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訴訟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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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278(2013)08-110-02
一、知識產權保險制度概述
放眼國際,為了規避可能遭遇的知識產權訴訟風險,歐美一些發達國家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相繼推出了一種有效的風險分散工具――知識產權保險。知識產權保險是以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侵權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主要解決由于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而造成的民事責任賠償和財產損失問題。按保障對象來劃分,知識產權保險可分為兩大類:知識產權侵權保險和知識產權財產保險。前者承保的范圍是被保險人因為承擔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而造成的利益減損。后者承保的范圍是被保險人因為提起侵權指控支出訴訟費用而導致的現有財產利益的減損。
這種以知識產權作為標的的無形財產保險制度,將保險作為一種有效的風險分散手段,運用于知識產權風險的管理,集中表現為知識產權戰略和承保風險的互動關系之中,對于正在積極參與國際交往和全球競爭的各國而言都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相比于知識產權保險制度在發達國家的成熟穩定以及完善規范的市場,在我國,這種以知識產權為標的的保險制度在立法層面尚屬空白,在理論上也只是處于起步階段。
二、國外知識產權保險制度立法現狀
借鑒歐美國家知識產權保險制度,結合我國企業知識產權糾紛實例,試圖對我國知識產權風險規避提出一些尚不成熟的建議,以期拋磚引玉。
(一)美國
美國的知識產權保險可分為知識產權執行保險和知識產權侵權保險兩種類型。
1.知識產權侵權保險。知識產權侵權保險,主要是針對可能侵犯他人IP權利的風險而進行的保險的。自動20世紀80年代開始,由于專利侵權訴訟案件不斷增多,為了分擔知識產權侵權人的風險,逐步將專利侵權訴訟納入保險事故的范疇而得以形成。
美國國際集團提供的保單為從事經營過程中的制造者、使用者和銷售者提供專利侵權責任保險,如果上述主體在從事經營過程中被指控侵犯他人的專利權,由保險人代替其應訴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知識產權執行保險。知識產權執行保險,是針對知識產權招待過程中所可能遭遇的阻礙風險而保險的。與作為“防守之盾”的知識產權侵權保險相比,知識產權執行保險具有進攻的主動性,因此又被稱為“進攻之矛”。
3.對美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的評價。美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有其跨時代的進步作用。這主要體現在,知識產權保險保護的主體范圍非常廣泛,從而得以分散責任并推動專利技術的進步,保護中小公司免受大公司的訴訟壓迫。誠然,除卻優點之外,美國知識產權保險仍有其固有的弊端。首先,美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的保費偏高,一般的中小企業難以承受。其次,在知識產權保險的保護下,被保險人可能故意侵犯其他公司的權利,因為被保險人知道保險人會為其要支付的訴訟費用買單。最后,許多大企業濫用其雄厚的財力與資源,故意侵犯中小企業的知識產權,一旦爭端進入訴訟程序,即申請禁令或者故意拖延訴訟,中小企業即使購買了知識產權保險,但是由于保險金額有上限,且總有消耗殆盡的一天。這樣一來,知識產權保險制度就無法實現其預期目的。
(二)德國
在德國,除專門的知識產權保險,即知識產權執行保險和知識產權侵權保險之外,訴訟費用保險和訴訟費用貸款公司也在一定條件下為知識產權侵權風險提供了保障。
1.訴訟費用保險。典型的訴訟費用保險一般保障下列情況招致的訴訟費用:(1)為主張權利,向第三人提訟;(2)為抗辯侵權,應訴第三人的指控。訴訟費用保險對罰金或懲罰性損害賠償金不予保障,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向保險人提出的索賠也不予承保。
2.訴訟費用貸款公司。在德國,依據聯邦律師費用條例,辯護律師不允許與其當事人就成功酬金達成一致,也不可能不要求當事人支付報酬,因而當事人必須自己負擔所有的訴訟費用。為了減輕當事人可能承擔的訴訟風險,所謂的“訴訟費用貸款公司”應運而生。當請求人由于資金短缺不能提訟,并且無權獲得法律援助或沒有相關訴訟費用保險承保時,這類公司就為訴訟提供資金,承擔法律訴訟的所有費用。以承擔訴訟費用為交換,訴訟費用貸款公司可獲得當事人訴訟賠償額的20-30%。
3.對德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的評價。作為歐洲最大的技術轉讓國,德國對于建立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極為重視,以促進本國的技術進步和發明創造。因此,德國始終堅持利用專利權壟斷技術市場,從而促使本國產品在國內外市場上出獄競爭優勢,以保持和提高企業在國際市場中占有的份額。
三、國內理論與實踐探索
國內知識產權訴訟保險制度的立法雖尚處于空白狀態,但在理論與實踐上都已經有了部分成果。
近些年學術界不斷有研究知識產權保險的,但我國知識產權與保險制度理論研究本身并未做到充分、有效的銜接,從現有文獻來看,此方面專著更是鳳毛麟角,且總體上處于對國外知識產權保險的介紹分析即吸收借鑒階段,缺乏對我國保險制度與知識產權結合的實證考量,并未真正關注外國法律制度在移植過程中與我國國情的接軌,故難以創新性的形成獨立、完善的知識產權保險制度建構,無法為現有的實踐提供有力的法律指引。
2002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推出我國首家由保監會批準經營的高新技術成果轉讓保險,大膽跨出我國保險公司為知識產權交易風險承保的第一步。接著北京的中關村知識產權促進局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于2004年4月成功簽署了一份《中關村知保合作框架協議》,率先在全國開展知識產權保險領域的研究與合作,探索中國知識產權與保險有機結合。2010年12月,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專利保險合作社正式啟動,專利保險合作社得到了禪城企業的響應,首批100多家企事業單位加入了合作社,投保專利超過1000項,這些保單均由禪城區政府的專項資金“買單”。
構件我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一)知識產權保險制度能夠有效的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如果沒有知識產權保險制度作為保障,企業為維護自身的權利,首先想到的是通過訴訟途徑來解決知識產權侵權糾紛。然而知識產權訴訟尤其是專利訴訟,通常會涉及復雜的技術問題,以至于費用高昂;并且侵權者往往會利用法律所規定的的各種訴訟程序進行拖延,導致訴訟周期進一步延長,權利人訴訟成本進一步增加;另外,長時間訴訟拖累,權利人也面臨著知識產權貶值以及市場份額喪失的風險。
反之,倘若采用事前的知識產權保險代替事后訴訟,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前,可以依據保險合同事實對潛在的侵權人構成威懾,使得潛在的侵權人得到事先規制,從而難以為所欲為。另外,即使發生了知識產權侵權糾紛,權利人作為被侵權方和被保險方,通過繳納保險費將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可直接通過保險獲得賠償,減少了訴至法院的機會,減輕訴訟拖累,促進司法資源的合理配置。
(二)有助于完善我國知識產權戰略管理方式,促進我國知識產權管理創新
首先,知識產權制度作為一種法律制度,其本質就在于鼓勵創新和保護自主智力成果。另外一方面,從經濟學角度,知識產權制度也是一種利益平衡機制,主要調整知識生產者以及社會公眾在知識成果收益中的分配,功能在于保障整個社會利益的平衡。
更重要的是,隨著中國經濟的國際化、市場化程度日益加深和自主創新戰略的確立,在更高要求、更重任務、更大難度的新形勢下,通過加強企業甚至全行業的知識產權風險管理,有助于完善整個國家的知識產權戰略管理方式,促進我國知識產權管理創新,彌補現有知識產權保險研究的不足,并為我國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的發展拓展了新的途徑。可見,我國想在知識經濟的浪潮中后來居上,借鑒國外的知識產權保險制度,毋庸置疑是一條捷徑。
(三)知識產權保險充實了保險市場,促進了保險事業發展
知識產權保險作為從原始的財產保險中衍生出來的一種新型保險,有別于一般的其他保險。其一,知識產權保險屬于綜合險,不同于其他保險的俠義保險,其保險范圍之廣,不僅包括責任保險中的知識產權侵權責任保險,也包括狹義的知識產權執行保險。其二,知識產權保險標的具有復合型,是無形財產以及侵權民事責任之總和,相比于其他保險標的的單一,或為物質財富、物質利益,或為有形財產或者民事責任,知識產權保險確實具有新穎性。
可以說,知識產權保險制度的誕生,從原始保險種類中衍生出來,更加充實了原本飽和的財產保險市場,對于保險業的完善和進步發揮著不可忽視的重要作用。加強對保險制度與知識產權制度特殊性的結合是未來保險業發展的必由之路。
(四)我國構建知識產權保險制度具有必然性
根據保險法原理,保險以風險損失的存在為前提的,“有風險才有保險”。我國目前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尚不足以充分保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權利,與有形資產的保險不同,知識產權保險的標的具有非物質性,權利保護范圍難以界定。故知識產權侵權的風險時有發生,不僅對權利人因知識產權可獲期待利益帶來影響,也因侵權人侵權行為必須承擔賠償責任而給企業的正常經營帶來震蕩。知識產權的風險性以及損失出現的可能性決定了知識產權保險的必要性。
(五)知識產權制度和保險制度的結合具有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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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開放經濟 中國企業 知識產權保護
一、開放經濟條件下中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嚴峻形勢
1.中國企業的國際知識產權糾紛增多
(1)知名品牌商標在國外遭“搶注”
歐美等發達國家都擅長利用知識產權保護國內貿易,而且大多數國家的商標保護都采用“注冊在先”原則。與此產生鮮明反差的是,中國企業在不斷擴大產能和出口的同時,其商標在境外注冊的比率卻相當低。最終致使一些有影響力的中國商標遭到國外公司的搶先注冊,產品無法進入或被迫退出該國市場。如,1992年就在中國設立注冊的“海信(HiSense)”標志,在海信集團1999年準備進入歐洲市場之前就被博世-西門子公司搶注,最終產生長達5年的商業訴訟案,海信進入歐洲市場的時間也被迫推遲。統計數據顯示, 2010年中國工商部門查處的各類商標違法案件和冒牌商標侵權案件分別為56034件和48548件,其中涉外案件達11524起(如圖1所示)。
(2)專利侵權訴訟案件頻發
中國企業由于長期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對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保護意識存在嚴重的不足,加之泛濫的“拿來主義”之風盛行,致使中國企業在國內外市場頻頻遭遇知識產權訴訟,這對中國一些行業的生存和發展帶來了巨大的威脅。截至2011年2月,中國海關在專項行動中累計查處侵權貨物4507萬件,價值總額達2.03億元。統計數據顯示,盡管近6年以來,中國專利侵權案件總體呈遞減趨勢,但2010年的案件總量依然在1000件以上(如圖2所示)。
此外,涉及文化領域的知識產權糾紛問題也十分突出。據統計,2010年中國涉及版權侵權活動的案件共計11813起,而實用藝術作品的版權糾紛案件達3990起,占全部版權糾紛案件總量的四分之一(如圖3所示)。文化領域的知識產權糾紛也大量表現在雙邊或多邊貿易談判磋商活動中。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涵蓋版權保護的知識產權文化保護水平也越來越多地被提及,并成為當今世界衡量一個國家投資環境優劣的關鍵因素之一。
2.發達國家企業濫用知識產權以謀求市場壟斷地位
發達國家為阻止他國產品進入其市場,一方面憑借其技術優勢,通過商標授權、專利轉讓等方式構筑貿易壁壘,對進口產品實施苛刻的強制性或非強制性技術標準、技術法規和技術認證制度。如,2002年歐盟通過《CR法案》強制要求中國生產的打火機設置歐洲專利的兒童鎖,借此打壓中國打火機的市場份額。另一方面,跨國企業之間簽訂各種非競爭性協議,以此限定產品價格、產量,甚至劃分市場范圍。如,以6C和3C為代表的DVD行業壟斷性聯盟。
總之,以“布陣”模式和“圈地”模式為代表的、濫用知識產權以謀求市場壟斷地位的行為,已經極大限制了中國企業技術創新的空間,嚴重阻礙了中國企業的技術進步。
二、開放經濟條件下中國企業知識產權屢受侵害的原因探析
1.企業知識產權與國際技術標準結合難
人類已經進入以知識的生產、投入、激勵、存量、流通為特征的知識經濟時代,知識賦予了企業和產品獨特的競爭優勢。相應的,知識產權和技術標準的結合程度已逐漸成為衡量企業國際競爭力的重要指標之一。一些發達國家正是借助自身的技術創新優勢,將知識產權和技術標準兩兩結合,重新制定技術標準,以形成遏制來自競爭對手的貿易技術壁壘。反觀中國企業,仍以模仿創新為主,產品開發與生產往往局限于引進和消化國外現有技術。盡管模仿創新有時也能孵化出優勢產品,但缺少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原創技術,無法獲得代表技術創新水平的發明專利,最終導致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難以結合。在開放經濟條件下,沒有自主知識產權的企業更容易陷入被動。
2.中國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足
商標保護意識淡漠。首先,部分企業從商標保護的投入上短期得不到回報,因此不愿持續投入。其次,相當一部分企業的商標保護僅停留在口頭,并未真正落實商標保護措施。三是很多企業只在國內注冊商標,將海外商標注冊事務完全交給外貿公司。一旦外貿公司出現改組或改制,此前由其注冊的商標需要企業重新出資收回,這樣導致資金有限的企業不得不放棄成熟的海外注冊商標。
不重視專利申請。中國企業在2007年的發明專利申請數為4萬多件,除去三資企業,由國營企業和民營企業申請的專利僅占一半。2萬多件專利量與國內數百萬家國企、民企的總數相比,頗顯寒酸。究其原因,主要緣于中國企業長期受計劃經濟時期的科研體制影響,熱衷于新技術開發方面的獲獎,卻忽視新技術在后期的產權化和產業化。
3.應對知識產權侵權訴訟的態度消極
企業面對訴訟信心不足。國人受傳統文化觀念的束縛,不習慣打官司,更怕當被告。很多中國企業面對國際知識產權訴訟時,往往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終陷入被動。此外,由于國際知識產權訴訟費用高昂,有的甚至超過了商品價值,部分中國企業顧及眼前短期利益而放棄官司。
企業面對訴訟技巧性不強。中國企業面對法院的宣判結果通常被動接受,未積極尋找新的突破點。當原告選擇沒有管轄權限的法院時,作為被告的中國企業也沒有及時提出異議。此外,被訴訟的企業很少能夠有效控制好訴訟節奏,沒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實施變換反訴訟策略。
4.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制度不健全
中國企業普遍沒有建立專業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也缺乏專門的知識產權保護人才,更缺乏科學、完善的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的制度。尤其是在“知識產權的權屬問題”和“對專利發明者的激勵機制”等方面均無明確規定,最終產生了兩種結果:一是企業的創新成果不能及時申請專利,成果不能盡快產業化,同時又給其它企業留下了競爭的時間,最終可能喪失該項目的知識產權。二是員工喪失創新的積極性,最終導致整個企業的原始創新能力下降。
三、開放經濟條件下中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1.加強基于創新的國際技術標準制定
(1)注重技術創新和成果產權化
建立良好的知識創新環境。在研發過程中,應注重專利文獻的檢索,切勿閉門造車,以有效配置技術創新資源;通過數據庫建設,規劃和管理企業研發所需的信息資源,為創新奠定扎實的知識基礎;定期組織的創新技術研討與培訓,培養創新型技術人才;對員工的創新活動應有足夠的自由度和包容性,容忍員工在一定程度內的創新失敗,同時引導其總結經驗,降低今后創新失敗的風險;根據創新程度以及成果給企業帶來利潤的高低給予獎勵,提高員工創新的積極性。
積極推進技術創新成果的產權化。企業應樹立 “以保護促創新”的思想,制定符合企業實情的《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將知識產權融入企業文化建設;及時將技術創新成果申報專利,尤其是核心專利;對企業知識產權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加強技術研發隊伍的穩定,降低離職人員可能帶來的損失。
及時實現技術創新成果的產業化。企業應在技術創新成果產權化的基礎上,盡快實現專利技術的產業化。在資金支持方面,除了傳統的融資手段以外,嘗試探索知識產權證券化機制,推動知識產權與金融業的融合。政府應鼓勵企業充分運用知識產權轉讓、許可、聯盟等方式,挖掘和擴充知識產權價值。
(2)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有機結合
正所謂“得標準者得天下”。在知識產權產業化的過程中,企業應依托自身的創新性技術優勢,會同行業協會和相關部門,制定新的技術標準,實現知識產權與技術標準的有機結合。在制度完善的經濟體系中,技術標準將使知識產權得到有效的保護;中國企業則利用知識產權打造市場進入壁壘,有效保護自身的經濟利益。此外,技術標準的掌握也能夠讓中國企業在國際貿易中擁有更大的話語權。
2.提高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
(1)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
中國企業面對國際知識產權訴訟時是否應訴,不能只關注眼前的訴訟成本,還應考慮不應訴所帶來的實際損失和潛在損失。如“337調查”案,我國企業如果缺席判決,則屬自動敗訴,其結果將是中國電池行業長期失去美國市場。隨著中國企業在國外的專利數逐年遞增,中國企業遭遇專利侵權的幾率也會越來越高。所以,中國企業應積極應對知識產權糾紛,通過聘請優秀律師、制定清晰有利的訴訟戰略和手段,運用法律來保護自身的權益。
(2)及時進行商標海外注冊
中國企業應培養“商標先行”意識,在產品進入海外之前,先期做好相關國家的商標注冊申請。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國商標法在商標保護方面的規定不盡相同,中國企業應在充分了解相關國家的法律規定的基礎上,有針對性地開展商標注冊申請工作,確保商標權的歸屬明確。
3.完善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管理
建議參照國際著名跨國企業的做法,在企業內部設置一個集信息收集、分析、評估、跟蹤和知識產權申報、管理、糾紛處理等職能為一體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結合企業實際,內培外引,建立一支專業的知識產權工作隊伍。通過對知識產權信息的檢索、收集與分析,對國內外主要競爭對手的知識產權狀況進行動態評估與跟蹤,做到知己知彼,以提高企業知識產權的孵化水平和經濟效益。同時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針對企業各類人員開展培訓,提高管理層和一般員工的知識產權意識。此外,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還可以為企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提供信息支持,同時指導各子公司的投資建設、技術升級和產品增值。
4.發揮行業組織作用
在企業間交往日益頻繁復雜的當代,企業在自主創新過程中互相依賴和聯合協作的趨勢日益凸顯。而開放經濟條件下的知識產權糾紛往往具有的跨地區甚至是跨國界的特點。這使得企業單純依靠自身力量維權顯得勢單力薄,而且維權成本高昂。這也是部分企業不愿積極維權的一個原因。中國行業組織應適時轉變為具備協調能力、談判功能和行為約束功能的經濟共同體,在知識產權糾紛中積極發揮作用。如“337調查”案中,在中國電池工業協會探索了一條“企業為主、協會牽頭、政府支持、選好律師”的應訴模式,為中國企業應對國際知識產權糾紛提供了可資借鑒的經驗。
參考文獻:
[1] 王蓮峰,王歡:全球化環境下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J].科技與法律,2008(4)
[2] 申屠曉娟:知識產權戰略與中國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J].中國商貿,20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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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ADR;知識產權;糾紛解決
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意識到了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并將其作為提高自身社會競爭力的強力武器,同時,大量的知識產權糾紛也由此產生。由于知識產權糾紛自身的專業性,傳統的以訴訟為主導的糾紛解決方式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已顯得乏力,此時,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走入了人們的視野并在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時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ADR概述
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也被稱為“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是指訴訟以外的其他各種糾紛解決方式、程序或制度的總稱,最早發源于美國,主要包括調解、仲裁等形式。雖然世界各國針對ADR的具體叫法不同,但在ADR所體現出的功能和價值上已經達成了一致。
(一)ADR的類型
根據主持糾紛解決的主體或第三者,ADR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1.司法性ADR。一般由法院設立,但區別于訴訟程序,司法ADR采用專門的程序,并可與訴訟程序進行銜接,如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
2.行政性ADR。例如行政調解、行政裁決均屬此類,特點是由行政機關所設立,隨著糾紛解決方式的多樣化發展,專門設立的行政性糾紛解決機構也正在不斷增加。
3.民間性ADR。主持這類ADR的機關可能是由政府或司法機關支持的社會性糾紛解決機構,也可能是民間自發成立的自治性糾紛解決組織。我國的人民調解制度即屬此類。
(二)ADR的基本特征
1.程序上的非正式性。訴訟是解決糾紛最主要的途徑,但通常都要伴隨著復雜的程序,容易造成司法延遲,影響糾紛解決效率。而ADR具有靈活簡易的特點,與制度化的訴訟程序不同,ADR在程序上并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可以有效降低當事人糾紛解決的成本,節約司法資源。
2.糾紛解決主體具有非法律職業化的特點。訴訟程序多數情況下的構成主體均是具有專業法律職業素質的群體,如法官、律師等。而ADR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無論是調解還是仲裁,均可由非法律專業人士主持進行。
3.形式的多樣化。如今ADR的實踐運用主要是以民間性為主,以司法性和行政性為輔,三者互相補充,形成了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系統。
4.解紛過程的非對抗性。ADR以促成和解以及圓滿解決糾紛為價值取向,其中非對抗性是當代世界最為認同的ADR的優勢。
二、知識產權糾紛概述
知識產權糾紛是指在知識產權權利的行使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于ADR主要適用于民事領域,故本文所探討的知識產權糾紛主要為民事糾紛。由于知識產權糾紛具有復雜多樣性,故關于其的分類學術界也有不同的聲音,其中,張耕先生認為,知識產權糾紛分為知識產權民事糾紛、知識產權行政糾紛、知識產權刑事糾紛,本文認可這一分類。由于ADR是為解決民事糾紛而產生的,故本文主要探討的知識產權糾紛主要集中在民事糾紛領域。
知識產權糾紛相較于普通的民事糾紛,有以下幾個特點:
(一)高度的專業性及法律處理難度大
隨著科技與法制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保護的客體范圍也在不斷擴大,從生物分子學分析技術至集成電路設計,均被知識產權所保護。可以說,如今知識產權引起的糾紛已經涉及到了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兩大領域,既包含復雜專業的技術知識,也必然會涉及到相關的法律知識。國家知識產權局在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時,就必須運用到大量且多樣的技術手段。工作人員在處理糾紛時需同時適用技術標準與法律標準,無形中加大了糾紛解決的難度。
(二)糾紛處理過程對當事人影響大
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目的在于利用自身獨有的知識產權優勢,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取得優勢地位,故對于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尤為重要。但傳統的知識產權糾紛解決機制周期較長,成本較高,在處理過程中,知識產權權利人不僅要付出高昂的訴訟成本,還需要承擔在過程中面臨的市場份額損失,這將對生產經營造成重大影響。在知識產權糾紛處理過程中,權利人既要考慮處理結果所能提供的侵權損害賠償,又要同時考慮糾紛解決過程對自身未來利益的影響。
(三)糾紛的主體客體復雜
知識產權糾紛的主體不僅包括法人、非法人單位,也包括其他社會組織與個人。知識產權糾紛涉及到的客體包括方方面面,如發明、實用新型、商標、著作權、外觀設計等,往往在一起糾紛中會涉及多重法律關系的認定,爭議焦點較多,且由于知識產權的高度專業性,當事人在取證方面也會變得困難。
三、運用ADR機制解決我國知識產權糾紛的必要性分析
(一)運用訴訟機制解決我國知識產權糾紛的缺陷
首先,訴訟所需的周期較長。以專利權為代表,專利權的取得需要在提交申請后,由國家專門的行政主管機關確認其權利的范圍,這就導致了在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經常會出現民事爭議和行政爭議同時存在的問題,也就導致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在審理程序上會比普通的民事案件更為復雜,對當事人的要求會更高,審理周期也就會變得更長。
其次,訴訟的成本較高。由于知識產權的特殊性,當事人通常提出的賠償標的額都較大,相應的訴訟費用也會較高。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提供的資料顯示,我國的知識產權訴訟案件一審的平均成本達到了15萬美元,而美國更是驚人的高達400萬美元。高昂的訴訟費用極大地加劇了當事人維權的經濟負擔。
最后,面對新型的技術糾紛,訴訟方式具有局限性。新型的技術糾紛通常都是基于最新的科學技術而產生,并不為多數人所知,具有較強的專業性。這就需要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法官掌握一定的自然科學知識,但絕大多數法官只是法律領域的專家,在面對此類新型問題時通常會束手無策,即使能及時解決,其公正性也會受到質疑。我國目前沒有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專門法庭,一般都是由民事審判庭處理,訴訟資源的有限和法院體制的不健全,使得知識產權訴訟解決機制不夠完善。
(二)運用ADR解決我國知識產權糾紛的優越性
首先,ADR具有專業性。在傳統的訴訟機制中,知識產權糾紛所涉及到的許多專業技術性問題令不少法官十分頭痛,而多數ADR都需要作為中立方的第三人來從中斡旋使糾紛達成圓滿的解決,在應對知識產權糾紛時,當事人可以事前協商共同選擇糾紛涉及領域的技術專家與法律專家作為中立第三人參與進來,促進糾紛的解決。第三方專家能夠對引起糾紛的技術性問題給出自己客觀公正的評價和認知,對專家的信任能夠使當事人能夠更好地厘清糾紛中涉及的技術問題與法律問題,在最大限度內保障當事人能夠基于客觀的心態作出決斷。
其次,ADR具有靈活性。在訴訟程序中,法官在審理案件時需要“剛性適法”,一切決斷都要依法而行,不免會使訴訟程序陷入拖沓。而ADR并不需要訴訟那樣標準嚴格的程序,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在ADR程序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糾紛解決的方式,根據自律的原則選擇適用的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且當事人在糾紛解決過程中可以充分表達本人的意愿以期能夠體現自身的意志,促使最終達成糾紛解決協議,因為只有當事人自身才能恰當把握更適于自己的糾紛解決方式,只有個人才能最終判斷什么是最符合他本人的利益。當事人雙方根據自愿平等的原則選擇最佳方式解決糾紛,可以充分保障當事人在糾紛解決過程中的主體地位。
最后,ADR具有非對抗性。運用訴訟解決知識產權糾紛,即使得到了圓滿的解決,但由于法律的嚴肅性和訴訟的對抗性,往往會使雙方當事人產生嚴重的對立情緒,甚至在案件解決后引發后續的激烈沖突,嚴重破壞社會的穩定。ADR由于不要求嚴格適用法律,糾紛的圓滿和平解決才是ADR追求的最大價值。運用ADR處理知識產權糾紛時,擺在雙方當事人面前的并不是冷冰冰的法律和嚴肅的法官,而是一種更加緩和的氣氛和心平氣和的中立第三人,ADR不僅注重眼前糾紛的解決,而且更加注重修復在后續過程中有可能發生的沖突關系,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長遠利益,故運用ADR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不會損傷當事人之間的感情,對于維護人際關系與社會穩定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四、構建我國知識產權糾紛ADR機制的建議
應該看到,目前我國知識產權糾紛的ADR機制已經有了一定的雛形,協商、調解、行政裁決、仲裁都已經被運用到了知識產權糾紛的解決中,但由于法律對于以上幾種ADR方式僅有原則性的規定,并未規定具體的程序并賦予協商、調解等形式達成的協議以法律約束力,造成我國目前解決知識產權糾紛依然是以司法判決為主。為使ADR機制能夠更廣泛地運用到我國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方式中來,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進一步規范人民調解機制,賦予調解協議以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
人民調解是群眾自主發起形成的ADR解紛方式,是ADR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故對民間調解過程進行制度化與規范化是很有必要的。首先應對調解人員的素質提出更高的要求,因為如前所述,知識產權糾紛同時涉及到了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調解人員應至少掌握其中一方面的知識。其次應克服調解過程的隨意性,具體來說應秉持著平等自愿的原則,建立規范化的調解程序,明確調解管轄,增強調解的可操作性。
另外,賦予調解協議以法律強制執行力同樣是完善ADR機制的關鍵,我國目前的調解協議僅具有合同性質,并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雖可通過司法確認來賦予其效力,但在無形中增加了當事人的糾紛解決成本。筆者更加贊同張衛平教授的看法,即應當將調解協議視為是通過特殊的糾紛解決機制形成的結果,本身就具有拘束力和執行力。如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據調解協議直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二)積極發揮行政機關在知識產權糾紛解決中的作用
行政機關處理民事爭議在我國是一項極具特色的制度,但法律法規一直未對其作出具體的程序性規定,造成行政機關在處理民事爭議尤其是知識產權糾紛時抱有一種消極的態度,為了更好地發揮行政機關的作用,筆者建議可在我國建立高度整合統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培養一批高素質的知識產權糾紛處理人員,實行中央到地方的垂直性管理,這樣既可緩解我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眾多且混亂的現狀,也可避免出現各部門之間互相推諉的情況發生。其次,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行政調解處理知識產權糾紛,調解不成應及時告知當事人選擇其他的糾紛解決方式,并加強行政機關處理結果的法律效力,實現行政同司法的良性“互動”。
篇4
中圖分類號:G255.5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3-2738(2011)12-0126-01
摘要:世界經濟已經進入知識經濟的全球化大背景下,知識產權成為企業參與競爭的焦點,在新形勢下,創業者如何利用知識產權,保護和發展知識產權提高競爭力成為重中之重。
關鍵詞: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競爭力
當前我國依托對外開放,積極引進外資,努力開展對外經濟貿易合作,國內經濟高速發展。在這個過程中,產生、激化了大量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和建立知識產權戰略問題。中國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會面臨更加激烈的國際競爭。但我國以前對知識產權工作的保護并不是很重視,導致現在知識產權保護上的一些領域中處于非常不利的局面,致使我國在國際貿易及政治交往中吃了不少的虧。國內企業如何增強企業自我保護意識,特別是加強知識產權和專利權的保護,走好未來發展道路,這一重大課題,引起了國內企業的共同思考。
我國目前僅僅還是世界的制造工廠,而不是創造中心,由于這種不是以知識發展為核心,不是以科技創新為重點,因此我國在參與國際競爭過程當中,必將會遇到反傾銷方面的指控。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低成本制造優勢并不能永久的保持下去,而知識產權對我們的制約則將顯得日益突出。企業是國家技術創新的實施主體,擔負著各種技術創新工作。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對技術型企業,特別是對高新技術企業來講,最直接、最深刻的影響就是企業要生存與發展,必須依靠科學技術來維持,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就顯得尤為重要。如何運用法律保護這些技術創新成果,維護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使企業獲得自主知識產權的最大利益成為重中之重。
企業的知識產權是指在生產勞動中對生產技術、工藝發明、改造及科研的一種肯定并以法律形式確認的具有不可侵犯、盜用的一種屬于企業、個人或企業與個人共同擁有的類似財產性質的權利。通常所說的企業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利和著作權,企業知識產權的完整組項還包括技術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地理標志、商業方法及其他智力創造的可運用于企業經營的智力財富。
企業在創立之初,就應當學會利用知識產權來保護自己、整合公司自己的各類資源,促進公司的科學創新發展,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充分用足國家“中部崛起”戰略利好政策,建設一個創新型公司。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發展應當從一個戰略的高度來看待,知識產權戰略是公司整體發展戰略和發展規劃的一個重要方面,與其他方面相互補充。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是由一個完整的體系構成的,合理構建現代公司的知識產權體系,可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牢固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通過多種途徑,運用多種方式,廣泛開展知識產權的宣傳教育,使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知識深入基層,深入人心,使知識產權保護的有關行動成為社會公眾的廣泛自覺。不僅知識產權的擁有者要知道依法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依法與各種形式的侵權行為作斗爭,而且知識產權的利用者也要明白只有依法才能取得知識產權,才能使用知識成果,不然的話,就會受到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懲罰。逐步在全社會營造人人尊重知識產權,自覺維護知識產權,努力開發知識產權的市場環境和社會氛圍,為知識經濟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
二、完善企業專利、商標管理制度建設未雨綢繆。
自我保護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如果能夠從源頭上做好保護工作,可以消除很多糾紛,減少大量不必要的經濟損失。權利人,尤其是作為市場經濟活動主體的企業,應當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制訂切實可行的知識產權戰略,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應當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做好專利申請工作,爭取獲得專利保護; 做好商標注冊的申請工作, 并對商標進行合法使用;制定完善的商業秘密保護措施,做好對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的保護工作,避免對外泄露,尤其是對企業生存與發展利益攸關的商業秘密更要著重加以保護;在與他方的合作或交易過程中,就知識產權問題應做到約定明確、權責清晰,防止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企業還應提高警惕,實時考察自身的經營行為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有關權益,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識產權被推上法庭的被告席。
三、積極應對知識產權糾紛
作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可能經常會發現權利被他人侵犯;而作為市場經營者,又可能會面臨知識產權人的侵權指控。一旦發生糾紛,應合理運用訴訟策略,實現利益最大化。首先,企業對于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訴訟應當積極面對,而不能消極回避,應從各個方面做好準備工作,全方位衡量訴訟利弊得失,選擇適當的應對策略;其次,應確定整個知識產權訴訟的核心問題,搜尋案件的突破點,爭取在訴訟中占據有利地位;第三,應將知識產權訴訟作為一個整體來看待,以訴訟為核心,輔以行政處理手段、媒體宣傳等,全面開展工作;第四,訴訟中應審時度勢,有效利用洽談磋商等非訴訟解決方式,避免出現兩敗俱傷的不利結局。此外,如果一旦遭遇大規模的訴訟,涉案企業還應積極爭取同行業企業的支援,增強后援支持力量。
四、完善企業內部知識產權管理
企業應該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內部管理制度,善于運用知識產權發展和保護自己。企業之間未來的競爭將主要是知識產權的競爭,因此一定要多學習知識產權方面的新知識,多學習國內外優秀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在知識產權管理上的成功經驗,盡快建立起本企業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使知識產權管理工作納入企業研發、生產與經營的全過程。要及時將自主創新成果、核心技術、名優產品在國內外申請相應的知識產權注冊,以期得到有效保護。要以企業的核心專利技術為依托,構筑自身的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措施體系。充分重視知識產權戰略,企業可以設立獨立的部門執行知識產權戰略,有專項資金投入,并納入業績考核。如果把企業之產權部門運作好,企業高層必須充分重視,否則部門之間很難以協調好,更無法長期的執行下去。雖然不可能每個企業都能建立知識產權部,但至少也要有專人負責,且作為企業的一個獨立部門。
五、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
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品牌建設的人才支撐體系。進一步完善人才政策,通過培養、引進和聘請品牌經營、技術創新等方面的高級人才把品牌知識、品牌經營作為企業長遠發展的戰略目標,增強企業經營者品牌意識,充分發揮專業人才在品牌創造、品牌經營、品牌提升方面的重要作用通過與大專院校和有關機構組織合作,開展以品牌知識、品牌經營和相關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培訓,提高企業創牌能力和品牌運作水平。同時,企業要通過公司戰略會議的形式將實施品牌戰略作為公司的重要決議;通過建立專利、商標管理制度,開展自主創新、產品研發重構知識產權優勢,全部鞏固與保護自身的無形資產。
因此,知識產權不僅是一種重要的法權和無形資產,也是經濟主體的一種強有力的競爭武器,在經濟生活中不僅作為無形資產具有經濟價值,而且還有巨大的商業競爭價值,是一種重要的競爭資源,也是企業參與競爭、求得生存與發展的重要保證。要注重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所存在的問題及實施策略,從而提高企業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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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主營業務領域
萬慧達的業務領域包括但不限于:行政確權訴訟、民事侵權訴訟、涉知識產權刑事訴訟、反壟斷法律事務、知識產權非訴事務。
主要成果及獲獎情況
萬慧達承辦的訴訟案件在國內、國際產生了積極的影響,多個案例被列為年度知識產權經典案例,收錄到《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官方公布的數據表明,萬慧達是承辦涉外知識產權案件最多的律所之一。近年萬慧達入選省級以上法院的典型案例及其他獲獎案例包括:
1、2008年,日本國株式會社雙葉社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第三人上海恩嘉經貿發展公司或廣州市誠益眼鏡有限公司商標行政糾紛申請再審系列案。該案入選2008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50件典型案例之一.
2、2009年,西南藥業在“散列通”商標行政糾紛案中,成功維持了其注冊在第5類西藥上的“散列通”商標。該案被評為2009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50件典型案例之一。
3、2009年,米其林在天津米其林電動自行車有限公司商標侵權案中勝訴。該案被評為2009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50件典型案例之一。
4、2010年,張裕集團在“中國葡萄酒行業知識產權第一案”——“解百納”商標行政訴訟中,成功維持其商標的注冊。該案被評為2010全國知識產權保護評出20大事件之一。
5、2010年,某洋酒品牌,在劉兆龍假冒注冊商標刑事案件中成功維權。該案被評為2010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之一。
6、2010年,歐萊雅在美蓮妮、杭州歐萊雅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中獲得勝訴。該案被列為江蘇省法院2010年度十大知識產權案件,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2010年度十大案件,以及最高院知識產權當年度50件典型案例之一。
7、2010年,阿迪達斯訴阿迪王的管轄權異議再審案,說服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訴訟管轄問題的規定》。該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2010年度報告。
8、2010年,新綠環公司在臺山先驅建材公司專利侵權再審案獲得勝訴,最高院接受了我方關于“權利要求書不是確認專利權限的唯一依據”的意見。該案被收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2010年度報告。
9、2011年,成功米其林在與佛山米其林音響器材廠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獲得勝訴,法院認定米其林商標為超級馳名商標。該案被列為2011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50件典型案例之一。
10、2012年,SEB公司對萬通公司經兩次海關查扣及兩次專利侵權訴訟最終制止侵權人的重復侵權行為,該案被評選為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優質品牌保護委員會2012-2013年度知識產權保護最佳案例。
篇6
[關鍵詞]知識產權;司法救濟;行政保護
[DOI]10.13939/ki.zgsc.2016.24.211
20世紀80年代后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逐漸完善,加入WTO后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開始與國際接軌,并逐步向前發展,實行司法救濟與行政保護的“雙軌制”一直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主要特點。[1]
1 行政保護、司法救濟兩種保護模式的對比分析
1.1 兩種保護模式的聯系
相對于一種保護模式而言,雙軌制的實施并非僅僅增加一種保護模式,本質上而言,行政保護與司法救治兩者之間存在一定的交叉關系,但又不能實現相互替代,因此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就需要行政部門及司法部門的有機配合。具體來講,兩者之間的聯系可從以下方面分析探討。
首先,要遵循“司法終局決定原則”,即知識產權司法部門有權對其行政部門進行監督審查;其次,對于行政保護與司法救治兩者的交叉的部分,應當采用行政裁決及行政調解進行處理。
筆者將知識產權的糾紛用兩個橢圓表示(見下圖),一方面,司法救濟可以處理所有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一旦當事人認為自己的知識產權被侵害即可向法院,用左邊橢圓1+3進行表達;另一方面,行政保護也可以處理所有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用右邊的橢圓3+2表達,而實際的知識產權糾紛又可分為兩個方面的內容,一類是只能由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用橢圓2表達;一類是只能通過司法救濟進行處理的,用橢圓3表達。但從實際的圖形我們也可以看出,兩者之間又都有自己各自的管轄范圍,盡管互相交叉,卻不可替代。
1.2 兩種保護模式的區別
首先是性質不同。行政保護的重點是保證知識產權使用秩序的合理性,一旦發現違法行為立刻給予糾正,是一種主動保護;[2]司法救濟則是依據當事人的要求進行保護,需要當事人主動向司法部門尋求司法幫助。其次是法律依據不同。行政保護除依據基本的知識產權法律外,還需依靠相關的行政管理法規;司法救治除依靠知識產權法律之外,還需依靠刑法、民法等相關法律。最后是監督力度不同。行政保護的措施一經提出必須付諸實施,即便在訴訟期間也必須執行;司法救治的措施僅限于停止侵權、賠償等,這些措施并不具備強制性。
2 實施“雙軌制”保護模式的必要性
2.1 行政機關介入的必要性
知識產權法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質,其保護客體――知識產品具有雙重屬性,既是一種私人商品,又是一種公共商品,其侵害行為不僅影響知識產權人的利益,也會影響公共利益。[3]有形財產的物權保護模式與知識產權相比,其社會功能對社會公眾的影響相對較小。鑒于此,在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時,除要考慮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外,還應當兼顧社會公共的利益,并尋求兩者之間的利益的結合點,因此我國行政機關介入就十分必要。由于知識產權與社會公眾利益緊密相關,因此行政機關介入知識產權保護的必要性十分明顯。
2.2 行政保護與司法救濟之間存在相輔相成的關系
如果一個案件直接進入司法程序,則其就屬于民事訴訟案件;如果要經過行政程序后進入司法程序,則其就屬于行政訴訟案件,兩種案件的訴訟客體、審查程度等均存在一定的差別。[4][5]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要經過行政程序才能進入司法程序,可以有效促進依法行政,可以實現對行政決定的司法審查。從本質上來講知識產權的司法救濟是由當前生產力決定的,當前信息技術快速發展,知識產權制度已不能完全滿足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其侵權行為屢屢發生,因此實行司法救濟與行政保護的“雙軌制”保護制度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3 當前“雙軌制”保護模式存在的問題
3.1 專利商標確權機制存在問題
目前我國專利確權及商標的糾紛案件的審理要通過三到四個審級,盡管其中也包括行政保護和司法救濟,但這種程序設置并不能完全保護知識產權人的利益,同時造成工作效率低下,造成國家的行政、司法資源浪費,導致產權及商標確認時間過長,嚴重影響知識產權人的合法利益。這種冗長的確權過程給非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其多利用這段時間從事侵權活動,進行非法競爭,給知識產權人造成嚴重的損失。[6]
確權程序冗長僅是專利商標確權機制中存在的一個方面的問題,其機構設置也存在一定的問題。由于這些弊端的存在,造成商標、專利確權的工作效率低下,不利于知識產權的保護,不符合國家鼓勵發展創新的政策,已經嚴重阻礙社會主義國家的法治化進程,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3.2 商業秘密保護存在問題
首先,缺乏完善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律。當前我國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多處于分散狀態,其操作性、執行性較低,最終導致商業侵權案件處理難度較大。其他法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于商業秘密的界定也過于原則化,僅對商業秘密的概念、侵權行為等做出了具體的界定,對于商業秘密的價值、權利主體等相關內容并未作具體的規定,最終導致其實踐操作性不強,影響執法效率。其次,訴訟期間缺少商業秘密的保護法律。商業秘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旦被外人知曉,將會給權利主體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因此有必要做好訴訟期間商業秘密的保護工作。但在實際操作中,現行法律并未對如何保護訴訟期間的商業秘密進行規定,且對泄露商業秘密的處罰力度較強,無法實現商業秘密的有效保護。
3.3 行政保護與司法救濟的銜接存在問題
一般而言,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都是以司法救濟為后盾的,但兩者又是如何進行銜接的呢?如果當事人不服從行政部門做出的懲罰措施則向法院時,這是屬于民事訴訟的范疇還是行政訴訟的范疇?當前的知識產權法并未對這一點作出明確的界定,這就給實際的鑒定工作帶來了困難。我們這里以商標侵權為例,對于責令停止侵權的性質一直存在爭議,有人將其認定為行政調節行為,是一種民事行為,因此如果當事人不服從其行政處罰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法院將原爭議雙方作為訴訟的當事人,并按照民事侵權案件進行處理,最高人民法院也贊同這種觀點。[7]同時即便在司法救濟內部,也存在著形式程序及民事程序銜接不恰當的問題。正是這種不恰當的銜接關系導致“雙軌制”保護模式存在問題,嚴重影響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開展。
4 “雙軌制”保護模式的完善措施
4.1 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環境
入世后,世界經濟發展趨勢對我國的經濟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與挑戰。受新技術革命及世界經濟一體化趨勢的影響,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認知程度的弊端日益凸顯,如不了解經濟與科學技術之間的關系,無法認清我國知識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等,這些弊端嚴重影響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因此,我們必須構建知識產權的保護環境,采用利用當前多媒體環境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知識的宣傳,提高整個社會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認知程度。
4.2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立法
在進行知識產權制度設計中,知識產權立法是最重要的內容,因此其立法應當立足于整體的制度設計要求,擁有明確的價值取向,保證立法為同一目標服務,避免各項立法之間的沖突,保證整體運作效率。在商業秘密保護方面,應當制定單獨的保護條款,同時借鑒Trips的相關原則,并借鑒歐美發達國家關于商業秘密的保護條款,做好國家商業秘密的保護工作。總體來講,我國已經充分認識到自身知識產權立法與Trips相關原則之間的矛盾,并認真總結相關經驗,相關的知識產權的立法也在不斷完善之中。
4.3 建立統一的行政執法體系
知識產權在民法中具有其特殊性。入世后,中國的改革開放進程及國際交往不斷擴大,必然會涉及大量的知識產權糾紛,這就要求相應的執法人員具有較高的素質,因此必須通過教育和實踐培養一批具有較高素質的執法人員,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水平。要想真正提高知識產權執法水平,應當從如下方面進行努力。
首先,完善訴訟的證據制度。做好訴訟前的證據保存工作,原稿提出足夠的證據后,原稿當事人還應當提供有利于原稿的證據,并對證據提供期限、交換期限進行限定,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其次,將知識產權侵權的規則進行界定,確定為過錯及過錯推定,充分利用好全面培養原則。在特定條件下,如果當時人不知或有充分理由不知道自身的侵權行為,則必須責令其返回所得利益;對已經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要求當事人賠償其經濟損失。如侵權行為盜版營業,則可將其營業所得利潤進行賠償。
5 結 論
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立法界、理論界、司法界等各界的共同努力,因此在建立保護模式時應當充分考慮兩種模式的互補與互助,同時也應當注意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兩者的優勢,做好我國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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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摘要我國知識產權爭議主要以訴訟解決為主,但爭議的層出不窮與司法資源的力不從心造成了爭議解決的質量下降,效率降低。因此亟需發展訴訟外爭議解決機制。而仲裁在解決知識產權爭議上具有訴訟和調節不可比擬的優勢,但是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仲裁制度還存在很多不足。因此,要充分發揮其爭議解決的功能,還須盡快完善該制度。本文通過對知識產權仲裁的優勢與不足進行分析,尋求完善知識產權仲裁制度的途徑,以期對該制度的構建提出有益的建議。
關鍵詞知識產權爭議仲裁
所謂知識產權仲裁就是根據知識產權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合意(仲裁協議),自愿把基于一定法律關系而現時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糾紛的處理,委托給仲裁庭進行裁決,并受該裁決約束的一種制度,也是我國目前較為成熟并且實踐需求較為迫切的訴訟外爭議解決方式。
一、知識產權爭議仲裁的優越性
1.仲裁的經濟性與靈活性。由于訴訟程序嚴格,從受理、開庭、判決到執行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金錢。而爭議的解決越快越好,否則不僅會加重當事人的損失,也會造成公眾對司法的不信任,此即所謂“遲來的正義并非正義”。相對于訴訟來說,仲裁的程序更加富于柔性,雙方當事人有權利主導程序的運行,能避免當事人被訴訟拖垮的風險。
2.糾紛解決的專業性。由于知識產權爭議常涉及復雜的專業技術,而法官多為法學背景,專業技術知識欠缺,而在知識產權仲裁制度中,仲裁人一般具備爭議領域所需的背景知識和經驗,而且仲裁人是雙方當事人各自自主決定選擇出來的。因此,在仲裁人的協助下,雙方當事人能更快的找到合適的爭議解決辦法。
3.仲裁的保密性。爭議解決過程中所涉及的信息可能會給當事人的聲譽、商譽、客戶關系、企業未來的發展造成一定影響,尤其是隱私、商業秘密等保護不當,不僅對爭議的解決無助,還會給相關的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帶來更大的傷害。而仲裁可以避免這樣的麻煩,因為仲裁一般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且各國仲裁法律一般都規定仲裁員有保密義務,而訴訟一般對公眾和媒體公開。
4.仲裁的終局性。仲裁裁決的法律效力可以帶來爭議解決的高效率。《仲裁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其效力表現在:當事人不得就裁決的事項再申請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訟,而且其他任何人或機關不得變更仲裁裁決,仲裁裁決具有執行力。這是其他訴訟外爭議解決機制所不具備的。
二、我國知識產權仲裁面臨的困境
盡管我國已經設立了多個專門的知識產權仲裁中心或仲裁院,但是這些機構受理的案件并不多,類型也很單一。造成這種局面,一方面是民眾對知識產權仲裁認識不夠,意愿不強;另一方面因我國知識產權仲裁制度自身的局限性。主要有以下幾點:
1.知識產權侵權以后,一般雙方當事人的敵對情緒非常高,根本不會考慮仲裁,而且大多數人認為同意仲裁是一種示弱的表現,尤其是受到損失的一方更希望通過訴訟出口惡氣。同時,由于知識產權的獨占性特點,促使權利人借機將威脅自己利益的競爭對手逐出市場。
2.雖然仲裁裁決的終局性帶來爭議解決的高效率,但同時也是知識產權仲裁制度的一個缺陷。通過訴訟,如果當事人對判決不滿,還能通過上訴爭取有利于自己的判決。而仲裁一旦作出,當事人就沒有補救的機會,除非法院查明該仲裁協議是無效的或者失效的。
3.我國現有的《仲裁法》滯后于當前知識產權仲裁的需要,如《仲裁法》第十二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顯然沒有考慮知識產權爭議的特殊性。而且仲裁程序沒有嚴格的法定證據程序,造成當事人對仲裁裁決的質量與可信度產生懷疑。
三、完善知識產權仲裁制度的幾點建議
首先,修改和完善知識產權仲裁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知識產權仲裁的內容、管轄、可仲裁事項、仲裁協議的效力及相關的證據規則等,為知識產權仲裁做出公正的裁決提供法律依據,為保護知識產權營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其次,加強知識產權仲裁隊伍的建設。仲裁人不僅要求熟練的掌握法學知識,更重要的是具備相關爭議領域所需的專業知識、經驗。同時,仲裁員要有嚴格的責任要求,職業道德,遵循正當程序,依據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
另外,在處理知識產權爭議中,賦予仲裁庭對于權利效力一并處理的管轄權。目前,提起專利無效已成為侵權方主要的抗辯手段,如果仲裁機構在處理爭議中遇到此類問題,就必須中斷仲裁等待相關機構的處理結果,這樣仲裁所具有的快捷高效的解決爭議的優勢便不復存在。如果賦予仲裁庭對權利效力進行判定的權力,不僅能大大提高爭議解決的效率,還能緩解司法資源不足的困境。當然,鑒于仲裁的特殊性,這里還要充分發揮司法的監督和制約作用,防止仲裁權力的濫用。
最后,加大對知識產權仲裁的宣傳力度。仲裁機構和知識產權管理機構應加大對仲裁解決知識產權爭議方面的宣傳,提高公眾對知識產權仲裁的認識,并積極引導當事人選擇此種方式來解決雙方的爭議。同時,仲裁機構應不斷提高處理知識產權爭議的質量和效率。
四、結語
由于我國知識產權仲裁制度建設起步較晚,目前還處于探索完善的階段,無論是理論上還是實踐中都存在不少問題,而國外很多國家的知識產權仲裁制度已趨于完善,因此我國可以學習和借鑒這些國家的成功經驗,取其精華去其糟粕,建立符合我國國情,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仲裁制度。
參考文獻:
[1]譚兵.中國仲裁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北京:人民出版社.2005.
篇8
漢王科技正式成立于1998年前身為中國科學院自動化所文字識別工程中心,其淵源更早可追溯至董事長劉迎建先生于1985年申請的“一種漢字在線輸入的方法和裝置”專利,印以該專利成果為基礎產業化形成。創新是漢王的基因,而知識產權是漢王創新的靈魂。成立之初的漢王,與微軟牽手授權其使用漢王的手寫輸入技術,已然深刻領悟知識產權對技術創新而言猶如鎧甲對戰士,不可或缺。可以說,漢王科技重視知識產權,是在知識產權的糾紛中不斷成長和壯大。
現任漢王科技知識產權部主任的任川霞,已經在這里工作了十余載,一直默默陪伴著漢王經歷風雨,共見彩虹。對于她個人而言,能加入這樣重視知識產權的企業,已是榮幸。有幸參與若干件知識產權大事,有幸參與各項知識產權制度的建設和完善,有幸與那么多優秀的同事共同奮斗,唯有善于學習,提高專業素質,努力做好每件事,做到讓自己安心,讓公司放心。
China IP:您當初是如何和法律結緣的?又為什么選擇了知識產權這個方向?
任川霞:1996年,考入太原理工大學冶金專業,大二時學校組織英語雙學位選拔考試,很榮幸獲得了攻讀英語雙學位的名額。學了英語專業之后,發現學文科也很有趣,就開始琢磨考個文科類研究生,最終選擇法律,也是一種機緣巧合,當時感覺讀法律的人都很威嚴。經過激烈的競爭,終于在2001年,懷著對法律的崇拜和向往幸運地步入中國人民大學在法學界久負盛名的學府,開啟了自己的法律人生。工科和法律復合型的知識結構、做事較真的個性,決定了自己選擇知識產權無需太多理由。在學校即開始學習知識產權的相關理論知識,畢業找工作也是以知識產權為職業方向。此生與知識產權同行,足矣。
China IP:在從一名普通的員工成長成為知識產權經理人的過程當中,您有什么心得體會?
任川霞:當時知識產權部一直缺少專職負責專利和商標工作的人員,而我正好有一年的商標工作經驗,又具備理工科和法律的復合知識結構,與專利商標主管崗位的要求不謀而合。在步入公司的第一天,剛好趕上一件商標異議的絕限,來不及辦理入職手續,就匆忙進入了工作狀態,一天內完成異議材料的準備,開啟了進入漢王科技第一個年頭以商標工作為主旋律、仔細打磨專利實務基礎的工作模式。幸運的是,進入漢王的前三個年頭里主導或深入參與了漢王科技三件里程碑式的知識產權事件,“漢王”馳名商標的成功認定、涉外專利訴訟以及“I-PHONE”商標的注冊轉讓,期間還經歷了長達八年之久的軟件著作權訴訟的塵埃落定。完成這些工作,對我而言,不止是完成某件事,更是我對知識產權工作深入認識的一個過程,深刻體會到技術創新的不易,對技術創新成果保護的重要性,更感動于作為一家民族企業專注技術創新的情懷。
漢王科技經歷了起起伏伏,從企業發展的輝煌到發展規模上的穩定,我能有幸一直堅守崗位,更為有幸負責知識產權部的日常工作,要說心得體會,只有兩個詞:感恩和努力,我當非常努力以報扶持之恩,加倍努力以報并肩之榮。
China IP:在您參與的訴訟相關工作中,有沒有難忘的經歷?
任川霞:參與專利訴訟,感觸最深的莫過于對專利的分析和無效檢索。專利分析的重中之重自然是權利要求的分析,如庖丁解牛,需熟知其結構,深諳其要義,分解到字詞,化整為零。記得我們的訴訟團隊曾為一個詞翻閱牛津、劍橋詞典,前往國家圖書館查閱大部頭的工具書,只為準確定義其含義,由詞達句,逐步界定權利要求的保護范圍。如果說分析專利文件是定位一張大網的邊界,無效檢索就是遍尋刺破該網的天下利劍。為找到這把利劍,必須使用專業權威的數據庫,反復調整關鍵詞、檢索式,逐篇分析閱讀海量文獻,方能有所收獲。成功的專利檢索,往往會化解一場劍拔弩張硝煙彌漫的對決。
至于另一個最深的感受,我想應該是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了。專利訴訟是對專利申請文件的驗證,專利這張網只有拿出來用,才能深刻體會到織得結不結實。參與專利訴訟,尤其是用自有專利參與訴訟,冒出最多的念頭往往是當初要再寫一句話,那怕幾個字就好了。少那么一句話,幾個字之差,這張網就有了漏洞,效力會被大大削弱。優質的專利申請文件是一個專利存在價值的基石,唯有堅如磐石,專利價值才能得到最大化體現。
另外,更想呼吁得是不要忽視實用新型的作用,一個小小的實用新型往往會力挽狂瀾。漢王曾經經歷的跨國專利訴訟,在國內真正起到威懾作用得是一個實用新型,當時在公司內部被稱為“臭雞蛋”,但最終證明,這顆“臭雞蛋”發揮出了原子彈的威力。
China IP:據悉,您還積極為國家專利法律制度及政策完善積極建言獻策,這些工作對您個人的職業有何影響?
任川霞:多次參與《專利法》修改和《職務發明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調研,參與一些科研項目的調研。我想強調得是作為企業的知識產權從業人員,參與這些社會公共事務的出發點和終極目標是為了企業的利益,比如《職務發明條例征求意見稿》中關于發明人獎勵的分配制度,《專利法》修改關于故意侵權懲罰性賠償、外觀設計保護年限的延長等等,這些修改內容,往往直接影響企業利益。參與社會公共事務是反饋企業呼聲,將企業利益納入政府部門制度設計層面的一個便捷渠道。當然,積極參與相關法律制度的調整和完善,對個人而言,也是大有裨益的。參與和討論的過程,是個人學習和提高的過程,而且,由于及時掌握了法律動態,可以很好地調整公司內部的相關知識產權制度,以符合修改后的法律規定并使公司利益達到最大化。
China IP:在十年的工作當中,您對知識產權經理人這一工作有什么樣的認識?
任川霞:知識產權行業是個年輕的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意識在整個社會相對薄弱,這個行業的經理人用自己的獨特方式推動著行業的發展,踐行著知識產權保護企業開疆拓土的理念,摸索著知識產權強國之路。他們認真、執著,他們專業,他們富有浪漫情懷。他們是一群可愛的人。這項工作充滿著機遇和挑戰,有來自內部的管理壓力,而外部的挑戰往往會加劇內部的管理壓力,協調、組織、管理內外資源并充分運用于企業知識產權管理全過程,是知識產權經理人這項工作的重中之重。
China IP:作為一名職場女性,您是如何平衡家庭與工作的?
任川霞:作為職場女性,家庭和工作兩個角色的要求其實都很高,而且女性承擔了更多的家庭責任。具體如何平衡,我沒有更好的經驗可供借鑒。因為,我很幸運。我的東家,漢王科技,是個創新氛圍濃厚又富有人文關懷的大家庭、大家長,寬厚又充滿斗志。而我的愛人,盡量遷就我,將家安排在公司附近。正是具備這樣的天時地利人和,家庭和工作于我而言并不是對抗性的,二者相互促進,工作中培養起來的能力,讓我可以更有效地承擔當妻子、當媽媽的角色,而與家人的溝通理解,也能幫助我逐步提高圓融處理各項工作事務的能力。
工作業績及獎項:
2006年,負責 “漢王”馳名商標申報并獲成功認定。
2006年,榮獲“2006年度總裁特別獎”。
2007-2008年,參與公司專利跨國訴訟、國內訴訟及無效,所在團隊“專利訴訟小組”榮獲 “2008年度優秀團隊”。
2007-2009年,負責I-phone商標的異議答辯及復審,參與I-phone商標轉讓前期的準備工作。
2009-2011年,負責專利布局和知識產權預警,平均年申請量接近三百件,推動了公司的專利積累進程。
截止2014年,完成“漢王”、“ Hanvon”商標及重要產品商標在海外二十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商標布局,完成核心技術和關鍵技術在歐美日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上百件專利布局,為公司順利開拓國際市場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篇9
知識產權訴訟案增多網吧竟成侵權“大戶”
海南、廣州、四川、湖北等地法院消息,知識產權侵權訴訟案件數量呈“井噴式”增長態勢。
2011年,海南法院受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同比增長6倍,多數案件確實存在侵權行為。四川法院共受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1806件,較2010年增長了67.22%。從2009年到2011年,廣東知識產權一審年收案數從6144件增至16094件。
“訴訟案件數量的大幅增長說明人們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需求旺盛。”海南省高院副院長傅勤說,就海南而言,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數量大幅上升,一方面是因為海南知識產權市場有所發展;另一方面,省外著作權人加大維權力度推動了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數量大增。
海南的很多網吧成了侵權“大戶”。海南省高院的《海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稱,去年北京網尚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以侵犯影視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為由在海口市起訴了81家網吧,在三亞市起訴了22家網吧。
海南的很多網吧在未合法獲得影視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情形下,向消費者提供影視作品的點播服務,侵犯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
廣東省高院副院長徐春建表示,侵害作品復制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侵犯商標權及仿冒他人權利等4大糾紛案件總和,占廣東全部知識產權糾紛的70%以上。當前制假售假和網上非法傳播,依舊是知識產權審判重點打擊的對象。
互聯網侵權何時休?
互聯網侵權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對互聯網企業自身所開發的網絡技術的模仿和盜版;二是通過網絡非法傳播與銷售侵權,利用網絡渠道進行虛假宣傳,以電子商務為平臺銷售侵權產品等。
海口市許多網吧都免費提供電視劇、電影觀看服務。“一直都有免費看電影的服務,沒有想過版權問題,也不清楚怎樣才算侵權。”“大部分網吧對與其經營活動相關的著作權法等法律法規缺乏必要的了解,經營者知識產權法律意識淡薄。”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葉能強說,還有部分網吧經營者對權利人將其告上法庭反應淡漠,甚至拒絕簽收法院送達的訴訟文書和拒不到庭。
據記者了解,2011年全國地方法院新收知識產權民事一審案件近6萬件,比上年增長近四成。與網絡有關的所占比重越來越大,最高法院近期2011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中,四起涉及網絡。
《海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顯示,網絡技術創新不斷催生新的網絡商業模式,使互聯網成為知識產權糾紛高發區。傅勤認為,互聯網領域的行政管理仍有待進一步加強,網吧的經營者應改進現行商業模式,加大購買版權的投入。
期待“陽光早日照進現實”
“隨著互聯網與人們日常生活的日益密切,基于互聯網的個人或企業活動發生侵權可能性將不斷增加。”海南省多位律師向記者表示,由于對互聯網的管理相對滯后,今后涉及互聯網的知識產權訴訟數量將繼續增長,新類型案件將不斷出現。
海南省高院多位法官反映,網絡版權維權案件類型復雜,我國目前并沒有一個清晰、完善的規定或標準。即便在知識產權體系完善的一些國家,也在不斷摸索和實踐之中。
“法律的薄弱、龐大的經濟利益、偏輕的處罰,這些都使網絡知識產權的保護處于尷尬境地。”海南中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孝民說。
篇10
第一,體育知識產權的刑事保護符合國際、國內要求。運用刑罰手段打擊和遏制嚴重的侵權行為已載入了許多國際公約中。如《保護錄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經授權復制其制品公約》中第3條將“通過刑事制裁的方式(對知識產權)加以保護”列入了公約的要求。《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第61條的規定。體育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部分,對其加強刑事保護也是對其進行的保護。一方面體育知識產權犯罪不斷增多、社會危害性增強,已經嚴重擾亂我國市場經濟秩序。面對上述問題迫切需要刑法介入,促進我國社會主義體育事業的良性健康發展。第二,體育知識產權犯罪的特點要求和刑事最后保障功能的要求。體育知識產權是一種人身權與財產權的有機結合體。一方面,其具有非物質性與無 形性。另一方面,侵犯體育知識產權的犯罪成本低、利潤大。在民事、行政無法保證體育人的知識產權的前提下,依靠刑事這一最為嚴厲的懲罰措施,有利于追究犯罪實現體育知識產權的保護。
2我國體育知識產權的刑事保護問題
2.1刑事程序法對體育知識產權保護不足我國《刑事訴訟法》奉行公訴與自訴相結合的立法例,第170條規定了自訴案件的范圍其中第二種類型為: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了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范圍:“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7、侵犯知識產權案,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刑事訴訟法設立自訴案件是為了尊重私有權利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但考慮到保證刑事程序的安定性、防止公民濫用自訴權,當事人提起自訴有嚴格的證據條件的限制。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與其他侵犯公民人身權和民的輕微刑事案件相比,具有隱蔽性和專業性。這給自訴人向法庭提交證據順利進入訴訟程序設置了巨大的障礙,以至于甚少的體育人能夠通過刑事訴訟完成對自己權利的最后維護。
2.2刑事實體法對體育知識產權立法不科學我國現行刑法對知識產權犯罪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二百一十三條到第二百二十條這八條之間。采用的是集中立法模式。集中立法模式產生有眾多原因,其中我國知識產權犯罪屬于經濟類犯罪,多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和行政程序解決,其中行政程序尤其具有高效率的優點,因此對知識產權犯罪適用刑法的案例相對較少,采用集中式規定能保證刑法的穩定性和統一性。但集中型立法模式容易造成罪狀規定的簡單和粗疏,不可避免地使刑法規范與其依托的相關法律形毛與皮分離的現象”這就是刑事實體法對體育知識產權立法不科學之處。體育知識產權作為知識產權的一個分支,知識產權人的權利義務具有特殊性。而集中規定知識產權犯罪不能體現體育知識產權的具體權利義務關系。使規定了知識產權內容甚至是體育知識產權內容的民事、行政法律不能與刑法有效銜接,使輕法和重法的規定脫節,輕者畸輕重者畸重。
3完善我國體育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具體建議
1.將知識產權訴訟案件降低公訴標準體育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的特殊性,使被害人往往難以收集到達到法院受理案件標準的證據,因此將該類案件納入公訴案件范圍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侵犯體育知識產權犯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不單是他人的知識產權,還包括市場經濟秩序。知識產權具有人身權和財產權的雙重性質,盡管其主要內容是財產權利,但不同于一般的財產權利。知識產權的取得、管理、應用和轉讓須經法定的特別程序。知識產的這些特別之處是由該種權利與經濟發展水平和市場經濟秩序的緊密聯系決定的。在此意義上,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應縮小自訴范圍,降低公訴標準。否則將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將很難進入刑事訴訟程序。追究知識產權侵權人的刑事責任將成為空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