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庫行政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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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防汛物資、物資管理、儲備、對策建議
中圖分類號:F25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防汛物資的儲備與管理工作是防澇抗旱工作中的重要內容,是人們與自然災害抗爭的重要保證,其工作的順利開展,對于維護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實行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工作,是政府部門的義務。不過由于各種原因,防汛物資儲備工作受到的關注并不是很多,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健全,資金也不充足,使其在運行過程中存在各種各樣的問題,對防汛抗旱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響。
一、防汛物資的分類
按照防汛物資的用途,可以進行如下分類:
用途 物資
工具、物料 編織袋、锨、鎬、麻袋、吸水膨脹袋
排水設備 移動泵車、水泵
搶險工具、設備 移動照明設備、發電機、打樁機、油鋸
救生器材 沖鋒舟、橡皮艇、帳篷、救生衣
水文設備 流量測量儀、水位監測儀
交通指揮工具 指揮調度車、搶險運輸車
通信器材 衛星通訊電話、導航儀
二、防汛物資儲備現狀
為了保證防汛日常工作能夠開展,我國建立了各級防汛辦公室,專門負責防汛工作,而內澇排水工作和搶險工作,則是由市政部分負責。我國城市的防汛物資儲備工作的現狀為:一是各個城市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由市級的防汛單位采購防汛物資,并且管理和安排使用;二是為了預防一些突況,區級防汛單位需要配備一些搶險用的物資,還需要儲存一部分市級調撥過來的物資;三是市政排水部門需要根據自身的特點,配備專用的器械與工具。
三、防汛物資儲備中存在的問題
1、法律機制缺失
在我國,并沒有專門應對防汛物資管理的法律法規,防汛物資的管理工作一般都是依照地方性的政策性法規執行的。而且大部分多省市的相關法規已經執行了十年以上,中間很少改進,已經不適合現在的需求。
2、倉庫管理不科學
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倉庫管理的問題,防汛物資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然而許多地方在對倉庫中的防汛物資管理時還是按照普通物資的管理方法,另外,防汛物資的倉庫管理中自動化和信息化水平低下;二是倉庫建設標準低,由于城市中的土地資源有限,并不適合建立大型的儲備倉庫,物資的儲備還需要考慮市政、環保和規劃等許多方面的內容,就如今的情況上看,很難實現。很多防汛物資都儲備在建議的倉庫中,
3、管理機制不完善
缺乏專業的儲備倉庫,完善的管理制度也無從談起,很多城市的對于防汛儲備物資的管理并沒有專業的人員。另外,防汛物資一般都具有使用年限,如果缺乏必要的保養與維修,很多物資都將失去功用,對防汛工作造成很大的影響。
4、資金不足
防汛物資的儲備資金包括物資的采購資金和管理資金。目前看開、來,我國并沒有相應的法規保證防汛物資的儲備資金,一般都是由當地財政部門根據情況予以撥付,遠遠不能夠滿足物資的數量與質量要求。但是,這種情況目前并沒有理想的解決辦法。
5、物資的利用率不高
從行政職能上講,防汛工作是由專門的防汛辦公室負責的,但是在災情發生的時候,就需要水利、通信、民政、交通等所有的部門協調配合,而且,這些部門也都根據相應的職能,儲備有應急物資。但是在實際的工作中,這些部門并不能形成有效的配合,降低了物資和人力的利用率。
四、對防汛物資儲備管理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1、建立相關的法律制度
我國的防汛工作都是根據《防洪法》《防汛條例》來執行的。應當在其中加入關于防汛物資儲備的內容,為防汛物資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2、合理建設倉庫
對于防汛物資倉庫建設,不應當追求倉庫的規模,需要結合本地自身的實際條件,在交通便利的、安全的地方建立現代化、規范化的倉庫。倉庫主要儲存防汛搶險應急物資和專用工具,例如救生衣、移動照明燈、橡皮艇、帳篷、膨脹袋等等,方便這些物資能夠在災情出現的時候能夠方便的運到現場。
3、建立完善的倉庫管理制度
加強庫管理的自動化、信息化和機械化。完善各項管理制度,將工作的職責明確到個人身上。實現倉庫的數據管理,以方便對物資的管理和調動,在險情的時候,能夠用最短的時間最短的距離將物資運到現場。在倉庫中還應當購置裝卸接卸,減輕管理人員的工作量。
4、解決資金問題
解決資金問題的主要辦法是實行社會化儲備,其方式有兩種:一是防汛部門與防汛物資的生產企業簽訂供貨合同,按照合同支付給生產廠家一部分定金,在合同中規定好雙方的責任,以保證防汛儲備物資能夠技術的運到。如果在汛期沒有動用調動物資,則支付給生產商一部分的管理費用,如果用到了物資,則在災情結束以后根據市場的行情付給廠家實際費用。同時,對企業儲備的物資要實行動態補貼制度,當物價或者貸款的利于發生改變的時候,應當對補貼的費用進行調整,以充分調動企業的積極性;二是在某些重點城市還設有國家級或省級的防汛物資或應急物資儲備機構,這些機構一般擁有規范化的倉庫完善的規章制度,現代化的儲備管理設施和便利的交通條件。防汛部門可以和這些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將防汛物資委托給他們管理,在確保管理質量的前提下,付給這些機構一定的管理費用。汛期物資調用完畢返回倉庫后由代儲單位對設備進行專業的維護、保養。這種方法既利用了社會資源,又解決了物資儲備的問題,值得推廣。
5、政府配合工作
在汛期,當地政府應當成立專門的應急物資儲備領導小組,協調和調動安監、財政、民政、公安、水利、衛生、環保、建設等部門,實現物資的統一調動,提高物資的利用效率。
結束語:
物資儲備是應對各種緊急情況而進行的工作,對于保障社會穩定具有重要作用。防汛物資儲備對預防洪澇災害具有重要意義,目前在全國大部分地區都建立有專門的防汛單位。在對于防汛物資的管理工作中,不斷完善管理模式,提高物資的利用效率,保證城市的正常運行,為人們提供一個安全、舒適的生活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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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的監督管理,根據《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許可事項變更是指經營方式、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的變更;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的其它事項的變更。
第三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的,應當在原許可事項發生變更30日前,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未經批準,不得變更許可事項。
第四條藥品經營企業依法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后,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注冊登記的有關變更手續。
第五條藥品經營企業變更《藥品經營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后30日內,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
第六條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藥品批發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受理、審查、登記工作;市(區)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藥品零售企業《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受理、審查、登記工作;
第七條企業分立、合并、改變經營方式、跨原管轄地遷移,按照新開辦企業重新辦理《藥品經營許可證》。
第二章《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條件
第八條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的變更:
(一)新任命(推選)的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質量負責人無《藥品管理法》第76條、第83條規定的情形;
(二)藥品零售企業上述人員應符合《陜西省開辦藥品零售企業驗收實施標準》的要求;
(三)藥品批發企業上述人員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
第九條經營范圍的變更:
(一)增加經營范圍:
1、申請企業必須通過GSP認證;
2、申請企業一年內無因違法經營受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情況;
3、申請企業具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擬增加經營范圍所需專業技術人員、質量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倉庫、設施設備以及養護等方面的條件。
(二)注銷經營范圍:
企業應確保擬注銷經營范圍的該類藥品結清庫存后,方可申請注銷該經營范圍。
第十條注冊地址的變更:
(一)新注冊地址的選址應按照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狀況、實際需要以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合理布局;
(二)藥品零售企業新注冊地址應符合《陜西省開辦藥品零售企業實施細則》中第六條第(三)款的要求;
(三)藥品批發企業新注冊地址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中對營業場所及辦公、輔助用房的要求。
第十一條倉庫地址的變更:
(一)新倉庫應具有能夠保證藥品儲存質量要求的與其經營品種和規模相適應的常溫庫、陰涼庫、冷庫;
(二)新倉庫具有符合《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對倉庫管理、倉庫內藥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存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
第三章《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工作程序
第十二條申請《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登記的企業依據本辦法第一章第六條的規定向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加蓋企業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簽字的變更申請報告,說明變更項目及變更原因;
(二)《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表;
(三)《藥品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須蓋本企業印章);
(四)有隸屬單位的企業必須出具隸屬單位簽署意見的變更申請書;
(五)根據變更項目的不同還應分別提交以下材料:
1、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變更:
(1)企業有關人事任免文件或董事會決議;
(2)新任命(推選)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的學歷、執業資格或職稱證明、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2、增加經營范圍:
(1)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證書復印件(須蓋本企業印章);
(2)對增加經營范圍所需專業技術人員、質量管理制度、營業場所、倉庫、設施設備以及養護等方面條件的情況說明;
(3)企業一年內有無因違法經營受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行政處罰的情況說明。
3、注銷經營范圍:
企業對擬注銷經營范圍的該類藥品庫存情況的說明。
4、注冊地址的變更:
(1)新注冊地址詳細的地理位置圖;
(2)新注冊地址房屋產權或使用證明。
5、倉庫地址的變更:
(1)新倉庫地理位置圖、平面布置圖及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
(2)新倉庫具有對倉庫管理、倉庫內藥品質量安全保障和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等方面條件的情況說明。
6、登記事項的變更:
申請企業應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的證明。
第十三條受理申請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辦人向有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
(二)申請企業因違規經營已被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或已經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尚未履行處罰的,應暫停受理其《藥品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辦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3日內發給申請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辦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發給申請人《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中注明的日期為受理日期。
第十四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受理申請材料后,依據本辦法的規定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申請許可事項變更的,應組織進行專項驗收,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予變更的決定。準予變更的,在《藥品經營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并按變更后的內容重新核發《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收回原《藥品經營許可證》正本;不予變更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陳述和申辯。依法應當聽證的,按照法律規定舉行聽證。
第四章附則
篇3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中央儲備糧,是指中央政府儲備的用于調節全國糧食供求總量,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和食用油。
第三條從事和參與中央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四條國家實行中央儲備糧垂直管理體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中央儲備糧的垂直管理給予支持和協助。
第五條中央儲備糧的管理應當嚴格制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中央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中央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并節約成本、費用。
未經國務院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中央儲備糧。
第六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擬訂中央儲備糧規模總量、總體布局和動用的宏觀調控意見,對中央儲備糧管理進行指導和協調;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中央儲備糧的行政管理,對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第七條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安排中央儲備糧的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并保證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中央儲備糧有關財務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具體負責中央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并對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負責。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依照國家有關中央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健全中央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制度,并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九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負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中央儲備糧所需貸款,并對發放的中央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中央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中央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中央儲備糧。
中央儲備糧儲存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對破壞中央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或者損毀中央儲備糧的違法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予以制止、查處。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中央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舉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的處理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第二章中央儲備糧的計劃
第十三條中央儲備糧的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國家宏觀調控需要和財政承受能力提出,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四條中央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央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提出建議,經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共同下達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第十五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根據中央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具體組織實施中央儲備糧的收購、銷售。
第十六條中央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制度,每年輪換的數量一般為中央儲備糧儲存總量的20%至30%。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根據中央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和入庫年限,提出中央儲備糧年度輪換的數量、品種和分地區計劃,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批準。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在年度輪換計劃內根據糧食市場供求狀況,具體組織實施中央儲備糧的輪換。
第十七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將中央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的具體執行情況,及時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并抄送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三章中央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八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企業為專門儲存中央儲備糧的企業。
中央儲備糧也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由具備條件的其他企業代儲。
第十九條代儲中央儲備糧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中央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中央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并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選擇代儲中央儲備糧的企業,應當遵循有利于中央儲備糧的合理布局,有利于中央儲備糧的集中管理和監督,有利于降低中央儲備糧成本、費用的原則。
第二十條具備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代儲條件的企業,經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取得代儲中央儲備糧的資格。
企業代儲中央儲備糧的資格認定辦法,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并征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的意見制定。
第二十一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負責從取得代儲中央儲備糧資格的企業中,根據中央儲備糧的總體布局方案擇優選定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備案,并抄送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與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不得將中央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
第二十二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企業、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以下統稱承儲企業)儲存中央儲備糧,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中央儲備糧管理的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以及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依照有關行政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制定的各項業務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承儲企業必須保證入庫的中央儲備糧達到收購、輪換計劃規定的質量等級,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二十四條承儲企業應當對中央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保證中央儲備糧賬賬相符、賬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二十五條承儲企業不得虛報、瞞報中央儲備糧的數量,不得在中央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串換中央儲備糧的品種、變更中央儲備糧的儲存地點,不得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中央儲備糧陳化、霉變。
第二十六條承儲企業不得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中央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二十七條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中央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本行政區域內的承儲企業做好中央儲備糧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條承儲企業應當對中央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中央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承儲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及時報告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或者其分支機構。
第二十九條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中央儲備糧的輪換。
中央儲備糧的輪換應當遵循有利于保證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保持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
中央儲備糧輪換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并征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和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的意見制定。
第三十條中央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原則上應當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一條承儲企業不得以中央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對外清償債務。
承儲企業依法被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其儲存的中央儲備糧由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負責調出另儲。
第三十二條中央儲備糧的管理費用補貼實行定額包干,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撥付給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通過中國農業發展銀行補貼專戶,及時、足額撥付到承儲企業。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在中央儲備糧管理費用補貼包干總額內,可以根據不同儲存條件和實際費用水平,適當調整不同地區、不同品種、不同承儲企業的管理費用補貼標準;但同一地區、同一品種、儲存條件基本相同的承儲企業的管理費用補貼標準原則上應當一致。
中央儲備糧的貸款利息實行據實補貼,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撥付。
第三十三條中央儲備糧貸款實行貸款與糧食庫存值增減掛鉤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承儲企業應當在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開立基本賬戶,并接受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信貸監管。
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創造條件,逐步實行中央儲備糧貸款統借統還。
第三十四條中央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核定。中央儲備糧的入庫成本一經核定,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和承儲企業必須遵照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中央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三十五條國家建立中央儲備糧損失、損耗處理制度,及時處理所發生的損失、損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并征求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意見制定。
第三十六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應當定期統計、分析中央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并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四章中央儲備糧的動用
第三十七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中央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制,加強對需要動用中央儲備糧情況的監測,適時提出動用中央儲備糧的建議。
第三十八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中央儲備糧:
(一)全國或者部分地區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中央儲備糧;
(三)國務院認為需要動用中央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動用中央儲備糧,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提出動用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中央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四十條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國務院批準的中央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命令,由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具體組織實施。
緊急情況下,國務院直接決定動用中央儲備糧并下達動用命令。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對中央儲備糧動用命令的實施,應當給予支持、配合。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中央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承儲企業執行本條例及有關糧食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中央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中央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中央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面存在問題,應當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承儲企業立即予以糾正或者處理;發現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不再具備代儲條件,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取消其代儲資格;發現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企業存在不適于儲存中央儲備糧的情況,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對有關直屬企業限期整改。
第四十四條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面記錄,并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
第四十五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規定的職權和程序,對有關中央儲備糧的財務收支情況實施審計監督;發現問題,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六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承儲企業,對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撓、干涉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第四十七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加強對中央儲備糧的經營管理和檢查,對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的問題,應當及時予以糾正;對危及中央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并報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及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第四十八條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中央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承儲企業對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依法進行的信貸監管,應當予以配合,并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中央儲備糧收購、銷售及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給予不具備代儲條件的企業代儲中央儲備糧資格,或者發現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不再具備代儲條件不及時取消其代儲資格的;
(三)發現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直屬企業存在不適于儲存中央儲備糧的情況不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對其限期整改的;
(四)接到舉報、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五十條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及其分支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不組織實施或者擅自改變中央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
(二)選擇未取得代儲中央儲備糧資格的企業代儲中央儲備糧的;
(三)發現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存在問題不及時糾正,或者發現危及中央儲備糧儲存安全的重大問題,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并按照規定報告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第五十一條承儲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對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還應當取消其代儲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入庫的中央儲備糧不符合質量等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對中央儲備糧未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賬記載,中央儲備糧賬賬不符、賬實不符的;
(三)發現中央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面的問題不及時處理,或者處理不了不及時報告的;
(四)拒絕、阻撓、干涉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人員或者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的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
第五十二條承儲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對其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取消其代儲資格:
(一)虛報、瞞報中央儲備糧數量的;
(二)在中央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的;
(三)擅自串換中央儲備糧的品種、變更中央儲備糧儲存地點的;
(四)造成中央儲備糧陳化、霉變的;
(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中央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和動用命令的;
(六)擅自動用中央儲備糧的;
(七)以中央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或者清償債務的。
第五十三條承儲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以低價購進高價入賬、高價售出低價入賬、以舊糧頂替新糧、虛增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中央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對其限期改正,并責令退回騙取的中央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取消其代儲資格。
第五十四條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將中央儲備糧輪換業務與其他業務混合經營的,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成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對其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警告直至降級的紀律處分;造成中央儲備糧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并取消其代儲資格。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擠占、截留、挪用中央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或者擅自更改中央儲備糧入庫成本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或者給予信貸制裁;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六條國家機關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或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降級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篇4
第一條為了保障糧食質量安全,維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糧食質量的監督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中央儲備糧管理條例》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開展糧食收購、銷售、儲存、運輸、加工等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國家鼓勵采用并推行科學的質量管理方法、檢驗方法和先進技術,不斷提高糧食質量管理和檢測水平。糧食經營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管理制度。
在糧食經營過程中,嚴禁短斤少兩、摻雜使假、以次充好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糧食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糧食質量、衛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質量、衛生標準,依法履行對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中糧食質量及原糧衛生的監管職責,定期對糧食質量監督、監測結果進行通報。
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價格、認證認可監管、財政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糧食質量管理工作。
第二章糧食質量安全管理與監督
第五條從事糧食收購活動的經營者,應當具備糧食質量檢驗能力。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公布。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制訂糧食收購經營者檢驗能力的認定程序,必要時,應到現場考查,也可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負責鑒定并出具證明。
第六條糧食收購經營者收購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質量、衛生標準和有關規定,按質論價,不得損害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利益。
(一)應當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在收購場所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購糧食品種、質量標準、計價單位和收購價格等內容。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檢驗。
(二)應當及時對收購的糧食進行整理。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和運輸技術規范要求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具體要求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不得混存;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應單獨存放,并按有關規定銷售或銷毀處理;帶有檢疫對象的糧食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四)鼓勵對不同等級和品質的糧食單收、單存。
(五)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糧食儲存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產生污染的有害物質混存,儲存糧食不得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糧庫周圍不得有有毒有害氣體、粉末等污染源。
第七條實行糧食入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對入庫的糧食進行質量檢驗。中央和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還應對糧食儲存品質進行檢驗。
(二)糧食收購、儲存企業和其他糧食經營者,應當建立糧食質量檔案,內容包括:倉庫(貨位)號、糧食品種、收獲年度、入庫時間、質量等級、水分、雜質等項目和指標,屬于儲備糧的還應標明糧食儲存品質指標。
(三)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入庫質量應當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和完善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儲備糧的入庫檢驗和質量把關,嚴格執行日常監測制度,合理安排輪換,確保糧食儲存安全、質量良好。
儲備糧經營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對儲備糧入庫質量和儲存質量進行定期檢查。
第八條實行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一)糧食收購和儲存企業在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出具質量檢驗報告,銷售糧食的質量應當與檢驗結果相一致;檢驗報告中應當標明糧食品種、等級、代表數量、產地和收獲年度等;糧食出庫檢驗報告應當隨貨同行,報告有效期一般為3個月;檢驗報告樣式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定;檢驗報告復印件經銷售方代表簽字、加蓋公章有效;開展代儲業務的儲存企業,應當承擔糧食入庫索證和出庫檢驗義務。
(二)糧食出庫檢驗項目
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檢驗項目主要為國家糧食質量標準規定的各項質量指標;在儲存期間使用過化學藥劑并在殘效期限內的糧食,應增加藥劑殘留量檢驗;色澤、氣味明顯異常的糧食,應增加相關衛生指標檢驗。
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根據轄區內糧食可能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真菌感染的情況,增設相關衛生檢驗項目。
(三)正常儲存年限內的糧食銷售出庫,可由糧食收購、儲存企業自行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
(四)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糧食銷售出庫,應當經過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檢驗機構在接受委托檢驗申請后,一般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扦樣、檢驗和出具檢驗報告。
(五)超過以下儲存年限的糧食,視為超過正常儲存年限(按照收獲年度計算),糧食銷售出庫時應當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長江以南地區稻谷2年,小麥3年,玉米2年,大豆2年;長江以北地區稻谷3年、小麥4年、玉米3年、大豆2年;食用植物油(四級)均為2年。其它糧食品種的正常儲存年限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九條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運輸工具或者包裝材料運輸糧食。糧食在運輸過程中,要嚴防污染、雨濕、霉爛變質等質量事故。
第十條陳化變質、不符合食用衛生標準的糧食,嚴禁流入口糧市場,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符合飼料衛生標準的糧食,不得用作飼料原料。
凡經指定的檢驗機構鑒定達到陳化標準的糧食,一律定為陳化糧。對以經營飼料米的名義倒賣、轉讓陳化糧的,嚴格執行陳化糧有關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在糧食交易過程中,采購方必須向供貨方索取糧食質量檢驗報告,并對入庫的糧食進行驗收檢驗;驗收檢驗結果與供貨方檢驗結果的誤差在國家標準允許范圍內的,應當認可供貨方的檢驗報告。
第十二條從事食用糧食加工的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要求,具有保證糧食質量和衛生必備的加工條件,不得使用發霉變質的原糧、副產品進行加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添加劑,不得使用不符合質量、衛生標準的包裝材料,不得有影響糧食質量、衛生的其他行為。
銷售糧食應當嚴格執行糧食質量標準、衛生標準,不得摻雜使假、以次充好。
銷售中的成品糧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裝和標識,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有關規定,注明生產日期、保存條件和保質期。
第十三條采購和供應政策性糧食(包括軍供糧、退耕還林用糧和貧困地區、水庫移民、災民口糧等),必須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檢驗合格,不符合規定的質量等級要求的,不得采購和供應。
第十四條建立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的抽查、監測制度。
(一)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中央儲備糧、地方儲備糧和政策性供應糧食質量狀況進行定期監督抽查。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解決;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責成其主管上級進行處理。
儲備糧質量抽查的扦樣、檢驗方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收購、儲存活動中的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進行抽查和監測。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制定轄區內糧食質量和原糧衛生抽查、監測工作的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年度抽查、監測計劃及結果應及時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三)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衛生等部門,對加工、銷售中的成品糧食質量、衛生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建立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制度。建立以各級糧食檢驗機構為依托的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體系,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對當年收獲的主要糧食品種進行采樣和檢測;建立國家、省、地(市)、縣各級糧食質量信息數據庫,定期糧食質量信息。
第十六條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的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與監測、糧食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所需的費用,應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向抽查和調查對象收取。
糧食檢驗收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糧食質量爭議處理
第十七條糧食質量檢驗爭議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糧食經營者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者對對方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由雙方協商通過會檢解決,也可共同委托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復檢。如對會檢或復檢結果仍有異議,雙方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或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二)糧食經營企業與檢驗機構間的爭議。糧食經營企業如對檢驗機構的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原檢驗機構申請復檢,如對復檢結果仍有異議,可向省級(含)以上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申請仲裁檢驗,也可通過法律程序解決。
(三)需要復檢或仲裁檢驗的,應當使用備份樣品檢驗。
第四章糧食質量監管機構與職責
第十八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質量監管機構,認真貫徹執行有關糧食質量、衛生法律、行政法規、政策及各項規章制度,履行糧食質量、衛生監管與服務職責。糧食質量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負責轄區內糧食質量標準化工作。
(二)制定糧食質量管理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
(三)規劃和指導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建設。
(四)指定鑒定糧食收購檢驗能力的機構。
(五)制訂糧食質量和衛生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
(六)組織糧食收獲質量調查和品質測報工作。
(七)組織培訓考核檢驗人員,推行檢驗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八)組織推廣有關新方法、新技術、新成果。
(九)承擔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十九條建立和完善糧食質量監督檢驗體系,實現糧食檢驗機構的合理布局,改善檢驗機構的設施條件,提高人員技術水平。
承擔糧食質量監督檢驗的機構應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設立并取得授權。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部級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地方糧食質量監督檢驗機構的設置與監督管理。
承擔糧食質量檢驗鑒定職責的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驗條件和能力,應當在取得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的資質認定的基礎上,由國務院各有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從中選用。
第二十條建立并實行糧食檢驗比對考核制度。國家和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定期對糧食質量檢驗鑒定機構進行檢驗技術比對考核,并督促比對考核不達標的檢驗機構及時進行整改。
糧食質量檢驗機構要規范檢驗行為,嚴格執行檢驗規程和檢驗方法,依法對檢驗數據和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應取得資格證書,持證上崗。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糧食行業省級(含)以上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地(市)(含)級以下糧食質量監督檢驗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資格證書樣本由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統一制訂。
國家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部門組織下,承擔糧食質量檢驗人員執業資格實施的有關工作。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糧食收購者有下列行為之一,未執行國家糧食質量標準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國糧檢[*]230號)(以下簡稱《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告知售糧者或者在收購場所公示糧食品種、質量標準,未按國家糧食質量標準進行檢驗的。
(二)未對收購的糧食進行及時整理,銷售出庫時,糧食雜質嚴重超標、水分超過安全儲存、運輸要求的。
(三)將不同收獲年度的糧食混存的、將霉變及病蟲害超過標準規定的糧食與正常糧食混存的、將糧食與有毒有害物質混存的。
(四)儲存糧食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化學藥劑或者超量使用化學藥劑的。
(五)糧食倉儲設施、運輸工具不符合糧食儲存、運輸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要求的。
(六)糧食銷售出庫檢驗報告不符合要求、弄虛作假的。
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未按照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從事糧食收購、銷售、儲存、加工的糧食經營者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未建立糧食收購、進貨質量檔案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二十四條糧食加工、飼料和工業用糧企業采購糧食未索取檢驗報告或者未自行檢驗合格的,由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移交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部門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對超過正常儲存年限的陳糧,出庫前未按規定經有資質的糧食質量檢驗機構進行質量鑒定的,按《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及《監督檢查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篇5
對于我來說,20XX年可以說是人生的一個轉折。結束了為期2年的日本研修之旅,帶著公司的信任和期待回到上海分公司。是否能夠勝任將來的工作,是否能夠發揮所長,把2年來所學的知識運用于實際工作中,是否能夠在工作中實現自身價值,是否……就是在這樣的忐忑不安中度過了20XX年的最后2個月。也是在2個月的迷茫與反省中,漸漸找到了方向,明確了今后的工作定位。在公司臨港倉庫即將運營的大背景下,業務開展急需營業人員,所以在進公司之處被分配到新成立的營業部。由于之前沒有從事過營業相關的工作,對于營業基本沒有概念,相當于一張白紙,開營業會議時就像是在學校上課一樣,基本上是被動地接受,對于營銷方案也不能提出一些有建設性的建議,而現在的情形要求我們最大限度地開發更多的客戶源以開展臨港倉庫業務,而我卻感覺不能勝任此重任。所以,有一段時間有些消沉,對自己的能力產生懷疑,也開始考慮營業的工作是不是真的適合自己。也正是在這個時候,公司欲建立獨立的總務部,因此,從20XX年開始正式接手了總務工作。新的一年新的開始,希望工作方面也有新的進展。
二、展望20XX
總務作為一個的綜合管理部門,集行政管理、人事管理、總務后勤管理于一身,是公司有序規范發展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為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凝聚企業團隊力量,給員工營造一個良好的工作環境、氛圍,新年伊始,擬定以下工作目標:
過去的一年,在公司領導的重視和指導下,得到了各部門的大力協助下,行政部取得了一定的成績。盡管我們取得了一定成績但仍存在著很多不足之處,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建立了員工《離職面談制度》,對離職員工,進行認真的離職面談,詳細記錄,認真聽取離職原因,代表公司送上忠告和衷心的祝福,在多角度收集信息的同時體現公司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截止目前共離職面談××人,通過離職面談獲取對改進公司管理制度有參考價值的信息共計××多條(見附件一。多見附件一)見附件一加強管理使其更有針對性和有效性。加強管理使其更有針對性和有效性。
對公司員工的人事檔案及其他資料進行搜集及管理,使其更加完善化,保持公司檔案的完全性,為保證往后的分析工作提供更正確的信息。因檔案內容觸及公司有關機密,期間我保持著極高的警惕性和很強的守舊意識。協助上級把握人力資源狀態;填制和分析各類人事統計報表。為人力資源規劃工作提借正確的信息。
1、協助公司領導,完善、制定公司規章制度,并執行貫徹公司規章制度。
2、加強對新近員工的業務培養。
3、加強溝通:與員工面對面解決問題,使員工工作有章可循,做到違紀有據可查,使他們了解、支持后勤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并注重后勤質量的提高。
4、能很好地履行崗位職責,辦事效率的提高。
5、控制成本,節約開支。
6、按時按質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篇6
第一條為加強對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的監督管理,根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經營第二類、第三類醫療器械應當持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但是在流通過程中通過常規管理能夠保證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數第二類醫療器械可以不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不需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名錄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
第四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管全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發證、換證、變更和監督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直接設置的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逐步推行醫療器械經營質量規范管理制度。醫療器械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制定。
第二章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條件
第六條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專職質量管理人員。質量管理人員應當具有國家認可的相關專業學歷或者職稱;
(二)具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相對獨立的經營場所;
(三)具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范圍相適應的儲存條件,包括具有符合醫療器械產品特性要求的儲存設施、設備;
(四)應當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包括采購、進貨驗收、倉儲保管、出庫復核、質量跟蹤制度和不良事件的報告制度等;
(五)應當具備與其經營的醫療器械產品相適應的技術培訓和售后服務的能力,或者約定由第三方提供技術支持。
第七條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必須通過(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檢查驗收。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結合本轄區實際,制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檢查驗收標準,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備案。
第八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列明的經營范圍應當按照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中規定的管理類別、類代號名稱確定。
第三章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程序
第九條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受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發證申請。
第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其行政機關網站或者申請受理場所公示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所需的條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第十一條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時,應當提交如下資料:
(一)《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表》;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企業名稱預核準證明文件;
(三)擬辦企業質量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學歷或者職稱證明復印件及個人簡歷;
(四)擬辦企業組織機構與職能;
(五)擬辦企業注冊地址、倉庫地址的地理位置圖、平面圖(注明面積)、房屋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
(六)擬辦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制度文件及儲存設施、設備目錄;
(七)擬辦企業經營范圍。
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向擬辦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提出《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發證申請。
對于申請人提出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發證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發給《不予受理通知書》,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發給《受理通知書》。《受理通知書》應當加蓋受理專用章并注明受理日期。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依據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檢查驗收標準對擬辦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并根據本辦法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
第十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決定。認為符合要求的,應當作出準予核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決定,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認為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時,應當公示審批過程和審批結果。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可以對直接關系其重大利益的事項提交書面意見進行陳述和申辯。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申請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系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依法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涉及公共利益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舉行聽證。
第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已經頒發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有關信息,公眾有權進行查詢。
第四章《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變更與換發
第十七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項目的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和登記事項變更。
許可事項變更包括質量管理人員、注冊地址、經營范圍、倉庫地址(包括增減倉庫)的變更。
登記事項變更是指上述事項以外其他事項的變更。
第十八條變更《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許可事項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填寫《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并提交加蓋本企業印章的《營業執照》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復印件。
變更質量管理人員的,應當同時提交新任質量管理人員的身份證、學歷證書或者職稱證書復印件;變更企業注冊地址的,應當同時提交變更后地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地理位置圖、平面圖及存儲條件說明;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同時提交擬經營產品注冊證的復印件及相應存儲條件的說明;變更倉庫地址的,應當同時提交變更后倉庫地址的產權證明或者租賃協議復印件、地理位置圖、平面圖及存儲條件說明。
第十九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申請變更許可事項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事項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按照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檢查驗收標準進行審核,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準予變更或者不準變更的決定;需要現場驗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者不準變更的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準予變更決定的,應當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不準變更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變更《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許可事項后,應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登記的有關變更手續。變更后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因違法經營已經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立案調查,但尚未結案的;或者已經收到行政處罰決定,但尚未履行處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中止受理或者審查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許可事項變更申請,直至案件處理完結。
第二十一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變更《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登記事項的,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變更后30日內填寫《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變更申請書,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變更登記。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為其辦理變更手續,并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登記事項變更后,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副本上記錄變更的內容和時間。變更后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不變。
第二十三條企業分立、合并或者跨原管轄地遷移,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醫療器械產品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申請換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對換證申請進行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其換證的決定。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同意換證并予補辦相應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符合要求的,應當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屆滿時予以換發新證,收回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限期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時注銷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遺失《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應當立即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企業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按照原核準事項補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補發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與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相同。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七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監督檢查等方面的工作檔案,并在每季度的第1周將上季度《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發證、換證、變更和監督檢查等情況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法作廢、收回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檔案保存5年。
第二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企業名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及質量管理人員變動情況;
(二)企業注冊地址及倉庫地址變動情況;
(三)營業場所、存儲條件及主要儲存設施、設備情況;
(四)經營范圍等重要事項的執行和變動情況;
(五)企業產品質量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監督檢查可以采取書面檢查、現場檢查或者書面與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必須進行現場檢查:
(一)上一年度新開辦的企業;
(二)上一年度檢查中存在問題的企業;
(三)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的企業;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認為需要進行現場檢查的其他企業。
第三十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換證當年,監督檢查和換證審查可一并進行。
第三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醫療器械經營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記錄在案,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告并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副本上記錄現場檢查的結果。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一)《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或者未獲準換證的;
(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終止經營或者依法關閉的;
(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撤回、吊銷、收回或者宣布無效的;
(四)不可抗力導致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無法正常經營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注銷《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并向社會公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質量管理人員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變更注冊地址、倉庫地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擅自擴大經營范圍、降低經營條件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接受委托的設區的市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機構對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撤銷其《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
(二)超越《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列明的經營范圍開展經營活動的;
(三)在監督檢查中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經營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第三十九條在《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發證、換證、變更和監督管理中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包括正本和副本。《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的正本應當置于醫療器械經營企業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
《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應當載明企業名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質量管理人員姓名、經營范圍、注冊地址、倉庫地址、許可證號、許可證流水號、發證機關、發證日期、有效期限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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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熱搜: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專業
引言:行政管理對社會和生活發展有著深刻的意義,需要跟隨社會背景的變化進行及時的調整。知識經濟時代的到來,給行政管理提供了新的思路。在知識經濟時代中,人們追求創新,利用知識創造財富,從而體現各自的價值。知識經濟給行政管理帶來的眾多創新的因素,為行政管理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礎。
―、知識經濟的特點
知識經濟指的是依靠知識和信息的力量發展經濟的模式。在這種模式,新型技術和方法成為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為整個社會的深入改革的發展帶來的新契機。知識經濟突出特點可以分為三點:
(一)全民素質得到提高。在現代社會中,人們認識到法律和管理部門的重要性,參政意識也得到了很大的增強。現代人將更多的注意力和談論內容集中到國家的發展中,為國家的發展貢獻個人的力量。全民素質的提高給行政管理的具體步驟和效果提出了較高的要求,起到了監督行政能力的作用。
(二)信息社會化、公開化。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不斷發展,信息可以在短時間內得到共享,成為整個社會的公共信息。信息資源已經成為現代社會經濟發展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給人們的生活和工作帶來便捷,進而可以享受現展的文明成果。
(三)創新產品和創新思想活躍。在知識經濟時代K,創新產品和創新思維是最大的特色。人們對社會需求十分敏感,進而創造出與社會需求相一致的產品,促進社會的經濟發展。行政管理部門需要認識到社會的發展動態,及時更新管理理念和方式,細化管理能力,簡化管理步驟,使得管理保持在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程度。
二、知識經濟給現代行政管理的積極影響
知識經濟時代為整個社會發展進步帶來了各種要素,是社會破舊立新的關鍵。行政管理需要利用好知識經濟帶來的技術、思想和人才等多種資源,根據具體的發展情況進行改革,不斷適應新形勢,解決時代新矛盾。
(一)完善行政管理理念。隨著經濟的發展,各種新思想和經濟形式涌入人們的視野,改變了人們對行政管理的認識,對行政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行政管理部門需要完善自身的服務理念和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員的服務能力,實現行政管理工作的高效化。行政管理理念是管理工作進步的內在因素,是突破制度缺陷的關鍵內容。我國經歷了多個經濟發展階段,經濟環境和社會發展發生了巨大的改變,行政管理理念需要與經濟發展處于相匹配的狀態,促進經濟進步,完善行政服務。知識經濟時代帶來的技術、人才和資源,正在加速行政管理的發展,對現代行政管理的發展方向有著良好的指導作用。
(二)細化行政管理職能。知識經濟時代的發展給現代行政管理的職能建設精細化提供了良好的基礎,為行政管理部門處理事務簡單化發揮了重要作用。社會的發展和創新思維的運用,使得社會經濟出現更細分支,要求管理方向精細化,不斷調整行政管理部門的服務和公共管理。行政管理部門的精細化涉及到管理運行程序精細化、部門服務內容精細化以及工作人員精簡化。行政部門在認清工作任務的基礎上,簡化內容運作程序,滿足社會需求,并不斷提供工作效率。
(三)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方式自動化。在大數據時代,行政管理部門幾乎擺脫了紙質化辦公傳統低效方式,采用計算機和互聯M等多種新技術輔助辦公,大大縮短了事務處理時間,提高了工作正確率,使得行政管理水平處于世界前列。這種半自動化的處理方式與知識經濟有著莫大的關系。與此同時,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者也必須接受知識經濟的教育,熟練掌握多種技能,以便應對工作中的問題。知識經濟為行政管理部門運轉提供了硬件和軟件設備,讓管理部門有了承擔處理新時期問題的能力。
(四)行政管理部門發展有方向。知識經濟時代帶來了各個國家先進的管理方式和管理理念,為行政管理部門的發展提供了方向。在開放的環境中,行政管理需要改變自身的傳統看法,增強自身處理問題的能力和效率,打造服務型政府,為公眾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行政管理部門需要突破傳統思維,建立完善的制度體系,不斷強化服務職能,以便靈活的處理新型問題,實現行政管理的高效化。
三、基于知識經濟之下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質量措施
行政管理的發展離不開知識經濟帶來的時代元素,離不開技術、人才和創新等諸多要素。行政管理的效率和質量需要根據社會發展的具體需求進行提高,否則無法滿足現代社會的服務需求。
(一)行政管理引進先進技術和模式。行政管理不直接影響經濟活動,但是對具體經濟活動的開展有著十分明顯的影響。陳舊的管理理念和方式將會阻礙經濟的發展,增加內耗,加大經濟活動的內在成本。從知識經濟的角度看,行政管理也需要進行不斷的改革,打破人們的固有思維,依靠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的優越性,全面提高行政管理的服務效率和服務能力。行政管理的改變需要領導的重視和基層實踐,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才可以獲得良好的收效。比如:資金預算和資金運轉這兩個階段可以采用先進技術進行準確性的評估,減少資金不恰當利用帶來的二次成本,實現資金利用最大化。行政管理的改革需要從硬件和軟件兩方面入手,充分有效地利用好內部資源。
(二)行政管理人員不斷優化,增強創新意識。行政管理效果與管理人員有著直接的關系。管理人員的服務態度和意識會給整個管理帶來明顯的影響。行政管理人員需要增強自身的創新意識,完善管理職能,使行政管理跟進現展。人才是創新活動關鍵的因素,有著巨大的潛力,對整個管理體制的革新和運行影響最為明顯。比如:行政部門進行技術和體制的改革后,管理人員需要根據現實需求進行調整,進而使新技術和模式適應實際需求,適應經濟發展需要。在知識經濟時代中,管理員工的創新意識和創新精神是其工作的基本素質,是完成基本工作的必備品質。行政管理層需要開發個人智慧,注重團隊合作,靈活處理現實問題。只有這樣,行政管理才可以從根本上得到完善和發展。
(三)缺少配套的機制建設和保障建設,缺少長遠和綜合的規劃。工行個人信貸體系建設不完善,專業條線不清晰,專業部室責權不明確。由于擁有了龐大的客戶基礎工行更多的關注數量型的指標進度,造成了部門間分別考慮自身的業務拓展和產品開發滿足于現狀,沒有長遠統一的規劃。
四、完善工商銀行銀行個人信貸風險管理的對策建議
(一)優化數據挖掘與應用。加強大數據先進理念的應用,結合工商銀行信貸風險管理實際與信貸信息化應用管理現狀,首先是要增強信貸風險決策的數據依托理念。在信貸介入、擴張、控制、壓縮、退出時機把握上,提高信貸風險管理決策的量化依據比重。其次要加強數據之間相關關系應用,提高信貸風險預判的科學性與準確性。
(二)搭橋互聯網企業,建立大數據為依托的信貸產品風險管理平臺。模仿和跟進在大數據應用有領先經驗的互聯網金融企業,加強與互聯網社區、電子商務等企業合作,例如阿里巴巴等[2]。打造和形成以工行具有主導經營管理權的O2O、B2C、B2B等互聯網金融平臺。在平臺建成后,可依托平臺不斷豐富的信貸產品’積累網絡用戶的信貸交易信息、行為及信用數據信息,從中總結和摸索適用于信貸風險管理的數據模型或方法,為深入推廣應用大數據提供經驗。
(三)建立多技術結合數據倉庫,形成多渠道數據網絡。建立依托關系數據庫、并行處理和分布式技術等方法的數據倉庫,加強相關技術的學習與引進,將全行不同系統中存儲的涉貸客戶信息,如財務、資金、經營信息等與貸款質量變化聯系起來,從而在更完整的信息視圖上揭示風險的關聯性,提高風險早期發現和識別的可能。
(四)行政管理內部開展能力培訓活動。知識、技術和創新思想等都需要進行培訓,進而提高工作人員的工作能力和個人素質。行政管理的內容是隨著時代進步而不斷變化的,需要行政管理人員時刻接受新思維、新技術,確保行政管理處于先進水平。行政管理的決策層和執行層都需要進行有效的培訓,從而找到制度或者自身的缺點,掌握更多的技術應用能力,帶動行政管理的全面改革。比如:行政管理的質量評估方法和操作方式的轉變。現代化評估手段全部采用計算機處理,保證評價真實有效,有效地避免暗箱操作,對行政管理的水平也可以得到真實性反饋。行政管理內部開展的培訓活動一方面我行政管理提供新的知識和理念,另一方面規范行政管理的正常運行。在具備一定能力的基礎上,才可以獲得實質性的突破。
結語:知識經濟給行政管理的完善和發展帶來了多種要素,使得整體管理水平不斷提高。行政管理部門還應認識到自身發展的不足,找到新起點,實現突破。行政管理還應將創新思維作為發展的重點內容,以便更好的適應現展環境。
五、結論與展望
本文在大數據背景下,重點研宄了工商銀行利用大數據進行個人信貸風險控制的操作方式,得出了其與商業銀行傳統信貸模式相比的優勢,結論如下:①工商銀行有較大規模的個人信貸業務及大數據系統,可將大數據技術運用于個人信貸的風險控制;②工商銀行利用大數據技術進行個人信貸風險控制,與傳統的銀行信貸模式相比,有多項優勢;③大數據應用面臨信息安全和個人隱私問題,可以通過法律方式來改進。
金融服務市場己經變得非常復雜,風險管理職能的持續改進和提高在未來的數年中將繼續具有重要意義。有效的綜合性風險管理舉措必須不斷演變,以便滿足環境變化的要求:隨著業務的變化,用來評估和管理風險的工具和流程也必須變化。大數據等技術將越發重要,隨著技術手段的逐漸成熟,其技術在風險管理、客戶分析、績效提升等方面開始田顯其重要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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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全省各地、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發〔*〕17號),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并在解決“老人、老糧、老賬”等制約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發展的關鍵問題上實現了歷史性突破,取得了階段性明顯成效。當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已進入關鍵時期,為加快國有糧食企業體制機制創新和產權制度改革,支持國有糧食企業做優做強,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促進糧食經濟的全面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16號),現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加快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切實轉換企業經營機制
(一)切實使國有糧食企業真正成為市場主體。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履行加強對全社會糧食市場主體的指導、監督、檢查和服務的職責。要進一步理順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與國有糧食企業的關系,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國有糧食企業主要負責國有資產監管、領導班子管理與考核、政策性業務的管理與指導,不直接干預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國有糧食企業要真正成為市場主體,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要規范政府宏觀調控和企業經營之間的關系,根據糧食宏觀調控的需要,政府可委托具備資質的國有糧食企業承擔相關政策性業務,并按確定的標準給予補貼。國有糧食企業要帶頭服從政府實施糧食宏觀調控的需要,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服務。
(二)加快國有糧食企業的組織結構創新。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分類指導、做優做強”的原則,支持國有糧食企業進行跨地區、跨所有制的資產重組,鼓勵各種資本參與企業改組改造,以資產為紐帶,在省內培育若干個糧食企業集團。支持省糧油集團公司在現有基礎上,通過股份制運作,以資本運營為紐帶,整合資金、技術、品牌、人才等要素,積極向市縣延伸,逐步發展成為年加工大米50萬噸以上的大型糧油企業集團。鼓勵設區市以國有糧食骨干企業或省市級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為核心,通過資本運作、資源整合,在宜春、上饒、撫州、吉安等市培育形成若干個年加工大米20萬噸以上的區域性糧油企業集團。糧食主產縣要以優勢企業為基礎,因地制宜地組建一個或若干個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非糧食主產縣也要保留必要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對商品糧源少和邊遠山區的國有糧食企業,可以通過改組聯合、股份合作、租賃承包、授權經營等多種形式放開搞活。
(三)積極推進和規范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各地要按照國有糧食企業組織結構創新的目標要求,以股份制為主要形式,積極推進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近期重點做好對國有資產的清產核資工作,摸清家底,掌握國有資產的分布及質量狀況,在此基礎上因地制宜制定改革方案,進行改革試點。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可先在各設區市內國有糧食企業之間實行股份制,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實行跨地區、跨行業、跨所有制股份制改革,其股份形式可以控股,也可以參股。改制后的企業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實行規范運作。在推進國有糧食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各地政府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原則,采取有效形式,切實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經營和監管,并明確監管職責,確保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國有糧食企業的人事管理、事權管理由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國有糧食企業資產管理中的清產核資、產權登記、產權變更等基礎性工作由當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在產權制度改革中,對國家投資和利用國債資金建設的糧食倉儲設施,不得隨意處置或改變其用途。要注意合理布局糧食購銷網點,加強對糧食倉儲設施的維護和管理,對登記在冊的糧食倉庫報廢、拆除、產權轉讓或改作其它用途,須經設區市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轉報省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同意。對地處城區的糧食倉庫,可以按照“退城進郊、拆一還一、先建后拆”的原則進行置換。對閑置的糧食倉儲設施,在確保資產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對外進行租賃、承包或公開處置。對有困難的國有糧食企業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和土地,按規定程序審核批準后,減征或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研究建立新型糧食倉儲管理機制。各地要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新制(修)訂的糧食倉儲管理辦法、糧食儲存標準和糧食衛生標準,建立、健全各項倉儲管理制度。加強糧食儲藏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提升糧食倉儲核心競爭力,減少糧食數量損失,延緩糧食品質下降,確保庫存糧食安全。結合糧食企業改革和人員分流安置,鼓勵國有糧食企業利用現有的倉儲設施和技術力量向社會提供有償服務,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政策、資金、稅收上給予適當支持。加強對農民儲存糧食的技術指導,降低糧食產后損失。
(五)做好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發放和管理工作。農業發展銀行要繼續發揮政策性銀行的職能,積極支持糧食產業發展。加強信貸服務,在確保農發行貸款債權落實的前提下,支持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凡符合條件的法人單位都可列為貸款對象,并根據企業意愿實行分貸分還或統貸統還。對中央儲備糧代儲企業和地方儲備糧的承儲企業,要開設基本賬戶,所需信貸資金按照農發行相關貸款管理辦法按計劃保證供應;對受政府委托收購糧食及啟動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收購糧食所需信貸資金,在落實收購費用、利息和可能出現價差虧損補貼來源的前提下,應及時足額發放,并提供優質服務。按照企業風險承受能力,積極支持各類具有收購資質的糧食企業入市收購,繼續加大對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精深加工和轉化企業、工商聯營企業及其他糧食企業、糧食生產基地和糧食市場建設、糧食倉儲設施維修改造等貸款扶持力度。對糧食儲藏技術等推廣和應用,在防范貸款風險的基礎上,農發行可提供科技貸款支持。
(六)積極支持國有糧食企業做優做強。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國有糧食企業做優做強,在資源整合、基地建設、科技創新、糧食購銷、市場開拓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和指導。積極支持國有糧食企業通過資源整合組建糧食集團,鼓勵將糧食購銷企業與加工企業進行整合重組,組建糧食生產、收購、加工、銷售一條龍經營的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并繼續享受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優惠政策。鼓勵發展糧食訂單生產、訂單收購和基地建設,引導企業和農民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加大對國有糧食企業、大型糧食加工企業和其它多元化龍頭企業的扶持力度,支持企業發展糧深加工,延長產業鏈,增加附加值。對改制重組的糧食企業,國有資產在糧食系統內劃撥的免收相關規費。對國有糧食企業自籌資金建設糧食倉庫或通過置換“退城進郊”建設糧食倉庫的項目,給予免收相關規費的政策支持。
二、進一步做好糧食財務掛賬的剝離與管理工作,妥善解決企業歷史包袱
(七)認真做好糧食財務掛賬剝離的后續管理工作。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從國有糧食企業剝離的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要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同級財政、農業發展銀行也要根據政策性糧食財務掛賬的具體內容,設置相應臺賬,登記、反映和監督掛賬變化情況。對2004年5月31日以前經審計的企業經營性虧損掛賬,按照債務與資產一并劃轉和防止逃廢銀行債務的原則,結合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單獨設賬反映,實行有效管理,審計、財政、糧食、農業發展銀行等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制定的依法處置企業經營性虧損的實施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八)繼續做好國有糧食企業分流職工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按照省政府統籌考慮和多渠道籌集的原則,切實解決好國有糧食企業分流安置職工和離退休人員所需資金。對國有糧食企業分流安置職工、依法解除勞動關系等的資金缺口,除繼續從中央批準給省的改制資金限額中給予的適當補助外,國有糧食企業改革改制中依法出售自有產權公房、建筑物收入和處置企業使用的劃撥土地的收入,優先用于企業繳納社會保險費、安置職工。在正常經營期間,企業支付給分流職工的經濟補償和按國家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按現行政策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各級人民政府要按規定將國有糧食企業分流職工納入當地再就業規劃和社會保障體系,并對符合條件的分流人員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小額擔保貸款、稅收減免等再就業扶持政策。做好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的檔案移交和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工作,為其再就業創造良好的條件。國有糧食企業要充分發揮現有購銷網點和產業化經營的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面向農民、方便居民的服務業務,努力增加就業崗位,為分流人員創造更多的再就業機會。
三、積極培育和規范糧食市場,加快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糧食市場體系
(九)繼續培育、發展和規范多種糧食市場主體。鼓勵各類具有資質的市場主體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培育和規范農村糧食經紀人,開展公平競爭,活躍糧食流通。引導多元投資主體投資各類糧食交易市場、糧食物流設施以及高科技糧油加工企業。
(十)健全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和《*省糧食收購資格許可管理辦法》,繼續做好糧食收購企業入市資格審核工作,對已經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要加強指導、服務和監管,定期進行審核。
(十一)加強糧食市場監管執法。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經營者從事糧食收購、儲存、運輸活動和政策性用糧購銷活動,以及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加強對糧食收購資格的核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以及市場開辦者和糧食經營者的監管,嚴厲打擊違法收購、囤積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種違法經營行為。質量技術監督、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的質量管理、衛生監督。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報機制,形成管理合力,維護糧食交易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十二)完善糧食市場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和規范省糧食批發市場和南方糧食交易市場的整體服務功能,重點建設若干個面向銷區的糧食批發物流中心和城市成品糧油交易市場。各級人民政府對市場建設要在規劃、財政、信貸、土地、稅收、運輸等方面給予重點扶持。規范市場交易規則,引導企業入市交易。對大宗糧食交易,中央和地方儲備糧的購銷和輪換,原則上通過規范的糧食批發市場采取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大力推廣電子商務等先進的交易方式和手段,增加交易的透明度,發揮引導糧食市場購銷價格的作用。
(十三)加強糧食現代物流體系建設。要認真組織實施好《*省現代糧食物流發展規劃》,堅持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現代科技為支撐,通過各級人民政府的適當投資引導,重點建設面向東南、華南地區的稻谷(大米)流出通道,及面向東北、華北地區的玉米、小麥流入通道,建設年中轉量10萬噸以上的重點物流節點,增加散糧發送接收機械設備,發展散糧火車、散糧汽車、散糧集裝箱等運輸方式,逐步實現跨省區糧食物流主要通道和省內糧食收購、集并的散裝、散卸、散儲、散運,加快培育專業糧食物流企業,搞好專業配送,建立暢通、快速、高效的糧食物流供應鏈,促進糧食安全、快捷、高效、低成本流通。
四、加強和改善糧食宏觀調控,確保糧食安全
(十四)健全糧食安全保障機制。各地要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穩定糧食播種面積和糧食生產;要完善糧食應急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根據《*省糧食應急預案》要求,制定適合本地實際的糧食應急預案,并抓好各項應急措施的落實。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要根據糧食購銷市場化的新形勢,從增強本級人民政府對當地糧食市場應急調控的需要出發,建立相應規模的市、縣(區)糧食實物儲備,并重點掌握或指定一部分糧食加工和批發、零售企業,服從糧食安全應急調控需要。
(十五)建立健全糧食監測預警系統。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及價格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糧食市場價格信息監測管理辦法和制度,逐步建立起覆蓋全社會糧食產銷和市場流通的糧情價格監測網絡和預警系統。要加強市場調查和糧情分析,及時掌握糧食市場供求和價格變化情況,進一步完善糧食供求、質量、價格信息制度,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實施糧食宏觀決策、加強對糧食市場管理、制定糧食政策提供及時準確可靠依據,并為糧食企業經營提供全方位、優質的市場信息服務。
(十六)加強糧食產銷銜接。要按照“政府推動、部門協調、市場調節、企業運作”的原則,以經濟利益為紐帶,以市場為導向,完善與糧食主銷區之間的利益協調機制。要充分發揮我省糧食資源優勢和毗鄰粵、閩、浙等糧食主銷區的區位優勢,進一步擴大我省糧食市場占有率。鼓勵省內糧食企業在主銷區糧食市場經銷糧食。鐵路部門要優先安排履行產銷合作協議的糧食運輸。農業發展銀行要對產銷區之間開展購銷協作提供貸款和更加便捷的跨省結算服務。為促進糧食流通,凡我省糧食運輸可享受鮮活農產品運輸優惠政策。
(十七)認真貫徹落實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新的形勢和要求,按市場經濟規則指導和做好糧食收購。要充分發揮最低收購價政策保護廣大農民種糧利益、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穩定市場價格和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作用,進一步落實國家的最低收購價政策。糧食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啟動期間,國家指定收購企業要按照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要求,掛牌敞開收購農民交售的糧食。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確保國家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的順利實施。
(十八)完善糧食直接補貼和最低收購價政策。從2006年起,全省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資金,要達到全省糧食風險基金總規模的50%以上。省直有關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糧食最低價收購政策的執行預案,健全最低價收購預案啟動機制、補貼機制和監督機制。對不實行最低價收購的主要糧食品種,在出現供過于求、價格下跌過多時,各級政府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調節供求,防止出現農民“賣糧難”和“谷賤傷農”等現象。有關部門要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保護農民利益和種糧積極性的政策措施。
(十九)加強和改善地方儲備糧油的管理。要在全省建立起以省級儲備糧為基礎、市縣級儲備糧為補充,儲備輪換與購銷經營相結合,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地方儲備調節機制和糧食安全保障體制。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省糧食局和省農業發展銀行要進一步完善我省省級儲備糧管理辦法,落實責任,依法加強對省級儲備糧管理,及時輪換,確保質量合格、數量真實,在需要時調得動、用得上。各市縣也要加強對市縣級儲備糧的嚴格管理。
(二十)做好政策性用糧供應工作。要繼續做好軍糧供應、受災群眾口糧供應等政策性用糧供應工作,穩定軍糧供應渠道,做好軍糧供應的服務工作。要加強軍糧供應管理機構,妥善解決其人員、編制、經費問題。
五、加強糧食流通的監督檢查,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
(二十一)依法加強對全社會糧食流通的監管。各級人民政府要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規定,加強對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的領導。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糧食行政執法部門之間的協調機制,協調解決糧食行政執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快建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長效機制,完善糧食行政執法和糧油質檢體系。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隊伍建設,努力提高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水平。
(二十二)切實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省糧食流通統計制度》,根據統計對象,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和手段,以保障《統計法》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的貫徹實施。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各類糧食經營企業和用糧企業自覺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履行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銷存等基本數據和情況的義務。
六、加強領導,確保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順利推進
(二十三)全面落實糧食行政首長負責制。全面落實糧食省長負責制下的各級行政首長責任制,將中央對糧食省長負責制規定的責任,進一步落實到市、縣(區)行政主要領導,切實對本地區的糧食生產、流通和安全負起責任,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實現糧食總量平衡,推進國有糧食企業改革,維護正常糧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場糧食價格的基本穩定,保證市場糧食的有效供應。
篇9
6月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交通運輸部、稅務總局、證監會等12個中央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進入物流領域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明確提出要進一步加大對民間資本投資物流領域的支持力度,為民營物流企業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意見》積極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第三方物流服務領域。積極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從事社會化物流服務,為民間資本投資參與承接傳統制造業、商貿業的物流服務外包創造條件;支持民間資本進入多式聯運、集裝箱、供應鏈管理、國際物流和保稅物流等物流業重點領域;支持民間資本進入物流園區等物流基礎設施領域,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參與鐵水聯運、公水聯運等轉運中心設施建設。
《意見》要求加快形成支持民間資本進入物流領域的管理體制。打破阻礙物流設施資源整合利用的管理瓶頸,鼓勵目前只為本行業本系統提供服務的倉儲、運輸設施向社會開放;完善資質審批管理,進一步清理針對物流企業的資質審批項目,對于法律未規定或國務院未批準必須由法人機構申請的資質,由民營物流企業總部統一申請獲得后,其非法人分支機構可向所在地有關部門備案獲得;簡化注冊經營手續,民間資本投資設立物流企業,在總部統一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和經營審批手續后,其非法人分支機構可持總部出具的文件,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注冊,免予辦理工商登記核轉手續。
《意見》要求為民營物流企業創造公平規范的市場競爭環境。切實減輕民營物流企業稅收負擔,符合條件的企業同等享受營業稅差額納稅試點政策,同等享受已經出臺的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半征收政策;加大對民營物流企業的土地政策支持力度,鼓勵利用舊廠房、閑置倉庫等建設符合規劃的物流設施,涉及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或租賃的,經批準可采取協議方式供應;優化民營物流企業融資環境,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提供必要的融資支持,完善融資擔保制度,發展物流業股權投資基金,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上市和發行債券;促進民營物流企業車輛便利通行,享受同等的通行證發放、進城停靠等便利通行政策。
《意見》明確支持鼓勵民營物流企業做強做大。推動民營物流企業加快向現代物流企業轉變,鼓勵現有單一從事運輸、倉儲、貨代、船代、無船承運人等服務的民營企業整合功能、延伸服務,加快向具有較強資源整合和綜合服務能力的現代物流企業轉型,鼓勵中小民營物流企業加強聯盟合作,支持大型優勢民營物流企業加快兼并重組,加快培育一批具有一定規模和國際競爭力的民營物流企業;積極支持民營物流企業開展國際合作,鼓勵“走出去”,加快建立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物流服務網絡;發揮行業協會的作用,及時反映企業發展問題,引導加強行業自律,健全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篇10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預防爆炸事故,減少環境污染,保障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內生產、儲存、運輸、銷售和燃放煙花爆竹(包括禮花彈)的單位和個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煙花爆竹。
第四條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由各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企業及其主管部門負責。
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企業,必須制定煙花爆竹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并教育職工嚴格遵守。
第五條公安機關依照本辦法規定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章生產管理
第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主管部門,對煙花爆竹的生產,應嚴格管理,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計劃、有控制地組織生產。勞動部門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勞動安全實施監察。
第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應當建在遠離城鎮的地方,禁止在居民區、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進行煙花爆竹生產。
廠房、庫房與周圍的水利設施、交通要道、隧道、橋梁、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輸油(氣)管道等重要設施和居民區的安全距離,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的規定,并設置相應的通風、降溫、防潮、防火、防爆、避雷、防靜電等安全設施。
生產區與生活區的距離必須在五十米以上并有圍墻隔離;有藥工房之間距離以及有藥工房與一般工房的距離均應在三十米以上。
藥庫與生產區、生活區的距離:含有氯酸鉀的爆響藥的藥庫,庫存量少于一噸的距離必須在五百米以上,超過一噸的距離必須在一千米以上;不含氯酸鉀的煙火劑、黑火藥及其原料的藥庫,按上述規定的距離減半;成品庫與生產區、生活區的距離按所含藥量參照上述藥庫距離減半。
筑有防爆土堤的,上述距離均可減半。
第八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對安全生產負有領導責任。企業必須設立專職安全管理機構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應對本企業安全生產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抵制企業領導違反安全制度的生產部署,有權停止違章作業,有權向公安機關和上級領導部門報告安全生產情況和揭發有關違章人員與違章事實。
第九條開辦生產煙花爆竹企業,必須按照隸屬關系,報省主管部門批準,屬季節性生產煙花爆竹的,報所在地市、地主管部門批準,憑批準文件和設計圖紙,向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申請,經審查具備本辦法有關規定條件的,方準開工建設;竣工后,經檢查驗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定的,由所在地縣、市公安局發給《爆炸物品安全生產許可證》,憑生產許可證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后,方準生產。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進行擴建、改建時,必須按原批準程序報批,經批準后,方可施工。竣工后,經驗收合格,方準投入生產。
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不準將有藥工序承包到戶或廠外加工。
第十條煙花爆竹的藥物和配伍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煙花中不得使用氯酸鉀作氧化劑。
(二)單發裝藥量大于0.05克的爆竹不得使用氯酸鉀做爆響藥劑。單發裝藥量小于0.05克的爆竹,如使用氯酸鉀做爆響藥劑時,須經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省公安廳批準,配方比例一般控制在20%,最高不得超過28.6%。
(三)爆竹藥中禁止使用雄黃與氯酸鉀或硫化銻與氯酸鉀的配伍,一律不得使用赤磷。
(四)嚴禁使用受熱五秒鐘內低于200℃即可爆燃的任何配方生產煙花爆竹。
(五)禁止使用毒性大的原料或燃燒產生有毒氣體的原料。
需用氯酸鉀配制文藝、體育、外貿出口等特需的煙花爆竹產品時,須經省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省公安廳批準,指定專門企業定量生產。
未經批準,嚴禁生產拉炮、摔炮、砸炮、發令紙等經撞擊、擠壓、摩擦即可自燃、爆炸的產品及無規則飛行軌跡的危險產品。
第十一條經批準使用氯酸鉀生產爆竹的工廠,需要購買氯酸鉀時,必須嚴格執行有關化學危險物品的安全管理規定,辦理購買、運輸手續。
嚴禁非法買賣氯酸鉀。
第十二條有藥車間,操作人員應固定工序,固定人員,嚴格控制藥物存放數量,嚴禁混雜工序、超員生產和超量存放。
第十三條生產和管理人員,必須熟悉產品性能,熟悉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和安全生產的有關規定。新錄用的人員,必須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經考試合格者,方準上崗操作。
聘用技術人員,應聘人必須持有常住地縣級以上主管部門考核的證明,未經考核不得聘用。
第十四條盲、聾、啞和肢體有殘疾等不適合火工產品生產的人員,不得從事煙花爆竹有藥工序的生產和煙花爆竹藥物、成品、半成品的儲運工作。
第十五條凡接觸藥物的工序,嚴禁使用鐵質、搪瓷、陶瓷、塑料、化纖材料制成的工具、器皿;嚴禁使用石磨、石滾等設備碾軋混和藥物;嚴禁使用碾槽、舂臼等在干燥狀態下混和藥物。所有進入生產區的人員,不準穿戴化纖衣帽,不準穿釘鞋、硬底鞋,不準帶進火具、火種。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藥物管理制度。性質相抵觸的藥物必須分庫存放。嚴禁成品、半成品、引線、藥物混存。
第十七條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必須建立嚴格的質量檢驗制度,產品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標準。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產品或小包裝上須有廠名、廠址、出廠日期、產品檢驗合格證,并注明燃放方法和注意事項。
第三章儲存管理
第十八條企業必須設專用倉庫儲存煙花爆竹,并設專人管理,設立煙花爆竹專用倉庫,須經所在地縣、市公安局批準,發給《爆炸物品儲存許可證》,方準使用。
儲存煙花爆竹的倉庫,應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
第十九條儲存煙花爆竹的倉庫,必須建立保管、領發和出入庫登記制度。庫房內儲存的煙花爆竹數量不得超過設計容量。庫房內嚴禁存放其它物品。
第四章運輸管理
第二十條運輸煙花爆竹,由購買單位憑《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及訂貨合同向運往地縣、市公安局申請領取《爆炸物品運輸證》后,方準起運。貨物到達目的地后,購買單位應當在《爆炸物品運輸證》上簽注物品到達情況,將證交回原發證機關。
在本縣、市內短途運輸煙花爆竹,可以免辦《爆炸物品運輸證》,但必須事先通知縣、市公安局,按公安機關指定的路線和時間運輸。
第二十一條運輸煙花爆竹,必須遵守國家有關鐵路、公路、航運安全運輸規則。運輸煙花爆竹的車輛,應有明顯標志,不準在人口稠密的地方停留。
第二十二條嚴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車、船、飛機。嚴禁在托運、寄存和郵寄的行李、包裹、郵件內夾帶煙花爆竹。
第五章銷售管理
第二十三條煙花爆竹的收購和批發業務,由各級供銷合作社或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部門負責統一經營。任何經營單位不準收購未經批準的企業生產的產品。
銷售煙花爆竹的門市部、供應點,由供銷、商業部門和公安機關協商定點,由縣、市公安機關發給《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季節性銷售點,發給《煙花爆竹臨時銷售許可證》,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領取營業執照,方準銷售。
在農村集市銷售煙花爆竹時,必須設專門的煙花爆竹市場,并遠離集市其它攤位。嚴禁在城市、農村走街串巷叫賣煙花爆竹和亂設攤位。
第二十四條銷售煙花爆竹的單位必須做到專庫存放、專柜銷售、專人售貨,銷售員應熟悉所售產品性能和安全常識。
第二十五條煙花爆竹的出口銷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口轉內銷的煙花爆竹必須在小包裝上附加中文燃放說明。
第六章燃放管理
第二十六條燃放煙花爆竹,不能影響單位和其它居民的生產、工作、學習和休息。除農歷除夕之夜外,城鎮在二十二點至次日六點,不準燃放煙花爆竹。
第二十七條下列地點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一)車站、碼頭、機場;
(二)樓頂、陽臺、室內;
(三)醫院、公共文體娛樂游覽場所;
(四)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倉庫、工地、高壓輸電線路、通訊線路、輸油(氣)管道、名勝古跡、農村場院、山林、苗圃二百米以內的地區;
(五)縣、市以上公安機關明令禁止的其它地區。
第二十八條舉辦焰火晚會或大型慶祝活動,需要燃放焰火或煙花爆竹時,由主辦單位提出申請,經縣、市公安局同意審查后,方可舉行。
第二十九條嚴禁在人口稠密區和公共場所拋甩點燃的煙花爆竹。嚴禁利用煙花爆竹滋事、傷害他人或毀壞公私財物。
第七章處罰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中存在事故隱患,經指出仍不整改的,公安機關可責令限期停業整頓。對屢教不改的,縣、市公安局可吊銷其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時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非法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的,公安機關應立即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煙花爆竹中,發生爆炸、火災或其它事故,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燃放煙花爆竹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公安機關可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公布前,已經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銷售的單位,沒有辦理或者沒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批準手續的,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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