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準則規定范文
時間:2024-03-04 18: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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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會計準則的目的在于把會計處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礎之上,并使不同時期、不同主體之間的會計結果的比較成為可能,按所起的作用分為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基本準則是概括組織會計核算工作的基本前提和基本要求,是會計核算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依據、主要規則和一般程序;具體會計準則是按照基本準則的內容要求,針對各種經濟業務作出的具體規定。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二者在很多方面有顯著的不同,在實踐中也存在著很多沖突,因此,我們需要合理協調這種差異,使二者的關系更加協調,從而優化企業的資源。
我國會計制度與稅收法規的關系經歷了從統一到差異再到協調的動態發展過程,合理協調二者的關系對于完善我國的會計制度和準則及稅法的模型選擇都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在實際操作中,實現二者關系的協調有利于企業能夠正確地執法,履行納稅義務,減少納稅風險,使企業免于受到處罰;對于投資者而言,有利于企業投資人、債權人了解企業的真實情況,做出正確的決策。另外,能夠正確的認知會計和稅法在相關方面的不同規定進而進行會計處理,也能使企業合理利用經濟資源,實現企業的短期利益和長期的經濟效益,從而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
一、會計準則和稅法規定二者的差異
1.二者的目標存在差異
稅法是以法律形式將一國的稅收制度確定下來,稅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企業會計的主要目的是真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向管理部門、股東、貸款人和其他有關方面提供有用的信息。因為會計和稅法的目標不同,所以在一國的稅法和會計準則制度設計和制定的層面,稅法和會計準則的制度內容必然存在差異。
2.稅法和會計的形式特征存在差異
由于會計和稅法的目標不同,會計準則和稅法將表現出不同的形式特征,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稅法的強制性表現為政府依據其權力制定稅法使稅收具有強制性,在稅收法律主義原則之下,納稅人納稅義務法定,納稅人必須依據稅法對經濟事項進行稅收分析。對企業經營的核算應站在客觀、公允的角度來加以確認和計量,因此,企業依據會計準則對企業生產經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應當一定程度表現出不確定性,從而會計準則與政府取得稅收收入的目標有所偏離;同時,企業在進行會計處理時,按照謹慎性原則計提各項準備金,以防范潛在風險,保證企業的長期發展,從而在成本費用的確認時間及范圍上與稅收法規規定有所不同。
3.稅法和會計的部分差異永久性存在
從稅法制度設計角度,稅法與會計制度之間始終會保留一些固有的差異,這里包含以下幾種情況:首先是符合具體稅種計稅原理,在稅收實體法對具體稅種設計時,從某一稅種的計稅原理出發,對一部分經濟事項的涉稅要素進行特定列舉,確定某一稅種的稅法要件,將與會計準則中相應要素有所區別;其次是符合稅法應具有防范功能的要求,從維護國家整體利益,防止和減少制度性稅收流失的角度,稅收制度設計和制訂應具有防范功能。為了避免納稅人利用稅法的漏空進行避稅,稅法制定了一些對會計核算結果進行調整的法規規定,形成稅法與會計準則之間的差異;最后是符合社會道德標準的稅法控制,企業發生的因違法性支出(如賄賂性支出)、違法性經營活動而承受政府部門的行政罰款和司法部門的罰金在企業所得稅確認為扣除項目的控制。企業的財務會計可以作為損失列支,而稅法不允許在所得稅前列支。
二、協調會計準則和稅法差異的必要性
1.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協調體現全球經濟一體化趨勢
自我國2001年加入WTO之后,對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的要求越來越高,為了能夠使企業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背景下快速地占領市場,使外國投資者能夠更好地了解我國企業的經營狀況、資本能力和發展潛力,從而獲得更多的外商投資,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也在不斷地向著國際會計準則的方向靠近。從國際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的關系來看,世界各國都在努力地縮小會計準則和稅收制度的差距,為了順應時代的潮流,體現全球一體化的經濟發展趨勢,我國也應當致力于協調會計準則和稅法之間的差異,不斷地縮小它們之間的差距,力求稅收制度公平、公正、高效,在保證我國有足夠的稅收情況下,盡量減少企業的負擔,給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一個稅收優惠的環境,更好地吸引外商的投資,為我國企業的資本籌資帶來便利,有利于企業的未來發展。
2.協調會計準則和稅法之間的差異有利于降低納稅成本
目前,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之間的差異比較大,在企業進行稅費繳納時需要調整的項目就比較多,這不但要求企業的會計人員有較高的專業知識,還要求他們對稅法很熟悉,這就使得企業進行稅費繳納的成本大大增多。首先,由于企業會計準則與稅法的差異較大,企業在日常活動中都是按著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的,在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還要按照稅法的要求重新調整,這就使得企業要耗費更多的人力、物力和時間,使企業的成本增加。其次,企業的會計人員在進行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差異的調整時,很有可能由于對稅法認識不夠計算出錯誤的稅費,如果多繳,則直接給企業帶來了經濟損失,如果少繳,則會造成企業偷稅漏稅的行為,使企業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罰,也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最后,對企業會計人員的要求提高了,企業就需要定期的對會計人員進行培訓教育工作,特別是當我國的稅法有所改變時,企業必須要及時的請相關專家對會計人員進行培訓,使企業的會計人員能夠及時地掌握稅法改變的知識,避免調整工作的錯誤,給企業造成偷稅漏稅的行為,使企業的聲譽和經濟利益都受到損害,最終給企業帶來了額外的更多成本,使企業的納稅成本提高了。
三、協調會計準則和稅法差異的方法
1.會計目標與稅法目標相協調
我國對會計目標的研究主要有兩種觀點:受托責任觀和決策有用觀。受托責任觀認為企業的會計目標就是管理當局能夠向投資者和債權人以及其他利益相關者提供有關企業經營狀況的信息;決策有用觀認為會計目標是能夠為政府的稅務管理部門進行稅收政策的制定提供重要的信息,為企業加強財產、成本、費用和產品質量等的內部管理工作提供直接的有關決策方面的信息,為投資者、債權人和商業客戶的經營決策、投資決策提供充分的信息,有助于投資者進行正確的決策,降低經營決策的風險。而稅法是指由國家制定的用以調節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納稅方面的權利及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其目標主要是為了保證國家有穩定的稅源,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同時保證企業能夠在一個穩定的稅收制度下健康的發展。因此,在制定會計目標和稅法目標的時候,可以盡可能的將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之間的差異進行協調,在保證國家利益的前提下,盡可能的減少企業的稅收負擔,為企業的發展營造出更好的環境。
2.加強企業會計準則和稅法之間處理方法的協調
篇2
關鍵詞:企業債務重組《總局令》和《通知》 企業會計準則 差異
為加強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管理,堵塞稅收漏洞,國家稅務總局早在2003年4月就了《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2003]第6號,以下簡稱“《總局令》”),規定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通知》”)又對企業債務重組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稅務處理進行了明確。本文擬就上述“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政策” (以下統稱“稅務處理政策”)與《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現行)的差異進行對比分析,并對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涉及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談點個人看法。
一、關于“計稅成本”、“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含義的界定
《總局令》廣泛使用“計稅成本”的概念,而《通知》則普遍使用“計稅基礎”這一概念。計稅基礎與計稅成本在內涵上具有同一性,是稅法意義上使用的概念,計稅基礎豐富了計稅成本的內涵。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及其指南的規定,計稅基礎分為資產的計稅基礎和負債的計稅基礎。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通常情況下,資產在取得時其入賬價值與計稅基礎是相同的,后續計量過程中因會計準則規定與稅法規定不同,可能產生資產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帳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短期借款、應付票據、應付賬款等負債的確認和償還,通常不會對當期損益和應納稅所得額產生影響,其計稅基礎即為賬面價值。但在某些情況下,負債的確認可能會影響損益,并影響不同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使其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之間產生差額。比如,企業當期確認的或有負債,假定按照稅法規定,與確認該負債相關的費用,在實際發生時才準予稅前扣除,那么該項負債的計稅基礎為“零”,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間則形成暫時性差異。計稅基礎是在稅法意義上規范的資產、負債的計價基礎,它是在稅法范疇內計算債務重租所得或損失時使用的概念。
與計稅成本(基礎)相對應的是賬面價值,是指按會計基本原則中的歷史成本原則確認的某項交易或事項所涉及的資產與負債的實際成本。在計提資產減值準備的情況下,資產的賬面價值應為賬面余額扣除相應計提的減值準備后的余額。資產(負債)賬面價值是建立在企業會計核算體系基礎上的實際成本,是會計意義上計算債務重組所得(或損失)時使用的概念。
二、《通知》與《總局令》對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政策上的差異比較
《通知》作為在新“企業所得稅法”體系下規范包括債務重組在內的企業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政策,與國家稅務總局在原“企業所得稅法暫行條例”框架下出臺的專門調整企業債務重組所得稅處理的《總局令》,互為補充,共同規范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的處理,兩者既相互聯系又存在差異。
(一)相同點
1、《通知》與《總局令》對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的一般性稅務處理方法原則上保持了“統一”。無論是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還是債權轉股權,新舊政策統一使用“分解”法,將債務重組業務分解為按非貨幣性資產公允價值清償債務和轉讓非貨幣性資產或投資兩項業務做所得稅處理;債務人以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清償額償債,新舊政策均規定:應當按照支付的債務清償額(公允價)低于債務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按照收到的債務清償額(公允價)低于債權計稅基礎的差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
2、對債務重組所得數額較大的企業,新舊政策均規定可以遞延納稅。《總局令》第八條規定,企業在債務重組業務中因以非現金資產抵債或因債權人的讓步而確認的資產轉讓所得或債務重組所得,如果數額較大,一次性納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在不超過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通知》的第六條第一款作為債務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之一,只是將“如果數額較大,一次性納稅確有困難的”情形,具體明確為“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并且無需經稅務機關批準。
(二)不同點
1、“債務重組”概念內容和范圍表述上的差異。《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債務人的債務作出讓步的事項。而《總局令》第二條稱:本辦法所稱債務重組是指債權人(企業)與債務人(企業)之間發生的涉及債務條件修改的所有事項。顯然,《總局令》所指債務重組的內容與范圍較《通知》更廣泛。
2、 “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所得稅處理,《總局令》做出了明確規定。《總局令》在第七條規定: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的,債務人應當將重組債務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應付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所得;債權人應當將債權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的應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損失;而《通知》未涉及該規定。
3、關聯方之間發生轉移利潤的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總局令》做出了明確規定。《總局令》第九條規定:關聯方之間發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轉移利潤的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有合理的經營需要,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可以分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一)經法院裁決同意的;(二)有全體債權人同意的協議;(三)經批準的國有企業債轉股。
《總局令》第十條明確: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條件的關聯方之間的含有讓步條款的債務重組,原則上債權人不得確認重組損失,而應當視為捐贈,債務人應當確認捐贈收入;如果債務人是債權人的股東,債權人所作的讓步應當推定為企業對股東的分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處理,即被投資企業分配給投資方企業的全部貨幣性資產和非貨幣性資產(包括被投資企業為投資方企業支付的與本身經營無關的任何費用),應全部視為被投資企業對投資方企業的分配支付額。據此須做“利潤分配”的所得稅稅務處理。
上述有關關聯方之間債務重組所得稅處理的規定,《通知》并未涉及。新《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實施后,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不繳企業所得稅。也就是說《總局令》第十條:“如果債務人是債權人的股東,債權人所作的讓步應當推定為企業對股東的分配”的規定,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后,對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來說已無意義了。《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符合條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4、《通知》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重組雙方可暫不確認債務重組所得或損失。《通知》規定,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一)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二)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三)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四)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五)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針對債務重組而言,上述條件中的(二)并不適用,本人認為重組雙方只需同時符合(一)、(三)、(四)和(五)條就可以選用特殊性稅務處理。
企業債務重組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企業的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關于企業債務重組的特殊性稅務處理,《總局令》未涉及這方面的規定。
《通知》與《總局令》的上述差異,只是在政策規范的角度、內容和范圍上的差異,并非政策的實質性變更。當企業存在上述債務重組形式時,《總局令》的處理原則同樣是適用的。
三、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與會計準則的差異分析
(一)《通知》的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與《總局令》作為規范企業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政策,同《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相比,在確認債務重組所得(或損失)的基礎和業務處理原則、方法上達到了廣泛的“統一”。具體表現在:
1、《通知》與《會計準則》對“債務重組”含義界定達到了高度統一。兩者都明確,債務重組是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通過協議或法院裁定做出的讓步行為。債務人正常經營的情況下或未做讓步的債務重組事項不適用。
2、以非貨幣性資產清償債務,重組雙方確認債務重組所得(或損失)的財稅處理原則相同。對債務人,財稅政策均分別確認債務清償所得和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對債權人,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賬面價值或計稅基礎,財稅處理均以其“公允價”為基礎確認,其與債權的賬面余額或計稅基礎之差額,財稅政策分別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
3、債權轉股權,重組雙方確認債務重組所得(或損失)的財稅處理原則相同。對債務人,財稅政策均分別按清償債務和接受投資兩項業務來處理;對債權人,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或計稅基礎的確認,財稅處理均以其股權的“公允價”為基礎,其與債權的賬面余額或計稅基礎之差額,財稅政策分別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
4、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財稅處理方法實質上是統一的。按《總局令》第七條規定,債務(權)人應當將重組債務(債權)的計稅成本減記至將來應付(收)金額,減記的金額確認為當期的債務重組所得(損失)。而《會計準則》規定: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權)的入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總局令》所指的“將來應付(收)金額,與《會計準則》所指的修改債務條件后債務(權)的公允價值,在不考慮或有負債的影響下,其實質是“同一”的。
5、對“公允價值”的表述,財稅規定的原則實質是同一的。《總局令》第十一條規定:本辦法所稱公允價值是指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的公平成交價值;而《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及其應用指南,對用以清償債務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的計量,按照“屬于企業持有的股票、債券、基金等金融資產”和“屬于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資產是否存在活躍市場等三種情況”分別進行了界定,其內容實質是同一的。
(二)《通知》的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與《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對債務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原則、方法上的差異。
1、《通知》對企業債務重組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如前述),會計準則無相應規范。按《通知》規定,企業債務重組確認的應納稅所得額占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可以在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均勻計入各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由此產生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按《會計準則18號―所得稅》規定,會計核算要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負債;
《通知》還規定:企業發生債權轉股權業務,對債務清償和股權投資兩項業務暫不確認有關債務清償所得或損失,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以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由此形成債權或股權計稅基礎與賬面價值的差異。對債務人而言,一般情況下計稅基礎要小于賬面價值,通常會產生應納稅時間性差異,會計核算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費用和遞延所得稅負債;對債權人而言則相反,一般情況下計稅基礎要大于賬面價值,通常會產生可抵扣時間性差異,會計核算要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收益。
2、以修改其他債務條件進行債務重組涉及“或有支出”的財稅處理差異。
篇3
[論文摘要]會計準則可分為原則導向的會計準則和規則導向的會計準則兩種。文章比較這兩種導向,分析美國會計準則導向,提出我國適宜采用的導向:基于我國當前國情,宜主要采用規則導向的會計準則制定模式。
會計準則的制定機構、制定人員和制定程序等要素的相互結合方式稱為會計準則制定模式,而會計準則的制定基礎也是會計準則制定模式的一個重要方面,以原則為導向還是以規則為導向歷來受到人們的普遍關注,尤其是安然事件爆發以來更成了人們爭論的焦點。
一、原則導向與規則導向的界定與比較
規則導向的會計準則,通常含有大量的例外、大量的明線測試、詳盡的解釋和操作指南,更多地偏向于細致的會計規定。大量的例外容易造成準則內部的前后矛盾,相互抵觸;大量的明線測試使別有用心的公司和個人容易通過“交易策劃”和“組織安排”進行規避,經濟實質相似的交易和事項可以完全采用不同的會計處理方法;過于詳盡的解釋和指南,使準則對新出現的情況缺乏靈活性,同時也延誤準則指南的及時性。美國的規則導向下,準則的制定應用了概念框架,但概念框架并未提供解決會計和報告問題的所有必要工具,因為概念框架在某些方面是不完善、內在不一致以及模糊的。以規則為導向,久而久之就會形成機械套用的氛圍,弱化專業判斷,可能使公司和注冊會計師過分關注細節而忽略對財務報表整體公允性的判斷。由于考慮到準則運用的方方面面,操作性強,不需要太多的專業判斷,將更多的判斷空間留給了準則制定機構和組織。原則導向的會計準則,幾乎沒有例外和明線測試,解釋和指南也大大減少,將更多的判斷空間留給了生成會計信息的企業和組織,同時也給了會計信息的供給方更大的風險和責任。FASB在《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提出了原則導向會計準則不同于規則導向會計準則的幾點:原則導向會計準則比規則導向會計準則應用范圍更廣;即使有例外情況也只是極少數,準則的解釋和指南也會減少,按準則的精神和意圖運用專業判斷的機會將會增加。在成本效益分析中,FASB認為以原則為基礎的會計準則具有以下優點:(1)其適用范圍更廣,更容易理解;(2)可以更清晰地傳遞交易和事項的經濟實質;(3)極少數的例外情況,有利于增強會計信息的可比性;(4)對不斷變化的金融和經濟環境的反應更快;(5)能促進FASB和IASB之間的合作,共同致力于高質量、高透明度的會計準則。SEC在《體系研究報告》中對原則導向的內涵進行了重新界定。他們認為原則導向的會計準則應具備以下特征:(1)以改善了的概念框架為基礎并與概念框架保持一致;(2)清楚地闡明會計準則的目標;(3)提供足夠的細節和結構,保證會計準則的可操作性以及在應用過程中的一致性;(4)將準則中的例外減至最少;(5)避免使用明線測試,以防止財務操縱者只在技術上遵循會計準則,而實際上卻背離了準則本來的意圖。
二、對美國會計準則導向的思考
美國的會計準則是在SEC的監督下,由FASB根據其的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基于概念框架體系中對相應會計要素的定性描述,規定經濟事項的確認方法和計量標準,制定出一般的、普遍適用的原則,以真實反映經濟事項的內在本質,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從而更好地為會計信息使用者決策提供服務。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美國的會計準則制定模式從理論上講應該是以原則為導向的,但后者為什么會往規則的方向越走越遠呢?IASB主席DavidTweedie指出其中原委:公司需要詳細的規則,以減少交易設計的不確定性;注冊會計師需要詳細的規則,以減少與其客戶的紛爭并在訴訟中進行自我保護;證券監管部門需要詳細的規則,以便于監督實施。FASB也承認是“需求驅動”所導致的。在會計準則制定的過程中十分注重程序的公平,強調公開透明的充分程序,各相關利益集團不斷地與準則制定機構討價還價,于是在上市公司、注冊會計師甚至證券監管部門的需求壓力下,FASB只能提供越來越詳盡復雜的會計準則,甚至有些準則或者規則在不知不覺中發生了與基本會計原則相背離或者相矛盾的情況。會計準則的制定總和一定的環境相聯系,脫離一定的環境空談會計準則制定導向的優與劣是沒有意義的。美國會計準則與其經濟政治環境的矛盾也不是偶然產生的,安然事件的爆發只是一根導火索,就美國目前的會計準則的支撐環境來說,原則導向將是不可阻擋的一種趨勢。我國在會計國際化進程中是否應該追隨這一潮流?任何一項制度安排都離不開具體的運行環境,決定何種會計準則適合我國,同樣應該從我國的現實國情入手。
三、對我國會計準則制定模式的思考
從1997年正式頒布第一項會計準則《企業會計準則——關聯方關系及其交易的披露》開始,迄今我國已陸續頒布了38項具體會計準則。從這些準則的行文內容中可以清晰地看出,我國會計準則的制定是以規則為基礎的,它對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規定得十分明確和詳細,采用這種規則導向的會計準則制定模式在我國或許更為切實可行,因為它與我國國情相適應,具有明顯的優勢:
一是這種規則導向的會計準則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可靠性和可驗證性,使得財務報告容易被使用者所理解,更有助于使用者做出相關決策。我國的資本市場以散戶為主,又缺乏財務分析師這樣專業的信息解讀和加工機構,而散戶分析、評析會計信息的能力畢竟有限,因此對會計信息的可靠性要求甚于相關性,同時也希望財務報告所提供的信息更為通俗易懂。我國當前這種規定具體的會計準則順應了這種要求,為他們理解和運用財務報告提供了平臺。
二是目前我國會計工作人員整體素質仍然較低。“我們不能忽視我國仍有相當數量的會計人員對會計法規、業務技能的掌握不夠深入,大多停留在記賬、算賬、報賬的水平上,能夠根據會計信息對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分析、預測、判斷的會計人員非常少,形成起碼的職業判斷能力尚有困難。在這樣的會計背景下,如果采用需要廣泛專業判斷的原則導向會計準則,勢必造成操作上的混亂,也使得會計人員感到無所適從。而目前的會計準則規定了十分詳細的條款,解決了企業會計人員和管理者知識不足的問題,也提高了會計準則的執行效率。”尤其在經濟發展日新月異的今天,各種新生事物不斷涌現,人力資源會計、環境會計、衍生金融工具的會計處理等都向會計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套以規則為基礎的會計準則將有助于規范并指導會計人員的工作。
三是我國的獨立審計業務尚處于起步階段,實務中受到執業環境、時間、成本、審計人員能力等各方面的制約。注冊會計師在審計中要對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貫性發表意見,其主要依據會計準則做出判斷,會計準則為審計人員提供了最基本的技術支持。現階段,我國注冊會計師隊伍的業務素質和執業水平參差不齊;所以,仍需要以規則為基礎的會計準則來保證審計的順利進行。如果采用原則導向型的會計準則,無疑會增加審計人員職業判斷的難度,審計風險也會隨之增加。再說,以原則為導向的會計準則會給企業會計行為留下更多的自由空間,這將加大審計難度,而且使企業有更多的機會就某一會計事項的處理是否合理與注冊會計師“討價還價”。
四是我國的契約制定機制和外部監管機制不盡完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缺陷,內部人控制盛行,審計市場缺乏效率,市場監管力度以及法律訴訟機制薄弱。在這種制度環境下,如果我們的會計準則采用原則導向,將會計政策的選擇權交給公司管理層,極可能導致管理人員從自身利益出發,隨意操縱利潤,甚至勾結審計人員收買審計意見。由于缺乏相應的法律制裁條款以及內部控制和約束機制,原則導向給會計留下的判斷空間必然會增加投資者、管理者和注冊會計師三者之間委托—關系的矛盾沖突。只有會計準則制定詳細,對經濟事項的會計處理規定嚴密,才能使各方容易以事前明確的標準為參考達成一致意見,減少沖突。
五是有利于加強政府部門對會計工作的監督。《會計法》除發揮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和會計中介機構的社會監督作用外,還加大了政府部門的會計監督力度,規定了財政部門和包括審計機關在內的其他政府部門監督檢查會計工作的職責權限,以規則為基礎的會計準則為政府會計監督提供了有力的監督手段,為會計監督的順利開展奠定了基礎。如果采用原則導向型的會計準則,在缺乏詳細的可供操作的會計規則的情況下,會計監督人員必須對每一個監督對象實施非常細致的檢查工作,以判斷其是否遵循了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這無疑將增大會計監督成本。同時,在會計監督檢查過程中,政府會計監督人員還會經常與企業的會計人員就某一會計行為是否合法合規進行討論,這也將影響監督部門工作的正常開展。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目前我國的會計準則制定模式應該以財務會計概念框架(對1992年企業會計準則作根本性改造)為核心,在其指導思想下繼續制定具體會計準則,逐步建立起我國的會計準則體系。具體說,對特殊性、關鍵性的經濟交易或事項宜注重“規則”,以防止企業濫用會計政策調節利潤;而對于“一般性”、“通用性”的經濟交易或事項,則可以考慮原則導向法和規則導向法來制定會計準則,盡量重原則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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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小企業會計準則 國際趨同 稅法導向
小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為加強小企業管理,促進小企業發展,經過廣泛調研征求意見,2011年10月18日,財政部《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相關小企業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鼓勵提前執行,2004年的《小企業會計制度》同時廢止。新出臺的《小企業會計準則》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準則部分,包括總則、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利潤及利潤分配、外幣業務、財務報表等9章內容;二是《小企業會計準則科目及賬務處理》,相當于會計準則的應用指南,包括會計科目、主要賬務處理及財務報表。解讀《小企業會計準則》的主要特點,有利于對《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理解與執行。
一、適用范圍明確具體,行業覆蓋面寬
與2004年頒布的《小企業會計制度》相比,《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范圍更加具體,覆蓋行業更加寬廣。
1、明確了具體的適用范圍。2011年6月18日,國家統計局等四部委聯合了《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與此相對應,《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二條規定,“本準則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下列三類小企業除外:一是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二是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三是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企業集團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義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相同)”。同時第八十九條還規定,“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微型企業標準的企業參照執行本準則”。這些規定不僅十分具體地明確了適用范圍,也為小企業和微型企業的會計規范提供了法律依據。
2、解決了原制度標準模糊的問題。《小企業會計準則》結合新企業劃型標準,解決了原制度標準中幾個模糊的問題。一是解決個體工商戶的適用問題。原制度下,個體工商戶適用的是個體工商戶會計制度,這使規模相似但性質不同的企業不具有信息的可比性,而目前按照四部委企業劃型標準的規定,個體工商戶可以參照小企業進行,那么,作為規范小企業制度標準的《小企業會計準則》無疑適用于個體工商戶。二是解決了個人獨資及合伙企業的會計準則適用問題。原小企業會計制度明確規定,適用范圍中不包括個人獨資及合伙企業,使這兩種企業一度陷入比個體工商戶更尷尬的境地。《小企業會計準則》較好地解決了這一問題,不僅使個人獨資及合伙企業有了規范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遵循,也進一步完善了企業間的信息可比性問題。
3、擴大了行業覆蓋面。《小企業會計準則》適用的行業包括農林牧漁業、工業、建筑業、批發業、零售業、交通運輸業(不含鐵路)、倉儲業、郵政業、住宿業、餐飲業、信息傳輸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房地產開發經營、物業管理、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其他未列明行業,基本涵蓋了國民經濟的主要行業,相比原制度的覆蓋面有顯著擴大。
二、有利于與《企業會計準則》有序銜接
我國于2006年制定的《企業會計準則》自2007年1月1日起,在我國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業有效實施,得到了國內、國際社會的普遍認可,但《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范圍不包括小企業。為適應小企業發展壯大和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小企業會計準則》在準則設計上與《企業會計準則》進行了有序銜接,在準則實施上采取了積極穩妥的制度安排。
1、會計科目名稱與《企業會計準則》基本一致,使有序銜接具有可操作性。一是取消了部分會計科目。與原有的《小企業會計制度》相比,《小企業會計準則》取消了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壞賬準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銷商品、存貨跌價準備、待攤費用、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其他應交款、預提費用、待轉資產價值等一級科目。二是增設了相關會計科目。《小企業會計準則》增設了預付賬款、材料采購、材料成本差異、周轉材料、消耗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累計折舊、累計攤銷、待處理財產損溢、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利息、遞延收益、研發支出、工程施工、機械作業等一級科目。三是變化了部分會計科目名稱。如現金、材料、應交稅金、其他業務支出、所得稅等,與《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科目基本一致。這就意味著,當以后小企業發展變化不適用《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范時,則能夠順利地銜接到《企業會計準則》,從而有利于降低小企業會計規范的轉換成本。
2、允許小企業采用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為有序銜接提供了操作指南。《小企業會計準則》的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符合該準則第二條規定的小企業,可以執行該準則,也可以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執行該準則的小企業,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本準則未作規范的,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小企業,不得在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選擇執行本準則的相關規定;執行該準則的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應當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不符合本準則第二條規定而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應當從次年1月1日起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已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不得轉為執行該準則;執行該準則的小企業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時,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等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上述規定為本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的有序銜接提供了操作指南。
篇5
一、《小企業會計準則》出臺的歷程
2009 年9月19日,國務院印發了 《國務院關于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通過積極有效的政策措施,幫助小企業克服困難,轉變發展方式,實現又好又快發展,加快與小企業相關的準則的修訂工作迫在眉睫。2010年11月1日,財政部了《小企業會計準則(征求意見稿)》,此次修訂是在《小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進行的調整,使得制度執行中存在的若干問題得到了解決,目的是以準則代替制度,并在內容和體例上作了修訂。這是我國進一步完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推進我國會計國際趨同,規范小企業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又一重要舉措。2011 年 10 月18日財政部制定并《小企業會計準則》,從2013年1月1日開始在小企業范圍內施行,同時鼓勵小企業提前執行。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同時,財政部2005年實施的《小企業會計制度》將予以廢止。會計準則代替會計制度是會計適應經濟發展的必然,是我國的會計改革與時俱進的體現。
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重大變化
(一)形成針對小企業的會計準則體系
為了突出小企業的鮮明特點,財政部在制定該準則時,充分結合《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制度》,既不是像前者那樣按會計要素等內容分項目獨立成體系,也不是像后者那樣獨立成制度,而是揚長避短,形成制定一套適用于小企業的準則體系。小企業會計準則體系由《小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兩部分組成,內容更加充實完整。《小企業會計準則》主要規范小企業通常發生的交易或事項的會計處理,為小企業處理會計實務問題提供具體而統一的標準。采用章節體例,具體規定了小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全部內容。《小企業會計準則》由正文和附錄兩部分組成。正文部分規定了確認、計量和報告的基本要求;附錄包括會計科目表、主要賬務處理舉例、財務報表的格式和編制方法以及附注的主要內容三部分。附錄二是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轉換對照表。《會計科目、主要賬務處理和財務報表》,以供小企業會計人員自學和使用會計準則。《小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主要規定會計科目的設置、主要賬務處理、財務報表的種類、格式及編制說明,為小企業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提供操作性規范。
(二)嚴格界定小企業的適用范圍
《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范圍采用的是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于2011年6月18日聯合的關于《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小企業會計制度》的適用范圍是2003年頒布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兩者適用范圍的依據不一樣。《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自之日起執行,《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同時廢止,這為《小企業會計制度》向《小企業會計準則》過渡提供了依據范圍。
《小企業會計準則》主要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的小企業:一是不承擔社會公眾責任即非上市公司以及金融企業,二是經營規模較小,三是不屬于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為了使《小企業會計準則》的適用范圍界限更加分明,按照新出臺的《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將中小企業劃分為中型、小型、微型三種類型,具體標準根據企業從業人員、營業收入、資產總額等指標,結合行業特點制定,基本涵蓋了國民經濟的主要行業;同時,規定還特別指出個體戶和涉及標準行業外的其他行業都可參照執行。在新標準的劃定上,兼顧了國情和國際化,最大的突破是設立了微型企業標準,并對各行業中微型企業予以不同定義,如農、林、牧、漁業,營業收入5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而建筑業則是營業收入300萬元以下或資產總額300萬元以下的為微型企業,這些標準,與國際標準基本通用。
(三)實現與稅法的協調統一
小企業最主要的外部會計信息使用者之一為稅務部門,以稅法規定為基礎制定《小企業會計準則》,可以最大限度地消除會計與稅法之間的差異,減少小企業在計稅過程中涉及的納稅調整事項,有效地協調了《小企業會計準則》與《企業所得稅法》的關系。
1.資產計量方法與稅法一致。《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資產采用歷史成本,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如小企業資產的計量采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沒有采用稅法上不認可的現值、可變現凈值等計量屬性。2005 年實施的《小企業會計制度》對各項減值均予以確認,這一規定與所得稅法中對資產損失的認定存在差異,因而形成了會計所得稅與納稅所得之間的暫時性差異,需在申報納稅時進行調整。而《小企業會計準則》充分考慮到小企業會計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對任何資產都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而是在資產損失實際發生時予以確認,并且資產損失的確認與稅收法規中資產損失的確認條件協調一致,契合了稅法的“實際發生”原則等。
2.長期資產的攤銷年限與稅法一致。《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小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并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無形資產的攤銷期自其可供使用時開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時止,有關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小企業不能可靠估計無形資產使用壽命的,攤銷期不得低于十年,這些規定與所得稅法保持一致。長期待攤費用的核算內容和攤銷期限與稅法保持一致。同時規定,小企業的長期待攤費用包括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經營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和其他長期待攤費用等;長期待攤費用應當在其攤銷期限內采用年限平均法進行攤銷。其對長期待攤費用的核算內容、攤銷期限均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完全一致。
《小企業會計準則》在制定理念、計量屬性、核算原則等方面都充分考慮了稅法的規定和稅務部門對會計信息的需求。既便于小企業會計人員據以進行會計處理,同時也減少稅務部門對企業的計征成本,提高征管效率,有利于促進小企業實行查賬征收,又為稅務部門進行監管、依法治稅提供了更加明晰的會計信息。
三、首次實施《小企業會計準則》時需注意的幾點問題
(一)會計科目與國際準則趨同
篇6
關鍵詞 借款費用 企業會計準則 國際會計準則
中圖分類號:F239 文獻標識碼:A
一、借款費用準則國際比較
(一)與國際會計準則(IAS)的比較。
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IASC)于1993年修訂了《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借款費用資本化》,并將其名稱更改為《國際會計準則第23號——借款費用》(IAS23),主張企業可以選擇用基準處理方法將借款費用發生當期確認為期間費用或者用備選處理方法,所以在信息披露時要披露借款費用采用的會計政策。
國際會計準則與我國借款費用會計準則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借款費用的定義、范圍不同。(2)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IAS23所指的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是需要經過較長準備期才能達到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的資產。另外還規定了哪些不是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如:常規性生產或生產周期較短且重復大量生產的存貨以及在購置時就已有預定用途或準備銷售的資產。此外,IAS23不適用于以公允價值計量的資產。我國借款費用準則沒有規定哪些是不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
我國會計準則是與國際會計準則趨于一致的,所以兩者之間存在的差異是需要繼續研究并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進行改進的。我國的借款費用會計準則在基本的處理原則上與國際會計準則已達到一致。
(二)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SFAS)的比較。
1、借款費用的定義不同。SFAS34中使用術語“利息費用”,并且不包括匯兌差額及安排借款產生的附加費用。
2、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定義不同。SFAS34將某些情況下以權益法核算的投資作為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
由以上也不難看出美國會計準則利息費用資本化金額的計算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會計人員的專業判斷。這是與我國的最大不同。
(三)與英國財務報告準則(FRS)的比較。
英國會計準則委員會(ASB)頒布的《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固定資產》對借款費用的會計處理進行了規定,其使用的術語是“融資費用”。英國財務報告準則融資費用的基本處理原則與國際會計準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均不相同。英國財務報告準則,主張融資費用應全部予以費用化不需要對發生的融資費用進行資本化。但是若選擇了資本化處理方法應保持一致,對所有的固定資產采取相同的處理方法。2002年FRED29(財務報告第29號征求意見稿)的規定與IAS23基本相同。
二、我國新借款費用會計準則應用中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我國借款費用會計準則經歷了2006年的變化,更加向國際會計準則趨同了。但大致的相同并不說明是完全相同的,還存在差異的部分。我國會計準則還存在著需要進一步和國際會計準則保持一致的地方。此外,無論是美國還是英國的會計準則在世界上來說都是發展較為成熟,具有國際代表性的準則體系。所以其有些處理方法是我們國家現行會計準則不是很完善的地方,通過對這些會計準則的研究,對于思考我國有關借款費用的準則有什么問題及如何完善是很有幫助的。
(一)存在的問題。
1、借款費用暫停資本化存在的問題。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在購建或生產過程中發生的非正常中斷、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的,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
2、資本化開始的時點。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借款費用開始資本化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1)資產支出已經發生;(2)借款費用已經發生;(3)為達到資產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而國際會計準則規定的開始資本化的三個條件是:(1)該資產的開支發生時;(2)借款費用發生時;(3)資產達到預定使用或銷售狀態所以必要的準備工作正在進行時。美國會計準則的規定與國際會計準則是大致相同的。
(二)對我國新借款費用會計準則的改進建議。
首先對于資本化暫停的規定應作出調整,我國會計準則規定:“符合資本化條件的資產的購建或生產過程中發生非正常中斷的、且中斷時間連續超過3個月的,應當暫停借款費用的資本化。”,上面已分析過其3個月時間限制的弊端。所以在這方面應借鑒國際會計準則取消3個月的時間限制,將“3個月”改為“較長時間”。這樣也不會涉及到后續的會計估計錯誤需要追溯調整的問題。
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借款費用開始資本化必須同時滿足的三個條件中有“為達到資產預定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所必要的購建或者生產活動已經開始。”這個條件是不合理的。前面也已解釋了原因。所以可以參考國際會計準則及美國財務會計準則中的規定將其改為“資產達到預定使用或銷售狀態所以必要的準備工作正在進行時”。
(作者單位:青島飛洋職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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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2006年2月25日,我國財政部了新會計準則,新會計準則基本實現了與國際會計準則的趨同,對我國企業拓展海外融資平臺具有重要的意義。但趨同并不等于完全相同,由于受我國基本國情等客觀因素的影響,新會計準則與香港會計準則仍存在差異。筆者正是基于此,試圖對其差異進行解析。本文從我國會計準則國際化趨同的發展歷程入手,通過對比新會計準則與香港會計準則的具體準則內容,對兩地會計準則的差異進行分析,進而提出具體對策。
【關鍵詞】
企業;會計準則;差異
1 香港會計準則的發展及現狀
由于歷史的原因,香港早期的會計準則一直深受英國會計準則的影響。1975年4月,香港加入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成為會員。1997年,祖國。從此,英國會計準則對香港會計準則的影響越來越小,取而代之的是國際會計準則在香港發揮的重要作用。由于香港是一個實行充分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體制地區,其經濟發展基本上已納人了世界經濟一體化的軌道。因此,香港會計準則拋棄濃厚的英國色彩轉而向國際化方向發展,對于香港來說,是順應歷史發展潮流的必然。
2 我國會計準則與香港會計準則的準則差異及對策
2.1 資產減值相關規定的差異及對策
由于目前我國的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夠完善,資本市場的發展仍不健全,會計信息的使用者往往更為關注企業由過去交易和事項所形成的經營成果,這就導致不少企業把會計處理的重點放在利潤表的項目上。因此,我國會計準則的制定就會自覺或不自覺地把利潤表作為考慮問題的出發點,而這與國際會計準則以資產負債表作為出發點構建的會計準則體系,顯然是不一致的。這種差異的一個具體體現就是資產減值損失的轉回問題。
2.2 關聯方披露范圍的差異及對策
由于關聯交易在企業經營中的特殊性以及對社會產生的效應,關聯方及關聯交易的披露,歷來是會計準則中著重強調的一個重要領域。我國新會計準則伊始,此項準則立馬引起學術界和實務界的廣泛關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6號——關聯方披露》規定,“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而《國際會計準則》規定,即使同受國家控制的企業也應視為關聯方并予以披露。由此,形成了另一項顯著的準則差異,而這項差異更是被學術界認為是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之間最為實質性的差異。之所以形成這項差異,究其原因,主要是由我國的現實國情決定的。首先,從制度層面上看,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是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經濟制度,這表明國有經濟在我國經濟中仍將占有較高的比重。另外,在上市公司層面上,目前,我國國有控股或參股的企業在滬深兩市上市公司中占相當比重。如果僅因為同受國家控制,就將其界定為關聯方的話,那我國上市公司對關聯方的披露將更加復雜。因此,我國會計準則規定,“僅僅同受國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關聯方關系的企業,不構成關聯方。”這不僅符合我國的現實國情,更是對謹慎性原則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的充分體現。
3 我國會計準則與香港會計準則相關準則的選擇與執行差異及對策
3.1 相關會計準則的選擇差異及對策
所謂相關會計準則的選擇差異,是指同一上市公司在分別向兩地監管機構報送按當地會計準則編制的財務報告中,對其中的某些項目和政策應用采取了不同的會計選擇,由此,產生了同一上市公司在兩地披露的財務報告存在差異。根據財政部會計司司長劉玉廷就《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的發言,目前存在的相關準則的選擇差異具體包括兩項:
(1)投資性房地產的后續計量模式。企業新持有或新增投資性房地產的,A股報告和H股報告的處理應當一致。對于此前企業已經存在的投資性房地產,H股報告采用公允價值計量模式,A股報告采用成本模式,這種已經存在的差異一次性消除暫時存在困難的,可以分步消除。這就要求企業在具體進行會計處理時,對新持有或新增投資性房地產計量模式選擇應當一致,原有存在不一致的,應予以消除。
(2)比例合并法的應用。新增合營企業兩地報告均應取消比例合并法,由于此前H股報告已經采用了比例合并法,而內地準則取消了比例合并法,由此形成了選擇差異。IASB將于2009年第二季度正式修訂后的《合營》國際準則,其中將取消比例合并法,屆時兩地報告的此項差異將被消除。這表明隨著比較合并法的取消,會計準則的選擇差異范圍將進一步縮小。
3.2 相關會計準則的執行差異及對策
相關會計準則的執行差異,顧名思義,就是企業在執行在兩地沒有完全對應的某些會計準則時,即在大陸會計準則對某事項有明確規定,而香港會計準則未作規定的情況下,企業在兩地分別選擇了不同的會計政策,從而產生了財務報告的差異。財政部會計司司長劉玉廷就《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征求意見稿)》答記者問時,也明確提出此類差異,并就此類差異做出簡要說明。目前,此類差異包括以下兩項:
(1)企業改制資產評估產生的差異。內地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需要依法對原有企業的資產價值進行評估,按照評估確認價值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認定成本。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均從不同角度反復強調了這一問題。最初內地企業赴港上市時在H股報告中也是這樣處理的,但后來改變了處理方式。為此我國財政部與香港會計師公會、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進行多次討論,最后決定將此問題列入執行差異,并明確要求同一企業提供的A股報告和H股報告必須采用相同的會計處理方法。這意味著A+H上市企業,在向兩地監管機構報送的財務報告中,關于企業改制資產評估方面,將統一依照大陸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處理。
(2)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產生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規定了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處理,香港企業合并準則與國際相同,對此未作相應規定。企業在實際執行中,往往是A股報告按照內地會計準則進行會計處理;而H股由于沒有對此相應規定,故H股報告沒有與A股報告采取一致的處理方法,從而產生了差異。根據財政部的相關要求,H股報告應當在執行中按內地準則調整一致。從而為以后A+H上市公司發生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的會計處理進行了統一規范。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企業會計準則[M],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6.
篇8
一、固定資產定義的比較
在我國會計準則中,固定資產的定義是指同時具有下列兩個特征的有形資產:一是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二是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國際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定義為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項目:企業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行政管理而持有的,預期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期間。
通過比較,兩個準則對固定資產定義方面的區別主要是:(1)我國的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屬性認定是有形資產;而國際準則的認定是有形項目。(2)我國的會計準則將固定資產的特征明確地概括為兩條;而國際會計準則只是指出了固定資產所具備特征的含意,并沒有像我國那樣把固定資產的特征概括歸納為兩條。(3)在固定資產的特征描述方面,我國會計準則有“經營管理”、“使用壽命”和“會計年度”的專業術語;而國際會計準則所用術語是“行政管理”、“預計使用壽命”和“會計期間”。(4)關于固定資產使用壽命的解釋,我國會計準則所作的解釋是企業使用固定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該固定資產所能生產產品或提供勞務的數量;而國際會計準則所作的解釋是主體使用資產的預計期間,或者主體預期從該資產使用中獲取的產量或類似計量單位的數量。
比較兩個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定義,可以看出兩個準則的定義在本質上并無明顯的區別,但在用詞上還是存在差別的。國際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定義比較充分和具體,而我國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定義比較明確和有條理。
二、固定資產會計準則名稱的比較
在我國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中,對規范企業固定資產會計行為的準則所確定的名稱是《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對有關固定資產準則所確定的名稱為《國際會計準則第16號――不動產、廠場和設備》。
比較我國與國際會計準則中有關固定資產會計準則的名稱,可以看出主要的不同點是:(1)我國會計準則名稱中有“企業”二字的限定。即強調企業固定資產準則與其他準則的區分;而國際會計準則沒有“企業”二字的限定。(2)在我國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中,有關固定資產會計準則的編號為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在國際會計準則體系中,固定資產會計準則的編號為第16號。也就是說,在我國會計準則體系中有關固定資產的會計準則較國際準則靠前。(3)就整個名稱來說,我國有關固定資產會計準則的名稱比較簡單、概括性高;而國際會計準則的對象化比較強,理解起來更具體一些,我國會計準則的名稱就要籠統一些。
從以上比較可以體會到不同主體制定相關準則的思路。雖然固定資產會計準則的名稱只僅僅是個形式,但具體、簡單、易于理解的名稱會有利于會計工作。
三、固定資產會計準則適用對象的比較
我國會計準則把固定資產會計準則的適用對象界定為規范固定資產的確認、計量和相關信息的披露,但不涉及投資性房地產的建筑物和生產性生物資產。
國際會計準則的適用對象是:(1)適用于不動產、廠場和設備的會計處理;(2)不適用于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5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和終止經營》被劃分為持有待售的不動產、廠場和設備;與農業活動有關的生物資產;礦產權和諸如石油、天然氣和類似的非再生資源等礦產儲量,但適用于以開發或維持上列兩項所描述資產的不動產、廠場和設備;適用于正處于建造或開發過程中,準備在將來作為投資性房地產使用,但尚未滿足《國際會計準則第40號――投資性房地產》中“投資性房地產”定義的不動產,但對于投資性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進行會計處理的主體,應采用本準則的成本模式。
比較兩個準則所規范的對象,我國會計準則對適用對象的界定比較概括和籠統,而國際會計準則比較具體,有利于對準則適用對象的界定。
四、固定資產確認的比較
我國會計準則對固定資產的定義是指同時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資產:(1)為生產商品,提供勞務、出租或經營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
而在IAS―16中,不動產、廠房和設備的定義指符合下列條件的有形資產:(1)企業為了在生產或供應商品或勞務時使用,出租給其他人,或為了管理的目的而持有;(2)預期能在不只一個的期間內使用。
可以看出,IAS-16中并沒有給出固定資產的具體使用年限和價值標準,只是規定固定資產的使用期限應超過一個經營周期或會計期間。我國對于固定資產壽命的描述則是超過一個會計年度,定義不是很嚴謹。對于固定資產的確認標準,我國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準則是基本一致的:(1)該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2)該固定資產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五、固定資產初始計量的比較
(一)外購固定資產
我國固定資產準則規定,固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進行初始計量。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買價、增值稅、進口關稅等相關稅費,以及為使固定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場地整理費、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在外購固定資產的成本范圍上,我國會計準則與IAS―16基本相同。
我國會計準則規定:“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IAS-16對延期支付超過正常賒銷期限情況做出規定,即在這種情況下應以現銷價格作為其成本,該項金額與總支付金額之間和差額除符合利息資本化的條件之外,均應視為賒銷期內的利息費用。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
我國固定資產準則規定,企業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應按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作為入賬價值。IAS-16規定,自建資產成本按購置資產成本的確定方法確定或用與所售資產的生產成本一致的方法確認。
可以看出,我國會計準則將盤盈、盤虧、報廢、毀損的工程物資,減去保險公司、過失人賠償部分之后的差額,工程項目尚未完工的,計入或沖減所建工程項目的成本,工程己經完工的,計入當期營業外收支。而IAS-16要求不把自建過程中浪費的材料、人工或其他資源等不正常損失計入資產的初始成本。國際會計準則的作法更利于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防止資源的浪費,并從更真實客觀的角度反映固定資產的價值。
(三)融資租入固定資產
新會計準則規定,在租賃期開始日,承租人應當將租賃開始日租賃資產公允價值與最低租賃付款額現值兩者中較低者作為租入資產的入賬價值,將最低租賃付款額作為長期應付款的入賬價值,其差額作為未確認融資費用。這與國際會計準則基本相同。
(四)非貨幣易取得的固定資產
IAS-16規定,主體應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非貨幣易取得的資產,除非交換交易不具有商業實質。
我國新會計準則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具有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兩條件時,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由此可見,新會計準則在這一問題上已經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
六、固定資產折舊的比較
(一)折舊范圍
國際會計準則要求,對于固定資產的每一重要部分都要單獨計提折舊,各種組成部分的判斷是以各組成部分成本相對于總成本而言是否重大為標準,而我國固定資產準則沒有明確規定。
(二)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國際準則中允許采用的折舊方法包括:直線法、余額遞減法和單位合計法。其中,單位合計法與我國的工作量法相對應。我國準則中允許采用的折舊方法為年限平均法(或稱直線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以及年數總和法等四種。
(三)固定資產開始或停止折舊時間
增加或減少的固定資產應從何時開始或停止計提折舊,在國際會計準則及許多國家的會計準則中都沒有明確規定。國際會計準則只是規定“應當在其使用壽命內系統地攤銷”。
我國會計準則中規定:固定資產計提折舊時,以月初應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賬面原值為依據,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或者停用的固定資產當月仍提折舊,從下月起停止計提折舊。相比之下,我國的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更加精確,有利于實際操作。
七、固定資產處置的比較
IAS16對于不動產、廠房和設備項目特別規范了一些內容,如對從資產負債表上注銷的資產增加一個條件,即“永久地退出使用并且企業已不再從清理中得到未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再如對固定資產清理盈利或損失的處理,對涉及交換、租賃固有定資產清理的處理問題。而我國只是籠統地規定:“企業發生固定資產出售、轉讓、報廢或毀損時,應當將處置收入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八、固定資產信息披露的比較
篇9
關鍵詞:企業會計準則 小企業會計準則 企業會計標準體系 涉稅成本
截至2009年底,我國在工商部門注冊的中小企業已達1023萬戶,數量眾多的小企業,已經成為推動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財政部經過廣泛的調查研究,于2011年10月18日,制定并印發了《小企業會計準則》,這標志著適用于大中型企業的企業會計準則和適用于小企業的小企業會計準則共同構成的企業會計標準體系基本建成。
筆者對小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所得稅法、小企業會計準則等進行了較深入的研究,并比較分析了相關的法規、規章與政策,認為,小企業會計準則有諸多亮點,重點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完善企業會計標準體系
企業會計準則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范圍內施行以來,實施范圍已逐步擴大到金融類企業和幾乎所有的大中型企業。
原小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其適用于不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符合《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中界定的小企業,不包括以個人獨資及合伙形式設立的小企業;集團公司內部母子公司分屬不同規模的情況下,為統一會計政策及合并報表等目的,集團內小企業應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其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所規定的小型企業標準的企業,同時,將股票或債券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的小企業、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企業集團內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排除在外。
《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其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各類所有制和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本規定以外的行業,參照進行劃型。
我們可以看到,根據劃型標準,可以對所有企業在大、中、小、微中準確定位。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實施,使得我國會計準則體系將有適用于上市公司及所有大中型企業的《企業會計準則》和適用于小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形式的小企業)的《小企業會計準則》構成,也標志著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徹底退出歷史的舞臺,企業會計標準體系得到完善。
小企業會計準則對于小企業不經常發生甚至基本不可能發生的交易或事項未作規范,這些交易或事項一旦發生,可以參照《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特別是小企業會計準則第三條規定,小企業公開發行股票或債券或者因經營規模或企業性質變化導致成為大中型企業或金融企業的,均應轉為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且將來不得再轉為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這樣,小企業會計準則在體現自身特色的同時,實現了與《企業會計準則》的有序銜接。
二、適度簡化會計核算要求
財務會計主要面向企業外部各利益關系人提供信息。大量調研結果表明,我國大多數小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并不分離,業主或股東可以通過參與實際經營來獲取相關信息,所以小企業外部信息主要使用者不是投資人,而是國家稅務部門和商業銀行。國家稅務部門可利用小企業會計信息做出相應的稅收決策,商業銀行利用小企業會計信息作出信貸決策。因此,小企業按照復雜會計制度提供會計信息既是一種資源的浪費,又增加了會計成本。
小企業會計準則在保證會計信息質量的前提下,與企業會計準則相比,適度的簡化了會計核算要求,為小企業降低了會計成本。突出表現為:
(1)小企業會計準則盡管僅有66個會計科目,但其名稱與企業會計準則完全一致,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與一致性,符合與國際準則趨同的背景。
(2)企業會計準則要求會計要素在計量時以歷史成果為基礎,可供選擇的計量屬性包括歷史成本、重置成本、可變現凈值、現值和公允價值。小企業會計準則僅要求小企業采用歷史成本對會計要素進行計量,其規定:資產應當按照成本計量,不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各項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入賬。
(3)企業會計準則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比較資產、負債按照會計準則規定確認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對于兩者產生的差異確認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與負債。小企業會計準則采用應付稅款法核算所得稅,大大簡化了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4)在長期債券投資(或持有至到期投資)中的債券折價或者溢價的攤銷方面,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債券的折價或者溢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采用實際利率法進行攤銷。而小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債券的折價或者溢價在債券存續期間內于確認相關債券利息收入時采用直線法進行攤銷。
(5)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小企業不必編制所有者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與財務報表附注的披露要求有所降低,披露內容大為減少,。與企業會計準則相比,極大的簡化了財務報表的列報和披露。
三、降低小企業涉稅成本
調查結果顯示,目前稅務部門對相當一部分小企業無法采用查賬方式征收企業所得稅,而采用的是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按行業設定應稅所得率并規定幅度標準,其實質是根據整個行業利潤水平進行簡單粗放的核定,被核定征收的小企業征稅多少,與該企業在行業中的地位完全沒有關系。特別的,在實踐中,地方稅務部門在執行定額征稅辦法時往往會高估行業平均利潤以完成稅收任務。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剔除估算成分后,企業真實稅負在宏觀層面應該會有一個下降,這有助于減輕小企業稅負水平。
另一方面,在我國,會計的確認、計量、報告應遵從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稅法則是以課稅為目的,按照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一定時期內納稅人應繳納的稅額。因兩者服務于不同的目的,存在差異是必然的。小企業子在執行小企業會計準則后,除會計與稅法之間不可能消除的永久性差異以外,將會僅在少數情況下才可能產生暫時性差異。這樣,大幅度消除了會計與稅法的差異,突出表現在:
(一)資產減值
各項資產按照成本計量,不要求提取減值準備。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不得稅前扣除;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價值。
小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與企業所得稅法中允許扣除的資產損失界定標準基本相同,消除了原本小企業存在的會計所得與納稅所得的差異。
(二)固定資產
若干規定參照了企業所得稅法。比如,自行建造固定資產成本,由建造該資產在竣工決算前發生的支出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費等確定;考慮稅法的規定,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
(三)對外投資
短期投資持有期間所收到的股利、利息,確認為投資收益,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成本計量,且采用成本法進行會計處理,與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相同。
特別的,對于長期股權投資與長期債券投資的投資損失的會計確認,完全參照了國稅發【2009】88號文的相關規定。
(四)收入確認
對于收入確認的時點,小企業會計準則要求小企業應當在發出商品或者提供勞務交易完成和收到貨款或取得收款權利時予以確認,并列舉了七種常見的銷售方式的收入確認的時點。對于收入的計量,也未要求小企業按照從購買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或者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確定收入的金額,而是要求按照從購買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收入的金額。即減少了關于風險與報酬轉移的職業判斷,又與所得稅法的規定保持一致。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小企業會計準則在完善企業會計標準體系、適度簡化會計核算要求、降低小企業涉稅成本等三方面存在諸多亮點,其核心價值可概括為在作為會計準則體系組成部分與企業所得稅法之間找到了最佳的平衡點。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小企業會計準則》2011
篇10
關鍵詞:新舊企業會計準則 資產計價 差異;變化
我國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了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在將近九年的應用實踐中,新企業會計準則也在不斷地完善與優化。新企業會計準則的推廣應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我國企業的財務報表數據,從企業的利潤在短期內發生較大變化。因此,研究新舊企業會計準則對企業財務管理工作的影響,不論是對企業本身還是對投資者,均具有十分現實的意義。
一、新舊企業會計準則的比較研究
通過對新舊企業會計準則的綜合分析與比較可見,兩者之間的變化差異主要體現在如下幾方面:資產減值準備方法的變化、合并報表會計處理方法的變化、投資分類方法的變化、會計核算基本原則與計量屬性的變化、存貨成本管理辦法的變化、債務重組方法的變化、金融工具的變化、費用資本化的變化等等。在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公允價值計量屬性被大量引用,這樣一來,使得企業資產的價值更吻合其實際的市場價值,能夠更好地反映經濟事實,進一步提高會計信息的決策有用性。此外,新會計準則對一些定義進行了明確化,這也需要會計人員好好理解與學習,才能在企業財務管理工作中靈活應用,確保企業財務管理的效果。
二、新會計準則主要的變化體現
新企業會計準則主要的變化體現,如下幾點:一是公允價值的應用――歷史成本的采用,包括非貨幣交易、投資性房地產、企業合并、債務重組、生物性資產、無形資產、金融工具、基于股權支付的報酬等方面的應用;二是確認損益――確認資本公積,如負商譽、關聯交易;三是資本化――包括借款費用、無形資產等費用化;四是現值技術的利用――終值的運用,包括收入、租賃、或有事項;五是長期投資及企業合并購買法的運用。
三、企業會計準則歷史性變革的意義
企業會計準則歷史性變革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兩點:一是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質量,促進資本市場發展。企業會計準則質量越來越高時,便能有效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促進資本市場發展。二是有助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及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完善市場經濟體制。新會計準則的推廣下,可以有效提高會計信息的透明度,保護社會公眾利益及投資者利益,而在會計信息披露方面,也突出了充分披露原則。這樣一來,便能有效地維護投資者與社會公眾的知情權,提高對外開放水平,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經濟秩序。
四、新舊企業會計準則關于資產計價的變化
(一)固定資產的變化
新舊企業會計準則在固定資產方面的變化,主要體現在如下幾點:一是新準則中提出了關于棄置費用的會計處理,而舊會計準則中便無這項規定,在某些特殊行業(如天然氣行業、石油行業的油氣資產)便可根據新會計準則中關于棄置費用的概念進行會計處理。二是在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取消了量化標準,允許企業可直接根據自身的發展情況,確定單位價值標準,且新準則中也取消了固定資產減值轉回的規定。三是新企業會計準則針對舊準則中后續支出的確認原則進行了優化修改,與國際準則趨同,規定了與固定資產相關的修理費用,需在發生時計入到當期管理費用當中。
(二)資產減值的變化
資產減值是指企業的可收回金額低于其帳面價值的情況,在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對于減值準備提取的會計處理進行了大幅的改動,具體體現在如下:除了舊會計準則中規定的長短期投資、存貨、應收款項、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委托貸款、無形資產作為提取減值準備外,針對尚未處置,但已減值的資產,也可提取減值準備。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中的相關規定,企業在合并時形成的商譽,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以及一些特殊企業,例如油氣開采企業的未探明礦區權益,至少每年要進行一次減值測試。針對企業其他資產,當其存在減值跡象時,便需及時進行減值測試,做計提資產減值準備。
(三)存貨的變化
舊企業會計準則中規定,商品流通企業在采購商品過程中產生的裝卸費、運輸費、包裝費、保險費、倉儲費等,均是納入到營業費用內,不能包含在存貨成本中。而在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則取消了這一項規定,直接將商品流通企業在采購商品過程中產生的費用計入到了存貨成本當中。這種改變,將會引起企業營業費用減少,營業成本與存貨余額增加;在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允許存貨的借款費在一定條件下可以資本化,除了固定資產外,需要經過長時間生產活動或購建才可使用或可銷售狀態的存貨、投資性房地產也可進行資本化。而在舊企業會計準則中則無這項規定,舊準則中對于借款費用可以資本化的范圍,僅僅限于固定資產;針對舊企業會計準則而言,新企業會計準則中取消了發出存貨計價的后進先出法,新準則中這項規定的取消,限制了企業通過發出存貨調節成本,來調整利潤的行為。
(四)無形資產的變化
在無形資產的定義方面,新舊企業會計準則有著不同的規定,舊準則中將可辨認無形資產與不可辨認無形資產(不可辨認無形資產指外購的商譽)均歸入到了無形資產的范圍。而在新準則中,借鑒國則準則的相關規定,明確表明企業的無形資產不能包括商譽(不論企業外購商譽,還是企業自創商譽,均不能算作無形資產)。此外,新舊準則中關于無形資產的定義還體現在土地使用權方面,新準則中規定,若企業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能從房屋建筑物成本等固定資產中單獨分離開,則可將其列入到無形資產,根據無形資產的會計處理原則,進行減值測試或攤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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