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計算方法范文

時間:2023-10-13 17: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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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作為一名基層社保工作者,我在日常工作中,經常遇到一些30至40歲左右的下崗失業職工,他們距離退休還有20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對這種說法心存疑惑:我們已經有15年以上的繳費或視同繳費工齡,還需要繳費嗎?我們對他們的答復是明確的:你們應該續繳基本養老保險。

為什么這樣說呢?這是由下崗失業職工的繳費歷史和退休時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辦法決定的。一方面,所謂“繳費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這是享受基本養老保險金的必要也是最低條件,主要針對開始繳費時年齡偏大且沒有繳費歷史的城鎮個體勞動者,他們一般從開始繳費到法定退休年齡只有15年左右繳費年限,由于繳費時間短,保障水平相對較低。而下崗失業職工已具有較長的繳費歷史,繳費起點高。根據退休養老保險金設計原則,繳費時間長、繳費水平高,則保障水平高。所以說,下崗失業職工應該續繳基本養老保險,否則,就失去了原有的繳費優勢。另一方面,根據下崗失業職工的養老保險待遇的計算方法,也應該續繳基本養老保險。他們的基本養老金由四部分組成:

1.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20%;

2.過渡性調節金=99元+年功工資(最多不超過129元);

3.個人帳戶養老金=個人帳戶儲存額/120;

4. 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工資*1.4%*建立個人帳戶前(1996年)全部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

指數化月平均工資=退休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平均指數(職工歷年繳費工資與當年度全市社會平均工資的比值相加求出的加權平均值)。

篇2

關鍵詞:社會;養老保險;人口老齡化

1 我國養老保險的發展歷程

我國的養老保險以1951年2月26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起點,經歷了幾十年風風雨雨,其發展大致可概括為四個階段:

1、1951-1965,養老保險制度的創建階段。該階段以政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為標志,此階段主要是逐步建立起全國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并逐步實現制度化。

2、1966-1976,養老保險制度遭到嚴重破壞階段。當時中國的社會保險制度與社會經濟文化一樣遭到了嚴重破壞,社保基金統籌調劑制度也被停止,相關負擔全部由各企業自理,正常的退休制度被迫終止。

3、1977-1992,養老保險制度的恢復、調整階段。后,我國對養老保險制度采取漸進調整的方式,恢復了退休制度,同時調整養老待遇的計算辦法,退休費統籌管理制度在部分地區得到了實現。

4、1993年-今,養老保險制度的執行、創新階段。此階段主要是結合中國國情制定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模式,改變了養老金的計算方法,建立了養老金的基本增長機制,并實現了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在我國基本建成了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

2 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

我國現行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分社會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以及個人儲蓄保險三個層次,構建出我國現代養老保險體系的基本制度框架。

1、基本養老保險。在養老保險體系中占主要地位,我國對城鎮企業職工強制實行統賬結合、部分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保障水平較低,覆蓋面較廣。計發辦法采取“新人新制度、老人老辦法、中人逐步過渡”的方式。

2、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是企業在參加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政策和本企業經營狀況建立的,旨在提高職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對國家基本養老保險進行重要補充的一種養老保險形式。由政府政策鼓勵,企業自愿建立,企業單方或企業職工雙方共同繳費,建立職工個人賬戶,通過保險公司運作。目前我國只有少數效益比較好的企業參加了補充養老保險,并未形成規模。

3、個人儲蓄保險。職工個人儲蓄保險是職工自愿參加、自愿選擇經辦機構的一種補充保險形式。由勞動者個人根據自己的收入情況,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記入銀行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并按不低于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的利率計息。目前我國個人儲蓄險的發展仍處于起步階段,水平較低,并未在我國養老保險體系中占據應有的的地位。

3 我國現行養老保險的問題分析

我國現行的養老制度是歷史選擇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在提高制度效率和促進公平、保障社會平穩運行與防范老無所養等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現行養老保險制度雖取得相當成就,但面臨中國日益加劇的老齡化、制度轉軌遺留的歷史欠賬以及中國經濟社會發展中的諸多問題,新型的養老保險仍有許多重大、急需解決的問題。

3.1 養老保險覆蓋面狹窄、參保率低

近年來,我國養老保險實施范圍不斷擴大,其中,國有企業基本實現全覆蓋,城鎮集體企業覆蓋率為75%,非國有企業的就業人數在許多地區占一半以上,但其覆蓋范圍參差不齊。目前參保率低的原因包括:一是制度不完善,部分城鎮人群未納入保障范圍;二是繳費率較高,待遇不穩定,大多數非國有企業不愿接受。擴大覆蓋面進展艱難,有限的覆蓋面會加劇繳費負擔,限制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形成覆蓋面下降的惡性循環。

3.2 養老保險基金統籌層次較低

由于十年“”動亂養老保險淪為企業保險的歷史原因,我國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至今依然很低,從目前改革的進展來看,少數省份實現了省級調劑,但調劑的數額和比例極為有限,大部分省市縣仍執行分級統籌,由此而帶來的諸多問題,不利于全國統一社保制度的建立。養老費不均也加劇了區域發展差距。一般來說經濟發達省份財政實力較為雄厚,再加上流動人口較多,可供調劑的養老金就多;而人口輸出大省恰恰相反,這些省剩下的都是小孩、老人,青年人都到外頭打工了,錢都貢獻給外省了,從而造成收入少、支出多。

3.3 退休年齡的尷尬選擇

退休年齡的高低決定著領取養老金時間的長短。我國退休年齡偏低也是導致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收支不平衡的又一原因,再加上人們生活及醫療保健水平的提高,使得我國養老金負擔不斷攀升;另一方面,由于女性的平均壽命明顯高于男性,而女性的退休年齡比男性平均提早了5-10年,這無疑加重了我國養老金支付的壓力。

3.4 轉制造成巨大的隱性債務以及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空賬”運轉問題

為應對人口老齡化高峰,我國政府1997年決定把長期實行的現收現付養老保險制度轉變為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新的養老保險制度,這就出現了養老保險的隱性債務問題。按照制度規定,社會統籌資金用于發放已經退休人員的養老金;由于現在的退休者沒有或很少有個人賬戶的資金,但又要按統一標準發放,使得社會統籌資金遠遠不足以支付龐大的退休人員養老金。各地為按時足額發放養老金,只得挪用本應將來才能支付的現在職人員個人賬戶的資金,從而造成了整體養老基金的有名無實,空賬運行。養老金的空賬運行是現在向未來透支,是老一代向年輕一代的透支。長此下去必然蘊涵巨大的資金風險,也會降低改革后新制度的信譽,動搖新制度的根基。

3.5 養老保險保值增值效率低下,難以應付過高的通貨膨脹率

2010年底,我國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額累計將近2萬億,雖然全國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1.5萬億,但這筆款項并沒有落實到對應的個人賬戶。一方面,現階段在職員工繳納的個人賬戶養老保險金被征用于支付現期的退休金,賬戶上幾乎沒有什么實際資產,大部分是空賬;另一方面,制度要求養老保險金余額除滿足兩個月的支付費用外,80%左右要用于購買政府債券或銀行存款,由于近期銀行存款利率低于通貨膨脹率,使得養老保險金的結余在不斷地貶值,這些錢的收益率多年來一直不到2%,且長期在財政賬戶里放著,這勢必加重未來養老保險支付的負擔,使得人口老齡化的長期資金平衡壓力巨大。

4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完善的對策

基于我國養老制度的利弊現狀,結合我國國情和發展思路,借鑒國際養老制度優劣經驗,我們應當以政治穩定為前提,有系統有步驟的完善養老保險體系,從思想意識、宏觀制度、微觀實施三管齊下,逐步完善:

4.1 充分認識多層次體系的重要性

基于我國國情的復雜性,參照國外養老保險的成功經驗,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是現階段比較有效的方式。我們在逐步擴大社會養老保險覆蓋面的同時,應努力促進企業年金和商業保險的發展,使三者達到合理的養老替代比例。同時還應引導、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運用其精算、管理、服務等技術優勢,服務于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基礎型、成長型、享受型各層面,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運行。

4.2 加強養老保險制度立法與監管

由于養老保險制度涉及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且需經營的期限較長,因此應針對已出現的問題,從三個層次立法完善,如養老保險管理辦法、規范資金的運作,明確管理機構及經辦機構等,加大違規處理力度,保障資金的安全與高效運作,促進養老保險制度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4.3 統籌基金和個人帳戶并行管理,尋求養老保險基金長期保值增值機制

從某種意義上講,個人賬戶與統籌基金的合并運行是造成制度效率缺失的原因之一。兩個基金的合并運行,使統籌基金透支了個人賬戶內的資金。這種合并運行方式容易導致管理上的混亂,其產生的后果最終會落到政府身上。另一方面,統籌基金透支了個人賬戶資金,使得個人賬戶成為一種記賬手段,空賬運行,基金的投資與積累無從實現。現行模式出臺的初衷是逐步實現從現收現付向部分積累制轉變,但由于個人賬戶的空賬運行,此改革事與愿違。因此,要保證個人帳戶資金做實,可直接投資收益穩定、盈利性好的基礎設施項目,在保障安全性、盈利性、流動性的前提下,拓展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渠道,建立規范化、科學化的長效保值增值機制。

4.4 切實實行稅收優惠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稅收優惠政策凌亂而不成體系,優惠比例、結構、地區均有限。比如我國企業年金規定工資總額的4%~5%以內從成本列支,國外大都超過10%。而企業年金和商業養老保險在發展的初期,迫切需要稅收政策的支持,這一點已為國外的發展經驗所證明。因此養老保險體系的完善應配套大力度的稅收優惠和稅收監管措施。

4.5 建立完善社區養老方式

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家庭規模逐漸縮小,子女面臨事業及421甚至8421型家庭的雙重壓力,傳統的家庭養老已面臨危機;面對著龐大的養老市場需求和貧瘠的養老機構,需要新型養老方式的補充,尤其在我們這個老齡化社會社區養老是個低本高效的方式。將現有社區、鄰里、醫院資源有效整合,不僅在降低綜合成本的前提下,提高養老質量和資源利用率,讓養老成為社會系統的一部分,如:健康快速通道、“時間銀行”、老年互助組等。

5 結束語

綜上所述,在日益嚴峻的經濟及人口條件下,我國現行的養老保險制度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挑戰,制度改革勢在必行,如何在經濟發展不平衡,人口老齡化,資源分配不均衡條件下逐步完善養老制度,拓寬養老方式,在積極償還養老保險隱性債務的同時,高效運用帳戶資金保值增值,是我們急待解決的重大挑戰;因而只有綜合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因素,才可能妥善解決這個重大的民生問題,也才能真正實現政穩民樂。

參考文獻

篇3

關鍵詞:提前退休;養老保險基金;正常的提前退休;違規的提前退休

一、引言

提前退休是指在職職工在國家的法定退休年齡之前,從長期從事的職位離開,進而提前養老的行為。在人口老齡化加劇的背景下,隨著我國人口平均預期壽命與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壓力的增加,呈增長態勢的提前退休行為,將會給我國的養老保險基金運營,帶來深刻的影響。而作為一種重要的社會行為,提前退休是如何影響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值得我們深入研究。本文首先對國內外部分關于提前退休的文獻進行整理歸納,總結國內外學者的觀點,并提出自己的見解。接著論述我國提前退休現狀,將提前退休行為細分為正常的提前退休和違規的提前退休兩種。系統總結了違規提前退休行為產生的原因,最后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文獻綜述

(一)國外文獻綜述。國際上許多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早在20世紀70年代起便出現了提前退休現象,因此研究的時間比我國早,研究的程度也更加深入。在對勞動者退休行為的研究中,Gruber(1998)通過分析11個OCED國家勞動參與率降低的原因后發現,退休政策會影響勞動者退休年齡的選擇,并且彈性退休政策和退休獎懲機制會影響人們的退休選擇。在對勞動者提前退休因素分析中,Moorthy(2012)研究發現年齡、個人家庭狀況、受教育程度以及人力資本投資等會影響勞動者退休年齡的選擇。(二)國內文獻綜述。隨著提前退休問題日益凸顯,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壓力隨之加大,國內的學者也開始對這個領域關注起來。國內學者關于如何應對提前退休對養老保險基金帶來的風險的觀點,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方面:1、關于調整退休年齡的討論。李昂、申曙光(2017)采用2010年中國家庭追蹤調查數據(CFPS),指出我國女性勞動者更傾向延遲退休,在逐步延遲退休年齡的過程中,女性的調整幅度應大于男性。2、提前退休政策走向的討論。有些學者對提前退休的態度較為溫和。薛慧元、王帆(2016)以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為例,選取養老金凈投入額、投入產出比、投資回收期三個指標構建模型進行測算,提出嚴格控制提前退休行為的觀點。李齊、李松玉(2015)根據中國新常態和德國的經驗,認為中國應靈活漸進地實行延遲退休政策,并嚴格控制提前退休。(三)國內外文獻評述。從國內外文獻對比可以看出,國外學者更傾向于對提前退休行為發生機制的研究,國內學者更傾向于對提前退休應對方法的研究。但國內學者對提前退休的界定很籠統,在我國提前退休可分為正常的提前退休和違規的提前退休,另外特殊工種作為提前退休行為的主體,也很少有學者去分析研究。本文認為對于正常的提前退休行為應維持現狀,對于違規的提前退休行為加以取締。因此,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提出合理化建議,希望能對未來該領域的研究起一個拋磚引玉的作用。

三、我國提前退休現狀分析

(一)我國提前退休現狀。根據我國提前退休政策,可以將現階段的提前退休分為以下兩種形式:第一種形式是正常的提前退休行為;第二種形式是違規的提前退休行為。1、正常的提前退休行為。正常提前退休顧名思義,是指勞動者滿足國家提前退休政策的條件,并按照相關規定申請提前退休,退出工作崗位的情形。目前來看,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從事特殊工種的勞動者正逐步邁入提前退休的門檻。根據邯鄲市2015年、2016年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情況統計表,2015年邯鄲市辦理提前退休(含病退,特殊工種和提前退休)的人數占該年新增退休人數的13.36%,而2016年這個比例更是增加到了15.44%。從全國范圍內看,提前退休比重也有上升趨勢。2、違規的提前退休行為。相較于正常的提前退休行為,違規的提前退休行為則是指勞動者在不滿足國家提前退休政策的條件下,通過違規手段申請提前退休,退出工作崗位的情形。(二)提前退休對養老保險基金的影響1、加重養老保險支付壓力。對于提前退休來說,因為“提前”意味著職工和企業少繳納數年的養老保險,同時也意味著職工多領取了數年的養老保險。我國其實早就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模式,但為了保證當期養老金的支付,社會統籌基金正在從正在勞動年齡的勞動者的個人賬戶透支資金,也就是說,如果社會統籌基金不能滿足當期支付,那么個人賬戶基金就會被全部用來支付當期退休職工的養老金,那么個人賬戶就會成為空賬,并未形成實際的基金積累。2、減少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提前退休的人員大部分并不是真正退休,而是“退而不休”的一種狀態。這是因為一方面提前退休人員年齡不算很大,有豐富的工作經驗和管理技能,仍有時間和精力進行工作,所以大部分提前退休人員樂意一邊領著養老金一邊工作掙外快;另一方面企業雇傭提前退休人員不用為他們支付五險一金,并且他們比剛入職新員工經驗豐富,企業更愿意雇傭這樣的和實習生工資水平相當的廉價勞動力。而這一現實所導致的結果就是,提前退休會使在職勞動力數量減少,意味著繳納社保的人數減少,更糟糕的是提前退休人員跟年輕勞動力以及下崗再就業勞動力競爭就業崗位,退而不休行為會使應繳納社保的在職勞動者失業,這務必會加大就業壓力,而在實際操作中更是出現了許多的違規提前退休行為,養老保險基金更是入不敷出。3、不利于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升值。養老保險基金并不是一直存放在基金池里的,考慮到通貨膨脹以及基金增值等因素,世界上一些國家會將養老保險基金里的一部分資金拿出來進行投資,大量投資于基礎設施行業中,進而促進經濟的發展。但是提前退休,一方面使在職勞動力數量減少,因此繳納的養老保險金縮減;另一方面退休人數增加,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增加。

四、結論及建議

根據上文,其實可以將違規提前退休歸結于三個行為主體身上,即職工、企業以及政府。接下來針對不同的行為主體的行為從法律和制度層面給出解決措施。(一)對職工來說,要加大審核力度。根據調研,職工違規提前退休主要有虛報年齡、偽造工齡、偽造特殊工種檔案等形式。對于虛報年齡和工齡的行為,公安部門應做好居民信息錄入工作,對居民的身份信息進行仔細核查,確保居民年齡的準確真實。同時,社保局的材料審核人員應仔細審核,發現年齡有誤應及時上報相關部門,對虛報年齡和工齡的職工進行批評教育。對于偽造特殊工種檔案的行為,要區分該檔案是企業偽造還是職工自己偽造。對職工自己偽造特殊工種檔案的行為,社保局要加大審核力度,進行信息對照工作,將職工提交檔案與數據庫檔案進行一一對照,及時查處偽造的檔案,并對當事人做出相應的處罰,建立相應的處罰制度,例如剝奪該職工提前退休的權利,只能正常退休。同時,對于社會上的職工,政府和法律部門要加強關于如何合規提前退休以及違規提前退休如何懲罰的宣傳力度,在全社會形成按制度規定退休的社會風氣。職工也要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質水平,將違規提前退休、騙取養老保險基金視為可恥的行為。(二)對于企業來說,要加強處罰力度。企業的違規行為主要是在當年轉型期的背景之下大量出現的。企業為了適應轉型要求,淘汰大量“冗員”,降低人力成本,盡可能降低沖突,將一大批下崗職工檔案改寫成特殊工種,以提前退休來和下崗職工做交易。許多下崗職工其實是被“提前退休”的。對于這種情況,相關政府部門要對涉事企業進行立案調查,審核部門要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損失進行計算核實。對虧損的養老保險基金要對涉事企業展開追繳,若企業不能按時補齊虧空,政府部門可以對該企業進行社會公示,加入失信企業黑名單。(三)對于政府來說,要建立問責機制。在經濟轉型期,一些政府部門為了政績、妥善處理下崗職工、拉動GDP,對企業和個人偽造特殊工種的檔案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放任不作為,間接導致現在愈演愈烈的違規提前退休現象。針對歷史遺留問題,嚴格按照制度規定審核辦理提前退休。借助有力的法律武器為后盾,防范和遏制違規行為的發生,切實保護好養老保險基金的安全。(四)規范正常提前退休行為。提前退休中占很大比例的是特殊工種的提前退休,對于正常合規的特殊工種提前退休行為,相關政府部門要加強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工作的監督管理,并建立具體的特殊工種審批管理制度,建立特殊工種信息數據庫,對什么是特殊工種進行明確界定。同時,做好備案工作,對本轄區內的企業以及特殊工種從業人員登記上傳,及時對信息庫進行更新維護,對特殊工種從業人員崗位變動做到心中有數,加強對本轄區內設有特殊工種企業以及特殊工種從業人員的管理。要建立年檢制度,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對企業所報送的從事特殊工種職工的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抽查核實。避免養老保險基金的浪費,把每一分錢都用在有權利享受這份待遇的退休職工身上,減少養老保險基金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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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事業單位;改革;養老保險

中圖分類號:F840.67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07-0000-02

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政策

2008年,國務院頒布并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方案》(國發〔2008〕10號),率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和重慶五省市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工作,開始探索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與設計。此次改革試點中,首次提到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的構建、提升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生活水平、提高事業單位人才競爭力、事業單位職工職業年金制度等內容。2011年,國務院頒發《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試行辦法》(〔2011〕37號),我國各省開始實施補償養老保險制度,職業年金只能由事業單位職工參與,作為事業單位職工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而存在。2015年《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2015〕18 號)的頒布與實施后,職業年金制度的參與群體從事業單位職工擴展為機關單位職工,這也預示著我國事業單位社會保障改革的開始。

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中的問題

1.參保范圍的界定問題

目前,《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已經明確,從人員數量層面看,編外人員使用量大,并且有些單位存在空編、超編情況。按照這個文件內容,“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該規定也帶來了新的矛盾,增加社會不穩定因素。

2.繳費基數與待遇差距問題

改革前,很多科研類的公益事業單位,其員工工資項目中的科學研究費用占比較大,并通常以勞務費、專家費等形式體現,而根據《關于貫徹落實的通知》規定,以上這些工資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在測算基礎上,假若十年的過渡期不予考慮,那么事業單位職工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前后期差距會拉大。根據調查研究,中央財政每年撥給各部委事業單位的資金中,基本工資約占工資1/3,假若以此基數對養老保險費進行繳交,那么職工在退休之后的工資待遇會存在過低的情況。此外,改革之后的養老保險如果不進行實賬戶運行,那么空賬計息方案怎么實行也是很大的難題,無法明確計賬利率方式。

3.過渡期與待遇調整問題

改革之前,只有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增加工資時,退休人員才相應地提高退休費。前 11 年企業退休人員退休金“十一連調”,年增加約10%的水平,而各地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退休金僅普遍調整了兩三次,這顯然是不公平的。《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對“中人”特別規定了10 年過渡期,即在“新人”、“老人”各有一套計算方法的基礎上,“中人”在兩套方法中間進行過渡,與企業的有所不同。基礎養老金與個人賬戶養老金有固定的算法,過渡性養老金的設置必須考慮充分。過渡性養老金中的退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與視同繳費年限是定數,而過渡系數與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過渡系數一致,因此視同繳費指數各省根據自身情況制定時應科學合理。

4.改革中的特殊群體

很多事業單位反映,如果事業單位要執行《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確實面臨著諸多壓力,如十年過渡期的“中人”,目前政府層面已經出臺相應待遇不會降低標準的政策,而10 年過渡期后立即面臨退休的人員,將會遭遇“斷崖式”風險,從而需要廣泛的關注,這部分人可能成為特殊群體。

5.職業年金相關問題

很多事業單位對職業年金還比較陌生,有的事業單位人力資源部門人員甚至不知道國家已出臺關于職業年金的相關政策。對于職業年金,事業單位中的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另外也對其的作用和意義有較強的懷疑度。另外,如何更好的進行經辦管理,也是亟待解決的問題,調研對象的社保經辦單位也表示,由于當前地方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尚缺乏專業能力的人員做好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如何確保經辦管理服務能力的問題也比較突出。

三、對策建議

(一)保障制度并軌,研究完善當前改革政策

1.應進一步合理界定參保范圍。對于那些還聘用數量龐大的編外人員的事業單位,應引導其恰當運用編制,從養老保險層面進行科學統一劃定,從編制內外兩個層面加強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與此同時,應將在職人員中沒有編制的也并入補充養老保險體系之中,允許其參加職業年金和企業年金,從而順利享受到養老保險權利。

2.區別考慮“老人”“中人”“新人”。

從職業年金方面看,那些“老人”(目前已退休),職業年金實施之前工作并在之后退休的“中人”,實施之后工作的“新人”,因為他們繳費年限、基金運作方式、基金收益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異,所以這三類人在退休之后,個人所領取的相應職業年金也必然產生等級差異,這也必然會引起數額較低人群的不滿情緒。要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對過渡系數等多項參數指標進行科學測算,從而更好建構“老人”“中人”和“新人”三者的關系,真正實現公平合理、效率的有序管理。

3.進一步明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含職業年金)單位繳費的經費來源。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三個實施方案的通知》(〔2015〕3號),基本工資標準的提升,這是處理職業年金范圍個人繳納項目的辦法,然而法規還沒有對單位負責的繳納資金來源進行相應主體規定,調研對象(尤其高校、醫院)十分關注這方面內容,應該加強這方面的工作,制定一些詳細的規則來解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問題。

(二)結合單位實際,制定職業年金過渡計劃

1.單位補貼法。對于那些正處于過渡時期的人員來說,還剩下不到十年工作期,職業年金積累較少,事業單位對相應的職業年金進行一定程度的資金扶持和補貼。仍然是劃定一定的時間段,作為將來的過渡時期(如過渡五年至 2029年9月30日)。在過渡期間達到退休年齡的人員,應該從退休之后的下一個月開始,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先按照年限規定等額分月進行支取,支取完畢后,接著單位對其按照一定比例進行補貼。而2029年9月30日之后進入退休狀態的職工,則依照個人賬戶相關額度按照月份對相關年金進行支取。這種方法的優點是管理比較簡單,沒有復雜的公式,職工比較好理解。這種缺點是事業單位要在未來承擔較大的財務壓力。

2.提高繳費基數法。即在 2024 年 9月30日之后退休的“中人”按照距離 2024 年 9月30日退休時間的遠近來確定提高繳費基數的幅度,距離過渡期截止日期越遠退休,提高繳費基數的幅度越小,反之亦然。這樣能幫助距離過渡期近的“中人”快速積累職業年金賬戶資金,確保 2024 年 9月30日前后退休的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待遇基本保持一致,不出現職業年金待遇“斷崖式”下跌。

3.延長繳費年限法。對那些退休時間還有十年的員工,由于這部分人群已經接近退休狀態,那么在退休之后,可以繼續繳納職業年金,所需費用,事業單位應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資金積累規模,應該進行適當的提升,使得想要對職業年金相關費用進行領取的職工能夠不再繳費。這樣做的好處主要是相關配套資金量不高,而弱點也存在,這主要是職工自己需要繳納的量很高,從退休工資角度看,事業單位職工并沒有很高的工資,那么要在退休之后仍堅持繳納相關費用,那么退休之后的經濟情況壓力會很大。

(三)加強資金監管,提高經辦管理服務能力

首先,應對事業單位領域的養老保險金進行監督管理。如在職業年金方面,能夠進行相關管理工作的金融機構十分有限,對于那些并不合格的金融機構,相關政府機關應進行有效管理,從而使其全部退出職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之外。作為職業年金的監管主體機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必須根據具體情況,使得投資運營更加開放,也更具有專業特色,使得職業年金能夠實現多元化投資。同時證監會、銀監會和保監會等機構,也應該對托管人與投管人進行管理,承擔應有的監管的責任。

其次,從經辦管理層面看,應完善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工作。政府領域應進行全面把握和安排,當然也能夠進行專職機構的設置,優化相關社保經辦管理,也可依托當前企業相關保險經辦部門進行有效監管。此外還應進行有效統籌,將事業單位層面的養老保險與職業年金進行統一安排,適當管理。

參考文獻:

篇5

關鍵詞:城鎮養老保險;部分積累制;現收現付制;基金制

社會養老保險不僅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一個具有豐富經濟內涵和廣泛社會影響的政策問題。一國的養老保險制度選擇,應該與其經濟發展水平、收入分配結構、要素市場發育程度、稅費征管體制、人口結構等現實條件相適應。因此,根據本國的社會經濟發展狀況來制定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方案,是一項重要的政策內容。

近年來,在多方論證的基礎上,我國初步建立起了一個部分積累制的城鎮養老保險體系。然而,現行養老保險體系的實際運行卻不盡如人意,其中暴露出來的種種問題值得引起理論界和政策制定者的反思。本文在對當前我國城鎮養老保險體系存在問題及其根源進行分析的基礎上,認為我國應當更加務實地對現行的城鎮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

一、改革歷史的簡單回顧

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起步于20世紀50年代國家頒布的《勞動保險條例》和《國家工作人員退休條例》,其保障對象是城鎮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主要特征是由國家規定基本統一的養老待遇,由各類單位和企業支付養老費用。由于國有企業的經營由國家統負盈虧,因此這實際上是一種享受對象經限定的由國家統一管理并保證養老金發放的養老體系。

到了80年代,改革開放政策的實施要求國有企業成為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這樣,養老包袱的輕重就嚴重地影響到國有企業的盈利水平和競爭能力,養老基金由企業統籌向社會統籌方向發展勢在必然。1991年《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標志著我國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的開始。這實際上是一種現收現付制的養老保險體系。

1995年《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確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簡稱“統賬結合”)的模式,強調建立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的必要性。1997年《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進一步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統一模式。該模式要求我國的養老保險體系從傳統的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過渡。事實上,我國采納了世界銀行倡導的“三支柱”模式,即強制性的現收現付制作為第一支柱,強制性的個人賬戶作為第二支柱,自愿的補充養老保險作為第三支柱。第一支柱按照繳費工資的13%由企業在稅前支付,它將保證繳費15年以上的職工在退休時獲得20%的替代率;第二支柱由個人和企業共同負擔,按繳費工資的11%繳納,當職工退休時每月可得到個人賬戶基金積累額的1/120。作為第一支柱的統籌賬戶和第二支柱的個人賬戶,可合計提供58.5%的目標替代率。①

概括起來,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鎮養老保險體系改革的內容主要體現在四個方面:一是從企業統籌走向社會統籌;二是從單一的現收現付制走向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相結合的統賬結合模式;三是擴大了養老保險的覆蓋面,將非國有企業納入養老保險體系;四是適當調整了繳費率和養老金的替代率,糾正了養老保險體系在精算上的失衡。而改革的目的在于順應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解決養老保險的可攜帶性問題,疏通勞動力流動障礙;應對人口結構不利變動對現收現付制的挑戰,削減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再分配功能;等等。

二、當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盡管已有的研究從理論上論證了多支柱模式的優越性,以及通過模擬研究②論證了我國從現收現付制向基金制轉型的現實可行性(WorldBank,1997;YanWang,etal.,2000),[1-2]但現行養老保險體系在運作過程中還是出現了許多預期之外的問題。

1.個人賬戶“空賬”規模巨大,部分積累制名存實亡

由于現行的部分積累制是在現收現付以及沒有任何基金積累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這就要求當前工作的一代不僅要承擔上一代的養老責任,還要為自己積累養老金,由此帶來了巨大的轉型成本。

對于改革之時已經離退休的“老人”、工作期間經歷制度轉換的“中人”以及改革之后才參加工作的“新人”來說,目前的養老保險制度采取“老人老辦法,中人中辦法,新人新辦法”③進行區別對待。即已經離退休的“老人”的養老金待遇保持不變,他們的養老金用每年收繳的社會統籌基金支付;對于“中人”,新制度規定將其在改革之前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他們所享受的養老金待遇與他們在改革之后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的差額也由社會統籌基金支付。這樣,“老人”和“中人”的養老金來源就成為一筆“歷史債務”(即轉型成本),如國務院體改辦2000年測算的結果為67145億元(何平,2001)。[3]

現行部分積累制的養老保險制度在實際操作中,由于養老保險費的實繳數額未能達到預期的目標,統籌賬戶的基金不足以支付現有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因此個人賬戶的基金幾乎全部被挪用來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從而形成個人賬戶的“空賬”現象,即個人賬戶只是一個名義賬戶。在名義賬戶下,資金的回報率是由政府規定的,而不是實際的投資回報率。這樣,從根本上看,現行養老保險體系仍然是現收現付制。

2.繳費率相當高,企業和工薪階層負擔沉重

我國養老保險繳費率(平均養老保險費與平均工資的比率)目前已經達到比較高的水平,從1991年的16%增加到目前的24%,遠遠高于世界平均繳費水平(為10%),甚至高于國際警界線(20%)。根據對OECD24個國家社會保障繳費率的統計,只有丹麥(24.55%)、意大利(29.64%)、荷蘭(25.78%)、西班牙(28.30%)和葡萄牙(34.75%)等5個國家的社會保障稅高于中國(孫祁祥,2001)。[4]

盡管企業可以通過降低工資基數的方式向職工轉嫁部分社會保險費(轉嫁能否順利實現取決于勞動力的供給和需求彈性),但過高的繳費率無疑將提高企業的經營成本,并形成繳費企業與未繳費企業之間的不平等競爭。而在現行制度下,企業職工除了須繳納“四金”(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以外,還須繳納不菲的個人所得稅。在這種情況下,實現現收現付制養老保險體系再分配功能的資金來源和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實際上大部分來源于工薪階層。這種狀況對于培育中產階級,改善我國居民的收入分配結構是不利的。

如果說西方國家的高繳費率主要緣于提供了過高的社會福利,即所謂的“福利病”(同工資一樣,社會福利水平具有很強的剛性),我國的高繳費率則主要在于龐大的轉型成本——企業拖欠、逃避繳費現象嚴重,覆蓋面、參保率難以提高,以及過高的替代率等原因造成的養老保險資金缺口。理論界熱衷于探討的老齡化問題,事實上并非造成高繳費率的重要因素,而這恰恰更增加了人們對于老齡化將帶來的高贍養率的擔憂。

3.企業拖欠、逃避繳費現象嚴重,擴大覆蓋面舉步維艱

當前企業拖欠、逃避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情況非常嚴重,近幾年來養老保險基金的收繳率呈逐年下降趨勢。1992年至1998年,收繳率分別為96%、92%、91%、86%、90.7%及82.7%,此后一直徘徊在90%以下(龔秀全、黃勝開,2002)。[5]截至1998年底,企業共欠繳養老保險費302億元,到2000年底上升到414億元,相當于當年養老金發放金額的20%。而且,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的工作進展也乏善可陳。1999年,國務院了《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加速把非公有企業職工和外來勞動力包括到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中來。但直到2005年底,養老保險參與率一直徘徊在50%~60%之間(見表1)。覆蓋面未能順利擴大,直接帶來了兩個問題:一是企業之間的不平等競爭。到1997年底,93.9%的國有企業職工參加了養老保險,而城鎮集體企業職工的參與率為53.8%,其他所有制企業只有32.0%,事實上造成了企業之間的不平等競爭。二是養老保險體系的負擔率大幅上升。如表2所示,從1993年到2005年,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參保職工人數上升了78.8%,而參保離退休人員則上升了168.2%,負擔率提高了50個百分點。

在現實中,企業逃避繳費的行為是不可避免的;但過高的繳費率、有效征管體制的缺失,則大大增強了企業逃避繳費的動機。從我國的國情來看,逃稅漏稅現象本來就非常普遍,更何況是以“費”的形式進行征集的養老保險基金。

從職工個人方面來看,由于當前的工薪階層不僅成為轉型成本的主要承擔者,而且現收現付制本身所具有的再分配功能、④個人賬戶的“空賬”現象和過低的投資回報率等因素,也都抑制了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積極性,難以有效形成職工對企業繳費的監督機制。

地方政府(縣或地、市級政府)在統一養老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值得注意。地方政府曾是養老保險體系的管理者,且在大部分地區至今仍然是實際的管理者,養老保險的省級統籌將使它們失去對養老基金的控制權。顯然,在它們擁有對養老基金控制權的時候,它們有積極性向企業收取養老保險費;而在它們喪失對養老基金的控制權之后,它們的積極性將相應降低。此外,在省級統籌的運作中,省內地區之間的交叉補貼也會對地方政府的積極性產生嚴重的影響。例如,如果一個縣(或市)的養老基金盈余被拿去與其他縣(或市)分享,這個縣(或市)將不會有實現盈余的積極性;反之,如果一個縣(或市)的養老基金赤字可以得到來自統籌基金的補貼,這個縣(或市)也不會設法去消減赤字。

4.其他存在的問題

現行養老保險制度在運行中出現的其他問題還有很多,如社保基金未能獲得令人滿意的收益率、省級統籌進展緩慢等。以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年報為例,其歷年的投資收益率(如表3),在所有年份均低于五年期定期儲蓄利率。而自1997年國務院要求養老保險實現省級統籌以來至2000年底,真正實現省級統籌的只有5個省,17個省通過省級調劑金進行上繳下撥,8個省還沒有建立省級調劑金或者雖然名義上建立了但沒有運作(趙耀輝、徐建國,2003)。[6]過低的投資回報率大大打擊了職工對于養老保險體系的信心,甚至使個人賬戶的繳費異化為某種稅負(由于資金回報率低于其機會成本);省級統籌難以實施,則不利于調節省內地區之間的收入分配以及控制養老基金管理中的道德風險和腐敗行為。

綜上所述,個人賬戶空賬、繳費率過高、拖欠及逃避繳費現象嚴重是當前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從這些問題之間的關系中可以看出,它們是相互影響、相互作用的。養老保險基金的拮據表現為個人賬戶空賬,并產生了提高繳費率的要求;過高的繳費率又大大增強了企業拖欠、逃避繳費的動機;而企業拖欠、逃避繳費的行為,反過來又影響了養老保險費的順利征收,并使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的工作難以實施;最終導致個人賬戶空賬規模的進一步擴大,從而使整個養老保險體系的運作陷入惡性循環之中。

當前我國養老保險體系在實踐中遭遇的嚴峻形勢所折射出的現行制度設計的不合理,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過于執著養老保險體系自身的財務平衡。面對巨大轉型成本的現實,政府沒有必要拘泥于養老保險體系自身的收支平衡,以致于造成個人賬戶的“空賬”現象而失信于民。事實上,從世界各國的實踐來看,社會保障稅并不是社會保障資金的惟一來源。除少數國家(如德國)的社會保障稅能夠完全滿足社會保障支出的需要以外,多數國家的社會保障稅收入只占社會保障支出的較大比重,個別國家(如加拿大)的社會保障稅收入占社會保障支出的比重尚不足50%。而從社會保障支出占GDP的比重來看,我國的社會保障支出仍處在相當低的水平上。因此,增加其他資金來源(如國有資產的變現所得、稅收收入、國債籌資等)用以支付轉型成本是完全合理的。

第二,養老金的替代率偏高。現行制度設計中養老金的目標替代率為58.5%,而“老人”和“中人”的替代率更高。從實施情況來看,目前我國各地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的平均水平已超過80%,遠高于西方發達國家的水平(見表4);部分地區如河北、山西、內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東、河南等省(自治區)的養老金替代率均超過了100%,甚至出現了一些在崗還不如退休的情況。從人均產值和人均可支配收入來看,我國與西方發達國家的差距仍十分巨大,現行制度如此之高的替代率未免有些自不量力。

第三,養老金領取條件過于寬松。主要表現在對提前退休領取養老金的政策把握和養老保險制度的設計上。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為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提前退休政策以達到減員增效目的。此外,80年代初期,我國27個產業部門相繼制定了1800多個特殊工種名錄,規定特殊工種職工可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但是,隨著現代化科技的應用,繼續沿用這個20年前制定的標準并不完全合適。不僅如此,為了順利實現減員的目的,地方政府和企業還有意放松了對提前退休審批的管理,從而導致一大批產業職工提前退休,過早地加入領取養老金的隊伍。從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來看,新制度中繳費滿15年、舊制度中工齡滿10年即可領取養老金這一政策標準,在世界上已建立起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中也是相當低的。

第四,對制度實施方案的操作難度缺乏充分的估計。現行制度設計不僅建立起了一個擁有較高目標替代率的部分積累制養老體系框架,而且還指望由當前工作的一代承擔起巨大的轉型成本,但對于企業和職工能否承受由此帶來的高繳費率以及收取養老保險費的難度,卻似乎缺乏應有的思想準備。部分積累制的強制性個人賬戶客觀上也加重了企業和職工的負擔,事實上并不是一種比原有的現收現付制更優的選擇。

由此可見,過于簡單、理想化而缺乏可操作性的制度方案設計,是我國社會養老保險體系面臨困境的根本原因。現行制度在實施過程中遇到的諸多問題,暴露出政策設計者過于迷信理論模型的論證而缺少對現實國情的深入了解;忽視對我國政府和企業之間,以及政府上、下級之間博弈行為的考察。

三、反思與相關政策建議

如上所述,即使經過貌似嚴格的理論論證和數據模擬,一個制度的設計如果缺少了現實的可操作性,它也難免會在實施中遭到失敗。這是值得我國理論界深刻反思的。總的來看,過去的理論研究更多的是從純粹理論的層面對現收現付和基金制進行比較,或探討人口老齡化來臨的福利效應及應對措施;而在運用數學模型和數據模擬方法進行論證的過程中則多少顯得有些一廂情愿,對于從假設條件引出的結論與現實的差距缺乏客觀的分析,表現出熱衷于理論探討而疏于關注現實國情的傾向。

在對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的比較中,學者們較傾向于認為現收現付制對國民儲蓄具有擠出效應,減少了資本的形成,從而不利于長期經濟增長(Feldstein,1974);[8]難以應對人口老齡化危機,并認為從現收現付制逐步向基金制過渡乃是大勢所趨。

事實上,到目前為止,現收現付制對國民儲蓄的擠出效應以及這種擠出效應有多大,在國內外學術界尚未得到嚴格的論證。而且,國民儲蓄率也并非越高越好。在過剩經濟的條件下,降低儲蓄率、擴大有效需求反而有利于解決當前我國經濟的動態無效率問題(袁志剛、宋錚,2000)。[9]對于現收現付制另一個常見的質疑是,它難以在一個不利的人口結構變化趨勢中得以維系。但從根本上看,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兩種養老保險體系只不過是退休一代采用不同的方式索取當前的產出。在現收現付制下,退休一代憑借過去繳納養老保險費獲得分享來自當前工作一代的轉移支付的權利;在基金制下,退休一代憑借資本所有權證獲得分享當前工作一代提供的產出的權利。兩者的物質基礎是完全一致的。可見,經濟增長和充分就業才是解決老齡化問題的根本,基金制并不是解決老齡化問題的靈丹妙藥(NicholasBarr,2000)。[10]在老齡化問題上,基金制與現收現付制的區別只不過是基金制將問題拋給社會,而現收現付制則由政府承擔起責任而已。

實際上,現收現付制和基金制在實踐中各有利弊。現收現付制的最大弊端是由于其再分配功能而導致企業和職工逃避繳費,養老保險覆蓋面難以擴大;基金制則缺乏再分配功能,難以抵御通貨膨脹等缺陷,使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水平無法得到保證。從這一點來看,基金制已基本喪失了“社會保障”的功能。

老齡化趨勢對養老保險體系的考驗也是學者們所關注的問題。但是,如上所述,從實際運行的情況來看,造成我國養老保險體系負擔率較高的主要原因并非老齡化問題,而是養老保險覆蓋面難以擴大、職工參保率難以提高以及下崗和提前退休高峰的來臨等問題。這些問題對現行養老保險制度構成的壓力,顯然遠大于老齡化問題;而老齡化問題只不過是使入不敷出的養老保險體系)上加霜罷了。

在有關養老保險的理論探討中,學者們大多借助于代際交疊模型(Samuelson,1958;Diamond,1965)來進行分析,如對現收現付制與國民儲蓄關系的論證、人口結構變動的福利效應分析、繳費率和統籌比例的參數設定,等等。[11-12]但是,代際交疊模型的論證依賴于退休一代不留遺產的強假設,而這與現實情況是明顯不符的。在現實中,人們有種種理由在死亡時留下遺產,例如:(1)遺產動機是普遍存在的;(2)人們無法準確知道自己何時會死亡;(3)住房和耐用品的殘值一般會成為遺產等。在養老保險體系設計的數據模擬研究過程中,學者們為了論證自己的觀點,往往在模型中設定有利于自己結論的假設條件和參數值。例如,支持基金制的學者往往過分強調養老基金的投資回報率(Feldstein,1999),[13]似乎認為養老基金的投資回報率理所當然地將高于真實工資的增長率。事實上,在古典經濟模型的理想狀態下,兩者應該是一致的;而從我國的統計數據來看,在1986-2002年的大部分時間內,真實工資的增長率高于五年期國債的實際利率(袁志剛、封進,2004)[14],從而基金制是比現收現付制更好的制度選擇;而支持現收現付制的學者則忽視了收取養老保險費的難度,隱含了養老保險費能夠順利收取的假設。

綜上所述,在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中,政策設計者不應無主見地人云亦云或照搬國外的經驗,而應更多地對公共養老保險體系的存在意義是什么、中國的現實國情適合什么樣的制度安排,以及設計方案能否得到順利實施等問題進行深入的思考。

一般認為,政府介入養老保險主要基于三方面的理由。一是政府強制保險可以糾正由逆向選擇或道德風險所導致的市場失靈;二是社會養老保險具有再分配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財富在不同的收入階層和代際之間再分配;三是政府強制保險可以幫助人們克服短視行為,即所謂的“家長主義”。但從市場失靈和家長主義的觀點來看,政府介入養老保險的理由顯然不如醫療保險充分;特別是對于基金制來說,除了具有家長主義的含義之外,政府幾乎再沒有介入養老保險的理由,而事實上這種家長主義的強制儲蓄是否必要也是值得商榷的(在沒有公共養老保險體系的情況下,人們也可能會為自己的養老積極儲蓄)。相比較而言,現收現付制由于具有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之需的再分配功能,而更加適合作為政府介入養老保險的方式。但是,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我國的經濟發展仍處在相當低的水平上,且貧富兩極分化相當嚴重,缺乏一個人口數量龐大的中產階級。在這種經濟條件下,面對顯而易見的人口老齡化趨勢,一個較低水平、廣泛覆蓋的養老保險體系,對于我國來說可能是更加合適的選擇。較低水平的養老金可以降低當前工作一代的負擔,有利于養老保險費的收取;而養老金水平也反映了政府介入養老保險的程度。從我國當前的現實情況來看,公共養老保險體系的首要目標理應是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之需;如果人們希望在退休以后過得更寬裕一些,他們有責任在工作時期為自己進行更多的儲蓄。

根據以上的分析,政策設計者可以考慮從以下幾個方面對現有的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更為務實的改革。

第一,降低企業和職工的負擔。政府應更多地考慮通過減持國有股、發行國債或稅收來支付轉型成本。為此,政府有必要重新審視當前的財政支出結構,應向社會保障、教育、國防等有關國計民生的項目傾斜,逐步縮減以至取消大量不必要的財政支出(如大量的形象工程項目、對競爭性國有企業的財政扶持、民間力量完全可以實現的投資項目,等等)。對于工薪階層的負擔,可以考慮以個人所得稅作為社會保險費的來源而取消社會保險費,或者取消個人所得稅而保留社會保險費。另外,可以考慮取消養老保險強制性的個人賬戶(即取消部分積累制)和“四金”中的住房公積金,⑤以進一步降低職工的負擔。

第二,建立一個較低水平的現收現付制養老保險體系。養老金的給付可以考慮采取DB模式而不必按目標替代率進行設計。養老金發放水平可參考當地的最低工資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設定(如以當地的最低工資或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乘以一定的系數)。對于部分養老金待遇過高的“老人”和“中人”,考慮到養老金待遇的剛性,可以保持其原來的養老金發放水平不變;但如將來出現通貨膨脹,則不對養老金待遇進行調整,直到與其設定的養老金發放水平相當為止。

第三,取消提前退休領取養老金的權利,重新制定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的標準并嚴格其審批管理;適當提高領取養老金所需的繳費年限標準。對于因下崗而提前退休者,可以考慮將這部分人納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或失業保險制度之中。

第四,在保留一個較低水平的現收現付制公共養老保險體系的基礎上,鼓勵企業年金的發展以及個人為養老儲蓄。為此,必須為企業年金和個人年金提供稅收優惠政策。例如,企業購買企業年金可在稅前列支,個人購買養老金的支出部分可免繳個人所得稅(這些政策已為世界上相當多的國家所采用)。這樣不僅有利于降低政府的行政負擔,杜絕地方政府挪用養老金和腐敗行為的發生,而且有利于促進我國金融市場的成熟和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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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①這個目標替代率的計算方法是:假設預期壽命為70歲,實際工資增長率等于名義利率,職工按繳費工資的11%向養老保險體系交費35年,這樣退休時個人賬戶可以提供38.5%的替代率,統籌賬戶提供20%的替代率。二者合計共提供58.5%的替代率。

②Wang,etal.的模擬顯示,在2000年到2010年間,每年的轉型成本占GDP的0.6%左右,到2050年將下降到0.3%。轉型成本的補償可以通過稅收進行融資,這樣,支付第一支柱相當于工資20%的養老金所需交納的費用率只需10%~12%。

③“老人老辦法”是指對已退休者繼續實行以前的退休金發放標準,退休金替代率為60%~90%,退休金計算基數為退休時的工資額;離休者離休費為離休時工資的100%。“新人新辦法”是指1997年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實施以后參加工作的職工,他們的退休金相當于當年職工平均工資的20%,有35年工齡的職工,目標替代率為58.5%左右。“中人中辦法”是指中人的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新制度建立以后個人賬戶上積累的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及將統一制度建立以前的工作年限視為繳費年限計算的“過渡養老金”三部分組成[月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120過渡養老金,過渡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1.0%-1.4%)×視為繳費的年限]。

④現收現付制的再分配功能包括從工作一代對退休一代的轉移支付、從高收入群體向低收入群體的轉移支付、從短壽者向長壽者的轉移支付,以及從男性向女性的轉移支付。

⑤我國現行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缺乏再分配功能,而且人們顯然會為了購買住房而自覺地儲蓄。所以,這種強制性儲蓄幾乎是毫無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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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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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一、工資、薪金所得稅務籌劃

近幾年,隨著國家行政事業單位工資的調整,高校教職工的工資收入不斷提供,高校教職工工資、薪金所得稅不斷增多,因此是稅務籌劃的重點。

(一)用足稅收優惠政策為確保教職工(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必須將現行國家的各項稅收減免優惠政策進行收集整理,并根據規定將有關優惠政策貫徹落實。根據現行稅法規定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可以在收入中抵免。住房公積金是由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或上一年度12月份的基本工資乘以規定的提取比例得到的。由于根據上年度數據計算得到的公積金在本年度中按月扣減,不受本年度工資增長的影響,但工資增長部分少計的公積金允許在本年度末做一次性的補繳,如果年末收入較多時,可以進行公積金補繳,增加年末該月的個人所得稅稅前抵扣金額,實現降低稅款。

目前高校常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還有:長江學者津貼免稅,辦理退休手續但繼續聘任的高級專家的工資、薪金免稅,國家和省直轄市級獎金免稅,殘疾人每月200元抵稅、困難補助金免稅,與我國簽訂稅收雙邊協定的有關免稅政策等。

(二)合理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的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以及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年終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納稅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由扣繳義務人在發放時代扣代繳。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由于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的特殊性,有時會出現納稅人獎金增加稅后收入反而減少的“不公平”現象。這種情況從表1可以清楚地看出。

如表1所示,全年一次性獎金為6000元,應納稅額為300元,稅后收入為5700元;當全年一次性獎金為6005元時,應納稅額為575.5元,稅后收入僅為5,429.5元,全年一次性獎金增加5元,稅后實際收入反而減少270.5元。直到全年一次性獎金增加至6,305.56元時,稅后收入才又達到5700元,和全年一次性獎金6000元的稅后收入一樣。

從該表也不難看出在其他稅率界限點時也出現類似的現象,這種獎金增加稅后收益反而減少的“不公平”情況對教職工個人來講是很難理解的,從常人情理上來講,這種“不公平”的情況是不應該發生的。有的學者認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的“不公平”,是因為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只扣除了一個速算扣除數,造成與理論算法相差11個速算扣除數。

本文不多探討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稅方法的“不合理”性,根據現行稅法,學校發放教職工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應盡量避免出現在6000至6305.56元、24000至25294.12元、60000至63437.50元等范圍內。有些學者也常把這些范圍稱為“無效區間”或“雷區”。

(三)收入適當福利化、費用化合理降低計稅收入是直接節稅的最有效的途徑之一,在不違反稅法的情況下可以考慮將高校教職工的一部分收入福利化、費用化。高校一般不給教師提供辦公室,教師備課和從事科研工作大多在自己家內,根據高校教師辦公的這一特點,可以考慮將老師的一部分收入福利化。如購買所有權屬于學校而使用權屬于教師的的辦公設備(電腦、打印機等)、辦公家具(書架、辦公桌、電話機或手機等)、教學科研資料(如軟件、圖書、光盤等)等。只要不改變資產的產權歸屬,在教師調離時將資產歸還學校,不屬于實物分配,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高校也可以對教職工生活必需的一些開支采取實報實銷、提供一定限額的免費消費和服務、以稅法允許的補貼方式發放等。如每月為教職工提供一定限額的生活用水和電;在規定標準內實報實銷通訊補貼;給教職工免費提供交通工具和工作餐等。

二、勞務報酬所得稅務籌劃

勞務報酬所得稅務籌劃有如下方法:

(一)分拆項目法把一次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按照不同項目的收入通過分別減除費用后計算應納所得稅額,可以達到降低稅負的效果,從而增加教工的名義收入。

例如:某大學教授為某企業開辦講座和咨詢服務,取得講座酬金3000元,咨詢服務勞務報酬23000元,一次性支付。

方案一:將講座酬金和咨詢服務收入合并計稅,則該教授應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 26000×(1-20%)=20800元。應納稅額=20800×30%-2000=4240元

方案二:假如把該教授取得的講座酬金和咨詢服務收入分別計稅,則講座酬金應納稅額=(3000-800)×20%=440元。咨詢收入應納稅額=23000 ×(1-20%)×20%=3680元。 合計應納稅額=440+

3680=4120元,節稅120元。

(二)化整為零法根據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勞務報酬所得是按次計算應納稅額的,也就是說納稅人取得一次收入,就可以扣除一次費用。因此,在收入一定的情況下,納稅人可以與扣繳義務人協商,通過多次取得酬金收入,多次享受費用扣除額,從而使應稅所得和應納稅額降低,達到節稅的目的。在劃整為零時,可以選擇每次收入不超過800元,這樣就能享受免稅待遇。

例如:某研究生在導師指導下參與某科研項目的部分科研工作,在學期末導師一次性從科研人工費中支付給該研究生甲科研酬金4000元,

方案一:按照一次性發放計稅,則該生應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4000-800)×20% =640元

方案二:由于導師是在學期末一次性結算了該研究生的科研酬金,實際上該生取得的勞務報酬是4個月的,為了節稅,可以要求導師按月(次)支付科研酬金1000元,則該生應納個人所得稅為:應納稅所得額=(1000-800)×20%×4=160元。節稅金額=640-160=480元。

(三)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當應納稅所得額較少的時候,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較勞務報酬所得適用的比例稅率要低,因此,在不違反稅法的前提下,可以將勞務報酬所得轉化為工資薪金所得,并計算個人所得稅,從而達到節稅的目的。依上例,由于研究生甲在校讀書三年并一直參與導師的科研工作,因此,他存在長期或連續的雇傭與被雇傭關系,他可以與用人單位簽訂一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協議),則研究生甲的科研酬金收入可適用“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納稅,若每月取得科研報酬1000元,則該生的應納稅額為0。

三、稿酬所得稅務籌劃

稿酬收入也是高校教師常有的收入形式。我國稅法規定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并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根據稿酬所得費用減除的特點,可考慮利用集體創作和出版系列叢書的形式進行稅務籌劃。

(一)集體創作法即一本書由多人撰寫。當稿酬收入超過4000元時,采用集體創作法可以降低稅負。

例如:某高校教師完成一部著作,稿酬共9000元。

方案一:獨立完成,獨得稿酬9000元。則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9000×(1-20%)×20%×(1-30%)=1008(元)。

方案二:三人合著,各得稿酬3000元。 則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3000-800)×20%×(1-30%)×3=924(元)。節稅84元。

(二)系列叢書法把某些著作分解為幾個部分,以系列的形式出版。則該著作被認定為幾個單獨的作品,分別納稅,可以降低稅負。

例如:某高校教師準備出版某方面的專著,預計稿酬10000元。

方案一:以1本書的形式出版。 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10000×(1-20%)×20%×(1-30%)=1120(元)。

方案二:以4本書的形式出版。則應納個人所得稅額為:[(10000

÷4)-800]×20%×(1-30%)×4=952(元)。節稅1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