,深入探討現有國際的監管合作機制,可能是未來研究的一個方向。
3.2 證券市場的國際監管合作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證券市場開放給傳統的監管體制帶來嚴峻的挑戰,使監管機構的國際合作成為現實的必然選擇(蔡佳秋,2008)。國內證券監管國際合作文獻的研究思路主要是以下三種:
(1)就證券市場監管合作的某一方面進行研究,如邱永紅(1998)論述了相關國際組織以及世界各國對證券跨國發行與交易行為的法律監管與合作,建議從監管機構、監管依據和監管措施三方面加強對證券跨國發行與交易的法律監管。
(2)從國際證券市場的監管與合作的角度展開論述。在證券市場國際化的背景下,各國證券監管當局不斷加強集中監管力度,強化市場一線監管者的作用,突出對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環節的全面監管以及信息的持續性披露。劉敢生(1997)對國際證券監管合作與協調的現狀、成果及有關理論和實務問題作了初步探討,并從資本充足率、衍生產品、國際清算與結算、多國披露和會計報表等角度對國際證券監管合作與協調的幾個主要問題進行了研究。
(3)從我國證券監管機構國際合作的角度進行研究。在近年證券市場國際化向縱深發展的同時,我國證券監管機構通過多種途徑加強了與境外監管機構的監管合作與協調。然而我國證券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方面還存在著諸多的不足與缺陷,亟待改進與完善(邱永紅,2006)。
上述文獻從證券監管機構的國際合作的必要性及主要合作形式等角度作了深入的研究,但仍存在幾點局限性:在內容方面缺乏全面而系統的研究,在研究方法上偏重于經濟方法,缺乏法學的理論分析,幾乎沒有對監管機構國際合作的理論基礎進行梳理,也很少有對證券監管國際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進行分析和構建。
3.3 國際游資的國際監管合作
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際游資得到了迅猛發展并對全球金融穩定和經濟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在促進國際金融市場和資金吸收國金融市場、經濟發展的同時,也給相關國家乃至全球帶來金融風險。
李嵬(2009)認為國際游資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經常能夠逃避法律的約束和監督,英、美、日等發達國家主要采用自律性和集中型監管模式,但實踐證明這些監管模式普遍存在監管滯后、監管失衡、監管成本較高等問題;阿根廷、韓國等發展中國家對國際短期資本的監管較為嚴格,但由于缺乏監管經驗,監管效果相對有限。
國際游資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表現為國家之間的雙邊監管合作和多邊監管合作,但由于受到目前國際金融體系中的金融霸權主義、金融全球化利益分配等的影響,國際游資監管的國際合作與協調舉步維艱。國際合作與協調這種協調性的間接監管必須與國家監管有效結合,才能形成有效的國際游資法律監管體系(石磊,2007)。
4 文獻評述
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是個全新的課題,上述研究絕大部分都認為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具有其基礎,學者們從國際金融合作監管的主要機構、主要形式、具體內容、存在的問題等多方面、多角度研究了這個問題。但是目前國內金融監管理論主要是針對單個國家的金融監管,而很少涉及國際金融監管合作這個問題。同時這些研究大部分是從側面對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進行研究,對其正面研究則不多見。通過對國內外學者對國際金融合作監管的相關文獻的綜述,個人認為未來的可能研究方向有:
4.1 創新國際金融合作監管理論
對國際金融合作監管理論的發展與完善,應充分考慮經濟金融全球化的背景及其影響,特別是要結合后金融危機時代的國際金融合作監管的新特點、新內容,圍繞國際金融監管的內在特殊性、必要性的這一核心理論展開。
4.2 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
如何對國際金融合作監管的實踐效果進行實證研究,如何通過數量模型進行模擬與預測國際金融合作監管的可能發展方向,如何將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有效結合起來,是值得學者們進行進一步地深入研究的。
4.3 法律分析與經濟分析相結合
對金融監管國際合作完整的法律制度框架進行分析和構建,理清國際合作的法律關系,利用法學的理論分析,對監管機構國際合作的理論基礎進行梳理和研究。
參考文獻:
[1]蔡佳秋.證券監管機構國際合作的法律問題研究[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2008(12).
[2]陳欣.金融衍生工具市場的國際監管合作[J].法學,2006(3).
[3]賀力平.全球化和金融監管理論的創新[J].中國經濟信息,2001(19).
篇2
Abstract:
Financial innovation is the breakthrough point of financial deepening .As a measure of control ,financial regulation can not only promote but also restrain the financial innovation .Different kinds of financial innovations demand different financial regulations. "game "interplay of the financial innovation and regulation promotes the development of financial industry simultaneously .
關鍵字:金融創新 金融監管
我國已加入WTO。為了應對WTO的挑戰,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生存與發展,各市場主體只有繼續深入進行體制改革,不斷創新,提高自身競爭力,才可能在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金融是經濟的核心。金融業的存在和發展對經濟的是深遠的,而金融業的競爭又是異常殘酷的,因此各市場主體通過不斷地金融創新來維持競爭力。頻繁的創新對金融監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監管為了適應這一變化也在不斷地調整,本文擬對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二者之間的互動關系作初步的探討。
一. 金融創新的基本
1. 概念
創新這一概念是本世紀初美籍奧地利經濟家約瑟夫˙熊彼特(Joseph Schumpeter)首次提出的。熊彼特使用“創新”一詞是用來定義將新產品、工藝、或制度引用到經濟中去的第一次嘗試。20世紀70年代以來,金融領域發生了革命性的變化,人們將金融領域的這些變化稱之為金融創新。但是金融創新真正成為金融領域一種引人注目的現象并成為的對象,則是80年代的事。雖然金融創新是一個普遍接受并廣泛使用的概念,但直到為止,金融創新一詞在學術界依然沒有形成統一的認識。
阿諾德˙希爾金(Arnold Heertje)認為:創新,總的來說指所有種類的新的發展,金融創新則指改變了金融結構的金融工具的引入和運用(。顯然,這個定義主要論及金融工具創新。大衛˙ 里維林(David Lliewellyn)對金融創新如下定義:金融創新是指各種金融工具的運用,新的金融市場及提供金融服務方式的發展(。這個定義包括了金融創新的幾個方面內容即工具的創新,市場的創新及服務的創新。我國著名經濟學家厲以寧教授從目前的情況來談金融創新。他指出,金融領域存在許多潛在的利潤,但在現行體制下和運用現行手段無法得到這個潛在利潤,因此在金融領域必須進行改革,包括金融體制和金融手段方面的改革,這就叫金融創新(。在他看來金融創新顯然應該包括金融體制創新,而且是一種極為重要的創新。
從以上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到,隨著人們對金融創新認識的深入,金融創新的定義也在發生變化,這種變化主要體現在金融創新的外延,即金融創新的分類上。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所謂金融創新是指會引起金融領域結構性變化的新工具,新服務方式,新市場以及新體制。
2. 理論基礎
金融創新是以金融深化理論,理性預期理論和利率平價理論為基礎的經濟學范疇,下面就簡單闡述一下有關的基本理論。
篇3
關鍵詞:金融監管 存在問題 監管思路
中圖分類號:F8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0)07-181-01
面對世界經濟一體化和金融全球化的發展趨勢,面對現實存在的金融風險,如何采取應對策略,有效控制和防范金融風險,保證金融經營安全,避免因金融動蕩而引發經濟危機,危及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已成為金融及其監管部門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
一、經濟全球化對我國金融監管工作的影響
對于我國金融業而言,經濟全球化是一把“雙刃劍”,既帶來了機遇又面臨著挑戰,其影響十分深遠。經濟全球化帶來的機遇和挑戰都是現實存在的。這種挑戰,除了加劇國內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之外,還在于給金融監管工作帶來前所未有的影響。
1.在監管理念上,要求向國際慣例靠攏。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保監會三大監管主體作為國務院下屬的行政部門,自成立之日起就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目前金融監管基本上停留在政府管制階段。在國外,許多國家改變行政管制,更多地注重金融監管的安全與競爭、成本與效率的研究,由原來監管機構對監管對象的嚴格監管走向二者的協調配合,由行政命令式的限制性監管走向鼓勵金融創新,體現市場主導和自擔風險原則,金融監管也越來越借助于市場對參與者約束,即金融機構內部約束和社會外部監督約束。
2.在制度安排上要正確處理業務與創新的關系。在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業經營下的分業監管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保監會、中國證監會各司其職,分別對銀行業、保險業、證券業實施監管。這一體制盡管符合我國金融發展現狀,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由于國外銀行、保險、證券三業的界線逐漸模糊,金融創新日益多元化、外資金融機構全方位一攬子業務服務制度將對我國金融業現行的單一服務方式帶來沖擊。在此背景下,要求金融監管部門轉變觀念,加強協調與合作,在現有的體制下適時調整監管方法和思路,積極尋求現有金融法律、法規的支持,在嚴格控制風險的基礎上采取更加靈活的措施,以監管創新促進金融創新,正確處理好分業與創新之間的矛盾。
3.在手段上要向現代化的方向邁進。從國外來看,西方國家監管部門越來越注重行政的、法律的、經濟的等多種手段的綜合運用,基本實現了多種監管手段的互補和統一。同時,為適應經濟一體化、金融全球化和處置風險的需要,監管部門加快了現代化的進程,建立了以網絡化、電子化為特征的金融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在我國,金融監管手段還比較單一,電子化水平還不高,尚未做到監管機構之間、監管機構和監管對象之間、監管對象之間信息共享。隨著外資金融機構的陸續進入和金融創新向縱深推進,監管部門面臨著監管對象復雜化和監管范圍不斷擴大的現實,因此在監管手段上必須盡快向現代化目標邁進。
4.在組織上迫切需要建立一支職業監管隊伍。一方面,基層監管機構中監管人員占比過低,且現有監管人員大多沒受過正規的高等教育,缺乏系統的專業金融理論基礎,對新的金融監管理論和技術普遍缺少深入的理解和掌握,復合型監管人才十分缺乏。另一方面,外資金融機構在把目光瞄準國內金融機構的同時,也會積極爭取國內監管人才的加盟。在優厚的待遇、良好的培訓機會、誘人的升職條件面前,現在我國監管人才的流失將不可避免。面對壓力,只有培養造就一支精干、高效的職業監管隊伍,才能適應新的形勢發展的需要。
二、改變金融監管的對策建議
1.更新監管理念,突出風險監管。做好金融監管工作,必須要有先進的監管理念做指導。理念決定思路,思路形成對策。目前,監管部門實施的基本上是限制性監管、合規性監管,普遍缺乏安全、效率觀念,導致金融業整體運行效率不高,風險問題層出不窮。因此,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下,首先要解決的便是監管理念問題,樹立起安全與競爭、效率與成本并重的思想,在確保金融穩定和安全的前提下,改變行政式的限制性監管,改進現有的合規性監管方式,進一步突出風險性監管政策和手段,并不斷進行監管創新,創造有利于競爭、安全、效率相統一的協調環境,達到安全和效率的最佳平衡。
2.堅持人本管理,實施依法監管。應對經濟全球化的關鍵問題在于人才。人才是生產力中最活躍的因素,人的問題解決了,工作效率也就上去了。金融監管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從決策到執行,監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質的復合型的監管人才。為此,監管部門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對現有的監管人力資源和管理體制大膽進行改革,破除論資排輩、求全責備、求穩怕亂、瞻前顧后的思想,樹立任人唯賢、用人之長、重視人才、培養人才、使用人才的觀念,鼓勵人才脫穎而出,做到人盡其才,才盡其用。要建立切實可行的人才培養激勵機制,建立完善人才培訓網絡,適應日益復雜的金融形勢,應對各種挑戰。因此,對監管部門來講,一方面,要進一步增強法治意識,通過定期舉辦培訓班、研討會等形式,組織監管人員集中學習新的監管法規和國際金融監管規則,增強監管人員的法治意識,牢固樹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依法監管思想。
3.改進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率。經濟全球化使金融政策、經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這就要求監管部門適應新形勢,推出新舉措,解決新問題,切實提升監管效率。在監管手段上,從過去的以行政手段為主過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協調配合,優勢互補,不斷豐富和創新監管手段。在監管路徑上,走科技監管之路。要加大對監管的科技投入,進一步提高金融監管的網絡化、電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金融風險預警系統,實現監管機構內部之間、監管機構和監管對象之間、監管對象之間的信息共享,確保監管質量和效率。在成效檢驗上,建立監管指標的考核機制。要根據各金融機構的不同特點,制定銀行、保險、證券業量化指標與考評機制,提高金融業的信息披露透明度。在監管方式上,注重合規性監管與風險性監管的協調統一。在改進和提高現場監管的效能上,以合規性檢查為前提,以風險性監管為主題,同時借助外部審計師、外部會計師、律師和外部評級機構等中介力量,對有問題的機構進行重點監管,確保問題及時發現、及時糾正。
篇4
一、民營銀行基礎理論簡述
(一)民營銀行概念之爭
什么是民營銀行?也即關于民營銀行在學理上的界定,一直沒有達成統一的意見。目前而言,比較有影響力的有三種學說。
產權結構論,即強調產權結構,認為由民間資本控股的銀行就是民營銀行。國外多數學者都贊同這種觀點,認為民營銀行就是與國有銀行相對的銀行,也就是私人控股的銀行?;舻旅?、李紀珍( 2002) 結合臺灣地區的經驗,認為民營銀行的標準在于公股數量低于50%。資產結構論,即強調銀行的資產結構,認為以民營企業作為主要服務對象的銀行就是民營銀行。部分學者將民營銀行視為為民營企業服務的專業銀行,認為中國民營銀行目前較合適走社區銀行之路。鄧薇(2010)認為在民營經濟較發達地區要發展民營銀行主要為中小企業輸血。公司治理結構論,即強調民營銀行的治理以及市場化機制經營特點,認為民營銀行應該是以良好的治理為基礎,采用市場化經營的現代股份制商業銀行。巴曙松(2001)認為民營銀行是指在銀行內部建立良好的治理結構和市場化的經營機制。
(二)民營銀行的理論基礎
民營銀行要健康、持續地發展必然需要完備的理論基礎作為支撐。關于民營銀行的理論基礎,有三種學說。
(1)金融中介理論。這一理論主要Benston和Smith(1976)、L-eland和Pyle (1977)、Diamond和Dy bvig (1983)以及Allen和Santomero(1998)等所創立和完善的,并且主要通過模型的方式來論證。認為由于存在管理者的自我利益、稅收的非線性、財務困境成本和資本市場的非完美性四個原因,企業需要金融中介為他們規避風險提供相應的避險產品和增值工具。國內學者馮斌星、何煉成、竇爾翔(2005)將效率觀作為分析出發點,解釋在不同經濟形態下各種金融中介之所以存在和發展的真實原因,區別于以前研究采用的結構觀和功能觀。
(2)金融結構理論。這一理論最早是由Goldsmith (1969)提出的,他從各種金融現象出發,并歸其為金融工具、金融機構和金融結構等三個方面,同時從金融的職能來探討其對于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隨后,金融結構研究者則主要關注金融結構與經濟發展和產業成長的相關性。如King和Levine (1993)、Levine和Zervos (1998) 的研究發現一國經濟的發展與金融體系發展是正相關的。國內學者則主要借鑒國外的分析指標分析我國經濟結構與宏觀經濟發展之間的關系及其存在的問題,如王廣謙(2002)和楊再平(2002)。
(3)金融深化理論。Machinnon (1973)和Shaw(1973) 指出在經濟欠發達國家,存在著利率管制、金融結構嚴格管理和金融效率低下等問題,金融效率的低下制約了地方經濟的發展, M achinnon 提出經濟貨幣化率指標M2/GNP作為衡量一國金融中介體的總體規模。金純( 2006) 通過對我國民營企業發展程度和經濟貨幣化程度及金融相關率的線性分析,證明融資渠道的拓寬和金融深化程度的提高將極大促進民營經濟的發展。陳凌佳、顧雪娟、楊劍波(2008)則認為“中國金融深化的數量化指標達到較高的水平,而其發展的內在質量不高,金融資產發展的規范化程度較低”。
二、民營銀行從設立到運行過程中的動態制度監管
我國較早提出民營銀行一系列監管措施的是徐諾金(2003),認為金融監管的第一目標是維護存款人利益,而危及存款人利益的唯一因素就是銀行所面臨的各種各樣的風險。一是沒有對金融機構形成正確的認識。二是既然民間資本辦銀行是為了盈利,就要圍繞這個動機去明確產權、明確責任。王晉、任吉武(2003)從“風險意識”從發,認為民營銀行存在信用風險,道德風險,經營風險,管制風險,從而提出建立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加強信息披露, 提高透明度,合理鑒定民營銀行的準入條件,按照巴塞爾協議要求加強監管,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祝?。?004)則認為確立最低的資本充足率、準備金要求,創新金融監管、提高監管效率、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以加強對風險的市場約束、建立對存款人風險補償和對有問題機構的救助機制才是合理監管民營銀行發展的關鍵。朱懷慶、丁力(2005)從民營銀行市場準入的監管角度,認為民營銀行在設立之初,應審查民營銀行注冊資金來源的合規性,審查經營者的合格性,審查是否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
篇5
1.互聯網金融的概念。
1.1互聯網金融是指依托于互聯網等一系列的現代科技技術,實現資金融通的一種新興金融服務。它具有“互聯網”和“金融”的雙重身份,將互聯網“開放、平等、協作、分享”的精神滲透到了傳統金融業務。理論上任何涉及到廣義金融的互聯網應用,都應該是互聯網金融。
1.2互聯網金融具體可以分為六大模式:(1)第三方支付。指具有一定實力和信譽的非銀行機構通過互聯網技術與銀行進行合作,成為用戶和銀行支付業務的中介,目前該模式已經不局限于互聯網,更是覆蓋了線上線下的各種生活場景。典型代表:支付寶、財付通。(2)P2P網貸。也叫做點對點信貸。第三方互聯網公司負責搭建交易平臺,借貸雙方通過平臺尋找到合適的交易伙伴。網站平臺通過合理的機制設置來盡量保證交易的公平和安全。目前有純線上模式和線上線下結合模式兩種。兩種模式的主要區別是前者不結合線下審核,后者需要平臺采取入戶調查的方式進行審核。(3)大數據金融。指海量的數據通過系統的分析,為互聯網金融機構提供全方位的信息,通過數據的分析可以掌握交易和客戶習慣、特點等信息,并進行科學的預測,使得金融機構的營銷更加有效率。(4)眾籌。指項目發起人依靠互聯網傳播的特點向網友籌集項目資金,向公眾展示創意項目的同時,還可以獲得所需要的資金。眾籌的項目種類繁多,包括新產品研發項目、藝術展覽等。(5)信息化金融機構。指運用互聯網為代表的信息技術對傳統運營流程、服務產品進行改造或重構,從而實現經營、管理全面化的金融機構。(6)互聯網金融門戶。指利用互聯網進行金融產品的銷售以及為金融產品銷售提供第三方服務的平臺。通常采用金融產品垂直比價的方式,將各家金融機構的產品放在平臺上,用戶通過對比挑選合適的金融產品。
1.3互聯網金融的特點。(1)金融服務基于大數據。大數據是信息時代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金融行業是大數據的生產者,同時也是高度依賴大數據的行業,互聯網金融更是將大數據作為自己的核心資產,與傳統金融業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ヂ摼W行業中“用戶行為分析”是指通過數據統計分析用戶的習慣甚至身份特征,從而進行網絡營銷活動,這一切也是基于大數據基礎之上的。(2)服務小眾化。傳統銀行的金融服務主要是針對有一定規模的客戶,就是經典的“二八定律”:百分之二十的客戶創造百分之八十的利潤,處于“長尾”的客戶是不創造利潤或者創造很少的利潤。而互聯網金融則更多地在爭取小微用戶,由于小微用戶有需求多樣化個性化的特點,因此與傳統金融往往格格不入,互聯網金融在服務小微用戶時有著天然的優勢。(3)金融服務高效、便捷化。互聯網金融業務主要通過網絡系統完成,用戶不用到銀行進行排隊辦理業務,只需要簡單的操作就可以省去大量的時間和物質成本。以支付寶錢包為例,用戶購物可以不需要事先開通網上銀行,只要通過淘寶賬戶就可以完成購物到付款等一系列的活動。(4)成本低。資金供求雙方可以在網上自行進行交易,不需要傳統中介,免去了很多交易成本。金融機構也可以避免實體營業店的投入和運營成本。
2.互聯網金融風險的概念。
由于互聯網金融具有“互聯網”和“金融”雙重身份,因此它在面臨傳統金融風險的同時還要面臨互聯網自身的風險?;ヂ摼W金融的特點決定了互聯網金融風險的特征。
2.1技術風險?;ヂ摼W技術本身存在著缺陷,防火墻以及反黑客技術并不完善,因此很容易被病毒或者不法分子攻擊造成損失。此外,計算機操作系統本身存在漏洞,容易受到計算機病毒的入侵,使得用戶信息被盜取。病毒的快速擴散和傳染性使得風險范圍更加難以控制。除此以外交易平臺的缺陷也會對交易的雙方帶來不確定的風險,例如當打折促銷日來臨,由于數據量的集中處理,容易出現交易平臺不穩定,服務器宕機等現象。
2.2系統性風險。系統性風險指由于單個或少數金融機構破產或損失使整個金融體系崩潰的風險。系統風險往往是由經濟波動等突發事件導致的一連串效應,并且持續產生惡性循環的后果?;ヂ摼W金融風險的出現不僅僅對自身造成危險,同時也將風險傳遞給傳統金融行業。
2.3流動性風險。流動性風險是指金融機構(如商業銀行)雖然有清償能力,但無法及時獲得足夠資金應付資產增長或支付到期債務的風險。流動風險形成的原因更加復雜和廣泛,它具有不確定性、沖擊破壞力大等特點?;ヂ摼W金融交易更加頻繁,價格波動性強,流動性風險更高。2.4信用風險。信用風險是金融市場中最為典型的風險之一。它主要是指交易對手未能履行契約的義務而造成經濟損失的風險。互聯網金融中的信用風險與傳統金融一樣,會出現借款人違約的情況,例如P2P借貸,電子商務平臺幫助雙方確立借貸關系之前應當有一套合理的模式防止信用風險,例如對借款人資質的審查應當必不可少?;ヂ摼W金融不斷涌出各種創新產品,新的產品也隱藏著新的風險,例如相關的協議條款不完善,會導致用戶的損失。2.5金融監管滯后?;ヂ摼W金融企業推出的運作方式和標準尚無專業的法律規范,因此網民在享用互聯網金融服務的同時,要面臨著法律空白的風險,出現業務糾紛時沒有法律條文作為依據。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概述
1.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理論基礎。
1.1金融監管是指政府通過特定機構(如中央銀行)對金融交易行為主體進行某種限制或規定。監管的對象包括銀行、證券等金融機構。金融監管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減少金融行業的風險,避免由于金融機構倒閉等風險波及整體經濟?;ヂ摼W金融監管在傳統的金融監管基礎之上又具備了互聯網的特點。由于互聯網金融多與網絡技術相關,因此交易的"虛擬化"使得交易對象和交易過程更加不透明,信息的更加不對稱性是互聯網金融監管突出的一個難點。
1.2面對互聯網金融風險,金融監管機構應當根據其特點采取行之有效的監管措施。
(1)嚴抓技術安全?;ヂ摼W安全技術是金融行業在互聯網上健康發展的基礎,金融機構應當加大金融系統安全性的投入。監管當局也應當建立配套的監管制度,將信息安全科學化、規范化。除此以外,從事金融服務的互聯網公司也應當加強自身系統的健壯性,包括緊急情況的處理方法等,從互聯網技術環節盡量避免互聯網金融的技術風險。
(2)加強信息透明度?;ヂ摼W金融交易的虛擬化使得交易雙方的身份難以確定,并且由于交易過程的網絡化使得其缺少嚴格的線下監督。監管當局應當充分利用互聯網技術將實體的交易場所搬到互聯網上,從事互聯網服務的企業也應當積極配合監管當局收集交易對象的信息、交易內容的信息,使得信息更加的透明更加地準確,增加信息的真實性。
(3)建立完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是金融監管法制化、規范化的前提保障。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特點,法律法規應當具有可操作性,規范操作細節。除此以外,應當加大違法違紀行為的處罰力度。
(4)加強金融監管國際合作。金融市場有全球一體化的特點,因此應當對各國金融服務制定統一的監管標準,并且加強各國金融監管機構的合作性,使得跨國金融交易更加安全可靠。
2.我國互聯網金融監管分析。
2.1在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環境中,由于第三方支付發展時間較長,發展相對成熟,針對另外五種金融模式的相關法律定位并不明確。
2.2國外的互聯網金融起步較早,監管體系相對成熟,借鑒學習國外金融監管經驗對于我國互聯網金融的監管有很大的益處。
(1)優勝劣汰是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有效法則。監管當局應當及時清除不合格的互聯網金融企業,而作為消費者應當理性地選擇規范的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業務的交易,保證交易雙方處在透明公正的交易環境中。
(2)大數據的檢測與分析。監管當局應當及時掌握最大限度的真實數據,并根據這些數據做出有效的分析,明確監管的計量標準、風險識別的標準。
(3)確定監管主體,加強流程監管。明確各個模式的法律定位以及監管主體,監管職責明確清晰。
(4)加強信息披露。監管當局應當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框架,使得互聯網金融企業的經營信息、財政信息等公開化,消費者可以根據真實的信息進行交易。該框架有助于提高交易雙方的信任度,使得交易更加頻繁,也為監管當局制定監管制度提供了有效的依據。
(5)嚴厲打擊非法行為。在維護良好的互聯網環境的同時,應當對任何非法的行為“零容忍”,必須及時整治各類的金融違法行為,推動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健康發展。
(6)加強消費者金融行業知識以及法律保護意識。培養消費者互聯網行業專業知識,也是金融監管的一個重要目標,在此基礎之上同時引導消費者具有清晰的法律意識,提升風險的預判性。監管當局也應當維護消費者的權利,加大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打擊力度。
三、總結
篇6
關鍵詞:數字貨幣;金融監管;法律問題
圍繞數字貨幣的法律概念和監管,學界存在諸多爭議,至今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知和得出理性的結論。因此,關于數字貨幣立法方面的進展更是舉步維艱。然而,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在實務中又不得不對數字貨幣的定性、歸屬、糾紛等予以回應。數字貨幣的理論研究跟不上實踐發展的需要,更何談用理論來指導實踐?相較于傳統的支付手段和交易形式,數字貨幣有其獨特的優勢———較為明顯的是使銀行業的經營成本明顯減少,助力共享金融的發展。數字貨幣借助區塊鏈技術,可以大大提升支付的便捷性,改變傳統法律規則下執行效率低下的弊端。但同時需要注意,數字貨幣也存在諸多的隱患,比如:沒有穩定的幣值、價格容易受到波動,尤其是其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更給金融監管機構增加了監管壓力。
一、數字貨幣的界定
目前,學界對數字貨幣(DigitalCurrency)的定義沒有統一的標準,總體上對數字貨幣的本質內涵不明晰。本文試圖通過與電子貨幣、虛擬貨幣的比較和分析,總結出數字貨幣最一般的共性與個性,以期對數字貨幣做一個清楚明確的界定。實踐中數字貨幣、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的概念容易使人產生混淆,使數字貨幣法律體系的建構和安全監管陷入僵局。基于此,只有對數字貨幣的法律概念界定清楚,方能為數字貨幣的立法和金融監管奠定理論基礎。傳統意義上,因為電子貨幣被大眾廣泛使用,學界對電子貨幣都有比較清楚明晰的了解。有學者將電子貨幣(E-lectronicCurrency)的定義解釋得很明確,即電子貨幣是一種在網絡電子信用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新貨幣形式,是以電子脈沖進行資金傳輸和存儲的信用貨幣。〔1〕電子貨幣在本質上屬于一種支付手段,是法定貨幣的一種。比如,常見的借記卡和信用卡,還有現如今常用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寶等都是電子貨幣的一種?!?〕電子貨幣不具備可視性、可觸摸性,不需要借助實物為載體。虛擬貨幣是以電磁符號形式存在、僅在一定范圍內流通的私人貨幣,如Q幣、U幣等各類游戲幣?!?〕這種傳統的虛擬貨幣仍然需要借助互聯網等技術。而網絡企業發行的法幣預付充值型網絡虛擬貨幣不是交易媒介,在性質上不是真正的貨幣,只是局部性單向支付工具?!?〕它需要依托虛擬社區,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成為雙向支付的工具。數字貨幣從本質意義上來說,也屬于虛擬貨幣的一種,但是區別于虛擬貨幣,數字貨幣需要借助區塊鏈技術,具有去中心化的特點,故而應用范圍非常廣泛。電子貨幣、虛擬貨幣、數字貨幣存在諸多不同,具體如表1所示。從表1可以看出,數字貨幣和電子貨幣、虛擬貨幣相較,區別還是明顯而突出的。數字貨幣的優勢在于較為安全穩定,付出的成本較低,更加契合市場的發展需求。因此,人們對數字貨幣的投資熱情與日俱增,使得數字貨幣逐漸成為金融市場的投資“潮流”。數字貨幣和電子貨幣、虛擬貨幣一樣,以網絡信息技術的“形象”展現在大眾面前。但數字貨幣也有其獨有的特征,不僅交易成本較低,而且安全可靠,存在很大的市場空間。本質上,數字貨幣介于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之間,既有共性特征,也有其獨特之處。然而,目前關于數字貨幣的界定還處于爭議階段,尚未形成一致的認識。數字貨幣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發行主體包括國家和私人主體,技術支持上依賴區塊鏈。因發行主體的不同,數字貨幣又被劃分為法定貨幣和非法定貨幣。而狹義上的數字貨幣主要是指非法定貨幣,更加凸顯數字貨幣去中心化的特征。筆者認為數字貨幣是一種依托區塊鏈技術,兼具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并且不需借助物理載體的新型貨幣支付手段。
二、數字貨幣的現狀和困境
數字貨幣借助區塊鏈技術,呈現去中心化、隱蔽性強、安全便捷的優勢,但有利也有弊。數字貨幣因為缺少中心管理者,極易被市場所操縱。過度泛濫地推廣使用的數字貨幣,容易引發普遍的刑事、民事責任風險,如利用數字貨幣進行洗錢活動、逃稅避稅等。故而,金融監管部門既要加強對數字貨幣的監管,也要發揮數字貨幣的優勢———創新金融市場??傊?,數字貨幣是一把“雙刃劍”。
(一)數字貨幣缺少法律依據
數字貨幣需要進入市場進行大規模的流通,解決其法理依據問題成為最關鍵的前提條件。而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數字貨幣的法律定位并不能和電子貨幣、虛擬貨幣一樣被具體明確。首先,目前我國中央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中,不包括數字貨幣。這意味著數字貨幣在我國市場上缺乏國家的支持。其次,《中國人民銀行法》中也只明確規定了硬幣和紙幣,沒有對數字貨幣進行規定,導致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如果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數字貨幣不進行明確規定,那么實踐中就容易出現執法和司法方面使用的混亂。在科技創新不斷驅動金融發展的今天,雖然金融立法相比于其他領域立法要顯得更加“不穩定”,但是立法的更新變化不意味著立法的被動,我們應該使相關立法更具前瞻性與大局視野。〔5〕另一方面,關于數字貨幣的貨幣屬性問題也有諸多的爭論。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曾聯合下發了一份文件,將比特幣定義為特定的虛擬商品,不歸屬于法定貨幣的范圍,并且還禁止相關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利用比特幣提供服務。虛擬商品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并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現有《民法典》中只有虛擬財產的概念,因此上述五部門的文件是否將比特幣認定為虛擬財產尚有疑問。而且就算官方文件將數字貨幣認定為虛擬財產,很多學者卻對此并不贊同,更傾向于將其定性為貨幣。比如,有學者指出虛擬商品的定義并不能涵蓋數字貨幣的真實情況。以特定的虛擬商品給比特幣定性,并不是一個清晰的界定,反而是以一個模糊的概念去界定另一個模糊的概念。〔6〕從大眾對比特幣的使用情況來看,也不是完全將其作為虛擬商品。同時,上述認定也沒有體現出數字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對應關系,而且違背國家賦予數字貨幣與實體貨幣相等的金融地位和法律地位的意旨。當下以比特幣為主的數字貨幣正在不斷興起、發展,對于激發市場活力有帶動作用,所以不宜全盤否定數字貨幣的運用。然而,現有的法律法規不能為數字貨幣推廣使用提供法律依據,進而導致實踐中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難以依法而行。
(二)數字貨幣加大金融監管力度
數字貨幣極大地沖擊了現有的金融監管機制,因為數字貨幣借助區塊鏈技術得以實現無中心管理者監管。當任何人都可以成為數字貨幣的發行者時,若缺乏中心管理者,金融市場監管勢必更加困難。在一般的監管法規中,監管機構的作用較為突顯,主要就是對中心管理機構提出合規性要求,而中心機構依據合規要求開展業務活動。〔7〕而以比特幣為主的數字貨幣因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這導致傳統的監管法規不能全面約束和規范數字貨幣。其次,在數字貨幣領域內,發行主體不是單一化的,既可能是處于數字貨幣網絡節點的“礦工”,也可能是一些實體企業。〔8〕以比特幣為例,它不像傳統的貨幣種類,不需要借助一個中心管理者,不管是國家,還是私人主體都可以自由發行。在這樣的情況下,利用數字貨幣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情形逐漸增多,監管部門對這種新型貨幣進行實時監控的難度加大。而且,相比于傳統貨幣,數字貨幣不需要依賴賬戶系統證明資產的歸屬,只需利用公開密鑰技術以及能夠隨意生成的私鑰的途徑便可完成交易,〔9〕這更加便利了犯罪分子利用數字貨幣進行洗錢、詐騙等犯罪活動。另外,數字貨幣除了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還有一個較為明顯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強,不會輕易被察覺,這種特征也是一體兩面的,既可以提高保護隱私的力度,也可能加大對其進行管控的難度。以比特幣為主的數字貨幣之所以具有該特征,主要是借助區塊鏈技術中的加密算法。借助區塊鏈技術進行交易,身份信息不會像傳統貨幣一樣容易泄露,因此,數字貨幣的保密程度高。數字貨幣交易的匿名性〔10〕雖能保障交易雙方隱私信息不被泄露,但是無疑也助長了金融犯罪活動的肆虐。而且監管部門還沒有完全認識和了解數字貨幣這一新事物的情況下,實際上也難以開展監管調查。這種明顯的漏洞,如果出現黑客攻擊的情況下,由于交易信息的匿名性以及不可逆性,讓很多受害者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追回自己的損失。
(三)數字貨幣的廣泛應用影響金融秩序的穩定
相較于傳統的貨幣,發行數字貨幣不需要借助中心管理機構,這似乎打破了銀行發行貨幣的“壟斷權”、沖擊了銀行的專有職責。數字貨幣發行者可以隨意決定發行的數量多少,會導致貨幣的供應量不穩定。最為嚴重和麻煩的是,數字貨幣的發行與流通越過監管部門,因缺乏監測,就不能實時了解經濟運行的實際情況,這給政策制定者帶來了困擾,同時削弱了政策傳導和執行的有效性?!?1〕基于此,如果數字貨幣以后被廣泛運用且被賦予貨幣的職能,那么勢必會影響貨幣政策的穩定,甚至沖擊金融市場的秩序。而且,隨著數字貨幣被廣泛應用和推廣,數字貨幣的交易平臺建設也方興未艾,但這些數字貨幣交易平臺還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進行規制,導致國內交易平臺的標準和監管混亂。以比特幣為例,比特幣交易平臺開展的一系列衍生性金融業務已經違反了金融監管制度的相關規定,隨著業務量的增大,最終可能會影響金融秩序的穩定。〔12〕如果不對數字貨幣交易平臺進行規制,提高數字貨幣的準入門檻和完善數字貨幣的監管機制,將導致數字貨幣完全淪為普通的投機炒作商品。綜上,以上的問題都需要立法者和監管者予以關注,創新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同時,還需認真處理科技、法律、金融三者之間的關系,確保數字貨幣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
三、對策與建議
數字貨幣雖然存在很多法律問題,也給金融監管造成一定的麻煩,但不可否認的是,數字貨幣具有不同于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的優勢,一味地否認數字貨幣的合法地位,甚至嚴禁商家運用數字貨幣的做法并不符合當下時展的趨勢。在一定意義上來說,針對數字貨幣現有的問題,采取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金融監管等對策和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數字貨幣在不影響金融秩序的條件下發行、交易和推廣。
(一)完善數字貨幣方面的法律法規
西方國家對待數字貨幣大都是采取比較開放的態度,同時也在不斷加大對數字貨幣的監管力度。不同的監管機構對待數字貨幣態度也不大一樣,但總體上是較為樂觀的。美國在明確數字貨幣法律地位的基礎上,完善數字貨幣監管法規,針對利用數字貨幣進行洗錢、恐怖融資、非法交易以及損害交易安全和投資者利益等方面的違法犯罪活動,監管部門會重點關注并打擊。德國賦予了數字貨幣合法性地位,并專門對數字貨幣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規范,同時也明確了數字貨幣的貨幣屬性,即將其劃歸私人貨幣。日本對數字貨幣的態度非常積極,并打算利用數字貨幣作為重振國家經濟的工具。面對數字貨幣本身存在的風險,日本也不斷完善和創新數字貨幣方面的法律法規。比如,日本將數字貨幣的相關內容添加到《資金結算法》中,并詳細規定了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監管體制等。〔13〕綜上所述,我國監管部門對私人數字貨幣的認識和態度沒有西方國家積極、樂觀。以比特幣為例,以中央銀行為主的監管部門沒有賦予比特幣合法性地位,甚至嚴禁相關運營商在交易中運用數字貨幣。正是因為相關部門沒有對數字貨幣的法理依據進行明確,才導致在實踐中數字貨幣運用的混亂。然而,在數字貨幣日益發展壯大的背景下,我國作為其中一員,無法杜絕數字貨幣,相關部門應主動采取積極措施,將數字貨幣盡早納入法治的軌道。筆者認為在全球金融背景的環境下,國家應不斷完善數字貨幣方面的法律法規,使數字貨幣在發行和流通領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具體而言,國家應當修訂和完善《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監管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數字貨幣的運用真正實現有法可依。只有如此,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才能采取相對應的措施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二)構建數字貨幣的金融監管機制
如前所述,數字貨幣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程度高等特征,也會加大金融監管難度?;诖耍P者認為應當從數字貨幣本身來加強監管。首先,針對數字貨幣沒有中心管理機構問題,最好的做法就是不斷創新科技,推進科技監管。具體做法就是在底層區塊鏈中將監管部門設置為“特權節點”,由分開化監管走向合作化監管。監管部門以中間人的身份對區塊鏈治理中的糾紛做出仲裁或者調解,以及對重要的程序實施進行公證。〔14〕其次,針對數字貨幣匿名性強的特征,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證數字貨幣交易活動公開、公正、公平。最后,應該加強監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對數字貨幣的管理力度。筆者認為應建立由有關監管部門監管為主,中國人民銀行主管下的行業協會監管為輔的監督機制。只有在有關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共同監管的情況下,數字貨幣的運行和流通才會更加規范化、制度化。而且,因為數字貨幣本身就具有自我完善、自我約束的機制,以及去中心化的設計理念這使得對其的監管只能是以引導為主、管制為輔。
(三)確保數字貨幣在法治的軌道上廣泛應用
數字貨幣的發行者通常都是不受監管的第三方,如果對數字貨幣不加以規范的話,勢必會影響貨幣政策的穩定,最終危及金融秩序。而這種情況的出現完全是因為數字貨幣沒有一個中心管理者,導致任何私人主體都可以成為貨幣的發行者。我國為了金融秩序的穩定和安全,明確規定私人主體嚴禁利用數字貨幣投機炒作?;诖?,筆者認為私人數字貨幣不被認可的前提下,應保證國家作為發行主體的法定數字貨幣更加規范化。中國人民銀行要積極主動推動法定數字貨幣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比如,可以在一些地區對數字貨幣進行試點工作,加快數字貨幣的發行與流通。針對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亂象,首先,要對現有交易平臺的運營狀況、資金狀況進行全面篩查,嚴格提高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準入門檻?!?6〕加強監管部門與交易平臺的溝通和對接,實現相關信息和數據的實時共享。其次,為了避免數字貨幣完全淪為投機炒作的商品,要取消現有的交易平臺的做空機制,暫停數字貨幣的一切交易?,F有交易平臺必須整改轉型,向數字貨幣有償存儲平臺和支付平臺的方向轉變?!?7〕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規范力度,改變現有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不規范運作。最后,監管部門應當引導各交易平臺公平競爭,建立完善的平臺管理運營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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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銀行監管成本;執行成本;政策建議??
1銀行監管成本的含義??
銀行監管引起的成本可以劃分為兩大類:(1)靜態成本,指監管機構執行過程中所消耗的資源與被監管機構應遵守監管條例而消耗的資源等,包括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兩類。固定成本主要是指監管機構的各種設施和設備等不隨監管工作頻率增加而增加的成本??勺兂杀臼侵搞y行監管機構及被監管機構付出的隨著監管工作頻率增加而增加的成本,主要包括監管人員工資和監管人員培訓費用,以及在監管過程中由于監管人員知識或工作經驗不足,造成工作的重復、時間的浪費等引起監管人員“素質成本”;銀行監管的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形成的“實施成本”以及被監管者因執行監管條例而付出的執行成本。(2)動態成本,指由于監管加強而影響銀行業長遠發展的成本,它不表現在政府與政府預算支出的增加上,也不表現為監管機構直接負擔的成本的加大,但是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卻由于這種監管的實施而降低了,尤其整個銀行體系的運行效率的下降。①監管過嚴有可能妨礙銀行業務的創新。②監管有可能削弱競爭。③監管措施設計不合理,被監管機構會出現道德風險。④監管可能造成對銀行業務人員的激勵機制作用下降,對業務的發展有所牽制。??
2我國銀行監管成本的構成及表現??
(1)直接成本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①監管機構的設施、設備配備成本。我國金融監管的主體有主要監管單位和其他監管單位,而且其機構設置一般是從中央到省市,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更是設到縣,對于這么龐大的一個系統,僅從辦公場所、監管部門所必備的辦公設備就是一筆巨大的成本投入。②監管活動的組織實施及運作,即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工作成本。我國每年都要進行現場檢查,每一次的現場檢查尤其是全國性的現場檢查,都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③監管的人力資源配備及培養成本。金融監管為了能適應金融業務的日益發展和不同類型金融機構的不斷涌現,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就必須要使金融監管人員的知識層次和業務能力、水平不斷提高,尤其是在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勢下,為同國際金融監管接軌,就更需要配備高素質的人才,這必然會加大培訓成本。④被監管者的守法成本。被監管者為遵守監管法規需要建立新的制度、提供培訓、花費時間和資金等,這也是一筆巨大的成本。據有關資料實證分析,2004~2006年我國銀行監管的直接成本在600億~800億元人民幣左右,并且每年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長。而且監管過程中由于一些原因導致出現一些違法亂紀的行為,這一方面對監管主體產生一定的工作壓力,無形中增加了監管主體的工作量,增加了監管的無形成本,而且不良金融道德行為的發生也反映了隱性效率的損失,也是變相的監管成本的一部分。??
(2)間接成本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我國近幾年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金融監管部門制定了不良貸款責任終身追究制度,這使得對金融機構從業人員的激勵機制作用下降。②監管對金融機構業務發展有所牽制。1993年以來,中央銀行制定了比以前更為嚴格的規章制度,并加大了處罰力度,這會使金融業務不能得到有效運營。③我國金融監管信息系統不完善,沒有解決監管信息共享的矛盾,增加了各監管部門之間的磨擦成本。④金融監管對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有所遏制。我國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實行無所不包的金融管制,這嚴重遏制了金融機構的業務創新,降低了金融資源配置效率。在銀行監管的間接成本方面,由于監管機構對資本充足率的硬性要求,使得銀行過于尋求補充資本金的途徑,一方面導致銀行的融資成本加大,提高了經營風險;另一方面也造成銀行激勵機制下降,貸款發放集中于某些行業,而忽視挖掘中小企業客戶。另外,由于中國商業銀行的市場定位大體相同,銀行業整體創新能力和水平較低,也是與銀行監管分不開的。??
3我國銀行監管成本存在的問題??
(1)我國銀行監管機構設備尚不完整。我國銀監會的機構現設有銀行監管五個部門,每個部門分別對不同性質的銀行進行監管,如果各部都設立相應所屬銀行的網絡銀行業務管理機構,那將對銀行設備和人員造成很大的浪費。由于我國尚未建立網絡化的監管信息系統,沒有可供監管人員隨時調閱和分析監管數據的監管信息處理平臺,從而導致非現場監管信息滯后,按季、半年和年度生成的《非現場監管統計報表》不能滿足監管部門對銀行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進行持續監控的需要。同時由于現有的固定格式報表不能完全滿足監管分析需要,監管人員需花費大量時間精力重新收集、核對和加工處理數據,加重了商業銀行的工作負擔。隨著科學技術發展和網絡技術普及,銀行業務也從支持簡單的網絡電子交易發展到網絡銀行,并且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網絡銀行必然成為一種銀行主流業務。這都給我國銀行監管帶來了不小的挑戰。??
(2)執行成本不合理。①現場檢查和監管合力不足,造成資源浪費。主要表現在監管機構龐大,人數眾多,人力成本較高;監管手段比較落后,大規模的跨地區的現場檢查成本高,效果差;現有的現場檢查缺乏連續性,大量的現場檢查項目是臨時性安排的,與非現場監管和以前現場檢查結果之間缺乏有機聯系。還有,大量的現場檢查在檢查報告完成后,對被查機構的整改情況和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情況缺乏有效的后續跟蹤檢查,并且檢查結果沒有得到充分利用和深入挖掘,重復檢查現象較為突出。②目前監管手段方面非現場監管力度明顯不夠,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一是數據的真實性問題。二是數據范圍問題,信息還不夠全面和完整。三是分析工具問題。從監管人員撰寫的銀行監管報告看,大量的分析停留在非現場稽核報告書列出指標的增減分析上,非現場分析的深入性不足,非現場監管的有效性沒有得到發揮,難以通過非現場監管體系及早發現銀行存在的問題,影響了非現場監管體系功能的發揮。而西方發達國家借助計算機系統,建立對銀行信息的歷史和分組分析體系,通過對銀行指標的縱向和橫向分析發現問題,并進一步通過建立模型工具,進行銀行損失或倒閉的可能性預測,極大地提高了非現場監管體系的效率。??
(3)監管人員素質不高。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及人員素質與發達國家及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在基層監管部門,大部分監管人員沒有經過正規高等財經教育,缺乏系統的金融理論基礎,對國際金融知識知之甚少,加上缺少高水平的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計算機和外語等相關專業人才,基層監管很難跟上銀行發展步伐。我國銀行中存在的眾多違規違法行為在很大程度上正是與基層監管人員不能敏銳察覺其經營違規性,或察覺后未能依法采取措施,及時加以制止有關系。尤其是現階段,外資銀行大量涌入的情況下更體現了監管人員能力及素質與監管要求的差距。在監管高層,雖然擁有高學歷文憑的各相關專業的監管人員占有較大比重,但是他們中的大多數人只熟悉或掌握本專業知識和技能,綜合素質高的人才十分匱乏,尤其是既精通監管業務又具有較強監管領導能力的人才更是鳳毛麟角。
(4)銀行監管外部運行環境不容樂觀。2003年4月銀監會成立,將使中央銀行和銀監會以更細的分工專司其職,迅速提升貨幣政策和銀行監管的專業化水平,從而加快金融改革與發展的進程。但是,我國目前的分業監管由于缺乏一套監管協調機制,金融監管支持系統薄弱,存在一些問題。①各監管機構之間缺乏協調,造成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②監管主體和被監管對象之間缺乏協調,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缺乏科學、規范的評價體系,這不僅使金融機構在應對監管當局時有機可乘,而且由于對金融機構的風險識別嚴重滯后,可能形成風險的蔓延和滯后;③監管部門內部缺乏橫向協調;④銀行開放條件下,缺乏與國外銀行監管合作與溝通,這不僅形成對監管理念的滯后性,也造成了跨國銀行的監管信息損失。??
4合理控制我國銀行監管成本的政策建議??
合理控制和降低銀行監管成本不僅能提高監管的效率,而且有利于經濟金融的穩定。(1)要加強監管組織體系和銀行業機構內控制度建設。合理設置監管機構,健全完善監管制度,優化配備監管人員是降低監管成本的最直接、最見效的手段。而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完善的銀行機構自我約束機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金融機構的效益和防范風險的發生,而且相應地可以減少銀行監管的成本投入。(2)要強化查處力度,依法進行行政處罰,同時加強對高管人員的道德培訓,建立銀行監管的激勵和懲罰雙重機制,確保杜絕金融風險和降低監管成本。再次,要積極轉變監管理念、增強成本意識和加強監管隊伍建設、提高監管隊伍綜合素質。在金融發展全球化的趨勢下,我們必須在轉變監管理念的同時,教育監管人員不斷增強成本監管意識,吸取國際上先進的監管理念和模式。同時要努力通過多種途徑把精通金融、法律、電腦等高水平的人員充實到監管隊伍中去,要有針對性地對現有的監管人員進行金融經濟理論、法律、計算機等方面的培訓,以提高其在評價金融機構經營業績、操作管理的基礎上迅速判斷金融機構風險大小的能力。(3)要把握宏觀經濟形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應及時、充分地了解國家宏觀經濟政策信息,把握金融經濟走向,科學制定相應的監管規劃。同時要建立監管系統內部的信息交流機制,既要有縱向的信息共享、溝通體系,還要強調相關監管機構之間的橫向信息共享溝通,提高監管決策的正確性。(4)要創新監管手段,實施有效監管。①建立健全金融風險預警體系,把金融風險消滅在萌芽之中,以達到此時所需花費的監管成本遠遠低于風險產生以后所需的化解成本的目的。②將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管有機結合起來。③加快銀行監管信息系統建設的步伐,充分運用現代網路通訊手段來改善信息傳遞方式和速度,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和準確性,及時對癥下藥實施監管,以減少因信息不暢通而耗費監管成本。??
參考文獻??
[1]?@張強,汪東山.提高金融監管效率的成本收益分析[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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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商業銀行 破產 金融監管
一、形式標準抑或實質標準:商業銀行破產標準之界定
破產標準,又稱破產原因、破產界限,是指債務人應受破產宣告的條件或事實。我國關于商業銀行的破產標準,主要見于《商業銀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公司法》以及新《企業破產法》等規定,歸納起來為:商業銀行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由此可見,我國商業銀行適用與普通工商企業一樣的破產標準,即流動性標準和資產負債標準。這樣的規定固然是市場主體地位平等競爭需求的反映,也是我國銀行商業化改造的應有之意。然而在實踐中,一方面,當銀行遇到流動性風險時,中央銀行出于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通常會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形成國家(政府)信用為銀行業的流動性不足提供保障的機制。如果真等到商業銀行達到上述一般破產標準時,往往已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而導致各種救助、重整措施失去時效。另一方面,商業銀行經營的顯著特征即在于負債經營,負債大于資產可以描述銀行經營狀況但不能說明該銀行存在或潛在危機。故現行對商業銀行破產標準的規定是沒有實質意義的,既不能對破產的商業銀行起到預警的作用,也無法讓決策機構對破產的商業銀行作出適時的判斷。[1]
筆者以為,鑒于商業銀行經營之特性及由此生成的銀行業固有之脆弱性和金融危機之傳染性,在界定商業銀行的破產標準時應著眼于單個商業銀行破產可能會產生的系統性風險,注重國家公權力的宏觀調制,以尋求金融業的可持續發展。具體而言,它必須與金融監管的實踐相結合,包含金融監管所要實現的安全價值判斷,以持續性監管獲得的技術信息為依托,在流動性標準和資產負債標準等形式標準的基礎上,構建適應銀行業的特殊性的實質性的破產標準。在此,我們可借鑒美國銀行破產的立法中所確立的“監管性標準”。
在美國,除了一般破產法中規定的流動性標準和資產負債標準外,還創造性地引入了第三個認定銀行破產的標準——監管性標準。1991年《聯邦存款保險改進法案》中規定了即時矯正行動,即針對“資本嚴重不足銀行”(資本充足率在2%以下),不必等到它耗盡資本,在其進入資本嚴重不足狀態90天內就可以采取接管措施,提前將其關閉。因此,所謂的監管性標準通常以銀行資本充足率為基礎,一旦資本嚴重不足達不到監管要求,監管當局就可采取相應的監管行動。[2]此外,在全球銀行破產動議中,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為“規范破產”設立一個破產原因(或稱破產條件):當銀行機構的凈財政地位低于某一特定水平線時,即使它還沒有達到余額單破產的境地,該機構可能被認為破產。[3]由此可見,監管性標準的引入,實質上蘊含著金融監管的安全價值訴求,并以十分復雜的資本評估與風險測量為基礎,其目的在于確保主管當局在商業銀行實際破產(按照普通破產法的破產標準)前早期介入,將商業銀行倒閉所招致的損失降至最低,以維護金融的穩定。
然而監管性破產標準重在金融監管機構自由裁量權的行使,為防范監管權的濫用或誤用,還應建立一系列監管指標來量化破產標準。對此,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就銀行業的風險提出了特有的定量評價方法,其所確立的三大支柱——最低資本充足率、監管部門監督檢查和市場紀律,不僅是銀行風險監管的主線,也是世界各國制定銀行危機測量的基本理論依據。很多西方國家也提出了系統化的銀行風險評價方法[4]。由此可見,銀行破產標準量化規范的創設應符合現代商業銀行的風險管理要求。
二、行政優先抑或司法優先:行政權與司法權在銀行破產中的沖突與均衡
金融監管機關在各國法律中的地位和性質并不完全一致,但各國(例如美國和德國)立法均規定金融監管當局必須介入商業銀行破產案。
我國的《企業破產法》、《商業銀行法》也有類似規定:在商業銀行的破產過程中銀監會全程介入并起決定性作用,這主要表現在:(1)人民法院必須經銀監會同意后方能對銀行作出破產宣告,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申請均無法直接啟動破產程序;(2)銀監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該銀行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銀監會依法對出現重大經營風險的商業銀行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中止以該銀行為被告或者被執行人的民事訴訟程序或者執行程序;(3)在銀行的破產清算過程中,清算組成員的組成及破產程序的各項決議事項均應在銀監會的參與和監督下決定。
由此可見,與一般企業破產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純粹由司法權主導不同,銀行破產案件中當事人自治原則受到了金融監管機關行使監管職權的制約。破產的本質是一種司法程序,銀行出現危機直至破產退出市場是一個多方權力介入和博弈的過程,其間行政權與司法權發生沖突不可避免,對此如何協調與救濟是銀行破產法律制度應予明確的重要內容。
在整個銀行破產過程(包括破產前的接管)中,行政權與司法權的沖突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金融監管機關實施接管、行政關閉過程中司法權的隨時介入,具體包括:(1)其他機構與被接管銀行的經濟糾紛引起的訴訟;(2)被接管銀行對金融監管機關的接管行為不服提起的行政訴訟;(3)被接管銀行或其債權人向法院提起破產訴訟。由于上述原因導致的法院介入,使得對金融機構的接管程序和司法程序同時進行,從而易引發行政權和司法權的沖突。二是進入破產程序后,法院的司法裁決權與金融監管機關破產審批、重整申請、全程監管權的沖突,即當銀監會出于經濟秩序穩定考慮而不同意有嚴重問題(尤其嚴重違規經營)的銀行破產,但法院出于維護公平、正義及法律的尊嚴而認為應該讓其破產時,或者在是否應予重組、破產過程中破產財產清算分配等事項上兩者產生分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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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原則導向;市場紀律;有效監管
Abstrace: Banking supervision reform is a hot topic in the current financial crisis. In these discussions, more and more evidences indicate that this turn reform should emphasize the 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 and market discipline. Core principles of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and Basel II, as guidelines of global banking supervision, advocate the 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 and market discipline. This paper first discusse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 and market discipline, and then give some advises for how to implement 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in China.
Key Words: principles-based regulation,market discipline,effective banking supervision
中圖分類號:F830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674-2265(2009)03-0052-03
一、引言
銀行監管的目標是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金融體系的內在不穩定性是對銀行危機產生機制的主流解釋,而政府的干預可以有效防范危機的產生,這可以解釋政府實施銀行監管的理論基礎。而監管行為所產生的成本及其成本收益分析,是監管行為可持續性的關鍵考量。有效銀行監管就是權衡監管收益與成本,以最小的監管成本實現銀行監管收益的最大化,促進宏觀經濟發展。
美國次貸危機的發生與演變,充分顯現出金融危機快速傳導的特性和巨大破壞力,其原因之一就是監管體系未能及時預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阻斷危機惡化。次貸危機引發人們對銀行監管有效性的反思,對現有監管框架、監管方式和監管理念重新審視。盡管金融監管改革的最終塵埃落定尚需時日,但原則導向與市場紀律配合的改革指向卻漸趨明朗。
次貸危機發生之后,美國財政部了《美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藍圖》,長期目標就是逐步改革“規則監管”方法,建立一個全新的“目標導向”的監管框架,其本質上是采用了原則導向監管的理念和做法,即根據市場的發展變化來調整監管資源,增加與市場的有效溝通,更好平衡監管的加強與市場紀律的培養。美聯儲主席伯南克也指出“監管最好的選擇就是用持續的、原則導向和風險為本的監管方法來應對金融創新。無論何時,只要可能,市場紀律的培育是防御的第一戰線;為確保投資者和管理人員對其金融決策負責,監管者所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是對于市場紀律的加強;依靠市場紀律不應該同自由放任政策相混淆,市場紀律通常需要政府監督的支持?!?/p>
原則導向與市場紀律配合的監管思路,勢必對我國金融監管有效性建設產生深遠影響。如何根據我國銀行業改革
發展實際,因地制宜、穩妥地進一步加強監管有效性建設,是當前值得研究的重要課題。
二、原則導向與《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
原則導向監管是指更多地依賴于原則并且實踐結果導向的監管活動,同時以規則作為輔助以實現監管目標。盡量多的以原則為指導和盡量少的使用規則是原則導向的關鍵內涵。
顯然,與原則導向監管相對應的是規則導向監管。規則導向的實質是“邊界明確”,要求監管者明確說明什么是準許的,什么是不準的。“邊界明確”的優點在于監管者便于執行,被監管者也能清楚了解自己的責任。但是,規則制定要以市場活動為根據,其先天的滯后性總是為市場留下套利機會。而且由于規則太多,各個規則之間就可能出現矛盾。實際情況正是由于這些規則自身愈來愈復雜,最終不能夠被人們充分理解,市場開始發展出用以避稅或者逃避規則約束的產品和服務。美國次貸危機就被認為是規則導向監管缺乏彈性和前瞻性的后果。
原則導向監管理念的倡導者是英國金融服務局,并在全球范圍內被廣為接受。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為各國監管當局設立了良好監管實踐的基本要求,體現了原則導向監管理念,我國也將核心原則作為評估監管體系的質量和明確未來工作要求的標桿。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規定了有效監管體系應遵循的25條原則。這些原則總體上可劃分為七個方面的內容:目標、獨立性、權力、透明度和合作,許可的業務范圍,審慎監管規章制度,持續監管的各種方法,會計處理與信息披露,監管當局的糾正及整改權力和并表及跨境監管?!队行сy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明確提出,有效的市場約束是實施有效銀行監管的先決條件。
原則導向監管的優點主要表現在幾個方面:(1)原則側重于目的而不是那些細節性的規定,增加了監管的彈性和靈活度,使監管要求更具“持久性”,監管者能夠根據市場變化調整監管重點,被監管者則不能輕易規避。(2)原則給予被監管機構和監管者一定的靈活度,能夠提高市場效率,促進業務模式、產品、戰略和內部流程的創新。(3)原則著眼于最重要的規則,有利于降低監管成本。(4)原則導向監管有利于金融機構內部培養風險管理與合規文化,使得風險管理與合規文化能貫穿在每個業務條線之中,而不僅僅只是合規部門或風險管理部門去了解和遵循監管者的要求。
三、市場紀律與《新資本協議》
市場紀律是指充分發揮市場在信息收集、傳導方面的作用,使市場參與者共同來監督銀行經營活動,通過及時發現風險來降低危機發生概率。因此,市場紀律是一種市場影響機制,這種機制不僅把監督和約束銀行的任務授權給監管機構,同時也授權給市場參與者,通過市場參與者的連續約束行為激勵銀行以安全、穩健的方式來經營。巴塞爾委員會于2004年頒布了《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新資本協議》),將市場紀律引入銀行監管實踐。銀監會于2007年頒布了《中國銀行業實施新資本協議指導意見》,將于2010年底起在我國實施《新資本協議》。
顯然,市場紀律的理論基礎是有效市場假說,即市場參與者能夠獲取所有市場信息,并據此做出理性反應。但是,《新資本協議》并沒有偏執地相信市場能夠完美運行,而是通過最低資本要求、監管當局監督檢查、市場紀律三大支柱相互配合與完善,共同推動有效銀行監管。
對于市場紀律,《新資本協議》強調信息披露的重要性。監管者應當為銀行信息披露方式與披露內容設定原則,確保所披露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以利于市場參與者了解銀行經營范圍、資本情況、風險暴露、風險評估程序等信息。
市場紀律通過建立監管者與市場參與者相互補充的監管機制,能夠更加及時有效地防范銀行風險,促進銀行合規經營。市場紀律發揮作用,也依賴于嚴格明晰的會計準則、完善的銀行公司治理機制等先決條件。
四、對我國實施有效銀行監管的思考
(一)應當重視原則導向與市場紀律的監管理念
原則導向與市場紀律監管理念,重新確立了監管與市場紀律之間的關系,其實質在于將監管與市場有機地統一起來。監管的最終目標是金融穩定,實現金融穩定的路徑是通過原則導向監管來培養市場紀律。作為新興市場國家,中國的市場機制還很不完善,充分實施原則導向監管和發揮市場紀律的條件還不成熟,因此應當根據《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和《新資本協議》要求,積極推進銀行公司治理改革、建設良好信用環境、繼續堅持管內控和提高透明度,為進一步推動有效銀行監管創造條件。
(二)推進銀行監管由“規則導向監管”向“規則導向監管”與“原則導向監管”相結合的轉變
實施原則導向監管并不是要摒棄規則導向監管,而是要將一般原則與特殊規則相結合,通過實踐權衡不斷調整二者的平衡。就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和銀行業監管現狀來看,尚不完全具備實施原則導向監管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條件。但是,根據金融創新和日新月異的技術進步以及國際上推進良好規則和實施監管改革的發展趨勢,我國銀行監管既要基于審慎監管的需要堅持規則導向監管,又要基于鼓勵金融創新的需要逐步推行原則導向監管,從“規則導向監管”向“規則導向監管”與“原則導向監管”結合轉變。
(三)建立有效的“公共安全網”機制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指出,建立適度的“公共安全網”機制是實施有效監管的前提之一?!肮舶踩W”一方面能夠在正常時期幫助建立銀行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加強市場約束、防范道德風險;另一方面能夠在危機發生時預防多米諾骨牌現象在金融體系發生,從而降低系統性危機發生的風險。在我國,政府一直被認為是銀行存款的最終擔保人,這可以視為一種“隱性的安全網”。但是政府對銀行實施保護的普遍觀念容易引發道德風險,最終會導致銀行部門的脆弱性,所以首要的任務是通過設立顯性的安全網,減少和明確政府保護的邊界。在當前的情況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既可以減輕政府的壓力,又有助于良好市場秩序的形成,是必然的選擇。
(四)提高監管和被監管人員素質
原則導向監管的運用需要高素質的人力資源環境。與規則導向監管理念不同,原則監管意味著監管者和被監管者面對的不完全是清晰明確的法規條文,需要根據現實中的情形做出靈活審慎的職業判斷,這對人員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需要指出的是,原則導向監管對高素質人員的需求不僅針對監管者,還包括被監管者。原則導向監管要求監管機構實現在理念、判斷和能力上的巨大進步,同時,由于原則導向強調監管者與被監管者之間的持續而充分地溝通,所以,也要求被監管者的人員素質要相應改變和提升。只有監管機構和被監管機構從業人員的共同進步,才能實現中國銀行業的真正進步。
(五)嚴格銀行業信息披露制度
目前我國上市銀行已經建立起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城市商業銀行也依據《商業銀行信息披露暫行辦法》等法規要求進行信息披露。但是仍有大量的城信社、農信社沒有強制進行信息披露。已經實施信息披露的銀行業機構,信息披露的及時性和準確性也有待于進一步提高。我國要逐步發揮市場紀律的作用,就要進一步規范和嚴格銀行業的信息披露行為,使市場參與者能夠及時全面了解銀行經營信息。
(六)規范對評級機構和擔保機構的監管
次貸危機中,一些評級機構因給予次貸債券極高的信用評級,被外界批評為扮演了對次貸風暴推波助瀾的角色。我國擔保公司和評級公司也存在沒有嚴格的準入門檻、缺乏有效的行業監管等問題。評級機構和擔保公司作為市場紀律發揮作用的重要環節,理應對其加強監管,通過明確對評級公司行使全面監管職權的監管機構、統一行業準入標準和退出規則等手段規范市場秩序,為實施有效監管奠定基礎。
參考文獻:
[1] 王兆星 .中國銀行業監管有效性建設進入新階段[N].金融時報,2008年.
[2]廖岷.原則導向監管真的失效了嗎[J].當代金融家,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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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貨幣體系的演變
一國為了同時實現內部均衡和外部均衡的目標,需要針對一系列問題進行政策的國際協調,比如貨幣本位、匯率制度、國際收支的調節方式、國際清償力的供應等。對于國際間政策的協調而言,一般需要對這些基本的問題進行制度安排。這些制度安排,稱之為國際貨幣體系。
(一)金本位制
金本位制的理論基礎是“一價定律”,英國學者戈遜也于1861年較為完整地提出了國際借貸說。在國際金本位制下,實行固定匯率制,各國的內外均衡目標可以在政府不對經濟進行干預的條件下,通過經濟的自動調節機制實現。世界經濟在這一時期得到了較快的發展。
20世紀后,一些國家為了準備戰爭,財政開支急劇增加,大量發行銀行券以彌補赤字,使得黃金的兌換越來越困難,從根本上動搖了金本位制的基礎。第一次世界大戰爆發后,各國實行黃金禁運和停止銀行券的兌換,國際金本位制就此成為了歷史陳跡。
(二)金匯兌本位
1922年,在意大利熱那亞城召開了國際金融會議。在討論重建有生命力的貨幣體系問題時,金匯兌本位制被認為是可行的方式。熱那亞會議后,除英國、美國、法國實行與黃金直接掛鉤的貨幣制度外,其它歐洲國家的貨幣均通過間接掛鉤的形式實行了金匯兌本位。
1929―1933年爆發的世界經濟危機,導致各國國際收支發生嚴重困難,政府不得不停止黃金的兌換。各國在1930年代中期,先后放棄了金匯兌本位制。資本主義各國,特別是英國、美國和法國組成了相互對立的貨幣集團。美元憑其強大的經濟和黃金后盾,逐步取代英鎊而成為全球的主要貨幣。
(三)布雷頓森林體系
1944年7月,在美國的布雷頓森林召開了國際貨幣金融會議。會議的基本內容是:美元與黃金相互支撐,以黃金作為價值基礎;美元高居于各國貨幣之上,充當“世界貨幣”角色,從而最終從制度上確立了美元的全球“霸主”地位。會議最后通過《國際貨幣基金協定》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協定》,總稱《布雷頓森林協定》。由于美元存在“特里芬難題”,IMF于1968年發行了以黃金作保證的“特別提款權”(SDR)。但SDR同樣沒有解決問題,作為一種合法的國際貨幣,它缺乏普遍性。
1960年代中期,越南戰爭使得美國財政金融狀況明顯惡化,美元同黃金的固定比價受到嚴重威脅。為擺脫困境而設立的特別提款權也沒有挽救布雷頓森林體系。1971年,美國國際收支更趨惡化,西歐市場再度掀起了拋售美元搶購黃金的風潮,尼克松政府不得不宣布停止外國中央銀行以官價向美國兌換黃金。1973年,石油危機爆發,各主要資本主義國家進入了普遍浮動時期,不再承擔維持美元匯率的義務,布雷頓森林體系徹底崩潰。
(四)牙買加體系
從1970年初開始,各種區域性貨幣區如美元區、英鎊區、馬克區等不斷涌現,單獨浮動、聯合浮動、盯住浮動等多種浮動形式層出不窮。這種狀況客觀上使IMF對貨幣體系做出適當的規范。1978年,國際貨幣體系進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牙買加體系。其核心內容包括:將業已形成的浮動匯率和其它浮動匯率制度合法化,IMF對匯率政策進行監督,并且盡量縮小匯率波動幅度;黃金非貨幣化;國際儲備資產多元化,并建議以SDR作為主要儲備資產;國際收支調節形式多樣化,主要通過匯率機制、利率機制、IMF的干預和貸款活動來調節國際收支失衡。
二、現行國際貨幣體系的內在矛盾
其一,匯率自由波動與匯率波幅失控的矛盾。浮動匯率在成為國際收支失衡的自動調節器的同時,也為國際投機資本合法套取匯率差價獲利提供了機會。隨著國際游資規模的增大,巨額投機資本進出外匯市場導致匯率變動劇烈,匯率波幅增大,加劇了國際收支不平衡?,F行的國際貨幣制度越來越缺少有效的內部穩定機制,缺少維護匯率穩定的物質力量。
其二,資本自由流動與國際游資監管失控的矛盾。上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發達國家及后起的新興工業國家金融自由化的推進,各國資本獲得了在全球經濟舞臺上追逐利潤、實現增殖的廣闊發展空間。這一方面極大地推進了世界經濟的增長及一體化的進程,但同時,國際間資本自由流動特別是國際游資追逐投機利潤的活動,也給各國乃至世界經濟帶來了巨大風險?,F行國際貨幣制度處于對國際游資監管失控的危機中。國際游資多以境外貨幣(境外美元、境外日元、境外歐元等)形態存在,這是一種脫離各發行國貨幣運行體系的貨幣,是不受監管的貨幣。無論是發行該貨幣的國家,還是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都無力對在全球股市、匯市上的國際游資實施有效監管,有時甚至連各國政府的聯合干預亦不能奏效。
其三,世界貨幣承擔雙重角色的矛盾。在現行國際貨幣體系中,作為世界貨幣的主要是美、歐、日等發達國家貨幣,其中美元占國際經貿往來及各國外匯儲備的60%-70%。美元作為美國貨幣和世界貨幣擔負著維持本國經濟運轉和維持世界經濟運轉的雙重角色,這一結構潛在著不可克服的內在矛盾。當貨幣的對內價格穩定與對外價格穩定發生矛盾時,世界貨幣發行國往往以本國經濟利益為重而犧牲他國和世界經濟的利益。
最后,維持匯率穩定的國與國之間的收益與損害失衡的矛盾。在浮動匯率制度下,匯率是兩種貨幣相交換時雙方共同使用的變量。除了一種貨幣釘住另一種貨幣浮動以外,一國貨幣的貶值意味著同它相對應的另一種貨幣同時發生升值,反之亦然。因此,即使本幣對內價格穩定,但由于外幣自身的升值或貶值,本幣的對外價格也會被動地相應升值和貶值,從而給一國經濟帶來因貨幣對外價格變動而引發的收益或損害。目前各國政府和央行的宏觀調控大都基于本國經濟利益,只有當匯率的過度波動同時影響雙方經濟或各國利益時,才會出現有力的國際協調,這給國際外匯市場匯率波動的國際協調增加了難度,而現行的國際貨幣制度缺少國與國之間維持匯率穩定的責任與損益的調節機制。
三、國際貨幣體系改革的主要內容
1.推進國際儲備貨幣的多元化
雖然一個以不受約束的美元為主導的國際貨幣體系成為這次金融危機的體制根源,但要想找到一個可以取代美元作為國際儲備基礎的本位幣,確很困難。一則因為美國決不輕易放棄美元的主導地位;二則是沒有國家能取代美國信譽和實力。從目前情況看,在今后一段時期內美元所主導的國際貨幣體系尚難以改變,但各國正在不斷努力,力爭改革國際貨幣體系。周小川行長在20國金融峰會前夕提出建立一種與國家脫鉤并能保持幣值長期穩定的國際儲備貨幣。這一建議雖然得到“金磚四國”和許多發展中國家的支持,但這是作為改革的長期目標提出的。顯然,只有建立一個與國家脫鉤的“國際儲備貨幣”,國際貨幣體系的改革才是全面的、徹底的。但這一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必是漸進的。在此之前,應推進國際貨幣多元化的發展。
2.加強金融監管,推進金融監管國際化
各國應擴大對本國金融監管范圍,對所有金融機構(銀行、證券、保險)、金融產品與衍生產品及金融市場實行全面監管,確保各金融市場之間監管信息通暢和信息共享,防范跨行業風險。與此同時,推行金融監管國際化,即金融監管的國際合作,應就金融監管合作的理念、原則和方式達成共識和做出承諾,形成有力的而又具有一致性的跨國(地區甚至全球的)監管合作機制,建立有效而又及時的信息共享機制、風險預警機制。
3.發揮G20創立的FSF及FSB等新機制的作用,創建國際貨幣新體系
G20倫敦會議雖為共同應對國際金融危機采取一系列重大措施,但還有一些重大問題尚不明確和落實;有的重大議題雖已提出,但須長期探索??梢哉f,G20金融峰會及財長與央行行長會議的重大歷史意義,不僅在于歷史上第一次實行全球性宏觀經濟政策國際合作(或國際化政府干預)應對上世紀30年代以來最嚴重的金融危機,而且標志著一個國際金融新秩序的孕育,并由此培育出或逐步構建出一個世界新秩序。
四、我國應對國際貨幣體系改革的措施
1、增強我國在國際貨幣體系改造中的話語權
由于當前的國際貨幣體系對發展中國家極為不利,所以廣大發展中國家急切要求變革國際貨幣體系。目前,中國在新的貨幣體系建立之前可能作出的選擇是:一方面促進IMF的決策機制更加透明化,避免暗箱操作;另一方面要進行多方協調,增強我國在國際貨幣體系改造中的話語權。一是可借鑒歐盟的做法,先在區域內協調,在東亞范圍內用同一聲音說話,二是要協調廣大發展中國家,憑借其整體實力與西方發達國家抗衡,這樣就有可能使歐美接受中國為代表提出的某些方案,并在國際貨幣體系的改造中發揮較大的作用。
2、保持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
幣值穩定是承擔國際貨幣職能的儲備貨幣的一項基本要求。保持人民幣匯率的基本穩定,是推進人民幣國際化,擴大人民幣流通和使用范圍的必要條件。2005年人民幣匯率改革實施至今,匯率形成機制有序推進,取得了預期的效果。在本次國際金融危機最嚴重的時候,許多國家貨幣對美元大幅貶值,而人民幣匯率保持了基本穩定,為抵御國際金融危機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亞洲乃至全球經濟的復蘇作出了巨大貢獻。目前人民幣匯率變化的趨勢,是符合成為國際貨幣的基本要求的。當前人民幣匯率不存在大幅波動和變化的基礎,未來應繼續采取適當的調節措施,維持人民幣匯率基本穩定,為推進人民幣國際化提供良好的條件。
3.加快推進人民幣國際化
從發展趨勢看,中國經濟的國際化程度在迅速提高,這就在客觀上需要一個國際化的貨幣,因此,人民幣的國際化是中國經濟發展中必然需要完成的重要任務之一。而人民幣的國際化,不僅對中國經濟的發展,而且對全球貨幣體系的更為均衡也會發揮積極的作用。
金融危機以來,中國加快了區域貨幣合作的步伐,開展了人民幣跨境結算試點,推動貨幣互換,擴大人民幣海外發債規模,人民幣已被廣泛用于中國周邊經濟體與中國之間的跨境邊貿結算,人民幣的境外市場也在逐漸形成,人民幣國際化邁出重要步伐。未來,人民幣區域化和國際化應循著這一趨勢逐步推進,并加快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進程,積極穩妥開展離岸金融業務,加強貨幣管理能力和調控能力,為人民幣的國際化奠定基礎。在完成國際化之后,共同承擔作為一個儲備貨幣所應當承擔的職責,促使國際貨幣體系更為穩定健康。
參考文獻:
[1]張明.國際貨幣體系改革:背景、原因、措施及中國的參與來源[J].國際經濟評論,2010(1).
[2]劉力臻,李春艷.現行國際貨幣體系的內在矛盾及變革趨勢[N].光明日報,20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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