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監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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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環境監管

篇1

 

長期以來,人類在追求物質經濟建設的過程中迷失了方向,違背了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給生態自然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影響,面對全球水資源逐漸缺乏的態勢,環保成為了各國發展計劃中的重要策略,海洋監測工作的發展與管理成為了重中之重,通過不斷地研究與實踐,從而進一步改善我國的海洋環境

 

1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重要價值

 

在全球人口膨脹、資源緊缺、環境污染的大背景下,由于工業生產的污水、廢水被隨便排放,經江河流入大海,使得水質受到污染,各種物理、化學性物質破壞了海洋的自然生態鏈,造成了大量海生物死亡、瀕臨絕種,進一步惡化了水資源匱乏的形勢,基于上述原因,針對海洋環境的監測工作便顯得尤為重要,具有重要的價值,事實上,海洋環境監測是一項系統而科學的工作,是一切海洋相關工作實施的重要基礎和技術保障,利用有效的監測技術。

 

可以幫助監測和清理我國海域中的眾多污染物,測得污染物成分的濃度及數量,進而分析研究出污染物在海洋中的分布規律和狀況,提出合理的解決防護方案,同時,海洋科研工作也同樣離不開海洋監測管理所提供的重要數據和資料,使其更具科學嚴謹性和可靠性,極大地促進了我國海洋環境污染的防治與管理工作的發展。

 

2對當前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總結與思考

 

2.1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總結

 

我國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可以追溯到1972年,距今為止已有40多年的歷史,可謂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從簡單到復雜,由單一到多樣的發展歷程,例如:我國早在1994年便構建了近岸海洋的監測網絡,包含全國各省市海洋環境監測機構,針對海洋監測實施站點布設、現場數據的調查和處理、實驗分析等全面的綜合研究,完成了理論與實踐的有效結合。

 

為我國的海洋環境監測事業的進步奠定了基礎,同時,經過多年不懈的努力和研究,目前我國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已經取得了不少成果,現已達到覆蓋海面區域300多萬公里,并且開展了海洋生態環境監測、污染應急防護機制、海洋環境防災減災等多項計劃,工作范圍之廣、實施內容之細致,均對我國的海洋生態規劃、水產養殖業的發展等事業起到了極大的推動作用。

 

2.2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思考

 

隨著近年來經濟環境的變化,全球環境的惡劣趨勢,其實我國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仍值得思考,依舊有著一定的危機,首先是對海洋環境監測的投資經費缺少保障,這將成為制約海洋環保事業前進的最大阻礙,相關政府部門仍需謹慎調控與支配財政資金,切實有效利用到海洋環境監測工作之上,其次,相關專業人才的匱乏也導致了海洋監測工作面臨一定困難。

 

尤其針對海洋監測這種復雜多變、難度較大、專業性極強的工作,技術性人才、經驗的缺失會給整個海洋監測項目的推進造成影響,最后,儀器設備的老舊損壞、缺失匱乏,讓海洋環境監測工作難以保證科學準確性,例如:某些監測站儀器過于老舊、功能損壞、缺少定期更新與維護、數量不夠等原因,均無法滿足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的要求。

 

3關于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發展的合理建議

 

3.1提升海洋監測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和素質

 

海洋環境監測工作關系到國家未來的資源利用和經濟發展計劃,重要性不言而喻,相關工作人員必須與時俱進,不斷補充自身的專業知識和技術能力,提升個人職業素養,改變不良的消極思想和工作態度,以最飽滿的熱情全身心投入到工作當中,這樣才能在復雜多變、難度頗大的海洋環境監測工作中應對問題迎刃而解。

 

化險為夷,增強整體的海洋環境監測能力,所以對高素質人才隊伍的培養是相關企業部門不可忽略的任務,例如:有關海洋部門要針對企業內部人員實行有針對性、循序漸進的培訓計劃,可以定期、分撥對各崗位人員進行專業知識技能的培訓和思想素質的教育,并在學習之后,考核員工,杜絕無證上崗現象,提升工作責任感,完成對全員的技術知識的補充,更好地為海洋環境監測工作服務。

 

3.2完成對海洋監測工作的細化管理和制度完善

 

保證海洋環境的質量健康,是監測工作的主要目的,那么相關海洋監管監測部門應該進一步加大監督審查力度,補充與完善現有的質量控制制度,同時細化監測工作內容,落實崗位人員的責任,重新制定科學、合理、高效的海洋監測方案,嚴格遵循全國海洋環境監測質量的標準和要求,使得日常的海洋監測工作變得更具規范、實用性,真正落實海洋監測方案中的每一個計劃任務,在不斷地分析研究與實踐中,盡可能完成,進而推進了海洋監測工作的進一步發展。

 

3.3開拓監測領域、加強法制建設

 

時代的發展賦予了海洋監測事業更多的要求,新技術、新理念的涌現,促使海洋監測工作必須與時俱進,不斷調整,在以經濟建設為核心的原則下,始終堅持走可持續發展道路,追求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的和諧統一,因而拓寬海洋監測工作的內容范圍勢在必行,比如:增加生態監測與赤潮監測的內容,會有效保護海洋生態免受破壞,合理實施海域功能區域的監測。

 

對資源開發和規劃十分有利,另外,法制建設也不可缺失,要進一步做好《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宣傳和利用,積極貫徹國家海洋監測管理的政策要求,構建良好的監測管理制度與氛圍,依法對海洋監測進行統一監督管理,并著手制定與執行《海洋環境監測管理規定》,使海洋監測工作有據可依。

 

4總結

 

總之,海洋環境監測是一項具有深遠影響的重要事業,為了改善海洋日益惡劣的生態環境,合理節約、利用水資源,維持可持續發展,促進經濟建設,在分析與研究中提出合理的海洋監測工作建議,將對增強海洋管理、維護海洋環境健康起到為巨大的作用。

篇2

關鍵詞:康菲漏油事件;海洋環境污染;海洋環境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2.68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7408(2012)04-0091-03

引言

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與美國康菲石油公司合作開發的渤海灣蓬萊19-3號油田B平臺、C平臺于2011年6月4日發生重大漏油事故(簡稱“康菲漏油事件”)。在超過半年的時間內,渤海被污染的海域從最初的16平方公里蔓延到超過6200平方公里。受此影響,渤海或許再也找不回昔日深邃的清澈。康菲作為作業方,將溢油事件造成的嚴重污染事故瞞報近一個月, 2011年9月1日,在國家海洋局責令康菲“三停”(停注、停鉆、停產)后仍然有油花溢出。康菲一而再再而三懈怠敷衍,在信息披露上遮遮掩掩,在事故處理上弄虛作假,無視環境破壞的傲慢態度讓中國公眾怒不可遏。事故發生以來,渤海灣沿岸上百家水產養殖戶遭受的損失超過十億元,當索賠事宜提上議程,漁民們卻發現困難重重。不僅存在取證、定損、開銷等各種困難,法律和行政方面的阻力也較為明顯。康菲漏油事件暴露出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存在諸多問題。

一、 康菲漏油事件暴露出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的問題

1.海洋環境保護意識淡薄。我國長期存在“重陸輕海”的思想,公民海洋保護意識薄弱,環保維權意識普遍不高。在此次康菲漏油事件中,除了直接損失慘重的個體養殖戶外,幾乎所有附近的漁業公司為了公司業績而集體聲稱“沒有受到影響”,完全將環保之事至于經濟效益之下,對維權索賠閉口不談。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引入大量實力雄厚的外資并給予其“超國民待遇”,但由于我們對這些跨國公司監管不到位,當出現問題時,面對強勢的跨國公司,各級政府部門往往都推諉避讓,疏于執法。從政府到公民,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對環境維權態度淡漠,使得康菲漏油事件持續很長時間而沒有得到及時控制。

2.海洋環境保護法律不完善,處罰力度不夠。《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規定:污染環境侵權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1]據此,康菲漏油事件發生后,康菲應就是否給漁民造成損失而自證清白,但是需由我國確定污染造成損失的程度。盡管國家海洋局在2007年了《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2008年國家農業部制定了國家標準《漁業污染事故經濟損失計算方法》,但這些標準存在諸多模糊地帶,所以,如何確定污染范圍、如何具體量化和評估損失、索賠多少卻并非易事。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于1982年頒布,其中第85條規定:違法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由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這是我國法律條例中所規定的最重的處罰。這樣的法律規定明顯太過陳舊,對污染損害責任者沒什么威懾力,與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中英國石油公司(以下簡稱BP)賠付的400億美元相比,實在不值一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責任者的違規成本太低,這是造成海洋環境污染問題的一個重要原因。

3. 政府監管機制缺失,執法效率低下。渤海灣漏油事件前后持續半年多時間,受害方維權進程緩慢,暴露出我國政府部門工作效率低下、監管不力及執法不力。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在這次事件中,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是直接管轄單位,應代表國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向事故責任方提出索賠訴訟。但是據了解,國家海洋局接到康菲石油公司的事故報告后并沒有及時披露漏油信息。官方說法是想先了解情況,是否堵漏,漏油現狀如何,需等確認具體污染程度后再信息,在這個過程中污染面積越來越大,許多水產養殖戶并不清楚大量魚苗參苗的死亡是與海底漏油有關,依然繼續投放,最終致使養殖戶總損失超過10億元。[2]

此外,漏油事件所造成的我國海洋生態食物鏈污染最終會影響到我國的食品安全,這涉及衛生、質量監督和工商等部門的主要職責,由這些部門提訟當然更為合適,但是這些部門也是緘口不提。原因就在于目前我國海洋管理呈現出“九龍治水”的局面,管理者包括海洋、漁業、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部、交通運輸等多個部門,其間缺乏協調合作,監管效率低下,沒有落到實處。一旦發生污染事件很容易出現相互扯皮推諉的局面。

二、美國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的處理經驗

2010年4月21日,美國墨西哥灣發生重大漏油事件,成為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一次石油泄漏事故,引起世人高度關注。美國憑借其完善的法律制度對英國石油公司展開了刑事和民事司法調查,最終使其賠償超過400億美元,英國石油公司付出巨大代價。

1.美國在處理墨西哥灣漏油事件時所遵循的法律依據。墨西哥灣漏油事件是一起發生在一國領域內的跨國環境侵權事件。不僅涉及到美國的環境,由于油污隨著洋流移動還會影響到加拿大和墨西哥甚至南美洲一些國家的海域,而且作業方不只是英國石油公司,其參股的還有日本三井物業等多家跨國公司。在這種大規模的跨國環境污染案件中,對污染者的追索賠償不只依據美國國內法體系,還參考了相關國際法。

在國內法層面上,對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侵權訴訟中,美國《石油污染法》、《清潔水法》是主要裁判的依據。美國1990年的《石油污染法》擴大了石油污染的賠償范圍和標準:船舶(包括海上鉆井平臺)和相關設施負有責任的所有者、作業者和其他主體,應對漏油負責。該法廣泛包含了各種受損害的客體,不僅要求英國石油公司對因環境破壞造成的企業和個人的財產損失、政府收入減少進行賠償,還要求對額外的消防、安全和健康等公共服務費用進行賠償,而恢復受損自然資源的費用則以修復費用計量而不是當前市價計量,同時允許受害人和相關團體依據其他制定法,向責任者索賠以及政府對責任人的刑事處罰。[3]此外,對于《石油污染法》中關于責任限額設定在7500萬美元的這一條文,在其中的1004條第3款第1項的規定也有所補充:負責方的以下行為具有排除責任限額的效果:(1)重大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2)違反適用的聯邦安全、構造或操作規則。據此,對于這一損失遠遠超出7500萬美元的石油泄漏事故的索賠就有法可依。美國《清潔水法》311(33U.S.C.1321)條款也規定:“……發生石油泄漏事故的設施的所有者和運行者應承擔嚴格責任……。”[4] 依照嚴格責任原則,受侵害方只需要證明侵害方的行為與自身受到的侵害有因果聯系即可認定責任。根據此法,美國及當地民眾作為受侵害方只需提供由于英國石油公司的錯誤行為,造成了漏油事件這樣一個結果,就可以向英國石油公司索賠。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弱勢受害民眾的利益和防治環境污染。英國石油公司除了承擔美國《石油污染法》、《清潔水法》等法律規定的強制責任外,還要面對眾多的私人索賠以及特定行業或群體的集團訴訟。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發生后,已有漁民、租船船長、承運人、飯店、度假村經營者及當地居民提起集體訴訟,要求賠償其業務或生計損失。除了《石油污染法》和《清潔水法》,美國依據1980年《廣泛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中遵循“誰污染誰負擔”的基本原則,實行“可追溯的、嚴格的和連帶多方的”責任,由此所涉及的責任人不僅有污染制造者,還可能會牽扯到項目以往的所有者甚至母公司的經理及股東。[5]

在國際法層面上,美國依據《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84年和1992年議定書之規定:當某一事件在一個或若干個締約國的領土包括領海中造成油污損害,或已在上述領土包括領海中采取了防止或減輕油污損害的預防措施時,索賠訴訟可在上述一個或若干個締約國法院發起。還有1994《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和1971年《建立油污損害賠償國際基金公約》,都為采用訴訟手段解決石油污染事件提供了可靠的程序保障。盡管追究英國石油公司的環境刑事責任并不可能恢復已受破壞的環境或者減輕當地居民的痛苦及損失,但是我們可以看到這樣處罰的力度與公正性,不僅給污染者一個沉痛的教訓,也給世人一個警示。

2.美國政府的行政舉措。歷史上處理類似污染的實踐表明,處理進程的緩慢使得受害者通過傳統司法途徑追索賠償的努力不僅艱難,還往往陷入“遲來正義”的僵局,而行政力量與司法制度的結合將會使索賠行動更有效率。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發生后10天,美國政府就確認英國石油公司為事故責任方,應承擔一切清污工作和可能的花費。美國政府處理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的行政舉措包括:

第一,建立應急預案。事故發生后,美國迅速成立了由l6個聯邦政府部門組成的漏油應急反應指揮中心“Restore The Gulf”,總體負責應對危機,并且每個州政府都建立了地區意外事故應急預案(簡稱ACP),這是對已有應急制度的進一步強化,該項預案在應對溢油事故中起了聯系所有利益相關方的作用,在有效協調各方力量的同時及時按照當地情況迅速調配物資。[6]

第二,加強政府監管。在政府的督促下,不到兩個月,英國石油公司設立了200億美元的賠償基金。事故發生當天,奧巴馬政府就要求調查機構30天之內拿出事故調查報告。事故發生后,美國政府重建了聯邦海底鉆探監管體系,增加了監管預算與培訓,并提高監管標準以跟得上近海鉆探領域的技術進步。另外,政府組織技術專家編寫圖文并茂、通俗易懂的油污清理技術導則用以指導清污工作的有效進行,同時加強對環境的監控工作,為以后研究提供數據基礎。[7]

第三,發動群眾力量。美國民眾有著強烈的環保意識,政府廣泛調動了社會公眾力量參與事故處理,如征集商業船只或雇傭當地居民駕駛自有漁船進行出海清污或者救災貨物運輸工作等。

三、我國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對策

美國政府在應對墨西哥灣漏油事件時所采取的策略、做法值得借鑒。我們必須在海洋環境保護方面加大力度。

1.增強海洋環境保護意識。政府作為海洋環保工作的領導者,需加強海洋管理的主動性,把海洋環境保護納入重要的管理議程。各級政府要認識到海洋環境保護對促進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戰略性意義,利用自身的影響力,大力進行保護海洋環境的宣傳教育,營造保護海洋環境的氛圍,提高公眾的海洋意識和海洋權益維護意識,使公眾認識到 “海洋存亡,匹夫有責”。同時實施“海洋保護從娃娃抓起”工程,加強對青少年的海洋環保引導教育,確保海洋環境保護后繼有人。要幫助企業轉變固有的“犧牲環境換取經濟利益”的觀念,明確海洋環境是企業持續發展的依托,只有保護海洋才能更好地利用海洋。[8]

2.完善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我國的《海洋法》已經實施了近22年,在此期間,海洋環境污染事件層出不窮,污染問題越來越嚴重,表明舊的法律已經不能適應海洋環境保護的需求,亟需完善。第一,擴大環境污染法律范圍并放寬訴訟條件。要允許政府、公眾或其他利益相關者作為訴訟單位,并且允許受害區域居民提起集體訴訟,以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者的權益。 第二,加大環境污染的處罰力度。 (下轉第95頁)(上接第92頁)古語有云:“告之以直而不改,必痛之而后畏。”可以借鑒美國《石油污染法》提高最高罰款金額,可以有條例補充特殊情形,罰款金額上不封頂。這樣才能讓潛在的海洋環境污染者有所忌憚。第三,要求海洋開發公司繳納生態風險基金。政府需認識到海上作業活動的風險性,提前做好應對事故準備,如提出污染標準,要求海洋開發公司預先繳納生態風險基金等。一旦事故發生,可以預先提取基金進行污染處理工作,以免釀成更大的損失。

3.加強海洋環境保護的日常監管。海洋生態環境監管工作必須做到事前控制,嚴加防范。由于海上作業具有高技術含量、高風險的特點,在海洋開發中政府相關部門的日常監管就顯得尤為重要。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責,加強對海上作業活動的約束及對企業行為的監督,提高風險應對能力。要調整我國目前的海洋管理體制,明確“九龍治水”中“九龍”各自的職責所在。要通過定期與不定期檢查,實時控制海上作業情況。另外,可設立專門的海洋監管機構,加強國家對海洋管理的監控與指導。[9]

4.提高應對海洋環境污染事件的能力。建立海洋環境事故應急體系,包括解決此類事故的法律制度,搶救、協調機制,行政力量的運用,各種社會資源的調度等。同時加緊研發處理海洋環境污染的新技術和監管技術,以跟得上海洋作業活動的發展。[10]通過司法與行政力量的結合以提高污染事件的處理效率。

參考文獻:

[1]王社坤,陳若英,王成.康菲漏油事件的法律追問[N].光明日報,2011-09-22.

[2]養殖戶損失約13億,康菲自稱未收到索賠要求[EB/OL].新 華網,2011-08-25.

[3]李志剛.墨西哥灣漏油事故各方賠償責任劃分分析及啟示[J].國際石油經濟,2010,(8).

[4]夏禹.從國際法的視角分析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的司法解決途徑[J].法與實踐,2011,(2).

[5]靳婷.從英國石油公司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看美國刑事責任的追究機制[J].中國檢察官,2010,(12).

[6]劉亮,范會渠. 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中溢油應對處理方案研究[J].中國造船,2011,(7).

[7]吳曉青.墨西哥灣漏油事故處理之鑒[J].證券市場周刊,2011,(11).

[8]李百齊.加強海洋管理,保護海洋環境[J].理論界,2007,(12).

篇3

關鍵詞:石油平臺 環境污染 保護措施

海洋蘊藏著豐富的生物和礦產資源。我國海洋石油開發事業取得巨大成就,自20世紀50年代末海洋油氣開發起步,到2010年石油天然氣產量就首超5000噸。但海洋石油開發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也日益突出,特別是石油平臺生產過程中的原油泄漏更是造成了生態災難。因此,人們應注重在油田開發過程中,強化環境保護管理,盡力避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做到油田開發與環境保護的和諧發展。

1 海洋石油平臺污染物對環境的影響

海洋平臺是石油開發的基本單元,也是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源頭之一。在生產活動中,產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石油、化學添加劑、工程及設備廢料、工業污水等;在生活活動中,產生的主要污染物有生活垃圾和污水等。對海洋環境的影響主要有,一是污染物的毒性會導致海洋生物的大量死亡。污水和垃圾中化學成分具有強氧化性,會對海中的魚類、貝殼類、蝦類等生物造成損害甚至死亡。海洋鳥類在食用污染區域內的生物之后,也會引起中毒死亡。二是污染物會破壞海洋的平衡,影響海洋植物的光合作用,易引發赤潮,造成漁業資源的大量破壞。污染物中石油、污水會形成油膜,大量固體垃圾漂浮于海面,都會阻礙陽光射入海洋,使水溫下降,破壞了海洋中氧氣和二氧化碳的平衡,這也就破壞了光合作用的客觀條件,污染物的降解大量消耗水體中的氧,然而海水復氧的主要途徑大氣溶氧又被油膜阻礙,直接導致海水的缺氧,進而影響海洋植物的生長。

2 海洋石油平臺污染物產生的原因

2.1 員工環保意識需提高

人是環境保護管理中的核心因素。海洋石油平臺對員工環境保護知識培訓和教育不夠,員工的環保意識不強,存在僥幸和偷懶心理。長期以來,普遍存在注重生產安全、忽視環境保護的思想。許多員工對環境保護管理的基本內容不熟悉,甚至也意識不到海洋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有的員工為躲避監管部門檢查,采取白天不倒,晚上傾倒平臺垃圾的做法。他們沒有意識到自己是環境污染的制造者,同時也是環境污染的受害者。

2.2 監管制度需健全

在海洋產業迅速發展的同時,我國也注重相關法律、法規的制定,以及監管機構的建設。《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頒布為海洋環境的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但通過對比康菲渤海灣漏油和美國墨西哥灣漏油事件的處理,也暴露出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制度方面的缺失。海洋石油平臺作為被監管單位,應該在嚴格遵守我國海洋環保制度的基礎上,進行正常的石油開發。但是部分石油平臺以經濟效益為先,認為只是被政府監管方,沒有建立環境保護制度,導致內部環保工作的遺漏。還有部分石油平臺以為離陸地較遠,執法部門取證難,就肆意排放污水和垃圾。

2.3 設備設施需完善

海洋石油開發中,因部分平臺投產較早,生產設施技術水平較低,管線流程腐蝕也較嚴重。在生產過程中就易發生事故,設備異常停機,流程突然刺漏,導致非正常的石油、污水泄漏。部分石油平臺沒有污水、垃圾的處理設備,也沒有污水、垃圾的收集裝置。所以就有部分石油鉆井平臺鉆井液的超標排放,鉆屑的隨意處理,部分石油平臺壓載艙水、機艙污水、生活污水的違規排放及各類生產、生活垃圾直接傾入大海,造成環境污染。

3 海洋平臺環境保護的措施

3.1 加強員工相關培訓,提高員工環保意識

海洋石油平臺污染事故部分是因為員工缺乏必要的環保意識及責任心所致。因而必須加強相關培訓教育工作,使廣大員工充分認識到污染海洋的危害性,徹底改變觀念。海洋石油平臺可利用板報、演講、座談、專題講座、知識培訓等多種形式,廣泛地宣傳海洋環境保護知識和法規,提高廣大員工的環保素質。培訓教育還應注重對海洋平臺各級領導干部的培訓,讓他們通過學習各項環保法規和國內外先進環保業務知識,提高海洋環保管理能力,督導海洋平臺在石油生產中嚴格執行海洋環境保護制度,杜絕污染事故的發生。

3.2 健全環保管理制度,約束環境污染行為

制度是行為的依據,組織落實是執行的保證。我國為貫徹執行海洋環保法,陸續出臺了較為詳細的部門規章和技術標準,形成了我國海洋石油開發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基本形式,也使海洋環保保護執法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海洋石油平臺應以國家的法律、法規為依據,結合生產實際情況,建立、健全平臺的環境保護制度。平臺的環境保護制度應作為員工培訓的內容之一,還應有相應的考核激勵制度,以及污染事故應急處理機制。通過制度的管理,讓員工明白環保的重要性,掌握對污染事故的應急處理技能,同時也加強從平臺層面對污染環境行為的約束,減少人員主動污染環境現象的發生。

3.3 嚴格海洋平臺環境評價,加大污染處理設施的投入

在進行海洋石油平臺搭建和棄置時,應該對海洋做詳盡的環境影響評價與研究,測定水系統的走向,開采區周圍的海洋動植物的分布、生長、生命周期以及繁殖和新陳代謝情況。評價開采區會給生物造成的不利影響,特別是油氣泄漏帶來的水系統質量的變化以及油氣在水體中遺留的時間、破壞力和危害;還應當評價由于水的流向和物理運動所可能帶來的對油氣開發區附近的地區和國家利益的危害。另外石油平臺應加大對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投入,對投產時間長,設備老化嚴重的污染物處理設備進行升級改造;新建石油平臺必須配備相應的污染物處理設備。石油平臺的處理設備還必須經政府相關部門檢驗后,才能投入使用,檢驗不達標的石油平臺不能進行油氣生產。這樣從硬件上達到對污染物的及時處理。石油平臺還應配備一定的石油泄漏應急物資,在發生漏油事故時,能夠及時進行處理,減少污染事故帶來的損失。

在海洋石油開發的過程中,石油平臺要有海洋環境保護為重的理念,在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基礎上,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自我約束制度和應急反應機制,加大對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投入,自覺地把自己正在海洋石油開發建設中的一切實踐活動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高度統一起來,實現石油開發效益與海洋環境保護的和諧共生。

參考文獻:

篇4

    論文關鍵詞 海島及周邊海域 環境保護 可持續發展 海洋綜合管理 風險預防

    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島嶼或島是指四面環水并在漲潮時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我國擁有6536個面積大于500m2的海島,海島總面積約80km2。海島四周被海水包圍,成因、形態和價值各不相同,但都與其周邊相關海域一起形成了特殊的生態環境體系。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在經濟快速發展中,由于偏重海島海域的經濟開發,而忽視了對海島海域環境的保護,造成目前海島海域環境污染較為嚴重的局面。

    我國作為海洋大國,近40年來,與海洋相關的法制建設已得到重視,在海洋法公約等國際法基礎上,我國關于海洋的綜合立法和單獨立法陸續出臺。一些海洋、海島和海域環境保護立法的研究也在不斷地深入,研究成果逐步為各級立法機關所采納,海域環境保護立法處在逐步完善的過程中。

    盡管如此,由于各種原因,與主要海洋國家相比,我國海域環境保護立法,尤其是在海島海域環境保護立法上仍相對落后。值得注意的是,20世紀中葉以來,國際環境保護立法中出現了一些適應海洋發展需要的新原則和新理論,例如風險預防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海洋綜合管理理論、環境影響評價機制以及生態修復原則等。但我國現行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中對上述原則和理論的借鑒和體現還顯不足。我國需要將海島及其周邊海域作為整體,綜合考慮其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和生態可持續發展等問題,建立立足國情并與世界接軌的環境保護法律框架。

    一、我國海島及周邊海域的環境問題

    由于海島生態系統十分脆弱、穩定性差、易遭到損害且被認知度不足,一旦受到人為的破壞,就難以或根本不能得到恢復。目前我國海島及其周邊海域存在的主要環境問題有:第一,資源開發無序。很多無居民海島上存在掠奪式的開采現象,采石、挖沙、挖掘珊瑚礁和貝殼堤、砍伐樹木和捕捉島鳥等,都嚴重干擾和破壞海島資源。第二,海島海域生態失衡嚴重。由于非法開發及陸源污染物的影響,在華東、華南的海島周圍海域赤潮頻發,不顧及海島的環境容量,超負荷接待游客,加劇了海島及周邊海域污染、干擾海島生物的繁衍棲息和生存、造成了海島及周邊海域生物資源和生態系統失衡。第三,監管不力。海島具有四面環水的自然特點,這也就決定其與大陸之間交通不便,經濟交流不暢,國家對海島進行法制監管存在困難。我國相當一部分海島仍存在著炸島、炸礁,修建實體連島壩和海島大面積圍墾等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屬性的行為。

    二、我國的相關立法及存在的問題

    在經濟高速發展和海島資源全面開發中,我國政府非常重視海洋和海島開發中的可持續發展問題,逐漸加強了海洋、海島相關立法。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通過了《21世紀議程》,中國政府作出了履行《21世紀議程》等文件的莊嚴承諾,于1994制定頒布了《中國21世紀議程》,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對策及行動方案。我國第一部關于海島保護與管理的綜合性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島保護法》(以下簡稱海島保護法)于2010年3月1日開始施行,這填補了我國海島保護法律體系的立法空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海洋環境保護法)一道初步建立起海島及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并在規范海洋環境保護行為中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我國海島及海域環境保護發展過程中還有很多方面尚未成熟,表現在立法上就會出現一些立法空白,例如,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屬性的行為,海島及周邊海域自然礦產資源的勘探,魚類資源開發及合理捕撈,旅游資源的開發等影響海島海域環境的問題都亟需法規制度建設。

    三、思考與探究

    在海島和海洋環境保護領域,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已明顯不能滿足海島海域環境保護對立法的需求。在國際層面,一些理念和原則被逐漸引入國際海洋環境保護立法中。因此,應該放眼世界,針對我國海島海域環境的現狀,在我國現行相關立法的基礎上,借鑒先進的立法原則和技術來改良整個海島及海洋保護立法體系,以達到國內海島海域環境立法與國際相關先進立法的無縫對接。

    第一,在我國海島海域環境保護立法中規定風險預防原則,以彌補法律法規制定的滯后性。風險預防原則最早產生于20世紀60年代的德國,并逐漸發展到區域海洋環境保護領域,在1984年的第二屆國際北海保護會議中獲得共識并被采納,會后發表的《倫敦宣言》中,第一次系統地論述了風險預防原則。1992年《里約宣言》中的第十五項原則對風險預防作了最為權威的表達 。1990年以后生效的所有關于海洋環境保護的國際性法律文件幾乎都就風險預防原則進行了規定,例如《波羅的海海域環境保護協定》及《聯合國跨界與高度洄游魚類種群公約》等。隨著風險預防原則在國際及各國立法中逐步被借鑒和采納,其適用范圍也從海洋環境保護領域逐步擴展到環境法的其他領域,并日漸成為國際環境法的一項基本原則。風險預防原則是近二十幾年來國際環境立法中最具創新性,最具影響力,且最重要的新興概念和原則,現今許多國家在國內海洋環境立法中都引入風險預防原則,例如《比利時海洋保護法》、《加拿大海洋法》、《英國防止石油污染法》及《澳大利亞環境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法》等。然而,在我國現行環境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海島保護法中都還沒有規定風險預防原則,但在2002年10月通過的《環境影響評價法》中風險預防原則已有體現,該法規定建立環境預測和評估機制,提出預防或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國內法學界,尤其是在環境法學研究領域,對風險預防原則不乏探討,經過多年研究,學者們對風險預防原則的基本內容、基本構成和內在邏輯性已經有了十分清晰的闡述和分析。也有學者提出,未來我國有必要在對海洋環境保護法修訂時引入風險預防原則。但我國傳統“治理已造成損害的環境污染”的環境價值理念與該原則有所沖突,因此,我國有必要制定出“以法為準,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基本政策以應對不斷出現的新的環境問題。

    第二,探討將海洋綜合管理理論應用于海島海域環境保護立法之中,健全和完善我國的海域環境保護立法。海洋綜合管理是政府對特定海域涉海事務進行管理的高層次形態,20世紀30年代起源于美國。《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序言中指出,各海洋區域的種種問題都是彼此密切相關的,有必要作為一個整體來加以考慮。有學者對其可行性提出了質疑,因為海洋難以用一種單一的海洋綜合管理系統來管理。我國學者最早于1997年闡述了海洋綜合管理的概念、客觀基礎及其與行業管理的關系。海洋綜合管理的“綜合”是把海洋區域作為一個資源和使用者的完善系統來管理,是國家通過各級政府對海洋的空間資源環境和權益等進行的全面的統籌協調的管理活動,以在整個國家或地區建立起海洋綜合管理的立法框架。此外,對海洋綜合管理模式的選擇應適合各個國家自身的特點,例如,中國由于歷史的原因,在海島管理中存在一些職責交叉、條塊分割以及權力和義務混亂的局面,因而我國有必要調整國家海洋管理模式,建立并實行以綜合管理為主,分級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三,要充分考慮海島及海域環境的可持續發展,針對我國海島海域環境劣化的現實,開展海島海域環境修復的立法。我國海島保護法已提及對遭受建設工程項目破壞的海島進行修復,但是在海島保護法和海洋環境保護法中沒有涉及海島及海洋環境生態修復的規定。我國政府和相關部門在制定相應政策提出加強海島生態保護與修復力度的同時,應盡早將生態修復作為保護海島及海洋環境的重點內容進行立法,使得我國海島海域生態可持續發展有法律的保障。當然,在海島海域生態修復的立法過程中,必然面臨著問題和挑戰,一方面選擇何種方式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進行修復需要跨學科深入研究;另一方面,要保障相關法律有效施行,制定法律法規的目的還是在于并付諸實施。未來的法律要在加大整治和修復力度,推進景觀保護,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大海島監管力度,打擊非法活動,促進海島生態保護和可持續利用的基礎上,配合行政法律規定,明確相應機關的權力和責任,切實推進海島及其海域生態修復。

    世界離不開中國,海島海域環境保護是國際責任,割裂中國與世界的海洋環境保護制度建設的關系無疑是非理性選擇。因此,我國在研究制定海島海域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時,應充分考慮國際公約的各項原則,也要借鑒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加拿大、日本、韓國等國家海島及海洋立法的成功先例,以國際的視角,從立法到執法盡可能多的和國際環境法形成協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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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洋石油開發 海洋環境保護 環保技術研發 環保理念

[中圖分類號] P76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4)-3-231-1

0引言

隨著我國海洋石油開發工作的迅猛發展,我國的海洋石油產量迅速增加,促進了海上運輸、近海港口建設等海洋經濟的發展,但是其給海洋環保帶來的威脅和風險也與日俱增。據統計數據顯示,在“十一五”期間發生的海洋石油開發污染事故中僅溢油污染事故就有四十一例。這些事故使海洋環境中的生物走向滅亡,影響了海洋生態平衡,同時也給海洋石油開發單位帶來不可估量的的經濟損失,嚴重制約了海洋經濟的發展。例如,2011年8月,鬧得沸沸揚揚的康菲石油公司的渤海灣溢油事故致使渤海灣沿海地區的海洋經濟遭受嚴重的破壞,康菲石油公司也因應事故付出了巨大的經濟代價,僅經濟賠償款就高達10億元。因此,必須重視海洋環保工作,使在海洋石油開發高速發展的同時,也能維持海洋生態平衡。

1海洋石油開發對海洋環境的影響分析

1.1海洋石油開發的歷史

世界上的海洋石油的開發始于19世紀后期,而我國是在20世界50年代末才進入海洋石油開發領域的。1979年以前,在技術和資金的限制下,我國海洋石油開發呈爬坡之勢。1979年后,由于外資的引進,我國的海洋石油開發迅猛發展。如今,我國的海洋石油開發已經進入了高速發展期,在某些技術領域已經走在國際前列。

與陸地石油開發相比,由于海洋環境的變化多端,不確定的威脅因素太多,海洋石油的勘探開發會碰到更多的技術難題。因此,必須研發一些高效經濟的技術來面對這些難題。多纜多震源勘探技術、高分辨處理技術、小曲率半徑水平鉆井技術、極地海域鉆井技術、數控成像技術等技術是我國常用的一些勘探開發技術。

1.2海洋石油開發對海洋環境造成的問題分析

對于污染物,海洋可以通過稀釋、微生物分解等方式對其進行處理,從而達到自凈的效果。但是海洋自凈化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如果污染物濃度過大,海洋無法將其消化吸收,海洋環境就會因無法自凈而遭受污染。在海洋石油開發中常出現的環境問題主要有以下三點:一是因排入海洋的污染物過多而造成的海洋水體污染;二是海洋生態平衡被打破,最突出的體現是海洋生物的生境受到威脅,甚至使有些海洋生物由于生存環境的破壞而走向滅亡;三是有些海岸工程建設的合理性有待提高,使海岸環境和海岸生態系統受到嚴重的影響,無法實現可持續發展。

1.3海洋石油開發與環境保護的關系

因全世界都重視海洋,海洋經濟在國民經濟中所處地位非常重要,上述的海洋環境問題對人類生產和生活已經構成了嚴重的威脅。海洋環境保護不但有利于實現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還可以減少治理海洋污染問題的巨大費用,提高海洋石油開發的綜合經濟效益。因此,海洋石油開發人員務必做好在海洋石油開發過程中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海洋保護工作是建立在充分的現場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的,在充分了解海洋環境存在的問題之后,制定和執行相應的海洋環境保護法規以調整海洋石油開發和環境生態間的關系。

2應對策略分析

2.1海洋石油開發的環保技術研發

海洋石油污染一方面來自于海上石油生產設施和海運航線上的船舶,另一方面來自與沿海工業生產的污染物排放。要做好海洋環保工作,必須防患于未然。因此,科技研發人員在海洋石油開發環保技術的開發上投入了很大的力量,研發出了一些高效的環保技術,為海洋環境保護做出了重大的貢獻。下面介紹一些海洋石油開發過程中常用的環保技術。

海上石油生產設施在生產過程中,會排出含有有害物質的鉆井排棄物,如泥漿和鉆屑等,這些廢棄物如果直接排放會對海洋環境產生不同程度的污染。目前,我國的污水處理技術主要是“隔油―浮選―過濾”技術和“聚結―浮選―活性炭吸附―砂濾”技術。這種技術主要去除處于游離態和機械分散狀態的油,除CODcr的效果不明顯。水力旋轉技術、聚結粗粒化技術和生化技術是現今研究的熱點技術。水力旋轉技術主要通過與大罐沉降、過濾工藝相結合,實現原油預脫水和污水除油。它有著凈水除污效果良好、處水量大、操作簡單易行等優點。開發各種高效旋流器是高技術重點的研究方向。進行污水處理時一般需要加入藥劑,但污水藥劑有可能對海洋環境產生二次污染,因此,應該研究不需外加化學試劑的污水凈化技術。聚結粗粒化技術很好地克服了傳統污水處理技術存在二次污染的缺點,主要利用粗粒化材料親油疏水的特性來進行除油。該技術的設備占地面積小,基建費用較低,但由于其出水油含量較高,需要利用其他處理技術對其進行進一步的處理。生化處理技術是通過可降解石油類物質的微生物如高效原油降解菌、嗜熱功能菌來,對污水降解處理。該技術主要用于常規方法處理后的污水的程度處理。該技術的環保性能更好。

在海運航線上的船舶方面,科技人員積極研究了船舶污染防治技術,通過在船舶中使用油水分離器,很好減輕了船舶對海洋的污染。

2.2完善監管監督機制

首先,加強海洋環保的基礎設施建設,提升環境監測能力,從而使海洋污染問題準確及時地被發現。其次,強化海洋環保的立法和執法力度,使海洋石油的合理開發得以實現。再者,對于生態環境脆弱的區域,要將陸地污染物排放量和海上污染的指標盡可能地降低,并建立生態環境保護區,從而提高其生態環境的穩定性。

2.3環保理念宣傳

目前,許多人的海洋環保意識比較淡薄。因此,要使海洋環保工作的順利實現,實現海洋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必須讓環保理念深入人心。應該通過宣傳海報、電視廣播、宣傳展板等形式,讓人們樹立起海洋環保理念,強調海洋環保是與個人的利益是息息相關的,讓人們自覺保護海洋環境。

2.4增強從業人員環保意識

對于海洋石油開發的工作人員,要加強對他們的培訓,提高他們的環保意識,讓其在工作過程中嚴格遵守相應的操作規程來開展工作,避免因誤操作或環保意識匱乏而造成海洋事故和海洋污染。

3結語

海洋環境中有著豐富的物產資源和能源,這些東西是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而現今海洋環境卻受到了嚴重的威脅,污染事件不斷發生。因此,做好海洋環保工作勢在必行。

參考文獻

[1]邵洪軍.論海洋石油開發中的海洋環境保護.中國造船,20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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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海洋環境 環境管理 信息溝通

一、問題的提出

現階段,可持續發展概念在國際社會已經達成普遍共識,環境保護也是可持續發展的重中之重。聯合國頒布的《二十一世紀議程》指出:海洋是全球生命支持系統的一個基本組成部分,也是有助于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寶貴財富。然而,我國的海洋環境管理中仍然存在諸多問題,如監督執行不到位,海洋環境政策的制定和管理缺乏一致性,海洋環境的管理體制不到位而形成的陸海管理脫節等,這些問題的出現都對海洋環境管理的信息溝通產生不利影響。海洋環境信息不僅影響涉海政府部門利益,而且與企業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也息息相關,能否準確、及時地獲得相關的海洋環境信息,關系到我國海洋環境能否得到有效保護以及各個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能否得到實現。由此我們可以得出,海洋環境信息是合理利用、管理和發展海洋的關鍵因素。相反,如果我們在大規模、大力度,抑或是無序狀態的海洋開發活動下,海洋環境將難以承受,最終將給海洋環境造成嚴重的破壞,而海洋環境的破壞,又必然會影響、制約經濟社會的發展。

按照系統論的觀點,海洋環境信息溝通機制,是指建立的一整套關于海洋環境的信息收集、分析、處理、反饋的制度和運行體系,以保障海洋環境保護中信息溝通順利實現為目的。主要包括政府系統內部的溝通,即政府內部各機構、組織、部門和層級之間的橫向和縱向信息傳播、交流活動;政府與外界的溝通,即政府與社會大眾、媒體、非政府組織等之間的外部有效溝通。以政府為信息溝通的核心主體,通過一定的媒介,實現政府系統內部的良好溝通以及政府與社會大眾之間的外部有效賢ǎ進而保持社會的穩定,促進經濟的發展,提高人們的生活水平。

二、當前我國海洋環境管理中信息溝通機制的現狀

(一)我國海洋環境管理的信息溝通工作取得一定進展

進入新世紀以來,隨著政府對海洋環境保護的逐步重視,我國在海洋環境保護管理方面得到迅速發展,特別是在信息溝通領域,以更加透明的方式與社會溝通有關的各種信息。在制度法律上,國家環保總局為了推動《清潔生產促進法》的實施,于2003年9月的《關于企業環境信息公開的公告》則是一個要求企業公開環境信息的法律措施。2008年,我國頒布并施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試行)》。通過立法等措施督促政府和企業公開環境信息,可以提高政府和社會效率,節省社會勞動。

(二)我國海洋環境保護信息溝通存在的問題

第一,環境保護信息協調機制不完善,信息溝通不暢。“跨界”一詞概括自然和社會現象諸要素之間邊界模糊以及盤根錯節、錯綜復雜的互動關系。[1]海洋生態環境是跨界特性比較典型的領域之一。伴隨海洋生態環境跨界特性這一情景特質的是行動主體的多元性,各主體參與海洋環境保護,信息溝通和共享尤為主要。現實中,存在不同層級政府間,政府、企業、公眾的信息溝通不暢的問題。

中央政府注重整體的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和諧統一,而地方政府是地方利益的代表者,存在地方保護主義,其第一要務是發展本地區的經濟。同時,地方政府會隱瞞海洋環境的污染信息,免于中央政府的懲罰。污染企業雖然損害了整體的環境,但卻給當地政府帶來了巨大的財政收入,這種狀況就形成了地方政府違背中央政府政策的現象,加劇了中央和地方之間信息溝通不暢的問題。其次,在政府各個涉海部門之間,各部門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盡力占有更多信息,作為利益交換的“砝碼”,使自身在部門間處于更重要的地位,這就導致了各涉海部門在海洋環境管理中的信息溝通不暢等問題。

此外,政府、企業、公眾之間信息缺乏溝通。三者中,政府擁有更充分的信息。從公共選擇理論來看,政府不只是“政治人”,更是“經濟人”,政府也會考慮自身的利益。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利用其掌握的信息,從企業那里得到“好處”。再者,政府大多數海洋資源保護相關的政策往往針對企業,限制企業的污染行為。企業為了逃避政府的監管,往往上報假的環境信息來隱藏自己的污染行為。公眾具有知情權和監督權,但公眾的權利往往被忽視,這直接導致政府對社會事務進行單方面管理。政府憑借其強大的組織優勢大大降低了信息搜尋成本,取得比公眾更充分的信息。有資料表明,我國政府掌握絕大多數的信息資源,但只有20%是公開的。企業通過隱瞞自身的污染信息,不僅可以逃避政府的處罰,也能避免在社會公眾之間產生不良口碑的現象,不至于影響企業的利益。

第二,環境突發信息對外通報機制有待完善,外部交流薄弱。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發生過程中,政府通過一定的媒介實現政府與社會的良好溝通,對于遏制謠言、維護社會穩定、提高救災效率、防止行敗都有積極、正面的作用。我國在外部信息交流方面還有待完善,具體表現在:一是媒體的尷尬地位。在我國現行體制下,媒體作用的發揮受制于自身的地位,大多數媒體要依附于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媒體如果要開展工作并發揮作用,往往要先得到有關政府部門的認可和授權,不然就無法發揮相應的作用。二是信息的外部交流不足。受傳統政策因素的影響,我國在國際交流方面一直比較閉塞,缺乏對外信息交流的經驗,尤其是環保信息管理經驗嚴重不足。相應的,我國也沒有建立有效的災害信息對外交流機制。

三、促進我國在海洋環境管理機制中信息溝通的建議

信息溝通作為海洋環境管理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海洋環境保護的方式、人員配置等有著重要影響。因此,不斷促進我國海洋環境管理溝通機制的發展,力爭把我國海洋環境管理水平提升到新的臺階就顯得尤為重要。

(一)完善信息管理系統,推進我國海洋環境管理信息平臺建設

當前,信息管理系統對信息溝通起著基礎作用,信息系統是否完善直接關系著信息溝通的質量,進而影響救災決策的科學性。我國要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統應是一個開放的信息交互平臺,支持數據、語音和視頻業務,能夠實現信息交換和資源共享,同時建立完善的信息安全體系和相應的各子系統,進行跨行業、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資源重組共享的系統。可以把電子政務作為平臺,建立各個地方、各個部門的海洋環境信息共享的數據資料庫,確保系統可以進行相互交流與溝通,便于信息及時更新,實現政府間信息的交流與共享,增強彼此間的信任和各級政府及各部門的合作意識,從而達到提高政務協作能力的目標。與此同時,政府電子化應保證信息公開透明,包括海洋環境的基本狀況,管理相關措施和進展、成果。除此之外,還應該包括海洋環境災害等的突發事件和責任主體。相關法律法規應通過電子網絡化平臺公開,盡力消除政府間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實現社會公眾的有效監督。為加強社會大眾輿論力量對企業環境治理的約束力度,我們要著力推進企業環境信息的公開化,使政府和社會公眾可以及時通過企業網站了解其對海洋環境恢復治理的有關情況,這也便于企業間相互監督。另外,政府可以對企業環境行為進行評定,設置ABCD檔,并通過網絡媒體公布評定結果和相應獎懲措施,便于社會各界進行監督。

(二)建立溝通綠色通道,健全政府部門之間的信息溝通機制

現階段,海洋環境問題大多與海洋環境信息相聯系。如果說海洋環境信息能夠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那么許多海洋環境問題都是可以解決的。其中,最重要的就是進行政府和企業的信息公開。企業需要大量與環境保護相關的信息來實現企業利潤最大化;政府需要充足的環境信息來進行決策,統一管理。因此,我們在認真執行現有的法律制度的同r,應不斷完善信息公開的法律體系。我國目前有兩套海洋環境監測網絡,兩套監測網絡重復建設造成了經濟資源的巨大浪費,影響了整個海洋環境管理體制運作的效率。因而,我們可以通過建立資源“共享”系統,來改善政府信息不對稱現象。對企業的信息公開方面,我們可以建立相關網站,在網上及時更新環境信息,使公眾可以隨時查詢,讓社會公眾監督企業,以此來實現企業環境信息的共享。

另一方面,政府、企業、公眾三者需要建立起協商合作關系。政府是國家意志的執行者,在整個海洋環境管理中對總體設計、組織、協調和支持起著重要作用。企業是海洋環境的保護主體,也是污染主體。企業可以通過技術改造,通過采用清潔能源的生產技術,減少污染源,成為海洋環境的保護主體。社會公眾主要在海洋環境管理中起著監督政府和企業的作用。因此,三者之間做到協調統一,才能將海洋環境管理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

(三)建立有效的海洋環境突發事件信息對外通報機制

當前,經濟的發展和科技的進步使世界的聯系更加緊密,中國離不開世界,世界也離不開中國。為了更好地融入世界,促進共同發展,我國應該建立有效的災害信息對外通報機制,積極參與國際組織在危機管理方面的擴展合作,同時加強與國際組織在災害信息方面的溝通協調。[2]

在發生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過程中,政府要充分利用媒體的優勢,將突發事件的情況及時、準確地發給媒體,通過媒體,實現與社會公眾的信息公開與自由溝通,充分調動群眾的積極性與參與熱情,特別要帶動企業和第三部門積極地參與到突發事件處理活動中。同時,我們應該加強國際交流,充分利用國外的援助和支持,以提高我們的管理水平。

在信息對外通報中,政府新聞發言人處于重要地位,他是直接面對媒體政府官方解釋或立場的窗口人物。因此,要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以增加政府與媒體、公眾之間的信息溝通,促進政務公開,贏得政府在突發事件中的公信。同時,信息的對外通報要充分利用各種手段,不但要有效利用傳統媒體,還要運用手機報、博客、播客、微博等新的信息傳播平臺,通過利用新媒介技術來組織信息、管理信息,實現信息公開的目的,更好地構建海洋環境突發事件的信息對外通報機制。

四、結語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我國海洋環境管理信息溝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進展,但是還存在信息共享、外部通報機制不健全等不足。希望通過建立信息溝通綠色通道、強化信息內部共享和對外通報等措施,來完善我國的海洋環境管理信息溝通機制,促使我國在實踐中不斷積累和提高信息溝通管理經驗,相信我國在海洋環境管理領域會更加成熟完善。

(作者單位為海南大學 )

[作者簡介:趙冉(1992―),女,安徽合肥人,海南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企業管理。劉湘洪(1966―),海南熱帶海洋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研究方向:行政管理。基金項目:本文系海南省高等學校科學研究專項項目“海南省海洋生態環境協同治理機制研究――基于整體治理的視角”(Hnkyzy-201404)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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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洋環境監測海冰冬季旅游

中圖分類號: G712

文獻標識碼:A

遼寧省沿海的島嶼主要集中在遼東半島的東部海域,而遼東半島以西,即遼東灣內島嶼甚少,位于遼寧省葫蘆島市興城的島便是遼東灣內的第一大島,從地理位置和生態環境上看該島都極具價值,應該更好地開發,使其為遼西地區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島因受海洋性氣候影響,具有海洋性氣候特征。其區域屬亞濕帶濕潤半濕潤季風氣候區。夏天溫暖潮濕,氣溫早晚涼,中午較熱。冬末春初比較寒冷,空氣干燥,冷空氣勢力較強。冬天常刮東北風,風力最大可達7―8級。因此海島較大陸氣溫相差15天左右。平均氣溫9.9°,年平均降水量548毫米,年平均風速7.1米/秒。島上林地7300畝,樹木品種有刺槐、松樹、桑樹、榆樹菩提樹等,主要以刺槐為主,松樹次之。島上鳥類品種豐富,為鳥類的天堂。

一、島海洋環境現狀分析

渤海遼東灣是我國地處緯度最高的海域,冬季氣候寒冷,該海灣冬季結冰。島在遼東灣內,歷年1至2月份周邊海域都結冰封凍,客船停航,形成自然封島狀態。島周邊海域水深3.5米左右,為砂石底質淺灘,海冰冰型為固定冰,有一定的硬度和抗壓力,島上居民有跑冰的習慣。

雖然島周邊海域每年冬天都結冰封凍,島上居民也都有跑冰的傳統,但畢竟不是萬無一失。據統計,由于冰層堅固程度不同,時常會有居民在冰面上行走時海冰斷裂。要充分利用海冰資源,發展冬季海島旅游,避免事故的發生,僅憑生活經驗顯然不夠,應與其他部門合作,取得技術支持,保證萬無一失。

島的海島冬季旅游和其他城市的冰雪旅游存在最大的不同就是:島的冰是海水凍結的海冰,如果不慎出現萬一,很可能落入冰冷的海水中,那可是得不償失。因此保障安全是島冬季旅游的重中之重,因此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做好安全保障。

1.組織冬泳愛好者集體活動要掌握好時間。

海水不同于淡水,海水結冰后冰下溫度為零下2到3度,淡水結冰后只有零度,如果在海水結冰后進行冬泳,其低溫是人體不能承受的,因此組織冬泳愛好者活動一定要在11月和12月初進行,保證水溫不至于低到對人體造成傷害。

2.踏冰蹬島的交通安全。

雖說島上居民經驗豐富,要踏冰蹬島總是存在一些安全隱患,因此一定要掌握好蹬島時間和路線,在初結冰和海冰開始消融的一段時間里一定不能冒險走冰,島上不能接待游客。島上政府部門可以安排人員進行巡視,以保證安全。

3.掌握好可以利用海冰的時間

每年冰封海島后在最寒冷的一個月左右時間里,海冰強度較大是可以在上面進行活動的,也只有這段時間可以進行冰車、拉爬犁等冰上游戲。為了游客安全,寧可縮短這一個時間段也不能冒險上冰,這也要求島上政府部門做好監管。

二、發展冬季旅游的重要性、必要性與獨道之處

在島鄉旅游旺季為每年的5月至11月,進入冬季由于氣候、交通等因素影響,整個島和島上的居民一樣進入北方農村常說的“貓冬”狀態。以旅游業作為支柱產業,每年卻有近一半的時間使旅游資源閑置,顯然是資源的浪費,即不能創造價值也不能促進島的發展,因此盤活旅游資源,發展冬季旅游,對提高島上居民收入,加快島的發展,帶動興城、葫蘆島乃至遼西的發展都具有相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冬季冰雪旅游在我國哈爾濱和沈陽發展較完善,哈爾濱冰雪旅游發展較早主要為冰雕、雪堡、和冰雪運動娛樂項目,沈陽也以冰雪運動娛樂項目為主,這兩地的共同點是冰雪都在陸地上。海冰和海島上的冬季旅游目前我國尚沒有開發。

三、得天獨厚的地方環境適合發展旅游

發展冬季旅游,冰上旅游是重要的組成部分。島是遼東灣的最大島嶼,旅游產業是支柱產業,具有豐富的旅游資源完善的旅游設施。另外,冬季過大年、民俗、年俗旅游不可或缺.作為4000多年前就有人類居住的海島,淳樸的民風、熱鬧的年俗也給冬季旅游提供了肥沃的土壤。這些特點是我國其他任何地區,任何海島都不具備的,是獨一無二的。綜上在島發展冬季旅游可謂占盡天時、地利、人和。

島本就以旅游業為支柱產業,設施比較完備,只要根據冬季氣候特點和冬季海島旅游項目做一些整合,添置一些應用道具,投資不大。而其冬季家庭旅館的火炕和大鍋燉菜是亮點是特色,這些就是島上居民生活的一部分,只要加強集中管理,注意飲食安全,操作起來難度不大。海島冬季旅游主要是身心放松的休閑游,不存在購物,像冰車、爬犁之類游戲項目收費都不高,游客的費用支出集中為交通、食宿。岸島乘船,往來船票費用不高,乘跑冰三輪蹬島依據人數收費有所不同。食宿則根據游客要求可以選擇,高低不等。海島的地方環境很適合發展旅游,也可有力的提升遼西地區海洋旅游在同行業的競爭力。。

四、海洋環境監測方面的技術支持

國家海洋局海洋環境監測部門可根據本單位的業務能力,為發展島冬季海島旅游提供幫助。葫蘆島海洋監測站多年從事海冰監測工作,具有優秀的觀測員團隊,2010至2011年度還有觀測員跟隨海冰721船參加黃、渤海海冰調查,在海冰觀測方面具有豐富的經驗。發展島冬季海島旅游,觀測員可以對冬季海島進行海冰監測,特別是掌握海冰硬度、抗壓強度等信息并作出分析,在初冰期和海冰消融期這些資料對保證安全尤為重要,使監測工作更好地服務于社會,為開發島冬季海島旅游提供技術支持,為地方經濟發展做出貢獻。

五、結束語

旅游產業是綜合性的產業,要很好的發展只有優秀的資源和完備的設施還不夠,需要多方面的支持。提供有效的海洋環境數據、海洋環境的實時監測是對海島旅游業發展的有力支撐。海洋環境監測工作對旅游業的發展尤為重要,只有兩者有機的結合,才能促進旅游業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1] 中國海洋信息網 coi.省略

[2] 許麗娜,王孝強.我國海洋環境監測工作現狀及發展對策[J], 海洋環境科學,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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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制度法律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4-0224-02

隨著地球人口數量爆炸式增長,有限的陸地資源已無法滿足急劇攀升的人類需求;另一方面,科技的跨越式發展也為人類探索、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提供了客觀技術條件。因此,近年來,地球迎來了新一波的海洋開發熱潮。然而,隨之而來的是一次接一次,越來越嚴重的海洋污染事件。1967年,托利。勘庸號油輪在英國附近海域因觸礁擱淺而發生嚴重原油泄露污染事故,對當地生態造成嚴重影響。2010年4月20日,英國石油公司所屬一個外海鉆井平臺故障并爆炸,造成了美國歷史上最嚴重的海洋污染事故-墨西哥灣漏油事件。事故發生后,漏油點附近大范圍的水質受到污染,大量海洋生物及鳥類都受到嚴重影響,患病或死亡。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及阿拉巴馬州漁業更是陷入災難狀態。在中國,據國土資源部不完全統計顯示,僅在“十一五”期間,我國就發生海洋石油氣勘探開發污染事故41起。而剛剛進入“十二五”時期,就在2011年06月21日前后,美國康菲公司所屬蓬萊19-3油田出現嚴重漏油事故,已形成“劣四類”海水面積超過840平方公里,對渤海海洋環境造成了相當程度的污染。除去對海洋水質的破壞以外,漏油事件本身還會對周邊物種生態、漁業水產養殖乃至于沿海居民健康構成持續性的影響。

盡管我國早在2000年就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對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防治作出了相關規定。但是,由于當時海洋油氣勘探開發項目多處于試驗階段,對未來面臨的困難準備不足,一些方面規定的不夠全面、精確。特別是對污染損害賠償制度方面,現行《海洋環境保護法》只在第九十條做了原則性規定,根本無法應對現在日益頻發的海洋污染事故。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發生后,由于相關法律制度缺失,受損漁民求償過程中面臨取證,定損,費用等方面的困難。此外,信息披露的滯后與缺失不僅造成部分漁民的二次受損還使國家海洋局面臨著行政訴訟。甚至隨后由國家海洋局代為發起公益訴訟都面臨很大的法律障礙,凸顯出我現行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制度亟待改善。

1海洋污染的定義

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海洋環境污染損害,是指直接或者間接地把物質或者能量引入海洋環境,產生損害海洋生物資源、危害人體健康、妨害漁業和海上其他合法活動、損害海水使用素質和減損環境質量等有害影響。”造成污染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船舶造成的污染;海洋油氣開發對海洋造成的污染;工廠對海洋的污染。

2關于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責任的國際立法現狀

最早規范海洋原油運輸的法規可以追溯到上世紀50年代,國際海事組織(IMO)的前身“政府間海事協商組織”(IMCO)的領導下于1954年制定了《1954年國際防止海洋石油公約》(簡稱《倫敦油污公約》)。公約規定禁止15總噸以上的油輪和500總噸以上的其它船舶在離岸50海里以內排放油類或油類混合物。這也是海洋環境保護的第一個國際公約。1969年,托利•勘庸號油輪露油事故發生后,舉世震驚。國際社會開始反思制定措施防止船舶污染及如果發生損害后如何賠償的必要性。為此,IMCO于1969年11月10號至29日在布魯塞爾召開了海上污染損害國際法律會議,通過《國際干預公海油污事故公約》。解決了當時面臨的最棘手的法律問題,即在公海發生油類污染事故時,沿岸國政府有無權利采取必要的干預措施以防止、減輕或消除對其沿岸海域或有關利益方產生的油污危險或威脅以及它們的后果。同時《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規定對船舶所有人實行嚴格責任,并將賠償限額相比于1957年的規定提高一倍。隨后《1971年設立國際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國際公約》(簡稱《基金公約》)設立了一只國際基金以減輕船舶所有人由于海上事故而引起油類污染賠償所應承擔的責任和額外補償受害者的損失,以及后續的《1972年聯合國環境大會宣言》要求停止傾倒有毒物質和環境不能吸收的其他物質,國家尤其應防止海洋污染等都對防止海洋油污染作出了規定。到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的通過,在歷史上第一次為各國規定了保護和保全海洋環境的一般義務,并進一步要求各國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減少和控制任何來源造成的海洋環境污染,并根據不同的污染來源作了不同的規定。我國參加的國際海事組織于1990年通過了《國際油污防備、反應與合作公約》(簡稱《油污防備公約》),隨后又通過的《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簡稱《CLC公約》)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這些國際公約也對防治海洋油氣污染作出了相應的規定。

3我國現行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立法

3.1國內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法律

1999年12月2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是有關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根本性法律。其第四十一條規定“凡違反本法,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本法第五條規定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責令限期治理,繳納排污費,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并可以給予警告或罰款。”在第九十條又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賠償要求。”《民法通則》第一一七條第二

款規定:“損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并應當賠償損失。”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污染的規定,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然而,上述法律僅對海洋污染損害賠償問題做了原則性的規定。

3.2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行政法規

國務院2009年公布的《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對海洋工程建設做出了相關規定,并明確了因海洋工程建設而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責任。該條列第五十六條中明確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主管部門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和本條例的企業、事業單位、作業者,可以責令其限期治理,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賠償國家損失;超過標準排放污染物的,可以責令其繳納排污費。”

3.3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地方性法規

隨著全社會對海洋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近年來,部分沿海省市也出臺了相應的法規來規定海洋污染賠償的相關事宜。2004年通過的《浙江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造成海洋污染損害的責任人,應當消除危害,并向受損害方賠償損失。”同年,《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006年通過的《江蘇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工程建設項目未采取海洋環境保護或者海洋生態修復措施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責令停止違法作業、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不處理作業、經營產生的污染物、廢棄物,污染海洋環境的,由依法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清除其使用的海域范圍內的生活垃圾和其他固體廢棄物,并可以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3.4我國加入的相關國際公約

為了防治海洋環境污染,我國先后加入了《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1992年議定書》和《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但是,這兩個公約只適用于“污染損害系指油類從船上溢出或排放引起的污染在該船之外造成的滅失或損害,不論此種溢出或排放發生于何處”,對海洋油氣開發工程項目造成的的海洋環境污染并不適用。

4現行海洋環境損害賠償法律的缺陷

4.1相關法律規定太籠統,缺乏相應實施細則

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發生后,康菲公司究竟觸犯了哪些法律應當受到哪些懲罰,不僅是那些受到此次露油事件影響的人所關心的問題,更是引起了全社會廣泛的關注。但令人遺憾的是,到目前為止,國家海洋局只是依照《海洋環境保護法》對其作出最高20萬元人民幣的罰款決定。中國浩如煙海的法律條文中,或許現在可以適用的只有《海洋環境保護法》、《侵權責任法》等少數法律。反觀美國,墨西哥灣露油事件發生后,英國石油公司不僅花費巨資進行油污清理,還設立了200億美元的賠償基金,保證任何可能受到的損失都在發生后得到合理賠償。

康菲事件發生后,國家海洋局向康菲公司提出生態索賠。然而,國家海洋局的求償主體資格和程序正當性卻招到質疑。一方面,在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中規定的是“有關單位”或“海洋行政主管部門”為海洋污染賠償的求償主體,并沒有明確具體的機構;另一方面,按照中國海洋管理范圍劃分,國家海洋局負責海水生態環境污染,海事部門負責商船、港口水域,農業部負責漁船、漁業污染,環境保護部負責管理岸邊水域,近岸地區則由地方政府出面,這樣一來,國家海洋局能否代表全部利益相關方進行生態索賠令人心存懷疑。

4.2賠償標準缺位

如何確定海洋污染賠償及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全世界海洋污染賠償制度面臨的法律難題。因為一方面海洋自身具有凈化功能,部分污染物會隨著海洋生態系統循環而自動消除,這部分是否應該賠償,怎么賠償是個問題;另一方面,海洋污染可能會持續較長時間,并由此帶來對海洋生態系統長期而潛在的影響,這種影響如何評估,如何補償?對此,我國也并沒有一個法律上的標準,給海洋污染賠償造成很大的法律障礙。2002年“塔斯曼海號”溢油事件就是很好的例子。在中方開庭審理后,肇事的外籍船員質問我方提出的賠償金額的法律依據,我方卻給不出。因此,盡快制定海洋污染賠償和生態恢復費用的標準是十分必要的。

4.3信息披露義務缺失

據媒體報道,在此次康菲石油公司露油事件中,很多漁民由于不知道是因海水水質受到污染而引起養殖的魚蝦大量死亡,在康菲公司隱瞞不報的時間段,又投入了新的魚苗進而造成了漁民的二次損害。如果康菲公司能在發現露油的第一時間及早通報,很多沿岸漁民的損失就可以避免。很多國際公約已就此做了相關或類似的規定。如《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一九八條規定:“當一國獲知海洋環境有即將遭受污染損害的迫切危險或已經遭受污染損害的情況時,應立即通知其認為可能受這種損害影響的其他國家以及各主管國際組織。”又如《油污防備公約》規定“締約各方同意確保將船舶、近海裝置、海港的油裝卸設施發現的油污事故,報告給最近的沿海國或主管當局,并告訴可能有被污染危險的鄰國和國際海事組織。”但遺憾的是,我國尚未對信息披露義務作出明確法律規定。

4.4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刑事立法不足

相對于世界多數發達國家如美國、日本刑法中專門的海洋環境污染罪責,我國現行刑法對在環境保護方面存在很多不足,僅在第三百八十八條和第三百八十九條規定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等情節嚴重的后果時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這兩條刑法規定過于原則化,缺乏具體的操作標準,給實際運用造成很大的困難,難以發揮刑法的威懾作用。

5對完善我國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法律制度的建議

(1)修訂《海洋環境保護法》,完善相關法律,明確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的法律細則,增強其操作性。

當今世界處理海洋油氣污染損害賠償主要存在三種法律體系,基金公約體系,美國完整國內立法體系及加拿大的二者并行體系。鑒于我國尚未加入《基金公約》,美國的此類法律制度是我們最好的參照。美國關于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的法律主要有1973年《瀕危物種法》,1977年《清潔水法》,1980年《廣泛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以及1990年《石油污染法》。《廣泛環境反應、賠償和責任法》規定了“誰污染誰負擔”的基本原則,而且實行“可追溯的、嚴格的和連帶多方的”責任,不僅直接污染者要負責,“潛在責任人”(包括污染項目以往的所有者、經營者和承租人)也要擔責。此外,母公司,其控股的股東、公司高管,都有可能被追責。《瀕危物種法》《清潔水法》和《石油污染法》具體地規定了確定賠償對象,范圍和數額的法律標準。我過完全可以借鑒國際社會和美國的成熟經驗建立符合我國實際國情的海洋油氣開發污染損害賠償機制。

(2)加快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和生態補償標準的制定。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難以量化是個世界性的問題。但是包括我國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在內的世界各地有權立法的部門都作了有益的嘗試。美國《石油污染法》規定了石油污染的賠償范圍和標準,該法規定賠償分三部分:一,修復、恢復、替代或獲取受損自然資源的類似等價物的成本;二,自然資源在修復期間價值的減少;三,評估費用。標準以“修復費用”計量,即不是計算石油污染造成的魚類資源損失的市場價格,而是計算如果采取措施把魚類資源恢復到污染前的水平要花多少錢。我國國家海洋局頒布的《海洋溢油生態損害評估技術導則》指出,海洋生態損害評估,應該包括海洋生態直接損失、環境修復費計算(包括清污費、修復費)、生物種群恢復費計算、調查評估費等4個方面。《山東省海洋生態損害賠償費和補償費管理暫行辦法》繞開了難以計算的海洋非生物資源損失,把計算重點放在了漁類資源的損失量上,規定了相應的標準,即按照20年用海期限計算,每50公頃用海應當繳納1000萬元海洋生態損失補償費。筆者認為,我國的這兩個法規對當下如何確定海洋環境污染賠償及生態補償標準都有其積極的意義,但是,前者只是部門規章,后者也只是地方性法規,法律效力較低,應吸收其精華,盡快制定相關法律來應對日益復雜的海洋環境保護問題。

(3)從法律上明確各方及時信息披露義務。

為了避免因未能及時進行海洋污染事故信息披露而導致的損害,以及參照國際公約中相關的要求,建議從法律上明確責任各方的信息及時披露義務。將是否及時進行了事故信息披露作為有關部門對其處罰時的重要考慮因素,對由于未能及時披露相關信息造成重大損害的責任方從嚴從重懲處。

(4)完善海洋環境保護刑事立法。

《刑法》是防止危害人類社會行為的最嚴厲的、最有效的屏障。在《刑法》中加入海洋污染犯罪的具體內容和量刑標準對防治海洋油氣開發污染,保證海洋污染賠償和生態補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將嚴重海洋污染行為入刑可以有力保障海洋環境保護行政法律規范得到及時、正確的實施。因此,在《刑法》中補充海洋環境污染犯罪是完善海洋油氣開發污染賠償機制的重要舉動。

參考文獻

[1]余妙宏:試論建立我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J].浙江萬里學院學報,2004,17(1).

[2]劉紅.中國船舶油污損害賠償機制的建立與實施[J].交通環保,2002.

[3]宋春風.船舶油污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之研究[J].海商法研究,2006,(12).

篇9

為加強我市海岸帶綜合管理,保護海岸帶生態環境,促進海岸帶資源可持續利用,充分發揮海岸帶在打造“藍色休閑之都、世界宜居城市”城市品牌中的重要作用,現就加強海岸帶管理與保護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海岸帶管理與保護的重要意義

海岸帶是海洋和陸地相互交接、相互作用的過渡地帶,是自然界水圈、巖石圈、大氣圈和生物圈相互作用最頻繁、最活躍之處,兼有海洋、陸地兩種不同屬性的環境特征,是人口、資源、環境和經濟的生態復合系統,是人類生產生活的重要場所。海岸帶以其特殊的地理位置成為涉海產業開發的熱點區域,為海洋漁業、海洋運輸業、船舶制造業、濱海旅游業、海洋能源等產業的快速發展提供了廣闊的資源空間。但隨著海洋經濟的快速發展,海岸帶面臨著巨大的生態壓力。我市海岸線較長,海岸帶資源豐富、類型多樣,合理開發與保護海岸帶資源與環境,對于保證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藍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目前我國還沒有海岸帶綜合管理的專項立法,海岸帶資源管理的職責分散在政府的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工作中有時出現管理空白、職責重疊甚至執法沖突問題,影響了海岸帶管理成效。進一步明確各級各有關部門的管理職責,建立起海岸帶綜合管理與保護的協作配合機制,對于堵塞管理漏洞、保障我市海岸帶資源的有序開發和持續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海岸帶管理與保護的范圍、內容及基本原則

(一)管理與保護范圍:向海縱深自海岸線向海一側我市所轄海域,向陸縱深以山脊線、濱海道路、河口、濕地和瀉湖等為界劃定,在無特殊地理特征或參照物的區域,原則上以不小于2公里的距離劃定。

(二)管理與保護內容:海岸帶范圍內的海域、島嶼、海灣、灘涂、沙灘、岸線、礁石、海砂、鹽田、林地、山嶺、河口、濕地、瀉湖、礦產等各種資源。

(三)管理與保護的基本原則:

1.規劃統領的原則。海岸帶的開發利用和管理應以海洋功能區劃和海岸帶分區管制規劃為依據。

2.保護為主的原則。對海岸帶各種資源以及近岸海域生態環境實行嚴格保護。

3.嚴格執法的原則。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或者破壞海岸帶資源,對非法圍填海、盜采海砂、違法傾倒廢棄物、污染海洋環境等破壞、損害海岸帶生態和資源的行為,依法嚴厲查處。

三、主要職責分工

全市海岸帶管理與保護工作,堅持政府統一領導,以屬地管理為主,政府綜合管理與職能部門行業管理條塊結合的工作體制。發展改革、城鄉建設、規劃、海洋與漁業、國土資源、水利、林業、環保、公安、邊防、海警、旅游、海事、港航、城管執法、鹽業、劉公島管委、水務集團等部門和單位,依照各自職責和政府授權,做好海岸帶管理與保護工作。

(一)各市、區政府和高區、經區管委職責:

1.根據《市海洋功能區劃》、《市海岸帶分區管制規劃》,制定轄區海域、海岸帶利用和保護的詳細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2.建立相關職能部門聯動監管機制,合力開展海岸帶管理與保護工作,依法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嚴格控制圍填海工程,嚴格控制海岸帶新建項目,禁止新上危害生態環境、影響資源保護的項目,逐步關閉或遷出現有的損害海岸帶環境的項目;

3.組織職能部門和沿海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建立工作聯動機制,搞好轄區海岸帶范圍內沙灘、海域的清潔、管護工作,制止和清除近海非法養殖。

(二)發展改革部門職責: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產業政策,結合國土資源、海洋與漁業、環保、規劃等部門審查意見,負責海岸帶范圍內項目的審查、立項工作,把好項目入口關。

(三)城鄉建設部門職責:負責近岸海域水面、海灘垃圾的清理以及岸線護坡的護理整治工作。

(四)規劃部門職責:負責海岸帶分區管制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工作,對城市規劃區內圍填海項目進行規劃審查。

(五)海洋與漁業部門職責:負責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海域使用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工作;負責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環境保護、無居民島保護與管理工作,加強近岸海域定期巡查和執法監察,嚴肅查處非法圍填海、盜采海砂、違法傾倒廢棄物等污染海洋環境行為;負責規范養殖用海管理,協助各市、區政府和高區、經區管委逐步清理市區距岸1000米海域內的養殖項目,制止該區域內新增養殖項目。

(六)國土資源部門職責:負責對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沿海泄洪滯洪區、濱海防患區、濕地及已列入生態建設規劃的防護林等生態安全控制區的項目進行審查;負責對線以上的海砂資源勘查許可、采礦許可申請的審查以及海砂采挖的監督管理,依法嚴厲打擊違法采砂行為。

(七)水利部門職責:負責對海岸帶范圍內的河道、河灘以及防洪安全進行監管,對侵占河道、河灘以及影響防洪安全的設施,予以取締。依法對涉及河道的開發項目進行審查。

(八)林業部門職責:負責做好沿海國家特殊保護林帶的森林火災防控和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強化對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中的國防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的撫育,嚴格控制更新性質的采伐;負責對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等特殊情況需要占用、征用沿海國家特殊保護林帶內林地的項目進行審查。

(九)環保部門職責:負責防治陸源污染物對海洋環境的損害,依法嚴厲查處陸源污染海洋環境違法行為;負責對污水處理廠的監管;負責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防治工作;負責對海岸帶內自然保護區的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負責對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十)公安、邊防、海警部門職責: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破壞海岸帶資源、環境的違法行為,對暴力抗拒檢查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會同海監、漁政等部門開展聯合執法,維護海洋管理秩序。

(十一)旅游部門職責:負責涉及海岸帶的旅游規劃的編制、報批和實施工作。

(十二)海事部門職責:負責通航環境管理與通航秩序維護工作;負責轄區內海區巡邏、船舶交通管制、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許可、沉船沉物打撈、錨地和重要水域劃定、港口岸線使用審核等工作;負責港區水域非軍事船舶和港區水域外非漁業、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并負責相應等級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三)港航部門職責:負責港口總體規劃編制、報批和實施工作;負責港口設施建設使用岸線的審核轉報工作,對可能影響港口發展的建設工程項目提出審查意見。

(十四)城管執法部門職責:負責查處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向海岸帶傾倒城市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行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或批準的臨時建筑物逾期不拆除,以及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行為;未經批準擅自設置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大型廣告牌等行為。

(十五)鹽業部門職責:負責全市鹽場保護區的劃定、調整及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海岸帶新建、擴建、改建制鹽企業的審查工作;負責對使用鹽場或可能影響鹽業生產的建設項目提出審查意見。

(十六)**島管委職責:負責**島周邊海域的環境保護工作,負責做好旅游碼頭水域的垃圾清理工作。

(十七)水務集團職責:強化排污設施、管網的管護,提高城市污水的處理率,做到污水達標排放;負責劃定范圍內的河流河面漂浮物的清理工作。

四、建立日常工作制度

(一)成立市海岸帶協調管理委員會并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市海岸帶協調管理委員會由市長任主任,分管副市長任副主任,各市、區政府和高區、經區管委以及各責任部門、單位為成員單位。海岸帶協調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和協調海岸帶開發、利用、保護等事項,督促檢查各市、區政府和高區、經區管委以及各責任部門、單位依法履行職責。海岸帶協調管理委員會建立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通報海岸帶利用與保護工作情況,監測海岸帶動態變化,研究、解決海岸帶管理與保護的熱點、難點問題。海岸帶協調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海洋與漁業局,負責日常事務的協調處理工作。

(二)實行岸段負責、定期巡查制度。各有關部門、單位應根據各自的工作職責,將全市的海岸帶劃分成段,職責到人,每周至少巡查兩次,并建立日常巡查日志。各執法單位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行為超出自己的執法范圍時,應立即與相關執法部門取得聯系,相關執法部門在接到通知后,應立即趕到現場,并依法進行處理。

篇10

“2016年9月下旬至今,我省珠江口海域未發現裝載生活垃圾的船只航行,監測海域也未發現大面積海漂垃圾,海上違法傾倒垃圾高發勢頭得到初步遏制。”廣東省環境保護廳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目前海洋垃圾整治工作正處于起步階段,其工作職責涉及到多個職能部門,需攜手共治才可破頑疾。

監管不到位導致垃圾外流

“海洋垃圾會破壞海洋水環境質量,會給漁業發展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這些破壞和損失,加強源頭管理,是可以被遏制的。”珠海市公安部門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通過對珠海、中山等市已在處理的海上傾倒垃圾案例的分析,可以發現目前有一些地方政府在垃圾監管方面存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導致本地生活垃圾違法外流現象。

此前,記者也從廣東打擊海上違法傾倒垃圾行動情況介紹會上獲悉,目前廣東省公安廳對外公布的四起典型垃圾違法傾倒案件,垃圾主要來自深圳、東莞等地,其中有一起案例(“德慶1318”案件),還涉及東莞市某鎮公共事務服務中心,涉嫌存在監管不力的行為。

“經過對‘德慶1318’案件的調查,我們發現此批垃圾的出處是合法的,犯罪嫌疑人與相關職能部門是簽訂了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協議,但是東莞相關部門在移交垃圾后,并無對垃圾的真正去向進一步監督,疏于管理才給投機分子有了可乘之機。”珠海市公安部門相關負責人說。

據了解,東莞市的生活垃圾清運工作是市場化運作的,不排除第三方運輸在運作過程中會存在違法偷倒垃圾的行為。記者日前赴多地對海洋垃圾傾倒事件進行調查時也了解到,地處珠江口區域的深圳、東莞兩市,垃圾焚燒廠、填埋場普遍存在超負荷運轉現象,不少村鎮甚至還沒建起無害化垃圾填埋場。

此前也有媒體披露說,2016年,深圳市的垃圾產生量為1.8萬噸/日,東莞為1.2萬噸/日,而東莞當地能燒掉和進填埋場的垃圾只有9900噸/日。也就是說僅東莞,每天還有2000多噸的垃圾只能簡易填埋或無處可去,被臨時堆放。據了解,廣州、汕頭、揭陽等地也同樣存在本地垃圾處理難度較大的問題。

中山大學生命科學學院教授楊中藝認為,當地政府的責任無法推卸。他說,“明知垃圾產生量飛速增長而處理能力不夠,政府卻沒有準備、沒有規劃,這是不負責任的表現。應該追究當地主管垃圾處理的住建部門責任。”他還提出,監管不到位是導致垃圾偷倒入海入江的原因之一。

據了解,生活垃圾有別于工業危險廢物、嚴控垃圾,在監管方面并沒實行聯單管理制度。“所謂的聯單管理制度,是一種從垃圾產生和收運、處置單位都必須如實填寫聯單內容,并在城管部門備案的一種制度,全過程掌控垃圾去向。”業內人士說。

據了解,目前廣東各地的生活垃圾運輸處理運輸工作,普遍存在著未對進場(廠)垃圾車輛建立基礎信息數據庫,實現車輛統一管理和智能調度。“主要反映為大部分車輛未裝車載 GPS 和調度屏,缺乏信息的實時共享和對車輛去向執行情況的實時監督。”業內人士告訴記者,除此以外,很多城市的視頻監控系統和垃圾稱重系統硬件設施也不完善,大部分生活垃圾處理單位地磅稱重系統缺少視頻抓拍、道閘聯動等系統,無法實現稱重過程智能監管。“垃圾稱重數據和各處理設施運行工況數據的上傳統計,能讓管理者了解垃圾‘生’到‘死’的全過程。”

定性定量困難 鑒定時間長

“從常理上,大家都知道違法傾倒垃圾行為是肯定有問題的,但是要從法律上去追究這些人的責任,是要從定性定量上進行大量細致的工作。”中山市公安局相關辦案警察告訴記者,目前,海上傾倒生活垃圾的案件普遍都存在主要證據鑒定難和認定難的問題。

據了解,海上傾倒垃圾案件屬于新型案件,形式多樣,手段五花八門,除了抓獲涉案嫌疑人外,如何對傾倒垃圾行為進行定性,還面臨著法律適用問題,這直接關系到嫌疑人是否有罪。

目前,《“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都是情節犯罪,明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的污染物必須是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而巧的是,這些海上違法傾倒垃圾案件填埋垃圾的地方都不屬于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范疇,甚至案發時,還有些垃圾船的垃圾也并沒有進行傾倒。此外,生活垃圾并不屬于危險廢物范疇,不存在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和有毒物質,這些都給辦案人員造成了一定的阻力。

“為嚴懲違法份子,震懾污染環境行為,我們辦案組成員查閱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多次請教專業人士, 最終明確了從造成損失金額入手的偵查方向。”中山市公安局相關辦案警察說,最終依據兩高司法解釋第一條第(九)項規定,因傾倒垃圾致使公私財產損失達三十萬元以上的,屬于嚴重污染環境(兩高司法解釋明確指出,被判嚴重污染環境,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該條款所指的公私財產,可以理解為修復環境所需的費用,如委托相關單位檢測、運輸、打撈等費用,甚至是可以理解為要求還原破壞前環境的費用,這些數額都將是巨大,若多項同時進行,治理費用超千萬都不止。”廣州市某律師事務所杜律師說。

據了解,現行的《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廣東省城鄉生活垃圾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海上違法傾倒垃圾行為處罰過輕,不足以震懾違法行為,如《海洋環境保護法》對向海洋傾廢行為,僅規定“由有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據介紹,目前已抓獲的海上違法傾倒垃圾案件的監測檢測、運輸、打撈等費用,均由當地政府或相關部門支付,這無疑是增加了當地政府的財政負擔及浪費納稅人的錢。據統計,此類案件的刑事取證費用均超過30萬元。“這是目前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據而造成的局面,需要M快出臺相關規定,是否可考慮從傾倒垃圾的數量、重量上進行量刑。”杜律師建議說。

“根據工作部署,下一階段,我們各相關執法部門也將加強與檢察機關溝通,積極開展海洋環境公益訴訟,追索民事賠償責任,加大違法成本。”廣東省公安廳相關負責人說。據介紹,目前,各相關職能部門都在加快修訂相關法律,如廣東省環境保護廳正在修訂《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及準備出臺《廣東省建筑廢棄物處理條例》等,為預防與打擊違法處理垃圾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依據。

據了解,在此類案件中,垃圾成分鑒定、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等報告,是追究嫌疑人刑責的重要依據。按照有關規定,這類報告應由執法單位委托有資質的相關機構進行。由于專業性強,過程復雜,因此一般耗時較長,往往要一個多月才能做出來。

“這無形也是給加快、從嚴打擊各類污染環境罪增加了難度。”相關市公安局辦案警察說。

需多部門配合聯合執法

廣東是海洋大省,與香港海域相連,位置敏感,加大海洋環境保護力度十分重要。據了解,2016年下半年以來,廣東珠江口海域海上違法傾倒垃圾問題多發、影響惡劣。廣東省委、省政府對此高度重視,省政府在去年9月專門召開防治海漂垃圾和打擊海上違法傾倒垃圾緊急會議,并對各地、相關部門作出“岸上堵、海上查、集中清、從嚴罰”的整治部署。

2016年,廣東各級海監隊伍在珠江口海域共查獲違法傾廢案件37宗。全省公安機關以污染環境罪立刑事案件8起,抓獲犯罪嫌疑人30多名,刑事拘留28人,查獲涉案船只11艘,涉及生活垃圾、工業垃圾高達8300噸。

“在中山市的兩起案件中(‘恒輝20’和‘貴港怡海168’及‘平南順輝969’案件),是由當地政法委牽頭,召開了各涉及部門領導參加的案情推進會,并且成立了聯合工作組,明確了各部門的分工、責任和完成任務的時間節點,才使得案件的偵破能夠比較順利地開展。 ”中山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說,打擊海上違法傾倒垃圾的行為,看似是一件簡單的事情,實際上卻涉及公安、環保、住建、海洋漁業、邊防、武警、檢察院等多個部門。

“根據省委、省政府對此項工作做了系統的部署,確定了由省環境保護廳、住建廳、海洋漁I廳作為主要牽頭單位,不斷加強監督檢查工作,并會同其他相關部門共同開展打擊海上違法傾倒垃圾行為。”海洋漁業廳相關負責人說,各地政府是保障本地區環境生態安全的主要主體,環保、住建、漁業等部門將對工作不落實問題,較突出的地區,提起采取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推進工作。“因工作不力,造成生態環境受到嚴重損害的地區,將按照《廣東省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實施細則》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目前省和沿海城市海洋、海事、公安邊防、海警等海上執法部門已在港口碼頭、敏感海域、海島周邊等重點區域,加大巡查頻次,開展巡查值守等工作。“我們也強化了珠江口重點海域,如重點養殖區、入海口鄰近海域,傾倒區附近海域的海水水質和海漂垃圾監測工作。”海洋漁業廳相關負責人說,只要發生異常情況,將及時通報并組織力量進行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