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交易監管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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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網絡交易監管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網絡交易監管辦法

篇1

一、強化學習宣傳。夯實監管工作基礎

《辦法》是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調整網絡商品交易關系的全新規范,學習宣傳好《辦法》是做好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工作的重要前提。山東省工商局對此高度重視,2010年《辦法》正式公布后,省工商局組織全系統開展了大規模的《辦法》學習宣傳工作,召開了全省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培訓動員會,邀請總局市場司領導和山東大學教授分別就《辦法》和電子商務有關問題進行了深入講解。結合此次培訓,省局對全省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工作進行了具體部署。各地也通過以會代訓、以案說法、學習討論等多種形式,集中開展了貫徹落實《辦法》的學習培訓。通過全員培訓,有效破除了對網絡商品交易監管的神秘感,克服了畏難情緒,增強了責任感和主動性,為切實承擔網絡商品交易監管職責奠定了基礎。與此同時,各地采取舉辦網站負責人培訓班、發放材料、走訪網站、開辦專欄等多種形式,積極向社會公眾廣泛宣傳《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引導網絡商品經營者誠信守法、規范經營,指導消費者安全網購、依法維權。據統計,《辦法》實施以來,全系統共舉辦各類培訓班215期,培訓工商系統執法人員和網絡商品經營者5.7萬人,為網絡市場監管工作營造了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強化保障措施,促進工作扎實開展

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具有鏈條長、環節多、涉及面廣的特點,強化領導、健全機制、落實人員對于做好監管工作至關重要。為組織指導全省工商系統做好《辦法》的貫徹落實工作,省局在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下發了《關于貫徹實施(辦法)的指導意見》,對開展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工作的組織領導、人員配備、學習培訓、宣傳引導、扶持發展、消費維權、監管執法、信息化建設等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各地工商機關按照省局要求,切實做好監管人員配備、設備配備、經費保障、內外協調機制建立等環節的落實工作。全系統通過新考錄、調整等途徑,將170多名熟悉市場監管業務和計算機網絡知識的人員充實到市、縣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崗位,各工商所都配齊了專兼職網絡監管員,’為監管工作開展提供了強有力的保障。各地工商機關還注重整合系統內外資源,加強系統內部職能機構的協調配合、業務條線的上下聯動、區域之間的相互協作以及與公安、通信等部門的溝通協作,積極構建信息共享、上下暢通、內外互動、協同聯動的協作機制,增強了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工作的合力。

三、強化技術支撐,實現以網管網目標

網絡商品交易是建立在網絡信息技術基礎上的新型交易方式。要監管好網絡商品交易,必須適應其與網絡信息技術緊密結合以及網絡交易無地域限制的特征,高度重視并積極推進網絡商品交易監管信息化建設,切實提高網絡市場監管效能。山東省工商局根據國家工商總局“以網管網”的指導思想和統一部署,在介入網絡商品交易監管之初,就及早啟動了監管系統開發建設工作。山東省局在經費緊張的情況下,投入專項資金,從相關處室和有關市局抽調人員成立開發小組,經過充分細致的調研論證,于2010年底完成了網絡商品交易監管系統一期工程“一網一平臺”的建設。“一網”即“山東工商網絡商品交易監管服務網”,提供了工作動態、行政公告、市場警示、典型案例等信息的窗口,以及執照信息公示、平臺數據報送、申訴舉報受理、法律法規查詢的渠道。“一平臺”即“山東工商網絡商品交易監管信息系統”,提供了網絡經營主體搜索建檔、網上巡查、違法行為處理、信用分類監管、數據統計分析等功能,實現了對商業網站的全面搜索和對網上交易行為的有效監控,提高了網絡商品交易監管的現代化水平。

山東省開發的這套網絡商品交易監管系統,嚴格以國家工商總局《辦法》規定為依據,在借鑒有關省市做法的同時,堅持自主創新,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和優勢:從業務角度講,建立了“一網一平臺”的基本架構,提供了多渠道的網絡經營主體建檔方式,覆蓋了網絡市場監管的主要內容,建立了簡便快捷的信息傳輸渠道。同時強化屬地監管責任,并與網絡交易平臺實現信息互動;從技術角度講,系統投資小,可擴展性強,并能高效、準確地利用搜索引擎查找企業網站、搜索違法行為。系統開發完成后,首先選擇在網絡交易量較大的濟南、青島等六市(含全省一半的縣、市、區)進行了應用試點及推廣,并根據試點中發現的問題,對軟件進行了多次修改完善。2011年3月底試點工作圓滿完成后,在全省所有地市全面開展推廣應用。下一步山東省工商局將啟動系統二期工程建設,開發電子取證分析系統,通過配備相關設備,實現對涉網案件電子證據的發現、采集、固定、保存等功能。依靠高科技手段解決網絡市場監管執法取證難的問題。

四、強化調查研究,增強工作針對性

建立網絡經營主體經濟戶口檔案是開展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工作的基礎。為全面了解全省網絡商品交易有關情況,有針對性地做好監管工作,山東省局近兩年先后兩次專題部署開展網絡經營情況調查摸底工作。在2011年的企業年檢通知中,省局要求各級工商機關在年檢驗照工作中收集企業網站信息,并設計了《經營主體網站信息采集表》,上傳至紅盾信息網或加載在網上年檢系統中,供建有網站的經營者下載填報。各地工商機關按照省局部署,通過系統引擎搜索、查閱經濟戶口、受理申訴舉報、日常巡查、上網瀏覽、年檢驗照、從有關部門查詢等途徑,對本地網絡商品交易情況開展了深入細致的調查摸底,摸清了轄區企業開展網上經營情況,掌握了全省經營性網站底數和網絡商品交易現狀。截至2011年4月中旬,全省工商機關通過系統搜索等建立網絡經營主體檔案4萬余條,其中交易平臺1915個,初步建立了網絡經營主體經濟戶口數據庫。此外,省局市場處主持的《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管研究》被列為全省工商系統重點調研課題。

五、強化執法辦案。切實加大監管力度

篇2

今年7月初,山東省青島市市北區市場監管局接到外地消費者舉報,稱從青島某家具公司網站購買8萬元家具后,發現該網站宣稱的產品綠色環保等內容沒有事實根據,涉嫌虛假宣傳,請求工商機關依法進行查處。

接到消費者舉報后,執法人員立即進行調查,發現某家具公司網站公布的公司名稱和住所分屬兩個轄區。執法人員現場檢查發現,某家具公司網上公布的公司名稱位于一家商場內,但已經人去樓空,未發現公司工作人員。在網站上公布的住所,執法人員發現另一家公司,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與某家具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同。經電話聯系,該法定代表人稱其只擔任虛職,對公司日常經營毫不知情,告知工商機關聯系劉某。執法人員電話聯系劉某,責令其到案接受調查,沒想到劉某此后無法聯系,案件查辦工作遇阻。執法人員將某家具公司列入企業異常名錄。

案例二

某肛腸醫院網頁廣告,稱該院診療技術能保證100%的病人痔脫垂和出血癥狀消失,并使用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執法人員認為,某醫院的行為違反了《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和《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屬于在醫療廣告中利用患者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且含有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等情形,構成違法醫療廣告行為,罰款1萬元。

分析

隨著互聯網的發展,網購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消費方式。然而,不論自營電商,還是第三方交易平臺,都存在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商品質量不合格、虛假宣傳、違法廣告等違法行為。網絡市場無序競爭,網店出售假冒偽劣商品,侵害消費權益投訴有增無減,這些都已經成為危害網絡市場發展的問題。

目前,基層網絡市場監管處于初級階段,監管方式大多數停留在網上巡查亮照經營等淺層次管理上,監管手段單一,難以適應網絡市場發展的需要。

一、基層網絡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

1.網絡商品交易違法行為查證難

網上交易通過虛擬市場進行,網頁信息、交易數據等證據易滅失、固定難。產生消費糾紛后,部分電商采取拖、賴、躲的策略,甚至對網絡電子數據進行修改、破壞、刪除。網絡電子數據多由電商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掌控,工商部門的調查取證工作需要當事人配合才能完成,加之基層工商機關獲得證據的設備和手段有限,增加了取證工作的難度。此外,由于網絡交易監管與登記注冊目前分屬兩個系統,客觀上導致網絡監管無法進行現場檢查比對。

2.網絡商品交易違法行為處罰難

互聯網具有超時空、超地域的特性,一些網店、網商的經營活動十分隱蔽,無法采取常用監管方法解決投訴、查辦案件。在實踐中,一些投訴、舉報跨區域,有的甚至涉及境外經營者,即使辦案機關能夠取得完整證據也難以對當事人進行處罰,直接導致案件無法正常辦理或是無果而終。

3.網絡監管手段滯后監管效果不理想

網絡交易涉及電子商務、計算機網絡等科技知識,監管人員既要熟練掌握互聯網相關知識,又要熟悉網絡交易管理及工商法律法規業務知識。目前基層工商人員結構及業務能力無法達到這個要求,監管手段仍然停留在通過搜索網頁、上門采集信息,工作量大、效率低,難以有效開展網絡巡查監管,無法及時發現網絡違法經營行為。

二、加強基層網絡市場監管的建議

1.建議要求進入網絡交易平臺銷售商品的企業或者個人,在所在地的相關部門如實登記主體信息和經營信息后,通信部門或網絡交易平臺提供商(如淘寶、當當)方能為其開通電子商務平臺進行合法交易,并實行信息公開查詢制度。

篇3

這只是網絡經濟核爆炸式增長時代的一個小場面。在網絡經濟的領域里,中國正處于浪尖。近10年來,我國各類網絡交易額均呈幾何級數增長。網上消費,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非常自然的行為,通過網絡的途徑釋放消費能力,正是我國擴大內需、拉動消費、促進就業、引領增長的最主要動力源。

然而,伴隨著網絡交易市場的高速發展,虛假廣告、售假售劣、侵權欺詐、網絡“釣魚”、網絡水軍等違法違規問題也接踵而至,嚴重影響了網絡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那么,開放的網絡市場該用怎樣的手段來監管?又如何讓老百姓樹立信心,放心網購?記者走訪了省工商局,請相關部門和專家作出解答。

刷信用,好評“商品”也不靠譜

【案例】

2006年底,杜某組織人員專門開發了一套系統,為想盡快獲得高信用等級的淘寶賣家提供刷信用服務。后來,媒體上曝光了其刷信用的手法,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互刷,將有意向炒信用的賣家組織起來,提供一個平臺,大家互拍商品提高信用。二是用戶直接付費,由平臺組織各地的專職買家來購買店主的商品,平臺將收入與職業買家分成。

在淘寶網購物時,消費者被賣家提供的商品圖片吸引后,仍不忘查看這家“店”的信用等級,是否是“鉆石”“皇冠”或者金牌賣家;各項服務的評分以及買主對商品的評價等。在同等價格的情況下,買家一般都選擇高信用賣家。

這就“造就”了上述案例中的行為:一些賣家為了迅速提高自己的信用,就利用現行規則的漏洞進行信用炒作。所謂信用炒作是指對于買、賣雙方以抬高信用為目的,或雙方在無實際交易的情況下做出好評的行為。雖然相同買家和賣家之間的評價計分不超過6分,超出計分規則范圍的評價將不計分,但由于網絡交易的匿名方式及松散的注冊制度,使很多人仍有機可乘。

除了信用炒作,價格競爭造成的低質量產品和缺失的售后服務,以及第三方交易平臺信用評價體系的漏洞,也給電子商務的信用問題帶來了嚴重的危害。

由于網上交易方式缺乏對商品真偽的監督,使得網上假貨泛濫。當存在質量糾紛時,網店要求消費者個人提品質量的真偽認證,普通消費者很難做到,加之時間、郵費等問題,更多的消費者采取了息事寧人的態度,這嚴重打擊了人們網購的信心。

以網管網,讓欺詐無所遁形

【案例】

2014年4月,達州市工商局網監分局在網上巡查中發現,四川某住房置業擔保公司在其網站上的內容中有“月息15%”的字樣,涉嫌虛假宣傳。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位于達縣南外鎮某街道的經營場所進行了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的LED屏幕上有“注冊資金5000萬元,是達州最大的置業擔保公司、效率最高、服務最好”等字樣的宣傳語。達州市工商局認為,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規定,構成了虛假宣傳的違法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今年8月,四川省工商局官網中的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平臺正式運行。平臺采用以網管網的方式,由網絡監管信息系統和網絡監管公眾服務系統兩部分組成。網絡監管信息系統由工商網監工作人員使用,用于便捷、智能地開展網絡市場巡查和專項整治工作,記錄日常巡查、監督檢查、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建立主體信用檔案,實施信用分類監管,統計分析各項數據,形成網絡經營主體發展報告。辦案與部分統計功能與四川省工商局現有的“工商綜合業務管理系統”中的案件系統、計劃建設的12315數據系統對接。

“發現難、定位難和取證難是網絡監管的三大難點。我省目前的監管網可利用搜索技術,有效對網上違法商品和行為進行搜索,解決發現難的問題;通過建立網絡經營主體數據庫,通過搜索和比對可以解決定位難的問題;通過建立電子數據取證實驗室,進行取證、證據的恢復、固定、保全,可以解決取證難的問題。同時,建立的全國協同系統,使即使不同省市的買家和賣家發生糾紛,也能實現聯動處理。”省工商局副局長楊躍向記者介紹。

如何讓消費者樹立信心

【案例】

今年年初,某團購網站首頁上稱,消費者只需花200元就能購買價值1200元的駕校優惠券,并可選擇多所駕校學習。經調查,開展這項業務的胡某沒有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資質,各駕校也沒有與其開展培訓合作。此外,活動中還存在購買人數虛標、好評造假的情況。工商機關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四十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責令該團購網站整改,并處罰款3萬元。經調解,該團購網站向141名消費者進行了全額賠付。

網絡經濟已經是一種勢不可擋的經濟發展趨勢,那么如何讓消費者建立網絡消費的信心,這成為擴大內需、拉動消費的必然要求。

“其實,消費者真正需要的并不是賠付,不是糾紛的調解,而是買到貨真價實的商品。”市民王先生這樣說道。

如何才能進一步確保在虛擬的網絡世界里的放心交易,讓消費者樹立信心?

2014年3月15日,在以往的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基礎上,我國《網絡交易管理辦法》正式施行,這是政府在電子商務信用體系建設上邁出的重要一步。

“新辦法充分適應了網絡交易發展的新特點,還細化了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各項保護措施。新辦法中的7日無理由退貨、賣家實名制、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及建立信用評價體系等內容準確‘擊中’了網購過程中消費者最關心的問題。”楊躍告訴記者。

同時,網絡商品交易監管平臺的進一步完善,也為消費者的網上消費把好了關。楊躍進一步介紹說:“我省的網絡監管公眾服務系統是一個對外的網站,提供信息公開服務,提供電子鏈接標識申請、網絡經營主體查詢服務,與12315系統互通,建立網上維權通道,接受消費者的網絡消費申訴、舉報、咨詢和建議。”

篇4

>> 以制度建設為先導積極構建商品質量監管網絡 加快由食品安全電子備案向商品質量網絡監管發展步伐 加強商品質量監管 確保消費安全 實施商品準入制度改革 進一步推進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工作 網絡交易平臺商標權間接侵權行為 我國網絡交易平臺商標侵權避風港規則的引入 網絡交易平臺商標間接侵權責任的相關探討 商品質量問題折扣 加強農村日用品市場商品質量監管 關于北京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立法的幾點思考

">經濟學視角下的商品質量監管

依托現代信息技術全面提升商品質量監管水平 完善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體系的思路 構建商品質量全程監管體系確保消費安全 改革創新商品質量監管模式的新舉措 直銷納入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管范圍 市場新業態下電商商品質量的控制與監管 商品質量問題占平臺投訴量七成 我國網絡商品質量管控研究 論消費價格指數編制中的商品質量調整問題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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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一、問題的提出

卷煙是一種有害健康的商品,中國及世界各國都采取了嚴格管制的方式治理煙草產業,限制卷煙的生產、銷售和消費,特別是采用“寓禁于征”的稅收政策,對卷煙商品征收重稅,用經濟手段抑制卷煙消費需求,保護民眾健康。由于被課以重稅,卷煙商品的制造成本與銷售價格存在較大的背離,隨著卷煙稅率的不斷提高,這種背離也越來越大,這意味著卷煙的生產和銷售有著巨大的利潤空間,導致卷煙成為中國商品侵權交易的重點領域。不斷有個體或組織違反煙草專賣制度的規定,侵犯相關卷煙生產廠商的知識產權,非法生產和銷售假冒偽劣卷煙,給消費者帶來更大的健康風險,造成國家和地方政府稅收的大量流失。因此,市場監管一直是我國煙草主管部門關注的焦點和常年開展的重要工作,有力的監管措施有效促進了煙草產業的平穩發展。然而,互聯網的興起對煙草主管部門的市場監管造成了巨大挑戰。2008年的網絡調查顯示,以“高仿”、“香煙”等關鍵詞在網上可以檢索到非法銷售假煙信息約12.8萬條,在淘寶、易趣等網絡交易平臺上,非法銷售卷煙的店鋪有170多家,部分店鋪的年經營額高達上千萬元。基于互聯網卷煙侵權交易的現實危害和潛在發展勢頭,煙草主管部門意識到,如果不及時采取有效監管措施,違法分子很有可能利用互聯網構建起隱蔽而穩定的地下交易網絡,替代傳統的侵權交易渠道,使原有的政府監管方式完全失效,導致卷煙市場秩序的失控。因此,互聯網卷煙侵權交易的監管和治理成為煙草主管部門研究和實踐探索的重要問題。

二、監管的理論困境

目前,學者們對政府互聯網監管的研究還處在探索階段。相關研究長期聚焦于制度層面,主要關注對世界其他國家互聯網監管模式的介紹,探討中國可行的監管模式。近年來,由于互聯網導致的社會經濟問題逐漸增多,政府互聯網監管的研究不能只停留在監管模式的寬泛論述上,研究的主題應該轉向政策領域或行政角度,探索互聯網監管的具體途徑和方法。從行政角度來看,政府監管行為的實質是政府權威深人到社會生活中的經濟領域,除了對政府權威應用工具適應性和有效性的論述外,我們還需要重點關注這種權威應用的環境對監管的具體活動和效果有什么樣的影響。因此,除了傳統的組織管理理論和執行理論角度對政府監管的分析外,社會網絡理論對政府監管問題的研究也有重要價值。人類經濟行為是“嵌入”于社會關系網絡之中的…,應該從社會結構或社會網絡的角度研究人們的經濟活動,因此,對互聯網卷煙侵權交易的監管研究首先要考察其社會情境。在卷煙侵權交易這一情境中,互聯網上的卷煙交易涉及到的主要利益相關者有:(1)消費者,通過互聯網購買卷煙的個人或組織;(2)供給者,制造、分銷或零售卷煙的個人或組織;(3)中介者,為消費者和供給者提供網絡溝通、交易支付等服務的互聯網機構;(4)監管者,具有網絡卷煙交易監管權責的煙草、通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從理論上分析,如果消費者的目標是要獲得質優價廉的卷煙商品,所有的供應者將會力圖以最優的價格提供真品卷煙,最終達成一種合意的市場均衡狀態。在達致均衡的過程中,假設消費者是厭惡假冒偽劣商品的,任何生產或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供應者都會被理性的消費者識別出來,這樣的供應者就會在競爭中失敗,并被逐出市場。因此,在理想狀態下,互聯網上卷煙侵權交易的行為不會長久存在,只要監管者進行適當監管即可。但是,具體分析互聯網上卷煙侵權交易的基本特點,我們發現,留給監管者的只是一個開展“有效監管”的狹窄空間,這主要基于四個方面的影響:(1)非正常需求。吸煙是一種理性致癮行為,一般來說,消費者為滿足自身的效用,會排斥假冒偽劣商品,選擇購買真品卷煙。然而,實際生活中,許多消費者是出于特殊的需求(如送禮、炫耀性消費等)或為謀取非法利潤,明知是假煙,而主動購買,難以完全激發市場中消費者自動驅逐假冒偽劣卷煙的機制。(2)信息不對稱。由于卷煙的制假水平一直在不斷提高,許多消費者并不具備辨認真假煙的能力,也就不能有效識別互聯網上的假煙供應者。此外,雖然煙草有害健康的觀念在社會上較為普及,但部分消費者并不了解真煙和假煙對人體健康的不同影響。這些因素都導致消費者沒有足夠的信息識別和排斥假煙供應者。(3)競爭不充分和負外部性。消費者在互聯網上購買卷煙時,面對眾多的供應者,選擇的條件包括卷煙產品的質量和價格如何;供應者的服務如何,如送貨的及時性、溝通時的態度、交易的便利程度等;是否有中介者,以及中介者的可靠程度等。然而,由于沒有符合法律在互聯網上向消費者提供真品卷煙的供應者,市場競爭的結果反而是假煙供應者的產品和服務質量的改善。(4)互聯網的特性。首先,Web2.0帶來了互聯網信息傳播方式的重大變革,每一個用戶都可以成為信息的者,網上的信息量也大大增加。[3j在互聯網上,假煙供應者可以大量銷售信息,有非正常需求的消費者也可方便搜索到這些信息,而面對如此眾多的信息者和海量的信息,監管者卻沒有足夠的能力完全去除。其次,傳統上,在假煙供應者和消費者之間有一個批量分銷運輸環節,是監管者治理的主要突破口,而互聯網重新塑造了交易模式,用小批量、多批次方式取代了批量運輸環節,供應者利用發達的社會物流網絡可以直接將假煙送至消費者手中,使得傳統上有力的監管手段失效。因此,由于以上因素的影響,互聯網卷煙侵權交易的監管有著理論上的困境,煙草主管部門可采取的監管手段是有限的。具體來說,圍繞卷煙侵權交易參與者的社會關系網絡,針對不同的利益相關者,煙草主管部門可行的監管路徑有:(1)針對消費者,煙草主管部門可以進一步加強宣傳,減少消費者與供應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通過技術手段盡快提供真假煙鑒別的查詢檢驗服務,抑制并逐步矯正卷煙的非正常需求,同時,組織人員和聯合各網站對互聯網上泛濫的售假信息集中清理,降低信息的易得性。(2)對假煙供給者而言,由于互聯網的主要作用是為卷煙的消費者和非法供應者提供了一個極為廉價和便捷的溝通和交易渠道,因此,監管工作的重點應是提高互聯網卷煙侵權交易的各種成本,例如,對中介者明確政策法規,不得在中介者的網站出現公開經營卷煙的網上店鋪,嚴厲打擊涉嫌經濟犯罪的互聯網卷煙侵權交易參與者,特別是以網絡店鋪、自建網站為交易平臺的經營模式,壓制有規模、有組織的違法行為等。(3)對于監管者來說,其需要積極改善外部機構協調和內部激勵機制,提高互聯網監管工作的效率。特別是,需要明確互聯網監管的政策和工作程序,構建一個適應信息化時代的合作網絡,及時進行線索分析和傳遞,鼓勵各地區充分合作,構建完善的監管網絡,以網治網,共同監管。

三、監管的實踐難題

在有限的監管空間下,從政策執行和組織管理的角度來說,煙草主管部門開展互聯網卷煙侵權交易的監管還需要面對一系列的實踐問題,這些實踐問題并非煙草主管部門所獨有,其他商品互聯網侵權交易的監管工作也同樣存在,主要的難點集中反映在政策、外部機構和內部組織三個層面上。

(一)政策層面:監管要求和執行依據不清晰

2000年,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中指出,“為了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管理秩序,對利用互聯網銷售偽劣產品或者對商品、服務作虛假宣傳和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該法律規定明確將利用互聯網開展的侵權交易行為納入了常規的法律治理框架中,為懲治互聯網犯罪行為提供了法律依據。而同年頒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對互聯網應用服務做出了更為具體的規定,成為行政管理部門監管互聯網交易行為的主要依據。近年來,互聯網主管部門又陸續頒布了一系列部門規章和有關規定,形成了較為完善的互聯網監管政策體系(見表1)。但是,從煙草領域的互聯網監管來看,在政策層面主要有兩大問題:(1)在不斷完善的互聯網管理的政策體系中,煙草方面的內容并沒有明確列入其中,形成了政策鋸釋和執行的真空地帶。例如,《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要求,從事新聞、出版、教育、醫療保健、藥品和醫療器械這幾類互聯網信息服務的個人或組織,在申請網站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時,需經有關主管部門的前置審批,該辦法所列類別中并沒有提及煙草領域,因此,盡管《煙草專賣法》要求從事煙草經營的個人或企業必須經過煙草主管部門的許可,但在互聯網經營方面卻缺乏明確的政策要求。(2)目前,新聞、醫藥、視聽節目等互聯網內容監管方面已經有了明確的政策規定,而煙草方面的互聯網監管政策尚未制定,監管的依據散見于一些部門規章的條款中,在具體應用上存在一定的困難。此外,由于《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正式頒布于互聯網還未引入中國的上世紀90年代初,無法預見到現在的監管情形,也沒有對利用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進行的侵權交易活動有明確的約束。例如,在煙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中,僅有《煙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中較為寬泛地規定了除取得煙草專賣生產、批發、特種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依法銷售煙草專賣品外,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通過信息網絡銷售煙草專賣品。

(二)外部機構層面:協同監管難以實現

按照中國的行政管理架構,有關互聯網監管的職權分散在多個部門之中,包括通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各省區通信管理局)、公安部門和工商部門等。在2000年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實施監督管理;新聞、出版、教育、衛生、藥品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國家安全等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對互聯網信息內容實施監督管理。由此我們可以看到,按照有關規定,煙草主管部門只具有針對與煙草相關的互聯網信息內容監管的權限,需要協同通信、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共同進行互聯網侵權交易的監管。通信部門管理著互聯網在中國的網絡運營和各類網站在國內的接人,侵權網站的查處必須依賴通信部門的技術支持;工商管理部門具有制定網絡交易規則、開展日常管理的法定職責,在加強互聯網中介者的規范經營上也必須依賴工商管理部門的協助;而公安部門則具有案件偵查的技術手段和權限,在打擊涉嫌經濟犯罪的互聯網交易活動上的作用不可替代。因此,互聯網侵權交易的監管職責不是一個部門可以擔負的,需要協同多個部門才能實現,這就導致了協同監管難題。具體說來,中國條塊行政體制中產生的縱向部門和橫向部門配合的“矩陣”難題會對監管的效果產生重要影響,同級單位的不可約束性和部門間的分散權力可能會使具體問題的解決變得復雜而麻煩。由于通信、公安、工商部門在實際行政管理中的職責范圍非常廣泛,各個層級的煙草主管部門在相關問題的處理中需要進行大量的協調溝通工作,而協調的程度直接影響著監管可達到的水平和效果。

篇6

一、扎實開展紅盾護農行動,努力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一)扎實開展執法行動。一要以春耕、夏播、秋種為重要時節,以種子、肥料、農藥為重點品種,突出重點地區,認真組織“春季打假百日行動”和“肥料打假專項行動”,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農資等坑農害農違法行為,防止假冒偽劣農資進入市場,各地全年農資市場專項整治不少于2次;二要強化市場巡查,要依據農資市場巡查規范要求,認真開展巡查工作,努力維護市場秩序。各地巡查頻率應做到農忙季節每月巡查兩次、平時每月巡查一次;三要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努力規范農資市場秩序,各地對案值達5萬元以上的行政處罰案件要上報市局備案。

(二)全面清查農資經營主體資格。一要結合年檢驗照工作,對轄區內所有農資經營主體資格進行全面檢查清理,堅決糾正虛假的連鎖經營、加盟經營、許可經營等違規行為;二要強化監管,依法規范農資經營者主體資格,堅決取締無證無照或超范圍經營等違法行為;三要建立和完善轄區農資經營主體動態“經濟戶口”檔案,及時對網格化監管系統中的農資經營主體進行調整,確保網格化監管系統中農資經營主體數據完整準確。

(三)積極穩妥地做好農資商品質量監測工作。一要按照分級管理、自行抽檢、統一上報、統一公示的原則組織開展流通領域農資商品質量監測工作,各地全年流通環節農資商品質量定向監測不少于2次;二要依照法定程序和相關規定組織開展監測,各地組織定向監測要有針對性地選擇監測品種,要精心選擇檢驗機構,要依照法定程序和工作規范開展監測,同時,要依規處理檢驗不合格的農資產品,確保監測工作公平、公正、合法。

(四)做好農資經營者自律工作。一要嚴格按照《農業生產資料市場監督管理辦法》的要求,指導經營者建立健全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和進銷貨臺賬等自律制度,督促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二要嚴格依法規范,對檢查發現經營者未履行法定義務,經督促指導仍未整改的,要依法予以查處,做到“查處一起,規范一片”,力求使經營者全面履行法定義務。

二、認真履行集貿市場規范職責,努力營造良好集貿市場購物環境。

一要規范集貿市場證照管理。要求符合辦照條件的經營者必須辦理營業執照,并做到統一規范懸掛營業執照,實現持照經營、懸照經營;二要規范集貿市場經營行為。要加強集貿市場行為監管,市場內應做到無欺行霸市、哄抬物價、強買強賣、騙買騙賣、克斤扣兩等欺詐宰客現象,無商標侵權、虛假宣傳現象,無假冒偽劣商品及國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嚴格執行“限塑令”;三要強化集貿市場安全監管。要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強化集貿市場食品安全監管,所有上市銷售食品必須符合法定要求,肉禽經營戶必須每天公示檢疫票據、建立肉禽經營臺賬,要指導市場物業單位做好安全防火,堅決消除火災隱患;四要履行集貿市場指導職責。要依據法定要求和政府交辦的文明市場創建任務,指導市場物業單位做好劃行規市、衛生保潔、安全防火、秩序維護等工作,要督促集貿市場在出口處設置公平秤,并公布市場商品價格信息,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五要開展文明誠信集貿市場創建。要按照總局、省局關于創建誠信市場工作要求和市文明委的部署,指導集貿市場開展文明誠信集貿市場爭創活動,要督促市場物業單位與經營者簽訂文明誠信經營責任書,組織開展好“文明經營戶”評比活動。

三、扎實推進信息化監管手段運用,努力提升監管效能。

(一)規范運用農資“票證通”監管系統。一要規范運用。各地要以全市工商系統農資“票證通”系統推進會為契機,全面指導已用農資“票證通”系統的批發戶按操作規程規范運用,充分發揮信息化管理作用;二要強力推進。各地要加強市場巡查,檢查農資經營戶索票索證情況,利用“倒逼”方式促批發戶規范運用農資“票證通”監管系統;三要努力實現四個100%目標。即農資“票證通”系統100%覆蓋農資批發戶,農資批發戶100%開具“票證通”單據,零售戶100%索取“票證通”單據,批發戶上傳的證件信息準確率達100%。

(二)充分運用信用分類監管系統。一要規范采集信息。各地要按照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系統規定的市場22項基本指標,采集好信息并規范錄入信用分類監管系統;二要規范認定等級。各地要按照商品交易市場信息等級認定規則,認真對商品交易市場進行信用等級認定,各地商品交易市場信用等級認定應占轄區市場數的80%以上。

(三)用好用活網格化監管系統。一要全面使用。各地要按照省局和市局相應文件部署,合理劃分監管網格,及時調整系統中網格責任人,力求使網格責任人全面、規范、準確地運用網格化監管系統;二要嚴格“痕跡”管理。各地要嚴格按照網格化監管系統記錄規范要求,規范網格責任人記錄行為,力求實現通過記錄“痕跡”,再現網格責任人實際履職情況,力求解決巡而不查、查而不糾、糾而不記等問題,切實提高市場巡查效能。

四、積極探索網絡商品交易監管方法,努力拓展市場監管新領域。

(一)加強網絡經營主體監管。一要全面加強對網絡經營主體的備案工作。各地對已備案的經營主體,應當在其網站主頁面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網頁醒目位置公開營業執照信息或其營業執照信息的電子鏈接標識;二要強化網上巡查。各地要安排專業執法人員開展網上巡查,要將本地的各大經營性網站納入日常巡查范圍,并實行定期網絡巡查。

(二)積極探索網絡商品交易監管方法。一要加強學習。各地要將《網絡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管理暫行辦法》及網絡監管作為年度學習重要內容,著力培養網絡商品交易監管人才;二要拓寬監管領域。各地要借鑒先進地區的成功經驗,探索適應本地特點的網絡商品交易的監管方法,努力拓展市場監管領域;三要積極受理網絡交易投訴。各地要大力推進12315進網絡,及時受理消費投訴舉報,及時查處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讓消費者在遇到網絡消費糾紛時“投訴有門、追償有主”。

(三)努力查辦網上違法案件。一要準確掌握網絡案件查處方法。各地要組織專門執法人員,研究網絡案件證據的提取和固定、法律法規的正確運用等網絡案件查處規范,探索網絡案件查處的方式方法;二要明確網絡案件目標。根據省局要求,今年全市查處網絡案件目標任務至少10件,具體目標任務分解為:市局市場規范管理局、至少各2件,石至少各1件。

五、依法開展品牌汽車市場治理,努力規范汽車市場經營秩序。

一要建立品牌汽車銷售主體資格核查制度。要認真執行《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建立品牌汽車銷售主體資格核查制度,對未經授權和未經國家工商總局備案的,不得核準經營品牌汽車。要結合日常監管建立健全汽車銷售及服務市場主體數據庫,嚴格取締無照經營和超范圍經營,努力規范市場經營主體;二要建立汽車銷售格式條款合同檢查制度。要依據《省合同監督條例》等相關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汽車銷售格式條款合同有關內容的監督檢查,對發現的違反規定的格式條款,應當書面通知經營者予以修改,并對修改后的格式條款進行備案,徹底戒除霸王條款;三要強化日常監管落實崗位責任。要將轄區內的汽車銷售納入責任區監管,明確職責,做到任務到崗、責任到人,巡點突出“五查”,即查主體資格、查公示內容、查銷售合同、查廣告宣傳、查制度落實情況。

六、充分發揮農村經紀人活農作用,努力促進經紀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一要積極培育和發展農村經紀人示范大戶。要充分發揮農村經紀人活農作用,培養發展農村經紀人示范大戶,幫助其完善經紀網絡、營銷模式,組建自我服務合作組織,引導經紀人示范戶以大帶小、以點帶面;二要積極引導經紀人樹立品牌意識。要積極引導農村經紀人提高品牌意識,鼓勵經紀人注冊服務商標,利用現代技術手段拓展農產品市場,充分發揮其在農民與市場之間的橋梁作用;三要認真組織開展經紀人專項整治工作。要按照《經紀人管理辦法》的要求,對轄區內經紀人基本情況作進一步調查摸底,全面了解并掌握經紀人現狀,建立經紀人管理制度,加強經紀行業自律,規范經紀人經營行為。要堅決查處無照及超范圍經營、利用虛假信息騙取中介費、采取欺詐手段損害當事人利益、通過商業賄賂等不正當競爭方式承攬業務等違法違規經紀行為,努力規范經紀市場。

七、扎實開展肉類市場監管工作,確保人民群眾吃上“放心肉”。

一要規范經營主體資格。各地應要求豬肉經營者必須有固定經營場所,必須持照經營;二要建立經營制度。各地要督促經營豬肉的市場和超市實行市場業主責任制,要指導肉食品經營戶建立肉食品準入制度、豬肉經營掛牌公示制度、不合格豬肉退市制度、消費者投訴受理制度等四項監督制度;三要加大執法力度。各地要嚴厲查處豬肉經營戶銷售無檢驗檢疫合格證明豬肉、含“瘦肉精”豬肉等不合格豬肉的違法行為,確保監管到位、執法到位。8月份,市局還將組織督查,對豬肉經營戶持照經營、四項監管制度的落實和案件查處等情況進行檢查評比,并進行全市通報。

篇7

2015年,國家食藥監總局在全國范圍內組織抽檢了172310批次食品樣品,其中檢驗不合格樣品5541批次,樣品合格率為96.8%。而在2016年3月13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召開新聞會,通報2015年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情況。國家食藥監總局相關負責人透露,正在制定的《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有望在2016年上半年出臺。

食品安全重在前端

2015年的抽檢結果顯示,農獸藥殘留問題依然突出,農獸藥殘留不符合標準占不合格樣品的3.8%。

國家食藥監總局副局長滕佳材介紹,農獸藥殘留主要是檢出“瘦肉精”、孔雀石綠、三氯殺螨醇等禁限用獸藥和農藥。他表示,農獸藥殘留不符合標準主要與種養殖環節和儲運環節違法違規使用有關。

對于農獸藥殘留問題監管,食藥監總局食品安全監管二司副司長崔恩學表示,總局進一步加強了與農業部的合作,同時,把食用農產品的抽檢作為工作重中之重,在市縣一級的抽檢結果中主要突出對農獸藥殘留問題的監管。

通報情況還顯示,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樣品約占不合格樣品的24.8%。這其中的最主要問題是部分樣品有防腐劑,其次是甜味劑、膨松劑和著色劑濫用等。

國家食藥監總局食品安全監管三司司長王紅表示,食品添加劑使用問題主要集中在防腐劑和著色劑的濫用上,今年將加強企業對添加劑使用的監督。

她表示,食品添加劑不符合標準主要由生產經營環節違規操作引起,一直是食品監管日常監督檢查的重點。在食品生產中,超出國家標準規定的范圍、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即屬于“濫用食品添加劑”問題。近年來的抽檢情況發現,食品添加劑問題主要集中在著色和防腐方面。食藥監部門將對重點企業進行培訓和政策解讀,提高小作坊、小企業對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的認知度。

食品安全的重心在于前端,原產地和產品提供商應該嚴格遵從農業部對食品生產的相關要求,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要做的是對進入批發市場的食用農產品質量進行安全監督管理,只能根據前端監管部門(比如農業部)要求做相應銜接。

“一車菜可能是從10塊菜地采摘出來的,完全靠抽檢的方式來確定這個東西合不合格,成本巨大,要保證產品質量合格,尤其是食用農產品質量合格,重在前端。一條魚在生產周期中吃過什么藥,豬肉、羊肉生產過程中飼料合不合格,打了什么藥,這都是我們后端無法控制的。”國家食藥監總局食品安全監管司張蘭蘭在發言中說。

同時,張蘭蘭介紹:“新發地的批發市場因為擔心源頭控制不能夠滿足它們的需求,所以自己在全國選點、租用土地、雇傭自己的人去種食用農產品。在自己基地里面種,通過自己的市場來賣,相當于批發市場延伸至生產環節,這比從別人那兒買要放心得多。今后若電商做大做強,也有可能把自己經營的手伸向源頭生產。”

“神秘買家”來監督

近年來,隨著“互聯網+”的興起,網絡餐飲食品訂購配送等市場發展迅速。互聯網餐飲帶來便捷的同時,也給食品安全監管帶來全新的挑戰。

食藥監局即將出臺的《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強化了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義務,并在《食品安全法》對網絡食品第三方交易平臺的義務規定的基礎上進一步給予了明確和細化,并規定了第三方平臺應承擔的三方面義務。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法制司陳副司長介紹,第一是一般性義務。比如說管理的規則的制定,應急事件的處置,數據的保存,協助召回和配合檢查的義務;二是管理義務。包括主體準入的審查,經營產品信息的審核,日常監督管理的報告;三是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義務。如果因為第三方平臺的原因導致無法找到違法的經營者,那么第三方平臺應該承擔賠償的義務。

此外,陳表示,《辦法》還增加網絡食品經營的監督抽檢的規定,并進一步明確了網絡食品經營監管的管轄權問題。

其中,《辦法》中提出一項名為“神秘買家”的制度。陳表示,由于網絡食品的特點,監管人員無法上門進行抽檢,工作人員將以普通買家的身份在網絡上訂餐,購買來的食品將封存好,作為樣品向監管人員供樣,進行檢測。

陳指出,《辦法》明確規定,如果由于第三方平臺沒有履行義務造成的違法行為,將由第三方平臺所在地的監管部門直接進行處罰。

如果網絡銷售商供貨有質量問題或者是違法行為的,將由入網經營者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執法人員依法處理。

通報顯示,網購食品不合格率偏高。滕佳材表示,今年將加大對網絡食品的抽檢頻次。

他表示,按照法律規定,從事食品經營需要獲得許可,但是目前一些網絡食品經營者并沒有取得資質,今后將加大在這方面的規范和管理力度。

對于網售食品跨地域的特點,崔恩學表示,這確實為傳統的監管方式帶來挑戰,需要轉變監管理念。崔恩學認為,由于食品監管系統是覆蓋全國的,因此對于網售食品的監管需要全系統協作。

四個原則

據張蘭蘭透露,《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的修訂工作是依托《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思路進行的,并細化了其中的一些原則。

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主要有四方面的原則:線上線下一致原則、社會共治原則、手段創新原則、以網管網原則。

線上線下一致的原則強調一致性,線下怎么監管,線上也怎么監管。

社會共治的原則是指網絡食品經營者和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在從事網絡食品經營活動過程中,應該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同時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合作,比如公安機關、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等。網絡交易行為、網絡經營行為所涉及到的監管部門也應該組成聯合整體,真正形成社會各方力量的參與。

篇8

【關鍵詞】網上銀行;安全;監管

一、網絡銀行現狀分析

(一)網絡銀行機構數量及規模現狀

自從世界第一家網絡銀行――美國安全第一網絡銀行于1995年在互聯網上開業以來,國際金融界便掀起了一股網絡銀行風潮,目前,國外85%的銀行投資發展網上銀行業務,美國70%、日本50%的家庭使用電子銀行服務。

在我國,自1997年招商銀行創建一網通以來,國內其他銀行紛紛開始開通網上銀行。目前中國已有20多家銀行的200多個分支機構擁有網址和主頁。根據艾瑞咨詢《2008--2009年中國網上銀行行業發展報告》,2009年中國網上銀行交易額規模為445.0萬億元,其中工商銀行占據了36.6%的市場份額,位居首位,比居第二位的建設銀行(占17.0%)高出近20個百分點。

(二)網絡銀行安全與監管現狀

1 安全性

網上銀行系統是銀行業務服務的延伸,客戶可以通過互聯網方便地使用商業銀行核心業務服務,完成各種非現金交易。但另一方面,互聯網是一個開放的網絡,銀行交易服務器是網上的公開站點,網上銀行系統也使銀行內部網向互聯網敞開了大門。

目前保障網上銀行交易系統安全系統的技術措施包括:1)設立防火墻,隔離相關網絡。2)高安全級別的WEB服務器。3)24小時實時安全監控。對于個人身份認證方面,采用認證介質。包括密碼、文件數字證書、動態口令卡、動態手機口令等等。

另外,銀行卡持有人的安全意識也是影響網上銀行安全性的不可忽視的重要因素。目前為止,國內網上銀行交易額已達到數千億元,銀行方面出現過安全問題較少,只有個別客戶由于保密意識不強而造成資金損失。

2 監管與法規

除了中國人民銀行以及銀監會對銀行業的監督外,對于網絡銀行的安全,中國金融安全認證中心(CFCA)是中國金融業唯―合法的、國家級權威第三方安全認證機構,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信息安全管理機構批準成立的國家級權威的安全認證機構,是重要的國家金融安全基礎設施之一。CFCA作為權威、公正的第三方安全認證機構,通過發放數字證書為網上銀行、電子商務、電子政務提供安全認證服務:確保網上信息傳遞雙方身份的真實性、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以及網上交易的不可否認性。

目前我國的法律法規環境也已經初步建立,基本法《銀行法》中已經加入了針對網上銀行業務的規定。除此之外,2001年頒布的《網上銀行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和2005年頒布的《電子簽名法》標志著我國對電子商務及網上銀行的安全性管理已經做到了有法可依。2006年頒布的《電子支付指引》及《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等法規意見稿都為進一步規范和管理我國的網上銀行市場奠定了良好的基礎。

(三)網上銀行存在問題與挑戰

雖然我國對銀行業的監管以及法規重視程度都很高,但是,由于網上銀行的發展過快,現行的法規以及監管模式已經完全滯后與網上銀行的發展。近幾年來,由于銀行的失誤以及法規的不完善,網上銀行出現了不少問題,而最終卻由客戶來承擔損失。《電子商務研究》統計,網絡銀行安全事故中出于員工疏忽的占57%,外部惡意攻擊占24%,病毒發作占14%,用戶誤操作占5%。專家認為,網上銀行的安全事故頻發,一方面與用戶安全意識淡薄有關,另一方面也與網上銀行本身存在的安全隱憂密不可分。

二、對我國網絡銀行監管的對策與建議

經過了上文對于我國網絡金融概念和現狀分析,已對網上銀行監管存在的不足和問題有了具體的了解。對于我國網絡金融監管的發展現作出如下的幾點建議:

1 電子貨幣

作為網絡經濟中最重要的元素,盡快建立針對電子貨幣的監管體系。同時,要適時放松對電子貨幣發行主體的監管。受信息和通訊產業發展水平所限,我國目前還沒有能力研發出具有世界領先水平的電子貨幣,更多的是采用西方發達國家的技術標準。因此,要求多用途電子貨幣發行主體僅限于銀行是目前防范風險的有效措施。但隨著我國信息和通訊產業的發展,在時機成熟時應考慮允許信息企業與銀行合作開發電子貨幣產品或由非銀行機構單獨開發,以增強我國電子貨幣的國際競爭力。對非銀行機構發行電子貨幣,應采用歐洲中央銀行的監管辦法,使非銀行機構接受同銀行一樣的監管標準。

2 監管機構

加強各監管機構間的協調,在條件成熟時形成統一的金融監管部門。從我國目前的經濟發展水平、法律環境、金融經營者的素質、金融機構內部風險控制機制、金融監管水平來看,現階段我國“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是符合我國國情的。但面臨我國已加入世貿組織的現狀及網絡金融迅速發展的現實,我們應特別關注混業經營、混業監管問題。在目前不能迅速轉變金融監管體制的情況下,要注重加強各金融監管機構間的協調,加強溝通與合作,避免監管真空或交叉。最好能建立其專門監管網絡金融行業的專門監督機構或者自律性組織。

3 法規制度

加快網絡金融業務管理規章的制定。不僅要注重對技術風險的管理,更要強調對戰略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的管理;不僅要完善對內監管制度,也要建立企業間、行業間以及市場整體全面檢查和監管機制。

篇9

一、電子商務流程及基本情況

電子商務通常是指在全球各地廣泛的商業貿易活動中,因特網開放的網絡環境下。基于瀏覽器/服務器應用方式。買賣雙方不謀面地進行各種商貿活動,實現消費者的網上購物、商戶之間的網上交易和在線電子支付以及各種商務活動、交易活動、金融活動和相關的綜合服務活動的一種新型的商業運營模式。電子商務涵蓋的范圍很廣,一般可分為企業對企業(B2B)和企業對消費者(B2C)兩種。

(一)網絡市場的組成元素

目前國內的網絡市場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個由信息、中介服務、在線支付、物資遞送、行為監管等環節構成的運行機制。它是網絡技術與傳統市場相融合,由電子商務、網絡廣告、中介服務、基礎設施等多種市場形態共同構筑起來的,通過交互式的反饋信息,服務于商業行為的無形市場。

(二)電子商務的優勢

1、巨大的時空優勢。傳統商務以街面店鋪銷售的形式進行,以固定的銷售地點和銷售時間為特征。電子商務則以互聯網為依托,以信息庫為核心,銷售地點是網上虛擬商店,購物時間可以由消費者即網上用戶根據自己的需要決定。因此,電子商務相對于傳統商務而言,具有巨大的時空優勢,可以在更大程度上和更大范圍內滿足網上用戶的消費需求。

2、更加便捷、高效。傳統商務雖然可以把真實的商品和服務展示給消費者,但對于一般的消費者來說。對所購商品的材料、性能、結構、安全等方面的認識往往很有限,容易被商品的外觀、包裝等外在因素迷惑,對于商家提供的服務更難事先辨別優劣。電子商務利用網絡技術,通過多媒體設備,可以全方位地展示商品的內部結構、各項功能以及服務的相關內容,從而有助于消費者全面認識和了解商品及服務,作出正確選擇。

3、降低商務成本。電子商務以互聯網為依托,使得經營者即使不修建、租賃街面店鋪,也可以讓消費者方便、直觀地了解或者購買商品和服務,收到與傳統商務同樣的效果。同時,經營者還可以根據消費者提交的訂單情況來安排商品生產事項,從而節省了傳統商務所必需的倉庫修建或者租賃費用,運輸成本也會大大降低。

中國電子商務始于1997年。在1997年和1998年,中國電子商務的主體是一些IT廠商和媒體,它們以各種方式進行電子商務的“啟蒙教育”激發和引導人們對電子商務的認識、興趣和需求。經過這一階段,在1999年和2000年,以網站為主要特征的電子商務服務商在風險資本的介入下成為中國電子商務最早的應用者,成為這一階段中國電子商務的主體。隨著電子商務應用與發展的深化,隨著資本市場泡沫的破滅,網站電子商務開始跌入低谷,而企業特別是傳統企業卻開始大規模進入電子商務領域,中國電子商務從2001年開始進入第三個階段,企業電子商務成為中國電子商務新的主體。

二、工商監管的依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國家主管市場監督管理和有關行政執法的職能部門。它的主要職責是依法對各類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進行注冊并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組織監管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和私營企業的經營行為;依法對各類市場經營秩序實施規范管理和監督;依法組織監督市場競爭行為、市場交易行為,組織監督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各種違法行為,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負責對商標注冊和監管保護商標專用權:依法對經紀機構、合同、動產抵押物登記、拍賣行為廣告實施監督管理等。

從國家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的是“各類企業”,既包括了內資企業、個體、私營企業,也包括了外資企業;對“從事經營的”都在監管范圍之內,不管是單位還是個人,也不管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監管的市場范圍也是“各類市場”,既不論商品市場。還是生產資料、生產要素市場,不論是傳統的有形市場,還是新興的無形網絡市場,都在監管的范圍之內;對市場競爭行為、交易行為都要實施監管。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也就是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管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的大市場,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監管電子商務責無旁貸。

三、網絡市場引發的監管難題

近幾年,工商部門在監管網絡市場、優化網絡環境和保護網絡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方面雖然已經介入,但是網絡市場由于自身的特點及缺陷引發了一系列的問題,這給工商監管帶來了一系列的挑戰。

1、網絡市場的虛擬性。電子網絡首先是一種不受地域和時間限制的信息傳輸媒體,這種媒體在信息時代的今天,已經廣泛應用于各種社會活動。人們可以借助網絡從事各種商業行為、社會行為。網絡市場存在的虛擬性、跨地域性、分散性、隱匿性、易轉移性等特點。共同導致了網絡市場監管的缺失以及網絡經濟違法犯罪行為的猖獗。

2、網絡經營者的觀念誤區。一是不少人認為互聯網是個自由開放的場所,目前國家還沒有相應的規范措施,故什么都可以做。二是網上經營行為的定義含糊。不少商家以個人買賣作為電子商務特色和賣點,認為個人交換調劑商品的行為不是經營行為。三是網上經營者為節約成本而規避監管。網上經營者為了實現“無店鋪銷售”節約成本,客觀上引發監管難題。

3、標準不一。各國的國情不同,電子商務的交易方式和手段當然也存在某些差異,而工商監管要面對無國界、全球性的貿易活動,因此需要在電子商務交易活動中建立相關的、統一的國際性標準。以解決電子商務活動的互操作問題。而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問題是概念不清。呈現一種離散、無序、局部的狀態。

4、知識產權問題。在由電子商務引起的法律問題中,保護知識產權問題又首當其沖。由于計算機網絡上承載的是數字化形式的信息,因而在知識產權領域(專利、商標、版權和商業秘密等)中,版權保護的問題尤為突出。

5、電子合同的法律問題。在電子商務中,傳統商務交易中所采取的書面合同已經不適用了。一方面,電子合同存在容易編造、難以證明其真實性和有效性的問題;另一方面,現有的法律尚未對電子合同的數字化印章和簽名的法律效力進行規范。

6、電子證據的認定。網絡中的信息具有不穩定性或易變性,這就造成了信息網絡發生侵權行為時,鎖定侵權證據或者獲取侵權證據難度極大,對解決侵權糾紛帶來了較大的障礙。如何保證在網絡環境下信息的穩定性、真實性和有效性,是有效解決電子商務中侵權糾紛的重要因素。

四、工商監管的措施

作為一種不斷發展的事物,電子商務所提供的功能

將會不斷地完善和發展。電子商務將實現貿易的全球化、直接化、網絡化,發展電子商務是不可阻擋的趨勢,這就為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服務與監管電子商務提出了明晰的思路:規范引導、促進健康發展。

1、法律抓手。目前,工商部門進入電子商務市場的管理只是剛剛起步,對電子商務市場行為管理的法律法規還是空白,可以說在國內,既沒有成形的經驗可借鑒,更無相應的法律法規供參考。而工商法律法規是約束和規范市場交易和競爭行為,并對其實施有效監管的必要手段和有力武器,因此,根據市場發展的形勢需要,迅速出臺監管電子商務市場的法律法規已經是大勢所趨、勢在必行。

同時,電子商務作為一種網上交易行為,屬于市場運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該行為必須遵循商品交易規則,也理所應當的必須遵守工商法律法規、接受工商部門的監督管理。但由于電子商務活動是在網上進行的。網絡的虛擬性,交易主體、交易商品及各種交易票據的虛擬性,使得無證經營、商業欺詐、虛假宣傳等違法違紀行為很難確定和控制,沒有一整套的網上交易辦法和監視措施,監督管理只能是形同虛設,市場必然處于混亂狀態。要使電子簽名、密碼和電子貨幣流通及電子票據等確實具有法律效力,做到信息傳遞合法、保密,交易的渠道暢通,交易的行為適于監督管理部門實時監控,既要出臺相應的法律法規,還必須從接受訂單、商品配送。到物資保證、財務支付、信息交換、質量保證、安全保險、實時監控等方面制定一系列相應的管理規則,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使工商部門確實有手段、有能力依法對網上交易行為進行有效監管。

2、科技、人才抓手。一是依托高科技監管平臺,以網管網。加快以網絡建設為重點的信息化建設步伐,依托工商電子商務監管平臺,規范工作流程、強化過程控制,開展經營主體監測、網上巡查、案件查處及發放工商機關電子圖標等工作。針對工商主要職責構建相應的智能化模塊,實現人本監管,其中,消費者信息交流反饋模塊,實現消費者對電子商務主體實時、全方位、標準化評價,收集分析反饋第一手的信息,消費者實時評價反饋與工商分類巡查監管、電子商務主體行業自律等共同構成“三位一體、人性互動”的長效機制;網絡違法廣告、商標智能化搜索監測模塊則實現對網頁語音、文字、圖像的立體監測。二是引進與培養并舉,打造高素質專業化隊伍。引進電子商務和計算機網絡專業人才,負責操作各類電子商務監管專業設備,同時開展針對性、操作性、實戰性強的經驗交流,強化對現有執法人員的信息化、電子商務知識的培訓,通過與高校聯合,聘請專家教授講課、案件分析、法規宣講、向先進地區學習取經等方式提高監管業務技能。

篇10

關鍵詞:第三方支付平臺;沉淀資金;支付安全;歸責原則

一、第三方支付平臺概述

近年來,網絡經濟的發展促使電子商務成為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傳統交易模式及價款支付方式都發生了極大的變化。網絡交易中,買賣雙方可能互不相識,交易雙方主體身份隱蔽性強。在資金與貨物時空分離的情況下,任何一方當事人都難以對交易對方產生信任,不愿意先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在這種背景下,第三方支付平臺應運而生。

第三方支付平臺有兩種支付模式:一種是獨立的第三方網關模式。采取該種模式的第三方支付平臺不附屬于電子交易平臺,而是專門為網絡商戶提供網絡支付及相關增值服務。在該種模式下,買方消費者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向網絡商戶付款,而網絡商戶則無需同銀行簽約,直接由第三方支付平臺負責與各銀行之間的結算。這種模式國外以PayPal公司為代表,國內以首信易支付最為典型。另一種是有電子交易平臺支持的第三方支付網關模式。顧名思義,采取該種模式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是由電子交易平臺開發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為網絡商戶和買方消費者提供中介擔保,從而確保網絡購物順利開展。在該種模式下,第三方支付平臺通常還提供信用評價服務等,為網絡商戶長期、穩定的經營活動提供便利。這種模式以淘寶網的“支付寶”、eBay易趣的“安付通”和“貝寶”為代表。

第三方支付平臺為買賣雙方提供了信用補充,滿足了交易雙方對信譽和安全的需求。并且,第三方支付平臺集成了銀行網關,提高了網絡商戶與銀行進行結算的效率,暢通了銀行卡的支付渠道,極大促進了電子商務的快速有序發展。總之,在網絡購物中,第三方支付平臺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第三方支付平臺的立法情況

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電子商務的立法還比較缺乏。值得一提的是與第三方支付平臺息息相關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頒發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辦法》與《實施細則》于2010年9月1日、12月1日相繼實施,自此,第三方支付行業正式被納入國家監管體系,結束了政策模糊、法律真空與監管缺位的窘境。《辦法》明確了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主體定位,屬于“非金融機構”,并從注冊資本等方面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市場準入設置了門檻。《辦法》還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應當制訂支付業務辦法及客戶權益保障措施,建立健全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制定支付服務協議,明確其與客戶的權利和義務、糾紛處理原則、違約責任等事項,公開披露支付服務協議的格式條款。《實施細則》則詳細規定了如何進行反洗錢措施,進一步對消費者權益進行了保障。

但是,《辦法》及《實施細則》并未窮盡第三方支付領域的所有問題,如為學界以及第三方支付界所關心的沉淀資金所產生的孽息的歸屬問題。又如在支付過程中,若資金劃撥的失誤或失敗造成相關當事方的損害,責任當如何認定。

三、第三方支付平臺模式下各方主體的法律關系

通過上述分析,在第三方支付平臺模式下網上支付活動中涉及的主體主要有以下幾類:買賣雙方、第三方支付平臺、銀行。

第一,第三方支付平臺與賣方之間的法律關系。兩者之間屬于委托合同關系,第三方支付平臺接受賣方委托代為收款,同時,賣方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信用擔保及其提供的交易信用評價積累,確保其與買方之間的網絡交易成為可能。

第二,第三方支付平臺與買方之間的法律關系。首先,買方將貨款交付給第三方支付平臺,由其代為保管,雙方之間形成了保管合同關系。第三方支付平臺作為買方貨款的保管者,應當通過以下手段切實保障其資金安全,包括通過必要且安全的程序驗證付款指示,針對錯誤的支付設置緊急處理機制等。其次,兩者亦屬于委托合同關系,買方委托第三方支付平臺代為付款,第三方支付平臺等待買方確認支付的命令后向賣方轉移價款。該部分資金因延時交付或延期清算而形成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沉淀資金,即《辦法》所規定的備付金。

第三,第三方支付平臺與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首先,第三方支付平臺與銀行之間建立的是合作關系,正如上文所分析,第三方支付平臺借此實現網絡商戶與銀行之間的結算。其次,為保障買方消費者的權益,《辦法》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應當在商業銀行開立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而備付金存管銀行則應當對存放在本機構的客戶備付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就此而言,備付金存管銀行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還存在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

四、第三方支付平臺相關法律問題分析

(一)沉淀資金及其孳息的歸屬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