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行業稅收優惠政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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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行業稅收優惠政策

篇1

通知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規定,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三年。

通知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于外商,通知指出,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按照通知,為保證部分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連續性,對原有關就業再就業,奧運會和世博會,社會公益,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涉農和國家儲備,其他單項優惠政策共六類定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繼續按原優惠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時間執行到期。

通知還要求,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外企退稅免稅調整方案出臺

國家稅務總局3月6日發出通知,明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執行的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的稅務處理問題。

篇2

[關鍵詞] 稅收優惠企業社會責任保護環境節約能源

眾所周知,稅收是國家調控經濟的重要杠桿,所得稅的調整可以刺激企業調整投資,而企業可以通過投資方向的改變承擔本應當承擔的責任,這種能影響到企業社會責任的政策集中體現在稅收優惠政策中。新的企業所得稅法通過完善稅收優惠體系,進一步對企業的社會責任承擔做出選擇,加大了企業在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鼓勵企業技術進步、保障勞動者權益、提倡企業慈善等各個方面的社會責任。

一、稅收優惠政策與企業社會責任的關系

提及企業社會責任,經常會有到底是法律責任還是道德責任的爭論。首先,毫無疑問,企業社會責任是一種商業道德,但不僅僅是一種商業道德,因為道德只能通過輿論這個無冕之王對企業進行約束,起不到實質的作用。其次,作為“社會人”的企業,在股東取得營利的同時,與其他的利益相關者的關系卻日漸緊張,這對于企業的長期發展顯然極為不利。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在巨大的社會競爭壓力之下,公司必須承擔社會責任。這是公司在社會生活中以其合理的行為方式與他人進行交往并以現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一種妥協,是社會共同價值觀對公司行為的考量。所以,06年,社會責任入律。新公司法第五條中明確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顯然,公司擁有更為強大的經濟力量,公司有推動社會利益實現的社會義務,公司承擔社會責任與其追求營利的目標并行不悖。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企業承擔社會責任不僅是一種道德義務,更是一種法律義務,也是企業與周圍其他利益相關者在和諧相處的環境下追求利潤的必備要件。那么,如何在道德之外在法律的層面上約束企業承擔社會責任?

任何一種法律責任都有相應的法律規范進行規制,可是對于企業社會責任這個法律概念來說,我們應該拓展思路,不僅僅是沒有履行義務要懲戒,我們完全可以通過另外一種方式,即進行鼓勵,而這種鼓勵,可以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讓我們再看兩段話:

1979年強生公司就在“我們的信條”中承諾“我們必須成為好公民―支持良好的行為以及慈善事業,繳納我們應該承擔的稅賦。我們必須促進人類發展,讓人類擁有更加健康的身體,并接受更好的教育。我們必須維護我們有權使用的財物的良好秩序,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

美國前總統克林頓的勞工秘書瑞奇(Robert Reich)的建議:“可以考慮對那些行為表現良好的公司予以稅收優惠待遇。法院作出相應裁決之后,也可考慮向相關稅務部門提出類似的建議”。

從這兩段話不難看出,一個企業對社會對國家所承擔的最基本責任就是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收。而國家同樣可以通過稅收優惠待遇的方式對表現良好的企業進行獎勵。也就是說我們可以在企業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后對企業進行稅收的獎勵,同樣,我們可以通過稅收的立法對鼓勵企業承擔社會責任進行政策的指引讓企業在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后享受實質的稅收優惠政策。

二、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社會責任內容的影響

稅收優惠是指國家運用稅收政策在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對某一部分特定納稅人和課稅對象給予減輕或免除稅收負擔的一種措施。通過比較新舊企業所得稅法我們可以看出:稅收優惠政策調整的主要原則是促進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鼓勵基礎設施建設,鼓勵農業發展及環境保護與節能,支持安全生產,統籌區域發展,促進公益事業和照顧弱勢群體等,有效地發揮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作用,進一步促進國民經濟中國稅務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企業社會責任的主要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為股東關懷和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包括消費者利益、職工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以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從企業是否自愿出發,企業的社會責任可以分為自愿性的和強制性的,而強制性的社會責任又可以分為基于法律與基于道德或其他強制的社會責任。如《企業法》第五條的“企業……必須……承擔社會責任”規定,僅僅是原則性規定,無法通過司法程序強制執行。但是新企業所得稅法中的稅收優惠政策卻為企業的社會責任的內涵提供了影響和偏好的法律強制性的選擇。下面我們從具體的規定一一進行分析:

1.稅收優惠政策在調整中小競爭者利益方面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為了更好地發揮小型微利企業在自主創新、吸納就業等方面的優勢,利用稅收政策鼓勵、支持和引導小型微利企業的發展,參照國際通行做法,新法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實行20%照顧性稅率。實施條例將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具體界定為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

新企業所得稅法在條文中明確對小型微利企業的照顧政策,體現了制度的前瞻性,在國外金融海嘯愈演愈烈的情況下,小型企業的長足發展顯得彌足珍貴。新稅收優惠政策體現了企業社會責任對中小競爭者利益的平衡。

2.稅收優惠政策在提高企業高新技術方面的規定

新企業所得稅法確定將我國目前對高新技術企業實行的15%優惠稅率政策擴大到全國范圍,以繼續保持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穩定性和連續性,促進全國范圍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加快技術創新和科技進步的步伐,推動我國產業升級換代,實現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施條例規定為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一些列具體條件的企業:如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不低于規定比例等。

這樣的規定使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化,會促使企業努力提高技術,申報符合國務院相關規定的高新技術,重視自主知識產權的構建。無疑是對企業社會責任中所承擔的消費者的利益產生助益。

3.稅收優惠政策在安置特殊人員就業方面的規定

為了進一步完善促進就業的稅收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對鼓勵安置就業人員的優惠政策由直接減免稅方式,調整為按照企業支付給符合條件的就業人員工資的一定比例加成計算扣除的辦法。一是擴大了享受政策鼓勵的企業范圍,即安置符合條件人員就業的企業,均可以享受所得稅優惠,有利于鼓勵社會各類企業吸納殘疾等特殊人員就業,為社會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更好地保障弱勢群體的利益。二是實行加計扣除政策并取消了安置人員的比例限制。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工資“加計扣除”的比例,實施條例中具體明確為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上述人員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不難看出,新稅收優惠政策一方面擴大享受此政策的企業的范圍,使各種企業只要愿意接納殘疾等特殊人員,就能享受到所得稅優惠。另一面取消企業安置殘疾等特殊人員的比例限制。通過此政策極大的促使企業有動力安置特殊人員就業,一方面減輕社會壓力,緩和社會矛盾,同時真正使企業受惠,一舉兩得,此政策突出了企業對社會弱勢群體應當承擔的責任。

4.稅收優惠政策在環境保護、資源再利用方面的規定

加強環境保護、發展循環經濟、建設節約型社會,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新企業所得稅法確定對企業從事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對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取得的收入減計收入,對企業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實行稅額抵免,這些優惠政策,可以有效發揮稅收獨特的調節經濟功能和政策導向作用,充分體現國家政策對企業從經紀人到社會人再到生態人的轉變的要求。

地球上的資源是有限的,人類在進入工業社會以來,企業大量的工業廢水、廢氣向大自然排放,導致臭氧層的破壞和酸雨的產生以及大規模的環境和生態污染,嚴重危害到人類的生存和發展的機會。過去幾十年企業在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占用了多數的環境與能源資源,甚至為了一己私利造成對環境無可挽回的傷害。隨著可持續發展觀點的提出,循環經濟理論被社會大眾以及具有長遠眼光的企業逐漸接受。新企業所得稅法在環境保護和資源再利用方面對企業優惠政策的規定,會吸引企業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設備。會引導企業綜合利用資源。并且使企業樂于投資環境保護和節能節水項目。稅收優惠政策有利于促進環境保護和資源再利用。

5.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參與公益事業方面的規定

《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扣除比例由3%一下子提高到12%,使從事公益性捐贈事業的企業獲得了巨大實惠,給了企業投入公益事業更大的動力。

從萬科這次汶川地震的捐款事件可以看出,社會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有一定要求的,當這種要求達不到的時候,直接對企業產生惡劣的影響,反映在萬科的事件中就是萬科的股價大幅下滑,在6個交易日內公司市值蒸發了204億元,萬科的品牌價值與去年相比縮水12.31億元,多年經營的品牌聲譽一朝盡喪。假設當時王石考慮到社會責任的承擔,同時又能夠利用到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扣除,未嘗不是一件一舉兩得的美事。既贏得了人心,又享受了稅收優惠政策。對今后的企業都是一種警示。

三、完善企業社會責任體系

企業不愿意承擔社會責任的根本就是與企業認為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與自己追求利潤的本質相沖突。現在稅收優惠政策在保障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同時,減輕了企業在稅負上的負擔,無疑是使企業減輕壓力,更好的追求自己的利潤。企業一方面能夠承擔自己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另一方面能更好的追求利潤,是雙贏的一種舉措。

從現實中看,新的稅法頒布以來,極大的調動了企業參與公共事業的積極性。并且據證券日報報道:上市公司最近最關心的問題大多是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對未來公司利潤影響如何。據深圳市《2006年深圳市高新技術產業統計公報》顯示,截至2006年底,深圳市共認定高新技術企業1505家。深圳市政府人士透露,趕在《企業所得稅法》正式實施前,深圳市2007年認證的企業總數達到約3000家。而據各地科技系統的不完全統計,上海市歷年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已經突破上萬家,排在各市之首。另外,江蘇省科技廳公開數字顯示,截至2007年底,江蘇省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達5286家。這一切皆因我國法律規定:2008年1月1日之前已經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在按照新稅法有關規定重新認定之前,暫按25%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已經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的企業將享受新稅法中優惠政策15%的稅率。由此可見稅收優惠政策的現實指引作用有多巨大。

在完善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方面,我們可以通過以下三點進行分析:

首先,關于企業社會責任的范圍,還是具有很大的爭議,但是從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影響來看,企業社會責任大體有個輪廓,大致包括以下內容:公平經營(在稅收優惠中給予中小企業更大的發展空間,以克服他們競爭力的先天不足);科技創新的問題(在稅收優惠中使企業革新技術,重視自主知識產權,使產品性能進一步提升,使消費者和整個社會受益);人權(稅收優惠政策能夠鼓勵企業安置弱勢群體);環境問題(節省能源、資源再利用);公益事業(促進公司所在地和所在國的經濟發展的同時平衡社會公共利益)。

其次,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方式與程度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影響。比如稅收優惠政策給予一定的幅度鼓勵企業參與公益事業,在保障自己營利的同時適度的承擔一定的社會責任,設想在企業的決策機構甚至有可能在公司章程里面就會考慮到會涉及到稅收優惠而更利于企業勇于承擔自己的社會責任。

再次,在稅收優惠政策對企業社會責任的促進上面,我們仍然有改進的空間。2007年通過的《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也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我國對于捐贈的稅收減免措施還可以進行更為完整、豐富的立法,對于可享受稅收減免的捐贈主體、不同捐贈形式(如直接捐贈或委托捐贈,現金、實物、勞動捐贈)等問題還可以進行更為細化和明確的規定。

企業社會責任是構建企業與社會和諧關系的一種理念,其核心內容在于要求企業在謀求股東利潤最大化的同時肩負增進社會利益的責任。通過以上一系列的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提高企業的創新能力,使企業更注重環境保護和節能發展,更能使企業積極開展公益奉獻活動。忽略企業不盡義務時的懲戒,加大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激勵措施,不失為一種新穎的思路,積極的方法。稅收優惠政策對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影響是深遠而深刻的。

參考文獻:

[1]李暉:《企業社會責任的法理分析》.南京師范大學,碩士學位論文

[2]葉姍:《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的法律分析》.載于《江西財經大學學報》,2008年第1期

[3]劉磊:《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稅收優惠政策的解析》.載于《中國稅務》,2008年第1期

[4]元海剛:《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載于《法制與社會》,2008年第10期

[5]同:[2]

[6]《中國500最具價值品牌萬科受損10元門品牌縮水12億》.載于《北京晚報》,2008年6月3日

篇3

【關鍵詞】小微企業;稅收優惠;納稅籌劃

一、大企業紛紛爭當小企業,以追求少繳稅多補貼

通過搜索企業信息發現,大眾所熟悉的品牌“老干媽”其企業性質為小微企業(見圖1)。繼續查詢發現,中國煙草、萬達集團、滴滴等大企業也都可以查到作為“小微企業”的部分。不得不佩服大企業的稅收籌劃,萬達集團的資產和營收都超過了千億規模,但仍能夠根據不同行業對小微企業的標準進行拆分,從而享受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見圖2、圖3)。

二、小微企業稅收優惠與政府補貼總結

(一)增值稅

納稅期間在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間,對月銷售額小于等于15萬元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及以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季度銷售額小于等于45萬元的免征增值稅;另外對于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雖然超過15萬元的,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小于等于15萬元,對其銷售貨物或無形資產、提供勞務和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余亞麗,2021)。納稅期間在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月銷售額小于等于15萬元(季度銷售額小于等于45萬元)的,可以選擇減按1%繳納增值稅。

(二)企業所得稅

納稅期間在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間,在《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的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樊其國,2020)。原小微企業所得稅政策如圖4所示。新的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為,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小于等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再減半征收所得稅,小微企業的所得稅負將低至2.5%,這對小微企業又是一項重大利好。從2021年1月1日起,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繼續執行75%的優惠政策,同時提高制造業企業加計扣除比例到100%。也就是說企業每投入100萬元研發費用,就可以除200萬元的應納稅所得額。允許企業自主選擇按半年享受加計扣除,讓企業盡早受惠,可將上半年的研發費用改為在當年10月份預繳時扣除,原有政策是由次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

(三)其他稅費和殘保金

財產和行為稅。根據《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的規定,各省或自治區、直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額度內對資源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以及省級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進行減征。印花稅。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間,對金融機構與小型或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殘保優惠。納稅期間在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間,在職職工總數小于等于30人的,免征殘疾人保障金;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大于等于1%的,按應繳納費額50%征收;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小于1%的,按應繳納費額90%征收。

三、各地對小微企業的政策扶持舉例

(一)北京市完善融資擔保支持政策,優化小微企業發展環境

放寬條件,將原試點代償補償政策的支持范圍由500萬元以內的小微企業貸款擔保,擴大到1000萬元以下融資性擔保業務。有效分散經營性風險,對再擔保機構的政策性再擔保企業業務提供再補償。實時監控代償補償資金使用情況,及時啟動資金補充程序。

(二)山東省增加政府采購份額,優化營商環境

截取對小型微型企業實行份額預留和價格扣除政策部分,在滿足采購需求的基礎上,采購人向小微企業預留本部門年度采購預算總額不少于60%的份額。切實推進政府采購合同融資,金額超過一億一千萬元。搭建“財金通”平臺,合作銀行按照單筆授信金額不超過政府采購合同總金額的90%,為政府采購業務中的中標企業提供純信用貸款,已落地首筆金額100萬元貸款,銀行利率低至4.85%。縮短合同簽訂時間,將采購人與供應商簽訂合同時間壓縮為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10個工作日內;加快資金支付進度,對滿足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的,支付時間壓縮至5個工作日;取消政府采購投標保證金,為企業減輕經營壓力。

四、小微企業判定標準

我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第一,資產小于等于5000萬元,從業人數小于等于300人。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以及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應按企業的全年季度平均值確定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第二,應納稅所得額小于等于300萬元。《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應納稅所得額是指扣除不征稅收入以及免稅收入、各項扣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企業該年度收入總額余額。第三,非限制或禁止行業。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可參照《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2013年修訂)》規定的限制類和淘汰類,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7年修訂)》中規定的限制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禁止外商投資產業目錄列舉的產業加以判斷。

五、如何利用小型微利企業身份進行稅收籌劃

(一)合理合法進行賬務處理

入賬憑據合法有效。入賬憑據合法有效是企業進行賬務處理的前提條件。由于小型微型企業業務人員的財務知識普遍匱乏,加之會面臨“不開票或少開票交易金額會下降”的利益誘惑,而忽視了相關合法憑據的取得。財務人員有義務對企業各級人員進行涉稅知識的培訓,講明票據合法的重要性,使企業領導層加強重視,以避免因為票據不合格導致偷漏稅風險(楊爍丹、郭松克,2020)。遵守《小企業會計準則》,財務人員離職應做好交接。小微企業會計核算要嚴格按照《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進行,只有會計核算規范,才可以實現查賬征收。查賬征收可以根據企業的盈虧水平合理申報納稅,而一旦被稅務機關采取“核定征收”的征管方式,那么無論企業是否盈利,均需要按照核定金額納稅。小型微型企業人員相對流動較大,財務人員也不例外,在財務人員辦理離職手續時,一定確認其工作是否交接完成,從而避免因為人員離職、業務交接不及時等因素給企業財務核算以及納稅申報帶來不必要的影響。及時學習國家稅收法規,對財務人員稅收優惠政策節稅給予獎勵。小微企業財務人員在會計繼續教育的基礎上,還要及時進行稅收法規知識的學習。對此可以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各省、區、市人民政府以及各地方稅務網站的網址收藏,也可以關注各地方人民政府、稅務機關微信公眾號,及時了解最新稅收優惠政策。近年來,國家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業發展,現階段給予小微企業最大的稅收優惠,小微企業財務人員一定注意稅收優惠起止時間,合理合法節稅、避稅。小微企業要從自身做起,重視企業的正規經營,重視國家稅收政策法規的使用,對財務人員提供的稅費優惠政策組織研討。因會計人員的建議和賬務核算確實為企業帶來了經濟利益增長的,應該給予相應獎勵,這有利于激勵企業財務人員學習和思考,形成利益共同體。充分利用行業稅收優惠政策。除了對小微企業整體稅收優惠,還應該把握好個別行業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的傾斜。分行業的小微企業稅收優惠政策也有很多,免征增值稅的有:“對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的企業,以及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的小微企業收入免征,對于提供國際運輸勞務的小微企業收入免征。”減征增值稅的是:“對于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實現的收入減征企業所得稅。”從以上減免稅政策可以看出,國家對節能服務和國際運輸勞務業務的扶持與支持力度較大。

(二)掌握小微企業劃定標準,控制調節企業規模

企業會計在平時做賬時,應合理調整資產總額,使企業滿足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按照企業行業資產總額標準,合理控制企業資產規模,使其符合小微企業劃型標準規定。財務人員要輔助企業管理者做好企業生產經營及納稅籌劃工作(邢明權,2021)。合理拆分公司進行有效避稅。如果一個公司人數或資產超過了小型微利企業的認定標準,可以采取分立或分散經營的方式考慮拆分公司,根據不同業務類型劃分,將企業的不同經營范圍內容進行拆分、注冊新公司開展業務。比如農產品初加工的稅收優惠政策顯著,而進一步深加工或進行相應工業生產則不享受稅費減免,這種情況下就應當將企業的業務進行分拆,以合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五)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七)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八)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九)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本條規定。

(十)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二、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關于其他有關行業、企業的優惠政策

為保證部分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連續性,對原有關就業再就業,奧運會和世博會,社會公益,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涉農和國家儲備,其他單項優惠政策共6類定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見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繼續按原優惠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時間執行到期。

四、關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利潤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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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數據顯示,從2014年至2020年,健康險年均增速預計可達25%以上,到2020年健康險賠付支出占比將從目前的1.3%提升至4.5%左右。

保險新“國十條”和《關于加快發展商業健康保險的若干意見》的接連出臺,將商業健康保險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從權威渠道獲悉,保監會正在與財政部等有關部委協調,爭取落實三項利于健康險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

這是保監會主席項俊波近日在一次行業閉門會議上透露的。知情人士告訴記者,這三項稅優政策具體包括:爭取制定出臺個人購買商業健康險的稅收優惠政策;研究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保險保障基金政策;研究減免基本醫保經辦的營業稅。

從國際經驗來看,稅收優惠是發展商業健康險最有效的政策杠桿之一,如美國對企業為員工、公民個人和自由職業者為自己購買健康保險免稅。但目前我國僅對企業購買補充醫療保險在工資總額5%以內稅前列支,對個人購買商業健康險的稅收優惠尚為空白。

不過,就在上述閉門會議上傳出,為鼓勵個人運用商業保險做好健康保障財務安排,保監會正在爭取制定出臺個人購買商業健康險的稅優政策,協調相關部委研究利用城鎮職工醫保個人賬戶資金購買商業健康險,盤活醫保個人賬戶資金,將簡單儲蓄轉變成互助共濟,大幅提升保障能力和保障水平。

此外,完善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業務保險保障基金政策也正在研究中。上述人士透露說,為更好實現大病保險的“保本微利”,保監會表示,可以比照根據不同風險計算大病保險最低資本的思路,研究根據風險特征,降低、減免大病保險業務保險保障基金的征收標準。

再者是研究減免基本醫保經辦的營業稅。上述人士說,“現在已對一年期及以上的商業健康險免征營業稅,而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各類醫療保障業務比一般商業健康險政策性更強,屬于準公共產品服務,要爭取免征營業稅,這也有利于進一步降低基本醫保經辦的運行成本。”

事實上,除上述正在積極落實中的稅優政策外,業內人士也提出建議,是否可對保險公司經營的健康管理業務扣除體檢成本之后再收取營業稅。“隨著健康險市場的不斷發展,健康保險公司的產品也涉及以服務為主的健康管理產品。由于這類產品的業務營業額中向保險人收取的體檢費用所占的比重大,而體檢費用作為成本并未轉換成直接營業額。”

毋庸置疑的是,稅優政策是促進商業健康險發展的主要杠桿,能夠將潛在需求有效轉換為現實購買力。記者獲悉的一組內部數據顯示,從2014年至2020年的7年間,健康險年均增速預計可以達到25%以上,到2020年全國健康險保費收入將達到6000億元,賠付支出可達到4000億元。若按照平均16%的增速計算,預計到2020年,我國醫療衛生費用支出將為9萬億元,屆時,商業健康險的賠付支出將從目前的1.3%提升至4.5%左右。

知情人士透露稱,除落實稅優政策盡快落地之外,保監會也在加快健康險監管制度的完善,做好制度頂層設計,包括對《健康保險管理辦法》和大病保險有關制度進行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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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稅收優惠的現狀及問題

(一)稅收優惠實施的現狀分析

我國的稅收優惠政策是改革開放的產物。為了大規模地吸引外資,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適時、分階段地提出了不同的稅收政策目標,經歷了鼓勵特定地區投資──鼓勵向基礎設施投資──鼓勵向技術密集型項目投資的過程,這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帶來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主要表現在:(1)外商投資企業在我國從無到有,且成為我國經濟高速增長的一支重要力量。截至1997年底,全國已累計批準外商投資企業30.49萬戶,其中已開業者近15萬戶,合同利用外資金額5211.66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金額2218.73億美元,近5年來,我國已成為發展中國家利用外資金額最多、增長速度最快、在世界上僅次于美國的第二大受資國;(2)帶動了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使我國在電子計算機、通信、家電、汽車、電梯、農藥等行業縮短了與發達國家先進技術水平的差距,刺激了一些工業迅速更新換代;(3)外企的成長為我國市場經濟體制下建設現代化企業提供了良好示范;(4)催化了市場經濟體系的發育;(5)增加了財政收人。

(二)稅收優惠實施存在的主要問題

與十幾年前相比,我國經濟發生了很大變化,而十幾年不變的稅收優惠模式也日漸顯露其弊端。主要是:

1.側重東部沿海的“區域”優惠,不利于鼓勵公平競爭。

這種十幾年一貫制側重東部沿海的“區域”優惠模式,不但加大了區域間經濟發展的差距,而且隨著區域經濟的不斷發展變化,稅收優惠的政策調控力度也逐漸弱化,在同一特定區域對內資和外資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極不利于內、外資企業間的公平競爭,也由此制約了民族工業的正常發展。

2.產業優惠政策滯后,不利于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

產業優惠沒有突出高新技術產業、知識經濟的政策導向,而高新技術產業特別是知識經濟恰恰是我國經濟發展的薄弱環節。產業優惠實施的滯后勢必拉大我國與世界經濟發展的差距,不利于我國產業結構的優化和高新技術產業、知識經濟的超前發展。

3.“普惠制”導致政府收入流失。

“普惠制”下合乎規定的投資都能獲得政府的稅收優惠,而這些投資很多可能是政府不希望鼓勵或市場已飽和的領域,不利于產業結構調整,加劇了經濟的無序競爭和政府收入的流失。

4.優惠操作主要采用對稅收的直接減免,易引發稅收行為失范。

我國在稅收優惠的操作上基本采用降低稅率、定期減免、再投資退稅等直接優惠措施。這種形式的特點是政策的透明度高,征、納雙方易于操作。但這種方式是針對企業利潤進行船,主要適應于盈利企業,而對那些投資規模大、經營周期長、獲利小、見效慢的基礎設施、基礎產業、交通能源建設、農業開發等項目的投資鼓勵作用不大。另外,優惠期從獲利年度起開始計算,企業通過人為推遲獲利年度、利用“接力優惠期”、實行假合資、假新辦等手段,很容易進行偷逃避稅,不利于規范管理。而且直接減免優惠的操作容易造成國家稅收收入的流失。

5.稅收優惠沒有投資額度的限制造成投資規模偏小,投資行為短期化。

從實際情況分析,那些投資小、見效快的企業基本上都是簡單加工和勞動密集型企業,投資于上述企業直接導致投資的短期化發展,而且這些投資規模偏小的項目恰恰是我國不需要的項目或是憑借我國自己的能力能夠解決的。外來投資的涌入必然加大稅收效益流失和外來資本的投機性,不利于我國投資結構的良性發展。

二、各國稅收優惠政策及借鑒分析

綜觀世界各國,不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在利用稅收優惠措施引進外資,但其做法和側重點以及所實施的政策方案不盡相同,最終實施效率也不同,大體上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區域性優惠

區域性優惠不僅被發展中國家廣泛用于吸引外資發展地區經濟,而且也被發達國家采用,作為發展地區經濟的有效措施,所不同的是發達國家實施區域優惠相對較少,而發展中國家實施區域優惠居多。

(二)產業性優惠

根據本國經濟的實際需要,有選擇、有重點地引進外資發展本國的特定產業和項目,是國際上的普遍做法。發達國家偏重實施產業優惠,尤其是對加快科技進步、加大科技投入的稅收優惠更為突出,且這種鼓勵措施是全方位的。如日本對企業的研究開發費和科技發展支出,可選擇作遞延資產處理,也可選擇即期全額扣除;或兩者兼用。此外,對符合條件的費用(包括研究人員的工資、材料費、設備折舊費)還可直接抵免應納稅額;用于基礎技術開發、研究的折舊資產,可按當年這項支出的5%抵免稅額;已繳股本在1億日元以下的中小企業的科技投入,其研究開發費支出可按當年這項支出的6%抵免稅額:有效利用能源、廢物利用等方面的專項支出,按6%額外抵免稅額;在科技開發區的高科技公司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新固定資產除進行正常折舊外,在第一年可按購置成本實行特別折舊扣除。這些規定對促進日本企業的科技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和競爭力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發達國家由于科技進步創造的價值占整體的60%-70%,遠遠高于我國25%-30%的水平。

(三)稅收優惠操作形式的多樣化

對外資的稅收優惠很多國家都不局限于一種形式,比較普遍的做法有兩大類:一是實行直接優惠操作方式,通常表現為定期減免所得稅、適用低稅率、稅額扣除等,多為發展中國家鼓勵外商直接投資所采用。二是實行間接優惠操作方式,通常表現為:(l)加速折舊;(2)投資抵扣,即對資本投資按其投入額依照規定比例計算的金額抵扣當期應繳納的所得稅稅額;(3)虧損結轉,企業虧損可以通過以后或以前年度的盈利抵補;(4)費用扣除,規定特定范圍費用開支的應納稅額扣除,如加拿大規定,科技開發費用可在當期應納稅額中全額扣除等;(5)特定準備金,為減輕企業投資風險而設置的資金準備,如德國稅法允許建立可在稅前扣除的準備金,包括折舊準備金、呆賬準備金、虧損準備金等。

實行直接、間接減免優惠操作運行的結果是不一樣的。直接減免優惠方式的特點是對稅收直接免除,這不但造成稅收收入的流失,而且還容易造成鉆政策空子逃避稅收。間接減免優惠的特點是對稅收的間接減免,表現為延遲納稅行為,是對資金使用在一定時期內的讓度,這種形式是允許企業在合乎規定的年限內,分期繳納或延遲繳納稅款,其稅收沒有放棄,有利于體現公平競爭,維護市場經濟的平穩發展,保障稅收收入。

(四)依投資規模制定區別優惠

如羅馬尼亞對外資企業按照投資額的大小。可免征所得稅1年至7年;馬來西亞的《投資法》規定對超過一定數目的大額投資或與經濟有重大關系的投資,可視情況給予全額免稅優惠。

(五)適應經濟形勢的發展適時調整稅收優惠

為保持優惠政策的實施效率,須依據客觀經濟發展狀況對稅收優惠做及時修正、調整,無限度實施只能導致稅收優惠調控方向與經濟發展目標相扭曲。如日本在戰后初期,因國內經濟實力薄弱,經濟秩序混亂,為有效地促進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產業結構的改善,采用限制的方式,把利用外資的重點放在利用外國貸款和吸引外國的證券投資方面,也就是利用外國的間接投資。當時日本的產業技術和設備十分落后,但考慮到外匯承受能力和技術消化能力,對引進技術也嚴格控制,堅持循序漸進,使之適應國內經濟的發展現狀和承受能力。到60年代后,隨著本國經濟發展和國際收支狀況好轉,從1967年到1973年的6年里,實施資本自由化,逐步解除了引資和引進技術的限制。進入80年代,日本經濟進一步向開放體制轉化,明確提出要積極地、多方位地采取措施引進外國的直接投資。日本利用外資和引進技術的政策從限制到開放的演變過程表明,稅收優惠要符合經濟發展的整體需要。

(六)對內資與外資實行同等優惠但要保護本國產業

許多國家對允許私人資本投入的地區和行業項目,不論是內資還是外資都實行同等的稅收優惠政策。同時大多數國家都很注重對本國產業采取保護措施。比如對有礙于本國生產的項目和已經飽和的行業,控制審批或原則上不予審批;對允許審批的行業項目外資比例一般不超過40%,但對專門生產出口產品的保稅工廠和設在自由工業區內的企業,可以允許外資比例達到100%。

從各國的稅收優惠實踐中,我們可以總結出以下幾點供設計政策時借鑒:其一,區域性優惠的實施要保持區域內政策的統一,以利于內、外資企業間的公平競爭;區域優惠要根據客觀經濟發展變化適時調整,以保持優惠政策的調控力度和實施效率。其二,產業優惠要充分體現產業導向,重點促進高科技產業、知識經濟發展;產業優惠的設計要體現全方位,以增強調控力度。其三,稅收優惠形式應從主要側重直接優惠轉向側重間接優惠。其四,適度控制投資規模,保障投資的優化和操作運行的規范化。

三、完善我國稅收優惠的方案選擇

(一)根據客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區域性稅收優惠的實施方位

區域性稅收優惠要突出促進落后地區經濟發展或滿足區域經濟整體均衡發展客觀需要的特點。政策實施周期不能過長,視區域性經濟而定,一般在實行10年-15年之后即應進行調整。調整的標準視區域經濟發展水平而定,一般以趕上或超過全國經濟發達(先進)地區、區域經濟實現了根本性轉變為標準。如我國沿海一些經濟特區,已經從過去貧窮落后的漁村變成了現代化的國際大都市。與初期相比,其投資環境、城市功能、基礎設施、市場建設、社會需求、城市整體經濟發展水平與實力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遠遠超過了國內發達地區、城市的發展水平。區域優惠已從過去的主要表現為投資補償改變為額外收益。繼續保留稅收優惠,只能導致愈益嚴重的不公平競爭并嚴重扭曲稅收優惠政策的調控方向。因此,根據客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建議適時調整、取消區域稅收優惠。此外,建議選擇對經濟落后的中、西部邊遠地區和長江庫區實施區域性優惠,操作上可選擇區域性普惠制的優惠政策。同時,借鑒國際經驗,規定優惠區域內的投資不分內資、外資,一律實行同等的稅收優惠,以體現稅收的公平原則和保持內。外資企業投資的公平競爭環境。

(二)區域優惠范圍外設置的稅收優惠,要突出產業性稅收優惠導向,全方位加大調控力度,加大科技發展、科技投入的稅收優惠,加快知識經濟發展的稅收優惠

建議我國今后的稅收優惠政策實施要以國家產業政策為導向,對于需要扶持的產業,稅負要輕些。需要鼓勵的產業,稅負更輕些,以正確引導投資方向,優化產業結構布局。根據我國國情,在能源和基礎原材料工業、交通運輸和通信、水利等基礎設施,高新技術、知識產業以及產品出口企業,應實行產業性稅收優惠。對高新技術、知識產業應實施全方位優惠政策,以加大科技投入,加快科技發展。建議選擇如下優惠政策:其一,對高新技術產業的科技開發、研制,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其中機器設備等可規定3年折舊期;其二,鼓勵加大科技投入。對企業當年用于科技研制、開發的投入超過前3年平均開支50%以上的,其超過部分可允許一定比例或全部抵扣應納稅額,但不能超過當期應納稅額;其三,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建議政府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科技成果的轉化和形成生產能力,并為科技產品培育市場;其四,允許企業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科技開發風險基金以彌補科研失敗造成的損失;其五,對高新技術產業投資繼續給予稅收優惠,以引導投資方向。其六,對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可實施消費型增值稅。

(三)稅收優惠操作方式應從目前的直接優惠轉向間接優惠為主

間接優惠的主要操作方法應選擇加速折舊、投資稅收抵免、稅前扣除、延遲納稅、虧損結轉等措施,以防止稅收流失。對現有的直接優惠應逐步調整、取消。選擇間接優惠實施既不違反稅收公平原則,又能體現鼓勵導向,提前收回投資可減少投資風險,同時也有利于應稅行為的規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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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年金稅收優惠選擇

一、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模式

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包括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企業年金的涉稅環節包括繳費、積累、領取三個階段。相關的稅收優惠主要在這3個環節展開,受惠方包括企業和員工,其中繳費階段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積累階段和領取階段主要涉及個人所得稅。

對三個涉稅環節實行不同的稅收政策,可以組合成不同的年金稅收優惠模式。如果以E代表免稅,T代表征稅,綜合表示三個環節的課稅情況,本文將其組合成五種稅收優惠模式。

(一)EET模式

在該模式下,繳費階段免征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積累階段免征個人所得稅,只是領取階段征收個人所得稅,即繳費和投資環節不征稅,領取環節征稅。其特點是實現稅收遞延,確保不重復征稅。EET模式推遲了一部分個人收入及其投資回報的確認時間,從而推遲了個人所得稅的交納,既可以保證國家稅收收入總體不減少,又給予個人延遲納稅的優惠,因此有利于吸引企業和職工參加企業年金計劃。

從理論上講,退休職工領取的企業年金實質上是一種推遲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視同工資薪金繳納個人所得稅。特別是當企業繳費和投資收益已經享受了稅前扣除待遇時,這種推遲支付的勞動報酬就更應當納稅。因此EET模式規定在年金領取環節納稅是有理論依據的,它既可以避免重復交稅,又可以防止人們利用企業年金計劃進行避稅或偷稅。目前大多數西方國家均采用EET模式。

(二)TEE模式

該模式只在繳費環節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積累環節和領取環節均免征個人所得稅。與EET模式比較,TEE模式不影響政府當期財政收入,但是員工履行納稅義務與享受權利在時間上的差別過大,不利于吸引企業和雇員參加企業年金計劃。而且由于這種征稅模式放棄了未來的征稅權,隨著人口老齡化及企業年金基金的成熟,政府在以后階段的財政收入可能因稅基縮小而受到影響。

(三)TTE模式

該模式對繳費環節和積累環節征稅,對領取環節免征個人所得稅。實際上TTE模式對舉辦企業和年金受益人均無任何稅收優惠,可能會挫傷企業和員工的積極性,不利于企業年金的發展,但是可以保證國家財政收入,適用于國家財政狀況不佳的情況。例如,新西蘭在1990年就因財政困難放棄了EET模式,轉而實行TTE模式,其目的就是希望使稅收收入提前實現,以彌補當時的財政赤字。

(四)ETT模式

該模式只對繳費環節免稅,在積累環節和領取環節均要征收個人所得稅。ETT模式雖然能夠推遲個人所得稅的交納時間,但由于對積累環節的投資收益即時征稅,與一般儲蓄和投資收益的稅制沒有區別,而且年金受益人還要犧牲存取款的自由,因此,ETT模式不利于鼓勵員工參加年金計劃。

(五)EEE模式

該模式對年金繳費、積累、領取三個環節均實行免稅政策,無疑會提高企業和員工參加年金計劃的積極性。缺點是對個人所得的免稅過于寬容,有損社會公平,也使國家財政收入下降。該種模式在實際中運用較少。

上述五種模式各有利弊,EET模式推遲了納稅時間,EEE模式則完全免稅,這兩種模式都有助于鼓勵企業和員工參與企業年金計劃,適用于年金發展初期階段且國家財政收入十分充足的情況。但是EET模式會給政府帶來即期財政壓力,EEE模式則完全放棄了一部分財政收入,因而這兩種模式在財政狀況不佳的國家較難實行。

TEE模式和TTE模式將納稅時間提前,不會影響國家即期的財政收入,但是對于年金受益人來說,納稅與受益的間隔時間過長,一旦政府稅收政策有變,年金受益人就可能得不到政府許諾的稅收優惠,因此這兩種模式對企業和員工的吸引力較小。ETT模式給年金受益人帶來的實惠很少,很難提高人們參與企業年金的熱情。

二、我國現行的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模式

2000年國務院的《關于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中規定: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制,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繳付的企業年金繳費,都要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對年金積累環節,我國沒有明確的稅收政策,只能參照國家對投資收益的稅收規定,即除了國債利息收入外,其他均不能免稅。對股票、投資基金等分紅按20%征收資本利得稅。

對年金領取環節,我國沒有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1999年的《關于企業發放補充養老保險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中規定,職工領取補充養老保險時須比照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并繳納個人所得稅。

可見,目前我國有關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政策僅限于繳費環節,沒有涉及積累和領取環節;從繳費主體看,也只對企業繳費給予稅收優惠,對個人繳費沒有作出規定。總體上看,我國對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面較小,優惠幅度偏低,與ETT模式比較接近。從個人所得稅負擔的角度看,我國年金受益人在繳費、積累和領取階段均要交稅,實際上存在重復納稅問題,只是由于我國企業年金歷史短,大部分年金尚未進入領取階段,該問題還未引起足夠的關注。

三、我國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模式的選擇

(一)我國不宜采取高稅收優惠政策

是否對企業年金實行稅收優惠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能否推動企業年金制度發展;二是兼顧社會公平。

隨著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我國面臨著巨大的養老金缺口壓力,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未來的養老壓力是必然選擇,而發展壯大企業年金規模有利于減輕政府的養老負擔。從這個角度上講,我國應該大力發展企業年金。

企業年金在我國出現十余年來,雖然發展較快,但總體規模和覆蓋率還都比較低,與預期存在較大差距。曾有業內人士預計,2010年我國企業年金將達到1萬億元,參加人員將超過1億人。世界銀行也預測,2030年中國企業年金規模將達1.8萬億美元。截止到2007年底,我國企業年金規模實際只接近1500億元,總量遠遠低于市場預期。其制約因素雖然很多,但是與稅收優惠政策缺失、企業年金市場的需求主體動力不足有直接關系。為此,很多業內人士極力主張采取EET模式,提高稅收優惠幅度。

筆者認為,由于我國企業年金存在較大的制度性缺陷,實行EET模式和高稅收優惠的結果很可能會強化這種缺陷,進一步擴大社會不公平,因此從社會公平角度考慮,目前不宜實行較大幅度的稅惠政策。

1.企業年金覆蓋面小,難以發揮養老保障的第二支柱作用

我國政府對于企業年金計劃的態度是“自愿和有條件的實行”。除了舉辦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外,還需要企業有一定的實力和良好的持續盈利能力。企業達到規定條件的可以實行年金計劃,不符合條件的可以不實行;企業經濟效益好時可以多繳費,企業經濟效益不好時可以少繳費或暫時不繳費。目前在銀行利率、原材料價格、人工成本不斷上漲的情況下,我國大部分企業處于微利狀態,特別是大量的中小型企業,養老、醫療、工傷、失業四項社會保險加上住房公積金,總的費用已超過工資的50%,早已是不堪重負,舉辦企業年金更是力不從心。截至2007年底,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為2億多人,而同期企業年金繳費職工人數僅為1000多萬人,不足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數的5%,年金替代率也很低。可見,我國的企業年金還遠遠不能成為養老保障體系的第二支柱。在這種情況下實施高稅惠制度,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2.不同行業與地區的企業年金規模差別很大

企業年金是一種普惠制度,應該惠及所有企業和雇員。但目前我國90%以上的年金基金來自大型國有企業,已經建立企業年金計劃的基本上是工資水平較高的大型壟斷性國有企業和經濟發達地區的國有企業。

從行業分布看,國有壟斷的電力、石油、石化、民航、電信、金融、高速公路等行業明顯高于其他行業,其中電力行業的企業年金規模和待遇水平最高。從地區分布看,也呈現出明顯的不平衡。上海、廣東、浙江、福建、山東、北京等地區基金積累較多,東部沿海地區高于中、西部地區。從企業規模和職工收入水平看,小規模企業普遍缺乏企業年金制度,平均工資水平高的企業,建立企業年金的比例高于工資水平較低的企業。截止到2006年2月,全國只有50多家中小企業向各地勞保部門備案,規模不到1億元人民幣,所建立的企業年金占我國年金總額不足1%。這些中小企業大多分布在沿海經濟開發區,大多屬于電力、煙草、IT等高利潤行業。也就是說,創造我國GDP55%、出口總額60%、稅收45%、就業機會75%的大量中小企業還游離在企業年金計劃之外。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給予企業年金更多的稅收優惠政策,受惠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已經享受壟斷利益的高收入人群,企業本身的高工資再加上企業年金,進一步擴大了勞動者的待遇不公,使不同行業和地區的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

3.企業年金缺乏配套管理制度

對企業年金實行稅收優惠相當于國家給予了稅收補貼,一方面可以激勵企業和員工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可能成為企業和高薪雇員偷稅漏稅的工具。高薪雇員適用的邊際稅率較高,如果沒有最高繳費額的限制,相當于國家給予的稅收補貼就很高。低收入者適用的邊際稅率很低,甚至無需納稅,國家給予的稅收補貼也就很少,甚至沒有。因此,最希望通過繳納企業年金避稅的是高薪雇員,最有權力決定年金制度的也是高薪雇員,如果國家在給予企業年金稅收優惠的同時,沒有制定禁止優待高薪員工的相關規定,那么企業年金的公平性就會大打折扣。

為了使稅收優惠政策體現公平性,西方國家在制定企業年金稅收優惠政策時會設置很多限制性條件,包括個人最高繳費限額、年金受益的最高限額、領取年金的年齡等等,以迫使企業對高薪雇員和低收入雇員一視同仁,使企業年金成為覆蓋全體雇員的普惠性保障。而我國目前尚無這方面的規定。如果片面強調稅收優惠,無疑會給高收入者偷稅漏稅帶來可乘之機,背離建立企業年金的初衷。

(二)現階段我國應采取TEE稅收優惠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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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基金業;稅收制度;稅制改革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0892(2006)05―0022-05

證券投資基金在促進金融結構調整,提高金融市場效率方面的積極作用,已經成為人們的共識。在影響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眾多因素中,稅收政策發揮著十分重要的影響力。國際經驗表明,沒有一個合理的基金稅收政策,就不可能有基金行業的健康快速發展。

一、我國基金業稅制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我國現行的基金稅制于1997年慨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渤頒布實施后逐步建立起來。根據財政部、國稅總局先后制定的《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和《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部門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28號)兩個文件,國家對基金業主要征收營業稅和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同時征收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等小稅種。

我國現行的基金稅收政策存在著很多弊端,這在一定程度上阻礙了中國基金業迅速發展的步伐。

(一)基金業稅收負擔過重

1.基金行業的所得稅稅率偏高,且存在嚴重的重復征稅問題

首先,發行債券的企業和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將大大加大企業投資者的負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企業應當就其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他所得是指股息、利息、租金、轉讓各類資產、特許權使用費以及營業外收益等所得。若上市公司或發行債券企業在向證券投資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勢必造成重復征稅,加大企業投資者的負擔。此時,作為信托財產的所有人,總體上企業投資者需繳納的稅率達50%以上,極大地損害了投資者的利益和投資積極性,不利于投資基金的進一步發展。當然,上述分析僅來自于理論上的推理,在我國的稅收實踐中,其中多數條款還屬于“暫免征”狀態,因而目前實踐中的重復征稅現象并不嚴重,但是問題只是被暫時回避了,“暫免征”并不等于“不征”,在理論上會產生兩種不同的影響,需要加以澄清。

其次,混淆了投資者取得的股息收入與利息收入的區別。投資者取得的利息,它已經在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前進行了扣除,減少了被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股息收入則是被投資企業繳納了企業所得稅后收入的分配。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定,如果派發股息的上市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高于或等于企業投資者的稅率,那么企業投資者不必對該項收入再繳納任何所得稅款,企業投資者收到的股息收入是一種免稅收入。因此,對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發股息、紅利及利息時不區分收入性質而一并代扣代繳20%的所得稅的做法,與稅法的其他條款是沖突的,盡管便利了征管,但加大了企業投資者的稅收負擔,造成了稅制的混亂。

再次,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就承擔了雙重稅負。因為開放式基金與封閉式基金不同,其價格等于單位凈資產值,當開放式基金獲得者派息和分紅時,基金單位凈值提高,若投資者在此時贖回基金單位,按規定企業投資者需為贖回和申購的差價交納企業所得稅,而這一差價中已經包含了由被投資企業代扣代繳的20%稅收的派息分紅額,這導致了開放式基金的企業投資者在贖回時可能承擔雙重稅負的現象。

此外,就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來說,稅法規定只對個人的儲蓄存款利息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基金存款的利息收入不應被當作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收入來課征個人所得稅,因為一方面基金是以基金本身的名義開立銀行存款賬戶的,另一方面基金存款中有一部分是來自于機構投資者,因而基金存款利息收入中也有一部分是屬于機構投資者的,而在實際操作中,基金存款是作為機構存款來對待的,基金存款的實際利息也是按照銀行同業存款利息給付的,因此,對這一部分收入征收20%的個人所得稅,理論上說不通,實踐中也難以操作。

2.基金行業的營業稅相對為高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人,基于各自的服務分別收取管理費收入和托管費收入。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作為法人實體,在對這些收入進行必要的扣除后,應繳納公司所得稅。同時,由于該兩項收入都是勞務收入,從理論上講屬于營業稅或增值稅的征稅范圍,應征收營業稅或增值稅。但從實際情況來看,對于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的這兩項收益,大多數國家征收公司所得稅,而豁免營業稅或增值稅。而我國稅法規定,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取得的管理費或托管費收入,應征收5%的營業稅。這樣,與國際慣例相比,我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稅負較重,不利于我國基金業的發展。

3.基金業適用的印花稅稅率也較高

我們可以將基金投資和股票投資作一對比。如果投資者用購買股票的同樣一筆資金購買基金,假定要按同樣的稅率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那么當這筆資金再由基金用來購買股票時,又要按交易額交納一筆印花稅,假定這筆資金在流動過程中沒有發生漏損(實際這是不可能的,因為當初的申購費可能會吃掉一部分資金),那么這筆資金就要承擔兩次數額相等的印花稅,加大了基金資產的稅收負擔,且有重復征稅之嫌。這樣與投資股票相比,基金投資會面對不同的稅收待遇,削弱了基金的優勢,這將不利于基金市場的長期發展。

(二)基金稅制設計不甚嚴謹,且缺乏合理性

現行關于基金稅收的政策規定中,對納稅主體身份的認定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探討,如企業所得稅、營業稅的納稅主體等。此外,對基金投資者的投資收益應當如何征稅,也存在著不同的看法。

1.我國基金稅收政策規定,基金本身應對其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交納企業所得稅,只是目前“暫不征收”。然而,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包括封閉式和開放式)負有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嗎?筆者認為,基金本身并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根據現行稅法,我國基金不應該屬于企業類,也不可歸于“其他組織”,顯然也不是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此外,目前我國所有的基金,不論開放式或封閉式,都屬于契約型基金。從理論上講,只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一種投資工具而已,不具備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因此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范疇,不應該被課征企業所得稅。

2.根據國稅總局下發的儉融保險業營業稅申報

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同屬于營業稅納稅人的范圍,即“單位”納稅人或“個人”納稅人。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被認定為“單位”,屬于契約型的基金卻沒有任何理由被認定為“單位”或“個人”。因此,此項規定應予以廢除/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應該繳納營業稅。

3.現行基金稅制中關于基金投資者獲得基金分配時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考慮到獲取投資者納稅身份變動信息的技術困難,被投資企業無法根據投資者的身份確定代扣代繳的適用稅率,為了便于征管,無論是企業或個人投資者,一律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這一規定沒有區分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意味著對機構投資者的投資所得錯征了個人所得稅,而在我國稅法中個人所得稅與企業所得稅的稅負是不等的,因此這種做法明顯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所得稅。

(三)稅收優惠政策存在較大缺陷

從現行的基金稅收政策來看,稅收優惠主要體現在:(1)所得稅方面,對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對個人投資者買賣(或申購與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均不征收所得稅。(2)營業稅方面,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個人和非金融機構買賣(或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均免征營業稅。(3)印花稅方面,投資者買賣(或申購與贖回)基金單位免征印花稅。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對我國基金行業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支持作用,推動了大量的合格資金進入基金市場,增強了基金市場的吸引力,但也帶來了不同納稅主體的稅負不公現象。從長遠看,現行的優惠政策存在以下缺陷:

首先,稅收優惠政策過于籠統與寬泛,特別是沒有著眼于建立基金市場發展的穩定資金渠道這個大方向,因而對特定資金的引導作用不明顯。具體來說,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對社保基金、養老基金和企業年金等社會資金進入基金市場還缺乏明確的免稅優惠,從而限制了我國基金市場的產品創新,無法形成類似于西方成熟資本主義國家那樣,一方面具有豐富的基金品種,另一方面又有充足的資金來源。

其次,我國基金業的稅收優惠政策在制定和執行上還很不規范。對于所得稅、營業稅和印花稅的優惠,基本上是每年出臺一個臨時性的補充規定,一年一減免,缺少法律上的固定性。而隨著我國基金市場的迅速發展,整個行業逐漸走向成熟,稅收將會成為基金運作過程中的一項重要成本,基金市場對稅收優惠也將更加敏感,因而,一套規范可預期的稅收優惠政策對促進基金市場的有效運行和健康發展影響深遠。

(四)基金稅收的所得稅扣繳制度不合理

現行扣繳制度有利于稅款在來源處征繳,確保了稅款及時入庫,但是有損于稅收公平原則。

首先,損害了個人基金投資者的利益。我國絕大多數的基金合同對基金分配制定了三項限制條件:(1)若基金投資當期發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不能低于面值;(3)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現行的扣繳制度在來源處扣繳投資者的股息、利息收入的個人所得稅,必然導致以稅后收入來彌補基金前期和當期可能擁有的投資損失,甚至可能因提前扣稅,致使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低于面值,進而不能滿足分配的條件。

其次,提前了未分配收入的納稅時間。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收益分配不得低于基金凈收益的90%,若在來源處預先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則意味著基金未分配的那部分收入提前承擔了稅收負擔。

最后,違背了“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基金投資者不是在基金獲得收益時,而是在基金分配時才被確認獲得基金收益,從而產生納稅義務,也就是所謂的“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我國現行的扣繳制度明顯違背了這一原則。

二、基金稅收制度的國際比較

下面,我們主要對不同國家基金行業的所得稅和交易環節稅收(印花稅等)進行比較。

(一)所得稅的比較

所得稅對基金行業的影響相當大,納稅主體以及稅率、應稅所得額的計算等方面的不同都會對基金業的發展產生巨大的影響。

1.對基金本身課征的公司所得稅

對基金本身的課稅問題,一般討論的是關于對基金投資收益的稅收處理,大致分為以下幾種方式:一是契約型基金不在基金層次征稅,而對公司型基金則在基金層次征收公司所得稅;二是無論契約型基金還是公司型基金,都要在基金層次征收公司所得稅;三是契約型和公司型基金均不在基金層次征收公司所得稅。理論上看,這三種稅收處理方式體現了兩種課稅理論,即“虛擬法人理論”和“實體法人理論”。第一種稅收處理方式明顯是將契約型基金視為虛擬法人,而將公司型基金視為實在法人;第二種則將兩者都視為實在法人;第三種將兩者都視為虛擬法人。綜合英、美、日、德、澳等國的實踐來看(見表1),不論采取哪種稅收處理方式,都體現了對基金本身的輕稅或免稅的政策傾向。

以美國為例,受傳統的“實在法人理論”影響,美國聯邦稅法對共同基金,無論是契約型還是公司型,均視為納稅主體,征收公司所得稅,然而在實踐中,對符合“受控投資公司”條件的共同基金,僅對占總收益2%的未分配部分征稅,占總收益98%的已分配部分在基金層次所繳納的所得稅,可以在投資者取得分配時予以抵扣,實際基金本身的稅負很少。而對日本、德國等新興資本國家來說,受“虛擬法人理論”的影響,對基金本身的課稅更輕,甚至在法律上并不賦予基金的實體法人地位,如德國公募基金和日本的契約型基金,從而無須承擔納稅義務,較好地避免了雙重課稅的問題。

2.對基金投資者課征的所得稅

對基金投資者的課稅主要針對其獲得的收益分配,一般分別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征收。在收益課稅的計稅依據方面,各國普遍都將現金收入和股票再投資合并計人應稅收入。對于不同的收入來源,分別課征了不同的稅率,且有些國家實行累進稅率,有些國家實行單一稅率;有些國家中央政府征收所得稅外,地方政府也會對其征收。

如,英國對居民投資者(個人和機構)分別紅利收入和利息收入,實行不同的稅率。對居民個人投資者取得的紅利收入,要繳納所得稅,最高稅率為32.5%,但允許有不超過10%的納稅扣除,實際最高稅率為29.25%;而對獲取的利息收入,則以代扣代繳的方式課以20%的所得稅。對居民機構投資者,其紅利收入不須繳納所得稅,而對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則代扣代繳20%的所得稅。

美國的基金稅收法律規定,對公司型海外基金來源于美國的收入,須按公司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為35%)申報納稅。此外,美國的國內投資者的投資收益應繳納聯邦所得稅,而多數州政府也規定對市政債券或貨幣基金中獲得收益的投資要征稅。

在稅收征管方面,各國根據各自所得稅制度的特點,制定了不同的扣繳制度,一方面避免雙重課稅,另一方面體現稅收政策的差別待遇,發揮稅收對基金

市場的調控功能。此外,由于發達國家的資本市場是一個開放的市場,在各國基金市場上存在大量外國投資基金和外國投資者,因而,各國的基金稅收政策上都包含有針對外國投資者和外國投資基金的有關規定,一方面籌集收入,另一方面加強對流人國內市場的國外資金的監管,這對于WTO框架下我國的資本市場很有借鑒意義。

(二)交易環節稅收的比較

基金交易環節涉及的稅種主要有資本利得稅、證券交易稅和印花稅。除了英國和澳大利亞,很少有國家對源于基金的資本收益征收資本利得稅,而在澳大利亞,對資本利得稅的征收也根據持有基金的時間長短,課征不同的稅率,以體現對長期資本收益的稅收優惠。

就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的征收情況來看,一般適用稅率都比較低,而且都在出售和贖回環節征收,很少在募集資金階段征收,尤其在美國,對基金的交易和贖回根本不存在證券交易稅。此外,日本政府對投資者申購基金要根據金額征收一定的證券收益印花稅,但限定最大金額為2萬日元;對買賣基金及基金買賣證券,取消征收證券交易稅。德國稅法也規定,公募基金在公開募集資金時,不征經營稅。

三、明確基金市場稅制設計的總體思路,改革我國基金業稅收制度

借鑒國外經驗,結合我國基金業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筆者認為,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稅制設計的總體思路是:簡化對基金交易環節的課稅,以避免對基金市場造成扭曲;通過稅收政策的差異化設計,增加基金市場的產品創新能力,以增強稅收對基金市場的調控功能。

為了維護相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發揮基金市場對社會資金的集聚功能,提高稅收對資本市場、進而對國民經濟的調控功能,根據以上思路,我國的基金業稅制應當進行適當的改革與調整。主要的改革途徑有以下幾點:

1.在所得稅上,可以考慮在基金層次免稅,而對于基金投資者獲得的投資收益,在稅收征管上選擇更為合理的方法。此外,適時將基金資產列入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征收范圍。

關于是否對基金就投資收益課稅的問題,筆者認為,應該根據“虛擬法人理論”,在基金層次免征稅。既對基金取得的股息、利息或其他收入予以免稅,對基金實現的資本收益也應免稅。只有當基金對其所取得的綜合收入向基金持有人進行分配時,或持有人對其在基金中所持的股份或基金單位進行處置時,才征收相應的稅收,于是課稅環節順延到下一個層次。

而對基金投資者獲得投資收益的環節課稅,既是基金對其所獲得的投資收益進行分配也是受益人實現收益的環節,選擇這個環節進行課稅符合國際上通行的“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在征管方法上,為了避免可能的重復征稅,應改變現行由上市公司或發債企業代扣代繳20%個人所得稅的做法,建議在基金收益分配環節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代繳所得稅。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代繳有兩個優點:一是扣繳義務人的減少有利于降低征管成本(現行做法的扣繳義務人既有上市公司、發債企業代繳紅利和利息的所得稅,又有基金管理公司代繳個人投資者的企業債券差價收入的所得稅);二是由基金管理公司代扣所得稅,有利于避免重復征稅,因為基金管理公司在認定投資收益上可以做到更明確,只對基金收益中用于分配的部分征稅,不會對未分配部分征稅,從而更合理。

在國外,基金份額以遺產的形式或其他形式贈與他人,要繳納遺產贈與稅。建議我國開征遺產稅和贈與稅后,應把基金資產列入征收范圍。

2.營業稅上,主要涉及基金設立環節與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征稅的改革。

基金設立環節的課稅問題,一般是以基金的設立行為為課稅對象,征收登記稅或營業稅,目前只有少數國家在這一環節征稅,且多是定額征收,征稅動機往往只是出于稅收收入的考慮,如日本。對于我國現行的契約型基金來說,本質上是一種資金信托行為,它是根據基金契約的約定,通過發行的方式公開募集資金來完成基金的設立,在這一過程中確實發生了資金的轉移,即從投資人手中轉移到基金賬戶,但是這里的資金轉移只是形式的轉移,并沒有發生所有權的轉移,而且作為一種信托行為,將來此筆信托資金所產生的收益,也歸于委托人(即投資人),也就是說委托人與受益人是一致的,對于這種情況,參照國際上信托稅制的慣例,均免征營業稅。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規定,現階段我國對基金的設立行為是暫免稅的,但是考慮到我國基金業的現狀以及國際慣例,為促進我國基金業的迅速發展,應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對基金的設立行為實行永久性免稅政策,改“暫免征”為“不征”。

對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從事基金管理和托管服務取得的收入征收所得稅,這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但是很少有國家對這一勞務收入征收營業稅及其他相關稅種。基于此,從提高我國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競爭力考慮,建議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服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3.在印花稅方面,建議對投資者買賣(或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不征印花稅,且基金投資股票債券,依持有期限實行差別稅率、以賣方為義務人實行單向課征。

篇9

近年來,我國科技事業蒸蒸日上,特別是科教興國戰略的提出和深入實施,是我國科技事業有了長足的發展,一大批重要成果涌現出來,科技創新和技術進步對經濟發展的貢獻越來越大,科技競爭力不斷增強。但是,政策、資金以及市場環境等方面的不完善也給企業自主創新帶來嚴峻的挑戰,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企業自主創新的推進。特別是企業創新資金的不足以及科技創新風險的存在企業的科技創新很難在市場上進行成功的融資。因此,從稅收政策和金融政策兩個方面探討企業自主創新的現狀和建議是非常必要的。

一、支持科技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分析

(一)稅收激勵政策現狀

近些年來,為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我國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扶持政策,鼓勵企業科技創新。這些稅收扶持政策對于推動我國企業技術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從總體上看,稅收政策對于推動企業自主創新沒有形成足夠能量的激勵機制。主要表現在:

1.對研發環節給與支持的稅收激勵政策只占很小的比例。稅收激勵只是對已經形成科技實力的高新技術企業以及已經享有科研成果的技術性收入實施優惠,而對技術落后繼續進行技術更新的企業以及正在進行科技開發的活動缺少鼓勵措施,使企業只關心科技成果的應用而不注重對科技開發的投入,不利于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3.稅收政策的制度性缺陷,抵消了政策優惠的力度。生產型增值稅對高科技企業發展的抑制作用;企業所得稅內外有別導致內資企業稅負偏重,嚴重制約企業的積累和發展能力,是長期存在的制度性因素。總體而言,稅收政策產生的效應,制度性缺陷的抑制力更強。

4.稅收優惠政策并沒有根據各個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和稅收優惠形式的特點形成科學的激勵機制。由于忽視了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一個稅種少征,往往另一個稅種多征,形成各稅種之間政策效力相互抵消。

5.對于高科技人員的優惠措施較少。我國現行稅收政策中對高科技人才的收入并沒有明確的個人所得稅優惠。這些問題的存在既不利于調動科技人才的積極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業人才的積極性,又降低了高科技行業對人才的吸引力,使大量人才外流。

(二)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稅收政策建議

稅收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和政府宏觀調控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建立和完善國家創新體系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稅收是建立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財力基礎,而且運用稅收政策還可以激勵企業逐漸成為國家創新體系的主力軍,有利于創新成果的轉化。因此,必須創造更適合的稅收扶持與激勵政策,來適應目前科技進步,尤其是自主創新以及科技成果產業化的要求。

1.制定上下游產業鏈協調的稅收政策.就我國目前的情況而言,企業自主創新的重點應該放在自主創新和引進技術再創新的環節上,因而我國針對技術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應該由偏重產業鏈的下游向產業鏈的上游轉移,即從生產銷售環節想開發研究環節轉移,確立企業的研究開發環節為稅收激勵的重點。

2.建立起對所有企業適用的具有普惠制的創新激勵機制。現行的許多優惠政策仍然存在諸多限制,只有部分企業可以享有優惠政策,而自主創新不是局限在部分企業,而是所有企業。因此,應當取消現行優惠政策中不合理、不公平的限制性條件,使特惠制變為普惠制。

3.改革增值稅,加強對科技創新的支持力度。加速推進增值稅轉型改革,擴大增值稅改革的試點范圍,實行地區與行業相結合的辦法。擴大增值稅增值范圍,實行全面征收。適當擴大高科技行業享受增值稅優惠的范圍。對出口的高新技術產品實行零稅率,做到徹底退稅,使其以不含稅價格進入國際市場,增強其競爭力。

4.加大對科技人員的稅收優惠政策,拓寬高新技術企業的籌資渠道。我國現行稅法幾乎沒有針對高科技人才的稅收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在實際企業發展中缺乏必要的人才激勵機制。強化對高科技人才的優惠主要體現在個人所得稅方面,具體可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高科技人才個人所得稅免征額,對高科技人員在技術成果和技術服務方面的收入減征,特殊成績獲得的各類獎勵津貼免征個人所得稅。

5.完善稅收制度,形成制度性的稅收激勵。建立起臨時性與制度相結合的稅收優惠政策體系,并在稅收制度的設計上從整體上考慮稅種之間的內在聯系以及各稅種優惠形式的特點,各有側重,從各個層面、各個環節共同發揮作用。

6.增加對科技環境保護的政策傾斜。針對環境保護、節約能源等有利于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技術創新活動,稅收應給予特別優惠,這種優惠政策能加強我國的政策導向,有利于我國經濟社會的長遠發展,推動我國節約型、生態型社會的建設。

二、支持科技自主創新的金融政策研究

(一)金融支持政策現狀

近年來,為了促進科技產業的發展,提高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我國已推出了一系列金融扶持政策及相關優惠政策,如加大科技貸款的投入總量,鼓勵企業的技術創新行為等,這些都對促進科技型企業的自主創新起到了重要的推動作用。但是,我們也看到,當前我國仍處于經濟轉軌時期,投融資渠道比較狹窄,金融產品較少,尚不能完全滿足投融資主體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高新技術企業發展和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受到了金融環境的制約與影響,許多自主創新企業面臨發展困境,整體技術裝備水平也較低。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發揮不強。目前我國政府資金主要針對產業的支持,直接針對產業項目,計劃經濟比較濃厚而時常經濟較為發達的國家,則更多的采用間接平臺,建立機制,營造環境,相比之下,后一中方式更容易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

2.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可以利用的投資工具形式單一,從而導致了金融機構在針對中小企業開展業務時,所承擔的風險與可能的收益之間不對稱的問題,結果嚴重影響了金融機構支持中小企業特別是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積極性。

3.風險共擔機制。在努力實現雙贏的同時風險共擔也非常重要。目前我們只能實行全額的擔保,這樣的作用基本將金融機構的風險轉嫁給擔保機構,不利于發揮各方面的作用。

(二)鼓勵企業自主創新的金融政策建議

發達和完善的金融業是推動企業自主創新順利進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尤其是強大的資本市場將對促進企業自主創新行為發揮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們必須努力完善企業創新的金融機制,將金融服務重點轉向自主創新,加大金融系統對企業創新的支持力度,通過金融改革和金融創新,促進自主創新更好更快的發展,實現金融改革與科技創新的良性互動。加強和完善對企業自主創新的金融支持機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要充分發揮政府導向作用,完善鼓勵企業創新的信貸政策和投融資政策。一方面,要整合政府資金,加大扶持力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對激勵企業自主創新的引導作用;另一方面,積極運用政策調節手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支持企業創新,加強政府資金與金融資金的相互配合,通過基金、貼息、擔保等手段引導更多的資金支持自主創新與科技成果產業化。

2.政策型銀行要加大對自主創新的支持力度。政策性金融機構對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國家重大科技產業化項目的規模化融資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引進技術消化吸收項目、高新技術產品出口項目等提供貸款,給予重點支持。在政策允許范圍內,對高新技術企業發展所需的核心技術和關鍵設備的進出口,提供融資支持。

3.通過改善金融環境,促進商業銀行對自主創新企業的服務。商業銀行對國家和省級立項的高新技術項目,應根據國家投資政策及信貸政策規定,積極給予信貸支持。商業銀行對有效益、有還貸能力的自主創新產品出口所需的流動資金貸款,要根據信貸原則優先安排、重點支持,及時提供多種金融服務。政府可以建立企業自主創新的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和擔保基金,引導商業銀行開展對自主創新企業提供差別化、標準化的金融支持。

4.加快中小企業板建設,設置中小板“綠色通道”一是加快發展對創新型企業的支持力度。盡快恢復中小企業板的融資功能,為具有自主創新能力的中小企業發展上市設立“綠色通道”,降低門檻,簡化程序,縮短時間,減少費用。二是強化中小企業板監管措施。三是推動中小企業板制度創新。推進上市準入制度創新,建立適應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退市機制,推進全流通經濟制下的交易與監管制度創新。四是加大中小企業上市資源的培養力度。

5.積極推進金融工具創新。金融機構要努力進行金融工具創新,如對重大科技專項資產實行證券化、發放可轉換債券、票據貼現等低風險業務等,既可以使銀行降低風險增加收益,又可以有效彌補企業創新的資金缺口,實現科技和金融、企業和社會多贏共利的目標。

篇10

7月29日早,一場不期而至的大雨澆滅了連日來的悶燥,但沒有澆滅創投業內人士的參與熱情。9點整,首屆中國創業投資行業峰會暨評優表彰頒獎儀式開幕,會場內座無虛席。此次論壇一改以往動輒讓政府官員、業界名人在臺上侃侃而談的例行安排,進行了大膽創新。

國家發改委財金司處長劉健鈞總結指出,目前中國創投業走到了十字路口,一些創投機構“賺快錢”心態較濃。從現場的《中國創業投資行業發展報告2011》來看,近年來持股不到1年的短期投資案例數量和投資金額均持續增長,不利于真正發揮創業投資的作用。只有更多關注并投資支持中早期創業企業,才能更好肩負起“創投支持創業創新”的使命。

劉健鈞認為,中國未來創投業發展的基本思路是:“扶持、引導、規范、自律”。之所以要突出“扶持”,是因為創投企業作為商業性投資主體,必須首先考慮為投資者謀取最大回報,并實現風險和收益的平衡。因此,光靠政府號召不行,而應拿出實實在在的扶持政策,引導創投企業更多地支持中早期創業企業,而不是熱衷于Pre-IPO投資;同時需要適當監管,確保創投企業規范運作。

稅收政策捉襟見肘?

中外實踐證明,稅收優惠是扶持創業投資發展最直接、最有效的政策。但是,現實的狀況是,大量的資本集中在成熟項目,對早期項目投資支持力度明顯不足,創投機構專業化能力、管理化水平還參差不齊,行業規范和統一管理問題越來越迫切。而這正需要綜合利用各種手段尤其是稅收優惠政策加以引導。

江蘇高科技投資集團總裁張偉指出,目前享受創投稅收優惠政策,需要按“中小”和“高新”雙重標準認定。從主觀愿望上講,這樣規定可以引導資本更多地流向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但在實施過程中效果不佳,因為,能滿足雙重標準的企業數量偏少。

一方面,在創投基金所投資企業中,不少屬于非技術性創新、應用性創新以及引進吸收再創新性的“二次創新”,這些創新也實實在在地促進了中小企業發展,但不一定符合“高新”標準。另一方面,一些涉及戰略性核心技術的重大項目,雖然處于早期階段,但其對資本要求高,投入動輒要以億元計算,很容易突破“中小”標準。但它們的發展壯大,對助推新興產業發展、促進結構轉型升級重關重要,也應該是創投的重點支持對象。

因此,他建議享受創投優惠稅收的標準應進一步放寬,門檻進一步降低。具體可考慮,在投資符合“中小”標準即可直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同時又符合“高新”標準的,給予更大力度的扶持。

同時可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符合特定條件的創業投資機構,均視為“投資管道”,避免因組織形式、資本性質不同,而產生稅收政策不均衡。當前,創投機構無論哪種形式、什么性質,其本質都在按照市場規則開展投資業務,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應該有相對統一的、比較均衡的稅收優惠政策。

張偉認為,目前公司制創投需要在企業和投資者環節雙重納稅,顯然有失公平。公司制創投也因此無法得到社保基金垂青,融資和發展受限。而合伙制創投只需在投資者環節征稅,這客觀促使眾多創投機構在設立時傾向于選擇合伙制,但《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明確規定,“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因此,合伙制創投無法享受“31號文”和“87號文”有關投資早期項目的稅收優惠政策。這又使得無法運用稅收政策鼓勵合伙制創投企業投資早期企業。

深圳市創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靳海濤則指出,在國家配套政策方面,應加快完善鼓勵創業投資發展的稅收政策,進一步完善實施細則,將優惠政策真正落實到位。例如對于稅收抵扣和投資損失稅前扣除的審批問題,應建立出臺具體的實施意見,明確和簡化申報財政加快審批。對于個人投資未上市的股權,上市后取得所得全額征稅的問題,建議在IPO價格到賣出價期間進行免稅。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的稅收扶植政策。

對于加大對創投企業的所得稅優惠力度,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副司長孫午珊表示,在國家宏觀層面,目前首先需要對中小企業進行更多扶植,因為大型企業要獲取融資渠道比較多,也比較容易,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比較突出。是不是今后我們要考慮對這一項政策適當放寬?目前我們對高新技術企業實際上已有很多優惠政策,比如可以執行15%的稅率。今后是不是可以考慮把投資于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小企業,不一定是高新技術企業,比如說其符合一些國家鼓勵發展的產業的中小企業,就可以給它創投企業的稅收優惠。

提起公司制創投企業和合伙制創投企業的稅收待遇問題,她指出,“現在大家都提到待遇不平,存在雙重苛稅。現行的稅收制度,要從幾方面考慮:我國現在稅收的基礎就是古典制,古典制意味著對公司所得和個人所得作為兩個稅種,不同的征稅依據,而且不考慮由于兩個所得稅可能有一部分的所得稅是重合的,要消除重合是不可能的。不只是對創投企業,對其他企業也同樣執行。從實際稅賦來看,已經對公司制的創投企業,在企業所得稅上給予了稅收優惠。合伙制企業雖然沒有征兩道稅,但是一道稅是按超額累計來算。所以,在目前稅收優惠條件下,公司制創投與合伙制創投待遇是否平等還需要測算。”

孫午珊表示,國家稅務機關將會適時制定對創投企業稅收政策具體的操作辦法。

外資創投疏堵無致?

在創業板推出前,中國創投行業一直是外資創投在唱主角;本土創投在創業板的表現,外資創投看在眼里,自然心有不甘。然而,它們能夠改變“兩頭在外”的宿命?

深圳市創業投資同業公會常務副會長王守仁指出,引進外資創投應重點實行由引進資金為主轉為引進人才為主。國內資金充足,流動性過剩,但缺乏具有國際視野的創投專業人才和管理經驗。在引進人才方面,要完善與國際慣例接軌的體制和機制,使人才得以充分發揮其能力和潛能;要引導外資創投在境內合法注冊并專注投資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同時加強監管其投向。

他認為,同時應將國外先進經驗與中國國情相結合,實施創業投資與并購投資專業化基金并行發展戰略,從根本上解決PE認識誤區問題;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上升到法律法規層面,強化其法治權威,并完善配套措施細則;要加快制定專業化并購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發揮并購投資基金對產業結構重組的重要作用,不應將創業投資和并購投資基金的規范化發展納入修訂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更不應為所謂的PE(股權投資)單獨立法,以避免造成更加嚴重的認識和實踐上的混亂。

商務部外資司綜合處處長王軍回應指出,“十二五”的主線是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問題。在吸收外資的戰略方針上,我們鼓勵更多的外資引進更多的品牌管理人才。對外資創投來說,我們更多要轉向人才,但人才這個載體還涉及資金問題。對于外資踏踏實實地來發現企業、發現價值、培育企業、提升價值這樣的一些投資,我們還是希望在“十二五”期間從政策的方面,包括引導基金,包括企業的各種運作方面給予一定的支持、引導和鼓勵。

現在,內外資創投基本的政策都已經有了,但在很多政策銜接、配套方面可能還有待完善。創投這種新的投資方式,本身是一個創新。它的運作、管理模式,包括投融資、退出都會帶來很多制度的創新。尤其是外資的管理體制和制度,確實也對我們從事公共政策研究和管理的政府部門提出了一些新的問題和亟待研究解決的問題。

王軍指出,“希望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就創投包括私募股權投資在運營過程當中出現的新問題和各個部門去溝通,去研究相應的方案。同時我們也希望創投機構,尤其是外資VC/PE,能夠借鑒國外相關的制度經驗來給我們提供一些寶貴的建議。”

引導基金名不副實?

創投引導基金的獨特毋庸置疑。2008年引導基金管理辦法出臺前,蘇州創業投資集團已經和國開行成立了一個引導基金,之后也成為了國內引導基金行業的另類。2010年,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基金改為國創創業投資有限公司。年底,蘇州創業投資集團與國開金融共同發起的“國創基金”的前身,也可以認為是國創基金的一個雛形。作為國有創投和當地政府如何用“國有創投”的市場化運作和政府的引導基金相結合?

蘇州創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創始人、董事長、總裁林向紅建議:在現有的引導基金的管理辦法上,對引導基金運作有更細的規定,能夠真正發揮引導基金、引導創投資本投向種子期和初創期的作用。因為,在現在的引導基金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引導基金不用參與市場充分競爭,不與市場爭利。

他同時指出,“我們希望發揮從國家到省、市三級的財政引導基金的作用,從中央財政的層面一個全局性的引導基金,通過其來引導地方引導基金的設立與規范。中央的引導基金的用途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是可以作為階段性參股由產業引導的基金,即產業導向的基金。二是可以跟地方政府合作成立地方引導基金,來引導地方財政引導基金的投向。對地方政府的引導基金,它的導向應該是可以參與設立區域導向的基金。但重要的用途應該用于跟進。這樣在中央和地方設立的引導基金,有一個明確的功能劃分,又有明確的體系,這樣才能夠正確發揮財政資金設立創投引導基金對社會資本的引導作用。”

王守仁也指出,應盡快設立較大規模的國家級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吸引更多民間資金設立和運作專注投資戰略性新興產業的創投基金,并重點扶持后進地區發展創投引導基金,從而建立和完善全國縱橫交織而又高效規范運作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