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管體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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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中圖分類號:F810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096(2013)03-0010-05
我國稅收征管改革是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發生變化的。這個變化過程由計劃經濟到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再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大循環系統中發揮其職能和作用。共和國成立之初和以后相當長的時間內,我國在稅收征管方面實行過多種征管制度安排和征收方式。在新形勢下,為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稅收征管改革的需要,應對之進行較為深刻的變革和創新,才能更好地發揮稅收的職能作用,指導稅收的征管工作。
一、我國稅收征管制度與模式的確立與嬗變
一般來說,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辦事的規程或行動準則”。[1]稅收征管制度包含著社會各階層特別是征納雙方應共同遵循的稅收征管方面的法律、法規、法令、政策等涉稅規程和行動準則。而模式“一般指可以作為范本、模本、變本的式樣。……是研究自然現象或社會現象的理論圖式和解釋方案……”。[1]稅收征管模式是把解決征管問題的方法總結歸納到理論圖式和解釋方案,即是征管模式。我國稅收征管改革,除離不開其經濟發展水平、財政管理體制、稅收制度、征管對象的選擇等外,更與稅收征管制度與模式密不可分。凡是范圍和規模較大的稅收征管改革,都直接或間接滲透著稅收征管制度的調整與完善、稅收征管模式嬗變與梳理的過程。
1建國初期的稅收征管制度
改革開放之前,我國一直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為了恢復國民經濟、穩定金融物價、平衡財政收支,國家采取統一稅政,對稅收實行統一管理,建立高度集中的稅收管理體制。1950年公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明確規定全國統一征收的14種稅,其管理權都集中在中央。這種高度集中的稅收管理權限是當時特殊歷史條件下所必須的,對建國初期國民經濟的恢復與發展,起到了較好的作用。之后,由于受“”和“”的影響,處于“放權”與“集權”的游離不定之中。當時,為了適應統一財政體制和稅收管理體制,在稅收征收模式上,對納稅人特別是國有企業推行“專管員進廠,各項稅收專管,征管查集于一身”的征管模式,稅收管理的主要目標是適應當時的國家政策的需要。比如在20世紀50年代初期,對私有經濟和公有經濟就采取“寬嚴不同,繁簡不同”的措施,減少公有制企業的繳稅程序,對私有企業也按照其實行社會主義改造的態度,采取了不同的稅收管理辦法。由于當時的稅收制度與稅收政策雖有所調整,但一般來說仍比較單一,稅收的主要課征客體是占公有制絕大部分的國營企業,由于國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受中央政府調控,采取統收統支,企業少繳稅的情況也比較少。由此可見,稅收制度單一,征收對象范圍較窄,而且偷、逃、抗、騙稅現象較少,稅收管理的任務側重于“征”和“管”,相比較來稅,稅務稽查的工作量和征管要求較少,“專管員進廠,各稅歸口管理,信息不對稱、征管查集于一身”,存在專管員“一言九鼎”、權力較大的弊端[1]。
上述稅收征管制度雖然在推行時,有力推動了經濟社會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穩定增長,但是,20世紀50年代的稅收管理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問題:稅收征管模式變化缺乏“頂層設計”,使征納雙方對新的征管形勢很難適應;科學化、規范化程度及征管質量也難以提升;稅收管理機制不能走出“重征管、輕稽查”的傳統方式;稅收專管員直接開票的稅款征收方式,也不利于提高納稅人自覺納稅的意識和合法的稅收權益的保護,使稅收征管中的權利義務關系處于“不合理”狀態,同時也弱化了稅務干部人員配置,淡化了稅務稽查工作職能,使稅務機關主要業務部門之間出現工作效率低下的非均衡現象[2]。
2改革開放后的稅收征管制度與模式
改革開放后,我國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實行有計劃的商品經濟,對當時的稅收征管模式進行反思并推動其改革。20世紀80年代初,先后實行了二步“利改稅”,實行新的工商稅制,稅收收入在中央政府財政收入中的比重穩定增長,納稅人與政府的稅收分配關系也逐步規范。但是,納稅人偷、逃、抗、騙稅現象卻增長較快,如果采取以前“專管員進廠”的模式明顯不能符合新形勢下的稅源變化,創新稅收征管模式已是大勢所趨。在一些地方試點后,提出了“征收、管理、檢查三分離”或“征管、檢查兩分離”的管理方式[3],逐漸形成了既相互制約又相互聯系的稅收征管新體制,解決了傳統征管體制暴露出的不利于經濟發展和中央財政收入增長的問題,為隨之而來的稅收管理變革奠定了基礎。20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又確立了“申報、、稽查”三位一體的征管模式。旨在放棄稅管員戶管制度,把納稅人申報納稅、中介機構的稅務和稅務機關的稽查管理有機結合,形成一個相互補充、相互制約的整體[4]。
20世紀90年代中期,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與發展,我國稅收征管改革實行了“建立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征管模式”。在2003年,為適應當時征管改革的需要,針對征管工作中存在的“疏于管理、淡化責任”問題,突出了“強化管理”的內涵,實施了“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5]的征管模式。這就是現行的“34字”征管模式。
3對我國稅收征管模式的評介
從現行征管模式實施的實際情況看,與以往的稅收征管制度和模式相比,“34字”征管模式的內容有以下不同。
(1)提出了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稅的法定義務。在傳統的稅收征管改革實施過程中,一般由稅務干部上門征收稅款,對一些單位尤其是重點納稅大戶,都有專管員負責直接管理。“34字”模式取消了專管員戶管制度,規定納稅人按照稅法要求,自行或委托中介機構申報納稅。其初衷是要劃清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逐步提高納稅人按期申報的納稅觀念。與此相適應,全國各地逐漸形成了稅務組織體系,稅務機構和從業人員發展迅速[6]。
(2)確立了為納稅人服務的現代治稅理念。在稅收征管模式中,突出建立服務型政府或機關是與時俱進的理念。作為稅務部門除了國家公布的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外,還要及時稅收行政規章和稅收其他規范性文件,要持續地宣傳、輔導和答疑納稅人提出的有關涉稅審批、辦稅流程和稅收優惠政策等方面的涉稅信息和問題,按照集中、實用、方便納稅的原則為納稅人提供高效的辦稅服務場所,充分發揮實體辦稅服務廳和網絡辦稅服務廳各自的作用,使登記、申報、繳納稅款、咨詢、發票管理和復議訴訟等涉稅事項可以集中辦結,不斷地為納稅人提供有效的、有針對性的服務。
(3)運用稅收信息技術,逐步提高稅收征管效率。為適應征管改革的要求,總局組織設計開發金稅一期、二期工程,現正在試點運行和開發金稅三期工程。就征管模式提出的“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以建立一個全國范圍內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計算機稽核系統,達到充分遏止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目的,杜絕增值稅的流失,有效保障現行增值稅制度。同時,各級稅務機關都自行開發、使用一些稅收征管軟件,進一步防止稅收流失,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
(4)利用人機結合的稅務稽查資源,持續加強稅務稽查力度。原有的稅收征管工作存在著重征收、輕稽查的做法,在稅務機關組織內部形成了強征收、弱稽查的格局。現行征管模式強化了稽查功能。各地稅務機關利用人機結合的稅務稽查力量,為稅務稽查工作配備了素質更高的人員和優良的辦公環境以及辦案設備。在稅務稽查部門內部,按照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等環節設置職能,按崗位分工協作、相互制約的有機整體,逐步實施和完善稽查工作責任制、雙查制和稽查錯案責任追究制等各項制度,稅務稽查工作力度不斷增強。
(5)突出從源頭治稅,強化管理職能。為對原“30字”征管模式進行糾偏,凸顯從源頭緊抓稅源,提出強化管理的工作內容。“強化管理”的初衷是為彌補原“30字”征管模式的不足而提出來的。因為原模式只強調“征收”與“稽查”,缺少“管理”的相關內容。新模式的提出,不僅僅是補充了原模式的不足,更重要的是發展和完善了新形勢下稅收管理的基本內涵。既是對稅收管理方面的總要求,貫穿于稅收管理工作的各個環節,也是從征管查分工合作的基礎上闡述的。稅收征管要實現科學化、精細化的戰略思路逐步形成。
二、對我國稅收征管模式實施效果不佳的理性分析
我們對稅收征管模式是一個由淺入深、逐步認識和理解消化的過程。如實行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發揮稅務的作用、重視稅務稽查工作等。但是,這個模式實施狀況受到多方面的限制,直接對提升稅收征管質量和征管效率產生影響,最終表現出來的效果遠遠沒有實現所希望達到的目標。
1“34字”征管模式未能明確體現納稅人自主申報的主體地位
“34字”征管模式只是單方面強調“自行”,而不是“自主”,沒有完全體現稅收上的“主人翁”地位,即納稅人在納稅申報上的“當家作主”地位。在稅務機關任務緊、工作量大、管戶多且納稅人不及時申報的情況下,由于存在著對稅務干部準期申報率的內部考核,往往有替納稅人申報之嫌疑;未能明確促進稅法遵從的根本目標,過于強調完成稅收收入任務目標;未能整體體現信息化對征管的支撐作用,各自開發自己的外掛征管軟件,信息化的利用效率大打折扣,而且也增加了征納雙方的稅收成本。
2“集中征收”未能明確強調依法征收
“集中征收”原意是指辦公場所(主要指辦稅廳)的集中,是特指場所和管理事項的集中。隨著信息化發展,電子申報和繳稅的普及,場所集中的概念已經淡化 。此外,“集中征收”是納稅人自行繳納還是稅務機關上門征收?這里的 “征收”是大概念還是小概念等,存在著模糊認識。我們認為,就其實質來說,這里的“征收”是征管程序中的具體概念,不是稅收征收的大概念。而在國際上,具體征管程序中的征收一般是特指經評估和稽查后的強制征收。在操作上,在確定了“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的征管模式后,在具體的征管過程中,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的稅款占整個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的絕大多數份額。在新型的征納關系和信息化條件下,以稅務機關為主體的征收概念發生實質性的轉移。現征管模式中將納稅人自主繳納的行為定義為征收,本身與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的提法存在矛盾。因此,不得不說該提法仍保留了以稅務機關為主的管理理念的痕跡。
3“重點稽查”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問題
“重點稽查”旨在集中征收后,稅務機關主要任務是實施稅務稽查,并規定稽查人員要達到一線人員的一定比率(或40%)及以上[7]。但經過十幾年的征管實踐,這一要求不僅未能實現,而且暴露出一些諸如國地稅重復稽查、大征管中的評估與稽查如何銜接與定位等問題。總之,稅務稽查的威懾力還未充分發揮。
4體現“強化管理”的兩項主要措施也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稅收管理員“一人管多戶、各稅統管”的屬地化管戶制度已不能適應納稅群體日益增長、經營方式日漸復雜的需要,尤其是難以對跨國、跨地區經營的大企業集團管理到位。稅收管理員過多地承擔了大量事務性工作,真正用于評估等稅源管理方面的時間、精力有限。此外,由于管理員長期固定管戶,也不利于從機制上消除“吃拿卡要報”的現象。二是對納稅評估定位不夠準確、程序不夠規范,至今也沒有在全國范圍內實施納稅評估工作規程之內容的評估規范性要求,仍然是難以突破“摸著石頭過河”的傳統思維和做法,未能有效發揮引導和促進稅法遵從的作用。
三、積極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征管體系
針對多年來圍繞稅收征管模式爭論不休的實際情況,有必要進行反思。如果新的稅收征管思路仍然沿襲著傳統的思維定式而沒有實行“頂層設計”;如果沒有把稅收征管系統看成是一個有機整體,仍片面追求用多少字推行稅收征管工作的做法是不可取的。一般認為,體系是指若干有關事物互相聯系互相制約而而構成的一個整體[1]。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稅收征管體系就是要厘清新形勢下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確立現代化稅收征管體系的目標和基本內容,把稅收征管視為一個系統工程不斷完善。
1新形勢下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必要性
近年來,適應形勢發展變化,稅務系統“自上而下”大力推行稅收專業化、信息化管理,開展稅源專業化管理試點和信息管稅工程建設。各級稅務機關“自下而上”積極探索,大膽實踐,實施了一系列加強管理的新方法、新舉措,稅收工作面臨新的形勢,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成為一項重大而緊迫的任務。
(1)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客觀要求。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呈現出新的階段性特征,對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提出新的要求。逐步形成有利于促進科學發展和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稅收征管體系建設,適應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要求,形成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的主體地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在稅收方面的體現就是構建新型的和諧的稅收征納關系,使稅收征管改革融入加強社會管理和創新之中。面對經濟社會發展提出的新要求,必須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促進稅收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為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服務。
(2)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是適應稅源狀況深刻變化的迫切需要。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對稅源狀況產生了重大影響。稅源狀況的深刻變化集中反映是納稅人的數量急劇增長。據統計,截止2012年第一季度,全國稅務登記的納稅人3 353萬戶,全國稅收管理員277萬人,人均管戶數量在100戶以上,沿海發達地區甚至達到人均1 000戶以上[8],跨地區、跨行業的大型企業集團相繼涌現。納稅人的經營方式、經營業務不斷調整、日益復雜,納稅人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不斷增強,涉稅訴求多樣化、服務需求個性化的趨勢日漸明顯。這些都給稅收征管工作理念、管理方式、資源配置等帶來深刻影響。
(3)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是順應現代信息革命發展潮流的必然選擇。當前,新一輪信息技術革命方興未艾,為我國依托現代技術手段加強稅收征管提供了重要機遇,也對稅收征管工作提出更加嚴峻的挑戰。企業經營和管理的電子化、智能化趨勢日益明顯,規模龐大、交易復雜的電子商務飛速發展,使稅收征管的復雜性越來越強。雖然近些年來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取得明顯進展,但信息管稅水平不高,現有信息沒有得到充分利用,第三方信息來源渠道還不通暢,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狀況日益加劇。
(4)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是推進我國稅收管理國際化的必由之路。稅收征管是稅收國際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我國與世界經濟已經成為密不可分的有機整體,“引進來”和“走出去”企業數量不斷增加,稅源國際化趨勢日益明顯,跨境稅源管理成為新課題。
2確立稅收征管體系的目標
確立現代化稅收征管體系的目標是全面提高稅收征管的質量和效率,具體來說就是要提高稅法遵從度和納稅人滿意度,降低稅收流失率和征納成本 2012年7月,全國稅務系統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工作會議在安徽合肥召開,會議提交并討論了《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
(1)提高稅法遵從度。提高稅法遵從度是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共同的責任和義務。稅務機關率先遵從稅法,依法行使國家賦予的稅收管理權力,促使稅法得到公正執行;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提高自主申報納稅的質量。通過提高稅法遵從度,既要減少納稅人的稅法遵從風險,也要減少稅務機關的執法風險和廉政風險。
(2)提高納稅人滿意度。稅務機關通過優質服務、規范管理,切實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營造公平競爭的稅收環境,樹立稅務部門良好的社會形象,增進納稅人對稅收工作的理解、支持和滿意,提高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服務與管理行為的認可程度。
(3)降低稅收流失率。縮小稅收實征數和法定應征數之間的差距,提高稅收征收率,確保稅收收入隨著經濟發展實現平穩較快增長,體現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遵從稅法的程度,同時也反映稅務機關服務和管理的水平。
(4)降低征納成本。降低納稅人的遵從成本和稅務機關的征收成本。在征管工作中,落實“兩個減負”,即減輕納稅人的辦稅負擔和基層人員額外的工作負擔,并提高稅務行政效率。
3規范稅收征管體系的基本內容
在稅收征管目標確立后,針對現征管模式存在的不足,結合征管實際情況,應加強稅收征管體系基本內容建設。
(1)進一步明晰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按照市場經濟發展中“經濟人”的要求,清晰界定征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確定相應的法律責任,確立稅收征納雙方法律地位的平等,使遵從稅法既是對納稅人義務履行的要求,也是對稅務機關義務履行的要求,在此基礎上進行征管制度設計,開展征管活動。真正把納稅人看做為市場經濟的主體,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負有依法履行自主申報納稅的義務,享有稅務部門提供公共服務的權利。稅務部門的主要職責是依法征稅,不能從事“保姆”式管理,更不能“越俎代庖”,而應通過建立稅收征管程序,做好服務和管理工作。
(2)強化稅收風險管理。把風險管理貫穿于稅收征管的全過程,不是獨立強調“集中征收”或是“重點稽查”,而是實行稅收風險分析監控,依托信息技術平臺,通過對涉稅信息進行分析比對,識別可能存在稅收流失風險的納稅人,進行風險等級排序后推送到相關部門進行應對,并對應對結果進行管理和評價。對稅收風險不同的納稅人可采取風險提示、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和稅務稽查等應對手段,識別和消除納稅人的稅收風險,有效防范和避免稅收流失。
(3)大力推行稅收專業化管理。對納稅人進行科學分類,對稅務機關和稅務干部的管理權限、職責進行合理分工,對管理資源進行優化配置,提高稅收管理的集約化水平。“34字”征管模式強調的“強化管理”更多關注的是“源頭”管理和屬地管理,而對征管流程中易出現的稅收“跑、冒、滴、漏”沒有從專業化管理的視角加以足夠重視,因而應加強分類分級管理。分類管理是在按納稅人規模、行業,反避稅、出口退稅等特定業務的基礎上,對不同風險等級的納稅人按照納稅服務、稅收分析、評估與稽查等涉稅事項實行管理;分級管理是將管理職責在不同層級、部門和崗位間進行科學分解、合理調配,并相應設置專業化的機構,配備專業化管理人員。
(4)進一步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稅收信息化是利用信息技術的先進生產力改進稅收工作,實現稅收管理的現代化[9]。在稅收征管改革的過程中,應統一規劃,克服各自為政、條塊分割的“信息孤島”,發揮信息技術的整體優勢,即準確把握信息革命發展趨勢,充分應用信息技術科學發展成果,大力推進稅收管理信息化建設,為稅收征管提供有力依托,解決征納雙方信息不對稱問題,促進提高稅收征管水平,不斷提升稅收征管效能。此外,充分發揮信息化的業務引領作用,堅持征管業務與技術的協調發展,推動稅收征管與時俱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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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但是,隨著征管改革的不斷深入,一些新的矛盾日益顯現,相當多的實際問題羈拌著改革的進程。在此,筆者就現行稅收征管模式存在的問題及如何通過進一步深化改革解決這些問題作一點粗淺探討。
一、新的征管模式運行過程中遇到的一些突出問題
對照國家稅務總局“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新稅收征管模式要求,通過幾年來的工作實踐,筆者認為,現行征管運行機制主要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納稅申報管理上的問題
建立納稅人“自核自繳”的申報制度是新的征管運行機制最重要的基礎,也是深化征管改革的核心內容。目前納稅申報上存在的主要問題集中表現在:一是納稅申報質量不高。由于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以及業務技能方面有一定差異,出現了納稅申報不真實的問題,突出反映在零申報、負申報現象增多等;二是內部納稅申報制度不盡完善,手續繁雜,環節較多,對納稅人監控不力。
(二)稅務稽查的地位與作用問題
新的征管模式賦予稅務稽查十分重要的職能,并強調了其“重中之重”的地位,但在實際運做中,受多種因素的制約與影響,稽查工作“重中之重”的地位與作用并沒有充分體現:一是稽查力量相對不足,財力投入較少,稽查手段和裝備有待改善。二是實際工作中“重征收、輕稽查”的觀念仍然存在,稅務稽查的職能不夠明確。只重視了稅務稽查對納稅行為的監督檢查職能,而忽視了其對執法行為監督制約和對行政行為監督檢查的職能。三是稅務稽查操作規范還不盡完善,稽查工作缺乏應有的深度和力度。目前按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實施稅務稽查,在實際操作中還不夠規范,某些環節(如稽查選案)的可操作性和科學性亟待提高,各環節的有序銜接制度要進一步健全,選案的隨意性,檢查的不規范性,審理依據的不確切性,執行的不徹底性等問題還比較普遍,影響了稽查整體效能的發揮。
(三)計算機開發應用上的問題
新的征管模式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即稅收收征管要以信息化建設為基礎,逐步實現稅收征管的現代化。所謂現代化征管,計算機的開發應用是很重要的一個方面。但從當前情況看,稅務部門在計算機開發應用上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計算機的配置與征管過程全方位的應用滯后。計算機的開發應用難以滿足管事制實施后征管工作的要求,硬件的投入與軟件的開發反差較大,成為深化征管改革的瓶頸。二是計算機的功能和作用沒有充分發揮,應用效率不高。只注重了計算機的核算功能,計算機對征收管理全過程實施監控的功能沒有體現。另外,利用計算機提供的稅收數據、信息進行綜合分析,為制定政策和科學決策提供參考的作用也沒有發揮,技術浪費較大。三是內部計算機管理制度不夠健全,計算機綜合應用水平較低,部分干部的計算機水平較差,也制約了稅收征管現代化步伐的加快。
(四)為納稅人服務上存在的問題
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建設全方位的為納稅人服務體系。要使納稅人依法申報納稅,離不開良好的稅收專業服務。但目前,這一服務體系并未完全建立起來:一是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還需進一步理順,雙方平等的主體地位沒有得到真正體現,稅務干部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還需進一步增強;二是稅收宣傳手段單一,社會效果不明顯,需要探索更加符合納稅人需求的、更有效的稅收宣傳途徑和辦法。三是管事制實施后,納稅人辦稅環節多、手續繁等問題沒有根本解決,稅務部門內部各項辦稅程序、操作規程要進一步簡化、規范、完善,真正把“文明辦稅,優質服務”的落腳點體現在方便納稅人、服務納稅人上。
(五)征管基礎管理上存在的問題
稅收征管是深化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礎工作,但目前征管基礎管理仍相對簿弱。主要表現在:一是稅源控管上缺乏有效手段,管事制實施后,由于缺少了專管員,信息來源途徑、稅源變動情況、經濟稅源調查、重點稅源戶管理、漏管戶的監控等問題成為管理上的難點。二是內部各項征管制度、征管程序和操作規程還不盡完善,各環節之間的銜接協調還不夠緊密合拍。如部分崗位出現人少事多的現象,影響了征管效率與質量。三是征管資料管理不夠規范、實用。近年來,在征管資料的建立與完善方面,各級稅務部門投入了大量精力,推廣了檔案化管理,檔案資料從賬、表、單、冊越來越齊全,程序、系統也越來越繁雜,但實際工作中資料的利用率卻很低,實用性也不強,不僅浪費了大量人力、物力,也使納稅人應接不暇,這與“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用現代化技術手段簡化和減輕手工勞作、寓服務于征管的目的相悖。
二、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幾點思考
針對上述征管改革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筆者認為,當前深化稅收征管改革,關鍵要在“轉變觀念,優化要素,強化職能,夯實基礎,搞好配套”等五個方面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以求取得新的突破。
(一)轉變觀念,深化對征管改革的認識
轉變觀念、提高認識是深化征管改革的前提。從當前情況看,要突出強化以下四種觀念:一是要強化改革觀念。充分認識深化征管改革對提高稅收管理水平、防止稅款流失、堵塞稅收漏洞、增加稅收收入的重要作用,消除對深化征管改革的等待觀望思想、畏難發愁情緒,進一步提高推進和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二是要強化依法治稅觀念。改變傳統的保姆式的管理方式,按新的征管模式履行職責,按章辦事,依法征收,體現執法公正。三是要強化服務觀念。增強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深化納稅人對征管改革的理解,積極爭取社會各界對改革的配合的支持。四是要強化全局觀念。自覺服從、服務于改革。
(二)優化要素,為深化改革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優化征管要素,即優化納稅主體、征收主體和服務主體,其實質就是健全稅收服務體系,為征管改革的全面深化創造良好的內外環境。一是積極改進稅收宣傳的途徑和辦法,優化納稅主體。建立服務體系的重要內容除設立辦稅服務場所外,還要建立稅法公告制度,確保納稅人及時、準確地了解稅收信息。因此當前加強和改進稅收宣傳,關鍵要健全和延伸稅收公告制度,為納稅人提供現行有效的稅法信息、納稅指南,對政策法規的變動、變更及時公告,促進納稅意識的提高。可采取在辦稅服務廳設立“稅法咨詢窗口”、開通公開咨詢電話、建立定期信息會制度等形式,傳達輔導稅收政策,以暢通納稅人了解稅法的渠道,引導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二是深化“文明辦稅,優質服務”活動,優化征稅主體,明確服務主體。稅務部門征稅的對象是納稅人,服務對象也是納稅人。要在強化稅務人員的服務觀念和服務意識的同時,重點簡化辦稅手續、環節,建立科學、規范的辦稅程序,養成文明、熱情的辦稅行為,營造良好有序的辦稅環境。通過快捷、準確、規范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申報、稅款征收和稅務事宜辦理等服務工作,加深征納之間的業務交流和情感交流,增強納稅人對稅務部門的認同感和信任感。另一方面,要適應改革需要,下大力氣提高稅務干部素質,突出稽核查帳技能、計算機應用能力、稅收會計知識等方面的內容培訓,提高稅務干部的實際工作能力。
(三)強化職能,確保稅收收入的穩步增長
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最終目的,是要增強稅收聚財職能和監控能力,確保國家財政收入。衡量征管改革的成敗得失,也主要以能否有效地組織稅收收入為標準。因此要以新的征管模式為依托,不斷強化稅收聚財職能,確保稅收收入的穩步增長。
1、鞏固和完善納稅申報管理機制,確保稅款及時足額入庫。一是要完善納稅申報管理制度。簡化申報手續,建立科學、簡便的申報程序。歸并統一申報表格式,設計簡便易行、填寫方便的申報表,方便納稅人。二是對外強化申報制約機制。試行分類管理的申報管理辦法,把納稅人按申報情況分為A、B、C三類,與日常稅務稽查工作相結合,對財務制度不健全、納稅申報不正常的納稅人,加強日常檢查,加大處罰力度,促其盡快走上正軌。同時,強化“以票管稅”,對不能按期申報的納稅人嚴格發票使用控管。三是提高申報準確性。加強對零申報、負申報等異常申報現象的稽查,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堵塞稅收流失漏洞,四是積極推行電話申報、郵寄申報、遠程電子申報等多元化申報手段,方便納稅人,提高申報質量和效率。
2、建立嚴密科學的稅務稽查體系,突出稽查的地位和作用,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稅務稽查是組織收入的重要保證,也是建立新的征管運行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是根據“選案、檢查、審理、執行”四個環節健全稽查工作制度,規范稽查行為,提高稽查工作的科學性和規范性。二是堅持分類稽查制度,提高稽查的針對性。按重點稽查、日常稽查(調帳稽查和實地稽查)、專案稽查等方式實施稅務稽查,加大申報稽核力度,增加調帳稽查的比例。三是科學地考核稽查工作,提高稽查工作成效。在考核查補收入的基礎上,增加一些更加科學合理的質量指標的考核,如人機選案的準確率、重大稅收違法行為的立案率、案件審理的規范率、稅收違法行為處理的準確率、重大案件結案率等等,促進稽查工作整體水平的提高。四是繼續充實稽查力量,改善稽查手段。充實稽查人員,并在財力上向稅務稽查作必要的傾斜,盡快實現以計算機手段為基礎,以快速便捷的交通、通信手段為支撐的稅務稽查手段的現代化。
3、適應征管改革的新形勢,積極探索新的稅收計劃管理辦法。在稅收計劃的編制中,應堅持“從經濟到稅收”的原則,充分考慮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和國內生產總值增長比例,逐步淡化計劃,使組織收入與經濟增長相適應,力求改變以往那種基數加增長比例、按支出來定計劃的做法,使稅收計劃管理更趨科學合理。
(四)夯實基礎,不斷提高稅收征管水平和效率
夯實征管基礎工作,是提高征管質量的基礎,也是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重要內容。
1、以強化監控為重點,盡快建立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征管體系。計算機的開發與應用是深化改革的先行條件。在計算機的開發與應用上,要堅持做到正確處理硬件投資與軟件開發以及開發與使用的關系。一是要根據新機制的要求,加強計算機軟件開發,確保統一、共享、正確的稅收征管軟件的正常運作。二是要突出監控重點,積極運用計算機對稅收管理的全過程實施有效的監控,真正體現計算機網絡在新的征管運行機制中的依托作用,把計算機全方位應用到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催報催繳、發票管理、會統核算、數據分析、稅務稽查、稅政管理、綜合查詢等稅收征管工作的各個環節上,并依托計算機對其進行全程監控管理,體現計算機網絡的運行實效。三是要健全計算機軟、硬件管理制度,加快實現計算機聯網和信息共享,提高計算機綜合利用效率。
2、加強征管基礎管理。內部進一步健全各項征管制度,規范征、管、查業務流程、工作程序和銜接、協調制度,提高征管各環節的整體效能,形成以效率為中心,網絡為依托,稽查為重點,各環節相互協調、相互制約和促進的現代稅收征管體系。對外健全協稅護稅網絡和制度,調動一切社會積極因素,加強對漏管戶和重點稅源戶的管理,有效地控管稅源。
3、規范征管資料管理,提高征管資料的利用效率。當前要在征管資料檔案化管理的基礎上,重點把工作轉移到對檔案資料的簡化、規范、提高利用效率上,可按照“按崗收集,按類整理,按期歸檔”的原則,以計算機管理為主,部分手工為輔,減輕手工勞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搞好配套,為深化征管改革提供保障
適應新的征管模式的要求,要繼續深化兩項配套改革:
1、深化機構改革,建立較為科學、合理的征管機構體系。以“精簡、效能”為原則,調整和理順機構。要按照管理服務、征收監控、稅務稽查、政策法規四個系列科學設置機構、崗位。在此基礎上,健全部門間的工作銜接制度,明確職責,嚴格執行管理程序,使征收管理各項工作有效開展。
篇3
[關鍵詞]稅收征管法;刑法;銜接;競合
[DOI]1013939/jcnkizgsc201607104
稅收征管法是規定稅收實體法中確定的權利義務履行程序的法律規范,也是稅法的一部分,在保障我國經濟健康發展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刑法作為我國關于犯罪及刑法的法律規章制度,是國家法律的一部分。二者之間既相互獨立,又互相影響,加強對二者之間銜接問題的研究具有現實意義。
1二者之間的關系
一方面,共性角度。固然,《征管法》與《刑法》從不同角度約束和規范人們的社會行為,但是二者之間的聯系密不可分。首先,調整對象方面,后者對于危害稅收征管罪做出了具體的、明確的規定,而相關內容在前者內容中也有所體現,無論是界定還是法律責任上都有所明確。其次,針對稅收犯罪的刑罰。雖然,就體系及內容層面而言,稅法中有所涉及,而就解釋與執行層面而言,更多的是根據后者實現對稅收犯罪的刑罰。[1]最后,具有強制性。就某種程度而言,二者作為部門法,都具有一定的強制性,為法律執行提供充分的保證。
另一方面,區別角度。首先,對象差別性,分屬于不同的法律部門,前者主要是針對稅收義務及權利的調整;后者是規定什么行為是犯罪及懲罰措施的法律制度;其次,性質差別性,前者具有義務性,而后者更多地傾向于禁止性、強制性方面,其主要目標是明確犯罪行為后,并對犯罪者進行懲罰;最后,負責形式差別性,前者承擔的法律責任具有多重性,而后者僅追求犯罪者自由刑與財產刑。
2二者之間銜接存在的問題
21銜接方式存在不合理
現階段,對我國立法形式研究能夠發現,依附性的散在型方式為主,簡而言之,將刑法條例置于行政法律當中,并依附于《刑法》,才是具備意義的一種立法形式。也就是說,《征管法》在列舉稅務行政管理相關規定后,會在其后贅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能夠實現對《刑法》內容的有效補充,以此來緩解修改《刑法》的巨大壓力。[2]事物兩面性決定該種立法方式存在一定缺陷,如刑事責任劃分不明確,導致“以罰代刑”的不良情況;加之經濟發展的影響下,各類新型犯罪手段的出現,難以解決實質性問題,對此二者銜接方式并不合理。
22行政處罰與刑法之間的競合問題
所謂競合,是指一個行為產生后果觸犯了不同的法律,與此同時,針對不同的法律會產生不同結果的一種現象。稅收實施過程中,往往會出現競合現象。同時違反兩種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二者銜接難度。[3]如在《稅收征管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由本法第六十三條等規定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移交給司法機關,并追究其刑事責任”。該條款能夠證明行為人已經犯罪,但是稅務機關不能夠以罰代刑,需要交由相關部門處理。但是稅務機關是在處罰后移交,還是不處罰直接移交并未在法律法規中體現出來,難以為實踐提供法律依據。
23條款規定不一致
條款不一致體現在很多方面,如《刑法》“危害稅收征管罪”中有九條規定了十二個罪名,但是《稅收征管法》中僅有四條,在實踐中,無法做具體判斷。諸如此類案例還有很多,不再一一列舉。
3實現二者有效銜接的措施
經濟快速發展,稅收征管背后的問題也隨之凸顯,新問題及新要求的出現,迫切要求兩種法律有機銜接,更好地應對各類問題。
31靈活調整立法形式,為二者銜接奠定基礎
依附性散在型立法方式具體表現在三個方面,原則性、援引性及比照性。第一種已經在上文提到;第二種是指直接援引刑法中的某條款;第三種是對行為比照刑法條款,以追求刑責。相比較來看,采取援引性方式更具有優勢,但是在具體實施中會存在法律法規不明確等問題。對此筆者建議選擇獨立性的散在立法方式更好,也就是行政刑罰方式,能夠為二者有機銜接奠定堅實的基礎。
行政刑罰主要是當事人違反法律時,由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做出相應判決,促使其履行相應的義務。作為一種較為普遍的立法形式,不但能夠實現二者有機銜接,且具有較強的可行性,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銜接過程中存在的障礙。
32有效解決競合問題,為二者銜接提供保障
針對二者之間的競合問題,筆者建議應該堅持“選擇適用且刑罰優先”原則,簡而言之,稅務機關在具體實踐中,如果發現了涉稅犯罪行為,可以先移交給司法機關進行刑事制裁,然后結合具體情況確定是否交給稅務機關進行行政處罰。采取這種形式,行政機關不會對行為人做出重復處罰。[4]通過這種方式,不僅能夠提高處罰效率,且能夠有效避免二者之間銜接的競合問題。
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還有可能遇到已經執行了行政懲罰的現象。對此可以采取兩種手段加以調整:一方面以人身罰折抵相應的刑期;另一方面,以罰款折抵相應的罰金。而就理論角度而言,如果法院判處的罰金遠高于行政罰款金額,行為人需要補充相應的罰金。反之,要將多出的罰金還給行為人。在兩個部門相互溝通及合作影響下,能夠明確各部門職責,且避免競合問題產生的混亂問題,為二者有機銜接提供足夠的保障,進而更好地解決經濟社會發展中遇到的各類問題。
33統一條款表述形式,為二者銜接提供依據
對于二者相關條款規定不一致問題,筆者認為要統一二者的具體表述形式,如對于相關發票的條款,可以借鑒《刑法》中的制造和虛開發票的條款,適當增加涉稅條款,并將其添加到第六十七條之后,為稅務工作的順利開展提供依據。或者利用逃避稅替代偷稅。通常情況下,“偷”是將別人的東西變為自己的東西,而就本質而言,稅收是國家無償使用的,用“偷”并不恰當。對此可以利用“逃避”代替“偷”,更具規范性,與此同時,還應加強與《刑法》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等銜接在一起。[5]除此之外,對表述方式的統一而言,還可以結合罪刑法定原則進行相應調整和優化,如對于《征管法》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行為人,只要沒有造成欠稅結果,將不會構成逃避追繳欠稅罪”。事實上,只要行為人將財產轉移,稅務機關將難以做出判決。對此可以堅持刑法相應原則,修改《刑法》第二百零三條,將致使改成妨礙。
4結論
根據上文所述,《征管法》與《刑法》作為部門法,二者既相互獨立又相互依存。因此對于二者銜接問題,我們應加強對二者之間關系的分析和研究,并明確二者銜接存在的阻礙,采取針對性措施,統一表述方式等,實現二者有機銜接,從而為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及發展提供支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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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黃顯福《稅收征管法》再修訂需重點關注的問題[J].稅收經濟研究,2014(4):1-4
篇4
關鍵詞:電子商務 稅收 征管 問題 對策
電子商務:通俗意義上理解就是利用電子通訊技術通過互聯網進行各種線上的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他成本低廉,物流輾轉,減少房租和人力成本;他可以提供全年二十四小時在線服務,無縫銜接;他交易簡單快,可以是O2O模式,更快的信息處理。既然這一塊飛速發展,對應的稅收政策不僅僅是得緊跟其步伐,還必須要走在其前面,防患于未然,不給其漏洞可鉆,同時,提供合理合法的稅收政策。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新問題
(一)使傳統貿易與電子商務間的稅收負擔不公
稅收公平要同一條件下的不同主體應繳納相等的賦稅。電子商務交易自帶的特征、各國稅收制度的欠缺完善及傳統征管方式落后,使從事“虛擬”網絡貿易的主體輕易避免納稅義務。進而偷稅、漏稅現象變得常見,稅務機關難以獲取有效信息,并且國際環境中許多的國家目前對于電子商務是施行的免稅政策這樣的原因累積起來,讓我們的傳統納稅人和電子商務納稅人的納稅水平不能持平。
(二)分散課稅對象,增大征稅難度
在電子商務交易中,實行O2O模式,稅務機關的課稅對象變為龐大的消費者群,這樣將大量增加稅務機關的工作量。電子商務交易對象身份難以確定、無紙化操作以及企業加密信息,也必將削弱稅收征管力度,加大稅收征管難度。
二、電子商務對我國現征管體系的影響
(一)稅款征收方面
納稅主體不清晰。在電子商務中,交易主體常常沒出場,而以網址、服務器、等在網絡上出現,消費者能非實名,制造商、供應商能隱匿虛假住址,真實身份無法查證,因此納稅主體模糊、復雜。納稅主體不清晰定必使得納稅申報、稅收征管困難。
征稅對象不明確。電子商務中,商品從“有”變“無”,其固有的形式發生改變,使有形商品、無形勞務和特許權之間的界限變得模糊不清,讓傳統的以實物產品為課稅對象的相關稅法規定在這里變得飄忽,稅務機關通過現行稅制難以確認其所得來源,難以確定其對應的稅種和稅率。
納稅地點難確定。電子商務以虛擬、無形和隱匿為特色,這把雙刃劍使得交易場所變得很靈活、隱蔽,納稅地點流動性增強、隨意性上升,使得稅務機關難確定納稅人的經營地或納稅行為發生地,因此無法正確實施稅收管轄權。
納稅期限難操作。電子商務中,目前稅法里按交付方式確定納稅時間的規定失效,是按取得收入時征稅還是發出貨物時征稅,都因為取得收入、發出貨物時間難以界定而難操作。
納稅環節難判定。在哪個環節納稅、征幾道稅,它意味著稅收由誰負擔、稅款是否能及時全部入庫等。電子商務中的交易,商品常常由生產者直接到達消費者手中,相應的納稅環節缺失,弱化了傳統的商業中介的稅收扣繳制度。加之虛擬性、隱蔽性等特點,使得銷售、流通等各個階段無法準確區分。
(二)給稅務管理帶來困難
稅務管理包括稅務登記、憑證管理、發票管理、銀行帳號、納稅申報等環節,電子商務可做到避開這些稅務管理。
企業只需繳納注冊費,就可獲取自己的域名,在網上從事一定的商貿活動和信息交流,可以跨過稅務登記這一項。電子商務是一種無紙化交易,傳統的憑證追蹤審計失去了基礎。
(三)稅務稽查難度加大
電子商務狀態下稅務稽查的難度加大,效率降低。電子商務活動中主體多,征管主體征管難度大。現稅務稽查主要是按照人工查賬,無法適應電子商務的形勢。加密技術的廣泛應用也為稅收稽查加大了難度。
三、電子商務環境下稅收征管分析及對策
加強電子商務稅收征管,建立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征管模式,要根據電子商務稅收的特征,吸收借鑒國外電子商務征管先進經驗,利用現有征管資源,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分別采取可行的措施和對策。
(一)完善現行稅法和相關法律
以相關法律為依托,在鼓勵發展新技術的同時,制定相關的稅收法規,明確網絡交易的性質、計稅依據、征稅對象等,構建電子商務稅收法律支撐平臺。
(二)常設機構的認定
現行稅法可以對常設機構的認定加以修正。明確規定:若企業通過服務器達成了實質性的交易,則該服務器應為常設機構,取得的營業利潤征收所得稅。
(三)政府建立和完善網絡商貿交易稅務登記及申報制度
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或個人進行申報時,稅務機關應要求納稅人申報相應的電子商務資料,并由稅務機關指定的機構出具有效證明。網絡交易企業通過網絡提供的勞務、服務及產品銷售業務可以單獨建賬核算。從技術手段上,稅務部門應輔助計算機信息技術,研發電子稅收系統,在每筆網絡交易完成時自動按交易計稅。
(四)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建立稅收監管支付體系
使用電子商務交易的專用發票。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
篇5
[關鍵詞]環境稅 稅種 體制
中國學術界早就開始了關于環境稅的討論。雖然環境稅目前還有諸多不確定因素,但從國際、國內的綜合環境分析,環境稅開征已是必然趨勢,且時間不會遙遠。
一、碳稅
碳稅就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征收的一種稅。環境稅,泛指為了達到環境保護的目標,而征收的相關稅中,或者與環保相關的稅收。能源稅,泛指對各種能源征收的相關稅收,包括所得稅、資源稅等。三者比較,環境稅最寬范,即碳稅可以是環境稅當中的一個稅目。因此,碳稅的實施方式,可以通過改造現有的稅種,包括能耗稅、消費稅等,通過對這些稅費的改革,來達到減排二氧化碳的目的;也可以將碳稅列為環境稅的一個稅目;也可以單獨搞一個碳稅。但是把所有的與能源相關的稅收全部歸納為碳稅,即中國單獨搞一個碳稅,是一種理想中的模式。這樣對中國的資源保護、對節能減排能發揮更大作用。
二、環境稅與排污費的區別
環境稅和環境稅收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我國早就有環境稅收政策。如:以消費稅名義出臺的“燃油附加稅”就可以看做是一種環境稅,因為它起到的作用就是增加使用者的成本;再有,增值稅中的一些減免條款,實際上也體現了環保的理念。這些環境稅收,可以稱為“融入型”的環境稅。而單獨設立一個環境稅,則僅僅是整個環境稅收中的一個“獨立型”的稅收政策。所以,從廣義的角度來說,我國已經有了環境稅。現在有些專家提出的環境稅,實際上專指設立一個新的環境稅稅種。
現在提出的環境稅概念,是專門辟出一個新的稅種。要在短期內全面推行費改稅有一系列技術障礙。首先排污收費的費率難以直接轉換為稅收的稅率。在我國,各地征收排污費使用的費率是不一樣的。征收的費率不僅與環保部門的征收能力有關,還與地方政府的關注度、企業的認識、以及環保部門的監測能力直接相關。環保監測能力強的,政府投入多的,可能就收得好一些。而稅收的征收能力主要取決于稅收部門的能力建設,兩者難以直接轉換。
另外,從理論上看,稅收與政府性收費最大的區別是,稅收強調“中性”原則,收費更加強調“調控”,收費的資金基本用于形成專項資金,而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作為預算分配。如果費改稅,會喪失排污費目前作為國家調控環保資金的作用。
在過去幾年的發展中,排污費還承載了更多的職能,特別是已經被用做環境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另外,在未來將要推廣的排污權交易或碳交易中,排污費制度都是重要的制度基礎。一些專家認為,是否用環境稅取代排污費還有待深入研究。
三、環境稅應是新稅源而非新財源
環境稅是對消耗能源、占用環境資源和污染環境等行為進行的征稅,納稅主體主要是各類企業。而這可能會帶來一系列問題。
首先,稅基的確定。相比其他較易量化的指標,對污染物種類及排放標準的測算顯然難度更大,所需技術水平也更高,對納稅企業、環保及稅收部門在人力、物力和財力上均構成一定要求。
其次,稅率的確定。一個根本的原則是,環境稅的立稅是為了改善環境質量,而不是稅收增長,它可以成為一個新稅源,但絕不能成為新財源。這就需要一個合適的尺度:稅率過低難以顯示調節效應,也難以影響人們的行為,而過高又會造成生產抑制,甚至會導致破壞環境的秘密違法行為。
從實踐經驗看,各國對環境稅設立與征收并沒有統一標準和模式,因此,中國特色也應該是中國環境稅的應有之義。不可否認,我國經濟增長模式徹底轉變尚需時日,人們消費模式和消費結構的改變也遠非一日之功,在這個意義上,環境稅固然該征,但也需慎征。準備要充分,太過草率和太過激進都難免會事倍功半。
四、國外環境稅體系分析
就制度建構而言,有學者將環境稅法律體系區分為獨立型環境稅體系和融入型環境稅體系。獨立的環境稅由一般環境稅、污染產品消費稅和污染稅組成;融入型的環境稅則是利用消費稅和資源稅等傳統稅種的“綠化”而成。
目前鮮有國家完全建立起了獨立型的環境稅收法律制度,絕大多數國家都是采用一種綜合的方式,對現行的稅收法律制度的進行綠化,并配合新稅種的開征來逐步建立起環境稅收體系。所謂“稅制綠化是指通過取消和調整對環境有負面效益的稅收政策和補貼,開征新的環境稅,達到保護自然環境的目的。采取這種方式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環境稅收法律制度的發展時間短,仍處于動態發展階段,對環境稅收制度的實效性研究還不足;另一方面,環境稅法律制度的建立還須充分考慮到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和稅收體系的總體平衡問題。環境稅收法律體系的構建是長期的過程,直接建立起獨立的環境稅收法律體系幾乎是不可能的。我們必須從現實的角度出發,不能僅僅停留在理論的討論上,否則,再完美的制度構建也將流于形式。
五、環境稅的環保意義
稅收政策來促進環境保護,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鼓勵對環保技術的研究、開發、引進和使用。這主要通過研究開發費用的稅前列支、技術轉讓費的稅收減免、對引進高新環保技術的稅收優惠等措施來調節實施。
鼓勵對環保的投資。主要通過對環保投資退稅、允許環保設施加速折舊等稅收措施來調節實施。
鼓勵環保產品的生產、使用,促進環保產業的發展。許多國家都在征稅時通過適用低稅率對環保產品予以照顧,對廢物回收利用也往往予以免稅優待。
鼓勵環保行為。如美國為鼓勵私人造林,規定在稅收方面予以優惠:私人造林只征收土地稅,而不征收青山林木稅,私人造林的耗費可以抵繳所得稅。
對污染產品和不利于環境保護的行為征收重稅,這包括消費稅、能源稅中有利于環保條款等。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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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收費;稅收;稅費改革
“費改稅”,已經不是一個新鮮詞匯了。在稅率不高、稅項不多的中國,廣大納稅人還是會感到經濟負擔重,其中的重要原因就是收費的存在,各種行政收費成為建設資金的重要來源,但收費項目多,金額重,實在不是大家喜聞樂見的。
一、收費存在的問題
收費是價格與稅收的交集,屬于準公共物品的價格形式,如今已是兼顧行政與經濟的管理手段。我國的財政收入包含預算內收入、預算外收入和制度外收入,各有不等的收費項目。根據收費主體的性質,通常分為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和經營收費。從這種不科學分類本身可以看出,收費已超出提供準公共物品的范疇。雖說收費在全球范圍內存在,具有其固有的客觀性,能夠協調準公共物品的使用,但是我們不得不說,在我國現代化進程越來越快的今天,政府收費確實存在著不能忽視的問題:
(一)費擠稅將稅收的作用減弱,導致社會財富二次分配的混亂。
在我國,如果把各級政府的行政性規費收入計算在內,加上稅收可占GDP的25%以上,接近發達國家的水平。不解決費擠稅的問題,難以提高這個比重,從而也很難提高財政收入對GDP的貢獻。
(二)收費部門、項目、層次較多,造成管理秩序的混亂。
從全國范圍來看,行政事業性收費的管理涉及到包括交通、土地管理等在內的70多個部門。
(三)各項收費由政府自收自支、坐收坐支,缺乏監督機制。
二、賦稅與收費的關系
稅與費是兩個不同的范疇,雖然在很多方面可以互補,但簡單合并是不行的。改革開放初期“以利代稅”“以稅代利”使國家與企業之間關系曖昧, “以稅代費”則可能降低稅收的法律權威性,同樣有一定問題。
(一)賦稅與收費的區別
稅收與政府收費都是政府獲取財政收入的方式,但它們卻具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首先從賦稅來看:
1、集中。為了使政府課稅權力合法且有效,集中的稅務管理機構是必需的。該機構所獲得的財政收入有集中性,必須上交國庫并統一安排,因此稅務部門的利益與賦稅收入并不相關。
2、無償。賦稅從其征收的過程來看,納稅人并沒獲得回報。在決定課稅對象及數量時,政府一般不考慮納稅人獲得公共支出收益的特異性,收稅以此把公共服務的消費與支付相分離。
3、固定。賦稅是政府對居民強制無償的征收,需要通過立法對政府的這種行為進行約束,因此各稅種都必須對稅收要素進行明確規定且制定具有最高權威的稅法。各個國家都有自己的稅制,但在征收過程中,各個環節都明確不可改變。
其次,從政府收費的性質和特點來看:
1、主體的分散性。政府收費的主體是政府下屬的各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收費的依據是這些單位的具體管理職能和服務內容。如果把這部分收入與各單位的可支配收入掛鉤,那么這些單位就會一味追求高的經濟利益,產生亂收費的現象。
2、機制的交易性。收費對象的確定,主要同居民對公共服務的需求相關。這種以居民個人公共服務需求選擇為前提的收費,使收費帶有很強的交易性。收入環節與稅收的強制無償性相反,支出環節也不盡相同,主要與居民消費行為的選擇有關。可以說收費更能表現財政收入的受益原則。
3、訂價的壟斷性。由于政府的行政管理機構和事業服務單位都具有相當的壟斷性,其收費的訂價缺乏競爭,由政府部門單方面確定,消費者無置喙之地。
由于賦稅與收費具有各自的特點,它們在社會經濟中扮演著不同的角色。
(二)稅收與經濟增長不匹配
一般地,當稅制完善,稅法健全,執法嚴格時,政府收入主要來自賦稅;否則收費的負擔相應加重。此時,完善的稅制可以對亂收費現象產生一定的約束作用。然而,1985-1996年間,我國GDP增長了7.56倍,稅收才增長了3.38倍,兩者并不同步,GDP中存在著相當大部分“無稅區”或“低稅區”。
三、費改稅需要注意的問題及建議
(一)收費的目的不單是彌補政府財力
彌補政府財力是收費的作用之一,卻并非收費的目的。政府可以尋求多種方法解決財力不足的問題,若只采取收費的方法來彌補,那么政府收費就會擴張得無限度,這也與經典收費理論不符。收費是滿足政府職能需要的一種籌資方式,有些政府支出需要以收費的形式來籌集收入,特定支出的數量和結構決定了收費的標準和項目,應該以收定支,有了支出的需要,收費的動機和形式才會出現,而不能僅憑主觀判斷來決定。
(二)收費與收費行為不同
收費是一種政策行為,是為了實現某一領域產品或服務的優化配置而制定的關于收費及其標準等的政策規定,其本身并無錯誤。收費行為是政府部門依據既定收費規定進行的行政過程。出現“亂收費”現象的根本原因,是政府機構的不合理,職能的不明確,以及腐敗的根深蒂固。因此,不能把收費和收費行為視為同一事物,將政策執行的失誤看做政策本身的不合理。
(三)收費的合理性與加強收費管理
賦稅的必然性,但加征稅相輔相成,同樣,承認收費本身的合理性,也意味著我們需要加強對收費的管理。收費室履行政府職責的前提,扮演好政府角色才是根本目的。應該建立合理的收費管理使用監督機制,提高收費的運作效率。如今主要矛盾并非收費本身,而是收費相關政策執行過程中約束、規范和監督的缺失,以及由此引起的亂收費和過度收費現象。因此,我們的當務之急,并非取消收費本身,而是全面整頓,加強管理,以期達到規范化、法制化及效益最大化的目標。
我國的稅費改革已經開始,成果如何大家有目共睹。通過對稅費現狀的觀察思考,對稅費改革提出以下建議:第一,豐富完善稅費相關法規制度體系,使改革時有法可依。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出臺政策前,應廣泛征求公眾意見,集思廣益,避免決策失誤,政策出臺后執行困難;第二,對政府收費行為加強監管。“亂收費”現象的普遍性使得監督工作進行起來極其困難,在這方面應該善于“抓典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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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什么是習慣性錯誤?在這里即專指在習練健身氣功的過程中,不符合度量要求的形體錯誤動作,貌合神離的形意氣錯誤狀態,以誤為正,已經習慣成自然,不下功夫克服,很難改正的錯誤。習慣性錯誤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一是形體動作的定勢不到位,不合度,即表現在動作“節點”上的錯誤。二是形體動作的過程,肢體移動的路線不正確,不合度,即表現在“線”和“ 面”上的錯誤。三是形體動作和呼吸不協調,不合度,心神意念和形體動作不協調,不合度,即表現為三調不合的錯誤。習慣性錯誤使習練健身氣功的效果大減,甚至完全無效。初學健身氣功時,要力戒積誤成習,誤入歧途。習練健身氣功多年,成效不大者,則應該檢討習練健身氣功時有無習慣性錯誤,從糾正習慣性錯誤入手,才能提高自己的健身氣功水平。
為什么提高健身氣功習練水平要從糾正習慣性錯誤入手呢?這主要是由健身氣功的目的性和動作設計的特殊性決定的。為了充分理解這一點,我們不訪把健身氣功與太極拳做個比較來說明。練健身氣功的第一目的是健身,第二目的也是健身,第三目的還是健身。練太極拳的第一目的是防身,第二目的是制敵,第三目的是健身。目的是動作設計的出發點的和落腳點。因此,太極拳的動作都具有搏擊攻防的涵意。太極拳的健身效果是學練搏擊功夫后的副產品。健身氣功的目的不是搏擊,所以其動作設計不含任何攻防意義。健身氣功全部的直接的目的就是健身。所以每個動作的過程和定勢都是為了抻拉筋骨,活動關節,刺激經絡穴位,調養五臟六腑,以求健身。如果動作不規范,不到位,達不到設計要求,就會白搭功夫,收不到健身養生的效果。更重要的是,健身氣功設計的動作,有一個與眾不同的特征就是動作的反序性。什么是反序性?通俗地講,就是與人們平時動作習慣不同的、很少出現的、甚至相反的動作和動作方法。健身氣功采用反序性的動作,目的在于更加有效地活動、刺激日常生活工作難以活動和刺激到的筋骨、肌肉、關節,以求恢復、保持正常人體都應具備的各種運動機能,達到全面健身養生的目的。正是由于健身氣功的動作具有反序性,所以許多隨意的習慣性動作都不符合健身氣功動作規范要求,屬于錯誤動作。從這個意義上講,學練健身氣功的過程,就是克服和改變自身某些習慣性動作的過程。對于已經學練健身氣功多年,進步不大,健身效果不明顯的朋友,更應該自檢自查,找出自以為是的習慣性錯誤,從徹底糾正習慣性錯誤入手,才能大進一步,提高自己健身氣功習練水平。
怎樣糾正健身氣功習慣性錯誤呢?首先要分清習慣性錯誤形成的原因,對癥下藥才能根除。習慣性錯誤的表現多種多樣,產生的原因不外以下三種。一是學習時不認真,對規范要領不清楚,馬馬虎虎,不重視細節,粗看做的挺像,細看沒有幾處合度。有的初學時知其一不知其二,練了幾年還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糾正的方法是從頭做起,從每套功法的起勢做起,先把所有的規范要領搞清楚,做一動準一動,做一勢規范一勢。二是教練員教錯了,或是教的不準確、不規范,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凡是一大批練者都犯同一個毛病,大都是由教練員水平不高造成的。糾正的方法首先是提高教練員自身的修練水平,在教學時把規范要領講清楚,教明白。其次,學員學練時不僅要聽老師講,還要自己看書,看教材,養成注重細節,有分歧時以書為準的好學風。教材吃透了,翻爛了,功法自然就規范了。三是由于身體健康水平下降,出現運動障礙,有些動作一時達不到規范要求,就放棄努力達標的追求,不再刻苦學練,任由錯誤成習慣。屬于這種類型的主要是中老年人和身體已是亞健康狀態的中青年。其實,健康水平下降,出現運動障礙,做不出正常人本來可以做出的動作,正是習練健身氣功應該解決,可以解決,能夠解決的問題。只要明確目標,不懈追求,循序漸進,持之以恒,在堅持中改進,在改進中提高,就可以逐步克服運動障礙,做出開始時做不出來的規范的動作,在規范的習練中進一步提高恢復自己的健康水平。
為了認清習慣性錯誤,對癥下藥,有針對性的糾正習慣性錯誤,現將九套功法中的主要習慣性錯誤,產生的原因及糾正的方法分述如下,本期以易筋經開篇,之后逐期連載,供練功的朋友和教練員們參考。因為九套功法的教材正在進一步修訂中,本文所述不當之處,請以修訂的教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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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征管模式 地方稅收征管 對策建議
一、長寧縣地方稅務局機構設置及其職能劃分
長寧縣地方稅務局是一個縣級地方稅務機構,成立于1994年9月,現有5股2室和8個基層單位,具體劃分了征管科、稽查科、計會科、稅政科、辦公室。其主要職能是負責稅務稽查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的貫徹實施工作;負責稅務稽查規章制度建設和實施工作;負責稽查案源管理,承辦縣局稅務案件舉報中心工作;負責縣局稅務案件立案、檢查、預審。該單位主要負責全縣5545戶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的地方稅收征收管理,擔負著全縣范圍內的的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
二、長寧縣地方稅務局征管改革舉措和成效
長寧縣地方稅務局自成立以來,不斷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在積極創新征收管理模式方面,作出了不少努力和探索。主要包括:
一是建立辦稅服務大廳。長寧縣地稅局各所現均已建成了功能齊全的辦稅服務廳,負責全縣的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發票領購開具、政策咨詢、宣傳資料發放等工作,納稅人在辦稅服務大廳就可以辦理數項納稅事宜。
二是征管責任體系建設。根據宜賓市地稅局的統一部署,長寧縣地稅局先后制定了《長寧縣地方稅務局全員崗責體系實施細則》。在《細則》中提出如何建立科學的崗位職責劃分體系,明確了工作職責,嚴格界定征管范圍,理順了工作關系。
三、長寧縣地方稅務局現行征管模式存在的問題
長寧縣地稅局現行的稅收征管模式是隨著客觀經濟稅收環境的變遷和稅制改革的不斷深入而形成的。稅收征管是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管理活動的核心,實際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日益突出,將逐漸成為制約稅收征管整體效率提高的瓶頸。總的來說,長寧縣地稅局現行稅收征管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1、重任務輕征管的稅收考評體制存在弊端
我國稅收收入計劃的制定是很不規范的,尚未形成一套制定和執行收入計劃的法定程序,往往是根據財政支出的多少決定,而且由于省級以下地稅部門要接受上級稅務機關和地方政府的雙重領導,基層地方稅務系統往往還必須執行兩套收入計劃,造成稅收收入計劃與稅收實際狀況的嚴重脫節。
目前,上級領導部門對長寧縣稅收征管工作的考核主要依據是否完成了全年稅收收入計劃,致使當地稅務機關重收入而輕征管。每年宜賓市地稅局給長寧縣制定的增長任務是13%左右,而長寧縣政府由于經濟發展和預算支出壓力增大等多方面的原因,每年提出的增長任務都在17%以上。為了完成指令性計劃,地稅部門也只有千方百計按計劃進行征收。
2、信息化建設程度較低
雖然長寧縣地稅局已經開始使用征管系統2.0,但在實際工作中,計算機網絡的依托作用沒有得到很好發揮,甚至可能制約征管改革的深入進行。主要原因是:(1)征管軟件發展不夠成熟。目前,長寧縣地稅局的稅收征管工作主要是基于征管系統2.0進行的操作。由于該軟件功能開發不夠全面,地方稅務系統內部分信息無法共享,致使工作效率低下;(2)盲目進行信息化建設投入。當地稅務機關缺乏事前規劃,盲目對信息化建設進行巨大投入,忽視了征管質量與基礎環境建設。稅務人員系統操作能力較低。
四、長寧縣地方稅務局稅收征管模式改革建議
1、建立科學的稅收評價指標體系
要解決長寧縣稅收征管目標“唯收入中心論”的錯位問題,應該把對稅收征管工作考核的重點放在是否依法實施稅收征管、是否做到應收盡收和是否有效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等方面。在目前的財政體制下,徹底摒棄稅收計劃任務的考核是不現實的,收入計劃考核還是應該作為稅收指標考核體系中的一個重要方面。
科學嚴密的考核體系是強化征管質量考核,實現有效征管效率的必要保證。在重視稅收收入計劃考核指標的同時,考慮建立一個科學的征管評價指標體系,通過多個指標綜合對征收工作質量進行評價。
2、加強信息化建設,重點是建立人機結合的信息化管理體系
作為基層稅務機關,長寧縣地稅局要配合總局關于信息化建設的整體規劃,與上級部門聯手協調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納稅申報一窗式、納稅資料管理一戶式的要求逐步整合現有的稅收征管軟件,將征收系統2.0中的房地產、建安行業開票系統與稅源管理系統、貨物運輸發票開票系統的信息資源互通共享,實現征管工作各環節在信息化支撐條件下的相互銜接,從而減少基層工作人員對基礎數據重復錄入的工作,并且可以使信息在整個系統內部快速流動,易于查詢、交換和反饋;二是做好跨部門間的溝通協調,如以登記信息交換為基礎,構建登記信息的電子信息交換平臺,做好與長寧縣國稅、工商、技術監督部門之間的稅務登記信息、工商登記信息、企業組織機構代碼信息的相互交換,借助信息化網絡,實現最大程度的數據共享利用,擺脫“信息孤島”。
參考文獻:
篇9
我國1994年確立的企業所得稅體系,由企業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構成,十年來,我國國民經濟的經濟基礎、宏觀和微觀經濟形勢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企業(內、外資)組織機構、規模、類型、性質發生了改變,特別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業所得稅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與市場經濟不適應諸多問題,嚴重制約著稅收功能性作用的發揮,不利于企業發展,不利于發揮稅收杠桿對國民經濟的調節作用,企業所得稅征管機制存在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分析說明。
(1)現行企業所得稅征管制度不規范,無法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現行企業所得稅制存在弊端,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稅法不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內外資企業稅負不公平,所得稅政策具有多變性,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規定復雜,納稅調整繁雜,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業之間、不同區域之間、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比較大,無法真正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因此,必須進行改革,建立科學規范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制度。
(2)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過多,不利于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調整,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的調節作用。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太多,既有產業政策方面的,也有區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內資企業方面的,也有外資企業方面的;既有鼓勵投資優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資優惠政策,這種過多的稅收優惠政策,應進行必要的清理、調整、減并、取消。“稅收優惠政策不宜過多,其作用范圍應當加以明確限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優惠政策永遠是一種輔的調節手段,其功能在于彌補市場機制的失靈和殘缺”否則,稅收優惠政策作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一種手段,無法真正發揮稅收經濟杠桿作用,無法對國家經濟結構、產業結構進行調整。
(3)稅收政策與會計政策的差異性,加大了企業所得稅的納稅調整的難度,不利于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由于稅收制度與會計制度存在著差異性,使得會計稅前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存在永久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必須把會計稅前利潤調整為應納稅所得額,調整的方法有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遞延法、負債法)。這就要求稅收征管人員要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和核算技能,或者會計人員要熟悉納稅申報業務,然而從實際運行情況來看,無論是企業還是稅務征收機關,具備這種復合型知識人才數量太少。事實上,會計政策與稅法政策差異性影響著征納雙方的主體利益。一方面“表現在稅務機關的稅收征收管理與稽查上,現在的稅務工作人員,不太熟悉新的會計準則、制度和政策,面對大量的政策差異項目,時常出現征管錯誤或稽查失誤,或者錯征、多征稅款,損害納稅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表現在企業財會人員的會計核算與納稅申報上,大多數的企業財會人員,或者能做到規范會計核算,但不能做到準確申報納稅,因而招致各種稅收處罰,導致企業經濟利益損失,或者為做到準確申報納稅而不在規范會計核算,導致會計信息失真”.
(4)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方法單一、手段落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稅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綜合管理基礎薄弱,漏征漏管現象依然存在。由于企業所得稅是一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納稅調整項目多、計算復雜的稅種,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業所得稅的征管效能,確保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的質量和科學規范,必須擁有一定數量專業素質的所得稅管理人員及先進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運用網絡技術、信息技術等稅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臺,全面加強綜合征管基礎性建設工作,要加強稅收征管信息資源優化和配置,及時保持國稅、地稅、工商、金融、企業等部門的協調,以保持稅收征管的信息暢通。然而目前的情況是: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專業人員數量少,知識陳舊,征收管理的基礎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規章、辦法等已不適應新形勢的客觀需求,稅收征管應用型軟件的開發和使用存在一定問題,不利于所得稅征管工作的科學、合理、規范、高效。
(5)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稅收資源結構的配置有待優化。現行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由于專業管理人員知識老化、業務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稅務機關機構設置不合理、部門職能交叉重疊、稅務工作效率低下、稅務經費使用效率不高、稅收資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響,所以企業所得稅稅收成本較高,稅收征管效率較低,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工作質量,必須切實采取各種措施,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稅收資源結構。
(6)企業所得稅稅源動態監控體系不完善,稅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稅收流失。由于現行企業所得稅稅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礎工作不規范,不同類型企業規模、性質、組織結構、信譽等級存在差異性,企業同國稅、地稅、工商、金融等部門的協調不暢,稅務資源信息不共享,稅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學,國稅、地稅征稅范圍劃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國企業所得稅稅源監控不力,稅源信息不真實、不完善,直接影響企業所得稅的計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稅收流失現象,必須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先進的監控手段,對納稅人的開業、變更、停業歇業及生產經營的各種情況實行動態管理,以確保納稅人信息可靠、真實及納稅人戶籍管理規范化。
2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改革對策
(1)合并“兩稅”,構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稅體系,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由于兩套所得稅制度在稅收政策的優惠、稅前扣除范圍標準及有關實務的具體處理方面,存在著差異,使得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的稅收負擔不同,內資企業的稅收負擔要高于外資企業,使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處于一種不公平的競爭環境中,不符合稅收的公平原則,必須合并“兩稅”,建立一種新型法人所得稅制度,這是企業所得稅改革的核心所在。“這不是名稱的簡單改變,而是科學界定納稅人的需要,這可以解決長期以來企業所得稅以‘企業’界定納稅人,法律依據不足,難以劃分清楚的問題,法人所得稅確定,以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為依據,界定清晰,對法人征收所得稅,對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納稅人,則用個人所得稅進行調節,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兩稅協調配合的所得稅稅制結構”。
(2)調整稅收優惠政策。現行的內外資企業,在稅收優惠政策方面存著較大的差異。國家為吸引外資,促進我國經濟全面發展,在全面優惠的基礎上,又在區域性方面給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諸多的稅收優惠政策,而給內資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較少,主要體現在產業政策優惠方面,而且不同行業、不同區域、不同類型的企業之間稅負差異性較大。這種稅收優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導致內外資企業稅收負擔的不平等性,違背稅收的公平原則。隨著法人所得稅的構建,要對現有的內外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取消、減并、傾斜、公平”的原則進行調整。首先取消、減并一些優惠政策,其次,為了鼓勵對國家基礎產業、重點行業、重點項目及重點區域進行投資,國家要制定傾斜性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國家應實行產業政策為主,區域政策為輔,產業政策和區域政策相結合的優惠原則,對內外資企業實行基本相同的優惠待遇”。
(3)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調整。由于內外資企業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方面存在著:稅前扣除標準及范圍、資產的稅務處理方法、稅法與會計制度的規定等方面的差異性,所以現行的內外資企業所得額的計算既不規范,又存在一定的差異性,這必將引起內外資企業在稅收負擔上的不公平性,使內外資企業所提供的納稅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無法真實考核內外資企業的盈利水平和運營績效,也給國家稅收征管帶來了一定難度。內外資企業“兩稅”合并后,構建了統一的法人所得稅體系,必須按照我國宏觀經濟發展的形勢及世界所得稅改革的發展趨勢,及時調整法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構成及計算有關規定。
(4)改進稅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建設,降低稅收征管成本,優化稅收資源結構,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1運用信息技術、網絡技術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構建稅收征管信息化平臺,提高稅收征管效能。根據新一輪稅制改革的總體要求及市場經濟的需要,要采用先進的稅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強稅收征管信息化建設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網絡硬件和基礎軟件的統一技術基礎平臺,逐步實現數據信息在總局和省局的兩級集中處理,使信息應用內容逐步覆蓋所有稅種、所有工作環節和部門,通過業務重組、優化和規范,逐步形成以征管業務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決策支持在內的四大子系統的應用軟件,要在信息技術的支持下,以業務流程為主線,梳理、整合、優化、規范征管業務流程,利用信息技術和其他技術對稅務機關的內部組織結構和業務運行方式進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稅收征管更加科學、合理、嚴密、高效”。
2優化稅收資源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國有些基層稅務分局(所),稅收征管支出與征收稅收收入的總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較高,或者隨著CTAIS上線后,基層稅務局(所)業務量大幅度減少,造成人力、物力、財力巨大浪費,稅收資源配置不當,征管效率低下。適應新形勢的需要,要根據稅收征收環境和條件的變化,科學設置稅務征收機構,重新界定職責范圍,合理分流人員,使稅務機關的人力、物力、財力達到最優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稅收征管的激勵機制、考評機制和約束機制,對稅務機關征管工作實行目標化管理,促使稅務資源達到最優化配置,降低稅收征管成本,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3切實做好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稅收征管的工作機制,統一、規范稅收征管工作的程序、辦法、職責、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績效的考評體系及考評量化指標內涵,合理界定稅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圍,以規范稅收征管的基礎性工作。這是提高稅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確保稅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礎和條件。
(5)建立和完善稅源監控和納稅服務體系,提高征管水平,減少稅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納稅服務體系,規范納稅服務工作行為,使稅收征管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我國現行稅收服務體系不完善,納稅服務水平低,內容單一,信息化程度弱,納稅服務意識淡薄,已嚴重影響稅收征管質量和效能,不適應市場經濟條件對稅收征管服務體系的客觀要求,面對稅收征管新的信息環境和條件,必須重新健全和完善稅收服務體系,規范稅收服務工作行為。
第一,“采取現代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務的科技含量,在納稅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報方式,為納稅人提供多渠道的申報服務”。“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稅收信息網絡建設,真正實現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劃撥、稅務咨詢、政策查詢等業務的網絡化服務,真正實現稅收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要完善稅收服務的考評機制,將稅收服務納入征管質量考核,實行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使納稅服務制度化、規范化,要加強對稅收服務考核和日常監控,量化服務管理,充分發揮和調動稅務人員優化稅收服務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
篇10
關鍵詞:稅收;征管;稅制結構;優化
1稅制結構優化與征管水平的關系
現代商品經濟社會中的每個人都是理性的經濟人,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為知情者的納稅人,很可能會在稅收制度實施中隱藏自己的涉稅信息、隱瞞自己的涉稅行為而使具體的納稅行為偏離稅制規定,達到其偷逃納稅義務以增加自己當前利益的目的。因此,必須通過稅收征管才能實現稅收收入,實現稅制設計目標,而納稅人的文化水平、征管機關的自動化、電子化水平等都會影響稅款的征收,因此這就需要政府建立起有效的稅收征管機制,保障稅制的準確實施。
1.1稅制結構優化需要考慮稅收征管的成本和征管能力
稅制優化和稅收征管是密不可分的,稅收征管是保證稅收制度有效運行的手段,稅收制度目標依賴于稅收征管來實現。目前納稅成本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征稅機關從事征稅、管理等活動所產生的成本;二是納稅人在繳納稅款時所付出的人力、物力及所花費的時間等造成的成本。因此,優化稅制應當考慮到稅務機關的征管費用和納稅人的依從費用[1]。因此,稅收征管成本對優化稅制目標的實現,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其影響在一定條件下可能大到足以扭曲優化設計的稅制目標。
稅收征管能力對稅制結構優化有制約作用,所使用的稅制模式只有當它與政府征管能力相適應時,才具有實際應用價值。也就是說,稅收征管所具備的相應的技術手段、征管水平、征管隊伍所具備的相應素質,對稅制的實施必不可少。因此,必須避免不顧自己的征管能力,片面追求稅制優化,雖然稅制結構設計理論上可能比較好,但由于沒有當前的征管能力作支撐,反而可能導致稅收征管中的稅收流失,不能達到稅制的既定目標。因此,在政府征管能力許可限度內選擇和調整稅制結構才是最符合實際的。政府征管能力并不是一成不變的。政府的征管能力通過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也是可以提高的,政府征管能力的提高給稅制結構的選擇提供了更大的空間,有助于稅制結構的更加合理、更加完善、更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因此努力提高政府征管能力是我國稅制改革與征管改革長期發展的重要任務。
1.2稅制優化有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
稅收征管能力對稅制結構優化有制約作用,但反過來,政府稅收征管能力、稅收征管環境等因素影響優化稅制設計的同時,稅制結構的優化設計又有助于稅收征管效率的提高。評價稅收征管效率要從兩方面考慮,一方面要考察取得定量收入所耗費的征管成本;另一方面也要衡量由于政府征管能力不足以及納稅人逃避納稅而造成的稅收損失;同時還應考慮稅收征管能夠征收多大規模的收入,以滿足政府必要支出的需要,又不會對經濟產生過大的消極影響。因此過于簡化的稅制雖然其征管成本很低,納稅人也難以逃稅,但集中的收入有限,又不夠公平。而符合實際的合理的稅制結構,一方面有利于征集到適度規模的稅收收入,滿足了政府必要的支出,發揮了稅收的職能;另一方面也使稅收征管部門有能力承擔征管任務,做到應收盡收,能較好實現稅制結構設計的目標。同時,合理的稅制結構也有利于減輕納稅人的抵觸情緒,有利于納稅人對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有利于納稅人之間的相互監督,這一切無疑會提高稅收征管效率[2]。
2提高征管水平的措施建議
2.1建立健全稅收法律體系,不斷改進和完善稅源管理、稅種管理
稅收征管是以完備的法律制度為依托的,稅收的繳納在一定程度上是納稅人的非自愿行為,稅收征管的實施需要有確實、明確的法律依據。因此,稅收征管程序、方法、手段及相關措施都應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使稅收征管的一切行為都在法律的框架內進行,有法可依。我國應盡快制定和頒布適合我國情況的稅收基本法,作為我國稅收工作的根本大法?鴉提升現行各稅收法律的級次?鴉加強稅收法律對征稅人的約束,對稅收征管手段、措施和操作規程在法律上做出明確規定,保證稅務機關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從而健全稅收征管實施的法律依據,真正使各行為主體的任何稅收行為都根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
同時應進一步加強稅收經濟分析,以稅收彈性和稅負分析為突破口,有針對性地開展各稅種、行業、地區、納稅人的稅收與經濟的對比分析,找出管理中的薄弱環節和問題,提高征管的質量和效率。積極探索建立稅收經濟分析、企業納稅評估、稅源監控和稅務稽查的互動機制[3]。還要切實加強戶籍管理,充分運用經濟普查、工商登記等數據資料,強化對納稅人戶籍信息的動態管理。落實稅收管理員制度,制定工作規范,狠抓責任落實,充分發揮其在稅源管理中的作用。加強納稅評估,完善評估指標體系,規范評估結果的處理,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的遵從度,促進納稅人如實申報納稅。通過落實增值稅申報納稅“一窗式”管理操作規程,規范增值稅網上申報管理,強化票表比對及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將增值稅普通發票納入防偽稅控系統管理。進一步完善對“四小票”和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的清單管理,繼續采取加強商貿企業增值稅管理的一系列措施,使國內增值稅收入大大高于工商業增加值增長。深化企業所得稅管理,完善管理辦法,堵塞管理漏洞,實行新的納稅申報表,改進匯算清繳工作,規范稅前扣除標準,改進匯總納稅管理辦法。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建立高收入者納稅檔案,強化企業、機關事業單位代扣代繳,推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管理工作等。
2.2加速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進行管理創新,實現人機的最佳結合
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稅務管理信息系統,是我國稅收征管歷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大事,將使我國稅收征管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層次。1995—1997年間,增值稅發票存在很多問題:假發票滿天飛、虛開發票的案件年年層出不窮,但通過信息化就控制住了,增值稅的生命線保住了,新稅制也保住了。近年來,我國逐步建立的稅務管理信息系統,其基本模式是以稅務總局、省、地、縣局四級為主干網,以統一規范的征收管理系統為平臺,以稅收企業管理應用系統(包括公文處理、稅收法規查詢、財務管理、人事管理、后勤管理等系統)外部信息應用管理系統(包括互聯網、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以及納稅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等)、稅收決策支持應用系統(包括建立在綜合數據交換處理系統之上的稅收預測、分析等輔助決策應用系統)為子系統。通過積極整合各項信息資源,進一步強化和拓展數據分析應用,依托信息化開展納稅評估工作,提高各稅種稅源管理水平。通過加強信息化基礎建設,構建數據處理分析體系,提供支持各稅種管理部門的數據分析應用平臺,為查找征管工作的薄弱環節和加強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提供了有效幫助。稅務管理信息系統的建立客觀上要求稅務機關加強管理,并在管理觀念、管理體制、管理方法上進行創新,不斷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水平和能力,真正做到人機的最佳結合,充分利用機器設備,最大限度地發揮人的潛能。
2.3大力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加大涉稅違法案件查處力度
稅務部門應深入開展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重點查處涉稅違法案件和組織稅收專項檢查,加大對涉稅違法行為的查處和打擊力度,對房地產業及建筑安裝業、服務娛樂業、郵電通信業、金融保險業、煤炭生產及運銷企業、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及用廢企業和高收入行業(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等進行稅收專項檢查,并選擇一些重點地區和征管薄弱領域進行稅收專項整治。要建立起有效的稅收稽查機制,確定合理的稅收稽查面,提高稅收稽查的針對性和準確度?鴉提高稅收稽查的技術水平,提高稅收檢查人員的業務水平,使稅收檢查人員能夠適應當前稅收征管模式條件下對稅收稽查的要求。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機制以達到稅收征管的目的,即促使納稅人依法納稅。但目前我國稅收處罰力度較弱,稅收稽查技術和稽查水平不高。如個人所得稅逃稅現象十分嚴重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對逃稅的懲罰太輕。雖然在《稅收征管管理法》中,對偷稅做了較為嚴厲的處罰規定,但實際對個人偷逃所得稅發現率較低,實施處罰往往較輕,使偷稅機會成本較低,偷稅比重較大。針對此種情況,我國應加大稅收處罰的力度,提高納稅人偷逃稅的機會成本,對依法納稅起到應有的激勵作用。
3結束語
稅制結構優化設計涉及很多方面,征管能力和征管水平只是影響優化稅制結構的一個方面,但征管水平的高低對設計稅制結構的目標實現具有極其重要的影響,因此,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水平,對設計優化我國稅制結構,實現稅收職能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1]龍卓舟.稅制結構優化與稅收征管的關系[N].中國稅務報2002-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