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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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區、縣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聲環境質量負責。
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負責對社會生活噪聲和機動車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道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設備標準中規定的噪聲限值實施監督管理。
鐵路、民航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別對火車、民用航空器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工商、文化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及相關部門對居住區噪聲污染實施監督管理,調解鄰里之間因噪聲產生的糾紛。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不受噪聲污染的義務,并有權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投訴、舉報。
第二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并向社會公告,同時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機場周圍飛機噪聲環境標準適用區域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區、縣人民政府劃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七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和本市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八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并在申請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前征求所在區域居民和單位的意見。
第九條新建民用建筑對外部環境噪聲隔聲質量及配套的供水、供熱、電梯、通風等公用設施的隔聲質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
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隔聲設計質量的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筑隔聲施工質量的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
第十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責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應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限期治理期間,可以責令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停止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
第十一條居民住宅樓內不得設置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餐飲和娛樂場所。
銷售新建居民住宅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明示所銷售住宅的建筑隔聲情況及所在地聲環境狀況。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權對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檢查。現場檢查時發現設備、設施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可以責令停止使用該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被檢查單位應當停止或者按照規定時間使用該設備、設施。
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情況,并提供必要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資料。
第十三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檢查時,應當出示有效執法證件,并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負責受理噪聲污染投訴、舉報的機構名稱及其聯系方式。
第三章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五條施工作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使排放的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的一側。
第十七條中考、高考期間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內,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
第十八條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在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但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確需在夜間進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準予夜間施工的批準文件。
第十九條進行夜間施工作業的,應當向周圍居民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施工項目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夜間施工批準文號、夜間施工起止時間、夜間施工內容、工地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第四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城市高架路、鐵路和城市軌道,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時,應當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采取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所需的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第二十一條在已有的道路、鐵路、城市軌道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必要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使噪聲敏感建筑物室內聲環境質量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二條本市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
在用機動車輛消聲器及其他防治噪聲污染的設備應當正常使用,禁止改裝、拆除或者閑置。
除特種車輛外禁止安裝使用外掛式音響設備。特種車輛裝有外掛式音響設備的,應當按照規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公安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在居民住宅區周邊劃定限制車輛夜間通行的路段和禁止鳴笛的區域,明確限制通行和禁止鳴笛的時段。
第二十四條設置機動車停車場、候車站的,應當合理選擇位置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車輛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五條鐵路機車在本市建成區內行駛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限制鳴笛。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在制定機場飛行程序時,應當考慮噪聲影響,盡量避開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
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或者低空飛行時,應當遵守規定的飛行程序。
第二十七條在飛機噪聲環境標準適用區域內建設建筑物的,應當執行相應標準適用區域的規定。
第五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干擾他人的音響器材。但屬于下列情況者,允許在一定時間內使用,并控制音量:
(一)經依法批準的大型社會活動;
(二)課、工間操;
(三)搶險救災等緊急情況。
禁止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二十九條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家用電器、樂器及其他音響器材的,應當控制音量,避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條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業經營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產經營活動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一條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二條本市生產、銷售的機動車防盜報警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本市機動車輛不得安裝使用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防盜報警器。
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發現的不符合標準的機動車防盜報警器,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設置或者解除機動車警戒或者尋車時,不得產生噪聲。
機動車防盜報警器以鳴響方式報警后,使用者應當及時處理,避免長時間鳴響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四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室內娛樂活動的,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
第三十五條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的裝修作業。在其他時段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采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其它建筑內進行裝修作業的,應當采取措施,減輕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干擾。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或者區、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被檢查單位未停止或者未按照規定時間使用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施工單位未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未把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一側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中考、高考期間以及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段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取得夜間施工批準文件進行夜間施工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進行夜間施工作業未向周圍居民公告相關內容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超市及其他商業服務業經營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生產經營活動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音響器材;
(二)商業經營活動在室外使用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發出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三)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及時處理,機動車防盜報警器長時間鳴響,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控制音量或者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噪聲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進行裝修作業,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按照規劃、建設、工商、文化、交通、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處理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五條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依法賠償。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及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4年3月8日市人民政府、1997年12月31日市人民政府修改的《北京市環境噪聲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環境噪聲污染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環境噪聲污染是一種能量污染,與其他工業污染一樣,是危害人類環境的公害。噪聲污染有其自身的特點。
噪聲是暫時性的,噪聲源停止發聲,噪聲便消失。
環境噪聲源分布是分散性的,噪聲影響的范圍是局限性的。我國根據環境噪聲排放標準規定的數值區分環境噪聲與環境噪聲污染。在數值以內的稱為環境噪聲,超過數值并產生干擾現象的稱為環境噪聲污染。
篇2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管理部門和海事行政管理部門、漁政漁港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下列分工,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一)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道路交通噪聲及由機動車輛產生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二)各級公安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三)各級鐵路管理部門負責對鐵路機車及列車運行產生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四)海事行政管理部門、漁政漁港監督部門負責對船舶產生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五)民航管理部門負責對航空器產生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各級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3096-93)和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本市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劃分調整方案及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公路、鐵路、機場、地鐵(地上部分)、城市高架橋和輕軌道路等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向環境排放噪聲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六條產生環境噪聲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按照規定到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請登記手續。噪聲源的種類、數量和噪聲強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15日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發生突發性重大改變的,必須在改變之日起3日內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條排放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八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責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市或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其中,對小型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限期治理決定,可以由市或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必須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務,并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治理進度情況。排放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造成污染、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其轉產或者搬遷。
第九條拆除或者閑置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并說明理由,經批準后方可實施。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自接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
第十條工業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一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不得新建、改建、擴建噪聲超過國家標準的工業企業。原有噪聲超標的工業企業應當逐步搬遷或轉產。
第十二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對設備進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聲設備,改進工藝,并采取吸聲、消聲、隔聲、隔振和阻尼減振等治理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達到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三條在本市建成區內從事各類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十四條施工單位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
第十五條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的施工中采用人工打樁、氣打樁、攪拌混凝土、聯絡性鳴笛等施工方式。
第十六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在中小學生畢業和升學考試期間,對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或其他活動作出禁止性、限制性規定。
第十七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除搶修、搶險作業外,不得在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確需夜間施工作業的,必須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單位公告當地居民。進入外環線以內的運輸建筑施工材料的車輛,必須于當日19時后進行,并于當日23時前離開。
第十八條向周圍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超過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的,確因技術條件所限,不能通過治理消除環境噪聲污染的,必須采取有效措施,把噪聲污染減少到最低程度,并在施工現場所在地的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監督下與受其噪聲污染的居民組織和有關單位協商,達成一致后,方可施工。
第十九條在本市建成區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裝有符合國家和本市規定的消聲器和喇叭,并保持性能良好。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公安部門規定,在非執行緊急任務或者在禁止使用警報器的地段和時段內,不得使用警報器。機動車輛應當安裝符合環境噪聲標準的防盜報警器。
第二十條禁止機動車輛在外環線以內地區(含外環線)及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的建成區內鳴放喇叭。
第二十一條各類航空器在本市建成區上空進行超低空訓練飛行或從事商業性飛行活動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鐵路機車進入本市建成區內,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禁止或限制鳴笛。各類機動船舶(包括氣墊船)在本市建成區內的河道航行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第二十二條在車站、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機場等地指揮作業時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應當降低音量并逐步改為低音廣播系統或無線電通訊聯系方式,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新建公路、城市高架和輕軌道路、鐵路、地鐵(地上部分)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應當設置聲屏障或采取對兩側敏感建筑物安裝隔聲門窗等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設備、設施的,其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第二十五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本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和其他發出高噪聲的音響器材,以及在午間和夜間進行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活動.在建成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商業宣傳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發出過大音量的,應當在公安部門規定的活動區域和時間內進行。各類運營車輛不得使用廣播喇叭招徠乘客。
第二十六條禁止居民家庭在午間和夜間使用音響設施、各類樂器等進行噪聲擾民的家庭室內娛樂活動。
第二十七條禁止午間和夜間在住宅樓內進行噪聲擾民作業。在其他時段內作業的,應當采取噪聲控制措施,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二十八條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修配加工業的經營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并應當控制夜間經營時間。禁止在居民樓內新建、擴建、改建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各類經營場所。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拒報、謊報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或未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的,由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或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不按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除按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其停業、搬遷、關閉。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搬遷、關閉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的施工中采用人工打樁、氣打樁、攪拌混凝土、聯絡性鳴笛等施工方式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擅自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施工作業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運輸建筑施工材料的車輛未按規定的時間進、出本市外環線以內區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安裝不符合國家及本市規定的消音器和喇叭上路行駛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機動車在外環線以內道路(含外環線)及塘沽區、漢沽區、大港區建成區內道路鳴放喇叭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各類航空器未按規定在本市建成區上空進行超低空飛行或從事商業性飛行活動、鐵路機車駛經或進入本市建成區內不按規定鳴笛,產生噪聲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在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其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拒不改正的,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修配加工業等經營場所的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和損害,情節嚴重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對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向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六條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二)"午間"是指當日12時至14時之間。
篇3
關鍵詞:噪聲;聲環境質量;北海市
中圖分類號:X839 文獻標識碼:A
“十二五”時期是一個承前啟后的戰略時期,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在這經濟轉型重要階段,環境問題變得更加復雜、給環境監測工作帶來了更大的挑戰。隨著北海市城市的發展和人們對生活的要求的提高,噪聲問題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
1.資料與方法
1.1 資料來源“十二五”期間北海市208個區域噪聲監測點位和62個交通道路交通噪聲監測點位的監測數據。
1.2 評價標準按照《聲環境質量標準》(GB3096-2008)進行評價。
1.3 評價依據城市道路交通噪聲和區域噪聲按照《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HJ640-2012)來評價,評價指標分別為晝間評價等效和夜間平均等效聲級。具體見表1和表2。
2.結果與分析
2.1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
2015年北海市區域環境噪聲晝間平均等效聲級為53.7分貝,符合《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HJ640-2012)晝間二級標準要求,“十二五”期間,城區區域環境噪聲晝間平均等效聲級在53.7~56.7分貝之間,其中2014年最高,為56.7分貝,2015年最低,為53.7分貝,與2011年相比,2015年城區區域噪聲平均等效聲級下降了0.2分貝。秩相關系數檢驗結果表明,北海市區域環境噪聲晝間平均等效聲級變化趨勢不顯著,表明十二五”期間區域噪聲質量無明顯變化。“十二五”期間,北海市區域噪聲平均等效聲級變化如圖1所示。
2.2 城市道路交通噪聲
2015年北海市道路交通噪聲平均等效聲級為64.2分貝,比上年相比,下降了2.4分貝,達到《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HJ640-2012)晝間一級標準。噪聲值在65.1~70.0分貝之間的路段累計長度最長,占監測路段總長的49.8%,其次為60.1~65.0分貝之間的路段,占監測路段總長的33.5%。“十二五”期間城區交通噪聲平均等效聲級在64.0~66.6分貝之間,其中2014年最高,為66.6分貝,2011年處于最低水平,為64.0分貝。與2011年相比,2015年城區道路交通噪聲平均等效聲級上升了0.2分貝。秩相關系數檢驗結果表明,北海市交通噪聲晝間平均等效聲級變化趨勢不顯著,表明十二五”期間交通噪聲質量無明顯變化。“十二五”期間,北海市交通噪聲平均等效聲級變化如圖2所示。
3.噪聲聲源構成
2015年北海市區域噪聲的聲源結構為:生活噪聲占76%,交通噪聲占17.3%,工業噪聲占5.8%,其他占1%。“十二五”期間,從噪聲源構成情況看,噪聲源都以生活噪聲所占比重最大,每年均超過76%,其次為交通噪聲,每年均占17%以上,兩者構成了北海市主要噪聲源,總體而言,各個聲源發展趨勢保持平穩。
4.小結及建議
“十二五”期間,北海市城區區域環境噪聲等效聲級和交通噪聲等效聲級變化趨勢不顯著,總體保持基本穩定,但仍存在噪聲擾民現象,聲環境污染不可忽視。聲環境噪聲出現超標主要原因一是機動車保有量不斷增加,車流量加大,交通噪聲污染突出;二是飲食服務業夜間經營時間長,產生的噪聲影響居民生活;三是部分施工單位未能做好噪聲防治措施,超出規定時間進行施工;四是公共場所的娛樂音響設施產生很大的噪聲,ι環境質量產生很大的影響。“十二五”期間,北海市相繼出臺《北海市噪聲達標區管理辦法》、《北海市城市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強化噪聲污染治理。加強工業企業、建筑工地噪聲污染防治力度,中高考期間嚴控噪聲污染源。但是噪聲防治不能僅僅靠環保部門的努力,還需要加強政府部門協調配合,從政府、企業、公眾3個方面入手,才能給我們大家一個安靜祥和的生活環境。
參考文獻
[1] HJ640-2012,環境噪聲監測技術規范 城市聲環境常規監測[S].
篇4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市環境噪聲的管理,建設環境噪聲達標區,保護人民身心健康,創造一個良好的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達標區是指通過對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的綜合整治和強化管理,分別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基本指標和區域要求的區域。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已建成的環境噪聲達標區。環境噪聲達標區域內一切企業、事業、機關、學校、部隊等單位和個人以及駛入該區域內的各類車輛,都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建設環境噪聲達標區的基本標準:
(1)達標區的區域環境噪聲(包括各功能區噪聲)聲級,不得高于達標區建成時的分貝數。
(2)達標區的固定噪聲源排放的噪聲,達到所在區域廠界標準,但不得低于達標區建成時的水平。超標在五分貝之內的噪聲源數,不得大于達標區建成時數量。
(3)達標區內的建筑施工噪聲,夜間除特殊工藝經環保部門批準施工外,必須全部達到場界標準。所有建筑施工工地都須有有效的噪聲管理制度及措施。
(4)道路交通噪聲和內河航運交通噪聲不得超過70分貝的標準,達到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第四類功能區標準值。
(5)對社會生活噪聲,堅持執行各項管理措施。各固定性社會生活噪聲源排放的噪聲,必須達到所在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五條環境噪聲達標區實行分級管理。由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對轄區內噪聲達標區實施統一監督管理,負責對各類噪聲源的專業管理部門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和檢查督促。
各環境監測站負責各類噪聲源的監測。區域環境噪聲和交通噪聲,每年復測一次。固定噪聲源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每年復測二次。建筑施工噪聲隨時監測。并按《**省城市環境噪聲達標區監測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向本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監測分析評價報告。由環境保護部門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部門提交年度噪聲達標區建設及管理情況的書面報告。
噪聲達標區所在區域的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負責協助環保部門對本區域的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及其它噪聲的監督管理。街道辦事處組織轄區范圍內群眾對本地區的社會生活噪聲實施監督。
第二章固定噪聲源管理
第六條廠界噪聲達標的單位,必須制定噪聲管理制度,配有專(兼)職人員負責維修保養噪聲治理設施,確保噪聲控制效果。
第七條由于生產工藝改變、產品結構調整、工時、班時變動等原因造成噪聲源增加,移址或增、改設備,致使環境噪聲變化的單位,應及時向環保部門重新申報登記,采取相應噪聲防治措施,經監測驗收,重新達到廠界噪聲標準。
第八條經過驗收合格的噪聲防治設施,未經環境保護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拆除、閑置不用或變動。
第九條對噪聲達標區驗收時遺留及新增的未達廠界噪聲標準的噪聲源,必須限期進行治理。經限期治理仍達不到標準的要實行關、停、并、轉。
第十條噪聲達標區的新建、擴建、改建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止產生新的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聲管理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必須在工程開工前十五天內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說明工程項目名稱,建筑施工單位名稱,建筑施工場所及期限,排放噪聲的強度和所采取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十二條建筑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機械(如打樁、鋸板、拌料、破碎等機械和振搗器等)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噪聲防治措施,采用噪聲低,振動小的設備和施工方法,排放的噪聲應符合《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GB12523—90)標準。
第十三條在噪聲達標區內,禁止使用高噪聲強振動的錘擊式打樁機和振動式打樁機,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的,施工單位必須向市環境保護部門提交申請,經審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條每天22:00時至次日6:00時,在達標區內,禁止進行產生噪聲污染,影響居民休息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并經環境保護部門備案,公告附近居民。
第四章交通噪聲管理
第十五條公路路政和市政管理部門應經常檢查和清除路面障礙物,對挖掘和損壞的路面及時進行修補,以保持路面平整、暢通,降低機動車輛行駛噪聲。
第十六條機動車輛應裝置有效的排氣消聲器和符合規定的喇叭,保持整車技術性能良好,部件緊固。行車噪聲要符合國家機動車輛允許噪聲標準(GB1495—79)。
第十七條在噪聲達標區行駛的機動車輛,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和氣喇叭。鳴低音喇叭時,應短鳴,不準長鳴、濫鳴。夜間行車以燈光示意,任何時間不準用喇叭叫人、叫門等。消防、救護、警備和工程搶險車輛,除執行緊急任務外,禁止使用警報器和警鈴。
第十八條禁止拖拉機在噪聲達標區內行駛。特殊情況須經公安交警部門批準,憑準行證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路線行駛。
第十九條進入城區河道的機動船舶,應裝置有效的排氣消聲器,必須按規定使用聲響聲號。船舶必須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進入城市港口區域,所產生的噪聲必須符合國家《城市港口及江河兩岸區域環境噪聲標準》(GB11339-89)。
第五章社會生活噪聲管理
第二十條在噪聲達標區內的學校、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禁止使用大功率廣播喇叭。使用音響器材因過大音量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必須遵守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禁止商貿單位(包括個體經商者)在商業活動中使用高大聲響的音響設備招徠顧客。
第二十二條新建和新設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三條居民使用家用電器、樂器和在室內開展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不得干擾他人。街道辦事處要發動居委會,對居民的家用電器產生的噪聲進行管理。
第六章獎罰
第二十四條對在創建噪聲達標區,鞏固和完善環境噪聲達標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其它有關法規給予處罰。
篇5
文獻標識碼:B文章編號:1008-925X(2012)07-0143-02
摘要:
文章簡要分析了建筑施工噪音的危害,并闡述了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來源,最后探討了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控制對策。
關鍵詞:施工噪音;控制對策;機械噪聲
1 引言
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對周圍居民正常工作和生活造成干擾的聲音。由于施工中要使用大量的動力機械,頻繁的運輸材料和構件,挖掘、打洞、攪拌、切割、振搗等工序,難免對產生各種噪音污染,進而影響人們的正常生活,引發各種糾紛案件。噪聲污染作為一種無形的污染,具有暫時性、局部性和多發性的特點,如果人體長期處于高噪聲環境下而未采取防護措施,那么必將給人的聽力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傷,乃至職業性耳聾。噪音污染還可對人體的神經系統、消化系統和心血系統等產生不良的影響。鑒于以上原因,如何在城市建設過程中降低建筑施工噪聲,減輕對市民的干擾,創造一個安靜、清潔、舒適的環境,保證人們正常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就成為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亟待解決的問題,也是環境管理部門面臨的難題。
2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來源
噪音是建筑施工中常見的問題,也是居民反應最強烈的問題,通常建筑施工噪聲占環境噪聲源的5%,而各種施工機械又是建筑施工中的噪音污染的主要來源。施工現場產生噪聲的設備和活動有以下的幾個施工階段:
土石方施工階段:運輸車輛、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等;
打樁階段:打樁機、振搗棒、混凝土攪拌車等;
結構施工階段:混凝土攪拌車、振搗棒、電鋸、搭拆鋼管腳手架、支拆模板、模板修理、外用電梯等;
裝修及機電設備安裝階段:拆腳手架、石材切割、外用電梯、電鋸等。
3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控制對策
3.1相關部門加大對建筑施工的審批力度。
應將建筑施工噪聲管理納入制度化軌道,重點做好建筑施工工程登記、注冊和申報審批工作。各工程施工單位都必須到環保部門登記注冊,如實地說明工程建設的階段性情況,使環保部門掌握項目的工程規模、工程期限、周圍人口居住情況,尤其是要說明容易產生噪聲的工程設備的安置地點,讓環境保護部門預測各施工階段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范圍和污染程度。對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區域內,要求不得在夜間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對需要夜間施工的工程進行嚴格的審批,應協調好與周圍居民的關系,制定有效降低噪聲的措施,經環保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開工。
3.2加大對建筑施工噪聲的現場監測和監督。
環保部門應加強管理監督,限制其施工時間及高噪聲施工機械,采取抽查方式監測其場界噪聲,將施工噪聲控制在允許范圍之內。針對建筑施工噪聲集中的特點,環保部門應專門成立施工噪聲檢查小組,不定期檢查轄區范圍內的建筑施工工地,尤其是要重點加強對居民稠密區的工程的檢查。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采取有力地措施進行查處,促進施工單位進行噪聲防治。可根據施工期噪聲對環境污染范圍、強度向建設單位預征施工場界噪聲排污費,以便補償對周圍居民及社會環境造成的損失。
施工場地周圍的居民和團體有權提前了解施工可能帶來的噪聲污染情況,并提出意見,施工單位應聽取民眾意見,接受公眾監督;在對待群眾投訴問題上,施工單位要不斷總結,查找自身不足,并認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實,環保部門對于施工噪聲污染嚴重并且不予以整改的,要根據相關法律進行嚴肅處理,保證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實施,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
3.3加大建筑施工噪聲防治的宣傳力度。
在建筑施工噪聲管理過程中,要經常對施工單位進行有關環保政策、法規的宣傳,傳達有關噪聲管理的規定,加強施工隊伍的教育,提高其環保意識和社會公德,讓他們意識到施工噪音的危害,了解降低施工噪音所帶來的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使他們自覺遵守相關環保法規,并進行噪聲治理,努力降低施工噪聲污染。
3.4合理控制施工現場的機械噪聲。
由于建筑施工噪聲主要來自各類施工機械,尤其是我國施工機械生產技術比較落后,使得許多施工設備的噪聲都比國外同類產品的高,這需要機械制造廠商重視機械工藝改進。應推行清潔生產,必須采用先進的施工技術和低噪聲的施工機械,對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落后施工機械予以淘汰,并采取一定的技術措施降低施工噪聲,創造良好的施工環境,以實現對周邊城市環境的保護。
對土方中的挖掘機、拖拉機、推土機等大型設備,要想消除其噪聲比較困難,但可合理安排臺班作業,避免在夜間或中午人們休息時采用這類機械設備進行作業,施工時可在工作區域周邊搭設隔音防震墻等辦法來減輕施工噪聲對周邊居民的影響。
產生噪聲較大的鋼管切割機和電鋸等小型設備,在模板支護和腳手架搭設方面使用較多,可通過優化施工方案來減弱其噪音,如為避免對鋼管和模板的切割,可采用定型組合模板和腳手架等。在制作模板支護和腳手架時,可移至房屋地下室等隔音處進行施工,以避免對周邊的干擾。
混凝土施工機械的噪音也較大,對于城區重點區域要避免使用混凝土攪拌機,選擇采用商品混凝土。混凝土振搗時,振動棒因其自身的工藝原理,噪音較大,應采用和易性較好的、可以減少震搗時間和次數免震自密實混凝土,在工作的施工層周圍搭設隔震板等設施,并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消除振動棒噪音污染。混凝土輸送泵車由于功率大,噪音也較大,但它是高層建筑輸送混凝土的重要動力,必要時采用圍護隔震措施來減輕其噪音污染問題。
總之,可運用消聲、吸聲、隔聲、隔振等技術來降低施工機械噪聲。如纖維材料、顆粒材料、泡沫材料等吸聲材料吸收噪聲的頻率較寬,可在打樁機、攪拌機等高噪聲施工機械附近設置吸聲屏,能降低噪聲15dB(A)。采用阻性消聲器、擴散消聲器、抗性消聲器、緩沖消聲器等消聲方法,可有效降低通風機、壓風機等產生空氣動力性噪聲源的施工機械的中高頻噪聲源。
4結語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步伐的加快,各項建筑工程也在在如火如荼的開展,但建筑施工不能以噪聲擾民為代價。建筑施工單位要積極采取措施,合理安排施工工序和作業時間,采用先進的施工機械設備和施工技術工藝,嚴格按施工程序辦事,配合環保部門,做好施工噪音污染的防治工作,努力將施工噪聲對周圍群眾的影響降到最低,真正做到文明施工。
參考文獻
[1]林新發,淺談建筑施工中的環境問題及建議[J.]科技咨詢導報.2007,(29)
篇6
關鍵詞:環境噪聲;污染;控制措施
噪聲是可以引起人們心理或者生理發生一定的改變,對人們日常生活以及工作具有一定的影響。噪聲的存在會導致人心情煩躁,不利于工作正常的開展,同時超出一定分貝的聲音。換一種說法就是只要對人的日常生活以及工作具有影響的均可以稱為噪聲。隨著社會的迅速發展,人們生活中機動車的出現、房屋建筑建設以及工業化生產均會產生噪聲,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人們的生活以及工作。對于噪聲的感受是因人而異,不同的人對噪聲的定義不同,諸如一種聲音對一人說是噪聲,對另外一人來說并不是噪聲,其原因在于人對噪聲的敏感度不一致,所以可以說噪聲只是人們的一種感官存在。值得注意的是環境噪聲的存在終究影響不好,為此,有必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有利于保障人們的日常生活質量以及工作正常的開展。鑒于此,本文對“環境噪聲的危害污染及檢驗檢測控制措”進行深入探究顯得意義重大。
1.噪聲的來源
1.1交通運輸噪聲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有效推動了我國交通業的發展。與此同時人們生活水平的提升,機動車輛逐漸增多,方便了人們的日常出現,提高了生活質量。值得注意的是機動車輛的增多,其發出的噪聲已然成為了城市噪聲的主要來源之一。
1.2工業機械噪聲
近年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呈現穩步發展狀態,各類生產廠房的施工建設項目逐漸增多。對于不同類型的廠房其生產工以及生產設備的不同,產生的噪聲也是不同的。諸如一些機械加工零部件時,由于機械同不同零部件的摩擦,會產生不同的噪聲,一般情況下,這些聲音都超過了人們正常的收聽范圍,直接影響了工作人員的工作環境,不利于保障工作效率[1]。現階段,少部分生產廠對噪聲進行了處理,但是無法消除機械自身產生的噪聲。
1.3城市建筑噪聲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有效推動了城市建設發展,在市政工程施工建設時都會產生較為嚴重的噪聲。諸如在建筑工程現場施工時,發出的噪聲一般情況下在80分貝到120分貝,嚴重的影響了人的聽覺。
1.4社會噪聲
對于社會噪聲主要是人們日常的生活交際活動、音響設備以及家用電器。以上噪聲雖然并不是十分嚴重,但是由于這些噪聲產生在人們周邊,不利于鄰居的正常休息。一旦在他人休息區間制造出噪聲,不利于人與人之間關系的和諧。
2.噪聲污染的危害
噪聲是一種環境污染,在人們日常生活中以及工作中到處存在噪聲污染,由于噪聲污染并不會直接影響人的生命,導致噪聲污染并沒有引起人們的重視。隨著我國社會現代工業的發展,噪聲污染逐漸嚴重,已然與大氣污染、水污染成為了構成了環境污染的三大公害。對于噪聲的危害是具有多面性的,主要是生理以及心理方面的,不利于保障人們的日常生活質量以及工作效率的提高。對于噪聲污染主要主要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其一是噪聲影響了人耳部的不適,諸如產生耳鳴以及耳痛等感覺。人們一旦進入高強度的噪聲環境中工作,人就會逐漸產生諸多不適,就需要離開這種環境,人的不適才能得到有效的緩解。一旦人長時間處在噪聲環境中,人的聽覺將不會得到及時的恢復,嚴重的情況下,會直接導致人的耳聾‘其二是噪聲降低了人們的工作效率,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旦聲音超出一定的分貝,將會導致人們的心情煩躁,不利于保障人們安心工作,從而直接導致工作效率降低。其三是引發疾病,從醫學研究中可以得知噪聲是造成心血管疾病的主要因素之一,噪聲污染會加速心臟衰老,如此一來,直接引發心理梗塞疾病[2]。此外,噪聲的存在直接導致人的消化系統出現問題,使得人出現食欲不振情況,不利于人的正常發育成長。最為主要的是噪聲對神經系統的損壞。其四是干擾正常休息以及睡眠,一個人保證正常的睡眠,有助于人們消除工作之后的疲勞。恢復自身體力。但是在休息過程中,具有較為嚴重的噪聲,將會直接影響睡眠質量。即使人們進入睡夢中,噪聲的存在會使得人進入多夢狀態,導致人的睡眠質量差。這種情況的經常發生,會導致人的神經衰落,從而引發各種疾病。
3.噪聲的檢測控制
對于噪聲的產生主要三個條件,分別是聲源、傳播介質以及接受體。為使噪聲污染得到有效的控制,有必要從以上三方面入手,具體內容如下:
3.1在聲源降低噪音
在上述分析中,從中可以了解到城市交通產生的噪聲是城市噪聲主要來源之一。對于城市交通噪聲的控制,最為直接有效的控制方法,就是對城市機動車輛的出行量加以控制,同時需要控制機動車輛高峰的出行。對于工業噪聲的控制,主要是采用低噪聲生產設備,就需要技術人員在經濟允許的情況下,設計出低噪的零部件,從而實現機械設備的整體降噪,同時需要改變生產工藝,諸如使用液壓代替沖壓。此外,在城市發展建設過程中,需要對建筑施工對周邊環境的影響引起足夠的重視,對于社會噪音的控制完全需要提高人們的綜合素質,才不會在他人休息時,發出噪聲[3]。
3.2用隔聲法降低噪聲
在現階段,在降低噪聲方法中隔聲應用最為廣泛,其主要是通過將噪聲源與人隔開,或者是斷開空氣介質的傳播,從而使得噪聲得到有效的控制[4]。對于隔聲方法的使用,一般分為兩種情況,其一是將噪聲源隔開,從根本上解決噪聲問題;其二是把人隔開。在實際噪聲控制中,最好的辦法就是將噪聲源隔開,主要是將噪聲源控制在一個狹小的空間,最為常用的隔聲設備有隔墻、隔聲罩以及隔聲屏障等。
3.3傳播途徑消聲
在傳播途徑中進行噪聲的控制,主要是采取種植樹木,其原因在于一旦聲波傳播過程中,途經綠化帶,綠化帶能夠吸收一部分的聲能,或者是將一部分的聲能加以分散,從而實現降噪[5]。根據有效數據顯示,綠化帶越多越有層次感,降噪的效果更為明顯。值得注意的是綠化帶在降噪的同時,對空氣具有一定的凈化作用,有利于人們生活環境的保護。
4.結語
綜上所述,隨著社會的發展,噪聲污染越來越嚴重,為此有必要對噪聲污染的控制引起足夠的重視,就需要在噪聲源開始加以控制,在噪聲傳播過程中,進行降噪處理。為使噪聲污染能夠得到有效的控制,還需要建立綜合管理長效機制,使得噪聲污染問題得到有效的解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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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第一條為加強污染源監管,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與排污許可證制度和排污收費制度,預防污染事故,提高環境管理科學化、信息化水平,根據《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和《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等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的監督管理。
重點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和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管理和運行維護,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自動監控系統,由自動監控設備和監控中心組成。
自動監控設備是指在污染源現場安裝的用于監控、監測污染物排放的儀器、流量(速)計、污染治理設施運行記錄儀和數據采集傳輸儀等儀器、儀表,是污染防治設施的組成部分。
監控中心是指環境保護部門通過通信傳輸線路與自動監控設備連接用于對重點污染源實施自動監控的計算機軟件和設備等。
第四條自動監控系統經環境保護部門檢查合格并正常運行的,其數據作為環境保護部門進行排污申報核定、排污許可證發放、總量控制、環境統計、排污費征收和現場環境執法等環境監督管理的依據,并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五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指導全國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工作,制定有關工作制度和技術規范。
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根據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要求按照統籌規劃、保證重點、兼顧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則,確定需要自動監控的重點污染源,制定工作計劃。
第六條環境監察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參與制定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核實自動監控設備的選用、安裝、使用是否符合要求;
(三)對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等進行監督檢查;
(四)本行政區域內重點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聯網監控管理;
(五)核定自動監控數據,并向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和上級環境監察機構等聯網報送;
(六)對不按照規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閑置、關閉及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的排污單位提出依法處罰的意見。
第七條環境監測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指導自動監控設備的選用、安裝和使用;
(二)對自動監控設備進行定期比對監測,提出自動監控數據有效性的意見。
第八條環境信息機構負責以下工作:
(一)指導自動監控系統的軟件開發;
(二)指導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核實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是否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的技術規范;
(三)協助環境監察機構對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運行進行維護管理。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自動監控系統的義務,并有權對閑置、拆除、破壞以及擅自改動自動監控系統參數和數據等不正常使用自動監控系統的行為進行舉報。
第二章自動監控系統的建設
第十條列入污染源自動監控計劃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配合自動監控系統的聯網。
第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應當根據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建設、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作為環境保護設施的組成部分,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二條建設自動監控系統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自動監控設備中的相關儀器應當選用經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指定的環境監測儀器檢測機構適用性檢測合格的產品;
(二)數據采集和傳輸符合國家有關污染源在線自動監控(監測)系統數據傳輸和接口標準的技術規范;
(三)自動監控設備應安裝在符合環境保護規范要求的排污口;
(四)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環境監測儀器的比對監測應當合格;
(五)自動監控設備與監控中心能夠穩定聯網;
(六)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使用、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自動監控設備的建設、運行和維護經費由排污單位自籌,環境保護部門可以給予補助;監控中心的建設和運行、維護經費由環境保護部門編報預算申請經費。
第三章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維護和管理
第十四條自動監控系統的運行和維護,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自動監控設備的操作人員應當按國家相關規定,經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二)自動監控設備的使用、運行、維護符合有關技術規范;
(三)定期進行比對監測;
(四)建立自動監控系統運行記錄;
(五)自動監控設備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傳輸數據時,應當及時檢修并向環境監察機構報告,必要時應當采用人工監測方法報送數據。
自動監控系統由第三方運行和維護的,接受委托的第三方應當依據《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管理辦法》的規定,申請取得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證書。
第十五條自動監控設備需要維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換的,應當事先報經環境監察機構批準同意。
環境監察機構應當自收到排污單位的報告之日起7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的,視為同意。
第四章罰則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現有排污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完成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項目未安裝自動監控設備及其配套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主體工程即正式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部門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主體工程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水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
(二)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或者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大氣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系統的;
(三)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閑置、破壞環境噪聲排放自動監控系統,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條和《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恢復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裝使用,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二)項行為的,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5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依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篇8
根據《實施方案》要求,由縣環保局牽頭辦理事項共7項,主要是環境保護方面,分別為:
(一)設有環境保護機構,有科學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認真執行環境保護政策和法律法規,近三年未發生重和重大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案件。縣環保局于2010年編制了《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縣人民政府文件印發。同時,每年對《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和修訂完善,近三年未發生重和重大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案件。
(二)全年空氣API指數≤100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60%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根據縣環境監測站2013年、2014年對縣城環境空氣監測結果表明: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總懸浮顆粒物日平均濃度均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二級標準,環境空氣質量良好。
(三)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96%。建成區內未發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的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根據縣環境監測站2013年、2014年對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結果表明:集中飲用水源地水質綜合評價均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Ⅱ類標準,達標率為100%。轄區內內未發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出廠水、管網末梢水水質屬于衛生防疫部門檢測)
(四)縣轄區內市控以上斷面水質達到相應水體環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體無黑臭現象。根據縣環境監測站2013年、2014年年對全縣境內地表水監測結果表明:滄江水系右甸河功能區劃為III類,上游新寨橋斷面水質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Ⅱ類,下游小街橋及九甲橋斷面水質綜合評價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III類。怒江水系枯柯河水功能區劃為Ⅳ類,柯街斷面水質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灣甸斷面水質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Ⅱ類,達到水環境功能要求。
(五)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65分貝。縣城區環境噪聲污染源主要為機動車輛交通噪聲和生活噪聲。根據縣環境監測站2013年、2014年對中心城區區域環境噪聲監測結果表明,多數區域符合區域環境噪聲功能要求。城區環境噪聲平均等效連續聲級值為40~50dB(A)。
(六)重點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達標率達100%。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60%,污水處理廠排放的廢水、廢氣、污泥及產生的噪聲必須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排放標準》(GJ3025-93)的要求。通過推進縣城污水處理廠和制糖行業中低濃度廢水處理工程、水泥行業煙氣脫硝工程減排項目,工業廢水、固體廢物、煙氣排放率均達控制指標。縣城污水處理廠排放的廢水、廢氣及產生的噪聲經2013年5月云南省環境監測總站監測結果表明,縣城污水處理廠排放的水污染物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B標,廢氣排放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二級標準限值,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312348-2008)二類區標準。排放的污泥經2013年1月保山市環境監測站監測結果表明,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污泥農用時污染物控制出廠標準限值。
(七)嚴格執行《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現安全貯存和處理,醫源性污水排放符合《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K66-2005)要求。醫療、危險廢物處置率達100%。縣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統一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收集、運送、暫存規范有序;醫源性污水的處理和排放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根據縣工業污染物排放統計資料表明,工業危險廢物全部由工業企業自行安全處理處置,無危險廢物排放;醫療廢物統一收集后送往保山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焚燒處置,無醫療廢物排放。
篇9
【關鍵詞】建筑設計;噪聲;控制
噪聲是無處不在的。很多人都認為噪聲的產生源頭就是交通工具和些大型的生產設備,實則不然,交通噪音、工業噪音只是主要的噪音源,就在我們身邊也有很多可以產生噪音的設備。比如說排風設備、空調、某些家用電器在工作中會產生噪音,人口密集處在互相溝通時會產生噪音,娛樂場所分貝非常高的音樂聲也是一種噪音。人們如果長期處在這些噪音狀態下,會對身體造成傷害。因此。對噪音的控制和防范已經迫在眉睫。對建筑物進行噪音控制設計,可以減少噪音的傳播,為人們創造一個相對安全舒適的生活空間。
1.噪聲污染的原因
交通工具是城市噪聲的主要來源,由于近幾年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交通線路越來越多,人們的經濟水平不斷提高,買車的人群也急劇增多。交通工具發動機的聲音以及喇叭的聲音都會產生很大的噪音。再加上土地資源越來越緊張,建筑物之間的距離極度縮短,建筑物之間的噪音沒有充足的空間進行揮散,有的建筑物表面對噪音進行反射,增加了噪音的時間和傳播面積,最終導致城市噪聲污染日益嚴重。
另外,不管是開車的人,還是建筑物設計師,對控制噪聲的意識都不夠強烈,沒有及時的在噪聲源頭和傳播途徑中對噪聲進行相應的阻隔,大部分群眾不能積極配合國家的防止噪音戰略,從而使噪聲在城市中肆意傳播,無法得到根本的防治。
2.噪聲控制在居民建筑設計中的意義
目前的城市噪音污染已經到達了一個相當嚴峻的局面。人們的大部分時間都處在建筑物中,而且上面我們曾經提到過,建筑物的設計很可能對噪聲產生反射現象,加劇噪音的傳播和污染,因此噪聲控制在居民建筑設計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合理、規范的住宅設計不僅可以阻斷噪音的傳播,而且加快噪音的消散速度,對實現節能減排戰略有著促進作用,有利于我國的可持續發展。噪聲對人體造成的傷害很大,如長期在高噪聲環境下而不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則可能導致人耳聾,嚴重的還可能對人體的神經系統、心臟系統、消化系統及生殖機能產生不良的影響,甚至危及生命。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聲污染,給居民一個寧靜的生活環境,已成為當今環保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
3.居住區交通噪聲防治措施
控制噪音的方法主要有三種,一是在聲源處減弱噪音;二是在噪音傳播中減弱噪音;三是在人耳處減弱噪音。因此,居住住區交通噪聲的防止可以從這三方面著手,但是,不可能對每部車輛都增加消音器,讓每個小區居民都堵住耳朵,所以最主要的防治措施還要在噪音的傳播途徑上入手。相應的增加綠化帶以便吸收傳播過程中的噪音,避免小區正面面對交通要道,合理規劃小區的布局,從而有效的減弱噪音。
3.1優化總體規劃設計
防止噪音的最有效辦法還是從聲源上減弱噪音。但是在居住區內限制車輛產生噪音是不可能的,所以只能盡量減少車輛的通行,合理的設置小區位置,盡量將主門設置在車輛稀少的道路。一切的設計都要在減少噪音的基礎上進行的,片面的追求方便和美觀,只會增加噪音的污染,破壞小區的舒適環境。
3.2合理設置道路聲屏障
在建筑物與干道間設置專門的聲屏障,是指特別設計以阻擋交通噪聲直接傳播來減低噪聲水平的構件,比沒有屏障時環境噪聲有所降低。這個降低值,被稱為聲屏障的插入損失,它是衡量聲屏障性能的重要指標。一般有效的插入損失值在5~10dB(A)左右。高架道路宜采用透明材料制成的隔聲屏障來保證視野開闊和城市景觀不受影響。在隔聲屏的投影地帶內,其降噪效果與道路高度、寬度和車道數、聲屏障的位置和高度、路邊住宅的距離和高度等因素有關。設置聲屏障必須認真做好可行性研究和實際降噪效果預測工作。建設隔聲屏障畢竟投資較大,聲屏障的樣式是多種多樣的。不會是一時的時髦而已,這是我們需要虛心學習并值得借鑒的地方。廣義地講,地形的利用,諸如路堤、路塹、土堆都會產生一定的聲學效果,我們必須結合地形及經濟條件等選用。
3.3利用綠化的降噪作用
一般情況下,所有的小區基本都設有綠化帶,這不僅是為了美觀、美化環境,對降低噪聲污染也有一定的作用。由于噪聲屬于聲波的一種,一般是以直線的形式進行傳播的,在傳播過程中由于遇到障礙物進行反射后,會逐漸降低噪音的強度。我們都知道,樹木有很多的樹葉,每片樹葉的分布都是不規則的,當噪音遇到樹葉后會進行反射,每片樹葉都是一個反射面,噪音在不斷的反射中逐漸弱化直至完全消散,只有一小部門噪音沒有越過綠化帶,沒有消失,這僅剩的噪音已經不能對人們的正常生活造成影響了。因此,利用綠化帶來降噪的效果是十分明顯的。在選擇綠化的種類使,最好選擇葉片比較厚實、面積比較大的樹種,而且生長的周期比較長,這樣的話,在秋冬季節也能產生降噪的作用了。
4.住宅建筑內部設計控制方法
4.1水泵機組
4.1.1水泵機組的設置
住宅內的水泵房可布置在商業用房、架空層等房間下方的地下室內,不得布置在住宅下方。
4.1.2水泵機組的選型
選用低噪聲水泵可以有效解決問題。
4.2水箱和蓄水池
住宅內的水箱有屋頂水箱和泵房內的蓄水池。現在水箱基本采用不銹鋼拼裝水箱,進水時的水流沖擊聲和浮球閥啟閉時的撞擊聲是噪聲源之一。
4.2.1水箱的設置
屋頂水箱盡可能設置在電梯機房上,既能滿足頂層住戶對水壓的要求,又能防止水箱產生的噪聲影響頂層住戶。如果屋頂水箱只能布置在住戶屋面上,應避開起居室和臥室,并要求建筑專業設計在水箱間底設計夾層,另外,頂層用戶的加壓水泵也應選用于運轉聲小于40db的產品。
4.2.2水箱進水管
水箱進水管設計成淹沒出流,可有效控制水箱進水時的噪聲;水箱進水管上閥門選用液壓水位控制閥,可控制浮球閥啟閉時的撞擊聲。
4.3排水管
(1)排水立管盡可能遠離臥室。
(2)立管與底層排出管交接處要用兩只45°彎頭連接并在立管底部設支墩,施工時要特別注意,使支墩位于立管軸線下端,并將整個彎頭部分包裹起來,使立管中的水流落在實處,這樣沖擊聲也就降低了。
(3)在管道外壁與卡環之間襯墊厚度小于5mm的橡膠或其他彈性材料。
5.結束語
隨著近年來我國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質量水平不斷得到提高。人們在購買住宅時,除了關注住宅的樓層、面積、平面布置等因素外,也將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居住環境上。在住宅給排水工程設計中,受客觀條件的限制,水泵機組等必須設在住宅建筑內;如果在設計和施工時采取必要的措施,可以使噪聲控制在允許的范圍內,給住戶一個安靜的生活環境。 [科]
【參考文獻】
[1]卞國金,王聯群.居住建筑設計中交通噪聲的影響及其控制措施[J].安徽建筑,2000(02).
篇10
關鍵詞: 城市噪聲防治規劃設計控制
中圖分類號:TB533+.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 建筑噪聲控制的意義
近年來隨著城市的進程及建設的快速發展,建筑施工的噪聲污染問題日益突出。工程施工單位與周圍居民因噪聲而引發的糾紛時有發生,居民投訴逐漸增多。首先,建筑噪聲主要來源于建筑工地的機器設備的運轉,如打樁機、鉚釘機、混凝土攪拌機等。由于建筑施工噪聲是一種臨時性污染,而且其聲音比較大,又往往是露天作業,再加上不少建筑單位為了趕工期往往夜間施工,這樣對人們的生活和生產所造成的污染就相對比較嚴重。
噪聲污染被視為一種無形的污染,它是一種感覺性公害,具有局部性、暫時性和多發性的特點,由于其危害性大,噪聲又被稱為“致人死命的慢性毒藥”。長期工作在高噪聲環境下而有沒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護措施,必將導致永久性的無可挽回的聽力損失,甚至導致嚴重的職業性耳聾。國內外現都已把職業性耳聾列為重要的職業病之一。強噪聲除了可導致耳聾外,還可對人體的神經系統、心血系統、消化系統以及生殖機能等產生不良的影響。特別強烈的噪聲還可導致神經失常、休克甚至危及生命。由于噪聲易造成心理恐懼以及對報警信號的遮蔽,它又常是造成工傷死亡事故的重要配合因素。所以如何加強城市建設施工噪聲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噪聲污染,給居民一個寧靜的生活環境,已成為當今環保部門的一項重要工作。
2 防噪聲建筑設計規劃2.1 選址
結合城市總體規劃與控制性詳細規劃建筑項目開發前,在規劃區選址及場地設計中使建筑規劃組群遠離交通繁忙 、繁華的道路,這是最根本的措施。
2.2聲環境評價與預測
在住宅區規劃設計中,測量分析周邊道路交通噪聲對住宅區的影響程度,作出聲環境影響評價,預測噪聲隨距離衰減規律,使小區聲環境系統符合相關標準。
2.3建筑布置上采取措施
由于城市用地緊張,一味要求住宅遠離城市道路是不現實的,況且已經有大量住宅沿城市干道而建。另外,居民出行方便是居住區規劃的一項基本要求 ,按此要求,居民距最近公交站點距離以不超過500米為宜,往往需將公共交通線路引入居住區級道路,交通噪聲的影響在所難免。解決矛盾的辦法,只有從規劃設計上充分考慮地塊內部建筑空間位置上的合理安排,并適當采用人工降噪措施 。
2.3.1住宅平行于城市道路,應綜合考慮住宅朝向,使道路兩側住宅不等距后退道路紅線。我國大部分地區特別是北方地區,住宅建筑以南向為主,住宅戶內布置通常將主要使用空間,如起居室、主臥室和書房等置于南側,而將次臥室、廚房、衛生間、貯藏間等置于北側 。這樣,位于東西向道路的臨街住宅,居民日常生活和休息受交通噪聲影響就很大,而對于道路南側住宅的影響相對小得多。根據有關測量結果分析,背向噪聲源一側的房間,噪聲級可降30分貝左右,完全可以達到安靜的噪聲標準。所以這種情況下,道路兩側住宅 建筑后退道路紅線的距離應作不同的規定。可以考慮將路邊住宅后退道路紅線距離適當加大,或者前排做成低層建筑。如果是低層住宅,其與道路之間可以用綠化、隔離墻等隔離措施,如果是對噪聲不敏感的的商業類設施,其本身就是后面住宅的“聲屏障”,可不必設置專門的隔離帶。住宅群體平行于城市道路的布局,對于整個小區來說,由于前排建筑的遮擋,絕大部分噪聲不會傳人住宅小區深處。
2.3.2住宅建筑群體垂直于道路,即山墻面街。山墻面街的住宅比正面面街住宅受噪聲影響相對都小,但對于整個住宅區來說,噪聲經住宅樓墻面反復反射形成聲走廊,并無障礙地直接傳播到小區每個角落。為防治噪聲,可在臨街住宅山墻間以隔聲墻或二三層門市連接作為聲 障,并可結合適當結構的綠化隔離帶降低噪聲。住宅群體平面布置采取混合式,或山墻錯落、單元錯接等靈活的布局方式,避免聲走廊的形成。也可以將山墻適當后退道路紅線,其與紅線之間的空地作居民休憩活動場地,配以假山、樹叢或高籬等作為聲障。2.4建筑區內部道路交通的合理組織與布局
首先,城市交通不穿越住宅小區:其次,小區內盡量做到人、車分流。小區靜態交通以地下車庫為主,輔少量地上停車位,使進入小區的居民小汽車盡量在行駛和地下停駛。對于道路兩側已建住宅,也可以從建筑本身采取一些補救技術措施。如臨街住宅陽臺設不同的隔聲護欄、遮陽板 、隔聲窗等都能起到一定的噪聲防護作用。
3 建筑噪聲的控制與對策
3.1.主管部門加大對建筑施工工程申報的審批力度
針對城市建設實際,要著重抓好建筑施工工程登記、注冊和申報審批工作,切實將建筑施工噪聲管理納入制度化軌道。在城市建設中,各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都必須到環保部門登記注冊,實事求是地申報工程建設的階段性情況,使環保部門了解工程所處的地理位置、周圍人口居住情況、工程規模、工程期限和容易產生噪聲的工程設備的安置地點,從而預測施工噪聲可能對居民造成的影響。同時,要對需要夜間施工的工程進行嚴格的審批,要求施工單位必須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聲,協調好與周圍居民的關系,張貼施工告示,以求得居民的諒解。
3.2加大建筑施工噪聲的現場監測
加強建筑施工噪聲的現場檢查是有效控制施工噪聲擾民的根本途徑。針對建筑施工噪聲事件集中、位置多變的特點,環保迎澤分局專門成立了施工噪聲檢查小組,由一名副大隊長全權負責,對轄區范圍內的建筑施工工地進行不定期檢查,對位于居民稠密區的工程進行重點檢查。另外,針對目前有些施工單位搶工期,夜間施工的現象,成立了夜間巡邏隊,加大了夜間檢查頻次,尤其是在中高考期間,為確保考生有一個良好的復習、考試環境。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從重從快查處,有力地促進了施工單位進行噪聲防治。隨著群眾環境意識的提高,環保法律法規的深入人心,建筑施工擾民的不斷增多。認真查處群眾反映的建筑施工噪聲擾民事件,也是加強城市建筑施工噪聲管理的重要方面。在對待群眾投訴問題上,要求施工單位多查找自身的原因,虛心接受群眾意見,認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實。
3.3嚴格控制人為噪聲,進入施工現場不得高聲叫喊,無故甩打模板,亂吹哨,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大限度地減少噪聲擾民。1)凡在人口稠密區進行強噪聲作業時,須嚴格控制作業時間,一般晚10點到次日早6點之間停止強噪聲作業。確系特殊情況必須晝夜施工時,盡量采取降低噪音措施,并會同建設單位找當地居委會、村委會或當地居民協調,出安民告示,求得群眾諒解。2)從聲源上控制噪聲(就是要進一步完善建筑施工機械的產品噪聲標準,并嚴格執行這些標準)這是防止噪聲污染的最根本的措施。
3.4建立社會輿論的監督制度
施工場界周圍的居民有權在施工前了解施工時可能發生噪聲污染的情況,施工單位應當聽取當地居民的意見,接受群眾的監督。建立公眾參與的監督制度,不但可以調動群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且可以增加建筑施工單位作好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的責任和壓力。
3.5 加大建筑施工噪聲防治的宣傳力度
在建筑施工噪聲管理過程中,應堅持防治結合、以防為主的原則,經常不斷地對施工單位進行有關環保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向施工單位傳達國家、省、市有關噪聲管理的規定,增強施工隊伍的環境意識,使他們真正意識到治理噪聲所帶來的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從而在工作中采取一切可能降低噪聲的措施,自覺進行噪聲治理,將施工噪聲污染降到最低水平。
4 結語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步伐的加快,各地都在加緊建筑工程的建設,但是建筑施工不能以噪聲擾民為代價,建筑噪聲防治設計是建筑設計的重要環節,應作為衡量建筑規劃設計方案優劣的一項重要評定指標。在規劃方案設計中,應依據對建筑區不同噪聲來源和傳播途徑的充分分析預測,與相關專業技術人員配合完成與鑒定,制定出更趨合理的規劃設計方案。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