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范文
時間:2023-12-26 18:05:44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重要性
一、引言
人類已經進入21世紀。在這個新的時代,科學技術和文學藝術高速發展并將取得更加輝煌的成就。伴隨著信息社會和知識經濟的到來,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經濟、科技和文化發展之間的矛盾日顯突出,同時,知識產權制度在促進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文化繁榮等方面也將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二、知識產權的定義及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知識產權一詞英文表達是“Intellectual property”,我國譯作“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人們對自己特定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等依法享有的權利。
當前,知識產權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并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一起,構成世界貿易組織(WTO)的三大支柱。此言不虛,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統計資料,各國之間通過以專利技術為主的許可貿易方式成交的貿易額,1965年為20億美元,1975年為110億美元,1985年為500億美元,到1995年,進一步增加到2500億美元,到2005年,更是飛速增加到8500億美元。技術貿易增長速度大大超過了同期一般商品貿易的增長速度。可以說,擁有知識產權就是擁有一種財產,一種財富,一種可以讓自己長足發展、在市場競爭中始終立于不敗之地的商業手段。
中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主要完成于80年代。進入90年代后,國際經濟關系和環境發生了很大的變化。1990年11月,在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中,達成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草案,它標志著保護知識產權的新的國際標準的形成。中國政府積極參與了這一談判進程,并為推動該協定的達成做出了極大的努力。出于擴大開放的需要,中國積極履行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義務,努力使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向新的國際標準靠攏,采取了許多重大措施,進一步提高中國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中國堅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制原則。為了更好地貫徹這一原則,中國在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嚴肅執法、堅決打擊侵權違法行為的同時,針對知識產權制度在中國建立的時間較短,公民的知識產權意識比較薄弱等情況,大力開展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宣傳教育,并加速知識產權領域專業人員的培訓。在中國,每一部知識產權法律的頒布,都有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刊等新聞傳媒廣為宣傳,并大量出版單行本和有關錄像教育片等。同時,各級政府有關部門通過舉辦法律知識講座、培訓班等,在廣大公民中迅速普及知識產權法律知識。在中國各地,近年來運用法律武器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現象增多,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全社會知識產權法律意識的增強和知識產權知識的普及。
隨著中國保護知識產權法律的實施,知識產權在中國得到有效的保護,對于鼓勵發明創造和創作及公平競爭等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例如,對商標注冊專用權的保護,促使中外廠商在中國注冊的商標數量迅速增加。截至2003年底,在中國的有效注冊商標達62萬余件。其中,國內注冊商標45萬余件,來自67個國家和地區的注冊商標近17萬件。以美國為例,1979年前,在中國注冊的商標僅122件,到2003年達到16221件,增加了100多倍。又如,中國的專利法極大地鼓勵了本國的發明創造,同時也有力地鼓勵了外來的專利申請。1985年4月1日,專利法實施的首日就受理專利申請3455件。到2003年底,中國專利局累計受理專利申請72萬多件。其中,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分別占27.5%、62.8%和9.7%;國內申請占86.4%,外來申請占13.6%,分別來自于70個國家和地區。
三、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中國越來越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很多專家學者都做出了巨大的貢獻,我國政府更是把知識產權工作提高到了戰略高度,這也使得知識產權立法工作取得重大進展,相關制度日臻完善。在傳統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權益得到有效保護的基礎上,我國對于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制止不正當競爭權、地理標志權、商業秘密權、域名權等新型知識產權都有與時俱進的保護。但是,我國在知識產權的管理和保護方面還存在著多方面的問題:
(1)知識產權侵犯手段日趨多樣化。知識產權侵犯的手段產生了變化,為了規避WTO框架下知識產權的相關協議,知識產權侵犯的手段日趨隱蔽,多樣化,難以界定。主要表現在:第一,侵犯商標專用權和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成了最主要的案件。第二,經濟發達地區的犯罪比經濟欠發達地區嚴重。第三,個人與單位犯罪并重。調查顯示,在假冒注冊商標案件中,大批量生產技術含量高的假冒產品以單位犯罪為主,小批量生產技術含量低的假冒產品以自然人犯罪為主,而在侵犯商業秘密犯罪案件中,以高科技的專業技術人員犯罪為主。第四,犯罪的組織化、專業化和智能化水平提高,這種有組織,有紀律,有規模的犯罪在個別地區甚至形成假冒產品“專業村”。第五,國(境)內外相勾結的犯罪趨勢明顯,由境外不法分子下訂單并提供樣式,由境內生產,或者采取臺商、港商來料加工的貿易方式為掩護,實則從事假冒商品加工,從而侵犯知識產權。
(2)知識產權犯罪懲戒制度尚不健全,保護知識產權執法難。中國的知識產權執法保護有行政和司法兩個平行的渠道。權利人在被侵權時可以向法院,也可以向知識產權主管機關申訴。用行政手段保護知識產權是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一個重要特色。但由于獎勵機制不健全,刑事制裁門檻高,向行政執法單位報案的多,向公安機關報案的少,行政執法單位與公安機關缺乏溝通往往也使案件無法得到及時妥善的處理。另外受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一些地方領導缺乏全局意識,往往從本地區的利益出發,導致在外侵權地的辦案人員工作障礙等。
(3)知識產權的濫用和界定日趨復雜。目前,知識產權濫用問題正越來越受到各國及有關國際組織的關注。在我國,這一問題主要體現在國外企業尤其是大的跨國公司對我國企業進行的知識產權濫用。當許多國內企業還不知如何尋求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之時,一些跨國公司已經把知識產權作為限制競爭、壟斷市場的工具。我國目前還沒有明確的知識產權行使行為方面的法律,這導致許多跨國公司在我國濫用知識產權卻得不到有效的遏制。
四、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具體措施
(1)進一步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F代社會的全部新技術,幾乎都是發達國家創造并以知識產權制度保護的,為了加快發展步伐,縮短與發達國家的技術差距,就要學習人家的先進經驗、引進人家的先進技術,但前提是要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承認人家的知識產權,消除侵權行為,為其提供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環境,既避免受到WTO規則的懲罰,又形成良好的國際信譽,使發達國家真心與我合作,為購買先進技術奠定基礎。
(2)要嚴格執法,使知識產權法發揮應有的效力。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民主法制建設的基本要求。其核心是有法可依、執法必嚴。如果法律像一根橡皮筋或麥地里的稻草人,法律也就失去了其權威性,可見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所造成的后果比無法可依更為嚴重。一個時期以來,雖然國家開始重視知識產權的保護,但由于司法腐敗、地方保護主義和公民知識產權意識不強的影響,知識產權方面的侵權案件時有發生,這既影響了國內的知識、技術創新,阻礙了知識經濟的發展,又給西方一些國家攻擊我國造成口實,影響了先進技術的引進。所以國家在加強立法的同時,強化執法力度,使法律的至上性真正得到體現。
(3)提高生產經營者的知識產權法律素質,敢于并善于應對知識產權訴訟。知識產權法律意識在一定程度上會直接促成“科技興貿”政策落實的成功或失敗。當前仍有很多生產經營者對知識產權法律知之甚少,不懂得如何維護其享有的知識產權。更有不少生產經營者唯利是圖,不惜違法侵犯他人的知識產權。在嚴厲打擊違法行為的同時,更要注意進一步提高經營者的法律素質。因此,政府各級部門對此應予以高度重視,應詳細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法律教育計劃,并指定專門機構和專門人員負責計劃的實施。
加強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對于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提高全民族文化素質具有重大意義。1)保護和發展社會生產力,確認科技成果人在法律上的主體地位,保護他們對其創造發明、科技成果的權利,旨在發揮科學技術的先導作用,加速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2)促進對外經濟技術和文化的交流與合作。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廣泛調動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工作者的積極性,開發智力成果,開拓技術市場,引進先進技術,擴大對外經濟技術、科學文化的交流與合作。3)保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有助于深化科學技術創造發明、文學藝術創作活動的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把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制度化、法律化,確保腦力勞動者的國家主人地位和實現戰略任務的“必須依靠力量”,激發其主人翁責任感和創造精神,保障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
在如今經濟發展飛速的時代,擁有知識產權是一種財富,保護好知識產權也是一種財富。
參考文獻:
[1] 吳漢東.知識產權法[M].法律出版社,2005.
[2] 齊愛民,朱謝群.知識產權法新論[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
[3] 鄭友德.知識產權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4] 王利明.物權法研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5] 陳放.中國創意學[M].中國經濟出版社,2010.
[6] 尹新天.TRIPs協議與制止知識產權濫用[J].專利工作動態,2000(11).
篇2
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立法;啟示
一、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貿易的影響
(一)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正面影響
第一,擁有較多高質的知識產權會提高國家的競爭力。從目前的國際形式來看,貿易出口對知識產權的依賴程度越來越大,由于各國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的要素稟賦不同,一國就可以根據自身的優勢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從而使得在國際貿易中某些技術和產品的優勢得以發揮。與此同時,它也可以迫使其他國家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就可以為其帶來競爭上的優勢,而在此過程中,它可以將企業的技術優勢轉化為市場優勢和產業優勢。因此,當一個國家擁有知識產權的數量多且質量高時,從一定程度上看,它就擁有了較強的市場競爭力,從而能夠提高其產品的國際競爭力,最終通過產業鏈的傳導機制將會增強一個國家的綜合國力。
第二,擁有知識產權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就目前所知,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行為不僅滲透到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之中,而且使其逐漸成為一種獨立的貿易形式。知識產權保護的狀況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尤其是技術貿易之間有著直接的聯系。健全的知識產權制度能夠向專利技術所有人提供權利保護,加大專利技術所有者對自身新產品保護的程度,在一定時期內遏制其他企業對其新產品的模仿和偽造,從而加劇企業產品市場規模的加劇擴張,加大了與知識產權有關的貿易,擴大了世界貿易的范圍。
第三,擁有知識產權可以帶來巨大的經濟和貿易利益。發達國家的跨國公司將產品的組裝轉移到發展中國家中進行就是為了利用這些發展中國家的廉價的勞動力,使發展中國家的廉價勞動力成為他們產品的制造者,而將核心技術在本國自己開發,就擁有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從而可以利用知識產權擁有壟斷優勢———這樣既可以降低產品的生產成本,又可以利用新產品的壟斷優勢擴大產品在發展中國家的市場份額,從而獲得巨大的經濟利益和貿易利益。
(二)擁有知識產權對國際貿易的負面影響
第一,過高的知識產權保護妨礙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知識產權制度通常被認為是推動經濟增長和技術創新的動力。然而,創新的根本動力來自競爭,而知識產權保護本質上是一種壟斷,壟斷能夠向創新者提供獎勵,但同樣能夠激勵昔日的創新者依靠壟斷獲取高額收益,從而削弱技術創新的動力。知識產權保護的力度越大,昔日的創新者的壟斷受益越高,進一步創新的動機就日益削弱,這樣繼續發展的最終結果必然是知識產權的過度保護會妨礙經濟的增長,而且會打擊企業的技術創新的積極性。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在實施過程中存在利益轉移問題。知識產權的主要持有者是現代產業,而現代產業的特點之一是大多數企業的銷售市場跨越多個行政區域,由此導致知識產權制度實施過程中的受益者與成本承擔并不完全重疊。受益者是企業,銷售地政府則需要為此承擔較高的執行成本,而受益企業因此而增加的稅收未必都由支付執行成本的銷售地政府獲得,從而產生了利益轉移問題。在國內各地區之間,上述問題可以部分地通過某種轉移支付機制解決,但在國際之間并不存在這種機制。縱所周知,在我國主張嚴格保護知識產權,而從中受益最多的是西方跨國公司。這些跨國公司享受了高于內資企業的稅收待遇,同時其偷漏稅規模也相當可觀;假如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單純強化令其收益的知識產權保護,勢必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有利于跨國公司母國的利益轉移。
第三,過度的知識產權保護會導致貿易爭端。將知識產權和國際貿易掛鉤是國際的新動向,從而使得知識產權保護成為參與國際競爭的各成員國實行貿易保護的重要手段之一。由于知識產權形成的貿易壁壘的合理性、復雜性、隱蔽性和合法性,現在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通過其本身所具有技術上和知識產權上的優勢,加上他們對知識產權的重視和在貿易領域的巧妙應用,利用專利、標準等建立本國的貿易技術壁壘體系,使得其他國家非知識產權人就處于十分不利的地位,面臨著諸如專利申請被設路障、已生產產品被訴侵權、產品市場進入受專利阻撓等困難,就如我們現在看到的一樣,知識產權保護已經成為非關稅壁壘的主要形式之一。
二、知識產權保護在中國的現狀
(一)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取得的進展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在中國起步是比較晚的,一直到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才開始產生并發展的,但是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卻在短短的二十多年的時間里走完了其他國家幾百年的路程。
第一,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基本確定,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如《植物新品種保條例》、《集成電路布圖保護條例》以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草案)》。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成就還可以表現在《民法》、《刑法》中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條款上,以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有專章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
第二,知識產權保護的司法實踐。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開始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毋庸置疑,與其他發達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仍然存在著巨大的差距,發達國家利用其掌握的大量專利等知識產權占領中國國內市場,并控制中國的海外投資和出口擴張,對中國的經濟發展構成了嚴重的威脅。
第一,國家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知識產權制度是保護智力勞動成果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進技術創新,加速科技成果產業化,增強經濟、科技競爭力的重要激勵機制之一。在世界各國綜合國力競爭為主的今天,知識產權制度作為激勵創新、促進科技進步、優化科技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重要法律機制之一,它的作用越來越突出。而長期以來,由于我國缺乏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戰略,使得知識產權在經濟和對外貿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發揮,從而影響了對外貿易的健康發展。
第二,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的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我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我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因而始終處于一種十分被動的地位,在關鍵技術上人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第三,中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目前,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第四,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要短得多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可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中國應對知識產權保護應采取的主要措施
中國在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我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有關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一)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后,市場的開放使我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
第一,完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政府要為企業構建一個知識產權的制度保障機制,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重視運用法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只有這樣做,才能調動有關企事業單位及其知識產權分子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又快又好地創造和產生更多的自主知識產權,才能保證我國企業在國際競爭中保持一定的自身優勢。
第二,國家提供資金扶持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在開發和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過程中,很多企業面臨著資金不足的困擾。因此,國家可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為企業的知識產權開發和形成提供資金支持以此來壯大企業的經濟實力和在國際上的競爭力。如利用外貿發展基金、優惠信貸利率、政策性貸款和貸款貼息等多種方式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同時,建立健全創收投資體制,充分利用社會資金支持自主知識產權的形成及其產品的出口。
第三,鼓勵企業對自主創新能力和核心競爭力的培養。目前的知識產權危機從根本上說是中國企業缺乏技術創新、缺乏核心競爭力的結果。因此,企業應重視自身的技術創新,認識到在國際貿易自由化的條件下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加大對技術研發的投入,形成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二)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
我國是WTO成員,企業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對我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當然,我們在認真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也要充分借鑒國外的經驗,以便充分享受WTO成員國應有的權利,保護我國的產業和市場。
第一,轉變觀念來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而曾經有過侵權行為的企業,也由于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消極應訴,最后要支付超過正常水平的侵權費用;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
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萍家匀藶楸?。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是要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參考文獻:
[1]葉慧霖.入世與知識產權保護[M].上海:上海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7.
[2]黃暉等.WTO知識產權協定常識問答[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
[3]郭羽誕.在出口競爭力的基礎上挑選和培育上海的支柱產業[J].華東經濟管理,2008,(04).
[4]顧紅文,談我國對外貿易競爭力的提高[J].西安郵電學院學報,2007,(09).
[5]劉嵩等.技術壁壘與我國出口貿易[J].財經問題研究,2008,(01).
[6]黃健.日本企業的專利戰略對湖南省企業的啟示[J].企業技術開發,2008,(03).
[7]夏先良.出口與國際專利:我國知識產權的差距與對策[J].開發導報,2007,(10).
[8]王江.從“DVD專利事件”看企業核心技術的重要性[J].東北大學學報,2008,(01).
[9]肖巍.得“專利”者得“天下”[J].廈門科技,2008,(02).
[10]董勤.外經貿工作中的專利問題對策[J].對外經貿實務,2007,(06).
[11]殷鐘鶴,吳貴生.發展中國家的專利戰略:韓國的啟示[J].科研管理,2007,(07).
[12]袁俊.對標準、專利與非關稅壁壘若干問題的思考[J].大眾標準化,2008,(02).
[13]羅飛.中國企業如何走出“專利”陷阱[J].法律與生活,2007,(14).
[14]鄒明波.把握專利創新的主動權[J].云南科技管理,2007,(05).
[15]鄭成思.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16]葉京生.知識產權與世界貿易[M].上海:立信會計出版社,2005.
[17]鄭秉秀.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壁壘[J].國際貿易問題.2007,(05).
[18]張永艾.權利窮竭原則探究,兼論平行進口問題[J].河北法學,2008,(03).
[19]喬生.中國限制外國企業對知識產權濫用的立法思考[J].法律科學,2008,(01).
[20]魏衍亮.知識產權是企業騰飛的翅膀[N].國際商報.2004-09-19:(04).
[21]王學鴻.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建設與云南的對外開放[M].昆明: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
[22]陸亞琴.東盟自由貿易區與云南的開放經濟[M].昆明:云南民族出版社,2005.
篇3
人類社會已進入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成了與產業資本、金融資本同等重要的資本,尤其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速發展,知識產權幾乎涉及每一個企業,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科技和貿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已經成為連接技術、經濟和貿易的紐帶,已經成為促進一個國家經濟發展的至關重要因素。事實上,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已經成為世界各國實現可持續發展的一個普遍共識。
正是在上述背景下,知識產權保護成為了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內容。作為當今世界最具影響力的社會責任國際標準,ISO 26000在七大核心主題之一“公平運營實踐”的尊重產權部分專門就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進行了闡釋和指導,為企業從社會責任角度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重要參考。
一、ISO 26000對知識產權問題的界定
在ISO 26000中,知識產權被上升為《世界人權宣言》承認的人權高度,這種對于知識產權的認識,突出反映了知識產權保護在社會責任領域的重要性,并與ISO 26000所提出的社會責任原則一脈相承。
ISO 26000界定了知識產權的范圍,知識產權作為無形產權,包括“……版權、專利權、地理標志權、基金權、著作人身權及其它權利。它們還可以包括對更廣義財產權利的考慮,比如原住民等特定群體的傳統知識,或者雇員或其他人的知識產權等”。
ISO 26000明確提出保護產權的作用和價值:“承認產權,促進了投資、經濟和人身安全,也會激勵創造與創新?!?/p>
上述ISO 26000對知識產權問題的界定,給我們如下啟發:
承認并尊重知識產權,既體現《世界人權宣言》的思想,也是履行社會責任原則的重要內容。因此,對于企業來說,需要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納入到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議題中。
承認并尊重知識產權,與企業、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密切相關,知識產權保護是推動經濟.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提高發明創造者的積極性,激勵不斷地創造和創新,既有利于企業增強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又有利于形成公平的競爭環境,引導社會投資的健康發展,推動提升整個社會的創新能力和水平。
二、ISO 26000中的知識產權保護行動和期望
ISO 26000在對知識產權的問題進行系統界定后,就包括企業在內的組織如何才能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的問題提出了一系列行動和期望。
1 實施能夠推動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與做法
組織迫切需要加快推動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與良好實踐,以便為開展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方向性指導和良好做法的示范推廣。日本明確提出了從科技立國到“知識產權立國”的基本國策;美國將知識產權當做國家基礎性的戰略資源,把強化知識產權保護作為重要的競爭手段。我國也已將知識產權保護提升至一項重要的國家戰略,2008年國務院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
2 開展恰當的調查,以確信組織自身依法享有知識產權
組織應當主動了解國內外現行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了解與組織利益相關的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同時采取各種方式定期審查自身產品、技術所依法享有的各項知識產權,以引起人們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關注,防止對知識產權的不尊重或忽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自覺性和主動性。日本東芝集團堅持嚴格對照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對公司的科技活動成果進行審查和保護,同時尊重第三方的知識產權。
3 不參與侵犯知識產權的活動,包括濫用支配地位、假冒和盜版
組織不得參與任何侵犯知識產權的活動,任何濫用支配地位、假冒和盜版等行為都是對知識產權的公然侵犯。長期以來,微軟倡導公平經營,致力于推動知識產權保護事業,在世界各地廣泛宣傳推廣使用正版軟件的益處,堅決杜絕假冒和盜版,牢固確立了堅持公平競爭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正面形象。
4 對所獲得或使用的知識產權支付合理的補償
組織在運營過程中所獲得的涉及知識產權的技術、產品或服務等,都應給以合理的購置或使用費用,以確保知識產權所有者權益。日本三菱公司規定,員工所做出的“職務發明”權利一律歸公司所有,但是“職務外發明”和“業務外發明”則由公司根據需要與員工協調讓渡補償,而且對員工發明實施終生多次獎勵。
5 在行使和保護知識產權的同時,考慮社會期望、人權及個人的基本需求
組織保護知識產權應符合社會期望,一方面應切實保護好知識產權,保障知識產權所有者權益,激勵創新和進步;另一方面知識產權保護又不能過度,知識產權保護行為不得損害社會的整體進步與發展,需要全面顧及人權等各方面的要求。IBM的知識產權戰略是在私有創新和開放合作創新之間取得“平衡”,其基于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正通過客戶、合作伙伴、大學和政府之間的協作參與而產生以及不同國家的組織間協作加速、國家經濟間相互依賴性增強的事實,2005年1月,公司宣布向開放源代碼社區開放它擁有的500項軟件專利,并允許現在或將來致力于開放源代碼軟件的個人和機構免費使用。
三 ISO 26000背景下對企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建議
入世以來,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取得了可喜成就,廣大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得到不斷增強,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標準越來越受到重視,與WTO規則的要求更趨符合,甚至有些企業已將知識產權保護提升至企業發展的戰略性高度。但是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建設、宣傳和培訓、創新激勵機制、國際化、標準化等方面都還有待全面加強。
隨著ISO 26000的不斷推廣和應用,對全球的經濟社會將產生深遠影響。ISO 26000中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也將受到越來越普遍的關注,因此,企業迫切需要考慮ISO26000的指導,進一步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為此,結合ISO 26000的內容以及企業的實際,本文就企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提出如下建議:
1 推動知識產權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建設
企業應該設立專門的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機構,實現對知識產權的統一和有效管理。同時,企業應充分認識到實施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切實將知識產權工作提升至企業經營及管理的重要高度,完善知識產權的形成、申請、管理、運用和維權體系,進一步完善“專利管理規范”,并將專利管理納入科研開發的全過程。與此同時,開展恰當的檢查,確保自身對于知識產權依法享用使用權或處置權。
2 重視知識產權知識的培訓和宣傳
企業員工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是企業知識產權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強有力的基礎和保障。加強知識產權的培訓和宣傳,一方面要面向全體員工開展有關知識產權法律知識的基礎教育;另一方面要針對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人員進行針對性崗位培訓,選派管理人員參加專利人資格考試或去歐美發達國家專利事務所進行交流和研習。
3 建立知識產權保護的創新激勵機制
企業的專利權作為知識資本,是一種重要的生產要素,它對技術創新和激勵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專利權人能通過專利的實施獲得豐厚的回報。要落實專利技術作為生產要素參與分配的政策,必須采用和創立靈活多樣的分配方式,例如股權、技術入股、優先購股權等,以營造發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良好環境,保障專利創新者能夠獲得豐碩回報。
4 強化企業知識產權戰略意識
國際競爭的本質是科技競爭,而國際經濟競爭中所產生的摩擦,也將以專利或知識產權的摩擦取代關稅貿易形式的摩擦。企業如果不能掌握核心技術,沒有自主知識產權,則難以參與國際競爭。因此,企業應該制定自己的知識產權戰略,根據自身業務、產品的發展方向,科學確定知識產權工作的重點領域,有針對性地形成和積累知識產權,牢固建立知識產權自我保護的壁壘。
5 密切關注國際知識產權動態
企業對國際知識產權最新動態的關注可以使企業了解自身在產權保護和標準建立上的優勢和不足,從而根據實際情況采取靈活的專利與技術標準戰略。企業應加強與歐美等發達國家或地區的聯系與交流,密切注意行業技術發展的動態與趨勢,準確把握各國與國際技術標準和技術法規的變化。
篇4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啟示
中國在加快融入全球經濟的時候,知識產權保護同樣也給我國的發展亮起了紅燈。當越來越多的中國企業以及中國產品在全球市場上扮演重要角色的時候,知識產權危機給這一全球化進程蒙上了一層陰影,因此,在激烈的國際經貿競爭和深層的知識產權壁壘面前,努力為開發和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創造有利的環境,不斷提高有關企業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顯得尤其重要。
一、目前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發展現狀
1、自20世紀80年代,中國便開始了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建設。根據中國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并通過借鑒國際公約、條約規定和其他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立法方面的現金經驗,不斷建立和完善了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體系。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部分組成,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得到了世界各國及及國際組織的普遍認可。另外,中國還在積極研究并制定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新法律和法規。
2、參加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公約的情況 中國在不斷健全和完善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建設的同時保護,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相繼參加了一些主要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條約及有關的協定。從1980年中國加入《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起至今,已經先后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等各種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協議或條約。此外,中國還積極研究加入其他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條約。
3、開展提高知識產權意識宣傳活動情況 當前,中國政府圍繞著嚴厲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和侵權盜版,采取了一系列宣傳措施,主要包括兩方面:一方面通過采訪、電視廣播、定期舉辦研討會等方式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法律的宣傳,特別是對新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進行了相對廣泛宣傳和教育。另一方面將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教育納入到全國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并通過強化輿論監督、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對一些典型案例進行了公共課曝光,意在起到震懾犯罪、警示違規的效果。
4、知識產權的執法情況 中國知識產權執法的一個重要特點是用政府用行政手段來保護知識產權。一方面,根據專利法相關方面的規定,中國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地方政府可以設立專利管理機關;另一方面,中國政府為有效實施著作權法,專門成立國家版權局,各省市也相應地建立了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框架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經基本確定,到目前為止已經形成了以《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為主體,輔之以各項保護條例,如《植物新品種保條例》、《集成電路布圖保護條例》以及《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修訂草案) 》。我國知識產權立法的成就還可以表現在《民法》、《刑法》中的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條款上,以及新修訂的《對外貿易法》中有專章保護知識產權的內容。另外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已經從只重視行政保護轉為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政法規均由人民法院最終執行,同時也加大了執法力度。與此同時,企業也開始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提高了企業自身的防范能力和保護意識。
二、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1、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自1982你那《商標法》制定以來保護,雖然中國已經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度,中國許多企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仍然不強,不能及時地自己的研發結果轉化為知識產權,特別是在國外申請知識產權的意識嚴重不夠,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關國家和地區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甚至使得一些國有品牌在國外許多地方被惡意搶注;即使一些企業擁有自己的知識產權,但是當他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不能及時的運用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導致失敗。
2、懲罰力度不夠及地方保護主義現象普遍 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的賠償額較低,難以對企業和個人起到威懾作用。隨著中國市場經濟地位逐漸被接受和國內經濟的不斷成熟,地方保護主義問題在經濟相對發達的地區已經逐步得到抑制,然而在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或者信息落后的地區,模仿、盜用那些經濟發達地區的知名品牌,制造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現象頻頻出現,知識產權侵權案件更是層出不窮。
3、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不強和專業人才不足 有關部門在大力支持成立各種關于保護知識產權的行業協會方面與發達國家之間存在差異。由于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與國內企業之間缺少必要的溝通渠道,信息流通并不十分流暢,從而出現企業遇到問題不知該找誰的現象。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的專業人才比較稀缺。一方面,目前中國具有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知識的專業人才十分緊缺,國內也沒比較成熟的教育培訓課程以及相應的師資力量。即便存在有豐富的專業基礎知識的人才,但也存在不愿為知識創新貢獻和努力奮斗的人。另一方面,我國缺少一大批懂法律和技術的專業司法人才。因此雖然在知識產權保護的過程中這些人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他們的缺失將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構成威脅。
4、專利保護結構不合理 當前,中國現行的專利申請包括了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個類別保護,這其中以發明最能夠代表專利的水平和質量。然而在專利申請的數量中,所占的比例最高的卻是外觀設計方面的專利,發明僅占27%。一些發達國家的專利保護結構中,所占比例最多的是發明創造,最少的則是實用新型方面的專利,所占比例不到2%。
5、國家和企業的自主創新的能力及研發投入不夠。研發活動是一個國家、地區和企業獲得和擁有知識產權的源頭和基礎。但是由于國家和企業對科技投入的力度不夠,用于研究和開發的經費開支過小,致使我國企業對新技術的吸收和消化能力、特別是自主開發新技術的能力普遍偏低,很多企業走的是一條“引進———落后———再引進———再落后”的道路,這使得我國產業結構和對外貿易的結構很難迅速升級換代,因而始終處于一種十分被動的地位,在關鍵技術上主要依賴進口,受制于人。
6、中國知識產權立法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不相符。中國的立法體系雖然用比發達國家要短得多的時間就建立起來了,但是中國的立法體系中沒有關于反壟斷的法律,而與反壟斷互為補充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只是側重于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卻沒有確立限制知識產權的立法思想。到目前為止,中國現有的法律法規雖然在不同程度上適用于專利權的壟斷行為,但是主要集中調整專利許可行為,對其他濫用專利權的行為尚無明確的規定可對其進行有效的約束,調整范圍還不夠完整。與此同時,中國沒有建立完整的標準體系。我國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在國際標準的參與程度和占據關鍵職位方面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對中國的啟示及建議
1、轉變觀念并加強學習 我國是WTO 成員國,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時應該注意WTO、TRIPS 對我國知識產權的規定,同時對主要貿易國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實踐也應有所了解,掌握其主要法律規定、立法趨勢及法院的判例,方可更大限度的避免撞入知識產權保護的陷阱,當然,我們在認真履行自己義務的同時,也要充分借鑒國外的經驗,以便充分享受WTO 成員國應有的權利,保護我國的產業和市場。第一,轉變觀念來積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改變以往消極應對知識產權訴訟案的態度,積極應訴。有不少中國企業本身并不存在侵權行為,但由于害怕訴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而常常放棄應訴的機會,白白的丟失了維護自身權利的機會;同時,中國企業界應完善商會的建立和使用,形成一個組織有效、協調一致、參與廣泛的企業聯盟,這樣有利于增強尋求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方面力量的幫助和支持。第二,加快對人才的培養和管理??萍家匀藶楸?。開發、擁有和運用企業自主知識產權,首先是要要重視知識資本的作用,而知識資本最集中地體現就是在人的才能和價值上。目前,企業間甚至是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就是人才的競爭,誰占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夠在競爭中獲得優勢。近年來,跨國公司已經加大了對中國的人才掠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去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的變革,建立和健全完善的激勵機制和獎勵機制,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加強學習,盡快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方面的各種知識和規則,強化全民學習的氛圍,使全社會人民都懂得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
2、加強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 采取走出去和引進來措施,選拔一批優秀的青年執法者,并通過赴知識產權保護先進國家留學或者去國內知名的高校進修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知識,或者邀請國內外知名學者對執法工作者傳授有關理論知識等方法。通過加強對知識產權相關執法人員的教育和培訓,從而擴大知識產權保護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加強宣傳力度,提高企業和公眾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同時,使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外資的進入和當地經濟的發展,進而有利于打破在執法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
3、將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 中國是知識產權數量大國,但非知識產權強國,尤其是加入WTO 后,市場的開放使我國面臨激烈的國際競爭,發達國家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在專利方面構成了威脅。我們只有將知識產權問題作為國家的重大戰略加以重視,才能實現將知識產權危機轉變為科技發展良機,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制約貿易發展的障礙。(1)政策傾斜,資金扶持。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保護,建設擁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民族工業群體。在資金上,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 (2)加強立法,完善法律。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好知識產權糾紛。(3)突出特色,借鑒經驗。發展經濟有特色,保護知識產權也應該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國和地區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重點和方向。
參考文獻:
[1]葉慧霖.入世與知識產權保護[M] . 上海:上海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7.
[2]黃暉等.WTO 知識產權協定常識問答[M] . 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6.
[3]顧紅文,談我國對外貿易競爭力的提高[J] . 西安郵電學院學報,2007 , (09) .
[4]夏先良.出口與國際專利:我國知識產權的差距與對策[J ] . 開發導報,2007 , (10) .
[5]王江.從“DVD 專利事件”看企業核心技術的重要性[J ] .東北大學學報,2008 , (01) .
[6]董勤.外經貿工作中的專利問題對策[J] . 對外經貿實務,2007 , (06) .
[7]殷鐘鶴,吳貴生.發展中國家的專利戰略:韓國的啟示[J ] . 科研管理,2007, (07) .
[8]羅飛.中國企業如何走出“專利”陷阱[J ] . 法律與生活,2007 , (14) .
[9]鄭成思.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M] .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篇5
一、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貿易化特征
(一)知識產權是國際貿易的主要形式
隨著經濟的發展,國際貿易的主要形式轉化為知識產權貿易活動。知識產權貿易包括對知識產權的轉讓和對知識產權產品進行交易。知識產權的轉讓就涉及專利的許可、轉讓,版權的許可、轉讓等內容,而知識產權產品是指在產品的價值中知識產權的價值所占比重較大的產品,如高科技產品、出版物、新型藥品、新型植物等。近年來,在國際貿易中,對知識產權進行交易的比重越來越大,據統計,2003年美國的知識產權貿易額與1993年相比,總額上漲52%,這說明知識產權及其產品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比例越來越大,這就要求各國要抓緊知識產權產品的開發,同時,也引起了一些知識產權的糾紛。
(二)國際貿易體制中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
由于知識產權問題在國際貿易中的糾紛越來越多,因此,發達國家就極力在國際貿易的體制中納入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隨后,國際貿易組織簽署了TRIPS協議,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形成了一個完整的體系。TRIPS協議的制度,使知識產權的保護上升到一定的高度,規定了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最低標準,使得各成員國之間不會因為知識產權而產生糾紛。此協議成為了處理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間的矛盾的主要法律依據,它的制定,使知識產權的保護達到了一個新的里程碑。
(三)知識產權保護已滲透到各國的對外貿易政策中
目前,各個國家都已認識到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重要性,因此,在各國的對外貿易政策中都滲透了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方面占有絕對的優勢,他們在保護方面也加強了力度,例如美國的“337條款”,將知識產權的保護納入了本國的對外貿易政策中;日本也在2002年就加強了對知識產權的海外保護。與發達國家相比,發展中國家由于經濟實力較低,知識產權的競爭優勢不是很明顯,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中國家越來越認識到知識產權貿易的重要性,也不得不面對新的挑戰。例如中國就利用政策鼓勵知識產權產品的進出口,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措施。這說明,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已經將知識產權的保護納入了本國的對外貿易政策中,以促進經濟更好、更快的發展。
二、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存在的問題
(一)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人才缺失
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由于缺乏專業的人才,在管理上存在很多的問題,這就與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管理方面有了很大的差異。知識產權管理部門不能夠與國內的企業進行很好的溝通,使他們之間的信息交流不順暢,產生問題也不能得到及時的解決,這使我國的知識產權在國際競爭中就不存在優勢。另外,國內沒有專業的機構在知識產權方面對人們進行培訓,提高他們的技能,缺乏師資力量。此外,既懂得技術又了解法律的專業人才也嚴重缺失。
(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雖然我國已經建立了對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大多數企業還是缺乏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意識。有的企業不能夠及時的給自己的科研成果申請專利,將其轉化為知識產權,更不懂的將科研成果在國外申請專利。這樣就導致很多高端的科研成果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有的企業的知識產權被國外惡意搶走,由于缺乏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不能夠利用法律的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利益。
(三)國家與企業對科研的投入不夠
要想擁有知識產權,首先要進行科研,現在好多企業對科研項目的投入很少,導致科研經費不足,不能夠及時的進行技術革新,也就很難研究出新的成果。尤其在自主開發新技術方面,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很大,大多數企業的核心技術都是從國外引進的,這就導致中國在國際貿易的競爭中缺乏優勢,中國的產業結構很難進行調整,這就會制約我國經濟的發展。
(四)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不健全
雖然我國利用很短的時間就建立起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但是與國際知識產權體系相比,缺乏反壟斷方面的法律。雖然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也能夠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但是并不涉及限制知識產權的思想。與發達國家相比,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調整范圍還不夠,沒有對濫用專利的行為做出明確的規定。此外,我國的標準體系還不健全,與發達國家存在一定的差距。
(五)專利保護結構不合理
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專利保護的結構不合理。發明應該作為專利申請中最具有科技創新的一項,而我國發明的申請比例僅為27%,外觀設計與實用新型在發達國家中所占的比例都是很小的,而在我國卻占有大量的比重。專利保護結構的不合理,也造成了我國的知識產權在國際競爭中的優勢不大。
三、我國進行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一)轉變傳統的觀念
我國雖然是發展中國家,但是作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國,應該加強對TRIPS協議的學習,了解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方面的規定,避免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中陷入被動的局面。首先,要改變傳統的思想觀念,積極的應訴。有的企業認為應訴會影響企業的發展,經常放棄應訴的機會,導致自己的合法權利得不到保護;在國內也應建立一個統一的企業聯盟,當企業的利益受到侵害的時候,企業之間可以互幫互助,形成有效統一、協調一致的一個整體。其次,要注重知識產權管理人才的培養,企業要開發、研制自己的產品,加大對知識產權的投入。當今社會,擁有知識就是資本,國家之間的競爭簡而言之就是人才的競爭,只有加強對人才的培養,才能使我國在國際貿易的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企業經常加強對自己員工的培訓,提高他們的素質,在企業內建立清晰的獎罰制度,培養和壯大自己的人才隊伍。同時,也要向員工普及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知識,讓每個員工都認識到知識產權的重要性,使企業在國際競爭中獲得優勢。
(二)國家要制定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
中國進入世界貿易組織之后,在知識產權方面與發達國家是有一定的差距的。在國際貿易中,中國也感受到了來自發達國家在專利方面的威脅,因此,我國必須將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提高到國家的戰略高度上,才能從根本上消除危機,使經濟迅速發展。首先,我國應該采取相應的政策,加大資金的投入,對專利項目進行扶持。要擴大資金的來源與渠道,鼓勵高科技產品的開發與研制。另一方面,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完善法律體系,通過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的利益,解決各類知識產權糾紛問題。
(三)加大知識產權的執法力度
篇6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完善;發展
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完善與發展,能夠增強我國企業的創新能力。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產權服務體系能夠有效地提高我國在全球價值鏈分工體系中的地位,促進社會和經濟的發展。
一、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一些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還處在初步發展的階段,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無法與我國加入WTO后所面臨的形勢相適應,與發達國家相比在自主知識產權的數量和質量上有很大的差距。同時,政府職能管理不到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比如從我國企業的商標來看,商標注冊量較少,嚴重影響到了知識產權保護效果。嚴格的法律法規能夠有效保護知識產權,沒有法律的有效保證,就會使人知識產權保護的成效嚴重降低。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就是沒有建立完善的立法制度。近幾年來,我國提高了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程度,雖然已經出臺了與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有關的法律法規,但是在法律的立法層次和立法內容中,都有一些問題存在,無法有效滿足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完善與發展。
二、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完善與發展的有效對策
1.建立和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積極參與國際先進技術標準的制訂,將發明專利與標準化制訂進行有效的結合,為企業產品占領市場創造條件。制訂應用戰略,運用法律法規,保護已經獲得的知識產權。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完善立法內容,不斷提高自主創新的能力,增強法律震懾力,使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做到有法可依。對引進技術產品吸收并創新,確保知識產權保護長效機制的建立。結合有利的條件進行集成創新,不但要增加知識創新的數量,還要提高標準的質量,切實有效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斷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2.建立知R產權保護服務體系,加強對企業知識產權的有效管理。建立統一的技術產權交易市場,頒布統一的法律,促進信息資源的共享、信息的優化配置以及合理有序的競爭。建立完善的產權評估機構,制訂一套專業的評估程序方法,并安排專業的技術人員來負責。出臺相關的法律、法規,在應用過程中確保知識產權不受損。提高企業對現有知識產權的利用率,促進先進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提高技術的創新能力。企業是市場創造和運用知識產權的主體,知識產權的保護直接決定企業的生死存亡,影響其競爭實力。企業要采取有效的管理方式,進行合理的控制和使用,為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奠定知識技術基礎;要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實現向創新主體的轉變。
3.重視技術研發,實施技術標準戰略。開發適應市場和客戶的新產品,提高品牌的技術附加值和質量水平,建立技術中心和研發機構。保障研發資金的投入,確定技術標準,規范質量水平;引導技術發展,確保自主研發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確保形成自主知識產權和核心技術。技術標準是市場營銷的制高點。企業要采取有效方式對研發機構進行制度上的改革,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大力提高生產力,重視技術標準,以適應國際性新產品技術創新的需要。
4.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實施品牌戰略。實施品牌戰略,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層面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勵機制。努力轉變傳統落后觀念,深刻認識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健全品牌建設的人才支撐體系。要進一步完善人才政策,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風氣,培養、引進技術創新的高級人才,助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升,充分發揮專業人才在品牌創造、經營提升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專利、商標管理制度,確保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
參考文獻:
[1]楊賀.淺談我國知識產權行政保護制度的完善[J].商,2016(19).
篇7
關鍵詞: TRIPS;TRIPS-plus;專利保護;藥品可及性
引言
近年來,美國及歐盟等發達國家利用TRIPS協議的彈性條款,以市場準入及跨國投資為誘惑,使發展中國家與之簽訂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s,以下簡稱FTAs),在這些FTAs中加入一些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標準的條款。由于這些條款超過了TRIPS所規定的保護標準,被稱作TRIPS-plus條款。隨著FTAs的盛行,越來越多的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簽訂了含有TRIPS-plus條款的FTAs,特別是在藥品的專利保護領域,TRIPS-plus的擴張顯得尤其突出。TRIPS-plus條款的強勢擴張在影響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秩序、侵蝕知識產權保護多邊體制的同時,對發展中國家藥品的可及性(即可獲得性)不可避免地帶來負面影響。因此,我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深入研究TRIPS-plus條款并及早制定出應對策略,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TRIPS-plus條款的緣起與發展
早在19世紀末,國際社會就開始注意知識產權的保護工作。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主要有國際條約和國內法兩條途徑,其中國際條約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TRIPS協議產生之前,國際上已經有一系列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公約,如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保護版權的《伯爾尼公約》、保護鄰接權的《羅馬公約》以及《關于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等等。但是,由于美國等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較高,這些公約不能滿足發達國家對知識產權提供高標準保護的需求。比如,《巴黎公約》沒有規定專利的最低保護期限,對于商業秘密也無專門公約予以保護,此外也無一個有效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的爭端解決機制。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之初,美國以退出談判相威脅,要求將知識產權納入多邊談判??紤]到烏拉圭回合協議作為一攬子協議,包括了發展中國家所希望得到的一些東西,例如紡織品協議回歸、服務貿易協議、更強化的爭端解決機制等,發展中國家最終做出了妥協和讓步。1991年,關貿總協定總干事提出了烏拉圭回合最后草案的框架,其中《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簡稱TRIPS協議)基本獲得通過。1994年4月5日,125個參加談判的成員方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簽署了包括TRIPS在內的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最后法律文件。可以說,TRIPS是發達國家對發展中國家的勝利,為國際知識產權保護提供了統一化和協調化的“最低標準”,即各成員對知識產權所提供的保護可以高于但不能低于TRIPS所制定的保護標準和要求。與其他保護知識產權的國際條約相比,TRIPS對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擴大,保護期限普遍延長。此外,TRIPS協議還規定了詳細而完善的知識產權執法措施,包括行政和司法程序,并且將有關知識產權的爭端納入GATT/WTO爭端解決機制,強化了各成員在國際貿易活動中保護知識產權的義務。
對于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來說,TRIPS規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從整體上看,已經遠遠高于其國內知識產權的保護標準。但是,由于經濟、政治、科技、文化發展不平衡,注定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在知識產權保護上存在沖突與矛盾。發達國家的科學技術發達,科技創新能力強,對知識產權的強保護的追求是無止境的。盡管TRIPS的簽署標志著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形成了一個更新更高的國際標準,但是發達國家認為,并沒有達到其知識產權談判的所有目的,如TRIPS中存在一些彈性條款,或者允許義務承擔方進行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從而為各成員方制定和實施知識產權制度提供了一定的靈活性。在TRIPS協議簽訂后,美國等發達國家立即開始談判,力圖拓寬保護范圍,增強實施機制,減少TRIPS規定的彈性,減少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的特殊與差別待遇。但是,數年來發達國家并未達到既定目的,特別是在1999年WTO西雅圖部長會議失敗以后,發達國家意識到要在多邊層面達到進一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標準的目的非常困難,于是開始從多邊論壇轉向尋求訂立雙邊和區域性的FTAs,加入一些新條款,設定新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與TRIPS相比,這些條款
設定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更高,范圍更廣,增加了簽約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義務,因而被稱作TRIPS-plus條款。由于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在技術革新方面擁有絕對優勢,大部分專利事實上都為發達國家擁有,因而TRIPS-plus條款在專利領域,尤其是藥品專利領域顯得尤為突出。
二、TRIPS-plus條款對TRIPS協議的拓展
TRIPS-plus條款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標準的途徑是多樣的,其中最重要的方式是通過增加新規定、引入新制度從而對TRIPS協議進行擴張。這種方式突出表現在FTAs的解釋規則、專利鏈接制度的引入、對數據的獨占保護、專利保護期限的延展等方面。
(一)在解釋規則上強調“創新”
最近的雙邊FTAs在解釋規則上明確強調“創新”的重要性以及對于創新的回報,這在TRIPS協議中是沒有的。如美國與澳大利亞的FTA附件2C(Annex 2c)中闡述了協定的解釋規則,明確規定“雙方承諾為其國民促進高質量的醫療服務以及公共健康狀況的改善,為此,雙方遵守如下原則……雙方承認創新藥在提高高質量醫療服務方面的重要性,承認研發在制藥業的重要性以及政府通過知識產權保護以及其他政策給與其支持的重要性……”。這樣的解釋原則強調對創新的承認、回報與保護,實際上起到了提高專利保護標準的作用。
篇8
論文關鍵詞:江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策略;自主創新
在加入WTO及國家“走出去”戰略的大背景下,我國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實施海外發展戰略。但隨著國際金融危機的蔓延,各國經濟面臨著重大挑戰,發達國家不斷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江蘇企業在應對境外知識產權糾紛上的缺陷與不足,制約了江蘇對外經貿的發展。
一、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義與作用
1.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當今世界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非常迅速,知識產權在世界經濟、科技、貿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極大地促進了一國經濟、社會發展,成為立國強國的關鍵因素。
近年來,發達國家把知識產權提高到振興國家經濟的戰略高度,紛紛出臺政策保護本國知識產權,以爭奪或鞏固其在全球競爭的優勢地位。誠如學術界所宣稱的,在現代經濟狀態下,知識產權的保護已成為衡量一國經濟及投資環境的重要指標…。因此,跨國公司不僅重視發展境內的知識產權,更重視發展境外的知識產權。20世紀90年代以來,國外公司在我國申請專利數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遞增,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我國75%以上的專利被發達國家搶先申請,形成新的專利壁壘和包圍圈。特別是加入WTO后,我國面臨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糾紛。作為經濟大省的江蘇,要在經濟發展中繼續保持優勢地位,必須運用知識產權策略,不僅保護企業在境內的知識產權,而且要保護企業在境外的知識產權,這是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2.提高企業國際競爭力的手段
知識產權在企業生存與發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僅是企業的必備資源,而且關系到企業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來,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雖然有了進展,但與發達國家企業相比,還存在著很大差距。許多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松散、技術創新項目缺乏,而且在知識產權訴訟中更多采取回避態度,造成企業知識產權在境外被侵權的現象屢屢發生。而處于競爭優勢地位的發達國家企業,在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方面不僅重質重量,而且善于運用知識產權策略。從國際環境看,江蘇企業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就很難在短時間內提高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也就無法在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贏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適合江蘇特點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是提高江蘇企業國際競爭力的必然選擇。
3.應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壁壘的需要
知識產權壁壘是在保護知識產權的名義下,對含有知識產權的商品,如專利產品、貼有商標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權的書籍、唱片、計算機軟件等實行進口限制,或者憑借擁有的知識產權優勢,實行不公平貿易。發達國家憑借科技優勢,利用知識產權保護設置貿易壁壘的趨勢愈演愈烈,如美國的“特殊301條款”(special301)的實施,該條款具有明顯的歧視性。發展中國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司法方面與發達國家有較大差距,使發展中國家往往成為該條款報復的主要目標。
江蘇企業在應對國外知識產權壁壘方面無疑已經有了一個好的開頭。2007年4月6日美國泰萊公司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場的絕對壟斷地位,以專利侵權為由,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對3家中國生產企業展開調查。面對美國市場的知識產權訴訟,江蘇鹽城捷康公司為維護公司利益主動應訴,歷時近兩年,耗資2000多萬元。2009年4月6日,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裁定,鹽城捷康沒有侵犯美國泰萊公司的專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國總統沒有行使60天的否決權,捷康公司在ITC專利調查中最終獲勝。此案的勝訴為江蘇企業應對國際市場的知識產權壁壘提供了寶貴的經驗。同時也說明將來只有越來越多的江蘇企業像捷康公司一樣,注重對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才能真正突破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壁壘。
綜上,加強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是應對發達國家知識產權壁壘的需要。面對國際貿易中企業的激烈競爭及各國的知識產權壁壘,只有在不斷提高自身技術水平的基礎上,注重保護境外知識產權,才能在未來的國際競爭中保有一席之地。
二、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應用與保護的不足
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起步晚,科技水平較低,現有的對國內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體系尚不完善,對中國企業在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更是匱乏。中國企業掌握和運用知識產權進行科技創新的能力與水平不高,使其在國際貿易中一直處于弱勢地位。作為出口大省的江蘇,在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同樣存在著這些問題。
“十一五”期間江蘇省專利申請與授權量年均分別增長55%和52%,均超過全國增幅30多個百分點。特別是2008年專利申請量達到12.8萬件,歷史性地躍居全國首位。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水平已位居全國前列,為江蘇省科技進步、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發展方式轉變作出重要貢獻。但這只是在國內市場競爭中的進步,法院在涉外知識產權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由于多方面原因,江蘇企業在境外知識產權的保護方面仍存在以下問題:
1.部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江蘇有相當比例的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不論有關案件是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均有著明顯的表現。首先,這些企業不懂得或者忽視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法律和規則,不尊重別國的知識產權。在江蘇省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中,相當數量的企業由于規模較小,知識產權管理不到位,產品缺乏創新,在走向國際大市場的過程中,主要利用國外技術、品牌為主,核心技術常常涉嫌侵權,從而引發眾多知識產權糾紛。2008年,全省法院涉外知識產權立案51件,同比增加16%,案件標的也較大。如蘇州地區受理的法國拉科斯特公司、德國魯道夫公司、意大利古喬西公司等國際知名公司提起的13件侵犯商標權糾紛,涉案的江蘇企業大多沒有自主知識產權品牌,他們通過“傍名牌”獲取巨額利潤。其次,江蘇一些企業缺乏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意識,他們只注重產品的質量,卻忽視了自身技術和自主品牌的保護,處于有“產權”無“知權”的境地,直到自己的商標或者技術被人搶先注冊或者申請為專利時才意識到保護知識產權的重要性,給自己的企業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最后,有些企業在訴訟中認為維權成本太高,各種訴訟費用巨大難以承擔。以江蘇索普公司為例,在2007年l0月時該公司遭到美國塞拉尼斯國際公司的專利侵權指控,受到美國ITC的“337調查”。在該案中,訴訟成本高達100萬美元,令公司不堪重負。但如果不應訴,就會面臨敗訴的命運,對于企業的形象和品牌價值是一種巨大的損毀。這種情況往往會讓企業陷入兩難的境地。
2.江蘇關于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不健全
雖然我國有關于知識產權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關于境外知識產權的專門立法尚未制定,僅僅分散在各個部門法當中,缺乏統一性與協調性。鑒于這種情況,江蘇省應該根據本省的經濟發展水平和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制定相應的地方法規,以更好地促進江蘇省外向型經濟的發展。江蘇省2009年的《江蘇省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維權指引》,主要從企業遭受和被控知識產權侵權的維權策略、企業維權援助社會資源的利用、企業對外經濟交往中知識產權風險的規避四個方面為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糾紛提供指導性意見。但這些意見多為司法程序上的建議,而且多適用于糾紛發生后的案件處理,并非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關鍵所在。在關于企業境外知識產權的應用、保護與管理、公共法律服務平臺的建設等方面則沒有相關的規定。
這種保護機制不僅單薄,難成體系,而且與江蘇省的外向型經濟發展水平不相協調,遠不能適應企業對外發展的需求,導致企業在國際貿易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
3.缺乏專業的境外知識產權維權人才
知識產權本身的專業性和涉外案件的復雜性使企業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增添了很多困難,尤其是在知識產權案件的取證、鑒定和訴訟程序等方面。涉外知識產權案件,不僅要求辦案人員懂得我國國內法律,熟練運用外語,更重要的是熟悉國際規則,熟悉當事國大量的法律條文,熟悉案件相關的技術資料。江蘇的知識產權律師不少,但是既熟悉國際規則,熟悉當事國法律,又熟悉科學技術的專業人士不多,遠不能滿足江蘇省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在企業內部,由于一些管理人員知識產權知識缺乏、業務技能不強、專業水平不高,與人或律師溝通困難,使知識產權境外保護的難度進一步增大。以江蘇常州地板專利案為例,江蘇洛基木業有限公司當初聘請我國專家前往美國參加訴訟,專家對技術非常了解,但是由于在外語運用方面不夠熟練,法官也很難了解當事人的意思,給訴訟造成了很大困難。
三、國內外知識產權保護給江蘇企業的啟示
1.國內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經驗
山東圣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內最大的橡膠防老劑、中間體RT培司生產企業。近年來其產品依靠自主創新,暢銷美歐兩大主流市場,成為世界上生產能力最大的RT培司生產基地。圣奧的崛起,打破了國際橡膠防老劑行業長久以來由德、美、韓、日等國化工巨頭控制的局面,引起競爭對手的極大不安。2005年2月美國富萊克斯公司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申請對由圣奧生產的中間體RT培司,防老劑6PPD進行相關的專利侵權調查,即‘337調查”,并對其產品頒發排除令和禁止令,同時向俄亥俄北部地區法院提起訴訟。對此,圣奧公司勇敢迎戰,通過無數次電話溝通及數百萬的文件資料,圣奧向ITC提供了大量技術資料和說明文件,證明自己并未侵犯福萊克斯公司的專利,福萊克斯發表聲明不再尋求針對其產品的排除令救濟和禁止令。然而,2006年2月17日,ITC作出了初裁判定圣奧公司侵犯了福萊克斯公司在美國的部分專利,美國總統簽發“有限排除令”,禁止圣奧的涉案產品進入美國市場。圣奧公司于2007年2月上訴至美國聯邦巡回上訴法院,最終在2007年6月3日,ITC正式宣布撤銷由美國總統簽發的針對圣奧公司產品的“有限排除令”,歷時3年的維權官司終以中國企業的不屈抗爭而勝利落幕。
圣奧案件帶給我們的啟示是自主、自信,堅定不移、寸“權”不讓地搶占國際市場。圣奧集團的主營產品是橡膠防老劑,該產品的原有工藝生產成本高,污染嚴重,為此,“圣奧研發中心”經過多年不斷的實驗和改進,成功地自主研發出RT培司連續催化氫化新工藝,大幅度降低了防老劑6PPD和IPPD的生產成本,接近實現污染零排放,使圣奧的產品在質量、成本和環保等方面具備了充分的國際競爭力。圣奧案件還說明,企業要想徹底擺脫知識產權糾紛,在境外站穩腳根,防止外國企業侵犯自己的知識產權,就必須建立自己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包括知識產權管理體系、防御體系、應訴體系。不僅要在國內保護自主知識產權,更要在世界市場加強知識產權保護。
2.相鄰國家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以韓國為例,韓國是世界海外維權機制較為完善的國家之一,已經形成以企業為主,政府、行業中介等非政府組織和駐外經商機構共同參與的機制,積累了豐富的海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寶貴經驗。對其戰略進行研究分析,對江蘇企業知識產權境外保護策略的研究和實踐有一定的啟發性。
首先,韓國為了鼓勵中小企業保護境外知識產權,于2006年制定了《關于為了保護海外產業財產權提供審判與訴訟費用補貼的規定》。當這些企業在相關國家注冊的財產權遭遇侵權時,可以得到韓國專利廳提供的侵權調查費、審判及訴訟費等費用的補貼。
其次,韓國在國外建立了多個知識產權海外維權機構,為本國中小企業提供服務。如1997年設立的韓國專利廳海外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可以為本國企業提供無償的法律咨詢服務,根據《訴訟費補貼規定》負責向中小企業或者個人提供海外知識產權審判及訴訟費援助業務,并且出版發行各個國家的知識產權維權指南,以保護韓國企業在海外的產業財產權。
四、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策略
1.建立與完善江蘇企業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
目前,江蘇省的科技法規的制定已經走在了國內前列,但是在法規的范圍與專門性方面還有待改進。關于知識產權保護,特別是有關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立法方面尚不成熟。為了江蘇省科技的全面進步,江蘇省政府必須制定與完善相應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法規。
首先,要提高現有法規的可操作性。江蘇省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知識產權戰略、科技進步等的政策法規中都有關于境外知識權保護的規定,但并沒有將其放在重要的地位加以詳細描述。規定較為原則、概括,并且沒有具體的措施辦法供企業參照執行,缺乏可操作性。這對于對外科技文化交流日益增多,期待對外經貿更大發展的江蘇省來說,是極為不利的。因此,必須制定較為詳細的、有實踐性的法規,比如在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資金扶持方面規定詳細的補貼項目或者資金比例,以此來更好地保障和激勵更多的企業主動保護境外知識產權。
其次,要注重境外知識產權保護的專門立法。知識產權法本身是一門涵蓋范圍廣、技術性很強的法律,而境外知識產權保護還要涉及到不同國家的法律和國際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因此,要想取得對境外知識產權的全面保護,必須針對知識產權的各個門類的不同特點制定專門性的法律法規。比如,在專門立法的范圍上,可以制定《江蘇省企業境外專利保護條例》、《江蘇省企業境外商標保護條例》等。在立法的內容上,可以針對江蘇企業主要的貿易出口國、結合國際知識產權的保護規則,專門制定針對這些國家的維權和保護措施。
2.涉外企業系統實施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近年來,發達國家企業幾乎無一例外地實行積極的境外知識產權保護戰略。即變防御為進攻,靈活運用知識產權資源,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創造有利于自我發展的競爭環境,擺脫受制于人的被動局面。基于此,他們在國外積極申請專利,進行商標注冊,其戰略目標明確,策略要求細致,措施辦法有效。而在江蘇乃至我國,“中國制造,外國專利”的局面已經形成,它是制約江蘇乃至中國產業升級的瓶頸。目前江蘇貼牌加工企業較多,多數企業不夠重視品牌創建,對江蘇對外出口的長遠發展極其不利。要改變這種現狀,實現由“江蘇貼牌”到“江蘇專利”的轉變,關鍵在于對境外知識產權戰略、策略、措施有一個通盤的考慮。首先,制定“立足于自身“的發展戰略,通過“拿來主義”改造傳統產品,或發揮已有的品牌優勢,特別是對民族品牌進行開發和保護。在開發自主品牌方面,企業不僅要樹立信心,具有敢于與海外企業進行競爭的勇氣,而且要把握住具有民族特色的技術創新。其次,要注重對涉外商標的保護。我國著名商標屢遭國外企業搶注,他們的目的并不僅僅是牟利,而是要阻止我國產品進入世界市場。根據商標保護的地域性規定,商標一旦搶注成功,被搶注商標的企業就不得在該國或該區域內使用該商標,若違反則構成侵權。在這種情況下,不論被搶注商標的國內企業是放棄原商標另創品牌,或是高價回購,或是通過法律途徑撤銷被搶注的商標,都將增加企業的經營成本,延緩其產品占據市場的時間以及降低市場份額。因此,對于涉外商標,江蘇企業必須吸取“海信”商標在歐洲被搶注導致重大損失的教訓,策略地運用自己的商標優勢,謀求自主品牌在境外的銷售和影響。
3.建立訴訟預警機制以提高企業應對知識產權訴訟的能力
江蘇企業在開拓海外市場過程中,經常遭遇知識產權訴訟,暴露出在知識產權風險預防和應對能力方面的不足。有條件的企業應該自己建立知識產權訴訟預警機制,最大限度降低侵權風險。
首先,企業應改變僅僅寄希望于政府提供預警的觀念,根據自己的發展目標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應對策略,尤其是把知識產權海外預警與企業目標產品和市場結合起來,建立全方位的知識產權分析系統;其次,加強與相關法律部門的聯系,建立企業應對涉外知識產權訴訟的緊急機制,以求在遭遇國外知識產權訴訟時,能夠在最短的時間內作出反應,提供應訴方案;再次,企業在研發、生產過程中,要重視種種實驗數據記錄的積累并妥善保管好自身的研發、生產資料,以便在遭遇境外知識產權糾紛時能夠及時證明自身的自主研發能力,贏得知識產權訴訟;最后,在國際競爭中,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篇9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 國際技術轉移; 貿易; FDI; 技術許可
中圖分類號:F062.3;F113.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0-176X(2009)03-0050-06
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全球化,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對技術創新與擴散、經濟增長、社會福利以及國際技術轉移等方面影響的研究迅速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和經濟學領域研究的熱點。特別是伴隨著國際資本活動的日趨活躍,知識產權保護對跨國公司技術轉移的影響引起了日益廣泛的關注。一般而言,跨國公司向東道國的技術轉移主要是通過出口、FDI和技術許可三種方式實現的。跨國公司采取何種方式進行技術轉移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東道國政策,其中東道國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是最重要的政策之一。近年來,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技術轉移影響的研究文獻不斷出現,并取得了豐碩成果,這不僅為理論研究者全面深入地分析知識產權保護的經濟效應提供了可參考的素材,而且為知識產權保護的政策制定者提供了豐富的理論依據。本文試圖就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技術轉移關系的文獻進行系統梳理,以期為后續研究提供一些參考。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引致的技術轉移
理論上鮮有討論不同水平的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最早探討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國際貿易流動之間關系的當屬Maskus和Penubarti(1995)的開創性研究[1],他們提出了比較有影響的理論,即用知識產權保護的市場擴張效應和市場勢力效應來解釋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
市場擴張效應指的是當出口市場的知識產權被加強時,當地企業被限制對貿易產品的模仿,這相當于對出口企業的貿易產品提供了保護,因此出口企業有可能擴大對出口市場的貿易規模。市場勢力效應指的是當出口市場的知識產權被加強時,出口企業在當地市場會獲得一種“壟斷勢力”,出口企業通過提高價格、減少出口也可能保證自身的利益,其結果是對出口市場的貿易活動相應減少。
上述兩種效應實際上體現了出口企業由強知識產權保護所賦予的市場勢力與當地企業模仿能力被限制之間的一種權衡。由于這兩種效應具有相互抵消的作用,因而理論上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也就變得不確定,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實際上是一個實證問題。
Primo Braga et al(2005)研究也指出,在一個特定的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加強可能從兩個方面影響貿易:一是影響公司的市場供給的決策;二是限制資源的進口。這兩個相反的影響趨勢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也變得模糊不清。當然,其他因素可能會對這兩種效應進行調和。Maskus(2000)研究認為,知識產權弱的保護不一定會消除創新企業的市場力量,因為當地市場的模仿成本可能十分高昂且需要較長時間;知識產權強保護不一定會創造壟斷,這是因為在國內市場上可能還存在其他替代品,如進口保護結構、出口利潤和研發關系等因素也可能使專利與貿易的關系變得模糊不清[2]。
Maskus和Penubarti(1995)認為,市場擴張效應在更大市場規模和更強模仿能力的國家占支配地位,而市場勢力效應在更小市場規模和更弱模仿能力的國家占支配地位。這說明了這兩種效應的相對重要性可能依賴于產品和市場特征。一些產品可能比其他產品更容易模仿,如高新技術產品;而另一些產品可能有更近似的替代品。當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規模影響的不確定性也可能隱藏了一些個別行業的顯著效應。
實際上,專利保護不足是否對制成品貿易、尤其是對專利敏感的產品構成障礙,主要看出口目的地的模仿能力的強弱。模仿能力較弱的國家或地區對專利敏感的產品不構成競爭威脅,因此,專利保護不足也不會引起技術提供者過多的關注;相反,模仿能力強的國家則對專利敏感的產品構成較大的威脅,則專利保護不足勢必會引起出口者的關注,甚至成為是否出口的主要因素。這說明了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受當地模仿能力強弱的影響。
由于理論研究中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影響的不確定性,學者們轉而運用實證研究來試圖解決這個問題。但是,從實證角度來看,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仍然是不確定的。
Smith(1999)對1992年美國制造業產品出口研究表明,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美國出口到模仿威脅程度高的國家或地區存在較大的負面影響,當地的弱知識產權保護不鼓勵美國對其出口[3]。她還發現,如果有模仿能力、市場規模較大、收入水平中等的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則出口企業將擴大對這些國家或地區的出口,而在收入水平最低的國家或地區和高收入國家的OECD國家中,出口企業對它們加強知識產品保護后的貿易影響基本為零,甚至可能出現負面影響,這充分表明,即使收入水平最低的國家或地區采用與TRIPS要求相一致的知識產權保護標準,它們也可能無法通過進口來擴大技術轉移。Rafiquzzaman(2002)運用加拿大制造業出口數據進行了與Smith(1999)相類似的分析,結果表明市場擴張效應在具有最強模仿威脅的國家占主導地位,而在具有最弱模仿威脅的國家市場勢力效應占主導地位,這意味著市場勢力效應在加拿大出口中通常較弱。Blyde和Acea(2002)對知識產權保護變化對拉美國家進口影響的估計時發現,進口對較高收入的國家知識產權指數變化很敏感,但對較低收入國家的專利指數變化不敏感。
Fink和Primo-Braga(2005)對1989年的89個國家雙邊貿易研究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和非燃料貿易之間存在正向關系,而知識產權保護與高新技術產業之間卻存在弱相關關系。對這一結果的可能解釋是,在高技術領域,知識產權保護的市場勢力效應可能會抵消市場擴張效應;或者知識產權強保護促使跨國公司服務海外市場的手段從出口調整到外商直接投資或技術許可;或者高技術產品包括對目的地的專利敏感強度或不敏感的各類產品。Co(2004)運用1970―1992年間71個樣本國家的面板數據拓展了Smith(1999)、Rafiquzzaman(2002)的分析方法。面板數據允許我們考慮專利體制和模仿能力隨時間而發生變化的情形,而且能夠更好地控制不可衡量的異質性問題。她用研發支出占GDP的比例衡量模仿能力,并且和知識產權指數組成交互項。研究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對美國非研發密集型產品的出口存在負面影響,意味著市場勢力效應在貿易中占主導地位,但對于研發密集型產品并不顯著。這種結果與Fink和Primo-Braga(2005)對高技術產品貿易的研究結論一致。她還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和模仿能力的交互項系數對于上述兩種類型產品來說為正且顯著,意味著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依賴于模仿能力水平,即只有高于一定模仿能力水平的情形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才對貿易產生正向影響作用。
Falvey、Foster和Greenaway(2006)運用1970―1999年間5個發達國家到69個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總體和行業制造業出口的面板數據重新估計了引力方程。特別地,他們運用了Hansen(1996,1999,2000)發展的門限回歸方法決定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是否依賴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模仿能力和進口國的市場規模,他們證實了進口國模仿能力以及市場規模對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關系影響的重要性,不同產業呈現了不同的門限水平,特別是對于金屬制品而言更為顯著。
上述理論和實證結果不確定的存在,表明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第一,當地模仿能力的強弱。知識產權保護不足是否對制成品貿易、尤其是對知識產權較敏感的高技術產品貿易構成障礙,主要取決于出口目的地的模仿能力的強弱。沒有模仿能力的國家或地區對知識產權敏感的產品不構成競爭威脅,因此知識產權保護不足也不會引起技術提供者過多的關注;相反,模仿能力強的國家對知識產權敏感的產品構成較大的威脅,則知識產權保護不足勢必會引起出口者的關注,甚至成為決定是否出口的主要因素。第二,發達國家的市場勢力效應。知識產權保護加強有可能增強了發達國家在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市場勢力效應,導致沒有模仿能力的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進口下降。WIPO(2002)認為由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有助于提高進口產品的價格,導致低收入國家進口能力下降,故會減少進口。Smith(1999)、Maskus和Penubarti(1995)認為市場勢力效應將影響到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比如在低收入國家,由于出口企業壟斷地位的存在,知識產權未必起到知識商業化的作用,因此,即使東道國進行知識產權保護,不存在模仿威脅,也不會影響到貿易變化。第三,跨國公司服務海外市場的其他方式如FDI和技術許可的影響。貿易只是跨國公司服務海外市場的一種方式,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時,跨國公司可能改變服務海外市場方式,進而也影響到知識產權保護與貿易的關系。
二、知識產權保護與FDI引致的技術轉移
隨著國際資本流動的日趨活躍,知識產權保護對FDI影響問題引起了日益廣泛的關注。根據國際生產折衷理論,跨國公司的對外直接投資必須具備三個有利條件:一是擁有技術、管理與營銷等方面的所有權優勢;二是選擇的東道國在要素稟賦、市場規模和政府政策方面具有的區位優勢;三是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實現跨國公司資源配置和技術轉讓的內部化優勢。當東道國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強化了區位優勢,鞏固了跨國公司的所有權優勢,進而促使跨國公司進行國際直接投資的活動。但是過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又會降低跨國公司內部化的必要性,從而增加對東道國的技術許可,減少FDI活動。另一方面,弱的知識產權保護增加了跨國公司轉移的技術被當地競爭者模仿和無償取得的可能,降低了投資者的技術壟斷優勢和在東道國的壟斷利潤,從而使得東道國對外國投資者缺乏吸引力。這反映了知識產權保護對FDI影響的不確定性。
相關的理論研究反映了知識產權保護對FDI影響的不確定性,這取決于技術轉移的主渠道是FDI還是模仿以及產品的創新方向[4]。對知識產權保護的理論研究一般都是在南北分析框架下進行的。理論上通常假設北方(發達國家或地區)從事創新活動,而南方(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從事模仿活動,并且FDI是內生的(Glass和Saggi,2002;Branstetter et al,2005)。一般認為南方知識產權改革減少了北方企業面臨南方企業模仿的風險,促使北方企業將生產轉移到南方,從而導致北方企業FDI的流入,而北方企業將資源用于創新還是生產方面的競爭狀況也會發生變化。隨著北方企業將生產轉移到了南方,北方企業可以將更多的資源用于創新,因此世界創新率會提高,同時北方企業會進一步將生產轉移到南方。此時的FDI因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而超過了模仿的規模,因而給南北方帶來了動態利益。另外,南方知識產權保護的增強也意味著南方企業模仿北方企業難度的增加,南方國家需要投入更多的資源進行模仿,同時成功率還較低,南方有可能減少模仿,此時FDI流入僅替代了以北方企業為目標的模仿,FDI主要產生靜態利益。如果南方企業仍然從事模仿,則反而可能會擠出FDI,這是因為南方需要更多的資源用于模仿,南方可用于北方轉移過來的生產資源也相應減少,導致北方企業不得不將生產轉移到北方,這樣北方企業可用于創新的資源隨之減少,進一步降低了世界創新率。
關于產品創新方面(Glass和Wu,2006),如果假定北方企業以提高產品質量的創新為主,然后通過FDI向南方企業轉移生產,南方企業可以模仿北方企業的產品,即使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此時低質量的成功模仿會迫使北方加快創新,同時促使北方企業通過FDI提高技術轉移的質量,提高了南方的福利。如果北方企業以增加新產品種類的創新為主,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導致模仿成本上升,產品模仿規模減少,北方企業的創新會從改進現有產品的質量轉移到開發新品種上,FDI有可能放慢對南方的技術轉移。
一些學者從實證的角度證實了知識產權保護對外商直接投資影響的不確定性。Markusen和Penubartib(1995)在靜態一般均衡貿易模型(Helpman―Krugman模型)的基礎上,運用一年的貿易數據進行實證分析,發現當初始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較低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水而會減少FDI。當然,也有一些研究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加強有利于吸引FDI。Lee和Mansfield(1996)根據100家美國被調查企業的數據發現,東道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與美國流入這個國家的FDI流量之間顯著地正相關關系。 Sherwood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加強有利于國內創新和吸引外資,特別是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5]。Lesser(2001)根據1998年44個國家或地區的資料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和外資的關系是積極的,即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將引起FDI的增加。
此外,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但能夠影響FDI流量,還能影響行業外商直接投資的規模。對于技術含量較低或者難以模仿的行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較低,對于易于模仿的產品和技術,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要求則相對較高(Blomstrom和Wolff,1989;Nunnenkamp和Spatz,2001)。Lee和Mansfield(1996)對美國100家跨國公司的調查證實了上述觀點;Maskus(1998)發現弱的知識產權保護阻礙了跨國公司在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從事研發活動,投資僅限于裝配和生產廠。Javorcik(2004)對前蘇聯和東歐國家的FDI數據依據其技術含量進行行業細分,發現技術密集度越高的FDI對東道國知識產權的依賴程度越大,而且弱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資構成也產生較大的影響,如FDI主要集中在產品銷售上;Maskus(1998)研究認為,在那些產品舊、標準化和勞動密集型技術部門中,投資和技術轉讓對知識產權的國際差異相對缺乏敏感。在其他條件相同的條件下,具有復雜但容易被抄襲的技術部門中,FDI很可能會隨著對知識產權的加強而增加。
近年來,一些學者還研究了知識產權保護對跨國企業在東道國的研發模式的影響。Maskus (2005)通過對中國的調查研究表明,外國企業經理人不愿意在中國進行研發方面的投資,因為擔心專利被侵權、執法不嚴以及刑罰較輕等問題的存在,這些問題導致國外企業轉移給中國的技術是比較落后的。甚至有的研究更進一步,開始考慮知識產權保護強弱對研發模式的影響。Hagedoorn、Cloodt和Kranenburg(2005)利用53個國家近2 000個企業資料,發現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差異對企業研發模式的選擇是一個顯著的限制:當知識產權保護不足時,企業傾向于選擇股權合資形式,而不是合同伙伴關系。
實際上,對于研發密集型行業,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資流入到發展中國家或地區的影響顯著增強[6-7]。這是因為當跨國公司從事國際研發活動時,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可以降低企業的研發風險,成為企業重要的環境因素(Branstetter、Fisman和Foley,2005)。而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如果能夠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無疑有利于吸引研發型FDI的流入??鐕緦Πl展中國家或地區的研發投資依賴于其他因素,如一國提供的技術資源和當地技術能力、市場規模以及其他政策措施。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可能主要不是影響研發投資規模,而是影響研發投資的性質和方向[2]。
知識產權保護對FDI的影響具有明顯的行業特征、技術特征和生產階段特征等。第一,在標準化的勞動密集型技術和產品中,FDI對知識產權不敏感;而在技術容易被模仿的行業中,知識產權保護加強有利于提升以知識為基礎的資產價值,在技術難以被模仿的行業中,知識產權所起的作用又較少。第二,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提高自身的技術能力會提升FDI對它們技術轉移的質量和水平。第三,知識產權保護只是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吸引外資的政策之一,有時這種政策還會給發展中國家或地區帶來負面影響,因而應全面看待知識產權保護在吸引外資中的作用。
三、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許可引致的技術轉移
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許可的影響是比較明確的,這一點與知識產權對貿易和FDI的影響有所不同。一般而言,發明者是否從事技術許可取決于專利保護的強弱和發明者是否具有補充性資產兩個方面。Arora和Ceccagnoli(2004)研究[8]表明當補充性資產缺乏或不重要時,專利保護的提高可以促進技術許可的增加。如果發明者本身擁有補充性資產,即創新產品的制造和營銷能力,在專利保護薄弱的情況下,發明者可以自己從事專利產品的商業開發,而不必通過他人。如果發明者本身缺乏補充性資產,而專利保護又較強時,發明者通過技術許可可以獲得相應的收益。在沒有專利保護的情況下,一旦技術信息被公開,被許可方不愿意對該項技術進行許可,此時發明者會因技術信息被披露而得不到補償。而如果技術信息不公開,被許可方在不清楚發明質量的情形下,也不愿意從事技術許可交易,畢竟被許可方要面臨較高的市場風險。而一旦有了專利保護,許可方無須因擔心模仿而向被許可方索要較高的租金,這樣無形中提高了被許可方的收益,被許可方也因了解技術信息而愿意從事技術貿易。
許多學者都從理論分析上證實了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許可的積極影響。Yang和Maskus(2001)認為在知識產權保護較弱的情形下,許可方可能不得不放棄更大的租金份額給被許可方,以減少后者叛逃的動機[9];Markusen(1999)認為由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對被許可方的叛逃動機的懲罰也上升,故而減少被許可方的叛逃動機,許可方比過去更愿意使用技術許可轉移生產和技術。Tanaka、Iwaisako 和Futagami(2007)利用質量階梯動態一般均衡框架研究發現,如果知識產權保護大大降低了許可的談判成本的話,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促進創新和技術轉移。Yang和Maskus(2000)認為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能夠促進技術許可活動的增加,這是因為知識產權保護降低了監測和訴訟成本以及其他方面的執法成本。Yang和Maskus(2001)發現專利保護能夠促進創新和技術許可,他們的結論對于熱衷于學習和借鑒日本及韓國經驗的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有特別重要的影響,因為這兩個國家傾向于通過技術許可來獲得國外技術。
從以上研究文獻可以看出,專利保護實際上解決了技術交易的一大難題,即技術創新信息被披露后,既可促成交易,又不必擔心被模仿。值得注意的是,過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否有利于促進創新和技術許可仍是模糊不清的(Yang和Maskus,2001)。理論上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帶來兩種效應,即市場回報效應和壟斷勢力效應。由于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刺激北方向南方通過技術許可轉移生產,故而北方有更多的資源從事創新,從而帶來創新水平的提高。不過知識產權保護過強,可能會造成壟斷勢力效應,即過強保護既降低了競爭對手的威脅,同時對許可方的創新激勵作用也相應減弱,并導致研發投資下降,這樣專利保護可能延緩創新的步伐,使得可供許可用的新技術也相應減少。
從實證研究結果來看,一般的結論是專利保護加強有利于通過技術許可進行的技術轉移。Yang和Maskus(1998)分析表明,如果技術接受國的人均GDP水平很高,則美國不論從子公司還是非子公司獲得的技術費用都很高,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知識產權保護強的國家能夠吸引大量的技術許可。Smith(2001)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對國際技術許可的影響取決于東道國的模仿能力。在模仿能力低的國家或地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可以提高許可方的租金。在模仿能力高的國家或地區,專利保護增強有助于對非子公司進行技術許可。
當今美國、日本等國家技術貿易收入的增加,尤其是在一些專利改革國家或地區中技術貿易收入的增加就很好地證明了專利保護加強對技術許可的重要影響。Branstetter、Fisman和Foley(2005)發現在專利改革國家,子公司付給母公司的專利技術費用增加,子公司在國外專利申請的總水平也在提高,這表明美國跨國公司對國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是有反應的,即大幅度對專利改革的國家增加技術轉讓。Wakasugi和Ito(2005)運用日本跨國公司的資料發現,在知識產權保護強的國家,由于公司支付給母公司的專利費用大量增加,表明知識產權逐漸加強的國家跨國公司進行的技術轉移在逐步提高[10],這些結果與歐美企業資料研究相一致。Yang和Maskus(2001)對美國與23個伙伴國家(其中約10個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或新型市場經濟國家)的國外技術許可研究發現,專利保護對來自非子公司的專利費和許可費收入有正面影響;相比之下,專利保護對來自子公司的專利費和許可費收入有重大的負面影響或微乎甚微。這意味著專利保護增強了通過市場進行的技術交易規模,對企業內部的技術交易規模影響不大。
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許可的影響是比較明確的,這一點與知識產權對貿易和FDI的影響有所不同。但有證據表明,專利保護和許可之間的關系可能因行業不同而不同。專利保護起作用的行業主要集中在化工、服務、電氣和電子行業,而專利保護影響不大的行業是機器及批發貿易業(Nicholson,2003)。An和Khanna(2000)發現,在制藥和化學工業中,技術許可交易更依賴于專利保護,這是因為醫藥和化學產品技術許可交易比較容易,闡明許可交易的條款和知識有限,專利保護范圍比較容易界定;在半導體行業,許可很少依賴于專利,因為半導體產品(如電路布局)的知識界限不容易明確界定,因此專利保護對防止模仿的作用不強。一般而言,研發密集型企業在專利保護加強時可能更愿意從事許可交易,而資本密集型企業即使專利保護加強也不太傾向于從事技術許可交易,這是因為其他企業要想模仿這類企業需要較高的成本和較復雜的投入,正是這類企業擁有事實上的自我保護功能,因而專利制度對它們的保護意義不大。
四、簡要評論
知識產權保護對各技術轉移渠道的影響是綜合的、多方面的。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可能改變各渠道之間的相互關系,導致這些渠道在技術轉移中的地位發生變化。如果考慮其他因素的作用,則知識產權保護對各渠道的影響就更加復雜。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FDI和技術許可的影響尚未得出明晰的結論。但是,基本的觀點是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高的國家,貿易、資本和技術流動的水平也較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逐步得到改善和提高的國家或地區,從國外獲得的技術轉移一般也相對較多。而且,知識產權保護不僅影響技術轉移總量,而且也可能改變技術轉移渠道構成。知識產權保護加強將提高FDI和技術許可對貿易的優勢。而且,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有可能削弱FDI對技術許可的優勢,尤其是在具備強烈的模范能力的國家,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對技術許可的影響要比對FDI的影響要大。由于外資是企業將技術內部化的一種自我保護形式,因此知識產權保護對FDI的影響既非充分條件也非必要條件,但是知識產權保護的變化會改變FDI與技術許可的相對地位。當知識產權保護相對較弱且企業技術復雜和產品高度差異化、不易模仿時,企業更多地傾向于采取內部化形式而選擇FDI,但隨著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尤其是在技術復雜但容易模仿,且模仿能力較強以及市場規模較大的國家里,企業有可能減少內部化形式,從而導致技術許可對FDI的替代。此外,知識產權保護對FDI和技術許可關系的影響也依賴于行業模仿能力、市場風險等多種因素。一般而言,國際證據表明:在創新快速的高技術產業和生產規模穩定的低技術行業,企業一般愿意選擇FDI而非技術許可,低收入國家或地區也更傾向于引進FDI而非技術許可。
一般而言,對于那些存在較高模仿能力、國內市場規模相對較大的國家或地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它們吸引更多的技術轉移以及更好地提升國外技術轉移的質量,而其他國家并不必然如此。實際上,知識產權保護加強所帶來的技術轉移是否能夠有益于本國還與該國的人均GDP門檻水平、知識產權保護門檻水平、市場開放門檻水平以及市場規模門檻水平等有關。對于發展中國家而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目的是為了更多地促進來自發達國家的技術轉移。發展中國家或地區應根據這些變化和影響制定更加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及其他相關配套措施,不斷地從國外獲取必要的技術資源,并在此基礎上進行自主創新,以縮小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或地區的技術差距,從而實現技術和經濟趕超。
參考文獻:
[1] Markus,K.E.,and M.Penubarti, How Trade-related Ar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5,(39):227-248.
[2] Markus,K.E.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R].University of Adelaide Policy Discussion Paper No.2002,May 2000.
[3] Smith,Pamela J.Are Weak Patent Rights a Barrier to U.S.Exports?[J].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1999,(48):151-177.
[4] Glass,Amy J.and Xiaodong Wu.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Quality Improvement[J].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07,82(2):393-415.
[5] Sherwood R.M.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s and Investment Stimulation:The Rating or Systems in Eighteen Developing Countries IDEA[J].The Journal of Law and Technology,1997,37(2):261-370.
[6] Mansfield,Edwin.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and Technology Transfer,Intere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Discussion Paper No.19,1994.
[7] Ito,Banri and Ryuhei Wakasugi.What Factors Determine the Mode of Overseas R&D by Multinationals[J].Empirical Evidence,Current Version,May 2006.
[8] Arora,Ashish and Marco Ceccagnoli.Patent Protection,Complementary Assets,and Firms Incentives for Technology Licensing,Nov,2004.
[9] Yang Guifang and Maskus,K.E.,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Licensing:An Econometric Investment[Z].Weltwirtschaftliches Archiu.2001,137.58-79.
[10] Walasugi,Ryuhei and Banri Ito.How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ffects the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Evidence From Japanese MNCs,Global Security Research Institute,Keio University,G-SEC Working Paper No.1,2005.
[11] Tanaka,Hitoshi,Tatsuro Iatsuro Iwaisako,and Koichi Futagami.Dynamic Analysis of Innovation and Licensing:The Eff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Discussion Paper Series No.105,Osaka University,Jan,2006.
[12] Falvey,Rod,Neil Foster and David Greenway,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Economic Growth,Review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2006,10(4):700-719.
[13] Markus,K.E.,and M.Penubarti,Patent and International Trade:An Empirical Study in Maskus K.,Hooper,P.,Leamer,E.,and J.D.Richardson,Quiet Pioneering:Robert Stern and His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egacy,Ann Arbor:Michigan: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7.
[14] Rapp Richard,Richard P.Rozek, Benefits and Cos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in Developing Countries.Journal of World Trade,1990,75(77),75-102.
[15] Rockett,Katharine,The Quality of Licensed Technology,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nomics,1990,8,559-574.
[16] Ferrantino,Michael J.,The Eff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n Intellectual Trade and Investment,Weltwirtschaftliches Archiv,1993,129,300-331.
[17] Fink,Carsten and Primo Braga,Carlos A.,How Stronger Protec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ffects Intellectual Trade Flows,World Bank Working Paper No.2051,1999.
[18] Ginarte,J.C and Park,W.G.Determinants of Patents Rights:A Cross-national Study.Research Policy,1997(26):283-301.
[19] Vishwasrao,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Mode of Technology Transfer,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1994,44,381-402.
[20] W.Lesser.,The Effect of Trips-Mand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n Economic Activities In Developing Countries.Prepared under WIPO Special Service Agreements WIPO.2003.
[21] Xu,B and E.P.Chiang,Trade,Patents and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Diffusion.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2005,14,115-135.
篇10
1.制度的保證
大型軍工企業集團建立了嚴密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對人員管理、機構設置、內部流通、信息交流、權利歸屬、經費來源、激勵政策等方面做出了詳盡的規定,以此來保護與管理國防知識產權。美國充分運用知識產權制度激勵國家經濟增長,是最成功的國家之一。而日本是當前世界上制定和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最為系統化、具體化和制度化的國家。
2.機構的管理
許多外國的軍工企業有專門為知識產權管理成立管理機構,機構承擔的職能包括:建立發明管理制度;參與知識產權糾紛和訴訟處理等。在他們的設置中,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直屬總部管理,屬于公司的高級管理層,部門機構由科研部門專家和知識產權律師組成,機構人員充沛。根據對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知識產權機構設置情況的統計,70%的采取專利和商標集中管理的模式;23%的采取專利、商標和版權集中管理;只有極少數國家和地區采取三家分散管理模式。
3.經費的保障發達國家軍工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經費充足,數額龐大,有集團公司作為保障。有充足的經費支持,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可以有效地開展各項工作。
二、中國軍工企業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存在的弊端
1.知識產權管理與保護意識淡薄
在計劃經濟和科研體制的長期的影響下,許多軍工企業和科技人員“重成果、重論文、輕專利”,重視和科技評獎,不重視專利申請和技術秘密保護,在技術創新的初始、實施、應用階段無完整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措施,導致大量的科技成果因沒有及時申請專利保護而使知識產權流失。企業和科技人員對技術創新成果的知識產權價值認識不足,更不能運用法律武器保護技術創新成果,導致不應有的損失。
2.知識產權管理制度體系不完善
許多軍工企業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和管理處于松散狀態,知識產權管理的各項重要制度,都缺乏明確、系統的規定,導致知識產權管理不能有效地貫穿企業科研、生產、經營的全過程,更談不上靈活地運用知識產權戰略來促進企業的發展;知識產權的管理也分散在不同職能部門,缺乏統一的知識產權管理機構,各部門尚未形成統一合力,使有限的知識產權資源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和整合,知識產權運營能力較弱。
3.知識產權管理經費不足,專利管理人才稀缺
對知識產權保護資金的投入量無法保證宣傳調研、專利數據庫建設和知識產權運營等知識產權管理日常工作。知識產權專業管理人員較少,相關專業培訓缺乏,導致軍工企業知識產權管理水平停滯不前。
4.我國對軍工企業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司法等保護不到位
我國雖說已逐步加強了知識產權的法律、行政、司法等工作,但由于軍工企業知識產權具有特殊性,導致軍工企業在科技成果權益的法律維權上可操作性不強。
三、加強我國軍工產品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的對策
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條件是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軍工企業的自主創新。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的完善性、知識產權管理職能的健全、運作方式的有效性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軍工企業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就要建立科學有效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積極探索與實踐知識產權管理戰略,對知識產權實施專利化、規范化、價值化的戰略管理,形成獨具特色的保護體系。
1.強化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意識是否受到領導的重視是知識產權工作取得長效的根本保證軍工企業必須從內部決策人物開始,加強灌輸知識產權理念,深刻領會知識產權是企業發展戰略的決策依據之一的重要性。同時,通過加強知識產權專題培訓,提高科技人員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讓所有科技人員能夠真正認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實質就是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依法保護自己創造的成果。
2.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制度規范化軍工企業應建立規范化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完善對知識產權創造、建檔、開發運營、人才管理、激勵創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比如,職工智力發明登記辦法、知識產權考核辦法、無形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健全專利技術管理等專利的管理制度;加強保密制度建設,同時要結合軍品的特殊性和實際情況,加強對專有技術、軍用與商業秘密等的保護和管理;建立健全知識產權情報信息管理系統,為開展關鍵技術領域知識產權戰略研究和設計服務,為提高產品研發水平提供技術支持和法律保障;建立科學的現代人力資源管理體系,改變傳統的人事管理制度,運用科學完善的激勵機制,采取積極的人力資源管理措施,不斷地挖掘和引進高層次人才,最大程度避免人才和減少知識產權的流失。
3.知識產權應用價值的增大是知識產權管理經費加強的保障軍工企業應該對知識產權的經費進行專門的專項工作設立,每年初要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資金的投入和知識產權工作的經費預算和年度計劃,推動專利數據庫建設、宣傳調研、知識產權運營等知識產權的日常管理工作有效運轉;重視對知識產權人才培養,把知識產權內容納入軍工企業職工教育和培訓計劃,分層次、分階段對科研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普及和培訓,通過宣傳和培訓,造就綜合業務能力強的高級知識產權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