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與稅收征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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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自1996年實行稅收征管改革,推行新的稅收征管模式以來,雖然我國稅務稽查制度已得到長足的發展,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無論在法律定位還是機構設置方面,無論在理
論建構還是制度設計方面,都存在著一些矛盾、沖突和偏差。
【一)稅務槍查的目標及其法律定位
稅務稽查的目標與法律定位,是稅務稽查整體制度構建的基石。目標與任務的明確是稅務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發點,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則是稅務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據。但我國現有的制度體系不僅對稅務稽查沒有明確的界定,同時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之間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處,導致對稅務稽查基本內涵和外延的不明確。
1.法律層面的制度缺失。我國現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沒有對稅務稽查進行明確的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只在第11條規定“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除此之外再無對“稽查”的表述。我們可以將之理解為稅務稽查的最終目標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務于稅法功能與稅收法治的實現,只是在具體實現的途徑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須與征管等職能嚴格執行“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2則》中,也并未對稅務稽查制度進行明確,只是對《稅收征管法》第14條【2】關于稅務機構設置方面進行了說明,《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但這種專司職責是否就是稅務稽查的全部職責,或者說稅務稽查是否還存在著廣義與狹義的區分,若存在種種區分在現實制度中的具體反映又當為何?除此之外,對于稽查機構的職能等再未明確,只在第六章“稅務檢查”部分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因此,從立法法意義上的“法律”體系理解,能夠準確界定、有效規范稅務稽查基礎制度的“法律”并不存在,這種法律定位上的缺失不僅使得稅務稽查制度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據,也使得稅務稽查制度在具體實施中更多地依賴于稅務部門的通告,更使得其合法性與正當性受到社會的質疑。
2.規范性文件的沖突矛盾。由于法律層面的制度缺失,對于稅務稽查的理解和實踐操作,更多地表現為以稅務部門的通告等為依據。2001年《稅收征管法》修訂后,新
的稅務稽查工作規定一直沒有出臺。因此,1995年國家稅務總局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國稅發「1995〕226號)成為指導稅務稽查工作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制度規范。該規程規定了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是“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人,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保證稅法的實施”。同時規定,“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稅務稽查包括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等”。這一定義成為人們研究稅務稽查制度的普遍出發點。可見在此,“稅務稽查”概念的外延較廣。
但隨著稅務稽查制度的發展,尤其是隨著《稅收征管法》的修訂,對于稅務稽查的外延,在國家稅務總局的諸多文件中已經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縮小。如2003年國家稅務
總局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基礎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3]124號)就將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日常性檢查及處理劃歸基層征收管理機構,稅務稽查的主要任務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日益被定位于“通過查處涉稅違法案件,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3】
雖然《稅收征管法》2001年修訂后,并沒有專門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但從制度運行來看,修訂前與《稅收征管法》不合的若干制度,也在逐漸地被稅務部門新的通告所取代,“法”與規范性文件之間的沖突也逐步得到了解決。
盡管文本意義上沖突逐漸消洱,但稅務稽查仍然缺乏統一、明確的法律定位,其內涵、職能不清,突出地反映在外延—稅務稽查機構的設置與職能方面,即稅務稽查機構的法律定位問題同樣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二)稅務稚查機構的法律定位
稅務稽查機構是稅務稽查職能實現的物質基礎,一方面稅務稽查機構的合理建構取決于稅務稽查法律職能的統一與明確,另一方面稅務稽查機構職能的有效發揮將促進稅務稽查功能與目標的實現,從而推進整體稅收法治與和諧社會的建構。但如前所述,稅務稽查的定位不明,影響了在制度推進中稅務稽查機構本身的定位及其職能、職權的實現與
完善。
1.稅務稽查機構的職能。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的規定,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雖然規定了稽查局的四項專司職能,但是否這就是稽查機構的全部職能,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等職能是否全部歸屬于稽查機構,還是在稅務系統內部有更細致的分工,這在法律上也沒有得到明確。該條第2款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應當明確劃分稅務局和稽查局的職責,避免職責交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稽查局職責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3]140號)指出,在國家稅務總局統一明確之前,稽查局的職責主要是:稽查業務管理、稅務檢查和稅收違法案件查處;凡需要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賬證檢查或者調查取證,并對其稅收違法行為進行稅務行政處理(處罰)的執法活動,仍由各級稽查局負責。
從國家稅務局系統稽查局的職能來看,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的規定,國家稅務局稽查局的主要職責是,“組織貫徹稅務稽查規章制度,擬定具體實施辦法;負責稽查選案、檢查等工作;負責稅收舉報案件的受理、上級交辦、轉辦及征收管理部門移交的有關稅務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上級稽查局對稽查情況進行復查復審工作的組織與配合;負責與公安、檢察、法院協調稅務稽查中的司法工作,對涉嫌犯罪的案件,稅務機關除依法進行行政處理(處罰)外,要嚴格執行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負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涉稅問題稽查和協查工作;牽頭組織稅收專項檢查和整頓規范稅收秩序工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見))(國稅發〔2004〕108號)的規定,在稅收征管中涉嫌“偷逃騙抗”等稅收違法行為需要立案的,要及時移交稅務稽查部門查處。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規定,稅收違法案件的查處(包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由稽查局負責,專項檢查部署由稽查局負責牽頭統一組織。同時,該意見明確要求各地稅務機關應劃清日常檢查與稅務稽查的業務邊界,提出加強協調配合的具體要求。
據此,無論是關于稽查機構的具體業務的規定,還是關于稅收征管和稅務系統職責分工的規定,可以看出目前稽查局的職能主要集中于專項和專案稽查,而不包括日常稽查。
但稅務系統的職能分工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不能僅僅從實踐的操作或是含混的法律文件中進行推斷。
2.稅務稽查機構的法律定位。組織稅收收人是稅務機關最主要的職能,而收人來源一方面是通過征收申報人庫稅款,另一方面是通過稽查取得查補收人。同時,《稅收征管
法實施細則》第9條還賦予了稽查機構執法主體資格,為稅務機關打擊涉稅違法犯罪活動提供了法律保障。故稅務稽查機構作為稅務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征管機構之間的協調運作不僅關系著稅務稽查機構自身的職能完善,也關系著稅務機關整體職能的實現。
在稽查與征管之間的協調方面,目前的劃分主要依據是:在征管過程中,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的日常性檢查及處理由基層征收管理機構負責;稅收違法案件的
查處(包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由稽查局負責;專項檢查部署由稽查局負責牽頭統一組織。【4】
在稽查系統內部,由于同時存在著國家稅務局系統和地方稅務局系統,各設稽查局,但目前對于兩個系統內的稽查局之間的配合與協調并沒有明確的規范。同時,上下級稽
查機構之間的關系,目前雖然國家稅務總局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國家稅務局系統機構設置明確職責分工的意見》(國稅發[2004]125號)明確了上級稽查局對下級稽查局的執法辦案進行指揮協調的職權,但目前稽查局在各級稅務機關都有設立,對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的需求在地域分布上也有所不同,目前的機構設置造成了機構和人員的重復,也使得對于大案要案的稽查缺乏跨區域的協調機制,使得存在稽查力量不足的潛在危機。
(三)我國稅務稽查的實踐及其缺陷
由稅務稽查及其機構的職能與地位的缺陷不僅反映在法律規范的不足,更突出地表現在制度實施中的不足。
1.稅務稽查的職責與職權不明。如前所述,《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規定了稽查部門的專司職責,即“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但并沒有明確是否屬于稽查的全部職責?這使得稽查機構在進行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時,實際上是欠缺法律依據的。與職責相對應的,是稅務稽查機構的職權。
由于法律上對“檢查”與“稽查”往往并列使用,而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類,故對于《稅收征管法》第四章“稅務檢查”關于稅務機關職權的規定,可以被認為是稅務稽查機構行使職能時所享有的職權。如查賬權,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權,責成提供資料權,詢問權,對托運、郵寄應納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的有關資料檢查權,存款賬戶查詢權,稅收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實施權,錄音、錄像、照相和復制權等。【5】
可見,即使在大案或要案的查處中,稽查機構的執法權限仍然局限于一般性的檢查權限。雖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稽查機構執法主體資格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7]148號)明確了稅務稽查機構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并且《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也授予了稽查機構以自己的名義獨立作出稅收處理、處罰決定的權限,但有限的執法權影響了其執法效力。
2.稅務稽查的內部關系—稽查與征管機構的職能不清。我國現行稅務稽查制度的建立實際上是根據近代茜方分權制衡理論在稅收征管制度上的具體應用。如前所述,由于稅務稽查與稅收征管在職能方面存在著天然的交叉,而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若干文件,試圖劃清稅務稽查與征管的界限,基本的內容是“征管部門負責日常檢查、稽查部門負責
日常檢查之外的案件檢查與專項檢查”。但事實上無法解決實踐操作中的職責交叉。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1)稽查機構與征管機構的重復檢查。根據有關規定,征管機構納稅申報的日常檢查和納稅評估的期限原則上以納稅申報的當期、當年為主,稅務稽查的期限以往年度為主,
但在實際執行中,時常發生征管機構對以往年度也進行檢查和納稅評估的情況。《稅收征管法》第56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對納稅人的這種重復檢查,甚至帶來處理的重復或不統一,不僅加重了納稅人額外的負擔,還帶來了稅收征管體制的系統性混亂,妨害了和諧征納關系和稅收法治的構建。
(2)稽查機構與征管機構的協調缺失。“相互分離、相互制約”是《稅收征管法》對二者關系的基本定位,但同作為稅務機關的職能部門,除了彼此之間的相對獨立性,稽查機構與征管機構又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約、相互促進的有機整體。但實踐中,由于二者在職能劃分上存在交叉,在重復檢查之外,還存在著征管機構在日常檢查和納稅評估中,發現被查戶和被評戶以往年度有重大問題也不按規定程序移交稽查局,而是直接查補稅款,加收滯納金;【6】或者雖然稽查機構在稽查過程中獲取了重要信息,但由于缺乏有效的信息傳導和溝通機制,使得征管機構不能進行有效的管理;或者征管機構片面地理解了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內涵,不能給稽查機構提供信息支持,從而使得稽查泛化。【7】這種信息上的不溝通造成的管理盲區,給諸多偷逃稅單位和個人可乘之機,嚴重削弱了稅法的嚴肅性和剛性。因此,作為稅收功能實現的重要支柱,稽查與征管只有在分工明確的基礎上,形成合力,才能有效地保證彼此功能最大地發揮。
3.稅務稽查的外部關系—與公安、檢察機關等部門。稅務稽查的涉案對象為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及相關當事人。根據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稅收征管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稅務違法案件由稅務機關管轄,涉稅犯罪案件由公安機關的稅案偵查部門管轄,由于稅務、公安兩機關查處、偵辦稅案的執法力度和專業技術力量各有不足,導致涉稅案件的查處工作有時是心有余而力不足。一方面,由于稽查權限不足,稅務稽查的職能實際上被分解為稅務機關和公安機關的三個部門,即稅務機關的征管機構、稽查機構和公安機關的經濟偵察機構,因此稽查機構在調查取證、追繳稅款等方面,需要相關執法部門或管理單位建立稽查協作網絡,聯手打擊偷逃騙抗稅等違法行為。另一方面,由于沒有明確的協查機制,松散型的稅警配合,使稅收執法剛性并無實質性提高,稅務稽查的手段有限,使得其職能實現受到很大制約。
4.稅務稽查的縱向關系。我國目前國稅、地稅系統分設,而稽查部門也同時存在國稅和地稅系統。一方面造成了成本增加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尤其在后者,地方政府的干預使得稽查機構的獨立性再次被削弱。雖然分稅制下分設國稅、地…稅兩套系統,在稅收征收管理上和財政利益的劃分上有一定必要性,但把這種分設關系應用到案件查辦當中,反而降低了稽查效率。無論是專項稽查還是專案稽查,往往同時涉及國稅和地稅系統,因此對于特定納稅人而言,除了要接受一個系統(國稅或地稅)的兩個以上部門(征管機構、稽查機構等)的檢查,還有接受另一個系統檢查的可能性。尤其在兩個機關認定的事實不一、處理意見不一的情況下,不僅造成了對納稅人帶來的負面影響,同時影響了稅務部門的效率和合法性。基于目前稅務稽查制度方面的困境與缺陷,有必要對稅務稽查的國際經驗進行研究和借鑒。
2、稅務稽查制度的國際比較
稅務稽查在世界各國的稅法實施中都受到了普遍的重視。從合理的稅務稽查權限、規范的稽查機構設置等方面,都有值得我國借鑒之處。
(一)關于稅務稽查機構
大多數發達國家的稅務稽查模式,基本上實行完全獨立于征收系統之外的稽查模式,即將稅務稽查與稅務征收機構分別設置。
美國聯邦、州、地方均設有各自的稅務機構,聯邦一級為國內收人局,州、地方分別設有相應的稅務局。各級的稅務機構均設有專門的稅務稽查機構。國內收人局總部及大區
稅務局都設有單獨的稅務稽查組織機構,一般以管理稅務稽查工作為主,通常不負責案件查處工作,案件查處工作主要由分區稅務局的稽查機構負責。【8】稅務稽查人員擁有很大的查處權,通常可以查閱納稅人的賬戶、存款,發現問題時,有權直接凍結存款、查封私宅、收繳財產,直到納稅人繳清稅款。【9】
德國稅務局內部,根據經濟區域、稅收工作量和人口密度等因素,設有征收分局、稽查分局、違法案件調查分局。征管分局負責聯邦、州、地區三級行政機構的稅收征管工作,接受納稅人納稅申報,負責管轄范圍內的中小企業的日常稽查。稽查分局負責大型企業的稽查工作,接受征管分局移送的案件。調查分局具有司法職責,負責稅務稽查分局移送的涉稅犯罪案件和公民檢舉揭發的涉稅犯罪案件的各項調查和刑事偵察工作,其中經調查與偵察,認為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司法部門查處;認為未構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移送稅收征管分局來處理。而調查分局的調查人員不配槍支,不授警銜,但具有稅官和警官的雙重身份,擁有稅收違法犯罪刑事調查權。【10】
日本則將稅收犯罪的刑事偵查權賦予稅務機關的一個特別部門(即稅警部門)來行使,稅警部門專司打擊稅收犯罪活動,違法活動則由一般的稅務人員負責調查。由以上國家的稅務稽查機構設置可以看出,各國對稅務稽查都給予了高度的重視,都設置了專門的稽查機構,并且還突出涉稅犯罪案件的稽查,將該項權力授予專門的機構。
(二)關于稅務稽查的職權與稅警制度
稅務稽查的職權關系著稅務稽查職能的實現程度,而為了彌補稅務稽查執法性和剛性不足的潛在可能,國外對此的補充和完善主要是通過稅警制度體現。
德國的違法案件調查分局實際上是一個不配備武器、不授予警銜的稅務警察機構,具有警察、檢察和行政三種職能,兼具稅官和警官的雙重身份。
俄羅斯、意大利則實行的獨立稅務警察制度,脫離于公安、稅務部門之外,自上而下自成體系,屬于司法部門,是國家的一種特殊武裝力量,可以保存和攜帶槍械和其他專用武器。其優勢在于高壓集權、政出一門、反應迅速,便于協調行動,統一指揮,能有效地打擊稅收犯罪。
日本則在大藏省國稅局內部設立查察部,也稱稅收犯罪調查部,并在各地財政局內部設立相應的查察部,從而完成了稅警機構的組建。國會通過《打擊國稅犯罪法》,授予查察官(即稅收犯罪調查人員)調查稅收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調查權和一系列相應的刑事偵查權。即稅務警察不僅有權對一般稅收違法行為進行調查,還有權進行犯罪調查。因此,稅收犯罪行為由查察官直接移交檢察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不必通過警察部門。因此,從形式上看,稅務警察屬于稅務行政人員的一種,但實質上整個調查過程適用的是特別的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在取證程序的嚴格程度上,稅務調查體現了行政合法與效率兼顧原則,由稅務署長同意就可以進行。稅收犯罪調查程序要嚴于課稅調查程序,強制調查權須經法院授權才可以行使。【11】
從各國關于稅務稽查的職權與稅警制度的選擇來看,稅務稽查的功能主要定位在打擊和懲戒稅收犯罪。為了實現這一功能的有效性,各國除了設置專門的負責機構外,還通
過法律賦予稽查機構更多的權限,即在一般的詢問、檢查權限之外,還規定稅務稽查人員在調查案件時擁有搜查住所、封存賬簿、查封財產等刑事偵查權。雖然程度不同,但稅務稽查部門或多或少都擁有一定的刑事偵查權,如強制檢查權或人身自由限制權,從而為打擊犯罪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
因此,無論是機構設置還是功能定位,對我國稅務稽查制度的改革與完善都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如通過法律授予稅務稽查部門在特定情況下的特殊權限,增強稅務稽查部
門的獨立性和執法性等。
四、我國稅務稽查制度的改革
(一)稅務稽查的基本定位與改革思路
稅收稽查是稅收執法的主要表現形式,是稅收公平正義的最大體現。因此,對稅務稽查的定位,需要同時從微觀和宏觀兩方面考慮。微觀方面,主要是稽查機構內部的部門設
置、職能分工等,同時,包括稽查機構設立的形式、職能配置以及上下級稽查部門之間的管理體制等。宏觀方面主要涉及稅務系統內稽查與征管、法制機構的關系以及稅務稽查與公安、檢察等部門之間的關系。
因此,改革的思路應當是從法律上保證稅務稽查的地位與獨立性,完善和強化稅務稽查的職能與執法手段,確保其剛性。
(二)稅務稽查制度改革的路徑
1.實行全國統一和垂直領導的稅務稽查管理體制。統一和垂直領導的稅務稽查管理體制體現了稅務稽查機構縱向安排的發展趨勢。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一體化的稅務稽查管
理體制,形成獨立的稅務稽查系統,將實現相互配合、信息共享、降低成本。
垂直管理體制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將稅務稽查機構與其所在的地方政府之間樹立一道隔離墻,防范地方政府在政績觀驅動下對稽查機構的不當干涉。在原有的按照行政區
劃層層設置稽查機構的制度下,稽查職能的發揮將明顯受到影響。這一新管理架構的生命力在于,必須樹立垂直管理體制的權威,不容地方政府和各類利益集團染指,保證稅務稽查的統一性與有效性。
垂直管理體制在我國宏觀調控領域已是普遍的制度模式,我國目前比較重要的政府職能部門,主要包括履行經濟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的部門,如海關、工商、煙草、交通、鹽業的中央或者省級以下機關多數實行垂直管理。1998年人民銀行撤銷省級分行,設立9家大區制分行,此后,銀監、證監、保監均參照實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級以下工商管理機關實行垂直管理。200。年,省以下質量技術監督檢驗檢疫局和藥監局都賣行垂直管理。2004年,國家統計局各直屬調查隊改制為派出機構,實行垂直管理。同年,省級以下土地部門的土地審批權和人事權實行垂直管理,借以強化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2005年,國家安監總局下面的國家煤監局實行垂直管理。除了上述形式的垂直管理以外,我國實行的督察制度又催生了來自不同中央部門的跨省區的大區機構,通過巡視、檢查來督察中央政令在地方的實行情況,如2006年國家土地監督制度的建立,這也可以看成另外一種特殊的垂直管理形式。【12】
因此,在借鑒我國現有各類垂直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我國稅務稽查的現實需要進行制度設計。具體的設想是:由國家稅務總局的稽查局統一、垂直領導全國的稅務稽
查隊伍,打破行政區劃設置,按照大經濟區域設立若干稽查分局,即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如北京、廣州、武漢)分局,稽查分局以實施稽查、辦案為主并具有系統業務管理職能,稽查分局以下再設若干稽查特派員。這樣有助于實現征管和稽查的分離,提高執法權威。與此同時,整合我國目前的國稅、地稅兩套并行的稅務稽查力量,即在現有的稽查人員中保留部分精干,其余充實到征收機構中。
2001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進和規范稅務稽查工作的實施意見))(國稅發「2001〕118號)明確提出在市(地)、縣(市)兩級逐步實行一級稽查體制。在市(地)的全部城區、
直轄市的區和縣(市)的全域集中設立稽查局進行一級稽查;在大城市或城區較大、交通不便的城市,市稽查局可以適當設立少數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以保證有限的稽查力量充分使用。這樣,一級稽查的逐步推進,將成為促進稅務稽查機構縱向體制完善的制度基礎。
2.依法確認稅務稽查部門為有較高獨立性的辦案機關。在理論上,稅務機構的專屬管理權具體分為專屬征管權和專屬檢查權。專屬征管權與專屬檢查權,是不能互相代為行使的,否則就不成為專屬權。故應當抓緊修改《稅收征管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加強稽查組織體系的構建,加快稽查的專業化進程,使稽查機構成為獨立于征收系統之外有較高獨立性的稅務稽查辦案機關,并賦予其管理和直接辦案執法的職能,使其既是一個稽查實體,又是一個稽查管理指揮中心,以使稽查部門真正獨立行使對外打擊偷稅、抗稅、騙稅行為,對內以查促收、以查促管、以查促廉的職能,充分發揮稽查在整個稅收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對于日常檢查則歸屬于征管機構職能為宜,征管部門在稅收征納過程中既負擔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履行程序法方面的管理,如稅務登記等,又負責進行實體法方面的管
理,如確定計稅依據等,為其進行日常檢查提供了充分的信息資源。稽查機構主要進行專項稽查和專案稽查,這樣將更有利子合理安排稽查的力量,從而建立一支以實現稅收公平正義最大化為目標,以保障善良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為宗旨,以查處稅收大案要案、打擊稅收犯罪活動為主要任務的精干、高效、公正、廉潔的稅務稽查隊伍。
3.賦予稅務稽查部門較大的執法權。如前所述,稅務稽查部門的主要職責在于查處稅收大案要案,故需要在從法律上確認稽查的執法主體資格的基礎上,賦予稅務稽查部門
較大的執法權,為稽查部門采取稅收保全、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暫停支付和扣款,以及對有關證據實施保全措施等提供必備的法律依據。只有通過法律上的明確規定,稅務稽查才能真正得到司法機關的支持。與此同時,可考慮修改《稅收征管法》,設“稅務特別調查(或稅務稽查)”專章。
針對涉稅違法犯罪日益智能化、多樣化、復雜化的特點,既需要協調好稅務稽查與稅收征管機構、稅收法制機構的關系,依法明確各自的權力和責任;又需要拓寬部門(紀檢、監察、財政、審計、海關、銀行、司法等部門)協作的深度與廣度。稅務稽查部門應與外部執法或管理單位聯手辦案,建立情報交換機制。稽查部門應建立信息交換平臺,掌握現代信息技術手段,實現多執法部門或管理部門的信息共享,建立稽查協作機制。
4.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稅務警察制度。從目前的現實考慮,在我國單獨設立稅務警察系列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如政府機構的龐大、引起納稅人的反感等等。因此,目前在
我國應當通過對稅務稽查的職能完善,即把涉稅犯罪的刑事偵查權賦予稅務稽查部門行使,在稅務稽查機構內部設立人員固定的稅務犯罪刑事偵查機構,即“不配備武器、不授予警銜”的稅務普察制度,賦予其刑事偵查權,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查辦稅案的職責移交給稅偵機構。這樣不僅可以提高案件的查處效率,而且可以借助刑罰的威懾力提高稅務機關在納稅人心目中的權威。稅務普察隸屬于稅務稽查機構,實行統一垂直的管理體制,也將成為稅收征管中國稅、地稅系統改革的契機。同時,由于實踐中稅務稽查部門一直參與稅收案件的查處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工作,實際上已承擔著部分偵查稅收犯罪的職責,在稅收犯罪的調查、認定上都積累了豐富的經驗,組織上也有較為完備的系統和工作制度,為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稅務警察制度奠定了一定的基礎。
因此,應當通過立法程序,修改《刑事訴訟法》,賦予稅務替察查處重大涉稅案件的特別調查權和刑事偵察權。
篇2
但是,隨著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一些新的矛盾日益顯現,相當多的實際問題羈拌著改革的進程。在此,筆者就現行稅收征管模式存在的問題及如何通過進一步深化改革解決這些問題作一點粗淺探討。
一、新的征管模式運行過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問題
對照國家稅務總局“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新稅收征管模式要求,通過幾年來的工作實踐,筆者認為,現行征管運行機制主要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納稅申報管理上的問題
建立納稅人“自核自繳”的申報制度是新的征管運行機制最重要的基礎,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內容。目前納稅申報上存在的主要問題集中表現在:一是納稅申報質量不高。
論文百事通由于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以及業務技能方面有一定差異,出現了納稅申報不真實的問題,突出反映在零申報、負申報現象增多等;二是內部納稅申報制度不盡完善,手續繁雜,環節較多,對納稅人監控不力。
(二)稅務稽查的地位與作用問題
新的征管模式賦予稅務稽查十分重要的職能,并強調了其“重中之重”的地位,但在實際運做中,受多種因素的制約與影響,稽查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與作用并沒有充分體現:一是稽查力量相對不足,財力投入較少,稽查手段和裝備有待改善。二是實際工作中“重征收、輕稽查”的觀念仍然存在,稅務稽查的職能不夠明確。只重視了稅務稽查對納稅行為的監督檢查職能,而忽視了其對執法行為監督制約和對行政行為監督檢查的職能。三是稅務稽查操作規范還不盡完善,稽查工作缺乏應有的深度和力度。目前按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實施稅務稽查,在實際操作中還不夠規范,某些環節(如稽查選案)的可操作性和科學性亟待提高,各環節的有序銜接制度要進一步健全,選案的隨意性,檢查的不規范性,審理依據的不確切性,執行的不徹底性等問題還比較普遍,影響了稽查整體效能的發揮。
(三)計算機開發應用上的問題
新的征管模式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即稅收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設為基礎,逐步實現稅收征管的現代化。所謂現代化征管,計算機的開發應用是很重要的一個方面。但從當前情況看,稅務部門在計算機開發應用上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計算機的配置與征管過程全方位的應用滯后。計算機的開發應用難以滿足管事制實施后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與軟件的開發反差較大,成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頸。二是計算機的功能和作用沒有充分發揮,應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計算機的核算功能,計算機對征收管理全過程實施監控的功能沒有體現。另外,利用計算機提供的稅收數據、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為制定政策和科學決策提供參考的作用也沒有發揮,技術浪費較大。三是內部計算機管理制度不夠健全,計算機綜合應用水平較低,部分干部的計算機水平較差,也制約了稅收征管現代化步伐的加快。
(四)為納稅人服務上存在的問題
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建設全方位的為納稅人服務體系。要使納稅人依法申報納稅,離不開良好的稅收專業服務。但目前,這一服務體系并未完全建立起來:一是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還需進一步理順,雙方平等的主體地位沒有得到真正體現,稅務干部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還需進一步增強;二是稅收宣傳手段單一,社會效果不明顯,需要探索更加符合納稅人需求的、更有效的稅收宣傳途徑和辦法。三是管事制實施后,納稅人辦稅環節多、手續繁等問題沒有根本解決,稅務部門內部各項辦稅程序、操作規程要進一步簡化、規范、完善,真正把“文明辦稅,優質服務”的落腳點體現在方便納稅人、服務納稅人上。
(五)征管基礎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稅收征管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礎工作,但目前征管基礎管理仍相對簿弱。主要表現在:一是稅源控管上缺乏有效手段,管事制實施后,由于缺少了專管員,信息來源途徑、稅源變動情況、經濟稅源調查、重點稅源戶管理、漏管戶的監控等問題成為管理上的難點。二是內部各項征管制度、征管程序和操作規程還不盡完善,各環節之間的銜接協調還不夠緊密合拍。如部分崗位出現人少事多的現象,影響了征管效率與質量。三是征管資料管理不夠規范、實用。近年來,在征管資料的建立與完善方面,各級稅務部門投入了大量精力,推廣了檔案化管理,檔案資料從賬、表、單、冊越來越齊全,程序、系統也越來越繁雜,但實際工作中資料的利用率卻很低,實用性也不強,不僅浪費了大量人力、物力,也使納稅人應接不暇,這與“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用現代化技術手段簡化和減輕手工勞作、寓服務于征管的目的相悖。
二、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幾點思考
針對上述征管改革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筆者認為,當前深化稅收征管改革,關鍵要在“轉變觀念,優化要素,強化職能,夯實基礎,搞好配套”等五個方面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求取得新的突破。
(一)轉變觀念,深化對征管改革的認識
轉變觀念、提高認識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從當前情況看,要突出強化以下四種觀念:一是要強化改革觀念。充分認識深化征管改革對提高稅收管理水平、防止稅款流失、堵塞稅收漏洞、增加稅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對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觀望思想、畏難發愁情緒,進一步提高推進和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二是要強化依法治稅觀念。改變傳統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職責,按章辦事,依法征收,體現執法公正。三是要強化服務觀念。增強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深化納稅人對征管改革的理解,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對改革的配合的支持。四是要強化全局觀念。自覺服從、服務于改革。
(二)優化要素,為深化改革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優化征管要素,即優化納稅主體、征收主體和服務主體,其實質就是健全稅收服務體系,為征管改革的全面深化創造良好的內外環境。一是積極改進稅收宣傳的途徑和辦法,優化納稅主體。建立服務體系的重要內容除設立辦稅服務場所外,還要建立稅法公告制度,確保納稅人及時、準確地了解稅收信息。因此當前加強和改進稅收宣傳,關鍵要健全和延伸稅收公告制度,為納稅人提供現行有效的稅法信息、納稅指南,對政策法規的變動、變更及時公告,促進納稅意識的提高。可采取在辦稅服務廳設立“稅法咨詢窗口”、開通公開咨詢電話、建立定期信息會制度等形式,傳達輔導稅收政策,以暢通納稅人了解稅法的渠道,引導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二是深化“文明辦稅,優質服務”活動,優化征稅主體,明確服務主體。稅務部門征稅的對象是納稅人,服務對象也是納稅人。要在強化稅務人員的服務觀念和服務意識的同時,重點簡化辦稅手續、環節,建立科學、規范的辦稅程序,養成文明、熱情的辦稅行為,營造良好有序的辦稅環境。通過快捷、準確、規范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申報、稅款征收和稅務事宜辦理等服務工作,加深征納之間的業務交流和情感交流,增強納稅人對稅務部門的認同感和信任感。另一方面,要適應改革需要,下大力氣提高稅務干部素質,突出稽核查帳技能、計算機應用能力、稅收會計知識等方面的內容培訓,提高稅務干部的實際工作能力。
(三)強化職能,確保稅收收入的穩步增長
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最終目的,是要增強稅收聚財職能和監控能力,確保國家財政收入。衡量征管改革的成敗得失,也主要以能否有效地組織稅收收入為標準。因此要以新的征管模式為依托,不斷強化稅收聚財職能,確保稅收收入的穩步增長。
1、鞏固和完善納稅申報管理機制,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一是要完善納稅申報管理制度。簡化申報手續,建立科學、簡便的申報程序。歸并統一申報表格式,設計簡便易行、填寫方便的申報表,方便納稅人。二是對外強化申報制約機制。試行分類管理的申報管理辦法,把納稅人按申報情況分為A、B、C三類,與日常稅務稽查工作相結合,對財務制度不健全、納稅申報不正常的納稅人,加強日常檢查,加大處罰力度,促其盡快走上正軌。同時,強化“以票管稅”,對不能按期申報的納稅人嚴格發票使用控管。三是提高申報準確性。加強對零申報、負申報等異常申報現象的稽查,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堵塞稅收流失漏洞,四是積極推行電話申報、郵寄申報、遠程電子申報等多元化申報手段,方便納稅人,提高申報質量和效率。
2、建立嚴密科學的稅務稽查體系,突出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稅務稽查是組織收入的重要保證,也是建立新的征管運行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是根據“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健全稽查工作制度,規范稽查行為,提高稽查工作的科學性和規范性。二是堅持分類稽查制度,提高稽查的針對性。按重點稽查、日常稽查(調帳稽查和實地稽查)、專案稽查等方式實施稅務稽查,加大申報稽核力度,增加調帳稽查的比例。三是科學地考核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成效。在考核查補收入的基礎上,增加一些更加科學合理的質量指標的考核,如人機選案的準確率、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立案率、案件審理的規范率、稅收違法行為處理的準確率、重大案件結案率等等,促進稽查工作整體水平的提高。四是繼續充實稽查力量,改善稽查手段。充實稽查人員,并在財力上向稅務稽查作必要的傾斜,盡快實現以計算機手段為基礎,以快速便捷的交通、通信手段為支撐的稅務稽查手段的現代化。
3、適應征管改革的新形勢,積極探索新的稅收計劃管理辦法。在稅收計劃的編制中,應堅持“從經濟到稅收”的原則,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和國內生產總值增長比例,逐步淡化計劃,使組織收入與經濟增長相適應,力求改變以往那種基數加增長比例、按支出來定計劃的做法,使稅收計劃管理更趨科學合理。
(四)夯實基礎,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和效率
夯實征管基礎工作,是提高征管質量的基礎,也是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內容。
1、以強化監控為重點,盡快建立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征管體系。計算機的開發與應用是深化改革的先行條件。在計算機的開發與應用上,要堅持做到正確處理硬件投資與軟件開發以及開發與使用的關系。一是要根據新機制的要求,加強計算機軟件開發,確保統
一、共享、正確的稅收征管軟件的正常運作。二是要突出監控重點,積極運用計算機對稅收管理的全過程實施有效的監控,真正體現計算機網絡在新的征管運行機制中的依托作用,把計算機全方位應用到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催報催繳、發票管理、會統核算、數據分析、稅務稽查、稅政管理、綜合查詢等稅收征管工作的各個環節上,并依托計算機對其進行全程監控管理,體現計算機網絡的運行實效。三是要健全計算機軟、硬件管理制度,加快實現計算機聯網和信息共享,提高計算機綜合利用效率。
2、加強征管基礎管理。內部進一步健全各項征管制度,規范征、管、查業務流程、工作程序和銜接、協調制度,提高征管各環節的整體效能,形成以效率為中心,網絡為依托,稽查為重點,各環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和促進的現代稅收征管體系。對外健全協稅護稅網絡和制度,調動一切社會積極因素,加強對漏管戶和重點稅源戶的管理,有效地控管稅源。
3、規范征管資料管理,提高征管資料的利用效率。當前要在征管資料檔案化管理的基礎上,重點把工作轉移到對檔案資料的簡化、規范、提高利用效率上,可按照“按崗收集,按類整理,按期歸檔”的原則,以計算機管理為主,部分手工為輔,減輕手工勞作,提高工作效率。新晨
(五)搞好配套,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保障
適應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要繼續深化兩項配套改革:
1、深化機構改革,建立較為科學、合理的征管機構體系。以“精簡、效能”為原則,調整和理順機構。要按照管理服務、征收監控、稅務稽查、政策法規四個系列科學設置機構、崗位。在此基礎上,健全部門間的工作銜接制度,明確職責,嚴格執行管理程序,使征收管理各項工作有效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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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鞏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礎。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應是對多年征管改革的發展和完善,通過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級稅務機關積累了豐富經驗、取得了豐碩成果、鍛煉了大批的干部,所有這些都是推進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礎和寶貴財富,因此,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給予足夠的重視和保護,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減少浪費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連續性。推進征管改革,應以“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為根本,堅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鞏固、提高、豐富和完善“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上實現稅收征管專業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建設“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進征管改革、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條件,必須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正確處理好信息化與專業化的關系,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6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建立“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包括統一標準配置的硬件環境、統一的網絡通訊環境、統一的數據庫及其結構,特別是統一的業務需求和統一的應用軟件。當前,信息化建設的重點應放在信息網絡建設上,加快建立覆蓋省、市、縣的地稅城域網、廣域網,按照“穩步推進,分批實施,講求實效”的原則,市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中小型機為主的城域網,縣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服務器群為主的城域網,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計算機(平均每2人應配備1臺),接入三級廣域網中,實現廣域網上的數據和資料共享;同時,還應加快統一征管軟件應用的步伐,注意統一征管軟件的兼容性和差異性,充分考慮到城鄉有別、稅源的集中與分散有別,經濟發達與經濟發展相對滯后有別的實際情況,逐步修改完善統一征管軟件,以避免征管軟件與征管實際不相適應,影響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數據處理中心。數據的集中是實現稅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證,是實施科學管理的基礎。“集中征收”的關鍵是稅收信息的集中,其實質應是納稅人的各項涉稅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集中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稅務機關在準確地掌握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基礎上,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通過數據處理中心可以獲得政府管理部門的各種經濟信息和情報,可以監控各項稅收征管和職能的執行情況。稅收征管內部各部門、各單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數據信息,通過網絡能夠準確、自動地匯總到數據庫,實現稅收征管內部數據匯總自動化,基層征管單位也可以通過網絡隨時查詢上級稅務機關相應的數據庫,便于強化稅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實現網絡資源共享;上級稅務機關可以迅速把有關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時傳達到下級各部門、各單位,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據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應層級的稅務機關建立數據處理中心,負責本地涉稅數據和信息,特別是申報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處理。
2.加強信息交換。利用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換,在加速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聯網,重點應放在工商、銀行、財政、金庫、審計、統計等部門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款解繳入庫、納稅戶控管等環節的質量和效率。
三、劃清專業職責,構建信息化支撐下專業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專業化分工的崗位職責體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和專業化”。專業化是信息化條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結果。但目前征管各環節專業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別是未能充分考慮信息技術條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沒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對集中合理劃分征收、管理、稽查三個環節的職責,各環節之間還存在交叉重復、職責不清問題。因此,應按照職責明確的原則將稅收征管的各項工作劃分為征收職能、管理職能和檢查職能,并實行“征管、稽查外分離,征收、管理內分離”,一級稽查運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體職能可劃分為:
征收職能主要包括:受理申報、稅款征收、催報催繳(窗口提醒)、逾期申報受理與處理、逾期申報納稅加收滯納金、逾期稅款收繳與處理和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分析;受理、打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負責發售發票、開具臨商發票和征收稅款;確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職能主要包括:宣傳培訓和咨詢輔導、稅務登記核查和認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報方式、核定納稅定額、催報催繳(指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催報催繳)、發票管理(包括購票方式的核定、領購發票的審批、印制發票的審核、發票審驗、發票檢查)、減免抵緩退稅審核、納稅評估(包括稅務檢查、稅務審計)、重點稅源管理、零散稅收征管、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檢查職能主要包括:選擇稽查對象、實施稽查,發票協查,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行政處罰的審理決定及執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借助于計算機及網絡,通過專門設計的稅收征管軟件來完成。因此,要在賦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專業職責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流程,對應征管軟件的各個模塊設置相應的崗位,以實現人機對應、人機結合、人事相宜,確保征管業務流和信息流的暢通。
2.明確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銜接關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作為稅務執法主體的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擁有稅務檢查權。為避免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交叉,必須明確征管部門的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稅務稽查的區別和聯系。
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案卷來源不同。稅務稽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計劃和選案標準,正常挑選和隨機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門發現疑點轉來的案件,舉報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轉辦的案件;征管部門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對納稅人情況的審查,按照稅法或實際情況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情況進行檢查的案件,如在辦理延期納稅、減免稅手續等情況下需要對納稅人進行檢查的。二是檢查的對象、性質、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對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專業性的稅務檢查,主要目的是查處稅務違法案件;征管部門的檢查對象主要是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特定義務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環節出現問題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既具有檢查的性質,又具有調查和審查的性質,目的是為了加強征管,維護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時發現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發生。三是檢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稅務稽查有嚴格的稽查程序,堅持嚴格的專業化分工,各環節互相制約;征管部門的檢查,方式靈活多樣,程序不一定嚴格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步驟執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稅收執法就可以。四是檢查的時間不同。稅務稽查應是對納稅人以往年度的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征管部門的檢查應是對轄區納稅人日常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
當然,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也是有聯系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互相補充、互相支持。稅務稽查是防止稅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線,為打擊和防范稅收違法,防止稅收流失,維護稅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門的檢查主要是為防洪大堤做好基礎工作,做好維護和修補。二是征管部門的檢查往往為稽查部門提供案源,征管部門通過稅務檢查發現有重大偷稅、騙稅和其他嚴重稅收違法嫌疑的,通過選案及時傳遞給稽查部門,成為稽查部門的案件來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門通過稽查發現的問題,將有關情況反饋給征管部門,征管部門據此加強征管,并確定征管部門稅務檢查的重點,以提高征管質量。因此,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不斷加強聯系和溝通,特別是在選定檢查對象后,要及時將檢查計劃連同待查納稅人清冊傳遞給對方。除必要的復查和舉報外,在一個年度內,稽查部門對征管部門已查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再查;對稽查部門已查事項,征管部門原則上不得再查,實行一家檢查共同認賬,避免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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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鞏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礎。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應是對多年征管改革的發展和完善,通過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級稅務機關積累了豐富經驗、取得了豐碩成果、鍛煉了大批的干部,所有這些都是推進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礎和寶貴財富,因此,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對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給予足夠的重視和保護,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減少浪費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連續性。推進征管改革,應以“依法治稅、從嚴治隊”為根本,堅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鞏固、提高、豐富和完善“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設的基礎上實現稅收征管專業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建設“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為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進征管改革、建立現代稅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條件,必須加快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正確處理好信息化與專業化的關系,按照新《稅收征管法》第6條“國家有計劃地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建設,建立、健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管理機關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規定,建立“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一體化”的稅收征管信息系統包括統一標準配置的硬件環境、統一的網絡通訊環境、統一的數據庫及其結構,特別是統一的業務需求和統一的應用軟件。當前,信息化建設的重點應放在信息網絡建設上,加快建立覆蓋省、市、縣的地稅城域網、廣域網,按照“穩步推進,分批實施,講求實效”的原則,市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中小型機為主的城域網,縣一級地稅機關應建立以服務器群為主的城域網,并配備一定數量的計算機(平均每2人應配備1臺),接入三級廣域網中,實現廣域網上的數據和資料共享;同時,還應加快統一征管軟件應用的步伐,注意統一征管軟件的兼容性和差異性,充分考慮到城鄉有別、稅源的集中與分散有別,經濟發達與經濟發展相對滯后有別的實際情況,逐步修改完善統一征管軟件,以避免征管軟件與征管實際不相適應,影響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數據處理中心。數據的集中是實現稅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證,是實施科學管理的基礎。“集中征收”的關鍵是稅收信息的集中,其實質應是納稅人的各項涉稅信息通過計算機網絡集中到稅務機關進行處理,稅務機關在準確地掌握納稅人涉稅信息的基礎上,為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稅服務;稅務機關通過數據處理中心可以獲得政府管理部門的各種經濟信息和情報,可以監控各項稅收征管和職能的執行情況。稅收征管內部各部門、各單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稅務登記、發票領購、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稅務檢查等數據信息,通過網絡能夠準確、自動地匯總到數據庫,實現稅收征管內部數據匯總自動化,基層征管單位也可以通過網絡隨時查詢上級稅務機關相應的數據庫,便于強化稅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實現網絡資源共享;上級稅務機關可以迅速把有關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時傳達到下級各部門、各單位,提高稅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據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應層級的稅務機關建立數據處理中心,負責本地涉稅數據和信息,特別是申報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處理。2.加強信息交換。利用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換,在加速國稅、地稅系統信息共享的基礎上,有計劃、有步驟的實現與政府有關部門的信息聯網,重點應放在工商、銀行、財政、金庫、審計、統計等部門聯網,實現信息共享,提高稅款解繳入庫、納稅戶控管等環節的質量和效率。
三、劃清專業職責,構建信息化支撐下專業化管理的稅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專業化分工的崗位職責體系。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速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推進征管改革工作的總體目標是“實現稅收征管的信息化和專業化”。專業化是信息化條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結果。但目前征管各環節專業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別是未能充分考慮信息技術條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沒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對集中合理劃分征收、管理、稽查三個環節的職責,各環節之間還存在交叉重復、職責不清問題。因此,應按照職責明確的原則將稅收征管的各項工作劃分為征收職能、管理職能和檢查職能,并實行“征管、稽查外分離,征收、管理內分離”,一級稽查運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體職能可劃分為:
征收職能主要包括:受理申報、稅款征收、催報催繳(窗口提醒)、逾期申報受理與處理、逾期申報納稅加收滯納金、逾期稅款收繳與處理和稅收計劃、會計、統計、分析;受理、打印、發放稅務登記證件;負責發售發票、開具臨商發票和征收稅款;確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職能主要包括:宣傳培訓和咨詢輔導、稅務登記核查和認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報方式、核定納稅定額、催報催繳(指直接面向納稅人的催報催繳)、發票管理(包括購票方式的核定、領購發票的審批、印制發票的審核、發票審驗、發票檢查)、減免抵緩退稅審核、納稅評估(包括稅務檢查、稅務審計)、重點稅源管理、零散稅收征管、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檢查職能主要包括:選擇稽查對象、實施稽查,發票協查,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行政處罰的審理決定及執行、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等。
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稅收征管業務流程借助于計算機及網絡,通過專門設計的稅收征管軟件來完成。因此,要在賦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專業職責的基礎上,根據工作流程,對應征管軟件的各個模塊設置相應的崗位,以實現人機對應、人機結合、人事相宜,確保征管業務流和信息流的暢通。
2.明確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銜接關系。根據《稅收征管法》第54條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作為稅務執法主體的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都擁有稅務檢查權。為避免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稅務檢查上的職責交叉,必須明確征管部門的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稅務稽查的區別和聯系。
征管部門稅務檢查與稽查部門稅務稽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案卷來源不同。稅務稽查的案件來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計劃和選案標準,正常挑選和隨機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門發現疑點轉來的案件,舉報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轉辦的案件;征管部門的案件來源主要有:在稅收征管的各個環節中對納稅人情況的審查,按照稅法或實際情況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情況進行檢查的案件,如在辦理延期納稅、減免稅手續等情況下需要對納稅人進行檢查的。二是檢查的對象、性質、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對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專業性的稅務檢查,主要目的是查處稅務違法案件;征管部門的檢查對象主要是在稅收征管活動中有特定義務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環節出現問題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既具有檢查的性質,又具有調查和審查的性質,目的是為了加強征管,維護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時發現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發生。三是檢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稅務稽查有嚴格的稽查程序,堅持嚴格的專業化分工,各環節互相制約;征管部門的檢查,方式靈活多樣,程序不一定嚴格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步驟執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稅收執法就可以。四是檢查的時間不同。稅務稽查應是對納稅人以往年度的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征管部門的檢查應是對轄區納稅人日常申報納稅情況、遵從稅法情況進行檢查、處理。
轉貼于中國論文下載中心studa.當然,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也是有聯系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征管部門的檢查與稽查部門的稽查互相補充、互相支持。稅務稽查是防止稅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線,為打擊和防范稅收違法,防止稅收流失,維護稅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門的檢查主要是為防洪大堤做好基礎工作,做好維護和修補。二是征管部門的檢查往往為稽查部門提供案源,征管部門通過稅務檢查發現有重大偷稅、騙稅和其他嚴重稅收違法嫌疑的,通過選案及時傳遞給稽查部門,成為稽查部門的案件來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門通過稽查發現的問題,將有關情況反饋給征管部門,征管部門據此加強征管,并確定征管部門稅務檢查的重點,以提高征管質量。因此,征管部門和稽查部門在日常工作中應不斷加強聯系和溝通,特別是在選定檢查對象后,要及時將檢查計劃連同待查納稅人清冊傳遞給對方。除必要的復查和舉報外,在一個年度內,稽查部門對征管部門已查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再查;對稽查部門已查事項,征管部門原則上不得再查,實行一家檢查共同認賬,避免多頭檢查和重復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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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稅收征管法和有關稅收稽查工作制度,為使這一制度在工作中具有可操作性。從四方面明確稽查建議制度內容:一是明確規定稅務稽查建議形式為一案一建議、一案多建議和多案一建議三種。要求稽查小組每檢查一戶企業,或者在某項專項稽查工作結束后,規定時間內,采用書面形式向相關部門反映和傳遞工作中發現關于征管部門管理漏洞和納稅人方面有關涉稅違章違紀的問題。二是明確稅務稽查建議的實施主體,為稽查局稽查和審理兩個部門。稽查人員在檢查中發現問題向審理股傳遞;審理股根據審理和建議情況,制定《稅務稽查建議書》向征管部門或納稅人反饋。三是明確稽查建議事項。稅務稽查建議事項分對外建議和對內建議。對外建議是針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各稅繳納和發票管理方面存在問題及整改建議;對內建議主要是對系統內各征管單位在政策法規執行、稅收征管、納稅核定等方面存在問題及工作建議。四是明確稅務稽查建議書和反饋意見報告文檔格式和形成時限,以及送達和存檔備案管理流程措施。通過明確上述內容,使稅務稽查制度日趨成熟與完善,發揮出了這一制度在促進管查互動中應有的作用。
卻發現,但在近三年的稽查工作實踐中。要真正落實好這一良性互動管理辦法,稽查部門的職責不能只是定位于通過立案稽查堵塞偷稅漏洞,打擊涉稅違法行為,而要著眼加強稅源管理全局的高度,本著打防并舉、標本兼治的方針,通過分析涉稅案件的特點及作案手段,發現稅收征管薄弱環節及漏洞,并從加強稅收征管的角度向征收管理部門和納稅人提出預防和改進管理的建議,即實行稽查建議制度,促進稽查成果的轉化利用,這樣才能真正達到管查互動,以查促管的效果。事實上自2007年至今,從我局探索和推行這一制度的實踐來看,這一制度對加強稅收征管、改善納稅企業經營管理及規范財務核算發揮了長足的作用,受到征管部門和納稅人的廣泛好評,更得到上級機關的肯定。
完善制度建設。自2007年起,明確稽查建議內容。為貫徹落實好市局《稅收分析、納稅評估和稅務稽查良性互動管理辦法》稽查局在稽查工作中,通過不斷的探索實踐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稽查建議制度,使稽查工作成果得到有效利用,真正實現三者的良性互動,
以及稅務部門在稅收征管工作中存在薄弱環節和征管漏洞,所謂稽查建議制度我認為就是指國稅稽查部門對稽查過程中發現的納稅人在稅收繳納等方面存在缺陷或需要規范的行為。有針對性地進行分析,提出適當的稽查建議,及時傳遞給納稅人或稅政、征管等職能部門,由納稅人或相應職能部門進行整改或落實后,按照固定的程序將整改結果和落實意見反饋給稽查局,從而不斷完善稅收法制和強化稅收征管的制度。
推行責任考核機制,強化制度落實。實行稽查建議制度,對稅務稽查人員無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是要求我們稽查人員在查找問題和提出建議時要堅持尊重事實、公正合法、切合實際、突出重點和注重時效的原則;其次是要求分析問題產生的原因要透徹,要明確指出是主觀原因還是客觀原因,以便為征管部門和納稅人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問題的可行方案,這決定了稅務稽查人員在稽查建議的形成與落實的工作過程中,負有較重大的責任。
為能強化稅務稽查建議制度的落實,我局推出了稽查建議責任追究與工作考評機制。一方面我局結合議案、評案和集體審理等工作制度,采取查評結合方式,不斷完善稽查建議制度。我們稽查局要求定期組織檢查人員對個案的查處情況進行集中匯報,集中討論案件檢點和問題產生的原因;而在案件提交審理后,稽查局更組織案件審理小組人員進行集中審理,除審理定性外,把稽查建議也作為討論的內容,檢查人員根據檢查情況結合集體討論的要點,撰寫稽查建議書,且嚴格要求稽查建議要根據稽查中發現問題的事實、情節和程度等,及時、準確地相應提出的。稽查建議書要求內容明確,用語準確,所提建議要切合實際,具有針對性,并有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然后再報經分管局長、局長審閱后,再由稽查局的名義制發,以嚴保稽查建議質量關。
在確保了稽查建議的質量關的同時,我局還結合自身工作實際逐步規范稽查建議的責任追究和工作考評機制,以此保證稽查建議制度的落實。一是將《稅務稽查建議制度》納入稽查、審理崗位職責,明確規定稽查人員、審理人員提出《稅務稽查建議書》的操作規程,對稽查人員在稅務稽查實施過程中,對應當提出稽查建議而未履行的,或敷衍塞責,草率提交不負責任的建議書的,將嚴格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二是將稽查建議工作列入工作考核與評價,我局要求檢查人員對檢查有問題的案件,必須要有稽查建議,并在結案前完成,堅持將稽查建議的提交情況作為稽查人員工作績效考核內容之一。
推進管查良性互動,發揮制度作用。經過近幾年的實踐、探索,目前我們已初步建立起了適合我局工作實際的、比較系統規范的一套稅務稽查建議工作制度。幾年來,我局在組織開展重點行業專項檢查、重點地區的專項整治和偷、逃、抗、騙稅案件的稽查過程中,對發現的涉稅違法犯罪新動向和因管理漏洞而造成的典型案件,一經結案,都經過認真討論分析,查找原因對策后,先后已向征管部門和納稅人制發稽查建議書43份,僅2009年就制發了20份,從反饋的情況來看,起到了很好的加強稅收管理,預防同類稅收違紀違法行為再現的效果。
我們的實踐證明,稽查建議制度有利于促進稽查成果的轉化與利用,達到促進稽查與征管的良性互動,不斷完善稅收法制和強化稅收征管,保證稅收工作目標的實現的效果。我們通過稽查建議書向征管部門反饋在稽查中發現的征管方面存在的問題和漏洞,征管部門根據我們稽查建議中的問題類型,再有針對性開展納稅評估,查找原因,更自覺加強了管理,特別是對一些共性問題,征管部門可根據稽查建議,有針對性地健全制度,堵塞漏洞,達到了查處一個企業、解剖一個行業、規范多個行業的效果。如2008年,我局對富池地區某銅礦檢查后,發現該礦有采礦工程外包,提供原材料未申報納稅的問題,處理結案后,向富池分局制發了稽查建議,富池分局收到建議后,加強了對該戶的監控,并且對其它礦山企業工程外包的情況進行了清理,督促其它企業按規定申報納稅,起到了以點帶面的促進行業規范管理的效果,真正發揮出了稽查建議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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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征管 新模式 優化
1、稅收征管模式的內涵
稅收征管模式是指稅收征管工作標準化、規范化的管理格局,具體是指稅務部門與納稅人發生征納關系的形式以及由此產生的稅務征管機構設置和職責分工的具體組織形式。稅收征管模式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不是稅收征管工作本身,是在稅收征管過程中對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稅收征管方法、征管手段、征管形式及征管機構等要素進行有機組合而形成的規范形式,并不是征收管理的具體規則。
第二,稅收征管模式不是一成不變的,它必須與同時期的社會經濟基礎、科技發展水平相適應,它需隨著稅收來源、稅收制度、信息化水平和服務理念的改變而變化。
第三,稅收征管模式的目標在于實現潛在稅收與實際稅收差距的最小化。
2、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模式存在的風險
2.1、未完全依法治稅的風險
稅收法定原則決定了稅務機關征稅、納稅人納稅僅應以法律規定為準繩和依據。首先,我國《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這是稅收法定原則的憲法根據。其次《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條規定:“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這一規定是對稅收法定原則的進一步確定。因此,稅收征收管理活動也必須依照法律進行。然而,我國現行稅收征管模式是一個以“稅收收入計劃數”的完成為中心的征管模式,使得“任務治稅” 凌駕于“依法治稅”之上。可以看出,在實踐中稅收征管行為并未完全依照法律進行,納稅人的權利隨時都有受到侵害的可能。
2.2、稅源管理的風險
屬地管理是我國稅源管理的基本原則。屬地管理是一個地區的納稅人完全歸屬于該地區的稅務主管部門管轄,而且所有有關涉稅事宜都歸屬于該地稅務主管部門管理。屬地管理中的稅源管理沒有對稅源進行分類管理,也沒有對行業實行專業化管理,管而不精造成了稅收執法風險。表現在:第一,容易造成漏征漏管現象。第二,征管能力不匹配。第三,造成稅收征管效率低下。
2.3、稽查的風險
稅務稽查作為稅收征管的監督手段,擔當著規范稅收秩序、凈化稅收環境、打擊偷漏稅違法行為的職能,目前稅務稽查存在的風險主要有:第一,選擇案源隨意性較大。第二,確定稽查對象所依托的信息不健全。第三,征收、管理、稽查部門協調配合不暢。第四,稽查后不能有效地執行處罰。這一方面制約了稽查成果的實現,一方面耗費了稽查部門的行政支出。
2.4、信息化的風險
2.4.1、信息化水平不高
我國現行稅務系統的計算機網絡應用水平不高,主要表現在:第一,現行征管手段和業務流程主要是針對傳統的經濟交易方式做出的,忽視了信息化對稅收工作的規范、簡化作用,制約了稅收管理的科學性和合理性。第二,稅收征管的軟件科技含量不高,兼容性較差,不能滿足各個管理層次的需要。第三,數據管理質量不高,忽視原始數據收集的全面性和準確性,缺乏數據及時傳遞和規范存儲的機制,造成數據管理混亂。第四,沒有在全面了解各環節工作的基礎上開發業務軟件,致使辦事環節多、重復勞動多,信息傳輸衰減,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資源的損失和浪費。
2.4.2、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建立
我國稅收“信息割據”現象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在稅務機構內部和外部兩個方面:第一,在國地稅機構內部尚未建立統一的信息平臺。第二,在稅務機關與政府其他相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實現。以致稅務機關難以全面掌握納稅人相關信息,容易造成納稅人逃稅行為的發生。
2.5、納稅服務意識淡薄,征納關系不和諧的風險
在現行征管模式中將納稅服務放在了基礎地位,但在實踐中納稅服務制度還不夠完善。一是沒有樹立起“以納稅人為中心”的服務理念,在要求納稅人“誠信納稅”的同時,稅務機關“誠信征稅”的評價機制并不完善,沒有形成和諧的征納關系。二是納稅服務的形式陳舊。三是在服務過程中缺乏系統性,只重視對納稅人的事中服務,忽視對納稅人的事前和事后服務。
3、我國稅收征管模式的優化
3.1、堅持依法治稅的原則
首先,要提高稅收立法層次,完善稅收實體法和程序法的具體內容。其次,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正確行使稅收執法權。一是要認真落實各項稅收法律、法規。二是要堅持依法征稅,不以“稅收計劃數”為考核目標。三是對納稅人征收、稽查要嚴格依據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有據可查,執法必嚴。
3.2、實行稅源分類分級管理
目前我國的稅收征管主要是屬地化管理,忽略了稅源的分類管理,而要想解決稅收應收盡收的問題,就必須對稅源進行合理分類。我國可以參考美國的做法,結合我國實際,對納稅人按不同類型、行業進行專業化管理。在堅持屬地管理的基礎上,加強稅源的分級分類管理,抓住重點,建立和完善重點稅源監控機制,以做到應收盡收。實行分類分級管理就是根據稅收風險發生的規律和類型,依據納稅人行業地位、規模、跨域經營、稅收貢獻等,對稅源進行科學分類,實施專業化管理。例如,對企業可以根據企業的大小、類型進行不同方式的稅源管理。總之,對企業的稅源管理要做到“抓大、控中、管小”,將稅源管理職責在不同層級、部門和崗位間進行科學分解、合理分工,實行分級管理。
3.3、優化稽查
發達國家95%以上的納稅人都能自覺申報納稅,再加之現代化征管技術手段的普遍應用,致使諸如美國稅務機關將50%的征管力量放在了稅務審計上,加拿大稅務審計人員占到了稅務人員總數的30%。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納稅人納稅意識普遍不強,稅收違法案件時有發生,因此在現行征管模式中更需要突出并加強稅務稽查,以形成稽查的震懾效應。第一,總結人工選案的經驗,建立一套科學、規范的選案體系,以使稅務稽查事半功倍。第二,健全信息網絡,加強征收、管理、稽查部門的信息交流,使信息真實、全面、有效,使選案具有針對性、科學性。第三,在總結、研究新的稽查方法的基礎上,突出稅務審計重點,將稽查力量主要投放在一些大企業和偷漏稅較多的行業上。第四,嚴格處罰措施,改變淺查、輕處的一貫做法,讓納稅人感到申報納稅是一種法律義務,草率和僥幸往往會遭受法律的嚴懲,以保證現行稅收征管模式的運行。第五,加強稅務機關內部審計監督,促使稅務人員執法守法,使稅務稽查健康發展。
4、加強信息化建設
4.1、針對信息化水平不高的問題,一是要加大計算機硬件設施的投入,加強硬件建設;二是要開發適用于征管各環節、各層次的應用軟件,借鑒美國等國家的做法,將計算機技術運用于征管各環節,提高征管效率;三是要強化原始數據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加強對問題的跟蹤、分析和處理,提高問題解決的效率。
4.2、針對信息不共享的問題,可以建設一個國、地稅互相連接的網絡,同時該網絡又如美國、加拿大一般,能與工商、海關、財政、銀行等其他相關部門相互連接,保證各稅務機關真實、完整地獲取各種征管信息。為此,首先可以借鑒美國、加拿大等國家的經驗,對納稅人建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這是依托計算機監控管理的前提。其次,利用網管業務平臺,為納稅人建立檔案,實現數據的集中處理、分析和應用。再次,規定第三方納稅協助義務,以便稅務機關能夠確切掌握納稅人的各類稅務信息,提高稅務機關稅源管理的質量和效率。
5、強化納稅服務體系
為了提高納稅人的納稅遵從度,降低稅收流失的風險,必須強化納稅服務。第一,樹立服務理念。第二,創新服務方式,改進服務手段。一是精簡辦稅程序,實行限時辦理,采取方便納稅人的“一站式”服務辦稅方式;二是推進國稅、地稅聯合辦稅服務制度化,最大限度地方便各類納稅人;三是建立健全上門辦稅、網上辦稅等多元化辦稅服務方式,最大限度地滿足納稅人多樣化的辦稅需求。第三,加強宣傳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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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征管法制制度問題修訂對策
現行《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自2001年和2002年修訂并實施以后,在實際工作中已暴露出一些具體問題,有部分法律法規條文的具體設置問題,也有實際工作中的具體操作問題。
一、現行稅款征收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款征收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欠稅管理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目前,有些納稅人為了逃避追繳欠稅,或在欠稅清繳之前就已經在其他有關部門注銷登記,或采取減資的行為,使得原有企業成為空殼企業,導致國家稅款流失。《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欠稅如何處理只有責令限期繳納稅款、加收滯納金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稅務機關應當在什么時間內采取這些措施卻沒有具體規定。雖然關于逃避追繳欠稅已經明確了法律責任,但前提是“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換言之,如果納稅人不妨礙稅務機關追繳稅款但也不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又不“忍心”對其財產進行執行的情況下,納稅人就可能“千年不賴,萬年不還”,而又不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提前征收”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于稅務機關提前征收的規定只局限于“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情況,這一條件本身就很難把握,因為納稅人申報期未到,很難有證據證明將來可能會發生什么行為。等到稅務機關對其采取保全行為時,納稅人的財產已經轉移一空。也有納稅人可能因為種種原因需要提前繳納的,但又無法律依據。
第三,“延期納稅”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稅收征管法》對延期繳納稅款規定的期限只有3個月,這對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按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能起不到實際作用。現行法律規定延期繳納稅款需經省級稅務機關審批,這一規定存在審批時間長、周轉環節多、省級稅務機關不了解納稅人具體情況等問題。
2.現行稅款征收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加強欠稅管理,建議在新法中明確規定欠繳稅款的納稅人不得減資及減資的處罰措施;注銷稅務登記是其他部門注銷登記的前提;有關部門不能為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轉移或設定他項權利;有關部門未按規定執行的法律責任;在納稅人欠稅一定時間后稅務機關必須進行強制執行,這個時間可以是1個月或2個月。
第二,為使“提前征收”成為切實可行之條款,建議將“提前征收”的前提條件改為“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這一條件可以根據一定的線索判斷,比較容易操作。建議擴大提前征收的范圍,如納稅義務人于法定征收日期前申請離境者,納稅人自愿的,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因其他特殊原因,經納稅義務人申請后稅務機關也可以提前征收。
第三,建議適當延長延期繳納稅款的期限,一年甚至于兩年或三年,具體執行時間由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因為納稅義務人需要有足夠的時間通過經營自救解決實際存在的經營困難,時間較短不足以解決納稅人的實際困難,起不到保護納稅義務人生產經營的作用。由于延期納稅時間延長可能會影響稅款均衡入庫,所以在征管法修訂時也可以規定分期繳納稅款,既可緩解納稅義務人的實際困難,也可以保證稅款均衡入庫。筆者還建議延期納稅的審批權限應由熟悉納稅人情況的縣級稅務機關審批為宜。
二、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問題研究
1.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檢查搜查權的問題。《稅收征管法》沒有賦予稅務人員搜查賬簿、憑證等證物的權力,也沒有規定稅務執法人員取證無能時的解決辦法。而稅務行政案件如果沒有證據證明屬于治安問題或刑事案件又不能移送公安機關處理。實際工作中稅務檢查取證已經成為稅務檢查工作的瓶頸,其結果可能是:一是納稅人隱匿、銷毀證據,使稅務檢查工作無法順利進行,造成國家稅款流失。二是稅務執法人員在明知不可為的情況下違法行政。
第二,關于稅務案件退稅或補稅的問題。如果稅務案件發生時間長,加之稅務檢查的時間也長,那么對納稅人加收的滯納金就有可能比罰款還多,也可能比應補的稅款多。在對稅務案件處罰的同時加收滯納金,就有了雙重處罰之嫌。如果因為對稅法條文規定的理解不同,納稅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爭議而引起復議或行政訴訟,因此而滯納的稅款,也按規定加收滯納金顯失公允。稅法對納稅人多繳稅款的退稅還區分不同情況,有的退有的不退,退稅時有的支付利息,有的還不支付利息。
第三,關于稅務檢查相關概念和稅務檢查過程中強制執行的問題。《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檢查時可以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如果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的一部分,稅務稽查結果的執行是稅務稽查的第四個環節,那么稅務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應當是《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根據此條規定,如果納稅人不存在“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稽查局就無法對被查對象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被查對象也就可以“千年不賴,萬年不還”。但又有人根據《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規定理解:稅務檢查只是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所以《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不適用于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稅務稽查結果的強制執行應當適用《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但這種理解又存在征收管理的條款能否在稅務檢查環節適用的疑義。
2.現行稅務檢查法律制度修訂建議
第一,為解決稅務檢查取證難的實際困難,建議《稅收征管法》適當增加稅務檢查工作中的搜查權力,但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應當對稅務機關的搜查權力嚴格控制,設定必要的限制條件。例如搜查權一般只適用于生產經營場所,如要對生活場所搜查,必須取得司法許可,并在司法人員的監督下進行等。
第二,建議將稅務機關發現的納稅人多繳稅款與納稅人發現的多繳稅款同等看待,在相同的時間內發現的多繳稅款納稅人都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支付相應的利息。對于3年的時間規定,筆者認為可以延長至5年為宜,更有利于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對稅務案件中納稅人不繳、少繳或扣繳義務人已扣而未繳的稅款,按銀行的同期利率加收利息,避免滯納金的處罰嫌疑。
第三,建議《稅收征管法》明確在稽查執行階段可以直接依據稅款征收強制執行的條款行使強制執行的權力。修訂《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的內容,將稅務稽查的第二個環節由“檢查”改為“實施”,或者不明確稅務稽查的內部分工,只是原則性地規定稅務稽查要實行內部分工制約。另外,還建議明確稽查結果強制執行的抵稅財物的范圍是否包括“其他財產”。
三、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問題研究
1.現行稅收法律責任存在的幾個問題
第一,關于稅務行政處罰幅度的問題。現行《稅收征管法》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一般只規定處罰的幅度,稅務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實際工作中各地稅務行政機關具體操作不統一,普遍存在的問題是對納稅人稅收違法行為的處罰比較輕,一般都是按照50%的下限進行稅務行政處罰。這就使得稅務行政處罰的最高標準形同虛設,納稅人的稅收違法成本很低,不利于遏制不法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曾經下文對偷稅行為的處罰做了統一,在該文件中將偷稅行為細化為若干種具體情節,并對各具體情節規定了具體的稅務行政處罰標準。但在實際工作中,卻很少執行這個文件。
第二,關于在實體法中明確違法行為法律責任的問題。現行稅務行政處罰規定基本上是在《稅收征管法》中明確的,實體法中很少有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務行政處罰規定,這使得稅務執法人員在實際工作中難以根據各稅種的具體情況履行稅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權力。
第三,關于“一事不二罰款”的問題。現行《行政處罰法》有“一事不二罰款”的規定,但什么是“一事”卻很難理解。由此也就增加了稅務行政執法的風險,有稅務機關曾因此而敗訴,對納稅人的一些稅務違法行為無法進行有效的遏制。例如,2009年全國稅務稽查考試教材《稅務稽查管理》就有這樣的表述:“納稅人對逾期不改正的稅收違法行為,如果稅務機關先前已對該稅收違法行為進行了罰款,對該逾期不改正行為不得再予罰款”。在實際工作中如此理解的結果就是該“逾期不改正行為”將持續進行下去,也就是說,如果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設置或保管賬簿的,只要稅務機關對其進行過稅務行政處罰,那么違法行為人就可以手持罰款數額為數不多的罰單永遠不再設置或保管賬簿了。很明顯,這種理解不符合《稅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也不是對“一事不二罰款”原則的正確理解。
2.稅收法律責任修訂建議.
第一,建議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中由國務院授權財政部或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稅務行政處罰的具體執行標準。該執行標準應當細化各種稅收違法行為的具體情節,對不同的具體違法行為情節設定處罰標準,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按照相應標準對號入座,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這既方便了基層稅務行政執法人員的實際操作,也使嚴重違法行為得到嚴肅處理,輕者輕罰、重者重罰,充分發揮稅收法律制度對稅收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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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征管環境;系統構建;優化
稅收系統環境是指稅收工作賴以生存的客觀環境,是影響制約國家稅收征管水平的重要因素,同時,理想健全的稅收征管環境也是稅收征管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前提。稅收系統環境是由多種復合因素共同影響的,這些因素在時間和空間上是相互影響制約的,因此,稅收系統是一個動態系統,而科學的征管模式對大幅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則是有力地促進。
一、稅收系統征管環境的不足
1.相關稅收法律不完善,制約稅收征管水平
相關稅收法律的不完善已成為制約我國稅收征管水平的重要因素。制約效果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相關立法技術水平較低,部分法律條文存在著籠統歧義,操作困難的問題。②相關法律級次較低,多數僅僅作為部門法規條例,權威性差,難以形成嚴格的約束效力。③相關穩定性差,不確定性強,經常出現補充性文件不僅破壞了相關法規的權威性與嚴肅性,也給稅收工作造成很多的實際困難。④缺乏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的相關法律,不利于征納關系的改善和稅收征管工作的順利進行。
2.企業財務制度不嚴格,稅收執法力度不夠
盡管我國針對企業財務的相關法律法規相繼出臺,但在仍有部分企業存在財務制度不嚴格的現象,多數問題重點表現在增值稅征管以及出口退稅等環節,同時在其他稅種的征管中也發現多種手段的非法偷逃稅款行為,不同形式的騙稅抗稅案件屢有發生,面對征管環境中出現的問題,稅收執法的力度明顯不夠,如果放任這種現象的繼續,將對我國稅收機制產生長遠的影響,因此,建立嚴密高效的稅收征管機制是十分必要的。
3.稅務稽查機制不完善,稅務稽查力度不夠
在現行的的稅收征管體制中,相關的稽查手段較為落后,經常出現僅僅憑稽查人員的經驗和直覺來確定立案的情況發生,這種立案方式的科學性差,效率低;同時,還會出現處罰不力的現象。雖然相關案件的稽查工作越來越受到重視,但普遍存在處罰力度不足的情況。
4.相關硬件設備不配套,稅務現代化程度低
相關的稅收征管工作的信息化程度較為低,直接影響了稅收征管的效率和水平。由于我國稅收系統環境的硬件水平較低,相關計算機裝備的不足,相關稅收征管系統網絡滯后,不僅降低了稅收系統環境征管水平,也使得其難以適應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實際需要。同時,在稅收系統征管中,還存在高素質的實用軟件開發不足的現象。這主要是又善于雖然各級稅收單位在軟件開發方面投入巨大,但重復開發問題嚴重,導致系統高效,推廣性好的軟件很少。
5.公民納稅認識不充分,自主納稅意識淡薄
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是影響稅收征管效率的重要因素,公民納稅意識的淡薄也是制約我國稅收系統征管環境優化的重要因素。由于相關納稅人的文化素質參差不齊,為納稅宣傳在成了很大的困難,很難深入解說稅收對國家的意義,甚至出現部分的納稅人不能理解領會稅法條文的情況的發生。這也造成了部分納稅人對偷逃稅現象不夠重視的現象發生,還有部分納稅人存在僥幸心理,明知違法仍然偷稅漏稅,導致稅收流失現象十分嚴重。
二、優化稅收系統征管環境的優化措施
1.建立健全稅收相關法律體系建設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稅的重要前提,相關法律必須做到明確稅法主體,也就是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應進行充分的相關調查,明確稅收立法原則,制定完善的基本法率,準確界定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相關法規的解釋以及法律法規所管轄得問題都要用明確的法律條文形式界定并固定下來;增強稅法的剛性,詳細規定相應的實施細則,以適應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需要。
2.提高稅收征管中的現代化程度
簡單來說,就是在稅收系統環境建設中加大計算機網絡應用的力度。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稅收結構已從原來單一結構快速向復雜結構進行轉變。計算機作為能夠迅速處理大量信息的設備,在稅收工作中進行應用已成為必然趨勢。這也要求在稅收的信息系統環境建設中,應開發出簡便高效的稅收征管軟件,并進行全國性推廣,實現自動監控管理和統一規范征管;盡快建成各級計算機網絡系統,實現稅務機關與相關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做到信息的及時提供和反饋,對信息資源進行合理的配置利用,實現稅收監控的適時管理;應注重相關的注意計算機人才培養,提高全行業計算機的應用水平,充分發揮計算機的高效準確的功能。
3.制定規范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隨著相關案件的不斷發生,稅務稽查已經成為各級稅務部門的重要工作。對此,應根據實際情況,準確制定相關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明確稽查工作對象。可借鑒國外的相關經驗方法,有重點地甄別審計稽查對象,嚴厲懲處偷漏稅違法行為。
4.加強稅收服務和主動納稅意識
要建立準確高效的稅收系統環境,首先要建立有針對性的稅收服務體系,在此過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⑴加大對相關違法現象的處罰力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執行,樹立稅法的權威。⑵逐步實現網上行政,方便納稅人多渠道辦理涉稅事項;⑶積極保護納稅人權利,增加政府財政支出的透明度,并建立公開輿論監督機制,確保納稅人的稅款使用決策權,保證其知情權和監督權;⑷積極進行稅法宣傳,建立相關法律法規的咨詢系統,方便納稅人迅速準確了解涉稅事務的相關信息;⑷建立宣傳稅收法規的網站,提供電話查詢系統,利用信息技術向納稅人提供關于稅收的政策法規信息。
三、結束語
概括的說,稅收系統環境就是指企業發展所需的相關稅收條件的總和,在全球經濟復蘇缺乏動力的背景下,我國企業的發展也面臨著十分重大的挑戰,因此,稅收系統環境的構建對企業發展的影響也就十分重要。在當前的經濟環境下,如何構建有利于企業發展的稅收系統環境是廣大稅收工作者之的深刻思考的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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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務稽查;政策取向;執法環境;稽查管理體制
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其目的是通過查處各類稅務違法行為,充分發揮其監督懲處作用,推進依法治稅,促進稅收征管,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稅務稽查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和有序運行。保證了稅收財政職能和經濟調節職能的有效發揮。便于發揮稅收監督職能,促進企業自我完善、自我發展。以確保稅收征管質量,推動稅務機關提高征管工作水平。總之,稅務稽查工作是界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義務、扣繳義務履行程序的有效工具,是完善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體系的信息反饋系統,是促進企業發展,推動稅務機關提高征管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完成稅收任務,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環節,是維護稅法權威、嚴肅稅收法紀、懲處稅收違法犯罪行為、培育良好納稅觀念、實現依法治稅的基礎保證。同時,我國稅務稽查在實際運行中也暴露出不少問題。
一、我國稅務稽查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稅務稽查在稅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未能得到充分體現。
我國現行稅務稽查工作仍停滯于以查增收或以查促收的階段。國家為了應付財政支出的高速增長,將稅收任務指標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下達給稅務機關,稅務部門不得不在完成收入任務上狠下功夫,稅務稽查圍繞收入任務轉的現象大量存在。大量的稽查對象是針對那些易于查出問題的有利可得的企業,而對那些隱蔽較深,有嚴重偷逃稅現象的企業卻沒有進行有效查處。稅務機構分設以后,國、地兩稅機關為了各自的利益,互不聯系,加之納稅人存在繳納稅款時劃分稅種不清、申報資料不全等原因,造成大量重復稽查。此外系統內部征收與稽查為了完成各自任務發生磨擦,出現征收不能及時給稽查提供線索,稽查出來的問題也沒有反饋到征收工作中去的現象。
2.稅務稽查模式的改革不徹底,實施起來不到位。
隨著1997年我國征管體制的全面改革,新的稅務稽查模式也在全國范圍內逐步實施。但是現行稅務稽查模式在實施過程中卻存在著不少的問題,主要體現在:(1)由于稅務稽查職責在范圍上劃分不夠明確,使得上下級稽查機構之間相互爭奪范圍,搶奪稅源,甚至出現兩份稽查通知或處理決定下達同一企業,使得納稅人無所適從。這既造成了納稅人對稅務稽查機關依法行政認識上的誤解,有時又使稽查出來的問題因下達處理決定的不同而擴大化或者縮小化;(2)由于目前稽查的收入型模式和上述問題的存在,導致了稽查不深入,力度不夠大,為收入而稽查,從而出現了對一些違法行為查而不清、決而不剛的現象,執法的嚴肅性、公正性受到極大地削弱;(3)由于多級稽查格局的原因,一個年度內企業接受二級稽查十分普遍,部分企業甚至接受三級稽查,乃至更多級的稅務稽查,從而造成了重復稽查的問題,如果再加上地稅部門的稽查,企業確實不堪重負,生產經營難免不受影響;(4)由于現行稅收征管整體模式中征收、管理與稽查三者之間職責劃分不清,征管也搞稽查、稽查又兼征管,相互混淆,又相互脫節,從而出現稅收工作“盲點”。加之,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在運行過程中,法律仍不夠健全,社會上“拜金主義”等不良影響。目前在稅務系統內部仍存在個別腐化墮落者,他們大肆利用手中的稅收執法權力,以稅謀私,索賄受賄,貪污挪用稅款,亂征濫罰,擅自減免各項稅款,甚至與納稅人內外勾結,代開、虛開、盜賣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給國家經濟建設帶來巨額損失。
3.稅務稽查隊伍的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推行,一部分納稅人思想觀念也發生了變化,“小團體主義”、“個人主義”等不良思想有所滋長。現在一些納稅人逃避稅收的方式十分隱蔽,手段更加多樣化,這就要求稅務稽查人員具備反偷避稅收的能力。但目前稽查人員的業務素質參差不齊,不少青年干部經驗不足,崗位技能差,不能獨擋一面地開展工作。有的稽查人員不會查帳,不善于從帳實上查找蛛絲馬跡,挖掘隱蔽的深層次的問題,做出的稽查決定缺乏實在的內容,給稅務稽查工作帶來了諸多不利影響。
4.稽查工作規程在實施過程中發生扭曲。
稅務稽查工作規程作為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實施稅務稽查工作的規范,是每一個稅務人員在開展工作時必須遵循的行為準則。但是在很多基層征稅機關,他們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稅收任務的目的,人為地對稅務稽查工作規程進行調整,以達到以查增收,以查促收,完成稅收任務的目的,人為地對稅務稽查工作規程進行調整,以達到以查增收,以查促收,完成稅收任務的目的。比如在稽查選案階段,由于稅收收入任務重,稅務機關強調稽查查補收入的責任目標,以致選案不是通過計算機系統科學選案,而是急功近利地瞄準那些經濟運行較好的企業為重點稽查對象,重復稽查同一企業的現象時有發生,經濟情況較差的企業卻很少去查去管。 5.稅務稽查的正常執行受到執法環境的制約。
由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制建設滯后,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不強,加之“拜金主義”、“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仍然存在,從而出現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開展稅務稽查時,經常會受到來自社會各方面的干擾,各種說情接踵而至,更有甚者,部分單位的領導直接給稽查人員施加壓力,致使稽查人員無法正常開展工作,不良社會風氣,嚴重破壞了稅務執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
此外,稅務稽查經費投入不足,裝備落后,交通工具、通訊設備缺乏,直接影響到稅務稽查的進度、深度和廣度。
二、關于我國稅務稽查改革的政策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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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規范稅款征收管理
目前,稅款征收方法主要有查賬征收和核定征收。查賬征收方法是比較科學、合理的征收方法,全面實行查賬征收是稅收征管的最終要求。而核定征收方式雖然在簡化征收程序,降低征收成本具有一定優勢。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的問題也非常突出。一是核定的稅額標準不好把握,如果定高了,加重納稅人負擔,定低了又會導致稅款流失。二是目前稅收定額核定基本上都是稅務人員憑直覺和經驗核定稅收定額,往往帶有濃重的主觀色彩和不確定性,再加上人情關系等因素的存在,造成稅負不公的現象時有發生。從當前實際情況來看,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目前稅務執行查賬征收的納稅人占全部納稅人的比重越來越小,而實行核定征收的納稅人比重則越來越大。這不僅反映出稅務機關在稅款征收上管理偏松,而且不符合當前稅收征管實現精細化管理的要求。第二、核定的稅額普遍偏低,大約有70%以上的納稅人實際營業額都超過了核定額,稅收流失嚴重。第三,納稅人與稅收管理員的矛盾激化。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進一步規范稅款征收的管理,主要可以從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擴大查賬征收的范圍,對測定稅負有據、具備建賬建制條件的業戶,實行強制建賬,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應積極幫助納稅人建賬。二是進一步規范和制訂科學的核定制度和辦法。首先,稅務機關規定統一的標準、統一的方法和統一的程序,并公開核定后的納稅人的定額情況,接受廣大納稅人的監督;其次由稅務專門機構統一按照既定的標準、方法和程序進行定稅,改變由稅務管理員定稅的方法,這樣可以化解納稅人與稅務管理人員的矛盾;再次,可以考慮引入聽證機制,接受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規范稅收核定的各項方法和制度,充分體現民主性、透明性和公開性。最后,雖然實行核定征收力圖實現盡可能的合理,但是,從核定標準上還是應該采取從高不從低的原則。因為如果定的標準低了,不但使國家稅收流失,而且助長了納稅人不主動建賬的風氣。如果偏高一些,納稅人為了降低稅收負擔只好積極建賬,有利于全面實現查賬征收管理;三是嚴格發票管理,在核定征收的基礎上以票計稅,真正起到以票控稅的作用,解決核定征收偏低的問題。
二、加強發票管理
發票管理是稅源管理的重點,也是難點,尤其是普通發票的管理。目前,雖然發票的管理得到了加強,但是存在的問題仍然很多。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納稅人不主動開具發票的現象普遍存在。不開發票是納稅人最普遍的偷稅行為,主觀動因當然是為了達到偷稅的目的,但也有其客觀原因,就是眾多消費者不主動索取發票,即使個別人想索取發票,納稅人也往往采取打折優惠或者贈送的手段誘使納稅人放棄索要發票。由于大多數私人消費者在消費后并不能報銷,只要納稅人給予一定的贈送和打折刺激,消費者為了自身利益自然會放棄索要發票。雖然稅務機關為了激勵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而采取了發票刮獎的方式,但是目前的發票中獎的額度偏低,而且中獎率比較低,還不足以激發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的積極性。二是納稅人借用發票、使用假發票的現象普遍存在,緣于普通消費者不具備鑒別發票真偽的能力,也很少過問獲得的發票是否屬于該納稅人。上述納稅人違法使用發票的行為不僅造成了國家稅收的流失,而且違背了市場公平競爭的原則,擾亂了經濟秩序。加強發票管理主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首先,加大宣傳力度,營造社會化管票護稅氛圍,讓廣大消費者普遍認識到索取發票的重要性。其次,建立發票搖獎機制,提高發票中獎的獎金額,逐步將所有行業發票納入搖獎的范圍,定期開獎,使其具有足夠的吸引力,刺激消費者主動索取發票。再次,實施舉報重獎的手段,打擊使用假發票和借用發票的行為。消費者可以通過12366服務熱線或者稅務機關網站對所持有的發票進行認證和登記,一方面是為了搖獎的需要,同時可以對假發票和借用發票進行舉報,一舉兩得。最后,擴大稅控收款機的使用范圍,要求具有一定規模和固定經營場所的納稅人,都按規定安裝稅控收款機。
三、進一步完善納稅評估工作
對企業進行納稅評估是強化稅源管理,提高稅收征收效率的有效途徑,也是實現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重要內容。納稅評估是一種現代化的稅收征管手段,對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來說也是具有挑戰性的工作。一是要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建立科學的稅收評估的模型和評估指標體系,二是要做好納稅評估所需要的所有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這項工作是納稅評估工作中最重要、最復雜的工作,它直接決定了納稅評估結果的準確性和合理性。由于稅收管理員承擔著納稅評估和收集納稅評估所需資料的職責,因此,要加強稅收管理員的業務培訓工作,確保其所收集的資料的準確性和及時性。三是納稅評估要體現動態管理的方針,不能只停留在靜態的數據分析,要適時更新和調整,稅收管理員對評估后的納稅人應進行事后跟蹤管理,掌握動態信息。
四、加大稅務稽查的威懾力
近些年,稅務機關的稅務稽查已經由收入型稽查轉變為打擊型稽查,有力地打擊了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但是打擊型的稅務稽查主要還是屬于“事后打擊”的形式。一個不爭的事實是,雖然每年稅務機關都要進行稅務稽查,而且一旦發現問題都要給予一定的處罰,但是每年的稅收違法案件卻有增無減,究其原因,主要還是稅務稽查的威懾力不夠強大。而削弱稅務稽查威懾力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稅務稽查的效果和質量不高。由于納稅戶越來越多,稽查人手不夠,一個稽查小組日常稽查往往只由兩個人組成,很難保證稽查結果,給納稅人以僥幸心理。另外由于稽查小組只有兩個人,也容易出現人情稽查、關系稽查等情況。二是處罰力度不夠,稅務稽查時發現問題,往往只要求納稅人補稅或給予一定的罰款就了事,以罰代刑的情況時有發生。三是社會輿論壓力小。社會公眾對稅收違法行為漠不關心,納稅人對稅收違法行為不以為恥,反以為榮。
因此,在新時期,稅收稽查要向威懾型稽查轉變,充分發揮稅務稽查的威懾作用,變“事后打擊”為“事前威懾”。首先,建立日常抽查制度。集中稅務稽查力量,多派人手,對所抽查的對象進行重點稽查,一定要查深查透,一查到底,既可以保證稽查的高質量,又可以杜絕人情稽查、關系稽查現象的發生。其次,加大處罰力度,嚴格依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罰,涉及刑事犯罪的一定要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最后加強社會監督威懾作用,將稅收違法案件通過各種新聞媒體進行曝光,擴大社會影響力,營造對稅收違法行為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社會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