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管理保護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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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加強本省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有效控制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保護環境資源,保障人民健康,促進社會經濟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所有在建設過程及項目建成后產生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物質、惡臭等影響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及其他影響自然生態環境的建設項目。
本條例所稱建設項目指新建、改建、擴建、遷建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主要包括:
(一)工業建設;
(二)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圍海(江)造地工程;
(三)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含貨場、編組站)、公路干線(含高速公路、城鎮高架橋路等)、電信工程;
(四)危險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學品倉庫;
(五)飲食業、屠宰業、旅館、娛樂場所、旅游區;
(六)醫院、療養院、教學和科研單位實驗室(廠)、廣播電視發射設施、電影制片廠;
(七)城市污水處理廠、垃圾(廢物)處理場(廠)、城市環境整治工程;
(八)各類開發區(含工業區)城市新區的總體建設及具體項目;
(九)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其他對環境影響較大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凡從事本條例第二條所列項目的建設必須執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的報審制度;必須執行防治污染及其他環境保護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下稱"三同時")的制度。
項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標準和環境保護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其綠化面積和生態保護必須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要求。
第四條建設項目的選擇、布局、選址必須符合環境規劃的要求,必須同時考慮擬建地區整體環境質量的保護和改善。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及其他需要特殊保護的地區內,不得建設污染環境或破壞生態的項目。
第五條對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建設,必須同時治理該項目原有的污染。
第六條引用項目的建設單位必須執行我國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優先選擇無污染少污染的清潔生產工藝,配套設置防治污染設施。
第七條處理、處置有毒有害廢物的項目,必須經環保部門專項審批。任何單位不得將廢物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新的污染和生態破壞,改善環境質量。任何人不得違反環境影響報告的報審制度和"三同時"制度,批準項目的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下稱環保部門)對本轄區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九條環保部門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實行分級審批管理。分級審批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按各自的職責,協同環保部門做好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管理工作。
建設污染環境和破壞生態環境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其環境影響報告經環保部門批準后,項目設立審批部門方可辦理項目設立審批。
第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環保部門負責制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范,對在本省承擔環境污染治理工藝設計的單位進行資質審查并核發證書。
第十二條環保部門及其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必須依法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進行檢查監督,不得經營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程。
第三章項目設立階段環境保護管理
第十三條在建設項目初步選址或項目建議書階段,建設單位或有關主管部門應將項目初步選址等有關情況會知環保部門,環保部門對可能造成較大環境影響的項目,應參與初步選址。項目建議書應有環境保護內容和環保部門的意見。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必須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完成環境影響報告的報審;不設立可行性研究階段的,在項目定址或設計前完成環境影響報告的報審。環境影響報告的形式為環境影響報告書或環境影響報告表。
第十五條環境影響報告書由建設單位委托符合資質的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編制。環境影響評價的現狀監測由符合資質的環境監測站承擔。
第十六條環保部門自接到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應分別在三十日、十五日內予以批復。特殊情況經負責審批的環保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十七條對環境影響較大、公眾較為關注的項目,環保部門應征詢公眾的意見,并對合理的意見予以采納;對未采納的主要意見,應向公眾解釋。
第十八條改變建設項目地點、使用功能、排污狀況的,須提前向環保部門重新申報環境影響報告。
第四章項目建設階段環境保護管理
第十九條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必須有環境保護專項內容。
第二十條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對在施工(包括施工運輸)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粉塵、廢棄物、噪聲、振動等污染及對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制定相應的防治措施,在施工中保證實施,并及時修整和復原受到破壞的環境。
各市(含縣級市)人民政府應把防止建設施工污染納入城市綜合管理,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經環保部門檢查同意核發臨時排污許可證后,主體工程方可投入實物試運行。環保部門應在建設單位提出主體工程實物運行申請后十五日內對其環境保護設施進行檢查。
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運行使用,達不到環境保護要求的,須及時向環保部門報告并改進,對環境影響較大的,應立即停止主體工程運行使用。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投入運行使用后,建設單位或運行使用單位須在限期內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報告,經環保部門審核批準,申領排污許可證。
第五章區域開發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
第二十三條開發區的設立報批文件,應有環境保護內容及環保部門的意見。未經同級環保部門同意,有關部門不予辦理設立開發區的手續。
第二十四條在開發區的總體規劃階段,開發區管理部門須按省人民政府環保部門規定的程序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編制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報審批開發區總體規劃的同級人民政府環保部門審批。環境保護專項規劃應納入總體規劃。
建設情況及環境條件變化時,應及時補充進行環境質量的調查與評價,調整環境保護專項規劃。
第二十五條對工業區、城市新區等成片開發建設的環境保護管理,參照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對區域性圍海圍江造地開發、流域水電梯級開發、港口開發、江河整治、大型農業開發等其他區域開發建設,須在規劃階段由制定開發規劃的單位按本條例規定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八條規定,未經報審環境影響報告,擅自進行建設,或瞞報、假報建設項目有關情況致使環境影響報告失實的,由環保部門根據不同情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或停止生產、運行使用,并可處以下罰款:
建設項目投資額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千元至二萬元。
建設項目投資額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的,罰款一萬元至五萬元。
建設項目投資額一千萬元至一億元的,罰款二萬元至十萬元。
建設項目投資額一億元以上的,罰款五萬元至二十萬元。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規定,環境保護設施未經環保部門檢查同意,擅自投入主體工程實物試運行,或項目竣工后,在期限內未向環保部門申報環境保護設施竣工報告的,由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污染的,停止生產、運行使用,并可根據不同情節按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額度處以罰款。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環境保護設施沒有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運行使用或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要求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情節,責令限期改正,停止生產、運行使用。依據國家有關防治污染的法律、法規規定的罰款幅度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對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興建處理、處置有毒有害廢物的項目的,按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罰;對廢物的轉移單位由環保部門根據轉移廢物的數量與危害程度處以二萬至二十萬元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條例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破壞后果的,根據其危害程度,由環保部門責令停止施工,停止生產、運行使用,消除危害,并可處以五萬至三十萬元的罰款,同時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所在單位罰款額度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造成重大環境事故,導致財產重大損失或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屬施工單位直接責任的,對施工單位處以上款規定的處罰。
第三十二條各級環保部門按其審批管理的權限執罰,罰款繳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2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所有新建、改建、擴建等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凡從事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都必須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三同時”制度。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所轄地區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參與建設項目的總體評審、檢查及驗收工作;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負責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建設的監督管理;負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協同把好建設項目環保審批關。
第六條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
(三)禁止在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保護區范圍內建設污染水環境的建設項目,其中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一級保護區范圍內禁止建設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四)禁止在世界遺產地、省級以上重點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地質公園、森林公園范圍內新建使用煤、重油、渣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鍋爐;
對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政府有關管理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
第七條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的要求,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類管理名錄》,按照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以及可能對環境的影響程度,確定環境影響評價的形式,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
第八條對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級審批:
(一)對總投資5000萬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的權限報省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對總投資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以及跨區、縣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對總投資2000萬元以下(不含2000萬元)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九條對非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分級審批:
(一)對總投資1億元以上(房地產項目2億元以上),以及跨市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的權限報省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對總投資3000萬元以上(房地產項目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房地產項目2億元以下)及跨區、縣建設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三)對總投資3000萬元以下(不含3000萬元)[房地產項目5000萬元以下(不含5000萬元)]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條按照國家規定,下列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省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一)凡涉及世界遺產地、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省級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的項目;
(二)放射性同位素應用和伴生放射性礦物資源利用項目,電磁輻射建設項目;
(三)新建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設施)。
第十一條化工、印染、釀造、化學制漿、農藥、電鍍以及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律由市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屯溪區轄區內(含新城區)的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的權限審批。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對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對鐵路、交通等重大建設項目,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在初步設計完成前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二)對非政府財政性投資建設項目中屬核準制的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在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申請核準前,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屬備案制的項目或不需要進行備案的小型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開工前向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其中,需要辦理營業執照的,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營業執照前報批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十四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或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的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的設計、建設過程中,落實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并保證環保設施建設的投資。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主體工程完工后,需要進行試生產的,試生產前,建設單位應向審批該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試生產申請,報告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情況和試生產時間,經環保部門檢查同意后,方可進行試生產。試生產期間,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試運行,建設單位應當對環境保護設施運行或生態修復情況和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進行監測和調查。
建設項目的試生產期限一般為三個月,確因工藝需要等特殊原因,其試生產期限經審批該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應委托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或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應當在試生產期滿前,依據環境保護驗收監測報告(表)或環境保護驗收調查報告(表),向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驗收。對不符合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條件的,環境保護驗收不予通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在規定的期限內組織整改,重新申請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
建設項目通過環境保護驗收后,方可正式投入生產。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國務院《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
建設單位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違反建設項目分級審批、分類管理規定,違法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一律無效,建設單位應按規定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對違法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除進行通報批評外,還應追究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導致國家、集體和公民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工作中、、循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3
控制重大環境污染因素及危險源,加強預拌混凝土行業的環境保護管控,提高環境保護意識,嚴格控制污染,促進文明綠色生產,還給人們藍天白云。
2混凝土企業如何做好環境保護制度
霧霾的持續出現,對人們的健康及出行造成較大的影響。作為混凝土行業,要從自身來控制污染源頭,制定環境保護制度,為環保出份力。企業必須設立環境保護領導辦公室,負責組織、落實、監督環境保護工作,實時調取監控進行落實。在生產現場要有專人灑水降塵(做到早、中、晚各一次),防止揚塵,污染環境。廠內放置專用垃圾桶,垃圾清理前應進行灑水降塵,在生產區域要嚴格控制亂扔垃圾。水泥和其他易飛揚的粉狀材料,應安排在罐內存放,砂、石等骨料應存放于安裝全封閉大棚的料場內,運輸時要防止漏灑,裝卸時應采取有效措施,砂、石料場安裝自動噴淋設備,用于降塵,降低大氣污染指數?;炷吝\輸車輛清洗廢水、地面沖洗水,經收集、砂石分離、沉淀處理后回收再利用。生產中產生的廢渣、不合格產品要有專用存放池存放(定期外運),粉料罐體要安裝自動除塵裝置用來收集排氣口排出的粉料,做到回收再利用,杜絕粉塵外溢,對環境造成污染。企業內部設立的環保辦公室要制定定期內部檢查制度,采取“三定”原則(定人、定時、定措施)予以整改,要責任到人。制定周期環境保護培訓計劃,采取多種形式進行環境保護宣傳教育活動(設有環境保護宣傳專欄),用于提高個人的環境保護意識和法制觀念。
3臨沂市對環境管控的要求
臨沂市就四大環境污染源及環境安全等出臺了《臨沂市大氣污染防治20條加嚴措施》。措施如下:
(一)工業企業污染治理
(1)規模以上工業企業落實“三個一批”措施。一是限期治理一批,對鋼鐵、焦化、電力、建陶、水泥等重點企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粉塵、煙塵、無組織排放廢氣等不能穩定達到山東省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準的,實施限期治理。二是停產治理一批,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和偷排偷放的實施停產治理。三是關停拆除搬遷一批,對停產治理期限內未完成治理任務的實施關停、拆除;對城區內現有重點污染企業列入搬遷計劃,逐步實施搬遷。
(2)土小企業關停、拆除。對外環線以內小鑄造、小石灰窯、小頁巖磚、小陶瓷、小鋼鐵等高耗能、高污染的企業堅決關停、拆除,防止死灰復燃。
(3)嚴格行業環境準入。外環線以內一律停止審批新上燃煤項目;五區內未批先建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嚴控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新上項目、新增產能。其他新上項目環保設施必須嚴格落實“三同時”制度。
(二)城市揚塵治理
(4)狠抓施工工地揚塵治理。所有施工工地必須嚴格落實“六個100%”(施工現場圍擋率、進出道路硬化率、工地物料篷蓋率、場地灑水清掃保潔率、密閉運輸率、出入車輛清洗率達到100%),視頻監控設施聯網貫通且正常運行?;炷翑嚢枵疽鋵崱胺哿蟼}除塵、料場全封閉、車輛沖洗”要求,9月30日之前未達到要求的,外環線內一律取締,外環線外停產治理。
(5)狠抓渣土、散裝物料運輸揚塵治理。渣土運輸車實行集中掛靠、統一管理,嚴禁個人、社會閑雜車輛上路營運;渣土運輸車必須按照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一律實行全封閉運輸。加大夜間執法檢查力度,違規車輛一律查扣一個月以上。一經查扣,相關施工工地停工三個月以上。散裝物料一律密閉運輸,防止拋灑遺漏,違規車輛一律查扣一個月以上。
(6)狠抓城區道路揚塵治理。外環線內主次干道使用高壓清洗車輛進行清洗沖刷,每3天至少清洗一次;除雨天外,每日全路段至少灑水保潔2次。
(7)土地綠化。對主城區范圍內地面及臨時閑置土地進行硬化或綠化。
(三)機動車尾氣治理
(8)加快黃標車淘汰步伐。年內完成6.6萬輛黃標車及老舊車淘汰任務(以山東省財政廳、公安廳、環保廳、商務廳、交通運輸廳5部門統計數據為準),淘汰率進入全省前3位;外環線內黃標車一律禁行。
(9)嚴格實行環保標志管理。全面落實機動車先環檢、再安檢措施,尾氣不達標的一律不予辦理注冊、登記、年檢手續;開展機動車排氣路檢、抽檢,比例不低于在用機動車保有量的5%。
(10)開展車用油品專項治理。油品不達標的加油站,一律停業整頓。
(四)能源結構調整
(11)全面整治燃煤鍋爐。外環線內10噸/小時及以下燃煤小鍋爐一律拆除,或限期改用電、氣鍋爐;開展西部板材業鍋爐集中整治,不能集中供熱的,限期改用電、氣鍋爐。
(12)落實高污染燃料禁燃措施。在禁燃區內,嚴禁新建使用高污染燃料項目;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項目,一律拆除或限期改用電、氣鍋爐。(13)大力推行城區集中供熱。加快集中供熱管網建設步伐,年內新增供熱能力1000萬平方米。(五)餐飲油煙治理
(14)嚴格油煙排放管控。外環線內所有賓館、飯店、食堂等餐飲業油煙排放單位,8月31日前必須全部安裝油煙凈化設施和專用煙氣排放管道,逾期未完成的,責令餐飲業油煙排放單位停業整頓3個月以上。
(15)禁止露天燒烤。對燒烤攤點進行總量控制,城區范圍內嚴禁新增燒烤攤點。露天燒烤一律改為室內燒烤(使用環保型無煙爐具的限期1年內改為室內)。室內燒烤廢氣必須集中處理,配套油煙凈化設備。無環保型無煙爐具和不正常使用環保型無煙爐具油煙凈化設施的,一經發現,沒收全部生產經營設備,取消飲食業從業資格??諝庾詣颖O測站周邊2公里范圍內嚴禁從事燒烤經營活動。
(六)環境安全監管
(16)強化節能環保剛性約束。對未通過能評、環評的項目,一律不得批準開工建設,不得辦理工商注冊,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貸款支持,不得供電供水。違反規定的,由紀檢監察等部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17)嚴格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大力推行排污企業公開承諾制,所有排污企業一律在門口顯著位置設立承諾牌,強制實行污染物排放信息公開。各縣區須與所有排污企業簽訂責任書。
(18)加大違法行為查處力度。對偷排偷放企業實施嚴管重罰,查處超標一次予以頂格處罰,停電停產或停止施工3個月;第二次超標堅決關停。
(19)嚴格實行責任追究。自2014年8月1日起,對市級及以上查處同一企業違規、超標2次的,在嚴肅查處企業的同時,一并追究相應縣區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責任,縣區查處同一企業違規、超標2次的,一并追究相應鎮街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的責任。
(20)加強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在連續性異常天氣情況下,根據污染等級及時采取重污染企業限產停產、機動車限行、施工工地停工等措施。
(七)臨沂市制定“治本之策”
嚴格產業環境準入。要提高環保準入門檻,從項目立項抓起,嚴格限制“兩高一資”項目落地。對達不到環評要求的項目,寧可忍一時之痛堅決放棄,也絕不能追求片面發展破壞環境。外環線以內一律停止審批新上燃煤項目;五區內未批先建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嚴控新增污染物排放的新上項目、新增產能;其他新上項目環保設施必須嚴格落實“三同時”制度。各縣區對發展方式要重新審視,新上項目不得新增工業廢氣排放總量,做不到的一律不準落地。淘汰落后產能。要以壯士斷腕的勇氣和決心,按照國家的工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加快淘汰鋼鐵、火電、水泥等過剩產能,對沒有按期完成淘汰任務的縣區,要嚴格實行項目“區域限批”,切實降低市區、縣城周邊的污染物排放強度。優化工業布局。要按照主體功能區劃要求,合理確定重點產業發展布局、結構和規模,嚴格控制生態脆弱或環境敏感地區建設“兩高”項目。要結合產業布局調整,加快重污染企業加快退城入園步伐,對市區內重污染企業實施搬遷改造,引導和推動工業項目向園區集中。
4結束語
篇4
關鍵詞:環境管理 管理制度 公眾參與
一、引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由此產生的環境問題也日益凸顯。這些環境問題廣泛復雜,其處置也需要大量的人力財力,已經成為制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瓶頸。而環境管理作為運用計劃、組織、協調、控制、監督等手段,為達到預期環境目標而進行的一項綜合性活動,可以很好的預防環境問題的發生并對已有環境問題進行處理,在環境保護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完善我國的環境管理體系,提高環境管理水平已經成為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迫切需要。
二、環境管理相關概念
環境管理主要是運用行政、法律、經濟、教育和科學技術手段,協調社會經濟發展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使社會經濟發展在滿足人們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同時,防治環境污染和維護生態平衡。它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環境計劃的管理、環境質量的管理和環境技術的管理,涉及到多種環境要素和多個部門,具有高度的綜合性。
三、我國環境管理制度
對于環境管理,我國在近些年來也不斷在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為了實現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目標,貫徹執行環境與資源保護基本原則,,規定了各種保護環境和資源的制度,其中最為重要的是下述具有全局意義的基本制度。
1、環境標準制度
環境標準制度是環境管理的基礎性制度。因為要保護和管理環境就必須對環境質量、污染物的排放以及監測方法等作出統一的規定,環境標準就是為防治環境污染、維護生態平衡。制度則是關于環境標準的分類、分級、制定和實施的規定。
2、環境監測和報告制度
環境監測是運用化學、物理學、生物學和醫學等方法,對環境中污染物的性質、數量、影響范圍及其后果等,進行調查和測定的活動。主要任務:對環境中各項要素進行經常性監測,掌握和評價環境質量狀況及發展趨勢;為環境管理工作提供準確、可靠的監測數據和資料。
3、環境資源規劃制度
環境資源規劃,是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一定時期內環境保護和資源合理利用的目標以及實現目標的措施和手段所作的總體安排。制定環境資源規劃,將其納入國家經濟社會發展計劃之中,并嚴格執行,是實現環境保護、資源合理利用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宏觀管理措施,具有極重要的意義。
4、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
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是以簽訂責任書的形式具體落實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有污染的單位對環境保護負責的行政管理制度。上級政府確定環境保護目標,通過與下級政府、各有關部門和企業簽訂責任書,層層分解環境保護責任,明確各方職責、權利和義務,將環境保護任務落到實處。
5、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這是一項為規劃和建設提供決策依據,防止產生不良環境影響的預防性制度。
四、環境管理現狀及發展趨勢
現階段,我國環境管理已形成了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經濟手段同時發揮作用,相互協調的綜合管理制度,逐漸走上了規范化、法制化、科學化的道路。在社會經濟不斷發展的前提下,我國環境管理也應不斷適應發展中的社會環境。將要做到以下幾點,一是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的變革與創新,二是環境應急機制的深化與完善,三是確保環境信息公開化,四是加強環境科技能力建設。
五、環境管理存在的問題
雖然我國的環境管理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環境問題也變得更為復雜、嚴峻。在處理這些更復雜的環境問題,現階段的環境管理體制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
1、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不夠健全、完善
環境問題具有很強的地域空間整體性,不受行政區界線的限制,如流域水污染、沙塵暴等均為跨行政區域的,然而現階段我國的環境管理還停留在地方各自為政,缺乏統一管理的階段。因此,建立區域性和流域性環境管理機構已經刻不容緩。
2、環境管理成本高、資金不足
目前,我國環境管理實行的是政府直控型政策,存在的問題表現在環境管理政策實施成本高,而環保部門無力來承擔。以有限的政府力量監督數量龐大的污染行為,必然力不從心。
3、環境法律體系不健全
我國的環境法律體系包括自然資源歸屬、環境污染預防、環境資源利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以及跨區域環境糾紛管轄及解決等內容,現行環境法律體系只粗略規定了地方政府對當地環境負責,而具體到如何負責、負責到何種程度、失職后承擔何種責任則沒有明文規定。這種情況極易造成地方政府環保工作的缺位與機會主義行為。
六、對于我國環境管理的建議
1、健全環境管理機構
設置高規格、高權威的環境管理機構并配置高規格、高權威的專門性協調和咨詢機構,明確協調的范圍、具體內容和工作程序等。設置獨立的政府環保部門, 健全環保部門的內設機構,要與環保部的設置對口,以確保政令暢通,提高工作效率。
2、完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
以法律形式確認各級各類環境管理機構的管轄分工、職權范圍和活動規范,明確區域環境保護督察機構的執法權,以使其工作能合法有效地開展。針對目前環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要加強執法監督和監察工作,可實行環境稽查制度,規范執法行為,對原有的環境管理制度之間,需加以改革和完善。
3、建立環境管理公眾參與機制
我國環境政策的發展方向應是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邏輯,把政府直控型環境政策轉變為社會參與型環境政策。需要大量政府力量以外的社會實體從事環境監督和制約工作,這些實體可以是盈利性企業、非盈利組織和公民個人。
七、結語
環境管理的觀念與模式不斷地得到發展與創新,污染預防、清潔生產、生態工業園的發展,為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問題提供了越來越多的可能。但是多年來形成的以末端治理為主的管理方式,仍然是我國環境管理的主要方式,其種種弊端仍然不可避免,這也是我國生態環境和環境保護工作面對巨大壓力的原因之一。因此,如何盡快地轉變傳統的環境管理思想和模式,找出適應我國的有效的環境保護與管理模式,是一項迫切而有重要現實意義的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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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環境管理的產生源于環境問題。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人口劇增、環境污染、能源緊張、資源耗竭、自然災害等環境問題日益突出,加強政府的環境管理職能已成為各國政府有效處理環境問題的根本手段。幾個世紀以來,環境問題從產生到發展,范圍在不斷擴大,程度在不斷加深。為什么長期以來人類沒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去遏制環境問題的蔓延呢?經濟學家認為,當決定使用資源的人忽視或低估環境破壞給社會造成的代價時,就會出現環境退化,其原因可以歸結為兩大類:“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
(一)市場失靈
所謂“市場失靈”,是指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從而導致商品和勞務的價格不能完全反映它們的環境成本。造成“市場失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
1.經濟活動的負外部性。負外部性是指人們的行為對他人或社會產生的負效應。它既存在于生產領域,也存在于消費領域,如工礦企業的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等行為,居民在使用汽車的過程中產生的噪聲及排出的尾氣帶來的空氣污染,對他人和周圍的環境均有負效應。這些負效應并沒有計入到市場交易的成本與價格之中,并沒有由行為人承擔,而是轉嫁給了他人和整個社會,從而構成負外部性。在存在外部負效應的情況下,由于外部成本不能被市場價格反映出來,市場機制并不能真正的發揮作用,使得市場并不能達到對資源的最優配置,從而引發“市場失靈”。
2.環境資源的公共物品性。公共物品就是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競爭性的物品。非排他性指可以供多人享用,無論個人是否支付費用,都無法排除他人享用;非競爭性是指享用人數的增加不會影響其他人的享用。環境資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沒有排他性,想要使用它的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免費使用;沒有競爭性,一個人享用并不減少他人對它的享用。公共物品可以免費使用的特性使得環境資源往往被過度使用,從而造成資源的破壞和浪費。
3.環境資源的產權界定不清。市場機制有效運行的前提之一是資源具有明晰的、專有的、可轉讓的產權。在我國,環境資源的產權名義上是清楚的,由國家和集體所有,但在實踐中由于缺乏具體的產權代表,產權不清、產權虛置的情況卻大量存在,資源浪費與破壞現象嚴重。此外,有些環境資源難以確定產權,如大氣、水、環境容量等,由于它們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財產,也由于它們特殊的物質形態,使得法律意義上的權屬難以確定,市場機制難以引進,也就難以通過市場優化資源配置。
(二)政府失靈
長期以來,人們認為在存在外部效應的情況下,只要政府出面,通過各種措施就可加以改進。政府有時可以改善市場結果但并不意味著它總能這樣,與“市場失靈”一樣,也往往存在“政府失靈”,當政府的干預政策不能糾正甚至反而造成或加劇“市場失靈”時,就會發生政府干預失靈。在環境保護領域,導致政府干預失靈的主要原因是環境管理體制的不健全,環境管理機構設置及其職能配置上存在弊端,表現在:
1.環境監管中統管部門與分管部門職責權限劃分不清。我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是統一監督管理與分級(即行政等級,如省、市、地、縣等)、分部門(即政府部門,如交通部、建設部等)監督管理相結合的體制。我國環境管理機構的設置,經過了從部門分管到統分結合的兩個階段。統管部門是指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它們之間是行政隸屬關系,即上級和下級關系。分管部門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對某一方面環境污染防治或對某一類自然資源保護實施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統管與分管部門在環境監督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平等,二者之間不是行政隸屬關系,不存在領導和被領導、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它們在環境監督管理中都是代表國家行政機關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其執法地位都是平等的,只是在環境監督管理中的分工有所區別,即監督管理的對象和范圍有差異。這種環境管理機構設置模式的優勢在于,既能發揮各個行業主管部門的積極性又有一個專門的機構進行整體協調。然而,由于環境保護專門機構的地位和權限與其他行業主管部門平行,加之部門立法、地方立法的權限與關系不清,以至于在環境管理過程中常常出現權力設置的重復或空白,只有分工缺乏協作,既不能充分發揮各部門的作用,又不能形成整體效益,造成統管與分管部門權限不清,關系不明,統一監管難以實現。
2.機構設置存在交叉重疊。我國環境管理體制的發展經歷了兩個階段,從部門分管發展到統分結合。在環境管理模式轉化的每一階段,國家只著重于成立或撤銷環境管理機構,而不注意它們之間的協調和統一,從而出現了某些機構重復設置、職能交叉的現象。如在自然保護方面,國家環境保護部門設置有專門的自然保護司,而國家林業局也設置了野生動植物保護司。其實,野生動植物的保護,僅是自然保護的一個方面。這種機構的重復設置必然造成職能的交叉和重疊。又如對水資源的保護,目前的水管理體制依然存在“多龍治水”的現象。“多龍”,是指有權管理水資源的部門眾多,水利部門、建設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地質礦產部門、市政管理部門、環保部門都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進行管理。除此之外,各級交通部門的航政部門,漁政監督部門也都享有一定的管轄權。這些分別對水體的利用和保護擁有國家管理和監督權的機關,各自為政,相互之間缺乏溝通和協調,往往使得工作中對同一客體的保護難以達成共識。權力分散、政出多門造成相互間的沖突與矛盾,各部門間職責權限劃分不清,且相互間出于部門利益關系難以協調,執行分工職能時難免發生越權與沖突現象。由于政府內部部門職能的錯位、沖突、交叉、矛盾,引發了國家公共利益與部門行業利益的沖突,從而在某種程度上加劇了生態環境的惡化。
二、國家環境管理的制度選擇
面對復雜的環境問題,國家環境管理要做出多種制度選擇和制度安排,其中主要的有兩種:環境行政管制和環境經濟激勵。
(一)環境行政管制
行政管制也稱為命令控制方法,是政府通過運用規章制度來對環境污染外部性進行直接干預,如發放許可證、頒布環境標準等。管制的優點在于具有強制性和權威性,污染者別無選擇,要么服從,要么面臨法律仲裁或行政程序的處罰,最后的環境效果具有確定性。長期以來,我國在環境管理方面采用較多的就是這種以政府直接管制為主的管理措施、管理制度?,F行的一系列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三同時”制度、排污收費制度、污染物排放許可證制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度等為基本內容的環境管理體系,基本上是以行政管制為主的管理體系。
政府的直接管制對中國的環境管理是有一定的積極影響和作用的,它避免了大量因市場失靈而導致的環境問題。然而在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的過程中,政府的直接行政管制存在的諸多弊端也在逐步顯現,表現在:第一,靈活性差。對于新的生產工藝、新的環境狀況或企業間存在的技術差異、控制費用差異,管制方法想做出相應調整需要一段適應期。這是因為,命令與控制的本質是制定規則,而制定良好規則的前提是掌握事物運行的客觀規律,了解公共行業和生產技術的細節。而在短時期內,獲得所有相關信息是比較困難的。第二,成本高。政府部門監測和執行的管理成本較大,經常難以執行。第三,缺乏對控制污染方法改進的激勵機制,不能為開發減輕環境損害的新技術提供激勵。第四,罰款的設定水平過低無法阻止違規。第五,可能會引發其他違法行為,如以較低的賄賂成本獲取較高的不正當收益。違法者通過向政府行使賄賂來獲取有利于自己的監測結果,從而逃避應交納的排污費或罰金,這種行為不僅會導致環境進一步惡化,還會增加廉政成本。
(二)環境經濟激勵
所謂環境管理的經濟激勵,是指依賴于經濟刺激而非規章制度來起作用的一種政策工具。經濟激勵是一種間接調控措施,是通過市場機制,對人們的經濟行為及開發活動改變人們的相關費用和效益,使外部環境成本內在化,從而激勵人們保護環境和資源。經濟激勵主要包括四種手段:
1.押金退款。購買具有潛在污染性產品的人將支付一筆附加款,這筆附加款將在他們把產品或其包裝返回到認可的回收或適當處理中心時退還給他們。
2.補貼。通過采取撥款或貸款等形式為實際或潛在的污染者提供財政資助,用來鼓勵其削減污染。
3.環境稅費。環境稅收或環境收費可被認為是對環境資源的利用及環境污染行為支付的“價格”,是政府為實現環境保護目的或籌集環境保護資金而征收的一系列稅或費。
4.排污權交易。排污權交易的原理在于:首先,確定某一區域環境容量即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其次,把環境容量或排放總量分割成若干排污指標,通過頒發許可證的方式分配排污指標,并允許排污指標在市場上交易。環境容量也是一種珍貴的資源,它為人類活動提供消化吸收污染物的條件。從物理屬性上講,環境容量本身難以具體分割和確定權屬,不能在市場上交易。但是,排污指標具有確定性,通過界定環境容量和排污指標,抽象的環境容量轉化成具體的排污指標,排污指標分配后,持有人對它就擁有了一定的排他屬性,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排污權交易的意義在于允許排污者通過市場轉讓節余排污指標,刺激排污者改進技術改善管理,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實現總量控制,從而達到保護和改善環境質量的目的。
相比較于行政直管,經濟激勵有許多優點,表現在:第一,成本較低,它可以減少政府政策推行的成本。它不需要設置龐大臃腫的部門機構,不需要花費高額的執行監測費用。它以市場為基礎,通過間接調控改變市場信號,影響當事人的經濟利益,引導其改變行為方式。它可以以較低的成本實現預期的目標,這對資源有限的中國來說尤為重要。第二,靈活性更強作用范圍更廣。它可以通過市場,把保護和管理環境的責任從政府轉移給環境責任當事人,從而使環境管理模式更加靈活。它應用的范圍也更為寬泛,不論是在末端治理還是在清潔生產領域都能得以有效利用。第三,經濟激勵由于充分利用了市場力量,透明度更高,相比行政強管提供的違法機會就會減少,所以,它可能既更有效又更公正。
三、國家環境管理的制度創新
環境問題的解決,需要依靠環境管理制度的構建與完善。有效的環境管理制度是實現經濟、社會、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因此,國家在選擇環境管理手段、進行制度安排時要注意制度的創新。
篇6
一、礦區環境管理中的突出問題
煤炭礦區環境管理是以礦區環境保護、重建和煤炭資源持續利用為基本宗旨,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管理以及宣傳教育等手段,維持和實現礦區環境的良好狀況,防止、減輕和控制礦區環境的破壞管理活動過程。就我國煤炭礦區可持續發展實踐而言,由于人們長期對煤炭資源的開發利用存在種種認識上的誤區,導致煤炭資源開發利用與環境管理中存在著諸多問題。我國煤炭礦區環境保護是在上世紀80年代末期真正開展起來的,主要是圍繞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如何在礦區實施循環經濟與潔凈煤技術等進行了有益的研究和實踐。其工作重心是探討礦區生態環境破壞規律,研究制定礦區土地復墾規劃與工程技術,煤炭高效、清潔利用技術,煤矸石綜合利用,以及礦區產業鏈規劃及其發展途徑等等。這些工作無疑對促進礦區生態環境的恢復和產業接續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為相關理論研究奠定了基礎,積累了實踐經驗。但是,在傳統觀念支配下,礦區環境管理存在著嚴重的滯后現象。
(一)急視環境管理的地位和作用。在“經濟效益第一”的發展模式下,礦區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嚴重脫節,礦區環境管理長期處于被忽略的地位,環境管理手段單一,缺少成效。由于我國礦業權市場立法欠缺,加之地方保護主義盛行,導致各地非法小煤礦亂采濫挖,不僅資源產出效益低,消耗水平高,這些做法嚴重減低了大型礦區削減污染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阻礙了生態環境恢復建設的進程,導致礦區重資源開發,輕環境管理,重經濟發展,輕環境投入。
(二)環境管理體制不夠健全。礦區環境管理體制指的是在礦區內部建立從領導、職能科室到基層單位,在污染預防與治理,資源節約與綜合利用,環境設計、補償與改進以及遵守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等方面的各種規定、標準、制度甚至操作規程等,并有相應的監督檢查制度,以保證環境目標能夠在礦區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中得到執行。雖然礦區普遍設有環保部或環境管理機構,但多數只是礦區機構設置中的附屬部門,環境管理職能存在弱化或表面化現象,許多具體環境管理工作流于形式;加之礦區環境管理體制不夠健全,管理制度不盡合理,難以調動礦區各部門的環保積極性,礦區生態環境恢復與建設嚴重滯后。
(三)環境管理水平低下。雖然幾乎所有礦區都制定了環境目標,但多數環境目標服從于經濟發展目標,應付各級環保部門的“達標”要求,迎合有關“形象工程”的需要,并未真正從礦區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加以系統研究和優化管理。ISOl4000體系認證尚未在礦區普遍推行,礦區生命周期管理、環境影響評價、清潔生產、環境安全管理等內容還沒有進入深層次、全方位的實踐階段。
二、加強環境綜合管理是礦區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意義
礦區環境問題的綜合性決定了礦區環境管理具體內容和對策的綜合性。礦區環境管理以礦區為研究對象,其目標是保證礦區系統持續、健康、穩定地發展。礦區如何通過實施綜合的、有效的環境管理,走出一條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資源環境良性循環的新型工業化道路,是其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因此,要處理好礦區煤與非煤產業戰略發展、近期發展與長期發展、礦區與周邊區域協調發展的關系。
(一)礦區可持續發展建立在本礦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基礎上,因此,其可持續發展的基本要求是將資源耗竭速度調控在適當曲水平上。煤炭資源屬于可耗竭且不可再生的自然資源??梢哉f人類對煤炭資源的開發利用過程,始終伴隨著對資源的消耗和對環境的破壞過程。長期以來,由于對礦區資源進行掠奪性的開發,不僅煤炭資源利用率低,資源浪費嚴重;而且導致礦區生態環境遭受嚴重破壞。因此,在礦區資源開發中,要盡量采用更清潔、更有效的技術,盡可能提高礦產資源采收率和減少環境資源的消耗,保護建設好生態環境,從而取得最佳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二)礦區環境管理不僅涉及礦區本身的環境管理,也涉及礦區所在較大區域內的環境管理。包括大區域環境質量控制。因此,屬于區域性環境管理。而礦區企業的礦業性質又決定了礦區環境管理屬于典型的行業管理。這種條塊分割性使得任何一個單一的部門和地區政府都難以實現對礦區環境的根本性保護。礦區環境保護要結合礦區資源開發同時進行,在開發的同時進行環境規劃與管理,實現礦區資源利用與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三)對礦區資源、環境的綜合管理需要從礦區決策表面上進行宏觀指導、戰略調控和綜合管理以及組織實施。其環境管理實施的有效性體現在如何真正實現“綠色GDP”?!熬G色GDP”揭示了資源環境對礦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意義,它不僅可以促使礦區經濟社會發展的目標得以實現,而且還能夠準確地表明這種經濟增長與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之間的定性定量對應關系,從而有助于激發礦區決策層和全體職工保護、重建環境,以及進行資源綜合管理的內在動力和積極性,實現礦區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可持續利用。
煤炭礦區的環境管理多面廣,有其,產業的特殊性,不僅要在減少和消除礦區生態破壞與環境污染問題上下大功夫,而且要致力于協調時區未來資源和環境安全的發展問題;同時,與其他行業相比,其環境管理的有效運行還必須要密切結合安全生產來進行,環境管理成本也相對要高得多。因此,要從礦區整體發展層面上,對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內涵、戰略模式、總產目標等各方面有一個明確而完整的思路,建立起系統完善的環境管理機制和管理手段,從而促使煤炭礦區可持續發展真正落實到行動上。
三、加強煤炭礦區環境綜合管理的幾點建議
(一)從宏觀管理入手,加強環境與發展綜合決策
開展礦區環境管理,要站在國家和區域發展的戰略高度,正確處理部分與整體、局部與全局、眼前與長遠的各種關系。礦區環境管理要做到環境保護與經濟建設、城鄉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同步發展,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統一;要與調整產業結構、生態環境建設相結合,與加強國家和區域環境安全相結合,與促進環境科技和環保產業發展相結合。通過加強礦區規劃管理,把礦區環境保護計劃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中。
環境問題的產生與解決受到社會制度、國家管理體制、國家發展戰略、經濟發展戰略、資源開發戰略、人口發展戰略、人類消費戰略等諸多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都屬于宏觀層面的內容,需要在宏觀決策中加以解決。所以,對于礦區環境管理而言,宏觀決策就顯得更為重要。多年來的實踐證明,礦區環境質量的改善,礦區環境問題的根本解決,不僅有賴于微觀層面上污染源的治理與控制,更取決于
宏觀層面上,如產業結構、工業布局、發展模式等一系列戰略決策是否科學。如果在這些戰略問題上出現失誤,那么,即便把全部力量放在微觀層面的污染預防和管理上,也不會從根本上改善環境質量和環境管理目標的實現。
(二)實現生態化綜合管理
近年來,生態系統管理方式被擴展到地區或最觀的范圍,因此被稱之為生態地區,景觀管理,其目的是在允許人類進行可持續利用資源的基礎上,促進更大范圍的生態完整性和生態的預防性保護。進行生態化綜合管理,就是要將礦區作為最基本的管理單位,首先,應關注礦區景觀單元的完整性,其次,要從礦區所在區域的生態系統健康角度,確定礦區生態化管理目標。因為只有在更大的時空范圍內探討生態系統的完整性和生態平衡,才能確保礦區的具體管理工作能夠在實踐中不斷調整,以逐步達到環保要求??梢哉f,生態系統管理方式是對過去各種傳統管理方式的一個綜合與提高。生態系統管理思想還要求在環境管理中同步實行綜合資源管理。只有實行綜合資源管理,才能保證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有效利用,從而保證資源利用控制在生態系統能夠允許和支撐的范圍內。
(三)做到環境管理手段的相互配合和綜合運用
礦區環境保護具有復雜性、廣泛性和綜合性的特點,這就決定了礦區環境管理必須采用綜合性的手段與方法。在具體實踐中,要深入分析礦區環境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突破傳統管理慣性,積極探測礦區環境管理制度的改革與完善,強調經濟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科技手段的相互配合和綜合運用,逐步完善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等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礦區環境規劃,實施環境風險管理,逐步采用ISOl4000環境管理系列標準,按照規范標準進行礦區環境管理,建立起科學的環境管理體系,促進礦區的可持續發展。
(四)體現結構化綜合管理思想
篇7
關鍵詞:日本企業管理;環境保護機制;環境保護措施
中圖分類號:DF46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6)030-0000-01
日本企業管理體系中主要是以環境保護為主,堅持以企業與環境為生存為目標,以環境管理體系為標準,實現經濟、社會、環境的協調發展。本文主要分析日本企業管理中的環境保護內容及特點,研究其如何實現高效生產與環境保護兩者的協調。
一、日本企業管理體系中環境保護機制的內容
日本是一個非常重視環境保護的國家,政府也制定了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及政策,日本企業為了能夠滿足日本政府及日本群眾消費的需求,實現商品生產、環境保護、節約能源三方面的協調,也制定了企業環境管理機制,以達到此目的,實現平衡生產。
1.確定企業環境管理方針
企業環境管理中的方針應以企業健康發展及社會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地球環境的變化與企業管理環境的變化為基礎,制定的企業未來的發展途徑及目標。首先考慮的應該是如何使企業能夠更好的適應環境變化,從而在不斷變化的環境中開辟出新的業務,不僅能夠有效避免環境風險,還能使企業具有環境保護形象,使社會對企業認可。
2.制定環境管理體系
首先,規劃環境管理機制。企業為了防止環境污染的發生,將環境保護及治理加入了企業長期發展計劃中,制定出了完善的環境管理機制,內容包括:企業發展、環境目標、共同發展指標。其次,創建完善的環境管理措施。企業在執行環境管理措施的過程中,要求企業中的工作人員具有環境保護理念,使環境保護及社會經濟的發展作為企業的責任,將環境保護理念滲透到企業中每個工作人員心中。最后,制定產品生產過程中的環境管理。企業在產品生產的過程中,應以綠色設計為主(要求見圖1),在對產品進行清潔和采購過程中,按照國際制定的環境管理標準,以降低環境負荷的材料及設備為主。企業在產品的制造過程中,使用的是對環境沒有危害的工藝及設備,利用廢棄物的循環再利用技術,盡可能地減少產品在生產及使用過程中對人體及環境的傷害。
日本環境廳了環境保護的分類。(見圖2)
3.采用企業管理環境披露制度
企業管理環境披露制度是以執行企業環境會計工作及環境報告書來開展的。企業環境會計工作主要是企業對環境保護采取的措施中的投入資金及效益,并對此進行計算、分析及報告。環境報告書主要是企業將環境管理中的目標及成果,通過報告文書的形式進行發表。[1]
二、日本企業管理體系中環境保護機制的實施措施
1.以行業為本
日本企業中的環境保護機制已經被運用到各個行業中,包括建筑行業、制造行業、金融行業、運輸行業等大大小小的企業,都根據自身企業的特點及環境保護的特點,制定了多元化環境保護機制,通過加強環境保護管理制度,以此來提高自身企業的經濟效率及行業競爭能力。比如資源的循環再利用、環保技術的研發、環保方面的信息交流等等。
2.使用高科技
日本企業通過研發環保的高科技,不僅降低了環境負荷,改善了環境現狀,還為企業開創了全新的領域。目前很多日本企業都有自己研發環境技術的機構、研發環境技術的團隊及研發環境技術的場所,所以環境污染及預防對日本企業來說,還是一種商機。據調查,目前日本企業正在研究海外環境技術市場的開發,以提高日本企業的經濟效益。
3.高標準的管理制度
日本政府提出了在21世o中,要創建節能、消費、循環利用的模式,使日本的整個社會生活都可以循環持續的發展。在這一目標中,日本的許多企業都將廢棄物的循環再利用為企業目前的重點內容,以實現零排放的目標。[2]
三、結束語
日本并未強制性的要求企業公開環境問題,但是目前已有超過10%的企業都發表了環境報告。90年代之后,日本政府也創建了實現21世紀資源循環再利用型的社會發展目標,日本企業通過實施綠色設計、采購、清潔及生產等運行方式,努力的朝著這個目標發展。在此過程中還存在多多少少的問題,但是通過社會的不斷發展,企業管理中環境保護機制也在不斷的完善,企業經濟及環境保護平衡的目標也在不斷實現。
參考文獻:
篇8
【關鍵詞】 環境問題 環境保護 探究
現如今,環境問題已經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隨著環境問題的引出,逐步發展起來一種專業環境工程管理。環境工程管理主要是研究保護和改善環境,解決現實中存在的一些環境問題。環境工程管理所涉及的范圍比較廣,大氣、水體、聲學、固體等知識都需要掌握和了解,環境工程管理還需要掌握較高的分析測量技術,能夠有效利用現代化測量手段進行檢測,并且能夠獨立判斷環境中出現的一些問題,做好環境的規劃、設計和管理。隨著技術的進步,國家對環境工程管理力度不斷加大,環境工程管理已經在我國工程管理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1 環境工程的目標和管理手段
1.1 環境工程的目標
環境工程的目標主要是為了滿足目前的環境要求,同時,這種環境要求還不能違背環境管理系統中的其他要求,要和其他要求相兼容,在這個前提下進行的環境工程活動。環境工程管理就是為了從整體上將環境管理系統上升一個層次,使得環境管理達到一個最佳的狀態。環境工程活動不僅要注重目標的實現,同時也要注重實施環境工程所付出的成本。要保證用最少的投資獲得最佳的環境保護效果。例如:如果發現有一種產品受到環境各種因素影響,我們可以采用兩種方法解決,一種方法是購買更加耐受的產品或者質量更好的產品,或者花費更多的資金購買儀器設備制造更好的產品,另一種方法是將生產的產品改善環境,使得產品在較好的條件下工作。如果我們采用環境工程管理方式,我們就會將以上問題納入環境工程管理的整個系統。所以,通過環境工程管理目標以及環境管理系統認真分析,我們就會得出要使用成本最低的方法,使得環境管理達到一個最佳的狀態。另外,產品的環境要求一定不能違背環境管理系統中的其他要求,要和其他要求相兼容,生產的產品不能夠和系統相矛盾,也不能夠和系統不協調,盡管從許多方面來說系統中的矛盾比較多,但是,有效的解決這些矛盾可以逐步提升系統的效能。
1.2 環境工程管理的手段
首先,要建立與環境工程相關聯的管理系統,這個管理系統一定要按照一定管理制度有序的工作,確保環境工程管理有效實施。另外,為了做好環境工程管理,我們還要在這個系統中設立相關的管理機構,根據相關規定制定有效的管理制度,保障環境工程的順利開展。同時,還要有效落實相關管理人員的職責,使得職責明確化,管理更加到位。有效落實環境評審和監督制度,使得環境工程管理規范化、標準化、科學化。通過科學管理,有效落實,加強監督,保障環境工程的順利開展。
2 環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解決措施
2.1 環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現階段,環境問題比較突出,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對于環境工程缺乏科學的管理,沒有系統以及全面的重大環境因素分析評估體系,這樣,就很難制定改變重大環境因素的有效目標,也很難落實環境指標。其次,在實施環境工程管理過程中硬指標少軟指標多,一些環境管理的目標和指標很難落實。在環境管理與目標指標落實過程中,必需的程序文件不配套,不能夠很好地落實實施細則,監督檢測手段不到位等等,制約著環境工程的有效管理。同時,受特權思想的影響以及社會監督機制缺乏,一些環境管理制度流于形式,很難得到有效實施。還有,在實際的管理實施過程中,環境保護工作的很多規章制度不具操作性,規范化、系統化管理不夠,規范程序操作性不強。
2.2 完善環境工程管理體系的有效措施
針對以上環境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筆者認為,我們可以采取有效手段,不斷完善環境工程管理體系。首先,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環境保護工作,要將環境工程管理納入工程管理的主要工作范圍。同時,在宏觀決策方面環境保護部門要積極參與,積極宣傳環保的重大意義,將環保理念貫穿于經濟發展以及人們生活的各個環節。同時,一些地方重大經濟技術決策的落實,區域開發以及產業結構調整等,環境保護部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與評估,及時將評價結果上報主管部門,以有效控制經濟發展以及產業調整所帶來的環境影響。其次,要加大對環境保護的監管力度,各級政府以及各級環境保護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力度,要落實相關部門重點負責全民監管的環境工程管理體系,積極動員社會民眾進行有效的監管。再次,建立環境保護多渠道投資機制,有關部門制定經濟政策以及產業政策一定要有利于環境保護的有效落實。制定有效的環境保護制度,制定有效的排污收費制度,不斷完善環境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積極宣傳環境保護的重要意義,促進媒體以及公眾的監督。
2.3 結合各項具體工作,有效落實環境工程管理
環境工程管理工作的有效落實,離不開各項具體工作的實施,因此,我們要結合具體工作,做好環境工程管理。首先,要不斷完善環保機構,環境管理一定要與組織機構相結合,才能夠發揮更大的成效。其次,環境工程管理一定要和環境管理制度相結合,要有效的評估現行的環保制度,要進一步完善各項環保制度,將符合要求的納入環保體系,修改和廢除不符合標準的,影響環保工程管理的制度,進而形成完整的環境工程管理體系。再次,環境管理工作要和建設、規劃以及工業結構的調整和轉變相結合,要嚴格控制高耗能及重污染的項目,要積極評估可能造成環境污染的項目,有效制止低水平的重復建設,積極宣傳企業清潔生產計劃,實現資源的優化配制,確保環境工程管理的有效落實。
3 結語
近些年,國家不斷加大環境治理工作的力度,許多地方政府也已經認識到環境工程管理的重要性,認識到環境污染問題如果不及時治理,就可能影響到經濟建設,影響到人們的健康以及生活質量。雖然現階段還有許多的問題需要解決,但是我們相信,通過科學的的管理以及不斷的努力,環境工程管理的最終目標一定能實現。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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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環境治理;政府職能
自由主義大師哈耶克講過,這個世界上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秩序,一種是源自于經驗的,是自生自發的秩序;一種是源自于理性的,是人為建構的秩序。①自古以來,無論東方西方,所有的烏托邦――從柏拉圖的理想國,到馬克思的社會主義,均是人為建構的秩序。這些形形的人造秩序,其出發點是為了解決人性中善惡沖突所造成的社會問題,企圖以一種完美的社會架構來消滅人的惡性。然而,事實上,我們永遠不能指望消滅人性中的惡,而是以人性的善來感化惡性。這些人為設計的烏托邦非但沒有產生構建者的哪怕一半的預期,反而給社會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這也印證了哈耶克所言的人類的“無知”。
環境治理亦是如此??隙ㄕ軌蜃晕医鉀Q環境治理問題,是上述烏托邦思維的反映,企圖以人造秩序作用于客觀世界,以取得秩序構造者的預期;而否定政府的全能,在環境治理中整合社會多元力量解決環境問題,則是自發秩序的反映。市場不是萬能的,社會也不是萬能的,但政府更不是萬能的。人造秩序的缺陷就在于高估了人的理性能力,夸大了意識對于物質的反作用。
在環境治理中,政府有其限定的作用,這種限定作用在于主動尋求企業、非政府組織、公民的支持,與社會各界建立合作型的伙伴關系,并推行環境管理的地方化及區域合作,從而建立容納多主體的政策制定和執行框架,形成共同分擔環境責任的機制。
一、政府是環境公共產品的提供者
現代國家公共服務的基本職能,在于向公眾和企業提供包括污水處理、廢物和垃圾的收集與處理,保證水體、空氣、生活環境的清潔優美,保證生態環境的安全等等。這些公共服務,通常是私人不愿意提供或經營,或者沒有政府幫助私人很難承擔的,于是由政府直接提供或經營。由于“公共部門所提供的許多服務基本上具有市場的特質”,[1]148這為特定公共物品的市場化提供了可能,因此這些公共服務也可委托給私人企業、社區和非盈利組織直接經營。
另一方面,許多環境問題,或因價格不合理、或因產權無法界定顯示的市場缺陷,就必須由非市場的政府行為來進行干預。 “制度的關鍵功能是增進秩序:它是一套關于行為和事件的模式,它具有系統性、非隨機性,因此是可理解的?!斨刃蛘季又鲗У匚粫r,人們就可以預見未來,從而能更好地與他人合作,也能對自己冒險從事創新性試驗感到自信?!盵2]30因此,環境治理必須要有一個好的制度。環境能否得到保護,關鍵在于制度設計者的環境理念,以及在這種理念指導下的制度安排。因此,政府在環境治理中的主導作用體現在環境政策上的宏觀調控,包括環境立法和經濟協調。
二、政府是社會力量參與環境治理的倡導者
倡導企業和公眾采取環境保護的自覺行動、倡導政府和企業在環境保護方面建立伙伴關系、擴大公眾參與,是當前環境保護方面的一個重要趨勢。目前,嚴峻的環境形勢表明,在環境管理和環境保護方面,在實行國家干預和經濟刺激的同時,公眾參與也具有重要的意義。在1992年聯合國里約環境發展大會通過的《21世紀議程》認為,公眾的廣泛參與和社會團體的真正介入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條件之一。公眾是環境污染的最終承受者,公眾和社會團體通過環境決策、環境、環境訴訟等法律途徑參與環境管理監督,是政府行為的一種補充。公眾和社會團體的監督為政府提供了環境管理實踐狀況和環境問題狀況的信息,實際上增強了政府管理部門監測環境問題和監督環境管理的能力,因而是政府環境管理行為的有益補充。公眾通過政治參與、社會輿論和市場消費選擇對政府和企業的環境管理進行監督,一定程度上糾正和避免了政府失靈和市場失靈。
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建立、完善公眾參與機制能培養公眾環境意識,公眾環境意識的提高,反過來又促進公眾自覺參與環境管理。加強環境宣傳力度,提高環境宣傳的廣度和深度,保護和扶持各類環境保護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是實現公眾參與的社會基礎。政府要從資金上保證、技術上支持,正確引導社會團體和群眾組織開展環?;顒?。因此,政府部門不能僅局限于管理者這一角色,還要起到收集、綜合、信息和引導、扶持并發揮公眾參與的作用。
三、中央政府應成為環境管理地方化及區域合作的積極推行者
在中國的實踐中,中央政府很少主動將環境管理權力下放給地方政府,環境管理地方化通常是中央政府迫于削減政府人員及開支的壓力而不得不采取的措施。正因如此,環境管理地方化的通常做法是只將管理自然資源的責任轉移至地方政府,但并未賦予地方政府決策及分配預算的權力。換言之,地方政府僅僅成了執行決策的機構,而并不具有地方責任。在玻利維亞、菲律賓、印度某些州及其他地區采取的更為真正意義上的環境管理地方化,取得了很好的結果,使人們相信如果執行得好,環境管理地方化可以使環境決策既能為地方人民所接受,又能達到環境管理目標[3]。因此,中央政府應積極推行環境管理的地方化,將環境管理權適當下放,讓地方政府不僅要承擔環保的責任,同時也具有相應的治理權。
總之,環境治理需要政府、社會組織、公民三方參與,在這個過程中,政府應對自己的角色有準確定位,明確環境職能和職責,及時高效地提供環境治理公共產品,積極調動社會力量參與環境治理的積極性,并賦予地方相應的治理權限,從而實現區域合作與共贏的環境治理局面。
參考文獻:
[1][美]蓋伊?彼得斯.政府未來的治理模式 [M].吳愛明,夏宏圖,譯.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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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隨著工農業生產技術水平的現代化進程,由工農業生產造成的廢氣、廢液和排放物等毒害性物質給人們的生活環境帶來了嚴重的污染,威脅著人類的健康與安全。當前人們生活質量逐步提升的環保理念下,針對各種環境污染問題進行建立和完善環境管理體系,提高環保管理水平,是優化人類生存環境,保障人類身體健康的重要措施。本文針對推行環境管理體系的意義及措施進行了簡要分析。
1.當前環境管理的現狀分析 我國政府于1996年10月將國際環境管理技術委員會制定的標準化環境管理體系在相關企業開始試行。1997年,中國環境管理體系認證指導委員會成立,使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工作走上了健康有序發展的軌道,對我國的環境管理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由于我國地方經濟發展的不均衡,企業經濟發展的整體落差較大,受管理經驗不足以及技術水平弱化等客觀因素的制約,我國的環境管理存在著諸如環境管理力度不夠、責任意識不強、環境治理效果弱差、環境污染仍然嚴重的眾多問題和弊端,導致我國很多工農業生產的環境管理滯澀不前,效率不高。當前我國環境應管理法律機制不健全,保障措施不落實的情況相當普遍,環境管理工作基礎薄弱,成為推進環保歷史性轉變的短板和瓶頸。建立和完善環境管理體系,提高環保管理水平,迫在眉睫。
2.環境管理體系的內涵特征分析
環境管理體系是一項內部管理工具,側重于標準化管理,是以國家法律法規為依據,集國內外先進管理經驗于一體的環境管理模式,注重污染防治技術的創新和應用,屬于不斷發展和完善的動態體系,環境管理體系來源于環境審計和全面質量管理這兩個獨立的管理手段,旨在指導并規范相關企業及其它組織結合其它管理要求在生產過程中落實自我約束機制和科學管理的行為標準,對環境污染問題的防治進行實時監督,實現環境目標。
環境管理體系作為組織內控體系的組成部分,包括為擬定與實施、評審和優化環境政策的組織機構、活動規劃、程序過程和資源管理等方面以及相關環境方案、目標措施等管理內容,為各類組織提供了一整套標準化的環境管理方法。
相對于其他環境質量標準、排放標準來說,環境管理體系是自愿性的管理標準,對于推動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實現節能減排、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同時也是現代企業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實現綠色發展的必經之路。
3.關于推行環境管理體系的意義
環境管理體系強調在法律法規基礎上注重以預防污染為主的全程控制,通過有針對性地管理相關個體環境行為,確保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協調運行,實現可持續發展。推行環境管理體系有著如下現實意義:3.1 推行環境管理體系是增強企業發展市場競爭實力的必然需求 世界經濟一體化形勢下,加強環境保護,促進科學發展的理念已成為全球共識。企業經濟實體作為促進國民經濟穩定發展的重要形式,在當前開放的市場運行環境中,有必要建立與國際接軌的管理體系,進一步深化與落實環保理念,增強企業參與國際市場競爭的綜合實力。 3.2 推行環境管理體系是提高社會環境綜合管理水平的重要措施
當前經濟發展的世界性接軌,打破了關稅貿易壁壘的約束,環境污染問題成為影響外向型經濟組織發展的重要因素。堅持管理創新的科學發展理念,引進先進的環境管理經驗,推行環境管理體系,提高環境管理水平,有利于適應當前社會經濟的跨越式發展需求和綜合管理。
3.3 推行環境管理體系是當前經濟組織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戰略保障新形勢下,我國當前的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目標是要堅持科學發展的觀點,調整優化經濟資源結構,創新技術改革,轉變傳統經濟反戰模式,實現國民經濟建設的可持續發展。推行環境管理體系,有利于深化環保措施,提高環境效益,改善生態環境,推動社會全面進步。
4.推行環境管理體系提高環保管理水平的策略
建立程序與其運作模式沒有本質的區別,都遵循著名的"策劃-實施-檢查-改進"管理循環理論
4.1 強化目標責任管理意識,轉變環境管理觀念
環境管理是一項綜合性的管理活動,涉及范圍較廣,相關部門要切實立足于實際,認清經濟發展形勢,明確環境污染問題的危害性及嚴重性,轉變環境管理的觀念意識,深化環境管理職能,構建環境管理的組織結構和制度措施,做好推行環境管理體系的具體落實措施,促進環境管理的有效發展。
4.2 深化環境管理制度改革,完善環境管理體系
環境管理體系作為一項系統性較強的動態性管理體系,需要在實踐過程中不斷地改進和完善,優化和發展,針對不合理的不科學的管理措施及內容,要在創新實踐的基礎上加強管理制度改革,拓展和完善更為高效的環境管理措施,形成系統的管理體系,提高管理效果。
4.3 落實環境管理實踐措施,加強管理技術創新
針對環境污染問題的成因,整合規劃經濟結構布局,倡導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實施生產技術革新,通過引進先進的技術管理方案,加強人才技術培訓,推廣使用清潔能源、無毒害原材料,采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排放物少的工藝新設備,強化過程管理,控制環境污染行為,促進環保的可持續發展。
4.4 健全法律法規保障制度,實現環境科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