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范文

時間:2024-03-01 17: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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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 為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加強對經營者的社會監督,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消費者,是指為物質、文化生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所稱經營者,是指為消費者生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

    各級工商、物價、技術監督、衛生、商檢等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

    消費者組織依法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工作,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壓制有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真實報道。

    第二章 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

    第五條 消費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選購商品和選擇服務;

    (二)了解所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所接受的服務的價格、質量、計量、性能等真實情況;

    (三)受到法定的質量、計量、價格、安全、衛生等保障;

    (四)索要購貨或者服務收費憑證;

    (五)購買的商品在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內出現故障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的,要求修理、重作、更換、退貨;

    (六)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

    (七)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求賠償,提出批評、建議或者進行投訴、起訴;

    (八)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九)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十)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消費者應當尊重經營者的勞動、人格和合法權益,挑選商品時愛護商品,舉報、投訴、起訴時,實事求是并提供有關證據。

    第七條 經營者應當自覺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其他法律、法規以及本辦法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八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營者不得強行銷售、強行服務、強迫消費者接受其規定的不合理價格及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第九條 經營者從事服務行業的,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設備等條件,明示服務項目和服務價格,使用合格的服務用品,按規定、約定、承諾或者商業慣例保證服務質量。

    第十條 有條件的經營者應當設立監督投訴電話。展銷會舉辦者,在展銷會期間,應當在交易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監督投訴機構、電話和地址。

    第十一條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二)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

    (三)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

    (四)銷售偽造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的商品;

    (五)銷售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

    (六)銷售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

    (七)銷售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商品;

    (八)銷售偽造或者擅自使用進口安全質量許可標志的商品;

    (九)以短稱少量等手段變相提高商品價格;

    (十)利用郵購等方式收取預付款、價款而不按照約定條件提供商品;

    (十一)以虛假的“最低價”、“優惠價”等欺騙性價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十二)以虛假的演示、說明、標準、實物樣品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十三)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時不標明自己的真實名稱和標記;

    (十四)雇用他人或者合謀進行欺騙性的消費誘導;

    (十五)利用廣播、電視、電影、報刊、傳單等傳播媒介對商品或者服務做虛假宣傳;    (十六)以虛假的“有獎消費”、“還本消費”等方式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

    (十七)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規定;

    (十八)提供加工、維修服務時偷換加工原材料、偷換維修商品零部件或者謊報用工用料;

    (十九)不按規定、約定、承諾履行義務,或者提供可選擇的服務,事先不征得消費者同意;

    (二十)其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二條 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應當公平、合理履行義務,除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外,不得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消費者拒絕、中斷、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者提高收費標準。

    第十三條 經營者經營需要開封調試的商品的,消費者付款后,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當場開封調試。調試時,商品質量不合格或者商品實際功能與產品說明書不一致的,應當允許消費者調換或者退貨。

    第十四條 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附具檢驗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標明商品的等級、生產日期、主要成份以及生產者名稱、地址等。限期使用的商品應當標明有效期限或者安全使用期限等內容。對達不到規定的標準等級,但仍有使用價值的商品,出售時必須在商品或者商品包裝的醒目位置標明,并在購貨憑證上予以注明。經營者提供的服務除與消費者有約定的外,應當有明確的符合規定的服務質量標準。

    第十五條 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承諾實行包退、包換、包修(以下簡稱“三包”)的商品,經營者在出售時應當開箱檢驗,正確調試,介紹使用維護事項、“三包”方式及修理單位,提供有效發票和“三包”憑證。

    第十六條 對國家規定或者經營者承諾“三包”的商品,在“三包”有效期內,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換貨或者退貨。

    “三包”有效期限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換貨后“三包”有效期自換貨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七條 實行“三包”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有權選擇退貨,銷售者應當按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一)自售出之日起7日內發生性能故障的;

    (二)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在“三包”有效期內,符合換貨條件,但銷售者無同型號規格商品可調換的;

    (四)依法經有關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

    第十八條 實行“三包”的商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費者有權選擇換貨,銷售者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

    (一)自售出之日起15日內,發生性能故障的;

    (二)在“三包”有效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

    (三)在“三包”有效期內,因生產者未供應零配件,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日未修好的。

    第十九條 實行“三包”的商品,非因消費者使用保管不當致使商品不能正常使用的,指定的修理單位應當免費維修。在“三包”有效期內,因修理者自身原因使修理期超過30日的,由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商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第二十條 實行保修的商品,在保修期內沒有保修點或者保修點已經撤銷的,商品的銷售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負責修理、退換或者退貨。

    第二十一條 實行“三包”的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修理者之間的責任和義務,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鼓勵經營者制定嚴于國家及本辦法規定的“三包”標準。

    第二十三條 除國家規定實行“三包”的商品和經營者向消費者承諾實行“三包”的商品外,其他商品質量問題,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履行義務時,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

    第三章 消費者組織

    第二十五條 省、市、縣、自治縣、市轄區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市、縣、自治縣、市轄區消費者組織可以在有條件的鄉(鎮)、農場建立分支機構;可以在街道、集貿市場、商業網點、企業等建立監督站,方便消費者咨詢、投訴。

    第二十六條 消費者組織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職能外,并履行下列職能:

篇2

一 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的概念

個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身份證號碼、戶籍、遺傳特征、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可以識別該個人的信息。因此,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也應包括消費者的姓名、性別、職業、學歷、聯系方式、婚姻狀況、收入和財產狀況、指紋、血型、病史等可以識別消費者個人的所有信息。

二 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的法律保護現狀及侵害表現

1.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的法律保護現狀

目前我國關于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立法主要集中在憲法和民事立法中,具體體現在以下方面:

(1)憲法對個人信息的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害,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本條的規定是個人信息權利的直接憲法保護基礎。另外,憲法第41條、第47條、第51條和憲法修正案第24條,則可以作為憲法對個人信息權利的間接保護依據。

(2)民法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民法對個人信息的保護是歸入名譽權中進行間接保護的。在我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中沒有直接規定隱私權為公民的人格權,只是在第139條規定了侵犯公民的肖像權和第140條規定了“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的行為”這兩種與公民的隱私權有關的侵權形式。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明確指出:“對未經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方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

(3)地方性法規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已經把消費者隱私權作為一項單獨的權利給予保護,該條例第29條明文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經營者未經消費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此外,北京、浙江、寧夏等省、市、自治區都對消費者權益中的隱私權保護有了足夠的重視,并在積極進行實施辦法的修訂。

(4)相關網絡立法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如《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管理暫行規定實施辦法》第18條和《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我國涉及個人信息保護方面的法律缺少專門立法。現有的立法雖然體現了保護個人信息的精神,但并未明確將個人信息權作為一項法律權利予以確認。這不僅削弱了立法對個人信息權的保護,也影響了其他法律法規對個人信息權的規定。與國外相比,遠不能達到提供有效保護的程度,且主要表現為當個人隱私信息受到違法行為侵害時的一種事后救濟機制。

2.消費者個人信息權被侵犯的表現

第一,商家不合理地收集消費者的個人信息。2008年“3.15”消費者權益日期間被媒體曝光的“分眾事件”揭開的黑幕讓人觸目驚心:僅一個分眾無線傳媒技術有限公司就掌握了中國5億多手機用戶中一半的信息。該公司對機主的信息進行詳盡分類,細致到機主的性別、年齡、消費水平等,可以“精確”發送“廣告”短信到個人。不合理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的行為在網絡世界更為常見,如收集姓名、電話、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同時,經營者卻又往往不說明要求提供這些資料的真正原因、使用目的及處置方式,也不對消費者提供信息之后所享有的權利給予說明。

第二,商家不當泄漏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擁有消費者個人信息的經營者在未征得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主動將此個人信息不恰當地泄漏或公之于眾。

第三,商家非法交易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市場經濟條件下,掌握個人信息的經營者常常在未征得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為牟取一定利益就將收集到的消費者的各種個人信息倒賣給需求者。

三 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的建議及對策

1.法律保護

第一,修改民法,確認個人信息權。目前,我國大部分學者已對個人信息權是一項新型的民事權利達成了共識,因此,在即將制定的民法典中明確規定個人信息權,是對消費者個人信息權保護的法律基礎。

第二,加快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立法進程。在消費者個人信息被侵犯越來越嚴重的情況下,建議我國加快個人信息法的立法進程,為消費者的個人信息保護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三,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消費者的個人信息權。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提到的消費者受尊重權,包含了人格尊嚴受尊重權,是抽象的一般人格權。我們應該將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權的一般規定落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

2.消費者的自身保護

篇3

張智育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已是事實,普通老百姓最為關心的將是自身權益的保護。客觀上消費者面對的可供選擇的對象范圍擴大,老百姓將成為入世最大的收益者。

在我國現行法制尚不健全的情況下,為依法有效的維護國內消費者的權益,進一步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勢在必行。

首先是關于“消費者”概念的界定問題

我國“消法”對“消費者”這一概念的界定不明確。僅僅以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在附則中將購買、使用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的農民視為消費者,在特定情況下,單位用于單位成員集體消費而購買日用消費品也視為消費者。

在國際上,關于“消費者”概念的界定明確,認為成為所謂的“消費者”必須具備四個條件:(1)在消費性質只能是生活資料的消費;(2)消費者主體只能是個體社會成員;(3)消費手段必須進入市場交易;(4)消費客體為商品或者服務。很顯然,我國“消法”對“消費者”這一概念的界定與國際通用的“消費者”概念有一定差異。國際標準明確的將“消費者”界定為社會個體;而在我國主體不僅包括個體,還包括購買生活資料的農民和一定條件下的單位,這帶有明顯的計劃經濟色彩,不利于新形勢下的市場建設,也不利與國際先進立法接軌。

在國際市場一體化的大環境下,建議修改“消法” 第2條規定,明確界定消費者為“為滿足生活消費,在平等的市場交易中,有償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其在消費過程中的合法權益受本法保護。”

其次是關于強化“消費者”地位問題

市場中消費者常常處于弱者地位,入世后,隨著國內市場進一步放開,各種國外高科技產品的不斷涌入,消費者由于其認知能力的限制,再加上消費者今后更多的是面對國外大型企業、跨國公司,其弱者地位會更加明顯,這種情況下,更需要以立法的形式擴大消費者的權利,強化其地位。

(1)擴大消費者“知悉權”。

所謂知悉權,“消法”第8條1款規定“消費者享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入世后,涌入國內的國外商品和服務,一般而言技術含量較高,且更新換代極快,而消費者認識水平有限,為此,只有通過立法進一步完善經營者(主要是國外經營者)的警示義務,相應地擴大消費者的知悉權來達到更好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

現行“消法”第18條規定了一些經營者的警示義務,但對國外商品的文字說明是否一定要使用漢語,各種指標是否采用國內的標準或單位,都無明文規定。因此,有必要對國外經營者所生產商品的文字和標準或單位易解性、全面性、真實性進行界定。

(2)完善消費者“監督批評權”。

“消法”第15條1款規定“消費者享有對商品或者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現行“消法”制度下消費者對使用自己監督批評權缺乏積極性,為此,建立社會監督舉報機制實行舉報獎勵制度,對整個社會而言,具有多重意義。

實行舉報獎勵制度,消費者在維護自己合法利益的同時又能獲得一定的利益補償,這將此時消費者行使自己監督批評權積極性大大提高,同時,又間接起到打擊假冒偽劣產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權利的作用。

(3)加大賠償力度。

相比國外先進立法,我國現行“消法”對消費者的權利受侵犯后,保護力度明顯偏小,僅在第41、42條做出了十分有限的規定,且限制于經濟賠償。入世后,國外商家對國內消費者造成權利侵害的情況也必將增多,以我國現行“消法”與之保護,與國內消費者顯然缺乏公平。

歐共體關于經濟賠償的范圍包括三項:1人身傷害賠償包括實際費用補償、醫藥費、賺錢能力補償等;2財產損失;3懲罰性賠償,并示以額度。國外合理的立法規定在完善我國“消法”時頗值借鑒。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現行“消法”14條規定消費者有“維護尊嚴權”;25條規定了經營者不得侵犯消費者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的義務。關于侵犯消費者上述權利,經營者應當承擔怎樣的賠償責任,“消法”僅僅在第50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缺乏對消費者精神損害賠償的明文規定,顯然是我國“消法”的一大明顯漏洞。1994年廣東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規定,凡經營搜查消費者人身及攜帶物品的,應向其予以5萬元以上的精神損害賠償。前年重慶高院亦出臺有關規定,這是完善我國精神損害賠償立法的有益實踐探索。

在“消法”中補充精神損害賠償相關內容是大勢所趨,但對于具體數額,不宜于精確限定。只能在一定幅度內確定上限或下限的標準,并賦予法院必要的自由裁量權,以此維護消費者的精神賠償權。法院有關自由裁量權的實行,必須緊扣法律的教育、賠償功能。

關于“網絡消費”問題。

當前,對于“網絡消費”普通老百姓還比較陌生,此類消費糾紛亦比較少。但隨著網絡業的發展,不久的將來,網絡消費勢必將成為普通消費者的一種重要消費方式,糾紛也會相應增加。為體現立法的前瞻性,有必要加快在這方面的法制建設。

篇4

強化代表建議意見辦理工作。常委會高度重視代表建議意見辦理工作,始終堅持以代表建議意見辦成率、代表滿意率來衡量代表工作成效,確保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m監督權落到實處。按照《*市*區人大常委會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暫行辦法》,對年初人代會期間代表提出的42件建議意見,經過主任會議認真研究,常委會召開了專題交辦會,對“一府兩院”及其職能部門具體承辦單位提出了具體的辦理要求和辦理時限,明確了承辦單位的承辦責任和常委會內設機構的督辦責任。在承辦部門認真辦理和常委會有針對性的督辦落實下,代表建議意見都得到了較好落實,常委會會議還專題聽取和審議了區人民政府關于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辦理情況的報告,并邀請了相關代表列席會議,增強辦理結果透明度,代表們對代表建議意見的辦理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確保了代表建議意見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對常委會8月份開展集中聯系代表工作中征集到的51件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經過兩次主任會議研究,常委會在向“一府兩院”轉交《關于區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集中聯系代表情況的報告》基礎上,決定對常委會認為目前應重點考慮并予以解決的5件代表建議意見、今后應引起職能部門高度關注的9件代表建議意見進行重點督辦,目前已經召開了專題交辦會,正式交承辦部門限期辦理。常委會將持續關注代表建議意見落實情況,切實加大督辦力度,確保落實。

全力組織好代表視察工作。2009年常委會共組織了4次代表視察,主要涉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現代農業發展、社區建設和政府十件惠民實事落實情況等四個方面。組織視察時,擴大了代表參與面,重視發揮各個界別代表的作用,重點吸收基層代表、熟悉相關工作的代表參加視察,并認真征集、轉辦代表提出的建議意見,有關部門及時反饋了辦理結果。按照常委會“將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高度關注的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工作作為人大工作監督重點”的總體要求,常委會組織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視察,在肯定工作的同時,提出了要進一步加大“消法”的宣傳力度,增強群眾依法維權意識,提升經營者自律守法意識;加強基層維權網絡建設,使消費維權工作向基層、向農村延伸;加強對食品、農資及日用品市場的監管力度,嚴厲打擊不法行為;加強部門協調,整合維權資源,形成齊抓共管、密切配合的維權工作態勢等意見建議轉交區人民政府辦理,推動我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深入開展。

積極開展代表專題調研活動。為增強代表履職積極性,充分發揮代表參政、督政作用,常委會確立了2個調研課題,先后組織15名相關界別的市區兩級人大代表開展了代表專題調研活動,并撰寫了專題調研報告,為區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一是開展了城鄉規劃管理工作情況的專題調研。調研過程中,代表們認為,我區城鄉規劃工作近年來取得了很大進展,有力地促進了經濟社會的穩步發展。針對制約我區城市可持續發展和統籌城鄉發展的一些問題,代表們提出要進一步理順城鄉規劃管理體制,按照屬地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則,積極爭取市政府理順城市管理體制,給予*區一定的參與城市規劃的職能;切實加強規劃編制工作,進一步擴大公眾參與程度,在規劃決策中廣泛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和廣大群眾的意見建議,提高規劃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水平;合理規劃生產建設、生活居住、公共設施區域,統籌生產區、商業區、生活區、城市綠地等空間布局,建設一批彰顯*歷史文化特色、提升城市品位的特色街區和標志性建筑,打造我區的精品工程和城市品牌等方面的建議意見。二是開展了職業教育發展情況的專題調研。針對我區職業教育發展現狀,常委會提出了要進一步加強對職業教育資源配置、辦學保障等方面的統籌管理;加大職業教育投入,強化職業教育師資隊伍建設;正確把握職業教育方向,推進職業教育深入發展等建議意見。

注重提高代表素質。常委會把提高代表素質作為發揮代表作用的基礎性工作常抓不懈。在經常性組織代表參加常委會檢查、視察、調研活動和堅持邀請代表列席常委會會議的基礎上,還注重提高代表的政治理論修養和人大工作能力。一是堅持代表學習經常化。以鄉鎮、街道為單位,組建代表小組、建立代表小組學習、活動制度,借助村“兩委”換屆、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契機,認真組織代表小組學習政治理論、法律法規、經濟理論以及人大業務知識。常委會通過聯系走訪代表等活動,及時通報全區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和人大常委會重要工作安排,保障代表更廣泛的知情權。二是邀請市人大領導結合代表法和地方組織法,就人大代表如何履職、如何發揮代表作用開展了2期代表集中培訓。特別是近期即將召開的七屆人大四次會議前,我們將對所有人大代表開展一次集中培訓,這對于我區更好地發揮代表的主體作用,更好地開展全區人大工作,將起到重要的指導和促進作用。

二、扎實履行監督職能,維護和諧發展氛圍,支持促進發展顯現新成效

積極促進經濟健康運行。按照區委提出的堅持率先發展、更好發展、更快發展的目標,常委會就全區經濟運行情況,積極深入開展調查研究,圍繞全區突出抓好招商引資和項目建設的工作中心,專題審議了關于招商引資工作情況的報告,高度關注重點工業項目進展,為推進“工業立區、項目興區、和諧穩區、富民強區”戰略的實施,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持續關注計劃、預算執行情況,強化了對預算的審查監督,加大對預算執行審計情況的跟蹤監督,常委會會議專題審議了預決算執行情況、國民經濟運行情況、預算執行審計等有關經濟發展方面的專題報告,對預算部分變更的報告進行了審議并做出了相應決定。

高度關注農村改革發展。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使人大代表全面準確地理解和把握精神實質,把代表和群眾高度關注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農村剩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強化農民職業技能教育等工作納入了監督議題。認真開展了對我區現代農業發展情況的專題視察,提出了要圍繞優勢產業,大力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培養懂技術、會經營的新型農民,提高農民的科技種田水平和勞動致富能力;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注重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項目區后期管理機制,發揮好項目區的典型示范帶動作用等意見建議。常委會始終保持對民生問題的高度關注,重點督辦了代表們提出的諸如:關于我區應高度關注農村教育問題、應加大對化肥等農資產品銷售的監管力度、應加大對農村水利基礎設施投入和建設力度、大力抓好旱作農業項目試點等建議意見,努力推進我區農業增產、農民增收、農村穩定。

努力營造良好法治環境。常委會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努力通過卓有成效的工作,推動依法治區和精神文明建設協調發展。開展了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職業教育法等三部法律貫徹實施情況的檢查視察,常委會會議聽取和審議了區人民法院關于民商事案件審判情況的報告,實行了涉法涉訴案件定期反饋和督查制度,并結合相關工作,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意見建議,切實推進法律法規的有力實施,實現依法行政,維護司法公正。常委會檢查了“五五”普法決議落實情況,執法檢查組針對我區普法工作情況,提出了要加強對各級領導干部、行政執法人員和司法人員等重點對象的普法力度,抓好對青少年學生等特定對象的法制教育;積極探索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長效機制,使法制教育延伸到社會的各個領域、各個層面;加大法制宣傳教育經費投入力度等意見建議。

進一步深化干部監督工作。常委會依法履行對擬任人選的審查、任免程序,切實加強任前監督。對擬任人選的基本情況,堅持提前印發給組成人員充分醞釀,努力把群眾的滿意度、公認度作為任免干部的重要標準,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權。常委會采取聽工作匯報、組織檢查調查、開展代表評議,年終報告履職情況等多種措施,切實強化了對依法任命干部的任后監督。一年來,共依法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64人次,接受7名同志辭去區人大常委會委員職務。

三、密切聯系與溝通,依法指導基層工作,整體推動全區人大工作取得新進展

主動配合上級人大開展工作。常委會進一步密切與上級人大常委會的聯系,積極配合上級人大工作。一年來,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領導及市人大常委會有關領導先后來我區開展視察、專題調研,內容涉及我區貫徹實施科學技術普及法、科普條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土地承包法實施辦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蒙古語文工作條例情況,社區衛生工作開展情況,檢察院規范化建設工作情況,以及走訪聯系代表、慰問貧困群眾等多個方面,常委會都積極配合,認真做好服務工作。常委會還認真組織有關組成人員參加上級人大組織的專題業務培訓和考察,推動上級人大工作順利開展的同時,常委會自身工作水平也得到不斷提升。

加強與先進地區人大的工作交流。出席了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全市旗縣區人大常委會主任座談會,進行了經驗交流和工作探討。接待了錫林浩特市人大常委會、巴林右旗人大常委會對我區新城區建設和人大工作的學習考察。認真組織赴先進地區學習考察活動,汲取外地人大做好預算審查監督、代表建議辦理以及新農村建設、第三產業發展等工作的做法與經驗,推進了人大工作創新發展。

依法指導基層人大工作。常委會積極探索和改進與鄉鎮人大的聯系方式,進一步增強與鄉鎮人大的密切聯系,加強區鄉聯動開展工作。一是制定鄉鎮人大工作指導意見,為鄉鎮人大開展好工作指出工作努力方向,并就指導意見落實情況,開展了督查調研工作。二是在組織執法檢查、視察、調查活動時,采取上下聯動的方式相互配合進行。三是開展鄉鎮之間的橫向交流,組織了人大主席經驗交流會和業務培訓班。四是堅持邀請人大主席列席常委會會議制度,力求擴大參與面,進一步深化了對鄉鎮人大主席的業務培訓。常委會結合代表建議意見,目前正在研究探索街道人大工作機制,以進一步完善全區人大工作體系,全面推進人大工作協調發展。

四、不斷強化自身建設,進一步增強服務發展水平,常委會履職能力得到新提高

堅持區委對人大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區委決策部署,牢固樹立黨的意識和大局意識,把握正確的政治方向,堅持在區委領導下開展人大工作,充分發揮人大黨組領導保障和機關黨員模范帶頭作用,把區委的決策部署貫徹落實到人大各項工作之中。堅持重大事項向區委報告制度,及時向區委報告人大工作開展情況,主動爭取區委對人大工作的領導和支持以及對人大干部的培養使用。認真貫徹區委的工作部署,在全區經濟工作、社會事業、招商引資、扶貧開發等方面發揮了職能作用。較好地完成了區委部署的重點項目專項推進、鄉鎮聯系點、貧困村包扶點工作任務。

著力營造濃厚的學習氛圍。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為契機,堅持法律法規、政治理論學習的經常化,以學習促進思想解放、素質提高,不斷提升履職能力和議政督政水平。在常委會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視察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執法檢查前,組織相關專家講解了法律知識,增強了工作針對性,極大的提升了工作效能。

積極倡導深入實際開展調查研究的務實作風。注重結合常委會議題,安排更多的時間深入實際、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了解民情民意,廣泛集中民智,以務實的精神和態度,扎實開展工作,增強了常委會審議針對性。加強機關建設,注重對人大干部的教育和培養,增強了機關干部的工作活力,全力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眾服好務。

篇5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031(2018)03-0049-06

隨著互聯網新媒體的興起和發展,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通過微信、微博等社交媒體維護客戶關系和開展廣告營銷。由于社交媒體具有可轉發、受眾廣、傳播快等特點,在內部控制、風險披露等方面對現有金融廣告監管形成了挑戰。近年來,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以下簡稱“FCA”)和美國聯邦金融機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FFIEC”)分別了金融機構使用社交媒體的指導意見,對我們加強社交媒體金融廣告營銷管理具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一、英美金融監管機構對社交媒體的主要做法

(一)FCA的主要做法

FCA于2015年3月了《社交媒體與客戶溝通――基于社交媒體的金融營銷活動指引》(以下簡稱《FCA指引》),對金融機構使用社交媒體進行廣告營銷的風險提示、信息轉發、審核記錄等合規要求作了解釋和指導。《FCA指引》的主要內容:

1.社交媒?w的范圍。FCA認為社交媒體可以被定義為:“使用戶能夠創建和分享內容或參與社交網絡的網站和應用”,包括但不限于:博客、微博(比如推特)、社交或職業網絡(比如Facebook、Linkedin、Googleplus)、論壇、圖片和視頻分享網站(比如YouTube、Instagram、Vine、Pinterest)等。

2.社交媒體信息構成金融營銷的標準。社交媒體的信息是否構成金融營銷,主要看信息是否包含邀請或引導消費者從事金融活動的內容或者傳達信息時是否屬于“開展業務過程中”,“開展業務過程中”的判斷基于“傳達信息一方的行為出于商業目的”。FCA強調,社交媒體信息是否構成金融廣告營銷是根據信息內容進行判斷而不是根據信息主體。比如公司用其企業賬號在社交媒體上非商業信息不屬于營銷,而公司員工出于業務目的用私人賬號產品信息的行為則可能構成金融營銷。

3.社交媒體金融廣告營銷的性質。根據英國和FCA有關法規,廣告營銷按照通訊特點可以分為“實時”和“非實時”,按照消費者意愿可以分為“許可”和“未經許可”(主動式營銷),不同類別適用不同的法規條文。FCA明確社交媒體的金融廣告營銷屬于“非實時、未經許可” 的廣告營銷。FCA提醒金融機構注意:即便社交媒體從技術上看是實時的,但卻仍屬《金融營銷規則》定義的“非實時”范圍;即便消費者對金融機構的社交網頁進行了“關注”、“喜歡”等操作也不能改變其“未經許可”的性質。

4.社交媒體的金融廣告營銷應當進行風險提示,同時做到清晰、公平和非誤導。一是明確相關法規中“特定金融產品和服務應當包含風險提示和聲明”的要求適用于所有的媒體,包括社交媒體。比如廣告詞提及業績就必須披露近5年的真實業績;二是要醒目顯著,廣告營銷內容要遵守FCA的《關于金融營銷顯著性要求的指引》及其他法規的顯著性標準;三是要確保的初始信息即便最后傳達給了非目標群體(通過其他人的微博“轉推”或臉譜上的共享等手段傳播)仍然能夠保持清晰、公平和非誤導;四是要考慮在有字數限制的社交媒體(比如推特)上營銷復雜金融產品是否合適。

5.社交媒體的廣告營銷應符合“單獨合規”原則。FCA要求社交媒體上的每條信息(比如每條微博、每個Facebook頁面、每張圖片)需要單獨考慮是否符合有關規定,比如強調收益的內容與風險提示不能分屬不同頁面。“風險提示”和“單獨合規”兩個原則對那些使用有字數限制社交媒體的金融機構形成了挑戰。FCA強調,如果社交媒體金融廣告觸發了風險提示和相關披露要求,則以下幾種情況不合規:一是“一鍵鏈接”,在強調產品收益的網頁上提供鏈接,點擊一次即可另頁顯示風險提示;二是插入圖片,用文字強調產品收益,用插入圖片進行風險提示。雖然文字和圖片在同一頁面,但社交媒體圖片實時顯示或預覽功能可以被消費者設置為關閉,導致文字與圖片不同時顯示;三是“路標性”文字表達不當,用簡短的文字引導消費者點擊頁面鏈接,但路標性文字觸發了風險提示和相關披露。以上三種情況都不符合“單獨合規”的要求。

6.社交媒體信息轉發傳播的責任問題。在社交媒體上進行金融廣告信息轉發(比如“轉推”),責任在轉發者,但創建信息的金融機構仍然要承擔原始信息的合規責任。如果是金融機構轉發消費者的信息,則視轉發的內容情況決定是否構成金融營銷并適用相關法規。例如,公司轉發消費者對公司“周到服務”表示滿意的信息不屬于廣告營銷,因為客戶服務不是受監管活動。如果消費者發表認可金融產品服務收益的信息,公司共享或轉發此信息將構成廣告營銷,即使公司沒有制作信息內容,仍將為此負責。

7.社交媒體信息的審核與記錄。FCA要求金融機構建立工作機制:一是由金融機構中具備能力和資質的人員審核社交媒體的信息;二是充分保存社交媒體信息記錄,不能依賴社交媒體渠道保存,因為社交媒體可能刪除舊資料;三是其他適用于印制物、廣播和戶外媒體的審核記錄規定同樣適用于社交媒體;四是要按照FCA關于高級管理人員和內控制度的要求加強管理,防范法律、聲譽等風險。

(二)FFIEC的主要做法

2013年12月,FFIEC代表其成員機構(貨幣監理署、美聯儲、聯邦存款保險公司、國家信用社管理局、消費者金融保護局、州監管機構聯絡委員會)向金融機構了《社交媒體:消費者保護的合規風險管理指引》(以下簡稱《FFIEC指引》),對有關法規在社交媒體上的適用包括金融廣告合規問題進行了解釋和指導。《FFIEC指引》的主要內容包括:

1.社交媒體的范圍。《FFIEC指引》對社交媒體的定義是:“社交媒體是一種交互式在線交流方式,用戶可采用文本、圖像、音頻或視頻來生成和分享內容”。社交媒體包括但不限于:微博(比如Facebook、GooglePlus、MySpace和Twitter);論壇、博客、點評網站(如Yelp);照片和視頻網站(比如Flickr和YouTube);職業社交網站(比如LinkedIn);虛擬世界(比如Second Life)和社交游戲(比如FarmVille和CityVille)。FFIEC認為單獨發送電子郵件或短信不構成社交媒體。

2.金融機構應建立使用社交媒體的風險管理計劃,使其能夠識別、衡量、監測和控制相關風險。風險管理計劃的規模和復雜程度應與社交媒體的使用深度相稱,應由技術、法律、人力資源和廣告營銷等方面的專家參與設計,包括以下內容:一是有職責明確的社交媒體管理機制,由高級管理層直接指導;二是制定社交媒體使用和監控的政策和程序;三是對社交媒體相關第三方的選擇和管理應建立風險管理流程;四是制定員工培訓計劃,培訓內容包括單位、個人使用社交媒體的政策和程序,界定不允許的行為;五是監測由金融機構或第三方管理的社交媒體網站信息;六是審計社交媒體使用的合規情況;七是定期向高級管理層評估報告社交媒體風險管理情況。

3.社交媒體開展金融廣告營銷的合規要求。現有金融法律法規同樣適用于社交媒體開展廣告營銷的行為,《FFIEC指引》強調了下列合規要求:

(1)《誠實儲蓄法》及其實施規則《DD條例》、國家信用社管理局規則第707節。存款機構應按照上述法規要求披露存款產品的費用、年度百分比收益率和其他條款,不得以誤導、不準確或歪曲陳述存款合同的方式對存款賬戶進行廣告營銷。例如,社交媒體廣告如果包含了“獎勵”或“年度百分比收益率”等觸發詞匯,則必須清晰地披露獲得此獎勵或收益率所需的最小存款余額。

(2)公平信貸類相關法律。《平等信貸機會法》及其實施規則《B條例》禁止貸款人在廣告營銷行為中以不恰當的理由阻礙借款人申請貸款或跟蹤申請情況。《公平住房法》要求廣告陳述中不得含有基于種族、膚色、宗教等的限制或偏好。另外,如果金融機構從事住房抵押貸款并在社交媒體上有主頁,則公平住房的LOGO必須在其頁面上顯示。

(3)《誠實信貸法》及其實施規則《Z條例》。《Z條例》將廣告定義為:“宣傳消費信貸的任何商業信息”。貸款人通過社交媒體宣傳信貸產品應以清晰醒目的方式披露貸款條款、年度百分比率等情況,廣告提及的條款必須是貸款人能夠真正提供的條款。另外,如果社交媒體廣告觸發了相關披露要求,《Z條例》允許披露的信息與廣告分屬不同頁面,前提是廣告中醒目地鏈接到披露信息所在頁面或位置。

(4)《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保護法》。金融機構通過社交媒體的廣告不得有“不公平、欺詐或濫用”行為,應確保在社交媒體網站上傳達的信息準確且不會產生誤導。

(5)存款保險和股份保險相關規定。參加存款保險(對信用社而言是股份保險)的存款機構應當在其存款?a品廣告中聲明該產品受保,投資產品則聲明不受保。上述要求同樣適用于社交媒體廣告。

(6)《反垃圾郵件法》和《電話消費者保護法》。如果金融機構通過社交媒體向消費者發送未經許可的通信,可能涉及這兩部法律的適用。

(7)《公平信用報告法》。金融機構利用其掌握的消費者個人信息,通過社交媒體向消費者營銷其金融產品應遵守《公平信用報告法》的要求。

4.金融機構使用社交媒體應關注三類風險。一是法律風險。除了前述直接涉及廣告營銷的法規外,還要注意社交媒體的使用是否違反《公平債務催收法》《銀行保密法》《社區再投資法》等法律法規;二是聲譽風險,包括社交媒體可能涉及的欺詐、第三方管理、隱私、消費者投訴咨詢、員工使用社交媒體等問題;三是操作風險,包括內部人員操作問題以及外部攻擊等信息安全問題。

二、我國社交媒體金融廣告營銷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機構對社交媒體廣告營銷的內部管理機制不健全

近期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對海南省19家銀行的金融廣告營銷管理情況進行了調查,調查結果顯示:有7家銀行未制定統一的廣告營銷制度,建立制度的12家銀行中僅有1家明確規定廣告內容應經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審核,多數銀行都是由企業文化部等部門進行品牌、外觀、費用等審核,由發起的業務部門進行內容審核;有16家銀行在微信上建有自行管理的公眾號,2家銀行有新浪微博賬號,但其中僅有7家銀行制定了社交媒體廣告營銷管理制度。這些制度也存在缺陷,比如局限于對企業公眾號、微博號的管理,缺少對員工使用社交平臺的規范;側重于保密、聲譽風險管理,忽視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內容審核等。

(二) 社交媒體的金融廣告違規情況時有發生

根據《廣告法》和《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互聯網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廣告應當進行風險提示。然而目前社交媒體金融廣告的違規情況仍較為常見,比如未進行“廣告”標注、未進行風險提示、過分夸大收益等。實際上,上述法規生效后,新浪微博、微信等社交平臺的廣告投放系統已經進行更新,金融機構通過系統投放的批量廣告已經自動合規,但在社交媒體主頁產生的零散廣告仍有較多違規的情況。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部分金融機構未對其社交媒體管理團隊進行充分的廣告法規培訓,導致有些管理團隊沒有意識到其的內容已經構成了廣告,也不清楚需要進行標注和風險提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海口中心支行對轄內19家銀行的調查,只有5家銀行的社交媒體平臺管理員接受過《廣告法》和《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的培訓。

(三) 社交媒體金融廣告缺乏行業合規標準

一是缺乏認定標準。由于社交媒體和金融產品的特殊性,對于圖文分離、文字鏈接、金融機構轉發消費者言論等情況是否構成廣告,還沒有界定標準。二是缺乏顯著性標準(視覺標準)。雖然《廣告法》等法規要求標明廣告和進行風險提示,但未規定字體、大小、顏色、位置等視覺標準,有的金融機構將廣告和風險提示用非常小的字體在邊角處顯示,消費者很難察覺。目前社交媒體廣泛推送的信息流廣告與非廣告內容高度相似,缺乏視覺標準讓消費者更難區分。三是缺乏風險披露標準。《廣告法》等法規并未明確詳細的風險提示內容,這使得目前金融產品的風險提示都是“投資有風險”等口號,無助消費者對真正風險的把握。四是缺乏適當性標準。微博等社交媒體屬于開放平臺,同時又有傳播速度快、長度展示限制等特點,使用此類平臺進行復雜金融產品的廣告可能對消費者造成較高的風險,目前尚未有相關的負面清單、目標群體限制標準。

(四)社交媒體金融軟廣告具有較大的潛在危害性

“軟文”(軟廣告的一種)是社交媒體特別是微信公眾號常用的廣告形式,其語言與內容極具隱蔽性,往往能讓消費者信服而又無法識別出是廣告。比如某銀行撰寫的軟文,沒有生硬要求消費者購買其理財產品,而是以與銀行無關的“理財高手”身份,用大量收益數據和客觀比較證明該銀行理財產品優于競爭對手。這樣的軟文一旦不標注廣告及來源公眾號,經過朋友圈轉發后消費者更難辨別。如果金融機構使用軟文的形式營銷復雜金融產品,將對消費者形成較大風險。由于“軟文”模糊了廣告與普通文章的邊界,在判定、監測和處理方面存在困難。

三、啟示和建議

(一)健全金融機構社交媒體廣告營銷的內部管理機制

可以借鑒FCA和FFIEC做法,要求金融機構建立社交媒體管理機制。一是建立綜合性的廣告營銷制度和社交媒體管理制度,規范總部、分支機構和員工個人使用社交媒體的行為;二是制定完善的社交媒體廣告流程,對廣告內容至少進行業務審核、合規審核和消費者保護審核;三是制定員工培訓計劃,培訓內容應包含《廣告法》《互聯網廣告管理暫行辦法》《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四是監測和評估社交媒體廣告效果,以及員工使用社交媒體的行為;五是完整歸檔社交媒體廣告情況,并定期進行審計。

(二)制定社交媒體金融廣告的合規標準

金融管理部門可聯合工商管理部門共同制定金融行業的社交媒體廣告合規標準。對于認定標準,可以借鑒FCA做法實行“單獨合規”,即每張圖片、文字、鏈接都作為單獨的廣告考量。金融機構雖然沒有制作內容但轉發消費者評論的也可根據實際判定為廣告;對顯著性標準,可以規定廣告和風險提示的字體不小于正文字體,信息流廣告可以通過邊框涂色與非廣告內容區分;對風險披露標準,不同類別的金融產品實行不同的風險提示內容,同時借鑒英美做法,實行觸發式披露;對適當性標準,可建立金融產品負面清單,禁止復雜金融產品通過社交媒體廣告或定向推送給不適合的客戶群體。

(三)加強對社交媒體金融軟廣告的規范引導

篇6

關鍵詞: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模式;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0.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17-0131-03

我國歷史悠久,自古傳承著很多老字號,因此擁有眾多的地理標志;同時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一批具有濃厚地域特色和品質特色,并享有一定聲譽的地理標志商品,對當地的經濟發展和富民政策都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隨著中國加入WTO,地理標志作為一類新型的知識產權被世人所認識和接受,又隨著《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頒布以及地理標志其本身所具有的商業價值以及重大的經濟意義,使得地理標志所展示的巨大收益在社會實踐中逐漸顯現,因此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已被各國所重視。我國對地理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起步比較晚,而在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方面雖然已有一定的體系,但是還是十分薄弱的,因此對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重構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地理標志的界定及保護的價值屬性

(一)地理標志的含義

地理標志,又稱原產地名稱,通常是指與有關商品特有的質量、功能、信譽或其他特性有密切聯系的地理名稱。實際中對地理標志的定義是有所不同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第2條第1款規定,“原產地名稱系指一個國家地區或地方的地理名稱,用于指示一項產品來源于該地,其質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決于地理環境,包括自然和人為因素”。《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簡稱TRIPS協議)第22條第1款規定,“為本協定目的,地理標志是指能識別某一種商品原產自一成員方境內,或該領土內的某地區或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聲譽或者其他特性實質主要取決于其地理原產地”。我國在《商標法》中也對地理標志進行了相關定義,“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二)地理標志保護的價值屬性

在經濟發展快速的現代,消費者在購買東西,眼睛總是被各類琳瑯滿目的商品充斥著,消費者除了根據商品的商標、生產廠商的名稱等來判斷不同商標的質量,還有一個就是看產品的產地標志。在同類產品的相比之下,消費者就會偏愛于比較有名的產地,例如,對于瓷器人們就會偏愛于景德鎮的陶瓷,紹興產的黃酒更成為人們廚房必備的調料,主要原因就是這些地區產的產品其質量是被消費者認可的。

1.保護地理標志的經濟價值

地理標志是未開發的經濟潛能的寶庫,對于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具有無可爭議的積極作用。我國地廣物博,地理標志資源非常豐富,地方名優特產也數不勝數。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在本質上具有自然環境的唯一性(自然環境是固定的,不可以搬遷移動的,例如“橘生淮南則為橘,橘生淮北則為枳”),加之當地的傳統手工藝,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等的結合使得地理標志產品在市場上的不可替代性,有時地理標志的產品產量比較少,可能形成“物以稀為貴”,在市場上形成一定的壟斷,也隨之為生產者帶來巨大的經濟附加值,不僅帶動當地經濟的發展,還會帶動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

2.保護地理標志的文化價值

地理標志不但可以促進地區特色經濟的發展,同時可以帶動與地理標志相關產業鏈的發展,如含有文化價值產業的發展。地理標志的產品通常是給予自然稟賦或傳統工藝而具有的特色的產品,但地理標志所體現的不僅僅是地理標志的原產地,特定的質量、信譽等,它還體現了當地世代演進所形成的獨特文化,有些地理標志在某種意義上已成為一種當地精神的象征。法國、意大利等歐洲國家已注冊的地理標志大多數是用于葡萄酒和烈酒的,而且人們提到香檳的時都會想到法國,為了買到更加純正的香檳,人們都會選擇去法國等歐洲國家購買,因此也帶動了法國當地的旅游,最重要的是世界各國的人們了解法國這個浪漫之都的文化。我國是文明古國,有著很深、很優秀的歷史文化底蘊,通過那些包含中國傳統文化特色的地理標志產品,向全世界傳達中國的歷史文化,因此做好中國傳統名優產品的推銷、宣傳和地理標志保護工作,就是宣傳、保護中華民族優秀的、多姿多彩的傳統文化[1]。

3.保護地理標志的社會價值

地理標志通常被認為是產品的來源地標志,例如“西湖龍井”,它也是該來源地產品的質量和聲譽的保障,因此擁有地理標志的產品其售價也高于其他產品,消費者對于這些產品都存在一種質量期待,如果在市場上存在虛假或假冒的地理標志產品,對于消費者來說,當他們購買了這些假冒的地理標志產品,不僅損害了他們的權利,同時所謂的質量期待也就難以實現,而對于生產者來說,地理標志產品所帶來的增值回報也很難實現。綜上所述,對于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是勢在必行的,它不僅維護了消費者的權益,也維護了地理標志產品的聲譽,同時也給生產者帶來了較高的收益。

除此之外,地理標志保護有助于自然資源的保護和環境的維護[2]56。地理標志商品的增資回報,可以使大多數的當地農村人口繼續在他們的土地上耕種,繼續從事祖輩們世世代代留下來的傳統產業,它較高的回報,可以減少一些青年農民向城市工業流動,因此也避免土地由于無人耕種而逐漸減少帶來的沙漠化危險,以及工業化和城市化得干擾,從而保護該地的生態環境。

二、地理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與評析

(一)地理標志的保護模式

對地理標志應當給予充分的立法保護,這一思想已為許多國家所接受。各國保護地理標志的法律形式存在較大的差異,主要分為以下三種類型:專門法保護,商標法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1.專門法保護

專門法保護,是指對地理標志通過專門的立法形式進行全方面保護。采用該保護模式的國家多為歷史悠久、自然和人文環境獨特、擁有一些豐富特色農產品的國家,其中以法國為代表,它是對地理標志采取保護的最早國家,有著較為完善的立法。法國頒布了世界上第一部地理標志的保護的法律《原產地標志保護法》,確定了原產地命名制度。這一模式的保護水平較高,其優點在于充分考慮了地理標志作為一項特殊知識產權的特點,并針對特定的商品,規定專門的保護范圍;侵權判定上不以誤導為條件,可以有效制止一些濫用、模仿、聯想地理標志的侵權行為,強化對地理標志權利人的保護,強調了地理標志在促進與特定商品相關產業發展方面的地位與作用,一般有專門機構負責地理標志的注冊與保護。

2.商標法保護

商標法的保護是指把地理標志當作一種特殊的商標,以注冊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形式對地理標志進行保護。有的國家,例如我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是根據商標法對普通商標的一般規定來進行,僅在提交申請文件方面規定了特殊的要求。美國是這個模式的代表。美國的地理標志制度沿用了既有的商標行政管理架構,將地理標志當作商標、集體或認證標志加以保護,并為一切利害關系人提供異議或撤銷注冊地理標志的機會[3]。德國《商標法》對地理標志的定義、通用名稱等不予保護的情形、地理標志不同的保護水平等都做了規定[4]。

3.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是對市場上使用的地理標志的行為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保護的方式。通過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從而達到規范市場秩序,打擊假冒、濫用的行為,維護權利人的權益。由于地理標志具有很高的價值,因此在商業競爭中常常會被競爭對手所利用,從而對一些比較著名的地理標志造成破壞,同時也影響了權利人的經濟利益。對此,德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3條對地理標志的相關保護進行了規定,①該條的規定不僅保護直接的地理標志,而且也保護間接的地理標志,例如葡萄酒瓶的特定形狀。

(二)評析

地理標志的三種保護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都有利弊。

專門法保護是最直接保護地理標志,保護力度相較于其他兩種制度要大,通常采取專門法保護地理標志的國家一般是某些地理標志產品對其國家經濟利益有重要作用的國家。比如法國選擇專門法保護模式就是因為國內有豐富的地理標志資源,需要加強保護。然而,以專門法保護地理標志,其立法和實施成本較高,可能造成資源的浪費。

商標法保護模式的好處在于不需要另立新法,只需在已有的商標法律體系資源中對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有關規定進行修訂和完善,不需要其他任何附加資源的投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立法成本,并且可以利用商標制度已有的執法體系,節省執法成本,有效避免因主管機關不同而引發的沖突和糾紛[5]。采取此模式的國家一般都建立了相應的商標法制度。而美國采取商標法保護模式就是因為國內地理標志資源并不是很多,沒有必要采用高成本的專門法保護模式[6]。但是從證明商標和集體商標的起源來看,并非為了保護地理標志而設的,因此商標法的保護模式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的優點在于對于地理標志的保護不需要其注冊就可以獲得相應的保護,但是一般只有在有關地理標志享有盛譽的情況下才能夠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保障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鼓勵和保護公平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它的目的是為了判斷一個競爭行為的正當性,但卻忽視了地理標志是一種特殊的知識產權,只有當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才進行干預監管,對于地理標志的保護存在一定的滯后性和局限性。

地理標志的保護模式沒有優劣之分,但是因為各國國情、歷史文化和經濟發展的不同,各國選擇的模式也不同。通常一個國家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并不是單一,可以采取多種法律保護制度。

三、我國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制度重構的必要性

(一)立法模式的缺陷導致地理標志知識產權制度的重構

在我國地理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建立不僅起步晚,而且制度內容還不完善。我國是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關注地理標志保護問題,而且主要是由相應的商標管理機構通過行政手段來調整地理標志的保護。90年代中后期我們是通過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來保護地理標志的[2]237。因此,在1999年8月17日,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總局了專門規定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制度的規章《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建立起了“原產地域產品”為載體的“原產地域產品專用標志”保護制度[7]264。2001年3月5日,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了《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及其實施辦法,建立了原產地標記管理制度;之后,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和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合并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就出現了同一行政部門下實施的兩套不同理標志保護的制度,因而也不可避免的產生沖突與矛盾,接著就出現了同一個地理標志,即受原產地域產品保護,又被授予地理標志的情況。這樣不利于地理標志的保護,甚至會使消費者和經銷商對地理標志產生混淆,因此,國家質檢總局對地理標志的保護進行了調整,在2005年6月7日,國家質檢總局了新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對地理標志產品從概念、申請到保護監督做了統一系統的規定[8]。根據2001年10月修訂的《商標法》以及2002年頒布《商標法的實施條例》,以及國家工商總局在2003年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中對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注冊使用進行了具體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對于地理標志的保護采用的是商標法保護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并行的保護模式。因此就會出現兩個地理標志保護部門根據不同的法律行使權力的狀況,必然造成行使權力的主體和管理體制上的沖突,同時造成了地理標志管理秩序的混亂,使得在整個經濟市場中,市場主體無法應對,增加了他們的負擔,也對國家資源造成浪費。

除此之外,在我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還有《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標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農業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例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經營者有義務向消費者提供商品的真實產地信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規定:“禁止經營者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虛假表示”。但是上述法律法規在頒布時間、立法背景以及立法目的等方面都有所不同,而且對于地理標志的法律保護方面還存在這一定局限性,各個法律法規之間缺少協調性,無法形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二)地理標志的性質導致地理標志知識產權制度的重構

地理標志的性質,即地理標志究竟是“私權”還是“公權“,這在學術界引起很大爭論,有些國家將地理標志注冊成為一種商標來進行保護,這使得地理標志“私有化”,使其成為一種私權利,因此,也會導致矛盾的升級,例如“金華火腿”案件。①有些國家是采取獨立的地理標志制度保護,在這些國家,他們認為地理標志是一種公權,是屬于國家所有的。

地理標志作為自然因素和長期的歷史沉淀因素所形成的一種知識產權,其權利歸屬是不同于其他知識產權的,它作為一種財產,并不屬于一個單獨個體,也不能屬于國家,使其“公有化”,它應該屬于該地區特定的主體共同使用,他是一種集體權利,是一種團體的知識產權。因此,地理標志其實是一種集體性質的私權,我們應該通過保護私權的方法來實施。

四、我國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重構

有學者認為,我國應當采取專門法保護和商標法保護并行的雙軌制保護模式,即在《商標法》之外,制定專門的地理標志保護法,由國務院設立專門的地理標志保護委員會,統管地理標志的相關問題,對于一些具有我國特色的產品,例如茶葉,瓷器等,在對外貿易中需求量較大,因此可以在委員會下設各專門委員會,實施地理標志的認定和管理工作等[1]。也有學者認為,專門法保護應當成為我國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發展方向,歐盟地理標志保護歷史悠久的國家多采用這種模式[9]375;還有學者主張采取商標法、專門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三種并行的立法模式[10]。

我國現行的地理標志的保護制度是一種以商標法保護為主導但同時存在專門保護的“混合體”。商標法側重對就地理標志本身進行保護,而單行法規側重對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從而達到保護地理標志的目的。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借鑒與移植必須充分考慮被借鑒或移植的制度本身的歷史性和完整性,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起符合我國基本國情的地理標志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對于地理標志的知識產權保護,應該以商標法保護和地理標志專門保護并存發展的制度選擇,再輔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其他相關法律的保護。綜合各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來看,各個國家對于地理標志的保護也不是單一的模式,例如像法國這種擁有著眾多地理標志的產品的國家,雖然有很多專門法保護,但是也會加以一些其他相應的法律來保護地理標志產品。而且對于不同的地理標志產品也會有不同的制度才保護,即使對于同一種地理標志產品也有不同的制度累加保護。在我國,地理標志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商標法》中,還有國務院下屬的各個部門也了一系列地理標志保護的規章制度,以及前文提到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對地理標志都有適當的保護。因此,我國在這種模式下已經運行了很長時間,也初步形成了一套立法,司法,執法體系,為了不造成相應的立法、司法、執法資源浪費,我們應該保持現有的模式,為了能更好地保護地理標志,我們可以在對現有的模式進行適當的修改,使其向全面保護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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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魯智勇.我國地理標志法律保護的模式選擇[J].商業時代,20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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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企業社會責任;政治關系;企業公民;利益集團

中圖分類號:F27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0-000-01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分析

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包括:法律責任、經濟責任、道德責任、政治責任、社會責任。自國外學者20世紀初提出“企業社會責任”概念以來,包括經濟學、管理學、社會學、倫理學等等各個領域在內的專家學者們都致力于確定“企業社會責任”的形成、涵義界定、以及真正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是什么等等問題。如今,學者們考慮更多的是如何使之更好的運用到實踐的過程中去。

所謂“和諧社會”,就是一個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在政治生活中,民主、正義與和諧也是推進政治學研究的永恒課題。而實踐中,企業需要承擔社會責任的思想也正好與建設“和諧社會”不謀而合,企業社會責任的最高境界,就是實現企業和社會的和諧發展,追求一個“共贏”的社會。

二、政治學視野下企業社會責任的實現路徑

針對企業在實踐中如何更有效地履行社會責任,學者們從各自的領域提出了許多真知灼見。筆者基于政治學的視角,從政治文化、政企關系、企業公民三個維度來分析當代中國企業應該如何更好地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推動企業社會責任在我國的健康發展。

(一)培育企業履行社會責任所需的政治文化基礎

1.培育參與型政治文化,構建以民主法治為內核的和諧企業文化

所謂“和諧社會”,就是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其中民主法治更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尤其是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過程中,政府是否通過民主法治來管理整個社會以及企業是否遵循其法律和道德責任來立足于市場之中顯得尤為重要,而企業是否遵守法律法規來推進全社會民主的發展也是現代企業社會責任應該考慮的重點內容。

2.確立“以人為本”的發展理念,加強商業倫理教育

“和諧社會”本就是一個“以人為本”的社會,“以人為本”是和諧社會的根本特點。從古至今,可以發現,一切活動的根本目的,都是為了人的生存、享受和發展。實現人的自由全面發展,是社會主義區別于其他一切社會的顯著特征和根本標志,是人類社會發展的最高目標。人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合。構建和諧社會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始終把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為黨和國家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促進人的全面發展。

(二)健全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監督和約束機制

1.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

行業協會,是介于國家與企業之間維護社會經濟良性發展的第三條途徑,它是一種促進和諧社會的重要選擇。其職能主要是參與制定與本行業相關的具體實施辦法,更重要的是制定行業內的自律規則,使企業在遵守行業規則的基礎上形成良性的競爭機制,不得去損害行業內其他企業成員的利益甚至是國家利益。行業自律雖然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執行力,但是它對維護公平競爭具有很強的實效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從推動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角度而言,需要去鼓勵各行業協會制定本行業自律規則。

2.加強社會的輿論監督作用

社會輿論不僅對企業承擔會責任的行為具有鼓勵、監督等規制作用,同時又可以對企業予以比政府和行業協會更加公正客觀的評價。但是社會輿論監督必須把握正確方向,一方面要加大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宣傳,營造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社會氛圍,讓全社會都來關注企業社會責任的推廣和實施。另一方面,要充分發動投資者的力量,引導他們關注那些具有良好商業道德行為、具有社會責任的企業,以激勵企業更加積極主動地承擔社會責任。

(三)培育企業公民,增強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識

1.培養良好的企業社會責任風氣

從20世紀20年代首次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到現在越來越多的企業把企業社會責任作為其發展戰略的一個重要方面。顯然,企業處于社會之中,社會作為企業的載體,是企業獲取利益的源泉。因此,作為社會公民,企業在享受社會帶來的各種權力的時候也相應的要承擔更多的社會責任,同時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簡言之,市場體制越完善,企業的運行越規范,也就要求企業越來越自覺地承擔起社會責任。

2.倡導優先保護消費者的利益

在社會的各個細胞中,消費者才是決定企業生存發展的最終力量。企業既要保證產品質量,又要讓消費者對產品的使用價值滿意。企業應遵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各項規定,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企業的管理層還要認識到企業對其他與消費者直接或者間接接觸的利益關聯方的責任,擴展服務目標,包括價格的公平、產品和服務的高水平、產品的安全等等。企業只有通過直接、間接地滿足利害相關者的需要,才能更好地履行對股東們的責任。

三、結語

構建和諧社會已成為時代的主題,倡導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是和諧社會的基礎。強化企業社會責任意識,培養企業自愿或自律承擔社會責任的主動性也是目前我國企業所面臨的一個現實問題。因此,作為中國經濟發展細胞的我國企業,在當下承擔著推動全社會社會責任建設的重要歷史使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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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朱慶偉,殷格非.企業社會責任的含義和歷史背景[J].WTO經濟導刊,2008(11).

篇8

深刻領會會議精神,把握精神實質

這次會議有如下幾大特點:

(一)更加注重改革的頂層設計。會議從國家安全、國民經濟循環、改革全局的高度來謀劃銀行業工作,強化了各項改革的頂層設計,明確建立由銀監會和各銀行業金融機構黨委親自負責的改革領導小組,從更高的起點和層面來推動改革。

(二)更加注重發揮市場的決定性作用。會議在深化改革各項工作部署中,貫穿了市場化的理念和方式。強調擴大銀行業對內對外開放,推動政策性銀行改革,改進監管方式,強調簡政放權,還權于市場、讓權于社會、放權于基層,把權力交給市場主體。

(三)更加注重為民監管。會議在謀劃銀行業各項工作中,處處體現了為民監管、為民服務的導向。防范風險強調預設防線、守住底線,確保銀行業穩健運行;推進創新強調“普惠”原則,擴大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公平性和可獲得性;“五個服務”強調支持實體經濟發展、改善人民生活,推動銀行業與經濟的發展成果惠及廣大人民群眾。

(四)更加注重黨的領導。會議強調要加強和改進黨對金融工作、銀行業工作的領導,切實加強各級領導班子思想政治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為銀行業改革發展提供堅強的思想保障、政治保障和組織保障。

深刻研判云南銀行業發展面臨的形勢

第一,深刻認識云南銀行業面臨的新情況。我國經濟面臨增長速度換擋期、結構調整陣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而云南的經濟雖未進入換擋期,卻仍居于高擋位的調整期,結構調整雖未進入陣痛期,卻位于實際的高壓期和刺激政策追加期。就本土特色而言,云南不是民族自治省份,卻是少數民族最多的省份;不是沿海省份,卻是沿邊省份;曾經不是開放的前沿,現在卻成為開放的橋頭堡;不是內陸經濟發達地區,卻是東南亞板塊中的發達地區。加之城市競爭激烈與大量農牧藏區金融服務不充分并存,城市法人少縣域法人多,地方中小金融機構“小、弱、散”特點顯著,難以充分享受到改革的紅利。這些都成為銀行業不得不積極分析和應對的新情況。

第二,深刻認識云南銀行業面臨的新機遇。省委省政府明確,要以“橋頭堡”建設為總抓手,推動國內開放與國外開放相結合、引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加強與周邊國家和省區的基礎設施互通互聯,推進孟中印緬經濟走廊建設,積極參與絲綢之路經濟帶和長江經濟帶建設,加快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同時省政府就建設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出臺了實施意見,這都為銀行業的改革發展帶來新的機遇。

第三,深刻認識云南銀行業面臨的新挑戰。近年來,銀監會陸續出臺或修訂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指引、績效考評工作意見、表外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等一系列監管新規,對銀行業規范可持續發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金融市場正在發生巨變,以互聯網金融為代表的網絡借貸、第三方支付等新金融業態迅速崛起,對銀行體系的發展提出了新的挑戰。隨著利率市場化、存款保險制度等相關改革的加快推進,銀行業資產負債管理方式正在發生深刻變化,將給銀行業的應變能力帶來更多挑戰。

以尚福林主席重要講話精神統領各項工作

一是深化改革開放,增強銀行業科學發展能力。把改革與豐富機構種類和提高整體競爭能力結合起來,完善機構組織體系,大力發展非銀行機構,分類推進農合機構改革,積極支持沿邊金融綜合改革試驗區建設。把改革與提高金融服務充分性結合起來,推廣農村普惠金融服務,改善邊遠民族地區金融服務,加強社區金融服務。把改革與推動銀行業差異化發展和全面貫徹落實分類監管結合起來,堅持風險為本、扶優限劣,實行差異化分類市場準入政策。把改革與提高機構的治理能力和水平結合起來,推動地方法人機構和分支機構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及風險治理水平。

二是強化政策引領,推動云南經濟結構調整和轉型升級。在用好增量、盤活存量上下工夫,提升資金使用效率,積極支持“橋頭堡”建設、產業建設年和滇中產業集聚區建設等重大戰略實施。圍繞高原特色農業發展改進“三農”金融服務,持續提升小微企業金融服務,加強金融消費者保護。

三是堅守風險底線,提升銀行業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水平。結合云南實際,強化對平臺貸款、產能過剩、不良貸款、房地產、案件、影子銀行、聲譽等重點風險的防控。在風險防控過程中,著力培養“三種意識”,即應變意識、合規意識、責任意識。面對一系列形勢的變化,及時調整發展思路,用好用足相關政策,做足應急措施儲備;在選擇項目時,對立項、環保、生態、土地等要件是否符合國家政策等信貸準入前置條件要充分評判,全面評估項目合規性,減少政策性風險;梳理各機構自身面臨的各類重點風險,主動發現問題,有針對性地加以解決,守住不出現典型性風險和事件的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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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老齡化國際上的定義標準是:60歲以上的人口數占總人口數的比例超過了10%,或65歲以上的人口數占總人口數的比例超過7%。根據2000年全國第五次人口普查得到的數據,到2000年年底,我國65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為7.0%,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比例為10.3%,可以認為我國已經進入了老年型社會,我國人口已經面臨老齡化形勢。2006年,我國60歲以上人口達1.43億,占總人口的比例已達11%。據我國學者預測,到2030年,我國60歲及以上人口數量將達到3.1億,占總人口比重20.42%;到2050年老年人口將高達4.37億,達到人口總比重的31.2%。“未富先老”的老齡化形勢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產生了巨大影響,隨著老齡人口的迅速膨脹以及社會化和市場化的不斷發展,老年人的消費需求在不斷增長,日益膨大的老年消費群體為老齡產業的發展提供了廣闊的市場。老齡產業的發展將不僅有刺于老齡問題的妥善解決,而且更有利于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因而研究目前我國老齡產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對策建議,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2我國老齡產業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我國的老齡產業目前尚處于起步階段,其發展嚴重滯后于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長和老年消費群體的巨大需求。

(1)我國老齡產業發展缺少有力的政策支持與指導。

市場的有效運行,需要一系列基本制度作支撐。盡管政府和社會各方面都認同老齡產業必須走社會化、市場化、產業化的路子,但到目前為止,針對如何發揮市場機制的積極作用,動員全社會的力量,推進老齡事業的產業化發展,還缺乏一套全面系統的戰略思路和行業規劃。老齡產業涉及到我國國民經濟各個行業,包括生產、流通經營、消費等各個環節,涉及工商、民政、老齡委員會、財政、勞動、社會保障、計委、國稅、地稅、物價、銀行等許多部門,這樣就導致在老年保障服務的實際工作中,存在著政出多門,難以協調統一,缺乏互補與合力的問題。費用征收、銀行貸款、財政資金支持等具體規定在實施過程中難以落實,社會企業、個人興辦老齡產業投資審批手續繁雜,優惠政策不落實,投資者在財稅、金融、地稅、信貸等方面很難得到相應的支持。政策與資金的雙重缺位,造成目前老齡產業發展后續乏力,使當前老齡市場產品和服務的供給,在規模和結構、數量和質量等方面均無法滿足日益增長的需求。

(2)我國現行社會養老保障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國養老保障程度低,覆蓋率低,社會養老概念差,家庭養老概念重等因素嚴重影響了老齡化產業的發展。我國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是一種“低工資,高福利”,由政府和企業“包攬”的社會福利制度,是一種低水平的全民福利制度。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推進,它與其他領域的改革相比進展相對緩慢和滯后。因此,盡管改革以來我國城鎮職工的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均有顯著提高,城鎮職工的退休金和養老金也隨之增長,但由于與老齡人口密切相關的醫療、養老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尚未完成,一些制度和舉措尚未落實并實施,個別地方在政策執行中又存在一些失誤和偏差(如退休金、養老金的拖欠,醫療費用報銷難等),都無形之中增大了老齡人口的后顧之憂,嚴重抑制了老年人的消費欲望,使相當一部分現實購買力轉化為儲蓄,老年人口有支付能力的現實消費需求相對不足且增長乏力,成為老齡產業發展的一個重要制約因素。

(3)老齡人口消費結構單一和消費需求不足。

首先,我國老齡市場具有其特殊性,老齡人口的消費行為具有平穩化和退行性特征。老齡人口消費模式多為理智型的消費類型,大部分支出是用于滿足基本的物質生活需要,而教育、文化、休閑、娛樂等精神生活消費支出比較少,因此拓寬老人消費結構是中國老年產業發展的關鍵。其次,傳統觀念影響老齡消費需求不足,這主要表現在消費觀念陳舊、落后,消費結構不合理和消費社會化程度低。老齡消費重積累、輕消費。高層次需求不能有效滿足,精神文化消費較少;重子孫,輕自身,很多老年人的消費支出大部分都用在子孫身上。老年人的消費主要集中于生存資料消費、物質資料消費,而享受性、發展性資料的消費、精神文化消費、生態消費、服務消費比重太小。

(4)老年用品、服務及休閑文化領域發展滯后。

首先,老年用品供給短缺,專門針對老年人的特殊生活用品,如老人床墊、手杖、輪椅等以及輔助商品如老花鏡、助聽器、假牙、假發等,即使在我國許多大中城市,也很難找到老年消費品專賣店,即使有一些,適合老年人特點的保健型、方便型、舒適型商品也少之又少。其次,在老年服務業領域,目前專為老年人提供服務的設施嚴重不足,服務項目和內容不全,服務人員素質參差不齊,老齡服務的數量和質量都遠遠不能滿足市場需要,是滯后中的滯后。再者,在老年休閑文化領域,日前我國老年人的娛樂場所主要是在家里、馬路上和公園里,而隨著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老年人閑暇時間充裕,可自由支配收入高,老年人的精神追求和個人文化發展的需求也越來越高,專門針對老年人休閑娛樂市場的潛力巨大。(5)養老機構缺少行業規范問題頗多。

①報批程序不到位,便急于倉促上馬,留下隱患。②入住率低,經濟效益低,虧損面廣。一方面,隨著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急需老齡機構的擴展,但現在市場供給與社會需求相差甚遠;另一方面,老年公寓建好后都大量閑置,造成浪費。更重要的是,低入住率及其他原因造成政府投入的有效回報率降低,投入效益得不到實現。進而迫使許多社會力量撤出或不進入社會福利服務領域,許多老年人產生“已被隔離”、“打入另冊”的感覺。加上這樣的老年公寓價格一般都比較昂貴,一般老人住不起,致使一些已建成多年的老年公寓至今無人問津。④缺少統一行業標準,服務人員素質尚須培養和提高。許多省市的養老機構沒有統一的行業標準,對其服務質量無法測評和監督。大多數老年機構的管理和服務人員都沒有經過系統的或專業技術培訓。這在護理老年人,特別是護理生命脆弱的高齡老人時是非常危險和不負責任的。

3推動我國老齡產業發展的對策

3.1建立并不斷完善扶持老齡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優惠政策

從國際經驗看,老齡產業的興起和發展,無論是發展中國家還是發達國家,政府都起著扶持、指導、催化作用,建立扶持老齡產業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是老齡產業政策的一項重要內容,完善的立法規章制度,必將為老齡產業順利發展提供法律依據。政府有關部門應盡快制訂相關的法律文件,為集體、個人以及港、澳、臺地區和國外組織及個人在我國國內興辦為老服務機構提供政策依據,也使負責這項工作的老齡或民政部門有章可循,便于操作。

同時,應在調研、試點基礎上,盡快制訂統一的政策、措施和具體實施辦法,為各地方制訂和實施老齡產業政策提供參照依據。政府有必要在老齡產業發展初期,根據老年人需求的成熟狀況和老齡產業領域的發展特點,將老齡產業的發展加以正確定位,分階段適時出臺有關政策和措施,制定出促進老齡產業發展的經濟政策,以鼓勵更多的企業參與市場競爭,使得老年人的大部分需求盡可能通過市場機制加以解決。

3.2完善養老保障制度,提高老年人口的購買力

制約我國老齡產業發展的基本障礙之一,就是老年人收入水平普遍不高,購買力有限,“未富先老”。老齡人口收入的增長有賴于老年人口保障水平的提高和老年人口保障機制的健全,提高老年人購買力水平的一個根本舉措就是要加快老年社會保障體系建設進程,保證并提高老年人收入保障水平,推行社會養老保險;加大對老年醫療保障制度的改革,發展商業醫療保險,把商業醫療保險定位為對基本醫療保險的一種重要補充,多元化運作醫療保險基金,發展基層社區醫療機構;加快經濟發展,協調好代際之間的分配關系,促進尊老敬老的精神文明建設,保證老年人尤其是農村老年人得到合理的經濟贍養,解除老年人消費的后顧之憂。

3.3加強消費教育,引導老年人轉變消費觀念

老年人消費觀念更新與否,也關系到老齡產業是否能夠持續發展。要促進老年人消費觀念轉變,必須讓老年人意識到改善生活質量、提高生活水平、適度消費是必要的。今后不僅要加大老齡產品和服務的宣傳力度,還要擴大老齡產品和服務的宣傳范圍,積極引導老年人更新消費觀念;同時應加強消費教育,提高老年人消費能力。其中包括:第一,加強基礎教育。并在此基礎上開展專業技術培訓和終身教育,提高老年人自身文化水平,如開辦老年大學等。第二,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幫助老年人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增強維權意識,保障自身權益不受侵犯。第三,通過多種形式,向老年人普及消費知識,幫助老年人科學消費。

3.4積極培育老齡用品、服務和休閑文化市場

老年人是一個特殊消費群體,不同年齡段的老人在衣、食、住、行、用、醫、娛、學、樂、為等方面,對消費產品和社會服務有不同要求,而這些要求又隨地域、性別、文化、習俗、家庭、收入等背景的差異又有不同,這本身就構成了一個規模龐大、結構多元、豐富多彩的老年人需求市場。老齡產業的發展應充分考慮老齡人口的特點。同時還需加強老年人活動設施建設,改善銀色消費的人文環境:在城市,重點建設適量的老年公園,這是一種集多功能于一體的老年綜合活動設施,它包括室內和露天場所。室內場所主要供老人們聊天、下棋、打牌等,而露天場所往往是用來安排健身,如跳舞、打門球、練氣功等,在這里,環境優美,空氣清新,充分滿足不同層次老年人之間需求差異;在農村應以村為單位,設立老年公共文化活動室,豐富老年人的生活內容。此外還可以社區、單位為基礎,組建各種老年人業余愛好組織,如老年書畫協會、老年京劇協會、老年象棋協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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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薛江闊工作單位:天津財經大學

1.現有調整機制的不確定性

(1)概念的不確定性確定地理標志一詞的準確適用范圍,即什么是地理標志,什么不是地理標志,這是研究地理標志法律關系的起點。然而當前地理標志的概念仍存在不確定性。¹概念表述。我國法律對地理標志概念的界定有不同表述。5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條例6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A.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B.原材料全部來自本地區或部分來自其他地區,并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而5商標法6第十六條第二款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可見,兩部法定義的側重點不同,前者側重于地理標志產品,后者側重于地理標志本質,而后者的外延要大于前者。TRIPS協議第22.1條對地理標志作了這樣的定義:地理標志是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成員地域內,或來源于該地域內的某地區或某地方,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性主要與該地理來源相關聯。通過對國內國際通行概念的比較可以看出,在對地理標志產品與特定地域的關系上上述定義出現了不同表述,尤其是決定還是關聯直接關系到地理標志概念的內涵,因而必須加以解決。º概念解析。在定義地理標志過程中出現了關鍵詞含義的模糊。首先,特定地域范圍具有不確定性。一般的,地理標志的地域指一個廣泛的地理單元,常指政治和行政區域,也指非政治的地理區域,有些國家還對暗示地理來源的非地理術語當作地理標志予以保護。其次,特定質量、信譽和其他主要特性及與地域關聯度具有不確定性。TRIPS協議中地理標志的定義,沒有具體指出自然和人的因素共同作用形成產品獨特的品質和特性,而是指出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其他特性作為主要因素,使其與表明的地理來源存在正當的關聯。WTO報告顯示,在不同國家的不同定義中,質量一詞略有不同的表述。例如,參照法律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或工業領域的慣例確定的名優質量、特別質量、特定質量等。至于信譽,采用5里斯本協定6范式的國家,一般在國內法律中不包括這一關聯因素,而采用TRIPS協議范式的國家,則普遍包括這一關聯因素。對于其他特性,大部分國家沒有提供任何信息。(2)地理標志權的不確定性權利范圍是法律調整的核心要素,而權利范圍的確定又取決于權利的性質。地理標志是一種特殊的商業標識,系知識產權的一種。從知識產權保護客體的分類而言,地理標志不屬于創造性成果權,而應歸類為識別性標記權,然而它又與普通商標權不同,具有如下特征:地理標志權是一項特定的地域權利,即地方性專有權。只有此地域內的成員(個人、法人、組織甚至集團)才可能通過法定程序而成為該地理標志的合法專有權人或使用人;地理標志權的所有者與使用者相分離。對于某特定地域的經授權的集體組織而言,地理標志權是一項專有權,而對于該集體組織中的個體成員而言,地理標志權只是一種使用權。地理標志注冊并獲得保護的作用更多的是體現在使用權人的使用行為上,而專有權人往往只是眾多權利人的法定意義上的權利代表,僅具有權利象征意義;地理標志權的存續原則上無時間限制。由于地理標志只與特定地區相應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相關,只要此關聯性尚未喪失,經合法程序獲得的相應地理標志權就可以存續下去;地理標志權與單純的地理標志不具有唯一對應性。地理標志權與地域相關,但更與其所標示的產品相關,不存在脫離于具體產品的地理標志權,而對于同一地域的不同產品,可能出現數個獨立存在的地理標志權。當前對地理標志權應當包含哪些內容并無明確規定。Trips協議僅僅通過對仿冒和不正當競爭的否定確立了地理標志權的專有性及標識性(TRIPS第22條第2、3、4款)。我國立法對地理標志權的范圍界定也模糊不清,僅通過否定性規范作以列舉。并且多側重于地理標志的申請與管理,尤其傾向于地理標志的商標方式保護,而對地理標志權的擁有者究竟享有什么權利并未明確規定(見5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6第十九條及5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6第二十一條)。(3)地理標志法律關系主體的不確定性在地理標志法律關系中存在著多方主體:作為當事人的注冊主體和使用主體及其經濟行為的相對人,作為關系人出現的管理主體。當前各種主體混亂權責不清已成為法律調整機制重構中的重大問題。注冊主體。國際上對地理標志申請人主體的資格要求的做法不一:有的國家只允許農產品和食品生產商;有的國家允許公共團體申請,如土耳其、巴巴多斯等;有的國家允許消費者協會注冊,如馬來西亞;泰國更寬,政府機構、官方機構、企業、自然人、貿易行為人都可以申請。在我國,地理標志注冊主體條件非常嚴格,申請人應當是不以營利為目的,具有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或其委托的機構具有專業技術人員、專業檢測設備;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的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申請的,還應當提供原屬國受法律保護的證明。可以具有注冊主體身份的有社團法人,科研、技術研究、推廣機構,政府批準設立的機構,質量檢測機構,產銷服務機構以及外國地理標志注冊人。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授予注冊主體一定的管理權則,是否具有管理能力也是能否成為注冊主體的條件。使用主體。即特定區域內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者和使用者。我國對地理標志的使用主體的范圍沒有明確規定,而只是簡要規定了使用者的義務。管理主體。如同商標一樣,地理標志的使用關系到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需要市場規制,因而在法律調整地理標志關系過程中出現了關系人即管理主體和準管理主體。由于對地理標志的立法不統一,國家在對地理標志規制過程中出現了多個管理主體,一是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依照5商標法6、5商標法實施條例6、5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6,多年來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一直承擔著原產地證明商標的注冊和管理工作。另一主體是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依據行政規章5原產地域產品保護規定6,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現在的國家質檢總局)為原產地域產品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原產地域產品保護申請進行審核、確認保護地域范圍、產品品種注冊登記等管理工作。不僅如此,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后并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也于21年了5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6和5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6。5原產地標記管理規定6第三條規定: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統一管理全國原產地標記工作,負責原產地標記管理辦法的制定、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另外,由于現有法律對產地、原產地、地理標志的使用比較混亂,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有涉及,更增加了行政執法部門的多頭性。準管理主體。除了政府機構部門外,行業協會、質量認證機構等也介入對地理標志法律關系的調整。(4)地理標志責任的不確定性責任是行使權利(權力)的必要約束,也是權利的必要救濟,責任不明則隱含著權利(權力)的瑕疵。由于我國地理標志相關主體的復雜性,使得權利救濟和責任追究也極為困難。注冊主體責任不清。由于地理標志注冊主體在我國是非營利性的并且不是使用主體,他們承擔地理標志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工作,而法律上并沒有具體規定他們的責任,并且在實際上注冊主體多為行政機構或行政機關指定的組織,在這樣一種體制下,權力傾向行政化,從而導致權力濫用和責任主體不清,當地理標志權受到侵犯后,很難有人去積極充當原告。生產者責任。5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623條:獲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國家質檢總局將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24條:違反本規定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和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據5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6、5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6、5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6等有關法律予以行政處罰。由此可見,生產者責任主要是標準使用責任和質量責任。管理者責任。從管理主體的分析可以看出,地理標志的管理者具有多頭性,它們的權力邊界重疊,導致了責任范圍不清。質監局、檢疫局、商標局以及市場管理中的工商部門、地方政府機構等權力結構復雜,從而使注冊者、使用者及消費者在出現地理標志侵權后提起行政訴訟的難度增加。侵權者責任。當前地理標志侵權現象較多,尤其是假冒現象。這是由地理標志產品的特殊性決定的。地理標志產品多為農產品,其生產流程和結果不同于工業標準化,消費者很難辨別,并且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者和仿冒者不同于一般生產商,大部分是分散的農戶和代銷者,提訟的成本大,侵權者責任較難追究。

2.地理標志的調整機制重構

調整機制的完善首先取決于法律的完善,即法律必須具有確定性和合理性。而當前對地理標志的調整從概念到主體客體權利義務責任都是模糊不清的,而地理標志制度又直接關系到我國特色農業和傳統文化的發展,因此筆者認為制定專門的地理標志保護法是有必要的。首先,地理標志的概念要與TRIPS協議保持一致,這不僅是立法技術問題,更關系到我國傳統文化和特色資源的國際化。因而在立法過程中,首先必須統一概念,消除地理標志與原產地標記地理標志產品與原產地地域產品等概念的含糊性;其次要確定概念的外延,對地域關聯度質量做出可量化的標準,如自然特性地理特征、人的因素歷史和傳統因素、經濟原因與該地區原產地相關的產品等。其次,明確地理標志權利范圍。首先確定所有權,當前對地理標志的公權私權屬性仍有爭議,筆者認為它應屬于集體所有權,從地理標志概念可知它源于特定地域的自然文化,是該地域人民長期勤勞的結晶,它不同于公益性的公所有和可自由處分的私所有;其次確定使用權,正如同聯產承包土地集體所有個人使用一樣,對特定地域具備一定資格的主體應授予使用權;就受益權而言,使用者享有收益權毋庸置疑,而對于所有者其不僅要收回宣傳管理費用,還應因為地域特色而獲得以特產稅的方式上交的級差地租;就處分權而言,所有者仍然享有,但必須有嚴格的程序,如允許外地企業進駐等;救濟權而言,所有者使用者都享有,所有者對使用者的侵權,使用者對所有者的侵權及雙方對第三人的侵權都可。再次,明確法律調整地理標志關系過程中的相關主體。針對地理標志的集體屬性,筆者認為其注冊主體應為能夠管理該地域范圍的管理者,而不應單純依據行政區劃來劃分,如果橫跨行政區劃,可協調設立專門管理機構;對地理標志的使用者也應確立其資格條件和使用權限,具備法律規定標準便應授予而不能非法剝奪;針對地理標志的多頭管理,應當在法律統一的基礎上,參照市場規制的一般原則,商標局負責注冊,質檢機構負責質量監督,發揮部門特長而不能越權,據此在法律制定過程中必須明確注冊程序和質量監督程序,防止部門權力濫用。就責任體系而言,由于地理標志的集體屬性,所有者要對自己在管理授予使用過程中出現的使集體資產貶值或受損的情況負責,管理不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非法授予或處分造成嚴重后果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對此可參照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責任來進行制度設計。就使用者而言,如果出現非法生產和質量責任,不僅應當承擔行政責任吊銷其權利證照,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責任。就管理者而言,其責任仍可依據相應的行政法律法規來追究。對第三人的侵權,由于地理標志產品一榮俱榮的特征,消費者和被侵權使用者可以追訴,所有者也可以行使訴權來追究侵權者責任。面對侵權者的分散和知識產權侵權的特殊性,由所有者行使訴權應是具有積極意義的。地理標志的法律調整機制構建涉及國家集體個人以及社會中介,涉及法律行政權力配置和民間風俗文化等,涉及國內農業產業化和產品文化國際化等,因而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然而,地理標志的特殊性又要求我們盡快結束當前混亂局面,重構對地理標志的法律調整機制已刻不容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