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范文
時間:2024-02-28 17: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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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烏龜養殖首先要確認養殖的種類和養殖的地點,才可以確認辦證流程。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規定,凡須捕捉,馴養繁殖、運輸以及展覽、表演、出售、收購進出口等利用受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實行特別許可,需辦理《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和《水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等證件。如果是不屬于受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則不需要辦理馴養繁殖許可證。養殖戶場所在水域灘涂養殖規劃范圍內的,還需要辦理水域灘涂養殖證。
(來源:文章屋網 )
篇2
阿德十幾歲開始信仰道教。在道家信仰中,“放生”是日常課業之一。平常,他游走野外,撿起快要干涸小池中的魚蝦,把它們放入附近的水源地。對于佛家居士們集中在“佛圣誕日”放生的行為,阿德很謹慎:“這些放生魚多是在市場買來的,基本都是人工養殖。剛放到野生環境,這些魚都要‘懵’一段時間。可是捕魚的人卻不等魚適應環境,就趁著魚‘傻’的時候把魚都撈走了。”
有人專門為放生而人工培育或者抓捕動物,也有在放生后“撿漏”的抓捕人,形成了以“放生”為核心的產業鏈。阿德常常去河邊勸說這些放生的佛家弟子,將“放生”的注意力集中在“保護野生動物生存環境”上,放棄集中“購買、放生”的模式。捕魚者除了用網捕撈,甚至還會非法使用“電魚機”或者投毒劑入河,對當地的水域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
阿德在受訪時反復強調不能透露自己的姓名,他擔心自己的話被上升至信仰層面,平白為自己未來的“游說”工作設置障礙。事實上,阿德所見已經不算是新鮮事件。放生亂象數年不止,放生主體也不僅限于佛家弟子。放生還是殺生,一直爭論不休。而究竟何為“科學放生”,卻未能有明確的界定。
放生的信徒
臨近春節,中國佛教協會在北京廣濟寺舉行了“文明敬香、合理放生、建設生態寺院”宣傳海報的儀式。中佛協副會長演覺法師在儀式上倡議佛教弟子要合理規劃、精心組織、如法放生。
春節期間,是佛家弟子放生活動的熱門時間。一家名為“全國放生聯系網”的網站公布了2016年的放生計劃,僅2月期間就有監齋菩薩圣誕、華嚴菩薩圣誕(除夕)、彌勒菩薩圣誕(春節)、定光佛圣誕、元宵節等諸多放生節日。并稱,“春節期間,從除夕至正月初六,每天多多少少都會放生,將連續放生七天!風雨無阻!”
這家網站上的放生時間計劃表已經排到2016年底,“每個月有5到10場左右的放生活動,每個月計劃放生十萬個生命”。而實際放生數量,取決于放生款的多少,“多了多放,少了少放”。
在網上搜索“放生”二字,可以見到名目繁多的佛教放生網站。“妙覺善緣顯密共修論壇”稱,截至2016年2月2日,共有213位參與放生,累計放生金額4073萬元,放生動物數量高達3.4億。另一家名為“菩提洲”的網站僅2015年12月就“放生生命2954萬只”。
“中國人都有放生的概念,很多人都在做,只是佛教把這件事儀式化了”,南京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楊德瑞2008年開始關注南京的“放生熱”現象。楊德瑞在調查訪談中發現,南京的放生熱潮也是受無錫、蘇州、杭州等江南城市的影響才興起的。
放生的做法在中國源遠流長,有相當多的放生者并不訴諸佛教,而認為是一種傳統文化的影響。但“把放生塑造成為一套有神學理論、有儀軌、有規制的修行法門,并持續不懈地推廣到中國各地方各階層的民眾當中去,無疑應歸功于佛教”,楊德瑞說,“在中國,放生已經變成很多人表現宗教情懷的儀式,或者,是進入佛教的第一步。現在中國佛教這么繁盛,很多人都是從放生開始做的”。
“大部分剛入門的信徒需要某種感應,單純的燒香感覺不到佛菩薩會對你有什么呼應”,楊德瑞觀察,在2005年以前,南京的放生活動以各寺院逢重大佛教節慶舉行的法會為主,在民間的傳播是緩慢穩健的。而此后,一些年輕的居士對放生活動的熱情開始急劇膨脹,甚至也引起了一些佛門神職人員和資深居士的煩憂。他們認為,“放生熱”將佛教流于表面,充斥著曲解甚至迷信,讓剛入門的信眾和公眾對佛門產生了誤解。
在楊德瑞看來,在符合佛教教義、且能夠把人引向佛教的所有活動中,比起誦經打坐,放生可以算是最“活潑”的形式,而且容易操作。“從市場把動物買下,然后到公園或者你認為適合這種動物生活的地方,放生,這是花點錢就可以解決的事情”,楊德瑞說,“而且這種活動會讓人產生強烈的感應,當你看到市場中奄奄一息的動物,在看到它們走出籠子的歡快,就能感受到生命的喜悅,這當然是宗教行為中最活潑、生命力感應最強的活動。有不少放生者承認,他們曾不止一次被這放生結尾的感動得熱淚盈眶”。
在支付平臺十分發達便利的現代,一些放生人的放生也更為便利起來,將放生資金轉給專門的放生平臺,不必要一定親臨現場。
放生能否科學
近年來,關于“放生”還是“殺生”的討論從未平息。甚至,放生毒蛇或外來物種侵害當地生態、威脅人與動物安全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民間驟然興起的“放生熱”,也并非佛教寺院樂見之事。2014年中國佛教協會《慈悲護生合理放生倡議書》,號召各地寺院引導信眾慈悲護生、合理放生。關于科學放生的呼吁也常見諸媒體。
根據“佛教在線”網站的不完全統計,全國各地的佛教放生組織共171個,然而這一數據僅更新到2008年,近幾年來隨著社交平臺的豐富,放生組織的數量更為難以統計。并且,仍有不少放生者屬于“游兵散將”,不存在于組織。
盡管一些放生組織在注意事項中聲明:“絕不預定購買動物,也絕不購買專供放生的動物”,“每次放生都避免大張旗鼓,以防止有心人尾隨捕捉”,不放生“有攻擊性或有毒性”的生物,一些負責任的放生組織者也會事先查閱資料,尋找哪些物種更適合放生,但也較少有機會和動物專家接觸,放生的科學性仍難以保證。
“放生是一個很復雜的技術工程,這個物種是否是外來物種,是否適應你所放生的環境,都是需要評估的”,廣東省野生動物保護協會理事吳詩寶說,“實際上現在并沒有人真正去研究應該如何放生,但是有放生需求的人卻很多,很難制止。至少應該因地制宜出版適宜當地的‘放生名錄’,讓放生者知道哪種動物適合被放生;或者有某種組織指導如何放生。”
吳詩寶曾親眼見到有人在市場買了上千元的鷹和蛇帶走,他好奇地詢問對方買來何用?對方回答:“放生”。
事實上,放生的不只是佛學信仰者,一些以保護動物為目的的民間組織同樣會組織放生活動。自2010年全國第一家由地方政府批準成立的專門從事動物放生活動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廣東放生協會正式成立以來,全國各地也紛紛建立了類似的放生協會,而協會放生的時間也不再局限于佛教節日。比如在2015年9月9日,廣東放生協會就以“紀念抗戰勝利70周年”為名舉行放生儀式。 2013年12月18日上午,山東省濟南市黃河濼口,50多名男子站在放生者下游100米處的河灘上,穿著連體防水衣,拿著漁網、捕撈網,等放生的市民一走,蜂擁跑到放生的河灘處,或撒開大網捕撈,或是伸著長竹竿漁網捕撈,有的甚至站在齊腰深的水中捕撈。
一些野生動物保護組織會更嚴謹地選擇放生方式。IFAW北京猛禽救助中心是一家非營利性野生動物救助機構,也是北京市園林綠化局指定的“專項猛禽救助中心”。2001至2014年,該組織共接救包括形目(貓頭鷹)和隼形目(鷹)兩類猛禽(均為國家二級或更高級別的保護動物)3989只,放飛數量2078只,13年間,救助猛禽的平均放飛率為52.09%。該組織會對接收動物進行救助,并在放飛前對飛禽進行適應性訓練,并評估包括狩獵和捕獲獵物的技能、飛行能力(包括姿勢、強度、耐力、靈敏度等)、適應人類的行為(猛禽應表現出對人類適當的回避,對于那些不遠離或主動接近人類甚至乞食的需要糾正),在放飛時也會根據動物情況對放飛環境進行相應選擇。
然而,動物保護的民間組織同樣存在良莠不齊的現狀。2015年4月,北京一家公益組織在未跟當地打招呼的情況下,在江西省贛州市全南縣天龍山放生了三四百只狐貍,造成當地的困擾。當地林業局工作人員解釋,由于這些狐貍都為人工養殖,野外生存能力差,一次性大規模的放生不僅會對當地原有生態造成破壞,也會使這些狐貍發生大面積死亡。
放生缺乏法律監管
IFAW北京猛禽救助中心對猛禽進行救助、治療和康復,需要由林業部門審批或核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如果涉及到動物的跨省運輸,也需要林業部門審批。但是,中心對動物的放飛是不需要林業部門審批,也不需要向林業部門主動上報,而是根據中心內部操作規程直接放飛的。因為在法律上,難以找到相關規定。
在民間放生亂象數次引發討論之時,一直有聲音呼吁法律監管。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對放生行為缺乏批準主體、程序及范圍的明確規定。《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只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破壞國家重點保護的和地方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生息繁衍的水域、場所和生存條件”,并無描述如何追究盲目放生水生生物者的法律責任。《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雖然針對放生行為作了相對明確的規定,但對于放生的物種種類、數量、區域等條件和要求都不明確。
作為上位法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也沒有關于放生行為的條款和規制措施,僅有一些地方法規涉及到對放生的規制,比如2015年北京頒布《北京市園林綠化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對擅自在濕地保護范圍內投放外來物種的行為進行了細分,最高處罰額度為50萬元。
現實中,對放生行為的監管也是難題之一。水域違法放生行為的管理機關為漁政部門;森林中的放生行為由林業管理部門負責監管;非法收購野生動物的行為由工商管理部門監管、懲處,缺乏統一的監督協調部門。
篇3
關鍵詞:黃河三角洲;濕地生態系統;法規建設
Abstract: this paper introduces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the Yellow River delta wetland, in the Yellow River delta wetland ecological system function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re analyzed, and the Yellow River delta wetland protec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legal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the Yellow River delta; Wetland ecological system; Regulations construction
中圖分類號:S342.2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黃三角濕地生態系統及其功能
1、濕地的概念
濕地是重要的國土資源和自然資源,其如同森林、耕地、海洋一樣具有多種功能。濕地系指不論其為天然或人工、長久或暫時性的沼澤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帶,靜止或流動的淡水、半咸水、咸水水體,包括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m的水域;同時,還包括鄰接濕地的河湖沿岸、沿海區域以及位于濕地范圍內的島嶼或低潮時水深不超過6m的海水水體。濕地是依靠水而生存的動植物生態系統,這一生態系統在抵御洪澇災害、調節地表徑流、控制河流污染、改善小區氣候、維系生物多樣性和凈化區域環境等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濕地既是天然蓄水庫、野生動植物的繁殖地,又是給人類提供飲用水和食物的重要場地,歷來與人類的生存發展息息相關,被稱為“生命的搖籃”、“地球之腎”和“珍奇水禽的樂園”。
2、黃河三角洲濕地系統
黃河三角州濕地是世界少有的河口濕地生態系統,位于山東省東北部的渤海之濱。黃河三角洲濕地類型豐富,景觀類型多樣,大體可分為天然濕地和人工濕地兩大類,天然濕地面積比重較大,占濕地總面積的68.4%左右;人工濕地占總面積的31.6%。在天然濕地中,淡水生態系統(河流、湖泊)占6.51%,陸地生態系統(濕草甸、灌叢、疏林、蘆葦、鹽堿化濕地)占48.12%;在人工濕地構成上,黃河三角洲以坑塘、水庫為主,占該區人工濕地的57.69%。黃河三角洲上河流縱橫交錯,形成明顯的網狀結構,各種濕地景觀成斑塊狀分布。在濕地存在形態上,黃河三角洲濕地以常年積水濕地(河流、湖泊、河口水域、坑塘、水庫、鹽池和蝦蟹池以及灘涂)為主,占總面積的63%,且灘涂濕地在其中占優勢地位;季節性積水濕地(潮上帶重鹽堿化濕地、蘆葦沼澤、其它沼澤、疏林沼澤、灌叢沼澤、濕草甸和水稻田)占濕地總面積的37%。
3、黃河三角洲濕地的功能
黃河三角洲是中國及至世界暖溫帶唯一一塊保存最完整,最典型,最年輕的濕地生態系統。其主要功能包括:
(1)提供生境功能。濕地環境為多種野生動植物提供了生活、生長的特殊生境,使這些物種能夠在不受人為干擾的天然環境中,不改變其基因性狀地正常繁延、生存。黃河口三角洲的濕地以其高景觀異質性為各種水生生物提供生境,是野生動物棲息、繁衍、遷徙的基地。
(2)調節氣候功能。水面面積和植被面積增加、水面水分蒸發和植被葉面水分蒸騰使得河流系統與大氣不斷地進行水分和熱量交換,可提高空氣濕度,誘發降水等。
(3)地貌塑造功能。黃河多次改道泛濫沉積下來大量泥沙,形成沖積平原。黃河高含沙特點使黃河口造陸作用非常顯著,黃河攜帶的泥沙在入海口處沉降淤積,潮灘不斷向海延伸,多年平均造陸面積23km2/a,新形成的陸地能保護海岸帶免受海水風浪的侵蝕等。
(4)初級生產力功能。河流系統中自養生物(高等植物和藻類等)通過光合作用,將二氧化碳、水和無機鹽等合成為有機物質,并把太陽能轉化為化學能貯存在有機物質中,形成初級生產力,給人類生存提供了必需的有機質以及能源,如生物質能等。上游輸送來豐富的營養鹽使黃河口成為初級生產力非常高的地區,不論浮游動植物,還是底棲生物、潮間帶生物,資源都相當豐富。
二、黃河三角洲濕地存在問題
1、濕地面積萎縮
由于人口的增加和城市化發展,很多天然濕地轉變成農用耕地或城市建設用地,由于黃河入海水量和輸沙量的減少,導致海水入侵、海岸線蝕退,造成濕地面積減小。
2、濕地良性發育面臨挑戰
由于黃河來水量的大幅減少使洪水漫灘的幾率大大降低,黃河下游河道的高度人工化阻隔了沿岸和河口濕地與河流的天然聯系,除少量河道內濕地外,黃河河口大多數濕地如不靠人工補水,濕地生態系統的良性發育便難以維持。
3、濕地污染日益加劇
由于工業化的發展,人口增加造成大量工業廢水、生活污水的排放,油氣開發等引起的漏油、溢油事故,以及農藥、化肥引起的面源污染等原因,使得濕地水質變壞、生態系統惡化,生物多樣性受到破壞,越來越多的生物物種特別是珍稀生物將會隨著污染的加劇失去生存空間而瀕危或滅絕,種群的延續將因此受到極大的威脅。
4、人類活動影響濕地自然生境
在開發利用濕地的過程中,由于缺乏統一的規劃管理,導致濕地動、植物生存環境被人為改變,使濕地原有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和有序性被破壞。
三、黃河三角洲濕地生態系統保護與建設的法律對策
1、我國濕地管理法律現狀
目前我國已經頒布實施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多部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黃河河口管理辦法》等多部行政法規,這些法律法規構成了濕地保護法律體系。
2、完善黃河三角洲濕地生態系統保護的法律制度
(1)發揮科學規劃的指導作用。在國家實行嚴格的土地調控政策、投資項目與建設用地矛盾日益突出的情況下,豐富的土地資源是黃河三角洲吸引要素聚集、發展高效生態經濟的核心優勢,也是經濟社會發展的潛力所在。但如果不堅持開發與保護并重,保護優先的原則,不僅會背離高效生態經濟區的定位,而且會給脆弱的生態帶來不可逆轉的損害,最大的優勢將變成最大的劣勢。必須嚴格區分核心保護區、控制開發區和集約開發區,制定出詳細的三類區域的規劃,嚴格按照規劃開發利用,確保有序開發。
(2)建立健全法律體系。雖然我國有不少法律法規涉及到濕地保護方面的內容,但是目前還沒有專門的濕地保護方面的法規。因此建議在整個法律體系層面上,借鑒有關先進國家相關法律體系的配套完善的經驗,對憲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部門法在濕地保護方面進行配套拓展。行政法方面,推動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的立法工作,或者推動制定國家級的濕地保護條例。山東省地方可以制定《山東省黃河三角洲高效生態經濟區條例》以規范高效生態經濟區的建設,制定《山東省黃河三角洲濕地保護條例》和《山東省黃河三角洲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條例》,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完善對黃河三角洲濕地生態系統的保護。通過對法律系統的完善,最終形成以憲法關于環境保護規定為基礎、以綜合性環境基本法為核心,其他相關部門法有關濕地保護為補充的完備的法律體系。
篇4
為了依法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職能轉變,發揮好地方政府貼近基層的優勢,促進和保障政府管理由事前審批更多地轉為事中事后監管,進一步激發市場、社會的創造活力,根據20xx年7月13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50項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和20xx年11月8日國務院公布的《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務院對取消和下放的125項行政審批項目涉及的行政法規進行了清理。經過清理,國務院決定:對16部行政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中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修改為“由縣以上地方稅務機關批準”。
二、刪去《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
第九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成立外國商會,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稱登記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依法辦理登記。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簽發登記證書;不予登記的,書面說明理由。外國商會經核準登記并簽發登記證書,即為成立。”
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修改為:“外國商會應當于每年1月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一年度的活動情況報告。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應當為外國商會設立、開展活動和聯系中國有關主管機關提供咨詢和服務。”
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外國商會需要修改其章程,更換會長、副會長以及常務干事或者改變辦公地址時,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改為第十三條,并刪去第一款中的“并報審查機關備案”。
三、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十六條修改為:“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進行有關水生野生動物科學考察、標本采集、拍攝電影、錄像等活動的,必須經國家重點保護的水生野生動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四、將《食鹽專營辦法》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審批。”
第六條中的“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鹽業主管機構”。
刪去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國務院鹽業主管機構或者其授權的”。
五、將《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名、臺標、節目設置范圍或者節目套數的,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但是,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設立的廣播電臺、電視臺變更臺標的,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
第四十五條修改為:“舉辦國際性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應當經國務院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并由指定的單位承辦。舉辦國內區域性廣播電視節目交流、交易活動,應當經舉辦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并由指定的單位承辦。”
六、刪去《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改為第一款,并將其中的“申請設立其他飼料生產企業”修改為“申請設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
刪去第十六條中的“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
七、將《音像制品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申請設立音像復制單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批準的,發給《復制經營許可證》,由申請人持《復制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依法領取營業執照;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八、將《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修改為:“從事考古發掘的單位提交考古發掘報告后,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為科研標本,并應當于提交發掘報告之日起6個月內將其他出土文物移交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的博物館、圖書館或者其他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第三十五條修改為:“為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攝館藏三級文物的,應當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拍攝館藏一級文物和館藏二級文物的,應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條修改為:“設立文物商店,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發給批準文件;決定不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九、將《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三十九條中的“經海關總署批準”修改為“經海關批準”。
十、刪去《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五款改為第四款,并刪去其中的“第四款”。
十一、將《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修改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修改章程,應當依法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核準后,由國務院著作權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十二、將《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修改為“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審批情況由負責審批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批準后5日內通報醫療機構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十三、刪去《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款。
十四、將《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十三條中的“簽發相應的批準文書”修改為“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
第七十條修改為:“引航員的培訓和任職資格依照本條例有關船員培訓和任職資格的規定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訂。”
十五、刪去《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并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的專項驗收”。
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的“由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評估機構”修改為“委托有關技術機構”。
刪去第四十七條。
十六、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五項中的“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修改為“鐵路監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