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貿易采購方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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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貿易采購方式

篇1

關鍵詞:市場采購;金融產品;金融創新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6)04-0085-02

引言

2011年3月4日,國務院正式發文批復《浙江省義烏市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批準設立“義烏市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核心是致力于建立“市場采購”新型貿易方式。隨著改革試點的深入推進,義烏市場采購貿易面臨著發展瓶頸,義烏的金融服務難以滿足義烏國際貿易的迅速發展的需要,金融機構缺乏針對義烏市場采購主體的資金需求特點和市場采購貿易的獨特性進行整體金融解決方案的設計和創新,金融創新與“市場采購”貿易方式相匹配的問題日益突出,急需金融業在貿易金融領域率先開展探索和先行先試,進一步創新,以此探索貿易金融新模式。

一、義烏國際貿易改革下的金融產品創新實踐

義烏實行“市場采購”新型貿易方式以來,金融創新形式多樣。義烏通過創新委托貸款機制緩解小微企業融資難題,2012年5月,國家開發銀行浙江省分行授信中國小商品城集團50億元,并委托工商銀行義烏分行將貸款投向市場。此舉突破以自有資金發放委托貸款的限制,搭建針對市場商戶的新型融資平臺。工行義烏分行在全國首創供應鏈易透融資,為外貿企業的上游供應商提供貸款,推出面向中小企業提供的網絡自助式循環貸款“網貸通”。

通過福費廷、國內國際保理、應收賬款質押等供應鏈融資額度達30億元,開創了義烏貿易金融的新局面。義烏建行以全球網為載體,推出“e商通”網絡貸款擔保業務;浦發銀行針對義烏國際商貿城市中小企業量身定做推出“銀寶通”。中行義烏分行充分發揮自身特色優勢,率先啟動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業務,推出“義烏通寶”等創新舉措。此外,各金融機構相繼推出攤位、存貨、股權、商標、專利權、林權、排污權等抵押貸款管理辦法;推出面向市場經營戶和小微企業的貸款產品;發展企業債務融資工具,加強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宣傳、推介和培訓,支持當地企業發行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中小企業集合票據等,拓展企業融資理念??偟膩碚f,這些金融創新產品技術含量偏低,品牌特色不明顯,還沒有形成真正的核心競爭力,這些探索創新,還遠遠不能滿足義烏“市場采購”貿易的快速發展以及義烏市場的巨大需求。

二、“市場采購”貿易的金融產品創新中存在的問題

(一)金融產品功能單一,實用性差,影響客戶群體的擴張

市場經濟運作模式,為金融產品創新帶來多樣化創新格局,但也造成重復產品、雷同產品、劣質產品、不成熟產品泛濫,重數量輕質量、重開發輕管理、較多產品存在功能單一、實用性差的問題,影響客戶群體的擴張,阻礙金融服務水平向更高的層次發展。

(二)金融產品技術含量低,效仿嚴重

義烏的金融機構原有的經營管理和技術支持水平還達不到升格為“分行”的水準,加上各銀行之間信息網絡互不兼容,技術性金融產品創新開發缺位現象嚴重,金融服務產品專利和知識產權保護未得到足夠的重視,效仿嚴重,助長了無序競爭和不正當競爭,造成銀行業始終在無差異競爭、低層次競爭。

(三)缺乏與義烏電子商務發展相配套的金融產品

義烏目前有10萬多家電子商務應用企業、電子商務年成交額超過500億元,義烏日用百貨類商品約占全國網絡貨物交易額的40%,75%以上的日用百貨類網貨直接或間接來自義烏批發市場,義烏從事B2B、B2C、C2C的網店近5萬多家,呈現了有形市場與無形市場互促發展的效應。但這些電子商務企業與網店創業時資金缺口較大,自身可供抵押的固定資產不多,融資渠道少,往往得不到銀行的信貸支持。因此,急需進行電子商務領域的金融產品的創新,解決其融資難的問題。

(四)缺乏必要的風險約束

當前,各銀行金融產品創新與金融規范之間具有較長的時間間隔和較大的空間差異。在時間上,一般金融產品創新在前,監管機構規范在后,時間間隔較長。在空間上,各銀行之間進度不一,辦法各異,管理不規范的狀態,使銀行的金融產品創新具有較大的隨機性,帶來較大的風險隱患。

(五)缺乏多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

金融產品研發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有精通多個行業,多個領域的金融復合型人才作為堅實的后盾。義烏的金融機構本身的層級低、原有的人力資本運用側重于執行上級行的工作指令,不重視創新能力的培育。人力資源管理上缺乏對多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的招聘與培養,一定程度上導致銀行創新產品技術含量及質量難以提升,無法為客戶量身定制金融服務。

(六)制度法制建設相對滯后,社會信用觀念淡薄

隨著經濟全球化、金融國際化的進程與發展,我國的經濟金融環境已發生深刻的變化,但相應的法律法規變革卻沒有進一步的完善。諸多銀行業務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度規范缺失,法律約束或支持不力的情況。金融產品隱藏著隨觸而發的法律風險。

市場經濟的正常運作以社會信用為基礎,包括政府信用、銀行信用、商業信用等。在義烏,偷稅、漏稅、逃稅、商業欺詐等現象時有發生,社會信用觀念淡薄,信用制度建立落后于經濟的發展程度,從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包括銀行金融產品創新在內的經濟金融活動的開展。

三、“市場采購”貿易的金融產品進一步創新策略

(一)創新物流與供應鏈金融產品,實施差異化競爭戰略

依據“義烏港”和全國性物流節點城市的金融服務需求,各金融機構要加強與專業化倉儲公司、物流公司的合作,完善存貨、倉單、應收賬款等抵質押貸款業務,進一步探索開展標準化倉單質押、存貨浮動質押、動態質押、提貨權質押等創新業務,滿足義烏物流服務體系中倉儲、流通、交易等各個環節的融資需求。盡快成立或引入經營運輸、裝卸工具的融資租賃公司,為物流企業購買大型運輸、裝卸工具提供方便的金融服務。商業銀行要對金融產品創新進行規模質量高品格定位,不斷創新供應鏈金融產品,開展大型客戶上下游中小企業的買方或他方付息商業匯票貼現和國內信用證議付、商品提貨權融資等資產業務。

(二)開發符合國際貿易資金需求特點的跨境人民幣業務的金融產品

金融機構要靈活運用買方信貸、履約保函、信用證、押匯等貿易融資手段,推進跨境貿易人民幣業務發展,滿足外貿企業特別是自主創新、擁有自主品牌的中小外向型企業的貿易資金需求;積極開發綜合運用人民幣期權、遠期等外匯衍生工具的業務品種,適合中小企業的小額外匯保值業務,滿足市場避險保值需求;提供集團公司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相關的委托貸款、外幣資金池等業務;加大中間業務開發創新力度,為外貿企業與個體商戶提供理財、財務顧問、現金管理、貿易結算等多樣化和“一站式”金融服務。

(三)加快第三方支付平臺建設,創新互聯網金融產品

積極推進支付系統、電子商業匯票系統和網上支付跨行清算系統等的應用,為義烏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提供現代化的支付清算服務。進一步完善和發展網上銀行、移動支付等新型支付業務,構建安全高效的支付服務體系。加快第三方支付平臺建設,加大支付產品與服務創新力度,更好地支持義烏電子商務發展,助推義烏建設為“中國電子商務之都”。

(四)加強金融監管,為金融產品創新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放松金融管制,穩步加強金融監管,監管理念從“法無明文規定即禁止”向“法無禁止皆可為”轉變,為金融機構留下自主創新的空間;監管模式只規定相應的監管標準,金融機構在標準內根據情況自主創新。通過建立合理的績效考評制度,構造金融業良好的競爭環境,保護創新成果。

(五)建立科學的人力資源管理運行機制,引進、培養多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

盡快改變目前復合型人才招聘、培養通路狹窄的格局,加快人力資源管理運行機制的改革力度,積極實施包括薪酬、子女教育、稅收優惠、住房保障和生活休閑等在內的一系列激勵政策,吸引金融高端人才到義烏就業;挖掘培養內部人才,提高在職人員的業務能力與水平。營造重視人才、使用人才,積極創新、有效激勵的金融產品開發氛圍,為開發金融產品效用的提升夯實基礎。

(六)加快完善金融法律法規,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創造公平的市場環境

法制環境是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基石,完善的法律體系才能為綜合治理金融信用環境、建立金融信用系統提供保障。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政策體系。取消一些已不再適用當今行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制定能夠推動金融產品創新的法律條款,界定金融創新與違規的界限;完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使創新銀行的收益得到保障,避免銀行間惡性競爭,使金融產品在規范、公平的市場環境中得到創新發展。同時,通過推進立法進程,改善社會惡劣的信用環境,加快整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欺騙市場的機會主義行為進行懲罰,從根本上解決金融秩序混亂、違約失信的問題,為金融產品創新創造良好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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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關鍵詞 政府采購 政府采購市場開放 不確定性影響

中圖分類號 F120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6623(2012)04-0079-03

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和發展,如何建立規范的政府采購制度已成為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之后的重要課題之一。

一、開放的政府采購市場理論基礎

(一)基于博弈論的政府采購市場開放理論

政府采購市場是一個典型的不完全競爭市場。對采購官員來說,在傳統采購制度下,無論供應商采取何種戰略,均以合謀為其最優選擇,他們雙方會形成一個利益共同體,合謀對付國家和納稅人,從而造成政府采購的無效率和采購官員尋租行為的屢禁不止。

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現代政府采購,由于實現了監督的有效性和決策的“白箱化”,采購官員與供應商之間的博弈,由合謀型的合作博弈變為“囚徒困境”型的非合作博弈。市場經濟下的政府采購方式可分為競爭性招標采購方式和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包括限制性招標采購、單一來源采購和競爭談判采購等)兩種。

GPA(即WTO諸邊協議《政府采購協議》的簡稱)為了實現政府采購國際自由化,打破政府采購市場的國內貿易保護,要求各國采購主體以價格和質量而非其它非商業性因素為標準,超越國界選擇供應商,以期達到公開、公平、公正和非歧視待遇原則的實現。為此,2007年版GPA通過第6條至第18條為其允許的采購方式及每種采購方式的適用程序,做了明確而詳細的規定,包括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和限制性招標三種方式,以降低成本,提高公共資金的使用效率,并有助于建立公開、公正、透明的競爭環境,實現GPA的目的。

(二)基于競爭優勢論的政府采購市場開放理論

政府采購的競爭優勢不僅表現在產業競爭優勢,而且表現在制度的優勢以及綜合國力競爭優勢上。典型代表是波特提出的“國家競爭優勢”理論(也稱“波特鉆石模型”)。從政府對四大要素的影響看,政府對需求的影響主要是政府采購,但是政府采購必須有嚴格的標準;采購程序要有利于競爭和創新。政府在產業發展中最重要的角色,莫過于保證國內市場處于活潑的競爭狀態,制定競爭規范,避免托拉斯狀態。根據波特的理論,可以得出兩點結論:一是政府采購發育程度決定該國參與國際貿易競爭的起點和把握市場準入機會的能力;二是政府采購市場發育程度決定該國政府采購市場開放程度。

一方面,政府采購發育程度決定各國參與國際貿易競爭的起點和把握市場準入機會的能力。國際競爭并非簡單的比較優勢之間的競爭,而是綜合國力之間的競爭,政府采購市場的國際競爭也同樣如此。另一方面,政府采購市場發育程度決定各國政府采購市場開放程度。一般來說,政府采購市場發育程度不同的國家,其市場開放程度不完全相同,通常國內政府采購市場越發達,其開放程度就越高。同時,政府運用政府采購進行調控的能力也越強。只有政府采購市場有較高的發育程度,大多數國家愿意開放政府采購市場,才能形成國際政府采購市場,進而才會有政府采購的國際法規制。

二、中國政府采購市場開放的主要實踐

(一)中國政府采購市場開放現狀分析

1 “本國產品”界定標準高于國際慣例。2011年財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購本國產品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就參照美國的標準,稱“本辦法所稱本國產品是指在中國關境內生產,且國內生產成本比例超過50%的最終產品”。這個標準已經比國際慣例更開放。

2 引進外資間接開放了政府采購市場。為了應對跨國公司溢出負效應影響,中國政府在入世后提出了“自主創新”政策目標;調整引資政策,取消外資“超國民待遇”,注重引資的質量與效益。許多外國企業正在從中國實行的積極擴大內需的宏觀經濟政策中受益。

3 中國已廢除政府采購的部分排外規定。2009年底以來,歐美國家對中國促進自主創新的政府采購政策和出臺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做法高度關注,中國自2011年7月1日起停止執行有關采購政策的三項排外規定,分別涉及預算、評審和合同管理。原進口產品審核、首購訂購的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維持不變;同時停止執行地方出臺的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積極構建新的促進科技創新的政府采購政策體系。

4 來自國際金融組織資助的相當一部分政府采購市場已對外開放。據統計,中國目前政府采購市場的實際開放度大約為15%,外國供應商已經基本壟斷了電梯、照明、燈具、彩色膠卷、橡膠、轎車、碳酸飲料以及一部分家用電器行業。在最近的30年里,中國實際使用國際金融機構和外國政府援貸款超過了1400多億美元。

5 聯合國越來越關注在中國直接采購。據統計,2000年聯合國直接從中國采購的商品和服務1561萬美元,占當年聯合國直接采購金額的0.42%。隨著中國商品在質量、信譽方面所取得的巨大進步,加之價格優勢,聯合國越來越愿意加大在中國市場的直接采購。

(二)當前中國政府采購市場開放中的主要問題

1 支持國貨的法律規定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表現為采購的國貨少、自主品牌少,客觀上沒有起到支持民族產業發展的目的。盡管自主品牌大批進入政府采購目錄,實際訂單卻沒增多少。

2 軟硬件相對欠缺困擾著國內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一是政府采購體制欠規范。由于中國政府采購規模小,采購實踐工作開展的時間不長,因此還沒有形成一整套嚴密的政府采購組織管理機構、信息管理、競爭、監管、考核、爭端解決等機制,同時也缺乏相關的管理經驗,在這種情況下,政府采購的競爭、公平、公開基本原則尚不能完全貫徹,更談不上利用政府采購來服務本國經濟和產業政策的實施,迅速全面開放勢必會對國內相關產業領域造成很多不確定的負面影響。二是國內相關法律滯后。雖然《政府采購法》和《招投標法》已頒布實施,但只能管理部分政府采購,未能提供適合各種情況的一攬子采購方法和程序,政府采購法的實施細則一直處于征求意見階段,至今也沒有出臺;招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仍有諸多問題很難解決,政府采購的很多配套法規遠未到位。三是對GPA相關參加方的情況掌握不夠。由于中國還未加入GPA,雖然通過各種渠道了解情況,但對其研究和學習還不深入,表現為對相關參加方的承諾背景、采購體制、具體操作程序、實際采購情況不甚了解,加大了預估政府采購市場開放后果的難度。四是缺少國際化政府采購管理人才。目前中國還缺少掌握國際通行采購方式的管理人才,不能全面適應國內政府采購市場開放的要求。

3 國內政府采購起步晚、市場欠缺統一性。中國政府采購起步晚,加上國庫制度改革與之滯后,所以政府采購量與國際水平存在一定差距。目前,中國政府采購市場的行業分割和地區保護非常嚴重。

4 企業競爭實力不濟制約著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當前中國企業競爭實力不濟,區域競爭力的地區差異較為明顯,制約著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

(三)中國政府采購市場開放中的不確定性影響

中國正處在加入GPA的談判階段,談判中的不確定性影響著中國政府采購市場的開放進程。

1 制度接軌的不確定性。中國若開放政府采購市場,有些方面需要與國際接軌:一是法律制度需調整。中國有《招標投標法》和《政府采購法》兩部專門法律,但在實踐中,工程招投標游離于政府采購之外,與國際慣例不一致。二是采購運行機制需完善。如采購人的采購權與集中采購機構的集中采購權的界定、集中采購機構的強化和完善、招標機構的規范等等。三是政府采購需職業化發展。中國目前還未真正推動政府采購職業化的工作,政府采購職業化隊伍的建立和發展需要長期的努力。四是政府采購市場環境需凈化。特別是公平競爭、透明規范的采購環境和誠實信用的供應商體系環境。

篇3

關鍵詞:政府采購; 法律制度; 構建

    【正文】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購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為了開展日常財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服務和工程的行為。由于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人們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夠全面、深入,使在國內、國際市場上都具有相當規模的我國政府采購,缺乏完善、統一的法律制度規范。近幾年來,隨著人們認識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確實解決了一些問題。但由于政出多門,沒有進行統一的論證和科學的制度設計,條塊分割情況十分嚴重,政府采購仍處于較混亂的狀態。因此,有必要建立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需要

    在我國不同地區和部門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律文件中,對政府采購的界定、政府采購主體、政府采購包括的內容、管理政府采購的機構等都規定的不盡相同。如對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規定,財政部規定:“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北京市規定:“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市財政局所屬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上海市規定:“上海市政府采購委員會是本市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審議政府采購目錄、協調政府采購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購委員會設立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工作。”在其它方面,也存在同樣的差異,因此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和采購上的不規范。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統一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二)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財政資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統一、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各自為政,環節多,單價高,采購方式不規范、不透明,導致盲目采購、重復采購等浪費現象依然存在。據有關專家對政府采購試點地區招標采購的情況分析,節約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項目達到30%-50%。對于滾存赤字已達千億元的我國財政來說,實行政府采購無疑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很難達到上述效果。盡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已頒布實施有關規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內容差異大,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敗現象發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僅每一級政府都會參與物資和勞務的采購,而且數量可觀,金額巨大。但許多官員或一般公眾對采購程序卻知之甚少,這就給采購人員使用種種方式來操縱結果提供了可能。廠商為了銷售常常采取各種利誘手段誘使采購者購買質低價高的商品,導致腐敗現象發生。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增強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購過程處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同時,在政府采購立法中增加懲罰欺詐行為和行賄受賄的條款,可以對腐敗現象進行有效防治,從而促進政府采購過程的廉潔。

    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三公”原則

    “三公”原則就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世界各國管理公共支出的一個共同原則,因為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機關使用納稅人稅款和其它公共專項投資簽訂的買賣合同,在采購中必須對納稅人以及社會公眾負責。因此,要求政府采購依據的法律、政策、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預審和評價投標的標準等都必須對社會公開,以便公眾和檢察、監督機構進行審查、監督。公平原則是指所有參加競爭的投標商都能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說,對所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承包商、服務提供商等,應一視同仁,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但為發展本國經濟,推進國內就業而歧視外國競爭者的情況除外。因為只有在公平的基礎上才能發揮競爭的作用,才能保證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優質的服務。公正原則是指評標過程中應客

觀公正,防止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的發生,以真正發揮市場機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實現政府與市場在支出管理領域的最佳結合。

    (二)堅持競爭性原則

    世界各國都將競爭性原則作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政府采購的目標主要是通過促進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之間最大程度的競爭來實現的,通過賣方之間的競爭,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標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務和技術等,并且設法降低產品成本和投標報價,從而促進整個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購的買方市場,從而使用戶能以較低價格采購到質量較高的商品,實現政府采購高效率的目標。

    (三)堅持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也是各國常見的采購原則。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管理效率兩個方面,經濟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購過程中,能大幅度的節約開支,強化預算約束,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市場機制與財政政策的最佳結合。管理效率原則要求政府經常公布招標信息,減少中間環節,及時購買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勞務,使財政管理從價值形態延伸到實物形態,規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堅持合理保護民族工業原則對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適度放開并有效保護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目前為止,只有參加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的成員國,才按照協議的要求開放國內政府采購市場,大多數國家還只是在本國范圍內進行競爭,以保護民族工業。如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國內產品優先原則,日本和其它國家對開放政府采購市場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更應該通過法律手段,有效地保護國內的政府采購市場,適當限制外國產品的數量(尤其是電子、汽車等幼稚產品),以促進民族工業的發展。

    三、政府采購需要建立統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購制度的法律體現和重要依托,對政府采購進行法制化管理是對政府采購進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隨著國際貿易一體化的發展,一些國家和區域組織已經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購規則,如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政府采購協議》、歐盟制定的《關于貨物、工程及服務采購的示范法》、世界銀行實施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貸款采購指南》等。我國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足,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有些地方和部門才開始規范政府采購活動,但至今沒有全國性的、統一的、專門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在相當長一段時間的政府采購實務中,采購部門都是根據不同的采購行為,適用不同行政部門的規章、辦法、規定和條例等。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深入發展,政府采購活動急需進一步規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購的統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購基本法是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是政府采購的最主要依據。具體內容應包括:總則、采購方式及程序、監督、履約、糾紛的解決、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倓t部分應明確規定本法的宗旨、適用范圍、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政府采購的主要管理部門及其職責。采購方式及程序部分應規定采購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應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因為這種方式能夠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招標投標是一種有組織的、公開的、規范的競爭。監督部分應規定質疑和投訴,主要內容是作為公眾、檢察、監督機構有權對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評標標準、采購從業人員資格、采購管理和經辦人員行為規范等提出質疑和投訴,以充分體現公開原則,節約財政資金。履約部分主要規定采購人員代表政府和投標人訂立合同后,簽約雙方應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則、規則等。糾紛的解決主要是規定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糾紛后,是訴訟還是仲裁解決,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或裁或審。法律責任部分既應包括招標投標中的法律責任,又應該包括履約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既應規定招標方的責任,又應規定投標方的責任;既應規定單位的責任,又應規定直接責任人員和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其次,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即除了政府采購基本法外,還應有與之相配套的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等。

    招標投標是政府采購中最富有競爭的一種采購方式,能給采購者帶來價格低、質量高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有利于節約國有資金,提高采購質量?!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是我國第

一部關于政府采購方面的專門法律,特別是從事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購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購的訂立過程與一般合同的訂立過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樣完全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個完全公開的過程,受公眾及有關部門監督檢察的過程,也是一個招標投標的競爭過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應是政府采購基本法的補充,當政府采購基本法沒有規定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產品質量是政府采購質量的重要標志。被采購產品質量過硬,被采購服務優質上乘,被采購方信譽可靠,才能實現政府采購的經濟、高效目標,才能達到節約財政開支,合理利用財政資金的目的。因此,產品質量法也應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有關“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不得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管者的商品”,“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它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等規定,其目的是為了鼓勵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而政府采購的目的就是通過政府采購促進正當競爭,制止不正當競爭。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也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其它部門法律比如國際貿易法、國際稅法、公司法、行政法、刑法等法規中與政府采購有關的規定,都應屬于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構成內容。此外,國務院各部門、地方人大和政府也可根據政府采購基本法的規定,結合本部門、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共同構成我國完整的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體系。

    【參考資料】

    [1]譚剛.改革現行采購模式,建立政府采購制度[j].特區理論與實踐,1999,(3).

篇4

政府采購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為了開展日常財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服務和工程的行為。由于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人們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夠全面、深入,使在國內、國際市場上都具有相當規模的我國政府采購,缺乏完善、統一的法律制度規范。近幾年來,隨著人們認識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確實解決了一些問題。但由于政出多門,沒有進行統一的論證和科學的制度設計,條塊分割情況十分嚴重,政府采購仍處于較混亂的狀態。因此,有必要建立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需要

在我國不同地區和部門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律文件中,對政府采購的界定、政府采購主體、政府采購包括的內容、管理政府采購的機構等都規定的不盡相同。如對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規定,財政部規定:“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北京市規定:“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市財政局所屬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上海市規定:“上海市政府采購委員會是本市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審議政府采購目錄、協調政府采購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購委員會設立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工作?!痹谄渌矫?,也存在同樣的差異,因此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和采購上的不規范。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統一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二)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財政資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統一、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各自為政,環節多,單價高,采購方式不規范、不透明,導致盲目采購、重復采購等浪費現象依然存在。據有關專家對政府采購試點地區招標采購的情況分析,節約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項目達到30%-50%。對于滾存赤字已達千億元的我國財政來說,實行政府采購無疑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很難達到上述效果。盡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已頒布實施有關規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內容差異大,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三)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敗現象發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僅每一級政府都會參與物資和勞務的采購,而且數量可觀,金額巨大。但許多官員或一般公眾對采購程序卻知之甚少,這就給采購人員使用種種方式來操縱結果提供了可能。廠商為了銷售常常采取各種利誘手段誘使采購者購買質低價高的商品,導致腐敗現象發生。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增強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購過程處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同時,在政府采購立法中增加懲罰欺詐行為和行賄受賄的條款,可以對腐敗現象進行有效防治,從而促進政府采購過程的廉潔。

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三公”原則

“三公”原則就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世界各國管理公共支出的一個共同原則,因為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機關使用納稅人稅款和其它公共專項投資簽訂的買賣合同,在采購中必須對納稅人以及社會公眾負責。因此,要求政府采購依據的法律、政策、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預審和評價投標的標準等都必須對社會公開,以便公眾和檢察、監督機構進行審查、監督。公平原則是指所有參加競爭的投標商都能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說,對所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承包商、服務提供商等,應一視同仁,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但為發展本國經濟,推進國內就業而歧視外國競爭者的情況除外。因為只有在公平的基礎上才能發揮競爭的作用,才能保證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優質的服務。公正原則是指評標過程中應客觀公正,防止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的發生,以真正發揮市場機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實現政府與市場在支出管理領域的最佳結合。

(二)堅持競爭性原則

世界各國都將競爭性原則作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政府采購的目標主要是通過促進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之間最大程度的競爭來實現的,通過賣方之間的競爭,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標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務和技術等,并且設法降低產品成本和投標報價,從而促進整個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購的買方市場,從而使用戶能以較低價格采購到質量較高的商品,實現政府采購高效率的目標。

(三)堅持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也是各國常見的采購原則。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管理效率兩個方面,經濟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購過程中,能大幅度的節約開支,強化預算約束,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市場機制與財政政策的最佳結合。管理效率原則要求政府經常公布招標信息,減少中間環節,及時購買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勞務,使財政管理從價值形態延伸到實物形態,規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四)堅持合理保護民族工業原則對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適度放開并有效保護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目前為止,只有參加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的成員國,才按照協議的要求開放國內政府采購市場,大多數國家還只是在本國范圍內進行競爭,以保護民族工業。如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國內產品優先原則,日本和其它國家對開放政府采購市場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更應該通過法律手段,有效地保護國內的政府采購市場,適當限制外國產品的數量(尤其是電子、汽車等幼稚產品),以促進民族工業的發展。

三、政府采購需要建立統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購制度的法律體現和重要依托,對政府采購進行法制化管理是對政府采購進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隨著國際貿易一體化的發展,一些國家和區域組織已經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購規則,如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政府采購協議》、歐盟制定的《關于貨物、工程及服務采購的示范法》、世界銀行實施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貸款采購指南》等。我國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足,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有些地方和部門才開始規范政府采購活動,但至今沒有全國性的、統一的、專門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在相當長一段時間的政府采購實務中,采購部門都是根據不同的采購行為,適用不同行政部門的規章、辦法、規定和條例等。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深入發展,政府采購活動急需進一步規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購的統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購基本法是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是政府采購的最主要依據。具體內容應包括:總則、采購方式及程序、監督、履約、糾紛的解決、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倓t部分應明確規定本法的宗旨、適用范圍、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政府采購的主要管理部門及其職責。采購方式及程序部分應規定采購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應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因為這種方式能夠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招標投標是一種有組織的、公開的、規范的競爭。監督部分應規定質疑和投訴,主要內容是作為公眾、檢察、監督機構有權對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評標標準、采購從業人員資格、采購管理和經辦人員行為規范等提出質疑和投訴,以充分體現公開原則,節約財政資金。履約部分主要規定采購人員代表政府和投標人訂立合同后,簽約雙方應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則、規則等。糾紛的解決主要是規定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糾紛后,是訴訟還是仲裁解決,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或裁或審。法律責任部分既應包括招標投標中的法律責任,又應該包括履約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既應規定招標方的責任,又應規定投標方的責任;既應規定單位的責任,又應規定直接責任人員和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其次,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即除了政府采購基本法外,還應有與之相配套的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等。

招標投標是政府采購中最富有競爭的一種采購方式,能給采購者帶來價格低、質量高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有利于節約國有資金,提高采購質量?!吨腥A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是我國第一部關于政府采購方面的專門法律,特別是從事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合同是政府采購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購的訂立過程與一般合同的訂立過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樣完全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個完全公開的過程,受公眾及有關部門監督檢察的過程,也是一個招標投標的競爭過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應是政府采購基本法的補充,當政府采購基本法沒有規定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產品質量是政府采購質量的重要標志。被采購產品質量過硬,被采購服務優質上乘,被采購方信譽可靠,才能實現政府采購的經濟、高效目標,才能達到節約財政開支,合理利用財政資金的目的。因此,產品質量法也應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篇5

[關鍵詞] 《政府采購協議》 預算管理 影響

政府采購制度在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的公共財政管理中占據著重要地位,是國家管理自身之處的重要手段。一般認為1761年美國的《聯邦政府采購法》標志著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形成。

一、WTO框架下的《政府采購協議》的相關規定

WTO《政府采購協議》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由于其屬于“復邊貿易協議”,所以該協議金對簽字方有效,效力不涉及其他成員方??偨Y起來,《政府采購協議》有以下規定:

1.目標和原則

《政府采購協議》的基本目標是:

(1)通過建立一個有效的關于政府采購的法律、規則、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權利與義務的多邊框架,實現世界貿易的擴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協調世界貿易現行的環境。

(2)通過政府采購中競爭的擴大,加強透明度和客觀性,促進政府采購程序的經濟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購協議》對締約方政府采購強調了以下原則:

(1)國民待遇原則和非歧視待遇原則。

(2)公開性原則。

(3)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待遇原則。

2.適用范圍

《政府采購協議》的適用范圍包括:

(1)采購主體: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實體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實體”,不僅包括政府機構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實體。

(2)采購對象:適用于締約方一定金額的貨物、工程(基本建設工程特許合同除外)和服務的采購。

3.采購方式

《政府采購協議》規定比較靈活。主要有三種方式:

(1)公開招標采購,是指通過公告程序,邀請所有感情趣的國內外合格供應商參加招標的采購程序。

(2)選擇性招標采購,是指各采購實體在與采購制度的有效實施相一致的情況下,通過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請國內外合格供應商參加投標的采購方式。

(3)限制性招標采購,即《政府采購協議》第15條規定的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選擇性招標后,有下列情形發生時可不通過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購方式:①沒有供應商參加投標或者無合格標;②對于藝術作品或者因保護專利和版權、技術原因等,供應商獨此一家,無其他替代選擇;③出現了無法預見的極為緊急的情況;④如更換供應商將不能滿足要求而必須向原供應商采購替換零備件;⑤因研究開發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續購的產品和服務:⑥追加的工程采購必須由原供應商辦理且金額未超過原主體合同金額的50%;⑦在商品市場上采購的產品;⑧只有短時間內出現的對政府機構及其下屬機構極為有利的向非經常供應商的采購;⑨與設計比賽獲勝者簽定的采購合同。

(4)談判式采購,是指一締約方在嚴格的限制條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標人進行談判。這些條件包括:①采購方在發出招標邀請時已表達這種意圖;②通過評估,沒有一個投標明顯優于其他投標;③談判應主要用來堅定各個投標的優劣;④在談判中采購人在不同的供應商中實行差別待遇。

4.質疑程序

《政府采購協議》第20條規定,當一供應商對某項采購違反《政府采購協議》的情形提出質疑時,每一締約方應鼓勵該供應商通過與采購實體進行磋商來解決質疑;有關供應商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該項質疑之日起10天內開始質疑程序,并通知采購實體。

二、WTO《政府采購協議》對于我國現行制度的沖擊

我國的政府采購工作屬于比較新的課題,立法程序起步比較晚,很多有關的法律法規尚未健全,與WTO《政府采購協議》的要求仍有差距,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政府采購的履行著的主體資格方面

當前的情況是,各地采購普遍由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成立采購委員會負責政府采購,同時在財政部門設立采購中心。這兩個機構既有審查主體資格的權利,又可以在采購單位和供應商已經簽署協定的情況下,承擔監督和見證的責任。這就意味著這兩個機構的性質與職能是界定不清晰的,一方面是政府采購的組織者,一方面又是管理者。

2.在預算的管理方面

各地的經驗是由財政部門組建采購中心進行日常操作,然而這又涉及到采購中心本身的財政性質問題。

3.政府采購的數量限制方面

根據WTO《政府采購協議》,中央政府十三萬特別提款權以上的采購隊成員方開放,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下屬機構未做明確規定。

4.政府采購的種類形式方面

我國的招標投標法規定了兩種招標方式: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但WTO《政府采購協議》規定的招標方式有四種,分別是:公開招標采購、選擇性招標采購、限制性招標采購和談判式招標采購。

5.在異議程序方面

我國的立法存在缺位問題,部分地方立法只規定了如果政府采購過程中發生糾紛可以向政府投訴,但對投訴的具體操作過程、機構、期限等沒有做詳細的規定。

6.在政府采購的法律保障方面

由于基本的全國性法律的缺失,我國統一的政府采購體系尚未形成。這造成了各地的實際政府采購操作存在諸多問題,一些政府采購只能依靠一些規范性文件和領導的支持運作。

三、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改革構想

1.完善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目標原則

實現政府采購的目的就是在最大程度上節約財政支出,提高財政支出的效率,促進社會資源的優化配置??偟脑瓌t是:

(1)保證效益原則。政府采購應該達到節省開支的效果,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講求效益,就要求政府鼓勵競爭,通過競爭使得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達到最大化。

(2)維護社會大眾利益原則。第一,財政支出的方向確定上要以社會大眾的利益為依據,加大社會公共事業的投入。第二,政府采購的過程中要采取有利于增進社會和社會效益的方式。

(3)公平和公正原則。政府采購過程必須公開透明化,嚴格禁止實行歧視性政策和地區保護主義。

(4)保證良性競爭原則。政府要營造適合競爭的外部環境,接受社會的普遍監督,任何單位個人可以就采購計劃、采購過程和采購結構中的問題提出檢舉和控告。

(5)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辦事的原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和不斷完善需要相應的完備而有效的宏觀調控體系,而政府采購作為宏觀調控的一種重要手段也要做出符合市場經濟規律的轉變。

2.我國未來政府采購完善重要注意的問題

(1)政府采購的適用范圍必須清晰

主體的范圍界定上,政府采購應當限于使用政府財政性資金的各類機關和部門。對于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而言,應當區分不同性質對待。提供政府組織供給的純公共產品的事業單位的采購應當納入政府采購范圍。

(2)建立有效的政府采購模式。按照我國社會的現實情況,我國的政府采購模式應當采取以集中為主,適當分散的方式。

(3)采購機構的設置

①對中央來說,在財政部下應當設立政府采購管理委員會,負責制定、修改和監督執行政府采購法規、政策;下達中央的采購計劃;編制每年的采購預算;分析每年采購的統計情況;協調各類機關之間的關系等。

②各級地方政府應當設置政府采購中心,政府采購中心為接受財政部門指導的非營利性法人,其職責是組織政府的大型商品和服務的采購事務;統一管理各個部門的應當集中采購的商品和服務的采購事務;對于分散購買的采購活動進行指導監督。

(4)各項配套措施的改革。改革現行的預算會計制度;建立與政府采購制度配套的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模式;國家金庫制度的有關管理文件中應當明確允許財政部門直接辦理款項劃撥的方式,制定出一種單一的國庫管理的操作辦法。

(5)明確政府采購可以采取的方式。在招標性采購和非招標性采購兩大類方式中,應當選擇以競爭性招標采購方式為主,其他采購方式配套使用。

(6)政府采購的監督機制的完善。要建立起包括直接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完備的監督體系,在公開招標的結果以后,供應商如果感覺招標過程中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情況,可以有多種救濟途徑來維護自身的利益。

(7)加強政府采購的人員素質的培養,打造一支業務過硬的隊伍。

(8)加強招標工作的制度建設,科學的設計招標管理辦法和程序。實踐中,要求財政部門加大對招標中介機構的監督力度,使得招標中介真正發揮公平公正的作用。

參考文獻:

篇6

項目的執行除了需要必備的人力資源之外,還必須具備相應的設備、設施、原材料、零件、服務和其它物質資源,離開了這些物質資源,再高明的項目經理也不可能按要求完成項目的任務,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這些產品和服務是通過采購活動來實現的。從執行組織以外通過采購取得項目所需要的產品或服務,就是所謂的項目的采購管理。而這些資源的獲取又是需要花費一定的項目資金的,如何合理而有效的使用這些項目資金?如何使一筆有限的資金發揮其最大的效用?是在項目的采購管理中所應該關注的問題之一。

梅瑞狄斯在《項目管理——管理新視角》中提到:“在采購設備、原材料和分包服務的過程中,我們必須清楚的界定出特定的需要,并且還要找到最低的價格和最具競爭力的供應商?!痹诂F實的項目采購操作中,要實現這兩個“最”字的目標是十分不容易的。但是,我們卻能夠通過對項目采購管理中部分環節的控制,來有效的降低采購成本,從而使項目資金達到最優的配置,用有限的資金獲取盡可能多的資源,這是我們在項目采購管理中所能夠實現的成本目標。以下,就將從成本控制的角度來逐一論述在項目采購管理中降低采購成本的一些措施。

1、制定采購預算與估計成本

制定預算的行為就是對組織內部各種工作進行稀缺資源的配置。預算不僅僅是計劃活動的一個方面,同時也不僅僅是組織政策的一種延伸,它還是一種控制機制,起著一種比較標準的作用。

制定采購預算是在具體實施項目采購行為之前對項目采購成本的一種估計和預測,是對整個項目資金的一種理性的規劃。它不單對項目采購資金進行了合理的配置和分發,還同時建立了一個資金的使用標準,以便對采購實施行為中的資金使用進行隨時的檢測與控制,確保項目資金的使用在一定的合理范圍內浮動。有了采購預算的約束,能提高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率,優化項目采購管理中資源的調配,查找資金使用過程中的一些例外情況,有效的控制項目資金的流向和流量,從而達到控制項目采購成本的目的。

2、供應商的選擇

供應商是項目采購管理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項目采購時應該本著“公平競爭”的原則,給所有符合條件的承包商提供均等的機會,一方面體現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則,另一方面也能對采購成本有所控制,提高項目實施的質量。因此,在供應商的選擇方面就有如下兩方面的問題值得關注。

第一,選擇供應商的數量。

供應商數量的選擇問題,實際上也就是供應商份額的分擔問題。從采購方來說,單一貨源增加了項目資源供應的風險,也不利于對供應商進行壓價,缺乏采購成本控制的力度。而從供應商來說,批量供貨由于數量上的優勢,可以給采購方以商業折扣,減少貨款的支付和采購附加費用,有利于減少現金流出,降低采購成本。因而,在進行供應商數量的選擇時既要避免單一貨源,尋求多家供應,同時又要保證所選供應商承擔的供應份額充足,以獲取供應商的優惠政策,降低物資的價格和采購成本。這樣既能保證采購物資供應的質量,又能有力的控制采購支出。一般來說,供應商的數量以不超過3-4家為宜。

第二,選擇供應商的方式。

選擇供應商的方式主要包括公開競爭性招標采購、有限競爭性招標采購、詢價采購和直接簽訂合同采購,四種不同的采購方式按其特點來說分為招標采購和非招標采購。我們認為,在項目采購中采取公開招標的方式可以利用供應商之間的競爭來壓低物資價格,幫助采購方以最低價格取得符合要求的工程或貨物;并且多種招標方式的合理組合使用,也將有助于提高采購效率和質量,從而有利于控制采購成本。

3、采購環境的利用

項目的外部環境對采購策略的制定、采購計劃的實施會產生重要的影響,外部環境包括宏觀環境和微觀環境。宏觀環境是指能對項目組織怎樣及如何采購產生影響的外部變化,包括市場季節性的變化、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變化、國家財政金融政策的調整、市場利率及匯率的波動、通貨膨脹的存在及戰爭罷工等各種因素。而微觀環境則是指項目組織的內部環境,包括項目組織在采購中可能采取的組織政策、方式和程序,即實施采購的過程和程序。在符合微觀環境原則的前提下,一個好的項目采購策略應當充分利用外部市場環境為項目整體帶來利益。

充分利用采購環境的一個重要內容就是熟悉市場情況、了解市場行情、掌握有關項目所需要的貨物及服務的多方面市場信息。比如,結合所采購貨物或服務的種類、性能參數、質量、數量、價格的要求等,了解熟悉國內、國際市場的價格及供求信息,所購物品的供求來源、外匯市場情況、國際貿易支付辦法、保險合同等有關國內、國際貿易知識和商務方面的情報和信息。這就要求項目組織建立有關的市場信息機制,以達到有效利用采購環境的目的,良好的市場信息機制包括:

建立重要貨物供應商信息的數據庫,以便在需要時候能隨時找到相應的供應商,以及這些供應商的產品或服務的規格性能及其他方面的可靠信息。

建立同一類貨物的價格目錄,以便采購者能進行比較和選擇,充分利用競爭的辦法來獲得價格上的利益。

對市場情況進行分析和研究,作出市場變化的預測,使采購者在制定采購計劃、決定如何發包及采取何種采購方式時,能有可靠而有效的依據作為參考。

只有建立了良好的市場信息機制,才能在項目采購中做到“知己知彼”,并對采購環境有充分的了解和把握,這使得采購者能處于供需雙方的有力地位,獲得價格上的優勢,不僅取得高質量的貨物或服務,也能取得成本上的利益。否則,如果缺乏了對相關信息的熟悉,會造成采購工作的延誤,采購預算的超支,失去成本控制的優勢。因此,在項目采購管理中充分利用采購環境,建立良好的市場信息機制,同樣是有效降低采購成本的途徑之一。

4、供應商的管理

基于長期的降低采購成本的理念出發,我們認為,在項目的采購管理中應該貫穿一個“供應商管理”的思想,也即是把對供應商的管理納入項目采購管理的一個部分。這樣既可通過長期的合作來獲得可靠的貨源供應和質量保證,又可在時間長短和購買批量上獲得采購價格的優勢,對降低項目采購中的成本有很大的好處。有以下兩點值得注意:

第一,與供應商建立直接的戰略伙伴關系。

對于采購方來說,一旦確定了可以長期合作的供應商,應該與供應商之間建立直接的戰略伙伴關系。雙方本著“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建立一種雙贏的合作關系,使采購方在長期的合作中獲得貨源上的保證和成本上的優勢,也使供應商擁有長期穩定的大客戶,以保證其產出規模的穩定性。這種戰略伙伴關系的確立,能給采購方帶來長期而有效的成本控制利益。

第二,供應商行為的績效管理。

在與供應商的合作過程中應該對供應商的行為進行績效管理,以評價供應商在合作過程中供貨行為的優劣。比如:建立供應商績效管理的信息系統,對供應商進行評級,建立量化的供應商行為績效指標等等,并利用績效管理的結果衡量與供應商的后續合作:增大或減少供應份額、延長或縮短合作時間等,對供應商以激勵和獎懲。這樣能促使供應商持續改善供貨行為,保證優質及時的供貨,從而有效的降低項目采購總成本。

篇7

政府采購,英文名為Public Procurement,所以又稱公共采購,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開展日?;驗楣娞峁┕卜盏男枰?,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對貨物、工程、或服務的采購。政府采購不僅指具體的采購過程,而且是采購政策、采購程序、采購過程及采購管理的總稱,是一種對公共采購實施管理的制度。

政府采購的特征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采購主體的特定性。從WTO《政府采購協議》和世界立法趨勢來看,政府采購的主體不僅包括政府部門本身,也包括直接或間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業單位。

2、采購目的及采購資金的公共性。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就是其社會職能,亦即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以政府為采購主體的政府采購,當然也要為這一職能服務,因此政府采購的目的具有天然的公共性。

3、采購程序的公開性。WTO《政府采購協議》規定了透明度原則,我國政府采購法也規定了公開透明原則,《政府采購協議》對政府采購信息的公布傳媒甚至有統一規定。

4、采購功能的調控性。

二、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政府采購對社會經濟有著其他采購主體不可替代的影響,但是我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還存在一些問題:

1、面對即將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GPA)準備不足。

面對即將加入GPA,我國現行政府采購制度準備不足:一是《政府采購法》的有關條款與GPA的要求相違背,加入GPA的原則、方法和步驟未明確;二是國內企業參與和應對國際競爭的意識、能力和經驗缺乏;三是國內缺少管理和參與國際政府采購市場競爭的專門人才。

2、政府采購法適用范圍狹窄。

我國《政府采購法》沒有將企業等市場主體的采購行為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立法上的這一缺憾,無疑縮小了《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在我國與WTO成員國對等開放政府采購市場時,很難獲得擴大國際貿易份額及增進我國供應商出口機會的益處,這不僅在理論和實踐上造成了嚴重障礙,而且與國際慣例也嚴重脫軌。

3、政府采購方式規范的不完善。

我國對政府采購方式的規定比較薄弱,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第一,并沒有對各種方式的配合適用做出規定。例如,《政府采購法》確立了公開招標優先適用的地位,但未就公開招標與其他方式配合適用作出規定;第二,對某些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規定得過于苛刻;第三,已有的規定不明確或不嚴密;第四,對某些采購方式的程序規定過于簡單。

4、政府采購監督制度的不完善。

其一,監督范圍狹窄。《政府采購法》只限于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執行情況、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等內容的監督,而對政府采購之前計劃的編制,政府采購合同的履行情況等未能實施監督;沒有實現對政府采購的“立體”的監督。其二,缺乏獨立的監督主體。公共采購市場中的監督主體尚未統一,各級發改委和相關的行政機關還在兼任運動員和裁判員的雙重角色,各自制定相應的公共采購行政規章,分別管轄屬于自己的公共采購項目。其三,缺乏統一的監督規則?!墩少彿ā犯鱾€章節和條款中,沒有詳細規定各級財政部門進行監督的實體規則和程序性規則。

5、國內產業保護的乏力。

目前,許多國家對國內政府采購市場的保護政策并非因加人WTO《政府采購協議》而徹底放棄,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甚至強化了產業保護措施,把對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保護作為一項政策目標。我國《政府采購法》對國內產業保護也有一定的制度設計,但規定相當原則,措施非常單薄,遠遠沒有形成保護國內產業的網絡,當然不能很好的使我國企業從對外開放政府采購市場中獲得合理的利益。

6、保護高技術產品自主創新法律政策的不完善。

利用政府采購推進技術創新、產品創新和產業結構升級,維護國家信息安全這是發達國家的普遍做法,我國目前政府采購的“本國”或“國產”商品,多限于較為低端的日常用品,在高端產品方面,沒有一個硬性的比例,未將萌芽的新技術變成產品以及產業化,不能體現出對自主創新的高技術產業的傾斜。

三、履行國際承諾,完善政府采購法

1、擴大《政府采購法》的適用范圍。

我國在《政府采購法》中,應按照采購資金公共性為主,兼顧采購主體從事活動的非競爭性以及公共性這樣一個原則來確定政府采購的事實主體采購,也就是使用公共資金的組織就可能成為政府采購主體,而無論其形式上是否為公共機構,這無疑擴大了其適用范圍。

2、加強行政立法,有效保護民族產業發展。

根據APEC有關協議的規定,我國應在2020年之前對APEC成員國開放政府采購市場,且據加入WTO的承諾,我國將在加入WTO后二年內啟動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的談判,而一旦加入WTO《政府采購協議》,我國政府采購市場必須對協議締約國全面開放,因此,通過政府采購立法保護我國民族產業發展的時間己經不多。盡快加強行政立法,增強《政府采購法》可操作性,有效保護國內民族產業發展已經迫在眉睫。

3、增強對政府采購方式的規范。

首先,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購方式體系。在這個體系中,我國應對《政府采購法》中各種采購方式的適用條件進行必要梳理與調整,形成相互融洽與配合的關系。其次,必須就采購方式適用條件做出明確合理的規定,以指導和要求采購人在政府采購中根據特定的采購要求和市場條件選擇適用特定的采購方式。最后,必須對采購程序做出詳盡合理的規定。采購程序乃是政府采購法中有關采購方式的進一步深化,并且較之采購方式的適用更加重要。因此應對在采用某種方式時應該遵循的程序作詳盡合理的規定。

4、健全政府采購監督制度。

(1)擴大監督的范圍。監督范圍的擴大應滿足以下條件:

①特定性。必須是由政府采購監督對象所實施的行為。②公共管理性。政府采購監督規范中的內容是一種職責行為,是一國政府部門及政府機構或其他直接或間接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業單位,為實現政府職能和公共利益而作出的非私人行為。③法律性。政府采購監督對象的行為應該是一種法律行為,它或是應履行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或變更法律關系,不能產生法律后果的行為,如資料、純技術等不屬于政府采購監督的范圍。

(2)要構建完備的政府采購監督的法律體系。雖然財政部、監察部聯合頒布了《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和《集中采購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及先前財政部頒發的《政府采購信息管理辦法》和《招標投標管理辦法》,但與完善政府采購監督的實際需要相比,還很不健全。因此,應盡快制定《政府采購法的實施細則》、《政府采購貨物與服務招標采購辦法》、《政府采購咨詢專家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質疑與投訴辦法》、《政府采購人員考核與資格認證》等等,同時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對各種采購方式制訂相應的標準采購程序,使《政府采購法》中有關政府采購的監督機制進一步完善。

(3)要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監督的程序機制。政府采購的規范化操作離不開嚴格的制度約束,政府采購的推進正是建立在一套嚴格的制度約束基礎上的,即以制度的約束為基礎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同時,政府采購程序越詳細、越嚴密,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越具有針對性,越易到位。

(4)要建立分工明晰、責任明確的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體系。根據《政府采購法》規定,各級財政部門是政府采購的監督主管部門,行使管理和監督職責,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對政府采購活動進行專項監督,這些部門與政府采購關系最為密切,監督更為直接、高效。

5、強化對國內產業的保護。

隨著我國政府采購市場對外的進一步開放,國內企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國際競爭壓力。保護民族工業,支持國有企業的發展將成為一個突出問題。為了有效解決此問題,在政府采購法中應規定:第一,規定政府采購的本地含量,即規定國際采購中本地產品和勞動的含量。這是世界各國較為通行的做法。第二,給予本國企業以優惠,即在國際招標中允許國內投標人報較高的價格。我國在進行政府采購過程中,也應在同等條件下,給予國內產品以適當的價格優惠,使我國企業有更多的機會得到更多的資金來充實、發展和壯大自己,從而起到保護國內工業的作用。第三,在某些領域限制或禁止國外企業的進人。我國可以用國家安全、保護環境及外匯平衡等的正當理由,禁止或限制外國供應商進人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某些領域,最大限度地購買本國產品以實現保護國內工業的目的。

6、完善政府采購在自主創新方面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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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992(2009)03-0132-01

摘要:當今時代物流在經濟生活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本文論述了物流的發展歷程,科學性及管理方法。

關鍵詞:物流管理 科學性 管理方法

一、物流發展的歷史回顧

1、中國的物流研究落后于發達國家,但在歷史中我國也有非常出色的物流運作,早在隋朝京杭大運河溝通南北承擔南糧北運的國脈操作,就是一條世界聞名的物流大通道。

2、物流理論真正起源于美國,即起源于二戰期間的美國后勤管理,英文為LOGISTIC。二戰后美國真正形成并發展了物流理論。其后物流理論隨美國對日本的保護也傳人了日本,日文直接產生了物流的詞語與概念,而我國則是在80年代改革開放后隨大批留日學者的帶人從而直接延用日文“物流”。從而引進了這門研究。我國物流界泰斗王之泰教授,為我國物流理論的形成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他的著作(現代物流學)目前仍為許多大學研修物流課程時的必修本。

3、同時我國隨近些年改革開放的步伐,美國經濟對我國的影響日益加大,一部分學者直接引用一些理論,從而使直譯過來的“后勤管理”已成為與“物流管理”相有所重疊的名詞。

4、同時我國隨近些年改革開放的步伐,美國經濟對我國的影響日益加大,一部分學者直接引用一些理論:從而使直譯過來的“后勤管理”也已成為與“物流管理”相有所重疊的名詞。物流研究產生在當代有其必然趨勢,發達國家之所以開始研究物流是由于其逐步進入后工業時代利潤逐步減少。而其追逐利潤的嗅覺迫使其開始發掘這塊被其所稱為“第三利潤泉”的物流領域。

二、物流管理的科學性

1、物流服務理念的科學性。樹立新的物流服務理念,就是樹立客戶至上的理念,導人先進的物流服務理念。以全面提升客戶價值作為服務的目標,提升市場導向型的物流服務水平,實現“三個延伸”,即由基本服務向增值服務延伸。由功能服務向管理服務延伸,由實物服務向信息流、資金流服務延伸。導人物流服務方式,企業通過與客戶建立有效的溝通渠道,變傳統的與客戶“一單一結”的揀選交易方式與客戶共同制訂物流服務方式解決方案的現代服務方式。

2、物流組織模式的科學性。由于不存在一種適合任何企業的物流組織設計方法。因此,企業管理者在物流組織模式的選擇上,應根據不同的情況進行創新。物流組織由職能化向一體化轉變。沒有企業內部一體化,就談不上與上下游企業之間形成一體化供應鏈,企業可以嘗試將現有結構下的功能進行合并。建立以物流為導向的水平組織結構,現代企業物流組織必須由過去的職能型轉變為以客戶為中心的流程導向型。

3、是物流管理技術的科學性。物流管理技術創新應以網絡及電子商務為依據,通過集約化通過集約化、現代化管理,縮短產品運轉周期,實現企業的零庫存和少庫存,企業可以利用信息網絡技術優化供應鏈管理,利用ERP系統,電子商務套件和CRM系統等網絡技術,將上下游企業組成一個動態的、虛擬的、全球網絡化的供應鏈網絡。

三、物流的管理方法

(一)采購物流在科研生產中的重要地位隨著我國進入市場經濟和加入WTO,企業之間的競爭愈加激烈,一個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主要抓住兩個環節

1、不斷加大投入開發新產品,做到“你無我有,你有我無,你優我新?!?/p>

2、不斷降低生產經營成本,以保證新產品有競爭優勢,老產品有旺盛的生命力,確保在“你死我活”的價格大戰中贏得市場。無論是從保證企業生產正常進行角度還是從降低企業生產經營成本的角度看,物流的作用都是不可忽視的,而且愈來愈得到人們--的重視,物流被視為“第三利潤源”,它是企業通過提高勞動生產率和降低物質消耗之后又一獲取超額利潤的來源,物流包括了企業外購配套產品和自制產品在內的采購、運輸和配送、保管、搬運、購物流、生產物流、生產物流、銷售物流、回收物流。

(二)物流主要包括以下業務流程

1、物資需求計劃編制:依據企業的主生產經營計劃(MPS)編制物資需求計劃(MRP);

2、物資采購計劃編制:根據物資需求計劃,經平衡利庫后形成物資采購計劃;

3、采購:選擇配套生產廠家,簽訂訂貨合同,必要時支付預付款;

4、采購過程監督:對配套生產廠家的生產情況進行跟蹤,必要時進行下廠催貨、監制、驗收:

5、提貸、接貨:從和產廠家或貨運中轉站提貸?;蚪邮肇涍\公司發來的貨物:

6、入庫檢驗:對采購產品進行檢驗。篩選,復驗,不合格產品辦理退貨、換貨、降級處理等;

7、采購結算:與生產廠家進行結算;

8、倉儲保管:對庫存物資進行整理、維護。對庫存量和存儲期限進行必要的控制:

9、出庫配送:按照用戶需求配送。必要時進行下料和簡單加工;

10、供應(銷售)結算:按產品進行成本核算(企業內部),或與用戶進行資金結算(企業外部)。

(三)預測是物流管理的重要環節

1、準確的預測可以提高客戶滿意度,提高企業的競爭力。客戶在做出購買決策后,對于交貨期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他們總會希望立即,至少是在合理時間內收到所購買的產品,享受所需要的服務,如果企業根本沒有預測,或是預測不準確,總是不能滿足客戶對交貨期的要求。隨著市場競爭的激烈,企業為此而丟失的訂單會越來越多,對于該類貿易公司而言,因為其供應商與消費產品市場的距離遠,所以,要想滿足??蛻魧回浧诘囊螅袦蚀_的預測,才能在競爭中不被打敗。

篇9

政府采購,是指政府為了開展日常,或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或勞務的行為,又稱為政府統一采購或公共采購。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防止舞弊和其他不正?,F象發生,西方各國都依據本國的不同情況,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及政府活動的公開性、透明性原則,制定專門用于對政府采購行為中的采購主體、采購范圍、采購程序、采購方式及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規范的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總稱為政府采購制度。比較規范的政府采購制度一般以《政府采購法》的形式體現。

在我國,財政部已正式頒布了我國的《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及其有關管理規定,明確由各級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政府采購工作,政府采購將逐步走向正規化和法制化的軌道。我國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要從自身實際出發,借鑒國外經驗,并根據國際慣例,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政府采購制度。

構建有中國特色的政府采購制度框架我國在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尚未確立之前,應按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辦法》進行管理。政府采購具體政策的制定應由財政部門負責;工作規劃、組織和管理由財政部門牽頭;供應商的資格確認、采購預算和項目管理,由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共同協商辦理;采購貨款,在供應商履約后,由財政部門按合同支付;采購中發生的爭議應按現行規定處理,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對采購中介組織、采購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應按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別負責,財政部門可以起協調作用。,其管理模式的基本設想如下:

1.建立規范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政府采購屬于本級預算支出管理制度,因此,各級政府可在不違反中央政府制訂的采購管理辦法的前提下,制定各自的采購管理規則。但是,如果地方政府進行的采購項目,含有中央政府的專項撥款,應與中央政府協商確定采購主體。

2.建立政府采購主管機構。

根據國際慣例,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政府采購中的集中采購項目應由一個專職機構如政府采購中心統一組織采購。政府采購中心是由政府組建并根據政府授權負有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重大和集中采購事務,并直接開展采購業務的事業單位。政府采購中心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規以及其他有關采購政策規定開展業務。政府采購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一些招標事務委托社會中介組織承辦。

政府采購中心應當組織開展的主要工作是:工程采購。主要負責組織專家對由財政撥款的公共工程的概、預算進行評估論證,核定建設成本;參與公共工程招投標。服務采購和貨物采購。主要負責項目預算,確定標的底價,開展商務談判、合同簽訂;監督合同執行,參與驗收等事務。行政保障。主要負責各采購項目的資金結算;中心的財務管理,中心行政事務。采購中心的人員應以專業人員為主,要特別重視吸納工程設計、工程預決算、工程管理、國際貿易、經濟法、質量監管等方面的人才??茖W選拔和安排政府采購中心人員,是為了確保采購隊伍的專業化,提高采購效率,保證采購質量,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風險。

采購中心的經費來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務費。關于服務收費問題,考慮到政府采購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組織采購,也可委托招投標中介組織采購,同時采購中心要承擔履約、驗收工作和采購風險這些特點,可參考國內現行招標機構向委托采購方收取服務費做法。所收費用,主要用于業務開支(包括納稅)、工資、人事培訓及補充風險基金等。

3.明確具體的采購模式。

目前,國際通行的采購模式大致有三種:集中采購模式,即由財政部門或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所有的采購;分散采購模式,即由各單位自行采購;半集中半分散采購模式,即財政部門或專職機構直接負責對支出單位大宗、大批量或單項價值較高的商品或服務的采購,其他商品(主要是低價值和特殊商品)或服務則由各支出單位自行采購。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應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采購模式。

4.加強對招標機構或采購機構的管理。

招投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招投標技術性很強,因此應當允許借助招標機構來辦理。另外,有的支出單位出于種種原因,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購,如果實行分散采購模式,他們就可以委托給采購機構來辦理。因此,我國建立政府采購制度后,要鼓勵社會上建立招標機構和采購機構。一般來說,這些機構屬于社會中介組織,主要是幫助采購單位組織招投標等。財政部門應建立相應的機構并制定辦法對這些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管理。

5.建立仲裁機構。

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必然會產生許多矛盾,需要進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內容是招投標和履約中的疑義和有爭議的問題。在招投標和履約的過程中,招投標雙方和履約雙方在一些程序、協議條款和運作方式上會產生這樣或那樣的疑義和爭議,當這些問題無法通過協商解決時就需進行仲裁,如遇國際貿易合同糾紛還涉及到國際仲裁問題。從國際看,政府采購仲裁機構,有由財政部門負責的,如新加坡、韓國等;也有設立獨立的采購仲裁機構的,如加拿大國家貿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購審查委員會等;還有不少國家是由地方法院來進行仲裁的。我國也需要建立或明確政府采購的仲裁機構,以解決政府采購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確保政府采購公正、公平原則的落實,維護政府采購的信譽。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購的法規體系國家財政部已正式出臺《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統一由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管理事宜,要求各級政府的貨物、商品、服務采購主要通過競爭招標方式進行。同時,我國的《招標法》也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及控股企業在購買一定規模以上的貨物、服務和工程時必須實行招標,這樣就把部分政府采購納入招標投標管理,強制性地對招標范圍進行規范,因此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有了招投標法,無需再制定政府采購法。事實上這兩個法有著本質的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政府采購法的調整對象是政府采購商品、工程和服務的經濟行為;招投標是指招標人發出邀請,要求投標人對所采購物品或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后服務進行承諾的行為,因此招標投標法調整的對象是訂立合同的行為。

2.法的類別不同。按法律的性質分類,政府采購法為行政法范疇,招投標法為民法、經濟法范疇。

3.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購法通過對采購的政策性和技術性進行規定,有利于加強支出管理,實現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有利于充分發揮財政政策的宏觀調控作用,并與其他有關政策結合,使政府的有關政策目標得以貫徹。招投標法是為了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主要是從技術上明確招投標的具體程序及相關要求,保證采購活動能夠公開、公正、公平和透明地運作。

4.適用對象不同。從適用對象的覆蓋面上看,招投標法要比政府采購法寬得多,政府采購法的適用對象是所有的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及使用財政資金的社會團體。招投標法的適用對象為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和集體企業及其控股的企業。如從涉及的業務來看,政府采購法包括適用對象所有采購活動,而招投標法只涉及到適用對象中采購金額達到一定數額以上且又適合于公開招標的采購活動。另一方面,政府采購法只強調買進行為,而招投標法應該包括買進和賣出兩種行為。

政府采購法除包含招投標法的主要內容之外,還要規范政府采購的主體、政府采購方式及各自的適用條件、政府采購政策、政府采購管理機制等內容。招投標法主要規定招投標程序和規則或規范企業的招投標行為,但不涉及采購實體、采購政策、管理機制等方面的內容。總之,兩法在政府采購領域的關系是:政府采購法為實體法,招投標法為程序法。我們考慮,政府采購的立法應與政府采購實踐的進程相結合,政府采購立法工作應以現行的《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為基礎,在經歷大量實踐的完善后,最終完成人大立法,形成《政府采購法》?!稗k法”屬行政法規(規章),只是將政府采購行為統一于規范于國內的行政管理范圍之內,使這項工作在國際談判中仍有較大的靈活性;《政府采購法》屬于國家法律,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最高形式。這需要一個時間過程,但最終必須以法的形式出現。由于政府采購法涉及國際貿易關系,因此,在政府采購立法中,應充分尊重相關國際法的有關準則。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立法指南》,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的《政府采購非約束性原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國際開發協會的《貸款、信貸采購指南》應作為我們重要的參考依據。制定我國的政府采購法,應把握以下基本原則:政府采購法中的有關政策性條款,要從國情出發,結合國際慣例加以明確;對采購行為的規范和管理,要有利于強化財政的主導地位;國內已有成文法中對采購行為進行規范、但不影響財政對采購工作管理的,仍應維持其有效性。穩健起步積極推進政府采購的實踐應從政府采購的試點工作開始,目前,上海、重慶、深圳、河北、安徽、沈陽等地財政部門已經在進行政府采購的試點工作。中央財政也將適時地對一些專項購置按照政府采購方式進行。我們將力爭用3~5年時間完成從試點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進程。

關于試點問題,各級政府應根據《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結合各地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級的采購管理辦法,同時還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政府采購工作的范圍,應嚴格控制在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范圍之內,不應包括國有企業。按國際慣例,國有企業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購管理的范圍之內;如將國有企業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等于擴大了我國政府采購市場,將來在國際貿易中會使國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2.政府采購工作中,在采購項目和方式上要注意多樣性和全面性,既要安排標準產品的采購,也要安排一些非標準產品的采購;既要安排競爭性招標采購,也要安排分階段采購、限制性招標采購、詢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以及集中采購和批量采購。這樣做的目的是,可以積累經驗,鍛煉干部。

3.在采購工作中,財政部門的工作重點應該放在制定采購政策和采購管理方法,監督采購政策、管理辦法的落實,處理采購工作中產生的采購機關與供應商之間的糾紛及采購管理人員的培訓等方面,不應干預(參與)采購機關與供應商之間的具體采購事務。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時,對供應商的限制性規定中,不應也不能出現地區壟斷和地區保護性條款。

4.在政府采購工作中,財政部門要做好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政府采購工作不僅與預算編制、支出管理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緊密相關,而且還涉及產業政策、國際貿易政策及外匯管理等項工作。按現行我國政府的職責分工,這些工作涉及到許多部門。因此,財政部門在工作中,應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共同把工作做好。切實搞好配套改革政府采購制度是現行財政管理方式的轉變和延伸,它的實施需要相應的內部和外部條件。從財政系統來說,它需要改革現行的預算管理體制。

第一,統一思想,提高對政府采購制度的認識。雖然政府采購制度在西方已有相當長的歷史,但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對建立這一制度的緊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統一、深刻的認識,將從主觀上影響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因此,需要大力宣傳和普及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使社會各方面達成共識。另外,由于預算外資金的大量存在,我國用于政府采購的資金既有預算內又有預算外,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把各種采購資金納入統一賬戶,各部門預算也必須細化,財政對各部門資金使用的監督將大大強化,這必將觸動各部門的既得利益。同時,統一、公開的政府采購活動對行業壟斷將構成相當威脅,也必然會遇到部門、行業的阻力。就地方政府來看,公開的政府采購將使其采購活動對本地區的保護難以奏效,從而影響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實行政府采購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積極配合。

第二,加強預算監督。實行政府采購制度以后,財政監督將由價值形態向實物形態延伸,從而改變目前財政監督乏力,財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現狀。而要真正實現這一目標,財政部門不僅要制定政府采購政策,而且要參與指導采購管理。這就意味著財政部門的工作領域將得到拓寬,財政干部的知識結構也要做相應的調整和改進,既要懂政策、懂技術,還要懂市場經濟,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監督。

第三,改革現行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管理體系和具體操作方法。現行的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管理體系一般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種,構成了各級政府會計的核算網絡。每年預算一經批準,財政部門即按預算和各單位的用款進度層層下撥經費,年度終了后,又層層上報經費使用情況,匯編決算。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財政部門可以不再簡單按預算撥款經費,而按批準的預算和采購合同的履約情況直接向供貨商撥付貨款(支出)。由于這部分支出采取了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決算也不需再層層上報,財政總會計可以根據支出數直接編報決算。

篇10

政府采購協定(以下簡稱GPA)是世界貿易組織(以下簡稱WTO)四個諸邊貿易協定之一,目前已經有41個國家和地區加入該協定。中國在加入WTO的承諾中表示在加入時起就會申請成為GPA的觀察員,并開始加入該協定的談判。2002年2月,中國正式申請成為GPA的觀察員。2007年12月,中國啟動加入GPA的談判,并于2008年2月開始了與GPA成員的首輪磋商。根據加入GPA程序規定,加入申請方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必須與GPA規則一致。中國目前的政府采購方面的法律法規與GPA存在哪些差異呢?作者認為主要包括以下六個方面的內容。

主要區別

我國政府采購法與GPA在許多方面有所不同,最主要的區別主要是以下3個方面:

目標不同

主要區別在于是否強調政府采購對本國產業的扶持功能。我國政府采購法明確規定,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GPA在協議開篇即強調不應對國內產品和供應商提供保護,即使是扶持中小企業和保護環境的有關政策和技術標準,也不能在參加方之間形成貿易壁壘。

范圍不同

我國的政府采購法僅適用于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采購項目。GPA從實體和行為兩個方面對政府采購范圍進行界定。實體標準是指GPA參加方政府機構以及“政府具有控制力或影響力的機構”,這些機構無論是否使用財政資金,都屬于政府采購范圍。行為標準是指采購是出于公共目的,而不是為了商業銷售或轉售。同時滿足實體和行為標準的采購活動,都屬于政府采購范圍。所以,GPA參加方的政府采購范圍很廣,不僅包括政府機關的采購,軍事機構和國有企業以及從事水、電、煤、氣等公共事業的私營企業,其非商業銷售和轉售目的的采購也屬于政府采購范圍。至于GPA參加方相互開放哪些領域,要通過談判確定。

采購對象不同

GPA要求其參加方參照國際通用的分類標準來界定采購對象。在貨物方面,GPA將武器、化工原材料、工藝品、動植物、辦公設備、專用設備等都納入采購對象范圍。在服務方面,包括商務服務、通訊服務、分銷服務、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健康服務、旅游服務、文體服務、運輸服務、其他服務等11大類100多小類,其中,科研開發、資產評估、定點醫院、財務審計、社保基金管理等都屬于政府采購服務項目。我國由于國情和體制特殊性,這些服務項目大都不通過采購,而是財政出資興辦機構提供服務。在工程方面,GPA按工序和標的物類別,將工程分為工前準備、建樓、市政工程、后期施工、工程相關租賃等,僅限于《聯合國中心產品分類法》(CPC)51項下的所有土建工程,不包括工程設計、監理、網絡系統、貨物項目集成等。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這些與新建工程打包的貨物和服務項目,都屬于工程項目。

采購方式和程序

GPA規定的采購方式比較少

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的采購方式,包括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和單一來源等5種方式。GPA只規定了3種采購方式,即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和限制性招標。其中,GPA的公開招標等同于我國的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類似于我國的邀請招標。GPA的限制性招標適用于因情況特殊只能從有限的供應商處采購的項目,不局限于單一供應商,我國的詢價和單一來源只是限制性招標的特例。

公開招標的主體地位不同

我國政府采購法要求,公開招標應作為主要采購方式,特殊情況下才可以采用公開招標以外的采購方式。GPA只強調采購方式的競爭性,對于公開招標和選擇性招標給予了同等地位,允許采購人從這兩種方式中任意選擇。實踐中,GPA參加方廣泛采用選擇性招標,美國聯邦政府采購公開招標的比重還不到10%。

GPA關于采購程序的規定比較靈活

GPA強調信息公開透明,對程序的規定比較靈活。如規定特定情況下允許采購人與供應商進行談判,談判可以作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的一個采購環節,也允許在談判過程中修改談判文件。GPA關于等標期的規定也很靈活。公開招標等標期不得少于40天,但允許在一些情況下適當縮短等標期,如已預先公告或延續性合同,等標期可縮短至24天;如采購市場上常見的、通用型的“貨架商品”,可以縮短至13天;如項目時間非常緊急或以電子方式接受投標書時,可縮短至10天等。

GPA對電子化作了詳細規定

我國政府采購法將電子化作為一種采購方式,但并沒有相關規定。GPA 對電子化采購方式作了詳細的規定,要求采購人在開標前事先公布電子系統的評標方法,包括數學公式,并允許大幅度縮短電子采購等標期,鼓勵采用電子方式投標和保存采購文件,倡導通過網站公開采購信息等。

供應商資格管理

我國政府采購法雖然規定了供應商的資格條件,但與GPA相比還是比較原則。具體區別如下:

關于供應商庫

我國對供應商庫管理沒有做出詳細規定。GPA鼓勵采購人建立“常用供應商名單”,即供應商庫,將符合條件的供應商納入管理,并給予名單內外的供應商同等待遇。

關于資格預審

我國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采購人應資格預審公告,公布供應商資格條件。采購人通過隨機方式從評審合格的供應商中選擇至少3家向其發出投標邀請書。GPA規定,在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時,不允許進行資格預審,只有當投標文件都收到后,才對供應商進行資格審查。在采用選擇性招標時,GPA也不鼓勵采購人對每個項目進行資格預審,通常是從供應商庫中選擇幾家邀請投標,只有庫外的供應商希望參與時,才進行資格預審。

關于資格條件

我國政府采購法規定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具備的基本條件,并允許采購人根據項目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GPA關于供應商資格條件的規定,旨在消除歧視。GPA規定,供應商在全球的財務、商業和技術能力,都可以作為其投標資質,并適當考慮投標供應商及其法律關聯公司的總體實力。GPA還規定,采購人及其附屬機構的審查程序應統一。即一個采購人對某個供應商進行了資格審查,其下屬機構不應再進行類似審查。

評標

關于評標方法

我國允許采用最低評標價法、綜合評分法和性價比法等3種評標方法,實際上性價比法也是一種綜合評分法。GPA只規定了2種評標方法,即最低評標價法和綜合評分法。從實踐情況看,GPA參加方大都強調物有所值,并不要求價格最低,綜合評分法使用范圍更廣。

關于技術性標準

我國規定,招標文件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因此,在政府采購領域可以實施強制性標準,這種標準不一定是國際通行的標準。GPA規定,如果存在國際標準,則應依據國際標準;如無國際標準,則應依據國家技術法規、公認的國家標準。

關于更改評標標準

我國不允許在評標中改變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方法和中標條件。GPA允許在談判過程中修改談判文件,只要采購人對標準和技術要求的所有修改以書面形式告知所有參加談判的供應商,并允許所有供應商根據修改后的要求重新提出投標文件。

關于低價中標

我國政府采購法沒有相關規定。GPA允許低價中標,規定如果出現異常低價或條件異常優惠的標書,采購人可以詢問該投標人,以保證該投標人能夠履行合同條款。

信息公開

關于信息公開媒體

GPA對于中央實體的信息公開規定非常嚴格,要求中央實體采購信息必須在單一的、免費的網站上公布;關于次中央實體,沒有要求必須單一網站,但也應提供免費的電子訪問方式。此外,GPA還要求各參加方應在加入談判時,將其采購信息刊物在附錄2至4中明確。其中,附錄2是公布采購信息的刊物清單。附錄3是公布供應商常設名單管理信息的刊物清單。附錄4是公布法律法規的刊物清單。

關于公告內容

我國主要針對招標信息公開作了要求,對于其他環節以及非招標采購方式的信息公告涉及很少。GPA對各種采購方式的采購計劃、資格審查、授予合同、投訴處理等各個環節的公告內容,都做了詳細規定。

關于供應商權利

在采購活動中,采購人與供應商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地位,供應商一般都是作為信息的被動接受者,我國政府采購法沒有對供應商的信息要求權作出規定。GPA規定,采購人應迅速向提出要求的供應商提供充分的信息,賦予供應商對于信息的主動知情權。

關于公告語言

GPA并不要求以WTO官方語言進行全文公告,只要求采購人以一種WTO官方語言,公布簡要的項目信息,主要包括采購標的物、招標截止日期、獲取招標文件的地址。

救濟機制

關于前置質疑程序

我國規定質疑是投訴的前置程序。如果供應商認為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應首先提出質疑。GPA允許供應商與采購人就是否違反GPA進行磋商,但磋商不是強制性的前置程序,只是為了促進溝通的選擇性程序。

關于投訴期限

我國規定質疑的時限是7日,質疑不滿意可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投訴。GPA規定,有利害關系的供應商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質疑事由時起10日內,向審議機構提出投訴。

關于受理機構

我國財政部門作為政府采購的監督管理部門,也是投訴的受理機關,在財政部門組織的采購活動中,還是采購活動的參與者。此外,我國工程項目投訴受理機構還存在權力不明的問題。GPA規定了投訴受理機構應為法院,或者無利害關系的公正獨立的審理機構。如果該機構不是法院,則該機構應接受司法審查,通過司法監督保證其中立。

關于審理方式

我國處理投訴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財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進行調查取證,也可以組織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當面進行質證。GPA規定,投訴人和被投訴人都有權要求公開的、當面的審理,還可要求證人出席。

關于強制臨時措施

政府采購中的強制臨時措施主要包括中止采購(暫停采購或中止合同)和賠償損失。我國規定投訴處理機構有暫停采購活動的權力,并規定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但規定不具體。GPA規定,臨時措施是為糾正行為和維護公共利益,而不旨在懲罰或報復。

關于國際爭端解決