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污染防治工作范文

時間:2024-04-02 17: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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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篇1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維護廣大人民群眾合法利益為宗旨,充分發揮各有關職能部門的服務和監管作用,不斷強化噪聲排放源監管,切實提高城鄉噪聲污染防治管理水平,改善和提高我鎮聲環境質量,建設安靜舒適的城鄉環境,保護居民身體健康,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二、總體目標

通過實施噪聲管理,建立起政府主導、環保部門統一監管、相關部門齊抓共管、多方聯動、全民參與的監督管理體系,使工礦企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噪聲擾民問題有效緩解,城鄉聲環境質量明顯改善。

三、工作職責

(一)由鎮安辦牽頭負責場鎮噪聲的統一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協調其他有關部門履行本實施方案確定的職責,并具體負責工業噪音的監管及各類噪聲源的環境監測。

(二)由村建辦負責督促建筑施工企業落實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嚴格審批建筑工地夜間施工作業,并配合環保部門查處未經批準擅自夜間施工的噪聲擾民行為。

(三)由中、小學校負責督促校園內的禁噪工作,協助鎮安辦、鎮整治辦等部門做好校園周邊環境禁噪整治,特別是中、高考期間的禁噪工作,同時負責在校園內進行噪聲污染防治的宣傳和教育工作。

(四)由鎮整治辦負責文化娛樂噪聲的監管。所有文件娛樂場所包括網吧、酒吧、歌廳等必須建設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在經營過程中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嚴禁噪聲擾民,責成邊界噪聲達不到規定標準的文化娛樂場所進行整改,對邊界噪聲超標的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不予核發經營許可證。同時,加強對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開展壩壩舞等娛樂、集會的監管,確保音響器材的使用不對周邊生活環境造成影響,嚴禁使用低音炮。

(五)由鎮交管辦負責交通運輸噪聲的監管。在場鎮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按公安交警部門的規定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在噪聲敏感區設置禁鳴標志,嚴禁機動車輛在場鎮違章鳴號。對夜間營業的網吧、酒吧、歌廳等不按要求防噪,群眾反映突出的要按特種行業管理規定責成停業,限期整改。

(六)由鎮整治辦負責社會生活噪聲的監管。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如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發電機等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應督促經營管理者采取相應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禁止夜啤酒經營過程中因經營活動以及顧客喧嘩產生噪聲影響周邊居民正常生活休息;加強對場鎮范圍內從事廢品回收、廢品拆解等生產經營活動過程中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管理。

(七)工商所負責對銷售不符合國家、行業、地方規定噪聲標準的產品的查處工作,按照政府對違法排放噪聲污染企業和單位下達的取締、關閉決定,依法注銷或吊銷其營業執照,并積極協調相關部門依法查處違法排放噪聲污染的無照經營行為。

(八)要落實轄區負責制,落實社區(居委會)、村社干部加強對重點部位、重點行業、重點時段的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勸導、及時報告,并協助相關部門做好群眾工作、宣傳工作和執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根據縣上文件的要求,結合實際,經黨政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成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分管主要領導要高度重視,要親自過問、親自研究、親自部署,要落實分管領導和具體工作人員抓好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篇2

關鍵詞:建筑施工;噪聲污染 ;控制措施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建筑工程也越來越多,而其在施工中產生的噪聲污染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已經對人們的正常生活產生了不利的影響。因此,為了減低建筑施工中的噪聲污染,改善人們的生活環境,探討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控制措施有著積極的社會意義。

1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特點

1.1 間歇性。建筑施工的過程中需要應用到很多機械設備,每種機械設備都有著其固定的工作節奏,產生的噪聲污染也有間歇性。例如在打樁機進行作業時,每個樁基施工結束的平均時間為10min左右;在進行混凝土攪拌時,攪拌機作業一次時間為8min左右;進入施工現場車輛也有著固定的時間規律等。

1.2 強度大。建筑施工噪聲不僅是能量形式,而且屬于物理污染,相互之間可以疊加,這使得建筑施工中產生的各種噪聲可以不斷增加,并最終形成高強度的噪聲污染。

1.3 復雜化。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涉及到很多環節,使得噪聲污染源呈現復雜化,而其產生因素也較為多樣化,如機械設備、人為因素、工藝水平和排放強度等,使得噪聲污染的防治難度較大。

2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管理規定

對于建筑施工中產生的噪聲污染,各級政府對此非常重視,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中對建筑施工中的噪聲污染管理也有明確規定,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方面,在建筑工程開工前的投標工作中,建設單位需要將建筑施工中的噪聲管理作為施工要求,并規定建筑工程的施工工期。在建筑工程項目開工的15日前,施工單位需要到工程所在區環保局進行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申報登記手續的辦理工作。

另一方面,施工單位需要在施工區域的顯著位置玄關環保牌,標明負責人與施工現場的電話號碼,以便施工過程接受公眾的監督。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需要嚴格按照國家標準排放施工噪聲。例如升降機和吊車在白天為65dB,夜間為55dB;打樁機白天為85dB,夜間則禁止施工等。

3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原因

3.1 監測監管不足。在建筑工程施工過程中,環保部門和施工單位沒有認真履行其監測監管職責,對于超標排放的噪聲污染沒有進行及時處理,從而形成惡性循環,最終使噪聲污染對人們正常生活造成了生嚴重影響。

3.2 責任意識匱乏。很多施工單位過分注重經濟利益,而忽視了社會效益,缺乏對法律法規的認識,盲目追求施工進度,使得施工隨意性比較大,而產生的噪聲污染干擾了周圍居民正常生活。

3.3 施工設備老化。很多施工單位為了控制成本,在施工中采用老化的施工設備,在設備維護和使用方面,沒有科學合理的計劃,使得施工設備始終處于超負荷狀態,其所產生的噪聲污染也尤為嚴重。

3.4 施工布局不當。建筑工程多采用露天施工方式,沒有規范性的聲屏設置,無法對產生的噪聲污染進行消聲、隔聲與吸聲處理,使噪聲出現衰減,而是直接將其擴散到周圍的環境中,從而擴大了影響的范圍。

4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的控制措施

4.1 加大建筑工程的審批力度。建筑工程管理部門需要加大對其申報審批的力度,從城市建設的實際需求出發,嚴格建筑工程的登記、注冊和申報審批等方面的管理工作,逐步實現噪聲管理的制度化和規范化。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需要到環保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如實申報建筑工程的情況,確保環保部門可以對建筑工程有全面的了解,如建筑工程的施工區域、工程規模、施工工期、人口居住情況和噪聲設備設置等,以便展開建筑施工噪聲對居民正常生活影響的預測工作。同時,管理部門需要加強對晝夜施工建筑工程的申報審批工作,要求施工單位制定合理的施工計劃和采取有效降低噪聲的措施,辦理進行夜間施工的許可證,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張貼工程告示,協調好與周圍居民之間的關系。

4.2 采用先進的施工技術與設備。為了從聲源處有效控制建筑施工噪聲污染,施工單位需要在施工中采用先進的施工技術與施工設備,并利用先進的工藝流程降低建筑施工中的噪聲污染。同時,施工單位需要結合聲源特點,在聲源處安裝不同的噪聲消聲裝置,例如阻性消聲器、抗性消聲器和阻抗復合消聲器等,從源頭上減少噪聲污染。此外,各級管理部門需要結合施工要求與噪聲污染控制要求,完善施工設備的噪聲標準,嚴格執行施工設備市場的準入制度,杜絕噪聲超標設備的銷售,加快對低噪聲施工設備與施工技術的應用和推廣。

4.3 注重施工現場的噪聲監測。管理單位需要根據噪聲污染的位置變化,加強對噪聲污染的檢測工作,其采取的措施可以從兩方面入手:一方面,管理單位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對施工現場的噪聲污染情況進行檢查,尤其是居民居住密集位置,更是要增加檢查的次數和力度,確保施工現場的噪聲防治措施貫徹落實,噪聲污染得到了很好的控制。另一方面,管理單位需要加大夜間檢查的頻率與力度,避免出現夜間違規施工和突擊搶工的情況。對于噪聲污染比較嚴重而防治措施不力的施工單位,管理單位需要堅決需要按照法律法規對其進行查處,要求其進行停工限時整改。

4.4 建立健全社會輿論監督體系。一方面,各級政府需要完善社會輿論監督體系,并賦予施工區域周圍居民監督權力,利用社會民眾的監督,及時掌握建筑工程噪聲污染的情況,以便采取有效措施進行監管。另一方面,施工單位需要在施工前做好公告和張貼告示等工作,協調好與周圍居民的關系,取得周圍居民的理解與支持,并定期與周圍居民進行溝通交流,認真傾聽居民的意見和建議,在居民的監督下,完善各項噪聲污染防治措施。

4.5 做好噪聲污染的防治宣傳。在建筑工程施工的過程中,管理單位需要做好噪聲污染的防治宣傳工作,提高施工單位對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幫助施工單位了解相關法律法規與環保政策,加強對施工單位的宣傳教育,提高其責任意識、管理意識和環保意識,促使施工單位主動采取噪聲污染管理措施,從而在降低建筑工程噪聲污染的基礎上,提高施工單位的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

5 結束語

總之,隨著建筑工程項目的日益增多,建筑施工中的噪聲污染問題也會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為了有效控制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管理單位和施工單位需要做好加大建筑工程的審批力度、采用先進的施工技術與設備、注重施工現場的噪聲監測、建立健全社會輿論監督體系和做好噪聲污染的防治宣傳等方面的工作,從而在保障建筑施工質量的同時,為社會民眾營造安靜和諧的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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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慧敏,張義剛. 建筑施工噪聲的環境污染與防治對策[J]. 黑龍江環境通報,2007,03:80-81.

篇3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有效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省環境噪聲防治污染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環境噪聲污染,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生產經營和社會生活以及交通運輸過程中所產生的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周圍工作、生活和學習環境的噪聲。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規劃區(以下簡稱“城區”)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條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應遵循統籌規劃、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和誰污染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縣環境保護局對全縣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公安、綜合執法、規劃、建設、工商、文化等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會同公安、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城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聯動機制,加強噪聲違法案件的移交、移送和通報,合力打擊嚴重噪聲違法行為。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開通環保執法熱線電話,實行24小時值班,確保投訴暢通、處理有效、反饋及時。

第六條社區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等群眾性自治組織,應加強轄區內部噪聲環境的管理和鄰里噪聲糾紛的協調。

第七條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檢舉和控告。接到檢舉、控告的部門應當在三日內處理或者移交處理;污染程度嚴重的,應當立即處理或者立即移交處理。

第二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縣環境保護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科學劃分和調整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以及適用區域,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縣城鄉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時,應當依據城區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及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的要求,合理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與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市政基礎設施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到縣環境保護局履行審批手續,按照審批要求落實各項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并經縣環境保護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

第十一條對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建設項目,有關部門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提前15日向縣環境保護局提出申請。

縣環境保護局應當在接到申請的10日內批復;因拆除或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加重污染的,不得批準。

第十三條產生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產生的噪聲污染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污染防治措施等事項。申報事項需作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15日到環保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并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噪聲排放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標準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第十四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責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應當按期完成治理任務。

限期治理期間嚴重超標的,應當責令其停業治理。限期治理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限期治理后,仍不能達到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可以處以罰款,或由縣環境保護局在15日內向縣政府報告,由縣政府責令搬遷、關閉。

第十五條縣環境保護局有權對排放噪聲的單位進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現場檢查?,F場檢查發現設備、設施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可以責令停止使用該設備、設施或者限制設備、設施運行時間。被檢查單位應當停止或者按照規定時間使用該設備、設施。

第十六條在縣城規劃區域內確需進行建筑物爆破等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縣公安部門申報排放的原因、時間、地點、影響范圍、可能造成的危害、聲源基本情況和防治措施。

縣公安部門應當在接到申報后10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排放的決定,批準排放的,應當向社會公告,并同時告知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批準排放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中考、高考期間及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特殊時間內,除搶修搶險外,禁止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產生噪聲污染的生產、施工作業和娛樂活動。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八條本辦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十九條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條在居民住宅區和其他人口集中區域內禁止新建金屬加工、食品加工、木材和石材加工及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各類生產經營場所。

對前一款中已用作生產經營場所的,應當對設備進行合理布局,改進生產工藝,并采取吸聲、消聲、隔聲、隔振和阻隔減振等治理措施,使環境噪聲排放產生的環境噪聲符合所在區域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縣環境保護局責令限期治理。

第二十一條在下列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不得建設、使用產生噪聲污染的企業設施、設備:

(一)住宅區和其他人口密集居住區;

(二)醫院、療養院、學校、幼兒園、老年公寓、機關單位所在的區域;

(三)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保護區域。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建筑施工作業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超過噪聲排放標準并嚴重污染環境的,縣環境保護局應當限制其作業時間或者責令整改,工程搶修、搶險除外。

第二十四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選用先進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在處于機關、醫院、學校及人群集中等敏感區域的建設工程,建設招標單位應將投標方的低噪聲施工設備和技術作為中標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五條在縣城區內進行建筑施工作業的,除受特殊地質條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樁機、錘擊樁機等噪聲嚴重超標的設備。確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間和午間作業。

第二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施工現場噪聲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公告,把產生噪聲的設備、設施布置在遠離居住區的一側。

第二十七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15日前,向縣環境保護局申報登記,說明工程項目名稱、建筑者名稱、建筑施工場所、施工期限、可能排放到建筑施工場界的環境噪聲強度和所采用的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

第二十八條在城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區域內禁止在午間、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搶修、搶險除外)。

因生產工藝和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需在施工前3日內,持有關部門的證明報縣環境保護局批準。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施工項目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夜間施工批準文號、夜間施工起止時間、夜間施工內容、工地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監督電話等。

第五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所稱交通噪聲,是指機動車輛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條在城區行駛的機動車輛產生的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機動車輛噪聲限值。

第三十一條在用機動車輛噪聲排放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限值的,縣公安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登記或通過年度檢驗。

第三十二條縣公安部門應根據城區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禁鳴喇叭的線路和時間,規定拖拉機、農用運輸車、輪式專用機械車進入城區的線路和時間,設立明顯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三條機動車輛駕駛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禁鳴區域、路段鳴喇叭;

(二)用鳴喇叭的方式喚人;

(三)在城區道路等公共場所調試喇叭;

(四)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第三十四條從事機動車輛維修的經營者,必須使維修后的機動車輛排放的噪聲達到國家規定的噪聲限值。

第三十五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報警器,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的時候,不得使用報警器。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七條文化娛樂經營活動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抽風機、鼓風機、發電機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保證邊界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八條在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商業經營中使用高音喇叭或通過其他高噪聲的方式招攬顧客;

(二)未經公安部門批準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回播放或利用腰鼓隊和軍樂隊進行商業游行;

(三)娛樂、健身、商業宣傳、大型社會活動,使用音響器材音量超過所在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四)在殯儀館以外的其他場所,使用音量過大的音響器材演奏演唱哀樂;

(五)其他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使排放的噪聲不超過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條動物飼養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動物發出的噪聲干擾他人的正常休息、生活。

第四十一條進行室內裝修作業,午間及19時至次日7時期間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作業。在其他時間進行作業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作業時限,拒不改正的,由縣環境保護局封存產生噪聲污染的器材或者設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過3日。

違反法律、法規關于社會生活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綜合執法局予以處罰。

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規定的行為,由縣環境保護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予以處罰。

第四十三條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四十四條有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由縣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偶發性強烈噪聲”是指偶然排放的、峰值高于所在區域聲環境質量標準15分貝以上的噪聲;

(二)“建筑施工”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園林綠化工程、城市建設拆除工程及各類管線敷設工程的施工;

篇4

第一條 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 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 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因從事本職生產、經營工作受到噪聲危害的防治,不適用本法。

第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 并采取有利于聲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制定城鄉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功能區和建設布局,防治或者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 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八條 國家鼓勵、 支持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推廣先進的防治技術和普及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科學知識。

第九條 對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不同的功能區制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 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并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規范, 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 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 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 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五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六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 應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

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條 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 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單位必須按期完成治理任務。限期治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對小型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 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內授權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八條 國家對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落后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的環境噪聲污染嚴重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或者進口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或者進口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

第十九條 在城市范圍內從事生產活動確需排放偶發性強烈噪聲的,必須事先向當地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當地公安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環境噪聲監測制度,制定監測規范,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監測網絡。

環境噪聲監測機構應當按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報送環境噪聲監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 有權依據各自的職責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 并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機構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檢查人員進行現場檢查,應當出示證件。

第三章 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二條 本法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三條 在城市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四條 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以及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噪聲值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情況,并提供防治噪聲污染的技術資料。

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并采取應有的防治措施。

第二十五條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 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二十六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對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設備,應當根據聲環境保護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逐步在依法制定的產品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中規定噪聲限值。

前款規定的工業設備運行時發出的噪聲值,應當在有關技術文件中予以注明。

第四章 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七條 本法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八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建筑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九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 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 施工單位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 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 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章 交通運輸噪聲污染防治

第三十一條 本法所稱交通運輸噪聲,是指機動車輛、鐵路機車、機動船舶、航空器等交通運輸工具在運行時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三十二條 禁止制造、 銷售或者進口超過規定的噪聲限值的汽車。

第三十三條 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的消聲器和喇叭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機動車輛必須加強維修和保養, 保持技術性能良好,防治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輛在城市市區范圍內行駛,機動船舶在城市市區的內河航道航行,鐵路機車駛經或者進入城市市區、療養區時,必須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

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 必須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三十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本地城市市區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 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六條 建設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和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有效的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七條 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線的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間隔一定距離,并采取減輕、避免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在車站、 鐵路編組站、港口、碼頭、航空港等地指揮作業時使用廣播喇叭的,應當控制音量,減輕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的影響。

第三十九條 穿越城市居民區、文教區的鐵路,因鐵路機車運行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當地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制定減輕環境噪聲污染的規劃。鐵路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劃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四十條 除起飛、降落或者依法規定的情形以外,民用航空器不得飛越城市市區上空。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在航空器起飛、降落的凈空周圍劃定限制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區域; 在該區域內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 建設單位應當采取減輕、避免航空器運行時產生的噪聲影響的措施。民航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

第六章 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四十一條 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二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商業企業, 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管部門的規定, 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的污染設施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 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使用家用電器、 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四十七條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設項目中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由批準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并處罰款。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排放超過規定標準的,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六條的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搬遷、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生產、銷售、進口禁止生產、銷售、進口的設備的, 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關閉。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進行產生偶發性強烈噪聲活動的, 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五條 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規定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五十六條 建筑施工單位違反本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 夜間進行禁止進行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由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機動船舶有前款違法行為的,由港務監督機構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處以罰款。 鐵路機車有第一款違法行為的, 由鐵路主管部門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

(一)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二) 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三) 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規定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并處罰款。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決定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行使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權的,從其決定。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二條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22點至晨6點之間的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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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市區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范圍內環境噪聲的污染防治。

第三條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對本市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和港航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市、區、縣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協助做好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環境噪聲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群眾投訴。

第二章環境噪聲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和本市城市總體規劃,結合城市建設發展情況,及時劃定、調整本市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施行。

第六條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本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對建設項目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登記表,制定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或經審查被否決的,有關部門不得立項,建設單位不得擅自開工建設。

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登記表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六十日內、報告表三十日內、登記表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建設項目在正式投入生產或使用之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規定要求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需要進行試生產的建設項目,試生產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第九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治理,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征收的超標準排污費必須按國家規定用于噪聲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

對小型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

第十一條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排放環境噪聲的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并提供必要的資料。檢查部門應當為被檢查的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三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機動車輛的車外最大允許噪聲級不得超過國家有關標準。

公安機關應當把機動車輛噪聲列入車輛年檢內容,未經噪聲檢測合格的車輛,公安機關不予核發年檢合格證。

第十三條警車、消防車、工程搶險車、救護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警報器。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可以規定機動車輛禁止行駛及禁止鳴號的地段、區域和時間;港航監督機構可以規定船舶禁止行駛及禁止鳴號的地段和時間。

第十五條鐵路機車進入本市城市范圍內需要鳴笛的,應當按照鐵道部《鐵路環境保護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建設高速公路和高架、輕軌道路,或者在交通干線兩側建設噪聲敏感建筑物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它有效控制噪聲污染的措施。

第四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七條向周圍環境排放工業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八條在工業生產中因使用固定的設備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必須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種類、數量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所發出的噪聲值、使用時間以及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情況,并提供防治噪聲污染的技術資料。

產生環境噪聲污染設備的種類、數量、噪聲值和使用時間及防治設施有重大改變的,必須及時申報,并采取應有的防治措施。

第十九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禁止設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金屬加工、木材加工、車輛修理等小型企業;本條例公布前已經設立的,應當限期治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住宅區內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金屬加工、木材加工、車輛修理等經營活動。

在前款規定的范圍外設立金屬加工、木材加工、車輛修理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小型企業,應當按規定辦理環保審批手續。

第五章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施工噪聲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一條在進行工程設計和編制工程預算時,應當包括建設項目工程施工期間噪聲污染的防治措施和專項費用等內容。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工程施工需要安排噪聲污染的防治費用,建設單位應當督促施工單位對產生的噪聲達標排放。

第二十二條進行建設項目施工的,施工單位必須在進場施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期限和使用的主要機具、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情況。

第二十三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除搶修、搶險作業外,夜間不得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

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因特殊需要須晝夜連續作業的,施工單位必須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七日內予以批復。

第二十四條在中考、高考等特定時期,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規定禁止施工作業的時間和區域。確因特殊原因需要進行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同意后,報經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運輸渣土、運輸建筑材料和進行土方挖掘的車輛,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施工作業。

未經批準,不得在夜間使用產生嚴重噪聲污染的大型施工機具。

施工現場夜間禁止使用電鋸、風鎬等高噪聲設備。

第二十六條經批準在夜間、午間或者中考、高考等特定時期進行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必須在施工的兩天前將施工作業情況公告附近居民。

第二十七條單位進行裝修活動,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環境造成噪聲污染,午間和夜間不得使用電鉆、電鋸、電刨等產生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工具進行裝修作業。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因經營活動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設施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單位或個人必須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或在商業經營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三十條營業性飲食、服務單位申領營業執照時,應當對環境噪聲污染及其防治情況作出說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有可能產生污染的,應當要求其提供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有關文件。

第三十一條使用音響等家用電器和樂器,舉辦家庭娛樂活動,應當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在街道、廣場、公園、住宅區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所產生的環境噪聲不得超過相應的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除政府批準的大型集會、游行、慶祝等活動外,其他社會活動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第三十二條居民安裝使用空調器室外機組,應當采取措施,避免對相鄰方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三十三條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的,嚴禁在夜間和午間使用電鉆、電鋸、電刨等產生噪聲污染的工具;在其他時間進行施工作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減輕或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規定,逾期未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責令限期繳納,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應交數額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一條規定拒絕環境保護部門現場檢查或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違反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規定拒報或者謊報環境噪聲排污申報事項的,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規定進行公告或進行虛假公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并處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辦理環保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午間或夜間進行裝修作業產生嚴重污染的,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產生的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施工作業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限期內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對單位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搬遷;對個體工商戶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搬遷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違反第十四條規定,機動車輛未按規定鳴號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擅自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響器材,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且不聽勸阻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且不聽勸阻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機動船舶違反禁鳴規定的,由港航監督機構給予警告或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并拒絕、阻礙環保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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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噪聲污染;防治;對策

噪聲污染是一種環境污染,是發生體做無規則時發出的聲音,聲音由物體振動引起,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質(如固體、液體、氣體)中進行傳播通常所說的噪聲污染是指人為造成的。它被認為是僅次于大氣污染與水污染的第三大公害。噪聲象毒霧一樣,彌漫在人們周圍,尤其在城市與工業區里,經常性的噪聲污染使人心煩意亂,精力不集中。長期工作與生活在90dB以上的噪聲環境,會嚴重影響聽力與導致其他疾病發生。當噪聲對人及周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就形成噪聲污染。產業革命以來,各種機械設備的創造和使用,給人類帶來了繁榮和進步,但同時也產生了越來越多而且越來越強的噪聲。

陽泉市位于山西省中部東側,太行山中段西麓,轄兩縣三區,面積4452平方公里,人口130萬。其中城市轄區29.8平方公里,人口33萬。近年來,隨著城市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生產規模的擴大,交通運輸量的增加,商業、娛樂網點增多,城市噪聲污染問題越來越突出,嚴重影響到居民的正常生活,有關噪聲污染的占總數的40%。因此,分析噪聲污染現狀及原因,尋求防治對策,對改善城市環境質量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 市區噪聲污染源現狀

根據統計,城市區域環境噪聲等效聲級平均值為59dB(A)。市區有10.5萬人生活在55 dB(A)以下的安靜環境中,占人口總數的34.3%;有18.2萬人生活在56-70 dB(A)的不安靜環境中,占人口總數的59.2%;有2萬人生活在高于70 dB(A)的極不安靜環境中,占人口總數的6.5%。

對城市區域車流量大于100輛/小時的42個路段監測結果分析,其情況是:只有6個路段晝間能夠達到70 dB(A)的標準要求,85.7%的路段超標,最大值超過11.4 dB(A),超標路段長度占監測路段總長度的83.5%。夜間只有4個路段達到55 dB(A)的標準,有91.3%的路段超標,最大超標值為23.7 dB(A),超標路段長度占監測路段總長度的92%。由此說明,市區噪聲污染已經相當嚴重,噪聲污染防治的任務將十分艱巨。

2. 噪聲污染原因分析

2.1噪聲污染因素分析

影響城市區域環境噪聲的因素主要有五大類,即交通源、工業源、生活源、施工源和其他源。前四類受城市發展影響,如機動車輛的增減速度及道路狀況影響交通源,工業企業的布局及發展影響工業源,基本建設項目的多少影響生活源等。若能找出其中的優勢因素并加以控制,對改善城市聲環境質量將有積極作用。因此,在實際監測過程中,對影響噪聲監測結果的噪聲來源進行了分類統計,其結果是:交通噪聲源居首位,占33%,工業源占31.8%,社會源占25%,施工源占5.7%,其他源占2%。

2.2噪聲污染的原因分析

2.2.1 陽泉地處山區,城市分布在桃河兩岸的狹長地帶,用地緊張,道路密度大(3.58公里/平方公里),寬度均值僅為17米,丁字路、斷頭路多,路面質量不好。而近幾年城市機動車輛增速很快,目前達到4萬余輛,致使干線車流量大,超過道路通行能力,造成東西擁擠,南北不暢,交通噪聲居高不下,基本上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成為主要的噪聲來源。

2.2.2 由于歷史原因,市區布局混亂,工廠、居民、商業相互交錯,混合區面積占市區總面積的52.9%,工業影響居民,居民制約工業,矛盾日益突出。

2.2.3 由于經費投入少,聲源得不到及時治理。幾年來,治理的主要精力放在廢氣和廢水,而噪聲一直未能作為重點。據統計,市區現有污染防治設施384臺(套),噪聲防治設施只有28臺(套),這與上千的噪聲污染源(點)是極不相稱的。

2.2.4 噪聲污染隨機性強,而環保部門受人員、裝備等制約,很難做到及時有效的監督。

2.2.5 公安、交通、文化等相關部門管理力度不夠。特別是社會噪聲管理漏洞大、問題多。一方面,三產高速發展,商業、文化娛樂業的大量增多,很多項目缺少環保審批,致使生活噪聲點源泛濫,給群眾造成了嚴重危害。另一方面,公安部門以維護社會治安為主,他們對噪聲管理從技術監測手段上感到困難。環保部門管理生活噪聲按法律規定純屬“越俎代庖”,執行過程阻力大。因此,出現環保部門難管其他部門不管的問題。

3. 噪聲污染防治對策

3.1交通噪聲污染是噪聲治理的重點,對交通噪聲進行綜合整治。首先,要抓好道路規劃和建設,使其布局合理,寬度適宜,路況良好,提高通行能力。其次,要狠抓聲源治理,努力降低機動車輛噪聲,淘汰不合格車輛。第三,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實行禁鳴路段,增加路面隔離,實行人車分流,降低車輛鳴號次數,控制交通噪聲污染。

3.2合理規劃,推行綜合整治。在城市改造和建設中,按不同功能區規劃和建設,改善不合理的布局,新建和搬遷的企業應盡量設在市郊,減少運輸原料、產品車輛穿行市區帶來的噪聲污染。對高級賓館、居民區、醫院的建設要避開交通干線和工業的影響。

3.3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全市噪聲污染源的管理,強化噪聲排污申報登記,推行許可證制度,抓住我國開展節能減排的契機,對超標噪聲源進行限期治理。新建項目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防止形成新的污染。

3.4統一思想,齊抓共管。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工作形成合力,市政府應統一協調,環保、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門要各負其責、通力合作,加強建筑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的管理,限制建筑施工的工作時間,規范小商販在街頭的擺攤設點,嚴禁高音喇叭招攬生意,逐步解決噪聲污染問題,還居民一個安靜的生活環境。

參考文獻:

[1] 羅曉,江家驊.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M].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2003.

[2] 楊志團.城軌交通線路方案選擇及城軌交通規劃建設問題探討[J].甘肅科技縱橫,20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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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 R852.2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前言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和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我國越來越多的城市,尤其是百萬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公路需求迅速增長。盡管近年來城市道路及車輛擁有量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但公路施工噪聲污染問題依然日益突出,表現為交通阻塞、車速降低、停車困難、廢氣和噪聲危害嚴重。城市公路施工噪聲污染問題已經嚴重制約和影響了城市的發展。公路在給人們出行帶來便捷的同時,也不可避免對周圍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目前,主要集中在對周圍環境造成的噪聲污染。

公路施工噪聲主要是由于建筑機械造成的,產生的噪聲通常都會超過國家施工噪聲的臨界值,會影響周圍居民正常生活和身體健康。因此,針對如何有效控制建筑噪聲,提出了相應的防治措施。公路給人們出行帶來便捷,但公路施工會不可避免對周圍環境造成一定的影響。分析公路施工中形成的噪聲原因、噪聲的輻射特性,并從降低噪聲源的激振強度、切斷噪聲的傳播途徑或在傳播途徑上削弱噪聲等方面提出了防護措施。

一.公路施工噪聲的污染現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公路施工噪聲是指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在施工中所發生的特別顯著的噪聲作業作為特定施工,一般有以下5種作業。1.使用打樁機、拔樁機或打樁、拔樁機作業;2.使用鉚釘機作業;3.使用鑿巖機作業;4.使用空氣壓縮機作業,設有混凝土攪拌設施或瀝青混凝土攪拌設施的作業。

雖然這些特定施工作業,在規定區域施行作業時對噪聲大小、禁止在夜間或深夜操作、每日操作時間限制、作業期間的限制、星期日及節假日禁止作業等均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施工噪聲是一種臨時性污染,因其聲強高,又往往是露天作業,再加上不少建筑單位為了趕工期而夜間施工,所以對人們的生活和生產造成的污染相對比較嚴重。

三.公路施工噪聲對人體健康的影響

噪聲污染被視為一種無形的污染,它是一種感覺性公害,具有局部性、暫時性和多發性的特點,由于其危害性大,噪聲又被稱為“致人死命的慢性毒藥”。長期工作在高噪聲環境下而有沒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防護措施,必將導致永久性的無可挽回的聽力損失,甚至導致嚴重的職業性耳聾。國內外現都已把職業性耳聾列為重要的職業病之一。強噪聲除了可導致耳聾外,還可對人體的神經系統、心血系統、消化系統以及生殖機能等產生不良的影響。特別強烈的噪聲還可導致神經失常、休克甚至危及生命。由于噪聲易造成心理恐懼以及對報警信號的遮蔽,它又常是造成工傷死亡事故的重要配合因素。

四.公路施工噪聲污染的控制與對策

公路施工噪聲問題,已引起了各級政府的高度重視。環保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并結合各地區的實際,對公路施工噪聲管理,作了具體的規定。主要內容包括: 1.施工前,在工程投標時,應將施工噪聲的管理措施列為施工組織設計內容,并科學規定工程期限。工程開工15日前,必須向工程所在地區的環保局辦理施工場地噪聲申報登記手續。2.施工時,應在施工工地顯著處懸掛施工工地環保牌,注明工地環保負責人及工地現場電話號碼,以便公眾監督。在施工過程中,向周圍排放的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若超標排放,則應采取積極有效措施,避免或減少建筑施工噪聲擾民,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放費。

對夜間施工有特殊規定:禁止夜間(晚22∶00至次日晨6∶00),在居民區、醫療區、科研文教區等噪聲敏感物集中區域內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同時規定,確因施工工藝要求或特殊需要,必須夜間連續作業的應在5個工作日前提出申請,經市建設部門預審,所在地的區環保局批準后實施。并且,經批準的夜間施工工地,應在夜間施工3天前,公告工地周圍的居民和單位。值得注意的是,對施工的工藝、裝備也有規定限制。此外,對違反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拒報或者謊報施工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排污費的,拒絕環保部門現場檢查或者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夜間進行明文禁止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的,由環保部門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將在新聞媒體曝光,直至建議建設部門吊銷施工單位的許可證。然而,由于施工工地的流動性,施工周期的階段性和施工過程中的突擊性,形成了施工噪聲的自有特點,增大了其控制難度。施工噪聲的控制可采取如下措施:

1.加大建筑施工噪聲的現場監測。

加強對施工噪聲的現場檢查是有效控制施工噪聲擾民的根本途徑。針對施工噪聲事件集中、位置多變的特點,環保迎澤分局專門成立了施工噪聲檢查小組,由一名副大隊長全權負責,對轄區范圍內的施工工地進行不定期檢查,對位于居民稠密區的工程進行重點檢查。另外,針對目前有些施工單位搶工期,夜間施工的現象,成立了夜間巡邏隊,加大了夜間檢查頻次,尤其是在中高考期間,為確??忌幸粋€良好的復習、考試環境。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從重從快查處,有力地促進了施工單位進行噪聲防治。隨著群眾環境意識的提高,環保法律法規的深入人心,建筑施工擾民的不斷增多。認真查處群眾反映的公路施工噪聲擾民事件,也是加強公路施工噪聲管理的重要方面。在對待群眾投訴問題上,要求施工單位多查找自身的原因,虛心接受群眾意見,認真采取措施,抓好整改落實。對一些施工噪聲污染嚴重,又不采取措施的單位,應根據噪聲法的規定給予嚴肅查處,以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

2.主管部門加大對施工工程申報的審批力度。

針對公路施工實際,要著重抓好施工工程登記、注冊和申報審批工作,切實將公路施工噪聲管理納入制度化軌道。在施工中,各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都必須到環保部門登記注冊,實事求是地申報工程建設的階段性情況,使環保部門了解工程所處的地理位置、周圍人口居住情況、工程規模、工程期限和容易產生噪聲的工程設備的安置地點,從而預測施工噪聲可能對居民造成的影響。同時,要對需要夜間施工的工程進行嚴格的審批,要求施工單位必須辦理夜間施工許可證,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聲,協調好與周圍居民的關系,張貼施工告示,以求得居民的諒解。

3.建立社會輿論的監督制度

施工場界周圍的居民有權在施工前了解施工時可能發生噪聲污染的情況,施工單位應當聽取當地居民的意見,接受群眾的監督。建立公眾參與的監督制度,不但可以調動群眾參與環境保護的積極性,且可以增加建筑施工單位作好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的責任和壓力。

4.施工企業積極降低和減少噪聲。

(一)嚴格控制人為噪聲,進入施工現場不得高聲叫喊,無故甩打模板,亂吹哨,限制高音喇叭的使用,最大限度地減少噪聲擾民。

(二)凡在人口稠密區進行強噪聲作業時,須嚴格控制作業時間,一般晚10點到次日早6點之間停止強噪聲作業。確系特殊情況必須晝夜施工時,盡量采取降低噪音措施,并會同建設單位找當地居委會、村委會或當地居民協調,出安民告示,求得群眾諒解。

(三)從聲源上控制噪聲,這是防止噪聲污染的最根本的措施。5. 加大建筑施工噪聲防治的宣傳力度

5.在公路施工噪聲管理過程中,應堅持防治結合、以防為主的原則,經常不斷地對施工單位進行有關環保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向施工單位傳達國家、省、市有關噪聲管理的規定,增強施工隊伍的環境意識,使他們真正意識到治理噪聲所帶來的環境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從而在工作中采取一切可能降低噪聲的措施,自覺進行噪聲治理,將施工噪聲污染降到最低水平。

隨著我國經濟建設步伐的加快,各地都在加緊公路工程的建設,但是公路施工不能以噪聲擾民為代價。除了有關部門要加大力度采取相應的措施外,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必須遵守國家地方法規,采取得力措施保護和改善施工現場環境,盡量減少對施工現場周圍環境的影響,減少對周邊居民生活的干擾。使整個施工過程在科學的施工組織設計指導下,嚴格按施工程序辦事,真正做到文明工。

五.結束語

我國的公路建設經過初始的發展期后,目前,已經進入了集中發展階段,為保證公路的可持續發展,在設計、規劃和建設交通系統時,應體現以人為本的思想,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采用必要的措施,以降低公路施工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環境的污染。

參考文獻:

[1]孫章.城市軌道交通概論[M]中國鐵道出版社

[2]葉霞飛.城市軌道交通規劃與設計[M]中國鐵道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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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環境;噪聲污染;噪聲控制;環境治理;污染源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X593 文章編號:1009-2374(2016)07-0076-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6.07.039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速,城市噪聲污染問題逐漸成為城市居民面臨的主要問題,噪聲污染已經影響到城市居民的生活品質。目前城市環境噪聲污染主要包括建筑施工污染、交通噪聲污染、生活活動噪聲污染、工業噪聲污染。其中的工業噪聲污染對城鎮居民的影響隨著工廠逐漸遠離城市而逐漸減小,其余的噪聲污染仍然困擾著居民,已經成為目前城市環境問題的主要矛盾,需要采取相關防治措施,為居民創造高質量的居住環境。

1 城市噪聲污染源分類

城市環境噪聲污染的污染源與污染類型密切相關。建筑施工污染的污染源主要包括露天作業造成的強度較大的噪聲,這些噪聲污染具有強度大、時間跨度小等特點。交通污染噪聲的污染源主要包括各類交通工具產生的噪聲,目前對居民影響較大的有地鐵交通噪聲、地面交通噪聲、航空噪聲等。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車已經成為最為主要的交通聲源。生活活動噪聲污染的污染源種類繁多,比如目前對城市居民影響較大的廣場舞噪聲、過節鞭炮鳴放噪聲,訓練樂器噪聲等。

許多城市由于廣場舞的流行,在小區內的空地進行訓練,大分貝的廣場舞音樂形成了較為嚴重的噪聲污染,甚至有報道稱噪聲污染影響到附近的房價。該污染是目前城市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對象。工業噪聲污染的污染源較為固定,通常為機器運行噪聲、空氣動力性噪聲等。目前隨著城市規劃思路的不斷變革以及城鎮居民環境保護意識的提高,工業噪聲污染的影響逐漸減小。

2 城市噪聲污染現狀

2014年以來我國城市噪聲的主要污染源為交通噪聲,占總污染源的35%左右。特別是地鐵、汽車、飛機等日常交通工具已經成為影響城市居民生活質量的主要污染源,其中較常見的機動車輛的噪聲為90dB。北京等一線城市通常會出現高架地鐵,通過高架橋時與鋼結構產生的共振是主要的噪聲源,經過測量等效聲級大小為81.5dB。遠遠超過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范圍(白天55dB,晚上45dB)。工業噪聲占我國環境噪聲源由2010年的27%下降到15%,可見我國對于工業噪聲污染的防治已經取得可喜的成果。但是目前仍存在諸如機械工業噪聲、風鎬等機械噪聲,其噪聲分貝范圍為80~120dB(A)。

該噪聲分貝可以導致普通人頭暈目眩,嚴重者會出現高血壓等現象?,F階段日益嚴重的城市噪聲為生活活動噪聲污染,大概占45%以上,并且有不斷上升的趨勢,比如目前日益嚴重的廣場舞噪聲已經成為國內城市居民關注的焦點。據海峽都市報記者調查,湖北武漢鼓樓區的廣場舞音樂的噪聲分貝已經達到95dB(A),嚴重地影響了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及休息,甚至影響居民的健康。

3 城市噪聲污染治理現狀

隨著我國不斷重視環境噪聲污染,將部分重工業等容易產生嚴重的工業污染的項目遠離城市群,加強了此方面的監督與管理,使得目前工業噪聲污染程度急劇下降,得到了較好的防治效果。此外,現階段我國正在努力轉變噪聲控制思路,將固定噪聲源治理逐漸轉向流動性更強的治理思路,達到了分級、分區治理噪聲污染的效果。但是隨著城市居民人口的急劇增加,CBD等大型商業圈建立使得生活活動噪聲污染逐漸成為主要的污染源。這些污染源的種類較繁雜,流動性較強,距離城市居民的主要生活區域較近,所以是目前我國治理城市噪聲污染的主要對象。對于此情況,目前采取較常見的防治措施為錯峰進行噪聲較大的居民活動,特別要避開居民休息的時段。但是“錯峰”噪聲防治措施只能解一時之渴,不能夠徹底解決生活活動噪聲污染??梢娔壳霸谌珖鞯卣姆e極配合與努力下,城市環境噪聲治理已經取得了較好的成績,但是城市環境仍然存在強度大的噪聲污染,產生了許多消極的影響,所以未來的城市噪聲污染防治任務較為艱巨。

4 城市噪聲的控制措施

任何一個城市都具備著許多的功能,而經濟功能的發展,無疑會帶給城市巨大的交通壓力,使得城市產生眾多的噪聲污染以及信號方面的污染,但是不能因此而否認城市規劃、舊城區改造、道路建設和完善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所以城市功能劃分是否合理、道路交通是否合理等都是控制城市噪聲、改善城市居住環境的重要

因素。

4.1 合理的法律法規是控制城市噪聲的必要前提

對于每一個城市來講,合理的法律法規以及強制性的實施手段都是提高城市居住環境、減少噪聲污染的必要措施。城市噪聲控制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各部門配合,在環境保護部門的統一協調下,進一步組織相關單位,包括環境評價、城市規劃,交通管理等相關部門協調完善充實環境執法的力度,從法律上去保證人為噪聲對環境的影響。

4.2 加強城市道路建設,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由于交通原因而產生的噪聲的級別是很高的,而且具備流動性的特點,城市中的每一條道路不可避免地產生噪聲,使得噪聲污染的范圍極為廣泛。針對這種情況,可以通過加寬路面或者是修建立交橋等措施明確城市的主干道以及次干道,有針對性地對車輛進行管理,并且在交通路口安裝聲音測試裝置,以便于更為有效地控制噪聲污染。另外,沿路兩側種植綠化帶,樹木及綠化植物形成的綠化帶有吸聲、隔聲作用,能有效降低噪聲。同時,綠化林帶還可以起到吸收二氧化碳及有害氣體、吸附微塵的作用。

4.3 加強環保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環保意識

環保部門與科協聯手制作環境保護宣傳畫或讀物,使公民人人養成環保生活行為。國家應大力發展公共交通工具,向市民提倡盡量乘坐公交車或騎自行車的良好習慣。禁止生產銷售不達標的汽車,減少機動車噪聲

污染。

4.4 從技術角度分析城市噪聲控制措施

4.4.1 建筑學層面的技術措施。在城市中建筑聲屏障,不同的建筑結構、不同的建筑材料等對于噪聲污染的控制有著不同的作用。例如聲音屏蔽技術是最為簡單的控制噪聲的技術措施,在日本等很多國家,這是非常常見的一種噪聲控制技術。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技術,城鎮人口不斷增加,城市的人口密度不斷在縮小,為了避免和減少噪聲的傳播和干擾,可以考慮聲音屏蔽技術,利用沿街的建筑物作為聲音屏障,最大限度地降低噪聲污染。

4.4.2 從傳播途徑角度分析控制措施。噪聲傳播是有一定過程的,但是噪聲傳染源和傳播途徑卻是可控的。例如對噪聲較大的重型車輛進行低噪聲設計,發動機、傳動件的安全罩內部涂減震漆采取阻尼隔震等噪聲控制技術,削弱來自于傳染源的聲波震動,從而降低城市噪聲污染。

5 結語

伴隨著科學技術的快速發展,噪聲的傳染源也逐漸增多,城市噪聲污染已經成為世界各國都不得不面臨的重要社會問題,不管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都將其視為一個重要的難題。要充分運用新技術、新思路、新手段來應對日漸凸出的噪聲污染問題,保障城市的可持續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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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方修睦.建筑環境測試枝術(第2版)[M].北京: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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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障環境安靜,保護人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規定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各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的城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療養區、風景名勝區。

在上述區域內,執行國家《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機動車輛允許噪聲》標準和本規定。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是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的機關。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部門按管理權限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和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其他有關規定,劃定本行政區域內各類聲環境質量標準的適用區域,并公布實施。

縣級市人民政府所劃定的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域,應當向市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包括技術改造、房地產開發和飲食娛樂、加工、維修服務等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按照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程序的要求到環境保護部門履行審批手續,按照審批要求落實各項污染防治措施,并經環境保護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或使用。

已投入使用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拆除或閑置。

第七條對于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限期治理。

第八條環境保護部門和其他環境噪聲監督管理部門的管理人員,出示檢查證件,有權進入所管轄范圍內的噪聲場所監督檢查。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

檢查人員必須保守被檢查單位或個人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九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持周圍環境安靜,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者,進行檢舉和控告。

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消除污染,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凡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環境保護部門的要求如實申報環境噪聲污染事項,并繳納環境噪聲污染費。

第十一條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對在防治環境噪聲污染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分別給予二萬元以下和二千元以下的獎勵,并予以表彰。獎金從排污費中列支。

第二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本規定所稱交通噪聲,指機動車輛、船舶、火車、飛機等交通運輸工具,在使用時產生的影響周圍環境的噪聲。

交通噪聲由公安、交通、鐵路、港務監督(含港航監督)、漁政、民航等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行駛的機動車輛,必須安裝有效的消聲器,其噪聲應當符合國家《機動車輛允許噪聲》標準。

第十四條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其他各縣級市、區城區行駛的各種機動車輛,只準使用距車體正前方二米處不超過105分貝(A)、側向衰減量大于19分貝(A)的低響度喇叭。

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行政區域內,禁止機動車輛鳴喇叭,緊急情況下只準短鳴;在其他城區非禁鳴喇叭路段內行駛的車輛,鳴喇叭每次不準超過半秒鐘,連鳴不準超過三次;嚴禁用喇叭喚人或叫門;夜間行車應以燈光示意,禁止鳴喇叭。

第十五條消防、警備、救護、工程搶險等特種機動車輛的警報器,非執行緊急任務時嚴禁使用;夜間執行任務時,除特別緊急情況下使用警報器外,應使用回轉式標志燈具。

第十六條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行政區域內,禁止拖拉機行駛。運送蔬菜、瓜果等的其他農用機動車輛,需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按指定時間和路線行駛,且必須安裝有效的消聲器。

第十七條進入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的火車,進入港口的船舶,不得違反規定鳴笛。

未經批準,禁止各類飛機在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上空作超低空飛行或在五千米高度以下作超音速飛行。飛機地面試車時的排氣方向應避開居民區,并采取有效的消聲措施。

第十八條設置公共停車場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有關要求。

對在噪聲敏感的建筑物集中區域內設置的公共停車場,應當加強管理,防止產生環境噪聲污染。

第十九條機動車輛及其音響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機動車輛允許噪聲》標準。不符合標準的,不準生產和銷售。

第三章工業噪聲和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條本規定所稱工業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使用固定的設備時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噪聲是指在建筑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一條在風景名勝區、療養區、居民區、文教區、商業區等非工業區內及醫院附近,不準新建、擴建、改建噪聲大、振動大的工廠、車間,不準增添噪聲大的設備。

在鐵路、公路線路兩側的留用地和飛機場規劃邊界內,不準建設對噪聲敏感的建筑物。在城市鐵路、道路交通干線兩側及固定噪聲源附近建設各種對噪聲敏感的建筑物,應事先對噪聲進行評價,按有關建筑設計規范中的防噪聲要求,采取有效的防噪措施。

第二十二條建筑施工單位或個人對建筑施工噪聲必須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

在療養區、居民區、文教區和醫院附近以及其他需要環境安靜的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搶險、搶修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公告附近的居民。

第四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二十四條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和其他各縣級市、區城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室外使用高音廣播喇叭。但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除外:(一)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社會活動;(二)搶險、搶修、救災等緊急情況;(三)體育場和海水浴場在開放使用期間。

第二十五條店鋪、攤點、文娛活動場所及其他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在室外安裝和使用音響設備。其室內使用的音響器材對界外的影響,不得超過相應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二十六條居民家庭使用發聲設備產生的聲響應控制音量和時間,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根據不同情節,可以給予以下處罰:(一)未經環境保護部門批準擅自拆除或者閑置噪聲污染防治設施,致使環境噪聲超標準排放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二)拒報或者謊報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申報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三)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室內使用的音響器材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第六條規定,不執行國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的,由環境保護部門責令停止建設、使用或限期恢復原狀,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第七條規定,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由環境保護部門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責令停業、搬遷或關閉。

前款規定的責令停業、搬遷或關閉,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決定。

第三十條違反第八條規定,拒絕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其他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第十條規定,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的,由環境保護部門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建筑施工單位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在規定的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的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兩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根據不同情節予以處罰:(一)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行駛的機動車未安裝有效的消聲器,噪聲排放超過標準的,處以一百元罰款;(二)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三)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四)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在室外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可以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五)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室外使用音響設備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六)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未采取措施,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環境噪聲的,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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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路施工;噪聲污染;應對策略

一、緒論

公路建設的主要目的是方便人們的出行,為物資運輸提供便捷、快速的道路,它的這一特性決定了公路必然要從城鎮、鄉村、廠區、集貿市場等人員密集的地方穿越或經過,這也就有了公路施工中噪聲污染問題。近年來公路施工噪聲問題已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由于施工單位噪聲產生的問題和糾紛已屢見不鮮,噪聲污染嚴重危害到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做為施工方必須對噪聲污染危害性的提高認識,維護好人們正常的生活秩序,在施工過程中選擇低噪聲施工機械,并控制噪聲傳播的途徑,效降低公路施工噪聲對環境的影響。

隨著機械化施工的推廣,在公路施工過程中會大量使用各種不同性能的動力機械,各種施工機械引發的過大噪聲使原來比較安靜的環境成為噪聲污染嚴重的場所,對附近的人群產生心理和生理上的雙重影響,降低了人們的工作效率和休息質量,尤其是一些距離居民區、辦公區、教育區較近的施工現場后果更為嚴重,此外,過大的噪聲甚至會引發施工方與居民之間的糾紛。而一般情況下,公路建設的周期都較長,特別是一些新建公路從開工到通車往往需要3~4年的時間,從這個角度來看,公路施工產生的噪聲污染在一定程度上還是一個長期的問題,因此,對于公路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噪聲污染絕對不能輕視,防治噪聲污染勢在必行。

二、公路施工中噪音污染的主要來源

1 公路施工中噪聲的主要來源

公路施工期間噪聲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一是運輸土石方及其它建筑材料的載重汽車行駛所產生的噪聲。二是施工中各種機械、設備等在作業時的碰撞、摩擦及振動。如路基填筑時有推土機、壓路機、裝載機、平地機、風鉆等;公路面層施工時有鏟運機、平地機、壓路機、振動棒、攤鋪機等。這些突發性非穩態噪聲作為施工中的主要噪聲源,將對施工場地附近一定范圍內的村莊、學校等敏感點產生相當的噪聲污染,而夜間施工將會使影響加大?,F在大多數正在作業的公路施工現場噪聲一般在90分貝以上,最高達到130分貝。

2 公路施工噪聲的特點

(1)隨意性和無規律性。施工機械種類繁多,不同的施工階段有不同的施工機械,同一施工階段投入的施工機械也有多有少,甚至同一種機械設備在不同負荷或運轉狀況下產生的噪聲也不一樣,這就決定了施工噪的隨意性和無規律性。

(2)不同一性。不同設備的噪聲源特性不同,有些設備噪聲呈振動式的、突發的或脈沖特性的,對人的影響較大;有些設備(如攪拌機)頻率低沉,不易衰減,而且使人感覺煩燥;施工機械的噪聲較大,但它們之間聲級相差仍很大,有些設備的運行噪聲可高達110dB以上。

(3)流動性和局部性。施工噪聲源與一般的固定噪聲源及流動噪聲源有所不同,施工機械往往都是暴露在室外的,而且它們會在某段時間內在一定的小范圍內移動,這與固定噪聲源相比增加了這段時間內的噪聲污染范圍,這就是它的流動性和局部性。

(4)階段性。對某段公路而言,施工噪聲污染僅發生在施工期內,具有很強的階段性。

三、公路施工噪聲的防治措施

1合理選擇施工機械,施工前提前對工程所用的施工機械設備進行常規工作狀態下的噪聲測量,對超過國家標準的機械禁止其入場施工。施工過程中要經常對設備進行維修保養,避免由于設備性能差而使噪聲增大。同時,對容易產生施工噪聲的工藝進行調整。如在振動壓實作業時,增加輕型振動設備,減薄路基每一層填料厚度,增加鋪筑層數,增加碾壓遍數,均可減少施工設備振動和噪聲對沿線居民產生的影響。

2 設置臨時施工隔聲屏,加強噪聲敏感點防護措施。施工期噪聲帶有時效性特點,因此可以采用臨時隔聲屏處理。如采用木制隔聲板對學校、醫院等聲環境敏感點進行臨時性防護。對施工周期較長、噪聲超標嚴重、不能調整施工安排的建筑,可以考慮采用隔聲窗。

3 合理選擇施工路線,在公路選線階段除保證行車安全、舒適、快速以及工程以外,還應根據環境噪聲允許值控制好路線距環境敏感點的距離,最大限度地避免公路文通噪聲擾民。公路穿越地區功能分區合理,盡可能避讓居民生活區、醫院、學校等,減少噪聲防治投資。一般而言,在公路邊界用地外200 m,公路文通噪聲對聲環境基本不會造成影響。因此從滿足噪聲要求考慮,公路與城鎮規劃區之間至少應保持200 m距離。根據擬建公路兩側敏感點的分布情況,也可以考慮對噪聲敏感點的建筑進行搬遷。同時,施工期各類車輛運輸路線應盡可能避開村鎮、學校等敏感點。

4 科學安排施工時間

合理選擇和調整施工時間和機械配備。在公路施工過程中,應對施工進行科學安排,盡可能地將施工作業時間安排在白天。在居民區附近路段,嚴禁夜間進行大規模施工活動,以減少對居民的干擾。公路施工噪聲污染是一項十分重要但還沒有被人們完全重視的問題它危害的人群也大多是法律意識相對淡薄的農村和郊區。如何能夠在建立和健全相關法制的基礎上,從噪聲產生的根源做起,全面提高機械設備的性能降低產生噪聲的聲級;從公路建設管理入手,在設計和招標階段就全面地預防公路施工噪聲污染;從監督管理入手加大對公路施工噪聲的控制,及時對產生污染單位或個人施行行之有效的處罰,也只有按照建設和諧社會的理念去防止公路施工污染才可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5 做好宣傳工作,爭取周圍群眾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