邏輯學的含義范文

時間:2023-11-17 17: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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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學的含義

篇1

關鍵詞: 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 新題型 翻譯技巧

一、引言

近年來,國家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進行數次改革。自2013年12月起,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的試卷題型作了局部調整,其中變化最大的就是翻譯題型,由原單句漢譯英調整為段落漢譯英,而且將分值比例由5%提高到了15%。翻譯內容涉及中國歷史、經濟、文化社會發展等,四級長度為140~160個漢字,六級長度為180~200個漢字。從試卷結構和測試題型看,此次調整使得考試內容更趨于合理,能進一步考查學生的真實英語水平。然而,考生對改革后的翻譯新題型普遍反映是覺得難、無從下手。這是因為在我國當前的大學英語教學中,很少涉及翻譯特別是段落翻譯的教學,學生缺乏翻譯技巧。本文從以下方面談談此次改革后大學英語四六級翻譯新題型段落漢譯英的翻譯技巧。

一、確定主干

所謂主干,指的是句子的主語和謂語成分。一般地說,漢語句子重意合,漢語的主語不突出,指代關系在形式上不明顯,句子的主語常常可以省略,很難直接發現主語,邏輯上的主語需要讀者用心識別。漢語的謂語有時可以由數個動詞充當,有時干脆一個動詞都沒有,由其他詞性充當,相當靈活,所以漢語的主謂成分不易識別。而英語句子重形合,主謂成分很容易找到,除省略句以外,一般情況下每個句子都有主語,一個單句中要求只能有一個謂語動詞,其他動詞只能做非謂語動詞。因此,在把結構松散、主語隱晦的漢語翻譯成英語的過程中,確定句子的主語和謂語等主干結構是譯者首先需要思考的問題。

例如,原文:2011年3月日本事故后,中國的核能開發停了下來,終止審批新的核電站,并開展全國性的核安全檢查。(2014.6 CET-4真題)

譯文:Chinese government stopped developing the nuclear power,suspended the approval of new nuclear power plants,and carried out the nationwide nuclear safety inspection after the nuclear power plant accident in Japan in March,2011.

原文“終止審批……并開展……”缺省主語,那么誰是其邏輯主語?顯然不能是“中國的核能開發”,應該是隱含在句子外的“中國政府”,這里增加“中國政府”作后面系列動詞的主語應該是比較恰當的。另外,句子中的“開發、停、中止、審批、開展、檢查”系列動詞在翻譯時哪些作謂語動詞,哪些作非謂語動詞甚至轉換成名詞,都是值得仔細推敲的問題。

二、合句和斷句

漢語句子注重意合,常常有多個短句,由逗號隔開,根據意群連接成一個結構較松散的句子。用句號還是逗號,往往沒有嚴格的限制,主要是根據后面的句子是否屬于同一個意群來判斷,常常可見漢語中屬一個意群的一大段落文字,最后只有一個句號。英語句子注重形合,一般比漢語中逗號隔開的短句要長,比漢語意群段落的長句要短,結構較緊密,主謂分明,每一個句子必須用句號。所以,把漢語句子譯成英語就需要并句和斷句,處理時要分清主次,注意前后邏輯關系。斷句和并句的目的是使譯文意義明晰,層次分明,脈絡清楚,句子結構更加符合英語語言的表達習慣,從而提高英譯文的質量,使原文信息更好地傳遞給英語讀者。

例如,原文:信息技術(Information Technology),正在飛速地發展,中國公民也越來越重視信息技術,有些學校甚至將信息技術作為必修課程,對這一現象大家持不同觀點。(2013.12 CET-4真題)

譯文:Nowadays,with the fast development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Chinese citizens are attaching more and more importance to it.Some schools and universities have even include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their required courses,which has led to different opinions.

原文是由四個小短句構成的一個長句。事實上,四個短句有四層不同的意義,即:1.信息技術正在飛速發展。2.中國公民越來越重視信息技術。3.有些學校甚至將信息技術作為必修課程。4.對這一現象大家持不同觀點。如果翻譯時把漢語長句進行短句處理,譯成4個英文句子,就是可取的。但考慮到內容聯系的緊密性,短句1和短句2,以及短句3和短句4分別可以并成一個句子。短句1和短句2具有因果關系,前句用介詞“with+N”,構成原因狀語,后句作主句。短句4中“這一現象”就是指代短句3“有些學校甚至將信息技術作為必修課程”,可以把短句3作主句,短句4作非限制性定語從句處理。這樣譯文就條理清楚、主次分明、行文流暢。

三、詞性轉譯

詞性轉譯指翻譯過程中為了使譯文符合目標語的表述方式、方法和習慣而對原句中的詞類進行的轉換。英語不同于漢語,英語特別講究詞性,英語單詞的詞性與其語法功能有著緊密的關系。在做翻譯題時,漢語里某種詞性的詞并非一定要翻譯成英語的相應詞類,如果完全按照原文詞性進行翻譯,往往就會造成譯文生硬別扭,不夠通順。因此,考慮到英漢兩種語言的差異,為了使譯文更加符合譯入語的習慣,流暢自然,有時需要進行詞性轉換。轉換原則是既保證通順流暢,又不違背原文的意思。

例如,原文:由于食物對健康至關重要,好的廚師總是努力在谷物、肉類和蔬菜之間取得平衡。(2013.12 CET-4真題)

譯文:Since food is essential to health,a good cook always tries to balance cereal,meat and vegetables.

原文中,“平衡”是名詞,充當“取得”的賓語,英譯文中用“balance”作動詞用,更符合英語表達,如果直譯為“get balance”就顯累贅,反之,如果漢語中用“平衡”動詞,“平衡谷物,肉類和蔬菜”就顯得別扭不通順。所以,翻譯中根據英漢語言特點相互轉化詞性是比較常用手段。一般來講,翻譯時詞性轉譯密切相關的有名詞、形容詞、動詞、副詞、介詞等。英語比較喜歡多用名詞和介詞,而漢語則是動詞用得多一些。

四、語態轉換

所謂語態轉換,是指翻譯中英漢兩種語言之間的主動語態與被動語態的互換。總體上講,漢語中被動句的使用范圍相當窄,被動式使用很少,敘述一種行為時,常用主動式。即使使用被動式,也不像英語那樣有固定或比較統一的構成形式。英語中被動語態的使用范圍很廣,凡是在不必或不愿說出或無從說出施動者,以及為了便于連貫上下文或者為了強調動作的承受者等場合,往往都使用被動語態。漢譯英時,應首先考慮譯成英語被動句的可能性,必要時應改變句子的語態,在中漢英兩種語言之間進行主動式與被動式的互換,以適應表達的需要。

例如,原文:在古代,人們用它來記錄事件,但現在主要是用于裝飾的目的。(2013.12 CET-4真題)

譯文:In ancient times,it was used to record events,but now it is used as ornaments.

漢語中常用“人們、有人、大家”等作主語的句子,實際上主語所指很模糊,雖然語態上是主動語態,但英譯時常用被動語態,這里“人們”就沒有譯出,直接采用被動句式。

五、增詞和減詞

增詞和減詞是指根據英漢兩種語言不同的思維方式、語言習慣和表達方式,在翻譯時增添或減少一些詞或短句,以便更準確地表達出原文所包含的意義。英語詞與詞、詞組與詞組及句子與句子的邏輯關系一般用連詞來表示,而漢語則往往通過上下文和語序表示這種關系。在漢譯英時,常常需要增補連詞。另外,在漢譯英時,還要注意增補一些原文中暗含而沒有明言的詞語,或者減少漢語中冗長重復性詞語,確保譯文意思的完整、通順。

例如,原文:“結”在中文里意味著愛情、婚姻和團聚,中國結常常作為禮物交換或用作飾品祈求好運和辟邪。(2013.12 CET-4真題)

譯文:Since the “knot” symbolizes love, marriage and reunion in the Chinese language,Chinese knots are exchanged as gifts or used as decorations to bring good luck and drive away evil spirits.

原文由兩個分句組成,暗含因果關系,在漢譯英時,常常需要增補表“原因”的連詞。所以,譯文中增加“since”這個連詞,將句子內部邏輯關系清晰地表現出來。

再如,原文:系列報告包括三部分:科學發展報告,高技術發展報告,中國可持續戰略報告。(2014.6 CET-6真題)

譯文:The report consists of three parts:science development,more advanced technology development and the sustainable strategy of China.

原文重復提到“報告”四次,體現了漢語不怕重復的特點,但譯成英語時,需要做減詞處理。

五、結語

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題型改革順應了時展的要求,凸顯了對學生英語實際運用能力的考查,為大學英語教學改革指明了方向。大學英語教學應重視對學生翻譯能力的培養。對考生來說,熟練掌握各種漢英翻譯技巧,是做好翻譯的必要理論基礎,更重要的是平時加強練習,不斷把這些翻譯技巧應用到實踐當中,才能切實提高翻譯能力。

參考文獻:

[1]全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官網.http///.

[2]李明.漢英互動翻譯教程[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9.

[3]郝麗萍,李紅麗,白樹勤.實用英漢翻譯理論與實踐[M].北京:機械工業出版社,2006.

篇2

法律推理及其特征

法律推理為什么要涉及諸多實質性問題?對此學者們有過許多研究和論述。美國法理學家博登海默列舉了三種情況:(1)法律沒有提供解決爭端的基本準則;(2)法律規范本身相互抵觸或沖突;(3)將一既定法律規范用于某一具體案件時明顯有失公正[1]。深入研究會發現,需要人們在進行法律推理時考慮實質性問題的原因是繁復多樣的。就有關法律的推理而言,在面臨法律漏洞、法律規范含義不清、法律條文相互沖突等情況時,為了確定恰當的推理前提,就需要作關乎內容的實質性分析和推斷。例如,出現“法律漏洞”,即現有法律條文沒有就某一問題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即意味著這一領域出現了法律適用的空白。按照我國刑法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也不受罰。面對司法實踐中的某些情況,便可能就相關法律條文的內容做出不同的解釋。又如,法律雖經嚴格的立法程序,但因各種原因某些條文的含義仍可能不甚清晰明了,導致人們可以作多種不同的理解或解釋,從而引發紛爭。當要以這樣的法律條文作為推理根據時,就需要對其中的法律概念或規定進行界定、梳理和分析,以證明引用某一條文作為處理本案件之判決依據的正當性和合法性。

再如,有關法律規范相互抵觸或沖突的情況,具體有三種可能:其一,一部法律內的不同規定不一致或相互抵觸;其二,不同法律對同一問題的規定不一致或相互抵觸;其三,將不同法律適用于某一案件可以推出相互沖突的結論。法律規范之間的相互沖突,有些隨著立法制度的健全和立法水平的提高有可能得到解決;有些則不然,由于不同法律的著眼點或立法意圖不盡相同,所以各自的具體規定或由它們推得的結論就可能相互抵觸。倘若針對同一案件的不同判決都能找到法律依據,這時進行法律推理就不能不考慮諸如社會的價值理念和道義原則等實質性問題,據此在不同的法律或法律條文間作出選擇。就根據法律的推理而言,最突出的問題是嚴格按照法律作出的判決結論有時會陷入“合法”與“合理”相悖的窘境之中。也就是說,某一判決結果,從法律角度看是“合法”的,但是從道義、倫理角度看,則不一定“合理”;或者相反,從法律角度看不“合法”,但從道義、倫理角度看,卻有合理性。法律原本是為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而制定的,當適用現行法律規定得到的結果與立法者自己認同的公平正義觀相抵觸,或與社會主流價值觀相沖突的時候,人們必定要尋求某種補救辦法,其中之一就是所謂的“衡平”。“衡平”是指在適用法律過程時對某些案件作出有別于一般法律規定的特殊處理,以在“法”與“理”之間求得某種平衡。法國比較法學家勒內•達維德把衡平法稱作是避免在法律和正義之間產生“不能容許的脫節”的一種“矯正劑”和“解脫術”,認為這是任何一個立法制度都不能沒有的[2]。而“衡平”運用之處,必定有對諸如立法意圖、判決效果、社會倫理價值觀等實質性問題的考量和權衡。

影響法律推理的主體因素

由上文所述可見,進行法律推理必然會涉及到對與推理過程相關的諸多實質性問題的考慮,而在考慮這些問題時,人的個體因素就會滲入其間,并影響他的判斷,影響最終的推理結果。在司法實踐中常常出現這樣的情況:面對同樣的案情,當事各方會做出截然相反的判斷,這通常不是因為各方據以推論的邏輯規則不同,或者其中一方粗暴踐踏了邏輯規則,而是因為推理的主體———人受到各種不同因素的制約和影響,使他們對問題形成全然不同的認識或判斷。從推理主體方面分析,影響法律推理的因素主要有三個方面。第一,心智狀況。這里所謂“心智狀況”,既包括非理性層面的心理、情感等因素,也包括理性層面的認知能力、分析方法等。法社會學和分析法學是20世紀初盛行于歐美的兩大學派,他們從不同的角度闡述了人的心理因素和邏輯分析方法對適用法律及法律推理的影響。法社會學主張聯系現實社會生活來理解法律的本質和功能,所以他們注重對法律的社會效果的研究。法社會學派指出,法律規范只提供了維護社會正義、解決個人糾紛的一般指南,它不可能囊括全部司法領域,其實這也就是上文提及的出現“法律漏洞”或法律條文含義不清等情況的深層原因之一。因此法社會學派認為,必須給法官判案以一定范圍的自由裁量權,而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為了做出公正的判決,必須考慮社會流行的道德觀念,研究當時當地的社會經濟條件等,在這一過程中法官的個人直覺和感情因素會起一定的作用。法社會學派所說的這種心理因素對法官判案的影響并不難理解:比如,倘若法官的從眾心理較強,那么社會流行的道德觀念等就會在較大程度上支配他的判斷;反之,法官則可能更傾向于依據法律規范進行獨立的分析思考。分析法學突出了問題的另一方面,他們排斥對法律作心理的、社會的、價值的“形而上”研究,提出,研究法律的任務在于解釋法律體系中的一般概念和原則,從而獲得對法律的更為精細的理解。

因此分析法學強調研究法律內部的形式、結構和語言的重要性。這一學派的一些學者曾運用維特根斯坦提出的語言分析方法,通過解剖法律概念、把它們還原為其基本成分來澄清法律概念的含義。分析法學派提出的對法律概念、形式、結構等的精細理解,對人們理性思維能力具有極強的挑戰性,需要運用各種邏輯或語言分析的理論與方法。分析法學派的問題在于其理論趨向極端,無視人的心理狀態等非理性因素對于理解法律所發生的作用,甚至根本反對做這一領域的研究。第二,價值理念。現實的法律過程,從立法、司法到執法,沒有一個環節能逃脫人的價值理念的“糾纏”。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有其追求的特定價值目標,都有相應價值理念的支撐,價值理念是統攝法律的“靈魂”。因而對法律條文的解讀,除了要有一定的邏輯或語言分析理論與方法之外,還必須把握其背后蘊含的價值理念,否則,邏輯或語言分析的理論與方法就會成為無本之木。德國法哲學家拉德布魯赫指出:“法律是人類的作品,并且像人類的其他作品一樣,只有從他的理念出發才能理解。”[3]從一定意義上講,法律推理的主體能否領悟某一法律的價值目標,他的價值觀是否與該法律所蘊含的價值理念相契合,是他能否準確理解法律條文、從而確定其推理前提的重要條件。理想的法律制度,是在一項法律確定以后,其適用過程能排除或盡量減少主體因素的影響,從而體現法律的普適性、一致性和公正性。但是,由于種種難以消弭的主客觀原因,在任何一種法律制度下,都會存在法律空隙、法律條文含義不清乃至相互沖突等情況,古今中外概莫如此,因而總是需要適用法律的人從自己的判斷出發去彌補漏洞、廓清含義、做出選擇。人的任何思考和行為都自覺不自覺地受其價值觀的支配,所以主體的價值理念在適用法律及法律推理中的影響是排除不了的。比如,面對相互抵觸的法律條文,不同的判決結論均可找到相應的法律依據,都可以合乎邏輯地推出,那么,究竟是選擇有利于被告的判決還是相反,最終的判決結果必定反映了推理主體對孰是孰非、孰重孰輕的價值判斷。第三,利益關系。社會存在決定社會意識,任何價值理念的形成都有其社會經濟根源,因此由價值理念可以進一步看出人的各種利益關系在法律推理中的影響。每個人均是一個利益主體,在社會經濟結構中處于相同或相近地位的人構成一利益集團。不同個體、不同社會集團的利益有契合之處,也必定存在差異、矛盾甚至沖突,由此產生各種復雜的利益關系,如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個人與集團之間的利益關系、集團與集團之間的利益關系、個人和集團與整個社會的利益關系等等。這些利益關系會影響人們的價值判斷,當然也會影響身處適用法律過程中的人對問題的判斷。#p#分頁標題#e#

利益關系對適用法律過程的影響可能帶來對司法公正的嚴重威脅,因此世界各國都嘗試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切斷利益向司法過程侵蝕的通道,尤其是切斷法官與各種利益關系的瓜葛,以保持其獨立性。但任何“獨立”都是相對的,因為人不可能置身于利益集團之外;即使其個體的利益關系獨立了,也不能保證他對問題的整體判斷不受某一相關利益集團的影響。上文已提及,為了緩解“合法”與“合理”之間的沖突需要求助于“衡平”。在司法實踐中有太多的案例表明,所謂“合理”之“理”,不僅是指立法者認同的公平正義觀或社會主流價值觀,而且還包括社會或多數社會成員的整體利益。“衡平”往往是社會或推理主體內心各種利益關系相互博弈的結果。主體因素的加入對于適用法律而言是一把“雙刃劍”,既有積極意義,如消弭法律空隙,澄清法規含義,在“合法”與“合理”的沖突間保持必要的平衡等;也有負面效應,如影響司法公正,導致司法腐敗,削弱法律的統一性、公正性、權威性等。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法治”是對“人治”的否定,但實行“法治”并不意味著可以無視或否定人的作用。就適用法律和法律推理過程而言,便不能沒有人的參與和運作。如實承認并正視這一現實,與實行“法治”并不矛盾,相反能使我們得到某些重要的認識:其一,提高司法人員的整體素質至關重要,推進“法治”、實現司法公正必須進行不懈的努力;其二,建立一套嚴格、透明的司法制度同樣至關重要,這樣才能保證適用法律過程處于有效的制度規范、約束和監督之中,保證司法人員的個體因素在合乎法律基本精神的框架內發揮作用。

對法律邏輯學研究視角的思考

一門學科的研究視角和方法總是與它的研究對象的特點密切相關。邏輯學是研究推理的學問,推理的特點不同,它的研究視角和方法就會有所區別;或者說,對推理特點的認識不同,邏輯學的研究視角和方法就會發生相應變化。從上文分析可見,法律推理的特點在于,它既要遵從人類共通的邏輯規則,也要考慮推理過程所涉及的諸多關乎實質內容的問題,而在這一過程中,人的主體因素將滲入其間并產生相應影響。法律推理的這一特點,要求法律邏輯學有其不同于傳統邏輯的研究視角和方法[5]。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邏輯學專注于思維形式結構,特別是“必然推出”之推理模式和規則的研究,刻意排斥探討推理中人的主體因素及其作用。正如蔡曙山先生所言:“邏輯學是從來不關心人的,這來源于邏輯學根深蒂固的觀念:邏輯要為思維立法!因此,邏輯學只有抽去人的因素,它才能適用于一切人!在傳統邏輯和近現代邏輯中,人的因素都被排斥于邏輯學之外。亞里士多德三段論、假言推理、一階邏輯都是與人無關的,因此,它們是適用于一切人的。”[5]這一傾向在弗雷格那里發展到了極致。他在《算術基礎》一書序言中提出了研究數學哲學的三條原則,其中第一條就是:“要把心理學和邏輯學的東西區分開來,把主觀和客觀區分開來。”[6]這種邏輯主義傾向在20世紀不斷遭遇挑戰。與弗雷格同時代的直覺主義學派就提出,數學起源于經驗直覺,是人類心靈的創造性構造,因而他們認為,數學和邏輯不僅不排斥心理因素,相反應肯定心理意向在數學和邏輯中的作用。20世紀40年代,維特根斯坦以語言游戲論取代他早期的邏輯圖像論,提出“語言的意義在于它的應用”,強調語言的意義與語言的使用者和使用者的意向有關。后來奧斯丁發展了維特根斯坦的理論,進而研究語言的使用條件即語境與語言意義的關系,建立起言語行為理論。20世紀70年代,在喬姆斯基的心理主義語義學等理論的影響下,形成了認知科學,促使心理學與邏輯學相互交融。人們在對認知的研究中找到很多證據,表明心理因素在人的推理過程中的作用,如著名的沃森紙牌游戲就生動說明了人的邏輯推理是如何受其心理因素影響的[7]。

20世紀的這些理論探討及成果,從根本上動搖了一種信念,即:可以把邏輯的東西與心理的東西分開,邏輯學只有與任何人無關才能適用于一切人!由此,用蔡曙山的話說,邏輯學重新獲得了人的維度,由無人在場的邏輯學轉變為有人在場的邏輯學。回到法律邏輯學的研究視角這一論題,筆者認為,從法律推理的固有特點出發,法律邏輯學研究必須摒棄從傳統邏輯一直延續至近現代邏輯的那種理念和方法,即排除推理中的主體因素而專注于單純形式化的探究。對法律推理的研究,應當把對形式結構和推理規則的研究與對推理過程所涉及的諸多實質內容的研究結合起來,將滲入其中的人的主體因素及其影響納入研究的視野,建立起人的研究維度。對法律邏輯學研究視角的這樣一種調整或定位,其意義何在,能給我們帶來什么呢?首先,將使我們對法律推理過程獲得更真實、深刻的理解。對推理過程作純形式化研究的目的,是獲得某種抽象的推理模式或推理規則,這些模式或規則能適用于一切同類推理過程。例如,概括出三段論的推理規則,就可以用它們來規范和評估所有的三段論推理。但這種追求在適用法律的推理中是注定難以實現的,甚至可以說是一種“幻想”。司法實踐的常態是:面對相同的案情,對適用什么法律會有不同意見的爭論;即使就適用什么法律達成一致,由此推得的具體結論也可能南轅北轍;相同的案件在不同法院審理或由不同的法官接手,判決結果會有不同;即使是同一法院或同一法官審理,在不同的社會環境和輿論背景下,判決結果也可能有差別。

篇3

關鍵詞:現象學;科學論;邏輯學;純粹邏輯學;超越論邏輯學;胡塞爾;

作者簡介:張浩軍(1980-),男,甘肅武威人,中國人民大學哲學院外國哲學專業2005級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德國近現代哲學。

現象學從開創之初就與邏輯學結下了不解之緣,胡塞爾一生都沒有放棄過對邏輯學問題的探討。從《算術哲學——心理學的和邏輯學的研究》(第一卷,1891)到《邏輯研究》(第一卷:《純粹邏輯學導引》,1900;第二卷:《現象學研究與認識論》,1901),從《形式邏輯與超越論邏輯:邏輯理性批判的一種嘗試》(1929)到《經驗與判斷:邏輯譜系學研究》(1938),我們可以看到,如果把胡塞爾的思想歷程簡單地劃分為前現象學時期(即1900年《邏輯研究》第一版發表之前),本質現象學時期(即從1900年至1913年《純粹現象學和現象學哲學的觀念》的第一卷《純粹現象學通論》,簡稱《觀念I》,發表之前)和超越論現象學時期(即《觀念I》發表之后)這三個階段的話,那么胡塞爾在每一個階段都研究了邏輯學問題,可以說邏輯學是胡塞爾思想發展中的一個一貫的主題。

邏輯最初被設想為一門科學論(Wissenschaftlehre,theoryofscience),科學論的任務是為可能科學提供一種先天的根據:即科學是如何可能的?由于科學本身的可能性不能通過科學的事實而被表明,所以,為科學奠基的任務就落在了作為科學論的邏輯身上,即落在了邏輯的先天原理和理論上。但是,由于邏輯本身就其可能性而言也是成問題的,而且在不斷的理性批判中呈現出了越來越多的問題。所以這些批判引導我們從作為理論的邏輯返回到了邏輯理性(logischeVernunft)以及與邏輯相關的新的邏輯領域,即為客觀邏輯進行根本奠基的主觀邏輯。在胡塞爾看來只有通過邏輯理性批判,通過超越論的主觀性所奠基的現象學邏輯,一門真正的科學論才能得以被建立起來,真正科學的建立才有了牢固的根基。

一、邏輯學作為問題

1891年,胡塞爾哲學生涯的第一部著作《算術哲學》(第一卷)的發表,標志著他探索“嚴格科學”的道路的最早嘗試,在英國經驗論和布倫塔諾描述心理學的影響下,胡塞爾試圖運用心理學的“科學”方法來澄清“數”和“邏輯”的基礎和起源,最終認為數學與邏輯的基本概念和基本規律都是心理的構成物。正如他所描述的那樣:“只要隨便看一眼邏輯學文獻的內容,上述說法就可以得到證實。這些文獻所討論的始終是些什么呢?概念、判斷、推理、演繹、歸納、定義、分類等等——所有這些都是心理學,只是根據規范的和實踐的觀點進行了選擇和整理而已。無論人們對純粹邏輯學(reineLogik,purelogic)做如何嚴格的限制,都無法把心理學的東西從它之中排除出去。”[1]51由于胡塞爾在《算術哲學》中對基本概念的澄清是在對心理行為的描述心理學分析中進行的,因而在此書發表后不久,他便受到了指責。最主要的批判來自于數學家和邏輯學家G·弗雷格(GottlobFrege),他在《算術哲學》一書的書評中指出胡塞爾把數學和邏輯的基本概念和規律心理學化了,必須“要把心理學和邏輯學的東西,主觀的東西和客觀的東西明確區別開來”[2]8。

胡塞爾本來計劃出版《算術哲學》的第二卷,但是由于心理主義的困境使他放棄了這個計劃并開始轉向了對心理主義的批判。幾年后,胡塞爾在回顧這一轉折時說:“一系列無法避免的問題……不斷地阻礙并最終中斷了我多年來為從哲學上澄清純粹數學所做的努力的進程。除了有關數學基本概念和基本觀點的起源問題之外,我所做的努力主要與數學理論的和方法方面的難題有關。那些對傳統邏輯學或無論做了多少改革之后的邏輯學的闡述來說顯而易見的東西,即:演繹科學的理性本質及其形式統一與符號方法論,在我對現有演繹科學所做的研究中卻顯得模糊可疑。我分析得越是深入,便越是意識到:負有闡明現時科學之使命的當今邏輯學甚至尚未達到現時科學的水準……而我在另一個方向上卻糾纏在一般邏輯學和認識論的問題中。我那時以流行的信念為出發點,即堅信:演繹科學的邏輯學和一般邏輯學一樣,對它們的哲學闡明必須寄希望于心理學。因此,在我《算術哲學》的第一卷(也是唯一發表的一卷)中,心理學的研究占了極大的篇幅。我對這種心理學的奠基從未感到過完全滿意。在論及數學表象的起源問題,或者在論及確實是由心理因素所決定的實踐方法的形成時,我感到心理學分析的成就是明白清晰而且富于教益的。然而,思維的心理聯系如何過渡到思維內容的邏輯統一(理論的統一)上去,在這個問題上我卻無法獲得足夠的連貫性和清晰性。此外,數學的客觀性以及所有科學的客觀性如何去俯就心理學對邏輯的論證,這個原則性的懷疑就更使我感到不安了。這樣,我建立在流行的心理學信念——用心理學分析來邏輯地闡明現有的科學——之上的全部方法便發生了動搖,這種情況愈來愈迫使我對邏輯學的本質,尤其是對認識的主觀性和認識內容的客觀性之間的關系做出普遍批判的反思。每當我對邏輯學提出一定的問題并期望從它那里得到解答時,它給我的總是失望,以至于最后我不得不決定:完全中斷我的哲學—數學研究,直到我在認識論的基本問題上以及在對作為科學的邏輯學的批判理解中獲得更為可靠的明晰性為止。”[1]前言1因此,胡塞爾從對數學的基本概念的研究最終轉向了對邏輯學的本質問題的研究,轉向了對純粹認識論問題的研究。在《算術哲學》發表后將近十年的時間里,他將主要經歷都放在了對這些問題的艱難的反思上。

二、邏輯學的性質

1900年胡塞爾發表了《邏輯研究》的第一卷《純粹邏輯學導引》(以下簡稱《導引》)。在這一卷中,胡塞爾自覺地從一個心理主義的追隨者變成了一個心理主義的反叛者。他深刻地批判了當時在哲學界占據統治地位的心理主義觀點,明確地界定了邏輯學的性質,提出了純粹邏輯學和理論科學為實用科學奠基的觀念。

在胡塞爾看來,《導引》所要達到的主要目的并不是對心理主義的清算,而是對邏輯學的觀念科學性質的界定。該卷“引論”部分的最后一段話清楚地表明了胡塞爾在這一卷的基本思路:“我們的目的實際上并不在于對這些傳統的爭執進行劃分,而是在于澄清包含在這些爭執中的原則差異并且最終澄清一門純粹邏輯學的根本目的。因此,我們必須走這樣一條道路:我們以當前幾乎受到公認的對邏輯學的規定,即工藝論的規定為出發點并且確定這個規定的意義和對它的論證。然后我們很自然地要提出關于這門學科的理論基礎的問題,尤其是它與心理學的關系問題。從根本上看,這個問題與認識論的主要問題,即與認識的客觀性有關的問題即使不完全相合,也可說是在主要部分上相合。我們所做的與此有關的研究所得出的結果是劃分出一門新的、純粹理論的科學,它構成任何一門關于科學認識的工藝論的最重要基礎并具有一門先天的和純粹論證性科學的特征。它便是康德以及其他形式的和純粹的邏輯學代表人物所企圖建立的科學,但他們沒有正確地把握和規定這門科學的內涵與范圍。這里的思考所得出的最后一個成就在于得出了關于這門有爭議的學科的本質內涵的明晰概括的觀念,隨著這個觀念的得出,我們對上述爭論的立場也就自然而然地得以明了了。”[1]7-8

從胡塞爾的這段話來看,《導引》首先要討論的是邏輯學的性質問題。即“1.邏輯學是一門理論性學科還是一門實踐性學科(一門工藝論)。2.它是否獨立于其他科學,尤其是獨立于心理學或形而上學。3.它是否是一門形式學科,或者像人們習慣于說的,它是否僅僅與認識的形式有關,它是否也須注意認識的質料。4.它是具有先天的和證實性學科的特征,還是具有經驗的和歸納性學科的特征。”[1]6-7

也就是說,邏輯學究竟是作為一門規范的或實踐的學科而與作為經驗科學的心理學相對立,還是作為一門觀念科學或理論科學而與作為事實科學的心理學相對立。在胡塞爾看來,心理學作為經驗科學只能得到事實可靠的真理,而邏輯學作為先天科學或觀念科學探討的是本質可靠的真理。人們無法從事實科學中推導出本質科學,反過來,本質科學卻對事實科學具有奠基作用。只有帶有理論科學奠基特征的科學才是真正的科學,而一門沒有經過本質科學奠基的科學則是不成熟的科學,理論科學是實踐科學的基礎。他認為:“顯而易見,任何一門規范學科,尤其是任何一門實踐學科的前提都是由一門或幾門作為基礎的理論學科來構成的,就是說:任何一門規范學科都必定擁有某種可以從所有規范化做法中分離出來的理論內涵,這種理論內涵本身的自然產地是在一門理論學科之中,無論這是一門已形成了的理論學科,還是一門尚待建立的理論學科。”[1]45-46理論學科由于其內在的、先天的必然性而必須先行于所有其他具體的學科,并且必須在方法上和理論上為所有其他學科奠基。邏輯學尤其是純粹邏輯學既不是經驗科學(如心理學),也不是規范科學(如倫理學、形式邏輯),而是理論科學或觀念科學,它構成經驗科學和規范科學的基礎。

實際上,胡塞爾本人并不否認邏輯學的規范性質。他只是認為,純粹邏輯學構成了邏輯學的理論基礎,它作為抽象的、理論的學科為普通的、實踐意義上的邏輯學奠基。邏輯工藝論的根本理論基礎并不是在認識心理學之中,而是在純粹邏輯學之中。也就是說,胡塞爾要求劃分作為科學論的純粹邏輯學和作為方法論的規范邏輯學,邏輯學應當包括這二者。作為科學論的純粹邏輯學代表了科學的本質,作為方法論的規范邏輯學則代表了工藝的本質,胡塞爾也用醫學和治療術、純粹幾何學與土地丈量術之間的關系來比喻純粹邏輯學與方法邏輯學之間的關系,強調規范科學對理論科學的依賴性:規范科學從理論科學中獲得所有那些使它們成為科學的東西,這就是理論性的東西。純粹邏輯學或純粹哲學的研究對象是“理論性的東西”。所謂“理論性的東西”,就是使所有科學(不論是規范科學,還是各門具體科學)成為“學”(—logy,—logie)的東西。從事科學的人并不關心他賴以進行思想的那些原則,作為純粹邏輯學的理論哲學就是要澄清科學中所使用的觀念。科學的統一正是由理論的統一來規定的,這種規定性賦予理論科學(觀念科學)以科學的至尊地位,即使理論科學不是最有用的、也是最有價值的科學。[3]19-20

三、純粹邏輯學作為科學論

在胡塞爾看來,像數學家、物理學家和天文學家等等自然科學家和其它具體科學的研究者“為了實施哪怕最重要的科學計劃也不須要明察他行動的最終根據,并且,即使已獲得的成功對于他和其他人具有理性信念的力量,他也不會去要求證明他的推理的最終前提以及要求探討那些作為他的方法之基礎的原則。然而,所有科學的不完善狀態都恰恰與此有關。我們這里所說的不完善性并不是指這些科學在研究它們各自領域的真理時所隱含的不完整性,而是指它們在從事這些研究時所缺乏的內在明晰性和合理性”,[1]9-10也就是說具體科學并不是一種清晰透徹的理論,它們并不是從最終的原理和根據出發,使其概念和命題建立在完全明見的基礎之上,它們所采取的每一個步驟,也沒在其真實性和必然的有效性上得到論證。

在胡塞爾看來,為了實現真正科學的目標就需要形而上學與科學論對具體科學進行規范和指導。“形而上學的任務在于,對那些未經考察、甚至往往未被注意、然而卻至關重要的形而上學前提進行確定和驗證,這些前提通常是所有探討實在現實的科學的基礎。”[1]10-11由于形而上學僅僅涉及到那些與實在現實有關的科學,但并不是所有的科學都與實在現實有關,比如純粹數學科學便是如此,它們的對象是數、量、集合、關系等等,這些對象完全獨立于實在的有或無,并且僅僅被看成是純粹觀念規定的載體,所以為了對這些與實在現實無關的抽象的、觀念的領域進行研究,就需要一門與數學、形而上學不同的新的科學,這門科學涉及所有的科學,其目的在于研究那些使科學成為科學的東西,這門新的科學就是所謂的科學論。然而問題在于,科學論是否可能呢?如可能,則如何可能?

依照胡塞爾,科學的目的在于認識,在知識中我們擁有真理。但是科學所提供給我們的知識并不是“單純的”多樣性,而是復雜的多樣性。用他的話說就是:“知識之間雖然有實際的親緣關系,但它還沒有構成那種科學所特有的、在知識的多樣性中的統一性。一組個別的化學認識肯定無法論證一門化學的科學。科學所要求的東西顯然要更多,即要求在理論意義上的系統聯系,其中包括對知識的論證以及在論證的順序上的合理的銜接和調整。因此,科學的本質中包含著論證聯系的統一,在這種聯系中,不僅個別的認識,而且論證本身以及被我們稱之為理論的論證之更高組合都已獲得系統的的統一”。[1]14在胡塞爾看來,所有論證中都存在著某種不是此時此地的推理所特有的、而是對于推理的整個種類來說典型的“形式”,并且所有這類推理的正確性都要靠它們的形式來保證,所以有規則的形式不僅使得諸科學的存在得以可能,由于形式相對于知識領域而言具有獨立性,所以也使得一門科學論、一門一般邏輯學的存在得以可能,倘若這種獨立性不存在的話,那么也就不存在一門一般的邏輯學,存在的將會是一些相互并列的、與各門科學個別相應的邏輯學。在這里,所謂的“一般邏輯學”也就是“純粹邏輯學”,就是科學論。正如胡塞爾在《邏輯研究》的“作者本人告示”中所說得那樣:“純粹邏輯學是觀念規律和理論的科學系統,這些規律和理論純粹建基于觀念含義范疇的意義之中,也就是說,建基于基本概念之中,這些概念是所有科學的共有財富,因為它們以最一般的方式規定著那些使科學在客觀方面得以成為科學的東西,即理論的統一性。在這個意義上,純粹邏輯學是關于觀念的‘可能性條件’的科學,是關于科學一般的科學,或者,是關于理論觀念的觀念構成物的科學。”[1]前言Ⅻ

在胡塞爾看來,科學論可以分為理論的科學論和規范的科學論,更確切地說,可以分為理論科學的科學論和規范科學的科學論。就理論科學而言,科學論的任務在于:“探討各門作為這種或那種系統統一的科學,或者說,它要探討:哪些東西在形式上將科學規定為科學,哪些東西決定了科學內在地劃分為各個區域、各個相對封閉的理論,哪些東西是科學的根本不同的種類和形式等等。……而且不僅僅只是探討在科學中出現的知識方法,它應當還包括對那些本身也叫做科學的知識方法的探討。科學論不僅要區分有效的和無效的論證,而且還應當區分有效和無效的理論與科學。”[1]24

在科學論的意義上,邏輯學應當是一門規范學科。因為“邏輯學研究的是,真實有效的科學包含著什么,換言之,構成科學觀念的是什么,通過這種研究,我們便可以確定,經驗的科學是否符合它們的觀念,或者,它們在何種程度上接近這些觀念,以及在何種程度上違背這些觀念。這樣邏輯學便可以將自己稱為規范科學”,[1]24-25“如果科學論為自己提出一項深入的任務,即:研究那些作為我們的支配力之基礎、作為實現有效的方法之前提的各種條件,并且,提出如下的規則:我們如何用機智的方法去獲得真理,如何確切地為科學劃界并建立科學,尤其是如何發明或使用各種在這些科學中有用的方法,以及我們應當如何在所有這些方面避免犯錯誤;如果科學論為自己提出以上這些任務,那么它就成為一門關于科學的工藝論。”[1]25-26

四、歐洲科學的危機與超越論邏輯學的建立

自《邏輯研究》提出了“純粹邏輯學”的觀念和任務之后,胡塞爾在很長一段時間里都沒有再專門論述過關于邏輯學的問題,但這并不表明,邏輯問題在胡塞爾那里終結了,實際上,他在為更深入地解答“純粹邏輯學”的問題進行思想和方法的準備,胡塞爾于1929年出版的《形式邏輯與超越論邏輯》正是他晚年集中探討邏輯學問題的成果。《形式邏輯與超越論邏輯》承接了《純粹邏輯學導引》所提出的建立一門作為科學論的純粹邏輯學的任務,豐富和深化了《導引》所提出的邏輯學問題,對傳統形式邏輯的迷誤和缺陷進行了嚴厲的批判,并且對形式邏輯做了擴展,提出了用超越論邏輯(transzendentaleLogik)為形式邏輯奠基的思想,最終把邏輯之物的明見性問題回溯到了超越論的主觀性問題上,通過邏輯理性的自我批判而最終建立起了一門真正的科學論。

在該書的“導言”中,胡塞爾認為,真正意義上的科學,最初產生于柏拉圖對邏輯學的奠基。柏拉圖的邏輯學和科學論負有這樣的使命,即“首先使事實科學(faktischeWissenschaft)成為可能,并且在實踐上引領它們。甚至就在這項任務的完成中,邏輯學實際上促成了精確意義上的科學的產生。這種科學有意識地以邏輯的科學觀念為基準,力求實現這種可能性:即嚴格的數學和自然科學,我們的近代科學就是其在更高階段上的發展。然而,邏輯學與科學之間的原初關系卻在近代以一種顯著的方式發生了倒轉。科學獨立了,構造出了許多高度不同的方法,但未能足夠滿足批判地證成自身(Selbstrechtfertigung)的精神。科學的成果雖然確實可行,但其成就卻并非最終明晰的。它們所構造出的方法雖然不是在日常意義上素樸的,但依然是一種更高階段上素樸的東西,因為它們放棄了從純粹的原理出發,依據純粹的觀念,證成(rechtfertigen)最終先天的可能性和必然性的方法。換句話說,邏輯本來是方法的領頭人(Fackeltr?gerin),是以可能的認識和科學的純粹原理學說為己任的,但是在其發展中卻放棄了這一歷史任務而遠遠落伍了。”[4]6在胡塞爾看來,十七世紀改革自然科學的壯舉是通過對真正的自然認識的本質和必要條件的邏輯反思,對它的根本目標和方法的反思而確定的。笛卡爾的《方法談》(DiscoursdelaMéthode)和他的《第一哲學沉思集》(MeditationesdePrimaPhilosophia)就是對徹底和普遍的科學理論的追求的表達。在他看來,邏輯在近代開端時期還是科學的科學,然而此后這種本質性的關系就發生了轉變:“科學把自己理解為各種專門學科,它不再關心邏輯,甚至輕蔑地把它排斥在一邊。但是這本身在近代就完全偏離了它自己的本來意義和不可推卸的責任。這樣的科學不再探求科學的純粹本質規范及其本質形態,從而不能在根本上對科學作出貢獻,不能在每一步驟上說明它的方法和推論的正當性。這樣的科學在其理念和問題提法上更喜歡以事實科學,特別是以受敬佩的自然科學為指導。”[4]7“科學的發展,邏輯的停滯——這是近代的科學狀況”。[5]前言ⅹⅹⅹⅶ

于是,現代科學就這樣放棄了自柏拉圖以來活躍在各門科學中的真正科學的理念以及科學在實踐上自我負責(Selbstverantwortung)的根本精神。這種根本精神一貫要求,任何知識都必須從最初的和完全明晰的原理出發加以說明,不對此追問就不賦予任何意義。與此同時,歐洲科學也從根本上失去了對自己、對其絕對意義的偉大信仰——相信科學將成為智慧,將成為真實地理性地對自我、對世界、對上帝的認識,并以此實現更完美、更符合人性的、幸福康樂的生活。這種偉大的信仰,這種將取代宗教信仰的信仰,在今天的大多數人中已經失去了它的力量。人們就這樣生活在一個變得不可理解的世界中,人們不去追問目的,不去追問被理性和意志所承認的意義。造成這種情況,邏輯本身也有責任,因為“科學的危機從根本上來說是邏輯的危機,如果說科學已經偏離了它的理想的話,那么這是由于邏輯未能使這個理想變成明晰的,而且沒有引導科學的發展”,[6]ⅹⅹⅹⅲ邏輯沒有堅持行使它作為純粹的和普遍的科學論的歷史任務,而是蛻變為了一門特殊科學。

在胡塞爾看來,當我們認識到真正的人性和徹底自我負責的生活不可分離,并因而認識到科學的自我負責與人生的總的自我負責不可分離時,那么我們就必須對整個的生活和總的文化傳統作一番深入透徹的反思,通過意義研究(Besinnung,sense-investigation)來尋求最終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如果說科學理論的問題是哲學的主要課題的話,那么我們就必須通過批判當今的哲學來進行這種反思。但是,“在當今哲學十分混亂的形勢下,這樣做希望渺茫。因為當代哲學的文獻雖浩如煙海,但缺乏統一的方法,以致有多少哲學家就差不多有多少種哲學。”[4]10因此,我們必須采取像笛卡爾式的普遍的反思,以一種徹底的批判精神來重新恢復從絕對奠基出發的真正科學的觀念,即古代柏拉圖的觀念,這也就是說,追問作為包括所有實證科學的知識在內的一切知識的前提的最終基礎。這種徹底的科學奠基的第一次嘗試,即笛卡爾自我—我思(egocogito)的嘗試,沒有獲得成功。從絕對的、認識的主觀性出發,在整體上對科學作絕對的奠基、對哲學作絕對的奠基,直到超越論現象學產生之前,一直未能成功。

在胡塞爾看來,近代科學所缺乏的東西就是真正的邏輯,這種邏輯包括“科學論”的所有問題和學科。由于一門獨立發展的觀念的含義構成物的邏輯學如同一般實證科學一樣是非哲學的,它在其自身之中缺乏一種使它能夠最終實現自我理解和自我證成的原初的真正性,它也沒有任何規范,能夠幫助實證科學超越其實證性,所以一門真正的哲學邏輯學,一門全面解釋真正的一般科學的本質可能性的,并且因此能夠引導真正的科學發展的科學論,最終只能夠在與一門超越論現象學的關系中成長起來。“一門作為超越論邏輯的邏輯學,用認識的最深刻的自身認識之光照亮了所有科學的道路并且使它們在所有的行為上都變成了可理解的。”[4]20超越論現象學的基本觀點在于,“在每一個對象性中都包含著一個與此相關的主觀性構造成就。”[7]281與此相關,超越論邏輯學要求探討形式邏輯構成物的主觀構造成就以及貫穿在這些構造成就之中的本質規律性,作為純粹理論興趣的最高功能,它意圖揭示那些賦予科學以真正科學的可能意義的超越論的原理系統。

“因此,只有在現象學的意義上,一門超越論地被澄清的和被證成的科學才能夠成為一門最終的科學;只有一個超越論地—現象學地被澄清的世界才能夠成為一個最終被理解的世界;只有一門超越論的邏輯才能夠成為一門最終的科學論,即一門關于所有科學的最終的、最深刻的并且是最普遍的原理和規范的理論。”[4]20

五、結語

篇4

論文摘要:邏輯學是一門古老的學科,邏輯在詩歌中的運用也是較為普遍的。詩歌的創作修改離不開邏輯知識的運用,本文著重就詩歌當中邏輯知識運用的一些問題做一些粗陋的探討。

語言文字是最重要的交際工具和信息載體,也是民族文化的基本特征得到體現的主要形式和主要工具。應該說,語言和邏輯有著必然的、不可替代的聯系。當前我國語言與邏輯在實際結合方面的總體狀況應該說還是比較不錯的。比如說有一首古詩中這樣寫到“欲寄君衣君不還,不寄君衣君又寒。寄與不寄間,妾身千萬難!”在這首詩中就包含了邏輯中的二難推理的論證,而這首詩中所反映出來的邏輯與語言的關系可見一般。但其間也存在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比如說錯別字、標點誤用、用詞不當、概念不清等多種類型。

語言與邏輯思維是密切聯系的。一方面,邏輯思維不可能離開語言這個形式外殼而獨立存在:首先,邏輯思維只有是在語言產生的基礎上才能產生,即人類祖先只有在語言出現的前提下,才能實現從客觀向主觀的質變;其次,邏輯思維的存在與發展也只有在語言的基礎上才能得以實現,邏輯思維活動中的概念、命題、推理等邏輯形式必須采用相應的語言形式才能在人腦中形成并固定下來;第三,語言是思維的直接表現,正如馬克思所說“語言是思想的直接現實”,這就說明了語言的誤用、偽用導致了邏輯的混亂而這正是我們所要避免的。教授語言學的老師在課堂之上要做到傳道、授業、解惑則更應注重自己語言的運用避免由此引起邏輯的混亂。另一方面,語言也不可能離開邏輯思維而獨立存在:首先,語言表現為聲音與符號的有機結合,即并不是任何聲音或符號都可稱之為語言。而必須是按一定邏輯聯系排列組合成的可以使許多人理解并可以用來溝通的符號的外化。因此,沒有邏輯也不可能存在所謂語言。可以說邏輯作為語言或思想最基本最簡化的表現形式,是一切有思想的智能生物溝通的惟一思維形式,這就是為什么美俄等國科學家向宇宙散播人類文明信息時多選擇以邏輯符號的形式;其次,語言的發展也與思維的發展密不可分,例如新語詞的產生,都是在出現了新概念的基礎上形成的。為了更好地搞清楚語言與邏輯的關系,近一二十年來,國內一些學者正力求發展起一門語言和邏輯學的交叉性學科——語言邏輯學,足見語言與邏輯的緊密關聯性。下面我就來具體談一下邏輯在詩歌教學中的應用。

詩歌與邏輯是兩門完全不同的學科,看似風馬牛不相及并就其思維形式來說,詩歌創作主要是靠形象思維而邏輯學主要是靠理性思維。因此,二者的區別是明顯的。但是,這絕不是意味著二者之間就一點聯系都沒有了。例如,概念與詩歌詞語選擇之間以及邏輯判斷與詩歌詞語選擇之間的聯系等等。

篇5

Place誘發的滑稽感

旅居巴黎多年,對法語中的一個空間名詞――“廣場”(Place),覺得有點蹊蹺。法國人不僅把闊大的八公頃面積的協和廣場叫Place,還把只有幾十平方米的彈丸之地也叫Place,滑稽!

有一次我與法國漢學家朋友索菲相聚,向她請教,她說:“Place,沒有廣袤的意思,也沒有窄小的含義,是你們翻譯有問題。歐洲人把周圍由建筑圍出來的城市中的空曠場地都稱之為Place。你們中國在皇帝統治的幾千年中,城市里從來沒有建造過紀念性的大廣場,尤其沒有供市民一起談天說地的小廣場,因此漢語就沒有造出 ‘廣場’這個名詞來。不信你去查,你們過去的《康熙詞典》和當代出版的《辭海》根本就沒有‘廣場’這個條目。”

歐洲文明的“祖父”是邏輯學

真正覺得“廣場”這個詞有著耐人尋味的豐盈感,那是我幾年后到了希臘之后。

我去希臘雅典參加一個文學會議,在雅典古跡衛城偶遇了一位早就認識的希臘朋友。他叫保羅,是雅典一所大學的希臘史教授。我喊他時,他正熱情似火地給身邊一位女朋友講解神廟。保羅見到我把我的手都握疼了。可奇怪,當我伸手向保羅身邊的女朋友致意問好時,她居然“嚴重失禮”,拒絕和我握手!她“冷冷”地摘下墨鏡――哈,原來是巴黎的老朋友――漢學家索菲!啊,他倆原來是……

朋友邂逅,似水分子在微波爐中,立即會被熱振蕩出異常的熱情來。我毅然決然離開會議的觀光隊伍,跟著保羅、索菲他們去了。

這時正好快到用午餐的時間,保羅邀請我們去吃地道的希臘佳肴,以盡地主之誼。

保羅邊喝著希臘特產Retsina酒邊對我說,他昨天在課堂上被中國來的一位女留學生的提問問住了,很有點難堪,下不了臺,到現在也還沒有答案呢。

我很好奇:“還有什么問題能把保羅教授難住?快說來聽聽。”

保羅對我說:“貴國女學生根據我講課提到的一個數字――在建造帕特農神廟時期的天才輩出的古希臘盛世,雅典城邦人口是30萬人,除去沒有公民權的20萬奴隸、5萬不準參加創造活動的婦女以及沒有創造能力的男孩與老頭,真正有資格參與智能型創造的人至多只有3萬男士。中國女留學生講到這里大為驚嘆,她大聲發問:太不可思議了,在3萬多的小小人群中,怎么能在短時間內一下涌現出那么多當時世界上最偉大的哲學家、政治家、雕塑家、戲劇家、地理學家、自然科學家、歷史學家、醫學家?正是因為這些,史稱古希臘是歐洲文明之父。”

索菲也興趣盎然:“有意思!這確實是世界文明史上絕無僅有的現象!”

我發呆了一會兒,腦子里忽然閃過一道亮光,說:“哦,有了!我好像找到歐洲文明的‘祖父’了!我有個大膽的猜想:可能是因為你們古代希臘人首先發明了當時最先進的思維工具――邏輯學,所以才快速孵化出一批開創各個學科的學科之父,即‘歐洲文明之父’來。”

索菲好像聽出了些門道:“你詳細說說你的猜想。”

“眾所周知,思維方法的先進與否,決定著人類的智能。古希臘人首先發明了當時世界上最先進的思維方法――邏輯學,那是人類由混沌思維進入具有嚴格學理性的‘學’的必要條件。有了它這個成‘學’之父,才可能迅速繁衍出一大群古希臘的各個學科和‘學科之父’。這么一推算,邏輯學豈不就成了歐洲文明的‘祖父’了?”

保羅對希臘史如數家珍,他心有靈犀一點通,說:“啊,有道理!不錯,邏輯是做學術的基礎工具,因此集邏輯學大成的亞里士多德才會把他的邏輯學著作叫《工具論》!”

“不,我不同意你們的看法,” 索菲反駁,開始顯現她在漢學方面的功底:“邏輯學并不是古希臘人的發明專利,你們中國古代學者墨子,比亞里士多德年長約100歲左右,他就有了邏輯學方面的研究著作,可為什么古代中國沒有發端出古希臘那樣的各個學科呢?”

我畢竟是中國人,對自己家的事總還是要知道得精細些。我說:“索菲,你是過分抬舉墨子了。中國的墨子,以及后來的名辯學派中的惠施與公孫龍,還有再后來的荀子,他們確實接觸到了邏輯方面的問題。但很惋惜,只是東鱗西爪,沒有進入邏輯的系統研究,根本不成其為邏輯學。他們主要是在名(概念)與實(對應的事物)的關系上發表了各種看法。老實說,他們連概念的定義、概念的外延和內涵、概念的分類等都沒有鬧清楚,更談不上對判斷、推理、證明、反駁等邏輯問題的研究了。”

“是嗎?”索菲半信半疑,但也沒有新的理由反駁我。

我繼續說:“假如有人對你說,索菲你那雙美麗動人的褐色眼睛不是眼睛,你會做何反應?”

索菲抿嘴一笑,問我:“你是想說中國古代‘白馬非馬’的著名邏輯命題吧?”

我說正是。然后轉向保羅:“剛才索菲說了,‘白馬非馬’是中國古代很有名的邏輯命題。有位叫公孫龍的說:‘白’是事物的顏色,‘馬’是一物的形體,兩者不同,因此白馬不是馬。這就等于說,索菲的褐色眼睛不是眼睛。這個命題,說明公孫龍已經發現‘白馬’和‘馬’這兩個概念要加以區分了,開始進入邏輯范疇的思考了;但是,很可惜,他沒有能像亞里士多德那樣,分清‘白馬’是外延較小的種概念,而‘馬’是其外延涵蓋了‘白馬’的類概念,因而‘白馬’是屬于‘馬’的一種。公孫龍卻把概念不同,說成兩者不是一回事,于是得出了‘白馬非馬’,得出了‘索菲的褐色眼睛不是眼睛’!”

大情圣保羅開懷大笑。

我轉向索菲:“索菲,你一定知道《莊子•天下》中記述的名辯學家惠施等天下辯士的21個邏輯命題。”

索菲點頭。

“這些命題,說明名辨家們在探討演繹推理的問題了。其中第一個命題就是‘卵有毛’。我們來聽聽中國古代辯士們是如何進行邏輯推理的:既然雞蛋能孵出小雞來,而小雞是有毛的,所以,也可以說雞蛋就有毛。哈,中國辯士們居然推理出‘雞蛋有毛’的結論來了!由此可見,古代中國沒能發明出亞里士多德的三段論來。”

索菲感嘆:“哦,太有意思了,我從你這里為我的一個多年的困惑找到了解釋。我在讀中國古代典籍時一直有個難以解釋的困惑,老子的《道德經》,孔子的《論語》,通篇都是結論,為什么沒有任何邏輯證明?現在明白了,原來是你說的,因為中國古代學者沒有發明三段論。”

我進一步發揮,侃侃而談。古希臘發明了邏輯學,才可能有歐幾里德幾何學。中國雖然也懂得了直角三角形三邊的所謂“勾股弦”的經驗性比例關系,但上升不到“兩直角邊平方之和等于斜邊的平方”的畢達哥拉斯定理。中國古代有經驗性的偉大的“四大發明”,但是很可惜,沒有能建立起西方那樣的自然科學的各個學科來。究其源頭性的原因,那就是中國沒有誕生歐洲文明的“祖父”――邏輯學。

保羅突然雀躍起來,說:“告訴二位,如果邏輯學是歐羅巴文明的祖父的話,那么,我現在宣布,我已經發現它的曾祖父了!”

啊?!

曾祖父與精神助產士

保羅高高聳起眉頭,問:“倘若那位中國女留學生接著追問:在世界各大古文明中,為什么唯有古希臘人發明了邏輯學?你們二位又將怎樣回答呢?”

我和索菲無以為答,冷了場。

保羅起身,臉上綻開了狡黠的微笑,說:“想知道古希臘邏輯學的發生機制――歐洲文明的曾祖父是誰嗎?好,請跟我來!”

保羅把我們領到離雅典衛城不遠的一個很不起眼的普通街區,說:“據考證,這里就是古希臘的一個著名的廣場的所在地。用蘇格拉底的話說,這是偉大的精神助產士;用我的話說,它是歐洲文明,當然包括你們法國文明的‘曾祖父’!”

保羅帶著我們在這個街區遛達。他指點著遠處一棟五層樓的住宅樓說,那里是廣場的,原是一座酒神神廟。他又指著近處的幾排房子說,那是廣場最為核心的建筑――圍著廣場的三面獨立柱廊的所在地。那時的柱廊是由多里克柱式或愛奧尼亞柱式的雙排柱子構成的,上面蓋有頂棚,以遮陽避雨。廣場有三邊或四邊式的平面布局,沒有柱廊圍著的那一邊是店鋪,賣些吃吃喝喝的東西。廣場中央有雕塑、祭壇、樹木、水池等景觀。面積有幾十到幾百平方米不等。這是歐洲廣場的母型,后來歐洲各城市的廣場差不多都是這樣的布局,只不過是將柱廊演變成了咖啡館罷了。保羅停了下來,指著他腳下的地方說,這里是當年蘇格拉底經常沉思發呆或拉著過往廣場的人提各種問題的地方。蘇格拉底非常喜歡拿困惑自己的問題去困惑別人,這是他一生做學問最特別也是最有成效的方法。

保羅說:“我來鄭重解釋廣場上為什么會發明邏輯學。古希臘人憑借著廣場進行面對面的爭論,當爭論雙方出現莫衷一是或詭辯時,人們必然會從具體的爭論中跳出來,讓思維向形式化(邏輯化)方向提升,以求解決。這個提升過程就是邏輯學誕生的過程。剛才你們倆議論的中國古代‘雞蛋有毛’的命題,如果在古希臘廣場面對面地爭論,又正好遇到蘇格拉底,就會出現這樣的向邏輯化逼近的場景。蘇格拉底首先拿來雞蛋實證無毛,然后指出‘卵有毛’那般推理是違背邏輯的詭辯。那么怎樣推理才是正確的呢?蘇格拉底舉了一個例子:

凡是人都是要死的(大前提),

蘇格拉底是人(小前提),

所以蘇格拉底必然會死的(結論)。

蘇格拉底接著說,毫無疑問,上面的三段論推理模式是正確的。那么,要套用上面正確的三段論推理,以得到‘卵有毛’的結論,其推理必須是這樣的:

凡是能孵出小雞的雞蛋都有毛(大前提),

這個雞蛋能孵小雞(小前提),

所以這個雞蛋有毛(結論)。

蘇格拉底馬上指出:‘凡是孵化出小雞的雞蛋都有毛’這個大前提不能成立,那么,推理出來的結論肯定是錯誤的。這就在邏輯層面上把‘卵有毛’的詭辯完全給駁倒了。由此可見,廣場式的面對面的辯論,會導向思維的形式化。這就是古希臘邏輯學的發生機制。如果說邏輯學是歐洲文明的‘祖父’的話,那么廣場的的確確就是‘曾祖父’。”

“不,不對。” 索菲否定,繼而轉向我問:“中國春秋戰國時期的諸子百家,不也是一樣在爭鳴論戰不休嗎?為什么沒有爭出個邏輯學來?”

我若有所悟,說: “不,不同。中國諸子百家都是各自在書齋里著書立說,或者是在各自游說各國君主時表達自己的觀點,不同觀點者不在同一現場。即使是專門好辯論的‘名辯派’也是如此。在書面論戰中,可能會激發出一些邏輯問題,但是,由于沒有面對面的不斷逼問,因此沒有建立起古希臘的邏輯學。對吧?”

“對!說得好!”保羅高聲為我叫好。

索菲也有所悟:“是的,面對面很重要,只有面對面的爭論才可能催生形式邏輯。歐洲一直在傳承著古希臘小廣場的‘精神助產士’的神韻。在巴黎一個小廣場的‘雙叟咖啡館’里,爭論出了薩特的存在主義,發端出現代主義藝術的許多流派。在瑞士首都伯爾尼的一個小廣場的‘奧林匹亞咖啡館’,爭論出了愛因斯坦改寫物理史的相對論。因此,歐洲一直是全球的文化重鎮。”

保羅看表,笑瞇瞇地對索菲說:“親愛的索菲,我們該出發去拜訪你激賞的拉斐爾了。”

哦,他們今晚要一道飛去羅馬度假。

篇6

一、大話學者:從反杜林論談起

大約在150年前,德國出了一個大話學者杜林,他創造了一個社會主義理論的新哲學體系。恩格斯在批判杜林的體系時,杜林的東西總算還被恩格斯稱為高超的胡說。杜林,這個創造體系的所謂「智者,自稱為在哲學和所有科學領域中都實行了全面的變革,并對所有的知識前輩都用嘲弄謾罵的語氣予以了無情批判。

在時間之軸上,不同時段的事件和人物雖各有不同,卻有驚人的可比較之處。歲月不居,時節如流,一個半世紀倏忽而過。在當代中國大陸也出現了一個大話學者,其著作等身,幾乎全知全能。中國的這位「學者似乎比杜林的功勞更大,不僅在哲學和其它社會科學領域碩果累累,在宗教、藝術、古代中國文化、歷史、政治、甚至是國際政治領域,他也爭取到機會淋漓盡致地發揮了一番,遠遠超越了當年杜林所涉獵的知識范圍。甚至一般學者望而生畏的邏輯和數學領域,他也敢大大咧咧地闖將進來,并極為自得地宣稱:布爾、弗雷格創立布爾代數和數理(符號)邏輯以后,作為一個中國學者,我為自己能發現一種新的邏輯工具而感到欣慰。

不僅如此,在他洋洋自得宣稱的同時,幾乎對所有的現代邏輯,不僅僅是邏輯知識本身,也包括對邏輯研究的先驅和后學,使用了非常不得體的評論方式。這種評論堪和杜林對知識先輩的評論相媲美。

我們先看恩格斯引用的杜林對哲學家的評論:缺乏任何優良操守的萊布尼茲,這個一切哲學侍臣中的佼佼者;出現了特別是叫做費希特和謝林的這兩個直接模仿者的謬誤和既輕率又無聊的蠢話;達爾文主義的半詩和變態術。

我們再來看何新這位大話學者對現當代邏輯學者的評論:羅素試圖以愚蠢的指號論消除哲學本體論。這種獨斷論的邏輯斯蒂,可以戲稱為「邏輯中的「法西斯蒂。

當今國內的主流邏輯學界,幾乎已被維也納學派和分析學派獨擅言語權。因此,當時我的文章自然難以發表。但正是在那個會上,我有幸第一次接觸了中國的「邏輯斯蒂學派的若干主要代表人物,欣賞到了他們那種笨拙地模仿羅素的「當且僅當的有趣獨斷論觀點。

邏輯正好是我所從事的專業,雖然在這個領域,一個以教學為業的邏輯研究者并沒有做出甚么開創性的工作。但邏輯是一門嚴肅的科學,中國邏輯學界是一個有著良好學術傳統的團體。以致在當今哲學界,有很多人認為,從事邏輯學教學和研究的這個團體,最鮮明地體現了學科研究的國際規范。盡管這個團體有其存在的種種問題,但把獨斷論說成是中國主流邏輯學界的特點,實在表明評論者對中國邏輯學界的無知。這種無知,又是評論者對邏輯學本身也無知的一個體現。出于對邏輯學科的良知和感悟,也出于對我所在的邏輯學團體的尊重,我感到有一種無法遏止的沖動,要對這種無知的大話學者和無理的大話邏輯予以清算。

二、大話邏輯:有根無葉的哲學思辨

在《反杜林論》中,恩格斯評論他所在時代的德國學術界,有一段妙語:近來在德國,天體物理學、自然哲學、政治學、經濟學等等體系,雨后春筍般地生長起來。最蹩腳的哲學博士,甚至大學生,不動則已,一動至少就要創造一個完整的體系。

我把泛演化邏輯稱為大話邏輯,就是因為這個邏輯要就不建立,一旦要建立,那就不僅是要創造一個完整的體系,而且是導引和拓荒意義上的體系,它還是一個革命性的體系。泛演化邏輯的大話可以用作者自己的語言概括為以下四點:

第一,這樣一種邏輯的「根本重要點在于,它并不是一種形式化的主觀的數理邏輯,而是一種有效預測事物演化趨勢的智能邏輯。

第二,這樣一種邏輯在更普遍的意義上可以構成古典邏輯的本體論基礎。

第三,泛演化邏輯,乃是邏輯的邏輯,可以稱作真正意義上的元邏輯。

第四,現代邏輯多以數學中的形式集合論為基礎,我的泛演化邏輯對于概念類集理論的重新研究必將涉及邏輯基礎的重大革命。

更令人驚詫不已的是,這種邏輯他早就應該完全建立起來,但何先生志趣深廣,「當時中國改革進程中發生的激烈的思想和文化沖突與辯論吸引了我,我的研究重點轉到了經濟、政治、文化等問題上。按照和何先生歷史概念類集的思辨方法不同的方法,現在,何先生對邏輯的興趣回歸了。他從對泛演化邏輯的興趣,遷移到中國改革進程中的政治、經濟和文化,但時過境遷,他再復歸為今天的所謂邏輯興趣。這樣一個短暫時間段內的興趣遷移,似乎是濃縮了個體有關概念歷史演進的另一種一般進程。但這里沒有進化,作者還在原先知識的起點上。

但奇怪的是,所謂的創造性竟然依舊存在。這個邏輯依然是別人沒有做出,只是他做出的「完全新型的邏輯。在知識變化如此迅速演進的現時代,時隔二十多年。還敢于聲稱這種邏輯是完全新型的邏輯,真讓人佩服他的自信和勇氣。但有點令人欣慰的是,他開始把邏輯看成是非常重要的東西了,遠超出他以前對政治、經濟和文化問題的重視。因為在何文中,何先生聲稱:他那個有關泛演化邏輯的著作成了何先生一切著作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了。

何先生的邏輯是不是非常重要的邏輯創造呢?我先做出兩個簡要的評述,在本文第三部分再討論何氏邏輯的核心部分:概念歷史類集。

第一個評論,泛演化邏輯只有哲學思辨的根,沒有邏輯的根和葉。

現時代的知識體系,其專業門類紛繁復雜,對從事專業研究的人員,有較高的專業素質要求。現時代的任何一個學科分支,都有其圈內的游戲規則,首先得遵守規則,然后才有可能突破規則。我想在這一點上,何新不可能是例外,雖然任何規則都可能有例外。

但遺憾的是,泛演化邏輯只有主流哲學和主流思辨的根,除了亞里士多德和黑格爾,卻沒有任何邏輯學者的工作。它既和主流的邏輯無關,和我國的非主流邏輯研究也扯不上關系。在何先生眼里,只有哲學家和革命家是邏輯學家,只有錢學森先生是邏輯學家,其它的人都不是。而黑格爾的邏輯體系呢?除了馬克思、恩格斯和列寧三個人重視并且理解之外,只有何先生重視并且理解,再也沒有其它人重視和理解。這實在是對中國邏輯學界的一個歪曲,在中國邏輯學界,既有何先生所說的主流邏輯研究學者,現代邏輯的研究團體,辯證邏輯研究也是邏輯學界中重要的研究項目之一,也有一個專門的辯證邏輯研究團體。

談及現代邏輯的歷史、現狀和發展,則何文的態度簡直是認為不值一提,現代邏輯幾乎全是陷入死胡同似的東西。用何先生的話:現代邏輯正在變成一種及其主觀和非常形式主義的東西,一個內容及其空洞的東西。相信進化的何先生出此之言,進化大概就只能理解成退化了。

邏輯是一門很專門的學科,外行可以領導內行,但外行不能代替內行,外行也很難代替內行。哲學家或者革命家從圈外層面上來看待一個學科,這和學科本身的發展是一種非常弱勢的聯系。權威是有語境限制的,權威的論斷不能代替學科本身的發展。邏輯有其自身的發展契機和進化歷程。某個政治家的青睞,某個財團的資助,某個圈外權威人士的首肯,不能改變學科本身的發展軌跡。在二十世紀的整個一百年,邏輯學科枝葉繁茂,生成了一個巨大的知識群落,何先生視而不見,也未看到作甚么研究。在政治、經濟、文化等熱鬧領域玩膩了之后,換一個游戲場所,看一點黑格爾的哲學著作,就擺起開山祖師的架勢。幾十年前這尚有可能,在如今的普適大眾傳媒不再,整個市場細分,整個知識門類細分的條件下,無異于天外夢想。

第二個評論,現代邏輯并不排斥黑格爾邏輯。

何文說:由于羅素、弗雷格、維特根斯坦等近代邏輯學家根本搞不懂黑格爾邏輯,反而由于無知而對黑格爾持輕視的態度,因此他們對黑格爾的動態邏輯原理可以說一無所知。

簡單地把現代邏輯學者都看成是黑格爾邏輯的反對者是不公道的。在邏輯實證主義的初期,黑格爾哲學(包括他的邏輯)因為其思辨性質而成為科學拒斥的對象。但現代邏輯發展到二十世紀的50年代,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辯證邏輯也開始受到現代邏輯學者的關注。當然,伴隨著這種關注,仍然存在著重大的爭論。

辯證邏輯是源于西方近代哲學,特別是黑格爾辯證法體系的產物,作為不同于主流經典模式的一種邏輯,它是值得我們關注的。但是辯證邏輯更適合于看作是哲學邏輯的一個分支方向,看作是數理邏輯在非經典邏輯方向上的一個發展。如同道義邏輯是哲學邏輯的一個分支,因此道義邏輯實際上就是演繹邏輯的一個延續一樣,辯證邏輯也應該看作是演繹邏輯的一個延續。由波蘭學者盧卡西維奇,雅斯科夫斯基和巴西學者科斯塔開創的次協調邏輯研究,體現的就是對辯證邏輯的一種研究。

這樣一種邏輯,芬蘭邏輯學家馮賴特作過頗帶辯證法意味的一個估計。一方面,馮賴特表示,這一邏輯是二十世紀下半葉最有意義的發展之一;另一方面,馮賴特又表示:在過去的幾十年中,在邏輯的非經典方向的發展中,發現了一個出乎意料的、但我認為是不可靠的同盟軍,那就是源自于黑格爾的辯證邏輯。我們可以希望的最好結果是,用次協調邏輯和相關的變異邏輯的形式工具對辯證法的處理,能夠有助于闡明它的那些不大適合理性理解的特征。

我并不完全同意馮賴特的看法,我對辯證邏輯承認矛盾的新奇思想是取支持態度的。辯證邏輯的一些思想是對經典邏輯的某種顛覆,含有野性思維的成分。而正是野性,才可能是理論創新的原動力。但是何先生對待辯證邏輯、對待現代邏輯的態度,卻讓我頗存疑慮。在學術上,誰具有獨斷論的色彩,把何先生的話語和上述馮賴特的引語相對照,結論就是一目了然的了。我們關于邏輯的討論最好是不要討論了,最好的思想和最革命的理論已經創造出來,邏輯本體論的基礎已經建立起來,那里還需要我們去做那些無聊至極的學術討論。

概念真是這樣一個進化過程嗎?邏輯也相信直覺,但這里的概念進化過程,讓人很難直覺地接受。一個更容易產生的概念間關系的直覺,并不是何先生的概念的思辨想象,最大的可能是基于基因的生物鏈聯想。何先生先有一般關系的想象,再找一些并不得體的例子來論證自己的想象,無非是共相在先,例證在后的先驗觀,不知道其中的創新之處何在。看看在現代經典邏輯基礎上建立的模態邏輯,看看集合論,看看今天橫亙于邏輯和數學之間的關系語義學!你就會感覺到,和主流的邏輯學家和數學家在其中所討論的關系結構和關系性質相比,所謂泛演化邏輯的歷史概念類集,是一個多么小兒科的東西。類集概念分析實際上僅僅只是對亞里士多德詞項外延間關系的笨拙模仿,毫無任何現代感可言。很難理解,錢學森這位科學家為甚么把這樣的常識性理解看成是一個創造,并把這個概念類集的簡單圖示美譽為一個專業的「何新樹的稱謂。現代模態邏輯早就在研究樹結構,還有其它的結構方式。何先生對樹的小兒科理解,哪里能夠和現代邏輯學家對樹和其它關系結構的研究相比。

即使這個邏輯構想真是一個合理的構想,那也用不著抬到具有革命性轉折意義的高度。革命在今天已經不是一個時髦的詞匯,也許用不著革命同樣可以實現進化。而夸張說泛演化邏輯是邏輯的邏輯,一種真正意義上的元邏輯,這不過是普遍性訴求在何文中的回光返照。今天的時代,是告別大話的時代,普遍性訴求正在衰落。即使是經濟的全球化趨勢,也無法去除各個社會群體、各種社會知識的個性特征和語境特征。

人類知識體系,從古希臘一直到現在,似乎都假定了至少有一個被認為在理論上無懈可擊、在實踐上歷久長新,因此非常可能是萬世不移的普遍原則,它被當作是知識體系的基石。通常這類據信為「絕對無疑的普遍原則,被人們稱為「金規則。而且,那些在歷史中各自獨立地自發生成并且以不同方式表述出來的金規則,似乎含義上也「都驚人地相似,其邏輯語義也似乎是完全一致的。這種一致性也就表明,金規則應該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普遍必然原則。

然而現代社會的實踐活動表明,所謂普遍必然的原則,現在到處都在面臨挑戰。就是在作為理性標準的邏輯和數學領域,也并不存在一個理論上無懈可擊,在實踐上歷久常新的萬世不移法則。在美國學者克萊因的著作《數學─確定性的喪失》一書中,克萊因以令人信服的證據表明,數學之確定性、絕對無疑性并不存在,邏輯也同樣如此。1930年哥德爾的著名定理既是對數學提出的質疑,也是對邏輯學提出的質疑。正是哥德爾的這個定理引起了數學和邏輯的巨變,并且使數學和邏輯隨后的發展帶來更大的麻煩。但是,這些麻煩并沒有消滅數學和邏輯,而是給數學和邏輯增加了更多可能的結構,同時把數學家和邏輯學家分成了更多的不同派別。用美國數學家克萊因在《數學─確定性的喪失》一書中的表述:

數學的當前困境是有許多種數學而不是只有一種,而且由于種種原因每一種都無法使對立學派滿意。顯然,普遍接受的概念、正確無誤的推理體系──1800年時的尊貴數學和那時人的自豪──現在都成了癡心妄想。與未來數學相關的不確定性和可疑,取代了過去的確定性和自滿。

何文建立起來的所謂泛演化邏輯,充其量不過是邏輯學探索長河中的一個小小支流。企圖把這個思辨探索的粗糙猜想看成是某種普遍邏輯法則,甚至是法則的法則,這只是一種知識的迷信和盲目的自大。數學原則和邏輯原則通過我們的直覺就有可能被我們所接受,但仍然是有可能受到質疑的。就此而言,泛演化邏輯普世化的知識訴求,在今天這樣一個永不停息地推陳出新的現代社會中,在競爭和博弈幾乎存在于一切現存領域的社會中,也許永遠只能是我們的主觀想象,而不能是生活世界的現實。

何文的無知主要不在其泛演化邏輯,他至少看了很多黑格爾的書。在其《泛演化邏輯引論》一書中,粗略而且保守地估計一下,其中討論黑格爾思想和著作的篇幅占到了全書的四分之三以上,討論現代邏輯的章節卻一個也沒有。

所以,他就有資格說全世界只有他真正地懂得了黑格爾。就是恩格斯也「并沒有徹悟黑格爾的思辨邏輯,因此他所謂『辯證邏輯體系從未建立成功。

所以,他也就有資格初生牛犢不怕虎,反正這虎是厲害還是不厲害他全然不知,冒犯了也可以不負任何責任,頂多就是被老虎咬傷吃掉而已。但誰能吃掉一個思辨的天才,一個雄心勃勃的知識界英雄?

看黑格爾的書并不意味著你就懂現代邏輯,現代邏輯和黑格爾的邏輯是完全不同的的邏輯。何先生把現代形式邏輯獨斷地、武斷地認定為:「現代邏輯在形式化道路上愈走愈遠,現在已經陷入了死胡同,這是很不負責任的說法,實際的情形正好相反。僅以我所關注的模態邏輯而言,這一新邏輯正獲得其歷史發展中的一個極好機遇。這個說法可不是信口開河,僅憑思辨和懂一點黑格爾思辨邏輯就能獲得的。

模態邏輯是二十世紀50年代以來最富成長性的一門邏輯分支。路易斯在20年代針對實質蘊涵提出嚴格蘊涵的概念,到30年代,由路易斯創立了最早的模態邏輯系統。自50年代以來,模態邏輯在語形方向、代數方向、模型論方向以及道義、可證性、多值、直覺主義、認知等等領域發展迅速。一直到今天還繼續保持向許多領域滲透和擴張的強勁勢頭。模態邏輯既在人文社科領域具有形上思辨的啟示功能,例如在倫理道德、法制建構、社會博弈領域;在自然科學和工程科學領域,特別是在計算機和人工智能領域也顯示出良好的應用前景。今天,模態邏輯幾乎是我國所有邏輯學研究生課程中的必修課程。近二十年來,國家社科基金和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都對模態邏輯的研究給與了支持。這些錢絕不是白花的,它為中國邏輯學研究和世界接軌,并創造出新的邏輯知識打下了良好的基礎。

篇7

關鍵詞:正當性的證明 法律論證 修辭學 可接受性

一、判決正當性的衡量因素

(一)判決正當性的內涵

判決的正當性部分它包含著合法性與合理性兩個層次的內容。合法性是正當性的表層要求,是一種形式上的正義,而合理性則是正當性的深層要求,屬于實質正義的范疇。法律論證作為方法論的一種,為司法裁判提供合法性、合理性的理論依據。

1.合法性

合法性對于法律論證而言是追求正當性的基本前提,合法性顧名思義,即合乎法律的要求。法律論證的合法性在我國是指合制定法性。①具體而言,是指在認定案件事實、尋找法律規范、做出判決時都必須以制定法為依據,在論證法律規范與案件事實有無涵攝關系時,要以整個法律體系為基準。合法性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為司法裁判離不開對法律進行搜索和適用,或者我們可以說法律論證自始至終是根據(通過) 法律進行的論證,都是在現行的有效法秩序內進行的,現行有效的法為司法過程中的法律論證提供了一個大致的場域。②相應的判決中法律論證的合法性,當是指法律論證在現行有效法的場域內進行, 也就是說要在現行有效法的秩序內找到制定法上的根據。若在現行有效法的秩序內找不到制定法根據,而法院又不能拒絕裁判,則需要通過合理性等更高一層次的要求去理解和把握案情,使判決正當化。

2.合理性

合理性則是正當性的深層要求,屬于實質正義的范疇,裁判的法律效力在直觀的層面來自于合法性,實質上則由裁判的合理性所決定。合理性,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時候,法官要說明他是依據法律作出判決的。當法律規定不明確或含義模糊時,法官需要對之進行解釋。法律解釋首先依據的也是制定法規范,根據法律層層解釋、說明,以論證其判決的合法性。當沒有明的法律規定可用來解釋那些含義模糊的條文時,則要依靠其他標準來論證,也就是要進行合理性論證。當然合理性也必須合法, 這個"理"不能與法律相悖。這里的理也包括邏輯合理性,邏輯合理性的必要條件要通過形式正義要件來證明,這樣,類似案件就應該被同等對待。法官在對具體個案進行法律論證時,也會綜合運用價值分析方法、經濟分析方法、社會分析方法使其對案件進行的裁決具有合理性。

合理性較之于合法性的優勢在于,符合合理性的判決往往更加貼合具體個案的社會正義需求。

(二)判決正當性之需與法律論證之能

司法裁判是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各類案件的具有公權力性質的行為,司法裁判的社會效果與法律的公信立息息相關。符合正當性要求的裁判會帶來良好的法律宣傳、教育的社會效果,相反,如果是違背法律初衷的、不符合正當性要求的裁判就會將法律推向"惡法"的位置,使法律在法治社會失去應有的威信。

判決何以達到正當性之證明,筆者認為法律論證作為一種規范論證,主要在于證明某種法律規范適用的正當性。法律論證是建立在命題學基礎之上的,所謂命題學也即命題邏輯,陳金釗認為"命題學強調任何命題都必須是證成的,必須經得起理性追問,因而證成某一命題必須經過全面的論證。"法律論證就是把命題學的基本原理應用到司法實踐中,實際上等于承認法官用于判案的法律不是現成的法律,而是經過法律人面對個案進行論證后的規范,已有的法律僅僅是論證的依據。它能有效地駁斥法官判案是一種強權者的強盜式裁判的觀念,對于正當判決有重大意義。法律論證之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或很大程度上來規范裁判,導向正當性,是因為其將法官裁判的整個過程充分呈現,以達到裁判正當性的證明。

二、正當性證立之途徑

筆者借鑒國內外學者對證立途徑的研究,總結出對法律論證的研究主要是運用邏輯、修辭、對話三大類方法進行的③,但修辭和對話兩種方法由于其存在互相交叉融合的部分,因此筆者將兩者結合起來論述。

(一)邏輯學的方法--合法性的證成

邏輯有效性是論證方法所追求的邏輯標準。邏輯有效性關心的是,法律論證在邏輯學上是否說的通,對案件事實的分析過程,對法律的適用過程法律論證是否復合邏輯。毋庸置疑,法律向來和邏輯具有密不可分的關系,這是因為理性與邏輯似乎有著深厚的歷史淵源。從"邏輯"一詞來看,它本身就來源于古希臘語logos(邏各斯),意為"說",后來又有了"理性"、"理念"等含義④。邏輯對分析法律論證的重要性在于,它從邏輯的視角,促成了基于證立論述的重構。

邏輯有效性顯然是從邏輯方法上去論證,而所謂邏輯的方法,在典型意義上指的是形式邏輯。司法三段論是形式邏輯的主要代表。或者說邏輯有效性通常通過三段論的形式表現。⑤三段論是由兩個包含著一個共同項的性質判斷推出一個新的性質判斷的推理,由于三段論邏輯必須遵循同一律、排中律、矛盾律、充足理由律要求,因此其在形式上具有很強的直觀說服力。⑥同時另一個更重要的原因是,在早期的司法理論中,由于受概念法學的影響,人們認為法官是機械的"售貨機"。司法的功能只是適用法律,通過涵攝模式將一個普適性的法律規則運用到具體的案件中,然后得出判決。

邏輯方法的優點在于,邏輯學因其遵循嚴謹的邏輯準則而符合了合法性論證的要求。我們知道在論證當中,法律主體依據邏輯規則和法律規則進行說理和證明,這不僅具有邏輯上的說服力,而且也具有法律上的正當性。一是由抽象(一般)到具體(特殊)的思維形式。反映的思維特點是抽象思維具體化,其運用的思維方法是演繹法。演繹推理在司法裁決中的應用,具體表現為:以國家制定的法律規范作為大前提,以案件事實作為小前提,推出案件的處理結果(結論)。在成文法國家,演繹推理是最為通用的法律推理形式,這種邏輯結構形式被稱之為邏輯"三段論"。三段論能用于連結該一般規則與具體案件。法律規則表述在大前提中,同時小前提表明某具體案件受該規則調整。結論則表明適用于大前提案件類型的謂語項,同樣也適用于小前提中的案件。三段論的推理論證形式完全是在制定法的要求下一步步進行,因此其得出的結論當然也符合制定法的要求。

(二)修辭學和對話的方法--合理性的證成

法律論證理論的發展正是從邏輯學領域起步的,之后逐漸擴展到修辭學和對話理論的領域。

1.修辭學的方法

佩雷爾曼的新修辭學理論在批判邏輯學方法的基礎上,反對分析推理的無限擴張,強調論辯推理的作用,恢復了修辭學傳統。⑦修辭從根本上講是一種論辯的藝術,它并不十分關心命題的真或必然性,而是關注命題的可信性和其論辯的說服力。

判決書不僅僅是被動表現裁判過程及裁判的正當性,而且也是由其撰寫者--法官去構建裁判正當性的過程。所謂正當的裁判--如果按照拉倫茲(Larenz)的觀點--"對民事法官而言,'正當的'的案件裁判意指:考慮到雙方當事人合理的愿望,促成利益均衡的情況,因此,每一方當事人(只要他也合理地考量他方的利益)都能接受的裁判。"⑧對于這個觀點,需要說明的是,這個判斷是否為正當的裁判取決于一個中立的旁觀者的立場,或者說,這個裁判結果對于旁觀者來說,可以根據合理性要求而被接受。這里所指的裁判結果的"可接受性"并非是一種事實上的可接受性,而是一種理念上的可接受性。

可接受性強調的是論證過程中對"聽眾"的說服,這里的聽眾可以是當事人可以是律師,甚至還可以是法官自己。因此,對于這是個敞開的論證范圍,用修辭(即論辯)的方法去論證法律適用的正確性。聽眾的范圍除了律師、法官、當事人之外,法官還必須接受特殊聽眾(比如法律職業共同體)的評價,也要接受普遍社會公眾的評價和質疑。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論證理論所注重的可接受性取決于論辯本身對聽眾所產生的效果。論辯的目的旨在說服人。而說服的功能在于指出"好的正當理由"。法律說理應是社會說理的一種形式,其強度由社會上所能接受的法律論點和法律命題所決定。因此,人們對法律過程的理解就超出了傳統上所理解的單純的形式推理,而融入了修辭論辯的成分。

2.對話的方法

對話方法作為通過論證而實現可接受性的重要途徑之一,其主要特征是將有關的參與人納入到特定的程序中,在進行了充分的論證和辯論之后形成盡可能使各方接受的意見。從這一特性不難發現,對話的方法和修辭的方法有血多相似之處,比如都強調論辯的作用和結果的可接受性。但對話方法更加注重程序性的要求,它試圖構建論辯的具體程序性框,從而把論辯的形式具體化,為各種實體性的方法(包括法律論證的方法)提供了運行的平臺。對話方法所要求的真誠目標能夠使得當事人表達出真實的意見,經過對話程序就能夠盡量使得雙方的意見形成妥協和調和,當然,其中所蘊涵的宣泄的能量也是不可忽視的。

3.修辭、對話的結合--合理性的證成

在整合各方要求的基礎上,法官通過修辭和對話方法的結合應用,注重可接受性的評價標準,從而法律帶來了正義、衡平、效果等價值。具體而言,就是在判決過程中,法官使律師、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各抒己見,發表自己對法律、對事實的認識,以尋求解決糾紛的方案。這是一論證或議論的過程,法官的作用是引導和組織,其最終決斷的形成應建立在充分考慮其他參與人的論證觀點的基礎上,根據法律及法律精神,做出可以被各方接受的裁決。

在這個過程中,法官把實踐合理性的證成看成是一種找尋可普遍化規范的過程。⑨在裁判中,我們可以認為旁觀者對于法官判決是否合理的判斷取決于法官的論證是否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法官論證的合理性是一種語用的合理性;并且,法官在說明其裁判的理由時,可以是一種規則或信念(合理性的經典模型),也可以是一種實踐能力或者是行動者本身的明智(合理性的判斷模式)。⑩這兩種模型并非是非此即彼的,而是一種論證的方式,前者是一種評價的合理性討論,它考察法官是否依據了其應依據的法律規則或原則作出判決,而后者則是一種實踐的合理性與邏輯合理性,它關注法官作出的判斷是否明智。

三、結語

法律論證是對法律命題(或法律判斷)的證立過程,是一個說服聽眾、講法說理的過程。法官判案并不能任意拿出現成的法律徑行判決,而必須為自己的裁判行為找到正當理由,法官在做出判決以前,必須首先說服自己,并在說服自己的同時說服他人。就算是在最簡單的案件中,法官也應清楚地知道為什么運用此條文而沒有運用彼條文來判決案件。這意味著復雜或疑難案件更得用論證的方法來說明決斷的理由。把構建推理前提作為法律論證的目標,并不意味著事實問題不需要論證,而僅僅意味著傳統法學對此-即在訴訟過程中已有各種證明責任的分配理論及證明過程理論等-已給予了研究。

注釋:

①趙玉增:《司法過程中法律論證的合法性》,《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05年第2期。

②陳金釗:《法律論證及其意義》,《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4年第4期。

③荷蘭學者菲特麗絲將法律論證的方法區分為三種:邏輯學方法、修辭學方法、對話的方法。參見[荷]伊芙琳?T?菲特麗絲:《法律論證原理--司法裁決之證立理論概覽》,張其山、焦寶乾、夏貞鵬譯,戚淵校,商務印書館2005年版,第11-17頁。此外,德國法學家Neumann也認為,許多學者在使用"法律論證"這一術語時,含義并不明確,但可以歸為三大類:邏輯證明的理論、類觀點一修辭學的構想、理性言說的理論。

④Aristotle,Posterior Analytics:《Fundarnentals of AtgumentationTheory》,《Lawrence Erlbaum Associates》,1996.

⑤但需注意的是這里所講的邏輯方法,并不是寬泛意義上的邏輯,而專指演繹邏輯。也即通常所講的三段論。

⑥李秀群:《法律論證的正當性標準》,《山東警察學院學報》2005年第1期。

⑦ [比利時]佩雷爾曼:《法律推理》,朱慶育譯,山東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39頁。

⑧[德]拉倫茲:《法學方法論》,陳愛娥譯,商務印書館2003年版,第167頁。

⑨這個可普遍化規范便是語用學規則,語用規則可參照哈貝馬斯的語用規則。

篇8

【關鍵詞】 邏輯;命題;語句;真假;形式

命題是人類的思維形式,它對事情作出斷定,離不開語句和一定的情境. 命題必有真假,與人類認知能力相聯系. 命題都有一定的邏輯表達形式.

一、命題是斷定事物的語句

命題就是斷定思維對象屬性的思維形式. “斷定”就是肯定或否定,亦即肯定是斷定,否定也是斷定,通過斷定而形成各種命題. 因而,對思維有所斷定是命題的一個根本特征. 例如:

(1)正數一定是有理數.

(2)2是無理數.

(3)同角的補角相等.

(4)角平分線不是一條直線.

(5)0是有理數嗎?

(6)祖國啊,我的母親!

(7)作線段AB = CD.

(8)0難道不是有理數嗎?

(1)(2)(3)是肯定的斷定,(4)是否定的斷定,因而都是命題.

二、命題與語句的關系

命題是斷定思維對象屬性的思維形式,簡單地說是斷定事情的語句,那么命題與語句之間又是什么關系?命題與語句既有聯系又有區別.

1. 命題都通過語句來表達,但并非所有語句都直接表達命題. 陳述句和反問句都對事情作出斷定,因此它們表達命題,例如(1)(2)(3)(4)(8)都是命題. 疑問句是用來提出問題的,感嘆句是抒發某種情感的,祈使句是表達某種愿望的,它們對客觀事物并未直接斷定,也無真假可言,因此,它們不是命題,即(5)(6)(7)都不是命題.

命題與語句的關系可用歐拉圖表示,如圖1.

2. 同一命題可用不同的語句來表達. 例如:

① 所有自然數都是有理數.

② 沒有自然數不是有理數.

③ 自然數沒有不是有理數的.

④ 難道有不是有理數的自然數嗎?

這些語句表達的就是同一個命題.

3. 同一語句可表達不同命題. 這種情況一般是由多義詞組成的歧義句,例如,兩邊對應相等的直角三角形全等. 這里“兩邊對應相等”理解為直角邊對直角邊、斜邊對直角邊對應相等(圖2),或理解為斜邊對斜邊,直角邊對直角邊對應相等(圖3),兩種情況有不同的含義,真假也不同.

三、任何命題都有真假

既然命題是斷定思維對象屬性的思維形式,由于人的認知能力不同,人們認識活動中,通過斷定而形成的各種命題就存在正確與錯誤之分. 在《初中數學》(人教版)教科書中也提出了真假命題的概念,正確的命題叫真命題,錯誤的命題叫假命題. 因而,真假是命題的又一個根本特點. 這樣,(5)(6)(7)這些感嘆、疑問、祈使語句沒有真假,故都不是命題.

《初中數學》(人教版)中提出的“真”與“假”的標準是以人類現有的認識能力為尺度,在人類現有的能力范圍內,斷定是真的就是真命題,斷定是假的就是假命題. 這樣,(3)(4)(8)是真命題,(1)(2)是假命題. 因為在人類現有的認知水平下,知道正數也可以是無理數,2是自然數并不是無理數,所以(1)(2)是假命題. 初中數學眾多命題中,如果是經過邏輯證明得出的真命題,那么這個命題在以后的解題中能夠直接應用,這樣的命題則是我們常說的定理,如果屬于性質的叫性質定理,如三角形內角和為180°,屬于判定的叫判定定理,如一個三角形有兩個角相等,那么這個三角形是等腰三角形. 四、任何簡單命題都能轉化成“如果……那么……”的形式

任何簡單命題,例如上面的(3)可以改寫成(9)如果兩個角是同一個角的補角,那么這兩個角相等. 如果前面的是題設,那么后面的是結論,這里題設和結論都是一個完整的命題,并不是一個詞. 上面的(3)可以改寫成(9),但不能改寫成:(10)如果同角是補角,那么相等,或如果兩個角是同角的補角,那么相等.這些內容和邏輯學中的內容是一致的,在邏輯學中,命題分為簡單命題和復合命題. 簡單命題是自身不包含其他命題的命題,上面(1)(2)(3)(4)都是簡單命題. 自身包含其他命題的命題叫復合命題,復合命題是用關聯詞“如果……那么……” 、“只有……才……”、“……或……”、“……并且……”等的形式把簡單命題聯接起來的命題. 例如:

(9)如果兩個角是同一個角的補角,那么這兩個角相等.

(11)4是自然數并且4是完全平方數.

篇9

20世紀中葉,哲學家試圖用實證的方式描述思維與存在的關系時,哲學發生了語言學的轉向.很多哲學家試圖通過人們之間的言語交流來探尋人類的思維模式和社會運行的邏輯.維特根斯坦是哲學語言學轉向研究中的先驅者,他受到了邏輯學家費雷格的現代邏輯理論的啟發,提出哲學的本質就是語言,語言是人類思想的表達,是整個人類社會人文的基礎,他消解了傳統哲學形而上學的唯一本質從而為哲學找到了新的方向[3].哲學的語言學轉向導致了很多哲學的問題成為了語言學的問題.語言與思維、語言及其使用者、使用者之間的關系成為哲學語言學轉向后的研究重點,人類的個體特征得到了重視,并在政治、文化、法治等方面得到了表現[4].同時,哲學的語言學轉向導致描述人類思維和探尋未知世界的邏輯方法也發生了從傳統形式邏輯向語用邏輯的轉變,這一轉變很快就體現在法律理論上.哈貝馬斯、阿列克西、佩雷爾曼、福柯、圖爾敏等學者在遵從法律知識就是一種話語的觀念下,以全新的法律推理模式對法律司法過程進行合理性分析.他們認為,法律的話語理論所隱含的充分具有語境依賴性的法律推理模式并不能被具有高度抽象及零語境特征的傳統推理模式所充分反映,法律推理在本質上是充分體現了“人性”的會話過程.法哲學家在法律知識話語情形下對重構法律推理的過程作了具有開拓性的嘗試.法哲學家主要從辯證法、修辭學、解釋學、論辯術等角度重構了法律推理的過程,試圖用更真實的視角描述法律推理的過程,使其更具人性化的特點.

二.法律會話推理的概念.隨著法律語言學的興起

越來越多的語言學家開始從語言學的角度研究法律問題.其關注的焦點主要是以法律語言作為語料研究法律語言有別于日常語言的語法特點.其主要是以話語分析的方法研究司法過程中的法庭話語技巧問題,而對于如何用語言學方法推進司法改革促進司法公正鮮有研究.即使如此,語言學家對于法律語言的探索仍然為法學學者推進司法進程提供了全新的視角.法律會話推理的提出正是這樣的一種嘗試,它試圖從實證的角度用話語分析的方法研究法律推理問題.法律會話推理就是這樣一種推理,在司法過程中,會話各方在析出法律會話參與人的法律會話含義(一般會話含義和特殊會話含義)的基礎上,法律當事人通過充分表達與互動從前提推理結論的過程.其主要研究的是司法過程中的推理過程,司法過程主要包括民事、刑事和行政法庭庭審和刑事偵查、.法律會話推理從說話者和聽話者理解會話含義的內在的視角進行推理過程的描述,這樣的方式描述了司法實踐中法律推理的真實過程,讓他人有身臨其境的直觀感受.法律會話發生在一定的語境中,依據法律當事人的會話語境推理話語的深層含義,根據其話語的真實含義而不是僅僅局限于會話的字面形式進行推理,彌補了傳統推理以概念的單一語形語義進行推理的缺陷,因而更具有合理性。在這兩個司法會話中,都含有“你該死”這句話語,如果不考慮話語的語境,“你該死”這個話語的法律含義就是表明說話人有殺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兩人都可能成為故意殺人的嫌疑人.但是,根據會話的語境推理出此句話語的真實含義,我們發覺結果完全不同.甲說出“你該死”的話語時,在當時的語境中,其會話含義是想殺害章某.章某女朋友說出“你該死”的話語時,其會話語境發生了改變,其會話含義只是情人之間的撒嬌而已,所以不能根據女朋友說出這句話的單一法律含義認為她是嫌疑犯.

篇10

一、問題的提出

21世紀初發生在美國的安然事件等一系列財務造假案,導致了美國會計模式的轉變,原來以規則為導向(rule-based)的會計模式和審計程序受到了越來越多的批評。2002年薩班斯法案的出臺暗示著一場會計、審計領域的變革即將到來,以原則為導向(principle-based)的會計模式悄然而生。會計模式的變革必然導致審計程序和方法的改變,具體的操作規則將為籠統的原則所取代,審計人員評判的基礎將由具體的會計準則、會計制度變為一般原則。這些給審計實務操作帶來了困難,原有的審計知識似乎不夠用了,針對“原則”的知識又來自何方呢?

我國的資本市場也不是風平浪靜,銀廣廈等上市公司的造假案件仍時有發生。雖然至今未見具體會計準則發生根本性變化,但是有美國和世界大環境的影響,會計模式的變革是早晚的事,我們不能等會計模式變革以后再來討論審計的應對之策,應該有未雨綢繆之略。加之,我國的審計建設、誠信建設和會計師事務所的生存問題都是困繞我國審計界的難題,而這些問題的最終解決方案仍是提高職業人員的水平和素質。

可以預測,日益增加的詳細審查、會計準則可能向以原則為導向的制訂程序偏移及我國會計、審計的國際化,使得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會越來越多,從而使得提高審計人員的職業判斷水平和職業素質勢在必行。在這種情況下,一種超越規則的思維技術――批判思維將有利于審計人員應付日益復雜的問題。

未來的審計人員是今天的會計、審計專業的學生,提高審計職業人員的判斷水平和職業素質必須從基礎抓起。現代的審計教育是一個復雜的工程,我國加入WTO以后對會計、審計的要求更高。跨國公司、外資企業的發展要求會計、審計成為一種通用的語言。各國的具體會計準則必然服從于通用的原則。雖然我國會計、審計學的基礎教育根基牢固,但將基礎知識應用到實踐的能力卻很弱,這也是應試教育的弊端之一。在這種背景下,會計、審計專業學生不僅要具備專業知識,也要有獨立的判斷和思維能力。因此,將批判思維引入到會計、審計專業教育是必不可少的。

二、批判思維的涵義和構成要素

批判思維有著廣泛的含義,邏輯學是研究批判思維最有力的工具。盡管邏輯學被稱為是“審計學科之母”(莫茨和夏拉夫,1961),但是會計、審計課程中非常缺乏邏輯訓練。在我國的會計教育和審計判斷文獻中有關邏輯方面和批判思維的研究很少。

(一)批判思維的涵義

現代漢語詞典中對“批判”一詞的解釋是:“對錯誤的思想、言論或行為做系統的分析,加以否定。”

國外學者關于批判思維和邏輯學在審計學科應用的研究也僅是十幾年前的事。美國會計學會(AAA)的Bedford委員會(1986)和會計教育變革委員會(AECC,1990)建議會計教育工作者應采用合適的方法培養學生的批判思維能力。

格拉澤(1941)認為批判思維是“根據支持信念的證據和進一步趨向的結論所做的持續的努力,以檢查任何信念或假定的知識形式。”

Kurfiss(1988)批判思維的定義是:“一種調查,它的目的是探求一種情形、現象、疑慮或問題,以得到有關調查的假設或結論,它(調查)綜合了所有可利用的信息,因此是很有說服力的。”

斯塔克和Lowther(1988)認為批判思維包括對問題合理的、符合邏輯的和一致的檢查;能夠取得、評價甚至可以產生信息和知識;同時能夠在相似或不相似的情況下做出決策。

保羅(1990)對批判思維的定義是:“受過訓練的、自我直接思考,對特殊的模式或思維領域演示了適當的思維完美性。”同時保羅增加了兩個維度:(1)批判思維包括人們自我思考過程;(2)特殊訓練中的批判思維使用邏輯學。

AICPA(1999)在其框架中對批判思維的解釋是這樣的:“批判思維包括從各種各樣的原則中聯結數據、知識和洞察力的能力,以為決策制訂提供信息。……進入會計職業界的個體應該能夠與組織的其他人交流組織的想象力、策略、目標和文化。”

上述批判思維的涵義中,格拉澤和Kurfiss的定義認為批判思維是一個過程;斯塔克、Lowther和保羅將邏輯引入批判思維的定義,前者認為批判思維是為了信息和決策而進行的檢查工作,后者強調主體掌握批判思維應具備的條件;AICPA對批判思維的解釋認為批判思維是一種能力。

(二)批判思維的構成要素

關于批判思維的構成要素理論上存在著不同的認識。恩尼斯(1987)認為批判思維包括三個部分的發展:1.批判思維傾向;2.使用Bloom的高要求思維技術;3.對策略問題的解決能力。Huffman、Vernoy、Williams和Vernoy(1991)向教育工作者提供了批判思維的框架,對恩尼斯提出的三個部分加以分類,具體歸類為情感要素(Affective Components)、認知要素(Cognitive Components)和行為要素(Behavioral Components)。情感要素是會計人員以開闊的心情研究問題的能力,而不是尋找支持預期信念的證據;認知要素是會計人員提出問題的精神方法;行為要素則是批判思維中使用的行動或策略以解決問題。Beyer(1988)、Ennis(1989)、格拉澤(1941)、保羅(1990)和Presseisen(1986) 認為批判思維包括以下認知過程:

1. 尋找證據和理由;

2. 選擇有關信息;

3. 從不相關事實中識別相關事實;

4. 分析信息資源的可信性

5. 決定論據的說服力;

6. 識別關系并取舍;

7. 辨別實例和反例;

8. 確認假設、偏誤和邏輯謬誤;

9. 對意見和假設進行辯護;

10. 得出合適的結論和推論。

綜上所述,筆者將批判思維定義為“運用邏輯學知識,系統、批判地分析無組織環境中的問題,并從分析中提取信息以合成整體用于未來決策的一種能力,包括認知和非認知的屬性、態度和行為。”這個定義體現了邏輯學在批判思維中的重要性,認為批判思維的本質是一種能力,目標是為未來決策服務,構成要素包括認知和非認知領域兩個部分。

三、審計中的思維誤區

批判思維是一種能力,是會計或審計人員識別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而邏輯又是其最有力的工具,談批判思維不能不涉及邏輯學的內容。眾所周知,邏輯學是非常深奧的,而審計環境又是復雜多變的,若想掌握批判思維能力,必須克服邏輯錯誤。審計中常見的思維誤區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一位審計人員被指派去檢查某公司的現金支付情況。他知道如果在現金支付流程中存在職責分離,雇員很難進行欺詐。他發現流程中沒有實施職責分離。

審計人員的結論是雇員不難進行欺詐。

這個例子很簡單,筆者要做的是判斷一下審計人員的結論是否正確。實際工作中,客戶內部控制系統沒有進行職責分離會很容易產生欺詐行為,所以,審計人員的結論是正確的。但邏輯學認為這是否認前提的無效命題,簡化一下這個命題,變成下面的形式:

如果p那么q

不是p

因此不是q

所以,審計人員的結論是不合理的。

第二種情況:一位審計人員正在檢查某企業采購流程方面的控制。他知道如果控制很好,在控制測試中將發現很少的例外(如果有的話)。結果,測試揭示了較少的不重要的例外情況。

審計人員的結論:采購的控制很好。

審計人員的結論合理嗎?如果控制是好的,那么在控制測試時就有較少的例外情況。因此,控制是好的。

但是控制并不一定是好的,即使測試中發現了較少的例外情況,也許測試進行得不正確或者不仔細或客戶制造虛假的業務流程騙取審計人員信任。這個命題屬于肯定結果的謬誤形式:

如果p那么q

q成立

因此p成立

第三種情況:某事務所一位審計人員在1998年實施了對某公司應收賬款系統的審計業務。他認為發出信函的流程需要修正以避免出現給公司的某些顧客重復發函的問題。該審計人員1999年又對相同的系統實施審計。審計的結果沒有發現重復發函問題。主管審計師正在復核審計人員的工作。

主管審計師的結論:重復發函的問題已經不存在。

主管審計師的結論是不合理的。我們只是知道1999年的審計沒有發現重復發函的問題。一年的證據不能說明“重復發函問題已經不存在”了,也不能為修正發函流程的結論提供支持。出現1999年的結論有很多原因,一是主管審計師的結論正確;二是1999年的審計沒有正確實施;三是1999年的審計沒有考慮重復發函的問題!

這是由于考慮不全面而產生謬誤形式的一個例子。

常見的邏輯謬誤還有從個人偏好出發、草率歸納、問題復雜化、主觀主義、、否定結果和偷換概念等等。

四、批判思維與審計教育的關系

批判思維包括情感要素、認知要素和行為要素。傳統的審計教育重視專業知識的灌輸,往往忽略哲學對具體科學的指導作用。從學生智力發展的角度可以將學生或職業人員對會計知識的學習階段定義為第一階段,審計課程應該位于學習的第二階段,論文設計則是第三階段,這種劃分雖不嚴格,但也有一定的道理。審計課程階段學生的特點是喜歡思考問題,愿意考慮有分歧的觀點,能夠獨立思考,因為他們已經接受一些會計知識和其他相關知識;雖然學生學到了一些專業知識,但理解程度不深,對問題的認識膚淺,他們對不確定的問題表現出一定的忍受能力,僅能用缺乏支持的觀點解決不確定問題。因此,在審計基礎課程中以情感教育為主,鼓勵學生有不同觀點(情感要素),并強調使用精確的術語(行為要素);在中級審計案例分析中以情感要素為主,培養學生對不確定問題的忍耐力并承認其偏誤(情感要素),同時培養學生在新環境運用知識的能力(行為要素);在復雜一點的審計案例或高級審計實務中主要涉及認知要素和行為要素,前者涉及分析數據、綜合能力、對問題進行精確的定義和變化思維方法,后者涉及修改判斷、收集事實、在新環境中運用知識和從意見中區分事實;建立審計模型的訓練也要鼓勵學生有不同的觀點并有轉變思維的能力,但主要還是行為要素發揮作用,比如修改審計判斷、積極聽取各方意見并批判地與各方交換意見;寫作訓練主要指撰寫研究報告和論文,涉及認知要素的獨立思考和分析數據,但以行為要素為主,如修改判斷、收集和區分事實。

五、總結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