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保分析制度范文
時間:2024-03-06 17: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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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當缺乏有效的激勵和問責機制約束醫療保險管理機構來切實代表參保者利益時,更為現實的醫保基金收支平衡約束很容易使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將費用控制作為支付制度改革的核心目標。支付制度改革引起的財務風險從醫療保險管理機構向醫療服務提供方全部或部分轉移的同時,對費用控制的強調將進一步加劇服務提供方的抵觸與防御性反應,這不僅不利于醫保支付制度的切換與完善,也會加重醫療保險管理機構與服務提供方之間天然的對立關系。由此,支付制度改革就會演變為雙方討價還價的博弈,而不是雙方共同努力謀求互利結果的機制構建。因此,醫保支付制度改革應重在機制構建,通過將財務風險向服務提供方轉移的過程來推動服務提供方提高服務效率和質量,并對服務提供方提高效率和質量的努力及其結果給予應有的財務激勵,這樣才能實現有利于雙方的長期費用控制。這既要避免過度向服務提供方轉移財務風險而致服務提供方難以持續運行與發展,也要避免服務提供方對支付制度改變的簡單理解,以致機械地將財務風險向需方轉移的傾向與行為。以機制構建為導向的支付制度設計,重要的是給予服務提供方清晰可判的基于利益導向的支付安排與合理預期,推動服務提供方強化內部管理來達成提升服務效率與質量的目標。利益導向越清晰,支付安排的實施效果就越好。
支付制度的核心是醫保基金對服務提供方的付費方式。針對醫保覆蓋的不同類別醫療服務或項目應采用適宜的付費方式組合或者混合式付費方式已成為共識,諸多研究與實踐所關注的是如何選擇適宜的付費基數(如服務單元、人頭、病種、總額)及其付費標準。而對付費方式的實際運行效果影響更大的卻是付費標準的調整機制以及年終結算清算安排。長期以來,由于醫療服務規范性欠缺以及醫療費用的上漲存在多重影響因素,付費標準的調整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參考前期醫療費用實際發生情況來確定。這種實際發生與標準調整的關聯性就會在很大程度上對預付方式(按服務單元、按人頭、按病種、總額控制)控制成本的作用產生抵消。服務提供方就會理性地在預付方式下控制成本所能獲得的收益與促使成本上漲在當期造成損失而謀求下一周期付費標準的上調所能帶來的收益之間進行抉擇,很多時候后者的收益往往更大。在當前付費方式轉變的進程中,付費標準的調整往往低于歷史前期增長水平和服務提供方的預期,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超過付費標準往往是常態,此時的結算清算安排(是否由醫保基金與服務提供方分擔超額費用以及分擔的比例)就會對服務提供方產生不同程度的激勵約束效應。醫療保險超額分擔比例越高,付費方式所能發揮的調控作用越弱,該付費方式就越接近于按服務項目付費。按績效付費是在傳統付費方式上體現醫療保險基金購買醫療服務的結果、而不是為服務過程的成本消耗支付費用的理念,其核心是能采用敏感的真正反映醫療服務結果的考核指標。
支付制度改革需要以科學評價為基礎的循證決策。常規地,次均費用、費用增長率、藥占比、政策范圍內報銷/自付比例、基金結余率等指標廣受關注,并大量被作為付費方式設計及其實施效果的評價指標。這些指標能夠反映特定領域或局部的變化,但單純地考評單個或部分指標會帶來一系列負面反應和結果。更為綜合地,醫療服務質量、對弱勢人群的保障、參保者人均費用及其增長、所有醫療費用中患者自負比例及其差異,以至于患者自付費用占家庭可支配收入比例及其差異等指標應被用于對支付制度改革的評價。支付制度改革將會極大影響整個醫療服務體系的效率、質量、費用與可持續發展,然而其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對核心技術環節的關注與設計。
作者:陳文單位:復旦大學公共衛生學院
篇2
關鍵詞: 統籌城鄉;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模式
中圖分類號:D63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1502(2012)05-0064-06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由于制度分設、管理分離、資源分散,不僅加大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而且固化了城鄉二元結構,不利于社會公平的體現和醫療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不少地方在現有醫療保障體系框架基礎上,開展了統籌城鄉醫療保險制度的探索。目前已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有天津、重慶和寧夏3個省級行政區,21個地級城市和103個縣(區市)。雖然各地模式不同,進展不一,但通過不同模式的比較分析將為進一步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推進醫療保障制度的城鄉統籌提供有益經驗。
一、統籌城鄉醫療保險制度模式
各地在探索統籌城鄉醫療保險制度的過程中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醫療保險制度的建設情況形成了不同的模式。為了清晰地說明各地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主要特征和進展情況,以主管部門為基準,結合覆蓋范圍、籌資標準、待遇水平、經辦機構、基金管理等情況,將目前探索統籌城鄉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分為“社保部門主管”、“衛生部門主管”、“社保部門和衛生部門合作管理”三種模式。下面就不同模式典型地區的進展及特征進行歸納和總結。
(一)社保部門主管模式
社保部門主管的模式借助社保部門的平臺優勢(如已經比較健全的“金保工程”等信息管理平臺),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統一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中,建立起由社保部門主管、負責醫療保險政策制定和組織實施工作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探索統籌城鄉醫療保險制度的地區絕大多數采用社保部門主管的模式。
在由社保部門主管的制度模式下,根據經辦管理機構的不同,又可劃分出“五險合一統一經辦管理”、“醫保機構分設經辦管理”、“商業保險參與經辦管理”三種形式。
1.五險合一統一經辦管理
五險合一統一經辦管理模式,即將社會保險所包括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五個險種統一管理、統一政策、統一征收、統一監管,代表地區有東莞市和天津市。
東莞市2004年把曾先后由農業部門、衛生部門管理的農村合作醫療調整為農(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職能劃入社保部門,建立起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2008年,將全市職工醫保與城鄉居民醫保并軌,建立了統一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并且在險種管理上,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保險全部由社會保障部門統一經辦管理。[1]天津市2008年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制度管理職能由衛生部門移交給社保部門管理,為城鄉醫療保障工作統籌發展奠定了制度基礎。2009年將新農合制度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至此建立起了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2]
2.醫保機構分設經辦管理
醫保機構分設經辦管理是在社保部門下設統一的醫保經辦機構,統一管理該地區城鄉醫療保險經辦工作,代表地區有成都、重慶。
成都市2009年將原有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市屬高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統一整合為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在機構設置上,2007年將市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中經辦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機構分離出來,與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服務和市中小學生、嬰幼兒住院醫療互助金管理中心合并,成立了成都市醫療保險管理局,統一管理全市城鄉的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工作。
重慶市城鄉二元結構突出,城鄉差距較大,區域發展很不平衡。2007年,重慶市開展“重慶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試點”工作。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實行區縣統籌,各區縣成立“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管理中心”,作為經辦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的日常管理工作,該經辦機構直屬當地政府管理。具體執行中,有的掛靠到衛生部門,有的納入社保部門,有的則實行第三方獨立管理,獨立于社保部門和衛生部門,直屬當地政府管理。2009年,統一管理部門,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統一由社保部門負責管理。[3]
3.商業保險參與經辦管理
商業保險參與經辦管理模式以湛江市為代表。湛江市于2009年將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兩項制度并軌,實行城鄉居民醫保一體化管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由該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一管理。湛江地處廣東西部,屬欠發達地區,出于市情和財力的考量,2009年引入中國人民健康保險公司參與服務管理,將城鄉居民基本醫療個人繳費部分用于購買“人保健康”的大額補充醫療保險,在不增加政府投入、不增加參保居民繳費的情況下,較大幅度提高了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年度累計最高報銷限額。
(二)衛生部門主管模式
篇3
關鍵詞: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籌資;江蘇
基金項目:江蘇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成果(項目編號:07EYB029)
中圖分類號:F840.684文獻標識碼:A
江蘇經濟社會發展區域性明顯,習慣上被劃分為蘇南、蘇中和蘇北三大區域。為了全面地了解江蘇城鎮居民醫保制度籌資安排與運行情況,本研究以蘇南的鎮江和蘇州、蘇中的揚州、蘇北的鹽城和淮安,共五個省轄市市區及下轄縣(市、區)為重點研究對象,采用政策分析、地區對比和統計描述等方法,對江蘇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籌資情況進行分析。
一、江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籌資現狀
1、參保對象和人群分割。江蘇城鎮居民醫保主要以縣城以上城鎮非職工居民,包括老年居民、少年兒童和處于勞動年齡階段非正規就業人員、失業人員為參保對象。在此基礎上,各地又因地制宜地將其他人群納入居民醫保參保范圍,如蘇州、鎮江將參保對象擴展到轄區內所有城鄉居民及大中專院校學生;揚州儀征允許農民自愿參加;蘇州太倉、鎮江市區等將持有一定年限暫住證的外來務農人員納入居民醫保范圍;揚州高郵允許居住在市區一年以上、有固定住處的居民參加;鎮江市區、淮安市允許困難企業職工、農民工、雇工參加。這些做法提供了整合城鄉之間、區域之間醫保制度的范例,對提升醫保整體覆蓋率也是有益的。
將人群按經濟狀況劃分,規定低保、困難職工家屬和重殘等人群與普通城鎮居民相比享受更高的繳費補助成為各地普遍做法。年齡是人群劃分的重要緯度,但江蘇各地在是否為不同年齡段人群制定差異化醫保制度方面還未達成統一,蘇州下轄各市(常熟除外)、鎮江揚中和淮安沒有分開,他們的制度淵源有所不同,有的是新農合制度轉型的痕跡使然,有的是制度設計使然。目前看來,將城鎮參保居民按年齡緯度細分人群、至少將成年居民和少年兒童分開的做法越來越被認可,這種人群劃分方式考慮到人生不同階段對醫療服務利用需求和醫療服務支付能力的影響,有望取代戶籍制度成為決定人群醫療保障類型的新標準。
2、籌資標準與增長機制。城鎮居民醫保籌資標準由各地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確定。表1列出了5市市區、下轄各縣(市、區)2007年下半年或2008年上半年運行的籌資標準。可以看出,江蘇省各地城鎮居民醫保籌資標準差異很大,從最高的550元到最低的150元,相差400元之多,前者是后者的3.7倍,基本呈蘇南高于蘇中、蘇中高于蘇北,城市市區高于下轄各縣(市、區)的總體特點,這種籌資分布與江蘇經濟發展水平分布相一致。(表1)
各地均規定了今后根據當地經濟發展調整提升籌資水平,特別是鎮江丹陽和淮安洪澤縣,前者明確籌資標準與社會平均工資水平70%為基數掛鉤,后者明確籌資水平為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實踐表明,啟動較早地區籌資標準調整機制已經發揮作用,如蘇州市區從2006年350元到2008年550元,鎮江市區從2004年65元到2008年250元,淮安從2006年150元到2008年的200元。城鎮居民醫保的籌資增長機制已初步形成。
3、籌資渠道與財政分擔。城鎮居民醫保籌資渠道主要是個人繳費和各級財政補貼。2007年11月底資料表明,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基金籌資4.8億元中由省、市、區縣財政繳納的保費占59%,可以說各級財政承擔了大部分城鎮居民醫保籌資責任。研究表明,各類參保居民享受的財政資助水平和相對比例是不同的,基本上是救助對象大于老年居民、老年居民大于一般居民。各地財政的資助力度差異明顯,以救助對象為例,財政資助額度從120~550元不等,比例從67%~100%不等,顯然與各地方的財政實力有關。各地對不同參保人群的財政資助標準詳見表1。
另外,除財政資助和個人繳費兩個主要渠道外,還有其他籌資渠道,如蘇州學生醫保基金有一部分由城鎮職工醫保基金劃撥而來;蘇州下轄各市居民醫保還保留著新農合村集體經濟資助條款;淮安市規定困難企業職工、農民工等參加城鎮居民醫保,原財政補貼部分由單位繳納;揚州市區居民醫保接受社會捐助;蘇州、淮安等地規定用人單位應全部或部分對其職工供養家屬個人繳費進行補貼;鹽城射陽縣殘聯為未納入低保的殘疾人進行補貼,等等。
4、居民籌資與運行績效。城鎮居民醫保具體籌資方式與參保對象有很大關系,各地普遍通過教育系統組織上學、入托少年兒童繳費,其他人群包括0~18歲非就學少兒、在外地讀書本地小孩、非正規就業、失業人口、老年居民等在規定時限內在各社區集中辦理或到勞動社會保障服務網點辦理,實行城鄉一體醫保的蘇州農村居民籌資還保留原新農合籌資特點。另外,為方便居民參保,部分地區(如鹽城)增加了商業銀行網點繳費形式。
江蘇省各級政府對城鎮居民醫保制度建設非常重視,省政府2007年將該項工作納入民生“十件實事”之一,多次召開城鎮居民醫保參保工作推進會,并建立通報制度,各地普遍開展形式多樣的政策宣傳與咨詢活動,部分地方還將城鎮居民參保率納入社區和鎮政府工作考核目標,這些措施極大地促進各地城鎮居民醫保制度的快速推進。據悉,截至2007年底,全省城鎮居民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新農合人數達到1,088萬人,覆蓋率為88%,13個省轄市城鎮居民覆蓋率均超過80%,實現了省政府提出的“兩個確保”目標(確保全省各地在10月1日前全面啟動實施城鎮居民醫保,確保年內城鎮居民參保率達到80%以上)。
二、江蘇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籌資存在的問題與挑戰
1、二元醫保體制對籌資的束縛。城鄉二元醫保管理體制依然是江蘇各地醫保管理的主導模式,該模式對城鎮居民醫保籌資束縛表現在:縣域居民醫保參保對象局限于縣城內非職業人群,覆蓋面窄;城鄉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城鄉邊界模糊使城鄉身份識別發生困難,極易引發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管理部門矛盾,籌資交易成本高;城鄉身份變更加大籌資管理成本;新農合籌資政治壓力大,亦城亦鄉地區基層干部容易忽略城鎮居民醫保籌資,可以想像,如果兩種制度政治壓力都大的話,基層干部將左右為難。這種既不公平又不合理的醫保管理體制亟待變革。
2、自愿原則條件下的逆向選擇。逆向選擇主要存在于成年居民,少年兒童群體不明顯,原因在于:①在0~18周歲的少年兒童(包括大于18歲的高校學生)多處于上學、入托階段,組織性極好;②獨生子女條件家長對其健康問題極為重視;③少兒醫保制度具有參保費用低但待遇較高特點;④經濟困難家庭子女參保費用可通過財政途徑解決。在自愿參保條件下,城鎮居民參保的逆向選擇主要表現在那些處于勞動年齡階段人群因身體較好傾向于不參保,而容易生病的老年人蜂擁而來,這必將加大本來就捉襟見肘的居民醫保基金的安全風險。
3、富裕居民的醫保需求與籌資。各地城鎮居民醫保普遍實行單一水平的定額籌資制度。眾所周知,城鎮居民,特別是城市居民比農村居民的貧富分化程度要高,單一水平基金籌集方式過于粗糙,在強調低水平起步前提下,容易忽略經濟狀況良好的城鎮居民對高水平醫療保障的需求。一刀切的籌資制度也有悖衛生籌資的垂直公平,衛生籌資的垂直公平強調按支付能力累進的分擔衛生費用,雖然各地普遍采取資助經濟困難群體參保的做法,但富裕的城鎮居民并沒有承擔更多的籌資責任。過分懸殊的醫療消費能力進一步會降低了衛生服務利用公平,于窮人不利。
4、基金收支平衡和控費難度大。城鎮居民醫保參保對象多是經濟和社會弱勢人員,他們對醫療服務需求較高,但交費能力普遍不高,醫保基金收支平衡壓力較大。便捷的市內交通、對基層醫療機構服務質量和業務素質的不信任、對高質量醫療服務的不合理預期也會對城鎮居民醫保基金產生沖擊。出于強制推進可能會引起居民反感,妨礙居民參保,部分地區并沒有實施社區首診制和雙向轉診制度,增加費用控制難度;私營醫療機構盈利導向明顯,傳統監管手段難于奏效,江蘇省醫療機構改制較多,城鎮居民醫保管理部門面臨加強監管、改進管理手段難題。
5、運行時間短,經驗有待積累。城鎮居民醫保制度啟動時間還很短,以江蘇為例,除鹽城、鎮江、泰州、鹽城、淮安五市市區開展時間較早外,大多數地方特別是大多數縣級統籌區域啟動時間還不到一年,由于時間短,一方面是城鎮居民對城鎮居民醫保的重視和了解還不夠;另一方面該制度的行政管理和業務管理經驗積累還不充分,不管是制度設計還是運行管理、工作規章都有改進空間。相信隨著運行時間的延長,城鎮居民醫保制度的籌資機制將逐步規范、更加成熟。
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籌資績效改進、壓力緩解的政策建議
1、強化政府重視,納入目標管理。政府重視是醫保制度健康發展的關鍵,政府在制度供給、財政支持、促進部門協作和健全監管機制等方面既有責任又有優勢。目前看來,江蘇各級政府對城鎮居民醫保制度建設是非常重視的,并在該制度的快速推進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鑒于該制度啟動時間不長,制度設計和運行管理還有很多制度性、體制性問題有待解決,應繼續強化政府重視的積極作用。城鎮居民醫保制度建設事關民生,事關“兩個率先”和和諧社會建設,應強化各級政府對該項工作的重視,將其納入各級政府目標考核內容,形成有效激勵機制。
2、推進區域內醫保制度銜接整合。整合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為一種醫保制度,構建城鄉一體的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有助改進衛生公平、提升管理效率,與醫保基金安全也有裨益,是醫保制度建設的發展趨勢。目前,省內蘇州、鎮江、泰州興化、揚州儀征,省外珠海、深圳、杭州、重慶等地均已完成或正在進行城鄉一體的醫療保障制度建設。調研顯示,鹽城、淮安等地區對此也充滿熱情。可以預見,有蘇州等地的先導示范,江蘇會有更多地方加入到城鄉醫保制度整合并軌行列。整合區域內不同層次間醫保制度也是必要的,部分地區已經在此方面有所動作,如鎮江允許一般居民參加統賬結合型醫療保障制度,無錫為城鎮居民設置兩種保障水平允許居民選擇加入,蘇州、鎮江、鹽城注重城鎮居民醫保制度與醫療救助制度整合,這些做法值得借鑒。
3、優化補償方案,完善醫保服務。鑒于城鎮居民醫保制度的參保對象多是經濟上的弱勢人員,特別是貧困老人、特困職工家屬、失業人員、重殘人員等,他們或無固定收入,或收入水平低、不穩定,加之啟動時間不長、財政參保資助額度,目前階段還不宜通過強制參保方式解決逆向選擇問題。應借鑒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在此方面的成功經驗,以制度吸引促進參保率提升,故此應圍繞優化補償方案、改進醫保服務和加強宣傳效果上下功夫,具體措施包括:將普通門診費用納入統籌范圍、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加強社區平臺建設、經辦服務下移等。
4、健全收支管理,完善監管機制。確保基金安全完整非常重要。為此,要確保居民繳費應收盡收、各級財政補貼足額及時到位;要建立制度、經辦、監督三位一體的基金管理體系,把基金監管工作貫穿到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杜絕一切違法違規侵占和挪用行為;要開展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稽核和反欺詐工作,規范供需雙方行為;要積極進行醫療付費機制改革,根治供方誘導需求;要健全完善居民醫保費用補償的稽核,完善費用審核流程;要完善內部控制機制,規范操作程序;要落實完善社會監督機制,規范待遇支付行為;要建立城鎮居民醫保運行分析制度和風險預警制度。
篇4
關鍵詞:新醫院會計制度;財務報表分析
2012年1月1日開始,新的《醫院會計制度》正式在全國實施。在新的制度下,醫院財務報表變得更加完善,新添加了現金流量表、財務補貼支出與收入狀況表,還有很多的成本報表。與此同時,收入和支出的總表變成了收入費用表,去掉了藥物收入和支出明細表。在財務分析中,也需要添加針對資產負債表及收入費用表的詳細分析。本文對新添加的報表進行仔細的分析,進而給出一些個人的觀點。
一、新舊醫院會計制度的主要差異
(一)新醫院會計制度的總體思路更明確
新醫院會計制度總的來看思路較以前更加清晰了,逐步向企業財務管理的目標前進。第一,新的醫院會計制度去掉了收付實現制,清楚地規定了會計核算的基礎就是權責發生制,和企業的會計核算基礎相一致。第二,新的醫院會計制度清楚地規定了收入和支出的比例,這使醫院的會計信息變得更具有合理性及可靠性,有助于醫院增強內部的績效考核、提升經濟管理能力。第三,和以前的醫院會計制度相比,以前的醫院會計制度成本觀念很弱,而且行政事業的職能太強,新的醫院會計制度核發生了很大的變革,更加接近公立醫院的要求,清楚地規定了醫院管理的執行步驟,使財務管理更能滿足醫院管理的要求。
(二)新醫院會計制度會計科目體系更完善
新的醫院會計制度特別重視會計的核算內容及步驟,對其開展了科學、合理的規劃,在事業單位財務制度變革、預算及國庫管理制度變革的背景下,全方位地反映醫院收入和支出及資本的實際情況。第一,會計的主要因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及費用五個方面,把以前收付實現制下的“支出”改成“費用”,這樣更加符合會計核算的主要原則。資產類會計科目中新添加了“累計折舊(攤銷)”、“固定資本的清除”、“正在進行的項目”、“長期和短期的投資”、“長久以來待攤的費用”等,去掉了“藥物進貨和銷售的差價”、“基礎的建設項目”、“辦理的費用”、“對外的投資”等。負債累計科目新添加了“應該支付的票據”,添加了“應該支出的社會保障費用”和“應該上繳的稅務”代替了以前的“其他應該支付的費用”,即核算應該上繳的社會保險、公積金及稅務的功能;新添加的“應該上繳的費用”、“應該上繳的稅務”替代了以前的“應該上繳的超出的費用”。凈資產會計科目中,去掉了“固定資金”、“修購資金”等,新添加了“提取醫療風險的資金”、“待沖基金”等。第二,會計核算上,去掉了固定資金,資本性支出構成的固定資本經過累計折舊變成了真實的價值;醫院自有資本組成的固定資本折舊被加入到了醫療支出中,財政項目支出組成的固定資本根據一次補償、分期攤銷的政策,在“待沖基金”中核算;藥物根據其進價進行核算;藥物的收入不進行獨立的回饋,納入醫療收入中;上級補助收入不進行獨立的核算,按照收入的分類,依次添加到科教收入和其他的收入中;科技類型的收入和支出進行獨立的核算,實行專款專項;“本期結余”僅僅核算業務收入和支出的結余,科教及財務項目構成的結余采取獨立核算的方法。
二、新醫院會計制度下財務報表應用分析
(一)資產負債表的應用分析
第一,新的醫院會計制度提倡把資產負債表作為會計報表系統中核心的部分,真實地反應醫院所有掌握的信息、承擔的債務及凈資產相互間的關聯,為剖析醫院的財務結構、債務償還能力、未來發展前途等提供一些重要的會計資料,有助于醫院由傳統的事業單位變成服務型的企業。第二,資產確認及分類的改變、新添加的折舊及攤銷策略、合理加入公眾認可的價值測量方法,使醫院的賬目變得更加清晰,更好地和真實的價值相一致,從而對資產的周轉、變化、盈利水平的剖析產生一定的影響,有助于醫院增強資產監理,優化資產的機構及運作資產管理。第三,應該對醫院資金的出處、使用的地方進行嚴格的管理。財政補貼和科教撥款應該獨立管理,醫院的事業發展資金應該來源于事業的收入、結余、患者交付的押金及借款,然后醫院結合完整的負債信息,推動醫院對資產的結構和財務杠桿系數開展全面的剖析,然后安排合適的籌資種類和規模,把籌資的資本降低到最低,實現杠桿的正效應。第四,凈資產中新添加了“待沖資金”,而“事業資金”僅僅是核算了醫院具有的非限制使用區域的凈資產;本期結余僅僅是核算了業務收入及支出的結余,但是科教及財政項目結余獨立的核算使得報表變得十分完整,更真實地反映了醫院項目落實的狀況及運行的結果。這些都是新的醫院會計制度中最關鍵的創新,不僅可以實現財政部門在收付實現制原則下對財政補助資金的收支監管,還可以滿足醫院內部按權責發生制下的績效考核要求。
(二)收入費用總表的應用分析
新的醫院會計制度下收入費用總表的計算、報告、內容出現了很大的改變:去掉了藥物提成的核算,把藥物收入歸入了醫療收入,醫療收入包含收款及服務,折扣可以直接從醫療收入中抵消,長久的股權投資實行成本計算的方法,進而影響醫院的收入;科教資產歸入到收支管理中,全面彰顯醫院科教研三位一體的全部投入及創新;財政項目資金的收入及支出狀況顯示了財政補貼制度的狀況;明確了專項資金的分類,有助于項目進行效益分析及發現醫院未來的發展前途,使現有資源的利用率提高。
(三)現金流量表分析
現金流量表說明了醫院在一段時間內的支出及收入狀況。醫院的現金收入主要包括業務收入、投資及籌資。伴隨醫保的執行,醫院越來越重視現金的流動,對其進行有效的剖析有利于提升醫院的全部資金利用率。現金流量表主要用在政府部門、醫院管理部門和相關的企業中。下文從醫院現金流動的結構及質量開展研究。
現金流量表中業務活動造成的現金流動凈增量不大于零,這就說明醫院經過業務活動帶來的收入不能夠支出,說明醫院經過業務活動帶來的現金不夠。如果發生這種事情,醫院管理人員應該及時采取手段,盡量降低業務活動成本,提升員工的積極性和業務水平。業務活動帶來的現金量為正或零,這就說明醫院的創造資金水平及穩定性高,運作情況良好。
現金流量表中業務活動造成的現金流動凈增量不大于零,這說明醫院拓展規模的水平很強。假若醫院的投資有用,那么就會產生一定的收益。但是在分析該數據時,還要考慮投資活動是不是和醫院的長期計劃一致。投資活動帶來的現金量為正或零,說明醫院的投資活動帶來的收入大于支出。如果出現這種情況,應該及時的處理。如果是因為投資而帶來的收入,說明醫院的投資活動的資金流量質量高。
總而言之,財務分析應該抓住財務制度頒發的時機,全方位深入剖析新的報表。編寫財務分析之前應該清晰、確定要分析的對象,明確使用人的信息要求;編寫的時候還應該理清思路,掌握醫院最近的業務及狀況,符合邏輯、強調重點。對新報表進行深入的加工、整理,從中選出有用的信息。利用新的報表增強成本的監控,全面剖析預算狀況、運作績效及風險,進而掌握過去、剖析現在、預測未來,為醫院的管理人員提供準確的決策依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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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雷三宏.對醫院全成本核算的思考 [J].經濟研究導刊,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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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一師阿拉爾市地處天山南麓中段,塔里木盆地北緣,北起天山山地,南至塔克拉瑪干大沙漠北緣,東跨沙雅縣,西至柯坪縣,東西相距281公里,南北相距180公里。棉花產業是農一師阿拉爾市的主導產業,師市共有23個植棉團場(處)、鄉,25家棉花加工企業。2010年,棉花種植面積132萬畝,截至2010年度,已技改企業25家,共技技改生產線63條。
2010/2011年度農一師棉花質量分析報告以2010/2011年度(2010年9月1日―2011年8月31日)農一師棉花儀器化公證檢驗數據為基礎進行統計、分析。棉花儀器化公證檢驗結果客觀、公正,檢驗數據真實反映農一師棉花的質量狀況。
一、數據來源
2010年度,農一師棉花總產量26.41萬噸,全師公證檢驗細絨棉10.0595萬噸,占全師細絨棉總產量的38.43%。2010/2011年度農一師棉花公證檢驗量比例見圖1。2010/2011年度農一師加工企業棉花公證檢驗量統計見表1。
我們通過對全師公證檢驗的10.0595萬噸細絨棉的品級、長度、馬克隆值和斷裂比強度指標進行統計、分析,反映農一師棉花質量狀況,棉花涉及農一師24個加工企業。
二、農一師棉花品質情況
(一)品級
棉花品級是棉花外觀和內在質量的綜合反映,是評價棉花質量的主要指標。根據棉花成熟程度、色澤特征和軋工質量,棉花品級分為7個級,品級指標數值越小,品級越好。
表2為2010/2011年度農一師加工企業公檢棉花品級狀況統計。棉花品級以3級為主,占49.98%。棉花品級好的加工企業結合送檢量分析有:農一師五團玉爾滾民族分場軋花廠、水利水電工程總公司工副業開發公司和七團糧油加工廠,2級及以上棉花分別占85.33%、78.45%和64.65%且4級及以下棉花比率均低于5%。棉花品級差的加工企業是五團加工廠、十四團加工廠和十六團新開嶺加工廠,4級及以下棉花分別占41.45%、35.05%和26.13%。
(二)長度
長度是反映棉花內在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棉花長度以1毫米為級距,從25毫米級至32毫米級分為8個長度級。棉花長度越長,可紡紗線等級越高。
表3為2010/2011年度農一師加工企業公檢棉花長度狀況統計。棉花長度主要集中在28毫米和29毫米,分別占43.11%和41.83%。農一師一團沙井子民族農場棉花最長,30毫米及以上棉花占50.12%;農一師二團加工廠、農一師十團加工廠和農一師六團加工廠的棉花長度較好,29毫米及以上棉花分別達到96.73%、94.54%和78.92%。棉花長度差的加工企業是南口加工廠和農一師七團加工廠,27毫米及以下的棉花分別達到30.41%和30%。
(三)馬克隆值
馬克隆值是棉花細度和成熟程度的綜合反映。馬克隆值過高或過低的棉花對紡紗均有不利影響,馬克隆值適中的棉花才能獲得較全面的經濟效果。馬克隆值在3.7~4.2范圍內的棉花馬克隆值級定為A級,為馬克隆值較好的棉花,馬克隆值在3.5以下和5.0以上的定為C級,其余為B級。馬克隆值達到A級和B級的棉花為馬克隆指標正常的棉花。
表4是2010/2011年度農一師公檢棉花馬克隆值級狀況統計。棉花馬克隆值主要集中在A、B級,分別占8%、36%。棉花馬克隆值較好的加工企業依次是農一師五團玉爾滾民族分場軋花廠、農一師六團加工廠和農一師十三團綜合加工廠,A級棉花比率分別達到38.4%、25.76%和15.11%。棉花馬克隆指標正常比率高的加工企業依次是農一師五團玉爾滾民族分場軋花廠、農一師六團加工廠和農一師十一團棉副產品加工廠,A級和B級棉花比率合計達到89.61%、72.72%和62.12%。棉花馬克隆值較差的加工企業依次是阿拉爾加工廠、農一師十二團棉花加工廠和阿拉爾良繁場,C級棉花比率分別達到84.69%、83.09%和76.38%。
(四)斷裂比強度
斷裂比強度是反映棉纖維拉伸強力的指標,對棉紗質量有重要影響。棉花斷裂比強度越高,可紡紗線等級越高。斷裂比強度從很差到很強分為5檔,各檔斷裂比強度范圍(單位:cN/tex)見表5,其中斷裂比強度為強、很強檔的棉花為纖維強度較好的棉花,斷裂比強度為差、很差檔的棉花為纖維強度較差的棉花。
表5是2010/2011年度農一師加工企業公檢棉花斷裂比強度狀況統計。農一師二團加工廠棉花斷裂比強度值最好,纖維強度較好的棉花占62.03%。大多數企業棉花斷裂比強度集中在中等檔,全師斷裂比強度中等檔棉花占71.04%。棉花纖維強度較差的加工企業依次是農一師七團加工廠、農一師十六團新開嶺加工廠和農一師十三團綜合加工廠,斷裂比強度在差及很差檔的棉花比率合計達到71.62%、43.12%和32.6%。
(五)綜合質量狀況
圖2~圖5是2010/2011年度農一師棉花與2009/2010年度農一師棉花公證檢驗各項指標比率對比圖。
總體看,2010/2011年度農一師棉花以3級為主體,3級及以上棉花占87.11%,高等級棉花(1、2級)占總量的37.13%;長度集中在28毫米~29毫米,高長度級棉花(29毫米及以上)占50.479%;馬克隆值級以B級和C級為主,馬克隆值較好的棉花占42%;斷裂比強度以中等檔為主,斷裂比強度中等及以上棉花占82.33%,斷裂比強度強檔及以上棉花占7.4%。
2010/2011年度農一師棉花質量與2009/2010年度農一師棉花質量比較,高等級棉花比以往都有所增長,品級3級及以上棉花比率低于上年度;高長度級棉花比率和28毫米及以上棉花比率比上一年度要高;馬克隆值A級、B級棉花比率均低于上年度;纖維強度中檔和差檔棉花比率高于上年度,纖維強度強檔棉花比率低于上年度。
三、農一師棉花質量存在的問題分析
2010/2011年度農一師棉花質量分析報告統計分析數據來自中國棉花公證檢驗阿拉爾實驗室,統計分析結果是公證檢驗數據的客觀反映,本年度的儀器化公證檢驗數據不能完整反映農一師棉花的質量狀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原因:
(一)檢驗量。2010年度,農一師所有改制企業沒有按改革要求全面實現包包送檢,全師六成棉花沒有參加公證檢驗。在中纖局、自治區纖檢局及農一師領導的多方協調下,加工后期企業送檢量有所增大,但多為機采棉及3級及以下等級籽棉加工的棉花。
(二)棉花的種植和采摘。近年來,棉花種植品種雜、品質差異較大,也影響棉花等級及內在質量的穩定性和一致性。加之,棉花種植面積的不斷擴大,大量外來拾花工從事棉花采摘工作,使保證棉花品質的“四分”工作流于形式,分級分垛工作名存實亡。
(三)加工企業的管理。農一師加工企業生產線大多為機采棉配置的大機型設備,加工能力強,加工速度快,存在開快車忽視質量的現象,影響加工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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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養老保險作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近年來其經濟效益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其內部各個利益主體之間的博弈導致其經濟效益中存在范圍狹窄、供給水平薄弱等問題。本文通過分析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經濟效益,進而探討其制度重塑的策略,主要目的是提升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的科學性,使其更好地為人民群眾發展服務。
關鍵詞:
養老保險;制度重塑;經濟效益
從本質上講,養老保險這一制度屬于非均衡制度的一種,呈現典型的雙側結構特征:占據我國人口大多數的農民群眾只享受初級的養老保險水平,而占人口總數較少的城鎮居民享受了絕大多數的保險,在城鎮覆蓋面積較大,提供的水平和質量也較高。因此,養老保險制度被認為是一種非均衡制度,這也就凸顯出了農村養老保險當中存在的制度問題,對于農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起到了負面作用,對于人民群眾生活水平的提升也起到了阻礙作用,影響我國社會整體的穩定性和可持續發展性。本文擬從經濟效益方面入手,分析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進行研究,進而對其進行制度的重塑。
一、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相關主體經濟效益分析
由于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從經濟上講具有非排他性的經濟特征,具有能夠滿足公共需要的特征,一旦在市場上被提供出,就存在發生“搭便車”行為的風險,由于市場本身具有的特征,因此,政府需要對這一部分的資源進行科學合理的配置。由此可見,農村養老保險主要涉及到政府、企業和個體三者之間的關系,充分體現社會發展的公平性。(一)政府角度經濟效益分析政府作為社會制度的執行與管理主體,自然也是養老保險相關制度的制定主題,其對于政府資金的運作和組織起著主導作用,政府存在的主要目的是實現社會供給效率的最大化,阻礙其實現的主要條件就是財政的支出水平。[1]農村地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的具體要求,對于自身責任進行履行,從政府角度保障農村養老保險平穩發展。(二)企業角度經濟效益分析從企業的角度看,養老保險屬于公共產品的一種,其盈利以及長遠發展的能力主要受到資金周轉程度、信息發展暢通度、偏好等多種因素的影響。當前影響因素主要是財政資金的發展情況,企業提供的信息難以得到準確性的保障,對于其實施的可行性起到了負面影響,同時這一問題還涉及到城鎮經濟,對于農村社會發展的公平程度有所影響,導致養老保險制度成為兩元化發展趨勢。通過企業調整價格剪刀差形式,犧牲農業,發展工業的戰略選擇,推動我國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三)農民角度經濟效益分析農民角度的經濟效益分析主要分為兩部分,一方面是養老保險制度的受益者,另一方面也是養老保險財政的提供者,主要影響其經濟效益的因素在于農民本身的收入水準和支出水平。作為農民這一主體,應當人倒是養老保險的重要意義,協調政府和企業之間的利益沖突以及協調。
二、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重塑策略構想制度
對于一個組織的主要意義在于通過規范來形成一個相對穩定的結構,保障其運轉的效率。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養老保險制度制定策略重塑的主要理念應當是“覆蓋更廣、保障更全、協調統籌”,平衡公平和效率的關系,為農村居民提供生活品質的保障提升其生活質量。(一)重視農村稅收的管理對于農民群眾而言,農產品一旦進入到流通領域,農產品消費者所承擔的稅后就必須轉嫁到農民本身身上,這就達不到科學稅收的目的。因此稅收方面,應當設計專屬農村居民的農村養老稅收制度,設置這一制度的優點在于其能夠直接對于城鎮居民進行征收,減少農民群眾的相關負擔,可靠性比較高;另一方面,其征收的范疇比較廣,對于農村養老基金的積累比較有利,對于國家的財政有所貢獻,最后,其還能夠保障減小重復征稅的可能性,國民經濟的結構穩定性得到保障,能夠充分體現出國家發展的責任,也是國家財政穩定的重要保障。(二)協調企業進行養老保險制度重塑對于我國農村地區,協調企業進行養老保險制度重塑至關重要,應當協調各個經濟單位體進行勞動力資源的發展稅收,根據比例的不同進行區域統籌協調發展,保障其能夠充分進行不同內部個體之間的統籌兼顧。要求將各個企業之間的保險制度進行統一協調,建立與身份證相對應的的保險賬號,進行國家統一跨區域調配管理。目前,我國多數企業都能夠為職工進行養老保險的繳納,但是對于部分農民工的保障仍然有限,尤其對于用工制度比較寬松靈活的企業,由于職工的離職率較高,因此保險的賬戶可能存在不夠穩定,丟失風險比較大的問題。與此同時,互聯網的發展導致操作的渠道更加廣泛,令企業在提升效率的同時提升農民職工的企業認同感。(三)著力進行區域經濟協調發展首先應當認識到我國地區之間經濟發展不夠平衡的問題,因地制宜,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情況的不同制定不同比例的社會保險比例,保障農村養老保險制度符合當地發展的要求。由于我國部分南方農村地區經濟發展較快,但是北方和邊疆地區農村的經濟發展水平比較差,農村收入的水平有限,因此影響著力進行區域經濟之間的協調發展。(四)組織農村集體保障養老保險制度對于農村集體養老保險制度,也應當增強管理水平,提升集體供款的可能性,其供款渠道主要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第一,各個村鎮集體應當認識到特色農業的重要意義,在此基礎上推進農產品的商業化經營,通過經濟發展推動我國農村整體發展,在集體的指導下進行科學的財務管理,進行原始的資本累計和發展,對于農民養老保險的基金進行保障性發展。政府應當進行政策的制定,對于各個農村集體進行單位職責協調,防止出現管理的漏洞。鄉鎮當中的企業作為農村發展的主要形式之一,應當能夠充分體現出我國養老保險資金的完整性。
三、結束語
綜上所述,長遠看來,處理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問題的主要切入點在于其經濟效益的分析,推進農村城鎮化發展也有利于推動農民生活質量的提升。應當根據發展情況制定農村養老保險的一系列政策,推動其更好地為我國經濟發展服務。
參考文獻:
[1]張會霞.基于河南省情的養老社區構建與養老服務模式研究[J].經貿實踐,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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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醫院 財務分析與報告制度 財務管理
隨著我國醫藥衛生體制的不斷改革不和深入,醫療機構改革和管理成為當前醫藥衛生改革的重點,而醫院內部控制運行規劃、決策、監督等管理成為促進改革的主要內容,而醫院的財務分析與財務報告則為醫院的經營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決策依據。
1.醫院財務分析與財務報告制度的作用
1.1為醫院管理層的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醫院財務分析與報告制度,是指醫院財務部門根據財務報告、財務報表以及其它數據資料,采用一定的方式方法,對醫院過去和現階段的經營情況以及變動進行系統的分析和評價,找出變動原因,幫助醫院管理者全面了解醫院的工作狀況,為醫院管理者做出正確的經營決策作提供科學依據。
醫院財務分析與財務報告根據醫院的各項數據賬簿記錄核實的資料,編制的在某段時期內醫院的經營狀況、資金收支等情況的文件,可以綜合反映出醫院一定時期內的財務狀況、醫療收費、藥品的銷售以及資金流量等各種數據信息。根據財務分析與報告,醫院財務部門將大量的醫療、藥品等收支數據,報告給醫院的管理部門,從而對醫院現有的財務分析報告進行有效的分析,及時發現問題與不足,從而不斷完善醫院的財務分析與報告制度體系,確保醫院管理部門決策的準確性,以提高醫院的整體管理水平。
1.2分析檢索財務數據,保證數據真實性
醫院的財務分析與報告制度,不是簡單的對數據處理及獲取背后的醫院財務狀況,而且要分析各種報表中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及合理性。而且合格的醫院財務報告需要切實符合醫院自身的情況和未來企業發展的前景。財務分析的基礎是會計資料的真實性,而分析人員具有甄別數據真假的基礎判斷,不僅要通過分析醫院的收支結余問題,更要對醫院的長遠規劃進行綜合判斷。醫院存財務部門在進行財務數據統計核算時,有時會出現錯算、漏算數據現象,導致財務報告數據不準確,這時候財務分析系就會起到有效的作用,財務數據與醫院的情況差距巨大時財務分析系統會自動檢索發現問題,使錯誤數據及時更正解決,保證財務信息的真實性,讓報告者給出數據的來源。在數據判斷后,如果真實則進一步進行財務分析,為完善醫院的財務制度提供堅實的基礎。
2.當前醫院財務報告與分析制度存在的問題
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在市場需求不斷變化的情況下,許多醫院的財務分析與報告體系沒有跟上時代的步伐,財務會計信息逐漸暴漏出許多漏洞與問題,使其逐漸失去原本的作用。
2.1財務分析報告體系不完整
醫院現行的財務分析與報告制度體系的基本構成部分是財務數據分析報表,主要是由醫院資產負債表、業務收支明細、收入支出總表等報表構成。目前,許多醫院的財務報表體系還存在許多的不足。現代醫院財務會計模式的主要弊端就是財務分析與報告制度缺乏完整性,直接影響醫院經營業績的反映與分析不夠準確,隨著財務分析職業的出現,傳統的通用格式的財務報表已經不能滿足不同環境、不同制度、不同的需求使用者的要求。
2.2財務分析方法單一,存在缺陷
目前,大多數企業普遍采用的財務分析方法主要是比較分析法和比率分析法。醫院也是采用這兩種分析方法,這種相對單一財務分析方法,相對于由多種因素作用于某一項指標的情況,各種因素的變動對該項指標變動的影響程度是很難確定的;這兩種財務分析方法不能夠完全的反映出醫院真實的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會降低醫院財務的分析報告制度,不能夠滿足醫院決策者的需求。
比率分析法是以企業提供的財務報表數據為基礎,從而計算出企業各項指標的相對數,對企業的各項財務能力進行定量分析的一種分析方法。而財務報表的數據存在一定的缺陷,它屬于歷史數據,有時效性缺陷,而現有的財務報表內容不完整,財務比率具有片面性;比較分析法這種方法簡單明了,但會根據不同的企業規模、地域以及經營周期,使同業對比很困難,也會由于會計政策的不同導致統一數據的差異。
2.3財務信息披露不夠及時
醫院財務信息的最大特點在于時效性。然而醫院現行的財務分析與報告制度,對于財務信息的披露卻不能達到及時性,大多數醫院為了向醫院管理者提供醫院的經營情況,大多數是采取定期分析報告的制度,這種定期的分析與報告披露的時間、周期過長,財務信息的不確定性大大增加,所以不能向醫院管理者及時提供醫院實際的經營情況,過期的財務報告也不能幫助管理者更好地決策甚至會起到相反的作用。
2.4醫院財務人員的職業技能及素質有待提高
隨著信息時代的到來,財務部門大都采用信息化系統管理,這就要求財務及會計人員必須熟練掌握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應用,否則就會在工作中由于操作不熟練,使數據報表核算錯誤,導致醫院財務數據失真。
3.完善醫院財務報告與分析制度的思考
3.1完善財會報表報告指標體系
醫院的資金流量指標也是財務報表報告的一部分,醫院資金流量報表是對醫院資產負債表和收入支出總表的有效補充。例如在醫院財務管理中,由于醫院存貨、設備支付資金的滯后性,有的已經計入成本,但是現金仍沒有流出,這種想象都會對財務分析與報告的數據的準確性產生影響。而通過資金流量報表分析就可以發現醫院的經營情況和資金凈流量的差異,及時找出資金收支方面的漏洞。
3.2完善醫院財務分析的指標體系
醫院的財務分析指標體系主要是由醫院經營狀況、資產運營能力、盈利能以及持續發展能力等幾方面共同組成。為了保證醫院財務體系的正常運行,必須要不斷完善財務分析的指標體系。
財務分析指標應該引入醫院對醫療事故賠償率的計算,這是為提高醫院的醫療水平提供一定的數據指標;引入醫院財務預算執行情況指標的計算,從而保證預算編制的合理性、準確性,有效控制超出預算的情況發生。同時,醫院也應該增加償債能力的分析;增加盈利能力、持續發展能力方面分析的數據指標;最后還要從加強醫院服務的角度出發,增加醫院的社會滿意度指標的分析,將患者的滿意程度以及醫療負擔水平等指標分析納入財務分析指標體系。
3.3縮短財務分析報告間隔,提高其時效性
目前,現行的醫院財務分析與報告系統在時效上不能有效滿足管理者的全面需求。所以,首先醫院必須建立完善提供實時信息的財務分析與報告制度。財務定期報告仍然要存在,作為醫院經營成果定期分析統計的依據。但是還要制定實時財務分析報告作為管理者決策的依據。通過先進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減少財務數據統計、核算、分析的周期,使財務分析報告在規定時間內及時進入醫院信息系統,方便醫院管理者快捷、準確的獲取財務信息。
3.4提高財務會計人員的職業技能與素質
隨著醫院信息化系統的不斷完善,醫院財務及會計人員面臨的工作逐步復雜多樣化,這對財務人員的知識水平、業務能力提出了更高水平的要求。在醫院財務分析與報告中,財務分析人員的知識、業務技能對財務分析與報告的質量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4.總結
總而言之,財務分析與財務報告制度對醫院的財務管理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為醫院的財務決策、計劃、控制提供有效的保障,但是財務分析與報告制度也存在一定的缺陷,要求醫院必須針對自身的實際情況采取一定的措施,完善財務分析與報告制度,從而保證財務分析報告體系正常運行以及財務數據報表的真實性,提高醫院的財務決策效率和內部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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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范黎明.淺談如何做好醫院財務分析[J].科學大眾?科學教育,2009(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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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公司法;少數派;股東;保護制度
自現代股份公司制度誕生以來,進行了大規模生產的法律支持,為實現向社會公眾募集資本。現代股份公司制度一方面在有限責任的基礎上滿足廣大投資者的利益最大化要求,另一方面也對世界各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起到了重大的作用。但是控股股東輕易的對公司進行控制,占有少數派股東的合法利益主要是因為公司這種經營組織實體內生的資本多數決規則。需要強制法介入的前提是公司自我認識到無法改善這一失衡的狀態。
一、控股股東與少數派股東的界定
和控股股東相比,本文中所認定的少數派股東只是一個概念,所以我們可以將其余的股東定義為少數派股東在界定控股股東的基礎上。對于控股股東的定義,美國公司也經歷了從要求持有公司絕對比例的股份要求下降到相對比例要求的變化發展過程,它規定持有公司25%以上的有表決權發行在外的股份證券個人或者與他人合作達成共識共同持有的以及對公司35%以上發行在外的股份證券有權利表決的人將被認定為其對該公司的管理或政策方面有控制性影響,除非存在另一種情況,即個人或與他人合作達成共識共同持有的股權證券高于對公司有表決權的個人比例。我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項中對控股股東的含義做出明確規定:“控股股東,值的是資金支持者所提供的資金支持占責任有效公司總資產的一般以上,或者是他所持有的股份超過公司股本總資產的一半以上的股東就可以成為控股股東;還有一種情況是提供的資金支持沒有超過總資產的一半以上,持有的股份資產也沒有超過公司股本總資產的一半以上,但是他所享受的表決權能夠對股東大會的決議有著決定性的作用的也可稱為控股股東。”判斷控股股東可以有三種方法:第一、所持有的股份超過公司股本總資產的一半以上;第二、是要指出手中持有的股份比例是不到一半的股份,但是在一家公司,能夠對經營政策、財務政策及其他主要問題起到決定作用的;第三、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對公司起到控制效果的。
很顯然,控制股東的判別主要取決在對公司的控制力上的體現。對公司有控制權的股東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第一,股東能夠對公司有支配的權力;其次,股東根據他們的意愿實施經營策略,能夠影響或控制公司的經營活動;第三、公司的股東控制必須是執行,持續。對于公司來說,能夠滿足上面三個條件的公司股東,都可以說是控股的股東。相對在同一時間,除了控股股東以外的股東就是少數股東。
二、利潤分配中股東利益沖突
利潤分配主要是由公司內部的財務進行安排,是相關利益主體之間的財務交易。利潤政策的潛在利益沖突表現得很直接和明顯最主要的原因是大股東與小股東之間存在利益分歧。而集中在大小股東之間的利潤分配沖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控股股東的超額收益
股息收入和資本所得這兩個方面是股東投資所得的主要表現。而對于大股東而言,股息、資本得利不是唯一的渠道,還可以通過其他渠道獲得利益。比如大股東可以與公司進行關聯交易而獲利通過利用自己對公司的控制力與公司進行關聯交易而獲利,甚至通過一些為法律禁止的非法獲利手段侵占公司利益(如私自挪用公司資產、侵占公司商業機會)、炒作公司股票等途徑。除了這些非法的手段,控股股東獲取利益的合法手段主要是通過股息和資本投資等。
(二)少數派股東利益的侵蝕
在1970年的法國朗格魯瓦V彼得案例中,在20年的時間里,公司一直沒有給股東發放股利,使得公司的公積金數額超過公司資本的161倍,這樣一來公司的資產受到強烈的侵害,更使得少數派小股東的利益一度被壓榨。對于一些權益較少的少數派股東,他們在利潤的分配上嚴重受到侵犯。因此這件訴訟案從發生就一直受到外界的廣泛關注。當大股東與少數派股東的利益發生沖突時,大股東一般會做出壓制少數派股東的行為。對于一些控股實力較大的大股東,他們憑借自己的經濟實力控制著公司的運作,制約著公司的其余股東會和董事會。正常來說,股東的利潤主要通過股份分得的紅利、薪酬和一些相關的交易所得,但是由于自身實力比較薄弱,和資產雄厚的大股東相比,很少有中小股東可以進入公司的管理層,進行關聯交易的可能性就非常渺茫。如果大股東控制了股份分紅的話,那么股東的利潤職能通過薪酬獲得,微乎其微啊。通過上面提到的,當在大股東通過其他賺錢途徑竊取公司的利潤的時候,在這種情況下,為了將自己的損失降到最低,無望的少數股東基本會選擇退出公司。但如果所在的公司股票沒有上市,不能在市面上進行轉讓交易的話,那么少數派股東將會損失慘重。
三、股份公司利潤分配中少數派股東利益保護
(一)少數派股東權益的救濟途徑
對于少數派股東權益救濟的方式有兩種:事前救濟機制、事后救濟機制。事前救濟指的是在事情發生之前提前制定一些能夠保護自己權益不受侵犯的制度來保障自己的權益;事后救濟指的是當權益受到侵犯之后的糾紛解決。在新的《公司法》中,對少數股東權益救濟機制的研究主要分為:累計表決權、股東大會召集、股東表決權排除、股東提案權、質詢制度等。與此同時,公司運行的內部驅動和自我調節機制構成了公司內部治理結構,另一種可行的救濟途徑是能夠防御和解決利益的沖突在在公司運行的過程中。在防御利益沖突,調節糾紛中事前救濟機制有著重要的作用。而事后的救濟制度為外部干預的救濟途徑,它主要包括行政救濟和司法救濟。當糾紛無法靠事前救濟制度解決時,就需要有效的外部干預救濟機制來調整利益主體間的失衡狀態。
(二)強制利潤分配制度的現實考量
因為有針對性、直接性屬性的強制利潤分配制度,所以它在保護中小股東權益中非常重要,甚至被認為是最有效、最重要的權利救濟途徑。因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都是開放性的合資企業,因此對于上市公司來說可以在證券市場進行股份的轉讓和交易,當股東退出公司的時候程序就比較簡便,而且安全性比較高。因此,事前救濟方式更重要的是因為它的預防性,推進更為有效,體現在利潤分配上,對股票上市公司的少數股東的利潤分配制度的完善具有更現實的意義。而有限責任公司以及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因為它的封閉性,股東的退出機制相來來說就會更為復雜,雖然《公司法》第七十五條第一款中的股份回購制度對少數派股東利潤分配中利益進行保護,允許小股東在一定條件下退出。但是在實踐操作中該規定卻并不那么容易實踐。在股東的利潤分配請求權而存在的基礎上強制利潤分配之訴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實現股東的司法救濟。
(三)強制利潤分配制度分析
為了加強對股東股利分配請求權的保護而建立起來的訴訟制度稱之為強制利潤分配之訴,有專家也將其稱之為強制分派股利之訴(litigation of compelling profitdistribution ),指控股股東利用自身在公司的控制地位進行關聯交易或者是隨意過分提取公積金,公司在存有盈余的情況下拒絕分發股利給股東或者只分發較少股利時,股東在窮盡內部救濟的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出強制要求公司向股東分派股利的訴訟。
1.強制利潤分配之訴為保護中小股東提供了新的救濟方式
保護少數股東的合法利益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就是進行強制性的利潤分配,它可以要求法院對股東權利的形式直接通過訴訟權利救濟,迫使公司進行利潤分配具有可行性和視覺特性。目前,保護措施基本上是間接的股利分配方式,中小股東的索賠也沒有直接、有效的制度來保障,因此強制設立利潤分配的訴訟制度,為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提供了一種新的救濟途徑。
2.強制利潤分配訴訟有利于實現公平和正義
我國《民法通則》重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這條規定基本上確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則,在我國,公司法的基本原則是公平的,在民法、擔保法、合同法中這條原則被廣泛的應用。在實際生活當中,人們不僅要關注形式上實現自由與平等的形式,更要注重本質上的公平與平等。
作為公司自治的基本原則,“資本多數決”也是法律追求效率價值的體現。但是一些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憑借其資金實力和對公司的控制權利,使用”資本多數決”來損害公司其他弱小股東的權益,使得股東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只是形同虛設,沒有現實的意義,最終導致不公平、不正義。“資本多數決”在表面上看似是保持了公司的自治理念,在形式上也看似平等,但是如果被茍且之人濫用,而私力救濟又不能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則要求公權力介入司法領域,幫助被損害的弱勢股東收回權益。強制利潤分配之訴體現了公平與正義的價值理念,不僅在彌補了公司法效率的弊端上發揮了較大的作用,同時也為少數股東派提供了一種有效的救濟方式,避免最初來開公司這樣最壞的打算。
3.強制利潤分配之訴有利于限制公司自治權被濫用
企業的高度決策權除了體現在決策上,利潤分配是公司重要的決策之一,而自治權使得控股股東很容易就無視少數派股東,從而損害到他們的利益。無論大小的股東,他們進行投資就是想要獲得更多的利益作為回報,他們不希望他們的投資被其他人自由使用,如果中小股東的投資沒有得到回報,那么投資機制將處于風險。強制利潤分配的適用性是能夠控制股東濫用資本多數決的原則,在滿足一定條件時,法院會要求公司向受到損害的股東支付分紅,同時他們也將能夠獲得投資回報,保障中小股東的強制利潤分配在防止控股股東濫用權利方面具有重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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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法善意保護民事主體
善意保護制度,作為近代以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學界認為,其淵源于古日耳曼法的“HandsmussHandwahren”即“以手護手”原則。善意保護制度是近代以來為適應交易安全、便捷的需要,吸納羅馬法的善意要件而逐漸生成發展起來的。目前,善意保護制度已經成為各國民法的一項基本制度,為大多數國家民法所明文規定。善意保護即通過保護善意的當事人,維護社會交易安全和社會秩序。它在民法體系的物權領域、債權領域和民事行為領域都有具體的體現。那么,民法為什么要對善意加以保護?善意應如何認定?體現善意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有哪些?本文針對這三個問題進行探討。
一、善意保護制度存在的價值
善意保護制度,是協調民事主體間利益,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其存在的必要性具體表現為:
(一)承認善意保護制度,是民法揚善立法思想的體現和要求
無論什么性質的或屬于什么部門的法律,都有兩個共同的價值取向,就是追求公平與效率。相比較于其他部門法,民法除了追求公平與效率之外,還極為注重保護善意。民法上的善意是與惡意相對應的法概念,民法的價值取向是“抑惡揚善”:在抑惡方面,惡意磋商、惡意串通、惡意占有、不當得利、虛假告知、隱瞞實情、欺詐、乘人之危等,在民法中處處受到遏制;在揚善方面,善意(善意取得、善意占有、善意第三人)、善良(善良風俗、善良管理)、好意施惠、無因管理等,在民法中得到崇尚和褒揚。正是由于民法極為注重保護善意,“揚善抑惡”,所以許多道德準則都被納入民法,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如誠實信用、不違背公序良俗、恪守社會公德等。民法為保護善意,創設了眾多體現善意保護的具體制度,可以說眾多的民事法律制度構成了一個完整的保護“善意”的體系。善意保護制度即是民法揚善思想的體現。
(二)承認善意保護制度,符合公示公信的物權變動原則
眾所周知,物權是一種對抗世人的權利,這種對抗是以對方知情為前提,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即無對抗效力。因此,物權必須具有向世人公開的手段,該手段便是占有和登記。人們往往通過占有或登記的情形判斷所有者是誰,雖然當今社會的發展使得事實上物的支配與所有權發生分離,正如學者提出占有表征所有權的命題在近代已經受到嚴重的挑戰,發生了動搖。但占有和登記更符合公示公信原則,因為第三人信賴占有和登記的公信力,所以他們是善意的,不能因為向世人公開的信息與事實有沖突而否認交易的事實,這樣會給市場帶來很大的沖擊。所以,承認善意保護制度是占有和登記的公示力和因為第三人的信賴而產生的公信力的具體要求。
(三)善意保護有利于維護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促進市場經濟的有序發展
一旦不保護交易安全,則任何一個進入市場進行交易的民事主體,在購買財產或取得財產上設定權利時,都需對財產的來源情況進行詳盡確實的調查,以排除從無權處分人處取得財產及相應權利的可能。這無疑會滯緩交易進程,影響社會經濟效益。另外,民事主體將要為調查所支出的交易費用也將使其望而卻步,這就有可能從根本上破壞市場經濟的存在基礎。假設民事主體未進行這種交易前的調查,則一旦其購得財產,難免要時時提防會有人行使所有物的返還請求權,影響其對物的有效利用。以上種種都有悖于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
(四)善意保護有利于維護無過失的交易者的利益
在現實生活中,除了少數物品外,大多數物品都可以從市場上獲取其替代品。在這一背景下,與其保護靜的安全,摧毀已存的法律關系的效力,以犧牲業已形成的穩定的社會秩序為代價來保護原權利人的利益,不如保護動的安全,使善意受讓人取得物品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而由原權利人向無權處分人主張不當得利返還或民事責任的承擔,從而補救其損失更為妥當。
(五)善意保護有利于證據的收集,及時解決民事糾紛
當無權處分人處分他人財產以后,時間一長,標的物很可能在多個當事人之間轉手,因此,使得證據難以收集。若不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而允許原所有人向現在的占有人追奪原物,勢必將現有的秩序,使大量的人力、物力、財產陷入無休止的舉證之中,使大量的民事糾紛不能及時解決,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
二、善意的界定
(一)什么是善意
如何界定第三人的善意,理論上有兩種觀點,即“消極觀念說”和“積極觀念說”。“消極觀念說”認為,第三人的善意,就是第三人在取得財產時,根據客觀情況和第三人的交易經驗等考察,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出讓人無權處分該財產。第三人的善意以接受出讓人交付時為準,至于受領財產后是否知道出讓人的無權處分,并不影響他對財產善意取得所有權。而“積極觀念說”則認為,第三人必須具有將出讓人視為原權利人,即根據出讓人的權利外像而信賴其有權利實像的認識,也就是說第三人必須認為其所為的民事行為合法或行為的相對人依法享有權利。由于“積極觀念說”對第三人要求過于苛刻,也不利于交易的實現,有悖于鼓勵交易的原則,并且要對第三人的主觀心理加以考察,缺乏可操作性標準,執行起來較為困難。因此,現在世界各國大多不采用此學說。而“消極觀念說”由于能減輕第三人的義務,更有利于交易的實現,符合現代鼓勵交易的立法趨向,并且具有客觀性,容易把握,對第三人善意的判斷比“積極觀念說”要簡單易行得多,因而世界各國大多采用“消極觀念說”。我國學者大多也持此觀點。另外,也有學者提出,在確定善意時,應將這兩種主張有機地結合起來,以“消極觀念說”為原則,以“積極觀念說”為補充,即只要行為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無法知道其行為缺乏法律根據或行為相對人沒有權利,就推定其主觀上認為其行為合法或相對人享有權利,為善意。但是若能證明行為人主觀上根本就不認為占有人行為合法或享有權利的,則不能認定為善意。之所以以“積極觀念說”為補充,是因為善意只是行為人的一種主觀心理狀態,它存在于人們的內心理念之中,往往很難為外人所知曉和證明,但是又不能完全排除能夠證明的情形存在。
由上可知,善意是一種主觀心理狀態,民法上的善意應為不知道或不可能知道行為相對方不具備做出某行為的資格而與之建立相關民事法律關系。而民法對惡意認定為明知對方不具備做出某行為的資格還與之建立相關民事法律關系。所以善意與惡意的區別在于第三人是否知道行為相對人不具備做出某行為的資格。同時,基于這種區別,法律對待善意第三人與惡意第三人的態度也不同。法律基于公平、正義原則,在保護善意行為的同時,懲治惡意的行為。
(二)善意的認定
在通常情況下,判斷是否善意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察:
第一,第三人有無法定了解的義務。對于標的物,第三人沒有法定義務了解物權歸屬及處分人是否有處分權,且無惡意則其為善意;若第三人由于職業需要或特殊情況,對權利轉讓人及物權歸屬有法定了解義務而未了解的,則不能認定為善意。
第二,財產轉讓時的價格情況。在進行轉讓時,轉讓物品品質非常好,無正當理由,第三人受讓物品的價格與同類物品的當地市場價、習慣交易價相比較,過于低廉,則可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第三人為惡意購買;反之,正常情況下,第三人受讓物品的價格與同類物品的當地市場價、習慣交易價相比較,價格相當,則為善意。
第三,第三人的專業及文化知識水平。依第三人的專業及文化知識水平,對交易的情況盡到最低注意義務,就可作出正確判斷而未注意的為惡意;反之,依第三人的專業及文化知識水平,對交易情況已盡到最大注意義務而未能認別的,則為善意。
第四,第三人對出讓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依第三人對出讓人的熟悉和了解程度,能輕易識破其為非法轉讓民事行為的,為惡意;反之,則為善意。
第五,交易場所的綜合因素。例如是否在同類物品交易場所,交易人身份是否可疑,交易時交易人行蹤是否可疑等,結合這些因素,來判斷善意和惡意。
第六,第三人與出讓人的關系以及其對出讓人的態度。第三人與出讓人之間關系密切,如近親屬、朋友等有惡意串通可能的或者第三人和出讓人有其他非正常關系,有損害權利人利益可能的,應結合具體情況認定為非善意;反之,則為善意。
第七,其他需要考慮的情形。當然,在實踐中,判斷是否善意,并沒有一個絕對的標準,上面提到的也不能適用于所有情況。要想正確地把握是否善意,應緊密結合具體的客觀情況,因時、因地、因人、因事具體分析。
三、體現善意保護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善意保護在物權領域中的體現
1.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作為善意保護制度的一個重要構成部分已經正式列入《物權法》中。我國《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所謂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財產以合理價格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對該財產所有權,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
善意取得是適應商品交換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在廣泛的商品交換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也很難對市場出售的商品逐一調查。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后,根據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行為而使交易無效,并讓受讓人返還財產,則不僅要已經形成的財產關系,而且使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活動時隨時擔心買到的商品可能要退還。這樣就會造成當事人在交易時的不安全感,也不利于商品秩序的穩定。可見善意取得制度雖然限制了所有權之上的追及權的效力,從而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所有人的權益,但是它通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起到了維護商品交換的安全和良好秩序的作用。
2.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
所謂占有,是對物品在事實上的占領、控制。而依據占有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即占有人是否知道其無占有的權利,可分為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根據《物權法》第19章的占有制度規定可知,善意占有與惡意占有的區別主要體現在責任承擔上:(1)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物,致使該財產受到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善意占有人不用承擔賠償責任;(2)權利人可以請求占有人返還占有物及其孳息,但應當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維護該財產時支出的必要費用,但對于惡意占有人,權利人不用支付該費用;(3)占有物毀損、滅失,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當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而善意占有人不必賠償。
由上可知,善意保護通過對善意占有人的合法利益進行保護和懲治惡意占有人等方面來體現其保護善意的價值。
(二)善意保護在民事行為領域中的體現
1.善意保護在意思表示中的體現
意思表示系當事人向外部表明意欲發生一定私法上法律效果之意思的行為。內心之意思與外在之表示不一致的情形下,效力如何?羅馬法以來,關于意思表示解釋的最基本規則是“探求真意”規則,但這一規則受到了挑戰,現代民法中確立了“注重相對人了解”的意思表示的解釋規則。因為在當事人進行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時,不能僅為滿足保護表意人而忽視保護相對人。為平衡當事人的利益,應尊重交易慣例與誠信原則,一方面,表意人表示其意思時,應顧及相對人的了解,故對不同于交易慣例的情事應事先加以說明;另一方面,相對人應盡必要注意去正確了解表意人之意欲。所以在解釋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時,應特別斟酌相對人明知或可知的事實。“注重相對人了解”的意思表示的解釋規則,有利于保護相對人。相對人的“不了解”恰恰說明相對人在認識上處于善意。因而“注重相對人了解”的解釋規則體現了對善意的保護。
2.表見中的善意保護
表見制度,本屬于無權,但因本人與無權人之間的關系,具有外表授權的特征,致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權而與其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法律使之發生與有權相同的法律效果。表見的構成要件中必須具備外表授權的因素。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持有本人發出的證明文件,如本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有本人向相對人所作的授權通知或公告。這些證明文件構成認定表見的客觀依據。同時在這些情況下,第三人是善意的狀態。法律通過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即通過賦予表見有效的形式來體現善意保護制度的價值。民法通過強制承認表見的有權的法律效力,使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生效,從而能夠很好地維護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維護市場的交易安全,協調善意當事人靜的安全與社會動的安全。
(三)善意保護在合同領域中的體現
1.締約過失責任制度
根據《合同法》第42條的規定,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締結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違反了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因自己的故意或過失給締約相對方造成信賴利益的損失時,依法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因當事人一方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為基礎的先契約義務而引起的債權責任,這一制度的設立是為了保護還未正式達成合同而處于締約過程中的當事人的合理的信賴利益。因為在締約過程中,當事人已由原來的一般關系進入到特殊的信賴關系,雙方當事人的聯系很密切,因而任何一方的不注意都容易給對方造成傷害。為了使當事人都樹立責任感,法律對他們引入較高的注意要求,要求其承擔協助、互相照顧、互通情況、保護對方等義務。所以締約過失責任的設定,能夠很好地警示締約當事人,預防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的損害,引導雙方沿著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合理行使權利。
2.雙務合同中的不安抗辯權制度
不安抗辯權,是指先給付義務人在有證據證明后給付義務人的經營狀況惡化,或者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或者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為,以及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情況時,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給付義務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
由上可知,不安抗辯權是以保護先給付義務人合法利益為目的而設立的制度。在雙務合同中,如果后給付義務人出現無履行能力時,該制度通過允許先給付義務人中止履行義務的行為,使后給付義務人提供擔保或在合理期限內恢復履行能力,如果未提供擔保或恢復履行能力則先給付義務人可以解除合同,如此可以防止合同繼續履行的不必要浪費和麻煩,節約司法資源,同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3.預期違約制度
我國《合同法》第10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這就是預期違約制度的規定。
預期違約可分為明示預期違約和默示預期違約。明示預期違約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約定的履行期屆滿前,一方當事人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明示其將不按約定履行合同義務。而默示預期違約是指在履行其到來之前,一方當事人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對方將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合同義務,而對方當事人又不愿提供必要的擔保。預期違約作為違約行為的形態之一,是善意保護制度在債權法中的具體體現,當事人一方通過預期違約方式造成違約后果的發生,使債權關系提前結束,有利于避免債權關系繼續維持而浪費相關的人力、物力和司法資源等。
綜上所述,民法通過對善意保護的各項制度規定,強調其揚善的立法價值取向,為人們展示了民法的利民、便民原則,并引導人們以一種正確合法的方式行使權利,維護民事主體之間的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和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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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 場外衍生品交易的特殊風險是來自對方違約的信用風險。由此而建立的場外衍生品交易擔保之信用支持制度不僅成為市場慣例,也符合當下各國金融改革立法的要求。場外衍生品交易擔保之信用支持制度與傳統債之擔保制度存在顯著差異,實質是提前兌現衍生品合同下的全部收益并以保證金方式繳付。但是,“海升—大摩案”表明,這套新型金融擔保機制對于以套期保值為目的的企業用戶而言可能代價過高。只有在追求信用支持制度適用之普適性的同時合理兼顧各類市場主體的利益,才能保障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
一、問題的提出:“海升—大摩案”
在2008年金融海嘯曝出的中國企業衍生品交易重大損失事件中,中國海升果汁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升)與國際著名投資銀行摩根士丹利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大摩)下面的兩家公司——摩根士丹利國際公司(以下簡稱大摩國際)和摩根士丹利亞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摩亞洲)——之間的外匯掉期合同爭議(以下簡稱“海升-大摩案”)無疑最引人關注。[1]海升是一家在英屬開曼群島注冊、中國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中國陜西省開展實際經營管理活動的民營企業,其產品大量出口國際市場并以美元作為產品出口的主要結算貨幣。為避免因人民幣升值而導致以美元計值的貿易應收賬款的匯率損失,2008年7-8月間,海升經時任公司評級顧問大摩亞洲的介紹,與大摩國際訂立了為期5年的兩份外匯掉期合同。在這兩份外匯掉期合同中,海升承諾在2013年9月前分別按1:6.828和1:6.8555的固定匯率每月向大摩國際兌換500萬美元和300萬美元的人民幣。合同還約定,大摩國際有權在外匯掉期合同履行6個月后隨時終止該合同。2008年10月,海升與大摩國際將上述兩份合同合并,并分階段設定了新的合同匯率。[2]在新合同下,海升有權在2009年4月10日前支付不超過3 800萬美元的解約金而提前終止合同。海升與大摩國際的交易雖然名為外匯掉期合同,但并不是標準的掉期合同,[3]而是一系列的外匯遠期合同,[4]即海升有權同時也有義務在未來一段時期內,定期按照約定的匯率向大摩國際出售一定的美元。由于合同履行期長達5年且每月結算交割一次,因此形成了一系列在不同時間履行的外匯遠期合同的集合,類似于傳統的貨幣兌換。[5]此外,由于交易的目的是為了對沖海升美元收入的匯率風險,大摩國際實際并不需要美元,因此合同采取了軋差交割本金的差額結算方式[6]——在每個月的結算日,當事人無須向對方全額交付800萬美元或等值人民幣,而是按照結算日的市場匯率與合同約定匯率之差計算出一個凈支付額,并確定負有實際支付義務的一方,由該方當事人向對方支付這個差額。現實中,自2008年底以來美元兌換人民幣的匯率基本圍繞1:6.83波動,低于合同規定的美元匯率,[7]因此海升在外匯掉期合同的頭幾個月的實際結算中一直是獲利方,大摩國際截止訟爭時累計向海升支付了72 057.7美元。
“海升—大摩案”源于長達5年的衍生品合同帶來的保證金義務,成為海升無法承受的財務負擔。2008年7月2日,海升與大摩國際簽署了國際互換及衍生品交易協會(ISDA)的主協議規則體系(以下簡稱《ISDA主協議》)及相應的《信用支持附件》,承擔了交付保證金的義務。[8]2008年9月,離岸市場上美元與人民幣遠期匯率跌至1:7左右,低于當期約定匯率,大摩亞洲根據自己的計算,首次通知海升支付現金保證金,但被海升拒絕。海升與大摩國際變更合同后,2009年4月,大摩國際再次要求海升支付約7000萬元人民幣的保證金。海升再次拒絕支付,其理由是在合同編制及訂立時,公司評級顧問大摩亞洲理應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及支付該保證金將對公司構成不利影響,但大摩國際與大摩亞洲均未曾知會或披露關于任何該保證金的條款及任何與虧損有關的風險。[9]2009年4月2日,海升以侵權為由,在陜西省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大摩國際及大摩亞洲;而大摩國際則宣布提前終止合同,并依據合同的專屬管轄權條款訴諸英格蘭高等法院,追究海升的違約責任,索賠2 628萬美元(折合人民幣約1.8億元)。
從表面看,海升寧愿被指控“違約”也要終止一項正在盈利的衍生品交易的做法頗令人費解。而實際上,它折射出國際金融衍生品交易特有的風險,即來自場外衍生品交易中對方的信用風險。那么,究竟何為來自場外衍生品交易中對方的信用風險呢?針對這種風險,法律為場外衍生品交易提供了一種什么樣的擔保機制呢?其運作邏輯又如何呢?在這樣一種運作邏輯之下,該機制在目前的市場條件下,對交易雙方是否具有普適性,真正保障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場的健康發展呢?
二、場外衍生品交易之擔保安排:信用支持制度
企業與銀行之間進行的衍生品交易屬于場外衍生品交易,當事人間是一對一的合同關系。場外衍生品交易的主要風險是來自對方的信用風險,即對方到期不能履行合同下的交付義務而給自己帶來的損失。在國際金融實踐中,化解信用風險的主要方式包括凈額結算、現金結算或差額結算、擔保安排等。其中,凈額結算、現金結算等都與支付方式相關,目的是減少合同項下實際支付的款項;而擔保則是保障對方履行合同義務、防范債權風險最基本的法律工具。由于擔保問題的重要性,《ISDA主協議》也包含了專門規定擔保安排的法律文件——《信用支持附件》。[10]該文件對場外衍生品交易的擔保制度——信用支持制度——進行了規定。
(一)信用支持制度:基于傳統的債之擔保制度的比較分析
信用支持制度是依據合同建立起來的一種擔保安排。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的當事人簽署了ISDA的《信用支持附件》后,方可適用其規則。根據《信用支持附件》的規定,在衍生品合同下有風險敞口(risk exposure)的一方,有權要求對方支付與風險敞口金額相當的擔保品。擔保品多為現金或流動性很好的證券。提供擔保的一方或者將擔保品質押給收取擔保的一方,或者將擔保品的所有權轉移給后者。不論哪種情形,占有擔保品的當事人都有權使用、處置該擔保品,并在對方違約時直接用擔保品折價抵償;對方履約后,僅需要向對方退還同等價值的擔保品即可。但是,如果合同履行期間內合同的風險敞口轉移到對方時,則原收到擔保品的一方不僅要退還擔保品,而且還需要按照對方的要求繳付與新的風險敞口對應的擔保品。此外,擔保安排構成衍生品合同存續的必備條件。如果負有繳付擔保品義務的一方未能履行義務,此一擔保上的違約行為可以導致整個合同或交易的提前終止。
從形式上看,場外衍生品交易中的信用支持制度類似于傳統債之擔保制度,即由合同一方當事人在擔保物上設定擔保負擔以保障對方的利益。但是,在擔保安排的法律地位、擔保權人的權利、對質押的態度、擔保物類型、轉移方式等諸多方面,信用支持制度與傳統債之擔保制度都存在顯著差異。特別是,整套信用支持制度是圍繞著風險敞口而非特定債權人、債務人以及本金數額確定的“主債權”組織起來的。風險敞口決定了誰有權收取擔保品繼而成為擔保權人。不僅如此,風險敞口又是變化的,其變化導致擔保權人與擔保人之間的身份發生轉移、擔保金額發生改變。“海升-大摩案”正是基于風險敞口下不確定的擔保義務而產生的。
(二)信用支持制度的核心概念:風險敞口
“風險敞口”一詞源于銀行業務,本意指貸款人因借款人違約導致的可能承受風險的信貸余額。在金融衍生品交易中,“風險敞口”被用來泛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在衍生品合同下可實現的全部收益;若對方違約,則收益無法兌現,從而遭遇風險。根據《信用支持附件》的規定,風險敞口是指在任何估值日假設交易雙方在合同下的所有交易在相關的估值時間終止,根據衍生品交易主協議的“終止凈額結算”條款的規定應由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數額。[11]這里有兩個概念需要解釋,一是終止凈額結算,二是估值。終止凈額結算是場外衍生品交易提前終止時雙方當事人了結合同項下全部債權債務關系的程序。[12]衍生品合同通常涉及當事人之間未來一段時期內發生的一系列現金流支付,如在海升與大摩國際的交易中海升在5年內每個月向大摩國際出售800萬美元。如果交易提前終止,雙方不僅需要對已完成的交易部分進行結算,而且還需要計算合同下尚未履行的各期支付義務的公允市場價值,比較雙方各自在合同下應當支付的總額,以兩者之間的差額作為凈支付額,由支付義務較大的一方將該差額支付給另一方。從本質上看,雙方支付義務之間的差額也就是一方當事人在合同下可獲得的全部收益以及另一方遭遇的全部損失。因此,盡管合同提前終止,但根據《ISDA主協議》的“終止凈額結算”條款的規定,合同一方在合同下的潛在收益依然能夠得到全部兌現。在為擔保的目的而計算合同風險敞口時,合同并沒有提前終止,只是參照上述“終止凈額結算”條款來計算、確定合同預期給一方當事人帶來的全部收益(對另一方來說則為損失),從而確定擔保品的價值及繳付義務人。這個程序也稱為對衍生品合同進行估值。衍生品合同最本質的特征就是其價值隨著基礎資產的市場波動而變化,因此,在衍生品合同存續期間,合同下的收益(或風險敞口)的方向、金額都會隨著市場波動而發生變化。相應的,承擔繳付擔保品義務的當事人也是變動的,追加保證金或減少保證金也是常態。而對衍生品合同估值的目的就是為了使擔保安排與衍生品合同下的收益或風險敞口在方向、金額上保持一致,從而確保合同下獲利的一方得到充分的保障。實踐中,合同主體可以約定以每日、每周或每月作為一個估值周期,以便根據衍生品合同風險敞口的變化來調整保證金。在估值日,當事人根據基礎資產的市場價格計算合同下各方的實際支付義務,支付義務較小的一方有潛在的獲利,但存在風險敞口,從而可以要求支付義務較大的一方提供與此風險敞口金額相當的擔保品。通過比較基礎資產的合同價與市場價的估值方法稱為“盯市計值”,所計算出來的金額代表了合同的公允市場價值,同時也反映了合同的風險敞口,是對合同下信用風險的量化。[13]
(三)保證金義務:來自風險敞口的影響
從技術層面來看,以終止凈額結算方式確定風險敞口及擔保義務有以下幾個特點,它們在“海升-大摩案”中都有所體現:(1)在確定哪一方有義務交付擔保品時,并不是僅僅比較當前或最近一期的支付義務,而是要把未來需要履行的全部支付義務合并在一起考慮。這就需要參考基礎資產未來長期的價格變動趨勢。它可能與基礎資產的當前價格表現完全不同,由此產生合同的風險敞口與當前盈虧狀況之間的背離這一獨特現象。在“海升-大摩案”中,海升對大摩國際提出的保證金要求感到意外與震驚也正源于此。盡管海升在2008年下半年的每月實際結算時是盈利的一方,但市場預期未來美元匯率將顯著上升,以此為基準計算未來合同下的全部支付義務,海升是潛在的損失方,因此需要向有風險敞口的大摩國際支付保證金。(2)在金融市場中,風險與時間存在密切聯系。[14]在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一項金融交易期限越長,風險往往越大。這也意味著,期限越長的衍生品合同,計算出的風險敞口以及相應的擔保金義務會更大。類似海升與大摩國際之間長達5年的外匯掉期合同,由此產生的風險敞口以及保證金義務也就不是一個小數目了。(3)衍生品交易合同風險敞口的計算涉及對基礎資產未來價格走勢的判斷,具有一定的主觀性。如果相關基礎資產并不存在遠期市場報價,就只能依賴于金融機構的內部技術模型來確定未來的價格。這也意味著,在企業與金融機構之間進行的衍生品交易中,金融機構占據了優勢地位,企業通常只能被動地接受金融機構計算出的保證金義務額。[15]
三、信用支持制度:運作邏輯與制度價值分析
場外衍生品交易中的信用支持制度以衍生品合同下的信用風險敞口為擔保對象,用“盯市計值”方法來計量被擔保的風險敞口的價值;擔保義務隨著基礎資產的市場價格變化而變化的并非一個確定的金額,擔保人和擔保權人的身份也并非一成不變。雖然這一套擔保機制的邏輯與傳統債之擔保制度存在根本性的差異甚至沖突,但其產生與發展有客觀的經濟基礎,目的在于滿足快速發展的金融市場特別是場外衍生品交易市場對交易效率與安全的追求。
(一)衍生品合同的內在屬性構成信用支持制度的基礎
任何一種擔保安排總是為交易服務的,信用支持制度的運作邏輯也源于衍生品合同的內在屬性。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功能是風險管理,即市場主體基于對未來市場要素價格變動的預期而訂立合同,鎖定未來生產經營要素的成本或產品服務的價格,或者對沖相關市場要素的價格波動風險。因此,衍生品合同的一個顯著特點是“當前訂約,未來履行”。雙方當事人都有在未來的某個時點向對方交付特定商品或貨幣的權利與義務,而無法事先確定誰是債權人。例如,在利率互換交易中,一方支付固定利率,另一方支付浮動利率,雙方互為債權人與債務人。在此情形下,傳統擔保法的為合同債權提供保障的理念在此很難適用,因為看上去每一方都具有債權人身份,都承擔對方違約的信用風險。
針對衍生品合同的特點,市場實踐發展出凈額結算的理念,即合同下的雙向支付義務相互沖抵,僅就凈額部分進行支付。這一理念體現在擔保安排上,就是以合同下的凈支付(預期收益)作為被擔保對象。市場通常預期,在合同下遭受損失的一方可能不愿意履行合同,從而令獲利方的潛在收益無法實現,暴露在信用風險之下。為防范這種信用風險,就要求潛在的損失方向潛在的獲利方提供與風險敞口金額相當的擔保品。從理論上說,衍生品合同一旦訂立,當事人之間不僅是合同對方關系,同時也被區分成獲利方和損失方,這也使得風險敞口而非合同債權更適宜成為度量信用風險的尺度。
衍生品合同的風險敞口是隨衍生品合同下基礎資產的市場價格變化而變化的,作為履約保障的擔保安排也應隨時反映市場的變化以保障合同的履行并維持金融交易秩序的穩定。如果說傳統債之擔保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合同債權的實現,那么場外衍生品交易信用支持制度則是為了消除衍生品合同的風險敞口、保障獲利方“合同收益”的實現而存在的。
(二)金融市場的效率與安全是信用支持制度的價值追求
相較于實體經濟活動,金融市場由于以資金為處理對象,流量大、速度快、參與主體眾多、影響面廣,因此對市場效率與安全有著更高的要求。2009年下半年,場外衍生品交易的市場容量達到615萬億美元,遠遠超過其他類型的金融市場及實體經濟的規模,[16]金融機構、對沖基金等活躍的市場主體持有大量的合同,主要通過背對背交易[17]在衍生品市場中形成了一個緊密交織、錯綜復雜的網絡。任何一個主要市場參與人的違約或者破產都可能導致市場的連鎖反應。為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信用支持制度不僅將合同下的潛在獲益作為擔保對象,要求潛在損失方交付與獲利方的風險敞口額相當的擔保品,而且根據市場變化對風險敞口的影響,隨時調整擔保義務。此外,信用支持制度還賦予擔保權人對擔保品靈活的使用、處分權,以確保合同下的獲利方可以隨時兌現合同收益。這樣不僅便于快速處理違約事宜,維護金融市場的效率與穩定,而且也能夠最大限度地遏制對方違約。不僅如此,信用支持制度通過將衍生品合同下的潛在收益全部提前兌現,以擔保品的方式存在,實現了擔保與收益的一體化,從而極大地方便了合同的轉讓。如果衍生品合同逐期正常履行,隨著每期收益的實現,剩余的風險敞口逐漸減小,擔保品也將逐步減少或被返還。如果衍生品合同被提前終止,應獲利的一方也通過持有等額的擔保品而不會遭受任何損失。實踐中,擔保品往往是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如美國國債等流動性極佳的債券),這更令擔保安排蛻變為合同收益的貨幣表現形式。
可以說,信用支持制度作為從國際金融實務中發展起來的一種合同安排,不僅對單個衍生品合同的安全性而且對整個衍生品市場的效率與秩序都具有良好的促進作用。附帶了信用支持的衍生品合同具有更大的流動性,不僅方便當事人轉讓相關合同,更有助于場外衍生品交易的做市商——金融中介機構——進行背對背交易,從而更好地轉移、分配、管理風險,實現衍生品交易作為風險管理工具的核心功能。目前,《ISDA主協議》以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NAFMII)的《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2009年版)(以下簡稱《NAFMII主協議》)都屬于金融行業組織擬訂的標準合同范本,作為其附件的《信用支持附件》或《履約保障文件》的法律地位也是如此。隨著金融全球化以及場外衍生品交易市場的快速發展,《ISDA主協議》下的擔保安排也逐漸開始獲得法律上的認可。2002年歐盟議會及理事會通過的《金融擔保品指令》以及2009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UNIDROIT)外交會議通過的《中介化證券實體法公約》在擔保權人的權利、擔保物的類型、轉移方式等方面都采納了與信用支持制度類似的規則。這或許代表著一套新的金融擔保規則正在形成。但是,這套與傳統擔保規則不同的擔保規則的運作邏輯是否具有普適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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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業用戶與金融機構:信用支持制度的普適性爭議
表面上看,“海升-大摩案”似乎是一個老掉牙的故事:中國企業因不了解國際慣例而陷入被動境地。[18]然而,這并非故事的全部。海升在擔保問題上違約并非僅僅是不了解信用支持制度,而是即便知曉也不可能遵守,因為“……支付該保證金將對本集團構成不利影響”。[19]換言之,若海升事先被大摩方面告知他們之間的場外衍生品交易有此擔保安排,恐怕一開始就不會訂立外匯掉期合同了。這里就暴露出一個問題:擔保本是保障主合同債權實現的輔助手段,但如果它反而變成了締結主交易合同的障礙,那么就令人對這種擔保安排的正當性、合理性產生懷疑了。現實中,這也正是信用支持制度遭遇的挑戰——質疑的聲音主要來自以套期保值為目的而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的生產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用戶)。在當下美國、歐盟正在進行的場外衍生品交易監管改革的進程中,一方面是立法者為減少場外衍生品交易的對方風險,強制要求普遍性地適用信用支持制度;[20]另一方面則是作為場外衍生產品最終用戶的非金融企業強烈抵制信用支持制度的普遍適用,主張這種擔保安排僅應適用于商業銀行、投資銀行等金融中介機構以及對沖基金、保險公司等場外衍生品交易的活躍主體。[21]從這個角度看,“海升-大摩案”也折射出企業用戶與金融機構等市場活躍主體之間在金融擔保規則上的尖銳對立。
企業用戶群體抵制包括信用支持制度在內的金融擔保規則的原因在于,金融擔保規則是一種“貧富懸殊”、明顯偏向強勢市場主體的制度安排:合同下的獲利方通過占有、使用擔保品而提前收獲了全部盈利;相反,合同下的損失方則不得不承受沉重的現金流負擔。企業用戶簽訂的套期保值合同期限都比較長,這種現金流壓力就更大,嚴重時甚至可能威脅到虧損方的持續經營能力。而為這種擔保安排辯護的理由通常是:參與衍生品交易的雙方當事人對未來的市場變動各自有不同的預期,雙方都有可能成為獲利方,因此不能說這種擔保安排天然就不合理。但是,在交易雙方為金融機構與最終用戶是從事生產經營、僅為套期保值目的而間或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的非金融企業用戶的情形下,金融擔保規則所預設的主體平等前提實質上是不存在的。這是因為:
第一,金融機構與企業用戶在衍生品交易中處于信息、技術不對等的地位,這意味著擔保義務額的確定即風險敞口的計算完全掌控在掌握著復雜金融市場技術模型的大型金融機構手中,企業用戶完全沒有能力對自己可能承受的擔保義務加以控制,甚至無法形成可靠的預期。如果金融機構在此過程中欺詐、誤導企業用戶或隱瞞關鍵信息,都可能給企業用戶帶來意想不到的損失。筆者在調研中還發現,實踐中一些外資金融機構還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地位,惡意占用對方的擔保品及其資金:當市場價格變化顯示風險敞口在自己一方時,則要求對方提供或追加擔保品;而當市場反向變化,風險敞口轉移到對方時,卻不告知對方,不返還對方提交的擔保品,更不提交自己應交付的擔保品。許多場外衍生品交易都是量身定做的產品,缺乏市場報價,因此處于信息、技術弱勢地位的一方特別是企業用戶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權益遭到侵害,就更不用說要求賠償了。
第二,金融機構通常具有較強的流動性,擁有大量的現金、國債等資產,足以應付頻繁變動的、金額巨大的保證金及追加保證金義務。但是,企業用戶則不然,它們通常不持有或者僅持有極少的證券類資產,所持有的現金也是完全服務于企業的正常經營流轉目的。一旦遭遇市場急劇變動,需要支付高額的保證金,企業的流動資金就會迅速減少,影響企業正常的經營活動。海升的情形就是一個典型例子。由于外匯掉期合同為期5年,總交易金額達4.8億美元,大摩國際要求海升支付的保證金義務達到1.4億元人民幣之巨,扣除了大摩國際提供的1 000萬美元信用額度后依然高達7 000萬元人民幣。以海升的財務狀況特別是現金流水平,根本不可能滿足大摩國際的要求。[22]海升的境遇并非個案。美國商業圓桌會議2010年4月的調研報告顯示,按照目前的衍生品交易規模,僅標準普爾500指數中的非金融機構最終用戶每戶平均需要撥出2.69億美元來作為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的初始保證金,合計331億美元。這將導致企業不愿進行套期保值甚至削減相關營業活動和雇員,或者將套期保值業務移到海外進行。不論產生哪種后果,都將對美國實體經濟的振興產生顯著的負面影響。[23]
筆者認為,為套期保值目的而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的非金融企業用戶,其行為模式與其他主體(金融中介以及為投機獲利目的而參與交易者)有本質區別,通常不會給交易對方帶來顯著的信用風險。因此,信用支持制度的內在價值——保障合同安全、增加衍生品交易市場流動性等——在涉及企業用戶的交易中缺乏明顯的體現,而其操作方式——提前兌現合同收益并以保證金方式繳付——卻給企業用戶施加了無法承受的負擔。具體來說,套期保值表明企業用戶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的目的是為了對沖現貨交易部分的風險,兩者是反向變動的。[24]即使衍生品交易下出現潛在損失,企業用戶也可以用現貨交易的額外收益來抵消;或者直接用現貨來履行衍生品合同,從而避免衍生品交易潛在損失貨幣化。換言之,為套期保值目的的企業用戶通常不存在衍生品交易下違約的動機。以海升為例,其進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初衷就是為了鎖定出口外匯收入的人民幣金額,并非謀求從匯率變動中獲利。因此,不論衍生品合同的價格與市價相比如何變化,它都是企業能夠接受、也愿意接受的價格,否則也不會訂立衍生品合同了。[25]此外,企業用戶為套期保值目的而訂立衍生品合同后,通常也不會轉讓、更不會頻繁轉讓合同。在此情形下,作為其對方的金融機構還要求將合同下未來收益全部提前兌現就顯得過分了,這只會逼得企業退出衍生品交易。相反,如果金融機構的對方是對沖基金等投機者,信用支持制度就很有必要。因為投機者在衍生品交易下出現潛在損失時,由于缺乏對沖損失的現貨頭寸,違約的概率會大大增加。因此,通過提前占有潛在損失方的擔保品,金融中介機構可以抑制對沖基金等投機者的違約沖動。同時,對沖基金等準金融實體擁有的流動性資產比例遠遠高于企業,承受追加保證金的能力也比較強,強制對其適用信用支持制度也不會帶來太大的負面影響。
由此來看,信用支持制度內在的理念以及制度設計無可厚非,但適用范圍卻需要進一步斟酌。畢竟,信用支持制度的產生不過十幾年的時間,而且之前主要適用于金融機構之間的場外衍生品交易,僅最近幾年才出現非金融企業在簽署《ISDA主協議》的同時也簽署《信用支持附件》的情形。因此,信用支持制度的局限性特別是其對非金融企業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才剛剛開始顯現。從這個角度看,“海升-大摩案”本可以提供一個國際化的平臺來充分討論信用支持制度甚至金融擔保規則的普適性問題,但雙方最終庭外和解使得中、英兩國的法官都喪失了一個絕佳的發言機會。好在國際場外衍生品交易市場的規則仍處于演變當中,各國的監管框架正在建立之中,我們依然可以期待未來場外衍生品交易之擔保機制得以修正、改進,從而兼顧到不同市場主體的利益。
五、余論:“海升-大摩案”的啟示
“海升—大摩案”是2008年金融海嘯中遭遇衍生品損失的中國企業與國際金融巨頭最直接的一場法律較量。這場較量的庭外和解并不會消解其本身的重要意義,而至少給我們打開了一扇了解國際層面場外衍生品交易的運作方式、觀察并可能有機會參與到一套新的金融擔保法律規則形成過程的窗口。從單個的合同安排到市場慣例并進一步上升為普遍適用的具有強制性的法律規則,場外衍生品交易的擔保機制并未完成其演進的歷程。從這個意義上看,不論是對實務界還是對理論界,“海升-大摩案”都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啟示。
第一,“海升-大摩案”提醒中國企業關注常規場外衍生品交易中的擔保風險。這里不存在復雜、令人眼花繚亂的結構性衍生品,而存在與最普通的衍生品交易相伴隨的法律問題。至少在目前,鑒于《ISDA主協議》以及《信用支持附件》在國際金融市場中所處的主導地位,它恐怕是希望運用衍生工具管理經營風險的企業無法回避的。擔保風險帶來的是現金流壓力而并非直接的、現實的損失,除非因保證金不足而被終止合同、強制結算。由于迄今為止國內與國際金融實務的差異,絕大多數中國企業甚至一些金融機構都并不了解衍生品交易中獨特的擔保安排,更沒有意識到這種法律風險已經隨著我國2009年推出的《NAFMII主協議》文件體系進入到了國內銀行間市場。“海升-大摩案”無疑向國內企業和金融機構敲響了警鐘。亡羊補牢,猶未晚也。
第二,對于中國金融機構而言,“海升—大摩案”展示了定價能力在場外衍生品交易中的極端重要性。確定衍生品交易擔保義務的金額需要計算合同的風險敞口,這是一個技術性很強的工作。我國金融機構由于缺乏市場經驗和技術手段,估值能力很弱,因此在國際金融衍生品交易中往往受制于大的跨國金融機構。類似于海升這樣的企業用戶就處于更為不利的地位。因此,盡快提升估值能力、強化專業技能也是中國金融機構參與國際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必須補上的一課。
第三,“海升—大摩案”也給理論界提出新的研究課題,即包括場外衍生品交易擔保機制在內的金融擔保規則的普適性問題。雖然信用支持制度設計的初衷可能是為了保障整個場外衍生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性與流動性,但這套制度可能更適合于金融機構之間以及金融機構與為投機套利目的而參與場外衍生品交易的主體之間的交易關系,而非基于套期保值目的參與交易的企業用戶。法律規則通常追求普遍適用、平等適用,但若市場參與者之間已然不平等,機械地普遍適用某一規則可能導致更大的不公平。因此,如何合理地確定各種金融擔保規則的適用條件與適用范圍,是一個亟待理論界包括中國的法學界在內深入研究的課題。
注釋:
[1]See 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v.China Haisheng Juice Holdings Co.,Ltd.,[2009] EWHC 2409 (Comm),Queen's Bench Division,Commercial Court,Mr Justice Teare,5 October 2009.
[2]新合同為5年期,前2年的匯率為1美元兌6.85元人民幣,中間2年為1美元兌6.78元人民幣,最后1年為1美元兌6.77元人民幣。
[3]外匯掉期是交易雙方約定以貨幣A交換一定數量的貨幣B,并以約定價格在未來的約定日期用貨幣A反向交換同樣數量的貨幣B。參見中國人民銀行:《2005年第四季度中國貨幣政策執行報告》,http://WWW.moc.gov.cn/zizhan/siju/caiwusi/guanlipindao/gongzuodongtai/200709/t20070921_404693.html,2010-12-08。
[4]根據《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定義文件》第4.3.1條的規定,人民幣外匯遠期交易指交易雙方以約定的外匯幣種、金額、匯率,在約定的未來某一日期交割的外匯對人民幣的交易。
[5]關于貨幣兌換,參見[英]沃倫愛德華茲:《核心金融衍生工具》,夏瀠炎、葛曉鵬譯,劉錫良審校,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92頁。
[6]根據《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定義文件》第4.3.4條的規定,外匯遠期交易下的差額結算是指在結算日根據約定的遠期匯率與定價日即期匯率或交易雙方約定的其他價格軋差交割本金的結算方式。
[7]2008年上半年,人民幣對美元匯率升值6.4%。但是,2008年9月金融危機爆發后,我國政府對人民幣匯率實行管制,匯率水平重新回到對美元波動相對狹小的局面,維持在1:6.82-1:6.85之間。參見胡敬艷:《匯改重啟》,《財經》2010年第7期。
[8]大摩國際為海升提供了1 000萬美元的信用額度,即海升支付保證金的義務為大摩國際計算出的該合同的市值減去大摩國際給予海升的信用額度。換言之,當海升的保證金義務低于1 000萬美元時,其不需要實際支付保證金。See Morgan Stanley & Co International PLC. V.China Haisheng Juice Holdings Co.,Ltd.,[2009] EWHC 2409 (Comm),Queen's Bench Division,Commercial Court,Mr JusticeTeare,5 October 2009.
[9][19]參見蔣云翔:《金融衍生品再起波瀾海升果汁起訴大摩》,《21世紀經濟報道》2010年11月2日。
[10]考慮到各國法律下擔保規則的差異,《ISDA主協議》的《信用支持附件》所針對的信用支持制度也分為四種,分別基于美國紐約州法、英國法以及日本法而制訂。其中,美國紐約州法下的信用支持制度是質押制度,而在英國法下信用支持制度又分為契據制和所有權轉讓制兩種。國際金融市場中經常適用是英國法下的所有權轉讓制和美國紐約州法下的質押制度,兩者分別對應于中國銀行交易協會的《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下的《轉讓式履約保障文件》與《質押式履約保障文件》。不同的信用支持制度的主要差異在于擔保品移轉的程序和處分方式,而對于被擔保債權的確定、計量、風險敞口的意義等問題則是完全一致的。本文所討論的“海升-大摩案”涉及的恰好是后一方面,因此不再區分英國、美國紐約州或日本版的信用支持制度,而是統稱為ISDA信用支持制度。
[11]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的履約保障文件中也有相同的規定,參見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質押式履約保障文件》第13條(定義條款)對“風險敞口”的定義。
[12]參見《中國銀行間市場金融衍生產品交易主協議》第9條第2款和第3款。
[13]盯市計值既是一種會計方法,也是一種很好的可對信用風險進行評估的方式。參見寧海:《國際金融衍生品交易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234-235頁。
[14]在金融學上,“風險”被界定為“不確定性”:“風險是關于一項投資未來回報的不確定性的度量,它相對于某種基準并有時間長度”。[美]斯蒂芬G.切凱蒂:《貨幣、銀行與金融市場》,鄭振龍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91頁。
[15]事實上,即使在金融機構與金融機構之間的交易中,往往也有更專業的金融機構主導這種計算的問題。例如,在美國國會金融危機調查委員會對幾乎導致美國國際保險集團(AIG)破產的AIG與高盛(Goldman Sachs)間的信用違約互換(CDS)交易的調查聽證過程中,AIG就公開指責高盛的定價機制不合理,指出正是由于高盛在2007-2008年不斷提出的追加保證品的要求導致了AIG的財務困境,盡管高盛公布了長達9頁的定價依據。See Gretchen Morgenson & Louise Story,Documents Show Goldman Pressure on A.I.G.,The New York Times,June 30,2010; Serena NG & Thomas Catan,We Were“Prudent”,AIG Man at Center of Crisis,The Wall Street Journal,July 1,2010;Serena NG & Carrick Mollenkamp,Goldman Detail Its Valuation with AIG,The Wall Street Journal,Aug. 1,2010.
[16]See BIS,OTC Derivatives Market Activity in the Second Half of 2009,http://WWW.bis.org/publ/otc_hy1005.pdf? noframes=1,2009-11-22.
[17]背對背交易是指金融中介機構通過進行兩筆標的相同、方向相反的交易,把從前一個交易的對方承接的風險與收益轉移給后一個交易的對方。
[18]據筆者的調研,我國銀行與國內企業進行的外匯衍生業務采用的是傳統的債主擔保。銀行向企業收取一個固定比例的保證金,它并不隨著合同風險敞口變化而調整方向或者金額。即使合同下企業有浮動盈利,銀行不會退還企業已交付的保證金。因此,企業方面也沒有感受到外匯衍生品交易下的追加保證金的壓力。《NAFMII主協議》(2009年版)后,監管部門雖然規定金融機構必須簽署《NAFMII主協議》才能進入銀行間市場從事衍生品交易,但并沒有強制金融機構簽署兩份履約保障文件。因此,交付變動金額的擔保品尚未成為國內金融衍生品交易市場的慣例。
[20]See H.R. 4173,One Hundred Eleventh Congress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at the Second Session,http://WWW.sec.gov/about/laws/wallstreetreform-cpa.pdf,2010-11-15.
[21][23]See Katy Burne,Minimum Thresholds for Swaps Urged,The Wall Street Journal,Sept. 29,2010.
[22]海升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披露的2008年半年報顯示,海升在2008年6月30日的現金及銀行存款合計人民幣1.3億元。參見《中國海升果汁控股有限公司2008年中期報告》,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20080828/LTN20080828534_C.pdf ,2010-12-22。大摩所要求的7 000余萬元人民幣保證金占海升現金的一半以上,這勢必嚴重影響海升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