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人犯罪保護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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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__年,安定門街道團工委在東城團區委的大力支持和具體指導下,充分發揮社會各界通過共青團組織聯系、服務青少年的橋梁紐帶作用,以切實維護青少年合法權益為工作核心,深入推進社會服務管理創新,努力提高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水平,積極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切實維護了地區的和諧穩定。
一、結合工作實際,強化組織領導
為了能夠不斷強化對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安定門街道由主管共青團、婦聯工作的處級領導擔任委員,一方面能夠在較高層面上掌握街道全局、熟悉相關科室的工作實際,能夠更好的指導各項青少年工作的順利開展,取得實效;另一方面能夠在一定層面上協調相關科室形成工作合力,通過統一部署來開展活動,從而壯大隊伍,形成多方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擴大了地區開展青少年工作的影響力。
同時,街道團工委在開展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時,能夠針對不同群體類型及時組織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明確職責任務,充分發揮作用,切實加強對青少年幫扶的領導。同時,在開展幫扶工作的過程中,努力結合上級部門開展各項工作的具體要求,及時予以落實,務求取得實效,竭力為青少年的健康成長創造了良好的社會環境。
安定門街道團工委積極營造健康良好的成長環境,著力做好地區校園安全防范工作、深入開展“未成年人成長環境優化行動”、切實關心關注特殊青少年群體來開展普法維權工作。通過“法在身邊”征文演講比賽、親子運動會等形式,對保護兒童的政策、法律、法規進行強勢宣傳,通過倡導“尊重兒童”、“一切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等意識,營造了全社會都來關心兒童少年健康成長的良好輿論氛圍。
二、分類進行指導,確保幫扶實效
1.對社區閑散青少年進行分類管理
一是針對精神或者智力有殘疾的青少年,主要采取由家庭照顧、社區定期走訪的方式來進行幫扶和管控,切實幫助其本人及家庭在生活中所遇到的困難,樂觀面對生活;二是針對因學歷低、單親家庭、父母雙亡等原因失業在家的青少年,主要采取社區管片主任不定期走訪、及時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的措施進行管控,爭取多方資源盡力解決其在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困難,經常性的組織其參與社區活動,在心理上給予關懷、生活中及時幫扶,思想上進行教育,盡力防止其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三是針對有不良行為或因違法犯罪入獄的青少年,若在服刑期間則積極進行探訪教育,做好家庭工作,引導其積極加強改造,重新樹立良好的價值觀,重塑生活信心;日常則由家庭進行教育,社區做好關懷工作并加強管控措施,不斷鞏固其改造成果,及時掌握其思想動態,做好引導,努力杜絕其再次發生不法行為。
2.對弱勢青少年群體積極探索幫扶新形式
認真摸底調查核實,登記造冊并及時更新,特別關注農民工子女、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等特殊困境青少年群體,整合多方力量通過開展多種形式的幫扶、救助工作,努力為其創造健康成長的環境。一是開展轄區內志愿服務隊與地區弱勢青少年結對子活動,定期組織青年志愿者到弱勢青少年的學習和生活中,了解他們的需求,傾聽他們的心聲,通過多方努力,幫助他們解決生活中的困難。二是結合兒童自身具有積極參與社會活動、做出貢獻、體現價值的迫切愿望,將弱勢青少年和部分社區閑散青少年組成社區志愿者隊伍,組織他們開展治安巡邏工作,使他們能夠參與社會活動,以積極向上、自強不息、努力奮斗的精神風貌面對生活,積極為地區的安全穩定貢獻自身的一份力量。三是結合節點為社區志愿者與社區閑散青少年、地區弱勢青少年搭建溝通、交流的平臺,通過共同開展座談會、交流會、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等多種形式,形成閑散青少年、弱勢青少年有困難的時候,能夠及時與志愿者溝通的良好局面。
三、不斷總結經驗,狠抓工作落實
安定門街道團工委在開展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及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過程中,始終堅持“四三二”工作措施,認真研究探索,不斷提高基層團組織服務青少年的工作水平。
做到“四個及時”:一是及時建立臺賬,堅持做到“情況清、底數明”;二是及時進行走訪,時刻關注孩子本身和家庭需求情況,提高幫扶針對性;三是及時送去溫暖,積極爭取資源實解決實際困難,使他們能夠切身感受到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各界的關懷;四是及時組織活動,通過群體活動進行心理指導和幫扶關愛,促進其更好的融入社會,陽光健康成長。
強化“三個注重”:一是注重溝通、擴大影響,及時與團區委及街道宣傳部聯系,多種途徑加大對開展幫扶活動的宣傳報道力度,擴大活動的影響面,形成全地區共同關愛青少年群體的濃厚氛圍;二是注重實際、營造氛圍,除了針對不同群體的青少年進行物質幫扶之外,還要注重結合地區特色開展活動,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青少年健康成長的良好輿論氛圍;三是注重整合,形成合力,要堅持加強與上級團組織及街道婦聯、民政、殘聯等各相關部門的密切聯系,積極爭取多方力量開展關愛行動,不斷提高幫扶力度,提升活動效果,形成地區服務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工作合力。
加強“兩項建設”:一是進一步加強陣地建設,充分發揮社區
篇2
[關鍵詞]未成年人 犯罪 無期徒刑 少年司法
一、法規層面的思考
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可以適用無期徒刑我國刑法并未作出明確規定,涉及未成人犯罪處罰的規定如:《中國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第49條規定:“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狈▽W界依據現有的刑法規定對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適用無期徒刑的問題展開了廣泛的討論。
1.肯定說
持肯定說的學者認為刑法第49條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的規定,已經考慮了對未成年人的從寬處罰,因此對于論罪應當判處死刑的未成年人,改判為無期徒刑,已經體現了從寬處罰原則。如果再按照刑法第17條第3款的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在無期徒刑以下判處刑罰,就是對未成年人這一法定從寬情節兩次使用,會輕縱嚴重犯罪分子。還有學者認為第17條第3款是對未成年人應負刑事責任的全部犯罪而言的,是一項普遍性的刑罰原則,沒有具體的裁量尺度,而第49條是對未成年人犯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而言的,是針對刑種的一項特殊刑罰原則,明確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罰的最高刑。第49條是對第17條第3款的補充或具體化。如果對犯死罪的未成年人同時適用兩款,就等于把兩款割離開來,否定和破壞了兩款的相互關系。
這一派的學者無論從這兩個法條的從寬作用還是特殊與一般的關系上分析,都認為二者之間只能取其一適用。如果對本應判處死刑的未成年人重疊適用這兩條規范,不判處無期徒刑便與罪行相適應原則、罪行相適應原則相沖突。
2.否定說
否定說認為刑法第17條第3款的規定屬于法定從寬情節,對未成年犯罪人量刑必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而刑法第49條是對死刑的排除規定,也就表明對未成年人可使用的最高刑種的考慮起點是無期徒刑。二者并不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而是兩個可以并用的條文。具體來說,依據我國刑法分則的規定對未成年人量刑的最高刑不外乎以下二種情形:(1)未成年人論罪當處的量刑幅度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以及論罪當處的量刑幅度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第3款的規定,都應當在10至15年或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間判處。(2)未成年人論罪當處的量刑幅度為“無期徒刑、死刑”的或者僅為“無期徒刑”的,由于我國刑法規定對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其實這兩種量刑幅度對未成年人是一樣的,即都是在無期徒刑的基礎上適用第17條第3款,又由于無期徒刑具有不可分割性,本身沒有伸縮幅度,所以對其從輕或減輕都只能是有期徒刑。根據前面的分析,這兩種量刑幅度,對未成年人最高也是判處有期徒刑。
二、法理層面的思考
其實,未成年人犯罪判處無期徒刑已得到國際少年立法的堅決否定,《兒童權利公約》第37條規定,“對未滿18周歲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004年9月第17屆國際刑法大會關于《國內法與國際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責任》決議,亦建議對少年“禁止任何形式的終身監禁”。有許多國家或地區將無期徒刑明確排除在少年刑法之外,例如德國、奧地利、英國等國家。
既然國際社會對未成人犯罪適用無期徒刑的態度如此明確,為何我國刑法在未成年犯適用無期徒刑的問題上如此含糊不清呢?
1.立法缺陷
我國關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規多散見于憲法、刑法、行政法規及其各種暫行條列和辦法之中,尚未形成系統的少年法體系。對未成人犯罪的處罰上,沿用成年人犯罪的刑罰體系,在此基礎之上作出微調,規定諸如“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等,這種量上的“優惠”對于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改造未成年犯是遠遠不夠的,我國急需制定適合未成年人懲處的“少年刑法體系”。
盡管我國已經出臺《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兩部未成年人專門立法,但對于未成年人是否可以適用無期徒刑的問題,仍沒有給出明確的答復,只是籠統的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我們可以從世界少年司法的發展趨勢,我國憲法及其上文提到的未成人保護法條款可以推測,對未成人不應適用無期徒刑是我國刑法的應有之意。但如果僅僅靠推測去應對現實中發生的實際案件,這將會給我國司法實踐帶來很大的阻力與困難。
2.理念、價值觀的欠缺
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在國外已有幾百年的歷史,從國家親權理論、兒童觀、教育刑論,對少年犯罪的問題,國外司法實踐從早期的懲戒到控制再到現今向福利的轉向,在這條歷史必然的理性之路上走的相當穩健。而我國在對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研究是從20世紀80年代開展起來的,到現今只有不到30多年的歷程。在對未成年人的犯罪心理研究,社會控制、少年福利等理論研究上相當匱乏。至今也未提出系統的中國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理論和價值體系。要構建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這些理論準備是必不可少的。由此看來,我國未成年人司法體系的建立真可謂是“路漫漫,其修遠兮”。
參考文獻:
[1]鄭魯寧.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無期徒刑問題的探討.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1,(4).
篇3
今年以來,西鄉縣婦聯努力構建宣教、維權、家庭教育、助人自助四個平臺,為未成年人做實事、解難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是構建政策法規宣傳平臺。在鎮3所學校、6個村,鎮3所學校、9個村,對學生和家長、老師進行兒童權利及兒童保護知識技能宣傳培訓。舉辦未成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人犯罪知識培訓5場,印發宣傳資料8000多冊。在縣電視臺西鄉時空欄目播出了10集電視紀錄片《脫軌的青春》-未成年人犯罪軌跡調查,引起了全社會對未成年人犯罪的關注和對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重視。利用“三八”、“六一”、“6.26”等紀念日,開展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宣傳活動,開展關愛女孩關愛、留守兒童活動,發放《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人保護法》、《增強防范意識預防拐賣婦女兒童》、《反對家庭暴力創建和諧家庭》、《關愛女童遠離害》、《兒童權利公約》等資料5600份,咨詢200人。
二是構建婦女兒童維權平臺。積極拓展維權熱線、婦女兒童權益保護中心等工作平臺,切實為婦女兒童提供法律政策咨詢、法律幫助、情緒疏導和心理撫慰等服務,努力消除性別歧視。堅持不定期召集維權聯席會議、堅持婦聯人民陪審員參與婦女兒童侵權案件審理,在維權時特別注重維護純女戶、外嫁女、未成年女性等人群的合法權益。舉辦婦女兒童維權網絡工作人員培訓班2期、兒童保護參與式培訓班6期、村民培訓10期1200余人。上半年婦聯接待123件,辦結率98.5%。
三是構建家庭教育講學平臺。充分發揮家庭教育優勢,開通校訊通學校5所,共有10600名家長通過校訊通平臺與學校建立聯系,發展家長學校48所,在沙河鎮苦竹村、柳樹鎮三義村成立兒童幸福家園2個。深入開展“爭做合格家長、培養合格人才”為主題的“小公民”、“雙合格”家庭道德教育宣傳實踐活動。圍繞“走出家庭教育的十大誤區”和“關注孩子的情商素質教育”等主題開展家庭教育講學30場,在一、二中舉辦女中學生青春期心理輔導講座7場次,印發《全國家庭教育指導大綱》500本。傳播科學的家庭教育知識和方法,幫助家長提高自身素質,引導和教育未成年人從小樹立正確的理想信念和道德觀念。
四是構建貧困兒童資助受益平臺。不斷延伸工作觸角,多方尋求項目資助,爭取“紅鳳工程”基金會、“國際計劃”等組織以及縣內知名企業的資金、項目,實施關愛留守兒童、關愛女孩行動。累計幫助21名貧困女大學生獲得“紅鳳工程”資助、先后與19位女童建立幫扶關系、通過學費、生活費資助幫助140名女高中生重返校園。“六一”期間,縣婦聯陪同縣、鄉有關領導走訪慰問貧困兒童、留守兒童、孤殘兒童等30余名,贈送物資及慰問金3000余元;聯合縣慈善協會、工商聯、企業負責人在堰口鎮板橋中心小學、西河口小學組織開展了“手拉手情更濃關愛在心中”活動,為農村留守兒童送去了書包、文具、食品、書籍等節日禮物,為學校送去了彩色電視機、電腦、學習用品、教具、體育用品等物品價值5萬余元;縣婦聯、縣工商聯和利家超市聯合對10名貧困留守兒童贈送了3000余元伊利奶粉;為司上鄉中心小學46名留守兒童、15名單親家庭兒童及品學兼優兒童共計108人發放了學習用品;為楊河鎮中心小學、柳樹鎮中心小學、沙河鎮中心小學3所中心校贈送價值1萬元的圖書,為110名留守兒童送了價值3萬元的學習用品。給34名留守兒童集體過生日,學生們吃蛋糕,在全校師生共同唱生日快樂歌的快樂氛圍中,度過了一個快樂的節日。
篇4
以未成年人為主體實施的犯罪伴隨著新形勢的發展,出現了很多新的特點。首先,針對新的犯罪狀況和特點,從前的學者和專家們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已不適應新形勢下的需要。對于新形勢下出現的各種有關未成年人犯罪的新狀況、新特點,我們需要對其進行深入地分析和研究,把握其深層次的社會原因。其次,針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矯治和預防,我國近幾年對于未成年人的立法均給予了規定,但限于對未成年人犯罪理論研究的滯后,這些立法不免顯得的蒼白和無力。有鑒于此,筆者建議通過對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無論從未成年人犯罪的司法審判、亦或未成年人犯罪的矯治以及從根本上保障未成年人的權益,只有如此才能真正保障未成年人和未成年犯罪人的各項權益,才能達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預防其重新犯罪的目的。
關鍵詞:未成年人 犯罪狀況 犯罪原因
措施
前言:我國有4億多的未成年人,除此之外絕大多數就是他們的父母、爺爺、奶奶、外公、外婆、兄姐,與未成年人有關的各項法律可以說是調整到社會的每一個人。關于兒童的一切行為,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①
一、未成年人犯罪狀況與特點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主體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為主體實施的犯罪。顯然,何為未成年人,即未成年人如何確定,則是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首要問題。
我國古代就有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特別是未成年人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秦律以身高作為確定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依據,秦律對身高不滿6尺(相當于現在一米高左右,也就是8、9歲的孩子)的兒童行為,不追究刑事責任。漢律則對刑事責任年齡有明確規定:“年未滿8歲……非手殺人,皆不坐,”也就是說,8歲以下的人,除非親手殺人,否則都不處罰。至于中國古代集成文法典大成的《唐律》在這一問題上更有明確的規定,概括起來有如下幾點:(1)10至15歲的少年,對所有犯罪行為都有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減輕處罰,并可用贖金的方法代替刑罰。(2)7歲至10歲之間只對反逆、殺人、盜及傷人這幾種犯罪須負刑事責任,且仍可通過贖金替代。(3)7歲以下,雖犯死罪,亦不處罰。
各國由于政治、文化、經濟、地理環境等諸因素的差異,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也并不一致,總體來說,世界各國關于未成年人負刑事責任的下限年齡的規定有7歲、8歲、10歲、12歲、13歲、14歲等。但是大多數國家的刑法都有以18歲作為未成年人負刑事責任的上限年齡。不管何種分類,對于未成年人實施的犯罪,各國都采取減輕或免除處罰。就我國而言,對未成年人的界定有專門的規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同時,我國刑法還規定年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特征
當前,未成年人實施的違法犯罪主要具備以下特征:②
1、犯罪年齡趨向低年齡化。
據聯合國禁毒和預防犯罪辦公室編發的一份材料顯示,世界各國未成年人年齡界限多呈下降趨勢,如俄羅斯為14--17歲,加拿大為12--17歲,美國為10--17歲。有些殺人,重大盜竊案件,就是一些十一、二歲甚至更小的孩子干的。另據法制日報報道,與70年代相比,我國90年代未成年人犯罪初始年齡提前了2--3歲。其中,14歲以下少年違法犯罪比例增多,在少年作案成員年齡中所占比例已由1991年的1.3%提高到1998年的1.8%。湖南省“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1999年第九次會議指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最高年齡是16歲,但隨著未成年人早熟,14--15歲違法犯罪人數在不斷激增。
2、未成年人實施暴力犯罪的問題日益突出。
未成年人實施暴力犯罪的案件近年來大大增加。據廣州市統計顯示,未成年人暴力犯罪占同類犯罪人數的50%--60%。河北省有關部門統計:僅該省少管所1999年新收的實施暴力的未成年犯就占全部未成年犯的63.54%。在法院審理判決的未成年犯中,嚴重暴力犯罪所占比重1992年為64.53%,1993年為68.51%,1994年為64.82%,1995年為65.10%;嚴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犯人數1992年為21493人;1993年為22204人;1994年為24885人,1995年為23328人,種種數據都表明,未成年人實施暴力犯罪的狀況非常嚴重。
3、團伙犯罪現象嚴重
??團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不可輕視的特點,在當前的澳門,未成年人以團幫形式進行搶劫、傷人、打斗的案件急增,團伙人數以“三個行”合作作案最為普遍,最多人數的團伙有十幾人之多,這種團伙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無疑更大。更為嚴重的是,有些團伙甚至有嚴密的組織系統,作案紀律、防偵破措施,有共同的亞文化,已初步形成黑社會組織雛形。很多未成年人犯
罪團伙還被一些成年黑社會團伙拉攏、利用、成為他們的后備力量,這一點值得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犯罪團伙還被一些成年黑社會團伙拉攏、利用、成為他們的后備力量,這一點值得高度重視。
4、少女犯罪率大副度增加
近年來,許多國家未成年女子違法犯罪人數呈顯著增加。在我國,雖然男性犯罪仍然占犯罪成員的主體,但是從90年代以來,女性犯罪正大幅度增加。目前西方發達國家男女青少年犯罪的比例大約是80:20。我國近年來已達到90:10,個別城市已達到85:15。這些不得不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
未成年女性犯罪從種類上看,主要是性犯罪、殺人、詐騙、拐賣人口等。此外她們與男性合伙盜竊,女性自成團伙搶劫等已成為女性犯罪的新趨勢。從犯罪過程來,女性犯罪中不少是經歷了“由被害者到犯罪者”的過程。
5、智能化犯罪增多
隨著科學技術、文化、教育事業的發展?,F在的未成年人作案時,有的已經能夠充分利用現代化的科學技術。計算機的普及發展,也使未成年人利用計算機盜竊、詐騙、貪污等智能犯罪增加。值得注意的是智能型犯罪較之傳統型犯罪更為隱蔽,對反偵察,逃避打擊的能力更強。而且相當多的孩子充當電腦“黑客”,并不認為有何不妥,可以預想,隨著計算機的進一步普及和開發,智能型犯罪將會不斷增加。
6、未成年人吸毒問題嚴重
吸毒問題是困擾世界各國的一個頑癥,我國未成年人吸毒問題有人數增加,年齡降低的趨勢。在四川,1992年登記在冊的吸毒人員中,17歲以下的只有2人,占吸毒人員總數的0.17%;而到了1997年,就發展到了500多人,占吸毒人員總數的3.06%。
7、在校學生犯罪人數顯著增多
這是近幾年許多國家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新的特點,如1999年美國發生在校園槍支案。一名15歲男孩用半自動槍打死打傷24名師生,這一點亦應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8、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復發化
二、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犯罪學認為,犯罪行為是受生物學因素和社會學因素綜合作用而產生的。③一方面,生物學因素對犯罪現象有影響作用,而社會學因素是決定犯罪性質的主要的、根本的因素;
犯罪行為是受犯罪心理支配的,生物學因素是犯罪心理產生的生理基礎。離開生理基礎憑空論述人的行為,顯然是不科學的,當然是不科學的。當然,在分析犯罪原因時,生物學因素不是根本原因,決定犯罪現象的是社會因素,決定個體犯罪行為的也是社會因素?,F階段就我國的狀況而言,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同時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
(一)未成年人自身生理、心理發育的原因:④
1、未成年人生性活潑、好動。他們正處在身體快速成長發育的時期,感到渾身有使不完的力氣,喜歡運動和發泄;
2、 由于未成年人神經系統也處于高速成長發育階段,他們的神經系統易于興奮、表現為缺乏理智、容易沖動;
3、 好奇心強,他們對于社會的一切都感到新奇,他們渴望以自身的視角了解社會,參與社會;
4、 性的需求逐漸增加,他們渴望異性的理解、、希望性的需求得到滿足;
5、 未成年人對于物質、安全、自尊等各種需求都有顯著增加,但他們在獲得上述需求的合法方法受到了某種局限,導致上述需求處于一種饑渴狀態。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是其成長過程中很自然的現象,本身并沒有什么奇怪的;顯然,處于身心發育旺盛的少年,必須會出現一系列的矛盾,如果未成年人身處的外部環境發生動蕩,則必然會引起一系列矛盾的沖突和激化,并與未成年人犯罪構成非常直接的關聯。
(二)社會原因⑤
未成年人就其整個發育階段而言,可以用兩個字概括,就是“成長”二字。正是由于未成年人正處于成長階段,所以可塑性很大。事實證明,未成年人周圍客觀環境的影響和教育,對未成年人的成長起著決定性作用。這個時期客觀環境好,教育得法,他們就會成為社會有用之才,反之,他們就會受毒害,甚至墮落成為社會禍害。正因為如此,我們要在認識和研究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的基礎上,有針對性的對未成年人進行正確的教育和引導,排除客觀環境的不良影響,使他們的身心健康成長。對于已失足的未成年人和有可能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人,則要伸出挽救之手,突出教育二字,教育他們迷途知返,改錯學好,成為社會有用之材。未成年人出生時就像是一張白紙,在成長和所謂社會化的過程中,打上了深深的社會烙印。犯罪正是社會化烙印的顯著特征。筆者試圖從以下諸方面分析社會因素對未成年人實施犯罪的影響:
1.家庭不良影響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長和生活的最為重要的場所。家庭因素也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
⑴家庭教育失敗
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絕大部分在家庭教育上存在問題。在這些家庭中,父母對子女或粗暴教育,棍棒管理或溺愛嬌慣,袒護放縱、姑息遷就,往往使孩子形成嚴重的人格缺陷。
⑵家庭道德的論落
父母的道德狀況直接影響到孩子,而且這種影響勝于父母使用語言進行的教育,父母表現出的貪財、吝嗇等心態會影響孩子惟利是圖;父母待人冷漠,粗暴、無禮也在潛移默化中影響孩子使之效仿。
⑶不完全家庭
家庭結構的穩定性對未成年人成長起著重大作用,不完整的家庭,孩子往往也得不到應有的教育和照顧,這些孩子很容易因此變得孤僻、自卑、抑郁、任性、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2、 學校教育的因素
學校教育在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如果學校教育不利,也會影響未成
年人走上犯罪道路。
⑴學校教育重智輕德,以應試教育為導向
2000年1月,發生在浙江金華市的一起17歲高中生因不堪學習重負殺死生母的案件,顯然應該引起我們的深思。
⑵個別教師素質較差,錯誤引導未成年學生
近幾年,教師辱罵,體罰甚至毆打學生的事件不時見諸報端,這些教師的行為舉止和語言無疑會對學生的成長起到不良的引導作用。
⑶學校收費過重,輟學人數增加,這些過早輟學的孩子走上社會后容易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⑷學校周邊環境惡劣,許多學校身處鬧市,門前交通混亂。
有的學校周圍大量存在網吧、酒吧、歌廳、舞廳等各種娛樂場所,這些都嚴重影響了未成年人正常學習和健康成長。
3、 傳統的價值觀崩潰,新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道德規范尚未
建立起來。我國正處在由傳統農業國家轉變為現代工業化國家的過程中,國家體制由計劃經濟轉變為市場經濟。在這個進程中,隨著生產模式與國家體制的改變,舊的觀念也受到了巨大挑戰。原有的集體主義,大公無私等觀念與市場經濟所推崇的個人奮斗,據理力爭,崇尚金錢等新形式顯然不相協調。其次,與新的市場經濟相適應的道德規范還沒有建立起來,這就出現了道德真空。也就是說成年人自己都無法明確到底什么是符合道德的,從而導致不知道如何教育孩子,于是采取放任態度,或者是行之一套、言之一套。
(三)當前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的處遇及預防方針
未成年人犯罪同成年人犯罪一樣,刑罰是對其最嚴厲的懲處,但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主體的特殊性,未成年人在刑罰適用上同成年人有著很大的差異,具體表現在刑罰適用的目的、原則及量刑等諸方面。
我國對未成年人犯罪適用刑罰的指導思想,《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38條有明確的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梢钥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其目的就是為了挽救犯罪的未成年人、防止其重新犯罪。
三、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狀況
目前我國理論上與未成年人有直接關系的唯一一門法律學科是青少年法學,眾多學者在青少年法學領域者進行了系統的研究。1986年北京大學的康樹華教授出版了《青少年法學》這本著作,有關青少年法學這門新興學科在我國開始創建。青少年法學由于在我國是一門新興學科,以及對其研究的不夠深入,而且伴隨著青少年犯罪中是呈現出來的各種新的特點,他們的研究表現出了明顯的不足,與目前的立法和司法實踐的現狀和要求差距很大。未成年人作為整個社會中的一個特殊的重要的群體,由于其身體、生理上的特殊性,這一群體在社會中處于相對弱勢。因此,社會必然對其在權利上給以傾斜并予以特殊保護。未成年犯罪人作為未成年人群體中的一類更為特殊的群體,如何保護他們的利益,就要求我們必須深入地進行研究。
(一)青少年法學的提法及體系存在不足。
青少年是一個社會學概念,眾多專家曾對青少年到底應該包括哪些年齡的人發生過爭論,導致針對青少年犯罪的統計人們所依據的標準也不一樣,有的確定為25歲以下,有的確定為30歲以下,有的確定為35歲以下,這種年齡的爭論必然導致對青少年犯罪數量和所占比例統計結果的差異,以致有的統計提到青少年犯罪占到整個犯罪數量的70%,有的則遠遠低于此標準。正是這種爭論和差異,可以看出“青少年”這一概念不適合在法學定義中使用,法學定義必須是嚴謹的,能夠指導立法和司法實踐。綜上,青少年在法學概念中的提法不妥,筆者建議依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關于未成年人的定義。
其次,目前青少年法學的研究主要是關于青少年犯罪和綜合治理兩個方面。通俗的比喻就是不能在孩子還小的時候,就把他當成“淺在的賊”去預防和進行治理,而這一觀點的理論基礎正與原刑法“有罪推定”的法律理論和司法實踐相一致。我們的法學研究不應該把他們“當成潛在的賊”去預防和進行綜合治理,而應在權利上給予傾斜和保護。
(二)對未成年人自然法的研究滯后⑥
對未成年人自然法的研究,其實也就是對未成年人身心發展規律的研究,只有對其成長規律進行深入的了解,才能從根本上保護未成年人,根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問題。
未成年人自身有哪些特點和成長規律?他們與成年人和老年人相比在身體、心理方面都有哪些差異?他們都有哪些需求,而哪些需求對他們來說是最重要的?他們在適應成人社會的過程中存在哪些需要社會幫助的問題?他們應該對哪些行為負何種責任?所有這些是在與未成年人有關的立法中需要解決的,但是我們目前對此研究的還不深入或者說知之甚少。
(三)重治理而輕保障
以往對未成年人領域出現的諸如流浪兒童,不良行為以及違法犯罪等現象,我們更多強調的是公、檢、法等單位以及有相關部門如何針對這些未成年進行綜合治理,從保障社會穩定及社會秩序的角度進行管理,限制和打擊,如對流浪兒童遣送回家;對賣花、賣唱、擦車少年,由工商等部門進行檢查,以限制這些兒童的此類行為。如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和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對上述內容均有涉及,但由于過簡略,顯然不能適應目前的司法實踐和關于未成年人各項工作的需要。在處理有些問題上顯得無能為力。
另外,目前的立法雖然規定了對于未成年人權益的保護,需從家庭、學校、社會多方面著手,并且規定了一些單位和部門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方面應該承擔的責任,但由于對不履行責任缺乏有效的制約措施和由此行發的工作人員不負責任,導致了這些法律規定往往流于形式。
四、保障未成年人權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雖然具有不可推卸的主觀責任,但同時也反映出日益加大的客觀責任或社會、家庭責任,即在社會變革的大背景下,社會上誘發犯罪的刺激來源越來越廣、力度越來越大,而社會、家庭在青春期教育和日常管理未成年人方面存在著極其明顯、日益增多的漏洞和空隙。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未成年人犯罪與失足,不如說是社會的失誤、家庭的失責。
筆者認為,只有切實的完善未成年人權益的保障,才能從根本上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或重新犯罪。一方面,國家社會家庭完善各項保障制度,從根源上維護未成年人的各項權益,使之遠離各種可能對其帶來不利影響的各種因素,就可以大大減少未成年人虞犯的數量;另一方面,通過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采取科學的矯治方法,從而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率。具體建議如下:
(一)完善社會保障制度
社會保障制度完善與否同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密切相關,健全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可以更好的避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發生。我們深知,許多未成年人犯罪都是由其早期的不良行為的惡性發展導致的。因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減少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發生,從
而避免未成年人犯罪的發生,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條重要的途徑。
??1、未成年人享有教育權是優先享有的基本權利之一,但現實中或者因為父母的短見,或者因為家庭的貧窮,或者因為高考的失敗,很多學生喪失了接受教育的權利。總之,絕大多數離開學校的未成年人都是出于無奈而離開學校。但不論是被迫還是自愿,都是國家沒有盡到保障未成年人獲得學習教育義務的結果。
因此,必須在立法上明確國家在保障未成年人接受學校教育方面承擔的義務,如義務教育法中關于“酌情減免制度”的落實,只有這樣才能切實保障未成年人能夠接受符合時代要求的學校教育。
2、保障未成年人獲得健康精神產品。未成年人成長的過程就是其接受社會道德、文化的過程。其所接受的社會道德、文化自然也會影響甚至決定未成年人能否健康成長。國家有義務保障未成年人獲得健康的精神產品,從而為他們帶去快樂、引導他們接受社會道德、成年以后推動社會進步。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5、51條規定“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薄跋蛭闯赡耆顺鍪邸⒊鲎饣蛘咭云渌绞絺鞑サ膱D書、報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p>
3、保障未成年人不受、煙草、酒精等傷害。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0條也有相關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酗酒、流浪以及聚賭、吸毒、?!?/p>
4、建立國家監護制度。針對目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狀況和原因,有相當一部分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是由于家庭或社會的原因使之缺乏必要得監護。對于未成年人的監護問題,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2條和民法通則第16條進行了明確的規定,但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在具體實施中遇到了相當的阻力。如依據法律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時,依法可以另行確定監護人像未成年人父母的單位、所在單位、居委會和民政單位等?,F階段,“單位”已經從傳統的生產職能和生活職能相結合演變到單純的生產職能,再要求未成年人父母的單位來承擔監護職責顯然已經沒有現實意義;對于居委會而言,一是沒有固定的經費,二是沒有專門的人員,三是缺乏立法的依據,因而也不應由居委會來承擔監護職責。顯然,有法定承擔監護職責的是國家。⑦現在擺在我們面前的任務只是將原來義務不明確的公設監護制度進行改革,廢除那些不能承擔義務也不應承擔義務的社會組織所承擔的所謂義務,將法律規定具體化,即在公設監護制度的基礎上確立符合時代要求和立法精神的國家監護制度。
(二)采取科學的矯治方法
刑事社會學派的著名代表意大利的菲力(1856—1929)以社會責任論為根據提出了功利主義的主張。功利主義認為刑罰對犯罪的預防作用主要表現為三種形式,即威懾、剝奪和矯治。⑧威懾是使犯罪人對刑罰畏懼、害怕而放棄犯罪的念頭。威懾可氛圍立法威懾(費爾巴哈)和司法威懾(菲蘭吉利),追求的是對犯罪的一般預防。剝奪是指對犯罪能力的剝奪。以剝奪為預防犯罪的方式,其前提是并非每個人都可能犯罪,犯罪主要是某些特定人實施的行為,剝奪這些人的犯罪能力可以減少或阻止犯罪。矯治是指通過教育、改造、治療等手段,使犯罪人適應社會。
而作為特殊犯罪主體的未成年人,其不良思想和不良行為顯然是可以矯治的。首先從心理學的層面來分析,根據俄國心理學家巴甫洛夫的研究,對于未成年人不良思想和不良行為的這種較為穩定的神經聯系系統,完全可以通過使之得不到繼續強化或者使用別的刺激而使
為其改變;其次從社會學的角度看,未成年人的不良思想和不良行為是在其社會化的進程中逐漸形成的,而“矯治”過程顯然就是所謂“再社會化”的過程。因此而言,對有不良思想、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矯治是完全有必要而且社會也是完全有能力的。
經過多年的努力,我國已經建立起一套針對未成年人的矯治制度,如社會幫教、工讀學校、勞動教養等。但現實中,由于缺乏法律上的依據或是現實可操作性,上述制度的矯治功能并不能切實的發揮作用。因而筆者建議,針對未成年人的不同不良思想和不良行為,應根據程度的不同采取不同的矯治方法。具體的建議如下:(1)對于未成年人的不良思想應該通過家庭、學校、社區、心理門診來進行矯治;(2)對于一般不良行為和嚴重不良行為應該通過工讀學校來進行矯治;(3)對于刑事不良行為應該通過管教所來進行矯治;(4)對于刑事不良行為還可以嘗試暫不起訴、緩刑、暫不判決、判決從事公益勞動等方式進行矯治;(5)對于特殊不良行為如吸毒可以通過戒毒所進行矯治。
(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保障其權益
1984年,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在我國率先試點建立了少年法庭,標志著我國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開創。但隨著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斷發展,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亦需要不斷的完善。
結束語:未成年人是我們的未來,分析未成年人的犯罪狀況、犯罪原因
注釋:
①摘自《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
②張遠煌主編:《犯罪學原理》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112-114頁
③邱國梁 《犯罪學》 第11頁
④肖建國主編《發展中的少年司法制度》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55-59頁
⑤道爾戈娃著《犯罪學》群眾出版社 第658-664頁
⑥ 佟麗華主編《未成年人法學》 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出版 第30頁
⑦ 佟麗華 《未成年人法學》 第279頁
⑧ 翟中東 《刑罰個別化研究》 第27頁
參考書目:
《未成年人法學》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1年版 佟麗華 著
《發展中的少年司法制度》上海社會科學院出版社 1997年版 肖建國主編
《犯罪學原理》法律出版社 2001年版 張遠煌 著
《犯罪心理學新編》群眾出版社 2000年版 羅大華 劉邦惠 著
《犯罪學 群眾出版社 2000年版 道爾戈娃著 趙可等譯
《犯罪學通論》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2年版 康樹華 著
《犯罪現象論》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6年版 劉廣三 著
《刑罰個別化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2001年版 翟中東著
《犯罪學—歷史、現狀、未來》群眾出版社 1998年版 康樹華
篇5
關鍵詞:未成年道德水平,犯罪特征與原因,家庭與社會
未成年人是國家的希望,民族的未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接班人,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生力軍。他們需要全社會的關心與支持,他們的是想道德狀況如何,法律意識如何,直接關系到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關系到國家和民族的命運。從1999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通過至今已經整整十年,針對未成年人的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我國未成年人的法制觀念和自我防范意識普遍增強。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環境的變化,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呈現出一些新的特征和發展趨勢。。對未成年人犯罪特征和發展趨勢進行客觀的分析和認真的研究,對于更好地落實《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提高廣大青少年遠離犯罪的法律意識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也是每個社會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義不容辭的社會責任。
下面就新時期未成年人犯罪特征談幾點個人的看法:
1.法律認知的缺失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觀特征
通過對最近三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調查發現,很多青少年直到被逮捕起訴甚至判處刑罰才意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由無知導致無畏進而走向犯罪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典型特征。其原因主要在于:
1.1自身方面的原因
首先,自我中心意識太強?,F在的未成年人,很多是獨生子女,他們長期生活在“大家圍著轉”的環境中,加之部分家長的溺愛、嬌慣、盡量滿足他們的各種欲望和要求,甚至是不合理的要求,結果使他們逐漸養成了以自我為中心的意識。其次,感情脆弱,承受挫折的能力差。現在的未成年人在成長過程中大都一帆風順,沒有遇到過什么大的挫折,心理承受挫折能力非常脆弱,稍遇不順時,往往表現出過分的失望,自暴自棄,如果不加以正確引導,很快就會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最后,好逸惡勞、依附性強而自理能力極差。很多未成年人一直生活在“衣來伸手,飯來張口”的優越家庭環境里,從小養成了鄙視勞動、厭惡勞動的不良習慣。生活上依賴性強,自理能力差。因此,當他們賴以生活的經濟來源喪失,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就會用違法犯罪行為去維持其好逸惡勞的習慣,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2.2學校教育方面的原因
學校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中發揮著主陣地,主渠道的作用。一直以來,黨和國家十分重視學校教育在培養學生全面發展中的作用。而大部分學校片面追求升學率,忽視了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對一些“雙差生”缺乏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對他們放任自流,導致有的中途輟學,有的破罐子破摔,從而成為被社會上的不法分子拉攏成為犯罪團伙的一員。學校不重視法制教育是多方面的、立體的,學生受教育也應當從各方面入手,特別是法制教育是必不可少的。而有的學校只是一味的追求升學率,不重視法制教育,使得學生從小不能樹立法制觀念,不知什么是違法、犯罪,更不知怎樣正確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尤其是法律關于共同犯罪、聚眾犯罪等的專門規定在很多青少年的頭腦中完全處于空白狀態。一位高中一年級的學生在講述自己的犯罪經過時懊悔不已,他接到好友的電話讓他到某網吧門前集合,當時并沒有問明緣由。兩伙少年在馬路上大打出手最終釀成血案,雖然沒有親自動手實施傷害行為,這名高中生仍然以聚眾斗毆罪被追究了刑事責任。
因此,從家庭、學校、社會多個角度全方位加強針對未成年人的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已經成為我國刻不容緩的時代課題。
2.犯罪類型相對集中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觀特征
大量的數據表明,當前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盜竊、傷害、聚眾斗毆、搶劫等以財產和人身為侵害客體的幾類犯罪,而多數犯罪行為的發生又具有臨時性、隨意性的特征。網吧、迪廳甚至校園周邊成為未成年人犯罪的高發地帶。。其主要原因在于:
2.1德育教育存在誤區
首先:德育目標定位失當。盡管我們總的教育目標是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四有新人”。但是在學校德育的實際進程中明顯對中小學生的總體要求偏高,其結果當然是學校德育脫離社會實際和中小學生品德發展的實際,成為“沒有根基”的空中樓閣。其次:德育課程安排欠妥。由于在目標定位不明確,“加強德育”的結果往往是弱化了學校德育中的“道德教育”成分,比如中學的思想政治課往往沒有直接道德教育的內容。最后:德育方法運用簡單。德育實效不高一直是教育界一直關心的重要問題。“灌輸”德育模式的形成有多方面原因。一方面,我們不顧學生發展的實際,將成人社會想當然認為“重要”和“符合學生實際”的內容強加于學校德育。另一方面,許多不同學段青少年兒童關心且急需解決的道德問題,例如青春期中的道德課題、問題、網絡道德問題等等,往往沒有討論的時間和空間,形成了現實與理論的錯位。
2.2 社會不良環境的沖擊
校園環境是社會環境的縮影,和家庭、社會等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校園周邊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良好校園環境的建設,而且在某種程度上有著不可阻擋的影響和滲透力?,F在一些領域道德失范,誠信缺失、假冒偽劣、欺騙欺詐活動有所蔓延;一些地方封建迷信、和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沉渣泛起,成為社會公害;一些成年人價值觀發生扭曲,拜金主義、享樂主義、極端個人主義滋長,以權謀私等消極腐敗現象屢禁不止等等,這些不良環境給未成年人的成長帶來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ヂ摼W等新興媒體的快速發展,給未成年人學習和娛樂開辟了新的渠道。
社會現象形形,紛繁復雜,不僅存在著真善美,也存在著假惡丑,特別是未成年人的認識能力、自身行為的控制能力和抵御外來誘惑的能力很低,辨別是非的能力也比較弱,很容易受社會不良習性、風氣的影響。近年來,拜金主義、享樂主義等不良社會風氣的影響,使一些未成年人幼小的心靈種上了貪慕虛榮的種子,講排場、講吃喝、講穿戴、好逸惡勞、夢想一夜暴富,導致他們不擇手段地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利。同時,社會上的黃、賭、毒仍不同程度的存在著,加上有關部門的管理,打擊不力,使一些未成年人得以自由出入不適宜的場所,導致這些涉世不深的未成年人,心靈受到污染。。
3.家庭環境對未成年人的犯罪傾向影響十分顯著
在人的一生所受的教育中,家庭教育成分占75%以上,做家長的一言一行、一舉一動對孩子的成長起著潛移默化的作用,直接影響甚至左右孩子一生的道德行為。因此,家庭教育的好壞,父母道德品質的優劣以及教育方法是否得當,對子女的心理、品德、愛好、理想和行為舉止都有著極大的影響。家庭環境不良或教育方法不當,是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重要因素。在眾多未成年犯罪主體中,離異、再婚以及單親家庭的孩子占有相當大的比重。未成年人由于年少和青春期的心理特征大多無法正視家庭中出現的變故,很多孩子面臨嚴重的心理問題,卻得不到家長和老師的重視,最終流浪社會,誤入歧途。這種特殊家庭中的孩子一旦走上犯罪的道路,無論對孩子本人還是對其家庭都無異于雪上加霜,甚至引發一系列嚴重的社會問題。尤其是一些未成年人因其父母重組家庭后,一方不能平等對待對方子女,使孩子形成一種病態心理,這種病態心理,導致他們在處理問題時采取荒唐的做法。以上情況約占未成年人犯罪比例的70-80%左右。 如何對離異家庭的孩子進行正確的心理輔導已經成為廣大社會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面臨的新課題。
縱觀未成年人犯罪的總體特征,加強普法宣傳和法制教育,有效建立凈化社會環境的長效機制,有針對性地開展未成年人的心理咨詢和心理輔導,是當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途徑。只有和諧的教育才能培育和諧的人。和諧教育的重要體現就是先進的教育理念與教育實踐的有機結合,就是學校教育、家庭教育、社會教育以及青少年自我教育等教育因素和諧共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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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趙克等.青少年越軌行為概論.重慶出版, 1996.
篇6
論文摘要:本文首先從法理上對青少年犯罪進行了界定,分析了青少年違法犯罪的主客觀原因,簡要介紹了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的對策。
作為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約和決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種多樣,錯綜復雜。因此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運用多種學科作為工具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對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預防、教育為主、懲戒為輔。針對不同年齡段青少年犯罪的特點,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預防。
1 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現狀和特點
從近幾年情況來看,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團伙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夠的體力、智力、膽量和經驗,單獨作案往往難以成功,結成團伙可以互相壯膽,減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當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團伙擁有嚴密的組織系統、作案紀律和防偵破措施,已經形成黑社會組織的雛形。
青少年犯罪向暴力型犯罪轉化。主要表現在實施故意傷害、搶劫、等案件,有的手段極其殘忍。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斷向著嚴重化達到方向發展。
犯罪年齡低齡化。由于發育年齡提前和頻繁接受不良文化影響等原因,20世紀90年代以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初始年齡比20世紀70年代提前了2至3歲。近年來,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殺人、、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日益增多。
2 關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的分析
任何現象的產生和存在都有其特定的原因和條件。作為一種復雜的社會現象,未成年人犯罪也不例外。制約和決定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多種多樣,錯綜復雜。因此為了探究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有必要運用多種學科作為工具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分析。
2.1 主觀因素
青少年因其生理和心理諸因素都處于“變化活躍期”也可以說是“熱變化”狀態,加上其生活經歷也比較簡單,對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各種“情景”都很難有正確的把握,這樣只要“一不小心”就很容易導致出現“沖動”或者是“頹廢”兩種極端心態。具體表現為:
未成年人身心矛盾。未成年人生理機能迅速發育,使他們的活動量增大,日常學習生活之余仍有大量過剩的精力和體力,但是由于他們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對緩慢,缺乏足夠的調節和控制過剩精力的能力。
未成年人個性心理結構內部的矛盾?,F在,未成年人的生理成熟年齡普遍提前, 生理上的突飛猛進,尤其是性器官的發育成熟,使他們的性意識、性沖動,性體驗等接踵而至,這給他們帶來了種種困惑或疑慮,產生各種神秘不安的復雜心理。隨著他們年齡的增長,成人感逐漸增強,對于內心的困惑和疑慮不愿輕易向他們吐露,于是表現出明顯的心理閉鎖。
未成年人對一切感到新奇,對自己不了解的現象,不理解的問題都表現出十分強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他們社會經驗不足,認識能力尚未發展成熟,對許多社會現象和科學的準則還沒有自己定型的見解和觀點,容易受暗示而模仿,自覺不自覺地受一些不良因素地影響。
未成年時期,情緒的興奮性高,情緒的波動性大,具有極大的沖動性,既表現為熱情活潑,又易急躁,激動,好感情用事。
2.2 客觀因素
社會原因。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社會結構正在不斷變化,這種變化給社會成員尤其是青少年的社會化帶來了許多不利的影響。一是人、財、物的大量流動造成大范圍的社會供求失衡。隨著改革開放層次和程度的深入,大量青少年勞動力盲目無序的流動,造成了大范圍的失業和失范現象,一些人因此陷入生計困境,也就容易滋長各種違法犯罪。二是社會文化的污濁和媒介的誤導造成青少年道德滑坡。青少年由于受不良影視和網絡文化的影響,長期浸于這種不良文化氛圍中,青少年就會過多攝入其中傳遞的錯誤信息,引起社會化的偏向,使他們的行為失去準則,從而導致各種違法犯罪行為發生。三是社會控制體系的虛弱加重加快社會環境的惡化。社會控制體系的虛弱導致了社會自力約束和自發發展現象的蔓延,助長了青少年大膽涉足一些對他們不宜的領域,一些青少年因此邁向違法犯罪的深淵。
學校原因。學校也是未成年人社會化的重要場所。良好的學校教育,可以對家庭教育的不良影響起到彌補和矯正的作用,幫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會因素的影響。但是,學校教育還存在某些不盡如人意的缺陷和失誤,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社會化,對未成年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影響。
家庭原因。家庭作為社會的細胞,是未成年人一生中經歷的第一個場所,是他們社會化過程的起點。在未成年人社會化過程中,家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不良家庭環境對未成年人不健全人格的形成具有原發性的影響。
家庭結構有缺陷。家庭的殘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劑”。在這種家庭中,尤其是失去丈夫的家庭,家庭收入減少,生活水平下降,教育子女的責任就落到了妻子一方,再加上家務勞動的壓力、時間、精力等的限制,疏于管理和教育,極易導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誤入歧途。
家庭教養方式不當。家庭的教養方式直接關系到教育的成敗。一些家長沒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長規律,造成教養方式不當,導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個很直接的、很重要的原因。
父母行為不良。家庭中的社會化很多都是在無形中進行的,父母的言談舉止、態度等對未成年人發生著潛移默化的影響。所以父母不良行為,都會給子女以暗示的影響,并使他們模仿大人的不良行為行事,在其心靈中孕育下違法犯罪的種子。
家庭氣氛不和睦?!凹彝夥湛梢猿蔀槲闯赡耆诉`法和犯罪的直接原因,和睦、不和睦或沖突的家庭氣氛,與違法行為率關系甚大。不和睦的家庭比和睦的家庭,其子女違法行為者明顯增多?!奔彝コ蓡T之間特別是夫妻之間經常充斥著吵罵、指責、揭短、廝打,彌漫著一種沖突或不和諧的氣氛,會給子女帶來極大的挫折感和不安全感,長此下去會造成性格內向、孤僻自卑等人格障礙。有些子女為逃避這種不和睦的家庭氣氛,極易離家出走,流落街頭,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響,就會走上犯罪的道路。
家庭過于貧困。由于父母的工作壓力較大或者父母雙方都下崗,家庭條件過于貧困,容易使孩子在同齡人中產生自卑感,很容易形成孤僻、內向的性格和敵視社會的心理,為了滿足自己從家庭中無法得到的物質欲望,往往鋌而走險。
3 青少年犯罪的預防
對待青少年犯罪,要以預防、教育為主、懲戒為輔。針對不同年齡段青少年犯罪的特點,做好青少年犯罪的預防。
3.1 提高家庭素質,營造良好的家庭的氛圍。
作為家庭環境的營造者的父母,要認真對待,引起重視,時刻要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并不斷學習,提高素質。做好孩子生活的榜樣,讓孩子從小就形成良好的習慣。對一個家庭來說,從小就培養了孩子良好的習慣,他的家庭教育就算是成功的。否則,孩子養成了許多不良的習慣,等他長大了才發現,就晚了,所謂“江山易改,秉性難移”說的就是這個理。
3.2 學校教育,刻不容緩。
在學校教育中,對學生進行必要的心理教育和性知識教育,已是刻不容緩。改變我國現代基礎教育中的弊端,讓素質教育真正走進教室,走進課堂。對處于相對無責任年齡段的青少年來說極為重要。在學校增設一些有實質性內容的心理輔導課或心理咨詢,幫助青少年學生解答各種因生理成熟而產生的心理問題,指導青少年學生健康心理的形成。切實減輕學業負擔,改革傳統的學生評價體系和內容,客觀真實、公正公平評價學生。培養學生自信心,樹立學生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和價值觀。加強學校制度建設,提升學校管理水平。強化教師職業道德建設。讓校園、教師、學生共同營造一個良好健康的教育生態環境。
3.3 完善法制體系,構筑社會防線。
我國現有的《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這些專門的法律法規,在一定層面上不僅填補了因國外的《少年法》、《少年法庭法》所帶來的法制空白,也為我們全社會都應該履行關注青少年成長的義務提供了法律依據,為青少年的成長應該有一個健康的氛圍提供了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2年1月1日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11月1日實施.
篇7
關鍵詞:犯罪記錄封存;未成年;制度完善;檢察監督
一、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社會價值
我國在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作了原則性的規定,即: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當刑事司法對未成年人的保護進一步向社會管理的職能回歸,犯罪記錄封存便成了許多國家和地區少年司法的“應有之義”或者說是評價一國或地區少年司法是否成熟、自信的核心依據。[1]當前形勢下,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無論在司法實踐還是社會現實層面,都具有積極的意義和價值。
首先,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之所以突出,很大程度上體現在未成年人再犯率較高,兩次犯罪之間相隔時間短,有的甚至在緩刑考察期內再犯罪。其次,從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來看,其辨別力、控制力處于成長階段,該類人群具有較強的可塑性,只要通過及時挽救和正確引導,仍有可能改過自新。最后,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是加強社會管理的需要。從社會層面看,造成這種狀況的重要原因是涉罪未成年人意圖回歸社會的初衷與社會實際接納程度有限之間的突出矛盾。
因此,教育和挽救涉罪未成年人,促使其回歸社會適應社會,不能僅僅靠一些“說教式”的思想灌輸和被動的監督防范,更要創造諸如“犯罪記錄封存”、“不適用累犯”等制度方面的有利條件。[2]就社會管理角度而言,有必要進一步改善處理未成年人犯罪前科問題的政策和制度,消除歧視和不公待遇的壓力,使之順利重返和融入社會,從根本上防止再次犯罪的發生。
二、該制度的發展與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所呈現的問題
一個少年犯如果已經結束處罰,并在一定時間內未再犯罪,就應給予重新做人的機會,以保證在法律上承認這個少年沒有罪了,他就不會因為犯過罪而面臨各種的“喪失資格”。
為實現這一目的,通常有兩種立法模式:(1)自動或者依職權命令模式。如《日本少年法》第60條規定,少年時犯罪被處于刑罰但已執行完畢或者經免除其刑者,適用有關人格法律的規定,在將來得視為未受過刑罰處分?!度鹗柯摪钚谭ǖ洹返?6第4款規定,被附條件執行刑罰的少年在考驗期屆滿前經受住考驗的,審判機關命令注銷犯罪記錄。第99條規定:如果有特殊要求,且行為人只實施了輕微的犯罪行為,審判機關在判決中規定不作犯罪記錄。就是說,不會形成前科檔案。(2)職權與申請并行模式。如《俄羅斯聯邦刑法典》第86條、95條規定,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記錄自動消滅,無需法院判決;若犯罪人欲在期限屆滿前消滅其犯罪記錄,則需提出申請,由法院審查后,做出決定。又如《德國少年法院法》第97條規定,少年法官既可依職權,主動宣布消除犯罪記錄,亦可依被判刑少年、監護人、法定人、檢察官、少年法院幫助機構的代表等多方的申請宣布消除犯罪記錄。[3]
我國早在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員會在《關于深化司法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提出了“未成年人輕罪記錄消滅制度”。但也應當看到,那時在制度構、建程序設計等具體環節上,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同認識和爭議問題。
我國目前針對涉罪未成年人所作的輕罪處罰決定、行政處罰決定等,根據我國現階段的特殊國情和社會現狀,將其與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等相當于國外“輕罪”的處罰記錄予以有條件的保密存檔。
縱觀我國法律,構建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配套規定,如《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關于免除特定未成年人前科報告義務之規定。[4]《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8條規定:“依法免予刑事處罰、判處非監禁刑罰、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假釋或者刑罰執行完畢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與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币约啊段闯赡耆吮Wo法》第 57條:“解除羈押、服刑期滿的未成年人的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p>
這使得新刑訴法的這條但書的規定的相關單位依據國家規定查詢的合理性值得探討。這里需要明確一個相關問題,即前科報告制度[5],正是基于這個義務,我國對犯罪記錄仍然采取保留的態度,允許其在一定程度上的公開。
在犯罪人刑罰執行完畢后剝奪犯罪人的某些特定從業資格和特定權利,有著特定的意義,它不僅體現法律對犯罪實施者及其行為的否定性評價與譴責,并且通過限制或者剝奪犯罪人的特定就業權利等方式,在一定意義上維護國家機關、社會公益服務單位等特定企業的社會公信力,其本質在于維護公共利益。[6]但該條款導致了不少社會主體還是能接觸到封存資料,給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記錄造成一定的潛在風險。允許相關主體依相關規定查詢到相關犯罪記錄,對未成年人來說會產生負面影響。學校查詢犯罪記錄可以拒絕錄取,軍隊查詢犯罪記錄可以拒絕招錄;企業查詢犯罪記錄可以拒絕錄用,法院、檢察院、律所、會計師事務所、公證處查詢犯罪記錄可以拒絕錄用,[7]在這樣的條件下其生活需求很難得到保障,就業權、升學權受到限制,在社會生活中依舊受到歧視,那么其的傾向和可能性就會大大增加,這與《未成年人保護法》的核心要義以及憲法規定的保障就業權的精神是相違背的。
三、對該封存制度的監督與救濟
1、目前,在我國就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上,檢察機關在司法執行權與具體實施、監督尚存在一些問題。
第一,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和社會化幫教存在一定沖突;第二,對該制度施行主體的監督存在問題;第三,檔案的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第四,該條其但書的規定的相關單位依據國家規定查詢的合理性值得探討。
2、完善法律監督,以保護實效為司法執行要務。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檢察監督,其主要內容可以從適用法律和執行制度兩個環節予以設定,前者是基礎,后者是保障,都關系到制度運行的規范化問題。[8]
第一,法律適用環節的合法性監督。法律適用是否正確,既是檢察機關刑事訴訟監督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是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啟動與否的先決條件。對于法院因判處5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而決定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應當針對法院作出的刑事判決,重點審查被告人的主體身份是否屬于未成年人、判處5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是否符合刑法規定的量刑標準,以監督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適用是否具備法定的實體要件。
鑒于上下級檢察機關之間的領導與被領導關系,對于下級檢察機關因作相對不處理而決定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上級檢察機關應當針對不決定,審查涉及犯罪記錄封存實體要件的主體年齡、犯罪情節等相關內容。上級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下級檢察機關的不決定確有錯誤,應當在撤銷不決定并交由下級檢察機關提起公訴的同時,要求下級檢察機關撤銷對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封存決定。
第二,制度執行環節的規范性監督。司法機關作出案件處理結果并決定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后,包括決定機關在內的諸多職能部門和單位,如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教育部門(學校)、用人單位、街道及社區基層組織等,即應當承擔起依法執行封存決定的義務,這些義務履行的規范性離不開檢察監督。具體涉及兩個方面:一是對有關職能部門犯罪記錄封存、管理的規范性進行監督,包括是否依照司法機關的決定,及時封存了相關案卷、檔案等材料,是否制定了專人保管、分類管理的工作制度,是否落實了相應的保密措施等;二是對特殊情況下查詢和公開刑事記錄的規范性進行監督,包括查詢的主體和事項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且具有必要性,相關職能部門和單位是否嚴格履行了制度規定和審查程序,其批準公開的犯罪記錄內容和范圍是否符合限制性要求,是否告知查詢單位不得擅自公開查詢內容的保密義務等。
新刑訴法正式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的法律制度,檢察機關對這項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完全能夠納入法律監督職能中刑事執行監督的范疇。無論是基于檢察機關的相對不決定,還是以法院刑事判決為根據而需要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情形,不僅都可以依法履行監督職能,而且監督的手段也比較豐富。一方面,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檢察建議的方式,對執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的情況進行監督,尤其要重視發現制度執行不規范、不到位的一類問題,有針對性地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幫助執行單位制定整改措施、健全工作制度,必要時還可以由檢察機關牽頭,組織相關職能部門召開聯席會議,就制度執行中的重大事項、爭議問題形成合意,達成共識,確保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工作取得實效,為進一步推動此項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積累有價值的實踐經驗。另一方面,除了制發檢察建議外,檢察機關還可以運用糾正違法,甚至追究刑事責任等手段。例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過程中,或者,對應當封存的犯罪記錄不予封存,并且因違法公開未成年人犯罪記錄而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檢察機關應當依法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對于已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記錄的查詢和公開的情況,檢察機關同樣有必要履行監督職能。執行單位決定公開犯罪記錄后,應在規定時限內將具體的查詢內容及審批情況,報送檢察機關備案。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不應當公開而予以公開的情形,應及時書面通知執行部門糾正,執行部門應當立即要求查詢單位返還犯罪記錄材料,并告知保密義務及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將糾正及告知情況向檢察機關書面回復。
無救濟則無權利,為了使相關部門切實擔負起保密義務,應依情節的不同,對于泄露者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責任。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應對犯罪記錄封存的啟動、查詢單位是否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查詢后對于相關信息的使用是否超出法律規定的范圍等進行監督。違反上述具體情況的,檢察機關可采取以下措施:發送檢察建議,制止違規行為;對于違反規定的單位在一定懲罰期內限制其對其他封存信息的查詢;要求相關單位消除影響,賠償損失。
注釋:
[1]《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準準則》《北京規則》第8條規定:“應在各個階段尊重少年犯享有隱私的權利,以避免由于不適當的宣傳或加以點名而對其造成傷害。原則上不應公布可能會導致使人認出某一少年犯的資料?!钡?1條規定:“對少年罪犯的檔案應嚴格保密,不得讓第三方利用。應僅限于與處理手頭上的案件直接有關的人員或其他經正式授權的人員才可以接觸這些檔案。少年罪犯的檔案不得在其后的成人訟案中加以引用?!?/p>
[2]參見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514頁。
[3]參見《日本少年法》、《瑞士聯邦刑法典》、《俄羅斯聯邦刑法典》、《德國少年法院法》相關條文;具體文獻參見趙秉志著:《犯罪主體論》,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135頁。
[4]根據《刑法修正案(八)》對刑法第100條第2款所作的修訂,犯罪時不滿18周歲被判處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免除該條第1款關于在入伍就業時的前科報告義務
[5]《刑法》第100條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p>
[6]參見連小可、魏再金、趙文慧:《論特別程序中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制度》。
[7]參見《法官法》、《檢察官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對于相關職業準入限制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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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強培訓,加大教育力度
與縣教育局等有關部門緊密配合扎實開展家庭教育工作。大力宣傳普及家庭教育科學知識,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開展家庭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20__年,我縣被全國婦聯評為全國家庭教育工作示范縣。目前,全縣共有中學、小學、幼兒、留守流動兒童、社區(村)家長學校225所,家長學員39880人。20__年9月9日,縣婦聯、縣教育局將“全國家庭教育巡講團”的高級講師路飛邀請到__鎮一小、__鎮中學,為家長們傳播先進的家庭教育理念。2014年3月下旬推薦縣婦聯副主席鐘敏華、__鎮二小的蔣湘琴參加省婦聯舉辦湖南省家庭教育指導者能力建設研修班,有效提升家庭教育指導者的工作能力和服務水平。20__年3月至6月,組織各級婦聯干部,小學五、六年級和初中、高中(含中職)德育教師、班主任參加遠程教育進行禁毒師資培訓,努力提高禁毒宣傳教育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20__年5月1日,2日,德育教育研究開發委員會在新邵大禮堂舉行了三場《窮養,富養,都不如教養》專題講座,每場都有上千人參加。學生心理咨詢師、兒童生命品質教育導師黃川萍通過看短片、聽錄音、讀名言等多種形式,為家長們講述如何正確培養孩子良好的行為習慣、如何塑造孩子的道德修養和品格,建立孩子正確的人生觀和價值觀等內容。已創建縣級示范家長學校32所,市級示范家長學校6所,省級示范家長學校6所。
(三)多措并舉,加大關愛力度
救助特困兒童。在省、市婦聯的關心下,縣婦聯多方協調,爭取到玫琳凱助學資金6萬元,在高橋小學捐助50名家庭貧困、品學兼優的兒童完成三年學業,每人每年400元。近年來共爭取到10余萬元“春風行動”慰問金,用于救助特困婦女兒童,其中300余名特困兒童得到救助。2013年,組織各鎮鄉婦聯特困留守兒童、先天性心臟病兒童摸底,各收集1677條、263條信息;大學生楊小潔得到4000元的資助;2013年11月11日,與你好美養生會所到__鎮__村、__村慰問貧困兒童,并送去了慰問金和植物油、水果、零食、玩具、衣物等生活用品。關愛留守兒童。 近年來,陸續開展了“愛在山鄉”關愛留守兒童暑假志愿行動、“心信相牽,益暖鄉間”關愛農村留守兒童活動、“中國夢
七彩夢”關愛活動、建立健全留守兒童信息數據庫等活動。2014年,尋找“最美留守兒童”9名。縣婦聯切切實實為留守兒童及家庭辦實事、辦好事,同時,也引導他們在參與中接受教育,健康快樂成長。
有些家庭還存在著不合乎實際的望子成龍、逼子成龍的做法,特別是單親家庭的未成年人、留守兒童的心理健康不夠重視。未成年人的犯罪現象有逐年增加的趨勢,呈現出低齡化、成人化、智能化的趨勢。同時,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特別是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比較弱,維權的意識比較弱,極其容易成為不法分子侵害的對象。因此,保護和預防將是一項長期的任務。
一方面要進一步提高認識。我們要站在黨和國家前途命運的高度,充分認識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重要性,不斷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關心和愛護未成年人的成長。另一方面要不斷優化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要加強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引導。要引導他們積極參加有利于身心健康的活動。要嚴厲打擊傳播犯罪、犯罪和其它引誘、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等違法行為。要進一步加強對失足青少年的幫教和轉化工作。關心他們的身心健康,關心他們的家庭生活,關心他們的進一步成長,防止他們重新犯罪。
目標:關心關愛未成年人,維護未成年合法權益,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措施:1、開展尋找“最美留兒童”活動,
“六一”前后,將表彰一批“最美兒童”,并幫扶貧困最美兒童。
篇9
關鍵詞 未成年人 犯罪特點 防控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檢察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過程中,更加注重全面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及特點,從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角度出發,不斷完善、創新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機制。筆者結合工作實際,在此提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議和對策,以期對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有所幫助。
一、2007年至2011年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情況
自2007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某市檢察院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4件93人,07年受理15件31人、08年受理8件15人,09年受理3件19人,10年受理7件9人,11年受理11件19人。其中重大案件27件,特大案件25件,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總數的55.9%。
通過對近五年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系統分析,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表現出以下幾個方面的特點:
一是犯罪年齡低齡化。07年至09年期間,未成年人犯罪年齡高峰主要集中在17歲至18歲,三年當中該年齡段的犯罪人數共有53人,占三年總人數的81.5%。而10年至11年期間,未成年人犯罪年齡出現明顯的低齡化趨勢,15歲、16歲的犯罪人數增加,17歲、18歲的犯罪人數僅占到了兩年總數的57.1%,相比前三年下降了24.4個百分點。
二是犯罪類型多樣化。近幾年來未成年人犯罪大多以侵犯財產犯罪為主。在07年11年受理的93人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里,截至11年12月31日已經判決的有79人,以盜竊罪、搶劫罪做出判決的有44人,占已判決案件總數的55.7%。侵犯人身權利的犯罪案件達18起,成為僅次于財產性犯罪的第二大類犯罪。另外性犯罪案件出現苗頭,五年內罪案件有2起。
三是犯罪手段成人化。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從以往拳打腳踢式的身體攻擊、撬鎖、撞擊、攀爬越墻、溜門入室等簡單手段向持刀、槍、利用手機、網絡等手段轉變,并且具有嚴重暴力、兇殘、不計后果等特點。五年內持刀、槍作案人數達50人,占總人數的53.8%。
四是犯罪形態復雜化。未成年人在犯罪過程中受體力、智力、經濟能力、生活經驗等方面的限制,逐步出現了結伙共同犯罪。該檢察院五年來受理的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占當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總數的比例分別為74.2%、53.3%、89.4%、44.4%、52.6%,五年內平均占66.7%,并且出現了團伙犯罪2起。
五是犯罪身份集中化。在44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農民身份87人、無業人員3人、工人1人、學生2人。其中農民占到了93.5%,占到了絕對的比例,所以籠統的可以說未成年人罪犯中集中在了農民當中,而在校學生犯罪人數少、比例低。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是受成長階段自身特點的影響。未成年人年齡小、文化程度低,缺乏生活經驗與社會經驗,其在辨認能力與控制能力上相比成年人差的多,這就導致未成年人易沖動,易發生“激情犯罪”。另外,未成年人對許多事物感到新奇,加之其正處于智力發展的時期,辨認是非能力差而對外界事物接受能力強,往往對電視、電影、網絡中的黃、毒、盜等反面人物為榜樣,親自“實踐”,結果以身試法追悔莫及。
二是家庭矛盾激化與家庭管教缺位。在44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因家庭管教不嚴、教導不夠以及因過分溺愛而導致未成年人性格或偏激或孤僻的案件就有21起。另外,家庭父母離異以及家庭矛盾嚴重導致未成年人不能正常安心學習、工作而輟學、礦工、結交不良朋友的案件有4起。這些未成年人因家庭教育方式存在問題導致其在成長階段沒有塑造完整的人格,更沒有樹立起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
三是法制教育缺位導致法制觀念淡薄。家庭方面,在“精英社會”及“讓孩子贏在起跑線上”觀念的壓力下,更多家長只注重對子女進行文化知識的輔導與教育,過分看重孩子的分數與名次,而忽略了對未成年人進行法制教育,導致未成年人對是非善惡難以明辨、對違法犯罪難以認知,更無法樹立守法的信念與抵制犯罪的決心。在素質教育改革的進程中,許多學校僅僅是做了表面文章,而在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方面及其匱乏。社會方面,沒有及時對未成年人進行法制教育與宣傳,尚未建立一起一套系統完整、可行有效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長效機制。
四是社會不良風氣侵襲。社會上出現的金錢膜拜、唯利是圖等不健康的金錢觀、價值觀使未成年人產生了對金錢的錯誤認識與過度追求,從而走上了犯罪道路。也有不少未成年犯罪人在社會上結交了不良朋友,養成壞習,最終結伙犯罪。
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議與對策
一是建立完善以家庭為基礎的教育監護體系、以學校為基礎的素質教育管理體系和以社會為基礎的未成年人保護體系。家庭教育與監護是保護未成年人、預防犯罪的第一道防線,也是最重要的一道防線。應當大力倡導“和諧家庭”建設,降低與消除家庭矛盾,減少家庭矛盾對未成年人的負面影響,尤其是父母要改變唯分數、名次是從的觀念,突出加強對未成年人身體健康、心理健康的教育與訓練,最大限度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概率。學校是未成年人生活、學習比較集中的地方,也是未成年人在成長與相處的過程中矛盾發生集中的區域,學校應當承擔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責任,廣泛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法制教育課,幫助未成年人提高明辨是非善惡的能力、建立罪與非罪的概念、堅定抵制犯罪的決心。社會各界也應當關注、關心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區要充分發揮幫扶作用,對問題家庭、矛盾家庭進行走訪、幫扶解決、回訪,最終依托社會力量構建起層次深、覆蓋面廣、無縫隙的未成年人保護大格局。某市檢察院近年來以“關愛未成年人健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為主題開展了“與家庭手拉手”、“牽手留守兒童”、“讓法制走進校園”、“服務平安校園建設”等系列活動,結對的653戶困難家庭、矛盾較多家庭目前均成為和諧家庭典范,其未成年子女也在和睦的家庭環境中健康成長,無一出現違法犯罪行為。特別幫扶的158名留守兒童得到了家庭般的溫暖,解除了外出務工者的“后顧之憂”。
二是深入開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專項教育活動,提高未成年人法制意識。未成年人犯罪有其特殊的原因和自身的特點,應當在對未成年人心理特點、思想動向、行為習慣等進行綜合調查分析的基礎上,結合未成年人心理特點開展預防犯罪專項活動,以案例說法、以法講理、以理育人。某市檢察院在警示教育展廳、派駐檢察室中單獨設立了未成年人犯罪警示教育板塊,主要包括全國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以及近5年來本市發生的未成年犯罪典型案例,并以漫畫、法條相結合的形式編訂了《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手冊》,印制了《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小冊子,在開展警示教育活動中免費發放,增加了播放動漫、3D警示教育展片項目。未成年人喜聞樂見的教育形式受到了家長、學校的一致好評。
三是加強未成年人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教育與心理疏導,塑造健全人格。家庭、學校應當高度重視未成年成長階段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教育,避免子女受到錯誤價值觀的負面影響。建議學校開設心理輔導課、設立心理咨詢室、指定心理輔導員,及時緩解未成年人成長、學習中的壓力,防止因壓力過大或情緒過激走上犯罪道路。
篇10
【關鍵詞】未成年人;逮捕;新刑訴法
新《刑訴法》已于2013年1月1日實施,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指導思想和任務被寫入新刑訴法,新刑訴法的諸多修改頗具亮點,其中包括新加入的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盡管新刑訴法規定了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但是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依然要面對一些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審查逮捕案件。
一、新刑訴法關于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概述
未成年人刑事訴訟制度,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所適用的一系列訴訟制度。檢察機關在審查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時,所要適用的新刑訴法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新刑訴法的第266條至270條。
(一)明確了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針和特有原則
新刑訴法第266條確立了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同時確立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保障未成年人訴訟權利、辦案人員專業化三項原則。
(二)完善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中的特有權利
1、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法律援助的權利。
舊刑訴法規定獲得法律援助的對象僅限于未成年被告人。新刑訴法將獲得法律援助的對象擴展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增加了指定辯護的義務主體,即公檢法均有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的義務,事實上將指定辯護提前到偵查階段,以確保未成年人及時獲得法律援助,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2、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
對未成年人采取羈押的強制措施,一方面令其與社會隔離,不利于其成長,另一方面也容易導致“交叉感染”,使未成年人向慣犯和累犯轉變。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根據其犯罪的性質、主觀惡性和社會危險性,綜合衡量是否有逮捕的必要,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聽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陳述,直接了解其犯罪原因、成長環境等信息,全面評估其社會危險性及取保候審的可能性。
二、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審查逮捕案件的機遇
(一)將零星見于各法律法規中的規定上升到“小憲法”的層面,提高了法律監督的效率
舊刑訴法沒有就未成年人保護設置專門的章節,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在訴訟程序上除了《刑訴法》,還要適用《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對未成年人案件進行法律監督的依據通常也來源于此。過去在糾正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混合羈押的問題時,檢察機關只能援引《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7條規定和《看守所條例》第14條規定。由于二法位階低于刑訴法,在對該問題提出后不能引起重視,造成這一違法現象的反復。新刑訴法設立的專門章節,明確規定將辦理未成人案件的具體訴訟程序上升到了“小憲法”的層面,為檢察機關監督未成年人案件的辦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監督的效果得到了提升,提高了法律監督的效率。
(二)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有利于案件的辦理
未成年人受認知能力和表達能力的限制,在刑事訴訟中難以充分行使訴訟權利。舊刑訴法第14條第2款之規定法定人到場制度時限制了兩個條件,一是“可以”通知,意味著也可以不通知,二是通知的是“法定人”。受客觀原因限制,實踐中通常無法通知未成年嫌疑人的法定人訊問時到場。受路途遙遠、通訊不便或者受經濟條件制約,外來未成年嫌疑人的法定人無法在訊問時到場發表意見,導致這一規定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實,進而令未成年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不平等。
未成年人年紀小,涉世淺,在接受檢察人員訊問時,通常呈現出膽怯、不敢正視檢察人員、無心聽取問題的情形,這也成為辦案中的桎梏。新《刑訴法》將“可以”修改為“應當”,還規定了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徹底的改變了這一局面??梢詭椭闯赡晗右扇巳胬斫庥崋柡x,協助未成年嫌疑人與檢察人員進行溝通,消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焦慮情緒,確保未成年人在既寬松又公正的情況下理性地對待訊問并客觀地回答問題,監督檢察機關的訊問活動,更有利于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案件。
(三)調查制度將更有針對性的挽救未成年人
新刑訴法確立了采取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處理未成年人案件。未成年嫌疑人所產生不良心理和人格,除了其主觀因素外,與國家、社會、家庭所提供的環境有很大關系。檢察機關在工作中,要了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幫助未成年犯罪人矯正不良心理和人格。但是受辦案時間和工作量等諸多原因限制,這些工作常被擱置。問題調查制度的出現,令公檢法對未成年犯罪的教育齊抓共管,通過調查全面把握未成年犯罪人產生罪錯的原因,從而為最終形成有利于對未成年犯罪人開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最佳處理方案提供重要依據。
三、檢察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審查逮捕案件的挑戰
(一)合適成年人制度帶來的挑戰
1、法定人到場帶來的問題
新《刑訴法》第79條規定,有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且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應當予以逮捕。
第270條規定,訊問時應當通知法定人到場,只有在下列三種情況下,才能由其他的合適成年人代替法定人到場,(一)無法通知;(二)法定人不能到場;(三)法定人是共犯的。
根據第79條規定,在犯罪嫌疑人可能串供的情況下,應當逮捕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之所以向檢察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很大程度上是為了保證訴訟正常進行,在嫌疑人被逮捕后繼續偵查該案。而應當通知法定人到場制度的出現,則可能導致法定人在通過檢察人員的訊問知悉了案情的情況下,向該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通風報信,或者干擾其他證人作證。雖然我國《刑法》對干擾作證有相關的規定,但是要定罪還有收集證據等程序,這也會令檢察機關在一定階段陷入被動的局面。
2、其他合適成年人到場存在的問題
合適成年人到場制度還確立了可以通知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但什么樣的人才能成為合適成年人參與到訊問工作中來,也成為了一大難題。2011年筆者在辦理一起未成年人案件時,嫌疑人系外地在寧打工人員,與被害人系同事關系,在無法通知法定人到場的情況下,通知街道派員作為合適成年人到場。街道派來的是一名剛剛畢業的大學生,只比嫌疑人大3歲,訊問期間,該合適成年人只顧著好奇檢察機關的工作,根本無法消除未成年嫌疑人緊張情緒。選擇什么樣的人作為合適成年人才能充分保證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成為了檢察機關在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一個難題。選擇的合適成年人能夠為未成年人做好安撫情緒的工作,可以令檢察機關的工作事半功倍,反之,則可能令工作事倍功半。
3、社會調查制度的推行問題
2010 年8 月頒行的《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除了明確社會調查的責任機構外,也明確了社會調查在案件偵查階段開始,即“公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應當收集有關犯罪嫌疑人辦案期間表現或者具有逮捕必要性的證據,并及時通知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開展社會調查;在收到社會調查機關作出的社會調查報告后,應當認真審查,綜合案情,作出是否提請批捕、移送的決定?!?006 年出臺的《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第16 條涉及審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規定了“可以結合社會調查,通過學校、社區、家庭等有關組織和人員,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家庭環境、個性特點、社會活動等情況,為辦案提供參考?!贝_定了檢察機關作為調查主體的地位。
但是根據新《刑訴法》第93條之規定,對與案件無關的問題,犯罪嫌疑人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在審查逮捕階段,由于辦案時間短,在犯罪嫌疑人拒絕回答檢察人員關于其成長經歷、家庭環境的問題時,檢察機關也通常沒有時間和精力對這一調查活動進行開展,也就很難將通過這一調查工作取得的第一手資料與決定捕或不捕結合起來。
四、偵查監督部門應對新刑訴法的幾個建議
(一)與未成年人保護機構建立合作機制,確保合適成年人能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筆者結合辦案經驗發現,合適成年人應當是有一定生活閱歷、有親和力、熱心于未成年人保護事業的、對未成年嫌疑人沒有歧視的并且具備一定法律知識,在關心下一代工作委員會的退休老干部和老教師中選擇最為合適。檢察機關可以通過和關工委建立合作機制,聘請關工委中的熱心老同志擔任義務家長,參與到提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來,貫穿審查逮捕和審查兩個環節,有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參與到法院審判過程中,在判決后,還可以有針對性的進行繼續幫教。一方面可以提高檢察機關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也可以發揮老同志的余熱。
(二)堅持嚴格限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逮捕標準
在審查批準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根據未成年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實、主觀惡性,有無監護與社會幫教條件等,綜合衡量其社會危險性,確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對于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捕批準逮捕。對于罪行比較嚴重,但是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有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不具有社會危險性,不會妨害訴訟正常進行的一些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根據有關條件也可以依法不予不批準逮捕。為了減少對未成年人羈押,應當加強對未成年人管護基地的建設,為外地的未成年嫌疑人創造有效監護條件,少用慎用逮捕的強制措施。
(三)通過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追蹤批捕的未成年犯罪案件
對于確有逮捕必要的案件,通過捕后監督制度,定期對該案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有礙偵查的情況一旦消失,及時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減少羈押,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新《刑訴法》意味著我國民主法治又向前邁進了一步,在新刑訴法的背景下,檢察機關面對著機遇與挑戰,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在辦理未成年人審查逮捕案件時,嚴格適用逮捕措施,對未成年人實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將更有利于實現新刑訴法的目的。
【參考文獻】
[1]佟曉琳.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應探索建立合適成年人參與制度[J].中國檢察官,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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