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治理的方案范文
時間:2023-09-28 17:37:3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環境治理的方案,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打造宜居城市為目標,以“塑造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環境”為主題,以“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全民參與、綜合整治、長效管理”為原則,實現城鄉環境凈化、美化和亮化,提升文明水平,促進經濟建設和各項事業全面協調發展。
二、工作原則
(一)政府主導與全民參與相結合。堅持輿論先行,營造家喻戶曉、群眾參與的濃厚氛圍;強化組織領導,充分調動各方力量;提升全民素質,打造文明城市。
(二)屬地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嚴格實行屬地管理責任制,以區直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及四鎮為主體,村、社區為單元,明確整治任務,突出重點問題,嚴格時限要求,開展全方位綜合整治。
(三)綜合整治與源頭治理相結合。以治臟、除亂為抓手,大力度整治城鄉容貌環境;堅持標本兼治,建立完善長效管理機制,鞏固整治成果。
(四)以人為本與嚴管懲治相結合。深入、細致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最大限度取得群眾的理解、支持與參與;充分發揮部門職能作用,嚴格執法、合力攻堅、強力推進。
三、整治范圍和目標
此次全區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百日行動的范圍是: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各村、社區。以治臟、治亂、治差為主要內容,對全區道路、廣場、工地、市場、公園、河道、居民小區、城鄉結合部、農村、城市出入口以及各單位,特別是窗口單位內、外部的環境衛生進行全面徹底地清理整治,基本實現環境整潔、秩序井然、經營規范、夜景明亮、城區文明,提高我區城市的清潔度、滿意度、文明度,在市容環境方面走在全市前列。
四、整治任務和責任劃分
(一)環境衛生方面
1、清理城區垃圾。一是對單位、居民小區、施工場地、街道、垃圾點、城鄉結合部、鐵路、公路、河道兩側等地暴露的歷史遺存垃圾進行徹底清理,必須在6月20前組織人員集中清理干凈,此項工作由城管局牽頭并負責劃片分區;二是全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各社區要在6月15日前清理單位內部及周邊環境,制定出本部門的衛生保潔制度,堅持每天一清掃、每周一大掃,建立起長效的衛生管理機制;三是做好臨街商鋪、醫院、網吧、歌廳、洗浴、飯店等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工作,落實好門前“五包”責任制,及時清理治理門前的臟亂差現象,消除沿街兩側、公共場所門前亂貼亂畫、亂堆亂放、亂潑亂倒等不良行為。此項工作7月10日前完成。要在全區積極推行垃圾袋裝化和分類收集處理,懲處垃圾亂扔、亂丟、亂燒和不按規定處理垃圾等行為。
2、農村環境衛生整治。治理城鄉結合部及村莊容貌環境,清理通村道路兩側和村內亂搭亂建、亂堆亂放、亂扔亂倒、亂貼亂畫;結合城中村改造和新民居建設,建立垃圾收集制度,規范垃圾傾倒、收運等環節,推進城鄉環境衛生一體化,消除污水亂潑和溢流現象。
3、提高環境衛生管理水平。道路清掃、垃圾清運、公廁掏保、箱站管理等要提高標準,加大頻率,城區主次干道和公共場所要配套果皮箱并實行全天候保潔,提高城區保潔水平,實現垃圾日產日清。
(二)市容市貌方面
4、整治不規范廣告牌匾。一是規范和拆除影響市容的樓頂廣告、牌匾、標識牌、郵筒等;二是加大清除道路兩側櫥窗、墻體上“小廣告”的力度,按照“行業管理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各機關、企事業單位要組織力量,采取有效措施對區內大街小巷現有“小廣告”進行全面清除,要強化責任,落實人員,加強監管,以保持長期干凈整潔;三是拆除附屬于公用設施、綠地等影響市容的戶外廣告牌匾。實現區內廣告牌匾統一設計,統一規格,達到一店一匾,一街一品,整齊美觀。
5、嚴厲查處各種私搭亂建行為。加大違法違章建筑、亂搭亂建的查處、拆除力度,必須拆除的由公安司法部門配合行政執法部門依法予以;做好拆除后的建筑垃圾清理及硬化、綠化工作。
6、清理整治煤場。進一步規范和整治煤炭儲運、加工行為,明確審批程序和標準,劃定儲運和加工區域,在指定區域外的所有露天經營性儲煤及加工場點,6月30日前應當自行撤銷,逾期未撤銷的,有關部門依法強制取締。土地復墾項目區范圍內的臨時建筑、煤場及堆放物也要及時拆除和清理。
7、治理白色污染。堅決禁止使用一次性發泡塑料餐盒和超薄塑料袋,圍繞產、銷、用、棄四個環節加強管理,下大力解決塑料袋隨風飛、四處掛的問題。
8、嚴格管理施工場地。確保圍擋作業,掛牌施工,出入口硬化,運輸車輛清潔,物料堆放整齊,無揚塵污染,垃圾清運,路面恢復及時。按照“誰產生誰負責”的原則,施工工地、拆遷空場的建筑垃圾要及時清理,并用實體墻圍擋,對墻體外表進行美化處理,安裝輪廓燈進行亮化,圍墻外設綠化帶并留足人行道。
9、整治校園內外環境。設立“紅領巾監督崗、共青團員監督崗”,提高學生自覺愛護環境衛生的意識,每月組織中小學生開展一次環境衛生整治活動。
(三)市政設施方面
10、改善城區綠化環境。一是整治主要街道綠化環境,對主要道路兩側樹池、花壇、綠化帶進行全面清理,重點清理枯枝敗葉和白色污染。二是對公園、廣場和綠地的環境進行徹底清理;加強公園、廣場、街頭綠地和路樹管護,做到景觀造型完好潔凈,公園、廣場和綠地的圍欄和運動設施完好安全,無損壞且潔凈,綠色植物枝繁葉茂,花紅草綠,景色宜人。
11、整治街巷道路。加快泥土路改造步伐、對破損老化的道路進行全面維修、罩面和修復;對破損的主干道、人行步道及時修補,加快城區鐵中路、老廠子路等5條路的貫通、修復和改造工作,方便群眾生活。
12、搞好亮化工程。抓好主要街道路燈改造工作,提高路燈檔次,解決有路無燈、有燈不亮、亮而不明問題;搞好城市夜景建設,推行城市夜景燈飾的節能及管理,提高城市夜景的整體水平。
13、抓好河道環境治理。按照“堤穩、岸綠、水清”的建設目標,對城區柳河和喇嘛溝河實施清淤、護岸和環境工程建設。拆除河道周邊臨違建筑,定期打撈河面漂浮物,定時清除河道雜草及岸坡垃圾。
14、加強公共廁所管理。堅持建設、改造、管理相結合,加快城區水沖廁所建設,加大原有公廁的管理力度,對城區破損公廁及時維修,定期清掏,夏季要及時消毒滅蠅,防止蚊蠅滋生。區防疫部門要定期向公廁、垃圾點、公共場所噴灑藥劑,防止傳染病流行。
(四)公共秩序方面
15、整治機動車、非機動車亂停亂放。合理設置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位),實現主要街路各種機動車、非機動車停放有序,排列整齊,朝向一致、整齊美觀。
16、清理占道市場。一是清理沿街門店店外從事商業宣傳、銷售、加工、制作、維修等活動;二是分批遷撤城區早夜市和早點攤群,確保道路暢通和環境整潔;三是對所有沿街沿河從事餐飲、制作、加工、維修、清洗的門店進行經營場地、衛生環保設施復查,對沒有手續的堅決予以取締,不具備經營條件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17、規范經營攤點。撤銷、遷移城市主干道和廣場、學校周邊、柳河沿岸等重點部位有礙觀瞻或影響交通的棚亭、攤點。強化城區各種流動售貨車、小吃車、燒烤車、水果車等小商小販的監管,積極謀劃場地,把營子大集、早點、早晚市、燒烤統一劃片,規范經營。
18、整治住宅小區、樓宇衛生環境。一是積極推動組建業主委員會工作,動員和引導小區居民關心、關注并參與小區公共事務及環境衛生的管理;二是加強小區及樓宇的衛生保潔,整治侵占公共綠地行為,規范車輛停放秩序;三是對環衛設施、道路、管道、路燈等公共設施進行整治,努力營造住宅小區功能完善、環境整潔、綠化美化、管理有序、安全舒適、群眾滿意的生活環境。
19、治理“寵物便溺”問題。一是加強對飼養寵物人群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他們的公共道德意識;二是強化寵物辦證、管理、處罰等管理工作,規定公共場所必須戴好狗罩、狗繩,攜犬人對犬在戶外排泄糞便未及時清除的,市容環衛部門按照相關條例給予處罰。
自年6月1日至9月10日,對全區所有影響市容市貌的行為和現象進行集中整治。專項整治行動分四個階段。
(一)動員準備階段(年6月1日至6月5日)
召開全區動員大會,全面部署工作。各機關、企事業單位、各鎮、社區、村要對實際情況進行詳細調查,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分門別類列出需整治內容清單,并將任務分解到人。以村、社區為單元,對單位、群眾進行全民宣傳動員,采取以電視、公告、宣傳欄、開座談會、發放明白紙等形式、逐門逐店思想動員,提高群眾對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行動重要意義的認識,增強自覺參與整治工作的積極性,迅速形成綜合整治行動的社會氛圍。準備工作由各位副區長負責組織分管部門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和部署本單位的具體工作方案;動員工作由區委宣傳部牽頭,區文廣新局、電視臺配合,各有關部門履行好職責。牽頭領導:劉衛東。
(二)實施階段(年6月6日至9月5日)
按照實施方案工作要求,切實增強緊迫感、責任感,認真、扎實推進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工作,對影響市容市貌的各類問題,逐條街路、逐個小區、逐個建筑物進行整治,逐個牌匾廣告、逐個商鋪門店進行規范。在整改中堅持一手抓治理,一手抓規范,一手抓鞏固,一手抓延伸,確保各項整治目標按時限全部完成。各單位要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簡報信息,保證每月上報2篇以上質量好、內容實、效果明顯的經驗材料和活動信息,辦公室將對好的經驗和做法予以刊發。本階段由區政府各位副區長牽頭,四鎮、各部門按照責任分工,認真組織實施。
(三)督導檢查驗收階段(年6月6日至9月10日)
成立由區委組織部、區紀委監察局、區委督查室、區政府督查室組成的督查組,本著“整治完成一處、檢查驗收一處”的原則,采取篩查、抽查、暗訪的方法,對措施不力、效率不高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不到位、效果不明顯的,要啟動行政問責,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督導組對整治情況、長效管理機制建立情況等進行階段性檢查、整體驗收,對沒有按規定完成任務的單位要追究責任,限期完成,檢查結果在全區進行通報。驗收工作由區委辦、政府辦、組織部、紀委監察局負責。牽頭領導:谷宏健、齊春清、吳景新、楊海龍、劉衛東。
(四)鞏固階段(年9月10日起)
各部門對照方案的要求,進行“回頭看”,總結經驗和成功做法,查找自身工作存在的差距與不足,采取措施,迎難而上,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務求成效。牽頭領導:谷宏健、薛青松。
六、保障措施
(一)廣泛宣傳,全民參與。宣傳部門要發揮好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充分利用電視等宣傳媒體,通過各種形式廣泛宣傳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百日行動的重要意義,組織開展百日行動大討論,積極報道整治行動的工作進程和取得的成果,表揚整治行動中的先進典型,批評曝光整治行動中認識不高、態度消極、不能認真完成整治任務的單位和個人。
(二)精心組織,加強領導。為確保這次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百日行動的順利進行,成立“營子區城鄉環境綜合整治百日行動領導小組”,組長由區長李偉擔任,區委副書記谷宏健,區委常委、常務副區長薛青松擔任常務副組長,區委其他常委、區政府其他副區長擔任副組長,相關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主要負責行動的組織、計劃、協調和實施工作,綜合整治辦公室設在城管局,負責整治行動中的具體工作事宜。
(三)落實責任,強化考核。各責任部門要根據各自的整治任務和目標,制訂本部門切實可行的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要將整治的各項任務、指標層層分解,落實到具體股(室)和責任人。督查組要開展日常督查和階段督查,并將整治工作情況作為效能建設內容納入部門年終考核。
篇2
關鍵字:環境監測;矛盾;處理方案;環境監測體質
中圖分類號: X83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若想對當下國內環境進行行之有效的保護,其中,最為關鍵性的處理方案就是制定合理科學的環境監測體制。換句話說就是,環境監測是我們進行環境保護的有效處理方案。假如我們沒有對環境實施監測,那么我們國家的環境保護和掌管沒有任何的條理性,雜亂無章。假設沒有環境監測體制作為根基,接下來的環境保護工作將無法進行下去。所以,環境監測在環境保護工作中發揮著極其重要的作用。
當下國內的現有狀況下,人們環境保護的意念還是較為缺乏的,許多環境監測工作無法順利的實施。那么,該怎樣處理好當下國內環境監測體制潛在的矛盾呢?我們來進行具體詳細的分析:
1 環境監測工作的當前狀況和潛在的矛盾
縱使我們國家有關環境監測體制沒有發展健全,卻已有了一個開始的進步。譬如,我國已在特定區域內建設以常規監測、自動監測為關鍵的監測技術的監測體系,有2300多個的環境監測站以及接近50萬人的環境監測的工作人員,但尚未成熟,為此潛在很多的矛盾呢。
1.1當下國內未確立專門的有關環境監測的法律規章制度
國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規章制度有很多,但仍然沒有一則法律規制度是針對環境監測方向的。目前現有的唯一執行的關于環境監測的法律就是國家環保局頒布的《環境監測管理處理方案》,但是這部管理法的內容太概括,沒有具體的管理事項,這部法律是在2007年9月1日實施的,這部法律對當前的環境形勢已經沒有太大的實用性了,它已經跟不上環境監測的發展了。因為只有這一部關于環境監測的法律,現在來說還沒有太大的意義了,所以在當前沒有一部相對統一的法律法規來規范環境監測的工作,使得環境監測的法律地位很不明確,使得環境監測的工作沒有一個完整的法律來作為保障,這樣就造成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機,鉆了不少法律不完善的空子。
1.2當下國內未有統一的、完整的具有實際操作性的環境監測的準則和處理方案
當下我們國家建設了許多有關環境監測的掌管單位,譬如,國家的檢測局除外,有農業部、水利部、科技部、環保局等以及一些地方有關的掌管單位已對環境監測的工作作為最為重要的工作,這些部門都進行著各種各樣的關于環境監測的調查以及研究一個合理的方案,環境監測的工作現在處于一個多管理,無法律,多部門的不同的管理規范之中,最終導致了國家檢測局得到的關于環境監測的數據也不統一。
1.3環境監測硬件設備落后、活動經費缺乏
環境監測工作的開展要以先進的環境監測器械為根本的,假如沒有先進的儀器和先進的設備的利用,環境監測工作根本無法正常的開展,這就會造成上級分配的工作無法順利完成,僵持于原地不動的情況之下,盡管我們有先進的技術人才,也沒有辦法順利的完成上級分配的任務。上面說到的我國對環境保護的意識還不夠強烈,環境監測的技術還不成熟,所以,我國境內普遍潛在環境監測的設備不充足,技術人員的技術不夠先進等矛盾,對于環境監測的設備的造價是非常高的,環境監測的工作本來就經費不充足,所以造成一些老化的設備沒有資金改善,先進的設備沒有資金購買的狀態,這就影響了我國環境監測工作的順利進行,影響了我國環境的發展。
1.4環境監測工作中的監測數據不真實、沒有紀律性
在當前的形勢下,我國的環境監測的機構主要是政府部門,所以對于環境監測的監測的結果有很濃重的行政色彩,一些地方的環保部門為了地方的政績而謊報環境監測的數據和環境監測的結果,這樣就直接影響了環境監測的監測數據的真實性。
2 對于當前國內環境監測體制潛在矛盾的相關處理方案
2.1應加強立法,提高環境監測的重要意義
環境的矛盾已經迫在眉睫,所以我們應該從實質上解決,首先我們應該盡快的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在法律上嚴格的要求。我們還應該高度的重視環境監測工作,在大的前提下,頒布一些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依據的關于環境監測的專門的法律,完善環境監測工作制度的建設,讓環境監測涉及的相關部門和從業人員都有法可依,法律人員都有法可執。
2.2快速制定相對統一的,完善的可操作的環境監測的標準和方式
我國的相關的對環境監測的部門應該積極的參考國際的統一標準,加快制定統一的環境監測的標準,這樣才能更好的規范我國的環境監測的工作,提高我國的環境監測工作的可執行性。
現在,我國還在使用舊的標準,沒有和國際達到一個統一,這樣就影響了我國環境監測工作的先進性,不得達到與世界接軌譬如,建立質量保證體系:
為了獲得所采取樣品具有代表性,測量所得有效數據的完整性,分析數據的準確性和精密性,各組數據的可比性以及綜合分析評價的客觀性,勢必要建立和完善質量保證體系。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對加強質保工作具有積極的指導意義和推動作用,各級監測站必須以此作為監測質量保證的工作準則并制定出一套與之相適應的規章制度和行之有效的質量控制措施,在監測工作的實踐中付之實施。為使環境監測工作滿足環境監督管理宏觀決策的需要,必須使環境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測的質量保證工作進一步規范化,充實與完善已形成的環境監測技術路線、技術規范及其體系。對環境影響評價、污染治理設備及環境保護儀器設備的環境保護技術指標進行統一規范和管理。
2.3投入大量的資金,重點放在環境監測的建設上
各個地方的環境監測站是監測工作最實質的地方,這里所得到的環境監測的數據是最真實的、可靠的。所以對于環境監測站的建設是必須走的一步。所以我們應該加大資金的投入,這樣就需要得到各個部門的認可和支持,然后我們還要換取先進的思想,在思想上做調整,多方面的引進資金來強化環境監測的各個方面。還要在國家政策允許的條件下,引進市場體制,增強對環境監測的積極性。
2.4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體系
在沒有一個好的監督管理部門,我們不敢相信得到的關于環境監測的數據的真實性,所以我們要建立一個嚴格的監督管理部門,實時的管理好環境監測站所得出的第一手的監測數據,這樣才能保證環境監測工作的真實性和可靠性,更好的發展我國的環保政策。
2.5加強環境監測工作者的素質培養
環境監測工作以人為本,人員素質是監測質量的關鍵因素。在當今環境保護工作深化改革的形勢下,監督管理和執法要求環境監測隊伍人員精、素質高、活力強,能及時、準確地掌握環境質量和污染源動態變化。同時,監測技術及分析處理方案不斷發展,監測工作所面臨的任務日益擴大和深化,也勢必要求監測人員積極進取,不斷地更新知識和提高業務水平,掌握新技術和處理方案以解決環境監測中的新矛盾因此,不斷加強隊伍素質的自身建設,自覺適應環境管理越來越嚴格的需求是各級環境監測站提高整體能力和服務效能的必由之路。監測站應根據工作實際制訂監測人員繼續教育、業務培訓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詳細計劃,以此推進自身建設。教育培訓不但要重視業務技術的提高,而且要強化政治思想教育和職業道德教育,使監測人員增強事業心和責任感,樹立愛崗敬業、刻苦鉆研業務的奉獻精神和質量第一的指導思想,自覺主動地為環境管理和執法服務。
3 結束語
環境監測關乎著我們國家的民生矛盾,是民生工作中較為關鍵性的一個組成部分,如果我們想提升人民的日常生活水準必須要將環境監測工作做的井井有條,建立科學完善的環境監測體制,致使我國的環境監測事業得到有效的提升,爭取與世界發達國家的環境監測水平齊頭并進。
參考文獻:
[1]張立,盡快理順環境監測管理體制[N],中國礦業報,2010(03)
篇3
關鍵詞:精神病患者;暴力違法;現場控制;預防對策
中圖分類號:D631.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4853(2014)02-0019-06
一、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現狀
據統計,我國精神病患病率一直保持著上升態勢,從20世紀70年代中后期的3.2%~7.2%上升到90年代的15.56%。根據中國疾病預防中心的統計,“在我國,各類精神障礙患者保守估計有1億人以上,其中1600萬是重性精神病患者,而其中又有約10%有肇事肇禍行為及危險。”從一個最新的統計資料看,中國的重癥精神病患者得到良好的治療不到30%,也就是說,有70%的人并沒有得到很好的完整的治療,即便得到完整的治療,復發率也在40%以上。而且在1600萬重型精神病患者中,有暴力傾向的有10%,即有160萬人有暴力傾向。有些精神病患者平常看起來和常人沒什么兩樣,但當其中一些人面臨就業、婚姻、子女、養老等生存壓力時,其無助和挫折都可能成為一觸即發的“引信”,瞬間點燃“炸藥包”。
央視新聞調查顯示,精神病人暴力事件每年造成的嚴重肇事案件超過萬起。有關法律人士曾對精神病人的刑事犯罪進行過統計,發現殺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監管的精神病患者殺1.85人,最多的殺死7人。在失控狀態下行兇殺人,近期所曝光的違法事件呈不斷加劇態勢,導致其行兇殺人數量已超過刑事犯罪,成為不確定人群無辜致死致傷致殘的“危機殺手”。種種跡象進一步表明,由精神疾病而致行兇,似乎正在演變為某種“全球病”,成為威脅社會公共安全的“非定時炸彈”。
二、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的特點
(一)具有顯著的突發性
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具有顯著的突發性。這個特點與精神病患者所患疾病有著密切的客觀聯系,精神病患者的發病不受他自己的主觀意識所決定的,是由于其自身的生理病癥造成的。精神病患者什么時候、什么地點、發病時的危害程度都是預先很難預測的。例如,2012年12月14日,河南光山縣一鄉村小學22名學生被砍傷,嫌犯閔擁軍被媒體爆出“疑似患有精神病”。同年2月11日,河北廊坊一些行人在街頭像往常一樣行走時,一名患有精神疾病的男子騎著自行車在街頭用水果刀冷不丁地連刺了7人,造成1個人死亡。這些行為充分表露出精神病患者發病具有突發性的特點。
(二)作案對象具有不確定性和使用工具的隨意性
精神病患者違法案件的作案目標具有不確定性和使用工具的隨意性。司法實務證明,正常人犯罪除過失性犯罪外,大都具有犯罪客體的特定性。但精神病患者案件則與之相反,作案對象是不確定的,作案的手段和工具簡單,往往見利器就拿、見人就亂打。由于精神病患者表現為人的行為、知覺、思維、情感、智能的失調,因而,病人精神活動容易隨意變異,我們很難預測精神病患者發病時會攻擊什么人,攻擊什么物品。甚至攻擊很貴重的財物,傷害與他們很親近的親人、朋友。,例如:2011年5月6日,吳某某突然手持柴刀在其房屋附近對過往的群眾追趕亂砍,并揚言要殺掉自己70歲的母親和9歲孩子,對群眾的人身安全造成極大威脅。2012年12月14日,在大洋彼岸的美國康涅狄格州,28人在一起震驚世界的校園槍擊案中喪生,而嫌犯亞當?蘭扎被警方證實患有亞自閉癥,時常“神經質、粗暴”,曾接受過藥物治療。
(三)案件發生具有一定的規律性
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具有規律性特點。此類精神病患者犯罪多為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及部分喪失辨認或自控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即因發病時間間隔一般有一定周期性,因而如果發病后犯罪相對就有一定的規律性特點。再如“武瘋子”作案,雖然突發性很強,但在發病前往往會表現出一些征兆,如情緒異常激烈、精神晃晃不安、言語怪異偏激以及動作平衡失控等。因此,如果能在精神病患者發病前注意觀察,發現他們的這些變化,就能防止和有效應對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
(四)案件具有較強的性
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具有嚴重的傷害性,而且作案手段可能極其殘忍。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中的精神病患者發病時的強度、力度可能會超出正常人的想象。例如,崇陽縣青山鎮吳城村一個深山中的小山村,幾乎家家裝上了防盜門、防盜窗。他們防的不是小偷,而是本村一個大個頭的精神病患者華某。華某力氣非常大,木門木窗一踹就開,有時候半夜三更,他都會踹門進來打人,所以村民們紛紛把門窗換成了“鐵家伙”。不管白天還是晚上,村民們幾乎都不敢開門,有小孩的人家更是把門窗關得嚴嚴實實。而且華某的大嫂雷某的胳膊和背部都被砍傷過。
(五)案件具有親友易受傷害性
精神病患者的親人、朋友和精神病患者接觸的時間比較多、距離比較近,這樣就自然會比其他人目睹和感受更多精神病患者發病時的狀態,同時,也為精神病患者傷害這些與他們朝夕相處并且關愛照顧他們的人提供了更多機會。一幕幕慘絕人寰的人間悲劇正說明精神病違法暴力案件這一特點,如2006年5月23日,廣西柳州市柳江縣里雍鎮紅花村精神病患者張某打人,致一死二傷。而這已是張某四年內第二次行兇。2006年8月,張某打死自己的母親,其妻因勸阻被他用刀砍成重傷,送醫院搶救無效身亡,14歲的女兒也被他砍中,還有一村民也挨了他一刀。
三、當前基層公安機關處置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面臨的問題
基層公安機關在處置精神病患者違法案件時普遍存在對精神類疾病認識不足、安全意識不夠、戰術處置能力有限等問題,以至于造成處置不當或處置過度等情況發生。
(一)對精神病患者病理狀況認識不足
很多基層警察對精神病的相關知識了解不夠,處置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時,其方法和處置普通人的案件相同,結果可能由于語言、行為等刺激到精神病患者,使精神病患者的病情爆發,使案件更難解決;或者認為和精神病患者談得來,過于輕信有潛在危險的精神病患者,而放松對他們的警惕,導致這些精神病人傷害其他人,甚至民警自己。
(二)對精神病患者的檔案資料收集不夠完善
精神病患者違法案件發生時,如果基層民警事先對這個精神病患者的情況較熟悉,毋庸置疑這對民警處置精神病患者違法案件有很大的幫助,會讓民警對這個精神病患者的病情、危險程度等有一個大概的判斷。而現實中,很多民警在平時的工作中不注意收集有關本轄區內精神病患者的情況,導致這些精神病患者作案時,采取的措施無針對性,起不到預想的效果,甚至在面對這些精神病患者作案時不知所措。
(三)對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處置的技戰術培訓缺失
精神病患者屬于特殊的群體,對精神病患者案件的處置不能簡單地等同于普通人的案件。很多民警對精神病患者違法案件的處置缺乏相關的培訓;在處理精神病患者違法案件時,不懂如何處置,束手無策;也不懂如何通過與精神病患者交流來穩定他們的情緒,致使簡單初級的違法案件演變為重大違法案件,并造成嚴重后果。
(四)自身安全意識不夠,戰術處置能力有限,應對措施不足
束手無策、慌亂處置,常常是抵達現場的部分民警的真實寫照。表現在處置有關精神病患者違法案件時安全意識不夠、戰術意識不強以及戰術處置能力有限等。一些民警到達精神病患者案件現場時,沒有及時將在現場圍觀的群眾疏散或是隔離,導致精神病患者發病傷害到圍觀群眾,而且群眾的圍觀可能加劇對精神病患者的刺激,更易誘發精神病患者發病。一些民警在處置精神病患者違法案件時,過于自信,過于信任精神病患者,認為精神病患者不會發病,而當精神病患者發病攻擊他們時,他們變得很被動,疲于應對,以至于給民警本人和群眾帶來嚴重傷害。一些民警在處置精神病患者案件時戰術意識不強,戰術水平不高,不懂得使用謀略,往往選擇難度大的、危險系數高的正面進攻,增加了處置的危險性。
四、處置與預防精神病患者違法案件的對策
(一)處置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要牢固樹立安全意識
美國一起警察處置精神病患者案件失敗的案例給了我們很好的警示,警察杰克遜找到約翰,希望通過說明來源和勸說促使精神病患者約翰戒毒的時候,約翰突然精神病發作,掏出手槍對準杰克遜頭部就是一槍,接著,一不做二不休的約翰調轉槍口,當場槍殺了5名正在圍觀的無辜群眾,并擊傷多人,直至被聞聲趕到的特警隊控制。這個案例充分警示我們,在處置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時要牢固樹立安全意識。首先,處置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時至少要有兩個警察在場,一個負責和精神病患者交流,一個負責警戒,隨時準備策應,并在處置精神病患者案件時保持高度警惕,因為精神病患者的病情隨時都可能爆發。其次,在處置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時一定要疏散群眾,使圍觀群眾和精神病患者保持足夠的距離,防止精神病患者突然病發傷到圍觀群眾,也防止圍觀群眾的不當言行刺激到精神病患者,以免造成案件性質升級、處置難度加大的窘境。《人民警察法》第14條規定:“對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采取保護性約束措施。需要送往指定的單位、場所加以監護的,應當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并及時通知其監護人。”
(二)提高警察對精神病患者病理的認識
1.常見的精神病種類和癥狀
精神病是一種病,是嚴重的精神障礙。精神病患者日常所體現的認知、情感、意志、行為等心理活動方面與常人明顯有差異,尤其在自制力以及判斷力方面有極嚴重的缺陷,而且常伴有精神異常恍惚、狂躁不安、抑郁難眠、妄想、心態恐懼、思維疑慮、情緒沖動、幻視、幻聽等癥狀,甚至襲人毀物。
(1)常見的精神病種類。功能性、器質性及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礙、精神發育遲滯、人格障礙及性心理障礙等。
(2)常見的精神病癥狀。功能性精神障礙――重型精神病:精神分裂癥、反應性精神病、偏執性精神病、更年期精神病、兒童精神病、雙相情感性精神病、躁狂癥、抑郁癥、感應性精神病等。輕型精神病:神經衰弱、癔癥、焦慮性神經癥、恐怖性神經癥、強迫性神經癥、抑郁性神經癥、疑病性神經癥;器質性精神障礙:腦器質性及軀體疾病所致的精神病、顱內與軀體感染所致的精神障礙、腦血管病所致的精神障礙、顱腦外傷所致精神障礙、顱內腫瘤所致精神障礙、癲癇性精神障礙、內分泌疾病所致精神障礙、低血糖所致精神障礙等;精神障礙:精神活性物質、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礙、有機磷中毒所致精神障礙與非依賴性精神障礙、腎上腺皮質激素所致精神障礙、鎮靜催眠劑中毒所致的精神障礙等;精神病的癥狀表現為:感覺障礙、知覺障礙、思維障礙、注意障礙、記憶障礙、智能障礙、情感障礙、意志行為障礙。
2.提高警察對精神病患者病理的認識作用
提高警察對精神病患者病理的認識,有助于提高警察在處置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時對精神病患者情緒、言行、需求、病發程度的觀察判斷能力,有一些案件如果處置的民警能預先判斷識別作案者是否為精神病患者…,可以使案件的處理更有針對性,有利于警察對精神病患者違法案件的處置;有利于警察在處置精神病患者違法案件時和精神病患者交流,避免因不了解精神病的基本常識而造成民警的言語、動作刺激到精神病患者,導致精神病患者發病,使處置精神病患者違法案件難度增加;有利于警察在處置精神病患者違法案件時制定更有針對性,更合理的處置方案。所以,提高警察對精神病患者病理的認識對警察妥善處置精神病暴力違法案件是十分必要的。《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三)注重與精神病患者交流方式的訓練
警察在和精神病患者交流時應對其尊重、禮貌,不能在言語、舉止中表現出歧視的意思,如果對其言語、行為粗暴,易激怒精神病,造成其精神病發作或者精神病情變得更加嚴重。例如,千萬不要對著精神病患者吐口水、吐痰或做出其他輕視精神病患者的舉動,因為這類行為特別容易引起精神病患者的誤會。他們很容易把這類行為看成是歧視他們的行為。過去在精神科醫生中執有這樣一種觀點,即對精神病患者要不冷不熱。如果過分熱情或過分冷淡,都容易讓他們產生誤解。在和精神病患者交流時,站在精神病人的角度思考問題很重要,不能以正常人的思維考慮問題,而應順著其思維和其對話,但要始終記住“假設我是精神病人”,順著其思維與其交流時,要保持清醒的頭腦和足夠的警惕意識。
(四)強化完善精神病患者的檔案收集
完善精神病患者的檔案對警察預防和處置精神病患者違法案件十分有幫助,完善了精神病患者的檔案,民警處置精神病患者違法案件時就會對精神病患者的情況做到心中有數,處置時就更有針對性,更有效,更有利于民警評估精神病患者發病時可能產生多大的危害。完善精神病的檔案材料應主要由負責管理轄區的民警來收集,因為社區民警對本轄區的人員情況更了解,且有更多機會接近群眾。民警收集精神病患者材料時可通過走訪精神病患者的家屬、鄰居完成。收集精神病患者材料時可使用表格的形式,表格中應包括被收集信息的精神病患者的照片、具體患了什么精神病、發病時的狀況、患病的原因、接受過什么治療、發病時其家人應對的方法。同時,建議在公安系統中建立有關精神病患者的專門信息庫,以便處理精神病患者案件時共享并查詢使用。
(五)加強對處置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的專項戰術科目訓練
公安機關接警后,第一個領受處置任務的往往是基層公安機關的民警,而負責處警的基層民警多數缺乏對精神病人暴力事件現場處置的培訓學習,缺乏對精神病人的病理認識,對精神病人暴力案件的特殊性認識不足,出現了不會處置、延誤時機的情況,導致處警現場混亂,甚至民警自身也受到傷害。因此,對民警進行如何與其交流、如何穩定他們的情緒、運用何種控制措施以及處置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時應該注意的事項等處置精神病患者專項戰術科目的訓練是十分必要的。對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現場處置有以下戰術要求。
1.戰斗保障要充分
戰斗保障,是為遂行戰斗任務而采取的各項保障性措施與進行的相應活動的統稱。戰斗保障的內容包括信息保障、通信保障、警力保障、戰術欺騙保障、武器裝備保障、警械保障。對于處置精神病的信息保障可以通過前期的對精神病患者的檔案收集以及現場對于精神病患者的觀察來完成;處置精神病患者案件至少需要兩個警察在現場,一個負責與精神病患者交流、溝通,另一個負責警戒,防備精神病患者做出過激的行為;對于武器裝備保障與警械保障,處置的民警應佩戴防刺服、頭盔、警棍、催淚劑、手銬,對于危險性較高的武瘋子還應帶上長棍、長叉以及其他先進的抓捕裝備。
2.應善于運用警察謀略
警察謀略,是警察在履行法定職責與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作斗爭過程中對抗性的思維謀劃規律和方法策略。示形、奇正是警察謀略的基本方法。所謂示形,即示出假形、隱其真形,是有目的、有計劃地制造種種假象,以造成對手的錯覺。所謂奇正,是指相反相成的兩種用兵方法。例如,在抓捕違法犯罪的精神病患者時,可以問路或其他借口等形式接近他,給他一種假象。接近他后,出其不意,趁其不備將其抓捕。又例如,在處置“武瘋子”持械發瘋時,可以一名警察在正面為其喊話,穩住其情緒,吸引其注意力,另一名警察持抓捕器從其后面接近,將其捕獲或者身著防暴器械接近將其擒獲。這兩個例子其實都是示形、奇正的運用。
3.現場戰術方法應用的多樣性
(1)追捕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嫌疑人時,應盡量做到內緊外松,靈活多變,避免給目標造成過于強烈的視覺刺激,導致其暴力升級,使我方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遭受不應有的損失。在遭遇追捕時,普通人往往會產生恐懼、緊張心理,而精神病患者的思維方式和正常人不同,個別的精神病患者暴力違法案件嫌疑人也許不會產生這種心理,對于病情未發作的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嫌疑人,這種緊張、恐懼心理的加重,則很可能成為他們病情發作的誘因。所以,在追捕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嫌疑人時,追捕的民警應充分認識到所追捕對象的特殊性,并要有高度防衛、安全意識。
在追捕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嫌疑人時應盡量采用秘密、偽裝的方式,盡量少用公開、直接的方式,因為秘密、偽裝的方式可以減少對嫌疑人的刺激,麻痹嫌疑人,給嫌疑人造成錯覺,利于戰斗突然性的達成,利于減少、避免傷亡事故的發生。例如,設卡盤查嫌疑人的車輛,巧借名目,如,例行安檢、查走私、查拐賣人口、查肇事逃逸車輛等,麻痹嫌疑人。又例如,堵截嫌疑人駕駛車輛以及乘坐車輛時,可假借車輛事故、婚禮車隊、送葬隊伍、檢修路面、臨時安檢等多種設障方法,讓嫌疑人車輛處于限速行駛或局部阻塞的狀態。
(2)對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嫌疑人的搜索戰斗。搜索戰斗是通過搜索作戰對象隱蔽、活動的區域或場所,發現并實施抓捕嫌疑人的進攻型執法戰斗樣式。由于處于敵明我暗的情形,并具有遭遇性突出的特點,處置的危險性較大。對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嫌疑人實施搜索戰斗時首先應注意主動地獲取情報,盡可能多的掌握緝捕人數、體貌特點、所患精神病的類型及病情,所攜帶的武器裝備情況等,以利于警方的部署以及處置具有針對性。其次,要把住出入通路要道,觀察、盤查可疑人員,防止嫌疑人從通路要道逃跑。再次,要保持好隊形,努力做到先行發現嫌疑人。搜索時應特別注意加強組員的動作協同,相互掩護,隊形不能過于松散,盡力避免民警各自為戰的危險情形。努力做到先行發現嫌疑人則是為了給民警更多的處置時間,降低戰斗的危險性,提高抓捕的成功率。由于警方面對的是精神病患者,則需根據精神病患者的病癥特點采取具有針對性的措施,為達到奇勝的效果提供堅實的砝碼。
(3)對精神病患者違法暴力案件嫌疑人的圍捕戰斗。圍捕戰斗是指我方警力主要以機動的方式占領和切斷作戰對象的一切逃竄通路,并將其抓捕的進攻型執法戰斗樣式。如果包圍完成后,目標尚未被驚動,可以采取突然攻擊的方式,打其措手不及。如果在包圍前,作戰對象已經與警方或群眾形成對峙局面,而地形環境對我方嚴重不利,或可能傷害人質、引燃爆炸物品時,強攻易造成更為嚴重的后果,則通常采取喊話令其主動投降、投其所好放置誘餌、火力驚嚇迫降、談判勸降、圍三缺一、強襲殲滅等戰術方法。由于我們面對是精神病患者這特殊群體,所以我們在談判、勸降時,使用與其病癥相對應的語言會更有利于案件的解決,而現場處置環境的優先創建尤為重要。因為嫌疑人被圍捕時心理一般會高度緊張、應激反應強烈,所以易誘發其病癥爆發,其容易做出過激行為,這一點處置民警應充分認識到并高度警惕。
(六)強化與有關精神疾病專家的溝通和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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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中西醫結合護理模式;臨床路徑;TP方案;非小細胞肺癌
非小細胞肺癌是全球發病率和死亡率較高的惡性腫瘤,70%~80%的患者確診時已屬局部晚期或有遠處轉移,失去手術機會,預后差。中位生存期一般為5~6個月,5年生存期約14%[1],目前主張晚期非小細胞肺癌以非手術的綜合治療為主。近年來以紫杉醇為代表的新一代抗腫瘤藥物的臨床試驗被證實對非小細胞肺癌有較好的療效[2]。但化療過程中常常出現惡心、嘔吐等毒性反應,對患者的生活質量及舒適度影響很大,嚴重時甚至中斷化療。2014年5月~2015年5月,我科采用臨床路徑聯合中西醫結合護理模式應用于晚期非小細胞肺癌化療患者的護理工作中,取得滿意效果,現報告如下:
1 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60例患者均為病理學檢查確診為晚期非小細胞肺癌,TNM分期Ⅲb-Ⅳ期,且無手術適應癥者。年齡20~65歲,病理分類:腺癌34例,鱗癌26例,均為初治病例。患者的ECOG評分0~2分,化療前血常規、肝腎功能和心電圖檢查均在正常范圍。排除年齡65歲;肝腎功能不全、呼吸衰竭、心率衰竭等嚴重全身疾病者;發生嚴重消化道出血者;化療前有嚴重消化道癥狀或有顱腦轉移等有可能引發惡心、嘔吐者;妊娠期和哺乳期婦女;精神狀態異常、不能合作者。患者隨機分為(觀察組)和傳統的醫療護理組(對照組)各30例,均采用紫杉醇聯合順鉑方案化療。兩組患者病例特征比較差異無顯著性(P>0.05)。
1.2方法 兩組均以整體護理為基礎,對照組沿用傳統的護理模式,觀察組實行中西醫結合護理模式聯合臨床路徑,組建小組,小組成員包括 醫生、護士、藥劑師等多學科人員,系統地收集、整理患者資料和信息,由責任護士根據疾病的發病機制、內科治療措施、化療方案和護理方法等問題,查閱文獻資料,結合中西醫治療,制定出科學的護理方案和臨床路徑表。內容包括:①介紹住院環境、主治醫師、責任護士及相關規章制度。②化療前檢查目的、注意事項和配合要點。③講解疾病相關知識、化療方案、藥物指導、護理對策及心理疏導。④飲食宣教、化療后不良反應的觀察和處理。⑤出院宣教等。著重落實中醫護理:足三里針刺預防和減輕胃腸道反應和辨證飲食指導。具體措施如下:觀察組除常規滴注維澤外,化療前1 d及化療期間配合針刺足三里穴。患者仰臥膝下墊一枕。選穴:足三里穴(犢鼻穴下3寸,距脛骨外側前一根指)。常規消毒后選用長針準確刺入1.2寸,提插行針 ,待有針感(酸、麻、脹、重)后,留針20 min,2次/d。留針過程中巡視患者,注意保暖,防止折針等現象。觀察組還注重根據肺癌的辨證分型給予飲食指導。如陰虛熱盛型患者不易服辛辣煎炒食品及酒、雞、羊、狗肉等熱性食物,以清淡素食為主,主食為粗糧,如玉米面、小米、蕎麥輔以山藥、白菜、苦瓜等食物。藥膳舉例:麥冬無味子瘦肉湯,參竹老鴨湯等。氣陰兩虛型患者宜多食豬瘦肉、烏魚、雞蛋、黑木耳、白蘿卜等。藥膳舉例:芪精黑豆粥,山藥南瓜粥等。肺氣不足者多食馬鈴薯、紅薯、山藥等。氣滯血瘀者多食海帶G豆行氣活血,化瘀堅。痰濕瘀阻者多食扁豆、包菜、洋蔥、紫菜等,少食過甜、過油、過咸的食品。化療期間鼓勵患者進食清淡易消化富營養食物,少量多餐,避免過酸、過甜、油膩辛辣、刺激性食物等。
1.3觀察指標 觀察兩組患者惡心嘔吐的改善狀況和護理前后Zung焦慮自評量表(SAS)和抑郁自評量表(SDS)評分變化,記錄護理后患者的醫學應對問卷(MCMQ)評分情況。并在患者出院前進行滿意度調查,化療后患者自理能力恢復情況評估,比較兩組患者在上述評價指標上的差異。
1.4療效標準 根據化療不良反應的WHO分級標準,將惡心嘔吐分為0~Ⅳ級,0級:無惡心嘔吐;Ⅰ級:輕微惡心,無嘔吐,不影響進食;Ⅱ級:明顯惡心,嘔吐可控制,影響進食及正常生活;Ⅲ級:頻繁惡心嘔吐,不能耐受需治療;Ⅳ級:難控制的嘔吐。根據以上分級標準,療效評判標準是0級和Ⅰ級為顯效,Ⅱ級為有效,Ⅲ級和Ⅳ級為無效。
1.5統計學處理 采用SPSS 15.0軟件處理,計量資料以均數±標準差(x±s)表示,應用t檢驗,計數資料采用χ2檢驗,P
2 結果
2.1惡心嘔吐防治效果比較 對照組顯效12例,占40%,有效9例,占30%,無效9例,占30%,總有效率70%。觀察組顯效18例,占60%,有效10例,占33.3%,無效2例,占6.7%,總有效93.3%。兩組總有效率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2治療前后SAS、SDS評分比較 治療護理后兩組SAS和SDS評分均降低,但觀察組比對照組降低更顯著,見表2。
2.3 MCMQ評分比較 護理后,觀察組的患者的MCMQ評分中面對評分明顯高于對照組,回避和屈服評分兩組比較無顯著性差異,見表3。
2.4兩組患者化療后自理能力恢復情況、對護理工作的滿意度比較。見表4。
3 討論
化療是治療惡性腫瘤的主要方法之一,但化療過程中出現的不同程度的惡心嘔吐等消化道不適癥狀嚴重困擾患者,對化療產生恐懼心理,缺乏完成全部化療的信心,阻礙腫瘤的遠期效果。經絡學認為:化療引起的惡心、嘔吐與其直接導致胃腸功能紊亂,肝氣上逆,胃失和降有關。通經絡調氣血、循經取穴是針刺治療的原則,符合“經絡所通,主治所及”[3] , 而足三里為足陽明胃經合穴,胃的下合穴,四總穴之一[4]。對胃腸道功能具有雙向調節作用,刺激該穴能疏通經絡,調理脾胃,使氣血生化有源[5],可使胃腸蠕動有力而規律,并能提高多種消化酶的活力,增進食欲,幫助消化。臨床護理路徑是醫務人員共同針對某一病種的治療護理所制定的一個最適當的照護計劃[6],是一種現代的整體護理模式,是以住院時間為橫軸,以入院指導、入院診斷、檢查、用藥、治療和護理等為縱軸制定的一個日程計劃表[7]。本研究表明在非小細胞肺癌患者實施TP方案化療過程中以臨床路徑作為指導,運用足三里針刺療法和辨證飲食指導,有效地預防了化療中惡心嘔吐等胃腸道反應的發生。表1顯示觀察組總有效率明顯高于對照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4 結論
臨床路徑聯合中西醫結合護理模式應用于紫杉醇聯合順鉑治療晚期非小細胞肺癌患者中,可為患者提供優質服務,能有效預防化療后惡心嘔吐等不良反應的發生,促進患者自理能力的恢復,提高化療依從性,進而提高患者滿意度。
參考文獻:
[1]張力.非小細胞肺癌輔助化療的熱點問題[J].中華結核和呼吸雜志,2007,30(2):86-87.
[2]Lilenbaum R,Herndon J,List M. Single agent versus combination chermotherapy in advanced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a CALGB randomized trial of efficacy ,quality of life ,and cost effectiveness[J].Pro Am Soc Clin Onco,2002,21(1):1a.
[3] 陸偉慧.針刺治療在顱腦損傷早期康復中的應用[J].現代中西醫結合雜志,2011,20(4):459-460.
[4]張麗華,王艷君.針刺配合天灸治療頑固性呃逆40例[J].陜西中醫,2012,33(3):344-345.
[5]王紅,王剛,劉書儀,等.足三里穴位注射粒細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療化療后白細胞減少癥40例[J].陜西中醫,2011,32(9):1223-1224.
[6]王小玲,武愛萍,陶莉,等.在腦出血患者治療中應用臨床護理路徑的價值研究[J].中國醫藥指南,2010,8(20):143-144.
[7]黃琴.臨床路徑護理模式在冠心病患者中的應用 [J].當代護士(學術版),2010,6: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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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統一規劃,科學部署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
為統籌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我們開展了地質環境問題調查,摸清了全市地質環境現狀和存在的問題,并用近三年的時間先后修編完成了《焦作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規劃(2006~2015年)》、《焦作市資源枯竭型城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重點工程三年實施方案(2010~2012年)》、《綠色生態焦作礦山地質環境綜合治理三年行動規劃(2012~2014年)》、《焦作市礦山復綠行動實施方案(2013~2015年)》等規劃文件。文件規劃了近期和遠期治理目標,提出了地質環境整治與城市功能完善、旅游發展、礦業開發、土地綜合利用相結合的“一體化”綜合整治的全新理念。我市通過建設游園、主題公園、經濟林、高產田等方式,賦予地質環境治理區不同的功能與價值。
(二)落實資金,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提供保障
一是積極爭取全國資源枯竭型城市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資金。自2010年以來,我市共爭取資金2.9億元。二是積極爭取全省兩權價款地質環境項目治理資金。近年來,我市共爭取省財政支持資金8000余萬元。三是認真落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使用制度,積極督促礦山企業繳存并及時使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
(三)創新治理機制,發揮治理資金綜合效能
一是堅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完善城市功能相結合,因地制宜實施項目。二是堅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土地整治、解決耕地灌溉條件、改善耕地質量、增加農民收入相結合。三是堅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旅游發展、恢復生態和改善環境相結合。四是堅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保護相結合。
(四)精心組織,打造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示范工程
一是制定工作實施方案。每年年初對當年度擬實施的地質環境項目進行詳細安排部署,明確責任人、責任單位、完成時限。二是健全組織領導機制。焦作市政府高度重視,成立了由主管市長任組長,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員會、市紀檢委、市國土資源局等負責同志為成員的焦作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作領導小組。各縣(市)區政府也成立了相應的工作機構,組織協調項目實施工作。三是組建市地質環境治理項目辦公室,抽調專人負責。發現施工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及時協調處理,確保各項地質環境治理工程按時、保質、保量完成,著力打造精品工程、樣板工程、放心工程。
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措施到位
一是高度重視隱患的排查工作。每年于汛前和汛期多次組織各縣(市、區)對全市范圍內地質災害隱患點進行拉網式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點制定應急預案和防治方案,并按照地質災害點的基本特征、威脅對象,明確防范責任單位,實行目標責任管理。二是對全市地質災害群測群防人員網絡系統定期進行更新完善,健全地質災害應急搶險救災隊伍。三是每年都與市氣象局、省地質環境監測院簽訂技術服務協議,在主汛期聯合開展地質災害氣象預警預報。四是在全市組織開展地質災害應急演練工作,提高地質災害隱患點廣大群眾對突發地質災害的應急能力。
三、地質遺跡保護工作成效明顯
一是強化地質遺跡資源保護工作。我們組織專家對轄區內重要地質遺跡進行調查和安全評估,對地質遺跡的危險地段實施了工程保護。二是積極推進地質遺跡保護項目實施。2010年批復的1160萬元中國云臺山世界地質公園典型地質遺跡保護項目基本完工。三是注重培訓與信息交流。對各園區300余名管理者及導游員進行科普,通過課堂講解和野外實地講解培訓,導游員對地質旅游講解水平有了大幅提高,更好地發揮了科普宣傳員的作用。四是加強地質公園建設管理,實現統一宣傳、信息共享、互惠互利,促進各園區協調發展。
四、地質環境監測工作更加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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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保護和改善礦山地質環境,防治礦山地質災害、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保障公共財產和公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活動。
第三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應當與開發利用相結合,堅持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治理、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
第四條縣(含縣級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實行統一規劃、防治結合的方針,組織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建設、水利、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六條鼓勵開展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技術和方法,普及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科學技術知識,提高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水平。
第七條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礦山地質環境的保護與治理。
第八條對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規劃
第九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
被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如實向開展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礦山地質環境的相關資料。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密。
第十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建設等部門,依據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本省實際,利用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結果,編制本省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發展改革、建設等部門,依據上一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利用礦山地質環境調查結果,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一條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環境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水土保持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等相銜接。
第十二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礦山地質環境狀況和發展趨勢;
(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原則、目標和任務;
(三)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重點區域;
(四)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措施和治理項目。
第三章保護
第十三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保護礦山地質環境,依法做好水土保持、植被恢復和土地復墾工作。
第十四條探礦權人應當按照批準的勘查設計施工,對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進行回填、封閉,對形成的危巖、危坡等,采取治理措施,消除安全隱患。
第十五條申請開采礦產資源的,采礦權申請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地質災害治理資質的單位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報有采礦許可權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已建和在建的礦山企業,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采礦權人應當編制,并報原采礦許可機關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礦山基本情況及地質環境現狀;
(二)開采礦產資源對礦山地質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評估;
(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措施及保障措施;
(四)礦山地質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七條采礦權人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的,應當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八條采礦權人應當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開采,避免崩塌、滑坡、地裂,防止或者控制地面塌陷等礦山地質災害事故發生。
第十九條開采礦產資源,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和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開采活動中產生的廢水、廢氣、廢渣、廢石和尾礦等廢棄物。
第二十條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法保護和利用水資源,減少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質、水量的影響,防止水污染、水源枯竭和水系破壞。
第二十一條在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過程中,對具有科研和利用價值的地質遺跡、景觀以及文物古跡,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并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四章治理
第二十二條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由采礦權人負責治理恢復,治理恢復費用列入生產成本。礦山被批準關閉或者閉坑前,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完成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
第二十三條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的原則,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采礦權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
保證金繳存、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四條采礦權人應當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確定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措施,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進行勘查、設計。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經勘查、設計后方可施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在施工過程中,應當由相應資質的監理單位實施監理。
采礦權人不具備治理恢復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
第二十五條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根據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要求,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進行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恢復,不得弄虛作假、降低治理恢復質量。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不得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
第二十六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過程中,采礦權人或者承擔治理責任的單位應當每年將治理情況報告礦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第二十七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應當達到下列主要標準:
(一)整治被破壞或者廢棄的土地,使之恢復到適宜植物生長、水產養殖或者其他可供利用狀態;
(二)整修露天采礦的邊坡、斷面并實施綠化,無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安全隱患;
(三)采取封閉、充填或者人工放頂等措施,使地下井、巷等采空區達到安全狀態;
(四)處置礦山開采活動中產生的各類廢棄物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地表水水質得到恢復。
對具有觀賞價值、研究價值的礦山遺跡,鼓勵開發為地質地貌景觀保護區、旅游區或者礦山公園。
第二十八條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后,由采礦權人向礦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經驗收未達到治理恢復標準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治理仍達不到標準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重新治理,治理費用從保證金中列支。保證金不足支付治理恢復費用的,由采礦權人補足。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實施前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由礦山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對其礦山地質環境進行治理恢復。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通過多渠道融資治理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投資治理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投資人可以依法享受投資收益,但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
前款規定的已關閉或者廢棄的礦山,其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治理恢復能力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資質的單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完成后,由礦山所在地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條因采礦而挖損、塌陷、壓占的土地,治理后可用于耕種的,經驗收確認后,可以依法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第三十一條采礦權人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從廢石(矸石)、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可以依法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建立本行政區域內地質環境監測網絡。
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礦山地質環境實施動態監測,指導、監督采礦權人開展礦山地質環境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向社會公告。
采礦權人應當定期向礦山所在地市或者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監測情況,如實提交監測資料,接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探礦權人、采礦權人和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的單位提供服務。
第三十四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采礦權人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義務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并采取相應處理措施。
第三十五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職責時,可以對下列情況進行現場檢查:
(一)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確定的治理措施落實情況;
(二)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情況;
(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情況。
第三十六條開采礦產資源發生破壞礦山地質環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礦山地質災害的,采礦權人應當采取應急措施,并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七條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舉報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破壞礦山地質環境的行為或采礦權人不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義務的行為,均有權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舉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第十條規定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的;
(二)未依法批準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
(三)未依法組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驗收的;
(四)違反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探礦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治理措施,治理費用由探礦權人承擔,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鉆孔、探井、探槽、巷道未進行回填、封閉的;
(二)對形成的危巖、危坡未采取治理措施的。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編制;逾期未編制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而未編制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編制;逾期未編制的,予以警告,可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但已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的除外。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擴大開采規模,未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或者編制的方案未經批準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可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未按期治理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恢復;逾期拒不治理或者拒不按照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治理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吊銷采礦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的勘查、設計、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勘查費、設計費、監理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業務的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并責令停止相應業務,降低相應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相應資質證書;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相應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
(二)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治理恢復工程質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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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保證金制度;管理要求;編制水平;審查管理
1.保證金制度的形成及意義
自2000年以來,國務院及相關管理部門就以通知、規劃等形式對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進行了明確要求,2005年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山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提出“積極推進礦山生態環境保證金制度等生態環境恢復補償機制;2006年財政、國土、環保聯合《關于逐步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環境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2008年國務院授權國土資源部明確提出全面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2009年5月國土資源部制定實施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確定了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編制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保證金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采礦權人收取的,旨在保證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以及礦山停辦、關閉或閉坑時,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義務的資金,屬于押金性質。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作為生態環境補償機制的重要內容,是礦山地質環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是責、權、利有機統一的重要體現,是治理恢復財政專項保障長效機制的有益補充,是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經費投入的重要保障。
2.保證金管理的基本要求
保證金的繳存數額,根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通過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方案,在科學評估采礦造成的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損失的基礎上,由具有相關資質的專業機構核算確定。保證金納入同級財政監督管理體系,實行保證金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儲存、專戶管理、專款專用,嚴禁挪作他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繳存核算制度,保證采礦權人所繳存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不得低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所需費用。縣級以上(含)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是采礦權人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義務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主體;擁有對恢復治理落實情況和環境監測情況進行檢查、制止和查處的權利;采礦權人必須根據本行政區內保證金的繳存標準和繳存辦法,足額繳存保證金。采礦權人未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則由相應的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動用該保證金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并向該采礦權人追繳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資金的不足部分。
3.保證金制度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3.1保證金的征收比例問題
根據查閱有關資料,各地保證金繳納計算方式各不相同,有些是根據礦山開采的產量按每噸礦2~15元或者售價的2%~4%計算;有些就是簡單的按照破壞面積×30元/m2計算;有的是按照年銷售額利潤的5%左右進行控制;有些是按照不同礦種0.001~7.2元/m2的收繳標準×開采的破壞面積×開采方式影響系數×年度來進行計算;筆者認為這些方法均缺乏合理性和科學性。根本沒有考慮恢復治理區植被的立地生存條件,恢復治理工程與礦區的礦種、開采方式、地形地貌、氣候植被等多種因素密切相關,這些征收方式與實際的治理成本不能建立固定的計算聯系。還是應該建立一種以技術承擔單位為主體,以恢復治理目標為導向,按照實際治理需要,動態管理征收和使用保證金,隨采隨治,年度考核的綜合管理體系,以達到保證金征收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3.2礦山企業的接受程度問題
①礦山建設前期經濟分析論證不到位,礦山恢復治理保證金未納入成本控制,對保證金征收沒有心理準備,礦山企業有相當的抵觸情緒;②采礦生產周期較長,礦區圈占范圍較大,粗放式開采等前期遺留問題較多,導致恢復費用占比較大,受市場及經營影響,礦山企業對足額繳存保證金壓力巨大;③對一些采區內的群采和歷史遺留問題原則上由礦山企業承擔恢復治理責任,礦山企業不理解;④習慣于粗放式開采,日常監管不力,不按照設計執行,不進行邊開采邊治理,不按綠色礦山要求建設等等都導致恢復治理的難度增大,所需投資更多,治理費用更高等一些列問題,礦山企業對此認識不足;⑤受保證金的返還、利用以及支付方式等管理體系不健全影響,導致征收后的大筆資金閑置,致使保證金的作用和效果不能完全到位和充分發揮,礦山企業對保證金政策理解不夠,認為返還希望渺茫;缺乏對保證金所有權、使用權和管理利用的充分認識。
3.3恢復治理方案編制水平問題
《規定》要求恢復治理方案的編制單位應該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資質和良好的相關工作業績;編制人員必須具有經國土資源部組織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業務培訓且考核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方可從事方案的編制工作。報國土資源部審查的“治理方案”,其經過培訓的編制人員必須有5名以上,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治理方案”,其經過培訓的編制人員必須有3名以上。礦山開發利用的影響因素眾多,是一個動態多變的立體空間變化過程,較難實現精準的預測,而且治理費用計取受時間推移影響,與勞動力價格、材料價格、管理成本等市場因素有關,不確定性因素較多,遵循不同的治理標準導致的治理效果和預算費用也不一樣,目前由于缺乏統一的技術標準和評價體系,造成編制單位執行的參考標準五花八門,缺乏系統的管理和統一的認識,有些地方監管單位對從業人員管理不嚴,只看單位資質從而忽略了編制人員的資格要求,造成從業人員混雜,方案編制深度參差不齊,達不到預期治理效果,多數方案存在治理方案模式化,針對性不強,工作量計算簡單化,施工組織省略化,方案編制隨意化、配套方案不完整、評估工作精度不足等技術問題,比如預測評估時,有的編制單位不結合礦山開采設計,不將礦山設計的工業布局疊加到預測圖件中,僅統計現狀布局和預測期采場的變化情況,從而大大減少了預測評估的面積,造成恢復治理工程量的嚴重不足。另外,恢復治理方案包含礦山建設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因此在方案的編制人員中還應該有具備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格的人員,比如河北省要求地災評估的主編人員必須具有副高級以上職稱并且是取得省級以上培訓合格證書的人員才可以;此外,受預算標準不完善的客觀影響,很多編制單位對預算標準的執行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即使是一些出臺了預算標準的省份,也存在標準粗糙和執行不力的問題,有些地方存在多個標準并存的現象,采用不同的預算標準計算出的治理估算費用差距是很大的。因此恢復治理項目的技術工程手段與費用定額還亟待規范,方案編制的預算質量還有待進一步提高。方案編制單位做為礦山企業的委托承擔單位,存在直接利益關系,往往普遍站在能讓企業承擔得起的角度出發開展方案編制工作,有的方案甚至連可接受的最低水平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要求都達不到;當采礦權人逃避或其他原因導致難以落實礦山實質環境恢復治理責任時,收繳的保證金往往不足以進行基本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更談不上高水平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
3.4方案評審與審查的管理問題
①應該將評審承擔單位的選取納入政府采購中,通過公開競標的方式優選評審承擔單位;一來增強公信力,二來也能杜絕評審帶來的一些權錢交易的弊病。②由于專家評審時僅對資質提出要求,未對編制人員提出審查要求,這就造成了參編人員魚目混雜,參差不齊,嚴重影響方案的編制質量;所以建議行政主管部門應該按照規定要求強化對從業人員的管理和審查;③管理部門審查的重點內容包括關于對評審意見是否已按要求進行修改一項,這對行政主管部門不好把握,建議增加專家組長復核的環節,由專家組長給出修改復核意見,以便增加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的可操作性;
總結: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是政府監管部門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管理制度的有益補充和完善,是與世界發達國家礦山管理通用做法的接軌,該制度能夠有效地促進礦山企業主動履行礦山環境保護義務和恢復治理責任的落實,這筆資金遵循“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的原則,使政府管理、監督礦山企業履行恢復治理責任和義務有措施和力度,也促使礦山企業自身重視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充分考慮治理費用和經濟效益等問題,從而自我約束,加強保護、規范開采,主動降低環境恢復的成本。從而進入一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良性循環軌道。同時,應加快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技術規程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程的預算定額標準的建設,加強從業人員和資質單位的培訓和監督管理,提高恢復治理方案的編制水平,從而使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工作的行業水平整體提高。
參考文獻
【1】《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條文釋義國土資源部2009年9月
【2】王素萍推進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實施的若干思考國土資源科技管理2009年第五期11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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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礦山環境保護政策法規的新進展
1.1制定標準規范礦山環境保護行為
目前,關于礦山環境規范管理的一些內容已被列入國土資源部的標準化工作當中。近年來,國土資源部先后制定并實施了《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技術工作要求》、《礦山地質環境調查技術要求》和《礦山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編制規范》,為規范礦山環境保護行為和開展礦山環境保護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礎。2005年9月7日,國土資源部與環保總局、科技部還聯合了《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污染防治技術政策》。
1.2探索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2005年8月18日,國務院《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要探索建立礦山生態環境恢復補償制度,新建和已投產生產礦山企業要制定礦山生態環境保護與綜合治理方案,報經主管部門審批后實施。對廢棄礦山和老礦山的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積極探索通過市場機制多渠道融資的方式,加快治理與恢復的進程。同時,《通知》還要求建立礦山環境恢復保證金制度,制定相應的礦山環境恢復與綜合治理方案,以確保采礦權人能切實履行礦山環境恢復與治理的責任。
2006年2月10日,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和環保總局聯合下發《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要求從2006年起要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新建和已投產礦山企業要制訂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方案,并提出達到礦山環境治理及生態恢復目標的具體措施。
1.3專門立法保護礦山地質環境
長期以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缺乏專門的立法,只是散見于一些相關法律法規的某些條款之中,缺乏獨立、統一和具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其加以規范10。2009年3月2日,國土資源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適用于因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等活動造成礦區地面塌陷、地裂縫、崩塌、滑坡,含水層破壞,地形地貌景觀破壞等的預防和治理恢復,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走上法制化的道路。2009年12月31日,國土資源部又《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監督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制度、加強監督、規范管理、注重成效,確保中央財政支持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項目的實施效果。
2.有關礦山環境保護政策法規的思考
隨著一系列政策法規的公布實施,我國礦山環境保護立法取得可喜進展,礦山環境保護工作已有了良好的基礎。但是,我國礦山環境保護方面的政策法規還不夠完善,還需要進一步思考并加以完善。
2.1《礦產資源法》中未明確礦山環境保護制度
作為礦政管理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礦山環境保護制度應當在《礦產資源法》中予以明確。但現行《礦產資源法》對礦山環境保護的規定不夠系統和完整,存在內容缺位的問題=《礦產資源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和第三十二條只是原則性地體現了礦山環境保護的精神,沒有具體規定礦山環境保護的內容和方式,礦山環境保護作為一項制度在礦法中沒有明確表示出來,無法為關于礦山環境保護的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制定提供法律上的有效依據。
2.2礦山環境保護的內容在法律層面的規定分散
我國有關礦山環境保護的內容散見于不同的法律中,《礦產資源法》、《環境保護法》和《水土保持法》等多部法律中對礦山環境保護都有規定。分散的規定導致實踐中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并且礦山環境保護由多個部門管理,存在多個執法主體,職責交叉,容易造成彼此間推諉扯皮,法律責任不清,對執法責任追究制和違法處罰責任追究制的監管責任不到位等問題0,不利于礦山環境保護法律規定的落實。
2009年5月1日起生效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系統規定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規劃、恢復治理、監督管理和法律責任,是第一部關于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專門立法,必將有助于保護礦山環境和促進礦區可持續發展。但其僅僅是部門規章,法律效力等級較低,無法有效解決現實中日益嚴峻的礦山環境問題。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該《規定》只在國土資源系統的權限范圍內施行,而礦山環境保護要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關系,部門規章難以作出有效的規定;另一方面,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的規章。這造成了部門規章的法律效力實際上低于地方性法規,在客觀上影響和制約了部門規章作用的發揮。
2.3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有待完善
(1) 各省保證金制度的具體名稱和適用范圍有所不同。根據2005年國務院《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和2006年國土資源部與財政部、環保總局《關于逐步建立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責任機制的指導意見》的要求,目前絕大多數省份已出臺管理辦法建立了保證金制度0,但保證金制度的具體名稱各省表述不一,安徽省表述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表述為‘‘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四川、云南等省表述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遼寧、甘肅等省表述為“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河北、福建等省表述為“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重慶、江西等省表述為“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保證金制度”。除具體名稱外,各省保證金制度的適用范圍也不盡相同,如‘‘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側重于防治礦山開發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及誘發的地質災害,“礦山生態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則適用的范圍更廣,但多缺乏具體可操作性,在實踐中難以真正執行。
(2) 保證金的收取標準不盡合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首次以部門規章的形式明確規定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其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繳存標準和繳存辦法,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目前各省礦山地質環境治理保證金的收取標準不盡合理,有些省份是按照采礦許可證登記的面積收取,有的省份是依據建設規模收取,也有的省份只是象征性的收取少量保證金。從實際的運行情況來看,最終收取的保證金有時無法滿足保護礦山環境的實際需要。究其原因,主要是因為關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的部門規章法律位階較低,并且在繳存標準上缺乏統一的規定,進而導致執行力不強,可操作性欠缺。
3.對策建議
(1) 修改相關法律明確對礦山環境的保護。首先,鑒于《礦產資源法》對礦山環境保護方面規定的缺失,修改《礦產資源法》時應當考慮加入這方面的內容,明確礦山環境保護的管理分工、治理恢復方案和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以為相關下位法的制定提供上位法依據;其次,修改《環境保護法》時建議明確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礦山環境保護方面的職責分工,并增強有關礦山環境保護條款的可操作性和約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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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礦山地質環境是整個環境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影響著一個地區的可持續發展。露天開采對地質環境帶來的危害是比較大的,露天開采作業都是在地表進行,很容易造成水體污染和地質災害,同時會產生大量的廢水、廢氣。因此,我們有必要對露天采礦礦山地質環境整治問題進行研究。
關鍵詞: 露天采礦;地質環境;治理
一、前言
在對礦產資源的開發和利用的過程中,很多地質條件變化是由于人類活動誘發的,大規模無序開采,使自然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地質環境問題異常突出,對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處處可見。地質災害的主要表現在:一是使邊坡改變原有的天然平衡狀態、地面及邊坡開挖影響山體及斜坡穩定,最終導致巖(土)體變形,誘發崩塌和滑坡等地質災害;二是礦山礦渣的隨意堆放,造成超負荷,以致引起滑坡;三是部分礦山礦渣順溝隨意堆放,一旦遭遇下雨等惡劣天氣,就會形成泥石流。
二、露天采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原則
在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中,應本著“宜耕則耕,宜綠則綠,宜景則景,宜用則用”的思路,因地制宜,多渠道恢復治理。
1、以人為本,排險防災。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首先要對礦區易誘發地質災害的隱患進行排查、整治,達到防災減災的目的。
2、因地制宜、綜合整治。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應因害設防、因地制宜,針對礦山地質環境破壞的特點、方式、分布及危害程度,分別采取攔、排、護、整、填、植等方式進行綜合治理。
3、科學規劃,注重效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應根據礦山實際情況,本著生態社會效益優先的原則,科學制定治理規劃,根據礦山地質環境問題的危害程度、輕重緩急,以及資金情況,分期、分階段進行治理。
4、多措并舉,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工程措施能防治地質災害,生物措施能改善小氣候的特點,針對工程措施投資大,生物措施投資小的特點,搞好合理配置,實現礦山環境治理的綜合效益最大化。
三、露天采礦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及恢復對策
1、完善法律法規,依法保護礦山環境。
首先,礦產開發過程中,規定選擇恰當的措施,將對環境的影響減小到盡可能小的程度;在開發結束后,選擇合理的恢復措施,恢復到規定的程度。其次,根據礦山具體情況,確定合適的環境保護與恢復的技術標準。我國大多數礦區在進行環境恢復時,未對表土實行單獨剝離,出現表土資源不足的情況。因此,可根據當時剝離物的肥力情況,作出規范,進行植物種植或借土覆蓋后種植。根據當地的氣候環境,合理改變規范標準。最后,完善相關法規,保障標準實施。完善采礦許可制度,在采礦許可證申請時,必須包含如何開發礦產資源以及以后的恢復方案; 制定違反礦產開發的處罰辦法與執行方案; 建立環境保護與開發相關的保證金制度,未完成者,根據環境污染與恢復程度確定返還保證金比例。
2、嚴格實施規劃,規范礦山管理
一是嚴格新建礦山的地質環境治理。新建、改擴建礦山必須嚴格執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開采礦產資源必須堅持經濟、社會、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選用先進的生產技術、采礦方法和選礦工藝,以最大限度的保護礦產資源,方案中必須包括地質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生態環境保護和恢復治理方案,并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查審批。礦山地質災害防治費用、地質環境治理費用一并列入礦山開采成本,對費用不落實、沒有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治理能力的礦山企業,不予發放采礦許可證。二是加強對生產中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對已經批準的現有礦山企業加大監督管理力度,嚴肅查處開采生產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鼓勵礦山企業在礦山環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方面加大研究與開發、技術改造的投入,堅持邊開采、邊治理,對開采生產中發生的礦山地質環境問題,及時組織進行恢復治理。督促礦山企業建立健全地質環境管理機構,建立健全地質環境和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切實做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不斷提高“三廢”綜合利用水平,確保“三廢”達標排放。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政策要求,大礦小開、一證多礦、亂采濫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和破壞、污染環境的企業,責令限期整改,仍達不到標準的,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3、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積極開展礦山地質環境基礎研究和技術創新,加強礦產資源勘查評價、開發利用與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與治理的新理論、新技術、新工藝、新方法的研究,并推廣應用,為提高礦產資源利用水平和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提供科技支撐。研究制定符合實際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影響評價技術標準,基于現有礦山地質環境評估技術要求的基礎上,融合相關學科技術方法并進行優化創新。積極鼓勵和引導礦山企業加大科技投入,結合礦山企業實際,引進應用和研究開發開采加工新技術,把鞏固提高現有生產技術成果與探索新技術、新工藝相結合,實現工藝技術改造與挖潛、降耗、增效相結合,提高資源利用率和經濟效益。積極發展環境監測、保護和恢復治理技術,逐步建立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礦產資源開發科技創新體系。
4、加大礦山生態恢復和復墾種植力度
一是規范礦業開采方式。把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與采礦權市場建設相結合,采取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經濟調控手段,督促礦山企業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破壞的礦山地質環境及時進行治理恢復,實現資源開發和礦山環境的雙贏。二是加強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建立 GPS 動態監測管理體系,對礦山地質環境實行有效的監控,增強礦山企業進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土地復墾的自覺性和責任感。三是健全完善監督管理制度。進一步建立完善礦山地質環境準入制度、環境恢復治理書面承諾與擔保制度。由政府向采礦權人或相應的擔保機構收取質量保證金,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款專用”的原則管理,礦山關停時由政府指令專門委員會或機構評審合格后,方可退還這筆資金及利息。如果評審不合格,則從企業繳存的保證金中扣除治理費用,用于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四是提高礦山地質環境的生態治理率。積極引進和開發適用于礦山損毀土地復墾和生態恢復的新技術,開展礦山生態恢復工程研究,加大關停礦山土地復墾力度,選擇不同地區、不同類型的礦業基地,以可持續發展的觀點,組織實施礦區的復墾種植,增加耕地數量,確保轄區內耕地占補平衡。
5、創新投資機制,拓寬投融資渠道
針對歷史遺留礦山多,地質環境治理資金無著落的情況下,研究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基金為主體,以其他市場化籌資方式為輔的治理辦法,從收繳的礦產資源價款、資源稅等涉礦科目中提取一定比例,對以往關停礦山開采造成的環境欠帳進行恢復治理。二是出臺優惠扶持政策。從財政補貼、信貸支持、土地使用等方面研究制定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優惠政策,以廢舊礦山二次資源利用、復墾礦山土地使用權等作為回報,體現誰恢復、誰使用、誰受益的原則,大力鼓勵社會法人或自然人參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進行產業化經營。三是實施企業化運作。研究創建專業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投資公司,具體承擔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資金籌措、運行和管理。鼓勵支持企業上市融資,或以發行債券等形式從資本市場融通資金,幫助企業從銀行或財團融資,籌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資金,建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多元化市場融資機制。
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是一項有著高度經濟、社會、生態環境效益的事業,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才能達到預期效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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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建設“生產發展、生活寬裕、鄉風文明、村容整潔、管理民主”的社會主義新農村為總體要求,以“全國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實驗區”規劃建設為動力,以治理村容村貌和開展新農村村莊人居環境治理試點工作為載體,以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和農村住房建設為重點,以改善農村人居環境為突破口,以發展農村經濟為目的,全面推進農村環境治理的各項工作。
二、組織機構
成立*縣新農村村莊人居環境治理試點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縣政府副縣長
副組長:*縣政府辦紀檢組長
*縣規劃和建設局局長
*縣城鄉規劃局局長
成員:縣目標辦、縣政府督查室、縣農辦、縣國土資源局、縣財政局、縣交通局、縣水利局、縣環保局、縣衛生局、縣林業局、縣旅游局、縣畜牧食品局、縣農能局、縣愛衛辦、*鎮、*鎮、*鎮、*鄉、*鄉。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規劃和建設局,由縣規劃和建設局副局長*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三、工作原則
結合災后農村基礎設施恢復重建、農房修繕加固,確保村莊人居環境治理試點村順利開展。本著尊重農民意愿,堅持環境治理與創造災后農村住房重建條件,完善農民集中居住區、農村新型社區基礎配套設施,保護林盤資源,培育農村支撐產業相結合的原則,科學規劃,統籌安排,因地制宜,分類引導,節約土地,扎實有序地開展村莊人居環境治理工作。
四、工作目標
通過治理,試點村要達到基礎設施、公共配套設施進一步完善,人居環境進一步優化,成為生態良好、環境宜人、村容整潔、特色突出、生活舒適,充滿活力的村莊。
五、治理內容
(一)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結合當地實際,修建符合要求的村內主干道和戶通道路,完善供排水、能源、通信、電力等基礎,修建村活動中心、圖書閱覽室、治安聯防室、便民商店等公共配套設施,并配套路燈、綠化、健身等附屬設施;廣電、通訊、電力安裝規范,進村入戶。
(二)治理農房院落。在開展“兩池六改”和“六清四化”工作的基礎上,拆除亂搭亂建房屋和殘垣斷壁,統一圍墻、建筑風格,清潔墻壁,整理屋瓦,清理院外林盤,填埋糞坑灰池;柴草農具雜物分類整齊堆放,做到院外風格一致,院內整齊干凈,室內清潔衛生。農房重建的設計風格要與川西民居風格一致,與周邊建筑協調統一。
(三)整治村容村貌。以治理“臟”、“亂”為重點,推行柴草農具入戶進屋措施,治理亂堆亂放現象;改變家禽滿村放養習慣,改為院內圈養,解決村戶院落糞便滿地問題;修建垃圾池、垃圾中轉站,配套垃圾清運制度,改變房前屋后堆放垃圾的不良陋習;疏浚溝渠河道,清淘堰塘垃圾淤泥,建設生產、生活污水沉淀過濾和凈化設施,實現水流干凈清亮,村容整潔清爽。
(四)民居建設。對試點村內的木質穿斗結構、小青瓦坡屋面、三合或L型布局為特征的傳統農家院落采取維護、修繕措施,對風貌不協調的農居要按照當地民居風格進行調整,要做到與當地的古建筑風貌、人文環境和地域特色相一致,與歷史建筑風格一脈相承,充分展示歷史的、真實的農耕文化氣息。
六、工作步驟
(一)準備階段:2009年4月25日至2009年5月25日
在已確定農村環境治理試點村的基礎上,做好試點村的調查摸底工作,明確治理目標和內容,制定工作計劃,完成村莊人居環境治理的規劃設計方案。同時進行宣傳動員,全面部署農村環境治理工作。
(二)實施階段:2009年5月26日至2009年11月30日
按照治理目標、內容和村莊人居環境治理規劃設計方案,根據各試點村的治理工作計劃,緩急有序地開展村莊人居環境治理工作,確保各項工作在2009年11底順利完成。
(三)驗收考核階段:2009年12月1日至2009年12月15日
縣治理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采取聽匯報、查資料、看現場的形式對5個鄉鎮試點村的村莊人居環境治理完成情況進行驗收考核。
七、工作措施
村莊人居環境治理試點工作任務重、綜合性強,各試點村鄉鎮要緊緊圍繞災后農村住房重建、修繕加固實際,精心組織,科學安排,注重實效;相關部門要相互協作,密切配合,在充分尊重農村實際和群眾意愿的基礎上,使治理試點村的環境實現根本性好轉,農村經濟社會進一步發展。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新農村村莊人居環境治理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安排部署村莊人居環境治理試點工作,整合力量,組織專家分析并解決治理試點工作中出現的難題。各試點村鄉鎮為試點村環境整治的責任主體,要成立相應的工作機構,建立責任制,明確分工,責任到人,抓好治理試點工作的落實,每月底前將治理工作進展情況書面報送縣新農村村莊人居環境治理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二)堅持村莊人居環境治理“四結合”。
1.堅持村莊人居環境治理與災后農村住房重建、修繕加固相結合。以村莊人居環境治理為切入點,加快試點村道路、溝渠、供水、電力等基礎設施的建設步伐,鼓勵受災群眾在原有宅基地和房屋上重建和維修,避免異址建設,占用耕地。
2.堅持村莊人居環境治理與農村集中居住區、農村新型社區基礎設施配套完善相結合。對試點村內已建成的農民集中居住區、農村新型社區,要配套完善道路、溝渠、垃圾池、沼氣池、通信等基礎設施,滿足社區功能要求,提高其環境承載能力和居住凝聚力。
3.堅持村莊人居環境治理與林盤資源保護相結合。對試點村內已納入規劃保護的林盤,一是要加強聚居型林盤道路、供水、排污、電力、能源、通信和衛生等基礎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改善、提升林盤內農民的居住生活條件;二是要保護生態型林盤的樹木和植被,禁止砍伐、移栽和買賣林盤內竹林、樹木,掛牌保護古樹名木,維護林木樹種的多樣性,治理林盤周邊的河流、溝渠,保護林盤整體的“田園風光”景觀和生態系統。
4.堅持村莊人居環境治理與調整農村產業結構、發展農村經濟相結合。各試點村要在環境治理工作中立足自身地域條件、資源特點和產業布局等實際,調整農村產業結構,培育支撐農村經濟發展的主導產業。對地處城鎮、風景名勝區周邊及河流沿岸等生態環境較好、林盤規模較大、傳統民居保存較好的村莊,要充分利用其有利的地理區位優勢,良好的生態環境和濃厚的農耕文化資源,通過配套完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進行環境、衛生、房屋的治理,增強接待功能,為城市居民提供休閑度假場所,吸引城市居民到農村休閑度假,體驗農耕文化氣息和優美的田園風光;對其余村莊要積極探索,整合現有資源優勢,根據市場需求發展適宜小型化生產的庭院經濟、苗圃園藝、反季節蔬菜、水產牲畜養殖、中藥材等特色生態農業,并加以科學規劃和引導,不斷凝聚產業力量,壯大產業規模,推動產業優化升級,促使農村經濟逐步走向環境污染小,產品附加值高的特色生態農業發展道路。
把握治理重點,突出治理效果。農村環境治理工作綜合性強,各試點村鄉鎮要從災后農房重建、修繕加固實際出發,把握輕重緩急,明確治理重點,由易到難,逐步推進,從與村民最關心、最直接、最密切的路橋溝渠、拉圾清理、污水治理等方面入手,突出治理成效,解決與農民利益密切聯系的基礎公共配套設施缺乏問題,使農民切切實實得到實惠,為爭取農民積極參與治理打下基礎,提供動力。
(三)協調部門分工。相關部門從自身職責出發,在縣新農村村莊人居環境治理試點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積極參與,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有序推進治理各項工作。
縣規劃和建設局牽頭抓好新農村村莊人居環境治理的試點工作,協調試點村鄉鎮與部門之間相關事宜,為試點村鎮房屋建設提供技術指導服務。
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試點村建設項目土地利用的指導協調工作;
縣城鄉規劃局負責村莊人居環境規劃方案的編制審查工作;
縣交通局負責村莊道路修建、路標設置工作;
縣水利局負責河溝堰塘等水利設施和農民飲用水水源規劃建設工作;
縣農能局負責農業產業結構調整、清潔能源使用的指導工作;
縣畜牧食品局負責畜禽、水產養殖的技術指導工作;
縣財政局負責本級財政經費落實和補助資金使用的監管工作;
縣環保局負責污染源治理和農業廢棄物污染防治的指導監督工作;
縣林業局負責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綠化樹種選擇栽培的指導工作;
縣衛生局負責對試點村衛生院提供業務指導。
縣旅游局負責試點村內鄉村旅游、農家休閑開發規劃指導和旅游服務從業人員的培訓工作;
縣愛衛辦負責改水、改廁、改圈、改廚的衛生達標和滅“四害”的指導工作;
縣農辦負責對試點村環境綜合整治提供技術業務指導。
縣目標辦、縣政府督查室負責將新農村村莊人居環境治理試點工作納入目標考核,并對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