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網絡詐騙的觀點范文
時間:2023-11-20 17:54:4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關于網絡詐騙的觀點,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隨著網絡、通信科技日益發展,新型詐騙應運而生。所謂新型詐騙,是指通過網絡、電話等非接觸方式實施詐騙。以下是收錄的一些范文,希望能為大家提供幫助。
1、不貪便宜。雖然網上東西一般比市面上的東西要便宜,但對價格明顯偏低的商品還是要多個心眼,這類商品不是騙局就是以次充好,所以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受騙上當。
2、使用比較安全的安付通、支付寶、U盾等支付工具。調查顯示,網絡上80%以上的詐騙是因為沒有通過官方支付平臺的正常交易流程進行交易。所以在網上購買商品時要仔細查看、不嫌麻煩,首先看看賣家的信用值,再看商品的品質,同時還要貨比三家,最后一定要用比較安全的支付方式,而不要怕麻煩采取銀行直接匯款的方式。
3、仔細甄別,嚴加防范。那些克隆網站雖然做得微妙微肖,但若仔細分辨,還是會發現差別的。您一定要注意域名,克隆網頁再逼真,與官網的域名也是有差別的,一旦發現域名多了“后綴”或篡改了“字母”,就一定要提高警惕了。特別是那些要求您提供銀行卡號與密碼的網站更不能大意,一定要仔細分辨,嚴加防范,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4、千萬不要在網上購買非正當產品,如手機監聽器、畢業證書、考題答案等等,要知道在網上叫賣這些所謂的“商品”,幾乎百分百是騙局,千萬不要抱著僥幸的心理,更不能參與違法交易。
5、凡是以各種名義要求你先付款的信息,請不要輕信,也不要輕易把自己的銀行卡借給他人。你的財物一定要在自己的控制之下,不要交給他人,特別是陌生人。遇事要多問幾個為什么!
6、提高自我保護意識,注意妥善保管自己的私人信息,如本人證件號碼、賬號、密碼等,不向他人透露,并盡量避免在網吧等公共場所使用網上電子商務服務。網絡詐騙,正以詭譎多變、防不勝防的態勢侵入我們的生活,樹立牢固的安全觀念,常備警惕之心對沒有固定收入的大學生而言尤其重要。
關于預防網絡電信詐騙心得體會范文2
“網絡釣魚”利用欺騙性的電子郵件和偽造的互聯網站進行詐騙活動,獲得受騙者財務信息進而竊取資金。作案手法有以下兩種:
1、發送電子郵件,以虛假信息**用戶中圈套。不法分子大量發送欺詐性電子郵件,郵件多以中獎、顧問、對賬等內容**用戶在郵件中填入金融賬號和密碼。
2、不法分子通過設立假冒銀行網站,當用戶輸入錯誤網址后,就會被引入這個假冒網站。一旦用戶輸入賬號、密碼,這些信息就有可能被犯罪分子竊取,賬戶里的存款可能被冒領。此外,犯罪分子通過發送含木馬病毒郵件等方式,把病毒程序置入計算機內,一旦客戶用這種“中毒”的計算機登錄網上銀行,其賬號和密碼也可能被不法分子所竊取,造成資金損失。
關于預防網絡電信詐騙心得體會范文3
是指事主在互聯網上因購買商品時而發生的詐騙案件。其表現形式有以下6種:
1、多次匯款--騙子以未收到貨款或提出要匯款到一定數目方能將以前款項退還等各種理由迫使事主多次匯款。
2、假鏈接、假網頁--騙子為事主提供虛假鏈接或網頁,交易往往顯示不成功,讓事主多次往里匯錢。
3、拒絕安全支付法--騙子以種種理由拒絕使用網站的第三方安全支付工具,比如謊稱“我自己的賬戶最近出現故障,不能用安全支付收款”或“不使用支付寶,因為要收手續費,可以再給你算便宜一些”等等。
4、收取訂金騙錢法--騙子要求事主先付一定數額的訂金或保證金,然后才發貨。然后就會利用事主急于拿到貨物的迫切心理以種種看似合理的理由,誘使事主追加訂金。
篇2
網絡的廣泛普及,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需要完善的電子支付和誠信的交易擔保,第三方支付平臺應運而生。隨之而來的是隱蔽、快捷、頻繁的網絡侵財犯罪。本文將結合實際案例,以信用卡詐騙修正的視角,分析研究第三方支付賬戶“失竊”的定性,以期為司法提供參考。
一、第三方支付概述
第三方支付服務是指獨立于銀行和電子商務商家提供支付服務的機構,通過與國內外各大銀行簽約,集成銀行支付結算系統或基于其他服務通道,在消費者、商家和銀行間建立鏈接,從而實現現金流轉、貨幣支付、資金清算、查詢統計等服務。[1]第三方支付平臺一般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保障的第三方獨立機構提供,因而具有擔保功能,如美國的PayPal、“阿里”的支付寶、“騰訊”的財付通等等。
(一)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的性質之爭
關于第三方支付服務平臺的提供商是否為金融機構,爭議不斷。筆者認為,性質之爭關系第三方支付服務衍生犯罪的定性問題。“金融犯罪的經濟刑法所保護的主要是超個人法益”,[2]包括國家經濟和金融制度。其特殊性決定了刑法調整的全面性。刑法分則中規定了包括信用卡詐騙、信用證詐騙罪在內的8種詐騙罪名,且有增罪的趨勢。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商若為金融機構,其所涉及的犯罪問題應與金融犯罪問題相提并論,金融犯罪里的侵財型罪名具有合理范圍的可移植性或借鑒意義,若非金融機構則不然。不過,此性質之爭在我國已有初步定論,2011年出臺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已將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商這類支付業務機構定性為非金融機構。因此對于其賬戶“失竊”的定性問題首先明確其非金融機構的前提。
(二)第三方支付賬戶與用戶的法律關系
比較第三方支付機構與銀行機構,兩者與用戶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存在差別。僅就賬戶內的資金而言,用戶一旦向銀行存入貨幣,就與銀行形成了債權債務關系,用戶資金所有權就發生了轉移。用戶享有隨時請求銀行支付制定數額存款的債權,銀行也享有要求貸款人償還本金利息的債權。銀行對于用戶帳內資金還有主動扣取手續費、滯納金、利息等等權利。而在第三方支付賬戶內發生的資金進出,貨幣所有權并沒有轉移。第三方支付賬戶內雖然存在大量沉淀資金,但不具有自行處分的權力。提供商與用戶之間實際上形成了一個關系,服務提供商只能以付款人的名義,嚴格按照用戶指令轉移貨款,純粹以一個中間人的身份代收代付貨款,相應地也不承擔交易風險責任。因此,提供商對賬戶資金沒有保管的職責,賬戶由于他人的犯罪行為失竊,其不需承擔賠償責任。
(三)第三方支付的侵財型犯罪
由于互聯網開放、互動、傳播面廣、匿名性強;網絡平臺技術不完善,“釣魚、木馬”程序盜取密碼以及用戶網絡安全知識、意識、手段匱乏等,賬戶失竊時有發生。[3]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的犯罪具有不同于傳統犯罪的“犯罪現場”,對犯罪行為的性質認定形成空間上的挑戰,而目前法律對平臺的適用不具針對性的現狀,使第三方支付平臺上的犯罪認定具有不確定性。[4]
[案例一]謝某與何某系朋友關系。謝某經常幫助何某在淘寶網上購物。在此過程中,謝某將何某淘寶網上的用戶名、密碼設置為保存密碼并自動登錄。后謝某私自以何某的名義在淘寶網購買了一部價值4700余元的手機,輸入何某的支付寶帳號和密碼,用該支付寶內的余款5000余元支付了貨款,取得該手機。當地檢察機關認為此案涉及三角詐騙,謝某以何某名義用何的支付寶支付了貨款,使具有處分權限和地位的支付寶陷入錯誤認識而處分,何某的財產權遭受損失。[5]
[案例二]齊某等人利用網絡程序漏洞,通過連續快速點擊的非正常操作手段,利用騰訊財付通賬戶充值游戲點卡,并非法變現占為己有。檢察機關認為齊某虛構多次付款事實,使電腦程序誤認為行為人進行了多次付款,并以此作出錯誤判斷,最后電腦程序根據此錯誤判斷,自愿向行為人發出了超值的游戲點卡,因此構成詐騙罪。[6]
二、賬戶“失竊”之詐騙罪的定性邏輯
(一)第三方支付平臺具有受騙人“資格”
第三方支付賬戶“失竊”被界定為三角詐騙,即符合如下過程: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認識錯誤――對方基于認識錯誤處分(或交付)財產――行為人獲得或者使第三者獲得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如此,第一個邏輯前提為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受騙人資格”。[7]
“機器”能否被騙成為不得不討論的話題。支持者認為,ATM 不同于一般的機器,這是智能化的機器。從某種角度分析,包括 ATM 機在內的機器經電腦編程后,實質上已經成為了“機器人”,在大多數情況下,這些所謂的機器實際上是作為業務人員代表金融機構處理相關的金融業務。因此可以成為詐騙罪的對象。[8]自動取款機上冒用他人信用卡,被騙的不是自動取款機,而是作為自動取款機背后的所有者和管理者――銀行。[9]折中的理解認為,正常工作狀態下的人工智能及其操作系統和硬件應當視為管理者意志的體現。[10]
從上述觀點可以看出,支持者將機器擬制為法律角色之一,視為“受騙人”,賦予其充分的角色地位,甚至具有意思障礙和意思表示。這種角色擬制的支持源于現有金融詐騙犯罪的相關立法――銀行、ATM機被視為“受騙人”。如此,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商因具備金融機構的部分特征,故被類比為銀行,成為詐騙罪的對象;第三方支付網絡平臺因是提供商意志的延伸,故而被類比為ATM機,也具備“受騙人”的資格。上述案例中均認為第三方支付平臺是可以成為詐騙對象的。
(二)信用卡詐騙之于詐騙罪具備“可移植性”
上述案例一中,以他人名義非法獲取賬戶資金,欺騙第三方支付機構,構成詐騙。深究該觀點的邏輯,有移植“冒用型”信用卡詐騙罪的痕跡。行為人冒用他人使用支付賬戶,類比于冒用他人使用信用卡,支付寶賬戶類比于ATM機成為了“受騙人”,構成詐騙罪。筆者將邏輯路徑梳理如下:首先,“冒用型”信用卡詐騙罪的其中一種表現形式為“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而“人機互動型信用卡冒用行為”符合上述情形,冒充持卡人和機器建立信任關系,[11]即欺騙ATM機,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其次,多數觀點認為信用卡詐騙罪被詐騙罪包容競合,是詐騙罪的特殊形式,因而不具備信用卡介質的冒用型侵財行為可能構成詐騙罪。第三,非法獲取他人賬戶密碼,以他人名義轉移其第三方支付賬戶內的資金顯然與上述“冒用型”信用卡詐騙的客觀手段一致,又因為該行為不具備信用卡的特殊介質而構成詐騙罪。
然而機器是否可騙,詐騙罪與信用卡詐騙的關系是否包容競合,冒用第三方支付賬戶是否可以移植借鑒“冒用型”信用卡行為的定性,仍值得反思。
三、詐騙罪之邏輯路徑的反思
(一)機器成為“機器人”科學悖論
首先,機器不能成為“人”而體現銀行的意志。傳統的銀行柜臺交易,銀行柜臺工作人員可以通過比對身份證、檢查客戶簽名和核實卡密碼等多種方式來對持卡人的合法身份進行審核,亦能辨識使用信用卡過程中的欺詐行為,因為自然人有自主意識。銀行意志是由銀行工作人員的執行能力來體現,ATM機作為顯然不能具備自然人的自主能動性,亦不具備體現銀行意志的能力,充其量只能是代替柜臺操作的一個智能“機械手”。所以機器不能成為“人”。
其次,機器不會“上當”。機器根據用戶指令執行命令,這是程序式的動作,非對即錯,不需要機器去判斷處理非常、復雜的情況。即便下達指令的是非權利人,機器也根本無法辨別,因此只要指令正確,機器便執行;不正確,機器拒絕執行,機器不會陷入錯誤意識,永遠不會被騙。即便是出現故障也不是因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而引起的“受騙”狀態。
再者,“機器人”的存在不合理性。賬戶不只存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之中,網絡上眾多利用賬號和密碼的賬戶,其本質都是一樣的,背后都是服務提供商,即“機器”。若是認定“機器人”可以受騙上當,那么冒用他人QQ帳號竊取Q幣以變現,冒用他人游戲帳號竊取游戲中的裝備以變現,這些行為都成為詐騙行為。第三方支付賬戶中是真金白銀,虛擬財產也有一定價值,詐騙罪之于盜竊罪的法定刑輕,對于財產的保護顯然不利,也違背社會一般理解。
(二)從信用卡詐騙罪的沿革反思“詐騙罪”定性
在立法之初,信用卡詐騙行為以“詐騙罪”規制。傳統的銀行柜臺交易中,其實質是人與人的關系,故將信用卡詐騙罪置于詐騙罪下。但其中未包括對人和機器如ATM機的關系認識。ATM 機的使用越來越普遍,“人對機器”的犯罪方式問題凸現,對其理解應從當初的立法背景下脫離出來。[12]立法對信用卡詐騙外延的擴張解釋,使得信用卡詐騙罪與詐騙罪之間的關系發生了變化。信用卡詐騙罪與詐騙罪應屬于交叉競合關系,即部分信用卡詐騙行為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但卻是信用卡詐騙罪要規制的對象,這就產生了法律擬制:如利用拾得的信用卡或借記卡在 ATM機上取款的行為,冒用他人信用卡,構成信用卡詐騙罪。[13]
筆者認為,針對機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為,既不具詐騙的對象,也不具欺騙手段,那么它就是適應社會法律需要的一種法律擬制。既然是法律擬制,那么“針對機器的冒用型信用卡行為”的定性就不具備類比和移植的借鑒意義。即便第三方支付平臺類似于ATM機;即便其具有金融機構的部分特征;即便第三方支付賬戶失竊的行為也歸咎于冒用他人帳戶,均不可以詐騙罪定性。
(三)從非金融機構的定位把握“移植性”
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性質如前所述已明確為非金融機構。部分觀點將具體案例中將該平臺類比于ATM機構,進而類推移植是不妥當的。借鑒于針對金融犯罪的相關刑法,缺乏主體適用的基礎,第三方支付平臺不能等同于金融機構。第三方支付服務現有法律規范包括《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及《電子支付指引》等,對其定性和法律關系的規定是不完善的,盲目的比較類推存在隱患。從兩者犯罪的社會危害角度,調整金融犯罪的法律更注重保護金融秩序,而調整第三方支付賬戶犯罪的法律應更注重保護私有財產。因此,即便是銀行賬戶的帳號和密碼與支付賬戶的帳號和密碼本質上是一致的,但基于兩者的性質不同,竊取銀行帳號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帳號定性也不同。
注釋:
[1]李馨博:《網絡第三方支付若干法律問題研究》,廣東商學院2011年碩士論文。
[2]申柳華:《論我國金融犯罪刑事立法中的寬嚴相濟》,載《山西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8第4期。
[3] 孫書林:《支付寶詐騙模式及其防范策略》,載《江蘇警官學院學報》 2009年第5期。
[4] 龔培華、陳海燕:《第三方支付平臺中的法律問題與法律對策》,載《法治論叢》2010年第1期。
[5]參見《檢察日報》,2012-10-14。
[6]參見《檢察日報》,2008-03-26。
[7]張明楷:《論三角詐騙》,載《法學研究》2004年第2期。
[8]劉憲權:《詐騙罪若干疑難問題研究》,載《政治與法律》2008年第10期。
[9]王春麗、曹冬敏:《信用卡詐騙罪實務難點及應對》,載《政治與法律》 2011年 9 期。
[10]丁曉青、伍紅梅:《鄧瑋銘盜竊案》,載《刑事審判參考》2012年第2期。“故障狀態的人工智能系統及其因已經喪失獨立的意思表示能力,不能正確識別相關代碼,作出的決定不能代表其管理者的真實意志。”
[11]席曉鳴、趙罡:《冒用型信用卡詐騙罪研究》,載《上海第二工業大學學報》2011年第12期。
篇3
同樣是白花花的血汗錢,我們看著也替他們心疼啊!因此本期觀點特別推出明星易受騙體質鑒定手冊,擺出血淋淋的案例,還請大家擦亮眼睛,提高警惕。畢竟,與其讓騙子把錢騙走,不如把錢拿出來大家一起街邊擼串啊,對吧!
2016年6月,金巧巧,涉案金額:700萬元
金巧巧2014年購買了700萬元的六寶基金理財產品,號稱年化收益率達12%,且該理財產品屬霍英東的繼子霍文芳所有。一年后卻發現無法兌現,此后金巧巧父親開始了將近一年的維權之路。而這并不是她首次被騙。
早在2008年4月,剛獲得第二屆“中國演藝界十大孝子”稱號的金巧巧承認保管自己錢財的父親被朋友以借款名義騙走700萬。歷史就是這么驚人的相似。
2016年6月,田亮,涉案金額:5000萬元
傳聞田亮同金巧巧一樣也購買了六寶基金的理財產品,且投資額達到5000萬。但他并未親口承認。
2016年3月,李小璐,涉案金額:不詳
李小璐今年3月遭遇網絡詐騙。她曾轉發了一則關于生病兒童的籌款微博,并獻上愛心捐款。李小璐再次向該網友追問孩子的近況,稱希望對方留下電話號碼,方便大家了解患病兒童的恢復情況時,對方卻再無回應,不久后更刪除了求助微博。
2015年1月,謝杏芳,涉案金額:45635元
騙子冒充航空公司客服,誘騙謝杏芳通過ATM機轉賬支付所謂的“改簽手續費”,借機將謝杏芳卡內余額轉走。
2014年12月,俞小凡,涉案金額:800萬元
俞小凡曾接到詐騙電話,對方自稱是“上海公安”,指控俞小凡涉及詐欺案件,必須監管其賬戶存款,要她將存款轉到指定賬戶,俞小凡照做,并通過網絡轉賬總共匯款6次,金額高達800萬元人民幣。
2014年9月,李若彤,涉案金額:100萬元
2014年9月,李若彤的經紀人鄧女士微博稱,自己遭遇電信詐騙,在打開一個假網站并插上U盾之后,銀行賬戶內的所有錢被一卷而空。據稱李若彤因此損失100萬元人民幣。
2014年1月,湯唯,涉案金額:21萬元
湯唯遭電信詐騙21萬的新聞在2014年曾經掀起巨大風波。湯唯事后向警方報案。不過,對于該電信詐騙的手段,警方并未對外披露。
2009年,成龍,涉案金額:300萬元
2009年,成龍通過中間人成功轉讓了一臺2008年型號的賓利跑車,中間人代為接洽買家,并最終以300萬價錢成交,但是中間人完成交易且收到錢后,便玩失蹤,最終成龍也沒能拿回賣車的300萬元。
2009年,陳百祥,涉案金額:4000萬元
2009年,香港媒體爆出消息,陳百祥因聽信朋友投資股票,導致被騙4000萬。陳百祥笑言財產全軍覆沒。
2005年,呂良偉,涉案金額:2000多萬港元
呂良偉當時投資臺灣一家涂料公司,因用人不當,開業不久即被臺灣有關部門揭發全部資金已被人掏空,成一家空殼公司。事后雖然警方拘留了六名高層有關人員調查,但資金一度難以追回。
篇4
【關鍵詞】 深度鏈接,共犯,克制
隨著網絡鏈接技術在互聯網中的廣泛應用,鏈接行為的法律爭議逐漸進入法學視野。網絡鏈接一般分為淺度鏈接與深度鏈接。淺度鏈接即對第三方網站首頁或其他網頁的鏈接,用戶點擊鏈接之后,即會脫離設鏈網站,進入被鏈接的網頁。此時用戶瀏覽器中顯示的網絡地址為被鏈接的網頁地址,而不再是設鏈網站的地址。而深度鏈接則是對第三方網站中存儲的文件的鏈接。用戶點擊鏈接之后,即可以在不脫離設鏈網站情況下,從第三方網站下載該文件,或在線打開來自于第三方網站的文件,欣賞其中的作品。此時用戶瀏覽器中顯示的網絡地址仍然為設鏈網站的地址,而不是被鏈接的文件在第三方網站的地址。[1]實踐中,“判斷鏈接行為是深度鏈接抑或一般鏈接,主要是根據鏈接行為中被鏈接網站能否清晰地顯示被鏈接網站的標志。如果能夠顯示被鏈接網站的標志則是一般鏈接,如果只顯示設鏈者網站的標志則是深度鏈接。”[2]由于深度鏈接將被鏈接網站中存儲的內容作為自己網站的內容提供給網絡用戶,各方對深度鏈接行為的評價不一,特別是在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等問題上,存在諸多模糊與爭議。本文試圖結合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實施的《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下文簡稱“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規定”),對上述深度鏈接爭議問題進行分析。
一、行為屬性:深度鏈接是信息網絡傳播的幫助行為
深度鏈接由于直接指向被鏈網站的作品,且使用戶誤以為是設鏈網站自己的作品,致使權利人認為設鏈者通過深度鏈接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因此有觀點認為,設鏈者通過深度鏈接向公眾提供了被鏈作品,即被侵權的作品通過網絡深度鏈接而得以傳播,因而深度鏈接是一種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根據《著作權法》第10條第1款第12項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是“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規定”第3條也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這兩條的規定都明確指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是一種“向公眾提供作品”的行為。由此可以推出受“信息網絡傳播權”控制的“網絡傳播行為”是“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行為”的定義。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將作品上傳至向公眾開放的服務器,就會使公眾能夠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登錄服務器,以在線欣賞或下載的方式獲得作品,因此上傳行為無疑屬于“網絡傳播行為”。[3]
但是對于并非直接針對作品本身、不具有上傳作品行為的深度鏈接行為,能否認為也是一種“向公眾提供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呢?實踐中有觀點認為,網絡傳播行為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核心,只要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皆可認為是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深度鏈接作為一種網絡技術,其在網絡中傳播作品的行為當然應當是信息網絡傳播行為,侵犯了作品所有人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筆者不贊同該觀點,深度鏈接不是一種直接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從上述規定對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定義可以看出,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是復合行為。“從技術上說,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作品、表演和錄音錄像制品的過程可分解為數字化、上載、下載和瀏覽等一系列子過程,是數字化(永久復制)+上載(永久復制+傳輸)+瀏覽(臨時復制+傳輸)+下載(臨時復制+永久復制+傳輸)等一系列使用作品方式的混合。”[4]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核心在于提供(即上傳)作品,使公眾能夠在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取作品,“其他任何沒有將文件‘上傳’至或以其他方式置于向公眾開放的聯網服務器或計算機中的行為,都不構成‘網絡傳播行為’。”[5]深度鏈接從技術角度看,并不上傳作品本身,其提供的只是作品的路徑指引,即起到的是居間作用,幫助用戶找到作品,或者幫助作品上傳者進一步傳播作品。因此,深度鏈接行為缺乏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提供”作品的要件,并不屬于直接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
有觀點認為,對于侵犯著作權的侵權復制品的鏈接,實際上已經開始完全獨立化,成為一種獨立的“復制、發行”侵權復制品等的犯罪行為。[6]但筆者認為,深度鏈接不具有獨立性,其在侵權中充其量是一種幫助侵權的行為。深度鏈接對作品的高度依賴性決定了其并非對作品的直接侵權,也不是一種提供作品的行為。“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規定”第3條規定:“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未經許可,通過信息網絡提供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構成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行為。通過上傳到網絡服務器、設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軟件等方式,將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實施了前款規定的提供行為。”該解釋對侵權行為做了明確的規定,即侵權行為應當是一種提供作品的行為,即將作品置于信息網絡中。但正如上文所述,深度鏈接并未直接將作品本身置于信息網絡中,而是向用戶提供了指明作品所在之處的鏈接。直接上傳的作品毫無疑問能夠滿足“使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以下載、瀏覽或者其他方式獲得”這一要素,但是深度鏈接緊密依附于被鏈者,其作品能否取得、取得什么樣的作品均取決于被鏈者,被鏈者對作品未采取任何保護措施時,公眾能夠在任何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但一旦被鏈者對作品采取加密、收費等保護措施或者刪除了作品,設鏈者就無法保證“公眾能夠在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因此,深度鏈接作為一種路徑指引的傳播方式,完全依賴于被鏈者,其只能是以設鏈的方式擴大被鏈網站已上傳作品的影響,引導更多網絡用戶從被鏈網站獲取作品。被鏈網站上傳作品的行為就是《著作權法》中最為典型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深度鏈接是在被鏈網站上傳作品的基礎上,幫助原本即可為公眾所獲取的作品得到了更為廣泛的傳播,能夠為更多的網絡用戶獲取,故深度鏈接的實質只能是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幫助行為。
二、共犯分析:深度鏈接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共犯的障礙
一般而言,刑法處罰的是嚴重的直接侵權行為:深度鏈接不是直接的、獨立的信息網絡傳播行為,而是間接的、依附于信息網絡傳播行為的幫助行為,屬于間接侵權行為。知識產權犯罪中,“對于間接侵權行為,我國刑法只規制傳統的銷售侵權復制品行為。”[7]那么刑法應當如何評價間接侵權的深度鏈接行為呢?刑法對于幫助行為的懲處包括兩種情形,一種是分則將幫助行為獨立化,單獨規定一個罪名予以處罰,不再按照共同犯罪處理,如協助組織罪;另一種則是按照總則的共犯理論,根據行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在刑法分則未將幫助行為單獨定罪的前提下,幫助行為構成主行為的幫助犯。現有的刑法分則罪名并沒有對幫助傳播的深度鏈接行為做出單獨的規定,那么,深度鏈接行為是否當然可以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幫助犯呢?
從民事角度看,間接侵權是以直接侵權行為的發生或即將實施為前提,沒有直接侵權就不會產生間接侵權。如果被鏈者的作品已經經過權利人授權而置于網絡中進行傳播的,那么由于不存在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直接侵犯,也就無從談及設鏈者的幫助侵權問題,更不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的共同犯罪了。因此,此處討論共同犯罪是以被鏈者的作品存在侵權情形為前提。如果被鏈者與設鏈者經過共謀,由被鏈者上傳作品、設鏈者設置深度鏈接傳播侵權作品,對被鏈者和設鏈者以侵犯著作權罪的共同犯罪處罰。但實踐中,設鏈者與被鏈者之間往往不存在雙向意思聯絡,一般是設鏈者出于利益考量,私自對被鏈者上傳的作品設置深度鏈接,并從中謀取利益,與此同時幫助了被鏈者傳播了侵權作品,但被鏈者對此毫不知情。對于這種情形,設鏈者是否可以侵犯著作權罪的共犯論處?
我國刑法通說認為,典型的共同犯罪在主觀方面要求雙方存在共同的意思聯絡。但是深度鏈接行為中設鏈者與被鏈者之間缺乏雙向的意思聯絡,顯然不能構成刑法規定的典型共同犯罪。從刑法理論的角度看,如果行為人之間沒有形成相互的意思聯絡,只有一方行為人以參與的意思分擔了犯罪的實行行為的情況,稱之為片面共犯。[8]雖然有學者對片面共犯持否定態度,[9]但實踐中還是對片面共犯予以了肯定。如我國《刑法》第198條保險詐騙罪第4款規定:“保險事故的鑒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對于刑法沒有明文規定的幫助侵犯著作權行為能否也同樣可以片面共犯論處呢?這涉及到片面共犯的性質問題,如果片面共犯不是共同犯罪,屬于法律擬制,那么只有刑法明文規定的才能適用;如果片面共犯是一種特殊的共同犯罪,屬于注意規定,則可以普遍適用于各個罪名。有學者認為,片面共犯不屬于共同犯罪,其理由主要有兩點:一是在片面共犯的場合,各行為人并非均知曉是在與他人共同實施危害行為,而是有人知道、有人不知道,故而缺乏共同犯罪的認識因素和以認識因素為存在前提的意志因素;二是即使不承認片面共犯,也可以對相關的行為人追究刑事責任。[10]但筆者認為,片面共犯的規定是一種注意性規定,其具有共同犯罪的基礎特征,應當可以普遍適用于各個罪名。第一,共同故意既包括相互認識形態即“全面合意”,也包括單方面的認識形態即“片面合意”。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這里的“共同故意”不同于單個人的犯罪故意,其不僅要求各共同犯罪人有對自己行為犯罪性的認識,而且還要求其認識到自己是在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只要行為人中由一方具有這些認識,就應當認為其主觀方面已經符合了理論上對共同犯罪人的要求。片面共犯的片面合意理應屬于共同故意的一種第二,片面共犯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質。共同犯罪制度的重要功能就是使那些表面上未達到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人接受與其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和主觀惡性相適應的刑罰處罰。片面共犯雖然僅單方面具有與他人實施共同犯罪之故意,但是其犯罪仍然比單獨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理應按共同犯罪來處罰。[11]如果不承認片面共犯,則有可能使共犯利用正犯實現犯罪后逃脫刑法的懲罰。因此,片面共犯的概念并未突破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立法的原有之意,屬于共同犯罪的注意規定。
篇5
一、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價值討論
(一)關于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不同觀點
學界對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定性眾說紛紜,但大致能歸納為“物權說”、“無價值說”、“債權說”三類。
“物權說”認為,玩家對虛擬財產享有當然的物權,它作為一種無體物,可以納入民法的物的范疇。將玩家對它享有的權利定性為“準物權”,且相關的交易準用《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在理論上認識網絡虛擬財產,應當把網絡虛擬財產作為一種“特殊物”,適用現有法律對物權的有關規定。
“無價值說”認為,所謂的“武器”、“金幣”就是一堆電子數據,不是勞動創造的、不具有價值、更不是玩家的財產,它們只是娛樂的附屬品,是“資本家的一個圈套”。如果保護虛擬財產,讓其走進現實世界與人民幣自由兌換,將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破壞國家經濟、影響青少年健康成長。
“債權說”認為,虛擬財產權是一種債權性權利。在玩家與運營商簽訂的服務合同中,玩家享有已有的或將有的債權性權益,網絡游戲服務商在接受了玩家支付的對價后有義務在游戲規則允許的框架下向玩家提供其欲取得的虛擬財產。
(二)筆者對上述觀點的評析
“物權說”雖然認識到了虛擬財產應當得到保護的必要性,但把虛擬世界與現實世界強行作類比,有些牽強。我國物權法所保護的物,是由客觀物質構成的,由現實經濟規律制約的,具有使用價值與價值兩重屬性的物。將虛擬世界所謂的“物”與現實世界的物進行準用,有生搬硬套之嫌,值得商榷。
“無價值說”認識到了虛擬財產本身是電子數據,不是玩家勞動創造的結果,不能直接適用現行物權法的調整,這是讓人欣慰的。然而該學說卻將網絡游戲虛擬財產全盤否定,這也顯然是片面的。
“債權說”很好地認識到了服務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產生來源,進而解釋的虛擬財產的本質乃游戲玩家的債權性權利,不是物權法意義上的物,是相對科學的。
筆者認為,網絡游戲虛擬財產,是運營商提供的服務項目的呈現,它依賴于計算機磁盤而記錄。這些電子數據,不是玩家智力活動創造的,而是游戲設計者編輯的數據的再呈現。這些數據對于玩家的價值,在于玩家作為合同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游戲運營商)享有的合同利益。這種利益以服務合同的存在而存在,以服務合同的終止而消滅。而現實財物并不會因為交易合同的無效而喪失其物質屬性與存在價值,這是虛擬財產區別于現實財物的本質屬性,我們可暫且稱它為“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合同依附性”。
二、關于網絡游戲虛擬財產交易行為的分析
有關虛擬財產的交易主要有兩種,一是玩家與游戲運營商之間的交易,即玩家用現實貨幣直接從運營商“明碼標價”的服務平臺中購買虛擬財產;二是玩家之間以現實貨幣為媒介進行的游戲物品交易。
(一)玩家與游戲運營商之間的交易
玩家用現實貨幣通過運營商買到的虛擬財產,其本質是玩家向運營商支付游戲服務項目的使用費。這種交易如果不違反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則應當認定為有效。但是,根據《人民幣管理條例》第29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制、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之規定,禁止運營商將其制造的虛擬貨幣在市場上代替人民幣流通。2007年,由國家文化部、公安部、人民銀行等14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網吧及網絡游戲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規定,網絡游戲經營單位發行的虛擬貨幣不能用于購買實物產品,只能用于購買自身提供的網絡游戲等虛擬產品和服務;消費者如需將虛擬貨幣贖回為法定貨幣,金額不得超過原購買金額;且嚴禁倒賣虛擬貨幣。
(二)玩家與玩家之間的交易
實踐中,大多數的運營商為了防止糾紛,與玩家簽訂服務條款時會將上述條款予以說明。例如,運營網游“魔力寶貝”的北京易通幻龍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在《易玩通網用戶使用協議》中,明確說明“不得就通過使用POL(易玩通)提供的任何網絡服務獲得的虛擬物品、點數等在現實世界中進行交易、拍賣或類似行為……玩家注冊游戲視為對該條款的同意”。雖然如此,玩家私下把虛擬貨幣回兌成現實貨幣的行為仍屢禁不止。運營商作為公司法人,發現此類玩家的行為只能以“封號”的形式終止與玩家的服務合同。
三、我國的司法實踐
李宏晨是在線收費網游“紅月”的玩家之一,在游戲中花了2年多時間和精力、上萬元的現金才積累和購買了各種虛擬“生化武器”。但在2003年,其虛擬財產忽然不翼而飛。事后查明是由另一玩家利用木馬程序侵入李的計算機盜取了李的密碼,將虛擬物品轉移。與運營商商——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交涉未果后,李將其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引發了我國網游虛擬財產糾紛第一案。人民法院以合同糾紛為案由立案,并以被告應對李宏晨物品的丟失承擔保障不利的責任為由,判決被告對原告在游戲中丟失的虛擬物品予以恢復。
法院將該案件定性為合同糾紛案,是比較科學的做法。運營商根據判決,恢復原告的虛擬財產也只是輕而易舉的事。至于該案中的“盜號者”,其不當得利的事實和侵犯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法律責任也應當被追訴。
四、對于網絡游戲虛擬財產的立法建議
在刑事立法中,應當擴大解釋“侵犯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犯罪對象。隨意侵犯企業、個人計算機 信息系統的行為,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也應當認定為犯罪,以加強個人信息安全的保護,防范網絡木馬傳播。
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應當明確運營商對虛擬財產的安全保障義務。同時,運營商應當提供完善的游戲環境、公平的游戲秩序,保證游戲良好的運營狀態。玩家作為消費者也負有填寫真實注冊信息的義務,便于運營商在發生糾紛后確認權利人身份,否則玩家將承擔不利后果。
在民事法律中,應當規定,在糾紛發生后,運營商若不能證明自己對玩家的信息安全盡了到保障義務,則負有承擔玩家相關損失的責任。一般來講,運營商比玩家更能詳細知曉并獲得與游戲服務有關的后臺數據。若事后能證明損害是由第三人引起的,運營商在向玩家履行賠償義務后,有權向其追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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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易通幻龍網絡科有限公司易玩通網用戶使用協.易玩通網,http://polchina.coni.cn/register/?type=agreement
篇6
關鍵字:網絡廣告、隱性廣告、不正當競爭、消費者保護
一、網絡廣告的興起及歷史發展
在現代經濟生活中,人們幾乎無法離開廣告;廣告已經滲入到人們經濟生活中的每一個部分。計算機技術和互聯網的發展促進了網絡廣告的產生與發展,尤其是近一年,人們發現日益成熟的互聯網上到處都是廣告。網絡廣告是最近幾年來隨著計算機互聯網技術而迅速崛起的一種新的廣告媒介,有第五媒介之稱。那么,到底什么是網絡廣告呢?所謂網絡廣告(Internet Advertising),指的是商品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承擔費用,以互聯網為傳播媒介而和傳播的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
網絡廣告的歷史發展 ,結合美國網絡廣告的歷史發展來看,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一)、萌芽階段
在互聯網沒有實現商業化的初期,Prodigy公司就開始嘗試網絡廣告,在1900年網絡廣告這項服務剛開始時,Prodigy只是這個領域的一個“孤獨試驗者”。它開始時期望廣告能作為自己的一項收入來源??但這個目標并沒有實現。當然,在此之前Compserve實際在1979年就已經涉及網絡,但是直到1995年才賣出他的第一項廣告;還有美國在線AOL直到1995年才開始它的網絡廣告運作。
(二)挫折階段
當Prodigy在訂閱者的范圍內嘗試廣告服務時,美國亞利桑那州的兩位律師Canter和Siegel發現,找到了一種便宜的營銷“煤體”。他們在7000個新聞組織煤體上刊登了關于提供綠卡服務的廣告并反反復復的將同樣的信息發給一個又一個的新聞組織。廣告的內容可能和討論的主題一點關系都沒有,因此這種廣告形式帶來了雪花般的抱怨郵件。Canter和Siegel,不但沒有讓用戶接受綠卡服務,反而激怒了用戶,損害了聲譽。正如著名的營銷專家Jim Sterne所說:“它時一種惡劣的行為,得罪了95%的觀眾而只取悅于另外的1%,雖然時不明智的。”
(三)成熟與發展
經歷了前兩個階段之后,在1994年,當時美國Wired雜志推出了網絡版的Hot Wired電子刊物。(hotwired.com),并將原來的廣告尺寸縮小成現在的網幅廣告(Banner AD)。1994年4月15日,Hot Wired和AT&T簽署了第一筆網絡廣告合同。于1994年10月27日在其主頁上刊登了AT&T等14家客戶的網絡廣告。今幾乎沒有認對此提出異議,即使有人提出質疑,也是關于網站本身的建設問題。從此,網絡廣告便逐漸走向了發展的正軌,廣告主及受眾也逐漸接受并喜歡上這種新的廣告形式。
1995年4月,留學回國人員馬云創辦了“中國黃頁”,從而打開了中國網絡廣告之門。據估計,到1997年夏,在網上廣告的人數約為2,110萬人。1996年,全球網上廣告收入約為3.01億美元。1998年6月,“國中網”買斷法新社世界杯足球賽的中文轉播權,創下了200多萬元的廣告收入,這標志著網絡廣告開始進入主流的傳播行業 。雖然在最近的幾年時間里,網絡廣告的收入還不算多,但是隨著互聯網的日益普及,以及網上廣告的日益規范,網上的廣告將越來越多,廣告收入也將越來越多,網絡廣告作為傳煤的地位也將越來越重要。根據美國Forrester市場調研公司的預計,到2003年,全球網絡廣告的收入將達到150億美元。
1999年3月30日“99中國網絡廣告研討會”召開,標志著世界對互聯網廣告研究的重視;11月15日,中美草簽了“WTO”協議,其后境內外網絡公司頻頻出動,截止于年底全國共有網站15000余家,利用互聯網提供信息服務和廣告已成為網絡公司的主要業務;2000年3月15日“新世紀,網絡廣告研討會”在國家工商局召開,標志著信息產業部及國家工商行政機關已啟動網絡廣告監管管理。
二、網絡廣告的定義、特點及分類
在網絡環境中人人都可以信息,“ICP”和“BBS”都在為個人信心提供方便。從廣義上講相當多的個人信息,比如,尋人、征婚、掛失、求購等,都具有“廣而告之”之意。“廣告”一詞來源于拉丁語(advertise),本義為“誘導”、“注意”和廣而告之的意思。廣告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廣告即商業廣告。對廣告的定義也使隨著人類的認識而不斷的發展的。1890年以前,西方社會對廣告的定義一般是:廣告上有關商品或服務的新聞。認為廣告是與新聞報道類似的傳播手段。其主要作用是告之。1894年,美國現代廣告之父Albertlasker認為,廣告是“印刷形態的推銷手段”。強調廣告是推銷,有勸服的意思。而影響最大的是美國營銷協會的定義,“廣告是有可確認的廣告主,對其觀念、商品或服務所作之任何方式付款的非人員性的陳述與推廣”。我國廣告法對廣告的定義是:“商品的經營者或者服務提供者承擔費用通過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的商業廣告。”歸根到底,廣告是一種有效的信息傳播活動,本質是為產品或服務所作的銷售訊息。就網絡廣告本身而言,其性質跟傳統的廣告并沒有什么不同,只是和傳播宣傳“煤體”有差別,因此我們可以說網絡廣告就是
但網絡廣告與通過其他方式傳播的廣告存在著很大的區別, 有著自身的特點。
從表面上來看,雖然網絡廣告和廣播報刊雜志等媒介上刊登的廣告存在著顯著差異,但是它和電視廣告似乎沒有區別。還有的學者認為,網絡廣告具有三個傳統廣告所不具有的特點:第一,覆蓋范圍廣;第二、交互式廣告;第三、廣告經營者的范圍廣。我們知道,所謂廣告就是廣而告之,即在寬廣的范圍內告訴別人有關自己的產品或服務的信息。因此,覆蓋范圍廣應當是所有廣告形式的共性,而不是網絡廣告多獨具的特征。現在通過衛星傳播,幾乎世界上每一個角落都能收看到衛星電視節目,能夠收聽到廣播節目:隨著交通工具的日益發達,即使外國的報刊雜志也能在世界上所有地方都能得到。也許會有人說,“我們根本看不到外國的電視節目”,其實只要發展了衛星接收裝置,而且國家的政策和法律允許,我們就可以收到,這只是一個硬件建設問題,就好像我們如果沒有配置足夠好的計算機和帶寬足夠的網絡運輸線路,我們同樣無法看到外國甚至本國的網絡廣告一樣。所以說,網絡廣告的特點應該是其他傳播媒介廣告不具有的,而只有網絡廣告才具有的特點。
通過對網絡廣告多基于的網絡傳播媒體與其他傳播煤體的比較,我們不難發現網絡廣告擁有了與傳統廣告多無法比的新特質,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絡廣告具有強烈的互動性(Interactive) 互動性是人際傳播的特點。網絡之所以是一種新的傳播形式,其原因正在于此。由于互動性,網絡的媒介特性都被淡化,可稱為“反煤體特性”。我們把它理解為一種直接的溝通,有現場交往的感覺,所謂虛擬就是此意;而它同時又具有大眾傳播的廣泛性特點,甚至提供了全球范圍直接交往的可能,并消除了幾乎所有“時間和空間”的限制。也正是因為有了網絡廣告互動性的特點,使網絡稱為媒介發展的一個更高的階段,它把目前大眾傳播夢寐以求的人際傳播的特點包容了進去。
有人說:“如果把網上廣告做得像電視廣告一樣,那是行不通的,因為電視觀眾很被動,他們習慣被娛樂,被感動,被引導。”業界人士稱:“網絡廣告與傳統廣告相比,其重要的特點同時也是最重要的優勢在于它的互動性,這個互動性就在于它和網民之間的互動,在與受眾溝通這一點上,有其他煤體無法比擬的得天獨厚的優勢,如果代表未來希望的網絡廣告業界還是抱著傳統的槍彈論(也稱”皮下注射論“,這是一種認定大眾傳播具有強大威力,能夠左右公眾的態度和行為的觀點,認為受眾完全處于消極被動地位,就像射擊場的固定不動的靶子一樣,它認為受眾的性格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訊息,訊息直接改變態度,而態度變化就等于行為變化)而輕視受眾,倒下去的不是網民而是自己。”由此可以看出互動性在網絡廣告中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互動性的具體表現為訪問者在訪問廣告所在站點時,能夠在線填寫并提交表單或者發送Email,向商家直接反映客戶要求和意見,商家也可以及時做出反饋。
(二)、網絡廣告具有靈活性和時事性,傳播范極大,傳播速度極快。它借助于 互聯網把信息全天候不間斷地傳播倒世界各地。從廣告資料的提交倒,所需的時間可以只有幾秒鐘,整個運作過程只發生在瞬息之間。而傳統廣告的時間少則數小時,多則半個月,而且廣告在傳統煤體上后一般很難更改,網絡廣告則不同,廣告者可以隨時根據自己的需要更改廣告內容,包括糾正廣告中的錯適時調整價格和商業信息等,使企業經營決策的變化能夠得到及時的實施和推廣。
(三)、網絡廣告制作簡單,費用低廉,按需設計,成交概率極高。電臺電視臺的廣告
費動輒成千上萬元,篇幅稍微大些或者要想放在黃金時間播放,則費用可能高達數十萬到上百萬元。報刊廣告的價格也不低,超出許多中小型企業的承受能力。而網絡廣告的制作相對簡單,成本低廉,絕大多數企業都可承受。另外,傳統媒體廣告將信息強加于眾,容易引起反感,產生反面效果。而網絡廣告則屬于按需廣告,具有報紙分類廣告性質,無須徹底瀏覽,而且可以自由查詢,集中呈現,使廣告讀者享有主動選擇的權利,而且節省時間,避免無效的,被動的注意力集中,成交的可能性極高。
(四)、網絡廣告的讀者數量可以精確統計,使于市場分析,衡量廣告效益,利用傳統媒體作廣告,很難準確的知道又多少人接受了廣告信息,例如,報紙的銷售量甚至讀者可以統計,但報紙上的廣告又多少人閱讀過,卻只能推測。而互聯網則可以通過訪問流量統計系統,如log、Adstream等軟件,精確統計除每個客戶的廣告被多少用戶看過,以及用戶閱讀的時間分布和地域分布,從而方便廣告計費,正確評價廣告效果,審定廣告投放策略,及時調整市場營銷的策略。
(五)、網絡廣告具有直觀性使企業樹立形象的新手段。網絡廣告的載體基本上使多媒體,融文字、聲音、圖像、動畫、超文本鏈接于一體,因而可以塑造多種目的的企業形象,建立品牌和知名度,而且消費者能夠在網上訂購、交易、支付,從而大大增強了企業廣告的實效。
(六)、網絡廣告目標受眾明確,易于保存,便于查閱,可以增強廣告效果,網絡媒體正在順應分眾化趨勢,而具有相同興趣和議題的人們聚合成分眾團體。如各類新聞組(usenet),這就使得特定得網絡媒體目標受眾十分明確,廣告信息與受眾的相關程度大大提高。而廣播電視所能做到得只不是多顧及收視、收聽時間得長短及對象,難以保存。報刊雜志因其體積較大,一般家庭和用戶也難以長期保存。而因特網上得商業信息一般都以月或年為計算單位,廣告信息上網后,人們可以在一段較長得時間里隨時閱讀瀏覽,而且還可以有選擇把整體下載后保存載硬盤中,以便以后參考或者更加仔細,深入地了解廣告內容,從而增強廣告效果。
由于網絡廣告具有與眾不同的方式以及網絡廣告的表現方式,我們將網絡廣告分為一下幾類:
(一)在他人站點上的廣告。目前最普遍的網絡廣告形式有:
1、橫幅廣告(Banners),在網頁的最上面最下面大多有一英寸大小的橫幅,據統計結果,這是網上最流行的廣告方式,約占互聯網廣告的60%,廣告橫幅通常會寫上公司的名稱,一段簡短的訊息。這些橫幅現在多為動態的,假如憑選擇點進橫幅,您就會被帶到另外一個網頁。
2、Button按鈕圖標,它類似與Banners,但幅面及位置較小。
3、跳出廣告,又叫畫中畫廣告,它出現在原有的網頁上,形成畫中畫。
另外還有游戲廣告,聲音廣告三維網絡廣告等。
(二)建立企業自己的網站廣告
這是目前最常見的網絡廣告方式,也是建立企業形象的重要手段。主要做法有:(1)企業建立web服務器,在互聯網上注冊獨立域名,建立自己的網站,并派專人維護和更新。這種方式初期投資較大,適用于規模相對較大的企業;(2)企業租用ISP虛擬主機,對空間相應設置后,鍵入企業的獨立網址,即可看到相應的信息,(3)企業采用托管服務器方式,將企業的主機放在Internet服務商的通訊機房內,由服務商分配IP地址及站點的維護。
(三)利用電子郵件廣告
建立電子郵件列表,或者購買別人的郵件組廣告,以電子雜志等形式,定期通過電子郵件以極其低廉的成本將信息發送到目標消費者。
(四) (四)使用BBS電子公告欄或者Newsgrop新聞組廣告。
(五)通過網上調查的形式廣告。一是合作方式,由廣告主與媒體合作,調查題各自一半,如零點調查公司與搜狐合作進行的在線市場調查;二是專項調查方式,如有獎問答,專題網上調查等。
(六)網上關鍵字、詞廣告。
搜索引擎在各種因特網服務中使用度很高,它不僅體現在搜索引擎等搜索工具上,更重要的是被搜索的網頁。站點可以根據用戶鍵入的關鍵詞來決定結果頁面上出現的廣告內容和各種鏈接關系。
三、網絡廣告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由于網絡廣告是一個新事物,很多方面缺乏規定,一方面,網絡廣告在實質上和傳統的廣告別無二致,但另一方面,依照現行的有關法律又難以對之進行適當的調整和規范。所涉及的許多問題,在理論界和實踐部門還沒有統一的觀點,國際上也提出了不同的對策,這些問題主要不是技術上的,而是法律上的,先行的網絡廣告的特征、規則與傳統法律制度的交叉和沖突是主要原因。在網絡廣告的法律問題中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網上傳播的多樣性導致清晰區分單純的信息傳播與廣告具有一定的難度。盡管《廣告法》已有清楚的定義,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對廣告與信息、宣傳、事實、表揚文章等的區分,本身就存在著難度,加上網上傳播方式的多樣性,在網上交易信息往往又與廣告信息混合或并行進行,在一條信息中可以混雜有或隱含有廣告的成分。這種以非廣告形式或手段但包含廣告內容的宣傳,就是隱性廣告。
我國廣告法規定廣告應當具有廣告標記,使廣告具有可識別性,與其他非廣告信息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應當有廣告標記也使國外、境外通行的做法。例如《歐洲共和體關于電視廣告的統一規定》第13條中明確規定,“為避免廣告與節目混淆不清,不僅要對廣告加上明顯的標志,還必須同節目的圖像、伴音分離。”《國際商會廣告行為準則》第11條規定,“任何廣告不管使形式或使用的媒介,都必須是清晰可辯的;當一則廣告在含有新聞或文章的媒介上時,它應該輕而易舉地被人做是廣告。”英國廣告活動準則關于廣告標志的規定是:“廣告的涉及和表達應使人一目了然就知道為廣告,而不需要認真研究后才能辨別,”巴西廣告自律守則第六節關于廣告的識別中規定:“任何廣告不管是形式還是其使用的媒介,都必須清晰地表明其特征,”澳門廣告法第5條規定:“廣告信息不論在其傳播時使用任何工具,應該可清楚地作廣告的識別。在傳統的媒介上出現的隱性廣告比較容易識別,而因特網上的隱性廣告很難區別。有人說網上有一種不可忽略的力量是信息的全面影響。某些信息從某種程序上已經廣告化了。比如看到一個旅游景點的報道,你也可以說它是廣告,因為在事實上它在推廣那個景點。
隱性廣告的主要表現形式有:
(1)網絡新聞的廣告。盡管學術界對此有爭論,但廣告在網絡新聞中存在著,這是一個不爭的事實,除ISP、ICP在事實上炒新聞以外,還有知名度較高的ZD-NEWS等專業網站。由于這類網站擁有特定的閱覽群體,專業化程度較高,能與其保持一定的關系是企業所希望的。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網絡新聞與網絡廣告的界限。
(2)BBS上廣告,主要以論壇討論問題的形式出現。商業網站在主要上開辟專業論壇,討論企業產品與服務的性能、質量、功能之類的問題,經常可以發現企業“使托”現象。廣告主以網民的名義故意在論壇上提論題,討論一番,以兜售自己。
(3)聯合品牌網站廣告,即幾家廣告客戶與網站結合為合作伙伴,通過網站提供商品信息,如制藥商甲,希望向心臟病患者推出新藥,并收集病人與醫生交談的資料,于是與某知名網站乙合作,建立了一個有關心臟病的網站,提供病例、數據、預防措施,治療器械等各方面的信息。關心健康的瀏覽者蜂擁而至,紛紛索取該公司的小冊子。并愿意接受乙所作的有關心臟病市場調查。媒介權威用“商業化信息”或“品牌新聞”之類的名詞來詮釋。而理論界友人認為這種廣告形式把客觀信息與促銷信息混為一體。要加以限制。
二、 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者定位問題模糊不清,從而導致在法律責任的認定上出現困難。在傳統煤體廣告環境下,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和者區分是清晰的,但是在網絡環境下,三者的區分日益模糊,經營網絡運營的ISP和提供信息服務的ICP他們既擁有傳統煤體的傳播平臺,同時也集廣告、制作和于一身,在這種情形下,使我們無法用現行法律的概念和規則去理解和規范網絡環境下的三種角色。另外,企業自由設立主頁或站點進行自我宣傳,任何登陸某一站點,廣告或類似的宣傳信息,對此如何管理是面臨的新課題。
三、網絡廣告主體和渠道的多樣性,廣告地域無邊界等特點使廣告管理困難,引起管轄權問題。傳統廣告由于制作和廣告的主體有限,的空間或地獄有限,無論是對廣告內的管制,還是對許可或登記均可以實現。而對于網絡廣告而言,不僅存在難以計算的主體和渠道,而且不分地獄界限的限制,這使得網絡廣告的管理在某中程度上難以完全實現。基于網絡的超地獄性,它還導致法律適用和行政管理權的沖突。傳統廣告由于受國界的限制,一般由國內法管轄,即使跨國廣告,也是或由本國或由他國法律管轄,一般不會發生法律適用沖突問題。而網絡廣告則不同,從客觀上看,由于網絡廣告可能涉及多個國家,無法將其分割為幾個部分,又由于各國立法的差異,使洋法律使用上出現困難。有的廣告主、者故意利用各國的差異,利用網絡的超地域性,規避一國法律,違法某些網絡廣告。
四、網絡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引起的法律問題。法學意義上的概念是指兩個以上的生產經營者,以謀取有利的生存發展環境和盡量多的利潤為目的,以其他厲害關系為對手,所進行的各種商業性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在市場交易中經營者出于競爭目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或公認的商業道德,所從事的有損于其他競爭者或消費者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應追究其法律責任的行為。網絡廣告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以下幾種:
(一)、網絡誘餌廣告
所謂誘餌廣告,指的是經營者對實際上不能進行交易的商品作出廣告,或者對商品數量、日期有顯著限制二在廣告中未予明示,以此引誘顧客前來購買,并鼓動顧客購買其廣告商品之外的商品廣告。因此作為誘餌商標,通常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商家實際上不能銷售廣告中的商品;2、商家實際上根本不想銷售廣告上的商品;3、廣告中的產品或者服務在供應量、期限或者相對交易人等方面有所限制,但是廣告中故意不做出說明。在這幾種情況下,商家的實際目的不在于銷售廣告中的商品或者服務,而只是希望借此機會將顧客引誘到他的商店或網站,然后通過各種手段、說服顧客買其他產品或服務,或者利用某些顧客的善良心態,軟硬兼施,迫使顧客購買他本來并不想購買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務。這類廣告在傳統廣告中也存在,但在網絡廣告總表現的更為頻繁,其影響范圍也更為廣泛。根據2000年6月25日星期一,北京電視一臺的《晚間新聞》報道,美國為了打擊網上詐騙活動,聯邦貿易委員會專門設立一個網站將詐騙性網站鏈接,輸入到其數據庫中。到目前為止,已經有1,600家詐騙性網站被輸入到聯邦貿易委員會的數據庫中。
篇7
互聯網地下產業鏈之所以被業內人士稱為黑色經濟,是因為產業鏈的各個環節都充斥了大量的網絡犯罪。
中國人民公安大學2013年的《2012年中國互聯網違法犯罪問題報告》顯示,中國有超過2.57億人成為網絡犯罪的受害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2000多億元。2012年全國公安機關累計破獲網絡犯罪11.8萬余起,抓獲犯罪嫌疑人21.6萬余人。
近些年來,公安和司法部門不斷加大對網絡犯罪的打擊力度,普通網民的網絡安全意識也在提高,但互聯網地下產業鏈仍然保持著規模化的運轉,甚至形成網絡黑市,網絡犯罪令人擔憂。
不同時代的網絡犯罪特征
“在數量呈爆炸式增長的網絡犯罪面前,傳統的刑事立法日顯遲鈍,傳統刑事司法則更顯舉止失措,在紛繁復雜的犯罪態勢面前無所適從,癥結在于沒有認清網絡犯罪的代際演變規律,進而沒有找準刑事司法應對策略的突破口。”中國政法大學網絡法研究中心主任于志剛教授如是評價當前的網絡犯罪立法與司法實際。
在法律界,網絡犯罪本身的定義有所爭議。狹義上僅指危害電子信息網絡中信息系統及信息內容安全的犯罪,如黑客非法控制他人電腦;廣義上則還包括了利用電子信息網絡技術實施的各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如開設網絡賭場、網絡詐騙等等。我國目前刑法中的罪名主要是針對狹義上的網絡犯罪,但這顯然無法應對頻繁出現的新興網絡犯罪。
在于志剛看來,過去十余年間,電子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使得網絡空間發生兩次大的轉變,所以網絡犯罪也呈現出不同的特征。
第一次是網絡的代際轉型,即從“互聯網 1.0”向“互聯網2.0”過渡。在1.0時代,網絡的主導力量是商業機構和門戶網站,網絡利益集中于或大或小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以這一時期的網絡犯罪行為基本上是個人對于大型機構所屬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攻擊,也就是黑客為主。在這個過程中,網絡最初是“犯罪對象”,而法律的反應和對策就是新增罪名 ,嚴厲制裁攻擊系統,目前刑法中的幾個罪名都是這一階段的產物。
但在2.0時代,普通網民成為網絡的主要參與者,網絡犯罪也迅速改變了攻擊方向,開始以攻擊普通公眾為主要選擇。“這一階段網絡犯罪中的‘網絡’開始變得僅具有工具屬性 ,極少再作為犯罪對象出現。傳統的法律規范基本上可以繼續適用,通過一定的擴張解釋就可以解決大部分網絡犯罪問題。”
第二次是網絡結構的自我深化,以互聯網2.0為背景,進入移動互聯網時代和三網融合。此時,“犯罪分子可以在任何時間、地點隨時實施網絡犯罪行為,而且,受害人也可能是處于移動中的人,因此,網絡犯罪在發案規律、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間的關系上越來越趨同于傳統空間中的犯罪,網絡犯罪將逐步發展為‘傳統犯罪的網絡化’。”
在傳統犯罪網絡化的過程中,網絡在網絡犯罪中的地位也從“犯罪對象”、“犯罪工具”進入了一個全新的階段——網絡空間成為一個全新的犯罪域場。這或許也是網絡黑市的由來。
傳統犯罪的網絡化
同樣觀察到“傳統犯罪網絡化”這個新趨勢的還有廣東省深圳市檢察院檢察官張孟東:“傳統犯罪與現代網絡技術相結合,犯罪形式呈現網絡化、復雜化的總體趨勢。”
在這樣的發展趨勢下,“傳統犯罪由‘現實空間’一個發生平臺增加為‘現實空間’和‘網絡空間’兩個平臺,一個犯罪行為既可以是全部犯罪過程都發生于網絡空間,也可以同時跨越兩個平臺存在。”于志剛解釋傳統犯罪網絡對犯罪行為所帶來的影響。
北京市師范大學教授張遠煌則認為:“網絡犯罪可以包含有許多傳統的犯罪類型,這決定了立足于物理環境下確立的傳統法律體系應對網絡犯罪具有不對稱性,必然會面臨諸多的困難和挑戰。”
這種困難和挑戰,首先來源于網絡犯罪的低發現率。
低發現率和偵破率
“2013年12月份,公安部網絡違法犯罪舉報網站共受理網民舉報有效線索3915條,依法關閉網站14家、整頓網站3家、整頓欄目1個、刪除違法信息12條、立案偵查6起、移交相關部門6件、移交相關警種202件、與網民協商解決114起。”這是《方圓》記者在公安部官方的網絡違法犯罪舉報網站信息公告欄看到的例行通報。
依據該網站統計,2013年該網站平均每個月收到的有效舉報線索都在3000條到5000條之間,但能真正被立案偵查的平均只有二三十起。
網絡犯罪的低發現率和偵破率,是學界和司法界對打擊網絡犯罪的一大憂患。
江蘇省公安廳網絡安全保衛總隊的湯錦淮和陳勇將這種立案現狀歸納為三種:一是偵查難度大,導致不破不立,鮮有作為;二是法律程序嚴,導致立而不破,消極應對;三是執法成本高導致不立不破,合理拒絕。
事實上,即便是在號稱“網絡王國”的美國,根據美國學者統計,其網絡犯罪的發現僅為1%。而在發現的網絡犯罪案件中,破案率不到10%,定罪率還不到3%。
廣東深圳是互聯網產業發達地區之一,一項數據統計顯示早在2009年其產業規模就占全國的13.4%。但深圳市檢察院檢察官張孟東統計了2011年至2013年10月深圳地區的網絡犯罪案件,發現三年案件總數為18件33人。“犯罪數量不高,但這不足以說明這類犯罪行為不多。”張孟東說,“一是網絡犯罪具有一定的隱蔽性,不易被發現;二是對于司法人員來說,對于網絡犯罪的偵破和辦案能力不強。”
而在張遠煌看來:“實踐層面的這種‘低風險高回報’特征,也構成了網絡犯罪為何會愈演愈烈的重要解釋根據。”
網絡犯罪該歸誰管
正如互聯網地下產業鏈一樣,打擊網絡犯罪通常也遵循著一個固定的程序:公安偵查——檢察院——法院審判。這個過程中,管轄和電子證據,決定了一個行為能否被立案,以及被法院認定構成犯罪。
“有人來報案,不知道該不該歸我們管,怎么辦?”這是“2013互聯網刑事司法法制高峰論壇”上一位參會的網絡警察用紙條提給專家的問題。其實,這是很多人的疑問。
“實踐中,由于案件管轄不明,不斷發生互相推諉或搶管轄權的現象。一些案件因立案不及時錯過了破案時機,嚴重影響了打擊效率。”張遠煌指出管轄權爭議所引發問題。
通常情況下,我國刑法以犯罪行為所在地為確立管轄權的標準,但在實踐中,網絡犯罪涉及很多個連接點,例如網絡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被害人所在地等等。再加上網絡犯罪普遍具有跨區域性甚至跨國性的特點,判斷管轄權就不像盜竊、殺人案件一樣簡單。
以網絡詐騙為例,“案件被害人分處各地,詐騙行為分處各地,單看一個被害人可能行為人不構成犯罪,但多個被害數額的累計疊加就構成了。但被害人分處多地,聯系不便,主行為地或者主結果地均難以判定。”張孟東舉例為何管轄權確定難。
在網絡犯罪代際化演變至移動互聯網時代,這個問題無疑將更加凸顯。
電子證據:有規定,缺實踐
由于網絡犯罪發生在以網絡硬件和軟件為基礎的虛擬空間,在證明犯罪發生方面,認定網絡犯罪的主要證據就是電子證據。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首次將電子證據明確為證據種類,就是回應了實務界的呼吁。
然而,司法人員如何將紙面上的法律規定轉化為合法證據,仍然值得擔憂。張孟東就承認:“電子證據畢竟是一種新的證據種類,如何理解、調取及運用,司法人員的專業化水平有待提高。”
對司法人員的限制還來源于電子取證過程的專業性和復雜性。“計算機取證必須忠于法律、技術和程序,涉及法學、計算機科學、刑事偵查學、心理學等多門學科。涉及對電子證據的保存、識別、提取、歸檔和解釋,以作為證據或者作為動機分析的依據。”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網絡安全保衛學員徐云峰博士闡述了電子取證的復雜性,他對“計算機取證計算模型”的研究令很多司法實踐人員大呼“根本聽不懂”。
“電子證據不僅容易被損毀、修改和滅失,而且電子證據的提取需要較高的信息網絡和技術支持,在偵查取證環節是否嚴格遵循了收集電子數據的法律程序、方式以及有關技術規范,是否需要將原始存儲介質一并隨案移送等,實踐中都容易引發爭議 。”張遠煌指出。例如“電子證據的收集必須由偵查人員二人以上進行”這樣細節,尤其需要司法人員的謹慎。
以網絡賭博案件為例,犯罪嫌疑人常常利用境外服務器作為開設網絡賭場的數據存儲空間,不僅存在遠程取證的困難,而且電子證據要形成證據鏈的過程比傳統證據更為復雜。偵查人員登錄網站并且截圖顯然是不夠的,基于“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還需要一系列能展示賭博過程的證據予以佐證,有時還要對這些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專門鑒定才能加以確定和采信。
難以核實的定罪數額
電子證據取證難帶來的另一個弊端,是違法所得數額或者造成經濟損失數額的計算困難,
刑法中的很多罪名都依靠數額來定罪量刑。例如最高法、最高檢和公安部聯合出臺的《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就專門界定了網上開設賭場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所以,能否通過電子取證來確定數額顯得至關重要。
例如,2007年熊貓燒香病毒案發生后,曾有一度有媒體報道其制造者李俊獲利千萬以上,但最后被法院認定的僅20余萬。無獨有偶,2013年浮云木馬網銀盜竊案中,最初警方認定的涉案數額也高達千萬,但由于近百位受害人無從查證,法院認定的數額僅為27萬余元。
難以核實違法的數額給檢察機關確定罪名也帶來了困擾。
張孟東舉了米游網絡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一案進行了說明。犯罪嫌疑人在米游后臺的功能設定中,將免費游戲設為收費游戲,卻不設置收費提示,騙取該軟件手機用金額上千萬。但因為該公司財務未將這筆業務收入單獨計算,所以無法確定非法所得,也就無法以詐騙罪公訴。最后,檢察機關只能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進行,但偵查機關調取的裝有米游平臺的手機數量,不能證明被裝了軟件的用戶軍備屏蔽、扣費的事實,即不能認定被非法控制手機數量。這期間的罪名、數量都會影響到最后度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問題。
新問題與新出路
如果說上述管轄權、電子證據等問題是屬于司法實踐面對網絡犯罪時始終存在的問題,同時,越來越多的個案在處理時都面臨著代際演變所帶來的新問題。
發生在常州的手機病毒惡意扣費案,就是進入移動互聯網時代所帶來的新困擾。司法機關圍繞智能手機系統是否屬于計算機信息系統產生了較大的爭議。
而于志剛認為,未來對于三網融合以后的一般家用智能電器能否擴張解釋為計算機信息系統,也將成為我國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必須面對的問題。
對于網絡犯罪所引發的新問題,一直存在兩派觀點,一種認為應該增設專門的法律來規制和打擊網絡犯罪,另一種則是套用傳統的刑法罪名。
司法實踐目前對這個問題的解決方式主要是套用傳統的罪名體系。例如深圳市南山區檢察院公訴的騰訊員工盜竊QQ靚號案中,收購被盜取QQ靚號的犯罪嫌疑人最后被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量刑;各類網絡賭博案件中,司法機關也通常以開設賭場罪對主要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篇8
關鍵詞:大學生;網絡消費;消費觀;安全意識
本文通過在西安高校中進行隨機抽樣問卷調查,隨機抽出10所大學搜集200份關于大學生消費狀況的調查問卷,采取5%的比例進行分層抽樣。本次問卷回收率為98.5%,有效問卷197份,無效問卷3份。通過運用SPSS軟件進行統計分析,對大學生網絡消費特征等方面進行了分析,找出影響大學生網絡消費的主要因素。
一、網絡消費環境存在的問題
1.消費環境仍不完善
對于網絡消費的產品質量來說,最重要的是實物與描述存在明顯的差異。買賣雙方的信息不對稱也是這種虛假信息泛濫的主要原因,97%認為網購存在的最嚴重的問題在于產品質量,94.4%認為不能試用試穿。其次售后服務也是網絡消費的問題之一。
2.網絡消費安全意識有待提高
41.6%的大學生在遇到網絡消費被騙時選擇不予置理,這表明雖然大學生在網絡購物后與商家產生過的糾紛,但大多數人都選擇遷就商戶,因為考慮到退換貨的運費要由買方承擔或者操作流程麻煩等因素。另外網上隱藏的“霸王條款”,等消費者退換貨時商家就以此來解釋,所以大部分學生只能自認倒霉,而這卻在一定程度上縱容了“霸王條款”的發展壯大,成為網絡消費潛在的威脅。而對于安全意識方面,大部分大學生則保持“有必要加強”的觀點態度。還有10.2%的學生認為加強網絡消費安全意識是沒有必要的。所以需要學校應當關注學生網絡消費情況,防止因網絡消費造成經濟緊張而帶來的不穩定因素。
二、大學生網絡消費實證分析
1.大學生網絡消費行為頻數統計
根據問卷數據,男女比例分別為47.7%和52.3%,說明受調查男女人數差別不大。所調查的197位大學生中僅有3.05%的學生沒有網上消費的經歷,說明大學生作為科技潮流的先鋒軍,在網絡消費上做出的貢獻是不可小覷的。但大學生本身的消費觀念還沒有成熟,經受不住網絡營銷的吸引,容易造成生活費用透支,引起思想波動。所以關注和引導大學生網絡消費觀念是學生管理中不可忽視的部分。
2.網絡營銷手段的統計分析
在調查中有67.51%的受訪者認為,他們會被超高的折扣所打動,而大學生自身沒有較高的判斷能力和自制力,致使容易過度消費。同等條件下免費送貨也是吸引大學生消費的主要原因,27.41%的大學生認為免費送貨更能引起他們消費的欲望。然而僅有2.03%認為更加完善的售后服務會更加吸引他們,這說明大部分學生不注重售后服務,導致網絡商家利用超低的成本來換取更高的利潤,而不擔心售后服務,從而造成大學生因網絡消費受損而影響在校生活。
3.大學生網絡消費與生活費消費比例相關性分析
大學生沖動購買的現象較多,消費欲望十分強,而且群體性攀比行為也比較普遍,有高達72%的學生沒有做出合理的消費安排,導致超出消費預算甚至超出支付能力的消費情況發生,使大學生陷入難以維持正常生活學習的困境當中。對于大學生網絡消費所花費的金額占生活費的比例和單次消費建立相關模型T檢驗,相關系數為0.769,在0.01水平(雙側)下顯著相關。表明單次消費與消費比例兩變量之間存在高度相關關系,說明大學生網絡消費占生活費的比例會影響他單次消費的金額大小。這意味著如果大學生能夠對自己的日常消費和網絡消費做出合理的規劃,就可以控制其單次消費的金額數量,從而達到控制預算的目的。
4.生活費與網絡消費的回歸分析
建立以生活費為因變量y,消費比例為自變量x的線性回歸模型,設y=a+bx,a為常數項,b為待定系數。運用SPSS進行回歸分析得到在95%置信區間下T檢驗系數小于0.05,則認為數據顯著有效,表明自變量消費比例可以有效預測因變量生活費的變異。則根據系數表可以推出回歸方程y=974.486+2190.582x。表明每增加一單位的消費比例,生活費需支出2190.582個單位。
三、樹立大學生網絡消費觀的建議與對策
1.關注學生消費習慣
調查問卷中有72.3%的大學生沒有為自己的消費做出過安排規劃,網絡消費正成為許多大學生學習和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生活消費以及網絡消費觀念方面還不成熟,需要正確引導學生的消費行為,防止學生因經濟問題而產生思想的波動,影響正常的校園生活。
2.引導學生建立正確的消費觀
學校根據學生實際情況,開展網絡消費相關課程,幫助學生樹立科學的消費觀,增強大學生在網絡平臺消費中的安全意識以及維權意識。加強網絡時代思想政治工作隊伍的建設,設立專項部門或老師專門關注學生網絡消費行為現狀及其動態,引導學生互相交流、自省,并且制定合理健康的網絡消費規劃安排。
3.政府出臺相關政策措施
加大對網絡詐騙等行為的監督和懲治力度,切實保障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在校大學生。要建立以網民為中心,網站、政府互相配合,三位一體建設強大的社會輿論氛圍和監督體系,還可以微博、微信、貼吧等宣傳交流讓網絡騙子無從遁形,讓大學生網絡消費健康穩步的發展。
參考文獻:
[1]湯喻曉.網絡廣告與大學生網絡消費行為[J].產業與科技論壇,2012.
篇9
【關鍵詞】大學生;網絡輿情
近年來,隨著微博、QQ、BBS、論壇等網絡空間的蓬勃發展,網民通過廣泛參與網絡互動,對時事以及熱點問題發表見解與意愿,在社會中產生了很大的影響。例如在“復旦飲水機投毒案”“四川兒童扶跌倒老人被訛”等事件中,由于網民的廣泛參與,推動了事件的發展進程。大量的網絡輿論能夠使政府部門和相關機構意識到其管理和制度層面的不足和問題,能夠引導公民普遍關注社會問題,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社會的和諧和進步。然而,網絡輿論也存在一定的風險,例如“華南虎”事件就成為一種鬧劇。有專家曾一度用“輿論綁架”來形容網絡輿論對社會正常秩序的影響。就中國的互聯網發展現實來看,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中心(CNNIC)《第32次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報告》稱,截止2013年6月底,我國互聯網用戶數量已達到5.91億。中國網民數量平穩增長,網絡輿情的規范與引導已經成為急需解決的問題。
一、網絡輿情的基本含義
(一)輿論與輿情
輿論是一個耳熟能詳的詞匯,是指公眾對某些事件或問題的言論和意見。社會輿論反映人心的向背,往往影響著人們的行動和局勢的發展,在造成或轉移社會風氣方面具有不可估量的影響。 輿情是“輿論情況”的簡稱,是指在一定的社會空間內,圍繞中介性社會事件的發生、發展和變化,民眾對事件以及社會管理者產生和持有的社會政治態度。它是一種群體,是較多群眾關于社會中各種現象、問題所表達的信念、態度、意見和情緒等等表現的總和。輿情相較于輿論內涵更加豐富,它不僅包含輿論,更涉及輿論主體的情感和政治態度,是一個比較復雜的社會心理現象。網絡的開放性、交互性和多媒體的發展,使網民主體表達和傳播的各種不同情緒、意愿、態度和意見相互交錯和融合,而網絡輿情就是這些多種情緒、態度和意見交錯的總和。網民社會階層構成日益廣泛化和平民化,互聯網上的民意越來越能代表現實生活中的民意,這使得網絡輿情成為一種不可忽視的社會力量。
(二)網絡輿情的心理分析
傳播學先驅溫勒認為,個體的行為受到其本身的指導的同時也隨著環境的變化而變化,人的任何一種行為都是場的產物。這一學說為從心理學角度分析網絡輿情的發生提供了借鑒,網絡輿論受網民個體心理指導,但更多的受到網絡群體壓力。網絡輿情是個體和群體共同作用的結果。個體對網絡事件發表評論有其心理淵源,即使事件并不與網民直接聯系,當個人的社會身份面臨威脅,個人需求得不到滿足,個體認知偏差等原因或出于逆反心理或出于同情心理都能夠使個體通過發泄情緒、宣泄觀點,利用輿論風潮來彌補心理的不和諧。同樣,網絡輿情是一個群體,群體是網絡輿情的中堅力量。網絡輿情群體是由個體自覺的個性消失形成的,心理學家勒龐認為,“自覺的個性的消失,以及感情和思想轉向一個不同的方向,是就要變成組織化群體的人所表現出的首要特征……”網絡輿情往往會出現一種的群體情境,即在群體情境下個體行為無形中會受到影響,群體規模和聲勢的巨大,會對網民的個體行為產生塑造作用;群體情境通過暗示會對群體中個體起到催眠和暗示作用。因而群體中的個人往往會形成群體思維,即種群體決策時的傾向性思維。在群體性思維的引導下,往往會形成從眾心理和群體激化心理。勒龐在研究大眾心理學時始終認為,加入群體后的個體,在理性與智力水平上明顯低于個體的平均水平。很多非理與愚蠢的行為都是群體干出來的。在我國,這種群體的行為更多的表現為一種積極的效果。
(三)網絡輿情的網絡環境分析
網絡輿情的特殊之處在于網絡環境具有現實社會無法替代的優越性。網絡能夠生動有效地實時地傳輸訊息,通過聲、圖、文的方式將全球最新的訊息呈現給網民。同時,又能夠聚集多元信息,使網民能夠更加全面的分享資源。然而,網絡為我們提供便利的同時,也同樣使我們存在困擾。首先,網絡的開放性和隱匿性使突發事件信息迅速傳播,輿論的“壓倒式”難以控制。網絡的開放性為網民增加話語權提供了寬泛的平臺,然而,隱匿性使得網絡這一平臺極易受到不良分子的利用,達到其自身利益的實現。這一態勢將影響人們正確表達觀點,影響網絡集思廣益的優勢。其次,網絡中存在大量錯誤的、暴力的信息,影響人們形成正確的價值觀。網絡作為現代科技文明的產物,其產生的最終目的是豐富人們的物質文化生活。網絡暴力等不利因素的存在,必然混淆網絡存在的真實價值。第三,網絡的監管不力,網絡行為難以實現和諧有序。黑客、網絡詐騙的等不端行為時有發生,網民的利益得不到合法保護,使網絡發展存在巨大地隱患。
二、大學生網絡輿情現狀
大學生作為青年一代,其言論和見解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會的普遍價值,也代表著自身的訴求和對社會的期望。同樣,作為社會主義的建設者和接班人,大學生群體思想政治水平也預示著國家的發展水平。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中心《第32次中國互聯網發展狀況報告》顯示,大學生網民在全體網民中占比為10.9%。毋庸置疑,大學生網民是網民的重要主體。網絡輿論特點與大學生行為特點和思維、情感等需求相一致,使大學生群體重視網絡新媒體的溝通互動功能。大學生在網絡上發表言論、意見、情緒已經成為其生活的主要組成部分。因而,大學生網絡輿情也越來越引起思想政治工作者的重視。
篇10
關鍵詞:電子商務;信用體系;信用保障;措施
中圖分類號:TP39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9-3044(2009)25-7113-03
Research for Credit Protection Measures of E-commerce
CHEN Bao-ying
(Fujian Ruijie Networks Co., Ltd. Chongqing 400039,China)
Abstract: The paper credit in the clear meaning ofe-commerce, based on an analysis ofe-commerce model and the current credit problems, such as e-commerce credit deficiencies, legal systems, the lack of low-cost credit, e-commerce their own security issues, tax issues, logistics and distribution problems, and the corresponding credit protection measures, with a view to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t system of e-commerc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e-commerce.
Key words: e-commerce; credit system; credit protection measures
電子商務是伴隨著社會信息化的腳步,于20世紀90年代興起于美國、歐洲等發達國家的一種新型商務經濟活動。作為高科技與商業貿易相結合的產物,它采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以數字化通信網絡和計算機裝置替代傳統交易過程中紙介質信息載體的存儲、傳遞、統計等環節,從而實現商品和服務交易以及交易管理等活動全過程的無紙化和在線交易,達到高效率、低成本、數字化、網絡化、全球化等目的。同時,由于安全的原因,造成我國現階段電子商務的收入占主營業收入的比重非常的底,為此,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完善電子商務信用保障機制,才能促進電子商務的快速健康發展。
1 我國電子商務信用模式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主要采取四種較為典型的信用模式,即中介人模式、擔保人模式、網站經營模式和委托授權模式。
1.1 中介人模式
中介人模式是將電子商務網站作為交易中介人,達成交易協議后,購貨的一方將貨款、銷售的一方將貨物分別交給網站設在各地的辦事機構,當網站的辦事機構核對無誤后再將貨款及貨物交給對方。這種信用模式試圖通過網站的管理機構控制交易的全過程,雖然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商業欺詐等商業信用風險,但卻需要網站有充足的投資去設立眾多的辦事機構,這種方式還存在交易速度慢和交易成本高的問題。
1.2 擔保人模式
擔保人模式是以網站或網站的經營企業為交易各方提供擔保為特征,試圖通過這種擔保來解決信用風險問題。這種將網站或網站的主辦單位作為一個擔保機構的信用模式,有一個核實談判的過程,相當于無形中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在實踐中,這一信用模式一般只適用于具有特定組織性的行業。
1.3 網站經營模式
網站經營模式是通過建立網上商店的方式進行交易活動,在取得商品的交易權后,讓購買方將貨款支付到網站指定的賬戶上,網站收到貨款后才給購買者發送貨物。這種信用模式是單邊的,是以網站的信譽為基礎的,這種信用模式主要適用于從事零售業的網站。
1.4 委托授權經營模式
委托授權經營模式是網站通過建立交易規則,要求參與交易的當事人按預設條件在協議銀行中建立交易公共賬戶,網絡計算機按預設的程序對交易資金進行管理,以確保交易在安全的狀況下進行。這種信用模式中電子商務網站并不直接進入交易的過程,交易雙方的信用保證是以銀行的公平監督為基礎的。
2 我國電子商務信用存在的問題
我國電子商務目前所采用的這四種信用模式,是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為解決商業信用問題所進行的積極探索,但各自存在的缺陷也是顯而易見的,特別是,這些信用模式所依據的規則基本上都是企業性規范,缺乏必要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我國電子商務信用存在以下問題: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信用缺失的成本低、電子商務的安全性問題、虛假信用和欺詐等。要克服這些問題,政府部門必須加強對發展電子商務的宏觀規劃,包括銀行、工商、公安、稅務等部門的協同作戰,才能使交易雙方在政府信用作為背景的基礎上建立起對電子商務的信心。
2.1 社會信用體系不健全
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的不健全使我國電子商務信用嚴重的先天不足。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始終處于一個高速發展的過程中,取得的成績令世人矚目。但在經濟發展的過程中由于市場機制的不健全導致了我國信用體系的缺失。整個社會的信用缺失成本低,一部分企業利用制度上的不健全反而先富了起來。從而導致更多的企業只看重眼前的利益和短期行為嚴重電子商務雖然是一種電子交易手段。但其歸根到底更是一種“商務”行為。整個社會的信用體系是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的基礎。整個社會信用體系的缺失,加上網絡的“放大”作用,使得從事電子商務的交易雙方更加缺乏信任。
2.2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
電子商務的遠程交易決定了需要一套覆蓋全國的信用體系來保證每個人都能遵守網絡交易的規則。但目前我國還沒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來約束和規范電子商務交易雙方的行為。我國現有的法律如《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則》中有關于信用和反欺詐的條文,但這些條文這對于電子商務交易這種特殊的交易方式缺乏可操作性。2005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和《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正式實施,這是我國政府對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建設上邁出的一大步。但是該法只是對電子商務交易的身份認證進行了原則上的指導。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必然導致失信現象得產生。同時有法不依、無法可依、執法不嚴,以罰代法和對失信者的姑息遷就時有發生。失信者不能受到法律嚴厲懲罰同時守信者無法獲得法律保障的情況是現階段我國電子商務活動的一大問題。
2.3 信用缺失的成本低
沒有專門的機構對個人信用監管我國社會信用體系的不健全,導致個人信用無法受到有效的監控,信用缺失的成本低,很多不守信用的人,不但受不到應有的懲罰反而從中能夠獲利。這種現象的出現一方面是由于整個社會的信用的缺失,另外一個原因就是沒有一個專門的機構對個人信用進行監管。
2.4 電子商務的安全性問題
電子商務的安全性問題給交易雙方帶來了隱私泄漏的風險。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由于安全性問題,存在著給泄漏個人信息的風險。網絡隱私問題的突出主要基于兩個原因:
1) 計算機和網絡技術的突飛猛進為侵害網絡隱私權行為提供了便利的手段。
2) 用戶個人信息在網絡中的財產化刺激了商家的不正當收集和利用行為。用戶在進行網絡購物時,往往會被要求提交一些個人信息,包括姓名、年齡、電話號碼、身份證號碼、以及信用卡號碼和密碼等等。
2.5 虛假信息和欺詐
近期出現在深圳證券市場上的新的網絡詐騙案―瑞士共同基金,該詐騙集團利用基金網站為工具、證券投資為掩護,實際上依靠傳銷方式進行詐騙。他們手段多樣,手法隱蔽:1) 虛假研究報告,傳播虛假信息;2) 非法從事證券經紀業務;3) 盜取投資者賬號和密碼。據了解此案全國受騙投資者高達17萬,受騙金額超過10多億。實際上,“瑞士共同基金”不是第一個卷款消失的虛假基金,也不是最后一個。據受騙投資者不完全統計顯示,目前卷款消失的虛假網絡站數量已超過四十家。
3 電子商務信用保障措施
由前所述,一個完善健全的信用管理體系包括國家關于信用方面的立法、執法;政府對征信行業的監督管理;行業自律等方面。而目前我國在這方面仍然存在嚴重的不足,并未建立起健全的征信管理體系,缺乏有效的失信、違規行為監督懲罰機制。我國尚處于信用制度建設的初級階段,各個方面還很不規范。要各部門協調統一,發揮政府職能的作用;要完善電子商務信用相關法律法規;要培養全社會的誠信意識和誠信消費習慣;要加大建立社會信用管理體制的宣傳;要全面實行實名制;健全企業內部的電子商務信用管理機制;建立第三方信用服務認證機構;建立信用評價與監管機構;加強網絡技術的開發和應用;網絡安全問題可通過數字證書、加密等進行防范。
3.1 各部門協調統一
中央政府應將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的建設作為國家重大的社會系統工程,領導、組織、協調、統一各地、各部門的信用系統建設工作,認真解決目前我國信用體系面臨的信用信息條塊分割的問題。目前我國相關政府部門都有各自的信息庫,由于這些部門系統間基本處于相互封閉的狀態,多數部門擁有的信息是對外保密的,使得這些信息很難聯網,更不可能全社會共享。從而嚴重阻礙了社會信用體系的建設,而建立覆蓋全社會的信用查詢網絡,是建設電子商務信用體系的前提。因此,國家應盡快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使這些部門依法將自己所掌握的企業與個人信用數據進行聯網,并以一定的形式向社會開放,提供無償或有償的查詢服務。
3.2 完善立法
完善信用立法、強化信用執法,為我國電子商務的信用體系建設營造一個良好的法制社會環境。事實證明,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要保證我國電子商務健康有序的發展,必須將其納入法制的管理范圍內,用法律手段來約束網上交易的雙方,進行誠信公平的交易。我國作為“非征信國家”應該努力學習借鑒西方“征信國家” 的先進經驗,盡快建立較為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框架體系。從法律上對企業信用數據與企業商業秘密、個人信用數據與個人隱私資料加以區分,并對信用信息的管理與利用的方式與范圍進行嚴格規范,使得征信工作有法可依,使得企業與個人的信用檔案信息只能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披露與安全使用,從而保障我國的社會征信行業在法制框架內健康有序的發展。
3.3 建立科學的信用等級評價體系
與國際接軌,完善與規范征信機構的監管制度,建立科學的信用等級評價體系。由于電子商務的全球性特性,建立權威的、具有公信力的信用等級評審機構和征信服務機構以及建立科學的與國際接軌的信用評價指標體系,也是當前我國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建設中急待解決的問題。建立信用體系,一定要體現公平的原則,因此信用等級評審機構和征信服務機構自身的信用、公正與權威性就顯得尤為重要。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的科學性也直接影響到信用等級評定的公正與準確。同時要建立動態的信用等級管理制度,評審機構要定期復測與更新企業的信用等級。
3.4 扶持中立第三方信用機構
近年來我國網上銀行的發展勢頭迅猛。然而,隨著網上銀行日益普及,網上銀行安全事故不斷發生,一方面固然與客戶安全意識淡薄有關,但是更重要的是網上銀行本身存在的隱患――信息安全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
銀行自建安全認證系統的安全性雖然可以保障,但問題在于,作為交易一方的銀行,同時又是標準制訂的一方,一旦銀行與用戶因網銀業務產生糾紛,話語權將完全掌控在銀行手中,這樣對用戶不公平。這就需要獨立于銀行與用戶之外的第三方安全認證機構來統一標準。然而,現在各大商業銀行和電子商務網站,多數還是采用用戶名、密碼的形式進行安全認證,采用合法第三方數字證書的用戶僅有2%。
在電子商務應用之中,大多數采用第三方付款方式。如“易趣”的安付通,“淘寶”的支付寶等。這些第三方信用機構都是與相應的電子商務網站聯合使用,并無法通用;即在淘寶上無法使用安付通這種信用方式。
借助于銀行方面的所實行的“銀聯”系統的成功經驗,是否可以成立一個類似于“銀聯”的這么一個全國性的第三方信用機構,所有的電子商務交易都通過這個第三方信用機構支付。當然,其中的可行性、如何監管等方面的問題目前還沒有進行研究。
4 結論
電子商務信用問題是一個個人、行業的問題,同時也是一個社會問題,應引起個人、行業與社會的高度重視。本研究通過對電子商務信用進行探討和研究,以期有助于我國電子商務信用的建立與健全。
本研究的結論與主要觀點可以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我國電子商務信用在個人與行業都存在失信問題。二是通過大量的文獻與資料研究,較深入的分析了我國電子商務信用存在失信問題的原因。三是提出了解決信用缺失的保障措施,應當從以下六個方面入手,即:各部門協調統一、完善立法、建立科學的信用等級評價體系、全面實行實名制、加強全民信用意識、扶持中立第三方信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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