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食品安全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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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制度;博弈納什均衡
中圖分類號:DF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2374(2013)36-0003-04
1 問題的提出及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簡稱中國食品安全法,下同)第25條是對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基本規定:“企業生產的食品沒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應當制定企業標準,作為組織生產的依據。國家鼓勵食品生產企業制定嚴于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的企業標準。企業標準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在本企業內部適用。”顯然從邏輯結構上分析,本條款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1)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分類和適用范圍;(2)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制定;(3)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備案制度。由于第25條涉及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分類、適用范圍、制定、備案等多方面內容,所以試圖對這些問題進行博弈論分析,這是困難的,也是不切實際的,故在此本文主要對備案制度進行分析。當然這一選擇也不是隨性和任意的,主要基于以下因素的考量:(1)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制度是國家對食品生產企業規制監管的主要手段;(2)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制度在中國食品安全法與中國標準化法規定中存在著隱匿的沖突與碰撞;(3)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的體制涉及到食品生產環節監管依據是否缺失的問題。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是食品企業標準的下位概念,與食品企業產品標準存在著一定的交叉與重合。依據中國食品安全法第20條的規定:“食品安全標準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食品、食品相關產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限量規定;(2)食品添加劑的品種、使用范圍、用量;(3)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營養成分要求;(4)對與食品安全、營養有關的標簽、標識、說明書的要求;(5)食品生產經營過程的衛生要求;(6)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質量要求;(7)食品檢驗方法與規程;(8)其他需要制定為食品安全標準的內容。”其中除第(5)項及第(8)項,均屬于食品企業產品標準。對此,依據中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應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簡稱單備案制)與中國標準化法規定的產品標準應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雙備案制(簡稱雙備案制)存在著隱匿的沖突與碰撞。如何解決二者的關系,探析何者更具合理性,緩和法律規定之間的沖撞成為本文的重點。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制度是對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這一歷史范式的沿襲。那么在探討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如何備案之前,我們不禁要問:(1)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是否合理?(2)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制度是否合理?(3)如果合理,是采取中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單備案制,還是采取中國標準化法規定的雙備案制?對此,本文主要運用博弈論這一分析工具,結合相關分析模型,對我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單備案制進行一定的探析和考究。
2 有關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的具體法律規定和性質分析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不是與生俱來的,而是隨著我國標準化工作的改革產生的。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國家對企業實行“統購包銷”,標準作為國家實行強制性管理的技術工具,“由國家統一制定、統一、統一實施”。標準的制定被天經地義地認為是政府的事情,企業只需要也只能依據國家制定的統一標準組織生產,因此在無制定權的前提下,更無備案選擇的需要。隨著我國經濟體制的轉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和標準的地位發生了變化。不但企業有了標準的制定權,而且還要對自己制定的標準負責。國家基于產品安全監管的現實考量,規定企業產品標準在企業自行制定通過后,要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對于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進行規定的現行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198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1990年)、《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1990年)。
2.1 現有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規定:“企業的產品標準須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6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標準由企業組織制定(農業企業標準制定辦法另定),并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備案。”(第
17條)
《企業標準化管理辦法》規定:“企業產品標準,應在后三十日內辦理備案。一般按企業的隸屬關系報當地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所屬企業的企業產品標準,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雙重領導的企業,企業產品標準還要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14條)
這些現行的標準化法律法規要么直接規定企業產品標準的備案部門,要么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法規規定,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都規定了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是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部門。但中國食品安全法第25條卻規定:“企業標準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在本企業內部適用。”誠然這一規定突出了衛生行政部門食品安全監管的主導地位,但卻與現行標準化的法律法規存在隱匿的沖突與碰撞,使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部門不統一、層級錯位、造成管理混亂。
2.2 備案制度的性質分析
所謂備案就是向主管機關報告事由存案以備查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1989年)中對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產品標準都規定了備案的要求。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的目的是:(1)當發生質量糾紛時,可作為仲裁檢驗的依據;(2)保證各級標準的協調統一,維護國家標準的權威性與統一性;(3)消除企業無標生產現象,是國家對企業生產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的依據。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表達了國家對產品質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的理念。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制度更加表達了國家對保障食品安全生產的迫切要求。備案制度在自愿性標準體系建設還不完善、國家規制標準體制還處于轉型過渡時期內,對保障食品安全生產具有可能性,但是否能如預期發揮相應的作用,則要依賴于現實的可行性。由可能轉化為現實,在企業與國家存在強大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需要成本利益的現實分析,需要激勵性的鼓勵措施,更需要合理的制度設計已茲保障。
3 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的博弈分析
3.1 企業產品標準規制制度的策略空間
在對企業產品標準進行規制的過程中,如上文所述,經歷了“政府包辦”到“放權企業”的路徑轉換。完全由“政府包辦”,在現行的經濟體制下,在現有政府職能和企業運行模式下都是不可取也不能取的。因此只能由企業根據市場需求,結合自身條件自行制定標準,但企業標準的制定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現象,為最大限度地追求自身的經濟利益,可能存在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行為。為克服這種信息不對稱現象、保護弱勢群體消費者的利益,國家(主要是政府部門,以下統稱政府)在制度設計上,無不強制性規定了企業的信息說明義務。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即是企業信息說明義務的一種有效表達,也是政府加強產品質量監管的有效手段,但其不是唯一的路徑選擇,不采取備案制也可成為制度設計的另一種方向。故此,對企業產品標準規制的策略空間選擇便界定在備案制度與不備案制度之間。
3.2 企業產品標準規制制度的博弈分析
對于規制主體和規制受體,政府和企業對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的偏好是不同的。政府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控制產品質量、解決產品質量糾紛,實現監管績效而偏好備案制度。企業作為理性的經濟主體,以追求成本的最小化和效益的最大化為目標,但產品標準備案制度卻增加了其經營成本,增強了其經營的風險和違法的概率,使其對備案制存在不良偏好,而更傾向于采取不備案制。當然,作為政府監管的手段,備案制度并不是唯一的選擇;作為經營主體的企業,不備案制也不是其降低成本的終極方式。故此,政府和企業對于備案制和不備案制的制度設計選擇都是可以接收,并非拒絕的。在此假定政府和企業對于“偏好”的效用值為3,對于“可以接受”的效用值為1,政府與企業對企業產品標準的規制矩陣如表1所示:
表1
政府
企業 不備案制 備案制
不備案制 (1,3) (0,0)
備案制 (0,0) (3,1)
根據納什的博弈均衡理論,這個博弈有兩個納什均衡點(1,3)(不備案制,不備案制)和(3,1)(備案制,備案制)。正如現實所反映的那樣,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確實對企業產品質量的提高、企業合標生產的概率增強起到了一定的推動作用,但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不斷完善、國際貿易不斷擴展深化、標準化管理體制不斷改革創新的背景下,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卻存在了如下不足:(1)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日益不適應產品更新換代、發展變化的需求;(2)嚴格的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制度不符合現有的產品質量管理模式;(3)企業產品標準備案管理制度并未能真正實現政府的管理目標。基于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的雙面性,兩個納什均衡點的選擇成了權衡各方因素、協調各方利益后的折衷。目前,我國企業產品標準規制的趨勢是:改革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對涉及安全、健康、衛生、環保的產品標準實施強制性的備案制度,而對非涉及安全、健康、衛生、環保的產品實施非強制性的備案制度。這一改革的方向基于對安全、健康、衛生、環保的重視和價值的無可估量而設定,政府作為制度設計的決策主體采用備案制,雖對企業來說是次優的選擇,但對人類、社會、國家卻是最優的,增加了人類社會的福利。這也即是食品安全企業標準采取備案制度合理性的最優體現,故下文不單獨對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制度進行博弈分析,而是直接對備案制度具體的路徑選擇進行探討。
4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制度路徑選擇的博弈分析
既然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制度存在合理性,那么具體的備案制度應采取何種方式、何種路徑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其作用、減少規制成本、增大規制績效呢?
中國食品安全法第25條規定了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備案的單備案制,《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細化了這一制度,并且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將備案情況向國務院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以及國務院商務等部門通報。”即在單備案制基礎上的通報制。而我國現行的標準化法律法規卻規定了向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雙備案制。二者之間存在著隱匿的沖突。為了防止這種隱匿的沖突轉化為公開的矛盾和制度碰撞,應對采取單備案制和雙備案制進行具體的分析和研究,從博弈的角度闡述何種制度設計更具合理性。
在現行法律規定的單備案制和雙備案制的基礎上,對于食品生產企業和政府來說,策略的博弈空間即是“單備案制”和“雙備案制”。在現代法律理念中,企業雖被賦予了更多的社會責任,但其仍被假定為理性的經濟主體,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忠實實踐者。企業偏好選擇仍然是減少經營成本、規避經營風險和降低違法概率的單備案制。如選擇單備案制無疑意味著信息搜集成本、標準制訂成本、合規成本、違規風險成本、配合監管機構執法所需的協助成本的減少,對促進企業競爭、擴展市場大有裨益。但在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必須備案的制度設計下,雙備案制也是必須接受的選擇,只是沒有單備案制那么有利于自身的發展。
政府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者,在形式上、實質上都應以社會利益的最大化為目標。政府偏好選擇是降低風險系數、保障食品安全、實現食品源頭監管的雙備案制。選擇雙備案制無疑意味著食品安全源頭監管的初步落實,食品生產環節監督執法公信力、權威的增強,食品安全法與標準化法的配套協調。中國食品安全法第25條規定的單備案制,在強調衛生行政部門監督主導地位的前提下,雖可能存在通報及時與否、準確與否的弊端,但備案總比不備案的好,單備案制度在沒有其他更好的改進路徑時,也可選擇。
基于人類、社會安全價值的不可估量性,雙備案制對于社會的效用值大于單備案制對于企業的效用值,可用數值表示為a>b。基于單備案制在通報效率良好、制度運行有效的前提下,對于社會的效用值小于企業因雙備案制而損失的交易機會和交易成本的效用值,可用數值表示為
d
b>c。所以從效用值來看,a>b>c>d,可用數值表示為
5>2>1>-1。故此,政府與企業在備案制度路徑選擇上的選擇矩陣如表2所示:
表2
政府
企業 單備案制 雙備案制
單備案制 (-1,2) (-1,1)
雙備案制 (5,2) (5,1)
顯然,這個博弈只有一個納什均衡點:最優的選擇(5,2)(單備案制,雙備案制)。現有標準化法律法規規定的是次優的選擇(5,1)(雙備案制,雙備案制),而中國食品安全法規定的卻是最次的選擇(-1,2)(單備案制,單備案制)。(5,1)(雙備案制,雙備案制)的選擇基于保證食品安全生產、監督執法鏈條的銜接和標準的協調一致,而成為標準化法的首選。(-1,2)(單備案制,單備案制)的選擇使食品安全生產保障困難、政府監管鏈條的斷裂、執法權威動搖。雖在國外的實踐中單備案制有所實例,但其需建立在企業自律意識強、社會責任感重、信用檔案體制完備、行業協會體制完善、輿論監督敏銳的基礎上。這與現階段我國的具體國情不符,不具有現實可行性。中國食品安全法的最次選擇(-1,2)(單備案制,單備案制)建立在現實估量錯位的基礎上,既不符合我國的實際,也不符合我國注重食品安全的理念,實有改進之必要。
5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制度路徑選擇的改進
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備案制度不僅在法律規定上與標準化法的規定存在隱匿的沖突與碰撞,更在現實操作中存在執法尷尬、監管缺失的窘境。為此,必須對中國食品安全企業標準的備案制度進行改進,實現法律的協調與監管的源頭治理和無縫鏈結。
對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進行改革是今后企業產品標準備案制度發展的趨勢,但完全采用表1中(1,3)(不備案制,不備案制)的均衡點也是不可取的。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社會福利最大化的考量,只能對部分領域放松規制,而在安全、健康、衛生、環保領域則要加強規制。因此食品安全企業標準作為安全標準、作為企業組織生產、監管部門監督執法的依據更應加強強制性的規制措施,備案制成為暫時無法改變的選擇。故此,政府只能加大監管績效、提高監管效率,擴展政府信息服務的領域,設置良好的備案路徑,提供激勵性鼓勵措施,減少企業對策行為抵制的阻力,改善執法的不利境況。
對備案路徑選擇的改進,從表2看,食品安全法的單備案制選擇既不是最優的,也不是次優的,而是最差的,因此改進空間很大。對于最優選擇(5,2)(雙備案制,單備案制),因雙備案制和單備案制相互沖突,故雖其是最優方案,在實際操作中并不一定最具可行性。相比之下,次優選擇(5,1)(雙備案制,雙備案制),由于政府和企業的選擇一致而更具有可實踐性,并且政府基于充分保護人們利益、保障食品安全、注重制度設計合理、執行高效、監管統一的策略考量,作為決策主體而采用雙備案制,其對企業雖不是最優選擇,但卻是對人類、對社會最優的選擇。因此本文建議,國務院在制定食品安全法相關條例中增加“法律另有規定的按規定”或在“企業標準應當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后增加“和省級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實現法律規定的協調與法律實施的可行。這樣改進,不僅符合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初衷,也符合“以人為本”、“和諧社會”的理念。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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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目前我國食品安全領域存在諸多問題,應嚴格食品和食品生產企業的市場準入,對進入食品市場的生產企業和食品嚴格管理。質監
>>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探析 權威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HACCP 構建嚴密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中小型食品企業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建立 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建設發展研究 食品安全信用管理體系建設 生豬屠宰生產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HACCP)的研究 塑化劑風波對臺灣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沖擊 WTO體制下中國食品安全風險管理體系的構建 基于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果凍生產質量控制策略 食品安全教學中的質量管理體系 歐盟食品安全應急管理體系研究及對我國的借鑒 深度解析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中驗證的重要性 略論高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的完善 食品安全政府監管體系的完善 微訪談之對中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管理的反思及展望 中小企業建立食品安全管理體系面臨的問題分析與對策 麥當勞 從“田間”到“餐桌” 打造食品安全管理體系 我國食品安全標準及其管理體系概況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中國 > 藝術 > 略論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完善 略論食品安全管理體系的完善 雜志之家、寫作服務和雜志訂閱支持對公帳戶付款!安全又可靠! document.write("作者: 林 誠")
申明:本網站內容僅用于學術交流,如有侵犯您的權益,請及時告知我們,本站將立即刪除有關內容。 摘 要:目前我國食品安全領域存在諸多問題,應嚴格食品和食品生產企業的市場準入,對進入食品市場的生產企業和食品嚴格管理。質監、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生產經營者的誠信度和質量管理水平以及進口產品風險評估的結果,對進口產品實施分類管理,并對進口產品的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關鍵詞: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市場準入中圖分類號:R15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5312(2010)18-0199-01食品安全管理體系是指國家食品安全行政管理機構為確保食品安全,對食品的生產、流通、運輸、倉儲、銷售等環節進行組織、協調、控制和監督的法律制度。為保護消費者健康安全、促進國際貿易,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必須完善,最終建立一個以科學的風險評價和食品安全評價為基礎,以法律為保障,政府、中介組織、企業和消費者各負其責,政府各監管機構之間分工明確、協調配合,反應敏捷,能夠實現“從農田到餐桌”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一、食品安全管理機構分工要合理,行政部門執法權力要強化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機構的合理分工,是實現“從農田到餐桌”管理體制的核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中這樣確定了各部門之間的分工:“農業部門負責初級農產品生產環節的監管;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將現由衛生部門承擔的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衛生監管職責劃歸質檢部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目前我國普遍存在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或者處罰較輕、行政不作為或亂作為等問題。要擴大執法部門檢查權,包括進入生產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制、查封、扣押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查封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生產經營場所。二、發揮質監系統食品安全管理的作用,與企業、政府形成良性互動保障食品安全,質監系統責無旁貸,必須充分發揮其管理作用。質監系統應實行主管領導問責制,建立食品安全監管的長效機制。具體作法是,第一,將各市、縣、區質監局所轄區域內的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食品小作坊劃分成不同的責任區,由具體人員負責,并簽訂責任狀;第二,建立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食品小作坊動態變化監管圖,方便監管;第三,與企業簽訂承諾書,實行日志管理,即企業和小作坊對每種產品的添加物質要有備案并且要索證索票,每天生產加工產品要有生產記錄和銷售記錄。三、加強源頭監管,完善并嚴格推行市場準入制度(一)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管制度的建設,強化政府監管力度目前針對食品質量安全監管的制度有質量監督抽查制度、生產許可證制度、產品質量國家免檢制度、產品質量認證制度、質量體系認證制度等。這些制度在提高食品質量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一套更加嚴格的從源頭抓起的市場準入制度已由國家質檢總局開始在全國范圍實施了,這套制度包含三方面內容:一是企業生產條件審查,不具備條件的企業不準生產。主要對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環境條件、原材料進廠把關、生產設備、工藝流程、產品標準、檢驗設備與能力等方面進行審查。二是強制檢驗,不合格食品不準出廠。即對準備出廠進入市場銷售的食品實行強制性的檢驗。對于具備食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可以自行檢驗;對于不具備食品出廠檢驗能力的企業,必須委托具有法定資格的檢驗機構進行出廠檢驗。三是為方便消費者識別,要加貼市場準入標識即 QS 標志,經檢驗合格將進入市場銷售的食品必須由生產企業加印或加貼規定的質量安全市場準入標志。(二)加強對食品小作坊的專項整治力度目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食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重點和難點。對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加工的小作坊,應堅持“監管、規范、引導、便民”的工作原則,一方面通過關停并轉等方式,讓小作坊盡快達到市場準入條件;另一方面強化監管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對小企業小作坊應該重點實施四個方面的監管:一是基本條件改造,達不到要求的不得生產;二是限制銷售范圍,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銷售范圍不得超出鄉鎮行政區域,不準進入商場、超市銷售;三是嚴格限制預包裝,小作坊生產的食品在獲得市場準入資格之前不得使用相應包裝,防止其喬裝打扮混入市場。(三)加強對進口食品的監管對于進口食品采取的措施有以下幾點:首先,要明確進口產品的安全要求。進口產品應當符合我國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以及我國與出品國(地區)簽訂的協議規定的檢驗要求。進口產品的收貨人應當如實記錄進口產品流向。其次,建立進口產品分類管理制度。質監、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生產經營者的誠信度和質量管理水平以及進口產品風險評估的結果,對進口產品實施分類管理,并對進口產品的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再次,建立進口產品生產經營者不良記錄。質檢、藥口監督管理部門發現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時,可以將不符合法定要求產品的進貨人、報檢人、人列入不良記錄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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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是創新食品安全管理方式的新舉措。本文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現狀進行了分析,概括總結了我國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所面臨的問題,提出了推進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展的對策建議。
關鍵詞: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保險管理;保險制度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問題是關系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大問題。當前,我國正處于食品安全矛盾凸顯期和事故多發期,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如果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則容易引發社會矛盾等問題。2015年初,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浙江、福建、山東、山西、河北、甘肅等省、市先后出臺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等文件,采取綜合手段加強食品安全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工作,已成為當前加強食品安全風險分擔、社會共治的一項重要工作。
一、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展現狀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簡稱“食責險”,是指以食品的制造商和銷售商因生產和銷售的產品造成產品食用者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而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一種責任保險[1~3]。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本質上是企業對法律風險的一種分散和共擔,其存在的前提是食品企業要感受到自身存在的法律風險[4~5]。食品安全責任險并不是新鮮事物,1986年,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開始辦理“飲食業食物中毒責任保險”,但此后一直發展緩慢[6]。從2006年北京奧運會組委會簽訂奧林匹克運動會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單至今,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發展進入了關鍵時期。從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頒布以來,國家正逐步從立法角度研究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工作。從2013年“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提出建立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到2015年新《食品安全法》頒布,最終否定了建立食品安全強制責任保險制度提案并且以鼓勵食品生產企業積極參加的形式寫入《食品安全法》。2015年初,基于食品安全事故多發,事故受害者得不到及時賠償、社會矛盾加劇等問題,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保監會聯合印發《關于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各省市積極響應,先后出臺地方試點指導意見,以政府牽頭推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可以有效應對食品安全問題多發的情況。目前,根據所搜集到的信息可以得知,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主要在集體用餐或食品安全事故多發的領域開展。從全國部分省市保險公司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對象來講,其主要針對學校食堂、保健食品企業、農村集體用餐等。近年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發展加快了腳步。從責任保險近10年來的保費收入情況來看,其增長趨勢比較明顯(見圖1),2014年保費收入相較于2005年增長幅度超過4倍。具體來看,2005年,責任保險保費收入約為48.20億元,2006年保費收入為56.5億元,同比增長17.22%。2009年,保費收入為87.75億元,保費收入較2006年增長約1倍,較2008年同比增長率為6.61%。2010年,責任保險費用收入為143.31億元,同比增長64.44%,達到近幾年責任保費收入同比增長率的峰值,遠高于近10年來的平均增長率。2011年,責任保險費用收入為148.21億元,同比增長率為3.41%,為近10年來同比增長率最低的年份。2011年之后,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增長趨勢較為穩定,同比增長率保持在17%左右。2014年,責任保險保費收入為253.3億元,達到近10年來保費收入最高。隨著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市場的越發成熟以及完善的制度、規章及管理辦法,責任保險保費收入將逐年增長。
二、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面臨的問題
針對不同主體,推廣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從政府角度來講,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是一種有效的風險管理工具,能夠有效地分擔食品安全監管風險;從企業角度來講,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能夠分散并轉移企業風險,減輕企業資金賠付壓力[3];從保險公司角度來講,保險公司可以創設不同類型的險種,滿足不同投保主體的需求,以此拓展保險市場;從消費者角度來講,多一份保險,多一份安全,消費者可放心購買投保產品,買到更安全的食品。但是,在推進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過程中,情況不容樂觀,出現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不健全、企業道德風險上升、消費者認知度及市場認可度低、險種缺乏多樣性等方面。
(一)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不健全
目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作為一種新的商業險種,起步較晚,運作環境尚不成熟,各方面規章制度并不完善。新《食品安全法》的頒布雖然健全了當前不規范的法律環境,對食品安全事故責任加大了處罰力度,增強了食品生產企業的法律責任,但是對減少食品安全事故效果較小,且并沒有體現對風險分擔和責任分配的引導[7]。美國、日本、歐盟等發達國家《產品責任法》出臺較早,運作環境比較成熟,各方面規章制度比較完善。與這些國家相比,我國僅在部分法律法規中零散地體現產品責任的內容,沒有完善的法律法規文件作支撐,產品責任覆蓋面窄,針對性弱,阻礙了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發展[8]。此外,我國《食品安全法》只是從宏觀層面提及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鼓勵企業積極參加購買,并沒有從微觀層面出臺詳細的、可操作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條例及辦法。各地雖出臺試點指導意見,但其執行力及強制性不夠,企業投保意識不足,消費者權益得不到及時保障,很難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工作。
(二)企業道德風險可能性上升
食品企業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后,認為自己生產的食品出了問題會有保險公司理賠,在利益驅動下,食品企業鋌而走險,違法違規生產不安全食品,導致檸檬市場的出現。食品企業在市場中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始終大于它的公益性,一旦有了食品安全責任強制保險這層“保命符”,企業很有可能會愈發無視其社會責任,可能導致更多的食品安全事件或存在食品安全隱患[9]。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能夠轉嫁食品企業風險,但這不是食品企業逃避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的借口,這種轉嫁作用很可能滋生食品企業僥幸心理,導致企業道德底線下降,生產不安全食品。
(三)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市場推廣困難
我國責任保險起步較晚,各方面制度還不完善,保險市場經常出現騙保行為,嚴重影響了保險業在消費者心目中的形象,其社會認可度低,市場推廣困難。我國對違法企業懲戒力度不足、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時索賠程序復雜且成本高、保險公司在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方面缺乏經驗和專業人才,企業通過投保來分散風險的意識薄弱,基于成本問題考慮,不愿購買保險,推廣難度大[10]。此外,政府宣傳力度不夠,對責任保險的宣傳介紹只是從宏觀層面簡單粗略地提及,并沒有詳細地介紹或宣傳有關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具體內容,單一地出臺政府文件并不能很好地在市場上推廣。再者,小企業收入不高,企業認為不會造成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大企業或餐飲單位認為自己已經對質量和風險嚴格把控,不會出現嚴重問題,不愿購買保險。公眾和企業認識不足,可能導致社會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不重視甚至產生誤解,意識不到可以通過購買保險轉嫁風險,進而導致社會接受度低下[11]。
(四)食品安全責任險種缺乏多樣性
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作為一個新的險種,剛開始推廣,其主要面向一些熱銷的、出口的、必須強制購買保險的食品,供需失衡問題比較嚴重。面對不同規模主體的需求多樣化的情況,保險險種缺乏多樣性,難以滿足企業需求[12]。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險種缺乏,險種設計存在缺陷,對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約束比較大[13]。目前,保險公司針對不同規模的食品生產、加工及銷售企業,保險費率基本上沒有浮動,這嚴重影響中小型企業投保積極性。中小型企業、食品批發商、食品零售商、小商販、餐廳飯店等資金規模小,加之大額的保費支出,這不僅增加了其自身負擔,而且他們很可能因沒有找到適合自己的險種而放棄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而我國的食品企業又主要以中小型為主,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可能會因為險種缺乏多樣性而難以推廣普及。
(五)消費者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認知度低
對于消費者來講,對食品企業購買保險后是否能夠確保其產品安全仍然存在疑惑,消費者可能認為給食品購買保險說明食品會出現問題而不去購買。在一項調查消費者是否更愿意購買有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食品時,有23.9%的人表示不愿意購買有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食品或者對其持無所謂的態度,約有80%多的消費者認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不能有效地解決食品安全問題,4.2%的消費者認為構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方案不能解決食品安全問題[14]。從消費者的視角來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的食品安全問題。
三、對策建議
目前,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處于起步階段,各方面法律、規章制度還不是很完善,發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還有很大空間。同時,近年來我國食品安全問題層出不窮,這給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和挑戰,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相關研究,確保我國的食品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出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責任保險包括很多方面,現階段運作比較成熟的是車輛商業保險,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只是主體與車輛商業保險不同,我們可以針對性的借鑒車輛商業保險的運營模式并加以推廣。目前我國還沒有完善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管理辦法或條例,國家主要在浙江、山東、河北、甘肅、四川、江蘇、湖北等部分省市開始試點,出臺相應的試點意見。當前應該擴大試點范圍,在試點過程中總結成果和問題,在試點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之后,可以制定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管理辦法(試運行),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繼續擴大試點范圍,通過實證考察,確定政策法規的可行性及可推廣性之后,可以將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暫行辦法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出臺更為詳細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管理辦法。
(二)建立企業自查報告制度,嚴防企業道德
風險上升企業作為生產經營主體,應依法承擔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不能因為購買了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就存在僥幸心理,違法生產劣質產品。應該進一步強化企業主體責任,加大違法企業懲罰力度,建立食品生產企業自查報告制度,定期與政府和保險公司及消費者舉行會談,積極推動建立政府、保險機構、食品企業、消費者多方參與、互動共贏的激勵約束機制和風險防控機制。此外,保險公司也應簡化投保和理賠手續,提高自身業務方面的工作效率,建立保險糾紛快速調處機制,優化保險人員團隊建設,建立專門的風險評估及投保食品認定小組,以此提升風險監管水平,避免投保企業出現“負作用”風險。
(三)成立保險經紀服務機構,協調不同主體
之間的工作保險經紀服務機構作為第三方平臺,應該優化自身專業團隊建設,負責好政府主管部門、企業投保人、保險公司之間的溝通,保證各項工作的落實。保險經紀服務機構應細化服務方案,適時回訪參保企業,幫助企業開展風險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議,加強風險防控,對保險范圍內的保險事件迅速核定賠款,及時履行保險賠償責任,配合保險公司拓展市場。此外,政府應建立專項資金,全力支持保險經濟服務工作展開,并將其納入政府年度考核,以督促政府工作,為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工作開展創造良好環境。
(四)加大宣傳力度,提高社會認知度
在“互聯網+”時代背景下,應該把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與互聯網有效結合起來,提高社會認知度。食品安全專業知識和保險知識的培訓,對市場接受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必不可少,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推出,可以先從一些特色支柱企業開展,然后逐步推廣。此外,媒體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宣傳既不能夸大,也不能詆毀,應該根據實際情況做好宣傳工作,讓大眾了解一個真實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應嚴格按照媒體宣傳的內容進行規范投保,不能有任何虛假行為。再者,保險公司可主動與大型企業合作,開展專題活動,以便市場更好地了解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從而提升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社會認知度和市場接受度。
(五)增加險種多樣性,滿足不同規模食品企業的需求
目前,我國的食品企業主要以中小型為主,受企業類型、資金規模、生產規模、設備技術等因素影響,很難確保食品安全萬無一失。為此,政府應設立專項經費,配合保險公司成立專家組,深入企業調研,通過全面分析調研數據,研究開發適合不同企業類型的保險產品。保險公司也可根據實際需求,建立食品企業綜合評價體系,投保企業和未投保企業誠信檔案,根據企業誠信度的高低以及其規模的大小,建立梯度費率,增加險種多樣性,以此滿足不同企業的需求。
作者:李凱 石李陪 仇宏偉 陳松 單位: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 青島農業大學學報編輯部 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質量標準與檢測技術研究所 農業部農產品質量安全重點實驗室
本文引用格式:李凱,石李陪,仇宏偉,等.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發展現狀與對策研究[J].農產品質量與安全,2016(3):5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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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按照國務院關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樹立科學的監管理念,以繼續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為主線,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和目標考核制,完善食品安全應急體系,加大食品安全宣傳力度,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繼續凈化我縣食品市場,保證全縣公眾飲食安全。
二、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
切實履行食品安全綜合監督管理職能,繼續對小麥粉、食用油、肉及肉制品、蔬菜、水果、乳及乳制品、豆制品、海產品、調味品、酒及飲料等10大類食品實行重點監管,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查處食品違法大案要案,食品安全事故隱患得到有效控制,食品質量穩步提高,公眾食品消費安全感不斷增強。
(二)具體目標
1、完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建設。三級食品安全監管體系覆蓋率達到90%以上,縣政府對鄉(鎮)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率達到100%。
2、規范農業投入品使用。鮮活農(畜、水)產品抽檢合格率達到90%以上。
3、規范食品生產加工行為。小作坊得到全面整治,地產食品抽檢合格率達到95%以上,生豬定點屠宰率達到100%。
4、在食品流通環節全面建立健全進貨索證索票制度,進一步規范城鎮食品批發市場、農村大型集市的食品銷售行為,增加現場檢測手段。在全縣90%的鄉(鎮)、80%的行政村建設“食品安全示范店”和“萬村千鄉”市場工程農家連鎖店,食品統一配送率進一步提高。
5、無衛生許可證經營單位的查處率達到100%,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實施率達到95%,建立實施原材料進貨索證索票制度的單位達到100%。
6、食品各環節生產經營單位和餐飲單位進貨紀錄齊全,索證索票可追溯率達到95%以上。
7、整合食品安全檢測資源,檢測計劃和信息實現統一。
8、穩步推進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
9、健全食品安全應急體系。
10、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生動活潑,形式多樣。公眾對食品安全滿意率達到70%以上。
三、主要任務
(一)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機構建設
要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推進基層食品安全工作機構建設,在各鄉、鎮建立相應的食品安全工作機構,要建立完善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層層簽訂責任狀,并抓好日常考核和年度集中考核。
(二)加大食品安全事件查處和督察督辦力度
全面落實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強化責任追究,建立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倒查追究制度。全面推進食品安全監管責任網、監督協管網和信息網絡的建設,聘請兼職食品安全監督協管員和信息員,在各鄉、鎮建立食品安全協管工作站,延伸食品安全監管的深度和廣度。
(三)加強食品各環節監管
1、繼續加強監督檢查和檢測。認真貫徹落實《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繼續加強對農藥殘留、畜禽產品濫用違禁藥物、水產品藥物殘留等問題的治理。在種植業上,嚴控使用國家禁用的農藥,限量使用化肥,推廣使用有機肥;在養殖業上,按規定標準使用添加劑,嚴禁使用違禁藥物。加強對農藥、化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企業的市場準入管理、日常監管與檢測,繼續實施“無公害食品行動計劃”,大力推進無公害食品、綠色食品和有機食品基地建設。
2、繼續加強食品生產加工環節整治。嚴格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繼續推進實施28類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工作。全面開展食品生產企業建檔制度,對食品生產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制定食品生產企業量化分級評價標準,實行食品生產企業分類分級監管制度。加強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實行生產企業巡查、回訪、年審和監督抽查等監管制度。完善食品標準化生產流程,抓好原材料采購環節的管理,建立檢測制度,嚴格執行添加劑使用前的報備管理制度。切實加強對小作坊的監督檢查,取締不具備保證食品質量安全必備條件和檢驗能力的企業。
3、建立完善生豬定點屠宰加工銷售制度。加快全縣生豬定點屠宰廠的建設和改造,加快縣以上城鎮牲畜定點屠宰廠的改造,全面推行機械化、半機械化屠宰,繼續引導和促進有條件的定點屠宰廠向肉類聯合加工方向發展,開展冷卻肉、分割肉加工上市。加大資金投入,完善牲畜定點屠宰廠牲畜屠宰檢疫和檢驗設施,加強肉品檢疫和品質檢驗工作。
4、繼續加強食品流通環節監管。嚴格實行經營主體資格審查制度,依法查處無食品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經營食品行為。全面落實食品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進貨檢查驗收、索證索票、購銷臺帳等制度。全力推行質量承諾制度以及市場開辦者質量責任制。有計劃地推進全縣農產品批發市場、食品零售市場(網點)和食品物流配送中心的建設,推進集貿市場改建超市工作。整頓管理混亂、不具備基本功能的食品市場和網點。加強對大型批發市場、超市的蔬菜水果及鮮活農產品的安全檢測,并及時公布檢測結果。全面落實市場巡查制度,完善監督抽查和食品質量衛生例行監測制度。對存在質量問題的食品實行退市、召回、銷毀和公布制度。加強農村食品市場監管,加大對分散在社區、城鄉結合部、鄉(鎮)和村(屯)的各類食品市場、集貿市場、個體商販和小食品店食品質量的監管力度;抓好食品市場、超市和集貿市場散裝食品銷售的日常監管檢查。
5、繼續加強食品消費環節監管。認真貫徹落實《衛生許可證發放管理辦法》,嚴格食品衛生準入,取締無衛生許可證的餐飲單位。推進餐飲業、食堂全面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完善和加強食品污染物和食源性疾病監測體系建設。繼續加強對學校和建筑工地食堂的監督檢查。開展中小型餐飲業整頓工作,有計劃、有重點地抓好全縣中小型餐飲業分間操作、冷餐設施、餐具消毒等治本建設,加強進貨渠道、生熟分開、健康體檢和衛生制度等軟件管理。
6、繼續加強保健品、兒童食品及農村食品市場監管。一是要加強對保健食品生產和經營企業的監管檢查。查處無證生產和經營保健食品及生產銷售無批準文號的保健食品、保健食品添加化學藥制劑等違法問題,嚴格監督查處違法保健食品廣告。二是要加強對兒童食品的監管。加強對兒童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監督檢查,從嚴核發有關證照,對存在問題的企業要立即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予以取締;加大對兒童食品批發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監管,嚴厲打擊制售假劣和有毒有害兒童食品的違法犯罪行為,對性質嚴重的經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要堅決予以取締。三是要扶持和鼓勵食品經營企業發展連鎖經營。繼續推進“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建設,向各鄉(鎮)、村(屯)延伸食品經營連鎖網點,整合改造各鄉(鎮)、村(屯)現有的食品網點,發展食品連鎖經營網絡。
(四)深入開展食品安全信用體系試點建設工作
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要深入開展食品安全信用體系試點建設工作,協調組織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建立完善試點企業檔案,研究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辦法和信用等級評價管理辦法等,認真組織開展信用信息征集和本地區食品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認定與授牌活動。
四、職責分工
(一)農業部門負責種植業投入品和生鮮農產品的監管。
(二)畜牧部門負責畜牧生產中飼料、獸藥和添加劑等投入品的監管,負責動物防疫和定點屠宰的檢疫。
(三)環保部門負責對食品產地環境質量進行監測,對污染源實施監督性監測,對畜禽養殖環境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四)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實施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衛生的監管。
(五)工商部門負責推進食品經營企業建立進貨索證索票、建立臺帳、質量承諾等項規章制度;查處無證經營食品的業戶和攤販,打擊經營假劣食品等違法犯罪行為;配合有關部門在食品超市、農貿市場建立食品檢驗機構,在農村開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設活動。
(六)衛生部門負責《衛生許可證》的審批發放和食堂、餐飲業的監管。
(七)商務部門負責生豬屠宰監管和推進“萬村千鄉”市場工程建設,負責督促食品超市、農貿市場等建立食品檢驗機構,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動;與有關部門配合抓好蔬菜、肉灌制品和酒類經營等的監管。
(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各有關部門開展食品安全監管以及抓好食品安全信用體系試點建設工作,負責組織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工作。
各有關部門要按照上述職責分工,履職盡責,認真組織檢驗檢測機構加強對動態食品質量的抽查監測。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責任機制。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部門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確定的職責分工,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落實責任,推進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和集中監管工作的開展。各鄉(鎮)政府要加強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主要領導要負總責,明確一名分管領導具體抓,加強協調組織和辦事機構的建設,要認真落實食品安全部門責任制和責任倒查追究制度,建立健全本地區食品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成員部門要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實施方案,并報縣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辦公室。
(二)強化監管檢查,加強協調配合。各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要建立完善食品市場日常監管檢查機制,將監管重點和工作重心下移,加大對社區、城鄉結合部和鄉(鎮)、村(屯)的各類食品批發零售市場、集貿市場、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館的監管力度。充分發揮農業、畜牧、質檢、衛生、工商、商務和糧食等部門檢驗檢測機構的作用,整合檢驗檢測資源,加強對上市農畜產品和食品質量安全的監測。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要充分發揮牽頭作用,強化綜合監督、組織協調職能,使現有食品安全監管和檢驗檢測資源發揮最大潛能,提高監管工作效能。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結合實際開展聯合執法和綜合執法,切實解決涉及多個部門的疑難食品安全問題,扎實有效地開展食品安全工作。
(三)加強宣傳教育,發揮輿論導向作用。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充分發揮輿論宣傳作用。要認真抓好“3.15”消費者權益日和“9.15”全省食品藥品質量日等大型集中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活動;要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特點,認真做好日常食品安全宣傳活動,使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深入到鄉(鎮)和村(屯)。各級新聞單位要積極配合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教育活動,廣泛宣傳食品安全知識、法律法規和安全監管工作,以及我縣的優秀食品企業、名優食品,必要時對典型案件進行曝光。通過宣傳教育,廣泛動員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了解、關心、支持和參與食品安全工作。
(四)強化督導督察,推進工作落實。各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加強信息交流,構建部門間食品安全信息溝通平臺,實行信息通報制度,質檢、工商、衛生、商務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及時食品安全信息。要及時向上級有關部門報告食品安全工作情況。食品安全協調委員會要強化對基層開展食品安全工作情況的督導督察,實施對本地區食品安全工作進行考核評價,對存在問題提出督導督察建議,對工作不力、失職的要報告同級政府處理。要強化社會監督,各級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要主動接受人大、政協、新聞媒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
篇5
食品產地的生態布局是企業生產安全食品的重要保障。
國家層面的食品安全表現為絕大多數企業提供無毒無害、綠色、有機食品,這要求企業必須對食品產地及周圍的空氣、水源、土壤等采取嚴格標準。如果食品生產企業的外部環境缺乏生態布局,企業可能無法生產出安全食品,即使企業創造條件生產出有機、無害食品,也必將投入大量資金。由于成本高昂,企業為獲取高額利潤,多將綠色、有機食品賣到國外或港澳地區。即使有企業在國內銷售有機食品,由于價格較高,遠超過消費者愿意為高質量蔬菜支付的質量溢價,也會導致安全食品的市場份額有限,有限的市場份額是難以改變現有的食品安全狀況的。同時,在外部生態環境不能保證食品綠色、有機、安全的情況下,當監管不嚴時,有些企業會虛假標注甚至違規生產,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消費者會減少對有機食品的購買量,逆向選擇導致真正做綠色食品的企業最終會因市場萎縮而無法持續生產。
如果缺乏生態布局,規模化的食品生產基地將難以持續。食品的規模化、現代化生產是保證食品安全生產的重要產業組織基礎,但如果僅是建立大型生產基地,沒有構建有效的生態循環體系,也可能導致大型生產基地的非穩定性生產,為食品安全留下隱患。據報道,2013年開封市西瓜種植基地的大量西瓜滯銷,原因是缺乏區域性的生態布局,大型養殖場遠離農業生產基地,使得遠距離運輸農家肥不劃算,所以農戶大量使用化肥,導致西瓜大而不甜,雖便宜卻賣不出去。如果能夠在種植基地的合理范圍內建立大型的動物養殖場,使它們形成有效的生態循環體系,不僅能夠解決大型動物養殖場的環境污染問題,而且可以實現動植物養殖大戶的互利雙贏,提高農產品的質量,降低生產成本,增添綠色、有機食品的可信度,提高安全食品的市場供給量。
預防食品安全問題的產生是政府食品監管的根本。
美國行政學家奧斯本和蓋布勒認為,以維護社會穩定、提升管理績效和服務質量為核心的政府,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以少量的錢去預防而不是花大量錢去治療。具體到食品安全監管,從監管過程上可分為事前監管、事中監管和事后監管。事前監管主要是監管立法和風險分析;事中監管主要是監管執法機構制度化的日常執法;事后監管則是食品安全事故的處理。事前監管、事中監管和事后監管是食品安全監管的立體防護網,但食品安全監管的事故預防是治本,事故處理是治標。中國目前的食品安全監管重事故處理輕事故預防,重事后監管輕事前和事中監管。這樣的監管不能保證長久持續的食品安全,因此政府的側重點應轉向食品安全的有效預防。
食品產地的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
我國目前食品安全監管集中于食品生產開始之前和食品生產結束之后。事實上,產業鏈前端的廠商準入制度只能對廠商的生產能力進行監管,并不能對廠商的努力程度進行監管,而產業鏈之后的產品市場準入制度、質量信息公布制度和行政問責制是一種產品質量既成事實后的監管制度,這種忽略供應鏈生產過程本身的質量干預,并不能從根本上控制產品的質量,因此,政府監管的側重點必須轉移到食品生產本身。產地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起點,食品生產周圍大的生態環境和生產本身的生態化、有機化種植或養殖是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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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聽取和審議了省人大常委會吳國華副主任所作的《關于檢查食品安全“一法兩規”執行情況的報告》和省人民政府鄭繼偉副省長所作的《關于食品安全“一法兩規”執行情況的報告》,并在聯組會議上開展了專題詢問。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全省各級政府越來越重視食品安全工作,逐步理順體制機制,努力提升保障水平,不斷加強能力建設,加大監管力度,通過開展綜合治理,著力解決一些突出問題,同時加強食品安全宣傳培訓,營造全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目前我省食品安全形勢總體可控、穩定向好。在充分肯定成績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我省食品安全保障基礎仍較薄弱,政府監管責任有待進一步落實,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情況依然存在,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差距很大,食品安全形勢仍然嚴峻,全面落實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任重道遠。為此,提出如下意見和建議:
一、進一步加強領導,加大政府監管力度。“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各級政府應進一步提高對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深入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浙江省食品安全“十二五”規劃,大力營造“市場監管者有責任心、生產經營者有良心、群眾吃得放心”的社會環境。一是強化政府責任。省政府要督促市縣政府把食品安全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擔負起“負總責”的責任,加強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嚴格食品安全責任追究。二是健全監管體系。建議參照國家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提高省、市、縣政府食品安全委員會領導層次,充實常設辦事機構力量,充分發揮其領導、統籌、協調的作用,加快推進市縣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餐飲服務監管體制改革,進一步明確、細化各個監管部門的職責,建立健全聯動監管機制,強化基層食品安全網絡建設,形成監管全覆蓋。研究借鑒國內外食品安全監管的有益經驗,積極探索建立科學合理的監管體制。三是落實監管責任。食品安全監管職能部門要強化法律意識,依法履職,不斷改進執法手段、提高執法效率,堅決克服和防止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加強對重點行業、領域、品種的綜合治理,尤其要加強對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家禽、蛋品、食用油、大米和乳品等大宗食品的安全監管,進一步排查清理食品安全隱患,加大監管力度。完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堅持重典治亂,始終保持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高壓態勢,使嚴懲重處成為食品安全治理常態。四是加強制度建設。省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加快完善食品安全標準化體系建設,為食品安全監管和企業生產提供健全可靠的技術依據,提高食品安全監管的科學化水平。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標準信息以及農產品質量標準、農產品市場準入、召回和質量安全追溯及餐廚廢棄物管理等各項制度。建立行政執法反饋機制,促進食品安全問題的整改。五是強化基礎保障。各級政府應健全食品安全財政保障機制,將食品安全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加強和改善執法裝備和檢驗檢測條件,保障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預警、食品抽驗經費投入。擴大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的覆蓋面和頻次,推廣食品安全檢驗檢測“三整合”做法,建設食品安全檢測信息共享平臺。大力發展第三方檢測機構,加強與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等的合作,通過社會化、市場化途徑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高檢驗檢測能力。進一步加強監管隊伍建設,調整充實基層監管隊伍,提高執法能力與水平。
二、堅持多措并舉,強化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主體責任。各級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進一步強化企業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加強管理,嚴把食品生產經營各環節的安全。農產品質量監管方面:要大力提高農業規模化、標準化水平,強化對農藥、獸藥、飼料等農資產品質量安全監控,積極培育專業生產經營組織,加快農業標準化的推廣應用。推廣農產品質量安全可追溯的“杭州模式”及衢州市農產品“五有一追溯”制度。研究完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強化食品安全的源頭監管。食品生產流通監管方面:要嚴把食品行業準入門檻,認真實施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制度,督促企業強化內部管理,認真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建立健全企業、從業者信用檔案和生產經營者“黑名單”制度,加快食品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優勢企業做強做大,培育優質企業和優質產品,不斷推進食品產業轉型升級,促進食品產業的規模化、標準化和現代化。餐飲服務監管方面:要堅持科學分類引導,強化對中小餐飲企業及食品攤販的監督管理。嚴格實行規范化管理,加強對場所衛生、經營條件、持證情況及落實食品采購進貨驗收、索證索票和臺帳建立、食品留樣等制度情況的檢查,規范餐廚垃圾回收程序。針對食品攤販小、散、亂現象,加強政策和措施研究,引導、規范食品攤販經營活動,努力改善其經營條件、提升服務水平。
三、加強宣傳教育,營造全社會共同監督的良好氛圍。各級政府應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安全知識的宣傳普及,營造良好社會輿論環境。一是發揮行業協會、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組織作用。大力培育食品行業協會,積極扶持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進一步明確行業協會的法律地位、職能作用,并給予適當的經費支持和相關政策支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組織聯系政府、服務企業、促進行業自律職能,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食品安全知識。二是增強廣大消費者自我保護意識和依法維權的能力。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加強“96317”統一投訴舉報受理機制建設,提高公眾知曉率。進一步落實舉報獎勵制度,加大獎勵力度,發揮群眾監督的主體作用。切實保障公眾知情權,及時通過網絡、媒體等方式公開監管、檢測信息。三是加強宣傳培訓。各級政府監管部門應加強法律法規和專業技能的培訓,提高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能力。通過多種途徑,加強對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的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加強面向大眾特別是農村、社區的食品安全知識普及,增強廣大消費者的食品安全意識。推廣麗水市將食品安全知識列入中小學安全教育課程,開展食品安全“八個一”活動的做法。四是發揮新聞媒體對食品安全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作用。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正面典型,積極引導廣大群眾理性看待食品安全問題,提高公眾對食品安全的信心,營造全社會共同監督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圍,構建群防群控工作新格局。
以上意見,請省政府研究處理,并于2012年12月底前向省人大常委會提出研究處理情況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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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食品安全整頓工作的主要任務
(一)加強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整頓。嚴格食品添加劑許可制度,加強食品添加劑標簽標識管理,實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添加劑使用報告制度。開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劑和非食用物質專項抽檢和檢測,整治超過標準限量和使用范圍濫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查處和打擊生產、銷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為,嚴格食品添加劑及相關產品研制管理。(各有關部門按分工分別負責)
(二)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整頓。開展蔬菜、果品、食用菌、畜禽產品、水產品中農獸藥和禁用藥物殘留檢測。加強生鮮乳質量安全監管,強化生鮮乳收購站(點)日常監管與標準化管理,堅決取締未經許可的非法收購站(點)。加大農藥生產經營監管力度,加強農藥質量監督抽查,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生產經營單位,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違法行為。加強飼料質量安全檢測,打擊在飼料原料和產品中添加有毒有害化學物質及養殖過程中使用“瘦肉精”等違禁藥物行為。加強獸藥GMP(良好生產規范)后續監管,積極推行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制度,實施動物產品獸藥殘留監控計劃,打擊制售假劣獸藥違法行為。深入開展水產苗種專項整治,打擊水產養殖環節違法使用硝基呋喃類、孔雀石綠等禁用藥物和有毒有害化學物質行為。組織開展糧食收購、儲存環節質量安全檢測。(農牧局牽頭,糧食、林業旅游部門配合)
(三)加強食品生產加工環節整頓。嚴格食品生產許可制度,督促企業嚴格執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查驗制度和出廠檢驗記錄制度。加強生產加工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督促企業建立健全食品可追溯制度和食品召回制度,查處企業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產加工食品的行為。取締無生產許可證、無營業執照的非法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大力整頓食品安全風險較高、投訴舉報多的食品行業,建立食品生產安全監管長效機制。(質監局負責)
(四)加強食品流通環節整頓。嚴格食品流通許可制度,完善食品市場主體準入機制,完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和退市制度,建立銷售者主動退市和工商部門責令退市相結合的監管機制。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日常監管,監督食品經營者依法落實食品進貨查驗和記錄制度,督促食品經營者加強自律。完善食品市場監管和巡查制度,突出重點區域、重點場所和重點品種,深入開展專項執法檢查,加大食品市場分類監管和食品市場日常巡查力度,打擊銷售過期變質、假冒偽劣和不合格食品違法行為。(工商局負責)
(五)加強餐飲消費環節整頓。嚴格餐飲服務許可制度,查處餐飲單位無證經營行為。規范餐飲服務許可行為,提高餐飲服務準入門檻。制定并實施餐飲消費環節重點監督檢查及抽驗工作計劃,以學校食堂、幼兒園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點、小食攤點為重點,加大對熟食、盒飯、冷菜等高風險食品和餐具清洗消毒等重點環節的監督檢查力度。開展餐飲消費環節專項整治和專項檢查。督促餐飲服務單位建立食品原料采購索證索票制度,對其采購的重點品種開展專項抽查,查處采購和使用病死和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制品、劣質食用油等行為。(衛生局負責)
(六)加強畜禽屠宰整頓。嚴把市場準入關,清理整頓生豬定點屠宰廠(場)、點,加大對私屠濫宰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強對生豬(牛、羊)定點屠宰廠(場)、點的日常監管,查處違法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的豬(牛、羊)、出廠未經品質檢驗或經品質檢驗不合格的豬(牛、羊)肉產品等行為。強化活禽和生豬(牛、羊)產地的屠宰檢疫,查處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的行為。督促企業建立和完善肉品質量安全全程監管體系,打擊加工、銷售病死病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為,嚴防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質、未經檢驗檢疫或檢驗檢疫不合格肉品進入加工、流通、餐飲消費環節。加大生豬屠宰長效機制建設,進一步健全相關應急處置機制。(商務局牽頭,農牧局、質監局、工商局,食藥監局配合)
(七)加強保健食品整頓。開展保健食品違法添加藥物專項檢查,查處制售假劣保健食品行為,開展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內容專項檢查。查處通過公益講座、健康診療、學術交流、會展銷售等方式變相銷售假冒偽劣保健食品的行為。整治普通食品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和保健食品夸大宣傳功能的行為。(衛生局牽頭,食藥監局、工商局配合)
二、全面推進食品安全長效機制建設進程
年為食品安全長效機制建設年,全面推進食品安全長效機制建設進程。要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以下簡稱《食品安全法》)為主線,以制約食品安全的關鍵環節為突破口,堅持治理整頓與機制建設相結合、依法監管與誠信自律相結合、風險防控與嚴格執法相結合,通過制度創新,構建政府統一領導、部門通力協作、企業嚴格自律的全縣食品安全保障體系。各相關部門要制定長效機制各項制度,重點抓好全程監管、風險預警、企業自律、社會監督、應急處置、責任追究六大機制,促進食品安全長效機制建設各項工作的整體推進。
(一)建立食品安全全程監管機制。重點建立健全政府統一負責、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全縣食品安全工作的制度。明確各有關部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建立食品安全責任制和責任追究辦法,統籌全縣食品安全監管資源,加強監管能力建設,落實食品安全監管經費保障,組織對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評議、考核。進一步健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制,強化綜合協調權威,加強部門間的溝通與合作,堵塞監管漏洞,增強綜合部門合力。(各鄉(鎮)負責)
(二)建立食品安全風險預警機制。組織制定并實施我縣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建立覆蓋食品生產經營各環節和鄉鎮并逐步延伸到農村的食品污染物、食源性疾病以及其他食品安全風險的檢測體系,系統收集全縣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其他食品中有害因素的檢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及時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對較高風險的食品及時預警;各有關部門要加大食品特別是乳品等高風險食品檢驗檢測頻次,定期公布檢驗檢測結果。根據食品產業結構和區域分布情況,確定我縣重點風險監測品種、檢測項目,做好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的監測、預警工作。(衛生局牽頭,有關部門配合)
(三)建立食品生產經營者自律機制。按照《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要求,幫扶、指導企業建立健全員工培訓、進貨查驗、出廠檢驗、生產過程控制、問題產品召回及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內部生產經營檔案等各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鼓勵支持食品企業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統,并在食品行業推廣。督促行業協會組織對食品企業從業人員培訓、考核,培養具備良好職業道德、較高業務水平和較強實踐能力的食品安全崗位專職人員。建立食品企業誠信不良記錄收集、管理、通報制度和行業退出機制,加強食品生產企業和經營者質量信用建設和信用分類監管。(有關部門按分工分別負責)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會監督機制。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食品安全社會監督網,完善投訴舉報處理機制,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社會監督員管理辦法,明確食品安全監督員的聘任條件、工作職責、考核評議方式和工作報酬標準,提高監督員素質,增強工作積極性。充分發揮現有群眾舉報投訴網絡的作用,加大舉報獎勵力度。充分發揮縣電視臺、網絡等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對群眾關注的食品安全焦點問題進行追蹤,對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行為進行曝光,引導人們科學消費、安全消費。(各鄉(鎮)負責)
(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應急處置機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和國家、省、市部署,對現有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進行修訂,落實政府“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的要求,健全應急處置指揮機構,按照新的職責劃分,進一步加強和規范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有關監管部門要指導、督促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特別是大中型企業制定本單位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落實企業內部的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各鄉(鎮)、有關部門負責)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追究機制。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責任制,堅持有權必有責、失職必問責,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的食品安全責任,制定責任追究的具體辦法,形成全程監管、全程負責的責任體系。(各鄉(鎮)、有關部門負責)
三、有關要求
(一)嚴格落實食品安全整頓和長效機制建設工作責任。縣政府要對全縣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統一領導、組織、協調全縣的食品安全整頓和長效機制建設工作。分解整頓工作和長效機制建設任務,將專項整頓與長效機制建設有機結合,采取有力措施,確保整頓工作取得實效、長效機制建設實現突破。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本系統、本環節食品安全整頓和長效機制建設工作的監督指導,及時發現和幫助解決實際問題;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密切協作,形成合力,提高行政效能。
(二)切實加大食品安全隱患清查和案件查處力度。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對本系統的重點食品安全隱患進行全面清查、梳理排隊,明確風險來源、整頓措施、治理目標、時限和責任部門、責任領導,并報縣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縣食藥監局)備案,進行限期治理。經過治理仍不能達標的,要堅決予以取締,到年底全縣所有重點食品安全隱患要全部消除。要將重點區域食品安全風險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作為重點。縣食品安全委員會將組織行業協會對個別行業、環節的食品安全風險因素進行調查。各部門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舉報獎勵制度,鼓勵、動員社會各界對各類食品安全隱患進行舉報、投訴。要加大案件和事故查處力度,進一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及時向公安部門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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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食品召回 政府 責任
一、政府是問題食品召回的必然義務主體
(一)政府合法性的重要來源
在“民以食為天”的語境下,關系到每一個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一直是人們普遍關心的話題;民眾能夠放心地消費企業為民眾提供的食品是社會民意的期望所在。頻發的食品安全事件不僅反映出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和消費者保護制度滯后,而且反映了作為食品安全最后一道防線的食品召回制度在實際實施中的無力與無奈,這是政府責任失位的重要表征,這也可能會導致民眾對政府的領導和管理能力產生懷疑、反感和抵觸,從而削弱政府的合法性基礎。鑒此,政府應轉變政府職能,從社會公共利益出發,對我國食品市場進行政府規制,利用食品召回這一手段,預防和減少缺陷食品帶來的危害,獲得民眾的價值預期。這樣,既體現了其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所起的作用,從而避免政府因食品安全問題而面臨的合法性危機,鞏固執政根基;又有利于改善政府的工作效能和形象,提高社會公眾對食品安全的信任感。
(二)保障公民生命健康權的現實需要
生命健康權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權利的基礎,保障具有人權屬性的生命健康權,是國家和政府的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食品安全問題直接危及和傷害的是公民的生命權和健康權,應在生產的各個環節加以控制和監督;但我們應承認的一個基本事實是,即便這樣,企業提供給市場的食品也不可能保證100%的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有效實施可以將已經離開生產線并進入流通領域的缺陷食品拒絕在消費者門前,可以避免缺陷食品對公眾造成健康乃至生命的重大危害,是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線也是重要的一個環節。縱觀發達國家和地區的食品召回制度,其特點之一就是開展缺陷食品的召回是將消費者的安全健康作為首要考慮因素。由于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存在不足與缺陷,在實踐中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預防作用,我國民眾的生命健康權仍得不到切實保障,民眾對食品召回制度不接受,并最終演變成對政府公信力和管理能力的質疑。
(三)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價值訴求
公平正義是社會長治久安的基礎。公正正義作為一種道德準則,不能通過市場實現,而政府的公共性使其可以而且必須承擔起維護公平正義的責任。公平正義的根本,是保證不同群體都能享受相同的權利,并由法律和秩序為這種權利表達提供保障。近年來頻頻曝光的食品安全事件,反映出我國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面的缺位,而這中間,基層尤其是農村的食品安全形勢更為嚴重。利用食品召回制度建立的食品安全信息可追蹤系統和食品溯源技術,可以收集基層的食品市場信息,記載食品安全的所有信息;一旦發現危害消費者健康的食品安全問題,即可迅速、準確定位危害來源,回收不安全食品,使社會產品消費環節中的所有參與者都享有平等的、公開的、有效的食品安全保障權益。
(四)服務型政府建設的必然要求
在服務型政府的語境下,政府只是一個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其把為社會、公眾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作為政府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食品召回制度是關系國計民生的重大戰略問題的食品安全問題的最后一道“防火墻”,政府為建立和完善食品召回制度采取的措施、制定的政策是政府尊重人民意愿,體現人民要求,為人民利益服務的表現。政府在食品召回中的有所作為,不僅可以極大地消除公眾對消費環境的危機感,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而且可以增強政府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意識、服務意識和公仆意識,提高政府的執行力和公信力,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必然要求。
二、我國食品召回中政府責任的主要內容
(一)制度供給責任
總的來看,我國的食品召回制度已經確立,但并不完善和健全。以法制法規的制定為例,我國雖已有《食品召回管理規定》(以下簡作《規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但《規定》只是部門規章,法律位階較低,不能統領除質量監督機構外的其他食品監管部門;《食品安全法》只對食品召回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食品召回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相對于《規定》有很大進步,但仍未解決與《食品安全法》銜接不暢、召回對象和范圍不明確、主體范圍規定不全面、程序不夠完善、召回食品后續處理監督不力、責任主體處罰力度太低等問題。
除法律法規不健全外,有關食品召回的各種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行業標準等也需要明確和補充,如我國的食品安全標準只有500多個,不管是數量上還是范圍上,都不足以涵蓋所有食品,不能為準確認定是否屬于問題食品提供標準和準則。
制度供給是政府依法行政和法律具有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礎條件。鑒此,政府應承擔起食品召回的制度供給責任,包括制定法律、法規,具體的制度設計和各種技術規范、操作規程、行業標準等以及調整、完善、補充、細化以保證其有效銜接和高度一致,使其更具備權威性和可操作性。在誠信缺失的當下,應從嚴法入手,大幅提高對違法者的懲罰力度,提高違法者的“風險成本”,使違反召回責任的成本大于企業因此所獲的利潤,從法律上遏制制假售假行為。同時,可借鑒發達國家的先進做法,如加強行業自律、制定食品召回指南等。
(二)監管責任
食品安全行政監督部門在對問題食品召回的監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
其一,極少履行責令召回的職責。食品安全行政監督部門負有對缺陷食品進行責任召回的義務,但在實踐操作中,監督部門一般僅對檢查定為不合格的食品進行媒體曝光、罰款處理或停產整頓,卻鮮有責令召回的行為。據某位學者對國內2008-2010年公開報道的食品安全事件的統計來看,我國食品安全行政監督部門對問題食品進行責令召回僅有57例。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規定,我國責令召回主要是采取分段多頭的方式進行,這樣的執法方式容易出現重復執法或相互推諉的情況,最終導致的是責令召回的效果不顯著。
其二,對問題食品的召回后續監管不力。在實踐中,對已召回的問題食品的處理是依靠問題食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進行的,由于我國法律對問題食品召回后的處理過程和結果的監管并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加之無處理問題食品的相應標準和公示制度,僅靠企業的自律和能力難以達到徹底性、合理性、及時性的處理要求。
要解決上述問題的前提是明確統一的食品召回監管主體。在2013年國務院在機構改革中,新組建了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該局的設立對改變我國原來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部門眾多、管理混亂的情況大有裨意,但各級地方政府仍是原有的食品安全聯席會議的管理架構。鑒此,各地政府可成立省一級或市一級的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是實施“以一個部門為主”的監管模式來打破相關行政部門各自為政、重復管理、職責不清、互相推諉的局面,加強執法力度,從而減少社會成本浪費,提高食品召回實效。同時,為避免不安全食品經過廠家“回爐”后再次流入市場,有學者建議,可以成立由政府督導下的第三方專業機構,該機構根據不同情況在執法部門的現場監督下進行銷毀或作其他無害化處理。
在明確統一的食品召回監管主體的情況下,應完善行政責任的法律體系,規范行政責任構成要素,加大對政府的懲罰力度,以形成有效的監管責任追究制度來約束監管部門的行政權利。除此外,食品召回的監督應要有公開、透明的監督保障的手段,如有學者提出,可由政府的食品召回監管機構作為食品召回信息公布的主體,在食品召回的各個環節,采取新聞會或網絡信息或銷售場所公告或海報等方式對食品召回情況進行公示。
(三)財政支持責任
食品召回制度的切實落實將給企業帶來不小的經濟負擔。其一,食品召回成本過高,國內企業特別是小型企業難以承擔。食品的召回,對企業來說是一種負擔,不僅要損失產品本身,還要支付因召回和處理產品的所有運輸費用、人員費用、處理費用、信息披露費用等,加上我國食品召回制度尚處在起步階段,缺乏必要的社會基礎和認同,食品召回的成本不僅僅是召回食品本身的損失,更大的是食品企業的聲譽下降和市場份額的喪失,同時,上市公司還要承擔市值的損失。其二,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基礎是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可追蹤系統和食品溯源技術食品追溯體系,這需要企業投入成本來購買相關的設備、數據庫等。目前,我國大約有35萬家食品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無經濟實力來建設追溯體系,而采用“一刀切”的方式(由政府設定一個技術門檻,要求必須建立有追溯體系的企業才可以進入市場)來解決這一問題是不現實的。
綜上,在食品召回制度實施的過程中,需要政府給予企業一定的財政支持或是通過建立風險分擔機制分散企業在食品召回中面臨的風險。一方面可以通過稅收減免的方式對建立有食品追溯體系的企業給予經濟上的優惠;對主動召回的企業給予經濟上的寬大處理,鼓勵企業在食品召回中誠信自律。另一方面可以借鑒歐美國家的經驗,由政府倡導實行產品召回的強制責任保險制度。該責任保險是由政府、企業共同出資向商業保險公司購買,在合同生效期間, “召回費用”由保險公司承擔。此制度的建立,不僅可以分散企業經營風險,而且由于得到專業的應急策略指導,企業抵御突發事故的能力也會增強。
(四)宣傳教育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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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有關食品安全責任的保險險種已經早在多年前就做為一種責任險存在,它主要是針對在食品的生產和銷售保存過程中,所發生的因失誤和生產配方等問題造成了食品質量問題,使消費者在食用時受到身體的傷害,或者因購買無法食用的問題食品而造成經濟上的損失等,這些因食品生產與銷售流通過程中產生的食品安全問題都是食品安全責任險的保障內容。對于食品安全相關的險種我國一些保險公司也推出了相應的產品,分別針對食品安全生產銷售、產品責任、餐飲行業從業安全責任、食品生產利潤保障等幾個不同的食品相關的生產與銷售過程,設定了相應的食品相關險種,但由于我國關于食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因此也沒有針對食品保險的執行與保障機制,使這些保險產品在執行與銷售過程中,不具備足夠的法律支持,沒有起到責任險應有的強制性執行效果。同時我國有關食品安全的保險產品推出帶有較強的局限性,專門針對食品安全責任的險種也較為缺乏,給保險的強制性推廣帶來了直接的制約,產生一些企業想購買一個較完善的食品安全責任險,但卻無法尋找到能夠滿足自身對食品安全責任保障需求的保險險種,無法進行投保。另外,由于國家對食品安全責任的保險執行管理要求不全面,相關的法律法規機制不健全,無法為實現全面的食品安全責任險的推廣提供完善的法制環境,因此也制約了保險公司推出食品安全險種的全面和完善機制。
二、我國當前推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必要性
1.推行強制性食品安全責任險的意義
由于消費者在進行食品的消費過程中,造成的嚴重后果與傷害都是在食用過食品之后而發生的,由于沒有了原來的食品做證據,而且在尋求生產廠商的賠償上又具有非常大的困難,因此給消費者的維權帶來了許多阻礙。食品安全責任險的強制性執行使消費者在面臨因食品安全問題對自身造成損失和傷害的時候,能夠尋求到有效的解決途徑,使個人的權益受到最大化的保護。
2.推行食品安全責任險的意義
食品生產企業能夠將企業的風險轉移到保險公司,從而降低企業的經濟壓力。企業在生產過程中即使完全遵循安全生產標準與規范進行生產,但仍然無法完全避免因操作失誤或者其它外界條件,造成對食品安全產生的影響,這不僅會直接危害到企業的信譽與正常的運轉,還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壓力。食品安全責任險的執行能夠使企業在面臨食品安全問題時,將經濟賠償轉移到保險公司,直接降低了因食品安全問題對企業帶來的巨大資金壓力,保障企業的有序與正常發展。
3.食品安全責任的風險管理對于保險行業的意義
食品安全責任的風險管理有利于國家有效的進行行業風險控制。目前我國保險行業的形勢面臨著巨大的競爭與供求之間的不平穩關系,如果加入新的保險范圍,擴大保險產品涉及的領域,無疑對保險市場的發展與競爭沖突是一個非常有效的緩和,新的保險產品的推出能夠使保險公司加入新的市場競爭方向,對于有效控制保險市場的惡性競爭狀態有著重要的作用。此外如果加入食品安全責任險的全面推廣與強制性執行,無疑集中了國家對食品安全的風險控制,有助于全面的解決國家對食品安全風險的管理。我國通過強制執行食品安全責任險能夠提升食品企業對食品安全的重要性認識,不僅有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還能夠通過全面的食品安全監管手段,對食品行業的各個環節進行有效控制和監督,實現食品企業安全意識的全面提升,進而保障安全生產,保障食品安全消費。
三、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發展的制約因素
1.食品生產企業對于食品安全問題與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認識嚴重不足
我國保險行業有關食品安全責任險種的推出已經不是新興事物,早在2007年就有保險公司推出與食品安全相關的險種,但是由于這些險種在法律法規上沒有足夠全面的支持,而且也存在著保障內容與條款的不完善,很少有食品企業選擇購買食品安全責任險。一些小的企業認為購買了食品安全責任險無疑會為企業增加經濟上的支出,影響企業的利益與生產收效,因此不選擇購買食品安全責任險。另外一些大的企業由于意識不到食品安全責任險對自身所帶來的重要作用,而認為購買這種保險只會增加自身的經濟負擔,對于在幫助企業規避風險和承擔安全事故賠償上的意識遠遠沒有明確的認識。
2.沒有與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環境
國家對于執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監管力度不足。在規定食品企業的責任監管機制上,沒有將食品安全責任做為可以實行的責任保險來對待,國家在針對責任保險的相關規定上嚴重不足,不重視責任保險所帶來的良好的責任監管效果,以及對企業發展所帶來的促進作用,而是僅僅停留在對責任的明確劃分和管理,在對待發生的責任事故后的賠償與風險管理上則沒有全面和深入的意識。國家食品安全相關的監管部門在食品安全責任方面的監管水平有限,沒有對食品安全責任的賠償與消費者維權提供全面的有效途徑,因此致使社會上存在著許多消費者權益被損害,而無法對企業明確責任、尋求賠償。食品安全責任險的執行需要有國家的相關責任保險制度做為基礎,在規定了強制性投保食品安全責任險的條件下,企業執行投保的效率與廣泛性才能同步提高。
3.我國保險業有關食品安全責任險的產品類型與數量有限
食品安全責任險的供給不足,也是影響我國無法全面實施食品安全責任險的根本因素。我國的商業保險公司基于對食品安全方面需要承擔較大風險的認識,在設計食品安全責任險的保險產品上存在著許多問題,沒有科學的責任類型劃分、沒有全面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理賠制度,無法實現規范化的食品安全責任險體系,同時也由于法律上相關條例的制約,使保險公司無法進行細化與全面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體系建立,造成了直接制約我國有效開展與實施強制食品安全責任險的后果。
四、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保障條件與具體措施
1.我國須開展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實施條件的建設
(1)要保證我國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能夠順利的開展和實施,首先要加強政府相關部門的有效監管。食品安全作為直接與民生相關的重要問題,必然要受到政府部門的足夠重視,對其進行全面有效的監管,才能為各項政策的實施提供保障和基礎,才能為實現全面控制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實施提供必須的前提。在食品安全責任險的推廣過程中需要加強國家食品安全部門關于食品安全問題的規定與監管,細化有關食品安全問題的各項標準,對不同程度的問題制定相應的處罰機制,對于優秀的食品安全榜樣企業制定一定的獎勵制度,可通過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購買標準上體現,對于出現存在安全隱患或者有一定安全問題存在的企業,在食品安全責任險的額度上予以提高,而對待優秀的榜樣食品生產企業可實行食品安全責任險的購買優惠政策,鼓勵各食品企業努力向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標準的方向發展。
(2)要通過法律手段對食品安全責任險的購買提供足夠的法制環境支持。通過法律對購買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強制性規定,是保證食品安全責任險能夠全面實施的有力手段,在通過制定完整的法律規定后,食品企業對于安全責任險的認識程度加深,提升對購買責任保險的必要性意識,才能根本上提高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購買率,使食品行業的安全責任管理更加全面與完善。
(3)對于我國目前保險行業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不足的現象,應當有國家的保監會進行深入的監督管理,督促并指導完善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機制的建立,在產品的規劃上應當做到細致、細化,使產品能夠滿足生產同類型的食品生產企業的需求,并且能夠對不同的生產安全問題和事故擔負起應有的責任。在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類型和理賠條件劃分上應當盡量符合不同企業生產標準和食品安全標準,做到全面應對各種類型的食品企業所可能面臨的各種食品安全責任問題。此外,借鑒國外先進的責任保險管理與實施經驗,對我國的安全責任保險做出相應的改革,參考國外的食品行業責任管理制度與安全責任保險實施辦法,對我國的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管理進行有效的推動與實施,全面的解決我國食品安全責任險缺失的現狀,也是非常有效的解決辦法。
2.我國食品安全責任保險的發展路徑
在未來我國的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上,加強與推廣食品安全責任險的制度,是有效控制與管理食品安全的手段,一方面能夠對食品企業提供有效的生產支持與安全監督作用,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高國家集中對食品企業生產與銷售的監管力度,能夠全面提升我國的食品安全水平。在食品安全責任險的未來發展中,采取強制性執行的措施是最有力的手段,將食品安全責任險做為強制性保險,才能實現企業購買責任險的比例提高,才能為國家集中監管食品安全提供支持。在政策的實施過程中需要通過一定的手段,對強制性執行的效果有一定程度的反映,通過有效的開展試點工作對一些地區和企業進行食品安全責任險的試驗,綜合分析與評判實施后的效果,從企業降低風險成本與提升安全生產水平上,以及國家對食品安全監管的集中化管制上,分別進行相應的的數據對比,然后細致的調整不同地區與類型的食品企業對于安全責任險的需求,進行產品的細化分類和責任劃分,使食品安全責任險的險種和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五、我國食品安全責任險強制參保仍然需要排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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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體目標
以專項整治為抓手、以長效機制為保障,堅決杜絕重特大旅游食品衛生事故,努力減少一般食品衛生事故,事故總量、事故死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等各項指標均控制在縣食安委下達的控制指標以內。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
強化旅游食品安全工作的責任意識,把食品安全工作納入旅游安全工作的重要內容,制定旅游食品安全工作制度,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領導小組,加強食品安全工作人力、財力、物力的保障,強化食品衛生監管力度,完善責任考核辦法,使旅游食品安全工作責任落到實處。
(二)狠抓基礎工作,夯實根基
一是明晰不同企業、不同崗位的食品安全責任內容,將食品衛生安全工作作為單項考核簽訂責任書,列入年度安全工作重要內容,同時加大責任制落實情況的督查,努力形成責任到位、管理有序、獎懲分明的責任制體系。
二是繼續抓旅游企業主要負責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以會代訓等培訓工作,使其能靈活掌握食品安全知識,提高管理能力。另外,重點加強對腸道傳染病預防知識的宣傳。
三是規范旅游飯店原料采購行為,落實索證索票制度,實現原料來源有保障、可追溯。進一步在旅游飯店中推廣實施“五常法”管理。
四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預警制度,加強重要節假日及旅游活動期間的旅游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建設。
(三)完善食品安全檢查聯動機制,遏制重大事故發生
按照上級要求,進一步建立健全部門聯合執法檢查制度和企業互查機制,增加檢查的密度和力度,整合日常檢查、專項檢查,努力遏制旅游企業中出現重大的食品衛生安全事故。
(四)強化食品安全專項整治,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一是做好假日旅游“黃金周”食品安全專項監管工作,組織進行春節、“五一”、“十一”黃金周等節前食品安全大檢查,各黃金周前兩周內,組織完成對旅游企業的食品安全檢查。重點監督完善星級旅游飯店食品準入制度體系。
二是強化對各項大型旅游活動或節慶活動的食品衛生專項監管。根據職責對相關旅游企業進行建立食品安全方案、各項措施的落實、事故應急救援體系等內容的檢查,落實責任,謹防腸道傳染病、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患事故在我行業的發生。
(五)加強應急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長效管理機制。
建立完善食品安全各環節質量監測和預警機制,力求早發現、早整治,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制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加強重要節假日及旅游活動期間的旅游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建設,完善各部門協作的快速反應聯動機制。加強應急演練及宣傳培訓工作,以提高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