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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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建筑垃圾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管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對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拆除、修繕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市區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各區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根據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安排,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工作。
城管執法、公安、環保、物價、規劃、建設、國土、工商、房管、園林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統一管理、資源利用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第五條建筑垃圾消納、綜合利用等設施的設置,應當納入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
第六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持有關資料向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第七條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八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收集建筑垃圾時,不得與生活垃圾或其他廢棄物混裝,不得亂堆亂放,并及時清運。
第九條裝修或維修房屋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應當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
第十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有自運能力的,可自行清運并傾倒在指定的處置場所。無自運能力的,應當與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辦理建筑垃圾托運手續。
第十一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機動車輛(船舶)運輸建筑垃圾,應隨車(船)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接受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檢查。
(二)需要進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的區域內運輸的,應當事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批準。
(三)建筑垃圾運輸車輛應當保持車輛整潔,采取密閉措施,不得超載運輸。
第十二條建筑垃圾應當傾倒在指定的處置場所。處置場所應當對建筑垃圾的受納情況如實進行登記,并出具回執。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將處置場所出具的回執妥善保管,以備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查驗。
第十三條建筑垃圾處置由環衛部門實行有償服務。收費標準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的建設應當根據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需要,進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
第十五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應有完備的排水設施和道路,四周應設置不低于2米的實體圍欄,配備必要的機械設備和照明、防污染等設施,保持場內整潔,防止對周圍環境的污染。
第十六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廢棄物。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建筑垃圾處置規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實施處罰。
篇2
淮南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垃圾的管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促進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安徽省城市市容環境和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建筑垃圾收集、運輸、中轉、消納、利用、回填等處置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道,以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料、棄土等固體廢物。其中,棄料是指各種廢棄磚瓦、混凝土、木材、管材、瀝青等建筑廢棄物;棄土是指渣土、余泥和土石方等。
前款規定活動中所產生的危險廢物,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全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區城市管理部門依照管理權限負責本轄區內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財政、公安、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房地產管理、價格、質量技術監督、人民防空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
鼓勵建筑垃圾減排和回收利用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的研究、開發和使用。建筑廢棄物可以再利用或者再生利用的,應當循環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處置。
第六條 建筑垃圾實行分類處置制度??勺髻Y源化利用的廢棄磚瓦、混凝土、瀝青等建筑垃圾實施集中處理,工程開挖產生的渣土優先用于工程回填。
第七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按照用途分為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場和建筑垃圾消納場。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場是指經政府許可后按特許經營方式運行,對建筑垃圾實施資源化處理,生產各類再生建筑材料的場所;建筑垃圾消納場是指對渣土等材料實施臨時堆存或對不可再利用的棄土采取填埋等無害化處理措施的場所。
原則上每個縣區至少設置一處建筑垃圾消納場,具體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規劃布局設定,并符合安全、環保要求。
第八條 建筑垃圾的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需處置建筑垃圾的,應當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建筑垃圾處置方案,處置方案應當包括建筑垃圾的分類、產生地點、數量、消納地點、資源化利用等事項;
(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運輸車輛證明文件;
(四)與建筑垃圾處理場簽訂的處理協議或回填證明文件。
市城市管理部門對受理的申請進行審查,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并根據實際承運建筑垃圾的運輸車輛的數量配發相應的核準文件副本;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禁止偽造、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轉讓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十條 建設、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施工現場實行圍擋封閉;
(二)施工現場出入口、主要道路實施混凝土硬化,不得有浮土、積土,并采取沖洗、灑水等措施控制揚塵;
(三)施工現場出入口設置車輛清洗設施及配套的沉淀池、排水溝,對駛出工地的車輛進行沖洗;
(四)施工現場出入口安裝視頻監控設施,并接入城市管理監管平臺。
第十一條 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依法成立的運輸企業;
(二)具有健全的車輛運營、安全生產、質量、保養等管理制度;
(三)具備符合技術規范標準的車輛;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運輸建筑垃圾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副本;
(二)運輸車輛廂體完好、密閉、整潔;
(三)按照核準的路線、時間要求運往指定的建筑垃圾處理場,不得亂傾亂倒,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四)實行分類運輸;
(五)應當遵守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建筑垃圾處置場不得接納工業固體廢物、生活垃圾、餐廚垃圾、醫療垃圾、危險廢物等非建筑垃圾;不得接納未取得建筑垃圾處置核準以及不按照核準規定時間、地點、種類運送的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來源、種類、數量、處理情況及時報送城市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需要利用棄土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門查詢有關建筑垃圾處置信息,申請調劑安排。
第十五條 拆除、拆遷項目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由拆遷人負責運輸至指定場所;因裝飾、裝修等產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由裝飾、裝修施工單位在物業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統一堆放,按照城市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十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筑垃圾處置安全應急預案,建立應急處理工作機制。
從事建筑垃圾處置的單位,應當制定安全應急方案,并報城市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十九條 建筑垃圾運輸車輛在運輸途中拋灑、帶泥行駛污染路面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清除,并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尚未構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超越職權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執法的;
(三)擅自變更行政處罰決定的;
(四)以權謀私的;
(五)暴力執法的;
(六)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壽縣、鳳臺縣、毛集社會發展綜合實驗區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的危害建筑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隊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進行建設、鋪設或拆除、修繕過程中所產生得渣土、棄土、棄料、余泥及其他廢棄物。
目前,我國建筑垃圾的數量已占到城市垃圾總量的30%-40%。以500-600噸/萬平方米的標準推算,到20xx年,我國還將新增建筑面積約300億平方米,新產生的建筑垃圾將是一個令人震撼的數字。然而,絕大部分建筑垃圾未經任何處理,便被施工單位運往郊外或鄉村,露天堆放或填埋,耗用大量的征用土地費、垃圾清運費等建設經費,同時,清運和堆放過程中的遺撒和粉塵、灰砂飛揚等問題又造成了嚴重的環境污染。
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去年6月1日起施行,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居民應當將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與生活垃圾分別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點,建筑垃圾中轉站的設置應當方便居民。還對不按規定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重罰,以此來加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
目前我國建筑垃圾的主要處理方法是將其填埋地下。其危害在于:
首先是占用大量土地。僅以北京為例,據相關資料顯示:奧運工程建設前對原有建筑的拆除,以及新工地的建設,北京每年都要設置二三十個建筑垃圾消納場,造成不小的土地壓力。
篇3
一、以科學發展觀指導建筑渣土的管理工作
幾年來,雖然縣城建設取得了很大發展,但渣土管理方式沒有得到及時改進,工作中處處處于被動?!澳睦锇W,抓那里”成了渣土管理工作的真實寫照,往往在污染已發生才介入管理,造成“時時被動,處處挨打”局面。要實現建筑渣土更高層次的規范化、專業化管理,就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不斷提高政府的執行力,滿足經濟發展和城市發展需要,從而不斷提高建筑渣土管理水平。
二、加強建筑渣土管理,必須進一步完善管理制度
縣城由于自然條件和無環城公路等原因,導致大部分建筑渣土在清運過程中必須經過縣城鬧市區或主要交通要道。而一些建設施工單位為了加快工程進度,往往忽視建筑工地渣土運輸管理的相關要求,隨之造成的是工程運輸車輛帶泥行駛、沿途撒漏建筑渣土污染環境的現象時有發生。同時,此類污染有其隨機性和流動性,給渣土管理工作帶來很大的難度。
(一)設立建筑渣土處置許可制度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中規定的“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為一項確需保留的行政許可”設立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制度,可以使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在建設工地開工前對其環衛設施、運輸工具、包裝方式、運輸處理等進行驗收,達不到標準的不予開工;對其工作和運輸時間作出合理的安排,減少擾民,消除安全隱患;同時對其運輸車輛發放建筑垃圾準運證,可以減少偷運和亂倒建筑垃圾的現象發生。
(二)進一步完善建筑垃圾處置收費和保證制度
依據“四部委”(2002)872號文件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誰產生垃圾,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進一步完善建筑垃圾收費制度,可以有效控制建設工地的施工時間等。同時設立保證制度,使施工單位在施工期間對環境衛生作出一定保證,徹底杜絕其在施工期間對縣城環境衛生造成污染。
三、建筑施工企業應把建筑垃圾處置等費用列入工程預算
長期以來,大部分建筑施工企業在工程預算中沒有把建筑垃圾處置的相關費用列入工程預算,導致在工作中經常與施工方發生了許多不必要的糾紛,影響了社會的和諧,同時也給工作人員造成了較大的生活壓力。
四、部門協作、上下聯動,徹底杜絕建筑垃圾污染行為
(一)加強城管、建設、環保等部門的協作,對建設施工場地的建筑垃圾管理的手段前移,減少建筑垃圾對環境的污染。
(二)加強城管、交警、路政等部門的協作,根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辦法》(建設部139號令)規定,強力打擊無證運輸建筑垃圾和亂到建筑垃圾現象,徹底杜絕公路邊等亂倒建筑垃圾和沿街遺撒建筑垃圾現象發生。
(三)村、居委會應制定有力措施加強對建筑垃圾的管理?!罢K治亂”工作是一個全社會、人人參與、人人受益的工作,不是任何一個部門能夠完成的。特別是縣委、縣政府開展“三創”工作后,“整臟治亂”工作作為一個展示地方社會經濟發展和地方政府執政能力的窗口,將會提出更高的要求。經過調研,發現大部分市民在對自己的住所進行一些小裝修時,經常將所產生的建筑垃圾堆放于街道的角落或公路邊,成為影響縣城市容的“牛皮廯”,而環衛工人所用的運輸設備較為落后,無力承擔運輸處置任務。因此,村、居委會作為當地的基層組織,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村
規民約或其他管理措施,徹底根治影響縣城市容的“牛皮廯”。
五、加大宣傳力度,建立良好的建筑渣土管理氛圍
建筑渣土的管理不僅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視,同時必須依靠和發動社會方方面面的力量。要實現對其有效管理,首先不斷加大宣傳聲勢,讓建設、施工方和廣大市民知曉有關建筑渣土管理的法律法規,認識到建筑垃圾亂倒產生的危害,使之自覺地支持和積極參與渣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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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縣城區范圍內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
本辦法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園林綠化、道路鋪裝或單位、住宅小區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第三條縣環衛局是城市建筑垃圾處置的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我縣城區內清運公司的設立及建筑垃圾的處置管理工作??h房屋征收辦負責房屋征收階段的安全監管,縣城管執法局、環衛局共同負責清運階段的監管。
第四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積極倡導建筑垃圾綜合利用,鼓勵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優先采用建筑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依據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縣縣級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的通知》(政發〔〕10號)的規定,按建筑垃圾處理費2元/立方米,建筑垃圾代運費根據運距按市場價確定。
第五條縣環衛局根據建筑垃圾的類別,及時確定建筑垃圾處置方案,統一組織協調清運公司進行清運。
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要向縣環衛局交納建筑垃圾代運費、處理費。清運結束并經縣環衛局檢查驗收符合要求后,由縣環衛局分別與縣財政局及清運公司進行結算??h環衛局收取建筑垃圾處置費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縣政府有關政策執行,必要時可委托房屋征收與補償管理等相關部門代為收取。
第六條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核準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傾倒、堆放、拋撒或者處置建筑垃圾;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工業垃圾、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七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向縣環衛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根據縣環衛局核定的數量交納建筑垃圾處理費,建筑垃圾代運費由單位或個人與清運公司商定價格后交納??h環衛局負責發放準運證并負責管理、組織清運,根據清運情況與清運公司結算代運費。
第八條產生建筑垃圾的單位要在工程開工前持《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圖紙等相關資料,向縣環衛局申報建筑垃圾處置計劃,交納建筑垃圾代運費和處理費,簽訂環境衛生責任書。
對國有土地上的建筑物房屋征收后的殘值處理,實行公開招投標制度,由縣房屋征收辦、環衛局、城管執法局共同參與房屋征收招投標活動,現場為中標人辦理清運手續。對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房屋征收垃圾,建筑物房屋征收中標單位和個人,向縣環衛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未交納建筑垃圾代運費和處理費的,不得簽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合同。
對建設施工垃圾,由建設工程施工單位在辦理施工手續的同時,到縣環衛局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
對城區范圍內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城中村等的建筑垃圾,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相關部門及街、區向縣環衛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
處置手續。
對其他單位和個人產生的建筑垃圾,由單位和個人向縣環衛局申請辦理建筑垃圾處置手續。
第九條縣環衛局管理的清運公司運輸建筑垃圾車輛,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二)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
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四)運輸車輛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準運證》,并置于明顯位置,接受監督檢查,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要確保車輛密封行駛,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
第十條縣環衛局要統一規劃設置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處置場地,加強對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處置場地的管理。
第十一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以及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二條建筑施工單位要加強對施工現場及周邊環境衛生的管理,實施打圍作業、封閉施工,硬化工地出入口道路;對工地要灑水降塵,駛出工地的車輛要進行除泥、除塵處理。從事道路或管線施工的,要對施工區域進行有效隔離,防止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擴散污染道路。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由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未及時申請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六條建設、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批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七條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八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存放建筑垃圾的,由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縣環衛局、城管執法局組織實施,各街道辦事處、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建設、規劃、房屋征收、公安、交通、環保、房管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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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市區環境衛生的長效管理,杜絕市區無主垃圾的出現,實現環境衛生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制度化,根據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市城市垃圾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范圍:市城市規劃區北到北外環線、南到南外環線、東到減河、西到河北省交界處區域內出現的各類垃圾的清除。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無主垃圾是指無任何正當理由,在規定垃圾收集點外出現且3天以上得不到清除的垃圾。
第四條市城管執法局為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德城區城管執法局、**經濟開發區市容處、**運河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新城辦事處為各自行政區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長效管理責任劃分區域內垃圾清除的組織落實。
第二章道路衛生保潔與垃圾收集管理
第五條城市道路的保潔與垃圾收集。東風路、湖濱大道等22條主干道,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市區南起于官屯大橋、北至大學路、東起岔河橋、西至京滬鐵路范圍內(以下簡稱老城區)除市城管執法局管理外的道路,由德城區負責;市區內京滬鐵路以西,由**運河經濟開發區負責;市區內康博大道以東區域(除104國道和高速公路以東的314省道外),由**經濟開發區負責;新城辦區域由新城辦和市城管執法局按原方式共同負責。
第六條城鄉結合部、背街小巷及社區的保潔與垃圾收集。老城區由德城區負責;市區內京滬鐵路以西區域,由**運河經濟開發區負責;市區內康博大道以東區域(除104國道和高速公路以東的314省道外),由**經濟開發區負責;新城辦區域由新城辦負責。“三區一辦”要按照“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網絡”的總體要求和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則,健全環衛管理機構,完善管理網絡,社區明確專人負責。
第七條住宅小區的保潔與垃圾收集。各居民小區物業管理企業要安排專人對小區內的保潔及垃圾收集進行管理,實行袋裝化收集,并按規定的時間傾倒到環衛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無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及其他居民區的衛生保潔,由其所在街道居委會負責。
第八條商業區、市場內的保潔與垃圾收集。市場開辦單位負責市場的衛生保潔工作,工商部門協調做好各類市場環境衛生的保潔管理。
第九條“三區一辦”及各相關單位要嚴格按照**市道路保潔管理標準的規定,規范道路保潔作業,做到時間統一、標準統一,切實提高道路保潔水平。
第三章垃圾清運管理
第十條市區內康博大道以東區域(除104國道和高速公路以東的314省道外),由**經濟開發區負責;其它區域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道路零星垃圾由市區兩級環衛部門的保潔人員負責清掃并收集到指定垃圾點,再由垃圾清運人員負責清運到垃圾中轉站或垃圾處理場。長效管理責任劃分區域的垃圾,由責任單位負責清除,并運輸到垃圾處理廠。
第十一條建筑垃圾一律由市城管執法局負責統管統運。
第十二條各責任單位發現區域內出現亂倒的建筑垃圾,應在1日內向市環衛處進行投訴,市環衛處應在2日內對其進行徹底清除。如形成垃圾混雜,則由責任雙方分別承擔應清運的垃圾。
第十三條運輸車輛具備全封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收集、清運實行規范化作業。環衛部門在道路兩側設置適當的垃圾收集箱(車),規范垃圾傾倒地點。垃圾傾倒每天2次,分別為早5:00—7:00和晚8:00—10:00;垃圾清運每天2次,分別為早5:00—7:30和晚8:00—11:00。提倡垃圾袋裝化,道路保潔人員每天分別于早8:00—10:00和晚5:00—6:00對袋裝垃圾進行收集。規定時間外不得私自亂扔亂倒垃圾。
第四章垃圾處理管理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實行無害化處理。城區所有生活垃圾必須運送至**市垃圾處理廠(華能電廠以西路南)。
第十六條城中村垃圾處理。按照《**市城市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由各村委會組織專人對村內垃圾進行管理,并在村內合理設置垃圾點,委托專業垃圾清運單位進行清運,堅決杜絕私拉亂倒的行為。
第十七條中央、省駐德單位、市直行政事業單位及大中型企業、各沿街門店要嚴格遵守《**市城市垃圾管理辦法》的規定,將辦公區域及所屬職工宿舍區產生的垃圾納入到環衛部門的統一管理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責任,不得私自對垃圾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醫療垃圾的處理。市衛生局負責監督醫療機構內醫療垃圾的處理工作;市環保局負責監督醫療垃圾處理中心的集中銷毀工作。
第五章環衛管理隊伍建設
第十九條德城區、**經濟開發區、**運河經濟開發區要成立統一管理的保潔隊伍、垃圾清運隊伍、監理隊伍,經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對其轄區內的環境衛生進行全方位的管理作業,并負責對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章環衛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條加快垃圾處理廠、垃圾中轉站的建設,購置、更換垃圾運輸車輛及清掃車、灑水車。
第二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大對環衛設施建設的投入,在資金和政策上給予傾斜,使各級環境衛生管理作業的人員、機械設備與實際需求相適應;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要在資金、政策支持的基礎上,切實解決好對環衛投入欠賬的問題。
第二十二條規劃部門要把新建小區的便民市場、垃圾收集點、垃圾中轉站、公廁等設施規劃到位,防止改變用途并督促建設。
第二十三條建設部門建設道路時須按規劃建設配套的垃圾中轉站、公廁、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四條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住宅小區的開發建設中,要嚴格按照規劃部門的規定,配套建設垃圾轉運站、收集容器,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
第七章市區門前五包管理
第二十五條**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道路兩側所有機關、部隊、團體、院校、企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住戶均為“門前五包”責任單位,應對其生產經營、辦公場所及住所周圍從臨街建筑物外墻到路緣石范圍內(道路建有綠化分車帶的,含各自一側綠化帶)包綠化美化、包衛生保潔、包無亂停亂放、包無亂貼亂畫、包無店外經營。
第二十六條根據《**市城市市容環境門前五包責任制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責任單位應服從管理部門的管理,嚴格履行“門前五包”相關義務,爭當門前五包“文明店鋪”、“文明市民”。否則,將依據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進行處罰并追究責任單位法人代表的相關責任。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的,對單位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3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罰款。
第二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市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三十一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城市垃圾清運、處理費按市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6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垃圾管理,改善環境衛生,創造整潔、優美的城市環境,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內城市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處置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垃圾是指城市單位和居民所產生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業垃圾及其它廢棄物。
第四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市政府負責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垃圾實行統一管理。*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對城市生活垃圾統一清運、處理,負責市政府規定范圍內生活垃圾的收集。區環境衛生管理單位按規定的管理權限,負責區轄范圍內垃圾的收集工作。
第五條城市垃圾處理逐步實行無害化、資源化和減量化。
第六條城市垃圾實行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自行清運、處理垃圾。
第七條按照“垃圾產生者對垃圾處理承擔責任”的原則,建立垃圾處理收費制度。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繳納垃圾清運、處理費。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環境衛生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進行監督、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
第九條舊城改造、新區開發、新建住宅小區和新(擴)建城市道路、大中型企業、集貿市場、商場、車站、飯店等公共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轉運站、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果皮箱(桶)。已建成的住宅小區、大中型企業、集貿市場等未按規定設置上述設施的,應由原開發單位或產權所有單位限期補建。
第十條工程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垃圾轉運站、收集容器,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參與對垃圾轉運站、收集容器設計方案的審查和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的,整體工程均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拆除、占用或損壞垃圾轉運站、收集容器。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垃圾轉運站、收集容器的,建設單位應事先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拆建方案,經批準拆建的,應先建設后拆除,誰拆誰建。
第十二條生活垃圾收集實行袋裝化,并逐步實行分類收集。城市居民必須按規定時間、地點和方式倒放生活垃圾。單位處理產生的生活垃圾,必須向市環境衛生管理處申報,按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收集到指定的垃圾轉運站(點),不得任意傾倒。
第十三條城市生活垃圾收集,按下列規定分工負責:
(一)城市道路及兩側單位、門店的生活垃圾,由市、區環境衛生管理單位按規定的管理權限分工負責收集;
(二)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的生活垃圾,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收集;沒有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及其他居民區的生活垃圾,由其街道居委會負責收集;村莊內的生活垃圾,由村(居)委會負責收集;
(三)城鄉結合部無人管理地段的生活垃圾,由街道辦事處界定村(居)委會負責收集;
(四)集貿市場的生活垃圾,由市場開辦單位負責收集;
(五)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產生的生活垃圾、生產垃圾,由本單位負責收集;
(六)車站、廣場、公園、公共綠地、河道溝渠、游(娛)樂場所產生的生活垃圾,由其管理單位或產權單位負責收集;
(七)經批準早市、夜市、沿街攤點,其經營者應配備垃圾收集容器,負責收集各自產生的生活垃圾;
(八)城市規劃區內鐵路沿線的生活垃圾,由鐵路部門負責收集。
第十四條嚴禁將工業、醫療等行業產生的有害固體廢棄物、建筑垃圾、渣土、污水倒入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禁止在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雜物。
第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由市環境衛生管理處實行有償統一清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或個人清運。
垃圾轉運站(點)的生活垃圾清運要做到日產日清,不得堆積。道路兩側垃圾容器內的生活垃圾,清運人員必須在早7點前清運完畢。
第十六條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必須做到密閉化,經常清洗,保持整潔、衛生,運輸中不得揚撒、遺漏。
第十七條城市生活垃圾必須清運到指定的垃圾處理場,進行無害化處理。嚴禁亂拉亂倒垃圾。
第三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以及居民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棄土、棄料及其他廢棄物。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對建筑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的管理。
第十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根據城市內的工程施工情況,制定建筑垃圾處置計劃,合理安排各類建設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二十條需要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向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申請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需具備以下條件:(一)提交書面申請(包括建筑垃圾運輸的時間、路線和處置地點名稱、施工單位與運輸單位簽訂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納場的土地用途證明);
(二)有消納場的場地平面圖、進場路線圖、具有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和設備,有排水、消防等設施,有健全的環境衛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三)具有建筑垃圾分類處置的方案和對廢混凝土、金屬、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
(四)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五)具有健全的運輸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六)運輸車輛具備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或密閉苫蓋裝置、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和相應的建筑垃圾分類運輸設備。
第二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二條禁止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
第二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二十四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廢物。
第二十五條收集建筑垃圾應文明作業,不得亂拋亂扔、亂堆亂放。確需在施工現場暫時存放的,應在場內造點集中存放,并有效遮蓋。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應加強施工現場周邊和出入口環境衛生的管理,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周圍環境衛生。從事道路或管線施工者,應將施工區域有效隔離,防止建筑垃圾擴散污染道路。
第二十七條工程竣工或房屋拆除后,施工單位必須在7日內(占道施工的應在3日內)將建筑垃圾全部清理干凈,并按照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的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運輸。
第二十九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時,應當隨車攜帶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按照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運行,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三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三十一條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加強對建設、施工單位和承擔建筑垃圾運輸、處理單位的監督、檢查。嚴禁不按規定地點亂堆亂倒建筑垃圾,嚴禁在運輸垃圾途中揚撒、遺漏,嚴禁運輸垃圾車輛帶泥出入。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第(四)、(五)、(八)、(十一)項規定,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時間傾倒生活垃圾的,個人每次罰款5—20元,單位每次罰款50—200元;不按規定地點傾倒和隨意堆放生活垃圾的,處以每立方米50元罰款,垃圾不足1立方米的,處50元以下罰款;
(二)不按規定收集、清運、處理生活垃圾的,處以10—500元罰款;
(三)攤點經營者亂扔、亂倒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處以20元以下罰款;
(四)在公共垃圾容器內焚燒樹葉和生活垃圾的,處以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山東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以罰款:
(一)未經批準,擅自拆除垃圾收集容器的,處以2000元以下罰款;(二)未按批準的垃圾收集容器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處以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對向城市河道、水面傾倒工業廢渣、城市生活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垃圾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垃圾的。
第四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依據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循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7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區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區環境衛生狀況,根據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對城區垃圾應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逐步實現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第三條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是城區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縣城規劃區內垃圾管理的組織協調、監督和檢查工作。規劃、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門及奔城鎮、奔城街道辦應按照各自職責,配合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條對城區垃圾實行有償收集、運輸和處理,具體收費標準及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條城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城區垃圾管理的有關規定,并有權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生活垃圾的管理
第六條生活垃圾的管理,是指對縣城規劃區內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及相關活動的管理。
第七條城區內按國家規定設置果皮箱、垃圾站、轉運站等公共垃圾收集設施。
第八條垃圾收集設施應保持完好、外觀清潔。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移動或損害垃圾收集設施。
第九條城區生活垃圾逐步實行袋裝化管理。城市規劃區、居民小區和個體工商門店的生活垃圾統一袋裝投放,嚴禁散倒、亂潑臟水和污水混倒。大件廢棄物(如廢舊家具等)不準堆放在道路兩側和其它公共場地,由居民住戶、工商業主、施工單位自行清運干凈。
第十條公共垃圾容器、垃圾站和轉運站收集的生活垃圾,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清運。
第十一條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等單位的生活垃圾,由單位自行袋裝收集,放入自備垃圾箱內。各單位應取締自建敞口垃圾池,配備垃圾收集箱,由環衛部門統一清運。
實行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居民、攤點生活垃圾自行袋裝后,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收集并轉運到環衛部門指定地點。
街道辦管理的小區,由街道辦負責小區內道路清掃保潔和袋裝垃圾的收集,由環衛部門負責垃圾的統一清運。
奔城鎮組織協調轄區內城中村衛生保潔,保潔人員將生活垃圾收集到村委會指定地點。
第十二條生活垃圾實行定時、定點投放制度。垃圾投放時間為冬季下午6:30至翌日早8:30,其它季節為下午6:00至翌日早7:30。各臨街居民住戶、工商業主要按照規定時間將垃圾投放到各自門店前,由環衛工人上門收集;旅館、飯店、小吃部、集貿市場、修理廠、果品批發站等產生的生活垃圾(餐廚垃圾)自行清運至環衛部門指定地點投放;城區內的單位和居民應遵守規定的垃圾傾倒時間、地點,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三條生活垃圾運輸車輛必須做到經常清洗,保持整潔,衛生狀況良好。在運輸生活垃圾過程中,必須遮蓋嚴密,沿途不得揚撒、遺漏。
第十四條生活垃圾處理場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負責建設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生活垃圾處理場。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十五條建筑垃圾的管理,是指對縣城規劃區內建筑垃圾的傾倒、中轉、運輸、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的管理。
第十六條本規定所稱建筑垃圾,是指建設單位(個人)、施工單位(個人)在建設、鋪設或拆除、裝潢、修繕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管網等過程中所產生的渣土、棄土(土方)、廢料及其它廢棄物。
第十七條城區建筑垃圾管理實行各負其責、自行清運、定點傾倒、統一管理的原則。
建筑垃圾處置實行收費制度,收費標準每立方米5元。委托環衛部門清運的,除收取處置消納費外,另收取清運費每噸15元。
第十八條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或個人,必須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應在接到申請后20日內做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在收取垃圾處置費、處置保證金后,核發建筑垃圾處置證,建設部門方可辦理建設工程許可證,拆遷部門方可辦理拆遷許可證;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如申請單位未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案處置建筑垃圾,或處置方式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清掃費用從處置保證金中扣除。
第十九條承運單位或個人應在清運建筑垃圾前,持處置證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申報運輸車輛的數量、車牌號,待批準后領取建筑垃圾準運證。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處置建筑垃圾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㈠禁止向道路、綠地、耕地、河道、生活垃圾堆放場、果皮箱、生活垃圾箱周邊以及其他非指定場地傾倒建筑垃圾;
㈡禁止無證處置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設置處置場受納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條建設工程或坑洼地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回填單位應向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提出申請,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統一安排。
第二十三條建筑垃圾處置場不得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并按規定處置,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筑垃圾交給未經核準從事建筑垃圾運輸的單位和個人運輸。
第二十六條運輸建筑垃圾,必須按照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規定的運輸路線、時間、地點運行。運輸時要封閉遮蓋,不得丟棄、遺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準范圍承運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四章特殊垃圾的管理
第二十八條醫療衛生單位必須對醫療垃圾進行消毒處理后,裝入專用容器運往指定的處理地點,不準將醫療垃圾混入其它垃圾之中。
第二十九條醫療單位焚燒醫療垃圾須經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認可,焚燒的醫療垃圾殘渣要運往垃圾處置場填埋。
第三十條含放射性物質的醫療垃圾必須按照國家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科研、教育、屠宰場等單位產生的有毒有害垃圾、污水糞便,必須單獨收運,自行做好無害化處理。
各種動物的尸體必須按照規定深埋或者高溫火化處理,不得任意遺棄。
工業固體廢棄物、危險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獨收集、運輸,嚴禁混入生活垃圾。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生活垃圾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按下列規定處罰:
㈠單位和個人未按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規定收取生活垃圾處置費外,對單位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對個人可處以應交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三倍以下且不超過1000元的罰款。
㈡未按照城區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㈢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㈣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㈤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罰款。
㈥在醫療衛生機構內丟棄醫療廢棄物和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棄物或者將醫療廢棄物混入其他廢棄物和生活垃圾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疾病傳播和環境污染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三條違反建筑垃圾管理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罰款:
㈠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之中的,處單位3000元以下罰款;處個人200元以下罰款。
㈡將危險廢棄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處單位3000元以下罰款;處個人200元以下罰款。
㈢建筑垃圾處置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㈣擅自設立處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處單位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處個人3000元以下罰款。
㈤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的建筑垃圾,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㈥施工單位將建筑垃圾交給未經批準的單位或個人運輸、處置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㈦隨意傾倒、拋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責令限期清除,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㈠處置證有效期滿未將垃圾清運處置完畢又未辦理延期手續的;
㈡擅自接受建筑垃圾回填建筑工程、坑洼地、道路、宅院以及其它地方的;
㈢有處置證但未辦理準運證而處置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五條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撒漏的,責令限期清除,給予警告,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篇8
鄭州市人民政府令122號
《鄭州市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辦法》業經2003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長王文超
二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鄭州市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管理,維護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的合法權益,明確管理、修繕責任,保障房屋的正常使用,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異產毗連房屋,系指結構相連或具有共有、共用設備和附屬建筑,而為不同所有權人所共有的房屋。
第三條、異產毗連房屋各方,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共同協商、互諒互讓、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毗連關系。
第四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的主管部門。
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市市區建成區、建制鎮建成區、工礦區內的異產毗連房屋,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使用管理
第六條、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權人應按規定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領取房屋所有權證,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
第七條、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當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核定的范圍行使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部位歸毗連各方共同所有,共同承擔義務。
第八條、異產毗連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人的,由房地產管理部門代管。代管期間,房地產管理部門對代管的異產毗連房屋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九條、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對共有、共用的承重結構、墻壁、屋面、樓梯(間)、、通道、院落、廁所、廚房、陽臺、垃圾道(箱)、、信報箱及水、氣、暖、電管線等應共同愛護、合理使用。除另有約定的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獨占。
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在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侵害他方利益的行為。
第十條、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有損壞房屋和造成房屋危險行為的,他方有權制止和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防止危險發生;造成損失的,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十一條、對擁有共有墻的異產毗連房屋,其中一方房屋拆除不建時,共有墻不得拆除,由各方協商處理。
第十二條、異產毗連房屋所有權人以外的人,如需要使用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共用部位時,應征得各房屋所有權人的一致同意,并簽訂書面協議。
第十三條、異產毗連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需要改變房屋用途的,不得影響毗連房屋的安全,并征求相連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的意見。
第十四條、異產毗連房屋的所有權人可組成房屋管理組織,也可委托其他組織,在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房屋的使用、修繕、管理工作。
第三章、修繕管理
第十五條、異產毗連房屋進行修繕時,應當制訂修繕方案,并征得各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
第十六條、異產毗連房屋發生自然損壞(含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所需修繕費用按下列規定分擔:
(一)、共有房屋主體結構中的基礎、柱、梁、墻的修繕,由共有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筑面積比例分擔。
(二)、共有墻體的修繕(包括因結構需要而涉及的相鄰部位的修繕)、,按兩側均分后,由每側面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筑面積比例分擔。
(三)、墻面的修繕,室內墻面的修繕,由所在部位房屋所有權人負擔;共有部位墻面的修繕,由共有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筑面積比例分擔。
(四)、樓蓋的修繕,其樓面(包括地坪粉灰層和樓面裝飾層)、與頂棚(包括頂棚粉灰層、吊頂和頂棚裝飾層)、部位,由所在層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筑面積比例分擔;其結構部位,由毗連房屋所有權人按上六下四的比例分擔。
(五)、屋蓋的修繕:
1、不上人屋蓋,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筑面積比例分擔;
2、可上人屋蓋(包括屋面和周邊護欄)、,如為各層所共用,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的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筑面積比例分擔;如僅為若干層使用,使用層的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筑面積比例分擔一半,其余一半由修繕所及范圍覆蓋下各層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筑面積比例分擔。
(六)、樓梯及樓梯間(包括出屋面部分)、的修繕:
1、各層共有樓梯(間)、,由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筑面積比例分擔;
2、某些層所專用的樓梯(間)、,由其專用的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筑面積比例分擔。
(七)、房屋共有部位必要的裝飾,由受益的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筑面積比例分擔。
(八)、房屋共有、共用的設備和附屬建筑的修繕:
1、電梯、水泵、垃圾道(箱)、、化糞池及水、氣、暖、電的主要管線等,由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筑面積比例分擔;
2、水、氣、暖、電的支管線及廚房、衛生間設備等,由相關的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筑面積比例分擔;
3、公用電視天線、公用電話、信報箱等共用設施,由受益人按戶分擔。
(九)、房屋拆除,其拆卸支付或殘值回收,由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筑面積比例分擔或分配。
第十七條、異產毗連房屋的上下水管道或衛生設備發生滲透(漏)、水并影響下層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時,應及時修繕。屬自然損壞的按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承擔費用;屬人為損壞或者因維修保養不當造成損壞的,由責任人承擔修繕費用。
第十八條、異產毗連房屋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照《鄭州市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治理;治理合格后,報所在地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治理異產毗連危險房屋共有部位所需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按房產建筑面積比例分擔。
第十九條、異產毗連房屋所有權人可以按照房產建筑面積定期籌備資金,用于共有部位和設備、附屬建筑的修繕。
已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按《鄭州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異產毗連房屋所有權人一方擴建、改建房屋,需要改變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結構的,應征得毗連房屋其他所有權人的書面同意,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異產毗連房屋所有權人需要在房屋內開門、開窗、加墻等改變房屋結構的,應當征得所在地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同意。
異產毗連房屋使用人不得在房屋內開門、開窗和加墻。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他人損失的,責任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故意損壞異產毗連房屋共有、共用部位、設備和附屬建筑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異產毗連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房屋修繕、使用發生糾紛,當事人可向所在地縣(市)、、區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調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觸犯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部門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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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扎實開展迎大運、創全國文明城市標兵活動,落實環境衛生精細化管理,著力提升城市清潔水平
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關于完善環衛市場機制提升城市清潔水平的意見》,提高環衛經費投入,縮小關內外各區環境衛生水平差距,促進特區環衛一體化管理。實施《“迎大運、創全國文明城市標兵”200天行動環境衛生提升專項整治工作方案》,消滅衛生盲點,攻克衛生難點,守住衛生重點,鞏固衛生亮點,切實提升城市清潔水平。
(一)全力推進迎大運環境衛生提升行動。一是徹底消除衛生死角和管理盲區。持續全面開展環境衛生定期排查和整治,涵蓋山邊林地、道路邊坡、二線巡邏道等邊角地帶,清理轄區范圍內的衛生死角、暴露垃圾和余泥渣土污染;二是強化薄弱環節衛生管理。城中村、工業區、市場、工地、待建地、小區和政企事業單位等區域業主和管理單位要切實履行環衛管理責任,尤其要搞好垃圾收集點、附屬綠地、屋頂雨篷等易忽略位置的衛生。公路、高速公路要落實日常清掃并巡回保潔,加強綠化帶、隔離帶、路肩、邊溝、不準建筑區、出入口匝道、收費站等衛生管理;三是加強綠化區域保潔。道路綠化管養部門要切實加強市政綠化帶的環境衛生管理,保潔范圍覆蓋綠化隔離帶、花圃、樹眼、花壇等,安排足夠人員實施連續性保潔,及時收運修枝垃圾。有條件的區可借鑒寶安區管理方法,將道路綠化帶和附屬綠地統一納入市政清掃保潔;四是開展創建樣板路活動。各區要創建環境衛生高度精細化管理樣板路、示范街,做到檢查與不檢查一個樣、節日與平時一個樣,保持道路高度潔凈,達到“席地而坐”的標準,進而將管理手段和工作成效輻射到全轄區,促進整體環境衛生提升;五是提升大運重點區域衛生。高標準落實關內城區和關外中心城區主次干道、景觀大道、重點場所、大運會開閉幕式和比賽場館周邊市政道路的清掃保潔、機械化清掃和道路沖洗、垃圾收運、收集容器清洗等工作,確保上述區域環境衛生質量達到一級以上標準。在大運會舉辦期間,全市特級、一級、二級道路要在已有管理標準的基礎上加強保潔和沖洗,確保路面見本色。
(二)狠抓環境衛生精細化管理。一是繼續提高清掃保潔單價。各區要繼續增加財政投入,要按市政府預算指導價落實清掃保潔經費,為高標準高質量環衛作業提供經費保障。爭取將城中村環境衛生管理納入市政管理范圍,城中村道路清掃保潔和環衛設施設備建設管理經費,由區財政全額承擔或實行費用分擔補貼制度。爭取將公路環境衛生管理納入市政管理范圍,按照統一責任、統一經費、統一標準的原則進行清掃保潔;二是注重清掃保潔細節管理。市政道路要保潔到墻根,覆蓋門店門前區域,實現道路衛生“一把掃帚”管理,保潔作業要更細致深入,已納入市政清掃范圍的小型綠化帶、樹眼、花圃、邊溝等地帶要扎實做好保潔工作,徹底消除邊角縫隙隱藏煙頭紙屑、綠化帶周邊陳積垃圾等現象;三是加強沖洗提高道路潔凈度。堅持按規定頻次落實沖洗工作,注重沖洗效果,作業時必須有人工清洗配合,及時清除路面泥沙、污垢、積水等,堅決杜絕沖而不洗、灑灑水走過場的現象,著重治理道路揚塵、口香糖殘渣、油漬污垢和道路附屬設施周邊殘留污漬,提高路面本色呈現率;四是實行連續性保潔。嚴格按照市政道路分級管理要求保潔到規定時限,杜絕保潔時限內人員脫崗、保潔斷檔現象,尤其要強化夜間、節假日、上下班高峰期的清掃保潔,對于衛生問題頻發的區域和時段要視情況增加保潔人員和延長保潔時限;五是提高機械化作業水平。在發包合同中明確規定機械設備數量和實施機掃作業的范圍、頻次、質量等條款,要求清潔企業按作業需求配置足量的機掃車、高壓沖水車、高溫高壓水槍等設備,并且推廣安裝車載gps,加強機掃過程監管,確保實現20__年全市機掃率達到80%的考核目標;六是推行環衛安全文明作業。環衛工人作業期間必須穿著統一的工作服、工作鞋,負責道路清掃作業的工人還必須穿安全反光背心,合理安排作業時間和方式,不隨意穿越馬路,注意往來車輛,確保人身安全。沖洗道路要妥善設置溫馨提示、安全擋板,機掃作業要遵規守矩文明行車,盡量減輕環衛作業對過往行人和車輛的影響。
(三)完善制度強化余泥渣土管理。一是完善多部門協同管理制度。全面落實《深圳市建筑廢棄物運輸和處置管理辦法》,完善交警、建設、交通等部門協同管理機制及渣管聯席會議、層級巡查檢查、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等機制;二是加強渣管“五化”建設。通過法規宣傳常態化、執法裝備現代化、日常管理數字
化、管理手段科技化、提高效率信息化,全面提升余泥渣土管理質量;三是加強工地源頭污染控制。積極協調建設主管部門加強文明施工管理,督促地鐵等施工單位落實工地路口設置沖洗設施、道路硬底化等污染防治措施,確保出入口干凈、車輛運輸過程密閉化;四是繼續深化余泥渣土市場化運營改革。完善運營招標方案和考核辦法等配套制度,強化政府監管手段,提高服務質量和處理能力。(四)加強執法控制環境衛生污染。一是全面加強市容環境序化管理工作。環衛管理模式要從“先污染后清理”向“減少源頭污染”轉變,各區、街道城管執法部門要按照《深圳經濟特區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大力加強對單位不履行轄區環衛管理責任和門店占道經營、攤檔食肆亂擺賣、亂倒外掃垃圾、行人亂丟亂吐、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等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從源頭上打破“一人掃萬人扔”、反復污染的困境。市、區城管執法監察部門要加強引導和監督,加大街道綜合執法責任制考核中市容環衛執法工作的比重,對工作不力的執法隊伍實施紅黃牌警示。同時,要積極探索、實踐環衛小額罰款委托執法工作;二是大力加強余泥渣土專項執法。各區城管執法局要組織隊伍每周開展3次以上余泥渣土專項執法,尤其加大夜間運土高峰的執法力度,通過在轄區施工工地和受納場出入口蹲點監控、聯合公安交警部門把守重點路段、組織跨區街聯合執法等方法,堅決查處泥頭車無證運輸、車輪帶泥、沿途撒漏、亂排亂倒等違法行為,減少余泥渣土運輸對市政道路的污染。
二、完善規劃和建設機制,加快環衛基礎設施配套建設步伐,著力提高城市垃圾處理能力
根據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垃圾管理的若干意見》,制定我市城市垃圾處理設施建設實施方案,明確責任單位,按年度計劃落實建設進度,如期建成城市垃圾處理設施。在建設過程中,要加強溝通協調,妥善化解環衛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的各種矛盾,做好市民的宣傳疏導工作,減少建設過程中的輿論阻力,切實提高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的績效,從根本上解決垃圾圍城的隱憂。
(五)強力推進大型環衛基礎設施建設。一是加快推進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按照市政府頒布的《深圳市東部垃圾焚燒處理項目建設工作方案》要求,著力推進東部垃圾焚燒廠建設,將其打造成國內領先、國際先進的樣板工程,力爭年底完成所有前期工作。督促有關單位加快新衛生廠、糞渣廠進場道路建設,確?!皟蓮S”6月投產。著力推進老虎坑垃圾焚燒廠二期和衛生填埋場二期、下坪衛生填埋場二期、白鴿湖垃圾焚燒廠二期、南山垃圾焚燒廠二期等擴建工程建設,確保按計劃投入使用,將全市垃圾無害化處理率保持在90%以上。抓好坪山環境園建設,加快下坪場、城市廢物處置中心、老虎坑環境園、龍崗環境園等餐廚垃圾綜合利用設施建設。
(六)進一步推進余泥渣土受納場的規劃建設。一是聯合市規土委、建設局促請市政府盡快審批通過《深圳市余泥渣土受納場專項規劃(-2030)》及配套文件,完成規劃環評,督促各區按轄區責任制建設受納場;二是編制《深圳市余泥渣土受納場建設規范》,指導各區開展受納場建設工作;三是完成塘朗山環境園規劃,并爭取劃定控制線;四是盡快完成龍華部九窩余泥渣土受納場擴容工程及新屋圍、下圍嶺受納場建設前期各項工作,妥善解決好征地拆遷補償等問題,力爭今年底開工;五是爭取在5月底前建成水徑余泥渣土受納場。
(七)加快中小型環衛基礎設施建設。一是完善中小型環衛基礎設施。各區要加快推進環衛基礎設施完善提升工程,在6月底前全面完成對市政公廁、環衛工具房、果皮箱以及環衛應急設備等進行升級改造、增設購置和修繕維護;二是規劃建設公共廁所。編制《深圳市公共廁所布局規劃(—2020)》,建立以固定式公廁為主、活動式公廁為輔、沿街社會公廁對外開放的格局。
三、打造低碳環衛,逐步實施垃圾源頭減量和分類回收,著力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水平
(八)積極開展垃圾減量和分類試點工作。一是推動制定《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回收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體系,完善垃圾分類規劃、計劃并組織實施;二是編制垃圾分類手冊,明確餐廚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具體分類細則,組織指導單位和市民開展垃圾分類工作;三是各區要制定垃圾分類收集計劃和實施方案,選取若干學校、物業小區、機關等功能區進行試點,按照頒布的垃圾分類手冊推進垃圾分類工作。
(九)大力推進餐廚垃圾規范管理。一是盡快制訂《深圳市餐廚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理實施方案》,爭取通過國家發改委等部門餐廚廢棄物試點城市評審工作;二是盡快修訂《深圳市餐廚垃圾管理暫行辦法》,進一步明確職責,細化措施,強化法律支撐;三是借鑒蘇州等城市做法,建立健全餐廚垃圾管理運行機制,大力推動餐廚垃圾收運處理工作;四是推進餐廚垃圾分類、集中收集、運輸和處理,并逐步擴大至農貿市場、綠化垃圾、家庭廚余垃圾等有機生物質垃圾。編制《深圳市餐廚垃圾質量鑒定標準》,協調有關部門制訂餐廚垃圾清運費和處理費的政府補貼標準;五是各區要開展餐廚垃圾管理專項執法行動,清查非法清運餐廚垃圾、非法煉制潲水油和飼養牲畜的窩點。
(十)繼續推進建筑垃圾的綜合利用。一是完善水徑受納場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設施建設、運營方案,通過招投標方式選取建設、運營企業,全市推廣資源化利用技術延長建筑垃圾受納場使用壽命;二是配合市住建局制定建筑垃圾綜合利用設施優惠補貼和產品質量標準等政策,促進塘朗山受納場、龍崗受納場等運營企業健康發展。
四、實施環衛全覆蓋全過程檢查監管,規范作業服務市場秩序,著力提高環衛行業監管水平
(十一)建立健全全覆蓋檢查監管機制。市環衛管理部門要強化全市環衛工作的牽頭、統籌、協調、監督、檢查、指導等宏觀管理職能,各區要切實對轄區環境衛生管理負總責,進一步加強街道、社區的基層監管力度。一是持續深入開展“鵬城環衛杯”競賽。購買環衛監理服務擴大日常監管在時間和空間上的覆蓋度,實施更全面、更深入、更細致的檢查評比,充分發揮競賽評比的抓手作用,著力推進清掃保潔單價、機械化清掃率、道路潔凈度等重點工作;二是落實轄區環境衛生檢查監管責任。各區、街道和社區建立健全全覆蓋、全天候、全方位的環衛檢查監督機制,大運會結束前要每天進行專項巡查,形成檢查情況和跟蹤督辦記錄,全面掌控轄區整體衛生、夜間保潔、占道經營和余泥渣土污染控制、設施設備管理、公廁服務等狀況,切實督促各責任單位落實環衛管理責任;三是嚴格實施市政清掃和垃圾清運質量考核。環衛業務發包方要按照合同條款和環衛管理標準,實行更細致更嚴格的作業過程和衛生質量監管考核,對作業不規范、質量不達標的扣分扣款,情形嚴重的予以淘汰;四是進一步
發揮數字化城管監督管理作用。將數字化城管信息采集范圍擴大至整個責任網格的角角落落,包括城中村、工業區、待建地、預留地等區域,采集問題涵蓋花圃綠籬內藏匿的垃圾、地面污垢厚重、工地路口未硬底化、未設置沖水設施、屋頂雨篷積存垃圾、收集容器殘破不潔、垃圾車污臟滴漏等。(十二)加強環衛設施設備和垃圾收運管理。一是加強公共廁所管理。進一步完善《深圳市公共廁所管理辦法》(草案)并協調相關部門爭取盡快出臺實施,根據《深圳市公共廁所建設和改造指引》、《深圳市公共廁所標識系統設置規范》、《深圳市公共廁所管理服務規范》,各區城管部門在對轄區內市政公廁升級改造的同時,要加大力度協調各產權單位對商場、酒樓、市場、機場、車站、加油站、口岸、文化體育娛樂中心等場所社會公廁進行升級改造,規范標識和導向系統,加大日常維護管理力度,提高公廁完好率和適用率;二是推行全過程密閉化垃圾收運模式。進一步推廣“車載桶裝”、“車載袋裝”、“手推標準桶”、“密閉式手推車”等前端收集方式,全面取締敞口式垃圾收集點和容器,規范垃圾收運站點和運輸車輛管理,在清水河、老虎坑、月亮灣等大型無害化處理場(廠)設點查處車輛,依法查處車容不整、車身不潔、垃圾、滴漏污水的車輛,淘汰車容車況不達標的后裝式壓縮垃圾車,督促各清運單位落實密閉清運措施并規范作業過程管理,監督垃圾運輸車輛出場(廠)前徹底清洗。7月底前新型垃圾轉運站服務覆蓋率達到85%以上,垃圾收運密閉化率達到95%以上;三是持續推進環衛設施設備清洗刷新工作,促使環衛設施設備的管理規范化、維護制度化、檢查程序化,實現環衛設施設備數量充足、設置科學、功能完善、整潔完好的長效目標,7月底前中小型環衛設施設備清潔率達到95%以上。
(十三)強化垃圾處理設施運營監管。一是健全垃圾處理監管機制。采取增派駐監管人員、信息化監管系統功能等手段,嚴格對進場(廠)垃圾來源、種類、計量、煙氣處理、滲濾液處理、飛灰爐渣處理進行全過程監管。同時,對bot項目或外包運營的垃圾處理設施,要嚴格執行運營監管協議;二是完善垃圾處理設施監管制度。完成《垃圾焚燒處理設施監管手冊》、《深圳市城市垃圾處理設施運營及環境污染控制監管標準》的編制,研究制定《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三是穩步開展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工作。修訂《深圳市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征收和使用管理辦法》(市政府158號令),完成垃圾處理費代征收手續費標準測算工作,建立生活垃圾處理費收費和支付標準調整機制,探索生活垃圾按量收費模式。繼續做好垃圾處理收費的協調、溝通、宣傳和解釋工作,確保垃圾處理費收繳率穩中有升。
(十四)加強環衛作業市場化運營監管。一是繼續修改完善《深圳市市政道路清掃保潔服務公開招標文件要點范本》,對投標企業的資質門檻、環衛作業規范、質量標準、環衛工人權益、機械設備作出統一規定;二是出臺《深圳市環衛作業服務市場主體信用管理辦法》,將清潔企業服務質量與資質信譽掛鉤,納入招投標評標內容;三是加強對清潔協會工作的指導,進一步規范項目招投標、評優、資質等級評定等行為;四是協同人力資源社保局建立聯合監督機制,保障環衛工人福利待遇,保持環衛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
五、深化行業自身建設,優化理順環衛管理體制機制,著力增強環衛發展動力和活力
(十五)鼓勵公眾參與打造環衛宣傳格局。一是開展多方位環衛宣傳工作。以迎大運、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標兵為契機,針對不同群體、區域精心設計不同層次、形式多樣的環境衛生宣傳方案,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和導向作用,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宣傳教育工作,利用各類傳媒播放制作精良的環衛公益廣告??偨Y推廣環衛管理先進經驗,宣傳環衛行業奉獻精神和先進事跡,營造尊重環衛、愛護衛生的社會氛圍;二是搭建社會公眾參與環境衛生管理的平臺。鼓勵和扶持市民志愿者、義工隊伍和社會團體開展環衛公益活動,在各主要媒體設立環境衛生“曝光臺”,主動曝光并鼓勵市民投訴全市范圍內的環衛管理黑點、難點、熱點問題,提高市民對環境衛生管理的關注度和參與度,共同監督各環境衛生管理主體切實履行責任。
篇10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城市市區的所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含駐企業,建設施工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營戶和常住人口、暫住人口(以下簡稱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產生或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視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包括建筑垃圾,不包括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第四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以下簡稱垃圾處理費)主要包括城市垃圾清掃、收集、清運、中轉運輸、處置及無害化處理費用等。
垃圾處理費由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征繳的垃圾處理費應當及時劃入同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
第五條垃圾處理費征收標準按照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現行規定執行。
第六條垃圾處理費征收實行市統一監督管理、分區征收制度。垃圾處理費由各區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環衛管理部門組織征收或者依法委托有服務、管理職能的單位(以下簡稱征收部門)負責征收。也可按照規定委托財政、地稅部門代收。
第七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季度向所在地(居住地)征收部門主動繳納垃圾處理費,繳費日期截止每季度的最后一天(遇法定休息日順延);建筑施工單位從開工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繳納垃圾處理費。
征收部門收費人員也可以上門征收。
第八條征收垃圾處理費,應當遵循以下規定:
(一)征收部門應當嚴格執行價格主管部門公布的收費標準和規定;收費人員在征收時必須主動向被征收單位和個人依法出示相關證件,亮明身份,依法收費。
(二)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單位和個人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定額票據或事業收費憑據。
(三)征收部門對逾期未繳納、拖欠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做好垃圾處理費的催繳工作。
(四)申請緩繳、減繳或者免繳垃圾處理費的,須由單位或者個人提出書面申請,報征收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征收部門應當建立以下征收制度:
(一)征收垃圾處理費應當取得收費許可證,按照許可證規定內容依法征收。
(二)加強對征收人員的管理,凡是未持相關合法證件的,一律不得從事征收工作。
(三)加強對征收人員的思想教育,做到遵紀守法,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形象,杜絕一切不良行為的發生。
(四)加強票據管理。應當指派專人向財政部門領取收費票據,并負責票據的領用、核對工作。做到資料齊全,票款一致,帳目清楚,報表及時準確。
(五)加強考核,完善獎懲,結合實際制定征收工作考核獎懲方案。
第十條對逾期未繳納、拖欠垃圾處理費的單位和個人,征收部門可依據《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從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三滯納金。
第十一條對逾期未繳納垃圾處理費的,征收部門按照以下程序處理:
(一)對逾期未繳納垃圾處理費的,應當進行調查,查清具體單位或個人欠費情況,制作《垃圾處理費征收情況調查表》,提出處理建議,經單位負責人批準立案。
(二)在調查立案后三日內向案件當事人送達《行政征收催繳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欠費情況、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對欠費數額較大的,還應告知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三)在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期滿后三日內作出《行政征收決定書》,直接送達當事人,也可依法采取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
(四)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征收決定的,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執行書》,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征收部門在調查被征收單位和個人有關資料時,公安、工商、稅務、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產、勞動與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配合,依法提供相關資料。
第十三條征收人員有下列情形的,由所在單位征收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工作方法簡單,態度蠻橫,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因不作為或亂作為造成垃圾處理費流失的。
(三),,吃、拿、卡、要的。
(四)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或亂設收費項目,亂收費的。
(五)截留、挪用、貪污垃圾處理費的。
第十四條侮辱、毆打征收人員或阻撓其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