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條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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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本條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制定。
第二條、本條例所指的財產保險,包括財產保險、農業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信用保險等以財產或利益為保險標的的各種保險。
本條例中的保險事故,是指發生保險合同責任范圍內的事故。
第三條、財產保險的投保方(在保險單或保險憑證中稱被保險人),應當是被保險財產的所有人或者經營管理人或者是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的人。投保方向保險方申請訂立保險合同,負有交納保險費的義務。
第四條、保險合同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向合同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仲裁,應從其知道或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章、保險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轉讓
第五條、投保方提出投保要求,填具投保單,經與保險方商定交付保險費辦法,并經保險方簽章承保后,保險合同即告成立,保險方并應根據保險合同及時向投保方出具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
第六條、投保方可以與保險方訂立預約保險合同。保險方應當根據保險合同向投保方出具預約保險單,以資證明。
預約保險合同應當訂明預約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財產范圍、每一保險或一地點的最高保險金額、保險費結算辦法等。
在預約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方應當將預約保險合同范圍內的每一筆保險,按規定及時向保險方書面申報;保險方對投保方每一筆書面申報,均應當視作預約保險合同的一部分,按保險合同承擔保險責任。保險方有權查對申報內容,如有遺漏,投保方必須補報。
投保方有權要求保險方對申報的每一筆保險,出具單獨的保險單。
第七條、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方應當將辦理保險的有關事項告知投保方;投保方應當按照保險方的要求,將保險方在決定其是否接受承保或者據以確定保險費率所需了解的有關主要危險情況告知保險方。
保險合同成立后,如果發現投保方對本條上款所述的主要危險情況不申報或者有隱瞞或者作錯誤的申報,保險方有權解除保險合同或者不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由于投保方的故意而發生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財產損失的,保險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方和保險方可以協議變更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于變更保險合同的任何協議,保險方均應當在原保險單、保險憑證上批注或者附貼批單,以資證明。
第十條、保險合同一經成立,保險方不得在保險有效期內終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險合同的協議,保險方提前終止保險合同時,則應將按日計算的未到期的保險費,退還投保方。
投保方要求終止合同時,保險方有權按照國家保險管理機關規定的短期費率表的規定,收取自保險生效日起至終止合同日為止的保險費,退還投保方原已交付的保險費。但貨物運輸和運輸工具的航程保險,保險責任一經開始,除非保險合同另有規定,投保方不能要求終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還保險費。
第十一條、除貨物運輸保險的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可由投保方背書轉讓,毋須征得保險方同意外,其他保險標的的過戶、轉讓或者出售,事先應當書面通知保險方,經保險方同意并將保險單或者保險憑證批改后方為有效,否則從保險標的的過戶、轉讓或者出售時起,保險責任即行終止。
第三章、投保方的義務
第十二條、投保方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保險費,如不按期交付保險費,保險方可以分別情況要求其交付保險費及利息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保險方如果終止合同,對終止合同前投保方欠交的保險費及利息,仍有權要求投保方如數交足。
第十三條、投保方應當遵守國家有關部門制訂的關于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和勞動保護等有關規定,維護勞動者和保險財產的安全。
保險方可以對被保險財產的安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不安全因素,應及時向投保方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建議,投保方應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否則,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由投保方自己負責,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保險標的如果變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險程度,投保方應當及時通知保險方,在需要增加保險費時,應當按規定補交保險費。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項義務,由此引起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方不負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在發生保險事故后,投保方有責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并將事故發生的情況及時通知保險方。如果投保方沒有采取措施,保險方對由此而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第四章、保險方的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保險方對發生保險事故所造成的保險標的的損失或者引起的責任,應當按照保險合同規定履行賠償責任。
除另有協議者外,保險方的賠償責任是對投保方在發生事故當時實際遭受的損失負責賠償,但最高以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為限。如有分項保險金額的,最高以各該分項保險標的的保險金額為限。
保險方在賠償保險財產損失時,應當將損余物資的價值和投保方從第三者取得的賠償,在保險賠償金額中扣除。
第十七條、投保方為了避免或者減少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而進行施救、保護、整理以及訴訟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費用,以及為了確定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所支付的對受損標的檢驗、估價、出售的合理費用,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由保險方負責償還,但最高以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八條、投保方要求保險方賠償時,應當提供損失清單和施救等費用清單以及必要的帳冊、單據和證明。保險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賠償的單證后,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核定應否賠償;在與投保方達成有關賠償金額的協議后,應在十天內償付。保險方如果不及時償付,則應承擔違約責任,自確定賠償金額之日起十日后開始按中國人民銀行當時對企業短期貸款利率支付違約金。
第十九保險標的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應當由第三者負責賠償的,投保方應當向第三者要求賠償。如果投保方向保險方提出賠償要求時,保險方可以按照保險合向規定,先予賠償,但投保方必須將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保險方,并協助保險方向第三者追償。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公民個人同保險方簽訂的保險合同,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一條、涉外財產保險合同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二條、海上保險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條例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之日起施行。
篇2
從5月1日開始,北京最大的財產保險公司———中國人保北京分公司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費率調高了10%.而且,除了平安財險外,在京的各財產保險公司都對第三者責任險的費率進行了上調,比例幾乎也都是10%.這意味著,以投保10萬元第三者責任險為例,原來各家公司的保險費大都在1000元左右,上調10%后,投保人基本上要多花100元左右。
人們不禁要問:汽車價格不斷在降,“第三者責任險”上漲為哪般?
促使這次京城各財產保險公司對車險中的第三者險價格進行調整的“導火線”,是中國保監會在4月底發出的一紙通知。這個通知要求,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強制保險條例出臺之前,仍然按照商業保險公司的第三者險條款辦理,但保險公司可以在10%的范圍內對費率進行調整。
保監會發出這一通知的初衷,則是從5月1日開始執行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因為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與之相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同時生效。
根據新的司法解釋,交通事故的傷亡賠付無論是費用還是期限都更加有利于受害者。其中對于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死亡賠償比過去提高了一倍,這就意味著商業機動車第三者險對于死亡賠償也相應地提高了一倍。如果不進行費率的調整,保險公司很難面對未來的風險。又如死亡賠償期限由原先賠償10年改為20年;在醫療費用中,以往的藥費賠償只限于“公費醫療的藥品范圍”,現在取消了這個范圍;并在原有的基礎上,新增了康復費和整容費等賠償費用。保險公司只得通過提高車險價格以應付壓力。
目前所施行的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額有5萬元、10萬元、20萬元、50萬元等六檔,而車主圖便宜買5萬元的比較多。有傳聞說,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必須買20萬元的,所以第三者責任險費率肯定會有所上調,而車損險費率的上調可能會與此同時進行,畢竟車險賠付率上漲的壓力還需要進一步釋放。
其實,車險要漲價的消息早就有所耳聞。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前不久公布首份年報時就表示有意提高車險費率。據了解,繼2003年下半年上調保費之后,人保集團計劃進一步調高車險保費。那么,人保集團計劃調高車險保費的原因是什么呢?兩個數字也許能說明問題:一是人保集團車險業務2003年的賠付率(理賠額與保費收入的比率)已從2002年的78.2%升至80.3%.2003年賠付率如此之高的主要原因在于上半年損失率高達82.2%.二是人保集團在下半年上調保費后,賠付率降至78.6%.但是,為了進一步提高盈利能力,人保集團還將繼續上調保費。
人保集團今年第一季度在中國車險市場的占有率為67%,是車險業的龍頭老大,而中國財險業的現狀依然是“大公司決定市場”,再加上去年上半年車險價格戰之后車險價格有回調壓力,所以分析人士認為,人保集團上調保費基本上意味著其他財險公司也會跟進。結果,果然不幸言中,各財產保險公司都對于第三者責任險的費率進行了上調。然而,如果站在保險公司立場來看,調整第三者責任險費率,可以理解為商業保險公司對于市場變化的一種正當應變。
根據中國保監會提供的數字,目前全國機動車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的整體比例不足30%,而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全國強制投保后,事故受害人無處索賠的比例將大大減少。因此,強制保險可以充分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和社會管理功能。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實行強制保險除了對大眾利益有好處外,對保險公司來說也是一件好事。(財險)市場主體將由注重規模擴張向速度、質量和效益并重的增長方式轉變,費率惡性競爭的形式將有所緩和,市場競爭趨于理性。市場競爭趨于理性的外在表現就是車險費率的上調;車險費率上調軌跡的背后是財險公司經營目標和增長方式的轉變。
篇3
自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布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草案)》并面對社會征求意見以來,社會各界對該條例草案的意見反饋非常活躍。這個備受爭議的草案再次成為國內法律界、保險界眾多知名專家學者同席探討的一個話題。期望通過討論,經過修改后能給公眾一個嚴謹而合理的強制三者險。
正式條例年內有望出臺
2004年5月1日,確立了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開始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20號)(以下簡稱《高法司法解釋》)也于同日開始實施;《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正在加緊起草過程之中,很快會進入實施階段。
四部與汽車責任保險制度有關的法規近乎同時實施,無疑為中國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發展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法制環境,必將極大地推動中國汽車責任保險制度的創新和發展,并進而推動中國汽車保險產品結構從現在的以車損險為主的結構向以責任險為主的結構轉換。
目前國外許多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強制三者險制度,建立強制三者險制度,可以發揮三個方面的社會管理職能:一是避免因事故肇事方經濟賠償能力的不足導致受害人利益無法得到保障;二是避免單位和個人因交通事故造成財務風險;三是保障肇事逃逸事件中的受害人能夠獲得經濟補償。數字顯示,去年我國交通事故死亡人數多達10萬人,占意外事故死亡人數的80%以上。目前機動車三者險的投保率為30%左右,農用運輸車等投保率僅為6%,大量機動車在沒有任何保障的情況下上道路行駛,造成對自身和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極大威脅。
業內人士預計,各界翹首期盼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盡管有待于繼續修改,但總的原則不會改變,將有望于今年年內出臺。(個股全面跟蹤黑馬將從這里起飛…)
質疑“無過錯責任”
草案引發爭議的焦點是強制三者險責任限額內如何實行無過錯責任、賠償范圍的寬窄以及社會救助基金如何落實等問題。針對正在征求意見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規定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保險業界明確地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是根據《道交法》第76條規定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制定的。但目前,社會各界對《道交法》第76條的含義有著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車主應承擔“無過錯責任”,肇事車輛投保了強制保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人身傷害或者是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就應當首先予以賠償,不論交通事故當事人各方是否有過錯以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如何。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公司日前表示:“如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將導致強制保險所承擔的責任范圍急劇擴大,造成保險費率水平的大幅提升。而且,最近出臺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又使對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較以前有大幅的提高。兩者相加,將會導致索賠率和損失率的大幅攀升。據初步測算,實行無過錯制將使投保人在現行交費水平基礎上,增加150%至200%.也就是說原來平均一輛汽車的三者險保費是1000元,而將來是2500元到3000元。”
三者強制險草案最讓各保險公司感覺“不平等和不公正”的,當屬第20條和21條的“無過錯責任”條款。認為三者強制險草案的“無過錯責任”原則不符合中國國情。如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將導致強制保險所承擔的責任范圍急劇擴大,造成保險費率的大幅提升,增加投保人的繳費負擔。根據人保的初步測算,實行無過錯責任制度,將使得投保人在現行繳費基礎上,增加150%至200%.這種費率水平很可能超出社會的承擔能力,嚴重打擊機動車所有人的投保積極性,不利于強制保險制度的推行。另一個后果是,三者險整體賠付成本將明顯提高,并可能造成賠付成本攀升——保險業虧損——費率上升的惡性循環。為力阻機動車三者險保費出現這種飆升態勢,2月底,保險業各界在北京達成共識,提交一份報告報送國務院法制辦,同時由保險業的政協委員在兩會期間提交一份關于修改《道交法》第76條規定和相關配套法規規定的提案。
角色不清引發爭議
機動車三者保險的強制實施不僅能發揮社會保障和社會穩定器的作用,而且能保護機動車駕駛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但是現在的《條例》草案中機動車三者險面臨很多角色不清的尷尬。
比如,這一強制保險是社會保險還是商業保險,如果作為社會強制保險,商業保險公司是代辦還是經營模式?如果是商業保險,那么《條列》草案規定的“不盈利不虧損”原則如何經營,保險公司盈利是不可能的,那么什么樣的費率能達到不虧損的界點?會不會導致新一輪惡性的費率競爭?
再如,《條例》草案中提到實行強制三者險,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人求助基金,基金的來源、經營權及提供基金的來源方能否得到國家的稅收支持?
此外,《條例》草案第二十條規定了強制保險保險費的支付方式,即由保險公司的先行墊付搶救費用。但對投保人惡意欠費、保險公司如何有效追償卻沒有明確規定。這些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產生巨額的應收保費,浪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到一定程度上,進而影響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進而影響廣大投保人的利益。
現在公眾對強制三者險抱著很大樂觀情緒,但結合實際情況并按著精算基礎來做,最終強制三者險面臨的是一個較高的費率水平,而費率的提高導致三者險費用的成倍上升,最終的承受者可能恰恰是機動車消費群體。
對于去年5月1日起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集中體現的矛盾和問題,條例草案并沒有解決,而是采取了諸多模棱兩可的表述。業界廣泛認為,目前的條例草案可操作性不大,很多制度都不夠完善,比如關于先行賠付,在草稿的條例中,不管保險公司有沒有責任都要先行進行賠付,因而造成了保險公司的不滿。
不動“大手術”不行
業內專家指出,目前的條例草案之所以會引起爭議,主要是由于框架還比較粗,條例太少,內容太簡單,不夠具體,即使是有些很宏觀的內容都很含糊。有待大動“手術”。如何進行“大手術”,專家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首先,條例中關于賠付的環節應只涉及人身傷亡的賠付而不進行財產賠付,關于財產賠付應放在商業保險中解決。這是一種以人為本,尊重生命的做法,因為保費是固定的,如果既賠付人身傷亡又賠付財產的話,分配到救治人的生命的資金就會比較少了,可能會影響到對投保人的救助。而人的生命是惟一的不可復原的,財產卻可以復原,所以應該把對人的救治作為惟一目標。
其次,《條例》應該由保監會或其他權威部門統一制定,而不應由公司上報,造成多重標準。如果由公司上報的話,可能會有一些公司在業務管理費上面做文章,造成表面虧損。作為一項不可選的強制性保險,如果存在多重標準,對消費者不利。
第三,費率構成應由四部分組成,即:預期損失、業務費用、特別準備金和道路救濟基金提存比例。
第四,草案的架構也不夠合理、比較亂,總則之后就是投保,后面還有賠償、罰則和附則。合理的架構應該順序如下:總則、保險合同、道路救濟基金管理辦法、監管條例、罰則和附則。
第五,對于《道交法》第75條關于人傷急救入院由保險公司先墊付訂金,以及第76條關于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規定都不夠合理,這都會造成賠付率的上升,而保險公司必然會把多賠付的資金轉嫁到投保人身上,進而既不利于保險公司也不利于投保人。
此外,草案很多規定應更加清晰明確,不應模凌兩可。《條例》的正式出臺可以輔以《實施細則》,而最終要全面考慮到保險人、被保險、受益人和保險公司投資人的權益,更要考慮到保險的基本原理,“它應是通過一種經濟補償恢復正常的秩序或者是通過分散風險來減少風險的損失。”
國外經驗值得借鑒
保監會人士認為,合理的法律制度既要充分保障所有參與者的合法權益,又要體現對多方當事人的平等和公正。在制定機動車相關保險政策方面,汽車產業剛剛起步的中國無疑是個“新兵”。
目前國外許多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強制三者險制度,積累了豐富的經驗和教訓。我國應在立法過程中積極借鑒國外經驗,可以少走彎路、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保監會還用國外的實例間接表明了自己的態度:在美國的50個州中,僅有13個州采用無過錯責任制,而在英國,則全面實行“過錯責任”。在大多數發展中國家如印度、巴西、南非、墨西哥等國家,均采用“以責論處”方式。
日本的“政府介入強制三者險”引起了業內人士的興趣。據日本東京海上日動火災保險株式會社人士介紹,在日本,每張強制三者險保單的60%保費是由政府承擔的。為了防止承保第三者責任險的各家公司之間產生收支不平衡,成立了公共基金。將第三者責任險的保費全部納入基金,通過法律對分配保費、保險賠償金等的業務進行分攤,謀求風險的均攤和收支的平衡。不少業內人士對日本這種做法的評價值得借鑒。
篇4
關鍵詞 交強險第三人 法律解釋 國外法 無過失保險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2 文獻標識碼:A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簡稱“交強險”,是指以救助機動車交通事故受害人為目的,通過法律強制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以法定的責任限額進行投保,并由保險公司以不盈不虧原則進行經營的一種法定責任保險豍。交強險第三人,是指除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外的因被保險人的侵權行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而對保險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豎。第三人制度的設立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原理,直接為第三人設定了利益,其設立的目的就是保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通過保險公司的代償義務使其盡快得到救濟。因此,明確第三人的范圍直接關系著每一個公民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及第42條第2款豏規定,我國交強險中的第三人是指除投保人、投保人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及本車人員之外的受害人。對本車人員、駕駛人員的具體含義卻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因此,關于交強險第三人范圍問題一直存在很多爭議,相似案件在各地法院出現不同判決,對此問題有必要做深入探討。我國交強險主要存在以下四個問題:
一、投保人是否應一概被排除在第三人范圍之外
從體系解釋的角度看,將投保人一概排除在第三人范圍之外將造成法律規范之間出現兩矛盾:一是條例與法律之間的矛盾,二是條例與司法解釋之間的矛盾。
所謂體系解釋,指根據法律條文在法律體系上的位置及該法律條文前后的關聯,以確定它的意義、內容、適用范圍、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的解釋方法。體系解釋不僅要求同一部法律條文之間規定相一致,同時要求不同法律之間規定保持一致,不能出現矛盾或相抵觸的情形。根據《保險法》第10條第2款及第48條豐的規定,投保人只負有訂立保險合同、繳納保費的義務,而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2條第(二)項豑的規定,投保人除此之外還必須是投保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可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與《保險法》對投保人的規定并不完全一致。保險法僅規定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是保費的繳納人,并未對投保人作其他限制,但交強險條例卻將投保人限定為被投保財產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這是條例與法律之間的矛盾之處。該條例將保險法中投保義務人范圍縮小也構成了對上位法的抵觸。如果投保人僅是保費繳納者,并非事故發生時車輛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人與該車輛就沒有任何利益關系,將投保人一概排除在第三人范圍之外顯然是不合理的,此時,投保人應當被納入第三人范圍。
如果投保人既是投保機動車的保費繳納者,同時是該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但投保人是在自己投保車輛之外遭受了本車傷害,此種情形下,投保人是否應當被排除在第三人范圍之外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投保人允許的駕駛人駕駛機動車致使投保人遭受損害,當事人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投保人為本車上人員的除外。也就是說,該解釋規定了投保人不在本車上的情形下可以被納入第三人范圍。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將投保人一概排除在第三人范圍之外的規定相矛盾。這構成了條例與司法解釋之間的矛盾。很顯然該司法解釋更符合現行交強險的立法宗旨,在對第三人的認定上更具有靈活性,沒有將投保人一概排除在第三人范圍之外,而是規定了例外情形。
因此,條例與法律、司法解釋之間的規定不一致不僅造成法律體系出現漏洞,同時使法律適用陷入困境。
二、如何理解交強險中的駕駛人員
采用限縮解釋的方法理解交強險中的駕駛人員更符合立法目的。限縮解釋又稱縮小解釋,是指通過縮小法律條文的文義范圍使其更符合立法本意。運用該解釋,保險合同中所稱的駕駛人員范圍應被縮小,理解為正在駕駛車輛具備駕駛資格的人員,而非所有在車上具備駕駛資格的人員。正在駕駛車輛應為駕駛人員實際在操作、控制著車輛的行駛,或者正在進行與車輛行駛有關的操作豒。比如,在多個駕駛人員輪流駕駛的情況下,正在駕駛的人員造成其他非正在駕駛人員傷亡且事故發生時非駕駛人員不在車上的,后者應當被納入第三人的范圍并有權請求賠償,因為其雖為駕駛人員,但在事故發生當時對車輛并不具有控制操作行為,因此不屬于交強險中的駕駛人員。在自損事故中,車輛駕駛人即便不車上,但若是由其自身沒有操作、控制好車輛的原因造成其自身傷亡的就不應當屬于第三人,無權請求賠償。該法律解釋方法將駕駛人員限定為機動車的實際操作者和控制者,如此,也更符合交強險立法目的。
三、本車人員是否屬于第三人應否區分具體情形
從目的解釋的角度來看,將本車人員排除在第三人范圍之外不符合交強險立法宗旨。目的解釋,是指以立法目的作為根據以解釋法律的一種解釋方法。從交強險立法宗旨來看,保護交通事故受害人應當成為交強險條例首要的立法目的,本車人員如果屬于事故受害人就應當被考慮得到交強險賠償。從限縮解釋的角度看,認定事故受害人究竟屬于本車人員還是第三人要看事故發生當時這一特定時間受害人是在車上還是車下,因此應當將車上人員限定為事故發生當時的車上人員。第三人和車上人員應當均為特定時空下的臨時身份,這種身份不是永久不變的,是可以相互轉化的豓。對第三人的認定要從動態的角度和縮小解釋的方式結合個案的具體情況作出符合公平正義的判決。 從比較法解釋的角度看,英、美、日,包括我國臺灣地區都沒有將本車人員排除在第三人范圍之外(下文對此將有更明確的闡述)。我國交強險條例之所以將車上人員排除在第三人范圍之外,主要是由于立法者考慮到乘客一般可以通過合同法得到承運人的違約賠償金。但從車上人員的范圍來說,乘客只是車上人員的一部分,并非所有車輛都是運營車輛,還包括私人車輛、貨運車輛等,也并非所有車上人員都可以通過向承運人索賠得到救濟,如搭乘便車者、私家車上的其他乘車人員等。從交強險立法宗旨來看,只要受有損害,本車人員就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的賠償。從車輛控制論來說,車上人員并非車輛的實際控制者,因此應當屬于獨立于駕駛人及被保險人的第三人;從利益相關理論來說,駕駛人之外的車上人員與車輛的運行一般沒有利害關系,并未從車輛的運行中獲取額外利益,因此不應當被排除在第三人范圍之外。
如果將本車人員納入第三人范圍,在多車事故中,當事故車輛都投保了交強險,受害人該向本車的保險公司索賠還是向對方的保險公司索賠?本文認為,從交強險作為責任險的本質來看,如果一方全責就應當向負全責一方保險公司索賠,如果均負一定責任,則應當按比例向對方的保險公司索賠。如果應負責任一方沒有投保交強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豔,即便事故車輛沒有投保交強險,受害人仍有權要求責任人投保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給付賠償金。
四、如何認定被保險人和駕駛人的家庭成員
對于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我國《保險法》只在第62條規定了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組成人員行使代為請求賠償權。交強險條例也沒有將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人范圍之外,但在各大保險公司的責任保險條款里卻將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排除在第三人之外,如 《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6條規定:“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一)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二)本車駕駛人員的人身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三)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平安保險公司也有類似規定。保險公司任意縮小第三人范圍是違反法律規定的,應當被認為無效。另外,保險條款對家庭成員的范圍也未作解釋,而我國刑法、民法對家庭成員也沒有作統一的解釋。因此,家庭成員包括哪些親屬關系成了適用該保險條款時不得不面對的另一個關鍵問題。盡管從情理上來說,家庭成員一般不會向親人索賠,但隨著法治社會的逐漸形成、人作為個體的獨立性及法律的應然性角度考慮,立法上還是應當做出相應的規定,賦予家庭成員相應的索賠權,至于是否索賠還在于個人,公民可以放棄權利,但不能沒有權利。
五、各國立法情況
1927年美國開始實施汽車強制保險法(交強險),1970年以后逐漸實行無過失保險制度,對每一汽車保險受害人無論有無過錯均予以基本保護。無過失保險并不是表示責任人在汽車事故中沒有過失,而是指在發生事故后的索賠過程中沒有必要證明誰有過失豖。遭遇車禍的所有當事人,只要身體受到傷害就可以從自己的保險人那里得到賠償,該模式是責任險與傷害險的結合體,強調對受害人的保護而非責任。
英國交強險中的第三人是指被保險人、機動車駕駛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機動車上的乘客。駕駛員不能成為第三人的理論依據是:“被保險汽車的駕駛人員,在法律上被認為和保險人形成法定合同關系,機動車駕駛人員的姓名不必要寫入保險單,駕駛人員視同被保險人豗。”此處的駕駛人員應當是事故發生當時車輛的實際駕駛人,否則也可以作為第三人要求賠償。
日本交強險以是否具有他人性來判定受害人是否屬于第三人的范圍,只有具有他人性的事故受害人才可以依交強險請求賠償。《日本汽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3條規定:“為自己運行汽車者,因其運行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就因此而產生的損害負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及駕駛人對汽車的運行并未怠于注意、受害人或駕駛人以外的第三者有故意或過失且汽車無構造缺陷或機能障礙時,不在此限豘。一般而言,“他人”是指行人、車上乘客及其他具有他人性的交通事故受害者。事故發生時的機動車駕駛人、輔助駕駛人如售票員、助手等不具有他人性,不屬于第三人。由于該法并未明確他人的具體含義,對他人的理解在日本實務中長期存在爭議。
根據我國臺灣地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2005年修訂)第10、11條豙的規定,受害人是指除被保險汽車的被保險人、實際駕駛人之外的交通事故第三人。在自損事故中,《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實施細則》第3條第2款明確規定,“汽車交通事故僅涉及一輛汽車者,受害人不包括該汽車之駕駛人。”在多車事故中的駕駛人員,對于駕駛本車而言是加害人,對于肇事的他車而言又是受害人,他車的保險人應當對本車駕駛人員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相比國外法,我國法律對交強險第三人范圍規定比較傳統,并且局限于責任險的框架內,缺乏突破性和創新性,且第三人范圍過窄,將投保人、本車人員等一概排除在外,不能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權利并適應社會現實的需要。
綜上,本文認為,對交強險第三人范圍應當采取動態的認定方式,不能拘泥于文字的表面含義,要結合交強險的立法宗旨、社會的現實需要,對投保人、駕駛人員、本車人員及其家庭成員采取限縮解釋、目的解釋、體系解釋等多種法律解釋方法及比較法等方式進行認定。
(作者:中國政法大學2011級法律碩士學院,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保險法)
注釋:
豍丁鳳楚著.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81頁.
豎鄭克寶訴徐偉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興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8期.
豏《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第42條第2款規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
豏 《保險法》第48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不具有保險利益的,不得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保險法》第10條第2款:“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
豑《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42條第(二)項規定:“投保人是指與保險公司訂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
豒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法官學院編.法律教學案例精選/商事卷,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2-13頁/
豓 鄭克寶訴徐偉良、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興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8年第8期.
⑧ 第19條:“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⑨齊瑞宗、肖志立編著.美國保險法律與實務.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頁.
豗Raoul Colinvaux ,The Law of Insurance,5thed,Sweet and Maxwell ,1984,428-429.轉引自鄒海林著.責任保險論.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4頁.
篇5
1、判決書字號
一審判決書: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1999)樂經初宇第4號判決書。
二審判決書: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1999)海南經終字第84號判決書。
2、案由:車輛保險合同賠償案
3、訴訟雙方
原告(上訴人):吳凱敏,男,1989年6月24日生,漢族,廣東省陽江市人,學生。
原告(上訴人):吳緩緩,女,1992年生, 漢族,廣東省陽江市人,學生。
法定人(一、二審):吳貴源,男,1964年5月生,漢族,廣東省陽江市人,樂東黎族自治縣國營山榮農場職工,系原告之叔父。
訴訟人(一審):吳海丘,男,樂東黎族自治縣公安局干部。 訴訟人(一、二審):王曉輝,海南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訴訟人(二審):鄒志誠, 海南乾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被上訴人):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樂東黎族自治縣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陳樣興,該公司副經理(負責全面工作)。
訴訟人(一審):王浩,男,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干部。
訴訟人(一審):譚雄,男, 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樂東黎族自治縣支公司干部。
4、審級:二審。
5、審判機關和審判組織
一審法院: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長:邢廷灼;審判員:劉宏武;審判員:陳大桃。
二審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
合議庭組成人員:審判員:彭健生;審判員:陳海燕;審判員:林珩。
6、審結時間
一審審結時間:1999年6月1日。
二審審結時間:1999年10月20日。
(——)一審情況
1、一審訴辯主張
原告及其法定人、委托人訴稱:吳貴華于1995年6月20日將自用的公爵牌小轎車(車號瓊D70020)向被告投保,保險期1995年6月23日至1996年6月22日。并按規定繳納了保費,領取了保單。1995年12月12日,吳貴華駕駛投保車從陵水縣到海口辦事,在東線高速公路定安縣境內與他車相撞,造成車毀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原告按保險合同規定向被告提出索賠,請求賠償“12.12”交通事故的損失204872.70元人民幣。被告人及其委托人答辯稱:在“12.12”交通事故發生前八天即12月4日,原告之父吳貴華駕駛投保車在儋州市八一總廠英島農場驗收工程時,因與該場女職工劉英雄發生爭吵,便啟車將劉撞傷致殘。在公安機關已扣留該車鑰匙的情況下,吳貴華用搖控器將車啟動駕車逃跑,說明吳貴華在觸犯國家法律后為逃避公安部門的處理而畏罪潛逃。投保車輛成為協助吳逃跑的工具。該車發生交通事故屬保險除外責任。被告不予賠償是合法的。
2、一審事實和證據
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1995年6月20日, 原告之父吳貴華將自用的公爵牌小轎車一輛(車號瓊D70020)向被告投保。保險金額20萬元人民幣,保險期限1995年6月23日至1996年6月22日。原告之父吳貴華依約繳納了保險費, 并領取了保單。1995年12月4日, 吳貴華駕駛投保車在儋州市八一總場英島農場四O二隊將該場女職工劉英雄撞成重傷。吳貴華駕車和該隊的保安員到八一總場公安分局報案。接到報案后,八一總場公安分局派交安科科長吳坤武等人前去處理。吳坤武駕駛瓊D70020(即事故車)小轎車趕赴現場。車行至距事故現場20多米處停下采,吳坤武帶領人員準備進入現場勘查時,吳貴華怕受傷家屬圍攻,要求留在車上。吳坤武同意并將車鑰匙扣下。公安人員正在勘查時,留在車上的吳貴華將車開走。公安人員責令吳貴華停車,但吳未作反應,繼續開車逃離現場。1995年12月12日,吳貴華駕駛瓊D70020號小轎車(即事故車)從陵水去海口,在東線高速公路定安縣境內,與對面開來的桂p86158號大客車相撞,造成瓊970020號小轎車基本報廢,吳貴華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定安縣交警支隊認定,吳貴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原告作為吳貴華的法定繼承人請求被告承擔保險責任,賠償“12.12”交通事故的損失。
3、一審判案理由
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鑒于上述事實認為:原告之父吳貴華與被告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樂東縣支公司之間存在汽車保險法律關系,本院予以確認。“12.4”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者駕駛事故車輛逃離現場,主觀上有逃避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的故意。公安機關雖未對吳貴華的人身采取任何強制措施,但已對事故車輛采取了強制措施,扣留了該車的鑰匙。據此,應視為公安機關暫時扣留了事故車輛。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開動。但吳貴華無視法律尊嚴,乘公安人員勘查事故現場之機,駕車逃離現場。當公安人員發現加以制止時,吳不聽制止,繼續駕車逃跑。 “12.12”交通事故是在公安機關追查肇事者及事故車輛、肇事者駕駛事故車輛潛選的過程中發生的。 “12.12”交通事故中被保險車輛受損, 是由于被保險人在“12.4”事故中駕駛被保險車輛故意逃離現場的行為所致。被告主張“12.12”交通事故屬保險除外責任而拒賠,理由正當,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于法無據,不予支持。
4、一審定案結論
海南省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依照《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機動車輛保險條例》第三條第(五)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吳凱敏、吳緩緩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583元由原告負擔。
一審判決書送達后,原告吳凱敏,吳緩緩不服,向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二審訴辯主張
上訴人(原審原告)及其委托人稱:我父親吳貴華與被上訴人之間訂立了合法有效的車輛保險合同。投保車輛在保險期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賠償責任。 “12.4”事故發生后,我父因懼怕受傷家屬圍攻毆打才駕車逃走的,并非危罪潛選。 “12.12”交通事故與“12.4”事故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關系,二者不存在因果關系。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不當,請求改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樂東支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正確,請維持原判。
(四)二審事實和證據
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查明:1995年6月20日,吳貴華(上訴人之父與被上訴人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樂東支公司簽訂保險合同, 將其車號為瓊D70020的一輛公爵牌小轎車投保,保險金額為20萬元人民幣,保險期限為1年(即從1995年6月23日起至1996年6月22日止)。之后,吳貴華按規定向該公司繳納了車輛損失險、附加險及第三人責任險等多項保險費共i+6600元人民幣,并領取了保單。1995年12月4日,吳貴華駕駛投保車輛到儋州市八一總場英島農場402隊驗收工程時, 將該場女職工劉英雄撞成重傷。之后吳貴華開車將傷者送到醫院救治,并到八一總場公安分局報案。接到報案后,農場公安分局指派交安科科長吳坤武帶領該科人員駕駛肇事車到現場進行勘查,當車開到現場,吳坤武等公安人員準備進入現場勘查時,同坐在車上的吳貴華怕下車后遭傷者家屬及群眾的毆打,要求留在車上。吳坤武同意其留在車上并將車鑰匙扣下。當吳坤武等人正在現場勘查時,吳貴華將車啟動并開走。吳坤武發現后要求停車,但吳貴華未作反應,把車開走。吳坤武立即將情況向分局領導報告。后采分局決定由吳坤武負責追查吳貴華及事故車輛下落,把事故處理好。1995年12月12日,吳貴華駕駛事故車在東線高速公路定安縣境內, 與桂P86158大客車相撞,造成吳貴華當場死亡、瓊D70020號小轎車基本報廢的重大交通事故。經定安縣交警隊認定,該事故的全部責任由吳貴華承擔。后來,上訴人已按照吳貴華的“12.2”交通事故中所應負的責任向桂86158號車支付了車輛修理費8620元、處理事故車船費815元、住宿費300元;向有關部門賠償損壞防撞柵1745元及吊車費3000元,以上幾項合計為14480元人民幣。另外,在“12.4”事故發生后,1996年5月23日吳貴華的人吳貴源(吳貴華之胞弟)跟劉英雄的人劉平南(劉英雄之夫)簽訂一份協議書,約定由吳貴華方向劉英雄賠償醫療費、傷殘補助金、生活費等共計106153.90元,由八一總場從吳貴華承建該場的工程款中扣付,并且該場已經從該工程款中實際扣除108722.90元(其中2509元是另增加的醫療費)給了劉英雄。由于以上原因,上訴人作為吳貴華的法定繼承人請求被上訴人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樂東支公司賠償因“12.12”交通事故而承擔的保險責任但遭到拒絕。故引起訴訟。另查,吳貴華于1991年5月31日與妻子離婚,子女吳凱敏、吳緩緩由吳貴華撫養。1995年12月12日發生交通事故吳貴華死亡后,其子女由胞弟吳貴源撫養至今。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有瓊D70020號車的投保單;2、有,“12.12”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損害賠償調解書、證明書、車船發票等;3、有“12.4”事故的協議書及賠償證明;4、有雙方當事人的陳述。
(五)二審判案理由
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鑒于上述事實認為:吳貴華于1995年6月20日將自用小轎車向被上訴人投保,并按規定繳納了保險費,領取了保單。因此,雙方之間的保險與被保險關系成立,應受法律保護。該車雖然曾先后發生“12.4”事故及“12.12”重大交通事故。但“12.4”事故的發生并不能作為被上訴人在“12.12”事故中免除賠償責任的理由。因為在“12.4”事故中,吳貴華雖有駕駛事故車輛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但從該事故發生后吳貴華把傷者送去醫院治療并駕駛肇事車輛到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看,態度是積極、主動的。同時,“12.4”事故后,上訴人也與對方就該事故的賠償問題達成書面協議,并且也按協議內容全部履行。“12.4”事故發生時及事后,公安機關對吳貴華的人身并未采取任何強制措施。故吳貴華在“12.4”事故中所承擔的是民事責任而不是刑事責任。“12.12”交通事故的發生與“12.4”事故之間不存在必然的聯系。“12.12”交通事故純屬意外。被上訴人拒賠是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的。上訴人作為吳貴華的法定繼承人在保險期限內投保車輛發生“12.12”車毀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已按該事故所應負的責任向對方(即P86158號車)賠償了有關費用。據此,上訴人索賠理由正當合法,應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
(六)二審定案結論
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作出如下判決:1、撤銷樂東黎族自治縣人民法院(1999)樂經初字第4號民事判決;2、由被上訴人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樂東縣支公司賠償上訴人吳凱敏、吳緩緩車輛保險金及有關費用189480元(其中車輛損失賠償金即20萬元×85%=17萬元;吳貴華死亡賠償金5000元;車輛修理費8620元;處理事故車船費815元;住宿費300元;損壞防撞棚1745元及吊車費3000元)。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付清,逾期按該款總額的日萬分之四計算罰息。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1166元人民幣由被上訴人中保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樂東縣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七)解說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投保人吳貴華發生在“12.12”保險事故之前的“12.4”事件是否構成保險公司免除保險責任的法定事由。對此問題有兩種分歧意見:一種意見認為,“12.4”事件與“12.12”保險事故之間有必然的聯系。依據《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第二十四條關于“被保險人不得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之規定。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因為“12.4”事故中,公安機關已對事故車輛采取了強制措施(即扣下車鑰匙),此時事故車輛正處在被控制狀態,而吳貴華乘公安人員現場勘驗之時,駕車逃離現場。當被公安人員發現加以制止時,吳貴華不聽制止,繼續駕車逃離。“12.12”交通事故是在公安機關追查肇車者及事故車輛、肇事者駕駛事故車輛潛逃的過程中發生的,“12.12”交通事故中被保險車輛受損,是由于被保險人在“12.4”事故中駕駛保險車輛故意逃離現場的行為所致,因而構成保險公司免除保險責任的法定事由。另一種意見認為“12.4”事件與“12.12”保險事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12.12”保險事故的發生,既非投保人吳貴華的故意行為,也不存在投保人吳貴華利用投保車輛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12.12”交通事故純屬偶然。保險公司拒賠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事實依據的。
一審堅持第一種意見,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堅持第二種意見,認為一審認定事實性質錯誤,適用法律不當,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
筆者認為二審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二審正確認定了兩個事件的關系和性質,表現在以下幾點。
1、“12.12”交通事故與“12.4”事件之間不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12.4”事件發生后的第八天,投保人駕駛投保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因違章超車與迎面而來的一輛大客車相撞。發生車毀人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而“12.4”事件是另一獨立的事件,二者不能混淆。
篇6
【關鍵詞】貧困地區 農業保險 現狀 調研
一、農業保險實施現狀
祿勸縣地處昆明市北部邊遠地區,山區面積達98%,經濟發展仍以農業經濟為主。我縣歷來高度重視農業經濟發展,《農業保險條例》頒布實施后,在中央、省、市各級政府的安排部署下,本著廣覆蓋、多險種為全縣農業快速可持續發展助力的原則,積極開展全縣范圍內的農業保險推廣落實工作。基于農業大縣的現實情況,祿勸縣人民政府高度重視農業保險發展,相關部門積極制定主要以財政補貼為支撐的農業保險扶持政策,并定期追蹤各涉及的保險公司實際承保及賠付情況。各保險公司也認真貫徹落實當地政府的各項政策。目前在全縣大力推廣的農業保險種類有:烤煙保險、秋季作物種植險(包括油菜、水稻、玉米)及能繁母豬養殖險。
(一)烤煙險
該險種由中國人壽財產保險公司承保,采取全省統一招標,由平安、太平洋和中國人壽三家保險公司共同組建共保本的經營模式。此險種覆蓋全縣所有96315畝烤煙,每畝保費40元,由縣政府、農戶和煙草公司共同承擔,其中縣級財政補貼5元/畝,農戶自行承擔10元/畝,煙草公司承擔25元/畝。截至今年2季度,保險合同大多已簽訂完畢,但是大量保費還未收齊,應收保費近390萬元,目前只到位財政補貼的48萬元左右。但是,受自然災害的影響,理賠支出已達1000多萬元。這使得保險公司的收支嚴重失衡,造成較大賠付風險。針對這樣的情況,保險公司主要以通過再保險公司進行再保險的方式來分散風險。
(二)種植險
該險種由人保財險公司承保,采取全省統一招標,由包括保險中介公司在內的7家保險公司組建共保本的經營模式。此險種覆蓋全縣油菜、水稻和玉米作物。保費由中央財政補貼40%,省級財政補貼10%,市級財政補貼40%,縣級財政補貼10%,農戶不需要自行承擔保費。截至今年2季度,預收保費311.6萬元,但大部分處于合同已簽訂,財政補貼撥款卻不到位,保費未實際收入并承保的狀態,這樣就導致今年發生的理賠案在經過查勘定損后卻遲遲未支付賠付金的情況。而此類險種,未采取其他的風險分散措施,所以發生的理賠案均須各公司自行承擔。
(三)能繁母豬保險
該險種由人保財險公司承保,也是采取全省統一招標,由多家保險公司組建共保本的經營模式。此險種覆蓋全縣范圍內的所有能繁母豬。保費由財政補貼80%,農戶自行承擔20%。由于此險種保險期間為1年,一年保險期滿后再繳費續保,每年8~9月投保一次,所以今年至2季度,還沒有此險種的保費收入,賠款支出84萬余元,由于保費收入等的原因,已定損的很多理賠案還沒有進行賠付。而此類險種,未采取其他的風險分散措施,所以發生的理賠案也須各公司自行承擔。
二、存在問題
(一)財政補貼配套不及時
根據從保險公司及縣政府相關部門了解到的情況顯示,雖然關于農業保險各險種出臺了很多由各級政府財政補貼保費的好政策,這些政策下,農戶只需支付少部分或根本不需要支付保費便可以得到災害發生時的賠付款。但是,各級財政撥款大部分配套不到位,不及時。例如,對于秋季作物種植險,相關部門透露由于縣級財政連年吃緊,導致近年來由縣級財政承擔的10%的保費遲遲不能交足,影響保險公司的承保及理賠時效。能繁母豬險也由于財政撥款不到位,而導致大量理賠案在查勘定損后,難以進行及時賠付。對此,保險公司表示,不是公司不愿意賠,而是保費收不到,實在是賠不了。
(二)賠付風險大,保險公司普遍虧損經營
由于農業保險屬于國家政府扶持性的險種,各保險公司都積極參與投標,積極響應國家政策。特別是在《農業保險條例》頒布實施后,我縣各相關政府部門以及保險公司均積極落實農業保險各項政策。但是,由于此類保險旨在扶持農業,給保險公司的收益空間本來就壓縮得較小。再加上天災難控,近年來氣候變化異常,突發暴雨、冰雹等情況時有發生,導致出險幾率高,賠付比率大。例如,今年烤煙保險一項,應收保費只有380多萬,且大部分保費還未到位,沒有實收承保,但賠付金額卻已達到1000多萬,保險公司已經虧損近600多萬。針對這種情況,中國人壽財產保險公司表示只能通過再保險公司再保的方式分擔風險。但是,其他保險公司均未進行再保險或是其他方式分散風險,政府也沒有對賠付風險進行補償,導致只能由共同聯保的幾家保險公司自行承擔風險,這無疑給關聯的保險公司帶來了較大的賠付壓力,各公司均表示農業保險連年出現虧損。
(三)查勘定損難
首先,由于我縣大部分地區為山區的地形原因,理賠查勘人員很難及時到達災害發生地,到達后也很難快速進行理賠定損。其次,經了解,由于投保農戶與保險公司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所以在農戶申請理賠后,保險公司到達現場后對實際情況的了解不如農戶多,容易發生道德風險,影響定損。再次,由于植物相互之間因品種、種植地區、各農戶種植過程、氣候等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導致同一種類作物之間可能還會存在不同的價值差異,導致保險公司定損難度大。
三、建議
(一)政府擴大扶持力度,加強監督落實
各級政府應健全完善相關的制度政策,擴大農業保險對象的種類范圍,使更多的種植戶和養殖戶受益。加強對財政補貼扶持政策的監督管理,對整個財政補貼的政策執行全過程進行監督,保證財政資金劃撥的及時性、透明性,專款專用,不拖欠、挪用財政專項撥款,保證保險公司根據合同約定按時收到財政撥款,及時承保,才能確保后期出險時及時進行理賠。
(二)建立健全風險分散機制
現行的模式中,大多數險種均由保險公司承擔賠付風險,對于以營利為目的的企業,一旦發生大面積的干旱、冰雹等大型災害理賠案件,那么無疑會使保險公司面對巨大的償付壓力。針對這樣的現實情況,政府應針對整個農業保險體系,進一步探索研究,根據各險種特點,建立健全風險分散機制。可以鼓勵各保險公司推廣再保險的方式,同時加強財政對賠付金的資金支持,讓政府成為保險公司的后盾力量。另外也可以通過保險產品創新,用其他的保險險種再對農業險的賠付款進行補充保險。
(三)建立統一規范的理賠制度
加強農戶與保險公司的信息傳遞,減少道德風險,必要時可以通過村委會設點,讓村委會工作人員,特別是大學處村官擔任保險公司的保險聯絡專員,通過日常的信息交流,在發生災害時,先由村委會的保險聯絡專員第一時間趕到現場了解情況,為保險公司的理賠專員獲取第一手準確真實的信息。同時,應讓農戶熟悉保險合同條款,根據保險合同,由保險主體的各方進行商討,確定一個各方都能夠接受的最佳的理賠制度,包括處理流程、賠付依據、各種情況下的理賠金額等,這有利于在災害發生時保險公司可以快速定損、減少理賠過程中的協調環節,避免因理賠金額問題產生過多糾紛,提高理賠效率,農戶也能盡快獲得合理的賠償。
(四)組建政策性保險公司
組建類似政策性銀行的保險公司,即由政府創立、參股或保證的,不以營利為目的,專門為貫徹、配合政府社會經濟政策,在特定的業務領域內,直接或間接地從事政策性保險活動,充當政府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進行宏觀經濟管理工具的機構。政策性保險公司集中承擔政策性扶持的保險行業和種類,這有利益減少各級財政保險補貼資金的流通環節,讓商業性保險公司輕裝上陣,減少負載,降低風險。也有利益保險政策扶持對象及時獲得理賠,有效解決扶持對象的后顧之憂。
篇7
一、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中受害人直接請求權的來源及內容
1.受害人直接請求權的來源。關于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中受害人直接請求權的來源問題,眾說紛紜,早期曾有觀點認為是被保險人將其對保險人的債權轉讓受害人,是一種對被保險人權利的繼受。但是隨著各國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的不斷修訂,受害人權益的保護程度不斷提高,人們認為受害人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是受害人對于保險人請求補償給付之直接且系原始的請求權,非因繼受而取得,而是根據強制保險法的規定獨立取得,交通事故發生后,絕對地歸屬第三人,不因被保險人之違背保單條款而受影響,也不受機動車責任保險合同的效力、效力變動以及合同或者主張保險合同無效或者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對第三人的保險給付請求權不產生任何影響。由此可見,受害人直接請求權來源于法律的直接規定,屬于法定權利,不能通過保險合同當事人間的協議而排除。
2.受害人直接請求權的內容。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中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實質上就是債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或財產上受到損失,且系由被保險人造成,則受害人可以直接向被保險人投保的保險公司(保險人)請求賠償。其主要內容有以下三點:(1)給付請求權。交通事故發生之后,受害人有權就其人身或財產損失直接向保險人行使請求權,要求保險人以支付保險賠償金方式賠償其損失。(2)給付受領權。保險人向受害人支付保險賠償金,受害人作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據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規定,其享有接受保險賠償金的權利,同時對取得保險賠償金具有保有權。(3)債權保護請求權。這是受害人最后的保護權利,也是最重要的一項權利。一旦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向保險人提出行使直接請求權,而保險人不履行給付賠償金義務或者是拒不履行給付義務時,受害人有權以向法院起訴等方式尋求公力救濟的權利。
二、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中受害人享有直接請求權的立法理由
1.法律價值的需求。從法律價值上看,授予受害人直接請求權是為了保障受害人利益。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首要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利益,使其能夠迅速及時獲取賠償,次要才是填補被保險人損害。從該立法目的出發,最佳的制度設計就是賦予受害人保險金給付請求權,若不賦予受害人直接請求權,而仍然遵循傳統保險理論,由被保險人行使請求權,則無以體現首要維護受害人利益之宗旨,反倒將被保險人的利益置于受害人之上,強制責任保險的立法目的便無法得到貫徹。特別是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各方面制度還不健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還需進一步加強,一些人在思想上也存在僥幸心理。不愿或延遲向保險人行使賠償請求權,則會影響被害人醫治,甚至造成更大的損失,更有甚者以此為由和被害人討價還價,以達到自己少付損害賠償金的目的。所以,從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目的出發,必須賦予受害人能直接向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從根本上維護法律的價值。
2.法律功能的需求。從立法的功能上看,受害人直接向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是為了確保機動車強制責任險制度能夠發揮作用。受害人能否順利得到賠償,是檢測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成功與否的標準。若不賦予其直接請求權,而由被保險人行使,難免存在被保險人怠于行使或者將保險金據為己有之可能。2009年某市A區法院受理一起案件中,張某駕駛一輛機動車,在一丁字路口將騎自行車的李某撞到,經交警現場勘察在此起交通事故中張某應承擔80%的責任,李某向張某請求支付其住院花費5000元未果,遂向法院遞交訴狀起訴張某及保險人,法院以被害人無權直接起訴保險人為理由,駁回了李某對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判處張某賠償李某各項費用4500元,張某以無力賠償為由拒絕執行。后不久張某根據法院判決要求保險人根據強制保險的規定給付其保險金。待執行法官找到張某要求其履行法院判決時,張某己將此款消費,受害人因此得不到相應的賠償,而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實施中也將背離其立法初衷,導致該制度無法發揮應有之功能。
3.法律體系上的需求。從在法律體系上看,賦予受害人請求權可以與其他法學理論相協調。在分離原則指導下,學界有一種觀點認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強制保險中,應當將交通事故侵權責任和強制責任保險合同責任區分開來,因為兩者分別屬于侵權和合同法律關系,不能混淆。該觀點認為受害人在保險合同中處于第三人地位,因此無權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人主張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否則違背了合同相對性原理。筆者認為,包括責任保險在內的財產保險,在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一致情況下,本身即為利益第三人合同,被保險人并非保險合同的締約主體,即并非該合同當事人,但卻可基于保險合同主張權利承擔義務,故保險制度之存在,本身即已突破了合同相對性原理。同理,在強制責任保險中,為保障受害人利益,實現強制責任保險之功能,再度突破合同相對性而賦予受害人直接請求權并無不妥。以必須遵循合同相對性而反對賦予受害人直接請求權的理由是以犧牲該制度所欲實現的價值和功能為代價,實不足取。由于合同相對性乃合同法之基本原理,突破該原理必須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故通過法律規定賦予受害人請求權,在體系上只是對合同相對性原理的一種必要限制和突破,同時體現了強制保險的強制色彩,兩者在體系上可以共存。
三、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中受害人直接請求權行使的法律適用
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的理想狀態是賦予受害人直接向保險人要求支付保險金的請求權。但由于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僅規定被保險人的請求權和保險人可選擇向受害人直接支付保險金,并無明確規定受害人請求保險人給付賠償金的請求權,因此如果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受害人享有直接請求權,必須尋找其他法律根據。我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由此可知,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中的受害人可以適用《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行使其直接請求權,理由如下:
1.從條款文義來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表述是關于責任保險的一般性表述。該條第一款規定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方式,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怠于請求情況下受害人的直接請求權,第三款規定被保險人請求權,第四款是規定責任保險含義。該條款內容既未體現商業責任保險的任意性特征,也未體現強制責任保險的強制性,與《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并不沖突。因此單純從該條款來看,可理解為責任保險的一般條款。
2.從體系上理解《保險法》第二條規定了本法所稱保險,是商業保險行為,由于商業保險主要強調的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故該條款的規范意旨是指在法無特別規定情況下,本法所稱的保險應當遵循商業交往的基本原則,堅持意思自治原則而不能強制,從而體現了保險法應歸屬于私法的本質屬性。因此該法所指保險原則上系指商業性保險,但在法有特別規定情況下,也可理解為其他非商業保險,如該法第十一條第二款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外,保險合同自愿訂立和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款強制保險,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中的必須保險和強制保險均非自愿性的商業保險。并且,從保險法規定整體上來看,該法關于保險需遵循的保險利益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填補損失、近因原則等規定,屬于所有保險的共性特征,對強制保險也可適用。因此不能拘泥于保險法第二條商業保險行為表述而忽略該條文規范意旨和保險法其他可適用于所有保險的一般性規定,而將第六十五條責任保險的一般規定作狹義解釋,將其界定為商業責任保險。
3.從立法史來看,在2006年國務院未出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之前,強制責任保險于法無據。故保險在法無特別規定情況下必須遵循自愿保險原則,責任保險實際上只有任意責任保險一種,保險法關于責任保險規定在當時實務中僅能適用于任意責任保險(即商業責任保險)。但2006年之后我國建立了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此時我國機動車責任保險分為了傳統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和機動車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法的責任保險的外延也發生了相應的變化,此時就不能僅將責任保險狹義地理解為只能適用于商業的第三者責任險。
4.從立法目的來春責任保險的基本政策目標,正日益傾向于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國家為了貫徹責任保險領域的政策目標,推行強制責任保險。機動車責任保險為保障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賠償救濟,須解決受害人和保險人之間存在的某種非合同的法律關系的立法選擇,而此種立法選擇的基礎只能是強制。可見,受害人請求權的依據在于國家為實現保障受害人而實施得強制規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了受害人的請求權,其法理基礎即是為實現保障受害人的政策目標而突破合同的相對性原理進行強制規定,與強制責任保險立法目的完全相符。因此,從立法目的可知,《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內容涵蓋了強制責任保險。
5.從域外法的比較來看,通常規定保險法可適用于強制責任保險,以體現其作為保險業根本大法之地位。如我國臺灣地區《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保險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因此,筆者認為,由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未規定受害人直接請求權,在該法無規定情況下,應適用《保險法》中責任保險的一般規定《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為司法實踐中認定受害人享有直接請求權的法律適用依據。
篇8
事故回放
去年6月16日凌晨5時許,義烏江東街道的吳榮壽、王寶香夫婦騎三輪車上街清掃路面,在37省道青口青溪路岔口地段時被聶克申駕駛的大貨車撞倒,車輛部分損壞,吳榮壽、王寶香夫婦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死亡。義烏市交警大隊認定,大貨車司機聶克申與受害人王寶香負同等責任,吳榮壽不負事故責任。
經查,肇事的大貨車登記車主為浙江傻球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貨車幾經轉讓歸臺州人王建軍所有后,仍掛靠在該公司,聶克申只是王建軍的雇員。大貨車的第三者責任險是在中保杭州西湖支公司投保的,保險金額為20萬元。包括其他經濟損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264201.62元。
幾方各執一詞
由于幾方沒能處理好該事故中的人身損害賠償問題,吳榮壽夫婦的子女把浙江傻球汽車租賃公司、車主王建軍以及中保杭州西湖支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判令保險公司在大貨車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范圍內賠償他們20萬元,判令浙江傻球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和王建軍賠償91800.8元,并互負連帶賠償責任。
浙江傻球汽車租賃有限公司認為:該大貨車已轉讓給王建軍,他們公司對該車不具有控制權,也不享有利益,故不應承擔事故責任。
王建軍認為:事故主要責任應由王寶香承擔,聶克申和三輪車乘坐人吳榮壽應承擔次要責任,對吳榮壽夫婦家人提出的醫藥費、死亡賠償金、安葬費等可由保險公司直接賠償。而他們提出的誤工費、精神損失費等,并沒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希望法院駁回。
中保杭州西湖支公司認為:保險公司與死者之間既沒有合同關系也不存在侵權事實,保險公司只與浙江傻球汽車租賃有限公司有保險合同關系;第三者責任險應屬于商業險,只能嚴格按照雙方的保險合同內容來理賠,道路交通安全法雖然規定保險公司應在限額內予以賠償,但并未規定保險人應不區分過錯責任就第三者的全部損失直接向第三者賠付,他們要求法院駁回死者家人要保險公司賠償的請求。
保險公司賠付
義烏市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時強調:投保人自愿購買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與投保人被依法強制購買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都屬于商業保險,保險人有直接向受害的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義務。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至今,相關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雖尚未制定實施,但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更有利于維護社會公共秩序的穩定,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立法精神。
此外,該事故是發生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賠償責任,依法應由機動車的實際所有人即王建軍承擔,但由于王寶香也有過錯,依法可減輕被告王建軍的責任。根據本案的具體情況,王建軍應對損失超出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64201.62元)承擔80%的賠償責任,計51361.30元。
篇9
關鍵詞農業保險;普及狀況信息;調查報告
自2013年《農業保險條例》頒布實施至今,我國保險業貫徹落實中央各項要求,不斷完善農業保險體制機制建設,擴大農業保險覆蓋面,目前我國農業保險規模已居全球第二位[1]。為進一步深入了解我國目前農業保險制度的普及狀況信息,筆者以參加2016年華中師范大學公共管理學院“農業保險制度調研”項目為契機,通過調查問卷、實地走訪、入戶調查、現場座談等方式,到山東省菏澤市黃堽鎮徐莊村農戶和黃罡鎮有關部門進行現場調查,取得了詳細可靠的第一手信息,并運用科學的信息分析方法進行理性分析、思考,提出切實可行的措施和建議,現將調查報告如下。
1基本情況
1.1調查地概況
此次調查時間為2016年7月暑假期間,調查所在地徐莊行政村位于山東省菏澤市牡丹區黃²鎮西南3km處。菏澤市位于山東省西南部,地處黃河流域下游,為黃河沖擊平原,屬華北平原地區,暖溫帶季風大陸性氣候,四季分明,光熱資源豐富,降水多在夏季,水熱同季,適合大多數作物的生長。徐莊村共計158戶716人,耕地51.47hm2,以種植小麥、玉米及牡丹為主,少量種植西瓜、大蒜、蔬菜等經濟作物。調查以本地多數種植,且中央財政給予保費補貼的種類為主,如小麥、玉米、苗木等。以調查問卷為主要依據,主要調查每村戶家庭基本情況、農業生產基本情況、農業保險認知、購買及賠償現狀、建議和今后打算。本次調查選取該村莊20戶村民,約占該村莊總村戶數12.7%。受訪者除2名女性外,其余18人均為40~60歲男性,且為戶主,多為小學或初中文化。在調查期間,為保證在村民下田務農時間之外能夠充分調查,每日調查5戶,從2016年7月4日開始至7日,共計4d時間完成徐莊村20戶調查工作。8日到黃堽鎮政府進行走訪調查、座談,了解全鎮近3a農業保險開展情況。
1.2菏澤市政策性農業保險介紹
據了解,目前承擔菏澤市農業保險業務的有中華聯合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等保險公司。目前,開展的農業保險險種多為小麥、玉米、棉花等。其中,小麥保險費15元/667m2,玉米保險費15元/667m2,棉花保險費30元/667m2;保費按照80%的比例由政府財政予以補貼,其余20%由農戶承擔。政策性農業保險投保工作由鄉鎮辦事處組織實施,以村為單位組織投保,不接受農戶個人的投保。保費由村委統一收取繳鄉鎮辦事處農業保險辦公室,再由其統一上繳承保公司。
2調查情況及信息分析
2.1農業保險購買及賠償情況
2.1.1徐莊村農業保險相關情況本次調查具體了解了徐莊村村民2013年至今的相關情況。徐莊村所在地區農戶承包地或經營全為旱地。多數為種植業,少數從事林業、牡丹種植。同時,由于地理位置及氣候狀況較為特殊,徐莊村所在地區除2015年受到風災以外,近幾年沒有災害情況。自2013年開始,徐莊村在政府的宣傳下動員組織村民開始參加農業保險。在158戶中,每年購買農業保險的戶數信息如圖1所示。圖1歷年山東省菏澤市黃堽鎮徐莊村農業保險購買情況由圖1可知,由于該地區近幾年鮮少災害,徐莊村村民購買農業保險的戶數基本穩定。2.1.2黃堽鎮農業保險相關情況7月8日,筆者到達徐莊村所在的黃²鎮政府,了解全鎮近3a種植小麥、玉米及購買農業保險的情況。該鎮屬菏澤市牡丹區,位于山東省西南部,轄47個行政村,以種植小麥、玉米為主。在調查座談中獲取了黃²鎮近3a全鎮村戶及其購買農業保險信息如表1、2所示.由表1、2中數據信息可知,由于黃堽鎮所在地特定環境與市場,所種植作物種類及面積趨于穩定,而購買農業保險的村數、戶數及面積基本穩定且有增加趨勢,這有賴于當地政府的宣傳,尤其是鎮村干部深入農戶的解釋推動,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農業保險相對及時和令人滿意的賠償情況。2.1.3黃堽鎮農業保險賠償相關情況調查過程中收集到該鎮受災賠償情況相關數據及信息如下:全鎮小麥受災賠償部分,2013年賠償共計25.33hm2,達29640元;2014年賠償共計31.00hm2,達36720元;2015年賠償共計43.67hm2,達51024元。全鎮玉米受災賠償部分,2013年賠償共計54.67hm2,達63960元;2014年賠償共計124.00hm2,達145080元;2015年賠償共計127.80hm2,達181443元。從以上數據及信息可知,黃堽鎮所購買農業保險并予以賠償的面積總體趨勢是逐年增加的。相對照黃堽鎮所在地區鮮少災害的情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當地村民對購買農業保險的積極性有所提升。
2.2農業保險有關信息分析
2.2.1關于徐莊村當地村民對農業保險的了解和接受情況在徐莊村所調查的20戶村民中,有12戶曾在過去3a中購買過農業保險,且均是通過鄉村干部動員,并且由于政府補貼,從而購買保險。但由于當地村民文化水平普遍較低,其對于農業保險具體規章制度、實行辦法和索賠程序等信息能全面了解的人數較少,對于產量保險、價格保險、收入保險等具體農業保險種類的認識不夠清晰。2.2.2關于徐莊村當地政府對農業保險的宣傳情況受訪農戶購買農險的主要渠道是村里統一購買,購買農險的主要原因是鄉村干部動員。由當地未在保的村戶仍對農業保險有一定了解的情況可知,當地政府對農業保險的宣傳情況覆蓋面較大,宣傳力度比較大。但由于宣傳方式較為單一,同時當地村民文化水平普遍較低,鄉村干部對于農業保險無法透徹講解,因此對農業保險的宣傳還有待加強,尤其是有關保險公司專業人員的入村入戶、專業宣傳亟待加強。2.2.3關于徐莊村當地災害風險及賠償狀況由于徐莊村所處地區情況較為特殊,僅在2015年7月遭受過風災,當時已經加入玉米保險的受災戶徐傳云等7戶村民均獲賠償,667m2獲賠60元,共計0.90hm2,合計810元,據和村民座談,大約挽回50%的成本。獲賠過程比較順利,但大部分獲賠村民表示保險賠償與其期望有一定的差距,希望能夠得到更高比例的賠償,以期基本挽回所有成本。2.2.4關于黃堽鎮農業保險相關工作人員對于農業保險的反饋在黃²鎮政府與農業保險相關工作人員了解情況時,得知農業保險的宣傳推廣、費用收繳、定損理賠等程序仍有一定的難度。一部分是由于工作人員下鄉宣傳時不能提高村民的關注度,從而積極性較低;另一方面是由于相關保險法律條例不完善,造成定損理賠相對困難。
3存在問題與解決建議
3.1宣傳方式較為單一,應增加政府宣傳農業保險方式的多樣性
通過近幾年逐漸增加的參保村戶數來看,黃²鎮的農業保險宣傳工作已經做得比較到位。但僅通過鄉村干部動員并不能進一步提高村民購買農業保險的積極性,使其真正了解農業保險的相關制度。可以通過制作宣傳手冊、動畫視頻等富有趣味性、科普性的簡單易懂的宣傳方式,以及活動宣傳、鄉村新媒體宣傳等方式使村民主動了解農業保險的好處[2]。尤其是有關保險公司專業人員的入村入戶、專業宣傳亟待加強。
3.2農險產品種類較少,應對農險產品進行創新
一是徐莊村當地從事林業的村戶在走訪座談中提出沒有了解到相對應的農業保險種類,因此沒有辦法購買;二是菏澤市所在地區除種植小麥、玉米外,大多種植西瓜、蔬菜、大蒜等農業經濟作物,沒有相應的農業保險種類。因此,農險產品種類可以進行創新,保險范圍適當擴大,以期讓更多的農戶參與到農業保險中,提高農戶的積極性。
3.3定損理賠相對困難,應健全相關保險法規定
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農作物損失的鑒定仍需更為明確詳細的相關保險法規定,以便于后期定損理賠。健全相關條例,也便于信息公開化,給村戶以更為確切的賠償依據,從而減少糾紛;同時,以其完善的反饋在村民中樹立良好的信譽,以在下一年獲得更多的參保戶數。
3.4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簡化保費收取方式
為使農業保險理賠更為及時,增加村民的滿意度,農業保險相關部門之間應加強協調,宣傳推廣、費用收繳、定損理賠等環節也應互相配合。同時,截至目前,保費收取以逐級上繳方式為主,相對遲緩,不利于下一步工作的及時開展,應簡化保費收取方式,提高工作效率。
3.5完善賠償機制
篇10
“和許多其他保險公司一樣,我們公司的第三者責任險費率也上調了10%,這主要是根據保監會之前發出的文件做出的調整。”大地保險北京分公司副總經理畢欣說。
業內人士稱,費率上調的依據是,“五一”之后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障范圍與保障金額較以往有了大幅度提高。在保監會正式出臺強制險費率標準后,這種漲價趨勢是否會延續下去?
強制險出臺延后根據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全國所有上路行駛的機動車必須投保機動車強制險。客運出租汽車和從事營業性公路客運也必須投保機動車乘客責任強制保險。
保監會此前已經數度與保險公司會商,準備出臺相應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在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前提下,實行全國統一條款和統一責任限額的機動車強制險。但由于此條例目前還在國務院法制辦審議,且費率標準尚未厘定,“五一”之前未能正式出臺。
事實上,盡管全國統一條款未能及時出臺,保監會認為并不會存在法律銜接上的沖突。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主任劉京生此前稱,“盡管條例出臺滯后,但包括北京在內的全國24個省市的地方立法一直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5月1日后各地仍按照地方立法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不存在法律銜接上的沖突。等到條件許可時,全國將強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
華泰保險高級核保經理劉清估計,全國統一條款的強制險可能要等到八九月份才能出臺。“在此之前的過渡時期,保監會已經發文,同意各家公司進行相應的費率調整。”
漲價10% 4月29日,保監會下發第44號文件,明確要求各保險公司在強制第三者責任險費率出臺前的過渡期內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暫時替代強制第三者責任保險,同時允許各保險公司在過渡期內對商業第三者的費率進行調整。
“44號文件要求各家公司自己準備材料,依據新的法規對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調整,并向保監局報備。之所以各家公司都先上漲10%,主要是因為10%以內的漲幅,保險公司可以在總公司批準后,向保監局進行事后報備。這是對市場作出反應的最快辦法。”劉清說。
除已經開始第三者強制險試點的上海外,各大城市的第三者責任險普遍上調了10%.根據當地媒體報道,在北京,人保、華泰、大地等保險公司都對第三者險上漲了10%,太平洋北京分公司對私家車以20萬元為界,20萬元以下的車輛第三者險漲了5%,20萬元以上的漲了10%;對行政用車分別漲了2%-5%不等。
在廣州,華泰保險除了第三者責任險價格上調10%外,其附加車上人員責任險和附加車載貨物掉落責任險均一并上調10%.除華泰外,人保、中華聯合、天安等均采取統一上調10%方式漲價。對于去年不出險的客戶,人保取消其第三者險費率可下浮10%的優惠,并不加保不計免賠險。永安、人保等公司還要求5月1日仍未生效的保單的投保人在5月31日前補交保費價差。
在杭州,人保對5月1日還沒有生效的保單要求投保人在5月31日前補交保費,太平洋產險的做法也類似。其他各家公司也都大抵調高了第三者責任險價格8%-10%.平安按兵不動與其他保險公司不同的是,平安保險此次未上調第三者責任險費率。平安產險北京分公司車險部經理陳家偉解釋道:“此次未調整費率,主要是因為公司之前推出的2004年新款車險費率中已經反映了這個因素。”
對于未來數月內是否會調整第三者責任險的費率,他認為,“現在也不好說,目前為止整個平安仍是維持現狀。”
但根據地方媒體報道,在廣州與杭州兩地,平安產險的第三者責任險的賠付責任只限10萬、50萬元(私家車)兩檔,對20萬元的要求加保車上人員座位險、無過錯責任補償險這兩種附加險。
而部分未漲價的保險公司則是以取消優惠折扣的形式實現變現調價。在廣州和杭州兩地,太平、華安等公司以取消原有優惠折扣的形式來上調10%左右的費率。
漲價依據對于此次漲價的依據,各家公司的普遍理由是:由于新的《道路交通法》正式實施后,第三者責任險的承保責任、范圍明顯擴大;同時,自5月1日起,最高法院出臺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開始實施,更擴大了人身損害賠償的責任,提高了賠償金額。
“在這兩個法規出臺之前,我們的理賠依據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現在新法規大大擴大了保險公司的賠償項目和賠償金額。”劉清說。
據他介紹,最高法院的《解釋》主要是針對人身損害,而人身損害賠款占了第三者責任險賠付總額的50%.目前,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變化可能使賠償金額增加一倍。“以上海為例,以前出現交通事故致死的賠償金額一般在7-8萬元,現在起步就是20萬元。”
“以后出現交通事故的賠償項目中還有人的精神損傷,這一項的金額你就說不清楚了。原先不賠的營養費,現在也要賠了。對于涉及人身死亡或傷殘,可以要求賠償誤工費,以前是依據事故發生當地的人均收入,現在是根據當地的人均消費水平,而且如果可以提供證明,就可以根據個人收入水平。如果發生事故傷殘的人是個大款,那這簡直就是個無底洞。”
還將繼續漲?
與此同時,業界人士對強制險實施的保障額度預期也比以往有較大幅度的提高。在“五一”以前,有保險公司人士預計強制險的保額可能僅為5萬元,但劉清認為,“從現在的情況看,強制險實施的保額應該放在10-20萬元這個檔次。”
在部分地區,投保者在意識到出現事故后賠償責任加大后,也提高了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金額。“根據我們了解的情況,‘五一’以后投保人的投保金額是越來越高了,主要集中在東南沿海地區,北方還不明顯。”
業界人士稱,在南方沿海地區,已有越來越多人購買20萬元以上保額的第三者責任險,而在深圳,投保金額基本都是在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