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合同法律效益范文

時間:2023-12-29 17:50:03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電子合同法律效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電子合同法律效益

篇1

笑顏

笑顏同志:

電子合同是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的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電子勞動合同作為電子合同的一種,具有電子合同的屬性。我國《合同法》已將傳統的書面合同形式擴大到數據電子形式。數據電子形式是書面合同形式的一種。《合同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其實質上賦予了電子合同與傳統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勞動合同法》與《合同法》是特別法與普通法的關系,在特別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應適用普通法的規定,勞動合同的書面形式應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雙方簽訂的電子勞動合同其內容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同其他采用傳統書面形式合同書一樣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黑龍江大慶市:王景龍

遭遇工傷后,原工資福利待遇可享受多久?

半年前,我因一起職業傷害事故導致左手殘疾。從醫院出院后,公司即以效益不好為由只發給我基本生活費。我認為明顯不合情理,我應該享受原來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但不知具體該享受多長時間?

讀者:李偉蒙

李偉蒙同志:

篇2

關鍵詞:經濟合同 管理 風險規避措施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合同已成為企業在生產經營、對外業務往來不可缺少的部分。然而經濟合同雖然是企業從事經濟活動取得經濟效益的橋梁和紐帶,但同時也是產生經濟糾紛的根源。經濟合同法律風險無時不在,是企業法律風險中最常見多發的風險。經濟合同法律風險的發生將引發合同糾紛,企業處理這些糾紛不但要花費大量人力、物力、財力,同時還要承擔于巳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加強經濟合同管理,有效防范經濟合同法律風險,對于維護企業權益、信譽和形象至關重要。

一、經濟合同內容風險規避的原則

(一)合法性原則

經濟合同是依據法律規定而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權利義務終止、違約責任以及相關的其他規定和合同種類都作了明確地規定。只有在合同的擬定內容上、簽訂程序上,嚴格遵守《合同法》的規定,不與國家法律和法規相違背,才能保證合同的有效性,也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二)合意性原則

所謂合意性就是指合同的必要條款均經過當事人的要約和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合意首先表現為公平,即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以大欺小、以強凌弱,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其次表現為自愿,當事人雙方應該自主協商、以自愿自由的方式達成合意。

1、誠信性原則

合同法對誠信原則有明確的界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執行義務,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所以當事人在擬寫合同時,一定要真誠地表達自己的意思,對要約或承諾的內容信守承諾。誠信是合同交往的一個總的指導思想,不但體現為一定的道德要求,而且也是法律強制性的規范。

2、規范性原則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一份規范、完整的經濟合同,才是雙方經濟利益實現的保證書。為避免風險,從合同簽訂到履行的各個環節如:合同的洽談、草擬、評審、簽訂、履約跟蹤、變更中止、解除、終止等,都要制定一套嚴密可行的管理制度,使合同的簽訂和管理做到有章可循。

二、經濟合同中的風險規避措施

(一)提高合同風險管理意識,強化經濟合同風險控制

單位應該對相關的工作者開展積極地風險知識普及活動,提升其風險思想和應對能力,做好風險的管控活動。第一,過程之中的問題,關鍵是訂立時期的問題要受到高度的關注。第二是對于較大數額的合約要積極地掌控,一般是使用投保的方式,而且由法律機構參于綜合的管控活動。再次,注重成本與效益的原則,從企業財務角度考慮風險投入產出是否合理,企業應建立一套以最小的風險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風險防范效果機制,以利取得最佳的風險防范效果。

(二)審查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

在簽訂合同之前,對方提供加蓋單位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并要核對營業執照原件,因為這么做就是審查合同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確定他是否有簽約能力,這是非常關鍵的,必要時要通過多種渠道予以確認。其次要對方提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身份證明,委托人簽訂合同的,要求對方出具法人授權委托書、人身份證明等。最終合同要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的簽字并加蓋合同章或公章。對于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等原則上不與之簽訂。對企業內部合同管理而言,應實行內部授權管理制度,要嚴格控制企業內部人員對外簽訂合同的權限范圍,避免企業人員任意簽約行為給企業造成的損害。

(三)掌握經濟合同風險控制方法,建立相應的建立風險管理機制

建立合同風險關鍵點控制制度。首先要對合同他方的資質審查,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是否授權簽約,相關的資信情況調查;其次是對經濟合同條款進行嚴密審核,防止合同陷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最后是監督合同的有效執行。建立經濟合同風險控制機制。首先是企業應建立客戶電子資料庫,如客戶的資格、聯系方式,交易行為過程,信用狀況等;其次建立供方電子資料庫。如供方資質、供貨價格、信用及以往的交易行為等,為企業優選供應商,確保貨物供應暢通,防止供貨渠道風險,提供保證;再次對對風險進行全過程監督。

(四)應當及時、全面、優化地處理合同法律糾紛

發生合同糾紛后,雙方當事人協商不成,企業應當依據合同約定的解決爭議的方式,及時、全面、優化地處理合同法律糾紛。在向法院時,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1.訴訟時效。合同的權利人應當在訴訟時效期間,在訴訟時效期間不的便失去了勝訴權。

2.訴訟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訟,在合同中沒有約定訴訟管轄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訟。

3.訴訟保全。申請訴訟保全的一方,應有勝訴的把握,否則,如果將來敗訴了,則要賠償對方當事人因訴訟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五)要建立合同管理機構和合同管理制度

如果一個企業沒有規定嚴謹統一的合同管理制度和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勢必造成各部門權責不分明,意見很難統一,就會形成權力大家爭、責任大家推的局面。這是企業管理之大忌,而且最終會給企業帶來重大的隱患。因此,要從組織機構、管理制度方面首先進行規范,要成立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或設置專職的合同管理崗位,做到合同管理、法律事務有專門機構和專業人員。在合同起草、審核、簽訂、履行等各個環節,均應建立相應的制度規范、采取相應合同風險防范措施,防止在企業合同方面出現風險。并且要經常組織企業內部的經營管理人員、合同管理人員、合同承辦人員進行增強法律風險防范合同意識,提高業務能力與素養的培訓,熟練掌握《合同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知識,并自覺地運用到企業的經營活動當中。

三、結束語

總之,企業面對無時不在的經濟合同法律風險,應當要有足夠的清醒的認識,必須高度重視,并結合自身實際,采取積極有效的預范措施,經濟合同的法律風險是可以預防和控制的。

參考文獻:

[1]陳鵬. 抓好經濟合同管理 防范企業經營風險[J]. 江蘇煤炭. 2003(02).

[2]桂萍,胡慶為,陳曉芳.經濟合同風險管理探討[J]. 財會通訊. 2011(20).

[3]嵇成能,唐玉根.企業合同管理及法律風險防范研究[J]. 現代商業. 2012(06).

篇3

一、我國實施edi的法律問題

1.關于證據方面的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視聽資料是法定的七種證據之一。但第66條又規定,對視聽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辯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它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就是說,如果視聽材料與其它證據相一致,共同指向同一事實,那么就可以認定其效力。這里的其它證據是指民事訴訟法中第63條規定的書證、物證、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證據,而edi 在國際貿易中運用時書證等證據都被儲存于計算機中的電子數據所代替,所以難以實現電子證據與其它證據相符合的標準。

另外,在貿易仲裁和訴訟過程中,為了確保證據可靠,常常要求當事方提交原件,這也是國際貿易中推廣運用edi的一大障礙。因為edi是在計算機之間傳遞電子信息,而且電子數據都錄在計算機內,很難辨別何為“原件”,何為“副件”。

2.關于書面形式問題

在我國,書面形式是涉外經濟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第7 條規定:“當事人就合同條款以書面形式達成協議并簽字,即為合同成立。通過信件、電報、電傳達成協議,一方當事人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方為合同成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中進一步明確:“訂立合同未用書面形式的,經濟合同無效。”另外,我國在加入《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時,對該公約的第11條規定提出保留,這條規定為:“銷售合同無需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上也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證人在內的任何方式證明。”根據這些規定,我國對外貿易合同必須是書面形式。不僅是合同法具有書面形式的要求,我國的民事訴訟法、海商法、保險法、仲裁法、票據法等均有類似要求。

而采用edi進行國際貿易時,貿易合同、 保險單等有關票據都是以電子信息形式儲存于計算機內,通過計算機屏幕加以顯示,不屬于傳統意義上的書面形式。因此,在我國用edi 方式進行國際貿易在形式上是無法律依據的。電子數據能否視為書面文件,并與書面文件具有同等效力是我國實施edi過程中必須首先解決的法律問題。

3.關于提單問題

1992年11月我國頒布的《海商法》第71條規定:“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由承運人接收或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可見,在法律上,提單具有三種性質: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承運人收到貨物的證據;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而在應用edi的國際貿易中,客戶和租船公司之間進行標準格式的數據傳遞,租船訂艙由電子計算機自動進行,提單表現為儲存于計算機內的電子數據,即所謂電子提單,不出具任何用以證明收付和交貨的憑證。

我國《海商法》第四章第二節對提單等運輸單證的規定僅適用于紙面貿易,法律還沒有接受電子提單這一概念。該法律規定的提單的簽發和背書轉讓也顯然難以應用到電子提單中。把電子提單納入現行海商法中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

4.關于合同訂立的程序問題

我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合同訂立由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構成,當事人依據平等互利的原則充分協調。而采用edi訂立合同時, 一方電子數據的輸入即為要約,另一方電子數據的發出即為合同的承諾。當受約人的計算機系統收到要約或訂單的電子信息后,自動審單判斷,合同的訂立過程幾乎在計算機操作下完成的,不存在當事人傳統意義上的協商過程。

5.關于簽字確認的問題

我國法律一般要求某些合同、文件或單據必須由當事人簽名。如《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必須就合同條件以書面形式簽字,方可成立;《票據法》規定:票據(匯票、本票、支票)都必須有出票人的親筆簽名方能生效,持票人應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方可行使票據權利,等等。所有這些簽字都是指簽署在文件上手書簽字,edi 貿易方式不可能滿足這些法律要求。

6.關于安全問題

在電子數據傳輸過程中,安全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它涉及到如何防止出錯,如何防止發生篡改和欺詐,如何防上電子數據的內容泄露給未經授權的人,以及對貿易數據給予特別保護等問題。我國法律尚無明確規定。

二、解決edi法律問題的對策建議

為了擴大edi在商業交往中的廣泛應用, 許多國家和國際組織都在積極探索解決edi法律問題的有效措施。目前較為規范和完整的edi法規是聯合國大會于1996年12月以51/162 號決議通過的《電子商業示范法》。《電子商業示范法》雖然不是國際條約,也不是國際慣例,不具有任何強制性,但它畢竟為世界各國制訂edi法規、解決edi法律問題提供了參照范本,也為未來制定edi國際公約奠定了基礎。

此外,國際商會于1987年制定的《電傳交換貿易數據統一行為守則》、美國制定的《貿易伙伴協議范本》、歐盟制定的歐洲制定的《歐洲交換協議范本》等等都為edi的應用提供了法律依據。

本文參照國際上相關法律以及我國部分省市對于電子數據交換的暫行規定,針對上述法律問題提出以下具體的對策建議。

1.建立合法的權威性的edi服務中心

edi服務中心不僅為貿易雙方提供通訊服務, 而且還擔負著監控電子數據、保護電子數據真實性和安全性的職能,為處理糾紛提供合理的、可接受的證據。因此,edi服務中心必須具有下列特征:1)edi 服務中心不能參與任何形式的貿易活動, 它必須是一個獨立公正的機構。2 )edi服務中心必須儲存經過它傳遞的所有電子報文和數據。 凡是法律法規規定必須長期保存的文件、資料,必須在服務中心存儲相應的年限。3)edi服務中心負有保密的義務。edi 服務中心實際上是一個超級商情中心,一旦外泄,用戶將受到重大損失。法律必須明確規定edi 資料查閱、存貯、核實的一定的服務費用,但法律也必須規定服務中心對應該發送而未發送或發送錯誤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

另外,關于原件問題筆者建議采用《電子商業文范體》第8 條的規定:如果一項數據電文能可靠地保證自信息首次以其最終形式生成,作為一項數據電文或充當其他用途之時起,該信息保持了完整性;和當要求將信息展現時,能將該信息顯示給觀看信息的人,則該數據電文即滿足了原件的要求。這項內容可以說是運用了功能等同法重新定義了“原件”的概念。這樣就突破了紙質原件的界限,從而消除了edi 應用的一個障礙,滿足上述定義的電子貿易文件如貿易合同、重量證書、檢驗報告、保險合同、農產品證明等都可作為原件。

2.擴大書面形式和簽字確認的范圍,使之包括電子數據和電子簽名

對書面形式和簽名的重新定義也采用功能等同法。

凡是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都可視為書面形式,不管它是以“紙質”形式還是以“電子”形式存在。如果法律要求信息須采用書面形式,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但必須指出的是,根據不同程度的可靠性、可查性和不可更改性,書面文件有多種層次的形式要求。上述擴大了“書面形式”僅僅是其中的最低層次,即可日后查閱就被視為符合書面形式要求。

法律上,簽字有兩種基本的功能:一是確認發報人的身份,二是證實作者同意該文件內容并對此負責。因此,在電子環境中,只要使用一種辦法來鑒別數據電文的發端人,并證實該發端人認可了該數據電文的內容即達到簽字的基本法律功能。因此,我們可以采納《電子商業示范法》的規定:如果數據電文的發端人使用了一種既可鑒定該人身份,又表明該人認可了數據電文內容信息的辦法,且從所有各種情況看來(包括根據任何相關協議),所用的方法是可靠的,對生成或傳遞數據電文的目的來說也是適用的,即滿足了簽字確認的要求。根據這一規定,當事人就可以采用已經研究出來的電子簽字來認證edi文件, 或在通訊協議中對電子認證的方法和程序作出相應的規定。

3.我國海商法應增加對電子提單的規定

國際商會通過的《incoterm 1990 》允許雙方當事人通過電子數據交換系統提供各種單證,并在其貿易術語中規定,買賣雙方約定使用電子通訊條件的,凡賣方應出具提交的各種單證和憑證均可以具有同等效力的edi單證所代替。我國的海商法也應增加對電子提單的規定, 擴大“書面提單”的涵義,使其能包括電子提單在內。

關于提單的背書轉讓問題,我們可以參照1990年國際海事委員會通過的《電子提單規則》的規定:在采用電子提單時,發貨人和承運人必須事先約定他們將采用電子方式進行通訊,并將使用電子提單而不使用書面提單,當事人通過協議以電子密碼的通知代替傳統的背書來實現提單的轉讓,從而誰持有密碼,誰就享有貨物所有權。

4.對合同訂立的有關規定

1)edi發出的要約和承諾應視為對計算機的運作擁有最后支配權的人的意思表示,并由該人對其計算機系統所作出的一切決定承擔責任。2)法律應規定edi要約是不可撤消的。3 )對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采取“到達生效原則”,以電子報文收到的時間和地點為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廣東省《對外貿易實施電子數據交換(edi )暫行規定》中就有類似條款:電子報文的發出時間以它進入edi 服務中心并存入接收方子郵箱內的時間為準;若發送方的電子報文送到edi服務中心接收方,而沒收到要求的回應,應設法通知edi中心或接收方, 若在某一合理時間內仍未收到提取報文的回應,則該電子報文視為未收到。

5.關于對安全保護措施的有關規定

篇4

【關鍵詞】勞動合同法,高職學生,頂崗實習,法律保護

近些年來,我國大力發展職業教育,不斷培養各種專業性的技術型人才,推動國內高職高專院校的建設和成長。目前,國內的職業教育幾乎都采用“2+1”模式,即學生在校學習兩年,最后一年到企業進行頂崗實習。其中,頂崗實習是高職教育最為關鍵的環節,它對高職畢業生的培養以及技術性人才的發展都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為此,國家出臺以勞動合同法為代表的勞動法規來規范、管理和維護高職學生頂崗實習期間的各項權利與義務。

一、勞動合同保護

按照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法律層次上認可的勞動關系必須要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然而,頂崗實習的學生想要與企業形成勞動法律關系,雙方必須具備成為法律關系主體的能力,后者顯然有成為勞動法律主體的資格,但前者卻無法滿足相應的資格。《勞動合同法》規定:公民要成為勞動法律關系的主體需要具備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而頂崗實習的學生本身不具備行使勞動權利和勞動行為的資格,所以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法律很難給予相應的保護。

各高職院校學生頂崗實習的企業大部分已經由學校進行統一安排,但是還有少數是學生自主聯系的,由于學生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基本處于模糊和不確定的狀態中,所以在實習過程中可能會出現不能及時處理各種問題的現象。一旦在頂崗實習期間出現各種問題,必然受到《勞動合同法》的限制,學生的維權通常都會陷入被動之中。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雖然在企業工作,為企業提供勞動服務,但其檔案及其他人事資料依舊在學校,他們與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也很難成立。1995年勞動部頒發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二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而現行的《勞動合同法》指出,學生在頂崗實習期間可以通過各種出勤資料、薪酬信息等證明自身與企業形成的勞動關系,這種在法律上被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從而可以借此進行維權或理賠。

二、報酬薪金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規定: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接納職業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學生和教師實習;對上崗實習的,應當給予適當的勞動報酬。頂崗實習學生履行實習單位的工作義務,完成企業定額工作任務,為企業創造了一定的社會效益,企業通常都需要給予實習學生一定量的實習報酬。然而,很多實習單位為了追求自身利益,往往都會無視學生的付出,將頂崗實習的學生當做廉價勞動力使用,甚至直接進行無償使用,給予他們很少或不發報酬。即使發放工資薪酬,但也難以與學生的實際工作量對等,這就是學生在頂崗實習中會遇到的薪酬風險。

現行的《勞動法》、《職業教育法》等相關法律都規定了企業為頂崗實習學生發放報酬的義務,但對于具體的薪金則往往是根據情況而定,這在實際操作過程中通常都會被無良企業利用,作為剝削學生廉價勞動力的依據。而《勞動合同法》則對此進行了比較細致的規定,學校在與企業訂立實習合同,或者頂崗實習的學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實習勞務合同時,完全可以就工資、薪酬、福利等方面內容進行詳細規定。如果雙方只是形成事實勞務關系,并沒有簽訂有效的勞動合同,也要就此事詢問清楚,并留下工資單等相應的物件坐實雙方的勞務關系。

就目前而言,高職學生頂崗實習依舊處于法律上的真空地帶,沒有專門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規范,而《勞動合同法》雖然有一些比較有利于實習學生的規定,但并沒有專門就此進行立法說明,所以學生在薪酬福利這一塊需要依靠學校的力量,利用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維護學生的權利。

三、侵權事故保護

就我國高等職業教育現狀而言,大多數的職業教育都傾向于機械、電子、化工等高風險的職業,這一類工作崗位大多都對操作者有著很高的要求。雖然學生在學校學習的理論知識足以讓他們勝任這些工作,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因為理論和實踐的脫節,操作不規范、操作失當等問題時有發生,它們都會使得頂崗實習學生容易受到很大的傷害。

除此之外,頂崗實習學生剛剛走上工作崗位,對自身的各項權利義務都不是十分清晰,容易被實習單位利用,使得自身的各項權益受到損害而不自知。面對實習學生在實習單位發生的安全事故或侵權事件,因為學生與工作單位不能構成勞動法律關系,所以維權就顯得非常麻煩。通常情況下,維權往往通過合同法維權以及權益法維權這兩個途徑進行,前者在企業與實習生簽訂合同時,往往會故意忽視這方面的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確,所以一旦發生侵權事故選擇后者往往是最為行之有效的。

四、如何保護學生權益

1.制定人才培養方案時,適當安排一些相關的法律基礎課程,比如《勞動法律維權》《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等,使學生有一定的法律意識,從而懂得采取法律手段來保護自己的各種權益。

2.頂崗實習之前組織學生進行實習相關事項的培訓,明確學生的權利和義務,學習頂崗實習管理制度,認真做好崗前培訓。

3.學校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習計劃,成立頂崗實習管理小組,在頂崗實習期間進行全程監管,出現問題及時處理。學生初入企業作為員工身份參加工作,這種身份上的轉變可能會導致學生心理上產生一定落差,所以做好學生的心理調適工作也是很重要的。

高職學生頂崗實習期間遇到的問題是非常多的,從自主聯系實習單位、與實習單位簽訂合同到侵權事故的維權,在這多個環節中他們自身的權益都極易受到損害。因此,高職畢業學生有必要了解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借助于相關規定依法維護自身的權益,以免自己在頂崗實習期間遇到侵權事故無法維護自身的權益。

參考文獻:

篇5

[關鍵詞]電子商務合同;要約;電子人;合同成立;合同條款。

電子商務合同,廣義上指所有的數據電文形式的合同,包括以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形式成立的合同,我國《合同法》和聯合國《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均采取此定義。就廣義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其中以電報、電傳和傳真等方式成立的合同,電報、電傳和傳真僅僅是傳輸合同文本的一種方式,在這種方式下成立的合同,與傳統的紙介質書寫合同在法律特征上并無太大的區別,并且這種合同的文本最后還是記錄和表現在紙上;而以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其合同文本信息的傳輸、記錄和表現都是通過計算機來進行的,這與傳統的紙介質書寫合同有很大的區別,一般稱為狹義的電子商務合同。本文所研究的電子商務合同,僅就狹義的而言。

在實際的電子商務交往中,電子商務合同一般又根據合同文本傳輸和表現方式不同分為點擊式、數據交換式和電子郵件式等三種具體類型。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是指消費者根據企業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按照自己的意愿直接點擊“確認”或者填寫必要信息后點擊“確認”以達成交易協議的一種電子商務合同形式。數據交換式電子商務合同,是特定的交易伙伴之間基于事先相互簽定的協議在相互間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進行貿易活動的一種合同方式。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是當事人通過電子郵件進行要約、承諾并記錄、表現合同文本信息的一種合同形式。

對于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由于其是借助于國際互聯網來傳送和接收信息的,使之在要約與承諾問題,合同的條款問題,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等許多方面與傳統意義上的合同有著很大的區別,因此需要對這些問題加以深入的研究,并建立相應的法律體系進行規范。

一、要約與承諾問題

這一問題包括:商家登載于網頁上的商品信息是否是要約或是要約邀請?電子要約是否可撤消或撤回?

(一)要約與要約邀請

要約又稱為“發盤”或“發價”,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條件同對方訂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約被對方承諾時即對提出要約的一方有約束力的一種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又稱要約引誘,是邀請或者引誘他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的意思表示。區分要約和要約邀請的意義在于,要約是當時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一經承諾即合同成立,而要約邀請則不能因相對人的接受而成立合同。因此要約對要約人有約束力,一旦違反則應承擔一定責任,要約邀請一般對發出者不具有約束力。

目前,隨著網上購物的不斷繁榮,越來越多的商家通過在網頁上登載商品圖片和介紹來吸引上網顧客,在這種情況下,判斷商家在網頁上登載的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就顯得尤其重要。一般的,在以電子郵件單獨與特定人聯系的情況下,一方發出的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比較容易判斷。但是對于開放型商業網址上推銷商品或服務的信息,雖然是對不特定人發出的,但是一旦消費者愿意購買,就可以在網頁上通過點擊確認而使合同成立,因而不好判斷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有的觀點認為,對于這些信息要進行區分,根據交易的性質和網上登載信息的意圖來認定該信息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對于銷售實物等需要運用傳統運輸手段交貨的商品信息,認為是商業廣告,屬于要約邀請;而對于銷售軟件等可通過計算機之間傳輸的商品信息,以及網上專業化服務(如電子銀行信息)等,由于能即時的獲得產品或服務,因而認為是要約。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網上實物銷售中,雖然消費者獲得產品并非即時的,還需要以傳統的運輸手段與之配合,但是消費者的點擊“確認”過程卻絕對是“即時”的,而一旦消費者確認,則合同成立,而信息的登載者也就馬上受到了約束。這樣看來,以消費者取得產品是否是即時的來對網上所登載的信息進行分類,從而確定其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顯然是不科學的。

事實上,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最后所確認的是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因而將商家提供格式合同和消費者點擊“確認”的行為分別看做是要約和承諾顯得更具合理性,畢竟合同的成立是雙方意思的競合,而正是消費者同意了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才表明雙方的意思表示是一致的。單純的在網上登載關于產品或服務的信息,即使消費者看到后愿意購買,也不能因此而認定合同已經成立,只有消費者看到商家所提供的格式合同,并認可合同中的各項條款時,合同才宣告成立。因此,當商家在網頁上同時登載了產品或服務信息和格式合同時,可以認為是商家發出的要約,而若網頁上只有相關信息,需要通過另外的鏈接才能看到合同時,這些信息只能被看做是商業廣告,屬于要約邀請。

(二)電子要約能否撤銷或撤回

我國《合同法》規定,要約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銷,撤回要約的通知要在要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通知同時到達受要約人時,撤回有效;撤銷要約的通知在受要約人作出承諾前到達受要約人時有效。法律賦予當事人對自己意思表示的撤回或撤銷的權利,是對當事人合同自由的一種尊重,是對交易安全和交易效益的有益維護。

然而在電子商務的特殊環境下,由于通信方式和傳輸速度的快捷,使得法律對當事人所賦予的權利難以實現。在合同中,由于接受訂單的計算機是自動處理信息并通知有關方面進行作業的,要約的發出和接受也都是由計算機自動進行,撤回和撤銷顯然無法實現;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合同的成立是由消費者或客戶的點擊“確認”而實現的,合同成立的即時性使商家發出要約后,撤銷和撤回就更無可能;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雖然有人為的因素加入,使得要約的撤銷變為可能,但撤回也因為信息傳輸速度的極快而變得無意義了。對于這些情況,無論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電子商務示范法》還是各國自己制訂的相關法律中,都沒有作出相應的解釋和規定。

作為《合同法》,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作出規定,其目的在于維護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體現合同訂立時平等、合意的原則。然而,對于電子商務合同的考慮則不能單純的象傳統合同那樣片面。電子商務作為一種新的商業交易形式,特點就在于快速、便捷,人們認可電子商務,使用電子商務合同也就是看重了這一特點。在這樣的前提下,若非要將電子商務合同也套入傳統合同法規定的條框中,承認要約的撤回和撤銷,不但在現實中無法實現,而且也不適應電子商務合同的特點。因而我們認為,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應當認為是不可撤銷或撤回的。在《合同法》中可以認為,如果當事人使用電子商務合同進行交易,則認定當事人明確表示了要約的不可撤銷,也即電子商務合同的要約是《合同法》中所規定的不可撤銷的要約。

二、電子人

所謂電子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審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獨立地發出、回應電子記錄,以及部分或全部的履行合同的計算機程序、電子的,或其他自動化手段”。電子人實際上并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體,而是一種能夠執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工具。雖然電子人只是一種工具,但是由于它能夠執行人的意思,并根據其意思而履行合同,所以它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關于電子人的運用,法律上至少要解決以下幾個問題:電子人能否代表當事人訂立或履行合同?它出現錯誤后的責任由誰來承擔?當事人能否以其不知情為理由而拒絕承擔責任?

根據前面所說我們可以知道,電子人通常是當事人為了擴大交易機會,減少營銷成本而預先在計算機中設置了常用的商事意思表示模式,其中的程序都是由人所編制的,當事人要通過電子郵件、因特網址等方式訂立合同時,都會預先設置好電子人自動應答程序,如果收到的信息符合預先設置的要求時則自動進行合同的訂立或履行。雖然電子人的信息自動交流和處理都是遵從當事人預先設定好的程序而作出的反應,但是當事人也可以在程序運行過程中隨時予以介入。事實上,這正說明了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正是通過事先編制或認可的程序而得到了全面反映,因此一般而言,電子人訂立的合同與當事人之間直接信息交流而訂立的合同一樣,也具有合同當事人的合意,通過電子人訂立的合同應該是有效成立的。在某一具體合同自動訂立時,當事人未對意思表示做新的修訂,就意味著當事人仍同意按既定條件締約,因此可以認為電子人自動訂立的合同反映了當事人即時的真實意思。

關于電子人所訂立的合同的效力,美國在其《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中做了明確的規定。該法第202條中規定“合同可以以表明協議存在的任何方式訂立,包括要約和承諾,或承認合同存在的雙方的行為以及電子人的操作過程。”這表明電子人作為訂立合同的工具,其合法地位是被法律所認可的。該法的第107條(d)中則更加明確了電子人行為的效力歸屬,它規定“任何人如使用其選擇的電子人進行簽章、履行或訂立協議,包括意為同意的表示,應受電子人操作的約束,即使個人對電子人的操作或操作的結果不知道或沒有審查。”

而對于電子人進行要約、承諾而訂立的合同的條件,在該法的第206條中也做出了規定,“合同可以通過電子人之間的相互作用訂立。如這種相互作用導致電子人進行了根據當時的情況意為承諾的操作,則合同成立,……”,“合同可以通過電子人和代表其自己或第三人的個人之間的相互作用訂立。如果個人所采取的措施或所做的意思表示是該個人可能拒絕采取或拒絕表示的,且該個人有理由知道下列情況,則合同成立:(1)此種措施或意思表示將導致電子人履行、提供利益或允許對合同標的的使用或訪問,或發送為上述行為的指示;或(2)此種措施或意思表示有承諾的意思,而不論該個人是否作出了其有理由知道該電子人不能做出反映的其它意思表示或措施。”根據這一規定,如果電子人在實際的運做過程中發出了承諾的信息或者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導致電子人作出承諾則合同成立。這就使電子人訂立合同的過程規范化了。

電子人的應用使得合同訂立的過程自動化了,但是自動化的訂立過程又使合同的當事人無法及時發現合同中所發生的錯誤,錯誤往往要到合同執行完畢后才能被發現,錯誤的合同不能反映當事人定約的真實意思。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要件,這種錯誤意思表示訂立的合同所造成的損失如何承擔?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中對此的規定值得我們借鑒。在《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第214條中規定:“在一個自動交易中,對于消費者無意接受,并且是由于電子錯誤產生的電子信息,如消費者采取了下列行為,即不受其約束:(1)于獲知該錯誤時,立即:(A)將錯誤通知另一方;以及(B)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另一方,或,按照從另一方收取的合理指示,將所有的信息拷貝交付給第三人,或銷毀所有信息拷貝;且(2)未曾使用該信息,或從該信息中獲得任何利益,也未曾使信息可為第三方獲得。”其中,所謂的電子錯誤是指“如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消費者在使用一個信息處理系統上產生的電子信息中的錯誤。”顯然,根據這一條的規定,在電子人出現錯誤的情況下,如果消費者是善意的,那么則應該由商家來承擔責任,商家不得以計算機出錯,購銷雙方合同缺乏合意為由否認合同的效力。

三、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對于合同而言,承諾一經生效合同即宣告成立,因而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問題也就是電子商務合同中承諾生效的時間和地點問題。

關于承諾生效的問題,各國的法律在規定上并不一致。大陸法系對承諾的生效時間的規定與要約相同,都是采用“到達主義”,即受要約人發出的承諾到達要約人所支配的范圍內時承諾生效。據此,合同成立于承諾到達之時,合同成立地為承諾到達要約人的所在地。根據“到達主義”,要約人收到承諾通知時承諾才生效,合同才成立,如果由于郵局、電報局及其他原因導致承諾通知丟失或延誤,一律由發出承諾的人承擔后果。而英美法系國家在承諾到達問題上一般采用“投寄主義”,一旦承諾人將承諾信件丟進信筒或者把承諾的電報交給電報局,則承諾生效、合同成立,不論要約人是否收到。因此,承諾發出之地和時間即為合同成立之地之時間。承諾的通知如果因為郵局、電報局或者其他原因遲延、丟失,后果由要約人承擔。然而隨著電話、電傳、傳真等現代化通訊手段的出現,“投寄主義”在適用上出現了許多困難,許多現代化的通訊手段都可以隨時隨地的發出或接受信息,這樣如果還采用“投寄主義”則會造成合同成立地點的不確定性。因而英美法系國家也多不拘泥于傳統的“投寄主義”,而是同時采取“投寄主義”和“到達主義”兩種原則,對于使用傳統郵寄方式的承諾采用“投寄主義”,對于電話、傳真等即時通訊方式采用“到達主義”。

然而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由于電子商務合同形式的多樣性使情況變得復雜化了。在EDI合同中,當事人雙方的信息傳遞速度極其迅速,并且由于雙方都各自擁有自己的信息處理系統,因而采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的生效與否更具合理性。而在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消費者一旦在網頁上點擊“確認”,無論商家是否收到了消費者確認的信息,則合同都已經成立,顯然應該適用“投寄主義”原則。

在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中情況則又不同了。許多電子郵件的用戶并沒有自己的收件服務器,而一般是通過其他網絡服務商提供的設置在他們服務器上的郵箱來收發郵件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使用“到達主義”原則來判斷承諾生效與否,則對“到達”這一概念無法認定,因為若僅僅把信息發送到了電子信箱中就認為是已經“到達”了顯然沒有道理,因為信息并沒有到達當事人控制的范圍內;而如果認為只有當事人閱讀到了這些信息才算到達,則又會使到達的時間不確定,使信息的發出者對發出的信息處于無法期待的狀態,這樣一來合同的成立與否也就難以確定了。但是要是適用“投寄主義“原則,承諾人發出的承諾信息無需送到要約人就已經生效。對于承諾方來說,該項原則無疑對之有利,但是對要約方而言,他收到的電子郵件的時間無法確定,甚至可能根本無法收到承諾信函。這對于要約方來說是很不合理的。

由此可見,對于包括多種形式的電子商務合同而言,統一規定承諾生效以及合同成立時間采用“到達主義”或“投寄主義”都無法將所有電子商務合同中的要約與承諾問題適當的解釋。目前實踐中這個問題大部分還是通過當事人之間訂立協議來解決的。但是通過訂立協議來解決承諾生效問題一般只適用于EDI合同和一部分電子郵件式電子商務合同,對于其它的電子商務合同,特別是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由于其基本上都是涉及金額很小的交易,并且存在著交易人不確定的情況,雙方不可能預先訂立協議來專門解決承諾生效的問題。而要求每一筆交易都在合同中協商好合同成立時間的確定標準也是不可能的。

對于這一問題,各個國家的法律中都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訂的《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對數據電文的發出和收到時間以及數據電文的收發地點作出了示范規定,值得借鑒。該法第15條(1)款規定了數據電文發出的時間問題:“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一項數據電文的發出時間以它進入發端人或代表發端人發出數據電文的人控制范圍之外的某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準。”可見,數據電文的傳遞可以是發端人與收件人之間直接的通訊,也包括發端人與其通訊服務提供系統之間的通訊。

對于數據電文的收到時間,該法15條(2)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的收到時間按下述辦法確定:(a)如收件人為接收數據電文而制定了某一信息系統:(一)以數據電文進入該指定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或(二)如數據電文發給了收件人的一個信息系統但不是指定的信息系統,則以收件人檢索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收到時間;(b)如收件人并未指定某一信息系統,則以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統的時間為收到時間。”

對于發出和收到數據電文的地點,該15條(4)規定:“除非發端人與收件人另有協議,數據電文就以發端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發出地點,而以收件人設有營業地的地點視為其收到地點。”此外,“(a)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有一個以上的營業地,應以對基礎交易具有密切關系的營業地為準,又如果無任何基礎交易,則以其主要營業地為準;(b)如發端人或收件人沒有營業地,則以其慣常居住地為準。”此項規定意在規范電子商務中經常發生的當事人收件系統與當事人所在地不一致的情況,確保當事人不能通過此地點的不一致來規避。之所以以“營業地”作為發出或收到地,主要是基于使合同行為與行為地有實質的聯系,從而避免以“信息系統”為標準所造成的不確定性。

通過以上的介紹可以看出,雖然《電子商務示范法》中并沒有對電子商務合同成立的時間、地點作出相應的規定,但是對于電子商務這一數據化的交易而言,數據電文發送和接收的時間、地點的確定,為解決整個電子商務合同中數據化承諾的生效問題奠定了基礎。

四、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條款問題

在傳統的交易中,合同條款通常都是由當事人通過當面洽談協商約定的,當事人可以在協商中充分交流有關信息,以維護自身的利益,這也體現了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平等的原則。但在電子商務交易中,特別是國際互聯網上的消費交易中,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被廣泛的應用,這種合同的特點就是由商家事先定好合同的條款,再由消費者確認。商家為了維護自身的權益,一般都會在合同中列明其責任限制條款,消費者一旦確認合同,則同時也就承認了其中的免責條款。顯然這種格式條款、免責條款的設定,并沒有同消費者進行事先協商,更無所謂消費者的同意了,那么這些條款的效力又如何呢?

所謂格式條款合同又稱為定時合同、標準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預先制定,并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合同條款。顯然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就是屬于這種格式合同。而免責條款是合同中格式條款的一種,其內容是直接涉及當事人的義務和責任的分配。對于格式合同,一般認為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即公平的確立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不能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的條款欺負對方當事人;并且應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提供的要求對該類條款予以說明。只有符合這樣原則的條款合同,才能認定其是有效的。我們認為,規范傳統格式合同的原則也同樣適用于電子商務合同。

但是電子商務合同畢竟與傳統的合同在形式上有很大的區別,由于合同文本的傳輸和表現都是數據化的,使得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認識和理解不如紙介質合同那樣直接,因此對于電子商務合同中的格式條款更應當強調其合理原則,即更應該強調商家對合同信息的披露和消費者對合同條款的審查。缺乏充分審查機會的合同,對消費者是不公平的,應當是無效的或可撤消的合同。對于這一點,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中所作出的規定比較全面。

《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的第211條規定,商家必須做到以下的行為才能被認為是盡到了信息披露的義務:“(1)在其發送信息或被許可方負有付款義務之前(以先發生者為準),以下列方式使被許可方能夠審查許可證的標準條款:(A)在對計算機信息進行描述或取得計算機信息的指令或步驟的臨近區域顯著的顯示標準條款或可方便的獲得標準條款的電子位址;或(B)在提供計算機信息的網址上顯著的地方說明可提供標準條款,并在被要求提供時,于轉交計算機信息之前立即提供一份標準條款拷貝,以及(2)不采取積極的措施阻止被許可方為存檔或審查目的對標準條款進行打印或存儲。”但是,格式合同的提供者,即商家,只是做到了以上所規定的行為并不必然使客戶或消費者能夠看到并了解其所提供的格式條款,因此該法的第112條(e)款規定:“只有在某一記錄或條款是以一種應該能引起常人注的注意并允許其審查的所提供的情況下,才可以認為某人有對該記錄或條款進行審查的機會。”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分別從過程和結果兩個方面對格式合同的提供者的義務作出了規定。在過程上,商家必須做到法律中規定的行為,在結果上還必須真正的使消費者或客戶獲得審查格式條款的機會,其限制可謂嚴格。而如果某一方面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要求,則在救濟程序上根據第202條(c)的規定(“如雙方有訂立合同的意圖并且有提供某種適當救濟的合理基礎,則即使有一個或多個條款尚未完成或有待約定,該合同并不因為其不確定而被判定不成立。”),還是把選擇權賦予客戶,由他根據所接受信息的適用狀況和自己的意愿,作出適當的選擇,來確認合同是否真的成立。

對于格式合同的確認,《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112條(a)規定:“如果某人對于某一記錄或條款或其拷貝在知道,或已有審查機會的情況下為下列行為,即為對該記錄或條款表示同意:(1)以采用或接受的意思對該記錄或條款進行了簽章確認;或(2)在有理由知道另一方當事人或電子人可能從其行為或聲明中推定他對該記錄或條款表示同意的情況下,有意地實施了此種行為或作出了此種聲明。”也就是說,消費者或客戶如果同意接受格式合同中的條款,則可以采取簽章確認等方法表示其接受合同中的條款,這時合同也就成立了。

通過以上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對于交易信息披露的目的是給交易人以審查合同條款的機會,這是合同自由原則的具體反映,這一原則在電子商務交易中顯得尤其重要。對于點擊式電子商務合同這種格式合同,其中的任何合同條款,如果未向當事人提供審查機會,都不能成為有效的條款,即使合同成立,這些條款是否有效,也要看消費者或客戶的意思表示。

綜上所述,電子商務合同的存在是現實的,其普及是必然的,其產生的問題是不可避免的。加強相關技術的研究、規則制定和適時的進行立法調整,不僅是對我國合同制度的完善,而且有助于發展電子商務,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適應新經濟時展的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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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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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原告:上海大華化輕工業公司(以下簡稱大華公司)。

    被告:孔德凱,男,50歲,無錫六合微電子技術研究院院長。

    1987年6月,大華公司與孔德凱經中介人介紹,雙方簽訂了一份“轉讓安全節能電鍍循環過濾加熱器專利申請權合同”。合同約定:孔德凱將自己的非職務發明“安全節能電鍍循環過濾加熱器”的專利申請權轉讓給大華公司,由大華公司自主辦理專利申請,孔德凱永遠放棄本產品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權,即使大華公司只實施,未申請專利,孔德凱也不提出申請;大華公司同意支付給孔德凱專利申請權轉讓費10萬元,付款方式是:合同簽約后預付5萬元,合同公證后補付5萬元;合同簽字生效后,即由大華公司到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手續。合同還約定,以后不論大華公司在生產中的經濟效益如何,孔德凱無權再要求大華公司支付報酬,亦不承擔經濟退回風險。

    合同簽訂后,大華公司分二次支付給孔德凱轉讓費6萬元(一次1萬元,一次5萬元),但未按合同規定辦理公證手續。孔德凱認為大華公司未按約支付轉讓費,便于1987年7月23日向中國專利局提出專利申請。1988年6月1日,孔德凱申請的專利經中國專利局公告。據此,大華公司向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孔德凱返還轉讓費6萬元,并賠償違約金1萬元。

    被告辯稱:合同規定合同簽字生效后,即由大華公司到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手續,然而大華公司既未去辦理公證手續,也未按照合同約定的方式支付轉讓費,已構成違約在先。其向專利局申請專利的行為,不影響轉讓合同的履行。

    「審判

    一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大華公司與被告孔德凱于1987年6月簽訂的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有效,原、被告雙方應恪守履行。被告孔德凱在簽約后又自行申請專利,屬違約行為。故其根據合同收取的專利申請權轉讓費應全數退還。合同未規定違約金,故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1萬元違約金不予支持。本案系被告違約引起訴訟,訴訟費應由被告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六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

    一、原、被告1987年6月簽訂的“轉讓安全節能電鍍循環過濾加熱器專利申請權”合同予以解除;

    二、被告應返還原告專利申請權轉讓費6萬元。

    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640元。

    被告孔德凱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專利申請權依法可以轉讓,但必須訂立書面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后方能生效。上訴人孔德凱與被上訴人大華公司簽訂轉讓專利申請權合同后,未向中國專利局提出登記和公告,不符合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應認定該合同未依法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第四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判決:

    一、維持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二項;

    二、撤銷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第一項。

    本案二審訴訟費640元,由上訴人孔德凱負擔。

    上訴人孔德凱不服,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經過討論認為:一、二審法院對于本案大華公司有無違約在先等主要事實沒有查清,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二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據此裁定中止原判決執行,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本案再審。

    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大華公司未按約支付轉讓費,已違約在先。在新情況下,孔德凱將該技術申請專利,防止他人搶先申請,是對該技術權益采取的保護措施。專利法第十條所稱的專利申請權轉讓,是指已經提出專利申請而尚未授予專利階段內的技術轉讓。而本案轉讓合同所涉及的技術,并未向中國專利局提出過專利申請,因此不是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而是普通的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該條款對本案不適用。至于某項技術在提出專利申請之前,當事人即將他們之間訂立的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稱之為“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是當事人對法律的誤解,不影響合同的性質和實際履行。因此,二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十條第四款認定為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未成立,系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在法律適用上,本案合同性質為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本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但由于該法是1987年11月1日施行的,而轉讓合同是1987年6月簽訂的,該法對此沒有溯及力。因此,本案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該轉讓合同系有效合同。經再審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

    一、原審上訴人與原審被上訴人之間對“轉讓安全節能電鍍循環過濾加熱器專利申請權合同”不再存在任何權益爭議;原審被上訴人不再使用該安全節能電鍍循環過濾加熱器技術;

    二、原審被上訴人同意不再要求原審上訴人退還有關技術轉讓費用6萬元;

    三、原一、二審訴訟費由原審被上訴人與原審上訴人各自承擔。

篇8

【關鍵詞】政府采購 信息化 電子化

一、推行政府采購信息化的必要性

1.傳統采購存在著弊端

政府采購信息時效性不強,信息的只能在相關的報紙上,發行范圍受限制,效果不佳。采購成本巨大,采購程序不夠優化,有人為操作成分。傳統的手工操作,效率低下,采購文件、合同的編制均依靠紙質文本,既不利于采購過程的安全、也不利于文件的存檔工作。隨著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傳統的政府采購方式已經越來越不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2.政府采購信息化是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網絡作為一個信息傳遞的平臺,大大拉近了買方市場和賣方市場的距離,打破地域限制。政府采購部門可以通過網絡,在最短的時間內了解大量的市場信息,而選擇自己所需的商品,下單、簽合同可在互聯網上瞬間完成,縮短了采購周期,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賣方市場則輕易的將商品推薦給了買方,節約了采購成本。目前很多發達國家已經實現了信息化采購,我國的政府采購信息化還處在初級階段,實行政府采購信息化將縮短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加快與國際接軌的步伐。

3.可充分提升采購質量

電子化采購可使采購部門優先獲得采購的主動權,充分考慮政府采購的實際需要,提出采購要求,在此基礎上實行競價采購,供應商在網上展開價格和質量的競爭,最有優勢的供應商勝出。相當與在很大范圍內選擇到了高質量的產品和服務,真正做到“貨比三家”,盡可能的找到質量和價格都最為理想的合作伙伴,防止質量事故的發生。對保證產品質量,打擊假冒偽劣起到促進作用。

4.實行政府采購信息化,可充分增加采購的透明度,加強監督力度

公共采購常出現腐敗,這一現象降低公共投資的效率,且阻礙經濟的發展。政府采購是“陽光下的交易”,政府采購信息用戶使得采購工作的每一步都在網上操作完成,實現無紙化辦公,避免紙質文件容易出現的含糊,延誤等人為因素,減少了人為操作,大大增強了采購的透明度,有效的避免了“權利尋租”等腐敗現象的發生,審計部門和公眾可以對采購過程全程跟蹤監督,減少采購過程的隱蔽性和暗箱操作,提升政府形象,增加客戶滿意度。

二、現階段政府采購信息化的所存在的問題

1.法律依據不夠完善

電子化采購是一種全新的數字虛擬化交易模式,通過網絡上數字化的虛擬市場實現交易,我們已經相繼出臺了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填補我國在相關立法領域的空白,對我國的政府采購電子化的健康發展起了決定性的作用,目前尚存在諸多問題。目前我國還沒有完全針對電子化采購的法律法規,電子化采購中還有很多法律問題需要得到解決。另外,我國目前還沒有出臺數據電文的效力、電子認證法律制度、電子合同法、網上申訴機制等相關的法律。這些問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電子化采購的執行和推廣。所以解決制度問題是政府采購實現信息化的關鍵。

2.各地政府采購信息管理系統標準不統一

政府采購的網絡建設標準比較混亂,我國各級、各地政府的政府采購網站建設沒有統一的標準,缺乏統一的規范。各部門之間的各種系統兼容性差,信息資源難以共享,大量的信息資源不能充分發揮,形成嚴重的“信息孤島”局面,導致信息不及時,采購項目回應單一,不能吸引全國各地的供應商前來投標,浪費了大量的財力和時間,信息化程度低下。

3.采購人員素質有待加強

從事電子化政府采購的從業人員,既要熟悉計算機知識,也要精通政府采購的業務知識和政策法規。政府采購所涉及范圍很廣,所涉及的專業知識非常繁雜;而采購中心的人員很多是從事財政工作的或者是從事IT行業的人員,沒有能力對這些非常專業的要求做出判斷。而很多懂技術懂政策的專業采購人員不能熟練使用計算機與利用網絡平臺工作,這就影響了政府采購電子化的進程。政府采購缺乏專業的復合型人才。

三、完善政府采購信息化的措施

1.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和制度建設

政府采購信息化需要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來管理和約束。目前我們迫切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或政策,明確電子采購程序、電子采購文件、合同和電子注冊以及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電子化政府采購安全標準等。完善傳統的政府采購相關法律,讓政府采購信息化有法可依。

2.統一電子化政府采購信息平臺

逐步建立統一的政府采購信息系統,實現政府采購各個業務環節的電子化,構建統一、共享的采購平臺。逐步實現從申報到驗收、從招標到評標、從支付到監督全方位電子采購流程。疏通采購信息的共享渠道,整合基礎信息的互通平臺,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為買方和賣方市場提供最新最快鍵的信息,增強采購的公平性,規范財政資金的利用。

3.建立專業化的采購隊伍

在工作中建設適應電子化采購的隊伍,,提高政府采購隊伍專業水平,擴大政府采購培訓范圍,不但要加強管理人員和實際操作人員的培訓,還要加強對采購單位領導、財務人員、財政部門一些人員、機構的基本知識的培訓,從而確保政府采購隊伍的專業化、職業化。努力打造一支既掌握政府采購專業知識,又熟悉信息技術的高素質、復合型的人才隊伍,為政府采購工作提供人才支撐。同時加強供應商隊伍的建設,宣傳政府采購信息化的理念,鼓勵供應商理解、支持并積極參加電子化采購活動。

4.借鑒國外先進的采購理念

實施電子化政府采購,是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要求,也是國際上政府采購信息化的潮流。我國的電子化政府采購仍處在發展的初級段,我們應該虛心的學習和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經驗,彌補我國現行體制的不足,因地制宜,逐步建立和完善適合我國國情的電子化采購模式,在經濟全球化的大環境下,加快和國際接軌的步伐,努力實現由傳統采購向電子化采購的蛻變。

參考文獻:

[1]王晶晶.電子化政府采購的優勢及其效益評價方法研究[A].華章,2007,(10).

篇9

企業的合同指的是企業的業主和相互聯系的單位之間,為了能夠控制企業相關經濟活動的實施程度,以及約束其相應的行為,在出現了相應的問題之后,提供可靠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企業合同的重要性在于,在企業的合同當中,會規定業主和相應單位之間的權利,也會規定雙方違反規定需要做出的賠償等。簡單的說,企業的合同不僅可以確保業主的合法權益,還可以約束二者的行為,確保雙方的權益。管理企業的合同,不僅可以使得相應的經濟活動得到控制,還能確保單位按照時間完成任務。相關單位提高了法律意識之后,就會加強對合同的管理,避免發生糾紛問題。

二、合同管理存在的問題

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常出現在以下幾個階段:

1.資信調查階段。對擬簽訂的一般合同,合同主辦部門應合理選擇合同相對人,并認真調查合同相對人的主體資格、資質、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等,必要時可組織進行盡職調查。實際工作中,合同管理人員往往未能認真履行審核把關職責,導致與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簽約。

2.合同談判階段。合同主辦部門負責與合同相對人就一般合同的經濟、技術條件與要求進行溝通、談判直至達成一致。對較為復雜的一般合同,應由合同主辦部門牽頭組織成立由經濟、技術、法律等人員組成的合同談判小組,負責合同談判。實際談判中,雙方達成的重要事項,往往無專人及時記錄形成談判紀要并經由談判雙方負責人員簽字確認。這就容易導致后期擬訂合同條款的疏漏,對談判過程中往來信件、傳真、電子郵件、電子數據等相關文件,合同管理人員也常因為疏于整理和保管,造成信息泄密,有損企業利益。

3.合同起草階段。合同條款表述不嚴謹,就容易產生誤解。依照法律訂立的合同,應充分體現合同雙方的意愿,且明確雙方的權責利,這種意愿需要通過清晰的文字來實現。一些企業簽訂的合同內容太簡單,有的僅僅約定了幾條意見。或者合同內容不太具體,有些甚至約定的內容違法、違規,這些都會蘊含風險。常出現的現象就是漏掉了違約的責任。舉例說明:合同如果按照約定供貨,從理論上說,合同的成立只有主體和標的就可以了,但是標的數量不清晰就很容易產生糾紛問題,合同也不能及時履行。又或者合同簽訂之后要按照合同法來解決問題,違約者承擔相應的責任就等于沒有說明。因為簽訂合同的時候,也需要考慮企業自身的風險問題,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就可以通過合同的內容來避免,否則風險是很大的。

4.合同審核及蓋章階段。

4.1合同審核。合同簽訂前,應進行經濟、技術和法律“三性”審核。合同主辦部門應根據合同的性質、種類、關聯程度等確定合同審核會簽部門。各會簽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審查相關條款,并提交審核意見。實際工作中,相關部門審核合同往往流于形式,并未對本部門涉及專業性條款仔細核查并提出意見,為合同的正常履行留下隱患,在合同出現糾紛時,往往處于被動局面。

4.2合同授權。合同當事人是否有資格簽訂合同,也是合同能否成立的前提。我國法律規定,法人的分支機構需要法人的委托書才能簽訂合同。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企業辦事處經常代表法人簽訂合同。除此之外,一些企業的員工在未取得法人授權的情況下就代表法人簽訂合同,其行為本身就不合法,簽署的合同也是無效合同。一旦發生糾紛,根本無法追責。簽訂合同時,除法定代表人外,簽約人應履行內部授權手續,具備合同簽訂資格。

4.3合同蓋章。合同管理人員在蓋章環節的粗心大意,常常造成合同文本被篡改,關鍵性條款丟失等問題的發生。或者,合同相對方使用業務章或部門章替代合同專用章或單位行政公章簽訂合同。簽訂合同應一律加蓋合同簽約主體的合同專用章或單位行政公章,禁止以部門印章等其他印章代替合同專用章。另外,合同文本應加蓋騎縫章、使用防偽印記或簽約人(或談判人員)在每頁上留下可唯一識別的小簽標志等方法,加強風險防范。

5.合同履行階段。

5.1合同變更或解除。合同履行過程中需要變更、轉讓或終止(不包含合同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的情形,下同)合同的,雙方應簽訂書面協議。實際工作中,變更合同一方往往以口頭形式改變合同權利或義務,未及時變更合同內容,因無法提供書面證據,容易造成經濟損失。

5.2企業未行使自己應該行使的權利。《合同法》說明當事人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等等。但是,很多公司是不會及時履行的。例如,發包方不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工程款,承包方可以抗辯,甚至停工,但是卻沒有行使。這是因為害怕承擔違約的責任,結果造成了欠款的金額越來越大。

三、合同管理存在問題的原因

1.對市場和合同的關系認識不夠。市場和合同是相互依存的。市場運轉需要合同,這是因為市場的雙方都需要合同去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再者,成立合同需要將市場作為前提。沒有市場就沒有合同。合同也是市場持續發展的動力。有些公司喜歡直接去市場招人,卻不簽訂書面合同,如果有糾紛出現就會因為缺乏證據而無法調解。

2.對合同和合同管理認識不清。合同在合同管理之前產生,在這個階段,是被重視。合同一旦簽訂之后,很多人就把合同扔在一邊,已經忘記了履行合同是雙方的義務。因此,管理合同基本都是在中期以后,但是也不是說前期就不會有問題出現。前期出現問題,大多是因為簽訂合同太過草率了。

3.企業人員的法律觀念淡薄。很多企業的合同管理人員法律意識淡薄,他們在訂立和履行合同的時候會忽略法律,從而產生一系列的問題。法律可以規范各方的行為,維護其合法權利。任何合同均應以法律為準繩,離開法律約束都是無效的。

四、解決對策

管理企業合同也是市場經濟下的一個重要方面。企業管理也是圍繞著這個方面展開的。市場競爭日益激烈,所以,加強合同管理對于加強企業效益來說,是很重要的。如果忽視了對合同的管理,就可能造成企業的損失。

1.增強合同管理意識。合同管理在很多企業并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因此,首先應加強對各層級人員的合同以及合同管理意識的教育。其次,需要研究國內外的合同以及索賠的案例,以使合同管理人員充分認識到嚴重性。合同意識也是市場經濟和法律等方面的綜合反映。合同管理人員只有增強法律意識,才能和業主更好的交涉,雙方的合法權益也能得到保障。

2.訂立合同需要更加專業的機構。企業通過合同來確定民事關系,那么,合同就是一項民事法律行為。所以,合同本身的特征,決定合同和企業內部的生產等管理工作是不同的。因此,如果企業的合同由企業自身的法律顧問或者是法律部門來制定的話,會更加專業,也能更好的維護企業自身的權益。

3.更加適合企業自身的合同管理方法。因為每個企業的經營規模和組織管理方式是不一樣的,所以管理合同的方法也是不同的。一些大型的企業,因為每個部門的分工是不一樣的,企業的法律部門是合同的統一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合同簽訂和檢查等方面的工作。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每個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的合同簽訂,然后備案,定期匯報相關的工作。如此下來,合同管理會更加完善,合同風險也會大大降低。

4.合同管理的控制方法。合同管理是全方位的管理。按照合同從簽訂,履行再到終結這個階段來說,分為事先的防范,事中的控制以及以后的應對三個階段。且應以前面兩種方式為主,第三個方面是輔助的管理方法。在簽訂合同之前,應詳細了解雙方的基本現狀。對方單位的資質,經營權、年檢記錄以及資信等等。除法定代表人以外,還應有法人授權的委托書等等。不僅需要考慮本方的效益,還要考慮雙方的條件如何。綜合權衡考慮才能做決定,以防上當,簽訂沒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簽訂合同的時候,雙方的責任必須約定好,文字表達應做到清楚準確。正文內容需要注意產品的商標,生產廠家,運輸的方式等等。技術的質量要求也要明確。結尾的部分需要清除,雙方都應使用合同專用章,不能使用不合格的印章。合同的期限也要注明。簽訂的經濟合同,除了合同履行地的所在地之外,簽約的時候,應該爭取合同爭議由企業方所在的法院管理,避免發生糾紛等問題。即使發生了問題,也可以避免麻煩的產生。審批合同需要嚴格按照合同的審批流程來進行,通過專門的法律部門或者專業人員來負責管理相應的合同。審查合同的時候需要注意一些問題。第一,合同內容是否合法。第二,合同內容是否可行,文字表述是否存在問題,簽訂合同的文件是否齊全。合同管理當中也需要控制。而對合同管理的控制就是對合同履行的過程進行觀察。簽訂合同主要是為了確保雙方的利益,防止出現違約的現象。因此監督是非常重要的。監督可以了解每個企業的合同是否履行,遇到問題也可以及時匯報,解決相應的問題。如果合同履行的時候,出現了一些變動,就要及時變更合同的內容,協商更好的解決方法。為了確保合同能夠切實履行,法律部門要和其他部門配合起來,管理才會更加有效。

5.合同交底。第一,需要由合同管理人員向負責人進行合同交底,陳述合同的背景,目標以及需要執行的力度等等。第二,負責人向部門負責人交底,而且需要解答各個部門提出的問題,記錄相應的問題。第三,部門負責人應該向執行人員交底,然后陳述合同的情況,部門的合同責任以及需要執行的內容,遇到風險應當如何防范。第四,每個部門把交底的情況反映給合同管理人員,然后對合同的內容進一步完善,從而形成合同管理的文件,下放到執行部門。

6.合同變更需要加強。合同變更也是索賠的依據之一。因此,變更合同需要及時,準確。變更合同的時候,最容易出現的一項內容就是工程變更,因為工程變更容易出現索賠。這些變更都是通過分包商體現出來的。對變更工程進行分析,也是確定能否索賠的重點。

7.提高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企業應對合同管理人員定期培訓,以提高其合同管理水平。合同管理人員可以將工作具體細化,分配到每個人,從而確立責任制度。小組之間也能按照合同配合工作。合同管理人員還應留意合同履行進度,具體的花費等等,以便對合同進展情況了然于胸。

五、結語

篇10

[關鍵詞] 電子商務 ;信用; 支付; 物流

21世紀是一個數字化、網絡化和知識經濟的社會,信息產業將成為國力競爭的焦點,也是國家的戰略性支柱產業,直接影響著國家在新世紀的生存和發展。以數字化和網絡化為基礎的電子商務因其具有超越時空界限、雙向信息溝通、交易手段靈活和交貨方式快速等特點,將傳統的貿易形態,為經濟發展提供原動力,從而成為各國國民經濟發展的一個重要的增長點。因此,許多國家都將大力發展電子商務作為新世紀的一項重要國策。然而,從應用現狀看,只有以美國為首的少數發達國家的電子商務市場得以有效地開發并應用。我國現階段的電子商務,無論是B2B還是B2C,仍處于探索過程中。筆者認為,當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存在以下幾大瓶頸問題:

一、認識不足的問題

目前,不管是在理論學術界還是商務應用領域,對電子商務的認識還存在一種“重技術、輕商務”的現象。在這種錯誤認識的影響下,不少開發電子商務項目的企業以吸收風險資本為目標,片面追求訪問量,面臨極大的經營風險。正是這些嘗試應用電子商務的企業投入產出之比偏低,令許多還未參與其中的企業信心不足,懷疑電子商務的優越性,以至不愿涉足于此。

另外,消費者基于傳統消費習慣更傾向于可見到實物的、體驗式的消費,對于虛擬的網絡購物(或采購)仍心存疑慮,這種觀念的轉變同樣需要時間。

二、基礎設施建設問題

要想實現真正實時的網上交易,要求網絡有非常快的響應速度和較高的帶寬,這必須由硬件提供對高速網絡的支持。而我國由于經濟實力和技術方面的原因等,網絡的基礎設施建設還比較緩慢和滯后,已建成的網絡其質量離電子商務的要求相距甚遠。另一方面,上網用戶少,網絡利用率低,致使網絡資源大量閑置和浪費,投資效益低,嚴重制約著網絡的進一步發展。同時,與銀行、稅務等十幾個部門的聯網尚未實現。因此,如何加大基礎設施建設的力度,提高投資效益,改變網絡通信方面的落后面貌,應是促進電子商務應用普及的重要問題。

我國的網絡基礎設施建設距開展全方位電子商務尚有一定差距,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尤其明顯:

1. 網絡覆蓋率低,基本集中在城市、街道、社區及學校周邊,城鄉結合部及許多經濟欠發達地區接入成本高,大多數普通老百姓離網絡較遠,對于缺少購買力和消費需求有限的學生而言,網絡僅僅是聊天和游戲的工具。

2. 接入技術問題。目前普遍應用的主要是百兆寬帶接入技術,千兆網和快速光纖網較少,甚至還有個別地方沿用撥號上網的方式,運行速度極慢。

3. 上網費用問題。如同樣是寬帶包月,歐美一般是每月30~40美元,中國通常在100元人民幣左右,但中國的人均收入還不及美國的5%,故中國的網費令消費者難以承受。

4. 網絡互聯水平。我國當前網絡建設多數是從上到下的政府行為,相關部門的聯網(如銀行與稅務等)尚未很好地實現,從而引發了電子支付問題和網上稅收問題。所以說,如何加大基礎設施建設力度,是促進我國電子商務應用推廣的重要問題。

三、安全問題

安全問題是企業應用電子商務最擔心的問題之一,而如何保障電子商務活動的安全,將一直是電子商務的核心研究領域。作為一個安全的電子商務系統,首先必須具有一個安全、可靠的通信網絡,以保證交易信息安全、迅速地傳遞;其次必須保證數據庫服務器絕對安全,防止黑客闖入網絡盜取信息。對于中國來說,網絡產品幾乎都是“舶來品”,本身就隱藏著不安全隱患,加之受技術、人為等因素的影響,不安全因素更顯突出。

近年來,黑客使網絡的脆弱性暴露無遺,同時也明確顯示出網絡安全問題是制約電子商務發展的極大障礙。總的來說,我國還不能對客戶認定、貨幣支付和商業機密等方面的安全性、保密性提供充分的技術保障,也沒有系統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管理標準。因此,如何建立一個安全可靠的電子商務系統,將成為電子商務研究的核心問題。

四、信用問題

供需雙方的網上交易,相互信任是成交的根本保證。對于B2C業務,大多數消費者購買前需要對商品進行認真判斷,但由于我國目前商業環境中商業信用程度較低,所以許多消費者對電子商務望而卻步。對于B2B業務,企業間三角債情況嚴重,而網上交易的企業透明度又不高,也使一些企業擔心網上交易經營風險過大。這些問題的解決需要通過設置合理的電子商務運行機制和運行標準,確保供需雙方建立商業信用。

市場經濟是一種信用化的商品經濟,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礎和生命線,是資本和資源,甚至可以說是生產力。特別是在經濟進入全球化的過程中,信用是進入國際市場的通行證。電子商務作為一種商業活動,信用同樣是其存在和發展的基礎。而且,電子商務所具有的遠程性、記錄的可更改性、主體的復雜性等特征,就決定其信用問題更加突出。電子商務的信用問題,不僅是電子商務網站如何在其經濟行為中遵循信用原則,更主要的是要為電子商務交易的各方參與者建立必要的、適合電子商務特征的信用模式。

這種電子商務的信用模式,就目前來說,主要是指電子商務企業(網站)通過制定和實施確定的交易規則,為電子商務交易的當事人建立一個公平、公正的平臺,以確保電子商務的交易安全可靠,其基礎性設施是資格認證和信用認證。

我國還沒有制定出有關電子商務的專門法規,現在許多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只能在國家“合同法”及相關民事和經濟法律的基礎上,根據自己對電子商務的理解和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交易規則,建立自己的信用模式。

五、法律法規

做生意就避免不了發生糾紛,而網上糾紛又有其獨特性。Internet是一個缺乏“警察”的信息公路,它缺少協作和管理,信息的跨地區和跨國界的傳輸又難以公證和仲裁,而如果沒有一個成熟的、統一的法律系統進行仲裁,糾紛就不可能解決。那么,這個法律系統究竟應該如何制定,由誰來制定,應遵循什么樣的原則,其效力如何保證?這些都是現在制定法律時應該考慮的問題。

同時,電子商務的發展要求原有法律概念進行變革和增加新的內容。從法律角度出發,就有一個怎樣修改并發展現有的合同法,以適應電子商務需要的問題;電子商務中采用電子支付方式,通過無紙化的電子票據進行結算,而我國現行的《票據法》并不承認經過數字簽章的非紙質電子票據的支付和結算方式;電子商務實施中涉及參與交易各方之間的關系和糾紛以及交易中的各種安全等問題,原有法律法規條文沒有涉及或有涉及但不完全適用的,都應根據新的情況進行修改補充或重新制定,這樣才能使電子商務活動有法可依,健康發展。

六、支付問題

電子商務的核心內容是信息的互相溝通和交流,交易雙方通過Internet進行交流,洽談確認,最后才能發生交易。這時對于通過電子商務手段完成交易的雙方來說,銀行等金融機構的介入是必須的,銀行所起的作用主要是支持和服務,屬于商業行為。但從整個電子商務網絡的發展來看,將來要在網絡上直接進行交易,就需要通過銀行的信用卡等各種方式來完成交易,以及在國際貿易中通過與金融網絡的連接來支付和收費。而目前我國各個國有專業銀行網絡選用的通信平臺不統一,不利于各銀行間跨行業務的互聯、互通和中央銀行的金融監管以及宏觀調控政策的實施。另外,各行信用卡標準不一樣,不能通用,尚不能用信用卡實現網上支付。

“網上購物易,在線支付難”,這是很多網上交易者抱怨的問題。當網絡安全問題、法律問題解決之后,中國電子商務主要的問題是技術上實現網上在線支付。目前,國內無論是B2B或B2C的網上交易中,在線支付的使用率不高。究其原因,在于成熟安全的協議產品和規范的缺失;銀行界仍不夠積極參與網上結算,沒有網上安全支付協議作支撐,銀行就很難建立起支付網關,而支付網關的建設正是電子商務活動的支付中心。

七、物流配送問題

任何一次商品流通,都是信息流、商流、資金流和物流的實現過程。網上可以解決信息流、商流、資金流等商品流通的大部分問題,但卻無法解決物流問題。所以,在電子商務的發展過程中,物流瓶頸是不容忽視和回避的。我國的物流發展起步晚、水平低,現行的物流體系很大程度制約著電子商務的發展,其主要表現有:對電子商務的認識僅局限于信息流、商流和資金流的電子化,忽視物流的電子化過程;物流基礎設施不完善;物流管理技術落后;傳統儲運的體制和手段阻礙現代物流的發展;第三方物流服務發展滯后;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物流體系尚未建立。

主要參考文獻

[1] 王建國,郭建波.論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發展面臨的機遇與挑戰[J].經

濟師,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