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資金審計報告范文

時間:2024-04-01 18:16:0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工程資金審計報告,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工程資金審計報告

篇1

一是資料送審關。在接受單位送來資料之前,先列清單告之建設單位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和電子數據;資料送審時查看各項資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審計要求、是否經單位領導同意并加蓋公章;對送審資料不完整的不予接收,待補全之后一次接收;資料接收要求辦理交接手續,列出具體資料清單,中途不能隨意加補資料,確保資料完整和真實。正式審計前三天,對審計項目通過有關媒體進行審計公告。

二是中介選擇關。由于項目繁多,涉及專業知識面廣,投資審計聘請中介審計較多;因此,在聘請中介機構時進行事前考察,優先選擇有資質、有實力、有固定場所、有穩定專業人才的正規機構;確定項目交付中介審計時,按資質要求選擇,由審計組提出,分管領導同意;同時對中介隊伍實行動態管理,優勝劣汰,簽定責任狀和委托合同,并強化平時管理和年終考核。

三是程序到位關。查看項目立項是否規范,有無未批先建或無立項;招投標程序是否合法、規范,機構是否非法操作,評標是否公正;設計是否合理,是否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邊勘測、邊設計、邊施工”三邊工程是否依然存在;監理是否到位,有無亂作為或不作為;建設方是否與施工方串通一氣,虛增工程量和造價不實。

四是現場勘查關。每個項目審計時必須到現場進行核實,勘查現場時,除了審計的中介、項目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人員外,審計局需至少派二人參加實地核查,對一些隱蔽工程通過儀器、技術手段進行核查;對于一些難以認定的事項,聘請有資質的權威部門裁定,同時,及時做好現場審計記錄并經幾方簽字認可。

五是變更簽證關。項目在實施過程中,因為設計或其他原因,會發生一些變更,對一些工程量變更較大、變更較多、增加造價較多的項目;在審計實施中,嚴格把關,重點抽查,看是否監理到位,甲方負責施工管理人員和分管領導是否認真進行現場勘查、核實。對工程量增加較多的隱蔽工程,審計局及時派出專業人員現場核查,并重點對簽證的程序、工程量進行核對。

六是資金撥付關。對建設單位資金撥付給施工方,檢查相關賬目,是否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進度和指定的賬戶撥款;有無使用大筆現金支付;是否留有保證金;建設資金有無擠占挪用。

七是審計見面關。收到建設單位對征求意見稿的回復后,由審計局參加并組織建設方、施工方、中介方召開“四方”見面會。會上對審計初步核減的事項、金額及其他問題進行討論和商定,根據相關依據,由“四方”簽好字,確立初步審計結果;對爭議較大一時難以確定的事項,通過局業務會議確認。

八是審計報告關?,F場審計完成后,由審計組向局里遞交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稿發出前需經復核人員和分管領導復核簽字之后才能發出;對見面會上認定了的問題,如果審計報告沒反映,需查清原因,再發審計報告;對同類別的問題,統一口徑處理;審計報告還需經分管業務領導交叉復核和局業務會集體把關通過。

九是審計復核關。該局將復核工作列入重要環節,采取兩個組交叉復核;又分為重點復核和一般復核;對審計報告初稿出來未與建設單位見面之前先進行復核;審計報告初稿出來與“四方”見面之后,正式審計報告發出前又進行復核;對程序未到位、造價異常、核減率偏低或超過10%的、有反映的項目,要采取更換審計組、中介重新審計,重點復核。

篇2

第二條縣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包括項目法人)以及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應等單位與政府投資項目直接有關的財務收支,均應依照本辦法接受審計監督。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國家專項資金、縣本級預算內資金,其他財政性資金(含國債資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或以國有企事業單位、國有控股單位投入資金為主要資金來源的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政府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政府特許的融資項目;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及其機構的援助貸款項目。

第三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相關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并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審計機關可以根據需要對專項建設資金的征集、管理、使用情況以及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的重要事項或者傾向性問題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

對重大政府投資項目,項目單位應及時報送有關資料,審計機關對其前期準備、建設實施、竣工驗收的全過程進行跟蹤審計。隱蔽工程施工前,項目建設單位要及時通知審計機關。由審計機關和城建部門共同對隱蔽工程進行現場監督。

縣發改、財政、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國有資產管理、城市管理、交通、水務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

第四條財政部門根據項目進度進行審核、撥付工程款、撥付總額不能超過工程合同價的80%。縣審計機關負責政府投資項目的直接審計工作。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遇有審計力量不足或者相關專業知識局限等情況時,由審計機關或政府投資審計中心采取聘請具有法定資格、資質的人員或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審計機關依法對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結果進行監督。

第五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投資和預算執行情況及概算調整的合法性、真實性;

(二)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說明書以及工程決算報表編制依據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

(四)建設資金到位情況和資金管理、使用的合法性;

(五)未到位資金對該建設項目產生的影響;

(六)合同簽訂及合同履行情況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建設項目的建設程序、招標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

(八)建設項目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與建設項目相關的其他財務收支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一)交付使用的資產及其手續的真實性、完整性;

(十二)建設項目尾工工程未完工程量和預留投資資金的真實性;

(十三)對竣工建設項目投資效益的評審;

(十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施工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有無轉包或者違法分包工程行為;

(二)工程價款結算是否真實、合法;

(三)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稅款;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對政府投資項目設計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設計是否按照批準的規模和標準進行,設計是否具有經濟性、合理性;

(二)設計單位資質情況;

(三)設計費用收取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對政府投資項目監理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監理工作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及合同要求;

(二)監理單位資質情況;

(三)監理費用收取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對政府投資項目設備、材料采購供應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設備、材料采購供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二)設備、材料采購供應的價格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對其他與政府投資項目有關單位實施審計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履行職責的情況;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要求收取費用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被審計單位應當配合審計機關做好審計監督,項目建設單位及時向審計機關提供有關需審計的資料,并對提供有關資料的真實、完整和其他情況作出書面承諾。項目實施中需變更的事項,應事先向審計機關備案。審計機關應派員進行現場取證予以核實。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實行計劃管理制度??h發改、財政、建設等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年度項目建設計劃及有關文件抄送審計機關。

第十三條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應當按季度將項目實施情況抄送審計機關,并在建設項目基本完工、竣工決算報表編制完成后,10日內向審計機關申請竣工決算審計。審計機關接到建設單位竣工決算審計的申請后,應當在15日內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于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第十四條審計組實施審計后,應當出具審計報告,并書面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逾期未提出的,視為無異議,并由審計人員予以注明。

審計組應當將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和審計報告一并報送審計機關。

第十五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提出異議的,審計機關應進一步核實,對審計報告進行修改或者做出不予采納的說明。

審計機關對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竣工決算審計項目,在具備審計條件的情況下,一般應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特殊情況下確需延長審計期限時,應報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做出審計決定或者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處理、處罰的意見。

審計機關依法做出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應當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被審計單位及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部門、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30日內,將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書面報告審計機關。

第十七條審計機關應當自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90日內,了解審計報告的落實情況。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對被審計單位超過90日內未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執行或者提請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執行,仍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向縣政府報告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結果,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向政府有關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合同,應載明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報告作為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和國有資產移交的依據。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未經審計機關審計的,有關部門不得辦理工程價款最終結算和竣工驗收及國有資產移交手續。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未按規定進行審計,建設單位、項目法人擅自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的,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對多付的工程款,全額收繳,并視情節輕重,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被審計單位違反規定,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阻礙審計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視情節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

(一)處以5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向被審計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提出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的建議;

(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提出的對被審計單位處理、處罰的建議或者對被審計單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的建議,有關部門、單位應當依法及時作出決定,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四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縣人民政府裁決,縣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審計機關或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審計人員、、,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建設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審計中心聘請專業人員、社會中介機構和日常辦公所需費用,屬財政預算投資的由財政局按工程決算審減額5-%—8%予以撥付;屬專項資金和其他投資的根據有關規定按審減額10%從項目前期費用或審減額中支付。

篇3

關鍵詞 施工企業 項目管理

審計工作。

鐵路施工企業主要從事鐵路工程項目的建設任務,其經營管理主要以工程項目管理作為載體。工程項目作為鐵路施工企業生產和管理的基本單元,也是企業創立效益的來源,工程項目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到施工企業的生存與發展。對于鐵路工程項目而言,其具有施工周期長、施工場所分散、管理環境多變、涉及范圍廣等特點,使企業的管理面增多,管理的難度加大。鐵路施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上述特點,決定了鐵路施工企業項目管理審計的特點。根據其特點開展工程項目審計,才能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發現管理中的問題,及時分析原因,提出改進措施,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浪費,從而實現管理審計的效益。

2 工程項目管理審計的概念。

工程項目管理審計是企業內部審計研究的一個分支,它主要是通過一套行之有效的內部控制方法對項目經營管理活動的全過程進行檢查、分析和評價,鑒證項目管理者履行受托管理責任的業績,發現項目管理中存在的和潛在的薄弱環節,并提出改進意見,從而達到改善企業的管理素質和提高管理水平為目的的一種經濟效益審計形式。

工程項目審計是施工企業對其所屬工程項目的經營目標責任書的履行情況的一種全面的考核,是對施工企業經濟活動的內部監督,是內部控制機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此外工程項目審計還是施工企業內部審計實現從財務報表為中心的財務收支審計,轉向以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從事后審計向事前、事中審計的全面管理審計。

3 項目管理審計的職能。

項目管理審計是對項目管理的全過程進行獨立、客觀、公正的檢查和評價,其目的是尋求改進項目管理水平,提高項目經濟效益,也是改善鐵路施工企業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它具有如下不可替代的職能。

( 1) 通過對工程項目的經濟活動進行檢查,按照審計原則,對項目的收益率、資金管理、現場組織、工期計劃、管理目標、風險控制等進行系統的評價,提出具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協助管理層更有效的進行經營管理活動。

( 2) 對項目經營活動和項目管理者的管理業績進行鑒證。通過管理審計,評價項目管理的成敗、管理者的經營能力等。

( 3) 在發揮評價、鑒證作用的同時,管理審計也發揮對項目經營管理活動的監督作用。

4 工程項目審計的內容。

工程項目管理審計的中心任務是審查管理信息,對于鐵路施工企業來說,工程項目存在著工期長、管理跨度大等特點,所以將工程項目審計一般分為前期審計、中期審計和終結審計三個階段。由于工程項目實施階段的特點不盡相同,對其審計的內容也有所不同。

4. 1 前期審計。

前期管理審計主要是針對工程項目中標后,上場的前期準備及施工管理的相關制度進行審計,其目的是盡早發現管理上的薄弱環節,從而未雨綢繆,為全面把握和控制過程管理奠定基礎。

項目的前期審計,一般采用審計調查的形式進行。該階段的審計主要是: ( 1) 對項目承包合同進行審查,主要是合同條款是否全面、合理合法,權、責、利劃分是否明確,主體資格是否合法等; ( 2) 對施工準備工作狀況予以審查,主要是項目機構設置情況,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計劃編制情況、以及內部和外部的經濟合同制定情況; ( 3) 對相關制度進行審查,主要是工程責任預算管理、合同管理、成本管理、設備材料管理、安全質量管理、財務管理一系列內控管理制度的完善性、可行行、嚴密性的審查;( 4) 對預算編制情況的審查,主要是是否編制了資金預算、成本預算、費用預算等。

4. 2 中期審計。

工程施工過程審計或稱中期審計,主要圍繞成本效益情況進行的審計。通過對工程項目的事中監督,發現并糾正施工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及時堵塞漏洞,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中期審計的核心是項目成本和項目效益,主要是對項目內部制度的執行情況、成本計劃的執行情況及合同履行情況、資金情況進行審計。

中期審計一般采用就地審計的形式。中期審計重點主要是工期、安全質量和成本三大目標。

( 1) 工期方面主要是審查施工技術與施工組織、工期與資源、時間與效果是否達到最佳組合,施工進度是否達到計劃要求。

( 2) 安全質量方面主要是審查該項目是否有健全的工程安全質量管理體系和完善的安全質量管理責任制; 是否建立了危險源識別和安全風險評估、排查防范機制; 安全質量管理人員終端責任是否落實到位、是否存在擅離職守、監督不到位的現象; 是否建立應對突發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緊急預案; 施工期間是否發生安全、質量事故造及是否造成損失。

( 3) 成本管理方面是項目管理的重要環節,因此,成本是項目中期審計重點內容。

( 4) 審查項目推行責任成本管理的情況。是否對責任成本進行第二次分解、是否與各責任中心簽訂責任合同、是否定期對各責任中心進行考核、是否制訂完成各項經營指標的相關措施、是否定期進行執行情況分析、是否建立責任成本管理有關臺帳、責任成本報表填報是否規范。

( 5) 審查項目部簽訂各類合同協議以及執行合同協議情況。檢查合同條款履行是否充分; 是否按合同規定的方式支付工程款、物資設備款、租賃款;是否按合同支付預付款項; 是否簽訂有損公司、項目利益的合同、協議; 是否建立合同管理臺賬; 是否及時記錄合同的履行情況。

( 6) 審查外部勞務隊伍使用管理情況。外部勞務隊伍是否為公司的合格分包單位; 是否超分包單位經營范圍進行施工; 分包單價測算依據是否齊全、合理; 是否存在勞務隊伍中途退場的情況,是否存在糾紛,分析退場原因,核實退場損失。

( 7) 審查勞務分包結算情況: 是否按簽訂的合同內容、方式、單價進行結算,結算手續和依據是否齊全,計價資料是否分清合同內和合同外; 是否重復結算和超設計量( 或合同量) 結算。

( 8) 審查項目對物資設備等日常使用和管理情況,檢查分析采購業務是否真實,有無漏洞; 有無材料單價確認過程,是否合理; 有無租賃單價測算依據及測算,是否準確合理; 合同價與市場價的是否存在差異以及差異原因; 各作業隊之間的主要材料和大型設備租賃單價是否存在差異。

( 9) 審查職工工資發放是否合規,有無領導簽批,附件資料是否齊全; 檢查計工表; 取得項目部職工工時統計及工資收入資料,計算職工月平均收入,分析工資是否超責任預算。民工工資是否按時發放,有無拖欠職工、勞務工工資情況; 是否發放到民工手中。

( 10) 審查項目資金管理的情況: 審查工程價款的計取是否及時,有無漏計少計現象,資金是否到位,尤其是設計變更、各種索賠款是否及時收回; 項目資金使用; 有無項目間拆借資金; 有無代建設單位支付費用; 是否按時、足額上繳公司資金; 項目撥付各作業隊計價款的撥付手續是否齊全; 有無超付工程款; 付款單位是否與合同單位一致。

( 11) 審查征地拆遷費、三電增容費用支出。要與驗工清算收入對比,分析其費用支出的合理性以及相關手續是否齊全。

( 12) 審查項目管理費用、間接費用和招待費用,檢查是否合規合法,有無擴大范圍,提高標準,亂支亂列的情況。

4. 3 后期審計。

后期審計也稱之為終結審計,主要側重于經濟責任審計。通過對工程項目的工期、質量、安全、效益及資產的安全完整等方面進行審計,從而對項目負責人的管理績效作出評價。

后期審計可以采用就地審計的形式也可以采用送達審計的形式。主要內容是審查施工項目承包目標完成情況,包括工期、質量、成本、安全、文明建設等; 審查施工項目的盈虧情況; 工程款是否全部收回; 各種債權債務情況; 各種稅費以及上交企業的款項的清理與核實; 工程完工后剩余材料是否進行盤點,是否沖減工程成本。并根據以上各項的審計情況,對項目的經濟效益和管理情況做出評價,并以此作為項目成員的獎罰和經濟兌現的依據。至此一個施工項目的審計即告完結。

5 開展項目審計的具體實施方法。

審計程序是審計人員對審計項目從開始到結束的整個過程所采取的基本工作步驟,嚴格按審計工作規范程序實施審計是控制審計質量和降低審計風險的必要保證。為了使項目審計工作有組織、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保證審計工作質量和提高審計工作效率,必須嚴格按審計程序實施。下面結合我單位的實際情況,談一下開展項目審計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

5. 1 審計的準備階段。

根據年度審計計劃和實際需要,對需要審計的項目進行立項,擬定審計通知書,編制詳細的審計計劃,報總會計師審核、簽定后,成立審計工作小組,并于實施審計前7 個工作日前將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項目。

5. 2 審計的實施階段。

審計的實施階段是審計全過程的中心環節,其主要工作是按照審計計劃的要求,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系統的建立及其遵守情況進行檢查,對會計報表項目實施重點、細致的檢查,收集審計證據。

5. 2. 1 進駐被審項目。

工程項目審計一般實行就地審計形式,由審計組進駐項目部所在地進行審計工作。由于目前項目一般遠離基層單位,我單位一般采用在審計進點前要求項目部將所需要的大部分文字資料采用電子郵件形式提前發給審計小組,這樣便于審計小組成員提前了解項目情況,以便在到達項目上時能盡快的開展工作。審計小組進場后應召開審計首次會議,了解有關情況,索取有關資料,聽取項目負責人和有關業務部門匯報施工期間各項指標完成情況,聽取有關人員反映具體問題。

5. 2. 2 檢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系統。

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時首先要對被審項目的內部控制系統進行檢查并做出評價,同時評價被審項目的內部控制系統的完善與健全情況,確定下一步審計工作的范圍和重點內容。內部控制系統的檢查和評價包括: 檢查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體系是否健全; 檢查和評價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系統是否合理; 檢查和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系統是否有效。

5. 2. 3 審核會計報表、財務賬冊、憑證、各類合同協議、各種臺賬。

審計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認真執行審計方案,通過審查會計報表、對上對下的驗工報表、各類和同協議,各種臺賬,對被審項目財務收支和所有的經濟活動的真實正確性、合法性和經濟有效性進行全面或重點的檢查,這是審計實施階段一項重要的工作。同時要寫好審計日記。

5. 3 審計的終結階段。

5. 3. 1 整理、評價審計證據。

為了使審計實施階段收集的分散的、個別證據結合起來形成具有充分證明力的證據,用來有效地評價被審項目的經濟活動,得出正確的審計意見和結論,必須對收集到的證據進行整理和評價,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同時還要根據需要索取被提供者簽字、蓋章的經濟資料以備案。

5. 3. 2 復核審計工作底稿。

審計工作底稿是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匯總、綜合分析、整理與審計問題有關的資料所形成的書面文件。當審計程序進入終結階段時,審計工作底稿已編寫完成,但是尚不能形成最后結論。因為審計工作底稿是各審計人員根據自己取證記錄獨立編寫,在一定的程序上存在主觀性和片面性,因此必須將審計人員編寫的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復核,然后根據審計工作底稿反映的有關問題,與被審計項目進行商議,取得被審項目對審計證據的真實性與準確性的書面意見,并簽字,蓋章。

5. 3. 3 編寫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

審計項目的審計組長( 或主審人) 或經明確的審計報告擬稿人在完成現場審計后應及時收集審計資料,對經復核的審計工作底稿及相關審計證據進行分類管理,按審計目的及要求編寫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編寫的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應由審計組長負責組織對審計報告的復核,經復核后的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送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征求意見。

被審計單位或個人收到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 之日起10 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為無異議,審計人員應當注明。送出的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應備份以便保留歸檔; 被審計項目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有異議的問題,審計小組應組織復核,并提出復核意見和對有異議事項的說明; 審計組收到被審計單位或個人對審計報告( 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 的書面意見后,應當將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對審計報告的意見、審計小組的復核資料和書面說明、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審計證據以及其他有關資料,送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復核。

5. 3. 4 出具審計報告、擬定審計決定書。

公司審計部對審計報告征求意見稿及資料復核后,出具工程項目審計報告; 對作處理的事項擬審計決定書; 對移交處理事項擬審計移交處理書。

5. 4 審計資料的存檔審計項目完成后由實施審計的審計小組負責按審計檔案要求歸集整理形成檔案資料。在審計活動中形成的文件、電報、報表、憑證、照片、錄音( 像) 磁帶的原件及其復制件,包括批件、定稿、底稿和重要修改稿,均應及時搜集齊全。案卷立好后,應按規定于次年二季度前向本單位檔案部門移交歸檔。

6 施工企業在開展項目審計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6. 1 審計規范和處理依據不盡完善。

由于我國內部審計實務工作起步較晚,一直以來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法律法規定與準則都不盡完善,內部審計部門開展工作的隨意性較大,更談不上針對管理全過程的管理審計信息制度化和規范化建設。

工程項目的內部審計也受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權責安排的影響,權威性不高,獨立性不強,對項目的約束力不夠,內部審計還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處罰細則,往往只是建議、督促整改,很少給以處罰,這使得內部審計的作用大打折扣。

6. 2 審計定位不明確,造成無法適應各個管理層的需要。

長期以來,內部審計所發揮的作用也局限于“查錯糾弊”等財務審計為主導,工程項目管理審計如何實施? 有什么具體要求? 這些問題都一直沒有很好地解決。而且由于各個管理層對于工程項目審計的職責和工作重點、審計方式方法的觀念和要求上存在很大的差異,使得項目管理審計定位不斷搖擺,難以適從各方的需要。

6. 3 內部審計意見和建議可用度低。

內部審計機構對工程項目的監督評價主要以審計項目的方式進行,通常是審計小組在短時間內對項目進行審查,對項目的日常管理的了解,對項目的具體運行狀況的剖析不是很全面。雖然在審計之前作了大量較為細致詳盡的準備,但也往往停留于表面上的匯總。由于對項目真實的經營情況了解得不夠全面,提出來的審計意見和建議顯得比較孤立和片面、可用度低。

6. 4 企業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有待于提高。

由于工程項目管理審計是一個系統性的專項審計,涉及預算定額、工程技術和財務等多方面的專業知識和技巧。對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政治素質要求都較高。目前的審計人員大部分是從財務人員中轉型而來,雖然有較豐富的財務知識和實踐經驗,但缺乏系統的管理科學知識,還無法有效地把審計提高到位管理服務的高度。企業內部的審計基本上還是財務審計的翻版,還不能稱為管理全過程的管理審計。

7 加強工程項目審計的建議和對策。

7. 1 賦予內部審計機構的相對獨立性。

實施管理審計,必然會涉及到審計風險與審計獨立性問題。目前的企業內部的審計機構已基本建立,但是必須堅持內部審計人員或審計機構在企業第一管理者的直接領導下開展工作,重大問題應當提交決策層予以決定,要樹立審計的權威,堅持相對獨立性的開展工作。這樣才有利于提高審計工作質量、防范管理審計風險。

7. 2 加強施工過程審計,探索新的審計方式。

近幾年來,由于鐵路建設的大干快讓,鐵路施工企業的任務繁重,以目前企業內部的審計力量難以承擔繁重的審計任務,再加上工程項目審計具有技術要求高,知識涉及面廣等特點,對項目施工過程的審計的難度也較以往更為增大,企業內部審計也可采用授權審計、委托審計和外聘部分工程人員參加審計的方式,從而提升企業內部審計的能力和水平。

7. 3 合理選擇項目審計時機。

項目管理審計的主要目的是促進項目經理部強化現場各項管理,實現工程項目效益的最大化。

項目施工過程的完結以及結算的辦理,意味著項目管理的終結、工程效益的最終確定。所以對項目管理的審計要充分考慮時間因素對審計效率的影響,應使審計建議、管理建議等有采納實施的時間,所以建議選擇工程項目期中和竣工前進行審計則是較為恰當的時機。

7. 4 加強審計人員的培養,穩定審計隊伍。

管理審計不是財務審計的簡單推演,管理審計需要復合型的審計隊伍。審計隊伍中不單只需要具有會計師,但還需要精通其他學科的人員,如; 工程技術、企業管理、工程造價、法律事務、人力資源等方面的專家。所以企業必須加強多方面的人才培養,擇優選取合適人員,充實到審計隊伍中。此外應當從實際出發,完善內部審計人員的管理辦法,妥善解決好他們的激勵、待遇等問題、這樣才能充分調動內部審計人員的積極性,穩定審計人員隊伍。

8 結束語。

對于施工企業如何開展工程項目的審計工作,筆者僅從以上幾個方面進行論述,其實項目管理審計工作的范圍遠遠不及如此。筆者認為鐵路施工企業開展項目管理審計,可以獲得企業管理制度的建立和運行的有效信息,通過審計建議書向項目管理層和企業管理層提出加強控制和改進管理的具體建議,從而促使項目經理部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使審計工作真正實現“一審、二幫、三促”的目的,為鐵路施工企業的更好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不斷提高企業競爭力,實現施工企業的最佳經濟效益。

篇4

第二條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含國債資金)投資項目。國家外債資金項目,使用各類專項建設資金項目,法律、法規規定和縣政府其它投資項目。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跟蹤審計,是指縣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進行的全程審計監督。通過全程跟蹤審計的方式,可以發揮審計監督的預警作用,促進建設單位規范管理,確保國家資金安全,提高項目投資效益。

第四條縣審計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堅持“依法審計、服務大局、突出重點、量力而行、逐步推進”的原則,優先對關系國計民生,縣委、縣政府關注的重點投資建設項目實施跟蹤審計。跟蹤審計項目列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列入年度跟蹤審計計劃的項目,若當年未完成,或跨年度實施項目,應作為續審項目列入下一個年度跟蹤審計。

第五條投資項目建設單位為跟蹤審計的主要被審計單位。縣審計局可依照法定程序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咨詢服務等單位與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及相關經濟活動進行跟蹤審計監督或審計調查。

第六條我縣重大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應在相關的建設合同中列明:必須經審計機關審計后方可辦理結算或竣工決算。

第七條縣審計局可根據項目建設投資規模、建設周期、管理水審計力量等具體情況,采取定期、不定期等多種跟蹤審計方式,適時開展跟蹤審計工作。

第二章跟蹤審計內容

第八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程序審計。主要審查項目的招投標是否按法定的建設程序進行;項目的審批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環境影響報告、土地征用、開工報告等相關材料是否齊全。

第九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審計。主要審查項目建設是否按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是否存在概算外項目和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等問題;概算調整、影響項目建設規模的單項工程投資調整和建設內容的變更,是否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征地拆遷審計。主要審查國家土地政策和拆遷補償政策的執行情況,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超范圍征地拆遷、擅自改變補償標準,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遷資金等方面問題。

第十一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合同審計。主要審查項目相關合同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招標文件、投標承諾和評標結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內容是否準確完整,簽訂程序是否合規;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單位是否認真履行合同條款,有無違法分包、轉包現象,有無因履行合同不當造成損失浪費、質量隱患問題;各類簽證、紀要和補充協議是否存在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等問題。

第十二條對建設單位內部控制制度設置和落實情況審計。主要審查建設單位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關的內控制度,責任是否明確,是否有效執行。

第十三條對建設資金籌集與使用情況審計。主要審查建設資金是否落實,是否按投資計劃及時到位,能否滿足項目建設進度需要;建設資金使用是否合規,是否存在滯留、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等問題。

第十四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會計核算情況審計。主要審查是否按規定設置建設會計帳,配備會計人員,職責分工是否明確;是否按照概算口徑及有關制度規定對有關會計事項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合法、完整。

第十五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材料、設備采購及管理情況審計。主要審查材料、設備等物資是否按設計要求進行采購;采購程序是否合規,驗收、保管和領用等手續是否健全、有效,賬實是否相符等。

第十六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審計。主要審查工程價款結算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是否存在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等問題;設計變更、施工現場簽證、監理單位記錄是否合規、及時、完整和真實;工程價款結算手續是否完善,是否存在超付或欠付工程款等問題。對審計發現的多計工程價款等問題,要責令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依法據實結算。

第十七條對政府投資項目相關稅費審計。主要審查相關稅費是否按規定計提,是否及時交納,減、免、緩繳的手續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

第十八條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審計。主要審查竣工決算報表和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真實、合法、完整;移交手續是否齊全、合規;未完工程是否真實、合法;結余資金是否按規定進行處理等。

第十九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效益跟蹤審計評價。主要依據有關社會、經濟、技術、環境等指標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評價項目的效益情況。評價建設資金的使用效果和合理利用程度;內部控制制度是否達到預期效果等。

第二十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審計的其它事項。

第三章審計程序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縣審計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應在審計實施前三天,向被審計單位送達跟蹤審計通知書??缒甓雀檶徲嬳椖可婕皩徲媰热葜卮笞兓?、審計組主要成員調整時,應重新發送跟蹤審計通知書。

第二十二條跟蹤審計項目審計結束,應當依據法定程序出具審計報告??缒甓鹊母檶徲嬳椖靠筛鶕枰鼍吣甓雀檶徲媹蟾?。審計機關在實施跟蹤審計過程中,對要求被審計單位進行整改的內容,應出具跟蹤審計建議書。

第二十三條縣審計局在跟蹤審計中認定被審計單位有違法違紀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審計決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由有關部門處理、處罰的,審計局應作出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二十四條檢查和監督被審計單位對跟蹤審計建議書、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的采納、整改及落實情況。

第二十五條審計局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并將政府投資項目的跟蹤審計結果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可以公開的,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運用先進的信息技術和其它審計技術與方法,積極開展政府投資項目計算機審計,提高審計效率。

第二十七條年度跟蹤審計項目終結后,應按規定及時辦理立卷、統計工作。跟蹤審計項目審計情況統計納入審計機關審計情況報表統計范疇。每次跟蹤審計項目完成后,審計人員應根據跟蹤審計報告,及時填報固定資產投資審計情況臺賬。

篇5

經濟效益審計是指由審計機構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或經濟活動的效益性所進行的審計。其目的在于對經濟活動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對實現經濟效益的程度和途徑做出評價,借以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需要指出的是,經濟效益審計與由統計、財會或其他管理部門所進行的分析與檢查,在性質上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一種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評價活動,而后者則是有關部門結合各自業務工作所進行的一種管理活動,二者存在著明顯的區別。

二、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特征

企業經濟效益審計是一種新的相對獨立的審計形式,它具有獨特的外延和內涵,與真實性、合法性審計有著必然的聯系,但也不等同于傳統的財務審計和財經法紀審計。歸納起來,經濟效益審計主要特征有以下七個方面:

一是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主體具有獨立性。必須具有法定資格的專業審計機構和人員,這些機構和人員在審計中必須保持獨立的地位和身份,保持客觀公正的工作態度。

二是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客體具有廣泛性。包括企業各種資金及使用資金的部門,甚至使用資金的計劃、管理等各個環節。

三是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依據具有規范性。包括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制度、計算、預算、方案,業務規范、各種標準、技術經濟指標及本單位和國內外同類行業歷史水平。

四是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程序具有獨特性。主要表現為審計工作結束后只出具經濟效益評價審計報告及審計建議書,一般不需作出審計決定。

五是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方法具有多樣性。除常規審計方法外,還包括一些現代經濟管理技術。如經濟活動分析、管理會計、統計分析、管理咨詢、經濟預測等領域內所使用的方法和技術。

六是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作用具有建設性。主要是核實公共資金的效益,評價經濟運行過程及其結果,明確其經濟責任,提出審計建議。

七是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目的具有宏觀性。主要是通過對企業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率、效益性的評價,以促進企業資金支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提高。

三、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基本程序

與其他審計程序一樣,企業經濟效益審計也包括準備、實施和結束三個階段。但是,在這三個階段中,經濟效益審計所進行的具體活動,與財務審計和財經法紀審計是有所不同的。首先,企業經濟效益審計在準備階段要搜集更為全面和內容比其他審計更多、更復雜。其次,企業經濟效益審計需要編制更具體和細致的審計計劃及其實施方案。因此經濟效益審計工作實際操作難度更大。第三,企業經濟效益審計不采取突擊審計的方式,在實施審計工作前,要給被審計單位下達審計通知書。第四,企業經濟效益審計報告采取詳式報告,審計報告所反映的內容與其他審計有較大的區別。審計報告中要對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效益狀況進行系統分析,指出制約經濟效益提高的因素,提出具體的建議和措施。

企業經濟效益審計除了要運用財務審計和財經審計的方法外,還要運用其他方法。專門運用于企業經濟效益審計工作中的方法包括經濟活動分析方法、經濟預測方法、現代管理方法等等。經濟活動分析方法是對企業的經濟活動進行定量分析和評價的一種方法,它運用運籌學的原理和方法,分析企業經濟活動的數量和質量指標,并透過各項指標及其關系,分析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及各環節之間的內在聯系,評價企業的經濟管理狀況,擬定挖掘企業內部潛力和改善經營管理的措施。經濟預測方法是運用統計分析的方法,分析預測經濟效益的狀況。此外,企業經濟效益審計所運用的現代管理方法還有決策管理法、統籌法、價值工程等。

四、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主要內容

1、總體經濟效益評價

總體經濟效益評價主要是考察被審計單位是否取得了預期的經營成果、完成了計劃任務等??傮w評價主要審查內容:(1)確定已實現的經營成果水平。主要是確定所實現的營業收入、營業利潤、利潤總額、社會貢獻總額、上繳利稅總額、資金利潤率等各項經濟指標水平。(2)審查計劃目標的完成情況。主要是將被審計單位實際數與計劃數、目標數相比較,確定完成程度。(3)與相關指標進行比較,進而總結其成績并揭示其存在的差距。通過與被審計單位不同歷史時期經濟指標的比較,或者與其它單位、同行業先進水平等進行比較,可以發現存在的差距與不足和取得的成績,為進一步提高經濟效益明確方向。

2、主要業務經營活動審計

業務經營活動直接影響經濟效益。業務經營活動的審計主要是將有關指標的實際水平與計劃、定額、先進水平等進行比較,作出評價。具體包括:常規經營活動的審計,即對采購、存儲、生產和銷售等業務的審查。(1)采購業務審計。主要審查采購計劃制定的正確性,采購計劃的完成情況,采購方式的合理性,采購批量確定的科學性,采購成本水平的變化以及采購費用水平的高低等。(2)存儲業務審計。主要審查儲備定額制定的科學性,儲備計劃的完成情況,儲備場地的利用情況,倉庫管理制度的健全與有效性,材料物資的保證程度等。(3)生產業務審計。主要審查生產計劃制定的科學性及其完成情況,生產任務與生產能力的平衡狀況,生產過程的組織與管理水平,產品質量水平,生產成本水平等。(4)銷售業務審計。主要審查銷售計劃制定的科學性及其完成情況,銷售方式的合理性,銷售費用的高低,銷售收入水平等。3、專項經濟活動的審計

專項經濟活動的審計包括對外投資、固定資產購建與改造、新產品開發、市場開發等活動的審查。

4、主要經濟資源利用的審計

企業經濟效益是指投入與產出的比例關系??疾煨б嫠降母叩?,既要看產出的多少,也要看投入的高低,而經濟活動中的投入主要是指企業所占用和耗用的經濟資源。所以資源利用效益的高低也是企業經濟效益審計的重要內容。審查資源利用效益主要是分析各種經濟活動中所消耗資源的大小,計算資源利用效益的指標并與相關標準進行對照,從中找出資源利用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合理利用資源及提高資源利用效益的措施。經濟資源利用效益審查的內容主要有:原材料利用效益、勞動力利用效益、固定資產利用效益、資金利用效益、能源利用效益等。

五、企業經濟效益評價

一是要選擇適當的評價標準,確立評價指標體系。確定審計項目后,應結合對被審計單位的審前調查,了解主要業務的特征、生產工藝和技術特點、管理方式等,在遵循科學、有效、相關、可操作性原則基礎上,確立審計評價的指標體系。評價指標的設置應該簡略、清晰,便于操作和考核。指標內容和計算,均力求簡單,易于使用。

二是針對不同的效益審計項目,靈活運用審計指標體系。在實施經濟效益審計的評價活動時,可能采用某一項標準,如當期的經營計劃;也可能在同一項目或對其中不同的審計事實采用幾個不同的標準,如既采用當期的經營計劃,又依據歷史最好水平,并考慮國內外同行業的先進水平等,來評價企業經濟活動體現的效益優劣,并由此找出差距,發掘潛力,提高效益。

由于各企業的具體情況不同,在考核企業經濟效益時,所運用的考核指標也不同。就某一項具體的指標而言,其運用過程和要求也是有區別的。在考核企業經濟效益時,應注意將上述指標作為一個完整的指標體系來運用,防止片面地、僵化地運用這些指標。否則,便不能得出正確的結論。為了使評價標準更適合被審計單位的實際情況和便于將來審計建議的落實,在確立審計評價標準時應與被審計單位溝通,聽取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認真分析研究評價標準對被審計單位的適用程度。在指標的使用上要考慮所使用的指標是否與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緊密相關,要選取那些確實能反映其經濟效益水平的指標來進行評價。在數量水平的選擇上要具有先進性,同時也要具有可行性。

評價標準的建立是一個長期的復雜的過程,需要審計人員作大量細致的工作。企業內部審計人員要注意經驗的積累,積極收集有關經濟活動資料,必要時要開展專項審計調查,努力把經濟效益審計的基礎資料搞扎實。有條件的內審機構可以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評價標準的測算和建立工作。

三是做出恰當評價結論。根據審計項目所取得的審計證據進行歸集、整理、綜合分析之后,就需要對照選定的評價標準,做出各個審計重點或分項目乃至整個項目的評價結論。

審計評價中凡涉及審計結論的重大問題,都要具體說明相關的標準、結果及原因,對審計報告中的審計建議,也應詳細列明理由,便于與被審單位交換意見和部門領導審閱。審計結果是對履行經濟責任的證實或是涉及對事、對人的處理,必須保持職業謹慎,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意見,對不當之處進行修改。但是被審計單位提出的意見不合理、不符合事實的,審計人員應堅持原則,維持原有的審計結論。必要時可將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與有關審計證據作為審計報告的附件,以供審核該報告和做出處理決定時參考。

六、企業效益審計成果的利用

篇6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規范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行為,提升政府投資審計質量和成效,充分發揮政府投資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及審計署頒布的《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投資額超過50萬元(含50萬元)的建設項目。主要包括: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統一借貸資金等財政資金的;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者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

第三條市審計局(以下稱審計機關)是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監督的主管機關,依法獨立對政府投資項目實施審計監督,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實行計劃管理。審計機關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以及上級審計機關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確定年度政府投資審計項目計劃,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經審計機關統一安排審計,建設單位不得自行委托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社會審計機構也不得自行接受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未經審計機關審計的政府投資項目,不得辦理工程結算或竣工決算。

50萬元以下的投資項目,經審計機關同意后,可由項目單位委托中介機構或交內部審計機構進行審計,但審計結果必須報審計機關復核、備案。

第六條對投資規模大、建設周期長和社會關注的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應對其建設和管理情況實施跟蹤審計。審計機關制定跟蹤審計具體操作規程,指導和規范跟蹤審計工作的開展,提高工作成效。

第七條市發改、監察、財政、國土、住建、環保、規劃、國資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配合協助審計機關開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審計監督工作。

發改、財政、住建等部門,應當將政府投資年度項目計劃、項目投資規模和建設內容等及時向審計機關提供。

第八條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所需經費,列入市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二章審計內容

第九條審計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對審計管轄權內政府投資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單項工程結算、項目竣工決算,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第十條審計機關開展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當確定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或其授權委托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為被審計單位。在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審計時,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對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調查,不受審計管轄范圍的限制。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項目重點審計以下內容: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三)項目建設管理情況;

(四)工程質量情況;

(五)設備、物質和材料采購情況;

(六)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七)工程造價和竣工決算情況;

(八)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內容。

除重點審計上述內容外,還要關注項目決策程序是否合規,有無因決策失誤和重復建設造成重大損失浪費等問題;注重揭示和查處工程建設領域中的重大違法違規問題和經濟犯罪線索,促進反腐倡廉建設;注重揭示投資管理體制、機制和制度方面的問題。

第十二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程序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項目是否按法定的建設程序進行;項目的審批文件,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環境影響報告、土地征用、招投標、開工報告等文件是否齊全、真實、合法。

第十三條對政府投資項目投資控制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概(預)算編制依據是否合規;內容是否完整、真實;項目建設是否按批準的初步設計進行,有無概算外項目和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的問題;概算調整、影響項目建設規模的單項工程投資調整和建設內容重大變更,是否按規定程序報批。

在中標合同價10%以內的工程變更應由發改、財政部門審核后給予調整,超過中標合同價10%以上的工程變更,由發改、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應有市主管領導簽批的書面意見,否則審計機關不予審計,財政不予支付。

第十四條對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建設資金是否落實,是否按投資計劃及時到位,能否滿足項目建設進度需要;建設資金是否設立基建專戶,使用是否合規,有無滯留、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等問題;相關稅費是否按規定計提,是否及時、準確繳納,減、免、緩繳的手續是否完善,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等;財務報表是否真實、合法、完整。

第十五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管理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建設單位是否按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單位實際情況建立健全相關內控制度,責任是否明確,是否有效執行;監理單位和施工單位開展工作是否符合國家規定和合同要求,是否制定質量控制體系并有效執行。

審查項目合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與招標文件、投標承諾和評標結果是否一致;合同文件內容是否準確完整,簽訂程序是否合法;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有關單位是否嚴格履行合同,有無違法分包、轉包現象;各類簽證、紀要和補充協議是否存在與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等問題。

第十六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質量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政府監督單位和施工單位質量控制體系的制定、執行情況。

第十七條對政府投資項目設備、物質和材料采購及管理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材料、設備等物資是否按設計要求進行采購;采購程序是否合規,驗收、保管和領用等手續是否健全、有效等。

第十八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的審計,審查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超范圍征地拆遷、擅自改變補償標準,截留、侵占、挪用征地拆遷資金等問題。

第十九條對政府投資項目工程造價的審計,主要審查工程價款結算是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有無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等問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是否合規、及時、完整和真實;工程價款是否按合同約定方式撥付,有無超付工程款等問題。

對政府投資項目竣工決算情況的審計,主要審查竣工決算報表和交付使用資產是否真實、合法、完整;移交手續是否齊全、合規;未完工程是否真實、合法;結余資金是否按規定進行處理等。

第三章審計程序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根據審計計劃確定的事項組成審計組,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如遇特殊情況,經市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審計組應當對審計項目相關情況進行調查了解,編制審計實施方案,確定審計目標、范圍、內容、重點和措施以及工作要求。

第二十一條審計組依據審計實施方案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后,向審計機關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報送審計機關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意見;10日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按照審計署規定的程序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進行審議,并對被審計單位對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提出的意見一并研究后,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依法需要給予處理、處罰的,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處理、處罰的審計決定;應由有關部門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出具移送處理書,按規定移交相關證據材料。

審計機關應當將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送達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被審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履行審計決定。

第二十三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對列入年度審計計劃的竣工結算或竣工決算審計項目,一般應當在審計通知書確定的審計實施日起3個月內出具審計報告。確需延長審計期限時,應當報審計機關局長辦公會批準。

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質量控制制度,實行審計組成員、審計組主審、審計組組長、審計機關業務部門、審理機構、總審計師和審計機關負責人對審計業務的分級質量控制,作出恰當的審計結論,依法進行處理處罰,防范審計風險。

第四章審計方法及結果運用

第二十六條審計機關通過審查工程預算、結算和財務資料,監督盤點有關資產,查閱有關文件資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

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應積極推廣運用計算機輔助審計、專業技術設備輔助審計等先進的審計技術和方法,不斷提高審計質量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八條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項目審計,遇有專業力量不足或相關專業知識局限等情況時,可以聘請符合審計職業要求的社會審計機構或外部人員參與項目審計或者提供技術支持、專業咨詢、專業鑒定。審計機關應對聘請專業人員和社會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管理,并對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聘請社會審計機構或外部人員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投標的方式確定。

通過招標的方式確定的社會審計機構和專業人員在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期間,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管理,遵守審計工作紀律;必須依照《審計法》、國家審計準則和審計機關的要求開展審計工作,并對接受委托項目審計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條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聘用社會審計機構和專業人員的管理,制定相關工作規范,建立健全相應的考核、獎懲制度;加強對聘用中介機構和專業人員的工作督導和業務復核,保證審計質量。

第三十一條審計機關聘請社會審計機構和外部人員所發生的費用,參照省物價局、建設廳《關于新增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單位在制定招標文件及簽訂承發包合同時,應以專門條款明確以下內容: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果作為價款結算依據;在竣工結算或決算審計前,除按規定預留工程質量保修金外,應預留合同價30%的工程款,待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后,依據審計結果辦理工程價款結算事項。

第三十三條對竣工決算審計中發現的多計或少計的工程款項,審計機關依據《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責成有關單位予以調整。建設單位對已簽證多付的工程價款,應根據審計決定予以追回。

第三十四條審計機關對政府重要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應及時向政府報告,并向有關部門通報。審計機關公告審計結果,應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

第三十五條審計機關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審計整改檢查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審計機關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應當及時督促被審計單位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

第三十六條審計機關應當進一步建立健全與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案件線索移送、協查和信息共享的協調溝通機制,發揮監督合力。

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與財政部門共同建立健全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的協作機制。

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過程中,發現建設單位(或責任人)存在與財政評審相關規定不符的行為,應當及時將審計掌握的情況連同相關的證據材料移送財政部門投資評審中心。審計機關移送時,應出具審計機關《審計移送處理書》,并附有關證據。財政部門在財政投資評審過程中,發現相關情況屬于審計監督范圍的,或需要審計機關協助配合的,應及時將情況移送審計機關處理,并出具財政機關移送函,附有關證據。審計機關與財政部門對雙方移送的情況應當及時進行審查,并在作出相應處理決定后,以書面形式向對方通報處理結果。

財政部門出具的政府投資項目評審報告及審計機關出具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報告等相關文書,應互相抄送,以便于雙方及時了解項目評審與審計結果情況,提高監督管理的整體水平。

第三十八條審計機關應當重視和加強投資審計隊伍建設,積極引進符合條件的投資審計相關專業人才,培養投資審計業務骨干人才和領軍人才,改善投資審計隊伍的專業結構,逐步提高投資審計人員的整體素質,使投資審計人員具備與政府投資項目審計工作相適應的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實踐經驗,為投資審計發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審計法律、法規等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四十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有關部門應當組織落實,并將落實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一)違反有關項目批準文件規定,擅自要求設計部門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的;

(二)違反國家招投標法律規定,對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的;

(三)改變資金用途,轉移、侵占或者挪用項目建設資金的;

(四)虛報投資完成、虛列建設成本、隱匿結余資金的;

(五)應計、應繳而未計繳建設項目各種稅費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建設管理規定,依照法律法規應當處罰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施工單位偷工減料、虛報冒領工程款金額較大、情節嚴重的,審計機關依據《建設項目審計處理暫行規定》,處以違紀金額20%以下的罰款,對質量低劣的工程項目,應由有關部門查明責任并由施工單位限期修復,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四十二條監理單位及其從業人員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抬高工程造價、影響工程質量的,審計部門可通報建設主管部門或者項目法人依據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予以處理處罰或者追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在監理合同中列明,由監理簽證認可的工程變更等有關事項,經審計機關審計后發現簽證不實的,由審計機關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四十三條因勘察、設計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過錯而造成項目重大預、決算失控、投資損失和工程質量問題的,審計部門應報告市政府并責成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依據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追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機關可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理、處罰的建議:

(一)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資質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二)超越資質等級業務范圍承接工程咨詢造價業務;

(三)以給予回扣、惡意壓低收費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四)有意抬高或壓低工程造價以及出具虛假或偽造工程造價結果文件;

(五)自行接受建設單位的委托進行政府投資項目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審計人員(包括所聘外部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并消除影響,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申請回避的;

(二)泄露國家秘密或者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三)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四)隱瞞被審計單位財經方面違法違紀行為的;

(五)有其他、行為的。

第四十六條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在法定職權范圍內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章附則

篇7

關鍵詞:造價審計 審計風險 風險防范

中圖分類號:TU72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引言:長期以來,我國的工程建設一直存在著嚴重的投資膨脹現象,其造成的后果是工期延長、施工索賠增多,工程造價越來越高。針對這種現象,實施有效的工程造價控制顯得尤為重要。

1、工程造價審計現狀分析

工程造價審計,通常是通過工程項目的預決算審計來完成的。預決算是一個統稱,它包括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和竣工決算四大主要文件形式。在工程造價審計過程中還存在許多問題,這些問題不解決,工程造價審計工作很難按照客觀存在的要求正常發展與深入。

2、工程造價審計潛在的風險

首先,施工過程的多變性容易造成審計期間工作的忽略和疏漏。一個基建工程項目的實施,既要經過立項、勘察、設計、施工等基建程序,同時又要經過計劃、概(預)算、實施過程中追加投資以及最后結算的財務環節。在這過程中,往往受到人為的、自然條件的制約而出現多變性,如變更設計、擴大規模、增設項目等。其次在市場調節的情況下,建筑材料價格的起落政策、法規的廢止、調整和起用也足以說明工程造價審計所碰到的多變性。這些現象的出現,顯然給審計工作增加了一定的工作量和難度,審計人員如果對某個細節忽略或疏漏,都會給工程造價的真實性帶來不同程度的影響,審計人員也不可推脫地要承擔審計責任。

其次,工程造價審計的滯后性容易造成審計質量下降和工程造價不實。一是基建項目種類繁多,這些項目雖然規模大小不一,但都具有自己的特點。要開展對這些項目的審計,需要專業知識比較全面的審計人員加以實施。但是,當前各級審計單位對工程造價的審計都普遍存在專業人才缺乏,審計方法和經驗都有待提高的實際問題。二是介入審計的滯后。近幾年的實踐證明,審計單位對工程造價審計的介入,在時間上大都是滯后的。有的工程項目在竣工交付使用近一年,審計單位才接到開展審計的指令。如果僅對財務收支實施審計,借助于被審計單位的會計資料是可以查清楚的,但如果要對某一具體項目進行現場考察和分析,困難程度就很大,有的現場已經面目皆非,根本無從考究。

3、工程造價審計面臨的審計風險根源

工程造價審計與其它審計存在兩大不同之處:一是它所面對的被審計主體經濟成份的復雜性。一個建設項目同時針對的是建設單位、多個施工單位和多個中介組織;二是建設項目審計內容繁雜,所涉規范較多,專業廣泛。因此審計風險根源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工程合同的性質認定對國家建設項目工程建設合同性質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國家建設項目承發包本身是一種建筑市場交易行為,在建設合同簽訂過程中,不涉及行政權力的行使,建設合同雙方主體均具有法人地位,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另一種觀點認為,國家建設項目使用的多為財政性資金,其目的是為了公用基礎、公益性事務,審計部門有權根據《審計法》及相關條例的規定,對利用建設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予以制止。

第二,工程價款認定的文書不同,對于工程價款的出具認定文書很多,其中主要有審計部門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財政部門的評審報告、社會中介造價咨詢報告、司法鑒定機構的司法鑒定報告。在不同的環節采用不同的報告,導致了混亂、無序的狀態。上述文書存在著工程造價審核角度不一致、法律效力不一致的問題,必然造成工作方法和審價口徑有很大的區別,工程價款最終確定也不盡相同。

4、工程造價審計風險防范

由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工程造價審計風險可歸結為以下幾種類型;由于審計人員素質原因造成的工程造價審計人員素質風險;由于審計方法不得當造成的工程造價審計方法風險;由于審計手段運用不合理造成的工程審計手段風險;由于行業規范不完善和法規不健全造成的工程造價規范風險;由于審計客體的復雜化造成的工程造價審計客體風險;由于審計報告的不合理和不完善造成的工程造價審計報告風險。針對以上各種工程造價審計風險的成因及類型,防范工程造價審計風險可以通過以下對策來實現。

第一,建設高素質工程造價審計人員隊伍。通過對政冶理論的學習提高審計人員政治素質;通過專業選拔、定期培訓、績效考核等方式提高審計人員的業務素質;通過學習先進人物光輝事跡和先進思想提高審計人員的道德素質。

第二,采用先進科學的審計方法。這是做好審計工作的關鍵。為此我們應吸收和引進國內外先進的審計方法,以適應新出現的工程造價審計風險;采用合理的審計方法,防范具有特殊特征的審計風險;不斷改進審計方法,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

第三,采用先進的審計手段。這是提高審計效率、降低審計風險的必備條件。采用工程全程審計手段,是做好審計工作的必備基礎;實行主動控制,可以能動地影響投資決策、設計、施工等過程,是防范審計風險的內因;利用現代科學技術,提高審計方法的科技含量,能夠提高審計效率,降低審計風險。

第四,加強行業規范化建設。完善的行業規范和相關的法律制度的健全,可以降低工程建設中存在的不確定因素,約束工程建設的不合理行為。首先,完善工程建設行業規范。明確的、合理的、有效的工程建設行業規范,可以使得工程建設的各項工作有章可循,有章必循,不但有利于企業內部的監督和企業之間的監督,同時更加有利于審計部門對工程建設企業的審計監督;其次,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完善的法律法規是對工程建設的最大外在約束力,能夠確保企業在工程建設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對于降低審計風險具有巨大的促進作用。

第五,完善審計主體內部運行機制。它能夠保證審計主體的各項工作有序、合理、科學地進行,更加有利于不斷修正審計主體自身存在的不合理狀況。完善此機制要從以下兩個方面入手:首先,不斷完善現有的審計制度。根據外部環境的變化,不斷改進和完善現有的審計規章制度,建設科學的.合理的新的審計制度,才能在新情況、新問題出現的時候找到合理的依據;其次,做好審計質量檢查工作。

第六,規范審計報告的完整性。審計報告是審計工作終止的書面說明,能夠指出審計過程中發現的不合理工程造價問題。但一般的審計報告只是單純注重報告審計結果,而不標明所采用的審計方法、審計建議和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審計工作自身存在的問題,導致對于其他審計工作的借鑒意義不大,更加不利于改正審計工作自身存在的不足。因此必須首先完善審計報告書寫制度。審計報告書寫制度能夠規范審計報告的結構和內容,對于其他審計工作有借鑒意義;其次,把切實有用的信息納入審計報告中來,這樣不但可以幫助防范審計風險,還可以促進其他各項工作的不斷完善。

5、完善審計主體內部運行機制

完善的審計主體內部運行機制是應對審計客體的復雜化的有效保證,能夠保證審計主體的各項工作有序、合理、科學地進行,更加有利于不斷修正審計主體自身存在的不合理狀況。完善審計主體內部運行機制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人手:首先,不斷完善現有的審計制度。任何一項審計制度都不可能是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真理,都不可能適合所有的實際狀況。只有根據外部環境的變化,不斷改進和完善現有的審計規章制度,建設科學的、合理的新的審計制度,才能在新情況、新問題出現的時候找到合理的依據;其次,做好審計質量檢查工作。審計質量檢查是檢驗審計質量的重要手段。建立審計工作的責任制度、問責制度和獎勵制度,能夠約束審計人員的不規范行為,能夠充分審計人員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對于做好審計工作和防范審計風險具有積極意義。

結束語:審計人員要樹立審計風險和自我保護意識,應以當時適用的和有效的法規制度為審計工作準繩,對問題定性定量結論必須準確并要謹慎,以人為本, 注意審計技巧。對于審計風險要敢于正視它,認真貫徹謹慎原則,有效地防范審計風險。

參考文獻:

[1] 杜殿明. 談內部審計風險成因及防范措施[J]. 北方經濟, 2007, (14) .

[2] 李云婷. 淺談上市公司內部審計模式[J]. 北方經濟, 2009, (02) .

[3] 路媛媛,袁洋. 風險導向內部審計——ERM框架分析[J]. 財會通訊(學術版), 2008, (02) .

篇8

第二條本市凡以政府投資、融資和國有獨資、控股企事業單位投資、融資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應當依照本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與市重點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有關的財務收支,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三條審計機關在安排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時,應當確定建設單位(含項目法人,下同)為被審計單位。必要時,審計機關可依照法定審計程序對勘察、設計、監理、施工、供貨、采購等單位與市重點建設項目有關的財務收支實施審計。

第四條審計機關根據全市安排的重點建設項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等編制年度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計劃,有重點地開展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工作,并將審計計劃和調整情況告知被審計單位、市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財政、稽查、建設等有關部門。

除市人民政府臨時交辦的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任務外,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應當按照審計計劃進行。

第五條審計機關可以根據市重點建設項目建設的不同階段,依法對建設項目的總預算或者概算執行、年度預算執行和決算、竣工決算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進行審計,并對市重點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建設實施、竣工投產的全過程實行跟蹤審計。

第六條市重點建設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建設程序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建設資金籌集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征地、拆遷工作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招標投標程序及其結果的合法性;

(五)工程承發包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市重點建設項目預算或概算執行情況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預算或概算執行、調整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和轉讓、終止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與項目直接有關的收費的真實性、合法性;

(四)項目實施和投資計劃的完成情況;

(五)建設資金來源和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項目設備、材料采購核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七)項目債權債務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建設成本和其他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項目施工和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十)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市重點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項目竣工決算報表和竣工決算說明書的真實性、合法性;

(二)項目建設規模及總投資控制情況;

(三)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四)項目基建收入的來源、分配、上繳和留成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五)項目投資包干指標完成的真實性和包干結余資金分配的真實性、合法性;

(六)項目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投資的真實性、合法性;

(七)項目建設成本的真實性、合法性;

(八)建設資金到位的情況和資金管理與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

(九)建設項目工程價款結算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工程造價控制的有效性;

(十)各種稅費計繳的真實性、合法性;

(十一)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審計機關根據需要對市重點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環境保護情況、項目投資效益進行審計時,應當檢查勘察、設計、建設、施工和監理等單位資質的真實性和合法性及其對工程質量管理的有效性,應當檢查環境保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建設的同步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應當依據有關經濟、技術及社會、環境指標,分析評價項目的投資效益。

第十條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依法進行審計,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出具審計報告,對審計查出的違法、違規問題依法作出審計決定。應由其他部門糾正、處理、處罰或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向有關部門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

第十一條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向有關部門、市重點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通報或者向社會公布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具體辦法由市審計機關制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審計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審計署或者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復議期間審計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可以委托經過資格認定的社會審計中介機構依照本規定進行審計,或聘請有關專家、技術人員參與審計。審計費用列入財政預算。

社會審計中介機構應當向委托的審計機關報送審計報告,并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四條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對市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發現有違法違規的財務收支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審計機關和有關主管部門。

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中介機構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

審計機關發現社會審計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失實的,應當予以撤消;并依法對該社會審計中介機構進行處理、處罰,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處罰建議。

第十六條審計機關對市重點建設項目進行審計,應當加強與財政、稽察、建設等有關部門的聯系,并相互利用監督檢查的結果,避免重復監督。

第十七條審計人員在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本規定第二條規定范圍以外的本市其他國有獨資和控股企事業單位投資、融資的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機關可以參照本規定進行審計。

篇9

關鍵詞:股份制施工;企業上市;財務準備

一、社會審計

股份制施工企業在上市前必須接受社會審計,審計前的準備工作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審計前的資料收集

我們知道,股份有限公司上市需要符合一系列條件,財務方面的要求主要有: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5 000萬元;開業時間3年以上,最近3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或者在《公司法》實施后新組建成立、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公司在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等。因此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提供充足的材料來證明,并通過有審計上市公司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查核實,出具相關的審驗報告才有資格上報財政部申請上市。因此,資料的準備十分重要。

國有施工企業因其生產經營方式的特殊性,下屬的會計獨立核算單位比較多,人員流動性強,要準備三年的資料工作量十分巨大,這就需要提早做好準備,以避免出現接受社會審計過程中資料準備不全的被動局面,影響企業的上市進程??偟膩碚f,國有施工企業需要準備的資料有近三年的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科目余額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固定資產臺賬、固定資產增減變動情況及其相關說明、債權債務明細資料(包括發生時間、賬齡、金額、對方單位、款項內容或產生原因、債務風險程度等)、審計報告期的銀行存款對賬單及余額調節表等。也可以這樣說,只要是審計報告期內公司賬面上反映的數據,都要提供相關的資料,而且要真實、詳盡。

(二)詢證函的收發

詢證函是為證明企業在審計報告期債權、債務及貨幣資金狀況而向款項對應單位或個人發出的書面證明材料。其格式一般由進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由企業根據賬面記載情況向有關單位或個人發出,經對方簽字蓋章后退回,交給會計師事務所作為檢查企業賬款真實性的原始依據,并作為申報上市資料的重要組成部分。詢證函可分為賬款詢證函和銀行存款詢證函兩大類。前者主要是對債權、債務單位發出,后者是對企業開戶銀行發出。對施工企業債權、債務要根據審計報告期賬面反映的數據逐筆填列并按單位逐個發函。這是一項繁重而復雜的工作,一是因施工企業流動性大,涉及的單位數量太多,在地理位置上覆蓋面廣;二是需要對方單位積極配合。因此一定要與對方單位加強聯系,盡量縮短詢證函的往返時間。當然,在日常工作中應盡可能及時結清往來賬項,也是加速該項工作的基礎。

(三)審計前的自查核實

資料收集全面以后,要有一個自查與整理的過程,這項工作要在接受社會審計前完成,并保證向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資料信息真實、完整、有序。清查核實的重點可以依據施工企業自身的情況而定,主要是施工企業的資產、債權、債務及收益事項等。

對于股份制施工企業來講,常常出現資產與負債同步虛增的不良狀況,主要原因是存貨尤其是在建工程數額較大,債權類資產掛賬數額大、時間長。較為突出的是,作為企業資金主要來源渠道的“應收賬款”回收期太長,無法在短期內變現,跨年度甚至跨幾個年度收回的也時有發生,有的已成為呆賬或壞賬,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及資金運作上的不利影響。負債方面多是短期債務,如未付的工程款、材料款、設備款等。資產負債表左右兩側同時虛增不但對企業無益,也會給未來的投資者帶來不利影響。資產的虛增使施工企業手中的實物資產并不多,再加上短期債權得不到變現,無法償還短期負債,因而出現資金緊張的局面。清查核實工作就是要將企業賬面反映的虛增部分徹底剔除。

當然,由于我國經濟法規還有待完善,解決這些問題不是單憑施工企業自身的努力就能夠做到的,但應盡其所能,將“水分”減少到最低限度,如加強已完工工程的計價工作,把掛賬的在建工程數額及時轉入當期損益,如果因某些原因不能按時從業主方收回價款,可按照建造合同關于收入與成本費用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對于應收賬款的處理,是一項比較復雜而艱難的工作,往往是因為業主資金不到位造成不能及時收回,這雖然不是施工企業自身原因所致,但資金長期收不回,很可能成為呆賬、壞賬,給企業帶來損失。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催款辦法,在這一方面有的企業已經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至于債務方面,施工企業的主要構成內容是應付工程款及購貨款兩大部分,有的單位還有短期借款。債務產生的主要原因是資金問題,此外,企業自身也會因管理不善,對施工隊伍工程量的核實不嚴格與計價制度不健全,對外購設備、材料價格調查不細致,從而導致負債產生。因資金緊張而形成的債務應加強“資金收支兩條線”的管理,做到“收有保證,支有主次”。因管理不善而形成的債務除對責任人予以嚴懲外,還要加強管理和明確分工。

篇10

財務部審計需要根據企業管理需要,組織對企業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和子企業的負責人進行任期或定期經濟責任審計;以下是小編精心收集整理的財務部審計職責,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果喜歡可以分享給身邊的朋友喔!

財務部審計職責11.負責擬定內部審計計劃及項目初步審計方案,報部門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公司及子公司各類審計工作,包括:財務審計、經營審計、投資審計、離任審計、履職績效審計、內控體系審計等:

2.出具審計報告,確保審計結論正確,證據獲取充分;

3.及時發現內部控制中存在的弊病和漏洞,優化內控體系,促使公司提升整體管理水平;

4.及時發現現有或潛在內外風險,提出相應意見和建議,促使整體目標的實現;

5.實施對子公司的專項審計工作,出具審計報告和管理層建議書等審計文書,督促審計結論和審計建立的落實;

6.負責對各被審單位審計整改意見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7.了解內審發展趨勢并運用新技術、新方法,有效提高審計效率和質量;

8.完成風控部負責人交辦的其他事項。

財務部審計職責21.通過閱讀上市公司財務報表,了解上市公司運營情況

2.通過財務報表和其他行業信息,撰寫調研報告

3.負責財務報表、費用審核,資金管理、及財務預決算等工作,整理財務數據,支持業務工作

財務部審計職責31、嚴格執行集團財務管理制度和相關工作流程,開展子公司財務工作;

2、負責子公司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

3、負責子公司財務預(決)算、資金計劃、稅務測算等工作;

4、負責子公司稅務申報;

5、負責編制子公司月度指標執行情況,及時進行財務預警,確保年度指標及整體預算順利達成;

6、審核子公司各類成本費用開支,確保各項報銷及付款符合公司制度。

財務部審計職責41、組織擬定年度審計監察重點工作計劃報監事會主席審批;

2、組織開展審計工作;

3、組織擬定審計工作報告,并上報監事會主席審核。

財務部審計職責51、擬定年度審計重點工作;

2、組織進行年中、年終經營情況審計;

3、進行財務制度執行情況審計;

4、進行經營與財務運行中單獨事項的專項審計;

5、進行投資項目階段性和專項審計;

6、聯系外部審計單位對工程建設項目進行預算、決算審計;

7、檢查督促審計決定與建議的實施。

財務部審計職責61、協助完成工作底稿的編制、整理和歸檔工作;

2、協助出具審計業務報告和其他鑒證業務報告;

3、熟練掌握財務會計審計等相關知識和政策法規。

財務部審計職責71、審查集團內各項財務制度的落實情況,完善財務制度的建立。

審閱定期財務報告,配合外部機構實施專項財務審計;

2、根據公司投融資需求進行標的公司的財務盡職調查工作。

3、對公司年度財務預算、財務決算執行情況進行跟蹤審計

4、檢查和評估公司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務的合理合規性

5、獨立編寫審計工作底稿,編制審計報告,確保審計證據支持審計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