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意義范文
時間:2023-12-15 17:53:16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可再生能源意義,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可持續發展;環境現狀
一、環境可再生資源開發與利用的現狀
資源是人類在地球上賴以生存的必要保證。人類為了滿足日益高漲的生活需求,不斷地加強對資源開發利用的強度,甚至采用了掠奪式的開發手段。資源的枯竭已經使人類的生存面臨著嚴重的威脅。如何合理地開發和利用資源已經是人類必須認真對待的一個重要而迫切的問題。進入21世紀,人類所面臨的最大挑戰是如何實現社會和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中國目前正在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第十二個五年計劃,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和諧社會的新階段,向21世紀中葉基本實現現代化的目標邁進,但面對我國嚴峻的資源現狀,如何實現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已經成為確保我國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以及實現全面小康社會和和諧社會的關鍵。
因此,如何選擇一種更加合理、健康、節能的生活方式和社會經濟發展模式,用盡量少的資源消耗去獲得更為豐富多樣的社會需求滿足,并且從體制建設上保障可再生資源綜合利用,已經成為我們必須面對和解決的現實問題。
廢棄物資源在物質性能上的可再生性,是其可再生利用的根本。利用循環再生原料是人類社會工業技術進步的結果,也是保證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保持資源循環利用的必要手段和發展循環經濟的內在要求。循環經濟理念是在科學發展觀的基本思想指導下,為促進環境保護和資源合理利用而發展起來的,其核心就是資源的循環利用。
因此,對于可再生資源的開發和利用,應從循環經濟的角度去認識,不但要認識到可再生資源開發與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還要對可再生資源開發與利用具體方法有足夠的了解,做到從根本上提高可再生資源開發與利用的成效,滿足可再生資源開發與利用的實際需求。
二、環境可再生資源開發與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
從環境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的過程來看,可再生資源主要是對廢棄物資的循環和再利用,不但實現了節約的目標,也發揮了廢棄物資的重要作用,實現了廢棄物資變廢為寶的目的。因此,從提高經濟發展質量,滿足環境保護要求的角度出發,環境可再生資源開發與利用是十分必要的,其必要性和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 環境可再生資源開發與利用是提高物資利用率的必要手段
在生產生活中,廢棄物資的產生是不可避免的,考慮到物資的自身特點,有些物資雖然處于廢棄狀態,但是具有一定的回收和再利用價值,只要加以正確的開發和回收,并輔以一定的科技手段,就會將廢棄物資進行回收利用,提高其利用率。所以,對于廢棄物資而言,可再生資源開發與利用是提高物資利用率的必要手段,對廢棄物資利用具有重要意義。
1.2 環境可再生資源開發與利用是滿足循環經濟發展的必要措施
通過環境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廢舊物資找到了合理利用的方式,不但減少了物資重新生產的成本,也對現有的資源進行了綜合利用,實現了物資的循環利用。所以,從目前環境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來看,出于提高循環經濟發展質量的目的,環境可在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是滿足循環經濟發展的必要措施和重要方法。
1.3 環境可再生資源開發與利用對降低經濟發展成本具有重要意義
通過對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總體物資成本得到了有效降低,不但滿足了經濟發展的現實需要,還減少了環境的污染和能源的消耗。因此,對于環境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而言,其意義在于有效降低經濟發展的成本,降低環境污染,提高經濟發展質量,為此,應對環境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的意義有正確認識。
三、環境可再生資源開發與利用的具體方式分析
考慮到環境可再生資源開發與利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義,在環境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過程中,應對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的方式有足夠的了解,并根據可再生資源的特點,制定具體的開發與利用方式,提高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質量,滿足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要求。目前來看環境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1 做好物資回收工作
從目前環境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來看,主要都集中在廢舊物資的回收和再利用上。在這一過程中,要想取得可再生資源開發和利用的預期效果,就要從物資回收環節入手,嚴格執行物資回收程序,加強廢舊物資的回收工作,將廢舊物資按照種類進行回收,減少開發與利用的難度,提高開發與利用的質量,滿足開發與利用的實際需要。
1.2 細分資源的種類
在對環境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過程中,為了減少開發與利用的難度,提高開發與利用的綜合效果,需要對資源的種類進行細分,按照可再生資源的類別做好分類工作,促進可再生資源開發與利用質量的提高。為此,在環境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中,應將資源的分類當做重要工作之一,制定具體的回收種類劃分標準,提高回收的準確率。
1.3 注重高科技手段的引進
為了保證環境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取得積極效果,應根據實際開發與利用過程,引進高科技手段,提高可再生資源的開發效果,使一些重要原料和成分能夠從廢舊物資中提取出來,滿足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的需要。從目前環境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來看,高科技手段的引進是十分必要的,對提高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質量有著重要意義。
1.4 注重實效性
從目前環境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來看,在實際過程中應制定具體的工作目標,以追求實效性為主要目的,完善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手段,提高開發與利用的整體效果,注重整個開發與利用過程的實效性,使整個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取得積極效果。為此,應根據環境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制定具體的實效性目標,促進可再生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取得積極效果。
結束語
綜合上述,在循環經濟發展思路的指導下,從提高環境保護效果和經濟發展質量的角度出發,做好環境可再生資源的開發和利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為此,必須認真分析環境可再生資源開發與利用的必要性,并對具體做法有全面的了解,促進環境可再生資源的開發與利用取得積極效果。
參考文獻:
篇2
一、讓學生了解能源開發利用的現狀,增強憂患的能源意識
1.能源儲量前景形勢嚴峻
在教學中讓學生了解世界與我國目前主要能源儲量有限,今后開發利用形勢嚴峻,增強其危機感。
據美國能源部能源情報署預測,世界能源消費在2001-2025年將增加54%。在本世紀內全球化石能源的枯竭將是不可避免的。《BP世界能源統計2006》的數據表明,全球石油、天然氣和煤炭探明儲量最多可使用155年。
據預測,中國主要能源煤炭、石油和天然氣均快于全球化石能源的。中國人口眾多,人均能源資源擁有量在世界上處于較低水平。煤炭和水力資源人均擁有量相當于世界平均水平的50%,石油、天然氣人均資源量僅為世界平均水平的1/15左右。
2.經濟的發展能源需求巨大,供需矛盾突出
隨著全球經濟的快速發展,能源供需矛盾突出,越來越成為全球經濟發展的瓶頸。
美國劍橋能源研究協會主席、能源專家丹尼爾·耶金在加拿大蒙特利爾舉行的世界能源大會上的講話說:“在2030年前,預計世界能源需求將增加至40%。”
隨著我國經濟以驚人的速度增長,能源消耗的不斷加大,中國由能源凈出口國變成凈進口國,2002年進口石油占石油消費量的比重達到32%,能源需求的對外依存度迅速提高。煤炭、電力、石油等能源中國都存在缺口,日益威脅中國能源安全。
3.能源的消耗,環境污染嚴重、全球氣候異常
能源消費對環境惡劣的影響。由燃煤引起的大氣污染和酸雨污染;同時,城市機動車的增加及排污超標,以氮氧化物污染為主的石油型污染,成為城市空氣污染重的新問題。
燃煤排放出大量的污染物,造成了城市空氣質量的嚴重惡化。2001年世界銀行發展報告列舉的世界污染最嚴重的20個城市中,我國占了16個城市。呼吸道疾病總死亡率和發病率提高。大氣煙塵和汽車尾氣,導致癌癥發病率提高。酸雨對農作物、森林和建筑物損害極大。大量的CO2導致全球變暖。聯合國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預測,到2100年,全球平均氣溫將升高4℃,并將導致海平面升高多達59厘米。據專家解釋,如全球平均氣溫升高2℃,將近40%的物種將面臨滅絕危險;到本世紀中葉,全球將有2億人口會因海平面升高、洪澇放棄家園。
全面了解能源開發利用的現狀,問題不僅存在于以目前科學技術探明的能源種類不足以滿足快速經濟發展要求;能源利用的效率較低導致環境問題嚴峻,威脅人類生存;更體現出人類能源意識不足,在教學中要樹立學生正確的能源意識觀,并引導學生思考怎樣解決今天的這些問題,擁抱美好的明天。
二、引導學生喚醒民眾,完善法律,樹立主人翁的能源意識
1.宣傳教育民眾,倡導人人是主人
在能源利用的宣傳上,廣泛向公眾宣傳能源問題的嚴重性和節約的重要性。對能源節約的認識需要對廣大公民特別是學生,進行系統的能源教育;且通過不同形式進行宣傳教育,如國家倡導的全民參與低碳生活、全國實行節能減排的硬性任務、對小排量汽車減稅等措施;還有通過全民關注的活動,如上海世博會期間各國展示的專題,像石油館,通過震撼、感染,以及幽默的方式去引發觀眾的共鳴——用娛樂精神傳遞科普知識。又如馬德里館,低碳環保、最高可降溫10℃的空氣樹詮釋了科技在節能減排、保護環境的意義。
2.加強立法和標準制定,強化能源責任意識
我國先后頒布實施并修訂的《節約能源法》,法律、法規的頒布,有效地提高了節能效果。但現實告訴我們還不夠,需進一步完善。進一步加強法律建設是對過去的彌補,是明確我們能源責任的保障。用更為完善的法律強制規范企業在能源開發利用過程中節能減排,對我們能可持續的發展,擁有美好的明天,負有重要的責任。
三、讓學生充分理解合理利用能源,高效利用能源的意識
教育學生目前的能源現狀、環境問題主要是沒能充分利用、不合理的利用造成的。引導學生如何充分合理高效利用能源?
針對我國能源資源存在著分布不均勻、結構不合理、人均擁有量相對較低等特點,實行資源的調配工程,如北煤南運、西氣東輸、西電東送等工程,解決分布不均勻的問題;利用水能資源蘊藏量巨大的優勢,大力發展水電及發展清潔的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來解決結構不合理的問題;通過從中東、中亞、俄羅斯買進石油,及加大科學勘探總量來緩解人均擁有量相對較低。
對于我國能源浪費和能源使用的低效率,以過度消耗有限資源為代價進行粗放式的發展,環境惡化的現狀,首先要節約有限的能源資源,教育學生平時要有節點意識;依靠科技提升生產工藝,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環境。
四、帶領學生了解人類開發能源的歷史,明確可持續發展的能源意識
了解今天的能源開發現狀,使我們引起能源和環境的擔憂;看到了我們宣傳力度不足和法律、法規的不健全,感到我們責任巨大;雖然我們通過現有科技改善了能源的利用,但我們可能還對今后能源和環境問題有點悲觀。這就要求教師引導學生勇敢面對今天的問題,激發形成科學的能源和環境意識的世界觀。
縱觀人類的發展史,在能源方面從半人半獸的古人猿到以火為能源的時代,到工業革命以來以煤、石油、電為主要能源,及現在開發利用不很成熟的太陽能、核能等新能源的現代文明時期,在近期還發現了可燃冰的新能源。可以體現在不同時期,人類都用自己的智慧創造出促進人類發展進步的新能源,有理由暢想人類今后可以把水分解成H2和O2,形成具有化時代意義的能源。堅信今后人類還會用智慧創造更高效、清潔的能源,使人類可持續的在地球上繁衍下去!
篇3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 示范區 可行性
中圖分類號:F20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791(2014)09(a)-0110-01
1 調研對象的選擇及調研內容
建設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需要政府的引導與規劃,需要公眾的大力支持,需要關注社會、經濟、技術、環境及政治等要素的可行性,需要采用符合當地特點的100%可再生能源城市模式。因此,本次調研的主要調研主要定位為河北省承德市以及豐寧地區的相關政府部門、可再生能源辦公室,承德市相關新能源產業以及當地城鎮居民以及村民。
走訪可再生能源辦公室,調研承德市政府、豐寧縣政府等相關部門了解該部門能否為可再生能源產業提供足夠的資金、技術、人力;能夠承受多大的規模的產業建設以及針對這些需求制定了哪些政策;了解行業背景和當地產業發展情況。在相關部門的幫助下,走訪有特色的新能源企業,掌握該行業第一現場資料與情況,并有針對性對工作人員進行“可再生能源在逐步走向主力舞臺的過程中,傳統能源如何實現從所占比重較大到所占比重較小直至退出的過程”的調研。
2 依據調研結果進行可行性分析
通過對調研數據的分析結果結果顯示,在承德地區建立和發展中國首個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的條件以及基礎具備一定的優勢。
(1)自然條件:具備良好的風、光資源,適合發展可再生產業。在這里可再生能源產業已經具備了一定的規模和基礎。風力發電、光伏發電、抽水蓄能電站以及生物質能發電等都已經在這個地區開展建設,并且水源、土壤源及空氣源等可再生能源采暖制冷熱泵應用技術等在可再生能源建筑中得到了推廣應用。
(2)群眾基礎:當地民眾對于可再生能源的了解程度以及認知程度普遍較高,對于可再生能源的接受度和認可度也較高,如果價格等因素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可再生能源設施的普及必將為當地居民生活帶來更多的方便。
(3)政府支持:當地政府對于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積極性較高。在節能減排、保護環境的大背景下,傳統工業的發展受到各種政策等因素的限制,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對于當地經濟必將起到有力的拉動作用。如同大唐風電為當地居民解決的就業問題,拉動當地的消費,帶動的基礎設施建設以及后續旅游產業的發展和為當地貢獻的稅收等方面,都起到了良好的正面積極作用。
3 對承德地區建設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的建議
根據調研結果建議當地政府相關部門盡早向國家發改委及能源局申請立項,盡早成為中國首個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在100%可再生能源概念下落實國家級清潔能源產業基地建設規劃。具體建議如下:
3.1 政府方面給予的政策支持
在國家以及地方原有優惠政策的前提下,為吸引更多有實力的公司企業參與到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的項目中,以及維持示范區內電價等相關費用處在正常范圍內,建議政府相關部門增加以下政策的支持:
(1)信貸扶持。
可再生能源企業在先期啟動可再生能源技術應用項目時,政府應給予鼓勵,如給予貸款作為啟動資金等。當這項技術的應用形成良性循環后,再由企業自己投資。
(2)稅收優惠。
稅收政策有兩大類:一類是直接對使用可再生能源的企業及個人實施稅收優惠政策,包括減免關稅、減免形成固定資產稅、減免增值稅和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收入稅等;另一類是對使用傳統能源的企業及個人實施強制性稅收政策,如碳稅政策等。
(3)補貼。
投資補貼即對可再生能源項目開發投資者進行直接補貼。此外還有產品補貼,即根據可再生能源設備的產品產量進行補貼。此項用以維持項目示范區內電價等相關費用處在正常范圍內,避免當地居民出現抵觸情緒,以使得當地居民繼續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3.2 技術層面的統籌規劃
(1)半獨立的微型局部電網的建立。
集中式風電、光伏發電、分布式發電、抽水蓄能電站與微電網產業并行推進,在示范區內建立一個半獨立的局部微型電網。與此同時,針對此微電網建立一個專門的電力調度控制部門,用來調配微電網內風電、水電、光伏發電以及生物質能發電和抽水蓄能電站之間的電力供應調度,以實現微電網內電壓、頻率、相位的穩定輸出供應。
為保障微電網的運行安全,將微電網建設成為半獨立電網,在內部產能嚴重不足的情況下可以從外部大電網獲得支持,維持微電網的正常運轉工作。同時,在外部大電網需要支持時,微電網也可以提供一定的有功補償與無功支持。
(2)能源結構與產業結構轉型。
政府通過各種措施逐步調整產業結構,逐步淘汰傳統能源生產和使用,在工業生產、交通、供熱與制冷等各個環節使用可再生能源;發展電動交通工具,逐步取代傳統能源交通車輛。在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同時大力推進節能降耗,實現能源轉型與示范,形成可再生能源完整的產業鏈及經濟形態。
3.3 人才培養建設
建設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需要大量的人才支持與智力支撐,政府可以同廣大科研院校、國家電力部門以及可再生能源企業間建立合作溝通機制,在先期啟動、后續發展以及后期運行維護的過程中都可以獲得足夠無的人力與智力支持,形成示范區項目發展的良性循環,確保中國首個再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順利建設與發展運行。
4 可再生能源示范區未來發展前景
通過政府、可再生能源企業以及當地居民的共同努力,預期在未來十年左右,基本達成完全型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目標。
通過中國首個100%可再生能源示范區建設,為中國整體能源轉型提供大規模示范;同時把承德建歷史與生態文化并重的世界級文明城市,成為京津冀城市圈中人們領略可再生能源與人類協調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與旅游經濟相結合的、高度現代化城市,真正再現山更青、水更綠、天更藍、空氣更清新的宜居城市。
參考文獻
[1] 婁偉.100%可再生能源城市建設模式分析[J].中國能源,2013(9).
篇4
(一) 研究現狀
關于可再生能源的基本概念問題,我國 2010 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第 2 條有明確的規定。此外,國內學術界針對可再生能源補貼是否構成不可訴性補貼,以及不可訴性補貼本身的適用性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有觀點認為,在目前的多哈回合談判中,已有不少成員方提議恢復“不可訴補貼”條款,還有成員方建議在恢復“不可訴補貼”條款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不可訴補貼”的范圍。與之相對,也有學者認為,根據 ASCM第 31 條、第 8 條相關規定的適用期僅為 5 年,而目前 WTO 各成員尚未就是否恢復不可訴補貼的適用達成一致意見。退一步說,即使第 8 條仍然可以援引,也還是不明確的。除了不可訴性補貼之外,可再生能源補貼在 ASCM 禁止性補貼與可訴補貼的規制下又處于何種境地?還有觀點認為,依據現有的 ASCM,很多以應對氣候變化為真實目的的補貼都可能被判定為禁止性補貼或可訴性補貼,從而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 WTO 成員采取相關的補貼措施自由。4第 20 條款前言及(b)、(g)項又稱為環境例外條款。WTO允許成員方在必要的情形下可以援引在本條款之下設置合理貿易壁壘。然而,可再生能源補貼能否援引該環境例外條款?有學者指出對于可再生能源產業的補貼,看似與GATT 第 20 條(b)、(g)兩項所追求的目的的有某種“異曲同工”之效,但從法律上說,兩者間實則險阻重重。究其援引,除了 GATT 第 20 條對 GATT 以外的 WTO 規則的可適用性問題懸而未決外,可以說,該條款的條文內容在很多方面都不適用于作為補貼措施的抗辯依據。還有觀點認為,盡管從表面上看,這兩項例外措施的內容非常寬泛,但要想成功援引,尚存在很大的難度。甚至有學者認為,ASCM 中有提到 WTO 其他協定,但沒有提到 GATT 協定,這就說明了 ASCM 起草者不想將 GATT 第 20 條的例外適用于 ASCM。
………..
(二) 研究意義
亞里士多德曾說過,“最大多數人所共有的物品卻得到最少的關照。每個人關心的都是自己的東西,卻極少考慮公眾的利益。”隨著時間的推進,人們改變了過去過度消耗資源、恣意破壞大自然的惡習,逐漸意識到地球不分彼此,是大家所共有寶貴資源。可是大自然并不會因此而姑息人們,氣候變化、能源危機的陰霾正一步步地向人們逼近。世界氣候會議頻繁召開,《京都議定書》計劃逐步推進,世界各國對于溫室氣體排放,全球氣候變化等問題表現出空前的關切,然而,不可不承認的是,多邊減排計劃的談判相繼崩盤,使得現今世界環境保護的步伐僅是原地踏步,停滯不前。此時,可再生能源產業無疑成為了世界各國重要的救市稻草。大力推行可再生能源補貼政策是民意所趨、大勢所向。與化石能源相比,可再生能源具有清潔環保、低能耗、可循環等優勢,可再生能源補貼是各國政府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的不二之選。除此之外,能源安全可謂是一國國內安全的頭等大事。為了避免不必要能源安全危機的發生,各國政府正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以彌補傳統化石能源的缺陷與不足。在實踐上,補貼作為一項有效的貿易保護工具被各國所采用,幾乎所有發達國家在不同經濟發展階段都曾經通過補貼等激勵措施是促進某些領域的發展。在各國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中,補貼措施的運用更是時代所趨。然而,隨著世界各國對可再生能源產業重視程度的不斷加深,相應 WTO 各成員方政府陸續對該產業進行援助,其中補貼措施最為常見。各成員方開始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貿易越發敏感,又基于 WTO 與生俱來的自由貿易屬性,提交 WTO 解決的可再生能源補貼控訴正經歷著從無到有,從有到多的過程,如中美風能設施補貼案、中美光伏案、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等等。由此也引發了本文對可再生能源補貼如此風靡,但貿易摩擦頻發的緣由思考,進而考量在 WTO 法律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補貼的合法性以及現實意義能夠得到反映。在理論上,可再生能源補貼本身的正當性與合法性問題尚存在較大爭議。此外,可再生能源補貼的認定標準比較模糊,現有法律條文對該問題的闡述不甚明確;可再生能源補貼措施對 GATT 第 20 條一般例外條款的援引的規定模棱兩可,其法律依據存在歧義。本文的分析將建立于對現有 WTO 法律文本理解的基礎上,以 GATT1994 的補貼規則、例外條款與 ASCM 的法律條文為藍本,對可再生能源補貼所爭議的核心法律問題進行深入剖析。
……..
一、可再生能源補貼認定標準
(一) 禁止性補貼的認定
篇5
1 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意義與國家目標
第一次石油危機之后,特別是上世紀90年代以來能源市場的供求結構和安全性發生了巨大變化。從需求角度來看,能源需求全球性增加,能源獲得競爭激化,對化石燃料的依賴性上升。從供給角度來看,主要供給國不斷強化投資限制和國家管理,探測等上游投資不足,精煉、管道等供給基礎設施落后,海上石油運輸安全問題頻發。從環境角度來看,對應全球性氣候變暖、核不擴散的壓力越來越大。中東等主要石油供給區域的政治摩擦與沖突、局部戰爭等加大了石油市場的政治風險,而投機資本的大規模進入,不僅使石油價格不斷攀升,又進一步加大了石油市場的經濟風險。
在這種背景下,世界各國不斷深化對發展可再生能源重要意義的認識,并4E(Energy Security,能源安全;Economic Growth,經濟增長;Environmental Protection,環境保護;Employment,就業)角度上達成共識。具體而言:(1)替代化石燃料等“污染技術”的可再生能源,能夠在應對全球性氣候變動威脅、減輕大氣污染和水質污染等方面發揮作用。從能源原單位來看,發展可再生能源,能夠創造出更多的就業機會和新產業。(2)由于不受國際市場上化石燃料價格變動的影響,可再生能源能夠從經濟角度促進能源的安全供給,進而提高經濟的安全性。可再生能源系統與化石燃料、核電等傳統的能源系統相比,獨立性高、不依賴于發電、輸電的中央系統,既能夠提高安全性、減少停電等事故,又能夠防止原油泄漏、油輪爆炸、核電站事故等惡性環境事件,進而提高環境的安全性。(3)可再生能源在世界各地都具有很高的可獲得性,能夠避免資源戰爭,也能夠減少為保護能源而發生的軍隊、安保機構等的開支。在上述這種背景與認識之下,世界各國均在大力、快速發展可再生能源。
截至2007年末,至少64個國家已經有了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國家目標(Nation Target for Renewable Energy),即規定在國家、地區能源組合中可再生能源所占比例,這也是各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綱領性、約束性目標。從可再生能源占電力供應的比例來看,大部分國家的目標集中于5~30%之間,最低的為2%,最高的為78%。目標時期大多集中于2010~2012年,有些國家更為長遠,制定出了2020~2025年的目標。歐盟27個成員國,均已有了各自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2007年初,歐盟委員會確立了新的截至2020年的具有約束力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即最終能源的20%、運輸燃料的10%。此前截至2010年的目標位電力供應的21%、初級能源的12%,新目標相當于電力供應的34%。高于此前的目標。美國、加拿大等發達國家沒有再生能源發展的國家目標,但美國的29個州、加拿大的9個省已經制定了各自的目標。
64個國家中有22個發展中國,包括巴西、中國、印度、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菲律賓、泰國、伊朗、南非等。在2007年8月公布的《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中,中國提出了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達到能源消費總量的10%,到2020年達到15%的發展目標,同時還明確了各種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如到2020年全國水電裝總機容量達到3億千瓦,生物質能發電總裝機容量達到3000萬千瓦,風電總裝機容量達到3000萬千瓦,太陽能發電總裝機容量達到300萬千瓦等。這些目標將使中國可再生能源總裝機容量提高3倍,目標之高。引人注目。
2 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單項政策
各國在發展可再生能源,實現可再生能源國家目標的過程中,已經遭遇、意識到許多障礙在筆者收集到的200余篇中外文文獻中,普遍提及到的主要障礙就有10幾種之多(表1)。這些障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而且具有很高的國際普遍性。同時,特定障礙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的嚴重程度有所不同,如“自主研發能力弱,研發成本高,缺乏政策支持”、“缺乏自主技術,核心技術與裝備對外依賴嚴重”兩項,相對于發達國家而言,在發展中國家更為突出。
為清除這些障礙,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實現可再生能源國家目標,世界各國開發出多種單項政策,僅使用頻度高、普遍性高的就有20余種,主要可分為直接管制、經濟激勵和其他政策3大類型。表2簡要概括了主要單項政策的內容概要、清除對象、所屬類型等。
3 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組合
3.1 各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組合
從表2中可以看出,單項政策均為針對一個或兼顧幾個目標障礙而設計、采用。因此,每個單項政策能夠清除的障礙有限,必須和其它政策配套使用才能獲得更好的效果。在實踐中,我們觀察到的各國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或障礙清除政策普遍是幾個或多個單項政策的組合,換言之各國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是一種政策組合或一攬子政策。
REN21在其最新報告“RenewabIes 2007,global Status Report”中介紹了全球60個國家實施中的可再生能源促進政策(Renewable Energy Promotion Policies)的情況,為我們分析、理解各國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組合提供了難得的參考。正在實施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組合的國家數。2005年為48個,兩年間增加12個,增幅達到25%。REN21已經連續發表3個年度的關于可再生能源的全球報告,其信息全面、深入、及時,在國際上具有很高的權威性和參考價值。
從表3中,我們可以觀察到各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組合的幾個重要特征。
(1)政策組合具有豐富的多樣性。各個國家政策組合中包含的單項政策清單各有特色,沒有完全相同的政策組合,動用的單項政策數量亦不盡相同。政策組合的這種多樣性,可以理解為各個國家根據各自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實際情況、政策偏好等選擇最適宜于本國的單項政策進行組合的結果。
(2)單項政策的采用情況存在差異。在60個國家中,按采用比例從高到低來看,依次為固定價格。資產補貼、獎勵、返還,投資退稅,公共投資、貸款,消費稅、能源稅、增值稅的減稅,可交易的再生能源證書,公開招標,再生能源份額制度,凈計量,發電補貼、退稅。固定價格,是采用比例最高的單項政策,有40個國家采用,采用比例最低的單項政策是發電補貼、退稅,只有6個國家采用,二者之間存在巨大差異。采用比例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單項政策的可操作性、適用性的高低、效果的大小等問題,是政策選擇的重要參考。
(3)同一單項政策在發達國家與轉型國家、發展中國家的采用比例存在差距。除投資退稅、發電補貼和退稅2個單項政策外,其余8個單項政策在發展中國家的采用比例明顯低于發達國家與轉型國家。這一差距可以用與發達國家與轉型國家比較而言,發展中國家的可再生能源政策起步晚、政策開發與應用的成熟度低等來解釋。值得注意的是,市場化程度高的可交易的再生能源證書和公開招標,強制性大、波及面廣泛的再生能源份額制度,技術難度大的凈計量4項單項政策,在發展中國家的采用案例很少,說明發展中國家的可再生能源政策更大程度上依賴于投資退稅等比較傳統的經濟激勵手段。
(4)中國等發展中國家的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組合已經達到或超過了發達國家水平。中國的政策組合中采用了7種單項政策,動用政策的數量比在國際上評價很高的德國、丹麥、瑞典、意大利、日本還多,與法國持平。遠遠高出轉型國家俄羅斯等。印度政府采用了6項政策,其地方政府采用了2項,政策組合的豐富程度亦不遜色于發達國家。特別值得評價的是,中國的政策組合中包括了公開招標,再生能源份額制度兩項應用難度大的單項政策,中國是23個發展中國家里唯一一個制定再生能源份額制度的國家,該項政策在發達國家與轉型國家中的采用比例也僅為21.6%。
3.2 供給側管理、需求側管理的政策組合
在實踐中能源發展政策、能源管理經常被分為供給側與需求側兩大類型或方向。借鑒這種分類,并根據主要目標,筆者將表2所列單項政策分別組合為供給側管理政策組合和需求側管理政策組合(表4)。從表4中可以看出,供給側管理政策組合遠比需求側管理政策組合豐富,前者最多可以動用14項單項政策,而后者只有7項。如果結合表3。我們不能發現,13個國家中除俄羅斯、泰國兩國采取單一供給側政策管理組合外,其余11個國家同時動用了供給側管理政策組合與需求側管理政策組合,而且從動用的單項政策數量上看,其供給側政策管理組合大于需求側管理政策組合。以丹麥為例來看,其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組合中包括固定價格、投資退稅、公共投資與貸款、可交易的再生能源證書、公開招標等5項供給側管理政策,而只有消費稅減稅、凈計量2項需求側管理政策。就中國來看,除國家投資建設的“乘風計劃、光明工程、秸稈氣化工程”,國家對農村、牧區的小型獨立風力發電項目提供低息貸款外,其余政策均屬于供給側管理政策組合。也就是說,就大多數國家而言,供給側管理政策是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組合的主體,需求側管理政策是必要的配套或補充,其原因在于可再生能源供給、特別是和化石能源相比具有競爭力的供給不足。清除障礙、突破供給瓶頸是各國政策的首要目標和任務。
3.3 針對利益相關者的政策組合
可再生能源發展及其政策關系到眾多的利益相關者。如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研發機構、調查勘探機構等可再生能源的供給者,企業、家庭、公共機構等需求者,政府、研究調查機構、NPO、NGO組織、發電企業、電網企業等政策制定者與參與者,公共基金、銀行、政府等融資提供者或補貼提供者。各個利益相關者在可再生能源發展中起著不同的作用,有著不同的利益訴求,其面臨的障礙也各有不同。以特定利益相關者為對象而形成的政策,大多數情況下,往往是把幾種單項政策的相互配合作為政策組合來實施的。
我們可以以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為例來簡要分析這種政策組合。從表1中,我們可以觀察到作為供給者的發電企業面臨著“初始投資巨大,融資渠道少、成本高”、“投資回收期不確定,風險高”、“缺乏支持輸出網絡、儲備等基礎設施”、 “成本高,缺乏市場競爭力”、“缺乏公共資金等支持”等多項障礙,這些障礙也是供給側的主要障礙。由于單項政策主要為清除某一個目標障礙或配合其他政策而設計、采用,所以只有同時動用數項單項政策、形成政策組合才能有效地支持發電企業清除其障礙。結合表2、表4我們可以看到,針對發電企業的政策組合有著豐富的選擇,再生能源份額制度、固定價格、規制緩和、生產者減稅與退稅、發電補貼與退稅、可交易的再生能源證書、投資退稅、公共投資與貸款等單項政策均可組合起來應對發電企業面臨的障礙。事實上,各國正在實施的支持發電企業的政策多為政策組合,從表3中,我們能夠確認這一點。如法國采用固定價格、資產補貼、投資退稅、公共投資與貸款、消費稅減稅與退稅、可交易的再生能源證書、公開招標等7項單項政策的組合,中國的政策組合比法國多了再生能源份額制度,少了可交易的再生能源證書。也是很豐富的組合。
篇6
關鍵詞:綠色電力交易證書;可再生能源
綠色證書是在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情況下,政府為了促進發展清潔電力而頒發給生產清潔電力企業的證書,該證書還可以進入市場交易。這樣的制度安排和操作可以在不增加政府負擔的條件下,給生產清潔能源的廠商必要的經濟補償,從而有效地推動清潔能源的生產與發展。
――瑞典綠色電力交易證書制度
證書的產生和需求
在瑞典,符合《綠色電力證書法》要求的電力生產商,每生產1000kwh電力將獲得一份電力證書,由于政府要求供電商和電力用戶必須持有與其銷售電量和用電量相應的綠色電力證書,所以其必須去向清潔能源的發電商去購買電力證書。如此綠色電力證書的獲取方和配額義務方就確定了。
監管執行機構
瑞典能源署負責審核電廠綠色電力證書的獲取資格,并且監督供電公司和某些電力用戶在一定時期內是否擁有充足的綠色電力證書,對于沒有達到配額要求的給予證書平均價格150%的罰款。
瑞典國家電網負責綠色電力證書的發放,對于符合要求的發電商按其發電量發放相應數量的綠色電力證書,對于已經審核完的電力證書予以注銷。并且定期綠色電力證書發放量,交易量等信息。
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市場
綠色電力證書的擁有者,即可再生能源電力生產商,與綠色電力證書的需求者,即有強制配額義務的供電公司和某些電力用戶通過綠色電力證書市場進行交易。綠色電力證書的價格由供需雙方的形勢決定。
實行效果
自2003年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實施以來,瑞典政府規定的配額義務基本完成。除實施綠色電力證書制度的第一年外,其余每年配額義務完成比例均超過99%。截止2011年,瑞典可再生能源電力和泥煤電力裝機容量達到727.1萬千瓦,增長了77%;發電量共計198億千瓦時,較2002年增加了133億千瓦時,增長205%。2011年獲得綠色電力證書的發電商中,生物燃料發電占52.2%,風電占30.8%,水電占13.7%,泥煤發電占3.3%。
另外,表面上看是供電公司為了完成綠色電力證書配額而增加了支出,但實際上,這部分支出仍然會體現在電價上,由用戶買單。
我國屬于發展中國家,可再生能源雖說近幾年發展較快,但比起發達國家,仍處于較落后的水平,特別是電力市場的發展嚴重滯后。隨國外綠色電力證書制度的發展,結合我國國情,我國可以引入綠色電力證書制度來推動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的發展進程。對于我國來說,引入綠色電力證書制度有以下意義:
1、解決了可再生能源地域、時間差異所引起的最優開發問題
我國可再生能源分布嚴重不均,例如水資源主要分布在西南,風資源主要分布在北方及沿海,太陽能主要分布在西部,另外,這些資源還有時間上的差異,例如水資源只有在豐水期才比較充足,而在枯水期則比較匱乏。綜上,當一個地方的供電公司想要完成配額,則只有兩種方法,一種是投資開發當地的可再生資源,當開發當地的可再生資源比購買別處的成本高時,則其會放棄開發而選擇去購買別處的可再生能源電力,所以從總體上看,可再生資源的開發成本會比較小,通過計算,甚至能達到最優。
2、為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掃清了成本高的障礙
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之所以緩慢,主要是因為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高。然而產出收益卻不及傳統的化石能源。通過綠色交易證書,相當于提高了可再生能源的電價,使得可再生能源發電有了與傳統能源發電相競爭的能力,這必將會導致可再生能源的投資增加,推動可再生能源的快速發展。
3、體現了可再生能源的環境價值
之前可再生能源成本高,收入少,那為什么我們還要發展呢?原因是因為可再生能源的環境污染小,是清潔能源。但這在電價中并未體現出來,實行綠色電力證書交易制度使可再生能源的環境價值得以體現,使其與傳統能源公平競爭,同樣會加速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我國綠色電力證書制度完全可以參考瑞典,但在實施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兩方面:
1、綠色電力證書的價格不應完全由市場決定。因為這種制度在我國畢竟不是很成熟,若因為某種原因導致綠色電力證書價格過低,則會導致綠色證書的需求者自愿接受購買任務,而不會去想辦法降低自身可再生資源的發電成本,從而不能夠更好的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若價格過高,則會給擁有配額的公司較大的壓力,不利于公司的發展,從而不利于此政策的實施,從而同樣不能夠達到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目的。既然電力有補償可再生能源成本高的作用,所以不妨由相應的管理機構把綠色電力的價格規定為綠色電力與傳統電力的價差,并規定其波動的上下限,然后由市場在此基礎上進行調節。如此,既可以避免價格過度波動帶來的風險,又可以發揮市場的作用。
2、相比于國外來說,我國國內對于可再生能源的宣傳以及配套政策不夠。因為綠色電力證書政策最終可再生能源的成本是由用戶承擔的,若沒有很好的宣傳讓用戶明白可再生能源的好處以及相應的政策去鼓勵用戶使用綠色電力,則綠色電力證書政策的推行將會碰到很大的阻力。■
參考文獻
[1] 戴建軍.瑞典綠色電力證書制度的實踐及啟示,中國經濟時報,2013.
篇7
女士們、先生們:
上午好!今天,來自世界各地的賓朋匯聚一堂,舉行**國際可再生能源大會,共同探討全球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大計。這是繼去年波恩會議之后,國際可再生能源領域的又一次盛會,對于加強可再生能源的國際合作、推進全球可持續發展的事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在此,我謹代表中國政府,并以我個人的名義,對會議的召開表示熱烈的祝賀!對各位來賓表示誠摯的歡迎!
能源是人類社會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資源。幾百年前,人類利用的能源主要是生物質能等傳統的可再生能源。工業革命以后,煤炭、石油、天然氣等化石能源快速發展,逐漸成為生產生活的主導能源,對推動世界經濟發展和人類社會進步發揮了巨大作用。目前,全球每年生產和消費的能源總量已經超過100億噸標準油,其中90%左右是化石能源。但化石能源不可再生,其大規模的開發利用,迅速消耗著地球億萬年積存下的寶貴資源,同時也帶來了氣候變化、生態破壞等嚴重的環境問題,直接威脅著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人類對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風能、太陽能、水能等新型可再生能源的認識不斷深化。這些能源資源分布廣,開發潛力大,環境影響小,可以永續利用,有利于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上個世紀七十年代以來,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日益受到重視,產業規模持續擴大,技術水平逐步提高,成為世界能源領域的一大亮點,呈現出良好的發展前景。
改革開放27年來,中國經濟快速發展,能源建設和節約取得顯著成就。上個世紀最后二十年,我們以能源產量翻一番,支撐了國內生產總值翻兩番。目前,中國能源生產和消費均居世界前列,*年能源消費總量為19.7億噸標準煤。隨著能源結構的調整和優化,煤炭消費比重逐步下降,石油、天然氣等能源消費比重相應增加;可再生能源增長較快,尤其是風能、太陽能、沼氣、水電等新型可再生能源迅速發展。*年,中國新型可再生能源利用量1.43億噸標準煤,占能源消費總量的7%左右,其規模和技術水平在發展中國家處于比較領先的地位。
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中國正處于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能源需求量持續增長,資源與環境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壓力也越來越大。面對新的形勢,我們明確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把發展切實轉入全面協調可持續的軌道;加快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把資源節約作為基本國策,發展循環經濟,保護生態環境,加快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顯著提高資源利用效率,到2010年使單位國內生產總值能源消耗比*年降低20%左右。我們將堅持節約優先、立足國內、煤為基礎、多元發展的能源發展方針,全面構筑安全、經濟、清潔的能源供應體系。我們將建設大型煤炭基地,推進煤的清潔利用,加強國內石油天然氣勘探開發,在保護生態基礎上有序開發水電,積極發展核電,擴大能源領域的國際合作,全面增強能源保障能力。
中國政府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的利用開發,把加快發展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作為“十一五”時期能源發展的一項重要任務。為此,我們將采取一系列舉措,大力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一是提出明確的發展目標。到2020年,使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在能源供應結構中的比重提高到15%左右。二是制定具體的行動計劃。開發西部地區水能資源,建設一批百萬千瓦級風電基地,加強太陽能開發利用,普及農村沼氣,積極發展生物能源產業,加強可再生能源技術和設備制造的研究開發。三是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制定并實施優先上網、價格保護、稅收優惠、增加投入等政策措施,鼓勵和促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四是制定并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可再生能源法》,確定社會各方面的責任和義務,為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提供法制保障。
女士們、先生們!
推進全球可再生能源發展,是增加能源供給、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是21世紀世界發展的共同議題。當前,世界可再生能源發展總體上還處于起步階段,加強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需要國際社會付出更多的努力。借此機會,我愿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第一、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世界各國應進一步提高對發展可再生能源重要性的認識,把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作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制定明確的發展目標,完善法律和政策體系,健全標準、認證體系,加強有關科學技術研究,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引導和支持企業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推動世界可再生能源事業加快發展。
第二、幫助發展中國家加強能力建設。發展中國家在資金、技術和管理等方面處于劣勢,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能力不強,單靠自己力量難以克服可再生能源發展中的困難和障礙。發達國家和國際組織應當積極兌現*年波恩可再生能源大會的承諾,為發展中國家提供資金、技術、人才、管理等多方面的支持,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能力。
第三、加強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經濟技術合作。各國應當充分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擴大國與國之間可再生能源投資、技術和貿易合作。中國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市場潛力巨大。中國政府本著互利共贏的原則,鼓勵國外企業投資于高效清潔利用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等領域;鼓勵國外企業在生物質能發電、生物液體和固體成型燃料、大容量風力發電、光伏電池、地源熱泵供熱與制冷、太陽能利用與建筑一體化、可再生能源裝備制造等方面,與中國企業廣泛開展多種形式的投資與技術合作。中國在水能、太陽能和沼氣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我們愿與其他國家進一步加強這些方面的經濟技術合作。
女士們、先生們!
地球是人類共同的家園。保護地球環境、實現可持續發展,是我們的共同愿望和目標。這次大會有1000多名代表參加,這么多政治家、企業家、科學家和其他各屆人士聚集一堂,為共同探討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一個很好的平臺,也為我們學習和借鑒國際經驗提供了一次重要機會。讓我們廣泛交流,加深了解,擴大共識,加強合作,共同創造一個適宜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美好和諧世界。
篇8
自二十世紀七十年代初世界能源危機爆發以來,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引起各國政府的極大重視,也開創了以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氫能等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新紀元。風能發電,太陽能發電和熱利用,生物質利用等項技術日臻成熟,有的已進入大規模產業化發展階段,在總能耗中的比重不斷增加。經過20年的發展,新疆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發生了突破性的變化。初步奠定了太陽能、風能利用的產業基礎。縱觀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過程,分析我區的能源產業現狀,探討新疆多元化能源結構體系的發展,研究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策略,把新疆建成我國21世紀的能源基地,促進國民經濟快速、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一、 新疆能源產業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 發展新疆多元化的能源結構任重道遠
新疆能源結構的多元化是指煤炭,石油,水能和可再生能源均衡發展,互為補充,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為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大力發展和促進潔凈的、可再生的能源的廣泛應用,構筑多元的能源產業結構。
新疆有豐富的能源資源,煤炭、石油、天然氣儲量位居全國首位。預測煤炭儲量為2.2萬億噸,占全國煤炭資源總量的43.4%;石油儲量209.2億噸,占全國儲量的30.1%;天然氣儲量10.8萬億立方米,占全國儲量的34%;水能理論蘊藏量4054.7萬千瓦,占全國可開發量5.0%;風能蘊藏年總量為9100億千瓦時,約占全國風能總量的41.5%;太陽能年輻射總量為5.0X109-6.6X109焦耳/立方米年,位居全國第二;生物質能總量3000萬噸標準煤,由此可見,新疆是我國二十一世紀最重要的能源資源基地,為建設我區多元化的能源結構提供了充足的資源,為發展新疆特色的可再生能源產業提供了得天獨厚的資源條件。
煤炭和石油是一種不可再生的化石能源,由于大規模的利用,資源日趨枯竭,生態環境污染嚴重,這對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尋找和利用潔凈的、巨大的、可再生的能源,建立煤炭,石油,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多元化的新型的能源結構,是重要的能源發展戰略。豐富的煤炭、石油資源和較發達的常規能源產業,在能源暫時并不十分緊缺的新疆,如何開發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建立包括可再生能源在內的多元化新型能源結構,逐步取代以煤炭為主的常規能源格局,確保自治區經濟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全面解決農村能源短缺問題,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對建設多元化的新型能源結構夠認識的不足,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產生重要影響,多元化的能源結構還未形成,發展可再生能源產業任重而道遠。
2. 政府引導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是關鍵
自治區各級政府部門為了解決我區農村能源問題,以各種不同形式給予可再生能源的推廣應用適當的經濟補貼,使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得以生存和發展,可再生能源的利用研究也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果。但是,調查表明,目前仍在使用的可再生能源裝置不超過40%,其中60%的裝置因各種原因,已經廢棄,不能發揮作用。“十五”期間國內外各類資金的支持大約6~8億元,建成了具有一定規模的太陽能、風能開發利用企業,但產業化的水平不高,規模普遍偏小,產品質量良莠不齊,維護成本高。從2000年至今,國家對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投資力度不斷加大,這極大推進了新疆光伏產業的發展,緩解了農村能源的緊缺狀況。但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集成、服務體系尚未形成,依靠政府的政策和資金支持仍然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初始動力。離開了政府的支助政策的扶持,現在剛剛發展起來的產業隊伍將難以發展、壯大。
認真總結我區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過程,自治區在經濟比較困難的情況下,仍然拿出了一些資金,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解決農村能源問題,這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但是,欠缺系統規劃,缺少客觀指導,新疆可再生能源思路不明確,建設布局不統一,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得不到及時的解決,一些鼓勵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政策不能及時推出,相關的技術標準,規定和行政法規遲遲不能出臺,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比較緩慢。
3、 可再生能源產業市場運行機制尚未建立
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需要強有力的政策支持,規范的市場是保證公平競爭,有序發展的基礎條件。但是,縱觀我區20余年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歷程,可再生能源產業市場極不規范,新技術、新成果的市場轉化能力很弱,重大工程項目的建設遠未能形成規范的招標投標機制,可再生能源工程項目的監理,質量監督,竣工驗收的體系尚未建立,所有這些在很大程度上嚴重制約了我區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健康發展。
4、 可再生能源產業結構不合理,發展不平衡
從新疆的能源資源狀況來分析,可再生能源主要包括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水能(小水電)。地熱、氫能和燃料電池等可再生能源還處在研究階段。從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種類來看,目前主要集中在太陽能,風能和水能方面。而且數量太少,企業規模不大,多數企業實力弱,水平低,管理差,根本沒有能力參與市場競爭。新疆可再生能源年產值在新疆國民經濟生產總值中占的比例很小,是一個新興的弱小產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不平衡,二頭小,中間大。而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研究開發,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運行,管理,服務行業非常弱小,這種不完整的產業結構,影響和阻礙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推廣,從可再生能源的行業分類來看,太陽能和風能產業發展較快,生物質能和小水電等產業隊伍并沒有形成,沒有基本的研發力量,又沒有相關的企業,但是,生物質和水能的利用,技術比較成熟,經濟性較好,有廣闊的市場前景.應該得到重視.
5、 技術研究薄弱,產品的技術含量不高
可再生能源是一種潔凈的,無污染的,可再生的能源,具有廣闊的應用前景.但是,多數可再生能源的能量密度較低,受環境氣候的影響顯著,收集,轉換,儲存的技術難度較大,開發利用成本較高.這些問題都直接或間接地制約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因此,加強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研究,開發新產品,努力降低成本,是推動可再生能源產業快速發展的重要途徑.但是,我區的可再生能源應用技術研究非常薄弱,首先是應用技術研究涉及的領域太窄,主要集中在太陽能和風能利用方面的某些領域,而且處在較低水平的研發階段.生物質能,小水電的開發應用,與建筑結合的太陽能利用技術,大功率光伏發電控制技術、并網逆變技術等項研究尚待開發,農村能源的綜合利用技術,地熱、氫能、燃料電池的應用技術研究仍是一片空白,多數產品是在低水平上重復開發,高技術含量的產品很少,產品的穩定性,可靠性和經濟性較差,直接影響可再生能源產業參與市場競爭,阻礙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二、發展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思路
1、加強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產品的開發,發展具有新疆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產品制造業
堅持建設規模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堅持“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效益、政策引導、技術創新”發展與市場開發相結合原則,總體規劃,分類實施,突出重點,滾動發展,構建多元化的能源結構體系,使可再生能源成為新疆能源的重要組成部分。
20多年來,我區在太陽能、風能等方面,開展了大量的研究、開發、引進、消化工作。在大功率風機的研制,戶用光伏電源、太陽能光伏電站設備、太陽能水泵,太陽能熱利用技術等取得一些實用的技術成果。新疆新源股份公司、新疆金風科技開發公司、新疆太陽能科技開發公司、新疆風能公司就是在依托一批科技成果的開發和利用的基礎上,逐步發展起來的可再生能源產業。然而,這些科技成果已不能適應我區可再生能源建設蓬勃發展的需要,也不適應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為了加快發展具有我區特色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產品制造業,必須加強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產品的開發。
1)引進國內、外先進技術,開發大型風電機組,努力降低風電成本,利用風力資源,建造大規模的風力發電場,促進新疆風電產業的發展。
2)太陽能光伏發電技術應用十分廣泛,技術比較成熟,但發電成本較高,是制約光伏產業發展的重要因素。引進新的光電材料,提高光伏電池的轉換效率,是降低光伏發電成本的重要途徑。研究大功率光伏電站監控系統、逆變、并網裝置。是促進光伏產業發展的關鍵技術,必須在新產品的技術性、可靠性和經濟性三方面加大開發力度,推進太陽光伏產業的發展。
3)為建筑物提供潔凈的能源,將極大的推動與建筑結合的太陽能利用技術的發展,也是可再生能源利用的重要方向,這是一個正在形成的新興產業。加強研究和開發與建筑物結合的太陽能熱利用技術,并網光伏發電技術,太陽能空調技術,太陽能熱泵技術,建立熱-電-冷聯供太陽能建筑示范基地,促進太陽能建筑產業的快速發展。
4)新疆有豐富的生物質能資源,主要包括薪柴資源、作物秸桿和人畜糞便等,全疆生物能資源可利用量達到3000萬噸標準煤,是廣大農牧區的重要能源資源。
2. 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集成、服務業
隨著自治區經濟的快速發展,大量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項目啟動與實施,然而,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集成、管理和服務業不適應可再生能源利用市場快速發展的要求,不但集成技術水平低,企業規模小,管理能力弱,服務質量差,而且以往的農村小水電、太陽能光伏電站以及戶用光伏電源的推廣應用,因為沒有建立具有維護、管理、服務能力的可再生能源電力企業,沒有建立適合于可再生能源電力市場發展的運行機制,導致一些電力系統經幾年的運行之后,由于管理不善,維護不力,沒有服務而被迫廢棄,給國家和人民帶來巨大的損失,給可再生能源的推廣應用產生不良影響,阻礙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集成和服務業,采用市場運行機制,促進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依托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的開發,按行業分類,應成立風電公司、太陽能電力公司、農村能源公司、太陽能建筑工程公司、可再生能源燃氣公司等,這些企業利用成熟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開發、生產各類高品位的清潔能源,并向最終用戶提供完整的服務,為企業創造利潤,用于促進本企業的再發展。我們總結以往的失敗和教訓,正是因為背離了市場運行規律,盲目推廣,導致一些扶貧項目失敗。另一方面,可再生能源產業是一個朝陽產業,正處在發展和逐步成熟期,如果沒有一支專業的技術服務隊伍,完善的管理運行機制,就無法實現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統的長期穩定運行。所以,按照市場規則,發展可再生能源系統集成、管理、服務業,調整現行不合理的產業結構,確保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快速、有序、健康發展。
3. 建立面向國內和國際市場的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創新基地
世界已探明的化石能源的儲量和開采的年限十分有限。原油、天然氣分別在40年、60年內基本枯竭,煤炭經濟開采年限220年。世界能源形勢依然嚴峻。因此,大力開發可再生能源,廣泛利用可再生能源已成為二十一世紀的重要課題。
1) 建立風電技術創新基地
風力發電是可再生能源中技術最成熟、經濟性較好、最具規模開發條件和商業化發展前景的發電方式,國際風電市場繼續高速增長,平均增長率達31%;國內風電市場快速發展,年裝機容量平均增長率達18%。面對廣泛的國內、國際和新疆風電市場,建立具有新疆風電技術特點的創新基地,是應對風電技術市場快速發展的舉措。風電機組的技術沿著增加單機容量,研究變速恒頻并網技術,提高風能利用系數,開發新一代的風電技術產品,積極參與國際、國內風電市場競爭。
2) 建立新疆太陽能光電光熱利用技術創新基地
太陽能光伏發電和熱發電技術比較成熟,但發電成本很高,幾乎是煤電成本的8-10倍。盡管如此,光伏發電仍以30%的年增長率高速發展。這是因為最具可持續發展理想特征的太陽能光伏發電將成為人類能源結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太陽能利用技術的提高和成本的不斷下降。據專家估計,到本世紀50年代,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將達到30%,太陽能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將達到15%。由此證明太陽能在世界能源市場中的重要戰略地位。建設太陽能利用技術創新基地,研制太陽光伏發電系統關鍵技術和設備,研究太陽能熱氣流、太陽能熱電發電技術,開發太陽能建筑技術和產品,保證我區的太陽能產業在激烈的競爭中持續、健康發展。
3) 建立生物質能利用技術創新基地
生物質能資源包括農作物秸桿、薪柴、禽畜糞便、工業有機廢棄物和城市固體有機垃圾,以及能源作物,如甜高粱、甘蔗等,為生物質能源產業化提供可靠的資源保障。
生物質能是一種易于轉化、儲存、運輸、經濟的可再生能源,也是我國農村重要的可再生能源。20世紀90年代,我國開發了生物質氣化供氣、氣化發電、沼氣發電、甜高粱莖桿制取乙醇燃料,生物柴油和能源植物等現代生物質能技術,為我國生物質能產業化發展提供技術支撐。
發展新疆生物質能源產業,必須加強生物質能利用技術的引進、開發。結合新疆生物質能的特點、重點研究生物質能的固化成型技術、生物質氣化技術,生物質液體燃料轉化技術,生物質發電技術,以及“高光效植物”的生物轉化培育技術。加快生物質能利用技術創新基地的建設,促進生物質能源產業的發展。
三、 發展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對策和保障措施
1、構筑多元化能源結構體系,制定產業發展規劃和保障措施
近年來,我區能源工業發展很快,基本滿足國民經濟增長的需求,主要城鎮能源短缺現象有所緩解,無電區域逐步減小,初步形成了以煤炭為基礎,電力為中心,石油為突破口,可再生能源開發和節能并舉的能源結構體系。由于常規能源的不均衡分布,能源短缺在一些地區依然存在。因此,進一步調整能源結構,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加快發展可再生能源是解決環境與可持續發展問題的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新疆具有豐富的煤炭、石油資源,但分布不均,且污染嚴重,盡管在短時期內仍然是主要的能源,但應改變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率,加大潔凈化利用,延長化石能源的開采和利用年限,降低在總能耗中的比例。從我區的能源資源分布狀況和需求預測結果分析,總的來講,可再生能源在整個能源結構中,應逐步增加在總能耗中的比例,“十五”期間將上升到5%,2020年將達到15%,2050年將達到總能耗的50%。首先在常規能源短缺和污染嚴重的地區鼓勵利用可再生能源,其構成比例可以大一些。隨著可再生能源利用技術的提高和經濟性的改善,提倡在一切可以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生產、生活領域盡量利用潔凈的可再生的能源,逐步實現可再生能源與常規能源并舉發展的多元化能源結構。
支持企業可持續發展還應該制定出相關的保障措施,制定并出臺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法規政策、制定符合地方特點的可再生能源市發展規劃、引進可再生能源的資源評價和利用規劃、設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基金、建立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的補償機制、建立可再生能源產業化建設的保障體系,才能夠使可再生能源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的發展。
2. 以優惠的政策,寬松的市場環境,強化內引外聯,全方位開放新疆可再生能源利用市場
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發展需要先進技術,專業人才和雄厚資金,僅靠新疆自身的力量和現有的基礎,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很難取得突破性的發展。我們應該積極創造良好的市場氛圍,優惠的政策,學習和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解放思想,與時俱進,借助外力,采取多種形式、多種途徑、多種方式引進技術、人才和資金。其實,國外許多大企業看好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市場,以投石問路的方式,援助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利用工程。荷蘭援助的“新疆光明工程”、德國援建的“再生能源供電工程”、法國支持的“農村電氣化工程”、丹麥參與的“大型風電工程”等,總共以數億元的規模援助新疆的可再生能源建設,期望進一步開拓新疆可再生能源市場。參與這些援助的都是國際上大型的企業,他們有先進的技術,一流的人才和雄厚的資金, 他們進入新疆的可再生能源產業和市場,將推動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
要引進國內外的技術、人才、資金,吸引他們到新疆來投資、開發、建設。必須有優惠的政策,開放市場,豐富的資源和良好的環境。企業的行為都是以獲取最大利益為目標,在新疆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初級階段,應該出臺更優惠的政策,吸引國內外的可再生能源企業來新疆投資,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以及常規能源的潔凈化利用。比如,可再生能源發電優惠入網,獨立電站供電優質優價,鼓勵利用可再生能源等政策。尤其應該加快可再生能源方面的立法工作,通過各種優惠的政策,合理的法規,吸引全社會各種力量和內引外聯國內外企業集團積極參與投入我區可再生能源建設中去。這是多、快、好、省發展我區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有效措施。
3. 加強研究開發,大力培養人才,穩定技術隊伍。
篇9
我國可再生能源資源非常豐富,開發利用的潛力很大。但是目前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產業屬于幼稚產業,大多數可再生能源技術在我國處在研究開發階段,市場相對狹小,生產規模小,初始投資高,產品開發利用周期較長,見效較慢,成本偏高,效益不好,對投資者缺乏吸引力,因此政府組織的財稅政策是實現可再生能源大規模開發利用的客觀要求。
一、現行的可再生能源財稅支持政策
為了推動部分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在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推動技術的應用和商業化進程方面,我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的財政、稅收政策措施。
(一)財政政策
1.補貼政策
(1)中央政府補貼
實施中央政府補貼政策是直接推動可再生能源技術進步和生產規模擴大的有力措施。目前已實施的中央政府補貼政策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研究與發展補貼。國家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研究開發給予科研經費支持,對關鍵的可再生能源設備制造的產業化給予補助,支持新技術的示范項目建設和設備的國產化;二是投資貼息補貼。通過相關部門由中央財政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項目提供貼息。例如,國家發改委每年擁有1. 2億元人民幣的貼息貸款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水利部有3億左右的貼息貸款用于小水電的發展。三是項目補貼。中央政府通過不同的渠道對可再生能源項目進行補貼,如戶用沼氣系統、省柴灶推廣,小水電、小風電機和光伏發電示范和推廣工作等。四是電力上網補貼。對于生物質發電項目上網電價,如果實行政府定價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分地區制定標桿電價,電價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2005年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加補貼電價組成,補貼電價標準為每千瓦時0.25元。發電項目自投產之日起,15年內享受補貼電價;運行滿15年后,取消補貼電價。自2010年起,每年新批準和核準建設的發電項目的補貼電價比上一年新批準和核準建設項目的補貼電價遞減2%。
(2)地方政府補貼
地方政府的補貼在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中起著決定性的作用。由于資源條件和對可再生能源發展認識的差異,各地政府對可再生能源的補貼政策有較大差異。但各地都對戶用沼氣系統,省柴灶的推廣應用采取了補貼措施,部分地區對小型風電機和小型光伏發電系統的推廣給予了較大的補貼扶持,如內蒙古牧民購買一套100瓦風力機或16瓦光伏系統補貼200元,新疆每套補貼50元-200元,青海每套光伏系統補貼300元,甘肅每套光伏系統由地方財政和光電基金補貼300元。
2.國債投入
利用國債資金是臨時性的政策扶持,只是針對具體幾個項目而言的。例如,原國家經貿委的國債風電項目利用2000年國家重點技術改造項目計劃(第四批國債專項資金項目),建設8萬千瓦國產風力發電機組示范風電場。
(二)稅收政策
1.增值稅
目前我國對可再生能源還沒有制定統一的增值稅政策,只是對部分可再生能源產品給予了增值稅優惠:一是人工沼氣的增值稅按13%計征;二是規定風力發電的增值稅按8.5%計征。
2.關稅
自1998年1月1日起,國務院決定對國家鼓勵發展的國內投資項目和外商投資項目進口設備,在規定范圍內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在這兩個項目中包括了部分可再生能源設備,主要是適用于風力發電機與光伏電池。
3.所得稅
對綜合利用廢棄資源如地熱、農林廢棄物生產電力、熱力的內資企業,5年內減征或免征所得稅而對涵蓋于《當前國家鼓勵發展的環保產業設備(產品)目錄》、《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4年度)》、《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等規定中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內資企業實行加速折舊、投資抵免等方面的稅收優惠。
對設在國務院規定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屬于可再生能源電力利用項目的,可以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4.其他的地方性稅種
一些地方考慮以加快設備折舊的方式來減少企業的所得稅,部分地區對風電機占地采取了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現行可再生能源財稅支持政策存在的問題
(一)現行財政政策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財政政策側重政策的宏觀性,比較零散,而且缺少與之相配合的實施細則,具體表現為:
1.缺乏政策的系統性
我國的財政政策結構比較零散,缺乏全面的系統性。如:主要以可再生能源投資方面的支持為主,對促進可再生能源設備國產化、增加可再生能源產品的供給以及加強可再生能源產品的政府采購等系統的政策措施考慮不夠;另外,支持的可再生能源的種類單一,主要集中于風力和小水電。
2.市場開拓政策力度小
我國現行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財政政策措施側重于技術研發,市場運行機制方面的財政稅收政策支持力度明顯不足。而對于在生產補貼方面,除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在2006年開始實施了一部分生產補貼之外,其他方面的利用還沒有,使得許多企業出現了“有產量、無市場”的現象。
3.邊遠地區的政策扶持不夠
我國現有的財政補貼政策雖然直接推動了可再生能源技術的進步和生產規模擴大,促進了地區經濟的發展和農牧民生活條件的改善,但是對于鼓勵和支持貧困地區、偏遠地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力度還遠遠不夠。
4. 中央對地方政府的激勵不夠
發展可再生能源存在著體制,缺乏上級對下級政府有效的激勵政策,使得部分地方政府出于財政方面的考慮,不愿意對可再生能源進行財政支持。
(二)現行稅收政策存在的問題
稅收政策的主要問題是缺乏系統性,優惠水平不夠以及缺乏其他相關政策的搭配,具體表現為:
1.增值稅
目前,我國還沒有對可再生能源技術產品給予增值稅優惠的統一規定,其稅收優惠政策缺乏系統性和完整性。此外,目前人工沼氣13%的增值稅率和風力發電8.5%的增值稅率仍然偏高。
2.關稅
一方面進口關稅的優惠僅僅局限在可再生能源設備上,并且是有限范圍內的設備,例如對外資企業可再生能源項目進口關稅的減免僅僅適用于風力發電機與光伏電池,對國家重點鼓勵的項目僅僅局限在可再生能源的發電利用上;另一方面,外商投資企業與國內重點項目根據不同的進口產品和技術目錄免稅,實行不同的進口稅收政策,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免稅優惠的可再生能源進口設備范圍大于內資企業,顯然這會使該行業內的內資企業與外資企業競爭待遇不平等。
3.企業所得稅
我國一直沒有制定全國統一的可再生能源所得稅優惠辦法,只是一些地方根據當地情況,對部分可再生能源產品出臺了一些優惠措施。這些優惠政策措施或是地區之間不統一,或是政策支持力度太小,對于可再生能源在研發、再投資方面都沒有統一的規定和優惠措施。
4.其他稅種
我國在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等方面,都沒有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而實際上,在這些稅種中采取優惠政策有利于降低可再生能源企業的運營成本,有利于促進可再生能源產品的消費。
三、國外可再生能源財稅支持政策的做法
近年來,發達國家和一些發展中國家都十分重視可再生能源對未來能源供給的重要作用,紛紛采取立法和各種政策措施支持可再生能源的技術開發、市場開拓和推廣應用,使得可再生能源產業得到快速發展,其中一些國家的財稅政策對我國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美國
美國政府自1978年實施《能源稅收法》以來不斷加大政策扶持的力度和范圍,從財政補貼、政府采購到直接減稅、加速折舊、稅收抵免不一而足,并且不僅有聯邦政府的扶持還有地方州政府的扶持。一是加大科技投入,并通過公開招標管理公司進行管理,實行私有化的管理模式對項目經費進行控制,并吸引社會資金加入;二是提出補貼,如每生產1千瓦時的電能補助1.5美分;三是以法律形式規定政府的綠色產品采購;四是直接減稅,如對太陽能和地熱的非電力項目永久性減稅10%,對風能和生物質能發電實行為期10年的產品減稅,每發l千瓦時減少1.5美分,并在2005年8月8日通過的新《國家能源政策法》明確規定,美國將在未來10年內,向全美能源企業提供146億美元的減稅額度,鼓勵能源行業采取節能、潔能措施;五是加速折舊,根據《能源稅收法》,可再生能源企業可獲得5年的加速折舊;六是采取技術開發抵稅和生產抵稅的方式抵免企業所得稅;七是個人所得稅方面,2005年美國推出的新能源法決定將拿出13億美元鼓勵私人住宅使用零污染的太陽能等。除了這些聯邦政府推出的扶持方式之外,各地方州政府如加州、華盛頓州、俄勒岡州等為了發展風電,也采取了對風電產業的減稅或免稅等很多辦法。
(二)德國
德國扶持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主要集中在財政政策方面,其財政扶持涵蓋了整個產業鏈的各個環節。在研發投入方面,政府每年投入6000多萬歐元,用于開發可再生能源,推動太陽能、風能和地熱的開發;在投資補貼方面,德國政府對風力發電投資進行直接補貼,并且根據《電力供應法案》,風力發電價格與常規發電技術的成本的差價由當地電網承擔;在產出補貼方面,德國政府根據2000年出臺的《可再生能源法》對不同運營成本的運營商提供金額不等的補助,如對風電給予每千瓦時9.1歐分的補貼,至少持續5年;在市場推廣方面則通過給予優惠貸款及補貼等方式扶持可再生能源進入市場。
(三)印度
印度作為發展中國家中可再生能源利用較快的國家,其風力發電發展最快。印度鼓勵國內投資和獨立發電商的發展,吸引國外投資者向電力部門投資。因此,風力發電被列為印度能源工業的重要項目,并得到迅速發展。這主要歸功于印度政府在可再生能源尤其是風力發電方面給予了強有力的財稅政策支持。印度政府支持風力發電的具體財稅政策如下:
在財政政策方面,印度政府成立了可再生能源投資公司,專門為可再生能源技術的開發提供低息貸款,幫助可再生能源項目進行融資;非常規能源部和可再生能源開發署宣布了一些特殊的財政優惠政策;可再生能源開發署還設立了專項周轉基金,通過軟貸款形式資助風電項目;另外,印度政府為降低可再生能源企業的運行成本,特別提供10%-15%的裝備投資補貼。
在稅收政策方面,印度政府全額免除風電設備制造業和風電業增值稅;對風電整機設備進口提供25%的優惠關稅稅率,免除散件進口關稅;對風力發電設備實行100%的加速折舊政策;風力發電企業5年內免繳企業所得稅;工業企業利潤用于投資風電的部分可免交36%的所得稅;減免風電項目的貨物稅、銷售稅及附加稅。
四、對我國可再生能源財稅支持政策發展的建議
我國應該借鑒國外的經驗做法,同時結合我國的基本國情,構建起具有中國特色的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財稅政策。
(一)財政政策
1.設立可再生能源專項發展基金
設立可再生能源專項發展基金是促進可再生能源技術研究以及科技推廣的長遠規劃,具體操作應該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融資渠道多樣化。
專項發展基金的資金融資渠道可以歸納為以下三種:一是財政撥款,既可以是財政直接劃撥一般性稅收收入中的一部分,也可以是已有的各項相關財政專項資金的整合、充實。二是電力附加費,即在零售電價上再征收少量附加費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發展。三是排污費或污染稅,即向發電廠或電力公司征收污染稅或污染費,并將其中一部分資金作為基金。
明確基金的使用范圍。
我國財政收入有限,需要補貼支援的事業很多,因此只能有選擇地進行財政支持。總體上,我國可再生能源專項發展基金將主要用于以下幾個方面:列入國家規劃的大型可再生能源重點工程和項目,以及部分可再生能源重點產業項目;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但商業性資金尚不具備進入條件的可再生能源產業里的中小企業;農村可再生能源基礎設施的建設,特別是西部地區、偏遠地區的電力設施建設。
加強基金的專項管理。
財政管理部門要把好專項資金申報單位的準入關,同時建立專項資金流動的信息共享和信息監測系統,多部門共同合作保障基金的長期性和穩定性。
2.采用多樣化的財政支持方式
(1)財政補貼
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對可再生能源的財政補貼政策需要加強以下幾個方面。
一要為更多類型的可再生能源基礎研究項目提供補貼,擴大研究的范圍;二要為可再生能源應用性研究項目提供補貼,促進技術轉化為生產力,從而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發揮財政桿杠效應;三要對產品產量進行補貼,這有利于增加產品產量,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四要對消費者進行補貼,這可以鼓勵消費,擴大市場,反過來促進可再生能源事業發展;五要解決貧困邊遠地區的用能問題,保障他們的最低能源需求。
(2)財政貼息
首先要適當增加貼息額度,擴大貼息范圍;其次要適當延長貼息期限,可再生能源這一新興產業本身就有投資期限長,見效慢的弱點,財政貼息若要有效發揮作用,必須要延長貼息期限;最后還要豐富提供貼息的機構,如允許商業銀行進入,從而拓寬融資渠道。
(3)價格支持
我國電力體制改革開始實行“競價上網”,由于可再生能源產業尚處于起步階段,單位成本遠高于常規能源的成本,因此在同等條件下利用可再生能源產生的綠色電力肯定難以上網。但是發展綠色電力可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有效解決環境污染,對社會具有很明顯的正外部性。因而從福利經濟學中“庇古稅”的角度看,政府有義務給予綠色電力價格補助或允許綠色電力以固定價格全部上網,超出均價部分由政府承擔。
(4)政府采購
對于綠色電力這種大宗可再生能源產品,可以通過政府補貼保證其上網從而拉動需求。對于其他的可再生能源產品,如太陽能熱水器、太陽能照明產品,可以通過對各級政府及其他機構的采購主題的引導保證他們對可再生能源產品的優先購買,從而拉動需求。
(二)稅收政策
我國目前正在簡化稅制,并決定在“十一五”時期及此后一段時間內實行“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原則,因此不宜設立專門的可再生能源稅收制度,而應當結合我國今后一段時期的稅收改革以及《能源法》完善各個稅種。
1.增值稅
(1)降低可再生能源企業的增值稅稅率。這是由可再生能源的正外部性特征以及可再生能源企業生產投資結構的特殊性決定的。可再生能源企業生產過程中需要的燃料等原材料很少,主要的成本來源于設備等固定資產,因此進項稅少,單位能源供應成本中增值稅的比例要比常規能源生產企業大,這不利于與常規能源企業進行公平競爭。所以建議降低可再生能源企業的增值稅稅率,既可以降低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不含稅電價,也可以降低含稅的上網電價,對發電企業和電網都有利。
(2)推行消費型增值稅。現在全球只有中國和印尼實行生產型增值稅,按我國現行的生產型增值稅率推算,稅率水平遠高于西方國家的平均水平,在中國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已是必然趨勢。并且可再生能源企業有特殊性,因此應該盡快對可再生能源企業實行消費型增值稅,即從產品銷售額中扣除當期購進的固定資產總額。
2.關稅
(1)調整對可再生能源企業的優惠關稅適用范疇。首先應該保證內資可再生能源企業和同類外商投資企業享有相同的關稅優惠政策,從而保證內外資企業可以公平競爭,保證國內資金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投資;其次,擴大優惠對象,不僅電力設備、零部件可以享受進口關稅優惠,其他用途的國內不能生產的可再生能源轉化利用設備也應該享受適當的進口關稅政策;另外,除有免稅規定的特定項目,對國內能夠生產并且設備技術已經成熟的整機進口應該適度征收關稅。
(2)實施對可再生能源產品出口企業的稅收優惠。主要是太陽能熱水器和太陽能電池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形成電池。我國生產這些產品的技術、產量相對其他可再生能源產品具有比較優勢,可以考慮給予一定的增值稅出口退稅和關稅優惠,以擴大國內產業的規模,提高可再生能源產品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
3.所得稅
關鍵在于制定一個國家和地方政府協調一致的所得稅優惠政策,重點對以下幾個方面給予關注。
(1)擴大優惠對象,拓展優惠區域
我國的可再生能源產業尚處于初級階段,規模很小,即使對整個產業實行所得稅優惠也不會對全國稅收平衡造成大的影響,因此所得稅優惠政策不應該只局限于蔗渣發電、沼氣發電等幾個領域內,而應該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及非電利用技術都實行相應期限的優惠。另外,我國現行的可再生能源所得稅減免主要集中于各地的開發區,但可再生能源企業大多分布于自然條件惡劣的地區而并非在開發區內,所以應當將區域優惠轉化成產業優惠。
(2)實行再投資退稅
為了鼓勵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的滾動發展,鼓勵發電企業把經營所得10年后再用于可再生能源的發電項目的投資,實行再投資所得稅抵扣優惠;對其他可再生能源企業經營所得再投資于可再生能源項目的,相應給予所得稅的部分退還。
(3)提供更優惠的扣除項目
對于可再生能源利用企業的研究開發支出,進行全額稅收抵扣,并且當年抵扣不足的部分可以結轉到以后年度;對可再生能源利用企業的生產設備,經稅務部門審核認定后可以采取加速折舊;對于研究與開發過程中所需要的儀器、實驗設備,可按照2年期加速折舊。
參考文獻
[1]張正敏,中國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戰略與政策研究[J],經濟研究參考,2004(84)。
[2]郭祥冰、廖世忠、郭力群,美國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和實踐[J],能源與環境2004(4),
[3]吳杰,顧孟迪,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的國際比較及啟示[J], 經濟縱橫,2006(11)。
[4]謝治國、胡化凱、張 逢,建國以來我國可再生能源政策的發展[J],中國軟科學,2005(9)。
篇10
隨著光伏教父施正榮倒下和其創建的尚德電力的破產,新能源的代表性產業——光伏業的財富神話瞬間幻滅。當人們在談論尚德電力的背后,顯然也在關心誰將是下一個尚德?此時答案不僅僅出現在毀譽參半的光伏業,在風電業也初現端倪……
目前,從資金來源看,中國可再生能源項目收入主要包括項目經營收入、碳資產銷售收入和國家對項目的補貼和支持。由于海外市場低迷,中國也尚未開展強制減排,此外國家對項目補貼也十分有限,所以目前可再生能源項目收入,主要源于CDM下向發達國家出售碳資產(CERs)。
但受京都議定書到期和國際金融危機等因素的影響,碳資產價格(CERs)一路走低,以歐洲CERs價格為例,從國際金融危機前的2008年3月的16歐元,一路下滑到2013年3月5日的不足1歐元,成交量也大幅萎縮。
在此背景下,適當發現碳國債,不僅將為可再生能源建設提供有效的融資途徑度過難關,而且以國家信用的強勢介入,將拯救市場對新能源產業的信心。只有拯救新能源,也能真正保障中國走上建設生態文明的道路。
何謂“碳國債”?
所謂碳國債,是國家以其公信力保證發行和收益的有價債券,是指由國家發行,所籌集資金專門用于碳減排事業專項發展的國債。碳國債的購買和持有者包括國內企業、個人甚至地方政府,也包括外國得政府、企業、個人,可以是純資金型債券,還可以是資金與碳資產的組合,即每張碳國債對應一個未來本息現金流及一定數量的CERs等碳資產。
因為有國家信用作為抵押,碳國債不僅僅是純粹的市場金融手段,更是一種國家意志的體現。在新能源產業岌岌可危,環境日益惡化的今天,發行碳國債,可以彰顯國家堅定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決心,而這將鼓舞市場對可再生能源企業和行業發展的信心,重振發展方向,具有多重戰略意義。
首先,體現了國家公信力支持。國家公信力是國家在社會主義政治經濟管理過程中逐步形成和積累的一種國家信用。國家發行碳國債,是國家以其最高形式的信用資源向企業,向社會作出綠色、和諧發展的莊嚴承諾,而這一承諾也將反過來加強國家政府的公信力。
此前,國家也一直比較支持和重視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但主要的支持還是以電價補貼、文件等形式進行,手段相對單一,款項撥付存在滯后。由于各種原因,國家對項目、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補貼資金近1年也未能支付,這表面上是一個經濟問題,實質還是一個法律和政治的重要問題,甚至涉及國家違約、違法問題,這與國家法治的目標嚴重背離,值得我們深刻反省。
在補貼不到位的情況下,盡管很多能源企業(特別是國有企業)對社會公眾也作出了不少莊嚴的承諾,包括年度發電量,減排總量等。由于國家碳資金撥付不能及時到位,不少企業面臨嚴峻挑戰,項目被迫停產、停運、推遲。于是社會公眾則自然想到了“形象工程”、“安民工程”、“占地工程”等詞語表達對可再生能源項目和企業的不滿,甚至質疑國家建設生態文明的決心,損害國家政策的公信力。
其次,增加國家碳資產儲備。目前國家已建立了石油、外匯、糧食、黃金等儲備制度和體系,碳資產與外匯、黃金等資產同樣具有高度的國際流通性和價格聯動性。作為一種全球性的金融資產,碳資產此時價格正低,發行碳國債可以加快并促成國家碳資產儲備體系的建立,獲得大量低成本原始碳資產儲備,時機甚好。
讓國家意志“落地”
發行碳國債,不僅將進一步支持新能源發展,而且將強有力地對國家意志進行有效“落地”。
目前看,盡管近幾年可再生能源投資較熱,但由于國家政策支持的補助、補貼、獎勵等資金遲遲不到位,國內可再生能源行業正經歷結構調整、深思和提升的過程,也暴露出近年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中積累的一些深層矛盾,主要體現在:
第一,從企業與國家的矛盾看,企業一方面按國家支持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政策投資、建設、運營并確認會計收入,另一方面,相當大部分的實際收入,如西部青海省1元/度電價中約0.7元/度理應由國家進行補貼,由于國家資金不到位,企業只能通過外部融資等方式補充現金,以確保生產,這樣使得企業管理、運營,尤其是資本成本大幅增加,同時,也造成了國家政府信用失缺,違背了新能源法的立法意愿。
國有企業由于其最終所有者是國家,資本和資源相對較多,風險和虧損承受能力相對較強,所以國有可再生能源企業與國家的矛盾相對好調和。但民營企業由于其自身特點,難以言從,只好選擇謹慎和觀望,這也是導致目前可再生能源行業民間參與度嚴重不足的根本原因。
第二,從企業與供應商的矛盾看,由于企業資金吃緊,可再生能源企業與材料、EPC(交鑰匙工程總承包)工程、服務供應商之間的關于供貨期、施工期、施工質量等方面的民事糾紛明顯增多,法院糾紛解決程序成為了個別可再生能源企業減少財務費用的財務工具。
第三,從企業與碳資產購買方的矛盾看,可再生能源企業將CDM項目所產生的碳資產賣給購買方,有簽約、收定金或預付款、形成資產、資產轉移并結清款項的過程,由于國家碳資金不到位,沒有碳資產收儲和價格穩定機制,碳資產價格一路走低,導致出現碳資產購買方主動違約和可再生能源企業反抗無門的尖銳矛盾,嚴重影響碳資產合約信用,沖擊碳資本市場秩序,動搖碳資產信心。
時下發行碳國債,不僅能讓國家政策落地,解決國家政策資金兌現,并有效化解上述矛盾。
對可再生能源企業而言,雖然碳企業債正在醞釀,但遲遲未能發出。相對于碳企業債,碳國債信用好、成本低、籌集快,是可再生能源企業解決目前燃眉之急和今后戰略性資金重要來源,而且取到碳國債資金也是企業實力和能力的重要展示,可再生能源行業企業更新和淘汰需要碳國債資金分配機制的舞臺。
對國家而言,有資源而沒有有效手段將資金迅速撥付到位的情況長期存在。碳國債是彌補國家預算資金不足、不及時,形成靈活、有力、長效的可再生能源支持手段,滿足國家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行業發展的需要。
對碳資產持有者或機構而言,碳國債發行能夠促進碳資產收儲、價格和調控等機制建立,有利于穩定基于可再生能源項目的CERs等碳資產的價值。對社會公眾而言,在國家信用的保障下,碳國債將較好地滿足公眾的投資需要,對于商業銀行而言,持有碳國債一方面可擁有相應的利息和資產收入,另一方面還可能使持有銀行在資本充足率等方面得到實惠。
“碳國債”初設想
碳國債的發行、流通和置換是一項龐雜巨大的系統工程,而且屬于操作和技術層面問題,尤其是以下兩點需要提起注意。
第一,對于碳國債發行要選擇合適的時機和發行范圍。
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發電量、裝機容量都在逐年增加,碳減排指標存量也不斷增加,碳國債市場的潛在需求潛力巨大。碳國債具體的容量取決于發行時機的選擇,時機過早則國內可再生能源總投資未達到一定規模,市場需求量不足;時機過晚,可再生能源行業的矛盾積重難返,行業萎縮、信心崩潰后,重振成本將非常高。
從當前看,全球流動性寬松,利率水平很低,國內利率水平也處于相對低位,同時國家繼續實行積極的財政政策,財政赤字和國債發行規模有望增加,是發行專項碳國債的有利時機。
碳減排是全球行動,中國又擁有全球最大的核證減排量額度,碳國債需求潛力巨大,理論上的碳國債可設計成人民幣或多種外幣在全球發行。從國內外市場對比看,國際市場利率低但碳價低靡,同時囿于債務危機下的去杠桿,當前難以成為碳國債發行的主要市場。
國內市場雖然利率高于國際市場,但資金來源較為充裕,并且隨著部分地區強制減排的試點,有可能在短期內形成一個高于國際市場的碳價。基于此,可首先考慮先面向國內機構投資者發行碳國債。境外市場方面,先期可考慮在香港發行人民幣碳國債,然后視國際碳市場形勢變化擴大發行范圍。
第二,對于碳國債的流通和置換設計規劃合理的發展步驟和運行機制。
對于碳國債流通,可考慮擇機在相應市場掛牌,同時可鼓勵機構投資者設置專門投資碳國債二級市場的債券投資基金,既可便利個人投資碳國債,也可擴大碳國債發行的融資范圍。
碳國債置換指發行籌集到資金后,將資金主要通過接收企業碳債券的方式轉移到低碳企業的過程。財政部代表國家籌集到資金后,根據不同用途可以有不同的資金流轉和國債置換的方式。
對用于墊付國家未撥付的碳國債資金,可以直接按國家正常的轉移支付路徑轉移到低碳企業。對用于支持新增可再生能源減排項目資金,可以確定一個高于碳國債票面利率的合適利率水平,附帶一定的碳資產上交數額,形成一定意義下的碳企業債券,再將該資產轉交國家并獲得碳國債資金。這樣既為企業融得資金、賣出碳資產,又為國家收集分散碳資產、建立國有初始碳資產儲備提供了方便。對于不特定可再生能源項目,國家可以采取碳資產上交數額招標的方式來分配碳國債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