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貿易干預措施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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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紡織品貿易;限制措施;貿易協定
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紡織品設限品種最多、受災范圍最廣、貿易摩擦和貿易糾紛最頻繁的國家之一,貿易保護和設限措施已經對我國紡織品的進出口貿易產生了極為不利的影響,因此,開展貿易保護對中國紡織品進出口的影響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論與現實意義。本文旨在結合我國紡織品貿易實際,深入分析貿易保護對我國紡織品貿易流向和貿易秩序的深層次影響。
一、 貿易保護措施的作用機制
盡管貿易保護措施的種類繁多,但概括起來看,貿易方主要通過征收額外的費用、限制商品的貿易數量或控制商品的貿易增速以及通過抬高市場進入門檻等方式達到少進口或不進口的目的。為此,本文將貿易保護的作用機制分為三類:價格傳導機制、數量控制機制和市場準入機制。
貿易保護措施的價格傳導機制是指,貿易保護措施通過影響商品的價格進而對進出口貿易產生影響的作用原理。商品價格的變動可分為商品價格的直接變動和商品成本的間接變動兩種,商品成本的間接變動又可根據與其產量的關系分為固定成本和可變成本兩種。例如,2007年美國終裁決定對部分中國企業聚酯短纖類產品額外征收反傾銷稅,稅率達44.3%。貿易保護措施的數量控制機制是指,貿易保護措施通過控制進口商品的數量進而對進出口貿易產生影響的作用原理。數量控制又可分為絕對數量的控制和相對數量的控制,前者是指貿易保護措施規定數量范圍之內的商品允許進口,超過這一限額的商品則一律不能進口,后者是指貿易保護措施不對進口商品的總量進行控制,而是限制進口商品的數量增長速度或增長幅度。如,2005年11月中美簽署的紡織品備忘錄中規定,協議產品的增長率2006年為10%~15%,2007年為12.5%~16%,2008年為15%~17%。貿易保護措施的市場準入機制是指,進口國通過頒布一些政府法規或法令對進口商品的規格、標準做出建議性的要求或明確規定,但還有的法規僅僅是針對進口產品而不適用于國產商品,從而達到干預進出口貿易和保護國內產業的目的。例如,埃及工業和外貿部從2012年6月15日起就強制要求對于進口到埃及的每一批次紡織品和皮制品都將需要隨附一張檢驗證書。
二、 貿易保護措施對貿易流向的影響
在貿易保護措施實施以后,按照原有的比較優勢原則進行的國際分工不再有效,而是在貿易保護條款的安排下從事國際貿易,致使貿易國原本從我國進口的產品轉而從其他國家進口,或者我國原本向對方出口的紡織品服裝不得不轉向對第三方市場出口。
國際分工是國際貿易產生的基礎,而貿易流向的改變意味著原有的國際分工發生了變化,因此,分析貿易流向的改變應該從分析國際分工變化的原因入手。而貿易保護措施主要是通過干預產品的價格、數量以及進入市場的機會等來影響各國的國際分工基礎,因此,貿易保護措施對我國貿易流向的作用過程可以用圖1表示。
影響我國紡織品服裝貿易流向改變的貿易保護措施主要有兩種,其一,貿易國直接對我國出口紡織品服裝采取貿易保護措施,如規定我國紡織品的出口數量、增長速度以及出口產品應當符合的其他標準等;其二,貿易國與第三方國家簽訂的貿易協定也能夠起到間接干預我國紡織品服裝出口的目的,如給予第三方貿易國的關稅減讓、無配額束縛、優先進口、特別入關通道等優惠待遇,相反,對我國則采取附加關稅、配額限制,并附有復雜繁瑣的海關手續和嚴格的審核、監管制度等,如此差別的待遇必然會影響我國紡織品出口。例如:美國與加勒比盆地國家的貿易協定中規定,凡符合法案所規定優惠條款的成衣、織物享受零關稅和無配額限制的特別待遇(該協定2000年10月1日生效);美國與中美洲五國自由貿易協定規定,符合原產地規則的紡織品服裝,從2004年1月1日起取消進口關稅和配額限制。這些協議一方面,大大地促進了這些發展中成員國在美、歐市場的紡織品服裝占有率;另一方面,美、歐在協議中也附加了享受優惠待遇的條件和審核標準,如對紡織品服裝生產加工過程的原材料、中間產品以及加工整理等工序的來源地或產地進行強制性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也促進了美歐紡織產業的發展,并通過對原產地規則的管理嚴格控制了優惠地區的適用范圍。綜上分析可見,這些雙邊或多邊協議實際起到了對我國紡織品服裝出口貿易變相轉移的效果,損害了我國紡織產業的利益,是美、歐國家對我國采取歧視性貿易政策的體現。
篇2
關鍵詞:貿易保護;影響;措施;原因
中圖分類號:F7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0)02-0079-02
1 貿易保護主義
貿易保護指的是一國政府(或者公共機構)出于維護本國利益的需要干預貨物或者服務的進出口貿易,其主要的政策方向是鼓勵出口和限制進口,但也有對某類商品鼓勵進口或限制出口的例外情形貿易保護的實質是國家對貿易的干預。
2 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分類
根據上述定義,可以把一般情況下的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分為兩類,即出口鼓勵型措施和 進口限制型措施。
2.1 出口鼓勵型措施
2.1.1 出口補貼
出口補貼是指一國政府為鼓勵某種商品的出口,對該商品的出口所給予的直接補助或間接補助。直接補助是政府直接向出口商提供現金補助或津貼。間接補助是政府對選定商品的出口給予財政稅收上的優惠。如對出口的商品采取減免國內稅收(如寬減公司所得稅等)、向出口商提供低息貸款等。
據世行報告,出口補貼已成為各國實行貿易保護的主要措施。如歐盟宣布對黃油、奶酪和奶粉實行新的出口補貼;美國對其三大全國性汽車企業給予174億美元的直接補貼;此外, 加拿大、法國、德國、英國、阿根廷、巴西、瑞典和意大利也給本國汽車企業提供了直接或間接補貼。
2.1.2 貨幣貶值
一國貨幣貶值通過降低本國商品相對外國產品的價格,使本國商品、勞務、交通、住宿等費用相對便宜,外國貨幣的購買力相對提高,從而使國外增加對本國產品的需求,本國居民減少對外國產品的需求,從而有利于本國的出口,減少進口。
傾銷是在不同國家市場間進行的一種價格歧視行為。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的方式進入另一國,并由此對該國己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該國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不公平貿易行為。
2.2 進口限制型措施
2.2.1 提高進口關稅
上半年度阿根廷政府提高農產品出口稅率,埃及提高了砂糖進口關稅,并且巴西與阿根廷將連手提升南方共同市場國家對外進口稅率。而在提高汽車與收割機進口關稅之后,俄羅斯于日前又將牛奶、乳脂、黃油、煉乳的進口關稅分別提高15%到20%。
2.2.2 進口配額
進口配額是指一國政府為保護本國工業,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某種商品的進口數量,或對進口金額加以限制。進口配額按分配方法可分為兩種:一是全球配額。它規定該國對某種商品在一定時間內的進口數量或金額,它適用于來自任何一國的商品進口。例如墨西哥經濟部政府2009年9月為止糖的進口配額已累計發放600,000噸。二是國別配額。它是進口國對來自不同國家的進口商品,規定不同的進口限額。
2.2.3 反補貼
反補貼是一成員方對另一成員方對某一出口產品給予財政或公共性的經濟補貼而采取的限制進口的措施,包括臨時措施、承諾征收反補貼稅。進口國可以針對出口國的補貼采取反補貼措施或者訴諸WTO 爭端解決機制要求出口國停止或者撤回補貼。
2.2.4 反傾銷
反傾銷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采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征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例如印度自2008 年10 月以來的短短幾個月內已經向中國的青霉素工業鹽、熱軋鋼、汽車轉向軸等17 種產品發起了反傾銷調查,涉案金額達15 億美元。
2.2.5 技術壁壘
技術性貿易壁壘是指一國以維護國家安全、保障人類健康、保護生態環境,保證產品質量等為由,采取一些阻礙其他國家商品自由進入該國市場的技術性措施。其主要表現在苛刻的技術標準、環境標準、嚴格的認證制度和繁瑣的檢驗程序等方面。
2.2.6 綠色壁壘
工業發達國家以生態環保為借口, 制定了一系列高于發展中國家技術水平的環境質量標準, 對本國市場和工業形成保護, 構筑了一道綠色屏障。如中國出口到韓國的活魚,就遭到長達45天的批批檢驗待遇,致使大量的活魚死在碼頭,幾乎無法再出口。
2.2.7 買本國貨
一些國家在其政府采購和投資計劃中,往往考慮優先采購本國產品,從而達到限制他國類似產品進口的目標,這已成為貿易保護主義的新隱患。
3 貿易保護主義措施的影響
下面我們從經濟學的角度,運用供求曲線來分析貿易保護主義措施的福利影響。
3.1 鼓勵出口型措施的影響――以出口補貼為例
在自由貿易下,世界價格為Pw,國內消費和生產分別為OQ1和OQ2,此時出口量為Q1Q2。如果政府給予本國出口生產者每單位產品金額為s的出口補貼,則本國出口生產者現可以以高于市場價格的成本進行生產,如圖1所示,出口生產者的生產由原來的OQ2擴大到OQ4。在政府的補貼下,廠商愿意增加其產品的出口量至Q3Q4 ,此時國內的供應量減少到OQ3 。這種過度出口造成國內供應的減少,從而國內的市場價格上升為Ps,高于補貼前的價格Pw,由于價格上升,國內消費減少至OQ3。可見,出口補貼擴大了產品的出口,但這種出口是“過度出口”,是靠犧牲本國正常消費增加的出口。
出口補貼使出口國的生產者剩余增加了a+b+c,使消費者剩余減少了a+b,同時政府增加了b+c+d的補貼開支。所以,出口補貼的福利凈效果=生產者剩余增加-消費者剩余損失-政府補貼=-( b+d )。 總之,出口補貼有利于出口國的生產者,不利于出口國的消費者。從進口國的角度看,出口補貼是一種威脅。因為接受補貼的產品都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將產品銷到國外市場,從而會擠垮進口國的同類工業,對此各國都采取一些反補貼措施,以反對因出口補貼而帶來的“不公平競爭”。
3.2 限制進口型措施的影響――以關稅為例
如圖2,在自由貿易下,國內外價格相同為Pw ,國內生產和消費分別為OQ1、OQ2,進口為Q1Q2。現對進口設置關稅,以小國情況為例,關稅完全轉嫁給進口國消費者,即施加關稅后進口國進口商品價格上升的幅度等于關稅水平。于是國內價格由原來的Pw上漲為Pq,國內生產增加至OQ3,國內消費減少至OQ4。
此時,生產者剩余增加了,a為增加部分,而消費者剩余減少了 ,損失為( a+b+c+d)。其中b為生產扭曲,即征稅后國內成本高的生產替代原來來自國外成本低的生產,從而使資源配置效率下降;d為消費扭曲,即征稅后由于價格提高使得消費者需求和消費量下降,從而造成資源閑置的損失。c表示政府的關稅收入,因此可被抵消。因此b+d為關稅的凈損失。
考慮出口國的情況,進口國征收進口關稅,將刺激國內生產者增加產品的生產,相應地會代替一部分進口。同時征收關稅以后,該產品的價格上升,會導致進口國對進口品需求的減少,這種進口規模的縮減意味著出口國的出口商不得不減少產品的出口。如果出口國生產規模保持不變,該國的國內市場上在原有價格水平上的供給就會大于需求,從而迫使廠商降低商品的市場售價。這種價格的降低顯然對消費者有利,而對生產者不利。
由此可見,征收進口關稅有利于進口國的生產者和政府以及出口國的消費者,而不利于進口國的消費者和出口國的生產者。
4 貿易保護主義的原因分析
由上文分析可知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對進口國的福利可能造成不利影響,但是政府為什么要選擇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呢?
筆者分析政府最終選擇貿易保護政策取決于社會中各個集團的力量對比。
假定社會中存在的利益集團有三種:進口替代部門、出口部門和消費者群體。為了使政策制定有利于自己一方,假設各個利益集團通過院外活動方式來游說政府部門政策制定者。院外活動需要一定的成本,但是并不是每個人都愿意負擔這樣的成本。一般來說,成本的分擔與其可獲得的收益成正比。由于外國商品的進口對進口替代部門的沖擊比較明顯,再加上很多行業的生產者常集聚在一地,所以進口替代部門的院外活動比較容易進行;對出口部門來說,對進口替代部門的保護雖然不利于本部門,但影響效果是間接的,不易判斷清楚,所以出口部門對保護政策的反對并不強烈;在三個利益集團中,消費者群體對貿易政策的態度可能最為曖昧。雖然限制進口會導致消費者利益受損,但進口商品只是消費者眾多消費品中的一種,所以每個消費者利益受損的程度可能并不顯著。再者消費者數量眾多,也難以達成共識,采取統一行動。由以上的討論可知,進口替代部門對限制進口政策的需求最為強烈,而其他利益集團的反對活動可能并不明顯。因此,只要院外活動成功后的利益所得能抵消院外活動成本,進口替代部門就會積極行動,從而可能會使政策制定傾向于貿易保護。在這種情況下,政策的制定可能會偏離國家整體福利最大化這一目標,因為政策制定只是有利于某些利益集團,可能并不利于整個國家的福利。同樣,在貿易政策措施的具體選擇上,其原則也是有利于某些利益集團,而不一定有利于國家福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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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喬斐斐.中國出口企業應對西方貿易保護主義的出路選擇[J].經濟師,2009,(1).
篇3
關鍵詞:新貿易保護主義;金融危機;對策
中圖分類號:F753.0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09)12-0042-03
一、引言
在當前金融危機形勢下,世界經濟受到嚴重沖擊,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難以獨善其身。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出口和就業受到嚴重影響,因而紛紛轉向貿易保護主義。傳統的貿易保護主義,大多體現在通過大幅提高進口關稅以及對進口的數量性控制,來保護本國企業不受或少受進口產品的競爭壓力。但在當前金融危機形勢下,這類措施將招致其貿易伙伴的強烈反應,并可能遭受報復性貿易保護措施,其結果難免兩敗俱傷。自金融危機以來,貿易保護的形式及措施都發生了很多變化。本文分析了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形式,總結了貿易保護主義的新變化及對我國的影響,最后提出了我國應對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對策建議。
二、新貿易保護主義的主要形式
(一)以環境保護為名筑起“綠色壁壘”
世界貿易組織的有關協定規定,為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及健康,為保存有限的天然資源,允許對貿易進行限制。一些發達國家和新興工業化國家以此為借口,憑借其經濟和技術上的優勢制定了一系列苛求的環保措施和高于發展中國家技術水平的環境質量標準,作為市場準入條件,對本國的市場甚至某些夕陽工業加以保護,構筑起所謂“綠色壁壘”。其主要形式有:一是綠色標志制度;二是綠色包裝;三是環境成本。
(二)憑借技術優勢構建技術壁壘
各國對產品生產標準的技術法規及生產產品的管理體系認證的標準、評審程序和認證制度往往帶有強烈的主觀性和不透明性,對其他國家的產品和服務設置重重障礙。一是嚴格的產品準入條件。主要集中在對產品制訂嚴格的甚至是苛刻的標準、法規作為市場準入條件,廣泛涉及產品適用度、安全、衛生等方面。二是技術認證。隨著著名的ISO9000質量管理認證體系在全球的推廣和普及,國際標準化組織又不失時機地推出了ISO14000環境管理國際標準體系。該體系的推出一方面有利于加強企業和社會團體的環境意識,規范其環境行為,另一方面,由于實行過于嚴格的認證標準和要求,在發展中國家全面推廣尚有一定難度。這就給包括我國在內的發展中國家的出口貿易造成障礙,將發展中國家的產品和服務排斥在發達國家市場之外。
(三)對外貿易管理和反傾銷
新貿易保護主義通過干預本國對外貿易,來加強對外貿易的管理。最著名的是1988年美國國會修訂并通過的《綜合貿易及競爭辦法法規》。該法案301節包括了所謂“超級301條款”和“特別301條款”。前者授權美國貿易代表辦事處對世界上美國認為“自由貿易”方面做得不夠的國家和地區提出名單和報告,并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談判”迫使其采取符合美國要求的開放措施,否則將對其進行報復;后者授權美國貿易代表辦事處,對未適當有效保護其知識產權的國家以及未給予依賴知識產權的美國企業公平進入市場機會的國家進行調查和考慮實施報復。以上條款事實上已成為美國政府向其他國推行貿易保護主義的武器。
新貿易保護主義另一表現形式是把反傾銷作為控制進口的有效而便利的手段。新貿易保護主義運用反傾銷戰略,將受指控方原本符合公平競爭原則的比較利益優勢消除殆盡,徹底違背了世貿組織關于反傾銷協議所規定的準則。除此之外,保障措施和特殊保障措施、勞工標準、區域性協議、關稅升級保護和“灰色區域”措施等也是新貿易保護主義所采取的手段。
三、貿易保護主義的新變化
(一)從商品貿易領域擴展到勞動力雇傭和金融領域
美國政府出臺的“購買美國貨”的條款受到其他國家的一致反對,但隨著金融危機的深化,由此引發的貿易保護傾向卻不斷發展。各國在譴責美國“自私條款”的同時,也各自出臺相關法案進行貿易保護,將貿易保護從商品領域擴展到商品生產、勞動力雇傭和金融領域,部分國家開始嚴格限制外籍工人。
美國參議院通過議案,要求接受政府救助的銀行等金融機構在招聘時,首先考慮美國國籍的申請者,而外國雇員不得超過總員工的15%。英國政府2008年就制訂了相關政策,對外籍工人的簽證發放進行嚴格控制,限制低技術含量的勞務輸入。德國如寶馬、西門子等大型企業裁員的首批對象,幾乎全部是以外籍勞工為主的短期合同工。據國際勞工組織對全球就業情況的評估,到2009年底,金融危機將導致世界新增失業人口2000萬,總失業人口預計達到2.1億。各國通過勞動力就業歧視政策,實現了過去貿易保護主義的相同目的。
在金融領域也出現了保護主義的傾向,一些國家為了幫助國內銀行應對危機,從新興市場中把資本抽離。這可能會造成新興市場資金的短缺,使它們缺少資金的支持,導致全球經濟形勢變得更加嚴峻。
(二)更多地運用法律規制和行政干預手段
在這次金融危機中,西方發達經濟體為給大量過剩商品找到買主,往往通過貿易保護主義措施排斥他國商品的進口,讓本國企業獨享本國市場。生產能力越過剩的資本主義國家,貿易保護主義的意愿越強。[1]當前在西方發達經濟體內,貿易保護主義有愈演愈烈之勢。
在實施手段上,歐美等國家往往通過立法或者行政干預手段來實施貿易保護主義。2009年2月13日,美國國會通過了7870億美元的振興經濟方案,方案中就包含“購買美國貨”條款,條款規定經濟刺激計劃支持的工程項目中必須使用美國國產鋼鐵和其他制成品,限制使用進口鋼材。受美國反傾銷政策的打擊,我國相關企業出口已受到重大影響,如濰坊東方鋼管公司已中止了對美出口計劃。美國眾議院通過的2009年綜合撥款法案727條款規定:“根據本法所提供的任何撥款,不得用于制訂或執行任何允許美國進口中國禽肉產品的規則。”該條款通過限制政府經費用途的方式,不允許美國相關政府部門開展自中國進口禽肉產品的解禁工作,限制了中國禽肉產品對美出口,造成中美禽肉貿易的巨大不平衡。
(三)表現形式更加軟化,更具隱蔽性
1.限制進口產品進關。如印度尼西亞要求服裝、鞋、玩具、電子產品和食品飲料等五類商品,只能在丹絨普祿、丹絨埃瑪斯、丹絨北臘、勿佬灣、蘇加諾哈達機場、錫江哈沙努汀機場及泗水朱安達機場進關,并且這些貨物必須由注冊立案進口商進口,以監督貨物流通。此舉延長了進口產品進關時間,間接阻止了產品進口。
2.實行非自動許可證制度。如阿根廷政府為了加強對本國相關產業的保護,避免出現大規模的倒閉和失業,阿根廷生產部公告宣布,對進口汽車輪胎包括汽車、公交車、卡車和農用機械使用的輪胎采取非自動進口許可證制度。來自中國的輪胎占阿根廷進口數量的8.3%,中國對阿根廷出口輪胎受到了一定影響。
3.提高進口標準。美國、日本以及歐盟、南美等國家在商品標準、技術法規和技術認證制度等方面設置了多種貿易技術壁壘。特別是各種技術認證制度差,由于異性大、認證難度和成本費用高,正成為擴大出口的主要障礙。
4.加大行業補貼。奧巴馬上臺后,美國貿易保護政策的重點是加大工業和農業補貼。據世界銀行報告,出口補貼成為各國實行貿易保護的主要措施。
5.利用區域性經濟一體化集團實施新貿易保護。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為了減少貿易摩擦,新貿易保護主義轉變為以區域性經濟一體化集團為基礎實行貿易保護。這樣既增強了區域內部經濟實力,也擴大了貿易保護的范圍。成員國在集團內實行統一的規則進行自由貿易,而對非集團成員國建立貿易壁壘,阻止非成員國進入本區域的市場。
四、我國應對新貿易保護主義的對策建議
新貿易保護主義不利于我國商品拓展國際市場,削弱了我國傳統商品的競爭優勢;也不利于我國服務貿易及投資業務向世界范圍擴展,打擊了我國企業參與世界貿易活動的積極性。[2]但是,發達國家越來越多的實行技術壁壘、綠色壁壘等新貿易保護主義的措施,也客觀上刺激了我國企業為了跨過這些貿易保護措施不得不加大技術投資力度、提高技術水平、積極參與國際的各項認證,這將有利于我國企業提高環保意識,有利于提高我國企業的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我國企業的國際競爭力。
(一)充分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和訴訟程序
我國是WTO正式成員國,一旦發生貿易摩擦,政府應當充分利用WTO解決雙邊和多變貿易糾紛的協商機制。一方面,我國應合理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和程序,積極有效地化解我國企業所遇到的貿易摩擦。如中國政府充分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和程序,于2009年9月14日正式就美國限制中國輪胎進口的特殊保障措施啟動了世貿組織爭端解決程序。如果通過磋商仍無法解決爭端,則我國可以采取第二步行動,即要求世貿組織成立專家組就美方措施展開調查并進行裁決。另一方面,我國應聯合廣大發展中國家,在環境保護、國民健康、競爭政策的國際協調等方面,爭取達成相對有利的WTO條款,充分利用WTO中發展中國家的差別優惠待遇,并將這一待遇延伸至我國內地。鑒于我國中部和西部地區在經濟增長水平和人均收入方面與東部地區存在極大差距,無論按何種標準,仍是發展中地區,應該享有類似發展中國家的待遇。因此,可以通過談判要求歐盟繼續給予我國中西部地區普惠制待遇。這樣,可以為我國當前的經濟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貿易環境,也有利于保護國內相關行業的正當利益。
(二)充分發揮政府、行業協會的作用應對貿易摩擦
針對我國面臨的日益增多的反傾銷、反補貼與保障措施,應發揮企業、行業與政府協調應訴的積極性。采取“誰應訴,誰受益”原則,鼓勵涉案企業積極應訴,挽回市場;組織行業協會,代表全行業進行反傾銷應訴;商務部則專門代表國家,幫助企業與外國政府談判。同時,不僅要鼓勵企業積極應訴國外反傾銷,而且要推動企業加強自我防范意識,及時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這就需要研究WTO規則,借鑒國外經驗,完善我國反傾銷、反補貼與保障措施制度,實行有理有節的保護,避免國內某些產業受到嚴重損害。
(三)培育企業自主創新品牌,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
我國應當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轉變出口方式,盡快由粗放式出口轉變為集約式出口,從盲目追求出口數量轉變為追求產品質量的提高。并制止低價傾銷和盲目競爭行為,加快支持和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創新品牌的商品出口,大力提高商品附加值。企業必須加快產業升級,提高產品質量,增強創新能力,大力提高勞動生產率。同時要清醒地認識到,盡快提高自身的技術水平和管理水平,實施品牌戰略,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提高產品質量,才是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關鍵所在。
(四)完善我國技術標準,應對更為隱蔽的技術壁壘
應該承認,作為新貿易保護主義主要手段的技術標準,常常是發達國家主導下的國際標準,而目前我國的很多技術標準還大大低于國際標準,這也是我國產品屢遭技術壁壘的原因之一。發達國家基于國家安全、環境保護等方面原因而采取的技術性貿易措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我國必須大力推行國際標準化戰略,強化企業的技術創新意識和規則意識,加快國內技術標準和措施的國際標準化進程,參與國際標準的制定、修訂和協調工作,使國際標準盡量反映我國的意見和要求。企業也必須高度重視和積極開展國際認證工作,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
參考文獻:
篇4
一、以關稅壁壘為核心的貿易保護體系將逐步瓦解
一直以來,中國主要通過建立高額關稅來保護本國的對外貿易,從改革開放初期以來中國一直依靠高關稅稅率為本國產業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環境。但在中國“入世”后,關稅壁壘在中國貿易保護體系中的核心地位已迅速動搖。
從WTO內部看,由于關稅稅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出口產品的價格和市場競爭能力,各國都把關稅作為貿易保護的主要手段,因此,GATT及WTO一直都把關稅減讓視為其工作的核心任務。在經過總共八輪的多邊貿易談判后,WTO各成員國的關稅稅率已得到大幅度降低。目前發達國家的加權平均稅率降到了4%,發展中國家也降到了15%,從而使得關稅壁壘在WTO各成員國中的貿易保護作用受到了很大限制。
隨著中國各產業國際競爭力的增強及中國經過“復關”和“入世”的艱苦談判,中國的關稅經過了幾次大幅度的調整,算術平均關稅稅率從1992年的43.2%下降到1994年的35.9%、1996年的23%、1997年10月的17.05%和1999年1月的16.78%。而中國在“入世”談判中所確定的關稅減讓表也使得中國的加權平均稅率要從“入世”前的15%降到12%,并將在五年后降到10%以下。盡管從總體看,關稅壁壘對中國各產業仍然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尤其一些戰略性產業還保持著相當高的稅率,這對其發展仍然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從長期發展的觀點看,關稅壁壘已不能適應貿易自由化發展的總體趨勢,因而越來越無法承擔起保護本國產業的核心作用。這是由關稅壁壘自身的某些缺陷決定的。首先,關稅壁壘對價格影響重大而為各國所關注,又由于透明度高而易為各國所比較,從互動的角度看,這使其難以兼顧有效性原則和非報復性原則。如中國繼續采用高關稅政策,固然可以保護某種產業,但其他成員國會相應地采取報復措施,使用高關稅;如中國不希望其他成員國采用高關稅,自身也不得不降低關稅,這往往又不能有效保護本國產業。其次,目前中國“入世”后的關稅減讓表已經確定,每種產品稅率都受到嚴格的限制,這意味著關稅壁壘對中國產業的保護作用已非常有限,而且從動態的眼光看,WTO機制內的關稅壁壘還要繼續削弱,其對貿易保護的作用會越來越有限。
二、發達國家貿易壁壘發展的新趨勢
在關稅壁壘的作用日漸下降的情況下,出于貿易保護的必要性,非關稅壁壘在各國尤其是在發達國家已取代關稅壁壘成為貿易保護的主要手段。根據世界銀行的統計數據,受非關稅壁壘影響的發達國家進口品的份額在20年內增加了將近一倍,即從1966年的大約25%增加到1986年的48%。也正因如此,非關稅壁壘成為第七、八回合談判的削減對象,一些非關稅壁壘,如進口配額、許可證制度、海關估價制度等都為WTO明令禁止或透明化,無法再發揮作用。而從發達國家的現實可行性及發展趨勢看,技術壁壘和綠色壁壘因其具有有效性、合法性、持續性和不可模仿性而將在發達國家的貿易保護體系中占據主要地位。
技術壁壘和綠色壁壘具體可通過三個方面實現其貿易保護的目的。其一是制訂一個高于其他國家的技術法規、產品標準或環保標準,將其產品阻擋于本國市場之外;其二是建立極其復雜的檢驗方法和檢驗程序,使國外產品為應付這種復雜的方法和程序而付出高昂的代價;其三是對國內外產品采取雙重標準,實質是對國外產品實行歧視性待遇。技術壁壘和綠色壁壘可表現為法律形式,但更多的是表現為行政法規或行業標準和慣例,具有靈活多變的特征,針對性強而透明度不高,而且往往可以以維護消費者利益和保護環境的名義行貿易保護之實。正因如此,技術壁壘和綠色壁壘則成為發達國家目前和將來進行貿易保護的主要非關稅手段。
對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而言,技術壁壘和綠色壁壘目前尚難以承擔起貿易保護的重任。技術壁壘和綠色壁壘要滿足有效性原則,順利削弱國外產品的競爭力,其前提是本身要具有先進性和復雜性。然而目前中國的各個產業,尤其是急需保護的主導產業、高新產業,無論是技術標準、環境標準還是檢驗方法和檢驗程序的復雜程度都遠落后于發達國家。因此盡管中國可以通過如《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等來阻止美國農產品的進入,但就總體而言,中國尚難以通過大規模的技術壁壘和綠色壁壘有效地將國外產品拒之門外或大幅增加其成本。同時由于國民待遇原則的規定,雙重技術環境標準也難以得到廣泛的應用。總之,通過制定全面而先進的技術標準體系和環保標準體系,有利于促進本國產業競爭力的加強,并在一定程度上對少數產業起一定的保護作用,但其保護作用尤其是對中國重點保護產業的作用是極其有限的。因此盡管從長期而言,技術壁壘和綠色壁壘仍是中國貿易保護政策發展的一個主要方向,但在短期內,技術壁壘和綠色壁壘還無法成為中國制定貿易保護政策的重點內容。
三、直接管理壁壘應成為中國貿易保護體系的核心
在以關稅壁壘為核心的貿易保護體系逐步瓦解,而其他非關稅壁壘對中國的貿易保護又不適用的情況下,要確保中國經濟的健康發展,尤其在中國目前處于劣勢的戰略產業發展階段,中國必須在WTO規則下重新尋求新的貿易壁壘作為貿易保護體系的核心,而這個貿易保護體系的核心必須要符合以下四個原則。
第一是有效性原則,即這種貿易保護政策能夠有效地將國外企業阻擋于本國市場之外或大幅增加其成本,降低其在本國的競爭力,避免本國產業受到過度競爭。
第二是適度性原則,即貿易保護政策在保護本國產業過程中要避免使產業受到過度保護而停滯不前,相反要給予企業一定的外部壓力,使其存在不斷發展的緊迫感。
第三是合法性原則,即采用的貿易保護政策應盡量不違反WTO框架內的規定。WTO為促進貿易自由化,防止各種變相的貿易保護手段,規定了許多禁止采用的貿易保護手段,因此采用的貿易保護政策應繞過這些禁止性的規定。只有符合WTO規則,貿易保護政策才具有持續性。
第四是非報復性原則,即這種貿易保護政策的實施不會受到WTO其他成員國的過度報復,或者即使遭到可能的報復,其付出的代價也要小于實施貿易保護的利得。
無論從中國的現狀還是國際背景看,直接管理壁壘理應成為中國貿易保護體系的核心。直接管理壁壘是指政府主動采取行動直接幫助本國企業甚至直接出面與國外企業競爭,以達到貿易保護的目的。其最大的特點是競爭雙方不再是本國企業與國外企業,而變成本國政府和國外企業,而且是本國政府積極主動地參與和國外企業的競爭。
從國際背景看,自9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的進程明顯加快,與之相適應的是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的政府干預也明顯增強。實證研究的結果表明,在經濟全球化的浪潮中,西方國家干預經濟的程度遠比人們想象的高。從發展的動態角度分析,可以看到兩個現象,首先政府干預力度加大,發達國家的國家支出率(政府支出占一國GDP的比重)一直處于穩步上升的狀態,例如英國的國家支出率從1985年的36.6%上升到1997年40.6%;其次是干預方式的轉變,往往由間接干預轉變為經常性的直接干預,由制訂法規政策轉變為經常對本國經濟進行直接操縱。在這種背景下,直接管理壁壘作為貿易政策應用于國際競爭,其地位和作用日漸突出。
直接管理壁壘目前的主要方式包括政府補貼、反傾銷、保障措施、匯率政策和區域一體化政策。與目前中國的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相比,直接管理壁壘的優點體現在其能夠充分滿足作為貿易保護政策的原則。
滿足有效性原則。由于是政府主動采取行動,不似關稅或法律法規要求的具有某種穩定性,政府可以視具體情況隨時做出決策,當國外產業嚴重威脅本國產業時,這種決策因其很強的針對性而具有良好的效果。同時發展中國家由于存在大量的弱勢產業,關稅壁壘和非關稅壁壘的保護作用效果又并不明顯,也只能依賴于政府直接的保護。在多種情況下,政府更是直接出面與國外企業競爭,由于政府與國外企業在經濟地位上存在著極大的不平等,政府擁有的權力遠大于國外企業,其可支配的資源也遠多于國外企業,因此政府在這種競爭中往往占據上風,從而有效保護本國產業。
滿足適用性原則和非報復原則。非關稅壁壘在市場準入方面對國外產品進行限制,直接管理壁壘往往是在國外產業對國內產業擁有巨大優勢,已經或可能對國內產業造成巨大損害的情況下才采取行動,因而不會對國內產業形成過度保護。同時直接管理壁壘的大多數措施為WTO所允許或難以制止,而且在本國產業受到損害的情況下采取行動也更為其他成員國所諒解,使其他成員國難以有充分的理由進行報復。
適合發展中國家運用原則。發展中國家的產業往往過于弱小而更容易受到整體損害,采用直接管理壁壘,既可令其他成員國無法規避,又不需要先進的技術和環境標準,可為發展中國家輕易采用,在運用過程中付出的成本往往又不大。尤其對中國而言,政府在對企業的支持方面建立了龐大的體系,擁有許多經驗,隨著經濟轉軌,政府雖然逐步退出了對企業的干預,但在對某些產業的扶持上仍有著特有的優勢。
綜上所述,直接管理壁壘有其獨有的優點,相比其他壁壘更適合中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但其也相應地存在重大缺陷,即對貿易保護的滯后性。直接管理壁壘不似其他壁壘起到預先防御的作用,而是往往在國外企業已威脅或損害本國產業,國際收支嚴重失衡等情況下才會實施,使得其保護本國貿易時常慢一拍,無法做到預先保護。為彌補這個缺陷,實施直接管理壁壘時必須采取一些輔助政策。首先應在海關建立進口實時預警制度,對一定時期內各種產品的進口進行實時監控,一旦在某段時期某種產品進口激增,就應調查其原因,并迅速作出反映。其次是要將直接管理壁壘和其他貿易保護措施配合使用,即在以直接管理壁壘為核心的基礎上,由外到內建立包括關稅壁壘、非關稅壁壘和直接管理壁壘三個層次的綜合貿易保護體系,實現對本國產業有秩序、多層次的全面保護。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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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關鍵字:戰略補貼 政策 wto
keywords:strategic subsidy policy wto
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正在積極進行經濟貿易體制改革以努力保持政府的中性地位時,一些發達國家尤其是美國,正摒棄中性貿易政策使用諸如戰略補貼等政策以增加其本國福利。這一需求源于近年來貿易理論的不斷發展和體現不完全競爭及遞增的規模經濟模型的運用,它表明了政府在貿易政策中充當積極的角色。
一、戰略補貼政策的理論基礎
以競爭模式為基礎的新古典貿易理論主張自由貿易,而貿易干預政策只是作為糾正市場扭曲的一種手段;并且,如果由于貿易干預導致偏離帕累托最優狀態時,政策所致的貿易扭曲就產生了[1]。但新貿易理論說明了在沒有扭曲的情況下政府對貿易的干預能夠改善福利的可能,也就是通過實施戰略貿易政策來達到增進本國福利。戰略貿易政策就是新貿易理論在政策領域的延伸和具體化。
戰略補貼政策作為戰略貿易政策的重要內容,發源于brander和spence(1983、1985)的第三國市場模型,他們假定一個寡占行業中有兩個生產同質產品的廠商,分別位于兩個不同的國家,廠商生產的商品都是為了出口到第三國市場,本國沒有消費,并且兩廠商在第三國市場進行cournot競爭,這樣,在自由貿易的情況下,企業間會達成一個cournot -nash均衡。這種均衡狀態下,雙方就沒有任何激勵去改變自身行為,均衡結果就可自行維持下去。但如果當有一方政府進行干預時,競爭就會演變為stackelberg競爭,有政府補貼的一方廠商就會處于stackelberg領導者的地位,而外國競爭企業則處于跟隨者的地位,外國企業會做出向本國企業讓渡市場份額和利潤的反應。此時,即產生利潤轉移效應(profit shifting effect)。因此,政府的最佳反應是給予一定的出口補貼。helpman和krugman(1989)則從私人邊際收益和社會邊際收益的角度得到類似的結論。戰略貿易政策實質是將市場經濟體制中的競爭主體和利益主體由企業擴展到國家,將企業競爭力提升到國家競爭力,將企業競爭策略上升到國家經濟政策,借助政府的力量和國家公共財力來應對國際化經營中的不完全競爭和規模經濟效應。
新貿易理論的出現引起了人們的關注,一國很有可能在以下情況下恢復早先的政策:如果他們認為對方國家的貿易干涉是一種“以鄰為壑”(beggar-thy-neighbor)的方式從而使財富從本國向外國轉移,這些理論上的發展為一國政府進行干預提供了理論根據,闡明了國家干預市場進程的動機。它在政治上是有吸引力的,對國際政治經濟也在發生著影響,尤其是在高技術產業。例如,歐盟通過促成一系列高科技項目來促進歐洲的高技術產業,以確保歐洲在關鍵技術及其產業方面不致于落后于美國和日本。美國也有相似的例子,1993年,由克林頓總統親自掛帥,副總統戈爾直接分管,在全美國開展了一場新型汽車攻關大行動,參與的機構有美國能源部、商務部、運輸部、國防部等,還有美國眾多名牌大學、科研機構以及軍事、航天部門的若干國家實驗室,以及美國三大汽車公司,其基金由聯邦政府和工業界共同提供,目的是要使傳統的汽車,轉變成為高新技術產品;在今后相當長時期內,確保美國經濟的地位。
對于剛加入wto的中國來講,政府面臨如何制定自己的貿易政策問題。一方面,我們必須盡快適應wto規則,積極地降低關稅,削減非關稅壁壘;另一方面,由于自身經濟實力的限制,不可避免要對相關產業進行保護,其中,進行戰略補貼政策是一個可行的選擇,這也是wto規則所允許的。
二、wto對有關補貼的框架約束
在wto的法律規則中,補貼被定義為“在某一成員的領土內,由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企業提供的財政資助,以及采取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價格支持,和由此而給予的某種優惠。在wto框架內,規制補貼主要有《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和《農產品協議》兩個方面。
1、《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中的相關規定
按照可能的危害程度,《補貼和反補貼措施協議》將補貼分為禁止的、可訴的和不可訴的補貼三類。
一禁止性補貼。《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3條規定:“法律或事實上視出口實績為唯一或其他多種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視使用國產貨物而非進口貨物的情況為唯一條件或其他多種條件之一而給予的補貼為禁止性補貼”。禁止性的補貼一旦被證實存在,無須證明其是否對其他成員方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都必須取消,否則會招致其他成員實施的經wto爭端解決機構授權的反補貼措施或征收反補貼稅。
二可訴補貼。指在一定范圍內可以實施的補貼,但如果使用此類補貼的成員方在實施過程中對其他成員方的經濟利益造成不利影響,則受損的成員方可以向使用此類補貼的成員方提起申訴。因此,《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5、6條對使用可訴補貼的“度”做出具體界定。即使用可訴補貼不能造成以下任何情況發生:第一,取代或阻礙另一成員方的產品進口;第二,取代或阻礙另一成員方對第三成員方的出口;第三,補貼的后果造成大幅度削價、壓價或銷售量減少;第四,實施補貼后的商品在國際市場上的份額增加。可訴補貼并不一定意味著必須取消,一般來說只有同時具備下列三種條件下該種可訴補貼才需要被取消:第一,該種補貼必須要具有專向性。《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規定了企業專向性(一國政府挑選一個或幾個特定公司進行補貼)、產業專向性(一國政府針對某一個或幾個特定產業部門進行補貼)和地區專向性(一國政府對其領土內特定地區的生產進行補貼)三種專向性標準;第二,該種補貼必須被某個成員國起訴;第三,該補貼必須被證明對成員國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
三不可訴補貼。主要包括不具有專向性的補貼、給予基礎研究的援補貼、給予貧困地區的補貼、為適應新環境而實施的補貼,以及用于鼓勵農業研究開發、鼓勵農民退休等方面的“綠箱”補貼。
不可訴補貼不專門針對出口,是wto規則允許的措施,這為實施戰略補貼政策提供了空間。不可訴補貼包括,為鼓勵某個產業的企業進行r&d投資、開展技術創新,可以對r&d投資占銷售額比重設立一個標準,對超過標準的企業實行非專向性補貼;大規模增加對企業、高校、研究機構的科研補貼,只要這種補貼不超過基礎工業研究費用的50%或應用研究費用的25%;增加對落后地區開發的基礎設施建設、工業結構調整、教育科研的補貼;對環保性的技術改造項目給予一次性補貼,只要這種補貼不超過改造工程費用的20%。
2、《農業協議》中的相關規定
《農業協議》將國家對農業的支持分為要求削減承諾的國內支持和可免除削減承諾的國內支持兩個方面。其中,要求削減承諾的國內支持,即“黃箱支持”,主要是指那些對生產刺激作用大、對貿易干擾程度強和對價格扭曲作用大的各種補貼。可免除削減承諾的國內支持,是指那些沒有任何貿易扭曲影響或對生產沒有造成影響或只有最低限度影響的國內支持政策,包括“綠箱支持”,“藍箱支持”和低于“微量允許標準”的支持。“綠箱支持”是指費用由政府財政開支,對生產不產生直接刺激作用的國內支持,如對農業科研、人員培訓、技術推廣及農村電網、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補貼支持。
三、我國實施戰略補貼的可能方向和政策創新
根據《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農業協議》以及我國加入wto《工作組報告書》中的承諾,可以考慮從以下方面實施戰略補貼政策。
1、合理利用一些可訴補貼
可訴補貼是利用一些wto允許的補貼,合理支持本國相關產業。具備操作性的可訴補貼有:政府對某項產品實行不超過從價總額5%的補貼;對某項產業實行小額補貼以彌補經營性虧損;為解決某個大企業長期發展、避免產生嚴重社會問題而提供一次性補貼;對一些規模有限、影響相對較小的企業直接免除政府債務,或授予補貼以抵消應付債款。對于可訴補貼的運用關鍵是要把握好補貼的范圍和“度”,避免對我國出口產品起訴。
當前在可訴補貼方面值得關注的是科技補貼。《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8條規定:在商業性r&d中,對公司進行研究活動的援助,或對高等教育研究機構或研究機構與公司簽約進行研究活動的援助不能超過工業研究成本的75%或競爭前開發活動成本的50%,而介于上述兩類之間的r&d活動不得超過合法成本的62.5%;當上述各項補貼不能滿足其規定時,也就成為可起訴補貼。
結合我國現行的科技支出狀況,科技支出中有一部分是用于應用研究、實驗開發和成果應用研究,具有明顯的促進出口或進口替代作用,屬于禁止的補貼或可起訴的補貼范圍,加入wto后,必須對超出不可訴補貼范圍的財政補貼進行調整,否則,就有可能遭到其他成員的反補貼措施。
2、充分利用不可訴補貼
根據我國的經濟發展極不平衡以及生態環境惡化的現實,應重點增加對西部落后地區的補貼和環境保護方面的補貼,實現我國經濟均衡和可持續發展。
建立和完善對落后地區的補貼。按照我國總體情況,目前西部人均收入與全國的差距已達到“不可訴補貼”中對落后地區補貼的標準(人均國民生產總值不超過全國平均國民生產總值的85%等條件),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確定的相關標準,我國的地區傾斜政策應由“東高西低”改為“西高東低”,可以對這些地區的產業和企業采取補貼政策。
增加環保補貼。隨著國際上綠色消費浪潮的興起,綠色需求的增長,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屢屢遭遇綠色貿易壁壘,限制我國產品的大量出口。根據wto協議規定,為使現有設施適應新的環境要求,政府可以提供經濟援助。條件是:這種援助只是一次性地給予,并且限制在總成本的20%以內,同時可以普遍獲得。因此,政府可以對環境保護進行資助,增加在退耕還林還草、企業環保技術改造等有利于環境保護方面的支出,逐步改善生態環境,提高我國經濟和外貿行業的持續競爭力。
3、調整我國現有的糧食補貼政策
考慮到農產品供給的特殊性,農產品價格補貼,仍應成為今后價格補貼的重點。根據《農業協定》,我國當前的糧食補貼政策屬于“黃箱”政策,雖然我國“黃箱”政策補貼沒有超過入世談判中農業生產總值8.5%的上限,符合wto規則,但現行對農產品流通環節的補貼政策,既扭曲資源配置,又造成收入分配不公,還導致各種腐敗現象,存在補貼效率較低的狀況。
4、完善出口信貸、信用保險和退稅制度
出口信貸和出口信用保險是國際上通行的款勵出口的方式,對我國出口方面也將起到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應加大這方面的研究和業務創新,按國際慣例并結合我國國情來規范我們的相關制度和操作程序,在符合wto規則的情況下將支持出口落實到實處。
出口退稅是國際上比較通行的出口鼓勵政策,一般都采用“零稅率”出口。目前我國的出口退稅主要是指增值稅的免、抵、退,而增值稅屬于間接稅。對此“被禁止的補貼”中有相應規定,“對出口產品生產和經銷的間接稅的免除或退還程度超過了用于國內消費的相同產品”。因此只有在超過了國內消費產品的優惠部分才被視為出口補貼。出口退稅和出口補貼并不完全等同,《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中明確規定“間接稅減讓表允許對出口產品生產投入的前階段累計間接稅實行豁免、減免或延期”,因此只有在出口退稅金額超過了該產品的實際所含間接稅金額時,即出現超額退稅時才視為出口補貼。由于我國采用出口退稅政策時一般都是“多征收少退還”,不一定達到出口補貼的有關幅度規定。
5、推行政府采購制度
我國的政府采購市場尚未正式對外開放,按照承諾,我國接受政府采購領域的國際規則、全面開放政府采購市場的最遲期限是2020年,但實際上外國供應者早已通過世行項目進入我國政府采購市場。據統計,我國政府采購市場的實際開放程度大約為15%,我國的電梯、照明、燈具、彩色膠卷、橡膠、轎車業等產品供貨已被外商基本壟斷。為了保護本國相關產業,推行政府采購后,國家規定各級預算單位采購外國產品時必須經過有關部門批準,凡采購物品在國內有替代品的,一律采購本國產品,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本國產品。參考國外的某些做法,如果本國的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只要價格不高于其他國家產品的10%,則要優先購買本國產品。
6、利用發展中國家和轉型經濟國家的特殊待遇[2]
按照協議規定,發展中國家可以享受以下幾項特殊待遇:出口補貼待遇。目前聯合國確定的48個最不發達國家和20個人均gnp低于1000美元的發展中國家可以長期保留出口補貼。不過,若其某一產品達到“有出口競爭力”的水平(該產品出口連續兩年達到和超過該產品世界貿易額3.25%),如屬最不發達國家,則必須在8年內取消對這一產品的任何補貼;如屬人均gnp低于1000美元的發展中國家,就必須在兩年內取消對這一產品的任何補貼。
反補貼措施差別待遇。發展中國家在反補貼措施方面有一些差別待遇:1如果一項補貼措施被認定代表產品價值的2%及以下,那么針對一發展中國家產品的反補貼措施必須停止;2如果補貼產品占進口國市場不足4%,那么反補貼措施必須停止;3如果幾個發展中國家的補貼產品加在一起占進口國市場的9%,那么反補貼措施可以繼續使用。
協議規定,轉型經濟國家可以在《wto協議》生效后7年內保留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在此期間,為了幫助私有化和結構調整,這些國家可以免除政府持有的債務,提供贈款以償還債務,而不受“嚴重損害”條款的制約。
總之,在加入wto后的今天,我國面臨全新的發展環境,政府要充分利用wto補貼的有關規定,通過戰略補貼實現本國福利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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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技術性貿易措施 壁壘 印度
一、引言
技術性貿易措施是指確定工業產品或消費品的某些特性的強制性或非強制性的規定、標準和法規,以及檢驗產品是否符合這些技術法規和確定產品質量及適用性能的認證、審批和試驗程序。
二、印度技術性貿易措施概要
(一)主管部門及職責
根據《印度標準局法規》,印度標準及認證事務的主管部門是印度標準局(以下簡稱BIS),BIS下設5個地區局和19個分局。地區局監管對應分局。印度標準局的主要職能有:制定國家標準;認證管理,包括產品認證和質量體系認證;認可和管理實驗室,包括檢測、校準及管理;標準推廣和培訓;國際合作;標準及認證的信息服務;消費者事務等。同時還負責對強制性認證產品的市場監督。
(二)法律法規體系
《印度標準局法》是印度管理標準及認證事務的基本法律。該法規定了印度標準局的設立、機構設置及職能。此外,有關標準及認證管理的法規還有:《印度標準局規則》規定了標準的制定和管理;《印度標準局(認證)規則》規定了產品認證和系統認證的管理。
(三)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1、認證原則
印度的產品認證實行自愿認證原則,旨在為最終消費者提供有質量保證、安全可靠的產品。考慮到公共衛生和安全以及大眾消費等因素,印度政府通過即時法令,對特定產品施行強制認證。BIS僅就申請授予認證證書,強制的具體工作由相關權力機構執行。
2、認證模式
BIS的產品認證模式是通過對工廠質量管理體系的初次檢驗和評定,對工廠質量管理體系的監督,及對工廠和市場上抽取樣品進行檢測,來決定產品是否與印度標準一致。
3、認證領域
BIS認證適用于任何國家制造商,認證領域主要有:1.紡織品;2.化學藥品和殺蟲劑;3.水泥和混凝土;4.金屬制品;5.機械設備;6.電氣電子和光學設備;7.汽車配件;8.農產品,食品,飲料和煙草;9.皮制品;10.木制品;11.紙和紙漿產品;12.測試器械;13.建筑材料;14.抽水、灌溉、排水和污水裝置。
4、其他產品認證制度
除常規產品認證外,對于環境友好產品,BSI執行特殊的認證并授予ECO標志。印度也是國際電工委員會IEC成員國。BIS代表印度參加IEC的各項活動。國際電工委員會電工產品安全認證組織接受的BIS產品目錄有:電纜、電容,低電壓高功率開關設備,安裝保護設備,電子產品等。
5、BIS產品認證證書授予程序
第一步,申請。填寫專用申請書并遞交以下文件:1.工廠分布圖;2.生產廠房的證明文件;3.現有生產設備及檢驗設備列表;4.使用的測試檢驗方案,遵守BIS認可的測試檢驗方案的承諾函;5.支付規定標志費的承諾函;6.遵從中止標志使用的承諾函;7.描述生產和檢驗步驟的流程表;8.現有技術人員的詳細情況。
第二步,記錄。BIS將把申請記錄在案,并分配給申請者一個申請號,申請因此成立。
第三步,初次檢驗。BIS通過對公司生產能力和控制水平、質量控制技術、現有設備、工作人員技能的評估以及樣品測試等,確定產品是否符合印度標準。樣品測試可在工廠進行,同時也會在BIS或其他認可的實驗室進行。
第四步,頒發證書。如果初次檢驗及樣品測試結果滿足條件,將頒發給申請者證書。證書有效期一年。如果執行證書無誤,經申請一次可延期兩年。如果執證人希望擴大證書同一標準所覆蓋的產品范圍,經常規測試,符合條件者即可變更。
第五步,認證后監督。證書授予后,如果執證人全部履行了測試檢驗方案,產品與印度標準一致,樣品測試記錄保持完整,經授權即可在產品上加蓋標志。BIS將對執證人就證書執行情況進行定期的監督檢查。這種監督檢查主要看測試檢驗方案是否完整履行,質量控制系統是否嚴格按技術標準執行,同時測試生產樣品,將抽取的樣品送至BIS或獨立實驗室進行檢驗。定期檢查和產品測試的結果,會以適當的方式告知執證人。
國外生產商在印度的產品認證也是建立在自我認證的基礎上。但在申請前,國外生產商須經印度儲備銀行許可在印度設有聯絡處或分公司或在印度指定一個授權。該聯絡處或分公司或應服從BIS法令、章程和規則并對此負責。
三、印度技術性貿易壁壘
(一)進口強制檢驗制度
目前,印度規范進口強制檢驗制度的法律依據就是商工部第29號通告。凡是進口屬于BIS強制認證產品范圍內的109種進口產品,外國生產商或印度進口商必須事先向BIS申請產品質量認證,并獲得認證證書,海關依據認證證書對進口產品予以放行 。
印度進口商申請的進口質量檢驗在下列三種情況下可以由印度商申請進口質量檢驗:該進口產品的消費是必須的;該進口產品的需求是持續的;該進口產品從預先確認的渠道獲得。對于印度生產商申請的進口質量檢驗,印度進口商必須首先建立一個檢驗設備符合BIS要求的實驗室,申請進口質量檢驗時應在申請表后附上進口商對進口樣品的檢驗報告。BIS認為必要時也可派出一個不超過2人的檢驗組到進口產品的生產廠實地檢驗,進口商承擔檢驗組的所有旅途費用。
(二)進口自愿檢驗制度
凡是進口屬于強制進口認證產品范圍之外的產品,是否檢驗由外國生產商或印度進口商自愿決定,政府不加干預。
(三)認證與標志要求
印度STQC強制性認證:安全認證(STQC標志)體系是一個針對電子產品的第三方認證體系,主要由印度政府主管,遵照國際標準ISO/ IEC guide 40和EN 45011標準,須由被認可的實驗室來執行測試(特別是由IECEE-CB認可的實驗室),測試報告采用CB測試報告的模式。
印度ISI標志認證:印度在進口下列24類159種產品時需事先獲得印度標準協會的認證才能進口,這些產品包括浸入式加熱器、電熨斗、電爐、散熱器、家用開關、電燈泡、斷路器、保險絲、開關設備、電纜、儀表和變壓器等,外國生產商或貿易商必須先向BIS申請注冊其產品,在符合BIS認證標準后,可獲準貼上ISI標志。
2011年中印貿易額突破700億美元。印度作為一個新興經濟體引起多國關注。中國出口企業要想搶占先機就應該多了解印度技術性貿易措施,才可以讓中國產品順利進入印度市場,本文對印度技術性貿易措施做了概要介紹,以期對相關企業有所幫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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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出口鼓勵政策;問題;對策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外貿易經歷了飛速的增長,到2004年底,中國貨物進出口總額、出口額和進口額世界排名均為第三,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我國強勁的出口鼓勵政策是取得以上成績的重要原因。但是在出口成為經濟增長的重要動力的同時,我國卻面臨著貿易摩擦加劇和貿易條件惡化的困擾,需要在新形勢下轉變為穩定型的外貿增長方式。本文將對我國現行的出口鼓勵政策存在的問題與對策進行深入的探討。
一、我國現行出口鼓勵政策及其定位
二戰以后,“亞洲四小龍”及日本的以出口導向戰略為基礎的經濟發展模式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成為發展中國家竟相學習的對象。在出口導向的外貿戰略中,出口競爭是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首先要面臨的問題。出口競爭意味著三個方面的競爭:一是國內出口商之間為爭奪國外市場份額和客戶的競爭;二是本國廠商和其他國家的競爭對手爭奪國際市場份額的競爭;三是在目標國市場上各國廠商的產品和東道國同類產品的競爭。出口國政府為了保障本國出口廠商與其他國家出口廠商競爭機會均等,突破進口國的貿易壁壘,從而更好地進入目標市場,制定和實施有效的出口鼓勵政策是必不可少的。
我國中央政府目前鼓勵出口的政策大概有以下方面:(1)直接的出口鼓勵措施。即國家對所有出口企業的直接補貼和稅收減免。(2)國家某些特定出口企業的直接補貼,比如對三資企業不僅進口的原材料和機器設備能享受關稅減免,而且在企業所得稅和出口手續等方面也有優惠待遇。例如機電產品出口企業技改貸款貼息、高新技術產品技術改造貼患、農業、工業、紡織業出口生產企業技改貼息等。(3)間接的出口鼓勵措施。比如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出口信用保險、出口產品研究開發項目資助等。
另一方面,長期以來GDP增長和出口業績是評價地方經濟的重要標準,各級地方政府在國家優惠的基礎上競相出臺了名目繁多的更優惠的出口鼓勵政策。
出口鼓勵政策的實施,對政府和廠商有以下好處:(1)對政府來說,在出口導向戰略初期,其財政支出和收益可以限制在可以控制的范圍內,早期稅收的邊際增長超過了出口鼓勵政策邊際成本的增長,所以財政有了大量剩余,反過來又誘使政府進一步增加對出口鼓勵措施的投入;另一方面,理想的出口鼓勵政策是間接干預,政府間接干預比直接干預付出的財政和聲譽成本小。(2)使小廠商能夠取得在國內無法取得的利潤,使大廠商實現規模經濟效益。(3)市場規模的擴大,使區內的就業有了強有力的增長。凡是出口工業發達的地區,居民就業基本沒有問題,而且吸引了其他落后地區的大量勞動力。
“以經濟為中心”這條準則驅使各級政府偏向于為出口企業提供非出口企業享受不到的資源,從而推動了出口貿易的迅速發展,但是在我國成為出口大國并加入WTO以后,其潛在的危險也逐漸顯現。
二、我國現行出口鼓勵政策的弊端及其后果
1.沒有約束的出口鼓勵政策造成了貿易的非理性增長。由于出口鼓勵政策很難在地方政府的層面上得到約束,造成我國出口貿易的非理性增長。首先,外資企業在我國出口中所占的比重持續升高,尤其是技術含量較高的機電產品出口,但是由于稅收的減免,地方政府并沒有在產業升級中得到多少利益。其次,我國務類產品的總量的增長幅度很大,但是隨之而來的是出口價格的持續下降廠商嚴重依賴數量擴張而非質量競爭。最后,我國出口的增長大部分來自加工貿易的增長,在帶動了國內就業增長的同時,其他效果并不明顯。比如一般認為加工貿易出口除能夠帶動本地就業以外,還會通過“干中學”的方式分享國外技術,但是實踐證明多年來我國出口企業的創新能力并沒有因此而提高,依然處在產業鏈中創造價值最少的一環。
2.貿易摩擦加劇。無限制地使用出口鼓勵政策導致勞動力密集形產品的出口急劇擴張,但是當我國出口產品短時間內不受限制地劇增時,肯定會對進口國的同類市場造成沖擊,進而損害其國內的相關產業,因此這些國家肯定會以市場損害為由動用WTO所允許的特別保障措施。另一方面,我國的出口產品集中在有比較優勢的紡織品服裝業和其他以加工貿易為主的行業,這些產品為進口國民眾日常接觸,所以當其國內輿論煽動中國產品的威脅時,容易被大多數民眾認同;受損害產業的廠商由于數量少,很容易組織起來,可以通過各種手段影響政府政策。從人世以來我國產品所受的反傾銷調查的數字和產業就可以明顯看出這種情況。2005年1月1日取消紡織品和服裝配額以后,雖然國家通過征收出口稅等措施來試圖優化出口產品結構,但是收效甚微。
3.貿易條件惡化。出口鼓勵政策相當于對出口產品實施補貼,但是由于出口鼓勵措施的泛化和地方之間的競爭,使鼓勵政策不能很好地區分本國有競爭力的產品和有潛在競爭力并能帶動產業升級和產業結構優化的產品。相應的出口鼓勵政策導致的補貼使進口國受惠,并且價格的降低惡化了貿易條件。
4.不正當競爭加劇。既然出口鼓勵措施不能優勝劣汰,那么出口企業中的退出機制也很難實現,出口市場出現了過多的企業,近而導致了不正當競爭和惡性競爭。從產權理論的觀點看,對所有出口企業都適用的鼓勵政策相當于可以自由進入的“公地”,只要進入就可以得到或多或少的好處.最終進入的廠商越來越多,出現“擁擠”現象,為了繼續保持在這塊公地上“耕種”的權利,平均成本較高、生產同質化產品的廠商就會運用各種措施維持其在出口市場的地位,出口鼓勵措施實質上成為其退出壁壘的一部分。
5.國內勞工待遇問題。進入新千年以后,發達國家對來自發展中國家產品的非關稅壁壘重心轉為以技術、標準為核心的技術壁壘,勞工標準在非關稅壁壘中將起到越來越大的作用。全球化的競爭使得發達國家在享受從發展中國家進口的廉價商品的同時,從政府到民間不斷關注生產這些產品的工人的生存狀況。由于地方政府以促進出口為首務,出口行業的勞工待遇不容樂觀,以致出現了“民工荒”。國內很多學者認為發達國家制定國際勞工標準是有意削弱發展中國家的勞動力價格優勢,有著不可告人的目的。但是本文作者認為,從國際勞工標準SA8000的文本來看,這些要求和我國國內的法律并不矛盾,甚至低于國內有關法規的要求,關鍵是我們是否愿意正視國內出口工業中的工人生存狀況,是以人為本還是以出口增長為本。
6.地方財政壓力加大。合法的和不合法的補貼優惠措施在出口產業發展的起始階段確實促進了地方財政的增長,但是當出口企業數量和出口商品數量急劇增長是,出口鼓勵的邊際收益肯定會低于其邊際成本,尤其是如果區內出口產業主要是勞動密集型產業時,地方財政會面臨負的增長或停滯不前。
7.出口鼓勵政策對內資企業的歧視。由于歷史和現實對政績考核的原因,對待內外資企業時,地方政府往往在稅收、土地等方面對外資企業有“超國民待遇”的情況,使內外資企業在向國際市場出口相同產品時,面臨著不同的成本,何況國內企業還要過開拓市場這一關,競爭力自然不如外資企業。所以,地方政府將所有企業一視同仁,對培養正常的競爭秩序非常重要。
8.地區發展嚴重不平衡。沿海地區一開始就有國家的傾斜政策,很快就以出口帶動了地區的經濟發展,出口補貼的資源也流向發達地區。但是,內陸地區則是另一番景象:它們已經淪為沿海地區廉價勞動力和自然資源的提供者。這種狀況使人不禁想起國際貿易中的“中心一”學說,唯一不同的是在國內“中心”是沿海,“”是內地。
三、我國出口鼓勵政策的新定位
1.制定并全面實施綠色GDP等更科學的地區發展指標。綠色GDP,指用以衡量各國扣除自然資產損失后新創造的真實國民財富的總量核算指標。簡單地講,就是從現行統計的GDP中,扣除由于環境污染、自然資源退化、教育低下、人口數量失控、管理不善等因素引起的經濟損失成本,從而得出真實的國民財富總量。綠色GDP不僅能反映經濟增長水平,而且能夠體現經濟增長與自然保護和諧統一的程度,可以反映可持續發展觀的要求。綠色GDP的實施可以使地方政府的關注焦點從經濟增長轉到經濟和社會全面發展的目標上來。
2.出口優惠政策的矯正。一是政府應該在稅收、土地等方面對內外資企業一視同仁,要認識到民營出口企業才是地區經濟增長的主力;二是要完全貫徹我國在加入WTO議定書中承諾的國際義務,使出口補貼限制在WTO允許的范圍內,不能給其他國家以口實,也使國家與地方財政能夠真正從出口中獲益;三是用好、用足WTO所允許的出口鼓勵措施,以最小的成本實現最大的利益。
3.加強對外貿企業的監管。政府應當建立完善的醫療、養老保險制度;幫助出口企業成立不受資方控制的工會組織;執法機構嚴格執行保護勞工的法律法規,保護出口企業工人的基本權益。要從財務制度、稅收、工商和工會等方面加強對外貿企業的培訓和監管。遵紀守法的企業,即使出口業績平平,也要獎勵;對出口業績很好,但是運作不規范的企業要堅決嚴肅執法。通過對外貿企業實現有效監管,從而使出口企業真正實現優勝劣汰。另一方面,規范化運作的企業能從容應對國外的反傾銷調查和勞工調查。
4.實施有長期規劃的“貿易促進計劃”。這種“貿易促進計劃”要求政府和其他非政府組織利用各自的優勢,建立長期性的、符合WTO規則的出口鼓勵框架。例如在美國,支持出口的組織很多,既有聯邦一級的商務部、貿易開發署、小企業管理局,還有諸如“出口促進中心網絡”、“美國貿易中45"、“地區出口委員會”、“出口法律促進中心網絡”、“貿易情報中心”、“出口援助中心”等半官方機構或非營利機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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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我國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取得了世人矚目的成績,特別是以勞動力成本優勢為依托的對外貿易對我國經濟增長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從長遠看,特別是這次金融危機引發的全球性經濟衰退,影響到我國對外貿易的持續增長,出現了很多現實問題。如貿易結構存在嚴重傾斜,在高、中、低產品貿易層次中沒有形成合理、均衡的結構,與主要貿易國的貿易摩擦加劇,國際貿易保護主義進一步抬頭等。如何在新形勢下繼續保持我國對外貿易的國際地位,對我國對外貿易政策的引導帶來了新的挑戰。
一、國際貿易政策理論與現實
國際貿易發展的歷史,可以說是自由貿易和保護貿易交替發展的歷史。一國不同時期采用的貿易政策,往往取決于其經濟發展水平和所處的國際經濟環境和政府的政策目標:當一個國家經濟穩定增長,貿易交換的商品具有比較優勢,并對經濟發展起促進作用時,就會倡導自由貿易政策;而當一個國家在國際上的分工地位及其利益與工業化發展之間出現矛盾時,必然轉向保護貿易。
自由貿易政策主要基于傳統的比較利益理論,并隨著世界經濟和國際市場供求關系的不斷深化發展和層次上的變化而產生了新的理論基礎。如從需求角度解釋貿易發生的重疊需求理論,從供給角度的規模經濟、差異產品和不完全競爭來闡述的國際貿易新理論等。而保護貿易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首先取決于政府要保護的目的,其理論基礎包括早期的重商主義、李斯特的幼稚產業保護、凱恩斯的超貿易保護觀點,以及在新的市場競爭條件下的戰略性貿易保護理論等。其次,根據政策目標選擇適當的政策措施。由于全球貿易自由化發展的趨勢,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WTO)框架下對各國實施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的明顯抑制作用,當前新的貿易政策措施層出不窮,并成為實現政府政策目標的工具。最后,這些政策措施實施的效果是否達到了政府的政策目標,從而成為繼續或將來實施的依據。
我國改革開放至今,對外貿易經歷了由國家統一經營、國家管理經營到放開經營的過程,貿易開放程度和自由化程度在以發達國家主導的經濟全球化和貿易自由化的推動下不斷深化,但是,國際貿易摩擦和貿易保護主義卻在自由化進程中更加激烈。我國改革開放三十年來對外貿易的高速增長和地位的提升,一方面促進了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拉動了經濟的總需求;另一方面與我國主要貿易對象——發達國家——之間的貿易摩擦也凸顯出來,而這一變化是與我國改革開放后不同階段的發展水平和采取的政策調整分不開的。在我國工業化過程尚未完成之時,因貿易的迅速增長而引起的貿易沖突加劇,勢必影響到我國經濟的長遠發展。因此,當前對外貿易政策的調整必須注意保留貿易平衡政策運用的空間。
二、我國對外貿易政策的階段發展及其效果評析
我國對外貿易政策的制定離不開我國改革開放總體經濟發展的背景,同時又與我國對外貿易發展戰略與外貿體制改革的進程息息相關。
(一)國家統制下的開放型貿易保護政策
改革開放初期到90年代初,我國在沿襲建國后進口替展戰略的同時,提出了出口導向的發展戰略,主要采取的是“獎出限Jk"的政策,這與當時我國經濟發展基礎和對外開放面臨的外部環境是相適應的,也符合國際貿易幼稚產業保護理論以及發展中國家對外貿易發展的“中心一”理論的觀點。實施促進國內工業發展的貿易保護政策措施主要是關稅,以及進口許可證、外匯管制、商品分類經營和國營貿易等較嚴格的、傳統的貿易措施。伴隨著我國外貿體制實踐中的外貿承包經營責任制、下放部分外貿經營權、開展工貿結合、取消財政補貼等改革進程,采取了放寬外匯管制,實行出口退稅政策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為外貿企業自主經營創造了外部環境,為對外貿易的市場化改革奠定了基礎。
該階段采取了動態的、有條件的貿易保護措施,倡導的是國家統制下的開放型貿易保護政策,結果促進了國內民族工業的發展,鼓勵和扶持了一批出口型企業,通過引進先進的技術設備和大批工業項目建立了我國的出口生產體系,形成了我國明顯的勞動密集型商品出口與資本和技術密集型商品進口的貿易結構,體現了比較優勢行業和產品貿易的發展。但是由于政策實施上的不平衡,我國東西部貿易發展差距較大,外資政策與外貿政策的不配套,沖擊了一般貿易下的設備進口,甚至造就了一些假合資企業。同時設備的引進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導致較先進的設備閑置,浪費了寶貴的外匯。
(二)貿易自由化傾向的過渡型貿易政策
進入90年代到我國人世前,是我國對外貿易全面深化改革、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時期。該時期我國經濟提出了“外向型”發展和“國際大循環”戰略,為此國家外經貿部提出“大經貿戰略”和“科技興貿戰略”。該時期對進口管制進行了較大的改革,在進口方面,1992年開始按照HS編碼協調制度對225個稅目進口稅率下調,減少和取消配額和進口限制等非關稅壁壘,以及實行單一的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等;在出口方面繼續實行出口退稅制度,成立中國進出口銀行專門扶持企業的對外出口,大力發展加工貿易等。特別是1994年外匯并軌制為代表的我國外貿體制改革的深化,對外貿企業實行統一的結匯制、減少進出口數量限制、鼓勵企業所有制的多元化、加強出口退稅制度等,理順了連接國內市場價格體系與國際市場價格體系的通道,有效地促進了我國對外貿易的迅速增長,到2001年我國對外貿易總額達5097.68億美元,大約是改革開放初期1987年(206.4億美元)的24.6倍,是1992年(1655.3億美元)的三倍。確立了我國在國際分工中勞動密集型產品的比較優勢以及我國進出口商品結構,為我國成為國際貿易大國奠定了基礎。
該階段由于我國經濟體制市場化取向,形成了我國特有的傾向于貿易自由化的過渡型貿易保護政策。盡管政府實施政策的目的是為了發揮我國的比較優勢,與開放之初的政策目的有所不同,但仍然受古典重商主義觀點的影響,重點鼓勵出口創匯,甚至不遺余力地從事虧損出口創匯。結果長期的、越來越大的貿易順差在給中國帶來發展經濟、引進技術所需的雄厚外匯資金的同時,“中國制造”的優勢也給中國“制造”了越來越多的貿易摩擦。此外還存在出口貿易方式和結構的不平衡。加工貿易、代工貿易比重和出口中外資所有制比重上升的結構,實質上是經濟全球化和跨國公司利用中國廉價勞動力進行資源配置進行的全球生產鏈的轉移,中國處于全球低端生產環節,固化了中國在國際分工低端產品的比較優勢;剛性的出口收匯任務與國家資源收購方法之間的矛盾,引發了外貿經營者之間對國內貨源的爭奪;優惠政策傾斜的目的與實施對象的矛盾。由于國家鼓勵多創匯,原有專業外貿公司或國營外貿企業實力強,仍是受惠主力,與優惠政策扶植我國私營和民營等外貿新生力量的初衷相悖。
(三)有管理的貿易自由化政策
加入WTO以后至2007年,我國面臨著加入WTO后如何推進外貿體制的市場化改革和內外貿一體化的變化,為適應新的國際經濟環境以及我國在世界經濟中地位的變化,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增強經濟安全成為新時期中國外貿戰略理念的核心。對外貿易政策目標以構造有利于經濟均衡發展的產業結構、實現產業的持續升級、推動中國經濟在適度內外均衡基礎之上高速發展和對外貿易由靜態比較優勢向動態比較優勢轉移為重點。尤其是WTO非歧視原則下的國民待遇、公平競爭與貿易、貿易政策的透明度等,在相當程度上制約著我國貿易政策的基本取向。因此,我國采取的基本是相對較低的保護與溫和的出口鼓勵政策相結合的措施,即運用關稅、反傾銷、反補貼、反壟斷、保障、政府采購等措施對國內具有競爭優勢的產業實行動態的、以擴張出口為目標的保護;運用低估匯率、調整出口退稅和補貼鼓勵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出口鼓勵措施。人世后我國的對外貿易地位急劇上升,2004年進出口總額突破1萬億美元大關,達到11547.4億美元,成為僅次于美國和德國的第三大貿易國,短短四年后,即使在金融危機開始影響下的2008年,全國進出口總額達25616.3億美元,是人世時(2001年)的五倍,是改革開放時(1987年)的一百二十多倍。
該階段“人世”的要求決定了我國貿易政策的基本取向,要體現社會經濟形態向現代市場體制轉變的發展要求,具體體現在貿易政策重心的轉移,即政府從側重宏觀外貿戰略向側重微觀主體發展方向轉移,實施有管理的自由化貿易政策。而現實中我國與貿易國的摩擦卻并沒有因為入世后自由化進程加快而有所減少,相反我國遭遇了更為頻繁的貿易糾紛,在我國工業化進程尚未完成之時,因貿易的快速增長而引起貿易沖突的加劇,對我國經濟的長遠發展必然帶來不利的影響。因此,調整現行貿易政策、保持貿易的平衡和經濟持續穩定增長成為新的經濟形勢下面臨的長期問題。
三、新時期對外貿易政策導向與對策
作為發展中國家的中國加入WTO最主要的目的,是利用加入WTO的機會熟悉運用其中的規則,保護和發展本國產品的對外貿易能力和自己的民族工業,而不是單純強調對WTO承諾的兌現。WTO賴以建立的經濟學理論基礎——比較利益理論是有利于世界貿易發展的,但是其有效實現必須有一個基本前提,即參與貿易的各國面對的競爭條件應是平等、公正的。而現實中的國際體系和國際分工,存在著強權政治和霸權體系,國際關系中充滿了矛盾和斗爭,在這種體系中,國家實力和地位始終是本國、本民族最大經濟利益的可靠保證。一個國家如果沒有堅實的工業基礎,不但不能使國家變得強大,而且很難保持政治統一和國家權力的獨立地位。從國際貿易政策理論的發展與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對外貿易實踐來看,在實現工業化的道路上無不利用了重商主義學派的觀點,也為像中國這樣的還沒有完全實現工業化的國家提供了值得借鑒的政策取向。
(一)貿易政策中性化趨勢中的適度保護政策
我國對外貿易的迅猛增長和經濟地位的提升,引發了發達國家與我國貿易摩擦的不斷加劇。我國出口額的增長率自2005年至2008年不斷下降,但2009年上半年的統計數據顯示,我國出口總額首次居世界第一位。與此同時受2008年開始的金融危機影響,世界貿易保護更加嚴重。根據世界銀行監測統計,從2008年10月到2009年2月,各國政府提出的與貿易相關的提案有78例,其中66例涉及到貿易保護,高達84.6%,而在66例與貿易保護相關的提案中,已有47例被執行。其中發達國家在最終執行反傾銷、反補貼和保障措施等貿易措施上的比例高于發展中國家。面對危機時期貿易保護的升級,我國與貿易對象國特別是發達國家貿易摩擦的加劇,以及我國對外貿易商品結構存在的問題以及所處的國內外政治經濟關系,決定了我國應在中性化趨勢中進行適度保護的政策取向。
我國面對貿易爭端如果采取簡單的貿易報復措施,引發貿易戰是不利于自身發展的,但在工業化發展進程中對本國幼稚產業實施保護,是有充足的理論依據的。因為一國貿易政策是傾向于保護或開放還是中性,根本上取決于一國經濟發展的狀況。我國人世后的貿易自由化道路的選擇以及實施開放型可持續發展的戰略,決定了對外貿易政策的目的強調促進結構的轉變、進出口政策作用力的相互抵消,使總體的貿易制度走向中性化。但是一個國家的利益始終是第一位的,政策的制定與調整必須基于本國經濟發展的實際、市場機制和國際環境的有效作用,貨幣、貿易政策以及其他經濟手段是達到這種目的的工具。但問題是對“幼稚產業”的選擇和判斷應避免出現最終演變為保護落后產業的失誤。因此,采取的保護政策必須注意以下的問題:一是扶持的范圍必須是具有未來發展潛能的,達到保護是為了日后不需再保護的幾個行業,因此所選定的行業必須有利于國民經濟結構的提高,并且存在顯著的關聯效應、學習效應和動態外部效應;二是應該明確保護或扶持的時間,對被保護的企業和行業規定限期;三是扶持目標,定位于能成為國際市場最主要的競爭者的這些產業,通過整合的方式提高大企業間高強度的競爭,以競爭促發展;四是政策手段不強調貿易保護,而主要是通過國內財政政策、金融政策、產業組織政策等加以規范、誘導和扶持。例如,可以考慮把汽車、半導體、數控機床和飛機工業列為幼稚產業,扶持時間定為今后的“XX個五年計劃”,并對扶持目標和任務進行詳細分解。
(二)擴大內需、以進促出,保持經濟可持續和穩定發展
2007年我國GDP總量(按當時價格計算)為2.49萬億元,經濟規模居世界前列,預計到2010年,我國GDP總量將比2000年翻一番,屆時我國大國經濟體的特征將進一步顯現,在世界經濟中的地位不容忽視。考慮到經濟發展潛力、人口規模、市場規模,我國的經濟增長比較趨近于大國的經濟模式,應更加強調內需的作用。同時,面對當前對外貿易不確定性因素,合理化解高外貿依存度帶來的潛在風險,提高本國經濟抵御外部經濟風險的承受力和消化力,也需要依靠擴大內需來保持經濟的穩定和可持續發展。
有關我國內需不足的問題,可借鑒我國主要貿易市場的經驗。在美國、歐盟、日本等發達經濟體中,是在通過稅收政策基本解決貧富懸殊兩極分化并且創造了“中產階級”以后,才達到提高“內需”的目的,而這種“內需”又推動發達國家經濟的快速增長。美國在格林斯潘擔任美聯儲主席時,就是依靠巨大的“內需”使美國經濟長期繁榮,直到這次“全球經濟危機”爆發為止。相比之下,中國沒有利用對中國投資的外商通過征收大量稅金來縮小外商與中國平民的貧富懸殊兩極分化,甚至也沒有對中國的民營企業和國有企業及其管理人員征收大量稅收,以解決貧富懸殊兩極分化的問題。如果中國能采取相應的財政政策,幫助大量相對貧窮的消費者提高收入,尤其是幫助中國消費者減少在“醫療、住房、教育”三方面的巨大支出,中國“內需不足”的問題基本可以得到解決。
另外,我國經濟增長應依靠要素供給的增加和全要素生產率的提高。而這些要素的加強有賴于我國的進口結構和質量,因為進口中的先進設備、先進技術和戰略資源,雖然不會直接對GDP總額產生作用,但將促進科技進步和生產率的提高,促進經濟集約化增長,從而提高GDP增長率和提升產業競爭力。利用充足的外匯儲備進口國外的先進技術、設備和科學的管理,并注重消化、吸收和創新,增強本國產業和產品國際競爭力,可以“以進促出”,保持適度的國際貿易收支順差作為促進中國外貿和經濟可持續增長的支撐條件。
(三)優化對外貿易結構,減少貿易摩擦
面對經濟危機每個國家都在尋找各自的出路。美國強烈要求中國減少外匯儲備,改變靠投資和出口拉動經濟的增長方式,實施進出口平衡政策。而這一政策卻使我國對外貿易發展陷入兩難:一方面實施進出口平衡政策,會造成出口受阻、企業倒閉和工人失業,從而引發銀行出現大量的呆賬壞賬;使國內的總供給能力大于總需求,從而產生與經濟危機類似的產能過剩問題。另一方面如果不實施進出口平衡政策,“4萬億計劃”又可能引發通脹問題,從而加劇被美國套住和承受外匯儲備大幅貶值的可能。因此,應當轉變當前對外貿易增長方式,優化對外貿易結構進行進出口平衡,減少貿易摩擦。
從貿易結構來看,應逐步改善商品結構單一、技術含量低的現狀,加大研發投資的力度和重視程度,鼓勵企業自主創新,推進產業結構升級;通過調整和完善出口稅收、加工貿易等政策,改變貿易方式中加工貿易大部分處于低附加值、價值鏈低端的局面;我國對外貿易區域的結構性問題恐怕難以在短期內得到改變,要想減少貿易市場過分集中帶來的威脅,需要加強內需,擴大國內市場來分散風險;針對長期以來大多出口產品采用貼牌的生產方式,鼓勵企業品牌發展戰略;嚴格控制“兩高一資”產品的生產和出口,對環保節能型產品的出口給予優惠政策;規范出口競爭秩序和行業自律,穩步推進對外貿易秩序的法律法規建設,加快建設外貿信用體系。同時應協調利用外資政策,調整外商的投資結構,減少外商低端制造業的投資,限制技術含量低、資源消耗高、污染排放大的外資項目,提高外商投資的質量;取消對外資企業的優惠政策,縮小民族產業與外資企業之間的差距和資源配置的不平衡性,減少國家財政收入流失,增加政府調控資源配置的能力。
另外,政策措施應注意加強針對性。例如,美國輪胎特保案對我國的啟示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我國出口退稅政策存在國家干預不當問題。對于在國際上容易引起糾紛的傳統優勢產業,出口退稅只要達到使出口產品以不含國內間接稅的公平價格參與國際競爭即可,避免出口企業以退稅作為壓低報價的“優惠鼓勵政策”,從而避免國外進行反傾銷的可能。二是上述提到的國內外市場不統一,存在國家干預的缺位問題。目前出口市場的信用體系暢通,而國內市場信用體系相對滯后,交易成本高、風險大,導致對內銷售的報價偏高。三國內商品流通出現阻滯的物流系統建設滯后,存在中央政府干預缺位,而地方政府干預不當的問題。因此,需要由中央政府打破地方保護主義,改革高速公路收費體系,發展鐵路交通。
(四)建立開放經濟下的內外統一的貿易綜合管理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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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傳統貿易保護主義一樣,新貿易保護主義的產生也伴隨著與之相關的新貿易保護主義理論的不斷發展,新貿易保護主義理論在繼承傳統貿易保護主義理論基本思想的基礎上,不斷推陳出新,逐漸形成自己的特色,并且體現出鮮明的時代背景。如近年來的新福利經濟學、地區主義、國際勞動力價格均等化、環境優先等新貿易保護理論關注的對象不再僅僅是經濟問題,它更關注政治、社會、環境等綜合問題,更強調人、社會、自然環境的和諧發展,因此具有強烈的人文化導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隱蔽性。
一、新貿易保護主義的理論支持
為了使貿易保護措施“合理”、“合法”和更具隱蔽性,西方貿易保護論者積極尋求和提供理論依據。因此,與此相關的貿易保護理論,便成為新時代具有代表性的新貿易保護主義理論。
(一)新福利經濟學
新貿易保護主義為什么日益具有表面的合理性?增進國民福利是其最大理由。以庇古為代表的舊福利經濟學家認為,單靠自由競爭不能達到最大的國民收入量,需要國家干預。國家對邊際私人純產值大于邊際社會純產值的部門征稅,使經濟福利增加,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1939年卡爾多提出了福利標準或補償性原則的問題。此后,希克斯、西托夫斯基等人對福利標準和補償性原則問題繼續進行探討。新福利經濟學繼承了庇古方法論基礎和“最大社會福利”原則,但指出帕累托最優的條件未必存在于現實中,因為增加一部分人的福利的同時可能意味著另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損。為此。新福利經濟學提出補償性原則,即增加社會福利允許損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只要增加的福利在補償損失之后還有剩余。政府在其中應采取適當政策使受損者得到補償,如對受益者征收特別稅、對受損者給與補償金,使受損者保持原有地位。補償原理在美國貿易政策上的實際運用便是在立法授權總統或貿易代表降低關稅的同時,又設立了某些“保護”條款或免責條款。
(二)地區主義新貿易保護理論
這種理論以蒂姆·朗和科林·海茲為代表。蒂姆·朗和科林·海茲認為自由政策存在著自身固有的缺陷,在當今世界環境下,自由貿易政策所帶來的問題比其期望解決的問題更多。例如,自由貿易政策本欲提高經濟效率,增加就業,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促進世界經濟的增長,但帶來的卻是過度競爭,導致全球失業人數的增加,居民平均生活水準的下降和世界經濟增長的緩慢。又如,自由貿易政策本想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增加世界經濟蛋糕的規模,并認為這一結果一旦產生,世界便可能有更多的東西分享,其中的一部分會流向貧窮的國家,縮小世界不平等現象,但帶來的卻是一些發展中國家為短期利益掠奪性開采資源,廉價出口,國家通過削減社會開支來鼓勵出口,造成相對貧困的擴大。再如,近20年來,世界環境的急劇惡化與自由貿易政策導致的全球貿易迅速擴大,以及自由市場自身沒有能力把環境損失計入貿易成本有著重要的關系。由于自由貿易政策存在著缺陷,因此要實現經濟、公平和環境的持續協調發展,就必須放棄自由貿易政策,由新的貿易保護主義政策所取代。
他們認為,實行地區性貿易保護主義后,既可以利用本地資源,促進經濟發展、增加福利,又可以改變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結構中的不利地位,同時也可以保護環境促進人類可持續發展。新貿易保護主義還主張為使地區經濟發展,實現貿易平衡和保護世界環境,一國需要根據預期的出口量控制進口量并且要使兩者嚴格平衡,并制定高標準的進出口限制規則。
(三)國際勞動力價格均等化新貿易保護論
國際勞動力價格均等化學說源于兩位瑞典經濟學家赫克歇爾和俄林提出的要素價格均等化說。他們認為,國際貿易是因各國生產要素稟賦不同導致的生產要素價格差異所引起的,但是國際貿易反過來也會影響生產要素的價格。他們認為,國際貿易最重要的結果是各國都能更有效地利用各種生產要素,生產要素在供求關系的影響下,在世界范圍內自由流動,使各國的要素價格趨于均等。以勞動力這一要素為例,假設有甲、乙兩個國家,甲國勞動力資源豐富,資本稀缺,即在甲國勞動者的工資水平會較低,資本的價格會較高;乙國勞動力稀缺,資本豐富,即在乙國勞動者的工資會相對較高,資本價格會相對較低。如果兩國之間沒有貿易往來,處于完全隔絕狀態,則各種生產要素的使用效率將是最低的。若存在自由貿易,甲國將會集中優勢力量生產勞動力密集型產品,并用以交換乙國的資本密集型產品,這種交換的結果會導致甲國勞動力的需求相對增加,勞動力價格上升;反之,資本密集型產品需求相對下降,資本的價格會相對下降。如此反復下去,在國際貿易的影響下,各國生產要素價格會自動趨于均等。
生產要素價格均等化學說的提出最初并未在貿易保護方面得到運用,然而在20世紀90年代,隨著一些發展中國家出口事業的迅速發展,西方各國國內主張對這些發展中國家實行貿易保護的呼聲日益高漲,該理論就成為西方工業國進行貿易保護的理論工具。法國著名經濟學家莫里斯就是國際勞動力價格均等化新貿易保護論的倡導者,他認為,由于西方發達國家的工資水平遠遠超過發展中國家,如果西方國家不對發展中國家實行貿易限制,將會造成發達國家工人的工資水平向低收入國家的工資水平看齊,從而導致發達國家生活水平的下降,因此發達國家應該對發展中國家的勞動密集性產品實行貿易限制。歐美等發達國家也持有這種觀點,據美國經濟政策協會機構估算,僅北美自由貿易區協議的簽訂就使美國失去50萬人的就業機會。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來,發達國家受到低增長和高失業率的困擾,增加了大工業的保護,抵制發展中國家的進口,1993年發展中國家將近1/3的出口產品受到發達國家的配額制和其他非關稅壁壘限制。
(四)環境優先新貿易保護論
由于近20年來全球工業化加速,致使生態平衡遭到破壞,人類的生存環境日趨惡化。國際社會對環境問題以及全球經濟可持續發展問題的關注和重視導致諸多國際公約的產生。各國政府也相繼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希望政府通過對自由貿易政策的干預,實現保護自然環境、改善生態環境的目的。在此背景下產生了環境優先新貿易保護論,它主要表現為借保護環境為名來限制商品的進口。其主要論點是:由于生態系統面臨巨大威脅,在國際貿易中應該優先考慮保護環境,減少污染產品的生產與銷售。為了保護環境,任何國家都可以采取保護措施,限制對環境產生威脅的產品的進口。同時,企業要將保護環境所耗費的成本計入產品價格之內,這就是環境成本內在化。事實上,進口國還主要采用以技術壁壘和環境壁壘為核心的非關稅壁壘措施,以保護環境、保護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健康安全為名,行貿易保護之實。
二、新貿易保護主義理論評析
(一)新貿易保護主義理論基于人文化的貿易導向
新貿易保護主義主張人與自然和諧發展。人類通過生產實踐活動改變著自然,通過勞動過程來完成人與自然之間的物質變換。然而,在人與自然的物質變換中,既有積極的一面,也有消極的一面。人類在向自然索取物質資料的同時也在破壞著環境。因此,為了使人類和自然和諧發展,人類必須學會預見人類行為對自然界的影響。新貿易保護主義的環境優先論就是倡導人們保護環境,當貿易的發展威脅到環境的時候,要優先考慮環境。綠色技術壁壘就是新貿易保護主義用來貫徹其理論導向的重要手段。一些國家以保護環境為借口,憑借其經濟和技術上的優勢制定了一系列苛刻的環保措施和高于發展中國家技術水平的環境質量標準,以此來作為市場準入條件,限制競爭對手的產品進口。例如,2005年歐盟以保護環境為借口,頒布了《歐盟電子垃圾處理法案》,將保護環境的成本計入電子產品的價格之內,從而提高了電子產品向歐盟出口的價格。根據中國有關部門的初步調查顯示,由于該法案的實施,中國對歐盟出口約120億美元的機電產品被拒之門外。
新貿易保護主義倡導人與社會和諧發展。近年來歐盟等發達國家推出SA8000即“社會責任標準”,是全球第一個有關道德規范國際標準。其宗旨是確保生產商以及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皆符合社會責任的要求。SA8000標準在童工、強制雇傭、健康安全、聯合的自由和集體談判權利、報酬、管理體系等領域內提出了最低要求。如在報酬方面,要求工資必須達到法定和行業規定的最低限額,并在滿足基本要求外有任意收入;在工時方面,要求企業保證工作人員的正常休假時間等。SA8000勞工標準,將貿易和社會責任標準掛鉤,一方面可能會起到促進人類與社會協調發展的積極作用,另一方面可能會對自由貿易產生極大的限制
。
在傳統貿易保護理論中,不論是16-17世紀的倡導貨幣、貿易差額論的重商主義。還是20世紀的凱恩斯的對外貿易乘數理論,傳統貿易保護理論、政策的導向均是為了維護保護本國的貿易順差地位,確保本國貿易經濟的良好發展。而新貿易保護主義理論由貿易政策開始延伸到對方國家的社會政策,甚至政治政策。新貿易保護主義的貿易人文化傾向讓貿易平臺承載著貿易中的環境、經濟、福利、代內與代際公平等諸多因素,追求非貿易利益使得知識產權、環境、勞工標準等問題成為焦點,并有著不斷擴大的趨勢。事實上,將貿易和社會、政治等非貿易利益掛鉤并不能很好地解決非貿易利益問題,但可能使新時期的貿易保護看起來似乎更合乎常理,從而混淆了問題的本質。
(二)新貿易保護主義理論衡量公平開展國際貿易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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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從公共利益原則的由來及其在立法實踐中的現狀探究公共利益原則的本質,進而探悉公共利益原則在實施反傾銷措施中的作用,利于改進和完善反傾銷法律制度,維護社會整體利益和國家利益。
關鍵詞:反傾銷;公共利益原則;實施作用
公共利益是與私人利益相對應的范疇,是人們的一種價值追求和價值取向。從法理的角度講,公共利益是指“涉及政治組織社會生活并以政治組織社會名義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作為政治學的一個基本概念,公共利益是指“社會或國家占絕對地位的集體利益,不是某個狹隘或專門行業的利益”。[1]也就是說,公共利益是一種共同受益的群體利益,是全社會的整體利益和國家利益,不是特定的、部分人的利益。公共利益作為實施反傾銷措施的一個重要要素,在國際反傾銷實踐中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關注。反傾銷的公共利益直接涉及一個國家的產品產業利益、貿易中間商利益、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等。從更深層次來講,反傾銷的公共利益還影響到一個國家的產業結構調整、產業及整體經濟的安全、貿易結構和水平,海外投資、貿易贏余與外匯儲備,甚至還會影響一個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和發展戰略。可見,公共利益在一定程度上來講是指國家的長遠利益,研究反傾銷的公共利益問題,不僅僅是為了解決反傾銷爭端問題,對一個國家經濟的長遠發展也具有重要意義。
一、公共利益原則概述
公共利益原則不是與反傾銷制度一起出現的,從1904年加拿大頒布第一部反傾銷法到1967
年GATT肯尼迪回合達成的《反傾銷守則》,國際上都沒有對公共利益的立法規定。直到20世紀80年代初,為了減輕通貨膨脹的壓力和增加就業,保持世界經濟的復蘇勢頭,促進各成員國經濟繁榮發展和持續增長,GATT與OECD(經濟合作組織)各自組成專家委員會,經過對大量的資料進行研究后認為,經濟增長依賴于開放的世界貿易體系以及合理的政策制定程序,對已經采取或將要采取的一切政策性措施,都應該用成本效益法做出評估,從而對整個國民經濟或民眾福利的利弊進行權衡,切忌受制于本國某個產業部門和局部利益的驅使。兩個專家委員會在研究結論中第一次涉及到了公共利益問題,從而也推動了國際社會對公共利益的評價和立法工作。
究竟何謂公共利益原則,由于各國貿易實踐的差別以及對反傾銷看法的不同,目前沒有形成一個得到普遍認同的明確定義。公共利益理論認為,反傾銷是對傾銷的一種反制措施,是對市場失靈的一種干預,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一種再分配,其目的致力于維護貿易公平和社會整體利益及國家利益;[2]然而,反傾銷措施本身是否能夠達到其目的,一直受到法學界和經濟界的質疑。
首先,認為反傾銷是一種保護進口國國內產業、實施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以征收反傾銷稅等措施不僅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傾銷的問題,相反,由于反傾銷可能導致對方國家的貿易報復行為,會減少本國的貿易出口,起不到實現本國國際收支平衡的作用,甚至會加劇國際市場間的隔斷,造成國際貿易秩序的扭曲,這與反傾銷的目的和初衷以及WTO的自由貿易和公平競爭的根本宗旨是相悖的;因此認為,應以公共利益原則來指導反傾銷行為,反傾銷措施的實施需要考慮整個社會的利益,包括國內的和國際的,不能僅從本國的角度來考慮公共利益問題。21寫作秘書網
其次,認為反傾銷考慮的是傾銷給進口國產業帶來的損害,保護的是進口國國內廠商的利益,而沒有考慮傾銷給進口國消費者帶來的好處,忽視了在實施反傾銷過程中受到負面影響的利益方(如消費者)的權益。因此說,反傾銷中引入公共利益原則,對于遏制反傾銷措施的濫用以及平衡多方利益具有現實意義;同時,反傾銷中強調公共利益原則,是對反傾銷自身局限性的矯正,也是現代反傾銷立法的一個重要發展趨向。
二、國外公共利益原則的立法實踐
最早進行公共利益立法的是加拿大,1985年制定的《特別進口措施法》第45節規定,在作出最終損害裁定后,如果有充分理由表明反傾銷調查機構按確定的傾銷幅度征收反傾銷稅不符合公共利益,加拿大國際貿易法庭可以自行或依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發起對公共利益調查,糾正反傾銷措施的不合理現象。
日本在《關稅定率法》第9條第1款規定,在具備傾銷、損害、因果關系三個條件之后,還必須有維護其產業必要性的確認才可征收反傾銷稅。這里的“必要性”,實際上就是對公共利益的要求。
韓國《反傾銷法》規定,當局從受理申訴到最終征收反傾銷稅期間,都要重點考慮其行動和保護國內產業的必要性之間的關系。即使存在傾銷,也因此造成損害,但如果沒有保護國內產業的充分性和必要性,則可以不征收反傾銷稅。
歐盟第3283/94號《反傾銷條例》首次對“歐共體利益”下了定義,指出歐共體利益包括國內工業、消費者和使用者三方的利益,規定各方的代表機構在歐共體反傾銷調查中均享有提供情報、要求聽證、發表意見的權利。該定義說明,歐盟是否實施反傾銷措施,是以歐盟整體利益考慮為前提的。
WTO《反傾銷協議》中沒有明確規定“公共利益標準”,但鼓勵成員國在反傾銷調查時,給予工業用戶和消費者組織提供相關信息的權利,采取“較少征稅規則”,盡量減少對公共利益的損害,這為一國主管機關在實施反傾銷措施時,充分考慮公共利益問題提供了依據。例如,WTO《反傾銷協議》第6條第12款規定:主管機關應向被調查產品的工業用戶,或在該產品通常為零售的情況下,向具有代表性的消費者組織提供機會,使其能夠提供與關于傾銷、損害和因果關系的有關信息;第9條第1款規定了“較少征稅規則”,即在所有征收反傾銷稅的要求均已滿足的情況下,是否征稅以及征稅金額是否應等于或小于傾銷幅度,均由進口成員的主管機關決定,如反傾銷稅小于傾銷幅度即可消除對國內產業的損害,則征稅額最好小于傾銷幅度。[3]
通過對上述國家反傾銷立法的對比可以看出,現行的反傾銷法規雖然考慮了多方的利益,但仍然是把進口國生產者的利益放在最優先的位置,主要還是為了保護進口國產業和增加進口國的就業。現行反傾銷法規對進口國的進口商、工業用戶和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意義不大,公共利益條款只在極少的情況下才對這些利益相關者具有顯著意義。
三、我國反傾銷問題的“公共利益原則”取向
第一,強化反傾銷中的公共利益意識。我國法律條款上并沒有明確公共利益問題,但2004年新修訂的《反傾銷條例》第2節第33條規定:商務部認為出口經營者做出的價格承諾能夠接受并符合公共利益的,可以決定中止或終止反傾銷調查,不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或者征收反傾銷稅;第2節第37條規定:終裁決定確認傾銷成立,并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征收反傾銷稅,征收反傾銷稅應當符合公共利益原則。盡管條例規定只簡單將公共利益原則限定在征稅環節,對公共利益問題也未做出明確規定,但我國的反傾銷立法在立足本國國情、借鑒國際經驗等方面有了一大進步。
第二,增強反傾銷應訴中對公共利益的抗辯力度。在反傾銷應訴中,除了法律程序和會計證據的支持外,還應充分利用公共利益原則,加強與進口商、消費者的合作和支持。對于大多數國家不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我們應該鼓勵進口商和消費者加入和協助我國企業的反傾銷訴訟活動,這將大大降低我國反傾銷訴訟勝訴的難度,使反傾銷的最終裁決更加合理公平,有利于保護全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
第三,做到保護國內民族產業與維護國家公共利益兩者的統一。在對外產品的反傾銷問題上,既要消除來自國外的不公平競爭行為,為我國相關產業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同時也不能忽視我國工業用戶和消費者的利益。很顯然,允許外國產品在我國傾銷可使國內消費者獲得廉價的商品,但會使我國相關產業受到損害;相反,阻止外國傾銷產品的進入雖可使我國產業得到保護,卻需要我國消費者為此付出代價。所以,必須在保障民族產業發展和保護消費者利益之間做出選擇,把兩者辨證地結合起來處理問題。
四、公共利益原則在反傾銷中的作用
法律是“剛”,公共利益是“柔”,在反傾銷行為過程中,如果把反傾銷法與公共利益原則有機結合起來,做到“剛中有柔、柔中有剛、以柔克剛、剛柔相濟”,那么公共利益原則必將在國際反傾銷領域中發揮重要作用。
(一)公共利益原則的政治作用
公共利益的基本觀念是立法應當反映“公意”,代表全社會和全體人民,反傾銷立法的根本宗旨是維護貿易公平和正義以及社會公眾利益。但反傾銷法立法也可能“從維護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利益的神圣權利,變為侵犯人民權益的手段,從表達社會公平與正義的價值標準,變為立法者專橫統治的工具”。[5]在這種立法“異化”的情況下,公共利益的價值觀念及政治作用就顯得更加突出了,它以政治領域(追求公益)和經濟市場(追求私利)的嚴格區分為前提,通過民意調查、輿論監督和司法審查等民主形式的干預來糾正這種不道德的異化。
在反傾銷調查中,進口商和最終消費者是影響調查機關作出相應裁決的重要力量。由于公共利益原則的壓力,調查機關在實施反傾銷措施時普遍存在一種矛盾心理,尤其在當前世界經濟增長放緩和發生金融危機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因此,應積極協同進口商和最終用戶,在國內的物價水平、就業機會、社會福利和民生等政治因素方面向調查當局施加足夠的影響和壓力,這樣,可能使調查當局得出傾銷沒有造成損害的結論,甚至在立案調查前就將其分化瓦解。
(二)平衡不同利益集團的經濟利益
首先,對各利益集團經濟利益的影響。實施反傾銷措施的背景是很復雜的,各利益集團不僅相互關聯,同時利益也是存在差異的。例如,在一次傾銷行為過程中,產品傾銷商和產品進口商采取低價措施來占領更多的市場,以獲取最大利潤;同類產品或相似產品的國內生產商則將抵制這種傾銷行為,目的是保障自己的市場份額和產品利潤;對于工業用戶和消費者來說,能在傾銷行為中獲得廉價的工業用料和廉價的商品消費。如何協調這些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沖突,就必須依靠公共利益原則來協調,從而使各利益集團在反傾銷過程中都能進行全面衡量和換位考慮,權衡各方利弊,放棄眼前利益,著眼長遠利益,舍小利求大利。
其次,對產業鏈條各環節利益的影響。在經濟活動中,每一個產業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各個產業的相互作用和影響使整個經濟由一個龐大復雜的“產業網”構成,一個產業需要其他產業為自己提供各種產出,以滿足自己的生產要素需求,同時也把自己的產出作為一種市場供求提供給其他產業;而實施反傾銷措施對這種以供給和需求關系形成的“產業鏈條”產生的影響是鏈條中各環節利益的再分配,如鋼鐵產品,其上游產業有焦碳、能源、電力等產業,下游產業有建筑、機電設備、運輸工業和家用電器產業等,一旦上游產業的價格上漲會給下游產業帶來嚴重影響。如果忽視了公共利益原則,不可避免損害中下游產業、進口商、零售商以及消費者的利益。
(三)增加我國應對反傾銷調查的靈活性
據統計,從1979年到2006年底,國外對華反傾銷案件819起,涉及商品4600多種,導致我國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500億人民幣。由于我國處于發展中時期,工業生產能耗較高,污染較嚴重,產品環境成本缺位,同類產品價格和發達國家相比相對偏低,導致我國出口產品屢遭國際反傾銷調查。[6]針對這種情況,我國在反傾銷應訴時應充分利用公共利益原則,正視我國經濟發展中帶來負面影響的事實,強調任何國家在經濟發展中都必須經歷相同的階段和過程,不要為了保護某一產業而損害國家利益和國家關系以及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這樣,有利于提高我國在對外貿易談判中的回旋余地,增加應對反傾銷調查的靈活性。
(四)遏制反傾銷措施的濫用
作為糾正不公正貿易、維護自由競爭市場秩序的一種有效手段,反傾銷法在保護國內工業免遭國外傾銷產品沖擊方面的作用是十分明顯的。但是,對貿易利益的狹隘認識以及經濟中政治因素作用的存在,往往使一些國家出于不合理的貿易保護主義動機,在合法的幌子下任意實施反傾銷措施。近年來,國際貿易沖突日益加劇,反傾銷形勢愈演愈烈,其道德觀和合理性正在遭到人們的質疑。很明顯,實施公共利益原則將有利于遏制反傾銷措施的濫用,對于改良現行反傾銷規則,使之回歸到反傾銷的本質和初衷,真正做到有序競爭、公平貿易、正義往來、合作雙贏,的確是很有意義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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