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經營制度范文
時間:2024-02-21 17: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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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年,要力爭實現農民增收新的六大目標:農民異地轉移2100人,其中整村搬遷人數占50%以上;農民轉移就業6750人,幫助解決農民就業崗位2025個,其中異地轉移農民占60%以上;林權抵押貸款余額達到4000萬元,其中林農小額循環貸款余額達到2000萬元;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實現“即征即保”,農村低保對象每人每月補差不低于100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均籌資標準達到140元以上;低收入農戶中20%以上人均純收入超過2500元;農民人均純收入增幅高于全國或全省水平。同時,實施農村危舊房改造5272戶(批建完成新房比例達到50%),其中農村低保標準120%以下困難家庭危舊房改造1249戶,實施危舊房改造23個行政村,力爭達到55個行政村。
一、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一個“長久不變”、“兩個轉變”,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堅持一個“長久不變”,就要毫不動搖地堅持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現有土地承包關系要保持穩定并長久不變。推進“兩個轉變”,就要推進農業經營體制機制創新,家庭經營要向采用先進科技和生產手段的方向轉變,增加技術、資本等生產要素投入,著力提高集約化水平;統一經營要向發展農戶聯合與合作,形成多元化、多層次、多形式經營服務體系的方向轉變,著力提高組織化程度。
二、大力推廣林權抵押信用證貸款。積極建立林權抵押貸款和信用貸款相結合的林權抵押信用證貸款制度,推進貸款模式多樣化、便民化,逐步實現有林權證就有信用證,并一定三年不變,加快林權抵押貸款“增量擴面”。年,要普遍推行林權抵押信用證貸款制度,結合信用村、信用鄉(鎮)創建工作積極推進林農小額循環貸款,80%的行政村開展農戶信用等級評定及綜合授信工作。提高農戶資產評估、信用等級評定的科學性,提高授信額度,延長貸款期限,簡化貸款程序,優惠貸款利率,授信額度采取“一次核定、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進一步完善林權直接抵押貸款、森林資源收儲中心擔保貸款,滿足農村不同群體、不同層次的信貸需求。積極采取“整村評估、戶戶可用”、“一戶評估、其他參照”等簡化評估方式。積極探索完善擔保公司、龍頭企業、林農聯保貸款、農民專業合作社擔保貸款、村集體組織擔保貸款等擔保模式,增加林業經營者的融資渠道。
三、推進林地林木有序流轉。鼓勵林農依法以轉包、出租、轉讓、互換、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流轉林地林木,促進林業規模化、標準化、集約化經營。年,林地流轉率按林地實際總面積力爭比上年增長3個百分點。加快山林實地勘界,做到林權登記內容齊全規范、數據準確無誤,逐步解決人、地、證不相符的問題。年,實地勘界率達到50%,爭取2010年全部完成。完善林木采伐審批公示制度,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額管理制度,商品林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主銷售。認真執行暫緩征收“兩金”政策,切實減輕林農負擔,增加林農收益。加快林業要素市場建設,各鄉鎮要建立林權管理服務點,適時引入社會中介組織參與森林資源收儲和擔保,加快森林資產評估分支機構建設。加強林權管理服務機構、森林資源收儲和擔保機構、森林資產評估機構之間以及與抵押貸款金融機構之間的協同配合,努力提供一站式管理服務。加強流轉管理服務平臺信息化建設,努力實現縣、鄉鎮和村三級聯網。建立健全林權流轉糾紛化解機制和各種流轉模式的相應工作機制。規范各類林權流轉合同,林權流轉應簽訂書面合同。國有、集體森林資源資產交易全部進入政府交易中心,積極引導個體林農林權交易進入中心。
四、促進耕地承包經營權加快流轉。尊重承包農民主體地位,鼓勵農戶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耕地,年耕地流轉率按耕地實際總面積力爭比上年增長3個百分點。保障農民耕地流轉的收益權,流轉收益歸承包農民所有。耕地流轉不得改變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改變耕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耕地承包權益。積極推進農民以耕地承包經營權入股組建農民專業合作社,并提倡統一對外經營,實行保底分紅和二次返利,提高農民收益。支持村、組集中連片流轉,鼓勵長期性流轉,因地制宜開展季節性流轉。縣財政對新增的集中連片流轉面積達到50畝以上、流轉期限達到5年以上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的流出耕地農戶每畝一次性獎勵100元。各鄉鎮要建立耕地流轉服務機構,有條件的村要建立耕地流轉服務站,實行耕地流轉登記備案制度,加強耕地流轉登記、管理和服務。流轉期限超過一年的,應簽訂書面流轉合同。承包方委托發包方統一流轉的,必須簽訂書面委托流轉合同。耕地流轉合同和委托流轉合同文本采用省統一制定的格式。加強耕地承包和流轉信息化建設。建立健全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為主要內容的耕地承包和流轉糾紛解決制度。
五、大力支持發展農業規模經營。引導具有較強資金、技術、管理能力的專業大戶、工商企業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規模受讓流轉林地和耕地,積極開展規模化、標準化生產。支持各類規模經營主體開展農產品加工、農業觀光旅游、農家樂休閑旅游等,拓展農業功能,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對流轉5年以上并簽訂流轉合同的,并且經營耕地面積超過50畝或林地面積超過200畝的規模經營主體,允許農地按經營面積不超過3‰、林地按經營面積不超過5‰的比例在經營土地范圍內建設農家樂、林家樂、生產管理用房等配套設施,其用地視作農業生產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經縣農業或林業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鄉(鎮)國土所協調用地選址,并到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備案,不得改變用途。鼓勵各類規模經營主體提升產業化經營水平,重點扶持和發展茶葉加工、竹加工、食用菌加工、果蔬加工產業。
六、提升技術要素對發展高效生態農業的支撐作用。積極引進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大企業共建高效生態農業區域創新平臺。積極實施國家及省農業成果轉化資金項目、科技富民強縣項目、農業科研項目和星火計劃項目等,加快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爭取列入國家級科技富民強縣專項計劃。進一步完善基層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健全縣農業技術推廣中心及分中心,全面推行責任農技員制度,建立健全責任農技考核制度,充分發揮首席農技推廣專家、農技指導員、責任農技員的作用。深入實施“農民信箱工程”,進一步加強農業農村科技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建設。
七、繼續加快山區農民異地轉移。以高山遠山地區、小規模自然村和地質災害隱患區的整村搬遷為重點,大力推進整村搬遷,異地轉移農戶扶持政策繼續按照原相關文件執行。縣委、縣政府繼續對完成農民增收六大目標的鄉鎮給予工作經費補助和獎勵。要加快安置小區(點)建設,積極鼓勵公寓式安置,促進異地轉移農民向中心村、鎮搬遷,不斷提高城鎮化水平。采取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推進安置形式多樣化、多層次,促進山區農民梯度轉移。對低收入農戶等困難群體要探索采取建設簡易房安置和購買農村閑置房安置等扶持政策,確保困難群眾同步搬遷。以異地轉移農民集中安置區為重點,大力發展農村來料加工業和農家樂休閑旅游業,促進異地轉移農民轉產轉業。年,縣財政繼續安排各10萬元專項資金用于發展農村來料加工業、農家樂休閑旅游業,全縣來料加工費收入要達到2600萬元以上。鼓勵工商企業積極吸納異地轉移農民就業,對吸納異地轉移農民就業的工商企業,可在3年內按同等條件和標準享受城鎮企業安置下崗職工同等收費優惠政策。加快異地轉移尤其是整村搬遷農民的林權抵押貸款和林地、林木、耕地的流轉,尤其是要滿足整村搬遷農民的林權抵押貸款需求,切實提高山區農民異地轉移能力和創業能力。鼓勵農業規模經營主體到農民異地轉移尤其是整村搬遷地區開展規模經營。積極探索農民異地轉移后續管理新機制,集中安置小區要按照建設農村新社區的要求實行社區化管理,對異地轉移農民在就業、就學、就醫等方面給予當地居民的同等待遇。積極探索并適時開展戶籍制度改革試點,促使在城鎮穩定就業和居住的農民有序轉變為城鎮居民。鼓勵異地轉移農民自主創業,工商、稅務等部門要優惠或減免有關規費。
八、推進農村宅基地整理與流轉。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嚴格農村宅基地管理,搞好農村宅基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的用益物權。推進農村宅基地整理,整村搬遷村農民的舊房除保留必要的村集體生產用房外,要徹底拆除,符合復墾條件的要優先復墾為耕地。年,全縣要完成農村宅基地復墾300畝。結合舊村改造、宅基地整理等,積極穩妥地開展農戶宅基地置換和流轉的試點。鼓勵經濟條件較好、發展潛力較大、適宜人口集聚的中心鎮、中心村,在滿足本地居民建房需求的前提下,將閑置宅基地、空置房以及村莊整理盤活的宅基地等調劑給異地轉移農民。探索建立宅基地有償退出機制,制定激勵措施,對“一戶多宅”農民、進城定居農民等的閑置宅基地、閑置房,鼓勵村集體有償收回后再統一流轉。閑置宅基地、閑置房流轉給異地轉移農民建房后要及時予以確權、登記、頒證。
九、著力構建新型農業服務體系。大力推進以農民專業合作社為基礎、供銷合作社為依托、農村信用合作社為后盾的“三位一體”新型農業服務體系建設。加快推進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產標準化、經營品牌化、管理規范化、社員知識化、產品安全化“五化”建設,著力建成一批帶動作用大、市場競爭力強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允許和支持具備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申報和承擔各項重點農業工程和項目實施工作。加快整合農業產業化、農業綜合開發、扶貧等財政支農資金,形成合力,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建設項目的扶持力度。縣財政繼續對新獲批的省、市級以上農業龍頭企業、示范性農民專業合作社、農產品交易市場實行相應的獎勵政策。完善農信擔保網絡體系建設和基層農資購銷站點布局,充分發揮供銷合作社職能。農村信用合作社要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和農戶購買農機、化肥、種子種苗等生產資料的資金扶持力度。
十、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著力構建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結合,主體多元、功能健全、服務完善、運行安全和適度競爭的現代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人民銀行要加強服務“三農”的金融工作創新的政策研究,積極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參與林權抵押貸款、農村住房抵押貸款和其他支農貸款。農村信用合作社要進一步增強為農服務功能,充分發揮其服務“三農”的主力軍作用。郵政儲蓄銀行要利用農村網點較多的優勢,積極開展小額貸款和林權抵押貸款業務。農業銀行、農業發展銀行要加大林權抵押貸款工作力度。穩步推進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力爭年組建一家。建立扶貧小額信貸制度,開展3個村的村級資金互助組織試點。今、明兩年,市、縣財政分別按照林權抵押貸款余額1‰的比例對金融機構進行獎勵。金融機構對林權抵押貸款和農村住房抵押貸款等實行優惠利率;對低收入農戶小額貸款和2萬元以下的林權抵押貸款執行基準利率,縣財政給予基準利率50%的財政貼息。創新貸款擔保方式,擴大農村有效擔保物范圍,進一步探索農村住房抵押貸款模式,積極探索多年生經濟作物基地抵押貸款機制。完善農業政策性保險,逐步加大政府補貼力度。年,在林木火災保險取得突破的基礎上,將全縣所有林木列入政策性林木火災保險范圍,并制定林木火災保險理賠款管理使用辦法。建立林權抵押貸款風險防范、化解和補償機制,進一步充實林權抵押貸款擔保資本金,并按照上年林權抵押貸款余額5‰的比例逐年提取建立風險補償資金,風險補償資金同時作為森林資源收儲中心的擔保資本金。
篇2
【關鍵詞】基本醫療保險;居民特征;社會特征;制度特征;Logistic模型
目前學術界主要從醫療服務滿意度、醫療保險制度、醫療保險制度的實施效果等層面出發探討了居民對醫療制度的滿意度情況,但不少研究還存在忽視了個人特質、社會特質和制度等因素所產生的影響。正是因為目前學術界關于醫療制度公眾滿意度的研究還存在諸多不足,本文設計了一份問卷,專門就北京市1000份居民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評價進行了問卷調查,本次問卷調查主要探討了居民主觀層面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評價,也全面分析了居民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滿意度情況產生影響的因素。
一、數據來源、變量設定與模型選擇
(一)數據來源本次回歸分析主要采用了筆者所設計的問卷,于2019年底在W市完成了問卷調查。在本次問卷調查過程中,通過隨機抽樣等問卷調查方法,總計發放了1080份調查問卷,回收了1000份有效問卷,經計算可知,本次問卷調查的有效回收率為92.59%,說明本文統計結果有效。
(二)變量設定1.因變量。回歸模型中,因變量為居民對醫療保險制度的滿意度。問卷總計25道題目。包括選擇題、主觀題。選擇題各個問項中,每個問項提供了“非常滿意”“比較滿意”“一般滿意”“不太滿意”“很不滿意”這5個選項。筆者在設計問卷時,考慮到要適當的轉換和處理因變量的各個選項。因此,基于研究目的,在進行問卷結果的分析時,將前三個選項合并為“滿意”,將后兩個選項合并為“不滿意”。2.自變量。回歸模型中,自變量為居民對醫療保險制度滿意度產生影響的因素。在借鑒學者們研究成果基礎上,結合發放問卷年度國家頒布的有關社保政策,本文主要從個人特質、社會特質和制度實踐這三個層面設計了調查問卷中的自變量,本文的調查問卷主要有13個自變量。(1)居民的個體特質。本文所設計的調查問卷中,關于居民個體特質的調查主要被劃分為5個變量,分別是:①性別;②年齡;③民族;④婚姻狀況和⑤受教育水平。(2)居民的社會特質。本文所設計的問卷調查中,關于居民社會特質的調查主要被劃分為4個變量,這4個變量分別是:①戶口類型;②職業類型;③人均月收入;④所在區位。(3)制度特征。本文所設計的問卷調查中,關于制度實踐的調查主要被劃分為4個變量,這4個變量分別是:①醫保繳費水平;②報銷比例;③減負能力;④看病收費水平。
(三)模型選擇本文主要研究了居民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滿意度產生影響的因素,因此,本文主要從居民的個人特質、社會特質和制度實踐這三個層面出發設計了13個自變量,通過這13個自變量,對居民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滿意度產生的影響的回歸分析,能夠為我國相關部門的現行醫療保險制度的調整提供參考。本文回歸分析中的因變量為滿意和不滿意,而這兩個因變量屬于二分類變量,因此,在本文的回歸分析中,不適用線性回歸分析法,因此,本文不適用需要對多元狀態分布進行整體評價的Probit模型,而選擇不需要服從正態分布的logistic模型,該模型的適用范圍也更廣。假設:y-因變量,其中,y=1時,表明居民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有較高滿意度;y=0時,表明居民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感到十分不滿。x-自變量,本文總計有13個自變量,分別記為x1,x2,......xm,(1≤m≤13)。p-居民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滿意態度的概率。i-居民。因此:事件發生比主要指的是居民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是滿意態度和不滿意態度的概率之比,因此,本文的事件發生比可以簡寫為Odds,Odds均大于0。通過對事件發生比進行對數變換,即可得本文回歸分析模型的線性表達式:βi-居民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滿意度方向和程度產生影響的自變量系數。
二、基本醫保制度居民滿意度的logistic回歸分析
(一)居民對醫療保險制度的總體滿意度根據問卷的統計分析結果,可以看出81%的居民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持滿意,只有19%的居民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感到不滿,從該數據也可以看出,我國新醫療保險制度自2009年改革以來,居民已經對該項制度的效果給出了肯定態度。從不同的險種來看,85.6%的居民對公費醫療制度保持高度滿意,82.9%的居民對新農合制度保持高度滿意,77.4%的居民對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制度保持高度滿意,76.7%的居民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保持高度滿意。不同保險制度的籌資方式、報銷比例、待遇給付制度等都存在一定差異性,也是用于不同職業類型和文化程度的參保者,因此,不同類型的居民對醫療保險制度中不同類型險種的滿意度也存在一定差異性。
(二)回歸模型檢驗結果為了對問卷調查的結果進行回歸檢驗,本文主要采用了正向逐步篩選策略,對13個自變量對居民的醫療保險制度滿意度產生的影響及其影響程度進行了定量研究,在logistic回歸分析模型中逐步加入了篩選出來的自變量,可以得到二項logistic回歸分析模型,即:其中,X1,X2,X3,X4,X7,X8,X10,X13,在經過回歸分析模型的顯著性檢驗后,其檢驗結果大于顯著性水平0.05,因此,在回歸分析模型中剔除這8個因素。回歸結果可以看出模型中解釋變量和被解釋變量之間存在顯著的線性關系,也可以表明本文選擇logistic回歸分析模型具備合理性。此外,本文所構建的logistic回歸分析模型的預測正確率達到84.3%,這足可以證明本模型在回歸分析方面具備較高的可靠性。偏回歸系數方程中,可以看出X5,X6,X9,X11,X12等5個自變量和因變量之間存在十分顯著的線性關系。回歸結果顯示:1.農民個體特征因素的影響。從前文的分析來看,居民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滿意度會受到受教育水平的影響,當參保人員的受教育水平較高時,就越容易對醫療保險制度產生較高的滿意度。從回歸分析的描述性統計結果來看,參保人員受教育水平和參保人員對醫療保險制度的滿意度呈現顯著的正相關關系。根據問卷調查的結果來看,74.25%的中專文化程度的參保人員對制度保持滿意,83.98%的碩士文化程度的參保人員對制度保持滿意,這一研究成果與李志健(2012)提出的研究成果保持高度一致。2.農民社會層面因素的影響。從前文的分析來看,居民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滿意度會受到戶口類型、所在區位這兩大要素的影響,尤其是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兩類不同居民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看法和滿意度存在較大差異。經過計算可知,農業戶口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滿意度較高,從前文的問卷調查結果來看,83.22%的農業戶口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表示滿意,只有73.58%的非農業戶口對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表示滿意,這也間接驗證了回歸分析的結果。3.制度層面因素的影響。從本文的問卷調查結果來看,92.8%的參保人群覺得我國現行醫療保險制度的報銷比例比較高,68.5%的參保人群認為我國現行醫療保險制度的報銷比例比較低,只有33.2%的參保人群認為我國現行醫療保險制度的報銷比例很低。由此可見,我國適當提高醫療保險制度的報銷比例,居民就必然能夠對我國現行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保持較高的滿意度,但此方法治標不治本,群眾的醫療費用負擔仍未得到緩解。
三、研究結論與政策含義
篇3
1.1關于團場職工對土地承包經營的效果評價
根據我們調查的596份問卷中,其中承包年限1年所占比例為23%,承包年限2年所占比例為10.1%,承包年限3年所占比例為12.8%,承包年限4年所占比例為6.8%,承包年限5年以上所占比例為47.3%,大部分土地承包年限在五年以下。調查結果明確顯示:雖然承包合同中明確寫明固定土地30年不變,但由于產業結構相對單一、種植作物常年固定、土地實際數量不能滿足職工對土地的需求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致使土地周轉中實際操作的周期與長期固定承包的政策內容嚴重不符,職工耕種土地大多為短期的承包好租賃行為,對土地長期有效的合理使用嚴重不利,直接影響了職工在土地上的長期化投入,也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資源的浪費,影響著團場的可持續發展。
1.2關于團場職工對產權明晰到戶的效果評價
“產權明晰到戶”是為了解決公有資產在生產經營中出現的浪費現象,解決公有資產利用中的不規范現象,從政策設計的角度規范團場的生產服務活動。據調查顯示,42.6%的團場職工表示實現產權承包到戶,但仍有24.7%的團場職工表示并不擁有經營自主權,以及32.7%的團場職工并不確定是否擁有經營上的自主權。同時,仍有38.8%的職工認為團場在相關配套設施上相對缺乏。而在硬件設施的維修上,大型設施仍由團場進行修繕,自家維修所占比例很少,僅11.7%。通過小組的調查和訪談,我們發現:自從在土地的承包經營上實行了產權改革,產權作價歸戶之后,加大了職工的生產要素投入,這無形之中加重了職工的負擔。同時,團場的相關配套設施仍然不是特別的完善,相關后續服務和設施改進也未能及時跟上,導致職工生產作業上效率的低下和成本的增加,嚴重影響了相關職工的利益。很大一部分的職工對此表示,希望團場能及時更新相關配套設施、提供完善的后續服務。
1.3關于團場職工對農資集中采供的效果評價
在市場上直接購買所占的比例僅為19.3%,通過其他途徑獲取農資的占1.3%。但在農資集中采購的要求下,75.4%的職工感到團場集中采購的農資價格通常會高于市場價格。同時,48.1%的調查對象表示集中采購的農資質量沒有自己挑選、貨比三家做選擇的農資產品質量好,42%的調查對象表示比較信任,9.9%的調查對象表示無所謂和不關心,一定程度上顯示了部分職工對團場集中采購的農資的質量仍然存在著擔憂和不信任。大量的調查和訪談說明:雖然政策上要求農資集中采購最初的出發點和目的是希望減少中間環節的干擾,方便廣大職工,以提高農作物生產作業的效率,保證統一,但政策的實際操作和實施中因相關人員存在的問題,如農資采購價格等相關信息公布不夠及時和透明、農資集中采購的價格高于市場價格、采購過程中缺乏有效的監督和管理、采購環節中出現個別不正之風等,一系列問題都引起了廣大職工對于這一政策的抱怨和不滿。
1.4關于團場職工對產品訂單收購的效果評價
“產品訂單收購”的實質是為了應對市場風險,通過協商確立價格,實現有利共同分享、風險共同承擔、對外放開經營,改變職工在市場競爭的弱勢地位,增加兵團農業的市場收益。數據表示,只有19.3%的人認為產品訂單給職工帶來了明顯的利益,40.5%的職工認為沒有明顯效果,而20.9%的職工認為對其產生一定程度的損害。68.5%的職工表示產品訂單收購過程中出現過壓級壓價、亂扣等現象。該調查結果表明,農產品收購程序的不規范、有效的監督和管理的缺乏、相關人員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忽略了職工的根本利益,種種原因導致農產品訂單收購過程中出現了壓級壓價、亂扣水雜、收購價與市場價存在差距等現象,這些問題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損害了職工的利益。同時,職工、團場兩個主體之間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意識相對薄弱,這對當地或團場的龍頭企業與團場職工家庭訂單產品形成利益聯結機制的構想也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2.原因分析
國家在設計一項制度時,其最開始的目的和初衷是希望通過這一制度的運行來降低整個社會的運行成本,以便更好地保證組織內部的秩序,從而完成制度本身的使命。通過問卷和訪談形式得到的結果和分析,我們發現,團場基本經營制度的發展按照最初的目的運行,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由于人為因素介入和團場本身制度缺陷等原因,這一制度實施的效果并未完全顯現。綜合調查中發現的問題及相關資料的研究,我們認為造成團場基本經營制度的落實存在問題的主要原因是以下幾點:
2.1資源利用上權力與責任之間不對等的矛盾
兵團團場實際掌控的土地系全民所有制的土地,兵團團場所擔負的農業土地利用上的責任由全國人民委托國務院,再由國務院委托給兵團團場。但是,由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不健全,造成了委托層級多、組織目標模糊,客觀上為腐敗等諸多問題的滋生提供了溫床。同時,職工家庭作為團場基本經營制度落實的主體、農業生產的直接執行者,其日常活動主要體現在農作物的種植、生產上。但在現實中,職工不具備土地的所有權,因此很多權利無法充分行使,如種植作物的自主選擇權、自主控制生產成本權、生產資料自主選擇權、農副產品自主銷售權等。這些權利的缺失,損害了其在土地上投入更多要素的積極性,嚴重抑制了職工的生產積極性。數據表明,47.6%的職工認為自身尚未完全擁有經營自主權。客觀上也造成了土地資源利用的浪費。
2.2兵團的特殊性要求下的職責與兵團為完成其職責經濟來源之間的矛盾
兵團作為黨政軍企合一的特殊組織,較強調計劃和行政命令,較少關注市場經濟規律,市場調節機制相對缺乏,市場化水平相對較低,市場變化的訊號亦較難及時傳達給團場普通職工。同時在落實統分相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中,團場一直處于主導地位,“統”的能力強,“分”的力量較弱,導致基本經營制度在落實中,職工這一主體的作用沒得到應有的發揮,一定程度上阻礙了基本經營制度的進一步完善。尤其體現在農資集中采購的過程中,職工的大部分農資由非市場渠道獲得,且有相當比例的職工表示農產品的采供價格比市場要高。由此表明團場行政力量的強制性,以及團場農業經濟的發展并未沒有完全實現與市場的接軌和與企業的利益聯結。
2.3實際操作執行與制度政策預期目的之間的矛盾
在落實團場基本經營制度的過程中,團場職能表現出一定程度的缺位和越位,相關部門工作定位不明確,沒有充分發揮自身的作用為職工家庭提供有效的管理與服務。同時,兵團團場的領導隊伍中部分干部素質不高、責任心不強、沒有把“全心全為為人民服務”作為執行政策的出發點,而是千方百計為難職工,造成干群關系緊張,嚴重削弱了基本經營制度的預期目標致使實際操作執行與制度政策預期目的之間存在一定矛盾。具體表現有:團場在統一經營中職能定位不清,管理上“越位”,統得過多、管得過細;在市場服務功能上又“缺位”,沒有充分發揮好監督市場、提供公共服務的職能,直接影響團場基本制度效益的發揮。調查顯示,13.6%的職工同意這一觀點。
3.建議
針對存在的問題及其原因,我們建議從以下這些方面采取措施,以便進一步完善團場基本經營制度,實現團場整體利益和職工自身利益的雙贏。
3.1堅持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正確處理兩個關系
堅持以人為本和科學發展的前提是要正確處理好基本經營制度兩個主體———團場和職工之間的關系,以職工利益為先的原則,不與民爭利,保證職工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保障職工的利益,在此基礎上才能發展好團場的經營效益。只有協調好團場和職工兩個利益主體的關系,才能進一步并深入的促進職工和團場利益的和諧共存。作為管理者的團場應密切聯系職工,只有職工富裕了,團場才能實現真正的富裕;作為直接執行者的職工,亦應多考慮兵團的特殊性,以集體利益為重,只有兵團的穩定了才能為社會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
3.2兼顧效率與公平
事實證明只有效率與公平兼顧,社會才能和諧發展。對于利益的分配現階段更應當注重公平,只有不斷的完備效率與公平這對矛盾體,社會才能良性發展。首先,在土地承包經營方面,團場應使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以確保土地的長期固定。以便能夠讓職工踏踏實實地種地,不會因為土地承包使用年限上的原因造成生產上一定程度的相對消極性、土地使用效率較為低下等不利于可持續發展現象的存在。其次,在農資采購環節,應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打破壟斷局面,讓更多的農資供應企業參與到團場的生產經營,提供更多優質廉價的農資產品,增加選擇性。在最佳投入產出方案的基礎上,允許職工自主購買農資產品,保證職工的自主經營權。最后,在農資集中采供和產品訂單收購方面,一方面應強化團場的服務意識,做好采供和收購工作,加強市場監督,保障職工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加大農產品收購價與市場價的接軌。相關部門應指派專人隨時注意市場行情的變化,及時公布市場行情的走勢,分析價格變化趨勢,并以與市場價相適應的價格收購農產品,盡量做到收購價格的市場化。
3.3完善監督體制
形成良好的監督體制,以第三方的角度介入監督才能使雙方都信服,同時減少雙方矛盾的出現。在落實和完善團場基本經營制度的過程中,團場應保障和實現職工依法享有基層民主管理中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等相關權利,以充分實現職工利益的保障,并有效發揮職工的積極性,以形成團場發展、職工富裕的良性互動局面。
篇4
【關鍵詞】日本農業;主力從業者;穩定經營;對策
在WTO多邊貿易談判和雙邊廣泛領域的經濟合作談判不斷發展過程中,日本農林漁業都成了阻礙其順利達成談判的短板,因此,強化其農林漁業的國際競爭力以及產業的自身實力就成了當務之急。隨即日本相繼出臺森林·林業基本法、糧食·農業·農村基本法、水產基本法,并且根據基本法都制定了相應的基本任務計劃。另一方面,2010年在農業領域,為了完善有意愿的農業從業者可以繼續從事農業生產的環境,從而達到日本農業再生的目標,創建了“農業從業者戶別收入所得補償制度”。第二年又相繼在林業領域和漁業領域分別引入了“森林管理?環境保護直接支付制度”和“資源管理·漁業所得補償對策”。這三項舉措非常清醒地認識到了農林漁業完善可持續發展環境的重要性;不同于以往的政策覆蓋對象的范圍;顯示了農林漁業政策上的巨大轉變。2012年7月在日本內閣會議上決定的“日本再生戰略”中,作為日本農林漁業再生的重要舉措之一,制定了切實推進戶別收入所得補償制度等。那么,在農業領域為了盡快地實現強化其國際競爭力和產業本身的實力,應該采取怎樣的農業主力從業者培養策略和農業經營安定策略呢?下面讓我們加以詳細地分析和闡述。
一、農業主力從業者的培養
1.“最理想的農業產業結構”的確立。糧食·農業·農村基本法提出的基本理念之一就是“農業可持續發展”。這個理念顯示了通過確保農田·農業用水等農村資源和農業主力從業者,并根據地方特性將這些進行恰當的組合,最終確立“最理想的農業產業結構”的方針。實現此方針的關鍵在于“主力從業者”“農業資源” “農業產業結構”。糧食·農業·農村基本法中,“主力從業者”是能夠確保同其他產業的收入水平相當且進行有效率的且穩定的農業經營實體;“農田”是指不斷集中到“主力從業者”手中,逐漸擴大的土地;“農業產業結構”是指“主力從業者”所進行的農業經營,承擔了絕大部分農業生產的產業結構。在日本經濟飛速發展的高度成長期,農林漁業領域為了滿足不斷擴大的國內消費的需求,采取了以擴大產量為中心的生產方式。其結果是在各自的領域都取得了自給率最高的紀錄(1965年的糧食自給率是73%、木材自給率是71%)。可是,在農業領域由于大米需求的減少和日本國內過度的生產,從1971年開始實行了大米生產調整的對策。另外,隨著畜產品和油脂類消費的增加等消費者飲食生活的變化和因此而導致的進口農產品的增加等因素,要求農產品提高質量,即要求生產適合消費需求的“暢銷農產品”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因而,應對暢銷農產品需求的農業結構改革就成了今后日本農業政策的重中之重了。
2.主力從業者的培養。主力從業者的培養是農業基本法(1971年制定,2000年廢除)制定以后,農業政策上的重要課題。農業主力從業者的根基是“農戶”。1950年的世界農林業普查,將耕種面積東日本10a以上、西日本5a以上的家庭或者農作物年銷售額在1萬日元以上的人定為“農戶”進行的統計。這標志著所有農戶都是農業政策上的對象。由于隨著日本經濟的快速發展,農業和其他產業之間、生產力和從業者的生活水平之間的差距在不斷地擴大,農業基本法確立了培養只經營農業就能確保同其他產業收入水平相當的“自立經營農戶”的政策目標。另外,農林水產省在1980年10月的“80年代農業政策的基本方向”中提出了培養擁有男性主力農業從業者的“核心農戶”,把核心農戶放在了地方農業振興的主角位置上,制定了一邊以核心農戶為中心一邊擴大農業經營規模的方針。再者,農林水產省在1992年6月的“新的糧食·農業·農村政策方向”中,重新提出了培育以收入所得和勞動時間為基準的“有效率且安定的經營實體”,并制定了要實現該經營實體承擔農業生產絕大部分的農業產業結構的目標。為了盡快地實現這一目標,1993年4月開始,引進了“認定農業從業者制度”。還有在1998年12月的“農業政策改革大綱”中,表明了確保將地方農業主力從業者明確化、將農戶法人化和參加村落農業經營組織等的多種多樣的主力從業者方針。這個方針被記載在糧食·農業·農村基本法的第21條上。最近在2011年12月農林水產省歸納總結的“有關致力于‘為了我國食品和農林漁業再生的基本方針行動計劃’的方針”中,表明了要培育“中心經營實體”,并在這個中心經營實體中集中開展多種多樣的舉措和事業。
這樣日本政府在表明應該全方位地培養農業主力從業者的同時,還要改善每個農戶的農業經營狀況,執行將整個日本農業逐漸地轉變成“最理想的農業產業結構”的舉措。還有在第3次糧食·農業·農村基本計劃中,雖然將小規模、零散、兼職農業、老齡的農業從業者也作為主力從業者納入到“有意愿多樣的農業從業者”之中,但是并不是意在否定糧食·農業·農村基本法中培養“有效率且安定的農業從業者”的目標。在同基本計劃中,進一步明確了其宗旨是為了力圖培養和確保有競爭力的經營實體,要積極推進經營規模擴大化、效率化以及村落經營農業的組織化,進而達到提高農業生產力水平。另外,有關“最理想的農業產業結構”,在第1到第3次的糧食·農業·農村基本計劃中的“農業產業結構的展望”,對其進行了具體的闡述。在第3次基本計劃中描述了銷售農戶的數量由2009年的170萬戶銳減到2020年的121萬戶,另一方面主營農業的農戶每戶耕種耕地的面積由5.1ha擴大到7.7ha,主營農業的農戶所占的比例也由54%增加到59%。在“為了日本食品和農林漁業再生的基本方針·基本計劃”中,進一步明確了有關種植水稻、小麥、大豆等的土地利用型農業在今后5年間,爭取實現20ha~30ha規模的經營實體占主體的產業結構模式(現在是3成,5年后占8成左右)。
3.農業主力從業者的現狀。支撐當今日本農業生產的農戶主要分為三類,即主營農業的農戶(主業農戶)、準主營農業的農戶(準主業農戶)和農業作為副業的農戶(副業農戶)。所謂的主業農戶就是指農戶收入的50%以上來自農業生產,且家庭成員中有未滿65歲一年60天以上從事自營農業生產的農戶;準主業農戶是指農戶不滿50%的收入來自農業生產且家庭成員中有未滿65歲一年60天以上從事自營農業生產的農戶;副業農戶是指主業農戶和準主業農戶以外的農戶。根據日本農林水產省《平成22年度(2010年度)糧食·農業·農村白皮書》提供的數據,從農產品類別生產銷售額來看,奶酪及畜產品的8成、園藝(包括蔬菜)的7成是由主業農戶生產的。另外一方面,土地利用型農業中的小麥和大豆雖然主要是由主業農戶提供的,但是水稻卻只占到了4成。從經營規模的變化來看,奶酪、畜產品及園藝(包括蔬菜)的規模擴大顯著,但是水稻卻是微增。水稻等的土地利用型農業表現出了通過擴大規模削減生產成本的效果明顯。據日本農林水產省《平成23年(2011年)產大米的生產費用》的數據顯示,未滿0.5ha大米的生產成本是22056日元/60kg,與之相比15ha以上的生產成本則下降了一半以上,是8773日元/60kg。
在畜牧業領域,飼養規模與歐洲主要國家基本持平,即使是從生產銷售額基準、銷售農戶數量來看,日本都已經達到了主力從業者承擔主要農業生產任務的水平了。但是,因日本國土面積狹小,養殖場所基本上都比較接近住宅區,因此進一步擴大養殖規模反而會增加家畜糞便污染問題和家畜傳染病發生等的風險,可能會對養殖業的穩定經營造成一定的威脅。
另外,如果從園藝領域關稅的稅率來看,例如:西紅柿、蔥是3%,桃子、草莓是6%,已經屬于較低的關稅了,完全可以說是具有極大國際競爭力的領域。即使在耕地面積有限的情況下也能取得高收益,因此,日本應該重點扶持該領域,注重對品種改良、提高栽培技術和創建品牌等進行援助。
土地利用型農業是必須通過擴大耕地面積來改善農業產業結構,特別是水稻及其利用水田生產的小麥和大豆。但是,因為水稻必須要利用和協調農業用水,因此同旱田作物小麥和大豆具有不同的因素。現在有116萬戶農戶種植水稻,其中副業農戶所占的比例,以生產銷售額基準算是4成,以銷售農戶數量基準來算是5成,耕種的目的也是各種各樣。因此農業用的水渠和農村道路等的農村資源的管理,不光是主業農戶,應該是全體農戶來合作共同完成的任務。如果水田集中化進一步發展的話,農戶數量也會隨之減少,勢必會對農業用水渠等的管理造成不良的影響。為了應對可能出現的不良影響,日本政府制定了農田、農業用水保護管理資助金支付計劃,旨在達到不僅是農戶,包括地域所有居民,大家共同參與的農業資源保護管理活動的目的,以國家資助的方式來彌補因土地集中化帶來的農業資源管理人手不足的缺陷。
4.擴大農業從業者的新生力量。今后農業領域面臨的重大問題是從業人員的老齡化不斷加重。即使是年輕人相對較多的乳制品行業,從業人員的平均年齡也達到了56.2歲。這意味著隨時存在農業生產突然中斷、因后續勞動力不足而導致的農田荒廢化、生產技術無人繼承等風險。老齡化問題的不斷加重主要是由于年輕人大都不愿意從事農業生產的緣故,但在日本少子化問題逐漸深化的現在,我們可以想象確保年輕勞動力進入農業生產領域將會更加困難。
現在日本政府對于新加入農業生產領域的從業者,應該進一步地加大在收入所得方面的支持力度。例如:對于農業法人不僅在融資制度方面,對于其雇傭員工時的研修費用也提供補助;對新加入農業生產的從業人員發放一定的經濟補助等。但其前提是必須要不斷推進農業經營實體的法人化等、創造年輕人就職時容易選擇農業行業的環境、完善非農戶出身人員能夠獲取土地的體制。
二、農業安定經營的對策
農業既是極易受自然影響的產業,還是容易因農作物收成的變動造成市場價格的下降、經營收入的減少等的產業;還是農業從業者自主努力能夠達到極限的產業。因此,糧食·農業·農村基本法要求在農產品價格劇烈波動的情況下,為了確保農業穩定經營,日本政府要采取一定的維穩措施。作為穩定農業經營的手段,除了關稅等的國境措施外,還要實施通過各種制度和企事業進行相應補助的“穩定經營對策”以及通過農產品供需調整來穩定價格的“調整供需穩定價格對策”。
對土地利用型農業,在2007年以前,為了獎勵小麥、大豆等水稻以外農作物的耕種,政府提供了小麥耕種經營安定資金、大豆補助金等的援助措施。可是,2007年又重新制定了橫跨所有品種的穩定經營對策,2011年取代此對策又正式實施了戶別收入所得補償對策。這兩項制度同園藝和畜牧業領域相比,在援助對象的范圍、援助的手法和預算的規模都有明顯的差異。
蔬菜價格穩定對策、肉用牛生產者補助金制度、肉用牛繁殖經營援助對策、養豬經營穩定對策以及雞蛋生產者經營穩定對策都是在批發市場價格低于一定價格的情況下以及低于生產成本的情況下,通過補齊差額來維持生產者的正常經營活動。加工原料奶生產者補助金制度也是同樣的宗旨。另外,蔬菜價格穩定對策在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情況下,將實行強行隔離市場和提前出貨等供需調整措施,并對執行該措施的經營實體和個人進行補償。
牛肉、豬肉、雞蛋以及乳制品的批發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的情況下,獨立行政法人農畜產業振興機構要通過買入或投放牛肉等措施,來穩定批發市場價格。復合飼料價格穩定制度是在飼料價格高漲時以抑制畜產品養殖農戶的生產費用為目的,通過生產者和復合飼料生產廠商進行“普通彌補”,和在價格異常高漲時作為“普通彌補”的補充,還要進行“異常彌補”,以這種雙重彌補形式,對畜產品養殖農戶進行補償。
在此基礎上,為了避免因自然災害所帶來的惡劣影響,作為穩定經營措施,根據農業災害補償法制定了農業互助制度。該制度利用了保險的原理,由農戶共同出資設立互助基金,對受災的農戶進行補償。隨著日本政府補償制度的不斷完善,最終這種農業互助制度和互助基金都由政府接管了。
為了實現增強日本農業產業自身的實力,并使其具有較強的國際競爭力的目標,日本政府雖然出臺了各種各樣扶持的法律、法規,并制定實施了很多援助計劃和措施。但是想在短時間內實現預期的目標,顯然是不現實的。日本政府對于農業主力從業者的培養和經營安定對策,不應該只一味地考慮援助和保護,應該讓日本農業適當地接受國際同行競爭的洗禮,只有這樣才能使日本農業走出現在的困境,并逐漸變得強大起來。
參 考 文 獻
[1]牛盾.國際農業研究報告[M].中國農業出版社,2012
[2]農林水産省.経営所得安定対策大綱.2005
[3]農林水産省.平成22年度食料.農業.農村白書.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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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提升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強化食品經營者落實食品進貨檢查驗收及記錄制度意識,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在全區食品經營戶中推行供貨商建立臺賬制度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供貨商建立臺賬制度的對象
供貨商建立臺賬制度的對象為全區范圍內的食品零售經營戶、批零經營戶,不含已經建立電子臺賬及連鎖經營的經營戶。
二、供貨商建立臺賬制度的形式
(一)供貨商印制并發放統一格式的臺賬。將以往的進、銷貨臺賬合二為一,只建一本臺賬,統一由供貨商印制并將臺賬交付零售商,每次送貨,由送貨人將銷貨清單及相關證、票粘貼在臺賬上,零售戶負責索要、督促建賬。臺賬的封面印有批發戶名稱、經營戶名稱和執照號碼。內頁有《食品安全法》節選、告食品經營戶書、工商提示、該經營戶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拓印以及供貨方發票張貼處等內容。
(二)供貨商印制統一格式的銷貨憑證。憑證內容包括:客戶名稱、時間、品名、規格、數量、單價、金額、生產批號、保質期等內容。憑證一式兩份,其中一聯作為銷貨方商品銷售臺賬妥善保管,另一聯為購貨方進貨憑證粘貼在臺賬上。每次供貨商銷出商品必須開出憑證,并負責將憑證粘貼在臺賬上。
三、供貨商建立臺賬制度的實施方法
(一)掌握基本狀況。各分局要掌握本轄區食品經營者的總體情況,對總、總經銷及大型超市、賣場、商場、批發戶等重點食品經營戶應當建立基本情況資料庫。
(二)組織實施。各分局根據掌握的基本情況,督促各經營戶向供貨商索要臺賬,供貨商應按消保科提供的統一格式文本自行印制并經消保科備案,各分局應在消保科的指導下,幫助經營戶建立統一規范的臺賬盒。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大宣傳力度。推行供貨商建立臺賬制度是我局為解決廣大食品經營戶特別是城市社區及農村村組零售戶建賬難而采取的一種新的模式,可以極大地提升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各分局要充分認識供貨商建立臺賬制度的優點,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實施,大力宣傳推廣。
(二)鼓勵建立電子臺賬。在推行過程中,各分局鼓勵食品批發戶、各類超市等規模較大的經營戶建立電子臺賬。
(三)嚴格工作紀律。在推行過程中,各分局要充分做好宣傳工作,不得以推行臺賬搞變相收費、亂收費或搭車收費,增加經營者負擔。對執行過程中有違紀違規行為的將按照本局《工作人員日常行為管理規定》處理。
五、時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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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森林可持續經營;生態文明制度建設;《森林法》修改;研究與展望
1引言
從建設“美麗中國”時代要求的角度來講,森林的可持續經營制度是“美麗中國”建設在森林方面的要求與指導。森林可持續化經營的制度設計也必須要服從生態文明制度的整體背景設計。所以說,《森林法》修改的基本任務之一也就是要實現森林的可持續經營。目前現行的《森林法》始制于1984年。即使在經過1998年和2009年這兩次的修正后,《森林法》沒有很大的變動,同樣,也依然沒有能夠在生態文明建設制度的整體背景下去確立森林可持續經營的理念。而這也就是說明,《森林法》沒有能夠將森林的經營業務放置到林業建設的基礎性地位;在相關的森林經營制度設計當中,少了一種森林可持續經營的整體性思維,因而很難切實有效地提高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的整體質量,很難建設符合“美麗中國”的要求。
2目前我國森林可持續經營上的熱點問題
在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背景下,森林的可持續化經營是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保證,同時也是來實現森林資源可持續性發展的基本途徑。經過1992年世界環境與發展大會后,森林的可持續經營正式進入了實質性階段。森林經營作為支撐著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目前也面臨著許多的問題。那現在所存在的問題,也就是當前各界所關注的焦點大致就是要怎樣才能從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角度,以此為背景建立健全森林經營法律制度體系來確保森林的可持續化經營。針對這樣的問題,林業、經濟學、管理學、生物學、法學等各界學者對森林可持續經營進行了研究。2001年之后,對森林可持續經營的研究從理論上的《森林法》及《森林法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轉移拓展到具體的現實中森林經營管理的規范與實踐。在黨的十以及十八屆三中全會之后理論上的重點又繼續從法律法規轉移向生態文明建設方面。逐漸的,在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大背景下,各界對與森林可持續經營法律制度有關的研究開始引導理論、立法、政策與具體實踐的良性互動。
2.1森林的分類經營
森林分類經營制度是在《森林法》中五大林種劃分的基礎之上,又將森林分為商品林和生態公益林兩大類,針對不同類型使用不同的經營目標以及管理技術。有不少學者在森林分類經營制度方面持的是基本肯定的態度,在肯定的基礎上又提出這樣做法的不足之處:森林的分類經營缺少法律依據,而公益林的認證在立法上也是空白的[1]。當然,也有不少的實踐的工作者會討論“政策不完善,管理體制不健全,林農生活水平與公益林建設之間矛盾突出”的問題[2]。作為持不贊成態度中的一員,謝劍斌也曾在其研究實驗中批評道:“這種分類方法存在純自然性、靜態性和微觀性等弊端,特別是沒有涉及到管理體制、資金來源等社會經濟問題,造成與森林經營管理和資源林政管理體制嚴重脫節。”他的這一段話雖說帶有明顯的反對色彩,但卻是一語道破實際管理難題的根本成因。目前為止,在森林的分類經營模式方面所剩關乎森林經濟法律制度生命力的問題就是分類后的定向經營管理會不會違反森林生態系統的多功能和整體性的原理以及怎樣同時顧及至今未有學者詳細論述的局面。
2.2森林的采伐限額
依照如上的森林分類經營模式來講,采伐限額應從屬于商品林類型。從組成上,森林的采伐限額制度無疑是商品林的經營管理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這也直接關系到經營商品林主體的收益。針對我國《森林法》所規定的森林采伐限額制度,學者的主要討論都集中在制度的廢存或是改良之上。學術界中有人認為保護森林資源的必要手段就是森林的采伐的限額制度,對“推進私有林審批制度,實施林木采伐限額審批許可和申報備案制度”持贊成態度。也有人認為應當要因地制宜地逐步開放采伐的限額管理,也就是說要適當的放寬采伐的限制,借此方法用以確立所有權人采伐的申報制度。當然,也還有人認為這項制度不如改革,就是說,采伐限額必然會阻礙林業生產力的發展。同時,森林經營主體的收益權利也不能得以保障,林權制度改革的成果也難以維持。另外,還有學者的建議是取消采伐限額管理制度。諸多學者在采伐限額方面的分歧在很大程度上說明了各界人士在這項制度的認識上還存在著很多的疑問。
3國外森林可持續經營制度建設的主要經驗
德國、美國、日本等在森林可持續經營建設方面積累了極為豐富的經驗,值得我們去借鑒和引用。
3.1德國
德國的森林可持續經營管理無論是在理論還是具體措施方面都可以作為歐洲林業強國的代表。德國森林可持續經營的主要特點在極度重視森林的生態文明效益,尤其注重森林經營管理法的建設,使得森林可持續經營法的法規健全、管理的機構獨立、程序規范、制度周延。除此之外,德國森林可持續經營的相關制度及政策等也都成為促使林業發展不可或缺的條件。在制度逐步變化的過程中,森林的經營理論也經歷了森林多功能經營到近自然經營、從法正林的發展過程。德國和我國一樣,都曾經歷過森林由原始林被破壞到大面積人工造林回歸自然的階段,但現在德國森林質量較我國來說優異很多。所以說,根據德國森林自身的特點來看,在借鑒時,研究人員自然會更多的關注它的營林思想和專業技術,在國內倡導森林可持續經營中貫徹多功能經營理念。另外,還有學者指出,我國的《森林法》與德國相比,最大的缺陷在于它缺乏立法的價值理念,并且在管理的體制上,我國相關部門并沒有形成長期有效的協同機制。
3.2美國
經數據研究發現,美國的森林占全球林產品產量的1/4。作為一個林業強國,美國的森林可持續經營不僅完成了經濟的增長目標,同時還產生了良好的生態效益。由此看來,美國的森林可持續經營對改善我國森林經營的現狀有很大的參考價值。美國森林作為生態系統經營模式的代表,通用的是在生態文明系統的指導下去解決森林管理的復雜性以及與相異管理目標之間的差異引發的矛盾。美國的生態系統經營模式由其法律法規、經濟和科技政策及科技政策支撐著,并且是由從聯邦到各州系統的四層次機構來執行的,而美國林業的產權制度是國家林業產業的核心支撐。在美國的現狀是:私有林的面積遠超國有林,私有林的經營主體也在守法范圍內充分享有經營的自。另外,國有林也是交由政府相關部門通過市場競爭機制確定立木價格從而完成采伐的管理。美國森林的可持續經營的主要形式是“公司+基地+私有林場”的產業化經營模式。這樣的產業化經營模式帶來了穩定的高效益和高收益[3]。與此同時,政府還通過對國有林嚴格的管控去保證生態的文明、安全。一般來說,國內的學者主要主張學習美國的經營管理經驗,盡量去克服或是避免小林主私有產權制度轉化為林業集團帶來的困難。
3.3日本
日本在國土方面有許多固有的缺陷,比如說人多地少、國土資源不足。但在森林的可持續經營方面,日本克服了困難使得其覆蓋率達到了70%,因而成為了世界范圍內森林覆蓋率最高的的國家之一。日本的森林可持續經營模式屬于是一個特點鮮明的林業合作組織,它既具有經濟合作的性質,又是一個公益法人的組織。這樣的雙重屬性使日本的森林可持續經營規模化、規范化、集約化,有別于其他的行業協會。我國雖說也同樣存在著這樣的林業合作組織,可森林經營活動遠沒有發揮預期的確保生態文明可持續發展的作用,國民們對林業合作組織參加的積極性不高。對于向日本學習,一部分學者提出從兩個角度加快我國的森林可持續經營:①從外部環境的角度,為林業合作組織的發展創造條件;②從內部管理制度的角度加強完成對林業合作組織的管理。還有一部分的學者是建議我國效仿日本去明確林業合作組織的公益性質,建立好高效的管理體制以及穩定的森林經營從業隊伍,制定出長期、嚴謹的國有林經營規劃,確定高效的國有林管理體制。
4森林可持續經營在國內的實踐成效
想要了解森林可持續經營在國內的實踐成效,就以貴州省的畢節市為例,它的金沙縣、黔西縣、大方縣及百里杜鵑管委會依托中德財政合作森林可持續經營項目,在其近兩萬公頃的集體林區及部分國有林區運用德國近自然林業理念實施森林可持續經營,通過以參與式方法創建森林經營單位、林業專業示范合作社,對農戶的技術培訓(特別是間伐培訓),編制森林經營方案,強化組織實施及管理等一系列森林可持續經營措施,將國外先進的森林經營理念和模式與貴州省實際相結合,創造出切實可行的森林可持續經營模式。通過實施各類可持續森林經營活動,實現經濟、社會、生態三大效益的良性發展,據初步估算,當地群眾從中獲取各類收入達5085萬元,在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背景下,切實達到精準扶貧,帶動林區農戶增收致富,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具體來講:①將立法理念融入到經營制度中,以生態文明建設為出發點,建立健全森林可持續經營的法律制度;②明確提出了森林可持續經營是我國林業發展的基礎。基于畢節市對森林的可持續經營,人工林的發展在生態文明安全上卓有成效,林木資源持續增長,森林利用率也在不斷增高。就畢節市來說,在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大背景下,我國森林可持續經營的實踐適應了我國林業的基本國情,穩步提高了我國森林的覆蓋率及利用率,極大地提高了森林經營水平及森林質量。
5森林可持續發展的展望
想要在生態文明制度的大背景下建設符合“美麗中國”時代要求的森林可持續經營,其制度就必須要服從生態文明建設的整體設計。因而,對于森林可持續經營的法律研究,還必須從林學、生態學以及民法學等學科的角度去深化、拓展[4]。就目前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實際需求而言,《森林法》的修改需立足于建設美麗中國的長遠目標,以實現森林的可持續經營為基礎任務,根據實際需要去調整林業相關的社會關系,合理安排《森林法》中森林經營的法律條文。所以說,《森林法》要從界定森林可持續經營的法律關系的主體出發,在主體之間的具體權利義務以及經營權利的實現途徑、履行方式入手,借以展望生態文明建設制度背景下森林的可持續經營。
6結語
從當前的研究出發,結合德、美、日等國的成功經驗,試著在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大背景下,發展我國森林的可持續經營。完善《森林法》相關的法律法規,依照“美麗中國”的要求,在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基礎上,提出可持續經營的目標。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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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周連興,宋進春.森林分類經營有關政策、管理體制問題的思考[J].中南林業調查規劃,2002,21(2):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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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權威報告認為:“內部控制是為達成經營的效果及效率、財務報道的可靠性和相關法令的遵循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這一定義至少反映了幾個基本觀念:一是內部控制講求的是過程,而非結果本身;二是內部控制是由“人”執行,受“人”影響整個過程,并非僅是政策手冊與表格,而是來自組織內各個分支機構、每一個階層、每一個崗位的人;三是內部控制只能為企業管理階層提供“合理保證”,而非“絕對保證”;四是通過不同類別的內部控制相互配合,以一種、多種或重疊性的組合類別達成多項管理目標。
內部控制的全過程,實際上就是企業內部的管理人員在實現單位目標時借以保全所獲得資財、有效地利用資財的管理過程,其實質,就是有效地執行經營策略的一種管理控制。在不斷的重復經營過程中,管理人員在特定的環境和期限內,按照內部控制的相應要求,以最經濟、最有效的方式去完成作業或工作任務,從而實現整體經營策略和目標。
內部控制是管理層用以規定和指導經營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它涉及到包括業務、財務、理賠等事項在內的一切經營活動,具有很強的管理功能。有了良好的內部控制,不僅能使決策領導信賴各級經營管理者、上級機構信賴下級機構的管理人員、干部信賴員工,而且各級管理人員及員工也能充分理解和執行上級的意圖,進而取得良好的經營效果。因此,完善的內控體系對于保險公司堅持依法合規經營、突出有效發展、發揮服務保障功能作用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保險公司內控制度體系建設的基本現狀
隨著我國保險業務規模的高速發展,保險公司在國家法律法規和經濟政策的指導和影響下,在內部控制體系的建設方面逐步形成了比較好的局面,合規與效益主題日益突出,持續健康發展能力明顯增強。
一是從思想認識上看,內部控制的觀念逐漸被廣泛認同。得各級管理層進一步認識到了不斷加強和完善內控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從制度建設上看,內部控制制度逐漸得到規范。近些年,保險公司加大了包括業務、財務、理賠、中介、行政、人事、黨紀等各環節的內部控制制度建設,為內部控制制度體系的完善做了良好的鋪墊;三是從實踐過程上看,各項內部控制舉措一并實施,在機構建設、人才隊伍培養等方面,都有了一定的基礎和經驗。
近年來,由于少數保險公司的規范意識薄弱,不僅加大了行業競爭,也加大了保險公司的經營風險。有的地區甚至存在普遍性、階段性的惡劣市場環境。這就要求保險公司尤其是具有領頭羊作用的國有保險公司必須在鞏固基本經驗和做法的基礎上,帶頭加快內控體系建設的步伐。
一是要大力推廣內部控制理念。國有大型保險公司分支機構眾多、層次不一,包括一些管理人員在內的員工,在內部控制的重要作用上認識仍然不到位,這對于內控體系的建設十分不利;二是要盡快完善具有適應性、針對性、操作性很強的個性化內控制度。當務之急是要在現有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等一系列“基本”制度前提下,逐步完善、健全、設計基于自身經營管理特點的、符合自身需要的內部控制制度;三是要亟待解決內控崗位人員不足、內控部門獨立性不強、內控建設覆蓋面不廣、內控執行強度不夠等問題。
二、保險公司內控制度體系建設的關鍵認識
從目前保險公司內控制度體系建設的基本現狀和面臨的任務來認識,應在“五個需要”上深刻理解、充分認識。
(一) 加強內控體系建設是保險公司經營效率的需要。保險公司在行業內和市場上是否有好的表現,首先反映的是經營能力。是否具備對生存條件的適應能力和選擇能力、是否具備對經營前景的自我改造能力和自我發展能力、是否具備對來自外界刺激干擾的自動反應能力和排除干擾能力,關鍵在是否有完善的激勵機制,以增強企業活力,充分挖掘潛在的內部潛力。要取得最大經營效率和利潤,就必須/!/具有相應完備的行為約束機制。但無論是激勵機制,還是約束機制,都離不開相應的自我控制與調節,要想增強活力,提高經營效率,達到目標,就必須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二)加強內控體系建設是保險公司防范風險的需要。保險公司經營的好壞,不能僅僅看當期或階段性的保費規模有多大、市場份額有多高,更應該關注這個企業控制經營風險的程度和能力。作為金融行業,保險業較其他行業具有更高的經營風險,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對外開放,保險公司在面臨機遇的同時,還面臨著經營風險加大、競爭更加劇烈的挑戰。這就更要求保險公司及時完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以應對市場環境、減少經營風險、增強競爭能力。
(三)加強內控體系建設是保險公司規范管理的需要。
隨著經濟發展、企業業務增加、規模擴大,各種專門的業務和技術需要處理,員工的行為能力需要組織,決策領導及其管理層不可能實現個人事事直接監督,在這種面廣、線長、點多、龐大的組織機構下,僅憑個人的領導和管理,不可能指揮好整體經營管理活動;僅憑個人的觀察和發現,不可能完整評估經營活動狀況及其成果。要使各經營單位、各部門有秩序、有效地開展經營活動,必須建立完善嚴密的現代化管理體系。嚴密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能夠協調、組織,控制經營活動,調整、處理各部門和經營管理人員之間的關系,使各級領導和管理層能及時、準確地了解和掌握相互協調、執行決策、遵紀守法、財務狀況、效率效益等多方面情況,便于分析改進過去、調整把握現狀、有效指揮控制。
(四)加強內控體系建設是保險公司整體統籌的需要。在一個經營組織機構中,雖有不同的作業單位,但要達到經營目標,必須全面配合、發揮整體作用。內部控制正是基于這種指導思想,利用業務管理、財務 會計、系統控制、理賠服務、審計監督等部門的制度規定以及有關信息報告等作為基本依據,以實現統合與控制的雙重目的。內部控制并非以某個分支機構或組織中的個別活動、個別單位為其控制對象,它涉及到所屬所有機構和所有活動及其具體環節,使公司的經營和管理活動由點到線、由線到面、逐級結合、統御整體。
(五)加強內控體系建設是保險公司糾偏補缺的需要。公司的有效運轉離不開恰當有效的約束機制和激勵機制,而這種約束和激勵機制的實現離不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體系。內部控制到目前為止,已經逐步形成或推進閉環控制方式,這種閉環控制十分有利于各種管理領域和渠道信息的及時反饋,而這些信息的反饋又有利于采取準確、有效的獎懲措施、有利于調動干部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同時,信息的準確反饋,使管理層能夠及時了解政策的執行差異和目標任務的推進程度,通過適時的措施和有力的糾錯,防范過程失誤和風險。
三、保險公司內控制度體系建設的主要途徑
當前,中國保監會和各地保監局全面部署了打擊非法經營行為、規范保險市場秩序、推進依法合規經營等各項監管措施,大力營造健康持續發展的良好環境,為保險公司加強內控體系建設提供了極好的契機和條件。保險公司應充分把握有利時機,著重在四個關鍵環節上下功夫,加強和促進內控制度體系建設。
(一)在認識上下功夫,強化風險意識。發揮全體員工的積極性是加強和促進內部控制體系建設的必要條件,公司的發展壯大要依賴于高素質的全體員工,通過科學有效的管理,為內部控制管理人才的健康成長和忠誠服務創造良好的條件,是實現可持續發展和防范化解風險的牢固基礎。通過加強各級領導班子、職能部門、黨團組織、職代會及群眾性的民主監督作用,通過有計劃的內部控制培訓、組織自查自糾、典型案例分析、組織學習交流等形式,最大限度地調動干部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從而保證內部控制體系建設的全認知和高統一。
(二)在協調上下功夫,加強組織保障。在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重要性日益突出的形勢下,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控制建設,不僅要體現精簡高效的要求,關鍵是要把決策、執行、監督三權相互制衡的原則落到實處。在內部控制組織結構的設置上,應有效發揮法人治理結構,形成集中管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互相制衡的組織結構和權力結構,為不斷提高經營效益和防范風險提供堅強的組織保證。
與此同時,還要緊密結合黨風廉政教育和執法監察等各項監督措施,實施對關鍵崗位、重點人員的有效防控,在簽訂《廉政建設責任書》的同時,要求關鍵人員簽訂《依法合規經營承諾書》,使關鍵人員更進一步明確工作職責和任務,從而有效地防范經營風險。
(三)在創新上下功夫,突出長遠戰略。內部控制既是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一項不可缺少的內容,也是一項長期的系統工程。內外部市場和監管環境在不斷變化,內控制度體系也需要不斷優化、逐漸適應形勢需要,隨著新業務的不斷推出,現有的內控機制會被突破,過去行之有效的方法,現在不一定適用。
內控機制既要有宏觀上的戰略穩定,又要有微觀上的不斷調整,以形成完善——提高——再完善——再提高的良性循環,堅持業務開拓、內控先行、合規有效的原則,凡是新業務操作規程、制度和辦法均要通過內部控制部門審查會簽后方可印發執行,以確保新業務安全、有序、穩步發展。特別是綜合業務系統的應用與電子化水平的不斷提高,業務管理部門要及時加強對內控管理環節的探索,力求從制度層面消除隱患,確保業務和制度的更新同步進行。
(四)在監督上下功夫,強化內控作用。要使內部控制系統運轉真正有效,就必須健全監督體系。
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內外同行業的先進經驗,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優化依法合法穩健經營的運行秩序,建立和強化統一的內部控制監管模式,不斷完善內部控制權威體系,對各級經營實行垂直領導,統一管理,在職權范圍內對其業務進行連續的、系統的全面監管。加大現場和非現場審計、檢查監督力度,提高防范和抗拒風險的能力。對各項業務制定全面、系統、成文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并在公司系統范圍內保持相對統一的標準和要求,避免因管理層的變更而影響其連續性和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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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實地調查林農經營模式選擇概況描述
廣東省在韶關市始興縣、惠州市博羅縣、肇慶市四會市開展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試點工作。試點期為8個月,從2008年1月開始至2008年8月底結束。始興縣在2009年3月完成試點工作,韶關市2009年開始全面推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韶關市根據自身情況計劃用2年的時間完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配套改革任務(國家5年,省3年)。目前韶關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主體改革已基本完成,但是配套改革還未啟動。韶關市部分調查地區農戶林業經營模式的大體情況為,韶關市乳源縣大橋鎮(中沖村,深源村是生態保護區)集體經營面積占總林地面積53%,以集體經營為主;樂昌市的九峰鎮(主要是茶料村)林地全分到戶主要以家庭經營為主;北鄉鎮在“三定”時期①已基本將林地下分到戶,主要是家庭經營為主;楓灣鎮(步村村,浪石村)主要是集體經營(見表1)。
2理論概述與數據來源
2.1 SSCP 分析范式的簡要說明
SCP范式是由以梅森和貝恩等為主要代表的哈佛學派于20世紀30年代提出來的,認為市場的結構(S)—行為(C)—績效(P)之間存在著因果聯系。但是在此結構、行為、績效的關系是單向的,產業組織理論后來將其發展為三者之間的雙向關系和動態變化(黃祖輝等,2002)。同時一些經濟學家指出SCP分析范式的局限性,認為沒有考慮到體制因素對產業組織的影響,從而將其擴展為SSCP分析范式(圖1)。而這一分析范式的研究邏輯同樣能夠運用于林業經營模式的選擇分析。所以,根據本文研究的問題可將SSCP分析范式演變為由資源特征與制度環境所構成的基本條件(S),經營結構與行為選擇組成的經營模式(S與C的整合),以及模式選擇下的績效(P),這樣一條路徑所構成的SSCP分析范式(圖2)。基于新的SSCP分析范式的思考邏輯,主要對林業經營模式的林農選擇行為進行分析以及當前經營模式下績效的初步評價。另外,一個制度安排的好壞可從兩方面來考慮:一是在制度供給與需求之間達到某種平衡;二是制度與環境的適應,包括利益相容,激勵相容,時間相容,空間相容和信息相容(羅必良,2005)。劉璨、呂金芝(2007)同樣也認為集體林產權制度是發展林業和提高農民收入的前提,集體林產權制度安排需要相適應的制度環境。因此,與基本環境相適應的林業經營模式才能促進林業的持續發展。因此,本基于SSCP分析范式,基本條件(S)的構成包括的可測變量有:勞動力(X1),農戶受教育程度程度(X2),林地細碎化程度(X3),林地面積(X4),農戶對集體林改的了解程度(X5),是否存在林權糾紛(X6),農戶是否有林地經營權的自由流轉權(X7),農戶是否具有林權抵押貸款的權利(X8),林業收入占家庭收入的比重(X9)。變量的具體描述如表2所示。
2.2 數據說明與描述性統計分析
本次調研組于2010年11月份對廣東省韶關市的部分鄉鎮進行實地調查,主要包括韶 關市乳源縣大橋鎮的中沖村和深源村;樂昌市(縣級市)九峰鎮(主要是茶料村)和北鄉鎮;韶關市曲江區楓灣鎮的步村村和浪石村,共計2個縣,1個區,4個鎮,5個村。具體情況如表3。首先,問卷調查。調研組針對不同地區集體林權改革的不同困難程度及其政策選擇的差異進行問卷調查,共計發放問卷120份,有效問卷102份,問卷回收率趨近90%。其次,座談調查。調研組除了進行問卷調查外還對實地調研地區進行了座談會,與不同地區的林業部門官員、鄉鎮的相關工作人員、村干部和農民對于本次林改進行了廣泛交流,并集中聽取了他們各自的意見。再次,文獻資料調查。除了以上調查方法外,調研組還查閱了大量關于集體林改的文獻資料以及調查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統計資料,分析了調查樣本地區提供的有關林改的資料。
3 林農經營模式選擇約束的實證分析
3.1 Logistic 模型的構建
因在本文中要分析的變量是農戶林業經營模式的選擇行為,鑒于廣東省目前比較突出的兩種經營形式,所以該變量是一個定性的二分變量為y,即林地具體分到戶與集體統一經營,所以本研究選用建立Logistic 模型進行回歸分析。Logistic 模型適用于因變量為二分變量的分析,是分析個體決策行為的理想模型。本文影響農戶林業經營模式的選擇行為因素分析的回歸方程中,農戶選擇林地分到戶定義Y=0,農戶選擇集體經營定義Y=1。Logistic 回歸模型形式如下:
3.2 實證結果與分析
首先,本研究運用Eviews6.0統計軟件對農戶數據進行Logistic 回歸處理,將各個考慮的變量都放入模型中作為自變量進行回歸,得到了模型的估計結果如表4所示。模型擬合度方面來看,模型卡方檢驗統計是顯著的,可以認為,模型總體上是顯著的。其次,估計結果分析。上述回歸結果與本研究預期基本一致,農戶家庭的勞動力,林地的細碎化程度,農民對集體林改的了解程度以及農戶是否具有自由流轉林地經營權的權利對農戶經營林地模式的選擇具有顯著影響。另外,農戶的受教育程度,林地面積,林地是否存在林權糾紛,農民是否具有林權抵押貸款的權利以及林業收入占家庭總收入的比重對農戶林業經營模式的選擇行為的影響不顯著,其中,林地的細碎化程度的預期影響與估計結果不一致。下面將結合SSCP分析范式對農戶林業經營模式的選擇行為進行分析。
3.2.1 農戶家庭情況對農戶選擇行為的影響分析
家庭勞動力數量、農戶的受教育程度以及農戶對集體林改的了解程度與農戶林業經營模式的選擇行為具有反向的作用,而林業收入占家庭總收入的比重具有正向作用。即農戶家庭勞動力越多,受教育程度越高,對集體林改的認識越深,且對林業收入的依賴作用越大,那么農戶就越傾向于堅持林地分到戶或林地經營權的私有化。3.2.2 農戶林地現狀對農戶選擇行為的影響分析農戶的林地細碎化程度,林地面積對農戶的選擇行為具有反向作用,而農戶林地是否存在林權糾紛具有正向影響。即在農戶林地越細碎化,林地面積越大和不存在林權糾紛的情況下,農戶將選擇林地下分到戶而不是集體經營。
3.2.3 林權約束對農戶選擇行為的影響分析
農戶是否具有林權抵押貸款的權利對農戶的選擇行為具有反向作用,而是否具有自由流轉林地經營權的權利具有正向作用。意味著農戶在具有林權抵押貸款和林地經營權自由流轉權利的時候,農戶更加傾向于選擇林地確權到戶。
3.3基于SSCP分析范式下農戶林業經營模式的選擇
以實證估計結果為依據,結合SSCP分析范式解釋農戶選擇背后的行為邏輯。
3.3.1 農戶林業經營模式的選擇行為分析
第一,林地經營固有投資回報周期長,風險大的特征。農業和林業生產有不同于工業生產的共同特點,產品從生產、運輸和銷售整個經營周期都比較長,從而使得經營的自然風險市場風險較大,以至不利于農戶生產和經營的積極性不足,農民生產努力和監管與約束行為努力不足,風險規避行為努力和分配努力較強。在此條件下的農戶青睞于選擇集體經營。
第二,勞動力多且受教育程度較高,對林業依賴較大的農戶對集體林改相關政策的認識越深。另外,在現有良好的政策環境和宏觀經濟條件,考慮到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林業的經營成本以及對集體經營弊端的歷史記憶,從而農民生產努力和監管、分配努力與約束行為努力較強,風險規避行為努力較弱,這樣一種特征的農戶行為選擇就更加傾向于自己擁有林地經營權。
第三,林地的細碎化加大了農戶的經營成本,但是農戶仍然選擇確權到戶,將林地下分到戶。主要是考慮到在當前社保建設不足的國情下,土地要素又具有社保功能。土地仍然是我國大多數農民賴以生存的主要生產資料,在社會保障體系不完善或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不可忽視(姚洋,2000)。因此不難理解農戶仍傾向于將林地下分到戶。但是由于林地下分到戶造成林權糾紛所帶來的談判與協商成本足夠大時,農戶只能放棄獨自經營轉而選擇合作或者集體經營。
最后,新一輪集體林改賦予了農戶經營林業更多的權利,釋放了農戶經營模式的選擇空間,已選擇較為合適的經營方式。但是,現實約束致使農戶經營林業的部分權力的不到實現時會帶來農戶選擇行為的扭曲。具有較大林地面積的農戶在具有林權抵押貸款權利下能夠降低其經營風險和經營成本。在具有林地經營權自由流轉的權利下,一方面能夠使轉出農戶具有的流轉收益,增加了擁有林地的獲益渠道;一方面,轉入的農戶能夠解決林業經營細碎化和小規模化的固有障礙,降低經營風險產生規模收益。從兩方面都可以推出農戶愿意選擇林地下分到戶。也就是在農戶具有林權較為完備的情況下,農民生產努力、分配努力和監管與約束行為努力較強,風險規避行為努力較弱。
3.3.2 基于農戶行為激勵下的林業經營模式分類
由森林資源特征與制度環境共同構成農戶選擇行為的基本條件對農民生產努力,監管與約束行為努力,風險規避行為努力和分配行為努力的影響。在不同行為努力的作用下決定了農戶林業經營模式的選擇,據此可以進行分類如圖3所示。
第一,農戶生產努力、分配行為努力和監管與約束行為努力很強,風險規避行為努力很弱。農戶傾向于選擇家庭經營(包括流轉經營)。
第二,農戶生產努力、分配行為努力和監管與約束行為努力較強,風險規避行為努力較弱。農戶樂于選擇合作經營(包括村小組經營,聯戶經營,合作社經營)。
第三,農戶生產努力、分配行為努力和監管與約束行為努力較弱,風險規避行為努力較強。村集體統一經營將作為農戶經營的最佳決策。第四,農戶生產努力、分配行為努力和監管與約束行為努力很弱,風險規避行為努力很強。政府存在體制缺位問題。
3.4 農戶當前經營行為的初始績效評價
首先,林業稅費的減免。從國家推行新一輪集體林權改革以來,林農的稅負得到了顯著減輕。從廣東省來看,林改前對林業征稅的項目包括有農特稅,城建稅,育林基金,更改基金,林業保護建設費等多項稅費。林改后除了育林基金外,其他稅費幾乎全部免除。廣東集體林改使地方減免稅費總額9891.3 萬元,惠及農民 201.74 萬,戶均受益 49.03元。林農稅負的減免可以視為林農收入的實際增加,作為潛在“增收”。其次,實際收入的增長。隨著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進一步深入所形成的良好制度環境,林地資源條件較好的九峰鎮,種植果樹的收入平均水平占家庭總收入的已近25%,另外,楓灣鎮則以占到了近10%。隨著經營林業收入的增長,農戶生產積極性將得到進一步提高。第三,政府扶持力度的加大。根據以上分析乳源縣地區的基本情況,在林地資源條件較差,缺乏勞動力,農戶對林業的依賴性較弱等情況下,隨著政府對林業的重視和扶持力度的加大,農戶將從集體經營中獲得更大的收益,從而強化農戶對當前經營模式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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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會計準則;相關問題;理順關系
會計準則作為會計規范的一種形式,具有高度的權威性和統一性,是在一定經濟環境下而確定的各種會計處理。然而,在豐富的會計業務中,企業所運用的會計準則與相關的法規難以做到互補互融,協調一致。
一、會計準則與稅務處理問題
國家與企業的經濟利益關系,主要是通過稅收政策來加以調節的。但是,企業會計核算與稅務處理之間很難協調一致。
1.會計與稅收的目的不同。由于對某項收益、費用和損失的確認、計量標準與稅法的規定存在差異,所以處理原則為:不得調整會計賬薄記錄和會計報表相關項目金額。企業在當期應交所得稅時,應在按會計制度及準則計算的利潤總額的基礎上,加上(或減去)與稅法規定的差異后,調整為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稅。
2.對于經濟活動的確認具有時差性。按會計準則,對企業經濟活動是按權責發生制原則來予以確認的,而稅務部門對于增值稅是按收付實現制加以確認的。由此而導致了會計信息的不可比性,從而形成會計信息相對的虛假性。
3.會計與稅收計征對于不同的經營方式和表現形式的處理問題。會計方面對于資本權益交易不計征任何稅,只對資產經營征稅,如房地產交易應屬于資產經營,應征收土地增值稅、營業稅、房契稅。一些經營者為了逃稅,則利用會計手段變資產為資本后再進行交易。
會計方面對于所得稅認定是以企業法人的經營行為為基礎,不以經營形式或方式的變化為依據。如對于近些年普遍存在的承包經營或租賃經營,會計核算以企業法人為前提,稅務征稅以會計核算期為征稅期,而承包人卻以承包期為計算依據,三者之間存在較大差異。承包人圍繞納稅多少做文章,會計難以據實核算,稅收缺少真實基礎,從而導致國家、企業、經營者三者之間的利益矛盾。
目前,對于上述矛盾認識不一。一種觀點是稅法應與會計準則一致,稅收征繳建立在會計準則基礎之上;另一種觀點是建立稅務會計學,將增值稅、營業稅、所得稅、消費稅的處理及納稅申報作以系統完整的規定。筆者認為這是一個很復雜的問題,如何處理應充分考慮我國企業與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我國的實際情況是小規模企業多,如果把會計準則、制度與稅法統一起來,有利于這些企業簡化會計核算,也有利于稅收征管,更有利于會計信息成本的降低。對于那些大型企業,為保證會計信息更好地為經營決策服務,會計準則與稅法應適當分離。
二、會計準則與會計制度之間的問題
所謂兩者之間的問題,主要體現在兩種觀點上:一是取消會計制度,統一執行會計準則;二是按照不同的企業狀況進行分類,即一部分企業執行會計準則,一部分企業暫不執行會計準則而執行會計制度。堅持后一種觀點的理由是:
1.我國企業所有制形式不僅多種多樣,而且小型企業較多,尤其是近些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民營經濟的推進,小型企業如雨后春筍,遍地開花。這些企業的組織形式和經營規模及經營方式更加復雜化、多樣化,無法適應統一執行會計準則的要求。
2.我國實行市場時間短,制度體系還不完善,多數地方計劃經濟觀念仍然較濃,還不適應市場經濟規則的要求。
3.大多數中小型財務人員素質偏低,核算水平不高,統一執行會計準則有實際困難。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從提高財會人員素質入手,幫助企業盡快提高會計核算水平,并分別建立行業會計制度。對于經營規模大、人員素質高的公司制企業,則運用統一的符合國際慣例的會計準則進行規范,既便于與國際慣例接軌,又便于人們利用會計信息進行決策。
上述觀點雖符合實際情況,但兩種觀點都有偏頗,尤其后一種觀點不符合競爭的要求,也不符合我國現行會計規范體系(會計法、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三個層次互補互融的要求。為使企業更好地與國際慣例接軌,更好地參與國際競爭,不僅要認真執行會計制度,更要創造條件,推行會計準則的全面執行。
三、會計準則的實踐與
會計理論包括會計理論、會計基本理論、會計準則基本概念、會計理論等,正是由這些構成了我國較為完整的會計理論體系。需要明確指出的是,構成會計理論體系的每一項內容既是相對獨立的,又是相互間緊密相連的,尤其是“會計準則基本概念”,與會計準則理論和會計基本理論更有密切的關系。
1.從會計準則基本概念來看,主要包括會計的基本前提、會計要素及其確認、會計目標、會計信息質量及其特征、計量、記錄、報告等一系列內容。這是制定會計準則的依據和基礎。
2.會計準則基本概念具有中介性質。因為會計基本理論是抽象的、具有濃厚的學術性質,一般不直接用于會計準則的制定,更不能直接用于指導和規范會計實務。會計理論能夠對實踐有用并發揮其理論作用,只有借助于會計準則基本概念的中介性質來實現,也正是有了這個“中介”,才能將會計基本理論與會計應用理論的銜接起來,實現會計基本理論向會計應用理論的過渡,從而在會計理論研究方法的統率下,使會計理論體系渾然一體,前后貫通。
四、會計準則與審計準則之間的問題
當前,兩個準則之間主要的問題是如何協調配套。
1.采用會計準則的原則是先上市公司后一般企業,但審計準則是面對所有的企業,兩者之間的差異是不言而喻的。
2.會計準則對表外信息披露不足,不能充分反映無形資產及其創造力,缺乏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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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底,農業部在北京召開全國動物衛生監督法制工作研討會,獸醫局有關領導根據近幾年《動物防疫法》的貫徹實施情況在會上強調指出,動物衛生立法工作要隨著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不斷創新,抓緊制訂適合我國國情的動物衛生監督法律體系框架是當前我們所面臨的一項重要任務。為此,本人根據長期從事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工作所積累的感受和認識,結合國內外相關部門在行業管理方面的成功做法,從市場準入的角度,就創新我國動物衛生監督法律制度進行了粗淺思考,提出動物衛生監督應全面建立市場準入制度的初步構想,并對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的基本概念、基本特點、基本內容和實施步驟進行了簡要概述,供同行在制訂適合我國國情的動物衛生監督法律體系框架時借鑒參考。
1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的基本概念
2001年我國加入WTO后,市場準入制度已成為政府管理市場和經濟的一項基本制度,我國政府的相關部門,為適應國際貿易需要,依據各自的職能,對參與市場的主體(單位或個人)和客體(產品等)提出了嚴格要求,即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主體和客體才準予進入市場,以提高參與市場的主體的素質和客體的質量。因此,為提高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參與者的素質和保證進入市場的動物、動物產品的質量,應全面建立我國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即為確保動物和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對具備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才能允許其進行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對具備規定來源的動物、動物產品,才能允許其進入市場流通銷售的一種動物衛生監督管理制度[1]。
2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的基本特點
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是一項全新的制度,是突破現有法律規定的創新性制度,具有以下特點。
2.1強制性即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時,必須得到有權機關的行政許可;進入市場流通銷售的動物、動物產品,必須符合規定條件,并取得準運許可。
2.2實用性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要在吸收發達國家成功經驗和借鑒質量認證管理理念及HACCP質量控制原理的基礎上,緊密結合我國動物飼養方式的現狀和動物疫病防控能力的實際情況,提出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許可要求。要本著既要能有效控制動物疫病,保障動物、動物產品質量安全,又能讓大部分單位和個人經努力可以做到的標準設置。
2.3漸進性這種制度的設置,要本著循序漸進的原則,并要為以后的發展打下基礎。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對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的要求也會越來越高,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要能通過不斷調整市場準入條件的辦法來不斷提高動物疫病的防控能力和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水平,不斷適應人民群眾對安全動物、動物產品的需要。
2.4直觀性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要通過使用特定的證明、標志、標識來簡單、直觀地表達動物、動物產品的質量安全狀況,以方便消費者鑒別、辨認,方便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
3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的基本內容
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是一種行政許可制度,是一種政府行為,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3.1對相關單位和個人及動物、動物產品實施行政許可制度。即對于具備規定條件申請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發放許可證,準予其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某項活動;對具備規定來源的動物、動物產品發放準運證,準許按規定運輸,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動物、動物產品不準運輸。
3.2對離開產地進入流通渠道的動物、動物產品實施強制檢疫制度。動物、動物產品在離開產地前,貨主應當向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檢,未經檢疫或經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動物產品不準進行流通。屠宰、經營、運輸以及參加展覽、演出和比賽的動物,必須附有檢疫合格證明;生產、加工、貯藏、經營和運輸動物產品應當附有檢疫證明、檢疫標志。
3.3對進入市場銷售的動物產品統一使用檢疫合格標志、標識制度。對經檢疫合格,進入規定市場進行銷售的動物產品,必須附有統一的檢疫合格標志、標識,沒有標志、標識的,不準進入相關市場銷售。這樣做,便于廣大消費者識別和監督,便于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執法檢查,同時,也有利于促進經營者提高對動物產品質量安全的責任感。
4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的實施步驟
4.1完善法律制度市場準入,法律先行,要實施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制度,必須有堅強的法律作后盾。因此,制定全國統一的法律法規、技術規程、分類標準、準入條件等是實施動物衛生監督市場準入的前提和基礎。要突破現有法律的約束,制定養殖管理辦法、養殖場、屠宰場分級管理辦法等,明確禁止養殖區、控制養殖區和適度養殖區,明確相關區域動物養殖場、屠宰場的規模、數量,明確養殖場、屠宰場的分級依據,明確不同級別養殖場、屠宰場(省級場、市級場、縣級場、鄉級場或AAAA場、AAA場、AA場、A場)生產的動物、動物產品進入不同區域流通銷售;制定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管理辦法,明確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的資質條件,明確運輸動物、動物產品的運載工具所具備的條件等[2]。
4.2實施行政許可即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對申請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運輸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的資質進行審核發放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