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流程范文
時間:2023-10-26 17:54:2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流程,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不斷優化體制機制,增強法律/!/援助辦案公信力
一是推行疑案研討制度。對于本轄區內疑難案件、有較大爭議、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組織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經驗豐富的社會律師、法律工作者進行研究討論,今年已組織了2起疑難案件的研討會議,均取得良好效果。二是完善配合協作機制。繼續加強與公檢法、鑒定機構、民政等部門和機構的溝通協調,降低援助成本,減少不必要的人力和財力投入,加快援助案件的辦理進程。三是實行聽庭回訪制度。采取電話跟蹤、工作人員跟同辦案、審查案件歸檔材料、征求意見反饋、局機關干部和科室主任不定期聽庭等多種方式對援助律師辦案進度和質量進行跟蹤監督,今年共聽庭6次。四是建立簡易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加強指導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站法律援助簡易民事案件快速辦理,切實為群眾提高更便利的法律援助服務,今年共辦理簡易民事法律援助事項12件。
(二)加強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充實法律服務力量。
一是加強公共法律服務中心建設。對公共法律服務中心的建設不僅是硬件上的整合提升,更是服務上的不斷優化。中心自運行以來,我局積極探索完善一系列工作機制,制定了《中心運行方案》、《中心工作管理手冊》,明確了崗位職責,制定了服務標準,實現了中心規范化、流程化管理,探索建立特色鮮明的中心服務文化。二是加強公共法律服務站點建設。今年,我們啟動了“公共法律服務示范站(點)”建設,分別在我市東、南、西、北區的中心鄉鎮,建成__、__、__、__江等4個公共法律服務示范站,結合規范化司法所建設,統一形象標識,設立服務大廳,達到3個接待窗口、1個功能平臺的辦公場地標準,工作站辦公室設司法所,站長由司法所長兼任,由司法所負責日常管理,由律師、法律工作者、法律服務志愿者每月提供不少于兩天的值班服務。并在以上4個鄉鎮和__城區4個街道辦事處(__街道__社區、__社區,__街道__橋社區,__街道__社區)建設8個村(社區)公共法律服務示范點,依托村(社區)便民服務點或村(社區委員會),在工作點設立“2個接待窗口”、“1個功能平臺”,聘請的村(社區)法律顧問每月提供不少于兩天的服務。目前__公共法律服務站已于5月中旬建成使用,工作人員4名,接待群眾816人次。其他站點將于6月底全面開建,讓老百姓辦事更方便,感受到貼心的服務。三是探索公共法律服務社會化模式。由30名社會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組建了中心法律服務專業團隊,參與法律咨詢窗口值班接待、重大疑難法律服務事項分析研討、法律援助案件初審和辦理,有效提高了中心的咨詢接待和辦案水平。面向社會公開招募公共法律服務志愿者,組建了200人的“法潤三湘”志愿者團隊,鼓勵與引導志愿者進駐中心、基層站點,協助開展法律咨詢、糾紛調解等服務,動員更多的社會力量參與到我市公共法律服務當中。
(三)深入實施便民工程,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貢獻力
一是擴展援助覆蓋面,適應群眾需求。為使更多的貧困者得到有效的法律服務,采取多種辦法和措施,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擴大接受援助群體。對申請支付勞動報酬、工傷、工亡的案件,實行申請一件,受理一件。同時,拓寬受案范圍,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醫患糾紛、家庭暴力、環境污染等案件符合經濟困難條件的也納入了法律援助的范圍。二是開展專項法援活動,切實為民服務。通過開展“農民工討薪”、“關愛婦女兒童法律援助送溫情”、“法律援助進高墻”、“法律援助守護夕陽紅等專項活動”,著力為農民工、婦女和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老年人等社會弱勢群體提供法律幫助,維護困難群體的合法權益,將法律服務送到群眾身邊。三是強力推行便民利民工作舉措。為提升窗口工作水平,我們實行接待服務“一個標準”:以人民群眾滿意為標準;案件受理“二個步驟”:一次告知,二次告知受理;咨詢服務“三個清楚”:事實經過問清楚、法律條文用清楚、解決途徑
講清楚;熱線電話接聽“七個要”:開關電腦系統要準時、接聽電話要及時、服務工號要告知、服務用語要規范、服務態度要親切、解答問題要清楚、預約服務要落實。并實行首問責任制,限時辦結制度等。(四)開展專項宣傳服務,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親和力
一是農民工討薪專項活動。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擴大范圍、減低門檻,優先受理、快速承辦,切實保障討薪法律援助案件的工作效率。2016年集中開展了“農民工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工作,共接待農民工討薪法律咨詢700余人次,辦理農民工討薪案件300余件。二是關愛婦女兒童法律援助送溫情活動。對有關婦女兒童的法律援助案件放寬申請條件,優先辦理,創新服務。對行動不便、有特殊困難的老弱婦女和未成年人提供上門服務,指派素質高、能力強的女律師和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提供法律服務?;顒娱_展至今,共接待婦女法律咨詢376人次,辦理婦女、未成年人案件288件。三是法律援助守護夕陽紅活動。設立老年人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對老年人拓寬申請渠道,簡化審查程序,快速辦理,盡力用勸導、調解等非訴訟的方式辦理涉及老年人的家庭糾紛案件,促進家庭和睦,共接待老年人咨詢217人次,辦理老年人案件69件。五是加大媒體大宣傳力度。每季度組織值班律師就來電來訪、法律求助聚焦進行輿情分析、案例剖析,在__電視臺適時進行專題了報道,對發現的焦點、難點、熱點法律問題及時編寫出輿情分析或典型案例,報送相關領導和有關部門,并在媒體刑登,__司法局網站上更新法律援助信息有23條。
(五)推進刑事法援工作,增強法律援助工作協調性
一是法律援助進高墻活動。通過在看守所設置宣傳欄、發放宣傳資料、公布法律援助中心電話、辦案流程以及律師接待咨詢等方式,加大對在押人員法律援助的宣傳及告知力度。二是組建專業化法律援助隊伍。我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挑選出具有辦理未成年人案件經驗豐富的律師,組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業務專業律師團隊,確保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三是不定期組織社會律師召開討論會,加強學習培訓,不斷提高法律援助人員業務水平和服務群眾的工作能力。
(一)部門協作機制有待健全。法律援助是一項社會化的系統工程,司法行政部門做好法律援助工作是責無旁貸的,但財政、民政、工商等部門及工、青、婦等社會團體同樣也有相應的工作任務,各相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攜手、通力協作才能完成。各部門應支持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的調查取證工作,對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中查閱、復制檔案資料所涉及的相關費用予以減免,共同降低成本,減輕因經費短缺個法律援助工作造成的壓力。但目前社會上一些人錯誤地認為法律援助就是法律援助中心的事,特別是在配合方面不夠默契。有時,在開庭的前一天,法院才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辯護。律師要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會見,開庭期限又緊,還要到法庭查閱卷宗,復印案卷,法院卻要收取高于市場價格的復印費,這種無償甚至賠本的被動服務,很難保證服務質量,在很大程度上挫傷了一些律師工作積極性,直接影響著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開展。
(二)案件質量監控機制有待完善。由于對經濟效益等因素的考慮和經費的制約,個別法律服務機構、人員在承辦法律援助案件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辦案敷衍了事、走過場等現象,工作不認真細致的現象,而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又沒有在這方面作出約束性的規定,使得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
1、推動鄉鎮公共法律服務站建設。通過采取三個“一批”措施(即以政府購買服務形式,建立一批公共法律服務示范點;動員具備法律服務資質的公職人員,建立一批村、社區法律服務聯系點;引導法律服務志愿者駐村(社區)服務,建立一批志愿服務點),使村村都有法律服務點,開辟老百姓在家門口直接獲取法律服務的窗口。
篇2
國家責任是國家基于其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地位(抑或權利代表地位)而產生的一種義務和職責。法理上,責任的的含義具有第一性義務和第二性義務的區別,國家責任亦是如此。法律援助的本質在于維護受助者的基本權利,從而實現社會均衡與穩定,從此角度看法律援助應當是一種國家責任。法律援助監督管理中的國家責任具體表現為政府責任。政府是國家權力的執行者,是國家行政機關,是政府責任的直接承擔者,《法律援助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按照基本法理,該責任同樣包括兩個層次,其一,政府法律援助監管的第一性義務。這種義務是政府基于其功能而產生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為政府職責(或職權)。具體包括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和推進制度實施。其二,政府實施法律援助的第二性義務。該義務是政府基于其實施法律援助而產生的法律責任,即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由于政府行政主管機關的過錯給法律援助對象造成損失,應當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在完善法律援助監督管理機制過程中,不僅要強調政府的法律援助職責,同時也應當強調對法律援助進行監管所產生的法律責任。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是司法行政機關的主要職責,是保障法律援助有效實施的基礎?;谝陨系姆治?,在法律援助監管過程中,不僅要強調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同時也應強調由不利監管所產生的法律責任。
二、法律援助監督管理機制疏議
(一)法律援助監督管理關系
法律援助監督管理關系是司法行政機關與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之間形成的行政管理關系。在該關系中涉及到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者三個主體,其中司法行政機關是法律援助的監督管理者,法律援助機構是法律援助的組織實施者,法律援助者是法律援助的具體實施者。法律援助監管的有效性以主體權責分明為前提條件。從行政法律關系的角度看,司法行政機關的行政主體地位不容置疑,其是法律援助國家責任的直接承擔著,直接對法律援助活動進行管理,然而法律援助對于受助者而言體現為某種法律援助服務,從此意義上講,法律援助機構是履行政府責任的具體實施者,也是法律援助服務的提供者。
法律援助機構是具體組織實施法律援助的主體,確定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是司法行政機關落實監管責任的前提。一般而言,法律援助機構是由地方政府依據當地情況設立(或確立)的機構,具體包括兩大類。一類是由政府在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這些機構一般屬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具有事業編制。另一類是由政府確認的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及法律服務所。前者在監督管理機制中處于管理者與被管理者的角色,這在很大程度上給法律援助的監管帶來阻礙,隨著事業單位改革,司法行政機關應當進一步加強對于此類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提升法律援助質量。后者在法律援助監管中屬于被管理者,但因監管力度不夠使部分此類機構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時“走過場”,嚴重影響了當事人合法利益及國家法律援助責任的實現。所以,對于性質不同的法律援助機構采取的監管措施也應當有所不同。
(二)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形式
法理上,要明確該責任的具體內容和形式,首先必須要確定該責任的主體,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是司法行政機關的職責,同時也是法律責任,從此角度上講,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主體是司法行政機關,責任形式表現為第一性義務(即職責),但同時亦不能忽略司法行政機關在違反第一性義務而產生的第二性義務(即法律責任)。雖然司法行政機關是法律援助監督責任的當然主體,但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還離不開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具體實施者,從法律援助的性質看,這兩者亦應屬于法律援助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
理由有三,其一,法律援助機構是組織開展法律援助的機構負責法律援助的申請、受理及指派,在此過程中要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質量就必須使法律援助機構承擔監督管理的責任。其二,法律援助機構的自我監管是有必要的。其三,法律援助實施者的自我監管對案件質量的提升起著重要作用。雖然法律援助機構及法律援助實施者也有監管責任,但這種責任形態主要表現為行業責任與綜合性法律責任,這與司法行政機關的責任內含有著很大區別。而法律援助實施者監管責任則表現為道德義務和職業法律者責任。由此可見,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的內容與形式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且呈現出多層次的特點,法律援助監管責任的實現途徑亦呈現為立體化的機構。
三、法律援助監管中國家責任的實現途徑
(一)建立“立體式、多層次”的責任體系
傳統意義上,法律援助監管責任主體僅限于司法行政機關,責任層次較為單一,且以第一性義務為主,這種責任機制呈現為單向性特征,難以形成責任聯動機制,反而阻礙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法律援助從實施過程角度看是一個系統化的過程,包括法律援助機構的確立、法律援助申請、審批、指派法律援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等環節,在這些環節中法律援助監管責任貫穿始終,且直接關系到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和受助者的合法權益。基于以上分析,建立系統化的責任體系對于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具有直接的現實意義。從責任主體的角度看,法律援助監督管理責任具有多層次性。其一,由于責任主體不僅限于司法行政機關,同時包括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責任體現為自我管理的義務和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管理的義務,前者是保障法律援助順利進行的基礎。自我管理責任是由法律援助機構的性質與地位決定的,主要體現為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對法律援助申請的受理、審批、案件辦理進行自我監督,從而形成“自律性”責任機制。雖然自我監督在一定程度上為法律援助的順利開展起到積極作用,但如果缺乏必要的外部監管,法律援助的自我監管也必然成為“權力濫用”的屏障,不僅不能起到應有效果,且會在很大程度上弱化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管職責,并給法律援助的有效實施帶來阻礙。
于此,法律援助機構的監管責任應當是在司法行政機關監督下的自我管理。從法律邏輯上看,法律援助機構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監管,同時履行監督法律援助者的義務。其二,法律援助者的自我監管責任。法律援助者在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后,必須按照法律規定承擔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義務,該義務是基于援助者身份而產生的法定義務,具有不可棄性。一般而言,法律援助者主要是執業律師,無論其是法律援助中心的專職律師還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自我管理的義務。該義務包括接受法律援助機構指派、提供法律咨詢、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等。所以基于法律援助監管的不同責任主體,這種監管責任具有明顯的層次性。從責任類型的角度看,法律援助監管責任呈現為“立體式”結構。上文提到,監管責任包括了第一性義務與第二性義務,是一種綜合責任?!傲Ⅲw式”結構就表現為責任形態的綜合性,即不同的責任主體不僅要履行法定義務(或職責)還必須承擔由其不法行為所導致的法律責任(否定性評價),并以此作為彌補法律援助受助者損失的依據。
(二)完善經費使用監督機制
法律援助經費是保障法律援助順利開展的基石,經費的籌集、調撥、使用應當接受司法行政機關和公眾監督。從監管責任角度講,經費使用的監督機制由縱向的行政監督與橫向的自我監督與公眾監督構成。目前,法律援助經費主要由國家財政負擔,實行??顚S?,經費支出以法律援助辦案經費、補貼等為主,經費的合理使用直接關系到法律援助的質量,所以,對法律援助經費使用進行監管是非常有必要的,這也是法律援助監管責任的題中之義。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監管機制,可以從以下幾方面入手。第一,建立單獨核算制度。法律援助經費的使用應當建立專用賬簿進行單獨核算,避免和其他經費混同。第二,建立經費使用公示制度。由于法律援助經費來自國家專項撥款,必須接受司法行政機關與公眾的監督。公示內容不僅包括經費使用情況,且有必要對經費來源進行公示,因為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不完全限于國家財政撥款。第三,可以建立法律援助基金,由專人進行管理。第四,完善經費使用檢查機制。
目前,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檢查是落實監管責任的主要途徑。檢查主體一般是司法行政機關,檢查方式主要采取抽查,檢查內容主要是經費使用情況。雖然經費檢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監管效果,但是由于抽查形式的制約,使檢查評價結果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采取全面檢查的方式很有必要,但全面檢查所耗費的行政成本也是較高的。故檢查機制應當堅持實質性的同時強調形式的便捷性,基于目前的電子技術,可以建設法律援助經費網絡管理系統,通過經費使用信息錄入、核對等環節實現對經費使用的監管,由此不僅降低了行政成本,且加強了檢查效果。第四,進一步加強法律援助機構與法律援助者的自我監管。雖然經費的調撥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但經費的使用者是援助機構和援助者,只有進一步加強對機構及其人員的自我約束,才能更有效地提升經費使用效率,才能避免出現經費濫用的情況。
(三)完善案件跟蹤機制
法律援助案件跟蹤機制是通過建立案件跟蹤檔案對案件進行監督的一種手段,但目前的法律援助案件跟蹤機制較為形式化,沒有很好地起到監管效果。案件跟蹤機制不僅要建立跟蹤檔案,且要在檔案管理的基礎上實現實質監督。具體實施辦法如下:其一,細化檔案管理工作。案件跟蹤檔案是對案件辦理情況的原始記錄,檔案項目的設置可以依據法律援助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一般包括案件類型、承辦人、案卷編號、受理時間等基本情況,除此之外還應當增設關于案件評價或者反饋信息,這樣有利于從受助者的角度直接監督辦案流程。其二,法律援助者定期報告。法律援助者是實施法律援助的直接責任者,確保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是其重要義務。如前所述,建立案件跟蹤檔案是從監管者自上而下的被動式管理,而定期報告制度則要求承辦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主動向法律援助機構和受助者報告案件進展情況,以便實時監控案件質量。其三,旁聽庭審。法律援助者所辦理的案件采取公開審判的,可以指派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和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庭審旁聽,以此了解承辦人辦理案件的具體情況,并通過庭審旁聽為承辦人提出相關意見。
(四)建立案件質量的“量化評價標準”
法律援助案件評價機制是對法律援助案件進行質量評估的量化標準,評價機制的運行能從制度上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質量。目前,案件評價機制主要局限于案件辦理情況調查、回訪等,并沒有形成一套較為可行的評價方案。從理論上講,評價屬于價值判斷的范疇,是具有主觀色彩的一種意識或認知,然而對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評價應當盡可能的排除主觀色彩,通過“標準量化”的方式使案件評價值機制更具合理性與客觀性。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量化評價化標準”應當涵蓋整個案件承辦過程,涉及案件受理、案件辦理及結案三個環節。在案件受理中,量化評價標準可以包括案件基本情況登記、案件受理依據、案件受理情況、案件受理期限等內容,并設定不同的評估檔次。在案件辦理中,量化評價標準應當依據不同的案件性質規定不同的量化評價標準。一般而言可以包括法律文書基本情況、證據材料收集情況、會見當事人情況、案情分析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情況、庭審記錄情況等,通過較為細化的評價標準對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過程進行全程監督。在結案環節中,量化評價標準可以包括裁判文書基本情況、當事人意見、法律援助者結案總結等。只有建立較為完善的評價標準才能保障法律援助案件辦理質量。
四、結語
篇3
一、推動政府責任落實
1、加大法律援助辦案力度。各鄉、鎮及中心的辦案數應隨著《省法律援助條例》的實施和法律援助經費的增長而相應增加,在確保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辦案數量。加強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工作。
2、推動法律援助經費增長。抓住《省法律援助條例》貫徹實施的有力契機,貫徹落實李炳軍副省長重要批示精神,不斷增加法援經費的財政預算,力爭今年我縣同級法律援助經費投入不少于市下撥法律援助經費總投入的30%。
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3、開展公證、司法鑒定法律援助工作制度調研。《省法律援助條例》已將公證、司法鑒定列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各所、處及服務站要主動與法援中心溝通,研究工作如何銜接,收集溝通后的問題和意見,及時上報縣局法援中心。
4、建立健全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完善與公檢法等部門的刑事法律援助聯席會議制度;健全看守所法律援助工作銜接機制;繼續采取措施,認真貫徹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律師參與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見》,確保今年社會律師參與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比例不少于35%,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比例不少于70%。
三、提升法律援助服務能力
5、充分發揮示范服務窗口平臺的作用。擴大社會宣傳面,提高法律服務質量和水平,完善有關工作制度,強化法援工作管理。把示范服務窗口真正成為服務于我縣民生工程的便民、利民窗口。
6、啟動法律援助工作站規范化建設。工作站是法律援助的一個重要窗口。各鄉、鎮分期分批用5年時間,全面完成法律援助工作站規范化建設,從人員、場地、經費、工作流程、工作職責等方面進行全面規范,發揮工作站便民、利民的獨特區位優勢。
7、加強法律援助聯系點工作。重點在隊伍方面做工作。積極開展法律援助明白人的培育工作,擬用3年時間,每個聯系點建立一支3至6人的法律援助明白人隊伍,不斷強化基層法律援助工作隊伍。
8、啟動“遠程法律援助進農家”工作。從今年開始,全縣每年要選擇1至2個有基礎、有條件的工作站設立“遠程法律援助進農家”互動平臺,定期為基層群眾提供法律援助宣傳、咨詢服務,滿足群眾的法律服務需求。
9、繼續實施“法律援助公示牌進萬村”工程。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全面完成“法律援助公示牌進萬村”工程,實現農村法律援助宣傳工作“全覆蓋”。
10、開通“12348”法律援助咨詢專線,提升服務質量。加強“12348”專線管理,規范“12348”專線服務,創優“12348”專線服務民生品牌。進一步健全完善“12348”法律援助咨詢專線輿情分析制度。
四、加強法律援助監督管理
11、加強法律援助隊伍教育管理。完善法律援助隊伍“層級”培訓工作機制,圍繞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能力,組織開展法律援助業務技能、管理技能和心理疏導技能培訓,提高法律援助人員服務能力和水平。
12、加強法律援助經費監管。嚴格按照《省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要求,用好管好法律援助經費,堅決防止并嚴肅查處侵占、截留和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行為,確保專款專用,確保資金使用安全。進一步規范辦案補貼發放,逐步推行采取轉賬方式,將辦案補貼發放到承辦人。
13、強化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管。健全完善旁聽、回訪等辦案質量監督管理機制;不斷完善考核評價機制,將案件質量與年度考核、評先評優和案件補貼掛鉤,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中表現優秀人員的宣傳表彰力度。依據《省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管與評估辦法》和《省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估標準》,認真開展法律援助案件質量評查活動。
五、強化法律援助宣傳
篇4
一、民事檢察與法律援助協作機制之特點
2008年市檢察院與市司局會簽的民事檢察與法律援助協作機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明確規定了法律援助機構建議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的19種情形。這19種情形既包括新民訴法規定的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又包含符合提出檢察建議條件的4種情形。同時,對申訴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規定了兜底條款。
第二,明確規定了檢察機關告知當事人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8種情形。并對農民工等困難群眾因勞動報酬和工傷賠償的申訴,作出了法律援助機構無需審查經濟狀況的規定。
第三,明確了檢察機關辦理法律援助申訴案件和法律援助機構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的具體程序、流程和期限。
第四,規范了檢察機關辦理法律援助申訴案件和法律援助機構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訴案件的4種法律文書和援助文書樣式。
在實施該協作機制工作中,市檢察院和市司法局根據《重慶市統籌城鄉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改革試點方案》的有關要求和內容,及時擴大協作機制適用的范圍和對象,將農民土地、林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假冒偽劣產品危害農業生產、醫療交通事故、農民工人身權利糾紛等申訴案件納入雙方協作范圍,進一步豐富了《協作意見》的內涵。同時,各級檢察機關與司法局以及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定期信息交流制度、聯絡員制度、協作案件登記制度及協助銜接機制等制度,具體保障協作機制的貫徹實施。
二、民行檢察與法律援助協作機制的完善
完善民行檢察與法律援助協作機制,必須對實踐中反映出來的困難和問題,進行歸納疏理,從協作程序、協作方式、協作效果、協作保障措施等方面予以綜合施策。
(一)進一步擴大協作機制援助的范圍
法律援助的目的就在于保障貧困者能有效、平等地接近司法、參與審判,實現司法公正。因而在確定法律援助范圍時應盡可能擴大訴訟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圍,使貧困者的訴訟權利得以實現,我國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范圍較為健全,基本體現了“扶貧助弱,維護穩定”的法律援助功能,但在民事及行政訴訟領域卻存在范圍狹小的問題,應予擴大。實踐中處于事實關系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卻是最容易被侵犯,而其維權也是最艱難的,將此部分勞動爭議案件排除在法律援助之外,顯然背離了法律援助扶貧助弱的立法目的。因此建議對勞動爭議案件不再限制案件范圍,只要經濟困難的勞動者申請的勞動爭議法律援助案件都應予法律援助。此外,征地拆遷補償糾紛,因假劣種子、農藥、化肥損害賠償糾紛及工傷、交通、醫療事故或者其他人身傷害事故等與民生密切相關的事項也應納入民事法律援助范圍,以真正體現法律援助“窮者必援、弱者必幫、殘者必助”的服務承諾。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公民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行政給付等八類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前所言,這些行政行為都有可能侵犯到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特別是對公民的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更是與公民的人身權益密切不可分。因此,筆者認為,在法律援助立法中,應增加規定,將“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益的”行政訴訟案件納入法律援助案件范圍。
(二)應更加重視對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
特殊群體與弱勢群眾在外延上存在重合,在司法協作實踐中強調更加注重對其的法律援助或幫助,是因為經濟、文化、生理、社會地位待因素的制約,這些特殊群體在合法權益受侵害時,缺乏自我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因而需要諸如協作機制等制度的特別關注。如婦女和殘疾人群。婦女由于其生理上的差異,在體力、就業、社會生活等方面的能力與男性相比,都存在相當的差距,殘疾人群體包括肢體殘疾(含聾啞人)和智殘人群體,殘疾人由于其身體或大腦上的缺陷,顯然在社會生活中相對于生理健全的正常人來講處于絕對弱勢的地位。當然,對未成年人、老年人以及農民工等弱勢群體也應當予以重視。
(三)運用多種方式,提高協作機制的質效
一要堅持積極運用支持方式幫助弱勢群體維權。對于欠薪、工傷等案件,凡符合支持條件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及時給予支持;對于符合先予執行條件的,視情況向人民法院建議先予執行。二要堅持快速辦案機制。全市檢察機關要以“快速反應、專人負責、優先辦理、務求實效”為工作原則,對于弱勢群體追討欠薪、人身損害賠償的申訴案件優先辦理,優先研究,對于符合抗訴條件的,盡快制作文書提請或提出抗訴,從而保證民工維權申訴案件在檢察環節從快辦理。三要堅持幫助申請法律援助。檢察機關在受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中,對需要法律援助的,在告知申訴人有關訴訟權利的同時,主動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并幫助其聯系法律援助中心盡快辦理。
篇5
(一)凸顯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利益的特殊保護
在刑事案件中,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由于身心發育不全、法律知識欠缺以及心理上的恐懼,無力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客觀上需要通過法律援助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由律師提供法律援助,代表其參與訴訟活動,維護其合法權益,這將有利于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利益的特殊保護。
(二)健全我國刑事法律援助體系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是衡量一國刑事法治發展的主要標志之一。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是刑事法律援助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其納入刑事法律援助體系中,不僅有利于擴大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而且也可以實現憲法和刑事訴訟法“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立法目的。
(三)切實提高刑事訴訟效率
由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所掌握的法律知識較少,生活閱歷較淺,因而,自身保護意識與保護能力較弱。而法律只規定了未成年被告人享有法律援助的權利,而未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違背了司法平等和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因此,賦予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均等的享受法律援助的權利,是實現司法平等的必然要求。法律援助律師可以從刑事、民事各個方面為其提供幫助,保障其訴訟權利的充分行使,有利于在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刑事訴訟效率。
二、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之不足
(一)立法缺失
由于犯罪行為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身心危害嚴重,且未成年人自身缺乏防范意識,其在刑事個案中是典型的弱勢群體,因而,國家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使他們合法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和救濟。而我國新《刑事訴訟法》并未將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列入法律援助的范圍之列〔2〕?!斗稍鷹l例》雖然將刑事案件被害人納入了法律援助范圍,但其規定援助的范圍、階段和程序,與一般成年被害人同等適用,未能充分考慮未成年被害人群體的特殊性,而且在申請法律援助的方式上僅僅規定“可以”申請,沒有規定強制辯護,這顯然不利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特殊利益的保護。
(二)缺乏有效的資金保障
法律援助經費是法律援助制度最基本的物質基礎。我國法律援助經費來源呈現單一性特點,雖然有來自于企業、社會組織的資金援助,但其主要來源仍是政府撥款。這種單一的資金來源模式導致法律援助資金不足,尤其對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缺乏專項的法律援助基金。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甚至有一些律師反映,在辦理完法律援助案件后無法拿到補貼。經費的欠缺嚴重影響了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積極性。
(三)法律援助人員素質偏低
刑事法律援助律師的介入,彰顯了國家對于未成年人刑事被害人的重視和保護,對于保障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訴訟權利具有重要意義。專職、穩定且經驗豐富的律師隊伍是提高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質量的有力保障。從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承擔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大多是新加入律師隊伍的年輕人。他們由于缺乏實踐經驗,很多律師事務所在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委托后,選派一些年輕人去辦案,目的也僅僅是讓他們去熟悉辦案流程,培養鍛煉新人。由于新加入律師行列,經驗不足,相關領域如教育學、心理學等綜合知識欠缺,因而嚴重影響了法律援助的效果。
(四)救濟體系不健全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濟包括國家補償、公益救濟以及心理救助等一系列制度。首先,我國尚未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被害人如果不能通過訴訟獲得賠償,也無法獲得國家補償,生活將陷入困境。其次,我國公益救助制度缺乏規范化的管理,法律援助經費來源的單一性限制了法律援助活動的開展。雖然社會上不少愛心人士在得知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處境后愿意慷慨解囊,然而,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多數未成年刑事被害人難以得到社會公益救助而身處困境。第三,我國欠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心理救助制度。由于權利受到侵害,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往往情緒過激,不愿配合援助人員工作。如果有心理咨詢師通過心理疏導、心理干預加以關愛,幫助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緩解緊張、害怕等心理,那將有助于他們提高自身的心理調控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而目前這方面工作還很欠缺。
三、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之構建
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在社會中處于弱勢地位,在遭受犯罪侵害時,國家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新刑事訴訟法針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規定了強制法律援助制度,而對于未成年被害人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則缺乏相關規定。因此,我國有必要建立該制度,以實現司法平等。
(一)立法應明確規定未成年刑事被害人需要法律援助
2013年新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未成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人提出聘請律師意向,但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訴訟人的,應當幫助其申請法律援助?!边@一規定給檢察院提出了一項新的要求,就是要幫助未成年被害人申請法律援助,可以說,這是我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大改進。筆者建議,在將來的法律修改中,應當在刑事訴訟法中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并將《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款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害人是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法律服務”。與此同時,再將《律師法》、《法律援助條例》進行相應的修改,從立法上真正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制度,對于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權利實現多角度、全方位保護。
(二)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基金
近年來,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案件日益增多,筆者認為,為了保證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順利開展,有必要在法律援助基金中劃分出一部分資金,建立專項法律援助基金,專門為保證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提供資金保障,并對需要醫療救助的被害人提供經濟幫助。關于專項基金的來源,主要渠道還是應當從政府的財政中撥款,也可以鼓勵愛心人士進行捐贈。
(三)不斷提升援助人員的法律素質
未成年刑事案件涉及被害人的諸多隱私,因此,在辦理這類型案件過程中,忽略任何細節都可能對被害人造成“二次傷害”,這就給法律援助人員的工作能力和綜合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從未成年刑事案件的特點出發,對從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的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提升其各方面綜合素質,以適應辦理該類型案件的需要。筆者建議,可以建立一支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點、擁有一定的辯護經驗、致力于未成年人的感化與挽救、專職從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師隊伍,以對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更好的服務。
(四)法律援助與社會救濟相結合
對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權利進行保護,需要社會各界的協同合作,對已經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被害人伸出援助之手,有益于改善其身心狀況,減少與避免二次被害現象的發生。在進行法律援助的同時,需要進一步完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濟體系,以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1.建立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司法實踐中,未成年刑事被害人一般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由于各種原因,被害人通常并不能通過訴訟獲得賠償,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因此,有必要構建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是指國家對一定范圍內因犯罪遭受損害而又無法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途徑獲得賠償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近親屬,通過法律程序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補償原則、補償對象、補償范圍等。
2.建立社會公益救濟金。在進行國家補償的同時,可以吸收社會公益力量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進行救助。有些案件經過媒體報道,不少愛心人士慷慨解囊,伸出援手。然而,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只有經過媒體報道的個別被害人有機會獲得來自社會的捐助,眾多同樣遭遇的被害人由于得不到媒體的宣傳身處困境。因此,有必要設立刑事被害人專項救助基金,使得社會公益救助制度化、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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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援助;未成年嫌疑人;訴訟環節;具體操作
新《刑訴法》[1]新增一編為“特別程序”,增加一章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其中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睆男路ǖ脑鼍幍綏l款的具體規定,我們不難看出我們國家非常重視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可以說這是切實保護未成年人在訴訟中得到公平、公正對待的一項重要舉措?!皯敗币辉~我們都知道,就是必須的意思,法律把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硬性規定,通知是必須的,不通知就是違法的。那么在實踐工作中,如何確保這一規定得到貫徹落實,不使其變成一句空話,是我們執法者需要探討和研究的問題。下面就法律援助問題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哪些環節需要通知法律援助
按照法條的規定理解,只要是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無論在公、檢、法哪個環節,只要沒有請辯護人的,辦案單位都要為其提供援助。對于法院,很好操作,應當是在收到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日起。對于檢察院,應該是分為兩個階段,一個是批準逮捕階段,一個是審查階段,在這兩個環節收到案件后都要提供援助。對于公安機關來說就比較復雜。因為檢察院和法院受理的案件是事先經過一個或兩個環節的,一般都是可以作為犯罪處理的。檢察院受理的案件經過公安機關偵查認為涉嫌犯罪才提請逮捕或移送審查的,法院受理的案件是經過檢察院審查后移送的,這些案件每年來說是有一定的數量限制的,而公安機關是偵查機關,他們所受理的案件很多不能進入下一個訴訟環節,但多數案件是按照刑事案件來立案的,按照法條的要求,公安機關只要是按照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都要提供法律援助。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分為幾個環節,拘留一般有綜合室辦理,提請逮捕由法制辦審查,移送由預審部門負責,這幾個環節都應該提供法律援助。
二、通知法律援助的部門
公、檢、法收到案件后,應該明確由哪個部門去通知法律援助的律師和通知的方式。因為既然是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就要通知,那么就應該規范通知的部門和方式,使得這一司法行為規范和嚴謹,更有利于操作,誰通知更快捷更便于管理就應該由誰去通知,同時還要考慮一個有利于監督的問題。筆者認為,在法院,立案庭是受理案件部門,這一環節,應該由立案庭去通知法律援助。在檢察院,我們在逐步建立案管中心,那么就應該由案管中心去通知。立案庭與案管中心是法院和檢察院受理案件的專門部門,不是具體的辦案人,其通知具有一定的可監督性,如果由具體辦理案件部門去通知,那么就缺少了一層監督,也不規范。對于公安機關來說,有直接取保候審的,有刑事拘留的,有的是派出所辦案,有的是刑警隊辦案,很難明確一個具體的單位,筆者認為,應該統一由法制辦負責辦理,由具體的辦案單位先立為刑事案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后交由法制辦去通知法律援助,因為法制辦是公安機關對外的一個窗口,由法制辦通知更為恰當。
三、通知的方式、期限
對于通知的方式,應該由公、檢、法、司共同制定統一的“通知法律援助函”,一式三份,一份給法律援助機構,一份入卷,一份存根備查,各單位獨立編號,統一管理,有利于“通知法律援助”行為的監督和規范。適用援助函的形式是為了避免口頭通知的隨意性和不規范性,避免因沒有援助、超時間援助等產生的推諉和糾紛。對于通知援助的期限,根據一般法律的習慣,應定為三日之內,法律援助部門在收到通知援助函三日之內,應指派援助的律師并將援助律師的情況通知發函單位,當然通知的越快、指派的越快,對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越有利,這就要求辦案單位增強責任心,盡量提高工作效率,盡快通知、盡快指派。
四、建立援助律師專人專案一竿到底的制度
一種新制度的執行和推廣,需要各部門共同努力、協調配合,需要我們在工作中不斷探索和完善,更需要提前謀劃、防患于未然?!巴ㄖ稍笨此坪唵危绻唧w操作起來會有很多問題出現。比如說公安機關綜合室拘留、法制報捕、檢察院批捕這幾個環節,時間非常短,綜合室時間最短,法制報捕的案件有的要求是七天之內,檢察院批捕時間《刑訴法》規定也為七天,但部分地區對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批捕時間規定為三天,這幾個環節如果收到案件后再通知援助,再得到答復,基本上案件已經到期或超期,援助的律師也不能發揮作用,如果案件到一個環節指派一個律師,那樣會造成大量資源的浪費,也不利于對未成年人的援助,更有可能使法律援助變成一種形式主義。
所以應該建立援助律師專人專案一竿到底的制度,也就是最初通知援助后所指派的律師從開始對某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負責一直到該案件終結,不論在哪個環節終結,該律師即完成援助任務。援助機構應該建立臺賬,對所指派的律師援助的具體未成年人進行登記,在案件進入下一個環節之后,收到案件的單位向援助機構發出援助函之后,援助機構應通知所指派的律師案件已經進入下一個流程,繼續履行援助義務。這樣操作可以有效提高效率,減少重新指派律師援助造成的時間上的拖延,而且該律師對案情較熟悉,更有利于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幫助。
對一些特殊問題要特殊解決。比如所指派的律師有特殊情況不能繼續履行援助義務,那么負責援助的機構應指派新的律師負責該案件,也要實行一竿到底的方式。另外一種情況就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要求更換所指派的律師,在這種情況下,負責辦案的單位應核實其提出更換的理由和依據,如果所指派的律師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確有利害關系或不能履行援助義務,確實需要更換的,應通知法律援助機構,說明理由,重新指派。需要注意的是,通知援助函作為一種法律文書,應予以附卷備查。
五、法律援助的經費保障
大家都知道,律師分為兩種,一種是合伙組成的個體律師事務所,這些律師是自由職業者,一種是司法局負責援助的律師,這些人有固定的工作,他們都有履行法律援助的義務[2]。對自由職業者而言,他們案件需要產生一部分費用,也需要得到一定的報酬,當然這種報酬只是象征性的,并不能和正式一些案件的費用相比,新《刑訴法》要求給所有沒有請律師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律師,那么這個指派的數量相比以前來說是增加很多的,按照以往的慣例只給援助的律師一定費用,但隨著援助人數的大幅增長,援助的經費也將大幅提高,這就要求國家提高援助基金的數額,便于鼓勵律師參與援助活動。
六、確實保障援助效果
隨著新《刑訴法》的實施,對于一些律師較少的地區,每一位律師一年可能提供多次援助活動,這些活動很有可能與其正常的活動發生沖突或影響一些律師的經濟收入,造成一些援助律師應付差事,不能確實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為確實保障援助的效果,在確保援助律師得到一部分報酬之外,援助機構應采取一定的措施增強援助律師的責任感,建立相應的考察機制,對援助律師進行考核,對那些不負責任的援助律師給予行業內批評,對那些通知援助而多次不予援助的律師應取消其律師執業資格。作為公、檢、法三機關,應為負責援助的律師提供盡可能多的便利,比如會見當事人、復制卷宗材料等,對援助律師應該免收其他費用。
綜上,筆者認為,新《刑訴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是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確實保障,體現了我國對人權的重視,這是一種新的嘗試,各司法機關應通力合作,各司其責,不推諉,盡快制定一套完整可行的實施細則,使這一規定能夠如期的執行。
注釋:
[1]2012年3月14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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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律援助現狀人權保障
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組織、指導和統一協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以保障實現其合法權益,完善國家司法公正機制,健全人權及社會保障機制的一項法律制度。①
法律援助有以下特征:
1、法律援助是國家行為或者是政府行為,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實施。它體現了國家和政府對公民應盡的義務;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為,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
3、受援對象為經濟困難者、殘疾者、弱者,或者經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對象;
4、法律援助機構對受援對象減免法律服務費,法院對受援對象減、免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訴訟法律服務,也包括非訴訟法律服務。
我國第一部全國性的法律援助法規《法律援助條例》,已于2003年9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標志著我國保障貧、弱、殘等弱勢群體平等實現其合法權益的司法救濟機制度的確立。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為貧困群眾提供法律援助的同時,突出了為見義勇為行為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重點,率先制定了《成都市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暫行辦法》,特別是三月份經終審的張德軍見義勇為法律援助案件,引起了中央電視臺、東方衛視、《南方周末》和社會的高度關注,通過我們卓有成效的法律援助工作,進一步弘揚了社會正氣,倡導了社會公平與正義。
一、成都市法律援助的基本概況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于1996年。其下設有20個區縣法律援助機構,設立100個法律援助機構鄉鎮社區站點。成立法律援助中心是國家從司法制度上保障人權的具體體現,對經濟特別困難的群眾實施司法救濟,以體等這一司法原則的最終實現。
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為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編制10人,隸屬于成都市司法局,現有工作人員8名,其中多人工電話咨詢等法律服務;指導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援助工作。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還在市婦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成立了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市婦人具有律師資格,下設綜合科、業務科。其主要職責是:免費受理公民的法律咨詢,并經常向社會公眾宣傳法律知識;為各種法律援助對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開設法律咨詢熱線,免費為公眾提供聯、市殘聯、市總工會、成都大學工作站。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經費由成都市政府預算撥款,并設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會捐贈。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成立以來已接受了15萬余人次的法律咨詢,了3000余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辦理了4200余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
二、成都市法律援助取得的成效
㈠成都市法律援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支持,在成都市司法局的直接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四中、五中全會的精神和市委十屆四次全委會健身,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全面落實和樹立科學發展觀,圍繞服務“產業年”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堅持在實踐中創新工作和解決問題,切實加強法律援助組織機構建設,積極為農民工、貧困殘疾人、下崗職工、婦女兒童等社會貧苦群體提供及時、便捷、高效的法律援助。成都市援助案件辦案數量每年增長近20%,辦案質量也不斷提高,為創建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成都作出了積極貢獻。
㈡設立社會法律援助組織。都市司法局與成都市工會、婦聯、殘聯組織相互加強溝通和協調下,法律援助中心市總工會、婦聯、殘聯、成都大學四個工作站建立,這些社會團體逐步承擔起一定的受理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職能。
㈢“12348”法律服務專線電話的開通,它是以法律咨詢作為法律援助的重要形式之一,由成都市執業律師每天義務輪流值班解答咨詢,方便了市民咨詢法律問題,及時為咨詢者提供法律方面的幫助,極大的滿足了全市廣大群眾對法律的需求,受到了市民的良好評價。
㈣發展全市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隊伍,每個區、縣法律援助中心不少于3名法律援助律師,使之成為直接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力量,還不同程度地吸收紅市了一批專業突出、素質較高的人員,增強了法律援助力量,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效率明顯上升。
㈤提供法律援助的農民工援助率達到100%,積極開辟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成立農民工法律援助應急服務隊和區(市)縣法律援助中心工會工作站,對農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實行24小時內受理制等,并對農民工經濟困難狀況一律免于審查,以實現為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綠色通道和“一站式”法律援助便捷措施。
㈥分解法律援助案件總量
(七)擴大宣傳,發動全社會力量傾注對法律援助的奉獻與愛心,通過開展法律援助愛心活動、成立農民工應急服務隊、組織送法下鄉律師宣講團、農民工維權法律援助大型咨詢活動等,廣泛宣傳,擴大影響。
三、成都市法律援助存在的問題
㈠宣傳力度不足
隨著成都市勞動人事制度的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展,大量的農村剩余勞動力涌向城市,且有大批“外來工”他們的文化素質較低、法律意識淡薄,使他們的合法權益遭到侵害時,缺少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的意識,也不知道如何求助于法律援助部門或者法律服務者,于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從而引發更多的社會問題,嚴重影響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而且,需要援助的弱勢群體大多集中在基層,所以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基層。然而一些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對法律援助的宣傳力度不夠,怕宣傳多了,老百姓找上門來,應接不暇,這樣就形成了惡性循環。因為越不宣傳,老百姓就越不了解法律援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也就越困難。
㈡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機制還未真正建立起來。
目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相關部門之間還沒有形成有效的協調配合機制,直接影響了法律援助制度作用的發揮。在法律援助案件所涉費用中,由于訴訟費用以及相關部門收取的調查取證、堅定等所收取的費用相對困難群眾的收入來說較高,而法律援助機構又無力承擔這些費用,雖免除了法律服務費用,受援人最終因交不起相關費用,或者無法進入司法和仲裁程序,或者得不到相關的證據材料,法律援助的效果大受影響。
㈢有限的法律援助資源及其需求的矛盾突出
據了解,成都市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在4000件以上,而按成都市現有的1300多名律師每人每年免費辦理2件計算,每年最多也只能辦2600件,而這當中缺口很大。面對如此龐大的需求量,卻不能予以滿足。這就需要政府和社會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人力、物力上的投入。
四、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
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作為一種新的制度,其不可避免的存在這樣或那樣的不足,故有必要在實踐中逐步加以規范和完善。針對是法律援助的現狀,聯系中國法律援助制度發展的實際,筆者擬對完善成都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對策作進一步探討和研究。
㈠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對法律援助的認識
法律援助既是一項專業性很強的工作,更是一項群眾工作。它直接面對廣大人民群眾,特別是社會弱勢群體。當前最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報紙、雜志、電臺、網絡等新聞媒體和通過法律下鄉(如可以嘗試制發法律援助服務卡,便于群眾掌握法律援助知識)、法律咨詢(尤其要加強“12348”專線律師值班,拓展法律援助咨詢電話服務的領域)等途徑,進一步加大對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力度,使法律援助家喻戶曉,讓需要法律援助的人知道怎么尋求法律保護,讓社會弱勢群體及時得到法律幫助,以使他們“請不起律師,打不起官司”的難題得到解決,進而使他們的積極性得到充分調動,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并要讓關心社會進步,有能力支持法律援助的社會力量來關心和支持法律援助事業;更要使成都市各級領導干部深刻意識到法律援助工作不是可搞不可搞的事情,而是依法治國、依法治市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習和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從而真正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黨委、人大、政府的重要議事日程,使為困難群眾謀利益具體落到實處。
㈡提高弱勢群體的法制觀念
法律援助的重要對象是在農村生活比較貧困的群眾和一些特殊社會群體。在調查中,筆者發現弱者原本不是弱者,但由于他們經濟上的貧困、知識和信息的匱乏、權利和義務意識的淡薄、缺少社會人際關系、心理中的劣勢、生理發育上的某種殘疾以及區域間法律服務資源存在不平衡等主客觀因素,才使他們成為弱勢群體。特別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識,他們不知什么可為什么可不為,不知國家鼓勵什么限制什么,一切都是憑感情用事,無法用理性的眼光來判斷,于是出現了大批“文盲”、“法盲”和“流氓”,更談不上如何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只有提高弱勢群體自身的法制觀念,才能使弱者成為強者,這是治本之策。
㈢積極開辟法律援助的人力資源,使眾多的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參與進來,為法律援助事業的發展貢獻力量。
完善的法援體系,包括一個高效的人力資源體系,法援案件的不斷增多和復雜對從業者提出考驗同時也增加了援助成本,自身制度設定的壁壘也限制部分熱忱于法律援助的團體和個人。《條例》頒布以明顯的規定吸引有能力從事法律援助團體和個人從事法援工作,面對于制度設計不完善的中國法制教育,過于注重理論,缺乏法律實務經驗及社會經驗成為被評擊的重點,法學教育可否與法援工作相融合,答案是肯定的。"福特基金"在資助中國高校的法律診所課程中將法學學生在導師的指導下開展具體的法律援助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國在其具體實踐中獲得極大的成功,以導師為業務指導,學生共同解決,并在《美國律師協會關于法學院的批準標準》302條e款中明確規定,法學院就鼓勵學生參加提供減免收費的公益性法律服務活動,并為學生提供這樣的機會,以制度的形勢保證了學學院的實踐融入法援體系,其主要的目的(一)向學生教授有效的辯護的技法,職業道德及法律對于窮人的作用(二)在為那些無法得到公正人辯護的同時,批判性的檢驗的應用法學理論。(三)改革法學教育弊端,并重視理論和實踐的結合,學生的融入無非是教學與法援的兩贏之選,除學生外,有能力的社團組織和個人也是擴寬法援人力資源選擇的范圍,部分省市下發的法援指導性文件中均提出引入法學院學生和社團意見,卻鮮見實施的具體細則。此制度何參照美國英國等成熟的制度,推行導師制和公益性團體有限參加,即法學院的學生在老師的指導下開展援助活動,對于社會團體設定團體設定準入機制,依其水平,章程和法援的需要有限的介入援助工作。
㈣充分發揮個人法律援助的作用
1.凡是有能力以自己……的工作為他人提供法律服務者(如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具有較高法律理論素養和社會實踐能力的志愿者),都可以參與到法律援助工作中來,為法律援助事業貢獻力量。
2.允許政法機關離退休人員到法律援助機構發揮余熱,從事義務性質的法律援助工作。
3.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監督法律援助工作,多向他們匯報工作,請他們提出意見、建議。
4.有效發揮基層攝取法律援助聯絡員、信息員的作用。
㈤以政府投入為主導,多渠道籌集資金,擴大"節流"的實體程序的設定和利用網絡快捷的工作渠道。
人民不斷增強的法律援助服務的需要同目前稀缺的法援資源產生矛盾政府的投入不足,大部分法援資金沒有列入政府的預算,軟、硬件建設相對于滯后。將法律援助納入財政預算,建立起政府對法律援助的是低經費保障機制,充分的保障法援工作的正常開展,相對于增長快但經濟基數較小政府收入有限,財政支持基礎設施建設、教育的壓力較重,通過利用常規的籌款方式滿足不了法援需要,必須充分開展社會化運作,積極拓展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渠道,建立公益性的基金會。90年3月北京就已經成立了北京市法律援助基金會,內設辦公室,財務部,集資部、外交部、開展大型法援公益活動籌集資金。
在開源的同時,采取一定保障節流的措施,降低法援的成本1、引導律師鼓勵確已構犯罪的被告在法庭上做有罪答辯。法援的目的性決定了追求程序和實體公正的目的性,保障援助對象的合法權益,對業以犯罪的對象鼓勵做有罪答辯,減少訴訟環節和調查費用。2、普及網上辦公,加強援助網絡的營造和以網絡為基礎的網上法援救助,利用網絡的覆蓋面和快捷方便援助人員和受援助者的交流和公開法援案件的援助流程。通過程序上的公正高效有序的措施保障弱勢群體權利的伸張,實體上的改革同樣保證了法援工作的效益及提高資金的利用,盤活法律資源,保證社會運行的穩定及司法公正。
㈥提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
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項系統工程,涉及社會方方面面的群眾利益,法律援助的服務水平關系到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地位。筆者認為,提高成都市法律援助服務水平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培養律師良好的素質和良好的職業道德。成都市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律師管理工作中,應把重點放在律師職業道德、職業紀律教育和責任意識、服務意識教育上,使法律隊伍真正成為維護社會正義的力量。
2.規范社會團體、法學院校及其其他民間組織的法律援助行為。這些部門提供法律援助必須經過司法行政部門審批,不使用政府資金,不利用法律援助從事有償服務,同時接受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保證法律援助的水平和質量。新晨
3.拓寬法律援助的受援面。筆者建議成都市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時,適當拓寬援助范圍,如給予老年人或高齡老人強制刑事辯護的援助,將法院訴訟費的緩、減、免真正納入統一的法律援助中來,從而使法律規定與法律援助的宗旨真正一致起來。
4.推行法律援助尋訪制度。成都市地廣人雜,這就需要政府支持和鼓勵法律援助人員定期或不定期到指定的服務區尋訪,主動調查,主動發掘案件,從而保證人民群眾最大限度地獲得最優質的法律援助服務。
5.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雖然我國目前尚未建立法律援助質量監控體系,作為西南地區的發達城市,應當發揮西南核心地區的先導作用,盡早建立符合成都市實際的法律援助人員綜合質量監控體系,其應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持續教育、業績考察、顧客反饋、質量評估。
法律援助作為一項神圣而偉大的“民心工程”,作為法律界的“希望工程”,作為澤惠人民的“光彩事業”,我們完全有理由相信成都市法律援助在市黨委、市委的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協的監督、支持下,必將日臻完善,其工作也將跨上一個新臺階。
參考文獻:
1、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2004年—2006上半年法律援助統計表、工作總結報告
2、成都市法律援助中心《法援簡報》第
篇8
一、基本情況
**市司法局幫扶對象是**縣**鎮**村,該村位于**縣**鎮北約10公里,轄區共8個自然村,全村共1120戶,4380人,其中黨員54人,村組干部10人。全村總耕地面積18197畝,其中水澆地6797畝,以玉米種植為主。全村農業以農戶分散種植。產業主要以農業為主,無村集體企業。行政村無經營性集體資產,村部占地面積約4畝,建筑面積約200m2,無集體經濟收入,村級可支配收入主要來源于鎮各項工作考核經費,每年約12000元。有大型運營車輛40余輛。計劃生育執行很好,沒一例超生,**年計劃生育率100%。農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數90%。全村養老參保率80%。五保戶5戶11人,低保戶278戶。農民經濟收入以農業和外出務工收入為主,**年全村農民人均純收入為5000元左右。;村‘三委’班子健全,婦聯、團委等配套組織均有設置。村班子能按時組織開展各項工作,較好的完成黨委政府安排的各項任務。中寧縣司法局對全局38名干部幫扶的徐套鄉小灣村的40戶貧困戶的幫扶工作進行安排部署通過產業帶村、項目興村、資金扶村等不同形式,重點做到“八個一”,即建立一本臺賬、制定一份計劃、解決一批困難、提供一項技術、帶強一批產業、帶動一批項目、帶活一批市場、帶建一批設施,切實增強貧困村、貧困戶“造血”能力,實現貧困村限期銷號,建檔立卡人員全部脫貧的目標。**縣司法局全縣建立了貧困戶法援潛在服務對象動態數據庫,免除了經濟困難審查程序,提高了辦事效率;對于一些即時發生或急需提供法律救助的當事人,可以直接與各工作站點聯系,實行事前電話申請、事后補辦審核等靈活方式,保障當事人都能夠快速獲得法律幫助,真正實現了應援盡援,把法律援助惠民政策精準地落到實處。
二、立足部門職能,開展法律援助精準扶貧
**市司法局全體人員進村入戶。深入每家每戶,與農民群眾零距離接觸、面對面溝通、心貼心交流、實打實服務,真心實意與農民群眾交朋友、結親戚,建立“魚水情”,積極開展走訪調研、政策解讀,解決實際問題。截止目前,全市辦理法律援助案件977件,完成全年600件任務的162.8%。市局本級辦結524件,占總量的53.6%;中寧縣辦結146件,占總量的14.9%;**縣辦結307件,占總量的31.4%。其中辦理中央彩票公益金項目法律援助案件204件,其中沙坡頭區49件,占總量的24.0%,中寧46件,占總量的22.6%,**縣109件,占總量的53.4%。辦結法律援助案件1件。全市法律援助共接待群眾來訪2986次,12348解答電話咨詢1142次.
一是開展政策宣傳。深入宣傳中央和自治區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特別是今年中央和自治區二號文件精神。加強《寧夏法援援助條例》、《勞動法》、《婦女兒童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知識的宣傳,向村民發放《法律援助申請指南》,在全村貧困戶普遍開展一次上門入戶法治宣傳教育,宣傳、講解法律援助的社會意義和申辦流程,真正把法律援助民生政策送到老百姓身邊。圍繞基層群眾對法律知識的需要,結合司法行政工作職能,把人民調解、職務犯罪等與工作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送到基層干部手中。深入開展“法律八進”活動,在村部、學校、農村文化廣場等場所,集中開展“法律八進”活動,搞好法律知識的宣傳咨詢活動,向人民群眾發放有關書籍和宣傳資料,把民法、婦女兒童保障法、婚姻法、繼承法等法律條文編印成冊送到群眾手中,讓他們學法、用法、守法。
二是構建法律援助服務圈。加強法律援助工作站、點建設,全市縣、鄉、村三級縱向網絡全部健全,各行業、各領域橫向的工作站、點也在逐步拓展延伸,真正實現了法律援助零距離、全覆蓋,方便了廣大群眾及時、就近獲得法律援助服務。加強對扶貧村法律援助聯系點業務指導,對貧困群眾進行對接聯系,及時了解貧困戶法援潛在服務對象,實行事前電話申于一些即時發生或急需提供法請、事后補辦審核等靈活方式。普遍的基層法援組織、靈活多樣的便民服務載體、創新的工作機制,實現法律援助服務零距離、全覆蓋。將務工、醫患、勞動報酬、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婚姻家庭、社會保障等作為法律援助受理重點,同時實行老年人法律援助優先制度,對低保戶、農民工、婦女、殘疾人等符合特定困難條件的群眾,簡化程序,放寬標準,開通法律援助“綠色通道”。全力打造高效、便捷、優質的法律援助便民服務窗口,兩縣一區全面完成規范化便民窗口建設,強化窗口工作紀律,公開工作人員守則、法律服務承諾等制度。窗口工作人員接待群眾熱情周到,答疑細致準確,實現了法律援助窗口服務建設便民化、規范化、專業化。對農民工因勞動報酬糾紛和工傷賠償糾紛申請法律援助的,開辟法律援助“綠色通道”,第一季度,現場法律咨詢和心理疏導39次330余人次。受理農民工法援案件48件,辦結38件,受益354人,挽回經濟損失120.4萬元。在全市實行法律援助案件“點援制“,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援助服務。
三是規范法援便民制度。組織全市律師、法律工作者一對一擔任幫包村法律顧問,對全市貧困戶普遍開展一次上門入戶法治宣傳教育,宣傳、講解法律援助的社會意義和申辦流程,真正把法律援助民生政策送到老百姓身邊。日常管理中,加強督查,公開舉報和投訴電話,自覺接受當事人和社會的監督。建立完善工、青、婦、老、殘等部門法律援助工作站、聯絡點,發揮工作站、點便民利民的區位優勢,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貧困群眾、貧困地區。加強和改善法律援助機構網絡建設、制度建設、工作流程,推進法律服務項目化。從法律援助站點人員管理、便民服務窗口建設、業務運行、內務管理等方面明確工作職責,深化法律服務機構與司法所聯系對接機制,形成法律援助中心、工作站、聯絡點上下貫通的工作體系和法律服務平臺,充分發揮了基層法援站貼近基層、貼近群眾的優勢。對全市31個鎮鄉法援站統一站點標識、統一上墻制度、統一工作臺賬,做到接待有場所、咨詢有記錄、工作有網絡、管理有制度、辦案有檔案。整合提升“12348”咨詢平臺服務水平,積極運用網絡平臺和新興傳播工具推行網上咨詢服務,推行延時服務、錯時服務、預約服務,拓寬群眾申請法律援助渠道,實現法律援助咨詢全覆蓋。
篇9
法律服務工作:積極主動地介入區“三重一大”項目重點工程,精選4名司法干警和8名優秀律師在一名副局長的帶領下進駐火花、小山子、三角地等拆遷項目工地,在項目指揮部設立調解室,接受咨詢。深入開展法律服務“四萬”工程活動,上半年,全區8家律師事務所103名律師共辦理各類案件602件,涉及財產標的3210萬元,索回賠欠款806萬元。共擔任法律顧問138家,業務收費381.5萬元;受理法律援助事項226件,接待群眾3900余人次,接聽“12348”法律援助熱線472個;辦理各類公證256件,其中國內公證221件,涉外公證35件。
人民調解工作:積極配合市局做好彭城和事佬的海選工作,為彭城和事佬節目報送案例,1-5月我們共報送案例5起,播放4起。在公調對接工作中,我們積極配合市局做好調解員的報名,對調解員進行業務指導,為調解員做好服務工作。在人民調解案件及調解組織錄入方面,做到了調解案件及時錄入,調解人員及時調整,確保內網信息及時,準確。全區各級調解組織共組織矛盾糾紛排查2385次,排查出矛盾糾紛1191起,各級調解組織調解矛盾糾紛1260起,調解成功1252起,調解成功率為99.4%。
法律援助工作:認真組織開展法律援助為民辦實事工程活動,落實法律援助便民服務措施,建立“半小時法律援助服務圈”、“律師點援制”、開辟綠色通道,擴大了法律援助覆蓋面,實現百姓辦事零距離,上半年完成226件法律援助任務。
社會管理工作:進一步落實對刑釋解教人員的回歸通報制度;嚴格執行安置幫教政策,加強對刑釋解教人員的教育、監督、管理,嚴格杜絕重新犯罪發生。截止5月底,我區共有在冊矯正對象259人,其中管制5人、緩刑171人、假釋73人、暫予監外執行人員10人。接收刑滿釋放人員54人,解除勞教人員2人,其中,幫教56人,社會安置56人,幫教率及安置率均達100%。無一人重新犯罪。有效維護了社會的安全穩定。
法制宣傳工作:上半年,我局按照“六五”普法規劃的目標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積極開展了一系列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全系統共開展法制宣傳咨詢活動590余場,出法制宣傳專欄400多版,制作各種宣傳展板60多面,編印《法律服務便手冊》10000冊,散發各種宣傳材料27000多份。
二、科學民主決策情況
我局不斷建立健全科學民主決策機制,實行領導班子重大問題集體討論決定制度,規定行政決策應當經過調研、征求意見、咨詢論證、合法性審查、會議決定和公布結果等程序;實行行政決策糾錯和過錯責任追究;建立行政決策事實情況后評價。
三、依法行政工作制度建設及落實情況
完善依法行政責任制。從依法行政責任制的建立、要求、實施、監督和保障等幾個方面,明確領導和各處室的依法行政責任,規范行政行為,健全約束機制,強化監督管理,落實保障措施,進一步完善了依法行政責任制,并建立起了執法有依據、行為有規范、權力有制約、過程有監督、過錯有追究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度體系。對于群眾來訪來電、來信來函咨詢、投訴的,要求各相關執法部門要嚴格依照《市法律服務行業投訴管理辦法》,熱情、耐心接待,做好登記,并妥善保管函件。根據投訴事由,及時組織執法人員調查核實。對于投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通過信函的方式及時告知投訴人,做好說服解釋工作。全年無一起投訴案件。
四、規范行政執法情況
梳理規范行政執法制度、依據、程序。進一步完善依法決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監督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建立了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廉政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制度等,以制度保證司法行政工作高效有序地開展,以制度規范執法行為、執業行為、服務秩序和服務質量,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通過建章立制,加強法律服務機構內部制度建設,增強其自律能力。加大對法律工作者執業情況明查暗訪力度,通過強化行業規范約束,提高行業服務意識、誠信意識和規范意識。
一年來,我局辦理的有關業務沒有出現錯漏情況,沒有受到過投訴,也沒有做出過行政處罰決定;我局工作人員沒有因違法執法被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的情況;全年未發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沒有報送審查的規范性文件。
五、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情況
根據區委、區政府關于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總體部署和全面推行執法責任制的具體要求,我局從強化司法行政執法工作的需要出發,將科室行政執法制度的建立和執行、執法行為的規范、執法任務的完成以及執法工作的效果等內容納入考評中,將執法人員職業道德、執法能力、執法行為的規范和執法任務的完成情況納入考評中??剖业目己嗣堪肽赀M行一次,對執法人員的考核結合公務員績效考核進行,切實做到權責一致。
六、防范化解社會矛盾情況
上半年,我們以深化矛盾糾紛調解網格化建設為著力點,使調解的觸角延伸到轄區的每一個角落,定期對網格調解員進行考核,以案定補,上半年為各級調解員發放誤工補助3萬余元。定期開展矛盾糾紛排查,除每月的正常排查外,在春節、“兩會”等重點時期和敏感時期開展專項矛盾糾紛排查,特別是兩會期間,我們堅持了矛盾糾紛排查”零報告“制度,有事報事,無事報平安,較好地維護了轄區的社會穩定。
篇10
【關鍵詞】診所式教學模式 法律診所 高職
【中圖分類號】G【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0450-9889(2013)10C-
0080-03
診所式教學模式是二十世紀六十年代在美國各法學院興起的一種新型的教學模式。這種法律教學模式已成為當今世界法學教育改革的一種趨勢。其教學目標是培養學生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筆者認為,在高職高專院校,尤其是法律教學課程中推廣診所式教學模式不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必將收到良好的教學效果。
一、診所式教學模式的含義及特點
診所式教學模式起源于美國,是一種通過學生參與辦理真實案件,培養其實踐能力的新型教學模式。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參與法律的實際應用,培養實踐能力,縮小理論知識與實踐能力的距離,促進學生的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的培養。診所式教學模式以其提供“學習如何從實踐中學習”,以及打破法律部門的疆界和固定程式的局限,提高學生綜合運用法律規范能力和法學理論水平的獨特理念和教育方法,對傳統法學教育培養方式和目標提出了挑戰,被稱之為“新興的實踐性教學模式”。
與傳統教學模式相比,診所式教學模式具有以下特點:
(一)診所式教學模式更加強調實踐能力的培養
法律專業的特點就是應用性特別強,因此法學教育不僅要傳授理論知識,更重要的是培養實踐能力。我國傳統法學教育的主要目標是使學生掌握法律知識,而診所式教學模式的主要目標是培養學生運用法律的能力,它彌補了以往教學模式僅以講授形式灌輸知識的不足。通過診所式教學模式中模擬練習、真正案件等教學方式,學生可以積累實務經驗和處理法律事務的技巧。通過與形形的人接觸,學生可以提高溝通和語言表達能力,樹立處理各種法律事務的自信心,全面提升個人綜合素質。
(二)診所式教學模式在教學內容上更加突出實踐性
診所式教學模式又稱為“通過實踐學習”,即在教師的監督和指導下,通過學生參與法律程序的實踐來進行教學。在傳統法律教育中,教師用講授的方式傳授抽象的理論,通過討論假想的教學案例進行實踐教學,學生只能被動接受知識,并用相關知識去分析教學案例,這些教學案例通常是為了讓學生消化本章節的知識而編造的,簡單且有針對性。學生一旦面對社會現實中的真實案例就會無從下手。診所式教學模式讓學生能夠從案件最初的階段,比如案件的受理、當事人陳述開始,親身參與案件處理過程中多個方面的實踐,學會從專業的角度去審視案件,能夠從更深層次去理解并運用法律。
(三)診所式教學模式中教學方法變得更加多樣化
診所式教學模式與其他教學模式最大的區別是具有新穎性和獨特性。除了傳統的講授外,診所式教學模式還采用多種不同類型的教學方法,主要包括提問式教學法、對談式教學法、互動式教學法、模擬訓練教學法、個案分析教學法等。
(四)診所式教學模式在教學理念上注重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
診所式教學模式讓學生參與真實案件的處理,在這個過程中,學生通過幫助當事人解決法律問題,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等手段,增強社會責任感和正義感,提高對法律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的認識程度。這些正是職業法律人必須具備的,而傳統法律教育在這方面卻顯得先天不足。
二、高職高專院校推廣診所式教學模式所面臨的問題
(一)對診所式教學模式認識有偏差
診所式教學模式與我國傳統法學教學模式大相徑庭,主要因為兩者的理念存在偏差。我國的法學教育強調法律的理論性、邏輯性、概念性和系統性,重理論素養,輕實踐訓練。教師和學生都已經習慣講授式的教學方法。大部分的教師認為,學生在校期間只有短短幾年,應利用這段時期培養理論研究能力和法律素養,畢業以后還有相當長的時間可以從實踐中學習,因此,在校期間應注重理論知識的學習和理論素質的培養。再加上有些教師對診所式教學模式了解不夠,還有這種新型的教學模式所需的各方面條件尚未完備,很少有教師愿意積極嘗試這種教學模式,這樣會在很大程度上減弱診所式教學模式的影響力和覆蓋面。
(二)法律診所案源匱乏
診所式教學模式的推廣需要有穩定豐富的案源。診所式教學模式的目的就是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達到這一目的的方式就是學生必須要辦理真實案件。而學生執業的能力和素質得不到社會的認可,診所式教學模式比較難以找到可以提高學生實踐能力的真實案例,不能形成完整的教學環節,這是難以推廣診所式教學模式的原因之一。
案源匱乏的原因有以下三點:一是學生沒有法律執業資格,辦案只能以公民的身份,學生也沒有執業經驗,即使有指導教師參與辦案,學生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不收取任何費用,也很少有當事人愿意將關系自己重大利益的案件交給沒有執業資格和執業經驗的學生去辦理。二是不是所有案件都可以由學生來辦理,有些案件特別復雜,學生根本沒有能力辦理,所以必須對案源進行選擇。三是診所式教學模式的宣傳力度不夠,大家對法律診所不是很了解,并不知道法律診所可以提供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即使需要也不知道向法律診所尋求法律援助。
如果不用真實案源進行教學,那么診所式教學模式就會類似于傳統的案例教學、模擬法庭,不能達到預期培養學生實踐能力的教學目的,學生也無法在辦理真實案件中學習到法律實務技巧,更不用說對學生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的培養。因此,案源匱乏是診所式教學模式推廣所必須要解決的問題之一。
(三)資金匱乏
診所式教學模式是一項花銷昂貴的教學模式,實施診所教學需要投入一定資金,資金匱乏成了推廣診所教學的最大困難之一。我國大學生的學費和生活費主要靠父母供給,讓學生來負擔診所教學的經費絕不可能。相對于傳統教學而言,診所教學更難獲得學校教育經費的支持。如果完全讓學校承擔這部分經費,無疑會加重學校教學經費的負擔,特別是有些高校教學經費本來就不足,這樣將直接影響學校領導支持診所教學的積極性。我國目前的法律診所主要依賴美國福特基金會以及中國法學會診所教育委員會提供的資助,但經費有限,不足以支持法律診所的長期發展?,F在有部分高校設立法律診所,但是大部分法律診所因為沒有足夠而穩定的資金保障,運行情況并不理想。
(四)教師隊伍的建設問題突出
要想推廣診所式教學模式,必須要建設好教師隊伍,確保師資隊伍的質量和數量。美國法律診所教師隊伍的組成,基本上是從法學院原有的教師隊伍之外另行聘請有豐富律師實務經驗并熱愛法學教育工作的人,而且大部分診所教師是專職的,無須承擔法律診所課程之外的其他法律課程,在職稱晉升上也有不同于法學院其他教師晉升職稱的評價指標。現在,高職高專院校受人事、編制、職稱等制度的制約,法律系不可能另行聘請專職診所教師,借鑒已設立法律診所的學校的經驗,法律診所教師基本是從現有的師資隊伍中挑選的。這些老師不僅要負擔傳統課程的講授任務和科研工作,還要兼顧新開設的法律診所課程,時間、精力不足,教學質量和效果肯定會大打折扣。
法律診所教師既需要懂法律理論又要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在開展診所教育之前先制定好教學計劃,根據不同的案件和法律事務安排學生參與,確保每個學生能夠參與各種類型的案件和法律事務。指導教師要和學生一起參與案件解決,在這個過程中向學生講授相關的法律理論知識。現在高職高專院校中大部分老師并沒有法律執業資格,也沒有任何實踐經驗,只能在課堂上進行理論知識的講授,沒有能力指導學生進行診所教育,不能適應診所式教學模式。
法律診所教育通常以小組形式開展教學,一般每個小組有10個學生和1個指導老師。而在傳統的法學教育中,一般進行班級教學,每個班級大約50個學生。因此,相比較傳統法律教學方式,診所式教學模式的推廣需要更多的師資力量。
(五)評價體系問題
教學評價一直是教師和學生最關注的問題。在傳統法學教育中,考試的成績是評價學生學習成果最重要的標準,同樣也是評價教師的標準之一。學生成績是一種非??陀^的評價方法,但是我們法學科目的考試通??嫉木褪欠芍R的記憶,而對實踐能力、分析案情能力和推理案件能力,很難通過這種傳統的評價形式來檢驗。這種評價體系不利于學生綜合能力和素質的培養,學生習慣于考前死記硬背應付考試,不注重提高自己的能力和素質,工作以后很難用自己所學的知識來解決實際生活中的法律問題。而診所式教學模式很注重培養學生實際解決法律問題的能力,彌補傳統教育的不足,但是這種新型的教學模式沒有完整的教學評價體系,勢必影響到其普遍推廣。
三、高職高專院校推廣診所式教學模式的構想
(一)重新審視診所式教學模式
要想在高職高專院校推廣診所式教學模式,最先要做的是正確認識和深入領會這種新型的教學模式的理念。人們普遍認為診所式教學模式的理念是以法律職業技能培訓為主,希望通過提高實務操作動手能力來提高法律素質,這其實只是對診所式教學模式理念的片面解讀。對法律正義的崇尚,對法律職業的忠誠,對社會責任的高度認識,這才是推行診所法律教育的理念。所以我們必須重新審視診所式教學模式,深刻領會其理念。如果我們教師僅僅是傳授理論知識,不重視對學生正義感和社會責任感的培養,我們的法律教育很難獲得廣泛的社會認同和支持。所以,我們應加大診所式教學模式的宣傳力度,讓更多的老師了解和認識這種新型的教學模式,領會到它較之傳統教育不同的理念,從而發現它的巨大優勢。這樣才會有更多的老師愿意積極嘗試這種教學模式,為這種教學模式作出努力。
(二)確保案源充足
要想確保穩定、持續的案源,必須要贏得當事人對法律診所的信任;要想贏得信任,必須建立完善的法律診所管理制度和提高學生的執業素質和能力。一是多進行模擬訓練,包括立案、接待和咨詢、調查取證、談判、法庭辯論等內容。還可以利用音像設備重復模擬訓練,以擴大參與面和達到最好的訓練效果。二是與法律援助中心合作。高職高專院??梢耘c法律援助中心密切聯系和合作。高校設立的法律診所可以作為民間的法律援助機構,法律診所的學生可以向需要接受法律援助的人提供無償法律服務。這樣既可以緩解法律援助中心人力不足而無法滿足弱勢群體對法律服務需求的問題,又可以給法律診所提供穩定豐富的案源。三是制定一套完整的法律診所的管理制度,如比較完善的案件審批制度、法律診所章程、值班制度、辦案工作流程、卷宗歸檔辦法和經費使用辦法,可以增加當事人對法律診所的信任程度。完善的管理制度是高效率和高質量法律服務的保證,只有制定并嚴格執行完善的管理制度,才能贏得當事人的信任。四是法律實務經驗豐富的教師或者律師參與辦理案件也可以吸引更多的當事人,這種優質且免費的法律援助服務非常適合那些經濟狀況不佳的當事人,他們愿意選擇法律診所提供的法律服務。確保案源最重要的保證就是法律診所的所有成員不斷努力換來的良好口碑。
(三)多渠道籌集資金
診所式教學模式需要比傳統教學模式投入更多的資金。法律診所的建立和日常運行都需一定的資金保障。開拓多種渠道籌集資金才能確保法律診所的正常運轉,可以從學校經費、國家財政、社會支持、社會基金等多方面積極籌集。
一是學校的支持。高校可以將診所式教學模式的課程納入學生的培養計劃,加大課時和學分的分配力度,確保有穩定的經費來源。另外,學校也可從教學經費或學生活動經費中撥付??畋U显\所式教學模式的推廣。
二是政府和相關司法部門的支持。法律診所為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為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和社會的和諧發展發揮積極的作用,因此有理由向政府和相關司法部門爭取專項經費用于推廣診所式教學模式和法律診所的日常開支。同時爭取得到政府的照顧政策,許可法律診所的學生在辦理非法律援助案件時收取一定費用,以保障法律診所的經費來源。
三是社會支持。大力宣傳法律診所的教育理念和公益性質,發揮新聞媒體的力量,讓公眾認識和了解法律診所,并認同和支持法律診所的開辦。通過宣傳,法律診所可以接受到社會捐贈,案源也會增加,診所的經費自然就有保障。
四是社會基金的支持。法律診所作為民間的法律援助機構,向弱勢群體提供免費的法律服務,因此可以向慈善基金申請資助,也可以設立“法律援助專項慈善基金”,接受社會捐助,還可以向國外有關基金會比如美國福特基金會尋求支持。
(四)多舉措解決師資問題
診所式教學模式需要雙師型教師作為指導教師,所謂的雙師型教師即既是教師又是律師,這樣的教師既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又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要普遍推廣診所式教學模式,高職高專院校必須加強師資力量的建設。
一是鼓勵教師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法律診所教育對法學教師提出新的命題,傳統的講授不適合新型教學模式,為了讓更多的教師掌握這種新型的教學模式,學校應鼓勵教師取得法律職業的執業資格,多參加法律事務工作,從事兼職律師工作,積累法律職業經驗和技能。
二是可以從優秀律師或者退休的法官、檢察官中引進法律診所兼職教師。他們有著深厚的法律理論素養和豐富的實務經驗,無需進行任何培訓,非常適合做法律診所的教師,他們的加入又可以推動理論與實務的互動交流。
三是學??梢詮默F有師資隊伍中挑選一些有能力且愿意從事診所教育的教師作為專職的法律診所教師培養,組建專職的法律診所指導教師隊伍,并保證其待遇、編制和晉升機會與其他專任教師相同。
(五)建立一套獨立的評價體系
診所式教學模式不應該使用傳統的法學教學評價體系,建立一套獨立的評價體系制度勢在必行。診所式教學模式的教學評價不需要進行考試,要根據其教學目標建立一套獨立的評價體系對學生的學習成果進行評價。診所式教學模式評價的是學生在處理法律實務過程中反映出的處理法律事務的實踐能力。評價標準的構成應是復合型的,包括承辦案件的結果、當事人的評價及學生通過辦案獲得的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知識和技能等各種因素。診所式法學教育可采用學生自我評價、客戶評價、學生辦案小組內互評、教師評價等多種評價方式。在多種評價方式中,學生自評是很重要的,學生最關心案件的成敗,當事人對判決結果是否滿意,自己在辦理案件中的收獲,學生可以根據這些方面對自己的表現進行評價。在這個評價體系中,案件的成敗是很重要的,但比這個更重要的是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學生是否積累了辦案的思路、方法、技能。
【參考文獻】
[1]韋娌,申華林,夏杰,陳發桂.診所式法律教育在干部教育培訓中的應用分析[J].桂海論叢,2011(5)
[2]肖義.診所式教學法在地方一般院校法學教育中的運用[J].經濟與社會發展,2012(10)
[3]秦祖偉.高校診所式法律教育的探索與思考[J].繼續教育研究,2011(2)
[4]林海容.美國診所式法律教育及其啟示[J].工會論壇,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