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目的范文
時間:2023-10-23 17:2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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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的關系
根據弗蘭克·S·布洛克的觀點,診所式法律教育是在教師的指導和監督下,通過學生積極地參與法律程序的不同方面來教學。它經常被簡稱作“通過實踐”。實施診所式法 律教學的機構稱為法律診所。法律診所為全面提高法律教育質量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同時有 助于解決職業作風和道德水準問題。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 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困難或 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制度。作為一項司法救濟制度, 法律援助有待于保障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時有助于維護社 會的穩定。從定義中我們不難發現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存在著差異,綜合實際的經驗,法律 診所與法律援助存在如下區別:
1、法律診所是一個教育機構,而非社會公益機構。它追求的是教育效果,即提高法學教育的質量,培養高素質的法律人才。而法律援助是一種司法救濟制度,它追求的是使社會弱勢 群體真正能享有訴訟的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法律診所的主體是教學活動中的教師和學生。而法律援助的主體是法律援助機構,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門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其對象是社會弱勢群體。
3、法律診所的教學包括范圍很廣的方案和手段,法律診所的活動遠不止于法律援助這種方式。根據Jerome N. Frank法律服務社提供的資料,美國耶魯大學法學院的法律診所項 目包括為父母及兒童辯護、為殘疾人辯護、社區法律服務、住房和社區、移民法律服務 、業主/房客法律服務、法律援助、監獄法律服務、公訴人診所等。涉及立法、司法、 律師實務以及游說行政部門等多個方面,形式分情景模擬和真實情形。可見,法律診所作為 一種立體的全方位的實踐教學機構,采用的方式相當廣泛。盡管中國的法律診所均為法 律援助式法律診所,從事的實務限于律師實務,但是不可否認,隨著診所式法學教育方式的 發展,法律診所方式的多樣化,法律援助將僅僅是法律診所采取的一種方式, 不能替代其 它方式。
4、 法律診所受理的法律援助案件采用的援助形式只是國家規定的法律援助范圍和形式內的一部分。根據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的規定, 法律援助的范圍為:①刑 事訴訟案件;②請求給付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的案件;③盲、聾、啞和殘疾人、未成年 人、老年人追索侵權賠償的法律事項;④請求發放撫恤金、救濟金的法律事項;⑤公證法律 援助;⑥其它確需法律援助的法律事項。法律援助的形式為:①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②刑事辯護和刑事;③民事、行政訴訟;④非訴訟法律事務;⑤公證證明;⑥ 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務。在這些范圍和形式中,法律對其中一部分的援助主體的身份作了特別 規定。由于法律診所中的學生不具備某些資格而不能提供援助。比如,刑事訴訟法規定 對刑事案件中需要法律援助的被告人由法院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無 律師身份的診所學生被排除在外。至于提供公證法律援助,法律診所自然也無資格。從 實際情況來看,法律診所受理的援助案件一般為民事、行政案件,且民事案件占了絕對多數 ,受援方一般為個人且在訴訟中為原告,援助的形式主要為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調解 和訴訟。
盡管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存在上述區別,但是兩者同時又密切聯系。兩者的聯系體現在:
1、在組織和人員上,兩者是一套班子,兩塊牌子。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中心統一領導、統一組織、統一財務且人員一致。這也是為什么實踐中不少人包括法律診所內的一些人將二者 混為一談的原因。
2、活動內容上,法律診所主要是通過向社會提供法律援助來鍛煉學生。診所教育運動的最前線就是以法學院為基礎的法律援助中心或其它法律援助項目。法律援助作為法律診所采用 的方式之一,為學生提供法律實踐的機會。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通過法律咨詢,法律文 書,調解,進行訴訟等方式,學習進行法律,法律程序來解決社會的現實問題 ,以提高對法學和法律制度的理解、培養法律實踐的基本技能,同時培養參與公益服務 的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3、法律診所的實踐活動本身就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援助。法律診所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屬 民間法律援助機構范疇,它是我國法律援助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診所為社會弱勢群體 提供的律師性質的服務自然屬于法律援助的部分。因此,兩者既互相區別又密切聯系。
二、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結合的原因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之所以能結合,是兩者互相選擇、互相適應的結果。法律診所選擇法律援助是法律診所的目的決定的。
法律診所的目的在于:
(1) 傳授和培養學生有關法律實踐的基本技能;(2) 增進學生對通過實踐來學習的方法的理解;(3) 通過它為學生提供案件的機會;(4) 提高學生的道德水平和社會責任感;(5) 培養和促進學生自我學習;(6) 自我提高的習慣;(7) 促進和提高學生對法學理論和法律制 度的理解;(8) 幫助學生考慮和選擇有意義的法律職業;(9) 強調參與公共服務;(10) 這 是法律工作者的基本素質之一。
目的決定方式。要實現上述目的,需要選擇合適的方式。這一方式須滿足以下條件:
選擇的方式必須為學生提供合適的實踐工作。診所教學以學生參與法律項目為中心,選擇方式時必須把加強學生對他們將來地位的認識這一目標牢記在心,選擇的方式必須允許學生成 為項目的真正參與者,承擔一定的職責,以提高他們對職業身份的責任感。讓學生只充當譯 者或者被吹捧的勤雜工是沒有成效的。同時,由于學生實際能力的不足, 應該選擇那些既 有挑戰性又在學生的能力范圍之內的工作。這是實現法律診所目的的前提。
方式的選擇必須以其教育價值為基礎。選擇的方式必須能夠打破傳統的教學方式,為學生提供法律實踐的機會,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讓學生在法律實踐中培養解決實際問題的 能力和社會責任感,這是實現法律診所目的的關鍵。
同時,法律診所教育方式的選擇受客觀條件的制約。我國的診所式法學教育方式目前還剛剛起步,師資力量、辦學經驗、活動經費等十分匱乏,在這些因素的制約下要達到診所教 育的目的,目前只能設立一種比較綜合的診所而不是設立分類細致、門類齊全的專項法律診所。
由于法律援助這一方式能提供從咨詢、代擬法律文書到調解、訴訟等一套完整的實踐機會,且這種實踐比較適合學生的實踐能力,在為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援助時更能激發同情 心、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因此法律援助符合了法律診所的要求;同時作為一種綜合性的診 所,符合了目前的客觀實際,同時還能帶來一定的社會效益。自然地法律診所選擇了法律援 助。
與此同時,援助需要法律診所這一重要的民間法律援助力量。當前我國法律援助的最大是供需矛盾突出,對法律援助的需求越來越大,而法律援助機構限于人力、物 力,僅能對申請援助的申請人中的一部分進行援助。法律的趨勢是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 ,具有雄厚智力資源的政法院校在向社會提供法律援助中也擔負著重要任務,但這一資 源還未能有效利用。高校設立法律診所進行法律咨詢、法律文書、進行訴訟等實踐 活動的同時緩解了法律援助的供求矛盾。因此,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診所適應了法律援助制 度的的需要。
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就這樣結合起來了,結合點正是法律援助的實踐活動。
三、法律診所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所面臨的問題
鑒于法律診所與法律援助的密切聯系,兩者中其中一個環節出現問題必然會作用于另一環節。因此兩者結合的問題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方面為法律診所環節出現的影響法律援助的 問題,另一方面為法律援助環節出現的影響法律診所的問題。
1、法律診所環節出現的影響法律援助的問題
a、 教學問題
由于法律援助式法律診所是一個綜合性診所,內容涉及多個方面,如果對教學內容設計不當,很可能會顧此失彼。因此應對教學計劃應進行統籌,規劃,設計符合實際的課程。
b、 學生任務重且流動性強
診所學生一般為高年級學生,學習任務重、時間有限,而法律援助往往要花較多時間和精力,如何將正常學習與法律援助統一起來,做到互相促進,而非顧此失彼,是解決學生后顧之 憂,調動其積極性必須考慮的問題。同時診所課程一般只有一學期,學生流動性大,而法律 援助的案件很可能耗時很長,這也是不容忽視的問題。
對此問題,應盡量將學生正常學習時間與法律援助活動時間錯開,引導學生合理安排兩者的時間,將學生正常學習與法律論據實踐學習結合起來,同時鼓勵學生選一學期的診所課但參 加兩個學期的活動。
2、法律援助環節出現的影響法律診所的問題
a、運行機制的問題
法律援助的正常有序運作需要建立一套比較完整的制度,包括值班制度,案件受理、分配、承辦制度,案情討論制度,反饋制度等等。任何一個制度運行不暢都可能影響培養學生實踐 技能的效果。各診所應根據自身的情況制定一套比較合理、完整的制度,為法律援助活動的 有序進行提供體制保障。
b、經費問題
法律援助需要必要的經費,但民間法律援助機構無法從國家獲得資金支持,也難以從社會上募集資金,缺乏物質保障,目前,七所院校的法律援助機構均依靠福特基金會的資助生存, 機構的穩定性和長期性沒有保障,這一問題主要受制于比較落后的條件,同時也受 制于社會對民間組織的認識和態度。
c、法律保障問題
法律對民間法律援助機構的法律地位、職能、作用均無明確的規定,這使得民間法律援助機構在一定程度上無法取得官方部門的配合和社會各界的認可,工作人員辦案過程中身份不明 ,有時甚至遭到非難。這是法律援助立法需要解決的問題。
d、社會不正之風及挫折的影響
診所學生在法律援助過程接觸的是活生生的現實社會,當前司法系統內的諸多不正之風極可能對學生的思想認識產生一系列消極的影響。同時他們還可能遭受一些失敗,對司法公正失 去信心,對自身能力產生懷疑。這些都會影響診所教育目的的實現。因此如何引導學生正確 面對這些問題,避免存在的思想波動也成為一個應該正視的問題。
主要資料
1、弗蘭克·S·布洛克《診所法律教學》
2、中美法律援助制度比較研討會論文匯編
3、Jerome N. Frank 法律服務社提供的耶魯大學法學院法律診所項目資料
4、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關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6、中南財經政法大學關于開設法律診所教育課程的報告
篇2
法律援助是對那些需要參與訴訟或者需要與有關國家機關交涉事項,但經濟上又非常困難,請不起人、辯護人的公民,由國家為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公民,特別是困難的公民獲得法律援助,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公民權利。自20世紀中葉以來,已有140多個國家和地區都相繼建立起了與本國實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制度,開展了行之有效的法律援助活動,使那些需要法律援助但經濟上又困難的公民,能夠獲得由國家為其提供減、免費用的法律服務。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自1994年開始在部分省、市進行試點,1996年起在全國各地逐步推開,對維護司法公正、調解和處理社會矛盾,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市是從2001年起步的。2003年7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85號公布了《法律援助條例》,條例于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的意義和目的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
1、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獲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一憲法原則的一個重要內容,也是條例立法的根本目的。公民有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從而公民有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保障公民享受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是法律援助制度所追求的直接目標,即保障公民不因經濟困難而失去平等、公正的法律保護。
2、促進和規范法律援助工作。法律援助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其具體的實施工作亦需要法律、法規的規范和保障,這已是當今世界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實踐以及我國法律援助立法前后的法律援助工作實踐所證明了的,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并平等地實現公民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對于法律援助的對象和范圍、法律援助的申請與審查、法律援助的實施與程序、法律援助的管理體制以及法律責任等一系列可操作性規范,都需要以制度化的形式予以規范,從而保證公民平等地獲得應有的法律援助,也使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的活動按照一定的規范運作。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援助條例》立法的直接目的,就是要使法律援助制度的運作實施達到規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以確保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功能得到真實、有效的實現。
二、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和應具備的條件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法律援助是一項政府主辦的事業,立法中確定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是,既要借鑒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又要考慮我國國情;既要考慮所涉及的案件情況,又要考慮當事人經濟困難的程度;既要考慮能讓經濟困難的公民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又要考慮國家財政的承受能力。適用范圍包括兩個方面:
1、對人的適用范圍,即“符合條例規定的公民”。其中包括三個方面的人員:一是有需要事項但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費用的公民;二是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公訴案件中的被告人;三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
此外,根據我國加入或者簽定的有關國際公約和雙邊司法協助條約等的規定,在我國境內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只要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也可以獲得必要的法律援助。
2、對事項的適用范圍,即“咨詢、、刑事辯護”的事項。其中包括的事項有:一是需要咨詢、的事項,包括:依法請求國家賠償;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請求發給撫恤金或者救濟金;請求給付贍養費、教育費、撫養費;請求支付勞動報酬;主張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此外,還包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上述事項之外補充規定的法律援助事項。二是刑事訴訟中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或者沒有委托人但需要的事項,包括: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的事項;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的事項;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的事項。三是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指定辯護的事項。
上述范圍的人和事,都可以按照規定獲得無償的法律服務。
具體有那些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呢?(一)在民事、行政訴求中公民對下列需求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也就是說可以向設在縣級司法局、地、市級司法局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2、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的;3、請求給付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的;4、因公受傷請求賠償的;5、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追討侵權賠償的;6、無法履行勞動行為的民事權益的。(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察機關(公安機關)第一次詢問后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2、訴訟案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具備那些條件?(一)有我市常住戶口或者暫住證的公民;(二)案件發生在本市并且依法由本市司法機關或者公證,仲裁機構受理的;(三)有事實證明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援助的;(四)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者無完全能力支持法律服務費用的;經濟困難的持證參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費的規定執行。
申請法律援助應當提交哪些材料?(一)身份證、戶籍證明、暫住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明;(二)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工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困難狀況證明;(三)與申請法律援助有關的案件證據材料;(四)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和管理
法律援助經費,是指依法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用于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費用。法律援助經費的來源只要有兩種渠道:一是基于政府責任財政支持,即財政撥款,這是法律援助經費來源的主渠道和基礎。二是社會捐助,這是法律援助經費的補充渠道,包括以基金形式接受的捐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援助的或者對某些社會弱勢群體的捐助,法律服務組織的捐助。其經費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專款專用的原則。法律援助的宗旨在于保障貧困當事人能夠平等地實現合法權益,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援助經費的性質類似于救濟款項。國家對救濟款項的使用和管理都有比其他經費的使用、管理更為嚴格的規定。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證貧困當事人獲得及時、有效的法律保護,無論哪種渠道來源的法律援助經費,都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改變法律援助經費的用途和性質。貪污、挪用構成犯罪的,必須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的原則。這種監督是對法律援助經費收支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進行的檢查監督,是檢查監督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的社會效益的重要手段。
3、接受司法行政部門檢查和經費的規劃。法援經費的使用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規劃、預算、結算,包括各類案件補助標準的審核。特別是市、縣(區)司法局每年對法援經費的使用至少要有兩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報告上級司法行政部門。
四、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和審查受理
1、申請方式
法律援助的申請方式有兩種:書面申請和口頭申請。這兩種申請方式中以書面申請為原則,口頭申請為例外。一般來說,公民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應當填寫申請表,以書面形式提出。在特殊情況下,有些申請人不識字或者填寫申請表有困難,確實無法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時,才可以口頭申請,由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或者代為轉交申請的有關機構工作人員作書面記錄。條例之所以要求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有利于公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有助于規范法律援助工作,便于法律援助機構順利進行審查,并及時順利地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2、對申請的審查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消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作為政府責任,法律援助的施行是有條件的,因此,法律援助機構在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必須進行審查。法律援助的審查是指擁有審查權的法律援助機構,按照法定法律援助條件、范圍等標準,對法律援助的申請進行審查。審查是法律援助程序中極為重要的環節,是將抽象的法律援助標準具體化的實際操作過程,集中表現了法律援助制度的權威性、統一性。
五、法律援助案件質量標準(略)
六、我市法律援助的狀況和2006年工作要點
我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重視下,在社會各界的關心下,在市司法局黨委的正確領導下自2001年開展法律援助機構的組建,辦案逐年增加工作,僅2005年就辦理了刑事案件435件,民事案件56件,行政案件2件,受理公證3件。受到了有關上級組織和領導的好評,得到了授受人的贊揚。我市現有縣級法律援助中心4個,市級法律援助中心一個,有專職法援工作者3人,兼職法律援助工作者5人,有4個法律援助工作站(市婦聯法律援助工作站、市殘聯法律援助工作站、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援助工作站、市戒毒勞教法律援助工作站)有工作人員4人,在全市99個鄉、鎮、辦有法律援助聯絡點79個,有工作人員79人。
2006年全市援助工作的重點是八個方面:
1、落實保障措施,規范使用法律援助辦案補助專項款,并要爭取將法律援助經費納入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上年已列入預算的縣(區)今年要有所增加;
2、建立健全質量監督機制,保證辦案質量;
3、探索便民利民措施,暢道法律援助渠道;
4、抓住黨委政府關心、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社會焦點熱點問題提供法律援助。為政府分憂,為百姓解難;
5、充分利用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不斷提高辦案數量;
6、努力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使更多的貧困群體和弱勢群體得到法律援助;
7、加大宣傳力度,促進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對法律援助事業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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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社會弱勢群體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觀念
在人類社會產生的各個階段中都存在社會弱勢群體。如何保護社會弱勢群體成為古今中外科學研究的重要命題之一。近幾年來,我國致力于構建和諧社會。而當今社會變革和社會結構轉型步伐在逐漸加劇,導致出現越來越多的社會弱勢群體,這嚴重影響到我國社會的穩定發展。因此,通過合理制定法律援助制度,加強對社會弱勢群體的保護力度是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探討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一、社會弱勢群體的界定
任何社會均存在弱勢群體。目前我國學術界尚未統一對社會弱勢群體的界定,只是根據研究的需要進行粗略界定。如有從經濟學角度來界定的,也有從社會學角度界定。總的來說,社會弱勢群體是處在社會邊緣底層受到不同條件制約的人。一般社會弱勢群體具有缺乏話語權、經濟貧瘠、政治影響力底下等特點。因此,為了保障社會弱勢群體的權益,就必須加快法律援助制度的制定進度,讓這些群體感受到來自祖國的關懷。制定保護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法規,體現了我國一視同仁的治國方針,有助于促進我國整體實力的進一步壯大。
有學者提出憑借自身力量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群體便是社會弱勢群體。還有學者在界定社會弱勢群體時將分配到的社會資源的多少作為主要依據,認為具有低層次生活質量、低經濟利益以及低承受力特點的社會群體便是弱勢群體。實際上,在界定社會弱勢群體時必須綜合考慮社會地位、競爭能力以及經濟收入等具有時代背景的因素,判斷是否需要國家的幫助支持。由國家給予幫助支持的群體便屬于社會弱勢群體。在界定時不可隨意將弱勢群體范圍進行擴大或縮小,避免在制定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時不能做到盡善盡美。
弱勢群體因其成因的不同,可劃分社會弱勢群體和生理性弱勢群體。后者是處于個體自身的生理因素,如老弱病殘等。而前者主要是受到社會改革的影響。目前,我國正處在社會改革和轉型的重要時期。該時期主要有三類社會弱勢群體,分別是從事農業勞動的農村勞動者、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者以及失業人員。這些群體大部分缺乏必備的生存技能,生活缺乏基本經濟來源,且文化程度較低,面對競爭日益加劇的當今社會,如果不采取法律措施來援助,必將威脅到他們的生存。通過制定關于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來保證這些群體能夠享受國家和社會的援助,提高生活質量水平,為實現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目標奠定扎實的基礎。
二、實施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時存在的問題
(一)社會弱勢群體自身條件惡劣
目前,我國社會弱勢群體在數量上呈現增長的趨勢,而他們自身惡劣的條件將影響到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常實施。總的來說,社會弱勢群體具有生活貧困、低收入水平等特點。而以下幾種惡劣特征最為顯著:第一,低社會地位。社會在保障弱勢群體的救助能力極為有限,導致很多處于低社會地位的群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如某些小企業不僅工作環境惡劣,而且在發放報酬時出現勞動時間、強度與報酬不一致現象,更有甚至拖欠扣發社會弱勢群體的勞動報酬等。第二,自身文化素質低下,缺乏必要的自我保護能力。我國許多弱勢群體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后,因缺乏建設相關的制度而無法通過正常渠道進行權利的維護。第三,身體素質孱弱,年齡偏大。大多數下崗離職的弱勢群體存在“兩高”現象,即年齡偏高和女工比例高,加大了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難度。
(二)弱勢群體法律觀念淡薄,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力度不夠
法律援助制度是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重要工具。社會弱勢群體只有全面了解和掌握該制度后,才能為自己帶來更多的利益。而目前我國大多數弱勢群體缺乏相關法律觀念,導致法律援助制度不能真正的幫助到他們。此外,相關法律宣傳人員在宣傳法律援助制度上的力度不夠,也是影響制度不能正常實施的一大問題。社會弱勢群體法律觀念的淡薄導致當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知道利用正確手段向法律援助部門申請糾紛解決的措施。雖然有一些群體會通過訴訟來維護自身的權益,但司法能將一般問題個別化、價值問題技術化,因此,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矛盾紛爭,更無法平息由紛爭帶來的沖擊。由此可見,做好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對制度的貫徹落實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不僅要加強各法律部門間的協調合作,還應加大宣傳力度,將制度真正帶入實際問題的解決層面,保障人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三)缺乏足夠的法律援助資金
社會弱勢群體相關法律援助條例規定,財政撥款和社會捐助等均可成為法律援助的經費來源。政府負責對社會弱勢群體制定法律援助制度,而人民政府負責為援助提供財政,積極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進行。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尚且不高,財力資源有限,國家擔負不起龐大的法律援助資金,導致大多數縣級地區在實行法律援助制度時出現財政問題。此外,在社會捐贈方面,因缺乏系統規范的社會捐贈機制,導致用這種方法來獲取法律援助資金受阻。我國的經濟發展狀況以及法律援助資金的募集方式和渠道等因素,極大地限制了法律援助資金的來源,造成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不能得到順利實施。盡管大規模公益活動能夠募得部分資金,但對支撐起整個法律援助體系還是遠遠不夠的。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實施必須建立在經費物質基礎上。由此可見,在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時,資金的匱乏也是急需解決的問題之一。
三、完善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的措施
(一)做好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
法律援助制度通過充分發揮其強大的群眾性,保證弱勢群體在全面掌握法律援助觀念的基礎上,能夠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的順利開展,從某種程度上講是一種讓人們了解維權手段的前提。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保障人們權益的工具,只有在群體具備基本法律意識后,才能發揮其巨大的作用。因此,通過利用各種渠道對法律援助制度進行廣泛宣傳,不斷加大宣傳力度,有助于促進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實施。將法律援助制度貫徹落實到實際生活中后,從實際成效中才能發現制度中的不足之處,并不斷完善。例如,可通過開展相關義務法律咨詢活動,以傳單散發、電話咨詢以及現場咨詢等方式來做好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工作。此外,還可利用現代計算機網絡技術,借助媒體手段宣傳法律援助制度。在用媒體展現制度內容時,可結合案例分析來吸引群眾的注意。人們在不知不覺中提高了自身的維權意識。社會弱勢群體可通過宣傳來了解如何使用法律援助手段獲得法律幫助,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宣傳工作的順利進行,有助于建設和諧法治社會,促進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的進一步發展。
(二)構建法律援助資金保障體系,擴大資金來源渠道
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實施必須保證有足夠的資金來源。我國在提供援助資金方面是以政府財政補助為主,并充分利用其它集資渠道籌集法律援助所必需的經費。通過構建相關法律援助資金保障體系,確保法律援助資金的籌集工作能夠順利開展。法律援助資金可從幾個方面進行保障:首先,政府必須明確自身的責任。作為法律援助資金的主要承擔者,在構建法律援助資金保障體系時,必須將援助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中,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情況,合理調整法律援助經費的數量。不僅要促進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也應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協調發展。其次,還可通過協調各相關部門,減免司法法院訴訟費和執行費等。將法律你援助資金與公益訴訟基本統籌結合,實現提高大規模效益的目的。再次,通過擴寬社會弱勢群體法律援助資金集資渠道,促進法律援助制度的順利實施。法律援助基金會的建立,能夠有效鼓勵廣大人們群眾參與社會捐贈活動。社會力量的加入使得法律援助業能夠得到進一步發展。
此外,在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時,應合理使用所集資金,并嚴格規范援助標準。由各地按情況自行規定援助標準。如依據最低工資和最低生活保障線來確定資金支出的比例,并將所評到的群眾劃分到經濟困難群體。實際上,在確定“經濟困難”標準時必須考慮到申請人因家庭狀況的原因而無法購買法律服務的因素。且當地相關工作人員還應清晰的判斷當事人是否是無理取鬧而造成法律援助資源的肆意浪費。在制定嚴格的法律援助標準后,能夠很好地解決這一系列疑惑。最后,通過制定法律援助資金轉移制度來減少法律援助資金的負擔,維護社會弱勢群體的訴訟權益。法律援助經費一律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進行統一管理和監督。按照法律援助資金轉移制度,法院有權命令對方當事人預先支付原告的法律援助費用,并在嚴格的審查制度的考核下判斷當事人的實際援助情況,避免濫訴累訴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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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援助的現代社會的一種法律保障制度。我國的法律援助雖起步晚,但成效顯著。成都市法律援助事業也正呈現出蓬勃興起與發展的態勢,本文從介紹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概況入手,闡述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分析了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并探討和研究了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關鍵詞:法律援助現狀人權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援助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保障貧、弱、殘等弱勢群體平等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度的確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為貧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突出了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點,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特別是三月份經終審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電視臺、東方衛視、《南方周末》和社會的高度關注,通過我們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弘揚了社會正氣,倡導了社會公平與正義。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況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設有20個區縣法律援助機構,設立100個法律援助機構鄉鎮社區站點。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從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對經濟特別困難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10人,隸屬于成都市司法局,現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多人工電話咨詢等法律服務;指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還在市婦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婦人具有律師資格,下設綜合科、業務科。其主要職責是:免費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詢,并經常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為各種法律援助對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設法律咨詢熱線,免費為公眾提供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經費由成都市政府預算撥款,并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已接受了15萬余人次的法律咨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和市委十屆四次全委會健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落實和樹立科學發展觀,圍繞服務“產業年”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在實踐中創新工作和解決問題,切實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建設,積極為農民工、貧困殘疾人、下崗職工、婦女兒童等社會貧苦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辦案數量每年增長近20%,辦案質量也不斷提高,為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成都作出了積極貢獻。
㈡設立社會法律援助組織。都市司法局與成都市工會、婦聯、殘聯組織相互加強溝通和協調下,法律援助中心市總工會、婦聯、殘聯、成都大學四個工作站建立,這些社會團體逐步承擔起一定受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
㈢“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的開通,它是以法律咨詢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執業律師每天義務輪流值班解答咨詢,方便了市民咨詢法律問題,及時為咨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極大的滿足了全市廣大群眾對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評價。
㈣發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隊伍,每個區、縣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師,使之成為直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還不同程度地吸收紅市了一批專業突出、素質較高的人員,增強了法律援助力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顯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積極開辟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應急服務隊和區(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工會工作站,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實行24小時內受理制等,并對農民工經濟困難狀況一律免于審查,以實現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總量
成都市近年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如下表所示
成都市各類法律援助人員承辦法律援助案件數(件)
法律援助機構工作承辦社會律師承辦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承辦社會組織人員承辦
2004年785706380
2005年394161736117
2006年上半年25981425235
(七)擴大宣傳,發動全社會力量傾注對法律援助的奉獻與愛心,通過開展法律援助愛心活動、成立農民工應急服務隊、組織送法下鄉律師宣講團、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大型咨詢活動等,廣泛宣傳,擴大影響。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㈠宣傳力度不足
隨著成都市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來工”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使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門或者法律服務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從而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大多集中在基層,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基層。然而一些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怕宣傳多了,老百姓找上門來,應接不暇,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為越不宣傳,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難。
㈡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發揮。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費用中,由于訴訟費用以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取證、堅定等所收取的費用相對困難群眾的收入來說較高,而法律援助機構又無力承擔這些費用,雖免除了法律服務費用,受援人最終因交不起相關費用,或者無法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關的證據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響。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據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現有的1300多名律師每人每年免費辦理2件計算,每年最多也只能辦2600件,而這當中缺口很大。面對如此龐大的需求量,卻不能予以滿足。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實踐中逐步加以規范和完善。針對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聯系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實際,筆者擬對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作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法律援助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網絡等新聞媒體和通過法律下鄉(如可以嘗試制發法律援助服務卡,便于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法律咨詢(尤其要加強“12348”專線律師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服務的領域)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戶曉,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尋求法律保護,讓社會弱勢群體及時得到法律幫助,以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到解決,進而使他們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并要讓關心社會進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來關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更要使成都市各級領導干部深刻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從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使為困難群眾謀利益具體落到實處。
㈡提高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對象是在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在調查中,筆者發現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們經濟上的貧困、知識和信息的匱乏、權利和義務意識的淡薄、缺少社會人際關系、心理中的劣勢、生理發育上的某種殘疾以及區域間法律服務資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觀因素,才使他們成為弱勢群體。特別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他們不知什么可為什么可不為,不知國家鼓勵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憑感情用事,無法用理性的眼光來判斷,于是出現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談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勢群體自身的法制觀念,才能使弱者成為強者,這是治本之策。
㈢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眾多的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參與進來,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完善的法援體系,包括一個高效的人力資源體系,法援案件的不斷增多和復雜對從業者提出考驗同時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設定的壁壘也限制部分熱忱于法律援助的團體和個人。《條例》頒布以明顯的規定吸引有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團體和個人從事法援工作,面對于制度設計不完善的中國法制教育,過于注重理論,缺乏法律實務經驗及社會經驗成為被評擊的重點,法學教育可否與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資助中國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中將法學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具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國在其具體實踐中獲得極大的成功,以導師為業務指導,學生共同解決,并在《美國律師協會關于法學院的批準標準》302條e款中明確規定,法學院就鼓勵學生參加提供減免收費的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并為學生提供這樣的機會,以制度的形勢保證了學學院的實踐融入法援體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學生教授有效的辯護的技法,職業道德及法律對于窮人的作用(二)在為那些無法得到公正人辯護的同時,批判性的檢驗的應用法學理論。(三)改革法學教育弊端,并重視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學生的融入無非是教學與法援的兩贏之選,除學生外,有能力的社團組織和個人也是擴寬法援人力資源選擇的范圍,部分省市下發的法援指導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學院學生和社團意見,卻鮮見實施的具體細則。此制度何參照美國英國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導師制和公益性團體有限參加,即法學院的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開展援助活動,對于社會團體設定團體設定準入機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發揮個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者(如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具有較高法律理論素養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為法律援助事業貢獻力量。
2.允許政法機關離退休人員到法律援助機構發揮余熱,從事義務性質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們匯報工作,請他們提出意見、建議。
4.有效發揮基層攝取法律援助聯絡員、信息員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節流”的實體程序的設定和利用網絡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斷增強的法律援助服務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資源產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資金沒有列入政府的預算,軟、硬件建設相對于滯后。將法律援助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是低經費保障機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開展,相對于增長快但經濟基數較小政府收入有限,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的壓力較重,通過利用常規的籌款方式滿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須充分開展社會化運作,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會。90年3月北京就已經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內設辦公室,財務部,集資部、外交部、開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動籌集資金。
在開源的同時,采取一定保障節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導律師鼓勵確已構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辯。法援的目的性決定了追求程序和實體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對業以犯罪的對象鼓勵做有罪答辯,減少訴訟環節和調查費用。2、普及網上辦公,加強援助網絡的營造和以網絡為基礎的網上法援救助,利用網絡的覆蓋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員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開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過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伸張,實體上的改革同樣保證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資金的利用,盤活法律資源,保證社會運行的穩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群眾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務水平關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筆者認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培養律師良好的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成都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管理工作中,應把重點放在律師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教育和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教育上,使法律隊伍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
2.規范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及其其他民間組織的法律援助行為。這些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必須經過司法行政部門審批,不使用政府資金,不利用法律援助從事有償服務,同時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保證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
3.拓寬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筆者建議成都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時,適當拓寬援助范圍,如給予老年人或高齡老人強制刑事辯護的援助,將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真正納入統一的法律援助中來,從而使法律規定與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來。
4.推行法律援助尋訪制度。成都市地廣人雜,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勵法律援助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務區尋訪,主動調查,主動發掘案件,從而保證人民群眾最大限度地獲得最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5.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作為西南地區的發達城市,應當發揮西南核心地區的先導作用,盡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實際的法律援助人員綜合質量監控體系,其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持續教育、業績考察、顧客反饋、質量評估。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神圣而偉大的“民心工程”,作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為澤惠人民的“光彩事業”,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黨委、市委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協的監督、支持下,必將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將跨上一個新臺階。
參考文獻: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統計表、工作總結報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簡報》第一、二、三期
3、房保國編著《遇事找法—法律援助》中國法制出版社
4、法律援助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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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援助制度 刑事訴訟法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A
法律援助制度是在20世紀90年代在我國發展起來的,在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指出要實行法律援助制度,此后,經過幾個試點城市的試行,很快便普及到了全國。然而,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國畢竟屬于是一個新的制度,各個方面都有待于去完善這就導致了目前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存在諸多漏洞,而歸根結底,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第一大問題就是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
1我國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1.1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
在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中,當事人享有法律援助資格的條件和范圍也沒有明確的規定。又如,法律援助制度的地位不明確,無法有效地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行政法規進行銜接。綜上所述,缺乏健全的法律保障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根本問題,必須及時采取措施加以解決。
1.2公民缺乏對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和意義的了解
公民缺乏對法律援助制度的了解已經成為了有關部門必須解決的重要問題,它嚴重威脅著整個社會的穩定和團結,由此可見,在以后的發展過程中,有關部門必須讓公民充分地了解到法律援助制度的作用和意義,這樣群眾才會逐漸認知法律援助制度,才會使法律援助制度切實的得到落實。
1.3實施法律援助的費用得不到保障
雖然法律援助制度已經得到了各政府部門的一致認同,但是,由于受到了我國現階段經濟水平的限制,再加上個別地區的財政收入并不樂觀,這就使得實施法律援助的費用得不到保障。
1.4工作隊伍的專業化程度不高
法律援助制度自開始實行以后,很快就在全國范圍內得到發展,這就使全國各地出現了同一種問題,就是法律援助方面的人才短缺,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部門就要擴招法律援助方面的工作人員,為了快速適應社會對法律援助的需求,有關單位來不及對招來的人員進行考核,這就導致了招進來的人員素質普遍不高,多數工作人員尚且還沒有達到律師執業標準,同時工作人員的學歷也普遍較低,這就說明,如果要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國充分落實,必須全面提高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真正實現工作隊伍的專業化,維護法律援助制度的正常實施。
2如何解決我國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問題
2.1要不斷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保障
我們要充分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再聯系本國的實際情況,不斷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保障,這樣不僅有利于法律援助案件的順利處理,而且也能使法律援助制度與《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以及《律師法》等法規緊密的銜接,真正實現法律援助制度的可控性,這也符合我國依法治國的基本方針。
2.2法律援助的理念要深入公民內心
要設立法律咨詢服務,及時解答群眾的疑問,消除他們的顧慮,糾正他們的錯誤判斷,全面增強公民對法律援助制度的了解,力爭使法律援助的理念深入每位公民的內心,讓那些需要法律幫助的群眾能夠切實得到援助,解決那些弱勢群體沒錢請律師、沒錢打官司的困難,充分地維護人權,彰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核心理念,確保我國的法律援助事業能夠蓬勃發展。
2.3法律援助是政府執政為民的體現
一方面,法律援助屬于是政府部門的一項職責,是政府部門執政為民理念的一種體現。另一方面,法律援助也屬于是一項公益事業,是構建和諧社會,全體人民團結一致的體現。所以,要做好法律援助的經費保障。
2.4提升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
正如前文所述,目前國內法律援助方面的工作人員有1.3萬人左右,而法律援助方面的專職律師僅有4500人左右,這早就已經無法滿足法律援助活動的實際需求,所以,要解決這一瓶頸,就要全面提升法律援助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建立起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專職律師隊伍,具體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實現:
(1)提高法律援助專職律師的薪資待遇,促進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例如,我們可以將法律援助專職律師劃進公務員的范圍之內,這樣一來,就使法律援助專職律師這一行業具有了吸引力,就會有更多人愿意來從事法律援助專職律師。
(2)加強法律援助專職律師資格的考核,針對那些處于實習期內的法律援助專職律師,要對他們的實踐能力進行培養和考驗,只有他們在實習期間成功處理了一定數目的法律援助案件,才有資格成為真正的法律援助專職律師,這樣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強法律援助專職律師隊伍的綜合素質。
(3)建立監管機制,對法律援助專職律師的工作進行嚴格監管,并定期對法律援助專職律師進行考核,對于不合格的法律援助專職律師,要責令其進行學習,待考核合格之后才可以繼續上任,這樣一來,就可以有力地促使他們對工作負責,并不斷學習,不斷提高自己的工作素養。
3結束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向來就是法治國家、文明之邦,在21世紀的今天,我們不斷開拓創新,不斷邁出文明的腳步,“依法治國”早已成為了我們的治國方針。法律援助制度的產生,對社會的發展就有重要的推進作用,它保障了人權,維護了生活上存在困難的,以及幫助殘疾人士等困難的弱勢群體維護其合法權益,這也正體現了我們“以人為本”的核心思想,總之,法律援助制度的誕生維護了社會的安定和人民的團結,盡管目前還存在著許多缺陷,但經過我們的努力,一定使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更加完善,法律和制度將一路伴隨中華民族共同發展。
參考文獻
[1] 金艷,劉巍.論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J].武漢科技學院院報,2002(6).
篇6
刑事法律援助的形式包括與刑事訴訟有關的一定訴訟行為,例如為當事人提供出庭刑事辯護援助以及提供法律咨詢、為受援助對象提供訴訟創造條件等出庭辯護之外的援助等等,但由于在我國刑事法律援助介入較晚,使得律師的法律援助活動范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刑事法律援助的形式一般只是在公開審理階段以刑事辯護援助為主,形式較為單一。
二、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途徑
(一)不斷完善我國法律援助相關法律體系
通過對當前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實施不力原因的分析可知,刑事法律援助之所以存在援助范圍小、介入時間晚等缺陷,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援助條例》的實施不力,一方面條例本身還有待完善,另一方面《條例》是否能順利實施很大程度上要受限于《刑事訴訟法》,而《刑事訴訟法》在刑事法律援助方面的規定針對性不強,因此要在《條例》的基礎上致力于推動制定《法律援助法》,使法律援助在更高立法層次上得到進一步明確,同時明確相關機構和人員的責權利,以使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二)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制度
有效的經費保障是促進各相關機構和律師積極參與到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重要前提,雖然當前我國在相關法規中做出了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的相關規定,然而并未對財政支持的形式予以明確,使得經費以及經費的數額無法保證。由于當前在我國以成立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為主要實施方式,而且對于法律援助本身并未細化,因此在構建法律援助經費保障體系時應當考慮兩個方面的財政需求,一是機構的運行成本,二是具體案件的預算支出,由于刑事法律援助有別于一般法律援助,因此實際工作中應當將刑事法律援助的經費單獨列支,達到專款專用的目的。
(三)構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防控體系
我國應當借鑒他國的成功經驗并結合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構建操作性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防控體系,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完善:第一,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有向法律援助機構履行報告的義務,使律師的法律援助行為得到很好的監督;第二,法律援助機構通過收取受援助人員的報告等方式對法律援助人員的工作進行有效監督,報告內容包括律師會見次數、時間、閱卷和出庭情況等;第三,可通過設立專門的法律援助監督機構或專人的方式對相關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結語
篇7
2010年年初,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撥出5000萬元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由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負責,專門辦理農民工、殘疾人、老年人、婦女及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這不僅是彩票公益金社會救助項目的擴大,更是彩票公益金救助層次的提高。它從改善弱勢群體的生存狀況與生活條件開始,發展到幫助弱勢群體獲得平等就業、回歸社會的權利,如今又主動擔負起用法律維護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重任。
打官司,對普通人來說可能都存在一定的困難,何況那些弱勢群體。繁復的法律程序,嚴格的證據要求,耗時耗力的訴訟程序,還有高昂的律師費用,所有這一切,讓他們中的許多人不得不痛苦地選擇放棄了對自己合法權益的主張。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的啟動,就是要幫助這些人“討個說法”!
我國各地政府都有專門的法律救助機構,但目前只能滿足貧困線以下、生活最困難群眾最基本的法律援助需求,而且一些涉及基本民生的問題還沒包括在內。相比之下,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則大大降低了救助門檻,不僅將那些雖然在貧困線之上,但仍舊無力支付律師費的困難群體也納入救助范圍,而且優先資助政府法援不參與的兩大類、14種涉及困難群眾基本民生問題的法律援助案件――事實上,過去的一年中,這個項目承辦的總案件中有約80%都屬于這種擴大領域和降低門檻的案例,從而大大彌補了政府法律救助的空白,最大限度地幫助了困難群眾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
我國民間也有不少專門針對困難群體的法律救助團體,無數志愿者滿腔熱血地為困難群眾四處奔走,爭取合法權益和公正待遇。但是,因為資金的局限,他們經常感到力不從心。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的啟動,不僅幫助這些機構及時處理了很多棘手的案件,讓更多人從中受益,而且讓許多公益律師事務所直接獲得了經濟資助,救助數量有了很大的提升,救助力度也大大加強。
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2005年9月,我國第一家以社會專職律師為主體的專門農民工法律援助機構――北京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掛牌成立,五年的時間,截至2009年12月,又有17家這樣的專門機構在各地成立。這些農民工法律援助機構一直秉承“只辦理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不辦理其他收費案件,在辦理案件時同時強調農民工依法維權與矛盾化解”的準則,免費辦案。這對農民工自然是天大的福音,但也常讓工作站捉襟見肘、度日艱難。2010年4月,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正式開始支持這些法援機構,成為它們的堅實后盾。之后不到半年,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發展到24家,專職律師超過100人。僅2010年1月到9月,這些機構就辦結案件2192件,救助5269人,幫助農民工挽回經濟損失8079萬元,很多案件還成為法律援助的經典案例。難怪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創始者、負責人、知名律師佟麗華將這個項目比做一場及時雨!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還有一個精彩之處,就是不僅資助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還資助執行案件。執行案件一直不包括在法律援助范圍內,但其實這是非常困擾弱勢群眾的一個環節。筆者曾采訪過一些專為農民工維權的公益律師,他們都在這方面傾注了很多心血。例如,在一起受傷索賠案件中,證明傷者是被告公司的工人并在工作期間受傷就是個難題。因為像很多農民工一樣,傷者也沒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且出事后目擊者也由于種種原因不愿出庭作證,之后的傷殘鑒定等更是耗精力又耗財力。在該律師的堅持下,他們最后終于打贏了官司,但被告卻將資金轉移、隱匿,以無經濟實力為由拒絕賠償。查清被告財產,催請法院執行判決,是一個復雜而專業的過程,需要律師投入巨大的精力,也需要一大筆費用。而這筆費用,是遭受巨大損失、雪上加霜的弱勢群眾根本無力承擔的。因此,此次法律援助項目將執行案件列入救助范圍,不僅能讓困難群眾得到公正的判決,而且還能將判決書上的公正變成實實在在的權益。
2010年是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項目實施的第一年。截至當年12月10日,已經資助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27101件,超出計劃2000多件,援助4萬余人次,成功地為困難群眾挽回直接經濟損失或取得經濟利益9億元以上,受援人滿意度高達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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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維權形式
由于我國知識產權制度方面剛剛起步實行時間尚短,再加上知識產權制度復雜專業性強,其內涵和概念晦澀難懂,不少公眾對于這一領域了解甚少,對于知識產權的自我保護意識十分薄弱,運用知識產權保護自己的能力也很欠缺。這種現狀對于我國實行市場經濟的形勢十分不利。開展知識產權法律援助,能夠有效的緩解社會上這種普遍存在的維護自身知識產權意識薄弱的問題。使公眾知識產權得到保護,對于市場經濟也是一種貢獻。以法律手段對于知識產權權益人的權益進行維護,能夠有效促進我國的法治社會建設。減少公眾知識產權權益的損害。
一、法律援助和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概念的區分。
法律援助不等于知識產權法律援助,人們容易混淆二者的概念。法律援助是援助在法律訴訟等方面經濟困難的自然人,表現形式為事后進行援助。指在發生事項后,當事人進行主動申請援助訴訟或者法律援助機構對于當事人法律訴訟進行主動援助。免費服務的范圍僅是法律咨詢和訴訟服務。律師辦案補貼由財政支出。而知識產權法律援助與之不同。知識產權是近年來新提出的概念,是為了保護權益人對于知識產業創新所有權而提出的。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的表現形式既有事后援助,也有事前援助。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是為了保護創新擁有收益權并且鼓勵創新。利用法律的手段,保護權益人知識創新。知識產權法律援助貫穿于創新的整個過程,包括知識產業的創新、研發、產品與市場化階段等。
二、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一)了解援助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對于申請人的不合理要求或者發現受援人以不正當途徑獲得法律援助,違反法律援助協議的,可以向援助機構申請取消對該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并且可以向受援人提出返還期間提供的法律援助的相應費用。
2、義務
(1)服務人員如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對于申請人所申請的援助事項進行拒絕、拖延、中途放棄、甚至終止法律援助。(2)一旦承辦申請人提出的援助事項,不得在協議允許的規定范圍之外私自收取當事人的其他服務費用或者通過各種途徑牟取不正當利益。(3)不得因不向當事人收取費用而有意降低服務質量或減少服務內容。若因服務質量不到位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損失費用由法律援助機構按照協議和規定進行賠償。(4)對于申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有關援助組織應根據情況盡快給予答復。(5)除沒有分配任務的以外,每個服務人員每年至少承辦一例法律事項。
(二)受援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1)有權詢問案情發展進度和情況(2)在有事實根據的前提下對未履行職責的援助承辦者,可以提出換人。(3)對于有利害沖突的援助審批者,可申請回避。
2、義務
(1)若申請人因接受法律援助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根據相關協議規定相應的付給法律援助機構全部或部分補償費用。(2)同一申請人針對同一特定事項向不同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援助申請的,由最先通過申請的機構進行法律援助服務,若針對同一事項申請人向不同援助機構獲得兩次或兩次以上法律援助服務的,應繳納全部相關費用。并不享受減免、免收的特殊待遇。(3)受援人應積極配合援助機構的工作,以取得良好效果。
(三)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制度
1、明確分工和責任主體
我國法律援助有三個主體部門,政府監管、律師協會參與協助、律師實施援助。當前已把法律援助劃分為政府職責。說明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援助以向規范化合理化邁進。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目的在于保護創新和鼓勵創新。有公共服務的性質,因此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應交由政府管理。政府任務下達至法律援助機構,再把具體任務分配到具體援助人員手上。通過制定相關條例規定明確各個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切實推進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向規范化發展。
2、保障經費給予
因法律援助對于受援人是免費提供的,因此為了保證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工作順利開展,財政需要給與相應的受理經費。但大多數地區法律援助經費沒有列入當地財政支出項目,再加上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經費來源單一,經費問題得不到保障。建議采取相應法律措施保護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來源。并且針對具體情況以正當形式增加援助機構內部收入,例如通過援助機構而使受援人取得較大利益時(受援人獲得經濟賠償),按規定向受援人要求補繳一定比例的辦案費用。以減少財政支出。調動該機構服務的積極性。
三、探究實行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的意義
近年來公眾對于自身的知識產權維護意識還很薄弱。實行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有利于推動法治社會建設,提高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深公眾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同時也可以有效地保護因經濟狀況有特殊困難而無法維護自身知識產權的自然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發展,激發公眾創造熱情。促進社會發展,對于構建和諧社會也有極大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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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度是指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及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①法律援助的實質是通過法律援助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核心是為社會弱者提供免費的法律幫助。根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統計,中國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過70萬件,而實際得到法律援助的案件不足18萬件。面對巨大法律援助案件的缺口,單靠政府的法律援助組織已經無法滿足現實需求,而要使供需矛盾有效解決需要高效法學專業學生發揮作用。由于我國目前還沒有對高校法學專業學生參加法律援助進行立法規定,使得多數學者將注意力放在對政府組織的法律援助機構上,而對高校的大學生參加法律援助的研究以及對高校法學專業學生參加法律援助的機制研究少之又少。
二、高校法學專業學生參加法律援助的意義
(一)培養學生實踐能力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邏輯而在于經驗。②法學屬于實踐性、應用性很強的學科,高校法學院在完成理論教學和培養的基礎上,更應該注重對學生實踐能力和應用能力的培養。如何通過教學改革強化法學學科實踐性教學,改變理論與實踐脫節的現象,成了學校教學中的一個重要問題。首先,學生參加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進行法律咨詢、撰寫法律文書、參與案件討論以及進行訴訟活動等,可以將所學的法學理論知識與實踐相結合,將抽象的法律條文轉化為解決現實糾紛的有效方法。其次,通過法律援助進行教學改變了傳統的教學模式,學生由被動式的接受到主動式的探索,增加了學生的學習興趣。多所高校實踐證明,利用高校的法律援助組織這一平臺進行實踐教學,學生的學習熱情大幅度提升,對法律援助事業有了更深的理解,更加秉持公平正義理念。最后,高校法學專業學生利用法律援助的機會可以走出學校接觸社會。
我國每年大約有70萬件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但實際政府法律援助組織和社會法律援助組織能夠提供的法律援助案件只有18萬件。現實的情況決定了我國法律援助必須大力開發新資源、新渠道。高校法學專業學生參加法律援助能夠緩解現實的供需矛盾,并且也符合我國對創新法律人才培養的目標。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的設立是我國法學教育方式的創新,其最初的形式是學校的社團組織。高校法學專業學生雖然大部分還沒有取得專業執業證書,但是一些大三、大四年級或者研究生階段的學生已經具備了扎實的法學理論功底,完全具備處理普通民事案件的知識水準。調查數據顯示,大部分學生表示愿意參加法律援助活動,如果能夠充分發揮高校法學專業學生在法律援助中的力量,就會在法律援助事業中注入新鮮血液,而法律援助也就不再僅僅依靠律師或者基層法律工作者。
三、高校法學專業學生參加法律援助的困境
(一)學生參加法律援助身份不明確
我國現行《法律援助條例》對于學生案件的身份和地位以及對高校法律援助組織和學生社團能否以自己的名義獨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學生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過程中存在一定的阻礙。高校法律援助組織為學生出具的公函得不到公檢法等機構的認可,在取證過程中很多單位不愿意配合,這也導致案件的關鍵證據難以獲取。在法律上得不到明確且認可的身份,學生只能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案件,而新《民事訴訟法》對公民訴訟進行了列舉式規定,對可以公民身份案件的人員進行了限制。這些限制不利于學生法律援助工作有效開展,更不利于維護需要法律救濟群體的權利。作為高校法學專業學生,法律援助是其未來職業中一項最重要的使命,也是法律人職業精神最好的體現。法律援助不僅是法律人精神上的追求,法治上的堅守,更是對人權的弘揚。
(二)經費制約持續發展
高校法律援助經費匱乏是法學專業學生參加法律援助的重要困境。目前高校法律援助活動的經費主要有三種渠道:一是國外資金支持。如我國首次引入法律診所的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7所高校都是在美國福特基金會資助下開展工作,但來自國外經費的支持只能是暫時的;二是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中心提供的部分經費支持;三是高校定額撥款。無論是司法行政機關還是學校撥款,其資金額度都是在一定范圍之內,而法律援助基本是免費的,沒有其他經費收入,因此法學專業學生參加高校法律援助得不到充足的資金支持,不僅影響到高校法律援助的持續性問題,也將導致高校法學實踐教學的目的難以達成。
四、高校法學專業學生參加法律援助完善建議
(一)以法律明確學生在法律援助中的身份
目前高校法學專業學生參加法律援助的身份和地位不明確。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高校法學專業學生參加法律援助時的具體身份和地位,這就導致法律診所和社團學生參加法律援助的身份各異。如華東政法大學的法律診所學生以社團名義進行訴訟活動,學生外出辦案,以華東政法學院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員的身份進行;有的高校與政府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學生參加法律援助服務以法律援助志愿者身份外出辦案。③盡管這些做法為學生參加訴訟活動創造了條件,但對高校法學專業學生真正享有法律上單獨賦予的權還具有一定的差距,也無法解決高校法學專業學生參加法律援助的身份和地位問題。我國很多法學院學生在大三年級就已經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具備職業律師最基本的要求,并且已經修滿一定學分,且法學理論知識能夠解決基本的法律援助問題。只需在參加法律援助前得到學院的證明和當事人的委托就可作當事人進行法律援助活動。所以在法律上賦予高校法學專業學生“學生法律援助工作者”的身份,并賦予參加法律援助的學生“準律師”的權利,同時在參加法律援助過程中享有律師擁有的權利。④
(二)建立法律援助經費多元化保障機制
若是更好的開展高校法律援助工作,必須解決當前高校法律援助資金短缺的問題。首先,學校必須加大對法律援助的資金投入,并將這部分資金納入學校年度預算之中,以此確保該資金的常態化和制度化。由學校設立專門法律援助基金,作為教師和學生在法律援助中表現優異的獎勵,以此鼓勵學生參加法律援助的積極性,也是現實學校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教育方式的保障。學校每年為法律援助投入的資金應該有最低數額限制,避免“投而不足”的現象出現。其次,政府部門要對高校的法律援助組織進行撥款。各級司法行政中心是管理法律援助組織的主要政府部門,因此,每級司法行政中心應該將高校的法律援助中心納入本行政區域的管轄范圍,同時也要對高校的法律援助組織進行財政支持,根據本轄區內全年高校法律援助案件的數量來確定投入資金數額。將引導與管理高校法律援助組織作為本部門工作的一部門,充分發揮高校法律援助在整個法律援助中的重要作用。最后,高校法律援助組織內部要進行科學有效管理。制定完善的工作制度,加強日常資金管理,提高有效資金額的利用率。在辦案中要樹立勤儉節約的工作作風,將辦案成本縮減到最小額度內。
五、結語
一個國家的法治進程不單單是建立健全的法律體系,更要對弱勢群體權利的保障。高校法學專業學生應該具有公平正義理念、人文關懷理念,應該積極參加法律援助活動,推動我國法律援助事業發展,改善社會法律援助環境。更好的維護司法公正和社會公平,真正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希望通過本文的論述對建立健全高校法學專業學生參加法律援助體制起到促進作用。(作者單位:首都經濟貿易大學)
注釋:
① http:///linkurl=bGRr8TmuWDDoVsmsi91ayHEt uat5mnymBm07f0xAPHa6XAPOuBiSmXJQikO――EGICSfDAInTkSUqnsjAOoGin_訪問日期:2016年5月19日.
② [美]奧列弗?溫德爾?霍姆斯。普通法[M].冉昊,姚中秋,譯.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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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群體(SocialVulnerableGroup,SVG)是由社會科學領域所引發出來的一個概念,也可以稱為社會脆弱群體,其在社會學中主要是被用來分析一個國家社會是否存在分配不合理、結構不協調等現象[1]。部分學者認為弱勢群體指的是在正常的社會生活標準中無法依靠其自身力量來進行生活的經濟困難人群,但還有一部分學者認為,弱勢群體指的是在社會資源進行分配的過程當中,其在經濟利益方面具有一定的困難性、在生活環境方面具有一定的低層次性以及在面對社會壓力時具有一定的脆弱性。目前,我國的弱勢群體判斷標準為,在當前我國的社會變革條件下,在經濟收入、社會地位、競爭能力以及權益維護等方面無法進行正常的社會活動,而是時常落入困境需要國家與社會能夠為其提供一定的社會幫助以及支持的社會群體,其中包括兒童、老人、失業者、殘疾人、農民工、精神類疾病患者以及同性戀群體等[2]。通過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分析,可以得知社會中的弱勢群體一般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首先,社會中的弱勢群體社會化趨勢明顯。這里所指的弱勢群體社會化通常指的是因生理原因而導致的弱勢群體來講,一般來講社會中的弱勢群體形成原因通常分為兩種,其中包括生理原因和社會原因。生理原因指的是公民由于發生意外事故等事件而導致的生理缺陷,并影響了其在進行參與社會活動時的能力和水平;社會原因指的是公民由于社會體制發生改變而出現的下崗、事業等情況,因社會原因而產生的弱勢群體具有明顯的社會化趨勢。其次,弱勢群體在進行社會活動過程中的合法權益會受到侵害。由于弱勢群體在進行社會活動時失去了平等的參與社會活動的能力,因而使其無法對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當然這也是其成為社會法律援助對象的主要原因所在。最后,我國的弱勢群體有擴大規模的趨勢。由于目前我國正處于社會體制改革的重要階段,所以社會結構變革也在不斷加大,這樣的現象使得因為社會結構及體制變化而產生的弱勢群體規模越來越大[3]。
二、分析當前我國弱勢群體法律援助中存在的問題
雖然在近幾年來,我國加大了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力度,但由于我國的社會法律援助制度建立較晚,而社會也正處于體制和結構的變革階段,故使得我國目前的勢群體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一定的問題,具體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立法適用范圍狹窄
目前,雖然我國的中央及地方政府下達了大量有關于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政策,但從總體上來講,其適用的范圍仍比較狹窄。首先從我國的憲法來講,雖然其中對社會中的弱勢群體(老人、兒童、婦女及殘疾人等)制定了相關的保護制度,但對當前我國以弱勢群體身份出現的最主要的勞動力農民工的保護制度建立并不全面,甚至可以說是沒有涉及。其次從我國其他的法律規章制度來講,其對于因生理原因造成的弱勢群體(老人、兒童、婦女及殘疾人等)的保護制度比較完善,而對于因社會原因所造成的弱勢群體(下崗人員、失業人員、待就業人員以及農民工等)的保制度則相應的缺乏。而且大部分的法律制度對城鎮的弱勢群體保護制度比較多,但對鄉村范圍內弱勢群體的保護制度則相對較少[4]。
(二)法律中對權力的定義不明確
我國目前有關于社會弱勢群體的保護條例過于形式化,大多是用于日常的宣講,缺乏相應的程序性的制度保障,使得在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法律援助時缺乏一定的理論支持。而且在現有的社會弱勢群體法律保障制度中,其對于社會中受權益保障的主體以及實施權益保障的主體的定義都過于模糊,而相應的保護規定和措施也過于籠統和抽象,完全沒有程序化的正規條例對其進行規范和監督。在相關的法律條例當中,缺乏對弱勢群體權益造成損害的責任人的處罰條款,這樣的現象使得弱勢群體在利用法律手段進行維護自身權力的過程中受到了一定的阻礙。
(三)法律援助經費短缺
據可靠媒體所公布的數據顯示,我國2013年全國各地的法律援助財政撥款資金數目為6.45億元,均攤到每個國民身上的法律援助經費盡5角錢左右。而根據我國司法部門2013年的相關數據統計發現,這一年由專業律師所進行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支付經費僅為560.24元,這樣的金額顯然不能夠符合專業律師進行辦理普通案件的合理收入范圍。而我國弱勢群體每年所需要接受法律援助進行權利維護的案件大約有62.7萬件,按每件案件需花費1300元來計算,我國每年的法律援助經費是12.98億元,是目前我國財政為其進行撥款2倍以上。法律援助經費的短缺對我國弱勢群體法律援助工作有很大的影響。
三、完善我國弱勢群體法律援助的具體措施
(一)實施法律援助主體多元化
在對我國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措施進行完善的過程中,應對法律援助的主體進行多元化調整。在進行多元化調整的過程中,應堅持以國家政府為承擔法律援助的主體,并設立相關的地方法律援助機構。與此同時還應在我國司法機關的統一指導下,建立起一個由民間團體所構成的法律援助機構,并在該機構進行日常法律援助與咨詢的過程中,吸納一部分法學專業的大學生志愿者來對弱勢群體進行相關的法律知識講解與幫助[6]。
(二)增加法律援助經費來源渠道
由于目前我國的社會結構體制正處于關鍵的轉型期,在對社會弱勢群體進行法律援助的過程中僅僅依靠國家財政的力量進行撥款很難符合目前社會弱勢群體所需要的法律援助數目,故應大力拓展和增加法律援助經費來源渠道來緩解這一現實問題。首先應加大社會中法律援助資金的募捐宣傳力度,引起社會企業以及各類團體對弱勢群體法律援助項目的關注。此外還可以運用多種靈活的方式進行社會上的募捐活動,例如采取發放法律援助系列郵票、紀念幣等方式,使人們能夠參與到對社會弱勢群體的法律援助項目當中。當然,也要設立專門的機構對法律援助資金進行妥善的管理和規劃,并采取公開透明的管理機制,使得捐款機構能夠對弱勢群體法律援助資金的流向進行監督。
四、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